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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委会财务总结

时间:2023-02-19 05:52:39

家委会财务总结

第1篇

关键词:加强监管;会计;廉政建设

Abstract:Inordertoadvancethefinancialreform,strengthensthemanagement,inrecentyears,ourprovinceeachregionwasthesamewiththenation,carriedonmultiformaccountanttodelegatethesystempilotreformandtopassthroughoneafteranothersummarizes,theguidanceandthepromotionunceasingly,accountantdelegatesthesystemreformtohavethegoodtendencywhichwasontherise.

keyword:Strengthensthesupervision;Accountant;Cultivationofcleangovernment

一、会计委派制开展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这一新生事物,顺应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小到大,不断发展,以强劲的生命力,不仅推动了会计改革,而且在加强宏观、微观经济管理方面也越来越显露出重要作用。同时也正逐渐被人们认识和接受。

我省的会计委派制的改革,从90年代初开始,至今可以说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96年以前,是自发式的个别尝试阶段。我省的一些县(市)如巴中市、郎中县、苍溪县等,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了直接委派会计负责人为主的会计委派制,中江县还结合厂长经理承包制,推行了会计人员年薪制等办法。这对当时在县以下的多数中小企业实行承包制后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牵制作用。同时,对"一包就灵"提出了质疑。虽然是个别地方和局部的试点,但引起的反响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阶段从1997年到1998年,这期间主要是总结、认识、引导试点阶段。在这一时期,我省会计委派制在各地的一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逐步推开,形式各异。其间,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的会计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主动地参与了这项改革。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逐步把会计委派制工作列入了会计管理工作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且充分发挥政府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对各地的会计委派制试点进行总结,在充分肯定这一改革的同时,及时地提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而且对进一步深化会计委派制改革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比如省财政厅专门就全省会计委派制试点作为财政科研课题,专门组织力量进行调研,最后形成了《四川省会计委派制改革调查报告》,对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情况、问题进行了总结,对今后工作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这一《报告》得到了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省政府主办的《四川政报》上公开发表,省财政厅也将《报告》下发各地,并要求各地认真总结试点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这对全省会计委派制无疑起到了引导和推进作用。这期间,各级党政和纪检监察部门也高度重视和关注这一工作,把推行会计委派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改革,进展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

第三阶段为1999年以后,进入了有组织的总结、完善,全面推广阶段。从1999年到现在,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全省的会计委派工作在经过多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最后又回到实践的过程,对会计委派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共识,而且不断地从实际出发,总结完善,朝着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努力。特别是中纪委三、四次会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发出后,更为会计委派制的进一步推行指明了方向。目前,会计委派制已经列入了包括省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省21个市、州,有12个市政府和近90个县政府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还有如遂宁、宜宾、乐山、南充、达州等市政府还制定了有关委派制的办法。各级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都亲自负责领导会计委派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也责无旁贷地和纪委监察部门积极配合,把会计委派制作为深化财政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狠抓落实:一是抓了全省的会计委派调研,做到心中有数。省纪委、监察厅联合召开了座谈会,派专人调研,了解全省的工作进程和问题,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交流各地情况,找典型代表介绍工作经验,互通情报,取长补短。省财政厅还于1999年专发会计委派工作简报六期至各地和省级各部门,专门收集了全省各地会计委派制办法,编辑成《四川省会计委派制度专辑》(一)、(二)印发各地,对帮助和指导这一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三是有倾向性地推荐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起到了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如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制试行办法》下发各地,引起了各级的重视。又如对长宁县、北川县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会计集中核算)制和简阳市的乡镇"统一集中核算"制等大加推崇,促进了有条件的县、乡实行这些办法;是作为工作任务进行全省安排布置,要求各地予以贯彻落实。2000年1月,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把目前适合我省实际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稳妥地推行。这几种形式和要求是:1、在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制。2、所有的乡、镇财政所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会计集中核算,今年要求达到60%的推广面。3、暂不具备条件的县级党政机关实行重点会计委派制。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以及骨干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5、企业集团内部实行会计集中委派制等。

由于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基本上呈现以两头促中间的情形,即基层起步早,纪委督促严,在一段时间省、市本级动作不太大,效果不明显,但进入1999年以后,省、市两级都开始行动,特别是市一级行动迅速,措施有力,这样,会计委派改革在全省已基本形成了热潮。据初步统计,全省有18个市、地、州,90多个县(区、市)近800个乡(镇),200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制度。

二、会计委派制的几种形式

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形式多种多样,试点对象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也有全部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有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也有企业本身等。但经过多年实践,认识到会计委派制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要不断适应经济改革深化的要求,绝不能一蹴而就,要不为地总结和完善。比如县以下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行了改、转、租、卖、让等以后,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如再治袭国有企业一套管理,无论在法理上,在具体管理办法上显然已不适宜。原来如溪、阆中、中江县等直接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也有的由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委派的会计负责人形同虚设。所以,会计委派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要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因此,我省会计委派制的形式也经历了不断取舍,优胜劣汰的过程,最终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加强监管,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切合实际的会计委派制形式主义会被人们所接受所推崇。经过几年来的磨合,现在适合我省经济管理实际,并取得一定共识,正在积极推广和试点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务总监制。财务总监的委派对象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人选通过考试、面试、结合考核,经组织部门批准,从市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中选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财政部门负责聘用委派以及日常工作。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代表政府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向政府机关提交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如重大问题专题报告。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财务总监的任职与行政级别不挂钩,工资收入比照所在企业经营班子副职执行,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对财务总监工作业绩的考核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部、经贸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考核结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派驻、罢免和奖励和重要依据。

为配合财务总监的试点,将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原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财政部门审核,组织部门审批。财务总监制主要在我省乐山、达州等市试行。

(二)财务监督特派员制度。财务监督特派员派驻单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督特派员由市级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担任,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处设在财政局或经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事处内设若干办事组,每个办事组负责2至4个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财务监督特派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规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

财务监督特派员对政府负责,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力。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列席经宫管理等有关会议,但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评价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业绩,并对其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财务监督特派员的稽查报告,由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外送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报告,结合企业领导人的考核情况,实施奖惩、任免。如重大问题,可向政府专题报告。财务监督特派员主要在我省自贡、遂宁等市试点。

(三)会计集中核算。会计集中核算对象目前主要是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预算体制、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三个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单位账户,统一由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会计中心)开设账户,会计核算,管理会计人员。单位设置出纳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财务收支。同时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收支审批制度,审核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会计集中核算办法已在全省60%以上的乡、镇和部分县、市实行。

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省级机关的实际出发,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决定于2001年在省级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各系统所属二级单位。目前,省财政厅已代省政府拟了《四川省省级机关试行会计集中核算支付办法的实施方案》,并正在征求意见。

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设立四川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支付中心,在保证单位现有预算编制程序、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预算内、外银行账户。省财政厅建立国库单一支付体系。取消单位会计核算岗位,保留除会计核算、记账以外的会计职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委托记账、分户核算。会计集中核算支付的资金为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四部分。

(四)企业内部会计委派人员。企业集团公司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对所属各级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在本单位或集团公司内部选聘。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集团公司负责,奖惩考核由集团公司实施。

企业内部会计委派办法主要在我省五液、电信、邮政、石油、川化等大型集团公司实行。

三、会计委派初见成效

我省各地地会计委派制度改革试点,尚处在总结推广阶段,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并不断完善和提高。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全省会计委派试点进展总体是好的,对建立健全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促进了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试行会计委制度,将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评定权等从各单位中分离出来,使会计人员相对独立,有利于保证会计人员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和基本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保证了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有利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收付、集中核算后,把"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到了实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税收等收入可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单位私设"小金库"情况等到有效控制。单位实行预算内外综合财政计划,使单位预算更加刚性化,支出管理更加严密,有效地提高了资金营运效益。特别是乡镇一级辨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农村费改税,减少农民负担,规范基层政府管理行为,促进基层政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消极腐败现象有所减少和遏制。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使财务监督权与生产经营管理权相对分离或相互制衡,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了会计行为,把财务会计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使会计监督能贯穿于财务会计活动全过程,对于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制止铺张浪费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稳定了会计队伍,提出了会计人员的素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后,会计人员的委派、考核和管理由政府会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实施,单位领导不得随意更换会计人员,相对稳定了会计队伍。会计人员通过竞争择优上岗,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上岗后严格考核、评定优次,以此确定会计人员续聘或解聘,引入了竞争机制,给会计人员增加了压力和危机感,促使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适应需要。

