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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较早地意识到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在投入巨资进行低碳技术和产品开发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以借鉴宝贵经验。英国是低碳经济最积极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它将发展低碳经济列为国家战略,建立了低碳经济法律的基本框架、实施机制及政策措施。2003年2月了第一个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OurEnergyFuture:Crea-tingaLowCarbonEconomy),提出了五个关键目标:一是使英国走上减少CO2排放的道路,至2050年减少约60%,至2020年取得真正的进步。
二是保持能源供应的可靠性;三是推动国内外竞争性市场的发展,帮助提高可持续经济增长的比率;四是提高生产力;五是每个家庭得到足够的和可以支付的热能[4]。2007年3月又通过了《气候变化战略框架》(ClimateChangeStrategicFramework),提出了碳捕捉与存贮的概念(Car-bonCaptureandStorage),即涉及从化石燃料燃烧及其它工业过程中捕获CO2的过程,并将其存在于地下,如:存贮于石油和天然气田中。文件认为:据WWF(WorldWideFundforNature)统计数据,如果全球每个人像英国人那样消耗天燃气和产生CO2,则人类需要三个地球;英国人的目标是必须以最低的经济成本向一个地球生活的方向努力,确保人类代际之间、国家之间和各领域之间有平等的责任。气候变化法案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它提出了在全球框架内建设低碳经济国家的目标。但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全社会采取可持续的行动,政府及公共领域必须起带头作用,确保其它国家、企业和个人发挥其作用,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最大的环境威胁,如果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话,则需要全社会做出最大的努力。到此,英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建立低碳经济法律的国家。2007年5月了第二个能源白皮书《迎接能源挑战》(MeetingtheEnergyChallenges),提出了英国面临的两个长期能源挑战,一是国内外通过减少CO2排放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二是随着英国日益依赖进口燃料,确保能源安全、清洁和便宜。为应对这两个挑战,再次重申四个政策目标:一是至2050年CO2排放减少约60%,至2020年取得真正的进步;二是保持能源供应的可行性;三是促进国内外竞争性市场的发展;四是确保每个家庭得到足够的可支付的热能。2008年《气候变化法案2008》(ClimateChangeAct2008),建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通过国内外的行动,与基准年比较至2050年将至少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达80%。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该法案引入了一个碳预算系统,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连续五年排放的限制值,这一措施从2008年开始实施。前三个碳预算于2009年5月列入法案,要求2020年减少排放至少达34%。第四个碳预算于2011年6月列入法案,要求在2023-27年期间碳排放与1990年相比至少减少50%;2009年制定了白皮书《低碳转型计划:气候与能源国家战略》(TheUKLowCarbonTran-sitionPlan:NationalStrategyforClimate&En-ergy),制定了至2020年的转型计划,即变革我们的能源领域、我们的家庭与工作场所、我们的交通、我们的农业和我们管理土地与废物的方式,满足碳预算的要求,最大化经济机会,保护最脆弱的领域[8]。2009年7月了《可再生能源战略》(TheUKRenewableEnergyStrategy),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的目标,即至2020年有15%的能源来自再生能源。从2009年至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减少7.5亿吨以上,至2020年化石燃料需要减少10%,天然气进口减少20%-30%[9]。美国尽管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也号称不承担相关义务,但美国的法律法规对国内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标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2007年7月,参议员JeffBingaman与ArlenSpecter介绍了《低碳经济法案》(LowCarbonEconomyActof2007),其目的是减少美国对全球的变暖污染。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气候政策主任DavidDoniger阐述了《低碳经济法案2007》,这是对联邦立法的另一个政治支持的信号,即减少热排放。不幸的是,Bingaman-Specter法案的目标将不会快速减少排放并深入防止危险的全球变暖。为了避免最危险的气候影响,至2020年美国需要减少排放15-20%,至2050年减少排放80%,法案将发展低碳经济列为美国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10]。2007年底美国又颁布了《新能源法》(TheEnergyIndependenceandSecurityActof2007),这个法案的目的是促进美国在能源方面更加独立与安全,增加清洁可再生燃料的生产,保护消费者,提高产品、建筑和车辆的效率,推动对温室气体的捕捉与存贮的研究与开发,改进联邦政府的能源利用效率及其它目的,为其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法律保障[11]。2009年2月,美国总统Obama签署了《美国复兴和再投资法案2009》(TheA-mericanRecoveryandReinvestmentActof2009),其目的是保护与创新工作岗位及对受危机影响最大的项目提供临时帮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和绿色能源方面的投入,其中能源效率和再生能源研究计划投入272亿美国,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碳捕获、能源效率及制造高级汽车电池系统与组件[12]。2009年6月,美国又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mericanCleanEnergyandSecurityActof2009),提出了“限额交易(cap-trade)”体系,在这个体系指导下,美国政府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概念,公司可以购买或出售CO2排放权,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减少碳排放。法律会设定2012-2050期间的总排放量数值,会要求调整实体的排放权。排放更多气体的实体将面临更高的成本,这对减少排放会有激励作用。2007年初,欧盟委员会通过一项新的立法动议,要求修订欧盟现行的《燃料质量指令》(EU’sFuelQualityDirective),以便反映燃料与发动机技术的进步,帮助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低碳燃料的发展,如生物质燃料;满足2005《清洁空气战略》制定的空气质量目标,减少柴油中硫与多环芳烃的排放。委员会也提议对2009年燃料进行强制性监测与报告“生命周期温室排放”情况,指出燃料供应商的责任就是确保燃料在其生命周期内(如:生产、运输和使用)产生的温室气体,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减少1%。欧盟《燃料质量指令》于2007年10月29日正式,2012年5月28日进行了修订,以便降低汽油和柴油对环境与健康的影响,开始考虑新的欧盟生物质燃料及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其它一些发达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建设低经济社会。2008年,日本政府通过了“建设低碳社会行动计划”,将低碳社会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政府的长远目标,在2020年前实现二氧化碳捕捉及封存技术(CCS)的应用。意大利实施CIP6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推行白色证书制度,减少能源消耗。挪威对开发可再生能源给予明确、固定和长期的补贴;逐步引进温室气体低排放和零排放交通工具;实施更加严格的建筑规范标准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德国通过高技术战略保护气候,先后出台能源研究计划。澳大利亚了《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长期减排目标。总之,国外低碳经济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国家战略目标、碳排放交易机制、鼓励技术开发创新、基金援助计划、国际合作、治理机构、报告制度等内容,其发展目标较明确,操作性较强。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在低碳经济法律规制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与规制。如:制定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还首次公布了CO2减排的量化目标,即2020年单位GDP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2007年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制定了《节能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2000-2015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要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及《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行动》等政策规划。然而,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方面,我国仍然处于薄弱的状态。
一是能源法至今还没有出台。因为这部法可以代表整个中国能源发展的方向。能源法主要对涉及能源领域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一些重大问题,涉及能源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与规则等方面加以规定,同时解决单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从重要性上看,不可否认,能源法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大法。虽然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单行法早已出台,但这些法必须要跟能源法配套。“煤炭法等现在都在改,但是也改不下去了,其他法必须要跟能源法靠拢,能源法不明确,那些法也动不了。”作为能源法起草组的核心起草人员之一,中国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钟瑚说,一部能源法的出台将带动一批法的修订。
二是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同时也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这将导致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作用领域不够全面。能源公用事业法是能源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主要关注能源产品的供求环节,注重形成一个规范的能源产品市场,调节内容包括能源企业的市场准入,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能源供应企业的权利义务,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和能源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等等。
三是现有的能源立法规定不够详细,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环境执法效果不佳、环保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虽然法律、规划规定的执行措施涉及到税收优惠、补贴等奖励手段,激励公众与企业自愿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没有规定详细的奖励手段与程序,导致在现实中没有起到应用的作用。
四是我国的环境与生态法律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和促进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如何落实法律规定的减排标准以及最低能耗标准和节能认证,包括推行能效标识制度落实等,法律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理为核心,各社会团体组织、公众以舆论监督为辅的监督体制,但是,我国的社会团体组织、公众参与的意识与制度的保障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实际上我国环保及发展低碳经济法律执行的监督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五是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善。因为低碳经济涉及的不仅仅是能源、环境与气候领域,它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单从能源、环境与气候领域考虑是片面的,不全面的。而现有的低碳经济立法重点是能源领域的立法,而没有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来考虑,即从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方面考虑低碳经济的立法。
总之,我国低碳经济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着重于对能源的立法,其中最重要的能源法至今还没有出台,与能源有关的单行法的制定与修订也无法进行,除此之外的其他方面要么是以政策或战略目标的方式提出,要么还未涉及到。
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是要加快低碳经济领域的立法。尽快完成《能源法》的立法工作;抓紧制定能源公用事业法、石油、天然气、核能等领域的单行法律;抓紧修订《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环境和资源等低碳经济领域的专门法律;抓紧制定和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以及各种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相关法律,加快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建立。二是要细化相应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宜粗不宜细的传统,使得执法裁量权伸缩范围较大,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及进行法律监督带来一定难度。三是应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考虑完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从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方面考虑低碳经济的立法,对于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更有益。四是加快建立低碳经济法律监督机制。对于低碳经济法律监督机制来说,笔者认为行政法更重要,因为低碳经济的法律监督是行政法中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因此,制定行政法以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是实现低碳经济的必要条件。
论文提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 马克思主义 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集中体现,是内容丰富、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内容丰富的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包括邓小平经济理论、三个代表经济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经济思想的科学理论体系。它高度地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等主要环节,以及基本制度、经济体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个方面,系统地回答了经济上相对落后的中国如何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这一理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理论;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理论;经济全球化与对外开放的理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中,邓小平经济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性部分。所谓基础性,就是说这一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和经济理论体系的形成作出了创造性的独特贡献,搭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石,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形成了社会主义本质论、社会主义经济 发展战略 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动力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等一系列重大理论,这些重大理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科学方法。
“三个代表”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开创性部分。所谓开创性,就是说这一思想面向新世纪,着眼当代世界的新变化和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在邓小平经济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实现了我们党 指导 思想上的与时俱进。“三个代表”思想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科技信息化的发展潮流,顺应国内、 国际经济 发展的趋势,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作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拓宽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视野,引领我们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局面。
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经济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经济理论和“三个代表”经济观点为指导,准确把握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后的世界大势和我国的经济发展变化,顺应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提出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 、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等新思想,形成了一系列富有独创性的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创新意义在于,它既积极借鉴当今世界各国科学的发展理念,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又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作出了新的科学揭示;既继承了我们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思想,又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用新的思想观点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发展理论与当代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典范。
