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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调查报告

时间:2022-08-03 10:23:19

矿山调查报告

第1篇

关键字:矿山|地质|矿山开发

目前我国矿山建设一般遵循如下程序:

(1)编制国民绎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域性发展规划。依据的基础是可供规划的地质资料,以及详查、勘探地质报告。

(2)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资源调查进行预渊分析,项日建议书在项日预可行性研究的荃础上提出,并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建设的必要性进行论述,挺出项日建设的轮娜设想、建设的可行性和相关建议。依据的基础一般是地质详查报告。

(3)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在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基础上,纳人国家、区域或行业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计划,开始组织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条件方面作全面论证,对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产品方案、投资来源和经济效益作多方案比较,推荐最佳方案。在可行性研究的蟹础上,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一般由项目批准部门下达,一般应明确建设规模、生产能力、产品方案、主要工艺、投资来源和投资额、产品销售和建设期限等。所依据的墓础一般是地质勘探报告,部分中小型矿山也可以是详查报告(或主针部门认可的地质资料)。

(4)初步设计。是项目决策后。根据设计任务书和有关基础资料对矿山开发做出的具体实施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应做到内容完整并达到一定深度。初步设计是指导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同时还要满足项目投资预算、招标承包、材料和设备订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的要求,初步设计要贯彻国家的矿业方针政策。初步设计的基础是地质勘探报告。

(5)矿山基本建设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经审竞批准后,列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基建施工,正式开始葵本建设。依据的基曲是矿山开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6)矿山生产时期。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经投料试车,形成合格的生产能力。经竣工脸收后,矿山正式进人生产时期。

矿山建设前期是对矿山基本建设之前的调研、规划和可行性研究工作阶段的总称。矿山建设前期_工作包括:矿产资源条件调查、矿山建设条件调查、矿山建设规划、矿石选冶加工技术实验以及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等。我国通常以初步设计为主要阶段,而与可行性研究一样首先对矿床地质勘探报告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价,如矿产储量的可靠程度。矿体内外部特征变化及可书性等;按采矿专业采矿要求对地质资料再加一,如计葬中段(阶段)矿石量、平均品位和金属皿,计算矿坑浦水皿,为采矿、矿山机械、环保、电气、概算等专业提供设计条件;编写初步设计中的地质报告等。

[ 1] 张力. 核安全文化的发展与应用[ J] . 核动力工程,1995, ( 5) : 443- 446.

第2篇

合法企业依法取得探矿权

宁强县地处陕、甘、川大“金三角”和宁、略、勉小“金三角”的腹心地带,境内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矿业经济成为该县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柱。

2011年4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陕西省矿业权交易中心通过竞买方式,以568万元总价竞得陕西省宁强县张家坝金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

该探矿权为新立矿权。勘查区块位于1:5万玉泉坝幅图中,图号为I48-116A.C,拟设勘查区东西宽约1.7km,南北长约2.55km,面积为4.33km2。普查矿种为金铜矿,勘查年度为3年,有效期为2011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30日。孙宝成表示,在陕西省矿业权交易中心2011年4月7日提供的《陕西省宁强县张家坝金铜多金属矿普查》文本中,明确标注:勘查区内无其他矿权设置,无矿权争议。

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后,2011年5月初,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具有国家权威资质证书的陕西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组成勘探项目组,前往矿区进行勘查,并着手准备探矿工作。

非法采矿逍遥5年

然而,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勘查人员,却在位于宁强县安乐河镇张家坝村的勘探现场,意外地发现一家名叫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的企业。该企业已经在该区域正常生产,并建设了矿井及50吨冶炼厂。

明明是新立矿区,为何却存在矿厂?经多方了解后,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得知,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在没有取得任何采矿和探矿手续的情况下,从2007年开始就已经在此处非法开采矿产近5年之久。孙宝成还指出,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开采加工方式非常简单、粗放,生产设备简陋、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另外,该公司还使用了含有剧毒的选矿用氢化钠,任意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随后,网络导报记者在宁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县庙坝沈家梁铁多金属等三个探矿权项目出让有关情况的报告》中了解到,该区域原为宁强县八海金矿,1998年由于该区域探明资源已基本采完,后加之乡镇合并等因素,八海金矿采矿权灭失,矿山选厂及矿山设施移交给安乐河乡政府。为偿还原矿山债务,2006年7月,安乐河乡政府充分利用原八海金矿设备及资源,引进四川投资商注册陕西省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区域进行开发。由于当地政府财力有限,无多余资金投入该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村民一致要求,该公司投入资金,修通了该村的通组道路,架设了通往矿区的工业用电。为在该区域继续探矿,该公司准备申请勘查登记,当时陕西省新立探矿权冻结,冻结解除后,该投资人正筹备资料申报探矿权时,由于陕西省探矿权审批管理政策调整,新立探矿权不再行政审批,该公司办理探矿手续搁浅。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至今仍未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关手续。宁强县安乐河镇党委书记姜兴明日前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坦言:“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是镇上在2006年7月前后招商引资的企业,当时让他们边筹备生产,边补办相关手续,但不知什么原因就开始生产了,我们也管不住呀!”姜兴明还告诉网络导报记者,“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和镇上签的仅仅是租用场地协议,该协议于2012年7月到期。

谁来保护投资环境?

孙宝成说,该公司委托探矿人员去张家坝矿依法开展工作时,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曾千方百计干扰阻挠探矿,甚至发生了打斗恶性事件,致使探矿无法进行。

无奈之下,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先后致函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宁强县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寻求各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期望能够勒令停止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行为,并能使自己的企业合法进驻。随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函告拟派纪委书记前往调查。

与此同时,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企业法人也突然躲了起来,采矿企业也因此停工,但却留下了200多万元的债务,其中包括工人工资60余万元。

在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等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调查无果的情况下,于是又向矿区所在地――宁强县安乐河镇反映情况。安乐河镇一位不愿透露姓氏的人员看到这种情况,私下对山东烟台市金先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同光说,之所以不能让你们烟台金光公司干,主要是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的债权债务没弄好,他们欠土地款、老百姓的款等大约有500多万元。你们金光公司要想在这干,必须拿出这个钱来补偿金鑫公司。

