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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的预防

时间:2024-01-22 14:51:36

气象灾害的预防

第1篇

关键词:气象灾害;类型;原因;防御

在各种气象灾害中对农业影响最大的是干旱和雨涝,不仅发生频率高,甚至相伴出现,危害也最重。其次是低温、霜冻、干热风,连阴雨等,对农业生产也有一定影响,但发生频率较低,危害相对较轻。

1 干旱

指因久晴无雨或少雨,降水量较常年同期明显偏少而形成的一种气象灾害。《气象干旱等级》国家标准中将干旱划分为5个等级,并评定了不同等级的干旱对农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①正常或湿涝,特点为降水正常或较常年偏多,地表湿润无旱象;②轻旱,特点为降水较常年偏少,地表空气干燥,土壤出现水分轻度不足,对农作物有轻微影响;③中旱,特点为降水持续较常年偏少,土壤表面干燥,土壤出现水分不足,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对农作物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④重旱,特点为土壤出现水分持续严重不足,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离,对农作物和生态环境造成较严重的影响,对工业生产、人畜饮水产生一定影响;⑤特旱,特点为土壤水分长时间严重不足,地表植物干枯、死亡,对农作物和生态环境造成较严重影响,对工业生产、人畜饮水产生较大影响。

2 暴雨

指24 h降水量达50 mm或以上的强降水。按其强度又分为3个等级,24 h降水量50.0~99.9 mm为“暴雨”;100.0~249.9 mm为“大暴雨”;250 mm以上为“特大暴雨”。许昌属大陆性季风气候,降水多集中在夏季。暴雨容易引起河流泛滥,淹没粮田。诱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暴雨的主要防御措施:一是及时收听收看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固堤防,疏通河道、检查维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二是及时组织抢收或排除田间积水,防止内涝淹死作物;三是维护房屋农舍,防止大雨冲灌致使房屋或围墙垮塌;四是避开容易发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危险地段。

3 冰雹

指由积雨云中降落的、一般呈圆球形透明与半透明冰层相间的固体降水,形如葱头,俗称“冷子”。冰雹发生时经常伴随着狂风暴雨和电闪雷鸣。冰雹极易砸伤人畜、毁坏禾木,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冰雹的主要防御措施:一是对成熟的作物要及时抢收;二是在多雹地带,植树造林,增加绿化面积,改善地貌环境,破坏雹云的形成条件;三是多雹灾季节,农民下地劳作时要随身携带防雹工具,同时气象部门要适时开展人工消雹作业,以降低灾害损失。

4 寒潮

是一种严重的灾害性天气过程。由于冷空气的入侵,使气温在24 h内剧降8 ℃以上,而且在这一天内最低温度又在4 ℃以下或48 h降温10 ℃,最低气温在4 ℃以下,称为寒潮。寒潮过境时,常伴随6~8级的偏北大风,使沿途气温骤降,容易引发冻害,对农业、畜牧业造成危害。寒潮的主要防御措施:一是在寒潮来临前,对于已浇越冬水的麦田,要划锄、松土、通气;对于未浇越冬水的麦田,要及时镇压、保温、保墒;二是寒潮来临时大棚内温度下降,造成棚内作物生长放缓,因此要增大肥水供应;三是对大棚进行加固,防止大风掀棚。

5 霜冻

根据发生季节可将霜冻分为秋霜冻和春霜冻。

秋霜冻又称为早霜冻,发生在秋季,是秋收作物尚未成熟,露地蔬菜还未收获时发生的霜冻。秋季第一次霜冻称为初霜冻,初霜冻发生的越早,对作物的危害越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温度降低,秋霜冻发生的频率逐渐提高,强度也逐渐加大,但由于作物也日渐成熟,危害程度反而减轻。

春霜冻又称为晚霜冻,发生在春季,是春播作物苗期,果树花期,越冬作物返青后发生的霜冻。春季最后一次霜冻称为终霜冻。随着时间推移,温度升高,春霜冻发生的频率逐渐降低,强度也逐渐减弱,但发生的越晚,作物抗寒能力越弱,对农作物造成的危害也越重。

