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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时间:2022-05-22 19:32:15

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第1篇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质量 财务报告质量

1.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与审计质量

会计事务所更换与审计质量可能存在着三种关系:正相关、负相关和无关。

公司在上市前可能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而与原来小型会计事务所解约。其目的是提高公司的信誉,降低股权成本。通常,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较高的抵制客户的压力而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因此,公司在上市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通常意味着较高的审计质量,即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与审计质量正相关。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当公司为了符合上市要求,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人为的修改和粉饰,当上市获得的收益大于股权成本的降低时,这时公司可能会放弃原来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例如,全国性的会计师事务所)而选择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例如,地方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抵制客户的能力较弱,可能会屈从于公司的压力。这时,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与审计质量负相关。

在公司上市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与审计质量负相关。因为,选择另一家事务所时,新的事务所需要巨大的初始成本的投入(如了解公司的管理风格和哲学,公司面临的风险等),在审计时间一定的情况下或者在审计收费一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节约审计程序和资源。面对完全陌生的新公司,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可能会降低,从而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降低审计质量。而前任会计师由于初始成本已经投入,只需投入边际成本,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继续聘任前任会计师,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可能与审计质量无关。当公司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此时,新的董事会可能会选择与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以树立新的管理形象,而与审计质量无关。当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可以为同一家公司服务时,公司可能由于原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提供很好的非审计服务而选择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前后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无差别,仅仅是非审计业务的能力不同,这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质量无关。

2.审计质量与财务报告质量

DeAngelo(1981)提出了比较经典的审计质量定义,即审计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并将其披露的联合概率。审计是对财务报告质量的鉴证(或保证),较高的审计质量有助于提升财务报告质量。同时,财务报告质量又反作用于审计质量,当财务报告质量较低,甚至舞弊时,需要考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能力(审计能力可以看作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当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力较低时,就无法发现财务报告的舞弊,也就无法改变财务报告的质量。当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力较强时,增大了发现财务报告舞弊的概率,进一步要求管理层对原来的财务报告提出调整,否则,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如果管理层采纳了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财务报告进行调整。这样,较高的审计质量无疑使财务报告的质量从较低转向较高。

作为公司管理层来说,当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较低时,它们可能会选择审计质量较低的事务所,因为,低的审计质量降低了发现财务报告舞弊的概率。反之,当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较高时,公司管理层更倾向于选择高的审计质量,因为,低的审计质量(如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向外界传递财务报告质量不高的信号。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能够提供高审计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更倾向于选择具有较高财务报告质量的公司作为客户。主要原因有:一是审计高质量财务报告,可以节约审计时间和资源,从而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收益。二是高质量财务报告的公司通常是大型公司,因为他们具有更强的专业财务人才。而选择大型公司作为客户,在增加审计收费的同时,可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与财务报告质量

通常来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会向外界传递公司财务报告质量不良的信号。外界通常认为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是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得不到前任会计师的合作。Smith(1986)研究了更换会计师前后的审计意见,探讨公司购买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他以1977年11月至1984年底曾更换过会计师的公司为样本,结果发现许多案例指出前后任会计师对于是否需要给予保留意见存在不一致,当继任会计师给予无保留审计意见时,前任会计师在考虑新的信息的情况下仍对原财务报告给予保留意见,因此认为公司更换会计师可能时为了消除保留意见。这表明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

Chou and Rice(1982)对公司为避免得到保留意见而更换会计师的可能性加以研究。针对1973年曾被签发保留意见的公司,以及在1973年至1974年间更换会计师的公司进行研究,结果显示公司被签发保留意见与更换会计师的倾向显著相关。即财务报告被签发保留意见后,公司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这表明财务报告质量低导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比较事务所之间签发保留意见的倾向,则发现事务所之间确实有所差异;然而检视被签发保留意见的公司,所选择的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却没有发现更换前被签发保留意见与继任会计师事务所签发保留意见的倾向有显著的相关性,同时公司是否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之后年度是否再度被签发保留意见也没有统计上的显著相关性。这表明,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参考文献:

第2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证监会在2001年底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性交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第3篇

[关键词] 新审计报告;关键事项段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In December, 2016, China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ssued the Chin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uditing Standards No. 1504 - to Communicate Key Audit Matters in Audit Reports and other 12 criteria (new reporting standards), which declared China's audit report reform. How can the key audit items in this reform be made clea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udit reports? UK, the first country to start an audit report reform, has been through two full fiscal years since 2012 and has accumulated valuable experience. Among the many cases, KPMG tried to use a long audit report in auditing the 2013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the famous British engine company Rolls Royce Roll Group. And in the next two accounting years, KPMG further improved and refined the audit. It made a preliminary exploration of audit reports, especially in writing the audit of key event sections.

Key words: new audit report, key event section

一、前言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是审计工作的最终价值体现,是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使用者沟通所审计事项的主要手段。现行的审计报告形成于20世纪40年代,特点在于采用简式审计报告的模式,简明扼要,格式统一、意见明确。然而,随着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财务报表使用人越来越要求在审计报告中获得更多的信息。需求决定供给,对现行审计报告的供给侧改革势在必行。

2012年10月,英国对审计报告相关准则进行了修订,就此揭开了审计报告改革的帷幕。2014年12月下旬,荷兰了一系列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新准则。2015年1月,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要求2016年12月15日及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遵循新的审计报告准则。2016年12月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12项新审计报告准则,其中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是本次准则修订的核心。“关键审计事项”,正是本次全球性审计报告改革的重点所在。按照我国新颁布的准则定义,“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在审计报告的关键事项部分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索引值财务报表的相关披露(如有),并同时说明被认定为关键事项段的原因以及在审计中的应对。”

如何将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段表达清楚,向投资人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传达被审计单位的有价值的信息?最早开始审计报告改革的英国从2012年以来经过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其中,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英国著名的发动机公司罗尔斯・罗伊斯发动机集团(Roll Royce Holdings PLC)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尝试了采用长式审计报告,并在接下来的两个会计年度里,进一步进行了改进与细化,对审计报告,尤其是对审计关键事项部分的撰写,作出了初步的探索。

二、罗尔斯・罗伊斯发动机集团关键审计事项解析

(一)罗尔斯・罗伊斯发动机集团概括

罗尔斯・罗伊斯发动机集团(Rolls Roys Holdings Plc)成立于1906年,主要从事发动机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是欧洲最大的发动机企业。公司业务分为民用飞行器发动机、军用飞行器发动机、动力系统、船舶推进系统与核动力推进系统五大部分。2015年度,公司首席执行官变更,聘请李沃伦・伊斯特(WarrenEast)担任集团首席执行官。同年,公司的收入高达137亿英镑,税前净利润仅1.6亿英镑,税后净利润则仅余8千4百万英镑,税后净利率只有0.6%。可见,与高额的销售收入相比,公司可谓堪堪盈利,一项小小的波动,就有可能使公司的财务报表由盈转亏。此外,在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同时的公司战略报告和董事会报告中,管理层主要使用了“潜在收入”与“潜在利润”的概念。潜在收入与利润,与披露在财务报表中的收入和利润相比,主要差异原因在于集团使用了远期货币交换合约以管理A期的外币业务中的货币风险,而在其财务报表中,集团并未采用套期保值会计记录。因此,集团以远期外币交换合约中的汇率对报表收入与报表利润进行了调整,以“潜在收入”与“潜在利润”的模式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在哪一个财务年度选择执行哪些远期外币交换合约,集团具有自由的裁量权。因此管理当局的倾向将可能影响到当年与未来期间所使用的折算汇率。“潜在收入”与“潜在利润”的披露初衷是为了使得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获得更合理的信息。然而,若未能对此予以恰当的使用和披露,反而会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

(二)罗尔斯・罗伊斯发动机集团审计报告关键事项段简析

1.图文并茂,风险点一目了然

2015年度的审计报告披露了18条关键审计事项。报告以散点图的模式对关键审计事项进行了披露。如下图所示,图形横坐标轴表示重大错报发生的可能性,事项点距离原点越远,表示事项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越大。纵坐标轴代表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程度。事项点距离原点越高表示一旦事项发生,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越大。事项点距离原点越远表示事项发生的可能性越大。虚线空心点表示了上一年度的事项位置。如果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事项位置没有变化,该事项将被将重叠显示为刺球点。重大错报可能性较大和对财务报表影响程度较大的事项8条事项,以深色点表示。这样的图形表达方式,让审计报告的使用者能够更加直接地抓住风险与影响最大的关键审计事项,集中关注点。8个深色的圆球,代表着注册会计师认为报表使用者应当关注最重要的8条事项,是重点中的重点。包括了管理层为了满足收入与盈利预期面临的压力与动机,民用飞行器业务收入、利润、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相关标准与确认原则,销售融资协议相关负债问题,贿赂腐败风险,以及对“潜在利润”的披露等多个方面的事项。下文将以审计报告中第一条关键审计事项为例进行简述。

