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9 13:24:08

一、办公室区域卫生
1、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每位工作人员上班前5分钟打扫自己办公区域卫生,整理资料,保持办公桌整洁;
3、每位工作人员每月擦洗一次自己使用的电脑主机及键盘,爱护电脑;
4、轮到值日的人员要履行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每天提前10分钟到办公室,打扫办公室卫生,清倒垃圾。各办公室的关灯、关电、关门。
5、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6、室内办公用品和各种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室内和走廊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
7、村卫生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各办公室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并将结果予以张贴公布。
二、公共区域卫生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村办公楼内公共通道、村办公室前操场、厕所等公共区域。
2、我村办公室公共区域卫生由各楼负责。监督各自卫生区的卫生打扫情况。
3、值周人员,每次打扫完毕后负责检查公布。
4、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
(1)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2)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工作考勤制度
(一)严格作息制度,全体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工作时间要自觉维护工作秩序,不得戏耍、打闹、串岗闲聊,不会客,不办私事。
(三)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建立考勤制度,实行不定时查岗。工作人员需到办公室考勤签到,文秘室按时收存签到表。考勤结果每月公布一次。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五)请事、病假必须由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交文秘室留存。凡不经批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不能事先办理手续的,应事先口头或电话请假,并及时补办手续。
卫生管理制度
(一)每天上、下班前15分钟为室内卫生打扫时间。
(二)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办公室清洁卫生,做到场净室洁,无杂物垃圾,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并落实到个人。
(三)严格配合执行人事局《关于卫生区划分及管理的意见》,按“三包”责任区范围进行管理。
(四)上班时间办公人员要着装整齐得体,保持良好的机关形象。
注:以上制度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位领导,上午好:
首先对各位领导莅临我市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将招远市省规划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向各位领导做一简要汇报。
基本药物制度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从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出发,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巩固完善。两年来,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意见》及有关会议要求,于 年在规范化村卫生室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工作机制。
基本药物制度为医改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为切实加强领导,我们层层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卫生、财政等8个部门及各镇(街道、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医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发改局设办公室,抽调发改、财政、卫生、劳动、药监等部门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由发改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和工作需要分别成立了相应的工作领导组织。卫生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医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明确了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形成了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工作推进小组,从工作方案制定到乡村医生聘任,对每个环节进行讨论、研究,加强了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指导,确保了我市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政策制度,全面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
我市共有村卫生室个、乡村医生名,从9月份,在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推行了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为保障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市积极探索,制定了《关于在规范化村卫生室推行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完善了村卫生室运行模式。一是合理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在 处村卫生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同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了 村医生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二是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基本药物定额补助标准为 元,按月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人口数 的标准补助卫生室,通过绩效考核形式拨付,70%按季预拨,30%部分年终根据卫生、财政等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性拨付。三是进一步加强了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管理,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网上采购和配送,并建立药品进销存台账;村卫生室财务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账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收支单独核算;村卫生室业务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乡村医生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乡村医生实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对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及时予以调整;村卫生室必需的医疗设备配备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供应管理。
三、强化宣传培训,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为保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顺畅运行,我们从乡村医生培训和宣传工作上加大力度,确保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加强培训,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统一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及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再由基层医疗机构业务骨干采用多媒体播放、业务学习等形式多次组织培训乡村医生,整体提高了全市基层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水平。二是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合理用药意识。为保证村卫生室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利用电视、宣传单、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了基本药物相关知识的宣传,让老百姓明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及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重要性。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为全面实现卫生强县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工作目标
在目前初步建立惩防体系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再经过五年的努力,建立健全思想道德教育、医德医风教育长效机制和反腐倡廉与卫生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制度体系以及权力运行和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的监管机制,使消极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使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走上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成具有医疗卫生行业特色、比较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党员干部的防腐拒变能力。
1、深入开展党员干部党风党纪教育
(1)强化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完善规范各项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学习教育制度。(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监察室
(2)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教育。按照《》和有关作风建设的要求,在党员中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监察室
(3)开展创建“七型”(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效能型、节约型、廉洁型、健康型)单位活动,努力提高机关、单位干部素质和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注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民为本,求真务实,力戒浮躁,自觉增强基层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提高工作水平。(2009-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
参与科室:局机关各科室
2、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
(1)进一步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结合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习《》和中央、省、市、县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部署以及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等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学习交流。(20*-2012年)
责任领导:局长,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监察室
(2)推行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制度。各单位主要领导每年要在本单位讲一次廉政党课。(2009-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监察室
(3)落实局党委每年与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下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制度。(20*-2012年)
责任领导:局长
责任科室:办公室
参与科室:人事科、监察室
(4)开展以廉洁从政为主题,密切联系实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且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感染力的廉政教育活动。(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监察室
