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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报告

时间:2022-03-07 00:52:11

房屋鉴定报告

第1篇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用统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需要注意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第2篇

2、房屋征收公告(可由征收部门提供)

3、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可由征收部门提供)

4、被征收人身份情况证明(被征收人死亡的提供房屋使用人身份情况证明)

5、拆迁房屋产权查询核对表(情况表)

6、被征收房屋平面图(标明具体尺寸、计算过程。民房、有自建部分的成套房还需提交1988年及2004年矢量图,并用红线划出其具体范围)

7、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其送达回证(被征收人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被征收人死亡或产权不明确的必须鉴定。若经鉴定的,需提供鉴定报告及经鉴定后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原估价报告、经鉴定后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均要送达被征收人。)

8、安置房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其送达回证(具体同第7项)

9、协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10、协商记录

11、见证人身份证明(社区、街道)

12、实施单位项目工作人员名单

13、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告书(注明时间,同时提供电子稿)

14、提供的安置房若为期房的,需提交过渡房源表、过渡房情况相关证明、过渡房不拆证明;提供的安置房若为现房的,需提交安置房产权证明

15、被征收人死亡或产权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应当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提交公证书(产权明确但有自建部分的房屋建议也进行证据保全)

16、实施单位名称变更说明函(早期项目实施单位原称拆迁工程处,现更名为征收工程处)

17、其它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的材料

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和相关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划、建设、市容、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保管自修房屋的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障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房屋维修应当文明施工,减少或者防止施工噪音和环境污染。房屋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七条  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经营管理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报经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涉及市容、规划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房屋建筑上安装公共设施、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修缮、改建或者拆除房屋时,其公共设施、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管理人,应当主动配合,及时自行处理,不得借故阻挠。

    第九条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搭建房屋建筑;

    (二)在屋顶堆放物品或者在阳台、平台、露台超荷载堆放物品;

    (三)在房屋外墙搭建阳台或者利用房屋挑檐搭建各类建筑设施;

    (四)倚墙堆放有损墙体的物品;

    (五)在住宅房屋内存放经营性酸、碱、易燃、易爆等腐蚀性、危险性物品;

    (六)在住宅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

    (七)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建筑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的同意,并报经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市容、规划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并符合规划、抗震、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因装饰装修影响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修缮。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住宅房屋时,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二)拆改上、下水主管或者改变地漏的位置;

    (三)在混凝土楼板上或者底面剔槽埋管、凿孔;

    (四)在楼板、阳台、露台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在室内增设分隔墙体;

    (五)在外檐墙体上拆窗改门、增设门窗。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室内连接阳台墙体和非承重墙体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拆窗改门、增设门窗、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向下列房屋经营管理人申报: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房屋,向房屋产权单位申报;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向售房单位申报;

    (四)其他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申报。

    房屋经营管理人接到申报后,应当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核,并在接到申报后三日内出具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持由房屋经营管理人出具的意见书,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二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申请人持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规定的,二日内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房屋经营管理人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房屋经营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房屋加强巡查,受理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格应当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鉴定文书。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岗位培训,并经审查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房屋安全鉴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开业前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准开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开业。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凭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进行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五)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或者收到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后5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应当在10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长期观察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八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时应当出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交纳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安全性能均可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鉴定报告副本转给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二条  危险房屋应当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查勘鉴定,予以确认。

    第三十三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危险,并视房屋危险程度不同,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立即拆除。适用于整体危险已无修缮价值,且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占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所有人负责组织解除危险,所需费用由各所有人共同筹集,具体分摊比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产权不清或者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出资解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危险房屋解除危险时,需要使用人暂时迁出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予以强制迁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房屋倒塌的,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帮助排除危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其中经房屋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仍不补办手续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安装公共设施、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修复损坏的房屋结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清理;逾期仍不拆除或者清理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强行拆除、清理。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恢复原房屋使用性质。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修缮加固。逾期仍不修缮加固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第(一)和第(五)项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属于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手续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属于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房屋经营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不履行房屋经营管理职责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人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险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解除危险;逾期仍不采取解除危险措施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恢复房屋原状、限期修复损坏的房屋结构或者修缮加固房屋而拒不执行的,以及修缮恢复后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未按本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取消其房屋安全鉴定资格,并可对鉴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对符合条件或者规定的装饰装修申请,未按期核发或者拒不核发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或者批准书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房屋的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房屋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进行查勘、检测、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十三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4篇

一、改建适用对象

1、危房改建对象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已建成区范围内、属城市居民所有、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的房屋。

2、土地来源不明、震后经鉴定不是A类已自行拆除、改建申请人与房屋所有人不一致的房屋不准改建。

3、原宅基地土地属划拨性质的,须经国土部门按规划条件对土地进行评估,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列入改建对象。