2.以小标题统领关键审计事项

每一个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报告均采用小标题的形式,进行总结与列示。例如,前文所提及的罗尔斯?罗伊斯集团在2015年度净利润率低,虚报利润以“扭亏为盈”的风险较高。审计报告在关键审计事项第一条,清晰直接的采用了小标题“管理层为了满足收入与盈利预期的压力与动机”,提示财务报表使用人关注管理层舞弊的风险。

3.对审计关键项目的风险进行了简要描述并将之与公司年度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了勾稽

关键审计事项第一条,风险描述围绕了小标题“管理层为了满足收入与盈利预期的压力与动机”。在此事项段下,审计报告明确指出本年度此事项相关风险有所上升,主要原因在于近两年来集团的收入与股价均大幅下降,集团对其收入与盈利的确认指导性说明多次进行了修正,集团某些估计和判断微小波动,可能会导致财务结果的大幅变动。同时也表明集团领导团队与高级财务人员已经意识到对集团内人员的可能存在的压力,并试图予以缓解。与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到勾稽则便于审计报告使用者能够迅速的查找到相关联的部分,便于理解回顾。

4.对审计工作内容进行了简述

关键审计事项第一条明确指出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了询问、分析性复核、提高职业谨慎等方面。在对民用飞行器发动机业务无形资产的可收回价值确认相关风险的审计中,审计人员特别关注到其中6千5百万减值准备的转回,以及少计提2千2百万减值准备的可能性,并对此质疑并执行了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人员还关注到民用飞行器发动机业务收入和利润确认标准和确认原则的相关风险、并对“潜在利润”等事项执行了更多的审计程序。

5.清晰表明审计结论

关键审计事项第一条审计结果显示,没有发现管理层操控财务结果的迹象。审计人员认为,总体而言公司的财务结果保持了一致性,在对利润趋势的披露上,提供了足够的无偏见的披露。

三、对我国审计报告的启示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罗尔斯・罗伊斯发动机集团出具的这份审计报告,经过了三年的反复修订与细化。我国审计报告改革刚刚开始,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压力,也是机会。会计事务所在编制新的长式审计报告时,不妨对此报告的表达方式与表达的条理性予以借鉴,学习其创新精神,勇于查弊揭错,抓住机会,创建自己的品牌。

(一)在形式上,在审计报告中采用图形表格等辅助方式,对关键审计项目的重要性进行分级描述,更加直观的让报告使用人了解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我国在新颁布的准则中要求审计报告披露“该事项被认定为审计中最重要的之一,因而被确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然而对如何披露以及披露的明细程度并未要求。此次改革使得审计报告在保存了共性(审计意见标准的不变)基础上,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对审计报告进行个性化的发挥。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把企业的追求、诚意传达给客户,依靠软实力,打动客户、打动市场、打动世界。”(中注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毓圭,2012)。借鉴本报告中的方式,灵活运用图形、表格等辅助方式,将审计关键事项更加清晰准确地传达给财务报表使用人,正是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显神通,创建品牌的最佳良机。

(二)在实质上,掀开特别风险和高风险事项的面纱,将重要的、敏感的审计事项从审计的角度披露到报表使用人面前。上文案例重点披露了管理层舞弊以及与收入与利润相关的风险,在表达上对风险项目的描述细化到了具体的金额,使得财务报表使用人更加清晰的了解到相关的风险,以便做出更为理性化的决定。

(三)对审计工作进行阐述。我国新颁布的准则要求,在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时,当同时披露“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但并未进行详细规定如何披露。罗尔斯?罗伊斯发动机集团的审计报告对每一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重点均进行了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审计工作进行阐述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防止教科书似的教条化的表达,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化的描述。同时应当注意不可事无巨细,而应重点突出。

[参 考 文 献]

[1]150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S].

[2]陈波.审计报告改革的英国经验及启示[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5):118-123

[3]柳木华,蔡丽,刘耀,余宇.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最新发展述评――基于期望值、信息差和沟通差的分析框架[J].深圳大学学报,2015(5):59-66

[4]罗尔斯・罗伊斯发动机集团.2015年年度报告[EB/OL].http:///2015/assets/pdf/Rolls-Royce_Holdings_plc_Annual_Report_2015_v2.pdf.

第4篇

一、国外研究

Carslaw和Kaplan(1991)研究了1987-1988年新西兰公众公司的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结果表明规模较大的公司有着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存货盘点是容易出现差错的高风险领域,并且有的存货在空间上也较难盘点。由于金融类(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和投资行业)公司一般没有或仅有少量的存货,这就大大减少了审计师盘点存货的时间。因此,金融业公司存货比重低的这一特征使得其表现出更少的审计报告时滞。研究中还发现,与标准审计意见相比,收到非标意见的公司有着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净收益为负的公司普遍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即业绩出现亏损的公司会推迟安排审计师进驻公司的日期,从而为通过盈余管理来粉饰报表提供充足时间。此外,负债比例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延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特殊事项的公司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样本公司被按照大股东控制和管理层控制进行了划分,进一步研究后发现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相比管理层控制的公司有着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这表明外部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其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更高。然而,事务所是否为以及公司会计年度结束日是否处于审计师忙季均对审计报告时滞无显著影响。审计师变更也会影响审计报告时滞。一方面,审计报告时滞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增加,这是因为在审计师与客户的“磨合期”中,后任审计师需要一定的时间去熟悉公司的会计记录、日常经营、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前任审计师的工作底稿(DeAngelo,1981)。此外,由新客户带来的隐含的诉讼风险也会使得审计师在首次审计时扩大审计范围。另一方面,审计效率和报告的及时性也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提高。前任审计师由于缺乏专业技能而无法满足客户日益提高的业务需求,这使得客户对审计服务的质量产生怀疑,同时寻求外部第三方的帮助。故审计师变更是否有利于财务信息的及时披露仍然没有定论。虽然审计师的变更动机难以观察,但仍然可以通过审计师变更的时间来考察变更动机,进而探讨其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Schwartz和Soo(1996)认为,审计师变更时间越早,说明公司是基于未来更好的发展而做出变更决策的,故后任审计师无论是专业技能还是工作效率均会高于前任审计师。他们发现,当审计师变更发生于会计年度最后三个月之前时,审计报告时滞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减少;当审计师变更发生于会计年度最后三个月时,审计报告时滞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增加。Jaggi和Tsu(i1999)以香港地区的39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审计风险和审计技术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表明,对于财务环境薄弱的公司,审计师会通过扩大审计范围、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来降低审计风险,从而延迟了审计报告的公布时间;结构化审计方法更有可能花费较长的审计时间,表明使用这一审计技术的审计师在实务中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他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首次发现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表现出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但这一结果在统计上并不显著。究其原因,可能是研究中仅仅用一个二分变量来表示是否由家族控制,而未对家族控制的程度作进一步细分。此外,他们的研究结果并不支持以往研究中非标意见和公司报告亏损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这一观点。

Knechel和Payne(2001)借鉴了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的一项内部调查,从审计师的角度探讨了审计师工作量、审计资源的分派和非审计服务(管理咨询及税务服务)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表明,审计师工作量的增加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增加。作者认为,同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与审计服务会产生协同作用,进而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而税务服务和审计服务之间的异质性较大,故同时提供税务服务会增加业务的复杂性,增加审计报告时滞。此外,新入行的审计师对客户环境不熟悉且欠缺分析能力,更有可能依赖书本知识或标准程序来收集审计证据。相比之下,合伙人或项目经理拥有多年审计经验,并且对客户的风险水平有着更好的理解,这些都能够提高审计效率。因此,派遣更多的富有经验的审计师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Soltan(i2002)基于巴黎股票交易所的一份长达十年的研究显示,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对报告延迟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相比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晚;报告延迟会随着非标意见程度的加深而增加。这一结论表明,出于业绩考核、薪酬激励及内外部压力等因素的影响,管理层将大量时间用以与审计师就非标意见及其内容进行协商谈判,以期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或程度较轻的非标意见。Ahmad和Kamarudin(2003)的研究表明马来西亚的公司在及时地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方面表现较差。他们发现,非金融类公司、收到非标意见的公司、业绩出现亏损的公司以及负债比例较高的公司普遍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而以12月31日作为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及聘用“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均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此外,作者没有发现公司规模及特殊的会计事项对审计报告时滞有显著影响。