2011年11月21日,宁强县分管副县长张钧,主持召开了由当地国土、安监、林业、安乐河镇和山东烟台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参加的协调会议。此次会议上,安乐河镇镇长殷开鲜表示,除欠工人工资60万元外,还有设备以及修路共计154万元需由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如果该款一周内一次性到付,可以保证该公司顺利进场。另外,张钧还表示,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依法获得了探矿权,县镇两级政府有义务支持企业工作;而金鑫公司和八海金矿相关事务由镇政府解决,与金光公司无关。

2011年12月13日,在宁强县安乐河镇,网络导报记者见到了该镇分管矿产的副镇长原军。他告诉记者:“此事基本上协调好了,近期内把协议签了、钱交了,山东烟台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就可以开工进驻。”安乐河镇党委书记姜兴明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目前,由于协议尚未签,154万元也尚未到账,山东烟台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没能进驻。

“我们同意替盗采企业还清欠工人的60余万元工资,但是镇政府却要求我们把原企业所欠账务和设备买下来,”孙宝成说,“这些设备都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它实际上就是一堆废铜烂铁。”

2011年12月15日,山东烟台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打报告“申请退还568万元的探矿权本金”。

对此,孙同光表示,之前没有探矿和采矿手续的企业在宁强的掠夺式开采,给该企业造成了数百万元的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环境;而至今仍无法开展探矿,更是给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果缺乏合理的规划,今后,私挖滥采还会给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更大的的隐患。

第3篇

1实施广西矿产储量动态管理的具体步骤和建议

1.1矿产储量动态管理步骤一是摸清矿产储量。由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矿区核定范围,对矿山企业的保有的矿产储量进行重新地检测与核定,准确地测绘出反映当前现状的井下和井上的编制储量计算图、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并将权威的矿产储量报告提交。二是对占用储量进行登记。根据检测核定的专业数据,重新登记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储量,将此作为基础依据。三是对矿山采取储量报审的制度。矿山企业根据其开采方案及生产的能力和按年度对动用储量块段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开采的面积、储量块段的位置、回采率、开采的时限及采出量,并附上相应的储量计算图,井上下对照图等申请资料,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根据各个企业不同的采矿方法、矿种和开采技术等逐对其开采回采率指标进行核定,并对企业上年度的开采情况进行对比,审批企业的申请,对矿山企业下达相应指标,按照审批的范围企业开始组织开采,到年终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量注销和报损,并将有关的数据如实准确地反映在各矿产企业的储量台账上。四是实行动态的跟踪监测。矿山企业在进行采矿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矿产储量标准和矿产资源储量块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给企业的动用储量的块段的批复,逐年地对企业的开采的位置现场进行标注,对与企业地实际地开采情况要定期地进行核查和不定期地进行滚动抽查,并对其进行跟踪核查。对开采方式落后的、开采的布置不合理,导致开采的回采率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从而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责令其进行改正并加征其浪费部分的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擅自进行将采掘块段扩大生产的,责令其违规行为立刻停止,并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在核查中如果发现有越层越界的开采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为生产需要及其他正当的原因如果需要扩大块段的范围,则要按规定重新的申请。因生产的勘探和非正常的损失导致的矿产注销量及产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企业应提交规定的储量报告,并经过审核通过后,对企业保有储量重新计算。

1.2矿山基础数据的动态管理矿山的基础的数据主要是指矿山日常的测量、开采、勘探等基本资料。对矿山基础数据进行管理就是更新这些数据,从而实现动态的管理。地矿的数据相当的复杂,这在很大地程度将数据管理的难度加大,建立数据库是解决这种问题地有效办法。数据管理地矿点是源数据库的核心,并且数据库的标准体系要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完全符合,通过利用先进的数据库技术,实现了时间数据、空间数据、存储属性的统一,与此同时建立时空数据库时要根据矿山以后的需求,各种业务是都和时空数据库相关联的。与矿山相关的数据和资料都存储在在点源数据库中,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数据平台,为地质勘查、生产管理、矿山开采设计提供帮助。

1.3矿产资源储量动态估算所谓矿产资源的储量动态估算指的是通过生产勘探数据和矿山开采数据,实时、准确、迅速的把矿山的开采量、损失量、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勘探增减资源储量、期末保有资源储量、重算增减资源储量估算出来,从而可以了解矿山资源变化的原因和实际情况,进而可以合理地利用矿山资源储量,对矿山资源更好的保护。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矿产品在价格上也随着上下地波动,对矿山资源正确地估算能够对矿山资源增减情况进行掌握。因此,根据地矿数据平台和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并与矿山日常的市场变化情况和勘探情况结合,及时准确地将资源的储量查明,然后对矿山开采的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地分析,得出损失的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采出资源储量,最后将核减和估算动用、消耗的、损失的资源储量完成,从而调整矿产资源的开采计划方案,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地开发,从而对矿产资源进行有效地保护,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4编制资源储量估算的动态报告和图件资源储量的图件和资源储量的报告能够体现资源储量估算的成果,报告的内容主要有资源储量估算表、矿区地质储量估算表、资源动用储量估算表、资源保有储量估算表等勘探线地质剖面图、矿体地质平面图、矿体投影图是图件的主要内容。编制资源储量估算的动态报告和图件有利于实现图件报表、资源储量估算、三维地质建模的一体化和可视化。

2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创新性策略

目前,由于广西没有对全区矿山地质的环境情况进行全面地调查,对全区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基本情况不熟悉,相关部门疏于对矿山地质灾害进行防治。为了对矿山地的质环境加强保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的地质环境的调查工作,对全区的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基本的现状摸清,查明已经存在的主要的环境地质问题及其主要危害,为今后进行合理地对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采取保护、加强矿山环境的整治、矿山生态的恢复与重建等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这无疑给生态的创新战略顺利实施创造了条件。广西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创新的战略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深入全面地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借助西部大开发的良好的契机,将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起来,坚持实事求是,从广西的实际地形地质出发,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紧紧围绕广西的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用与生态环境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对生态环境进行逐渐的改善,从而将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提高,实现生态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将科技作为为先导,将重点地区作为突破口.把经济社会发展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生态创新紧密结合,处理好区内与区外、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3结束语