(5)完善局管干部廉政档案。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对中层以上干部每人建立廉政档案,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记录到廉政档案,及时掌握每一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室
(6)签订廉政责任书。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组织督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2009-2012年)
责任领导:局长,分管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监察室
(7)进行一次述廉报告。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每年可结合年终考核进行、与述职同步,述廉报告归入本人廉政档案。(2009-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室
参与科室:人事科
(8)新任领导干部培训教育必须有廉政教育内容。(2009-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人事科
参与科室:办公室、监察室
3、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医德医风教育
(1)将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行业作风教育等内容作为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人事科
参与科室:办公室、业务科、监察室
(2)开展依法行医、廉洁行医教育活动。大力弘扬抗震救灾伟大精神,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新风正气;结合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室、法监科
参与科室:业务科、农卫科
(3)大力开展各类评优评先工作,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增强卫生系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人事科
4、推进廉政文化宣传活动
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医疗卫生机构活动,进一步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在全系统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大型活动,展示卫生行业良好形象,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监察室
(二)健全制度建设,逐步构建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和行政行为制度
(1)完善局党委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完善党委会议制度、局(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规则,建立民主决策程序。凡涉及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党委(局、院长办公会议)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局长,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
参与科室:人事科、财审科
(2)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法、民主的决策机制,坚持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高议事、处事能力。建立完善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2010年完成)
责任领导:局长
责任科室:办公室
参与科室:局机关各科室
(3)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审批、卫生监督执法、卫生项目资金安排等工作制度、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审批事务行政公开、行政听证、公务回避、职能分离、审批时效等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医政局领导
责任科室:法监科
参与科室:财审科
(4)完善医疗卫生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强化核算中心内涵建设,向较大规模医院派驻财务总监,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各医疗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分配方案,规范分配行为。(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局长
责任科室:财审科
参与科室:人事科
(5)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和医疗设备的管理,严格履行招标采购程序,适时成立卫生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0年完成)
责任领导:局长,分管基本建设局领导
责任科室:财审科、监察室
参与科室:业务科
(6)加强局机关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作风建设,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象。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精简会议文件,规范行政行为。认真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装修、设备配备标准。规范公务接待。进一步规范公车的使用和管理。(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
参与科室:局机关各科室
2、完善政务(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制度
(1)完善政务(党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疫情信息、行政许可、执法监督以及重大工作进展等重要事项。制定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政务公开责任。(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
参与科室:局机关各科室
(2)完善行风监督员行风监督制度。制定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聘请行风监督员,加强对全县卫生行业作风情况的监督检查。(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
(3)完善行风投诉计分制度,推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档案。(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
(4)完善院(所、校、中心)务公开制度。按照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决策、人事、党务、分配、财务、采购、工程等事项的公开制度,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完善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等,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费用查询制度。设立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完善医疗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医疗卫生单位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
参与科室:财审科、监察室
3、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认真贯彻《廉政准则》,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规定,并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室
(2)完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制度。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发现领导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20*-2012年)
责任领导:局长,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室、人事科
(3)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省卫生厅制订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制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对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对考核结果比较差的领导干部实施诫勉谈话。(2009-2012年)
责任领导:局长,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室
参与科室:人事科
(4)建立健全各单位党政齐抓共管、各科室各负其责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卫生系统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
(5)修订完善机关干部考核制度。注重对干部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的考核,坚持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和奖惩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惩戒作用。(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人事科
(三)完善监督管理,深化重点环节的治本抓源。
1、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及财务、资金、工程项目、设备物资采购等重要权力的行使情况等。(2009-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室
参与科室:人事科、财审科
(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财审科
参与科室:监察室、人事科
2、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1)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健全工作程序,建立完善局机关和下属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人事科
(2)加强对各类资金运行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评估,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公共卫生、医疗救治、农村卫生等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和效益评价。加强对重大疾病防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专项资金的监管。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和国有资产安全。认真开展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等的专项检查。(20*-2012年)
责任领导:局长,分管党建、纪检、公共卫生局领导
责任科室:财审科
参与科室:农卫科、业务科、监察室
(3)加强对卫生行政审批和卫生执法活动的监督。对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卫生行政审批和其他卫生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的稽查工作。(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医政局领导
责任科室:法监科
(4)在开展“三个更加注重”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全面查找廉洁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分解落实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再造工作流程,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2009年)
责任领导:分管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室
(5)加强对医疗机构职称评审、科技项目评审、各类评优评先和招聘录用考试等过程的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医政、公共卫生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
参与科室:局机关各科室
3、加强行业监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1)加强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医院管理年”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等各项制度的监督检查,促进医院加强管理,督促落实医德考评等各项制度。(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医政局领导
责任科室:业务科
参与科室:监察室、财审科