Leventisetal(.2005)以雅典股票交易所17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影响审计报告时滞的因素。他们发现聘请具有国外背景的事务所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国际性事务所普遍具有较大的规模和较高的执业声誉,拥有大量高质量员工以及先进的技术水平,从而能够提供高效的审计服务。与以往用哑变量表示是否出具非标意见不同,Leventisetal.以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的理由的数量来研究非标意见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发现出具非标意见的理由越多,越能够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他们还发现每小时支付的审计费用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表明收取审计费用较高的公司更有实力在单位时间里投入更多人力物力,从而提早完成审计工作。此外,特殊事项的发生会延迟年报的披露时间。特殊事项被定义为异常报告事项,需要审计师执行额外的审计工作以评估其潜在的风险。管理层和审计师在特殊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上的理解不同,这往往会导致双方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花费在协商谈判上面。Lai和Cheuk(2005)以澳大利亚369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评估了合伙人轮换及事务所轮换对审计报告及时性的影响。他们发现,小所轮换为大所这一现象往往发生在公司处于经营扩张和业务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较高,后任审计师有鉴于公司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而在实施审计时会趋于谨慎。因此,由小所轮换为大所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显著增加。然而,合伙人轮换、同一业务水平上的事务所之间的轮换以及由大所轮换为小所均对审计报告时滞没有显著影响。Enriqueetal(.2008)研究了西班牙市场上105家公司2002-2005年的情况。他们发现所受监管压力更大的公司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在西班牙,业务范围涉及能源与金融的公司所面临的制度政策更趋严格,因此这些公司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压力下倾向于尽早公布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此外,规模越大的公司越有动机减少审计报告时滞,但公司是否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收到非标意见以及会计准则是否发生变化均与审计报告时滞无显著关系。Lee和Jahng(2008)研究了1999至2005年韩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发现审计师特征对审计报告时滞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异常审计费用对审计报告时滞没有显著影响,表明公司支付的异常审计费用并非是用于激励审计师提高工作效率,而可能是出于与审计师协商有关审计事项这一目的所支付的;但异常审计时间的增加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减少,表明审计师可以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每天的工作时间,从而在总工作量不变的前提下减少所需工作天数。此外,他们进一步发现非审计服务的增多、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收到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均能减少审计报告时滞;相比管理咨询服务与税务服务,现任事务所提供的与内部控制设计有关的服务对于及时披露财务报告的影响更加明显。Jasim(2008)基于巴林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研究。由于大公司拥有更加充裕的资源以及众多投资者的压力,大公司倾向于减少审计报告时滞,以满足投资者尽快获取财务信息的期望。利好消息和不利消息也会影响审计报告时滞。当投资决策中涉及合并其他公司的计划时,公司会选择较早披露年报。这类信息会提升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故而越早披露这一利好消息对公司越有利。作者以投资者持股比例至少为5%来作为公司治理的变量,他发现这一比例的增加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此外,作者还发现负债比例较高的公司倾向于延迟披露年度报告。资产负债率代表公司财务状况的良好程度,高负债比率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并且使得审计师更加关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此外,与审计资产的真实性相比,审计师在确认负债的完整性时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从而增加审计报告时滞。其他影响因素中,公司所处行业总体来说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不大,但银行业普遍有着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公司是否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业务的复杂程度均与审计报告时滞无明显关系。研究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因素还为审计师是否应该实施强制性轮换的争论提供了强有力的佐证。以往赞成强制性轮换的学者认为长审计任期会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而反对者认为随着审计任期的增加,审计师对客户业务、客户风险和会计系统的了解也在增加。Leeetal(.2009)发现审计师的任期越长越能够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进而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因此,变更审计师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并且推迟公司盈利信息的披露,这对公司而言需要支付额外成本。这一发现表明实施审计师强制性轮换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并降低市场获取信息的及时性。此外,他们还探讨了非审计费用与审计报告时滞的关系。与Knechel和Payne(2001)有关提供税务服务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的观点相反,他们发现税务服务与审计报告时滞之间显著负相关,即提供税务服务对审计服务有着知识溢出的效应,会增加审计师对客户业务的了解程度,从而提高审计效率。在审计某一行业的公司时,精通该行业的知识技能的审计师相比其他审计师更熟悉其财务报告系统,并且能够更迅速地解决其中的复杂会计事项。Habib和Bhuiyan(2011)基于新西兰105家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在审计该行业的公司时能够较早完成审计工作。他们进一步发现,尽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司普遍增加了审计报告时滞,增加的幅度在聘用不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的公司中更加明显。他们的结论为“审计师行业专长能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这一观点提供了支持。

二、国内研究

与国外相比,国内涉及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文献并不多。王立彦等(2003)从审计师特征、客户特征及审计双方互动等多个角度,首次研究了我国资本市场中审计报告时滞(即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因素。结果显示,首次被出具非标意见、企业当年出现亏损及审计任期均会延长审计报告时滞;而审计师曾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则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此外,在将非标意见按严重性程度进行分类后,他们还发现随着非标意见严重性程度的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也表现出增加的趋势。鉴于数据取得的难度,他们未考虑其他诸如公司内部控制程度等因素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刘亚莉等(2011)突破传统的研究思路,将信息延迟分成审计报告时滞和披露延迟来进行研究。她们认为,事务所迫于政治、经济和体制的压力,对于监管行业的审计会趋于严格。因此,监管压力的存在对审计报告时滞会产生一种增加效应。此外,她们还发现公司相对规模的增加、未预期盈利为负以及聘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均会引起审计报告时滞的增加。陈高才(2012)选取了1999-2009年共12831个观察值,探讨了会计师事务所特征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显示,收到非标意见的公司表现出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事务所变更的方向与审计报告时滞呈显著负相关,即由小所变更为大所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而由大所变更为小所则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但其结果并不支持“大所表现出的审计报告时滞短于小所”这一假设。

三、基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视角下的分析

Afify(2009)在评述前人关于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文献后,以2007年开罗和亚历山大股票交易所的85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公司治理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研究表明,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越高均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减少,而CEO同时兼任董事长则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作者认为“,两职合一”这种现象会影响公司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并且增加了隐瞒不利消息的可能性,故审计师会提高所评估的控制风险,并谨慎开展审计工作。此外,所有权集中程度越高,审计报告时滞越小,但是这一结果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作为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之一,审计委员会在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作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Hashim和Rahman(2011)发现审计委员会中的非执行董事的比例越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越强,从而有助于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审计委员会中具有财会、审计背景董事越多,越能较早地披露年度报告。但是,审计委员会的勤勉程度(以每年招开的会议次数来衡量)对审计报告时滞无显著影响。Ettredgeetal(.2006)发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款的实施增加了审计报告时滞。这表明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鉴证会推迟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此外,他们还发现内部控制质量对审计报告时滞有着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表现出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与具体业务层面相比,整体环境层面的内控缺陷表现出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蔡凯凯(2009)基于2007年沪深两市1293家A股上市公司的研究显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总体水平越高,审计报告时滞越短;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会引起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意见的公司表现出较短的审计报告时滞。此外,研究未发现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的设立会显著减少审计报告时滞。Altamuro和Beatty(2010)认为内部控制系统长期以来被视作一种建立高质量财务报告的机制,而公司则自愿地设计并运行这一机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他们检验了上世纪90年代早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中所强制执行的内部控制规定,以研究内部控制规定是如何影响财务报告的。在控制了宏观经济及其他法规的变化对结果的影响后,作者检验了贷款损失中的条款有效性、收益持续性、收入可预测性和会计稳健性的变化。结果表明内部控制在监督和报告方面的改进有助于提高银行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张国清(2010)整理并分析了2006至2008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探讨了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研究发现,收到无保留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公司有着较短的审计报告时滞。因此,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对于年报披露是有积极作用的。然而,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不会增加当年的审计报告时滞,这是因为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需要审计师执行更多的程序。戚傲楠(2012)以2009-2010年的732家上市公司为例,研究了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显示,进行了内控审计并且收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比没有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公司表现出更短的审计报告时滞。这表明通过获取独立第三方对自身内部控制的认可,公司可以向外部信息使用者传递出内控质量较高的信号。因此,作者认为开展内控审计对于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具有明显作用。此外,研究中还发现,存在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的公司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

四、总结与展望

研究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因素,首先可以促使公司管理层明确经营业务流程中存在的不足,并通过在随后期间有针对性地改进业务流程,来达到提高经营绩效的目的;其次,可以帮助外部审计师分清审计工作的重点,通过调整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的比重,来提高审计效率(Newton和Ashton,1989;Bamberetal.,1993);最后,有助于监管机构有的放矢地出台有关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促进资本市场的高效运作,以提升投资者的信心。由文献综述可知,国外对于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研究开展较早,对部分影响因素也逐渐形成共识。相比之下,国内对于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研究起步较晚。总体来看,现有文献主要从公司特征(Ashtonetal.,1987;Ashtonetal.,1989;Carslaw和Kaplan,1991;Stephen,2000;Soltani,2002;Ahmad和Kamarudin,2003;Leventisetal.,2005;Bonsón-Ponteetal.,2008;JasimAl-Ajmi,2008;刘亚莉等,2011)及审计师特征(Schwartz和Soo,1996;Jaggi和Tsui,1999;Knechel和Payne,2001;Lai和Cheuk,2005;Lee和Jahng,2008;Leeetal.,2009;Habib和Bhuiyan,2011;陈高才,2012)这两方面出发来研究影响审计报告时滞的因素。近年来,公司治理(Afify,2009;Hashim和Rahman,2011)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此外,就内部控制有效性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而言,现有文献多为间接研究(Li和Sun,2006;Altamuro和Beatty,2010;张国清,2010),而直接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献较少(蔡凯凯,2009;戚傲楠,2012)。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今后可沿着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脉络来研究其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通过对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分析,以实现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并提高信息及时性的目的,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信息的价值。

