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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管理、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突出楚汉名城、革命胜地、湖湘文化、山水洲城的人文和自然特色,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二)文物和历史建筑、重要历史遗址(迹)及其周围相协调的环境;
(三)风景名胜、古井名泉、古树名木;
(四)传统文化艺术、传统工艺、老字号、百年名校和历史地名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市国土、房产、旅游、环保、园林、宗教、商贸、民政、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文物埋藏区,提出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是指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遗存相对集中,能够反映一定时期*历史文化风貌的城市区域。
第十三条岳麓山、小西门、天心阁、潮宗街、开福寺等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内容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公布。
第十四条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尽量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街巷格局。
新建或者改建的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用途等,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五条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环境、景观相协调。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标志性景观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本行政区域内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第十七条以太平街为中心,东至太平里、江宁里及其北端延长线,南至解放西路,西至卫国街,北至马家巷和太平街以东地段的五一大道南侧,应当保留明清至建国前为重点的历史建筑、街巷格局和整体风貌。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完善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留传统街巷格局和路面特色,保留历史地名;保护好街区内的历史建筑;恢复街区内的历史人文景观。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新建、改建、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其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合格的,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街区内的文化旅游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应当与街区的传统风格相协调。
街区内禁止违反规划的拆除、开发活动;禁止修建、设置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格的建筑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龙伏镇新开村、榔梨镇、铜官镇、文家市镇等著名村镇的历史文化进行挖掘和整理,符合历史文化村镇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
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按照本条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遗址(迹)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各类文物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二十三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集中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铜官窑遗址、岳麓书院、谭嗣同故居、黄兴故居、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马王堆汉墓、贾谊故居、曾国藩墓、湖南第一师范、中共湘区委员会旧址、白沙古井、浏城桥楚墓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重点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布;对其进行修缮,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在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在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建设施工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具有一定历史意义、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近现代保护建筑、传统民居、商铺及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认定并公布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应当原址原貌保护,不得擅自拆除。确需迁移的,迁移方案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历史建筑分为重点保护建筑和一般保护建筑。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原有的外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一般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原有外形、结构体系。
禁止损坏或者以危及安全的方式使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建筑的安全使用等级进行鉴定,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负责历史建筑的安全、保养和修缮,确无修缮和维护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依法置换历史建筑的产权。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址(迹)设置纪念标志,对其中具有特别重大历史价值的,可以创造条件予以恢复:
(一)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点、名人故居或者其他重要活动场所;
(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文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
(三)历史上中外重要交往的场所和外国重要机构在长驻地;
(四)代表一定历史时期最高水平的建筑、桥梁和有影响的园林建筑的场所;
(五)重大考古发掘或者发现的场所;
(六)已消失的著名老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占有重要历史遗址(迹)标志设施。
第五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下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工作:
(一)湘剧、花鼓戏、*弹词、*评书、*渔鼓、*山歌、木偶戏、皮影戏、民间故事等地方文学艺术;
(二)湘绣、湘菜、石雕、陶艺、剪纸等传统工艺;
(三)老字号、百年名校等;
(四)民俗风情等。
第三十三条文化、商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传统艺术、工艺的特点,建立传承人制度,兴建专题博物馆,提高传统艺术、工艺的水平。
对濒临失传的传统艺术、工艺应当采取抢救措施,对湘菜、湘绣等特色品牌应当制定扶持措施,促进发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开设博物馆、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第三十五条体现*历史文化内涵的历史地名应当予以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调整历史文化名城各类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批准新建、改建建筑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
(三)其他不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违法审批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法拆除或者严重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和历史遗址(迹)纪念标志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章附则
济南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的古城,经过千百年的发展历程,济南以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和罕见的自然景观在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中独具特色,保护这些遗产是当代人的历史责任。
关键词:济南 历史文化名城 遗产 泉城 特色 古城区 商埠区
中图分类号:I026 文献标识码: A
序言
济南自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已历时19年了。19年来,济南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和精心呵护这块由历代先人为济南所创造的荣誉丰碑,始终把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作为济南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来认识和思考,并为此而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实践。根据市政府的布署,结合正在进行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的修编工作,编制了《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题研究》。本规划专题研究内容将纳入《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为总体规划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依据。
1.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征
1.1悠久的建城历史
从龙山文化古城遗址算起,济南的建城史已逾4600年。汉初,因此地处古济水之南岸,始名“济南”。隋唐时期,政区多变,济南曾为州为郡。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升为济南府,辖历城等五县,为府治之始。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置山东行省,治所设历城。从此,济南作为全省政治中心,至今无变。1904年在古城西开辟商埠。随着经济发展,城市规模逐渐扩大。以省府东、西街为古城中心和以大观园商场为商埠中心的双中心城市格局逐步形成。
1.2独特的城市地理形态
济南南依泰山,北临黄河,总揽齐鲁,地处鲁中低山丘陵与华北冲积平原的交接地带,地势南高北低,山湖遥遥相望。济南古城区基本上位于千佛山、华山、鹊山三者所形成的大三角形平面构图布局中间,黄河、小清河横亘在城区北部,泉水巧妙地穿插在城市中间,大明湖汇集泉水,经东西泺河流入小清河。运用我国古代堪舆学原理进行城池选址和布局,使城市与自然环境相融合,这在我国城市规划史上堪称杰作,即使与唐长安、唐洛阳以及其它山水城市相比也毫不逊色。
1.3 独特的城市风貌
济南的城市风貌是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浑然一体,为江北地区少有的山水城市。南部是恢廓苍翠的自然山体,中部名泉荟萃、湖光山色,北部是蜿蜒曲折的黄河以及鹊山、华山等众多平地凸起的小山头,“一城山色半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家家泉水、户户垂杨”,既是高度艺术概括也是真实的写照。这种独特的自然景观与济南几千年的文化内涵相互融合,形成了济南独特的城市风貌。
1.4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
济南市域范围内,分布着众多极为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如西河遗址、城子崖遗址、齐长城、东平陵故城、汉济北王陵、洛庄汉墓、四门塔、灵岩寺、朱家峪明清历史古村落等,它们是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1.5悠久的历史文化
从传说中的舜耕历山流传至今,在济南这块丰饶的土地上,产生了许多影响深远的历史事件和彪炳史册的历史人物,遗留下难以计数的历史遗存。龙山文化、大舜文化、名士文化、泉文化对于城市品格和城市居民润物无声的熏陶,形成了蔚为大观的历史传统和人文底蕴。
2.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回顾与存在的问题
2.1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把历史文化名城定义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济南作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备了历史文化名城所要求的全部特征。回顾过去,济南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2.1.1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在2000年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中,根据情况变化,对《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修改、调整,深化完善保护内容,提出了从整体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重点和六条保护实施措施。
2.1.2大力开展全市文物保护工作
二十世纪七十、八十年代,全市开展了数次大规模的文物普查,并不间断地进行了多次补查和复查,发现了一批不可移动文物,截止到2003年,全市共有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近400处,依法登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300余处;配合经济建设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出土了一批重要的文物;开展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工作,落实了保护责任;1998年市人大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初步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主、地方法规配套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查处了一批破坏文物的违法案件。2001年至2002年,对现城区进行大规模普查,基本摸清了现城区内特别是古城、商埠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传统民居等的分布情况;配合城市建设,先后抢救发掘了古城区内高都司巷、旧军门巷、县西巷等地的古文化遗址。市博物馆积极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举办了一系列形式多样的展览,成为宣传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形象、内涵的重要窗口。
