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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调查方法

时间:2024-03-11 11:49:41

公共关系调查方法

第1篇

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理论缺陷

1.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的理论基础

综观WTO《反倾销协定》及各国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都是在反倾销相关理论基础上确立了公共利益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理论前提为倾销有害论。学界普遍认为,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对于进口方来说,外国(地区)商品倾销给本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而对国际贸易来说,倾销则会严重扰乱正常的贸易秩序。因此,在世界市场上,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价格歧视,是扭曲正常竞争机制下的价格体系,违背了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的准则,倾销不但对进口国相关产业,而且认为从长远看,对进口国消费者也是有害的。无论是WTO《反倾销协定》还是各国反倾销法,都是以倾销有害为理论前提。反倾销措施的采取就是为了消除倾销造成的影响,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就是在倾销有害的理论前提下适用的。

(2)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以“有罪推定”为原则。在倾销有害论这一理论原则的前提下,在公共利益问题上WTO《反倾销协定》及各国反倾销法都是采取的一种“有罪推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一,从WTO《反倾销协定》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协定》第6.1条规定:应将主管机关要求的信息通知反倾销调查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它们充分机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所涉调查有关的所有证据。第6.2条规定:所有利害关系方均有为其利益进行辩护的充分机会。第6.8条规定:如任何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初步和最终裁定,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均可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作出。附件2第1条规定:……如信息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调查机关将有权以可获得的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定,包括在国内产业提出的发起调查的申请中包含的事实。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当国内产业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进行辩护或提供对已有利的充分证据,则反倾销调查当局就以已有的证据判断倾销是否成立。

第二,从欧盟《反倾销条例》来看。欧盟《反倾销条例》认为倾销给共同体产业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破坏了共同体市场上的竞争。因此,为了保护共同体产业在市场上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就必须采取行动遏制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这就是欧盟当局在反倾销问题上普遍适用的逻辑: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共同体的利益,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特别是461/2004号条例对《欧盟反倾销条例》进行修订后,给予欧盟委员会更大的权力确保其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建议获得通过。根据修订前的《欧盟反倾销条例》,为征收固定反倾销税要求成员国简单多数通过,弃权被计为否决票,而根据新条例,在委员会提出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建议的一个月内,除非理事会以简单多数否决该建议,否则将通过该建议。也就是说任何弃权将被计为赞成票。在每个案件中,调查机构在得出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肯定结论之后,进行公共利益审查之初就已设定了这样一个前提,实施反倾销措施与共同体利益相符。除非其他利害关系人举出相反的证据,否则就不能证明实施反倾销措施与共同体的利益不相符。

第三,从美国《反倾销法》来看。美国将公共利益作为中止与终止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而不是作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根据美国法的规定,商务部能够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税的征收损害了其利益,商务部才会作出有关终止或中止反倾销措施的裁定,而要推翻商务部既定的裁决结论难度可想而知。

第四,从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看。加拿大公共利益调查程序独立于反倾销调查程序,也就是国际贸易法庭作出倾销成立的基础上,才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国际贸易法庭主动发动公共利益调查。《特别进口措施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国际贸易法庭作出最终裁定后,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以及按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将或可能不符合公共利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可以自行或应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以规定方式的请求下,发起公共利益调查。根据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如果经过公共利益质询,国际贸易法庭认为应免征或减征反倾销税时,它将写报告给财政部长说明征税或全额征税不符合公共利益。

2.公共利益原则理论前提的缺陷

第2篇

一、基层院检察公共关系分析

检察机关形象就是检察机关的外部形象和内在精神的综合反映,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形象的认识评价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行为层面的,一是精神层面的,其中行为层面是精神层面的基础,而检察行为的核心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

检察公信力的评价主体主要是外部公众而非检察机关内部。从检察公信力评价主体的维度分析,检察公共关系(以基层院为例)范围列表如下:

通过以上列表,不难看出,检察公信力是一种互动的结果,实际上反映的是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合作程度。从本质上来说,检察公共关系带有组织调适性质的管理职能。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有计划地通过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建立良好的检察公共关系,有助于提升检察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公共关系建设中的障碍因素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及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社会影响力逐步攀升,监督的权威性不断增强,有利于公共关系建设和执法公信力良性提升。但当前,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执法不到位的情形时有发生,执法人员思想素质参次不齐等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从而使人民满意度未达到理想程度,也成了公共关系建设的障碍因素。

(一)执法大环境导致不信任情绪泛化

历史上我国法律底蕴相对不足,多数公众对法治和司法的认知十分有限,对法律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难以形成对司法过程与结果的客观理性评价,加之法律成本相对高昂,实践中,许多人在选择权利救济途径时,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要么抓住检察机关以维稳为大局的心态,通过上访、缠访使问题得到解决。尤其是社会面临信用危机的情况下,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情绪很容易泛化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进而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即使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处理,但由于非法律工作者的不理解,对司法的认知不足,当事人往往产生执法不公的主观判断,导致检察执法公信力下降。

(二)部分执法人员思想素质差,执法观念落后

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决定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主要因素。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与社会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少数执法人员知识不全面、职业技能匮乏,违规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职业品德缺失,对法律少有敬畏之心,该管的不去管,不该管的乱管;官本位思想严重,对群众缺乏感情,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在基层检察院中尤为明显。个体观念、能力、素质又关系到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致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大打折扣。

(三)执法程序透明度不高,检务公开不及时

客观上说,实践中法治宣传的空泛和非专业化使检察职责、办案程序宣传不到位,没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资源等有效渠道正面发散;社会调研方面做得极为不够,大大影响了检察执法规范化,损害检察执法公信力。我院在开展“走千家、访万户,送法律、送温暖”过程中,问卷调查,30%以上被访者不知检察院是干什么的,这是触目惊心的(相反对法院的职责却较为清楚)。主观上讲,我们的自侦工作一向是神秘的,或以保密为托词拒绝向群众公开本应公开查看的信息。这就给群众认为检察机关“潜规则”、“暗箱操作”埋下心理芥蒂。检察实务公共关系处理滞后的现实状况已影响了检察执法规范化,损害检察执法公信力。

三、完善公共关系构建提升检察公信力

检察公信力的基础是良好的检察工作业绩,除了检察人员保持和提升良好的法律品质,依法履职,规范执法的同时,还要跨越公共关系建设中的障碍因素,这些都要通过完善公共关系建设来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是指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为目标,建立和谐信任的社会公众关系。进而达到让公众了解、理解、支持检察工作,从而提升检察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具体可以通过以下路径:

(一)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成立临时性或常设性的机构——检察公共关系办公室,将新闻发言人、专职宣传员等作为公关人员囊括其中,实现检察公共关系人员的专职化;

(二)开展公共关系调查

公共关系调查研究是反映公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希望和要求的过程,也是调查人员向公众介绍检察机关基本情况,使公众进一步了解检察工作的过程。每年定期罗列两大公关课题:一是检察机关形象年度调查,对上一年度的检察机关形象按地域展开系统调查,为检察机关领导制定下一年度公关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二是检察工作效果年度调查,重点是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情况进行年度调查,便于决策层、管理层根据公众反馈结果制定下一年度检察工作计划和检察工作长远规则;平时根据情况不定期开展民意测验或重点和典型调查,来了解民意,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关策划。

(三)公共关系实施

第3篇

[关键词]外语类院校 公共选修课 问题 对策

[作者简介]裴琳(1979-),女,河南三门峡人,四川外语学院国际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重庆 400030)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8-0135-02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背景

主席在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主题,明确了中国教育改革的思路及人才培养目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开设公共选修课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公共选修课是高校课程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高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学分制的实施有重要作用。

外语院校作为行业特色型大学中的一类,是顺应国家战略发展需要而产生的。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别是教育体制改革和院校转制后,外语院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当今社会急需精通外语的同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宽广的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公共选修课是提高学生综合素养,拓宽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良好途径。外语类院校如何设立完善的公共选修课体系是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二)研究方法

调查组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调查问卷与访谈法获得数据。2010年10月,调查组在四川外语学院(以下简称“川外”)全院1~4年级对400名学生发放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364份,回收率为91%。针对数据分析显示出的相关问题,调查组专门组织部分学生进行访谈,进一步了解深层次的原因。调查所得数据使用了SPSS16.0统计软件包进行分析,着重研究外语类学院公共选修课体系设置现状,提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对策,引起了高校管理部门对公共选修课的重视与思考。

二、外语类院校公共选修课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在公共选修课课程设置方面

1.公共选修课总数不足,学科门类涵盖不广,分布极其不均衡。以川外为例,目前,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为90门左右,占整体课程体系的10%左右。而美国高校公共选修课则占整个课程体系的50%。根据教育部学科门类划分标准,分析川外的公共选修课,涵盖了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哲学、法学、教育学七类,依次占总公共选修课程数的比例为:72%、14%、5%、3%、3%、2%、1%。

从公共选修课的类别来看,不少课程有交叉,不尽合理;且不够齐全。在专门类院校中,开设足够门类的选修课程比较困难,在开课师资上存在较大缺口。开课量不足限制了学生选择的余地,使一些质量不高的课程勉强开设,影响了公共选修课的质量提高,引起了学生对学校管理的不满。

为调查学生的态度,调查组通过问卷了解学生对所修公共选修课感兴趣的比例,结果显示,有40.1%的学生认为所修课程中真正感兴趣的占多数,其余59.9%认为所选课程并非是自己真正感兴趣的课程。这不利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不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因此,公共选修课课程设置迫切需要改革。

2.培养方案中公共选修课比例较少。增加选修课的比重,扩大学生选择课程的自由度,是一个发展趋势,也是各个高校推行学分制的具体要求。根据《四川外语学院2010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公共选修课仅占学分总数的3.3%,这影响了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不利于培养人的个性和实践能力,建议增加选修课的比重,培养适应创新型社会的人才。

(二)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共选修课选课系统对学生指导不足。调查表明,学生选课前缺乏必要的指导,选课渠道主要是“学生之间互相告知”,其次是“学校官方网站上获知选课信息”以及“望文生义”。可见,学生在公共选修课的选报过程中相当盲目。丰富学校选课系统信息,通过恰当的途径引导学生正确选择公共选修课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学生对所选课程的兴趣及到课率。

2.选课系统不合理,开设课程少是选课难的主要原因。问卷进一步调查了目前学生关注的“选课难”问题,结果显示,68%的学生认为“选课非常难”或“比较难”。为寻找选课难的真正原因,调研组进行了深入的访谈。位列第一位的是“服务器慢,系统难进”,选择频次为101次;位列第二位的是“每班有人数限制”,选择频次98次;以下依次是“热门课程开课次数过少”“选修课种类不足”“与其他课程冲突”等。究其根源,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选课系统亟待升级。网上选课是唯一的选课途径,每当期末选课时,全校学生同时在线,导致网络堵塞。第二,目前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二级学院存在利益分配问题,公共选修课课程经费不足,二级学院不支持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导致公共选修课开课次数少。第三,目前的薪酬制度对公共选修课按班级计算,无论选课人数多少,均算同样的课时,打击了教师的授课积极性,间接导致了选修课班级人数限制。