6 冷害

根据低温冷害对作物的危害机制,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延迟型冷害:作物生育期遇到较长时间的低温,使作物生育期延迟,不能在初霜到来之前正常成熟,而导致产量降低。延迟型冷害如发生在幼穗分化前的营养生长期,低温的危害是延迟抽穗。如发生在籽粒成熟期,低温使净光合生产力降低,不能充分灌浆、成熟,收获时秕粒大量增加而减产。

障碍型冷害:在作物生殖生长期,主要是孕穗期、抽穗开花期,遭受短时间低温,使花器的生理机能受到破坏,造成颖花不育、结实率降低,收获时空壳增多,导致减产。

混合型冷害:就是上述两种冷害在同一生长季中相继出现或同时发生给作物生长发育和产量形成带来危害。

冷害的防御对策主要从农业技术方面着手:一是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冷害发生规律以及农作物对热量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作物品种布局和各种作物种植比例,确定各种作物适宜播种期、移栽期,以防御冷害。二是根据各地冷害发生规律,确定育种目标,选育和推广适合当地条件的早熟、耐寒、高产品种。三是采取综合农技措施,如适时早播,地膜覆盖,增施磷、钾肥和有机肥料,喷洒增温剂,加强田间管理等,以提高地温,促进早熟,达到防御或减轻冷害的目的。四是开展低温冷害的预报服务,长期预报有利于安排作物布局和品种搭配,中、短期预报便于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

7 冻害

第2篇

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沙尘暴、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国家与地方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和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电、酸雨、臭氧、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雪)、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抓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台风、暴雨(雪)、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完善海洋气象广播系统,进一步畅通农村、牧区、山区、海上等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防风、防浪、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各国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国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健全国家、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第3篇

为切实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快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完善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天气观测网和雷电、大雾、交通、土壤墒情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建成可提高天气监测能力和气候变化监测水平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

(二)加强气象数据计算能力和移动气象应急系统建设。建成可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形成县、镇二级网格化、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预报体系。

(三)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一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广播、电视、报纸、通讯等社会公共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部门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二是加强农村应急预警信息传播,各镇(街)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广播系统(大喇叭等)建立镇和村级信息系统,实现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三是建立社区、交通、教育等敏感行业(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车站、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要建立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及时向公众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四是建立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制度。

二、增强应急防范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干旱、冰雹、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二)积极推进气象灾害应急认证工作。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镇(街)、单位、企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镇(街)及重点防御单位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市政府每年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三)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一是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开展重点工程、危化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二是强化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建立完善农民建房防雷技术规范,开展雷击区域防雷工程示范工作。

(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抗灾减灾、缓解高温少雨、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体系建设,加大作业点基础设施规范化标准建设的投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队伍建设,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防御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一是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管理和信息服务站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受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收集上报灾情,并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二是加强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人工增雨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落实气象重大工程建设和运行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项目和基层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建设等资金投入。

第4篇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综合气象监测网络。气象、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环保、旅游、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构建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气象灾害立体监测体系,着力提高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大力推广运用先进的预报预警技术,重点加雨、大雾、雷电、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的短时临近预报,全面提高预报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二、全面落实各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措施

(三)切实抓好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认真做好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气象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深入查找在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隐患和薄弱环节,并及时整改到位。

(四)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林业、国土、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

(五)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抓紧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六)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江河堤防、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防灾抗灾作用。气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并加强检测、监督和管理。暴雨、山洪、滑坡等灾害易发地区,要科学制订防洪、防渍涝、防滑坡等工程建设标准,提高综合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七)加强气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农业、林业、生态旅游、地质灾害、电力、交通、城镇环境、重点工程建设、人工影响天气等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建设。

三、努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八)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市区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要求。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不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经常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九)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完善多部门相互配合、资源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与传播体系。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和电信部门要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人员密集场所、关键街区、主要建筑物、公交设施上布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建立村级气象灾害预警传播网,组建农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十)加强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建设。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后。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主动予以应对。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科学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并及时上报灾情。认真落实减灾救灾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十二)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重点抓好烟叶、高山蔬菜、柑橘等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增雨防雹作业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切实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保障体系建设

(十三)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灾害易发地区要延伸到村、社区、学校和企业。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建设、铁道、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旅游等部门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真正形成防灾减灾的工作合力。

