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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时间:2022-04-05 20:35:31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造价;法律;法规;政策

目前的建设工程领域,多方利益纠结在一起,内部问题较多,导致我国的建设工程在法律法规的遵守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足。随着建设工程领域的开放程度不断扩散,许多素质不高、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队也涌入到其中,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让许多企业漠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违规交易;同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法律环境的改进和完善等因素要求对建设工程中的存在的若干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格地监督管理和惩处。近年来,工程造价纠纷案例不断增加,从纠纷案例发生性质看,其实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企业重视合同签订,减少合同纠纷。

一、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进而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1]。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积极作用

第一,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明确建设工程中的真实造价。较强的隐蔽性是建设工程的显著特点之一,需要充分借助于专业技术力量明确建设工程中的真实质量。在建设工程的竣工阶段或者使用阶段,是工程造价讨论的激烈期。但是在以上两个阶段,工程已经建设完毕,在施工中经常涉及的材料配比问题、质量问题以及施工技术问题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不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则很强确定工程的真实造价。

第二,建设涉及领域和专业众多,需要借助各种专业知识。建设工程的个性特点以及其施工复杂性特点均需要各种专业知识的介入。其中,复杂性特点是导致各个利益相关之间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另外,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以及垫资承包等问题也为真实的工程造价的确定制造了障碍。因此,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要求各个单位的积极配合。

第三,鉴定结论是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证据之一。在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当中,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可以真实有效证明工程造价的文件或者材料,则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至关重要。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一,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的确定。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就应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二是施工单位申请鉴定。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赋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三是建设单位申请鉴定[2]。建设单位出于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提出了鉴定申请,这时人民法院亦应准许[3]。

第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有关依据。有关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诉讼状与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卷宗;第二,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第三,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第四,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第五,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第六,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第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的变更资料等。总之,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的依据作为案件的证据应全面符合《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与审判程序。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仅仅负责受委托范围之间的技术方面的事项,而对于不属于委托范围之内的事项,司法鉴定结构任何有关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结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作为法庭证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机构没有调查权,调查权属于法庭所有。但是需要注意以下情况:如果材料当中有一些表达不清、阐述不完整,进而影响到司法鉴定机构了解案情全部真相的进展,则应该及时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要求其澄清疑点。除次之外,鉴定结论与质证不能够混为一谈,两者不能够相互替代。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有异议,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没有经过质证的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够成为法庭证据。

二、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1.优化和创新立法方式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发现,其在立法方式上多是采用由上及下的方式。在市场运行和行业的管理活动出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时,立法机构上要研究法理方面的问题,将问题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相结合,制定高级别的法律条款指导低级别规定的颁布。

2.重视层次性立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适用范围。从制定它的权力部门来看,法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为国务院制定,而部门规章为有关的职能部门制定,由此可见,它们之间的关系为从高层至底层的关系。高层法律文件(例如法律文件)具有最强的稳定性,中层法律文件(例如行政法规)的稳定性其次,底层法律文件(例如部门规章)的稳定性最低;但是底层法律文件具有更好的灵活性和对现实情况的适应性。因此,在立法的过程,应该高度重视立法的层次性,让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能够相互补充,进而提高法律文件的适用性。

3.注重部门法之间的相互协调

我们的部门规章不仅非常多,而且相当杂,在适用的过程中常常出现“打架”的问题,因此,在立法时,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已经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将不同法规、规范之间的冲突性降到最低。例如,目前,国家部门联合出台法律文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保证法律规章之间的一致性。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于各个建设市场的责任主体,法律是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应让他们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去保障并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针对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政策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从法律法规、政府监管、行业协会三个方面探讨,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律体系会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郑白咏.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律体系[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13):125-126.

第2篇

关键词:建设法规 课程 教学改革

1 建设法规课程概况及知识架构

建设法规课程是土木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知识—建设法规,了解工程建设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程序,了解工程建设法规的执行与守法;使学生受到基本的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训练,熟悉、掌握土木工程专业人员执业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增强工作中的法律适应意识,树立法制观点,从而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整门课程的知识单元、知识点及学时分配如表1所示[1]。

2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及知识重点

本课程是研究工程建设程序各阶段中基本法律内容的制订、法律制定的原则、法律要件的构成、法律适应的条件、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执法与守法。主要学习内容有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城市及村镇建设法规;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等建设过程中的主要法规。通过课堂教学,习题、课堂讨论、社会调查,要使学生达到下列基本要求[1]:

①掌握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建设法规的体系、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实施办法,并了解建设法规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②了解我国工程建设阶段和环节的划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及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③了解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了解和掌握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执业资格管理的内容;

④了解城市规划及村镇规划的概念及我国城市规划的立法概况、城市规划编制的方针和原则、审批制度等,熟悉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规定;

⑤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并掌握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概念,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关于招、投标人的资格及各个阶段的法律规定;

⑥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规定,掌握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概念、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及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

⑦了解工程监理的作用、工作程序及内容,理解并掌握工程监理的概念及监理工作中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各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⑧了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能,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教育、保证、处理制度;

⑨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了解工程建设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及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熟悉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

⑩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索赔的概念,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签定和履行的原则及合同主要内容,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与依据,熟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合同的保全制度。

此外,根据课程内容以及实际工作中所常遇的问题,同时做好学生的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内容上:

①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与内容;

②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认可与管理;

③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执行与监督;

④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与监理工作的开展;

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内容与执行;

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内容与执行;

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的内容与履行;

⑧城市规划内容与实施的法律规定。

3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本课程内容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为达到大纲规定的要求,必须精选内容,研究教学方法,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2]。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宜采用课堂讲授、专家讲座、社会调查、工程实例分析、课堂讨论等方式互相配合进行。总结以往的教学经验,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宜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3~5]:

3.1 教学上要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紧密联系近年建筑市场上所存在的法律热点问题展开教学。比如在工程中常见的业主对承包商的质量索赔、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引起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承包商对业主拖欠支付工程款的索赔等等热点问题,这类问题在学生今后从事专业工作中都很有可能遇到,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就让学生接受到这方面的充分学习与训练,这样才能收到十分良好的教学效果。

3.2 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不断拓宽,而课时数量非常有限,因此充分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教学,对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多媒体课件制作上可采取文字表述与图片相结合,对于案例分析可将分析案情思路制作程流程图表,使教学内容活泼生动,可以给学生传授解惑更多的建设法规知识,让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学习到所要求的知识内容,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

3.3 采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传统教学以教师灌输知识为主,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这样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在建设法规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建设法规知识原理,并能灵活运用,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但案例教学首先得充分掌握有关案例材料,这是案例教学要解决的难题。这可以从以下两个途径获得有关材料。一是依靠互联网,网络的发展大大方便了案例的收集,网上的内容丰富而繁杂,需要教师认真甄别选用。二是全国注册造价师、建造师等考试都有《案例分析》科目,在案例分析科目中涉及法规的章节,其案例非常典型,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直接引入教学。

4 结语

提升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质量需要任课教师自身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反思,总结出好的教学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根据该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在讲授时应注意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多途径获取知识的能力。而要达到上述目标只有将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不断改革,培养知识型和应用型合一的复合型人才,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实际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左恒忠.建设法规教学大纲.长沙理工大学,2011.

[2]朱宏亮.建设法规.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

[3]张静.工程管理专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35):224-224.

[4]李小娟,梁学杰.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经济研究导刊,2010,(12):227+259.

[5]潘可芳.《工程建设法规》的案例教学.职业教育研究,2006,(12):76-77.

