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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和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点
2021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做好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绿色有机地标”)工作至关重要。整个工作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部党组的总体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稳中求进,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为主攻方向,强化风险防范,狠抓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审查工作规范、标准规程进企入户、规范用标、品牌宣传月、队伍能力提升“五大行动”,充分发挥绿色有机地标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一、 全力推进绿色有机地标稳步增长,不断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一)提高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水平。按照“稳存量、优结构、增总量”要求,不断优化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发展。重点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食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发展绿色食品,加快推进畜禽、水产和加工食品发展。探索建立续展率与新增产品数挂钩的工作机制,推进绿色食品平稳健康发展。
(二)提升中绿华夏有机农产品影响力。统筹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农业系统的产业优势和体系优势,创新体制机制,因地制宜开展认证,重点支持资源禀赋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地区,发展一批特色鲜明、品质优良、市场青睐的有机农产品。积极扩大境外产品认证,继续保持有机行业境外认证领先地位。
(三)深入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在部监管司统筹指导下,按照“产品特色化、生产标准化、身份标识化、全程数字化”的总体思路,扎实推动特色品种繁育、基地建设、品质保持、品牌培育、标识使用等任务落实。配合做好项目进度、培训、评价等工作,总结和提炼一批典型做法,加强交流推广。扩大绿色有机和地标品牌的叠加效应。
(四)启动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五年行动计划。支持脱贫地区绿色有机地标发展,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5年过渡期内,全部免除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减免中绿华夏有机农产品认证费。积极组织脱贫地区绿色有机地标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农交会地标展、绿色食品博览会和有机食品博览会等专业展会,不断拓宽脱贫地区绿色优质农产品销售渠道。
二、从严审核认定和证后监管,提升品牌公信力和美誉度
(五)严格审查把关。坚持“严”字当头,严谨执行标准,严格履行程序,严肃落实责任,把好绿色有机地标质量审查关口。绿色食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平行生产、委托加工审查,提高蔬菜、水果等产品申报规模,原则要求申报产品有注册商标;聚焦风险隐患,完善审查制度规范,落实各级工作机构审查责任,健全“四查四通报”机制。修订有机认证风险监测相关制度,强化认证现场检查作业指导,进一步规范检查员现场检查工作。坚持规范性和严格性,全面梳理和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相关技术规范;提高准入门槛,不受理品质特色不突出或登记保护价值不显著的产品;加强对申报产品特色品质、人文历史、品牌基础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审查,把好登记关口,提高登记质量。
(六)强化证后监管。压紧压实各级工作机构监管职责,明确任务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制度,确保不发生大的质量安全事件。绿色食品重点对甘肃、青海、宁夏、山东、青岛、湖南和吉林等7家省级工作机构开展年检督导检查和续展核查。安排抽检3000个绿色食品产品。落实2021年风险预警监测项目,强化预警结果应用。做好有机农产品监督抽检,抽检 300个产品,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继续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品质指标跟踪监测。积极推进质量追溯管理,继续向国家追溯平台推送绿色有机地标获证信息,组织申报主体完成平台注册。强化获证企业和产品质量舆情监测,有效防范和应对舆情风险。
(七)组织开展审查工作规范行动。探索建立工作机构审查质量综合评价机制,着力提升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以规范申报材料、强化现场检查、落实落细各级审查责任为重点,评价各地申报审查工作质量。对初次申报一次性审查通过率低于40%、续展申报一次性审查通过率低于60%的地区,提出从严相关要求。适时邀请行业专家,对审查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或产品申报集中的区域,试行集中飞行检查。
(八)持续开展规范用标行动。修订《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做好面向获证企业的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指导企业主动用标、规范用标。推进绿色食品防伪标签向粘贴式标签转换,提高用标率。开展对绿博会参展产品用标专项监察,做好包装标签备案工作。持续开展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境内外注册、续展、监测和保护工作,启动在“一带一路”和东盟地区有关国家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注册咨询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假冒绿色食品,维护品牌信誉和市场秩序。
三、加大标准和技术推广力度,引领农业标准化生产
(九)加快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接国际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质量标准,按照“先进性与实用性结合、安全与优质并重”的原则,组织完成15项绿色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茶叶(绿茶)、核桃、辣椒、大豆油等4个绿色食品品类的品质、营养指标研究工作。完成30项区域性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编制工作。
(十)持续开展标准规程“进企入户”行动。总结推广试点省份的经验和做法,全面开展绿色食品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进企入户”行动。通过举办内检员培训班、发放生产操作规程、挂图和农事操作历、树立技术匾牌等形式,为企业和基地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推进标准落地生根。支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研究院建立“绿色食品科技小院”模式,推广绿色食品生产方式。积极扩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推广应用。
(十一)稳步推进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以提升质量、稳定总量、优化结构为重点,依托现代农业示范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质量安全县等,创建一批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突出示范引领,因地制宜推进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拓展园区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扎实推进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园区建设。强化基地监管,全面落实基地年度检查和抽检制度,召开基地建设推进会,提升基地建设质量和效益。
四、扩大品牌宣传和产销对接,着力培育绿色消费市场
(十二)开展绿色食品宣传月行动。以“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发展”为主题,继续组织开展“春风万里 绿食有你—绿色食品宣传月”行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层次、多形式、多角度宣传绿色食品先进标准、清洁技术、特色制度、基地建设及产业成效,推动绿色食品进超市、进社区、进学校,引导媒体记者进企业、进基地、进市场,进一步提升绿色食品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三)办好专业展会。加强统筹谋划,全力办好在合肥举办的第二十二届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和第十五届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突出“商”味,强化专业招商、产销对接、宣传推介等服务,持续提升展会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认真办好第十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展暨第七届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推介会,持续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影响力。
(十四)持续做好绿色有机地标公益宣传。充分借助农民日报社等部属媒体资源优势和宣传平台,积极运用新媒体,加强对绿色有机地标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价值评价、“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农产品地理标志宣传。协助做好《源味中国》第二季宣传片制作和播出。加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官网运维与管理。办好 “中国绿色食品”等微信公众号。
(十五)促进市场营销。着力抓好绿色食品经销商队伍建设工作,优化经销商队伍数据资料,做好绿色食品企业与经销商信息交流服务工作。鼓励支持绿色食品企业和专业经销商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产销对接,引导各地加强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构建便捷高效的专业营销网络。鼓励和支持各地举办绿色有机地标市场推介活动。
(十六)加强境外交流与合作。稳步推进绿色食品境外标志许可工作,与马来西亚开展可持续棕榈油认证合作。继续与台湾绿色食品暨生态农业发展基金会交流合作,做好台湾地区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积极拓展有机认证境外合作,扩大境外认证项目。协助做好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和RCEP协定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落实和服务工作,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走出去”,提升国际影响力。
五、强化支撑保障,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
(十七)编制“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绿色食品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推进措施。建立规划纲要落实机制,跟踪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十八)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绿色有机地标业务系统、大数据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业务工作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整体提升服务事业发展、支撑业务运行能力和水平。启动绿色有机地标等应用系统建设,建立业务流程标准和数据标准,实现核心业务工作线上化、电子化。启用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业务线上办理功能。继续做好绿色地标业务档案数字化工作。
