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3:36:53

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为进一步做好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工作,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提供更为详实的外汇业务指引,我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一起执行。
一、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出口加工区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四)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五)企业法人代码证;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变更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五)企业经批准生效的补充合同、章程;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则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上加注变更情况。
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
(三)已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解散的批文(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注销该企业的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四、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1-2个外汇账户(区内没有外汇指定银行进驻营业的,可以申请在外汇局指定的区外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五、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持以下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证明有外汇收入的合同或银行的到帐通知书(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开户通知书。
六、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有关内容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七、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外汇账户,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退回外汇局原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企业联、银行联或开户银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对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开户通知书。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新核发的开户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办理外汇账户变更手续,并在《登记证》相应栏目填写变更的情况。
八、经外汇局批准,区内企业在区内金融机构与区外金融机构分别开立有外汇账户的,原则上不允许其区内、区外账户间外汇资金任意划转。确有生产经营需要的,区内企业应持申请报告与相关单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九、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因终止经营而关闭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后,外汇账户存款如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可报外汇局核准,划转用于外方投资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汇出境外。
十、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凭收汇单位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入帐手续。
十一、区外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区内机构进口,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时,还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便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
十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内机构办理结汇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内机构填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汇售付汇真实性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区内机构持《申请表》、资金用途清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3、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业务章,区内机构持《申请表》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十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的所有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当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须购汇对外支付时,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非贸易项下用汇时
(1)《登记证》;
(2)区内机构以人民币出资的批准文件;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
(5)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外汇余额对帐单;
(6)《申请表》、申请报告、税务凭证以及《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
(二)贸易和资本项下用汇时,除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以外,还需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章,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区内机构凭外汇局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售付汇。
十四、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区内机构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登记证》;
4、所在地加工区管委会批准其产品内销的文件、购销合同;
5、海关出具的经营单位注明为区外机构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备齐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3、外汇局在核准区内机构的购汇申请时,在其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加盖“已供汇”戳记并留存,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该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核注、结案,视同区外机构办妥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十五、区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
3、申请单位报告(提现的理由);
4、已签证的护照;
5、邀请函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纳税证明(差旅费无需提供);
4、劳动雇佣合同;
5、已签证的护照;
6、工资手册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操作程序
1、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七、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区内机构办理借用外债业务时,要求注册资本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到位、借用外债的期限和数额还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借用外债必须调入境内使用。
债务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八、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外机构为区内机构向境内机构和个人、区外机构以及区内其他机构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和履约手续。
十九、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担保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为自身债务抵押或质押,其债务的合法证明、所有已登记的担保和外债登记凭证、有关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报告。
二十、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内机构向境外担保履约,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登记证》;
(二)履约申请报告;
(三)对外担保登记证、对外担保履约情况表、对外担保合同副本、债权人要求履约的通知书;
(四)被担保人近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区内机构还本付息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二)外债或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
(三)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债务人所有外汇账户的当期对帐单、该笔贷款的所有入帐凭证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二、广州市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均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十三、本细则对区内机构及个人外汇收支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四、本细则在广州市出口加工区施行,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口加工区的作用可归结为:
①吸引了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质量的提高,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了条件;
②扩大出口,增加了外汇收入。通常利用进口原材料和元件的典型装配式工业,外汇收入可占出口额的30~40%;
③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所在国和地区的大量失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如何保证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何保证银行审核材料与企业会计信息的逻辑统一性、一致性,如何保证相关法规制度与外汇管理条例的连贯性、匹配性,提高外汇监管人员利用会计信息强化非现场监管的效率,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会计报表信息是反映企业物流、资金流的主要载体,也是联结物流、资金流的关键纽带角度出发,探索如何通过强化会计报表信息而达到强化企业监管的目的。
一、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外汇法规管理含混。近年来,外汇年检依托会计事务所代申报相关会计信息和身机报表,对提高年检效率、节约企业运营成本起到了很好的积极推动作用。从整体上来说,由于事务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职业操守,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对衡量一个外资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从目前的管理情况看,一方面,外汇局对事务所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在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系统中,外汇局对事务所的操作权限为停用,但要考评一家事务所是否具有不良执业记录,还要依赖于财政和注协等部门;另一方面,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利用也不充分。例如,一年一度的外资企业年检均须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已经显现出企业财务制度的弊端,外汇及结汇等的使用存在较大的违规嫌疑,但结汇等业务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外汇局获取合同、凭证等第一手材料的难度较大,企业报送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和凭证又不能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因此,对审计报告的利用率较低。(二)现行外汇法规管理缺位。企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取决于企业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人员是否称职、对企业会计管理是否到位。从目前的监管情况看,外汇局在办理外资企业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等业务时,并没有要求企业提交会计制度的建立情况、会计人员的配备情况等资料,更没有把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人员素质是否达标等作为是否办理相关业务的重要标准。可以说,如果认为对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是工商、税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职责,就是在这种职能重叠的部门之间的相互“信任”中,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相对欠缺。(三)现行外汇法规管理滞后。要监测外资企业外汇及结汇后用途,外汇局必须依赖反映企业物流和资金流的会计信息,因而其也成为了衡量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的“裁判员”。裁决是否正确需要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一是裁决的尺度,即外资企业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二是裁判员本身的素质,即外汇管理人员掌握、理解、应用会计知识的能力。从前者看,外汇管理条例顺应形势的发展提出了“对外资企业外汇和结汇后用途进行监管”的要求,但现在沿用的很多法规已实行多年,与新条例的配套性不够,缺乏系统的、操作性强的监测外资企业外汇及结汇后资金用途的法规制度。现行的授权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金结汇等业务要求银行留存的材料要满足真实性和合规性,但仅凭几张复印的凭证很难确定结汇后的资金用途,这些凭证只有放到大的会计系统中才能更好的验证其真实,但商业银行很难做到。从外汇管理人员素质看,长期以来,外汇管理人员侧重外汇管理制度、法规等方面的掌握和运用,对会计知识的要求远没有现在要求的那么高那么迫切,对会计知识的了解相对较少,对会计知识和外汇管理互补结合就更少,外汇管理人员急需掌握会计相关知识。