四、值得探讨的几个的问题

推行会计委派制试点是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强化会计监督的一种有益尝试,虽然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其积极作用,但也不是"一派就灵"的灵丹妙药,目前在理论上也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财务总监、稽查特派员与会计委派制的关系会计人员"委派制"属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范畴。体制是一个上层建筑范畴,体现为行政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委派的客体是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于财务总监,并不陌生,国外早已有之。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深圳也早已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的实行范围更为普遍。但将财务总监作为会计人员"委派制"来认识却有不妥。财务总监属于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约束范畴,派生于资本的权力,而非行政之权力。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公司的财务总监往往由董事会任命。1994年深圳市三家委派财务总监的公司都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营动机构,是基层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即所有者财务主体,)其向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为了保护大股东的根本利益,加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但委派财务总监只能由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对此无能为力,这是资本权力使然。国有资本如果只是参资角色,则无权委派财务总监。否则,其他小股东纷纷效仿,委派代表自身利益的财务总监,岂不乱了套?从深圳市和我国其他地区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来看,财务总监不属于会计人员。但不少人仍将财务总监误认为是会计人员,误将财务总监理解为行政权力派生物,这与我国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明晰有关(不少地方财务总监由政府部门派出,而非由国有资本产权部门派出)。由于财务总监是由产权部门派出的,又常住企业,代表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所以监督的威力较大,相应缓解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有利于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稽查特派员是中央为加强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而派出的。地方有的也仿效,对所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其工作性质与财务总监基本相同,财务总监也好,稽查特派员也好,都不参与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认为他们是会计人员,其派出源于资本的权力,属于财务机制范畴,而非管理体制范畴。

(二)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本质问题

会计的本质是什么?会计不是被动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情况。会计既有核算职能,又有监督、预测等控制职能。上述两上基本职能,都有助于进行正确的经济决策和财务决策。持"管理活动论"的学者更加强调会计的管理职能,主张"算为管用",会计要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如果不区别情况地向企业委派会计使会计人员游离于管理活动之外,变成"为算而算"的工具。委派制将利益各方矛盾的焦点转移到委派的会计人员身上,会计人员工作的压力加大。委派的会计人员通常三年一换岗(有的仅为一年),对被委派的单位情况不太熟悉,普遍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无意得罪人,也没有主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被委派单位对委派的会计人员有抵触情绪和防备心理,视会计人员为"客人",不让其进入决策层。这就意味着会计人员失去了实践主体,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结果,既不利于加强企业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不利于会计已有职能的发挥,又不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会计科学的良性发展。

(三)会计委派制与国际会计惯例问题

所谓会计人的国际惯例是指国际上在会计工作方面的一些通行做法。就会计人员的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自己招聘、使用和管理,鲜有例外。只是法国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比较特殊,其会计人员分为两大系统,公共会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前者由财政部实施条条管理,就职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法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形成是由其法律、文化、历史等因素决定的,法国的特殊做法也不是一般规律。而且,法国是欧盟的成员国,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否会受到欧盟的影响而改变还很难说。另外,法国的国有企业生存受企业效益和国家财政的影响,经常受到"私有化"的威胁,以后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仍然推行公共会计人员制度尚不得而知。除法国之外,西方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但并未采用委派制的做法,说明非委派制对于国有企业也是适用的。企业会计人员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办法,由企业自己管理。至于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试点。

五、建议与打算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会计委派制改革只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的一部分,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谨慎从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1、确定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要给会计人员的身份一个明确的说法,不宜模棱两可,从而给会计人员的职能发挥创造良好的条件。可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外部人"身份,但企业会计人员还是以"内部人"身份出现更为合适。

2、间接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对会计工作的间接管理和调控指导作用。

3、适应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应体现出现代企业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管理的要求,并通过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为提高各单位经济效益而出谋划策的积极性。

4、普遍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考虑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从会计发展的高度衡量改革成效。

5、法制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不得与现行和将来可能颁布的法律相抵触。按照上述原则,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会计人员回归企业,强化外部监督,实现国家间接管理。我省的会计委派制度改革将区别情况,因地制宜,试点求精不求多,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会计委派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加强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与依法建账结合进行。我省实行的建账监管办法是依法建账的重要措施。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会计委派制试点单位首先要抓好依法建账,实行建账监管,避免多套账、造假账的现象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要与稽查特派员制度、总会计师制度和其他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结合起来,避免委派人员的职责重叠。

(四)积极稳妥、切合实际地推行会计委派制改革。由于会计委派制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既对社会各行各业,又面对千千万万会计工作者。要充分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部门,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或稽查特派员制度。

第2篇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并授权独立于被监督单位的、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其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专业、专职的财务监督,以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实现的监督制度,是资产所有者的经济监督行为。

二、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重要作用

(一)使所有者快捷地获取内部人信息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了财务总监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所有者及时获取企业内部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

(二)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须有财务总监的认可,财务总监对有关原始单据的审核,犹如在经营者与会计人员之间立起一道坚固的屏障,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有效地降低所有者的监督成本

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除了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财务总监能将内部人的败德行为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便于委托方采取相应对策,如解除经营者职务、冻结企业资产等,从而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的使命,实际上就是承担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解决了国企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这无疑是对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导致新的委托问题的产生

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即财务总监与委派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财务总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财务总监也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标,而这一效用目标与委派者的效用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财务总监并不能百分之百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

(二)财务总监的责权不够明确具体

依照目前有关的文件规定,财务总监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在实际操作中,虽然财务总监一般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但其职责与权力不明确、不具体,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常常出现偏差。如有的提出财务总监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督权,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和决策失误行为,但是只派一名财务总监到企业,根本不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其工作更难以落到实处。

(三)财务总监的业绩难以衡量与考核

用企业的经济指标衡量财务总监工作业绩,会加大财务总监与经营者共同造假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财务总监的业绩衡量和考核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财务总监素质不高

委派财务总监作为企业高层次的财务监督及管理人员,必然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除了政治思想和身体、年龄方面做出要求外,还按照企业分类对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实绩作了具体明确规定。但有些企业集团对委派财务总监素质要求偏低,影响了委派财务总监作用的发挥。

(五)财务总监委派制法规欠缺

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份类似《总会计师条例》一样的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地位、职权、任职资格的法规条例,因而使得各企业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认识和操作上差别很大,无法可依。

四、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措施

(一)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防止政企不分

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离,不能阻碍企业经营者自的正常实施。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包括: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委派机构报告;督促、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审核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计划、预算、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等。

(二)做好财务总监的选派工作

被派出财务总监能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是否具备必要的政策、法律、财务、管理知识与战略财务管理、沟通协调、信息技术能力等,直接关系到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管理过程中能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这就要求选派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具体选派时,应依照“德才兼备、择优委派”的原则,采用内部选拔和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相关考核

为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目标的实现,须加强财务总监的后期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财务总监除了应具有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客观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严以律己等基本素质外,还应具有熟练的财会技能、丰富的法规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二是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是建立高素质会计队伍的有效措施,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其被任用、晋升的依据之一;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财务总监工作行为,使其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四是建立委派财务总监的定期轮换制度、报告制度、述职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监督制度等,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以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公允的公共审计人员,能够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无疑对财务报告这一特殊产品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了有效的外在约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务总监的工作结果进行了检验,有助于促进财务总监切实地履行好职责。

(五)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现阶段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属于独资形式,并不存在董事会;就是经过公司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也有不少都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尚未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制衡机制,董事会没有实际能力担负起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当国有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后,应由现在的政府机构委派过渡到企业董事会委派。

