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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时间:2022-10-02 19:30:44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建筑法规 问题 教学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6-0053-01

《建筑法规》这门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等方。建筑法规专业性较强,内容繁杂,且工科学生普遍重理轻文,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导致课程气氛沉闷。教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1 《建筑法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教学方法单调

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

《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

30%,期末考试成绩70%。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

《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这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都能为学生将来从事建筑相关工作提供强有利的法律支撑。但由于课时量较少,一般为32个学时,教师无法对内容进行全面地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不具备建筑行业的工作经历,分不清哪些知识是重点内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顺序进行讲解,重点内容不突出,导致学生无法准确的掌握重要的知识点。

1.4案例讲解阻碍大

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学以流水线的方式进行,老师先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再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由于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法律法规专业术语无法理解,进而无法进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师自己分析。但随着知识讲解的增多,学生对知识点会产生混淆,并逐渐失去耐心,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2 《建筑法规》教学模式改革

目前, 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规》课程新的人才培养目标。这就要求教师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2.1教学内容设计改革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要更注重对实用技能的学习和运用,即便是理论知识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性,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教师应在讲授理论知识过程中穿插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增加课堂实践教学环节。比如在讲授《招标投标》这一章节时,可以让学生观看有关视频,然后对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其次,把课程设计为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工程建设从业制度、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法规、建筑法律责任及违法救济六个大的模块。同时,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时。

2.2教学方法改革

《建筑法规》的授课对象为法律基础薄弱的工科学生,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采用其他教学方法,把学习由单纯的理论积累变成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

2.2.1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教学是一种新兴的建筑法规教学方法,主要让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使教学内容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顺序渐进地完成各项任务,让学生更好地吸收相关知识。如在讲解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时,给学生布置一个任务,让其在课堂上把工程建设的程序进行排序,通过任务的完成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2.2.2问题式教学法

问题式教学方法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先提出问题,学生进行讨论并拿出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也可以由学生提问,在同学之间展开辩论,老师在学生辩论的基础上做小结,给出意见。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强调以人为本,教师要侧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并通过角色扮演将自己置于问题之中进行分析,探求解决的方法,改变了以往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2.2.4工程项目教学法

为启迪学生的思维,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选取1-2个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将该项目从前期阶段到验收保修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编写成案例,打乱教材章节顺序,按照工程建设程序来编排,并在课堂上按此顺序讲解,使课程内容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也使学习更贴近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卢士华.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9).

[2]王晗璋.任务驱动-建筑法规教学中的重要一环[J].研究与探讨,2013(11).

[3]由力.高职教育法律课程的探索与创新[J].教育教学研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

第2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与安全;律师;推进;完善

一、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现状

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其投资大、规模大、工期长、生产环节多、影响质量的因素多等原因,极易发生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不但引发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担忧,也让公众对工程背后的问题更加关注,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大型建筑工程何以事故频发?它们在各个环节是否做到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规范?如果没有,那些违规建筑又何以在验收环节中被贴上合格的标志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①。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综合的,动态的。有些现象的背后是问题,问题的存在有原因,诸如法律意识淡薄,主观认识存在偏差,知识结构不尽合理,人才投入明显不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硬件设施不够完善,职责不清,责任心不强,监督检查不严格,监督服务跟不上,合法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等,这些都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为加强我国建筑行业管理,规范我国建筑市场,2014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启动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这段时间以来,全国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可以说是“总体受控,稳中有升”。但我们需要看到,在取得一定成绩的背后,仍然有不少质量安全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存在,仅住建部7月22日下发的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文件中,涉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就占大多数。可见工程质量安全任重而道远,仅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治理还不够,更多的是需要整个建筑工程行业对自身进行规范,律师的工作和影响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不少律师在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了其作用。

二、律师在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中的作用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一直是建筑市场中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但在市场操作中,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却长期存在,屡禁不止,并成为引发一系列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万恶之源。《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效力及处理原则虽有相应规定,但各部门的执法规范不统一,造成之前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有法难依、违法难究、执法不严、难以执法的尴尬局面②。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查处都做了明确,办法的适用对建筑行业久治不愈的顽症进行了有效的专项整治,在工程分包问题上的市场不规范操作也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对查处转包等违法行为,律师除了可以帮助当事人加强工程管理,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从而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一)引导作用

住建部施行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各方市场主体都提出了规范自身行为的相应要求,律师要做的是引导企业,根据管理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自查自纠,加强项目管理和分包管理,杜绝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醒作用

不少工程项目负责人之前抱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侥幸心理,千方百计规避监管。此次办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并鼓励举报转包等违法行为,这会成为主管部门认定查处违法行为的案件来源,也会成为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旦发现工程项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应当及时提请当事人高度重视,必要时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举报。

(三)规范作用

承包项目负责人如不按本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实施有效管理,内部承包会演变为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加强项目经理的授权管理,及时修订内部承包的主要标准,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控制和区别挂靠和内部承包的界限。

(四)保障作用

在工程施工中,项目负责人成为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企业全权人,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律师要注意加强授权管理,预防表见,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要通过相应的管理措施,使相对人对分包负责人的权限知晓。

三、及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服务

从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现状看,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是必要的、必然的,这是律师房地产业务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律师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一个重点所在。一般来说,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因不同工程项目的差异,律师提供服务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律师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并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具体的服务。不过总体上看来,还是存在以下几方面共性的内容:一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依据。即律师向当事人告知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在这一阶段,律师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保证取得土地的合法性,并帮助建设单位处理好一系列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订立工作,协助其进行审批、请示、报告,缩短审批时间,使工程得以顺利开工进行。三是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主要是参与项目设计合同、委托测绘合同、委托勘察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与修改。四是为施工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要协助施工单位依约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等,积累和保管履约资料及反索赔资料,帮助施工单位加强项目文件、资料管理;五是为监理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对验收、交接工作提出专业性法律意见。六是建设项目交付后的工程质量法律服务。这一阶段包括律师参与项目工程的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为当事人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七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处理。这部分工作在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中占很大比例,内容主要是律师建筑企业进行案件诉讼与仲裁。八是为建设施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相比之下,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比诉讼更有必要,主要工作是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日常法务管理为目标,并将施工合同管理作为重点,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管理,也是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一个重点工作。

四、建议修订完善我国建筑行业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经由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正,分为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8章85条。它作为建筑领域最基础的核心性法律,其适用在法律实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实际问题的复杂多变,《建筑法》中原有的一些条文在新型问题面前显得捉襟见肘、处处被动。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建筑法》中关于质量安全的条文有近30条,但大多只是笼统概括地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提出要求,这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操作性,也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查阅建筑领域其他法律法规,也大多如此。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的造价有直接的关系,足够的资金投入是保障质量安全的基础,一旦造价过低,就会增加施工企业经营压力而疏于管理,对材料质量无法保证。但现在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只对最终质量结果有要求,缺乏对过程中投入的明确性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即资金不足的建设单位为了上工程,往往采取先将工程报批然后找有能力垫资的承包商垫资施工的办法,但却以承包商无力垫资、拖欠工人工资、拖欠材料款、降低工程质量为代价。更有甚者,还有不少项目存在恶意压低造价的现象,很多投资商只追求低价效应,承包人投其所好,将工程价款压得很低,甚至失去了利润空间,为了取得利润只能铤而走险,削减工程款,在管理成本上、建筑材料的质量和用量上做手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的低劣。如有媒体披露有地方公开将建筑钢筋材料故意拉细后出售进入建设工地的情况,又如,一些强度要求较高的建筑工程应该使用商用混凝土,但施工部门出于减少水泥和合格砂石用量的目的,故意使用人工搅拌。这些质量不过关的工程往往在验收时蒙混过关,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惨剧。建筑法律法规只对质量提要求,却忽视了对于资金的硬性规定,这是法律实务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对律师执业时具体适用《建筑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律师积极地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影响去推动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五、结语

法律不是摆设,不能没有实效性,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在法条中找到解决方案,因此,律师要积极地推动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建筑行业实务。同时律师应了解、知晓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进程,做到有的放矢,早做准备,提请当事人更加重视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预先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项目管理,为顺应建筑市场的整顿,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新刚.推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6).

