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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论文

时间:2022-06-21 11:36:36

生活保障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农业人口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都是我国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社会的稳定。自1996年民政部确定在山东烟台、河北平泉、四川彭州和甘肃永昌进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以来,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探索了11个年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沿海和一些省会城市纷纷建立了起来。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相继出台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在各地取得一些经验、条件基本具备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指出,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是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当前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意义重大,却仍存在一些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保证,而这一资金的获得,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据有关统计和测算,我国大部分贫困人口分布在农村,截至2004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为2610万,贫困发生率为2.8%。而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则达到4977万人,低收入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5.3%。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这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才有可能维持,在许多欠发达的地区,财政困难,“吃饭财政”格局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无力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同时,乡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难以拿出较多资金支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事实上,越是财政紧张的地区,贫困人口越多,所需要的保障资金也就越多。尽管中央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但财力有限。

(二)思想认识不足影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

1.德政工程论

目前包括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许多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法制性认识不足,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现行的工作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随意性较大,钱多了就多保一点,钱少了就少保一点,因钱定人。

2.城市优先于农村论

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因此,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实践中重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忽视和轻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外,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遍较低。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高华俊处长指出,目前全国已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1000元左右,最低的只有600多元,最高的2000多元,这也仅仅能够维持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测算,截至2006年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际领到的保障金为月人均33.2元,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则为27.6元。由于2006年下半年以来,一些中西部省份新出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虽然保障人数有所增加,但按人均计算的保障水平则略有下降。从保障水平的地区分布情况来看,2006年全面实行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23个省份,平均保障水平为月人均35.4元,其中东部地区50.9元,中部地区25.3元,西部地区25.5元。这一保障水平显然过低,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各级政府投入的增加,保障水平会逐步提高,但这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质上就是由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最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生存权利,也是国家对其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是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首要条件。然而,目前我国农村还没有社会保障的基本立法,应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建设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明确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地要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确定对象范围,不断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二)立足农村实际,科学设计方案的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就经济因素而言,我国幅员辽阔,无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还是物价水平,各农村地区之间都有很大差异;就社会原因而言,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农民的生活习俗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能搞成一种模式,只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符合农村实际的办法,真正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统筹政策安排、搞好衔接配套的原则

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继续推进扶贫开发,通过政策、科技、服务等多种形式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自身的辛勤劳动,依靠发展生产解决生活问题,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同时,继续保持农村现行救助和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稳定。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关键在于能否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费用,即农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二是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如果人均纯收入低于居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则表明居民的生活处于贫困状态,是需要政府救助的对象。三是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四是物价水平。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加要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也要随物价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

(二)科学界定保障对象

科学界定保障对象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保证。各地规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一般是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从各地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地区要求把保障的重点放在那些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家庭缺少劳动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人员身上。这主要是因为多数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限于财力等原因,首先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循序渐进,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使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都能得到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三)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

在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键在于资金的筹措。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中央财政也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这有利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的建立,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到这一制度体系内。但由于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众多,财政力量有限,因此,除依靠财政力量之外,还可借助社会力量,通过发行彩票、开展捐助等活动,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相配套。第一,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目前,我国农村还没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法,现阶段的社会保障立法应把基本立法放在首位。第二,建立健全负责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农村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紧密结合。第三,制定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列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生活十分困难,即便对其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也仅能使其维持基本生活,因此,在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可以对保障对象在生产、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如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在就医、就学、居住等方面的有关费用给予减免照顾;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经营者实行减免税金和工商管理费等优惠政策。第四,继续推进扶贫开发,保持农村现行救助和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稳定。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J].调研世界,2005,(4)。

[2]邓明凤。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与思考[J].当代经理人。2006,(21)。

第2篇

关键词:MPAcc 研究生培养 内部控制 质量保障体系 控制策略

《201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数据调查报告》显示,从2009年我国开始着手调整研究生教育结构以来,截至2013年,我国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招生比例已经达到40.3%,其中会计硕士(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简称MPAcc)于2010年首次接收应届生并开始颁发“双证”以来有了长足的发展,招录人数也是节节攀升。自2004年MPAcc设立以来,“规范培养过程,提高培养质量”是全国各培养单位的中心任务,为了完成该任务,各培养单位还积极配合教育部、MPAcc教指委等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完善的MPAcc质量保障体系来提高培养质量,促进MPAcc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MPAcc质量保障体系是实现MPAcc培养目标、提高MPAcc培养质量的保障,它是对整个MPAcc培养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组织,按照合理的教学培养秩序组合而成的系统。其质量保障和控制涉及招生、方向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安排、培养过程、实习实践、学位论文等方面,是一个复杂的内部控制系统。同时,因为MPAcc是会计教育的较高层次,也是培养高端会计人才的重要途径,所以如何在扩大招生规模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培养过程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是全国MPAcc教育面临的严峻挑战。鉴于此,本文以重庆理工大学为背景,尝试引入内部控制理论到MPAcc培养过程中,从而最终达到对整个MPAcc培养过程进行全面风险控制的目标。

一、内部控制理论与MPAcc教育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契合

美国会计师协会的审计程序委员会在1949年首次给出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它们在《内部控制:一种协调制度要素及其对管理当局和独立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报告中指出“内部控制是一个企业为了保护资产、检查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经营效率、贯彻实施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所制定的政策、程序、方法和措施。整个内部控制系统是通过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这“五大要素”来对所要控制的内容进行划分。

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由质量管理体系、监督体系、评估体系和反馈体系四个部分构成。它是保障和提高MPAcc教育质量的基础和根本,它通过参与MPAcc学员选拔、培养和输出等各环节,按照合理的教学培养秩序组合而成的系统。具体包含了MPAcc招生、MPAcc学员培养、学员毕业论文的开题答辩、中期审核与最终答辩等环节,对于相应的培养单位而言还会涉及到MPAcc学员培养方案的制定、MPAcc课程体系的建立、校内外导师及授课教师队伍的组建和教学环境的建设等各层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此外,在质量保障体系中以质量管理为初始,通过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活动,最后依据执行效果的反馈来调整质量管理的模式,这个流程与内部控制框架中的“决策方案及预定目标―计划与预算―实施―偏差―纠正―实现预定目标”的流程基本相似,所以这里将内部控制理论引入质量保障体系中,将内部控制理论中五大要素与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相结合,反映内部控制理论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考虑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中招生、MPAcc学员培养、实习实践、毕业论文答辩等若干构成环节,通过构建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内部控制整合框架来强化培养过程控制,并建立MPAcc培养的控制环境保障体系、风险评估保障体系、控制活动保障体系、信息与沟通保障体系和监督保障体系来指导MPAcc的培养。从内部控制理论角度来分析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流程是:首先,从对MPAcc培养过程进行划分,例如分成招生宣传环节、录取环节、培养过程环节、校外导师的选择与培养环节、实习实践环节和整个学位论文环节。其次,从对整个MPAcc培养的培养环节所涉及的相关组织结构、规定、管理办法、信息内容及沟通方式等按内部控制的五要素进行分类。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将不同阶段的流程及要素进行宏观的分类。因为对于整个MPAcc培养的不同环节而言,它们并不是完全独立进行的,而是各个环节都会有相互交叉的部分。这些不同的阶段在时间顺序方面也不是依次进行的,而是在同一时间段内可能同时进行着不同的环节。所以这种分类控制方式将更加全面、合理与有效。最后,对构建出的基于内部控制理论的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与实际情况进行系统的对比与分析,并得出相对应的分析结果,形成一种“标准”减去“现状”等于“问题”的解决问题思路,最终达到保障MPAcc培养质量的目的。因此,从内部控制理论角度来研究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是切实可行也是有效的。

二、基于内部控制理论的MPAcc教育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理论,对于开展MPAcc教育的高等院校,其控制效率主要取决于学校文化、学校与学院相关管理组织结构等多个方面。其中高校与企业所不同的是其主营业务是对人才的培养而不是赚更多的利润,所以对于高校内部控制的结果评定不能依据财务指标,而应该将所培育出的人才质量作为评价指标,由此可见,MPAcc培养质量的内部控制实际上就是对培养出高质量的会计人才的保障。同时,我们认为在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内部控制受到政府、高校(包括研究生处、会计学院等)和相关的社会机构,以及全体师生(包括校内导师、校外导师、授课教师)的共同作用,旨在为社会培养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遵守法纪法规,可以系统掌握会计领域的最新知识以及相关的实务操作能力(包括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等),并且还需具备适应多变的商业环境适应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高素质全方位的管理型、领导型的高质量会计人才。为此,本文从以下五个要素对基于内部控制理论的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进行理论分析,如右上图所示。

(一)控制环境保障体系。内部控制框架中其他四大要素的基础是控制环境的建立,MPAcc培养的控制环境保障体系作为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中所有构成要素的基础,是MPAcc培养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前提。首先明确国家、学校和学院各级机构对MPAcc培养的目标和政策,学校和会计学院要对MPAcc发展的战略计划和预算过程进行支持。教育部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中指出专业学位教育应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推进产学结合为途径,培养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在确定了目标与相关政策后,需要清晰定义利于划分职责和汇报路径的MPAcc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确立基于合理年度MPAcc培养风险评估的风险接受政策。为了更好地开展MPAcc教育应专门设置MPAcc教育中心来全面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培养以及就业等环节,学校的研究生管理处与学院应给予MPAcc教育中心相应的支持,为了实现设定的培养目标,在MPAcc教育中心还需设立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最后,向MPAcc培养相关干系人澄清有效控制体系的必要性以及执行控制要求的重要性,同时,学校及学院相关MPAcc负责人需对控制系统做出承诺以保证管理人员的控制意识。

(二)风险评估保障体系。风险评估是确定和分析目标实现过程中的风险,并为如何对风险进行管理提供基础。这一环节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重中之重。所以制定好MPAcc培养目标是风险评估的先决条件,随后根据所设定培养目标来识别出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对于这些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应采取必要的行动来进行风险管理。接着对所识别出的风险点进行推断,客观地评估这些风险点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一旦确定了主要的风险因素,就尽可能将这些风险因素与MPAcc培养活动流程结合起来,通过合理的评价指标来确定这些因素的重要程度。最后,针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出合理的控制活动方案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最终达到规避或降低风险的目的。