第3篇

近现代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成为全球各国一致的选择。中国在文化大革命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也开始走法治建设道路,开始了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几十年来,我们取得了巨大成果:制定与修改了多项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也拥有了一支规模相当的比较公正的司法工作队伍;等等。但是我们的法治建设并不一帆风顺。目前,仍然困难重重,诸如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甚至错位,地方政府人治严重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阻碍着法治化的进程。中国法治化难以实现的原因颇多,颇广。其中,在法治化建设中动力不足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法治建设中,政府作为重要动力一直不足,使得法治建设的深入受到限制。政府动力不足主要有如下表现:

1、从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以来,诸如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口号层出不穷,并且受到广泛的欢迎。可是政府行政违法的现象一直存在,依法行政根本从未落实。也许正如北大教授贺卫方所言:“有时候,中国喜欢口号治国”。

2、目前行政工作中,行政首长意志在很多场合仍然高于法律规范。一般情况下,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或者选择的不是寻找法律依据,依法执行公务;而是请示行政首长。使得法如同虚设。

3、行政首长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地方行政首长经常在媒体上宣称自己要造福一方,做好当地“父母官”、“清官”。在日常行政领导工作中也带着浓厚的人治色彩,要求行政工作人员有事及时汇报请示。

在法治建设中,法学理论界一直在坚持不懈的努力着。近年的司法改革就是法学理论界的大力推动法治建设的结果。但是光有法学理论界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司法实践界动力不足,使得法学理论界的努力成果只能是书面的,即使走入实践,生命性质也会发生变化。

1、虽然司法改革改善了法院、检察院的执法工作,但是在法院、检察院,改革经常只是对于中央红头文件的执行。地方法院、检察院用语不规范、做事不依法,严重影响法治氛围的生成。而且在一些法院、检察院中,法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很不够。

2、社会司法服务的工作者中,多是法律工作者,许多地方很难找出正规法学本科毕业的拥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司法服务人才。

法治建设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公众是法治建设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是根本动力。但是一直以来,公众动力未能得到开发。这主要由我国的文化传统及公众知识水平决定。 2、公民文化素质较低,使得即使有些公民在处理问题时想到要用法律却也不知道如何用。对法律的理解也许仅仅是表象式的甚至是空白的。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缺乏,这深深影响着中国法治化进程。

我们的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实现法治国成为一种不可推委的愈来愈紧迫的任务。我们必须运用多手段开发法治化动力,促进法治化建设。

1、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培养全民法律意识。人民政府要加强自我法律学习,组织依靠司法机关为主要力量,全民全面学法的活动。鼓励每个公民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投身于法治建设之中。创造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民懂法、重法、守法的法治氛围。

2、加强法制体系建设工作。及时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加快诸如行政程序法这类法治中必不可少的法律规范文本的制定工作。要保证法治之中事事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大法律宣传工作,使得法律成为全民的法律。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科学社会主义 法律思想 社会建设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工具,对一个社会的发展与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而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科学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者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与法律思想也同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我国建国以来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中始终都有着法律思想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一、我国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

实践证明,只有与实践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并不断发展加以创新的马克思主义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才是活着的马克思主义,要不然就只是空洞的教条。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创立以后,马克思恩格斯便运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去指导并亲自参加了无产阶级革命实践,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此之后,后世的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从理论和实践上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我国,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创造性的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把它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系列思想,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宝库中有着重要地位。

毛泽东思想在许多方面以其独创性理论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构成一个博大精深的科学思想体系,其核心和精髓就是实事求是。它紧紧围绕着中国革命和建设这个主题,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重要的理论观点。这些理论观点经过了中国革命和建设长期实践的检验,证明它是颠扑不破的科学真理如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革命军队建设和军事战略的理论、政策和策略的理论、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的理论、党的建设理论等等。

党的十二大以后,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全面展开,邓小平同志紧紧围绕着“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思考,提出了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许多重要的论断,形成包含丰富内容的科学体系: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改革开放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除了上面指出的几个方面外,邓小平理论体系中还包括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战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军队和国防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外交战略、祖国完全统一、党的建设等,从各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发展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体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三个重大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在科学判断党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三个代表提出时的国际格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东欧各国的社会形态纷纷转变,庞大的苏联共和国也发生了解体,世界社会主义力量受到了极大的削弱;世界舞台上各种势力呈现多极化趋势,经济全球化也愈演愈烈,虽然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形势并不是完全安定的。面对着这些巨大变化,党的各项工作也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也正是在这些背景之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运而生,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理论高度。

科学发展观是对当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当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的新创举、新突破和新贡献。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同时,科学发展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能力与时俱进的新飞跃,它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顾虑、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又一次丰富和发展。

二、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性

(一)法律有利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在天性和本能上需要形式上的平等,法律在形式上的普遍性和抽象概括性、在逻辑和技术上的中立性和共通性以及程序上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类似情形类似处理恰好是能满足这种需求的。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商品所有权的交换,而交换前商品所有权归属的权威性确认是交换得以有效进行的前提。法律在形式上和技术上的具体、明确以及由其带来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能够迎合这种需求。再次,商品交换乃至市场经济充满功利计算和理性交涉,故而特别需要复杂且具可计算性的规则和程式,即使是最简单的商品交换也是如此,而这些规则和程式恰是法律可以提供的。商品交换的经常化和普遍化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争端,而争端的和平、理性、公平地解决,是在解决方式上具有可诉性和终局性,在程序和技术上具有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能够胜任的。

(二)法律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与道德是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而且法对道德也有着推动作用,法通过把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法律化、制度化,使其获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社会的基本道德水准;通过惩恶扬善,可以弘扬社会正气,改善社会风气,从而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往往是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体现,法的实施过程也就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通过在教育、科学、文化领域的立法,可以保障人们的受教育权、思想自由、表达自由、科研自由,推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法律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法律与政治的联系同样十分紧密,因为法本身就是政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也就是政治文明建设。一个国家基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都是由宪法或者是基本法律加以确认,并借助于法的力量加以维护,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也是如此。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中,法以保护基本人权和约束公共权力为价值追求,为公共权力的获得、行使和运行确立基本的法律规则、程序,建立和维护宪政构架下的民主政治体制,同时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公共权利的非法侵犯。

三、我国科学社会主义实践中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毛泽东思想与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展了宪政和法制运动,这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观察中国在当时的社会形态下的法律状况的工具,分析中国的法律问题所取得的成功。以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为核心的新民主主义法制,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诸如,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等等,这些都为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创造了条件。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以及《中国人民政府组织法》,确定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和构架,是对中国共产党漫长的革命过程中宝贵的革命经验的总结。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程中,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确立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以上各项法律成果都是领袖毛泽东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法律思想分析中国法制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的,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宝库。

(二)邓小平理论与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曾深刻的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在此基础上,邓小平同志揭示了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规律。首先,邓小平同志分析了当代中国国情条件下的法制建设的背景。我国有着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历史阶段,两千年的封建主义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西方社会传统中的民主法制在我国也没有能够生根发芽的土壤。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建国以后,关于法制的建设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足够多的重视。在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前提下,因此中国法制建设也应当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其次,邓小平理论也指出了在当今社会条件下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在邓小平同志看来,要想实行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关键就在于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最后,邓小平同志阐明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选择。社会在步入正轨的过程中,需要把法律作为风向标而确定正确的价值指引,而当代中国法律所要调整主要目标,就在于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市场经济多重选择中的平等权利,解决或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制止经济交易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建立公正而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社会变革进程的健康发展。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法律思想的发展

不可否认的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又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正是基于这一总的指导思想,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思想,推动了当代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首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江泽民同志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而法律是政治文明的主要部分;其次,揭示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认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最后,阐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的。认为在中国,“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以其说明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以上各个观点都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的法律思想。

第5篇

文化是一个大概念,是灌注和隐约于人的认识和实践中的意识模式和价值指向,是真、善、美的统一,是一种精神。律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律师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它的产生远远晚于农商工医等等传统职业。律师是法律职业人,拉德不鲁赫在谈到法律职业人的时候,有过这样的表达:“某些法律职业人在其学习期间,也许终其一生都不一定知道: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只有已受陶冶的人才可能是一个真正有本领的法律职业人。”