(2)严格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认真执行临床技术、诊疗、药物应用、处方管理等规范,推行处方点评制度和医疗机构之间辅助检查相互认可制度,防止大处方、乱检查行为的发生。(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医政局领导
责任科室:业务科
(3)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对新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切实加强准入管理。加强对医院改扩建项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审批管理,防止和纠正盲目扩大规模、购置高精尖设备等行为。(20*-2012年)
责任领导:局长
责任科室:业务科
参与科室:农卫科、财审科
(4)加强对医疗机构财务和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管。坚持医院财务集中管理,严禁部门、科室设立“小金库”。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严肃整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完善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严禁科室承包和开单提成。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医政局领导
责任科室:财审科
参与科室:监察室、人事科、业务科
(5)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监管。完善药品使用“六项制度”,坚持新药采购药事委员会集体审批制度和落实药品采购人员的定期轮岗制度。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改革和医用器材等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探索医疗机构和街道(乡镇)卫生院集中直接采购制度,完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询价、竞价和议价办法,完善廉价药物制度。坚持医疗设备采购审批备案制度和招标采购制度。(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医政局领导
责任科室:财审科
参与科室:业务科、监察室
(6)实施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制。加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履行卫生部的《六条纪律规定》和《八项服务承诺》,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的规定》,认真实施市卫生局关于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红包”、“回扣”24小时上交制,坚决杜绝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和“回扣”,进一步加大对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努力树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室
参与科室:人事科
4、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1)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2009-2012年)
责任领导:局长
责任科室:监察室
(2)开展行风民主评议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拓宽行风评议工作领域,促进全系统行风建设。(20*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室
(3)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以多种形式及时向代表和委员反馈落实和整改情况。(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
参与科室:局机关各科室
(4)认真执行各项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室
(四)继续深化改革,促进卫生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围绕推进局机关和下属各单位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评价、激励奖惩的科学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2010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人事科
(2)在局机关和下属各单位继续推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等制度,完善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实施办法。(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人事科
(3)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轮岗交流制度。严格执行局党委有关任职回避和轮岗交流制度规定,局机关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科级干部、下属各单位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及重点科室负责人,要安排轮岗交流。(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人事科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对批准保留的审批项目,制定配套规章制度,完善审批工作程序。(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医政局领导
责任科室:法监科
(2)强化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完善审批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倾向。(2010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医政局领导
责任科室:法监科
3、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
(1)规范行政性收费。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财审科
(2)加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基建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的采购,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完善招投标采购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增加透明度。(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医政局领导
责任科室:财审科
参与科室:监察室
(3)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资金审批、财产清查等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和考评工作。(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局长
责任科室:财审科
(4)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继续整顿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帐外帐。(2009年完成)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财审科
4、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改革
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机制的研究,积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创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患者医药费用,从源头上杜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财审科
参与科室:监察室
5、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
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医疗卫生改革的政策和要求,增加投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加强监管,深化医疗服务体制改革,注重体制机制创新。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夯实基础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20*-2012年)
责任领导:局长
责任科室:办公室
参与科室:局机关各科室
(五)大力查办案件,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
1、深入治理商业贿赂
继续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中收受“回扣”、“提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乱收费等不正之风问题。推进医疗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落实不良记录查询和“黑名单”制度。(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室
参与科室:财审科、业务科
2、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通过查办案件,以查促教,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查促管,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以查促建,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20*-2012年)
责任领导:分管党建、纪检局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室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共同推进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医疗卫生系统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监督”的总体要求,把这项工作纳入卫生工作总体规划,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以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构建惩防体系领导小组,坚持党委定期听取构建惩防体系工作汇报制度。
(二)明确责任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职能单位(科室)对牵头负责的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责任分工,把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融入业务工作之中,切实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包括县卫生监督所各股室、全县协管办公室和服务对象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上级领导对本所卫生监督所的工作检查、督导情况;辖区卫生监督工作进展动态、重大专项整治开展、业务工作落实情况;重大社会动态、重要社情民意;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重大调研成果等。
第三条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下称县所)综合信息室是我县卫生监督信息宣传报送的责任股室,各股室(协管办公室)是本股室(单位)责任范围内的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宣传报送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县所综合信息室是全县卫生监督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报送、考核和稿酬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县所各股室每周向综合信息室报送卫生监督信息不得少于一条,全县各协管办公室每两周向县所综合信息室报送卫生监督信息不得少于一条。
第六条 所综合信息室报送、发布宣传信息,内容必须经过真实性、保密性审查。各股室(协管办公室)报送的宣传信息,必须经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县所综合信息室。
第七条 各股室(协管办公室)报送的宣传信息必须内容真实、事实准确、语言精练、结构鲜明,为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规范性,对报送的宣传信息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各股室必须在当日向综合信息室报送纸质版及电子版(协管办公室当日报送电子版,纸质版5日内报送),对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超过3天的宣传信息县所综合信息室不予登记。
第八条 县所综合信息室要认真做好各股室(协管办公室)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稿件的登记、筛选、整理、报送工作。对各级媒体已采用的宣传信息,必须在7天内予以登记,并复制该媒体刊登记录的纸质版进行存档。
第九条 对全县卫生监督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积分管理双重考核。