MPAcc质量保障体系的目标是培养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系统掌握现代会计理论与实务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与技能、具备领导能力的高素质会计人才。相关培养部门会对招生、培养等环节进行控制,在MPAcc招生环节主要的风险点出现在录取生源质量方面,因为所录取的考生质量越高则培养单位的培养压力就越小,如果盲目扩招导致培养的研究生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将会影响整个培养单位的声誉。在MPAcc培养环节中,教学方式、实习实践等方面都直接制约着MPAcc培养质量。MPAcc教学应当以案例教学为主,而不是会计学硕士的纯理论教学,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实务性较强的研究生,恰恰现今的MPAcc培养单位忽视了这一点。实习实践环节是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事务中的关键,由于目前很多MPAcc单位将培养时间定为2年,这就导致了很多培养单位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去压缩学生实习实践时间,这种行为是有悖于MPAcc的培养目标的,不利于所培养的学员日后的发展。学生毕业之前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学位论文的撰写,由于毕业生学位论文抽查制度的存在,必须保证毕业生学位论文的质量,设立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对论文开题答辩、中期考核、最终论文答辩过程实施有效监督很有必要。

(三)控制活动保障体系。控制活动是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的核心要素。MPAcc培养的控制活动保障体系指的是确保学校和学院MPAcc管理人员的思想得以贯彻执行,达到降低MPAcc教育培养风险的目的,从而实现培养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MPAcc培养控制活动质量保障体系存在于培养单位的所有层面及功能中,如招生、培养、实习实践等。

在招生工作中主要涉及的是招生宣传工作与相关的录取办法。在招生工作方面运用多种宣传方式渠道包括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手段,为考生在选取院校时提供帮助与支持。由于MPAcc入学考试在2011年进行了改革,初试科目调整为两科并且不涉及专业科目的考试,所以吸引了大量跨专业考生。因此,对于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而言录取工作将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根据国家统一专业线与学校自身报考考生初试情况划定学校的初试线,并按照最终预计录取总数的1.2至1.5倍之间来确定进入复试阶段的人数。在复试中根据教指委文件的指导着重考察专业知识。同时MPAcc培养单位可以预留少量招生名额来接收保送于211、985或会计学国家重点学科的大学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对于在职考生与非在职考生也要注意两者的录取比例,通过分开划线的方式可以保证一部分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会计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优秀会计实务工作者进入复试阶段。

对学员的培养是整个MPAcc培养工作的核心,其中包含了教学过程、校内外导师指导、特色培养、实习实践。全国MPAcc教指委明确指出MPAcc实行“双导师”联合培养制度,每名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录取之后会选择一名校内导师,学院在导师与学生相互选择后进行协调,最终为每一名研究生确定1名校内导师,其主要负责研究生在校期间专业理论、学术研究、论文写作等方面的培养。校外导师是学员入学后和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实现的,其主要负责研究生实务指导、实习实践安排、论文选题、论文撰写、论文评议和就业指导等方面。校外导师对于学员的培养和就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校外导师的遴选和学员与校外导师的双向选择显得至关重要。

实习实践是MPAcc培养的重要环节,对MPAcc培养质量有着显著影响。MPAcc研究生应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外导师工作的政府部门、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为期至少半年的专业实习实践,校外导师将对学员进行悉心指导,让学员融入企业的具体工作,这将为学员未来就业打下基础,并提供新的发展平台。不仅如此实习单位的背景资料与校外导师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将可以作为最后毕业论文的分析案例的基础。

MPAcc学位论文环节包含了论文选题、论文开题、论文中期考核、论文撰写、论文评议和论文答辩等步骤。MPAcc的学位论文不要求构建理论模型,学员主要还是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选择案例型、诊断型和实证型等实务方面的论文。MPAcc教育中心要求学员从选择校外导师之后,就需要加强与校内外导师的联系,沟通学位论文的选题工作,并且要求学位论文的选题最好能够结合实习内容。研究生在实习实践的同时,需要进行学位论文的撰写。论文的写作规范和要求主要由校内导师把关,写作内容主要由校外导师把关。

(四)信息与沟通保障体系。在内部控制框架中,信息代表的是能够保证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须的情报,而沟通指的是各级人员接收最高管理层关于控制责任的指令方式和他们对待内部控制的严肃程度,包括了信息从上到下,从下到上,同级之间,组织内外的自由流动。在实现目标过程中,组织的各个层面都需要一些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融入日常经营活动中来支持战略目标的行动。

在MPAcc培养过程中信息与沟通要素是内部控制质量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MPAcc培养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信息必须以一种能被各自职能不同的人员识别、掌握和沟通。而且借助这些信息还需要处理成MPAcc管理决策所必须的各种有效信息。各职能部门还必须进行广泛且有效的交流。所有MPAcc培养相关人员都必须准确地从上级管理部门获取有效信息,他们必须准确无误地认清自身在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定位以及他们所需要起到的作用。所有参与者之间还必须有着合理的传递信息方法。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MPAcc学员、授课教师、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之间必须有有效的沟通。

对于信息沟通方面可以从招生阶段与培养阶段分别进行质量保障。首先,在招生阶段,考生需要获取自己目标院校的相关录取信息,只有在获得完整的信息后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对于MPAcc培养单位而言,在招收学员时也应对考生的各方面因素进行了解,从而确定较优质的学员,待到录取工作完成后,就需要学员与导师之间进行相互沟通,最后MPAcc教育中心会根据学员填写的导师选择情况来最终确认导师的分配。在MPAcc培养阶段将涉及到校内导师、校外导师、MPAcc学员三者间的相互的信息沟通问题,校内导师通过与学员的信息沟通将决定学员的培养计划、研究方向与学位论文的选题等。而学员与校外导师的信息沟通将决定其实习实践的工作地点与性质,这将直接影响学员学位论文的内容选取情况,并且还会直接影响其就业的相关问题。由于MPAcc教育的宗旨是将学术性与职业性紧密结合起来,所以这也使得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之间的沟通显得尤为重要,二者间的有效信息沟通可以让他们及时地了解学员的状况,同时有效的信息沟通还可以使校内导师的研究方向与校外导师的实务工作很好的结合,这将让学员的学位论文得到更好的指导。对于这两个阶段所产生的信息最终都应当汇集到MPAcc教育中心,并且这些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教师管理、学生工作等信息做相应的记录,必要情况下应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信息反馈意见调查,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有效地保证信息的有效沟通,才能保障MPAcc培养的质量。

(五)监督保障体系。在内部控制理论中,监督指的是实时评价内部控制执行质量的程序,这一程序包括持续监督与独立评价或者为两者的综合。所评估事件的风险程度决定了独立评价的范围和频率。内部控制要想有效运行就必须依靠完善的监督机制。内部控制的监督是包括管理人员日常监督、审计师和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核查以及管理人员用以自我审核和纠正已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的程序。

通过对MPAcc培养的持续监督活动可以保证其运行质量。监督活动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指的是MPAcc教育中心对研究生培养的监督,同时它也受到学校、学院相关负责人的监督,比如学校、学院MPAcc相关负责人对听课记录、教学评估等资料的检查,以及亲自到堂听课做相应记录。对于这些内部监督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应及时修订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外部监督主要指的是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MPAcc教育资质的评估,学校研究生处对MPAcc教育中心的监督。对于MPAcc培养很多环节而言,需要同时接受校内监督与校外监督,例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监督,它既受到校内导师的监督,也受到校外导师的监督,同时国家职能部门对研究生毕业论文采取抽样检查以此来保证MPAcc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汇报制度将监督活动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报告,若出现情节比较严重的事项,当事人应当迅速报知MPAcc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校领导。所有监督机制的设立都是为了防止内部控制体系无法发挥出应有作用而仅仅是流于形式。

三、基于内部控制的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控制策略

(一)重视全面控制理念。基于内部控制理论的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是对整个MPAcc培养过程按照原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结合内部控制五要素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构建出相对独立又互相关联的五个质量保障体系。在控制环境质量保证体系中应考虑MPAcc战略目标、治理结构、结构设置以及相应的权责分配,以上所述内容均关系到内部控制成败。风险评估质量保障体系在各培养单位中是相对薄弱的环节,该部分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它更多的是对相关培养过程的细化分析。同时它也是实施具体控制活动的依据与指引,并且它也需要得到相关信息沟通与监督措施的支持。为此,为了保证该质量保障体系的良好运行,应当在相应的MPAcc教育中心下设立风险控制办公室来进行统筹管理。具体的控制活动保障体系应当依据风险评估质量保障体系形成风险控制预案,对具体对象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将可能出现的风险降低到可承受范围以内。该部分主要对招生、培养环节提供更为有效的控制细节、程序和方法。它们决定了整个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效果。信息与沟通质量保障体系的目的是及时反馈所出现的问题,纠正偏差。为了更好地控制校内外导师与授课教师的责任意识,应在MPAcc教育中心设立专门人员记录并统计MPAcc学员对教师不尽职行为的举报信息,并汇报至相关管理部门,这样才能起到更好地实现培养质量保障的目标。有效的信息沟通将保障其他四个保障体系间能较好的衔接,使整个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得到优化与完善。监督质量保障体系中应以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对整个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评价、预警与缺陷改进,这将对整个MPAcc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控制对象与其本身进行风险水平的控制。全面控制的理念使得MPAcc质量保障体系的控制活动更加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从整体对其进行控制将使控制活动更加高效。

(二)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率。首先,整合现有的监督资源,按MPAcc培养流程来引入内部监督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形成以MPAcc教育中心为主导,同时接受校外相关监督部门和学校研究生处、学院管理部门配合监督管理的模式。其中MPAcc教育中心下还要设立相关部门来分别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学位论文质量、实习实践就业质量。该模式的关键在于在研究生处应独立设置一个培养质量监督委员会,为了增强其独立性,其聘请的监督人员应与MPAcc教育中心没有关联。该委员会将在外部对MPAcc教育中心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且定期将日常监督所做记录与MPAcc教育中心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分析结果对MPAcc教育中心各监督部门进行责任考核,并进行奖惩。其次,各培养单位应积极配合接受教指委的监督,通过参与相关部门的MPAcc教育认证来客观了解自身的MPAcc培养质量情况,并依据相关文件内容来完善自身的质量培养体系,这种评估机制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培养单位的声誉,通过这种外部监督方式培养单位将会更加重视自身的质量培养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华宝玉,刘思文,周丹.基于控制论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研究――以西南交通大学为例[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2,(01):28-32.

