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27:17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采购合同
供方:
需方:
供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需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订货条款
1.供、需双方共同确认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基础价格、供货量等。“产品价格表”中如无特别说明,则默认该价格均已含17%增值税。 产品价格表:
2.合同中供货量为年度季度月度或 阶段指导参考性计划,需方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供方应以需方的《采购订单》作为供货依据。 3.除本条所列的价格及本合同中列明应由需方承担的费用外,供方不得向需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如无特别约定上述价格应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等。
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产品市场价格降低,或需方订货量增加,供方价格应相应下
调,实际供货时发生价格下调的,结算价格以供货单中注明的下调后价格为准。
第二条 质量条款
1.技术、质量要求:供方应及时与需方技术、品质等部签订技术、质量等相关协议,该等协议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供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能、材质、工艺及服务应以合同及所签有关协议等文件为准。(根据采购货物实际情况定,非标产品或复杂、成套产品必须要签订技术协议)
2.供方应提供符合需方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出厂验收技术条件及/或出厂检验标准,并在每批供货时附一份按验收技术条件及/或出厂检验标准做的检验报告。每件产品应有检验合格证。
3.供方提供的产品国家规定必须达到3C认证标准的,供方必须通过并提供3C认证。
4.需方在必要时,可以到供方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在供方库存中抽查,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供方需承担检测费用,供方应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制订改进计划报需方,并将实施结果向需方报告。
7.产品质保期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
8.需方需要采取处理、更换时,供方要对需方给予全面的协助配合。即使货物已超出了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需方判断是由于供方的责任造成的重大、批量质量问题,供方也应对用户进行维修、更换、赔偿。
9. 对因供方货物质量原因造成:连续出现质量问题;出现市场重大、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用户投诉或法律诉讼;或给需方荣誉造成很坏的影响或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时,供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需方的名誉损失,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限期整改、限量供货或终止供货合同。
10.在质保期内,供方提品出现与上述质量条款不符之处,需方将扣留或部分扣留供方留臵在需方的质保金;供方在质保期内对产品承担“三包”义务,质保期满收取成本费用。
第三条 包装条款
1.包装方式(含包装的外观标识、包装的分类): .
2.供方未书面向需方要求回收的空包装物或包装箱,需方可选择自行处理或要求供方处理。
3.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
4.包装必须适合长途运输,适于正常状态下的保存需要。
5.包装箱和包装物应完好无损,否则需方有权拒收供方的货物。
6.供方产品包装应严格做到使产品能安全运抵甲方所要求的交货地点,保证货物无磕碰、无锈蚀等质量及其他瑕疵。
第四条 运输条款
1.运输方式:供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
3.运输费用:供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
4.供方未能达到协议中的装运要求,如延迟、错发货、错发送地点,为按时履约需方可要求供方以更快捷的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5.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具体要求根据需方供货通知单执行。
6.供方应承担产品在路途中的一切风险,直至产品交付给需方并经验收合格为止。
7.货物运达需方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前,风险由供方承担。
第五条 交货条款
1.每批次的供货数量与交货日期等由需方以书面形式(《采购订单》)提前 日通知供方。
2.若供方有不能按时供货的情况发生,供方必须在接到需方供货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
3.供方应严格按需方《采购订单》中确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地点等向需方供应产品。供货期是指配套产品到达指定地点的期限,是根据需方的需求所确定的,供方应严格遵守。
4.如果预期可能会发生供货延迟,供方应主动通知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延迟,供方应根据情况及时调整供货计划。
5.供方应将订购的产品保质、保量、按期交到指定地点。交货日期以需方实际收到货物日期为准。
6.需方有权将供货通知单中规定数量以外的货物退回给供方,由此产生的包装、装卸、运输费用及风险等由供方自行承担。
7.交货附件:供方按供货通知单向需方提供货物时,包装物内应同时提供供货(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如供应商从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配套件或元器件,要求提供其清单及合格证明,进口件还需提供进口原产地证明及/或商检证明。
8.供方派驻及送货人员必须遵守需方的公司管理规定。
第六条 验收条款
1.供方产品到达需方指定地点,需方仓库保管人员签字接收,需方人员签字接收不能代表需方已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双方确认的标准验收。
3.需方应在产品到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验收结果以需方出具的书面报告为准。
4.供方产品的交货数量,指经需方入库前通过验收的数量。
5.需方在装配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及在售后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应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应及时进行处理,不得以产品已经需方检验合格而推卸责任。
第七条 结算条款
1. 汇票/支票/或 .
2.结算方式:供方凭双方签字确认的终验收报告和17%全额增值税发票(在货到验收合格后开具)与需方结算。
3.付款期限:
4.供方应及时向需方提供实际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需方,未经双方事先一致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让任何第三方托收应收款项。
5.需方有权拒付供货质量有缺陷和供货数量不足部分的产品的货款,直至有质量缺陷的配套产品得到更换和补足数量不足部分为止或得到的解决。
6.需方有权决定从货款中扣除因产品质量缺陷而造成相关损失的索赔金额。如用此方法仍不能付清上述索赔金额,则供方须在接到索赔通知10天内付清剩余金额。
第八条 知识产权条款
1.合作期间,供方为需方生产的需方专用产品,未经需方明确的书面授权,供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从需方得到的任何技术资料,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产品。
2.未经需方明确的书面授权,供方不得将提供给需方的拥有专有技术的产成品转给第三方来生产。
3.合作过程供方基于对需方供货产品所进行的技术改造(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优先权)为双方共同拥有。
4.如供方违反上述条款,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为该产品实际结算价格的 倍,并调整供方供货量、停止供货或终止合同。违约金由需方财务部直接从供方货款中扣除,货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均不能预见的、确实阻碍其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的事件。就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流行病、严重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重大自然灾害及事件。但是,对于那些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供方应事先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不承担责任,在此期间双方都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误及不能履行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问题应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解决。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可能的情形下应立即(不应迟于获悉不可抗力后二天)用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另一方。一方遭受不可抗力,该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影响存续期间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可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产品责任
1.因供方产品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第三方(包括需方产品的最终用户)人身、财产损失,由供方偿付需方因此造成的合理的实际损失。对产品缺陷,供方应进行整改,否则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供方不因需方对其产品检验合格而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产品责任。
2.需方发现供方所发配套产品与产品定购计划要求数量不足时,需方应及时以书面
方式通知供方。供方有权来需方核查,如情况属实,供方应在需方通知的限定时间内予以补足,其费用及损失由供方承担。
3.需方发现供方所发货物与产品订购计划要求品种不符时,需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如情况属实,供方应在需方通知的限定时间内免费更换错发的货物,因错发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供方承担。
4.供方应承担逾期供货的责任(不可抗力除外)赔偿逾期供货而造成需方直接和间接损失。
5.需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供方的过错,从而减少损失。供方应补偿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供方连续 个月不能及时供货,则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需方损失由供方承担。
? 由于供应商责任造成生产现场停产的实际损失由供方承担;
? 由于产品不合格的赔偿:不合格产品价值+关联损失+鉴定费用
说明:
不合格产品价值:按合同价计算
关联损失:指由于该件不合格造成其他部件损坏、人员的伤亡等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实际发生计算。
本条所称损失,同时包括给需方的最终用户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索赔。
鉴定费用:指用于证明该产品状态、明确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检验试验、人员差旅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对由于供方产品不合格造成的停产,赔偿金额按上述两种算法中较大金额计算。
2.供方交货的产品有质量瑕疵时,需方有权选择退、换货或通知供方以一定比例折价接收。因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失,按合同有关产品不合格赔偿条款处理。
3.供方交货少于需方供货通知单所规定的数量及品种或未按供货通知单要求时间供货时,需方有权要求按供货通知单所规定的数量品种供货或补齐,供方须及时供货或补齐。未及时补齐部分产品处理办法:按未供货或未补齐部分供货金额的 %给需方以补偿。
4.交货时及在需方生产线上、仓库、售后服务中发现供方产品有质量瑕疵,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4 小时到达需方或最终用户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 否则需方可自
行修理或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供方赔偿需方上述实际费用的 %. 保用期内,供方免费给予需方或最终用户修理或更换,负有包修包换义务;保用期外,供方给予需方的最终用户提供优惠价格。供需双方资源共享,供方同意需方及其用户使用其服务网络。
5.因供方上述违约行为造成需方停产或其他损失,供方赔偿需方损失同时,在供方停止供货期间,需方有权另选供应商。
6.当供方出现违约行为,需方进行索赔时,需方将索赔清单及计算依据书面提交给供方,自需方提供之日起7日内供方不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无异议,需方将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7.若需方在供方违约时没有依据上述条款对供方进行索赔处臵,并不因此而免除供方的法律责任。
8、由供方提出不履行合同,停止供货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需方。剩余货款,需方在 个月后支付给供方。
9.如单方终止合同或超过需方供货通知单 天以上的未供货量,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停止供货前当月供货额的 %,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其它
1.合同经供需双方盖章后即生效。
2.因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3.合同变更须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4.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合同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持三份。
6.本合同项下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1《采购订单》 附件2 .
7.供需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此页签署页)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有权代表签字: 有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乙方要求;
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文字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产品买卖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1.2 本合同所称“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出卖方。
1.3 本合同所称“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买受方。
1.4 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 合同标的
2.1 产品概述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确认甲方欲出售给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2.1.1 产品名称为: 牌 型号的
2.1.2 生产厂商为:
2.1.3 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为:
2.2 产品质量
2.2.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2.2.2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诺: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2.1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2.2.3 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3 产品包装
2.3.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具备如下的包装标准:
2.3.2 如甲方不能达到本包装的标准,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4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合同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2.5 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
3.1.1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日至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名称: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1.3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2 交付地点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
4.2.2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4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 检验及质量保证
5.1 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5.3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 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扣留人民币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首先从乙方的应付货款中扣留。乙方扣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质量保证金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 个月后支付甲方。
5.5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6. 退货
