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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整治方案

时间:2022-04-24 08:42:19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

第1篇

XXX市矿场资源丰富,前期矿山资源开采相对粗放、无序,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相对严重,生态修复起步晚、进程相对滞后。目前矿山生态修复的方法有稳定化处理法(包括物理、化学方法)和生物修复法(直接植被、覆土植被)两大类。现阶段主要采用的是物理方法与生物修复法结合方式进行,首先在生态重建的前期,采取物理方法对场地的稳定性处理、后采取熟土覆盖、采矿场的填埋等方式创造生态修复条件,后期采取生物修复法进行植树种草等方式进行植被恢复。我市矿山大多采取最简单、成本最低的直接植被或直接覆土植被的方法进行生态修复,其中直接植被成活率低,恢复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0-20年,覆土植被成活率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常见生态修复方法,更易被大多数矿山企业采纳。

一、调研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矿山修复和综合整治力度,建立市级领导巡山责任制,市级领导定期、不定期逐矿实地检查,将矿山生态该修复列为全市34项重点工作之一,建立了矿山修复及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实地调研、听取专题汇报、安排部署工作,深入解剖问题,破解整治难题。出台了《XXX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做到责任到人,跟踪到位和落实到位,市有关局委落实分包县(市、区)督导制度,实行驻地督导、捆绑问责。全面落实“三级”包矿、“两级”包片责任制,实现无死角管控,开展联合督查,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持续跟踪问效,确保取得实效。

按照“取缔关闭一批、停产整治一批、修复绿化一批”思路,实行露天矿山“一矿一策”,分类治理。目前,我市共有73座露天矿山,其中有23座处于原始地貌未开采,6座在生产,44座停产进行生态修复整治。采取覆土植被方式现已完成10座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完成治理非法开采、关闭及废弃露天矿山50处;对全市55处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通过移除、覆土绿化、浇水喷淋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已完成治理27处;全市共完成恢复治理面积3.1万余亩,植树290.5万余株,累计投入3.67亿元;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渣,特别是煤矸石山,开展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估,坚决防止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产生安全隐患。

(二)取得的成效

我市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其中,XXX县实施“区内修复、区外补偿”双轨制,要求所有持证生产矿山矿区内无条件修复,矿区外延500米无条件修复。同时常绿树种必须在80%以上,成活率必须在70%以上。目前已累计完成恢复治理(含生态补偿区)2.16万亩,植树200余万株,其中区内修复523亩,无主坑口修复632亩,区外补偿20452亩,区内和无主坑口修复率85.2%。XXX县坚持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中,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督促企业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保护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对全县14座持证矿山进行综合治理,总治理面积2406亩,植树14.86万株,硬化道路1020米,投入资金4900万元。通过铁腕治矿、铁腕治污,全县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2019年4月21日,“生态文明媒体行”采访团到我市进行专题报道,27家媒体已累计刊发各类正面宣传报道200多篇。4月29日,省自然资源厅在我市召开现场会,来自14个地市和72个县(市、区)的202余名代表到XXX县、XXX县进行现场观摩,对我市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二、矿山生态修复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矿山生态修复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目前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有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欠账多。处于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较多,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方面,历史欠账过多。

(二)整治资金不足。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矿山企业积极性不高,只有少数上规模、有实力的矿山企业能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多数矿山企业整治速度缓慢。因历史原因还有很多无主矿山需要属地政府来“买单”,市、县、乡政府财力有限,治理投资短缺,严重影响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三)破解难题办法少。大部分县(市、区)对无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的治理还存在畏难情绪,整治模式和资金来源单一,缺乏对新机制、新模式的探索和创新。由于人、财、物等因素制约,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配备和技术装备无法满足矿山整治工作的新需求,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工作的制度化、信息化和社会化等有待提高和完善。

三、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快整治进度。督促停产整治及其它有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企业按照“一矿一策”整治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同时,打造一批矿山治理与修复示范基地,将我市废弃矿山打捆申报一批国家、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争取政策,通过示范性综合整治,新增一批林地、耕地。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属地按照“一县一策”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矿山扬尘。

(二)拓宽资金渠道。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对废弃无主矿山,整治资金需求列入市、县财政预算。二是增加土地收益注入。将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与土地复垦挂钩,使矿山废弃地复垦成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土地收益优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三是撬动社会资本。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废弃矿山环境治理,凡被批准治理立项的单位和个人,优先享有土地使用权,并减免与矿山治理有关的收费项目,本着“谁修复、谁收益”的原则,配套制定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四是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及时、足额收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2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 整合情况 调研

一、矿产资源整合情况:

今年,以原来持证矿山总数151个为基数,省和朝阳市下达给我市的关闭矿山数为56个,现保有矿山数量控制指标为95个。目前我市已完成了金、铁2个重要矿种和中国黄金集团二道沟金矿整合矿区、凌钢集团北票保国铁矿整合矿区、盛隆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整合矿区和凉水河建筑用石料整合矿区4个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将原有的151个采矿证整合为95个,其中,金矿15个整合为11个;铁矿49个整合为45个,其它非金属矿87个整合为39个,使矿山数量减少37%,完成了省、市下达的关闭矿山数和保有矿山数量的控制指标。2009年北票市铁矿资源为:矿区面积18.044平方公理,设计利用储量325.5万吨,地质储量356.643万吨。整合合资源品位均在20%以上,68个矿区中,资源品位在20%-25%的占5个,25%-30%的占47个,30%的占16个。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局日趋合理,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改善,矿山开采数量明显减少,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按权限我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矿区面积收取,矿区面积大于等于1平方公里,收取20万元;矿区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收取10万元。68个矿区中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的有两个,其它矿区面积均小于1平方公里,收缴这一项款应为700万元。68个矿区收缴承租费为3566.43万元。

总结经验:

1、科学编制方案。结合本地矿产资源实际,我市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进行了分类摸底工作,在充分掌握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矿山开采、加工选矿、矿山相互间地理位置等情况下,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专家指导后,编制了《北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了矿产资源整合范围、目标任务及实施步骤。