(三)教师授课方式过于单一、考核不规范

公共选修课因每班人数多,不便进行案例教学、课堂讨论、实践课程、自由讨论等互动的授课方式,教师上课一般采取课堂授课方式,而这种方式在学生感兴趣的授课方式中排列最后一位。生动幽默的上课方式是学生最感兴趣的,其次是播放与课程相关的视频录像,课堂授课与实践课程相结合、与学生互动多的课程、实践课程、课堂自由讨论。教育方式与方法对于提升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从教与学来看,存在着供需不对等的现状,是学生公共选修课到课率低、做与课堂内容无关的事情的根本原因。

从考试形式来看,大部分学校考核制度规定公共选修课考试采取随堂考核的方式。川外大多数公共选修课考核方式是课程论文的方式,教师为了让大部分学生顺利获得学分,往往会降低考核标准,致使考试流于形式,无法很好地体现选修课的目的和作用,影响了选修课的教学质量。

(四)学生对公共选修课的认识有偏差

从调查和访谈中得知,不少学生错误地把选修课定位为次要或不重要的课,一部分学生持着“为取得学分”的目的选课,以便能够通过考试。进一步调查学生选择选修课的依据,结果表明,部分学生选课带有功利性,热衷于选修和自身就业密切相关的实用型课程,造成选修课“冷热失调”,这在短期内可能会对学生就业有一定的帮助,但从长远看违背了选修课设置的初衷,不利于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外语类院校公共选修课设置及管理对策

(一)构建科学的公共选修课体系及管理方式与方法

1,建立公共选修课课程评价指标体系。公共选修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有赖于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的筛选和构建。外语类院校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评价标准要考虑以下几点:是否有利于加强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创新能力的培养;是否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和培养学生的思辨力;是否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2,推行公共选修课模块化管理。调查结果显示,外语类高校学生最喜欢的公共选修课是艺术类的课程(110次),就业实用类(85次)、自然科学类(79次)、社会科学类(11次),课程建设要考虑学生的具体需求。建议将本科生的公共选修课程分为自然科学类、就业实用类、社会科学类、艺术体育类四个模块,每个模块开设的课程数量应有一定的比例,学生须修满每个模块所要求的学分才能顺利拿到学位。推行“模块化”公选课,引导学生广泛涉猎不同学科领域,拓展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学习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3.实行跨校选课制度。调查结果显示,“与重庆其他高校互认学分,直接去该校选修”是学生支持的改革方式。跨校选课通过跨校选课制度,既可完善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又可实现教师资源共享,是高校发展的趋势。具体可从两方面操作:第一,如高校相距不远,可让学生跨校选修,学校双方互相承认学分;第二,如高校相距较远,可采取到其他高校外聘教师进行教学。

(二)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提高公共选修课授课质量

1.改变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法。教师在授课前应充分了解公共选修课的作用和功能,采用与专业课不同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应在认真备课的基础上,力求教学具有启发性、趣味性和知识性,图、文、声并茂,做到深入浅出,照顾跨专业跨学科学生的需要。同时,建立教与学相互渗透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和社会调查活动,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培养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2.健全考核方式,在强化日常教学管理的基础上,教师采用多种考核形式,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如可以采用期末考核与平时考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平时成绩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强调日常教学的重要性。可以根据课程特点,灵活运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撰写调查报告或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形式,全面考核学生对课程的掌握程度,提高学生的期末考核热情。

(三)加强学生管理,提高公共选修课质量

1.通过加强学风建设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教学是教与学的一个双向教育过程,教师“教”最终要靠学生“学”。需要加强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培养其学习精神和优良品质,这对提高外语类院校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至关重要。

2.建立导师制,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现代教育学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生具有很强的自我学习和发现学习能力,但也有不少人在自主、自立方面比较薄弱,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自己的知识需求和知识结构,选课时盲目性很大。因此,应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实行导师制或由导师根据学生现状指导学生选课,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帮助学生更好地认识自己,找到发展方向,从而选择适合的公共选修课。

3.将公共选修课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能力相结合。公共选修课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能力上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除开设“创业教育”“创新精神培养”等课程外,教师还可以在其他公选课程中结合讲授学科前沿进展、学术动态、应用前景等,从不同角度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教会学生创业应掌握的基本技巧和方法、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等。学校各级组织也可以与公共选修课结合举办各种学生活动,促进学生创造力的培养。

公共选修课是适应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课程,是高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教师和学生潜能的重要措施,是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外语类院校的公共选修课体系设置与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师资队伍、课程内容、教学资源、学生学习态度及管理水平等方方面面,需要从“管”“教”“学”三个层面提高认识,投入精力,真正发挥公共选修课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宣学新.高等院校公共选修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7).

第4篇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体系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体系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体系

第五部分      实验室体系

第六部分      公共卫生监督保障体系

第七部分      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为加强我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省、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文件精神,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因地制宜,依法处置  ,建立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防治结合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卫生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有效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流行。

三、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作用,强化常规监测和依法规范报告疫情,落实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迅速采取措施救治病人,隔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区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控制和所致病人救护负领导责任,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分级控制,注重实效;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及变化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防控效果,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橙色预警,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红色预警。

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影响疫情发生、传播、流行的因素较多,预警分级应根据流行强度、波及范围,续发病例,传播扩散等情况,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综合分析,判定预警级别,并根据情况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四)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程序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监测和汇总分析,根据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我区卫生局提出预警建议,我区卫生局及时向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提出预警启动建议。预警的分级和启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预警解除的条件;区域内末例病例治愈后,14天以上无新发病例出现,周边区域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末例病例报告后14天以上无新病例报告。

(六)疫情信息发布;经区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疫情的相关信息。

(七)充分准备,及时处置 ;克服麻痹思想,加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资金的投入,充分做好人、财、物等方面的准备,强化纪律监督,落实“一把手”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做到有效控制,及时治疗临床病例和疑似病例,并对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高效。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体系

 一、日常领导管理机构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南大港卫生局局长担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各成员担任副组长,疾控、医教、监督、财务、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及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一把手为成员,具体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在无预警状态下,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有关防控工作的协调。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防控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完成其它临时交办的任务。

二、预警状态下的组织领导体系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卫生局刘双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领导班子各成员担任副组长,局各股室及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2)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重大部署,指挥和协调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对全区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启动区级卫生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援工作,组建与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立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体系,组织预案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和演练,建立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建立与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制度,制定全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与有关单位协调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的实施,紧急特殊情况下,直接调遣卫生应急队伍。

2、专业工作组:

(1)疾病控制工作组:

组  长:刘明玉

主要职责: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它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队伍,并组织专业人员培训,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2)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刘景

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队伍,组织开展专业人员培训,负责实施医疗救治,建立健全全区急救网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警程序、信息报告等快速反应体系,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演练。

(3)执法监督工作组

组  长:刘克良

主要职责:制定并实施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组建食物中毒应急队伍,并组织专业人员培训,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疾控机构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结论,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食物中毒的应急演练。

(4)支持保障组

组  长:刘艳华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机关卫生应急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并落实卫生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技术保障组织

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领导小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疾病控制工作专家组负责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医疗机构设置的防保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落实隔离、消毒措施,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诊断、救治药品和抢救方法等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体系

 

一、责任主体

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监测点,指导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国内外疫情动态,对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并准确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染病疫情和其它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做好标本的实验室检测及报告结果利用。

3、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乡镇卫生院疫情管理工作人员,农村承担疫情报告的乡村医生,医疗机构设置的防保人员及学校、工厂等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

(一)监测网络

在常态和预警状态下,巩固和完善区、乡镇(办事处)、村级信息监测报告网和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系统,确定疫情报告责任人,农村卫生室疫情报告人收集本村可疑患者情况,向乡镇卫生院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控机构要立即进行复核并通过“国家疾病预防控制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疫情。根据预警分级,疾控机构及时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驻监测点,实施流调关口前移。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断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个人,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相关信息报告卡的接收,核对和转报,并建立相关信息疫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3、执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所致病人后,要负责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报告卡,按程序及时上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根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试行)要求进行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报告疫情,法定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疾病防控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疾控机构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如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相应专业机构采取处理措施,并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3)报告范围内容与标准。按照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执行

三、病例的诊断

1、农村卫生(所)室发现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患者,应留置观察,同时立即报乡镇卫生院进行复核、诊断,仍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的,由“120”专车将全部患者送至市级传染病医院进一步诊断,首诊医师认为可疑的,由院内专家进行会诊,若专家会诊确认符合报告范围与标准,由医院立即报疾控机构,同时立即采取相应的隔离及个人防护措施,区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及住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确认为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的,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材料及医院专家会诊意见书立即报卫生局疾控中心,疾控中心立即上报市应急办,疾控机构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市疾控机构,由省市应急办组织省、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会诊。

2、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可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后,应立即由“120”专车送南大港医院进一步诊治,如仍不能排除可疑病例,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院内专家组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后,由医院立即将院内专家会诊意见书报疾控机构,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隔离和防护措施,疾控机构应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住所及其周围环境首次消毒,采样和实验室相关检测,随后立即将流行病学调查材料报市应急办防治专家组,由市级专家会诊。

3、经市专家会诊确定为确诊或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由疫情报告处置组将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局应急办,并通知疾控机构,部署对病人及其接触者居住场所,周围环境及污染物等分别进行终末消毒和预防消毒,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凡确诊疑似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统一交120急救车转送至定点医院(南大港医院)进行治疗。

四、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机动应急处置队伍,配备车辆和采样、消毒等设备、物资,接到疫情后,辖区内在1小时,农村2小时内赶赴现场,采集标本,实施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按照法定相关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对所致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1、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等级。

2、可疑病人发病人数,发病时间、地点、临床症状及体症,抢救情况。

3、初步判定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和事件名称及事件发生因素。

4、根据需要采集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呕吐物、血、便等样品,明确检验项目,并填写样品检验通知单,按规定及时送检。

5、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登记表,制作调查笔录,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标本采集

各医院要配合疾控机构做好病人的血、尿、便等样本的采集工作,样品的采集要符合相关病例实验室标本采集技术标准。

六、疫点的确定与处理

1、疫点的确定。疫点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疑似病人污染的地方,以及可能引起新感染的地方,划定疫点范围的根据是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2、疫点的处理。坚持“早、小、严、实”的原则,即时间要早、范围要小、措施要严、落到实处。

3、疫点的消毒。消毒的范围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或疑似病人在症状出现前3天至隔离时止的活动范围内可能受到污染的所有场所和物品,如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运送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消毒要按照《中国疾病防控中心下发的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执行。

原则上,对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死亡的尸体必须立即火化,必要时,疾控机构要协助上级业务机构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尸体进行解剖,做进一步医学检查。

七、疫区的确定与控制措施

疫区的确定由疫情分析评估专家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主要采取以下行政控制措施。

1、查封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场所,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实行先期隔离。