(十九)加强检测机构管理。组织开展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飞行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举办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检测机构能力提高培训班。统筹做好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检测新增机构的遴选考核工作。发布新版《有机农产品委托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和评价程序,开展有机农产品检测机构能力评价工作。
(二十)加强基础理论和技术研究。立项开展绿色食品蘑菇类重金属指标比对及污染现状跟踪调查研究工作,立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绿色有机地标调研工作。设立绿色食品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课题,开展依法保护绿色食品标志工作研究。发布2020年度《绿色食品发展报告》《绿色食品统计年报》《绿色食品统计分析报告》。
(二十一)启动体系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组织举办绿色食品师资、现场检查技能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等培训班。支持各地举办绿色有机地标检查员、监管员、核查员和企业内检员培训班。统筹做好专业人员的资质审核、注册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强化动态管理。加强专家库建设,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引导工作系统持续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共同维护体系队伍“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建党100周年。整个工作系统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能力本领,持续改进作风,锐意进取、真抓实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努力实现农业高质量保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印发
【摘要】辽宁作为全国绿色食品大省,产品数量和生产面积一直名列前茅,多年来在绿色食品监管方面也进行了探索创新。
【关键词】绿色食品探索创新监管发展
辽宁作为全国绿色食品大省,产品数量和生产面积一直名列前茅,多年来在绿色食品监管方面也进行了探索创新。
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全省14个市、74个县(市、区)都成立了工作机构,有绿色食品检查员100名,标志监管员90名,已建立起省、市、县职责明确,认证、检测、监管体系完善的绿色食品管理体系。
依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历时十年以县为单位开展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与评价已经完成,确认全省7000万亩耕地、果园的96.6%适宜发展绿色食品,建立了辽宁省环境质量动态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目前每年仍安排资金对10%的区域进行环境例检,为大规模推进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划定提供技术支持。“辽宁县域环评”模式全国首创,得到了农业部有关部门的认可。
历时4年,在67个农业县(市、区)以县为单位开展了以标准制定、农民培训、产品认证、示范区建设、质量追溯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标准化暨“三品”生产整体推进项目建设,以农产品质量认证为载体推进农业标准化发展,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面积为省政府考核各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唯一指标。
推进绿色食品生产技术集成与应用。主持完成了省重大科研项目《绿色食品技术开发研究》,获省政府科技进步奖,编辑出版了指导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专著《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认证》,制订了粮油、蔬菜、水果和畜禽生产操作规程为主的辽宁省地方标准23项,是全国绿色食品地方标准制定数量最多的省份之一。
创新手段,强化产品证后监管。2003年省长令《辽宁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的为依法监管奠定基础,2006年省农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监管职能的通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农业管理部门职责。从2001年开始,辽宁省创新的“两检一告”制度,即每年对绿色食品企业的检查率达到100%,产品抽检覆盖面达到50%,在《辽宁日报》我省有效期内绿色食品企业、产品和依法取消标志使用权产品名单公告,健全了省、市、县、企业4级档案管理,建立了全省绿色食品统计信息数据库,每年编印辽宁省绿色食品统计年报和全省绿色食品开发示意图。
严格准入,规范认证行为,保障绿色食品产业稳步发展。辽宁省加强绿色食品准入管理,严把认证准入关,已完成从重申报材料审核向加强现场检查转变,从追求认证数量向强化认证质量转变。到2011年底,全省绿色食品企业300家,生产面积400万亩,产品690个,实物总量329万吨;有机食品生产企业40家,产品260个;建设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20个。
绿色食品分为AA级和A级。AA级产品是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验、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级产品是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并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1 绿色食品生产要求
1.1 绿色食品基地的环境要求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选在远离城市、工矿企业及车站、码头、公路等地方,以避开有害物质的污染。应对大气、土壤及灌溉水取样检测,符合标准的才能确定为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见表1。
2)灌溉水质量标准。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灌溉水要求清洁无毒,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GB-5084-92,见表2。
此外,水质检测还包括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群等有害微生物指标。水质污染分3个等级:1级为洁净水,污染指数等于或小于O.5;2级为中等洁净水,污染指数为O.5~1.0;3级为污染水(超过警戒水平),污染指数大于1。只有符合1~2级水质的水才被允许用于绿色果品的生产。
3)土壤质量标准。基地土壤质量评价的必测项目包括pH值、六六六和滴滴涕2种农药的土壤残留量和汞、镉、铅、砷、铬5种重金属的含量。其中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2种农药的土壤残留量均不得超过O.1mg/kg。5种重金属的残留量则因土壤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一般取当地土壤背景值(本底值)平均数+2倍标准差。
中国农业大学根据大量实验和调查结果,制定了北京地区绿色食品农产品基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表3),供参考:
在北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1级为土壤洁净,未受到污染,完全符合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土壤环境的质量要求;2级为轻度污染,可向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转化;3级是已受到中度污染,必须经过治理后方可作为绿色食品生产基地;4级为已受到严重污染,不适合作为绿色食品的生产基地。
1.2 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要求
肥料使用的详细规则,可查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编制的《绿色食品标准》中的“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总的要求是A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中只能使用农家肥和非化学合成的商品肥料。矿质肥料只允许使用铜、铁、锰、锌、硼、铝等微量元素以及硫酸钾、煅烧磷酸盐。农家肥主要是指厩肥、沤肥、作物秸秆、饼肥等。大部分农家肥在使用前必须经过高温堆肥。商品性非化学合成肥料主要指商品有机肥,如腐植酸肥、微生物肥以及经过加工的农家肥等。
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部分化学合成肥料。常用的化肥有尿素、硫酸钾、磷酸二铵等,但使用化肥时必须与有机肥配合使用。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为1:1,即大约100kg厩肥加尿素20kg。化肥也可与微生物肥配合使用。
在绿色果品生产中应坚持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的原则。化肥应以复合肥为主,如氨基酸类和腐殖酸类复合肥。尿素既可作基肥也可作追肥,但在作为追肥使用时,最后一次施用必须距采收期30d(天)以上。此外,绿色食品生产中还禁止使用硝态氮肥。绿肥是绿色食品生产中的适宜肥料,因此可在果园中种植苜蓿、草木樨、三叶草等绿肥作物。
1.3 生产绿色食品对植保及农药方面的要求
在A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各种有机合成的化学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如:福美砷、氧化乐果、萘乙酸、多效唑、6-苄基腺嘌呤等,禁止使用生物源农药中混配有机合成农药的各种制剂。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主要有:①植物源杀虫剂、杀菌荆、拒避剂和增效剂。包括:绿灵、烟碱川楝索水剂、除虫菊索、烟草水、鱼藤根等。②矿物油乳剂和植物油乳剂。包括石硫合剂、波尔多液、晶体石硫合剂、绿得保、硫悬浮剂、蓖麻油酸、烟碱乳油、重柴油乳剂等。③有限地使用活体微生物农药。如真菌制剂、细菌制剂、病毒制剂、放线菌、颉颃菌剂,昆虫病原线虫、原虫等。④有限地使用农用抗生素。如春雷霉素、多抗霉素、井冈霉索、农抗120、浏阳霉素等。
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农药。允许使用的有机合成化学农药主要有:乐果、杀螟硫磷、锌硫磷、敌百虫、氯氰菊酯、除虫脲、灭幼脲、双甲脒、噻螨酮(尼索朗)、克螨特、百菌清、瑞毒霉、扑海因、粉锈宁等。每一种化学农药在1(年)中只允许使用1次。在果实中的最终残留量不得超过国际上最低残留限量或国家标准的1/2。此外,最后一次用药距采收时间的天数要求达到20~30d(天)。
2 绿色食品生产规程
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可参照农业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的标准,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实施。根据各地的经验,建立绿色食品基地应注意以下问题;
1)基地选择。在选址时,除要考虑是否能满足其生长需要外,还应考虑周围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生产绿色食品的要求。尤其要用发展的观念去考察环境,例如在选址的周围近期内是否会建设化工厂、发电厂或其他污染环境的设施。