作者:谈礼彦 单位: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分院

第5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审计报告

上交所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中的要求是:“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2010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特别是拟申请加入“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公司)在2010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报告。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的,应披露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实评价意见。”

深交所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中的要求是:“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本所有关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08年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提出上市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指出企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给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上市公司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其资源的独特性和稀有性,以及在资本市场上具有的融资便利性,凭借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得到了地方政府和银行信贷的各种政策的支持和扶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国际上从“安然”到“世界通信”,这一系列的财务欺诈案件的曝光,让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信心崩溃。如何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可信性,是内部审计人员要重点加以研究和解决的事情。由于内部审计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最初检验者,审计的质量如何,关系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因此,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可以说是任重道远。

一、上市公司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的必要性分析

1.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现状

内部审计报告是公司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的理论方向,其对上市公司顺利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起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内部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但是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审计依据(开展审计时所要遵循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审计结论(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审计决定及审计建议;其具有七大显著特征:正确性、客观性、完整性、清晰性、及时性、建设性以及重要性;其制定分五大步骤:整理分析工作底稿、拟定审计报告提纲、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以及审计并签发审计报告。

2.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特征

基于内部审计报告隶属于自愿披露性质,因此,内部审计报告披露的过程实质上为健全与本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准确性、高效性、完整性。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内部审计报告滞后是引起财务报告质量不足或者公司未能够实现预期的财务管理目标的主要原因,从而,严重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为解决这一不良弊端,我国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审计报告,通过加强内部审计报告披露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进而,将真实、准确的内部控制信息传递给上市公司领导者,增强上市公司领导决策的高效性、正确性。

3.随着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增加的需求主动披露内审报告

随着公司总资产规模的增加,管理层会越来越倾向于披露自愿性质的内控审计报告。公司总资产的增大,使得公司有更多的资产投资于内部控制的设计、维护和实施当中,而这种做法很明显的会提供公司内部控制的质量。随着内部控制质量的增加,管理层会倾向于向市场传递公司内部控制优秀的信号,以换取市场对管理层努力的肯定。同样,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大,对于内部控制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大,很难想象一个跨国公司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投资者会用脚投票,只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才会吸引投资。所以出于内外两方面的压力和动力,总资产规模大的公司会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存在着问题

1.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缺乏必要的审计指引

基于上市公司缺乏具体的审计指引,以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鉴证对象不明确以及审计报告格式未确定。研究调查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发现:现行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报告以“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XX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在20XX年12月31日作出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进行了签证”开头;明确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责任: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对其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估;明确了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责任:立足于鉴证工作的基础之上对XX公司上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出可行性鉴证意见;出具鉴证结论:XX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于20XX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内部审计报告中缺乏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共同构成。研究调查显示,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制定内部审计报告时,过于重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忽略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以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3.内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大都为标准审计意见。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中主要具有四种参考格式:标准格式、否定意见格式、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格式以及无法表示意见格式。在样本数据中,我国上市公司均采取无保留审计意见格式,究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大都不愿意自主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够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以至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流于形式,无法充分发挥其职能。

4.内审报告中极少涉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在内审报告中应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意味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应包括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然而上市公司中内审报告简单提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其余报告均只是认为企业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无涉及。这与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正式在上市公司实施有关.更是因为长久以来人们将内部控制片面理解为与财务报告有关.忽视了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5.其他问题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财务报告质量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影响因素,其表现在于:第一,对于盈利能力和财务报告质量较高的上市公司而言,其内部审计信息披露力度越大,此时,一旦出现财务状况异常势必造成其股票交易受到证监会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偏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审计信息可能性降低;第二,上市公司缺乏足够的证据表明公司规模是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第三,上市公司未能够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落实到位,其高效性难以充分发挥。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的相关建议

1.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由上述可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够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针对于其现象,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需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相关专业技能知识教育、再培训,切实实现注册会计师思想和能力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需定期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2.转变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均需树立其正确的内部控制审计观,充分认识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确保上市公司能够立足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础之上开展内部审计报告制定,从而,全面调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仍存在一定的瑕疵,大大的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职能。该形势下,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已是不容忽视,即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完善需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加大内部审计报告披露力度,推进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名称和格式的统一性。

4.加强上市公司内审报告披露其他措施

针对上述上市公司内审报告存在的其他问题,本文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一是强制性加大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力度,切实规避上市公司披露流于形式的不良现象;二是充分发挥证监会职能,确保统一对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持续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三是证监会进一步加强监督刮泥,一经发现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参考文献:

[1]王艳华:浅析内部审计报告的基本模式[J].现代商业, 2010,(15).

[2]张亚琴:论如何提高内部审计报告质量[J].经济师, 2009,(06).

[3]吴华萍:浅析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5).

第6篇

【关键词】年检审计 分析

工商年检审计是我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业务内容,也是《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年检审计收入,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做好年检审计工作十分重要,笔者就审计实践中的几个重要环节分析如下,供与同行交流。

一、认识审计风险,做到事前防范

工商年检审计的重要性在审计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要求提供的材料,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网上年检预审通过通知书等等,资料比较多,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只是其中一项,只要提供审计报告,而无需对报告进行审核。有些地区不要求所有的企业,在年检时提交审计报告,因此被认为可有可无,无关紧要。并且这么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好像也没有追究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病”工商年检审计报告的责任。表面上看,上述这些原因似乎有道理,但实质上并非如此,工商年检审计充满风险。

首先是行政风险。工商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企业法人进行检验,确认企业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其目的,不仅是为了检查登记注册事项的执行情况和遵法守纪情况,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和健康发展。正由于这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越来越重视和加强工商年检,对工商年检审计报告的审核也越来越严格。随着监管工作的加强,违规进行工商年检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也正是这样,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

其次是法律风险。因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就是说,工商年检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法定业务,就必须严格按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这类审计业务,来不得半点马虎或应付,否则,就会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甚至于严重的还会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显而易见,其法律风险与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并无差别。

再次是业务风险。从业务上看,工商年检审计也充满了风险。一方面,由于工商年检审计的内容较多,有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执行及变动情况的审计;有企业法人投资情况的审计;有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情况的审计;有投资者出资情况的审计。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法人虚假投资,或出资人抽资或变相抽资等的手段变得更多、更隐蔽,假象丛生。稍不谨慎,就会出现失误,就会掉入陷阱,由此可见,工商年检审计根本不是风险比较小,而是风险比较大,而且现在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通过自身实践得出结论:工商年检审计业务的风险并不小于其他年报审计业务。为此我们认为接受和从事工商年检审计业务时,要注重防范风险,务必慎之又慎。

二、优化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

年检审计时只实施实收资本审计程序,只审查投入资本是否经过验证、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实收资本的报表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其做法已经被否定,究其原因:

其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程序也包括了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因为,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也必须审查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性质,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到位率等);必须查明企业资本金的变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资本金不到位以及抽资的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审计业务的通知》(会协[2007]17号)中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企业年检审计业务时,应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进行审计”。

其二,工商年检审计只注重实收资本一个审计项目的做法难以达到审计目的。因为工商年检的主要目的就是检查企业的出资是否真实、有无抽逃注册资本金。当企业有意抽逃注册资本金时,必然会涉及到其他会计科目。因此,企业会计报表中与实收资本可能相关的内容都应该是审计关注的重点。为此,部分省级注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工商年检审计关注的要点和重点审计科目如: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收资本等等。

其三,审计实收资本,只注重报表和账上反映的实收资本数额与注册资金数额是否一致的审程序也不完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审计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公司工商年检审计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一号——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认真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审计程序至少有:①审验申请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法定最低限额。②审验投资者的姓名及其各自投资方式,投资比例,应认缴数额是否与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相一致。③审验投资者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是否合理。④审验“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账户上,有无虚假出资挂账、有无股东出资后又抽逃的迹象,从而判断其真实性、存在性,判断资本金是否完整。

因此,实施年检审计时,要改变以前形成的错误认识,运用专业判断和分析性复核手段,科学设计不同企业的审计程序和重点审计领域。审计程序优化了才能事半功倍,进而提高审计质量。

三、规范报告格式,生成优质产品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误以为年检审计风险小、程序可简化,所以年检报告往往也被简化。如:报告格式简单化,整个报告只有两小段;报告内容简单化,只简单复制验资报告的结果;报告附件简单化,后附的会计报表和执业证书不完整等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审计业务的通知》第五条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其附注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

第7篇

一、一级质量复核的基本程序、主要问题和改进构想

一级质量复核是三级质量复核之中的第一个环节,对于保证审计报告质量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一般由项目经理或者项目骨干人员承担。

(一)一级质量复核的基本程序。1. 项目组成员整理好审计工作底稿,由项目经理或者骨干成员根据现场审计收集的充分证据审核工作底稿,并撰写完成审计报告(草稿);2. 审计报告(草稿)撰写完毕后,由项目经理或者骨干成员负责修改定稿,即进行一级复核;3.项目经理或者骨干成员将电子版审计报告(草稿)打印成纸质审计报告(草稿),并加上“审计报告签发单”,以便逐级审核后签字。