县所将信息宣传报送工作列入股室(协管办公室)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核,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股室(单位),将按规定进行量化扣分。同时,将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实行积分考评,以宣传信息报送、采用、批示情况为依据,对各股室(协管办公室)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进行综合积分,半年、年终考核时将各股室(协管办公室)信息宣传报道累计综合积分乘以5%作为奖励分数,直接计入各股室(协管办公室)的最终考核得分之中。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年底前,全县行政村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2012年底前8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到2015年100%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5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县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规划项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乡镇卫生院领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卫生局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年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都有合格的乡村医生。对少数边远山区经努力仍无法配备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以暂时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做好该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联络等工作。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年11月底前,县卫生局负责完成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乡村医生的核定登记工作。
(二)强化县级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县卫生局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金属国家资产,由乡村卫生院统一管理。年11月底,县卫生局完成村卫生室产权界定登记工作。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鼓励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由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卫生局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和定额补助经费,70%按月发放,30%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招标采购供应。年10月底前,全县所有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为了方便群众常用药需求,允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定价销售群众常用的非目录、非处方药品,如风油精、清凉油、创可贴等,数量不得超过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5—10%(具体办法由医改办另行制定)。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原则上应达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工作量的40%左右,经绩效考核后。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按每门诊人次4元(含一个疗程),并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县财政要将上级对每个村卫生室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按有关政策,根据实际安排适当资金落实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县人社部门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政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村困难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
县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卫生局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
县卫生局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第一条 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 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机关服务中心为 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机关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事科、工会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 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保洁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和监督工作,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 各科室内(公共部位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 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 机关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机关前后院、楼内卫生间、电梯间、门厅、楼道、走廊、开水房等)的日常清扫与保洁,保洁公司负责。
第九条 各科室负责办公室内的清扫与保洁,清洁区应达到地面清洁,墙壁洁白,室内无蜘蛛网,门窗无灰尘,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十条 机关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公务员及保洁人员打扫,做到门窗洁净、会议桌干净整洁、空气清新。
第十一条 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区域,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各科室使用后的报刊杂志及废旧纸张,统一保存及处理。
第十二条 开水房、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严禁将瓜皮、废纸、茶叶根、烟蒂等易堵塞物倒入便池及下水道,以上物品请自觉倒入专门设置的容器,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督促保洁人员定期对洗手间、厕所、垃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十四条 严禁从楼上外抛任何杂物,严禁在高层窗台外摆放花盆及杂物。
第三章 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科室环境卫生由各科人员负责,各科科长负总责,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
第十六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各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办公桌面整洁。
第十七条 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坚持每天一小清,每周一大清,工作时随时清,节假日全面清。
第十八条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十九条 开展多种形式控烟宣传,积极开展创建无烟科室活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九条 分布在机关公共区域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保洁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科室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告知、通报及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按规定、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一)目的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
(二)意义
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是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它有利于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乡村医生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农民看病和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区卫生局成立以政协副主席、卫生局长为组长,卫生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乡村一体化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目标
(一)第一阶段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乡村一体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卫生院院长担任组长,明确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工作管理。
2、按照统一机构设置和人员准入,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信息化管理的“六统一”要求,完成本辖区内乡村一体化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反馈。
3、村卫生室统一布局,确保村卫生室内外卫生清洁,室内办公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摆放,村医生着装整洁,配戴上岗证,按标准化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完成医疗器械配置。
4、各卫生院要建立健全乡村一体化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乡村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第二阶段
1、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六统一”的管理,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资料整齐、统一有序。
2、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情况,查漏补缺,分析统计各类报表,进一步完善乡村一体化各项工作。
(三)第三阶段
区卫生局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未完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签订责任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建设
严格按照我区村卫生室设置规划,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较大的偏远自然村设置卫生室。
五、加强农村医疗监管,取缔非法行医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鼓励多种形式办医的政策,凡符合法规规定准入条件者,均应支持和鼓励,引导他们到农村基层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和取缔,以净化农村医疗服务市场。
六、完善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要求,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抓住乡村一体化中的财务、药品和工资统一管理这三个核心和关键内容,使乡村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一)行政统一管理
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区乡村一体化工作。乡镇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乡村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药品及材料集中采购供应、统一考核;协助区卫生局进行监督管理,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
(二)统一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实行目标管理,统一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业务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统一门诊登记、医疗文书,做到“八有一上墙”即:①看病有登记;②用药有处方;③收费有凭据;④收支有账证;⑤工作有制度;⑥岗位有职责;⑦疫情有报告;⑧业务有考核;⑨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
