时间:2023-12-27 14:37:06

我国天然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措施
刘瑞敏
(河北省围场县塞罕坝机械林场 河北省承德市 068450)
摘要:天然林资源之所以宝贵,是因为它的难再生性,资源一旦被破坏,在短时间内是很难恢复的,即使恢复需要花费的经济代价和时间代价也是巨大的。本文则主要对我国天然林资源保护的意义和相关措施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资源;天然林;保护措施
为了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 1998 年开始在全国全面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1]。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保护包括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合理的使用天然林资源,让它在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之间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笔者根据自身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天然林资源的保护进行阐述:
一、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对天然林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首先就是对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天然林的数量、质量以及分布方面。对天然林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可以对水土流失的现象进行很好的控制,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我国天然林资源分布的地带大部分都在大江大河源头和重要山脉核心地带等重点地区,所以,对天然林进行有效的保护,对于保护这些地带的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等有着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荒漠化、温室效应等现象都和天然林资源的丰富与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2有利于促进天然林的可持续经营和林区的经济发展
我国一直在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上也是同样的道理,在天然林的保护上实现可持续经营,对于现在我们社会中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得以解决。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要减少对天然林的开采量,从而给天然林资源以休养生息的时间和机会[2]。
二、我国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措施
2.1 法律措施
想要真正实现我国天然林资源的保护,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健全,实现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法律途径,从而在现实意义上实现保护天然林资源的目标,促进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的自然环境日益恶化,各种资源的短缺等现象,都对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地威胁,要想真正达到维护生态的效果,依法治林是保护天然林资源的根本道路,也是必须要实行的道路,应该把保护天然林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归纳到我国现在已有的相关法律体系当中,让人们意识到浪费和破坏天然林资源的严重后果,从而实现保护天然林资源的目的。从国家层面来看,应尽快出台《天然林保护条例》,明确保护方针,确定保护原则,根据林木权属,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切实落实保护措施和主体。从地方层面来看,应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以林业保护为抓手,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3]。
2.2 让全民参与到保护天然林的行列当中
在我国,因为自然资源灾害造成的破坏事例已经有很多了,比如1998年的长江等地区的洪水,这就是由于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制利用,乱砍乱伐,造成了大面积严重的水土流失,形成了严重的自然灾害。而且,随着我们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劣,空气污染、水污染等等,都在警告着我们保护自然的重要性的紧迫性。但是,真正实现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不是政府的任务,也不是某个个人或公司的任务,而是全民的任务,只有让全民达成共识,都参与到保护自然资源的行列当中,才能真正的实现天然林资源的保护。首先,就是政府部门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内容要进行大力的宣传,包括天然林资源的作用以及天然林资源遭到破坏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加大宣传让公众知道目前我国天然林资源的真实现状和我们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让公众意识到,只靠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完成这么巨大的任务的,让公众意识到全民参与的重要性。其次,就是从事该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扩大保护天然林资源带头人的队伍,主要是对于保护天然林资源志愿者队伍的扩充。最后,就是上文提到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3 要建立和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十二五”规划纲要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专节论述,重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当中,重要的是要实现主体之间的一种平等的补偿。随着补偿机制的不断深入,可以进而建立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同时还可以寻求一些更合适的其他的补偿机制。建立合适的、完善的补偿机制,能够更大程度上调动对保护天然林资源有热情的经营者,能够更加的提高他们造林、育林的积极性,通过建立良好的生态补偿机制,能够减少天然林资源的破坏量[4]。
总结:
总而言之,现在我国的环境问题是非常严峻的,我们一定要充分的认识到这个问题,从而展开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天然林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接关系我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此,一定要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全民参与、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等措施,实现对我国天然林资源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姚茹峰,李坤.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2).
[2]韩克建.浅谈林业站在保护天然林资源中的工作方法[J].科技探索,2013(7).
关键词:基层林业站;天然林保护;生态建设;保护措施;资源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0(2015)12-006-017
近年来,我国现代化工业发展迅速,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却遭到了一定的破坏。天然林资源作为生态环境自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水土保持、动植物生长等具有着重大意义。天然林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可以放缓生态环境的恶化,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使当前的环境现状得到改善。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升基层林业站水平,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尽量兼顾环境问题和资源保护,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
一、保护天然林资源重要性
1.天然林资源的生物学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天然林资源对于保持生态环境的稳定平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天然林中的绿色植被可以有效地吸收空气中存在的有害气体,经过自身的光合作用,释放氧气,净化空气;其次,植物的根系可以很好地保持土壤水分,涵养水源,预防水土流失;最后,天然林中的多种动植物有助于保持土壤的肥力,能够防止土地沙化的出现,对于整个区域乃至全球生态都有着积极作用。
2.天然林资源与动植物的关系
天然林资源除了树木之外,还包含着天然森林中的各种动物,对于维护生态稳定和保护物种的多样性有着重要作用。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动植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完善的城市建设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严重的挤压到了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迫使许多珍稀物种数目减少甚至灭绝。此外,良好的自然林资源还可以为伴生动植物提供适宜的环境和充足的食物,保证自然林系统的平稳运行。
3.天然林资源对人类社会的积极意义
天然林的重要性不仅仅体现在为动植物提供生存环境,其对于人类社会同样有着重要意义。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全球范围内的天然林破坏不断加剧,过度砍伐造成森林资源数量不断减少。由砍伐过度带来的物种灭亡、土地沙漠化和空气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洪水、干旱、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面对这一情况,保护天然林资源显得更有必要。
4.保护天然林资源的必要性
天然林保护工作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步骤,只有做好天然林保护工作,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全方位管理,才能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天然林先天具有物种众多、生态体系相对完善的特点,使天然林自身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相对完善的自我调节机制,这与人工林有着巨大的不同。依照我国目前的科技水平,还不能做到全面仔细的认识天然林,因此容易发生对森林资源认识的问题,很可能在不经意间就造成了稀缺物种的死亡。鉴于此,由基层林业站展开对天然林资源保护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和充分的必要性。
二、关于保护天然林资源的相关建议
1.加大保护天然林宣传
在我国,大多数天然林的地理位置较远、覆盖面积较广,基层天然林保护工作的推进中有着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基层林业站要加强宣传工作,对天然林附近的居民进行广泛的教育,利用村委会宣传、打标语宣传等基层宣传手段使普通民众意识到天然林保护的重要性。同时,要将宣传内容与居民实际相联系,让人们明白天然林保护与每个人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天然林遭人为破坏的现象减少。此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基层林业站工作人员进行学习,保证基层工作人员可以起好带头作用,对中央方针政策进行贯彻落实。
2.完善网络管理体系
在信息水平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网络管理有着重大实际意义。由于天然林保护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基层管理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基层林业部门有必要求助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的帮助下建立系统化的网络管理体系,为天然林保护工作的展开夯实体系基础,同时也能方便上级机关对天然林资源的把握。最后,在建立基层林业站时,尽量选择负责任、热爱林业工作的从业者,以提升基层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保证我国生态环境平衡稳定提供人才支持。
3.在基层林业保护中不断创新
相关部门应在完善网络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天然林保护制度,在基层林业保护中鼓励创新,尤其是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提高护林人员的参与积极性,方便上级部门的监管。将现代科学的管理制度引入护林工作第一线。
4.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的关键作用
基层林业站的建立主要是针对当地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基层林业站一般位于天然林保护第一线,在工作中具有距离优势和控制优势。因此,在天然林保护工作中,应不断强化基层林业站的工作职能,增强一线护林人员的责任心,争取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做到合理管理、科学管理,适应当代林业发展的新要求。
结语:
基层林业站作为保护天然林资源的最前线部门,肩负着落实中央政策,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任。站点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身认识水平,在思想上重视天然林保护工作,将先进的技术理念引入日常工作当中,并且建立和完善网络管理体系,在基层林业保护中不断创新,使天然林保护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在提高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为人们营造出一个更加适宜的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1] 贾丹丹.基层林业站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现状及建议作者出版源[J].中国科技投资,2013(12)
[2] 胡会峰,刘国华.中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固碳能力估算[J].生态学报,2013(10)
自然资源指能够供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和能量。自然资源法是环境保护法的下位法,包括自然保护法和自然利用法两个部分。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法体系存在诸多弊端,应从修改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制定综合性自然资源法等方面进行完善,在完善立法体系应遵循四个方面的立法基本原则。
【关键词】自然资源;范畴;立法体系;立法原则
一、自然资源法的范畴界定
自然资源的范畴界定是我们处理自然资源立法首先应该处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我们我们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定位,特别是在崇尚概念的大陆法系国家,从传统法律的既有概念出发是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基本进路。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自然资源的定义各不相同,但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1
(2)自然资源,是相对于非自然属性的“资源”而言的,是指与人类生产或者其他生产活动有关并能为人类所利用的部分环境因素。可见,从环境保护法看,自然资源是组成环境的因素。2
(3)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3
(4)自然资源就是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自然要素。4
(5)联合国出版的文献中对自然资源的涵义解释为:“人在其自然环境中发现的各种成分,只要它能以任何方式为人类提供福利的都属于自然资源。从广义来说,自然资源包括全球范围内的一切要素,它既包括过去进化阶段中无生命的物理成分,如矿物,又包括地球演化过程中的产物,如植物、动物、景观要素、地形、水、空气、土壤和化石资源等。”自然资源是人类生活和生产资料的来源,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5
(6)自然资源最有代表性的定义则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72年提出的:“所谓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6
(7)通常所谓的自然资源是指直接用于物质产品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它们或构成物质产品实体或在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被消耗掉.而水、空气、气候条件和自然景观等自然环境条件和要素同样也应视作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须的自然资源。7
(8)自然资源一般是指能够进入人类劳动生产过程并被加工成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那部分自然要素如土地、矿藏、水、大气、森林、草地、野生生物等。8
(9)自然资源是指在自然界中经过一系列化学、物理、生物过程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时空格局、对人类生活和生存直接或间接产生影响的所有自然因素的总和.广义的自然资源应包括一切具有现实和潜在价值的自然物质。9
(10)一般认为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能被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和能量的总称.但在实际中往往只是在经济学意义的“资源”认识之上叠加了“自然”的属性。10
(11)自然资源是指由自然界中地理环境和生物所构成的,吸引人们前往进行旅游活动的天然景观,包括地貌、水文、气候动植物等。11
(12)自然资源是指一切可作为生产投入的未经人类劳动加工而自然存在的物质及其可利用的活动方式,主要包括气候、土地、生物、水、矿产等。12
综上所述,对自然资源这个概念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是都具有这样几个组成要素,即(1)自然性(2)有用性(3)可用性(4)物质和能量,但自然资源并不必然是有限性的。这几个特征也是我们将自然资源纳入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逻辑前提,同时,这几个特征决定了法律对自然资源这个客体所涉及法律关系调整的特征。从法律角度上讲,自然资源指能够供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和能量。
(二)自然资源法基本范畴
关于自然资源法,有些著作称之为自然资源保护法,亦有人称之为生态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法等,对其范畴界定也各不相同,而且学界对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二者关系的理解各不相同。肖乾刚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中,把资源保护法只作为自然资源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大多数环境法著作中,往往把自然资源法称为自然资源保护法。13 这表现为对自然资源法范畴的认识存在差异,是依据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调整内容对法律规范调整领域的归类和界定,它与自然保护法概念紧密关联,是继自然资源概念后首先应该回答的基本理论问题。那么,整体环境观的环境法范畴应当如何重界呢?自然资源法的范畴又如何界定呢?我国相当多的环境学者是对于自然资源法的主张可以分为:
(1)“融合论”,即将自然保护法和资源法融合为了自然资源保护法,这在学界占了很大部分,我们可以从众多环境法学的著作可得到论证。“融合论”其实就是否定自然保护法作为环境法子部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该说进而主张自然资源保护法和污染防治法融合为环境与资源法,即大环境法。该说以杜群的《环境法融合论》为代表,她认为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指自然资源法中关于单项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4
(2)“生态保护法”说,也称为“生态法”说、“生态环境保护法”说。狭义上的生态法即是我们说主张的中义性质上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该学说以《生态法原理》(曹明德)为代表。我们可以称之为“类似说”。
(3)“独立说”,即主张存在独立的环境法学部门——自然资源保护法(学),主要以《环境资源法学》(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和《环境法学》(汪劲,北京大学,2006)为该说的主要代表,其中又以汪劲的研究相对较为深入。“独立说”即自然保护法也是我们说积极倡导和主张的。目前学界还未达成对此学说的一致意见和对自然保护法范畴的科学界分。15
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入中国,带给中国环境法的第一个冲击是:人们愈来愈认识到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狭隘环境法的概念和范畴论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可持续环境立法的认识疑障。中国环境法的概念应当回复到以整体环境观为指导的、国际通行的广义环境法概念,即把狭隘环境法的调整内容扩展到合理开发、利用、管理自然资源方面的社会活动,并重新启用“环境法”术语。 复元的中国环境法范畴应当重新界定为两个平行子法,即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融合自然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自然利用(管理)法。中国环境法融合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也合乎法理,也符合可持续发展对环境法的客观要求。融合后的中国环境法概念,反映了环境法调整客体——环境和自然资源在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从割裂、对立走向融合、统一的客观事实。