2)随时监测环境状况。绿色食品基地应当定期监测本地及周围环境中土壤、水源及空气状况,以保证其始终处于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范围以内。如发现同题,应及时找出污染源并加以解决,以免最终影响产品的质量。同时,应截断产地外的污染来源,如对外来的有机肥、饲料等进行监测。严格地讲,绿色食品基地应该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不允许从非绿色果品基地引进、交换带有污染性的肥料、加工原料、包装材料等。
3)努力提高果品质量。绿色食品必须是优质食品,在保证其安全、无污染的前提下,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证生产出优良品质的果品。
4)重视病虫测报,减少用药量。在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中,要做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辅;以生物防治为主,药剂防治为辅,尽量减少用药量。
3 梨绿色食品的标准
梨绿色食品的生产除遵循以上的技术规程和要求,还应符合国家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鲜梨)NY/T423-2000。具体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卫生要求见表4~6。
4 绿色食品的认证程序
绿色食品称号必须经农业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s定后方可使用。其认证程序包括申请、环境检测、上报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终审、颁发证书几个步骤。具体操作方法为:
1)申请。由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2)环境检测。由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委托环境检测机构对生产基地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测。
3)上报审查。环境检测合格后,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产品质量检查。环境审查合格后,由绿色食品中心指定的食品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质量和卫生检查。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
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可以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第十三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物、放射性废水;
(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
农产品产地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农产品生产。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必须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质量安全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附具合格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其生产者不得销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准许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销售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农产品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检疫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配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制度。
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履行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产地认定证明和该批次合格证明;
(二)按批次进行自检,并公布自检结果;
(三)对自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暂时滞留,并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五)与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
(三)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或者微行物毒素超标农产品;
(四)伪造、冒用有关认证标志、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或督促零售商户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时间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装物或者标签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及学校、医院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农产品,应当实行索证制度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业市场、超市、专卖店或配送中心,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或专柜。
第三十一条外埠农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属依法需要检测、检疫的,应当随该批次农产品携带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明材料或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五)以经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外埠农产品向产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并委托其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性抽查检测。
监督性抽查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由到结果之日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三十五条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性抽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抽查的,禁止其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对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无公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销毁。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被检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被检查的农产品暂予查封或押扣,经复检合格的,应当及时解封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设置农产品速测结果公示栏。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农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经认定或认定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标示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三)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农产品认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或实施处罚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报告认为,从上行风险看,投资反弹的压力依然很大,投资增长仍然会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这会对上游生产资料价格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带来上涨的压力。公共服务品价格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将会释放部分隐性通货膨胀,燃油、水、电、天然气、煤炭等资源价格和公共交通等服务价格都存在潜在的上涨压力,一旦释放,定会推动未来价格水平的上升。
从下行风险看,由于近年来中国消费品产能不断扩大,消费品供大于求的局面在短期内难以改变,消费品,特别是耐用消费品价格存在继续下降的风险;钢铁、电解铝、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产品价格将继续面临――定的下降压力,会导致生产者物价指数下行;粮价走势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成为消费者物价指数下行的因素。
从居民对未来物价的走势看,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第四季度全国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显示,有41.7%的居民预测物价上升,较上季提高5.5个百分点,4.3%的居民预测物价下降,较上季降低1.7个百分点,居民对物价的预期并不乐观。
吉林省农产品“十一五”将快速升级 实现产值600亿元
到“十一五”末期,全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品种将达到3500个,面积超过300万公顷,产量达3000万吨,实现产值600亿元;带动农户230万户。重点建设年销售收入50亿元至100亿元的绿色食品龙头企业10个,10亿元以上的企业20个,亿元以上的企业30个;打造知名品牌30个。今年“三品”品种要突破1750个,当年认证“三品”将达到450个。“三品”不仅能给百姓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还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农产品升级的必由之路。
吉林省的“三品”事业起步于“八五”期间,在“十五”期间得到了跨越式发展,特别是近3年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到2005年末,全省“三品”品种达到1301个,企业总数达352家,产品总量达1767.6万吨,产值236.2亿元,环境监测面积达100余万公顷,分别是“九五”末期的11.3倍、5倍、49.5倍、14.7倍和20.9倍。
目前,全省共建设12大类“三品”生产基地102个,基地面积近70万公顷,示范带动农户130万户,带动农民增收19.5亿元,带动从事“三品”生产的农户户均增收1500元。
在吉林省“三品”产业中处于领跑地位的长春市,目前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共43家(其中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7家),绿色食品标志产品100个,无公害农产品206个,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面积近?万公顷,总产量60万吨,实现产值35亿元,出口农畜产品1.6万吨,创汇1000万美元。
皓月、德大、华正、禾丰、天景等一大批绿色食品企业的产品不仅遍布全国,还成为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品牌,成为吉林省“三品”的代表。
产品认证、基地建设、品牌培育、市场开发将是吉林省“三品”工作的重中之重。扩大种植规模,增强带动功能。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必将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动力。
吉林省出台多项政策为出国劳务搭建便捷安全通道
2006年吉林省计划输出境外就业18万人,赚回“洋钱”60亿元人民币!为保障计划顺利实施,吉林省近日出台多项政策,为出国劳务者搭建了一条便捷安全的通道。