(三)统一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簿。村卫生室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相对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收费专用票据。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册。
(四)统一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药品,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招标采购,药品由配送中心配送到各卫生院,乡医定期到医院领取,各医院在做好卫生室药品代购、储存、发放、统计等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储运、销售、建账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药品全部进价销售。乡村医生不得私自在外进购药品,一经发现,各卫生院要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要上报卫生局,情节严重者要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
七、实行竞争上岗、择优选聘乡乡村医生
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按所辖常住人口的1‰—1.5‰配备,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配置。乡村医生的选聘由乡镇卫生院从辖区范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乡镇卫生院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聘用人员报卫生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村卫生室新进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在岗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每两月培训一次,由各卫生院负责培训。乡村医生的退休年龄统一规定在65岁,各卫生院要对到龄乡村医生按时办理相关保障手续。
八、建立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一)区卫生局与卫生院按乡村一体化工作职责签订责任书,每个季度末月对卫生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公共卫生经费的依据。
(二)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季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共卫生服务指标的完成情况;
2、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质量;
3、村卫生室的内部管理;
4、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情况;
5、执行药品零差率制度的情况;
6、群众的满意度。
考核办法按各卫生院制定的《乡村医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三)年度考核分值达90分以上者,兑现全额的公共卫生服务费。年度考核分值80分以上90分以下者按分值比例兑现公共卫生服务费。年终考核分值80分以下、60分以上,兑现70%的公共卫生服务费。年终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者,不兑现公共卫生经费。
九、责任追究
1、卫生院院长是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一体化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对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在卫生局考核中,连续两次未完成工作目标者,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一、指导思想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农村卫生服务功能,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卫生服务差距,对于进一步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缓解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我市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就要是在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的指导下,按照卫生部、省及市业务部门的要求,逐步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以行政村为单位,规范、稳妥地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在全市探索市、乡二无治理模式的有效形式,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为我市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方便、价廉、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医改工作带来的惠民成果,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村卫生所的公益性,增进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和效率。
2、坚持实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优化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导,健全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
3、坚持循序渐进,分阶段、有步骤推进,逐步实现全面整合。
4、坚持院办院管为主体,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机构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5、坚持预防保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全面推进,中西医相结合。
6、坚持探索村办乡管的运行机制,切实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卫生所健康发展。
四、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村级卫生网。
1.规划。严格按照我市村卫生所设置规划,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1所村卫生所,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所;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在距村卫生所较远(1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设村卫生室。村卫生所和村卫生室同属乡镇卫生院派出机构。
2、房屋。村卫生所房屋鼓励争取政府支持、集体租赁和村医集体购买。其房屋面积和基本装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合理规划和配备,其中,村级卫生所(室)业务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平方米,有独立分开的预防保健室、诊察室、治疗室、处置室和药房。
3、设备。至少拥有以下基本设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诊察床、诊察桌、出诊箱、药品柜、输液器材、换药器材、紫外线灯、污物筒、资料柜、电话、简易高压灭菌设备、灭火器、观察床、输液椅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有条件的应配置电脑、电视、心电图机、氧气瓶等;设有健康宣传栏或宣传窗。
4、标识。全市村卫生所实行统一标识,印章。
5、布局。要做到结构合理,环境整洁,物品、器械放置有序到位,相应制度、图表上墙公示,要在醒目位置张贴便民措施或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常用医疗收费标准和注射药品配伍禁忌表。
(二)实行“七统一,两独立”。
“七统一”即:在行政、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工资、绩效考核等七个方面加强规范管理;“两独立”即:村卫生所(室)实行法律责任和财务核算独立。
1、行政管理。
(1)市卫生局管理职责。市卫生局统一领导全市乡村一体化工作,制定出台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乡村医生工作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
(2)乡镇卫生院管理职责。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本乡镇卫生工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对村卫生所(室)实行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聘任村卫生所(室)长,聘期一年,实行目标管理。乡镇卫生院协助卫生局打击和取缔本辖区内无证行医、乡村医生所外行医等非法行医行为。
2、业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统一部署、安排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室)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2)乡镇卫生院要带领和指导村卫生所转变服务模式,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组织医务人员实行上门服务和主动服务,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管理。
(3)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要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4)要严格加强乡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卫生机构的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
(三)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1)市卫生局职责。要加强对乡镇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收支审计。
(2)乡镇卫生院职责。统一管理各村卫生所(室)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固定资产,实行“村财乡管村用”。设立村卫生所(室)总帐和分帐,对各个村卫生所(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和业务收支帐册。公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其价格和药品价格,对各村卫生所(室)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收据,做到收费价格公开,票据齐全。
(3)村卫生所职责。自觉接受乡镇卫生院财务监管。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从业务收入中统一提取卫生事业发展统筹资金,用于支出村卫生所(室)的房屋租赁、办公用品、取暖费、水电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四)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集中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双轨制。村卫生所(室)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村卫生所(室)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的使用。对于不认真执行规定药品销售私自加价的,一经发现,进行处罚;乡村医生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外,同时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
(五)工资管理
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管理和发放乡村医生工资,乡村医生工资由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补助和诊疗活动收入三部分组成。
公共卫生服务性收入,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完成情况、个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兼顾绩效考核取得;基本药物补助按销售额比例补到人头;诊疗活动收入根据村卫生所(室)诊疗次数获得相应比例的一般诊疗费。此外还包括中医药收入等其它收入。乡镇卫生院统筹本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用于支付乡村医生工资和村卫生所(室)业务支出。
乡村医生业务收入利润提取比例(第一次统筹),乡村医生取得的月收入低于300元的不参加统筹。
当月利润(元)提取利润比例(%)业务收入工资发放(%)
低于(含)300不参加利润提取全额发放
301—500595
501—1000694
1001—2000793
2001—3000892
3001以上991
村卫生所诊疗活动的利润提取统筹后,所取得的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进行第二次统筹,工资达到2500—3500元/月的按2%统筹,达到3501—4500元/月的按3%统筹,超过4501元/月的按4%统筹(不含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乡村医生业务收入二次统筹比例(第二次统筹):
业务收入按比例提取后利润达到(元)统筹比例
2500—35002%
3501—45003%
4501以上4%
(六)人员管理