2.2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从专家学者到领导市民都从不同角度对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取得了一些共识,在实际做法上也有一些新的举措和慎重的行动。但是目前名城保护工作仍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2.2.1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对济南城市发展的历史文化价值及特征缺乏系统的认识,对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识不足。城市开发建设中,仅仅是对文物景点、历史遗迹实行个体保护措施,对其外部空间环境缺乏设计,与周围城市环境缺乏有机融合,忽视对旧城整体风貌的保护和控制,没有形成全市统一的名城保护体系,集中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区域没有形成。
2.2.2疏解旧城人口措施不力,功能过于集中
名城保护受制于城市空间结构,由于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重点不突出,开发方向不明确,旧城套新区,新区套旧城,以至城市建设用地紧张,城市功能过度集中,旧城负荷日益加重,城市人口的高密度与建设的高密度无法得到缓解。
2.2.3旧城改造与保护的矛盾日益尖锐
旧城改造速度加快,强度增大,加之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和环境效益,以至部分地段的开发建设已突破规划的控制要求,密度过高,开敞空间缺乏,绿地减少,个别新建建筑高度、容量及功能与周围古城环境缺乏有机协调。部分传统特色建筑和院落被拆掉,对古城格局的保护造成了破坏性影响。
2.2.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缺少法规保障和配套政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系统的保护工程,而目前我市仍没有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名城保护缺乏法规的保障。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整治、修缮和利用等,涉及到房屋权属、人口迁移、修缮保护、合理利用、资金投入等许多问题,实施难度相当大,全市缺少相应的配套政策。
2.2.5古城区、商埠区保护仍有一些重要问题有待解决
几十年来,全市现有的历史及传统建筑、街巷、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的总量,随着大规模城市建设的损毁和使用单位的不合理使用等,已有较大幅度的减少。
一批价值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多年被使用单位占用,而使用单位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这些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失修严重。部分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使用单位、使用人乱拆乱建,已破坏了其原的格局及风貌。
古城区内大面积的危旧房改造和道路拓宽工程,使成片的历史街区(如剪子巷、司里街、高都司巷等)和传统四合院建筑、老字号商铺等快速消失,其中部分有一定价值的四合院等建筑,因过早地消失,已失去以后可能保护、修复、利用的机会。
商埠区内现正面临着道路拓宽等问题,一批代表百年开埠历史的欧式建筑、中西合璧的四合院建筑及街巷等正在逐步消失。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比较健全,但有法不依、不履行报批程序随意破坏文物,以及文物行政部门执法难等问题的存在,均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的力度,影响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及基本思路
3.1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
(1)妥善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使传统风貌保护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相互协调,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
(2)保护规划的重点是加强风貌带的保护、泉水的保护和古城(明府城)、商埠区整体空间环境及其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既要保护好构成城市的自然地理特征,特别是泉脉地质构造,还要维护良好的泉水出露景观环境,真实完整地保护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科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
(3)在保护与发展中要贯彻“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荣”的思想,使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中得以持续发展。
(4)充分挖掘济南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继承和发展城市特色风貌,使之成为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质、扩大国际影响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和精神支柱。
3.2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原则
(1)整体保护与分层次控制、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2)名城保护与现代化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
(3)传统风貌保护与传统文化继承相结合的原则
3.3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
本规划专题在地域空间上分为两个层次,即济南市域和济南市区,面积分别为8177平方公里和3257平方公里,其核心部分在济南中心城区范围内。
市域为济南市全部行政辖区,包括济南市区、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县。市区即市辖市中、历下、槐荫、天桥、历城、长清行政六区。中心城东至东巨野河、西至南大沙河、南至南部山体北缘、北至市区边界。
3.4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思路
本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属于《济南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规划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充分挖掘历史内涵,深入调查现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个重点、三个层次和传统文化、商业的继承”。
“三个重点”是:泉城特色风貌带、泉水和古城商埠区。
“三个层次”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名城整体环境的保护。
“传统文化、商业的继承”是:传统文化、商业特色的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商业和历史建筑、街区、城市的结合。
根据这一基本思路,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可从四个层面进行研究:
第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第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第三,名城整体环境的保护;第四,传统文化、商业的继承和发扬。
这四个层面共同构成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保护框架。
4.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保护重点
4.1泉城特色风貌带的保护
4.1.1规划范围的确定
泉城特色风貌带范围南起千佛山一带山体,北部涵盖黄河及鹊、华等九山,东起历山路,西至顺河高架路,南北长约10公里,南部东西宽约4公里,北部东西宽约12公里,总面积约70平方公里。
4.1.2泉城特色风貌带的历史文化价值
济南市独特的自然景观与济南几千年的文化内涵相互融合,形成了体现城市风貌基本特色的风貌带。这条风貌带内凝聚了丰富的自然人文要素,是维系名城的生命线,应予以严格保护和发展延续。
4.1.3泉城特色风貌带规划的主要内容
4.1.3.1空间结构
泉城特色风貌带南山北水,古城位于千佛山、华山、鹊山所形成的三角形构图中央,黄河、小清河横亘在城区北部,泉水巧妙地穿插于城区中间,城市与自然环境天造地设、相亲相融。基于对历史传统的尊重和借鉴,规划风貌带空间结构形成“一轴、两湖、三区、四泉、六河、九山”的布局形态。
一轴指从千佛山经古城到黄河的历史传统风貌发展延续轴;两湖为大明湖和北部新开发的北湖;三区是千佛山风景名胜区、泉城特色标志区和北湖市民文化区;四泉指与古城鼎足而立的趵突泉、五龙潭、黑虎泉、珍珠泉四大泉群;六河为黄河、小清河、东泺河、西泺河、护城河和曲水亭河;九山指构成“齐烟九点”的卧牛山、华山、鹊山、标山、凤凰山、北马鞍山、粟山、匡山和药山等九座山体。
4.1.3.2功能布局
风貌带功能布局自南向北形成千佛山风景名胜区、泉城特色标志区和北湖市民文化区三个特色功能区:
(1)千佛山风景名胜区
千佛山风景名胜区位于风貌带南部,以千佛山为中心,东至燕子山西路,西至玉函路,南至旅游路,北至经十路,总用地约5.6平方公里。千佛山是风貌带南部起点,是俯视泉城和风貌带全貌、远眺“齐烟九点”的制高点。规划划定千佛山保护区及控制协调区,逐步拆除保护区内非园林景观现状建筑,对控制协调区内的建筑从风格、体量、色彩等方面进行统一协调,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及其地域的生态环境,形成和谐的人文与自然环境。
(2)泉城特色标志区
泉城特色标志区位于风貌带中部,东至历山路、西至顺河高架路、南至文化西路、北至胶济铁路,总用地约9平方公里。该功能区规划以“泉水”为主题,以泉池园林景观区、地方传统历史性街区和商业中心区等三个特色片区为主体,融“山泉湖河城”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于一体,建成主体形象鲜明、文化品位高尚、泉城特色突出、环境幽雅、生态良好、功能完善的园林式城市中心标志区。
(3)北湖市民文化区
北湖市民文化区位于风貌带北部,该区域要大面积整合改造,对东泺河东路、北园大街、顺河高架路、二环北路围合地区进行重点建设,形成市民文化区,面积约3.9平方公里。规划结合滞洪区及小清河改造,开辟约40公顷的新水面形成北湖,与大明湖遥相呼应。以商业服务、文体休闲为主,兼有部分政务办公。该功能区的设立更加突出和完善了“山泉湖河城”的独特空间格局,将泉城特色风貌带所体现的城市中心服务功能及景观特色北延,形成新的城市功能空间,以带动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4.1.4泉城特色风貌带保护的措施
(1)从宏观自然环境出发,保护和继承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区及黄河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
(2)突出自然景观和地方传统文化,体现“齐烟九点”、“青山进城”、“一城山色半城湖”和“泉水串流于小巷民居之间”的风貌特征。
(3)保持风貌带特有的空间形态,控制风貌带内的建筑高度和体量,体现自然山水和古城的有机结合,按风景视廊的通视要求重点控制自大明湖至千佛山之间的建筑高度。
(4)调整和加强风貌带北部城市功能,提升风貌带北部城市中心功能和景观环境。
4.2 古城区的保护
4.2.1规划范围的确定
保护区范围即现今护城河所围合的地区,面积3.26平方公里。
4.2.2古城的历史文化价值
(1)济南古城池平面布局以其形状不甚规整、四门不对称为特色,加之有天然的泉水和依山建城的独特地理位置,在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几千年来,遇有时局变迁、朝廷更迭,此处多为兵家必争,兵燹水患常常把这里夷为平地,城池屡建屡毁,但从未离开这块宝地。近一个多世纪,社会经济有较快的发展,形成了黄河下游及华东地区的中心城市,其历史文化和科学研究价值都很高。
(2)济南自古以来就是山东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具有4600年的建城史,特别是自宋代以来,随着“济南府”作为山东中心城市地位的逐步确定,更显出了其在全国和全省的重要性。今天要展示名城的特色的时候,也要相应地体现与其“身份”相符的文化遗存,从而多方面地展现其特殊的“府级”地位,多从挖掘“府城文化”上下功夫。
(3)济南另一个突出的特色就是其人文居住环境。“海右此亭古,济南名士多”;“家家泉水,户户垂杨”;“一城山色半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等,这是高度艺术概括的真实写照,给古城增添浓郁的文化氛围,自古就是人居最佳环境。
(4)古城内的各类历史建筑,反应了济南变迁的过程。各个时代的建筑艺术风格、类型不同的传统民居兼南融北,形成了以泉水为构图中心的建筑园林风格,具有特别的价值。
(5)明清济南古城的城池以及圩子壕兼具城防和排洪功能,因借地势,随形裁度的布局手法,是济南古城的一个重要形态特征,必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因济南古城墙已全部拆除,因此保护护城河的现状是保护古城平面形态的关键所在。保护西城墙根街仅存的一段明代“城墙”,形成标志性景观。
(6)保护护城河,杜绝覆盖及其它建设活动,规划控制好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控制好沿河绿化带。对大明湖北侧的古城门址实行严格保护。
4.2.3古城保护的措施
(1)古城区的保护要从整体出发,既要保护古城区,还要保护与古城区特色密切相关的外部自然地理环境。
(2)要继承古城区的传统格局,保护古城轴线、路网、水系。疏解古城区的中心职能,降低其人口、就业、交通压力,保留商业中心职能,迁出省级行政办公等单位,增加开敞空间和公共绿地,改善居住环境质量,恢复泉城历史风貌。
(3)建筑高度要低于自大明湖至千佛山1.5度仰角的控制线,满足风景视廊的通视要求;建筑风格及空间尺度要符合古城区风貌环境要求。
(4)古城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古城内新建的低层、多层住宅,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已建的平屋顶住宅,应逐步采用“平改坡”的方式进行改造。
4.2.4古城区道路网和街巷胡同格局的保护
(1)古城区内的交通出行必须采取以公共交通为主的方式。控制古城区建筑规模和开发强度,严格控制机动车的交通流量。
(2)实施严格的停车管理措施,控制车位供应规模,限制或调节驻留区内的汽车量。
(3)整治路网系统和道路修建方式,协调好风貌保护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以此为前提确定路网的适当容量。
(4)道路路幅宽度的确定应在满足文物和风貌保护的同时,协调处理好交通出行、市政设施、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等各项功能的需要。
(5)同等级道路,在古城以外和古城以内、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非保护区,应采用不同的路幅宽度。
4.3商埠区的保护
4.3.1规划范围的确定
(1)将复兴、激活老商埠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
(2)保护区范围为:东至顺河街,西至纬十二路,南至经七路,北至胶济铁路,总用地约5.94平方公里。
4.3.2商埠区的历史背景及演进
(1)济南开埠发轫于甲午战争后人们对抵制外来侵略、挽救民族危亡的思索。1904年,德国修筑的胶济铁路即将竣工,德国势力必将籍铁路的便捷,由胶澳一隅向山东腹地扩张,一场激烈的利权之争已不可避免。当时山东的主政者一方面力谋阻止德国势力借助铁路向山东内地的扩张,另一方面又以主动应变的姿态,利用铁路交通的新优势,抓住机遇振兴民族实业。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山东巡抚周馥请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上奏清廷在济南自开商埠,同年四月一日(1904年5月15日)奏准,开辟济南商埠。
(2)济南商埠的范围是:济南老城西关外,东起十五殿(今纬一路北端原津浦铁路宾馆),西至南大槐树(今纬十二路以东),南沿赴长清的大道(今经七路),北至胶济铁路以南共计约4000余亩土地。民国初年商埠用地已经占满,先后向东、向西两次拓展商埠用地,直到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商埠租地面积已经增至6.1平方公里(9140余亩)。