邓小平经济理论、“三个代表”经济观点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都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 总结 改革开放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新经验,注重探索和回答不同时期、不同阶段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在理论创新和理论发展上都作出了各自的独特贡献。它们既相互贯通又层层递进,体现了新时期以来我们党经济理论创新成果的科学性体系、阶段性成果和发展性要求的内在统一。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经济学 。
二、中国特色 社会 主义 经济 理论是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经济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和心血,是 马克思主义 经济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制社会主义蓝图,我们要在这张白纸上画出最新、最美的图画,唯一可学习、借鉴的就是苏联“老大哥”。当时毛泽东对苏联经济建设经验的认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本国的国情,但是从总体上看,是以学习苏联为主。无论是改变生产关系,还是发展生产力,都明显打上了苏联经济建设经验的烙印,具有一定照搬的倾向。1956年苏共“二十大”在斯大林的错误被揭露的同时,也暴露了苏联经济建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学习苏联经济建设经验的弊端也日益显露,纷纷开始摆脱教条主义束缚,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毛泽东也敏锐地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对学习苏联经济建设经验进行反思。他提出不能照搬苏联经济建设经验,要有分析、有批判地学;最重要的是要独立思考, 调查 研究,摸清本国国情,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他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深刻指出:“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毛泽东开始一边反思苏联经济建设经验,一边探索中国自己的经济建设道路,并有了一个良好开端,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理论和实践成果。然而,时隔不久就出现了严重失误,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放到首位,在生产关系上盲目求纯,急于求成,搞什么“一大二公”,严重违背了经济建设客观规律。特别是史无前例的“ 文化 大革命”,使国民经济几乎达到了崩溃的边缘。
论文摘要:国民经济核算的主要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而国内生产总值具有3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对现有的核算方法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提出了改进意见。
1国民经济核算的含义和功能
1.1国民经济核算的含义
国民经济核算是运用统计指标及其体系,对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与利用所进行的计量;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所进行的计量;对经济运行中形成的总量、速度、比例、效益所进行的计量等。广义来讲,国民经济核算包括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业务核算,它们相辅相成。分工协作,有机地组成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狭义来讲,国民经济核算仅指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核算。
国民经济核算的目的是为经济行为监测、经济分析、国际比较、政策分析和制定以及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服务。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是试图通过系统地规范概念、分类、核算原则、表现方式及逻辑关系,更好地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的统计描述。
1.2国民经济核算的功能
作为国民经济统计方法,国民经济核算对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决策都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国民经济核算能够有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民经济核算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核算原则和方法把描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基本指标有机地组织起来,采用大量信息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计划、决策的确定和执行起着重要的咨询、服务与监督作用。其次,国民经济核算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关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系统数据,是制定宏观经济管理所需规划、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核算所提供的有关生产、收入分配、消费、投资等方面的基础数据,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一系列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再次,国民经济核算是微观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对生产、消费和投资决策的需求增强,国民经济核算部门能否提供准确和丰富的国民经济核算信息直接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型经济统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分类和指标设置提出统一要求,国民经济核算使得这些经济统计在满足其要求的同时,实现彼此之间的相互衔接,使整个经济统计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2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方法
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国民生产总值(gnp)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指标,两者都是核算社会生产成果和反映宏观经济的总量指标,只是计算口径不同。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反映所有常住单位生产活动成果的指标。国民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收到的原始收入价值的总和。国民生产总值可以用国内生产总值加上本国常住单位从国外得到的净要索收入计算取得。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创造的增加值,而后者强调的是获得的原始收入。一般来说,各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与国内生产总值两者相差数额不大,除非某个国家在国外有大量的投资和大批劳动力,该国的同民生产总值可能会大于国内生产总值。
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3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3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生产法是从货物和服务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总产品人手,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产出一中间投入。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的收入角度对常住单位的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核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支出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最终消费的资本形成总额以及货物和服务的净出口总额,它反映本期生产的国内生产总值的使用及构成。支出法是从最终使用角度来反映国内生产总值最终去向的一种方法。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消费+总投资+出口一进口一国内生产总值。
3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方法评析
3.1各种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的评价
以上3种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无论是从生产,收入(分配)和支出的哪一个角度核算,理论上结果都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料来源不同,计算结果会出现某些差异,这种差异称之为统计误差,而在统计学上。是允许出现一定范围内的统计误差的。根据资料的来源情况,目前在国内生产总值的3种计算方法中采用收入法的国家较多,其实3种方法可以同时并用,相互验证。对目前由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等构成的体系应从以下两方面来认识。
首先,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个巨大的方法库。国民经济核算乃至整个统计,除本身自成体系形成一套独特的方法体系外。对于经济研究也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论。国民经济指标在各层次问、各部门间的数量关系透视了社会经济的各种关系。具体说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微观经济原理与宏观经济理论相结合,综合运用统计、会计和数学方法,系统地测算某一时期内一国(地区、部门)的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包括这些活动的结果,各种重要的总量指标及有关的组成要素。其次,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个宏大的信息库或资料库。国民经济核算创立了一个基于大量经济分析水平之上的系统数据库,这些经济分析包括不同经济活动类型的分析、通货膨胀分析、经济结构分析、增长分析,特别是用于各国之间的比较。
3.2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的改进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内经济法;内涵相关性
中图分类号:D922.29;D99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1-000329-01
一、国际经济法概念概述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叙述以及适用范围,在国际上和国内存在多种学说,比如美国法学家针对国际法的多元主体,提出了“跨国法”的新概念,这种理论的核心点在于探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家与国民的关系,以及各国国民之间的贸易关系;但是国内有学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只能从外部约束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行为,而不是在于调整社会关系。但是从这些学说中,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
(一)广义的国际经济法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就是指一切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法律,它的范围超越了过节,认为它包括任何涉及经济利益的交易的法律制度,并且它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金融机构、跨国公司、法人甚至还有个人。主张这一概念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就是调整国际社会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们大批了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因此从目前的国际情况来看,这一理念包括的国际经济法内容就相当广泛,这在实际的生活中,这种大而全的国际经济法比较切合实用;
(二)狭义的国际经济法
狭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独立于各国私法之外的公法部门,所以凡是在国际的经济贸易中涉及到的私法问题或者是国家内部法律问题,都不能纳入到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主张这一理念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也要有自己的理论体系,以保证国际公法的严肃性。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割裂理论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调整国家管理经济行为的工具,它与国内的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关于二者之间联系的讨论也是甚多,但是在众多的学说中,割裂理论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割裂理论主要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前者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派凯尔森教授,他认为无论是国际经济法还是国内经济法,都应该处在统一的规范体系下,并且两者之间存在效力差别,也就是说效力低的法律规范可以从效力高的法律中推导出来。所以对于两者关系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如果适用于国内经济法,那么就相当于国际经济法提供给了国内经济法荆楚行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各个国家的经济法律秩序都是以国际经济法为基础的,这就是典型的一元论,这种学说的症结在于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在目前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国家仍然是主要的活动主导者,所以国际经济法的存在是以国内经济法为前提的。相对于一元论的国际经济法的“唯我独尊”,二元论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并且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所以两者之间并无效力高低的差别。也就是说不同体系的法律规范不能相互使用,并且不能相互影响。由此出现的情况就是,一个经济关系适应的法律属于国际经济法时,那么必须将国际经济法转化成国内经济法才能进行适用,在这种二元论的理论中,国际经济法完全处在弱势一方,不能从根本上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对其的约束力也存在诸多的限制,这显然不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在割裂理论中,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它们的弊病都在于片面的将一方法律人为的拔高,并试图置于另一方法律之上。比如一元论强调国际经济法的优越性,弱化国内经济法的重要性;而二元论则恰恰相反,看似将两种法律放在同一地位,却对国际经济法的适用进行诸多限制,形成国内经济法的强势地位。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之间的相关性
(一)研究对象的相关性
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国际经济的发展情况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它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的法律进程,更关系到国家间的经济贸易趋势,所以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具有国际广泛性。即使如此,在讨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时,还是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也就是不能抛开国家问题而只是舍近求远的研究国际法则。所以在我国,国内经济法除了要符合国际经济大环境的理念之外,更要了解中国特色,制定出出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法,并且以国际视角对国内经济法加以完善和补充,以确定国内经济法的科学合理性;
(二)研究视角的相关性
在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中中,国际视角和国家视角似乎总是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因为国际经济法是通过各国的协商产生的法律规范,这其中当然少不了各个国家对自身利益的权衡考量,而强国和弱国之间,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话语权必然存在差异。但是,国际经济法的目的并不是为强国服务,它的本质是要为各个国家的经济活动提供规范的法律保护,所以以强权和利益建立国际经济法体系是国际社会不能认同的。因此,如何做到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相协调,需要从国际、国内的研究视角全面出发,这样才能协调国家与国际的相关利益关系;
(三)研究成果的相关性
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成果是为了对国际经济贸易进行规范,并且建立更加完善法律体系,使其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保证各国的经贸安全,所以对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学者来说,研究本国经济法的同时,结合国际形势进行分析,所得到的法律成果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例,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成果对于各个国家而言,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对于相关的经济法律也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并且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如何保障国内经济贸易安全,法律制度保障必须到位,除此之外,积极进行国际经济法的成果研究,也是掌握国际话语权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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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的,促使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核心。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
4.法立法技术。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一般、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注:
[1]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绪论篇。
[2][17]刘瑞复著:《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5页。
[3]比如,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刑事责任、刑罚等;民法学中的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等;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指导、行政责任等都属法学界公认的、并为以上三学科各自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
[4][12][18]本文中的“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不同:前者特指立法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的目的而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以不同经济法律、法规形式表现的、并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活动的总称;后者指立法机关所进行的用以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立法活动的总称。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参见拙文:《经济法立法概念的重新界定》,载于《当代法学》1997年第4期)。相应地,本文中的“经济立法史”与“经济法立法的”也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区别开来。
