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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时间:2022-12-11 05:58:15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第1篇

凡个人署名文章,均不代表国家统计局观点,作者文责自负。转载或引用时务请遵守本网“版权声明”。

为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农民工数量、流向、结构、就业、收支、居住、社会保障等情况,国家统计局于2008年底建立了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制度。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和7100多个行政村的农民工监测调查结果推算,2009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①为229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533万人,与上年相比,农民工总量增加436万人,增长1.9%。调查还表明,2009年末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14889万人,由于季节因素,比第三季度末减少309万人,但仍比第一季度末增加170万人。本文将重点报告农民工年度情况,详细结果如下:

一、农民工总体规模

(一)外出农民工增加,本地农民工减少

据调查结果推算,2009年全国外出农民工总量14533万人,比上年增加492万人,增长3.5%。在外出农民工中,住户中外出农民工11567万人,比上年增加385万人,增长3.4%;举家外出农民工2966万人,增加107万人,增长3.7%。在本乡镇以内从业6个月以上的本地农民工8445万人,减少56万,下降0.7%。

表1:农民工数量

单位:万人、%

2009年

2008年

增减

增长

农民工总量

22978

22542

436

1.9

1.外出农民工

14533

14041

492

3.5

(1)住户中外出农民工

11567

11182

385

3.4

(2)举家外出农民工

2966

2859

107

3.7

2.本地农民工

8445

8501

-56

-0.7

(二)东部地区②农民工数量及增幅高于中西部地区

从输出地看,2009年东部地区农民工10017万人,同比增长3.1%,东部地区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比重为43.6%;中部地区农民工7146万人,同比增长0.9%,中部地区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31.1%;西部地区农民工5815万人,同比增长1.2%,西部地区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25.3%。

表2:2009年各地区农民工占全国比重及增幅

单位:%

东部

中部

西部

各地区农民工所占比重

农民工

43.6

31.1

25.3

1.外出农民工

31.9

36.5

31.6

2.本地农民工

63.7

21.9

14.4

2009年比2008年农民工增幅

农民工

3.1

0.9

1.2

1.外出农民工

7.1

2.0

1.2

2.本地农民工

-0.5

-2.3

1.2

二、外出农民工流向及就业地域分布③

(一)外出务工仍以东部地区为主,但在中西部地区务工的比重提高

从输入地④看,2009年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为9076万人,比上年减少888万人,下降8.9%,占全国外出农民工人数的62.5%,比上年降低8.5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为2477万人,比上年增加618万人,增长33.2%,占全国外出农民工人数的17%,比上年提高3.8个百分点;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为2940万人,比上年增加775万人,增长35.8%,占全国外出农民工人数的20.2%,比上年提高4.8个百分点。调查表明,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减少,外出农民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图1:外出农民工就业地域分布比例(单位:%)

(二)在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务工农民工减少

2009年在长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2816万人,比上年减少238万人,减少7.8%,在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3282万人,比上年减少954万人,减少22.5%。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分别占全国外出农民工的19.4%和22.6%,分别比上年下降2.4和7.6个百分点。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减少,特别是在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大幅减少,是2009年下半年东部沿海地区出现“用工荒”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在省内务工的外出农民工数量增加较多,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比重下降

在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为7441万人,比上年减少43万人,减少0.6%,占全国的51.2%;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为7092万人,比上年增加535万人,增长8.2%,占全国的48.8%。在省内务工的比重比2008年上升2.1个百分点。调查结果显示,2009年外出农民工增加,主要是在省内就近转移的农民工数量大幅增加。分地区看,东部地区农民工仍以在省内务工为主,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大多数在省外务工,但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在省内就近务工的比例明显增加。

表3:不同地区外出农民工在省内、省外务工的分布

单位:%

地区

2009年

2008年

省内

省外

省内

省外

东部地区

79.6

20.4

79.7

20.3

中部地区

30.6

69.4

29.0

71.0

西部地区

40.9

59.1

37.0

63.0

(四)外出农民工主要流向地级以上大中城市

从外出农民工就业的地点看,在直辖市务工的农民工占9.1%,在省会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占19.8%,在地级市务工的农民工占34.4%,在县级市务工的农民工占18.5%,在建制镇务工的农民工占13.8%,在其他地区务工的占4.4%。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占63.3%,比上年略降0.3个百分点。

三、外出农民工基本特征

(一)外出农民工以青年男性为主,已婚者占多数

分性别看,男性外出农民工占65.1%,女性占34.9%。从年龄看,外出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其中,16-25岁占41.6%,26-30岁占20%,31-40岁占22.3%,40-50岁占11.9%,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4.2%。从婚姻状况看,已婚的外出农民工占56%,未婚的占41.5%,其他占2.5%。

(二)外出农民工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多数,但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提高

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重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占23.5%。分年龄组看,低年龄组中高学历比例要明显高于高年龄组,30岁以下各年龄组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均在26%以上,其中,21-25岁年龄组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达到31.1%。

图2:不同年龄组受教育情况(单位:%)

(三)外出农民工多数没有参加过任何技能培训,低教育程度的农民工接受培训的比例也较低

从外出农民工接受技能培训的情况看,51.1%的外出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技能培训。文化程度越低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比例也越低,在文盲半文盲农民工中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占26.3%,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占35.5%,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培训的占48%,高中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比例分别为54.8%和62.5%。

(四)外出农民工仍以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但从事制造业的比重下降

在外出农民工中,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所占比重最大,占39.1%,其次是建筑业占17.3%,服务业占11.8%,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各占7.8%,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占5.9%。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比上年下降2.6个百分点,建筑业、批零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等均有所增长。

(五)外出农民工绝大多数以受雇形式从业

在外出农民工中,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农民工占93.6%,自营者占6.4%,自营者比例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从务工地点看,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自营比例分别为5.6%、7.9%和8.6%。

四、农民工外出务工收入及居住情况

(一)外出农民工收入增加,受雇者的收入和自营者的收入差异明显

2009年,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比上年增加77元,增长5.7%。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占2.1%;600-800元的占5.2%;800-1200元的占31.5%;1200-1600元的占33.9%;1600-2400元的占19.7%,2400元以上的农民工占7.6%。受雇人员的收入和自营人员的收入差异明显,受雇人员月均收入1389元,自营人员的月均收入为1837元。

(二)在大中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收入水平相对较高,西部地区收入增长较快

分地区看,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1422元,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1350元,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1378元。从务工地点看,在直辖市务工的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1569元,在省会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平均月收入1425元,在地级市、县级市和建制镇务工的农民工平均月收入分别为1402元、1359元和1348元。从不同地区务工收入的增幅来看,西部地区的增长要快于东部和中部地区。