(3)济南开埠以后,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和商人资本的汇聚,济南成为全省最大的棉花市场,而且也是内地最大的洋货分销市场。此后,随着政治气候的变化,商埠区又经历了衰落的过程。1948年,济南解放以后,济南的城市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商埠区的商业地位及影响逐渐衰落,商埠逐渐成为以市民居住和工厂生产为主的城区。20世纪80年代以后,商埠区重新走向开放,建立了西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批发市场、济南市华联等,恢复了万紫巷商场,商埠区一度又呈现出繁荣景象。
4.3.3商埠区的建筑文化特色分析
(1)济南开埠采取的新老相辅的城市规划格局,成为近代城市发展的一个典范。1904年,清政府在济南自开商埠,规划布局不拘泥于传统格局的限制,极具远见地依据铁路开辟商埠新区,使济南分为旧城区和新商埠两部分,城市格局发生根本改观。旧城区继续保持政治、文化中心的地位,而商埠区则更好地凸现出商业功能,从而推动整个济南工商业的发展。这种城市格局既保持了城市原有特色,又为经济发展拓展了空间。
(2)商埠规划突出的特点是其路网格局。商埠采用棋盘状的道路布局,并分别按经纬依次编号。经纬相交,相隔200米左右,形成3-6公顷大小不等的街区,街区外安排商业店铺,街区里面建设里弄或别墅。因地制宜的街区划分极大地便利了城市交通和市政管理。经纬路的建设也考虑到济南地势南高北低的特点。为了避免夏日洪水对城市及铁路的破坏,在经一路修筑了完善的地下排水系统,雨污合流,其管线和漏水斗与同时期柏林的标准一样。为了方便市民休憩娱乐,商埠管理部门在经四纬五路建立了济南最早的公园-商埠公园(今中山公园)。
(3)商埠的建筑风格为中西合璧,早期的大型公共建筑均为德式风格,20世纪20年代以后,出现了大量简洁明快的现代派风格建筑,中式风格的建筑形成较晚,多集中在里弄和传统商号之中,中西建筑并立的城市建筑特色丰富了济南的近代建筑文化,其浓厚的异国情调实不逊于号称“万国建筑博览会”的上海和天津。
(4)自开商埠后,中外商人的源源涌入,不仅带来了新商品、新技术,也为城市文化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济南由传统的封闭城市走上了对外开放之路。随着西方文化对民众生活模式的冲击,趋洋附西的倾向就在时势的流变中推动着生活方式和观念的演变。济南的人文环境开始出现中西文化碰撞与交融的多样化的色彩。
4.3.4商埠区保护的措施
(1)商埠区的改造设计应该立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大构思,不应脱离开城市整体的大环境。从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角度分析,应该对商埠区的传统特色内容进行梳理整合,保护济南近现代以来的完整文脉,体现人类需求的多元性、文化展示的多样性、空间布局的多重性、设施功能的多选性;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建设环境优雅、文化浓郁、亲情浓厚的历史街区。在城市空间布局上应成为沟通东西的枢纽和桥梁;在功能布局上突出购物、休闲、娱乐、旅游等特殊功能。
(2)为进一步体现济南商埠区的特点和历史价值,在商埠区改造时应注意保留一定数量的典型街坊、有代表性的中西合璧的商业店面建筑和记载了中西文化交流的西洋式建筑,新建筑应注意在体量、建筑符号等保持与旧有建筑的相对协调,力求保持和谐而又有新意的商埠区面貌。
(3)商埠区的经纬道路格局不得随意改变,道路宽度在满足城市交通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持其原有宽度,以保持商埠区街坊的空间尺度。凡涉及道路拓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等问题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
(4)商埠区的保护性开发应纳入法制的管理轨道。应制定详细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传统街区和古建筑保护与开发规划,制定明确的管理政策,实施法制管理。
5.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保护框架
综合考虑保护环境风貌、城市格局、文物古迹、建筑风格和发掘历史文化内涵五个方面,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城城市整体环境和传统文化、商业的继承和发扬四个保护层面,在全市范围内划出12片自然风景和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环境风貌保护区、9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以千佛山、古城、黄河为主线,串联泉水密集区及大明湖等重要自然、历史要素形成的历史传统风貌带为骨干,形成保护性的景观网络,连接各个片、区、点,充分发挥山、泉、湖、河、城交融一体的城市风貌,重点挖掘、展示济南龙山文化、大舜文化、名士文化和泉文化,建立完整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5.1.1保护重要的历史优秀建筑
(1)近百年的济南近代建筑活动,带来了西方先进的建筑科学技术,几千年一脉相承的中国固有传统建筑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中西建筑并立的城市建筑特色丰富了济南的近代建筑文化,拥有了一批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较高的历史优秀建筑。
(2)规划将58处列入保护名单的历史优秀建筑,根据其重要程度和历史文化价值分为三个保护级别进行保护。一级保护建筑:凡列为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历史优秀建筑,部分已列为市级文保单位,同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二级保护建筑:其余列为市级文保单位的历史优秀建筑,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近代建筑。三级保护建筑:未列为一、二级保护等级的近代建筑。
第一层次是总体格局上的保护,保护的重点是近代城市格局中最具代表性的古城区、商埠区约20处近代优秀建筑与景观风貌。第二层次是建筑群体空间及环境保护,较典型的有:原齐鲁大学建筑群旧址、原齐鲁大学医院建筑群、洪家楼天主教堂建筑群等,保护建筑群体的相互关系及原有的空间环境气氛。第三层次是建筑物本体的保护,按其保护等级和文物保护的级别,提出六类不同的保护要求。
5.1.2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的实施
(1)制定文物保护维修工程计划,将需要保护的地上不可移动文物按近期、中期、长期几个阶段实施。
(2)最近五年内,在各级政府财政的支持下,多方面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力量,争取实施和完成“文物维修保护十大工程”。
(3)在维修保护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使这些景观发挥好独具特色的作用。
5.2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具有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是反映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比较集中、真实、完整的地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5.2.1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芙蓉街-曲水亭街传统历史文化保护区
(1)芙蓉街-曲水亭街传统历史文化保护区位于古城中心,南面以泉城路为界,北临明湖路,东面以县西巷为界,西临贡院墙根街和省府前街,总面积约47公顷,约占古城总用地的14.4%,是济南传统民居、泉池园林等特色精华所在。
(2)将芙蓉街、府学文庙、百花洲、后宰门、珍珠泉、王府池子、曲水亭等街区,统一规划,保护其真实的历史遗存和传统风貌,逐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体现“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地方特色。
5.2.2划定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1)在古城内继续补充历史风貌较完整、历史遗存较集中和对古城整体保护有较大影响的街区进行保护;在古城外确定一批文物古迹较集中,能较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或村镇,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2)古城内确定的3片传统历史文化保护区为:解放阁、浙闽会馆和宽厚所街片区、题壁堂和将军庙天主教堂为中心的片区、大明湖东南岸民居片区。
(3)在商埠区内补充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包括:经一经四路-纬一纬五路街区、经三经五路-小纬六纬七路街区。
(4)在古城、商埠区外确定一批文物古迹较集中,能较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或村镇,包括原齐鲁大学齐鲁医院历史优秀建筑群、洪家楼天主教堂建筑群、朱家峪古村落等,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5.2.3新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
5.2.3.1古城内传统历史性街区特色
(1) 解放阁、浙闽会馆和宽厚所街组成的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约13公顷。该街区内的浙闽会馆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东南与解放阁遥遥相对,南面有济南七十二泉中著名的黑虎泉。保护重点是保护现存的传统建筑及街巷格局。
(2)题壁堂和将军庙天主教堂为中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约26公顷。是现状古城区内唯一尚未被开发建设的街区,基本上保留了原有的街巷肌理。街区内有大量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如将军庙街天主教堂、升阳观、慈云观、题壁堂、府城隍庙等。其中将军庙天主教堂是我市第一座天主教堂,而位于寿康楼街的升阳观是吕祖庙在济南的三处中较大一处。保护重点是保护现存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有价值的四合院民居和大量的泉池、水系等人文、自然景观。
(3)大明湖东南岸民居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约12公顷。在历史上就是民居群落,好多著名的历史人物都在这里居住和生活过。像王世桢、蒲松龄等等。这片民居虽然在全市范围内够不上重点保护的民居,但是它仍然有着潜在的价值。对这份历史遗产进行深入挖掘,会对我们今天的规划设计有所启发。结合大明湖东南岸山水园林的创建,重点对保存完好、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民居院落实行完整的保护,创造私家园林式的居住空间活动空间,承载诸如 “文化沙龙”、居住、观赏等功能。恢复大明湖东南岸旧有的文化氛围和民风民俗,突出这一地段的地方传统特色。
5.2.3.2商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色
(1)经一经四纬一纬五围合的街区,面积约67公顷。街区内有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2处省级历史优秀建筑。主要有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旧址、德华银行办公楼旧址、德国领事馆旧址、山东邮电管理局旧址、瑞蚨祥布店(鸿记)、隆祥布店(西记)、济南档案局办公楼、山东邮务管理局旧址、胶济车站旧址、津浦铁路铁路宾馆等近现代优秀建筑。
(2)经三经五小纬六纬七路围合的街区,面积约20公顷。街区内有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级历史优秀建筑。主要有基督楼自立会礼拜堂、五三惨案蔡公时殉难地、1946年视察北平军事调处部济南执行小组纪念地、济南日本总领事馆等近现代优秀建筑。
(3)保护、规划和建筑好这两个地段,把这些见证商埠历史的近代优秀建筑加以修缮,改造环境,以丰富城市空间,展示城市历史。这些整修一新的近代城市街区和建筑,将成为城市景观中的亮点。
5.2.3.3在古城和商埠区外确定一批文物古迹较集中,能较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或村镇,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5.3 名城整体环境的保护
从城市环境风貌和格局两个层面突出济南山、泉、湖、河、城交融一体的空间环境特色,提出保护与控制要求。具体体现在城市风貌、历史河湖水系、建筑高度、风景名胜区、街道对景、城市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古树名木七个方面的内容。
5.3.1城市风貌的保护
5.3.1.1规划目标
重点保护济南独特的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城市风貌。
5.3.1.2城市风貌的特色分析
(1)山、泉、湖、河融为一体的自然环境特征。
(2)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与独特的自然环境相得益彰,形成鲜明的人文景观特色。
(3)古城因形随势、匠心独具的格局及近代商埠区中西合璧的路网格局和环境特征是名城的重要特色。
(4)泉水穿流于街巷与民居之间,构成泉城独具特色的“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生活环境。
(5)众多历史文化遗存和不同风格的建筑风貌也是名城的重要资源。
5.3.1.3城市风貌的特色与格局
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是济南城市风貌的基本特色。南北以自然山水城市为特征,东西以城市发展时代延续并与南北山水融合为特征,构成济南城市风貌的总体格局。
5.3.1.4城市风貌的保护规划
保持“一城山色半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城市风貌特色,借助新区开发,创造全新功能、全新面貌的新城景观。以河、湖、山、城为基盘,以绿色为基调,以主要河、路为骨架,重点建设景观面、景观带、景观点,形成完整的城市景观体系。
5.3.2城市街道对景的保护
(1)在一般丁字路口或曲折道路转角处形成的城市街道的对景建筑,是城市景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注意处理好街道与建筑的关系。
(2)对于历史形成的对景建筑及其环境要加以保护,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对有可能形成新的对景的建筑,要通过城市设计,对其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和造型提出控制要求。
(3)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处理好街道与重要对景建筑的关系。
5.3.3城市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
(1)城市建筑的色彩是城市形象中最直接、最普遍的因素,济南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夏季炎热,春季多风沙,建筑色彩宜采用清淡冷色为基调,给泉城以清凉的微风,调节人们心理上的感觉。
(2)老城区内新建建筑的形态和色彩应与老城整体风貌相协调。以挖掘传统和地域建筑文化的内涵为基点,继承和发扬传统建筑中有活性的成分和因素,将传统的场所与人文精神融汇到现代的建筑场景中来,寻求与现代城市文化的共融。
5.4传统文化、商业及地名的保护及发扬
关键词:遗产;文化;保护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s of China, comprehensively reviews the conditions and features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of China and points out the severe challenge fac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s of China, particularly, the awareness &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theories are in urgent need of change.