这里,我们有必要辨析下“自然保护法”的概念。“自然保护法”和“环境法”一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自然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法”(即广义的大环境法)相同,是指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上说使用的自然保护法,以及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环境法,都采用广义的自然保护法的概念,如俄罗斯的生态法。
狭义的自然保护法,是作为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是指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因素,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优美和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对我国环境法学教材的考察,按其保护对象分,分为: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风景名胜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狭义的自然保护法和自然保护法基本是平行的,专门指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和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美国的《原生境法》即是属于狭义的自然保护法。狭义的自然保护法是自然资源法的下位法,主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是具有有限性的自然资源。我们为了避免名称上的混乱,采用狭义上的自然保护法概念,不使用广义的自然保护法概念。
综上可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环境与资源法”(广义环境法),它的基本范畴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包括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法)和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应包括自然保护法和自然利用法。但如上文所述,自然资源并不必然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对于太阳能、风能这些无限资源来讲,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它们又属于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范畴,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开发和利用法律关系。
应然界定模式用公式表示,即:
环境法(广义)=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自然资源法=自然保护法+自然利用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包括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污染防治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规范。
自然资源法(即很多的学者书著中所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或者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概念)应单独成立一个子法,作为环境法的下位法,与污染防治法并列属于总体的环境法的范畴,主要因为它具有的独特保护对象,自然资源法涉及对资源生态的保护,包括整体生境和生态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环境。而且自然资源法能够利用环境法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融合进环境法体系。
另外,环境法视域下的自然利用法之所以能统一到环境法中,是因为自然利用法是以生态利益的保护作为最终的价值取向,而非经济利益,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是无限能源的利用)关系进行调整的目的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所以自然利用法也是自然资源法的一个二级法,同时也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我国的自然资源法的体系以及其在环境法中的地位可以如下表示:
宪法
环境基本法
自然资源基本法 (一级法)
单行自然保护法 单行自然利用法 (二级法)
行政法规 (三级法)
二、对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现状的理性思考
我国自1984年制定第一部自然资源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来,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就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特别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一个以各种单行资源法集合为法群形态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基本覆盖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使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制止自然资源的破坏浪费和拯救自然资源的枯竭作出一定的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球性的资源问题和日趋严峻的国内自然资源形势,因此,全面审视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制状况,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是非常必要的。16
总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性规范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单项专门法为主干,以其他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相配套,以国际条约为补充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体系框架基本覆盖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
1、缺乏明确、统一的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保护资源的目的, 一是为了经济利益, 二是为了生态效益, 但主要的应是生态效益, 因为一旦生态效益丧失, 其经济利益最终将受到影响。但就其立法目的而言, 我国已制定的自然资源法中, 只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 而《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则偏重于经济利益, 对“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只字未提。指导思想, 是法制建设的灵魂。由于现行有关资源保护的法律多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 大都没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譬如, 《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各种自然资源单行法等, 仅有经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这种指导思想上的偏差, 表现在法律内容上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资源保护, 重资源的经济效益保护而轻生态效益保护。这显然不利于维持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保护。17
2、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法律体系功能的发挥通过法律体系的结构来实现, 法律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体系的功能。因此, 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总观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律现状, 由《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10 部单行自然资源法律集合的法群形态, 是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1) 就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外部结构而言, 我国目前已有15部自然资源法律, 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各自的次级法律体系但由于强调部门法律发展和部门利益,如一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林业局对生态保护的主管权争议。忽视了部门法律的整合和部门利益的协调, 结果造成法律体系整体功能难以发挥, 最终导致了自然资源整体发展的非持续性。
(2) 就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而言,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基本上也是以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为内容的, 但由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关系的处理不当, 导致的结果却是重开发利用,轻治理保护;重视数量增长, 忽视质量提高;资源供需紧张,利用效益低下,破坏浪费严重。
(3) 从我国自然资源法制系统结构来看,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由于静态结构缺位, 动态结构失衡, 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相互脱节, 导致整个自然资源法制系统不能高效运作, 法律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3、监督管理责权不清
由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综合性特点,必须要求众多的国
家行政部门都参与其事,无论哪一个单独的部门都不可能包揽全部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而且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现实情况也决定了不可能由哪一个部门包揽全部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虽然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但实际上并
没有明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而在其他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中,则往往是仅就某一
个部门,或者少数密切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作出规定。体制的缺陷是实际监督管理工作薄
弱的重要原因之一。18
三、自然资源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
自然资源保护法属于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还不十分完备,与自然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针对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存在的缺陷,应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利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
1、在《宪法》中增加资源保护的内容
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合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明确提出,各国应通过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约,使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准则作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生存原则纳入各国的宪法和立法之中。因此,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应根据以上精神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条款,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因为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相互联系的,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
2、重新制定《环境保护法》,改为环境基本法或环境政策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基本可视为污染防治法,几乎未涉及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如今我们应在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自然资源的内容, 将其更名为《环境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使其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综合性基本法律, 并为其他专门性立法提供立法基础。从而,使环境保护法真正能统领整个环境资源法立法体系。
3、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目前,我国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条件已逐步成熟。首先,可持续发展思想涉及资源、环境、技术、投资、市场等诸多方面,但从总体和长远看,只有资源与环境才是决定持续性的主要因素,而其中以资源利用为中心问题。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生活的需要,同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其次, 1994年我国政府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赋予了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重要地位,确定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指导地位,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节约等给予高度重视,这一切都为《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与政策支持。此外,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构建与完善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需要。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应是一个在自然资源分类基础上,以《自然资源保护法》为龙头,以单行法为基干,以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为主体,以相邻有关法律为补充的效力层次分明的有机系统。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正是弥补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结构缺失的重要措施。总之,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不但有立法的现实条件,而且势在必行。《自然资源保护法》制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资源的管理主体及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补救;自然资源的保护;不断利用自然资源的责任;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及收费制度;自然资源税;保护自然资源的教育以及违反《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修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自然资源无偿使用的做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同时进行。
自然资源基本法为各单项自然资源法之基地和龙头。各单项自然资源法的制定与修改, 从总体上讲要依宪而行, 此外还要从“基本法”的基点出发, 按照基本法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制度等进行, 既不能违背宪法也不能违背基本法。自然资源基本法是龙头, 其他单项自然资源法必须随龙头而摆, 纳入基本法创造的构架之中。如果从结构篇章的角度讲, 若制定自然资源法典的话, 基本法可为总编部分, 各单项自然资源法可以组合而成为分编。两者之间是统和分的关系。
4、制定或者修改其他单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
对于原有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定,应根据自然资源保护新的原则和新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予以适时修订。我国近年来已经修订了《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但这是不够的。对于那些制订较早,作用明显较弱的法律规范,如《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尤其应尽快修订,以便与体系内其他层次的立法相协调,服务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四、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实现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自然资源法的过程中,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笔者认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对新情势审思作出的必然选择,自然资源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子系统决定着可持续发展的得失成败,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未来的共同发展战略,它将人类社会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是当前最新的一种发展理念,并正在成为我们立法的一项指导性原则,在可持续发展视野上,自然资源法应当遵循公平分配原则,效益发展原则,协调持续原则,合理利用原则,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1)可持续发展思想是人类在不断探索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其内容上讲,它既不同于强调生物为中心的生物中心伦理观也不同于强调人类均等的人文中心伦理观,而是一种全新发展观念,已成为指导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它的出现对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是速度而忽视自然资源维护的发展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过分主张守护自然而遏制发展的做法同样受到质疑,人类需要在两种极端的观念之间寻找一种和谐与平衡,并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思想与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衔接首先则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立法价值观,可持续发展条件下自然资源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突出资源开发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必须平衡人类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应强调资源环境与人类发展的持续性、内在性、互动性和共存性,注重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子孙后代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自然资源法的发展界定应当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需求构成危害,人类对资源和环境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应当对自然生态环境,人类(当代、后代)生活环境构成最有效的维护屏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延续不断,良性循环的发展,以最终满足人类不断提高的生活质量。
(3)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的需要,同时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同时进行。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对有限资源的立法应着重保护,如今我国的自然资源法体系中,森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草原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2、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20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是指在进行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资源要素的保护以各资源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必然比较复杂,此外,“物物相关”律必然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在资源保护法中之所以有“土地利用规划”影响评价等规定其源盖也于此。
