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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论文

时间:2022-11-23 18:57:10

虚拟货币交易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 征税 质疑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内容有如下三条:“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这一批复的下达在学术界,互联网企业,网络游戏玩家以及媒体间引起了强烈反响。米晓彬(2008)、吕本富(2008)、陈永东(2008)等学者和业界人士对该批复从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了讨论。而本文将从对虚拟货币征税的理论依据、操作性和相关法律制定情况三个方面,对该批复提出质疑。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的理论依据

虚拟货币是否是货币?初级虚拟货币是指由非金融机构发行,借助计算机网络在发行者与持有者或发行者和少数商家与持有者之间的流通,能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的充当等价物的近似货币(苏宁,2008)。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五项职能。从这一角度来看,虚拟货币显然不具备货币的所有基本职能,因此,笔者认为,它并不能称之为一种货币,只能是在特定的虚拟环境里具有一定类似于现实货币职能的特殊商品。

现阶段,官方对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无明确定论。2007年2月15日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首次在政府文件提及了“虚拟货币”的相关事宜,并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流通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通知中明令禁止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币,以及倒卖虚拟货币的操作。这也就明确表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然而,时隔一年多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达了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批复。政府层面截然不同的态度,将虚拟货币推向了一个尴尬的位置。

对虚拟货币的本质学术界尚在研究之中,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待探讨,虚拟货币交易也未整章建制,在许多先行问题尚未解决之际,贸然出台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规定,一方面等于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否定了先前相关部门的认定,另一方面也给虚拟货币相关实践带来了难题。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的可操作性

就可操作性而言,此项批复并没有给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例如应采用何种方式征收、财产原值凭证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界定是出让方还是购买方、主体如何确定等,模糊不清的规定在具体操作时会发生很多难以处理的问题。

(一)逃税现象

虚拟货币交易一般在网络上进行,具有虚拟性和即时性。卖方和买方都以虚拟身份出现,交易金额少、速度快,双方容易产生逃税心理。举例来说,以淘宝网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q币交易,往往交易金额只有几元到几十元钱,交易时间只需要几分钟,双方都处于匿名状态,一旦交易完成,很少有人会主动缴纳几角或几元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从这一法规出台开始至今,笔者亲历的几笔虚拟货币小额交易完全没有涉及到纳税这一环节,对于小额虚拟交易,纳税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二)财产原值凭证问题

根据规定,对于个人不能提供资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凭证。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将面临极大的困难。虚拟货币本身是虚拟存在的,交易双方也以虚拟身份出现,并且可以同时拥有数个不同的虚拟账号,网络世界充斥了庞大冗杂的虚拟数据,如何核定其财产原值?而且,虚拟货币的贬值是难以控制的,价值变动快也给相关部门核定其原值带来了很大困难。面对我国日益壮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如果想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实时有效的界定每笔交易的原值,将是一项极大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三)纳税主体的认定

虚拟货币交易具有无国界性。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交易也将逐步扩展到世界各国。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同,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国际法出台。虚拟货币交易的纳税主体究竟应该是出让方还是购买方?当涉及到跨国界交易时应如何处理?举例来说,如果是美国卖家和中国买家的交易,应该如何征税?相关纳税主体的认定还存在着问题,让这一法规的推广实施更加显得困难。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的相关法律

(一)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缺失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项批复时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细则,也未出台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使得具体征税过程缺乏实质性的指导,征税涉及到的相关方面问题处理起来无所依据。仅凭借简单的批复难以有效科学的进行征税操作。笔者认为,在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之前,应该出台对于虚拟货币本质的明确认定,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配套措施。在虚拟货币交易相关认定和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时,贸然推出征税的规定,相当于给出了大量法律空白。

(二)与前期法律相冲突

此项法规与前期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2007年2月15日国家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批复则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虚拟货币交易的管理可能会显得更加混乱和难以控制。

(三)相关部门的监控可能会触犯隐私权

批复中规定了:“……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如果相关部门严格遵守规定,严格监控,则需要对交易过程进行严格的审查,虚拟货币交易本身的虚拟性使得监控必须比一般情况更为严格。而虚拟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虚拟性,可以极大的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一旦相关部门着手严格监控,则不可避免的会对虚拟货币交易主体的隐私权构成侵犯。这就给操作带来了一个两难的问题。

(四)不同的虚拟货币是否应该有不同标准

目前网络上的虚拟货币种类庞杂。既有以q币为代表的,可以与法币进行兑换的高能虚拟货币,也有一般游戏中用来购买道具的低能虚拟货币(苏宁,2007)。这些虚拟货币种类的划分存在着困难。低能虚拟货币并不能和法币进行兑换流通,仅仅存在于虚拟世界,且其价值波动幅度大,如果对于这些只能购买指定商品的低能虚拟货币交易也要进行征税,一方面难以界定其价值,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来说也有失公平。

(五)是否应该有起征点

目前我国对一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设置有相应起征点,而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批复中并没有涉及到起征点这一项。而虚拟货币交易一般属于小额交易,对一些几元十几元的小额交易,20%的所得税税率就显得过高了些。

结论

此项通知出台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而现在普遍认为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国家对金融创新(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不力,因此税务总局的初衷是监控并限制金融创新。但此项法规出台的时机并不恰当,不但起不到监控和规范的作用,还可能造成市场的进一步混乱。而且,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打个比方,如果金融创新100分是合适的,那么现在美国已经到了200分,必须加以限制;而我国只有50分,还需要大力发展。

因此,在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规范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情况下,此项法规出台的时机并不合适,且面临着可操作性差,相关配套法规缺失等种种实施上的困难。面对尚未成熟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对虚拟货币交易合法性进行规定,对虚拟货币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同时要鼓励创新,合理引导其发展,待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成熟之后,再逐步过渡到征税等监控措施。

参考文献:

1.米晓斌.虚拟货币征税三大疑问.

第2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价值;财富;帕累托最优;产权

一、价值定义

王海明先生在《价值释义》、《效用论价值定义辩难》文章中研究了价值的概念,并在《新伦理学》中对价值的概念做了非常详尽的分析,定义“价值为客体对于主题的需要——或其各种转化形态,如欲望、目的等等的效用”。

价值是一种相对关系,衡量的是客体对主体需要满足的效用性。在虚拟经济中,价值主体是具有趋利避害与好坏评价能力的人;价值客体即是虚拟货币。价值的存在必须以价值客体的某种属性满足主体需要为前提,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的价值客体才能成为价值实体。

虚拟货币没有实物形态,没有实在的价值,但它的存在却实实在在的满足了价值主体的效用。它对拥有者的交换价值更直接地体现了一种社会契约、社会信用和社会符号。比如Bitcoin,其交易的匿名性、抗通胀性、可兑换货币等一系列特点,使得大量信奉者坚持持有这种新型虚拟货币,而Bitcoin的价值却越来越大。

二、虚拟货币价值的探讨

(一)虚拟货币的财富价值

1.财富从功能上讲,可分为个体性财富与社会性财富,它体现了财富的社会价值。个体性财富对个人的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它的产生离不开社会分工,但却可以脱离社会而存在。社会性财富对于所有者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依赖于社会形态而存在。这样可以从财富角度理解网络经济。虚拟货币即是社会性财富,离开现实社会的分工合作它便失去价值,因为虚拟货币并不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在网络社会中,拥有大量的虚拟货币,代表个体性财富的富足,同时,为社会的其他较少货币持有所羡慕和敬仰。

2.财富从储存方式讲,可分为分存性财富与统存性财富,它体现了财富的技术形态。同时,财富具有两面性,分存性财富可由自己存储,通过投资获得更多财富便具有正性特征,自行销毁便具有负性特征。社会财富由于社会统一存储而具有正性特征,若有社会协助而销毁便具有负性特征。虚拟货币即是统存性财富,它无法离开社会的存在而单独存在,若没有发行者的协助,虚拟货币拥有者无法自行销毁。

3.社会性财富与统存性财富的价值的大小取决于认可这些财富价值的人数的多少。例如,货币以国家信用发行,并以一国税收做担保;无论是本国居民还是外国民众都倾向于持有一国货币。然而金融危机来临,国家债务陷入危机,经济的衰退导致税收收入减少,货币就倾向于贬值,因为认可其财富价值的人数越来越少。

(二)财富管理的成本

1.个体性财富的管理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即个体性成本;社会为了维持现有财富制度运行而花费的社会成本称之为公共性成本。社会发展变化,货币的根本作用是降低交易成本与财富管理成本,既降低个体性成本又降低社会性成本。金属货币阶段,人们需要持有实物货币,自己花费成本进行储藏保管,而国家负责铸造、防伪成本;电子货币阶段,人们仅需要持有一张银行卡,记住其账号和密码即可,而国家仅需要维护电子信息网络的安全即可。

2.在探寻虚拟货币之所以风靡全球,受到各国人民的追捧,核心原因是它极大降低个体性成本。然而对于社会成本可能降低也可能升高。在一定使用范围内,虚拟货币体系的管理成本不随使用者数量变化,其边际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可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当使用者主体发生变化,则需要相应的制度与系统变革以满足新使用主体的需求,即扩大使用范围,这样就会增加社会成本。Bitcoin发展之初只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交换需求,然而巨大的升值潜力,使之具有了储藏价值,吸引大量的投机者参与,极大的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

(三)人的需要的价值

克雷顿·奥尔德弗以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实际经验的研究,提出了一种新的人本主义需要理论——--ERG理论。认为人有三种核心需要——生存、相互关系和成长发展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有某种需求对行为起作用,当这种需求得到满足后,对这种需求的强烈度不仅不减弱还会增强;当事人可能会追求更高层次需求;当较高级需求受到挫折时,可能退而求其次。实物货币随着经济发展,退化为商品而满足人们的实际消费需要,从而具有直接的消费价值。在符号货币时代,货币仅能满足人们交换商品的需要,仅有交换价值存在;同时,人们可以通过持有更多符号货币,以满足其获得社会地位和人们尊敬的需要,从而具有价值尺度的作用。

(四)经济价值

货币形态的演变促使以更低的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分工,不断改进帕累托最优以获得潜在剩余收益,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福利。当社会制度、经济结构、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没有一个人的效用能在不损害其他人效用的情况下得到提高,即达到帕累托最优经济状态。当影响这种经济状态的某一因素调整时,使至少一人的效用提高而不降低其他人的效用时即为帕累托改进,这种改进所带来的社会收益就是潜在剩余收益。而与之相对的是内生交易费用,是人们分工合作协调失败而造成与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差距。在各种经济行为中,机会主义策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视为内生交易费用。在纸质货币阶段,走私、仿制货币等行为所造成的印刷、防伪成本,都极大的增加了内生交易费用。货币作为经济的产物,也就是潜在剩余收益与交易费用相等时的产物,此时的经济形态决定了货币的形态。

经济活动的创新实质就是发现潜在剩余收益,然而人类的每一次创新性活动并非有利可图,在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货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保持着其固有的形态。历史上的金属货币尽管没有足够的便利性,但仍然在很长的历史长河里主导货币史,正是潜在剩余收益大于内生交易费用,才推动人们不断展开社会合作与分工。在当世界贸易一体化、区域货币一体化,社会分工与写作遍布五大洲四大洋,推动货币形态迅速发展。虚拟货币作为网络经济的创新产物,正是通过降低交易成本费用,大大实现了大于相关交易费用的潜在剩余收益。

三、虚拟货币的价值特征

(一)具备有限信用特征

在货币形态的历史演变中,从足值铸币到不足值铸币,从可兑换银行券到信用纸币,从电子货币到虚拟货币,交易的载体与货币形态始终在变化,而货币的本质——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所达成的一种默认的信用关系,却恒定不变。

1.在商品货币阶段,商品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使得任何人相信持有该商品能为自己所用,所以货币的信任来源于商品自然普遍适用性的信任。

2.在信用货币阶段,国家通过立法保证对货币的发行制作的垄断,并对危害货币体系的行为严加惩罚,信用货币来源于对国家行政权力的信任。

3.在电子货币阶段,来源于对发行者的信任,政府通过提供电子货币管理的法律法规与发行资格的认定以辅助提升发行者的信用。

4.虚拟货币发行的信用担保也以发行机构为主、国家信誉为辅。由于担保能力与担保范围有限,虚拟货币没有使用价值作为内在信用担保,单纯以发行商的外在信用为担保,且仅限于网络虚拟世界使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旦发行虚拟货币的商业组织破产倒闭,那么其虚拟货币所具有的外在信用则为零,则虚拟货币的价值也为零。

总结来看,不管货币信任是来源于自身的价值量或是货币发行机构赋予的信任,都必须具备足额的信用才能广泛流通。而虚拟货币显然只具有有限的、不完全的信用。

(二)具有货币的部分职能

在不同时期,经济学家对货币职能有不同定义。目前的虚拟货币,职能种类有限、职能程度不充分,使其还并不完全具有现实货币的职能。

表1 历史各时期对货币职能的理解

人物及时期 对货币职能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三世纪) 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

马克思(1867) 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

米什金(1984) 交易媒介、价值标准、价值储藏

金德尔伯格(1985) 支付手段、记账单位、交换媒介、价值储藏

斯蒂格利茨(1993) 交换媒介、价值储藏、计量单位

乔治考夫曼(2001) 交换媒介、价值标准、价值储藏

1.具有的职能

(1)流通职能,现货交易中,虚拟货币与虚拟世界里的商品发生直接的交换,而一定价值的虚拟货币也需要等价值的纸质货币交换,这种虚拟商品就代表等价值的纸质货币。这样就构成了纸质货币——虚拟货币——虚拟商品的交换。

(2)价值尺度,各种网络社区运营商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都由其发行的虚拟货币明码标价,每一种价格就衡量了其价值量的大小,用户可以利用持有的虚拟货币直接购买含有不同价值量的商品或服务。

2.不具有的职能

(1)支付手段,虚拟货币无法支持期货交易,更多的是一种“预付费方式”,商品价值转移后不需要马上支付货币,可以约定未来某个期限执行货币的支付职能,显然虚拟货币无法用于延期支付购买虚拟商品。

(2)储藏只能,虚拟货币存在于网络社会各独立的虚拟社区,受制于运营商所提供的有限的消费类别,流通范围也有限,所以它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形态,也无法退出流通领域作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