第3篇

关键词:委派;财务总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087-02

笔者曾经担任一家民营企业集团的委派财务总监,也制订了集团内部的财务主管委派制度,下面谈谈工作体会,并提出几点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建议。

一、实行财务总监的理论依据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委托论 [1]。在公司制这种组织形式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对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股东(即委托人)委托经营者(即人)具体经营企业,行使企业的日常经营控制权,由此形成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和契约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备等市场不完全性的存在 [2],委托人无法事前完全观察到人的行为,只能通过事后行动的结果来评价人的业绩。

目前,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一般做法是,委派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属于委派单位,其业绩考评和薪酬发放由委派单位负责,往往实行轮岗制,因此,从理论上说,委派的财务总监利益上基本独立于派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监控对派驻单位来讲属于外部监控。

在财务总监的定位上,实践中有下列情况:一些企业的委派财务总监等同于原来的财务经理(相当于企业的中层干部,有些直接由原来的财务经理衍生而来),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运作;也有些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总经理助理,下面另设有财务经理,上面有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有些大型企业,财务总监相当于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方面的业务;但也有些公司的财务总监就只是技术职务(与总工程师职位类似),主要负责一些财务法规及财务处理的技术方面的事情,财务的日常运作由财务经理负责,另外还设有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作用

1.加强了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控制,降低了财务风险,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一方面,委派的财务总监直接参与企业的财务运作,参与经营决策,可以加强财务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另一方面,委派财务总监的利益与派驻单位基本脱钩,增强了财务总监监控的独立性,遇到经营者违背委派人利益的决策,财务总监敢于抵制,既使当场阻止不了,也能及时向委派人报告,以防范风险。委派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也可以防止经营单位会计上的舞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提高了经营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一方面,委派的财务总监一般由委派人从优秀的财务人员中选拔,他们往往熟悉财务管理前沿知识,熟悉财经法规,熟悉资本运营的方法,熟悉相关的财经法规,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很多人曾经在被委派的单位上从事过财务管理工作,还有些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过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业务能力比较强。另一方面,委派单位也定期不定期地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行培训,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工作能力。因此,委派的财务总监往往能对经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评价体系、税务管理、风险预警、投资项目评价、融资成本、财务人员的考核和培训等提出合理的意见,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进而提高经营效益。

三、存在的问题

1.职责与定位不匹配。目前委派单位规定的财务总监的职责基本上是借鉴国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有关财务总监的职责,往往包括负责对外公布财务信息,负责投资决策、筹资决策,负责公司财务政策的制定和经营效率的分析。具体包括财务预算、资金管理、税收管理、资本运作、内部核算、财务分析、财务报告、成本管理、财务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按照这一职责,财务总监的定位应该是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但是,有很多集团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内部,委派的财务总监的定位是财务经理,属于公司中层干部,有一些定位为总经理助理。目前很多公司的重要决策是董事会做出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往往是董事会成员,但后两种情况定位的财务总监就不一定是,对委派财务总监职责的履行形成了制约,影响了委派财务总监对派驻单位的监控。对于把财务总监定位为技术职位的,由于派驻单位的财务活动可以不通过委派财务总监,而是直接由财务经理通过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处理,委派财务总监对派驻单位的监控就更难了。

2.权利缺乏保障,委派财务总监容易被派驻公司架空。委派财务总监是代表所有者利益的,与派驻公司经营者利益客观上存在着冲突,有些派驻单位的经营者便千方百计架空委派财务总监,避开监控。目前,有些委派单位没有细化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对委派财务总监的权利规定得比较粗放,是条文化的,没有具体化,操作时有漏洞,容易使委派财务总监被架空。因此,派驻单位有些重要会议(有时牵涉到财务状况的分析)不通知财务总监参加,有些重要合同不通过财务总监会签,有些内部审计的处理不通过财务总监等,导致财务总监不能真正发挥对经营单位的监控作用。另一方面,当董事会做出的决策与财务目标有冲突时,即使财务总监是董事会的成员,但由于财务总监只有一票,也起不到否决作用。更重要的是,目前对委派财务总监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完善,委派财务总监及委派单位不能及时发现派驻单位的上述架空行为,从而削弱了委派财务总监的监控效果。

3.对委派财务总监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委派财务总监往往与派驻单位合谋,损害委派所有者的利益。委派单位与委派财务总监也形成委托关系,委派财务总监作为自然人,其目标也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与委派单位的目标同样存在冲突,因此也同样存在委派单位对其如何监督和激励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委派财务总监的监督和激励,往往由委派单位的财务部负责。由于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地点是派驻单位,委派单位难以对其工作状况进行直接监督,往往委托派驻单位的相关部门实行,这就容易导致委派财务总监与派驻单位“串通合谋”,委派财务总监为了防止派驻单位对其不利的评价,往往对派驻单位的一些不符合委派单位利益的决策认同甚至出谋划策,派驻单位也往往以各种形式的利益(如过节费、年终奖)拉拢委派财务总监,从而削弱了对派驻单位的监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委派单位往往对委派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

4.对委派财务总监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措施缺乏科学依据。对委派财务总监的采取何种方式考核以及对他的业绩如何量化都比较困难。委派财务总监代表的是委派单位的利益,他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对派驻单位进行财务监控,因此他的工作业绩与派驻单位的经营业绩不挂钩,难以进行量化。另一方面,委派财务总监日常的工作场所是派驻单位,只有派驻单位才知道他工作的具体情况,委派单位的考核人员并不完全清楚具体情况。如果考核时完全抛开派驻单位,势必会导致委派财务总监的偷懒行为,但如果由派驻单位考核的话,势必会促使委派财务总监与派驻单位合谋,损害委派人的利益。

四、对策

(一)定位与职责对应

委派财务总监要实现委派人的目的,应定为派驻单位的副总经理,主管财务工作,并且是董事会成员。派驻单位不再设重叠的职位,比如总会计师。

(二)进一步明晰权利,尽可能具体化,并制度化

对委派财务总监职责的要明晰,尽可能具体化,并制度化。比如,在有关的经济决策方面,要明确规定哪些必须有委派财务总监的签字;在会议方面,必须明确哪些会议必需有财务总监参加,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在合同方面,规定哪些合同必须有委派财务总监的签名;在董事会通过的决策中,哪些必须有委派财务总监的书面认可,否则就不能通过;在财务的日常运作中,规定具体的审批权限。如此等等。

(三)建立权利保障机制

在明晰权利的基础上,必须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委派财务总监能行使自己的权利,能及时发现派驻单位的架空行为。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东明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的职权,促使经营者在权限范围内办事,这是确保委派财务总监的监控的前提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派驻单位的处理流程,保证派驻单位流程的制度化。通过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相互牵制,确保委派财务总监是否执行权利的监控。

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派驻单位的内部审计应日常化,每月定期进行,平时加强抽审。内部审计工作应由委派财务总监负责,以及时发现派驻单位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委派财务总监权限的事项。另一方面,委派单位也应加强对派驻单位的审计工作。

4.利用外部审计。外部审计单位聘请应由委派财务总监或委派单位负责,以增加客观性。

(四)利用灵活的考核方式,制定合理的考核办法,运用宽口径的激励措施

1.在考核方式上,鉴于委派财务总监工作的特殊性,考核方应该是委派单位,但还是要结合派驻方的反馈情况,具体方式可以灵活,比如运用由委派方主持的匿名的调查问卷,结合内审反馈的情况等考核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

2.考核办法尽可能合理,不断完善。对委派财务总监的考核,应结合德、勤和业绩表现来综合考核。应禁止委派财务总监接受派驻单位任何形式的报酬。对于工作的态度和工作的业绩,应侧重财务方面的成果,比如任职后,对派驻单位的财务制度建设方面的贡献、财务决策的效益、税务管理方面的成果、资金管理的效益、财务人员的培训次数及效果等。考核办法尽可能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并且不断完善。