广西矿产虽然资源比较丰富,但在总体上来说,综合利用率还是比较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广西矿业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要将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提高,将找矿的勘查力度加大,尤其是一些稀缺的能源矿产。通过对广西矿产实行严格的储量动态管理,有利于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监察执法力度进行加强,对矿产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的行为发现并制止,从而保证不流失国家资产,保证能够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保证矿业秩序稳定地进行。

作者:叶耐单位:崇左巿江州区国土资源局

第4篇

在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前,非煤矿山企业基本上没有执行劳动部的“三同时”规定,《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三同时”制度才逐步得到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一、近年来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安监部门加大了对基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采取了诸如火工调控,增加监管次数,延长基建期需报市、省级安监部门审核,对假借基建的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处罚等措施,促使基建矿山加快基建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大大提高了非煤矿山总体安全水平。但是,非煤矿山企业近年来在“三同时”制度落实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下列六个方面:

一是个别矿山企业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问题。

二是部分矿山企业未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的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对安全专篇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能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完全不执行初步设计,实际建设现状和设计方案存在较大的差距。这样就失去了设计的指导性作用,也给矿山竣工验收和以后的安全生产埋下更大的安全隐患。

三是编制的设计文本和报告质量低劣,不能很好地指导矿山的日常生产和建设,延误了工程建设进度。

四是假借基建的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五是建设项目超期建设,大部分矿山多次申请延长基建期限,个别矿山甚至三次申请延期。

六是一些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核准时间长,县级监管难度大。这些大项目多是地方招商引资项目或重点工程,常违规提前开工,未能严格执行“三同时”建设程序。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的原因如下:

一是不少矿山业主对安全法律法规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便可以组织生产,不知道还须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是安全评价、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和个人业务水平较低。编制设计单位管理不规范,存在随意让外人挂靠,只顾收取分成费用,设计把关不严的现象。个别矿山企业对“三同时”仅仅追求于片面的形式和过程,聘请一些水平不高的资质单位和个人编制设计专篇和安全评价报告。

三是地质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基础工作没落实,编制的储量报告不真实不准确,造成设计方案存在较大的误差,建设工作无法按设计施工。也有部分业主为了减少缴纳价款,要求编制地质储量报告的单位减少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缩小资源赋存范围,然后在建设和采矿时超出设计范围建设和开采。

四是部分矿山企业建设工程因受山林征地、环境治理、矿地纠纷等多种因素影响,项目建设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工程验收。个别矿山长期停工,矿山处于无限期基建状态。

五是部分建设矿山没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平时不参照设计方案,施工随意性大,没有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三、对策和措施 做好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根本措施,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保证。针对目前非煤矿山“三同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的措施:

一是加强矿山企业主的安全法制培训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和督促矿山企业主动做好安全“三同时”工作。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三同时”的,要立即通知暂停建设,责令限期整改。

二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三同时”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严格履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相关程序,定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并建立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的专门档案。要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预评价备案和安全专篇审批,确保企业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凡是不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建设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三是严厉查处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发包和承包建设的施工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夯实工程项目的安全基础,严把安全准入关,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实施月报制度。要及时掌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基建矿山按月将本矿山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下月计划和工程质量等情况上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要督促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期组织施工,防止边建设、边生产现象的发生。

五是加强与国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火工计划的申报和供应等环节对建设矿山进行调控,防止矿山借基建名义组织生产。如规定在审核火工计划申报时,基建矿山的火工计划按生产矿山的70%上报。

六是督促矿山企业按设计施工。对因地质储量与设计存在较大差异,造成矿山建设与设计不符的,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修改设计方案。

第5篇

第一条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第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下同)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写"安全卫生专篇"。

第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外省在本省的施工单位,必须持资格认可证明到施工的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审查30日前,将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安全卫生专篇"按规定报送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查。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30日内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组织验收的部门,并抄报劳动等有关部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0日内,对安全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安全设施的效果和有关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监测。

第十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参加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省、市(地)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县(市、区)及其以下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矿山大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门设计和爆破说明书,经市、地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安全生产合格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井下开采必须具有以下图纸资料:

(一)地质说明书及地质图;

(二)矿井总布置图和矿井上下对照图;

(三)矿井井巷、采场布置图;

(四)矿井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图;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图纸。

第十四条矿山开采必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程,制定并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矿山开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煤(岩)、瓦斯突出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

(四)在地温异常、热水涌出区域开采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开采石油、天然气,其井口、油罐、压力容器等,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每年应当编制灾害和事故预防措施计划,每季度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其预防措施计划和落实情况须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四)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制度;

(五)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六)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七)职工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八)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井下空气含氧量和放射性物质进行检查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作业场所和检查监测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矿山开采使用的监测检查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仪器,必须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鉴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矿山安全标志标准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在矿山闭坑前,应当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闭坑报告。在闭坑报告中应当有闭坑后可能引起的有关安全问题的预防措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有关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监督闭坑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事故隐患的消除;

(二)职业危害的预防;

(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备、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

(四)安全设施的增设、更新和研制;

(五)安全教育及职工安全技术培训;

(六)其他改善安全条件项目。

矿山企业每年必须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积累、使用情况。

第四章矿山职工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新工人入矿必须进行厂(矿)、车间(工区)、岗位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调换工种的应当进行新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经矿山企业或者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培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矿山企业爆破和铁路、机动车辆、船舶驾驶等作业人员由有关部门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实行乡镇、个体矿山生产工人岗位资格证制度。按照所从事的工种,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培训能力的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具备矿山安全知识、实践经验和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给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

(二)改善劳动条件效果显著的;

(三)防止和抢救矿山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或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成果显著的。

奖励所需的经费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九条违反《矿山安全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整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以矿山企业(含个体采矿者,下同)1000元罚款;对矿长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至10万元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对有上述六种情况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对企业罚款额度的10%给予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监测或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矿山企业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具备设计、施工资格而从事设计、施工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

第三十二条对乡镇、个体矿山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抽查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未领取《安全生产合格证》擅自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令其停止开采,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6篇

党员干部2017春训座谈会发言稿(1)

一、勇于担当,不辱使命。创建绿色矿山是新形势下保证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新常态”下的绿色矿山建设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已经成为万众瞩目的民生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我们将挑重担、打头阵、做表率,保持高压态势,敢于碰硬,敢于动真,全方位、无间隙、零容忍、零隐患的开展矿山的集中整治,确保我市“绿色矿山”顺利推进。