6.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 附则
10.1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0.4 完整协议: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1. 其他
11.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讼。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关键词:流动性过剩;货币供给;货币缺口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3-0070-06
一、引 言
历史经验表明,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快速发展、增长模式转变与金融体制变革阶段,都曾出现流动性过剩。一方面,流动性过剩带来充足的资金供给,刺激需求,扩张投资,拉动经济快速增长,同时也带来资产价格暴涨,证券市场过度繁荣与投机盛行等负面结果,增加潜在通货膨胀压力,加速经济泡沫积聚,并最终威胁宏观经济安全;另一方面,在金融体系结构转变与资本市场全面开放过程中,流动性过剩与货币危机如影随形,本国货币汇率波动带来的投机冲击、国际收支失衡与国际贸易恶化接踵而至,泡沫经济崩溃造成经济的“间歇性休克”与持续衰退更是挥之不去。当前中国货币运行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结为流动性过剩[1]。央行连续加息、发行特别国债,财政部调高印花税、降低利息所得税等组合政策,表明政府正采取措施解决流动性过剩带来的冲击。
目前,国内外对“流动性”的讨论存在诸多分歧,可以综合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对流动性层次的不同界定及其测量。二是不同交易成本对资产选择的影响。三是由此进一步讨论对中央银行货币调控力度的冲击与抵消,以至于对一国产出的影响。一般来说,从流动性可测量、可统计的角度看,有三个层次的界定:一是将流动性界定在银行体系内,我国中央银行曾以此为角度进行描述,是指超额存款准备金。二是将与实体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的货币供应量视同于流动性。三是将经济社会中一切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的金融资产视为流动性。
从微观角度探讨金融系统流动性问题,关注的是金融机构存贷差、银行间市场利率和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等指标,并分析其给商业银行盈利状况造成的影响。从宏观经济角度出发分析实际货币存量高、现实的货币供给与实体经济关系等指标,关注的是流动性带来的货币政策困境、潜在通货膨胀和泡沫经济问题。曾康霖认为流动性过剩是金融资产在市场中的交易状态,必须从市场主体的行为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动去考察,流动性过剩反映市场主体的短期行为和功利主义[2]。任碧云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存贷差和外汇占款以及M2与M1差额的不断拉大等都不是流动性过剩的直接成因,而是由于货币政策没有及时对经济发展出现的变化做出反应造成的[3]。路磊认为银行体系的流动性过剩是影响当前货币政策的冲击因素,在承认高储蓄率和国际收支失衡的前提下,通过综合性的货币政策可以治理流动性过剩问题[4]。综上,流动性过剩的定义不同,流动性过剩原因分析与治理对策也不尽相同。各类定义描述的仅是流动性过剩部分特征,不能涵盖所有,且某些指标与衡量方法也并不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背景与制度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在金融体制变革和经济周期等诸多因素作用下,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导致需求不断上升,通货膨胀压力增加,没有完全被实体经济所吸纳的过剩资金滞留在资本市场,并通过各种传导路径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短期冲击和深远影响。
本文认为,流动性过剩不是经济政策失误的结果,它是经济增长带来的财富效应与资本积累形成的必然现象。从宏观调控角度看,以资产价格上升、经济活动货币充沛为典型现象的流动性过剩是实际货币总量对预期均衡水平的偏离,流动性过剩度量可以从货币供给角度进行分析。
二、流动性过剩的均衡分析框架综述
古典经济学家经过长时期的积累,在探讨货币数量、价格及产出的均衡关系时,逐渐发展起来货币理论(Fisher 1911,Marshall 1923,Pigou 1917)。1911年,Irving Fisher首先以清晰交易方程式,表达了货币数量理论:
M•V=Y•P(1)
其中,M是货币存量,V是货币的流通速度,Y是经济实际产出,P是价格水平。现代货币数量理论认为,货币需求应与通货膨胀和产出增长保持一致,因此,通过公式(1)的变形,可以用来计算货币供给,即通过对(1)求一阶导数有:
可以得出Δm的表达式:
根据方程(2),货币供给Δm的增长率等于产出增长率Δy加上价格的增长率Δp,即通货膨胀率再减去Δv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率。
大部分货币数量的分析模型都采取对数模型Darrat(1986),即采取固定的弹性形式定义货币供给函数,即:
其中,Y是某种规模的变量,R是机会成本变量,E是误差项。如果我们用对数形式重写上式,用小写字母代表对数就可以得到简单的线性模型,令β0=lnk,M表示货币需求,Y为GDP,R为利率,P为价格水平,那么一定时期内货币供给与价格、产出基本关系如下:
m为货币存量的对数,p是价格水平的对数,y是实际GDP的对数,i是无风险利率,ε是随机误差项。
Hallman,Porter and Small[5]对流动性度量方法进行了较早讨论,他们将流动性过剩定义为“价格缺口(The Price Gap)”。Hallman首先假定市场中存在两个均衡价格:一个长期均衡价格,一个短期均衡价格,表达式如下:
其中,pt表示长期均衡价格,p*t表示短期均衡价格,二者的差称为“价格缺口”。
p*t-pt=(vtrendt-vt)+(yt-ypotentialt)(5)
方程(5)表明,如果实际的价格低于(高于)长期均衡价格,未来的价格将会具有向上(向下)的预期。根据该式,价格缺口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一是(vtrendt-vt)“流动性缺口(liquidity gap)”,二是(yt-ypotentialt)“产出缺口(output gap)”。
进一步假设,在现有货币总量mt不变的条件下,如果市场出清,此时的均衡价格如下:
“价格缺口”才等于零。但这三个条件同时成立可能性几乎为零,那么就意味着长期价格与价格之间永远存在一个“价格缺口”。
基于Hallman等人的成果,Gerlach[6]对“价格缺口”进行了重新定义,提出了“货币缺口(real money gap)”的概念,他认为当前已有的货币存量如果低于现行的价格水平,货币供给就会出现缺口。假定货币供给存在长期和短期两个货币缺口,表达式如下:
短期货币缺口与长期货币缺口的差即是真实的“货币缺口”。与“价格缺口”相比,其实是表示了同一概念,只是参数不同且符号相反,即:
那么,在给定的价格水平pt不变的条件下,如果市场出清,现有的货币需求mt和均衡货币需求m*t的差(m
方程(9)同方程(7)不谋而合,“货币缺口”为零的存在条件也是苛刻的,即(yt-ypotentialt),(it-i*t),εt三者同时为零,货币缺口才会消失。Gerlach认为“货币缺口”的变化可以度量流动性过剩,前期的货币扩张必然带来价格上涨与增加潜在通货膨胀,这也是衡量货币政策的依据。
三、流动性过剩的度量模型
流动性过剩的度量会遇到诸多复杂因素,这些因素既包括规范方面的,也包括实证方面的,目前仍没有一个广为接受的方法来测度流动性过剩。根据对流动性过剩的不同理解,选择不同的分析路径与实证方法得出的结论也会大相径庭。依据本文的观点,流动性过剩既然是实际货币总量对预期均衡水平的偏离,那么流动性过剩的度量可以从传统的均衡模型进行分析,探讨货币供给与产出、价格以及通货膨胀的相关关系,进而测量流动性过剩并探讨货币政策等相关问题。本文对货币需求进行估计基于均衡假设,也就是说假定货币需求与货币供给相等,而对货币供求互动的原因与机制不进行详细的分析。为了分析的简便而参照了国际通行对货币需求函数的研究,即货币供求相等的均衡假设,因此在本文中货币需求量、货币供应量与货币总量在数值方面是相等的。
基于经典均衡理论,在稳定发展的经济体中,一国的产出、价格与利率基本相对稳定,因此可以设定一个基于产出、价格和利率的货币供给参考值――均衡货币供给Mequilibrium,通过比较实际货币供给量Mreal与参考值的关系,进而分析流动性问题。具体设计如下:
1.均衡货币供给
根据均衡方程,市场存在一个均衡的货币供给量Mequilibrium,它由产出、价格和货币流通速度决定。如果实际产出、价格和流通速度一定,则货币供给也会稳定。将其转换为对数形式如下:
lnMequilibrium+lnV=lnY+lnP(10)
方程(10)的经济涵义与方程(2)一致,即均衡货币供给的增长率等于产出的增长加上价格的增长再减去货币流通速度。用小写字母代替上式,均衡的货币供给可以表示为:
mE=y+p-v(11)
2.实际货币供给
均衡货币供给是一个经测算的货币供给,但现实市场中的确存在一个实际的货币供应量,衡量指标为M1和M2,狭义货币M1是研究交易性货币需求的主要变量,广义货币M2定义更加广泛,能满足研究微观经济主体预防性和资产性货币需求的需要。本文将其定义为实际货币供给mreal。
3.参考货币供给
通过对方程(3)求一阶导数得公式(12):
(m-p)′=(β0+βyy+γi+ε)′Δm=Δp+βyΔy(12)
方程(12)表明,在稳定的经济环境下,货币需求应与价格、产出相一致。这里将公式(12)中价格Δp以稳定的通货膨胀πenvisaged代替,产出Δy以潜在产出Δypotentialt代替,可以得到货币供给的参考值,本文将其定义为潜在货币供给Δmpotentialt,即:
Δmreferencet=πenvisaged+βyΔypotentialt(13)
4.流动性度量指标――实际货币缺口与名义货币缺口
实际货币供给与均衡货币供给的差,表明了现行的货币供给与均衡货币供给的差距,当实际货币供给超过均衡货币供给的时候,就会出现流动性过剩的现象,反之就会出现流动性不足,本文将二者的差定义为实际货币缺口mgap,即:
mgap=mr-me(14)
其中,mR,mE分别为实际货币供给和均衡货币供给,mGap为实际货币缺口。
利用方程(13)可以计算出潜在的货币供给,同样可通过比较实际货币供给mr与潜在货币供给mpotential的差距,来衡量流动性过剩,此处将实际货币供给与潜在货币供给的差定义为名义货币缺口mnominal gop,即:
mnominal gap=mr-mpotential(15)
综上,无论是实际货币缺口或是名义货币缺口都表明实际货币供给与均衡货币供给或潜在货币供给的差距,当货币缺口持续扩大,证明存在超额的货币供给量。因此,货币缺口反映出货币总量与预期均衡水平的偏离,是衡量流动性及货币扩张与货币政策效果的依据。
四、模型检验与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与处理
按照货币经济理论,影响货币需求的变量一般包括价格水平、规模变量和机会成本等变量。本文选择GDP为规模变量,先用GDP平减指数将名义GDP调整为实际GDP,再取其对数形式,令产出y=log(GDP/P);货币总量的选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0月公布的货币量统计标准,选择广义货币M2为货币总量变量,令mr=log(mt/),mt为货币总量,为价格平减指数;选择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通货膨胀的变量,令p=log(CPI);根据货币流通速度定义,令vy=log(GDP/M2)为年度货币流通速度,令vs=log(M2/M1)普遍认为M2与M1的背离程度衡量了金融活动中“松货币,紧信贷”的现象。为季度货币流通速度。
本文研究的样本期间为1991年第一季度至2007年第二季度,变量采用的各项指标为年度数据和季度数据,且变量序列均采用X-11方法进行季节调整。GDP及其平减指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狭义货币M1和广义货币M2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统计年鉴》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实证检验
根据方程(11)和方程(14)及本文定义,得到me为均衡货币供给序列,mr为实际货币供给序列和mgap实际货币缺口序列。根据生产函数、HP滤波及状态空间方法得到潜在产出的增长率为8.5%[7]。理论上讲,在经济达到均衡状态时,通胀率的理想值应为零,但由于存在工资的向下刚性,因此通胀率不可能达到零,确定通胀率的理想值为2.1%,根据方程(13)和方程(15)我们可以得到mreference潜在货币供给序列和mnominal名义货币缺口。
首先,通过单位根检验和Johansen协整检验,检验各序列平稳性,判断其单整阶数;其次,通过Granger因果检验,判断实际货币供给、均衡货币供给与实际货币缺口关系。篇幅所限,季度数据的检验结果省略。
本文利用Eviews5.0软件对各变量的水平值和一阶差分进行ADF检验,结果见表1所示。
检验结果显示,上述变量均为平稳序列,且均为一阶单整过程I(1)。对于由上述变量构成的模型,经一阶差分后构成平稳时间序列。
由于上述变量均为一阶单整过程I(1),为避免“伪回归”问题,本文用Johanson协整检验对实际货币供给与实际货币缺口、均衡货币供给与实际货币缺口进行了协整分析,检验结果见表2。
结果显示,上述变量之间存在明显的协整关系,说明实际货币供给对货币缺口、实际货币供给和名义货币缺口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为进一步验证货币供给与货币缺口之间的稳定关系,本文基于VEC误差修正模型对实际货币供给、均衡货币供给和实际货币缺口进行了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见表3。
结果表明,实际货币供给与实际货币缺口之间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实际货币缺口与均衡货币供给也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而实际货币供给和均衡货币供给之间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这表明,货币供给并没有参照均衡货币供给进行,货币供给过量造成了货币缺口,形成了流动性过剩。
3.结果分析
从年度数据分析,实际货币供给量始终与均衡货币供给、潜在货币供给存在一个货币缺口。实际货币缺口在1991―1997年表现特别明显,这与当时我国的经济高增长率、高通货膨胀率与高货币投放等经济状况相一致,较宽松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造成了当时过剩流动性泛滥,最直接的指标就是通货膨胀率最高达24%。为控制通货膨胀,央行在1995―1997年连续采取了组合政策,紧缩银根、控制投资等,我国经济在1997年成功实现了“软着陆”。平滑曲线图1显示出了实际货币缺口的变化,在1993年的时候达到了最高,随后持续下滑。原因是货币政策具有时滞性,货币供给与扩张并不能及时反映在经济领域。
1995―1997年间我国的实际货币供给与均衡货币供给相接近,货币缺口接近0。这充分表明央行货币政策调整之后,经济实现了稳步增长,货币供给与现实需求基本平衡,流动性过剩问题消失。1997年以后,由于多种因素,货币政策又逐渐放松,实际货币供给始终超过均衡货币供给,特别是2003年达到了最大。随着经济增长的稳定,2003年至今的实际货币供给始终与均衡货币供给保持较小的差距,这也符合2004年以来较为紧缩的货币政策,货币缺口逐步降低。通过比较实际货币缺口与名义货币缺口,发现虽然二者在数值上存在一定差距,这是因为潜在的货币增长与均衡的货币增长有一定差距,但其变化趋势与方向基本一致,这也可以说明从潜在货币需求和货币缺口角度分析流动性过剩同样具有说服力。从数据分析来看,由于我国GDP的增长季节性因素较为明显,货币供给及相关政策又相对稳定,因此从每个季度分析来看,实际货币缺口始终存在,且波动较大。由于货币政策与货币供给的时滞性问题,2003年以来积累的流动性过剩正逐步释放,通过各种方式对宏观经济产生冲击。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货币需求理论对流动性过剩展开讨论,基于均衡分析给出货币缺口模型,通过对我国货币供给与货币缺口的实证研究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第一,流动性过剩是实际货币总量对预期均衡水平的偏离,由于货币需求理论认为货币供给和产出、价格与货币流通速度存在稳定的均衡关系,因此可以通过度量实际货币供给与均衡货币供给讨论和度量流动性过剩。实证结果表明,我国货币缺口与实际货币供给、货币缺口与均衡货币供给存在长期稳定均衡关系。第二,将货币缺口作为衡量流动性过剩的度量指标,符合我国中央银行以货币数量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我国经济领域中的货币缺口仅在个别时期接近零,大部分时期是实际货币供给超过均衡货币供给。由于货币供给和货币政策存在时滞性,货币缺口波动较大,长期积累的过剩流动性正以各种方式进行释放并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第三,虽然当前我国货币缺口没有持续扩大,但流动性过剩已经在消费领域有所表现,投资过热、产能过剩和虚拟经济的过度繁荣正预示着过剩流动性的冲击正在加剧,央行必须以控制流动性过剩为政策基调,保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流动性过剩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已经表现出由潜在的通货膨胀逐渐转变为全面通货膨胀状态。当前,要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通过调整金融与信贷政策,引导资金合理配置,及时疏导使资金流向资本不足的产业与部门,缓解资本市场的压力。同时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立多种投资渠道,吸引过剩流动性转化为投资与消费,纠正经济发展模式,继续维持央行的对冲操作,维护稳定的宏观环境,为最终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赢得时间。
第一,确定合理的经济增长目标。任何经济增长波动带来货币供给政策的滞后都会影响货币币值稳定。因此,长期来看,制定合理的增长目标与保持经济稳定可持续的发展是控制流动性的基本思路。第二,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设定稳定的物价水平作为调控指标,根据我国的通货膨胀指标构成分析,目前CPI统计指标存在偏差,住房权重较低,并未反映实际的市场价格波动,相反食品权重较高,这些又放大了食品价格受季节影响的作用。因此,合理地计算与设定CPI将是货币政策控制目标合理性的关键。一般认为2.8%―3.2%的CPI是可以接受的。第三,运用有效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央行运用利率与存款准备金率为主要调控手段已经收到一定的效果。但该类手段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而且危害也很大,一方面降低了银行的竞争力与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又不利于央行通过商业银行进行金融调控,而一旦外资流入缓慢,人民币升值压力减少,降低存款准备金带来的二次流动冲击不可小视。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流动性问题复杂而且多变,任何单一的理论与政策都不能完全地解析与解决流动性过剩的表象与根源。要采用多种政策,从治理流动性过剩冲击与解决流动性产生根源两方面入手,标本兼治地解决流动性过剩难题。结合宏观政策与发挥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共同治理流动性过剩矛盾,保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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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allman, J. J., Porter, R. D., Small, D. H.Is the Price Level Tied to the M2 Monetary Aggregate in the Long Ru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1,(4):84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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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斌.我国货币供应量与产出、物价间相互关系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2,(7).