[5]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基础》(下),人民出版社1987年6月版,第336页。
[6]周旺生著:《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4页。
[7]关于此点,在很多专著、教材中都有所体现,由于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列举有代表性的、影响较大的几例。例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专利法、商标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劳动调控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法学教材《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产权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律制度、技术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工业产权法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内容也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概论》(全国政法成人院校研究会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年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商标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的内容,把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保险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内容等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1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列入其中;《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8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财产法(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采矿权、承包经营权)、经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内容,应属商法学的保险法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应属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的内容等都列入其中,等等。
[8]如《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务实》(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教材编写组,法律出版社1992年9月版)把应属行政法学的“城市规划法”内容也列入其中。
[9]如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经济法教程》(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把应属社会保障法学的“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社会保障法列入其中。
[10]如《新编中国经济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经济犯罪”的内容列入其中;《实用经济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11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及处罚”的内容列入其中。
[11]如注[7]所列的专著、教材中几乎都把经济仲裁、经济检查、经济审判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列入其中。
[13]王保树、崔勤之编著:《经济法学研究综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7月版,第28页。
[14]《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84页。
[15]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页。
[1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329页。
[19]《佟柔文集》编辑委员会编:《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53页。
[20]如《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中即认为“经济法人是民法法人制度的扬弃”(详见该书第345~347页)。
[21]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使用了“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的概念(详见该书第80~92页);《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版)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详见该书第67~80页)。
[22]如《经济法基础理论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中使用了“经济行为”的概念(详见该书第112页~116页)。
一经济法与经济宪法
(一)经济法在执行宪法中的功能定位
学界只注意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形式区别,却忽略了经济法在执行宪法上与民商法的基本分工。.经济宪法是指一国“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的整体抉择。”【3为了实现经济宪法规定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各个部门法必然会出现一定的分工。众所周知,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执行的是经济宪法规定的私人领域的经济秩序。而经济法则不同,它所作用的经济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4因此,其执行宪法规定的经济公共领域而非私领域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从宪法经济自由的价值上分析,民商法偏重于追求私人之“积极经济自由”,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基本原则;而经济法则重点保护私人之“消极经济自由”,坚持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基本原则。①
(二)经济法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
我国宪法宣示了经济公共领域的基本秩序。如宪法第l5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些规定涉及经济公共领域的宪法秩序。宪法作为效力最高的根本大法,只能作出抽象或者原则的宣示,具体内容需要经济法予以明确,以便建立具体的实现法律机制。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化也要求经济法确认宪法宣示的经济秩序具体内容。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目前政府的职能由以前的经济统制转变为有选择的经济公共管理,即“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政府职能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法律事先确认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以此来确定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范围。政府管理作为一种国家机制的存在,扮演的并不是固定“守夜人”或者“干预者”的角色,而是要遵照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根据经济情势的需要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说,在法治经济的语境下,市场经济关系中哪些属于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而需要政府予以保护,哪些仅代表私人利益而应由民商法律调整,是需要经济宪法、经济法和民法共同解决的问题。
(三)“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定义
国家为什么能对私人反垄断?为什么能对公民剥夺性的征税?这些并不是经济法内部能解释的问题,只能从宪法的角度去解释。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概念,并由此了解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摸清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机制的内部构造。根据传统分析方法,要弄清楚宪法上的这种关系,需要分析它的一般构成要素:
1.主体。这种经济关系的主体并不自然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只有承担生产、销售、消费、参与分配等某一具体经济职能的社会成员,才能取得主体资格。因为只有承担一定的经济职能,才能谈得上利用社会公共经济事物,才能依法享有或承担经济上的公共权利和义务。因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主体是承担一定经济职能的社会成员(含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组织)。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取决于经济运行体制的客观情况。
2.客体。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客体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或者经济体制相联系,是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既然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是某一时期经济公共秩序的内化或表现,那么,它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经济事物,而不直接是民法上的物、权利和利益。公共经济事物能为公众所使用,但却没有哪一私人愿意为其产生或形成承担独立责任,如“国家计划”、“市场机制”、“公共产品”等。公共经济事物的抽象性主要表现在其具体价值难以用具体的计价方法进行计量。它通过满足经济整体运行的需求来满足个人的公共需求,为一国经济运行秩序之不可缺少。
3.内容。众所周知,市场机制本身无法提供竞争公平,人们只有通过对相关条件的满足而达到竞争公平;公共产品(publicgoods)也无法自我供给,它要求全体成员让与一定的财产权,由国家公共部门利用这些财产权来实施公共产品的供给。针对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公共产品的持续供给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便构成了“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换言之,公共经济事物虽然抽象,但对其利用条件却是具体的。保障这些利用条件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便是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根据对其构成要素的概括,我们可以将“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定义为:由宪法宣示的,为保障特定社会成员共同利用某一时期公共经济事物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对其进行宣示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特定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维护一国经济公共领域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
二经济法与行政、民事和刑事法
(一)经济法如何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在宪法宣示之前,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是一种应然而非实然的经济关系。宪法宣示且内容由经济法具体设定之后,其实现又需要各个法律部门的精诚配合。国内法传统上只存在三种法律机制:行政、民事和刑事。由于经济法所具体确认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具有性,其当然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刑事保护的对象。但是,在刑事保护方面,英美法和大陆法两者对刑事保护的态度并不一致,大陆法系拥有统一刑法典,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只有刑法典才能规定具体犯罪和刑罚,因此经济法只能援引刑法,而不能对具体的犯罪和刑罚作出规定。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在证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单独设定了具体刑罚。在行政保护方面,难以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已是通论,各个领域的行政法律保护还仰赖各部门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规定。这样,经济法确认具体内容之后,便面临建立具体行政法律机制予以配合的问题。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也不排除通过民事法律机制实现的可能。因为当主体经济公共权利指向的相对人特定以后,当事人完全可以运用民事诉讼工具实现自己的权利。例如,国家税收债务人一旦确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O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经营者一旦被认定实施了垄断行为,受害者也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由此,经济法首先承接经济宪法而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具体内容,然后又为实现这些内容而选择建立有效的经济行政管理或民事法律机制,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典型的应用法。①当然,将其视为应用法,并不是说它是宪法性、行政性、民事性的三种规范的简单相加,而是说它是几种法律机制配合的结果。“经济关系主体对经济法的选择,强调的不是事后能否给予公正的裁判,而是事前是否进行了社会成本节约的共同预防”。【4经济法克服各种法律机制单独运行缺点,企图在自己的领域系统地建立社会成本节约制度。事实上,经济法也一直致力于解决一国经济上的公共问题,对实现宪法规定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独特的功能足以促使其不断发展成相对成熟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调整相应经济公共(行政)管理关系,与一般行政法关系密切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发生在经济公共领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其实现机制的制度选择离不开建立相应公共管理机制。公共管理机制一旦建立,相应的经济公共管理关系就会产生。这种关系与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互相依存。法律对前者的确认,必须对后者进行调整,两者不能偏废。公共管理机构依照何种职权,遵照何种程序执法,一般行政法也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由经济法特别规定,这有利于执法目标、职能和程序的统一。从权力控制的角度看,权力一旦赋予,就有被滥用的危险。经济法不仅要求从内容上限制公共管理权力的运用,而且需要建立相关程序对公共管理行为进一步控制。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程序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具体的监管程序等。管理学上一般认为,“公共管理是公共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活动”J,相应经济公共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而实施的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如市场监管、财税管理、宏观调控等。经济公共管理仅仅在管理意义上区别于一般经济行政,“它主要关注的不是过程、程序和遵照别人的指示办事以及内部取向,而更多的是关注取得的结果和对结果的获得负个人责任,因此区别于经济行政。”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具有“相应”两个字限制,当然不是指所有的公共(行政)管理。如民法上的物权、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就不应归入相应经济公共管理范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一般依据经济学上对经济的分类而分为微观管理和宏观管理。也可以按照所涉及的领域不同而进行更加具体的分类,如分为市场监管、财税管理、宏观经济管理等。
(三)经济法调整相应民事关系,鼓励私人实施经济法如上所述,经济公共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也可以通过立法选择民事法律机制来解决。这种由经济法直接规定的民事关系称为相应民事关系。它是一种特别民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的非传统民事关系或者不对等主体之间传统民事关系。前者如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后者如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与供应商的合同关系。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侵害一般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明确侵害特定主体民事利益且同时又导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损害。如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还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是直接侵害某一经济群体利益而直接导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损害。如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其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大于有利影响时,所有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利益都会受到影响。侵害特定主体民事利益的行为不一定导致公共经济利益的损害,但侵害经济公共利益的行为必定导致不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之损害。经济法引入民事机制的正当性不仅来自立法机关的社会成本节约政策,而且与“政府俘获”问题有关。所谓“政府俘获”,是指企业通过为公职人员提供非法个人所得来促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政府旦被俘获,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实现的公共管理机制失效,私人的公共经济权利的实现面临落空。这时,私人实施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政府俘获实际上是公共权力为少数利益集团而不是人民大众谋利益的问题。政府在经济公共管理中被俘获,相应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实现因此受阻,社会公共利益亦面临危险。这个时候,建立和完善相应民事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等制度就十分必要。
三经济法存在的理论依据
通过上述对经济法与宪法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分工的考察,我们发觉经济法的功能包括两个:一是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二是选择建立这些内容实现的法律机制。因此,其存在的理论依据也可以在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经济法本体法存在的依据。经济法中部分规范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可以称为本体法。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涉及经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民法主体追求意思自治的精神相悖;其主体经济上的对等性又与行政法调整机制中主体非对等性不相符。因此,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是民法和行政法难以承受之重。法律分工客观上要求经济法来执行宪法宣示的经济公共领域的秩序。如竞争法中调整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规范、财税法中调整财税经济关系的规范等。从宪法上看,这些关系都需要强调经济上而非主体资格的平等,即经济面前人人平等。但此种经济平等不一定等于民事上的个体之间的平等,亦非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平等,而是经济机会或者经济公共利益分配上的平等。如竞争法上竞争公平、预算法上财政平衡,就是此种平等的具体表现。