(二)一级质量复核程序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第一,个别项目经理在审计报告还没有真正修改定稿、财务数据和文字内容没有全部核对准确的情况下,就将审计报告(草稿)移入二级复核程序。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有的项目经理错误地认为,后面有二级复核和三级复核环节把关,一级复核是否彻底并不重要。这种情况的出现,既与客户对提供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有关,也与报告撰写人和一级复核人员没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有关。第二,有的项目经理于一级复核时,对报告模版要求披露的财务信息模块进行了删除,使财务报告的内容残缺不全;也有个别项目经理应客户的要求,擅自将与客户税收、利润等敏感性数据有关的表格添加到审计报告中,这势必增加审计报告的潜在风险。第三,审计报告撰写与一级质量复核工作由同一人承担,导致一级复核程序流于形式。即审计报告由项目经理亲自撰写且自己定稿,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一级质量复核。这是因为项目经理之间没有经济利益制约关系,不便于划分差错责任,组织在不同项目经理之间进行一级交叉复核又存在很大的难度。

(三)完善一级质量复核程序的构想。第一,进一步完善一级质量复核的控制办法,加大对项目经理报告质量的考核力度。项目经理是否尽职尽责对于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具有第一位的作用,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将审计报告质量等级评价与项目经理的薪酬、晋职、晋级进行挂钩。第二,审计报告撰写人如果需要添加和删去审计报告模版规定的基本内容,必须事先报请分管合伙人同意,否则就应作为重大差错处理。第三,有必要在审计报告签发单上增加“审计报告撰写人”一栏,以便撰写人撰写完毕后在其中签上自己的姓名和时间,然后交由一级质量复核人复核并签字。为防止一级复核程序形同虚设,需规定报告撰写与一级质量复核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承担和签字。如果是项目经理撰写审计报告,则必须由同一项目组里的另一骨干成员承担一级质量复核工作并签字,反之亦然。

二、二级质量复核的必要程序、基本内容、主要问题和改进构想

二级质量复核工作一般由审计部门经理或其委托的复核人员承担,相对质监部来说具有半专业化半职业化的性质。因此,要按照复核的基本内容与要求逐一进行复核,不可“偷工减料”。

(一)二级质量复核的必要程序。1. 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做好质量复核中发现差错的详细记录,并在审计报告签发单上签字,以明确责任;2. 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发现有疑问要亲自与项目经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3. 项目经理按照复核记录和沟通一致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草稿进行修改。

(二)二级质量复核的基本内容。1. 复核报告主表与附表中的所有数据、比例是否准确;2. 复核报告全部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有无错误、遗漏和重复的内容;3. 复核报告中的重大财务信息是否准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经济事项调整是否正确等,必要时还需要核对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4. 复核报告所有大小标题是否正确、一致;5. 复核报告全文的字体、字号和间隔是否符合本所审计报告模版规定的风格要求;6. 复核报告各个级次的序号是否正确、连续;7. 复核报告所有落款的日期是否正确、一致。

(三)二级质量复核环节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第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产出的旺季(每年1月至4月)需要进行二级质量复核的审计报告数量很多,如果每个审计部门只有一位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就难以及时完成二级质量复核工作任务,因而影响审计报告产出的及时性。第二,为解决二级质量复核人员不够的问题,有的审计部门负责人会临时安排其他审计人员加入到二级复核人员的行列。而这些审计人员可能没有质量复核的经历,缺乏复核工作的经验,一般难以充分发现审计报告草稿中的各种差错,因此会降低二级复核的差错拦截率。第三,有的项目经理为了迅速出具审计报告而希望简化复核程序,要求二级复核人员只签字、不复核,或要求复核人员只审阅一下审计报告的格式就签字过关。第四,个别项目经理没有按照二级复核记录和与二级复核人员沟通所达成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草稿进行全面修改,就将审计报告(草稿)移送到三级质量复核程序。例如当项目经理在与二级复核人员对存疑事项沟通达成一致后,仍然将审计报告草稿回归到并不完全正确的报告模版中去。应该知道,再好的审计报告模板也会有文字表述和报表格式方面的错误,质量复核人员和项目经理应当及时发现和实事求是地改正这些错误。

(四)提高二级质量复核差错拦截率的改进构想。第一,对于复核工作量大与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少的矛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予以解决。一是各审计部门可以在审计报告产出旺季多安排其他审计人员参加二级质量复核工作,且要求这些参与复核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二是在同一审计部门内组织项目经理间进行交叉的二级质量初步复核,然后由相对固定的一名二级质量复核人员重点把关后签字。这样,既可以提高二级质量复核效率,又可以增进审计报告质量的稳定性。第二,要在审计报告质量复核的制度规定中,授予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发回重审”的权力。即为防止个别项目经理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当二级复核人员发现审计报告问题很多时,有权将审计报告草稿退给项目经理,由其继续修改完善后再进入二级质量复核程序。第三,为了防止有的二级质量复核人员“不复核就签字”的情况发生,可以在报告质量复核制度中规定,将二级复核人员的复核记录纳入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这样,一方面可以检查二级质量复核人员是否检查发现了应当发现的差错,另一方面又可以验证项目经理是否按照复核记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三、三级质量复核的一般程序、主要问题和改进构想

无论是三级质量复核还是第三级质量复核,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实行三级质量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一般有两种三级质量复核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先由主任会计师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会计师(包括合伙人、副总经理等)承担第三级质量复核程序并签字,之后再由质监部进行总体质量控制复核;第二种模式,是先由质监部负责第三级质量复核,然后再由主任会计师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会计师审核签字。由于笔者倾向于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第二种模式进行三级质量复核,因此选择第二种模式展开论述。

(一)三级质量复核的一般程序。1. 项目经理将纸质审计报告(草稿)送质监部登记、分类;2. 质监部负责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审计报告划分为当期复核事项与期后复核事项两大类;3. 对确定为当期复核事项的审计报告,分配给专业的三级质量复核人员进行初审复核,并做好差错记录和初审评分;4. 项目经理根据三级质量复核发现的差错记录进行审计报告草稿修改;5. 三级复核人员对修改过的审计报告进行终审复核,并做好差错记录和终审评分;6. 项目经理将再次修改完善的审计报告送主任会计师或者副主任会计师审核后签发;7. 质监部在审计工作和报告复核工作的淡季(5月至11月),对确定为期后复核事项的审计报告组织力量进行质量复核,并做好差错记录和评分;8. 质监部对当期复核事项和期后复核事项的审计报告进行综合评分,并得出全所每个审计部门及其每个项目经理的平均差错拦截率和综合评分;9. 质监部对各个审计部门及其项目经理进行综合评分情况的通报,并进行奖励与处罚。

第8篇

【关键词】 xbrl; 审计信息; 披露设计

xbrl是在xml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标记语言,是xml技术在商业报告领域的应用。根据xbrl国际组织的定义,xbrl是商业和财务数据电子化交流的一种语言,是用来改革全世界商业报告语言,有助于商业信息编制、分析和交流,为提供和使用财务数据的所有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服务以及可靠而准确的商业信息。目前,xbrl国际联合会的成员达450多个。截至2008年6月,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务报告分类标准已经获得xbrl国际组织的认证,成为这些国家正式运用的xbrl财务报告标准(张天西,2006;伯杰伦,2004)。

审计信息的披露对于社会公众和投资者了解公司审计工作情况,评价公司审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深交所和上交所推动实施的基于xbrl定期报告实例文件和应用示范主要针对财务报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未定义专门的审计信息标准,上交所的上市公司信息分类标准仅对审计报告进行了分类,但这远非审计信息的全部。本文简要分析xbrl报告格式下应披露的审计信息。

一、审计信息的构成:基于审计质量框架

之所以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审计信息,是为了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信息质量,通过对审计信息的分析,判断审计质量,以确定对财务报告信息的利用程度。因此,凡是能够影响投资者对审计质量判断的审计信息都应予以披露。根据deangelo(1981)的定义,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公司违规情况的联合概率。审计师发现财务报告中重大错报的能力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师报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依赖于审计师的独立性。因此,凡是能够显示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审计信息都应披露。

(一)显示独立性的审计信息

根据现有的文献,有助于评价审计师独立性的元素包括事务所规模、审计任期、非审计服务收费、审计师变更等(deangelo,1981;漆江娜等,2004;夏立军等,2005)。具体来说有:

1.事务所规模

deangelo(1981)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事务所规模(以拥有的客户数目来衡量)越大,与某一特定客户相联系的“准租”在事务所“准租”总和中所占的比重越小,事务所为维持该特定客户而以机会主义行事的动机就越小,从而独立性就越强。因此,应披露事务所规模信息供投资者分析使用。衡量事务所规模的指标有:

(1)总收入与审计服务收入。事务所总收入包括审计服务收入和非审计服务收入,审计服务收入是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所取得的产出。在竞争市场中,总收入尤其是审计服务收入的高低反映了事务所投入到审计业务中的“资源”的多少,而审计“资源”是事务所在审计业务规模的最好诠释。所以,审计服务收入是反映事务所规模的首选指标。易琮(2003)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曾用事务所的收入衡量事务所的规模。