表4:农民工在不同地区的月均收入水平及增幅

单位:元、%

2009年

2008年

增减

增幅

全国

1417

1340

77

5.7

东部地区

1422

1352

70

5.2

中部地区

1350

1275

75

5.9

西部地区

1378

1273

105

8.3

(三)不同行业收入水平差别较大,制造业、服务业和住宿餐饮业收入水平偏低,批发零售业和采矿业收入增长相对较慢

从农民工从事的几个主要行业看,收入水平较高的是交通运输业、采矿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月均收入分别为1671元、1640元和1625元;收入较低的分别是住宿餐饮业、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农民工,月均收入分别为1264元、1276元和1331元。从收入增幅看,增幅高于各行业平均水平的是住宿餐饮业和建筑业,增幅分别为8.1%和5.9%;收入增幅较低的是批发零售业和采矿业,分别增长3.3%和4.5%。

图3:不同行业月均收入水平及增幅(单位:元、%)

(四)外出农民工的住宿是以雇主或单位提供住房为主,四成外出农民工的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

从外出农民工住所类型看,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宿舍的占33.9%,在工地或工棚居住的占10.3%,在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占7.6%,与人合租住房的占17.5%,独立租赁住房的占17.1%,有9.3%的外出农民工在乡镇以外从业但每天回家居住,仅有0.8%的外出农民工在务工地自购房。

从外出农民工的居住成本看,50.5%的农民工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免费住宿;7.4%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但有住房补贴;42.1%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雇主或单位不提供免费住宿的农民工每人月均居住支出245元。

五、外出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

(一)拖欠工资状况有所改善,拖欠工资情况仍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和制造业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已取得明显成效。调查结果显示,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仅占1.8%,比2008年的4.1%下降了2.3个百分点。被拖欠工资的外出农民工主要还是集中在建筑业和制造业。

(二)外出农民工劳动时间偏长,行业差异明显

调查结果显示,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从农民工集中的几个主要行业看,制造业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58.2小时,建筑业59.4小时,服务业58.5小时,住宿餐饮业61.3小时,批发零售业59.6小时。平均劳动时间最长的是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他们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

(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近六成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2.8%。从农民工从事的几个主要行业看,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74%,制造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49.3%,服务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63.9%,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分别为65.2%和66%。

(四)外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总体较低,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参保比例明显低于东部地区

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7.6%、21.8%、12.2%、3.9%和2.3%。从输入地看,不同地区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参保比例比较接近,但明显落后于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

图4:农民工在不同地区参加社会保障的比例(单位:%)

(五)不同行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建筑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需要重点关注

从农民工从事的几个主要行业看,不同行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其中制造业的情况相对较好。值得关注的是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行业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仅为15.6%,离《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相差甚远,同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比例也显著低于其他行业,参保比例分别为1.8%、4.4%和1%。

表5:不同行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比例

单位:%

行业

养老

保险

工伤

保险

医疗

保险

失业

保险

生育

保险

制造业

8.8

27.5

14.7

4.2

2.4

建筑业

1.8

15.6

4.4

1.0

0.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7

27.2

15.4

6.1

3.5

批发和零售业

6.1

11.6

8.3

3.1

1.8

住宿和餐饮业

3.6

11.7

7.1

1.7

0.8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4.8

14.2

9.4

2.7

1.6

六、小结

综上所述,对2009年农民工总体规模、基本特征、流向分布、就业情况、外出收入和居住情况、权益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调查分析结果小结如下:

(一)随着国家一系列扩大内需政策措施及针对农民工的各种增加就业措施的实施,农民工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形势好转,农民工数量进一步增加,农民工总量达229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比上年增加492万人,增长3.5%。

(二)农民工的外出流动格局发生了变化,一是中西部地区受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拉动政策措施的影响,对农民工就业的吸纳能力增强,在中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增加,而在长三角和珠三角等东部沿海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减少,农民工开始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二是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比重下降,而在省内务工的外出农民工数量增加较多,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就近转移加快。

(三)外出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不断提高,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重增加,低年龄组高学历比例要明显高于高年龄组。但是没有参加过任何技能培训的农民工仍然占多数,低教育程度的农民工接受培训的机会也较少。

(四)外出农民工收入水平提高,西部地区收入增速快于东部和中部地区。在大中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收入水平相对较高,不同行业收入水平差别较大,制造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收入水平相对偏低。受雇人员的收入和自营人员的收入差异明显。

(五)拖欠工资状况有所改善,但农民工劳动时间偏长,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外出农民工占89.8%。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仍然较低,近六成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六)外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总体较低,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参保比例明显低于东部地区,不同行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建筑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需要重点关注。

注:

①、年度农民工数量包括年内外出从业6个月以上的外出农民工和本地非农从业6个月以上的本地农民工两部分。年度农民工与年末(季末)外出务工劳动力口径不同,年末(季末)数据是指调查时点在外从业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包括了外出不满6个月的人。

②、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

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第2篇

一、网点建设和调查内容

(一)网点建设

本调查将在*区、*区、*区和*县所辖三十四个乡镇开展,抽取其中十八个村民小组进行调查。

(二)调查内容

调查主要内容包括:住户人口与劳动力就业基本情况;外出从业人员及本地非农务工人员工作条件、收支情况、生活情况和社会保障情况;农村劳动力本地非农自营和创业情况;农村外出从业人员返乡情况等。

根据调查频率和方式不同分为4个问卷,分别是:(1)摸底调查问卷;(2)季度监测调查问卷;(3)月度监测调查问卷;(4)举家外出调查问卷。

摸底调查为一次性调查,重点反映农民工外出从业情况;季度监测调点反映本地农民工自营和非农务工情况;月度监测调点反映农民工返乡及流动情况;举家外出调点反映举家外出农民工数量变化。

(三)调查方法

本调查主要采用抽样调查方法。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中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方案》和《中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手册》,采用调查员入户面访方式完成。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强化基础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二、调查时间和调查报告期

本调查从2009年1月开始实施。

摸底调查的报告期为2008年;季度监测调查、举家外出调查的报告期为当季;月度监测调查的报告期为当月。

三、数据处理与数据报告

数据处理使用国家统计局农村司开发的数据处理软件,由国家统计局铜川调查队负责组织全市的数据处理工作。数据录入审核完成后,各级调查队要将调查数据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上报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3篇

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正按照反洗钱“一法四规”(1)的要求,逐步开展各项反洗钱业务。然而,从人民银行接收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来看,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呈多发态势,农村金融网络被犯罪分子利用以清洗诈骗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银行往往发现慢、报告时间晚,可疑交易监测工作成效不足。