(3)世界货币,若一种货币在国际经济中自由流通,具备国际支付、购买、转移手段等,便具有世界货币的职能。显然,没有哪一种虚拟货币能在世界市场上承担一般等价物的职能,并成功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

四、虚拟货币的产权界定

科斯定理,作为现代产权经济学与法经济学最为基础的定理,对产权界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做了深入研究。并得出结论:只要产权清晰界定,交易成本为零且可自由兑换,则初始产权分配对资源配置效率无影响,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或为正时,则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张五常曾提出,产权界定费用是产权清晰度的增函数,对任何产权进行界定越清晰则内生交易费用越少,但伴随外生交易费用的升高总费用也是升高的。杨小凯在其《经济学》书中描述,由于一些实际经济活动因为外部性的存在而无法实际界定产权,所以社会总是在产权清晰度与外生交易费用中进行权衡。威廉姆斯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书中对交易成本经济学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交易契约和治理结构的选择的根本原则是交易成本最小化,然而非理及机会主义行为却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最优的交易契约结构是由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三个因素确定的。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货币,无法超然社会存在,其产权的界定也依赖于与其相关的产权界定。作为发行虚拟货币的运营商,其付出成本提供虚拟货币所需要的环境,这个是虚拟货币交易实现潜在剩余收益的前提,对于虚拟经济环境的初始产权应界定为运营商。而消费者是否能够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实现潜在剩余收益,决定了消费者是否接受虚拟货币,所以虚拟货币的初始产权应界定为消费者。用户在购买发行方的大额虚拟货币,并零星购买发行商的产品,从而将用户与发行方的外部交易变成内部记账关系。虚拟货币作为专用性资产参与到整个交易过程,以减少小额零星交易导致的高交易频率,同时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

五、结论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形式,不仅优化支付环境也便捷支付程序,由于其发展还处在初级时代,职能有限。虚拟货币产权的有效划分可以使用户合法持有,其基本的存在价值及经济价值,降低了货币作为一种财富的管理成本。网通天下是时展的大势,一旦虚拟货币有了互联网第一硬通货的法律地位及与实物货币或者金银、石油等硬通货等价估值,其价值前景意义非凡。

参考文献:

[1]王海明.价值释义[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2).

[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探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杨小凯.经济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4]王智慧,刘芳.各种内外生交易费用权衡折中原理[J].商场现代化,2005(27).

第3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电子货币;虚拟产品

中图分类号:F83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9.1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27-02

进入网络时代,网络交易和虚拟产品呈现爆发式增长,虚拟货币以其便捷和低成本性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网络虚拟经济的发展。面对还处于初级阶段的虚拟货币,人们抱有新鲜和好奇的心态,在试探中接触到了这种新型的币种。随着网络的能力逐渐被人们发掘,未来将有更多的事情通过网络来完成,会有更多的经济行为借由网络来交易,虚拟货币将成为网络经济的重要部分,改变无数人的生活。

虚拟货币一般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在发行者与持有者或发行者和少数商家与持有者之间流通,能买现实商品、虚拟产品或电子化服务的充当等价物的近似货币,目前由于虚拟经济处于起步的初级阶段,所以一般由提供虚拟产品和服务的商家作为发行者,而不是金融机构或政府来发行。按照是否与人民币捆绑来区分,可以分成高能虚拟货币和低能虚拟货币。高能虚拟货币一般由人民币按照一定比率兑换得到,因此它具有较实在和稳定的购买力,而低能虚拟货币则不与人民币挂钩,一般通过参与网上活动获得,只能购买价值较低的虚拟产品。当前典型的,如Q币、支付宝、财付通、U币等属于高能虚拟货币,而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网易POPO金币等属于低能虚拟货币。广义的讲,一些电话卡、公交卡、特定商家的储值购物卡和游艺厅的游戏币因为与人民币有稳定的挂钩关系,也可算作高能虚拟货币,只是他们不在网上使用,本文不加以讨论。

现阶段的虚拟货币一般是为了方便互联网商家为顾客提供服务而设,它的用途和使用范围都较固定,发行者即互联网企业根据自己在网上提品的方式设计并发行虚拟货币,货币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安全由企业自行维护。各家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相互流通和兑换。而且大多数只提供人民币到虚拟货币的单向流动而不提供虚拟货币到人民币的回兑业务。 我国目前使用人数较多的有腾讯的Q币、网易的一卡通、盛大的盛大币、新浪的U币、百度的百度币,还有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

虚拟货币的通用性和流通范围。作为一种一般等价物,它的流通范围决定了能力大小,越是广为接受的货币,它的价值越大。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流通性对虚拟货币的意义。想象一个游艺厅里的游戏币,人们不会把它们看成是货币,因为它的用途有限,而且只能在游艺厅中使用,除此之外它买不了其他东西,但是,在常去这家游艺厅的学生之间,有时游戏币可以当作货币来流通,它可以支付、储藏、作交换媒介、价值稳定。换一种情况,假设全国所有游艺厅都使用一种统一的游戏币,那么,上面“学生”的角色就会扩大到很多人,这是分布在不同地域的一个庞大群体。由于游戏币长期稳定可靠,有人尝试在淘宝上买卖东西的时候接受游戏币支付,假设游戏币升级到电子记账式,网上交易无需手续费和过户费,那么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原来通过银行过户所要花的成本就不必再支付,经过一段时间的可靠运行,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游戏币。可以看到,当一种虚拟货币的流通范围扩大到一定程度时,会和小范围流通时不同,它的用途有可能超出原有的设计,而被应用到尽可能多的场合,向着一般等价物发展。扩大一种虚拟货币的流通范围也就是在增大它的应用价值。

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兑换。目前,发行虚拟货币的商家大多数都不提供虚拟货币到人民币的兑换,这么做的一个原因是,发行者可以将兑换得来的人民币算作自己的收入自由使用,无需准备回兑所需的钱款。此外这种做法可以把兑换过程说成是消费而不是某种形式的“储蓄”,这样容易避开相关监管。但是,实际上,既然高能虚拟货币由人民币按比例兑换得到,就应该有反向的回兑途径,否则即使发行者不承担,只要货币应用广泛,也会有第三方来提供这种服务。高能虚拟货币由于与人民币直接挂钩,所以容易实现双向兑换,而低能虚拟货币,虽然情况比高能虚拟货币复杂,但部分币种仍然可以通过间接方式完成兑换。兑换比率一般取决于获取低能货币所要付出的实际成本。例如在某个虚拟世界中要想获得一个低能虚拟货币需要参与一定量的活动,而完成这些活动的客观成本就是获得这个低能虚拟货币的成本,它会成为兑换人民币的参照。可见,只要规模到一定时候,虚拟货币终归可以和人民币实现双向兑换。其实,广义的看,无论虚拟产品、虚拟服务还是虚拟货币,只要有人喜欢有人想要,它就有价值,就有人愿意付出一定代价获得,有价格就有兑换,所以虚拟货币和人民币的双向兑换必定存在。

第三方兑换渠道的影响。随着虚拟货币交易规模逐渐扩大,如果发行方不提供虚拟货币到人民币的兑换,则必定会有第三方来提供这个服务。第三方兑换的出现,一方面,将会分流一部分直接向发行方购买的需求,使发行方的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由于进出自由度增加,也会吸引更多资金来兑换虚拟货币,这会增加发行方的收入。综合起来,第三方兑换渠道的产生对发行方收入的影响不是固定的,要看具体业务模式下,哪种效应更显著。在完成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后,不同虚拟货币间也自然出现了兑换比率关系,第三方的业务可能会扩大到两种虚拟货币的相互兑换。多种虚拟货币的可兑换,将增大虚拟货币整体的吸引力,使资金不必兑换回人民币即可完成不同虚拟货币种类间的转换。

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货币供应量影响到整体物价水平,保持合适的货币供应量是一国经济稳定与发展的要求。正常情况,货币供应量是根据经济体大小来调节的,越大的经济体,需要的货币数量也越多,出现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之后,为了完成这部分多出来的交易,就需要比原来多一些的货币,否则,一部分货币流向虚拟产品交易后,会减少实体经济中的流通货币数量。而虚拟货币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虚拟货币的产生,使得虚拟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不需要那么多人民币的参与,从这种意义上说,虚拟货币对虚拟产品产生之后人民币货币供应量的稳定有益。从经济整体角度看,由于交易总量增大而实体货币供应量无需增大,虚拟货币的发行事实上起到了增加货币供应量的作用。从这里也可以看到一种新的调节货币供应的尝试思路。每个互联网企业最了解自己网站内的交易情况,他根据交易量发行和调节的虚拟货币数量会很精确,这种分布式的针对交易而供应的货币较以往的总量调节货币量要好得多,而且,由于是分散调节的,风险也被分散了,部分出问题不容易扩散到更大的范围。

虚拟货币为虚拟产品定价。产品的价格有两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一个是成本,一个是对用户价值。虚拟产品的边际成本极低,但对用户的价值有时很大。比如电子邮件,运行成本低,但应用后对企业价值较大,如果邮件丢失或损坏还有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所以企业会考虑参考它对自己价值的大小而支付在电子邮件部署方面的费用,而不只是设备成本大小。某人用一个月时间开发出一套软件,假如他平时一个月的薪水是5000元,则这个软件的成本大概就是5000元,但是由于软件可以无限复制,复制和运输成本近乎于零,所以如果他能卖出去5000套,哪怕每套只卖3元钱,他也可以赚10000元。那么到底这个软件最后的定价会是多少呢?假设应用这个软件后,能够为购买它的公司节省6000元的成本,原则上说只要软件的售价低于6000元,该公司就愿意购买,而如果价格是5000元,则一定会买。这款软件对不同公司的价值也不同,设这个价值的浮动范围在1000-20000。价格越低,愿意购买的公司就越多,所以他如果想赚最多的钱,则要考虑定价和销量的关系。按照这种定价方法他不赚太多了吗?这是在没有竞争的条件下的情况,实际上肯定有类似的竞争软件或模仿软件,它们会把价格拉低。对企业来说,在众多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案中,他会选择价格低的方案,如果软件的利润太高,就会吸引竞争,降低利润,直到利润不那么吸引人。竞争最终将虚拟产品边际成本(复制成本)低的价值分给了买卖双方,而不是全部由卖方得到。综合来说,对于一个虚拟产品或服务,在推出开始,企业有条件按照开发成本或对客户价值来制定价格,但随着竞争不断增强,价格会逐渐降低,直到达到边际成本加上合理利润。

跟实物产品相比虚拟产品有一个特点,它的价值和价格相差比实物产品要大得多。比如杀毒软件,它的开发投入大,保护电脑和数据安全的价值很大,但相比而言,售价很低,有的甚至免费。这种现象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造成一定问题,如果按照销售价格赔偿则算不上保护,如果按照价值赔偿,则较低的售价让企业难以承担赔偿的巨大风险。也许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来帮助解决。

作为新兴网络经济的基石,虚拟货币还存在很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虚拟货币的发展符合人们追求交易成本不断降低、货币流通更趋合理的方向,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虚拟货币必将在未来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苏宁.虚拟货币的理论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08.

[2]付竹.以Q币为视角探析虚拟比对现行货币体系的影响[J].金融经济,2007,(04).

第4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金币;Q币;金融监管

时下,网络的盛行使虚拟货币在愈发广泛的领域得以应用。由于其虚拟的形态,及当下国内外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法律监管策略与模式,虚拟货币在便利化交易、繁荣网络经济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显性和隐性的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与类型

网络虚拟货币的前身是网络繁荣初期虚拟社区、论坛为加强用户互动、鼓励用户参与而设立的积分制度。这种积分制通过设置积分门槛吸引用户参与论坛(社区)活动,积累积分,借此引导用户扩大在论坛内的活动领域,借助这一方式繁荣论坛(社区)自身。伴随电子商务的崛起,论坛积分演变为具有虚拟支付功能的货币形式,以某某\"币\"、某某\"元\"等新的名称实现用户间交易乃至与现实人民币的兑换功能;而网络游戏的兴起,进一步推动了虚拟货币上述业务的繁荣。检视这一发展脉络,可见,虚拟货币的发展经历了由不可交易、不可兑换到可兑换、可交易;由非财产性到财产性;由单纯购买虚拟服务到既能购买虚拟服务又能购买虚拟财产的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与现实财富等价物(人民币)日益深化的互动;由此,由于是否具备与人民币的可兑换性决定了虚拟货币能否实现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转化,故以是否具有可兑换性作为虚拟货币类型的界分标尺不失为一种界定策略。因此,下文论述中,将仅限于购买论坛服务、虚拟商品,不能与现实货币(人民币)双向兑换的虚拟货币称为\"封闭型虚拟货币\",而可与人民币兑换的称为\"开放型虚拟货币\"。

基于上述分析,封闭型虚拟货币实际可视为一种营销策略:以货币的形式出现但保留积分的内涵,其在作为类似支付手段,使用户获得更高论坛浏览权限,更多游戏资源的同时,仅靠用户\"劳动(\"发帖、参与游戏)获得,且仅局限于某些特定网络平台(游戏,论坛等),由于不具备现实意义上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等职能,不应当将其归入电子货币的范畴;而开放型虚拟货币通过与人民币的兑换为原本\"内循环\"①的\"货币\"实现了\"外循环\"的功能--通过人民币购买,使其既有了\"转化型财产\"的特性,又具备了依附于现实货币的价值,且从前述电子货币的特性来看,开放型虚拟货币完全具备电子货币\"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依附于现实货币或现实货币价值,作为支付手段并具有价值预付的特性\",但也应看到,在正规渠道中,目前大部分开放型虚拟货币尚只能实现由人民币到虚拟币的单向兑换,虚拟币兑人民币的业务被禁止,这使得开放型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亦存在差别,而实际上,尽管影响有限,在非正规(或称地下渠道)中,虚拟币兑换人民币的活动现实的在进行中,具体问题将于下文论述。

二、以\"QQ农场\"为视角的分析

腾讯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较早涉足虚拟货币营销、提供增值服务和网络衍生产品的公司,\"QQ农场\"是其最新推出的网络游戏,游戏分为农场和牧场②。农场中,用户通过\"栽种、收获、出售、偷取\"其他用户(QQ好友)的蔬果,购买游戏道具、游戏背景等方式实现互动获得游戏乐趣;其通过传统游戏的\"获取经验-升级\"循环模式和植物、动物成长时间与现实时间挂钩的方式增加游戏耐玩性;牧场也以类似方式进行,只将游戏对象由植物培育变为动物培养,并以动物饲料须由农场栽种作物提供、牧场农场共用游戏\"金币\"、\"Q点\"等方式实现农、牧场衔接。