在我国,律师业是一个正在起步和尚待发展完善的行业,只有拥有至上和耐久的律师文化,这个行业才有了自身的精神和灵魂,才会有持久和长足的发展。律师文化是律师事业发展的哲学思考,是律师管理的价值导向,是律师执业的心灵约束。

和等领导人已经先后对律师队伍建设做出重要的指示,即有鞭策又有鼓舞,这是律师文化建设的好开端。通过律师文化建设,能够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社会形象,形成一整套律师队伍的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进而提高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效应、管理方法、知识产权、工作环境等。同时,律师文化建设对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协会具有自我规范作用,提高凝聚力并协调三者关系,促进提升律师素质与品位,从而增强律师执业的竞争力。本文将社会主义法治的视角立足律师文化的基础理论来结合我国律师文化的现状进而探讨相应的对策。

一.律师文化的理论架构

1.内涵。律师文化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律师的精神文明和行为文化之中。它包括律师的宗旨、理念、职业道德、律师价值观和律师群体在一定行为规范制约下,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以人的行为为形态的实践文化。律师文化具体表现在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魅力、道德水准、精神风貌、执业水平、社会责任、律师执业机构的服务标识、管理规范、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等。律师要有仗义护法的使命,诚信执业的道德,高超的护法之策,赤诚仗义执言之情,律师业务拓展领域广泛,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严谨细致、克难制胜,化腐朽为神奇的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价值观;具有责任、诚信、协作、创新的核心理念

2.本质特征。律师文化产生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基础之上,从其共性和根本意义上说,,其本质特征就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律师必需是忠于法律,维护公正,追求正义,并且在实践中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些又具体表现为律师文化的民族性和世界性,传承性和发展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稳定性和创新性,统一性和多元性以及独立性和开放性之间的平衡关系。

3.基本内容。律师文化应包括律师个体的文化、律师执业机构集体的文化、律师协会团体的文化。律师个体文化就是律师作为执业个体所具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它主要包括执业律师个人的价值取向、观念信仰、奋斗目标、服务宗旨、敬业精神、业务水准、职业操守、道德伦理、文化素养等,体现了律师忠于法律、对当事人负责、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等等原则。律师执业机构集体文化是指执业机构全体律师所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这是律师文化的主体部分,是律师文化本质的综合反映。这具有融合性、多元性、独特性、功能性、地域性、动态性等特点。它主要包括执业机构的管理文化、组织文化、经营文化、形象文化等。律师群体文化是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群体所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这是律师文化的核心部分,影响和主导着整个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二.我国律师文化的现状

我国的律师文化尚处于萌芽阶段或者说是初级阶段。诚然,近几年以来律师文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初步形成了具有较高素质的律师职业群体,律师执业机构发展很快,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职能作用日益凸显。尤其是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修订了《律师法》,确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律师的准入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并与世界接轨。律师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越来越年轻化、专业化、律师文化建设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基础越来越稳固。

但是必须承认,在总体上来看,我国律师文化建设的水平是相对落后的,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律师业发展的需求。按照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类需要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显然,律师业的产生是适应于人类的自我实现或是尊重需要的。这是较高层次的需要,也有着较高层次的门槛。以目前的发展状态而言,笔者看来,律师文化主要存在以下的特点:

1.律师整体素质不能适应社会要求,显示律师文化的贫乏

律师素质是律师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在少数律师中还存在着只重视业务,不重视提高自身素质,自身修养的情况。律师队伍中的个别人仍然存在职业道德缺失,诚信服务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相互间搞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2.律师队伍团队作战意识较差,不注重整体形象的塑造

律师的业务活动有着浓重的个人色彩,律师习惯于单兵作战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在具体事务的上,各个律师自己接案,自己处理,所谓的案件讨论制度也形同虚设,这样严重影响了律师服务质量。

3.律师的法律素养与职业要求不协调,缺乏法律思维的理念和习惯

法律素养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素养。统一的司法考试解决了律师法律素质存在的一定问题,但是,从目前现有的律师队伍状况来看,其法律素养和职业要求相差甚远。在目前的律师队伍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律师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专业教育,导致律师缺乏法律思维。他们在案件的中往往首先考虑的是人情、关系,而不是法律的具体规定,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4.律师文化建设程度相对落后,缺乏品牌意识

创立品牌是一个企业生存的最根本途径,律师执业机构运行也是如此。一个律师执业机构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而品牌的创立主要是依靠律师文化建设。在目前的律师执业机构管理中,大多数仅仅注重了效益,但执业机构没有自己的文化也没有自己的品牌律师,更缺乏对律师文化的研究。

三.对策

在律师事业的发展中,律师文化的建设是有着其自身的很多独特方式和要求的。律师文化建设是由有形转向无形与有形并举,不仅注重有形的表现,更注重内在精神和内容,高度重视无形财产的构成。同时,律师文化的建设是由被动转向主动,是一个主动而又积极的反映系统,这一系统是能动的,具有学习、吸纳和排斥功能。另外,律师文化的建设由将人视为管理对象转向以人为本,将人、人的个性和行业特性放在了首要考虑的因素和最重要的地位。笔者看来,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律师文化的建设。

1.发挥律师教育机制的作用,提高律师整体素质

这包括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培养律师服务意识和诚信理念。树立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为社会服务,忠于法律的职业意识,正确律师的职业定位和社会角色的扮演。面对当前诚信缺失的现状,必须加强律师诚信意识教育,提高律师的社会评价度,保证律师社会服务的质量。

同时包括加强律师的业务素质教育,提高职业思维的水平。对于律师准入制度的不断强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特性已经逐步得到了培养,还应当充分利用律师的职业再教育机制以弥补实务中产生的种种不足,来更好地适应法治社会对律师的要求。

2.自律管理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强化律师文化建设

律师行业是一个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在律师文化建设中,必须发挥律师自律组织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律师协会。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要把律师文化建设纳入律师总体发展规划之中,制定现阶段律师文化建设战略,出台律师文化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律师文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基本目标和方法措施,加强对律师的执业教育,促使律师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依法执业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认同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建立律师与法官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关系,建立良好的行风。自律管理和监督管理相结合,以展示出职业化、专业化、不断进取的律师行业形象。

3.培养团队精神,树立律师之间经常合作的理念

律师行业要长足发展,就必须改变律师执业机构松散的联合体的现状,树立相互协作、集团作战的团队动作方式。只有共同的价值观、集体意识、高涨的士气、团结友爱、品德高尚的团队气氛的影响,团队律师才会充分地将自己的才学、才思、才干发挥出来,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共同努力,同时也是律师个人自身得到发展。团队精神不但有利于发挥每一位律师的业务专长和优势,更有利于提高律师执业机构的实力。

律师文化是实现律师执业机构规模化经营的基础。执业机构的规模越大,其管理就越需要文化管理,这不仅可以应对规模大、律师多的内部管理,还可以对外满足法律服务市场所面临的流动性高,空间广,多层次等特点,律师执业机构的文化管理是提供一整套观念系统,可以弥补机构管理中的不足。文化的认同能够上升到成员间的自觉意识,这是企业文化的最高境界。律师文化是极好的纽带,它能够充分协调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三者的需要,它是律师事业发展的动力。

第6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区主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我区率先突破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2、基本目标。到2015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切实成效,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各项制度建设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能够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为全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坚决纠正和制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各种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

政府决策基本实现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能够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提供政府信息全面、准确、及时,行政监督和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效率高、成本低、参与广泛、形式多样地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基本形成,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显著提高,崇尚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加强宣传教育,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全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坚持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4、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每年领导班子集体学法、举办专题法制讲座等不少于4次。要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学习依法行政知识,每季度学习一次。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每年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施行前,负责实施的政府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和考试。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情况、考试成绩记入考核档案,作为考核内容和职务晋升的依据。