(2)人力资源。审计活动是典型的脑力劳动,事务所在这一活动中投入的主要资源是人力资源,而反映事务所人力资源情况的指标有注册会计师(cpa)人数、证券从业资格cpa人数和从业人员人数。此外,事务所的分所数量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事务所的组织规模。

(3)客户数量。事务所是审计活动的供应方,而客户则是审计活动的需求方,所以,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资源侧面反映了事务所规模的大小。主要指标包括客户数量和客户规模,在具体衡量客户规模时,可采用客户的总资产、股东权益或营业收入。李树华(2000)、章永奎(2002)和原红旗(2003)利用客户数目和规模来衡量事务所的规模;漆江娜(2004)则以事务所拥有客户资产总额衡量事务所规模。

(4)事务所排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则从事务所多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包括总收入、审计收入、cpa人数、培训完成率、领军人才数量、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等)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名。所以,“百家”排名也反映了事务所的综合规模。

2.审计任期

中国证监会要求从2002年年度报告起,上市公司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任期信息。关于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事务所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有削弱作用。mautz和sharaf(1961)注意到,事务所与同一客户建立长期联系会损害审计独立性。deangelo(1981)认为,当审计师的任期越长,审计师就越可能与客户建立私人友情,产生“经济依赖性”,从而使审计师的独立性及客观性受损。davis et al.(1993)对美国1981至1998年间公司进行研究后发现,随着审计师任期的延长,公司管理层获得了更大的报告弹性,审计独立性有所降低。方军雄(2004)在研究经济依赖性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时,发现审计任期会削弱审计独立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师任期对审计独立性有促进作用。marshall和k.raghunandan(2002)选取117家1996至1998年间的美国破产企业进行了实证研究后发现:在审计任期的早期,审计人员更容易受到客户的影响,审计独立性较差,随着审计任期的延长,独立性逐步提高;当审计任期超过5年之后,审计任期的作用消失。夏立军等(2005)发现审计任期能促进审计独立性的提高。因此,审计任期也是投资者判断审计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3.审计师变更

dopuch和schwartz(2001)将事务所审计轮换制度分为无强制留任或轮换、仅有强制留任、仅有强制轮换和既有强制留任又有强制轮换四种情况,他们发现后两种情况下的审计独立性要高于前两组,说明事务所强制轮换可以提高审计独立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94)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78)也认为,事务所强制轮换是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一种办法。安然事件后,美国的sox法案对审计轮换进行规定。李兆华(2005)运用博弈理论,分析了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对解决“共谋”作假的有效性。刘骏(2005)认为,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强制轮换制能冲淡事务所与客户公司长期合作形成的“融洽氛围”,减轻事务所保住客户公司的压力,从而提高审计独立性。美国审计总署(gao)的研究报告表明:几乎所有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富》1 000公众公司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的成本可能超过收益。李东平(2001)的研究表明,如果事务所出具了“不清洁”的审计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很可能在后一审计年度就被客户炒鱿鱼,说明客户可能通过审计轮换来购买“清洁”的审计意见,即审计轮换会降低审计独立性。因此,审计师更换是否影响独立性,是有争议的,也是需要披露的一项重要审计信息。

4.审计服务收费和非审计服务收费

(1)审计服务收费。收费更高的事务所可在审计过程中投入更多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时间等)。simunic(1980)在分析了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影响审计收费的因素后,发现“八大”获得20%左右的收费溢价。craswell、francis(1995)、defond和francis(2000)分别对澳大利亚和香港审计市场的收费情况进行研究后也得出相似的结论。漆江娜等(2004)利用2002年上市公司数据进行研究后发现:“四大”的审计收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土事务所,同时“四大”客户的可操控性应计利润水平明显低于本土事务所客户。

此外,还应披露初始审计收费,审计师为了获得审计业务有可能低价揽客,甚至恶性竞争,如果存在这一现象,很可能对其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除了每年的审计收费外,也有必要披露初次审计收费情况。

(2)非审计服务收费。关于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非审计服务会削弱审计独立性。因为审计师为审计对象提供非审计服务后增进了对审计对象的了解,从而会允许客户管理当局更大幅度调整可操作性应计利润,同时对客户的经营风险也会变得不敏感。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审计服务可以提高审计独立性。因为通过非审计服务可以增进审计师对审计对象的了解,更好地识别审计对象的风险,最终提高审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能力。刘星(2006)的研究表明事务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并没有损害其审计独立性,但为了更好地让投资者了解非审计服务可能对审计服务产生的影响,也有必要披露非审计服务收费。

5.审计师选聘模式

审计师选聘模式,是指采用哪种方式选聘审计师,以及由谁决定审计师的最终聘任。clikeman(1998)认为,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根源在于审计师是由其财务报表接受审计师评价的公司(经理)聘用并支付审计费用。萧英达(1991)认为,选聘与否和审计报酬的多寡完全取决于被审计人,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要保持独立性是不可能的。这些观点说明,审计师的选聘模式也是投资者判断审计师独立性的一个信息元素。因此,xbrl财务报告可披露审计师的选聘模式,是直接由某一层级的负责人聘任,还是通过招投标聘任,以便投资者判断选聘模式是否构成对审计师独立性的威胁。

(二)显示专业胜任能力的信息

根据相关文献,显示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信息包括:

1.审计行业专长

dunn et al.(2000)的研究表明,行业专长事务所的客户比非行业专长事务所的客户信息披露质量更高。owhoso et al.(2002)等人发现具有行业专长的事务所在其专长的行业里相对在其非专长的行业里具有更强的发现报告差错的能力。grambling和stone(2000)、krishnan(2003)等人的研究也都表明事务所的审计行业专长能提升其审计胜任能力。余玉苗(2004)指出,提升事务所的行业专长对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衡量审计行业专长的指标,lys和watts(1994)采用了行业市场份额,即某事务所拥有的某一行业的客户数量占该行业所有客户数量的比重。笔者认为,除了行业市场份额,还可以采用以下指标:(1)行业资产份额,即某事务所拥有的某一行业的客户资产占该行业所有客户资产的比重;(2)事务所行业客户比重,即某事务所拥有的某一行业的客户数量占该事务所所有客户数量的比重。

2.cpa学历结构、年龄结构

《ifac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体系》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都指出,学历教育在胜任能力培养过程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学历教育的最终结果会体现在会计师事务所的cpa学历结构上。一般来说,cpa的学历越高,胜任能力越强。但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并不强求所有cpa都获得尽可能高的学历,而是要追求合理的学历结构。同时,cpa的年龄往往代表着其阅历和工作经验,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工作经验和阅历越丰富,胜任能力越强。而年青cpa的优势是对新事物和新知识的接受能力更强,所以,对于事务所来说,也要使cpa的年龄结构合理化。

3.惩戒及处罚信息

审计师受到惩戒及处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罚款、吊销执照、审计诉讼等。当审计师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惩戒或罚款,或者被列为被告时,说明有较多的理由认为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有过失或过错行为,侧面反映出事务所的胜任能力不强。

   

除上述信息外,另外一个最为重要的审计信息,就是审计意见,是投资者直接判断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存在瑕疵的依据。

二、xbrl年报中审计信息的披露现状

表1列示了中、美审计信息的披露现状。从表1可以看出,有不少审计信息已经在xbrl报告中披露,但仍然有不少审计信息是遗漏的。就事务所规模来说,披露了事务所名称,通过事务所名称,投资者可以了解该事务所是“四大”还是非“四大”,但对于非“四大”之间的差别就难以区分。目前我国对初次审计收费、非审计服务收费、事务所选聘模式也没有要求披露。尤其是忽视了对显示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信息的披露。如审计师的行业专长、过去的惩戒情况都未曾披露,投资者无从获得该类信息。

三、xbrl财务报告中审计信息披露的改进

(一)完善审计信息披露项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还有不少审计信息尚未披露,应进一步完善审计信息的披露项目。包括有关显示审计师选聘模式、审计收费的信息等。尽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要求披露审计收费,但只披露了审计收费的总金额,并未披露初次审计收费、非审计服务收费,以及审计服务收费变化的原因等。因此,应在xbrl报告中细化费用项目,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分析判断。审计师的选聘模式也需要增加披露,让投资者判断选聘模式是否造成审计师被大股东操控,是否影响到审计师的独立性。

(二)利用超链接披露专业胜任能力信息

在我国,事务所的声誉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投资者尚无法区分不同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有必要披露显示事务所胜任能力的相关审计信息,以供投资者使用。考虑到年报主要披露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而不是事务所的信息,因此,难以要求公司披露事务所的详细信息,应通过年度报告中事务所的签章建立超链接,链接到中注协的网站,在中注协网站上披露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信息和事务所规模的相关指标(总收入与审计收入、人力资源指标、客户数量和事务所排名)。这样既有利于投资者对审计师信息的全面了解,也不会引起上市公司的反对,而且也充分发挥了中注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通过上述措施,最终形成的xbrl财务报告的审计信息披露框架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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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2006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06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2006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04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2006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约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2005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05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2005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2005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2004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3、检查中事务所普遍反映收费低的问题。如对审计业务所采取的招标形式,所看重的只是价格因素,而对其他因素的关注程度却较低,这就从客观上加剧了事务所之间的价格竞争,使会计市场的买方与卖方权利更加不对称,地位更加不平等。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审计招标办法。

