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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罚规章制度

时间:2022-08-20 03:04:01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

第1篇

该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无效,单位逾期不改的,将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

该条例第51条的规定显然是一把双刃剑。

直接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从制度层面上保护了员工的利益,防止一些企业制定严苛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任意的处罚,通过剥削员工的利益来减少人力成本的支出。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广州海珠区某酒楼一位洗碗工,前不久被指偷喝了酒楼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

但这也给合法经营的企业出了一道难题,对员工进行小额罚款本来是希望员工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岗位责任心,提升团队的凝聚力,让企业生产经营更具有效率,而该条例的出台无疑提高了企业管理难度。

未来应如何降低该条例给企业带来的管理风险呢?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何去何从?本文将结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尝试给出解决方案。

1982年4月10日原劳动部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虽然该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但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参照该条例,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对员工进行罚款。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并没有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规定。

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了单位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但并未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限制,同时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引用《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同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限制了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目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仍然现行有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与该条例第51条相冲突,应如何适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效力级别属于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先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效力级别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依据2002年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二、关于特区法规的适用中的(一)“特区法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的规定,在深圳市范围内《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效力高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因此,在该条例生效以后,深圳市企业应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但实务中应注意的是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建立、完善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

工资的定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规定对工资做出以下定义:“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上述规定的员工工资,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企业扣减的。

该条例第51条规定的例外

依据该条例第51条的规定,虽然法规直接限制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则不受该条限制。所以深圳市外企业应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企业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因其过错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每月赔偿额度应受到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的限制,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对策

应明确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企业不能依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直接罚款。因此,企业应删除对员工罚款的相应规章制度,重新思考新的管理模式,以应对新出台的条例。

作为企业对员工最直接的管理措施如考勤制度,受该条例的影响是最大的。为正确适用该条例第54条规定的同时,也能对企业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下建议和对策可供参考:

非经济性处罚取代罚款

企业可对违纪员工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非经济性处罚取代原有的罚款制度。譬如迟到1次被1次警告,警告达到3次被记过1次,累积记大过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依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应设置非经济处罚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并列明每种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新入职的员工必须要求其知悉并签字确认有关的规章制度;作出处罚决定后,违纪员工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以证明其已知悉并同意企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超过一定的处分次数的员工,则应视情形对处分行为进行公告,让员工引以为鉴,改正自己的工作作风和态度。

薪酬设计上不做减法,做加法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奖金属于工资的一种,也就是说扣减奖金就是扣减工资。企业必须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如企业可创设出勤奖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出勤奖的定义:出勤奖并非工资的一部分,发放的数额并不固定。

这种奖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全勤奖金,而是通过累计积分来发放奖金。该奖金可分别设置几个级别,每个级别有该级别所对应的积分范围,按员工每天的考勤计算其当月累计出勤积分,奖励相应的奖金。若员工月平均积分低于一定额度将处以非经济性处罚;严重者,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按绩效考核计发工资

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可对当月员工完成的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作风等进行评分,所得分数与该名职工所在岗位对应的岗位系数相计算,以得出该名员工当月的工资数额。

员工的出勤情况可以作为绩效考核项目中评定工作态度的参考,出勤情况间接影响员工当月所获得的工资。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否衡平当今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

第2篇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依据

3.1

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

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

综合办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

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6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

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

所罚款项由综合办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对所罚款项,财务科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财务科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

综合办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200元和100元。

4.2.2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车间和个人,各奖励100元。

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00元。

4.2.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

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

违章违纪处罚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

其他处罚

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

总则

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公司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区域)、承包经营单位。

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2.1对于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

2.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及其它显著成绩者;

2.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2.4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2.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2.6及时制止违章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2.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2.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

3

处罚

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3.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3.1.1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视情节罚作业部门或个人50—100元/次,各种作业票、证涂改、代签、越级审批无效;

3.1.2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200元/人,在禁烟区内的各部门辖区内,发现烟头、烟灰等迹象罚责任部门100元/个;

3.1.3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50/人,穿带钉鞋进入易燃易爆等区域罚款100元/次;

3.1.4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厂罚款100/元/次,罚所经门卫责任人50元/次;

3.1.5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

3.1.6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100%;

3.1.7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部门100/人、次;

3.1.8各类事故隐患未限期整改的,扣罚50—100元/项;

3.1.9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3.1.10各种作业票、证未经监护人、安全负责人签字的视为无效,扣罚责任部门50元/次;

3.1.11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责任部门200元/起;

3.1.12进入毒、噪声等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50元/人。

3.1.13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50—10000元/人、次;

3.2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3.2.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施、设备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6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3.2.7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3.2.8在上级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

第3篇

第一节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本制度适于学校全体员工。

第一百七十九条学校管理层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一百八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奖励

第一百八十一条本学校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会议表扬;

.奖金奖励;

晋升提级。

第一百八十二条优秀员工奖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得到当月优秀员工奖励,优秀员工奖励为元。

1)遵纪守法,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4)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学校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学校利益,为学校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9)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任职期内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0)其他对学校作出贡献,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一百八十三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行政部审核。

3)总经理批准。

其中,属部门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行政部审核,由总经理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直接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三节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辞退或开除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4)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泄露学校秘密,把学校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散布谣言,严重影响学校发展的,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会议批评、警告、记过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会议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

•违反劳动法规,月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次数超过3次(不包含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者将扣除当月所有奖金,连续3个月出现上述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非客观原因,没完成本职工作者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在会议上通报批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对上级领导不尊重者,影响工作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20%---30%的奖金;

4)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失费用。

5)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扣除当月30-40%奖金(如当月奖金低于800者,改为扣除工资的30-40%);

10)散布谣言,影响团队士气和团队凝聚力,损害学校声誉或影响学校发展的行为决不姑息,一经发现,确实后,给予记过处分,并根据情况扣除当月50%----100%工资;

11)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扣除当月奖金10-30%;

12)以建设团队精神为核心力量,坚决打击破坏集体利益、损人利己、贪小便宜等的行为,如发现将给予行政处分,并扣除当月10%—20%的工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日常规范

为了彻底实施培训学校和各项行为规范制度,保证灵通员工守则和灵通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体制的切实执行,根据培训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奖惩条例:

1)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次扣罚50元;未经批准的一律按旷工论处,不论天数时间,均扣发当月全部奖金,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按规定予以除名,不发任何的工资、奖金和福利。

2)在工作期间不按规定配戴“工作证”的,每次罚款20元;

3)接受工作任务时,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完成的,且因个人失职造成了任何影响,每次罚款80元;对工作安排不满者,可向上一级领导提出申诉;

4)在工作期间,因个人及服务态度不好而导致学员、客户投诉属实者,每次罚款80元;有事休息或暂离工作岗位,没经部门经理同意或没请假的,每次罚款80元;

5)培训学校员工每月原则上规定休息四天,每周休息一天,因工作需要的加班,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按下列计算工资,即:加班1日增发给1日工资或安排补休1日;加夜班的,3个夜班按1日工资计算;

6)经批准的病假100%扣发当天的奖金(不扣基本工资),事假100%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和奖金;未经批准的休息或长时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的,除100%扣发当天基本工资和奖金外,并处罚100元。(注:长时间(3天以上)请假必须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息;短时间(2天以内)的请假须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7)被客户投诉工作懒散、责任心不强的,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元;如因工作态度,导致工作失职者,经思想教育后不改的,给予开除;

8)上班时间伏台睡觉、玩手机、玩游戏、上网等做与工作无关事项的,违者每次罚款20元;

9)下班后应关闭所有冷气机,最后离开的职员要全面检查各种电器设备、照明、水喉、石油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上锁,违者处以50元罚款;

10)优质服务,取胜之道!诚实处事,敬业乐业是优秀员工的具体表现,故各员工应以此为座名铭。如发现工作中出现销售收入统计错误、记帐不准确、仓库数量错误及账务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负责人应承担损失责任,并处50元罚款;

11)教师不得上完课后在某个位置坐着时间超过5分钟,不得无故离开教室,一经发现,给予20元处罚;招生文员必须做到及时、有礼地向进入迎宾大厅的顾客问声好或热情接待,违者处以20元罚款;

12)不得在上班时间,在招生大厅逗留、闲谈,更不得在大堂打闹,一经发现给以20元处罚;

13)各员工必须按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及相应的罚款;

14)要服从领导管理,接受工作安排,认真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违者罚款30元,并责令做好未完成的工作。无论任何部门主管,当进入其它部门工作时,都必须服从该部门主管的管理,同时有义务为该部门服务;学校任何部门员工,当进入其他部门时,必须服从该部门主管的管理,有义务为该部门服务,同时遵守学校和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罚款50元。

对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而员工守则又没有相应规定的,视实际情况灵活处理。采取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错、处罚谁的办法。

第四节附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总经理保留有修改该条规范的绝对权利。

第4篇

【关键词】企业;奖惩;现状;对策

员工违纪惩戒是企业管理当中很重要和很棘手的问题。2008年以前,企业处理此问题的主要依据来自由国务院1982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这一法律制度虽然为严肃企业劳动纪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在计划经济理念指导下设计出来的法律制度日益显露出来。

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施行近26个年头后,终于被废止。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结果。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此情况下,国有制经济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是国有企业的显著特征。因此,国有企业也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准行政机关的性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而是不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的特权。