2、精心组织实施。我市本着科学规划、有序实施,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严格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积极组织各整合矿区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在具体工作中,以乡镇为单位,召集各矿山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整合精神,组织各矿山企业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以计划规模、科学开采、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为主体,对其它矿山予以整合。

3、坚持多举并措。我市在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的同时,还时刻坚持以人为本,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召开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所长会议,部署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对矿山企业矿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施工、有无越界开采、有无以探代采现象等,加大了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频度和力度。

4、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起草并报请市政府印发了《北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防治组织机构,编制汛期地质灾害人员值班表,对省级地质灾害区五间房镇骆驼营村、城子地村、黄杖子村进行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发放工作,累计发放“防灾明白卡”1700多份,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我市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山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特别是一些小矿过去在开采过程中只注重经济效益进行粗放型经营,既浪费了资源又破坏了生态环境。通过调查,采空区(采坑口或采石深坑)治理存在薄弱环节、潜在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有关治理措施等不到位或根本没有,导致环境破坏严重,并没有得到及时治理。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还没有全部到位。全市需进行动态监测的矿山企业95个,其中:金矿企业11个、铁矿企业45个、煤矿企业5个、非金属企业34个。目前完成动态监测(包括储量核实)68个,未完成28个,其中8个正进行野外调查,19个北票市腾远矿业有限公司铁矿企业下在组织协调,近期完成。

另外,整合方案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还需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1、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还需要加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就应更加重视环境治理,重视生态平衡,使经济和社会、人和自然协调发展。关于空区(采坑口或采石深坑)治理存在薄弱环节、潜在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有关治理措施和治理意见,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形成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案,将严格要求矿山企业按照方案进行生态恢复。

2、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大力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对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的日常监管,通过填报矿山年报表和储量统计报表及对矿山企业实行年检、“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特别是制度措施,从而实现对矿产资源从勘探开发直至闭坑的全程动态监督管理。

3、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工作,完善《北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4、继续加强矿业权管理。应及时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办理延续登记。要做到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不予换证,不按时交纳各项税费的不予换证,列入整合区不参与整合的或整合不合格的不给换证。同时,对符合条件办证换证的做好服务,不设卡。

第3篇

关键词:石灰岩采石场 监测 治理

中图分类号:O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任务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依据上述的有关规定,各石灰岩采石场均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2 矿山基本情况

设计开采方式:露天开采,主要参数为:开采标高:+152m~+100m;安全平台宽度12m;最小工作台阶宽度:≥25m;最终台阶坡面角:70°;分层台阶高10m;采矿场最终边坡角:54°;开采顺序: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进行开采;产品方案:建筑石灰岩碎石。

3 矿山地质环境评估

本矿区面积0.1km2,年采矿石5万吨/年,属小型矿山。区内无居民居住、无小型水利、电力工程及其他较重要建筑设施,无重要水源地及旅游景区,破坏土地类型为裸地,属一般区。评估区地形地貌单一,地形坡度一般30°~50°,相对高差约56m,地质构造较简单,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采矿场矿层位于地下水位以上,与区域含水层或地表水联系不密切,现状地质灾害中等发育,本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中等。故确定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为三级。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次重点防治区(B):分布于采矿场(含表土堆放场、堆矿场)、办公区及炸药库,面积6.5hm2。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较严重区。预测采矿活动引发、加剧和遭受危岩崩塌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危害程度中等,危险性中等;引发和遭受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预测矿山开采对地下含水层影响或破坏程度较轻;矿山开采将山体变为平地,矿区周边形成多级台阶,对原生地形地貌景观影响或破坏程度较严重;矿山破坏总面积为6.5hm2,所破坏的土地地类为裸地,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程度较轻。建议矿山开采过程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分级放坡开采,对形成的危岩体及时地进行清除,整个开采期内对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进行防治、监测,开采结束后对采矿场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进行复绿。

一般防治区(C):分布于次重点防治区外的影响区,面积8.3hm2。预测采矿活动引发和遭受危岩崩塌、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对含水层、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程度较轻。总体上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较轻,整个开采期内采取巡视监测措施即可。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目标和任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是通过采取一定的保护及治理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损失,有效遏制水土资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矿山开采中,及时对危岩、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等灾害隐患点进行防治与治理,及时清理危岩体,确保矿山工作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对收集的表土集中堆放管理,及时进行生态、工程治理,恢复植被;对危岩崩塌、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进行监测;采矿结束后,种植爬山虎、撒草籽等进行植被复绿,绿化和重建矿山环境。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部署

第一阶段(生产期):矿山服务年限为10年。首先对拟破坏和已破坏土地进行表土收集,在表土堆放场周围采用编织袋挡墙进行防护,表面撒草。在整个矿山营运过程中,对采矿场表面松动浮石及不稳定的危岩体进行清除,对不稳定的边坡(崩塌)进行监测。

第二阶段(开采结束后):对采矿场边坡进行修整、在边坡台阶上砌种植槽,对采矿场平地进行平整场地,运土、覆土,种草、爬山虎等,工期约1年。

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本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由于岩体节理裂隙发育,将岩体切割成块体,采矿场边坡存在不稳定危岩体及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对象主要为露天采矿场的边坡、地形地貌,监测内容为不稳定的危岩体、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崩塌:巡视观测。雨季尤其是持续降雨或大暴雨时每天或雨后一次加密巡视观测;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全站仪人工实地测量,测量精度不小于1:500。

8 生物化学治理工程

种植爬山虎:最好选择在3-5月,土壤墒情较好时进行种植。在采矿场台阶上,采用矿区拆除临时构筑物的废砖来浆砌种植槽,底宽和深均为30cm,砌石厚度为30cm,槽内填满表土,在每个种植槽内种植2排爬山虎,密度为2枝/m,剖面如下图。

种植剖面示意图(单位:m)种植槽纵断面示意图(单位:m)

撒播草籽:采矿结束后对采矿场平地进行覆土,覆土厚度约0.3m,在适当的季节撒草籽,用来固结土壤,防止水土流失,绿化环境。矿山覆土来自开采过程中收集的表土。

9 结论与建议

结论:本矿山评估区重要程度属一般区,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中等,评估精度为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资金由业主自筹,估算动态资金约为198000元,其中静态经费142000元,涨价预备56000元。