第10篇

Abstract: Given rece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several countries aimed at strenthing their audit committee after the enactment of 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this paper tends to put forward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our audit committee’s independence and effectiveness. Making the definition of independence clear can lead to a more independent audit committee,while taking consideration of the financial experience,enlarging the right of supervision and ongoing training of the audit committee members can make the committee be more effective.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 独立性 有效性

Keywords: audit committee independence effectiveness

一、引言

2002年7月,《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出台后,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新一轮公司治理热潮,其中审计委员会正被日益关注。2002年7月,应英国贸易和部的要求,财务报告理事会组建了以Robert Smith为主席的委员会,全面评价并完善公司治理联合法案(Combined Codes)中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指南,并于2003年1月发布了最终报告《审计委员会——联合法案指南》(Audit Committees-Combined Code Guidance)(以下简称Smith报告);2002年9月法国发布了题为“推动更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的报告即布顿报告(以下简称Bouton Report);2003年3月澳大利亚证交所发布了《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实务建议》(Principles of 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Best Practice Recommendations);2004年4月,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改进了《公司治理指引》,规范了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三到五年内,《萨班斯法案》中我国能借鉴的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张为国,200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心提出的《公司治理报告(2004年):董事会独立性与有效性》(以下简称《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中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和外部制度环境的状况,强制要求每家上市公司都在形式上建立专门委员会制度,并不能真正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建议近期应有确保专门委员会的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为重点,突出和强化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本文考察了《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国际审计委员会的变革,结合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践,为我国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提出了建议。

二、“后安然”国外审计委员会变革综述

1审计委员会应该由占多数的独立董事组成,以保证其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应该由占多数的独立董事组成。这一点在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在美国,萨班斯法案在的层次上规定: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并且是独立的; 英国Smith报告要求:审计委员会应该全部有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组成。法国Bouton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应该是独立董事;澳大利亚证交所要求:审计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大部分应该是独立董事。

Carcello 和 Neal(2000);Klein(2002)的研究证明了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的重要性。McMullen 和 Raghunandan(1996)通过实证研究指出:财务报告有的公司的极少愿意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相反,Abbott 等(2000)的研究表明,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因为财务报告欺诈被SEC处罚的可能性较小。Sandra C. Vera-Munoz(2005)认为: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为财务报告过程提供了有效的监管,进而,降低了财务欺诈和治理失败的风险。

2审计委员会成员应拥有相关的财务专业背景

DeZoort等(2003)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成员拥有的财务报告知识和经验越多,在审计师和管理层关于重大判断不一致时,给与审计师的支持越多。Farber (2004)研究发现:和没有财务欺诈的样本公司相比,有财务欺诈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极少有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Abbott 等 (2002)发现:审计委员会中有财务专家的公司的财务报告很少有财务欺诈。

萨班斯法案出台后,SEC要求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是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董事会应该依据如下要求判断该成员是否具有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1)能够理解公认准则(GAAP)和财务报告;(2)有能力对公司在会计估计、重大会计政策等方面对公认会计准则的遵循性进行评估;(3)有过编制、审计、或评估财务报告的经历,对从事此项活动的深度和复杂性,应该和公司关于财务报告的深度、复杂性(可合理预见的)相当,或者有过监管上述人员的经历;(4)理解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和程序。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也一致要求:审计委员会每一位成员都必须有财务知识;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虽然Smith报告不赞成像SEC那样“列出一系列令人生畏的关于会计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1],但还是认为:在大多数情形下,如下的组合是令人满意的:1至少一名会计专家并且最近还有从业的经历;2其他成员都有财务知识;3业务上的多面手。

澳大利亚证交所发布的《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实务建议》也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应该有财务知识(能够读懂和理解财务报告);至少有一位有财务或会计专长即:具有会计师资格或其它财务专业资格并有财务或会计经验。

3审计委员会的权限和资源进一步扩大

审计委员会最初的权限主要是:监管财务报告的过程,选择独立的外部审计师,接受审计报告等。《萨班斯法案》扩大了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权限,第204节规定:外部审计师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直接负责公司的外部审计事务(包括对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报酬和监督,含负责协调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关于财务报告的差异);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拟供给公司的所有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

《萨班斯法案》进一步扩大了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建立程序来接收、保管和处理公司收到的关于其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以及公司员工对有疑问的会计与审计事项的秘密匿名举报。对于员工的投诉处理,Smith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虽然不必处理具体的事宜,但是审计委员会对此负有特殊的职责------确保公司存在令人满意的机制保证投诉信息的传递和投诉人利益的保护。

在扩大权限的同时,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萨班斯法案同时赋予审计委员会聘用顾问的权力——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履行职责必需时,有权聘请独立的顾问,公司应该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英国的Smith报告、法国的Bouton报告也认同了这一点。

4强化了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

早在1999年,美国蓝带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最佳实务指南》的第五条中指出:审计委员会也应该考虑通过教育和培训等方式来保证其成员有良好的阅历和知识背景,并适应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的最新。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分析自己的不足之处决定是否需要接受继续教育,通过向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和外部审计师请教了解自己哪些知识或技能有所欠缺。培训可以由公司内部的专业人士进行,但审计委员会有权利从外面聘请顾问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2003年1月,英国Smith报告就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教育建议:公司与审计委员会双方都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教育做出努力,公司应保证相应的资源,审计委员会应保证有时间参与教育、培训;公司应向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供首次任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公司经营情况、如何辨认公司主要的经营和财务风险等。对于一般委员,公司应定期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相关公司法规的培训,在合适的情况下还应包括如何理解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的作用等。

法国Bouton报告也要求:除了其现有的财务管理或会计专长外,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命前都应该接受关于公司的特殊会计政策,财务和运营状况的指引。

三、对我国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的启示

1近一步完善和细化独立董事的定义,增强其独立性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要求: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对独立董事作了定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为提高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作出明文规定,审计委员会应该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并近一步完善和细化独立董事的定义。

建议:1如果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和拟出任公司的高管通过其他的组织或实体存在交叉任职的则不能出任独立董事;2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规定:“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不能出任独立董事,参照国际经验,建议冷却期应该延长到三年;3《指导意见》规定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能出任独立董事,建议还应该加以补充规定:虽然没有直接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但如果在最近三年中为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组织中任职(包括合伙人)、或有亲属关系的也不能出任独立董事;4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建议可以采用如下做法:董事会固定薪酬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津贴,该成员除了董事会费或专门委员会费,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咨询费、顾问费。固定薪酬采用董事会费的形式,津贴应结合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但不管是固定薪酬还是津贴都不与公司的业绩挂钩。下列形式的报酬是禁止的,1支付报酬给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直接亲属;2支付报酬给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以及财务事务之类的咨询机构,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是上述组织的成员、合伙人、高管或者是在此机构中担任诸如此类的职务。

2强调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财务专业背景

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应该有财务知识;其中至少有一位是专业人士。

根据《指导意见》的定义,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这一规定较为宽泛,很多独立董事缺乏相关的实际经验,进而了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2003年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69家上市公司中, 39%的独立董事的职业为,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比例,因此大部分独立董事缺乏参与管理的实际经验 [2];《公司治理报告(2004年)》指出:来自各类学校的学者在独立董事中所占的比例高居首位,达到了38.35%,但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的不足,却是学者型独立董事面临的最大,很难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实践经验履行职责。

为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背景和实际经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董事会应该考虑检验该候选人是否通过以下三个经历中任何一个或多个,以保证拟供职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有充分的实际经验:(1)担任过财务总监、主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之类的职务,并接受过与此相关的教育;(2)有过监管财务总监、主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之类职位的经历;(3)有过监管或评定上市公司业绩的经历。

3扩大审计委员会的权限

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国内审计委员会的权限事实上非常有限,即:对选择外部审计师建议权,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及其实施的监督权,以及对公司财务信息和内控制度的审查权。

建议:应该赋予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师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为了扩大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应该进一步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有召集没有管理层参与的会议的权限。Smith报告指出:除了审计委员会主席和成员任何人未经邀请都没有资格参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审计委员会应该每年至少一次与内外部审计师在没有管理层的参与下讨论由审计产生的问题; Bouton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该会见审计师、首席财务官以及财务部负责人,并有召集没有管理层参与的会议的权限;定期和外部审计师会面,必要时应当没有管理层在场;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改进了的《公司治理指引》中第13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和内外部审计师在没有管理曾参与的情况下会面,讨论和复核特殊的事项。

4加强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

由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践刚刚起步,并没有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做出专门的规定,只是体现在对独立董事的要求上。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要求:“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指导意见》只是原则性的提及独立董事应该有相关的培训,并没有具体明确公司和董事会各自为董事的培训和教育应该承担的职责和建立怎样的机制。