[2]朱树英.我国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的认定、查处亟待统一标准[EB/OL].2014-10-17.

[3]曹玮,黄涛,朱峰.关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看法[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3).

[4]陈涛.谈5号令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来的变化[J].山西建筑,2013(33).

[5]吴俊芳.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防治对策[J].城市建设,2010(12).

[6]陈君.论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模[D].华南理工大学,2005.

[7]欧元巧.关于建筑法贯彻实施的几点思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第3篇

关键词:建筑法规、课程改革、实践教学

1引言

《建筑法规》是土建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主要研究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问题,使建设行业的新生力量在进行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然而《建筑法规》课程具有条文抽象、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等特点,需要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特点,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将教学内容与社会需要有效融合,才能满足具有工程实践能力、服务一线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文就《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课程改革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2《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突出问题

2.1教材内容抽象,知识更新慢

《建筑法规》课程涵盖了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知识面广,知识点交叉,理论性过强,没有相关图表说明,案例过少[1]。教材内容抽象,学生接收起来困难,枯燥无味。由于法规课程主要讲解的是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然而土建类专业的学生大部分是理科生,基础法律知识有限,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学生吸收该课程知识的难度。同时,教材内容更新慢,体现不出新修订的法律、规范的变化。导致针对性性培养学生学习与岗位紧密结合的知识相对滞后,造成学生能力培养受到制约,从而影响其未来的执业发展。

2.2教学方法单调,缺少实践环节

目前大多院校的教学方法仍采用的是传统灌输式,教师讲学生听的方式,启发式教学和创新教育甚少,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时间久了,学生会对教师过分依赖,失去独立思考问题,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很多院校的《建筑法规》课程缺少实践环节,或是实践环节缺乏整体设计,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难以理论联系实际加以巩固,不利于学生毕业后的工程应用。同时,由于许多教师是大学毕业后直接从事教师职业,其本身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对实践环节不能进行很好的整理设计,这也会造成学生无法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2]。

2.3考核方式单一,评价方法片面

传统的考核方式采用的是“期末成绩+平时成绩”,即教师出相应试题并按标准答案阅卷,给出期末考试成绩,同时参考学生课堂出勤和平时作业,得出总评成绩[3]。期末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占主要部分,大多采用的是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的考试内容大多是局限于教材的固定知识点,以记忆成分为主,考查不到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为应付考试,学生往往死记硬背,存在侥幸心理,从而造成其逐步失去学习的主动性。

3教学课程改革措施

3.1灵活选用教学内容,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

选择合适的、专业针对性强的教学内容至关重要,不仅有利于教师结合专业特点,做好组织教学,也有利于学生自学。因此,教师在选用教学教材内容时,应针对具体专业,以体现专业所需的应用能力为主线,突出课程内容的应用性和实践性。以建筑工程专业为例,教师可以以建设单位为视角,从项目前期阶段直至验收、保修全过程为教学主线,对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讲解。

此外,应在教学内容中安排具有实际应用意义的案例,单调的法律条文变成了实际工程,既巩固了理论知识,又提高了学生兴趣。最后,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还应补充一些职业资格考试、新修订的规范、强制性标准等相关知识来更新完善教学内容。

3.2以学生为主体,优化教学方法

以学生为主体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念,基本原则是教学活动要能充分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让每个学生都能树立起学好这门课的信心[4]。教师要重视学生学习的需求风格,采用相应的教学方式有的放矢地设计教学方法,营造寓教于乐、民主的课堂氛围。教师在授课时应发挥其主导作用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每个班级每个学生的风格多多少少都不同,可以将具有相同或相近风格的学生分成一组,从而组成若干个小组,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即在传统灌输式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引入网上助学式、探究式、互助式、案例式,根据课程章节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组合,来兼顾每个学生。当然,前提是教师要以教学大纲要求为基准,围绕每堂课的重点、难点来设计教与学的过程,将教师与学生两部分有机结合在一起,来达到好的教学效果。

当然,教师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教学效果。教师不仅要有夯实的理论知识,也要有很强的实践经验。这样教师才有能力在课程上合理安排实践环节,做好整体设计。建设这样的师资队伍,一方面需要组织教师到建筑企业顶岗实习,丰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可从建筑企业聘请专业技术骨干作兼职教师。

3.3改革考核方式,体现评价全面性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督促学生进一步学习和评价教师效果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考核学生的能力,有必要将传统的期末考试考核转变为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教学过程考核与期末试卷考核相结合。最终的总评成绩应包括课堂考勤、课堂研讨、课堂笔记、课程设计、结课考试等内容,减小理论知识考核的比例,适当增加运用知识能力、实践动手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的比例,对于那些能主动思考、解决问题、体现创新思维的学生给予成绩鼓励。

4结论

因此,教师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应灵活选用教学内容、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不断优化教学方法、强调学生的主体性,改革考核方式、体现考核的全面性等,争取在《建筑法规》课程改革上取得良好效果。总之,教师讲授《建筑法规》课程需要达到的最佳效果就是,能使学生对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初步分析并解决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为未来从业做好必要的铺垫。由此可见,为适应新时代建筑教育要求,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具有创新思维的专业人才,《建筑法规》课程改革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郭艳芹. 建筑法规课程教学研究[J].山西建筑,2015. 41(5):222-223. 

[2] 董春敏,郭可栋. 我国大学就业与学生就业问题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1. 23(3):136. 

[3] 许雪慧. 一体化课程开放式期末考核方式的研究与实践[J].商品与质量,2015. (1):99-100. 

第4篇

相关热搜: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改革

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是围绕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方面进行的指挥、协调、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博士论文,房屋建筑。质量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房屋建筑施工项目按照规定的要求圆满地完成,并使项目所有的功能活动按照预期的质量要求得以实施。博士论文,房屋建筑。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不仅影响到房屋的居住,而且关系到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开发单位的发展。材料质量、房屋设计、施工工艺、技术措施、质量管理制度、地形地质等都会影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因此在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该利用现有的资源条件,探索先进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方法,确保房屋建筑项目质量。

一、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研究现状

(一)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意义

1、质量是居民工作生活的保障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同时也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为了满足居民越来越高的消费生活需求,房屋建筑行业因不断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和居住水平。

2、质量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①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效益的基础

取得经济效益是建筑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首要目标。各种各样的经济效益途径,必须以保证产品质量为前提。只有高质量的房屋建筑产品才能赢得市场的认同,才能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够得到业主的认同,才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保障随着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屋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之本。只有取得优良的质量,才能保证企业竞争力,才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

③质量是社会经济和技术水平发展的综合体现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从粗放型向集约型、量变向质变的转变,因此,我们因不断强调质量的重要性,形成以质量竞争为主,在质量的保障前提下,不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博士论文,房屋建筑。

(二)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还处于发展过程中,房屋建筑施工项目的现状不容乐观,质量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克服存在的问题,并充分借鉴国外和先进企业的经验,并大力进行质量管理方面的创新,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1、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从粗放型向集约型、量变向质变的转变,因此现阶段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或多或少还带有计划经济的旧体制,还存在着政企不分、政出多门的状况。一些政府部门执法不力,导致行业内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不能得到有效遏止,建筑市场管理混乱,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施工企业和人员法律意识、质量观念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地方性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颁布实施,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有强制性规定,但施工企业法律意识、质量观念单薄,没有尽到房屋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缩短工期,违反了质量管理中的操作规范,造成房屋质量下降。

3、施工人员素质低以及材料、机械设备落后

施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是一些农民工,文化程度低、质量安全意识低、技术素质低等问题。并且在实际房屋建筑施工时,缺乏技术熟练的工人,缺少系统培训。材料是房屋建筑施工的基础,直接影响了房屋质量。