首先统一境外就业中介编码。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全省现有的36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统一编码,办理护照时走“绿色通道”,纳入“急事急办”。如果申请人特别急,还可申请“加急制证单”加急办理。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推“一谷一城”建设,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推动种植业结构合理调整,保障耕地质量稳步提升,提高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改善我区农村生态环境。通过落实补贴政策,提高生物有机肥(含复合微生物肥料)的使用量,扩大长特色作物面积,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提升农产品质量,有效促进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
(一)生物有机肥补贴
1、补贴范围:我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耕地及册外合法耕地,生物有机肥(含复合微生物肥料)使用者。
2、补贴对象:从事农作物生产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
3、补贴标准:每100公斤生物有机肥(含复合微生物肥料)补贴100元人民币,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资金解决。
4、生物有机肥(含复合微生物肥料)选择:以各镇(街)为主体统一采购、统一发放。负责在全国市场上自主选择质量合格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国家农业部NY525—2012)有机肥(含复合微生物肥料(NY/T798—2015))。生物有机肥(含复合微生物肥料)生产商、供货商要诚实守信,保证质量,鼓励生产商、供货商进入我区市场,平衡价格,提高肥料质量。
(二)种植业结构调整补贴
1、补贴范围: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耕地及册外合法耕地上,今年新种植的经济作物,重点区域不论面积大小给予补贴,重点区域外的需连片50亩以上的给予补贴。
重点区域:在‘三河两线一水源’(注入松花江和浑江干流的主要支流,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沿线及铁路沿线,城区水源地)重点区域视野内100米。
2、补贴对象:上述耕地上今年新种植的经济作物的实际种植经营主体。
3、补贴标准:(1)重点区域不论面积大小每亩补贴200元。集中连片50亩以上按不同品种予以补贴。
经济作物、一般中药材: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含50亩)每亩奖补300元。
蓝莓、软枣子猕猴桃: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种苗苗龄三年以上(含三年),按照蓝莓、软枣子猕猴桃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生产,连续两年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贴1000元。
食用菌:生产规模在10万袋以上(含10万袋),每万袋奖补200元。
灵芝、天麻、非林地栽参:灵芝生产5万段以上(含5万段),每万段奖补200元;天麻生产5亩(含5亩)以上每亩奖补200元;非林地栽参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按照省制定下发的非林地栽参操作规程及标准进行生产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每亩奖补500元。
(2)非重点区域集中连片50亩以上(含50亩)的经济作物按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三品一标”认定补贴
1、补贴范围:我区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相关程序,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价认定的“三品一标”农产品,并颁发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补贴对象;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农产品或地理标志的农业经营主体。
3、补贴标准:每认证一个绿色、有机农产品补贴20000元人民币,每认证一个地理标志补贴50000元人民币。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资金解决。
三、申报要求
2020年,对拟申报生物有机肥、种植结构调整补贴、“三品一标”认定补贴的农业经营主体,需提前向村委会申报,由镇街和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监督、核实、公示,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上报镇(街)政府。镇(街)政府核查确认无异议后,由镇(街)政府领导签字加盖镇(街)政府公章报送区农业农村局汇总。
四、有关事宜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执行“一事一议”有关政策,也可以享受本政策,就高不就低,但不重复享受补贴。
(二)农业经营主体既可以享受生物有机肥(含复合微生物肥料)补贴,也可以同时享受经济作物调整补贴和“三品一标”认证补贴。
(三)套种情况,就高不就低,只享受1种补贴。
(四)所有佐证材料由各镇(街)负责梳理备查,补贴面积需要用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为佐证,册外合法耕地需提供GPS图及村里证明为佐证。
(五)各镇(街)指定各村设立农药化肥专管员,履行农药化肥专管员职责。
(六)区农业农村局将对镇(街)工作进行随机复检,按复检情况对镇(街)实施激励机制,奖励标准为所在镇(街)各农业经营主体所得奖补资金总额的10%,用于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支拨付。
(七)已享受土地流转补贴的暂不享受种植结构调整补贴,但可享受生物有机肥和“三品一标”认证补贴。
(八)《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对北线及北外环公路两侧和协力村201国道(上行不过大阳岔河)两侧50米以内调整种植结构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区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区政府将列支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生物有机肥、种植结构调整补贴、“三品一标”认定补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一谷一城”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并负责开展技术指导;各镇(街)党委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补贴面积跟踪、监督、核定和验收工作;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发放监管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补贴政策是农村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各乡镇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群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创建“一谷一城”,推进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目的意义,确保补贴政策家喻户晓。
(三)实行公示制度
对各类补贴的面积、数量等相关信息在村登记汇总,并在村屯显要位置连续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乡镇政府统计汇总核实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四)完善信息管理
补贴政策申报以农户、工商注册的合作社、企业为单位,以合作社为单位申报的必须同时递交合作社相关证明及合作社成员相关信息证明材料。申报补贴时必须由村里留存相应确权耕地的名称、地块编号,否则不予补贴。
预计2014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预计完成工业增加值53.5亿元,同比增长21.78%;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12亿元,同比增长28.8%;实现利税37亿元,同比增长7.25%;完成工业用电4.88亿度,同比增长10.2%。从市通报的情况看,1-9月,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36.31亿元,同比增长12.5%,列全市第6位;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7.35亿元,同比增长12.7%,列全市第9位;实现利税25.29亿元,同比增长13.2%,列全市第10位。1-9月全县工业经济运行继续保持稳中有增的势头,各项经济指标均不同程度的实现了同比增长,但增速明显减缓,工业增加值增速与去年同期相比回落1.7个百分点,主营业务收入增速与去年同期相比回落10.3个百分点,工业利税增速与去年同期相比回落1.47个百分点,工业用电量增速与去年同期相比回落11.51个百分点。
影响我县工业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全国经济形势下行、资源性经济份额较大、工业用电量增长乏力。采矿企业受市场行情影响,价格降低,订单减少,产量下降,用电量相应下降。目前,铁精粉价格降至510元/吨,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90元/吨,煤价格降至295元/吨,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7元/吨,钨精矿价格降至99000元/吨,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1000元/吨,由于价格下降,铁矿、煤矿等行业企业基本没有利润,且市场竞争激烈,导致大部分企业产量下降,用电量下降。如1-9月份盛昌矿业工业用电量下降342.22万度,大光山煤业下降211.12万度。同时受主机生产厂家生产下降的影响,我县从5月份开始液压机电企业订单不断减少,生产下降。火腿等食品行业受全国形势影响同比下降20%以上。
1、做好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今年1-8月份,我县共完成工业固投52.5亿元,到目前为止,全县亿元项目已竣工八户,新开工项目十户,其中五亿元以上项目两个。
2、做好工业用电调度工作。今年受煤、铁、钨等矿产价格下跌的冲击,我县用电大户工业用电量受到较大影响。用电大户用电量下降直接影响我县工业用电量的增长,进而影响我县在全市的排名。为更有效地调度工业用电,上半年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多次召开调度会,我委进一步加强企业网前供电、余热发电的调度,与县市供电部门协调,做到工业用电应统尽统,就高不就低,取得较好成效。
3、立足实际,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培植新经济增长点。确立机电产业,绿色食品产业为我县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对食品工业园、能源工业园、机电产业园高标准、高起点进行规划,扶持唯冠油压、仕烽机械、开元火腿、真品缘等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加快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4、进一步健全工业经济运行调度体系,出台了《__县工业经济运行调度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形成了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协调合作的工业运行分析监测的长效机制,以及时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5、积极抓好规上企业的申报和财源信贷通工作。已经成功申报1家,10月份已收集整理19家申报规上企业资料上报上级统计部门。市统计局已通过7家,申报规模企业的一项主要指标是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而我县现有工业企业中达到要求的很少,所以导致我县今年申报规模工业企业不理想。
6、实行领导挂点企业,加大了帮扶企业力度。建立了由县领导,县直单位,乡镇联系帮扶重点企业制度,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根据企业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制定了《__县百名干部进百企解百难帮扶方案》,全县共有29家企业得到帮扶,切实帮扶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实际困难,政企深度融合,领导高位推动,帮助签约项目早动工,动工项目早建设,建设项目早投产,投产项目早达产。