第3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文化观; 社会保障文化; 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011 ― 02

一、我国社会保障文化概述

关于文化的内涵,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诠释。“人类学之父”爱德华・泰勒在他的《原始文化》中,对文化这样阐述,“所谓文化和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而获得的其他任何能力、习惯在内的一种综合体。”〔1〕爱德华・泰勒研究的重点是原始人类的意识形态领域的现象,他对此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的思想在西方受到广泛关注。他们指出,“在文化众多构成因素中,价值观是最为重要的概念。”〔2〕同志在十报告中也谈到了文化。他认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可见,对于文化的含义,国内外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诠释。无论是从广义还是侠义的范围来阐述,也无论是从信仰、伦理道德、法律、风俗的角度来考量,文化终究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它是由物质决定的,又对物质产生能动的反作用。

关于社会保障文化的内涵,当今社会各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大多数学者都比较认可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文化是人们关于社会保障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行为规范和组织制度的总称。”〔3〕我国社会保障文化的特征有,直接的实践性、层次性和多样性、可持续发展性和传承性、规范性和法制性。社会保障文化的发展历程可以从我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文化理念说起,我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文化理念与我国现今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指导下的社会保障文化内涵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我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文化理念的一些优秀的思想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先秦在社会保障方面注重“保民、重民”的思想。儒家早有“仁爱”、“孝道”的社会保障思想。儒家盛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亲独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弃者皆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理念。西方的社会保障思想对我国社会保障文化的建构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先哲的“公平”“互助”思想、基督教的“慈善”思想、亚当斯密的“自由”主张、俾斯麦的“国家干预”主张等等。古今中外的先进理念和思想都可以为我们所用,我们应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二、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对我国社会保障文化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指所有的精神产品,狭义的指意识形态。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基本观点,它体现了“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的重要的文化价值。可以说,以人为本理念对我国社会保障文化的建构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第一,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意义价值。社会保障无论是作为一种制度,还是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它本身就具有以人为本的价值特点。以人为本最重要的价值特点就是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而我国社会保障的设计理念及最终发展目标就是保障社会当中的个体能够公平、平等地分享社会的劳动成果。

第二,以人为本是我国社会保障文化坚持的正确价值取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基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这些具体的国情决定我国不能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全盘接受,更不能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相关价值理念直接照搬,我们要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文化道路――“以人为本”的社会保障文化。

第三,以人为本思想是我国社会保障文化的重要评判标准。当社会保障发展出现问题时,我们要从社会保障文化上进行反思。我国的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差距过大,从深层次看就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保障文化理念贯彻不够彻底。以人为本的社会保障文化要求我们重视人的主体作用,尊重人的平等与公平,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可见,以人为本思想是我国社会保障文化的重要评判标准。违背社会保障文化理念的社会保障实践只有回归以人为本理念才能走上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三、我国社会保障文化的研究现状

首先,关于我国社会保障文化重要性的研究。无论在东方、西方,文化因素都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在社会保障领域,文化会对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理念的设计和社会保障内容的充实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与制度安排也同样会受到社会保障文化的影响。但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障文化的重要性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我们在辉煌的历史长河中确实出现过一些优秀的社会保障思想、社会保障原则,但它不能称为社会保障文化。社会保障文化是系统化的理论,我国的社会保障文化还不够系统、理论建设还有待完善。

其次,关于我国社会保障文化基本理论的研究。社会保障文化基本理论的研究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一是对我国社会保障文化内涵的研究,二是社会保障文化特点的理论研究,三是对社会保障文化建设价值的理论探讨。第一,关于我国社会保障文化内涵的研究。张勋认为,“社会保障文化,是人们关于社会保障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行为规范和组织制度的总称。社会保障文化决定着人们对社会保障的认同程度、所持的社会心态和行为方式,以及受这些因素影响所构成的社会保障关系。”〔4〕第二,关于社会保障文化特点的理论研究,赖艳在文章中指出,“社会保障文化具有公平、公正、互助、自立的特征,具体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二是社会保障体现了公平、公正、互助等的观念诉求,三是古代社会保障体现出了民本仁政、大同思想,四是从社会保障的实践活动看,社会保障的文化特性显露无遗,五是西方的社会保障思想体现出文化特性,六是各国社会保障文化随着社会保障理论的规范化、法律化不断深化发展。”〔5〕第三,关于社会保障文化构建价值的理论探讨。

再次,关于我国社会保障文化建构的研究。关于我国社会保障文化构建的理论非常少,主要研究成果有张勋的《论社会保障文化的构建》以及冯婷的《试论中国社会保障文化的基础和发展策略》。二者的共同构建特点有两个,一是都提出在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社会保障思想的基础上,融入国际社会保障理念,同时要结合中国的国情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文化。二是要加强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意识的教育。有效地推进社会保障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对于加强公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二者的不通点有,张勋更加突出正确的社会保障价值取向的树立。

四、我国社会保障新文化的建构

(一)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文化的基本理论

我国在社会保障文化的理论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对于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运用也不够充分,社会保障文化的研究体系也不够健全。为此,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文化的基本理论研究,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指导的基础上,适当借鉴我国古代和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思想。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文化的理论研究,首先要注入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理论。在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引领下的我国社会保障文化活的灵魂就是“以人为本”思想。其次,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社会保障思想。例如,德国的“国家观”思想,英国的“人生而平等”思想、美国的“独立自由”的社会保障理念等等。

(二)增强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文化意识

首先,要注重创新我国社会保障文化的宣传方式。社会保障文化的宣传方式也要与时俱进,跟上网络科技的发展。只有贴近人们的生活方式,才能有效地宣传社会保障文化。其次,要拓宽与民沟通的渠道。事实证明,只有充分调动公民的积极性,让群众参与到社会保障文化的建构中来,才能形成政府与公民互动的良性循环,才能更好地建构社会保障文化。最后,要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员,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工作人员是国家与公民之间进行沟通的纽带与桥梁。只有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才能准确传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价值理念,才能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保证我们的政府取信于民,才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蒸蒸日上地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主体立场

社会保障文化最重要的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以人为本贯穿于我国社会保障文化发展的始终。在构建社会保障文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主体立场。所谓坚持以人为本的主体立场,就是要在社会保障文化的建构过程中,注重人的主体地位,不断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各种需求。

(四)加快法制化建设

首先,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文化的法制化建设,要求我们把社会保障文化的价值诉求融入到法制化建设中。“以人为本”、“和谐”、“公正平等”的重要价值诉求应该融入到法制化的建设当中去。它们是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条文、规范制定的导向。其次,要及时总结我国在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在政府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全社会的大力配合。社会保障保障的是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参与。

(五)实现社会保障文化的奋斗目标――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追求的状态与共产主义社会所追求的状态是一致的,他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实现人类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同时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我国的社会保障文化的最终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就是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的引领下,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达到和谐的社会状态,实现共产主义。

〔参 考 文 献〕

〔1〕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克罗伯,克拉克洪.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

第4篇

大学生创业教育的专业技能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师资队伍和专业技能教学体系,这是专业技能保障的逻辑起点;二是学生对专业技能的掌握,这是专业技能保障的逻辑终点。在逻辑起点中,一支业务水平过硬的专业师资队伍,是专业技能保障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通过学校职能部门对专业技能培训和教学的管理,使学生在良好的学习氛围中掌握专业技能,从而形成专业技能保障的良性循环。有了科学而坚定的创业观,掌握了创业的专业技能,大学生创业的梦想才能顺利得以实现。大学生要想真正施展自己的才能,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校要为学生创业实践提供有力保障。实践保障既包括实践机会和实践活动的保障,也包括实践活动所需经费的保障。这也是学校为有效开展创业教育提供的最重要的保障。各高职院校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情况,针对本校学生实际需求,对创业教育实践保障进行统筹规划,由学校统一安排,各院系具体组织,学生直接参与,从而达到用理论指导实践的目的,体现创业教育的效果。评价机制保障是高职院校创业教育保障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要对创业教育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及时发现创业教育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并为以后的发展提出建设性和可操作性意见,从而保证整个创业教育的顺利进行。创业教育保障体系主要由上述四个部分组成,这四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现有创业教育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各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发展情况来看,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就理论保障而言,从目前各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情况来看,虽然大部分院校能够根据教育部对该课程的要求进行授课,但由于受社会快速发展而带来的浮躁之风和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部分高职院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并不重视,甚至出现随意缩减课时的现象,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不能切实发挥其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创业观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以至在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开展过程中出现了急功近利的现象。除此之外,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本应在创业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实现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充分激发大学生的个性潜能,从而在创业教育过程中呈现百花齐放、竞相争艳的景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得并不到位,出现了教师统一管理,学生各行其是的现象,这样的氛围不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学生的创新意识和潜能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就专业技能保障而言,部分高职院校由于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专业师资队伍老化、弱化,一些教师既不能熟练掌握专业知识,也不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学生的合理要求及时充实授课内容,在课堂上自说自话,学生不知其所云,教学效果可想而知。除了教师的原因外,由于当代大学生对个性发展的曲解,也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比如“必修课选逃,选修课必逃”、“不挂科不算是真正的大学生”、“我可以不好好听课,但你不能不好好讲课”等,受此种言论或现象的影响,一些学生找各种理由逃课,真正踏踏实实坐在教室里上课的人越来越少,其专业技能水平就可想而知了。专业技能保障的缺失,使创业教育的实践活动成效也大打折扣。