第5篇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县气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和气象雷达、卫星信息利用工程建设,逐步完善暴雨(雪)、大风、冰雹、干旱、洪涝、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的综合观测系统建设,加大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密度,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积极建立水务、国土、环保、交通等行业气象资料共享机制,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综合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县气象局要组织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乡村、河流、山区、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雨(雪)、大风、干旱等灾害中短期预报,着力做好突发性局地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和专业信息网站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建设,拓展气象灾害信息渠道,增加气象灾害信息内容和播报频次,及时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完善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和预警设施建设,在全县分两批布设气象预警设施,首批在十个乡镇和部分山区村、中小学校及景区安装气象灾害电子显示屏等预警接收设施。加强对公路、铁路、厂矿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乡镇(街道)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校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乡村、山区、学校等预警信息渠道。

(四)加快移动气象站建设。新建移动气象站,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为县委、县政府决策和指挥抢险救灾提供科学手段。

三、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抓紧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根据我县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普查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切合实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和职责分工,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范体系建设。

(二)大力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结合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和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宾馆及其他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三)加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防灾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雷电、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防洪设施、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重点抓好建筑、信息产业、石油化工、交通、金融、广播电视、文物、医疗卫生、教育、旅游等重点行业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以及定期检测工作,要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当地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四)认真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县气象局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风险评估。各有关单位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大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气象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灾害应急预案。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气象局要在干旱缺水季节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人工增雨作业布局,加快人影作业装备升级,做好人工增雨工作。

(三)加快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快暴雨(雪)、雷电、防汛抗旱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乡镇气象协理员队伍,开展教育培训及实际演练工作,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县气象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将灾害应急队伍建设作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培训。

(四)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南部山区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五、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保障体系

(一)提高气象灾害科技保障能力。县气象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县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我县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体系建设。加快气象灾害防御和预警监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方面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对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加快县气象防灾减灾中心项目建设,不断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第6篇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城市气象灾害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和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三章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监测站点。

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的气象监测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息与传播渠道。

新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九条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第四章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

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公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第五章防灾与减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

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及有关部门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重大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和变化趋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基础设施,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大型水库、城市供水和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区域,森林火灾频发区,干旱和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并适时组织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组织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未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未及时增播、插播重大灾害性天气补充、订正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导致漏报、错报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第7篇

1、《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起起施行。

A、2018年1月1日 B、2017年3月29日

C、2017年7月1日

2、________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____________论证。

A、雷击风险 B、气候可行性C、气象灾害风险

4、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情况组织编制___________,并在相应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发放、,指导公众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

A、气象灾害防御指引B、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C、气象灾害防御指南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在_____、______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饮用水、食品及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应当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A、橙色、红色 B、黄色、橙色 C、黄色、红色

6、寒潮、_____、低温等多发地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农业、林业、渔业生产者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加强设施农业保温措施;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自来水管道、供电、通信线路的巡查,采取防冻措施,储备必要的清雪除冰装备和材料,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A、冰冻 B、暴雪 C、霜冻

7、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检查情况,应当报当地______________备案。

A、气象主管机构 B、行业主管部门

C、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

8、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_____、大风(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风险研判,并将重要研判信息实时通报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A、短时强降水 B、雷电 C、暴雨

9、停课安排和停产、停工、停业的具体办法由__________制定。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C、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10、向社会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______以下罚款。

A、一万元 B、三万元 C、五万元

11、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___________________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A、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

B、灾害性天气的预测、警报

C、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

12、_____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运行检查与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排水设施。

A、台风 B、暴雨 C、洪涝

13、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经____________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A、本级人民政府 B、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C、上级人民政府

14、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立即按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A、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B、灾害性天气预报

C、灾害性天气警报

15、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______________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A、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二、多选题(共10题)

1、台风、暴雨、_____、______、____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可以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

A、雷电 B、暴雪 C、道路结冰 D、霾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工作。

A、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 B、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C、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D、气象应急保障

3、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应当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危害,统筹考虑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城乡绿化建设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科学规划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A、防灾减灾体系 B、防洪排涝体系

C、生态廊道系统 D、通风廊道系统

4、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应当包括当地主要气象灾害的_____、______、_______以及_________等内容。

A、种类 B、特点 C、应对 D、防御措施

5、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____________,研究确定____________。