建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业活动密不可分,在进行矿山开采时,必须加强和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开采过程中,首先对山体上方不稳定的危岩体进行清除,同时应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同步进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加强和开展矿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要求有专人负责此项的日常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专人监测,出现隐患要及时清除,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GB45/T701-2010);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创建绿色矿山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矿山企业为主体,以建设生态市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证照齐全,具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涉及林业的,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手续。

(二)具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三)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三年内没有受到与矿业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

(四)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缴纳排污费。

三、绿色矿山创建标准

(一)资源利用集约化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矿山开采加工布局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规范。

2、产品结构优化,吨耗资源消耗达标。

3、废弃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露天矿山90%以上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地下矿山85%以上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

(二)开采方式科学化

1、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露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爆破方案符合爆破安全规程。

2、使用先进的开采作业方式、合理的生产加工工艺、先进的加工设备。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科学,并严格实施,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对局部闭坑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复垦、复绿,采矿权登记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达80%以上。

(三)生产工艺环保化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矿石加工机组设置在矿区,主要加工设备采用吸风除尘或湿法加工,加工产生的粉尘能采取有效措施并实现达标排放。

3、矿区运输主要道路防尘措施到位,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采取有效的防尘保洁措施。

4、已采用水冲工艺的矿山企业,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能循环使用,基本实现零排放,矿区建有雨水截(排)水沟,地面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

5、矿山剥离物能合理堆放,废渣、尾矿等各类固体废弃物有专用堆放或存储场地,并得到最大限度的综合利用。

(四)企业管理规范化

1、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整个创建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2、制定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方案,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

3、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并责任落实,各类报表齐全,上报及时、准确,各类台帐、档案资料完整。

4、矿容矿貌整洁,生产秩序井然。

5、依法纳税、缴费,足额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五)闭坑矿区生态化

1、实施矿山生态环境边开采边治理,有完备的局部闭坑矿区和矿山闭矿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并认真实施。

2、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地质灾害隐患。

3、负责闭坑矿区的复垦复绿工作,承担复垦复绿经费和义务,闭坑矿区达到复垦复绿验收标准。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1、申请。拟申报创建绿色矿山的企业,须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国土资源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绿色矿山的申报时间从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2、编制、评审创建方案。申请批准后,矿山企业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创建工作。

绿色矿山按采矿许可证的发证权限逐级申报。省级发证的,直接申报省级绿色矿山;*市级发证的,申报*市级绿色矿山;本市级发证的,申报本市级绿色矿山。申报上级绿色矿山的,需经下级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在获得本市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可申报*市级绿色矿山;获得*市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可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二)验收、命名。1、申请。矿山企业通过创建,经自查达到创建目标和考核指标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绿色矿山验收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创建方案、创建工作总结、相关附图及照片等。2、验收。接到申请报告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由专家组评分,得分80分以上的由专家组形成核查意见报以上两部门批准。3、命名。经批准的绿色矿山,在大众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以上两部门命名,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三)复查。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前6个月,矿山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申请资料包括复查申报报告、有效期内绿色矿山保持工作情况汇报。三年期满后,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矿山企业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再延三年;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五、实施步骤

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要在全市稳步推进。对现拟建、在建及今后新设的矿山一律按绿色矿山标准设计、建设。对开采矿山分批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2家以上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并通过验收。对列入创建绿色矿山且达不到创建标准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砖瓦矿山企业暂不列入绿色矿山创建,但应按要求抓好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六、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建绿色矿山,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最大化、环境负面影响最小化,是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生态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市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切实抓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二)加强配合,落实责任。要协同各方力量搞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共同负责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管理。国土资源局负责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财政、水利、林业、公安、安监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三)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创建绿色矿山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创建方案,开展创建工作;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方案评审和验收核查评分;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每年要对绿色矿山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复查,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抓好整改,确保创建工作质量。

(四)政策扶持,加强引导。建立绿色矿山创建激励机制。市级绿色矿山企业在获得绿色矿山资格的三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允许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情况下,开采规模可适当增加。

第5篇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和治理恢复,全面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非煤矿山企业,达到我市矿产资源开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供电公司、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书远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工作范围为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内容包括: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矿业权管理审批、安全生产情况、无证照生产经营情况、采矿行为管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提档升级情况等。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6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中下旬)

制定下发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工作小组,全面安排部署,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具体到每一个非煤矿山企业。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6年7月上旬至7月中旬)

各乡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越界开采、非法开采和无证照生产企业。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办法,迅速进行调查摸底。对违法开采粘土资源,专门组织班子进行现场跟踪督办,防止违法开采粘土资源行为持续升温。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7月下旬至2016年8月底)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明确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确保完成环境恢复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对违法开采情节严重的企业,明确是否予以关停并转,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9月下旬)

市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小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处。各乡镇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一个,见效一个,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关闭。建立健全常态化治理机制,对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的落实情况,由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五、责任分工

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各尽其责,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乡镇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有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对非法开采的,及时制止并暂扣相关机械设备;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关闭无证无照生产和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并做好稳控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核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进行查处。

安监局: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

环保局:检查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内等开采环境破坏情况。对破坏开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粘土资源开采项目。配合属地乡镇查处无证无照非煤矿山企业,对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经信委:负责引导、扶持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产品提档升级、产业集聚发展,依法处置无证无照和列入关闭计划但逾期未关的非煤矿山企业。

供电公司:根据上级的停电通知,负责对无证无照、非法开采、计划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断电。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第6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第7篇

“十二五”期间,是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将年均增长12%以上;工业生产总值将年均增长15%以上;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其他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2%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将年均增长10%以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重要基础作用的矿业经济,其发展将对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矿产资源的开发将成为边疆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之一。

矿业开发为绿春县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如资源的浪费和破环、山体剥离、植被遭到破坏、视觉景观受到严重影响、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等,制约了矿产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春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条件和根本保证,改善矿山环境、建设绿色生态矿山已成为春县矿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矿山 生态环境保护

Abstract: green spring county is in honghe hani yi nationality autonomous prefecture southwest, south and bordering on Vietnam, border is 153 kilometers long. Geographic coordinates: east longitude 101 ° 47 '102 ° 39 '; 22 ° latitude 33 '23 ° 08 ', jurisdiction covers an area of 3096.86 square kilometers (both for mountain). Has jurisdiction over 8 township 1 town, the total population of 231000 people, by haney, yi, yao, dai, lahu, han ethnic groups such as the population of ethnic minorities accounted for 98.7%, the urbanization level is low. Is the collection "frontier, mountainous area, the national minority, poverty" as one of the national TeKunXian.