2、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和场所应立即进行卫生处理,主要包括:加强粪便管理,消除垃圾,销毁污物,加强自来水和其它饮用水管理,保护好水源,消除病媒昆虫、鼠类及其它染疫动物。

3、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护知识宣传,搞好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

4、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来源地和流行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八、信息保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经确诊后,区卫生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的资料均需注明“机密”字样,并按照保密要求保管处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体系

 

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救治的长效体制和机制出发,建立和完善以医疗机构为岗哨,以疫情监测点、传染病门诊为前沿,以定点医院为阵地,以“120”为纽带,以专家技术为关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医疗救治体系,全面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效率。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

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组及专家组,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所致病人的隔离治疗及医护人员的防护和确诊病人的转运,医学观察管理。

各医疗卫生单位梯队人员的组成,救护车辆的车号 、司机、院内专家组的组成,必须明确到人、抢救设备的数量、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必须明确,确保2--4小时内能投入工作。

二、原则上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置一个传染病门诊,要选派责任心强,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在传染病门诊工作。指定南大港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救治的定点医院,医院为后备医院,定点医院的职能是负责接收乡镇卫生院等传染病门诊不能排除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并进行救治。

三、          南大港医院要设立感染控制科,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病区,落实感染控制制度和措施,防止院内感染,保证就医安全。

四、          急救机构的队伍建设

南大港医院的急诊科组成功能合理的急救网络,并加强与市急救网络的对接工作,积极争取外援,卫生局负责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资源,开展日常和应急救护工作,全区组建一支设备齐全,技术高超,机动灵活的应急急救队伍,各乡镇成立应急急救小组,应急队伍承担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采取预防措施控制疫情传播和扩散。

五、区卫生局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充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的会诊和诊断。

六、全员培训:采取基础培训,分类培训、专业培训,随时培训的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全方位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范围及标准,传播、流行特点,掌握诊断标准,治疗和防护知识,增强防护意识,防止漏诊,误诊、漏报和自身感染。

 

             第五部分     实验室体系

 

区疾控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化验室、传染病门诊、肠道门诊化验室组成实验室检测体系,由疾控机构实验室牵头,并注意加强与市疾控专业实验室的业务联系与对接,积极争取技术援助与指导,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承担血清学检测,病毒抗原检测,病毒及细菌分离,培养和签定以及所有检测结果的汇总、报告,初步检查阳性的标本送省市疾控机构确认。

 

        第六部分      公共卫生监督保障体系

 

按照“规范措施,严格标准,责任明确,强化监管”的方针,坚持谁发证、谁监督、谁管理的原则,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出,抓薄弱环节的总体思路,将重点行业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要求纳入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之中,把行业卫生要求与长效预防控制机制相结合,把完善从业单位内部管理与强化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娱乐场所、旅游业、美容美发业、洗涤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学校及幼托机构、建筑工地等重点行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七部分   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1、工作督查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督查

(1)区卫生局负责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防治工作督查

(2)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农村医疗机构防控工作的督查

2、督查程序

(1)进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

(2)反馈检查情况,形成指导意见

(3)下达督办监督执行记录单

(4)检查督办落实情况

3、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实地检查,对传染病、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区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疫情报告网络及运转情况,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情况,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标准逐一对照检查。

(3)现场询问:所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应熟知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发现不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4)现场模拟考核,督查人员由发现病人,对被查单位实际操作全过程进行模拟考核检查。

4、督查工作责任制

(1)实行督查负责制:明确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把督查的地域和具体单位落实到每个责任人,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2)实行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发现后,未能监督改进的督查人员,要追究责任。

(3)督查工作要书写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

5、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报告,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卫生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卫生局应急领导小组。

二、责任追究

1、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追究制,全面落实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岗,明确到人。

2、对违犯本预案有关规定,妨碍本预案正常实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南大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度

一、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

(1)根据本地区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原则,组建适当数量的卫生应急队伍,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2)应急队伍组成分成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等不同类别。根据应对事件的不同类型,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践经验的流行病、公共卫生、职业中毒、传染病及相关保障与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确保专业结构合理,实行分类管理。

(3)做好应急队伍成员库平台的建设和卫生应急队伍的调用,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维护、适时更新和调整。

(4)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单位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应急工作队伍成员基本资料档案,及时更新信息,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队员进行及时调整。定期开展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制度

(1)卫生应急装备的管理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单位确定专人保管。

(2)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区卫生局的统一部署,根据应急队伍的职能,制订本级(单位)应急队伍的装备标准和目录,包括:通用性保障装备(包括个人生活用品、后勤保障装备、通讯装备、办公装备、徽章标志和交通装备等)和专业类工作装备(包括防护装备,标本采集、保存、运送类装备,现场快速鉴定、诊断和急救装备、检测装备,现场调查和处置装备,药品器材等)。

(3)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应急装备,做好装备的仓储管理、维护保养及训练使用等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装备使用管理。

(4)应急分队负责应急装备在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时的使用和保管,要熟悉其调用程序,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物品交于管理单位入库;配合应急装备日常管理单位对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

(1)应急办制定的应急物资装备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物资储备目录和配置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

(2)根据“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定额储备,及时调度,满足急需”的原则,对医疗卫生设备、快速检验检测器材和试剂、传染源隔离、放射源隔离、防护用品及设施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

(3)做好应急物资的仓储、维护保养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验收应急物资装备,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物资使用管理。

(4)应急物资管理责任到人,定期补充更换,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

(5)建立应急物资余缺调剂和调用机制,统筹物资储备和使用,建立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

四、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制度

(1)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培训与演练需求分析,确定卫生应急存在的问题,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

(2)根据年度计划要求,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本次演练的目的、组织、参加人员、内容与形式、时间与场地安排、评判要点、保障支持、经费预算、工作要求、效果评估和注意事项等基本要素。应急处置演练工作以实战要求对待模拟演练,各项措施均应落实到位,包括组织管理、技术规范、物质储备、部门协调、快速反应、媒体沟通等。并对演练各环节进行现场点评。

(3)培训计划应包括目标、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教材,以及效果评估、费用预算等项目。培训结束后,通过问卷、集体座谈等形式了解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效果,开展演练评估与总结,撰写演练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培训项目概况、受训人员及培训结果、培训效果分析与经验总结等。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制度

(1)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辖区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保证信息的及时收集、核实、分析与反馈。

(3)建立监测工作评估制度,对监测系统敏感性、及时性、代表性、灵活性、可接性、数据质量及成本效益比例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监测系统。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析工作制度,定期分析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资料,对下一阶段趋势开展预测预警。

(2)建立新发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系统,选择哨点医院或学校等作为监测哨点,根据症状监测原理,开展常见及重点症状与疾病的预警监测工作。

(3)建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反应制度,通过预警监测发现异常症状/疾病聚集性信号,即启动现场调查,核实原因,证实暴发并开展科学处置。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督促辖区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的具体操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网络直报技术的培训、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事件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它专业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首接首报制度,要求责任报告人及时作出反应。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做好事件处理和应急响应。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区疾病控制中心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的追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事件发生地进行反馈。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6.1、应急预案启动制度

(1)区卫生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分析,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6.2、现场医疗救援制度

(1)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卫生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强化应急现场检伤分类工作,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首先对伤病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处置,根据现场检伤结果将伤病者分为四类,标示不同的醒目颜色,分别为:危重患者,标红色,优先处置;重症患者,标黄色,次优先处置;轻症患者,标绿色,延期处置;濒死或死亡者,标黑色,可暂缓处置。

(3)急救医疗机构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包括抢险救护(将伤员从危险的环境中解救出来)、现场急救(对危重伤病员立即进行现场救治)、伤病员转送(及时、安全、合理地疏散到有条件的医院)等。

(4)区卫生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指导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求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3、现场调查与处置制度

(1)组织疾病控制中心针对疾病暴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以尽快明确病因(包括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途径或危害途径、高危人群及主要危险因素)等,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件危害。

(2)现场调查工作由卫生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临床等专业)完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专业和管理人员参加调查。

(3)充分准备现场调查所需资料、物品,包括调查表、调查器材、采样和检测设备、试剂和用品、现场用预防控制器材、药品、个人防护品、相关专业资料和数据库、现场联系信息、电脑、照相机和采访、录音器材等。

(4)应急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同步开展。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的特征,确定并落实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消除传染源或危害源、减少与暴露因的接触、防止进一步暴露、保护易感或高危人群等。

(5)对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

(6)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防治措施的效果评估,对发病原因、传播方式、流行特点、流行趋势、预防控制措施评价及暴发流行的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由相应专家咨询委员会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部门报告。

6.4、现场卫生学评价制度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事件可能波及的场所均应该进行卫生学评价,包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医院、教学场所和生活场所,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的场所。

(2)现场评估小组由多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卫生管理人员、流行病学专家、食品营养、环境、饮水卫生专家等。

(3)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考察、知情者访谈、快速调查与实验室检测等方法收集资料。收集的资料包括:卫生信息、人口学信息、发病、死亡、卫生服务设施、食品、水、环境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组织管理方面的资料等。

(4)专家咨询委员会撰写现场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符合准备和要求的情况、处理建议等;结合事件初期检测结果作出综合评价,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6.5、调查取证制度

(1)督促区卫生监督所在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3)卫生监督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参加,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对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调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卫生监督负责人决定。

(4)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的,被询问人拒绝签名,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5)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陪同检查,并当场制作现场调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6)卫生监督所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7)卫生监督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检验。

(8)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9)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分析、归档。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与通报制度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区卫生局信息发布和通报的情况,具体承担:

7.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

(1)卫生局按照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具体要求,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杜绝虚报”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发布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制度,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不同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发布。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的性质与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人员范围,处理措施与控制情况,事件发生地强制措施的解除情况等。

(3)针对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和季节性特征,卫生局及时组织分析和预测疫情,必要时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食品安全、职业安全的预警信息。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完成后,卫生局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进行总结,汇编和分析媒体报道及群众反应,对信息传播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7.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通报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局应及时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辖区各医疗单位通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对甲类传染病以及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在发布本辖区上述信息前,应事先报告卫生局并告知具体发布时间,由卫生局提前向相关部门通报。

八、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危机干预制度

8.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成立区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2)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应急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健康教育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宣传策略;利用现代传播设备和技术,通过简报等形式及时沟通、促进工作。

(3)督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卫生应急健康教育的各项措施。

(4)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制度,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及时调整宣传策略和响应措施。

8.2、群体心理危机干预

(1)积极组织心理专家对公众的心理状况进行测评,根据心理测评结果,提出具体方案,并利用各种途径组织具体实施,为政府决策提供指导意见。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干预措施。通过宣传科学防控知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公众心理危机,防止群众产生恐慌心理,预防发生群体性不良事件;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针对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帮助广大群众树立对科学、政府的信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3)促进公众灾后心理健康重建

九、卫生应急反应终止和善后处理工作制度

9.1、卫生处理反应的终止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被消除: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卫生应急反应的终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由卫生局相应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向卫生局报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省人民政府、省卫生厅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卫生局负责。