(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因此资源保护法必然要求人们不得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或在生态系统中人为地消灭某一物种,也就是为什么在资源保护中有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的原因。
(3)“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某种物质一旦进入环境,便会在环境中不断地循环,有些还会在生物体内累积(即“生物富集”)发生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作用,因此在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4)“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辞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5)“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这些要求导致了资源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免受干扰以及确保创设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的人工生态系统的规定的产生。
(6)“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在开发利用某特定地区的生态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特性。
在立法过种中,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即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者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要有众多的环境条件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存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3、整体性和区域性相结合原则
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所以对其保护不可人为地将各个自然要素割裂开来进行立法,整体性和区域性相结合原则是指“把行政区域与自然条件有机地结合起来,视为一个有机整体,用系统论方法进行全面分析,立足区域特点,利用区位优势,创造比较优势,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持续发展。”各地的地理、自然资源、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习惯和人文景观等等,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因此,地方环境立法必须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针对地方现存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发展地方区域经济时突出地方特色,进而推动地方的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另外,在处理地方环境立法与中央环境立法的关系上,亦应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原则下遵守地方环境立法优先的原则。
4、合理开发与利用的原则。
不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主义都不否认自然资源的人类利用性,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持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因此, 坚持“合理”为前提就是必不可少和十分重要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中的开发不单是强调对自然资源开采、挖掘、砍伐等, 还包括用途的开发, 新资源的开发(如替代资源) , 决不能只停留在传统消费模式上; 利用也不单是指使用和消耗, 而是要拓展到合理配置、高效、综合利用, 强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结合。22
同时,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不能作为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而只能作为自然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其实,并非所有自然资源都具有有价性, 只有当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或者稀缺性的时候,才使人的劳动有了对象, 方可物化为社会财富,从而产生价值,自然资源法对此类资源应通过有偿使用原则着重维护整体的生态利益,而对无限性的自然资源不可适用该原则,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
【注释】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页。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署,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4、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5、姜文来: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几个问题,载于资源科学 2000年,第01期。
6、陈俊:一种永续经营的思维观,载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年01期。
7、蒲志仲:资源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化,载于江汉石油学院学报,1994年 03期。
8、尹昌斌,陶陶:环境资源综合管理的基本思路,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8年02期。
9、王庆礼,邓红兵,钱俊生:略论自然资源的价值,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1年 02期。
10任勇:树立森林环境资源价值观解决林业生产的两种外部性——试谈林业定位及环境经济政策,载于林业资源管理,1999年 02期。
11、张书理,李桂林:对赛罕乌拉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思考 内蒙古环境保护,2001年第2期。
12、李碧宏: 重庆库区资源状况及对策研究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13、参见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6页注1。
14、杜群: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创新——环境法概念的复元和范畴的重界,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年 03期。
15、夏少敏 陈真亮:我国自然保护法研究综述,引自中国环境法网
16、姜素红: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及其完善,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17李爱年:论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01期。
18、秦天宝: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思考,载于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1999年第4期。
19、李爱年:论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01期。
20、参见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21、班红光:西藏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22、王宗廷: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杜群:我国环境与资源法范畴若干问题再探讨,载于法学论坛,2001年第 2 期。
[3]胡涛:从国土资源法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关系的角度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载于中国环保论坛。
[4] 欧阳晓安,杨志祥: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初探,鄂州大学学报2001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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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秦天宝: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评价及立法取向,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9年第3期。
[7]崔金星: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研究,昆明理工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8]王灿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
[9] 孟庆瑜,陈佳: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及法律体系构建,载于当代法学1998年第4期。
[10] 汪振江,杨艳霞:自然资源立法改革模式比较,甘肃科技2002年第1期。
摘要:通过对景德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调查,客观分析影响和制约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根本性问题,积极探讨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建设景德镇存在的问题对策探讨
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和管理好自然保护区,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过去人为因素的影响,自然保护区不同程度的遭受破坏,导致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逐渐衰减,为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与建设,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笔者通过对景德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调查,客观分析了影响和制约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根本性问题,积极探讨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对策。Www.133229.coM
1·景德镇自然保护区基本概况
景德镇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9个,总面积53614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0.21%。其中,森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1个,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6个,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1个,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1个;自然保护小区402个。具体分布情况:
⑴省级瑶里自然保护区,面积3627公顷;保护对象:金钱豹、云豹、黑麂、白颈长尾雉、红豆杉、人文景观;保护范围:瑶里。
⑵省级黑麂自然保护区,面积17356公顷,保护对象:黑麂,范围:峙滩、蛟潭、庄湾、王港、湘湖。
⑶县级青龙尖云豹自然保护区,面积7997公顷,保护对象:云豹、黑麂、猕猴、穿山甲等,保护范围:王港、湘湖、寿安。
⑷县级黄牛信黑熊自然保护区,面积5334公顷,保护对象:云豹、黑麂、猕猴等,保护范围:兴田、金竹山、瑶里、鹅湖。
⑸县级大岭培白颈长尾雉自然保护区,面积5279公顷,保护对象:白颈长尾雉,保护范围:峙滩、储田、江村、勒功。
⑹县级茶宝山猕猴自然保护区,面积2533公顷,保护对象:猕猴、短尾猴、穿山甲、虎纹蛙等,保护范围:西湖。
⑺县级八字脑金钱豹自然保护区,面级5784公顷,保护对象:金钱豹、黑麂、猕猴、大鲵、穿山甲等,保护范围:蛟潭镇与黄坛乡交界处。
⑻市级乐平共库自然保护区,面积5704公顷,保护对象:枫栲樟等天然阔叶树,保护范围:洪岩、涌山。
(9)还有新建的浮梁县昌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面积11208公顷,保护对象: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及水源涵养。保护范围:兴田、峙滩、蛟潭、浮梁镇。
景德镇自然保护区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推动下,自然保护区事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一是建设速度加快,基本形成了类型齐全、分布广泛、具有典型性和一定影响力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二是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也逐步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三是自然保护区建设正逐步从重建设数量向重建设质量上转变,从力求发展速度向追求更高生态与社会效益方向转变,从抢救性建区向与提高保护区质量并重转变。同时,也发现一些影响和制约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中根本性问题。
2·自然保护区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2·1对自然保护区建设认知程度不高
有些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短期行为严重,缺乏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和决心,把保护与发展对立起来,存在建立自然保护区会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误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存在畏难和消极抵触情绪。有的地方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仅停留在文本上,缺乏具体行动。
2·2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宣传力度不够
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一项新兴事业,公众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价值和重要性还普遍缺乏认识。加上相关政府和部门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又滞后于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形势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还尚未在公众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约束力,导致社会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的重要性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现象屡禁不止,原有的森林、野生动物栖息地遭到破坏,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大大减少,生物多样性不能显现,自然保护区功能和效益不断下降,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面临严重威胁。
2·3对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资金严重不足是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该市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属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没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也尚未列入国家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生态恢复示范工程规划,从而导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资金缺口很大,在自然保护区调查、保护区基础建设、恢复治理、自然保护区监测、自然保护区研究、人员培训、执法手段与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缺乏专门的资金支持。
2·4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体制滞后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而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较为普遍的管理体制是业务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行政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实行业务与行政分离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存在着职责不清、权利不明的弊病,特别是现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对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不大,还要在不宽裕的财政中“掏腰包”养保护区一班人,所以保护区就成了“包袱”,保护区工作也就得不到重视和支持。况且,自然保护区的业务管理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管理素质参差不齐,几十年的保护区发展史告诉我们,自然保护区的工作是以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业务工作为主,行政管理只是为了完成保护区历史使命的管理措施之一,但自然保护区现在尚无一套完整的、规范的管理体系,年初无计划,年终无总结,上级对下级无指令,下级对上级也不用汇报,干好干差一个样,全凭良心干活。
2·5对自然保护区研究技术力量薄弱
目前,多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不够健全,管理人员不足,业务素质不高,管护手段和基础设施普遍薄弱,缺乏现代管理技术和手段。由于自然保护区经济来源不稳、地域偏僻、工作生活条件差、社会地位不高,从事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面临的工作难度大而缺乏信心,科技人员因科研经费紧缺而无法开展工作,基层的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差、待遇低,缺乏工作积极性。有能力的人大多设法离开保护区,新的“血液”又无法输入,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普遍较低。
3·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对策
3·1在思想认识上,要充分明确保护自然保护区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
人们的思想意识、观念态度和政府的重视程度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一些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和认识对自然保护区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目前,社会广大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尚认识不足,自然保护区保护意识仍较为淡薄,尚未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因此,要高度重视,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自然保护区的功能、效益和巨大作用,宣传国家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法规,宣传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科普知识,宣传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开展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有关活动。要在每年的“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和“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中,将自然保护区保护做为重要的宣传内容,以提高全民的自然保护区保护意识。
3·2在就地保护上,要强调建立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最有效途径之一
以创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实验区按照功能分区严格划分,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将申报创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作为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有效途径,对自然保护区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并在保证自然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管理的同时又能突出自然保护区生态和经济效益,促进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生态旅游协调发展。
3·3在体系建设上,要完善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建设