7、注重规模化、效益化。通过产业招商、以商招商、补链招商等形式,不断加大液压机电和食品产业两大支柱产业的集聚,不断形成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以唯冠油压为龙头,聚集汇纳液压、博世顿液压等20多家机电产业企业入驻园区,以开元火腿为龙头,立足生态资源和丰富的农产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产业,不断提升产业集群,实施绿色食品加工产业“211”工程,聚集了真品缘、勃客酒业、绿山源等10多家食品企业入驻园区,两大主导产业在政府的引导下,在相关部门的扶持下已见雏形,产业链日趋完善,规模化、效益化开始显现,2014年我县食品产业基地通过评审,被确定为江西省省级绿色农副食品产业基地。
8、做好企业融资工作。通过银企合作、政企合作等各种形式,积极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实现对接,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帮助解决融资难题。海能实业上市工作进展顺利,预计2015年底可顺利上市,唯冠油压和天锦食品已与证券公司签订合同,正在进行股改,预计明年可实现新三板挂牌。
9、抓队伍重建设,有效履行工作职能。
一是努力提高党建工作水平。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紧紧围绕十精神开展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稳步推进老干部管理与服务、企业稳定、综合治理、档案、、提案议案等办理工作。
二是扎实推进
机关效能建设。认真转变机关自身作风,自觉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马上就办的服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率。10、抓好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根据__县的特点和实际,加大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宣传力度,一是并于9月份在__县文化广场对面、甘雨亭楼面投入资金3万元制作了因有企业的新墙体材料产品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大型广告牌,二是征订节能杂志3份,宣传新型墙材革新条例和法律法规宣传单数万份印发发放给群众。
11、抓好新型墙材企业的发展。我县新三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投资5000万元新建一条年生产1亿万块新型建筑节能隔热保温砖的新生产线,并于10月份建成投产。该项目的建成使我县新型墙材上了一个新台阶。__县水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烧结煤杆石多孔砖被省工信委列为第三批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1、企业融资有新探索。海能实业上市进展顺利,预计2015年3月份可将资料送证监会审核,今年上半年全市新三板挂牌培训与对接会在我县唯冠油压召开,成为我市第一家开展新三板挂牌工作的企业,天锦食品虽然起步较晚,但进度较快,目前已进入股改阶段,有效的探索了解决困恼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的新途径。
2、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有新突破。2014年初,我县食品产业基地顺利通过省工信委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评为江西省省级绿色农副食品加工基地,为我县发展食品经济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和条件。
1、规模工业企业较少。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县的规模工业企业由2011年的34家增加到2013年的66家,但与吉安县等规模工业企业上100家的县市相比,我县规模工业企业仍然较少,经济总量较小。
2、受土地指标的影响,部分项目无法落地开工建设。
3、企业融资难仍然未得到彻底解决,财园信贷通贷款,由于银行设定了要求企业生产一年以上等条件,一些等待资金建设的企业无法获得资金,影响了企业项目建设。
4、行业研发力量薄弱,难以抢占行业最高点。企业整体实力不强,与高校合作研发较多,企业本身技术人才不多,研发能力不够强。由于研发力量薄弱,缺乏创新性,产业整体效益水平不高,难以抢占行业的最高点。
5、专业化配套体系不完善,产业集群水平较低。近年来,虽然__县产业园区建设不断推进,但园区仍存在规模小、专业配套体系不完善等特点,因而使得园区较难聚集行业内完整的产业链体系企业。产业的集群化水平仍然较低,园区内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6、物流:__物流服务的发展显然跟不上产业的发展,服务价格高昂则直接影响了产业的利润空间,沿海地区的物流成本占总成本约2%,而__的物流成本占了总成本的6%-8%
7、技术人才和技工的缺乏。由于本地工资收入水平较低等原因,大部分技术人才和技工离开本地,到沿海各地打工,__县的大部分企业缺少技术人才和技工,特别是一线技工。
五、2015年工作打算
1、重点抓好液压机电、绿色农副食品二大主导产业的培育。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围绕核心产业机电产业、绿色食品产业等延长产业链,引进上下游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通过招大引强,引进产业重大项目,进一步夯实产业基础,做大产业树,推进产业聚集。争取2015年机电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0亿元以上,占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比重的30%左右;绿色食品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亿65亿元以上,占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比重的28%左右。
2、保生产,稳增长。在做大做强液压机电和绿色食品两大产业集群,提升传统产业,特别是矿产产业,预计2015年铁精粉等矿产产品价格将持续低迷,为此明年,建议县政府出台电费帮助、缓缴规费等政策,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同时抓住国家加大国家投入和鼓励社会投资的机遇,帮助铁矿等企业改变粗放型生产方式,对铁精粉进行精深加工,提高铁精粉的附加值。组织好用电等协调保障,及时发现、化解各种风险因素,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稳定。
3、加快项目推进,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对已签约工业项目积极创造条件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并开工建设,对在建工业项目加大建设进度,力争早日竣工投产,努力形成新的增量,对有发展前景、效益好的企业实行“一厂一策”,引导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确保工业经济平稳快速增长。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绿色食品对外贸易影响
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健康问题。食品因为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所以其安全性在近年来倍受关注,这也是体现社会进步的一个积极方面,毫无疑问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世界上有些国家却借此大做文章,在国际贸易中以食品安全为借口,制定各种超越安全需要的食品安全生产检测技术标准,阻挡他国食品进入其国内市场,这就是在最近二三十年来愈演愈烈的绿色贸易壁垒现象。
一、绿色贸易壁垒和绿色食品的内涵
1.绿色贸易壁垒的内涵。绿色贸易壁垒,亦称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或采用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制度等,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贸易保护措施。目前,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制度来进行。与其他贸易壁垒相比,绿色壁垒在内容上更具合理性,在形式上更具合法性,其保护的对象更具广泛性,实施效果也更具歧视性。许多发达国家往往利用绿色壁垒的这些基本特征来为其进口产品设限,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国利益。
2.绿色食品的内涵。绿色食品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的营养类食品的统称。国际上多称为生态食品、有机食品或自然食品。称谓虽然不同,但都是为限制产品生产过程中化学肥料、农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的使用而生产的食品。现在我国将绿色食品分为A和AA两个级别。A级绿色食品是指在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某些化肥、农药、合成添加剂等;AA级绿色食品是指吸收了传统农业和现代生物技术,与国际有机食品接轨的产品。
绿色食品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符合以环保、安全、健康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代表着未来农业和食品发展的方向,其要点是通过建立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维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绿色食品必须符合以下四条标准:(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4)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二、我国绿色食品出口的现状
我国从1990年开始发展并正式出口绿色食品,并于2000年绿色食品AA级和A级标准,其中AA级绿色食品相当于国际上的有机食品,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扩大了绿色食品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中国绿色食品在国际上的影响,为绿色食品出口创汇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的绿色食品主要用于出口,出口市场遍及日、韩、俄、欧盟、美、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显示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从绿色食品出口结构上来说,我国绿色食品产品出口现已形成了以粮油类、畜禽蛋奶类、蔬菜类、饮品类为主,各类初级、加工产品均有出口的基本格局。另外也应看到,目前出口的绿色食品主要以AA级绿色食品为主,而占绝对数量的A级绿色食品由于允许施用农用化学品而难以被国外视为有机食品接受,致使我国A级绿色食品还不能很顺利地走向国际市场,出口较少。
从绿色食品出口区域结构上来说,绿色食品出口企业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和东北三省。其中又以山东和黑龙江绿色食品出口规模最大,两省绿色食品出口量之和占全国绿色食品出口总量的一半以上。黑龙江、河北、山东、内蒙古、江西、福建、云南等省的一些地方已成为稳定的AA级绿色食品出口基地,其规模还在继续稳步扩大。
三、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绿色食品出口的具体影响表现