Empirical compare analysis on the money supply and money gap
DU Xiao-yu, LI Xiao-zhou, JIN Yan
(School of Business,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Abstract:
Through compar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al money supply and equilibrium of money supply, this paper focuses on measuring the phenomenon of Excess Liquidity in China, and concludes that Excess Liquidity can be defined as the deviation of real money aggregated from expected equilibrium level. Our empirical conclusions indicate that there have long-term and steady relationships among the real money supply, equilibrium of money supply and money gap in China. The money gap is close to zero in certain time, and the real money supply excesses the equilibrium of money supply in most times. The Excess Liquidity is the inevitable phenomenon resulting from the wealth effect and the capital accumulation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rather than the result of misplay of economic policy. At present, Excess Liquidity is releasing by various means and influences the macro-economics. It accords with the money policy of central bank of China which takes the quantity of money as the goal of agency to view the money gap as the measure of Excess Liquidity. The best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Excess Liquidity is to optimize the resource allocation, increase the ways of investing and develop the capital markets.
关键词:货币供给量 通货膨胀 经济增长 投资 消费
问题的提出
货币供给量是各国货币部门在其货币政策中时常采用的一个中介目标,通过货币传导机制对整个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资源进行疏导和调配。2008年后,为应对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所造成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施行了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广义货币供给量M2为例,金融危机后,由2008年1月的417846.17亿演变为2013年9月的1077379.16亿。不到六年的时间,增长了157.84%,相较于世界上其他经济体量相似的国家:美国、英国、日本,按汇率计,是美国的1.5倍、英国的4.9倍、日本的1.7倍,而相较于其他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发展中国家,更是相差甚远;我国同期GDP同比增长率一直稳定在8%左右的高增长水平;同期CPI累计增长率较大(详见图1:M2、GDP同比增长率、CPI累计增长率)。这一时期内货币政策更多关注于经济增长而非稳定币值。由宏观经济理论和货币理论观点,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之间存在一种内生性矛盾:即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必然是以牺牲物价稳定为代价的。再者,经济增长是货币传导机制里的最终目标,货币供给量实际上是从多个方面对最终目标进行影响,如:投资、消费、出口等。而仅仅以描述统计方法和粗略的横纵向比较为依据来分析和研究我国货币供给量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的关系,是不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的。在此基础上还需做更加精确的实证研究。
相关文献综述
在研究货币供给量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之间关系的国内文献中,大部分研究者会选择一个问题进行研究,但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与结论。就笔者所参考2000年以来的近三十篇相关文献,多数研究者将货币供给量与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如朱慧明、张钰(2005),杨奇志、朱胜男(2012)等。将货币供给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者相对较少,如杨建明(2003)。而对于货币供给量具体通过怎样的方式去影响经济增长这一问题,相关文献没有做出合理规范的解释说明。
在研究问题的角度上也存在一定偏差,一部分研究者关注于货币需求方程的建立与说明,如王少平、李子奈(2004),谢仍明、马亚西(2012)的研究。一部分研究者关注于通货膨胀是否是一种货币现象,经济增长是否与货币供给量存在联系,如杨建明(2003),朱慧明、张钰(2005),马雪彬、朱东洋(2010)的研究。在问题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的方法大体一致,构建误差修正模型和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等成为主要研究手段。
笔者在进行相关文献综述时发现:在研究方法大体一致的情况下,不同时期的实证分析往往得到有差异甚至对立的结论。例如:王少平、李子奈(2004)选取1976年至2002年的数据,运用协整关系检验和短期因果关系检验得出:我国货币需求的长期稳定性依赖于时间趋势,货币政策的目标变量应为M1。而谢仍明、马亚西(2012)运用2000年第一季度至2008第三季度的数据,在经过单位根检验、协整关系检验后,对M2、M1、M0分别进行了估计,建立对应的货币需求函数表明:M2、M0的需求方程存在较为明显的协整关系,M1的需求方程协整关系不强。但M2短期需求方程不稳定,M0适宜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由此可见,对不同时期的货币供给量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的实证研究是有必要的。考虑到样本量不足等其他因素,大多数研究者都选用金融危机前的数据,有关金融危机后货币供给量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的实证研究较少。就笔者看来,对金融危机后的货币供给量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都是有意义的。
理论模型与研究思路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可以从统计意义上验证两个变量间的因果关系,为理论与实际中因果关系判断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本次实证分析选择其作为探究货币供给量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关系的主要计量经济方法。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假设对于两个变量X与Y中每一变量预测的信息全部包含在这些变量的时间序列之中。检验要求估计以下的回归:
(1)
(2)
其中白噪音μ1t 和μ2t 不相关。
若存在由X到Y的单向因果关系,则(1)式中滞后的Y的系数估计值在统计上整体的显著为零(即),同时(2)式中滞后的X的系数估计值在统计上整体的显著不为零(即),称X是引起Y变化的原因;若存在由Y到X的单向因果关系,则(2)式中滞后的X的系数估计值在统计上整体的显著为零(即),同时(1)式中滞后的Y的系数估计值在统计上整体的显著不为零(即),称Y是引起X变化的原因;若X和Y互为因果关系,则(1)式中滞后的Y的系数估计值在统计上整体的显著不为零(即),同时(2)式中滞后的X的系数估计值在统计上整体的显著不为零(即),称X和Y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若X和Y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1)式中滞后的Y的系数估计值在统计上整体的显著为零(即),同时(2)式中滞后的X的系数估计值在统计上整体的显著为零(即),称X和Y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是通过受约束的F检验完成的。(1)式假定当前X与Y自身以及X的过去值有关,而(2)式对Y也进行了类似假定。对(1)式而言,其原假设H0 :δ1=δ2=…=δi=0。对(2)式而言,其原假设H0 :α1=α2=…=αi=0。针对各式中变量参数整体为零的原假设,分别作包含与不包含变量的回归,根据回归所得的残差平方和计算F统计量,比较F分布相应临界值,拒绝或接受原假设。
基于菲利普斯曲线和相关货币理论中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内生性矛盾的启发,笔者并未将研究角度局限于仅研究货币供给量与经济增长或者货币供给量与通货膨胀单方面关系而是同时考察货币供给量与两者的关系。一方面考虑到我国货币传导机制对经济增长存在滞后期的影响,笔者采用2008年第一季度到2013年第三季度GDP与M2季度数据来考察货币供给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由于经济增长并非直接受到货币供给量的影响,而是受其间接调控,笔者着重考察货币供给量通过怎样方式影响经济增长这一问题,进一步检验货币供给量增长率与消费、出口、投资三者增长率间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采用2008年1月到2013年9月CPI与M2月度数据来考察货币供给量与通货膨胀的关系。结合以前研究者的较为成熟相关成果和结论,对原始数据进行必要的筛选、处理和调整,通过平稳性检验和协整关系检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等计量经济方法来验证和说明金融危机后中国人民银行所应用的货币政策究竟对我国近期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是否产生了影响,怎样产生影响。得出实证分析结论并同时提出后续应该关注的一些问题。
实证分析
(一)数据的筛选与调整
在实证分析中,模型需要涵盖研究所有变量的相关信息,所以表征量的取舍尤为重要。GDP(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也是衡量这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最佳指标,普遍地用来表征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增长状况。通货膨胀通常由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RPI(零售物价指数)两种衡量指标进行衡量。在指标编制的原理与方法上,RPI并未将服务价格包括在内,就我国第三产业的生产总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6.09%的经济现实,CPI更能全面衡量我国通货膨胀表现。货币供给量的表征量选取M2(广义货币供给量),M2不仅包括流通中的现金和活期存款,还包括定期存款,能充分反映我国经济运行中的货币总量。同样近年来的相关研究与文献表明:M2相对于M0(流通中的现金量)、M1(狭义货币供给量)等货币供给量衡量指标而言,更具有外生性。同时随着我国的信贷规模扩大,M2更能满足货币数量论的要求。
在研究货币供给量通过何种方式影响经济增长的问题时,需要能代表投资、消费、出口的表征量。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是投资量主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同比增长率是反映和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投资量增长的主要指标。鉴于我国经济现状,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同比增长率能充分代表我国消费水平的增长情况,相关文献也提供了理论依据。而进出口增长率是国内研究出口相关问题最具有代表性也最常用的表征量。本次实证分析采用的数据时间范围是2008年1月至2013年9月,与以往实证分析的数据选取不同,将金融危机后一段时期内相关研究对象的表征量独立考察,更加准确。本文应用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 6.0来进行实证分析。
根据选取原始数据的性质,在进行平稳性检验之前,使用X12方法对含季节因素的变量序列进行季节调整,剔除季节因素的影响。同时为消除异方差,在进行了季节调整的情况下,对需要调整的序列进行对数化处理,分别得到以下7个时间序列:M2季、GDP季、M2月、CPI月、G1、G2、G3(M2月、M2季表示M2经过季节调整后对数化的月度、季度数据;G1为进出口同比增长率(月度),G2为固定资产同比增长率(月度),G3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同比增长率(季度))。
(二)平稳性检验
涉及时间序列数据的回归分析背后存在隐含假定:即这些数据是平稳的。如果将非平稳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往往会造成变量间本来不存在实际意义的关系而回归结果却得出有意义关系的“伪回归现象”。平稳性的检验大体可分为两种:依据自相关函数的检验、单位根检验。本文采用应用最为广泛的ADF法进行单位根检验。表1、表2、表3为检验结果。
ADF检验结果表明,表1中:M2季序列为非平稳序列,其一阶差分在5%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为平稳序列,即M2季~I(1),d M2季~I(0)。GDP季序列为非平稳序列,其一阶差分在5%显著性水平下接受原假设,在10%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综合P值检验与样本量较小的因素,认为其一阶差分序列为平稳序列,即GDP季~I (1),d GDP季~I(0)。表2中:M2月序列为非平稳序列,其一阶差分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为平稳序列,即M2月~I(1),d M2月~I(0)。CPI月序列为非平稳序列,其一阶差分在1%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为平稳序列,即CPI月~I(1),d CPI月~I(0)。表3中:G1为非平稳序列,其一阶差分序列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均为平稳序列,即G1~I(1),d G1~I(0)。G2、G3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均为平稳序列,即G2~I(0)、G3~I(0)。
值得说明的是,从经济学意义考虑,d M2月、d M2季作为M2月、M2季的差分序列分别表示M2的月度、季度增长率。检验G1、G2、G3与d M2月、d M2季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进一步解释货币供给量增长与出口增长、投资增长、消费增长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G1作为非平稳序列不具备与d M2月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的基本条件。在计量经济学中,如果两个变量是平稳的,即都是I(0),则可以直接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如果两个是非平稳的I(1),要先检验是否存在协整关系,若有协整关系,可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三)协整关系检验
就实证分析的经验来看,大多数经济变量都是非平稳的,由这些非平稳的经济变量所构成经典回归模型不具有统计意义,而实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理论都指出某些经济变量间确实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利用协整关系检验,可以检验并构造出多个非平稳经济变量间的某种平稳线性组合。本次实证分析需要对两个非平稳时间序列进行协整关系检验,故采用由Granger与Engle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E-G两步法。
首先,将GDP季、CPI月作为被解释变量,M2季、M2月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得到回归方程如下:
(3)
(4)
由检验结果可知(3)、(4)式各解释变量的T统计量高度显著,调整后可决系数表明拟合程度优良,F统计量显著,用OLS法估计的回归模型合理。随后,对上述两个回归合理模型所生成的残差序列e1、e2进行平稳性检验。表4为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残差序列e1、e2均为平稳序列,即经济增长(GDP季)与货币供给量(M2季)、通货膨胀(CPI月)与货币供给量(M2月)存在协整关系,它们的长期均衡关系方程为(3)、(4)。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两个长期均衡关系方程仅仅能表示两个变量间的依存关系,而并非具有统计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下文将助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来进一步研究变量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由计量经济学理论,两个平稳的时间序列数据之间或非平稳但存在协整关系的时间序列数据之间可以通过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更深入探究两者关系,但在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之前,需要对格兰杰检验的最优滞后期进行确定,在此之前的大多数实证分析主观地看重货币供给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的短期影响,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中人为地设定最优滞后期而得到不具有可信度的结果。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的最佳滞后期,是需要根据进行因果关系检验的变量构成的内生模型以及多种信息准则权衡确定的。
笔者首先构建四组双变量的VAR模型,随后在VAR模型的输出结果中计算各个滞后期的各种信息值,再根据SC、AIC信息准则找出最优滞后期。得到本次实证分析的最优滞后期并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表5为最优滞后期判断结果,表6为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
根据信息原则的重要性,样本量与估计参数量等因素综合分析,由表5得出最佳滞后期分别为:1、1、2、1。
由表6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M2季是GDP季的格兰杰原因,拒绝原假设;GDP季不是M2季的格兰杰原因,接受原假设。d M2月是G2的格兰杰原因,拒绝原假设;G2不是d M2月的格兰杰原因,接受原假设。d M2季是G3的格兰杰原因,拒绝原假设;G3不是d M2季的格兰杰原因,接受原假设。在7%的显著性水平下,M2月是CPI月的格兰杰原因,拒绝原假设;CPI月不是M2月的格兰杰原因,接受原假设。
结论与展望