A、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B、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C、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D、气象灾害参数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工作。

A、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 B、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

C、应急联络 D灾情收集和报告

7、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和有关行业、领域的___________,明确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___________。

A、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B、气象灾害救灾方案

C、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D、气象灾害救灾演练

8、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

A、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B、灾害性天气警报

C、气象灾害防御指引 D、应急防御指南

9、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A、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

B、气候可行性论证

C、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D、人工影响天气

10、对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______、______预警信号和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实时播发。

A、红色 B、橙色 C、黄色 D、蓝色

三、判断题(共20题)

1、《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冰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2、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

5、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保障运营安全。

6、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主动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7、制定道路和轨道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的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应当采用气象灾害数据库的数据和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9、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变更和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

10、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风险能力。

11、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授权可以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2、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标明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擅自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

13、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14、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村的建设。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汇总与共享的组织管理。

16、编制机关在组织编制前款规定的规划时,应当就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参数、空间布局等内容,口头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17、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气象工作信息员定期进行培训。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8篇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风工作,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并根据大雾、霾发生的情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当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实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农业、水务、国土房管、海洋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规定,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二十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报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相应应急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情况紧急时,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五)实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电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救援等应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政府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未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监测信息的;

(五)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的类型⑴暴雨:山洪暴发、河水泛滥、城市积水;

⑵雨涝:内涝、渍水;

⑶干旱:农业、林业、草原的旱灾,工业、城市、农村缺水;⑷干热风:干旱风、焚风;

⑸高温、热浪:酷暑高温、人体疾病、灼伤、作物逼熟;

⑹热带气旋:狂风、暴雨、洪水;

⑺冷害:由于强降温和气温低造成作物、牲畜、果树受害;

⑻冻害:霜冻,作物、牲畜冻害,水管、油管冻坏;

⑼冻雨:电线、树枝、路面结冰;

⑽结冰:河面、湖面、海面封冻,雨雪后路面结冰;

⑾雪害:暴风雪、积雪;

⑿雹害:毁坏庄稼、破坏房屋;

⒀风害:倒树、倒房、翻车、翻船;

⒁龙卷风:局部毁坏性灾害;

⒂雷电:雷击伤亡;

⒃连阴雨(淫雨):对作物生长发育不利、粮食霉变等.

⒄浓雾:人体疾病、交通受阻;

第9篇

关键词:公共气象服务、气象灾害应急

中图分类号:P429文献标识码: A

1 公共气象服务概述

1.1 公共气象服务的目标

所谓公共气象服务是指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媒体以广大人民为服务对象进行的气象信息提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是社会上存在的媒体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正确的气象信息。公共气象服务的目标主要有2个:一是要为民众提供正确的气象服务信息,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醒群众对即将到来的灾害进行预防,进而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提供正确的公共气象信息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及幸福指数的重要的方法。

1.2 发展公共气象服务的措施

要发展公共气象服务首先就要注重气象服务中的技术投入,要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来武装气象服务。一是要建立完整的气象服务体系,该体系是包含气象服务系统、气象预报系统、气象观测系统以及科技支撑系统在内的一个比较全面的气象服务体制。4个系统是密不可分的,第4个系统是必须要服从于前面3个系统的建设和发展。二是要加强公共气象服务为民的特性,即将公共气象服务系统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以及国内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升作为其存在的意义及目标。三是要保证气象服务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提高气象服务系统对灾难的预报以及预测性能。

2 基层公共气象服务面临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共气象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服务越来越细化,但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其次,公共气象服务还存在城乡失衡、地区失衡等问题。农村及偏远山区是气象灾害的多发、重发地区,但这些地区的公共气象服务却严重缺失,不利于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再者,公共财政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科技创新与支撑能力不足等原因,影响着服务水平的提高;另外,部门联动效率偏低,公共气象服务效益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

3增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的措施

3.1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国家与地方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3.2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3.3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3.1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3.3.2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3.4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各国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国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围绕着民情,民需,民意,努力提升公共气象服务水平。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不断丰富服务产品的内涵。充分发挥基层在公共气象服务引领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的创新精神,积极探索公共气象服务的体制机制和具体措施,全力推进气象事业的全面科学发展。