二、改建基本原则

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坚持既要从严控制、合理疏导,又要有利于城市发展、保障居民合理居住权的原则,对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实行分类管理。

1、经鉴定属D级危房,在不影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必须按照“四原”要求,即原址、原面积、原楼层、原房屋用途进行改造。结合危房所在地具体规划要求和周边房屋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超面积改造。对局部影响采光、消防等强制性规范的,应在“四原”基础上适当退让才能允许改建。

2、经鉴定确属D级危房,但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允许改建;对危房集中区,特别是棚户区暂时控制改建,由政府采取其它方式安置。

3、经鉴定达不到D级的危房,只能进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局部维修,不得改建。

三、改建基本程序

1、本人申请。房屋所有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家庭户口本向市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市发改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

2、初步认定。市规划局根据改建办公室提供的具体对象名单,对拟改建危房对象逐户进行实地踏勘,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书面意见。

3、鉴定把关。由街道(乡、场)居委会召集符合规划条件的拟改建危房户与四邻签订危房改建协议,街道(乡、场)居委会在改建协议上签字盖章进行公证;再由街道(乡、场)统一将符合规划条件的危房改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审查审核,经预审基本符合改建条件的,通知危房户向市房产局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由市房产局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鉴定,出具危房鉴定报告。

4、实地踏勘。由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房屋户主向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提供危房鉴定报告、危房改建四邻协议书、规划意见、改建房屋平(立、剖)面图等相关材料及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原件,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再由市政府领导吸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建设、规划、国土、房产部门以及街道(乡、场)对申请改建的房屋进行实地踏勘,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用地位置(四址)、四邻意见进行核实。

5、批前公示。对实地踏勘基本合格的由居委会初核、街道(乡、场)复核,报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核准后,将拟改建的危房审核审批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凡是由于初核或复核把关不严引起群众不满的由初核、复核单位负责解释,有异议的必须查明原因,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改建资格。

6、审核审批。由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统一印制《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审批表》(审批表设置编号并加盖条形章,复印件无效),符合条件的危房改建户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场)领取《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审批表》,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危房改建户将填写好的《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审批表》按顺序分别报送居委会、街道(乡、场)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须报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承诺监管责任,再由街道(乡、场)统一报送市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会审,由审核和会审单位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审完毕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原则上领导小组每季度末审批一次。通过审批的改建危房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质押在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

7、办理“三证”。经领导小组批准改建的危房改建户,凭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出具缴费通知单,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缴纳规费,凭缴费发票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申请放线开工。危房改建户办理相关许可证后,由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街道(乡、场)、居委会组织现场放线开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乡、场)负责危房改建全过程跟踪监察管理。放线开工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主体施工,申请竣工验收,否则相关证件依法作废失效。

9、换发“两证”。房屋改建经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国土局、房产局重新核发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原证收回。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不符“四原”要求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建筑视为违法建筑。

四、改建收费办法

1、改建规费。危房户按“四原”进行改建,免收各项政策性规费,超面积改建部分严格按照有关规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2、危房鉴定费。申请改建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并出具鉴定报告的,按相关标准收取危房鉴定费,困难户酌情减免;未达到D级不收取鉴定费;危房户房屋震后经专家鉴定为A类或1A类改1B类,现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并出具鉴定报告的,免收安全鉴定费。

五、改建机构职责

1、成立城区危房改建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监察局、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湓城街道、桂林街道、赛湖农场、南阳乡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区危房改建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2、城区危房改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区危房改建审批管理工作。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局:负责改建危房的规划审批、图纸审核、放线定位等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建设过程跟踪监察管理等工作;

国土局:负责危房改建原土地使用证审查审核、建设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许可证》发放、《土地使用证》换发及建设用地监察管理等工作;

房管局:负责组织危房鉴定、严防鉴定作弊、原产权审查审核、房屋产权证的换发等工作;

监察局:负责城区危房改建过程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特别对管理权限内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危房改建和各单位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费用等优惠措施。对于特殊困难人员,政府应当出资对其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蚁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其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蚁防治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房屋发生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6篇

一、排查范围

辖区内建筑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居民住宅。

二、组织领导

此次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各个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高效、准确地做好本次危楼安全排查工作。

三、明确责任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根据《<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市房屋安全实行责任制,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责任人。房屋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上述原则精神,将各部门(单位)管理职责区分如下:

1、产权单位自管房,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汇总,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上报至对应的产权单位,督促产权单位筹措资金并进行修缮加固。

2、居民私房,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上报区建设主管部门,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督促产权人进行修缮加固并负责筹措资金。需要进行危房鉴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私房所有权人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申请,鉴定费用由私房所有权人承担。