二、锁定源头、抓住关键。我们将依据新一轮的矿山规划要求,优化空间布局,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严格矿山准入标准,推进矿山提档升级,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执法,建设生态绿色矿山。全面统筹矿产资源“管、探、采、加、用”全过程管理,从严管理、适度开发,从源头上规范矿政管理。

三、精准定位、标本兼治。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的原则,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同时加大政策推进力度,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率高的矿山企业做大做强。

四、创新举措、综合整治。对“绿色矿山”建设不到位的,该整改的立即整改,该停工的立即停工。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零弹性、零余地。同时,对全市所有矿山企业开展“拉网式”调查摸底,不留死角。并实行矿山企业问题台账销号制度,对于能够及时整改解决问题的,经复查合格后予以销号,对于不能及时整改甚至置之不理的,直接下达停工通知书。

五、常抓不懈、务求实效。对于新建、扩建及在产矿山,结合“矿山开发利用质效管理年”主题活动,整合检查考核内容,实行全员联系机制,采取“123”的定期巡查制度,即各国土资源所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监管小组每两月检查一次,矿管科、地灾中心每季度检查一次。对于关闭矿山,由矿管科、地灾中心、耕保科及矿山所在地国土所每月巡查一次。为落实矿产开发动态巡查责任,对建设“绿色矿山”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促进依法依规开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将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牢固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主动适应,主动就位,主动作为,坚持开源节流并举,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创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注重管理创新,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与矿区发展的和谐统一,确保资源合理开发与安全生产,打造天蓝地绿、山清水秀的良好生态环境,为建设“生态xx”做出自己更大的贡献。

党员干部2017春训座谈会发言稿(2)

一、夯实业务基础,提升执法水平。一是抓好学习和培训。利用“国土讲堂”、专题授课、案件剖析、现场观摩、分片指导等多种形式进行执法监察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应变能力、综合素质。二是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动作为,改进作风,维护执法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局机关党建、文明创建、效能建设、综合治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培树团队精神,增强执法队伍凝聚力和工作合力。

二、严格查处案件,树立执法权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落实案件督办、报告备案制度,突出重点,严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侵占基本农田行为。开展案例剖析、办案质量评查活动,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水平,对典型、重大案件落实问责制,力争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他人的效果,树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威,维护国土资源法律尊严。今年要切实开展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按照“整改以往、管住当前、疏堵结合、着眼长远”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以及农村“一户多宅”等非法占用土地情形,达到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建设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目的。

三、加强执法监管,落实共同责任。一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依法合理利用国土资源预警提醒、违法案件函告、重大案件查处通报、违法主体整改建议等制度。二是加强与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和国土资源所之间的工作互动联动,做到落实责任及时有效、报送数据及时准确。三是主动作为,做好新开工项目用地检查、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打非治违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报告、通报违法形势。四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工作协调,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集中行动,强化联动执法。五是借助纪检监察部门力量,对大案要案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触犯刑律的违法案件,按“两法衔接”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7篇

“十二五”期间,是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将年均增长12%以上;工业生产总值将年均增长15%以上;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其他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2%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将年均增长10%以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重要基础作用的矿业经济,其发展将对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矿产资源的开发将成为边疆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之一。

矿业开发为绿春县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如资源的浪费和破环、山体剥离、植被遭到破坏、视觉景观受到严重影响、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等,制约了矿产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春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条件和根本保证,改善矿山环境、建设绿色生态矿山已成为春县矿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矿山 生态环境保护

Abstract: green spring county is in honghe hani yi nationality autonomous prefecture southwest, south and bordering on Vietnam, border is 153 kilometers long. Geographic coordinates: east longitude 101 ° 47 '102 ° 39 '; 22 ° latitude 33 '23 ° 08 ', jurisdiction covers an area of 3096.86 square kilometers (both for mountain). Has jurisdiction over 8 township 1 town, the total population of 231000 people, by haney, yi, yao, dai, lahu, han ethnic groups such as the population of ethnic minorities accounted for 98.7%, the urbanization level is low. Is the collection "frontier, mountainous area, the national minority, poverty" as one of the national TeKunXian.

"1025" period, is our county'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riod, GDP will the average annual growth of 12% above; Industrial output will be the average annual growth of 15% above; Fiscal revenue of the average annual growth of 10% above; Other local general budget income with an average annual growth rate above 15%; The social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with an average annual growth rate above 12%; Per capita net income of farmers will be the average annual growth of 10% or more.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oundation of the mining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county economy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i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mineral resources development will become frontier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to poverty.

Mining development as the green spring county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make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ll kinds of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such as waste of resources and broken ring, mountain detachment, vegetation destruction, visual landscape have been affected, environment pollution, the ecological unbalance, etc, restricte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 Therefore, to protect the goo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spring county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basic guarantee supporting conditions, improve the mine environ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ecological mine has become spring county the inevitable outcome of the development of mining industry.

Key words: the m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1.探明的矿产地和资源储量较少,总体地质勘查程度很低,与处于“三江”成矿带南段矿产资源富集区的区位优势极不相称。现有矿山因地质工作程度较低,资源量不清楚,无法满足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需求,严重制约了我县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1.1.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起点相对较低,管理粗放;乱挖滥采,采富弃贫、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较为普遍,资源浪费、破坏严重。部分矿山废渣、尾矿乱堆乱放,破坏植被,存在“三废”污染及诱发滑坡、泥石流等矿致地质灾害的安全隐患。

1.1.3.地矿行政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有关矿政管理的法规宣传力度不足,无证开采、争抢资源问题时有发生。矿政管理专业技术力量不强,执法监督力度不足。

1.1.4.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尚未建立。

1.2、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1.2.1、新建矿山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省、州矿产资源规划及本规划要求,拟建矿山必须在矿产资源允许开采区内,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登记占用储量应可供开采3年以上。对不符合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采矿权申请不予受理。

除必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外,还必须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有关材料。所提交开发利用方案中需明确“三率”指标,开采规模,开采区域或开采矿体、矿段。并须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拟办矿山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的实际进行评审认定。

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提交的地质灾害和环境影响报告应对地质、生态环境影响作出科学评估,并经有审批权的机关认定。