诈骗洗钱交易监测不足

农村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监测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一方面是对客户身份背景信息、交易资金来源和去向的调查缺乏有效手段;另一方面,有的银行为了完成存贷款指标,因经营利益而对一些大额的、频繁的异常资金交易情况采取放任态度,对客户资金来源和去向不予调查。

反洗钱内控制度和业务系统不完善。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够健全;一些机构科技力量薄弱,反洗钱业务监测系统开发滞后,导致可疑交易监测上报出现盲区。

一线人员识别客户的资源优势没有被充分运用。犯罪分子在从事诈骗洗钱活动时,留存在银行的客户信息资料、来柜台办理业务的迹象都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异常。但实践中,一些银行弱化了一线人员参与可疑交易分析的作用,甚至将可疑交易报告与客户身份识别这两项工作割裂开,客户尽职调查成果无法在可疑交易分析中有效运用。

监测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特征”不反映洗钱类型。当前,开展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的农村金融机构基本上采取“先系统后人工”的做法,即先由监测系统筛选出异常交易,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人工分析。在监测系统中预设的筛选阀值,主要依据人民银行规章《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18类“可疑交易特征”,而这些“可疑交易特征”,并不是按照各种洗钱类型的交易特点进行的总结和分类,难以满足不同银行业务的差异化需求。

如何提升监测成效

根据诈骗洗钱活动的交易特点,农村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监测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重点关注多头开户、多人开户的情况。银行要关注一人多人开户、一人几天内连续开立多个账户、一人跨网点开立多个账户,以及多个账户使用同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情况。对于办理业务的,要采取必要的手段核实关系的真实性,详细向人询问被人的情况,考查人对被人的熟悉程度,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回访。

加强对资金交易特征的监测。涉案账户一般在开立以后都有一定的沉睡期,在使用前会进行小额测试。一般有多笔资金通过ATM、网上银行等方式从省外各地分散转入,资金到账后迅速转出或通过ATM提取现金,账户流转资金时间间隔短,不留余额或余额小,过渡性质明显。

加强ATM和现金业务反洗钱监测。涉案账户在资金到账以后,很多情况下会通过ATM取现,其中多数为异地跨行交易或同城跨行交易,伴随着多笔跨行取现费用的产生。银行应注意这一ATM交易特征,强化对ATM交易的监测措施,ATM影像资料应尽量保留足够长的时间备查。注意观察客户在使用ATM或者柜台转账、提现时的异常情形,如使用头盔、帽子、雨伞、口罩、墨镜等刻意掩饰,躲避镜头等。对于大额现金进出账户的情形,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供现金来源及交易的合法证明。

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加强自身的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提升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的成效:

加强重视,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要从主观上重视反洗钱工作,加强自身抵御洗钱风险的意识,并正确认识反洗钱和业务经营的关系。要按照反洗钱“一法四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为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4篇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二)污水灌溉区;(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三)专家论证报告;(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第四章产地保护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5篇

1.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外省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省,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 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成立“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监察室、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省政府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部署;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汇报;

(7)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与省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工作;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信息报送,应急动态分析等工作。

(3)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投入品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5)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6)科技教育处:负责产地环境和转基因产品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7)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园艺特产处:负责组织与蔬菜及园艺特产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乡镇企业管理处:负责组织乡镇企业与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农业品残留监测、相关技术鉴定等;参与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参与农业环境污染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3)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4)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参与农产品包装材料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监察室:负责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2.2工作机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本预案启动后,负责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工作小组。

2.2.1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任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

2.2.2“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委内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①组成: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

②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专家咨询组

①组成:省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

②职责: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综合组

①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②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3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事故分级

3.1监测和预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农产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发现问题要逐级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3.2.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2.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确定事故级别

县级以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3.2的规定执行。

4.1.2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部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4.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协助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应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2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4指挥协调

4.4.1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响应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并指导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接受工作指导。

4.4.2启动工作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要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全力协助事故处置。

4.4.3紧急处置

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较大和一般(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行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销毁、暂停采收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4.5信息

4.5.1“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向事故有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5.2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省级有关部门;省内可疑农产品流到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有关部门。

4.5.3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4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5.5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或省政府有规定的外,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有关信息。

4.6应急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5.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充分利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检队伍及涉农科研院校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完善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4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6.5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特指在农业生产(种植、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标准)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在我县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构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理顺监管体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顺畅运转的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县城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全部实行以入市进场检测、质量追溯和违规处罚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

2010年12月31日前,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内容和实行时间由县政府根据我县实际规定。

三、准入品种和检测项目

蔬菜类: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菜类、豆类六大类。包括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苦瓜、西葫芦、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大白菜、普通白菜、生菜、菜心、芹菜、蕹菜、菜豆、豇豆17种蔬菜。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水果类:苹果、梨、枣、桃、香蕉、葡萄、柑橘类品种。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检测项目: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二甲嘧啶;鸡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牛羊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

水产品类:鲜活鱼类、虾、蟹、贝类、中华鳖。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四、监管部门职责

农业局:负责蔬菜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蔬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蔬菜产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农业投入品及蔬菜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不合格蔬菜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畜牧局:负责畜产品、水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畜产品、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畜产品、水产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不合格畜产品、水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水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林业局:负责果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果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果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不合格果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果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管理工作;负责不合格农产品销毁和对不法经营者的处理处罚工作,配合农业、畜牧、林业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商务局:配合农业、畜牧、林业、工商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负责肉类产品定点屠宰日常监管工作。卫生局:负责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的落实。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1、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凡是被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凡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报告。

2、农产品流出登记备案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产品销售证明单,详细记载产品质量状况、品种、数量及流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有关内容;不能包装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3、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和配送中心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4、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制度: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5、违规经营、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推介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名单或摊位号。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6、主动召回和退市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农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通过对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查,对一年内三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取消农产品经营资格,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

7、质量追溯制度: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对本地农产品,农业、畜牧、林业部门直接追溯到基地和农户;对外埠农产品,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以信函形式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并对下批次产品重点跟踪检测。

8、入市直通车制度: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直接进入市场销售。(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和标志;(2)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次农产品,凭有效合格证明;(3)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5)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或者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6)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标志和检疫合格证明。

9、考核奖惩制度: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农业、林业、畜牧、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遵规守法经营单位,由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制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保障体系

1、加强领导。成立*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和各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副职兼任。各监管部门都要明确专门领导和科(室)具体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相应专项经费,保障此项工作正常开展。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协调各监管部门开展工作。(3)定期研究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4)编制农产品市场准入年度任务目标和经费预算。(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加大投入。县财政部门应将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第7篇