(3)卫生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9.2、卫生应急的善后处理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局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专业技术措施、控制效果及控制保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政府和卫生局。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保障评估:对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应急队伍和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进行评估;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评估:按事件处置进程完成初步评估、进程评估、终结评估。主要对事件处置的及时性、处置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以及负面效应进行评估。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及控制效果评估:危害因素是否得到控制和消除: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公众健康的危害、社会和经济影响;事件转归预测等。

(2)责任追究与奖励: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3)抚恤和补助、征用物资及劳务的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附件2

南大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处置,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保证事件报告工作的质量和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散、蔓延,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一、事件的报告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

二、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三、 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监督管理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5篇

■ 受调查者普遍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最应该在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率先均等化

■ 78%的受调查者认为,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着力点在于降低行政成本、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近期,为配合本期《特别策划》,人民论坛杂志就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如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并与人民网、人民论坛网进行了联合网络调查,参与调查者总计达1056人。

76.4%的受调查者迫切要求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你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有多大相关度?”人民论坛与人民网联合网络调查结果显示:75.9%的受调查者认为“密切相关”,14.1%的受调查者认为“有一定关系”,10%的受调查者认为“关系不大”。

面对“你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展程度的态度”的提问,76.4%的受调查者认为“亟待加快”,23.6%的受调查者认为“应该循序渐进”。由此可见,受调查者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遍抱有很大期望,迫切要求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至3000美元时,就进入了矛盾凸显期,有可能出现贫富悬殊、失业增多、城乡差距拉大和社会矛盾加剧等问题。对正处在这样一个时期的中国来说,人民群众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以及公共服务的不到位,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突出矛盾之一。

38岁的毛瑞华在北京一家IT企业工作。月收入几千余元的他告诉记者,虽然不至于为生计而发愁,但是想到孩子上大学、父母要看病、自己要养老等问题,他还是不敢随便花钱。加之工作不算太稳定,住房、社保等压力让自己有点“没着没落”的感觉。

由此可见,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民众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遍抱有热切期望。

学者指出,过去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失业、贫穷、社会服务不足等社会问题还无法避免。在公共财力已经有了巨大增长的情况下,政府有条件也有责任保障社会成员及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近年来公共服务的供给缺位往往都同未能充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有关,这些公共需求单纯靠市场化是无法彻底解决的,必须主要通过公共财政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满足。

受调查者普遍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最应该在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率先均等化

在“你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最应该在哪些方面率先均等化?”的多选题中,居于前四位的事项依次为:住房(28.4%),教育(24.1%),医疗(20.6%),社会保障(14.5%)。这些答案真实地反映了百姓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

对此我们展开了更加具体的调查,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受调查者选择了“全免费义务教育体系”、“公共卫生保障体系”、“低收入群体生活补助体系”、“在全国农村建立起完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分别占31.7%(335票),28.5%(301票),22.2%(235票),17.5%(185票)。

由此可见,受调查者普遍从自身需求的角度出发,形成了自己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短板”的理解和愿景。一位中学老师接受记者采访说,有统计显示,从孩子上幼儿园开始算起到大学毕业,一个孩子的教育费用至少为13万元左右。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众分享均等化的教育公共服务。

有专家认为,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到不久前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较大幅度增加对社会保障、卫生、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表明财政支出将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逐渐对接。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公共财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抽象的词语,在公众的心目中,离人们的现实生活似乎很远。调查中有一组数据值得重视,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意义”的提问,排在前三位的是“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40.5%),“有助于改革进一步深化”(39%)、“促进区域协调发展”(18.5%),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受调查者对此问题的清醒认识。中部某省贫困县的一位干部如是表达了自己的期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普罗大众的福音,也为中国未来发展描绘了令人憧憬的美丽图景。

调查显示,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受调查者更多地是从改善民生的角度来理解。“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他们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直观的理解。

78%的受调查者认为,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着力点在于降低行政成本、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对着巨大的资金缺口,“钱从哪里来,怎么花”是绕不过去的问题。对于“如何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提问,78%的受调查者认为,着力点在于开源节流、降低行政成本(36%)、加大转移支付力度(22%)、财力与事权相匹配(20%)。

就调查中涉及的降低行政成本问题,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指出,由于行政管理经费增长缺乏规范和制约,个别地方财政收入几千万元时是“吃饭财政”,当财政收入达几亿元时仍然是“吃饭财政”,许多百姓期待的事还是做不成。

受调查者还提出了诸如加强财政预决算管理、防止地方政府滥用财权等具体可行的措施建议。在采访中,有学者特别指出,既得利益者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大的阻碍,必须加以重视研究。

面对“你认为如何才能保证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财政把钱花在民众最需要的地方”的提问,排在第一位的是“公众参与预算”(61%)。

你认为如何才能保证

财政把钱花在民众最需要的地方?

第6篇

关键词:高职 公共基础课 调查

中图分类号:G5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a)-0179-01

公共基础课是高职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职所有专业学生都应该学习的思想、文化、素质类通识课程,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等数学、英语、体育、应用文写作、职业指导等课程,它在高职人才培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高职专业结构的调整,课程设置的改革,特别是对职业教育质量的高度重视,如何培养各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与技能型人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为专业服务,提高公共基础课的教学水平,针对目前高职学生在公共基础课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就公共基础课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目的是进行基于工作链的高职公共基础课改革探索。

1 调查对象及内容

针对学生对公共基础课的认识、重视的程度,对教师的看法和要求,对公共基础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要求,上课情况等几个方面精心制作了一份调查表,本次调查时间为2013年4月,方式为不记名的问卷调查,向全院六个系的学生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95份,回收率95.7%。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对公共基础课的认识

调查结果显示32.8%的学生认为公共基础课程的开设非常有必要并且很重要,45.1%的学生认为有必要,6.2%的学生认为可有可无公共基础课,15.9%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开设公共基础课。

2.2 对公共基础课的重视程度

根据调查显示学生对于体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比较感兴趣;不同系部的学生对于各门公共基础课的兴趣是不同的,特别突出的是体育系的学生对于体育课程具有浓厚兴趣,但是对于高等数学等课程却兴趣缺乏。对于学生喜欢的公共基础课的原因调查结果为7.8%的学生表示关键是教材内容好,与老师关系不大;17.6%的学生表示关键是老师教得好,与教材关系不大;30.4%的学生表示教材内容好,老师也教得好;44.1%的学生认为主要是自己对公共基础课感兴趣。

2.3 公共基础课的课堂情况

11.3%的学生非常满意课堂氛围,50.8%的学生对课堂氛围基本满意,29.7%的学生表示课堂氛围一般,7.2%的学生不太满意,1%的学生表示不满意课堂氛围;25.6%的学生很积极地参与教学,67.7%的学生有时积极参与,5.1%的学生不积极参与,1.5%的学生表示从不参与课堂教学。50.2%的学生能够认真听讲并认真做好笔记,30.7%的学生光认真听讲不喜欢做笔记,仍有6.3%的学生经常旷课,不愿意去。

2.4 对授课教师的看法

32.8%的学生认为公共基础课的教师非常热爱教学工作,57.9%的学生认为教师能比较认真地完成教学工作,8.7%的学生认为教师工作态度一般,仅仅是完成教学任务而已;1%的学生认为教师好像是在应付。

2.5 对公共基础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要求

学生最希望通过公共基础课的教学内容能够提高社交能力、外语水平、身体素质、计算机操作水平;认为最适合公共基础课的教学方式为社会实践、讨论辩论专题发言、专家讲座或专题讲座;除课堂教学外,学生还会通过听专题报告讲座、自己课外阅读原著、参加社会实践等形式来学习公共基础课。

2.6 对公共基础课的感受

大多数学生选择了充实、有趣、愉快、自由、轻松这些正面的词汇来描述上公共基础课的感受,也有部分学生认为公共基础课程较疲劳,内容枯燥、无聊等。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作用来说,52.3%的学生认为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很多方面都有提高,公共基础课作用较大;41%的学生认为公共基础课对于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有一定作用但作用不大;2.6%的学生却认为公共基础课对于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没有作用;还有少部分学生表示不知道是否有作用,说明大部分学生对于公共基础课程的作用还是持肯定态度的。

2.7 关于公共基础课的改进意见

对于公共基础课的改进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很多学生希望能够在教学方式上有所突破,建议多加入社会实践项目;对于课堂的互动情况有学生表示不满,认为还是参与度较低;建议不要拘泥于课本内容,能够让大家学到更多知识;建议多加入和专业课程相关的公共基础课程等。

结果表明,总体而言,学生对于现在的公共基础课教学持满意态度的居多,对于不同系部的调查显示文理科专业对于公共基础课程的重视程度还是有差距。公共基础课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与专业课程结合度不够;教学模式较为单一,教学方法传统,缺乏吸引力;课程内容较陈旧,拘泥于课本;高职公共基础课程的特色不够鲜明等。

3 结语

基于公共基础课现状的调查及分析,将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高职院校公共基础课的价值与地位是不可否认的,其教学改革也是一长期而系统的工程,任务重大而艰巨,必须摆正思想,锐意进取,勇于面对其存在的种种顽疾,加快对公共基础课的改革,强化高职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使公共基础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郑咏梅,高慧婷,车力木格,等,高职公共基础课学生学习情况调查与对策[J].卫生职业教育,2011(10):103-104.

第7篇

[关键词]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06-0096-03

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我国政府对文化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简介

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的界定,国内学者普遍认同深圳学者提出的概念:“以实现公民文化权利为逻辑起点,是满足社会的公共文化需求,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行为及其相关制度与系统的总称,是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过,仍有许多学者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同于传统的文化事业,还有学者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还应包括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然而,随着公共文化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的日趋多元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概念势必不能再沿用简单地划分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传统概念来界定。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主体

李少惠认为,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主体是政府,企业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竞争参与主体,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主体是社区。王大为认为,应由政府来举办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必须要切实做好公共文化事业的规划,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效用,制定政策,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杨建新认为,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上,须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毫无疑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体建设者是党委、政府部门,应该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纳入政府文化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上述学者们都指出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体是政府部门,公共文化服务应该由各级政府来提供,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王霞认为,虽然政府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体,但应该把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和政府兴办的公共文化事业单位的职能分开。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管理、政策的制定,是投资主体,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则是构建主体。

(三)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

关于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格士纳认为,奥地利的公共文化服务支出基本符合鲍莫尔和博恩提出的文化产出的特性:随着经济社会成长,文化部门的工资率与其他部门一起成长,但因其劳力密集的产出特性,使得其生产力无法与工资率成长的速度相抗衡,结果造成文化产出的价格比其他部门产出的价格更昂贵,将导致公共文化支出的增加。埃弗里特·安东尼就《文化治理:整体性文化计划和政策取向》的报告阐述:就传统文化政策而言,管理艺术、媒体以及文化遗产等文化政策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是互不关联的,且扶持文化事务的公共资金常常会因经济困境而缩减,最终导致文化政策无法落实。他指出,只有采用全局性、整体性的治理模式和操作方式,方能实现联合各自为政的行政部门,达到“横向”跨部门合作。皮埃尔·穆利内指出,国家和地方联合投资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此常常引发“多米诺效应”,给予文化事业更多的投资;多方投资部门必须共同坐下来进行协商,才能有效地达成统一的观点,继而促进文化发展的创新性、多样性。