加入WTO以来,我国的绿色食品出口比重小的主要原因在于绿色食品出口受到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当前,许多发达国家和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强化了农业环保技术标准,提高了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而我国的绿色食品,大约只有10%属于AA级的绿色食品,才能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其余90%的A级绿色食品一时还难以领取“绿色护照”使其出口受阻。可见,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我国绿色食品出口的最大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出口成本大幅增加。发达国家虽不对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绿色技术标准的设置使我国出口产品成本大为增加,削弱了产品国际竞争力。我国外贸企业为了获得国外“绿色通行证”,一方面要花费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仪器设备等费用,另外还要支付较高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费。在成本及反补贴措施的影响下,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绿色关税”,使这些产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价格优势,制约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2.技术难度大大提高。如美国在进口管理上,除了多年来实行的进口产品卫生许可证制度和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的GMP等注册认证制度外,近年来又实行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和水产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认证制度。而欧盟的要求则更加严格,2002年初停止从我国进口鸡肉、兔肉和冻虾等产品,原因是从这些产品中检出残留抗生素,含量是200mg/kg氯霉素,而这个检测数据在国内是无法检测出的。
3.检验认证程序繁琐。实行绿色壁垒的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绿色技术标准,而且实行严格而又繁琐的进口检疫制度。如美国对进入该国的禽肉要求,必须经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认可的国家和厂家。无论哪个国家要想获得禽肉出口到美国的资格,FSIS都要对该国的检测系统进行评估以保证禽肉安全、卫生和标签正确。文件审核由技术专家对申请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评估。面对繁杂的程序,我国能达到要求的企业还不多。
4.实施食品安全检查的范围不断扩大。发达国家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范围已包括粮食、水果、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禽产品、茶叶等大部分农产品。
四、我国绿色食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我国的绿色食品出口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建立绿色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重点围绕我国优势主导产业和外贸工作的发展需求,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各成员方WTO/TBT咨询信息与数据的交换和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贸易壁垒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构筑预警模型,初步建立跟踪全国重点出口企业的预警监测网络,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的有效通报途径,最大程度地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企业产品出口造成的障碍。
2.积极推广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等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基础性工作。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跨越的环境标准,也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且从根本上推动我国环境整体水平上升。今后我国推广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重点应放在:(1)变被动等待为主动出击。宣传动员企业实施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和进行环境标志认证。(2)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我国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要与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接轨。环境标志中产品生产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安全性能标准等应与国际接轨。(3)抓好我国环境标志的双边、多边国际互认,增强我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国际有效性,使我国通过认证的企业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国内生产商应从有害物质材料测试、建立物料控制系统、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不受污染等方面加强产品绿色预警能力。
3.健全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我们应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应积极制定有关防止化学品污染、生物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农药环境安全、转基因生物体进出口管理等环保部门规章。根据世贸组织要求,提高我国环境政策法律的透明度,及时全面公布相关法规,使环境管理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上。
4.充分利用WTO规则,扩大绿色食品出口贸易。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应该认真研究并掌握我国绿色食品出口重要贸易伙伴的相关技术规定和检测标准及方法,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并充分利用市场准入规则,吸引国外著名的农业公司到中国来组织生产绿色食品,从而在标准化生产的基础上,借助国外公司的网络和市场品牌,更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WTO“绿箱”政策,增加政府对绿色食品产业的投入,建立绿色食品产业保护框架,为促进绿色食品出口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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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场绿色革命的浪潮正在席卷全球,绿色营销将成为21世纪营销的主潮流。作为一个现代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发展壮大,在经营过程中就必须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绿色营销策略。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
绿色产品策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意识的增强,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由重视商品物质价值的传统消费观向强调以非物质为特征的绿色消费观转变,即在购物时,更加注重企业及其商品对环境保护和自身健康的有益性,在这一观念指导下,绿色产品备受青睐。绿色产品的开发策略有别于传统产品策略的内容主要包括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和绿色标志。
绿色设计。绿色设计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清洁技术、无污染技术,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使产品在使用消费过程中,有利于消费者身心健康,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这就要求企业在研制开发绿色产品时,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紧紧抓住绿色这个主题,用环保的观念进行设计。
绿色包装。是指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明,又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它在发达国家已广泛流行,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在包装商品的过程中,既要努力降低其包装费用,又要考虑到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不断研制开发出新型的绿色包装材料,如纸包装或一些与桔子皮、鸡蛋皮、香蕉皮等有类似功能的“天然包装物”仿制品,探索一条“绿色包装”的新路子,也有利于突破一些新贸易保护主义利用包装为我国设置的技术性壁垒。
绿色标志。“绿色标志”是指依据有关环境标准、指标和规定,由国家政府部门或某个具有权威性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的一种标志。这是一种印在商品或其他包装上的图形,其样式因国而异。世界上主要的环保绿色标志是德国的“绿色天使”、日本的生态标志及中国的绿色食品标志等。从各国情况来看,产品一旦被贴上“绿色产品”的标签后,身价大增且有供不应求之势,就等于取得了进入市场的“绿色通行证”。但是应该引起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注意的是目前市场上贴有绿色标志的产品并非全部是真正的绿色产品。以食品市场为例,某记者会同专业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30个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但经过有关部门检测后,竟有10个产品是假冒绿色产品。据有关部门分析介绍,目前市场上假冒绿色食品的情况主要有:本是绿色食品,但超过了3年有效期,没继续申报认证;某个厂家的一个产品获得了认证,其他没有认证的产品也随之挂上了绿色标志;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盗用绿色标志。因此,企业为了长远利益,在开发绿色产品时力求避免发生类似以上这些情况,要使自己贴有绿色标志的产品达到真“绿”,否则就会有损企业的形象,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较高定价策略
曾有一份全球性的调查报告显示,66%的英国消费者愿意付更高的价格购买绿色食品,80%的德国人和67%的荷兰人在购物时考虑环境问题,有77%的美国消费者愿意为绿色包装多付钱,而且这部分消费者的比例正在日益扩大。可见绿色产品备受青睐;另外,由于绿色产品在开发研制过程中用于环保的投入增加了,其成本也高于普通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环保价值,又有益于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因而价格可以定得高些。以绿色食品为例,芬兰政府允许其价格比一般食品高30%,日本则允许高出20%左右。但这种策略不能作为企业长期的定价策略,为了企业的长足发展,应在环保技术的开发研究上下功夫,不断革新技术,降低成本。可以预料谁拥有先进的环保技术和环保产品,谁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胜利。
绿色公关策略
绿色公关是树立企业及产品绿色形象的重要传播途径。它能帮助企业更直接、更广泛地将绿色信息传到广告无法达到的细分市场,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如20世纪80年代,麦当劳因每天都在制造垃圾——废弃的包装物,逐渐成为环保人士攻击的对象。在环保危机的威胁下,90年代初麦当劳推出了“种植一棵树”的绿色公关宣传活动,并着手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减少包装;二是减少使用有损坏环境的材料;三是使用较易处置、能物化成肥料的材料。这样使环境污染物减少了60%,在社会公众面前成功地塑造了“绿色麦当劳”的新形象,为麦当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消费者的厚爱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经营环境。