3、直管公房和接管房由区住保房管局负责进行统计汇总。对于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住房实施修缮加固并负责资金的筹措。需要进行危房鉴定的,由申请人负责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提出申请,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古运河片区范围内的产权单位自管房、居民私房由古运河片区进行管理,直管公房和接管公房由区住保房管局负责管理。

5、拆迁地块上的老旧住宅,以拆迁公告之日为界,拆迁公告之日前的管理责任区分,按照前四款意见实行;拆迁公告之日起直至拆迁项目完成,老旧住宅的安全管理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

四、有关要求

1、排查工作于6月10日之前完成。各部门(单位)排查工作由区住保房管局负责布置、指导及情况汇总上报。请各部门(单位)于6月10日前将排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区住保房管局物业科,同时呈送区人民政府。

第7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本规定所称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其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必须申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使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印制的鉴定文书格式。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经过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岗位培训,并经审查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后,方可上岗。

《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年审不合格的,取消鉴定人员鉴定资格。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三)有关房屋技术、管理档案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鉴定单位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条  鉴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人以上,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人员现场鉴定时,应出示鉴定员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  房屋经过安全鉴定,鉴定单位应作出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制作安全鉴定文书。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当填写鉴定人员的姓名、职称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编号。如不符合要求的,该鉴定文书无效。

第十三条  鉴定单位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请鉴定之日起15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在现场查勘之日起5日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场查勘之日起15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文书,鉴定文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鉴定单位必须对房屋安全鉴定资料进行归档,填报年度房屋安全鉴定统计表,按管理权限向经管的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检查,做好历年修缮房屋记录,保全设计施工图,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如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时,应及时报告鉴定管理机构,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向鉴定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委托鉴定单位鉴定。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必须事先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单位鉴定符合条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动工。

第十八条  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条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不得出租。

已出租房屋在使用期内出现房屋不安全情况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由经管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治。不依期整治的,依法强制整治,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在开业前,应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由鉴定单位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准开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开业。

第二十条  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对施工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危及房屋安全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鉴定单位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营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鉴定单位没有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除责令补办手续外,对单位每宗鉴定,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鉴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围攻、漫骂、殴打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起诉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鉴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屋竣工1年的安全鉴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8篇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西安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是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此,被申请人不具备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的行政职权。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与法相悖。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连必须依据的《评估报告》都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更无从谈起。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申请人的房屋不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所以,假设可以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么,申请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载明“如该户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按政策予以货币补偿”,按什么政策?补偿多少?申请人如何选择?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9篇

各镇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区房管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区危险房屋安全现状,特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健全组织:

3、设置办公室:

危险房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日同志组成。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加强我区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通过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整治范围和重点:

1、整治范围:各镇(街)管辖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屋及辖区内直管公房。

2、整治重点:

(1)房屋整体出现险情。

(2)经鉴定为危险住房。

(3)对已查出安全隐患但尚未整改到位的房屋。

整治措施及有关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区房管所负责对所管辖范围的危险房屋的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进行排查,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工作。对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向市危险房屋鉴定站申请危房鉴定,并按鉴定处理意见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对经鉴定为房屋整体出现险情(危险等级为D级)的危险住房,镇(街)应组织、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搬离危险住房,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治理危房的,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区危险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区危险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业部门人员、指导镇(街)对各管辖范围的危险房屋、整治工作。

3、由区房管所负责协调联系市危险房屋鉴定站及时为需申请危房鉴定的房屋进行鉴定。

4、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由镇(街)、村(居)督促并以书面告知。

5、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房屋,由镇(街)统一上报区规划、国土、城市管理执法职能部门进行统一整治。

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时间从3月初—5月底)

由区各镇、街、房管所负责摸底管辖区域内危旧房屋的情况,造册汇总上报区危旧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第二阶段(时间从6月初—8月底)

由区危旧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区危旧房屋进行实地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整改方案。

3、第三阶段(时间从9月初—10月底)

按照危旧房屋实地检查的整改方案,协调联系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对我区的危旧房屋进行认定,并按照所管辖的区域上报改造方案,由区规划部门编制危旧房屋改造方案,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10篇

教育局:

我们cx镇中心小学是一所寄宿制完全小学,现有23个教学班,有学生1300余人、教职工65人。学校的操场面积约2500平方米,是一块黄土操场,位于教学楼的东面一处低洼地,四周地势均高于操场,因此每下一场雨,操场就要过四五天才能做操、上体育课、开展课外活动。所以学校有时一个多月不能正常上一次体育课,学校的广播体操和集中讲话也常常得不到保证。

为了保证学校的课外活动能正常开展,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我校计划将操场中心硬化1200平方米,并在中间做一个篮球场,预计要资金约70000元,现向教育局申请建设双溪中心小学操场,敬请批复为感!