从整体的角度出发,金融危机后我国货币供给量与经济增长具有稳定的长期关系。金融危机后的货币供给量是这一时期经济增长统计意义上的格兰杰原因,即货币政策对经济增长产生了影响。然而经济增长却不是货币供给量统计意义上的格兰杰原因。理论上是符合宏观经济学与金融学有关货币传导机制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流观点;同样印证了实践中我国的“四万亿”宏观经济政策在金融危机后一定时期内对经济增长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货币供给量增长与投资、出口、消费增长率表征量的实证结果表明,货币供给量增长是投资增长、消费增长统计意义上的格兰杰原因,而投资增长、消费增长并非是货币供给量统计意义上的格兰杰原因。出口增长与货币供给量增长不满足构成协整关系的条件,即不存在长期均衡关系。说明我国货币供给量通过投资、消费方面达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之一,即促进经济增长。截至2013年前三季度,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已达309207.6亿元,而我国2013前三季度GDP为38676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占比高达79.95%。结合实证分析结论,笔者认为,投资成为货币供给量促进经济增长最重要的依托手段,然而这种靠主要投资带动的国民经济结构是否健康值得思考。
同样,金融危机后我国货币供给量与通货膨胀也具有稳定的长期关系。金融危机后的货币供给量是这一时期通货膨胀统计意义上的格兰杰原因,即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而通货膨胀却不是货币供给量统计意义上的格兰杰原因。研究结果表明货币供给量是我国短期内通货膨胀现象的一个原因。同时回答了笔者在实证分析之前提出的问题,即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之间存在一种内生性矛盾: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必然是以牺牲物价稳定为代价的。
本次实证分析说明我国以货币供给量作为中介目标的货币传导机制是有效的,货币供给量的增加支持了我国在金融危机后一段时期内的经济增长与发展。并且从货币传导机制的有效性也侧面证实我国所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逐步完善和同步。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单方面地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物价的变动,因此对由货币供给量引起的通货膨胀需予以关注。近期,不论是美联储退出QE的方案,还是我国政府“盘活存量”的宏观经济思路也都意识到靠货币供给量拉动的经济增长是中央银行特殊时期的非常对策。经济增长在于技术的革新、生产力的发展、资本健康而自由地流动以及经济体系中的合理结构,而过多的货币供给量不仅容易导致经济结构出现失衡的问题,还可能使通货膨胀现象进一步恶化。
实证分析过程中也启发了笔者需要继续研究与考察的相关问题。本次实证分析更多关注货币作为交易媒介这一功能,而货币的资产功能在近年我国经济活动中所占的分量不可忽略,究竟有多少货币流入了实体部门,又有多少货币流入了证券、房地产等资产市场有待继续研究。另外,实证分析后期笔者同时也查阅了我国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按照经济学一般性理论观点,当货币供给激增时,资本价格(即利率水平)会降低,然而我国却出现了融资困难这样的“异常现象”,比较社会融资规模增长率与GDP的增长率不难发现我国可能存在货币空转的现象,那么衡量货币供给对实际的经济增长程度的具体影响同样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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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超供应企业 应收帐款 管理
随着城市化经济发展和人们购物习惯的改变,超市业作为一个新兴业态,迅速发展、蔓延。超市行业利用其“销售终端”的优势,在与供货商博弈的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供货商与零售商矛盾的日益突出。如联华封杀卡夫事件,空调业大牌格力与电器业龙头国美相互抵制,以致合作关系破裂。康师傅与家乐福价格大战等事件,双方不仅在昂贵的渠道费用上存在争议,同时在货款积压、结算期等问题上也矛盾重重,超市财务部门无条件的延长结算期限,在短期内供应商无法收回货款,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时有发生。如何协调供应商与商超零售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受到关注。
一、商超供应企业与超市卖场博弈的被动地位带来较高的财务风险
(一)零售商在卖方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决定了供应商必须承受资金周转的压力。
一般来说,供应商入场前需签订合作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货款结算的期限以及利润分配方式,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以及延期付款条件声明等。为保证超市利益,超市方往往在合同中声明有利于超市经营的条款,如较长的结算期限,先销售后结算等。商超供应商多数的营业收入来自于商超卖场,对超市规定的货款结算制度只能默然接受。笔者对几家商超供应企业进行调研发现,商超供应企业商业债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均超过50%,商业债权的回收期均在200天以上。供超企业应收账款在企业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很大,超过了50%,这将是不合理的资产结构,企业自主支配的资金比重过小,不利于投资经营。超市占用资金比重较大时,应收账款周转期限长,将会使得大量资金滞留,一方面增加了发生坏账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占用了资金,不能准确的确定收入,进一步影响了再投资和再生产。
(二)现行的合作模式形成供货商财务风险。
在与超市、百货等大卖场的合作过程中,主要有经销、代销、和联营几种合作方式。
经销模式。供应商与超市协定供货价格,供应商货物送达后结款,不承担超市销售费用,也不承担销售风险,即通常说的买断经营。供货商在结算关系中位置被动,且结算期长一般在30天以上,不利于资金的周转。
代销模式。超市与供应商形成扣点关系。供应商货物在超市销售,供应商独自承担经营风险,且实现销售利润时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一部分给超市卖场外,还需支付超市进场费、上架费、货销费、管理费等。按照协议,供货商在销售结束后也不能及时结清货款。带来了机会成本的同时,过多的应收账款也会面临坏账、呆账损失的可能性。
联营是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按一定比例分配利润,支付和估、结算时间由商超拟定,供应商在算期限上失去了主动权。
(三)高额的通道费和进场费,促销费用成为了拒付货款的理由。超市规定的费用种类繁多,且掌握是否付款的权利,在付款前扣除了应收的费用,在结算过程中,供应商必须按照超市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办好相关手续,并提供发票,如果不能及时对账或者提供发票,超市将不会结算货款,账期延迟至下一个结算期。
(四)超市定制的扣款条件给供应商带来的压力。在合作合同中,对于一些商家合同中会有特别约定,在一定的时期内供应商的销量必须达到某一数额,如果销售期过半,且销量仍然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商超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将会拒绝本期的货款结算,这不仅给供应商的销售增加了压力,应收账款也将不能得到保证。供应商面对超市的强势行为,为了保留合作机会,保证销售道路,往往敢怒而不敢言,虽然有一纸合同,但也只能默默忍受。
(五)一些处于初创期的供应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进行大范围铺货。商品市场份额高的同时,形成了巨额的应收账。由于网点分散、合作时间短,经营方式不成熟等因素造成了供货商商业债权回收期限长,呆账、坏账比率较高的问题。
(六)超市采用风险转移的方式,迫使供应商需要不断的提高销量来保证利润,面对高额的杂费,供应商将只能加大促销力度,扩管经营领域来保证利润。
二、加强商超供应企业应收帐款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采取联合谈判方式,争取有利地位
超市往往将供应商按照重要程度划分为ABC几个等级,A级为比较重要的供应商,一般能够准时结算货款,而C级供应商往往不能得到重视,不时将会面临拖欠货款的情况。零售商利用供应商的货款形成短期融资,用于投资到其它项目,一旦发生亏损,只能拖欠货款来缓解危机。因此,处于相同情况的供货商应该结成联盟,共同与超市谈判,形成合理的合同条款,减少合同中不同名目的收费条款,缩短结算期限以及复杂的结算手续,以平等的方式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双赢,减少供应商负担的压力和风险,促进合作的长久性。
(二)争取较为有利的合作方式以及付款条件
显然,现行的三种合作模式中经销买断方式是对供货商最为有利的模式。在合作谈判过程中,尽可能争取这种模式。若只能采取代销模式,则尽量争取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方式,最大可能保障供货商利益。
(三)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对应收账款进行规划和控制
信用政策是企业财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制定信用政策,增强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
1、累积经验数据,制定性用标准
信用标准,是指获得企业的交易信用应具备的条件,如果不能达
到信用标准,将不能以赊销方式销售。供货商在与商超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应注意积累合作企业的信用记录,按照各商超企业的信用记录确定标准,将各超市分为不同的等级,对于信用较好且付款及时的超市,可以加强合作。对于处于信用标准低位的商超企业,将不同程度的减少赊销数量来保证账款回收。减少坏账的损失和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并在合作过程中及时调整信用标准,加强与信用较好的商超企业的合作。
2、合理利用信用条件,加速帐款回收
在累积经验数据的基础上,供货商应权衡制定带有现金折扣的信用条件的成本与收益,制定合理的信用条件。在与商超企业制定合同时可以增加信用条件条款,以一定程度的现金折扣鼓励合作企业能够提前付款,加快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3、收账政策
供货企业应制定完善的收帐政策。同时,供货商应及时与超市财务人员沟通,配合商超企业的结算管理。
(四)加强经办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供货企业的内部控制
据调查,很多商业债权无法及时、足额回收与经办人员的职业操守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因此,供货企业一方面需要根据业务流程设置相应的内控节点;另一方面,需要增强经办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并且把帐款的回收与经办人员的业务提成绑结。通过增强对人的控制,保障商业债权的回收。
(五)增强财务部门商业债权的管理能力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应收账款管理小组,熟悉超市的货款结算周期和结算流程,按时与超市对账,减少自身失误,争取在账期期满时顺利收回货款。定期汇总应收账款,分析应收账款在流动资金中所占的比重,及时与销售部门沟通,减少赊销的数量。关注供货对象的账龄,对账龄较长的超市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动态,加强双方的联系,尽快收回货款,保证供应链的顺畅。此外,由于商品明细种类繁多,超市为了促销会更改报价,促销人员应随时核对报价,当供货价与超市报价有差异时,应该及时与公司财务人员联系,避免因供货价与超市报价之间的价差造成的损失。为了更有效的对应收账款管理,应定期对应收部门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及时了解超市制度和规定的更新情况,确保帐款回收。
(六)商品质量是提高竞争能力和收款的有效保证
货款能否及时收回,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销售量,销售量的提高不仅可以尽快完成合同约定业务量,顺利结算货款,还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等级,取得优先付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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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斯主义学派最早使用了IS-LM模型从产品市场和货币政策关系的角度研究了财政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机制,其主要在存在工资刚性、流动陷阱和投资陷阱等基本假设的条件下,进行了关系效应分析。随着宏观经济研究领域新增长理论的兴起,有相当一部分经济学家都对这样的关系持赞同态度,即政府特定环境中特定的财政货币政策可以加速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综合归纳起来国内外在该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Anow(1970)运用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研究了财政货币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刺激作用,他们将政府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中的公共财政支出作为经济增长函数的变量要素;Darrat(1988)通过对1970-199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18个成员国的时间序列经济增长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在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和经济增长幅度关系的数据分析和统计检验中,得出了不同国家有正有负的不一致的结果;Hsieh(1994)对欧美成员国的8个国家的时间序列资料进行了VAR分析,重点研究了政府支出在GDP中的比重、社会个人投资在GDP中的比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得出了政府投资在GDP中的比重与经济增长率呈现正相关关系,但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显着;Devarajan(1996)以38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15年经济数据作为基础,研究了政府指出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关系,得出了经济增长与政府支出中的经常性支出增加有正相关关系,与政府支出中的资本性支出增加有负相关关系;QUAH(1989)利用SVAR方法对美国1950-1958年的经济增长进行了研究,主要从财政税收政策和政府支出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郭杰(2003)研究了政府支出与GDP增长之间的关系,他将政府支出分为转移性支出和购买性支出,通过回归分析显示两者都对经济增长呈现正相关关系;李黎(2003)基于协整方法对我国财政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出了1990年前财政政策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大于货币政策,2000年后货币政策的作用明显超过了财政政策。
上述对于财政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成果,由于其所采取的研究方法分析模型和研究背景各不相同,所得结论存在较大出入和差距。基于此,本文从我国经济增长中近期时间的数据为依托,采用结构化向量自回归即SVAR分析模型重点构建政府财政支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方程,同时兼顾货币供应量、通货膨胀率等变量的影响,从而分析各变量之间的波动影响效应。
财政货币政策对经济增长价格波动关系效应的模型构建和估计
(一)SVAR分析模型
SVAR即结构化向量自回归模型由Blanchard在1989年首先提出,该模型的主要优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该模型不需要大量约束性限制条件,无需对经济增长、财政支出以及货币政策变量进行理论模型的构建。作为VAR模型的改进,其继承了标准VAR模型的方差分解和脉冲响应函数这两个主要分析工具,能够很方便地对货币财政政策的变动给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进行数量分析。
SVAR分析模型可以将价格波动和经济增长等观测变量分解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潜在目标变量的联系和作用影响,还可以对诸如通货膨胀、政府财政支出、产出水平以及货币供给等经济系统内生性变量的影响给予应有的考虑,从而使对宏观财政货币政策的调整、对经济增长产生作用影响的分析更为准确和科学。
利用该模型易于构建基于宏观经济变量约束的动态联立方程组,特别适用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机制分析,同时也可以广泛地在宏观经济政策研究中使用。
(二)模型构建和估计
本文选取货币供给、通货膨胀率、政府支出以及经济增长率四个变量作为构建关系模型的基本建模变量,用这四个变量来研究和探讨财政货币政策对经济增长以及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综合影响。同时本文对SVAR模型进行了部分短期约束目的是为了能够对SVAR模型进行估计,此外还考虑了货币供给因素,在这些综合变量选择和条件约束下来研究市场货币供应量和政府财政支出变化对于经济增长和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中长期效应。根据上述分析本文的SVAR模型如下:
其中:
式中Δ表示一阶差分,Lq代表取自然对数第q期的GDP增长水平,Pq代表取自然对数第q期的价格大小,exq代表取自然对数第q期的政府财政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Mq代表取自然对数第q期的市场货币供应量M2在GDP中所占的比重。εLq代表经济增长总产出水平的影响,εexq代表财政政策的影响水平,εmq代表货币政策的影响水平,εPq代表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水平和幅度。
为了更好地对结构性因素给财政支出、通货膨胀、货币供给和经济增长所产生影响和冲击做出更为科学准确的估计和评价,本文对上述模型进行向量移动平均处理,将所有系统内生性变量移动到方程式的左边,这样就比较容易分析结构性因素对于整个经济增长系统的脉冲响应。于是有:
其中,通过该方程组就可以很容易很直接地对财政货币政策及经济增长和价格波动的影响进行评价和测量,同时也可以求得某一变量对于另一个变量的累积影响程度和大小,比如政府财政支出变化对于经济增长率的累积影响程度和大小就可以通过下面的公式得出,即:式中Γ为脉冲响应期数。
关系效应模型的数据计算分析和实证研究
本文的数据样本采取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0》所公布的1983-2009年的宏观经济运行数据。
(一)样本数据分析
首先检查各变量序列的平稳性,最大程度上减少或避免单位根对于模型估计结果产生的影响。将置信水平分别控制在0.01、0.05和0.1来检验各变量的序列平稳性,同时采取ADF检验和PP检验方法,滞后期的确定根据SC、AIC标准进行。表1是模型中各变量的平稳性检验结果。
令,根据表1各变量序列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可以推断出Dq是一个平稳型的向量,根据经过向量移动平均处理后的方程,SVAR模型可以用下面的数学算式表达,即:
其中:
同时假定各序变量对于系统的影响和冲击作用相互独立,令:
则:
其中:
根据推导公式(III)可以得到:
因此只要能对A0的值进行估计,那么就可以计算出A(Z)的值,根据B(Z)=A(Z)-1,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B(Z)的系数,从而进行相应的脉冲响应分析。
(二)实证研究