"1025" period, is our county'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riod, GDP will the average annual growth of 12% above; Industrial output will be the average annual growth of 15% above; Fiscal revenue of the average annual growth of 10% above; Other local general budget income with an average annual growth rate above 15%; The social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with an average annual growth rate above 12%; Per capita net income of farmers will be the average annual growth of 10% or more.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oundation of the mining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county economy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i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mineral resources development will become frontier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to poverty.

Mining development as the green spring county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make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ll kinds of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such as waste of resources and broken ring, mountain detachment, vegetation destruction, visual landscape have been affected, environment pollution, the ecological unbalance, etc, restricte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 Therefore, to protect the goo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spring county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basic guarantee supporting conditions, improve the mine environ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ecological mine has become spring county the inevitable outcome of the development of mining industry.

Key words: the m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1.探明的矿产地和资源储量较少,总体地质勘查程度很低,与处于“三江”成矿带南段矿产资源富集区的区位优势极不相称。现有矿山因地质工作程度较低,资源量不清楚,无法满足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需求,严重制约了我县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1.1.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起点相对较低,管理粗放;乱挖滥采,采富弃贫、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较为普遍,资源浪费、破坏严重。部分矿山废渣、尾矿乱堆乱放,破坏植被,存在“三废”污染及诱发滑坡、泥石流等矿致地质灾害的安全隐患。

1.1.3.地矿行政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有关矿政管理的法规宣传力度不足,无证开采、争抢资源问题时有发生。矿政管理专业技术力量不强,执法监督力度不足。

1.1.4.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尚未建立。

1.2、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1.2.1、新建矿山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省、州矿产资源规划及本规划要求,拟建矿山必须在矿产资源允许开采区内,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登记占用储量应可供开采3年以上。对不符合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采矿权申请不予受理。

除必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外,还必须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有关材料。所提交开发利用方案中需明确“三率”指标,开采规模,开采区域或开采矿体、矿段。并须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拟办矿山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的实际进行评审认定。

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提交的地质灾害和环境影响报告应对地质、生态环境影响作出科学评估,并经有审批权的机关认定。

1.2.2、合理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本规划确定的鼓励开采的矿种进行开采。

――严格执行矿山建设最小开采规模限制的规定,强调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对资源赋存较好、具开发潜力的优势矿产实行优质优用,提倡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对目前尚不能经济地开发的低品位、难选冶及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矿产实行有效保护,不得乱采滥挖及破坏性开采。

――加强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鼓励现有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三废”的再利用,提高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率。对采用落后的开采方式和开采技术的矿山,应明确相应的改进措施,限期尽快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逾期仍未达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城市(镇)及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必须进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论证,未经专家科学论证和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计划、建设及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相关项目。

1.3、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1.3.1、确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按照云南省、红河州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制定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作为审批新建矿山的依据。县级具有审批权的砂、石、土的最低开采规模为1万立方米/年。

1.3.2、矿山规模结构调整与优化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立足现有矿山生产实际,以骨干企业为依托,加大矿山规模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对现有未达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或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明显不协调,布局不合理,资源破坏、浪费严重或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矿山及砂、石、土等小矿山较多的矿区进行治理整顿,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整改达标,对受市场、开发条件所限不能规模开发的,要限期变更矿区范围,减少储量占有,逾期仍达不到集约化生产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积极引导具备生产技术条件的合法小型矿山,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等形式,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力争2015年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

“十二五”期间在重点发展以金为龙头的矿产深加工产品的同时,加大对黑色、有色金属矿山和县域内基本建设所需的建材类矿产的开发力度。鼓励矿山企业加强对低品位矿石的选矿回收,提高综合利用率,增大精矿的生产水平,取缔落后的生产工艺。鼓励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产品档次,有计划地降低原矿和半成品出售比例,努力开发新的矿产品。

1.4、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鼓励矿山企业应用先进采矿技术,提高矿山装备水平。建筑石料、粘土矿山应采用台阶式开采和先进的爆破、装运、加工技术,实现规模化生产。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贵金属矿山要通过技术培训和引进科技人才,逐步淘汰手工采选和穿洞式巷采等落后的开采方式。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对贫矿、尾矿和难选冶矿的选矿技术有新的突破,提高矿山生产效率和资源开采利用的“三率”指标。

1.5、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充分利用 “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创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发挥我县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实施“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促进矿业发展,提高矿业对经济发展需求的保障能力。

――积极吸引国外、省外资金和先进技术、优秀人才参与我县的矿业勘查和开发。着重于有利成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越南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或收购越南的矿产。扩大县内矿产品对内地的输出,稳定县域内紧缺矿产的供应。

2、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2.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加强管理”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环境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复垦复植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建议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尽可能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和防治矿山地质灾害,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的矿区目前已基本解决;到2015年基本完成主要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

2.2、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生态环境影响内容的审查。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复植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矿业活动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影响,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内容,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经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加强新建矿山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投产前,环保设施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生态环境治理率必须达到100%。

2.3、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五”期间重点对牛波、牛孔龙土、马宗、大马尖山、略马等矿区,要求进行重点生态环境治理的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分阶段进行综合治理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取得实质进展和成效。

2.3.1、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恢复治理、预防、监测网络,监督矿山企业按规划要求进行恢复治理。

2.3.2、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把经常性的生态环境管理与开展执法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直至收回采矿权。造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3.3、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促进矿山企业自觉有序地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2.3.4、严格控制“三废”排放。2011年固体废弃物排放率比“十五”期间有明显减少,“三废”排放量和达标排放率达省、州要求。