建议对独立董事的教育采用双重模式,即:既接受证监会提供的外部培训,还应该要求公司也提供相关的培训。公司应有必要的资源保证使独立董事能及时有效的接收到相关教育、培训。董事会主席对保证独立董事的教育和培训负责,主要是保证公司的相关资源能落实到位,督促独立董事特别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培训。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的培训信息主要应包括:1公司所在行业的信息;2审计委员会章程(如果有);3公司过去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4审计委员会过去三年的会议纪要;5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在过去三年中沟通事项的相关材料;6关于公司未决诉讼和或有负债的信息;7公司主要股东、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简介;8内部审计章程;9内部审计职能部门的信息;10当年内部审计计划;11当年与外部审计师的审计合约;12外部审计师签发的报告; 13最近委员会自我评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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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代理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代理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 HYPOTHESIS ——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5.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

独立性也许是独立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试图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挂钩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意愿所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注协1997年底所作的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了他们在审计实务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全中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问题问卷调查分析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年第一期)。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目前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中注协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注协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注协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大大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的发挥。(汤云为,2000,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6.法律法规的尴尬

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中国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境地,财务通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财务是政府财政的附属物,政府往往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通则主要规范的是如坏帐计提、折旧年限和存货计价方法等事项,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之。注册会计师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包括财务通则)的程度发表意见。毫无疑问,这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会发生偏离。另外,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本身亟待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不少具体会计准则,并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各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在应用有关会计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断修改颁布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这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带来困难。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

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

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政,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

第12篇

一、审计报告责任及其不对称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可以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划分为对社会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及对同行的责任等几类。本文所论及的“审计报告责任”与之有所区别,它是指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由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所产生的后果而引发的责任。如在“安然事件”中,安达信会计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在已知安然公司出现财务问题的情况下出具失实的审计报告,误导广大投资者从而造成严重损失,因而注册会计师难辞其咎!我们认为,这类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财务等方面已存在问题,同时注册会计师通过其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知悉其情,但出于某种目的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替被审计单位掩盖问题或粉饰业绩,共同欺骗广大投资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一旦事实真相败露,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将直接被或通过其他途径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看来,这种法律责任最初是由注册会计师的欺诈行为引起的。

这里不妨考虑一下相反的情况,即假设被审计单位并不存在严重问题,而且其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同时假定符合无保留意见的所有其他条件),这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但如果注册会计师出于保护自己的考虑,“夸大”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简称“夸大”行为,下同),出具其他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导致该报告使用者或其他利益方依据此报告而发生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那么注册会计师同样应该承担审计报告责任。由此可见,这种法律责任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过于谨慎,夸大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造成的。这也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审计报告所引起的,因此,它也应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

显然,只有包含了上述两个方面的责任,审计报告责任才算是完整的。但是,现实经济中两者却处于不对称的地位。在我们看来,社会公众更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充分揭示了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是否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实施欺诈行为;而注册会计师自身也似乎更关注如何加大审计力度以尽可能地揭露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或漏报,从而降低其审计风险。总的来说,社会公众更关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的第一方面,而第二方面的审计报告责任则基本被忽视。本文将这种情况称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

二、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

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本质上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息不对称无处不在,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本身就是一种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委托——问题的一种手段。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具有信息优势,而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则处于劣势。但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掌握审计信息而成为具有优势的一方,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却成为处于劣势的一方,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与审计报告使用者之间始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其实施审计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按照自己的职业判断来选择审计报告的类型。如前所述,在选择审计报告类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异常行为,即欺诈与“夸大”。比较两种行为后发现,欺诈行为大都随着时间推移较容易暴露出来,其所涉及的范围也较大。这种信息传递的特点使得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第一方面认识得较为清楚;而“夸大”行为大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其在一定范围内对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产生影响,但最主要、最直接的利益方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从而在实质上起作用的影响范围较为狭窄,且这种行为也很难为后来事实所证实(当然,这并不表明该种情况的危害性不大。对此,下文将作进一步的阐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意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的第二方面。事实上,这种审计报告责任长时间以来一直被人们所忽视。

注册会计师具有降低审计风险、保护自身的职业偏好。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的两种行为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当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审计报告类型时如采取欺诈行为,其所面对的风险是一旦真相败露,将会面临着法律的制裁,而益处就是可以保持其与客户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而从客户那里获得回报或收益;与此相反,如采取“夸大”行为,注册会计师将要承担失去客户进而减少收益的风险。当然,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从而能够较好地保护自己。显然,注册会计师要权衡两者的风险和收益,进而加以选择。按照经济学的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经济行为人具有厌恶风险的特征。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面对法律的制裁相对于失去一位客户来说是更加严重的。这样,即使在两者的风险与收益对等或一致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也会选择第二种行为。那么,两者的风险和收益是对等或一致的吗?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审计委托业务时不得以服务成果的大小为条件或依据来决定收取费用的高低,即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那里收取的审计费用是一定的,它不因审计报告的类型而变化。这一规定至少在理论上使得注册会计师进行欺诈行为所引发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等。而且,随着一系列典型造假案件被揭露出来,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欺诈行为越来越关注,政府监管力度也正在逐渐加大,注册会计师进行欺诈行为所面临的风险将越来越大,这进一步加剧了其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这时,注册会计师更多采取的是降低审计风险、保护自己的措施。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注册会计师为争夺或保持客户资源而不会发生“夸大”行为等观点至少缺乏理论上的依据。

沿用原有的划分习惯,审计报告意见则有四种基本类型,即无保留意见型、保留意见型、否定意见型和拒绝表示意见型,无保留意见又可分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和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两种类型。尽管独立审计报告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审计意见类型的适用范围,但这些规定依然较为原则,定性的色彩比较浓厚;而且,注册会计师行业强调职业判断,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报告的依据之界限在实质上是较为模糊的。例如,对某些影响会计资料可比性的事项,注册会计师有时对之忽略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可能认为不能预计、难以确认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范围受到一定限制,注册会计师可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可能对之夸大而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相比,其依据之间的界限有时不甚分明。实际工作中,拒绝表示意见有可能成为否定意见的另一种“体面”的替代;至于无保留意见中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和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其差别有时仅在注册会计师的“一念”之间。这些情况为某些注册会计师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夸大”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提供了可能。

从外部环境来看,如前所述,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第二方面的关注不够,加之,该方面的法规体系也不很健全,进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夸大”行为方面处于一种几乎不受约束的状态。另外,在法规体系不甚健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夸大”行为,也不易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从而促成了一直存续的恶性循环。

三、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所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

从审计的本质特征与基本目标来看,审计旨于判明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而反映这些信息的载体主要是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适当与否决定着审计目标能否实现及实现程度。同时,审计报告具有经济鉴证等职能,其职能的发挥也必须依赖审计报告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因此,审计报告的适当与否也决定着审计职能能否发挥及发挥程度。可见,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不符合审计的本质特征与基本目标。

对信息使用者来说,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造成审计报告反映出来的信息不真实,掩盖了事实真相,从而可能产生严重的误导或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进而会造成经济损失(含机会损失),这种影响的范围在上市公司会更大。对被审计单位来说,“夸大”行为会丑化其形象,损坏其名誉,进而可能使之丧失不少潜在的投资者,不利于其长期生存与发展。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夸大”行为可能直接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而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夸大”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降低了其风险,但破坏了其与被审计单位间的合作关系,从而使事务所失去较多的客户,最终又影响着事务所的发展。

如果把目光与视角再放得长远、开阔一些,就会发现: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将使得那些明显采取欺诈行为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逐渐被淘汰出局(尽管这种过程可能是漫长的),而那些姿态“认真”且执业“严厉”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则会存续下来。这时,在激烈程度相对有所降低的情况下,某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又有更大的空间去进行前文所述的“夸大”行为。无疑,这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四、我们的初步意见及几点建议

第一,健全法规,完善规制。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对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依据进行严格界定,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细化。当然,这绝不是否定或排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及其作用。我们认为,不妨规定注册会计师如凭借职业判断出具了与规定要求不符的审计报告,不论是“缩小”还是“夸大”了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程度),注册会计师都应为此承担责任。这种规定的目的就在于增加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透明度,使之能够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夸大”该单位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进行直观的判断。通过法规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审计报告责任的第二方面,并在实际中得到认真的执行或充分的体现,以提高社会公众对这种责任的认知水平与认同程度。

第二,改进并实施复审制度。可考虑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他部门设立权威的复审机构,仿效司法体制及做法,实行“多级终审制”。当被审计单位认为注册会计师有“夸大”行为时,有权向该权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得出的结论与原有结论不符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被审计单位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负担复审费用;如果复审得出的结论与原有结论相一致,则由被审计单位负责赔偿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负担复审费用。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损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其在操作上也可能存在相当的难度,但就维护委托方利益并促进社会公正而言,还是很有必要的,且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经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相信其终究也是可行的!

第三,权衡风险与报酬,并使之保持正向关系。我们认为上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和责任,相应地也要适当提高其待遇与收益,以便为注册会计师实施独立、客观、有效的审计提供经济保障,使之得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审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