1.根据以上数据分析模型和对样本数据的计算处理,得出了如图1和图2所示的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的脉冲响应图。
从图1可以看出,财政支出对于中长期的经济增长的影响和冲击比较大,从坐标轴上来看从第10期开始逐渐减弱并向0递进。从影响冲击效果上来看,正向影响及与经济发展速度向一致的影响和冲击占绝大多数比例,通过对正向影响冲击和负向影响冲击的综合计算,该期间政府财政支出对于经济增长变化波动的累积影响冲击值为0.046。
从图2可以看出,政府财政支出对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影响和冲击波动中围绕0波动的幅度比较大,而更多的时期和情况下这种冲击和影响表现为负向冲击,即政府支出越大,价格上升的幅度和通货膨胀水平也会相应的提高,综合计算可以得出政府财政支出对于市场价格水平波动幅度的累积影响值为-0.539,这说明从中长期来看,政府财政支出对于市场价格水平的走势和综合表现呈现出反向的影响。
2.将货币供应量考虑到模型变量中来,这使整个模型中包含了4个内生性变量,即经济增长、财政支出、价格水平和货币供应量,同时还包括了6个约束性条件,即政府财政支出对于当期的经济增长率不产生影响;市场货币供应量对当期的经济增长率不产生影响;市场价格水平对于当期经济增长率不产生影响;市场货币供给量不影响当期的政府财政支出;市场价格水平对当期的政府财政支出不产生影响;市场价格水平对于当期市场货币供给量不产生影响。图3和图4分别是政府财政支出、货币供应量对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的脉冲响应。实线表示货币供给,断线表示财政支出。
从图3中可以看出,政府财政支出和货币供应政策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和冲击作用比较明显,起初经济增长率对于财政支出和货币供应就非常敏感,并迅速在2和3期达到了峰值,然后向快速下滑阶段过渡,货币供给对于经济增长的冲击力度更大更强,在4期后就基本上一直保持在负影响阶段,但曲线走势比较平滑反映出冲击力比较平缓;财政支出的正向冲击力在4期后一直下滑,并在5期跌到了谷底,之后进行了小波动回升,但一直在0以下小幅度范围内波动。通过综合计算政府财政支出和市场货币供应量对于经济增长的累积影响分别为-0.478和0.513,两者对经济增长的综合影响程度为0.035。
从图4可以看出,政府财政支出对于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和冲击比市场货币供应政策的程度和力量更加猛烈和强劲,从开始的最小值经过短期内的快速成长并在4期实现了峰值,之后快速大幅度下滑,在7期后基本上保持了比较平缓的变化;市场货币供给量对于价格水平变化幅度的冲击相对比较缓和,但从曲线总体走势上来看,还是出现了比较大的波动,在前3期保持了上升势头并实现了峰值,然后开始下滑并在6期后对市场价格水平变化和冲击的影响力基本上为负值,之后变化一直比较平缓。通过综合计算政府财政支出对于市场价格水平变化的累积影响值为-0.071,市场货币供给量对于价格水平变化的影响值为-1.103,且两者在前6期对市场价格水平的影响都为正向作用,且前期的正向影响力大于后期的负向影响力。
关键词 货币政策规则 利率规则 货币供应量规则 贷款规则
中图分类号 F8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15)03-0085-10
一、引言
以泰勒规则描述的货币政策规则、前瞻性的菲利普斯曲线(Philips Curve)和前瞻性的IS曲线(IS Curve)构成了现代新凯恩斯主义货币政策分析框架(Giannoni和Woodford,1999;Ireland,2004;Milani和Treadwell,2012)。但是,在将这一分析框架应用于我国的货币政策分析时,必须首先要验证这些理论表述的经济关系是否适用于我国这个较为特殊的经济环境。本文旨在验证泰勒规则对我国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性不佳,则需要探寻一种较为适用的货币政策规则。
货币政策服务于其特定目标,因而演变出一系列操作特点,即货币政策规则。货币政策规则可以理解为货币当局为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而建立起来的反应机制,即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与所需实现目标之间的差距相应调整货币政策的一种对应关系。货币政策规则也被认为是与相机抉择相对应的概念,实际上,从更广泛的角度理解,相机抉择也是为了影响经济运行使其与目标接近的政策调整行为,是一种没有规则的规则。在实际中,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影响一系列中间目标,进而实现最终目标。因此,货币政策规则就是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工具、中间目标与最终目标之间建立的一种反应机制。
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价格手段(利率)是主要的货币政策指标。因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规则也通常被认为是利率规则,即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行为与其目标的经济运行情况相挂钩。Taylor(1993)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货币政策规则,将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描述为最终目标(经济产出、通货膨胀)的反应函数,并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美联储的利率政策存在着与经济产出、通货膨胀较为稳定的函数关系,从而开启了对货币政策规则的一系列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提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而中央银行能够控制调整的货币政策工具和中间目标则包括利率、货币供应量、贷款规模等等(王曦、邹文理、叶茂,2012)。因此,本文研究我国的货币政策规则,就是考察中央银行影响最终目标的政策选择上,倾向于控制调整哪些货币政策工具或中间目标,以及如何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等经济运行指标相挂钩。由于在我国的货币政策实践中,利率、货币供应量和贷款规模是中央银行通常使用的政策手段,因此本文主要考察比较我国货币政策实践中的利率规则、货币供应量规则和贷款规则。
二、主要货币政策规则描述
(一)利率规则
利率规则的代表是泰勒规则(Taylor,1993),其基本形式为:
式(1)描述了中央银行利率政策决策如何考虑产出和通货膨胀的变化。如果实际产出(yt)等于潜在产出(y*),实际通胀(πt)等于目标通胀(π*),则中央银行应将利率设定在目标利率水平以保持经济稳定。如果实际通胀高于目标通胀,则中央银行应将利率设定在高于目标利率水平以抑制通货膨胀;如果实际产出低于目标产出,则中央银行应将利率设定在低于目标利率水平以促进经济增长。反之则反是。可见,泰勒规则描述了中央银行政策行为与目标之间的明确规则关系。Taylor通过对1985-1992年美国的实证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美联储利率政策基本遵循以下规律:
自Taylor(1993)提出利率规则以来,关于货币政策规则的研究和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虽然Taylor发现美联储的利率决策基本上可以描述成一个较为稳定的函数表达式,但泰勒规则仍然是从经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来,缺乏严密的理论基础。Clarida等人(1999)通过建立数理模型对利率规则进行了理论推导,并引入预期因素,认为中央银行确定利率除考虑产出和通胀的实际值外,还会考虑对二者未来趋势的预期,这使利率规则更具理论化,也更具合理性。其基本形式为:
(二)货币供应量规则
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主要指标衡量货币政策的政策规则包括弗里德曼规则和麦卡勒姆规则。以Milton Friedman(1956、1963、1982)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发展了现代货币数量论,认为物价水平的变动取决于外生的货币供给的变动,但由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并不能立刻显现,而是存在时滞,因此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必然产生超调,从而主张应实行单一规则的货币政策,即确定一个货币供应量增长的数量法则,使其增长率同预期的经济增长率(或附加适当的通货膨胀水平)保持一致,按一个稳定的增长比率扩大货币供应。这种保持货币供应量增长的规则被称为弗里德曼规则,或单一规则。
McCallum(1987、1988、1993)在弗里德曼规则的基础上发展并提出了一种以基础货币为政策工具的政策规则,被称为麦卡勒姆规则(McCallum Rule),其基本表述是:
其中,bt表示基础货币对数值的变化值,也即基础货币增长率;xt-1表示名义收入对数值的变化值,也即名义收入的增长率;x*表示名义收入增长率目标(或预期值);uat表示基础货币流通速度的平均值(最近16个季度)。因此,对弗里德曼规则而言,麦卡勒姆规则更注重基础货币而非货币供应量,因为他认为基础货币的需求比货币供应量更为稳定,因而流通速度也较为稳定。此外,麦卡勒姆规则关注的经济变量是名义收入,认为通过对名义收入的影响间接作用价格水平,而非弗里德曼规则直接关注通货膨胀。
(三)适用性检验
美国的实证映证了美联储的政策行为确实按利率规则行事,但利率规则是否适用于其他国家,仍然莫衷一是。特别是对我国来说,由于经济增长模式、经济管理制度、金融体制都与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美国有较大区别,利率规则是否也存在并且适用。对此,国内学者谢平和罗雄(2002)、陆军和钟丹(2003)较早对泰勒规则进行了介绍,并对其在我国的适用性进行了检验,他们都发现利率政策对产出缺口和通胀缺口的反应系数均较为显著,系数符号也符合理论要求,但同时实证结果也表明,利率对通货膨胀率的反应系数偏小,且与理论值存在一定差距,说明利率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性存在局限。王胜和邹恒甫(2006)、卞志村(2006)、张屹山和张代强(2007)通过运用不同方法对不同的泰勒规则形式进行研究,也发现类似的问题,利率政策对通货膨胀(包括预期通货膨胀)的反应系数都比较小,一些情况下对国内产出缺口(包括预期产出)的反应也不足,这就使泰勒规则不稳定。因此,他们认为,泰勒规则对我国的意义仅在于为货币政策提供参考,衡量货币政策的松紧程度。王建国(2006)更发现利率水平与产出缺口的变化基本没有相关关系。近年来,一些学者更全面考虑预期因素,分别考察了后顾性、同期和前瞻性泰勒规则,但同样发现利率对产出缺口和预期通货膨胀的反应系数并不符合泰勒规则的适用性条件,因而也是不稳定或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刘义圣和刘一林,2010;郑挺国和王霞,2011。
正因如此,对于利率规则在我国的验证结果,卞志村(2006)分析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我国特殊的金融制度,包括尚未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和汇率安排。张屹山和张代强(2007)则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完善货币政策的内在稳定性,需要不断完善货币市场利率的形成机制和利率市场化建设。
三、货币政策规则的体制背景:中国特色经济体制
(一)利率规则的适用条件不完全具备
这些研究表明,利率规则虽然不失为货币当局判断和决定政策行为的重要依据,但其适用性却有特定条件。利率规则将利率作用作为衡量货币政策的主要指标,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利率应当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作为资金的价格,直接影响资金供求关系,决定着经济主体的投资、消费等行为。显然,在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利率市场化的金融体制下,并不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
首先,中国的利率调整具有显著的行政色彩,利率政策的决定受到明显的长官意识影响。虽然中国的利率调整也会考虑到经济运行状况的因素,但与市场化条件下的利率决定过程相比,并非由专业人士根据对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结果而作出的专业判断。中国的利率调整还要考虑到经济因素之外的多种因素,市场难以形成合理预期。
其次,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利率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和调节作用十分有限,这又表现在投资行为和消费行为受利率因素的影响均较小。目前的政府行为以追求经济增长为主要目标,而在现有的经济模式下,投资又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国有经济体是投资的主体力量。国有经济系统仍然没有摆脱预算软约束,这决定了利率对其投资成本及回报的影响对其投资决策的影响力较小。国有经济体受政府控制,其投资决策以及投资规模主要受到各级政府追求经济增长目标的影响。与西方国家消费者提前消费、贷款消费的消费习惯不同的是,中国消费者仍然是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习惯,较少考虑资金成本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社会总消费总体上保持平稳增长可以作为一个证明。
(二)经济体制决定了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性
基于相似原因,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对市场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货币政策不是资金价格而是资金规模。
首先,仍然是以投资为主要动力的经济增长模式。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具有片面过度追求经济增长的目标,而投资又是能在短期内能够迅速见效的手段,在这种目标驱动下,投资成为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1992年以来,投资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一直处于高位,平均贡献率达到46%,这比西方发达国家要高出不少。投资贡献率在多数年份高于消费支出的贡献率,尤其是自2001年以来,消费支出的贡献率稳中有降。在金融危机中,投资上升的速度更为明显,显示这仍然是短期内防止经济下滑的有效手段。
其次,国有经济仍然是投资的主体。按完成额计算,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年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总体上呈逐年下降,但仍然处于较高水平。根据统计,200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高达69%,至2011年该比重仍超过1/3,其中金融危机过程中的2009年有所反弹,说明为应对危机仍然依靠国有经济体加大投资。
最后,金融体制决定了银行信贷为投资活动提供了重要资金来源,从而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增长起到关键影响。目前,我国仍然是以银行信贷为主要融资渠道,可获得信贷资金的规模决定了可以进行投资的规模。与投资活动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特点类似,银行系统也是以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为主,在政府追求经济增长的目标驱动下,成就了“投资项目+资金”的组合模式。统计数据显示,2001-2010年,投资资金来源中国内贷款与当年新增人民币贷款之比平均达到56%,在当年新的信贷投放中,有一半以上用于进行投资。我国的银行概览表表明,金融机构信贷总量与货币供应量具有较为明显的对应关系。因此,货币供应量决定的资金规模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十分重要,调节货币供应也是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操作目标。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活动中,资金规模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资金供给对最终经济表现产生作用的路径可以用图2大致描述出来。
(三)货币供应量和贷款规模的目标制定
基于以上分析和众多学者的研究结论,利率规则目前在我国适用的基础前提并不具备,因而其适用性会大打折扣。结合我国的经济体制特点分析,货币供应量、贷款等资金规模因素是比利率这个资金价格因素更具有代表性的货币政策变量。实践中我国货币供应量政策及其操作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国家利率政策决定过程的现象,即货币供应量或贷款目标往往也是根据以往经济运行的情况及下阶段目标的需要而决定,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动态调整,综合考虑到经济增长速度的变化、物价上涨幅度的变化等因素。
四、中国货币供应量规则和贷款规则的理论表述
(一)总需求分析
根据宏观经济学理论,商品市场的总需求包括消费需求(C)、投资需求(I)、政府购买需求(G)和国外需求(即净出口,NX),有国民收入恒等式:Y=C+I+G+NX
根据前文分析,具体我国的经济结构来说,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日益提高。在中国经济体制背景下,作为主要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投资行为上存在一定差异。后者完全自负盈亏,以衡量成本收益的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这与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理论的假设相同,利率是影响其投资的主要影响。前者除了盈利因素考虑之外,还有在政府追求政绩的驱动下对投资规模的考虑,即存在所谓的双重目标制(王曦,2006),在某种程度上后一种因素对投资行为的影响更大。在中国的银行管理体制中,大部分银行机构受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通过指令银行向国有企业提供信贷资金以支持国有企业的投资扩张,是追求投资规模目标的重要手段。而且,目前仍以间接融资为主要资金供给渠道,银行信贷投放也影响了整个体系的可用资金规模,从而对投资产生重要影响。统计数据显示,2001-2010年,投资资金来源中国内贷款与当年新增人民币贷款之比平均达到56%,也即当年新的信贷投放中,有一半以上用于投资。因此,资金(贷款)规模对投资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在利率不敏感的体制下,资金价格(利率)的投资影响降低。用i、Cr分别表示利率和银行贷款规模,则可将货币政策因素对总需求的影响表示为:Y=Y(i,Cr2……) (4)
(二)总供给与通货膨胀分析
在商品市场的总供给方面,根据卢卡斯总供给曲线和菲利普斯曲线:
其中,式(5)为卢卡斯总供给曲线,式(6)为菲利普斯曲线。Pc表示价格预期,Y*表示整个经济的潜在产出。y表示经济产出的实际增长率,y*表示潜在产出增长率。无论是卢卡斯总供给曲线还是附加预期的菲利普斯曲线,都表明价格与产出之间的基本关系: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实际产出提高到潜在产出之上,会带来价格水平上升,反之则带来价格水平下降;而当价格预期发生改变时,即使产出不发生变化,也会引起实际价格水平相应变化。综合来看,总供给的分析表明,价格水平(或通货膨胀)受到产出、潜在产出以及物价预期的共同影响,即:Y=P(Y,Pe,Y*)。
自Hallman等(1991)提出分析通货膨胀的P*模型以来。以及货币分析方法将与新凯恩斯主义结合,多数研究将货币量指标加入到新凯恩斯主义菲利普斯曲线中,发现效果更好。因此,借鉴这些研究,可以将货币供应量加入通货膨胀的影响公式中,于是有:Y=P(y,Pe,M,Y*) (7)
(三)贷款规模与货币供应
简要分析我国银行概览表。可以发现,信贷投放是我国货币增长的主要渠道,也就是说贷款规模与货币供应量密切相关。根据银行概览表“国外净资产+国内信贷=货币和准货币+其他负债”的恒等关系,我国的银行概览表上货币和准货币是负债项下的主要项目。而国内信贷是资产方的主要项目,金融机构信贷总量与货币供应量具有较为明显的对应关系,货币和准货币的增量与资产方(国外净资产与国内信贷之和)的增量基本相当,而国内信贷占了资产方绝大部分比重。(四)货币供应量规则和贷款规则的表述