4、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控制不严格

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是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力的质量监控能使工程质量做到防患于未然,能控制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二、加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针对我国目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施工企业和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建筑材料的采购管理以及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等几个方面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管理机制,引进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并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规程办事。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度、技术复核制度、现场会议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博士论文,房屋建筑。[4]ISO9000 国际质量认证体系是一个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贯彻ISO9000 系列标准,建立和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融合ISO14000 环境标准以及ISO18000安全标准。

(二)提高施工企业和人员法律意识、质量观念以及技能

施工人员必须树立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意识以及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质量观念。并且为员工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技术和管理专业水平的培训,以及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了解掌握,全面提高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加强材料管理、引进新型施工技术

材料是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必须全方位控制材料质量。建立严格的材料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材料的监控,同时加强材料的堆放与保管,确保工程实体的质量。建立完善的施工机械系统,引进先进、适用的施工新技术和新工艺,并且应用先进的集成化、智能化信息统计技术,不断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控制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博士论文,房屋建筑。事前质量控制,是指在正式施工前,以整个项目施工现场为对象而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博士论文,房屋建筑。事中质量控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质量控制。事后质量控制,是指在工程项目完成施工过程形成产品的质量控制。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必须建立监督机构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第5篇

关键词:建设法规;案例教学法;应用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课程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课前设计与课程理论紧密相关的工程案例,学生通过参与分析,更容易理解并熟练掌握理论知识。教师通过这种传授方式,有助于提高与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主动参与课堂讨论的学习意识。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方式能够让学生摆脱被动接受“填鸭式教学”的消极现象,使学生更全面的投入到由案例营造的专业理论学习环境中。案例教学法能够使学生自觉并主动的进入到案例所设置的场景中,通过学习小组讨论或者结合其他方式进行学习。任课教师在教学中既可以通过相互对比、仔细分析,研究各种多样性的成功或失败的经验,继而提炼出一般性的结论或原理;与此同时,案例教学法也能够让学生借助案例中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对问题的认识,从而增加学习过程中的知识储备。[1]

二、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现状分析

建筑法规作为一门系统研究工程建设领域中法律制度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应用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法治法规进程的发展,以及我国建设行业的蓬勃发展也必将推动着工程建设类法律研究内容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与此同时,建设法规理论体系至今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而建筑法规课程在高职工程类专业教学计划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加强《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研究改革工作是高职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其目标教学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法规课程的最大特点是所涉及的知识面广,不仅有工程类知识,更多的是法学知识,而且两者要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就造成了本课程知识点多,系统性不强的特点,而作为教学安排,学时往往非常有限,所以造成学生对所学内容一知半解。

2、建筑法规作为一门理论性质较强的学科相较于其他工程类课程,更加的抽象,因此只能靠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所以,学生难免在学习的过程中失去兴趣。

3、由于近些年,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迫于就业压力,对于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的非常重视,而综合素质方面的培养难免有所忽视,例如实训课程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而像建筑法规这类这样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对学生未来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课程却渐渐的边缘化。

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教学中的应用

由于建设工程方面的管理问題错综复杂,灵活多变,即便一些身经百战、知识丰富的管理者,在面对复杂的实际工程问题时,若不善于抓住问题的重点,给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有效的组织实施,再丰富的实际经验也很难合理快速的处理。此外,当前高职高专学生学习方面最大的问题是习惯等待课堂上老师的灌输,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介于此,案例教学法以模拟逼真的案例情境,最大限度的拉近教学进程与实际现场之间的距离。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能够积极参与设置的案例情境中,独立自主的深入思考,充分带入并体验案例角色,对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讨论,并在此过程中互相学习,给出自己的认知与见解。案例教学法就是让学生真切地感受真实的建设法规运用过程。通过典型案例,让学生对课程的关键条款进行自主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建筑法规课程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但是,由于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对授课学时有一定限制,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的教学应用过程中应该针对不同的内容,合理选用合适的案例教学方式。

由于课堂学时的限制,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很难针对每条法律条文选取详细准确的案例呈现于演示文稿中,而口头案例的方式更加简便灵活,所以可以在建筑法规的课堂教学中以口头案例的方式详解重点法律条文。将课本重点理论内容和法律条文列于演示文稿中,然后用口头案例加以解释和说明,通过通俗易懂的案例故事,使学生将听到的案例与掌握的理论有机结合起来。除了口头案例之外,还可采用书面案例加以补充。在实践教学中,某一章节内容课堂学习结束后,通常以书面案例作为总结归纳,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将整个章节的关键理论加以联系和巩固。因此,书面案例较口头案例在设计上对教师的要求更高,需要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加以精炼,并且要选择更加经典且优秀的案例。

如若有条件,还可以考虑在建筑法规课程中增设实践课时。但是由于实践性案例耗时长,且需各方配合,所以实施难度较大,因此可以针对重点章节进行实践案例设计,例如,合同管理章节可以组织学生分组模拟订立合同,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章节可以引出相关事故案例,分组讨论并分析等,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对于建筑法规课程学习的兴趣,也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勤查资料,积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能有效解决问题。与此同时,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需要引入大量的经典案例,案例教学法提供大量的信息资料,涉及的知识面广泛,因此此过程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合理分析,这样能够使学生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的理解问题、掌握要点并给出合理的实施方案,整个过程有利于学生开拓思路,勇于创新,提高综合素质。[2]

三、结语

第6篇

关键词:安全鉴定 结构设计

一、关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在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待解决,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在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为此就下面问题谈几点看法:

1、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表面上看资质不是问题,其实不然。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然而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各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由此而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该问题应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作,由于建筑物建设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很多,涉及到的部门不少,如建设场地的地质勘察、建筑物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但本文主要探讨建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已建砌体柱的抗压强度设计值的确定也是较为困难的工作,其目前尚未见到砌体柱原位试验测试技术的有关文献;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检测数据。其次,目前有关规范并不完善,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尽管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岩体抗压强度检测样本数量的要求,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就不同,相同地点的不同检测单位对同一工程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同时按不同标准统计出的设计强度也不同,特别是样本变异性较大时更是如此。总之,这类问题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出,但应该指出的是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存在的问题是鉴定工作的依据问题。设计规范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也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很大,问题是最终以那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目前不同的学者对其看法并不一致,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均希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损伤后,需对建设工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用什么计算手段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员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随着不同检测部门的不同科技人员其校核结果均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最后在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更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目前有些部门对框架结构就用PKPM程序作为判断依据,而问题是用国内商业软件进行设计结果校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委托方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的指定常带有人为因素的影响。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检测项目越多,相应的费用也越高,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1)、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从儿导致事故的原因不在检测范围内,或者检测项目不全,检测范围不能含盖导致问题的所有原因。(2)、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3、鉴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或建筑物损伤程度的鉴定工作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或有待科技人员去学习。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同的部门均可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人民法院需对检测、鉴定人的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如前所述检测资质的审定应该问题不大,但鉴定人的资质又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具有检测资质的人就有鉴定资质呢?或具有同专业的和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就有鉴定资质呢?所有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其次是鉴定单位对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呢?一般建筑物的鉴定工作均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当然勿需多言,但对于不完全妥当的鉴定结论,由此又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时,其经济责任该如何认定,赔偿比例又该如何确定?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委托方采用不正当手段,而误导了鉴定结论,由此而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国家规范中有些条文的规定可能本身就不科学,或者有些专家的个人观点通过国家规范的形式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对于民事纠纷中关于建筑物的鉴定工作通常会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指定鉴定单位或鉴定人,而对其它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鉴定报告采取否认的作法,这本身即不科学又不合法,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总之,在建筑物的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问题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转贴于 4、几点启示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及过去的工程实践经验,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注意:

(1)、加强有关建筑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规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依法进行建筑物的鉴定工作。

(2)、检测、鉴定人员必须明确职责、依法办事,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加强对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学习。