3.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不断完善轮岗制。鉴于委派财务总监工作的特殊性,对委派财务总监的激励应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对其物质方面的激励应高于企业的同级别职位。比如,有些派驻单位明文规定,委派财务总监的工资及奖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额度。在精神激励方面,包括委派单位对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的信任、认可和颁发荣誉证书,将其落到实处,可以在轮岗时有所体现,比如选择轮岗的单位及年限。对于轮岗制,委派单位应尽量人性化,尽量给委派的财务总监提供生活上的便利及与家人团聚的便利。

参考文献:

第4篇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在这种代理关系中,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在利益目标、风险态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经营者很容易为追求自身代理收益而不惜牺牲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代理成本、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联系在一起。伴随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二十年来“放权让利”、“政企分开”等的历程,经营者逐步获得了充分的自主权,而政府在退出对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同时,也放弃了以所有者身份对代理人进行产权监督的职能,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越位的独特现象。以至于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那么,政府该如何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实施对代理人的监督与约束呢?财务总监委派制与外部审计一样,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财务总监能更侧重于对经理人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情况的全过程监控。

    国家作为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审计人员对财务信息进行验证,进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财务总监利用其自身的

    会计专业知识,对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所有者与财务总监之间的关系,是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为前提的,财务总监的存在,为维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提供了保障。

    二、新《会计法》下应继续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新修订的《会计法》十分强调会计监督。除了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还强调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外部监督检查,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内外部相互配合的会计监督系统。

    实施新《会计法》应该继续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首先,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是针对现阶段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现状所作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为了从会计专业角度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从目前的实行情况来看,财务总监对于改善会计信息失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起到了很大作用。

    其次,财务总监委派制实质上是一种外部会计监督制度。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派,财务总监经委派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属于企业外部人,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设置财务总监加强了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外部监督。

    再次,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对会计过程的监督,不仅可以提高会计监督的效果,进行实时控制,而且可以对经营者起到更大的监督约束作用。

    新《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法》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行使职权中规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他会计人员由单位负责人任用,属于企业内部人;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以提供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他们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因而,可以认为,会计人员不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职能。

    以会计人员为监督主体的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对企业内部经办人员行为的监督。尽管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权拒绝、纠正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独立处置会计事务。这为会计人员履行会计责任提供了法律保护、对经营者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经济地位决定政治地位,要由企业内部会计人员来监督其领导——经营者,并不具备有效的操作可行性。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派,属于企业外部人,受所有者的直接领导,工资福利待遇由所有者决定,业绩考核和评价由所有者负责,与企业经营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企业中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因而,不存在受经理人控制的、与经理人“合谋”的动机,也不会处于受其胁迫的弱势地位。

    三、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1.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防止政企不分。据上所述,财务总监既然是代表所有者派驻国有企业,实施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控制,是否又回到了政府直接管理而有政企不分之嫌呢?笔者认为,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离,不能阻碍企业经营者自主权的正常实施。因此,必须合理界定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财务总监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包括: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支持企业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委派机构报告;督促、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审核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计划、预算、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等。可见财务总监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不是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不会导致新的政企不分。

第5篇

关键词:国企;下属公司;财务;总监

中图分类号:F27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6-0178-02

1 财务总监委派的基本模式

(1)董事会委派方式。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的国有控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财务总监(或财务会计主管)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管理当局委派,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对企业经理层的监督与指导,使董事会的各项重大决策得以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2)母公司委派方式。对于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资产纽带关系,由母公司向其全资和控股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确保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运作情况的掌握和监控。

(3)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方式。对于政府出资的投资公司、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由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确保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2 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重要作用

(1)实施实时监控。子公司财务总监最基本的作用是实施实时监控。一般年度审计是根据账务资料实施实质性测试及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性复核来发现问题,通过实时监控往往能更有效地发现采购、收入、费用等环节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防止资产流失。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省内各地市店的内控意识还较薄弱,使得会计监督只能是企业内部对自身经济活动进行自上而下或自我监督约束的一种内部监督,不能发挥监管经营者的功能。有鉴于此,被委派往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应针对该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管理成本和业务操作的可行性对子公司设计出一套科学的内控制度予以施行,同时由于财务总监的介入,控制环境将发生很大的变化,有利于内控的执行,以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降低经营投资风险和防止资产流失。财务总监往往具备优秀的专业知识,通过参与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对子公司经营情况、投资环境及其成长性了解得比较清楚,由其设计子公司的投融方案将更具参考价值,集团公司可参考各子公司财务总监设计的投融方案,评估各子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和风险,以制定整个集团的投融、预算方案和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优化调配方案。

(3)督促子公司与集团保持一致性。财务总监在督促子公司和集团保持一致性方面能发挥重大作用。集团可通过子公司财务总监了解子公司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的情况,确保子公司执行、遵循相关政策,与集团保持一致性。

(4)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的使命,实际上就是承担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解决了国企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这无疑是对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3 我国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1)财务总监委派制导致新的委托问题的产生。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即财务总监与委派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财务总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财务总监也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标,而这一效用目标与委派者的效用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财务总监并不能百分之百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

(2)财务总监的责权不够明确具体。依照目前有关的文件规定,财务总监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在实际操作中,虽然财务总监一般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但其职责与权力不明确、不具体,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常常出现偏差。如有的提出财务总监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督权,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和决策失误行为,但是只派一名财务总监到企业,根本不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其工作更难以落到实处。

(3)财务总监的业绩难以衡量与考核。用企业的经济指标衡量财务总监工作业绩,会加大财务总监与经营者共同造假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财务总监的业绩衡量和考核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财务总监素质不高。委派财务总监作为企业高层次的财务监督及管理人员,必然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除了政治思想和身体、年龄方面做出要求外,还按照企业分类对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实绩作了具体明确规定。但有些企业集团对委派财务总监素质要求偏低,影响了委派财务总监作用的发挥。

(5)财务总监委派制法规欠缺。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份类似《总会计师条例》一样的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地位、职权、任职资格的法规条例,因而使得各企业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认识和操作上差别很大,无法可依。

4 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措施

(1)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防止政企不分。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离,不能阻碍企业经营者自的正常实施。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包括: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委派机构报告;督促、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审核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计划、预算、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等。

(2)做好财务总监的选派工作。被派出财务总监能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是否具备必要的政策、法律、财务、管理知识与战略财务管理、沟通协调、信息技术能力等,直接关系到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管理过程中能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这就要求选派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具体选派时,应依照 “德才兼备、择优委派”的原则,采用内部选拔和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相关考核。为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目标的实现,须加强财务总监的后期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财务总监除了应具有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客观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严以律己等基本素质外,还应具有熟练的财会技能、丰富的法规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二是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是建立高素质会计队伍的有效措施,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其被任用、晋升的依据之一;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财务总监工作行为,使其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四是建立委派财务总监的定期轮换制度、报告制度、述职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监督制度等,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以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顺利实施。

第6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现状

一、前言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1994年由深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率先实行的,该制度能够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结,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从而对企业的日常财务活动进行经济监督,能够保障国有资产增值,并且规范相应的会计信息,对于国企财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情况,财务总监委派制也面临着心的情况,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国有企业的财务发展要求,需要对当前的财务总监委派制进行探讨。

二、财务总监制的理论依据

财务总监制度的监理与发展,主要是基于现代财务制度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财务总监制的主要依据有委托-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波特-劳勒综合机理模式等经济管理理论。[1]

(一)委托理论

委托关系是当一个经济当事人将事务委托给经营者,从而形成的委托-关系,因为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析,所以所有者将若干决策交付给人,但是因为委托者与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人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会因此产生经营风险。委托理论就是针对委托-的相关理论,通过实施激励与契约化管理,对于经营者以及者提出契约要求,将经营者的自身利益与报酬相结合,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委托-的相关措施有委派监督员监督,委托人通过委派监督人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对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避免道德风险,财务总监委派制就是在这种制度下产生的关系。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财务总监委派制产生的基础,委托者以及者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相应的资源无法合理分析,从而造成市场调节失灵。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人利益损失,需要委派财务总监对者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三)波特-劳勒综合机理模式