根据以上分析,从货币政策的角度看,如果经济增速下滑(低于潜在增速或目标增速),为了维持一定的经济增长,可以通过扩大贷款规模,并配套项目以激励投资,从而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目的,由于贷款规模与货币供应密切相关,同时也会扩大货币供应量;同样,如果经济过热(超过潜在增速或目标增速),通货膨胀上升(控制目标),为了使经济和通胀降温,可以通过控制贷款增长,压缩投资,达到使经济降温的目的,同时可以降低通货膨胀。
因此,参照泰勒规则和货币供应量规则,将货币当局根据经济运行形势调整货币供应量及贷款增长的政策行为也可以定义为一种规则,并用经济学语言进行表述,其一般形式为:
式(8)和式(9)中m*、Cr*、y*、π*分别表示货币政策当局设定的货币供应量、贷款规模、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的长期值(或目标水平),式中的产出和通货膨胀的预期期间(含滞后期间)可以包括不同长度。为便于进行计量估计,在后文的检验估计过程中,使用以下模型形式:
式(10)和式(11)即本文检验货币供应量规则和贷款规则时用于进行估计的设定模型。根据经济理论,可以预期式中的系数γi均小于0(i=2,3,……,5),即当经济过热、通胀上升时,货币当局会降低货币供应量增长,使经济增长速度和通胀水平下降;当经济偏冷、通胀水平低于目标合意值时,采取相反的政策取向,提高货币供应量增速,促进经济增长。而γ1的符号则具有不确定性,如果γ1>0,说明货币供应量增长具有惯性;如果γ1
五、不同货币政策规则的检验
(一)货币供应量规则
如式(10)所描述的货币供应量规则的检验估计,有关变量采取以下途径获得:货币供应量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M2和M1取对数后与上季度末相减得到货币供应量的季度环比增长率(M2g、M1g);通货膨胀率采取月度环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推算出季度环比指数,并取对数;国内产出先根据季度累计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推算出当季产出,并利用定基的CPI(1995年1月=100)折算出定基的当季GDP,取对数后与上季度相减得到国内产出的环比增长率,运用HP滤波方法得到国内产出的趋势值和产出缺口。所有变量运用X12方法进行了季度调整。数据时间跨度为1992Q1-2012Q1。
为进行预测,将2010Q1-2012Q1作为预测区间,2009Q4之前作为估计区间。比较广义货币供应量(M2)和狭义货币供应量(M1)的不同规则模型下的估计结果,主要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从估计期间看,2003Q1-2009Q4的估计效果要优于1992Q1-2009Q4的区间段,运用邹检验(Chow Breakpoint Test)进行稳定性分析发现,2003年第一季度前后,式(4)所描述的估计模型确实出现了结构性变化。2003年以后,我国货币供应量规则的特点更为明显。
2.为比较不同滞后期及不同长度预期的通货膨胀和产出缺口在货币供应量规则中的权重,采用最大滞后期为4和最大预期长度为4进行估计发现,超过2期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说明我国货币供应量规则主要衡量前后半年的通货膨胀和产出缺口情况。
(二)贷款规则
由于我国货币供应量增长与贷款规模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既然我国货币政策存在着货币供应量规则,是否意味着信贷投放与经济变量存在类似的关系,也就是货币政策是否存在贷款规则?为了进行检验,我们选取贷款增长(lg)指标进行类似货币供应量的估计分析。具体指标是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取对数后与上季度末相减得到贷款的季度环比增长率(lg)。
从结果看,贷款增长对通货膨胀和产出缺口的估计结果与货币供应量较为类似。2003年以后的估计结果明显优于1992年后的区间段,调整的拟合系数显著提高。贷款增长对通货膨胀的反应主要体现在当前通货膨胀上,在不同长度的预期和滞后期估计中,当期通货膨胀(πt)的系数都保持显著,但与货币供应量规则相比而言,贷款增长对通货膨胀因素的反应程度下降。而对产出缺口的反应既体现在预期上,也在滞后期上有所反应,系数符号也与理论相符,各系数之和也普遍高于通货膨胀的系数,表明我国货币政策中的贷款规则主要是考虑经济增长因素。
利用2006年后的区间段数据进行估计的结果明显优化,贷款规则与货币供应量规则中的系数显著性十分相似,MSE评价指标也显著改善,用于进行预测的可靠性增强。这表明,2006年以来,贷款规则的特征更加明显,贷款规则中国内产出缺口的系数更显著,系数值更高,表明在贷款规则中对产出因素考虑的权重较大。与货币供应量规则相比,贷款规则中贷款增长对产出缺口的反应系数相对于货币供应量对产出缺口的反应系数更大,也更加显著,而对通货膨胀的反应系数则下降,显著性降低,这也许是由于贷款这一政策手段更多考虑到并作用于实际经济增长,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和相关性更明显。对未来产出缺口的预期(Etyt+2)在贷款规则中的权重变得显著,但与过去的产出缺口实际值(yt-1、yt-2)相比,系数值较低(Etyt+2的系数为0.17,yt-1、yt-2的系数分别为-0.64和-0.25),说明贷款规则的后顾性特征要强于前瞻性特征。
(三)利率规则
从对货币供应量与产出和通胀的估计分析来看,以M1和M2代表的货币供应量和贷款增长对经济指标的变化存在显著且稳定的反应机制,我国货币政策存在货币供应量规则和贷款规则。那么,由Taylor(1993)提出的利率规则在我国货币政策实践中是否存在?为进一步说明与货币供应量规则进行对比,我们利用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指标进行类似的估计。目前,能够作为货币政策指标的利率包括存贷款基准利率以及同业拆借利率。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存贷款基准利率由中央银行直接制订并公布实行,金融机构自主浮动的区间有限,而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则已经完全市场化,由资金供求主体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变化的幅度大且更加灵活。为全面分析利率规则的适用性,我们分别考察了存款基准利率(rate1)、贷款基准利率(rate2)、隔夜拆借利率(rate3)和7天拆借利率(rate4)与经济指标的关系。
通过计算显示利率对经济变量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估计结果的效果总体上不如货币供应量规则和贷款规则。首先,系数的显著性较差,2003q1-2009q4的时间段内,存款基准利率(rate1)、贷款基准利率(rate2)、隔夜拆借利率(rate3)对经济变量无论是预期还是滞后都没有显著的结果。同时,衡量预测能力的均方误差(RMSE)中,偏差的比例普遍较高,说明用这些估计结果进行预测会出现较大偏差。虽然7天拆借利率(rate4)对滞后期的通货膨胀、预期的产出缺口和滞后期的产出缺口出现较为显著的回归系数,但在不同时间段,出现显著回归系数的预期基数和滞后基数存在明显差异,意味着模型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稳定,而且两个不同时间段的回归结果也存在预测均方误差偏差比例过大的问题。
(四)模型预测
图4、图5和图6是分别在货币供应量规则和贷款规则中选择效果最优的估计方程(eq18、eq28、eq38)对货币供应量(M2、M1)和贷款增长情况进行预测的结果,并与各处的实际值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不同规则的预测值与实际值基本上能够较好吻合,说明本文估计的货币供应量规则方程和贷款规则方程能够较好描述我国货币供应量和贷款的增长情况。
六、结论及建议
综合本文分析,由于经济金融体制的差异,利率市场化条件在我国尚不具备,经济主体对资金价格调节作用的敏感度不够,导致利率因素在货币政策中的作用受到限制,泰勒规则所描述的货币政策遵循的利率规则在我国并不适用。本文结合我国特色的经济增长模式和经济金融体制分析认为,在现阶段,资金规模而非资金价格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对最终经济表现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起到关键作用。我国货币政策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较为明显的货币供应量规则和贷款规则。
关键词: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
中介目标是央行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预期影响的连接点和传送点,不同的中介目标会使货币当局采取完全不同的行动来实现最终目标。货币政策的最终效果如何,也往往取决于中介目标的可行性和稳定性。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经历了从最初的以信贷总量、现金总量计划为代表的规模管理,到1996年将货币供应量M1、M2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组成部分,再到1998年正式取消贷款规模控制,货币供应量正式成为我国唯一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转变过程。但是,近年来我国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遇到了很大困难,一些发达国家也先后放弃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而选择了利率,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有关当局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决心[1]。
一、样本数据及变量的选取
(一)样本区间:1998—2005年的季度数据
我国自1984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1984年到1997年为一个阶段,1998年到现在为一个阶段。因为1998年1月1日央行取消贷款规模限额的控制,货币供应量正式成为我国货币政策唯一的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成为央行调节宏观经济的主要控制变量,因此,本文以1998年到现在央行公布的季度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
(二)变量选择
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代表变量为M1、M2。1996年,我国正式将货币供应量M1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M1越来越多的表现出可控性不足,而M2的可控性相对较强,本文将M1、M2分别作为中介目标的代表进行分析。
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代表变量GDP。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可归结为促进经济增长。GDP的增长最能反映一国经济的运行态势,因此,将GDP作为衡量经济增长的指标。
利率代表变量:银行间七日同业拆借利率。利率决定着金融资产的价格变化。在我国目前的利率体系中,同业市场拆借利率由于能够十分灵敏地反映市场上货币资金的供求状况,因而可成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因此,本文选取了成交量最大的七日拆借的加权平均利率为代表进行分析。
(三)数据处理
因为GDP、M1、M2的名义值包含了当期的物价因素,不能很好的反映真实经济运行状况,因此,我们用1998年1月为基期的CPI季度定基比指数对数据的名义值进行调整,将得到的实际值作为考查指标。
同时,由于本文采用的是季度数据,因此,在进行分析之前先采用移动平均季节乘法分离出季节影响。本文在分析中所使用的数据都是经过季节调整后的数据。
在对利率和GDP的关系进行分析时,分别对利率和GDP进行了对数调整来增加其可比性。
二、实证分析结果
(一)单位根检验
检验序列平稳性的标准方法是单位根检验。本文采用PP检验法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每个分析变量都无法拒绝有一个单位根的原假设,都是非平稳的,但是,它们经过一阶差分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能拒绝原假设,都是平稳的,因此都是一阶单整序列。
(二)协整检验
协整是变量之间长期均衡关系的统计表示。本文采用的是Engle和Granger(1987)提出的协整检验方法。由于RGDP、RM1、RM2、LnRGDP、LnR都是单位根过程,因此,可以对其进行协整检验。Engle-Granger协整检验结果如下:
RM1与RGDP回归的OLS估计为:
RGDP=5776.187+0.335498RM1+ζ1
(3.818613)(14.94971)
R-squared0.881654
RM2与RGDP回归的OLS估计为:
RGDP=5938.722+0.123013RM2+ζ2
(4.818430)(18.25647)
R-squared0.917423
LnR与LnRGDP回归的OLS估计为:
LnRGDP=10.73381-0.573347LnR+ζ3
(147.1241)(-8.046663)
R-squared0.763373
分别对残差ζ1、ζ2、ζ3进行ADF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2。
因为所得的残差ζ1、ζ2在5%的临界值水平下都是平稳的,所以,可以认为RM1和RGDP以及RM2和R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存在长期均衡关系。而残差ζ3在5%的临界值水平下是非平稳的,也就是说LnR和LnRGDP之间并不存在协整关系,它们之间并无长期均衡关系,同业拆借利率与货币供应量之间并不具有稳定的相关性。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变动货币供应量进而实现对经济的长期稳定调控。这就对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合理性进行了验证。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第一,通过以上实证分析可知,目前我国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与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GDP之间仍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中介目标的变动能显著地影响到最终目标。同时,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还比较简单,这使货币供应量具有一定的可控性和可测性。因此,当前我国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合理的并应该继续坚持。
第二,目前,我国低下的同业拆借利率市场化程度造成了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对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并不显著,同业拆借利率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之间并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因而目前并不具备选择利率作为中介目标的条件。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治理通货膨胀的效应如何,是宏观经济学的热点问题之一。弗里德曼认为,通货膨胀只是一个货币现象,有研究证实价格变动与货币供应密切相关,片面地认为只有货币政策有效。罗伯特•狄夫纳,汤马斯•斯达克与赫伯特•泰勒(1996)实证研究和估计了货币政策如何影响通货膨胀和收入增长的长期关系。但是货币主义通货膨胀决定理论存在局限性(龚六堂,2002),财政支出与通货膨胀存在联系,财政政策治理通货膨胀也是有效的。
经济学家们一般都认为,赤字财政政策是通货膨胀特别是高通货膨胀和恶性通货膨胀形成的原因。通过创造过度总需求,不断发生的财政赤字导致了通货膨胀,如ThomasSargent。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央行不将赤字货币化的条件下,赤字仍然可能引发通货膨胀。米勒(1983)的实证研究发现,财政政策实行与通货膨胀之间存在弱联系。
但在实际运用中,更多的结论是关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同时对通货膨胀的有效性,达雷特(1985)发现货币供给和赤字都显著影响通货膨胀,但财政政策中赤字与通货膨胀的关系比货币供给更可靠;哈姆雷特(1981)等发现一些证据证实赤字与通货膨胀和货币供给存在联系。SadanandaPrusty协整分析的结果表明,1960—1961年与1990—1991年期间印度各州政府的财政货币政策有效影响价格水平。多年来由于缺乏资金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需要,印度中央政府一直实行赤字财政的政策。由此导致居民需求加大,而供给的增长比例小于需求的增长幅度,从而导致通货膨胀。
印度在1991年改革之后,开始控制财政赤字,同时实行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通货膨胀有了明显好转,1993—2000年均通货膨胀率是7.1%,2000—2004年均通货膨胀率为4.32%,成为一个亮点。通过研究印度通货膨胀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因素之间的协整关系,建立误差修正模型(ECM),检验1994年到2004年印度财政货币政策应对通货膨胀的有效性,同时进一步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以具体分析通货膨胀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具体因子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具有相同国情的中国实施恰当的财政货币政策有效治理通货膨胀问题提供借鉴支持。
二、模型分析
英国经济学家克莱夫•格兰杰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协整(co-integration)理论发现,把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平稳的时间序列进行特殊组合后可能呈现出平稳性。大多数经济总量的时间序列是非平稳的,协整理论是处理非平稳时间序列间协整关系的有效方法。
格兰杰在协整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格兰杰协整定理,解决协整与误差修正模型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个定理证明了协整概念与误差修正模型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协整关系的一种必然的等价表达形式就是误差修正模型(ECM)。如果非平稳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那么必然可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而如果非平稳变量可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那么该变量之间必然存在着协整关系。格兰杰因果检验则是直接对两个变量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的重要方法。
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选取财政赤字(FD)分析财政政策效应。货币政策通过货币供应量的三个层次流通中现金M0、狭义货币M1、广义货币M2、更广义货币M3为货币政策的代表衡量货币政策效应。通货膨胀水平使用批发物价指数(WPI)来衡量。
三、数据与实证结果
1.样本数据的选取
选取印度物价消费指数(WPI)、流通中现金(M0)、狭义货币(M1)、广义货币(M2)、更广义货币(M3)、财政赤字(FD)时间序列,取自然对数变换数列为LNCPI、LNGE、LNM0、LNM1、LNM2、LNM2。采用月度时间序列,样本期间从1994年4月至2004年3月,共132个样本。数据来源于印度储备银行:HandbookofStatisticsonIndianEconomy。
2.ADF单位根检验