5、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组织部门应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安排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法制培训,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取得《省行政执法证》。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6、加强重点领域制度建设。围绕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决深层次矛盾,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科学发展,维护公平正义。重点加强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循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民生保障和改善、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公共服务和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7、改进制度建设方式。建立法制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模式。扩大公众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和尊重,合理诉求、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使制度建设符合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

8、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评估机制。政府法制机构与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适时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对评估成果的运用,充分发挥评估效用,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9、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在全区建立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前置审查、集体讨论、社会公众异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三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备案检查和通报、评估报告、统计和工作报告等十项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发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有效期,到期自动失效。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未向社会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延期执行制度,非紧急状态下一般不得“从之日起执行”,防止“未教先诛”。坚持“逢文必审”,所有涉法涉权文件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上会,不得。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未经备案审查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每隔2年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合理划分上下级政府之间、本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决策权限,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不同部门的特点和职责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不断修订和完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规则,推进行政决策规范化。

11、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保证公开听取意见常态化。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7篇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关系 社会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将法治与德治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他律与自律全面结合,实现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相互促进。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来看,已经进入了转型升级发展的新阶段,既面临众多历史机遇,也将面临一些挑战,因此,在社会治理中,要全面发挥法治与德治这两个重要手段,发挥其各自不同的效能,维护好国家、社会的秩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法治经济,但是只依靠法治来推动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还存在不足的方面。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拜金主义、假冒伪劣等行为,这些行为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化,有效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不仅需要法治来进行强制性约束,也需要德治来进行道德感化,两者有机结合,才能解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消极问题,科学化解矛盾与对抗,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①

其次,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有助于推动民主政治发展进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主政治处在重要位置,法治和德治的效能最为重要。参照法律规定,不仅能够有效管理国家、社会与经济事务,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民利,还能全面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才能巩固与发展社会的法治基础,推动民主政治发展历程。②

最后,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有助于提升文化建设水平。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在社会中逐渐培育共同理想信念,为构建社会和谐社会打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尤其是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德治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德治与法治的各自特点。德治与法治是治理社会的不同方略,有其自身的特点,法治属于刚性的治国手段,法律规范属于社会大众的行为底线,不能逾越,所以是刚性的;推广的方式与手段依托外部的强制来推进;而德治属于柔性治国方略,是建立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伦理与道德规范,属于劝导性与柔性的,维持的手段主要是依托风俗环境、社会舆论、社会化教育以及人们的自觉意识来推广。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治的效能是让人身服,而德治的效能是让人心服。法治的重要作用是惩恶,而德治的主要作用是劝善。法治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前提,而德治是提升个体的道德素养,向善前进的动力与方向,这两者是有机统一,不可偏废的。③因此,加强社会治理,需要彰显德治与法治的各自优势,实现两者优势互补,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益。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首先,法治的指导思想具有道德意义。法治是确保国家与社会秩序的大法,有效规范社会的行为与政治生活底线,其建立需要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并且这一指导思想应该具备道德意义。法治体系的规范,最重要是其出发点。对维持好的社会秩序来讲,法治是基本的,但是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法律并不能规范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为人的言行提供准绳。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事情不是依托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控的,需要依托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来进行调节。在法治不能进行调节的地方,需要依靠道德来调节。人们具备了道德习惯与规范后,就能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减少违法乱纪的事情,社会将更为和谐、安定,社会治理的成本将会降低。不管是哪种类型的法律,都是依靠人来实现与执行的,完备的法律需要高素质的人来执行。法治治理的核心是人,需要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而高素质的执法者需要德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在具有高素质道德品质的前提下,才能做到秉公执法、严格办事,发挥好法治的最大效能,所以,法治的指导理念具有道德层面的意义。

其次,德治将促进法治建设。德治的发展也需要法治,德治属于柔的治国方略,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需要风俗环境、社会教育、舆论监督与社会成员内心的自觉,其效能是劝善,是从整个社会成员的素质出发,从领导干部、执法队伍的基本素养出发,提升他们的道德素养,才能实现更好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目标。此外,强调德治是确保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与依法治国是不矛盾的,能全面推动法治进程。因此,德治将全面促进法治进程。

最后,德治与法治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有序推动的。法治通过吸收道德义务与权利,规定道德的培养与教育,明确道德和其它相关精神文明范畴的建设来明确德治的重要。通过构建道德准则的法律,实现道德内涵法治化,让道德规范的部分转变为法律规范,使道德要求获得刚性品格,确保德治的具体化,而以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确保道德规范的普及与推广,也就是推动法律关系主体把道德要求放在法律的最低效能的警戒线上,让道德规范的获得法治的刚性支撑。道德的价值取向是真善美,目标是创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构建完美人格与和谐人际关系,理念的建立有助于确定文明的法治理念、合乎情理的实施,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与规范,奠定法律的理性基础,实现权力、义务的合理配置和均衡协调,在大力推广德治的进程中,也能提升广大执法队伍的建设水平,做到公正平等执法,提升执法的质量和效能,同时,也能确保所有法律关系主体能确立法治理念,遵守法治原则,行使权利,构建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当代中国实现德治与法治统一的基础

当代中国实现德治与法治统一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提供了社会基础。德治与法治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生活秩序。

首先,对法治来讲,法与刑之间并不对等,法治条件下法律的主体是民法。法治意识既是让民众能做到守法,更是包含了社会契约、人格平等、人民和法律至上等重要内容。法治的内部要求是法应该合乎正义,反之则会导致暴政。缺少德治的有效配合,法律在实施中就只能是停在外部的惩罚或者是强制,这样法治的实现仍然很远。但是对道德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包含的人伦关系是依托独立人格为基础的,平等、自由的契约关系,与其相适应的由法治精神所确定的独立人格为中心的平等、自由和民主精神。因此,和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并且和法治相互结合的道德建设,就应该以廉洁、责任、信用、诚实与平等为基础的重要内容,从这里可以发现,德治、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存在兼容性,在于不断探寻平等、自由与正义的价值。创建法治、建立起独立人格,道德主体才能建立起来;将正义的道德原则融入到法律内,并在全社会积极倡导道德建设,让社会大众的认同法律逐渐内化为道德义务,法治才能变得更为强大。

其次,法律作为有效规范市场运作的外部环节,并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法律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更为明显。但是道德却不是这样,主要是依靠主体的能动性,属于内部的自我调节,不用外部的强制力量来完成。而法律效能的发挥是在事后才会对消极行为进行调节,道德是采用积极行为发挥效能,通过社会舆论、宣传教育等路径,表明行为的正当与道德,指导经济活动主体根据道德准则、规范来科学处置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经济关系。

最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不仅需要遵纪守法,也需要依法进行,并通过道德进行维护。

德治与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实现融合与发展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发现,德治与法治两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和谐文明的当代中国需要法治与德治的有机融合。所以,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转型阶段,在着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很有必要将德治与法治实现紧密融合,成为德治法治统一体,发挥整体效能。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纯洁性与先进性建设。德治与法治是我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理政治国的基本方略,达到这一战略的效果,关键在党。要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紧密融合,需要不断强化党的建设,永葆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治国需要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当代中国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不断加强与改进党的建设,有效应对四类危险的考验,做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因此任务更为紧迫与繁重。要始终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纯洁性与先进性建设这一主线,全面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谨记“两个务必”,不断强化道德教育,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统一,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作用,构建良好的党风,通过党风来带动民风、政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遵守党纪国法,不越权、不违法,做到率先垂范,积极为人民群众服务。但是对那些违法乱纪的干部,要参照党纪国法给予严惩。因此,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纯洁性与先进性建设。④