二、完善外资企业会计信息监管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对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会计中介机构作为独立于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的第三人,对企业独立、客观、公证的对外资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具有重要意义。对外资企业的年检、信息监管等都高度依赖于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确认外汇到资、确认外汇结汇后流向、确认外资企业清算购付汇等,都必须以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主要评判依据。同时,会计中介机构由于其专业素养、执业操守等,对其工作的依赖有利于克服外汇主管部门对会计专业知识了解得不足、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必须要注意几点:一是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披露其违规出具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协助注协、财政等规范中介机构业务操作;二是加强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通报涉嫌违规事务所后,及时获取财政部门的反馈意见,为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系统中进行“停用”操作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三是充分利用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采取风险预警、外汇业务停办等措施,以保证外汇及结汇资金按核准用途使用。(二)加强对外资企业的会计管理。会计信息是综合反映外资企业资金流向、实物流转的主要载体,也是投资者的重要决策依据、管理者的重要管理手段。外汇局作为管理外汇资金及结汇资金流向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外资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将会计制度完备与否、会计人员素质高低作为是否办理外汇登记的重要指标。要求企业在提供营业执照、商务批准证书等同时,提交企业会计内控制度,认真审核会计内控制度的完备性、科学性;要求企业及时报送会计人员相关信息,会计人员均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认证资格,对于企业会计人员变更,应及时备案;要求企业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并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里面的外汇流入、结汇等数据进行比对,将对外资企业外汇及结汇资金监管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外资企业外汇政策特别是新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使会计人员成为联系外汇主管部门和外资企业的纽带。(三)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管理。对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采取由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的方式,符合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但要保证外汇指定银行在代位监管中有为、有效,就要求外汇主管部门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管理。一要进一步梳理外资企业监管法规,使其满足新条例的要求。在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清算购汇核准等全流程贯彻新条例中,规定“注重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监管”的要求。在新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中,适当添加考核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人员等条款。二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提高对外汇指定银行监管和对外资企业监管在制度上的协同性。在银行外资业务管理中,增加银行对资本金结汇真实性审查的职责,不仅要注重材料之间的逻辑统一性,更要注重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建立外汇局与外汇指定银行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通报外资企业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同时,也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定期反馈外资企业信息,提供外资企业异常情况。三要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外汇管理系统全员会计培训,提高外汇管理人员会计知识水平,提升外资企业监管能力。
作者:吕立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一、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影响
随着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对于以经营货币为对象的商业银行来说,人民币升值影响深远。人民币升值,将会使得国内部分行业和企业的景气状况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从而相应影响到商业银行在这些行业信贷资产的质量。对于产品销售价格以人民币结算、而原材料主要从境外采购的行业,升值后将使其进口成本和在进口环节支付的费用相应下降,改善行业盈利状况。
(二)对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的影响
一方面,会使银行自身的投资和交易业务面临汇率波动的损失,还导致外汇资金选择结汇,从而对外汇理财和其他外汇衍生业务的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升值加快及进一步升值预期加剧了境内流动性过剩,推动债券价格走高,拉低市场利率,对商业银行的交易类资金业务有利而对投资类资金业务不利。另一方面,进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会主动采取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那些拥有大量外汇资产的公司的保值和增值的理财需求会更加迫切,这些为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收入创造出巨大的市场空间。
(三)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影响
人民币升值预期将促使人民币贷款趋于减少,外币贷款趋于增加;人民币存款趋于增加,而外币存款趋于减少,从而使银行资产负债的币种结构发生调整。一方面,人民币升值预期可能加剧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来源紧张和需求旺盛的状况,在商业银行外币负债减少,而外币资产需求仍然维持较高水平情况下,会对商业银行外币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管理形成冲击。
(四)对国际结算的影响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分析影响并不是很大,甚至是促进了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对于涉及进出口的行业来说,人民币升值相当于提高了出口价格,降低了出口的竞争力,减小了进口原材料涨价的成本压力等等。人民币升值会起到鼓励进口和抑制出口的作用,但由于人民币升值幅度相对还比较小,我国出口产品对外竞争力仍然很高,人民币的小幅温和升值对于抑制出口作用甚微。
(五)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导致外汇资本金缩水。目前市场上缺乏人民币汇率衍生工具,人民币汇率风险基本无法对冲。如果外汇资本金不能结汇,就只能通过投资境外证券的方式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若人民币升值幅度过大,投资收益将无法弥补汇率变动造成的损失。我国商业银行外汇所有者权益在总所有者权益中的权重高于外汇风险资产在总风险资产中的权重,人民币升值将使商业银行的资本折合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大于其风险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
(六)人民币升值对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的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是双重的。首先,由于人民币小幅升值引起更强的升值预期,可能会有更多的外汇资金选择结汇,从而对商业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和其他外汇衍生业务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但是我们看到进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会显著提高,它们将会主动采取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
(七)人民币升值对于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也产生了影响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对会计报表的资产、负债类项目要按照期末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小幅升值使商业银行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绝对额下降,同时由于对权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进行折算,这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报表上反映出来的升值对净利润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和深发展将汇兑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通过“资本公积-外币折算差额”科目抵减股东权益,不影响当期损益,所以升值对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影响不会直接反映在报表上。 二、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金融业除各项业务直接面临人民币升值的影响,作为上市公司还将从三个方面面临证券市场带来的考验。
进入2006年,人民币的升值趋势不断增强,对于以经营货币为对象的商业银行来说,人民币升值影响深远,下面我们重点分析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影响
人民币升值直接影响到的是美元计价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化。银行挣的美元头寸越大,其受到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人民币升值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来源紧张和需求旺盛的状况,中长期内存在一定的外汇流动性风险隐患。一方面,商业银行外汇存款近年来增幅趋缓,尤其是外汇储蓄存款逐步下降。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外汇存款余额为1652.86亿美元,汇率调整之后我国外汇存款余额不断下降,到2006年3月末时降为1589亿美元。另一方面,由于可以通过借入外汇贷款并结汇成人民币使用以降低融资成本,外汇贷款需求旺盛,贷款余额快速上升。两方面共同作用导致商业银行银行外汇存贷比不断攀升,甚至超过了央行制定的外汇存贷比不得超过85%的警戒线。而且,从贷款期限来看,中长期外汇贷款占全部外汇贷款的比重由2005年6月末的41.50%上升到2006年3月末的46.42%,短期贷款则由33.07%下降到29.96%。这样就形成了银行外汇资产向贷款集中,而贷款期限则又以中长期贷款为主,导致金融机构外汇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增加。下一阶段,商业银行在外汇领域将面临更大的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挑战。
人民币不断小幅的升值使公众对人民币继续升值的预期加强,外汇储蓄存款可能会进一步的下滑,商业银行为抑制外汇储蓄存款下滑的趋势,纷纷推出与利率或其他基础资产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但是从中、外资银行推出的外汇理财产品来看,存在两大缺陷:一是购买者大多没有提前终止权;二是产品设计主要与外币的利率和汇率、金价、油价等挂钩,缺少与人民币汇率挂钩的产品。即使外汇理财产品的年收益率达到5%,如果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大,那么其实际收益率也会大打折扣,甚至亏损。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外汇理财产品将成为商业银行稳定其外汇储蓄存款的重要手段,在这一方面,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二、人民币升值对国际结算业务的影响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分析影响并不是很大,甚至是促进了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对于涉及进出口的行业来说,人民币升值相当于提高了出口价格,降低了出口的竞争力,减小了进口原材料涨价的成本压力等等。人民币升值会起到鼓励进口和抑制出口的作用,但由于人民币升值幅度相对还比较小,我国出口产品对外竞争力仍然很高,人民币的小幅温和升值对于抑制出口作用甚微。具体来说,人民币汇率改革后,汇率对贸易收支的调节作用逐渐开始发挥,主要表现为2005年8月之后,进口增长从之前的10%左右的速度一跃到20%以上,与出口增速的差距迅速收窄,甚至在2005年最后两个月进口增速还超过了出口,今年2月份进口增速也是高于出口,之后3月和4月出口依然增幅超过进口,今年1~4月份出口达2742.3亿美元,同比增长25.8%;进口2404.8亿美元,同比增长22.1%;进出口顺差337.5亿美元,同比增长61.4%。另外,作为一系列改革措施中的一环,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同时,可能还会有其他政策相伴,这使得汇率变动本身的影响表现得更加不明显。虽然对于相关行业来说,人民币升值对于它们影响会很大,但是对于商业银行的进出口国际结算业务来说至少在目前没有什么影响。长远来说,只要我国的进出口总值不会减少,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就不会受到太大的冲击,有区别的只是出口结算业务和进口结算业务的业务量会有相应的变化,出口结算业务可能会减少而进口结算业务可能会增加。
三、人民币升值对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的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是双重的。首先,由于人民币小幅升值引起更强的升值预期,可能会有更多的外汇资金选择结汇,从而对商业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和其他外汇衍生业务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但是我们看到进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会显著提高,它们将会主动采取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例如,外贸企业会更积极地采用远期结售汇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些为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收入创造出巨大的市场空间。我国汇率制度的改革还会进一步推动外汇市场的创新。从“创新需求”角度分析,随着频繁的汇率波动会产生更多的投资和保值需求。从“创新供给”角度分析,作为人民币升值的配套措施,2005年5月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了8个外币货币对之间的交易业务。8月又进一步扩大了可以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范围和资金范围,并推出了银企之间的掉期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远期、掉期业务,使商业银行能够向各种需求的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创新需求和创新供给的增加将使外汇市场的交易更加活跃,给商业银行发展新型外汇资金业务带来更多的机遇。