(3)、增强科技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随着建筑行业的市场化,建筑行业的经济活动也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是增强科技人员自我保护能力的最有效措施。

(4)、增强科技人员的风险意识。在建筑物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风险,如建筑物检测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鉴定结论的风险性等等,不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就是对自己、单位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最后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5)、检测、鉴定工作一定要客观、公证。由于建筑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有意歪曲客观事实,为某一方谋利益的鉴定报告(或调查报告),最终是站不住脚的。科学和事实那是真实的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6)、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物检测鉴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协调和与外部的协调工作,避免由于市场化而引起的不正当竟争行为从而导致的检测鉴定的不公证或违法行为,努力创早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二、 结语

第7篇

关键词:规划许可建筑;采光妨害;判断标准;忍受限度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53-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月任某购买住宅楼。2001年11月某单位欲住宅楼南侧建筑楼房,任某及其他用户予以阻止。同年11月15日,某单位与住宅楼代表王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其所建楼房不得影响住宅楼采光。但某单位所建楼房建成后,影响了住宅楼的采光,经任某等住户向有关单位反映,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某单位采取补救措施。该单位将楼顶檐遮光的部分拆除后任某主张其采光仍受到影响,故向法院提讼并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日照时间进行鉴定。2005年12月,当地气象局对任某住房日照时间时数得出测定结论: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任某冬至日日照时数为0.2833小时,小于国家标准GB50180-93日照时数1小时。但某单位提出该建筑取得行政规划许可,且经当地规划市政设计院的鉴定证明案涉建筑物之间间距符合当地日照间距标准,因此主张不承担采光妨害的赔偿责任。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二审法院再审、申诉再审四个诉讼程序,耗时7年,现已申请最高院再审。一审法院和申诉再审法院认为某单位所建住房对任某住宅日照时间数小于国家标准日照标准数1小时,故判决采光妨害成立;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认为经当地规划市政设计院鉴定,案涉建筑物之间间距符合当地日照间距标准,故判决采光妨害不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规划许可的取得是否对邻人采光妨害构成免责事由?如果不构成,那么规划许可建筑妨害邻人采光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对受害邻人如何进行民事救济?由于保护采光的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采光妨害案件审理中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还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因此有必要对采光妨害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二、我国关于采光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自20世纪初,各国除了以私法的民法规范对建筑物采光的相邻关系加以调整外,还以大量的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规范对其进行规制。私法调整主要是指以民法直接调整,公法规制是指由作为公法的环保法、建筑标准法、城市计划法等规制[1]。由此可知,我国采取的是公法与私法并行调整的双轨制模式。私法以《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从相邻关系规范保护采光权,公法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对采光权加以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是原则性地赋予公民采光权,但无论从公法还是私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采光妨害纠纷都存在问题。

首先,从公法角度来看,前文案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之所以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属于部门规章的国家标准在认定建筑物侵害采光权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以清晰的说明。比如国家标准中关于日照时间和建筑物间距孰优孰劣在司法判定中存在模糊的认识。笔者认为,虽然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制定了有关住宅采光日照的具体标准①,包括日照时间规定和建筑间距。但其解决的是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裁判的逻辑大前提,其有关规定不应直接作为判定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依据,也不是民事侵权认定的标准,只能作为参考[2]。

其次,从私法角度来说,《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几无二致,只是《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物不能违反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可见我国立法部门将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作为是否构成采光妨害的依据。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工程建设标准是动态的,《物权法》不宜全国划一地规定僵化的具体标准[3]。较为灵活的办法由建设部规定规章和国家标准,立法本意是既能发挥规范和指导作用,又便于适时修订。但正如前文所述,司法实践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存在模糊性,且由于立法技术、部门利益保护、土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等种种原因,这些规定大多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4],导致同案不同判。以致前文案例中即使满足建筑间距、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采光妨害是否构成侵权仍然难以做出有效判断,足以说明现行私法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规划许可建筑侵权的判断标准属于立法疏漏。

三、规划许可建筑侵害采光权的相关问题

(一)规划许可可否构成侵权的免责事由

如前文案例,某单位以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证明其建设项目手续合法,以其建筑取得合法规划许可作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其一,否定说,即规划许可不可作为免责事由。本案一审和申诉再审法院持该观点。原因在于认为行政许可只能证明符合公法上的行政规定,不能证明其没有对邻人采光造成妨害。其二,肯定说,即规划许可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原因在于受到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的影响,因为建筑行为本身已获得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并且通常情形下,规划部门在规划时已经考虑了邻人的采光利益,规划许可建筑物通常不会违反当地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其“行为违法性”难以成立,因此不构成侵权。本案二审和再审法院持该观点。可见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现行立法没有对这类特殊采光妨害类型的判断标准进行明晰的界定所引起的实务裁判的混乱。

笔者对此问题持否定说。依据如下:由于我国学者对此问题较少论及,因此借鉴国外学说,法国理论界认为许可在许多情况下都是考虑受侵害以外的人的利益而发给的[5]。该国判例也支持这一理由,进一步认为:许可是在保留第三者权利的基础上发给的。德国州法也规定许可仅在保留第三人的私权的前提下才能授予[6]。由于我国行政许可法没有将其作为原则加以规定,因此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存在质疑。规划许可建筑侵害邻人采光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机关违法许可,主要有审查不严和越权审批两种情形,审查不严是指在规划方案审批时对建筑高度和间距的综合考虑不足,对现状地形、地物和规划情况了解不细;越权审批是指明知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利用职权违法审批。2)行政机关许可后疏于监管,导致建筑单位擅自加高、延长、移位。3)规划技术条件所限。住宅建筑间距是城市居住区、住宅小区、组团建设规划中的一项重要指数。以间距来衡量日照标准虽然考虑到了房屋间距与日照小时的相关性,但这很难概括房屋的各种排列方式产生的结果,很可能出现建筑间距明明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实际上的确存在着采光权侵害现象[7]。那么以此合法性存疑的规划许可为依据的建筑行为自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此即使存在规划许可,但如果侵害邻人采光权,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规划许可建筑侵害采光权的判断标准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无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但该规范过于抽象,一旦相邻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该条款难以作为确定侵权的裁判依据和标准[2]。《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立法确定以国家工程标准作为判断侵权的标准,由于标准的不合理和模糊性,导致司法判决不统一,影响司法权威。在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下,标准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且由于工程标准本是判断建筑侵害采光权的专业技术上的参考指标,其是否构成采光妨害还需要结合其他指标,这就需要引进新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在此笔者建议引受经过日本裁判实务发展起来的“忍受限度论”,以通常的忍受限度作为采光妨害的实质标准。即采光妨害如逾越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则属违法,构成侵权;反之,如未逾越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则受害邻人负有容忍义务,即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建筑物相邻关系较传统的土地相邻关系具有更加复杂的权利和价值冲突,其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二元对立,忍受限度论也体现出浓重的“利益衡量”色彩[8]。因此引受该理论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兼顾个人,他人和社会利益,力求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4]。引入忍受限度论也能更好说明规划许可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为日本理论界对违法性的判断是根据“忍受限度论”,在因日照妨害引起侵害时,采取对加害人、被害人、以及地域性因素等进行比较衡量,只有在该损害超出了一般人通常应该忍受的限度时,才认为该妨害行为具有违法性[9]。

忍受限度论多以采光纷争地的地域性、被侵害程度、土地利用的前后关系、损害回避的可能性以及加害建筑之有无公共性等事情作为依据进行综合考量其限度的边界。由于我国司法历来对自由裁量权持谨慎态度,笔者建议对忍受限度论进行改造适用以求更好适应我国实情。鉴于法官的审慎和克制,需要以某种依据作为主要标准进行初判,在此基础上考量其他因素进行利益衡平。由于忍受限度论中的被侵害程度主要是以日照时间作为标准,且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建筑不得违反工程标准,妨碍相邻建筑采光。因此将工程标准中的日照时间作为主要标准较为适宜,前文案例中一审和申诉再审法院以日照时间未满国家标准1小时为由判决侵权成立是适当的。