实现依法彰德与以德辅法的有机结合。考察道德与历史发展进程可知,道德是先于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维系社会秩序、人和人的和谐相处。但是道德本身约束力并不具备强制性。为了发挥好道德的功能,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将道德中义务实现法律化。既要让全体社会大众基本的道德义务通过法律路径提高到法律义务,通过法律制裁作为后盾加以强化,让其获得社会公众共同遵守的法律强制力,又要让社会公众中涌现出来的爱心公益等正能量,通过立法的方式获得保护。道德的法律化,实现了道德硬约束,强化了全体成员对社会、国家的主体责任意识,有利于提升个体的综合素养,确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此外,也要实现以德辅法,做到道德法律化。创建法律体系需要道德基础,不然法律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不仅要建立适宜法律体系,激发社会大众制定与执行道德公约与准则。《宪法》总纲中规定,国家大力推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律教育,在不同范畴的社会大众内建立并执行相关的公约与守则,提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同时,法律在给予社会大众公民权利的同时,也指定相关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基础性道德范畴。所以,在进行司法判决中,既要参照法律规定,也要借鉴道德准则。

法治下需要营造法治与德治环境,将道德提升至法律层面。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有效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全民守法、参与监督的过程。从社会视角来看,亟需营造法治环境。全面弘扬法治精神,着力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全社会厉行法治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构建良好的法治氛围,让社会大众成为法治的遵守者与捍卫者,作为社会大众来讲,既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守社会公认的公约和守则。

再者,营造法治环境,还需要完善社会监督和沟通路径,强化对政府与官员行为的有效监督,同构构建法治环境,来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同时,通过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全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需要全面突出法治道德底蕴,突出规则意识,弘扬公序良俗,提倡契约精神。一是全面弘扬以爱国守法、团结友善、敬业奉献、明礼诚信、勤俭自强的精神,全面履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整个社会构建“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宣传道德楷模,汇聚社会正能量,有序推进法治进程。二是在着力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中,需要全面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舆论来全面引导道德建设。舆论是社会大众选择的指引者,是社会道德行为监督者,利用社会舆论,提倡高尚道德,净化社会环境,实现惩恶扬善。

加强道德立法,是通过法律程序,将道德要求提高到法律层面。国外在道德立法上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除了全面强化公共部门的道德理念与责任感外,还需要创建相关的道德准则,将该理念加以实践,创建成熟的道德法律法规系统。比如美国制定了《1989年政府道德改革法案》、《行政部门雇员的道德行为标准》。

在新时期,加强道德立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具体化《宪法》中道德内容。建议在《宪法》的第二十四条中增加规定:通过道德教育、纪律教育、理想教育、文化教育与法制教育,在城乡不同范围中制定并执行多种公约、守则,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是从国家制定的部门法中,也对上面的规定有了充分的体现,如果要强化该行为,需要实现宪法的具体化,使之更具备操作性。通过实施部门法,来有效保障并全面促进道德建设,在其他法律中也要采用不同形式去展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将道德义务转变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对严重违反精神文明的行为给予强制性惩戒,这将对道德建设起到全面的促进作用。三是法治的强制性为社会确立了社会道德的制度规范。在社会发展的转型阶段,需要创建新的道德体系,创建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等,难以自发形成,这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与完善,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采用法治的形式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要求确定下来,成为法律义务,加快创建新型道德规范,借助法治的指导、评价和强制功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发展并巩固新的道德风尚。

总之,德治与法治是统一在社会治理进程中的,两者有机结合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规律,有利于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和谐发展。德治与法治本身各有其特点,两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法治的指导思想具有道德意义,德治将促进法治建设,德治与法治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有序推动的,同时,在当代中国实现德治与法治统一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德治与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实现融合与发展,不仅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纯洁性与先进性建设,还要实现依法彰德与以德辅法的有机结合,突出法治需要营造法治与德治环境,将道德提升至法律层面,全面提升法治与德治融合水平,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

(作者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许思义,李婷:“‘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兼论坚持依法治国的根本治国方式”,《江淮论坛》,2005年第6期,第68~71页。

②孙首娟:“关系论视角下的法治辨析―兼论法治与人治、法制、德治的关系”,《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第41~46页,第49页。

③蒋传光:“完善法治与德治并重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法制日报》,2015年2月25日,第7版。

第8篇

关键词:法治理论;法治理念;依法治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产物,它首先强调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产生的本质、作用和职能的理论,并与中国法治实践紧密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了四次大飞跃,取得了四个里程碑式的成就。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一)邓小平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读

1.反对人治,主张法治

人治是依统治者的意志和权力治理国家,法治则是以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为依据,主张在法律的规则内依法依规办事。“人治”社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长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高度集权最易产生。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高高在上,脱离实际,滥用权力,好说空话,思想僵化,机构臃肿,不讲效率,办事拖拉等等。二是权力集中。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在不断加强党委一元领导的情况下,逐渐出现了党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这种现象使党员干部容易犯各种错误,损害民主生活和人民利益。

要实行法治,一要适应人权。通过人来保障权力的实施,通过修改宪法来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权力。二要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范干部的选拔、考核、监督、任期,三要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四要用法律保障民主制度的实施。

2.法治要为“经济建设”服务

首先是因为经济建设需要法治环境,稳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是经济建设的前提。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增长,不仅污染了社会风气,而且破坏了经济秩序。邓小平多次强调在建设现代化过程中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打击经济犯罪;整顿党的作风,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其次是因为改革开放需要法治保障。法律是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同时各项政策的出台又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赖法律去实施,把改革政策具体化、条文化,使使之有法可依。

(二)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读

1.科学提出依法治国

在党的十五大上,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它不同于依统治者的意志和权力治理国家的人治范畴,也不同于西欧国家所提倡的法治,依法治国是以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为基础,依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为依据,主张在法律的规则内依法依规办事。

2.深刻阐述民主政治

“民主”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希罗多德所著的《历史》一书,与“专制”相对,指的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统治状态。自“公民”出现以来,人类社会的文明始终在向民主政治靠拢,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任何一项政治体制的改革,始终是以民主作为追求的方向,可以说,人类社会的进步史就是民主的发展史。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致的、统一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完备法律体系,依法行政与公正执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民主监督。

(三)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读

1.提升公民意识,正确行使权力

同志首次提出培养公民意识和民主政治观念,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公民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培养公民意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长期的过程,但公民意识对建设法治社会而言意义重大,树立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强化公民人格,是健全法治社会主体的前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前提是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目的是要实现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滥用权力造成决策失误,侵害人民利益问题的发生,真正实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司法改革

立法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首要条件。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是司法和执法的依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当代价值。首先是利益主体多变化、多元化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障;其次是经济社会的有序和谐发展需要健康的法律环境和法制保障。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其核心在于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它涉及重新配置司法权力这一重大课题,应当是以公检法司联动改革的整体性变革。

(四)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读

1.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中的法律是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法律不同,而是能够顺应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国家的一切运行、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依法治国,不能照抄照搬外国的法治成果,必须在把握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吸收国外优秀成果和成功经验,走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始终围绕着客观事实,全面探索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先进法制理念及法律观点,同时还应开拓眼界,不仅要对苏维埃民主法治建构的先进经验予以借鉴学习,同时还应结合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法制文化及先进理念,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构奠定基础。

第9篇

一、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研究总体状况

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研究主要表现为专著和论文,由于专著总体数量有限、不具有样本作用,而论文数量和类型较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能直观反映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研究状况和发展态势,本文仅选取论文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中国知网以“特殊教育法律”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至2014年12月23日共有文章21079篇。从成果数量看,有一个明显的分界线:1990年以前,成果增长极其缓慢,每年发表的成果数量都少于40篇,有的年份较上一年甚至有所降低。从1990年开始,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研究成果呈爆发式增长,除1996年、2010年较上一年略有下降和2014年未完全统计外,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2013年成果数量为1990年的76.8倍。(见表一)从研究层次看,研究成果中属于基础研究、政策研究、高等教育、行业指导和应用研究范畴的,分别为11647篇、1634篇、834篇、1930篇、264篇,其他均属于公报文稿、科普宣传、文艺作品等,与特殊教育法律建设关联度较小。在上述范畴中,政策研究与法律建设联系最紧密,但此类成果数量仅1634篇,占总数的8.1%。(见表二)从基金资助看,获得资助的共有762篇,占总数的3.8%;获得国家级基金资助的有559篇,获得省部级基金资助的有134篇,获得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社科基金等市厅级基金资助的有69篇。(见表三)综上可见,1990年以来,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成果数量增长迅速。但总体研究层次偏低,相关高层次成果比重很小;获得基金资助的成果比重更低,其中以国家级基金占比较大,既反映出国家正大力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更反映出中央部委、地方政府推动力度不一,存在“上热下冷”的情况。