二、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甘肃省作为一个农村人口仍占2/3以上的经济欠发达的内陆省份,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整体上还处于低水平、不平衡状态,近些年来在国家文化建设政策的引导下,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但是在建设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例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文化活动相对贫乏、城乡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差距大等。这些问题反映了甘肃省各级政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导者,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政策取向出现了偏差,而财政政策作为推动文化服务最有利的经济政策,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如何通过一系列的财政政策来引领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康发展,是目前亟待研究的课题。

兰州市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甘肃省整体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兰州市为例,通过考察在当前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下,公众所表现出的满意度,要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对政府在这方面的作为做出评价;二是了解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水平;三是发现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使二者相互促进发展,促进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本调查问卷共发放300份,回收245份,有效问卷230份,问卷有效返回率为76.7%。其中,男性124人,女性106人。问卷总共26道题目,涉及了十方面的问题,包括公共文化活动、公益性文化演出、公园、图书馆、群众性文化活动、体育、音乐厅、休闲设施、电影院、其他公共空间。

(一)政府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作准备不足

调查结果显示,只有少数的人对我国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情况真正有所了解,仅有12人选择了解,只占到总调查人数的5.21%;而知道一点的人数却有232人,占总调查人数的56.31%;而基本了解的为18人,从前没有听说过的为79人,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比例为7.82%和34.3%。由此可得出,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过程中,政府的基础准备做得不充分,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宣传力度不够,好多人只是听过公共文化服务这个名字,对其具体内涵和意义却很少了解,这必将导致“一头热”现象,即在实施过程中,虽然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重心突出,但往往由于公众的参与程度不够而出现服务效果不太理想的状况。另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理论上并没有发展成熟,因此不能在实践工作中发挥其指导作用,只能是政府这方面强调公共文化服务,而其服务对象并没有被做进一步的动员,以至于政府的努力和公众的需求不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率不高

尽管政府逐年增加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但是,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却未呈现出增长态势,这种现象或许可以用已有的公共文化实施利用率低来解释。调研发现,在图书馆的利用上, 一年至少去一次的为35人,占总调查人数比例为15.21%;选择一个月去一次图书馆的人数为82人,占总调查人数比例为35.65%;而选择一周至少去一次的仅为30人,占总调查人数比例为13.04%;有83人选择从来不去,占总调查人数比例为36.09%。 这表明图书馆只是很有限地被公众所利用,公共图书馆并没有在其承载的文化功能上充分发挥作用。对大多数人来讲,公共图书馆的数量有限,离家较远,他们很难享受到这些资源;此外,公共图书馆经费不是十分宽裕,书目不能时常更新,书的种类也很少增加,使一些公众去公共图书馆看书的兴趣大大减弱;公共图书馆的价值在于满足人民的文化需求,使得馆内设施得到充分利用,从而使所提供的服务达到最大化,这一方面需要设施的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服务理念的提升。

(三)公众喜闻乐见的公共文化活动相对提供不足

调研显示,对于观赏公益化演出,几年才有一次的有62人,占总调查人数比例为26.95%;一年一次的人数为30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3.04%;一季度仅一次的人数为42人,占总调查人数比例为18.26%;半年一次的人数为27人,占总调查人数的比例为11.73%;选择一个月一次或以上观赏公益性文化演出的人数53人,占总调查人数比例为23.04%;一周至少一次的人数为16人,占总调查人数的6.95%。总体看来, 一年内至少有公益性文化演出的占73.02%,与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比较而言,国家对公益性文化演出做的比较到位,这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这方面加大重视程度,但是投入力度还是不够,公益性文化演出还是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对于所在地经常举办群众性文化活动的情况,调研显示,人数最多的是选择几年一次的人,有70人,占总调查人数比例为30.43%;其次是至少一个月一次,为54人,占总调查人数比例为23.47%;然后是一季度一次,为46人,占总调查人数比例为20%;最后是一年一次和半年一次的,人数分别为25人和23人,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10.87%和10.0%。这显示出各地区在举办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差异比较大,也表明当前我国社会公众在公共文化需求上表达不够充足,亟待健全表达机制。社会上还存在领导人“拍脑袋”替公众决定公共文化需求思维模式,导致政府对公众非常需求的公共文化并没有充分地进行提供。

(四)公众总体满意度一般

根据上述调查研究,有58人选择对现阶段的公共文化服务的总体评价情况基本满意,占总调查人数比例为25.21%;有132人选择感觉一般,占总调查人数的比例为57.39%;其次有36人选择不满意,占总调查人数的比例为15.65%;仅有4人选择满意,仅占总调查人数的1.73%。通过数据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人对现阶段的公共文化服务感觉一般。这一点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说明目前公众是以一种被动的方式来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人们对公共文化较低的参与程度导致较低的关注度;二是说明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还很缺乏。

三、完善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建立财政分级投入机制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可以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当人们的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就会开始向高层次的需求迈进。近年来,甘肃省经济发展较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在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之后,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开始不断增加。虽然最近几年政府公共财政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投入在持续增加,但是其增加的速度太慢,不能够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鉴于此,政府要进一步增加公共文化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关于投入力度指标,目前可参考每一年度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的增长率不低于当年财政支出的增长率,这可以保证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稳定增长。在此基础上,建立财政分级投入机制,使各级政府的责任得到明确界定,针对特定的领域哪个级别政府的投入应该占多大比例,这些要做到明文规定,纳入监管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资金到位。

(二)建立公共财政投入基础准备机制

公共文化服务是一种公益性的服务,具有很强的积极外部效应。如何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使其覆盖全社会,维护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对此政府有着义不容辞的职责。

另外,要逐步培养公众文化权利意识,当公众这方面意识缺乏的时候,政府有责任去宣传和教育。政府要拿出专项资金来培育这方面的人才,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以公众容易接受的方式帮助他们逐步培养文化权利意识,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自我实现。这样一来,公众就可从原来文化的被动旁观者变成文化的主动参与者,形成全民参与的文化格局。

(三)建立财政转移支持机制

甘肃省作为经济发展较落后,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西部省份,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很难依靠市场来解决,政府必须进行必要地干预,而强有力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体制就是有效的制度保障手段之一。

一是继续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公共文化建设的必要资金。要加大纵向投入,政府财政每年的增量,应当主要用于转移支付开支,重点确保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必要经费。二是合理安排转移支付制度。在重视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的同时也必须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资金列到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减少专项资金项目,确保资金的稳定供给。

(四)健全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创新投入机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具体而明确的公共文化资金的投入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使公共财政长期稳定地投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当中。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机制,包括公共财政投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数额、投入结构、投入主体,还包括相关的税收、产业政策,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和政策来加以保障。在制定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投入和扶持政策的时候,要切实做到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年对文化建设投入增幅不会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加大力度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

同时,应更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经济政策和引导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对公共文化实体进行投资,进一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各阶层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机制建设主要包括:第一,要把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纳入到整体发展战略中,对那些建设高品位文化城市的标准、目标提出适当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共文化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第二,除了对基本建设投资外,中央、地方两级财政必须逐步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日常经费的专项投入。第三,不仅对公益文化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还要对重大文化活动的满意度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及评估准则的确定是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研究的关键,这不仅要考虑到公共文化服务展开的期望目标,也要考虑到公众的实际需求,其科学性和有效性会对绩效评估的成败造成直接的影响。第四,社会化运作机制。对春节、元旦、“十一”、“五一”等大型文艺活动实行委托承办、政府采购,这样可以鼓励吸引社会民间团体参与的积极性,达到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马树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城市文化空问拓展[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

[2]李少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构成及其功能分析[J].社科纵横,2007,(2).

[3]杨建新.大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J].今日浙江,2005 ,(10).

[4]王大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特征与现代政府的文化责任[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

[5]王霞.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11).

[6]Anthony everitt.The Govemance of Culture: Approaches to hitegrated Cultural Planning and Polieies,Cultural Polieie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Unit,Policy Note No.5[M].Beigium:Couneil of Europe Publishing,1999.

第8篇

《警察公共关系案例精解》是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支持和推动政府公关项目的一部力作。警察是政府的窗口,每一个面对公众的警察都具有政府公关代言人的功能,警察的公共关系好坏最能反映政府的公共关系状态,反应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社会文化和社会稳定水平。本书汇集了21世纪以来最有代表性的警察公共关系案例经典作品。

这些案例来自实践,在公安工作和人们的现实生活中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发轫于温岭民主恳谈的台州警民恳谈模式,经过陈正权局长一班人的改良创新与大力推进,发挥了警民沟通的桥梁作用,公众由发泄不满到积极建议,警察由传递警情到贴近与公众感情,成为浙江省及公安部推广学习的典范;江苏省公安厅面向全省开展的帮助贫困和劳教人员子女等五类弱势群体以及延伸到汶川地震的春风行动,覆盖范围广,影响力大,成为省政府的学习榜样;广西南宁动员全社会开展的保护中小学生安全,持续了七年,开展了40多个专项行动,使用各种传媒,形式丰富多彩的雏鹰护航案例,在原来抽样调查显示有1/3学生受过侵扰侵害的中小学生调查基础上,达到在开展活动的单位连续5年未发生不法侵害案件,全市有92.23%的被访者认为安全感增强。公安部、教育部、全国妇联、团中央均给予各种表彰和高度评价,并向全区、全国推广。

前进中的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急剧变化、社会矛盾升级凸显时期,正确处理负面事件的危机公关成为警察公关的当务之急。《警察公共关系案例精解》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和总结了近年来有代表性的警察形象危机案例,对诸如“杨佳袭警案”、“背砖砖”、“躲猫猫”、“哈尔滨‘非常6+1’”等案例做了回放和过程分析。对于转变警察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公众对于警察的信任度,具有重要价值。

书稿最后部分是警察公共关系论坛组委会兼编委会邀请外宾写的案例。有美国的地理信息系统专家韩维费尽周折找到的著名警察公共关系专家蒂姆专门为本书编写的“学校枪击事件中的信息”案例、有多年来一直给予警察公共关系论坛大力帮助的韩国警察大学管理系的表仓园教授提供的“警方应用电视媒体的可行性研究――关于英国广播电视节目《罪案观察》的调查”、也有台湾警察大学治安管理系的孟维德教授专为本书写作的“民意调查给警察机关的启示-以台湾犯罪被害的公众调查为例”的文章。对于突发事件中如何建立危机公关小组、如何处理危机公关事件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以及英国警察如何做好电视节目、台湾警方如何开展民意调查等做了详细介绍和分析。