4.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研究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是指根据气象灾害的衍生和发展的规律,开展的一系列针对灾害的防灾减灾应对措施。气象灾害一般是大范围的、长时间的气候异常造成的灾害,灾害一旦发生,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往往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应对气象灾害的发生,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现有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综合气象监测、评估、预警、防御、防灾减灾等职能,建成适应我国现状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1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职能分析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将气象部门的现有各项监测系统、预报系统、预警系统等业务子系统进行整合,将与气象有关的各个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集中到同一个气象应急指挥中心平台上。经过整合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除具有单个部门所具有的应急职能,还派生出单个部门不具有的系统应急职能,这些职能共同构成了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的应急职能,有效地提升了应对气象灾害的水平。

4.2气象灾害应对响应机制分析

气象灾害应对机制指的是气象部门在灾害发生时,开展不同等级的气象灾害应对活动的运行流程和机制,是一系列规范和活动机制的集合。建立科学合理的气象灾害应对响应机制是针对气象灾害发展、生成、发生的阶段,形成预报响应、预警响应和事件响应完整的应急响应系统,实现对灾害的全过程应急管理

5.完善我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体系

5.1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管理体制

我国为了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体系,加强气象灾害的预警和防灾能力,提高应对和处理重大气象灾害和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效率,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05年9月中国气象局成立了气象部门最高应急指挥机构DD中国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各省区市成立了应急办和各直属单位应急机构,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常态管理,从而整体提高了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工作的应急能力和效率。中国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

5.2完善防灾减灾法律法规

近20多年来,我国气象灾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和应急管理预案的颁布,都对我国防灾减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了明显的效应。

6.如何加强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能力

首先,按照201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机制,积极发挥各个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其次,大力加强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技术,充分的发挥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中的作用。再次,增强气象灾害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加强相关部门间的交流合作,拓展信息渠道,不断的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服务的能力。最后,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系。积极推进我国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分工。

结束语

随着全球气候的恶化,气象灾害逐渐呈现出频发性、复杂性、蔓延性的趋势。日益严重的气候灾害给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建立科学合理的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体系是减缓这些压力的一条必经之路。本文在系统分析我国气象灾害成灾过程和成灾特点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了以气象部门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并对其功能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的研究成果对于当前我国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莘.我国公共气象服务现状、问题及对策[J].青海气象2011(4):2-10.

[2] 阿瑟戴维斯爵士.世界气象组织四十年.气象出版社,2007.

[3]傅思明.突发事件应对法与政府危机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月出版.

第10篇

【关键词】气象信息;利用;畜牧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

新疆是畜牧业大区,辽阔的天然草原,悠久的牧业生产历史,丰富的地方品种遗传资源优势,使新疆畜牧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新疆又是一个各类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自治区,是我国草原放牧业的气象灾害主要发生区。全区有60多个牧业易灾县(市),占总数的68%。近年来,随着养殖业发展基数越来越高,资源环节的约束不断增加,使草原生态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牧业防灾减灾和畜牧业生产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在管理指导畜牧业生产实践中,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意识,重视研究利用气象信息,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对抵御各类畜牧业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气象信息在畜牧业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畜牧业的发展与气象条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新疆畜牧业主要生产经营方式来看,草食家畜养殖的生产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取决于天气,受气候影响的制约因素很大。气候环境是草食家畜生产的重要外界条件,一个地方的气候条件及变化特点决定着该区域牧草植被生长与恢复以及载畜量的变化,进而影响牲畜品种和产品质量水平。动物疫病的流行也往往与气温、降水等气象要素有关。同时,气候条件也是引发草原火灾、蝗虫鼠害等灾害的条件。

新疆地域辽阔,自然地理条件恶劣,自然灾害频繁。广大农牧区夏季干旱炎热,冬季持续严寒,冬春季严寒多风雪,对长期处于靠天养畜状况的牧区草原畜牧业造成的影响较大,是草原畜牧业气象灾害的主要发生区。新疆畜牧业自然灾害主要是雪灾、干旱、低温、火灾、虫鼠害、毒害草等,这些是引起草原生态破坏、畜群掉膘、感染疫病遭受损失的重要原因。特别以冬、春季节寒潮风雪灾害对畜牧业生产危害最为严重。据历史资料记录,截至上世纪90年代,新疆牧业生产先后遭到8次较大的自然灾害,分别是1954年、1960年、1963年、1966年、1969年、1974年、1977年和1985年,均造成上百万头牲畜死亡。其中仅1966年的风雪灾害就使全疆牲畜死亡363.32万头,占当年年初牲畜存栏数的13.5%。1966年,新疆阿勒泰地区雪灾损失牲畜近8O万头(只),占当年牲畜存栏的40%,畜牧业生产几年都难以恢复。