Key words: heritage;culture;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G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6-04(6)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据考古发掘和史料记载,古代文明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史前社会。大约公元前21世纪中国出现了第一个王朝国家――夏朝。在这之前的新石器晚期,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农业已经成为主要的生产方式,青铜器铸造业、陶器与玉器业以及文字符号相继出现,居民点也渐渐固定下来,形成了规模不等的中心聚落和城市雏形,并且开始建造大型祭祀场所与礼制建筑。这些以冶炼、器皿制作、文字、城市、大型礼仪性建筑为标志的早期文明发展要素和带有古代国家组织及其权力集中的特征,表明我们的祖先已经摆脱了自然的野蛮状态,迈进了古代文明社会。在上下五千年漫长的历史岁月里,一代又一代华夏子孙按照自己特有的国情创造历史,积淀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凸现了中华文明根深蒂固,枝繁叶茂,从而在世界文明史上独树一帜,别具风采,为人类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
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荟萃了中华文明,主要特点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绵延五千年持续发展,从来没有中断。这种状况与其他文明古国迥然不同。虽然世界上有如中国这样的文明古国并不是孤例,除了中国黄河中下游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以外,北非的尼罗河下游、西亚的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以及地中海的古希腊半岛和南亚的印度河流域,也都孕育了古代文明。位于这些地域的埃及、巴比伦、希腊、印度等文明古国的历史比中国更早,但是都曾出现过中断,形成古代文明的断裂。唯独只有华夏文明的发展历史从古至今一脉传承。关键在于文化传承的同一性。中国的语言、文字、历法、人生哲学、伦理道德、乃至政治理念等,很早就实现了大一统,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是中华民族生生息息、代代相传的立身治国之本。正是华夏文明绵延不断,才造就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积淀异常丰厚深邃。
其二,中华文明博大精深,具有多元一体的鲜明特征。一方面在世界上像中国这样56个民族并存、和睦相处、共同生活的国度绝无仅有。几千年来中国多民族互动的过程始终没有停止,民族关系相当密切。伴随着民族融合,汉文化与各民族文化在吸纳、放射和更新中持续融入了新鲜血液,升华成为灿烂绚丽的中华文明。另一方面中国史前文明呈现多元萌芽演进和以黄河流域中原文化为主体发展的轨迹,也颇为罕见。古代文明起源的多元演进与中原文化发展互为补充,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形态、文化内容和文化内涵。由于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文化在历史发展嬗递的进程中不断融合,兼收并蓄,共同走过了五千年,使文化遗产异彩纷呈,辉煌璀璨,在世界上无与伦比。
二、党和国家向来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早在北平解放前夕,为了保护这座古都,中央军委决定同北平守敌谈判,争取和平接管。1949年1月16日发出关于保护北平文化古城电报,指示前委 “必须作出精密计划,力求避免破坏故宫、大学及其他著名而有重大价值的文化古迹。”要求前线部队“对于城区各部分要有精密的调查,要使每一部队的首长完全明了,哪些地方可以攻击,哪些地方不能攻击,绘图立说,人手一份,当作一项纪律去执行。”同时为避免一旦被迫攻城造成文物古迹破坏,特地登门拜访梁思成先生,请他在北平军用地图上标出城内重要古建筑的位置。北平解放后,又将梁思成先生主持编写的《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印发给南下部队,用于各地作战和接管时保护古建筑,表明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
1950年建国伊始,中央人民政府很快政令,作出了《关于保护古建筑的批示》,并颁布了《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和《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1956年国务院着手组织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1981年和2004年先后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为发展中国文物事业奠定了基础。紧接着1958年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规定正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61年国务院依据宪法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从此为建立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同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开始实行以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制度。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建设发展,城市规模一再扩大,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因为缺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古迹,致使一些古建筑、遗址、墓葬、碑碣、名胜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在基本建设和发展旅游事业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使城市和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进一步受到损害。为了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文物古迹继续遭受破坏,以免断送长期积累起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保护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同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成为中国第一部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
鉴于文物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关系十分密切,必须依法规范各类建设活动,确保文物免遭破坏,国务院于1984年1月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和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1985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标准在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启动了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1986年国务院确定将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较完整地保存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与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在履行国际公约和实践中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国人大于1989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的第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法律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城市新区开发应当避开地下文物古迹。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开始步入快车道,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发展势头。新一轮更大规模的城市建设蓬勃兴起。长期因资金紧缺而起步艰难的旧城改造,由于推行了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体制改革,出现了生机,许多历史文化名城也因此开始了大面积的旧城改造,导致出现了大量“建设性”破坏。鉴于此,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在襄樊市召开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1994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通知要求抓紧编制、修订和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印发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依据。经过在十年实践中积累经验,建设部于2005年7月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进而为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了国家标准。
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把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继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后,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更将弘扬中华文化,“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为中国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同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接着又于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从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保护好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建立起法律构架,使保护方针和原则更加清晰明确,保护内容和措施日臻完善。在此短暂期间,国务院于2003年5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12月22日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并首次决定在中国设立文化遗产日,开始了每年一度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普及活动。2006年11月,文化部公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不久依据《文物保护法》规定,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城保护条例》)。至此《文物保护条例》和《名城保护条例》两部行政法规相继公布施行,以及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配套制定,使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走上了健全的法制轨道。
三、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及特征
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集中体现在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方面。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终没有停止,经历了长期艰苦的开拓过程。回顾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走过的道路,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1950年至1981年。这一阶段中国在经济建设上实行计划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致力于推进工业化发展,对于文化遗产保护采取完全由国家财政负责的体制和政策。一方面由于中国经济基础比较脆弱,不可能安排更多的资金和经费用于保护文化遗产;另一方面中国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尚处于初始阶段,认为保存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的目的仅仅在于体现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进行光荣的革命传统教育。三十多年里,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局限在文物古迹个体保护的范畴,同时由于长期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在相当多的人们心目中,甚至将文物古迹、老建筑和历史遗存的古城街道当作旧社会与旧制度的产物,采取了漠视和排斥的态度。尤其“”带来的灾难,在破旧立新中彻底割断历史,否定文化遗产,使中国大量文物古迹遭受严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消失殆尽。
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至2000年。这一阶段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为里程碑,标志着中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形成,并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首次提出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现了两大特征:一是把保护的对象从文物本体拓展到了文物赖以存在的历史环境;二是把保护的内容从单个的文物古迹扩大到了成片的历史地段和更大范围的古城,包括古城的整体格局和传统风貌。
第三阶段为21世纪以来的若干年。这一阶段以2002年党的十六大为标志,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提出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并把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摆在了增强综合国力竞争的突出地位。党和国家强调“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通过大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在短短五年时间里,两次修订《文物保护法》,设立文化遗产日,颁布《文物保护条例》与《名城保护条例》,促成一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了《世界遗产目录》和《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目录》。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上,进而把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使命,极大地唤起了社会意识和民族意识,开创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局面。
目前中国登记在册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多达40多万处。先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9300处、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8000多处。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11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截至2008年底,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经公布了143个历史文化名镇和108个历史文化名村。
在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有37项入选为联合国《世界遗产目录》,数量仅次于西班牙和意大利,居世界第三位,也是拥有世界遗产类别最齐全的国家。
如今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由早期保护文物古迹个体,逐步扩大到了保护文物的历史环境、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
筑;二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途径更加清晰,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措施也在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中国历史文化遗产面临新的严峻挑战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从根本上彻底改变了闭关锁国和沉闷僵化的状况,打破了束缚人们的思想和体制桎梏,调动了亿万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大发展。这一时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经济总量连续三十年保持着高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比重由1978年的1%上升到2007年的5%以上,对外贸易总额占全球的比重由不足1%上升到8%左右。社会生产力强劲发展的势头和日益丰富的物质条件,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供了越来越多的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极大地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创造了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大好机遇。不过,中国的文化生态也在这一时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威胁。
过去几十年,受计划经济体制禁锢,中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长期紧缺,始终困扰着各级城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欠账过多,居民住房、道路交通、生活环境迟迟得不到改善,尤其旧城区改建起步尤其艰难。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推行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房屋商品化制度以及多元化投资和财政、税收、金融体制等项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主导资源配置的机制逐步形成,从而为城市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筹措建设资金,开辟了广阔渠道。城市建设因此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万马奔腾,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但是与此同时,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的汹涌大潮中,人们已经来不及思考历史文化遗产的特殊价值,意识不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继承和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对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意味着什么。在这样一种大的历史环境下,许多历史文化名城也纷纷破城开路,拆除古老的城墙,开始进行大面积的旧城改造,从而带来了“建设性”的破坏。一些地方在引进资金开发建设中,违反城市规划,任意选址定点;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肆意开发历史文化名城的黄金地段,大拆大建历史街巷和传统民居、商铺;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建筑以及已经明确保护的古代建筑和近代建筑。正是因为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加之利益驱动,所以有些历史文化名城过度开发,造成不少古建筑、古遗址岌岌可危,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遭到了严重毁坏。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热和资源掠夺式的文化旅游开发,使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面临着新的更加严峻的挑战。这些历史文化遗产遭受“建设性”破坏和“旅游性”破坏的状况,在地域分布上具有显著特点:越是中国东南沿海地区,越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越是文化旅游火热的名城名镇,破坏的程度也就越是严重。
不仅如此,在中国一些地区,进行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导致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历史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使得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由此可见,在经济快速增长和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新形势下,面对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不断出现的严峻挑战,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更加现实的紧迫性,已经变得刻不容缓。这就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思想认识和保护理论的缺失亟待改变
目前,中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虽然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却存在着很大困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没有直接伤害自身利益,人们对于发生在身边的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往往熟视无睹,表现得麻木不仁。这些现象反映了现阶段中国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和国民素质还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与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相去甚远。
出现这种状况并非偶然,而是与中国特殊国情下长期形成的认识和理论上的严重缺失,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中国历史上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十分缓慢。新中国的诞生,建立在贫穷落后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废墟上。建国后,经过短暂的经济恢复,很快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并且在一段很长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来解决资源配置和亿万人口的温饱问题。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国民经济还不富裕,人民群众尚未摆脱衣食之虞,自然不会产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动机和需要。恰恰相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所有的事物和言行都毫无例外地被打上了“阶级烙印”。历史文化遗产也被当作旧社会和旧制度的产物,遭到排斥与否定。以梁思成先生为代表的一代建筑宗师和大家对于保护古城、保护文物的大声疾呼,就被淹没在了“复古主义”的批判浪潮中。这种极左思想曾经影响了中国两代人的观念。改革开放后,中国转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代,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基本解决了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但是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必须经过一个渐进的过程,由于发展阶段的限制,人们的思想认识顾此失彼,关注点和着力点出现了偏差,因此不惜以牺牲资源、环境、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为代价,拼经济,上项目,引资金,追求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总量达标,造成了大量历史文化遗产损毁,使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威胁。直到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将科学发展观确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整个社会和国民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才产生了质的飞跃,发生了根本性转变。2005年至2008年,在短短四年里,中国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公布了《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第二次修正)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文化遗产还被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有这些重大举措,都标志着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认识开始迈向一个新的阶段。当然,要想真正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