cx镇教育总支

cx镇中心小学

申请时间

关于改扩建cx镇中心小学厕所的申请报告

教育局:

我们cx镇中心小学是一所寄宿制完全小学,现有23个教学班,有学生1300余人、教职工65人。学校现有两个教学区,一个是主教学区,有学生1000余人,一个是留守儿童中心教学区,有学生300人。主教学区的厕所是90年代所建,经区房屋安全鉴定小组鉴定为C级危房,面积只有45平方米,男女生.厕所都只有8个蹲位,根本无法满足学生的如厕需求。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如厕,只好将这1000余学生分成三个时间段下课来解决拥挤问题,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为了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我校计划将厕所改扩建到200平方米,预计约要资金22万元。现向教育局申请改扩建双溪中心小学厕所,敬请批复为感!

cx镇教育总支

cx镇中心小学

申请时间

关于建设cx中心小学教师周转房的申请报告

教育局:

我们cx镇中心小学是一所寄宿制完全小学,现有23个教学班,有学生1300余人、教职工65人,退休教师22人。学校现有三栋教师宿舍楼,一栋780平方米,经区房屋安全鉴定小组鉴定为C级危房,另两栋分别为739平方米和1237平方米,经区房屋安全鉴定小组鉴定都是D级危房,这三栋宿舍都是八、九十年代建设,墙面多处开裂,瓦面下沉,门窗腐朽。现有65位教职工和12位退休老师居住,其中有四位年轻老师是两人合住一间房子,另外还有三位老师由学校在外租房住,去年来的六位顶岗实习的湖大学生都是学校在外租房居住。因为教师的住房条件确实太差,并且房屋也不够,不利于教师安心学校的工作,也给学校带来了不少的安全隐患。

为了有利于老师们安心学校的工作,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现向教育局申请在我校建设20套教师周转房,每套35平方米,预计要资金84万元。敬请批复为感!

cx镇教育总支

cx镇中心小学

第11篇

为认真贯彻落省、市、嫩江市对市际交叉互检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反馈的黑龙江省2019年扶贫成效交叉考核报告、黑龙江省2019年脱贫攻坚成效第三方评估报告、黑龙江省2019年脱贫攻坚成效暗访考核调研报告。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对照自查对照表的15个反馈问题,逐一对照自查,经排查我乡未发现对照自查存在问题,但需在今后工作中需密切关注,避免类似现象发生。我乡对以上工作进行排查整改,现将自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XX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求全乡上下深刻领会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自查整改工作。一是召开党委会专题学习市2019年县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方案,对照反馈问题清单,举一反三进行排查分析。二是严格对照市2019年县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清单,研究具体整改方案,拟定整改责任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分类盘点销号。三是召开由全体乡村干部参加的视频会议,通报市2019年县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问题,专题学习市整改方案以及问题清单,促使全体干部进一步深刻剖析,落实责任,狠抓整改,注重实效。

二、认真排查,落实整改

根据2019年县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求,XX乡夯实主体责任,压实责任担当,强化作风建设,全面开展对照自查整改工作。

(一)点对点反馈问题。

1、“三落实”责任落实方面,扶贫政策、贫困户情况说不清。乡镇党委书记、驻村第一书记和部分村党支部书记对危房改造、教育扶贫、产业扶贫等政策掌握不全,个别村党支部书记对本村2019年脱贫户基本情况说不清楚。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2、“三落实”责任落实方面,村级遍访工作开展不扎实。个别村2019年调换村党支部书记,考核时,该村无法提供前任村党支部书记的遍访工作记录。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3、“三落实”责任落实方面帮扶成效不明显。个别村贫困户缺少针对性帮扶措施或增收措施。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4、“三落实”就业扶贫方面,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不规范。个别村贫困户签订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管护人员聘用协议》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未明确。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5 、“三落实”产业扶贫方面产业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个别村户贫困户签订的带资入社协议内容缺失,权利义务未明确。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二)对照排查举一反三问题。