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按所辖常住人口的1‰—1.5‰配备,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所(室)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配置。
(1)乡村医生应接受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全部进入村卫生所(室)执业,私自执业者一律取缔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2)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调配乡村医生到卫生院或村医生所(室)工作。在本辖区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方可调配聘用到卫生院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在本乡镇本村级医疗机构调配使用。
(3)乡镇卫生院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聘用人员报卫生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
(4)禁止一人办所。对于夫妻或父子(女)同所的必须三人或三人以上同时执业。
(5)乡村医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对于未完成本年度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不予参与年度考核和下年度聘用。
(七)目标考核管理
(1)卫生局职责。负责对乡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组织实施工作进行考核。制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村卫生所(室)从业人员培训和年度考核。
(2)乡镇卫生院职责。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共卫生服务指标的完成情况;2、村卫生所的医疗服务质量;3、村卫生所的内部管理;4、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情况;5、群众的满意度。考核评分办法按卫生局制定的《乡村医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3)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和工作经费。在卫生院工作的乡村医生参照卫生院职工绩效考核,享受与卫生院职工同等工资、待遇和福利。
(八)两独立:即村卫生所(室)法律责任和财务核算独立。
1、法律责任独立。村卫生所(室)均为独立法人,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卫生所(室)的工作人员在开展诊疗及其他活动时,产生的风险和责任自行承担。
2、财务核算独立。村卫生所(室)的业务开展实行财务独立核实,统一分配,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
五、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对全市村卫生所(室)进行排查,核实在岗乡村医生人数。
2、统一规划。根据全市实际,综合统筹乡村一体化工作布局,重新核发村卫生所(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定乡村医生执业地点。
3、实质运作。对村卫生所(室)进行整合,对村卫生所(室)现有资产进行盘点,确认,出台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履行有关人员聘用手续。
4、总结验收。重点考核工作落实进度、管理制度执行、卫生服务开展、药品采购使用、技术人员执业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在全市打标立样,予以推广。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减轻群众药费负担。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基层医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范围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实施内容
1、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自起,村卫生室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库存药品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2、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村卫生室所配备基本药物由各镇、街、区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供应。各镇、街、区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做到合理、安全用药。
3、完善补偿机制。根据“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对实行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予以补助:对在岗村医年人均补助6000元;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其工作量进行合理补助;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时收取门诊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扣除成本后全额返还卫生室,用于基层卫生事业发展。
4、逐步推进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改革。在进一步完善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同时,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合理核定村卫生室人员编制(每所卫生室原则配备2-4名取得相应资格的医护人员),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加强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建立以服务质量、数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考核机制。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人发[]9号)的规定,对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街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推动机制,对所属辖区进行督导、落实。卫生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使用基本药物优惠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要不断落实补偿机制,加大卫生投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使用基本药物优惠政策的落实;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督。
一、考核内容:
1、强化村(社区)“两委”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意识,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村议事日程,写入村年度和半年度计划,并有相应的年度总结和整改措施,镇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村(社区)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落实经费保障,对村(社区)“两委”考核标准见另文。
2、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建设,保障公共卫生基本职能和基本医疗服务,向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并指导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标准见附件一)
3、建立社区责任医生负责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工作指导内容,使农村更多的居民获得便捷的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见附件二)
4、强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合理布局,统一筹划,村(社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率达到100%,做到执证上岗,服从镇一体化管理,服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参与组建社区责任医生队伍,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调查与报告,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等工作为村(社区)的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六位一体的卫生服务职责。(考核标准见附件三)
5、加强对村(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员及联络员的管理,有计划地对他们组织培训,学习有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做好公共卫生宣教工作,干预农民不卫生的生活习惯和提高农民的健康保护意识,了解村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服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领导和工作安排,并承担相应的任务。(考核标准见附件四)
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保障和分配
1、结合我镇实际,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投入,镇适当配套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公共卫生事业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责任医生、村级管理员和联络员的工作经费和人员报酬,要求专款专用,不能以任何形式抵充和挪用。
2、公共卫生专项经费按比例分别拨付,具体标准如下:
(1)20%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站)基础建设和设施添置。
(2)15%用于公共卫生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及管理费用。
(3)65%用于社区责任医生、乡村医生、村管理员及联络员工作经费。
3、经费的发放,按考核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后按结果得分比例年终发放。(具体办法见附件五)
三、考核办法
1、由公共卫生检查指导小组负责对全镇的公共卫生工作进行考核指导,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在12月底前实施,通过自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考察、走访基层群众等方式对各级组织进行全面考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未达到公共卫生考核标准的要切实进行整改。
第二条市卫生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机关。
第三条市卫生局要切实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厅的决定和指示,保持政令畅通;要求真务实,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要恪尽职守,讲求实效,勇于创新;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勤奋工作,清正廉洁;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局机关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六条局机关实行逐级负责制。科室负责人对分管局领导负责,班子成员对局党组负责,局党组书记、局长向市委、市政府负责。属于职权范围的事要大胆处理。属于要请示报告的,科室必须逐级进行,做到不越级请示,不多头请示。请示工作必须有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卫生局的决策按照事项要求分别由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决定。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由科务会议决定。
第八条卫生局及各科室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九条卫生局代表市政府起草的卫生规章、草案,全市卫生工作年度计划、中长远发展规划、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部门预算、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行业准入等重要决策,由主管科室草拟,分管领导审核,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属于贯彻上级单项工作会议精神,政策规定明确属于对号入座非办不可的,转发上级文件,下级申请财物需要局里转报的等一般性工作由分管领导决定,不再上会研究。