加入WTO后,面对强手如林的国际市场,我国企业更应该注重树立绿色企业的良好形象,可以通过有影响的宣传媒体和公关活动,宣传企业在保护生态方面的实际行动、企业对环境保护事物的支持等,以扩大企业的影响面,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以上几种策略,企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企业都应认真研究周围市场营销环境,结合自身的实力和特点,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绿色营销策略。总之,绿色营销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在21世纪将会大放异彩,成为少有的几种生命力顽强的营销模式之一,无疑是现代企业营销的必然选择。
一、指导思想 编制《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特色立县、工业强县、旅游活县、劳务富县、科技兴县”战略,以推进质量振兴工作为载体,用品牌拉动我县经济发展,并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提升全县整体质量水平,把我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 二、扶持培育品牌目标 年扶持、培育地方品牌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品牌产品——品牌产业——品牌经济“的发展思路,打造品牌强县,力争实现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优势品牌的市场竞争力明显提升,名牌产品的带动力明显提升。五年内创名牌产品1个,名牌产品6个,争创中国名牌产品,重点产品抽检合格率提高到95%以上。围绕特色产业确定2—3个龙头企业,全面推进品牌强县战略。 三、工作措施 1、加强政府推进,营造品牌创建环境。一要成立品牌培育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质量、经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二是将品牌创建作为政府重点工作,列入各部门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三是设立品牌奖励基金,对获得品牌、名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予以奖励,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名牌产品;四是树立“无品牌变有品牌,市名牌变省名牌”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品牌创建理念,营造全社会重视品牌培育、扶持品牌的浓厚氛围,在全县上下形成创立品牌、发展品牌、宣传品牌、保护品牌的良好氛围。五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品牌生产企业在项目立项、用地指标、财政贴息、信贷发放、科研立项、技术进步、质量赶超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2、强化企业基础工作,为争创品牌提供条件。一要引导和鼓励企业贯彻实施等质量管理、环境保护体系标准并积极推行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二要大力推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完善企业标准化体系,同时加大农业标准化推行力度,围绕特色产业积极制定和修订特色产品栽培标准、管理标准、加工标准和销售标准,以农业标准化促进特色产业化经营。三要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提高节能降耗能力。要进一步形成保证和提升产品品质的管理机制,为争创品牌奠定基础。 3、加强指导,提高品牌创建质量。一是加强企业注册、创牌辅导。帮助企业健全品牌管理制度、准备申报材料等。二是帮助企业完善创品牌派前的基础工作,如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标签标识等,是企业获得申报名牌的前置条件。三是指导企业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证。四是加强企业培训,有计划的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通过采取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讲课,举办名牌战略实施研讨会、创牌企业对接会等措施,提高企业的创牌能力。 4、加强品牌宣传,扩大品牌知名度。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品牌、不断扩大我县品牌产品知名度,积极组织多种形式宣传品牌,不断扩大我县品牌的知名度,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积极培育具有广泛影响的名牌会展,特色产品会展,利用各种机会在全国大城市开展地方特色系列推介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充分展示地方品牌的整体形象和实力。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品牌产品的合法权益。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 5、建立创新机制,加大企业创新力度,大力倡导创新、鼓励创新,营造创新的良好环境,建立有利于创新的机制,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以技术创新带动创品牌。尤其要对享有的技术、工艺、设备进行创新,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来提高一批老产品的技术含量,以更符合现代社会生活的使用功能,更符合消费者使用要求占据更多的市场,被消费者认可,从而产生一批品牌。 6、为加强部门协作,共创品牌。各职能部门,尤其是作为创建品牌的责任部门要密切协作,明确职责,共同把创建品牌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质监部门负责协调综合制定品牌培育计划,组织中国名牌、名牌和名牌申报审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企业质量、计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品牌保护工作;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技术引进;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品牌龙头企业的培育扶持;农牧部门负责农业特色品牌的培育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证;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特色品牌的培育;工商部门负责品牌龙头企业注册登记、商标注册及品牌保护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品牌的培育;财政部门负责创品牌资金扶持;商务部门品牌展销出口;科技部门负责新产品和创品牌技术课题申报;宣传部门负责品牌宣传工作,金融部门负责创品牌信贷工作。各部门要坚持“扶优、富强、扶新”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我县特色产业的质量档次和水平,培育一批上规模的品牌生产企业,实现以中国名牌、名牌、名牌产品为内容的品牌集聚,是当场地方品牌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关键词:动植物类产品;食品类产品;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5-0109-04
一、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世界经济增长的下滑,全球再次掀起了一股贸易保护主义的风潮。根据《中国出口贸易壁垒监测与分析报告2009》的数据,关税、配额许可证已经不是主要的关注点;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以及劳工和社会标准,特别是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越来越成为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主要因素。2008年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绿色贸易壁垒事件共429起,超过反倾销事件总数,成为壁垒事件最多的贸易壁垒形式,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绿色贸易壁垒已经代替反倾销成为影响我国产品出口最广泛和最严重的贸易壁垒形式。
辽宁省是农产品生产大省,随着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辽宁成为继山东、广东、浙江之后的第四大农产品出口省份,农产品同时也是辽宁省主要的出口商品,农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出口额10%左右。近年来,辽宁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规模在不断扩大,总体上呈现持续、稳步增长的态势。2002―2007年,农产品出口贸易基本上以两位数的速度逐年递增,年均增幅达到16%;2008年农产品出口33.5亿美元,增长9.1%;2009年1―6月份,农产品出口14.38亿美元,下降11.84%。辽宁省农产品出口贸易主要是以畜禽、水产品、水果、蔬菜、粮食5大类产品为主,但水海产品加工主要集中在去皮、切片、挑刺、挑虫等初级水平,熏、炸等深加工产品还处于起步阶段;农业产品主要出口玉米、干芸豆、豆渣和黄大豆,基本没有深加工产品。从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商品交易总额来看,水产品是农产品出口贸易中的最大宗产品,全省约10%的水产品用于对外出口,出口市场主要为日本、美国、韩国和欧盟。仅以2006年的出口为例,全省出口总额2832250万美元,其中动植物食品类产品出口额230254万美元,占出口总额的8.13%;出口日本的动植物食品类产品83808万美元,占该类出口额的36.4%。因此,辽宁省农产品出口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贸易壁垒日趋严格,突破壁垒的成本不断增加。其中,更为重要的是日本、美国、韩国和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
二、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及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技术性措施。主要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对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最终达到限制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本国市场的目的。绿色贸易壁垒是在我国出现的一个新词汇,虽然这一词汇在我国已广为人知,但在国际上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因而也没有权威的定义,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本和相关的国际文献中也没有绿色贸易壁垒一词,有关绿色贸易壁垒的规定都包括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规定之中。因此,严格地说,绿色贸易壁垒实际上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
1.技术法规
日本的技术法规名目繁多,在同一行业中,又有数项法规从不同方面同时规范。在农业、卫生领域有《动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食品卫生法》、《药事法》;在农产品食品工业方面有《食品与日用消费品管理法》、《蔬菜水果进口检验法》、《肉类制品进口检验法》、《包装与标签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很多商品的要求是强制性的,不论产品来自何地,均要在满足各种技术指标后,才能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这些法规名目繁多,很多不为国外出口商所熟悉。
2.技术标准
日本政府制定的农林标准规格(JAS)由农产品的规格和品质两个方面组成,其法律依据是《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规格是指对农产品的使用性能和档次的要求,一般由政府权威部门或权威组织,对农产品的性能或档次作标准化规定,并通过食品标签制度,保证消费者对各种规格的产品有一个判断和评判的依据。规格的内容一般包括使用范围、用语定义、等级档次、测定方法、合格标签、注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认定的技术标准等。符合进口规格的农产品必须贴上JAS标志,才能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目前,日本已对393种农林水产品及食品都制定了相应的规格,如面类分成8种规格、油脂分成6种规格、肉制品规格多达20多种。