四、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影响
汇率制度改革后,人民币小幅升值,这使得国内部分行业和企业的景气状况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从而相应影响到商业银行在这些行业信贷资产的质量。人民币升值主要对三类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一是出口比重较大的行业,包括纺织、电子、家电、医药、造船等行业;二是进口替代型的行业,主要是石化下游产品;三是产品国际定价的原材料行业,包括氧化铝、矿石有色金属等以美元计价的大宗原材料销售行业。若人民币中长期进一步升值,则受不利影响的行业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影响程度也将更加显著。对于受到人民币升值不利影响的行业来说,可能会面临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下降,这增大了银行在相关行业贷款的风险,势必会促使商业银行重新审视其相关的授信业务。
因人民币升值而受益的行业主要是高外债以及原料进口型的行业,主要包括造纸、航空、炼油、汽车、钢铁等。人民币小幅升值后其收入基本不受负面影响,而其外汇支出折算为人民币的数额会有所减少。当然,若人民币进一步升值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景气程度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这些行业的受益也会减少,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总体上看,因人民币升值而明显受益的行业相对较少。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对上述行业信贷投放的占比较高,约为30%-45%,所以说,汇率制度的改革会对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造成影响。
五、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人民币升值会使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
人民币小幅调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币资产贬值导致资本减少;二是汇率风险加大,使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加,从而扩大风险资产总额。从总体上看,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外汇所有者权益在总所有者权益中的权重高于外汇风险资产在总风险资产中的权重,人民币升值将使商业银行的资本折合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大于其风险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根据2005年6月末的数据,粗略计算人民币升值2.1%之后,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资本充足率约下降0.1个百分点。具体到各家商业银行,在人民币风险资产和外币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结构相同的情况下,要看其外汇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和外汇权益占所有者权益的比重,前一比重越高,后一比重越低,人民币升值导致该行以人民币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幅度越小。
(二)人民币升值对于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也产生了影响,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对会计报表的资产、负债类项目要按照期末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小幅升值使商业银行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绝对额下降,同时由于对权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进行折算,这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报表上反映出来的升值对净利润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和深发展将汇兑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通过“资本公积-外币折算差额”科目抵减股东权益,不影响当期损益,所以升值对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影响不会直接反映在报表上。
六、商业银行应对人民币升值的策略
综上所述,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产生广泛、长期和深远的影响。从短期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弊略大于利,总体影响程度有限。从长远来看则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多变的环境,同时也将出现更多的新需求、新市场和新工具。基于对当前状况和今后发展趋势的判断,我们提出一些建议为商业银行面对挑战提供一些参考。
逐步调整自己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美元负债,减少美元资产,另外,由于港元采取钉住美元的联系汇率制度,所以应该相应地减少港元资产增加港元负债。同时针对外汇存款下滑的不利局面,可以通过大力发展双币卡和国际卡产品以及满足客户需求的外汇理财产品稳定外汇储蓄,同时针对高端企业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外汇管理服务稳定企业外汇存款。积极主动地管理外汇贷款,并通过互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有效管理风险。
在确保流动性、有效控制汇兑风险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针对受汇率制度变更影响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营销措施,大力推广远期结售汇业务,适当发展福费廷以及保理等等,针对国际结算的特点,大力发展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同时,还要保持合理的外汇资产负债结构、期限结构和币种结构。
大力提升外汇资金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交易盈利能力。商业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创新速度应该加快,重点发展期限短、收益高和灵活性强的产品。同时引进人才,提升交易能力和盈利水平,并将外币资金交易的风险管理纳入到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去。
尽快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在认真评估本行外汇风险管理管理状况,积极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并引进和培养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领域的专业人才,加强对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的内部审计。同时,利用远期、掉期等外汇市场新工具有效管理风险。
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便利个人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并明确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四大改进
发言人首先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作了概括: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外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的外汇业务管理主要侧重于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的外汇收支活动。现在个人不但有非经营易还有经营易,不但有经常项目交易还有资本项目交易。为适应形势变化,充分便利个人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并明确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出台了本《办法》。
发言人还称,本着便利操作、有效管理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主要进行了四方面的调整和改进:一是在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的银行还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资本项下的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对贸易以外的其他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进行相关审核。三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四是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效率提高
对于个人向银行卖出外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会给个人外汇资金使用带来哪些新变化的问题,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我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资本项目仍实施必要的管制,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仍然进行真实性审核。
2006年5月起,央行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大大简化了个人购汇凭证和手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2006年5~11月份,个人购汇金额和笔数分别比2005年同期增长210%和255%。这次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统一了个人结汇与购汇管理的政策,将大大简化相关手续、便利个人结汇、提高监管效率。
发言人指出,个人办理对外贸易进行外汇资金收付时,应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进出口时的外汇资金收付按机构办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个人可凭有关单证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的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按实际需要办理。
《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对此,发言人称,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本项下交易,经外汇局核准后个人可开立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局今后在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的管理上不再区分外币现钞和现汇账户,统一对现汇和现钞在存取、汇出入等方面的监管标准。
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大事后的监管工作。发言人表示,为在进一步放宽政策、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同时,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做到风险可控,在大部分个人外汇收支由商业银行审核真实性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大事后的监督检查和数据分析力度,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执行国家反洗钱的法律要求,完善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并加强对大额提钞的管理;加强对个人跨境收支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的监管,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个人外汇收支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年度总额。
废除旧规
随着《办法》的出台,央行还“顺便”废除了16个原来的外汇管理规定,从这些管理的变化中即可看出前后的巨大落差。
比如根据(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居民个人现钞账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3.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在现在实行了“总额管理”制度后,就不再需要把2000美元到10000美元之间的外汇汇出分多次进行申请并办理了,只要在年额度没有用光的情况下,都可以自己直接到银行办理。
再比如根据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可开立现汇账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开立现钞账户存储。办理手续为: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需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一、老挝外汇使用管理
为提高本国货币独立性,使外汇能够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防止直接使用外汇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老挝政府出台了针对不同时期的外汇使用管理规定。老挝法律允许本国定居者和非定居者通过持有和/或在老挝境内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对依法取得的外汇进行支配和控制。但在老挝境内使用外汇仅限于以下目的:(1)结算从外国进口的商品价值;(2)结算与进出口商品直接相关的服务费,如过境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和其他服务费;(3)结算外国贷款或商业信贷;(4)根据政府决定向外国提供援助;(5)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分红、本金、利息、其他服务费和外国人的劳务费转回本国或转往第三国;(6)把资金转账到外国进行投资;(7)到外国学习、旅游、访[1]5问、就医;(8)老挝央行规定的其他情形。除获得中央政府批准外,个人、法人和组织机构在老挝境内只能使用老挝货币基普进行买卖、货物和服务费的收付款、偿还债务、支付工资(包括劳务费和奖金)、向政府纳税、确定商品价值、标定商品价格和服务费价格及进行价格[1]4-5宣传。任何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外汇进行支付或结算的行为均视为非法。自行保管或存入商业银行的外汇持有者,需要在老挝境内进行商品、服务费结算时,须通过具有资质的银行、银行处或外汇兑换店兑换成基普后再行结算。对出国旅行和须用外汇结算国际贷款和服务费的,应出具齐全的证明文件方[2]可使用自己存入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外汇。尽管老挝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个人、法人非经允许在境内流通领域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买卖或结算,原则上对外汇使用、兑换作了严格的规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相当松弛。泰铢在老泰边境老挝一侧使用和流通曾经司空见惯,其受欢迎程度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一度超过老挝本货,而人民币在万象市三江市场的使用也相当广泛。2011年6月9日,中国-老挝本币跨境结算在昆明正式启动,这使得中老两国的企业、银行和个人可以使用本币或对方国家的货币开展贸易、金融结算。但这并不能成为人民币在老挝境内市面上流通、使用的理由。从法律上讲,外汇在老挝市场上流通使用是非法的。随着老挝外汇管制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执法检查力度的加强和人们依法使用货币意识的提高,近几年外汇在老挝境内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规范。