1.2.2、合理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本规划确定的鼓励开采的矿种进行开采。

――严格执行矿山建设最小开采规模限制的规定,强调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对资源赋存较好、具开发潜力的优势矿产实行优质优用,提倡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对目前尚不能经济地开发的低品位、难选冶及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矿产实行有效保护,不得乱采滥挖及破坏性开采。

――加强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鼓励现有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三废”的再利用,提高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率。对采用落后的开采方式和开采技术的矿山,应明确相应的改进措施,限期尽快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逾期仍未达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城市(镇)及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必须进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论证,未经专家科学论证和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计划、建设及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相关项目。

1.3、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1.3.1、确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按照云南省、红河州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制定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作为审批新建矿山的依据。县级具有审批权的砂、石、土的最低开采规模为1万立方米/年。

1.3.2、矿山规模结构调整与优化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立足现有矿山生产实际,以骨干企业为依托,加大矿山规模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对现有未达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或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明显不协调,布局不合理,资源破坏、浪费严重或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矿山及砂、石、土等小矿山较多的矿区进行治理整顿,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整改达标,对受市场、开发条件所限不能规模开发的,要限期变更矿区范围,减少储量占有,逾期仍达不到集约化生产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积极引导具备生产技术条件的合法小型矿山,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等形式,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力争2015年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

“十二五”期间在重点发展以金为龙头的矿产深加工产品的同时,加大对黑色、有色金属矿山和县域内基本建设所需的建材类矿产的开发力度。鼓励矿山企业加强对低品位矿石的选矿回收,提高综合利用率,增大精矿的生产水平,取缔落后的生产工艺。鼓励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产品档次,有计划地降低原矿和半成品出售比例,努力开发新的矿产品。

1.4、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鼓励矿山企业应用先进采矿技术,提高矿山装备水平。建筑石料、粘土矿山应采用台阶式开采和先进的爆破、装运、加工技术,实现规模化生产。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贵金属矿山要通过技术培训和引进科技人才,逐步淘汰手工采选和穿洞式巷采等落后的开采方式。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对贫矿、尾矿和难选冶矿的选矿技术有新的突破,提高矿山生产效率和资源开采利用的“三率”指标。

1.5、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充分利用 “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创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发挥我县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实施“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促进矿业发展,提高矿业对经济发展需求的保障能力。

――积极吸引国外、省外资金和先进技术、优秀人才参与我县的矿业勘查和开发。着重于有利成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越南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或收购越南的矿产。扩大县内矿产品对内地的输出,稳定县域内紧缺矿产的供应。

2、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2.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加强管理”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环境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复垦复植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建议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尽可能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和防治矿山地质灾害,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的矿区目前已基本解决;到2015年基本完成主要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

2.2、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生态环境影响内容的审查。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复植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矿业活动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影响,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内容,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经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加强新建矿山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投产前,环保设施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生态环境治理率必须达到100%。

2.3、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五”期间重点对牛波、牛孔龙土、马宗、大马尖山、略马等矿区,要求进行重点生态环境治理的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分阶段进行综合治理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取得实质进展和成效。

2.3.1、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恢复治理、预防、监测网络,监督矿山企业按规划要求进行恢复治理。

2.3.2、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把经常性的生态环境管理与开展执法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直至收回采矿权。造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3.3、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促进矿山企业自觉有序地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2.3.4、严格控制“三废”排放。2011年固体废弃物排放率比“十五”期间有明显减少,“三废”排放量和达标排放率达省、州要求。

2.3.5、对闭坑的矿山,督促其按规定报批。要求做好矿坑、废渣、废水的污染根治工作,不留后患,并限期做好以“复垦复植”为主的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矿山土地的复垦以“造地还耕”为主,或复垦还绿、矿山旅游等。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闭坑报告,不再授予采矿权。

第8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jfa0”为你整理了这篇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5月31日至6月2日,矿山安全监察局赴皖督导组对池州市进行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指出以下问题:一是政府层面:矿权设置不合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安全大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停产停建矿山监管不细致等;二是企业层面:圣马矿业有限公司安子山铜多金属矿配备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没有NO2检测功能,不符合规程要求;主水泵房2名排水工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主通风机安装在井下+75m中段,备用电动机放置在1#主井井口附近的空压机房内,不能满足快速更换要求等重大安全隐患。九华金峰矿业池州市桐木坑磁铁矿配备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只能监测CO一种气体,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重大安全隐患等。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池州市政府立行立改,现将有关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针对督导组反馈的问题,省应急厅党委书记、厅长张海阁要求:诚恳接受、照单全收,迅速建立整改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加强跟踪督办,一项一项地抓好整改,不折不扣地消除隐患,确保把问题改彻底、改到位。同时,注重举一反三、建章立制,通过问题整改,强弱项、补短板、攻难点,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严格的措施、更加扎实的作风,持续抓好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省安委办及时向池州市政府发出了《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该市认真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对挂牌督办通知书中有关事项全部整改落实后,书面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解除督办。

池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分别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明确整改目标,制定了《省安委办挂牌督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督查重大隐患及发现问题整改任务清单》,决定由市级负责同志牵头,相关单位对督查发现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安委办协调作用,实行十日一调度。同时,举一反三,在全市矿山领域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二、立足当前,切实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省应急厅针对当前非煤矿山实际,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一是突出重点。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矿山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包含防范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等十二个方面检查内容的实施方案。采取聘请专家,“解剖式”检查等方式,对32家重点矿山,下达现场检查记录32份,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4台,停止施工4处。有非煤矿山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共计开展检查919家次,检查发现一般隐患2673项,重大隐患3项,下达各类执法文书878份,行政处罚28家次,罚款64.48万元,责令停产整顿12矿次,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2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矿次。二是抓住关键。聚焦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印发了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将所有矿山企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逐一审核,登记造册,并确定检查组,对全省有外包工程的51座地下矿山做到了全覆盖检查。合肥、池州、黄山市局各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1个。落实尾矿库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要求,印发了《安徽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完成了53座尾矿库的销号工作,在尾矿库包保责任系统中对全省尾矿库基本情况进行了变更和核销。三是多措并举。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局关于对霍邱县、贵池区作为攻坚克难重点县要求,认真做好矿山整合关闭、尾矿库排洪系统检测、“头顶库”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工作。四是齐抓共管。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并组织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执法互查,13个市的分管局长分别带队,聘请专家18人,检查非煤矿山38家,发现各类隐患133条,下达各类执法文书52份,有效夯实汛期非煤矿山安全基础。防范台风“烟花”影响,全省139座尾矿库全部落实市、县主要领导包保责任人制度,强化巡视检查和24小时值班,暴雨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停产撤人要求等制度。7月25日至28日,合肥、淮北、宣城、黄山、蚌埠、马鞍山、滁州、宿州等市矿山企业先后全部临时停产。全省非煤矿山没有接到重大险情报告。