全书一共32个案例,是经过首届警察公共关系案例大赛筛选获得金奖、银奖、铜奖和优秀奖的案例。个别案例也稍显单薄,但是每个案例都有起因,有过程、也有效果评价,内容细致、方法具体,承载了基本的公关理念,有很强的示范和推广价值。成功的案例是经验,失败的案例是教训。警察公共关系案例精解的出版不仅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也将对未来警察公共关系实践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9篇

体育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达国家体育公共服务不仅是政府的一项职能,而且也是政府制定的一项制度。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为了促进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做出了重大的努力和支持,不断推进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与促进农村发展一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加快改善农村民生,要努力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广泛的开展农民健身活动”,以上国家政策的颁布为农村事业,乃至农村体育公共事业在内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创设了良好、积极的外部与政策环境。虽然国家对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相关政策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体育意识和体育文化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形成,致使农村体育发展陷入了困境。因此,研究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亟需解决的问题非常必要。本文以辽宁省部分农村地区为对象开展相关研究,重点调查研究辽宁省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事业状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措施和应对方法,为丰富农村体育文化生活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2.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2.1研究对象以辽宁省葫芦岛市5个地区为对象,开展相关研究,共计200人,其中男性130,女性70名。乡镇领导18名。

2.2研究方法2.2.1文献资料法根据本文的需要,大量阅读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有关的相关学术期刊、会议内容等,从而搜集关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材料。2.2.2问卷调查法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对研究对象提出相关的问题。2.2.2.1调查问卷的发放情况随机对5所村民进行调查,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200份,回收率为100%。无效问卷为15份,有效回收率为95%。2.2.2.2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检验对问卷进行了效度检验,评价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的有效性。采用了“再测法”对调查问卷进行了信度检验,具备了所需信度。2.2.3数理统计法采用规范的多种数理统计法,得到了模糊数学和灰色系统理论计算测量获得了实验数据统计数据。2.2.4逻辑方法对已有信息资料加工整理、定性分析从而获得了定性、定量结论。

3.调查结果与讨论分析

3.1辽宁省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现状分析3.1.1场地设施基本情况调查表明,民众对场地设施选址的满意度为21.5%,对场地设施类别的满意度为20.8%,普遍偏低。实地调查情况表明,葫芦岛市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主要得益于葫芦岛地区推动开展的“农民健身工程”。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选址方面,大部分场地选择修建在村委会附近。最远的村民到达体育锻炼场地所需要的时间大多在30分钟左右。因此,未能保证民众对农村场地器材设施的基本要求。3.1.2民众对参与体育锻炼情况分析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辽宁省典型农村地区民众的调查表明,普遍对参于体育锻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男性和女性参于锻炼的态度也存在显著差异。调查结果表明:认为很重要的男性和女性占66.7%;认为重要的男性和女性占24.6%;其中认为一般和不重要的分别占6.3%和2.3%。3.1.3辽宁省农村地区民众参与体育锻炼动机情况分析辽宁省农村地区民众参与体育锻炼动机情况为:娱乐消遣活动排在首位,其次是强身健体、社会交往以及其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辽宁省农村群众参与体育锻炼的现状,即,大多数农村民众对体育的本质功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误区,将其视为了娱乐消遣的手段之一,弱化或忽视了体育锻炼在强身健体方面的重要作用;使体育的本质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地发挥。3.1.4村干部对影响公共服务开展情况分析调查情况显示:村干部认为民众的公共服务意识不强,体育意识和重视程度较低;场地设施缺乏,对公共服务体系和群众健身意识的提高与增强产生了制约与影响;农村地区缺乏专业的体育健身指导员和培训部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开展;严重影响着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3.1.5辽宁省村干部对体育价值认知情况现状分析表1的调查统计显示,有58.7%的农村干部对于体育的健身功能表示认同,达到了38.4%;相比之下,对于体育的其他功能认识不足,比如,刺激消费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因此,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能否顺利和有效的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领导和村干部的认知与责任意识,领导干部的观念影响着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质量;普通民众体育锻炼意识与观念的增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能否顺利开展。3.1.6辽宁省民众参与体育锻炼次数情况现状分析葫芦岛农村地区民众每周参加6次以上体育锻炼的仅占4.03%,有41.44%民众每周参加1-2次体育锻炼,因为在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村民众受到时间限制,农忙时期的劳动极大的限制了民众参与体育锻炼,使得农村民众并没有多余的时间与精力参与到体育锻炼中来,而有时间参与到体育锻炼中来的民众均为老、幼等。3.1.7辽宁省农村群众学历结构现状分析调查表明,葫芦岛地区的农村群众,其学历结构普遍集中在中专,大部分群众对于体育公共服务没有概念,只有少部分群众对其有所了解,这也很大程度上说明学历直接影响着群众开展有效的体育活动,进而也表明体育公共服务开展的好坏与学历有很大的关系。3.1.8辽宁省农村公共体育组织类型现状分析调查表明,辽宁省农村公共体育组织类型主要以自发性体育组织为主,大部分居民在闲暇时间自己组织参与体育锻炼,而乡镇政府体育组织所占比重较低,说明我省农村体育组织还不完善,政府对于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力度还有待提高。3.1.9辽宁省农村体育指导员配备现状分析辽宁省葫芦岛市五所村庄中只有水泉村配有一名身兼数职的体育指导员,只有在工作之余可以为村民提供体育健身帮助,其他各村均没有体育指导员,体育指导不仅可以向村民传授科学的锻炼方法,还可以为其进行健康评价以及体育评价等,但辽宁省葫芦岛市的农村并没有相关人员。据悉,这种现象在辽宁省普遍存在,应当引起辽宁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3.1.10辽宁省农村居民体育信息咨询服务现状分析统计说明,通过对辽宁省农村居民体育信息咨询服务情况可以看出,大部分居民还是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了解体育信息,但是也有部分农村忽视了体育信息的宣传,使得农村居民了解体育信息不及时,且没有深入到居民生活中去,居民了解体育信息的途径有限,有些都极大的限制了农村公共体育的良性发展。

3.2影响辽宁省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开展的因素分析3.2.1主体因素的影响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群众的参与热情,作为活动主体的性别差异、兴趣爱好和习惯、主观认识等都会对农村公共服务产生影响,进而导致体育意识出现差异。3.2.2场地器材的影响大部分农村居民认为限制他们参与体育锻炼的因素是器材与场地的缺乏。近几年由于国家出台的政策已经使得大部分农村地区场地设施得到改善,但由于农村人口基数较大,体育场地设施难以满足农村居民的体育锻炼需要,直接影响着部分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兴趣。3.2.3性别差异的影响性别是影响村民参加体育锻炼的因素之一。调查表明,男性参加体育锻炼的次数明显高于女性,这也使得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开展变得相对畸形,由于观念上的差异,女性愿意参加的锻炼项目较少,停留在秧歌、广场舞等传统活动中,体育项目可供选择范围较窄,限制了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实施。3.2.4辽宁省乡村经济瓶颈党中央从统筹城乡角度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乡村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明显提升,但是城乡发展依然不平衡。乡村经济基础薄弱局面短期内还难以改变,这种不平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乡体育发展的平衡。动员农村群众放下劳动生产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局面难以想象。因此,综合考量、规划、建设与发展相适应的思路和做法,才是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3.2.5乡村体育组织与管理瓶颈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社区指导员大部分都集中在城市,体育组织也很难深入到乡村地区。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也发现,乡镇政府没有特设的体育机构,更没有主管体育工作的乡镇领导,大部分体育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使农村体育协会与组织机构成为空谈。由此可见,大多数的乡村体育组织仍处于真空状态,导致乡村体育组织不完善,必然会影响乡村民众体育的建立和健康发展。3.2.6乡村工作性质的影响农村地区与城市体育锻炼存在很大的区别。农村地区民众参与体育锻炼的时间有限,大部分农村居民空闲时间参与体育锻炼也较少,使得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停留在表面,不能深入到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因此,极大地影响着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完善与有效开展。

4.结论与建议

4.1辽宁省农村地区居民具备一定的体育素质与意识。但是,体育锻炼意识、健康意识较为薄弱,体育锻炼并未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基础教育为依托,着力提高乡村民众体育锻炼意识。

4.2辽宁省农村居民具有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与愿望。但是,收到组织方式及场地器材限制,经常参加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扭秧歌、广场舞等项目中,居民活动内容形式单一,体育指导员等缺乏,有效的组织与管理较少。因此,建立和健全农村基层体育机构,立足乡村,完善乡村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十分必要。