二、特殊教育法律建设代表性研究成果概述

(一)国内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研究。1.条文解读。唐淑芬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随班就读、教师待遇、学校运转等5个方面,全面解读了新《义务教育法》中与特殊教育相关的内容[1]。顾定倩、陈琛比较了新旧《义务教育法》,肯定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进步,指出还存在教育对象界定、“残疾人”概念等比较混乱的问题[2-3]。2.体系分析。刘春玲、江琴娣认为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由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五个层次构成[4]。陈久奎、阮李全认为立法层次低、缺乏专门性立法,现行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笼统、缺少特有制、操作性不强等是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主要问题[5]。于靖指出存在立法程序和法律用语不规范、特殊教育司法制度薄弱的问题[6]。包万平等认为,我国特殊教育法律的缺陷主要是法治环境不完善、行政领导不到位、法律难以贯彻等[7]。刘全礼认为,特殊教育法律建设更重要的问题是执法不严,监督和追责机制不完善,导致残疾人教育状况不容乐观[8]。3.建设方向。邓猛、周洪宇认为由于缺乏法律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发展过度依赖于行政推动,应尽快起草通过《特殊教育法》[9]。孟万金认为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条文比较分散,制定《特殊教育法》是当务之急[10]。汪海萍详细论证了加强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特殊教育立法已经具有一定基础[11]。汪放着重讨论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的公平问题和实现途径,并提出了制定特殊教育法、开展立法研究、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家长参与和呼吁权利、加大政府执政力度等五点建议[12]。(二)境外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研究。境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地区)特殊教育法律完备、理念先进,吸引了众多国内学者的关注。1.美国特殊教育法律建设。杨柳认为美国对残疾的认识更具人性化,对残疾人教育的目标和原则更加明确,充分调动家长、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教育事业,强化了残疾人教育的效果[13]。于松梅、侯冬梅着重分析了美国残疾人教育法中零拒绝、无歧视性评估、个别化教育、最少限制环境、合法的程序和家长参与等6条基本原则及其特殊教育理念[14]。黎莉分析了残疾婴幼儿早期干预的规定,认为我国也应加快制定早期干预的法律法规,重视早期干预理念的建立与推广[15]。崔凤鸣、林霄红等人对比分析了有关高等教育规定,指出我国对残疾的观念认识应进一步改进,在立法技术上应增强操作性[16-17]。高杭指出我国应注重特殊教育立法,形成完备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增强可操作性[18]。肖非、李继刚认为司法判例是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对推动立法进程、解释说明和补正法律具有重要作用,建议我国加以借鉴,在特殊教育领域引入判例制度[19-20]。2.其他国家和地区特殊教育法律建设。苏雪云认为加拿大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比较完备,特别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具体法律对保障残疾人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21]。牟玉杰认为丹麦特殊教育法律直接反映从隔离式教育到一体化教育的变化,贯彻了“正常化”理念和融合教育模式[22]。赖德胜认为英国特殊教育法律注重对有特殊教育儿童的评估和鉴定工作,并强调家长参与和不同教育阶段间的衔接服务[23]。黄霞认为韩国《特殊教育法》具有对象细化扩充、无偿教育年限扩大、重视残疾人终身教育、保障学生与家长的权利等突出特点[24]。张继发、李贤智认为台湾《特殊教育法》多部门协商、重视专家作用等经验值得借鉴,具有责权细化、内容具体、易于操作的独特优势[25]。

三、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趋势展望

上述现状及相关观点,充分体现了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趋势,也是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建设需要把握的。(一)注重法律文本,更注重司法实践。总的说来,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都有相关规定,覆盖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个领域,层级体系和内容体系基本形成;存在诸多不足,很多学者提出应制定《特殊教育法》。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公平,效力来自于落实,在注重法律文本建设的同时,更应注重强化司法实践。现有的一些法律条款之所以被诟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规定笼统宽泛、难以操作。(二)注重形式公平,更注重实质公平。形式公平是制定统一的客观标准,实质公平则是制定的标准兼顾不同个体的情况差异并将差异影响降至最低。我国现有特殊教育法律虽然规定残疾人同普通人一样有享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残疾人与普通人的客观差异,在入学年龄、在校年限、办学形式、学校设置及布局、师资培训等方面仿照普通教育的痕迹明显,没有降低客观差异带来的影响,离实质公平还有不小差距。(三)注重普适教育,更注重补偿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法律可分为两种,一是随机模式,即教育机会是许多可能性的后果;二是累积模式,即后天的机会能够弥补以往的缺憾。前者蕴含预防理念,后者则秉持补偿理念[26]。我国基本实现了普适教育,包括残疾人群体在内的大部分人都有受教育机会,但群体特征性教育补偿机制还尤为缺乏。如果对处境不利人群的教育沿用不干涉政策,则类似群体可能无法正常参与社会生活。补偿教育应该成为教育发展的内生制度。

作者:季晓燕 单位: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第10篇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理论指导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指出,在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与保持先进性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淡薄;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论水平不高,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不强,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要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党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执政能力的前提、核心和基础是什么?就是党的先进性。”党是由全体党员组成的。党的先进性既要由党的整体来体现,更要由党员个人的表现来体现。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刻不容缓。

(一)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是我党面临新形势完成新的历史任务的要求

进入新世纪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国际局势发生新的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继续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敌对势力对中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没有改变,我们仍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在国内改革发展处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中国共产党要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加强执政能力特别是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的建设。

党的先进性和阶级性都是坚持党的先锋队性质的必然要求,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党的阶级基础空前扩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强调“先锋队”也就是强调先进性。共产党应当是走在人民的前列、走在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的前列,走在历史和时代潮流的前列的弄潮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先进性会有不同的要求。但归根结底,还是要看能否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理论指导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现在的法治状况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宪法和法律还没有树立起至上的权威,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十分严重。为此,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除了加快立法进程外,当前突出的任务是“要严格执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依法执政。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在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执政党若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专横腐败,则必然会招致选民的抛弃。政党之间的竞争迫使执政党奉公守法,兢兢业业,忠诚地为人民谋福利。在中国,共产党处于长期执政的地位,其执政地位几乎不受任何外来的挑战和影响。党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领导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工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证。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能够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就能够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反之,党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终不能实现。在现实中,党在依法执政方面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问题。党政不分;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下级组织不守法行为失之放任的问题等等。这些作法,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时代主旋律是不协调的。为此,必须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党真正做到依法执政。