二、老挝外汇经营管理
(一)外汇经营的申请。老挝央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获得授权的其他商业银行是官方的外汇经营机构,除此之外也允许个人、法人申请外汇经营权。有意从事外汇经营业务的个人、法人须向老挝工商部门提交从业申请和相关材料,并须经得老挝央行的批准。老挝央行可亲自审批外汇经营权,也可授权商业银行代为审批。在收到工商部门转来的外汇经营申请材料后,申请从事外汇兑换业务的,老挝央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从事作为国际结算工具的黄金进出口业务的,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1]8成审批。申请从事外汇经营(兑换)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老挝从事相关业务的老挝籍公民(23岁以上)或法人;(2)具有金融或某方面业务知识或经验;(3)注册资本达到10亿基普且必须为流动资本并存入商业银行中;(4)具有用于外汇兑换服务的适当场所;(5)有购置外汇兑换设备的计划或已拥有这些设备,如电脑和因特网、货币交易报告系统、与老挝央行货币交易监控系统相连接的读卡机和摄像头、传真机、复印机、验钞机、点钞机、计算器、外汇牌价板及其他服务设备;(6)无法院犯罪判决记录或因违法行为正处于案件审理中;(7)无被吊销货币兑[3]2换许可证的记录。有意从事外汇兑换业务的老挝个人、法人或从事相关业务的法人,通过工商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间接向老挝央行申请批准从业。申请所需材料包括:(1)老挝央行印制的制式外汇兑换店申请书;(2)申请人简历;(3)住址证明;(4)无犯罪记录证明(90天之内);(5)身份证复印件;(6)户口簿复印件;(7)90天以内的银行资金状况证明和财务报表副本;(8)企业注册证复印件(针对法人);(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针对法人);(10)员工构成方案;(11)服务设备方案;(12)村级①政府出具的店面地址证明和略图;(13)负责与老挝央行联络的代表的授权书(申请人无法亲自前来时);(14)申请人3×4规格近照3张(90天[3]2-3之内)。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老挝央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如果不批准,将书面回复申请人,告知缘由并退还申请材料。如果批准,将发放外汇兑换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1年,自当年的1月起至12月止。许可证到期后可向老挝央行申请换证,如果申请人依法经营且当年经营亏损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将会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换证许可。外汇经营者可以申请暂停外汇兑换业务,但暂停期不得超过90天且须有充分理由,超过90天再不营业将被吊销许可证。以下情形也将被吊销许可证:(1)取得外汇兑换许可证后90天内不进行企业注册和/或税务登记;(2)连续90天无故不开展外汇兑换业务;(3)外汇兑换许可证逾期超过90天仍在从业;(4)无法满足许可证到期后的换证条件;(5)受处罚后仍继续违反相关法律[3]4法规;(6)从业者自愿申请吊销。从外汇兑换从业条件看,老挝外汇经营准入门槛并不高,而随着外国赴老投资、旅游人数的快速上升,外汇兑换业务市场不断扩大,外汇兑换机构数量也在增多。2010年老挝共批准成立了22家外汇兑换机构,当年年底全国各地共有85家外汇兑换机构。2011年又有39家私人外汇兑换店和46家分支机构取得从业许可证,2012年又新批准成立了25家。目前老挝共有169个外汇兑换机构[4]和23家分支机构。(二)汇率定价机制。汇率通常由央行确定,但央行不会对本币与其他一切外币之间的汇率都做出规定,而只对本币与一种或少数几种外币的汇率进行规定,是为基准汇率。基准汇率是本币与对外经济交往中最常用的基本外币之间的汇率,目前各国一般都以美元为基本外币来确定基准汇率。老挝法律规定,基准汇率是指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规定的、各商业银行和外汇兑换店作为基准的兑换[1]1率。老挝央行运用政府调控下的市场机制规定每日的基准汇率,以便让各商业银行和外汇兑换店据此确定自己的挂牌汇率。2002年,老挝央行规定基准汇率和市场汇率之间的差价不得高于2%。2003年又把差价幅度降至1%。为促进商业银行间外币买卖,老挝央行一直给商业银行制定引证日报汇率。2016年7月1日老挝央行的通知指出:各外汇兑换店(含商业银行外汇兑换点)根据央行货币政策司每天公布的基准汇率自行制定基普和美元的兑换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0.25%,买卖之间的差价不得超过0.5%;兑换店自行确定基普与其他外币的兑换率,但基普与欧元的买卖差价不得超过0.5%,与泰铢的差价不得超过0.75%,与其他外币的差价不[5]1得超过2%。这种汇率政策使外汇经营从业者具有较大的定价空间,不仅有利于调动他们的从业热情,还可以保持某一时间段内汇率的稳定。在保持汇率稳定前提下,老挝央行也鼓励商业银行之间互相买卖外汇,商业银行间买卖外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于远期合约汇率,老挝央行与公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成员签署外汇交易远期合约的,合约汇率由央行确定。公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成员之间签署外汇交易远期合约的,合约汇率由公开市场成员和买方银行或卖方银行自行商定。商业银行和经营单位的外汇交易远期合约,汇率由商业[6]2银行确定并定期向经营单位报价。(三)外汇交易管理。老挝法律规定,在老挝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和/或开展业务的国内外个人、法人和组织机构,若要把某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只能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许可的商业银行或外汇兑换店进行兑换。老挝允许外汇兑换业务申请者在取得央行发放的外汇兑换许可证后,将注册资金从账户内取出用于且仅限用于外汇兑换业务。商业银行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必须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如向社会(个人)出售外汇最高不得超过价值相当于2000万基普,由商业银行酌情审批并复印客户身份证留作证据;出售外汇价值超过相当于2000万基普的,必须严格遵照2010年4月2日出台的《〈外汇和贵重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执行;商业银行向央行申请购买外汇的,必须提供次日向客户出售外汇价值超过相当于2000万基普的证明文件且须有商业银行副总经理[7]级以上领导的签名。同时,商业银行必须在营业日当天结束营业时保持一定比例的外汇头寸,具体是:某种外汇的多头(OverboughtPosition)或①空头(OversoldPosition)不得超过一类资金的20%,各种外汇总和的多头或空头不得超过一类资金的25%。如果超出上述比例范围,必须在银行间[8]的外汇市场购买或出售不足或超出部分的外汇。对于外汇兑换店,在与公众买卖外汇时要求其向公众出售外汇不得超过价值2000万基普,向公众购买外汇应复印身份证(针对老挝公民)或护照[5]1(针对外国人);与央行买卖外汇时,位于首都万象市的外汇兑换店及其全国各地的分店每天每店可与央行交易最高20000美元、泰铢10万,外汇兑换店通过基普从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时,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且每次交易需提交申请并附上外汇兑换店从业许可证和央行外汇[9]兑换会员资格证。老挝央行还要求外汇兑换店安装外汇买卖报告系统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其中万象市的外汇兑换店要求在2016年内完成该系统的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省的外汇兑换店暂时按央行制定的表格通过传真或E-Mail进行报告;要求营业日的每天10:00前向央行货币政策司报告各货币挂牌价,每天16:00前按央行规定的方式总结报告当日外汇交易情况。对大宗交易或疑似洗钱、为恐怖主义提[3]6供资金的,要向央行反洗钱信息办及时报告。另外,外汇兑换店每次与客户买卖外汇时应记录交易日期、客户姓名和地址、货币数量、币种、面额种类、汇兑率。如果客户以旅行支票交易,要复印支票和护照或贴有持有人照片的边境通行证。而每次交易必须通过基普进行并开具交易发票,其中交给客户1张,外汇兑换店存根1张。外汇交易发票必须写明店名、地址和联系电话。外汇兑换店可自行设计自己的外汇交易发票,但须经得央行货币政策司的认可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同意。2016年7月,老挝央行出台《关于货币兑换业务经营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外汇兑换从业者的权利义务。外汇兑换从业者的权利有:(1)根据各时期央行的规定确定各币种的汇兑率;(2)根据各时期央行的规定与公众进行现金和转账方式的货币买卖;(3)与老挝境内商业银行进行现金和转账方式的货币买卖;(4)在正常向央行报告日常外汇买卖情况和遵守央行各时期规定前提下,与老挝央行进行现金和转账方式的货币买卖;(5)申请搬迁自己的外汇兑换店;(6)执行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利。外汇兑换从业者须履行的义务有:(1)按规定张挂外汇兑换店牌匾;(2)在营业场所显眼处张挂外汇兑换许可证;(3)确定汇兑率时要符合各时期央行的规定;(4)在营业场所显眼处张挂各货币的挂牌价;(5)按照外汇兑换发票正确、详细记录当日外汇交易情况;(6)以外汇兑换店之名在商业银行开设汇兑专用的基普和外汇账户;(7)建立用于汇兑业务的专门会计账簿;(8)按规定纳税;(9)承担安装配套货币交易报告系统的费用;(10)收到假币或疑似假币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存假币作为证据;(11)正常向央行汇报业务经营情况;(12)正常向央行总结汇报当日外汇交易情况;(13)履行法律规定[3]5-6的其他义务。外汇兑换从业者还应正确持有流水账簿和营业收支账簿,并禁止以下行为:(1)在兑换点以外的地方提供外汇买卖服务或从事权利范围之外的服务;(2)违反央行规定进行外汇买卖;(3)在境外开设账户;(4)外汇兑换许可证逾期30天后仍从事货币兑换活动;(5)进行外汇单方买卖;(6)确定、挂牌和执行汇率时违反央行的规定;(7)连续超过1个工作日不报告外汇交易情况;(8)不经允许擅自搬迁外汇兑换店;(9)将自己的外汇兑换许可证借给他人用于某种目的;(10)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教育后仍继续发生违反行动的,将视情予以处罚。如在规定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或提供其他服务的,每次罚款1000万基普;违反央行规定进行外汇买卖的,每次罚款1500万基普;未经央行批准在国外开设账户的,罚款2000万基普;外汇兑换许可证逾期60天仍进行外汇兑换业务的,罚款3000万基普/次;进行单方面外汇买卖的,罚款500万基普;违反央行规定确定、挂牌和执行汇率的,每次罚款500万基普;连续3个工作日不报告外汇交易情况的,罚款100万基普;未经许可擅自搬迁外汇兑换店的,每次罚款500万基普;将自己的外汇兑换许可证借给[3]7他人用于某种目的的,每次罚款2000万基普。外商投资企业向老挝境内商业银行购买外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利润、利息、服务费以及外国员工的劳务费转移回本国或第三国;(2)投资全部到位后,为了在老挝国内开展正常经营和生产;(3)有关进出口商品服务费、运费、保险费、过境仓储费的结算和各种进出口、国际服务的结[10]算。上述购汇还必须符合老挝央行各时期制定的具体规定并须出具齐备的文件材料。《关于外汇交易远期合约的决定》则规定:老挝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易行为,可用美元和泰铢进行,但每次交易必须通过基普进行;商业银行之间或商业银行与经营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可用多种外汇(欧元、日元、人民币、澳元及其他货币)并根据自身银行情况酌情进行,每次交[6]2易也必须通过基普进行。
三、老挝外汇账户管理
(一)外汇开户管理。老挝定居者和非定居者均可在境内商业银行开设外汇存款账户并取得利息。个人开立外汇存款账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原件,请人代办还需要开户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个人开户超过价值10000美元的,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此外,个人还可以申请开设其他外汇账户,但必须有证明其职业和固定外汇收入的相关文件,或具有接收外汇的充分理由。无资金来源证明的,只能先存入外汇存款账户内。持有外汇的老挝非定居者也可通过外汇兑换在商业银行开设基普账户,并有权取出基普和取得利息或使用账户中的基普兑换成外汇。法人开立外汇账户需要提交外汇开户申请书和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如果属于外国资金来源,还要有老挝计划与投资部门出具的投资许可证。老挝境内外的法人因经营活动需要进出口、境外投资或贷款的,只准许开立支票账户,开户申请需要提交外汇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计投部门的投资许可证、老挝央行或财政部的境外贷款申请书、公司董[11]事会或公司主业的委托证明及其他必要文件。经央行批准,老挝定居者可在境外开设账户用于以下目的:(1)从事跨境业务,如陆路、航空、水路运输,邮政,旅游,劳务输出和境外承包工程;(2)与外国进行包括商业信贷在内的放贷和还贷结算;(3)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4)对外投资;(5)老挝央行规定的其他目的。留学人员、外交人员或公派出国人员可在境外开设账户而无需老挝央行批[1]7准。例如,获批准的商业银行有权在境外开设存款账户,以便为境外客户提供外汇结算业务。(二)外汇账户管理。个人外汇存款账户主要用于接收客户合法的现金、转账收入。如果客户存入金额巨大或该笔外汇收入与商业活动无关,商业银行在给予入账后必须报告老挝央行反洗钱信息办公室。法人外汇存款账户用于接收客户从商业经营中取得的合法的现金收入、转账收入、投资资金、经批准获得的外国贷款,以及在外国投资取得的分红或利润。无论个人还是法人存款账户,账户中的外汇均可取现或转入其他账户;如果要在老挝境内使用,则只能在免税商店进行支付使用,其他情况[12]6下的使用须经得老挝央行的批准。其他外汇账户的使用,按照2010年《〈外汇和贵重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执行。如可用于接受境外汇款、境内合法购汇的外汇款、有海关证明的携带入境的外汇现金的存入,接受合法的经营转账、现金收入,接受境外投资、贷款、分红、利润以及包括工资、奖金、差旅费、遗产继承、亲人援助等其他合法外汇收入来源,汇款、转账至境内外,在老挝境内银行兑换成基普、旅行支票、银行保函等支付工作,等等。老挝法律规定,每个外汇账户每天取现不得超过价值10000美元,超过的必须经央行批准方可提取。同时要求开户行要加强对个人和法人外汇账户的管理,主动检查账户外汇来源是否合法、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遇有来源不明巨额外汇须向央行及时报告;要妥善保存客户信息资料,客户文件资料须保存10年以上,保存电子资料的硬盘和光/软盘要分开放置。
四、老挝外汇出入境管理