一是要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队伍建设。该市尚属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现有管理人员力量薄弱。要实现对该市自然保护区的全面保护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队伍迫在眉睫。二是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自然保护区保护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性强、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和行业,关系多方的利益,需要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严格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三是要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资源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国家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工作,通过监测网络的运行,掌握各类自然保护区变化动态、发展趋势,定期提供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为上级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3·4在资源保护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非法行为
建立联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的体制,大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严格审批并监督实施自然保护区保护和资源利用项目。针对我市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的偷捕偷猎等非法行为,加大自然保护区保护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严厉打击肆意侵占和非法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切实加强资源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乃至全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管理、监督和协调,维持自然保护区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良好秩序,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
3·5在项目建设上,要逐步推进自然保护区恢复项目和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
自然保护区保护工程是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有力举措和重要保证,要在全面规划自然保护区保护、恢复、合理利用、生态旅游建设以及森林公园建设的基础上,对一些重要自然保护区恢复和保护项目进行重点保护建设。采取恢复森林植被、改造野生动物栖息地、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措施,逐步推进自然保护区恢复与治理工程。重点实施自然保护区巡护道路工程、监测站点建设、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境改善等重点工程。采用系统工程和综合治理的方法,确保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如期完成。通过自然保护区恢复和保护项目的实施,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得到充分发挥,实现自然保护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6在科学规划上,要立足实际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发展规划体系
针对目前景德镇自然保护区生态现状,组织专业人员,在深入考察、多方听取意见、广泛征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景德镇市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完善,全面完成该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评审及报批工作。对已经向上级部门编制申报的项目,要做好项目的争取和组织实施工作。
3·7在投资保障上,要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引资建设的发展思路
自然保护区保护是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因而其投入也具有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要建立国家投入、地方投入、社会各方面群策群力的多层次、多渠道的自然保护区保护投入机制。政府投入应是自然保护区保护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地方政府财政要将自然保护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及上级部门对我市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支持,保证自然保护区保护项目的实施。同时,还要广泛地争取各方援助,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向自然保护区保护投资,规范地利用社会集资、个人捐助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建立全社会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投入机制,为自然保护区保护提供有力的投资保障。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对策
森林系统是地球陆地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关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与陆地其他生态系统相比,森林生态系统有着最复杂的组成,最完整的结构,能量转换和物质循环最旺盛,因而生物生产力最高,生态效应最强。森林资源不仅能够为人类提供木材、能源材料,各种林产品和动物、植物性的副产品等,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物资。更重要的是森林资源能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护田保土;增加降水;保护环境,防止和减轻旱涝、风沙、冰雹等自然灾害,还有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对维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生物多样化的基础。然而,伴随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层出不穷的自然、地质灾害屡屡发生。人类正在悄然不觉中吞噬着森林这一人类生存的绿色屏障。并且由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一旦受到损害将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所以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提起充分的重视,落实国家相关规定,保护森林资源。
西天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天山西段伊犁地区境内,总面积约31217公顷。这里年降水量达800-1000毫米,达到亚热带的降水水平,是新疆降水量最高的地区,被誉为干旱荒漠中的“湿岛”。由于交通不便和林业部门的努力,保护区内保存了我国西部最大的原始针叶林和天山仅存的带状分布的阔叶林,分布在在海拔1500--2800米之间,保护区内的森林呈原始状态且大面积分布。由于地形和降水的影响,保护区内形成了7个分属寒带、温带的垂直自然景观带,使得保护区内物种十分丰富,现查明有高等植物1000余种,分属97个科、341个属;盛产200多种中药材。其中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有10余种;保护区内的动物资源也很丰富,初步统计有野生植物70科339属752种,呈明显的垂直带状分布。有脊椎动物145种,其中两栖类3种,爬行类7种,鸟类101种,哺乳类34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有24种。构成了天山山系动植物的“ 天然基因库”。然而保护区成立以来, 受一些主、客观原因影响, 制约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个别单位和少数群众对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些部门、单位、群众生态意识不强, 特别是对人类这一自然遗产
的科学价值缺乏正确认识, 从局部经济利益出发, 擅自在缓冲区修路开发旅游业, 损坏草木, 破坏景观, 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科学发展。
1.2 保护区管护中的一些问题
一是保护区管护面积大, 在编人员少, 存在一些管护薄弱地带, 致使进山挖药、偷猎野生动物有机可乘。二是经费有限, 难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不利于社会、群众生态意识提高,而且由于防火物资严重缺乏, 一旦发生林火, 火灾扑救能力远远不足。
1.3 机构队伍建设不能适应新的管护形势
保护区自成立以来财政部门只拨工资和办公经费, 科研活动一直没有开展, 科研项目也无法实施。更无能力对保护区丰富的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效益。
2 、加强自然森林保护区管护和建设的对策
2.1 要正确认识保护区的生态作用与科学价值
西天山自然保护区内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为人类提供了天山山系生态系统中较为全面的动植物“天然基因”, 从而成为研究天山山系自然生态的一个宝贵基地, 也是研究各种动植物的天然实验室和宣传教育的自然博物馆。不仅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且保留了自然界的美学价值。因此, 我们要以对社会和科学负责的态度, 努力保护和利用好这一宝贵资源, 按照西天山自然保护区设计规划加快建设。
2.2 要依法科学加强保护管理
一是科学调配人力资源, 消除管护盲区; 二是依托区内自然资源, 合理发展后续产业, 增加单位收入; 三是用好积累资金, 大力开展森林防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林区群众对自然遗产的保护意识;四是加强森林防火规范化建设, 彻底杜绝森林火灾。
2.3 要加强保护区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建设一个勤政务实、敬业高效的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激励机制和创新机制, 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促进工作有效开展。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创新, 积极探索“管研结合”的新思路, 逐步提高科研水平, 提高保护区“天然基因库”的科研价值。合理开发利用区内自然资源, 大力发展森林旅游和其他相关产业, 现增效增收。
2.4政府部门要加大保护力度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主要可以从2 个方面进行改善。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学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先进的保护机制,通过资金的激励也增加林政管理岗位的吸引力,吸引专业型人才参加到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当中来;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关于森林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为森林资源的保护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在立法的基础之上,必须进行宣传,利用图片、录像、广播、电视、墙报、宣传标语等形式宣传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意义及其方针、政策、法规,以提高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保护自然环境、爱护森林资源的观念。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落实执法力度,手段要稳准狠,坚决打击乱砍乱伐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
结语
西天山自然保护区是人类珍贵的自然遗产, 蕴涵着丰富的珍稀而濒于灭绝的原始动植物, 是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基因库”和“科技情报园”。我们要百倍地爱护和珍惜这一宝贵资源,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 通过保护、科研、利用, 使西天山这颗明珠更加绚丽璀璨。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体系
按马克思法哲学的观点,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总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更确切、通俗地说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必然要导致法的变化。“‘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法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说明和谐法体系建立后,一旦出现新的法律关系,必然要求建立新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是从经济法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的部门法。
环境资源法作为一门新兴法律部门,其涵盖内容之变化亦源自社会环境与资源问题的不断增现和变化。一如日本环境法的发展历史,由最初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基于二战后严重的公害事件在日本各地的发生和1972年《自然环境保全法》来保护自然环境,到1977年考虑由于发展经济而继续大规模地开发土地,环境破坏加剧之事实而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再到九十年代不仅是防止工厂公害和保护珍贵的自然问题,而且扩大到从汽车公害、城市乱排水问题、废弃物处理,到地球温暖化、沙漠化、热带雨林破坏等影响到地球环境问题,并且公害的质也发生了变化,故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以完善其环境法律体系;而迄1997年因焚烧废弃物设备释放毒气引起强烈的社会不安,遂于短期内制定了如《有机氯化合物剧毒气类对策特别措施法》等相关环境标准,并于2000年1月施行.可见环境法内容、体系的变化跟经济发展、社会环境问题及人们的认识是休戚相关的,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吸收、借鉴国内外环境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认识,确立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应由环境资源基本法、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涉外环境资源法五大部分构成。
一、环境资源基本法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资源基本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日趋增多和复杂的环境生态问题,其处理方式和解决手段也需要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对策措施,在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时,“实践中各国认识到必须先确定一个统一的综合性政策目标,这种综合性的政策目标在整体上转变为国家意志时就是现在的所谓基本法。”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苏联、日本、美国、瑞士、罗马尼亚、凶牙利等国都制订了综合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基本法,法学界多将与此类似的内容称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相关表述有:“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所有新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法律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故在我国一般将《环境保护法》视为基本法范畴,但实际上作为基本法其一般只对该部门法的基本和重大问题作些原则性的规定,不是也不应该是具体的实施法,综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不难发现,由于历史的原因《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综合性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当多的具体法律措施,远远超出了作为基本法的内容界限,实际上基于此法制定的背景而更突显了污染防治法之浓厚色彩。
为此,作为一部完整的环境资源基本法,应将其中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删去,保留原有的原则性规定,并相应地增加立法宗旨,相关概念界定,环境资源法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及有关机关对环境资源的管理体制;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等等,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的体系应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与资源法的保护范围。包括环境要素、资源要素、生态要素、地区要素中的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和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资源开发和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获利者付费原则;群众参与原则等;4、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举报、监督制度、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制度等5、自然资源开发者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环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义务;6、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环境资源管理的权限划分,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权责,环境资源管理的监督;6、生态保护的特别规定;7、环境资源主体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8、涉外环境资源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参加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条约和协定、与国际上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组织和参与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交流;9、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二、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了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公害主要指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对人类生活环境的一种社会性危害。可以说环境法的产生主要归因于污染现象的出现,早在本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工厂与城市的公害事件就不断涌现,而突出的“公害事件”更是震惊了世界。1962年,美国科学家卡逊女士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则深深地提醒世人警惕过度使用农药的恶果。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而环境法的研究也正于此而愈发繁荣。
我国的环境污染状况更是严峻,考察我国97到99年的《环境状况公报》,同样可以发现我国环境污染的状况愈发严重。据《199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多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很大,污染程度仍处于相当高的水平,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相当多的城市水、气、声、土壤环境污染仍较严重;中国主要河流有机污染普遍,面源污染日益突出,辽河、海河污染严重,准河水质较差,黄河水质不容乐观。1999年,全国工业和城市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401亿吨,比上年增加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97亿吨,比上年减少4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204亿吨,比上年增加10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首次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1999年我国近岸海域海水污染严重,近海环境状况总体较差,海洋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而大气环境污染仍然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少数特大城市属煤烟与汽车尾气污染并重类型;酸雨污染范围大体未变,污染程度居高不下,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占用大量土地,并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产生二次污染。故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首要任务,而与此相关的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