中国特殊的国情,也使保护文化名城的理论研究中断了几十年。迄今中国公布了上百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依靠名城所在地有限的专业技术力量,各自为战,进行实践探索,创造了丰富的经验。尽管经验层出不穷,学术交流不断,但是很大一部分内容停留在政策、资金、方式等具体操作层面,很少涉及理论上的探讨研究。况且自从1993年在襄樊市召开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后,时隔十五年,中国再也没有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成就、问题、基本经验进行回顾总结,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加以概括提炼,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固有的特性、规律以及新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缺乏分析判断。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以后,涉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家学者、研究机构和规划设计单位渐渐多了起来,即使这样,在专业技术队伍总量上也还只是凤毛麟角,影响极其有限。而且研究比较多的是对物质文化遗产个案的评价分析,侧重在形态保护的方法及规划设计的成果,而对其文脉传承和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问题探索明显不够。如今,在国内尚未形成一整套比较系统成熟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理论。这也是目前对保护工作缺乏指导性和不足以唤起社会保护意识,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原因。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已成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焦点和难点,在“十五”期间,面对新形势的挑战,应当认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紧迫性,确立保护原则,利用市场机制,探索新的保护方法,同时对现存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全面而详细的调查,以便为夸后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为后人留下资料
1面对“第四次浪潮”的挑战
半个世纪以来,北京的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走过曲折而艰辛的历程,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受到过四次大的冲击。虽然在50多年前北京的和平解放使这座古都完整地保留下来,但由于在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缺乏文物保护的观念,没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意识,北京的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一度遭到较大的破坏期间,为大炼钢铁形成冲击金属文物的浪潮,许多珍贵文物消失在冶炼炉中。初期掀起对“封资修”文化的批判,文字的和图案的文物、街景受到巨大冲击,大量碑刻、雕刻、经卷、书画毁于一旦,许多重要的文物建筑受到极不合理的使用,形成以破坏文化标志物为主要特征的“第二次浪潮”。在此期间被当作封建标志的城墙被最后拆除,北京的历史风貌受到很大破坏。“”以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出现了以破坏文物建筑本身为主要特征的“第三次浪潮”,王府大院内见缝插针式的建设和各处对文物建筑的拆改,破坏了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从9o年代初期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城市的开发方式发生变革,由对单座文物建筑的拆改破坏演变成对成片街区的剃头式改造,许多文物建筑被拆除,一些很有保留价值的街区化为乌有,“第三次浪潮”演变成为“第四次浪潮”,即破坏历史文化区域的浪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受到严重挑战。
在北京的历史风貌经历一次次破坏的同时,人们为保护文物和历史风貌的努力也在加强从1957年北京确定了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之后,作为对的反思,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许多重要的古迹成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越来越多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在80年代,保护历史区域的观念开始流行,1982年北京被公布为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1990年北京公布了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并在2000年完成了保护区的详细控规。人们不再满足于文物的点状保护,而要实现历史文化区域的面状保护,历史风貌保护的观念发生重大变化。尽管如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任务却仍然十分艰巨,“第四次浪潮”正袭面而来,严峻的挑战并未结束。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紧迫性
实际上“第四次浪潮”造成的挑战不仅表现在北京,在全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许多地方有代表性的历史街区都在消亡之中,它是一个时期的现象,是当前历史风貌保护问题的争论焦点,是我们这个时代所不能回避的紧迫问题。
北京是全国99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街区保存最多、其历史文化价值最高的一座城市,它的重要性是其他城市所不能比拟的。北京作为首都对于全国也有着示范、引导的作用,它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面成为全国的表率。北京虽然完成了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并升始制定相关的法规,但像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仅仅保护现有的25片街区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更多的街厩和更多的建筑得到保护,需要在那些无法保留的街区中留下必要的标志性建筑.以便尽可能保持和延续古都的历史风貌。
目前北京在历史街区保护方面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房屋的自然老化在不断侵蚀着古都的风貌,由于缺乏必要的维修与更新机制和超负荷使用,使许多百年老屋濒临危境。另一方面,在北京城市发展战略中,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仍未提到应有的位置。在90年代初开始的旧城危旧房改造中,在没有对危旧房与历史风貌作出明确界定和认真调查的情况下仓促上马,形成大面积剃光头式的旧城改造局面尽管这次大规模改造由于成本过高.在1997年以后减缓下来,但大片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已被拆除,众多文物遭到破坏,北京的古都风貌受到严重影响。
晟近北京市提出要在5年内完成“危旧房改造”的目标,同时降低了拆迁补偿标准,如果一切顺利.5年后,除“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外,其他古老的街区、院落,以及那些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都将不复存在,一些有保留价值的文物、四合院和街区可能会在我们尚未认识它的时候就被匆匆拆除,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北京历史风貌的保护仍然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保护工作艰巨而紧迫,北京能留下多少历史风貌,关键就看今后的5年。
3确立历史街区保护和改造的基本原则
要在今后5年中推进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使尽可能多的历史风貌得到保护,不但需要转变过去点状保护的观念,树立区域保护的意识,而且要确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历史街区整体保护的原则:像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坚持街区整体保护的原则,将街区整体保护与个体文物保护相结合。因为只有个体保护,没有整体保护,就留不下历史文化名城的特有风貌。整体保护包括保留城市的基本轮廓、格局和街道、胡同系统。
第二,坚持历史风貌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北京旧城范围内,开发建设应以不破坏原有的历史风貌、文物古迹为前提。城市的发展战略、总体布局以及城市道路改造、商业中心建设等各项详细规划都要体现这一原则.应将其做为城市发展的先决条件加以确定:
第三,坚持文物原地保护的原则文物保护单位不仅本身具有历史文化的价值,它还是原有城市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历史文化体系的标志物。离开了原有的空间.它的文化价值将大大降低因此不论是新建建筑还是道路.在规划设计上都应尽可能绕开文物,个别实在绕不开的.只可在原地做短距离的整体移动,不可做长距离的搬迁。
第四,确立保留历史标志物的原则。对于旧城区的改造,应摈弃简单的“剃光头”式的改造办法,在不得不拆除的旧街区内,应规定老建筑的最低保留数量,保证在原地留下少量标志性的历史建筑.这些建筑不仅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还应包括保存较好的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其他标志性物体,如四台院、会馆、衙署、小庙、碑刻、水井等,以保持历史文化景观的地域延续性
第五,实行保护与开发利用结合的原则。在旧城区内,不论是文物保护单位还是历史文化保护区,都是北京城市具有生命力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保护应与使用相结合,尽可能加以开发利用,通过利用实现保护。
4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新机制
目前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争论和冲突最大的,是旧城改造中实行的剃头式改造,用舍弃历史风貌的代价换取市民住房的解困,从而陷入解困必拆房的窘境。然而,市民住房解困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之间并非是绝对排斥的关系,能否找到既解决市民住房问题又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办法,是当前北京城市建设中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从北京过去数百年来城市发展演变的历程可以看出,大量的住宅建筑在数百年问维持不衰,甚至能为我们今人服务,主要不是靠官府资金的支持,而是由于有大量民问资金的投入,有一套自我更新的机制。解放后形成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房屋所有制形式和低房租政策,使得大量四台院失去了自我维持和更新的机制,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今天要想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中的四合院,就应该利用市场机制,利用灵活的政策,吸引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包括外省市乃至海外的资金,投向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中来,使历史街区走上有机更新的良性发展轨道上来,从而摆脱解困必拆房的怪圈。
目前,将四台院投人市场的条件已渐趋形成,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扑始对传统建筑产生兴趣,看作是理想的生活、工作环境,欲将其作为未来可以保值增值的财富。为此,可有步骤地进行公有四合院的改制试验,将房管部门改为房地产公司,将四台院投入市场,在不改变其原有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出售,同时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人们投资于四台院的修缮和保护。为配台四台院的改制,可设立一个政府出资为主的历史文化区整治基金,例如在”十五“期间每年可投人2亿元,5年共投入10亿元,专门用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居民的外迁和历史建筑的修缮。然后将修缮好的或实现原住户迁出的房屋出售或拍卖,以收回成本。对于私房应积极帮助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帮助一些占房户搬迁,逐步提高房租,准许自由买卖,使房屋所有者有能力对房屋进行维护和修缮。政府刚应将重点放在街区内市政设施的更新改造上,为改善生活环境创造条件为保证在房屋买卖中历史风貌得到有教保护,需要制定一套详细的法规,对房屋买卖和使用过程中的文物与历史风貌保护做出严格规定。
5对城历史街区进行全面的调查
随着北京旧城改造速度日益加快,大量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在没有来得及做全面记录的情况下已转瞬间化为平地,这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十分不利。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许多与历史风貌保护有关的争执,都与历史街区的家底不清有关何况,对于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来说,也应该有一套精确的档案记录,以便于后人的研究为此应尽快展开对历史街区的全面的调查,以便摸清家底,留下资料。
历史街区的调查不同于以往的文物调查,它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每一座房屋.涉及每一座房屋的建筑历史、建筑形制、建筑布局、原有的内部装饰、使用状况、居住者状况、相关的历史事件、口述史料民间传说等,同时也包括胡同、街道的立面景观特征,通过文字记录、照片、录像和图纸等形式记录下历史街区和建筑的洋细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还可以发现一批新的文物和有保留价值的历史街区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历史风貌保护提供依据,并弥补以往文物调查的不足调查可以分区、分阶段地进行,首先调查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之外的街区,尤其是那些马上就要拆除的街区。调查经费在初期可完全由政府承担今后则应要求开发单位在进行改造项目的设计之前,先要对该街区进行详细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报告,这应成为旧城改造工程的必备程序。
论文摘要: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各方面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内容、层次等进行分析,提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 施,从而更好的解决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发展建设的矛盾。
0引言
城市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极大的改变着城市的面貌。然而,城市的建设会忽略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人展开,关键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好体味与认同它的价值,历史文化的价值同样蕴藏着巨大的财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应是城乡规划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成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政府必要的政务工作。
自19世纪中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全世界的焦点问题。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由单个文物的保护到历史地段的保护,再至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且内容不断深化。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很多破坏城市文物古迹、历史环境的现象。对此,要明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各项基本问题,从而使遗产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1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1.1原真性
要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原先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整治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维修是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以求达到还其历史本来面目。
1.2整体性
一个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风貌。整体性还包含其文化内涵,形成的要素,如街区就应包括居民的生活活动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环境对象。
1.3可读性
是历史遗物就会留下历史的印痕,我们可以直接读取它的“历史年轮”,可读性就是在历史遗存上应该读得出它的历史,就是要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不要按现代人的想法去抹杀它,大片拆迁和大片重建就不符合可读性的原则。
1.4可持续性
保护历史遗存是长期的事业,不能急于求成。要一朝一夕恢复几百年的原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保护古城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历史遗存,重要的是留下城市的历史传统、建筑的精华,保护这些历史文化的载体,从中可以滋养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和城市来。
2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的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岁月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乡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以外,文化传统也应是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3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析,即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的有效途径。
3.1保护文物古迹
包括古文化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是一般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保护名称。
3.2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建设部在文件中提出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是历史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整个地区内会有一些后代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占一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第二,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第三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3.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第二,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第三,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做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有所呼应。
4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
(2)各级政府要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根据各自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实际状况,对每一处文化遗产都要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促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3)洛级政府要加大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资金投人。
(4)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更新,原则,内容,协调发展
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历史最集中的体现,有着极其丰富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艺术、社会和历史等价值。继承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环境已成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历史文化名城大都进行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成为目前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基本理论
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十分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是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不仅包括可见的物质形态,同时又包含与这些物质形态有关的自然和人工的背景,以及与历史地段环境在时空上有直接联系或经过社会、经济、文化纽带相联系的背景。不但有单体的文物保护,还要有整体的街区或风貌的保护;不但要保护有形的建筑、街区等实体内容,还要保护无形的民间艺术、民俗精华等文化内容,把历代的精神财富流传下去。其内容分为两个层次:1)保护城市历史环境以及对其积极因素的更新和利用;2)制定历史保护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开展公众参与、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