长期以来,受自然环境、生产基础和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等因素制约,新疆牧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比较滞后,抵御中强度持续性灾害能力极其薄弱,其突出表现在为应对牧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机制不完善;牧业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体系不健全;草原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因此,在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践中,研究气象条件与畜牧业生产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化规律,包括研究气象条件对畜禽生育、引种、疾病防治、放牧和舍饲、牧草生长以及畜禽产品的品质和草原火险虫鼠害发生等的影响,是农业气象研究利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构筑畜牧业重大自然灾害防控体系建设和制订畜牧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2 自然灾害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

2.1 雪灾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

雪灾是新疆畜牧业冬春季最主要、影响最广、破坏力最大的气象灾害。特别是冬春季节,如果出现频繁的降雪天气过程,加之雪后强降温,其危害极其严重。一是由于积雪掩埋草场,家畜无法采食,得不到草料补充,造成膘情下降,抵抗能力降低。其次,如果降雪多、积雪深、时间长,会给冬春季转场带来困难,影响保胎保膘,造成母畜流产,老弱病残畜伤亡,畜牧业生产基础遭到破坏。三是大雪常常封路、封山,给交通运输、邮政通讯,抗灾救助造成影响。如2009年入冬以后,受多重灾害持续叠加影响,新疆北疆区域牧业普遍受灾,牲畜放牧困难,草料消耗迅速,道路多数中断,瘦弱畜急剧增加,重点地区牲畜死亡迅速增加,棚圈大量倒塌,严重威胁到牧民正常生产生活。全区共有9个地州31个县(市)52万牧业人口受灾,占全区牧业人口的45%,占当地牧业人口的75%,受灾草场面积达8000000hm2,占灾区冬草场总面积的92.3%,受灾牲畜661万头(只),占当地牧区牲畜总头数的70%以上。据统计,2009年,全区因灾死伤牲畜10.1万余头(只),牧业直接经济损失12400余万元。由此可见,雪灾具有灾害影响面广、灾情发展迅速的特点。

2.2 干旱气候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

一是影响牧草返青、牧草产量及牧草品质。干旱时,天然牧草的正常返青时间普遍推迟,导致青草期缩短。严重干旱发生时,牧草生长受到限制,从而影响牧草品质及产量。二是影响畜产品质量,严重时会危及家畜的生存。干旱缺水破坏了自然界本身的物质和能量循环,家畜的能量转化受到抑制,危及逐水草而居的自然放牧群众和家畜的生存,具体表现为干旱年份的畜产品产量和质量远不如常年。三是加剧草场退化和沙漠化进程。出现连年干旱不仅会加剧草场退化和草原沙漠化进程,还会对人工草场建设和天然草场的改良不利,从而影响草场载畜量、牧草产量和牧草品质。

2.3 气候条件对草原虫鼠害灾害发生的影响

草原虫鼠害灾害的大面积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适宜其生长发育繁殖的气象气候条件。草原上害鼠的发生使植被结构发生变化,覆盖度降低,牧草产量与质量下降,载畜量减少,造成沙土流失。新疆每年因鼠害危害发生面积在4666667hm2左右。新疆草原上以蝗虫为主的草原害虫具有种类多、分布广、繁殖快、数量大等特点,每年虫害危害发生面积在2000000hm2左右。虫害发生除直接造成牧草损失外,有些害虫还是传播牧草病害的媒介。2012年,由于受异常气候和草地生态恶化等因素影响,新疆蝗虫鼠害呈中度偏重发生,涉及60多个县(市),其中,蝗虫害危害面积2064667hm2,严重危害961333hm2万亩;草原鼠害危害面积5167333hm2,严重危害2345333hm2,发生面积涉及70%的县(市)。