QQ农场游戏中出现的虚拟货币分为\"金币\"和\"Q点\",这两种虚拟货币典型的契合了上述开放型、封闭型虚拟货币的不同特点。

\"金币\",主要用以购买虚拟动物、植物,游戏背景,游戏道具等,无法实现与人民币和\"Q点\"兑换,仅能通过向游戏系统出售植物果实、动物等方式从游戏中获得,或通过购买现实中腾讯公司合作厂商实物产品(电影票,优惠商品)获得附赠\"金币\"的方式取得。游戏中,用户利用初始\"金币\"和种子、动物幼仔开始虚拟经营活动,售卖成果获得游戏经验和更多\"金币\",再用\"金币\"购买更高级种子、动物幼仔进行循环,获得更多经验、升级,\"金币\"成为游戏的一个环节,在游戏的体系中担当类似经济意义上\"支付手段\"的功能,但却与游戏外的现实财富无关,可见\"金币\"虽有\"币\"的名称,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游戏之中,但与现实货币或货币价值缺乏联系,故不具备电子货币的特质,应视为内楔于游戏中的游戏要素。

\"Q点\",在游戏中用于购买看守农场的虚拟狗的\"狗粮\",减少虚拟植物生长时间的\"化肥\",游戏背景等道具。显然,\"Q点\"与\"金币\"在游戏中的作用类似,两者都是增加游戏趣味性和吸引力的游戏要素,但游戏设置上的一项差异使两种同样具有虚拟货币某些特点的游戏要素呈现不同的经济意义,与\"金币\"不同,\"Q点\"的获得途径完全跳脱游戏自身:无法与\"金币\"兑换,无法通过游戏\"经营-培养-贩卖\"模式获得,而仅能以现实的人民币兑换(购买),且有固定的\"汇率\":1元人民币兑10Q点,这使其完全具备了依附于现实货币的价值,且价值稳定(与人民币的\"汇率\"稳定在1:10),因此,使得\"Q点\"成为开放型虚拟货币,也事实上构成了腾讯公司在该游戏上的直接收入。

三、虚拟货币潜在风险浅析--以\"Q点\"为对象的分析经由上文的分析,\"QQ农场\"游戏环境中的\"金币\"和\"Q点\",仅后者具备完整、实质意义上的虚拟货币特性,因此,应以\"Q点\"为对象进行分析,而基于货币流转环节由发行到流通的过程,分析该过程中虚拟货币对从发行者、消费者到国家金融整体的影响和风险,符合常规的逻辑,也便于问题的梳理,因而下文依该思路逐一论述。

发行环节,腾讯公司显然没有资格作为货币的发行主体,但其对游戏的设计、开发和管理及对人民币兑换(购买)Q点途径的完善,实事上使其具有了一定程度上操纵虚拟货币影响实体金融的实力。这一实力的形成有几个要素:首先,要有庞大的用户群。只有庞大的用户基数才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力,在公司创造巨额利润的同时,实现虚拟货币对现实人群的影响,并以公司实力保证虚拟货币价值进一步强化这一干预,这方面,该公司显然具备了条件,从QQ用户数量和每年激增的人数便可见一斑;其次,要有相对通达的兑换途径。这样才能实现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顺畅兑换,从而增加虚拟货币的潜在价值,这一点上,腾讯以其完善的网上和网下承兑体系早已做好布局;最后,最好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能顺利实现双向兑换,这样不仅可以实现以虚拟形式累积现实财富的效果,而且由于对虚拟环境监管的复杂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打法律\"擦边球\"的成功率也较大。这一点上,尽管国家相关法律已明确禁止了由虚拟币到人民币的兑换,仅能用人民币兑换虚拟币,但应当看到,在地下渠道中虚拟币对兑换人民币其实并非无法实现。由此,掌握\"Q币\"\"发行权\"的公司,具有了一定程度上对实体货币的干预力,这无疑从货币发行的源头即对货币政策产生一定影响。

影响其一,由于\"Q币\"的\"发行\"不是建立在对现实实体经济总量与需求评估的基础上,而是对利润的盲目追求,公司显然不会\"总量限制\",其结果是:一方面大量人民币转化为\"Q币\"\"沉积\"于虚拟游戏世界;另一方面,公司财富的聚集可资进一步强化虚拟货币的\"吸金\"作用,加深其影响。影响其二,\"汇率\"的任意性,承前论述,1:10的\"Q币\"\"兑换\"率同样具有任意性,完全由虚拟币\"发行\"者掌控,唯一隐约可见的制约因素仅是市场对这一\"汇率\"的承受能力,一旦公司单方改变\"汇率\",不

仅对\"持币\"者产生影响,对\"待购\"者产生冲击,同时,极易诱发通过\"合法\"与非法途径,进行虚拟货币、人民币相互炒作行为的泛滥。影响其三,税收流失。对实体货币的流转环节征税本非易事,当实体货币转化为虚拟货币,对其监控更难,奢谈征税,由此,大量国家税收将会隐性流失。最后,虚拟货币成为规避货币调控政策的避风港。由于\"Q币\"\"汇率\"的相对稳定性(或仅因人们对其稳定性的预期),囤积或抛售Q币现实上成为规避货币政策调控简单易行的手段。

在流通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上文多次论及的地下兑换。如果单向兑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虚拟货币对人民币的冲击,那么一旦实现了双向兑换,这种屏障作用便荡然无存。尽管法律作出了明确的禁止,带有犯罪性质的地下兑换却在一定范围内冲破了法律的藩篱。具体而言,地下兑换活动的路径是:首先,由掌握技术的操作者(下文称\"上家\")通过植入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方式获取受害人QQ账号、密码,用该账号对操作者账号赠与虚拟币、游戏认输③等方式盗取账号内虚拟货币将虚拟币集中,然后,以一定比率将集中的虚拟币\"批发\"给非正规渠道的虚拟币经营者(下文称\"下家\")换取人民币;最后,\"下家\"则以官方兑换率60%到80%④的价格,同样通过赠与、游戏等方式零售虚拟币实现获利。在这个过程中,\"上家\"对\"下家\"的\"批发\",实际上实现了虚拟币的人民币兑换,这一过程完全可以被\"下家\"用以进行囤积、炒作虚拟币活动;而\"下家\"的销售行为,不但可以用来进行洗钱,而且由于存在60%到80%的价差,事实上会放大上述\"发行\"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使得货币政策失效,虚拟币冲击人民币等诸问题爆发。同时,\"Q币\"等虚拟货币以电子数据存储于电脑系统中,而商业企业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显然无法与国家官方金融机构的安全性相媲美⑤,黑客入侵、系统故障等问题都易导致用户账户虚拟币数据的错误、丢失,双向兑换的虚拟币因其具备了现实货币价值,一旦数据错误或丧失,用户失去的就不仅是游戏中\"辛苦\"挣来的\"劳动所得\",而成了现实的\"真金白银\"。

四、严格监管途径浅探

应当说,单就一个\"QQ农场\"游戏里的\"Q币\"为视角对虚拟货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不免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但客观上,\"Q币\"\"发行、流通\"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可以成为一窥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视角,而对上述问题的规管和制度设计,或也能为呼声渐高的虚拟经济监管问题一探路径。

一切虚拟世界的活动,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现实世界中来。虚拟币对现实货币的冲击也免不了经由虚拟中的发行、流通到现实里的回赎这样的路径,因此,发行、流通和赎回成为关键,也成为严格监管的着力点。

人民币兑换虚拟币的商品化管理。经前文论述,\"Q币\"既无法在正规渠道换取人民币(赎回),也仅能用以\"购买\"游戏中的道具,且无法在游戏中产生,与游戏中的植物、动物等一样,客户购买的其实是虚拟环境中的一种商品,只不过\"Q币\"这一商品衍生出可以换取其他虚拟商品的类似一般等价物的性能,而从实体到虚拟,从人民币到\"Q币\"的交易,仍没有脱离购买商品的特性,所以其性质上更符合商品的特点;而且将兑换过程进行商品化管理,既明确了\"发行\"商与消费者间的权利义务,为监管及其法律适用提供了可能,也能避免游戏币在金融领域冲击人民币。制度上,这样的设计就要求人民币购买Q币需要实体凭证,以明确权利归属;由于\"Q币\"存在于商家计算机系统中,商家应对\"Q币\"丢失承担产品责任。

加强流通监管。人民币以何比例兑换\"Q币\"是商家作为营销行为的策略选择问题,应通过市场自发形成,不应用法律手段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视若罔闻,相反,纳税一方面是经营者的义务,也能成为政府调控市场、干预经济的手段,因此,对商家的行为进行影响评估,借助税收加以调节是流通领域管理的手段之一;而对于非法的地下兑换活动,因其损害的不仅是商家的利益,而且使得\"Q币\"与人民币产生不利于监管的密切联系,因而应当坚决制止和打击。

杜绝虚拟币兑换人民币。地下渠道兑换活动的\"上家\"明显符合了盗窃行为的特征,应以相关法律监管,而从金融角度看,虚拟币兑换人民币是一切炒作、洗钱行为实现利益的最终手段,因此杜绝虚拟币兑换人民币就阻断了这些行为的获利途径,从而实现游戏中的虚拟币与现实人民币的切割,因此,为稳定人民币币值,防止游戏币的冲击和不法行为,应当严格禁止虚拟游戏币兑换人民币。

注释:

①即仅在论坛或游戏等虚拟环境内部循环、消化,与其他虚拟平台或者现实经济不发生直接联系。

②最近,该游戏又楔入了\"QQ餐厅\"模块,其经营模式及通过共享金币和部分\"植物\"与其他游戏模块衔接的方式与\"QQ农场\"、\"QQ牧场\"的游戏互动模式大同小异,故不做具体分析。

③QQ游戏如QQ麻将、QQ斗地主等都有相应的虚拟货币,这些货币同样可以通过赠与、游戏竞技中的输赢实现流转,使得通过游戏手段盗取虚拟货币变得十分方便。

④如果没有官方兑换率则虚拟币售价由\"同行价\"、获取难度、交易双方协商等方式确定。

⑤其实,单就用户QQ账号被盗这一问题已经令腾讯公司及其用户头痛不已。

参考文献

[1]张德芬《:电子货币交易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规制》,载《法学》2006年第4期。

第5篇

网店新规的波澜才刚刚平复,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消息又如惊雷炸响整个互联网。

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这无疑是中国互联网中破天荒的一件事,对于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影响也非同小可。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做出明确批复后,北京市地税局就相关细则做出规定,各界对此讨论激烈,上海、重庆等地也相继宣布考虑出台相关细则,但已过月旬,仍未见首位主动申报者,这其中的原因究竟为何呢?

虚拟货币一直被当作是一种金融产品,广泛受到人们的关注。但从本质上说,虚拟货币是作为现代信息服务业中的增值服务诞生的。比如Q币、魔兽币等,都是相关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仅仅是交换虚拟物品如道具或武器的一种凭证,它并不具有真实货币的功能,不能视为金融产品,而应当看作是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一部分,是信息服务多样化的表现。

而其既然是信息服务业的一部分,那么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规定来看,虚拟货币交易税应如何与此对接呢?

据报道,当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研究制定新18号文,(18号文原是指国务院在2000年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即国发[2000]18号文件,业内俗称“18号文”)。据该部信息化推进处处长董宝青透露,新18号文将在税收、金融、信贷、人才流动、外汇结算、政府采购支持、主管部门资源倾斜等各个方面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

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服务业的支持相比,同样作为信息服务业的虚拟货币,是否也应当享受相对宽松的政策呢?

按照国家税务局的批复,凡是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并且加价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计算并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虚拟货币交易税的相关细节中并没有规定起征点,相对于个人所得税,这引起了不少的讨论,有调查显示,近半数公众赞成虚拟货币交易税设起征点。

退一步说,与金融产品相比,虚拟货币交易税的征收规定也比较严格。拿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来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1994年以来,一直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明确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实行减半征税。

另外,在美国、韩国相继对虚拟货币交易税做出决策失败后,我国虚拟货币交易税将朝什么方向发展呢?怎样才能使它对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呢?