第二,经济法包含行政、民事法律规范的理论依据。首先,经济法建立行政法律机制是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的合理延伸。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具有性,而行政法是宪法最主要的执行法律部门。从政府成立的初衷来看,政府执法的目标和正当性主要来自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实现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关系应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政府怎么样履行职责,需要经济法明确或规范。其次,经济法上享有的公共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最终是个体,只是这种“个体”具有不特定性或者直接指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组织,与民法上使用的“个体”语境不同而已。不特定的私人或者特定的国家公共部门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民事审判来实现某些已经特定的权利或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对经济公共事物的损害行为若导致了私人利益的损害,私人当然有权借助司法机关予以救济。让私人承担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部分功能,开启“私人实施”的通道,显然是出于法律对节约社会成本和强化诉讼动力的考虑。再次,选择哪-lib实现法律机制,从经济上考虑,决定因素仍然是社会成本问题。如果公众利用单纯的民事或者行政法律机制足以应对经济上的公共问题,那么,立法机关为什么还要选择经济法立法?因此,促使行政、民事应用法律机制在经济公共领域的相互补充、有机结合,应是经济法重要价值之所在。
四经济法的作用
(一)经济法是维护经济公共领域秩序的基本法律法律是角~度,它属于上层建筑,最终为经济基础服务。经济法与民商法一样,也是维护宪法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它立法的最终目的仍是维护宪法宣示的社会主义市场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它保护市场自动调节的基础性作用。经济法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实质上划分了政府与私人行动的边界,这种边界越明确,私人自由就越容易得到保障,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越容易发挥出来。从市场内部的运行机制来看,“经济人”的个体理性是市场群体理性即“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前提。经济法主体可以通过经济法明确自己在市场中的“公益”和“私益”边界,形成市场发挥作用的“个体理性”。如在销售商品的同时缴纳多少增值税、经营场所应具有什么样的安全度,在经营集中必须注意什么样的申报标准等等。这些规定为私人预见“个体利益”得失提供了条件。
2.它维护经济公共领域秩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主体与政府的关系。与经济学不同,经济法直接承认政治对市场运行模式的选择,在此前提下确认两种力量的不同作用。它关心两者法律地位(作用范围)是否与现实经济情势和本国市场经济模式相适应,而不对政府是否应当扮演“夜警察”还是“主动干预者”展开讨论。它将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视为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界限,从而对市场与政府关系实现法治化;二是规范经济公共管理行为,保障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经济法调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关系的目的是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对市场形成破坏。例如,在宏观经济方面,立法机关为了对政府宏观调控权力予以限制,制定了专门法律对宏观管理行为进行控制。德国1967年颁布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美国1978年颁布的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以及我国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的经济稳定增长法》,都是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权力的典型立法。
(二)对“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观点的反思
我国市场经济初期的经济法理论一般建立在经济学关于国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学说之上,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国家协调经济之法”“国家调节经济之法”。这些理论对在我国建立独立的经济法部门,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起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法学研究深入,这些学说对经济法的定位存在明显缺陷。
1.将经济学上关于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直接作为经济法部门独立的理论基础,在法学上难以取信。政府作为“守夜人”还是“干预者”并不是法学应争论的问题,而是一国根据自己所处的经济发展历史阶段进行的政治决策,况且亚当斯密和凯恩斯处于资本主义的不同经济时代,他们建立各自理论的目的是适应当时的经济情势,而不是催生经济部门法(经济法亘古有之)。利用某一时期的经济理论作为经济法部门独立的理论依据,只会使经济法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为经济学理论的变动和争论,必然会使相应经济法独立理论陷入尴尬。法要适应经济,但不是为了迎合经济学理论。法学只有建基于经济(而不是经济学)本身,才能拥有自己的话语权。比如,从提供市场必要公共产品角度讲,国家(政府)本身属于市场经济主体范畴。市场与国家不是利益上的真正对立,而是“合作”和“共赢”。法律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不是要执法机关去干预私人经济,反之,它是为了保护私权和限制公权,进而维护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和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仅以政府职能转变作为经济法制度建立依据也无法解释政府权力的来源。是先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来限定政府的经济职能还是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内容而制定经济法?肯定是前者。因为按照法治原则,只有法律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予以确认,政府才有权实施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干预、协调、调节)。“需要干预说”给人感觉是“国家需要就干预”。q)这明显违背经济民主原则。虽然经济法确实要调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关系,但它不是基础,也不是全部;它对政府的赋权也只是保护工会公共关系实现的一种手段。“如果仅从赋权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便有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经济手段等同之嫌。”总之,由经济法确认内容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和民商法调整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都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经济法的核心作用是通过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的确认并建立相应的实现机制来维护和控制政府的经济职权,而不仅仅是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法律工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但关于这些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学界意见分歧很大,众说纷纭,影响所及,就使部门法和各学科间的界限混淆不清,以至造成法律体系紊乱,内容重叠,相互矛盾。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法律教学研究的开展,而且使人们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及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的可靠性产生疑惑,甚至会导致法律实践的混乱。如何科学地判定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是一个必须认真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略抒浅见,以供商榷。
一、关于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的主要观点
目前我国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六种观点:
1.独立部门说一些学者认为涉外经济类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称之为涉外经济法。例如林毓辉主编的《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一书序言中说:“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的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关系”[1](P.1)。目前,许多高校开设了涉外经济法这门课程。
2.国际经济法组成部门说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不承认涉外经济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把它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姚梅镇教授较早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他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概论》(1989年版)在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时,明确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2](p.28)。笔者也曾采取这种观点,把涉外经济法律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3.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国内经济法学著作,多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国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些还明确论述了涉外经济关系与我国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例如徐杰主编的《经济法概论》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四大领域之一[3](p.11);肖平主编的《中国经济法》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五大领域之一[4](p.14);费宗yī@①主编的《中国经济法》也设专章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5](第5、16章)。
4.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我国的私法著作通常包含涉外经济法律的内容,例如姚壮、任继圣所著的《国际私法基础》把涉外经济立法称为国际私法的专用实体规范[6](pp.3~8)。余先予的《简明国际私法》也认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中的实体规范,并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为典型例证[7](pp.6~8)。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编的《国际私法》也设专门章节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8]。1997年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在介绍国际私法的范围时说:“国际私法……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从该书内容看,“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经济法律[9](p.9)。
5.国际商法组成部分(或补充)说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或者补充),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p.1),在该定义下,涉外经济立法被涵盖。该书在介绍国际商法的渊源时,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10](p.5),并在各章节进行了广泛的介绍。
6.民法组成部分说我国有些民法著作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的范围,例如王作堂等著的《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明确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列为民事立法[11](p.26)。
二、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原因
在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与学科划分问题上,我国学者之所以意见不一,出现混乱,主要有以下原因:
1.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不强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如何是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是否清晰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进展,法制日趋完备,但我国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许多方面缺乏经验,立法中对法律体系的规划难免有不足之处,“公益”与“私权”界限不清就是其中问题之一。这就造成国家公法过多干预私权行为,许多单行法规中既有民商性规范又有行政性规范,从而使我国民商法的内容有别于西方民商法,我国行政法的内容也有别于西方行政法,我国经济法的内容更大别于西方的经济法,这种立法特点势必导致部门法与学科界限争议。我国在立法环节上没有很好地注意分清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这是造成学者之间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互相矛盾的客观基础。
2.对如何处理法律关系的多重性缺乏研究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我国学界一般是以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构成一个部门法的原则来界定部门法的范围,然后根据这样界定的部门法范围来确定学科范围。当一些社会关系具有多重属性时,例如合同关系,既可称为民事关系,也可称为商事关系,又可称为经济关系,以上述原则界定法律部门和学科的范围势必产生混乱,造成各部门法调整对象和学科内容重叠。涉外经济关系正是多重属性社会关系的典型。对具有多重社会关系属性的法律,其部门与学科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各部门法和学科之间如何相互照应,恰当衔接?在缺乏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免出现各种不同意见。
3.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尚待明确在部门法与学科划分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各国学者通常把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领域而与国内法并列。但国际法本身是否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者仅仅是一个学科?国际法是否也应该象国内法那样分成一些部门法?可否打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来划分部门法?这些问题在国内学术界颇有争议,从而也影响到部门和学科划分上的歧异。
4.对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混淆不清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也是造成我国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重要原因。我们发现,当学者出于研究或教学的需要把某些法律渊源拢于一书时,往往宣称这些法律渊源构成一个部门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部门法构成一个学科和一门课程的基础,但部门法是依法律体系的特点而划分,是一个实务性概念,它使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便于掌握和运用,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直接意义;学科依某一研究领域的综合特点(如内容、研究方法)而定,学科是一个学术性概念,在法律实务中没有直接意义;课程的设置则依教学需要,以方便学生掌握知识为原则。因此,部门法、学科、课程三者之间的范围有可能不一致,有些学科会打破部门法体系,并有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等分类;有些课程则只讲授某一部门法的部分内容,例如商标法、房地产法等课程就是如此。
三、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
我们认为,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不应划入其他法律部门和学科,现将缘由说明如下:
1.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界限不可混淆
一般国际经济法学的著作都承认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法,而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这在国家学科分类上已有明论。如果将本来属于国内法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经济法,就成了用国际法包含国内法,势必混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并使人们误以为国内法也可以具有类似国际法的效力。正由于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有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做出错误论断,提出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乃是大势所趋,这岂不等于肯定某些国家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是正确的,而我国反对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反而错了。这种观点显然是很有害的。
第二,主张涉外经济法律是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难以成立
到目前为止,国际经济法学著作中,主张涉外经济法律为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主要是说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对其调整需要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互相配合。这一论据本是事实,但却不能证明国际经济法可以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因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不同部门法之间互相配合乃是常有的事,岂可因此否定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如果因为互相配合就可以用国际经济法去涵盖涉外经济法律,那么,反过来用涉外经济法这样的概念去涵盖国际法的内容又何尝不可呢?实际上已经有这样的涉外经济法著作出现了。