就实践保障而言,各高职院校在创业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经费问题。学校各种创业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都需要一定的经费,如果缺少必要的经费,创业教育实践活动就难以进行。除此之外,学校规划安排的各种创业教育实践活动在场地需求及频次和人员安排等方面如统筹不当,创业实践活动就无法如期进行,乃至最后不了了之。人、财、物的因素,往往会致使创业教育实践活动流产。创业实践得不到有效保障,也使学生在创业教育过程中表现出了懈怠和不认真的态度。就评价机制的保障而言,客观公正是其要义。从课堂教学、课堂管理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的进行,都应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学校制定一系列评价制度或规章,一般来讲是可以比较好地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的。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原则性文件会被人为的“人性化”,在个人利益面前,原则性规章甚至变成了一纸空文。总之,在高职院校创业教育中还存在诸多细节性问题,如果不加以关注并认真解决,创业教育就很难顺利进行下去。

构建和完善创业教育保障体系应采取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解决创业教育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各高职院校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针对对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一方面要探寻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的路径和方法,另一方面从学校管理层面,要不断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性的认识,自上而下形成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针对思想政治工作一刀切的现象,要充分发挥基层的作用,充分调动班级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让最能了解学生思想实际和心理实际的教职员工采取点对点、面对面的交流辅导,以端正学生对创业及创业教育的态度,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充分发挥学生的创业潜能,从而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针对专业技能保障中存在的懈怠问题,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从各个层面、采用各种方法不断提高教师的水平;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学风建设和课堂管理,运用各种方式解决学生懈怠、逃课等问题,使当代大学生个性和谐发展,专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针对创业教育实践活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学校应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前先进行周密的调查,制度出台后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改,使其更加适合学校创业教育发展的需要。除了制定规章制度之外,在组织安排各种创业教育实践活动时一定要体现组织者的权威性,做到板上钉钉,严格按照安排进行,给学生以心理上的保障和安全感。同时,学校还可积极探索产学合作模式,充分利用当地企业资源,在拓宽学生创业教育实践活动范围的同时,也可缓解经费紧张的难题。针对评价机制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公平、公正、公开不仅要体现在理论上,更要落到实处。无论是对课堂教学的评价、学生学风建设的评价,还是对实践活动的评价,都要做到客观公正,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师生及时纠正创业教育中出现的偏差。

总之,高职院校在开展创业教育的过程中,构建保障体系至关重要。无论是理论保障、专业技能保障、实践保障还是评价机制保障,都是这个保障体系中重要的内容,四者缺一不可。由于创业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并非易事,因此,需要各高职院校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保障体系的具体内容,从而确保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的顺利进行。(本文作者:石秀霞、王涛、彭晓云 单位: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第5篇

[关键词]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求;供给

[中图分类号] F3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9-0009-04

一、问题的提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对其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多吉才让,200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唐均,1998)。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现代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毕天云,2003)。

国际上并没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之分,但是我国自建国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我国对城镇居民实行了就业与社会保障合二为一,就业者生、老、病、死全都由国家(单位、企业)包下来的国家保障模式。而在广大农村,农民绝大多数被束缚在土地上,土地成为其惟一的生活保障来源,形成了一种以家庭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的保障模式,这种保障模式政府几乎不直接承担责任。正是这种与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的政府参与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不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政府迟迟不介入农村社会保障的历史缘由之一。直到1994年,山西省民政厅才在阳泉市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1996年,民政部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全国试点范围扩展到256个市县(杨海波,2006)。此后数年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才得以稳步发展。

尽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零星试点”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原民政部长多吉才让(2001)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一些地方和同志的认识还不到位”。“二是立法滞后”。“三是由于财力紧张,一些地方的保障资金难以落实,实际覆盖范围小,制度难以落到实处”。“四是相关政策不落实,配套措施跟不上。”这些问题在6年之后的今天仍然存在(参见表1和表2的数据)。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全国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经济上是否具有可行性是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重大课题。

二、理论回顾

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逐步完善,政府和学术界也开始将精力和目光转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开始得到重视,学术界对农村低保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绩,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或必要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框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难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与建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济可行性等问题(杨海波,2005)。其中,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济可行性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到今后一段很长的时间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资金不足。代表人物邹文开认为,如果按人均625元收入为标准,我国农村还有贫困人口3000万人;如果按人均865元收入为标准,则有9000万人;如果按照世界银行人均1天1美元的国际贫困线计算,则有1~2亿人。因此,农村低保的人口规模将长期在3000万~1亿人之间。如把这么大的一群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按全国平均补助金额人均312元计算,3000万人需要93.6亿元,9000万则需280.8亿元。若以年人均720元为基数,3000万人则需216亿元,9000万人需要648亿元,每增加1000万人需增加72亿元。按中国的财力,每年支出这么多资金,是难以承受的。因此,他指出,设想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问题,仅仅是理想主义的思维方式,近乎“纸上谈兵”。他建议:“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宜在全国农村推行低保制度。比较好的方式是大力实施2003年民政部推行的“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邹文开,2004)。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不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其他因素上说都是可行的。《中国社会报》评论员写道:“中央领导多次指出,当前,不是缺乏资金,也不是缺乏粮食,如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那就一定是工作作风存在问题。”此言甚是。郑功成(2004;2003)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经济条件。“资金不足是一个表象,我们要更深入考虑的是为什么资金不足、什么样的资金不足。”这个问题的症结,他认为是责任不清。“责任清楚了,我们才能知道我们需要哪些资金、需要多少,也才能知道到哪里去获得这些资金…如果责任清楚了,资金也就不是问题了。”“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必然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它与政府的政策取向以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文化因素密切相关。”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看,谁都不可否认经济发展水平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中的基础作用,但又并非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经济、政治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张左己,2000)。杨立雄(2003)也认为,从世界162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看,其中70个国家和地区包含了农村,其保障对象为全部农村人口或农民。其中,有相当数量是与中国发展水平相当的非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际上,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水平,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杨翠迎(2003)在考察各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条件时发现,斯里兰卡在1987年人均GDP只有368.9美元,但斯里兰卡政府却为广大农民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她认为,以中国现在的综合国力,在农村也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可行性问题上,现有研究的焦点都集中在经济可行性上(从理论上简略的论述)以及为建立此项制度积累的经验上,但其不足之处就是没有研究我国现在农村究竟有多少贫困人口,需要多少资金,中国政府每年有没有能力承担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因而没有说服力。据此,笔者试图提出更有说服力的分析。

三、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求面分析

我国农村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到底有多少?很多反对者立论的依据都认为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基数太大导致最低生活保障需求惊人,而事实是怎么回事呢?如表3所示:

表3资料显示,自2000年以来全国农村贫困人口规模和人口比重出现了显著的下降,绝对贫困人口规模下降了1 061万人,人口比重下降了1.2个百分点,低收入贫困人口规模下降了2 663万人,人口比重下降了3个百分点。中国政府在反贫困方面的成就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创造了前提条件,以2006年的数据来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1 509.1万人,占绝对贫困人口的70.26%,占低收入人口的42.51%,可以预见在未来三年内中国完全可以建立覆盖全部绝对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截至目前,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份已达25个。在已经建立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省份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农村低保标准。一般来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内陆地区。例如,浙江省确定的年农村低保线接近1 800元;福建省自2004年以来是1 000元,今年调高到1 200元;山西省的平均标准是每人每年676.5元。据此测算农村最低保障的资金需求确有困难,但是根据历史数据完全可模拟出资金需求。

根据表1和表2的数据,2004年全国平均每年每人支出233.58元,2005年全国平均每年每人支出218.18元,2006年全国平均每年每人支出182.89元,2007年全国平均每年每人支出281.12元(预估),从过去几年的数据来看,建立覆盖全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需求在39.28亿元(以2006年贫困人口规模和年最低支出计算而来)到99.8亿元(以2006年低收入贫困人口规模和年最高支出计算而来)之间,这一数据大致可以估计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需求。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供给面分析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反贫困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不断减少,这已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创造了前提条件。那么我国到底有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发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事业呢?如图1:

中国近几年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状态,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209 407亿元,增长10.7%,国家财政状况基本良好。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农村各个方面的建设,在政策方面给与很多优惠,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国家为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2006年中央财政超收2 500多亿元,其中有241亿元用于社会保障事业。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社会保障支出2 019亿元,比去年增加247亿元,2 019亿元的资金总额非常可观,如果国家分配合理,保证其中适当的份额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那么这一部分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一步发展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亚洲开发银行2004年的题为《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面解决农村温饱问题的建议》指出,中国政府从1986年以来启动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有组织的开发性扶贫计划。未获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从1985年的1.25亿减少到2002年底的2 820万(目前按新的标准只剩下约2 300万)。剩下的未获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是居住在不适宜人类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或最终需要搬迁移民的居民。其中也有相当大部分是患有长期慢性疾病或体弱多病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对这几部分人口继续沿用开发性扶贫方式,不仅成本很高,而且也很难根本解决问题。亚洲开发银行认为中国可以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来从根本上解决2 820万人均年收入在627元以下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比开发扶贫投入少,而且更见效。这种建议如得到采用和实施,那么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供给面将大面积拉大。

在农村,农村社会保障其他项目也得到很大发展。2006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各项指标均提前完成。农村九年义务教育正在落实中,中小学生学杂费用减免幅度很大,而农村养老保险,孤寡老人的“五保政策”也基本落实到实处,这些项目中很多是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重合的,这些相关制度、政策的落实也缓解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需求压力。

事实上,对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供给问题,正如经济学者吴敬琏所说,从每年上万亿元的公费吃喝、公费用车、公费出国等支出中节约一部分,“全民低保”的费用已经足够了。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对于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求面和供求面的测算,可以预见中国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资金的来源问题,更多在于制度管理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要全面推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要合理分配城乡间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背景下,政策要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二是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法可依;三是正确处理扶贫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系,可以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方式来扩大扶贫面和增强扶贫效果,使两者形成合力;四是正确处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关系,不重复浪费资金,同时促使其协调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是实现“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把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低保的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参考文献]

[1]多吉才让.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唐均.中国城市居民贫困线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3]毕天云.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2).