综上,规划许可建筑侵权判断标准的构建可以按照以下两个层次划分,即以当地有无规定日照时间为标准。首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日照时间地方标准的,以当地标准为主,一般来说,地方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标准,且由于地方标准通常综合考虑当地气候特征、生活习惯以及城市规模大小等因素,因其兼顾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和采光利益的保护,将其作为首要考虑因素较为妥当。其次,在没有日照时间地方标准的地区,原则上仍以国家标准为主,但由于地方的差异性特征太大,应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忍受限度论的相关因素考量也就体现了其价值功用。以下简要说明忍受限度论的具体运用:

第一,采光纷争地的地域性。日本《建筑基准法》将所规定的基本地域由4种改为8种,①由于该种划分过于繁杂且在我国实用价值不大,因此将地域分为工业、商业和住宅地域更为简便易行。一般以工业区的居民所要求的忍受程度最高,商业地区次之,最低的为住宅地区[1]。一般而言,采光妨害发生在工业和商业地域,基于确保土地的高度利用将优先保护居住环境的理念,不易构成采光妨害;而在居住地区则相反。比如日照时间即使低于国家标准1小时,工业和商业居民应适当提高忍受程度,保障该地域的经济功能和土地利用效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第二,房屋利用的先后关系。受害邻人修建住宅在前,而加害人修建住宅在后时,基于既得权不可侵原则,采光妨害较易成立;反之,加害人在前,受害邻人在后,即使低于国家标准1小时,侵权也难以成立。换言之,明知会发生采光妨害而仍在其近旁修建住宅,因采光妨害要求赔偿时,一般不予承认。民法理论称为自甘冒险或危险引受[1]。

第三,采光妨害可否回避。所谓损害之回避可能性,指以采光妨害之发生能否回避作为侵权的重要指标。加害人对于邻人采光妨害的发生,本来能够加以回避而不回避时,采光妨害较易成立。原因在于可以推知其有重大过失或故意[10]。

第四,加害不动产之有无公共性。部分特殊性质的建筑物如城市标志性建筑、高架桥等,由于城市规划的特殊需求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不适用采光标准的规定。此类建筑物造成的过量采光遮挡,在许多地方制定的建筑采光标准规定中都不认为构成采光妨害,当然需向光线被遮挡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进行合理补偿[11]。

结语

目前我国采光妨害纠纷日益增多,鉴于我国采光权保护的立法不完善,对其理论探讨较为滞后,司法实践也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统一的裁判规则[11]。特别是规划许可建筑采光妨害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亟待厘清和规范,本文立足我国立法现状和参考日本相关判例学说对其进行探讨,总结如下:首先,基于行政许可应在保留第三人权益的前提下授予,鉴于行政许可在妥善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上存在质疑,规划许可不应成为采光妨害的免责事由;其次,由于我国私法对采光妨害构成仅以工程标准为依据,规划许可建筑侵权无法得以有效救济,在此引入“忍受限度论”作为采光妨害的实质标准,同时将工程标准纳入其中,形成与《物权法》接轨的综合判断机制,以期更好地在经济发展与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99.

[2]孙国富.采光权的意定与法定[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6,(12):244.

[3]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5.

[4]王荣珍.规划许可建筑采光权纠纷的法律问题[J].行政与法,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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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启洲.德国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初论[J].环球法律评论,2006,(1).

[7]杨山林.《行政许可法》视野下的采光权保护[J].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8]张小羿.环境权视野下的相邻关系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28.

[9]罗丽.日本日照妨害救济法理及对我国的启示[Z].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第8篇

摘 要:工程项目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有效的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能够减轻风险损失,提高工程效益。本文研究了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现状并以此展望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之路。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风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5-0131-01

1 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从筹划、设计、建造到竣工后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参与其中的各个行为主体都有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业主面临承包商不能履约的风险;承包商面临业主丧失支付能力或者拒绝履行支付的风险;监理、设计人员面临监理责任、设计责任追究的风险;材料供应商面临物价波动造成损失的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风险可能带来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投资效益亏损低下、法律纠纷等后果,严重的可能带来由此衍生出的更为严重的难以估计的后果。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可能导致损失的工程项目的不确定性进行预测、识别、分析、评估和有效的处置,争取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办法。为尽量减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素可能给各利益相关者、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使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进行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势在必行[1]。

2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现状

2.1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发展概况

我国风险管理起步较晚,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由国外引入并应用到工程项目管理之中,只经历了短短二十几年的发展。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是唯一的投资主体,企业并没有独立的经济效益,风险主要由国家承担。近年来,随着西方风险管理理念的引入和工程建设领域本身投资体制不断改革,国际竞争、行业竞争愈发激烈等导致的风险影响较以往更加明显,风险管理逐渐引起了学术界和工程界的重视。

理论研究方面,许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投入人力专门对风险管理进行研究,有关学者已经发表了很多论文和相关著作,为我国风险管理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实践应用方面,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已应用到大型水利项目、公路、桥梁工程、国际工程、房地产等领域,如北京奥运场馆建设项目、上海地铁工程建设项目、三峡工程项目、小浪底工程项目、大亚湾核电站项目等都成功的实施了项目风险管理。体制体系建设方面,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保险法》、《担保法》、《招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省市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如深圳市提出要求市政工程承包人同业主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由业主承担。这些都为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增添了新的内容,我国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正在加快建设和逐步完善之中。

2.2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发展是值得肯定的,然而相较于科学完整实用的风险管理,我国的风险管理还很不完善,基础比较薄弱,依然存在诸多的缺陷与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2.2.1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国际化水平不高。在我国,大多数业主和其他各利益相关者由于缺乏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和了解,为节省开支不愿再额外增加风险管理费用,而宁愿采用风险自留和风险不合理转移的办法。但是,这种自留的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超过了责任主体的承受能力,将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项目失败。相比较西方国家,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工程实践应用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我国的水平尚处在引进、吸收和消化阶段。在全球化时代来临的今天,工程项目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要想在充满利益又充满挑战的国际市场领域安稳立足,我国建筑企业必须要有国际水准的风险管理作为保障。

2.2.2风险管理能力较差。西方发达国家风险管理发展较早,他们有专门的风险一览表和风险研究报告,一些大型企业或专业的咨询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还有自制的风险管理手册[2]。而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起步较晚,风险管理基础比较弱,存在一些技术难点:如风险识别能力差,对潜在的风险缺乏前瞻性的预测和判断;风险分析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缺少定量分析,风险评价误差大;风险处理手段单一、落后,往往忽视综合利用各种措施手段来控制风险,在风险发生时,风险处理的效果并不明显。

2.2.3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作为保障、依据。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如《保险法》、《担保法》、《合同法》等与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有关的法律,但是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操作。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是由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所组成,而且要随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新的问题的产生而不断修改和完善,才能使其真正发挥规范市场的作用。显然,我国在与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比较滞后,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无法对市场起到真正的、比较严格的规范作用。

2.2.4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保险、担保市场尚未形成,缺乏相应的中介咨询机构。国内大多数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没有明确的定位,在企业和项目部的组织结构设置上未考虑风险管理的部门和职能,缺乏具有风险管理素质的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来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由于工程建设专业性很强,对其中的风险如何认定、分担等也难以把握,对未来是否能盈利无法做到心中有底,缺乏对开拓相关业务的热情和能力,因此未能形成有规模的保险、担保市场。工程项目由于涉及法律法规、工程保险、合同管理等众多领域,必须要有中介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家参与。而我国政府和行业内部没有明确的相关政策或规定,以鼓励设立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公司,为有需要的企业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这些都表明,目前我国风险管理整体服务水平有待提高[3]。

2.2.5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国内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大多局限于理论方法的研究,关于如何在具体项目中运作还没有比较成熟的系统方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并且,随着项目管理方式和模式的不断改进,旧的风险管理思路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有关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要有创新性的成果才能够指导现实的实践。