第十条提请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必须事前提出书面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归口报局人教科或局办公室收集。其中,涉及其他科室的应事先会商;涉及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到基层的,应事先征求基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卫生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文秘站: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卫生局及各科室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政,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卫生局根据全市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及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需要,提出规范性文件和行业管理办法,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卫生行业管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行政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涉及卫生局与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事项,要执行市政府指定的规章、决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卫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卫生规章草案,由主办科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草拟,经主管领导初审后提交局务会议审定,然后上报并协助市政府做好条款的修订、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章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按照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服务社会、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局机关实行公开办事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卫生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都要公开。凡单位和社会群众前来办理公务或有关事宜,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办理或交有关科室办理。凡能够
承诺的事项都要向社会承诺,并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凡上级交办和基层(群众)申办的事项,在法定或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结,并上报、回复结果。
第十九条政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卫生局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局机关工作制度、行政许可和办事制度、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结果,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以及其他卫生局职责范围内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公开事项由科室提供,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局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负责对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机关行政效能进行监督监察,接受群众投诉。
第二十一条公开事项可通过新闻媒体、《宝鸡卫生网》向社会公布、宣传。卫生局的公文,凡不的,应及时通过《宝鸡卫生网》向社会公布。有关科室要认真做好公开事项的公众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卫生许可事项由相关科室按规定审批,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热情周到服务,确保许可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卫生局及各科室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加强系统内部监督。认真听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及建议;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卫生工作的监督、批评、意见和建议,并建立长期联系制度。
第二十六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渠道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协助处理重要问题。科室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与本科室有关的群众来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市卫生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科务会议和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局长助理、人教科长和办公室主任列席。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所讨论的议题。
(一)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2、讨论全市卫生系统改革和发展中的全局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突发性和倾向性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市委、市政府的参谋助手。
3、讨论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政策性文件和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年度报告和重要专题报告,讨论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的重大问题。
4、讨论审议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局年度工作、局机关和卫生系统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
5、讨论加强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制度、规定及重大问题。研究纪律检查和行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研究和决定局直单位党组织请示市卫生局党组的重要事项。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局机关及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务工作;干部任免;干部教育、监督和奖惩工作、人事工作。
8、研究和决定局机关和卫生系统应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议题安排
1、凡需要局党组会议研究的问题,应由所承担的职能科室按照材料齐全、事实清楚、政策依据明确、承办意见具体的原则,提出议题,报局主管领导审签后,送人教科。
2、局党组会议议题由人教科长收集,审核无误后,连同材料列出上会议题单,报党组书记审签。一般在会议召开1-2天前送党组成员及相关人员阅知签字。各党组成员对所分管工作如有需要上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可在传阅议题单时提出,由分管科室准备好上会材料。待会议议题审定后,由人事科长口头或书面
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
3、凡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须事先论证,其中重要问题,会前要充分交换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除传达紧急会议精神或研究紧急事项外,不临时动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会议召开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如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组会议应有一半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必须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3、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书记可相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4、人教科负责准备党组会会议室,人教科长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收集会议讨论后的议题,整理印发《党组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可根据需要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一)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省、市会议和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
2、讨论审议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卫生改革工作的重大举措,为局领导班子及市委、市政府决策卫生工作的重大事项提供科学依据。
3、讨论安排有关重要活动、重要调研、重要文件、材料起草等事项。
4、研究决定有关紧急性、综合性或专项性工作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5、听取各科室关于上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或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汇报及专项工作汇报,研究安排常规性、阶段性或专项性工作。
6、研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关安全及其他需要上局务会研究的问题。
7、讨论机关有关公益活动和干部职工福利问题。
8、对机关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9、其他需要提请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议题安排
1、凡需要上局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所承担的职能科室,在抓紧时间,充分准备基础上,将材料备齐,报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送办公室。
2、局务会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收集、审核无误后,连同材料列出上会议题单,报局长或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阅签注意见后,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2天前送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阅知签字;局领导班子和各科室,如有上局务会议的议题,按照送交议题的程序提出,并按会议要求准备好上会材料。由办公室主任口头或书面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
3、除传达紧急会议精神或研究紧急事项外,会议不临时动议研究重大问题。
(三)会议召开
1、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或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局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参加与列席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3、会议汇报议题和讨论问题要有较强时效观念,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事实清楚,论据充分,意见明确,切实提高议事水平和会议效率。
4、局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准备、协调安排、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第三十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或主管所议事项的副局长主持,有关科室和相关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一)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传达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讨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并决定有关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3、协调局机关科室之间的重要工作。
4、听取科室工作调研及专项情况汇报。
5、讨论审定局机关及局直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6、讨论审定卫生经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意见。
7、讨论审定各类卫生建设项目的安排意见。
8、讨论审定局机关及局直单位重大采购项目计划。
9、讨论审定机关建设有关重要问题。
10、讨论其他需要由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二)议题安排
1、凡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应由议题承担科室提出议题并由局主管领导审签后,送办公室。