“三个代表”是马列主义科学理论在新的时期的继承,更是立足于当今现实的,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新的实际相结合的理论创新。“三个代表”既承袭的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坚持唯物史观和辩证法,坚持生产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辨证统一关系;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体作用。同时,又回答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新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指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所在,以新的观点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和推动下,近年来理论完善后的一系列创新观点,全面地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先进性理论。在党的性质定位上,提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党的执政基础问题上,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构成变化的实际,提出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群众基础相统一,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也要把到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看作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问题上,强调把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统一起来。既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建设目标和任务的认识,又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走向共产主义的基本途径;在党的自身建设任务上,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一综合概念,用以统领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各方面建设,使执政党建设更加系统化,有助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新的历史时期,党的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基层组织建设以及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工作机制等方面,都面临大量新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从宏观方面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深刻揭示,它高屋建瓴,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供了指导方针和工作标准。正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党的自身建设改革有了明确思路,各方面的建设都得到加强,党正在进一步焕发出生机和活力。这一事实有力地证实了“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的科学命题,也证实了理论创新的巨大作用和生命力。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率领人民制定法律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的重要思想条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我党带领各族人民进行三个文明建设的历史选择。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就是说立法者的追求的不仅仅是能够制定出法律,而且应该制定出能够真正 实施并反映客观规律的”良法“。长期以来影响国家法治建设的众多因素中,法律体系本身的统一、协调、规范方面的问题对法能否正确实施制约很大。 抑制”土政策“、”土法律“和以权乱法的现象,对于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而进行的”立法“或出台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撤消和清理,通过法律程序裁决法律、法规、规章。以保证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也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一)新的历史时期我党必须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学会依法执政

我们之所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思想条件,其重要原因是邓小平同志很早以前就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并正确地指出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就必须完善立法,用法律创设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制度,我们的党依据这些制度去执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才十分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新的历史时期我党在率领人民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立法程序还是立法内容对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这就是立法必须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先进的劳动者、生产对象、生产工具以及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生产力要素提供发展空间和环境,江泽民同志曾经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关注生产力的发展,这并不意味着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党政“一把手”直接抓经济项目,甚至参加引进项目的谈判,而是应当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发展的条件,这些条件最主要的是法治环境和条件,而法治环境和条件的建设是一个完善立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问题。如何建设是一个完善立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当然是要在先进的文化——先进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才能实现。先进的文化指导表现在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上主要是先进的法律文化的指导,这些先进法律文化表现在当今社会就是用哪些民主平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信责任的符合时代潮流的先进理念指导我们的立法,坚决反对哪些与民主平等相对立的专横的、缺失公平公正的、暗箱操作的、没有诚信不讲责任的代表封建主义或落后文化指导下进行所谓的立法活动。在我们对法律的废、改、立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确定的法律规范一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长远、全局利益,同时兼顾最广大人民群众眼前、局部、个体的利益,使我们的法律创设出的各项制度都能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而如何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对上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长远、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眼前、局部、个体的利益进行科学判断和平衡是一项艰苦和极为困难的工作。只有怀者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作到。

(二)加强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最急迫解决的法治问题

1 国家立法的体制以及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合理划分

当今世界各国,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基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有区别,各国立法权限就中央与地方对立法权限的划分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国家一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一般都是单一制的国家,如日本、比利时、挪威等。 二是两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实行两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都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这些国家大都在宪法中对联邦和州(或邦)的立法权限作出明确划分。三是一元两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实行这种立法体制,既有联邦制国家,如巴西;也有单一制国家,如意大利。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制,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以及民族情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决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影响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单一制国家大多实行一级立法体制,地方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很小立法权。联邦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联合而成的国家结构形式。在联邦制下,联邦(中央)和各成员邦(地方)都享有主权,都有自己的宪法。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凡宪法没有规定属于中央的权力,都属于地方的权力。因此,联邦制国家大多实行两级立法体制。在我国实行单一制,但是国家各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为不平衡。因此,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法律规范更有针对性和更切合当地的实际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应当调整的领域。

2 正确认识中西方在立法方面的巨大差异,科学定位我们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人大政治制度之下,各级政府执行人大的各种决策,自上而下主要是通过制定各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本来这些文件应当依据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但也会受到各种观念和实际利益的影响。

在主要的西方国家,议会的立法是经常性的国家活动,美国1988年联邦登记薄上登记的法规达5万多项,2002年美国有联邦法律3万多页,1997年德国的联邦法律和法规各为780部,(同年中国法律12部,行政法规50部,有资料显示德国已有90多万部行政规章)。不仅如此,这些国家大多存在判例制度,而所谓判例就是“法官造法”,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官所造之法也是法,这些在我国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却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这就是行政机关在成熟的法治生活中,通过咨询和基于法治意识对案例的关注,使得法官所造之法成为现实的法。中国当今只有210多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和800多部行政法规。由此可以看出,由于中国的上位法是粗线条的,数量较少,也不可能覆盖社会生活的所有主要领域。

解决我国立法数量少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混乱的方法应当是多视角的、分步骤。启动现有的法律监督机制;发育和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在抑制部门经济利益的扩张的同时,必须使公务员对合理收入的期待得到满足。在国家财政、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比较现实的作法是精简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改革公共财政体系不给各行政机关的预算留下缺口。

在正确把握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反两方面的成因前提下。把握我国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现状,在我国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对社会生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推动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深入广泛的展开,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功能得以实现。

3 新时期社会生活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新要求

在国家加强立法工作提升制度建设品质的过程中,提升国家的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质量致关重要。国务院在2004年3月22日颁布并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题对我国依法行政在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提出了科学、务实可行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制度同样适用于对我国各级人大的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的要求。

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平衡发展的大局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各级有立法权的人大和政府应当把握立法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条件的成熟度,在社会各个方面的条件成熟后,根据社会需求的急迫程度,突出行政立法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点,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总体需要与局部需要,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增加立法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度,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科学立法对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 .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法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后,进行社会效果的反馈跟踪分析,进而回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是我国今后一个很长时期中法治工作的任务。

建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担负着实施国家法律以及政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进行决策和提供规则的重要功能,是国家活动的重要方式。我们应当着力加大立法力度,加快立法速度。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领导政府执行法律的思想保障

我们之所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统领政府执行法律和人民遵守法律的思想保障,其重要原因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并正确地指出有法必依是法治的实现。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的不足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第11篇

[关键词]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党建规律

党的十报告第12部分在论述党的建设时开宗明义指出:“我们党担负着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党坚强有力,党同人民保持血肉联系,国家就繁荣稳定,人民就幸福安康。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在十报告中,新形势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系统地将党的建设规律进行了高度的提升和概括,是在自觉把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规律的前提下,以科学理论、科学制度、科学方法,全面推进党的建设。

在中国共产党建设史上,“实现党内生活科学化”的命题最早是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提出的。今天十在新形势下强调“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在表述上有承袭,更有丰富和发展,因此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一、用90年党的建设总结得出的科学规律指导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中国的发展变化是中国共产党出色发挥核心领导能力的集中表现。党执政兴国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其90年的历程中可圈可点的经验很多,能够概括为党建重要规律的,主要有如下五条:

第一,坚定正确的政治路线,坚持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和道路。在中国,始终存在走什么道路的选择。举什么旗,走什么道,实现什么发展目标,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首位问题。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在建设社会主义进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和进行创新,是我国取得成就的根本原因,也是我们党执政兴国总结得出的最重要规律,可称其为“党的政治路线规律”。

第二,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纲领和基本政策。正确认识中国处于什么阶段,认识社会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一句话,怎样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是党执政兴国的根本问题。党十分明确: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要求。这是党的根本宗旨,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和体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深刻地总结历史经验,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形成了一条新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政策,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形成这样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就有了主心骨及科学道路和方法,成为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指针和保证。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党在每个时期都及时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提出中国社会发展的具体路线、方针、目标、步骤和方法,作为执政兴国的具体目。这一规律可称为“党的实事求是规律”。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全面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还要坚持科学发展,全面发展。科学发展、统筹兼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这一规律可称为“党的科学发展规律”。

第四,建设一支优秀的党的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一个党,一个国家,有没有一支出色的领导班子和一支优秀的干部队伍,决定着党和国家的兴衰存亡。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全国执政党;是一个与广大群众有深厚密切联系的党;是一个受到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支持与爱戴的党;是一个有着杰出的领导人和坚强领导集体的党;是一个在各条战线、各个岗位上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共产党员组成的党;是一个懂得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错误就勇于纠正,不断对自己提出新要求、加强自身建设的党。正是有这样一个党,一个党的领导核心,一支党的优秀领导干部队伍,一批优秀的共产党员和党的基础组织,起领导、表率、组织、动员作用,13亿中国人民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潜力和巨大的积极性,中国才变了,中国才有了今天的发展变化。这一规律可称为“党的队伍建设规律”。