进入21世纪,日本借鉴欧盟经验,对技术法规进行改革,引用技术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解释。如在2000―2005年间,围绕《食品卫生法》对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了6次修订,其结果是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规制越来越严格。
3.身份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程序
2003年起,日本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生产者要在米袋的条形码上标明生产者姓名、栽培经过、米的种类、认证号码和产地等,加工者要表明是否是精米、加工批量及号码,销售者要在商店提地信息备查号码。疯牛病问题之后,日本实行“牛肉身份认证”制度,对牛肉的生产和流通全过程进行监督。继大米和牛肉之后,日本农林水产省决定将身份认证制度原则上推广到所有农产品。由民间设立专门从事农产品“身份”认证的机构,负责接受农产品生产者和流通企业的认证申请,授予认证标志。如果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认证证书,或取得证书后没能完全履行规定的义务,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名单将被公布,并将处以100万日元到1亿日元的罚款。
日本合格评定程序的壁垒也是很严重的,它利用复杂的进口手续、苛刻的检验,对进口商品设置壁垒。如2002年,日本对进口蔬菜的检测从6项增加到60多项;2005年6月修订的《食品卫生法》,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措施进一步强化。
在农产品、食品进口方面,日本实施歧视性的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对不同时间进口的同种商品,日本规定每次都要有一个检验过程;而对本国同类商品,只需一次性对生产厂家做检验就可以了。
4.进口检疫与食品卫生制度
日本对进口的动植物及食品实行严格的检疫与卫生防疫制度。对于入境的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日本动物检疫的指导原则是《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及其《实施细则》
(即禁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录)。凡属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即便有出口国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日本认为,韩国、菲律宾、美国等32个国家、地区属于无口蹄疫的“清洁地区”,猪牛羊肉及肉制品可以正常进口;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9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消毒处理后可以进口;而来自其它国家的上述货物均被禁止入境。日本植物防疫的指导原则是《植物防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地名录)。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其发生国家的有关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检疫检查。进口食品卫生检疫主要有命令检查、监测检查和免检。命令检查即强制性检查,对于某些易于有残留有害物质或易于沾染有害生物的食品逐批进行100%的检验。监测检查是指由卫生检疫部门根据自行制定的计划,按照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对不属于命令检查的进口食品进行的一种日常抽检,由卫生防疫部门自负费用、自行实施;若在监测检验中发现来自某国的某种食品含有违禁物质,以后来自该国的同类食品有可能必须接受命令检查。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等也须同样接受卫生防疫检查。
5.食品标签与有机农产品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卫生法》、JAS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各类蔬菜、水果、肉类和水产品等食品都必须加贴标签,对产品的名称、原材料、生产日期、食用期限、保管方法、原产地等内容进行明确;对进口食品也必须按照日本的要求加贴标签。
2000年6月10日,日本颁布并实施修改后的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的JAS标准。有机农产品要求必须在3年以上不使用化肥和农药;加工食品中使用95%以上的有机农产品才能标出经过认证的有机农产品标志;遗传基因转换技术生产的食品不被承认为有机食品。有机食品资格认证事务由农林水产省注册的日本国内认证机构批准。自2002年起,对肉、蛋等畜产品也实施“有机食品”认证制度。对用有机饲料喂养,未使用抗生物质的牛和鸡制作的食品给予“有机食品”的认证。
6.与知识产权结合的技术贸易壁垒新形式
知识产权保护是对人类知识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热点问题,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其保护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技术贸易壁垒,在交易双方技术水平与经济实力差异较大时,它所保护的对象往往是技术商品出口国。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审时度势,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增强原创技术的研发和加大专利申请的力度。2002年3月,日本政府成立知识产权战略会议联席制度,2002年7月制定出《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当年11月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3月成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当时首相小泉纯一郎亲自担任部长,7月又推出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提出了今后3年期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明确提出由“科技立国”转为“知识产权立国”。日本跨国企业对我国进行知识产权打击已经初露端倪,2003年7月8日起正式实施《种苗修正法》,该法规定:未经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农产品的,个人侵权者会被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企业侵权时,可处以最高1亿日元的罚金。我国出口水果、蔬菜、花卉许多种苗,如大葱、菠菜、生姜、大蒜等,是从日本引进或由日本品种改良而来,《种苗修正法》对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
1.建立预警机制,打破贸易壁垒
建立专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加强通报咨询网站建设,建立国外特别是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时预警信息;发挥驻外经商机构、经贸研究机构的优势,定期收集、整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接受国内企业对这一方面的询问,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针对其主观意图呈然为了限制我国某项产品的出口,明显带有歧视性的壁垒,我国不能被动地绕开或适应,而应通过预警报告,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力争打破其禁锢。
2.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适应风云变幻的技术性要求
对畜牧、水产、水果、蔬菜、花卉、烟草等出口产品的卫生安全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结合我国实际,建立新的卫生安全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包括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监督检测检验体系、论证体系、执法体系、生产技术推广体系、市场信息体系、出口支持和服务体系等,走在标准的前面,就不会再惧怕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频繁变化。
3.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从源头阻断化学制剂的污染
我国安全食品的推广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效果并不理想。一是种植环境要求苛刻,不适用于我国农业污染较为严重的农村;二是生产成本高,其价格不是一般老百姓所能消费得起的,市场份额有限;三是食品安全的信誉度低,管理混乱。受到水体和土壤污染的农作物就更难达到安全食品的要求了。因此,通过行业协会,引导农民改变分散经营的状况,积极发展规模化生产、分工协作,强化行业自律,从源头上控制农药残留,加强检验检疫,引导企业申请农产品认证。如使用土壤净化剂,对污染土壤进行残留农药以及有毒化学物质降解,使微生物区系得到恢复,对土壤理化性质进行修复、还原,实现土壤的无害化,解除造成农产品残毒的危害;采用生物水净化剂,对养殖水进行全面净化,消除化学制剂对养殖水环境的污染,解除造成水产品的残毒,实现养殖环境的安全;在农业种植过程、禽畜养殖过程、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土壤病虫害生物防制剂等,从源头阻断化学制剂的污染。
4.建立中小企业援助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贸易壁垒
研究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援助平台和援助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学会运用国际通用规则,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如从2006年5月起,日本正式施行《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最终草案》,该草案明确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34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近5万个暂定标准,大幅抬高了进口农产品、食品的准入门槛。锦州检验检疫部门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帮助锦州市出口盐渍菜生产企业紧紧抓住日本市场,建立健全质量卫生标准体系,提高盐渍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部门专门召集盐渍菜生产企业的领导和技术人员会议,讲述“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该制度对锦州地区出口农产品的影响,提高企业出口农产品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全面落实《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实施方案》;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对盐渍菜生产企业的原料仓库、生产车间、工艺流程、场地卫生、成品包装、储存等整个生产环节进行有效监管;调整监管模式,对种植农药的采购、发放、使用及基肥、三元素肥料的使用情况进行如实记录,防止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农药残留超标等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问题;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审核制度,对不符合出口食品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要求其整改至合格为止才能恢复生产出口。政府部门的有效措施,保证了产品质量,也稳定了盐渍菜产品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