2、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后列出议题单,送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注意见后,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2天前送会议组成人员和议题承办科室负责人阅知签字。局领导和各科室如需增添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按程序提出。局领导对所分管工作如有需上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可在传阅议题单时提出,由相关科室按会议要求准备好上会材料。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口头或书面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3、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须事先论证,其中重要问题,会前要充分交换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除传达紧急会议精神或研究紧急事项外,不临时动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对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会前由会议主持人与有关领导、科室充分沟通,交换意见,以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三)会议召开
1、局长办公会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或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局长办公会应有一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局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3、会议汇报议题和讨论问题要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事实清楚,论据充分,观点明确。
4、对于局长办公会议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充分发扬民主、酝酿讨论、广泛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情况事实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弄清情况或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决定,但要避免久拖不决。
5、对于一些应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因为情况紧急而不能开会的,可由局长采取临时通气的办法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局长办公会通报并说明情况。
6、办公室负责准备局长办公会会议室,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收集阅存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年终归档。
第三十一条科务会议由科长(主任)主持,科室全体人员参加。科务会议原则每周召开一次,并做好会议记录。主要任务是:
1、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局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要求,研究科室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及措施。
2、研究安排科室工作,检查工作计划、安排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3、研究审批有关许可事项、科室建设等。
4、考核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5、其他需要科务会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局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召开,由局办公室组织,局领导主持。主要任务是:
1、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总结、安排机关工作,通报重大事项等有关情况。
2、领导干部民主述职、测评,征求并听取干部职工对局机关建设等有关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涉及职工利益和其他需要全局职工知情的有关事宜。
第八章宣传工作与信息
第三十三条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宣传、信息和新闻工作。科室在新闻媒体刊(播)发稿件,须经办公室审阅,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
第三十四条实行卫生新闻制度。新闻由局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准备所需材料,确定范围,由局分管领导对外,相关科室参加。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科室不得以市卫生局名义在新闻媒体告知性公文。
第三十五条以市卫生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由相关科室和办公室共同做好宣传策划报道工作。需要新闻单位报道的,一般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的批准。
第三十六条新闻单位来局采访,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审查核实后,由科室领导接待。局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接受媒体的采访。需要采访局领导的,由局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科室提供素材,局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三十七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科室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凡涉及重要卫生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政策性、典型性、经验性、问题性以及工作研究等信息应及时报送,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负责编辑印发,信息中心及时在网上。
第三十八条需要向上级机关报告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重大医疗安全事故、重要卫生工作情况等紧急信息,采用《送阅件》形式报送。《送阅件》由科室拟稿,局长或其他局领导签发。
第九章公文审批和印章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卫生局收到的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省卫生厅文件,由局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阅批。
第四十条市卫生局收到的市政府和省卫生厅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卫生局和其他单位文件,由局办公室按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阅批。
第四十一条市卫生局报送上级机关的报告、意见、请示和的决定、公告,由局长签发。以市卫生局名义发文,由拟办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送局分管领导签发。以局名义发函,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时,由局长或局分管领导签发。局领导审签后的公文,未经签发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修改。
第四十二条局机关科室除办公室外不得以科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以科室名义在局机关张贴通知,如需行文和张贴通知的,以局办公室名义行文或张贴。
第四十三条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科室职权范围或需要其他科室审核、把关和知悉的,主办科室应主动协商、会签。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列出各方理由,由局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四条科室要严把公文质量关,做到公文内容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例规范,文字精炼。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能用电话办理的事项,尽量不用行文;能用信函格式行文的,尽量不用文件格式。要加快电子政务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四十五条阅批公文时,阅批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阅批时间。对一般告知性公文,阅批人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协商或请示事项的公文要有明确意见。
第四十六条局办公室负责并专人管理局印章和用于公务的局长签名章。
第四十七条公文使用印章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其他事宜需使用印章的,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局机关有关印章的规格、式样、制发、启用、管理和销毁,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卫生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中,中心组学习由局党组成员主持,机关副科以上干部参加,每月一次,由人教科负责组织安排。机关全体人员学习由分管局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每季度一次,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
第四十九条要在市卫生系统大力倡导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风气,坚决克服和形式主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坚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工作。不要凭听汇报、凭感觉、凭经验发指示。
第五十条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抓大事、抓落实,按照省卫生厅的做法,除局里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下属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会议、颁奖、剪彩和典礼等活动。因工作需要,确需由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办公室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协调安排。
第五十一条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二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纪律,自觉服从组织的管理,自觉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对组织的决定和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未做出裁定前,必须坚决执行本级组织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实行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签到考勤制度。签到表由科室负责人审查,月底送办公室存查。由人教科和监察室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签到情况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结果第二天公布,并把抽查结果纳入年终科室和个人考核。
第五十四条科室之间要讲大局、讲配合,对工作不得推诿扯皮。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讲党性,讲奉献,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十五条一般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4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1周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局长审批;局领导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督促检查
第五十六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是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局办公室是局机关督查工作的承办部门。督查工作坚持归口办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督查内容,按业务分工,由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承办。
第五十七条督查工作程序
1、立项拟办:对要督查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明确督查内容、主办单位、督办方式、办结时间和要求,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2、督促办理:立项批准后,办公室及时将督查事项处理单送达承办单位,并按办结时限做好催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