第10篇

[摘要]公共利益原则的确立是对反倾销法原有的价值取向的一种纠正,表现出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公共利益原则创设了一种新的机制,为各国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提供了一种更为合理的途径,为国内相冲突的利益关系方提供了一种协调机制,并对国家之间双边经贸关系的正常化起着协调作用。 [关键词]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价值取向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许可的合法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自然被各国大加利用,甚至滥用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同时也可能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反倾销中关于公共利益原则问题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的关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和深化,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胡锦涛主席在伦敦G20峰会上发表题为《携手合作同舟共济》的重要讲话,提出应该共同反对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共同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各国领导人对其发言纷纷表示赞同。因此,探讨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及其意义具有其积极性、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 “价值”一词最初为经济学中的专业术语,表示商品交换的社会尺度,即交换价值,以后延伸到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在法哲学中,价值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指法律制度的伦理目的或道德理想,即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根据及其在运作中所要实现的理想结果,公平、秩序、自由、效率被公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另一种是指人们据以确定或判断一项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是否能够实现法律基本价值的标准。法的价值这两方面的含义密切相关;价值目标或价值理想的确立,为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指导,而价值目标一旦具体化,又可成为独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法理学角度看,法归根到底是确认、保护或限制各种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背后的利益,立法也就是进行分配和调节利益,促进各种不同利益各得其所,避免发生相互冲突,让社会利益得到共同进步与协调发展的活动。国家在创设一项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时,都必须考虑到各方面社会利益的平衡,即公平、秩序、自由、效率,而当两种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难以协调时,它就必须做出取舍,这就表现为法律的价值取向。在反倾销措施实施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对矛盾,这就是对于国内同类产业的保护和对于下游产业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问题。对国外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可以保护国内同类产业,但本国的下游产业及消费者都要为此付出代价;而对国外倾销产品不实施反倾销措施可使本国下游产业及消费者获利,但会使国内同类产业受到损害。国家必须对此做出选择。目前,大多数国家出于考虑保护国内同类产业而选择实施反倾销措施,这一选择正体现了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 实践证明,仅仅为了保护国内同类产业而忽略了广大下游产业与消费者的利益是不足取的,这也显示了反倾销法的局限性。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涉及到不同利害关系方,因此,在反倾销法领域中引入公共利益原则,能够以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为标准,较充分地考虑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平衡各相关利害方的利益,经过综合比较权衡再做出决定。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反倾销措施更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有利于进口国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各国更加谨慎采取反倾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反倾销措施的滥用,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扩大。这是对反倾销法原有的价值取向的一种纠正,表现出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即是一种蕴涵着公共利益原则的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 在反倾销领域,由于受到各国贸易实践的影响以及对倾销看法的不同,目前对于公共利益尚无一个广泛认可的明确定义,但从WTO及其成员反倾销立法与实践来分析,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通常可以理解为包括国内生产商、进口商、工业用户、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及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关系等在内的社会或者国家整体利益。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大致可以理解为:进口国主管机关在倾销认定、损害标准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考虑与重视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和工业用户的利益,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考察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得失,经过权衡比较,做出最合理的选择。 WTO《反倾销协定》制订的宗旨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但事实上,相当多的反倾销措施并没有起到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贸易秩序的作用,反而激起了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成为国家(地区)之间新筑的一道贸易壁垒。各国制定的反倾销法律制 度并非是按照倾销对公平竞争产生的破坏性影响来决定是否对倾销行为实施反倾销措施,而是以倾销是否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及其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标准来确定倾销的合法与非法。这样的措施本身就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使国际贸易秩序被打破。因此,实现法律公平、秩序、自由和效率,激励国内产业积极进行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防止垄断行为,促进自由竞争,是反倾销立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之一。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主管机关从全局的高度客观审视一国乃至更大经济体的整体利益,以追求社会整体福利的最优化。倾销行为是一种企业行为,而反倾销的实施是政府作为;反倾销的受益者是企业和相关利益者,而“公共利益”的代表是政府。这意味着如何正确使用反倾销措施,如何在“公共利益”与反倾销的博弈权衡中正确决策,是对一国或一经济体政府与企业共同行动的评判。在反倾销领域中,公共利益涉及到哪些范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对象、内容、标准均不是固定的,即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概括地可以理解为,从经济的角度讲,反倾销的公共利益直接涉及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利益、贸易中间商的利益、该产品下游生产者利益、上游生产者的利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相关产业劳动力的就业等;它还间接影响到一国产业结构调整、产业以及整体经济的安全、贸易结构和水平、海外直接投资、贸易盈余与外汇储备,甚至一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水平和整个发展战略。同时,反倾销的公共利益也会涉及到两国的政治利益。在这里,国内同类产业的利益也应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通常国内同类产业利益与最高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如果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维持稳定的国内供应对于下游产业与消费者具有更长远的重要性,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培养有利于保证国家在整个国际竞争格局中的地位,或者关系到国家主权,那么对受损害国内同类产业进行保护是最高的公共利益。如果倾销产品对国内同类产业的损害不足以同相关产业降低成本推动经济发展、消费者福利改善相比,则后者代表了最大的公共利益,主管机关应当谨慎实施反倾销措施。因此,公共利益原则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化而非某个行业或特殊群体的利益,这又是反倾销立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之一。 在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原则关注的重点并不是反倾销行为自身的合理性问题,而是实施反倾销措施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公共利益原则审查的目的并不是取消反倾销机制或者废除反倾销措施固有的功能。公共利益原则的强化只是为反倾销主管机关最终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增设一项新的要件,使得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变得更加合理和规范。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被认为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为遭受倾销之害的国内产业提供保护救济。因此,国内同类产业的利益是反倾销主管机关考虑的重点,这体现在反倾销程序中损害要件的考察,包括倾销的认定,损害的确定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调查。公共利益原则认为,反倾销措施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干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再分配,该分配应当致力于提高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整体利益而非某个行业或特殊群体的利益。从最终目的上讲,反倾销措施与公共利益原则具有一致性。因此,对上下游产业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利益进行适当的权衡是必要的。公共利益原则就是要促使反倾销做到以保护本国产业为出发点,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最优化为落脚点,确保反倾销效用的最优化。公共利益原则扩大了反倾销措施的利益考察范围,规范了反倾销主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公共利益审查既涉及实体问题,即主管当局应该审查哪些具体的利益,也涉及程序问题,即国内同类产业之外的利益代表进入反倾销程序的途径及相应的程序性权利。公共利益审查在程序上的意义更为重要,当实体上的多元利益目标无法达成共识的时候,相关利益代表参与利益协调程序以及充分表达意见是确保立法和法律适用的合理可接受性的重要保障。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也就不可能真正贯彻落实公共利益原则。使得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更为合理和规范,确保反倾销效用的最优化,也是反倾销立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之一。 二、公共利益原则价值取向之必要 按照是否符合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市场竞争规则进行适当的权衡是必要的,这就要求在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引进新的规制即公共利益原则。 1.防止反倾销措施的滥用,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扩大。对贸易利益的狭隘认识以及经济中的政治因素作用的存在,往往使一些国家出于不合理的贸易保护主义动机,在合法的旗号下去 实施反倾销措施。然而,倾销作为一种竞争方式并非必然不公平,事实上反倾销所针对的是国内产业的损害,而并非倾销的不合理因素。以征收反倾销税为最基本手段的反倾销措施,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导致倾销的问题,消除国际市场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破除倾销商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却反而会加剧市场间的隔断,造成国际贸易秩序的扭曲,这与WTO的自由贸易与公平竞争的根本宗旨是相悖的。随着反倾销机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大量采用,反倾销机制所体现的保护主义目标与自由贸易目标越来越不相容,反倾销机制的局限性受到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高度关注与质疑,要求改革反倾销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公共利益原则的引入,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反倾销法的局限性,还将有助于防止反倾销措施的滥用,遏制贸易保护主义肆虐,弱化反倾销的贸易壁垒作用。因此,扩大和强化公共利益原则,是国际经济发展对各国政府适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客观要求。 2.为国内各方利益平衡提供一个协调机制。在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产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各个产业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使整个经济由一个庞大复杂的“产业网”构成。反倾销措施在为国内同类产业提供保护性救济的同时,会导致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给使用该产品的下游产业、零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即由他们为保护国内同类产业的反倾销措施承担“费用”。根据美国的一项调查报告,美国的钢铁产业若通过反倾销税或保障性措施能够减少15%的进口,可以挽救6000个钢铁行业的就业机会,但作为代价,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将为此多付出270亿美元的成本,同时钢铁产品的下游用户还将失去1.8万个就业机会。如果在决策过程中主要受到影响的利益被系统地忽视,制定出来的政策很难说是所有竞争利益之间的最优组合。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要求,主管当局在做出有关决定时,不能只顾及国内同类产业的利益。还必须考虑国内同类产业之外的更广泛的利益;不仅要评估倾销产品对国内同类产业的影响,还要评估将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可能对其他利益各方所产生的影响;必须全面地考察反倾销措施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对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做出平衡。公共利益审查创设了一种新的机制,为申诉产业之外的更广泛的代表进入反倾销程序、提供有关信息,发表意见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公共利益审查的目的就在于为国内相冲突的利益提供一个协调机制。 3.防止垄断行为,促进产品市场竞争力。在贸易保护主义肆虐的背景下,反倾销日益成为助长国内产业维护其垄断地位的黑色保护伞。在美国的反倾销史上,对外国钢铁产品屡屡挥舞反倾销大棒,极大保护本国钢铁产业,并且连年予以大量财政扶持,按常理其钢铁业应当因此得以振兴,然而事实上,美国钢铁产业却步入“保护——衰退——再保护——再衰退”的矛盾轨迹。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某些反倾销案的申请人既生产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又生产该产品的下游产品,他们提出申请的目的是企图掐断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来源,以迫使其他下游产品生产商退出市场,这是典型的维护垄断的行为。因此,在反倾销时应当重视公共利益原则,既要坚决反对倾销产品肆意侵吞国内市场,又应激励国内产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避免采用扭曲竞争、有失公平的反倾销措施。 4.为反倾销领域开展国际协调提供途径。从长远来看,反倾销所带来的经济总收益未必就是正值,倾销与反倾销会影响国家之间的双边经贸关系,经常引发国家之间的报复与反报复行为,而这种报复与反报复未必是完全对等的,常常严重损害双方利益。另外,当今世界,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紧密相连,两国经济领域的较量往往是以政治和外交斗争为后盾的,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经济和政治往往互为手段和目的。反倾销的频繁实施将引发严重的国际贸易摩擦,还可能上升到政治高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关系。公共利益原则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要追求国家的长远利益,要求反倾销调查不仅要考量眼前的利弊得失,而且要权衡未来的损害和收益,还应当考虑实施反倾销措施将对涉案国所产生的影响。随着世界各国反倾销立法与适用的日益普遍化与复杂化,各国公共利益问题以及国际公共利益问题必然成为影响反倾销的重要因素,公共利益原则为在反倾销领域中开展国际协调提供了必要性与可能性。 公共利益原则创设了一种新的机制,为各国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提供了一种更为合理的途径,为国内相冲突的利益关系方提供了一种协调机制,并对国家之间双边经贸关系的正常化起着协调作用

第11篇

【论文摘要】:自17世纪70年代调查性报道诞生以来,越来越受到新闻界的重视。二十世纪60年代以后,我国调查性报道的舆论环境日趋成熟,调查性报道在我国发挥着巨大的舆论监督作用。

一、调查性报道的概况

调查性报道是一种以较为系统、深入地揭露政府、公共机构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为主旨的新闻报道形式。它利用长时间内积累起来的足够的消息来源和文件,向公众提供对某一事件,尤其是关系到影响公共利益的不正当行径的强有力的解释。[1]

调查性报道包括揭露性报道和调研性报道。揭露性报道的重点是揭露政府官员、公司企业经理以及公共机构中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和丑闻。调研性报道其重点既非揭露某桩丑闻,也非追踪某个特定的违法者,而是系统的调查研究政府机构、公司企业以及整个社会制度中存在的痼疾和缺陷。

由此可见,调查性报道的特点在于,媒体在报道中并不满足刊登政府部门、执法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常规新闻来源提供的信息--尽管这些信息也常常是调查性报道的主要新闻来源,但是他们仅仅是调查的起点,而非终点。

一般报道只报道个别的、孤立的、公开的突发事件的结果,而调查性报道则更为注重挖掘业已发生的新闻事件的内在的、隐蔽的联系,并向公众解释这些内在联系的重大意义。正如沃尔特.福克斯所说,调查性报道往往来自"新闻报道主流外所获得的材料",却也常常是"一个记者能够写出的一些最重要的报道"。[2]他们潜藏在公众日常谈论的新闻事件之下,如果不是有敏锐嗅觉和强大社会责任感的记者冒着风险,付出比日常报道多出数十倍的努力,将其揭示给受众的话,也许永远不可能公诸于世。记者们这么做的理由,主要是基于新闻界的一项基本理念--也许,称之为美好理想更为确切--即保卫公众利益,利用传媒的力量进行舆论监督。

调查性报道发端于美国并成为美国以至整个西方新闻界的主要流派之一。在其他国家的新闻界,调查性报道也同样受到公众的欢迎。在印度,派记者冒充军火商人揭发政府高官受贿行为的网站一夜成名;在动荡不安的非洲,尼日利亚记者也以其对政治黑幕的勇敢揭露而享有"世界上最勇敢的记者"的美誉;在韩国,媒体的报道帮助揭露了卢泰愚总统的受贿行为,导致其下台与入狱……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和舆论监督的大旗下,中国的调查性报道明显增多了。毫不夸张地说,对调查性报道的重视以成为全球新闻界的主流。