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后企业内部处分的现状

废除职工奖惩条例,并非废除对职工的奖惩!如何结合《劳动合同法》,制订企业对员工的奖惩办法?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颁布与实施,在人力资源实际工作中,违纪员工处理与怠工员工管理更是成为人力资源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适当的处理方式和技巧往往导致不良的后果,甚至会引发严重的暴力冲突事件。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后,企业已经不能再依据该行政法规对劳动者进行处分。此时员工的违纪惩戒问题成为了新的问题,各方对此多有争论。那么,企业如何对劳动者进行约束管理呢?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整整4个年头,笔者通过走访、了解部分煤炭企业,当前企业内部处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绝大部分企业仍然延续以前的管理惯例,继续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劳动者进行处分。

(二)部分企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依法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实行内部管理及处分。

(三)极少数企业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就不能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

通过对以上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法治社会日益健全和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继续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劳动者进行处分,无疑增加了潜在的劳资纠纷,给企业内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管理风险;而极少数企业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就不能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这样的理解也是有偏差的;只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依法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实行内部管理及处分,才可以规范劳动者行为,维护企业利益。

二、建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实行内部处分的法律依据。

(一)《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四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法律对待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原则有三:一是订立程序合法,二是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要符合这三项条件,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所以,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约束管理。但需要企业“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并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有关处分的事项予以明确。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依法制订”,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和已经向劳动者公示,那么,企业再对员工进行处分就是违法和不当的。

三、如何建立具有合法法律效力的企业规章制度实行内部处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司法实践,应当做好如下四点:

(一)依法制订。企业的规章制度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内部的“法律”。如何使之做到不违法?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允许的不违法。二是在相关法规条款上虽没有具体明确,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相吻合或不相冲突的,也应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最好聘请相关专家或法律顾问把关,以免存在违法条款。

(二)处罚调整。对于职工触犯刑律的,宜直接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纪律或规章的,建议其处罚方式视情节轻重酌行:批评教育违纪违规情况记入其档案一定时期内不提升职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因其有意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一定时间内的绩效工资、减缓工资提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方式。

(三)程序有效。制定和修改的奖罚办法或相关规章制度应按照合法、民主、公示三个步骤进行。合法,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其中内容合法是指规定的内容需符合国家法规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民主,即用人单位和工会双方共同提出方案,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使劳动者知悉内容。公示,即制定和修改的职工奖惩办法或相关规章制度必须告知每一个员工。

(四)标准严谨。奖惩的依据和奖惩的尺度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最好能量化标准,尤其是处罚的部分。对于奖惩办法或相关管理制度中规定应处罚的违纪违规行为,如量罚时缺乏明确标准或难以准确把握的,应按制定和修改奖罚办法或相关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补充确定处罚方式或标准并及时公示。

作者简介:

张贵军(1978-),男,河南林州人,大学本科,经济师,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鑫龙煤业大众煤矿企业管理部经理。

第5篇

论文摘要:文章根据现实中企业普遍存在的新旧劳资问题,对管理学意义上的惩罚原理的不足以及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针对现实中劳动关系管理中新的亟待规范的问题,突破了传统处罚性管理思维,运用劳动法和企业管理实务的双重视角,提出了相对可行的劳资关系新思路和新方案。

处罚意味着主体违反了某种受强制保护的规则后的社会代价,或者说是报应的成本。我们现在主要讨论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即资本对于劳动力的控制的表现形式。

一、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合宪性、合法性、人道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作为两个利益并不完全重叠甚至相对对立的利益范畴,实务中的不规范现象亟待解决,这是我国各种使用劳动力的经济实体所面临的共同的人力资源的管理难题。

1、处罚的范围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的各类企业中,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司空见惯。

2、处罚的依据存在的问题。《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作为企业处罚劳动者的依据,但是由于年代久远,其不适应性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3、处罚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没有严格的实施界限,企业自由裁量的范围较大,有的企业只是选择性的将这些惩罚措施变通使用,甚至有的企业与行政处罚法中的人身罚,行为罚、申诫罚、经济罚的处罚方式混同,这些模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处分条例有着明显的行政痕迹,且各企业中普遍存在奖惩不对称的问题。

4、处罚的程序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总的来看,我国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较为简略,对于内部规章制度的调整缺乏一整套的法律规范,如应遵循哪些原则、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何保证法定程序得到遵守、违法责任等问题,我国目前的劳动立法都存在着空白。

5、惩罚的救济存在的问题。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

6、处罚的主体存在的问题。劳动者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指法律规定有权设定处罚规章以及执行处罚的主体或部门。

二、缩小处罚范围

首先,因为经济惩罚手段一方面会对员工心理造成冲击,一方面企业和劳动者对当时情景是很难进行举证的,在这种劳资纠纷中,事实很难澄清,容易引起劳资矛盾。其次,本文前面已经分析了企业员工管理处罚系统的具有可替代性的。再次,应当立即让罚款和经济性处罚淡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罚的范畴,严禁侮辱歧视性的处罚手段。我国劳动法应当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罚款和经济性处罚措施。最后,应当吸收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原理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同一个错误行为进行两次处罚,并规定雇员错误免除处罚的期限。

三、再造对劳动者处罚的流程

逐步取消或者集中收回处罚劳动者的权力战略。首先应改变对劳资矛盾乐观和放纵的态度,贯彻《劳动法》不利于企业发展和生存的想法。有的片面认为《劳动法》只替工人说话不顾企业利益。地方政府不同程度的存在仅考虑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以及个人的政绩的问题,将劳资关系事实上交给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制约以及依赖于企业主的自律,事实上这是非常不可靠的。

第6篇

[中国石化新闻网讯] 4月下旬,巴陵石化公司安全环保部公示3月份员工查找、消除事故隐患奖励情况,当月,公司共收到查找、消除事故隐患奖励申请表16份,经评审,有1个属重大级事故隐患、11个属较大级事故隐患,共奖励9000元。

该公司安环部提供的统计显示,自从去年10月实行“两奖两罚”制度至今年3月的半年间,共收到各单位查找、消除事故隐患奖励申请表120份,确认发现隐患59个,其中,重大事故隐患11个、较大事故隐患48个,累计奖励员工47200元,涉及烯烃、环己酮、合成橡胶、环氧树脂、己内酰胺、化肥、动力、供排水、热电事业部及供销部、技术中心等11个单位的员工。

与此同时,半年来,该公司安环部通过检查,在合成橡胶、化肥、己内酰胺、环氧树脂、烯烃、供排水、热电事业部以及供销部、城区社区等9个单位辖区查到26起违章行为,其中严重违章行为11起,一般违章行为15起。共扣罚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51500元,其中严重违章行为扣罚35000元,一般违章行为扣罚16500元。据统计,在所查处的违章行为中,涉及外来施工单位(包括改制企业)的有22起,占总数的85%,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等直接作业环节“三违”及监管不力是主要情形。

从该公司企管部获悉,去年,该公司共发放HSE考核工作兑现奖272万元。公司从去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安全生产爬坡奖”,10月1日起执行考核兑现。至今年4月,公司已按照各直属单位的HSE业绩兑现177.4万元“安全爬坡奖”奖金。有的单位因零事故拿到足额奖励,也有的单位因发生事故被否决,不仅拿不到当年的奖励,还影响到下一年的月度奖励。企管部负责人介绍,今年,公司进一步加大HSE工作业绩考核权重。

从该公司组织部获悉,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责任追究,公司去年依据《事故管理规定》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行政处理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13名处级领导干部分别予以行政记过、行政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去年9月, 巴陵石化召开安全生产千人动员大会,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组领导关于“四个让位于”和“安全高于一切、生命最为宝贵”的要求,深化学镇海、学安喜活动, 决定推行“两奖两罚”制度(《安全生产爬坡奖考核办法》、《查找、消除事故隐患奖励办法》和《安全生产违规处罚考核规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 究暂行管理规定》),深化无安全事故及无非计划停车“两无”竞赛,发动全员立足岗位严细尽责,排查治理隐患“低头捡黄金”。(彭展)

第7篇

经济承包合同范文一

发 包 方: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甲方 抵押承包方:山东鲁王建工毕经广项目部 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调动乙方的经营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甲、乙双方的经济责任,保证承包指标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合同。承包指标一年一定,实行三包四定的抵押承包方法,即:三包:包产值、包利润、包上交;四定:定职工收入、定应收款控制额、定管理费用、定承包人工资。甲方为进一步落实年度内承包任务,决定聘任

王荣辉 同志为建筑二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 周村客运中心等工程,其责任是向甲方负责。为保证承包期内各项承包指标的完成,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法规、政策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承包指标(三包内容):

1、总产值 3600 万元;

2、利润 432 万元;

3、上交款 57 万元。

(1)上交款是按照实际销售收入13%上交(三大材自己供应的结转销售时由技术处测量出三大材的价值,用财务转帐形式将销售收入跟成本直接兑转),上交款内容包括:利润、税金及1%的上级管理费。上交办法由甲方按照规定比例从收回工程款中扣交,年终汇算清交。

(2)上交税务部门的税金由甲方统筹上交,乙方不负责。

(3)承包人工资由乙方按季上交,甲方统一按月发放,年终找补。

二、四定指标:

1、职工工资总额

采用产值工资含量的计算办法产值工资为23%,实际完成产值产值工资含量=全年职工应发工资总额。连续两个月超出规定的产值工资含量,工资总额进行下调(重新计算审批)。

(1)工资总额的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其他补助性质的津贴等。

(2)工资总额的考核,按实际含量与指标含量考核,对比控制。

(3)各种报表必须按规定日期上报,不准拖延。当月工资表下月15日前,考勤表(原始考勤)每月30日前报。地方材料,甲方材料耗用表,各种调拨材料,每月26日前报。每迟报一天,罚工程负责人50元。