2.3.5、对闭坑的矿山,督促其按规定报批。要求做好矿坑、废渣、废水的污染根治工作,不留后患,并限期做好以“复垦复植”为主的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矿山土地的复垦以“造地还耕”为主,或复垦还绿、矿山旅游等。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闭坑报告,不再授予采矿权。

第8篇

一、主要目标

20*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巩固和扩大治乱工作成果,完成治散重点任务,建立治本长效机制。具体要求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继续抓好禁采矿区专项整治,认真清查处理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巩固和深化整顿工作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20*〕108号)和《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注重基层调查,围绕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矿山安全生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日常监督和矿产资源法制建设等工作,大力探索矿业开发新机制、新制度的建立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和扩大治乱工作成果

1、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违法违规行为巡查、举报、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继续做好关闭矿山工作。按照关闭矿山的工作安排,坚决关闭县域公路两侧近距离可视范围内的石场、县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禁采区内的砖窑厂,切实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对于关闭矿山,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2、深入开展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重点清理小龙钨矿区破坏环境、非法选矿、非法收购加工矿产品等问题。

3、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日常监管。对确定重点监管的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对矿业权人勘查投入和工作进展报告、地质资料汇交、储量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费缴纳等情况监管工作力度。落实矿产督察员的监督作用,调动各种社会监督力量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4、探索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发生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简称“两率”)考核制度。对“两率”指标偏高的乡镇重点加强督查,严防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出现反弹,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追究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二)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1、认真学习贯彻〔20*〕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74号)精神,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力度。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和“矿山数量减少、产值不降低”的要求,采取“规模整合、产业整合、矿区整合、矿种整合”等多种整合方式,大力推进资源整合,优化矿区布局,加快技术创新,发展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提高矿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开发集中基地,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促进我县矿业经济科学发展。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着力做好我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重点矿区、重要矿种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根据我县矿业开发实际,确定将关闭*县工业园建设规划1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50座青砖窑、7家机砖厂作为全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工作重点。该区砖窑厂拆迁方案在20*年3月份下发,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下

发的《*县工业园区砖窑厂拆迁工作方案》要求,做好职责分工内的工作,确保在20*年底前完成该区域内砖窑厂的关闭整合任务。

3、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整合。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以大矿为主的资源整合;鼓励大矿周边的小矿,通过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改造等,提升整合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原则上整合后矿业权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整合后矿产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矿山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废水重复利用率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得到提高。

4、加强督促检查和验收。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明确各职能部门对资源整合矿区的监管职责,按照先停后关再建的要求,列入整合关闭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实施拆迁,按照审查批准的整合方案由企业主自行组合后,在规划安置区开矿建厂。要督促整合安置新厂建设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借整合之名增办新厂,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乱采滥挖,严防验收走过场。

(三)抓好新机制新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和省市国土资源工作暨“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将国发〔2*〕28号文件要求的治本任务纳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新机制、新制度的总体框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20*年底前完成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

2、严格矿业权管理。按照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新设采矿权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保证5年以上的开采期。同时制定和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出让、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我县优势矿产资源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按照严格控制、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强化监管的原则,继续加强钨矿开采总量控制。科学确定开局和总量规模,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流通运输的管理。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制度,除政策另有规定除外,新设采矿权一律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老矿山采矿权延期一律有偿出让。

4、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办发〔20*〕9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县域实情,逐步向矿山企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

则,落实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尝试通过市场机制增加矿山环境治理投入,探索矿山环境治理路子。

5、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年度检查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强化日常监管,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查处相结合的监管制度,逐步形成定期年检和动态巡查相结合,现场督察与案件查处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制,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

6、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矿产资源规划、资源储量管理、矿山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业权管理等方面的建设。

7、加强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加强矿山执法监察的有效组织形式。政府采取措施积极支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队伍建设,使人员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同时,加强矿政队伍廉政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和管理水平,有效开展矿山执法监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乡镇(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实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层级负责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联合执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

分工,开展专项督促检查。进一步健全整顿和规范工作机构,充实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扩大共识。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以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多种手段,宣传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新形势、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新政策新措施、县整规办要积极采取出简报、撰写报道的形式反映整顿规范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先进典型等,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第9篇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蓝天碧水、节能减排、两地保护和造林绿化工程,全县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我县煤炭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环境保护问题:一是部分煤炭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改扩建和资源整合开发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二是部分煤炭企业环保设施能力不足、运行不正常,存在超标排污、偷排暗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煤炭开采造成地表沉陷等生态环境破坏现象,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这些问题影响了周边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全县的环境质量,需迅速加以解决。为此,必须把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开发中加强环境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矿产资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

二、明确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和目标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关全市环境质量改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有关单位及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把矿山生态环境工作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明确主体责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煤矿企业是治理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的主体,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高标准建设防治污染设施,认真地履行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各项义务。

(二)明确监管责任。环保部门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定期巡查,定期对矿山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督,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定期审验,杜绝无证排污,违法排污。国土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塌陷补偿、土地复垦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水土保持的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逐步落实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三)明确工作目标。通过加大对煤炭矿山水、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我县“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将我县煤炭矿山企业建设成为达标排放、生态良好、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优美的生态矿山。

三、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任务和措施

按照“废水排放净化、废渣处理无害化、生态恢复绿化、矿区环境美化”的总体要求,将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废水、废渣、废气、噪音的治理力度,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所有煤矿应建储煤筒仓,基本做到原煤不落地。由于地质条件等因素不能建储煤筒仓,经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建储煤场,储煤场应尽量缩小面积,四周应安装挡风抑尘墙并高于堆煤高度两米以上,设置全方位覆盖堆煤场的固定洒水装置;矸石堆存应建仓或采取密闭措施;原煤筛分应加装除尘设施;原煤输送转运、转载采用封闭式皮带走廊,设自动洒水装置,尽可能减少原煤、矸石跌落高度;锅炉、热风炉需安装除尘和脱硫设施,多台锅炉在一座锅炉房的应共用一个烟囱;鼓励采用清洁替代能源。