[4]杨海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综述[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37).

[5]邹文开.全面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障碍分析[J].怀化学院学报,2004,(6).

[6]郑功成.关注民生――郑功成教授访谈录[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8]张左己.关于社会保障问题[R].中共中央党校报告选,2000.

第6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一、社会保障制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险制度。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2)社会福利制度。广义上与社会保障同义,狭义上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

(3)社会救济制度。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4)社会优抚制度。指国家依法定的形式和政府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有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经济的作用

1.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又是强者经济,优胜劣汰、倾向效率是市场经济的特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就业与经济无保障的风险将呈增大趋势,竞争中的分配导致个人收人悬殊,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物价的波动、市场的不稳及市场“失灵”的负效应会给劳动者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一切,都会直接辐射于市场经济运行的社会大环境。因而,可以运用独立于企业之外,既不受企业效益影响,又能切实为竞争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安全网”、“减震器”、“保护伞”把弱者保护起来,以缓和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动荡,给企业一个宽松的竞争环境,给变幻莫测的市场一个宁静的港湾。

2.扩大内需、促进消费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内需由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构成,而投资需求最终通过消费需求发挥作用。资料显示,我国的消费率仅为60.3%,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消费水平。但针对目前中国的情况,不少人基于对年老、患病、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预期支出的考虑,消费者个人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储蓄。其中不少人储蓄的增加往往是在家庭的衣、食、住、行等基本消费需求尚未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实现的,其实这是一种非常消极的“强制储蓄”,非常不利于经济的增长。其实刺激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最为重要和最为现实的手段,所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免除预期支出增大的后顾之忧,从而具有最大的刺激消费需求扩大的效应。只有大家肯消费了,才能刺激生产的顺利进行,经济才能在正常的氛围下得到发展。

3.有利于市场经济宏观调控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宏观调控机制的重要内容。政府宏观调控是减少和避免市场机制缺陷的必要措施,社会保障正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政策的核心内容,正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保险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保障机制;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是调整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矛盾的必要的协调机制;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与支付又是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使国家能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尽量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矛盾,确保市场稳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向是国家用以调节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的这种再分配功能虽然不能直接改变国民财富的总量,但能直接改

变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比例和流量,社会保障成为减少市场经济波动的内在的“减震器”。

三、小结

目前我国正在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迹稳定的发展,那么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就需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经济结构已变为开放型、全球型。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国际竞争意识增强的前提下,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更要建立在对现行的市场经济基础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徐丙奎.西方社会保障三大理论流派述评[j].理论参考,2007(04).

[2]朱新峰.当代西方社会保障经济理论述评[j].泰山学院学报,2004(01).

[3]刘红红.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演变及其借鉴意义[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4(04).

第7篇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如果该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那么行为人就负有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本文着重对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进行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有五:一是来源于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二是来源于以保护他人为目的法律;三是来源于合同;四是缔约上过失;五是违反对第三人具有保护效力的合同。追溯历史,本文发现,安全保障义务在许多合同法的制度种体现出来,如缔约上过失、加害给付、保护性的付随义务、对第三人具有保护效力的合同。这些制度的出现与德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是分不开的。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德国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了简单的对比研究,发现这些条件在我国并不存在。因此,本文主张,对我国的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整合,将这些纳入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中,实现法律制度的统一。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保护他人的法律、加害给付、保护性的付随义务、缔约上过失、对第三人具有保护效力的合同

“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人的安全包括了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为使人人践行社会上一般行为标准,法律上特设一般注意义务。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一般注意义务,构成侵权,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工业的迅速发展,危险性作业增多,为切实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又从分配危险的角度,与侵权法中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但社会上有一些危险性较小但时常发生的危险,对于这些未法定化的危险,往往是通过案安全保障义务来调整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如果该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那么行为人就负有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由于这些义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采取这种义务有助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同时这也体现了侵权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一、概述

1、比较法上的观察

许多国家都设有安全保障义务,只不过名称各不相同。在法国法上称为保安义务(obligation de securite)。它广义上是指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关照义务,既涉及到侵权行为法也涉及到合同法。保安债务区分为结果债务和手段债务,1898年4月9日关于劳动灾害的法律中确认了雇主的安全保证义务。「1

在《日本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安全保障(安全保障或者安全关照)义务的明确规定。战后的判例使用过“安全保护义务”或“安全关照义务”的概念。有的日本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产生违约责任,但也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余地。有的日本学者认为,违反安全关照义务为脱离合同责任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应当属于侵权行为(不法行为)责任。有的日本学者则将安全保护义务在合同中的地位进行分类,如果是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如警备合同中的安全保护义务),则违反该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否则就构成不作为侵权。有的日本学者则认为安全关照义务既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又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对二者进行区别并无必要。「2

考虑到我国国内对安全保障义务并未给与足够的重视,但在现实生活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又屡有发生,如银河宾馆案,乘客被狗咬案,万通酒店案「3。同时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8编“侵权责任法”第65条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规定:“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故本文试对安全保障义务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说明自己的一些想法。其中着重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加害给付和保护性的付随义务、缔约上过失进行检讨,在此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进行整合,提出建立统一的安全保障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然而我们为什么要规定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何在?本文认为它的理论基础,大致有以下三种:

(1)危险控制理论。这也是无过失责任发端的理论基础。工业革命之后,人们每日遭受外来的危险,有多数源于危险活动的开展,因此针对这些危险活动发生的不幸事故,基于社会允许加害人从事这样的危险事业,而且加害人从这些危险作业中获得利润的“报偿思想”,而责令危险的控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侵权法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不法行为带来的损害,或者对行为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而是在发生了危险行为所导致的不幸结果时应如何合理分配损害的问题。因此即使行为人毫无过失可言,也缺乏道德上的非难性,基于“分配正义”的要求,仍须负损害赔偿责任。「4

从事社会危险活动,使第三人处于这种危险之中,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交往频繁的社会,这种活动是人们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并不能以法律禁止。因为加害人从事了这样的活动,可以推断他对活动的危险的了解要超出一般人,同时,他离危险源也更近,故更容易控制危险的发生,故苛以行为人安全保障义务。例如,甲在其门前挖水沟,那么他只需要在附近立一个告示牌或者在夜间打开路灯或者干脆将水沟四周围起来,就可以防止夜晚有行人摔落沟中。自这种情形下,法律并不能要求夜间行人知晓这里的变化,这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从另一个方面看,法律不可能要求社会上的每个人时时刻刻都十分小心谨慎,以免自己遭到不测。这样,必然导致人人自危,提心吊胆,怨声载道。那是一个没有丝毫人文关怀的社会。

(2)信赖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与一般注意义务。后者发生在任何第三人之间,使侵权法的最基本的基石,在请求损害赔偿时,法律往往要求被害人证明加害人在违反了一般注意义务时主观上有过失。而前者要求双方有一定的社会接触,从而产生特别的关联关系,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赖,相信在自己从事这项活动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不会受到侵害。比如,甲应邀到乙家做客,不料,在吃饭时,餐桌上的吊灯因为安装不稳固,突然坠落砸伤甲。此时,甲得向乙请求赔偿。

(3)获利理论。在第一点中也提及到这一点。那些从危险源中获取利润的人经常被认为是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5但这仅在加害人所从事的是一种营利性的活动,并且他们能够从中得到收益的情形。比如,宾馆的经营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等。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具有危险性的活动都会给行为人带来经济利益。比如,在上面的挖沟的例子中,甲并不会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只是从中获得一种生活上的便利。所以,获利理论有一定的局限性。

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实行过失推定,这是因为法律认为加害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受害人就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时由加害人造成的,加害人对自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可。而不必再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这对受害人较为有利。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接下来必须了解何为安全保障义务。简单地说,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对特定人的人身、财产负有照顾、保护义务的人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避免侵害他人权益。为了解这个问题,首先必须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当然,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如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来源于合同约定,三是来源于先前的行为。「6

从根本上说,安全保障义务的终极来源是民法上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过于抽象,有必要加以具体化,以便操作;同时,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最高准则,主要起到补缺的作用,在有具体详细的规范时,不必引用这一原则。本文在这里将细分为五类进行讨论,并会对这些分类进行检讨。一是来源于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二是来源于以保护他人为目的法律;三是来源于合同,在这里有必要排除合同的主义务涉及到人身、财产保护的合同;四是缔约上过失,这里将其单列出来,是因为它与其他的有不同之处,无法合并;五是违反对第三人具有保护效力的合同。以下将就这五个方面依次展开,分别讨论。

1、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7

社会活动安全主义务是侵权行为法上的重要义务群之一,其内涵类似于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发源于德国。是德国侵权行为法上的重要概念。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是与“一般的或特殊的危险”相关联的,只不过现在对特殊的危险多采用特别立法的方式加以规范。违反此类义务可以直接构成“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不必再求助于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除此之外,社会生活中上有无数无法律规定的,但又有危险性的的活动或者行为,这便为社会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作用提供了空间。「11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因自己的行为之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的义务。如开车撞人,即使没有过失,也应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的需要。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12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如超级市场应保证货架上的货物不会掉下砸伤顾客,电影院应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13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是安全保障义务中除去已经类型化的义务来源之外的部分,范围非常广,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形反复多次出现,会有更多的情形被类型化,并从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中分化出去,成为另一类具体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可以说,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最具活力的来源。

2、保护他人的法律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工业的发展,社会中的危险事故越来越多。就社会成员而言,在特定的领域里,逐渐分化出许多相对的弱势群体,如消费者、劳动者、马路上的行人等。为保护这些弱势群体,出现了保护他们的专门的法律,这些都是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但后者不限于这些。有的法律中有部分条款的目的是保护他人的,这也会成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保护他人的法律,指一般防止危害他人权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权益之法律。有的法律以便利管理为目的,则不在此列。有的法律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从而间接起到保护他人的作用,也不包括。如刑法中关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犯罪的规定,虽能间接保护社会上之所有人,但法律本身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是保护他人。又如保护环境的法律,若是调整“纯环境损害”的,则不是保护他人的法律。「15