进行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要求时间序列具有相同的单整阶数,首先对这些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可知,LNCPI、LNM0、LNM1、LNM2、LNM3选择含有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的模型中,均为I(1),而LNFD在不含有常数项和都含有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的模型中为I(1)。总体而言,6个变量均含有单根,必须差分之后才能平稳。因此,所列的6个变量在水平值上都是非平稳的。如果继续对这6个序列的1阶差分进行单位根检验,可以发现这6个变量都是差分平稳的。
3.协整检验、协整分析与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
通过单位根检验得知指数序列都是I(1)过程,可以对指数序列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选择4阶滞后就能很好地满足检验要求,同时建立了ECM模型。
轨迹检定(tracetest)中,在R=0时,轨迹统计量123.9478、大于5%显著水平,拒绝5%水平下虚无假设。而后在R≤1的情况下,轨迹统计量小于5%显著水平,所以在轨迹检定下变量之间存在1个共整合向量。
接下来得到标准化协整系数的协整关系估计:
LNICPI=0.32LNFD-2.31LNM0+0.54LNM1+2.73LNM2-0.9LNM3+vecm(1)
方程(1)表明,协整关系检验说明在5个变量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这意味着它们之间存在长期的相互作用和共同趋势。M1、M2序列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序列有相同的变动趋势。LNCPI与M2成正方向变动,协整系数较大;而LNCPI和M1协整系数比较小,但M0和M3成反方向变动的协整系数较大。
为了进一步分析各变量间的相互作用,使用误差修正模型检验变量之间长期均衡关系对各自短期波动的影响。将方程(1)代入误差修正模型,得到方程(2)为,*表示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示标准误,[]表示t-统计量,下同,
分析上述ECM方程我们发现,首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整与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统计上的关系显著((2)方程中协整误差et的系数显著),表明受长期均衡关系的影响较强;其次,在短期调整当中,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量对财政赤字的作用显著,这是财政政策短期有效的体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于各个层次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影响微弱,这说明货币政策短期对于抑制通货膨胀作用微弱。
4.因果关系检验
我们检验变量之间的格兰杰影响关系(Granger,1969)。选择影响关系最为显著的滞后阶数得到附表的估计结果。
5%的水平下,*表示拒绝原假设,结果显示财政赤字FD对CPI产生显著作用,对CPI存在显著格兰杰影响;其次,各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对CPI没有显著的格兰杰影响,也验证了协整分析中协整关系不显著,说明货币供应量不是物价的主要决定因素,这说明货币政策作用对于抑制通货膨胀作用微弱。
四、结论分析
以上对印度通货膨胀下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进行了分析,由实证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印度财政赤字与物价水平长期呈正相关的关系,短期对物价水平的影响显著,印度控制赤字财政政策对治理通货膨胀有效,表明印度财政政策的效应较强。印度的政策执行者认为,通货膨胀率控制在5%左右,财政赤字对经济发展就会有利。印度政府从增收和节支两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控制财政赤字控制通货膨胀。第一,简化税制、调整税率、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人;第二,改变财政赤字弥补方式,控制印度储备银行的信贷发行;第三,加强国债管理,减少补贴支出,征税筹集的资金用于政府经常性支出,债务资金则主要用于生产性投资,促进生产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第四,减少政府开支,合理调整支出结构,重点发展公共财政;第五,抑制货币供给总量的增长。印度储备银行通过采取反通货膨胀措施,降低实际货币供给增长速度,上调现金储备率(GRR)实施公开市场业务销售政府证券。
第二,各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对物价水平短期影响程度较小,作用不显著。但长期存在均衡关系。长期M1、M2、M3和物价水平通向变动,符合经济学假设。
第三,综合以上,可以看出印度财政政策短期与长期控制物价水平的效应大于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短期调节物价水平的作用不明显。由于印度的通货膨胀的原因在于长期的赤字财政,治理通货膨胀总量调节运用的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只成为辅工具,通过货币供应量总量调整的作用并不明显,货币供应量中介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印度主要运用选择性信贷控制,传统的货币政策三大调控工具的作用不明显。
五、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我国1998年至2004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型的货币政策,对经济增长起了巨大作用,尽管目前通货膨胀率较低,但考虑积极财政政策带来的大量赤字,财政政策应当转型,淡出宏观调控,主要用于供给结构性调整,总量调整以货币政策为主。
第一,谨慎运用赤字财政,转向中性偏紧的财政政策。赤字财政政策的不合理容易导致财政风险,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财政政策必须考虑削减赤字规模,转向对经济结构调整,淡出总量调整,转向公共性财政。财政政策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作用就大于货币政策。货币总量调控只能调节需求总量而不能调节供给总量,更不能调节需求结构和供给结构。降低国债发行规模,逐步降低赤字率,缩减隐性债务,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防止局部性通货膨胀。
关键词:货币信贷;通货膨胀;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2-0006-06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2.02
一、引言
2009年全年,我国人民币新增贷款达到9.59万亿元,12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同比增速达到27.7%,明显高于同期GDP增速,也远远高于2009年年初国务院确定的M2增长率17%,新增贷款5万亿以上的目标。在货币供应量和信贷额大量扩张的背景下,市场上注入了过多的流动性,产生了明显的通胀预期。
造成我国通货膨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货币因素(货币供应量、贷款)造成流动性过剩可能引发通货膨胀,也有食品类、居住类价格和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等对物价的影响,还有四万亿投资对需求拉动带来的通胀压力,以及人们的通胀预期心理对真实通胀的推动作用。所以说,我国是否会发生通货彭胀是由多种要素共同决定的,本文选取其中的一个视角,从货币因素出发,站在货币信贷扩张的大背景下去研究通货膨胀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而且本文力求在理论上有所突破,试图用实证的方法分析影响通货膨胀的因素,对未来是否会发生通胀进行判断,并提出政策建议,所以兼具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通货膨胀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处理
本文选择2000―2009年为样本期间,指标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经济网的中国经济统计数据库。本文将M1、贷款和PPI作为影响通货膨胀的因素,将CPI作为通货膨胀率来处理,选取我国2000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CPI、PPI、M1同比增长率①、DK同比增长率(人民币各项贷款)②的月度数据,为了消除经济指标的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首先对上述时间序列进行对数化,分别用LCPI、LPPI、LM1、LDK表示,变换后不改变原序列的协整关系。本文运用Eviews5.0软件,采用向量自回归(VAR)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使用单位根检验、协整关系检验、VAR模型的稳定性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来判断模型的稳定性、协整性和各变量间的因果关系,并使用脉冲响应函数进行动态分析,最后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来观察CPI、PPI、M1和贷款之间的关系,得出结论。
(二)序列平稳性检验
一般而言,时间序列数据往往都具有一定的趋势性,在计量上表现为非平稳性,我们为了避免由于时间序列的非平稳性产生伪回归现象,首先必须对上述经济数据分别进行平稳性检验,才能进一步进行协整分析③。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方法来检验变量LCPI、LPPI、LM1、LDK的平稳性。
表1检验结果显示,LCPI、LPPI、LM1、LDK在5%显著性水平下的一阶差分都是平稳的,所以均服从I(1)过程。因此,下面我们可以用协整检验来对上述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进行判断。
(三)协整检验
协整关系一般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非平稳序列组合存在一个平稳的线性组合。在宏观经济学中,协整关系通常表示经济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本文在对协整关系进行假设检验之前先需要确定最佳滞后阶数,然后再采用协整检验中的Johansen检验来进行分析。
1.最佳滞后阶数确定
最佳滞后阶数通常是在VAR模型下根据AIC或者SC信息准则来确定。本文拟分别用1-11作为滞后阶数依次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AIC信息准则确定的最佳滞后阶数为11,而根据SC信息准则确定的最佳滞后阶数为2,考虑到本文数据采用的是月度数据,所以本文将最佳滞后阶数确定为11。
2.协整关系检验
本文运用Johansen检验中的迹统计量(Trace Statistic)对LCPI、LPPI、LM1、LDK进行协整关系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的结果可以看出,迹统计量在5%的置信水平下,拒绝没有协整向量的原假设和至多1个协整向量的原假设,这表明上述变量之间存在着2个协整关系,同时说明上述变量之间确实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
(四)VAR模型的稳定性检验
VAR模型的稳定性检验是进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的前提。根据本文对上述变量构建的VAR模型的稳定性分析,发现VAR模型的单位特征根的倒数都在单位圆之内(如图1所示),这说明VAR模型是稳定的,因此下一步可以运用脉冲响应函数来进行动态冲击分析。
(五)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格兰杰因果检验一般是用于检验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前文确定的最佳滞后阶数为11,上述变量之间的格兰杰因果检验关系如表4所示。
表4结果显示,LDK、LPPI、LM1都是LCPI的格兰杰原因,同时LCPI也是LPPI、LM1的格兰杰原因。这表明货币供应量M1与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增加会推动CPI的上涨,这从侧面也验证了货币主义学派的经典论断,即“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而PPI对CPI的推动作用表明上游的PPI指数对下游的CPI指数有较大影响,PPI对未来的通货膨胀能起到预警的作用;反过来,CPI的上涨又会进一步推动PPI上涨和货币供应量M1的增加,这说明消费领域的物价上涨会通过供给―需求关系作用于生产领域,推动其价格水平同向变动,同时由于物价的上涨也会增加经济体对货币供应量的需求。
(六)脉冲响应分析
前文的协整关系分析从静态上反映了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而脉冲响应函数则从动态上揭示了变量之间的关系。本文在利用VAR模型的基础上,采用广义脉冲法,从而克服Cholesky脉冲法由于变量之间的次序不同而导致脉冲结果不同的弊端。冲击效果如图2~5所示,其中横轴代表滞后期数,纵轴代表变化率。
从人民币各项贷款同比增长率DK的脉冲响应来看,DK一个标准差的正向冲击会在滞后5个月左右时间内引起CPI从原点大幅上升,大致在滞后8个月时处于第二峰值,接着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大约在滞后16个月时引起最大的正向冲击。这说明,滞后16个月的贷款对通胀的影响最大,随后影响逐步减弱。
从货币供应量M1的脉冲响应来看,M1一个标准差的正向冲击大致会导致CPI在滞后7个月内曲折上升至波峰,产生最大的正面影响,随后开始振荡下行。这说明,滞后7个月的货币供应量对通胀的影响最大,18个月以后影响基本消失。
从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的脉冲响应来看,PPI一个标准差的正向冲击会导致CPI前5个月振幅前行,大致在滞后2个月时处于峰值,此时引起最大的正面冲击,然后在滞后4个月时回升到小高峰,随着时间推移而迅速衰减,最终趋于稳定。
从CPI对自身的脉冲响应来看,CPI的一个标准差的正向冲击会导致CPI在滞后8个月内处于高位徘徊,并在滞后8个月上升至峰值,随后开始逐步下降,最后将趋于稳定。这说明滞后8个月的通胀预期对通胀的影响最为强烈,并且持续时间较长,在18个月以后影响基本消失。
根据前文的分析,可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从长期来看,我国货币供应量M1、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与CPI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关系。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与脉冲响应函数分析结果表明,我国的货币供应量、人民币各项贷款的快速增长会引起CPI的上涨,这验证了弗里德曼关于“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的表述在我国是成立的。这意味着对央行执行货币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又要密切关注信贷的投放量和货币供应量,维持物价的稳定。同时,当期的CPI可能会通过预期自我实现机制进一步推高未来的价格指数,并有持续较长时间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要密切关注当前通货膨胀水平,管理好通货膨胀预期,引导物价水平在合理区间内波动。
第二,从通货膨胀水平的时滞来看,我国货币供应量M1高速增长到CPI快速上升大约有7个月的时滞,而人民币各项贷款和PPI则分别有8个月、2~4个月左右的时滞。这是因为短期内过量的货币供应并不会立即引起总需求的扩大,货币超量供应只会形成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现有的低利率条件下微观主体支出增加时,总需求才会扩张,此时才会将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转变为现实的通货膨胀水平上升。
三、对未来通货膨胀形势的总体判断
(一)从宏观调控政策来看,2010年流动性充裕给通货膨胀埋下了隐患
货币的过量发行是产生通胀的条件之一,而非充要条件。一般而言,货币供应量增加时,需求也会随之增加,即货币的过度投放会产生通胀,但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会产生通胀。当市场预期普遍不看好市场前景,认为未来投资风险大、回报率不高时,即使货币供给有所增长,投资者也会持币待购,使得货币供给和贷款沉淀,而不会变成现实的需求增长,在这种情况下,货币政策失效,货币供应增加,需求未必会增加,不会简单地导致通胀,即所谓“流动性陷阱”[1]。
图6为“流动性陷阱”的AD-AS曲线,此时AD曲线为一条水平线,当货币供应量增加时,社会总需求不会增加,AD曲线保持不变,价格P保持不变,不会导致通胀。但是“流动性陷阱”的出现是以经济萧条、人们对经济产生悲观情绪为前提的,这不适用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预计2010年我国经济仍将保持一定速度的增长,那么“流动性陷阱”不会发生在我国。我国的现状反映为一般情况下的AD-AS曲线(如图7所示),当货币供应量增加时,社会总需求会随之增加,AD曲线右移至AD'曲线,在社会总供给(AS曲线)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价格P出现上涨,同时产出增加。因此,在我国经济逐步升温、货币供应量增长较快的背景下,过量投放的货币造成流动性过于充裕,进而构成潜在的通胀压力。
(二)从历史经验来看,短期内发生通货膨胀的可能性较高
历史数据表明,M1、M2同比增速与CPI同比增速有很强的相关性,我国M1、M2增速高企之后在长期或短期内都会发生通货膨胀,而且CPI同比增速几乎都滞后于M1增速。由于M1增速超过M2增速之后6~9个月,货币流通速度就会上升,那么即使货币总量不变,货币流通速度加快也会导致通货膨胀[2]。
如图8所示,1996年1月至2010年3月,共出现了四次M1增速高于M2增速,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情况,分别为1999年10月至2001年8月,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前三次之后,均出现CPI上升的情况,其中2003年出现温和的通货膨胀,2007年3月以后出现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CPI一度达到8.7%的高位,并在高位徘徊数月。最后一次是我国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连续7个月M1增速高于M2增速,表明通胀预期导致的存款活期化趋势愈加明显。还有一个历史数据的特征值得关注:如果前期M1和M2增速同步上升或下降,那么后期CPI波动幅度会更大;而如果前期M1、M2增速的同步性小或呈反向变动,那么后期CPI的波动幅度会小一些[3]。2009年9月至12月,我国M1、M2增速基本上是反向变动的,而在2010年前3个月M1出现增速回落,与M2保持了步调一致,那么就是说后期CPI波动幅度会较大,CPI继续上行的可能性较大。
(三)从货币供应量来看,货币供应量的增加会带动消费和投资需求
货币供应量增加主要通过利率渠道和财富渠道分别作用于投资和消费需求,一是货币供应量增加可能会使实际利率降低,刺激投资需求,投资需求增大会使上游PPI指数上涨,导致下游的CPI面临上涨的压力;二是货币供应量增加会使居民通胀预期增强和财富效应显现,居民持有的股票、债券和房产等升值,那么居民的消费需求将增加。投资和消费需求的增大推高了社会总需求,从而推动物价上涨。从CPI的构成来看,食品价格和居住价格对CPI的影响最大,消费需求增大会导致消费价格的上涨,而前文提到的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也会影响到装修材料、租房等居住价格的走向。所以,消费价格的上涨也会直接产生通胀预期。
(四)从贷款投向来看,过多的贷款流向房地产市场对未来通胀产生较大压力