三、着眼长远,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任重道远。一是推动“重点县”集中攻坚。针对贵池区、霍邱县列为全国非煤矿山30个重点县实际,将其作为重点地区督促指导,以点带面、集中攻坚,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推动“三年行动”集中攻坚。脚踏实际,一步一个脚印,层层推动、层层落实两个清单,坚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切实提升“三年专项行动”的质量和效果。三是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动企业各级人员对照岗位学规程,大力推动“学规程、抓落实、强管理”常态化。督促企业严格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真开展“重大隐患清零攻坚行动”,利用新《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为抓手,倒逼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四是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因地制宜、因矿施策,推进矿山固定设施无人值守,推广应用远程遥控机械设备、无人驾驶技术,加快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防范非煤矿山发生较大事故。

第9篇

关键词:矿山建设;水文地质工作;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 TD1 文献标识码: A

水文地质工作是矿山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实践告拆我们,在矿山建设工作中,矿区水文地质工作不仅是不可缺少的,而且是必须做好的。

一、在矿山建设中水文地质工作存在的问题

1、思想上重视不够

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工作对象多是金属矿产,而水文地质只作为开采技术条件中的一项工作,不是专门的水文地质报告。勘查工作的重点一般都只放在矿床的控制和研究程度上,往往会忽视水文地质工作的重要性。一旦矿床、矿石特征等达到应有的查明程度,估算了资源储量,就会急于提交报告。有的水文地质工作的程度较低,未达到相应金属矿山建设工作级别的要求;有的报告提交后由于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及矿床充水因素未查清,给开采带来了困难。这些不足给未来矿山开发留下了不安全隐患。

2、水文地质工作简单化

商业性地质勘查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由矿业权人自行筹资),每一位矿业权人都想以最小投入换回最大产出,致使野外地质工作普遍存在着简单化的现象,表现在水文地质调查工作上尤为突出。在矿业权评估和部分商业性地质勘查成果野外验收工作中接触到的矿区水文地质调查,大多仅局限于水文地质测绘阶段,而没有充分根据矿区的地质特点来选择有效的工作方法,真正查清矿床的充水水源、充水途径和充水水量。

二、在矿山建设中搞好水文地质工作的重要性

(一)搞好水文地质工作有利于寻找矿藏

1、外生成因的地下水影响

金属矿床的形成通过对包裹体中水的同位素研究及现代地热田的观察,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承认外生成因的地下水在很多类型金属矿床的形成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研究表明,已知的热液矿床、矽卡岩矿床以及其它脉状金属矿床者都位于地下水的古泄水区。古地下水的运动方向主要与压实作用有关,而压实作用则常常是沉积矿床的主导因素。盆地下降最大、岩石压实程度最高的部份是内补给区及内水头形成区。压实时沉积岩透水性各向异性极为明显, 所以水在远距离上作侧向迁移是其主要的方式, 水沿透水层向压力小的方向运动, 即向地形上较高的地区(如盆地及拗陷的边缘地带)运动,这些地区就成为压实作用下沉积水运动的排泄区,因而是形成矿床的有利地段。某些沉积型的 Fe、Cu 矿床可能是这种作用的结果。

2、找矿标志

某些原生金矿床中水分散流无论是呈溶液状态还是悬浮状态的金,含量都高于水圈淡水中的金的克拉克值(0.022ppb),所以凡测定到包裹体水中有高异常的金,则都有可能指示矿置。但在具体运用时,应考虑具体的地质条件。水圈中各种水的 Au 的克拉克值可以作为各种地质条件下进行水文地球化学找矿划分含矿异常的根据。这种方法由于测试精度的限制, 目前尚处于试验阶段, 相信随着测试技术的进步,这种方法将会在未来寻找隐伏金矿床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搞好水文地质工作有利于科学采矿

1、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有利于合理、安全开采矿产资源

切实做好矿区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预测矿井涌水量,做出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对矿产资源的合理而安全的开采,有着重要的作用。矿床地下水涌水量的大小由矿区水文地质条件所决定,影响因素主要有含水层的结构及富水性,基岩裂隙发育程度,含水层的补给、径流条件及矿区地形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汇集条件等。如果水文地质工作做不好,就会在矿山开采时使技术条件复杂化,增加开采的困难,甚至还可能因为缺少足够的水文地质资料,事先采取措施不力,因而发生地下水掩没坑道等严重危害矿产开采的事故。

2、避免环境污染,综合利用地下水

人们在开发矿产的时候,会使矿山环境遭到破坏,导致水文地质环境发生变化,生态失去平衡,影响人体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如果疏于排水会使地面塌陷、地下水资源枯竭、酸性矿坑水以及金属组分和放射性元素对水、土、生物会带来污染等。这一系列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已严重地影响着矿山建设和生产。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不但可以避免环境污染问题,还可以进一步对地下水进行综合利用,变水害为水利。

3、水文地质条件影响矿产资源开采的经济效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山建设、开采过程贯穿着经济观念,力求投入取得最快、最大的经济效益。在地质勘查和报告审批过程中,常常强调勘查工作的全面、完整与系统性, 而忽视水文地质投资获取的经济效益。

三、在矿山建设中如何搞好水文地质工作

(一)严格执行规范

为加强矿产和地下水的管理,统一勘查技术要求,国家和国土资源部先后了一系列的相应的国家和国家地质矿产行业标准规范,这些标准是矿区水文地质调查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需根据矿区的实际情况,在地质、水文地质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物探、钻探、化探、试验等手段,综合分析、预测矿山开采过程中矿坑充水或抽排水可能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并提出防治建议。