2、应收款控制额:

以年初帐面数为基础上下浮动(2万元至20万元)进行严格控制,年终若超出规定数额按增加5%的利率计息减少当年利润。另外扣承包人10%,由个人工资、奖金或风险抵押金中支付。

3、自交工之日起,五年未收清工程款的,年终核算从利润中扣20%~30%。

4、费用开支

(1)非生产性开支必须报公司批准,批准后方可办理。对业务招待费必须先请示后办理,不准先办理后请示,发现自请自的,甲方将辞去承包人职务。业务招待费不能大于产值的 5,招工费不大于产值的10,超出部分从承包人工资中扣回。

5、承包人收入总额

采取以实际上交款和实际完成利润为基数百分比的计算收入总额,即实际上交款35+实际完成利润3%=承包人工资总额

(1)平时月发放900元,剩余款待年终审计结束后,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发放。收入总额平时发放额=年终补发工资额。

(2)利润指标是保底数额,完不成指标由奖金和风险抵押金中抵补,完成指标超出部分按照4∶6分成的办法进行分配,即:甲方占40%,乙方占60%作为奖金。承包人奖金20%~30%,余额部分由承包人分配,报公司批准。

三、风险抵押承包金

保证合同指标的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实行乙方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承包办法。即风险抵押金为10万元。此风险金不计息、不分红,只是做风险抵押,指标完成的按照合同规定到期,并且不再继续进行承包的风险金可以退出。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耐用年限一年以上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可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可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2、固定资产报废及变价处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五、工程工期、质量

1、乙方施工的一切工程,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期竣工(交工),否则。所出现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要强化工程质量意识,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争创优良工程,杜绝不合格工程及质量事故的发生。若出现不合格工种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奖金全部扣发。年内计划创优工种的奖罚和其它工程质量的奖罚执行公司的质量管理规定。

六、安全检查考核

1、公司设专职安全员对项目部施工工程进行不定时检查出的问题书面通知项目部,限期整改并将改结果上报质安处,每拖一在罚款100元。

2、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安全得分少于80分低一分罚项目部20元。

七、伤亡事故控制率

1、轻伤负伤频控制在10以内。

2、重伤负伤率控制为0。

3、死亡率控制为0。

4、杜绝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控制为0。

5、杜绝重大设备事故,设备完好率控制在95%以上。

乙方保证甲方规定安全目标的实现,每超过一个千分点扣发乙方年工资总收入2%-5%。出现重大伤亡事故除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外,另扣罚乙方年工资总收入的10%-30%,并根据事故发生性质,相应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并取消评比活动。

八、文明施工

1、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文明施工必须达到优良,否则罚项目部500元。

2、文明施工现场要按Q/LW.G02-2009《关于下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Q/LW.G01-2010《关于下发〈二0一0年质量安全设备行政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进行整理,否则按公司规定处理。

3、公司要求创安全文明要地时必须创出安全文明工地,否则罚项目部5000元。

九、安全设施完好率

1、现场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到省、市安监站指定的厂家或指定的交易市场购买,若出现私自购买无准用证和质量保证书的防护用品,除了不准使用外,还将对其处以2倍的罚款。

2、密目安全网要使用好、保护好、严禁穿洞。否则新网每片罚款50元,旧网每片20元。

十、培训

1、全员持证上岗率100%。

2、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3、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搞好以常性的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特别要加强对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若发现一人次未进行三级教育罚款100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如出现无证或让外包人员随便操作现象罚款300-500元。

4、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时,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十一、合同指标兑现

承包人及工资管理人员奖金,在各项指标都完成的情况下允许兑现并且实行先审批后兑现的办法进行。如果年终上交款完不成的一律按照当年上交款完成的同比例进行兑现,奖金发放来源从原拖欠工程款中支付,严禁使用工程进度款。

十二、其它

1、甲方供材应严格按图纸用量,变更增减部门按实调整,

并及时通知公司技术科,其超用部分及甲方变更后剩余材料应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处理,否则从奖金中扣出。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甲方有关制度规定。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付本两份,报总公司有关部门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济承包合同范文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 小区 #住宅楼的施工任务承包给乙方施工,乙方以 为首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协调,管理工作,其他各分项工程负责人及行政管理人员配合,协助其工作。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取长补短,把工作做到最好,在平等互利,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 ㎡(以房产测算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目标:确保赤峰市玉龙杯工程及自治区级文明工地,争创市级优质工程。

三.工期限定:该工程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月 日竣工,工期为 天。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遇人力不可抗拒或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除外,超出工期,每延误交工一天,罚乙方 元)

四.经济指标:

1.土建工程由 负责施工。每㎡按100元计算人工费,

其中①。33元/㎡为基础,主体及建临设费用;②。52元/㎡为装修费用;③。5元/㎡为装卸车,零活,维修的费用;④。10元/㎡为施工管理费。装修内容详风工程量清单。②。③。项如有不足,每㎡超过0.6元时按实际进行调正。

2.木工:按粘灰面积,每平方米13元计算,含本工程所有材料的卸车费。材料用完后,必须按指定地点码堆成垛或直接装车运走。

3.钢筋:按 计算,含本项工程所用的材料工具,材料的卸车费,剩余材料的装卸车费及运费。

4.暖卫:按7元/㎡计算(工具自备),含本项工程所有工具及材料的卸车费,剩余材料的装,卸车费及运费,临时用水线路的铺设,维护,完工后的拆除入库工作。

5.电:按5元/㎡计算(工具自备),含本项工程所有工具及材料的卸车费,剩余材料的装,卸车费及运费,临时用电线路的铺设,维护,完工后的拆除入库工作。

6.架子:按5元/㎡计算,其中含外保温架子费及本项工程所有材料的卸车费,完工后必须按指定地点码堆成垛或直接装车运走。

7.技术组:由 负责,年工资 元整。负责整个工程的技术,如出现错误,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由 负责协商赔付。施工前做技术交底,施工工艺由承包人,技术员,质检员共同商议统一后方可进行施工。

8.质检员:由 担任,年工资 元整,如工作不到位,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承担30%费用。

五.确保达标政策:

1.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奖:2元/㎡;市级文明工地奖:1元/㎡;拿不到罚:1元/㎡。

2.市玉龙杯工程奖:2.5元/㎡,拿不上罚:1元/㎡。

3.市级甲优工程奖:3元/㎡,乙优工程奖:1元/㎡。奖惩分配金额及办法由 负责实施。

六.严格杜绝后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每发现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一次罚款100元。如出现工伤事故所发生费用,在各分项工程总金额的6%以内,由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承担。

七.工程所用材料按预算量进行核算,超出部分由责任者全额赔偿。

八.保修期内出现维修情况,各分项工程负责人必须主动维修,因维修不善,客户不满意投诉到公司按用户损失费用双倍处罚。

九.以上各分项工程负责人及行政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十.公司为了奖励遵章守纪及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人员,上全额社会及医疗保险,但由于违反纪律及造成损失者所扣余额的费用,须由自己承担。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二。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完工到保修期后自行废止。 十三。(附)工程量清单。

甲方:

乙方:

日 月

经济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强化我公司内部施工合同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确保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到责、权、利相结合,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面积____________层数______

3、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

4、合同造价:________________

5、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

工期每拖延一天罚乙方合同价的____%______工期每提前一天奖乙方合同价的___

第三条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达到优良,甲方除按上级规定奖励外,加奖乙方负责人____元。

3、工程达不到质量等级要求,罚乙方负责人_____元。

4、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5、出现基本合格等级以下工程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加罚2万元。

第四条 施工安全

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2、轻伤负伤频率控制在___%以下。

3、施工期间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按上级规定的处罚外,处罚施工队长______元,工地安全员_______元。

4、发生一起重伤,除按上级规定的处罚外,处罚施工队长______元,工地安全员_______元。

5、轻伤负伤频率每超一个千分点罚施工队长________元。

6、发生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由________________。

7、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奖施工队长______元。

8、施工生产中,因违反安全规程忽视安全防护工作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除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外,给予行政处分,免除施工队长职务。

第五条 社会治安

1、贯彻落实上级法规制度,以人为本、做好防范。

2、安全制度不健全,无专职保卫人员,罚乙方______元,每出现一起治安案件罚乙方_______元,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罚乙方_________元。

3、施工期内不出现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奖励乙方_______元。

4、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罚300元。

第六条 成本控制

1、工程成本范围:按照总公司[1998]9号文件《单项工程管理及成本核算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执行。

2、工程材料节余,甲乙双方按______比例分成,超支使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3、人工费含量控制在上级规定系数内,栋号管理人员每月发放工资额的 %,待工程决算后,有节余给予补发,并加发扣留额的_____%,亏损不予补发。

4、其他事宜:执行公司单项工程核算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上缴综合管理费及分配

1、乙方上缴甲方综合管理费率为_____%(以工程决算审定值为准)。

2、工程优良奖的分配比例为________。

3、工程审结后的节余甲乙双方按_______________比例分配。

4、工程亏损甲乙双方按___________比例承担。

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

1、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管理好,履行本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2、对承包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胜任者,可解除承包合同,更换乙方负责人。

3、按合同规定兑现奖罚条款。

4、工程节余分配乙方负责人分配25%,剩余部分集体统一分配。

(二)承包方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规政策,对工程的管理负全面责任。

2、履行本协议,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建立以施工队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3、风险金抵押按工程总造价的1%。