(二)完善废水处理设施。根据井下排水量建设足够规模的矿井水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事故水池;工业生活污水应建污水处理设施;按环评批复要求,不允许排放废水的应对处理后的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利用,必须有明确、可靠的用水对象和方案;有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应遵循“用污排净”的原则,优先回用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储煤、生产地应在场地最低处等适当位置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系统和回送污水处理厂的管线。

(三)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矸石应尽可能综合利用;矸石堆场必须在经批准的选址上进行建设,矸石场的建设、堆放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规范、标准;矸石场役满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绿化、复垦;生活垃圾按当地环卫部门的要求处置,不得乱堆乱放,不得送矸石场。

(四)有效治理噪声污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用低噪声的设备代替,从声源上根治噪声;对鼓、引风机、液压机、振东筛等产噪设施,应按要求采取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煤炭企业必须制定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方案,采取整治措施,逐年实施治理项目,对矿区煤炭开发中塌陷、裂缝等生态破坏现象进行整治,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矸石山、堆场按规范要求采取覆盖和绿化措施,防止自然和扬尘污染。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扩建、技改和资源整合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条例》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上(含150万吨)的煤矿,要尽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国家环保部进行审批;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下、单独保留、产能增加且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的煤矿,要及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材料,并报省环保厅审查后出具变更文件;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下的其它煤矿,要尽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省环保厅审批。

(七)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煤炭生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批复进行建设,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建成投入试生产的煤矿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八)做好关闭矿井环保工作。对于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政策性关闭的矿井,兼并主体要做好关闭矿井的环境保护工作:一是清理矿井生产区,防治次生污染;二是对不再使用的矸石堆场进行闭库处理;三是对原采区出现的地表塌陷等生态环境破坏现象及时进行治理和采取措施;四是兼并主体应编制关闭矿井的环境整治方案,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3个月内完成整治工作。

四、切实加强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王明德副县长为组长、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六大煤炭控股集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摸清情况,查清底数,明确责任人,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作。领导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标准和时间,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和进度,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工作。

第10篇

1.矿山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新进展

1.1制定标准规范矿山环境保护行为

目前,关于矿山环境规范管理的一些内容已被列入国土资源部的标准化工作当中。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工作要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为规范矿山环境保护行为和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5年9月7日,国土资源部与环保总局、科技部还联合发布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2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同时,《通知》还要求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制定相应的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以确保采矿权人能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的责任。

2006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

1.3专门立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长期以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只是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之中,缺乏独立、统一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其加以规范10。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适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走上法制化的道路。2009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又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制度、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注重成效,确保中央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效果。

2.有关矿山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思考

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公布实施,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立法取得可喜进展,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已有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并加以完善。

2.1《矿产资源法》中未明确矿山环境保护制度

作为矿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矿山环境保护制度应当在《矿产资源法》中予以明确。但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完整,存在内容缺位的问题=《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只是原则性地体现了矿山环境保护的精神,没有具体规定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方式,矿山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制度在矿法中没有明确表示出来,无法为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提供法律上的有效依据。

2.2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在法律层面的规定分散

我国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多部法律中对矿山环境保护都有规定。分散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并且矿山环境保护由多个部门管理,存在多个执法主体,职责交叉,容易造成彼此间推诿扯皮,法律责任不清,对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的监管责任不到位等问题0,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落实。

2009年5月1日起生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系统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规划、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是第一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必将有助于保护矿山环境和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但其仅仅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等级较低,无法有效解决现实中日益严峻的矿山环境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只在国土资源系统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而矿山环境保护要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部门规章难以作出有效的规定;另一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这造成了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低于地方性法规,在客观上影响和制约了部门规章作用的发挥。

2.3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有待完善

(1) 各省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名称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2006年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出台管理办法建立了保证金制度0,但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名称各省表述不一,安徽省表述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表述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四川、云南等省表述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辽宁、甘肃等省表述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河北、福建等省表述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重庆、江西等省表述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除具体名称外,各省保证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侧重于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则适用的范围更广,但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真正执行。

(2) 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不尽合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目前各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不尽合理,有些省份是按照采矿许可证登记的面积收取,有的省份是依据建设规模收取,也有的省份只是象征性的收取少量保证金。从实际的运行情况来看,最终收取的保证金有时无法满足保护矿山环境的实际需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并且在缴存标准上缺乏统一的规定,进而导致执行力不强,可操作性欠缺。

3.对策建议

(1) 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对矿山环境的保护。首先,鉴于《矿产资源法》对矿山环境保护方面规定的缺失,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应当考虑加入这方面的内容,明确矿山环境保护的管理分工、治理恢复方案和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为相关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上位法依据;其次,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建议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并增强有关矿山环境保护条款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性。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政发电〔〕10号)和呼和浩特市关于矿业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县矿业秩序管理,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利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整顿治理,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依法保障企业利益和群众的合法利益,实现矿业产业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成立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整治督查组,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联合整治督查组分别由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带队,抽组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专项排查治理整顿,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分别负责整治督查的召集工作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号)、《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605号)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县境的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城市周围砂石采石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环境状况、企业用地手续、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地质环境治理、草原作业许可和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专项检查。

各乡镇要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辖区范围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彻底的排查,全面查清查实有关情况。

(二)整改整顿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以采代探、超层越界,违规排放、乱排废弃物,违法占用林地、耕地、草原等违法行为和企业证照不一致的违规行为及隐患,要勒令企业立即限期整改;对于无证生产、占地补偿不到位、生产运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待整改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工生产。对于未按要求进行积极整改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同时责令企业做好停工期间的厂区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稳定,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监督监管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7月11日--7月20日)

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完善企业有关手续,提高企业认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各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将排查整改方案和整顿整改总结上报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探索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严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五、具体要求

(一)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违法开采、越界开采、偷采盗采、私采滥挖、证照不一、证照不全、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不达标等行为,重点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无证勘查、无证开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规占地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禁非法采矿的通告》(武政告字〔〕3号),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各自辖区盗采矿产资源、私采滥挖行为的矿点,责令其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关闭非法采矿点,停止一切非法开采活动。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活动的违法人员,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依法查处,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文件精神,各乡镇对各自辖区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对私采滥挖等非法行为,发现两次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乡镇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上级督办和群众举报仍然存在并发现两次以上的,对乡镇主要领导给予降级等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二)严格环评审批制度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及附近从事生产破坏活动,对上述区域已经存在的矿山企业,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暂时可开采,但是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逐步进行清理整顿或关停取缔。企业要尽快完善有关手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管,确保企业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扩大探、采矿面积。