第6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产权界定;矫正性税收;税收归宿;博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16-01

引 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游戏的普及,虚拟物品的交易越来越多。由于支付手段的不够完善、支付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导致了虚拟货币的产生。虚拟货币的出现解决了互联网在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客观上促进了互联网行业的前进。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每年已具备百亿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规模,若按20%税率推算,理论上将产生20亿元以上的税收收入。

本文,尝试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对税收对于引导虚拟货币的健康的发展的意义,略抒己见。

一、税收的经济学分析

1、税收功能

按照科斯定律,产权依法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如果交易客体的产权归属不清,那么交易就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市场主体就因此不稳定而消极交易。而“税法就是在各类主体之间进行财富分割的利器”。一方面通过对现有财富的确认,划定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界限,一方面通过提高门槛,提高边际成本,迫使边际纳税主体选择退出,从而将更多市场资源分配给利用更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减少灰色区域,优化产业结构。

同时,产权界定意味税收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税法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框架之内,那么税收主体在税收活动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有了一个为税收征纳双方共知的原则标准。这样,税收征纳双方就可以在此原则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行为对策,并且为自己的税收行为后果负责。由于税收征纳双方对其依法进行的税收行为后果相互了解,由此产生了税法为其当事人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功能,减少不确定性。

2、税收与外部性问题

税法的―个重要功能,是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当某个经济主体决策产生的结果并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时,由此而产生的效应被称为外部性。决策收益被他人全部或者部分占有时,产生的是正外部性。如果行为所产生的成本一部分或全部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外部性之所以会导致市场失灵,主要原因是行为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不统一。当某一生产者的行为成本没有由自己全部承担时,他被激励继续进行生产使得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但对整个市场来讲他的生产是过剩的,导致过度供给;而当某一生产者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被他人所占有时,他所提供的产品就会低于市场所需要的数量,导致供给不足。

由于买者和卖者在决定需求或供给多少时并没有考虑他们行为的外部效应,所以,在存在外部行时,市场均衡并不是有效率的。这就是说,均衡并没有使整个社会的总利益最大化。当外部性引起市场达到一种无效率的资源配置是,政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做出反应:命令与控制政策直接对行为进行管制;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提供激励,以使私人决策者选择自己来解决问题。

二、对虚拟货币税收的意义

1、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应对虚拟货币征税

根据税收的公平原则,所有个人所得都应交税。如果这部分交易行为不收税,即造成对其它类型的个人收入的不公。而横向公平的重要指标即普遍征税。也就是对于任何具有纳税能力的个人或企业都必须征税。普遍征税在政治上要求排除对特权阶层的税收豁免,在经济上要求排除对不同性质企业和不同地位的人的区别对待,不管它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也不管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国家行政人员均一视同仁;在财政上则要求对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应有减税、免税,同时也要避免偷税和避税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或同一纳税人不因贸易方式或模式选择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虚拟货币交易增加了纳税人的“隐性收入”,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是很有必要的。

2、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应对虚拟货币征税

市场资源是有限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是对一项制度评价的重要标准。这样的行业无非是在进行财富的转移。对这样的行业不征税,而同样作为生产和销售的真实商品从而创造社会财富的企业和劳动者却要依法缴纳税收。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使一部分社会资源向这些行业倾斜,因此,由于税收不平等的人为因素,使得虚拟货币交易干扰了市场的资源配置。

同时设定税收,可以通过提高门槛,提高边际成本,迫使实力较弱的市场主体选择退出,从而将更多市场资源分配给利用更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减少灰色区域,优化产业结构。

3、消除外部性,应当对虚拟货币征税

不得不提的是,虚拟货币对金融的系统的冲击,不仅仅来源于它在网络中发挥“货币”功能的一面,正如引言中提到的“倒卖游戏虚拟货币的团伙”案,我国中央银行为收兑这些美元被迫增发人民币供给,无形中增加了引发现实中通货膨胀的因素,正是因为现实中对虚拟货币交易缺乏足够的监管和制度约束所造成的。绝非偶然,也绝非最后一次。

税收能够提供一种激励机制。通过调整税率,对整个市场的规模以及产业发展方向进行有效的调解。正如前文分析,无论向谁征税,最终交易双方都将分摊税负。但是分摊比例取决于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弹性。因此卖方也会在税收的激励机制下,根据替代效应,转而充分发挥创造力,鼓励创新,开发更多可替代性的商品,而游戏方也会经过调解自我选择,不再“贪迷”某一商品。整个社会的资源都被积极的调动起来。尤其是税收使得使用虚拟货币游戏的成本提高,从而减少消费需求,最终部分人甚至可能放弃网游,选择其它更为经济的娱乐方式。

三、结 语

不仅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尚处探索的阶段,其它国家对此也无成功的经验。2006年10月,美国税务署曾试图对虚拟交易征税而遭到国会阻扰,理由是质疑该项交易的合法意义。更甚者如韩国政府,他们在去年5月曾颁布了网游虚拟交易禁令,并关闭多家大型虚拟交易网站,虽因遭遇执行困难而取消,但至今仍未完全确定虚拟交易的合法性地位。目前,暴雪、光荣、史克威尔等国外著名游戏厂商都非常坚决且明确地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

参考文献:

[1]魏剑周林彬《法经济学》P9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骞磊《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风险研究》,法制与社会2007,6

第7篇

内容摘要:虚拟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改变了货币供给量变动与物价水平的关系。本文通过对货币供应量、商品期货交易额、商品期货价格指数之间的数量关系进行相关分析、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等计量分析,肯定了虚拟经济具有货币分流作用;同时认为,期货市场资金量增加对物价水平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关键词:虚拟经济 货币供给量 物价水平 计量分析

期货市场与货币供应量关系的研究现状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国际收支一直是双顺差,持续国际收支顺差导致了货币供应量的持续、高速上涨;为应对金融危机,全球主要经济体都实行了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供应量增加,流动性过剩也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基本背景。这种状况引发了人们对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担忧。而现实生活中,通货膨胀也已露出些许苗头。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一样,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经济领域越来越多地滞留了大量的货币资金根据收益率大小,这些货币在股票、债券、房地产、外汇以及石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市场之间转移。由于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使用同一货币,货币进入或退出虚拟经济领域会引起整个经济体内货币数量的重新分配,虚拟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改变了货币供应量变动与物价水平的关系。

关于虚拟经济对物价的作用的观点基本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经济具有分流作用,可以吸收过剩的流动性,从而抑制实体经济部门的物价上涨。比如,由于美国虚拟经济发达,资产品种丰富,数量巨大,因此滞留在虚拟经济领域的流动性比例相当大,有利于美国物价(CPI和PPI)稳定。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一年内有大约18000亿美元流入美国,但美国的CPI和PPI都不涨,只是股市暴涨,债市交易活跃,新发债券增加。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经济领域投机盛行,资产价格上涨推动了实体经济部门物价上涨。比如,我国2009年以来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信贷资金从各个渠道流到股市、房地产市场,从而拉动资产价格的快速上升,也带动了其他价格的上升。

事实上,虚拟经济的不同组成部分对流动性过剩有不同的反应,影响物价的机制也各有特点。鉴于学界对期货市场与货币供应量的关系研究较少,而学界、业界又多有人指斥大宗商品期货的投机炒作推高了物价,因此,本文尝试从期货市场角度出发,就有关问题做点分析。

虚拟经济对物价影响的研究思路

我国自1996年开始选择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按照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应量的多少对价格的高低具有基础性作用,全社会的货币会以各种方式分配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中;按照价格决定理论,物价主要由供求关系决定,但金融因素在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本研究从上述两个方面揭示虚拟经济对物价的影响。研究的理论假设是:在货币供应量既定的条件下,虚拟经济发挥两种作用:一是分流作用,可以吸收一部分流动性,减少实体经济中的货币数量,抑制物价的波动;二是随着虚拟经济领域货币数量的增加,会导致资产价格上升,进而推动物价水平的上涨。

本文以我国期货市场作为研究的具体对象,将问题转化为:流入期货市场的资金量是否与货币供应量变化方向相一致,从而确定期货市场是否具有分流作用;期货市场资金量的增加如何影响期货价格,是否推高了期货价格,进而推高了一般物价水平。

笔者采用全国商品期货交易总额代表期货市场资金量,采用中期研究院编制的中期商品综合指数代表我国商品期货的总体价格水平,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广义货币M2代表同期的货币供应量,进行有关变量的相关分析、协整检验以及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从而为进一步的分析提供依据。

计量检验

本文运用统计软件Eviews 5.0进行各种计量检验。

(一)数据说明

鉴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采用货币供应量(M2)、全国期货交易总额(AV)、中期商品综合指数(PI)的月度数据,样本期为2000年1月至2010年7月(其中缺少2001年9月与2001年11月数据),共得有效数据125组。货币供应量数据M2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pbc.省略/);全国期货交易额数据AV来源于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省略);中期商品综合指数PI来源于中期研究院。

(二)相关分析

计算出PI、AV和M2的相关系数矩阵,如表1所示。

表1显示,期货交易总额AV和货币供应量M2高度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855;商品期货价格指数PI与期货交易总额AV弱相关,相关系数只有0.336;商品期货价格指数PI和货币供应量M2中度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648。

(三)协整关系检验

1.数据平稳性检验。在对变量做协整关系检验之前,需要检验变量序列的平稳性。在保证残差项不相关的前提下,采用SIC准则作为确定最佳时滞的标准;通过观察变量时序图,选择是否包括常数,或包括常数和线性趋势,或二者都不包括。检验结果整理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到,货币供应量M2、期货交易额AV、期货价格指数PI都存在单位根,均是非平稳时间序列;而它们的一阶差分都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也即说明货币供应量M2、期货交易额AV、期货价格指数PI序列均是一阶平稳过程(即I(1)过程)。

2.协整检验。数据平稳性分析表明,货币供应量M2、期货交易额AV、期货价格指数PI均是一阶单整时间序列,符合进行协整分析的条件,下面用恩格尔-格兰杰两步法做相应变量组的协整检验。

第一步:估计方程,整理估计式如下:

AV=-74824.58+0.384012M2 (1)

PI=1288.915+0.001727AV (2)

PI=902.808+0.001496M2(3)

第二步:计算残差,保存残差序列Et;按ADF法做Et的平稳性分析,结果整理如表3所示。

对于5%的置信水平,Et(AVM2)和Et(PIM2)的ADF值均小于于临界值,表明残差序列是平稳的,AV和M2之间、PI和M2之间的协整关系均成立。

对于5%的置信水平,Et(PIAV)ADF值大于临界值,表明残差序列是非平稳的,PI和AV之间协整关系不成立。协整估计式(2)是一个“伪回归”方程。

(四)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协整检验证明,AV和M2之间、PI和M2之间的协整关系均成立,我们可以进一步从预测的意义上检验一下

各组变量之间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时,针对不同的滞后长度分别进行试验,以确信因果关系检验中的随机误差项不存在序列相关。检验结果分别整理如表4所示。

表4显示,M2和PI之间并不存在格兰杰引导关系;存在从M2到AV的单向引导关系,这与前面的协整方程式(1)中M2的系数为正值结论一致;但并不存在从AV到M2的引导关系。

结论与启示

根据前面的计量检验结果,本出如下分析:

期货市场交易总额AV与货币供应量M2的相关系数高达0.855,说明二者高度线性正相关,变动方向一致;AV和M2的协整关系说明二者有恒定的长期均衡关系,协整检验方程式中M2的系数0.384为正值,也说明AV的增减与M2的增减相一致;关于AV与M2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表明,M2是AV的格兰杰原因,从M2的变化可以预测AV的变化。以上几项实证结果都支持一个共同的结论,即随着货币供应量的增加,流入期货市场的资金量也会相应增加;期货市场确实具有货币分流作用。

期货价格指数PI与期货市场交易总额AV的相关系数仅为0.336,说明二者线性相关程度不明显;PI和AV的协整关系不成立,说明二者之间没有恒定的均衡关系。实证结果表明,期货市场交易量增加对期货价格的影响不确定。不能说流入期货市场的资金增加了,期货价格就一定会上涨。投机资金的规模扩大导致期货价格上涨的分析可能是沿用了股票市场和商品现货市场的分析方法,没有考虑到期货市场的特殊性,在理论上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推理。进一步地推论期货价格推高了实体经济的物价水平,是没可靠依据的。

期货价格指数PI与货币供应量M2的相关系数为0.648,二者中度正相关,变动方向一致;PI和M2的协整关系说明二者有恒定的长期均衡关系,协整检验方程式中M2的系数0.001496为正值,也说明AV的增减与M2的增减相一致。实证结果似乎显示,期货价格指数因为货币供应量的增加而上涨,这与期货市场资金量增加对期货价格的影响不确定的结论似乎相矛盾。

其实不然。两变量相关有一种可能:二者高度相关,但并无内在的因果关系,而是另有隐含因素致使两个变量的变化方向一致,比如收入的增加会导致某两种商品消费量的同时增加;此时,“数据导向”的协整检验可能也不否定二者之间存在均衡关系。期货价格指数PI与货币供应量M2之间的关系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形。文章认为期货市场交易量增加对期货价格的影响不确定,而且PI和M2的格兰杰因果检验也显示,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引导关系。货币需求理论表明,现货价格会因为货币供给量的增加而上涨;许多研究也表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存在长期均衡关系;这可能才是PI和M2变动相关的真正机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我国虚拟经济规模逐渐扩大是不争的事实,虚拟经济的发展对企业经营和居民经济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由于虚拟经济的存在,由货币供应量到物价水平之间的作用机制更加复杂。货币管理部门应该及时调整思路,不能固守只考虑货币数量与实体经济关系的传统理念。学界也应更加深入具体地研究虚拟经济对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为货币管理部门决策提供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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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清友.石油的逻辑―国际油价波动机制与中国能源安全[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第8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摘要:网络虚拟货币在交易中体现了经济价值,结果上引起了权利变动,具备了一定的财产内容。但是,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是虚拟数据,能否将其视为财产值得商榷。因此,有必要从网络虚拟货币的经济价值人手,以主体的行为为视角,借助权利客体的理沦解析网络虚拟货币的实质。网络虚拟货币带来的经济价值赋予了其财产属性,但其性质是由相对权利带来的经济利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亦不过是操作权限的获取与扩大,无法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利。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货币;操作权限;权利客体;虚拟财产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8-0161-10

近年来,普通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在网络这一新事物面前,似乎已不再稳固,而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与兴起向财产概念发起了另一轮挑战。就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而言,必然存在特定的范围,换言之,法律对财产的定义关注的应是主体对财产的支配行为,而非结果。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对财产的认定几乎均以占据绝对支配地位的主体所享有的所有权为前提,从这个层面来看,将网络虚拟货币归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没有实质依据,虚拟财产的概念亦不属于法律范畴。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定位

(一)虚拟数据的价值分析

虚拟数据的经济价值是财产权利产生与变动的根源,其所谓的财产属性正是以权利衡量经济价值的直观体现,因而,厘清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需从虚拟数据的价值分析人手。从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路径来看,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运营商主导发行、流通的传统网络虚拟货币;一类是基于网络P2P技术与TCP4/TCP6协议,依据密码学原理由系统自主生成的新型网络虚拟货币。后者与传统网络虚拟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去中心化的特点,即摒弃了运营商主导的单一模式,转而由全体网络用户共同管理发行与流通。并且,法定货币(以下简称“法币”)的回笼机制也无法适用于此类网络虚拟货币。无论哪一类网络虚拟货币,实质均是二进制代码(由“0”和“1”组成)构成的虚拟数据,与其说网络虚拟货币具有经济价值,不如说其反应的是虚拟数据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由于虚拟数据的虚拟性特征以及根植于网络的运用途径,分析虚拟数据的经济价值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虚拟数据本身的经济价值,即由其特性带来的使用价值;其二,行为主体在使用网络虚拟货币时,赋予虚拟数据的经济价值,即由有效流通带来的交换价值。