4、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进行出让或转包工程包括铝合金、水电卫安装。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级及甲方有关政策、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其他

执行公司单项工程核算与管理实施细则,百元产值含量工资按17%分段进行控制发放,超含量工资收超额工资的36%归公司。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总公司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终止。

甲方:(章) 乙方:(章)

第8篇

我们将要探讨的是企业对其所辖的……

我们探讨的企业处罚不包括国家检察机关依据刑事法律对企业的处罚;不包括国家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对企业中具有国家公务员身分的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不包括政府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也不包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对企业的处罚。虽然上述这些处罚往往要涉及到对企业中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但是仍然不在我们划定的讨论范围之内。

一、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必须订立各种规章制度.一般来说,规章制度的内容是规范职工在企业中从事职务行为的。与企业中生产、管理无关的其它行为,不由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所以,也可以说,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职工职务行为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作为职务行为的行为规范,比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规范,其范围要小得多。

然而,既然是一种行为规范,就必然有保证其实现的力量。从这一点来说,企业规章制度得以执行的保证力,不是如同道德、习惯那样,靠个人的自觉约束,而是靠规章制度中的“罚则”的强制性的规定。若无“罚则”的强制性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没有威信,就不能起到保证生产、管理秩序的作用,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这就是设立企业处罚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对企业处罚的设定、执行,缺乏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所以,对于正确运用企业处罚缺乏理性认识这是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之一。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之二是在实践上有时处罚的设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处罚的运用上不得当,或是重错轻处,或是轻错重处,又或是同样的错误,受到了不同的处罚,这样必然使处罚的效果不好。只有深入理解了企业处罚的方方面面,才能恰当运用处罚达到预期的目的。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之三,是企业经济性质的多样化。企业经济性质多样化的结果是企业管理者的认识角度也有了极大的变化。有的企业的管理者认为企业是私有的企业,处罚由自己随意设定。结果出现了我国南方某企业让工人罚跪的事。显然这种处罚是非法的。但是,只有探讨了企业处罚的一般理论,才能有力地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须知,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管理者并不都是充满仁爱之心的马列主义者。其中有些人在渴望实行超经济强制。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之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了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企业处罚的设定、执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需要重新认识企业处罚的法律意义。

二、企业处罚规章的一般特点。

企业处罚规章在某些方面具有法规的一般特点。如,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等。

所谓普遍性,是指处罚规则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具体的事,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任何一个本企业的职工。换言之,只要是本企业的职工,达到了企业处罚规章所规定的要件,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规章普遍性相区别的,是针对具体人或具体事件的决定。如,关于某某人任职的决定,关于某某人嘉奖的决定,关于某某人处分的决定,等等。

所谓规范性,是指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什么人应该如何行动。也可以说,规定了行为模式。一般意义上的行为模式都包括假定和处理两个部分。假定,就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处理,就是应该如何行动。企业处罚规章同样也应该具有这样两个部分。

所谓强制性,是指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具有对职工的某种处罚权。企业运用这个权力把自己处罚职工的决定强加给受处分者。一般来说,在处分职工时,要做好思想工作,处分决定要直接通知本人,要听取本人的意见。但是,接受处分的人,同意这个处分还是不同意这个处分,不能影响企业处分与否和给予何种处分的意志。强制性还表现在,对于处分决定不能由当事人和处分机关进行平等地位的调解。受处分者有申诉权,有请求复议权,但申诉、复议都不是平等地位的协商调解。

所谓稳定性是指处罚规章一旦作出,就不能朝令夕改,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为规章具有稳定性,才使规章具有预见性,即人们在行为之前可以预料到根据处罚规章是否会受到处罚;如果受到处罚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处罚。

三、企业处罚规章的合法性原则和合法性的监督。

企业处罚规章,必须合法。这就是合法性原则。具体来说,设定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处罚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两者缺一不可。

㈠、设定处罚的主体的资格。

我们所说的“设定处罚的主体的资格”,是指法律规定谁有权设定处罚规章。设定处罚的主体,按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而不同,法律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总的说来是两大类。一类是职工(代表)大会是设定处罚的主体,一类是企业的所有者是设定处罚的主体。

①、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二项:“(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第二章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可见,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设定奖惩办法。其中“惩”的办法即是处罚规章。而厂长只有“提出”权和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章厂长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六)依法奖惩职工;”)。

②、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做了同样的规定。该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利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③、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三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十三章工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二章职工,第九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这个规定的第二条是:“合营企业职工的雇佣、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所以,董事会有处罚设定权。不过,董事会在行使处罚设定权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对劳动纪律等条款表示自己的意见。

④、对于外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该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五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五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董事会、经理有权制定处罚制度。在制定制度时应听取职工的意见,但职工没有决定权。

⑤、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规章制度由董事会和经理制定,即包括处罚制度也由懂事会、经理制定。职工和职工代表同样处于听取意见的地位。

⑥、乡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由投资者依法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形式设立,投资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建立经营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十四条规定:“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投资者在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所以,职工在重大决策中的地位,仍是听取意见,而不是起决定的作用。

⑦、对于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由谁来设定企业处罚。但是,由于企业的所有人有经营管理的权利,所以,企业的所有人就有权力设定处罚制度。

总之,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处罚设定的主体。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设定处罚的主体是该企业的权利机构或董事会、经理,在设定处罚制度时应听取职工的意见。对这些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合理的纪律要求、违纪的处罚,应该由劳动合同规定。

上述内容告诉我们,不是任何人、任何机关都可以设定处罚。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主管人员、领班,以及企业的二级机构,都不能随意设定处罚。不合格的主体设定的处罚,也是不合法的。

㈡、处罚内容的合法性。

处罚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处罚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这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什么行为应该受到处罚。第二部分是处罚的种类。第三部分是处罚的具体幅度,即处罚的档次,特别是最高处罚的档次。

①、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如前所述,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必须订立各种规章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职工职务行为的行为规范。对职工给予处罚必须是职工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规章。但是,首先,企业对职工的要求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如果职工违反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谈到对职工的处罚。如果企业对职工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不按照要求去做,也不能处罚职工。职工依法行为的权力,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十分轻微和影响不大的行为,不应该包括在处分制度内。

当企业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职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从直接意义上说是违反了企业的规定,从社会意义上说,也违反了国家对职工的要求。因此,这种处罚规章的设定,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种规章的实际执行也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条例第四条)。虽然制定的时间已久,有些内容应该修订,但其精神和原则,应该是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之外各类企业制定奖惩条例的参考。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两项原则,就应该是共同遵守的:“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企业处罚和行政处罚相比是低层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所以,企业处罚更应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该条例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规定了七类应该受到处罚的行为。企业在制订处罚规章时,应该遵守这个条例。当然,条例是针对全国各种大小的企业和各种生产类型的企业,不可能规定得十分具体。企业在执行中必须依照条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自己的处罚制度。应该将条例具体化。

②、处罚的种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原则规定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处分的种类。行政处分计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共六种。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除上述种类以外,其他处罚都是不合法的。如,因为职工有过错造成废品就罚职工加班补活,不干完不能回家;剥夺职工节假日休息的权利;任何形式的体罚;任何形式的限制人身自由;任何形式的侮辱人格的处罚,等等。

③、处罚的具体幅度。

主要是这样几个问题。一是给予行政处分的后果,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又如,只影响一次调整工资;在一定的时间以后要根据职工的表现撤销处分;留用察看为一年至二年,不能更长,等等。二是经济处罚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如每月扣除工资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标准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超过了规定的程度,也是不合法的。

㈢、处罚合法性的监督。

对处罚合法性的监督应分为处罚制度合法性监督和处罚行为合法性监督。

①处罚制度合法性监督。

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很好解决。因为,从国家立法上来说,就没有具体的规定。各种企业都发生过企业处罚制度不合法的事件。职工的人权得不到制度的保障,必然会发生,而且已经发生。为了吸引外资,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的意见》,减轻了引进外资的阻力。《意见》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辞退职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是必要的。但是关于“合同规定”是否合法,合同中如何规定对职工的处罚,没有提到。这显然是一个不足。

笔者认为,对处罚制度的合法性监督,应该予以重视和研究,并且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否则,在利益驱动下,企业的所有者站在有利地位,就会侵犯职工利益。象让工人下跪的侵犯工人人格权的现象就不会是偶然的。对处罚制度的监督,凡有主管单位的企业,应该在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会组织设置这样的职能。由他们负责审查下级的处罚制度。在审查时,应该听取律师的意见。对于无主管企业、三资企业,应该在所在地的工会、劳动行政机关(政府的劳动局)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审查这些企业的处罚规定。

②处罚行为合法性监督。

处罚行为合法性监督,主要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从各种传媒的报道,许多涉外企业的工会组织是不健全的。有的发达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企业必须招聘工会会员,这是值得我们效法的。

四、企业处罚的分类。

从理论上说,处罚可以分为人身罚和经济罚。

㈠、人身罚。

这里所说的人身罚,是指对人的名誉的一种贬损性的评价和对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的惩罚性降低。后者可以认为是对职工在企业这一特定环境中人格的否定性评价。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不同的处分说明了不同的否定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有申戒罚、人身罚、经济罚、行为罚。其中的人身罚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企业处罚中的人身罚,是特定意义的人身罚。即,不能含有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可是,在企业这个环境中,身分、地位所体现出的特定人格,可以成为处罚的手段。处罚不仅表现为申戒,而且表现为企业中的地位身分的降低。