**区统计局按照《农民工监测调查方案》要求对海龙*村、大*村、木杨*村和柏*村4个调查点40户住户成员进行现场调查。

一、上报数据情况及说明

2020年第一季度,4个点均采用e调查app录入农民工监测问卷数据,e调查稳步推广。农民工月均收入保持平稳增长,本地非农务工人数逐步增加,收入确定的外出人员从业情况基本稳定,外出务工农民工月均收入高于本地农民工。

二、农民工就业趋势

一是宏观经济发展较好,外出务工人员月收入基本稳定,外出务工农民工月均收入高于本地农民工;

二是我区大力推进扶贫攻坚工作,全力打好脱贫攻坚“四场硬仗”,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建设,财力和人力投入较大,大量农村闲职劳动力就近就业,家庭工资收入增加。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辅助调查员在摸底的数据中很多指标的理解存在差异和困难,数据的结构性和逻辑性较差,数据质量不高。

二是访户力度不够,由于是采用新的调查方式,辅助调查员的访户频次还要增加。

四、建议

1、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业务人员要加大对辅助调查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2、加强数据质量的审核力度,着力提高数据上报的质量,分析改进农民工监测调查方法。

3、加强入户访户工作,抽中小区所在镇街要全程参与,责任部门和业务部门及时对新情况进行了解,防止漏记错记。

第8篇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多种渠道采集农业数据,建立庞大的数据库,开展农产品市场监测和预警分析,并定期各类分析报告。在引导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宏观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机构设置。目前,FAO涉及农业信息采集和加工整理的机构主要是经济及社会发展部下属的统计司和贸易及市场司。统计司负责各国(地区)农业生产、消费、价格、贸易等数据的采集、年度供求平衡表的编辑、统计年鉴的编写和FAOSTAT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统计司现有工作人员50余人。下设若干组(Team),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贸易及市场司主要负责各国(地区)农产品市场动态数据的采集、农产品市场监测分析、食物安全早期预警,以及《作物前景与粮食形势》、《食物展望》、《OECD-FAO农业展望》等报告的撰写。目前,贸易及市场司有工作人员37余人。2008年,贸易及市场司内部机构改革,撤销了原来的4个处,设立了9个组,分别负责早期预警、产品分析、贸易分析和农业展望等。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工作机制。FA0农产品市场监测与预警分析工作由贸易及市场司负责。近年来不断创新市场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强化内部分工与协调,加强外部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推进工作的格局。

——基础数据采集。基础数据的采集主要由统计司完成。统计司主要通过每年向各国发送调查问卷(Questionnaire)、各国的统计年鉴和公开出版物及官方网站、联合国或者FAO其他部门统计的数据、一些国际或地区性组织和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同时,贸易及市场司也通过自己的渠道采集数据。一方面借助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采集各国作物生长情况、作物产量、干旱、植被变化及其他农业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在农作物收获的关键季节,向世界各国派出调查组,通过走访当地统计、农业等部门和实地查看作物长势,获取各国人口、气候、作物产量、单产、价格以及政策等方面数据。贸易及市场司数据侧重于动态性和时效性。

——农业信息研究分析。目前,在短期市场监测分析和展望方面,由贸易及市场司完成,其9个工作组之间互有分工又有广泛合作,编辑出版《食物展望》和《作物前景与粮食形势》两份报告。中长期市场监测分析和展望上,FAO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合作,编写《OECD-FAO农业展望》,这是对未来10年的中期展望报告。其中,OECD负责用自己的AGLINK模型预测, FAO主要负责用自己的CONSIMO模型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行预测,然后将二者的预测结合,得出对全球农业未来10年的预测结果。另一方面,在分析人员组成上,建立了产品分析与地区分析师相结合的分析师队伍。以《食物展望》为例,目前贸易及市场司中有25-30人在做这份报告,涉及产品有小麦、大米、粗粮、油籽和食用油、奶类、肉类、水产品等,人员包括负责研究产品的分析师和负责研究地区的分析师。产品分析师重点关注自己所负责产品的重点国家的供需变动情况。一般来说每种产品有2个人负责,其中1人侧重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审核等。另一人侧重分产品报告的撰写和与地区分析师及其他专家交流讨论,相互校正双方数据。产品分析师是《食物展望》的核心工作队伍。

——信息。目前,FAO主要通过《作物前景与粮食形势》、《食物展望》和《OECD-FAO农业展望》等报告展示其研究成果。《作物前景与粮食形势》每年出4期,内容包括全球谷物供给与需求、粮食作物生产、消费、贸易和库存变化与展望,食品价格变化,低收入国食品形势等。

《食品展望》侧重于短期预测,每年出2期,内容包括全球食品和饲料市场有重要影响的小麦、大米、油料、糖、肉类等产品。对其生产、消费、库存和价格等进行分析,同时还包括一些产品深度分析报告。《OECD-FAO农业展望》侧重于中期预测,预测周期为10年甚至更长,每年向前滚动1年并出版l期。内容包括专题分析(如农业能否满足日益增长的食物需求),未来10年全球各地区及各国主要农产品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趋势预测等。此外,FAO在其网站上提供各种展望报告的免费下载链接。用户还可通过书信或电子邮件直接索取。FAO专家和官员也经常利用各种国际会议和论坛宣传其研究成果和观点。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大国,其具有完善的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体系。在机构设置上,专门成立了世界农业展望局,由该局牵头协调开展农业短期展望和中长期展望研究;在工作机制上,建立了由政府部门、研究单位和大学组成的跨部门整合研究的协调方式;在技术支撑上,拥有强大的数据、先进的模型分析工具和高素质的分析人才。为国内外市场供求、政府农业政策的调整、气候与环境的变化等方面提供了全面、准确的信息,不仅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农场主、经营者和需求者的决策,也影响世界期货市场的价格和交易量。

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工作机构。美国农业部由34个局(办公室)组成,共10.5万名员工。工作人员分布在农业部、各州办事处、试验站等,年度经费预算260亿美元。美国农业部的农业展望工作,主要由世界农业展望局负责综合协调。美国农业部的34个局(办公室)中,有12个局(办公室)与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工作直接相关,主要是世界农业展望局、经济研究局、国家农业统计局、农业市场服务局、农场服务局、海外农业服务局、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联合农业气象中心、预算与项目分析办公室、风险管理局、国家自然资源保护局和国家食品与农业研究所。

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工作机制。美国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在数据采集、分析研究和信息方面有着明确的分工。原始数据采集工作由美国农业部内部的专业司局负责,数据信息均公布在美国农业部网站上,可以免费查询下载;研究分析工作由政府部门、研究单位和大学组成共同负责,所有研究人员不必参与基础数据收集;农产品分析预警信息的由多部门组成的农业展望研究局牵头负责。