1、“三落实”问题整改方面,问题排查不到位。某县某村无致富带头人档案、房屋鉴定报告不规范,危房改造质量不高,未启用“一站式”医保结算系统、贫困户慢病鉴定不到位等问题未纳入脱贫攻坚“回头看”排查问题整改台账或2019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问题整改台账进行整改,排查问题有遗漏。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2、“三落实”问题整改方面,问题整改工作开展不扎实。某县某村村级脱贫攻坚“回头看”问题整改销号验收需行业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查阅资料发现,该村已销号问题相关责任人均未签字确认,履行验收销号程序有缺失。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3、“三落实”问题整改方面,村级问题清单不规范。某县某村“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百日攻坚战工作排查问题清单中,问题描述照搬照抄县级和乡镇描述内容,无法体现本村排查问题具体内容。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4、“三落实”就业扶贫方面,个别公益性岗位“挂名顶岗”。某县某村1名70岁贫困老人2019年被聘为保洁员,该户表示“自己干不动了,是亲属帮着干活,发的钱自己也给亲属了",经核查,该户2020年又签订了保洁员合同。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5、“三落实”产业扶贫方面,扶贫产业项目未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某县某村某某种植合作联社扶贫项目未与贫困户签订带贫益贫相关协议,仅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分配收益。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6、“三落实”产业扶贫方面,个别扶贫产业项目收益率低。某县某村利扶贫产业项目投资141万元,2019年整体出租收取租金仅为1万元,投资收益率为0.7%。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7、“三落实”产业扶贫方面,个别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不精准。某县某村将扶贫资产收益平均分配给贫困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享受同等收益,2018年人均收益240元,2019年人均收益236元。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8、“三保障”危房改造方面,部分贫困户住房维修改造质量不高。某县某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后仍然存在墙体有裂痕、冬季透风不保暖、两次维修未达标准等质量问题。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9、“三保障”危房改造方面,个别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不及时。某县某村户贫困户2019年危房改造维修花费8900元,相关票据已提交村两委,补助款至考核时仍未发放。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10、“三保障”危房改造方面,部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规范。某县某村户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前和改造后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日期为同一天;危房改造前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C级,改造后进行了两次房屋安全鉴定,第一次鉴定仍为C级,第二次鉴定为B级,房屋安全鉴定混乱。

排查情况: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该类问题存在。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严格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夯实整改工作成果。我乡将进一步继续巩固“稳”的基础,坚持现行标准和2020年时限,保证脱贫质量,防止急于求成和急躁冒进;狠下一番“绣花”功夫,防止浅尝辄止。不断加大“进”的力度,防止返贫。

(二)多种扶贫措施并举,打好脱贫攻坚战。针对贫困户不同的致贫原因,为其“量身打造”针对性的扶贫措施,以基础设施建设、安居扶贫奠基,以产业、就业扶贫实现“造血”,以教育扶贫力求“扶志也扶智”,多种扶贫政策并举,创新机制,全力推动脱贫攻坚工作。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狠抓责任落实,加强督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干部与贫困户之间的沟通联系,落实乡镇和市直单位帮扶责任制,为下一步精准脱贫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坚决打赢这场脱贫攻坚战。

第12篇

一、主要工作成绩和特点

(一)、强化住房保障工作。

1、加大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及工作落实力度。为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注民生,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精神,从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入手,按照《__市政府工作报告》和《__市“十一五”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稳步推进惠民政策的落实。

一是采取“提标扩面”措施,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政策的实惠更多。我局根据国家和省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今年初修订了《__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细则》(都房管[20__]03号),提高了租金补贴标准,扩大了保障面。具体为:租金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35元调高至2.0元;保障对象由原来的城镇低保无房户扩大至城镇低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并将松宜矿区1836个低保户纳入到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范畴,预计全年发放最低收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将达2300户180万元,比去年净增享受户数1910户,净增补贴资金164.5万元。

二是健全制度,住房保障范围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延伸。根据国发[20__]24号文件和今年5月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有条件的地区住房保障范围要从城镇最低收入人群扩展至城镇低收入人群。为此我局制定了《__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方案》(都房管[20__]16号),拟定了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5月中旬我局组织召开了社区书记和松宜矿区分管干部动员会,开展了全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808户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的有126户,在2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有456户,在300以上不足350元的126户。808户的现住房情况是:有私房但人均不足12平方米的有3户,其余805户都是无房户靠租房居住。这些翔实的数据,为我市启动低收入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20__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我局起草的《__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都政发[20__]53号),标志着我市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目前800余户享受对象正在申报之中。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不仅在全省县市中率先将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纳入保障范围,而且我市的住房保障对象将达3200户。

2、做好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和新建廉租房建设,增加有效供给。今年我局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实事工程项目,改造危房、新建廉租住房。一是改造旧城区危房,新建房屋1万平方米。今年旧城区危房改造确定在二处进行:一处是在陆城中山路1号(原市政府大门右侧)改建商品房和还建房3000平方米;另一处在陆城夷水路老袜厂改建清江公园还建房和廉租房220__平方米。中山路1号改造工程已于10月17日开始动工兴建,预计20__年元月底完成主体工程。清江公园还建房共7栋,主体工程已全部封顶,96套廉租房正在建设之中,预计今年12月底完成廉租房主体工程。二是建设城镇、松宜矿区廉租房100套。今年廉租房新建和改建共计160套,其中新建132套,改建28套。新建132套,分布在陆城夷水路老袜厂2栋96套和枝城南湖小区松宜矿区廉租房2栋36套。改建的28套廉租房在松宜矿区,是其利用矿区原电影院等闲置资产改建成廉租住房的。南湖小区36套廉租房已于今年5月竣工,改建的28套廉租房也于今年9月完工。陆城夷水路2栋96套廉租房正在建设之中,预计今年底完成主体工程。三是加大整修力度,确保资产增值。今年我局投入15.5万元,对枝城西门筒子楼进行了厨卫配套改造45户,不仅提升了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而且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环境。