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是指调整在预防、治理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根据我国污染物存在的形态,我国污染可分为如下三个类型:(1)以液态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湖泊、河流等淡水污染和海洋污染;(2)以固体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农药污染及有毒化学物品污染;(3)以气态形式或依气体为媒介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光污染。(4)其它公害污染。相应地,调整这些污染及公害防治法的体系可以分为:液态污染防治法、固体污染防治法、气态污染防治法及公害防治法四个部分。
1、液态污染防治法
液态污染防治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包括基本的水污染防治法、江、河流域、湖泊的水污染防治法、生产过程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水污染及防治的标准规定等。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暂行条例》;《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等。
2、固体污染防治法
固体污染防治法涉及固体污染物防治法,包括固体污染物防治管理体制,固体污染物监督管理,固体污染综合利用制度;工业固体污染物的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法;危险污染物防治法;固体污染物的污染控制标准法;禁止境外固体废物入境管理法等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的通知》、《生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十一种污染成分污染控制标准》、《有色金属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含氰污染物控制标准》、《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3、气态污染防治法
气态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对大气污染法的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的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防治法、废气排放标准法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包括:噪声防治的管理体制,防止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环境噪声的标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等,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试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
4、公害防治法
公害污染是指对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三大类:化学物质、农药、放射性物质等。许多国家都对这三类物质的控制和防治进行立法。我国公害防治法包括: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管理法、农药管理法、放射性物质管理法、电磁辐射管理法等。例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防止含多录联苯电力装置加强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审批办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试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电磁辐射环境办法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
三、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是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为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等。也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从法律上来说,是指能够供人们生产或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目前一般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野生动植物)、海洋资源、草原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不管如何,都突出了自然资源的价值所在,但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窥探出人们更多地是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认识自然资源。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大国,资源总量居世界前列,但我国又是一个人口泱泱大国,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正基于前期人们从经济利益考虑而造成自然资源状况恶化,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水土流失,沙漠化威胁严重,耕地锐减,农业分摊水量降低,城市严重缺水,森林覆盖率萎缩,草地退化,物种濒危面扩大,矿产、能源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明显,如何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成了刻不容缓的大事。目前,已有学者就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自然资源角度、法律角度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认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势在必行,并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现实条件、立法方案及框架方案等,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制定迫切性也正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在环境法中的重要位置。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用、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自然资源法保护对象即自然资源,其调整的是公民、法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针对的是现有的资源环境,贯穿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改善的全过程之中。这些社会关系,则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的自然资源均为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内在有机联系便使其构成统一的整体,首先,在存在形态上是相连的,森林、草原、矿藏、水都依附于土地之上或蕴藏于土地之下;其次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有着连锁性、结构性的变化效应,并形成各种资源的多种功能。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不仅从个别资源的效益出发,还必须把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种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必须要求一部自然资源母法来规范,协调相关的子法,使立法、执行、守法和司法各个环节达成一致,实现整体自然资源系统的高效运作,该母法正是目前学界探讨的轰轰列列的自然资源基本法。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包括自然资源基本法和自然资源部门法两部分组成。
自然资源基本法应将宪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其中,将自然资源法中共性的规定进行规范。其中包括:自然资源法的立法宗旨: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及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法的原则:对自然资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源综合勘探、开发和利用原则,自然资源利用与营造相结合原则,自然资源保护原则;自然资源的保护范围;自然资源利用和开发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自然资源的公众保护;自然资源的国际保护和合作开发;违反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
我国自然资源部门法的体系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生物资源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旅游资源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规章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远没遏制住,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面积的森林被砍伐,天然植被遭到破坏,大大降低其防风固沙、蓄水保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毁林开垦、陡坡种植、围湖造田等加重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而生物多样性也受到了严重破坏。这些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完善已成为时代的任务。
生态环境法是环境资源法体系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强调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全局保护,保持生态(包括物种)的多样性,达到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和兴起源自人们对生态学的认识之发展,生态学“为研究生物生存条件、生物及其群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其目的是指导人与生物圈(即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随着二战后国际生态科学蓬勃发展,至60年代,生态系统生态学成为生态学研究的前沿,(生态系统生态学是研究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动态与演替,以及人为影响与调控机理的生态学科),它的出现使生态学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生了改观,生态系统生态学所强调的“整体性”是人类认识自然生态的系统的具有革命性的进步,对该学科的深入了解和学习,满足了社会在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下,保持生态系统平衡,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该学科与法学的结合,在时代的蕴育下,使得生态环境保护法应运而生。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出现充实了现代环境法的内容,“现代环境法是在环境科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大量吸收了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这些都是传统的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不能企及的。”
生态环境保护法之所以必须得以提出和构建,盖系本世纪以来,人类生活的地球上,生态破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尽管科学和技术在过去的100年里获得了突发猛进的发展,却正是20世纪新技术的发展成为导致生态衰败的祸首,实际上,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的衰败形成了强烈的对照,人类生活的两个世界-他所继承的生物圈和他所创造的技术圈-业已失去平衡。究其原因,唯“技术只重视处理分离部分的方法,即分解论方法,生态系统恰恰与技术不同,生态系统是不能也不应该被划分成可随意处置的几个部分的,生态系统的特性就在于它是一个整体,在于其各个部分之间都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处理方式之不同使得人们忽略了生态环境的正确处理方法,使生态环境保破坏愈演愈烈,而生态环境保护法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内容,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称谓上,生态环境法与环境法并不对立,所谓生态环境法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因而生态环境法亦可简称为环境法。”这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法最大化的解释,也即实际上为环境法,这个概念实际上跟俄罗斯法学界对“生态法”的界定相类似.
本文此处所指生态环境保护法系指调整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环过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为生态环境保护法注重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生态学密切相关,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法里必然要体现和遵守相关的生态规律,如物物相关规律、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规律、多样稳定规律、物质能量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等等。它通常是在各个自然资源法规范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个综合性法律部门,有时往往要通过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部门来实现,这些法律部门相互联系、有机配合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但生态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仍各不失其独立性,二者有质的区别。
生态环境建设要求防止土地资源的被破坏(因为生态环境的恶化多基于此)、水土得以保持,防治沙化、水资源污染的防治以及发展生态农业,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考虑资源的承受能力,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确保有限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更要坚决杜绝掠夺性、破坏性经济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必须防止资源开发正在造成的生态破坏;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以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我国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国务院在2000年12月21日发出通知,印发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结合前述我国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我国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主要由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法组成。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合作战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原则,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原则等。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内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体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管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考核和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省级及地(市)级的生态功能区,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监督。
对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对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开展公共绿化和家庭绿化,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鼓励科技创新,加强生态科技经费的投入,推动生态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善生态破坏的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处罚制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部门法包括:国土防治法、土地荒漠化防治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自然遗迹保护法、人文遗迹保护法和国家公园保护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法、防洪减灾法,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有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法、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另外还有全局性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等。
五、涉外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还应包括涉外环境资源法。因为目前环境问题已经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所谓国际环境问题,又称全球环境问题、地球环境问题或人类环境问题,是指超越一国国界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是生态环境问题国际化的产物。
当前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耗损)、酸雨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淡水短缺、森林破坏、荒漠化、海洋污染和破坏、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等。国际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导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设立,大大推动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在1992年6月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发出了建立起一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口号,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新开端。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中重要的一员,必然是参与解决国际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力量,我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和有关公约的制订。1972年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我国发起并召开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与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等。我国在与他国共同处理国际环境资源问题、遵守国际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属我国涉外环境法调整的内容。因此,涉外环境资源法是指调整我国与他国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遵守国际环境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国际合作与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等。
关于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这方面我国目前较薄弱,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仅在《宪法》中涉及涉外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的有关条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涉及的涉外环境保护条款,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涉外环境资源法,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在制订涉外环境资源法中,须贯彻我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包括经济全球化必须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尊重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的原则;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原则,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国际间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资源的原则等。