人都有对荣誉的追求。由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公开的否定性的评价,由于行为人(该职工)受到了公开的谴责,无疑是对他的一种精神上的打击和惩罚。此外还包括了资格方面的处罚。

㈡、经济罚。

所说经济罚是指一次性罚款、赔偿损失和降低工资级别。关于经济罚,涉及的问题较多,我们在下面专门予以探讨。

(1)、一次性罚款的执行方式,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做了具体的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二十。”这条规定,指出了罚款的数额限制。据了解,现在不少企业对职工的罚款超过了这个限额。

(2)、对于赔偿损失,《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做了规定:“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

(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标准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这一条规定有如下几点含义。(A、B、C)

Α、,违反技术规程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可以责令赔偿损失。

①、行为必须是违反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是违章指挥的行为。如果行为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和规章没有规定,即使行为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责令赔偿损失。例如进行科学试验时,被试设备在破坏性试验后完全失去了使用价值的情况,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所说积极的作为,是指以某种动作实施了违反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是违章指挥的行为。所说消极的不作为,是指应该作为而没有作为。应该作为的义务,要有职责条例作出明确的规定。

②、行为必须是造成事故,并且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如果行为本身是违反技术规程、安全规程或违章的,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就不能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例如,在电气操作中,带地线合刀闸是一种严重的错误。但是如果此时刀闸的电源侧还没有带电,这个错误行为的后果就被及时地防止了,没有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就不能让行为人赔偿损失,只能给予其它处分。

造成损失的数额,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数量的大小,应该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以下。因为,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以后,就应该由国家执法机关进行惩处。

③、从主观上来说具有的错误。所说,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从注意的角度来说,职务要求行为人对自己处理的业务给予必要的注意,行为人本身的认识水平、能力水平和客观环境使行为人完全可以付出这样的注意,但是行为人没有作出这样的注意。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所说的注意必须是职责内容要求的那种注意。职责上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另外,从本人的素质上来说,行为人确实具备这种认识水平。不具备这两点的,不能让行为人承担责任。

这种处分,不确定的因素是对处罚的时间的长度没有规定。当然,每月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二十。”但是因为罚款的数额由企业决定,处罚的时间也就无法确定。笔者认为,以不超过一年为宜。

Β、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责令赔偿损失。

①、这类错误的特点是行为具有经常性。所说经常性,应该是行为带有多次的重复性或者是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持续性。如果行为人对待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然发生了一次失误,则不能以本类错误论处。如果错误严重,需要追究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情节确定错误的另外的名称和处理办法。

②、这类错误的另一个特点是,行为的结果是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数额的规定也应该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以下。

③、主观上必须是不负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正确的行为规范是什么而不按照正确的行为规范去做。这种不负责任,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这里所说的“过失”、“故意”均指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和故意。如果是出于故意,就属于刑法管辖的范围了。

(3)、降低工资级别。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低级别的处分,降低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降低工资级别,实际上是在处分期间同工不同酬。不是调换了工作岗位以后,执行新的岗位的工资等级。所以应规定降低工资级别的时间。

在设定企业处罚中的经济罚时,要注意保证职工的最低生活水平。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幅度。

笔者认为,企业处罚(含经济罚)的目的,仍在于教育,而不在于从处罚中挽回经济损失、取得经济上的全部或是大部分的补偿。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不是交易关系(经济合同关系)。不能用经济合同违约处理中补偿损失的意义来理解企业处罚中的经济罚。如果按照我们的理解来设定经济罚、执行经济罚,就不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否则,经济处罚过重,就会出现劳动者在较长时间内白白劳动而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

另外,劳动常常是通过协作的方式进行的。其中包含了劳动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机器设备的设置、性能是否可以保证工作的质量;人员的选拔、任用是否恰当;生产管理的制度是否完善;设备、人身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技术培训是否落实,等等。损失完全归责于某一具体的劳动者的情况,比较少见。所以,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以外,赔偿损失的数额都不能过大。都不宜以赔偿相应损失为目的。

法律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对于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般工作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法律没有规定赔偿损失。前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的最后一句:“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就体现了教育的目的,而不是以赔偿相应损失为目的。

五、设定企业处罚时要参考的法规。

㈠、设定企业处罚时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第十三条规定了什么是犯罪。最后的“但书”部分写道:“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认为,这些行为中,有些应该在企业处罚规章中规定予以处罚。例如,行为人贪污,当数量和其它情节都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是作为贪污行为的要件齐全,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前面所说设定企业处罚时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面的理解应该是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性法律和其它法律中刑法性条文。

㈡、设定企业处罚时要参考其它法律法规。

(1)、许多法律法规都设立了“法律责任”的专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九章就是“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是检察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如《电力法》中多次提到的电力管理部门。不少条款规定了“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当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还没有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度时,笔者认为,对其中危害较大的,企业处罚规章应该规定予以处罚。

(2)、有些法规规定的处罚对象不是企业职工,但是,企业职工完全可能犯同样的错误。这样的法规可以直接参考。如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针对的错误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企业职工。但是,这个规定给出了关于贪污所得额和处分量纪的具体的规定,对于制订企业处罚规定来说是极好的参考。

在以这类法规为参考时,要了解立法者的意图,以正确参考法条。另外,由于处罚的对象不同,国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从廉政建设的需要来说,一般而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的要求实际上是比较严格的。在起草企业职工处罚规章时要注意到这一点。至于从严还是从宽,仍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不是一定要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宽。实际上,我们所知,外企对职工的要求往往是比较严格的。

㈢、要参考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纪律要求。

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其中有些也应该通过企业处罚的设定,转变成对职工,特别是对掌握一定职权的职工的要求。只有那些对党内生活的纪律要求,不能转变成对职工的要求以外,其他很多关于廉政、关于勤政的要求都可以借鉴过来。如,中纪委1990年7月1日公布的《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接受对方钱物,虽未能证实本人知道的,也要追究该党员的责任。”就应该作为对所有职工的要求,特别是应该对掌握实权的职工的严格要求。

六、处罚的申诉、复议、纠正和补偿。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一条做了简单的规定:“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关于对企业处罚的申诉、复议、纠正和补偿,还没有其他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企业处罚的申诉、复议、纠正和补偿应该有系统的规定。其内容,也是很多的,涉及到的问题,比处罚可能还要多一些。为了缩小篇幅,不予详细叙述。但主要应该建立以下有关内容的制度。

㈠、处罚作出时虽然听取过被处罚人的意见,但有时被处罚人坚决不同意处罚决定。这时,被处罚人应有申诉的权利。接受申诉的部门可以是作出处罚的单位和作出处罚的上级主管机关。

㈡、接受申诉的机关应该对申诉进行复议。对处罚机关提出申诉的,处罚机关应该指派复议小组进行复议。原来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不应参加复议小组。上级机关接受复议申请的,在组成复议小组时,也应指派没有接触过本案的人员。这样的复议小组更能从新的角度进行观察,以客观地进行复议,保证复议工作的质量,避免复议走过场。

㈢、复议时应调阅原处罚的全部资料。在审查资料后,首先听取申诉人的陈述。若发现作出原处罚时,证据上存在问题,如证据不可靠、证据不足,应对原处罚机关提出询问,要求作出说明。

㈣、复议决定可以是维持原来的处罚,可以是决定让原处罚机关重新研究处罚,可以是直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

㈤、对于构成劳动争议的,要依法由劳动争议处理机关进行处理或通过诉讼予以解决。

㈥、经过复议,纠正了原来的错误处罚,或是部分纠正了原处罚,应该以作出处罚时同样的形式公布纠正决定。

㈦、如果新的决定还不足以弥补原处罚造成的损失,应该考虑给与经济补偿。补偿应包括申诉时支付的差旅费、实际减少的收入和其它直接损失。

关于处罚的申诉、复议、纠正和补偿制度,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条文。

七、其他有关问题。

㈠、企业处罚规章的条款以具体些为好。

刑法理论上有“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笔者认为,在企业处罚的设定上,也应该贯彻这样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编写企业处罚规章时,尽量使用“列举法”,把错误的种类具体地列举出来。力争少用抽象的语言,以增加可操作性。

我们很多企业都不习惯编写《职工手册》,这是一个不好的现象。《职工手册》应该规定职工在企业中的各种活动的方法、程序。比如,差旅费报销的标准、报销的程序、审批的权限,新职工往往是从老职工那里了解到的。这就是一种不好的习惯。在《职工手册》中应该有企业处罚的具体规定。否则,“不教而诛”,与理不合,也难以收到预防的效果。

㈡、企业处分可以考虑适当的分级授权。

对于人数较多或人数特多的企业,要授权分级处分。比如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来说,不可能由公司一一处理下属单位职工的警告处分。

㈢、在实施劳动法以后,不能简单地以解聘来代替处罚规章。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平等关系。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在企业内部的管理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由于有了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管辖关系,才有处分的权利。在当前情况下,过于简单地用解聘来处理职工,对社会的稳定是不利的。另外,合理的企业处罚,也足以起到教育作用,不是非用解聘不可。我们的企业培养一个有专门技能的职工不易,职工找一个符合自己特长的职业也不易。更何况我们还有一个更远大的理想呢。如此说来,企业处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还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我们应该对企业处罚给予高度的重视。

㈣、企业处罚规章要定期审查、修改。

随着企业的发展变化,人的素质的改善,生产方式、生产设备的改变,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修改企业处罚规章,显然是必要的。我们需要的是及时的修订,而不是在操作不下去了的时候,才去修订。要充分认识《员工手册》特别是其中企业处罚规章的教育、引导作用。不及时进行修订,必然影响处罚规章的威信和积极作用。