——基础数据采集。美国农业基础数据采集由国家农业统计局和海外农业服务局等政府部门负责。其中,国家农业统计局主要负责农业普查、经常性调查等国内数据采集,海外农业服务局通过驻外使馆农业专员、贸易商和遥感系统等方式,收集全球作物和畜牧业生产数据和进出口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评估出口前景。

——农业信息研究分析。美国对于农业信息、数据的分析研究,由政府部门、研究单位和大学共同负责,实行跨部门整合研究。美国农业部参与农业展望研究的部门包括经济研究局、海外农业服务局、农业市场服务局、农场服务局和世界农业展望局等。总的看,各部门任务分工有所不同,分别按计划完成各自承担的研究预测任务,由农业展望局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报告。

——信息。美国农业信息的由多部门组成的世界农业展望研究局负责。美国农产品分析预警信息由世界农业展望局负责最终审核,并经农业部长签字后。在的众多信息中,每月的《世界农产品供需预测报告》、每年的《农业中长期展望报告》及年度农业展望论坛最受世界关注。其中,《世界农业供需预测报告》(WASDE),经美国农业部长和世界农业展望局主席授权后,每月由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负责。该报告包括美国和世界主要谷物、大豆及其制品、棉花以及美国糖料和畜产品的供需平衡情况。《农业中长期展望报告》(一般为10年)由跨部门的商品预测委员会完成,于每年2月份对外,内容包括两年的历史数据以及未来10年的预测数据。

日本

日本是一个发达的工业国家,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仅为2%,但农业信息化程度较高,建立了完善的农业统计和产量预测体系。现以水稻为例,简要介绍日本主要农产品监测预警机构设置、运作机制。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机构设置。日本农产品监测统计采取的是分散性统计体系,各类农产品生产、 供求、价格等信息均由农林水产省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独立进行。农林水产省的生产调查和预测结果对国家负责,是中央政府农产品生产状况和产量预报的依据,各地方农业部门的生产调查和预测只对当地政府负责。农林水产省在各都、道、府、县依据农作物种植面积直接设立农林水产事务所,全国共设立300个。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工作机制

——基础数据采集。日本的农产品生产等信息的监测由日本农林水产省负责,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农产品的生产、供求、价格等为主。数据采集主要通过3个渠道实现:一是通过各主管省厅的地方分支机构执行。通过各类批发市场每天的交易品种、数量和交易价格把握市场动态;二是通过批发市场实现价格监控。日本政府将设置在全国各地的82个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和 564个地区批发市场,通过网络进行有效衔接,负责统计当天交易金额,批发价格,收集交易信息等;三是发挥行业团体、协会的作用。多个行业组织承担本行业商品市场调查和监测工作。

——农业信息研究分析。在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全国各地的事务所将得到的资料数据通过专用的内部网络报送到农林水产省统计情报部,统计部门进行综合汇总,进行对比分析,得出预测和统计结果向外。预报结果由农林水产省向国会负责,各地农林水产部门所得资料及预测结果只适用于当地,不影响农林水产省的预报结果。预报结果主要用于以下6个方面:供需计划基础资料、米价审定参考资料、稻作技术指导基础资料、农业公用事业基础资料、国民经济计划基础资料和其他政策改进基础资料。

——信息。日本农产品市场监测统计信息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 一是发表年度、月度、季度白皮书和《统计快报》、《统计确报》,对本部门所管商品的市场动态、价格起伏、企业经营状况等分别进行年度、季度总结;二是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市场信息和预警信息,包括农林水产省对农产品的长期和短期预测; 三是通过媒体和行业组织会刊。如:《日本经济新闻》每日刊登各地期货市场的价格情况。东京、大阪等主要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价格情况(包括牛肉、猪肉、水产品等)。上述信息还定期在《日本农业新闻》、《畜产情报》等主要媒体和行业协会会刊上。

加拿大

加拿大也是全球最重要的农产品生产与贸易大国之一,非常重视研究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变化,为国内农业从业人员提供较为充分的信息服务。加拿大农业展望报告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由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组织实施。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机构设置。目前加拿大农业部展望报告有三类:短期预测报告(1年内预测)、农民收人及农业综合指数短期预测报告、农产品市场中期预测报告(10年内预测)。报告由3个不同的小组负责,每个小组约7个人,小组间合作密切。与美国一样,加拿大也非常重视市场展望报告的质量,对参与人员的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理论功底有严格要求,大部分人都拥有博士学位,并且是长期从事农业问题研究的专家。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工作机制

——基础数据采集。加拿大农业数据比较详细,主要来自统计部门,可从网上直接获取或用电子邮件索取。市场预测组并不参与原始数据采集,而是直接利用公开数据,如粮农组织和经合组织数据库。预测组在得到基础数据后首先必须对数据进行处理,如数据的加总与分割(分割成地区数据)。同时,还需对一些参数(价格弹性、收入弹性等)进行更新。最后是进行预测,除有基线预测(基于现实情况的预测外),还需进行模拟方案(如关税变动等)预测。

——农业信息研究分析。加拿大的市场展望研究模型采取引进和开发并举,主要用于农产品市场中期预测。主要引进了粮农组织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经合组织)联合开发的AGLINK/CONSIMO模型。根据加拿大农业部与经合组织的协议,加拿大为AGLINK/CONSIMO模型提供,一些服务,作为回报加拿大可以使用经合组织AGLINK/CONSIMO的最新版本。目前国际上有许多国家在使用AGLINK/CONSIMO模型,如欧盟委员会、英国、日本、新西兰和一些欧盟成员国农业部。

此外,加拿大农业部还自主开发了食品和农业区域模型(FARM)。该模型主要用于加拿大国内市场展望和分析。加拿大农业部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研发。模型的弹性与市场结构和AGLINK/CUNSIMO非常相似。模型使用权为加拿大农业部专有。最后,短期预测报告(1年内)。主要运用经济推导(如根据供给和代表性价格进行简单推算),并没有运用复杂的经济模型。农民收人及农业综合指数短期预测报告运用的模型类似于会计方法。

——信息。加拿大农业部的大麦、小麦、肥料、玉米等农产品的展望报告均可从其网站上免费下载,还可通过电子邮件直接索取。此外,加拿大农业部专家和官方还会利用各种会议场合宣传其结果和观点,以期达到扩大影响的目的。

欧盟

第9篇

一、权威、高效的食品检测、监管体制和机制,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原则

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检验检测实现合理分工、集中配置、资源共享、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争创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不断提高抽检效率;建立统

一、规范、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运行体系和信息平台。

三、检测体系

根据目前我市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我市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以确保重点,兼顾各环节为原则。政府出资重点加强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使其基本达到具有定量检测农药残留、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激素类药物、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项目检测的手段和能力。市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主要添置各环节日常监管中以定性为主的快速检测设备、设施,以保证日常监管的需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分段检测与品种检测相结合。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检验;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各乡镇(街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接受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食品质量检验的组织协调。