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机制,能够对者进行管理,也需要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采用波特-劳勒综合机理模式,能够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从而实现总结激励。该模式踢输了激励产生绩效,绩效是奖励的基础,而将外在的奖励与内在的奖励结合,从而带来满足感,保障管理的效果。

三、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意义

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制现代企业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在公司中对于企业的阶层以及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国家给予企业较为宽松的环境,因为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将财产投资于企业,形成了产权清晰、权贵分明的国有企业制度。但是因为公司制易形成道德风险,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会给国家财产带来风险。为了防范道理风险,避免风险扩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财务总监委派制应运而生。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国资委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以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委派的财务总监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之一,具有较大的职权与责任,不可由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兼任,需要设立专职。[2]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具有以下作用:(1)避免企业的法人权利过于集中,财务总监能够实行董事的权利,从而对企业的决策活动进行约束,防范国有资产流失。(2)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决策活动,通过以董事的身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建议,能够避免决策失误,促进国有资产的保产增值。(3)财务总监委派制是通过有公司法人与财务总监共同负责,能够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而避免会计信息失真。经过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够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对于企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现状

当前的国有企业内部还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但是并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当前的财务总监委派制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总监职责定位不明确

财务总监是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为了发挥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需要财务总监处于客观的地位以及获得足有的信息。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的实践可知,财务总监委派制实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财务总监隶属于公司董事,能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是这种方式导致财务总监的独立客观性不足。(2)财务总监作为外部监督,主要是以外派单位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但是这种方式不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不易于发展监督作用。

(二)导致了新的问题的产生

虽然财务总监委派制源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但是因为财务总监同样也处于人的地位,所以可能会造成道德风险,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

(三)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

当前的财务总监委派制缺乏对财务总监的监督管理,对于财务总监的监督管理容易陷入两难局面,如果将企业的业绩与财务总监的考核相挂钩,容易造成财务总监与经理人串通舞弊;另一方面如果将财务总监的业绩与企业想独立,可能会造成财务总监不能完全负责。因此,对于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而言,采用合理的监督机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五、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措施

根据财务总监制的发展实践来看,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离不开财务总监委派制,财务总监委派制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并不是一种完美的制度,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以促进国企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

(一)确定财务总监的职能

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制主要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参考国际经验提出来的委派制度。对于已经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地区而言,需要根据《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工作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但是因为财务总监委派制还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对于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不够明确。因此需要出台更为详细的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对于相应的职权进行管理,规范财务总监的职责,促进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二)发挥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作用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对企业的一种外部监督,需要对委托者负责;同时财务总监具有内部监督职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建议。因此需要发挥企业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作用,为企业的发展做好参谋。

六、结语

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对企业进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的管理形式。该方法对于国有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经济管理学理论为指导,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建设。财务总监委派制还处于探索过程中,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需要完善当前的总监委派制度、确定财务总监职能、处理好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从而发挥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欣杰.浅析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J].西部财会,2013(11).

[2] 孙菁琳.论财务委派在企业集团内部控制中的作用[J].财经界,

2012(12).

第7篇

在我国,会计委派制是指国有的有关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向国有企业派出会计人员,并授权其代表派出机构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管制度。在湖北、上海等地的操作中,会计委派制又有财务总监制、主管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委派制等不同方式。

赞同会计委派制的学者,从不同方面、归纳了它的成效(如郜进兴,1999;潘爱、杨佩礼,1999)。从总体上讲,学者们对会计委派制利弊得失的,大多是就事论事——规范财务秩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也有学者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探讨了会计委派制的规范化,并提出了解决上述难题的对策思路。我们认为,学者们解决上述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亦认为,当设计一种制度时,应同时考虑以下问题:这种制度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权宜之计?实施制度的成本有多高?当我们深入分析这些问题时,就会发现,目前的会计委派制存在四个悖论。

悖论一:财务总监的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与难以发挥监督积极性的矛盾。

按照目前的制度,国有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如产权机构)向企业派出的财务总监,与所在企业的经济利益完全脱钩。监督的动机来自于一定的利益刺激,否则,便没有监督的积极性。作为所有者的股东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的利益与被监督企业的收益及其管理者的管理成效有直接的关系;作为监督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要对被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并且,其评价结论直接、间接其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还要对其评价、鉴证结论承担连带责任。在目前的会计委派制下,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完全脱钩,使他不具备股东的监督资格,因而他不会有监督积极性。财务总监是财政部门派出的代表国家监督国有资产运行效率的人员,有的还具有公务员身份,而不是像注册会计师那样的专职监督人员。目前的制度还缺乏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其对监督企业的评价结论是否独立、客观、公正直接或间接挂钩的机制,更谈不上要他承担什么连带责任。因此,财务总监不会有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监督积极性。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在制度上从两方面采取措施提高财务总监的监督积极性:使财务总监具备股东的身份,或者增大财务总监的风险,使其逐渐成为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专职监督人员。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将使财务总监处于非常“尴尬”的位置。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会计委派制的第一个悖论——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挂钩,以提高其监督的积极性。但是,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初衷即使财务总监的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防止他与企业“合谋”是矛盾的。使财务总监成为注册会计师之类的人员,又会产生以下两个新的矛盾:一是在现有的专职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一个专职的财务总监监督体系,此两者在职能上交叉、重复,就难免使财务总监给人以多余之感。二是一旦财务总监独立、成为专职监督人员,那么,他代表国家利益的地位又会大打折扣。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出发点也是矛盾的。

悖论二:利用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外部监督与监督难以到位的矛盾。

从委托代理的角度讲,财务总监处于代理人的位置,按照目前的做法,其委托人分别是财政部门、国企的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委托代理的要求,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对代理人实施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人们提出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同时,对财务总监的监督问题就要作相应的设计。否则,仅仅靠财务总监的觉悟、自觉性,甚至是良心,会计委派制肯定会流于形式,不会有任何实效。但是,在现有的制度里,对财务总监的监督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不多的。在有限的对财务总监监督问题的研究中,有人提出了对财务总监进行再监督的观点: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特作用。明确审计责任与财务总监责任,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工作的检验,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社会职能。但是,这会引起本文所说的第二个悖论——在我国,在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置一套会计委派制监督体系,其原因在于人们对有些注册会计师已不“信任”,他们监督不力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企业,也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工作的检验,又有多高的可信度呢?当然,人们可以采取许多特别措施监督财务总监。但一种制度的实施成本太高,是不可取的。可能有人会说,随着法制的完善和经济转轨的完成,注册会计师监督的有效性、可信度肯定会提高,他们对财务总监工作检验的可信度也会提高。但是,在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到位后,财务总监的监督又有多大的必要性呢?