矿床水文地质调查评价应与金属矿山建设阶段相适应,其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划分是与矿山建设阶段相互吻合的。在金属矿山建设中水文地质有两大基本任务,一是要达到各勘查阶段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及矿床充水因素查明程度,预测矿坑涌水量;二是对矿床水资源综合利用进行评价,提出供水水源方向。此外,矿区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勘查,应从社会的综合效益出发,既要研究保障矿山安全,连续生产,又要研究将不利因素转变为有利因素,如矿山排水的综合利用因素等。有的地下水较大的矿区应考虑地下水做为矿山供水利用,化害为利。

(二)明确勘查标准和要求,客观实际地运用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勘查者的专业、工作经历的不同,有的不甚了解矿山建设中的水文地质工作应遵循什么统一标准,有的则不明白如何按规范去工作。为此需注意两个问题:

1、以规范为依据,明确标准要求

矿山建设工作中的水文地质工作必须以规范为依据,按照统一的国家和地质矿产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工作。对于矿山建设中的水文地质工作,目前可依据的规范和要求有三种,一是 GB12719- 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中相应勘查阶段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二是GB/T13908- 2002《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中相应勘查阶段及开采技术条件勘查类型划分及工作规定和规范要求;三是《各矿种勘查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前二者是国家标准,是各矿种勘查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要求;而后者是国家地质矿产行业标准规范,其是依据各矿种特点,配套使用的规范要求。

2、客观实际的运用规范

金属矿山建设中的各矿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千差万别,在工作中要结合矿区的情况客观实际地运用规范。因为规范是一个时期的勘查工作的总结,是反映矿山建设中水文地质工作的基本技术要求,随着科技进步和勘查工作的发展以及新技术、新方法在勘查工作中的应用,规范也需要根据勘查工作的新经验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工作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引进和推广水文地质勘查新技术,以提高整体勘查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杨胜元,张建江等.贵州环境地质[M].贵阳:贵州科技出版社,2009.

第10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地质勘查 矿业开发

一、承担各类勘查项目依旧是经济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

(一)国家勘查项目

国家每年都有大量的勘查项目(基金项目、地质大调查项目等),这些项目只有勘查单位具有资格和实力,依旧是勘查单位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尽管不能满足勘查单位生存需求,起码能解决部分人的温饱问题。

(二)民营(个体)企业的勘查项目

随着民营企业大量踊入矿业,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拥有了探矿权,初步统计宝鸡市3个(凤县、太白、眉县)矿业大县共有探矿权64个,其中民营拥有的探矿权25个,约占探矿权数的39.06%;采矿权103个,其中民营拥有的采矿权矿权92个,约占采矿权数的89%。见表1。

民营探矿权的勘查,也是非地勘单位莫属,这一块要靠地勘单位的实力和信誉去积极争取。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七总队目前沿未介入这方面的勘查工作.

(三)地方及单位的勘查项目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或单位发展的需要,有时也要开展一些地质勘查工作,这一块的勘查一般都要聘请地勘单位进行。这类项目相对较少,时间也不固定。

二、矿业开发是勘查单位持续稳定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

实践证明矿业开发是地勘单位强队富民的一条有效途径。地勘单位不仅具有地质找矿的实力,也具有矿业开发的优越条件,勘查成果,有优先开发权。随着勘查单位由事业向企业转型,勘查单位由过去的单一勘查,一条腿走路模式;也要向矿业开发方面发展,坚持“地质勘查、矿业开发”两条腿走路。

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七总队在实现勘查开发一条龙方面走在了同行业的前面,1992建立了二里河铅锌矿,2001年建立了东塘子铅锌矿,两矿山的建立为七一七总队的稳定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经济基础。两矿山都属七一七总队勘查探明并开发利用的矿山,其金属资源储量达到59.95万吨。

从七一七总队目前的现状来看,矿业开发已经占到总队经济收入的70%。已成为七一七总队最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

自已勘查、自已开发,知根、知底,风险小,效益显著。

三、走出去入股合作联合开发也是拓展经济来源的渠道之一

七一七总队在这方面是刚刚起步,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

1、马泉金矿

2003年与甘肃省核地质2队以合作入股的形式联合开发甘肃省礼县马泉金矿。为了确保合作开发资源储量的可靠,同年组织专人对资源储量进行了验证,并提交了《甘肃省礼县马泉金矿床四号矿带勘查验证工作总结》,与2队提交详查报告资源储量数据基本相近。该矿最大的不足就是矿体及围岩比较破碎,开采难度较大。

马泉金矿已建成了年选矿石量6万吨的选矿厂,矿山整体运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较好,同时为当地解决了300人的就业。

2、千家坪钒矿

2007年与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研究院等单位,以入股合作的形式,联合开发商南县千家坪钒矿,2011年提交了《陕西省商南县千家坪钒矿床8—114线勘探地质报告》。 目前矿山已建成,由于钒价格下跌,矿山处在半生产试验状态。生产的钒矿产品基本达到了国家标准的要求。

走出去入股合作联合开发,常常跨地区、跨省作业,运行成本高、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需要慎重从事。马泉金矿的矿体及围岩比较破碎,开采难度大、成本高,采矿量受到限制,矿山也不能正常运转;千家坪钒矿,由于钒矿价下跌,售价比生产成本还要低,导致矿山也不能正常生产。

四、结论

多渠道开拓经济来源已是地勘单位必须面临的选择,矿业开发是比较适合地勘单位的行业,而自已勘查,自已开发是一条比较理想的致富途径。入股合作风险较大,不确定的因素多,一定要慎重从事。

参考文献

[1]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七总队《陕西省凤县八方山铅锌铜矿核查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内部资料)2010

[2]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七总队《陕西省凤县铅铜山铅锌矿核查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内部资料)2010

第11篇

__x局在县人大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全局,坚持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深化改革、狠抓落实,做到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全面优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已经20年了,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我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全县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县矿业生产在依法开采、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矿业关系逐步得到了理顺,矿业秩序取得了进一步好转,我们重点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要依赖于法制化。为了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一方面,我们重视抓好全县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近几年,我局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先后办理了多起案件,没有出现一起行政复议的,也没有引起一起行政诉讼的。另一方面,注重对国土资源系统人员的培训力度,以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辟学习教育培训途径,通过聘请市法制办老师、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人员对全局干部职工开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知识讲座,来提升国土资源工作管理水平。三方面是结合“3.19”《矿产资源法》宣传日,采取发表电视讲话、出动宣传车深化矿区、乡村、悬挂宣传条幅、印发矿法宣传材料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大力宣传。