关于企业处罚问题,实在是一个较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笔者的浅见必有许多不足之处。另外,我们关于企业处罚的看法,基本上依据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个条例公布已经十六年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仅以职工收入而论,结构工资中,奖金的比例有时要超过固定工资。在经济罚中如果仍仅限于“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二十。”显然的不妥当的。可见,本文立足于阐发条例的有关意义,必然会有许多局限性。文中虽然提出了一些新的探讨性意见,仍很不够。但由出发点的限制,也只好如此了。

恳请有识之士批评指正。

今将拙作《企业处罚概论》奉上。企业管理中需要对犯错误的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给予相应的处罚。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应该认真严肃地制定处罚制度和慎重运用企业处罚措施,使企业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样,既能加强企业管理,又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的主管人员必须准确地了解什么是企业处罚,从理论上如何认识企业处罚。只有从理性上认识了企业处罚,才能在企业管理中正确运用处罚,才能使企业处罚这个工具促进企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当前能够认真做到这一点的,只是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管理人员。

第9篇

乙方(承包方):

为强化我公司内部施工合同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确保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到责、权、利相结合,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内容: 面积 层数

3.承包范围:

4.合同造价:

5.施工地点;

第二条 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期每拖延一天罚乙方合同价的 工期每提前一天奖乙方合同价的

第三条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等级

2.工程达到优良,甲方除按上级规定奖励外,加奖乙方负责人 元。

3.工程达不到质量等级要求,罚乙方负责人 元。

4.出理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5.

第四条 施工安全

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2.轻伤负伤频率控制在 以下。

3.施工期间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按上级规定的处罚外,处罚施工队长 元,工地安全员 元。

4.发生一起重伤,除按上级规定的处罚外,处罚施工队长 元.工地安全员 元。

5.轻伤负伤频率每超一个千分点罚施工队长 元。

6.发生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由

7.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奖施工队长 元。

8.

第五条 社会治安

1. 贯彻落实上级法规制度,以人为本、做好防范。

2.安全制度不健全.无专职保卫人员,罚乙方 元.每出现一起治安案件罚乙方 元.

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罚乙方 元.

3.施工期内不出现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奖励乙方 元。

4. 。

第六条 成本控制

1.工程成本范围:按照总公司[1998]9号文件(单项工程管理及成本核算办涤)所规定的范围执行。

2.工程材料节余.甲乙双方按 比例分成,超支使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3.人工费含量控制在上级规定系数内,栋号管理人员每月发放工资额的 %,待工程决算后,有节余给予补发,并加发扣留额的 %,亏损不予补发。

4.其他事宜:

第七条 上缴综合管理费及分配

1.乙方上缴甲方综合管理费率为 %(以工程决算审定值为准).

2.工程优良奖的分配比例为

3.工程审结后的节余甲乙双方按 比例分配。

4.工程亏损甲乙双方 比例承担。

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

1.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管理好,履行本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2.对承包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胜任者,可解除承包合同,更换乙方负责人。

3.按合同规定兑现奖罚条款。

4.

(二)承包方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规政策.对工程的管理负全面责任。

2.履行本协议.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建立以施工队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3.风险金抵押按工程总造价的 。

4.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级及甲方有关政策、制度执行。

第十条其他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总公司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整章后生效,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终止。

甲方 (章) 乙方:(章)

第10篇

第二章 员工守则……2

第三章 人事管理……4

第一节 总则……4

第二节 员工聘用……4

第三节 员工假期待遇……5

第四节 辞职、辞退、开除、离岗……5

第四章 劳动管理制度……6

第一节 考勤管理规定……6

第二节 奖惩……7

第五章 文秘……9

第一节 保密……9

第六章 电话管理……10

第七章 车辆……10

第八章 印章管理……11

第九章 宿舍……11

第十章 办公楼会议室管理……11

第十一章 企业仓库管理制度……12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13

第一章 管理大纲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和名声。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 公司尊重知识分子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五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纸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一条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二条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四条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五条 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六条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第七条 员工规范

1、爱公司,爱岗位,不做有损公司的事,不说有损公司的话。

2、忠于职守,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没有不文明、不卫生行为。

3、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旷工、不干私活。

4、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增强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

5、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敬老爱幼,尊敬领导,热爱同志。

6、言行一致,举止文雅,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7、热情服务,杜绝冷、硬、顶、撞。

第八条 公司规范

1、团结、互助,没有打架、吵架行为。

2、按期完成各项任务,没有拖拉现象。

3、安全第一,确保质量,没有弄虚作假。

4、各种记录完整无缺。

5、讲究卫生,工作场所整洁,没有脏、乱、差。

第九条 办公规范

1、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不迟到、不早退,上班不干私活。

3、工作有计划、有条理,分清轻重缓急,力求精益求精。

4、讲究礼节,自觉维护办公秩序。

5、熟悉业务,掌握政策。

6、保持工作场所干净整洁,物品文具收拾妥当。

7、请示、汇报或安排工作,按组织程序逐级进行。部门间不得推诿扯皮,要相互协调。

8、服饰得体,整洁、庄重、大方,不搞奇发异妆。

9、正确使用和爱护办公设施。

第十条 会议规范

1、召开会议提前做好准备,讲求实效。

2、遵守纪律,按时到会,有序退场。

3、做好记录,保持安静,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4、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热情鼓掌。

5、进入会场,避免手机钤响,尽量关机。

6、爱护公物,禁止吸烟,保持会场整洁。

第十一条 乘车规范

1、自动礼让,按顺序依次上下车,杜绝插队、一哄而上和乱挤乱撞。

2、衣着得体,庄重。不得只穿汉衫背心、短裤、拖鞋上车。

3、互相体谅,主动让座。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乘车。

5、讲究卫生,车厢内严禁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仍果皮纸屑和其它杂物。

6、尊重司机,爱护公物。

7、文明驾驶,按点接送。

第十二条 就餐规范

1、就餐时,不得在餐桌及餐厅内乱扔食物残渣。

2、禁止浪费,树立节约粮食的观念。

3、餐厅内杜绝抽烟。

4、就餐完毕,勿在餐厅喧哗、逗留。

5、不准随便将餐厅内设施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娱乐规范

1、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

2、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

3、言谈举止大方,不起哄,不讲脏话。

4、保护环境,严禁赌博。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人事管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调动员工积极性,保障员工利益。

第二条 公司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面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本着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对公司员工招聘进行严格控制。

第四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全员合同管理,并建立员工有权选择岗位,企业有权选聘员工、解聘员工的双向选择机制;建立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五条 为了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及脱岗教育。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人事劳动部门负责人事计划、劳动工资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考核录用、聘用、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员工聘用

第一条 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 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 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老板统筹计划与聘用。

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二)业务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三)司机有汽车B2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四)后勤有吃苦耐劳与有仓库管理经验,初中文化。

第五条 聘用人员审查合格后,由老板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报到时,需向老板提供学历证书、体格检查表,近期免冠照三张,人事资料等。个人户口本或身份证等有关证明

第六条 聘用员工试用期根据工作岗位及本人工作情况而确定。一般试用期为3个月。第七条 聘用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劳动协议,并按实际需要和受聘人专业、技能确

其岗位。在合同期内,员工因身体突发性疾病伤亡或在公司外发生人身伤亡等意外事故,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八条 被公安机关或其它相关单位通告,有传染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品性恶劣者和未满16周岁者不得聘用。

第十四条 聘用员工试用期满考试合格后。

第三节 员工假期及待遇

第一条 公司实行星期六日至,星期日为休息日,但因特殊情形或基于生产业务需要可延长工作时间。

第一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条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10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法定假期3天内,按岗位工资计发。晚婚员工3-13天内按每月300元工资计发,按考勤计工资。

第四条 事假、病假、换休按工作日计算工资。

第四节 辞职、辞退、开除、离岗

第一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也有辞职的自由,但需按本制度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条 试用期合格后员工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协议,协议期内员工不得随意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老板批准后,由老板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六条 公司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时,必须填“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公司有关部门和老板批准后,通知被辞退员工到人事劳资部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它工作。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第九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万元以上)后果严重或违法犯罪,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务、文件、业务资料及工具,并移交工作。否则,人事劳资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 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 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6时。

第三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四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五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七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除老板或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五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由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向老板批准,老板批准后才能出差,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部门和老板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老板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50元。

第二节 奖 惩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惩罚落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公司必须严明奖惩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奖励方法有:嘉奖;奖金奖励;通报表扬。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降低成本,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9、技术革新创造价值和节约成本5000元以上;

10、对公司作出贡献,老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奖励程序为:员工推荐、部门提名、老板审核评定。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待岗、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

3、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指挥,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

4、拒不执行总经理或单位、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

14、上班期间酗酒、带小孩,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5、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人为原因或其它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个人赔偿。

第八条 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时刻注意安全,发生事故除交警队处罚外,公司也要进行处理。一年内发生两次事故,如纯属违章肇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员工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时,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负责人接到检举、揭发报告,应立即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处理意见书》呈报老板,由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一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有关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二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三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两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书面记入档案。

第十四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允许按组织渠道逐级反映;对公司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例外)。

第十六条 违纪处罚条例

5、打架斗殴、寻衅闹事、扰乱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给予行政警告,罚款500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主要负责人加倍处罚。打群架者,除罚款外一律开除。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6、在公司内酗酒猜拳,酿酒后闹事,影响公司形象者,给予行政警告,处罚100元,情节严重,造成后果,处罚500元,给予开除。