3、完善廉租住房建档和规范管理。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和《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结合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完善本局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的历史资料,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完成了廉租住房纸质和电子一户一档的建档工作,为迎接全省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方面从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透明化入手,努力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水平:

1、加强房政业务工作。

首先在强化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市场引导上下功夫。加强了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预售许可证,规范销售行为。全年共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份,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420份。

全年共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1120起,面积13.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房转让260套面积2.5万平方米;二级市场转让860套,面积11万平方米。全年共办理抵押手续950起,抵押面积70万平方米。其中现房抵押650起,面积68万平方米;期房抵押300起,面积2万平方米。

其次是在抓好优质文明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上下功夫。房政业务窗口依托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围绕我市重点工作,继续推行优质服务。制定服务重点项目工作制度,对市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推行绿色通道制,急事急办,不受休息时间限制,随时受理随时办证,提倡上门服务,全程跟踪,直至受理事件办结,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全年共办理房屋初始登记620户,变更登记55户,房屋转移登记860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950起,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1533本,房屋他项权利登记950本;共整理新发证档案2500卷,综合整理房产档案7000余卷,为局内外提供档案利用30卷,提供档案查阅近万人次。完成白蚁预防施工面积6万平方米。服务全市经济建设,为项目减免费用1万多元。

2、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一是今年年初的雪灾,致使部分公私房屋有不同程度的受损,为确保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我局安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除对局属的直管公房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公房排险支招外,还对陆城中心城区部分私房进行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危房的11栋,面积达1643平方米,其中鉴定为c级的危房9栋1507平方米,鉴定为b级的危房2栋136平方米。二是5月12日汶川地震后,我局接到部分学校、工厂、民房等房屋使用人的电话申请,称“使用的房屋出现裂缝”。接到委托鉴定申请后,我局分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同志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不分工作和休息时间,及时进行现场踏勘,认真分析原因,共对这类申请的12处房屋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面积1万多平方米。针对房屋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应对措施,消除了房屋使用人的恐慌心理。三是为乡镇及企业服务。今年年初对松木坪镇23户农民5000平方米因采矿引起地质灾害而致使受损的房屋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我局在接到松木坪镇政府的电话后,就立即组织专班人员克服种种困难到现场,对所有房屋进行现场踏勘,根据房屋受损情况结合省地质专家出具的地质报告,对23户受损的农民房屋出具了房屋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效化解农民与镇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四是服务我市的项目建设。今年我市渔洋一级路改造工程顺利开工,随着工程的全面展开,因施工爆破、大型机械进场作业,沿线部分农民与施工企业产生矛盾,农民认为施工爆破等原因不仅影响了正常生活,还对房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在接到施工企业的电话联系后,我局房屋鉴定工作人员对沿线可能受到损坏的房屋进行了现场踏勘,截止目前已对一级路第四合同段的20户受损房屋出具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24户农民房屋进行了施工前的检查和记录,对第一合同段15户、第三合同段1户农民房屋进行了施工前的检查和记录。有效缓解农民与施工企业之间的矛盾,为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今年以来共出具房屋鉴定报告113份,其中简易鉴定报告39份。完成鉴定初次现场踏勘40户。

3、加强物业管理。

加强行业指导,物业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步伐进一步加大。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对全市已售公房的小区积极引导实行自治管理或聘请专业化物业公司管理,着力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今年新增业主大会1个,业主委员会6个,全市业主委员会已达195个,物业管理覆盖面达到90%。对市一中老校区住宅物业进一步加强管理,首次在房改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上,试点指导成立了该小区业主大会,使本市业主大会总数达到了2家,为房改售房单位加强庭院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范例。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2次,参训45人次。同时我局严格维修资金归集和支取管理程序,预计全年归集维修资金43万元、已审批支取维修资金19.2万元。除此,与社区联手组织“示范物业小区”的创建工作已深入展开,全年评比示范物业小区11个。