2.4 气候条件对草原火灾发生的影响

由于特殊的区域位置和林草相依的生物性特点,新疆是发生草原火灾比较严重的区域,在天然草原中易发区占1/3。草原火灾不仅使草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而且给草地资源、畜牧业生产以及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可预料的损失。

2.5 气候条件对草原毒害草发生的影响

气象因素条件与生产方式是造成毒害草大面积发生的主要原因。2012年,新疆草原毒害草发生面积6710000hm2,严重危害1997333hm2。其中,牧草病害发生110667hm2,严重危害50000hm2,直接经济损失达87.7万元。

3 利用气象信息服务畜牧业生产

199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颁布施行以来,自治区畜牧厅把实施《条例》作为开展畜牧业抗灾保畜、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与建设新疆草原生态、促进畜牧业发展、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的重要内容来抓。同时,我们按照自治区《新疆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要求,积极与自治区气象部门加强联系,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在指导畜牧业抗灾救灾、开展草原火险、蝗虫鼠害气候条件趋势的预测分析和部署牧业生产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使气象科技在促进我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3.1 加强协作,信息沟通

多年来,自治区畜牧厅十分注重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与信息沟通,加强与自治区各级气象部门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合作工作。如在草原防火方面,早在1997年就与自治区气候中心签订了《遥感技术专项服务合同书》,2006年与自治区气象台签订了《草原火险气象条件等级预报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自治区气象台每年3月1日~10月31日期间,制作草原火险气象条件等级逐日预报,并进行实时服务。自治区气候中心每年3月1日~10月31日期间接受处理地球观测卫星资料,对全疆及邻近地区草原火情进行遥感监测,提供出现火点的经纬度及火情遥感专题图,提供每年春秋两季的草原火情趋势预测及年度总结等,在对全区草原火险气候条件、天气等级趋势预测分析及动态分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2 利用气象信息,合理安排生产

我们充分利用自治区气象部门《气象早报》、《十天天气预报》、《新疆草原火险天气等级预报》等信息资料,为各地开展畜牧业生产计划安排,分析气象条件与畜禽疾病防控流行、气象条件与牧草生长变化、气象条件与加强饲养管理要求等方面,定期进行影响畜牧业生产的天气变化趋势分析和预警工作,增强抵御气候灾害风险的能力。

3.3 加强气象预报工作,指导畜牧业防灾救灾工作

要求各地畜牧兽医部门主动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信息互通与业务合作。一是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对可能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及时预警信息,并提出应对措施,利用广播等媒介,确保信息能够及时通知到农牧户。二是加强对牧区牧民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干部群众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充分认识气象信息在防灾救灾和指导安排畜牧业生产中的重要性,强化管理措施,搞好防灾救灾物资贮备。三是要求各地制定抗灾保畜预案工作。同时,还要严格监督检查制度,把各项防灾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

3.4 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加强畜牧业防灾体系建设

3.4.1 加强对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求各级畜牧部门树立防灾减灾意识,关口前移、“防”字当头,千方百计做好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趋势,切实加强领导,注重与气象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一旦出现牧业灾情,及时有序地启动抗灾保畜预案;要着力做好可能出现的倒春寒、强风雪、强降温、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应对防范,提前做好可能出现的动物疫病、火灾以及可能出现的草原蝗虫鼠害的防范工作,扎实有效地做好畜牧业防灾减灾各环节的工作。

3.4.2 加快新疆牧业防灾基础设施建设

多年来,在各级地方党政的领导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区初步建立了全区灾害预报传输系统,牧区灾害管理工作逐渐加强。但是,由于新疆自然地理条件恶劣,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全疆共有60多个牧业易灾县,占县市总数的68%。为加强新疆牧业防灾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畜牧厅编制了《新疆牧业易灾县防灾体系建设规划》,通过在自然灾害易灾区域新建草料储备库、牲畜棚圈、饮水点及牧业救助站等防灾设施,不断提高牧业防灾减灾能力。

3.4.3 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恶劣的天气灾害大都会引起多种动物疫病的发生,因此,灾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各地要做好疫苗、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调运、储备、发放工作,全力消除免疫死角,提高畜群免疫保护力,降低发病风险。同时,强化疫情监测预警预报,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扩散,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