1.2 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是以保护与复原历史文化名城面貌为目的,对构成街区的建筑、环境及一切相关因素进行整理、修缮与调整,使得古老街区的历史环境的保存与现代居住生活的调整达到最佳综合的行为与过程。自城市诞生之日起,城市更新就作为城市的自我调节机制存在于城市发展之中,但正式提出城市更新概念却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恢复城市生机,欧美各国率先展开大规模的“城市更新”运动。城市更新的方式可分为重建或再开发(redevelopment)、整建(rehabitation)以及保留维护(conservation)三种。更新改造不仅仅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为目标,而且充分发挥改造地段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实现改造旧区和城市现代化的多重目的。
1.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的关系
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历史文化名城在实物上比较典型地保存了历史上丰富的文物古迹,城市建筑和空间格局等优秀文化遗产,在文化符号上集中体现了城市历史发展脉络特征或者一定典型的历史时期的特征,是一个城市的记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保护历史的延续性,延续人类文明发展的脉络。保护旧城,开发新城;保护传统,发展现代文明,这两者并不矛盾。
城市更新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针对的都是已建成的城市地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无论是在需要保护的地区还是在需要更新的地区,都同时面临保护与更新两方面的问题。差别只是,在保护地区中,需要受到保护的东西所占的比重较大,而在更新地区,需要更新的东西占了绝大多数。但是,它们的目标都是为了通过塑造一个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通过改善城市的生活品质,去实现适应并促进城市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是同一目的的两种表现形式。
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面临的基本矛盾
保护与更新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比如,城市要体现历史的延续性,需要择取重要历史阶段的优秀片段加以保护,但城市为满足现代功能的需要而进行改造,又可能冲击着这些优秀片段的保存,特别是新旧之间处理不当也会损害城市的艺术形象。历史古迹要保持一定的历史“文物环境”,才能向人们传递某些文化信息,而人们对现代生活的需要又常常破坏着这个历史范围所体现的氛围;城市企图通过传统建筑的保护而体现出自己的特色,而现代建筑、现代技术常常对此有很大的冲击力。渴望观赏体验异族文化的旅游者希望看到城市古老风貌更多一些,而居住在这个地区的人们却希望改变他们千百年来熟悉的环境,进入新的空间、新的生活方式。
我国历史悠久,历史文化名城众多,然而在最近50年中,历史文化名城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有工业化过程中的毁坏;也有城市化进程中的毁坏,在大都市和主要名胜古迹表现为保护性毁坏和在中小城市则主要表现为建设性毁坏”,从中也表现出了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更新中的种种矛盾。
2.1 文化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2.1.1与居民群体利益的矛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就是要保护构成城市特色的基本肌理,这些包含历史记忆的环境,其功能性衰退和物质性老化现象严重,与居民的现代生活需求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同时居民数的增长,也使原有历史性设施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
2.1.2 与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的矛盾。由于经济体制的转换和房地产开发业的兴起,旧城改造成为有利可图的投资热点。这种局部经济利益的驱动,造成了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商的一种急功近利的价值观,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近年来历史文化名城旧城改造中,一些长期沉积下来的历史文化痕迹被无情抹去,“模式化生产”代替了精心设计,所传达的历史文化信息也已经很少。
2.1.3 与城市政府片面的“城市发展观”以及追求短期利益的矛盾。那种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中所表现出的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忽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做法同时也表现在各级政府的决策管理中。于是,充满传统情致的民居以建设所谓“标志性”建筑被毁掉;尺度宜人的历史街道被无情的拓宽。此外,这种在短期内急于为自己立丰碑、不愿步他人后尘的决策思想,导致即使某一届政府有较好的保护发展规划也很难实现或继续深入研究。然而,实现一个好的保护发展计划历时很长,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是要多届政府去共同努力创造的,是集体团队合作的结晶。
2.2 规划与开发的矛盾
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是注重内部环境、建筑自身的功能和经济效益,而政府规划职能部门则侧重于整个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保护,整个社会利益的协调和综合平衡,用种种手段进行限制、调控。因此,开发者的意图与保护规划控制的要求必然存在着距离。城市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受经济利益驱使而放弃对规划原则的坚持,规划所确定的旧城建筑高度、风貌控制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失去了法律权威性,代价是历史文化名城整体的社会、环境、文化效益的降低。
2.3 保护发展所需的建设费用与资金短缺的矛盾
目前,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管理影响最大的问题是资金问题。名城保护、发展中会涉及相当数量的居民外迁安置费用、市政设施改造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维护费用等大量资金,数额巨大,这些资金如果仅靠政府财政支出则难以为继。
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值得人们珍存的历史文化和观赏等多方面价值,由于时间的推移,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对它应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整治,使它的价值得以更完美的体现。因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方针总的说是保护与整治。
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的原则
3.1.1 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是一个有机体,一个系统。它的保护重点不完全在建筑物本身,而在其整体环境的格局。历史文化名城要有所发展,要在发展中保护其格局的完整性,这就需要整体保护。
3.1.2 充分尊重历史环境,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3.1.3 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
3.1.4 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合理调整旧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强化文化职能,推动旧城的可持续发展。1)保护更新与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结合;2)保护更新与城市规划设计相结合;3)保护更新与利用结合。
3.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机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运行机制是指名城在保护、更新、建设实践中的内在运行机理和过程。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机制,就是借鉴其他城市更新的机制,从保护决策、规划设计、管理实施等各方面去研究保护的内在运行程序,从而实现名城历史文化资源利益最大化和最优化,提高城市综合效益。
3.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对策
3.3.1 保护决策层面
对于经营理念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来说,目标的确立是名城保护、建设的前提和开发的内部驱动力。1)探索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战略。历史文化名城通过实施区域规划,可以缓解在城市性质、规模、布局方面过于集中的压力,通过整合资源、提升质量,在继续加快发展的同时,切实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2)贯彻旧城“有机更新”方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规划管理中,应废除“旧城改造”的错误方针和口号,旧城应实施整体保护。旧城内的传统建筑重在加强日常修缮和采取“有机更新”方式加以改善,保护传统特色和原有社区结构。
3.3.2 规划设计层面
注重保持和发扬城市特色。城市化的发展必然带来文化的趋同。要避免“千城一面”,就要重视城市文化的历史渊源,重视区域文化差异,重视文化多元的保护。保护与城市血脉相连的传统历史文化,保留先人们留给我们街道、房子、礼仪、风土人情、生活习俗、乃至饮食起居,保留一个城市独一无二的特色,只有这样才能保留住这个城市的精神世界。
3.3.3 管理实施层面
现代历史文化名城要寻求城市环境,尤其是历史环境持续、稳定发展,必须依靠管理的维护和支持。它包括:1)保护资金的支持。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支持。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也是一项公众参与的社会活动。具体措施有:1)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法制,遵守文化遗产保护原则。2)提高保护管理人员素质。3)探索出一套适宜渗透“公众参与”机制的历史文化保护措施。
4 结语
在当代中国快速城市化的冲击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化城市建设更新的融合是极为艰难的。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我们只有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努力实现二者的结合,使之相互协调,做到既保护好古城又繁荣城市,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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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可以说刚刚起步,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本文通过介绍什么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意义、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关于保护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们对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关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关于经费的筹措,在日本,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费、贷款和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公共事业不是直接的财源,但是在编制预算措施时,从补充完善保护事业的观点加以考虑是有益的。贷款是有偿的资金,但在资金数量和使用对象上可有灵活性。
另外,曾有学者提出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7],利用发行奖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费,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经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或“文物保护奖券”均是以充当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费用为目的的,每年可发行二次(如春、秋适宜旅游的季节),向全国发行,其收益由地方政府、文化厅、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团体的协议下,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财源而灵活运用,这将是非常有效的经费筹措办法。
对于我国,除了大力发展旅游业以获取收益,作为古城镇保护的经费外,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是一条值得我们考虑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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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西山卯三.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 路秉杰.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6-7.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城市的发展、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以及更新也越来越受到人们以及城市规划者的广泛关注。在现代化城市中,历史文化街区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是一个城市文化底蕴的体现,是一个城市区别于其他城市的特色音符。历史文化街区既包含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又具有独特的空间艺术特征,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和更新,将能更好地挖掘历史文化街区的丰富的历史遗存和文化空间格局,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因此,如何更好地在城市规划中进行保护、更新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文化环境,将是时代赋予城市规划者以及管理者的一项严峻的考验。
1.历史文化街区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时代在进步,也在逐步的遗忘,许许多多的历史文化街区都不同程度地遭受了伤害。现今,许多的历史文化街区在发展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商业发展混乱、住房管理无序以及公民保护意识薄弱等。
1.1商业发展混乱
经济的发展,商业的繁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对于历史文化街区,也带来巨大的困扰。在我国的许多历史文化街区,特别是那些没有进行商业业态规划的街区,普遍存在着原住居民受利益驱动,自发地在街区进行个体形式的、小规模的商业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带来的好处,但是由于商贩们不注重环境以及街区文化的保护,严重地影响了历史文化街区的原有面貌,以及人们的正常通行,也严重损坏着一个城市,以及国家的形象。
1.2住房管理无序
历史文化街区现今发展存在的第二个严重的问题就是居民住房的管理无序。历史遗留是历史文化街区的可贵之处,但也是问题的主要来源。对于历史文化街区而言,其内的住房已经成为了街区文化的一部分,也需要进行谨慎的对待。城市建设中一项十分常见的工作就是拆迁工作,为了更好地建设现代化的城市,许多城市规划者都是采取重建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以至于破坏了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甚至使历史风貌荡然无存。如何处理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住房的更新改造之间的矛盾,住房管理问题需要严肃对待。
1.3公民保护意识薄弱
历史文化街区发展存在的第三个严重的问题就是居民的保护意识的薄弱。虽然有政府的指令,规划者的管理,但是街区的保护还是需要广大居民的参与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但是,现状情况十分堪忧,许多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居民对于街区的保护以及更新工作采取漠视、置之不理的态度,只有极少的民众参与到街区的保护工作中来。历史街区的居民是历史街区的重要主体,只有提高了居民的保护街区的意识,才能更好的做好保护街区的工作。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更新的原则
针对上文所述历史文化街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纠正,尤其是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工作十分必要。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工作中,必须遵循三项原则,包括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并重的原则、保护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
2.1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并重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而言,街区的传统建筑、历史遗址、生态环境、传统的手工业等物质文化需要得到保护以及更新,同时,历史文化街区的非物质文化,如民俗、风情、遗留的生活习惯等同样需要得到保护以及传承。历史文化街区的文化底蕴是同时体现在其物质文化表现以及非物质文化表现之上的,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工作中,不能出现偏颇,两者需要得到同样的重视。
2.2保护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以及更新,保护是前提,利用和发展才是目的。对于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历史文物,一方面应该采取的态度是保护,因为街区中的历史文物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以及艺术价值,而且这种价值一旦破坏之后是无法弥补的,所以更显得弥足珍贵。另一方面,更应该要做到善于利用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历史文物,对其进行创造性的发展和更新。历史街区中的许多历史文化仍然发挥着其原有的作用,应该更好的利用现有的资源和已有的基本设施,在恢复传统街区往日的辉煌、展示其丰富历史文化的基础上,适应时代的发展,促进人们经济与生活的发展。
2.3 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不但需要得到政府行为的保护,更是需要街区内的居民以及广大民众的参与保护才能更好的得到保护以及更新。政府的行为、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局限性的,只有街区内的居民才是街区保护的真正参与者。只有增强街区内的居民对城市的认同感,使得其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街区的保护、更新工作中去,才能更好的修缮、维护历史文化街区,使得历史文化街区在新的时代焕发出更加闪耀的光芒。
3.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更新措施
3.1规划工作
要想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以及更新工作,最重要的是需要做好街区的规划工作。城市的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以及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历史街区的保护、更新工作中,需要做好完善的规划准备工作,这样才能为今后的街区的保护、发展提供蓝图。在街区的规划过程当中,出现了编制不当,或者是实施失误的情况,那么将会给历史街区带来严重的、无法弥补的伤害。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排水工程、供电工程、燃气工程、住房工程等都需要进行妥善的安排,只有对街区内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最优的规划,才能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以及更新工作。
3.2管理工作
进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总的来说,管理工作包括了商业以及住房管理两个方面。对于商业活动的管理,需要在街区内的集中路段进行统一的店铺、集市的建设,更有利于进行统一的、科学的管理。另外商业去的环境、卫生问题同样需要得到重视,要进行街区内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在必要时辅助适当的惩罚措施。对于住房管理,主要还是需要依靠政府的力量,国家应该发挥“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居民的住房进行相应的修缮工作,同时兼顾街区规划的需要,妥善的处理街区保护以及居民正常生活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到历史文化街区在新时代的的创新发展。
3.3相关人员素质的提高
不管是历史街区的规划工作,还是街区的管理工作,最终都需要落实到人的身上,因此,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以及更新工作中,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工作是一项必须的任务。只有对于在进行街区保护、更新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的工作培训安排、思想教育、工作技能的训练等,才能保证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更新工作顺利进行。
3. 结束语
随着当前历史文化街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凸显,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工作势在必行。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工作中,必须遵循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并重的原则、保护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在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管理以及相关人员素质培训等方面采取措施,从而切实保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O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 AND UPDATES
Abstract:Historical and cultural district is a geographical and cultural sedimentation, reflecting the taste of a city, the city represents a unique character. Through the historic district to protect, update, and ultimately achieve both retain the original historical context, but also highligh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urban neighborhoods planning. In this article, I focus on the analysis of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China'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district, the proposed conduct and the principles to be followed to update the historic district and cultural protection, and to protect the specific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 updating measures, designed to be more many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district of construction managers to provide some constructive refer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 and update to make some contribution.