进一步严格环评审批制度,加强对粉尘、噪音、地下水污染的监管和治理。矿区要探索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应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要达标排放,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应当采取防渗漏等防护措施。

国土、环保、林业、农牧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督检查,督促矿山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禁施工扰民和破坏、污染环境。在目前植被保护较好的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必须认真做好开采区表土覆盖和生态恢复工作,制定可行的生态恢复方案,报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边开发边治理。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全过程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森林和草原生态。

(三)严格用地审批制度

各矿山开采必须依法征地,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或安置方式要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国土部门要坚持“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方针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土地破坏程度。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坚持土地复垦与提高开采工艺相结合,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实现矿山土地可持续利用。三是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辖区的矿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采矿权标识制度,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标明矿区位置、矿种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依法采矿,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强化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周期管理,一是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未经安监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不得开工建设,如开工建设,立即责令停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三是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四是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的要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五是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生产运行。

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严肃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必要时停产整顿。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安监部门要联合有关单位督促井工矿企业逐步安装使用“六大系统”(即: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在规定时限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立即进行停产整顿。

(五)严格交通运输管理

矿山企业开工建设要科学确定矿用车辆行驶路线,并采取工程措施固定行驶线位,最大限度减少对当地生态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力度,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严禁在公路安全控制范围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炸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交通、交警、路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运输车辆联合监管力度。一是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矿产开采车辆、驾驶人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一车一档”,严格办理注册登记、挂牌工作,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相关手续,定期对矿山开采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检测,不断提高车辆的登记率和检测率。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车辆,坚决予以停运,同时切实加强对矿山开采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工作。二是不断净化矿山周边道路通行环境。对需要进入矿山的运输车辆,由交警部门严格审核发放《道路通行证》,并明确运输路线、时间和行驶速度,矿产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封闭保护措施,严禁“超长、超宽、超高”及客货混载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加大对运输车辆的违章查处力度,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和共同监管,对在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超限行驶及随意遗洒、飘散运载物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必要时取消其矿山开采运输资格。四是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通过草原、耕地等非运输途径行驶,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六)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开发企业出资,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企业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各矿山企业要立即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防和治理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矿区沉陷、滑坡等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要与开采工程同步实施。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要限期恢复治理,规定期限仍不恢复治理的要责令其停止开采,使用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工程费用超出保证金及其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七)加强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公安、环保、卫生、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对贮存、运输、使用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严格落实企业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合法购买、依规运输、安全贮存、规范使用,确保安全使用,不发生任何泄露事件。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措施,对危爆、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双人双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纸质、电子收发记录存档、保存。

(八)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权行为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要符合法定条件,要依法依规足额缴纳股权转让交易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批准,各有关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国土、工商、税务、经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禁止以出租、买卖、承包、融资、参股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对于非法转让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九)加强尾矿库、沉陷区的监管

安监、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监管,一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不允许投入使用,要对企业尾矿库及排污设施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检测,企业不得擅自违法排污,特别是重金属和涉重金属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测工作,不得违规排放含有重金属和涉重废水而导致周边水体受到污染的事件发生。二是对无合法矿石来源、规模达不到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非法建设尾矿库的企业要依法关闭。三是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监督企业认真做好矿山沉陷区治理工作,切实保障治理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十)加强产业监管,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发改、经贸、国土、环保、农牧业、林业、税务、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每月定期巡查,对矿山开发项目从勘探、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竣工验收到生产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管,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税收贡献少、证照不全、证照不一且存在毁坏环境、草原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期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治理、安全验收、足额交付占地补偿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发改、经贸部门要对其进行存档记录,在两年暂停对违规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和核准申请的受理,一年暂停受理该单位法人建设其它矿山开发项目。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在一定时期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在6个月组织开工,并向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被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不得申请探矿权。

第12篇

一、基本情况

栾川地处豫西伏牛山腹地,总面积2477平方公里,辖12镇2乡209个行政村4个居委会,人口34万。境内矿产资源得天独厚,已探明钼金属储量220万吨,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三位,白钨金属储量54万吨,居全国第二位。全县林地面积296.6万亩,森林覆盖率高达82.4%,拥有2个国家5a级景区和5个国家4a级景区。栾川作为旅游名县,工矿强县,先后荣获中国钼都、中国旅游强县、全国林业先进县、全国低碳旅游实验区、中国人居环境最佳范例奖、中国最美的小城等国家级荣誉。20xx年,全县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累计完成14亿元,工矿经济已占到全县gdp的80%,对县财政收入贡献率达70%以上,以钼资源开发为主的工矿业已成为推动栾川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柱产业。

武穴素有“鄂东门户”、“入楚第一港”之称。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撤县建市。全市版图面积1246平方公里,辖12个镇处、325个行政村,耕地面积50万亩,总人口80万人。截至20xx年底全市开发利用的矿产共11种,即:铜矿、铅锌矿、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及大理岩、水泥配料用砂页岩、建筑用花岗岩、矿泉水等。共有探矿权3家,采矿权50个。20xx年度矿业经济产值达3 8亿多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30%。

二、基本经验

近年来,栾川和武穴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坚持依法管矿、科学办矿,以“治乱、治散、治本”为重点,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力度,从而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由乱到治,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实现了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一)科学规划,严格企业准入

近几年来,XX县以优势资源为依托,坚持实施“工矿XX县”战略,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勘察开发整合总体方案》,抢抓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重点成矿区域实施整装勘查重大机遇,制定建设“中国钼都”的矿业经济发展战略。依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栾川钼、铁、铝、锌企业规划发展意见》,全力打造 “世界领先的稀贵金属矿业集团”,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办矿,严格准入、扶优扶强、优化资源配置,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走出了一条令世人瞩目的“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在那里,几乎看不到矿山的影子,不敢把眼前的美景与矿山联系起来。在那里,看不到满目疮痍,千疮百孔的矿山,也没有污浊的工业废水、冶炼的滚滚浓烟,有的只是花香鸟语,看到的是湛蓝的天空,呼吸到的是清新的空气。