保护他人的法律对“法律”二字不应做狭义解释,使其仅限于“法律”,而应做扩大解释,使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16如劳动法属于保护他人的法律,则劳动部对其所做的一些解释也应包括在内。因为在我国,往往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弥补法律不足、适应社会发展的目的。

保护他人的法律,可以是私法,也可以是公法。宪法、刑法当中的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专章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等,都是保护他人的法律。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仅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要件,主观上亦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原则。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过错不必由受害人举证,而是法律上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然后由加害人反证,反证不成功的,承担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过错的对象不是指向损害结果的,而是指向他违反法律的行为。「17如果该法律对于加害人在具备何种条件下承担赔偿责任另有规定的,应适用该法律的规定,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法律适用原则的要求。

仅仅具备以上两个条件还不足以构成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往往有特定性,只是保护特定领域的人,保护特定的权益,「18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我国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均加以保护,而权利和利益的种类实在是纷繁复杂,对它们保护的实现是整个法律运行的结果,而不是哪一部法律能单独实现的。有的法律保护所有权,有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所以我们首先必须要明确每部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对加害人苛以责任。比如,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公民的健康权,而非财产权。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那么,受害妇女的财产不能依此条得到保护。同时,男性也不能依据此条要求对其性自主权受到的侵害进行保护。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生活消费中的消费者,生产消费的消费者便不能依此法获得保护。司法实践中,在确定一个具体的法律或法条所要保护的权益究竟是什么时,应当综合考察法规的目的和内容,就具体情形分别认定。

3、合同

“从身份到契约”乃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人们得以自己之意思发生一定之结果,以满足自己之需要。有一些合同,如保管合同、仓储合同、雇请他人照顾家中小孩或老人的雇用合同,合同本身就以照顾、保护一定的人身、财产利益为主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是否有可能发生安全保障义务。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涉及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共同构成了民事责任,构成民事权益的保护壁垒。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别,大致如下:

(1)保护的权益不同:违约责任所保护的是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具有广泛性,包括各种物权、人格权和经济损失。侵权法保护的是固有利益,又称维持利益,主要是绝对权,如人格权、所有权等具有绝对权性质的权益。对于经济损失一般不保护。虽然我国立法上比较开放,可以容纳经济损失,但其作用仍是有限的。这主要表现在对加害人过失的举证困难上。

(2)当事人间的关系不同:违约责任以合同的存在为基础,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的信任关系和交易关系。侵权责任对此无要求。法律苛以人们一般保护义务,以维持整个社会的协调,每个人都负担对别人的保护义务,同时享受别人的保护。一般而言,违反这个义务,就要受到惩罚,损害不能由受害人来承担,而应由致损害发生的人来承担。

(3)制度目的不同:违约责任的出发点是私法自治。每个人根据他自己的意思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自己食言的行为负责。通过违约责任的贯彻,可以在当事人之间维持一种特别的关系,最终达到鼓励交易,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侵权法则注重于保有社会成员原有的财产和他本身的人身安全不受不安定因素侵害。一旦发生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行为,侵权法介入其中,最终达到回复权益受侵害之前的状态。社会成员的固有利益不会因此而增加。

(4)发生基础不同: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责任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责任的时候产生,合同是当事人自己拟定的。侵权责任的发生则以法律上的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为前提。

(5)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而生的责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在当事人间具有“法律”的地位。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注意义务的程度;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原则上以故意或过失为原则,但过失又依事件的性质决定。法律上对不同性质的合同在注意义务上的规定也不同。有规定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有规定为与处理自己事物之同一注意。在侵权法上,归责原则不能由当事人自己设定,故意或过失是构成侵权行为得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要件,这里的过失指的是抽象轻过失。侵权法发展至今,又出现了无过失责任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7)有无抵销的适用:因债务不履行而生之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在侵权法,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其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22

那么,合同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什么而产生的呢?主要由两种情形,即加害给付和具保护性功能的附随义务的违反,它们都属于积极侵害债权的行为。

加害给付,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出卖药品不告知正确的剂量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此时所受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固有利益。「27对于加害给付下,债权人/受害人得享有何种请求权,学者争论较多。通说认为此时构成两种责任竞合。「28构成加害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存在履行行为,若无履行行为,或者构成拒绝履行,或者构成履行迟延,而不可能构成加害给付。另外,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即履行客观上有违债务履行的目的。非但没有满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反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固有利益。最后,债务人要有可归责性,也就是说,债务人对他的履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未尽相当注意。这里的相当注意也就是本文着重讨论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债权人以外之第三人因债务人得加害给付而受有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不可以依这个理论获得保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据对第三人具有保护效力的合同获得保护,本文将在后面讨论。

另一种情形发生在违反保护性附随义务下,这也是积极侵害债权的一种。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于这种义务是随着合同的展开而加给合同当事人的,故称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是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将其排除。附随义务是附随与合同主义务的,不能独立存在,也不得独立请求。「29如出卖人于交付标的物前,应妥为保管;医生不得泄漏病人的隐私。「30

附随义务由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交易之发展。种类繁多,无法一一罗列。除法律明文规定外,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亦得依具体情形而为创设。依其功能而言,可分为辅助性和保护性的付随义务两类。辅助性的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促进合同主义务之实现,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联系。保护性的附随义务目的在于维护合同当事人原有的利益不因对方的“不小心”而减少,它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相去甚远,而与这里讨论的安全保障义务密不可分。

第8篇

关键词 养老保险 生存权保障 辅原则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2)02-0140-05

一、问题的缘起

2010年无疑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世界瞩目的法国《2010-1330号养老金改革法案》于2010年11月9日在宪法委员会通过、总统萨科奇连夜签署,表面上化解了法国养老保险濒于破产的困局,源于法国的欧洲养老保险改革浪潮似乎尘埃落定,然而参议院表决中177票对153票的“惨胜”过程和随之而来的几乎席卷整个欧洲的民众抗议浪潮却显示着争议还远未结束;与欧洲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洋彼岸的加拿大举国上下正在热议的议题却是养老金翻倍还是温和增加;在西方各国对于养老保险改革争议不断之际,我国在养老保险法制领域也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首部社会保险基本法,该法专设一章(第二章)十三个条文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收支模式以及权利保障等重大、核心问题进行了规定。这部法律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史上的重要地位、意义和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对此其他论文已多有论及。在这里笔者所关注和讨论的是:在欧洲各国的养老保险改革法案引发巨大社会动荡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正确解读我国《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养老保险制度目的这个核心问题的实质意涵,以及在新的历史时期下我国养老保险究竟应如何定位、向何处去才符合有利于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现代法治发展趋势,符合让大多数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总目标。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目的之解读与分析

仔细审视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的十三个条文后发现,其并未对建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立法目的是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石,是不可不查的重大问题。鉴于在立法技术方面我国所具有的简洁化和原则化传统,我们需要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来对这一问题予以探究和澄清。

(一)基于文理解释的视角: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中与立法目的最紧密相关的文字即在于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本”一词,那么何谓“基本”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基本”的首要含义就是根本,那么基本养老保险就可以理解为以保障符合养老保险要件的给付受领人的根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保险。而在我国的诸多政府文件和法规中,当基本或根本一词与人民的生活水平或生活保障相联系时,其意涵一般是指生存权,例如我国政府于1991年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所做的如下表述:“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因此,通过文理解释我们可以认为,在与生活保障相联系的语境下,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解释为:以保障符合条件的给付受领人的生存权为目的的社会保险。

(二)基于逻辑解释的视角:虽然我国《社会保险法》在第二章中没有明定养老保险的立法目的,但是如果我们回溯至总则部分就会发现该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了整个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作为社会保险中“最重要一种”的养老保险毫无疑问也受上述立法目的的约束。也就是说“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样也是养老保险的立法目的。对照我国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2条所述立法目的与其存在明显的对应关系,应是其在法律层面的体现和具体化。而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宪法第45条是对生存权的规定,也就是说,作为养老保险立法目的的《社会保险法》第2条所体现的是对公民生存权的法律保障。

综上,无论是通过文理解释还是逻辑解释的方法,我国养老保险的立法目的均在于保障符合要件的公民的生存权。

三、生存权保障意涵的厘清

(一)我国传统生存权保障的意涵

出于对抗外部压力等诸多考虑,生存权在我国被赋予了多重的意义,在我国生存权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在自1991年以来先后九次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名义发表的状况系列白皮书中反复阐述、论证和强调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的生存权,正如《中国的人权状况》在总结我国人权特点的广泛性时指出的“中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而是全体中国公民”,这种意义上的生存权的权利主体是与“国家和民族”相结合而使用的作为集体名词的(全体)人民。该白皮书在进一步论证不同于西方人权的国情时明确宣称我国“不仅十分注重保障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由此可以确定这种意义上的生存权应该是作为第三代人权的集体人权。第二种生存权是我国宪法第44条、第45条所规定和保障的生存权,属于前文所引的我国人权情况白皮书中所说的与集体人权相对应的个人人权,这种意义上的生存权其权利主体是存在于现实中的个别的具体的人即带有具体性、个别性这样属性的个人。对于这两种意义、类型大异其趣的生存权进行区分是极具必要性和重要性的。

在注意到这两种生存权在权利主体的面向上存在根本性差异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看到在我国同时存在的这两种生存权在保障内容或保障基准上具有同质性的另一个面向:历次人权状况白皮书系统而明确的对外表述了,在我国,作为集体人权的生存权的保障内容和基准是“人民的生命”,是“吃饱穿暖”这一最低要求;而作为个人人权的生存权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保障内容和基准被普遍理解为,是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结合宪法中关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将其界定为维持自己的生命的最起码的条件就不难理解了。也就是说,在我国无论是作为集体人权的生存权还是作为个人人权的生存权,其保障内容和基准是趋同的,都是维持人的生理存活意义上的基础保障。