四、职责分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运行机制,制定全市年度检测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检测工作,统一对外食品检测结果。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种植的食品安全监测;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农产品种植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负责乡镇农残检测指导和管理,做好农产品上市前抽样检测,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受理畜禽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负责水生动物检疫工作及其产品的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受理水产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自检体系建设;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全市食品安全定量检测目标任务;负责受理生产加工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经贸局:抓好生猪屠宰场检测室建设及管理工作,开展肉品质量检测。

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监督全市农贸市场、商场、批发市场检测室(或快检设备)的建设及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流通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卫生局:负责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技术鉴定;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各乡镇(街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农产品检测工作;制订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年度计划;根据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布置的检测任务目标,开展农产品抽样检测工作;开展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站的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等;完成农业部门下达的检测目标任务。

五、运行机制

(一)统一制订抽检计划

为提高检测效率,节约检测经费,避免重复抽检。抽检计划分监督执法性抽检计划和综合评估性抽检计划,各职能部门根据我市食品安全状况,以及季节、环境、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特色行业等特点,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要求及分配计划,每年确定抽检品种、数量、批次(频次)、检测项目,报市食安委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

(二)统一检测检验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快检、现场检测以及疾控中心微生物检测项目以外的食品安全检测需统一由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检测。其中列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计划的监督或评价性项目检测,依据文件直接送检测中心检测,新增加的临时性检测项目,必须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检测中心检测,相关检测经费按市政府办公室118号抄告单执行。

(三)统一检测项目标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时,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指定检验标准依据,各食品检测机构的食品检测项目均应指定标准进行检验。

(四)统一汇总检测结果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把“条”(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布置的所有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的检测结果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依据。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查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食品安全。

(五)统一信息报告和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综合各有关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并视情向社会,及时提醒市民注意。对举报投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等检测信息,要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检验检测信息分析和综合利用工作,及时将检验检测信息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中监测预警专版上,有效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实现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和对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检验检测信息,指导监管工作,作出安全预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企业自律。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有效的食品抽样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服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根据职责分工,按时完成上级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各项检验检测任务,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食品检验检测合力,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10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突发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2.2各县市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

3.2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3.3预警级别

3.4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确认及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及程序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3指挥和协调

4.4新闻报道

5控制措施

5.1信息引导

5.2企业供应链采购

5.3区域间调剂

5.4运用储备

5.5组织进口

5.6定量或限量销售

5.7依法征用

6应急结束

7应急保障

7.1物质保障

7.2资金保障

7.3交通运输保障

7.4治安保障

8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和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8.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咸阳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省商务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等工作。

1.5突发事件分级

1.5.1突发事件的级次

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市区级(Ⅰ级)和县市(Ⅱ级)两级。市级为市以上的(秦、渭两区)级行政区划或全市性的市场异常波动;县市级为一个县市较大范围内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1.5.2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秦渭两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2个以上的县区市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在相邻县市区的相邻区域有2个县(市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4)在数个县市区内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币场异常波动的。

1.5.3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1个县币区所在地发生市场波动;

(2)在1个县币区2个以上县(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币场异常波动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2.1.1市商务局牵头成立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商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西安铁路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咸阳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2.1.2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的职责

(1)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

(2)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决定突发事件信息的有关事宜;

(5)指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工作;

(6)研究、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1.3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部分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做好肉类、食糖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加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海关、商检等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组织好新闻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部分生活必需品生产、综合运输协调,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部分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费用及时到位。咸阳火车站、市交通局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运输。

市农业局负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负责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

市工商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侵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努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农产品和食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违法活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相关工作。

2.2设县市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比照市商务局牵头成立的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机构职责,成立各县市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

市商务局逐步建立和完善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市商务局确定,并组织实施。

3.2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除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还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部分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市商务局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为调控市场提供决策依据。

3.3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定预警分为2级:红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黄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3,4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确认及预警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部分生活必需品,导致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影响到社会稳定,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相关部门。经核实确证为11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局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周边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商务局报告,同时向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黄色预警警报,如确证为工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局在核实确证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并抄送市政府相关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红色预警警报。4应急响应

4.1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工作,属于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属于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各级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都必须按程序以最快的速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商务局报告,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商务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信息收集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部分生活必需品供应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并向市商务局通报。

4.2.2信息报送

启动了Ⅰ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抄送有关部门。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4.2.3信息处理

启动了Ⅰ级响应后,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汇总分析所有信息,向协调小组报告,并确定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等通报或公布。

4.3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商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4.4新闻

4.4.1新闻的管理

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工作,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委、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新闻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遵守纪律的原则。

5控制措施

5.1信息引导

市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5.2企业供应链采购

市商务局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5.3区域间调剂

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5.4动用储备

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请示省商务厅、商务部动用国家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5.5组织进出口

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请求有关部门迅速组织进口或控制出口。

5.6定量或限量销售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5.7依法征用

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6应急结束

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协调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商务局和其他部门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及省商务厅,并通报有关单位。

7应急保障

7.1物质保障

建立市级肉类、食糖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县市区应建立与本地区市场相适应的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7.2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由市交通局统一组织车辆集中运输,必要时可运用行政手段,征用社会车辆或请商务部协调铁道部支援,请部队支援军车紧急抢运。

7.3治安保障

公安、工商、质监、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8附则

8.1名词解释

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商品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出现商品脱销等状态。

8.2预案管理和更新

应急预案应根据客观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修订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

8.3奖励与责任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11篇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中坝水库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1.3基本概况

中坝水库是一座集供水、灌溉、防洪一体的小(1)型水库。该水库坝址以上集雨面积7.02km2,多年平均径流量557万m3,水库总库容288.4万m3,其中兴利库容223万m3,设计日供水7680m3,是*中心城区主要饮用水水源。

1.4预案适用范围

1.4.1环境污染事故;

1.4.2投毒事件;

1.4.3溺水身亡事故;

1.4.4交通事故;

1.4.5火灾事故;

1.4.6山洪灾害;

1.4.7其他不可预见影响水质的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特区中坝水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区长担任,政府法制办主任、水利局长、公安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林业局、农业局、文体广播电视局、气象局、教育局、堕却乡政府、特区自来水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于特区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兼任。

2.2职责和分工

2.2.1指挥部职责

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中坝水库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中坝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决定组成突发性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联系;督促检查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相关乡镇政府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统一接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处置突发事件建议,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向特区政府报告中坝水库突发事件信息;负责中坝水库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监测、监控、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2.3成员单位职责