涉外环境法要充实的内容还需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检疫制度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此外还需对我国一些陈旧环保制度和措施进行改革,取而代之国际先进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污染权交易制度、总量排污收费制度。这些都为涉外环境法制建设的“重头戏”。再者,入世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又会面临发达国家要求我们多承担保护全球环境之责的更大压力,从而使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难度不断增加,加大了我国涉外环境法的执行难度。这些都需要涉外环境资源法加以研究解决。
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据有关资料,至1999年5月,我国与美国、日本、朝鲜及各周边国家签订了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25项,包括环境保护的合作议定书、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环保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
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据统计至1999年5月,我国已经参加了一系列有关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约50多项。其中涉及臭氧层保护公约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气候变化公约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生物多样性变化公约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公约例如《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公约例如《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等;核污染防治公约例如《核安全公约》等;南极保护条约例如《南极条约》等;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危险废物控制公约例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公约例如《化学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等;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公约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其它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关于例如《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等。这些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构成了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上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适时提出“人与生物圈”计划,率先明确提出“人”是生物圈的组成部分,应该与自然协调相处,而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生物与自然的主宰。
水生生物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重要的科学、生态和经济价值,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文明与进步提供了广阔空间。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实行科学、有效的保护,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落实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水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对于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了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86年颁布、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进行了规定,1988年颁布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使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1997年,农业部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进行了具体规定,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在系统总结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措施,结合我国国情和新时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要求,从国家层面和战略高度提出了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奋斗目标以及需要开展的重大行动和保障措施,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
长期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全国已建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200多个,其中国家级16个、省级56个、市(县)级130多个。总面积十几万平方公里。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增加了,保护对象和范围扩大了,保护区的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保护和管理能力有了较大提高,成为我国生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年来,保护区积极与科研单位合作,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科研攻关,一些物种的驯养繁殖在技术上得到突破,为恢复、增殖保护区自然资源创造条件。如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工驯养繁殖大鲵获得成功,从2002年开始,在保护区核心区累计放流大鲵5000多尾。湖北宜昌中华鲟保护区、上海长江口中华鲟保护区和长江水产研究所、葛洲坝中华鲟研究所等研究单位合作,开展中华鲟驯养繁殖和增殖放流工作,截止目前,已在长江放流中华鲟800多万尾。长江天鹅洲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成功实现了世界首例长江江豚迁地保护,保护区内迁地保护江豚数量目前已达30头左右。广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1985年建立以来,共保护海龟蛋7万多枚,孵化稚龟6万多只,放流幼龟5万多只,保护区的工作受到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表彰,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多次到保护区考察、学习,成为中国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良好国际形象的宣传窗口。广东海龟保护区积极研究改进繁殖方法,使稚龟成活率从40%提高到90%。
各级保护区管理机构积极参与、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从1998年至今,沿海、沿长江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与保护区救护中心累计救治、放生大型鲸类、豚类、海龟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万多头(尾),其间涌现出如江苏、四川白鲟救治等一批先进事例,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影响。
当前,我国处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关键时期,也是保护区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尚未完成抢救性保护阶段,保护区的数量与规模远不能满足当前水生物种保护需要,许多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湿地和生态系统尚未建设保护区。目前,受保护区保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已达85%,而受保护区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仅占40%,这与水生物种的重要地位和其目前的濒危程度极不相称,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任务非常艰巨。
人与生物圈计划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同时维护人类对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探索出许多有价值的理念和途径,对做好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随着我国水生生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人与生物圈计划所倡导的各种理念和方法将会得到更加深入的应用和实践,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景观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护对策;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区
中图分类号 S759.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2-0191-02
1 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区的资源现状
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位于辽宁省凌源市与建平县交界处,东经119°30′,北纬41°20′。因牛河源出山梁东麓而得名,呈半山地半丘陵地貌。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申请。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保护区规划面积58.95 km2,其中核心区面积8 km2 [1-2]。
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坐落在辽西山区一处蔓延10 km以上的多道山梁上,祭坛、女神庙和积石冢群等有规律的分布于其中,并形成一个规模宏大的宗教祭祀中心。在方圆有致的积石冢内,墓葬以大墓为中心分为若干等级,玉器是仅有的随葬品。积石冢层层迭起位于山顶,形成后世帝王山陵的壮丽景观。坐落在主梁顶上的女神庙供奉着围绕主神的女神群像。权威人士认为“她是红山人的女祖,也就是中华民族的共祖”[1-2]。
整个遗址置于万亩松林丛中,冬夏常青,景色优美,环境幽雅,具有原始风貌的特色。全区主要树种有44种87属197种,森林类型为油松、刺槐、山杏人工林,荆条、山枣灌丛组成的半干旱地区植被群落。1993年建立牛河梁省级森林公园,有效保护了遗址区的森林风景资源。
2 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区名胜古迹景观资源保护的必要性
牛河梁遗址自1981年被发现以来,引起了中外考古专家的极大关注,也引起了国内外的关注,专家考证认为,这是中华民族的史前圣地,更是世界文明中心之一。牛河梁被称为“中华文明史新曙光”,她的出现,将中华文明史向前推进了1000多年。因此,牛河梁被认为是5000年“古文化、古国、古城”之所在,是中华五千年古国的象征。保护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资源是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需要,也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具体体现和任务所在。
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保护就是要保护好原有的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森林风景资源)。虽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难免存在矛盾,名胜古迹景观资源更是如此,但是协调和发展好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矛盾对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只有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才能更好地利用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或难以再生的特殊资源。
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区景观由亚洲最大面积人工油松林构成的森林景观与分布其中的女神庙、积石冢、大型土台建筑址等红山文化代表性建筑构成,是大自然景观与五千年华夏文明的融合体,具有非常高的旅游价值和研究意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的旅游热情不断升温,了解历史、增进知识的渴望也愈发强烈。对于景区,尤其是文化遗址区景观,如果只强调保护,不仅是浪费资源,而且还扼杀了大众了解历史和认识自然的热情;但是如果开发利用过度,缺乏有效的保护,资源很可能永远消失,那更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必须兼顾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使其健康地可持续发展[3-4]。
3 近年来景观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1 管理中的误区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由于对资源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区景观的保护和利用往往是以经济利益为重,对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重视程度不够,甚至被忽略。例如,搞开发建设(矿山开采),严重破坏了土地,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地表植被破坏,引发水土流失及地质灾害,使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名胜古迹景观和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在实际操作中,林业部门更加注重的是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旅游部门则更加强调景观利用,旅游创收则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关注点[3-4]。
3.2 旅游开发中对景观资源生态系统保护不够重视
在实际工作中,对遗址点的保护通常称为对遗址名胜古迹景观资源的保护重点,而往往忽视了整个区域中的生态系统方面的保护。如果自然景观受到了破坏,尤其是当周边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时,重点景区和主景区的品味和吸引力必然会下降。
3.3 遗址景观资源保护中对景观价值多样性的忽略
古文化遗址景观保护既要遵循遗址保护的自身规律,也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在进行保护中不能一味强调保护生态,还可以选择森林旅游、森林疗养、林间游憩、森林探险、科普教学等,迎合人们“回归自然”的心理趋向。
4 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区景观资源保护的对策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是保护好遗址景观资源的首要任务,只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才能切实解决好文化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的问题。其次在具体实践中,按“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原则,执行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使遗址景观得到有效保护[3-4]。
4.1 景观资源保护的内容
进行景观资源的有效保护首先要确定保护的内容,它应该包括景观资源的生态价值和景观价值2个方面。
4.1.1 保护生态环境的质量。对景观资源保护,首先体现在对良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必须对空气、水、土壤质量等生态环境因子的质量加以保护。
(1)空气的保护。首先要避免对空气的污染,在保护区内,要禁止建造会产生大气污染设施,并尽量避免汽车通行,尽量减少保护区农民住户从烟囱排放废气。其次要创造一个空气流通的环境,以保证空气的清新。
(2)水资源保护。暴雨冲刷地面带来杂质和土壤是引起水质的污染主要途径,可以通过增加植被覆盖来减少暴雨冲刷引起的水污染。此外,还要控制人为污水排入,截断污染源,以保持水质的清洁。
(3)土壤的保护。水土流失是土壤破坏的主要原因。因此,首先要注重水土保持设施设备的建造,禁止乱砍滥伐等破坏植被、增加水土流失的行为;其次还应该建设水土保持林及水土保持工程等修复水土流失的场地,以减缓和消除人为与自然对遗址的表面破坏。
4.1.2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多样性是统一的,丰富多彩的植被以及多种多样的动物资源能够进一步丰富自然景观,提升景区旅游价值。保护区完整的生物多样性代表了文化遗产的大部分。为了保证生物物种的持续利用,在合理开发的基础上,必须做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此森林景观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实际操作中,处理好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协调二者的发展是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指导原则,因此,要尽可能避免人为干扰,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资源进行保护和利用[5-6]。
4.1.3 保护森林景观多样性。森林以其独有的魅力,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到林区,它可以为人们提供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和理想的休闲场所。森林景观多样性决定森林旅游综合性。因此,加强各种类型森林景观的保护,如松涛、杏花、红枫、槐香等景观。
4.1.4 保护遗址历史的特征及科学价值。牛河梁文化遗址代表性建筑包括女神庙、积石冢和大型土台建筑址。3个遗址点依山势按南北轴线分布,坛庙冢三位一体,规模宏大壮观,气势雄伟壮大,是红山文化最高层次祭祀中心场所。为研究中华五千年文明起源,上古时期黄帝等代表人物在北方活动以及宗教史、建筑史、美术史等提供了丰富的实物资料和重要依据,具有非常高的观赏性和科研价值,应予以重点保护,避免盲目开发而造成破坏。
4.2 名胜古迹景观资源保护的措施
根据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景观资源的价值在景观和生态两个方面的体现,划分核心区和保护区的范围,并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4.2.1 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核心区保护。核心区是女神庙、积石冢的集中地,是红山文化遗址的精华所在,景观价值极高。四周树立标志牌和界桩,采用刺丝、石料垒墙、开沟挖壕等方法设置机械围栏。核心区内101国道公路向南绕行,村屯住户进行搬迁,禁止农业耕作,营造景观生态林,还原成原始地带性森林群落。要控制人流流入,避免超负荷接待。区内景观不得进行任何人为改变,在不破坏环境的基础上,按清华大学设计的申遗要求,可建少量必需的小型设施,如自然地弯曲小路,安全护栏,种植地被物。严禁车辆进入,建造构筑物,挖土、填土或平整土地;禁止干扰和破坏具有生态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场地。
4.2.2 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核心区保护。可以适当地发展利用核心区,森林茂密、覆盖度高,可以布置游览观光和娱乐活动的内容,但是必须保护好其中的山地、水体、植被等自然景观,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禁止大型建筑物,禁止挖土、填土或平整土地,砍伐树木或破坏地被物。禁止以商业、工业或制造业为主的设施设备的建造和摆设,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农业开发。严禁开山采石,挖土采砂。为了保护生态平衡,可大力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还果,这样春可以观花,秋可以看果,既美化环境,又增加经济效益。
4.2.3 森林景观的保护。在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中,森林资源是重要保护对象之一。景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主要是做好护林、病虫害防治以及森林防火等。
(1)护林 。护林的任务是防止乱砍乱伐、滥刨乱挖(包括树木、下木、藤本植物、中草药材等);禁止搂山坡土、刨树根树桩、开山采石、挖土垫圈等。
(2)病虫害防治。牛河梁林木病虫害防治主要包括松毛虫、天幕毛虫、杨干象、天牛等的防治。以综合防治为主,在虫口密度大时用药物防治,虫口密度小时用生物防治。加大生物防治和营林的力度,如针对松毛虫,可以做好保护好灰喜鹊,设置人工鸟巢,为其繁殖创造条件。
(3)森林防火。森林防火是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区的头等大事,健全组织机构,组建扑火队伍,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与保护区内各村组层层签订防火责任状,落实责任到山头、地头、人头。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设置远程林火监测系统与市防火中心联网。此外,为了更好地预防森林火灾,可以采用营林措施,如营造混交林,在易燃林中通过种植阻燃林带,在针叶林中种植阔叶林带,实行带状混交。既提高了森林的景观效益,在发生火灾时,又能够减慢火灾蔓延的速度。
5 结语
通过对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的资源景观保护,力求恢复和保持文化遗址原有的自然地貌和生态系统,建立和健全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完善展示系统,使保护区文化遗址保存完整、绿化最美、旅游产业最兴。
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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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婕.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所在地区古今气候差异程度分析[J].辽宁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2):87-91.
[3] 韦立华. 试论千山风景区的资源保护[J].辽宁林业科技,2008(1):53-55.