(二)福利国家理念下的生存权保障意涵

现代宪法视野下的生存权是福利国家观念的产物,滥觞于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中第二编“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五章“经济生活”:“……保障所有人作为人的生存权为目的……”。二战后世界各国或通过生存权入宪或通过制定社会法典、社会保障法的方式承认生存权并予以保障,比较典型的代表就是日本宪法第25条“所有国民均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的规定。福利国家理念下的生存权保障虽然也与“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准”紧密联系,但其保障意涵却与我国传统生存权保障意涵有着明显的差别,已经超越了维系人的生理意义上的存活,而在于实现像人那样有人的尊严的生存。由此,其保障基准也就不仅在于满足人的生理存活的基础保障,而且在于保障享有具有人的尊严的一定水准的生活。在此基础之上,有学者将生存权的保障基准进行了进一步的层次性划分,认为生存权的保障可分为紧急生存权和生活权两个层次,前者以宪法为依据即得发生给付请求权,其保障基准为最低生活水准的维持;而生活权则有待立法加以具体化,其保障基准为较高水准之生活。

四、我国养老保险保障基准的合目的性分析

(一)基础保障抑或生活水平保障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保险法》所确立的养老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生存权保障,而我国普遍认为生存权保障的基准在于基础保障。这种观点得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盛行,其主要原因是存在两个看上去颇具说服力的理由:一是辅原则;二是财政状况原则。我国《社会保险法》就深刻烙下了这种观点的印迹,该法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中所谓“保基本”即为辅原则的体现,而所谓“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则可认为是财政状况原则的体现。辅原则主张个人应该为自己的生活负责并承担主要责任,只有那些个人无法独立承担的事务才由政府提供辅助,必须是“在社会的个人,凭自己的努力,都无法获得利益,也因此使公益无法获得时,方得为之,故而是一种次要性的补质的辅助行为”。财政状况原则认为,生存权的保障不能无视国家的财政状况,必须以国家预算、财力为基础,量力而为。脱离预算上的财源基础将会使生存权保障无以为继,最终不能永续进行,从而更不利于生存权的保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上述在我国颇具影响力的观点在实践中导致了诸多困惑和问题,在理论方面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究其原因在于:因应不同时代的社会现实形成的对于辅原则和财政状况原则的理解性差异所导致的误读和混淆,即将形成于自由法治国家时代的旧观点一成不变的应用于社会法治国家时代,而这种见解并不符合已然发生深刻变化的社会现实。具体来说,那种将辅原则理解为是解决国家与个人责任分担关系(个人承担主要责任而国家仅承担辅助责任)的传统观点形成于自由法治国家时代,植根于“自助自立、自负其责”可以独立面对和解决诸多风险、维持个人生存的私领域与公领域边界清晰而确定的社会现实和立论基础;进入社会法治国家时代后,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和风险社会的出现与发展,前述立论基础已不复存在,为维持个人生存,政府开始成为财富的主要源泉,在个人财产中政府分配的财产已然超过传统财产,这些财产不只是对其它财富形式的补充,而是对它的替代,公与私的边界不再清晰、确定而是前所未有的模糊、交融,传统观点已然无法与全新的现实相适应、契合。根据“镜映理论”,在社会法治国家时代,对在福利国家原则下的辅原则的解读,应当对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予以有效回应,此时的辅原则应被理解为是指手段和方法的辅,而绝非指责任的辅,否则就与福利国家产生根本性矛盾。由于在社会法治国家时代社会任务与法治国家相结合,各国宪法纷纷对生存权予以明确规定并加以保障,对于财政状况原则解读的重心,也从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下对于国家财政预算、财源基础问题的单纯关注,转移到同时关注国家预算和生存权保障相互关系的衡量,生存权保障不再像在自由法治国家时代总是处于“被动的服从者的地位”,而是处于“主导者、支配者的地位”,在编列国家预算时生存权保障相对于其他支出应享有当然的优越地位,必须优先予以满足。

在破解了辅原则和财政状况原则传统观点误用的迷思之后,再重新审视我国目前的生存权保障理论和规定无疑是具有解构性的。而鉴于福利国家理念下生存权保障意涵较好地回应了社会现实的变化和需求,其生命力日益彰显、影响逐步扩大并且得到了西方许多国家在社会福利立法上的支持,从而渐趋成为这一领域的主流。

(二)比例原则的检验

比例原则是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作用主要在于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与协调,要求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合目的、损害最小、禁止过度。因其重要地位与作用,任何法律或行政措施均不得与其相违背,或者说必须要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在适用比例原则进行检验时有所谓的审查密度理论,即根据对个人基本权利造成的损害程度大小的不同,对被检验对象采取严格程度不同的审查标准:对给个人基本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的,适用最严格的审查标准,要求所采取之手段非常适合达成目的,即与目的的关联程度非常高,同时手段所造成的损害又必须是所有手段中最小的;对个人基本权利造成的损害程度轻微的,则适用最低标准来审查,要求所采取之手段只要不是完全不适合所要实现之目的,同时手段所造成的损害只要不是显然不是最小即可;而介于两者中间者则适用中间程度的审查标准。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知,我国养老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生存权保障,生存权对于风险社会的个人其重要性日益显现,是重要的基本权利,尤其对于因为年老或病残无法获得必要收入的人来说,生存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无疑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审查密度方面应适用最严格的审查标准。结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的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对于生存基本保障尚难说可以实现,对于保障个人的一定的生活水平就更难以达成了,应该说不能认为是“非常适合”生存权保障的目的。因此,该规定并不符合比例原则,不能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

五、结语:我国养老保险向何处去

第9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文献综述

随着现代化的逐步推进,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的深入,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口特征、家庭功能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效率优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价值观的导向之下,在经济取得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社会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国民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整体落后的情况下,城乡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不管是在覆盖范围还是在保障水平方面都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不仅体现在政策实践之中,在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上也表现突出。

笔者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教育网)中国电子资源总库中,以“社会保障”为题名作检索词进行跨库检索,查出在1978-2009年之间总共有17713篇专门研究社会保障的文章;在此前提下,笔者又以“农村社会保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出在1978-2009年之间总共有1670篇专门研究社会保障的文章,大约只占到社会保障研究文章的9.4%。这一数据说明与我国整个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相比,目前有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根据进一步检索的数据,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理论量的研究真正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在2004年,年发表论文数首次突破百篇,达到134篇。这一数据说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起步晚、规模小。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为了对之前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研究作一个总结,了解所取得的理论成果,笔者才下决心完成此篇关于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研究综述。

一、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现状

大多学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体的制度模式,政府在此承担着很有限的责任;保障模式以社会救助、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江瑞平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它在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农村并促进其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吴美满(2003)认为受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基本模式是以农民家庭自筹保障为主、国家保障和集体保障为辅,首先把重点放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的层面上,主要是救灾救济、养老保险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刘振杰(2005)认为在城乡二元体制之下,农村通过土地改革和集体化,实行家庭与集体相结合并以家庭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夏明会、宋光辉(2010)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是在分类分层管理思想的指导下基于城乡二元结构来设计的。吴云勇、马会(2007)认为1978年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是家庭保障和集体保障,1978年以后,集体保障丧失而蜕变为单一的家庭保障模式张术环(2009)认为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953-1978年,建立起了“集体土地产权+集体”计划经济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1978年以后,建立起“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家庭”准市场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李斌宁(2009)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救助,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

二、困境与弊端

随着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现存的农村社会保障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的发展要求,其弊端凸显,且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困境。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阐释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出现的弊端和面临的困境。刘振杰(2005)认为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制面临着三大困境,即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社会集体保障功能迅速衰落、农民保障所依赖的土地的作用逐渐弱化和农村家庭保障因家庭规模、结构的变迁与人口流动的频繁而迅速弱化。韦雨欣(2007)在其硕士论文中阐述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五大问题: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窄、标准低、社会化程度弱、随意性大: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包括发展水平不平衡(东部发达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西部不发达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农村地区各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分散;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吴云勇、马会(2007)强调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确立使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受到挑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家庭规模缩小,极大地弱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农村青壮年的非农化及价值观念等的变化又进一步恶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土地的保障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因多种原因无法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夏明会、宋光辉(2010)认为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割裂,二者不能有效对接;同时,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与缺失。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出现困境与弊端的原因,有的学者从制度本身功能作出了说明,有的着重强调政府责任的缺失,还有的从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进行了解释。刘振杰(2005)认为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出现参保率低、覆盖面窄和退保现象源于多种原因:农村养老保险达不到基本养老的目的;因缴费未能实现国家、集体与个人责任的合理分担致使农村保障制度缺乏互助互济功能;保富不保贫,人为地加大了贫富差距。韦雨欣(2007)从政府责任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认为政府价值观念的偏差(“效率优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组织引导不到位、在组织与引导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社团建立责任上的缺失,政府政策制度上自上偏向(实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财政供应不足),政府管理监督不规范等是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李斌宁(2009)认为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影响因素有一般因素和经济因素,一般因素包括政治因素、人口因素、地理因素、社会文化与心理因素和传统保障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运行状况、经济理论导向、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

四、社会保障模式的改革与发展

基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不能满足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一事实,社会保障研究者们积极主张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设路径与建议,以期在未来建立与我国农村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模式。

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基础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江瑞平认为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主要依据,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并存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多形式指除了通过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建立社会保障外,还应大力发展以单纯缴费形式建立的社会保障;多层次指根据各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情况进行选择)。他主张在客观把握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和各个地区供求关系的差异性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吴美满(2003)认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近期必须坚持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积极稳妥得推进从以家庭保障为主向以社会保障为主的转变。刘振杰(2005)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医疗保障为主体、以农村低保为底线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具体而言即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多途径地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上来,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认真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高新才、汪振江(2007)认为重建土地和家庭保障功能,建立新型的以土地和家庭保障为主的保障模式是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理性选择,结合各个民族地区的实际,构建和完善现阶段民族地区农牧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自然灾害社会救济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

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分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李斌宁(2006)从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匹配关系出发,主张分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即在贫困型农村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内容的救济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社会救济、加强社会扶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在温饱型农村建立基本生活需要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在富裕型农村建立保险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即以农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为主体,建立较为规范,而且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可以适当建立一些社会福利项目。张术环(2009)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将迎来自助餐式的社会保障模式阶段,它以农民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为前提,以财政投入保障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屏障,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依据;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在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分层,力求符合村情、民情。