7、随意乱写乱画,丢弃杂物或张贴广告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30-50元。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公共设施,给予通报批评,照价赔偿,故意毁坏者,给予行政警告,罚款100-300元。

8、卫生间大便不冲洗,被抓住后,停职检查,打扫卫生,视态度给处罚。

10、私拆他人信件、故意损坏他人声誉、欺凌老弱病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次,罚款50-100元。

11、在公司区内聚众赌博,给予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参与者每人罚款100元。

12、泄露公司秘密,处罚100-300元,给予辞退。

14、盗窃公司内公私财物,按财物价值,加倍处罚,给予开除。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诬告他人、故意损害本厂声誉者,给予开除。

16、对违纪者故意包庇,歪曲事实作假证、讲假话,为其开脱责任,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开除。

17、在生产区玩火引起火灾,损坏消防器具、安全装置、电仪信号及线路者,经济损失1000元以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罚款100-500元,给予辞退。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者,赔偿损失,罚款1000元,给予开除,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8、违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一次,停职检查,罚款50-100元。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损失罚款,移交司法处理。

20、无证驾驶车辆或酒后驾驶车辆,非岗位工乱动乱开机、电设备的,造成后果损失由本人承担,给行政严重警告一次,并罚款50-100元。

21、司机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和私用,每小时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车队。

22、人为造成车辆损失由司机负担损失的50%。

23、违反劳动纪律、行政警告三次以上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开除。

25、凡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者,收缴全部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5倍罚款,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辞退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26、罚金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罚金作为表彰奖励先进者的基金。

第五章 文秘

第一节 保 密

第一条 总则

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公司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4、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5、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条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1、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⑴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⑵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⑶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⑷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⑸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行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⑹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⑺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7、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泄密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求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条 责任与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⑴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⑵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⑶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⑴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⑵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⑶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四条 附则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⑴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⑵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六章 电话管理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遇特殊情况因私需用工作电话,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条 电话出现故障,及时向有关人员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电话机使用,否则本月电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条 本公司的电话,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之用,不提倡员工在公司内打私人电话。

第四条 总台文员接听外线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公司”当方告知分机电话时,说:“请稍等!”如分机占线,说“电话占线,请稍后再打!”接听内线电话的用语为:“您好,总台!”其他内容视情回答,总的要求是规范、简洁、礼貌。

第七章 车 辆

第一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条 司机要服从调配,随叫随到,由业务部和老板调度,严禁私自出车,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无特殊情况,车辆一般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和私用,如发现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车队。

第四条 如有车辆因执照不全或违章行驶、停放受罚,公司对罚款概不报销。

第五条 车辆损失属人为造成,由驾驶员负担损失的50%。半途发生故障需就近修理,返回后司机报车队修理情况。

第六条 车辆用油,加油时要开发票才能报销。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否则,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因私事需用车者,经老板同意。

第九条 车辆管理其它制度

1、车队司机和车辆的手续、维修和保养及其它技术工作由司机负责管理。

2、车辆使用中安全第一,如发生安全事故按国家相关法律和公司制度处理,司机为责任人、随车人负连带责任。

3、车辆在途中不准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严禁办私事,违者给予处罚,举报者奖励。

4、车辆放置后司机要随手锁门。

第十条 要做到把公司的车当自己的车一样爱护。

第八章 印章管理

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印章的安全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公司合同印章。

第二条 使用各类印章时必须办理使用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条 监印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从严追究监印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或携带外出,因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或携带外出时,经由老板批准后方可借出。

第五条 对空白稿纸和空白介绍信等证明一般不准加盖印章,特殊情况需由老板批准后方可盖印。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

1、公司印章和公司合同印章是公司行使组织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用于:

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聘书、请柬、奖状、介绍信、证明、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合同、协议书、等。

2、财务专用印章是财务部门履行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1、公司印章一般不对个人使用。员工若因私开具证明需用公司印章时,经老板批准后方能使用公司印章。

2、按程序用印,并妥善保存用印签批手续。

第九章 宿 舍

第一条 宿舍管理制度

1、要讲卫生,不准随意乱仍烟头、果壳、杂物和随地吐痰,经常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

2、要文明住宿,团结友爱,不准在宿舍内猜拳喝酒,聚众赌博。

3、要勤俭节约,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现象。

4、要注意安全,不准在容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要正确使用卫生器具,不准将手纸杂物丢入便池,以防管道堵塞,影响使用。

6、要爱护公物,不准在墙上乱写乱画,乱拉铁丝、钉钉子,做到随手锁好门,关好窗。

7、要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准在休息时间内大声喧哗,播放音乐,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章 办公楼会议室管理

[L]第一条 办公楼会议室管理制度[/L]

1、办公楼会议室由办公室负责人管理。

2、保持室内清洁,严禁在会议室内抽烟,不得随意将会议室用品挪作他用。

4、会议室卫生由办公室负责清扫,要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以备随时使用。

5、会议结束后,使用单位要及时关好窗、门、电器,并向办公室交接。

6、不准在桌椅上乱写乱画,发现乱写乱画者处罚会议组织者100元。

第二条 卫生管理准则

1.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2.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行之。

3.本公司卫生事宜,全体人员,须一体确实遵行。

4.凡新进入员必须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的知识。

5.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6.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7.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8.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19.食堂及厨房之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生。

20.垃圾、污物、废弃物等的清除,必须合乎卫生的要求,放置于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

第十一章 企业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置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二)物资验收入库存

1.物资入库存,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的要求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2.物资入库存,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3.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4.污染、变质、湿损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

1.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做好防湿、防晒等工作。

2.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3.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4.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务使国家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13.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存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记帐要字迹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托收、月报及时。

2.做到账、卡、物、资金四一致。

3.创造五好仓库是每个保管员努力的方向,每月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以促进创五好仓库的开展。

4.保管员调动工作,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老板见证,双方各执一份,报科存档一份,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移交人负责赔偿。对失职造成的亏损,除原价赔偿外,还要给纪律处分。

5.库存登记准确率反映出保管员的工作质量,力求做到不出现差错。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11篇

医院奖惩实施细则一一、惩处的种类:

院内通报批评、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经济处罚、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二、惩罚的内容: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二)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三)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对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系统通报批评。

(四)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力引发医疗纠纷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六)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七)不遵守医疗原则,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八)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查体报告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作检查的,给予院内通报批

医院奖惩实施细则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

(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

(4)院外各职能部门、上级领导监督检查,发现缺陷,归口转报。

第五条 凡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院办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奖 则

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

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文明科室称号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成绩特别突出者,由医院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升考核聘用依据。

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

奖励金额:501000元。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第九条 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第十条 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

第十二条 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第十三条 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

第十四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了医院利益,成绩显著者。

第十五条 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六条 坚持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气,避免了较大资金流失者。

第十七条 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区级或乡镇一级表彰奖励者。

第十九条 社会满意度超过95%的科室或个人。

第二十条 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区级奖励50元,市级奖励150元,省级奖励300元,国家级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 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 ,每次奖励50元。

第二十二条 关心维护医院和病人利益,敢于举报行业不正之风和损害集体利益者。

第二十三条 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50元。

第三章 医德医风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发当事人5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条 科室社会满意度在85%以下的,扣发100元。满意度在75%以下的扣发300元。

第二十九条 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院部,由院部处理。

第三十条 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除如数退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5倍罚款,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降聘技术职务一年。

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00元,扣发科室10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新进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200元,扣发当事人5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事人10元。

第三十四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100元,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200元。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发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 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绐病人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100元。病人对门诊的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事人100元。不经医院同意擅自停门诊,发生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 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扣发当事人100300元;收费部门乱收费、少收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情况,扣发当事人100300元,并视情节予当事人离岗学习13月。

第三十七条 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追缴所得款项,扣发300元,对于从中截留失分的,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510倍。

第三十八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罚款。科室不处理,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三十九条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3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体检、会诊、讲学、鉴定、手术、办班等外出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内几个人私自结伙外出服务,则按个人外出服务处理。未经允许的外出服务所致后果概由外出者负责。

第四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能将病人引导到院外进行诊疗、卖药,经查实,扣发其所得的1020倍,低聘专业技术职称一年,情节严重的解聘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或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扣发1000元并降聘技术职务一年至二年。

第四十三条 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发200元。

第四十四条 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100500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zhengfu、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发科室5001000元,个人所为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同时给予当事人待岗学习13月。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四十八条 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300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3次者,离岗学习36个月,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医疗质量罚则

第四十九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院的《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管理办法》对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1)发生缺陷受到的处罚:重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中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轻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

(2) 发生差错受到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

(3) 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因技术水平有限而发生的非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个人承担10% ,科室承担50%;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10%加3000元以上承担部分30%,科室承担10%;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3000元下,个人承担70%,科室承担30%;赔偿金额在3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70%加3000元以上部分40%,科室承担40%。

第五十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规范,对违反该临床诊疗规范相关条款的,每违反一条扣发责任人10元。

第五十一条 住院病历必须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和我院的《病历质量控制评分表》认真书写,病历质量实行三级质量控制。三级质控分90分,为甲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而90分为乙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为丙级病历。

(1)病历无三级质控的,缺一级扣发责任人5元/份;

(2)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10元,并责令重写;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0元,并责令重写。

(3)病历三级质控分在90分以下的,每降低5分扣发3元。

(4)住院病人出院后一周,病历必须归档,逾期交病历而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发责任人10元;逾期一周未交的或遗失的,扣发300600元。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遗失的,按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 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有不符合处方书写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元。