第三,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不等于割断二者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是从划清部门法与学科界限的角度而言的,从学问相通的观点看,某一学科的学者往往要对相邻学科的事物进行研究,这是中外的通例。学科的范围和该学科学者的研究范围不是同一回事。在实践中,国际经济法与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是互相配合、协调运作的,研究国际经济法离不开对各国相关经济法的涉猎。不涵盖并不意味着不能研究,只是国际经济法学者的主攻方向应该落在本学科范围之内。
2.涉外经济法律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多数国家并不存在涉外经济法这样一个法律部门,我国存在一定数量的涉外经济法律,并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分离,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处于低级阶段和法制不健全的反映。例如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只有十五条,内容简略,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但它是在我国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出台的,其实际价值主要是弥补了公司法的空缺。如果在1979年之前我国就存在一部成熟的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就没有必要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了。其他涉外经济法律出台的因由,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大同小异。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涉外经济法律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融合是必然趋势。涉外经济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没有前途的。
3.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观点,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程序法。而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实体法。如果不顾及国际通行的观点而人为地扩大国际私法的范围,并把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从学术和实践上看都是不可取的,笔者曾在《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13]一文中详述此意,兹不赘言。
4.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也是不恰当的。我国的法律学科分类并没有列出国际商法,按照我国的法学分科体系,所谓国际商法实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依此论来,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就如同用国际经济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一样,这是不恰当的。
5.涉外经济法律也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界限何在,并无定论。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规范,即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和商事性质的规范。前者当然不属于民法,问题是后者归属民法是否恰当?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我国立法的总体特点虽属大陆法系,但我国立法并没有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模式,大陆法系多把商法与民法并称民商法,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在商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在商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民商合一的情况下,商事规范似可被归入民法[14](p.45)。民法属于“私权”性质的法律。但从“私权”与“公益”分立的民法观念来看,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事规范,而是更多地体现国家利益原则。因此,把商事性质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也是不妥当的。
6.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经济法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已经不言而喻,涉外经济法律应归属国内经济法。关于涉外经济法律在国内经济法中的地位,笔者在此略加赘言。一个国家用何种法律渊源调整涉外经济关系,可有两种方式:一是依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直接用一般性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不为之另行立法,被称为内外合一模式,这是国际实践的通例,也符合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制定单行的涉外经济法律,排除一般性经济立法在涉外案件中的适用,被称为内外分立模式,这种作法不符合国际实践的通例,只是在个别国家和特殊情况下的产物。用单行的涉外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通常意味着对外商的差别待遇,除非这种差别待遇是超国民待遇,否则,就很容易被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而超国民待遇又对民族工业不利。由此可见,内外分立模式弊病多,不如内外合一模式,抛弃内外分立模式应是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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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个法律学科都得到了革新和发展,经济法的出现,更是法律、法学领域内的一次突破、一场革命。有些同志总是批评经济法“保守”,是“计划经济的法”,是维护旧的政企不分管理体制的法。这些看法都是看颠倒了,应该把颠倒了的再颠倒过来。其实,经济法在我国的出现,才正是“思想解放、实事求是”的结果。那些创建中国经济法学的人是在法律、法学领域内进行着一场思想大解放和现代化的改革,是革新而非保守,是前进而非倒退。如果我们仍然承袭西方的公法与私法截然划分的传统体系;如果我们囿于“纵向经济关系归行政法,横向经济关系归民法,内部经济关系归劳动法”的传统格局而不敢动其分毫;如果我们也一切唯古、唯外、唯本本,那么,中国经济法是根本不可能产生的。
大陆法系在法律、法学的历史发展上的贡献是巨大的,功不可没。现在看来,仍然有着重要的法律价值和不少的法理精华。原有的法律、法学部门包括新兴的经济法都仍然应该研究它、运用它。但也必须看到,主要发源于欧洲大陆,成熟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大陆法系,其不少理论观点和方法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实际和需要。它应该也必须有所改革,有所前进。这在全世界范围来说都应如此。在我国更不可简单地将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作为评断我们法学理论是非和法制工作成败的标准。
经济法的出现,至少在以下十个方面对传统法律、法学有所突破,有所发展。
一、把法律、法学与经济直接地、密切地结合起来。传统法学理论多半在原则上和抽象意义上谈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民法也只在微观上渗入到经济领域。经济法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面、整体的结合,使法对经济的作用大大加强,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
二、突破了公法与私法绝对划分的界限。经济法是在西方“私法公法化”和东方的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过程中产生的,是公法与私法在一定范围内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它既非私法,也非“纯粹”的公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是在公法与私法之间进行平衡协调的“社会经济法。”
三、正确解决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经济法在西方突破了国家不干预市场经济的传统观点,实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和管理的历史过程。在我国情况正好相反,我们已经实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直接的、全面的和过度的干预和管理,所以,中国经济法的任务是要解决国家干预过多、市场无法自转的体制问题。因此,不能照搬西方经济法早期的“国家干预说”,不能简单地说“经济法是国家之手的法”。其实,无论是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法,还是东方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都是在“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结合协调中产生的,都是两只手的产物,只有一只手是不可能产生现代经济法的。只有“市场之手”,产生和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民法;只有“国家之手”,产生和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行政法或实质上是行政法的“经济行政法”。经济法的“双手说”,解决了现代经济法两家产生、形成的共同规律问题,也为现代社会正确处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四、在调整对象理论上,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一对一”观点,提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的主张。经济法认为,在现代社会,尤其在经济领域,由于经济关系复杂多变、相互交错;也由于法律、法学自身的变化,因此,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的方法去调整。此种见解主要是就经济、民事关系而言的。刑法是典型的‘一对一“调整模式,所调整的关系在实质上不应混淆,但其调整方法却可由有关的经济法规规定和运用。
五、突破了国家身份的“一重说”(行政管理者)和“二重说”(行政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提出国家身份“三重说”(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说”(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以及“三次权利分离说”(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经济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将经济管理关系从行政管理关系剥离出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基石。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有相同处和相通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上下层次性),有时也运用行政方法,但两者有着基本区别。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对物质利益实体进行管理的关系,必须承认被管理的相对方(经济组织等),是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国家机关仍然可以发号施令,依法行政,但必须对相对方的经济组织承担义务和责任;经济组织应依法接受领导和管理,但也有权对上级国家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应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而不能以行政命令为主……这些都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
六、突破了“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外部关系)”的观点,提出“法也调整那些有着共性的和重要意义的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的理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内部条例、《公司法》以及一系列财务、会计规则,都是这一理论的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基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企业公司的“后院”,进行必要的、直接的管理和监督。这表明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和调整功能的加强。当然,对此应严格限定,不可把企业管死,企业大量的内部关系仍应由其内部章程调整。
七、提出了“经济法主体”概念,给纵、横、内部各类经济关系中的各种组织以一个统一的主体资格。若能运用于立法、将可能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许多模糊、疏漏之处,也有助于司法审判中诉讼主体的认定。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转机条例》都规定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这是一种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在此种关系中的企业应属何种法律主体,上述法律和法规均未明确。很显然,叫行政法主体不行,叫法人更不可,因为企业不能以法人身份和政府发生关系;叫企业也不可取,因为“企业”不是法律主体概念。再如,《经济合同法》等几个法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又属何种法律主
体,很显然,它不是法人,但也不是合伙。诸如此类问题甚多,我们的立法不应再这样“模糊”下去!经济法主体涵盖了“内部组织”,这也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一个突破。传统理论是根本不承认内部组织有任何主体资格的,但是,从经济法所调整的内部经济理论中已经必然引伸出内部组织主体的概念。现行立法实践中将继续会出现这类问题。如两个银行法中的分行、支行,都应属内部组织,法规将会给予它们以统一、明确的规定。只称之为“分支机构”,由银行内部章程调整是不够的,无法满足其地位和活动的需要。
八、突破了“法只是打官司”的观点。持此狭隘观点的人可能已不多,但我们的法学教育中许多方面仍然突出着这种倾向。法律是要“秋后算帐”的,法律也是要为打官司服务的。但这只是法律功能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将可能有所缩小。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其系统调整的思想,将法律调整功能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在经济纠纷、经济违法事件发生之前即发挥作用。通过管理、监督、引导、指导,确立法律关系,保障依法运行,使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案件不发生、少发生,这对国家、对社会、对当事人,对有关方面都是有利的。经济法当然也要“治于已然”,但更着重“防于未然”。其实,我们当前正在大力推行的“依法治国”的方针,其重点也不是依法追究责任,而主要是指导、引导经济关系的依法确立,依法运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同于西方的产品责任法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是单纯的产品责任追究法,而是将其包括在内的产品质量管理法与产品责任法的统一体。加强质量管理,将产品质量纠纷消灭在其产生之前,这正是我国产品质量法较之西方的产品责任法更为先进的地方。
九、突破了“法只是确认、巩固已有权益”的观点,将法律调整的功能向前、向未来延伸。经济法是发展之法,是未来之法。经济法体系中的许多部门法都既调整着当前现实的经济关系,确认和保护着当前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为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基础条件,保护必要资源,如计划法、基本建设法、产业政策法、可持续发展法等等,经济法的这种功能是任何其他法律部门都不能取代的。我们还可以由此看出,那些主张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的观点,是没有全面观察经济法体系,没有看到经济法的超前引导功能的。
论文摘要:基于建立综合环境经济核算、完善现代水利统计体系和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需要,我国应创建水资源核算体系。对环境卫星帐户的子系统水资源核算帐户进行了初步探讨,介绍了水资源核算体系的由来、基本构成和特点,并结合现状分析了在我国开展水资源核算面临的问题。
近30年来,世界人口激增,生态被破坏,环境恶化,经济发展受阻,使人们开始全面而深刻地反省自身的发展方式。在1992年“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上发表的《21世纪议程》中就明确提出进行资源与环境核算是世界各国的迫切任务,并作为重大战略行动来实施。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也明确提出:“研究并试行把自然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市场价格准确反映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代价”。
资源环境核算(亦称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越来越受到国内外日益关注和急需建立的统计领域。水资源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抓紧研究和建立水资源环境经济核算(以下简称“水资源核算”)制度及体系框架,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水资源核算体系的由来
1.1国民核算中心框架及其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采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ystemofNationalAccounts(SNA)),这也是大多数西方国家所采用的。国民经济核算是对一个国家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的核算,只有经济活动才能够纳入核算之中。
国民经济核算的内容以两个平衡关系为框架。第一是围绕国内生产总值(GDP)所形成的当期流量平衡,即:
GDP=总产出一中间投入(1)
GDP=最终消费+资本形成+净出口(2)
(1)式反映国内生产总值的形成过程;
(2)式反映国内生产总值的使用去向。通过这一平衡,国民经济的生产与使用被连接起来。第二是关于资产从期初到期末的动态平衡关系,即:期初资产存量+资本形成一固定资本消耗±其他物量变化±重估价引起的变化一期末资产存量。
(3)基于上述基本框架,可以发现:第一,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核算没有体现环境因素的投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所扣除的中间投入仅限于产品投入,并不包括环境等自然因素的投入;相应地,所谓资本形成,仅限于产品对生产资本的积累,不体现生产造成的自然环境的变化。第二,围绕资产核算,主要限于经济资产,尤其偏重于生产资产,没有将自然环境完整地纳入核算范围,同时也没有直接反映经济过程对环境变化的影响]。这导致了两个严重缺陷:一是忽视了自然资源的耗减,遗将危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二是忽视了环境质量的下降,这将会影响人类的健康和福利。
为了使人们能够看清楚隐藏在中心框架账户中及其表露出的局限性,并能更加深入地加以描述,联合国93’SNA(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提出了针对某些重要领域建立与中心模式框架不完全统一的特殊框架(结构)即附属框架方法的建议。一方面附属账户与国民经济核算账户的中心框架发生联系,并通过它们与综合经济统计资料的主体发生联系;另一方面,由于附属账户是特定领域或特定专题所专有的,因而它们也专门与该领域或专题的信息系统相联系,它们也要求货币价值量数据与实物量数据能更好地结合。由于附属账户保持与中心账户的密切联系,所以,它们在宏观经济账户和分析的范围内加强了对专有领域的分析。此外,不同领域的附属账户还有助于将其中某些领域的分析联系起来。因此,附属账户一般具有双重作用:既作为分析工具,又作为统计协调的工具。典型的例子当属环境卫星账户。
1.2环境卫星账户——环境经济核算体系SEEA
环境经济核算缘起于两个相互联系的事实。事实之一是环境问题越来越深入地介入了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国家和国际社会管理中共同面临的问题。在国际社会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与上述事实相联系的另一个事实是,为管理所必须的信息数据系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管理之需要,尚没有一个数据系统能够较好地反映出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无论是现实经济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还是环境统计指标体系。