3.4.4 扎实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利用气象信息,加强草原监测与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开展牧草高峰期生产能力监测、冬季放牧场牧草储量监测,退牧还草工程效益监测等草原资源与生态动态监测工作。同时,及时天然草原牧草长势、蝗虫鼠害发生情况预报,为草畜平衡、合理安排牧草储备及牲畜出栏提供决策技术支撑。另外,通过完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防治与生物防治并举的手段,及时指导灾后抗灾自救工作,进一步明确畜牧业防灾体系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提高全区畜牧业防灾减灾体系能力建设。

4 建议

4.1 提高畜牧业自然灾害预警预测能力建设

4.1.1 加快牧业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工程的建设进度

通过建立完善寒潮风雪灾害监测预警、洪水灾害预警、干旱灾害监测预警、草地利用与生产力监测预警、火灾监测预警、虫鼠害监测预警和灾后评估等六大体系建设,使新疆畜牧业灾害预警监测能力得到提高,有效防控灾害的发生。

4.1.2 完善自然灾害预警预测体系机制

一是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州、县(市)草原自然灾害预警监测与控制三级体系建设。通过加大预警监测设备更新力度、改善工作条件、拓宽监测手段和提高科技含量等措施,提高畜牧业自然灾害预警预测能力建设。二是加强预警监测体系队伍建设。通过多渠道、多层次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各级测报和防治技术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和整体水平,真正建成一个预测预报准确、信息渠道畅通、覆盖面广的牧业自然灾害预警监测体系。

4.1.3 加强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

研究分析新疆草原自然灾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中长期灾害变化规律,建立新疆生物灾害的防治管理指挥系统,探索利用“3S”等新技术,提高草原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水平,提高灾情短期、中长期预测预报准确率。做好草原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研究利用气象信息资料,通过对各区域气候要素的长期变化过程分析,研究新疆草原火险发生的气候背景特征,确定新疆区域的草原火险重点防火期以及重点防火区,从而达到对草原火险气候条件趋势的预报预测。掌握草原防火工作的主动权,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增强草原防火和减灾能力。

4.2 加强气象条件与畜牧业发展关系的研究

自然灾害是新疆草原畜牧业长期以来发展不稳定的主要原因。牧草、饲料作物的分布、生长状况、产量高低和质量优劣以及放牧舍饲方式等,都与气象条件有着密切的联系。草食家畜疫病的发生与天气、气候备件有关;气候条件也是引发草原虫鼠害,草原火灾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在很长一段时期,新疆畜牧生产水平还不能完全实现机械化、集约化、现代化管理的现实条件下,对依靠天然草场粗放经营为主的草原牧业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受气候条件的影响依然很大。因此,要加强气象与畜牧业发展的研究,充分认识和掌握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规律,趋利避害,把畜牧业与气象关系的分析研究列入重要议程,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加强科学指导,因地制宜地探索畜牧业生产的新途径,把气象灾害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第11篇

第二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四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相应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包括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变更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的防御气象灾害领导决策部门和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

第六条各级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和城建部门要大力配合当地气象台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向社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和更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信号。

各级通讯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广电、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防御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减少灾害损失。

第九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各种传播媒体必须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12篇

为切实做好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建立长期、稳定、可靠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感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于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根据任务分工,进一步明确责任,周密安排,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新局面。

二、协调联动,全面建立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制机制

(一)建立事故灾害预警信息机制。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及时向气象部门传送相关气象灾害信息,气象部门接到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按照预定流程,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进行。

(二)建立安全隐患联合排查机制。加强部门间的联合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到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以便提前做好防范措施,避免重大责任性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气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向各镇(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灾情的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职责分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行动,尽全力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直至警报解除。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气象部门要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及时可靠的气象应急保障。

(四)建立气象灾害调查分析及灾情评估制度。气象灾害出现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分析、灾情评估工作。仔细查找应急处置工作和应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处置能力。

三、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一)明确责任分工。为切实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各项机制,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交换与共享,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责任分工,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顺利开展。

国土局:负责提供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情况和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灾情信息。

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工作。

水务局:负责提供全市重点防汛部位水文资料,地下水文变化和气象灾害引发的灾情信息。

气象局:负责向各部门提供天气预报、预警、森林火险预报、地质灾害预报等各类气象信息。

安监局:负责提供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