(一)外汇入境管理。老挝对携带本币出入境有限额规定,即可携带不超过2000万基普的现金出入境。但对携带外汇及贵重物品入境却不作限制,只是要求携带价值超过1亿基普的必须向海关申报,以便海关官员出具外汇和/或贵重物品入境证明。商业银行有义务为上述入境外汇提供存款、兑换、转账等服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境外投资资金入境老挝则必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外汇管理法》第24条规定:有意到老挝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个人、法人和组织机构必须通过银行系统把资金转入老挝并在老挝境内的商业银行开设存款账户,以外汇和物资形式进入老[1]9挝的资金必须取得老挝央行的证明。物资形式的入境资金是指投资者在国外购买并完成结算的,依照老挝法律正当进口老挝、直接用于经营的物资设备。动用了老挝国内资金进行结算的进口物资将不视为物资形式的入境投资资金。申报物资形式的入境资金时还必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物资进口证明文件,现金形式的入境投资资金则必须有海关部门的现金入境申报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外国投资者将投资许可证上许可的投资资金转入老挝后,应将这些资金存入老挝境内的商业银行里。投资者每年均应向老挝央行报告当年投资资金(含外汇和物资)入境情况直至许可的投资金额全部入境完毕,以便老挝央行出具资金入境证明。如果以现金形式入境,需要提供海关部门出具的现金入境证明和境内商业银行有关该笔现金的存款账户的复印件。如果没有上述证明材料,老挝央行将不予开具现金形式的资金入境证明,最后可能导致该笔投资资金无法出境。资金或现金入境证明是相关资金、现金以后得以出境的重要凭据。(二)外汇出境管理。老挝虽然对携带外汇入境管理宽松乃至不作数额限制,但对携带外汇出境却相对严格。《外汇管理法》第14条规定:老挝定居者或非定居者可按老挝央行规定的数额携带外汇出境,超出规定数额需要向老挝央行申请;如果有入境携款证[1]6明,可向海关申报以便把这些外汇携带出境。目前老挝法定许可携带出境的外汇现金数额是价值①1亿基普。携带价值超过1亿基普的外汇或/和贵重物品出境,须有老挝海关出具的外汇和/或贵重物品入境证明,或老挝央行及其授权的商业银行的许可方可离境。如果是老挝境内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携带外汇或基普现金出境或入境,必须经得老挝央行批准,并提交申请及原因说明书、用央行印制的制式月报表填写的该货币现金收支情况总结报告。在实地进行现金出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官员在(央行的)批准书上签字,同时在第二个工作日将有海关官员签字的批准书送交央[12]10行。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携带外汇或基普现金出入境,可由老挝央行总部或其分支机构开具批准书。将外汇从老挝转出境外的,遵照《外汇管理法》第10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必须是用于老挝央行许可的事项,如用于进口商品、与进出口商品直接相关的服务费(过境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境外贷款或商业信贷的结算,根据政府决定向外国提供援助,转账到外国进行投资,把投资本金、利润、劳务费及利息转回本国或转往第三国等。具体来讲,可向境外转移的外汇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来源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二是来源于向他人出让、出租、出售财产或提供工艺及技术服务的收入,三是提供贷款或购买股份的本金和利息,四是投资合同期满或投资项目完结、清算后的资金,五是外国劳工扣除[13]其开支后的劳务报酬。(三)国际收支平衡。国际收支平衡是指某一时期内老挝定居者与非定居者之间进行的经济业务方面的交易,如商品与服务的买卖和交换、援助款的转账、资产和债权转让、贷款与还债、资金的流入流出等。维持外汇方面的国际收支平衡对促进对外贸易、吸引外国投资和实现国民经济稳健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老挝央行负有统计外汇国际收支平衡情况和制定平衡计划的责任,而取得外汇收入的老挝定居者和非定居者有义务配合央行的工作,总结报告自己的外汇收支数据。对外借贷和国际无偿援助是外汇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事项,该两事项由老挝财政部负责。财政部代表老挝中央政府签署对外借贷协议或出具对外借贷担保书,跟踪监管借贷协议执行情况――包括在境外开设老挝政府账户、政府对外借款的使用,并向老挝央行书面通报上述对外借贷。中央政府的对外借款必须统一纳入到在老挝央行开设的财政部存款账户或中央政府项目账户中。这些政府贷款可直接用于进行对外结算,也可在央行兑换成基普后在境内使用。同时,在有关部门协助下,财政部负责对外国提供的无偿援助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援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统计和汇总援助金额。外国无偿援助包括货币援助和物资援助,作为无偿援助的货币也必须统一纳入财政部在老挝央行开设的储蓄账户中。财政部还负责跟踪、检查、统计老挝政府、法人、组织机构(包括社会团体)对外提供无偿援助情况。此外,财政部可使用存在央行的外汇存款同外国进行还贷结算,也可在境内的银行系统进行外汇兑换后再进行结算。银行在外汇国际收支平衡中能够起到监管和介质的作用。老挝法律规定,央行有义务通过财政部在本行开设的账户为政府办理外对借贷和国际无偿援助结算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监督贷款使用人是否按照财政部的债务偿还计划进行债务清偿。商业银行可向客户出售外汇,以便其用于直接向外国供应商转账支付商品货款和服务费,或让其分期存入到专门账户里以便今后用于同国外进行结算,但不允许客户从上述账户里提取外汇现金。向客户出售外汇时,商业银行必须按照2010年《〈外汇和贵重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要求客户提供齐全的文件材料。商业银行有责任对客户的外汇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以确保其每次购买的存储外汇仅用于向国外供应[14]商进行结算的目的。此外,商业银行有义务为客户使用存在专门账户里的外汇直接向国外供应商进行货款、服务费的转账结算提供服务。如果客户要把账户里的外汇重新售卖给银行,银行不得拒绝。
五、结语
老挝外汇管理制度是在实行革新开放路线后才逐渐成形的。1990年老挝部长会议建国后第一部外汇和贵重物品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外汇和本币使用。此后老挝政府和央行又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令,使本国外汇管理制度日臻完善。老挝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旨在确保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外汇管理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国家货币状况的稳定,确保国家货币的独立,确保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目前,老挝政府通过信息、经验、技术交流和人力资源开发等,促进和扩大与外国、地区和国际间在外汇管理方面的合作关系,客观上要求老挝继续加快外汇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以实现维持本国货币价值、维护国家货币稳定、促进商品-货币流通和扩大对外经济合作的目的。
作者:韦健锋 单位:云南大学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 金融业 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影响
随着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对于以经营货币为对象的商业银行来说,人民币升值影响深远。人民币升值,将会使得国内部分行业和企业的景气状况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从而相应影响到商业银行在这些行业信贷资产的质量。对于产品销售价格以人民币结算、而原材料主要从境外采购的行业,升值后将使其进口成本和在进口环节支付的费用相应下降,改善行业盈利状况。
(二)对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的影响
一方面,会使银行自身的投资和交易业务面临汇率波动的损失,还导致外汇资金选择结汇,从而对外汇理财和其他外汇衍生业务的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升值加快及进一步升值预期加剧了境内流动性过剩,推动债券价格走高,拉低市场利率,对商业银行的交易类资金业务有利而对投资类资金业务不利。另一方面,进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会主动采取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那些拥有大量外汇资产的公司的保值和增值的理财需求会更加迫切,这些为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收入创造出巨大的市场空间。
(三)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影响
人民币升值预期将促使人民币贷款趋于减少,外币贷款趋于增加;人民币存款趋于增加,而外币存款趋于减少,从而使银行资产负债的币种结构发生调整。一方面,人民币升值预期可能加剧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来源紧张和需求旺盛的状况,在商业银行外币负债减少,而外币资产需求仍然维持较高水平情况下,会对商业银行外币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管理形成冲击。
(四)对国际结算的影响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分析影响并不是很大,甚至是促进了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对于涉及进出口的行业来说,人民币升值相当于提高了出口价格,降低了出口的竞争力,减小了进口原材料涨价的成本压力等等。人民币升值会起到鼓励进口和抑制出口的作用,但由于人民币升值幅度相对还比较小,我国出口产品对外竞争力仍然很高,人民币的小幅温和升值对于抑制出口作用甚微。
(五)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导致外汇资本金缩水。目前市场上缺乏人民币汇率衍生工具,人民币汇率风险基本无法对冲。如果外汇资本金不能结汇,就只能通过投资境外证券的方式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若人民币升值幅度过大,投资收益将无法弥补汇率变动造成的损失。我国商业银行外汇所有者权益在总所有者权益中的权重高于外汇风险资产在总风险资产中的权重,人民币升值将使商业银行的资本折合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大于其风险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
(六)人民币升值对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的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是双重的。首先,由于人民币小幅升值引起更强的升值预期,可能会有更多的外汇资金选择结汇,从而对商业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和其他外汇衍生业务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但是我们看到进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会显著提高,它们将会主动采取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
(七)人民币升值对于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也产生了影响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对会计报表的资产、负债类项目要按照期末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小幅升值使商业银行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绝对额下降,同时由于对权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进行折算,这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报表上反映出来的升值对净利润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和深发展将汇兑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通过“资本公积-外币折算差额”科目抵减股东权益,不影响当期损益,所以升值对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影响不会直接反映在报表上。
二、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金融业除各项业务直接面临人民币升值的影响,作为上市公司还将从三个方面面临证券市场带来的考验。
(一)人民币升值主要从两个方面影响股市
一是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造成影响,人民币升值必将改变我国现有进出口状况,进而影响对进出口依存度大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及业绩,尤其是以美元结算的商品影响较为主要;二是对股票市场的资金供求造成影响,升值预期容易导致投机性资金的流入或流出,股票市场因此发生波动。
(二)人民币升值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必将改变我国现有进出口状况,进而影响对进出口依存度大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及业绩.主要表现为:第一进出口效应:人民币升值对以产品出口型企业不利;产品进口型企业有利。第二汇兑效应:人民币升值后,持有美元债务的公司相对于外债比例较高的企业,升值将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减少负债。第三财富效应:指人民币升值后,等量人民币的购买力增强了,它本身的价值也提高了。各种进口产品的价格相对下降,国内产品为保持竞争力其价格也会相应的下降,消费者的购买力受此刺激而会大大增加。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下同)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经研究决定在今年第一批、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基础上追加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现将申报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在今年内能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2、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能及时到位,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3、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4、已落实贷款担保单位,或有与申请的贷款数额相对应的合法抵押物,并已取得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当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贷款承诺。
二、申报对象:
1、未列入98年第一、二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市、县;
2、能确保完成已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且仍有较大市场需求的市、县;
3、通过集资等方式自建住宅的工矿区、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在当地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项目重点:
1、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
2、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在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开发建设项目调整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
3、已列入今年前两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并已开工,因加快建设进度或扩大在建规模需要追加贷款的项目。
四、申报程序:
1、各地计划、建设、土地、银行等部门要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联合筛选、审核,提出计划草案。商业银行要提前介入,对项目及贷款事宜及时提出意见,并落实贷款承办银行。
2、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计划、建设、规划、土地、银行等部门共同确定后,由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和人民银行联合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土地局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土地局和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汇总后,将建设计划(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信贷计划(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联合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承诺贷款银行将承诺的信贷计划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银行分行,并由各商业银行分行汇总后报各商业银行总行,同时抄报本地区人民银行分行。