4、强化拆迁市场管理与服务。

把建立规范、健康的拆迁市场作为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服务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围绕《物权法》的实施,研究管理办法,上半年,我局下发了《进一步加强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都房管[20__]18号),规范了拆迁行为,杜绝野蛮拆迁,切实减少拆迁上访,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一年来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和超常规的拆迁速度完成了陆城城西小学、文峰公园扩建项目、五宜大道扩建项目、东阳光第四期楼子河热电厂、制药厂、清江公园、鄂中化工、宜化污染防护距离不够、韩国世信等15个市政府重点项目的房屋拆迁调查,核实面积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清点工作,累计调查房屋279户,总面积8.13万m2,其中砖混5.07万m2,砖木3.06万m2,附属设施单项项目等3348项。拆迁服务工作及时到位,从而加快了项目建设进度,确保了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得到了市协调组的好评。

(三)、加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 。

1、按上级要求,在国有资产清理的基础上,建立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图象一体的基础管理方式,完善公房管理办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全市748处房产直管公房进行复核清查、拍照、登录进电脑。

2、加大公房维修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我局所属陆城、枝城房管所目前经营管理直管公房10.6万平方米,承租居民1510户,其中直管公房危房3.3万平方米,涉危房屋264户。这些危旧房屋结构陈腐、房龄老化、分布零散、消防不畅、基础设施落后、安全隐患突出,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时刻都面临着威胁。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安全无事故,今年主要做了以下方面工作:

(1)、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我局高度重视安全责任制落实,同各房管所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房管所分片确定责任人,将安全责任逐级明确。同时结合危旧直管公房分布的特点,成立了安全检查专班,今年集中力量先后对全市危旧公房开展了五次全方位拉网式大检查(春节前后雪灾后、5月12日汶川地震后、6月汛期前、7月、9月),发现安全隐患突出的有136处(其中陆城70处、枝城55处、洋溪11处),住户212户,危险空置房52处。针对危房的不同危险程度,我局采取了“一告知,二维修,三拆除”的管理措施,针对性地下发了预警通知书288份,已投入20万元,维修了718处,加固处理8处,全年未出现塌房伤人事故。

(2)、制定了各种抗灾抢险应急预案。我局为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安全管理,明确全局干部职工在抗击自然灾害工作中的应急措施和各自职责,元月份制定了《关于抗雪冻灾害应对方案》,6月份又制定了《__市直管公房防汛抗灾应急预案》。成立了抗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6个应急工作专班,设置了热线电话,储备了抗灾抢险应急物资(红砖、檩木、椽木等),维修施工队伍做到零假期,预防和应急处理因灾害造成的房屋坍塌,最大限度地确保直管公房承租户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3、不断提高直管公房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今年从规范公房合同管理入手,一是对1510户公房租住户和214个承租门面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理顺了租赁关系。二是对金源小区、解放路100号的120户居民进行改水,改为一户一表,解决居民长期水损问题。三是对城乡路仓库重新测量调价、西门楼底层门面房招租并签定合同,年增房租1万多元。

(四)联村多办实事,帮扶贴心为民。

一年来,我局认真落实__市委“民心工程”活动要求,高度重视扶贫帮困工作,局班子成员和驻村指导员先后多次到扶贫帮困联系点高坝洲镇曾家岗村入户走访体察民情,联村帮扶办实事,为民服务送温暖,真心扶贫,贴心为农,为该村做了大量的帮扶工作。

1、拟订帮扶计划。

3月份,我局班子成员深系点高坝洲镇曾家岗村,同村干部一起认真研究,制定了全年帮扶计划:一是继续支持曾家岗村2组特困村民张宏益的女儿张娅妮每学年部分学费至完成学业。二是协调组织医疗专家到村免费给村民义诊一次。三是修通一条2km断头路(原两村交界,现五组与十组之间),给予一定的资助资金。四是帮助困难群众改造危房2户。五是局班子成员联系帮扶三个特困农户。

2、落实帮扶措施。

今年春节前夕,局领导到高坝洲镇曾家岗村访贫问苦,给该村三个贫困户及陆城三个城镇特困户送去了大米、食油和棉衣,确保特困户安全过冬、愉快过节,让特困户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今年4月份为我局扶贫联系点曾家岗村一组刘一贵、二组裴学益、四组裴学全三个特困农户,帮助指导调整种植、养殖结构,给各农户家送去了价值250元钱的专业肥,支援春耕生产。五组村民刘光洪和二组张宏益家按民政局《关于确定雪灾倒房恢复重建和危房改造救助对象的通知》(都民政[20__]21号)要求,属第一批危房改造户,五组刘光洪家4月通过乡村验收,二组张宏益家5月通过乡村验收,第二批一个户,八组祝必云家7月通过乡村验收。我局分别给三家各户送去1000元现金帮助改造危房。并鼓励特困农户战胜困难,早日脱贫致富。为村修通一条2km断头路,市局资助5000元。给曾家岗村送去桌子8张、书柜3张、办公椅6把、课桌2张、茶几4个、圈椅16把、电脑椅4把。帮扶曾家岗村建立了一个村级便民服务大厅。