3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展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步加快和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筑业正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且工程建设项目较以往具有规模更大,工期更长,技术更为复杂,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等新的特点,各种不确定因素随之增加,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难度更大。风险管理水平,作为衡量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决定我国建筑业未来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因素。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是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一条必由之路。当前,我国发展和完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3.1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业各利益主体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其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使其能自觉参与到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来。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的民营企业,他们可能没有能够及时的注意到风险管理研究和发展的成果,不能够及时的接触到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而这些民营建筑企业恰恰又是抵御风险能力最差的单位[4]。

3.2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和制度,丰富和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企业要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必须要用相应的机制和制度实施管理,让企业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均有风险管理的分工和职责,并能够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进行系统的风险分析、识别、评价和有效的控制,以尽量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3.3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法律、建筑、保险等相关专家一同制定和完善工程风险管理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细则等法律体系的工作,为建立、完善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3.4通过积极培育形成担保人市场,支持组建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以提高工程风险管理整体服务水平。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不但要发挥银行的作用,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担保机构担当担保人,以形成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建筑同业在内的担保人市场。由于专业的工程担保公司资金实力一般不强,应主要为中小型项目担保,并要形成竞争,防止垄断现象的发生。政府还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设立一批具有工程风险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中介咨询机构,让更多的专业人士服务于工程项目风险管理[5]。

3.5加强理论研究,培养专业人才。学术机构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既要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更要能够立足现实,从我国国情出发创新风险管理思路、方法,使我国的风险管理理论能够更好的指导工程实践。同时,应当鼓励建筑工程企业培养具有风险管理素质的专业人员,以满足实际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人才需要。

4 结束语

随着现代建筑业的不断发展,风险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还存在很多弊端与不足,制约着整个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只有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工程项目实际发展需要的风险管理制度与模式,并具备有相应风险管理素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能够给工程项目提供系统化、知识化、信息化的决策支持,我国的建筑工程企业才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王志金.基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研究.山西建筑,2009(7).

[2]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3]陈磊.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的思考[J].基建优化,2002,23(2):31-33.

第9篇

关键词:建筑法规;教学方法;改革

《建筑法规》是建设工程类专业基础课,课程内容上以法律为主线,以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为辐射,对建筑法律法规进行系统阐述,同时也对于违反相关建筑法律法规所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也作了必要的介绍。作为这样一门重点突出、与实际工作关系重大的课程,其具有的时代性和应用性应非常明显,但由于我国课程教学方式等的原因,在实际的《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都存在了很多的问题。

1《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所存在的问题

1.1教学方法过于单调

在《建筑法规》的课程教学中,仍然采用传统的说教式教学方法,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没有被调动起来,过分地依赖于老师的教授。同时,这样一种互动性较差的教学活动,学生对于授课内容的理解较浅,浮于表面,遇到实际问题时可能很难利用学习的理论知识加以解决,更加难以将各项法律法规中的法条内容结合在一起。

1.2学生对于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学习《建筑法规》都是工科类的建筑专业学生,这类学生习惯了公式、计算、图形、图标等,对于纯文字类的建筑法规课程很感冒,所以这类学生往往会产生误解,认为这样“文科”性质的课程是不重要甚至是多余的。加上有的学校将这门课程安排在了临毕业的那一学期,或者将课程设置为选修课或考察课,这些因素也会对学生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得学生不能正确理解这门课程。另外,由于我国的建筑法律起步较晚,各种因素使得学生缺乏法律观念,对于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意识不强,所以这些问题都造成了学生对于《建筑法规》这门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

1.3课程知识点繁杂且内容交叉

《建筑法规》课程的内容很多,知识点繁杂,涉及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方方面面,例如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招投标法律制度、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等,内容非常繁杂。在课程的授课过程中,很多教师都会发现课程前面的知识点与后面的知识点联系很大,往往后面的内容还没有开始介绍就要在前面的知识点中提及,这种情况无疑增加了教学的难度,但这样的联系在《建筑法规》的课程学习中却又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带来了难度:穿插的内容教师不得不讲,但学生听起来又完全云里雾里,所以,这就要求教师要熟悉课程内容,在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顺利完成课程内容的同时又要求灵活处理课程先后顺序,调整知识点内容,使得课程前后内容相呼应起来。

2《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探讨

2.1改变教学方法,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改变传统的教师“教”、学生“学”的教学现状,让学生融入到课堂教学当中来,把被动教学变动为学生主动学习。传统的教学中,教师为主导力量,教师在课堂上传授知识,这样的教学方法虽然能最大程度地将教师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但是这种教学方法会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亟待需要一种既能调动学生积极性又能很好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创立案例教学法,哈佛商学院于20世纪20年代,开始运用案例教学法来进行教学。现在,案例教学法已经广泛运用于法学、医学、教育学等行业中。案例教学法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为主要任务,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在案例教学中,首先需要精选出典型的、可以代表本次课程主要授课内容的案例,才可以让学生在案例中掌握核心知识;同时,案例的选择又不能太陈旧,要有时代性和典型性,否则不仅会让学生乏味,还使得学生不能很好地掌握知识。

2.2增加教学内容的时效性

建筑法规是一门应用性和时代性很强的课程,这门课程在教学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以及建造师在工作中的业务知识都需要及时进行补充,同时,还要及时向学生更新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最新修订的规范、工程监理以及房地产开发等的相关知识,将最新的信息、研究的成果及时地传授给学生,使得《建筑法规》课堂的教学可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授课教师要改变以往那种死板恪守教学大纲的情况,适时更新教学内容,阶段性地进行完善和修改,

2.3改变考核的方式

目前,《建筑法规》课程的考核方式仍以期末笔试为主,这种考试方式虽能使学生掌握有效知识点,但也将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学习转变成为了简单的应试教育,使得学生对课程的学习会感到更加乏味。所以,需要将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进行转变,变单一为多面,不仅有笔试考试,课程授课过程中还可以增加课堂研讨、课程设计等部分,例如,在授课过程的一定阶段,向学生展示一个较为复杂的案例,并通过小组讨论的方式对案例中所反映出的建筑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要求小组提供一份详细的分析过程和案例的解决结果,教师可以针对小组讨论报告来对小组成员的本次研讨情况进行打分,这样的分数占有期末成绩的一定比例,一方面可以促使学生可以改变期末临时抱佛脚的习惯,在课程学习的过程中就要实时掌握课程内容,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更加扎实,尤其是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在实践中运用的更加灵活。

3结束语

第10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问题;措施

1 引言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工程管理能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会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因此,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性,讨论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

2 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管理对施工企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企业的施工进度、经济效益和信誉形象等问题。建筑施工的内容多样,规模要求不同,在施工过程中受气象条件影响比较大,须要应用多种技术和工序,这都需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工程管理和监督,保证施工能够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随着技术、工艺和设备的不断更新,工程结构更为复杂,对技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整个工程的管理也就更加重要,不能忽视。

3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3.1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不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是于2002年1月5日开始实行的,这是我国比较全面的一套法律法规,它将我国多年来对于国外先进的建筑工程管理方法和模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总结,并将其建筑工程管理体制进行了大力的推广,这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后来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与建筑工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和国外先进的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相比,仍然存在着落后性和局限性的缺点#有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没有实现科学规范的管理,因此相应的在建筑工程管理中也无法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不明确,各部门分工以及职责就很难落实下去,更加无法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建筑工程管理工作。

3.2人们对于建筑工程管理的认识不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如今,建筑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了我国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相应的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也就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当前人们对于建筑工程管理的认识不到位,普遍存在着重技术$轻管理的现象,许多建筑企业片面的强调建筑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不够重视建筑工程管理,因此就无法充分发挥建筑施工地理、资源、人才等优势,从而直接导致了建筑工程质量的不合格甚至是安全隐患的存在。