二、调查性报道在我国的舆论环境

60年代初《人民日报》记者连云山赴深圳调查边民逃港事件顶着巨大的政治压力写下了四篇内参,建议建立深圳特别政策优惠区。这是我国新闻界最早的优秀调查性报道之一--尽管它并未被公开发表。

1980年,《工人日报》率先披露了"渤海二号"沉船事件,阻止了一些领导干部"丧失当成喜事办"的企图,这一报道促使有关部门查处了有关领导的责任。[3]

从连云山的"内参"到《工人日报》公开报道"渤海二号"沉船事件,舆论环境已经有了极大改善。"渤海二号"沉船事件的公开报道并产生影响,标志着我国新闻记者的调查性报道从"内参"走上了公开发行的刊物,从而使这些原本秘而不宣的事件置之于公众视线及强大压力之下,调查性报道乃得以发挥它巨大的影响力。

跨入90年代,媒体开始把反映民众呼声,从事舆论监督视为自身的神圣职责。

三、调查性报道的舆论监督作用

要对调查性报道的影响作出恰当的评价,并非易事,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调查性报道对我国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调查性报道的风行,首先令公众拥有了更多的知情权,从而更加充分的发挥了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以前,我国公民对于政府的决策运作几近一无所知,只有被告知结果并表示拥护的权利,而现在,通过调查记者的努力,我国人民逐渐开始获知政府的决策过程,这使他们有机会进行独立思考,并通过媒体的互动发表个人意见,换言之,公众开始以这种方式参与公共政治事务,进行重大决策,这在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中是一个重大突破。

媒体对于国家公共事务进行广泛的调查也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透明、公开。它为公众提供了一条与决策者对话并进行监督的渠道,也因此促使政府在决策时更加谨慎,更加积极地与民众进行沟通以获得支持。例如,全国人大在修改《婚姻法》时,各媒体进行的相关调查性报道,就获得了立法者的关注,其调查结论在讨论过程中得到了反映。调查性报道的有力监督,还促使政府加快进行制度改革。近年来,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金融秩序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均是不同程度地在新闻媒体的监督和暴光下促成的。这有力地说明了调查性报道强大的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调查性报道的另一个突出的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体现在有力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在震惊全国的"8.24"张金柱交通肇事案的系列报道中,《大河报》在对整个案件不明的情况下,将记者手中的主要事实毫无保留地公开,并配发了措词严厉的、态度明朗的评论。透明化操作使所有可能进行黑箱操作的渠道全部被堵死,各种可能的说情、利诱、胁迫也失去了机会。这种堵死一切退路的做法,令当权人物不能不有所顾忌。两天后,一直期待案情水露石出的市民终于得到了满意的答案。可以想见,如果《大河报》没有进行这一系列的调查性报道,身为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很可能在司法系统少数人的"帮助"下逍遥法外。对张金柱一案的报道,很大意义上可视之为媒体运用调查性报道遏止腐败的胜利。再如2001年广受公众关注的"黑哨事件",毫不夸张地说,是《新闻调查》、《今日说法》等一批权威媒体的加入,促使司法机关介入了对于传闻的调查,并最终对龚建平等一批涉嫌吹黑哨、拿黑钱的裁判采取了行动。

此外,调查性报道还有重要的制定议程的能力,提醒公民们有那些问题是没有受到重视的。虽然持续的新闻关注并不能确保问题得到讨论和解决--例如:司法机构采取调查行动并诉讼渎职者--但它至少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机会。否则,问题可能被永久性地掩盖在假象之下。《南方周末》曾经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一系列关于三峡水库的报道中,提醒公众:三峡的建设并非完全没有隐忧,它可能导致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恶化。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也曾率先在2001年12月中旬对足球界的"黑哨风波"进行了深入采访。尽管一度被要求延期播放,但这期报道最终和其他媒体的 调查一起,引起了公众特别是人大代表们的高度关注,从而促使原本对介入持消极态度的司法机关开始了岁黑幕的长期调查。

凡事都有两面性,调查性报道尤其堪称新闻的双韧剑。因此我们在运用调查性报道进行的新闻舆论监督时,一定要把握正确的尺度,找准方向,尽量避免其消极影响,从而促使它推动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海燕. 调查性报道采访与写作. 新华出版社, 2003.

第12篇

【论文摘要】:自17世纪70年代调查性报道诞生以来,越来越受到新闻界的重视。二十世纪60年代以后,我国调查性报道的舆论环境日趋成熟,调查性报道在我国发挥着巨大的舆论监督作用。

一、调查性报道的概况

调查性报道是一种以较为系统、深入地揭露政府、公共机构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为主旨的新闻报道形式。它利用长时间内积累起来的足够的消息来源和文件,向公众提供对某一事件,尤其是关系到影响公共利益的不正当行径的强有力的解释。[1]

调查性报道包括揭露性报道和调研性报道。揭露性报道的重点是揭露政府官员、公司企业经理以及公共机构中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和丑闻。调研性报道其重点既非揭露某桩丑闻,也非追踪某个特定的违法者,而是系统的调查研究政府机构、公司企业以及整个社会制度中存在的痼疾和缺陷。

由此可见,调查性报道的特点在于,媒体在报道中并不满足刊登政府部门、执法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常规新闻来源提供的信息--尽管这些信息也常常是调查性报道的主要新闻来源,但是他们仅仅是调查的起点,而非终点。

一般报道只报道个别的、孤立的、公开的突发事件的结果,而调查性报道则更为注重挖掘业已发生的新闻事件的内在的、隐蔽的联系,并向公众解释这些内在联系的重大意义。正如沃尔特.福克斯所说,调查性报道往往来自"新闻报道主流外所获得的材料",却也常常是"一个记者能够写出的一些最重要的报道"。[2]他们潜藏在公众日常谈论的新闻事件之下,如果不是有敏锐嗅觉和强大社会责任感的记者冒着风险,付出比日常报道多出数十倍的努力,将其揭示给受众的话,也许永远不可能公诸于世。记者们这么做的理由,主要是基于新闻界的一项基本理念--也许,称之为美好理想更为确切--即保卫公众利益,利用传媒的力量进行舆论监督。

调查性报道发端于美国并成为美国以至整个西方新闻界的主要流派之一。在其他国家的新闻界,调查性报道也同样受到公众的欢迎。在印度,派记者冒充军火商人揭发政府高官受贿行为的网站一夜成名;在动荡不安的非洲,尼日利亚记者也以其对政治黑幕的勇敢揭露而享有"世界上最勇敢的记者"的美誉;在韩国,媒体的报道帮助揭露了卢泰愚总统的受贿行为,导致其下台与入狱……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和舆论监督的大旗下,中国的调查性报道明显增多了。毫不夸张地说,对调查性报道的重视以成为全球新闻界的主流。

二、调查性报道在我国的舆论环境

60年代初《人民日报》记者连云山赴深圳调查边民逃港事件顶着巨大的政治压力写下了四篇内参,建议建立深圳特别政策优惠区。这是我国新闻界最早的优秀调查性报道之一--尽管它并未被公开发表。

1980年,《工人日报》率先披露了"渤海二号"沉船事件,阻止了一些领导干部"丧失当成喜事办"的企图,这一报道促使有关部门查处了有关领导的责任。[3]

从连云山的"内参"到《工人日报》公开报道"渤海二号"沉船事件,舆论环境已经有了极大改善。"渤海二号"沉船事件的公开报道并产生影响,标志着我国新闻记者的调查性报道从"内参"走上了公开发行的刊物,从而使这些原本秘而不宣的事件置之于公众视线及强大压力之下,调查性报道乃得以发挥它巨大的影响力。

跨入90年代,媒体开始把反映民众呼声,从事舆论监督视为自身的神圣职责。

三、调查性报道的舆论监督作用

要对调查性报道的影响作出恰当的评价,并非易事,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调查性报道对我国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调查性报道的风行,首先令公众拥有了更多的知情权,从而更加充分的发挥了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以前,我国公民对于政府的决策运作几近一无所知,只有被告知结果并表示拥护的权利,而现在,通过调查记者的努力,我国人民逐渐开始获知政府的决策过程,这使他们有机会进行独立思考,并通过媒体的互动发表个人意见,换言之,公众开始以这种方式参与公共政治事务,进行重大决策,这在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中是一个重大突破。

媒体对于国家公共事务进行广泛的调查也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透明、公开。它为公众提供了一条与决策者对话并进行监督的渠道,也因此促使政府在决策时更加谨慎,更加积极地与民众进行沟通以获得支持。例如,全国人大在修改《婚姻法》时,各媒体进行的相关调查性报道,就获得了立法者的关注,其调查结论在讨论过程中得到了反映。调查性报道的有力监督,还促使政府加快进行制度改革。近年来,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金融秩序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均是不同程度地在新闻媒体的监督和暴光下促成的。这有力地说明了调查性报道强大的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调查性报道的另一个突出的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体现在有力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在震惊全国的"8.24"张金柱交通肇事案的系列报道中,《大河报》在对整个案件不明的情况下,将记者手中的主要事实毫无保留地公开,并配发了措词严厉的、态度明朗的评论。透明化操作使所有可能进行黑箱操作的渠道全部被堵死,各种可能的说情、利诱、胁迫也失去了机会。这种堵死一切退路的做法,令当权人物不能不有所顾忌。两天后,一直期待案情水露石出的市民终于得到了满意的答案。可以想见,如果《大河报》没有进行这一系列的调查性报道,身为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很可能在司法系统少数人的"帮助"下逍遥法外。对张金柱一案的报道,很大意义上可视之为媒体运用调查性报道遏止腐败的胜利。再如2001年广受公众关注的"黑哨事件",毫不夸张地说,是《新闻调查》、《今日说法》等一批权威媒体的加入,促使司法机关介入了对于传闻的调查,并最终对龚建平等一批涉嫌吹黑哨、拿黑钱的裁判采取了行动。

此外,调查性报道还有重要的制定议程的能力,提醒公民们有那些问题是没有受到重视的。虽然持续的新闻关注并不能确保问题得到讨论和解决--例如:司法机构采取调查行动并诉讼渎职者--但它至少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机会。否则,问题可能被永久性地掩盖在假象之下。《南方周末》曾经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一系列关于三峡水库的报道中,提醒公众:三峡的建设并非完全没有隐忧,它可能导致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恶化。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也曾率先在2001年12月中旬对足球界的"黑哨风波"进行了深入采访。尽管一度被要求延期播放,但这期报道最终和其他媒体的调查一起,引起了公众特别是人大代表们的高度关注,从而促使原本对介入持消极态度的司法机关开始了岁黑幕的长期调查。

凡事都有两面性,调查性报道尤其堪称新闻的双韧剑。因此我们在运用调查性报道进行的新闻舆论监督时,一定要把握正确的尺度,找准方向,尽量避免其消极影响,从而促使它推动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海燕.调查性报道采访与写作.新华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