虚拟数据自身价值源于它的效用性,即是价值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性,其存在必需要以客体的某种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作为前提。而价值客体本身即可以是实体,亦可以是事物的属性,它可以是一切事物。只有通过主体的行为虚拟数据自身的价值才能得以彰显。就效用性来讲,虚拟数据具备了一定的稀缺性、创造性与新颖性,技术上的程序支撑也使其具备了生存空间。换言之,虚拟数据本身就体现了效用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消费欲望与实际需求,带来了精神满足与部分经济利益。如网络用户直接将网络虚拟货币视为财富的象征,能从虚拟数据本身找到归属感,此时这些虚拟数据对网络用户而言达到了愉悦身心的效果,体现的是虚拟数据的使用价值。

虚拟数据的产生于特定的虚拟环境,其应用范围一般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也决定了虚拟数据的运用仅存于对其认可的群体中。换言之,虚拟数据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使用群体的认可度,集中体现在认可群体之间的交换价值。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是实现虚拟数据转移的主要形式,转移的方式有两个,第一是法币购买的转移;第二是购买实物的转移。网络用户用法币购买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满足其交换的需求,因为这种传统类型的网络虚拟货币主要通过法币直接或间接换取,与其持有网络虚拟货币来展示社会地位,不如直接展示其拥有的法币数量。例如,用法币购买的游戏币,能够在游戏中购买高级虚拟装备等特殊虚拟数据,从而更容易的获得等级的提升、游戏中的威望等等,这不属于使用价值的运用,而是交换价值。如果将虚拟数据用于购买实物,更是直接体现了虚拟数据的交换价值。

互联网中凡被网络用户认可效用性的虚拟数据均有价值,或者说网络实际上创造了一种全新的财富形态,更为直接地体现出了价值的主观契约性质。离开了网络环境,这些数据便没有价值可言。即,网络虚拟货币所创造的财富与带来的经济利益均来自于主体对网络中虚拟数据的运用,而虚拟数据本身的价值只在运营商降低管理成本与满足网络用户的精神利益时具有效用性,对于虚拟数据价值的直观体现,更多的是交换价值实现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网络虚拟货币财产属性之体现与财产概念的不适用

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经济价值;其二是财产利益;其三是权利变动。前两者伴随主体行为而生,后者是主体行为的结果。具体而言,主体使用网络虚拟货币的行为赋予了其经济价值与财产利益,对数据信息的控制引起了权利的变动。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并非观念意义上的财产,即财产作为权利客体必需实际存在,且能够受到主体的控制。网络虚拟货币流通的结果必然引起权利的转化,但其具有怎样的财产属性,或者说是否归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亦只能从主体的行为出发,结合网络虚拟货币本身的价值属性与技术特点进行分析,否则将会驶入以“财产权利变动结果推出财产归属”的逻辑怪圈。按此逻辑,任何带来经济价值的事物都将被纳入财产之列。

“财产”的概念由来已久,且在不同时期具有符合历史阶段特性的法律内涵与形式。早在古罗马,定义财产采用了较为宽泛的方式:“可以让人觉得幸福的东西”。此种定义将财产作为了物的客体,并受主体支配。至盖尤斯提出了无体物作为拟制物的存在,权利也被纳入到了财产范畴。罗马法中的“财产”概念涵盖了物与权利,乌尔比安在《论萨宾》第49卷指出:“财产”不仅包括现金,而且包括所有的物品,即所有物体。赫尔莫杰尼安在《法律概论》中认为:“财产”除现金之外还应包括有体物与权利。英美法用“Property”一词不加区分的表示个人所享有的利益,包括个人对任何物进行支配的权利,而各种事物本身是不受有体形态限制的。即“一个人有权排除任何他人而享有和拥有某种事物,这就是普遍意义上的‘Property’的意义”。英美法系并不存在绝对“所有权”与“物”的概念,其财产的内容极其宽泛,对财产的认定主要强调的是一种权利的绝对支配,在此不论支配的方式与是否实际占有权利物。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网络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进入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领域。而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概念,如作出了规定,均有较严格的条件,典型的可参见《法国民法典》第878条(涉及继承中的财产分割)与2092条(可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不作出具体关于财产概念的界定,仅从权利的角度论述财产,如《德国民法典》中就没有统一的财产概念。

我国民法沿袭了日耳曼法系惯有的观念,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往往都与所有权相关联。正如注释法学家马卡德对财产的理解,他认为自然界中存在的一切都是物,其中对某人有利益,并处于其所有权之下的物,才属于财产。学界在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认定上观点较为繁杂,多倾向于将其归于财产一类,并纳入财产权范畴加以保护,归纳起来有物、智力成果与债权三种。本文的观点是:网络虚拟货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亦无财产权可言,不能因为其带来的经济价值与权利变动而肯定其自身的财产属性。从主体行为与权力客体的理论来看,无论是将网络虚拟货币归于物、知识产权或是债权都缺乏实质性依据。

首先,我国《物权法》所指的“物”包含了有体物与权利两类,即能够在法律上称为“物”要么是权利的客体,要么是基于该物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卡尔·拉伦茨将权利客体分为了两个顺位,他认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物,这个物仅指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如精神作品和发明。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一个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而存在于这个物之上的所有权,作为可被处分的对象则是一个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换言之,权利客体有两类,一类是物本身,一类是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对物的权利延伸。就网络虚拟货币而言,其虚拟性与有体物相悖,关键是网络虚拟货币能否成为被处分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在于,即便是作为客体的权利也是建立在实体物所有权之上的权利,权利客体所指向的权利实际内涵仍是物,只是处分的是所有权,而非对物的处分。

鉴于此,如一种权利能成为权利的客体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被设定权利的“物”是有体物;其二,主体对该“物”享有所有权。第一个条件的欠缺不言而喻。就第二个条件来讲,通说认为所有权具备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四种权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占有与处分,这是一种绝对权利的根本。而网路虚拟货币的这两种权能均无法实现。这源于其本质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数据,存在的形式必须依托于网络环境,所谓的权利人不可能实现实际占有,只能通过网络进行适当支配,一旦离开网络,虚拟货币本身就不复存在了。除此之外,实体物满足了随时支配的特点,其处分权利可以涉及到所有权的方方面面,甚至是将其消灭(法币除外),而设定好的网络数据一般而言无法被个人销毁,即便销毁也能由服务终端技术性恢复成原状。事实上,虚拟物品不存在折旧与消灭的说法,因此,主体对其不能随意处分。基本权能的丧失无疑使得主体不具备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所有权。这就决定了作为一切客体对立面,称之为主体的“人”无法在网络虚拟货币之上随意实施处分的法律行为,网络虚拟货币自身即不能成为物的客体,亦不能成为权利的客体,其体现的只有主体的操作行为。

其次,前文提及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有两种,将其定性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是基于第二种获取方式,即在通过完成运营商与系统通过程序编码设定好的任务获取奖励的过程中,网络用户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并伴随着智力性投入,因而可归于知识产权。此种观点是将网络虚拟货币的创造者(运营商与新型网络虚拟货币的开发人员)与使用者的知识产权进行了混淆。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虚拟货币时绝非对知识产权的运用,更不享有该项权利。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驳斥:第一,任何精神智力成果均可排他使用,可以理解为对于同一个权利客体一般只能由一个特殊的主体享有权利内容。而网络虚拟货币根本不具有专有性,网络用户不能排斥他人对该类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对同种技术种类不同名称的虚拟货币更是没有抗辩的依据;第二,通过完成任务获取网络虚拟货币从技术上而言是网络用户通过写入既定数据的方式促使原始数据改变成另一个既定数据。从头至尾,代表网络虚拟货币的数据都存在,不以用户的行为而发生转移。就写人数据本身来看,也没有任何独创性,所有网络用户写入的数据无论从方式、内容、对象上都是一样的,这些都被运营商与系统事先设定,实质仅是一种按规则执行的游戏。因而用户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既无创造性亦无新颖性,不满足归属知识产权的特点;第三,知识产权一般均具有法定的期限,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期限取决于运营商的运营情况,也取决于大众对该类网络虚拟货币认可度的持续时间,其使用期限既不具体,也不可控。

再次,将网络虚拟货币归于债权的观点是基于网络虚拟货币在使用过程中所形成债的关系,网络虚拟货币仅是网络用户得以请求运营商为其提供特点服务内容的证据。而债的关系源自于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合同。新型网络虚拟货币没有运营商,合同仅存于网络用户之间,基于TC P4/TCP6的网络协议本身就是网络活动所有参与者认可的合同,因此,债权的说法具有可取之处。按此观点网络用户的权利不来自于网络虚拟货币本身,而来自于合同。即主体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权利来自于运营商在知识产权之上设定的相对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就债权本身而言,处分的是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本身,即处分法律行为的客体是权利,而非权利客体,因而,债权没有客体可言,其客体就是债权本身。据此,债权的实现虽带来财产的变动,但其自身并非财产,仅表现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

综上,网络虚拟货币权利客体的缺失致使其不能成为物,亦非权利范畴。其存在形态与技术特征决定了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货币的核心所在。“货币”只是象征性的词汇,旨在体现兑换功能。虚拟数据信息的流通带来了一定经济价值与利益,结果上伴随权利变动,但其自身不是财产,不具有法律财产概念的属性,网络用户对其亦不享有财产权利。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虚拟财产误区

(一)一般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在信息时代到来之前,“虚拟财产”一般用来形容无形的财产价值,例如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电话号码,演员的艺名等等。而在网络技术范式下的“虚拟财产”最早源于对BBS( Bulletin BoardSystem)的运用。其实质体现的是账号积分带来的权限扩张。随着积分制度的成熟,虚拟点数逐渐转换成各种网络虚拟货币,作为典型的虚拟财产类型运用于网络。除此之外,网络游戏的兴起将游戏中的化身角色( Avatar)相关的虚拟物品同样算作是虚拟财产一类。新型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扩大了虚拟数据带来的经济价值,理所当然也被纳入了虚拟财产的范畴。

对于虚拟财产而言,没有统一的定义,普遍认为存在狭义虚拟财产与广义虚拟财产之分。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能够为玩家所支配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金币、虚拟装备等。而广义的虚拟财产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有相对独立性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归纳起来有几个共同特点,其一是对网络环境的依赖,其二是存在的实质是虚拟数据,其三是具有可利用性。即:对“虚拟财产”的理解建立在了主体对虚拟财产权的支配之上。换言之,由于“虚拟”与“现实”的联系,“虚拟财产”也必然与“财产”相关联。财产的独占性与排他性同样适用到了虚拟财产的领域。据此,“虚拟财产”被放人了“物”的领域,既可以被看作是有体物的延伸,亦可以归于基于虚拟物本身而产生的权利。虚拟财产具有民法上的有体物的所有特质,与民法理论上的有体物基本属性是相同的,因此把虚拟财产认定为有体物,适用法律对物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是必然的,可行的,也是最快捷和保护最充分的方式。虚拟财产因本身的独占性、支配性、独立性,并可以用金钱进行估价因而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权”的概念也随之产生。

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以网络虚拟货币为例,在传统网络虚拟货币领域,有权利归属于运营商或网络用户两种对立观点。归于运营商的说法基于两点:其一,网络虚拟货币的取得形式需遵循运营商指定的游戏规则,属于游戏的一部分;其二,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虚拟货币之前需要与运营商签署网络服务的电子协议,协议中往往有关于“电磁记录属于运营公司所有”的约定。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货币仅享有使用权。而归于网络用户的说法在于网络用户在取得网络虚拟货币时已然取得了所有权,该观点成立的前提亦有两个:其一,网络虚拟货币存在所有权概念;其二,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均视为所有权的转移。新型网络虚拟货币由于没有运营商,网络用户在获取该类网络虚拟货币后即视为取得了所有权。

(二)虚拟财产与财产的界限

前文说明了“虚拟财产”是如何成为一个广为应用概念出现在法学领域,并被部分学者收录研究的过程,其研究主要包括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性质,归属与保护等问题。这使得虚拟财产倾向于被纳入了财产范围,并类比财产进行定性保护。此观点主要源于英美国家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与法律规制。我国学者在对虚拟财产的界定上,几乎都是从法律属性人手,抱着进行法律保护的目的分析其特点。实际上,“虚拟财产”并非法律概念,其实质是虚拟数据带来的经济价值,准确来说,应称作“虚拟财产价值”。对虚拟财产的现存认识,以网络虚拟货币为代表,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三个误区:

第一,逻辑误区。对类似网络虚拟货币的虚拟财产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普遍逻辑是:首先,产生于网络并在网络社区使用或能够进行实物兑换的有价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一类;其次,该类虚拟财产具备了财产价值与属性,应归属于财产之列;再次,由于虚拟财产属于财产,应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畴,遵循法律对财产的相关规定。至此,虚拟财产理所当然的成为了一种法定财产概念,虚拟财产所有人亦随之享有相应权利。殊不知,这样的逻辑思维在某些层面上已经本末倒置,其缺陷在于虚拟财产概念的由来在这种逻辑中已经不复存在了。对于任何一种观念意义上的财产是否能归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进而受到法律保护,其核心在于是否具备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即主体行为的对象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对虚拟财产的认定,正常的逻辑应是:首先,某些在网络上产生的虚拟数据具备了一定的经济价值与可利用性;其次,可以将这些虚拟数据看作是财产一类,适用对财产的相关认定与保护;再次,由于这些数据的虚拟性,可以将其称为是虚拟财产。换言之,虚拟财产的概念并非天然存在,更不能将虚拟财产直接推人财产领域,而是由于其本身具备的部分财产属性使得其成为了虚拟财产。