3.3 我国当前的建筑工程体制方面不够健全。建筑工程体制的不够健全是制约着建筑工程管理水平高低的因素之一。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迅猛的发展趋势,建筑行业对于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人才也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需求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的建筑工程体制方面不够健全、不完善,建筑行业内部也没有形成专业性的建筑工程管理组织和机构,因此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素质高且专业性强的复合人才非常缺乏,人才培训以及技术引进工作相对滞后。这些不仅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同时也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竞争力的提升,更加制约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壮大。

4 建筑工程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4.1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

施工单位要建立工程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检验,各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责任,完善奖惩制度,不得以强硬的行政命令和手段代替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改变工作作风和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尊重施工技术条件和客观因素,不断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为建筑工程管理提供依据;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更专业更具体的建筑工程管理,对企业管理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进项严格控制和掌握,这样才能保证施工建设有序进行,提高施工效率,节约成本,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促进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

4.2.提高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素质

施工单位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培训,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涉及建设工程方面,比如合同、财会、设计以及法律等,施工单位要加大投入,努力培养出素质全面的复合型人才,充分调动工程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知识、能力和人格素质。员工个人要不断强化学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本职工作,为建筑工程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4.3加强建筑工程技术管理

施工技术决定着企业和单位的生产能力和发展前途,必须根据自身能力和施工现场的条件,采取一定的施工技术。对于工程的施工质量,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不断降低成本。施工单位要淘汰落后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方式,不断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不断增强施工单位的竞争力。施工单位还要重视工程竣工后的技术管理,认真落实设计方案的各项程序,对工程竣工后的技术材料和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对施工中的技术和出现问题进行合理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适当的技术创新,为以后建筑工程的技术管理提供借鉴和帮助。

4.4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施工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在工程开始前,要完成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逐级分配安全施工责任,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规定和相关协议。要进行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纠正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努力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严格安全施工考核制度,不能心存侥幸或是对工作不负责任,要使“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入人心。作为作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规则,增强安全文明施工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范,从小事做起,不得进行违规作业,给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增加困难。

5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行业的不断向前发展,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出来,由此可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刻不容缓。施工单位要不断在实际生产中总结经验,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法规,提高管理质量,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对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引进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才能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促进施工企业的良性运转,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文忠,建筑工程管理现状和改进[J].消费导刊,2008.3 (15):169.

[2]韩向明,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控制措施,建材技术与应用,2012.3(3):178.

[3]刘红,对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探讨,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3(3):123.

第11篇

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开放,建筑企业所追求的目标不仅是质量好、工期短、业主满意,同时还追求投入少、产出大,企业获利丰厚的建筑产品。但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发包交易中过度向发包人倾斜,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承担过多的法律风险,如合同条款风险、安全风险、工期风险、资金风险等等,一旦风险发生,损失是巨大的。一些建筑企业因为法律意识不强,缺乏运用法律手段管理项目,不能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往往容易被牵着鼻子走,在出现法律纠纷后又不知所措,不仅造成巨大损失,企业的名誉、形象也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建筑企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懂得并能熟练运用法律进行风险控制是大势所趋,也是势在必行。本文将对我们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易发生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进行分析,进而探索在工程管理中如何有效运用法律对风险的控制。

一、必须明确建筑法律关系及其重要性

(一)什么是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关系。广义的建筑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它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建筑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本文中的建筑法律是指广义的建筑法律。建筑法律一般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范围,调整工程建设活动和建筑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时也能成为建筑法律的一部分。

建筑法律关系即建设关系,就是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如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筑法律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法律作为人类社会一个重要的调节手段,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无处不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建筑活动不同于一般生产活动,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生产场地移动,生产条件艰苦,社会影响广泛,与人民生命财产相关。《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从投资体制、价格政策、市场机制等多方面予以保障,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为建筑业深化改革,振兴发展,发挥支柱产业作用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有利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承发包行为,建立健康、效能、有序、统一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用以调整建筑关系的法律还不完备,但在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来看,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学懂用精建筑法律,对加强施工管理,创造工程效益,减少法律纠纷带来的损失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项目管理中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我们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与国家行政机关、发包方(业主)、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或其它经济实体的业务交往活动,主要靠法律来调整。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若不注重法律的作用,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会会愈积愈多,法律纠纷也会接踵而至,不但耗费我们大量的人力物力,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建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下面就简要谈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一些易潜伏的法律风险。

(一)、对国家制定的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些条款进行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后可以达成和约。同样,建筑法律关系中,由于建筑标的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建筑关系各方都要受到国家许多强制性法律的约束。国家用以调整建筑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立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建筑关系各方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各种合同。建筑企业若对国家建筑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就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对合同订立把关不严。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如果合同“先天不足”,势必会造成项目实施中的被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原材料价格问题等,大多与当初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时把关不严有关。

1、资信审查不到位。在订立工程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不论是发包方还是劳务方)的资信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基础性的工作,这一点,我们大多数建筑企业还是相当重视的,但迫于竞争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做到仔细审查。发包方资信的瑕疵可能会导致我们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工程款,劳务方的资信瑕疵可能使我们不能有效管理劳务队伍,工程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等。因对方的资信不良而造成法律纠纷,我们始终都是受害者。

2、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忽视特别条款。大多数承包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承包范围、价款、工程款支付、工期、质量等级达成一致后,通常的做法是套用一个现成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在当地普遍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上填空并签字。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十分不利的,为今后维权埋下了重大隐患。当然,这并不是说以示范合同文本为基础设立合同毫不可取,而是此中存在一个针对具体项目设定特别合同条款的问题。无论合同示范文本或现有法律规定,都是在考虑了一般工程承包活动中共性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所作出的原则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结合个案实际对其加以细化和补充,往往造成签订的合同漏洞多、争议多。另外,对于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的项目,合同中如果不对这种特殊性作出必要的考虑,就难以顺利履行,引发争端的概率就会增多,而且会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

3、付款条件不明确。若付款条件不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难以证明,则容易成为维权障碍。如在一些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中,分包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以总承包商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为前提条件。分包商施工完毕后,虽单项工程已经竣工,整个工程甚至也已投入使用,但总承包商一直以未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理由,拒绝向分包商支付质保金。

4、盲目采用低价策略。一些建筑公司为了能够在招标中中标,采取低价投标策略。但是在实际施工中,因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建筑公司感到工程利润空间较小,便与发包方协商调整合同价格,要求多支付工程款。这便很容易被发包商以建筑公司意图变更合同行为的违法性,到法院得到法庭的采纳。非但建筑企业的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还还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5、被业主拖欠工程款。被业主(建设方)拖欠承包工程款(包括垫资款)等各类资金已是目前建筑企业面临着的一个重大经济问题,造成拖欠的因素很多,主要原因有:一是建设单位的行为不规范。许多建设单位把拖欠承包工程款作为经营手段,通过拖欠承包工程款把大量风险转嫁给建筑企业,导致拖欠问题日益严重;二是由于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管理密集型行业,门槛较低,造成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十分严重,市场供求的失衡导致了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地位不平等、交易条件不公平,形成拖欠。三是一些建筑业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期的拖延,有的还发生了质量隐患,引发了合同纠纷,给建设单位拖欠承包工程款提供了借口。

(三)在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除了上述在订立合同中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形外,在履约过程中有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如: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在合同中怎样有效设定特别生效条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款结算的具体程序等等。

三、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中如何有效进行法律风险的控制

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风险很多是众所周知的。我们不能左右市场风险、自然灾害、政策风险等给我们建筑企业带来的潜在危险。但是我们建筑企业自身有能力通过自身努力来减少甚至化解风险因素。其中在项目管理中加强法律手段的运用,维护建筑企业正当利益、减少法律纠纷,就是重要的方法。