水利局:负责水库库区巡查管理、水位水质监测和库水调度,按程序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各类信息。

环保局:负责水库库区保护范围生态环境和水质的监测和保护,收集和处理污染事故信息;负责污染事故日常监测与预警,制定水质污染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现场调查监测、取样、查处,参与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组织对发生污染事故的污染源进行控制处理,处置好城区应急供水;协助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对突发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对过往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救援行动和善后处理正常进行;负责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疏导交通,查处打击投毒、人为破坏等违法行为,追捕责任事故逃逸人。

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征集调度保障,确保交通畅通,对水库沿线公路防护拦进行维护和管理,协助开展交通事故落水车辆及人员的救助工作。

财政局、发改局: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筹措和及时调拨工作。

民政局:负责查灾、核灾和报灾,组织灾民的生活救济,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饮水水质,及时采取事故处理措施。

林业局: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负责水库保护范围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农业局: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置,组织水库保护范围预防农业面源污染及农业环境污染的善后处理工作。

文体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突发事件防御及施救工作的跟踪宣传报道。

气象局: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天气、气候监测的气象保障服务。

教育局:督促全区中心学校对学生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禁止一切污染水源行为。

堕却乡政府:组织和参与中坝水库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预防、施救、善后处置和管理等工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讯设施安全,及时排除故障,确保信息畅通。

2.2.4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特区人民政府要求,驻境武警部队、企事业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启用自备水源和应急水源供给。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中坝水库库区特别重大、重大水质污染事故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判和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的判断,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1.2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特区应急办、指挥部报告突发事故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1.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水质监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报省、市有关部门的,由特区应急委和指挥部按有关规定报送。

3.1.4特区自来水公司、环保局、堕却乡政府、水利局是责任报告单位。

3.2预防和预报

3.2.1突发事件的预防:加大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宣传力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制作各类突发事件的警示标志;落实24小时值班制,加大巡库力度,适时监测;在水库保护范围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增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库,确保饮用水安全;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必要时关闭库区个体工商户等。

3.2.2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特区自来水公司、环保局、堕却乡政府、水利局组织分析、研判,做出预测预报,迅速上报指挥部和特区应急办,并通报相关部门。

3.2.3报告方式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

3.3报告方式和内容

速报: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部位、人员受害情况、影响范围、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处理措施、事故鉴定结论并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3.4预警级别和

3.4.1结合我区实际,中坝水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一般(Ⅰ级),蓝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黄色预警信号;特别重大(Ⅲ级),红色预警信号。因受环境污染、山洪、打涝溺水人员等因素造成水库水质不达标,对人体饮用影响不大,通过净化处理达到饮用标准的事件为一般(Ⅰ级);因受环境污染、山洪、交通事故、小范围发生火灾等因素造成水库水质不达标,净化处理困难,饮用后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事件为重大(Ⅱ级);因受环境污染、山洪、交通事故、大范围发生火灾、投毒等因素造成水库水质严重超标且含毒素,通过净化处理,饮用后造成生命危险、发生死亡事件的为重大(Ⅲ级)。

3.4.2蓝色预警信号由堕却乡政府报经特区政府同意后在本区域内,并告知指挥部办公室、特区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等监管部门。黄色预警信号和红色预警信号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等监管部门研判后报特区政府。

4、应急处置

4.1发生突发性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突发性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4.2森林火灾事故报特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山洪灾害报特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处置。

4.3一般突发事件由特区公安局、堕却乡政府、自来水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4.4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特区应急委,指挥部、应急委组织专家组进行研判、分析,作出处理技术方案消除隐患,必要时关闭中坝水库闸门处理,启用城区自备水源和平寨雾步冲应急水源应急,待处置完毕再由特区政府通知开闸放水。

4.5启动该预案时可以同时启动特区其他子预案进行处置。

4.6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和应急办,由特区应急委向上级报告援救。

4.7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后期处置

5.1民政局、农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堕乡人民政府做好灾后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恢复建设工作方案报特区人民政府。

5.2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堕却乡人民政府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做好保险和赔偿工作。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6、保障措施

6.1充分发挥驻境消防官兵、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2应急所需物资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通讯和交通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6.3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乡政府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在本预案启动时,*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证通信网络的畅通,确保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与灾害应急现场之间的联络畅通。

第12篇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民主评议以及内部督查中反映的情况,经认真梳理,整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工商法律法规宣传方面。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拓展,宣传与业务工作结合的紧密度有待加强,宣传的载体和形式需要创新。

(二)服务提升方面。深入企业指导帮助,提供主动、优质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培育重点企业创品牌为主要内容的品牌建设要继续大力推进;工商办事窗口的优质服务要进一步提高;消费维权工作仍需加强。

(三)消费安全建设方面。消费安全建设,尤其是农村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农村消费习惯、农村消费维权监督员配套管理上的制约,以及执法力量有限等相关因素,农村消费安全建设任重道远,还存在一些监管难点和监管盲区。

(四)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方面。集中表现在制鞋业无照经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方面存在不足,监管力度仍需加大。

(五)队伍建设方面。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建设仍需加强。同时,要巩固财务管理规范化达标工作成果,并需做好深化工作。

二、总体目标

围绕“弘扬工商正气,展示红盾风采,创造一流业绩。”的“红盾作风建设年”活动工作目标,针对查找出来的主要问题,结合当前工作重点,坚持“三个立足于”,做到“五个下功夫”。即立足于早改、快改、真改;在服务企业,提高窗口服务质量,服务企业创品牌上下功夫;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农村放心店配送中心,从源头控制农村食品安全上下功夫;在建立和完善广告监管的长效机制,拓宽广告监测领域,实施全方位的监测体系上下功夫;在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学习和提高队伍素质上下功夫;在巩固财务管理规范达标工作成果和深化上下功夫。做到真抓实改,使“红盾作风建设年”活动取得实效,为全面推进和谐工商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三、具体措施

根据整改总体目标,针对整改主要内容,结合各项重点工作,以“五个走进,五个破解”为切入口,明确责任,落实承诺,集中精力切实抓好整改工作。

(一)以“走进企业,破解‘两年’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走进市场,破解市场改造提升难题”为切入口,着力提升优质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工商法律法规宣传。以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消费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以局所联动走进企业、走进农村、走进市场送法上门,组织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培训等为方式,以工商开放日、民主恳谈日、工商各办事窗口、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等为平台和裁体,拓宽宣传的广度,增强宣传的深度,提高宣传与业务工作结合的紧密度,确保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做好以深入开展“六个百工程”(即用五年时间完成培育百余只民营出口品牌、全力扶持百余家成长型民营企业、积极培育百余家诚信民营企业、积极引导百余家民企联村帮扶、推动百余家民企安置失业人员、举办百名民企高管培训的任务)和深化对企业的“访、学、帮、促”活动为重点的“两年”活动深化工作,服务和助动地方经济发展。