[4] 郭春华,吴烨. 风景资源保护的思考[J].林业科技,2003(6):60-62.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发展;资源的合理利用;生物资源;湿地资源
黑龙江是湿地资源大省,具有大界江、大湖泊、大沼泽和大人工湿地的多样性,是黑龙江省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基因库,承担着黑龙江省的国土安全、粮食安全及生态安全的重任。但黑龙江省湿地资源几经大规模的开发利用,2009年湿地面积仅有557万公顷,占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面积的12.1%。目前黑龙江省的湿地资源及其生态系统,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气候多变的环境下,正面临着面积萎缩、生态功能下降的威胁。对于湿地的保护与利用,应遵循原则是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兴凯湖湿地位于黑龙江省东部,与俄罗斯隔河相临,构成了东北亚北部地区湖河、森林、沼泽组成的完整湿地生态系统,是一个以保护珍稀鸟及赖以生存的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为主的综合性自然湿地类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环境与发展”的热点研究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形式之一,它不仅为保护和持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了可能,而且也成为研究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地。保护区如何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发展经济,增强活力,缩小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把保护管理与持续利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促进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1.保护区科研任务与目标
保护区的科研工作是对自然资源与环境进行科学的保护管理、正确利用自然条件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的基础。自然保护区珍稀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具有典型的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是开展生物学、生态学、地质学、水文学及其他分支学科研究的良好基础。野生动植物种群活动区域及开展其生物学、生态学研究的最佳场所。保护区科研的任务首先加强保护区的科研能力建设,改善现有科研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提高科研水平,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建立合理的科研管理体制;根据保护区实际情况,开展一些常规和专题性的科研监测活动,充分发挥保护区作为科学研究基础的巨大潜力,为保护区的有效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促进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科研的目标是要通过在保护区建立东方白鹳、中华秋沙鸭、东北虎等珍稀动物研究中心,把保护区建设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以研究湿地和珍稀物种和迁徙、栖息生态环境为主的科研教学实习基础,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珍稀水禽鸟类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研究,森林、湿地生态系统研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研究,建立保护区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为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2.湿地资源保护
2.1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
加强保护区建设。建立湿地保护区和湿地监测站,是有效保护湿地的重要措施和途径。目前,黑龙江省已建各种类型的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共45处,总面积为185.68万公顷,为保护湿地资源,拯救珍稀濒危生物物种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还有2103019公顷湿地尚未纳入湿地保护范围,应依据其生态区位、类型及生物物种的保护价值,建议建立湿地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25处,以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兴凯湖保护区分别白泡子、湖西和西岗各改建保护管理站,白泡子保护管理站保护面积19698公顷,湖西保护管理站保护面积28509公顷,西岗保护管理站保护面积10646公顷。
2.2宣传教育
通过引进先进公众教育理念,增强公众对自然保护意识及相关法律知识,从而赢得全社会对保护事业的支持和理解。兴凯湖自然保护区现已建成面积2000平方米的宣教中心,以完善现有设施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设施的作用。
2.3保护生物多样性作用
兴凯湖湿地是野生动物栖息地又是野生植物主要分布区,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提供繁殖、栖息、迁徙和越冬场所,珍贵濒危的野生植物在湿地中得到遗存。真正起到了物种基因库的作用。
2.4湿地泥炭矿产资源利用
兴凯湖丰富的湿地资源,为泥炭形成创造了先天环境,泥炭是我省优势矿产资源,储量达500万吨,多为富营养湿型泥炭。湿地碳汇作用:广袤的湿地和茂盛的植物是二氧化碳贮藏库,各植被型的湿地在进行光合作用时,贮藏了大量的二氧化碳。湿地的景观资源及科学教育利用,湿地具有自然景观资源可为人类提高旅游、娱乐等美学方面的功能,成为人们观光旅游的好地方。
2.5湿地动、植物资源利用
兴凯湖湿地是中国东北地区独特的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区内生物资源丰富,环境优美,是集多种功效于一体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随着保护管理的加强,将会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兴凯湖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动、植物,随着保护管理的加强,森林覆被率将进一步得到提高,将大大增强保护器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减少地表径流、减轻泥沙流失等方面的作用,并会增加周边河湖的泄洪能力,改善水质,提高兴凯湖区域的农业灌溉能力,为农业稳产、高产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法;环境与资源;立法完善
1 可持续发展观念的产生
可持续发展源于发展理论,是发展理论在研究深度与广度上的继续与深化。早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久,一些国家的学者与教授就开始研究发展问题,发展理论应运而生。而随着人类文明的一步步向前推进,发展与资源、人口与环境的矛盾到了不得不急需调和的地步,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发展问题已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成为时代的客观要求。
传统发展的思想使人类的历史文明大大地向前发展,但矛盾同时出现,它将人类逐渐地引入了与自然尖锐对立的时代,人类在与自然界进行漫长斗争中虽然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胜利,然而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到了20世纪90年代,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已经变得越来越频繁,环境与生态的危机也越来越强烈和深刻,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污染、土地沙漠化、生物物种锐减、海洋与淡水资源的污染等等。人类必须作出抉择:或者坚持传统发展思想,继续实施现行的政策,或者与传统发展思想决裂,依据新的发展观重新调整各项有关政策,探寻新的发展思路,建设一个良性发展方针。
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成熟,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2002年8月26日到9月4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通过了《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明确了全球未来10—20年人类拯救地球、保护环境、消除贫困、促进繁荣的世界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蓝图。
2 我国的环境立法实践及问题
2.1 我国面临的问题需要环境立法
环境法产生于人类环境意识觉醒的时代,是人类发展观在法律上的反映,但已有的环境保护意识与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环境保护手段尚不足以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必须有新的应对措施。而作为一个庞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也同样面临着更为严峻的问题,将可持续发展观融入环境立法将是我国一个非常迫切和重要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水资源极其短缺且水污染严重、大气污染居高不下、草原退化、沙化面积不断扩大;水土流失严重,污染事件不断增多,这些严峻的事实都逼迫着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完善环境立法,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遗留的老问题,以保证经济和谐发展,构成良性循环。
2.2 我国基本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
我国在环境立法上也有所成绩,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198Z年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由全国人大通过和修改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涵盖面涉及水、大气海洋环境、野生动物、土地、森林法,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噪声、固体废弃物、文物等人类产物多个方面;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2.3 我国环境立法面临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主体为了达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环境保护,加之我国环境和资源的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这就使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面临严重的挑战。虽然1996年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但是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环境立法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仍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和《白皮书》以及《纲要》,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就说明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环境与资源的政策之间存在脱节的现象。
(2)现行法律确立的以行政区划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可避免的会造成污染范围的扩大、跨区域及跨流域的污染情况严重而得不到有效遏制等问题,以城市为主的污染正逐渐向农村蔓延,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投资条款与市场经济下环境事权分配不尽符合。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单项自然资源法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的环境保护的需要,难以达到真正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我国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之间也不统一,例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管全国或地方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和污染防治控制工作,然而在各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各自然资源专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却未规定环保主管部门的权限。这种立法倾向显然是把环保主管部门排除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部门之外,明显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冲突,从而造成秆: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不利于有效贯彻环境资源的保护。
关键字: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白洋淀、可持续发展
旅游业的发展要以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而旅游业的发展又离不开旅游资源的开发。这使得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成为一个矛盾共同体,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为任何一种形式的旅游开发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原生态旅游资源的破坏。但是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客观的联系。一方面,旅游资源只有通过一定程度的开发,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各种价值;另一方面,只有保护好旅游资源保证其持续发展,才能为旅游开发提供最基本的资源条件。随着这一理念逐渐被人们所了解,人们逐渐把旅游资源的低度开发与高度保护作为追求的境界,但在实际中往往出现相反的情况,更多的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及资源的保护,造成许多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以白洋淀为例,谈谈资源保护与开发统一相生的重要性:
白洋淀是华北地区最大的淡水湖泊,总面积366平方公里。白洋淀内有39个水区村庄,[ 张铭贤、王渊、张俊琴《让白洋淀永葆波光水色――白洋淀污染治理一年间(五)》《 河北经济日报》2007年5月24日第2版。] 湿地面积303、3平方千米,占保护区总面积的97.2%,其广阔的水域在维护华北地区生态平衡、调节河北平原及京津地区气候、补充地下水源、调蓄洪水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誉为“华北之肾”。区内的动植物种类丰富,环境优美,是华北著名的避暑之地。其旅游特色有三:一是乘汽艇或木船,体验沿岸风情;二是品尝宴席佳肴,享尽鱼虾水鲜;三是观看渔民拉网捕鱼,体验渔家生活以及划船垂钓。除此,白洋淀本身还蕴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要素,于抗日战争时期名声大噪,在发展红色旅游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看出它的旅游资源具备良好的开发条件。
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当地政府以及民众的过度开发和不适当管理,使得白洋淀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2009年,根据当地旅游部门的实地调查,白洋淀的湿地生态系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甚至有枯竭的可能。这给当地有关政府以及民众敲响了警钟。李书友,冯亚辉在《白洋淀生态环境的现状与治理保护》一文中分析到由于水资源不足和人类大规模经济活动的影响,“淀区缓慢退化萎缩,水域面积减少,水生生物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系统非常脆弱”。湖水水质的变化,使得“淀区周围退化,造成了生物多样性的减少”。这些破坏性的经济活动中就包含着对白洋淀旅游资源的不合理开发。 在开发过程中,当地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增大开放程度,增设了多个游客入口,使整个景区的管理十分困难,[ 侯玉卿:《对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及旅游资源开发的再认识》,《河北职工大学学报》,2000年第2卷第6期。] 也对旅游环境承载能力造成很大威胁。而当地民众为了出售淀区特产,大量饲养繁殖动植物,扰乱了原本生物链的平衡,有的人甚至采取非法手段制造出售淀区特产,对白洋淀旅游景区造成负面影响,也对社会产生不良后果。例如曾经的红心鸭蛋事件,给正宗的“白洋淀鸭蛋”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对白洋淀旅游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严重制约了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威胁着整个淀区环境,进而也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对此我认为,白洋淀旅游业的发展应当按照以保护为前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为指导,全力保护白洋淀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针对白洋淀景区水资源的减少与污染,从政府到民众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坚持尽早治理,避免拖沓滞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只有在保护现有旅游资源的基础上,致力发展生态旅游,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才能最终将白洋淀景区建设成为以自然风光为主体兼有人文特色、以绿色和谐为主题,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反之,景区环境恶化,经营困难,游客减少,将会使之走进恶性循环的圈子。
二、怎样做到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1、在开发富含历史古迹、历史文物的旅游资源时,保护与开发利用在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如为加强保护旅游资源,就要尽可能保持其本身的自然特色或历史人文风貌,在一定范围内不能有不和谐的建筑设施和活动,以保证其所体现出的特殊意境。但强调保护也并不意味着只是保持原状,永远不变,这是消极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反而会成为一种破坏。所以要在合理的开发利用中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更加凸显其原有特色,形成淀区特有的旅游文化品牌。
2、在进行生态旅游开发时,制定和实施的规划一定要有利于旅游景区的保护,这是旅游开发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整个开发过程中,如果保护过多,或出现盲目的保守态度,将会影响地区旅游业的运转,不利于提高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开发多了,生态环境容易失衡,因此必须寻找它们的平衡点。走“保护―开发―发展―保护”的生态与经济双向良性循环的路子。要对旅游资源和环境的未来状况予以充分的重视,正确分析旅游景区各个子系统的未来发展趋势,积极规划长远打算。景区规划不仅要注意满足旅游者需求,还应通过旅游业发展,促进地方文化经济水平的提高。章尚正、马贤胜学者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制衡机制失衡与政府规制优化》[ 章尚正、马贤胜:《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制衡机制失衡与政府规制优化》,《旅游科学》,2009年10月第23卷第5期。]一文中将二者的关系归结为“相关利益者之间利益的冲突”,对此认为:“政府必须建立平衡各方利益的制衡机制”。建议从三方面优化规制:“重构政府的旅游资源管理体系与制度,严格执行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权’;健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法规,编制并严格执行旅游规划,提高依法规制的合法性、科学性与严肃性;推进相关利益者制衡机制建设,对旅游资源实行全民监督管理。”