(一)以法律武装建筑企业。近年来建筑企业的法律纠纷的代价是沉重的,教训是深刻的,其原因就是我们建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律、不懂得运用法律。前车之鉴,我们要以法律武装自己,运用法律避免法律风险,保持施工正常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做到:一是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的宣传教育。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法律学习制度,定期开展法律讲堂,着重对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提高企业整体法律意识和知识。二是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企业法务人员,条件成熟可以组建企业法务部门,专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三是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行使监督职能,要对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领域加强过程监督,主要是运用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

(二)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是双方履行义务的重要的书面依据,也是解决双方争议的最重要的证据,一场官司的输赢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决定了,所以说“官司打得好,不

如合同签得好”所谓合同签得好是指合同条款约定明确,双方意思表示清楚,文字内容无歧义。而我们的具体业务人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往往凭借自己的理解和经验参加合同的谈判和拟订,再加之合同双方一开始合作时关系都比较好,往往在一些问题上抹不开情面不好意思较真,所以难免有考虑不周和失误之处。发生纠纷打起官司来就很被动,最终吃亏的还是我们。因此必须把好合同签订关。如何把好这一关,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利益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放弃权力等于自残,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我们任何建筑企业都应坚持的原则。业主与承包商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所坚持的最基本原则。授标后商签的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可以以法为据、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风险较少,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实现承包商签订一个有利合同的目标。

2、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子。让熟知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商签合同,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签订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证。大中型建设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使合同质量很高,其中隐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这就要求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的综合素质谈判人员,才能保证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增加谈判的力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3、多方面严格把审查关。尤其是要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等等。

4、善于合理分配潜在的条款风险。在策略安排上,施工企业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承包方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合同履行中业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方的损失拒绝补偿,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方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5、谨防发包方设置软条款。软条款是指合同一方掌握关键权力,另一方能否顺利履行,取决于掌握关键权力的一方,该条款对于弱势一方而言即为软条款,软条款实质上就是合同陷阱。比如,合同不规定发包方审核工程量的期限和批准付款的期限,开工日期过于刚性,顺延工期的条件过于苛刻等。工程合同是一种特别需要双方相互协作的合同,对发包方的任何一项协作内容,如果不规定期限,就有可能成为工期索赔的陷阱。另外,工程内容和范围如果不明确,也有可能成为工期索赔的陷阱。

6、合同的一切内容必须书面化。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确定。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三)履行合同时依法维权。

1、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合同金额大、周期长、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等自身特点决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加强合同管理,可以尽可能的消除隐患,减少纠纷的发生,但不可能杜绝纠纷。所以,任何工程发生纠纷都是正常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在纠纷发生前以及纠纷发生后提高防范意识,争取占据有利主动的地位,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在履行合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公司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有防范意识,要恪守职责,勤勉谨慎,小心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和工作职责。

2、管好签字的人和笔。我们一定要教育和管理好我们派出签字的人,他们手中的笔重千斤,他们签的字值万金,他们在工程上所签的一切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一定要慎重,决不可签人情字、糊涂字。采取的最好是将工程中签字的权利相对集中,签字需要授权,没有经授权就不能签字,并且签字的人根据工作需要越少越好,这应当形成我们建筑企业的一项制度严格执行。

3、不轻易承诺或被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往来,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切不可以轻信对方口头表态和承诺,凡是口头上承诺而又拒绝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是不可靠的,也是日后产生纠纷风险的所在。同时,要坚持原则,不能轻易表态或承诺,更不可以随便给对方出具涉书面材料。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现状;创新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行业的劳动力不仅密集,而且其分工也最精细。分散性、施工人数繁多及工序复杂等是建筑工程管理的主要特征[1]。通常情况下,工程管理主要指的就是对企业进行自订货起,直到交货的全部过程的管理[2]。在建筑项目管理上,具有现代化管理意义的建筑工程管理体系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形成,然而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在目前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与市场形势的发展不相符。

一 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分析

1 项目管理体制不完善

相当完善的建筑工程管理体制在我国当前还没有形成,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匮乏。而且我国的专业工程项目管理组织也缺乏系统性、专业性、全国性,对于这方面的课程、活动,只在少数的高校中进行了开设。绝大部分的施工任务的完成主要是由建筑总承包企业组织劳务队、自供材料、自有机械设备等进行,只有极少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且专业程度比较高,其任务的完成主要是靠专业分包企业。

2 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缺乏

我国大部分的建筑工程项目是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企业来运作的,并对其进行宏观的调控与统一操作,而整个过程的监督与项目管控则是由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的生产作业主要是由技术人员协调于一线的施工人员共同完成的。但由于我国不断提高的科技水平,现代建筑工程项目的工序和环节都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作业在一线的人员,其素质水平和专业程度都比较弱,从而在进行监督控制与管理工程项目时,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相当的大。项目管理工作使资源在不断地浪费,使在完善管理方法与提升水平方面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3 建筑工程管理的总体水平不高

专业的技术带头人和懂法律、懂管理和懂经营等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极度匮乏,而具有高素质、且在管理项目时能根据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流程与规范的人才特别稀缺,管理项目软件的高级人才也相当的稀少。从整体上看,有些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等的水平比较低,没有较强的竞争力,与建筑业的国际化发展不相符。同时,劳务队伍也没有较强的专业化程度,素质更是各有高低;总的承包商在管理劳务队时,需要提供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管理精力受到了影响,也不能提高其穦是水平。

4 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在我国虽然已经成功颁布,而且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同时颁布,然而较之于国际的先进水平,其法律法规尚未达到健全,与国际项目管理的规范还有很大的差距。此外,工程项目在管理的过程中,也有贪污、腐败等的现象出现,使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二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创新措施

1 健全的建筑工程管理体制要尽快建立

对于企业来说,健全的管理体制是最重要的,无论是工程管理的哪个方面,企业都要建立相应的竞争机制,且相应的规章制度也要快速地制订出来,从而可以保障每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可以迅速改变机关的工作作风,进而使工作效率得到提升。完善的工作制度是项目管理工程实现管理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3]。对于这方面的进一步研究,国家政府要支持、鼓励更多的人才,并帮助企业,使科学、合理的与本企业发展相符的项目管理体系尽快地建立。

2 推行信息化的管理

新时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实施工程项目时,施工技术不仅要现代化和更专业化,而且管理方法也要现代化,这样,建筑项目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才能不断增强。实际的施工管理过程,如果联合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来进行,不仅可以使各信息、数据得到快速、及时的传达,并快速做出调整,而且在管理项目时的效率也会明显增强[5]。运用不同的处理财会软件与监控系统,能够使处理财会信息的质量提高,而且项目施工也实现了实时监控,使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更高。

3 人力资源的配置要优化整合

对于管理项目的专业人员来说,既要有从事工程管理的能力,而且也要掌握其他领域的知识,如管理、经济和法律等等。要想获得设计方的肯定,其能力必须与普通的建筑师不同。拥有这样条件的专业人才,在我国很少,因此对懂管理、懂经济与懂法律等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大培养的力度。此外,动态平衡与统筹规化是每个企业都要遵循的原则,按照所需劳动力的具体情况,周密计划现实的、潜在的劳动力,在配置时要科学合理,使他们的创造性、主动性积极调动起来,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从而使劳动效率得到提升。

4 法律法规制度要尽快地建立健全

与建筑工程管理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要快速地建立,且在实施时也要有保障,使工程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另外,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增加的时候,新的法律法规也要进行制定,工程项目的专业化管理要强制实行,管理的范围也要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项目管理的专业化,要严格控制并考核,使各个项目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都能顺利开展,从而拉近与国际先进水平间的距离。

结束语

随着建筑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对建筑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综合能力也提出更强的要求,每个部门都要进行不断地学习,不断创新,对于新知识要掌握并熟练运用,别人先进的管理经验要不断总结,并汲取,自身的综合素质也要不断提高,这样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才能做好,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才能提高,最终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罗丽芬.浅谈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方法[J]. 科学之友. 2011(04):156-158.

[2]王宏.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J]. 科技资讯. 2011(09):117-119.

[3]陈宇.浅谈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控制措施[J]. 现代装饰(理论). 2011(02):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