悖论三:以财务总监所在企业的经营绩效考核其监督成效,与他的地位应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矛盾。

笔者认为,对财务总监业绩的考核,是评价其监督成效的关键;能否设计出有效的制度来考核财务总监的业绩,是会计委派制能否继续推行的重要决定因素。应该说,现行制度对财务总监业绩考核的设计是没有到位的。有人认为,可以依靠股票市场上股东“用脚投票”的机制以及竞争性劳动力市场所产生的压力,来对财务总监的业绩进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出现企业面临破产的可能性,企业的股价会持续下跌。这些信息使财务总监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信誉受损,难以找到满意的工作,个人利益会受到危害。应该说,依靠证券市场的“用脚投票”机制实施外部监督,具有很强的客观性;但是,笔者认为,这一机制用于考核财务总监的业绩,是万万行不通的。我们知道,影响股价的因素可以分为系统性和非系统性两大类。前者是整体的宏观环境变化对股市的影响,它导致的股价波动与财务总监的利益挂钩是不恰当的。而非系统性因素是指单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政策、人事变动、投资决策、技术改造方案等对股价的影响。这类因素导致的股价波动也不应当记在财务总监的“账上”。因为,记在他“账上”的结果,

必然导致他为了提高股价,而非常关心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关心,有可能使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利益、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地位不复存在,出现损害所有者利益、与所在企业合谋的道德风险将是非常的结果。这样,引出我们关于会计委派制的第三个悖论——不用一定考评财务总监的监督业绩,他便没有工作压力和监督积极性;而将其业绩与所在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又会使他与企业合谋,失去代表所有者利益、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地位。

悖论四:财务总监约束、防范的职能,与为服务、出谋划策职能难以统一的矛盾。

笔者认为,一种监督制度,应有两方面的积极效应:一是约束、防范、消除损害有关当事人利益的不良行为;二是从维护有关当事人和自身利益的角度,为被监督人出谋划策,如帮助其作出更为、合理的决策,使被监督人的收益更大,或者最大化。应该说,的委派制在第一个方面对财务总监作出了硬性要求,使约束、防范成为财务总监应当履行的职责,而在第二个方面,则没有作出硬性规定,这使得服务、出谋划策至多成为财务总监的权利,而不是责任。有些财务总监出于良心、觉悟可能为企业出谋划策。但是,如果不从制度上解决,良心、觉悟产生的为企业服务与出谋划策的积极性,不会有长久的刺激力。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将财务总监的利益与他为企业出谋划策的实际成效挂钩。但是,这又会产生本文所说的第四个悖论——不将财务总监的利益与财务总监为企业出谋划策的成效挂钩,难以提高其积极性;而一旦挂钩,他又会与企业合谋,做假账、设小金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会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愈演愈烈。

二、结论及对策

从上面的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委派制所产生的四个悖论,实质上限定了它的使用空间和时间范围。这些问题不解决,会计委派制就不会有实质性成效。而在目前的委派制框架下,这些问题是不能解决的。因此,会计委派制只能作为国家监督国企的一种权宜之计,或者说是目前在对国企监督乏力、而又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的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无可奈何的选择。

那么,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呢?我们的原则是,当一种制度存在替代品时,人们应选择符合多数人习惯的制度,而不应另外再创造一种新制度。会计委派制存在很多替代品,它们是我国市场经济所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才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的根本出路。为此,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严格执行《会计法》。新《会计法》强化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这对约束企业单位的不良会计行为,肯定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二,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国企会计信息失真与国企的所有者监督不力有直接关系。而这又源于国企产权改革不到位、目前产权主体不明和利益不清,所有者代表(如代表国家的董事、国有资产的投资机制等)没有监督的积极性和压力。因此,改革国企的产权制度,是医治会计信息失真的一剂良方,只是它见效的时间要长一些。

第三,强化中介机构,如合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能。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委托人的合谋有愈演愈烈之势。从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入手,使其逐步恢复应有的独立、客观、公正立场,是解决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基本途径。

范雪玲、范先国:《对会计委派制的疑义》,《财会月刊》,1998年第10期。

部进兴:《关于“会计委派制”的若干问题》,《会计》,1999年第9期。

潘爱、杨佩礼:《初探会计委派制的基本模式》,《四川会计》,1999年第11期。

王海燕:《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财务总监问题》,《江苏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

第8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改善措施

一、前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各企业也得到了一定发展,相关实践表明,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具有一定优势,其在国有企业中的应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国家税收及资产的流失情况,从而可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但是其在应用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问题,为了使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本文主要就我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改善作以下相关分析。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概述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指的是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企业,由所有者把财务总监委派到国有企业中,以代表政府对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并参与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此外,还对企业中重大的财务收支及经济决策进行管理,从而使企业资产实现保值增长的行为。

三、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实施现状

1.缺乏法律依据

有的地方直接把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公务员选拨为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这样委派委员的身份就会具有双重性,不符合《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从而出现财务总监法律地位不明确、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等现象。

2.监督对象不明确

在有的国有企业中,财务总监又兼任董事,从财务总监的职责而言,其所需监督的内容应包括融资投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方面,从企业总经理联签的要求而言,财务总监只需对经理班子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因此,经理班子的经营活动及董事会的决策行为才是其监督对象。

3.会计人员的职责不明确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中对财务总监职责的界定比较模糊,有的仅把财务监督作为其职责,此外,财务总监的权限及职责都包含在总会计师的权限及职责中,这样二者的职责重叠,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4.实际操作有一定难度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总监是执行者的同时,也是监督者,其被派驻到企业中后,会受到某些经营者的排斥,从而出现信息传输受阻等现象,上述问题都会对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负面影响。

5.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无法超脱关系的局限性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应用,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财务总监和委派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也会使财务总监产生逆向选择思想。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标,其目标和委派者的效用目标会存在一定差异,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者百分之百地行使决策权与监督权。

四、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改善措施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使委派制的实施更加顺利,政府必须结合委派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此外,需注意的是,向国有企委派财务总监时,应通过法律手段,而不是以行政命令方式委派。委派会计行使自身在企业中的职权时,应严格遵循《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2.改革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的企业治理结构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必须对其内部的治理结构进行不断改革与完善。对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改革的过程中,除了要结合企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机制的具体特点,还需明确不同主体之间在财产权利方面的界限,另一方面,还需对各主体的相应义务及权利进行准确划分。

3.明确委派财务总监的权利与职责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中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委派部门应对委派财务总监的权限、职责及其与被委派单位之间的关系作有效明确,这样才能使其在财务的监督工作中履行相关职责。此外,还应结合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建立相应的目标考核体系,以使其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企业财务的监督工作中。

4.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

委派财务总监所承担的公司治理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工作经分解后,都是由内部审计来完成,因此,为了对国有企业在经营中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这样才能使企业未来的发展得到有效保证。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包括风险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容,此外,还应设立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领导的审计委员会,以使内部审计工作在财务的监督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样才能使内部审计制度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5.建立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双轨运行机制

如果总会计师制完全被财务总监制所取代,那么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就会加重,这样其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的工作过程中,难以会出现无法对各方面都进行有效处理的现象,从而很容易给企业的日常经营及经济效益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与壮大。

五、结语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在企业中的应用,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结合当前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实施现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以使委派财务总监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而促进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殷炳太.关于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几点思考[J].临沂大学学报,2011,(05):147-148

第9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有利于加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节约开支,保证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调查的行政事业单位试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地区有山东章丘市和济阳县、湖北仙桃市和宜城市及以四川中江市。各试点地区会计人员委派工作,都是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以政府名义下发有关文件,财政部门具体运作,代表政府作为委派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包括对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考核、资格认定、下派及后续管理等。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主要来源于原单位50的会计人员,其次是财政部门有关科室的人员,也有少部分是向公开招聘。被委派的单位主要是县级(含县级市)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工商、土地、等。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或保留在原单位不变,或划转到财政部门。工资和奖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或由财政部门拨款,所在单位发放。奖金来源一般为预算内资金,也有部分从有关单位收取的预算外收入中划拨。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防止跑、冒、滴、漏;保证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为地方政府开辟财源、增收节支;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防止贪污、挪用、转移资金,公款私存和公款吃喝等不法行为及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50性,杜绝虚假会计报表。从调查地区看,对委派会计人员均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山东章丘市对73个行政事业单位的105个主要和重要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实行了委派。市财政局定期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市财政局注意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对阻挠会计人员依法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由市纪委、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如果发现被委派单位有违纪行为,不仅对被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惩罚,而且单位主要领导人要负连带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后成效明显:

1、预算外资金管理切实得到加强,收支两线泾渭分明。山东章丘市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入全额上交,支出按审批计划拨付,结余由财政统一调控使用”的管理制度。1996年全市上交预算外收入2 900多万元,仅占应交数的30%左右。1997年实50行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会计人负由财政局委派后,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清理取消非法或不合理帐户共187个,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均能定期足额上缴入库。仅1997年1至9月份,各单位上交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就达7500多万元,上交数为应交数的100%。支出按审批计划共安排43O0万元,结余的3200多万元由市政府(财政)统一调控使用。