三是切实推进以“培育重点企业创品牌”为主要内容的“品牌大市”建设工作。召开一次“全市推进‘品牌大市’建设工作会议”,举办三次培训,编印《行政指导工作手册——商标品牌指导篇》,办好《品牌*》专刊,继续做好创驰(著)名商标的指导帮助和服务工作。

四是围绕“整合、改造、创新、提升”这条主线,要敢当主力、甘为苦力,全力推进我市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做到新建项目抓报批,续建项目抓进度,已建项目抓峻工,峻工项目抓开业,建好一批重点市场,改好一批农贸市场。积极参与,重点协助做好*农贸城、装饰城、浙江温西工量刃具市场、浙江松门水产品批发市场和*太平水产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市场建设,不断提高市场档次和管理水平,确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五是以争创“星级文明规范注册窗口”为着力点,进一步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工作效率和文明礼仪修养,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提升工商部门的对外形象。

(二)以“走进农村,破解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难题”为切入口,大力推进消费安全建设。

一要启动放心店配送工程,建好“*市农村放心店配送中心,为放心店放心经营提供源头保障,确保实现接受配送的放心店家数达到70%,食品品种配送率达到70%的“双七目标”。

二是从严把市场主体关和食品质量关“两关”入手,通过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单位“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实行主体资格、经营资格查验制度、商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等制度,保证食品质量。

三是突出“三抓”措施。一抓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二抓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依托12315投诉举报网络,随时掌握市场食品质量状况,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三抓信息披露。依托网络媒体,适时将食品质量查处情况,向全社会公布。

四是建立四项机制,构筑食品安全监管防线。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纳入长效监管范畴,紧紧围绕食品准入和销售环节,建立完善“早发现”、“严监管”、“后处理”和“应急预案”四项机制,促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

五是要不断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设。明确分工,落实任务,把监管职责落实到岗到人,实施食品定性检测和定量检测相结合,加大对检测不合格食品的查处力度,落实不合格商品销毁、退市和召回制度,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三)以“走进群众,破解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难题”为切入口,切实加大市场秩序整规力度。

一是根据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存在的现状,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落实三项措施,建立和完善广告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大广告监测力度,构建社会互动的预警机制。充实人员、更新设备,落实监测人员,明确监测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拓宽广告监测领域,实施全方位的监测体系,对电视台一台、报纸等媒介广告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测,并将电视二台、图文频道和电台纳入监测范围,在全市初步构建起一个覆盖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的广告监测体系;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增强广告监测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实施一日一报告、一月一通报、一季一专报的广告监测制度,认真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增强发现虚假违法广告的敏感度。加大部门协查力度,构建部门互动的共管机制。加强与宣传、卫生、药监、广电、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强化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构建上下联动的办案机制。推出三项办案措施:①建立局所联动、科室队联动的办案机制;②完善交办案件制度,并限期办结。③做到三个必查:即群众举报的违法广告必查,省局广告监测中心公布的违法广告必查,上级局及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广告案件必查。

二是坚持“讲究科学、依法治理,联合行动、各司其职,以德治假、打扶结合”的原则,继续加大打假治劣的力度。具体做到突出“一个重点”,即要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主题,继续把食品、农资、电器等量大面广、涉及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商品作为监管重点,狠抓大要案查处。强化“两项责任”,即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工商职能,确保组织到位、宣传到位、资金到位、工作到位,并在办案中坚持“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搞清楚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被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坚持“三项专项打假”,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重点区域,联合各科室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即突出食品、农资、流通领域进口商品三个重点,不间断的开展联合打假行动,威慑违法犯罪分子,努力把假冒伪劣扼杀在萌芽状态。实现“四个阶段性工作目标”,就是端掉一批制假售假窝点;解决一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假冒伪劣问题;查处一批政府督办、人民群众关心的典型大案要案;建立一批老百姓信赖的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站(点)。构筑打假“五道防线”,即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为主,构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的“防线”;以查处假标识、假包装及非法印刷活动为主,构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包装打扮混入市场的“防线”;对流通领域,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与市场主办者一起从进货源头上构建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从流通进入消费的“防线”;发挥“农村放心店”示范作用,严格规范农村经营主体行为,构建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市场的“防线”;以建立打假“黑名单”为主,构建市场主体信用监督“防线”。

三是继续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营造学校及周边消费安全环境。利用各种载体,联合教育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学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让食品放心工程深入人心。以学校及周边商店为重点区域、以儿童食品为重点商品,积极会同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学校食品质量监测,有针对性地掌握学校及周边食品质量状况。大力推进放心店工程向校园延伸,今年力争使全市镇建制学校放心店创建率达到100%,实现校园放心店全覆盖。积极开展12315维权工作站进校园活动,力求在年底前完善全市镇建制学校维权网络。发挥校园所在镇(街道)、村(居)的消费维权监督站、消费维权监督员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促使校园食品消费安全状况的迅速改善。

四是坚持做好无照经营的整治工作。针对制鞋业集中地区无照经营较突出的问题,积极指导各工商所,制订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计划,开展无照经营整治月行动或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继续配合镇(街道)政府,联合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无照经营的引导,积极为无照变有照创造条件,从源头上遏制无照经营的蔓延。

(四)以“走进基层,破解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难题”为切入口,确保队伍建设上新台阶。

一是对外着重做好石桥头镇的结对帮扶工作,做好“一户一干部”低保户结对帮扶工作。结对联系干部每年走访结对户不少于2次,开展经常性的关爱困难群众活动,促进农民增收,为新农村建设出力。

二是对内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系统根基。以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星级文明规范工商所”和“星级文明规范注册窗口”为抓手,加强基层工商所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的提升工作;同时做好基层办公设施和设备的改造和完善工作,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三是以开展基层执法人员向管理对象述职述廉为抓手,巩固基层廉政文化建设成果,确保党风廉政责任落到实处;以规范自由裁量权和增强行政处罚文书说理性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工商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四是以“研究基层、关爱基层、帮扶基层、建设基层”作为机关工作的重要取向,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机关科室指导、协调和服务能力。

五是以落实财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为重点,巩固和深化财务管理规范化达标创建成果,不断提高科学理财能力,为工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改责任。

局“红盾作风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局整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科室、工商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前工作重点,完善整改实施细则和整改工作计划,把具体整改事项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结合文章,推进整体工作。

各单位要把“红盾作风建设年”整改工作与各项工商业务工作的拓展紧密结合起来,要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抓重点,破难点,以落实整改推进整体工作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