武穴先后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科学划定了勘查区、开采区、禁采区、限采区和集中加工区,制订了优矿优用规划和管理措施。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及军事设施,市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笠儿垴矿产资源保护区的决定》,将XX市笠儿垴地区周边6.47平方公里的范围内设立为保护区,禁止矿产开发活动,保护了青山绿水。20xx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意见》,从准入条件、矿权设置、严格审批、矿权退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了“三个禁止”。即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资源保护区、主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域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内采矿;禁止在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不符合童项规划和影响道路安全范围内新设采矿权;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建立和完善“十不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

(二)严格监管,不懈打非治违

栾川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xx] 28号)精神,紧紧围绕“治乱、治散、治本”这个重点,连年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20xx年以来,先后开展了10余次大规模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活动,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据统计,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全县共取缔非法小矿山625家,封停矿口199个,查处非法盗矿案件86起,涉企案件22起,其中刑事拘留63人,行政拘留4人,逮捕35人。

武穴坚持“三查”制度,严格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日常监管。一是坚持定期巡查。由各职能部门开展日常巡查,每月组织矿山检查督办不少于4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整改,及时查处。二是坚持突击检查。由市粉尘办组织专班实行明查暗访,暗访人员经常在夜间10点或凌晨5点深入矿山突击检查,严防违规生产,提高企业规范生产的自觉性,确保粉尘治理成效不反弹。三是坚持联合督查。健全以政府领导,国土、公安、安监、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联合的常态化监督管理为主,集中治理整顿为辅的多部门联合监督机制。重点实行周监管、月考核、季监测。即,相关职能部门每周到矿山企业监管不少于一次,每月对生产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和镇处进行一次考核,每季由环保部门对矿山企业粉尘排放进行监测。

(三)保护生态,建设绿色矿山

栾川按照“边开发边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总体思路,明确治理责任,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快矿山植被恢复工程建设。同时,积极向上级申报地质灾害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20xx年以来,共成功申报地质灾害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13个,国家、省、市共下拨资金6550余万元,县财政投入资金560万元,乡村自筹资金64万元,企业自筹资金1160万元,恢复植被300余亩。洛钼集团按照“保护生态环境、再造秀丽山川”的环保思路,加大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美化的力度, 20xx年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以来,建设矿山公园500亩,投资近亿元,用于矿山绿化,昔日乱石堆积、尘土飞扬的排渣场,今日已变成绿树成荫、春有鲜花、秋有果实的高山花园。

武穴强力推行“政府主导、企业投入、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环境治理模式。对已破坏的山体,编制环境治理专项规划,逐年投入资金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对已关闭和废弃的矿山因治理资金不足的,由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治理;对现有矿山企业,由国土部门足额征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环境恢复治理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做到“剥离、开采、治理、恢复、复垦”一体化。

(四)整合资源,壮大优势企业

栾川抓住资源整合这个根本,按照“以整顿促整合,以整合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注重在宏观上提高采选企业准入门坎,在总量和规模上加以限制和引导,扶优扶强,优化资源配置,整顿整合矿产企业。早在1999年,XX县就将境内的主要钼矿企业联合起来,组建了XX市栾川钼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这家以钼的采、选、冶炼、深加工为主的国有大型有色矿山企业,资产总额10.5亿元,销售收入10亿元左右、创税2亿元左右,拥有自营出口权。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科学谋划、促成钼业集团公司先后控股经营了三强钨钼公司、大东坡钨钼公司和九阳矿业公司等三大民营企业,由钼业集团公司对其统一供矿、统一管理,使过去三个日处理原矿近1万吨的企业转变为现在日采选矿11万吨的规模,实现了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从根本上杜绝了大矿小开的混乱局面。通过资源整合促进了规范、促进了发展。目前,全县形成了洛阳钼业集团,富川公司和龙宇公司三大企业控制境内三道庄、上房沟和南泥湖三大矿区的生产经营格局,优势企业的资源优势更加明显,生产能力和资源开发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随着各采矿权人矿山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到位和加强,一些小企业的乱采滥挖行为失去了非法采矿的掩护,都纷纷自行退出矿产开采,乱挖滥采、采富弃贫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了。

三、工作建议

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等问题,借鉴栾川、武穴经验,加强全县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科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升矿业经济社会综合效益,需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坚持建设国家主体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深入推进生态立县战略措施具体化,进一步理清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目标定位。一是要科学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划定勘查区、开采区、限采区、禁采区和集中加工区,坚持保护为先、限量开采、集约经营,努力提升矿产经济发展水平和效益。二是要积极抓住国家开展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为和实施整装勘查的机遇,争取政策和项目,摸清境内矿产资源储量数,为矿业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和资源保障。

(二)整合资源,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坚持整顿促整合、整合促规范、规范促发展的思路,以铁矿、煤矿、方解石、重晶石、建筑用砂石料开发利用为重点,强力推进资源优化整合,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一是要调查研究,科学谋划,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出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及相关政策办法。二是要按照“鼓励攻关、严格准入、有序推进、无效退出”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有大企业或投入能力强、科研水平高的民营企业开发铁矿富集资源,规范推进境内高磷铁矿选冶试验工作。从根本上杜绝乱挖滥采、采富弃贫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强化监管,规范矿产开采秩序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xx]28号)精神,紧紧围绕“治乱、治小、治散、治本”这个重点,加强联合执法,及时查处乱采滥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案件,有效遏制和杜绝安全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二是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xx]4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对在境内原以水泥配料用砂岩(含铁)等名义变相越权审批的高磷铁矿采矿权证予以注销。三是要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制定出台规范操作办法,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的“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四是严格矿产勘查、开采准入管理,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禁止在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可视范围内采矿。五是要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发改、安监、环保、林业、水利、工商、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企业设立、爆破器材供应,电力保障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