2、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高,财经法纪得到较好贯彻。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普遍得到加强,会计报表质量有了很大提高,财务会计法规得到较好贯彻。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单位,发票使用正确率达100%,会计报表按时报送率达100%,会计报表数字准确程度达100%,没有发现大的违法违纪现象。

3、会计人员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增强。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后,由于会计工作质量与会计人员切身利益紧紧结合在一起,大大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会计人员主动向单位领导人宣传、解释和维护财经法纪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多了,单位领导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弄虚做假等不良现象大为减少。

二、国有大型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制度和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地区主要有深圳市、上海市及四川遂宁市。深圳市的委派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包括投资管理公司、建设集团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从全国招聘,招聘条件非常严格,除必备的条件和身体素质外,必须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处长,具有8年以上财会专业工龄;有财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此基础上,进行严格和考核,录取率在1%左右。考试考核合格后,还须报经国资委确认,然后由投资管理公司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委派任命。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由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委派,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向社会公开招聘。上海市对委派财务总监的设想是,所有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董事会任命,组织部门认可,没有改制的企业暂不实行这个制度。

深圳市财务总监是由投资管理公司派往国有企业的产权代表之一,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财务总监一般设专职,不得由董事会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或总会计师、财务部长、审计部长兼任。财务总监的职权包括:(1)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与经理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上报;(2)参与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各级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3)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批准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资金支用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4)参与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5)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参与拟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参与拟订所属部门和二级公司的承包方案;(8)审核公司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9)每半年向国有资产产权部门报告本企业的资产和效益变化情况,对企业有关经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财务总监的责任包括:(1)对上报的公司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经理共同承担责任;(2)51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3)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4)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5)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后,因财务总监把关不严或徇私舞弊,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作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定期向财政、国资部门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总监作为董事会成员,承担监管和服务的双重使命。

深圳市企业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在投资管理公司,党、团关系在所在企业,住房、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提供;效益工资和年度奖金由投资管理公司发放,款项从企业上交利润中专项列支。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均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放。

深圳市对企业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和动态管理,职别待遇和职务升降由市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企业财务总监在工作中如有违法乱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予以解聘。财务总监任职后接受市投资管理公司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考评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意见详细记载后装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为避免财务总监在一个企业长期工作产生利益关系,其正确履行职责,对财务总监实行定期轮换制,财务总监的任职期限视具体情况每两至三年轮换一次。

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取得了初步成效:

1、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没有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前,有些大型企业的法人代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机制,出现了一些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实行财务总监制度后,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促进了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深圳市财务总监的职能不仅是监督,而是寓监督于管理和服务之中,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预测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深圳赛格集团财务总监在企业的项目决策中,通过,权衡利弊,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避免了一些决策失误。深圳市能源集团的财务总监以产权代表身份对企业欠帐进行催收,解决了企业多年无法解决的河题。由于该财务总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经理任命其兼任审计部长,不仅参加董事会会议,而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3、解决了信息失真。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实行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负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财务状况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等现象,提高了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的可信程度。

另外,有些大型国有企业还实行了内部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做法,由集团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委派会计负责人,这种做法基本是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实际上是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委派制,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国有中、小型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对此做法各方面认识尚不一致。

对中、小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地区有湖北襄樊市和利川市,四川中江市、阆中市、巴中县,上海市松江县、闵行区等。基本做法是: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单独或共同向企业委派财会负责人或主管会计;被委派人员主要来源于原单位或向公开招聘。其工资福利大体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由委派单位统一发放;二是由委派单位向派驻企业集中收取发放;第三由派驻企业解决。对委派人员的管理实行奖惩制度、交叉轮岗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及选拔任免制度等。这些做法杜绝了企业法人随意调整会计人员的现象,稳定了会计队伍,会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有所提高,会计人员可以大胆工作,对维护财经纪律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各方面还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由政府部门直接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与现行有关法规不协调;也有的认为不利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符合企业改革和建立企业制度的要求。这类企业效益大多都不好,因此,一些方面对这类企业委派会计人员不很积极。

四、乡镇集体企业和村级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统管,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了对乡镇企业的管理,促进了的健康和党风廉政建设

实行这一做法的地区有湖北仙桃市、山东济阳县。仙桃市设立了经管局,各乡镇设经管站,由经管站负责乡镇企业的会计工作。对乡镇企业实行“三制一楼”的管理办法,“三制”是采购公开制、销售负责制和财务会签制,一楼即会计楼,会计楼对经管站负责。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乡镇企业的会计人员集中到会计楼统一办公,企业不再设会计,只设出纳。会计人员工资由经营站向企业收取,统一发放。该市对村级财务实行“村帐站管”,即行政村经济帐目由乡镇经管站管理,在村级52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独立核算权不变、现金管理权不变、债权债务属村管理不变、基本建设的自主权不变的条件下,经管站分村、分组设帐,村级只设出纳人员。村出纳每月定期向经管站报帐,由经管站对有关凭证实施审核记帐。会计人员工资来源于乡镇财政拨款、税费手续费和村级行政管理费提留,由经管站发放。

山东省济阳县的做法是县级设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在乡级设分会,由分会负责村级财务会计工作,村级单位只设出纳,管钱不管帐。

乡镇集体企业和村级单位实际会计人员统管,有效地保证了财务收支合理合法,基本杜绝了财务收支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对仙桃市的调查,其下属张沟镇1996年4月份刚试行会计帐务统管时,一个月清退不合法发票237张,金额达26.4万元,1997年1至6月份,只核退3张不合法票据,成效显著。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杜绝了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增强了农村财务的透明度,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了干群关系,农民普遍欢迎这种做法。

五、对会计人员试行委派制的基本估价及建议

第10篇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在中纪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已在全国多个省、市逐步推开,国有企业也在积极搞试点。目前国有企业委派制主要有财务总监委派制和企业内部委派制等模式。会计委派制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关系到如何规范管理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必须严肃对待,谨慎操作,及时解决好面临的诸多问题,以保证会计委派工作的顺利实施。

1、实行会计委派制后,是否可以取代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企业原有的监督体系仍应保留。目前国有企业的的财务监督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监督,即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是指国家财政、审计、国资部门、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等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为主体的,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监督,是指以企业内部会计、审计等人员为主体的,依法对企业内部各级单位实施的监督。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控制体系。

笔者认为,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二者不可偏废,并且需要加强。首先,实行会计委派制不能忽略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代表的外部监督力量。会计委派制下的财务总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政府的监督职责,但财务总监毕竟人单力薄,远非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监督力量所能比。内部委派会计人员虽然人多,但仅停留在总公司的高度对内部二级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只有政府监督才能站在国家的高度,对整个国有企业实行全面监督。实行委派制也不能代替社会监督。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只能依靠自身的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恰恰是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一个有力监督。通过审计,能够监督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防止其与企业违法人员同流合污。同时,社会监督的审计结论也是对委派人员,特别是财务总监工作的一个正确评价,这为上级委派部门考核提供了依据。其次,会计委派制也不能代替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会计和审计是两种各司其职的工作,是无法相互替代的。虽然委派会计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监督具有审计的监督职能,但内部审计不仅可以行使正常内部监督,同时,还可以监督会计委派人员。会计委派人员和审计人员二者相互作用,对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极为有利。

2、会计委派人员如何定位

从目前情况看,以核算型为主的财会工作体制已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财会工作如果还停留在记帐、算帐、报帐的地步,会计工作的中心作用就不能够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的重点在于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也要把财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上来,要彻底扭转过去的重核算、轻管理思想,通过核算和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当然,委派人员不应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委派部门更不能通过财务总监或内部委派人员遥控企业,否则只能越统越死,不利于企业搞活,甚至重蹈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的覆辙。