五、申报材料。
各市(县)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申报表(附表1);
2、有审批权限的当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贷款承诺书;
3、新供应土地的项目需附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
①“庚”指庚款的“退款”;“关”指关税从新规定税则后增收部分净额的半数。
②行政院令,1932年1月16日;国民政府实业部档案;二史馆藏;参看宓汝乌编《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以下简作《路史资料》),页737—738,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一、德国:玉南、南萍两段和湘黔路的材料贷款
1933年,铁道部在浙江省府自力建成杭(州)江(山)铁路,续向江西境玉山展筑中,决定在该段完工后接手继续延展先至南昌,再至萍乡……构成一条由“浙赣”和“湘黔”两路相联接、横贯国土东西的又一大干线。该部计划除了国内建筑经费发行公债自筹外,所需向国外采购的材料设备,把价款转成借款。此讯传出,德商奥托·华尔夫公司①在与我国进行易货贸易中熟知赣、湘两省是中国提供德国主要商货一一钨、锰、锑矿砂的产地,急起承揽;双方迅即达成协议,先是由德方供给玉南、南萍两段铁路材料;在铁道部决定兴建湘(株州)黔(贵阳)时,续行取得垫支该路材料价款的利益。
1.玉南、南萍的材料借款
铁道部既接手接办“玉(山)南(昌)”段,并准备路成后续往萍乡延展,即将本线起自浙江杭州经江山至江西南昌改名为浙赣铁路。铁道部经与浙、赣两省府商定:除了国内建造经费在国内发行公债募集如需向海外采购的物料设备,把价款转作借款。奥托·华尔夫公司迅即把这笔融商业、信贷于一体的生意承揽到手。1934年3月14日,铁道部先与江西省政府为一方和中国银行(代表本行及本国银团(2),并为奥托·华尔夫公司的保管人)为另一方,订立质押借垫款合同;再由中国银团与奥托·华尔夫公司订立委托保管合同。两者相结合,于10月22日形成浙赣铁路玉南段奥托·华尔夫公司质押借垫款一笔。合同规定:(1)该公司供给铁道材料,以价值国币800万元(或其它币种相等的数额)为限,作为该路向该公司息借的垫款,年利率7%,期限五年半;即以铁道部发行的第一期铁路建设公债和财政、铁道两部联合发行的玉萍铁路公债各1200万元作为偿还基金,由中国银团经手按额分配;另,玉南段营业盈余的20%另款存储备作抵债之用;(2)此项垫款每年6月底、12月底结算一次,年利率7%;到1939年12月底,分两次全部偿清;(3)以玉南段的车辆,材料及盈余充作担保,提交中国银团代为保管;(4)公司供给的材料价格应为“最克己”的价格。并由德国船公司同样以“最克己”的运率承运;(5)玉南段若需延长,公司享有展筑路线供给材料优先权和由中国银团委派稽核一人稽核玉南段全路款项出入,服务期限以垫款完全偿还时终止。另有“谅解”;公司可将所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在江西省内购买钨砂运往德国,但其总值以不超过垫款本息的一半为度②
————————————————————————————
① 该公司与德国政府的国防、经济两部关系密切;于1933年在上海设立办事处。
②中国银团由交通、中国、农民、金城、大陆、盐业、中南和浙江兴业八家银行和四行储蓄部组成,并以时任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为总代表。
1935年玉南段行将完工,铁道部按其既定计划决定从南昌展筑到湖南萍乡,即浙赣线的南萍段;续与奥托·华尔夫公司接洽,援玉南例①于1936年4月25日双方签订南萍段材料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国币1000万元(或其它币种相等的数额);年利率7%,六年期,以铁道部发行的第2期建设公债2700万元和为玉南段建设而发行的第一期铁路建设公债的余款和南萍段的资产及营业收入作担保。合同订立后,德公司实际供应的材料款量为国币500万余元②。
————————————————————
①《玉山南昌铁路合同》,铁道部:《铁路借款合同汇编》,第l册,页225—231.姚崧龄著:《中行服务记》,页45。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785~766。
②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1册,《铁路外债》,三五、《浙赣铁路玉南段……借款》1943年。参见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历届政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以下简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第二卷,页86—88。
2.湘黔铁路材料借款
浙赣铁路行将完成全工,铁道部于1935、36年之际决定从该线萍乡一端,西展至贵阳,名为湘黔铁路,定为当务之急。同时,铁道部另准备对直贯国土南北的干线之一——平汉线做番“整理”。德商西门子洋行并代表德国联合钢铁(出口)公司,甚愿垫支2000万至3000万元,承办整理平汉所需材料。奥托·华尔夫公司起与竞争,以其具有德国政府的背景,旋形成以它为主体,继铁道部与西门子公司于1936年1月达成草约①后的7月,订立一备忘录,修改上述草约。嗣后一再磋商,直到1936年11月28日,铁道部与德国爱森钢铁公司、克虏伯厂联合钢铁出口公司,奥托·华尔夫公司三家代表,另订购料合同,于12月5日经行政院核准成立;并征得西门子公司同意,废除铁道部原与之达成的草约。
新订的购料合同,由三部分构成;即(1)整理平汉铁路条款;(2)建筑株贵(即湘黔)铁路条款和(3)通用条款。内容大要是:(1)信贷总额国币4000万元,以1000万元供应“整理”平汉铁路用,从1936年12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止的6年零一个月里分期订购,年利率6%,由联合钢铁出口公司等四厂商供应所需材料;担保条件,由平汉铁路盈余项按月提拨基金备付,如有不敷由部补足,厂商委托中国银行为其信托人;(2)湘黔铁路采购钢轨等料额定国币3000万元,材料于四年内分批订购,由奥托·华尔夫公司代表四厂办理。利率与上同,期十年零一个月,以湘黔铁路财产及进款并由平汉路盈余项提拨基金备付;如有不敷由部补足作为担保;由厂商委托中国银行为信托人,由铁道部出具信托据交信托人收执②。
合同订立即付之实施。截至1937年6月份止,订购材料从德国起运四批;以日本于次月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在运经日本港口遭日敌劫持;此后,既说不上平汉的“整理”,湘黔的新建也处于停顿状态。双方商定从1937年10月起材料停止装运。除了付给大部分货价,余欠加利息截至1942年底以海关金单位为准共计35万单位③。年利率6%,每月结算一次利息,原发期票作废。
——————————————————————————
①参看张嘉璈1936年10月18日笔记;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页153。
②张嘉璈:《中国铁道建设》,页66~68,商务,1936年。
③交通部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一册,《铁路外债》,四二,“湘黔铁路购料借款”,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第二卷,页95—96。
二、法国:成渝、贵昆两路借款
1.成渝铁路借款合同及其终结
1935年中,法人梅莱(h.merlet)受法国荷兰银行、中法工商银行的委托,抱着在华觅一可与合作的伙伴,寻找投资一一特别是对铁路事业进行投资的机会;经李石曾介绍,旋与中国建设银公司洽谈,初步商定从投资于线路短、沿线经济较发达的成都至重庆间的成渝铁路入手;待后再相继开发沿线地带的产业,于当年11月11日签订合作合同。接着,他转与铁道部联系;后者也以此路需费不多,借款或易成功,当即援德商奥托·华尔夫公司对南萍等段提供材料垫款例,与之商谈;另一方面,经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商定,委托该公司与四川省政府共同发起组织川黔铁路特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该公司筹筑、经营成渝路及其枝线或展筑其它各线。这家铁路公司的股本,拟由银公司募集55%作为商股,铁道部、四川省双方各募22.5%作为官股,并决定由部、省双方在国内各发行公债2500万元以资筹措。同时,估算了铁路建筑经费,除国内用款约计4400万元外,向国外采购材料暨运费等等约计2300余万元。据梅莱告知:法国政府为促进输出,规定对材料信用贷款可附带现款二成五。铁道部与中国建设银公司估计铁路成后头五年间收入,除开支外将不足以还本付息,短绌之数与采购价款加在一起,向法方提出借款数额:材料借款2322万元和现金借款985万元①。
铁道部等三方经过协商,由铁道部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和中国建设银公司与法国银团同于1936年2月18日分别订立投资、借款两份草合同。后一合同的要点是:1.法国银团以中国建设银公司为债权委托人,并为与铁道部和川黔铁路公司接洽的代表人;2.法国银团提供材料借款2322万元,现金借款985万元,同意承受以银公司所承受的川黔铁路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票作为凭证;3.在法采购材料由法银团代理,并推荐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帮助一切建筑技术;4.法国银团给予银公司以借款总额半厘作为酬金;和(5)此约草签后4个月内成立正约①。
梅莱回国汇报,法国银团嫌未能尽合其意,并改派其时在法国非洲殖民地充当铁路工程师多年的法郎索(a.francois)作为代表来华磋商正合同。法郎索增提种种要求,如提高利率、添加手续费以及要求铁路工程由法国财团包工建设。铁道部以以往包工恶习正在逐渐革除,不能使之复活;经4个多月的磋商,到同年12月16日签订正合同。要点有:(1)债额国币3450万元(也可以以英镑、比法郎、马克、美元计算)供作材料价款,利息7%;(2)川黔铁路公司出给期票给予无条件的担保;并给予第三期铁道建设公债1000万元作为期票与商股利息的共同担保,准其自由处置。如有不足时,政府另筹的款补足之。此项担保。以本息付清为止。(3)法银团得向川黔公司推荐工程总稽查、会计稽查各一员,参与工程查帐事宜,至合同满期为止;(4)借款期限十五年。最初两年半里支付利息,此后还本分十二年半偿清。(5)以银团经理借款酬给1%;为取消银团的包工,给予利益一成,两计70万元,从第一期借款收入内扣付,和(6)应法银团要求对由中法工商银行代表中法实业银行与中国建设银公司投资兴筑成渝铁路允予同意,另授予投资贵(阳)昆(明)线的优先权②。
————————————————————
①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页150;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79l。
②嘉璈著,前引书,页59~62;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790~791。
合同订后到抗战军兴的七个月里,法国只启运材料极小部分来华;到1938年6月法方惟恐得罪日本,停止提供。1940年8月,在纳粹德国占领下的法国维希政权与日本订立《松冈-亨利协定》,允许日军进驻法属印度支那,局势日趋恶劣,我方通知法方:合同暂行中止。1941年12月,双方会商善后,拟议临时处理方案:将余存基金及售卖存料价款抵偿到期本息,以法国境况剧变,毫无结果③,事实上废除这个合同。
2.贵昆铁路借款草约的签订及其自动失效
1936年夏,铁道部在与法国银团磋商成渝铁路借款时,密呈行政院并咨外交部称:“滇省地处边陲,交通素梗,与内地往来每须绕道外邦”;根据既定的铁路建设规划,贵阳至昆明一线为联系西南交通之重要线路,且可与滇越铁路联接,遥以越南的海防作为我国大西南地区的一个出海口,在国防上、经济上均有克日修筑之必要;经行政院同意在案。
成渝铁路借款合同一签订,铁道部询问法国银团代表是否不久即可对贵昆线借款进行商谈;彼方答称,等成渝路合同顺利实施后再说,但不放弃优先权④。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巴黎工业公司等闻讯组成另一银团,派东方汇理(上海)经理迭罗(de raux)和巴黎工业公司代表濮弗乐(parlovsky)于同月21日向铁道部表示:滇越铁路方面颇希望贵昆路能予修建,认为这不只是于滇越路有利,且有助于海防商务的发展。滇越铁路系由东方汇理银行投资,故东方汇理愿居间帮助此路之成;探问可否商谈,铁道部答尽可商谈⑤。
————————————————————
①张嘉璈著:前引书,页63~65;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792~~793。
②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一册,“铁路外债:四四、成渝铁路借款”。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第二卷,页99—101。
③国民政府铁道部档案,二史馆藏。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798。
④、⑤张嘉璈著,前引书,页83~85。
11月27日,法方向铁道部提交草约之最关紧要的有两端:(1)债权代表人为(法国)滇越铁路公司;(2)铁道部与云南省府集股组织滇黔铁路公司;滇越铁路公司约同法国及安南[即今越南]资本家组织银团担任供给资金①。
铁道部察觉其怀有强权居心!这不是要将拟建的贵昆构成滇越铁路的延长线?认定“借款合同若与滇越铁路公司订立,将来滇越铁路之对于贵昆铁路不免以债权者关系处于优越地位”,豈不将等于南满铁路之对我东北地区投资建筑的其他各路作为自己的荣养线”②提出对案:希望收回滇越铁路滇境一段、即河口至昆明一段交与滇黔铁路公司代为管理。迭、濮两人即以“兹事……关系政治外交,应由两国政府交涉,法银团方面无法讨论此事”。贵昆路借款问题一时缓议③。
法国的以中法工商银行为代表的银团与以东方汇理银行为代表的另一银团互相竞争,经法国驻华大使那齐亚(p.e.naggiar)以法国银团不应自相分立的调解下,并告以无论哪一个“承借”最后决定仍操于法国政府,改定由巴黎荷兰银行为主体,由拉柴兄弟、东方汇理、中法工商三家银行参加组成另一个银团来承担④。铁道部经与这个新组成的银团商谈,于1937年5月8日谈成草约一件,并规定其有效期为从此日起到8月15日止⑤。
这个银团旋派夏第(e.chardy)为代表于5月底到华商订正约,却又横生枝节,认为债票仅以铁路收入为担保为不甚充足,要求指定可靠财源,意欲以云南省的盐税、矿税作为补充等等⑥。双方相持未决,日本挑起“七.七”事变,在勢难急速订立正式合同情况中停止谈判,决定将草约的有效期展至年底;到了年底,我国的抗战烽火更形炽烈,原定草约未予再行展期,使之自动失效。
————————————————————
①、②、③、④、⑤张嘉璈著:前引书,页83~85;779—780。
⑥张嘉璈,前引书,页87;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80l。
三、比利时:展筑陇海铁路(宝成线)购料合同
比利时银团在我国对陇海铁路债票整理中,于德法等国金融资本组织先后在华获得或行将获得以贷放材料价款的利益,也亟愿分尝一杯羹。日本帝国主义其时正加紧策动华北特殊化,我国政府当局估计万一中日间爆发战争,敌人进击势必将潼关以东的陇海铁路切断;如果能从宝鸡到成都有条铁路,对于国防及经济均极重要;且西北国防与民生须赖西南资源的接济,修建一条沟通西北、西南两地区间的线路,利便军运民用意义重大①。鉴于比利时资本组织与陇海铁路从20世纪初以来一直有着密切关系;铁道部乃向比利时银团提议:举借一笔新债作为整理陇海旧债的条件;比银团当即作出积极回应。
铁道部就建筑此路初步估计长约770公里(实际长度逾此数)的宝成线,拟将需用国外材料的价款取给于比利时银团的贷款,经与其代表郎勃脱磋商,达成协议,并经比利时内阁核定。②铁道部同意比利时银公司声明会同另一公司即比利时铁路电车公司办理后,于1936年8月25日与之签订《展筑陇海铁路购料合同》;规定:(l)比方垫支料款总额为4.5亿比法郎(约合国币5000万元)于四年内平均分批订购材料时支付;(2)该款分七年还清,年利率6%,从材料到达中国之日起算;(3)担保品分为三项:每月付款数的35%由中国的一家殷实银行担保;以宝成路的收人为第一担保和以陇海、汴洛两路收入除去两路已有借款抵押的余数充作第二担保③。过了不到一年,抗日战争发生;宝成路既未动工,也说不上材料的提供;合同签订了,未曾付诸实施,归结为不废自废。
——————————————————
①、②张嘉璈笔记,转引自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1936年8月25日条,页156~157。
②姚崧龄编,前引书;页170。两路中的陇海,系汴洛的延长线;而汴洛此时已并入于陇海线。
四、英国:沪杭甬路最后区段和京赣、广梅、浦襄三路的借款
英国政府谋求振兴长期陷入萧条困境的经济,加强对华资本输出(包括资本、货物)是其所采取的诸措施中的一着。德国进入1930年代接连取得对玉南、南萍、湘黔各路提供材料贷款的利益,尤引起是英国从政治角度考量,嫉忌德国资本势力闯入其深植势力和影响的地域,而同意并支持本国金融资本组织对华提供额度为1000万到2000万镑的贷款,英国的出口信贷部并为便利资本财货的推销,在上海特设一个办事处①。铁道部依据行政院的决策,在日本“亡我之心”不死致中日关系日趋严峻中,兼从经济、军事角度考虑,决定新建京赣、浦襄等线。英国既亟愿提供材料贷款,就先后与英国金融组织磋商借款问题,就其终有成果
的按时间顺序分述如下。
1.沪杭甬铁路最后区段和京赣铁路借款的商定
铁道部为完成沪杭甬铁路最后区段的经费②,除了按既定计划主要取给于庚关两款外,对采购国外材料则应中英银公司的要求于1936年5月与之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款额为110万英镑(约合1680万元),年利率6%,88扣发行,借期25年,以该营业收入及钱塘桥收益的70%作为还本付息基金;设立一由中国委员三人、英国委员二人混合组成的基金保管委员会予以管理;借款的2/3供在英国采购筑路材料用;1/3则充作现地建筑工款;实际动用额为88万镑③。