第二,定性误区。将虚拟财产归于财产,主要源于将“虚拟物”归入了“物”的领域。例如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客观实在之物,原因在于网络空间虽独立于物理空间,但它是物理空间的延续。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财产,虽与物理空间无关,但与其他人类劳动创造的物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这里所指的网络空间,可以理解为虚拟数据的形成占用了一定的内存量,技术上来讲,一种虚拟数据如要被网络用户使用必定需要占用一定大小的硬盘与内存。除去以权利客体为依据将虚拟财产排除在“物”的范围之外,就虚拟财产本身而言,亦不具有物的属性。首先,客观实在之物不等于客观存在之物。客观存在是哲学上的概念,在此概念上,人的思想,精神同样是客观存在的。而法律上对“物”的定义在于客观实在之物,即必须存在物理空间,或基于占用物理空间产生的权利。虽虚拟财产是一种客观存在,但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其次,占用了硬盘与内存不能推导出虚拟财产具有实体特征。虚拟数据本身是无形的,数字与字符在计算机中仅是信息的表示。如将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放在同一地位,那么作为主体的网络用户从事所有基于网络的行为都将被物化,例如,发送的邮件、储存的电子照片、电子文档、聊天记录等等按此逻辑都应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这显然有悖于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再次,虚拟数据本身就是一种抽象,并非是对实体物的抽象化。实际上,虚拟财产没有任何的实体依托,这不同于网络银行交易中银行卡上数额的增减,虽然账面上只有数字的变化,看不见实物的转移,但其依托的是法币数额的变动,主体所拥有的法币发生了实质性的增减。而以网络虚拟货币为典型的虚拟财产的转移只能是虚拟数据本身的再编码,伴随的物权变动仅在结果上体现,其本质是抽象数据,而非抽象物。

第三,可控性误区。虚拟财产不能归于财产主要归根于主体对任何形式的虚拟财产均不具备完整的所有权。可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所有权概念是针对于“物”而言,虚拟财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在此前提下,所有权概念无法适用;第二,前文在对网络虚拟货币财产实质的论述中已说明主体对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实质性的权利,也无法对其独占性与排他性的使用。对虚拟财产的使用,以网络虚拟货币为例需满足四个特定要求:一是特定主体。表现为网络虚拟货币的认可群体;二是特定环境。一般在虚拟社区中使用,受运营商或网络用户监督;三是特定使用手段。只能通过网络与计算机系统进行使用;四是特定的购买力。传统的网络虚拟货币用于兑换服务与虚拟物品,新型的网络虚拟货币对实物的购买力仅能存在于认可群体之间。无论是哪一种,其购买力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不具有普遍性。这说明主体不能随意的使用虚拟财产。事实上,由于虚拟数据的产生与流通遵循的是程序设定而非人的主观意志,因而虚拟财产对网络用户而言不具备性可控性的特点。

总而言之,“虚拟财产”是一种通用说法,而非既定法律概念。其本身不属于法律上的“物”主体对其不享有所有权,虚拟的数据信息的经济价值与引起的物权变动不是决定其属于财产的必要条件,而是伴随虚拟数据流通产生的效应。即,是否属于财产关键取决于主体是否具有完整的支配权,而非效应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包括网络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三、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实质

网络虚拟货币的运用集中在产生与流通两个领域。无论是传统网络虚拟货币还是新型网络虚拟货币,其产生形式均有法币兑换与既定任务奖励丽种,可将其称为网络虚拟货币的原始取得。例如直接用法币向运营商购买虚拟货币、游戏点数、积分,或者通过完成“挖矿”、“上传数据”、“Boss击杀”等特定任务获得虚拟货币奖励。在流通领域,传统的网络虚拟货币原则上禁止了逆向兑换,流通介于运营商发行网络虚拟货币与网络用户的接收使用之间;新型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则存在于任何认可该类虚拟货币的网络用户之间,可将其称为网络虚拟货币的继受取得。例如将网络虚拟货币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直接用于购买实物等。

网络虚拟货币产生与流通的结果均带来了经济价值并引起了权利变动,典型的如在法币购买网络虚拟货币时,类似商品的买卖,权利主体丧失了对法币的所有权,转而换取了一定数量的网络虚拟货币。即使是在新型网络虚拟货币领域,直接用其购买实物必然促使现实商品流通。而从权利变动的结果来看,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体现为法币与现实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其结果是物权的变动。但是,网络虚拟货币产生与流通的本质是基于行为主体的使用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体现的仅是主体对某种行为的支配,类似于相对权利的让渡与转移。不同之处在于,这里所谓的支配权并非绝对权利,只可理解为基于相对权利的操作权限。

技术上来讲,网络虚拟货币的实质是一种信息流,体现为由服务终端创造并加密的数据信息。但就“比特币”等新型的网络虚拟货币而言,其技术特征发生了改变,基于P2P技术结合去中心化的特质使得该类虚拟货币的可控性被削弱,哈希算法的加入与验证交易真实性的“挖矿”设计使其更具有自主性,可以理解为智能性的提高。即便如此,虚拟性仍是主要特性,在交易时的流转依然只是数据信息的转移。而操作权限则体现为对这些虚拟数据进行处分的权限。可作如下理解:

首先,在原始取得领域,运营商或是网络虚拟货币系统基于创造虚拟货币取得的知识产权,赋予用户与网络虚拟货币等值的操作权限,体现的是用户相关操作权限的获取。这里不涉及操作权限的转移,因为转移必须伴随着一方权限的彻底丧失,而运营商与系统本身不可能完全丧失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权限。传统的网络虚拟货币,以Q币为例,用户在获得Q币后(无论何种方式获取)将最终用于兑换腾讯公司旗下的服务,服务的范围仅限于虚拟社区,如QQ空间的装扮、QQ秀的兑换、VIP升级等等,而服务的实质则是用户获取了特定领域中的操作权限。并且,这种操作权限在使用Q币后被扩大或者被解锁以便用户操作。当使用期限届满时,网络用户需要使用更多的Q币来维持这种操作权限。对于新型的网络虚拟货币,以比特币为例,系统根据设定好的程序生成了比特币并奖励给网络用户,及时赋予其对比特币的操作权限,用户依自己的需求进行使用。

其次,在继受取得领域,网络用户之间的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所体现的是基于相对权利操作权限的让渡。假设两个网络用户,甲与乙分别使用Q币与比特币进行交易,第一类情形,甲通过出售、交换等方式转让Q币给乙,实际上,是甲将该Q币的操作权限让渡给了乙,此时甲丧失了该类操作权限,同时获得了他认为与这种权限等价的物(一般为法币),而乙通过交换取得了该类操作权限,进而可以使用从甲处换取来的Q币向腾讯兑换服务(操作权限扩大或解锁),也可以将Q币出售给第三人。无论乙选择哪种方式处分Q币,同样都是转移自己的操作权限,账面上则表现为乙所拥有Q币数额地减少或者归零,受让人的Q币将相应增加。区别在于,当乙使用Q币兑换服务时,乙的操作权限在进行操作后丧失,而腾讯公司并不需要取得该Q币的操作权限,因为腾讯公司始终享有对Q币的绝对控制权;第二类情形,甲将通过“挖矿”得来的比特币的操作权限让渡给乙。在实践中,由于比特币的特殊性,转移有两种形式,第一种似于Q币,由乙用法币购买;第二种是充当交易媒介直接购买现实商品。第一种形式较易理解,数据信息操作主体的变动正是比特币操作权限的转移。关键在于第二种形式,由于比特币没有发行机构,流通不存在运营商环节,并被一些商家所接受,其职能已高度近似于法币,对实物的购买力直接带来了物权的变动并体现了自身的财产价值,如何还能称作是操作权限的让渡?理由有三:

其一,不同于法币,缺乏纸币依托与国家信用保障的前提下,用比特币购买实物并不能说明比特币充当了一般等价物,而只能认为其是在特定的环境下扮演了一次交易媒介的角色。并且,操作主体对比特币不享有所有权,对数据亦无绝对控制权,比特币的购买力是使用方与接收方达成合意的结果,交易的实质仍是操作权限的让渡。

其二,比特币不仅是观念上的虚拟,亦是实质性的虚拟,这就决定了比特币的流通只能是虚拟数据的变化。事实上,一枚比特币自产生到流通的每一个步骤都被比特币系统记录,该枚比特币所经历的每一次转移都被打上了特定的符号以示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从技术上来讲,比特币的流通是以二进制代码从一个lP(公钥地址)到另一个IP来实现的,流通仅体现为在原有的二进制代码上加了一个新印记。即便比特币转移的过程与结果伴随着实物的交换,但就其本质来讲,依然是操作权限的让渡。

其三,比特币的使用依托于网络环境。即基于网络协议串联起整个网络用户实现P2P的交易模式。换言之,对比特币的操作,无论带来了怎么样的经济价值与权利变动结果,其内涵是对数据的处理,电子钱包中比特币数额的增减仅是虚拟的数据变动。接收方在收到一定数额的比特币后,只能表明其对比特币的操作权限扩大了。

鉴于此,从主体的行为角度出发,网络虚拟货币是主体的行为对象,这里不涉及绝对权利的转让,亦无权利客体可言,只体现了主体基于相对权利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操作的行为。网络虚拟货币流通产生的经济价值与权利更迭并非网络虚拟货币自身的功劳,而来自于运营商的灌输式适用与使用群体的主动性认可。主体基于网络环境的操作权限可以被扩大、解锁、转移,但无法跳出网络环境与对计算机的运用,并且,时刻受到运营商与虚拟系统的牵制,鲜有价值规律可循,其本质只能是对虚拟数据的有限支配,对其进行使用,无论是转让还是兑换,所体现的财产属性,亦只能理解为主体之间因操作权限变换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变动,仅此而已。

第9篇

关键词:Q币;货币;虚拟货币;单向流动;双向流动;腾讯;网络银行;网络交易平台

一、简介Q币

Q币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腾讯Q币可通过银行卡充值,与人民币的“汇率”是1:1,不过官方渠道只允许单向流动,Q币不能兑换人民币。在腾讯公司的网络游戏里,Q币可以兑换游戏币;如果用户养了只QQ宠物,Q币还可以兑成宠物使用的“元宝”。Q币与其他专用虚拟货币一样,都存在线下的交易平台。由于官方渠道的单向性,Q币在“黑市”上兑成人民币会贬值。某网络交易平台里带账号的60个Q币只卖到35元人民币。我国目前出现的类似虚拟货币主要有Q币、泡币、U币、百度币、酷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点券等。

二、货币简介

QQ币是货币吗?首先要考虑货币是什么。货币是人们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凡是被人们普遍接受用于交换物品和劳务的东西都叫货币。货币之所以能够流通,具有购买力,就是因为它被人们普遍接受。货币具有这种能被接受的特性是由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在现在经济社会里,最基本的通货是靠法律强制力由政府强制流通的。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的主要职能。

货币经历了商品货币、纸张货币的发展阶段后,已经达到了电子货币的发展阶段。电子货币是指在磁条、电子线路或互联网中的无形货币,如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和网络货币等,即没有实物形态的以电子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也称为虚拟货币。

三、根据货币职能分析目前的Q币

如果说Q币是货币的话,它应该是属于虚拟货币的范畴,但是与虚拟货币不同的是人们购买虚拟货币后,账户上的数字代表人民币,但购买Q币之后,由于腾讯公司的Q币官方渠道只允许单向流动,Q币不能兑换人民币,账户上的数字只能代表Q币。

Q币只能单向流动的规定使Q币的流通受到了限制。首先,Q币本身是没有价值的,除非卖家是同样的Q迷,否则Q币对他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它没有理由接受Q币,进行物品交换。其次,Q币的流通没有法律强制力的约束,也就是人们接不接受是自愿的。基于这两点原因,人们没有理由普遍接受Q币并以之作为交换媒介。按照这一规定,Q币只能作为限制在Q世界里一种购买增值虚拟服务的工具。

然而,事情没有就此结束。巨大的利益空间促成了Q币的网上交易平台。网上“倒爷”的出现起到了网上钱庄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大小“倒爷”们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在IGE的交易平台上,每天有十多种虚拟货币在流通。网上交易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Q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在这种情况下,手中持有Q币就不仅仅是限制在用来装饰QQ空间那么简单了,在某种程度上,Q币已经成为一种可兑换人民币的资产,于是,Q币的流通也有很大的改观。Q币开始逐渐出现一些所谓货币职能的萌芽。

目前,在淘宝等其他网站的一些小店已经接受Q币。一些网站也开始用Q币发给版主工资。但Q币并不能充分的发挥货币职能,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网站都接受Q币,也不是所有人都愿意把Q币当作工资,这是因为,首先在某种程度上,Q币仍然是单向流通的,如前所说,人们没有理由接受Q币。其次,快钱等其他网络支付手段是很方便、安全的,人们没必要把钱换成Q币之后再进行物品和劳务的购买。另外,货币职能储藏职能也是Q币不具有的,人们储藏货币是为了预防未来的意外事件,而人们购买Q币一般情况下是为了目前的消费,很少有人会储藏Q币,因为不会有谁去信任未被普遍接受的Q币。

四、Q币的未来

经过分析表明,Q币不能与人民币直接挂钩是其与虚拟货币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未来的Q币与人民币之间会有怎样的关系是分析的关键。可以有以下两种假设:

假设一:腾讯公司允许人民币与Q币之间的双向兑换。这个假设首先是有可能发生的。用成本收益分析来证明,如前所述,巨大的利益空间促成了繁盛的网络交易,倒爷从网络交易中获得巨额利润,而腾讯却损失了很多。当人们由于价格的原因,不从腾讯购买Q币而转向低价的网络交易平台时,腾讯获得的Q币也就只是一个符号了,并不代表相应数额的人民币,那些人民币进入倒卖者的手中。一旦腾讯允许双向流通,这些损失就会消失。这是因为当人们想把Q币换回人民币时,直接到腾讯公司光明正大地换就行了,而不用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交易平台的倒卖者。其实,这时的Q币已经是完整意义上的虚拟货币,它直接与人民币挂钩,腾讯就成为了一家网络银行,进行虚拟货币的发行。它就需要向银行一样保留准备金,并可以用剩余的人民币进行投资。如果它能保证很好的信用,利用其庞大的消费群体,这家网络银行前景是很好的。唯一的成本就是转型的管理成本,但这个代价是做任何事情都不可避免的。同时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必须接受央行的管理,因为虚拟货币是影响货币总供给的。

假设二:腾讯公司不允许人民币与Q币的双向兑换。如果说腾讯不想成为一家网络银行的话,会发生什么呢。这时,能将Q币与人民币联系的就是网络交易平台了,可以说,这种交易越兴盛,Q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就越简单,Q币就越容易被接受。但是,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发展前景并不好。首先,腾讯是会抵制它的,不仅由于上面所说的损害了其经济利益,而且同时也损害了其信用,因为一些不法分子有了网络交易的温床来销赃之后,会越来越猖獗,这样,腾讯服务的质量和信誉都会受到影响。事实上,目前腾讯正在进行Q币来源的检查工作,对一些来自不正当渠道的Q币拥有者,进行封号的处置,一旦大家觉得从其他地方买来的Q号不能用,谁还会去买呢。其次,国家为保护虚拟财产,会进行一些治理网络交易平台的操作,如韩国已经在有关立法中明文规定禁止在网络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财产。因此,网络交易平台并不会很兴盛。而一旦这一平台被阻止,Q币的流通的主要范围就只能局限在需要Q币的人之间了。

五、总结

Q币的使用现状表明,它目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将来一旦腾讯允许双向流通,如果腾讯能有一个好的信用,Q币会发展为虚拟货币的一种,腾讯则会发展成为网络银行,Q币的发行将接受中央人民银行的管理,而如果腾讯仍坚持单向流动的规定,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受到腾讯和法律的阻碍,Q币和人民币的兑换会减少,Q币会回到其本身腾讯服务购买工具的身份上来。

参考文献:

1、李.宏观经济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万山.虚拟货币初具黑市货币性质专家请求央行整顿[DB/OL].计世网,2006-11-02.