从2O世纪7o年代开始,联合国、世界各国政府、著名国际研究机构和著名科学家一直在进行着艰辛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构建反映环境因素的核算体系。1993年,由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共同修订的SNA1993,第一次正式将环境核算作为附属账户纳入SNA,并最终正式出版了(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手册)临时版本。然而,由于有关研究开展不久,因此,尽管SNA1993声称“第21章有关环境附属账户的内容指出,它显示了在经济核算和环境核算一体化方面目前的最高核算水平”。但同时也指出,由于SEEA目前尚不成熟,因此“它极力主张由核算人员继续进行研究”。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欧共体及泰国、印度尼西亚等,都在积极开展这一课题的研究。
资源环境核算附属账户将SNA中关于自然资源的使用、环境费用核算的范围、内容予以拓宽(不再仅限于经济资产的界限之内),把资源环境综合核算的有关概念、定义、分类和表式同SNA常规的经济账户联系起来,扩大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分析功能。
1.3SEEA的子系统——水资源核算体系
1993年国民核算体系(SNA)已明确把自然资源纳入资产负债表和积累账户,形成了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SEEA),旨在研究资源环境和经济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注重寻求良性经济运行的环境承受能力,并将水资源核算列为主要核算内容之一。水资源核算体系正是在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的基础上,采用了与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保持一致的框架结构、概念定义、分类标准、表式账户及核算方法,对水资源核算内容的加以进一步延伸和细化,使水资源核算更加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了分析和应用功能。
二、水资源核算SEEAW
2.1水资源核算的范围
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素,也是生产食物、能源、众多工业产品以及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关键要素。SEEAW更关注的是经济体系与环境体系之间的关系,所以SEEAW核算的对象只包括水文系统中能够提取并直接为经济体系提供投入的部分,这种投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天然的水文循环,形成天然一人工复合水循环的一个组成部分。
SEEAW手册中界定水资源系统包括:①区域内所有开发利用或者能够开发利用的水资源;②区域内各水体之间的水量交换(如入渗、径流、渗漏等);③与其他区域之间的水量交换(入流、出流)。在陆地水资源系统中,水资源指区域内储存于河流、湖?白、人工水库、雪、冰、冰川等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土壤水。对于各种水资源,受自然因素影响,引起存量增加的主要因素包括区域内降水和其他区域的人流量;引起存量减少的主要因素包括蒸发蒸腾、向区域内其他水体的出流量以及向区域外的流出量。人类活动通过取水和排水引起水资源存量的增加和减少。
水资源对经济体、经济体之外的人类和其他生物提供了物质投入及服务,包括①作为生产和消费活动中的原料投入;②接纳废弃物(如排放到水体的废污水);③为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提供栖息地。SEEAW侧重于水资源作为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原料投入及接纳废弃物所提供的服务。至于水资源提供生态系统栖息地的功能,仅以水质及其各种用途等形式反映。
详细描述了陆地水资源系统和经济体,阐述了各系统内部的主要流动以及两个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每一经济单位直接从环境中取水,或者从其他产业获取水,水被使用后,直接处理(排放)进入到环境、或提供给其他产业再利用(如再生水)、或输送污水处理厂。
2.2SEEAW的基本构成
总的来说,水资源核算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①水资源的实物量账户,用于计量水资源的存量、流量以及质量;②水资源的价值量账户,即在对水资源实物量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核算水资源的价值及其增减状况,确定水资源的财富价值,并将其纳入到国民总财富中:。具体而言,水资源核算框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2.1水存量及其变化的实物核算
对一个特定区域组成的经济体系来说,有多少水,有多少可利用的水,在一段时间内水存量发生了多大变化,这是需要掌握的最基本信息。因此,存量及变化核算是水资源核算的基本内容,目的是从水文循环出发,用实物单位描述在地表、地下和土壤中存在的总水量,以及这些水量在一定期间(一年)内的变化,并对水资源存量按照水质状况予以评估,从根本上关注水资源环境对经济体系用水的保证程度。
水存量包含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定义,前者着眼水量的多少以及变化,后者着眼于水质的好坏及其变化。鉴于水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水资源的可用性以及使用方式,因此,水质成为刻画水存量的重要特征。
水资源存量在时间上会在增加和减少两个方面上发生变化。从水资源与经济体系的关系人手,核算中将这些增减变化归纳为两类原因:一是经济原因,经济体系从环境取水造成的减少,向环境排放造成的增加;二是自然原因,降水和人流造成的增加,蒸散发和出流造成的减少。通过核算,不仅解释了从期初与期末的存量变化,更将这些变化与经济体系对水的利用衔接了起来。
2.2.2水的供应与使用实物核算
从经济与环境关系的根本意义上说,水的供应是指环境向经济体系提供的水量,水的使用是经济体系所利用的水量。但是,从环境到经济、再从经济到环境,水是一个循环过程。在此过程中,水以不同形态出现——资源水、产品水、废水;对应不同形态的水,存在着不同的供应者和使用者。其中,从环境取水,是由环境提供给经济体系供其使用的资源水;经济体系内部各个经济部门之间相互供应使用的水,是产品水在经济体系内部的循环;经济体系提供(排放)给环境使用(接受)的水,可能是以废水或其他方式从经济体系回归环境的水。站在经济体系的立场上看水的供应和使用:各个经济部门作为供应者,一方面向其他经济部门提品水以及供循环使用或处理的废水,同时向环境提供最终排放的废水;各个经济部门作为使用者,一方面使用由环境提取的资源水,同时使用由其他部门提供的产品水,还使用(接受)了其他部门提供(排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废水以及需要处理的废水。
水的供应与使用核算就是照此思路编制核算表提供数据资料的,其总体目标是系统描述在一段时期内“资源水进入经济体系一产品水在经济体系内部的循环~废水从经济体系排出进入环境”的整个过程,不仅要核算各个环节上水供应使用流量的多少,同时要在结构上给出供应使用的“来龙去脉”,尤其要关注经济部门分类下的供应使用结构,以便为经济体系的水供应和水使用勾勒出一幅全景画面。其中,从环境的取水、回归环境的水,从减少和增加两个方面代表了经济活动发生而造成的水存量变化,与水存量及其变化核算连接在一起。
2.2.3水的供应使用混合核算
通过水的供应使用核算,可以从实物量上了解取自环境的水被分配给了哪些经济部门,回归环境的水分别产生于哪些经济部门。但是,不知道各个部门利用这些资源水、排放这些废水,形成了多少经济产出创造了多少增加值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将水的供应与使用数据与各个部门的经济活动规模水平数据——用经济产品的投入产出表/供应使用表表达——结合起来,给出有关水资源利用效率、废水排放强度的系统信息。之所以称为“混合”核算,主要原因在于,有关水的供应使用信息是用实物单位表示的,而各部门经济活动信息则是按照货币单位提供的。
通过这样的核算,可以提供以下方面的重要信息。①对各个用水经济部门,可以显示其在生产过程中为获得经济产品而消耗了多少水(包括资源水和产品水),把二者结合起来,计算各个部门单位产品产出对水的消耗强度(t/元),以及为获得单位增加值而耗费的水(t/元);②对各个废水排放经济部门,可以显示其在提供经济产品的同时产生了多少废水,把二者结合起来,计算各个部门单位产品供应对废水的排放强度(t/元),以及为获得单位增加值而排放的废水;③如果具备比较完备的经济产品投入产出表,则可以透过经济部门之间的技术关联,测算各类经济活动对水的完全消耗强度和排放强度。
2.2.4与水有关的经济核算
围绕水发生了哪些经济活动,如何将这些活动独立显示出来,反映经济体系为水的开发、管理、保护而作出的努力,考察其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显著性,这就要进行与水有关的经济核算。为了与国民经济核算衔接,在核算中定义了涉水产业、涉水经济产品,核算其投入和产出、供应和使用,以及以水开发管理保护为目的的收支、资本形成、资金筹集和固定资产总量,通过这些核算,不仅可以明确经济体系为水所花费的投入,还可以了解这些产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
2.3SEEAW的特点
实施水资源的综合管理,要立足水的现有数量和质量,在各种水功能分配上寻求平衡,以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活需求,在整体上产生最大功效。
要实现这样的综合管理,必须有相应的数据体系作为基础支持,需要把水与经济体系结合起来,提供全面系统的数据资料。水资源核算就是这样的数据体系,和其他水数据体系相比,水资源核算确实能够有助于满足这些数据需求,主要体现在:①它把水的多重功能汇合在一起,系统反映水的状况及其与经济体系的关系,既包括水的资源功能,又包括水的环境功能以及作为水生系统的功能,可以避免仅考虑某一方面的单一功能——比如仅把水作为资源——而带来的片面性,有利于全面协调不同水功能之间的竞争,实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②它把有关水的数据信息与经济过程的信息有机地结合到了一起,通过定量描述水作为资源从环境进入经济体系、在经济体系内部循环周转、最后作为废弃物从经济体系排入环境这样一个完整的过程,系统反映水对于经济体系的支持以及经济体系对水的影响,同时通过对经济体系围绕水的开发管理保护发生的一系列经济交易活动建立核算体系,提供有关产业活动、产品供求、资本形成、以及税费水权等方面的信息,为进行水资源的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三、创建我国水资源核算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3.1开展水资源核算的工作基础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水利统计工作的实践,全国水文站网已经具有一定规模;水资源统一管理正逐步推进;历年水利统计年报、水资源公报等已形成系列统计资料;结合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第二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已经完成等等,已具备了开展水资源核算研究的工作基础。但总体来说,仍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难以将水利统计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结合,反映水利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保障供水和粮食安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的巨大贡献。因此,水资源核算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全面实现联合国《水资源核算手册》的全部核算内容,是一个短期内难以达到的目标,应充分借鉴国外资源核算理论方法以及水资源核算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水资源综合管理的优先领域和基础资料的完备情况,突出水资源与经济的关系特征及核算特点,逐步推进水资源核算体系研究。
3.2开展水资源核算需要综合素质人才
水资源核算及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研究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众多领域,如资源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科学、生态学、国民经济学、统计地理学、经济学等等,它要求研究者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需要相关人员的密切协作共同攻关。实际上,这方面的研究起源于水资源环境问题的探讨,研究人员大多局限于水资源界,他们具有丰富的资源环境科学知识,其他相关方面知识相对薄弱,而经济学界只有部分人士参与工作,他们又缺乏系统的资源环境学训练。两类人员需要相互对话、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该项工作的进程。2006年以来,在联合国统计司的支持和帮助下,水利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成立了中国水资源核算研究课题组,组织专业工作人员。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了多项培训,既培训水利人员的经济、统计知识,也向统计人员介绍水利的独特和复杂性,为我国开展水资源核算创建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3.3开展水资源核算尚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对于水资源核算,国内外尚处于探索阶段;而且由于我国的水问题和水管理都较其他国家更特殊复杂,国外可借鉴的经验比较有限。总的来说,目前在我国建立水资源核算体系尚面临着很多难题。
3.3.1水资源价值存在争议
水资源目前缺乏真实的水市场,如何对水资源的耗减和降级成本进行估价目前争议较大。同时,水资源价值评估相当复杂,目前还存在较大困难。价值理论尚没有统一,价值确定方法、价值模型没有规范且争议较大,成为将资源以价值量方式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最大障碍。
3.3.2水资源核算理论尚不完善
实物量供给使用表中,来自土壤水的水量(包括雨养农业的用水)这一部分是计算降落在农田里的降水量,多余的水一即没有被作物吸收(使用)的水,被记录为从农田流回到环境中。如何计算和统计土壤水的使用量,目前在中国还没有比较成熟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体系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例如,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又如,单飞越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了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和消费者两大类。[3]学者们的这些观点较之已往的“政府—市场”的二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据此,本文结合相关概念,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本文所称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或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机关授权,均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1)国家机关。国家协调经济、干预市场的活动主要通过国家机关来实施,所以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特别是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综合职能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如信息产业部、交通部等),其主体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其数量大、种类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为三种:①企业(如个人独资、合伙、公司等企业),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②事业单位,即拥有一定财政预算或其他拨款,并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③社会团体,即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社会活动的群众团体、公益性组织和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是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
(3)公民个人。其主要是指以个人(或家庭)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或特定服务的个人(如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经济法专门规定的个人(如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农村承包户),还有各类消费者个人,都是经济法主体。
同时,以上的三大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一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①政府,包括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和微观经济调控主体(即市场规制主体)
②社会中间层,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间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等;[5]③市场,包括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四、经济法主体体系
所谓经济法主体体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6]显然,此观点并没有给经济法主体体系下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
笔者以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简言之,经济法主体体系就是一种由各类经济法主体有机组合所形成的关系模式。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构建,首先须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系统划分和归纳;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将各类经济法主体加以有机组合,进而形成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关系模式暨经济法主体体系。据此,我们可以以上文所涉及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框架(以下简称“三层框架”)为例,对我国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做一番浅显的探析。
笔者以为,“三层框架”其本身就隐含了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①“政府市场”的关系模式;②“政府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③“市场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层框架”就是以上三种关系模式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关系模式(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学者认为,理想的“三层框架”应该是对称互动的“三层框架”,在这中理想的关系模式下,社会中间层有适度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大体均衡。[7]由此,笔者以为,学者们所理解的理想的“三层框架”,是一种以“社会中间层”为中点,以“政府”和&
ldquo;市场”为端点,左右对称互动的(直)线型的关系模式。但正如学者们所认为的,在中国的现实中,社会中间层尚未成为与政府、市场相对独立的第三种力量,在许多领域还不存在社会中间层或者只有其名而无其实,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远远超过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8]因而,在中国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现实中,线型的左右对称的“三层框架”的关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组成“三层框架”基础的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又是客观存在的。据此笔者以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是非线型的关系模式。如下图所示:
这种“三角”型的关系模式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等三大类经济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共同组成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经济法主体体系。
五、结论
基于对我国经济法领域内相关概念的认识和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浅显探析,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机组合所形成的一种非对称的“三角”型的关系模式。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刘大洪.经济法的成本分析[J]..2004.