——————————————————————————————
①杨格著:前引书,页419~420;张嘉璈:《中国铁道建设》,页80、90~91。
②最后区段工程,包括从钱塘江西岸闸口越江到曹娥江东岸百官段,并钱塘江大桥。
③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一册,十五、“完成沪杭甬路铁路借款”。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39—40。
2.京赣铁路借款
在日本加紧策动所谓“华北特殊化”的岁月里,铁道部作出加紧修建东南系铁路的决策;考虑到一旦中日间战争爆发,京沪路因濒海必须别设一从南京西向的运输路线而选定京衢线;即从南京西南行,利用已成的江南铁路,经皖境、东折至浙江衢州,再循浙赣铁路往湘黔……。但旋以其离海还是太近,且缺乏经济价值,改定为京赣线:从南京西南向入皖境,经宁国、歙县、祁门、江西的景德镇到贵溪与浙赣线相联接。它以此线与1914年英国要求贷款修建的宁湘线东段走向相近,除向中英庚款董事会借用部分英国“退还”之款充作工程经费外,另于1936年12月4日与怡和洋行、汇丰银行订立合同,提供料款45万镑,十年期,年利率6%;购料事宜统由怡和经理,酬佣金3%。此路通车前以国有各路客货运价收入和首都轮渡营业收益中各提出若干万元作为担保,并预期本路1938年通车后次年起,改本路收入及其财产作为担保①
合同成立后,即分批定购材料并开始从英国运来;可是,为时不久,抗日战争军兴,已付运的部分材料经过日本的神户和大阪,遭扣留:为免被敌方没收,经委托英方出面代为出售;旋以南京撤守,继续进行京赣工程已失意义。数月后经双方商定:将已订购及可订购的材料设备品,全数移充湘黔铁路的衡(阳)桂(林)段用;除原有的担保仍属有效外,增以该段的财产和收入作为补充担保。后续订购材料、设备品等,终以运输困难,滞留于香港而考虑设法让售,并以售价抵偿到期本息。香港陷入日敌手后,音讯断绝,成为悬案;截至1942底,结欠本金44.2万镑②
——————————————————
① 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页163~164。
② 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四十三,“京赣铁路购料借款”,1943年。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97—98。
3。广梅、浦襄等借款的订立
1936年6月,国民政府决定在广东路港并举以促进广东的发展。路指铁路,决定修建从广州到梅县的广梅铁路,预定成路后再延展;一东向经丰顺至潮安与已成的潮汕铁路衔接,一展至赣州再相机与浙赣铁路相联,使粤、闽、赣、浙四省以铁路紧密联接一片。一旦有事,设若东南海岸遭到封锁,四省之间以及中央与广东仍有条件紧密联通。港指黄埔筑港,使之成为华南的一大港埠。
国民政府顾忌于日本或对这些工程横作干扰,最初拟由广东集商股组织公司创办而未果;转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商妥,由它仿成渝铁路组织一家同型铁路公司;另一方面,与财政部商定发行一笔广梅铁路建设公债以筹措建设资金。对于必须从国外输入的铁轨器材以及车辆等所需外汇,则借用英款。这一方案,经与英国驻华使馆联系,后者作出积极回应,希望铁道部派员测量线路时能允许英籍工程师参加作为条件;并介绍与汇丰银行洽商①。
铁道部旋提出借款申请书,在英使馆财政参赞霍伯器(h.l.hall-batch)参加下,经与汇丰代表卡塞尔(w.c.cassele)中英银公司代表台维森(a.l.davison)于1937年1月2日基本商定:(1)发行债票270万镑,年利率6%;(2)假定九折发行,则其中135万镑在伦敦发行备购料用;又以2500至3000万港元在香港发行,充作国内建筑用款;(3)粤省盐税附加年约170万元作为付息基金,不足之数由铁道部担任补足。债票由铁道财政两部会同发行;(4)五年后分l5年还本,由广梅铁路收入项下及盐税附加税项下拨付;(5)广梅路完成后,与广九路衔接,届时与广九路局洽商合作管理办法;为互利起见,当于广梅路及黄埔港完成时确立一联运办法;和(5)合同仿照完成沪杭甬路合同,也设立基金保管委员会,以保管清偿基金②。
————————————————
①、②张嘉璈:《中国铁道建设》,页75~~76,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805~806。
同月16日,铁道部收汇丰函告英国财政部和伦敦银行对所议大体赞成,但尚有一个问题待解决。按、至此时,国际新银团虽久无活动而仍存在;英国因作为该银团的成员;按规定,如果中国债票在其国外发行,该与其它成员财团磋商,特别是顾忌于日本出行干扰,因此未即定实。
日本对中英间洽谈广梅借款,一开始就注意着;待有了成议即出行干预。其驻南京总领事于25日向铁道部函问此事究竟;其驻广州总领事则亲访广州市长声称:日本准备加入广梅借款,也可以单独供应铁路器材①。
在日本的干预下,英国与新银团另一成员美国财团联系,表示此项由英国单独承借,仍可随时与新银团的其它成员财团磋商合作;最后,以日本表示不坚持反对达成妥协②。
5月7日,卡塞尔向铁道部通报了上述情节,并继续磋商合同细节。至于正式成立,则由时在英国伦敦访问的财政部长孔祥熙、铁道部次长曾养甫于1937年7月30日与中英银公司代表培滋(h.betz)和中国建设银公司代表李德橘签订,名为广梅铁路五厘借款合同;规定借款英金30万英镑,期30年等等③。
铁道部与汇丰银行磋商广梅借款中提出浦襄铁路借款事。英方同意提供贷款。继广梅借款合同签订后一周,即8月4日,同在伦敦由财政、铁道两部的孔、曾两人与英国华中铁路公司签订名作“中国政府建筑浦襄铁路五厘金镑合同”一件,规定借款额400万镑,取作两项用途:(1)清偿华中铁路公司据1903年浦信铁路借款时垫款30万镑;和(2)建设浦襄在英国采购铁路材料用。其它条款与广梅的基本相同。
————————————————————
①、②、③张嘉璈,前引书,页74~75、78~79;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805~806、807。
③ 按、“浦”指浦口,“襄”指襄阳。浦襄系由19世纪末英国向清政府迫取承办“浦信(阳)特权,1913年与北洋政府签订了浦信铁路演变而来。
广梅、浦襄两路借款的贷方,原定于8月、12月先后在金融市场上分别发行债票;因7月初日本对我挑起侵略战火,到时都未发行。贷方转与借方于8月4日约定:“发行有效期订为两年”。届期中日战争更激烈,发行债票更是无从说起。虽然两件合同直到此时失效,若一作返顾,此两件合同在签订之日即已濒临夭折状态。
英方原拟投注贷款至少1 000万镑,除了对广梅、浦襄两路提供贷款共700万镑,还余300万镑;双方在洽商浦襄借款中,英方有意向贵梅、三梧等线继续放贷,铁道部同有此意向,但仅有初步接触,终未成事实,略。
五、铁路材料、包建码头等对英、德、捷、法、荷籍的零杂欠款、垫款
国民政府在广建铁路与兴建铁路有关的治港等工程中,为购置材料及承包工价,除了按约定分期结清的不计外,间有演变成为欠款、债务的。这些都较零星,按项目、基本上按时序先后附述如下。
铁道部在由德国奥托·华尔夫公司提供玉南等段材料垫款时,另成立四笔料债:(1)与上海的怡和洋行于1935年9月28日为购置枕木垫支价款,形成年利率7%,实计国币90.96万元的料债一笔;(2)以浙赣线路原始的杭(州)江(山)段在建筑时的“先求其通,后求其备”方针下,一切设备力求简单;钢轨用的是轻轨,桥梁属临时性质,此时既经一再延展成为横贯干线并须与在建的粤汉路接轨,乃按玉南、南萍两段标准予以改造。为补充订购钢轨附件,于1936年11月26日先与捷克的维特阔惠次矿产钢铁工厂商定,由它提供;而形成年息6%,期限为7年9个月,按货价为国币466.8万元的料债一笔;(3)该路为增加军用设备及筹筑利便军运的岔道,与德国奥开公司(0.s.k)于1937年1月另构成年息6%的料债一笔,和(4)浙赣全路为添设电话设备,由上海德商西门子洋行提供五年期年利率6%的国币53万余元①。
1935年5月,广九铁路局向捷克斯可达公司采购机车三辆,于3日订立合同;每辆价款为l0,325镑,第一年每月付港币1万元,不计息;第二年以后,每月仍交付港币1万元,按年利率6%计息,由广东省银行担保,经由铁道部核准。所有每月应付之款,都由该路按月拨付,预期约60个月付清②。
1935年6月5日,铁道部为建筑陇海路的咸(阳)宝(鸡)段购置钢桥、钢轨及车辆等与巴黎铁机厂订立了五批购料函约③。材料总价为英金45.5万余镑。年利率6.5%。此函约规定,还本付息办法:40天内先付10%,50天内再付10%,其余80%签发期票14组,从1936年4月至1939年7月1日,每季付一组,以正太铁路余利充作担保;并由铁道部与我国由金城银行为代表行的银团④签订保付合同,由它保障按期还本付息。1936年12月,铁道部与巴黎铁厂和我国银团重新达成正太余利支配和银团“保付”协议中声明:“如遇天灾事变、人力不可抗争之情形,影响正太路收入”的盈余不足偿付时,行方有权暂停保付之责”。这笔价款的清偿便一直按上述规定的办法,即使抗战军兴,正太收入短绌,仍由铁道部竭力维持,持续至1938年7月1日。停付后的余欠为20.1万镑;厂方此后展函“催索”;铁道部商请“一律展缓”,由部酌认延期利息;无结果,便使之悬搁一边⑤
————————————————————
①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一册,铁路外债,三八至四一;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89—94。
②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二册、四七;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196。
③铁道部与巴黎电机厂在此前以1933年6月起已有过四次“购料函约”,所有价值都按期付清,实际属于商务,略。
④此银团由中国、交通、盐业、中南和金城五行组成,金城为代表银行。
⑤《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二册、铁路外债, 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204。
1937年,铁道部为谋发展京沪铁路业务,拟在上海、苏州间铺设双轨,并改革车站、仓库设备、添购车辆等,于6月10日与英国中英银公司订立以80万镑为限的借款合同一件,年息6%,期限8年1个月,每月由京沪铁路现金收数中提取10%存人汇丰银行作为还本付息之用。“八.一三”事变发生,全路旋即沦陷,铺设双轨、改革设备计划停止执行。1938年春,铁道部采纳中英银公司的提议,即:“将已购尚未制造的材料予以取消”;已制造的材料仍行运交,在同年运到后即分存在港、沪两地堆栈,后经委托该公司让售部分。该公司请求在此款项下支付材料价款及各种费用;结欠额2.88万镑要求由部筹付,铁道部以该路沦陷,事出非常无法办理,须待该路恢复通车再定办法①,成为一笔宕帐。
兴建广梅线系与黄浦开港一并考虑的。黄埔开埠督办与荷兰治港公司于1937年4月8日订立《黄埔码头工程款》(或作《广东港河工程借款》),规定此项工程由荷兰治港公司承包,包价国币105万元。1938年9月11日,该工程完工,核计全部包价并连同变更工程增减的工价实计109.86万元。此项按原规定交通部以月拨2.2万元,发给期票作为凭证,至付清日为止,预期以64个月付清。合同一签订,即付诸实施。1938年10月,该码头沦落于入侵的日军手。虽然如此,财政部以此款为数不多,继续筹付,以维债信;直到1941年太平洋战事发生,计已付本金94.5万余元,此后,以该公司无人在华,才予停付②,终使之不废自废。
——————————————————————
①②《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一册,十四“京沪铁路改善设备借款”;第二册,四十九“黄浦码头工程欠款”。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37—38、199—200。
前7月国企盈利10967.7亿元 利润增速放缓
财政部数据显示,1-7月,国企累计实现利润10967.7亿元,同比增长50.1%,7月比6月环比下降11.5%;国企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168697.7亿元,同比增长38.8%,其中7月比6月环比下降7.8%。
上述两个指标均较上半年有所放缓。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国企实现利润同比增幅为57.1%,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幅为40.9%。今年以来,国企利润增速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从1-2月的88.9%,到1-7月的50.1%,国企利润增速已经下降了38.8个百分点。
创业板公司每股收益比主板公司高一倍
据统计,截至8月18日,共有56家创业板公司公布上半年业绩。半年报显示,这些创业板公司每股收益均值为0.31元,高于已披露半年报的主板公司(0.16元)和中小板公司(0.25元)。
上半年,这些创业板公司销售毛利率达40.69%,远高于中小板公司26.08%~A股公司21.44%的水平。但创业板公司的高成长性并未得到体现,其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为26.1%,低于中小板公司41.81%和A股公司58.74%的业绩增幅。在这些创业板公司中,半年报业绩下滑的共有8家。
数据显示,以已公布半年报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创业板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1.42%,中小板公司的增幅为39.01%,全部上市公司增幅为35.89%;营业利润方面,创业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全部上市公司上半年同比增幅分别为23.97%、43.78%和59.46%。
全国清理出房地产闲置土地16.95万亩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19日表示,截至5月底,全国共上报房地产闲置土地2815宗,面积16.95万亩。国土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10月底前基本完成查处任务。
廖永林介绍,通过清理,截至5月底,全国共上报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宗数3070宗,面积约18.84万亩。其中,闲置土地宗数2815宗,面积16.95万亩,分别占上报总宗数和面积的91.69%和90%;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途宗数92宗,面积1257.85亩,分别占上报总宗数和面积的3%和O.67%。从闲置土地分布来说,东部地区数量较多,分别占上报总宗数和面积的62.24%和62.46%。
外汇局:我国二季度国际收支继续呈双顺差
2010年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资产继续增长。二季度,经常项目顺差705亿美元,同比增长30%。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含净误差与遗漏)115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2lO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821亿美元,按可比口径,同比下降17%。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增加811亿美元(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增加9亿美元。
2010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242亿美元,同比下降8%,经常项目顺差占GDP的4.9%,同比下降1.3个百分点;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539亿美元(含净误差与遗漏);国际储备资产增加1780亿美元,同比增长8%。
政策
境外机构获准投资银行间债市
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并对试点期间境外机构的范围、准入方式、投资运作模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是指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参加跨境服务贸易试点的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适用通知有关规定。
地方融资平台清理细则出台 未来发债条件明朗
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近日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在10月31日前上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
《通知》规定,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国务院: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国务院办公厅19日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分工方案》中明确提出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分工方案》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证监会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
近日,证监会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证监会表示,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提出第二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措施如下:
1、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2、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3、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4、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统一理念、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事件
国家发改委预计三季度生产资料价格稳中波动
国家发改委8月19日表示,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对房地产、高耗能行业的调控政策的影响,预计三季度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供需基本面不会发生大的变化,价格总体上稳中波动。
分品种看,发改委预计三季度钢材价格总体呈小幅震荡态势。高企不下的原料成本以及国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撑钢材价格,但钢材出口出现回落、国内房地产调控政策继续坚持并逐步显现以及国内钢铁产能宽裕的情况下,三季
度钢材价格难有明显上升。
有色金属方面,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加剧,并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铜铝消费将步入旺季,需求有所增加;但市场供应也相对充裕,因此将在目前价位震荡。
信贷资产首次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日前宣布,3笔信贷资产在该所正式挂牌转让交易,这标志着国内信贷资产首次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这3笔信贷资产为天津、浙江两地银行的信贷资产,本金共计19亿元,其中lO亿元为抵押贷款、7亿元为保证贷款、2亿元为质押贷款,贷款对象涉及政府融资平台,交通及其他领域的企业法人。
以001号资产为例,报价信息表明贷款行所在地为天津,借款人为所在地在天津的政府融资平台,转让方式为买断,转让本金10亿元,转让期间21个月,转让利率为4.86%,管理费0.2%。
外资行贷款业务上半年暴增逾三成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外资行在中国内地的贷款业务一度步入低迷。不过,随着中国经济复苏以及竞争环境变化,今年上半年,多家外资行为中国内地客户提供的贷款金额呈现爆发式增长,同比增幅超过三成。
今年上半年,国内银行信贷收缩给了外资行提供扩张良机。几家外资行披露的中期业绩报告显示,今年6月末汇丰银行、恒生银行、东亚银行中国内地客户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大增41.8%、36.8%、34.2%。
“今年上半年国内经济形势好转,尤其是出口贸易额大增给外资行提供了业务发展机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也推动了外资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增长。”东亚银行(中国)副行长陈玉明认为。
今年上半年37个工业行业利润实现正增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日前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39个工业大类行业中有37个行业利润同比实现正增长,14个行业利润增速超过50%,其中10个行业利润实现成倍增长。
据统计,上半年,全国24个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16111亿元,同比增长71.8%,增幅比1至5月回落11.2个百分点;其中,6月份实现利润3245亿元。
主要原材料行业利润高速增长。上半年,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利润分别增长3.7和1.8倍;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利润分别增长59.8%、35.9%和51.7%。石油、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利润则有所下降。
人物
:国务院明确振兴东北八项重点工作
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长17日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规划》与《关于加快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
会议认为,目前,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正处于关键时期,要抓紧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形成具有独特优势和竞争力的新的增长极。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二是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三是进一步发挥东北农业优势;四是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五是促进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六是改善支撑保障条件;七是加强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八是统筹推进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工作。
商务部原副部长:中国单月贸易逆差还将出现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秘书长、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18日指出,预计今年全年贸易会出现“前高、后低、中平”的情况,而全年贸易顺差很可能在500-1000亿美元。
“尽管7月由于进口疲软导致出现287亿美元的贸易顺差,但全年贸易顺差将减少,最多也就在略超1000亿美元的水平。”他表示,“今年上半年已经出现单月贸易逆差的情况,年内单月逆差还有可能会出现”。
姚坚:下半年贸易顺差将持续减少
商务部发言人姚坚17日在例行新闻会上表示,根据对贸易顺差结构和主要现行指数的分析判断,今年贸易顺差持续减少的态势不会改变,这将为经济奠定好的基础。
姚坚表示,我国今年贸易顺差持续减少的态势不会改变。随着节能环保政策的推行以及我国居民收入的增加,部分品牌商品的进口将会持续增加。同时,考虑到我国作为制造业基地格局短期内不会改变,在原材料采购和工业装备的进口将持续,从日韩以及台湾地区的进口也将保持旺盛,这都为我国进口的持续繁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商务部副部长钟山: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
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钟山16日在文章中称,我国外贸发展方式正处在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加快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保持出口退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并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和规模。要在“加快”上下功夫,在“转变”上求实效。
钟山表示,在货币政策上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和规模,积极开展海外人民币业务,稳步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进程。在财税政策上要保持出口退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优化关税结构,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
很多像戴巧琳服务的这类出口加工企业,利润率本来就不高,出口又是公司主要业务,人民币升值无疑压缩了这些企业的利润空间。
另一家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陈鸿章对记者说,公司主要销售汽车零配件,人民币汇改前,这家公司产销两旺,不愁接不到订单。可现在,公司面对很多订单开始犹豫不决。陈鸿章说,现在其公司出口的放账期限一般是三个月,按目前的中间价,每出口一美元的货物,和以前相比,就会有几角钱的损失。
对于出口、进口、国内外经济合作的中小企业,汇率的变动对他们的影响非常之大,特别是人民币升值给一些出口企业带来了风险。通过金融渠道和工具规避汇率风险,在国际外汇市场已非常普遍。但人民币汇率浮动机制实行两年多以来,这一避险方式在中国出口企业中的认知和使用度仍很低。其实,善用金融渠道和工具,中小企业也可与人民币升值赛跑。
跑道一:改变结算货币
浙江一家石材出口销售经理麦腾上月刚刚从美国回来,他说,现在对进出口企业影响最大的是,进口用欧元,出口用美元结算。“这是很恐怖的一件事情”,他说,现在人民币兑美元在升值,而兑欧元则有小幅贬值,用欧元进口、美元出口做生意,无疑是在高买低卖,做赔本生意。
以往,中小企业都盯着人民币兑美元,只知道人民币兑美元处在单边上扬的市场之中,其实,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都出现了一定幅度的波动,人民币对日元和港币出现了大幅升值,而对欧元以及英镑贝《出现了小幅贬值。
事实上,不光是人民币,亚洲主要国家货币对美元都有一定升值,其中泰国铢、菲律宾比索和马来西亚吉特的升值幅度还高于人民币,而韩元和印度卢比则和人民币的升值幅度相当。
现在的中小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即便有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也不敢轻易涨价,不过如果进出口中小企业改变以美元计价的传统的话,也能规避一些人民币升值的风险。尤其现在,人民币对于欧元、英镑的波动幅度相对较小,并且还处在一个贬值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在贸易谈判中,应该尽量力争出口合同中,尤其是在欧洲订单中使用欧元和英镑等计价货币,避免人民币升值造成的汇兑损失。
跑道二:借美元贷款
“借美元贷款”是进出口贸易公司常用的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按照上海一家中小型纺织品公司的年出口额计算,人民币每升值两个点,这家公司就会损失数十万元人民币。
据该企业负责人透露,他们在国外的客户订单一般都数额较大,基本上不肯在价格上做出退让,因此,他们无法以人民币升值为理由而提高出口价格。对于利润率并不高的纺织行业而言,规模巨大的纺织品出口公司面临的汇率风险不言而喻。为了规避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率风险影响,公司在最近的一个500万元项目贷款中,向境内的外资银行借了部分美元贷款。
“借美元贷款”,这是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就是向银行借美元,当一段时间之后公司需要还清美元贷款时,因为人民币不断升值,美元贬值,企业可以用更少的人民币来偿还美元贷款。
虽然美元的贷款利率较高,但综合考虑,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完全可以抵消美元比人民币利率高而带来的损失。实际上,“借美元贷款”在进出口贸易公司中是常用的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相当于“提前结汇”。也就是说,当一段时间之后公司需要还清美元贷款时,公司可以用更少的人民币来支付。
举例而言,人民币汇改后一中小企业从银行借入100万美元,贷入美元后按当时1美元兑换7.86元人民币就兑换成786万元人民币。在借款期间,人民币升值,1美元只能兑换到7.12元人民币了,这意味着企业只要花712万元人民币就购买到100万美元即可偿还银行本金,这中间企业净赚了74万元。
跑道三:远期结售汇
利用时间差来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还不止这些,远期结售汇无论对进口企业、还是出口企业而言,都是一个行之有效并值得考虑的保值手段。
对于有远期收汇的中小企业来说,三到六个月的收汇期承担着较大的升值风险,所以它们可以采取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的方式向银行融资,提前将预期的收汇进行结汇。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客户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售汇或套汇,双方必须履行合同。
举例而言,若公司预计在三个月之后将有一笔美元收入,为规避汇率风险提前锁定财务成本,则可与银行进行一笔美元兑人民币三个月的远期结汇交易,将汇率锁定在经财务测算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即使三个月内人民币加速升值,企业的盈利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由于国内各银行的定价机制和水平存在差别,使得一年期远期结售汇报价(中间价)存在差异,企业在进行远期结售汇避险的同时,需要根据不同银行的报价进行选择。
跑道四:货币掉期
而对于一部分“两头在外”的中小企业,则可以选择货币掉期来规避汇率风险。
货币掉期指的是买卖双方在一段时间内用一种货币跟另一种货币交换,然后再交换,是一个“交换、再交换”的过程。企业和银行在交易近端交换两种货币,按另一种汇率在指定日期再进行交换。实际上,货币掉期相当于一笔即期交易再加上一笔方向相反的远期交易。利息支付可以采用固定利率,也可以采用浮动利率,于是有固定对固定、固定对浮动、浮动对浮动三种基本形式的货币互换。
例如,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进口商支付的出口货款500万美元,该企业需将货款结汇成人民币用于国内支出,但同时该企业需进口原材料并将于3个月后支付500万美元的货款。此时,该企业就可以与银行办理一笔即期对三个月远期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即期卖出500万美元,取得相应的人民币,三个月远期以人民币买入500万美元。通过上述交易,该企业可以轧平其中的资金缺口,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报案材料范文一中阳县刑警大队:
我叫XXX,今年26岁,籍贯XXX。
7月19日(周六)晚22点30分我和朋友从门市部关门去外边转了一会,回来的时候是1点15分(在我姐姐家睡,离门市部有20米)。睡觉之前开机上了会网,2点30分关机睡觉,上网过程中听到外边不时的有汽车喇叭的响声,后来我去外边看了一下,旧南街口处停有疑似白色的小轿车,灯亮的,车来回走动,持续时间大概有10分钟。
今天上午7点开门市部门时,发现卷闸右侧已被撬开,里边玻璃门的锁子已被剪断。立即拨打110,之后110开车来了,武队长拿工具进行现场取证工作,脚印拍照,最后记录了所丢失的物品概况。
附:具体丢失的物品清单如下:
戴尔笔记本(型号:DellInspiron1420)1台,购买日期:20XX年XX月XX日;全球服务编号:XXXXX;发票金额:XXXXX元
方正主机一台,价值组装机器的主机一台,价值.联想15寸液晶显示器一台,.鼠标键盘两套同时被盗。价值金额合计:
这次丢失物品,对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原因如下:
一是笔记本是3月份买的。用了4个月,里边已存储了非常重要的数据,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
二是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左右。
所以肯请执法部门尽快立案,早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报案人:XXX
XXXX-XX-XX
报案材料范文二XXXXX:
我叫XXX,今年XX岁。住XXXX,系XXXX单位职工。
20XX年(以下为报案内容)。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特申请报案,望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申请人XXXZZ年XX月XX日家属怎么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报案材料范文三XX市公安局网监:
我叫XX(XX公司),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工作单位X,联系电话XX。
我是XX游戏的爱好者,在X游戏X区X服务器,20xx年X月X日,我在X地方上网玩XX游戏时,一位名叫X的玩家在网上(地方)叫卖装备,X其联系电话是:X。
我就在(地方)用电话(手机或固定电话或小灵通或IC卡号码)打电话与其联系,其叫我将钱汇入其指定的帐户,我于X(时间)在X(银行)用X(姓名)身份证的存入XX元,然后与卖主联系,其(或关机或者别的情况)。这时我知道自己被骗了。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
时间:XX年X月X日
附: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及汇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方帐户名:XXXXXXXXX
帐号:XXX银行,XXX号码
卖家电话号码为: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