第10篇

【关键词】网络游戏;洗钱手法;洗钱过程

一、研究网络游戏洗钱方式的必要性

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70.6亿元,同比增长30.2%,这些还不包括海外市场、以及海外运营收入。目前阶段虽然增长趋势有所放缓,但网游行业依然是中国互联网经济不可或缺的支柱产业。可以预计在2013年以前,每年的增长率将继续维持25%以上。利用网络赌博的手法进行洗钱,更对全球反洗钱工作形成了严重挑战,是反洗钱战线必须解决的一个新的课题。由于传统的异常资金流动方式已经迅速被电子化和网络资金流动方式取代,并有完全脱离监管自由流动的趋势,因此这是一个亟待进行研究的全新课题,也是高科技条件下必须解决的一个新课题。

(一)网络游戏洗钱危害性

网络游戏中涉及了点卡、金币、道具等种类的交易,这些都统称为虚拟货币或者虚拟道具。而据有关资料显示,当前国内互联网已有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的虚拟货币在流通,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很多网络游戏道具和商品被标上虚拟货币的价格出售,甚至有些拍卖网站还提供了虚拟货币和人民币的间接兑换服务。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盛行,利用网游虚拟性进行犯罪洗钱的案例时有发生,最近的国内洗钱案例是巨人网络公司由于自身管理的漏洞给一些网络黑客制造机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游戏人气高,玩家众多来实施木马诈骗、网络钓鱼交易等违法行为。

网络游戏进行洗钱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2.网络游戏平台交易对虚拟货币管理不严,为少数人利用其与现实货币的兑换从中获益,将虚拟货币洗钱方式与现实社会洗钱方式结合,使潜在的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的可能变成现实。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

3.网络游戏洗钱活动助长了虚拟地下钱庄的开辟和大量增加,显现黑市性质。一些游戏的交易货币,例如Q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黑市货币性质,可以再和其他游戏币兑换。如此助长的是,现实黑市交易因需求而日渐庞大,而许多“黑钱”也逐渐通过这种虚实兑换“漂白”,由于缺乏监管,运营商可以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或道具逃税,或者虚造收入洗钱。这种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二)研究网络游戏洗钱方式的必要性

1.为政府相关部门立法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

文化部、商务部在2009年的《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和2010年6月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都从网络游戏交易安全合法的层面对社会进行立法规定。事实上,制度执行难以落实,缺乏一定的监督手段。由于网络游戏虚拟交易量过大,网络游戏洗钱方式又具有其特殊性,手段繁多且复杂。因此,本文从具体出发研究其犯罪手段更能针对其漏洞完善立法。

2.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物品交易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建立提供基础

截止目前,即使我国已经出台一系列的法规和办法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规定,但是对于虚拟货币和物品的责任划分最多体现在玩家丢失物品后去我国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报案。但是由于网络游戏洗钱方式的局限性和特殊性,网络游戏洗钱也必须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与银行账号进行连接才能真正将黑钱洗白,最终走的是交易平台渠道。而交易平台因为自身一些漏洞与虚拟平台的不可视性而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通过分析网络游戏洗钱方式,为网络第三方交易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能方向做出规划。

3.对网络游戏公司系统的监管和升级进行提示

一些经典网络游戏洗钱方式就是抓住网游公司在设计软件和维护系统时出现的漏洞,通过一些程序的错误和监管出现的问题得到更多的虚拟货币和虚拟道具,再将这些非法所得进行现实中金钱的交换,完成洗钱过程。这对于游戏公司的升级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4.为游戏反洗钱软件的构建提供必要的思路

随着全球洗钱活动范围的扩大,一些软件公司已经研发出银行反洗钱系统,例如IBM商业银行反洗钱软件、东方融信达软件公司反洗钱系统等。这些反洗钱软件系统主要应用于各商业银行前台,对前台交易进行监测,特别是对报送大额及可疑金融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针对近几年网络游戏洗钱犯罪案例发生的增加情况,在游戏软件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构建一个反洗钱软件系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今已有相关人士开始着手研发控制游戏洗钱犯罪,本文分析网络游戏的洗钱手法为软件开发提供思路,从经济理论上引导系统开发的方向。

二、基于网络游戏的洗钱方式

(一)网络游戏洗钱方式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利用网络游戏洗钱已经经历了两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洗钱手法不尽相同。

1.第一阶段:原始试水阶段

这一阶段利用网络洗钱的手法还比较简单粗糙。

(1)不法分子可以将在网络游戏中赢得的或者未使用的虚拟货币资金或道具,打到另外一个不属于原来开的账户上。

(2)利用“前台”人员操纵游戏洗钱。

(3)通过机器与个人一对一的游戏,故意输钱造成损失,从而形成资金转移。

(4)资金转移后,通过其他合格的金融中介进行资金支付。

2.第二阶段:发展成熟阶段

这一阶段利用网络游戏洗钱至少有五种方式:

第一种:借助网络游戏本身操控虚拟货币买卖。比如澳大利亚发现的FarmVille和《魔兽世界》洗钱。在这些网络游戏中,买卖虚拟物品和货币已逐渐成为洗清非法钱财的新方法。再比如2009年温州的瓯乐棋牌网络游戏,就是通过私下操控“银子商”交易网络虚拟货币,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获利7.56亿元。

第二种:游戏代练。游戏代练是帮别的网游玩家打游戏,按照网游玩家们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帮助他们快速提升游戏角色级别或者获取高级装备武器,从而得到网游玩家们给付的相应酬金。游戏代练的付款方式三种,第一种是先付款后代练。即玩家通过网络、电话等途径与代练公司谈妥代练价格和时间后,先由玩家通过汇款等方式将代练佣金支付给代练公司,代练公司再为玩家进行工作。第二种是先练后付钱。即玩家通过网络、电话等途径与代练公司谈妥代练价格和时间后,先由代练公司为玩家完成预定的工作,玩家再通过汇款等方式将代练佣金支付给代练公司。第三种是第三方公司担保。即玩家通过网络、电话等途径与代练公司谈妥代练价格和时间后,双方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费用支付。2010年韩国关税厅仁川本部调查员发现的就是通过跨国代练洗钱的非法事件。

第三种:直接用网络游戏赌博。比如2009年上海出现涉资66亿人民币的网络赌博案件;2010年北京涉案金额21亿人民币的网络赌博案;2012年台州市涉案赌资逾10亿元的特大网络赌博案。涉嫌洗钱的网络游戏种类繁多,比如“斗地主”、“猜骰子”、“21点”、“五张牌”以及“将相和”等。游戏中都设计有游戏币,一半都会约定游戏币与单位人民币的比值,玩家在平台上每玩一局,系统自动消耗赢家所赢游戏币的1%。游戏平台内也设置有“保险箱”功能,玩家可以利用该“保险箱”功能在不同的ID账号上进行游戏币数量的移转。

第四种:借用第三方网络游戏平台并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算转账。这是一种新型网络洗钱方式,所谓“新型”,是指与其他网络赌博不同,这种方式利用正常的网络游戏平台为掩护,采用虚拟币结算实际金额进行网络赌博。首先是借用一个网络游戏平台,然后选择一种游戏方式,具体的游戏类型有三种,第一种采用服务器托管,由电脑自动玩游戏定输赢;第二种是赌炸弹,看谁手中的炸弹数最多,谁就是赢家;第三种是正常的网络游戏,比如常见的斗地主游戏。因为网络游戏每一局总是有输赢,所以玩家可以通过网络游戏的输赢分数,乘以事前约定的分值倍数算出输赢的金额。其次,内部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算出赌资和分红。一半在开赌前,双方会把赌资押金都是通过网络转到组织者指定的账户内,赌博结束后由庄家进行结算转账。

第五种:利用种种外挂。外挂是指某些人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专门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外挂是一种第三方软件。外挂之所以能够被利用来作为一种跑钱的工具,是因为现在的网络游戏大部分是基于因特网上的客户端/服务器模式,服务端程序运行在游戏服务器上,各地的玩家可以通过运行客户端程序同时登录到游戏中。因此,通过将客户端程序脱壳,利用游戏的漏洞就能将外挂程序嫁接到游戏程序当中,再通过截取并修改游戏发送到游戏服务器的数据而实现各种其他目的。外挂的表现有很多种,有加速器、封包等,其中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为使用外挂的游戏者带来不同于正常用户的游戏效果。

第六种:利用网络游戏虚拟储值卡通过电子商务渠道洗钱。犯罪嫌疑人涉嫌刊登广告佯称替信用卡卡友“免费升级”信用卡,藉此取得卡友的信用卡卡号、个人基本资料。由于许多网络电子商务公司对网络使用信用卡购物的管控机制薄弱,只须输入信用卡卡号即可线上购物。就利用骗来的信用卡资料上网大肆采购某网络公司的“虚拟货币”,再以虚拟货币向该公司策略联盟线上游戏网站转购虚拟游戏储值卡“车拼卡”。取得该卡大量点数后,再透过网络聊天室等管道转售,“洗”出真正的货币。

第七种:黑客利用木马病毒等方式攻击网银账户,并转入网游公司购买道具和虚拟货币进行洗钱。典型案例是最近的巨人网络游戏公司。由于木马病毒具有隐蔽性,受害者短时间内难以发现。黑客让网银用户电脑感染该木马病毒,它会“伪装”并“潜伏”在用户的电脑中,当用户点击进行网络支付时,该木马病毒会自动激活,并自动抓取用户交易金额和用户所选择的银行入口,同时将交易订单页面进行改动,直接将现金打入网游账户。之后,黑客利用注册的游戏虚拟账户,买卖游戏币、道具等进行销赃并换取现金。

(二)网络游戏具体洗钱过程

1.第一部分:虚拟货币转移过程

洗钱组织将不法获得的黑钱注入玩家账户,并由同伙指定的游戏玩家操纵。游戏玩家通过以上分析的种种网络游戏特殊的洗钱方式将黑钱全部换成虚拟货币或者道具,通过游戏环节将黑钱转到另外的游戏玩家账户。通过联系人将虚拟货币放到第三方交易平台兑换成现金,或者通过银行直接转到信用卡户头中。

此洗钱过程也同样适用于跨国洗钱案例研究中,在国外通过网络游戏进行虚拟货币和道具的交易,并兑换为现金。联系人将国外黑钱以各种名义掩饰带入国内,黑钱因此被存入银行或直接流出。2010韩国跨国网络游戏洗钱案例就是通过留学生将黑钱流入国内,基本环节可参考图1。

将黑钱通过游戏操作转化为虚拟货币的过程中,一般洗钱管理者将大额的资金分割为多个部分分别转入多个游戏账户,并且由数人操作汇款给洗钱成员,通过他们转化将黑钱转化为现金。但是由于不法分子将黑钱分割为小额资金,不好进行识别是否有洗钱活动,对于警方等监测部门侦查案件的难度加大(见图2)。

2.第二部分:黑钱“洗白”过程

虚拟货币与现金转化现今唯一途径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成的。现有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包括淘宝、拍拍等网站。由于网上销售的虚拟货币、点卡、道具等的拍品价格是由卖家自行确定,因此买家和卖家可以是犯罪同伙,他们完全可以为了洗钱目的,游戏玩家可以定向完全偏离物品价值的商品,由买家拍下后,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下达支付的命令,将资金转移给卖家。通过这个简单的过程,将虚拟货币或道具变现至与洗钱主体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这些账户可以是国外的账户)。从而实现了通过网络交易之后资金性质和地点的转变。由于虚拟物品交易的特殊性,交易中不涉及物流。这种特殊的交易模式完全可以被犯罪份子用来洗钱,而且更加隐蔽。如今第三方交易平台还存在一个漏洞:其尚未打开收取相关手续费用的端口,因此,除去网上银行可能收取的各项手续费用,这样的资金流转几乎是零成本。这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更有利的客观环境,助长其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现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必定涉及银行账户,所以对于警方或监管部门查处洗钱犯罪还是可以通过身份绑定的银行账户检测;此外,对于游戏反洗钱软件的建立也有警示作用。可以注意从第三方交易平台与银行账户链接。

三、结论

本文通过重点研究七种网络游戏洗钱手法和洗钱过程,分析了诸种网络游戏的涉嫌风险因素和风险环节。这部分主要通过对已经发现的现有网络游戏中相关应用领域的调查和分析,按照设立认证风险的判定标准,如风险认证、货币数量限制、地域限制和使用限制等,对诸种网络游戏的风险因素和按照现有风险、潜在风险和经由政府政策减缓的风险进行分类和整理。本文意在为监管部门破获案件以及游戏反洗钱软件的建立等提供思路基础,从多种角度为规范立法、整顿网络游戏环境以及保护国家金融体系找到突破口,完善第三方交易平台。

然而,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特殊性,现如今银行方面也无法解决如何监察小额资金流动是否涉及洗钱活动的问题,对于不断新兴的网络游戏洗钱手段也需要及时分析。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为网络游戏环境发展提供良好的导向。

参考文献

[1]王禾立.网络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问题研究——以网游虚拟货币为例[J].武汉金融,2012(12).

[2]吴朝平.反洗钱对银行卡反欺诈工作的借鉴意义[J].中国信用卡,2011,11.

[3]黎明,王家柏.利用金融平台支持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探讨[J].行长论坛,2011(3).