[2]王兴全.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关键词】经济统计学 新核算体系 改革 研究
一、前言
我国的国民经济统计学当中,国民经济核算的内容是其必然包括的,而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国民统计学以及国民经济的核算关系的内容。国民经济统计学与国民经济核算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站在五大核算系统的角度上来看,国民经济核算属于国民经济统计学的内容,相关学者认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宗旨是及宏观统计之大成。其次,国民经济统计学必须要建立在国民经济核算的基础上,否则将会无法很好的满足国民经济管理对统计的要求。
二、现代方法的统计化问题
对于国民经济的统计,主要是能够引入各种现代化的统计方法,在各个学术领域吸收相关的知识,以此来促进国民经济统计学的发展,并且以此来使其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的经济统计学的要求[1]。对于现代化方式的选择,不能够仅仅是模仿现代化的方式,必须要能够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研究,在国民经济统计学中,必须要重视应用理论的研究,这能够很好的利用现代化的方法将经济统计中的问题阐明,如此一来,现代方法也就属于统计化的内容了。要想使统计工作更好的完成就离不开对相应的统计指标的利用,但是目前对于指标的问题,其规定还不够明确,无法对其进行完整的探讨分析。指标是客观社会经济现象的一种反映,但是客观的现象是不断的变化的,因此,其指标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对于统计学的发展与研究,一定要能够对各项指标进行完整的确立,同时也要进行全面的解释,以此来满足国民经济统计的工作。
三、经济统计学的内容设计
(一)以社会再生产的环节来设计局限性
经济统计学,主要是按照再生产的基本环节进行内容的组织与安排的,首先是对相应的社会产品进行生产统计,然后是对社会产品的流通性进行统计,尤其是要对其的分配以及使用进行明确的统计[2]。但是这种方式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中主要的困难是难以对各个环节中的界限进行明确,以至于在价格方面以及金融统计的内容方面,无法对其进行定位,仅仅是按照再生产的环节进行安排,那么很多的内容是无法归纳到相应的学科体系中,这样只能将其归纳到相关的综合统计分析中,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会导致这一模块中的内容越加的复杂与庞大。
(二)以国民经济核算系统位置的设计需要深究
近年来,很多的学者都是对国民经济核算的五大系统进行研究,并且以此来对经济统计学的内容进行设计[3]。首先是对国名经济的总量进行核算,其中包括资金流量、国际收支核算以及资产负债核算等,这样的安排会导致现代化的内容逐渐增多,但却也十分简单明了,能够满足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统计的要求。与此同时,这种核算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无法容纳一些国民经济中的动态统计内容。
(三)将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与统计认识过程相互结合
要能够将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与统计认识过程相互结合,根据近年来宏观经济管理对于统计的要求,要把其中的动态统计、结构统计以及相关的国际经济比较统计等内容进行全面的补充,将其相互结合,对于国民经济统计学来说,必须要能在量化的基础上反映出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的高度,对统计方式进行研究,不能够仅仅是局限于再生产的四大环节[4]。对于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的统计研究,必须要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认识,其中主要是包含了国民自愿的统计、国民经济总量的统计、国民经济过程的统计、国民经济动态的统计、结构的统计、国民经济关系的统计、国民经济效益的统计以及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方面。对于这些方面的研究,必须要坚持先存量统计,后流量统计的形式,在流量的统计中,主要是按照总量的指标进行统计,但是对于指标的统计,要能够遵循着先总量统计、然后再进行分部的统计,最后进行动态统计以及结构统计。通过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人们能够迅速掌握到国民经济运行的概论。
(四)结构设计是动态的以及相对的
通过相关学者对于经济统计的不断研究,可以发现,在经济统计的内容上,属于一个相对优化的问题,很多的专著中都是主要讲经济的存量统计,并且能够在进行经济存量统计时候,将其中的存量以及流量的关系进行全面的阐述[5]。一些学者则是先讲流通统计或者是分配统计,很多学者的阐述都是不相同的,并且内容的安排不是有序的,必须要能够根据教材的内容进行一些设计。
四、国民经济统计学中的内容
首先,是国民经济资源的统计,其中主要是包含了劳动力资源的统计、自然资源的统计以及国民财产资源的统计等,在国民经济运行的时候,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源,这样才能够保证正常的生产活动,各项生产以及生活服务才能够得到有序的展开。其次,是对于国民经济总量的统计,主要是在一定的时期之中,通过对经济运行总量进行统计,能够使人们充分的掌握到相关的国民经济水平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其中国民经济的发展主要包含了生产、流通、分配以及使用的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其中社会生产是主要的基础,生产成果则是国民经济统计学的核心内容。然后,对于国民经济的过程进行统计,主要是指能够在完整的国民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将一些若干项目运行的子过程进行统计,对其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对国民经济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另外,是国民经济的动态统计,主要是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数量进行科学的分析以及预测,尤其是对其中的动态指标进行分析。对于国民经济结构的统计也要进行分析,主要是对国民经济的内部组成进行分析。最后,还包含了国民经济关系的分析、国民经济效益的分析以及国民经济的核算分析等方面。
五、结语
国民经济的统计必须要能够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结构进行完整的说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不断的完善,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要能够不断的对其进行研究,从而选择出适当的方式使其能够适应新核算体系的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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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彦云.世界SNA发展的新特点及其启示[J].北京统计,2012,2(2):60-65.
[3]孙中震.美国国民经济核算的发展历程[J].上海统计,2010,3(1):30-31.
[4]曾五一.关于经济与管理类统计学专业教学规范的若干问题[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1,4(1):40-41.
【摘要题】经济全球化
【英文摘要】ResearchintothescientificmethodofMarxisteconomicsisofsignificanceinscientificallyprobingintotheproblemsofeconomicglobalization.TheapplicationofMarxistoverallmethodologyrequiresapproachingeconomicglobalizationfromcertainaspects.Itshouldalsobeincorporatedinthenewstud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Tendencytowardsbeingnon-socisl,non-institutional,andnon-historicalineconomicglobalizationstudyinoneofthemainrootsofobstaclestothedevelopmentandinnovationofMarxisteconomics.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全球化/总体方法论
Marx/economic/globalization/overallmethodology
【正文】
中图分类号:F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506(2003)06-0004-06
任何一种理论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全球化的论坛上,之所以观点林立、论争四起,除了研究者本身的立场、观点外,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研究者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因此,科学的经济全球化理论有赖于科学方法论的确立。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方法,对于当前以科学的态度探讨经济全球化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创立了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系列科学方法,严密地构思了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结构。构成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方法和结构问题上重大突破的内在势能,就是《导言》所创立的总体方法论。总体方法论是马克思留下的极其宝贵的理论遗产。笔者就这一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在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留给我们的重要启迪进行分析。
一、马克思的总体方法论
马克思总体方法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研究的对象和对象的研究中把握总体的生成和再现
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确立是总体方法论形成的必要前提,而总体方法论的形成及运用,则进一步完善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而为科学地理解这一对象的内在结构及其在理论体系上的再现奠定了坚定的基础。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把政治经济学的主题看作是“富国裕民”,大卫·李嘉图看作是对“分配规律”的研究,西斯蒙第看作是“人们的物质福利问题”,他们都没有科学地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他们所处的阶级地位的局限性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他们没有建立科学的方法论造成的。19世纪40年代初,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时,就从社会的和历史的整体关系上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独特地位。他已敏锐地觉察到:对社会整体结构关系的把握,是确立政治经济学对象的必要前提。以此而论,马克思就已超越了他之前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的成就。
19世纪40年代后半期,在创立唯物史观过程中,马克思形成了以“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力的运动形成)——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理论、观念”为主要序列的社会结构理论,形成了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现实和历史过程相统一的整体观念。在这一基础上,马克思选取生产关系这一特定层次,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理论、观念的相互联系上,确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在《导言》开始部分,马克思就提出了“生产是总体”的命题。这个命题包括四方面内容:(1)作为总体的生产,尽管都有其一般规定性,但有意义的是生产的特殊的社会性,是为了不至于因为有了统一性而忘记本质的差别性。(2)作为思维的客体,生产总体是既定的,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时代的生产总体。(3)生产总体不仅具有特殊社会性和既定的历史性,而且还有“科学的叙述对现实运动的关系”问题,即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再现关系问题。(4)在生产总体内的各构成要素之间,既不是彼此分裂的,也不是相互并存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有序的结构关系。
在“生产是总体”命题的基础上,马克思在《导言》“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中,进一步把总体分解为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科学地阐明了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的序列关系。他认为,在“现实的人”的面前,作为总体的生产,一开始只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是一种“实在和具体”,是一种“具体总体”。这里的“具体总体”只有经过思维加工,并且在思维中使之作为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时,才成为“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这一“总体”不再是作为客体的总体,而是作为主体的总体,即作为再现在人的思维中的“思想总体”。因此,思想总体起始于具体总体,另一方面,思想总体又再现具体总体。
从总体生成和再现的全部过程来看,马克思对总体方法论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基本要点:(1)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具体总体,是社会关系整体这一大系统中的最深层的结构。(2)思想总体对具体总体的再现是一个过程,过程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因为具体总体作为社会经济运动客体,是独立于思想总体而存在的,是用思维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3)构成思想总体的基本要素是经济范畴。其基本特征是:范畴所反映的“主体”及范畴本身的既定性;范畴对“主体”反映的局部性和单面性;在总体内,范畴的先后次序的排列,并不取决于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而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即取决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结构中的地位。
(二)总体结构中范畴的二重性和完备性
构成思想总体结构的基本要素是范畴。其具有自然规定性和社会规定性的二重性,或者一般规定性和特殊规定性的显著特点。在《货币》章中,马克思提出商品“二重存在”的问题。(1)商品所具有的二重存在形式:作为产品的自然属性和作为交换价值的社会属性。(2)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总体中的商品范畴,它的社会属性——交换价值——也具有二重的存在形式:作为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的商品和作为“象征性”交换价值存在的货币。在《资本》和《价值》章中,马克思结合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问题,对总体结构中范畴的二重性的基本性质作了补充论述:第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财富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劳动及其物质对象尽管都包含着社会规定性的范畴,它们之所以成为总体内的要素,并不在于它们具有“一切生产时代”都有的一般的社会规定性,而在于具有适合既定的总体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性。第二,一般地说,总体结构中范畴的自然属性,只起着社会属性的物质承担者的作用,范畴的自然属性本身并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马克思清晰地阐明了范畴中自然属性向社会属性转化的特殊规定。因此,笼统地认定,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自然属性完全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并不符合马克思对总体结构的理解。
构成思想总体要素的范畴,不仅具有二重性,而且还具有完备性。作为总体要素的范畴,并不是历史上正在形成的范畴,而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中的最成熟、最完备的范畴。“最现代的社会”意义上的范畴,并不断开历史的链环,相反,它要极力映现出范畴在历史上的发展轨迹。这是因为:(1),完备的范畴中留下的历史的印迹,对探索过去社会中范畴发展的过程具有最重要的意义。(2)完备范畴自身的完善过程,也就是范畴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在既定的总体结构中,范畴的完备性就是范畴内在规定的纯粹性和一般性。总体结构中,各种现实关系同它们范畴的规定都被看作是相一致的,或者说,范畴所概括的只是各种现实关系的一般性质和纯粹形态。
(三)总体结构中范畴转换的有序性、关联性及开放性
构成总体结构的要素是范畴,而范畴间确定的联系受制于总体又决定了总体结构的性质。首先表现为范畴转换的有序性。马克思对有序性问题做了以下三方面的论析:(1)在总体结构中,范畴的次序并不以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为根据,而是完全取决于它们在既定总体内部结构中的地位。(2)在一定限度内,范畴转换的有序性与现实历史过程中范畴形成的次序具有同一性。(3)总体结构中范畴转换的有序性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表现为规定性不同的范畴之间的层次转换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同一层次间规定性不同的范畴之间的转换关系。
总体结构中范畴运动的关联性指的是范畴运动中同时性和历时性的统一。马克思对资本积累和资本原始积累这两个范畴转换关系的理解,集中反映了范畴运动关系性的基本性质。在总体结构中,资本原始积累范畴和资本积累范畴之间的转换,必然呈现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之间的历时性。第二,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之间的同时性。通过对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范畴历时性关系的考察,一方面深化了对总体各范畴运动连续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深化了对总体自身的运动趋势的认识。不难看出,马克思对总体结构中范畴运动关联性的论述,不仅深刻地揭示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历史性和社会性,也为我们理解总体方法中历史和逻辑之间的统一性关系开辟了广阔的思路。
总体结构的开放性突出地表现在马克思从整体意义上对政治经济学体系的重构与反思上,即马克思从提出《政治经济学批判》“五篇计划”,到提出“六则计划”,最后到提出《资本论》四卷结构的变化上。批判了西方学者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结构变化问题的理解。马克思政治经济方法论上的确定性,并不能取消马克思政治经济结构上的可变性。“五篇计划”和“六册计划”,只是马克思构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的外在结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经济范畴和经济过程的内在结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经济范畴和经济过程的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形式。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内在结构的理解,并不是一次完成的。思想总体是在对具体总体的反复的探讨中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因此,随着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内在结构理解的深化,必然引起外在结构形式的局部变化。总的来看,马克思最后形成的《资本论》体系尽管没有舍弃“六册计划”,但它也不单纯是原先“六册计划”中的第一册《资本》的一部分,而是做了许多修改的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从来不认为自己既定的理论体系是一个终极的、封闭的结构。相反,随着对既定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研究的深入,马克思也不断完善和发展反映这一结构的理论体系和理论范畴。通过对具体的反复研究,通过对具体总体发展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反复研究,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结构也不断做出修正,以使思想总体更准确地再现具体总体。这正是马克思总体结构开放性的实质所在。