2009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房地产开发贷款累计新增5764亿元,个人消费性住房贷款累计新增1.4万亿元,就是说2009年流向房地产行业的贷款接近2万亿元,占新增贷款的比重超过20%。一方面,个人购房贷款(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同比增速稳步上扬,7月份开始一举超过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速,12月末购房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达到44.82%(见图9),购房贷款的大量增加表明房地产市场需求较为旺盛,这与人们通胀预期的心理因素紧密相关;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贷款也明显增加,但增长趋势略为平缓,12月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为32.27%,比购房贷款增速低12.55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商获得了大量的信贷资金,当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再紧缺,又对整体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形势看好时,就有可能出现捂房、惜售、囤地的行为,这些行为会构成房地产市场供给紧缺的假象①。
综合这两方面来看,购房贷款和房地产贷款的大量增加推动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2009年12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7.8%,涨幅比上月扩大2.1个百分点,连续第七个月较上年同期上涨,而房地产等资产价格的上涨会通过信贷渠道对未来通胀产生较大压力。
四、应对通货膨胀趋势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大对新兴战略行业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从经济增长方式来看,我国当前经济增长主要还依赖于土地、廉价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投入,过度依靠投资和出口来拉动经济增长,这是导致流动性过剩和当前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大对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战略行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升级,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将过去单一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依靠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来驱动经济发展的“高速列车”,并积极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破除一切体制机制上的阻碍。而我国主要以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行业技术含金量和产品附加值较低,高新科技、高附加值行业较少,因此要紧紧抓住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机遇,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企业支持,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实现后发优势,为未来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后续动力。
(二)信贷投放要优化结构、均匀合理,保持市场流动性均衡
2010年的货币政策基调没有改变,由于2009年基础设施建设和中长期项目投资在2010年还需要资金跟进,而且中小企业、涉农等薄弱环节也需要信贷支持,所以适度的信贷投放是对经济有益的。因此信贷投放应该更加符合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积极配合产业振兴规划,在控制贷款总量的前提下,优化贷款主体、期限结构、产业结构和项目结构,将贷款更多地投向实体经济,将资金配置到真正需要的地方,如农业、中小企业、低碳经济产业、社会保障等关乎民生的行业和产业,实现信贷资金的最优配置,防止投机性过强的行业过多流入。均匀合理是指当年的信贷投放应该相对均衡,保持市场流动性的均衡合理。人民银行对此应该做好信贷指导工作,要求商业银行按照指定的各季度比例进行放贷,严格控制信贷的非理性增长和季度、月度之间异常波动,避免信贷投放过快过猛的现象发生。
(三)完善通货膨胀的衡量指标体系,建立全面的通货膨胀水平动态监测机制
我国通常使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衡量通货膨胀的指标。CPI主要由食品类价格和居住类价格构成,而其中住房消费的权重偏低,无法反映出居民住房支出的实际情况,难以反映出房价上涨对居民购买力的影响。鉴于房地产价格对总体物价水平的影响较大,所以建议将其赋予一定的权重纳入到CPI体系中,并适当提高居住类价格权重,降低食品类价格权重。在优化通胀衡量指标的基础上,中央银行还应该完善通胀动态监测机制,通过最新的经济、金融统计数据,更精准地监测货币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各经济变量的变化情况,并形成较为完整的监测体系和经验数据;尝试建立预测模型,对未来几年内的通胀率进行模拟预测,对于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可以提前做好准备,针对测试值和目标值之间的偏差,运用政策工具进行调控。
(四)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通货膨胀目标制
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通货膨胀目标制,应选择一个路径使通货膨胀和资源利用率的预测达到某种程度上的“均衡”。其要不断优化货币传导机制,密切关注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特点、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经济变量的估计和预测(如资产泡沫、信贷增长等),要根据出现的问题动态修正短期和中长期目标,适时建立合理的通货膨胀目标区间,提高调控的针对性。此外,从本轮经济危机中可以借鉴到物价稳定不足以实现金融稳定①,这要求人民银行不能仅仅关注于物价稳定,而应该依据经济发展变化及时对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框架进行动态修正,需要将金融稳定因素纳入其中,结合灵活的通货膨胀目标制方式所实施的货币政策,将通货膨胀水平稳定在目标值附近和将资源利用率稳定在正常水平,同时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来解决监管体系中的顺周期性问题,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延长经济发展的预测期来分析金融稳定因素对通货膨胀和资源利用率的影响。
(五)将物价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提高货币政策的前瞻性和透明度
我国应该将物价稳定作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人民银行只对实际通胀率偏离目标值部分负责,通胀目标不需要从属于其他任何目标。由于货币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滞性,正如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对物价的影响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体现出来。政策的时滞性使得当政策效果开始显现时,经济的整体环境已经改变,这会使得政策效果大打折扣。所以,要充分考虑到政策时滞的影响,加强货币政策的前瞻性,增强政策动态效果的评估能力。我国的货币政策透明度也有待提高,人民银行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互动较为匮乏,因此我国应该与公众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提供更具实质性内容的货币政策报告,将货币政策制定的依据、货币政策目标实现的途径等信息传达给公众,使公众能够准确把握货币政策的取向,可以更好地引导公众预期,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4]。
(六)加强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与财政政策的协调
宏观调控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收入政策等。需要加强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一是对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行微调,应该优先使用存款准备金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数量型工具,在必要的时候再动用利率等价格型工具。要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操作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达到经济增长和控制通胀之间的平衡。二是有效控制财政赤字,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会增加总需求,是推动通胀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经济已经企稳向好,那么财政政策扩张的力度不宜加大,财政性支出应该适度,尤其要控制财政赤字。三是要防止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会引起价格总水平的上升,易导致通货膨胀,房价等资产价格可以称为通货膨胀的指示器,所以要通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来增加住房供给,严控二套、三套房贷的方式来抑制投资性需求,保证房价的基本稳定。四是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步伐。我们要把握住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契机,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向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倾斜力度,加大财政向低收入人群倾斜,优化居民收入分配格局。这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达到稳定公众通胀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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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曼丽.2010年金融工作:均衡信贷、调整结构、预防通胀[J].金融博览,2010(2).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书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 (招标人)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 (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协议
d.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本合同货物:
数量:
3、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 方: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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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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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 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 务,如运输、 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属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 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 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条件
9.1 付款条件见第二册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
10 技术资料
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 检验和验收
12.1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 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 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 迟延交货
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 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 违约赔偿
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7 税费
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8 合同争议的解决
18.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3 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或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 违约解除合同
19.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审批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9.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19.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9.1.3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9.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9.1.3.1.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9.1.3.1.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 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9.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 转让和分包
21.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1.2经买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 合同修改
22.1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3 通知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 计量单位
24.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 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 履约保证金
26.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按约定的方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 (不超过5%)的履约保证金。
26.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6.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 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附件8),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b. 支票、汇票或现金。
26.4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27 合同生效和其它
27.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长期贸易出口合同,适用以下退税政策。
一、对下列9个长期贸易合同,准予出口企业持已签合同或中标证明,于本通知下发后l0日内,到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毕。
(一)中汽凯瑞贸易有限公司与古巴交通部TRANSIPORT汽车公司,签订的总金额为9124万美元的出口大宗柴油发动机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江苏亚星锚链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金额为1.3亿美元的出口船用锚链和海洋石油工程链的长期供货合同。
(三)麦基嘉集团定牌生产企业(南通虹波重工有限公司48249183美元、南通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32284275美元、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13960905美元、上海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16131786美元、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4085111美元、重庆国营川东造船厂369629美元、张家港市禾佳钢结构有限公司530000美元、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1859316美元)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与外国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130233205美元的船甲板舱口盖和滚装船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四)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6月18日中标,总金额为1050万欧元的出口韩国和德国的焦炉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五)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金额为8.48亿人民币的出口西班牙、突尼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加纳、尼日利亚等国的离心球墨铸铁管及其配套管件的长期供货合同。
(六)河南宝龙国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叙利亚的电工圆铝杆,总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的长期供货合同。
(七)福建福耀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巴西、美国、俄罗斯、韩国、目本、西班牙、印度、德国和英国等国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72亿元人民币的汽车玻璃的长期出口合同。
(八)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化宁波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欧盟的客户签订的总金额6024.5万美元的出口草甘麟和双氧化物等货物的长期供货合同。
(九)石家庄鸿锐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以前与美欧客户签订的总金额1.993亿美元的出口PVC、丁腈手套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