第五十三条 护理文书书写以《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3元。

第五十四条 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医院制定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出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发责任人5元;造成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300600元,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行政、后勤罚则

第五十五条 病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多收病员费用或多记帐,扣发责任人20元。

第五十六条 各科室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扣发责任人50--200元。

第五十七条 财会、出纳、办公室、设备科、后勤、库房等管理人员,所涉及的科室支出未按规范要求,统计上报并如实计算任务和工资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并一次性扣发50-200元。

第五十八条 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五十九条 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扣发个人5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 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考核任务数额及奖惩通知书于每月五日前交财务科,每延误一天扣5元。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合理要求能办到的不及时办到或不予答复,一时办不到的不耐心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扣发当事人50元;若连续发生,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一条 医院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二条 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三条 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非业务性活动,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四条 各科室未按规定建立经济管理帐目和执行有关规定,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六十五条 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10%30%赔偿。

第六十六条 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计划、论证,不能盲目乱采购,未经计划、论证随意采购的,扣发责任人200500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若采购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资质证明不全的,扣发责任人2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或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的,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发责任人每份50100元;遗失的,扣发责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章 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

第六十八条 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第六十九条 劳动纪律差,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525分钟,每次扣发1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达3050分钟,扣发30元;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七十条 职工无故脱岗,一次扣发30元,一次超过30分钟加倍处罚;造成损失或事故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一次超过 6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职工因工作离岗须事先在科室登记,并委托他人代岗,同时与代岗人双方签字。凡未经科室负责人或领导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

第七十一条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

(1)旷工半天,扣发100元;

(2)旷工一天,扣发200元;

(3)旷工二天,扣发300400元;

(4)旷工三天,扣发500600元;

(5)旷工四至七天,扣发80012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

(6)旷工八至十四天,扣发20xx30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或给予待岗或下岗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名。

(7)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当年旷工累计十五天的,直接除名。

第七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医院或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扣发当事人每次30元。

第七十三条 个人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运转,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七十四条 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购置劣质品,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丢失、损坏医院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50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七十五条 虚报工作量(含值班、加班、误餐等按规定给予的补助),经核查属实,除追回因虚报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六条 经领导批准的职工借款、转账、购物等,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影响财务结帐的,扣发当事人50元。

第七十七条 借阅病案室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按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10元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院外兼职或将医疗设备、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发当事人5001000元;从中获利的,没收获利所得;如设备损坏,则由当事人赔偿。

第七十九条 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的,扣发1003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 负责水、电、办公器材、医疗器械等维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无故不到位检修的,或因技术难度大自己不能维修而不积极请师傅维修影响正常工作的,扣发300元。

第八十一条 司机接到车辆调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扣发100元。

第八十二条 各科室及洗衣房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除按价赔偿外,扣发100元。

第八十三条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扣发100200元。

第八十四条 使用医院的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谋利,下班不关水电,导致医院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八十五条 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待岗或除名处理。

第八十六条 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5001000元。

第八十七条 职工上班时间看电视、听音乐、打游戏、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发10元。

第八十八条 职工辱骂他人或职工之间(含家属)、职工与患方之间发生吵架,扣发当事人 100元;发生打架,扣发当事人300元,由此发生的医药费用自负,情节严重者报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影响极坏者,取消当事人评选先进资格、缓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予待岗学习36个月。

第八十九条 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扣发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九十条 职工(含临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九十一条 破坏院容院貌,任意违章晾晒衣物,乱搭乱放,经教育不改者,扣发50元。

第九十二条 践踏草坪或攀摘花木者,向绿化区内抛废弃物,一次扣发50元。故意损坏医院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九十三条 上级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或考评结果的科室或个人,扣发200500元。

第九十四条 各科室必须做好清洁工作,定点投放垃圾,如有违者扣发责任人或科室50元。

第七章 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罚则

第九十五条 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的,扣发1002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发100元;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扣发并追缴进修期间医院给予的各种形式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节,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回院工作不满20xx年,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承担10万30万元的违约金。

第九十六条 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给出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则如数退还。

第九十七条 积极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年终继教个人得分不得低于25分,每低一分扣发51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凡一年内受到处罚金额或累计处罚金额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20xx元以下(不包括20xx元)的,扣发年终奖的30%50%,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0xx元以上(包括20xx元)的或受到行政处分的或违法的,当年无年终奖,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十九条 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参照相关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

第一OO条 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发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或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

第一 O一条 医院可根据受罚个人或科室所受处罚金额的大小及个人或科室绩效工资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一 O二条 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

医院奖惩实施细则三为进一步调动医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员工规范服务的自觉性,促进各项业务的稳步增长,并协助提高医院院长的管理质量,在院内各岗位实行绩效工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指导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以本绩效工资考核。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医院的临床、护理、药房、医技及后勤、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实行本绩效工资考核以体现工作业绩为主,分德、能、勤、绩四个部分。德占20分,指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及服务态度、医风医德、病历和交接班记录书写质量与管理、环境卫生以及领导在执行规章制度不公正时所承担的处罚等。能占20分,指职工工作能力、专业知识临床运用能力、疾病治愈率、患者评价程度、在国家或省级医学专业杂志上发表的医学论文质量和数量、在领导岗位上的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及执行规章中的公平合理性等。勤占40分,指出勤率、工作中坚守工作岗位、超假或旷工、以及领导岗位上的人员擅离职守等。绩占20分,指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作出的成绩。处罚实行积分制考核,处罚积分每分按2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四、考核方式:医院内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

成员:医院管理委员会成员。

考核小组负责对考核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实,每月根据检查、核实结果进行奖惩,并接受全体职工组成的医院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组长代表医院管理委员会每月定期向医院监督委员会汇报考核结果并提请审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执行,医院监督委员会如对组长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必须经全体成员2/3票数通过才可否决组长的报告,并责令组长重新考核并将结果提交医院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时扣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德、能积分各1分,以警醒他们公正执行医院规章。

五、考核小组按员工所在岗位设立处罚积分档案,处罚等级分为四级:

即:(1)A级警告;(2)B级警告;(3)C级警告;(4)报办公室处罚。

1、处罚条件:

(1)A级警告

①上班迟到、早退。

②擅自离岗。

③上班时间玩电脑或看电视。

④上班无视患者疾苦打电话聊天。

⑤服务态度及工作质量差,病人不满意并向医院领导投诉。

⑦带小孩上班。

⑧接受病人吃请或接受病人红包。

⑨在规定的时间内,因采购不及时影响病人治疗,或由于计划不周造成器材药品积压半年以上者。

⑩医疗文书不按时书写或书写不规范的。

(2)B级警告

①接受病人吃请或收受病人红包、礼物。

②有关人员私收、私吞、私分各种回扣。

③冒名顶替或搭车开药,采取不正当手段索取药品、药材或其他材料者。

④科室或个人收取不开发票的医疗费用和各种检查费,或未经收费,擅自给病人做检查、治疗。

⑤擅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治疗,到院外购药或作辅助检查等。

⑥工作责任心不强,给病人发错药、打错针、开错处方、做错检查的。

⑦在货物订购中由于工作失误,药品中有假药、劣药进入临床,引起纠纷或被有关部门查处。器材型号、规格订错,品名不符,造成浪费和损失。

⑧损坏医疗设备或其他设备,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

(3)C级警告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超休假达3天以上。

②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上。

③服务态度差,经常吵架,引起医疗纠纷或顶撞领导,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④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经常发牢骚,讲怪话,影响医院形象,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⑤工作极不负责,延误病人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严重差错。

(4)报办公室处罚。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超休假5天以上,或累计超休假超过7天。

②一个月内连续2次C级警告。

③私拿私分公家财物、药品、设备,造成不良影响。

④参与不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传讯、拘留或受到医疗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⑤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不法行为。

⑥工作责任心极差,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医疗规章制度,发生严重差错,给病人造成严重效果,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3、处罚标准

依据医院积分实施细则的规定逐项处罚。其中A级警告中违反一项扣1分,B级警告中违反一项扣2分;C级警告中违反一项扣3分。报办公室处罚中违反一项扣4分。

六、医院不实行浮动工资制,以减轻医生的工作压力,从根源上祛除医生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出现的大处方、乱开药、乱检查等不正之风。但对于违纪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以端正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12篇

一、管理目标:

1、无较大职工伤亡事故发生,一般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控制在0.5%0以内。

2、无较大机械设备损坏、盗窃事故等其它一般工程建设事故发生。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全面管理。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政府部门制定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3、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拟定安全生产的奖罚办法,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5、组织项目管理班子,处理好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

6、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认真落实施工组织方案,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7、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积极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二)乙方责任:

1、对所领导的生产班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2、对所管的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机、电、架、四口)等的完整、齐全、有效、符合要求负责。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上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的活动中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5、发生伤亡事故,要协助[!]保护好现场,及时填表上报,认真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真实地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三、工作措施:

1、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应可靠,现场配备各种必需的药品,以便急救。

2、班组安全员接受工地安全员的监督和指导,协助各班组长做好班前三上岗和班后下岗检查工作。

3、安全技术交底要到位、全面,各名职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

4、根据甲、乙双方各自的职责,发生事故应分清责任,并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数额和危害,临时确定处罚数额,以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心。

5、按有关规定提取 %的安全措施费,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安全罚款充做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安全部门按有关规定报请公司批准奖励金额。

四、奖罚方法:

甲方对乙方的奖惩办法参照总公司对与项目部所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奖惩办法执行,所奖罚的金额为总公司对项目部奖罚金额的 %。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