二、注重夯实基础,规范管理

这方面我们主要抓了三件事:第一件事是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查工作。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是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决策的依据。近两年,我们开展的矿产资源储量核查,其目的有两个:一个是解决矿产资源储量不实的问题,真正搞清资源储量家底;另一个正式启动《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为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打好基础。第二件事是全县矿区范围的实测工作。由于历史和技术性的原因,我县的部分矿区实际范围坐标没有明显的界桩标志,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从20__年起就组织具有测绘资格的测量单位对全县所有矿山的矿区范围从新进行实地测量定位,并栽上明显界桩标志。第三件事是不断完善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审查制度。做到严格认真、实事求是、不走过场,真正反映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情况。20__年底全县共有各类矿山企业86家,按规定应参加年度报告审查的有86家,全部参加了年度报告审查,其中,由市局直接审查47家,合格率达到100。通过年度报告审查全面反映和掌握了矿山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根据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审查,全面反映和掌握了我县矿山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考核、资源补偿费征收系数等一系列规定。所有这些均为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注重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继我们在全省首先持牌出让第一宗探矿权之后,又在20__年研究制定了《陕县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并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20__年,全县通过挂牌出让方式新立矿山5个,有偿延续采矿许可证1个,共发放采矿许可证6宗,收缴采矿权出让金15万余元。目前,通过公开、透明、竞争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配置资源在全县已成风气,良好的矿业权市场秩序已初步形成。

四、注重地质勘查与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截止20__年底全县范围内先后设置了36个探矿权,总体上看,勘查秩序良好。但还存在着“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情况。为此,我们一边注重平时巡查,一边开展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地质环境方面,我们着重从两个方面予以加强。一方面是在全县建立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成立了防治应急分队,完善了灾害速报制度、巡查制度、灾害预警预报制度,从而收到良好效果;另一方面是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工作,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点。20__年我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的《河南省渑池铝钡土煅烧厂杜家沟铝土矿(北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立项报告》获得批准立项、实施,共投入140万元,预计到今年6月底全部竣工。恢复后的矿山环境,达到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实现绿色矿山的战略目标,为构建和谐陕县“创建生态示范县”打下坚实基础。

五、注重矿业秩序的整顿治理

第12篇

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是指用于开采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固态、液态、气态矿产资源的矿山。包括依法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生产、建设、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的企业。

非煤矿山企业的选厂等其他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视同非煤矿山企业管理。

第四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对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市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监督各县(市)区、五大连池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公安、工信(或矿产办)、质监、卫生、城乡建设、环保、工商、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及时通报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义务,对危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负有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负有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告或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企业安全保障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法定资格(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法定资格(质)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非煤矿山生产或者采掘施工企业除应遵守本条前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地下开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

(二)从事露天开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三)保证每个独立生产系统的每个班次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与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非煤矿山企业及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组织生产,应按设计和规范将生产方案报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时,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隐患和问题,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非煤矿山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开采活动,应具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主要系统图等。

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的开采、通风、提升运输、电气、防排水和预防职业危害等设备设施,以及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通道和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配备检测仪器、自救器等安全装备及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设备应由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露天采石场应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地下开采应实行机械通风。

第二十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再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2次演练活动,保证每个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和抢救、自救措施。

生产规模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也应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发包或者出租生产项目、场所、设备的,应在发包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调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一)采矿权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自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

第三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按照《黑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办法》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地质勘探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技术力量和资金投入。

第三十六条地质勘探企业在实施地质勘探前,应依法编制勘探设计施工方案,并按照勘探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勘探施工。

勘探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勘探设计依据、勘探范围、勘探工作方式、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勘探时限等。

第三十七条外地非煤矿山的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进入辖区内作业的,应到负有职责的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含因政策调整进行企业整合)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将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作为各级发改委、工信委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非煤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投产。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责任。

第三十九条需要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

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时,应邀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安全专篇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四十一条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小型采石、砂、土、水场等)由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主要包括工程设计的依据、工程概述、地质安全影响因素、矿床开采安全评述、总平面布置、机电等附属设施、矿山安全保护辅助设施、矿山安全机构及设施、存在问题和建议、附图等。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设计图。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设计图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十七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按照国家《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活动,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排除,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一条市和县(市)区负有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工信部门(或矿管办)是非煤矿山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主要负责非煤矿山项目的审核批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许可及资源整合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盗采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日常监管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质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特种设备检测工作等。

第五十二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需要限期整改的,下达《整改指令书》;如情况紧急,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填写《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停止供应火工品、供电或其他措施。发现违法、非法生产或盗采国家资源的问题要依法移交公安、法院等部门处理。

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案件移送书》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将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五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开展救援行动,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慝、转移、篡改、毁灭相关证据。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五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两次死亡2人以下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吊销矿长、主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领导和专业技术职务,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安全监管部门的“非煤矿山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停产三个月,死亡2人停产六个月,死亡3人停产十二个月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顿。

第五十七条建立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负有职责的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对隐患整改不力的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隐患整改不力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阻挠、暴力抗拒执法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第五十八条建立黄牌警告和约谈制度,对瞒报、迟报事故的,要从严处理;对制度不全、投入不足、保障不力导致事故的,要从严处理。

第五十九条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存在2处(含2处)以上非法生产建设矿山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上级政府安全生产指示、指令或会议决定不落实的;对下级上报或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久拖不决而导致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依法查处,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及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行政许可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认真执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指令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违规审批,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山或者矿长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已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或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企业供电、供火工用品等,否则予以追究责任。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供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负有事故安全责任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非煤矿山监督管理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隐匿、转移、篡改、毁灭相关证据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无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指令,违法生产经营或拒不整改隐患,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吊扣有关证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依法关闭企业。

(一)非煤矿山企业每3年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者采矿权权属发生变更、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时,未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二)重大隐患整改指令不落实的;

(三)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四)未开展或达到安全标准化的。

第七十条非煤矿山企业未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评审结果等有关资料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未按批准的设计建设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的,由负有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对非煤矿山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罚:

(一)露天采石场实施爆破时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地下开采未实行机械通风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煤矿山生产或者采掘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未持证上岗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