3、给特困学生送学费。

4月初,我局得知该村村民张宏益家的女子张娅妮在天津上大学,但因为家境贫困,很可能要辍学。局长当即表态:“要确保张娅妮完成学业!”。便给张娅妮送去了1000元学费,并承诺每个学年资助张娅妮1000元学费,确保她顺利完成学业。

4、协助村抗灾自救。

2月1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农业抗灾自救大会以后,当天下午一点钟,局长陆帮全就带领驻村干部到联系点高坝洲镇曾家岗村传达市委政府会议精神,同村干部研究布置抗灾自救措施:一是明确一名机关干部为协助抗灾自救驻村干部;二是2月18日召开村小组长会,传达市会议精神,再分片召开群众会;三是利用村广播,请技术员讲柑桔抗灾自救的方法;四是科学制定灾情核实统计表,对垮塌房屋、受损农作物生 活困难户等进行统计;五是对柑桔施肥、补植确有困难的农户,村干部上门慰问,市局给一定资金(肥料和树苗)支持;六是对灾害统计按要求分别上报到乡镇、市民政局。村民自救热情高,到6月28日倒房重建任务已完成。

5、建立帮扶长效机制。

我局将“民心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把为村民办实事、将经济发展和帮助特困户解决实际困难作为工作目标,派一名机关干部长期驻村,作为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帮困工作的指导员,逐项落实帮扶计划。今年我局为该村订购7份报刊,印制农业技术资料1000份,既给农民送去了“精神食粮”,又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妥善处理,积极维护稳定。

长期困绕我局的案件,主要是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即“私改遗留案件”,其次是住房保障方面的。为了做好案件的处理工作,我局本着“事要解决”的维稳原则,加大了解决问题的力度,落实专班专人,逐件调查、答复、解决。站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高度,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了无人赴省进京上访。

1、坚持日接待制度。我局针对量大的特点,确定了平时有专人接访,并把每月的20日定为接待日。接待日由一名局长和一名工作人员组成接待专班,实行轮流值班制,今年共接待50件52人次,保证了渠道的畅通。

2、召开办公会会诊。今年我局每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复杂的解决办法。做到了政策讲清、道理讲明、以理服人、人满意。共出具答复意见书30份。上级交办件和一般件20份,人对办结的件均表示满意。

3、变上访为下访,切实解决具体问题。我局接到案件后,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负责的精神,做到深入实地调查,在追根溯源查清事实基础上解决实际问题,多次深入人家庭了解实情。使得案件的办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六)、积极参与抗震救灾。

四川汶川地震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也牵动着我们房管人员的心。

天灾无情人有情,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踊跃捐款,向地震灾区群众献上一片爱心,支援灾区人民战胜困难重建家园。我局共向灾区人民捐款4次8210元(其中向红十字会捐款4750元,党员缴纳特殊党费1850元,工会会员向工会捐款810元,捐款购棉衣、棉被800元)。

(七)、以人为本,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开展了机关作风整顿,加强了行风评议。

整顿机关作风是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我局高度重视。一是召开了整顿机关作风动员大会。按照市委的要求对整顿机关作风进行认真动员。二是向社会各界征求行风建设意见,并将征求意见中我局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认真进行自我剖析,切实做好整改。三是邀请行风评议监督员,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我局进行监督。通过上述三点措施,我局的行风有了明显好转。

2、认真抓好了党务工作,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增强。

一是积极开发了“党建先锋”工作,对各党支部进行了大力指导。二是认真抓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求各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指出不足,以便广大党员改进。三是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通过以上措施,全局广大党员的党性进一步得到提高,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增强。

3、认真抓好了综治、爱卫、消防、计生等单项工作。

在综治方面,建立健全了全局的户口台帐,开展了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做好了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各项综治任务。在爱卫方面,大力开展了群众国卫生教育宣传,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了灭鼠、灭蝇等创建工作。在消防方面,在春节、汛期、雨雪期开展了全局消防安全大排查。在计生方面,组织了全局广大育龄妇女参加了妇检,完成了市计生委和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各项计生任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我局全体干职工齐心协力、克难奋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以下的不足:1、廉租住房建设规模为历年之最,但供求矛盾突出。2、危旧直管公房安全隐患较多,消除安全隐患的资金压力大;3、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工作热情有待进一步提高;4、私房改造遗留和住房保障政策性强,居民愿望高,维稳任务非常艰巨。

三、建议

20__年市人民政府在确定实事工程时,将“建设城镇、松宜矿区廉租房100套和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列为20__年“十件实事工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