第五,党政分开、科学分工的执政兴国体制。建设好社会主义,没有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党政分开、民主集中、高效协调、确保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国体、政体和党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方法和体制是不行的。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党和国家政权职能分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体国体和执政兴国体系。这一规律可称为“党的制度建设规律”。

二、科学理论、科学制度、科学方法是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保证

在中国共产党走过的90年历程之后,我党总结得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归根到底是要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在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上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1]由此可见,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一要遵循党的建设规律。党的建设规律是贯穿我党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支配中国各个领域社会活动的规律,是在大量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探寻、总结的规律,来之不易,需要倍加珍惜,更需要深刻总结。二要与时俱进。规律是对大量现实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当用于指导实践时,需要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要有“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总揽全局” [2]的能力。三要将科学理论、科学制度和科学方法结合起来。没有科学的理论为前提,就不会有有效的制度和方法,也就是说制度与方法来自于科学的理论。科学制度是对社会行为的有效规范;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因此需要规范来统一社会群体的行为,以确保总体目标的完成。科学方法是科学理论在现实中的实践展开,唯有方法是科学的,实践才能有效。因此要充分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制度的规范作用、方法的实践效用。因此,“科学理论为指导是前提和基础,是对客观规律的集中概括,科学制度是根本保障,是规范性、程序性与惩诫性相统一的科学体系,科学方法是坚持科学理论,执行科学制度的关键。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有赖于三者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3],通过理论、制度和方法与实践的互动来决定党建在现实中的科学性;通过理论、制度和方法在历史与未来之间的互动来推进党建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进而“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4]。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命题的提出,是党对自身建设科学化与共产党建设规律关系的认识升华。

三、在规律指导下新时期党建科学化水平需要推进八项举措

“执政党建设有着一定的内在规律。中国共产党在探究执政规律,加强执政党建设的同时,对执政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也在不断深化。”[5]

十八报告指出:“全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体来说,十报告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举措。

在思想建设方面,报告提出了两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是中国选择举什么旗,走什么道,实现什么发展目标,建设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的思想指南,因此是坚定正确的政治路线,坚持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和道路的根本保证。这一举措体现了“党的政治路线规律”。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出发点和落脚。这一举措既是“党的实事求是规律”体现,也是“党的科学发展规律”、“党的队伍建设规律”、“党的制度建设规律”的体现。

在组织建设方面,报告提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报告着重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这一举措既是“党的制度建设规律”的体现,也是“党的科学发展规律”、“党的队伍建设规律”的体现。

在作风建设方面,报告提出“严明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报告指出:“党的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所在,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这一举措既是“党的制度建设规律”的体现,也是“党的科学发展规律”、“党的队伍建设规律”的体现。

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报告提出“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一举措既是“党的制度建设规律”的体现,也是“党的科学发展规律”、“党的队伍建设规律”的体现。

在制度建设方面,报告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举措,一是“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进而指出健全党内各项生活制度。”这一举措是“党的制度建设规律”的体现;二是“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报告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这一举既是“党的制度建设规律”体现,又是“党的队伍建设规律”的体现;三是“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报告指出“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是保证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根本之举。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加快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造就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推动我国由人才大国迈向人才强国。”这一举措既是“党的制度建设规律”体现,又是“党的队伍建设规律”的体现,同时也是“党的科学发展规律”的体现。

由此可见,党的十部署的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中,所形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也恰好体现了建党90年总结得出的党的建设科学化规律,因此是有的放矢的“五位一体”,是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推动党的建设创新,在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上体现着科学化水平。

[参考文献]

[1] 本书编写组《辅导读本》,第19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272, 275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3] 邹庆国、姚桓:《党的建设科学化:理论、制度、方法》,《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年第1期。

第12篇

【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民办院校教务管理规范化的法律、法规、制度与理论基础。认为,教务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教务管理规范化是学校管理规范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教务管理规范化有利于保障学校教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有利于提升教学水平,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

【关键词】 民办院校;教务管理;法规制度;规范化

民办院校教务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教务管理的规范化是民办院校管理规范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务管理规范化有利于保障学校教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有利于提升教学水平,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要实现教务管理规范化,必须明确其法律法规、制度基础及其相关理论基础。

一、民办院校教务管理规范化的法律法规基础

高等学校的教务管理工作规范化,虽然没有以其为名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却有大量的间接法律依据,比如《教育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则直接指导学校的教务管理,尤其是关于教育方针的规定直接指导和影响高校教务管理,是教务管理指针。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教育教学权,学生管理权以及教书育人的规定则直接与教师教学相关。《学位条例》则规定了学士、硕士、博士的培养和学位授予,确立了我国的学位制度。如《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都与教务管理相关,都构成了民办院校教务管理的宏观法律基础。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发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通知内容包括:总则、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教学管理组织系统、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这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直接依据。

二、民办院校教务管理的制度基础

法律法规及政策为高等学校教务管理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要实施法律指导教务管理则必须通过制度化落实法制化实现教务管理规范化,因此建立一套既符合法律、政策又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并不断修订完善十分重要,可以f是教务管理规范化的制度基础。实际上各民办院校经过多年改革实践已初步形成了一系列教务管理规章制度,这里以西安外事学院为例,以供借鉴。

1、西安外事学院规范专业与课程的制度规范

专业与课程设置是民办院校办学基础,也是教务管理规范化的首要内容,西安外事学院有一系列制度规范。比较重要的有: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本科专业建设评估方案;产学研合作教育建设及管理办法;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意见;本科课程建设评估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的意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教材编写及出版管理办法;教材选用及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学科建设与质量工程建设扶持奖励实施办法;本科教学工程扶持奖励实施细则;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实施办法;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本科生课外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等等。

2、西安外事学院教学运行的制度规范

规范教学运行是教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完成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十分重要。西安外事学院有一整套制度,重要的有:教学实施与学籍管理规定;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办法;招生考试命题、试卷批阅、成绩登录及试卷管理办法;教学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多媒体教学管理规定;规范在校生基本信息修改办理程序的通知;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替换相关课程成绩的通知;教研室暂行规定等等。

3、西安外事学院实践教学的制度规范

实践教学规范化是教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内容。西安外事学院有一整套制度。比较重要的有:实验室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实验室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申购工作程序的规定;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室教学管理办法;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运动场地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细则;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工作条例;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实施细则;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质量检查管理规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规范;本科实习工作管理规定;实验室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高职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等等。

4、西安外事学院教学质量与国际合作的制度规范

教学质量标准及其保障,国际合作办学是民办院校教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内容。西安外事学院有一套制度,比较重要的有: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一);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二)(实践教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化考核体系;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管理办法;学生出国学习与实习暂行规定;学生出国学习与实习实施细则;统招生出国学习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暂行管理办法等等。

5、西安外事学院教学督导的制度规范

教学督导是保障教学运行和质量的重要举措,教学督导管理规范化是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教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内容。西安外事学院有一套制度:教学督导制度;教学督导职责;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听课与教育教学巡察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联系会制度;学生评教制度等等。

三、民办院校教务管理规范化的理论基础

民办院校是现代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从事社会服务多种职能。学校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整个学校管理中处于重点地位。

教学管理的基础内容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管理。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等,避免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

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图书情报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障系统等,要围绕人才培养教学管理开展工作,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为实现教务管理规范化服务。

以上这些基本理论观点,应作为教务管理规范化的总体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1] 教育政策法规[M].西北大学出版社,2012.12.

[2] 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通知.教高司[1998]33号文.1998.4.10.

[3] 西安外事学院规章制度汇编.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