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特征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时间,有的学者上溯得较早,认为在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写作《共产党宣言》时,已经出现了经济全球化的现实;同时也认为,《共产党宣言》已经对经济全球化的性质和特征作了基本的论述。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并不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事实。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确实指出:“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1]但是,这些并不构成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征象。实际上,经济全球化的出现是以两个基本事实为前提的:一是跨国公司规模和力量的迅速膨胀并成为连接各国、各地区经济交往的纽带;二是国际垄断资本的形成及其势力的扩张。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可从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起点,至今已经走过360年的历史进程。这360年,大体可以120年为一时段分作三个阶段,即从1640年到1760年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立阶段;从1760年到1880年为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从1880年至今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撇开前两个阶段不说,从1880年开始的最近120年,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演进和调整是以垄断为主线的。其中前60年为私人垄断,接着40年为国家垄断,最近20年为国际垄断。正是由于在120年间,私人垄断发展到国家垄断,再发展到国际垄断,才使经济全球化具有现实可能性。如果说,跨国公司的迅速膨胀是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微观基础,那么国际垄断资本的形成就是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宏观条件。所以,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既不可能脱离跨国公司发展的基本事实,也不可能脱离垄断资本国际化的基本事实。这两个基本事实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逐步形成的,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最近20年来世界经济关系发展的现实。
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已经成为经济理论界的热点问题,其“热”的程度甚至超出经济学界。许多研究者从五个方面来概括“全球化”的内涵,即把经济全球化视作对生产、贸易、投资、金融和信息等五个方面全球化的概括。这是有其合理性的。第一,这是从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角度来理解问题的,所涉及的生产、贸易、投资、金融和信息等资源、要素或条件,都同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直接相关。第二,这是从市场经济作用和范围的扩大角度来理解问题的。经济全球化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大大突破了资源配置的界限,使资源配置由一国范围扩展到国际范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积极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就是期望本国资源或要素能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最优配置;经济全球化也确实为各国资源或要素配置的最优化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不容否认,经济全球化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结果,是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演进的结果,是人类文明在经济形式方面进步的重要表现。对经济全球化只作以上这些理解,显然是有局限性的。因为这些理解主要还只停留在生产力层面和资源配置层面的分析上。既然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我们就不能只作生产力和经济体制层面的分析,应该提出新的任务,要研究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部发展所蕴涵的国际生产关系的实质,要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或国际生产关系性质。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经济全球化,要着力于国际经济关系新变化中生产力、生产关系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伊沃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就提出了“世界体系论”。我们未必赞成“世界体系论”的所有观点,但“世界体系论”毕竟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即如何从国际经济关系的整体上来理解世界经济体系的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就是最近30年来逐渐演变而成的经济全球化(20世纪70年代初,还没有经济全球化的说法)。沃勒斯坦提出的“中心一半—”的“世界体系”学说,既从整体上描述了世界经济的体系性,强调了世界经济运行上的统一性,又分解了世界经济体系的各个层面,研究了“中心”、“半”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阐述了三者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对立的格局及其性质。沃勒斯坦的观点,对理解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是有重要启示的。
在对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本质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存在的三个并行但却相悖的事实:第一,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效率在不断增长,但这种效率增长产生的“红利”却在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着不公正、不合理、不公平的分配,效率与公平背道而驰。第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并没有越来越走向“趋同”,而是越来越走向“两极分化”。经济全球化与经济在全球范围的两极分化是并行的并且是严重对立的。第三,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人们往往强调全球经济的所谓“一体化”、经济利益的所谓“共同性”,但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世界经济格局的急剧变化更加突出了国家的安全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的严峻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如何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问题提到了重要的位置。在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突出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对这三个并行但却相悖事实的深刻理解,必然进入国际经济关系的研究层面。
三、马克思的总体方法对经济全球化研究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的总体方法为我们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提供了重要指导意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总体分析方法分析研究经济全球化问题,就是要从总体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本质,要透过经济全球化的现象看到经济全球化的本质。
1.对经济全球化概念的把握,一是必须从总体上而不是从某一方面进行整体的理解,二是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范畴出发对其给予较为准确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不断地进行着物质生产的全球化过程和一定生产关系的全球化过程。既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在全球化范围内相互融合的历史过程,也是指各个不同类型的国家、各种不同类型的生产方式在全球经济中的现实体现。从生产力方面来看,经济全球化指的是在货物、资本、生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全球市场经济进一步形成,国家和其他政治经济力量出现整合和重组,各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高度融合,并通过不断增长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的广泛输送,通过国际资金的流动,通过技术更快更广泛的传播,形成相互依赖关系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考察,经济全球化是由于资本的扩张本性和增值需要而使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相互融合日益紧密,逐渐形成全球性的经济关系的过程。由于资本的本质是追逐最大化利润,因而资本的扩张必然带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具有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经济全球化在—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产生,并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性质。社会属性体现经济全球化下人与人、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全球化的二重属性,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巨大能量和利益的同时,也给国际生产关系带来了新的变化,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超越与国家的矛盾和对立以新的形式表现了出来,世界经济中新的大量不平衡、不平等和不稳定现象正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起来的。
2.确立经济全球化研究的视角。当前国内理论界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大多是从生产力层面的角度,集中于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基本资源和要素配置的变化上。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要重视生产力层面的研究,因为经济全球化既是世界生产力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必然会促进全球范围内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和产业结构的最优调整。但是,作为对一种国际经济现象的分析,经济全球化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生产力层面的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上,而必须研究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研究经济全球化中体现的国际经济关系或国际生产关系。因为如果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研究中把生产关系从经济全球化的整体研究中分离出来,就不能从物质生产中剥离出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就不能真正理解一定的经济全球化的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本质,就不可能真正懂得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更谈不到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
当然,这绝不是说,研究经济全球化时只是抽象地、孤立地研究国际生产关系,而是要联系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国际层次上的上层建筑来研究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生产关系,并且把这种研究放在特定的地位,因为正是由于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相互依存度的提高,才使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全面的、自由的流动,世界各国经济更紧密地联结为一个全球经济的各种资源流动方式,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与整个世界经济的变动相互影响、互相制约,从而使经济全球化得以产生和发展。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在经济全球化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或者说,正是由于资本主义向全球的扩张,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关系才有利于垄断资本对垄断利润的追求和发达国家经济利益的获得。因此,研究经济全球化必须联系世界生产力的发展来研究国际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
总之,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必须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从社会的和历史的整体关系上理解国际生产关系研究在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的特殊地位。一方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必须把国际生产关系作为研究对象来研究经济全球化的本质,从根本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概念、基本特征、影响和作用。另一方面,还必须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理论、观念的相互联系上确立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生产关系的研究,把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研究放在“世界生产力发展——国际生产关系(国际经济基础)国际上层建筑”为主要序列的社会结构当中,形成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社会和世界经济发展中现实和历史相统一的整体观念。
3.运用总体方法研究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生产关系,主要是运用马克思提出的“生产是总体”的命题和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的构成总体方法论的两个基本用语: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来研究国际生产关系。
(1)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既要研究其一般规定性,即研究“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但更有意义的是其特殊的社会规定性,即在研究经济全球化的生产力层面问题的基础上,研究世界经济中在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出现的新的大量不平衡、不平等和不稳定现象及其产生的根本原因。
(2)对国际经济关系历史性质的认定,是理解经济全球化下的全部国际经济关系现实运动及其发展趋势的前提,因而也是揭示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关系内在本质及其运行过程和趋势的前提。也就是说,要把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关系当作一个历史范畴,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对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寻找其固有的内存联系,揭示其发展规律。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总体方法运用时所研究的经济全球化,并不是历史上正在形成的范畴,而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中最成熟、最完备的范畴。也就是说,尽管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是从资本主义的最初扩张时期就开始了,从自由市场制度的建立时期就已经具有经济全球化的萌芽,马克思也就这种资本主义的世界扩张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说明;但是,作为最成熟、最发达的范畴,经济全球化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才形成起来的,这才是我们运用总体方法分析的经济全球化。它也没有切断而是要极力映出经济全球化在历史上的发展轨迹,因为,作为20世纪80年代的成熟的、完备的经济全球化所留下的历史的印迹,对探索资本主义360年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具有最重要的意义。而且,完备形态的经济全球化自身的完善过程,也就是经济全球化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
(3)运用思想总体把具体总体的结构和过程的认识和理解再现出来。即从理论上透过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互相作用的现象把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揭示出来。即从现实来看,经济全球化是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基本资源和要素的最优化配置,生产、贸易、投资、金融、信息等能够或者相当大程度上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经济全球化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各种资源和要素可能或者能够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的经济现象的总和。经济全球化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生产技术发展的结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运用思想总体再现的经济全球化的具体总体决不是这种生产力层面的表面现象,而应该是市场经济蕴涵的国际生产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存在的上面提到的三个并行但却相悖的事实。
4.运用马克思总体方法研究经济全球化,要突出对马克思总体方法的理解。笔者认为,马克思的总体方法可以概括为总体性、社会性、制度性、历史性和阶级性五个基本方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深刻地蕴涵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总体规定性、社会规定性、制度规定性、历史规定性和阶级规定性的理解。这些对我们现在的经济全球化研究是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的。在对经济全球化问题的认识中,我们应该从总体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特征,理解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研究经济全球化中不同制度的规定性,研究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历史规定性等等。我们应该把马克思的总体方法结合于现时代国际经济关系新的实际的研究之中。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的非社会性、非制度性和非历史性的倾向,是当前阻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发展和创新的主要根源之一。
收稿日期:200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