第11篇

关键词:网络虚拟货币;货币属性;金融系统风险

一、 引言

目前学术界关于网络虚拟货币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主要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货币会对金融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因为它能够发挥现实流通中货币的作用(付竹,2007);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提货凭证”功能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职能,对金融体系不会产生影响(帅青红,2007)。鉴于学术界目前的争论,本文从货币职能出发,分析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以及对电子货币与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比较,探讨网络虚拟货币对金融系统的潜在风险冲击。

二、 网络虚拟货币的特征

1. 从货币职能的角度看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具备五大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当前的世界货币体系为牙买加体系,在该体系下,纸币已经与黄金脱钩,它仅仅是实体货币的符号,国家的信誉保证使其执行货币的全部职能,而本身不具有实体价值。网络货币显然不能符合作为货币的所有条件,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

从价值尺度职能看,网络虚拟货币不能够履行价值尺度的职能。网络虚拟货币与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并非是直接对价的关系,而是分别对商品和网络虚拟货币二次定价的一次体现,它是通过商品价值与网络虚拟货币在量上挂钩实现的,即“商品价值——货币”、“网络虚拟货币——货币”这样的两个等价关系。因此表面上看,网络虚拟货币可以以一定比例兑换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但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仍然是货币。

从流通手段看,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货币作为流通手段主要体现其在商品和服务交换中发挥中间媒介的作用,它在交易中应具有普遍接受性。然而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特质性,表现为在网路运营商之间形成比较庞大的网络商业联盟的成本较高,共同使用同一种虚拟货币的难度很高,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网络虚拟货币流通的范围。而且,网络虚拟货币与商品之间的单向流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职能,即网络虚拟货币只限于直接购买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而已购买的虚拟商品反过来,不能够通过官方的平台再“卖出”,交换网络虚拟货币。以腾讯网中的“q币”为例,在其网站里,“q币”只能在网站内购买商品和服务,而没有有效的平台将商品“卖出”以换回“q币”。

从支付手段来看,网络虚拟货币只具备部分支付手段职能。支付手段职能是随着商品赊账买卖的产生而出现的,货币被用来支付债务以及利息等。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限制,网络运营商之间无法形成共同使用同一种虚拟货币的货币联盟,因此既无法用其购买非发行公司提供的商品服务,也无法被用来支付和偿还债务。

从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角度来看,目前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缺乏一定的信用支持,而且在法律上也并没有对虚拟货币的定价或运营商倒闭后的清偿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网络虚拟货币的价值不具备稳定性,无法实现保值增值,并不具备贮藏手段职能。此外,由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和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是对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它不具备世界货币的职能。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货币仅仅能够履行部分货币职能,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具备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

2. 电子货币与网络虚拟货币性质差异。

(1)发行主体与信用。网络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在其发行上具有一个共性,即都需要通过支付相当数量的法币。对于网络虚拟货币来讲,虚拟货币需求者必须向发行商支付符合比例要求的实物货币,以获得充值型虚拟货币;相似的,电子货币需求者也必须向发行机构交付纸币,以获得等量的电子货币。但从发行性质和信用的角度来看,网络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

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普

企业或者公用事业机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发行商销售非金融商品和服务。网络虚拟货币能够给网站注册用户之间进行虚拟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媒介。例如,腾讯公司发行q币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其提供的qq附加服务。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过程在本质上是用户对发行商的产品预付费用,是发行商对虚拟货币购买者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发行是在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或银监会)的监控之下。电子货币的发行目的是为了降低货币流通的交易成本。除了为与发行者有协议的商家提供购买各种实物商品与服务之外,电子货币能够为普遍商品交易提供更为方便的交易媒介。电子货币发行的信用保证是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和存款准备金,因此它提供的是一种银行信用。

(2)借币收费过程。借币收费过程指的是网络虚拟货币有条件的兑换实物货币,它是从q币购买非腾讯商品的过程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借币过程中的网络虚拟货币是以一种单向结算工具存在的,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职能。我们以网络企业如何借用q币来实现自身商品销售为例来具体描述借币收费过程,非腾讯公司与腾讯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其商品在获得q币支付后,可以将其收取的q币向腾讯公司换取人民币,或者将其收取的q币卖给qq用户,以获得人民币,进而获得真正的利润。相比较之下,电子货币与实物货币之间的兑换是无条件的,不存在所谓借币收费的过程,它实质上是纸币代用物。

三、 网络虚拟货币运行对金融体系产生潜在风险

网络虚拟货币具备两种属性,即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其中,商品属性使其本质属性,货币属性为衍生属性。目前,相对于商品属性来讲,尽管网络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不显著,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货币职能,表面上看不会给金融体系造成脆弱性。但伴随着网络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不断强化,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管理层的渐次认同而逐步扩大,大额储值的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不断延伸,难免会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1. 网络虚拟货币对银行业的潜在风险。在网络虚拟货币与实物货币实现兑换的情况下,在网络虚拟货币支付领域内可能会使商业银行面临“支付脱媒”的窘境。商业银行的核心职能之一是给经济体系提供支付服务,这种支付服务应覆盖各个经济各个领域。但如果随着网络虚拟货币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在该领域内完成的各类支付完全由网络虚拟货币完成而非法币,同时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则商业银行在该领域的支付服务就会在相当程度上被“挤出”,形成商业银行“支付脱媒”的现象。此外,网络虚拟货币的微支付功能的实现,使得商业银行支付服务边界收缩,分散了市场利益,支付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新调整,使银行业在支付领域的垄断地位下降。

2. 网络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流通的冲击风险。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对现实的货币发行和流通体系的风险冲击有限,是因为其与现实中货币的兑换没有实现直接的双向流通通道,只是单向流通的。但事实上,事物并非总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第三方的介入,使得实物货币与网络虚拟货币之间已经实现了双向兑换。目前在我国出现了一种新兴的行业,以销售和兑换网络虚拟货币为主要业务,以代理的方式销售虚拟货币并在此过程中收取佣金。它作为中介方,使得人民币与网络虚拟货币的相互兑换,而且是以相当低的成本实现了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可兑换。例如,“云网”就是网络虚拟货币的兑换银行。

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可相互兑换的实现将会对显示的货币流通产生一定的冲击,对现实货币体系造成一定的系统风险。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有联系,可能会出现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投机行为,并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冲击现实正常的金融秩序。如果网络虚拟货币的供给方出现资金短缺,网络虚拟货币的需求方便会大量囤积虚拟货币,以谋取获得未来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人民币和网络虚拟货币价值大幅波动的情形,紊乱金融秩序。此外,网络虚拟货币的出现会给洗钱提供渠道,黑钱可以通过网络虚拟货币的买卖实现合法化,破坏货币流通秩序。

3. 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的潜在风险。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会干扰流通中的货币供给量,使狭义货币供给量m1失真。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与流通中的实物货币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网络虚拟货币的发

行及其特有的货币创造乘数将造成流通中需要的通货量减少,使其不能真实的反应流通领域的货币需求,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控效果。此外,铸币税的竞争将会造成网络虚拟货币与实物货币兑换比较失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的垄断权。与中央银行发行法币相似,网络企业在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过程中,由于购买者从购买到赎回虚拟货币的时间不一致,使得虚拟货币的供给者在这段时间内获得无息贷款即网络虚拟货币的铸币税,这时会涌现大量网络企业主体为了攫取网络虚拟货币铸币税而发行虚拟货币,使得虚拟货币的发行量激增,而干扰网络虚拟货币的价值标准,影响其与人民币兑换比价。

四、 网络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与监管建议

1. 加强网络虚拟货币监管,强化央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机构不但可以发行虚拟货币,而且获得铸币税收益。对于网络虚拟货币可能冲击基础货币,挑战央行货币发行垄断权,央行应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的监管,通过建立监管平台,严格监控流通中的虚拟货币数量,同时对从事网络虚拟货币兑换的网站和企业进行监管,以控制虚拟货币兑换真实货币的途径。此外,央行应回收网络虚拟货币铸币税收益,具有铸币税收益的虚拟货币应由央行发行,而那些没有铸币税收益的局限于虚拟网络世界的虚拟货币,其发行权可以下放给私人机构。

2. 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范围和兑换。在我国,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税收征管、货币流量监控、法律监督缺乏系统严格的管制,随着网络虚拟货币和人民币之间实现双向兑换,由于技术和政策的漏洞会产生网络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泛滥以及洗钱行为。因此,在监管过程中,需要以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发行和兑换为最重要的检测方面,通过公布各虚拟货币发行量实时报告,公布各个发行公司信用等级认证结果,限制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量。同时,在央行的监控下通过披露发行公司信息,实现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有效控制,防止通货膨胀。

3. 商业银行应强化产品服务创新。为了防范网络虚拟货币对商业银行可能产生的“支付脱媒”以及垄断地位下降的风险,商业行应创新支付产品和服务,加大技术创新,开发适宜的小额低收费微支付产品。在现有电子货币支付服务的基础上,加强与第三方,尤其是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方合作。同时提高技术,将支付服务向虚拟网络市场渗透,提高在社会各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提高商业银行运营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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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忠阳,郭三野,刘吕科.我国银行小企业信贷模式与风险管理研究——基于银行问卷调研的分析.金融研究,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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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蒋少华.网络虚拟货币风险管理研究.北方经济,2009,(11).

5. 贾丽平.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国际金融研究,2009,(8).

6. 帅青红.q币、u币、popo币与电子货币.电子商务,2007,(1).

第12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 Q币性质界定 通货膨胀 央行监管

何为虚币,目前学界尚没准确定义。我们姑且把其认为是在虚拟世界中为换取虚拟服务而支付的“货币”。但虚币能否与货币划等号仍需进一步分析。

货币银行学指出货币就其本质出发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从其职能出发,是价值手段和流通手段的统一。货币具有价值尺度、货币单位、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这五大职能。

从本质看,虚币在虚拟世界这特殊领域内充当一般等价物,理论上在现实世界不能流通。在现实中,虚拟货币只是企业发行的所谓的“货币商品”,仅涉及到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从职能看,虚拟货币的价值尺度和货币单位可从网上出现一些商品既用人民币又用虚币标价窥见一斑。虚币具有流通职能,但有局限性。仅腾讯QQ截至2006年7月,其注册用户超过5.49亿。这些均是其虚币Q币的潜在消费者,流通范围较古代早期货币贝壳等要广的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各企业发行的虚币在不同的企业主体之间不能交换。但这只是象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拥有不能和别国互通的货币一样,需要能够统一货币的秦始皇的出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货币在执行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三种职能时,既不能是观念上的,也不用符号来代替,而必须以金体(或银体)出现”,因发行虚币本身基本不用什么费用,其本身几乎没有价值,因而也不具有贮藏手段职能。

从发行看,货币发行的主体为中央银行,而虚币发行的主体为各企业,并且央行常规发行货币属于经济发行(财政发行除外),每发行一单位货币,要有等量的商品和劳务相对应,要求要有发行准备金。而虚币在发行时,厂商不会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储备,也不会考虑是否要约束货币发行规模及如何维护货币的信用。

从汇兑角度,属于货币范畴的传统电子货币具有回兑功能。虚币只是单向兑换,但市场已经自发形成了一种反向兑换机制。

经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虚币具有多种货币特征和功能,但又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货币。

中国国内虚拟货币的现状目前,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15%~20%的速度成长。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有46万网游用户经常交易虚拟物品。国内有3000万网游爱好者,若以人均游戏消费300元计算,则市场容量至少为6亿~9亿。其中以网币销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游戏公司获得了每季度上亿元的财富,这是在目前只有2%的人上网,0.4%的人玩网游的中国做到的。而韩国有80%的人上网,有60%的人玩网游,市场前景不可估量。基于虚币这些特殊性质及其庞大的客户群,虚币的功能日趋膨胀。以Q币为例。Q币除能支付会员服务,购买虚拟装备,对个人头像进行更新等原始功能外,还可用于网上转账,商品促销,甚至可支付一些中小型论坛版主的工资和用于QQ游戏中下赌注。网上已经出现专业买卖Q币的“倒爷。”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货币当局只能对现实的货币进行管理,而网上的各种虚币并不属于此监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起草制定电子货币相关的管理办法,包括虚币在内的电子货币将成为继电子支付后又一个监管重点。

虚拟货币的广泛发行与流通对金融体系和社会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仍以Q币为例:

首先,对于金融体系来说存在通货膨胀风险。Q币的发行主体虽在主观上使Q币与人民币以1:1的汇率单向汇兑,但随着Q币用户迅速扩大,认可度提高,Q币在相当大范围内得到承认后,腾讯可不收人民币,利用Q币的半货币地位,继续自行发行,就类似于向人民币环境这个大水池中不断注水,从而稀释人民币价值,使人民币贬值继而引发通货膨胀。再加之倒卖Q币的价格相当于人民币与Q币的汇率。根据马克思的“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货币流通次数”的公式,倒爷倒卖Q币让Q币流通速度加快,使Q币流通需求更加缩小,增加了通红膨胀的风险系数,加之与人民币的挂钩,给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了威胁。

其次,Q币与人民币挂钩可“兑换”游戏币用于游戏币赌场里下大注,游戏币的获得可通过拨打声讯电话或找经销商就冲值人民币,因此很多QQ游戏成了变相的赌博。

再次,Q币代表一定财富后可用于行贿。由于Q币与人民币是1比1“汇率”,行贿人直接送数万Q币与送数万元人民币没有差别。

最后,因Q币购买便捷且不问出处,就可能培育洗钱温床,犯罪分子可用黑钱买Q币再卖给倒爷套出人民币,这样流失率小还受网络隐蔽性保护。

美国经济学家林顿,拉鲁什论断:“全球每天的金融交易中,仅有2%与实体经济有关”虚拟货币就是虚拟经济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对于这样一个迟早会现实金融产生影响的新生事物,政府的监管已经势在必行。现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限制虚币购买通常用人民币才能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并逐步取缔虚币兑换人民币的经营活动。

其次,借鉴国外经验,可对其进行近似现实货币般的监管,如考虑虚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发行虚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并对发行方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统计监控体系及认证中心。

再次,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商家,银行和清算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最后,金融体系进行金融创新推出新的解决小额支付问题的金融工具,如利用银行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对第三方组织的优势,建立网上央行,可为公众搭建一个公开,安全,诚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997

[2]黄达:《货币银行学》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