3、会计委派制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企业财务部门由一个小单位,变成了一个管理全公司近千名会计人员的大单位,对会计干部队伍的管理,也由原来的间接管理变成了直接管理,会计干部的提拔、任免、培训、交流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要对财务部门内设机构和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和规范,以保证委派会计队伍的稳定和会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4、委派的会计人员隶属关系及工资福利问题如果实行委派制时,将委派会计人员工资福利等保留在被委派单位,仅把人事档案收归委派单位管理,就有可能造成工资福利参差不齐,很容易挫伤委派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因此,财务总监或会计委派人员必须分别隶属于政府或国有企业某职能部门,委派人员必须要与被委派单位脱离一切关系,其人事档案、工资福利等都应转到委派单位管理。否则,就会背离会计委派工作的实质。

5、会计人员的升迁问题

会计人员统管统派,势必造成使、管、用脱节,会计人员很难在被委派单位有超出会计岗位的晋升机会,一般人员还可以提升为会计主管,但会计主管再往上晋升就很困难了。由于会计人员不属于被委派单位,晋升厂长、经理或其他领导岗位的机会几乎没有,这与国外厂长、经理、大多是由财会人员升上去的相差就更远了。因此,应出台委派会计人员提拔任用政策。要求所有被委派单位在提拔分管财务的领导时,必须向会计委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会计委派领导小组择优提供候选人,再经组织部门考核合格后履行正常任用手续。

6、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问题

会计委派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不一致,推行中难度大,阻力大。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可以看出,修订后的《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显然,会计人员是从属于单位的,并受单位领导人领导,由政府部门作为出资人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或任免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实行会计委派制缺乏有力的会计法律依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实行会计委派制,也否定了《公司法》中关于总经理对财务人事上的具体规定。尽管中纪委二、三、四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会计委派制,朱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推行会计委派制,但是,笔者认为,国家还应该出台有关法律或补充性规定,将现有法规加以完善,为会计委派制的推广应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7、委派的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问题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原来的总会计师制是否应该终止,这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总会计师的设立在国有企业由来已久,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和经营参谋,他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经营者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等部门,为企业内部、外部提供会计信息,参与企业决策,当好厂长、经理的助手。总会计师是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而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派驻,代表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方案实施监督、制约,以解决企业内部经营者失控问题。由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其主要职责权限在于监督,保护所有者权益,满足所有者经济监控需要。因此,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既有区别,又相辅相成。笔者认为,国有大型企业不宜将二者相互取代,应建立以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双轨运行的新机制。

第11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有利于加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节约开支,保证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调查的行政事业单位试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地区有山东章丘市和济阳县、湖北仙桃市和宜城市及以四川中江市。各试点地区会计人员委派工作,都是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以政府名义下发有关文件,财政部门具体运作,代表政府作为委派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包括对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考核、资格认定、下派及后续管理等。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主要来源于原单位50的会计人员,其次是财政部门有关科室的人员,也有少部分是向社会公开招聘。被委派的单位主要是县级(含县级市)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安、检察、法院、交通、工商、土地、教育等。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或保留在原单位不变,或划转到财政部门。工资和奖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或由财政部门拨款,所在单位发放。奖金来源一般为预算内资金,也有部分从有关单位收取的预算外收入中划拨。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防止跑、冒、滴、漏;保证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为地方政府开辟财源、增收节支;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防止贪污、挪用、转移资金,公款私存和公款吃喝等不法行为及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50性,杜绝虚假会计报表。从调查地区看,对委派会计人员均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山东章丘市对73个行政事业单位的105个主要和重要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实行了委派。市财政局定期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市财政局注意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对阻挠会计人员依法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由市纪委、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如果发现被委派单位有违纪行为,不仅对被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惩罚,而且单位主要领导人要负连带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后成效明显:

    1、预算外资金管理切实得到加强,收支两线泾渭分明。山东章丘市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入全额上交,支出按审批计划拨付,结余由财政统一调控使用”的管理制度。1996年全市上交预算外收入2 900多万元,仅占应交数的30%左右。1997年实50行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会计人负由财政局委派后,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清理取消非法或不合理帐户共187个,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均能定期足额上缴入库。仅1997年1至9月份,各单位上交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就达7500多万元,上交数为应交数的100%。支出按审批计划共安排43O0万元,结余的3200多万元由市政府(财政)统一调控使用。

    2、会计信息质量显着提高,财经法纪得到较好贯彻。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普遍得到加强,会计报表质量有了很大提高,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得到较好贯彻。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单位,发票使用正确率达100%,会计报表按时报送率达100%,会计报表数字准确程度达100%,没有发现大的违法违纪现象。

    3、会计人员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增强。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后,由于会计工作质量与会计人员切身利益紧紧结合在一起,大大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会计人员主动向单位领导人宣传、解释和维护财经法纪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多了,单位领导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弄虚做假等不良现象大为减少。

    二、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地区主要有深圳市、上海市及四川遂宁市。深圳市的委派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包括投资管理公司、建设集团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从全国招聘,招聘条件非常严格,除必备的政治条件和身体素质外,必须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处长,具有8年以上财会专业工龄;有财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此基础上,进行严格考试和考核,录取率在1%左右。考试考核合格后,还须报经国资委确认,然后由投资管理公司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委派任命。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由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委派,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向社会公开招聘。上海市对委派财务总监的设想是,所有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董事会任命,组织部门认可,没有改制的企业暂不实行这个制度。

    深圳市财务总监是由投资管理公司派往国有企业的产权代表之一,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财务总监一般设专职,不得由董事会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或总会计师、财务部长、审计部长兼任。财务总监的职权包括:(1)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与经理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上报;(2)参与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各级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3)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批准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资金支用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4)参与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5)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参与拟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参与拟订所属部门和二级公司的承包方案;(8)审核公司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9)每半年向国有资产产权部门报告本企业的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对企业有关经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财务总监的责任包括:(1)对上报的公司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经理共同承担责任;(2)51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3)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4)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5)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后,因财务总监把关不严或徇私舞弊,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作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定期向财政、国资部门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总监作为董事会成员,承担监管和服务的双重使命。

    深圳市企业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在投资管理公司,党、团关系在所在企业,住房、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提供;效益工资和年度奖金由投资管理公司发放,款项从企业上交利润中专项列支。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均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放。

    深圳市对企业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和动态管理,职别待遇和职务升降由市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企业财务总监在工作中如有违法乱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予以解聘。财务总监任职后接受市投资管理公司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考评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意见详细记载后装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为避免财务总监在一个企业长期工作产生利益关系,影响其正确履行职责,对财务总监实行定期轮换制,财务总监的任职期限视具体情况每两至三年轮换一次。

    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取得了初步成效:

    1、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没有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前,有些大型企业的法人代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机制,出现了一些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实行财务总监制度后,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深圳市财务总监的职能不仅是监督,而是寓监督于管理和服务之中,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预测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深圳赛格集团财务总监在企业的项目决策中,通过科学分析,权衡利弊,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避免了一些决策失误。深圳市能源集团的财务总监以产权代表身份对企业欠帐进行催收,解决了企业多年无法解决的河题。由于该财务总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经理任命其兼任审计部长,不仅参加董事会会议,而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3、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实行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负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财务状况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等现象,提高了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的可信程度。

    另外,有些大型国有企业还实行了内部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做法,由集团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委派会计负责人,这种做法基本是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实际上是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委派制,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国有中、小型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对此做法各方面认识尚不一致。

    对中、小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地区有湖北襄樊市和利川市,四川中江市、阆中市、巴中县,上海市松江县、闵行区等。基本做法是: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单独或共同向企业委派财会负责人或主管会计;被委派人员主要来源于原单位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其工资福利大体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由委派单位统一发放;二是由委派单位向派驻企业集中收取发放;第三由派驻企业解决。对委派人员的管理实行奖惩制度、交叉轮岗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及选拔任免制度等。这些做法杜绝了企业法人随意调整会计人员的现象,稳定了会计队伍,会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有所提高,会计人员可以大胆工作,对维护财经纪律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第12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颁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二十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海关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税务部门每年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一年。

第二十四条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从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公告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七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异地分支机构需满足第五条第八款,并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要填报《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