Keyword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 protection ; upd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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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故宫、福陵和昭陵以及其他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房产、建设、公安、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市容、园林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保证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十四条 本市历史城区是指至建国初期形成的城区。主要包括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和商埠地等。
盛京城保护范围是清时期沈阳城外城(八关)以内的区域,位于惠工街、联合路、东边城街、南关路、青年大街以内。
满铁附属地保护范围是满铁附属地发展的核心区,东至和平大街,西至长大铁路,南至南五马路,北至北七马路。
商埠地保护范围是北至哈尔滨路、东至北京街和青年大街、南至南运河、西至和平大街和北七马路。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方城、慈恩寺、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铁西工人村等。
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西顺城街、北顺城路、东顺城街、南顺城路以内的区域。
慈恩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南至富教巷和般若寺巷、北至龙凤寺巷、东至大佛寺巷和慈恩寺东巷、西至大南街。
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西至长大铁路、东至和平大街、中山路沿线南北各一个街区以及沈阳站、中山广场周边地区。
铁西工人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东至肇工街、南至南十一西路、西至重工街、北至南十西路。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沈阳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人文景观,未纳入保护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文物、房产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勘查。符合保护条件的,依法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十九条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不得立项,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经批准建成的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并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规划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拆除或者责令改造。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有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的评估。未经评估,或者未通过评估的,不得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符合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院落、街巷胡同的布局、格局和风貌要求;
(二)按照沈阳的地理、气候特点和园林景观要求,采取科学的绿化方式,配植绿化植物;
(三)在非建设地带,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及市政管线铺设之外的建设活动;
(四)按照有关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配置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
依法拆除的国有历史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二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对维护、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历史建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前,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重要历史遗址等设置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著名村镇的历史文化进行挖掘和整理,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
石佛寺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体现沈阳工业历史文化内涵的遗产应当予以保护。
市和铁西、大东等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工业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和研究,通过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等方式,做好工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体现沈阳历史文化内涵的历史地名应当予以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行政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地的故事传说、地方戏曲、传统工艺、民间手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开设博物馆、纪念馆和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调整保护规划的;
(二)擅自批准拆除、改建、扩建、迁移历史建筑的;
(三)未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造成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违反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或者地方民族特色破坏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各类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名城的类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按照特点主要分为七类。
历史古都型: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如洛阳、西安、北京、南京、开封等。
传统风貌型:保留了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商丘、大理、平遥等。
一般史迹型: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如济南、承德等。
风景名胜型: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苏州、桂林等。
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敦煌、丽江、拉萨等。
摘 要: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了极为深刻的负面影响,单纯追求GDP指标增长,使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长期
>> 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和保护 区域视角下的巍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 “以旧纳新”思路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 基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下的旅游产业发展探析 论历史文化名城的“积极保护\整体创造”(下) “低碳”视角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古城风貌保护探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简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践探索 浅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兴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探析 低碳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咸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初探 历史文化名城全面整体保护初探 文化规划视角下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乐山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乌镇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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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瑞金;历史文化街区;价值及特色;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要求与措施
Abstract:On August 11, 2015, Ruijin was announced to be national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by the State Council. As a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Ruijin is known as the “former red capital”, while its featured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 is rarely known by people. This article describ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 in Ruijin, analyzed the valu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3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 in Ruijin,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 conservation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re conservation range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trol area.
Key words: Ruijin ;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 ; value and characteristics ; content of conservation ; range of conservation ; requirements and measures of conservation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5)-11-91(6)
1 瑞金简介
瑞金市位于江西省东南边陲,地处赣、闽、粤的结合部,素为赣闽粤三省通衢之地。“瑞金”之名始于唐,一直沿用至今,因“掘地得金,金为瑞”命名。瑞金自古以来便是中原由赣入闽通粤的主要通道,现如今仍然保留大路岽、黄竹岭、大隘岭、鸡公寨等数条赣闽边际的盐粮古道。境内主要河流――绵江,为赣江的主要源头,经赣州、南昌、九江,流入长江。
瑞金是举世闻名的红色故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瑞金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曾一度改名为“瑞京”,是全国苏区政治、文化、经济、军事中心。当时,、、、邓小平等一大批近代中国先进文化的开创者长期生活战斗在瑞金,他们创造传播的先进文化与瑞金本土文化相互激荡,互相濡养,孕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苏区文化。至今,瑞金保存了极其丰富的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是全国革命历史文化遗产保存最丰富的城市之一。
历史上,瑞金是赣粤闽边际地区重要的客家人聚居地和集散地。汉、晋、唐、宋时期,中原汉人大举南迁,聚集瑞金及其周边成为赣闽粤边的客家先民。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原汉人带来的中原文化与当地土著文化相互揉合,相互同化,孕育形成了独树一帜的客家文化,瑞金也因此成为客家文化的主要发祥地。瑞金传统客家文化底蕴丰厚,以客家语言、民俗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客家传统文化融合在瑞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客家历史文化遗存丰富。
简而言之,瑞金既是一座千年古邑,又是中国革命史上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第一个民主政权的中央政府所在地,其历史文化价值可以概括为:红色故都,遗址众多;共和之根,卷帙浩繁;长征之源,彪炳史册;苏区精神,光照千秋;客家古邑,溢彩流金。
瑞金城市发展虽历经变化,但城市文化记忆的主要载体―历史城区,基本保留了临江筑城,一江两岸的传统格局。历史文化街区较好的保存了晚清、民国时期的历史风貌特征。1991年,瑞金市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为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2015年8月11日,瑞金市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2 历史文化街区保存状况、价值及特色
瑞金市历史文化悠久,不仅保存有丰富的文物古迹,还留存有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3处,即:廖屋坪--上湖洞巷、粜米巷、沙洲坝。这3处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依旧,保存有完好的古街古巷和形式各异的民居院落。
2.1 廖屋坪上湖洞巷历史文化街区
2.1.1 街区保存状况及现状主要问题
该街区位于瑞金古城西门,历史城区绵江以北。街区现存的民居院落、宗族祠堂、古街商铺等古建筑和传统历史建筑中结构良好、特征鲜明、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约占63%。街区内保存有历史建筑15处,传统风貌建筑20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5栋),祠堂7处,牌坊1处,古井3处,门楼7处、古树名木26棵。街区内的传统风貌街巷有10条:庙前巷、下湖洞巷、上湖洞巷、上阳巷、老牧场一巷、廖屋坪巷、烟叶巷、横烟叶巷、通荡巷、横通荡巷。
该街区内的部分历史遗存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对建筑周围历史环境保护不足,部分传统建筑的外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特别是现代材料的运用对建筑风貌有较大的损害。
2.1.2 街区的形成
廖屋坪巷因清初廖氏在此坪上建居而得名,后逐渐发展成商业街巷;上湖洞巷为清初胡氏从胡岭背迁此而建,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传统居住街坊。
2.1.3 价值及特色
街区内保存有历史街巷、历史建筑、革命旧址等多处历史遗迹。历史街巷主要有廖屋坪巷、上湖洞巷;历史建筑主要分布在历史街巷两侧;革命旧址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工农红军学校旧址。
该街区在历史上主要为杨姓和廖姓的的聚居地,杨姓为瑞金大姓,人口众多,有“杨半县”之称。街区中有7座杨氏宗祠,是瑞金杨姓的公认祖地。这七座杨氏宗祠,在中央苏区时期是工农红军学校校址和中央工农剧社社址,、曾先后任校长,共和国一大批开国将领曾在此接受过政治和军事教育;瑞金历史文化名人杨以任、杨枝远和瑞金籍开国将军杨力、杨家华也在此居住。
廖屋坪巷体现瑞金市传统商业街巷的风貌特色;上湖洞巷体现瑞金市客家传统居住街坊的风貌特色。同时,中国工农红军学校旧址体现了瑞金市革命历史文化特色。
2.2 粜米巷历史文化街区
2.2.1 街区保存状况及现状主要问题
该街区位于瑞金历史城区绵江以南,沿绵江河南岸延展。街区现存的古街商铺、民居院落、寺庙宫观等古建筑和传统历史建筑结构良好、特征鲜明、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约占74%。街区内保存有历史建筑12处,传统风貌建筑187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古桥2处,古寺庙3处,古井2处,古码头2处,古树名木32棵。街区内的传统风貌街巷有8条:下半团巷、桥下巷、横枝塘巷、桥头巷、溪子下巷、横街巷、吊桥巷、上吊桥巷。
该街区内有大量的历史遗存,但部分历史建筑保存质量较差,历史环境保护不足,均有不同程度的毁损;近现代的一些建筑的现代材料的运用对历史文化街区整体建筑风貌有较大的损害。
2.2.2 街区的形成
早在明代,此街巷便是繁忙的粜米交易场所和农产品集市,商业氛围浓厚,街巷也因此得名“粜米巷”;街巷两侧店铺毗邻,一直保存至今。
2.2.3 价值及特色
该街区是一条以历史建筑为主的传统商业、居住区。街区具有丰富的历史遗存(如云龙桥、古树及水塘等)、历史街巷以及保存完好的传统街坊。历史街巷主要有下半团巷、粜米巷等,其中粜米巷是一条明代形成的古商业街。
该街区是瑞金古城多元文化的聚集地。街区中的东门观早在宋朝时,苏轼曾游观于此,并写下《题东门观》的诗作;街区中的天后宫,在中部地区非常少见,专家学者推测可能历史上有很多福建商人来此行商而建。
粜米巷是瑞金古城现存最古老的一处历史文化街区,其个体商业与传统居住融为一体的社会生活方式,是瑞金古城原住民生活的真实写照。
2.3 沙洲坝历史文化街区
2.3.1 街区保存状况及现状主要问题
沙洲坝历史文化街区包含了村庄、农田和革命旧址群。街区现存的民居院落、革命旧址、宗族祠堂等古建筑和传统历史建筑结构良好、特征鲜明、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约占62%。街区内保存有历史建筑13处,传统风貌建筑14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古树名木12棵。
由于缺乏规划引导,村庄内新建了不少与传统建筑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周边的农田逐年减少,沙洲坝的整体历史风貌受到了破坏。
2.3.2 街区的形成
1933年4月,中央机关因所在地暴露,由叶坪迁往沙洲坝。当时,一面对苏区红军进行围剿,一面对苏区进行严密的封锁,妄图使苏区“无粒米勺水之接济,无蚍蜉蚊蚁之通报”。苏维埃中央政府一面组织反围剿,一面同当地群众发展鱼水关系,组织群众搞生产。在这期间,领导了中央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文化和政权建设,推动了根据地的发展,支持了反围剿斗争,使红色政权得到巩固。1934年1 月21日至2月1日,在沙洲坝中央政府大礼堂召开了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这次大会使中国红色政权的建设日臻完善。
2.3.3 价值及特色
该街区包含了村庄、农田和革命旧址群,所承载的历史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历史;街区的文化内涵是反映苏区政府同苏区人民鱼水情深、共同生产、巩固政权的精神;街区延续了村庄、农田、革命旧址融为一体的特色风貌,具有村民生活、生产与革命纪念地相结合的功能。目前,沙洲坝共有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旧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旧址、红井、中央粮食人民委员部旧址、中央土地人民委员部旧址 、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旧址、中央审计人民委员部旧址、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旧址。