3、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和充实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不断加大法律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作用。目前的旅游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解决旅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急需形成一部完整的旅游法。原因在于“目前法律重形式、随着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更显过时,责任主体、内容及承担方式不明确,甚至有权无责,对审批部门权力的规范、限制、责任等规定更少。在审批下进行的建设项目,其危害往往是比较大而长久的”。因此,要制定和完善规范审批权的法律,必须明确审批权主体的权、责,确定在保护资源这个大原则下改善审批程序,重视和保证环保部门、学者、专家意见的表达。[ 刘元、潘冬南:《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研究》,《经营战略》,2010年5月上。]在制定相关旅游法律法规的时候,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结合我国旅游业现有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参照国外制定的业已成型的优秀旅游法规,汲取精华,纳入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4、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过程中,资源的保护不仅包括生态保护,还包括文化保护和美学保护。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的核心;旅游业在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中受益,从而使其得以维持和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资源开发、资源利用同等重要,它们共同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重开发、轻保护是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背道而驰的,这不仅破坏生态环境,结果也会严重影响整个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之上,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就要求把旅游与自然、人类生存环境视为一个整体,从整体上考虑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了更好的做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还需以当地经济发展所提供的各种便利与帮助作为发展的基础。
5、在开发与保护的操作中,应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旅游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负有责任的当地政府、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建立一个开放式信息网络与民主管理体系,以便交流信息,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民主监督管理,更好的促进淀区旅游业的和谐发展。社会监督管理的覆盖面应当十分广泛,包含社会各个阶层;同时也应具有强制性与法律约束力,从而使其能够真正的起到正面作用,拒绝形式主义,这是非常重要的。
6、应避免盲目开发,选择一些具有区位优势,吸引力强的旅游资源作为重点进行开发,深层次、多方位挖掘资源内涵,创造高质量的旅游名牌产品。在发展速度上,坚持适度发展战略,应认识到,旅游业的发展不会始终持续高速增长,负增长的出现也是止常的,因为在较高基数上的增长速度保持稳定或一定幅度的下降是必然的,只要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策略,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仍然可以使旅游业星现质量、效益型的增长。[ 刘庆广:《石家庄市自然旅游资源与景区管理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旅游景区的开发要结合本地所具有的自然以及历史人文资源,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塑造本地所特有的旅游品牌。
7、整个旅游景区应当倡导绿色消费、做到绿色营销。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绿色品牌。绿色营销是指企业顺应绿色消费潮流,从保护资源和环境,反对污染、充分利用资源出发,通过研制产品、利用自然、变废为宝等措施,满足消费者的绿色需求,实现企业营销目标。在景区中倡导绿色链条模式,就像2008年奥运村中实施的那样,多采用绿能源,形成绿色循环利用模式,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同时尽力保证其的原生态。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包括旅游资源的调查与评价,旅游项目的开发,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多方面。所以政府在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过程中,必须综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做出科学正确的规划,不能实行拍脑袋决策,要把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首要目标。
当前,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思想观念得以改变,对旅游的兴趣更趋浓厚,而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活动当中,我们要树立二者统一相生的意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大自然回馈我们优美旅游景观的同时,我们也要尽全力保护旅游资源,保护自然环境。
参考文献:
1、赵彦红等:《白洋淀自然保护区湿地生物生境安全保护》[J]《石家庄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2、徐学书《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戴学军、丁登山、林辰:《可持续旅游下旅游环境容量的测量问题探讨》[J]《人文地理》,2000年。
关键词: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律;中国;投资
中图分类号:DF15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3)05-0019-03
一、俄罗斯环境保护立法概况
俄罗斯政府极其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因而俄罗斯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很强。2001年,俄罗斯联邦政府曾经组织联邦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渔业委员会、联邦测绘制图局、联邦水文气象和环境监测局制定了《2002-2010年全国生态和自然资源目标计划》,提出“均衡开发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对能源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水生物资源等方面的需要,让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宪法权利”的目标。现行的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开宗明义:“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每个人都必须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自然财富是生活在俄罗斯联邦国土上的各族人民持续发展、生存和活动的基础。”
俄罗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于2002年1月10日颁布,全文共分16章82条。《俄联邦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该法调整的关系是在俄罗斯联邦领土范围内,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影响自然环境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下设国家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领域监督局,对生态、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合理使用和保护、水资源的使用保护、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大气保护以及生物世界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国家监测系统。这强化了执法监督工作,便于法律的实施和对资源环境的保护。
二、在俄投资人应注意的问题
(一)俄环保立法不止一部《环境保护法》
中国投资者首先应注意的是:俄环境保护立法,不仅仅是一部单项立法,它是一个立法体系,围绕俄环境与生态系统的保护,形成了自己的法律链。其中包括宪法中确立的环保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渗透在联邦法、联邦主体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的环保方面的法律文件。在实施投资之前,我国投资人最好全面了解俄环境保护立法的要则,掌握相关条款,对与投资相关的所有的俄环保问题进行评估,从而保证投资决策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鉴定
任何一个投资项目都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鉴定问题。中国投资人必须对俄《环境保护法》第3l条、第32条和第33条给予足够重视。根据第31条“生态认证”的规定,进行生态认证,是为了从生态上保障在俄国土上安全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生态认证可以是强制性的或自愿的;强制性生态认证要按照俄政府规定的办法进行。
第32条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下述规定:首先,对计划中的可能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论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的所有制是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在对论证计划中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前期设计(包括前期投资设计)的设计文件制定各种选择方案时进行,并要吸收社会团体参加。再次,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资料要求由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规定。
第33条针对“生态鉴定”做出如下规定:进行生态鉴定的目的是确定计划进行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进行生态鉴定的程序由联邦生态鉴定法规定。
这些规定总体上具有法律强制性。
我国对俄投资人必须在项目准备阶段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环境安全分析,研判项目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认清俄国家与国民普遍关心环境问题的国情。
(三)在俄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的环保意识
俄《环境保护法》针对各种经济活动项目如建筑、农业、矿产开发、军事与国防等的布局、设计、建设、投产、运营、停工和清算的整个过程都提出了环保要求。从该法第34-56条可以看出,它对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在各个领域、行业的经济活动、投资经营的各个阶段中,具有全方位性和全程性特征。因此,对于我国投资者来说,环保问题的风险存在于整个经营过程之中,绝不是投资初期项目生态审查所需的一份环评报告的问题,环保风险的警戒应当成为我国投资人进入俄罗斯后保护项目安全的常态化风险意识,从而保障项目的合法运行。
(四)必须重视《环境保护法》第56条
使外来投资项目可能遭遇毙命风险的主要是俄《环境保护法》第56条“对违反自然保护要求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根据该条,如果违反本章规定的自然保护要求,对违反要求的活动将依照俄立法规定的程序予以限制或终止。因此,该条法律必须引起我国对俄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因为它可以成为俄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杀手锏。对东道国来说可能正常使用这一条款,也可能非正常使用该条款,包括俄罗斯本土的私权主体和公法主体都可能运用这一条款作为他们手中中止外来在俄投资活动的利器。私权主体为了争夺资源和市场,而公权主体可能出于保护本土企业利益或地方民情的需要,以转化利益冲突为法律上的托词,从而决定一个外来投资项目的命运。第56条还可以用来作为铲除外来投资项目的法律借口,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投资主体存在违反自然保护要求的行为或由于管理不慎给人以借口。
(五)国家公权的行使——环境监督
俄环境状况一直处于国家监督之中。俄强大的国家公权在保护自然环境上得到充分展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要归功于俄富有远见和科学精神的相关立法,赋予国家在环保方面全方位的公权权力,并清晰设定了运行规则。
具体看,俄《环境保护法》第63条“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的组织”做出规定,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根据俄联邦立法和俄联邦各主体立法进行,其目的是对环境状况进行监督,包括对分布有人类活动影响源的地区环境状况的监督和对这些影响源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并保证国家、法人和自然人为防止及减轻环境状况变化的不良影响对必要的可靠信息的需要。该法确认,组织和进行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的办法,由俄政府规定。通过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取得的关于环境状况及其变化的信息资料,供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用以制定社会经济发展预测和做出有关决策、编制俄生态发展联邦规划和俄联邦各主体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及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同时,通过实施环境保护监督,以“保证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法人和自然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标准和标准性文件,保障生态安全”。
我国投资人必须清醒地看到,我方对俄投资项目及项目经营活动是一直处于俄国家生态监测视野内的。中方投资人有必要入乡随俗,认清俄国情,改变在国内形成的忽视环境保护问题的恶习,不把习惯性破坏环境的行为和作风带到投资东道国。由此,中方投资人的环境保护风险意识必须得到相应的加强,这对我国政府和企业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六)环保领域的生产生态监督一对俄投资主体的一项重要责任
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层面是经济活动的实体企业生产活动。生产企业等经济主体面对自然环境,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必然触及环境保护问题。因此,俄《环境保护法》第67条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做出规定,以强化生产企业的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责任。该条规定,为了保证在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中执行保护环境、合理使用和恢复自然资源的措施,遵守环保立法规定的环保要求,在环保领域实施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必须依照立法规定的程序,向实施国家监督和市政监督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供有关组织生产生态监督情况。
(七)全民性的环境监督
在俄环保领域,环境监督具有全民性,具体体现在实施国家监督、生产监督、市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与市政监督形成不同级别行政权力主体,而由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根据其章程进行的以及由公民根据立法进行的社会监督则使俄环境安全预警具有了天罗地网的特点。比如,根据俄《环境保护法》第68条的规定,环境保护领域的市政监督(市政生态监督),由地方自治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在市政建制地区实施;环境保护领域的市政监督(市政生态监督),根据俄立法,依照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市政建制地区实施;实施环保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是为了实现每个人都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预防环保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环保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由公民根据立法进行,或由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根据其章程进行。对于提交到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的结果,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俄罗斯的这种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设定,科学完整,使环境违法者毫无藏身之地。
(八)违反环保法的责任
在俄罗斯违反环境保护法将承担财产责任、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发生纠纷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因污染环境,耗竭、损坏、毁灭、不合理使用自然资源,使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综合体和自然景观遭受退化和破坏及其他违反环保法规行为给环境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全部赔偿损害。由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造成的环境损害,包括其活动方案取得了国家生态鉴定肯定结论和取用自然环境要素的活动,由定货人和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主体赔偿。由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造成的环境损害,依照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环境损害数额计算表和方法予以赔偿,在没有这种计算表和方法时,根据用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状况的实际费用并考虑受到的损失(包括失去的应得利益)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