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内容与保护模式
3.1 街区保护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
1、保护和延续街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3、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4、历史建筑,包括建议历史建筑;
5、传统风貌建筑;
6、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7、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3.2 街区保护模式
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整体格局风貌并协调周围环境,除文物保护单位按文物部门划定的保护界线外,对历史文化街区整体保护采用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二个层次的保护模式。二个层次所划定的界线,由内至外保护强度渐次递减。
4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保护要求与措施
4.1 廖屋坪--上湖洞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1 保护界线
1、核心保护范围
东北至上湖洞巷东30-150M,东南至通汤巷;北至中国工农红军学校北50-100M;西北至上湖洞巷西30-100M,西南至向阳路;南至绵江北岸。面积为9.53公顷。
2、建设控制地带
东至八一南路,南至绵江北岸,北至红都大道南100-200M,西至向阳路。面积为18.51公顷。
4.1.2 保护要求与措施
1、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
(1)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各种修建需在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批下进行,建设活动应以环境整治、建筑修缮及内部更新为主;建设内容应服从对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护对象相适应,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专家评审。
(2)核心保护范围内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和原有的街道、建筑传统特色。该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应为坡屋顶,色彩以白、土黄、灰为主色调,建筑高度控制为8M,功能以居住及公共建筑为主,门、窗、墙体、屋顶等形式应符合风貌要求。古井、树木及反映居民生活的特色庭院、特色空间应予以保留,不符合风貌要求的建筑应予以改造或拆除。
(3)廖屋坪巷为传统商业街,要求继续保留其商业街巷的功能,进行交通管制或定性为步行商业街。沿街建筑以2层为主,对于新建或超高建筑采取立面改造、减少层数等多种办法,恢复原有街巷空间尺度。需要改造的建筑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建筑立面造型延续传统商业建筑风格,坚持保护性复原原则,使街巷保持厚重的历史感。
(4)上湖洞巷为传统居住街坊,要求保护其历史风貌。对于破坏地段整体景观风貌的建筑,予以改造或拆除,并将拆除后的空地改为绿地,用以改善街坊的居住环境。
(5)整治中国工农红军学校旧址的周边环境,拆除乱搭乱建房屋,改造与其建筑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清理旁边的池塘及池塘周边环境,进行绿化,创造一个可供居民休憩、交流的场所;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要求。
2、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要求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进行,以取得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
体量宜符合当地建筑传统尺度,色彩为以白、土黄、灰为主色调,建筑高度控制为15米,功能应以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旧建筑,除必须搬迁及拆除的之外,近期都应改造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以达到环境的统一。
4.2 粜米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2.1 保护界线
1、核心保护范围
东至红都大桥连接公路;北靠近绵江河南岸;西靠近上半团巷,南靠近横枝塘巷,面积为4.11公顷。
2、建设控制地带
东至溪子巷;北至绵江河南岸;西至上半团巷,南至横枝塘巷,面积为12.34公顷。
4.2.2 保护要求与措施
1、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
(1)、(2)保护要求同“廖屋坪--上湖洞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3)核心保护范围内所有历史建筑保持或者恢复原高;核心保护范围内改造建筑的建筑控制高度为8M。
(4)核心保护范围内,需要改造的建筑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建筑立面造型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风貌,坚持保护性复原原则,使街巷具有厚重的历史感。
(5)粜米巷为传统的商业街巷,街道的尺度空间都保存良好,要求保护和恢复其历史风貌。对于破坏地段整体景观风貌的建筑,予以改造或拆除,并将拆除后的空地改为居民休憩小场所。
(6)整治天后宫遗存的周边环境,拆除乱搭乱建房屋,改造与其建筑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遮挡天后宫正殿的两栋3层建筑必须拆除,空出的用地作为天后宫的疏散场地使用。
2、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为不高于10M,功能应以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其他控制要求同“廖屋坪--上湖洞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3 沙洲坝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3.1 保护界线
1、核心保护范围
北至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旧址北侧200-210M;南至红井南侧50M;西至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旧址、中央人民委员会旧址东侧50-60M;东至中华苏维埃政法委员会池塘。面积约为17.55公顷。
2、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70-250米的范围,面积约为37.24公顷。
4.3.2 保护要求与措施
1、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
(1)8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不得破坏其历史原貌。非文保单位的历史建筑保护重点在于继续保持原传统建筑风貌。
(2)对于核心保护范围内与革命旧址风貌不协调的一般建筑进行整治、改造或拆除;将拆除后空地恢复为田园或进行绿化,绿化树种均采用当地乡土树种,还原传统村庄风貌;禁止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新建筑。
(3)将核心保护范围内现状城市化的园林绿化恢复为自然乡村绿化或田园,将城市园林绿化树种、草地草种全部改用当地乡土树种;将池塘规整式垂直水泥驳岸改为自然式驳岸;将水泥路面游步道改为卵石铺砌的传统步道形式。
(4)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限高1层,建筑高度小于7M。
2、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要求
(1)整治沙洲坝入口处,在公路旁设置停车场,将现状直通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机动车道改为步行道,限制机动车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通行。
(2)整治沙洲坝入口处道路两边的商住建筑,恢复传统街巷风貌,使其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旧址群协调。
(3)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的形式以传统民居为主,与传统建筑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规划要求进行整治、改造或拆除。拆除后的空地恢复为田园或进行绿地改造,种植乡土树种,禁止大面积的硬地、草地;小面积的硬地和区内的街巷均采用传统材料。
(4)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村庄整治重点是将与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通过改造、拆除等方式进行整治,使整个村庄与革命旧址保持整体协调统一。
(5)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限高2层,建筑高度小于10米;
5 建筑分类保护与整治方式
街区内的历史建筑群虽然保存较好,但仍有一部分历史建筑因年久失修而破败不堪,而一些新建、改建的住宅因建筑风格与传统建筑不协调,破坏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因此,需对现状建筑进行综合调查,并对保护范围内的每一栋建筑提出不同的保护与整治方式。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方式有下列6种:
1、保护――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严格保护。
2、修缮――对历史建筑,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修缮。
3、改善――对于传统风貌建筑,应保持和修缮外观风貌特征,特别是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件或装饰物,其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新,以改善居住、使用条件,适应现代的生活方式。
4、保留――对于与传统风貌协调的其他建筑,其建筑质量评定为“好”的,可以作为保留类建筑。
5、整治改造――对于那些与传统风貌不协调或质量很差的其他建筑,可以采取整治、改造等措施,使其符合古村历史风貌要求。
6、拆除――对于违章搭建、增建、危房或改变用地性质的占地建筑,以及严重破坏古村风貌、景观及周边环境的建(构)筑物,应予拆除。
6 结语
瑞金市这座以“红色故都”著称于世的历史文化名城,其独具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却鲜为人知。可是,历史文化街区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一个城市的魂与脉,是区别于其它城市的特色所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形成经历了千百年的漫长过程,留下了祖辈们不可磨灭的印记;历史文化街区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无不凝结着他们的汗水,最终承载着一座城市的记忆,作为后人理应倍加珍惜和敬重。
本文阐述了瑞金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现状概况,分析了各个街区的价值及特色,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与建议;旨在让人们更多地了解瑞金市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从而更加重视和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传承,避免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造成建设性破坏。
参考文献:
[1]郑利军,杨昌鸣.历史街区动态保护中的公众参与[J].城市规划,2005,(7).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村;白雾村;保护
一、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村的经营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对于物质、精神方面的追求也有所提高,从而导致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人们旅游不仅仅是看看那些名山秀水和美轮美奂的自然景色,更想看看历史文化遗产,既了解了中国的历史,又增加了文化底蕴;因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也成为人们旅游的主要去处。目前,有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为了迎合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旅游业,盲目扩张旅游设施,改变了原来的历史面貌。尤其是一些名村的原历史建筑进行改建或是重建,建造假的古代建筑,扩大建筑群落;并且为了迎合旅游业的需要,大力建造高级酒店和交通道路,破坏了原有的历史古迹和其生态环境,忽略了对历史遗迹的科学保护,导致形成了一个假的历史古村,这不仅失去了其历史意义,也失去了宝贵的历史遗产。部分历史文化名村为了保护其历史文化古迹,不让文物古迹受到伤害,将历史文化名村与人们的生活分割开来,这也使名村失去了生机,同时在自然环境不断改变的今天,古建筑物随时面临风吹雨淋等自然的侵害,如果将人们的生活和名镇名村分割开来,就会使人们不能及时发现名村古迹受到的损害,从而不能及时地进行修复,导致文化古建筑的破败、坍塌。因此,对每个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要科学,更要有合理的规划,让名村得到很好的保存,既能发展了旅游业,也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白雾村
白雾古村位于云南省会泽县娜姑镇东面[2],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众多文化遗迹的村落。在秦汉时期就是重要的驿站[3];在明清时期是“铜都”铜锭、铜钱的万里京运的第一站,它在那个时期是非常繁华的,有很多朝政官吏特使和商贾定居于此,因此有湖广、江西会馆等多个会馆、祠堂和庙宇等古建筑,而且还有军事设施碉楼、“舶来文化”的天主教堂。而且商号也很多,因此在这个历史文化名村拥有着大量的古老淳朴的建筑,是我国宝贵的建筑遗产。白雾村也是多民族的聚居地,曾有苗族、彝族等,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特有的传统节日和风俗,也为白雾村带来了丰富的文化底蕴。并且白雾村周围的风景十分秀丽,由于海拔的落差形成了非常美丽的自然景观。2005年,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颁布白雾村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是至今云南省唯一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因此白雾村在我国的历史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也促使我们要对其进行科学的保护,使其能够完好的呈现出其历史的足迹,自然环境的美丽,和民俗文化的多彩多姿。
三、保护白雾村措施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在经济迅速发展的状况下屡遭破坏,历史文物古迹也在环境变得逐渐恶劣的状况下受到破坏,再加上不成熟的开发旅游业,使历史古迹受到破坏,因此,保护历史古迹势在必行,白雾村作为我国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村就更需要进行科学的保护,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从人文环境方面进行保护。人文环境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不断演变的社会大环境,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的,而非自然形成的。云南是一个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份,因此在白雾村也有很多不同的民族文化和生活习惯存在,各民族都有各自的特色和习俗,而这些代代相传的风俗习惯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底蕴。少数民族是我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民族特色的风俗习惯是我国的宝贵财富,是需要我们去保护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保护:(1)采取隐蔽的方式,完善古村内的给排水各类管线设施;(2)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状况下,不随意改变各民族风俗习惯,保留各民族风俗习惯,如:苗族的山花节,彝族的火把节等等。并开发这些民族节日,让外来旅游的异域人民感受到当地民族的传统特色,并促进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中有很多的手艺和文化都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科学技术的影响下逐渐放弃了原有的生产方式,使很多技艺也慢慢消失,因此,保护白雾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非常重要的。(4)加强教育,提高村民的整体素质,促使人们都拥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较丰富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保护名村古建筑就是保护人类宝贵遗产的理念,修复、修缮也是一种建设的思想。从而使白雾名村得到较好的保护保存。
2、从人工环境方面进行保护。人工环境主要是指由人为设置边界面围合成的空间环境[4]。在白雾村,主要的人工环境就是建筑物,白雾古村的古建筑物规模比较大,而且保存下来的古迹也比较多,大多是官员,商贾留下的,其建筑的构造古朴,并具有较强的地域和民族特色,这些建筑历史悠久,保存比较完好,因此,科学的保护这些建筑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对这些古建筑进行查看、记录,结果交接有序。(2)对有问题的建筑进行能及时维护保养和修缮。(3)对交通要道进行修缮和保护。(4)对白雾村的大型庙宇要定期检查、适时进行修缮。(5)对白雾村的各个街巷的卫生等进行清扫、管护。
3、从自然环境方面进行保护。白雾村的自然景观是相当美丽的,南有10万亩的大海草山,春夏季节,微风拂面,莺燕啼飞,牛羊点缀在碧绿的草地间,煞是好看。西有“通运利国”古驿道,金沙江、小江、盐水河并流的景观;北有大桥跃进水库国家级黑颈鹤自然保护区,黑颈鹤是站、是卧、还是飞、都是十分美丽的。由于海拔的差距比较大,在同一时间形成了不同的自然景观,因此有“一日游四季”的说法。秋冬季节,云牵雾绕,白雪遍地,形成了人间仙境。因此应采取以下措施:(1)尽量控制该地区的工业发展,控制其气体和污水的排放,形成一个良好的空气质量和水源,以保护其生态环境不受影响。(2)减少现代化交通工具的使用,降低尾气排放。在黑颈鹤的保护区禁止使用机动车,保护其不受打扰。(3)严禁偷猎,保护自然生物,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4)保养植被,适当发展畜牧业。(5)加强对旅客的管理,让自然环境不受伤害。
通过对白雾村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人工环境等方面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坚持原版性和原真性,保护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且进行可持续发展,合理开发自身资源,才能使白雾村的历史文化古迹得到妥善的保护,为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得以流传做出贡献,也使我国的旅游业全面、健康发展,从而提高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的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会蓉.马边文化资源及其保护与开发[J].地方文化研究辑刊,2011:243-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