其他研究。吴云勇、马会(2007)认为克服现有社会保障模式的唯一路径是构建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夏明会、宋光辉(2010)主张以公民身份和雇佣关系为基础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在以公民身份确定社会保障获得的前提下,以雇佣关系为路径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获得。

五、政府贵任与角色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残缺不全、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政府责任的缺失。在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政府责任与角色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认同,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政府应该承担主体责任与角色,包括加强立法,制度设计与实施,财政支持,监督管理等。罗玉尧(2004)在其硕士论文中指出,政府应该立足于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公正、有限承担和各级政府合理分担的原则,承担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进程、确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组织引导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进程、提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的财政资金和监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过程等责任。李迎生(2005)认为国内外经验教训表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充当着主导的角色,担负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构建适宜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韦雨欣(2007)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灵活应对农村社会保障时势变化的政策选择,根据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保障内容与模式,选择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并遵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坚持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原则。王晓庆、黄大薪(2009)认为关于完善政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的职责中强调,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识,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效率;搭建信息平台,运用媒介力量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教育,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陈萌(2009)鉴于我国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越位与缺位偏差,认为应该填补政府“缺位”现象,建构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即完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履行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义务;加大财政投入,树立政府是社会保障最后责任主。金雁(2010)以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建设为视角,认为我国政府因重点负责三大责任:一是制度供给责任,依法建立和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公共财政支撑责任,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必须承担更多的资金供给责任,成为最主要的资金支撑力量;三是制度实施与监督管理责任,立足于城乡统筹的角度,深化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六、研究评述

目前国内的许多学者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现状、保障的不足之处、出现问题的原因、未来改革与发展思路与途径以及政府因该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做了许多有成效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认清、理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特征与面貌,但是同时也会存在着一些不足。

过多强调农村居民家庭保障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其实一直以来,家庭保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与安排从未放弃过家庭责任。而在现阶段以及未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中,一再强调家庭责任容易被认为是国家和社会推卸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不利于新型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建立,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发展。笔者认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要更多地强调政府的职责。

重建土地保障功能的提法,也许与未来农村社会保障的供给与需求不相符。由于我国土地效益不高,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特征的变化,土地很难再起到保障的功能。我国数额巨大的农民工和新出生的农村人口,他们己经很少依赖土地,故土地保障功能这一提法也就值得商榷。

在筹集方面,现有研究对农民个人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具体的财政承担比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尤其是对政府应当承担的财政责任的模糊,不利于强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职责、角色与作用。

对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途径的研究缺乏长远效应,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既能够满足短期需求,又能够顺利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研究不足。在主张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同时,忽视了关于缩小不同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差别,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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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从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入手,对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现状、困境-9弊端、问题产生的原因、社会保障模武的改革与发展、社会保障模式构建中政府责任与角色进行了总结和综述,并且指出了笔者认为的现有研究中的某些不足之处。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文献综述

随着现代化的逐步推进,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的深入,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口特征、家庭功能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效率优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价值观的导向之下,在经济取得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社会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国民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整体落后的情况下,城乡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不管是在覆盖范围还是在保障水平方面都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不仅体现在政策实践之中,在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上也表现突出。

笔者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教育网)中国电子资源总库中,以“社会保障”为题名作检索词进行跨库检索,查出在1978-2009年之间总共有17713篇专门研究社会保障的文章;在此前提下,笔者又以“农村社会保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出在1978-2009年之间总共有1670篇专门研究社会保障的文章,大约只占到社会保障研究文章的9.4%。这一数据说明与我国整个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相比,目前有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根据进一步检索的数据,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理论量的研究真正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在2004年,年发表论文数首次突破百篇,达到134篇。这一数据说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起步晚、规模小。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为了对之前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研究作一个总结,了解所取得的理论成果,笔者才下决心完成此篇关于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研究综述。

一、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现状

大多学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体的制度模式,政府在此承担着很有限的责任;保障模式以社会救助、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江瑞平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它在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农村并促进其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吴美满(2003)认为受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基本模式是以农民家庭自筹保障为主、国家保障和集体保障为辅,首先把重点放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的层面上,主要是救灾救济、养老保险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刘振杰(2005)认为在城乡二元体制之下,农村通过土地改革和集体化,实行家庭与集体相结合并以家庭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夏明会、宋光辉(2010)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是在分类分层管理思想的指导下基于城乡二元结构来设计的。吴云勇、马会(2007)认为1978年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是家庭保障和集体保障,1978年以后,集体保障丧失而蜕变为单一的家庭保障模式张术环(2009)认为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953-1978年,建立起了“集体土地产权+集体”计划经济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1978年以后,建立起“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家庭”准市场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李斌宁(2009)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救助,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

二、困境与弊端

随着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现存的农村社会保障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的发展要求,其弊端凸显,且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困境。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阐释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出现的弊端和面临的困境。刘振杰(2005)认为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制面临着三大困境,即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社会集体保障功能迅速衰落、农民保障所依赖的土地的作用逐渐弱化和农村家庭保障因家庭规模、结构的变迁与人口流动的频繁而迅速弱化。韦雨欣(2007)在其硕士论文中阐述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五大问题: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窄、标准低、社会化程度弱、随意性大: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包括发展水平不平衡(东部发达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西部不发达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农村地区各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分散;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吴云勇、马会(2007)强调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确立使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受到挑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家庭规模缩小,极大地弱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农村青壮年的非农化及价值观念等的变化又进一步恶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土地的保障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因多种原因无法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夏明会、宋光辉(2010)认为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割裂,二者不能有效对接;同时,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与缺失。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出现困境与弊端的原因,有的学者从制度本身功能作出了说明,有的着重强调政府责任的缺失,还有的从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进行了解释。刘振杰(2005)认为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出现参保率低、覆盖面窄和退保现象源于多种原因:农村养老保险达不到基本养老的目的;因缴费未能实现国家、集体与个人责任的合理分担致使农村保障制度缺乏互助互济功能;保富不保贫,人为地加大了贫富差距。韦雨欣(2007)从政府责任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认为政府价值观念的偏差(“效率优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组织引导不到位、在组织与引导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社团建立责任上的缺失,政府政策制度上自上偏向(实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财政供应不足),政府管理监督不规范等是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李斌宁(2009)认为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影响因素有一般因素和经济因素,一般因素包括政治因素、人口因素、地理因素、社会文化与心理因素和传统保障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运行状况、经济理论导向、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

四、社会保障模式的改革与发展

基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不能满足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一事实,社会保障研究者们积极主张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设路径与建议,以期在未来建立与我国农村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模式。

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基础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江瑞平认为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主要依据,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并存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多形式指除了通过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建立社会保障外,还应大力发展以单纯缴费形式建立的社会保障;多层次指根据各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情况进行选择)。他主张在客观把握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和各个地区供求关系的差异性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吴美满(2003)认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近期必须坚持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积极稳妥得推进从以家庭保障为主向以社会保障为主的转变。刘振杰(2005)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医疗保障为主体、以农村低保为底线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具体而言即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多途径地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上来,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认真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高新才、汪振江(2007)认为重建土地和家庭保障功能,建立新型的以土地和家庭保障为主的保障模式是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理性选择,结合各个民族地区的实际,构建和完善现阶段民族地区农牧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自然灾害社会救济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 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分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李斌宁(2006)从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匹配关系出发,主张分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即在贫困型农村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内容的救济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社会救济、加强社会扶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在温饱型农村建立基本生活需要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在富裕型农村建立保险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即以农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为主体,建立较为规范,而且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可以适当建立一些社会福利项目。张术环(2009)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将迎来自助餐式的社会保障模式阶段,它以农民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为前提,以财政投入保障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屏障,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依据;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在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分层,力求符合村情、民情。

其他研究。吴云勇、马会(2007)认为克服现有社会保障模式的唯一路径是构建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夏明会、宋光辉(2010)主张以公民身份和雇佣关系为基础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在以公民身份确定社会保障获得的前提下,以雇佣关系为路径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获得。

五、政府贵任与角色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残缺不全、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政府责任的缺失。在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政府责任与角色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认同,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政府应该承担主体责任与角色,包括加强立法,制度设计与实施,财政支持,监督管理等。罗玉尧(2004)在其硕士论文中指出,政府应该立足于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公正、有限承担和各级政府合理分担的原则,承担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进程、确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组织引导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进程、提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的财政资金和监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过程等责任。李迎生(2005)认为国内外经验教训表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充当着主导的角色,担负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构建适宜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韦雨欣(2007)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灵活应对农村社会保障时势变化的政策选择,根据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保障内容与模式,选择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并遵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坚持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原则。王晓庆、黄大薪(2009)认为关于完善政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的职责中强调,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识,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效率;搭建信息平台,运用媒介力量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教育,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陈萌(2009)鉴于我国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越位与缺位偏差,认为应该填补政府“缺位”现象,建构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即完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履行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义务;加大财政投入,树立政府是社会保障最后责任主。金雁(2010)以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建设为视角,认为我国政府因重点负责三大责任:一是制度供给责任,依法建立和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公共财政支撑责任,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必须承担更多的资金供给责任,成为最主要的资金支撑力量;三是制度实施与监督管理责任,立足于城乡统筹的角度,深化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六、研究评述

目前国内的许多学者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现状、保障的不足之处、出现问题的原因、未来改革与发展思路与途径以及政府因该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做了许多有成效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认清、理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特征与面貌,但是同时也会存在着一些不足。

过多强调农村居民家庭保障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其实一直以来,家庭保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与安排从未放弃过家庭责任。而在现阶段以及未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中,一再强调家庭责任容易被认为是国家和社会推卸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不利于新型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建立,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发展。笔者认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要更多地强调政府的职责。

重建土地保障功能的提法,也许与未来农村社会保障的供给与需求不相符。由于我国土地效益不高,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特征的变化,土地很难再起到保障的功能。我国数额巨大的农民工和新出生的农村人口,他们己经很少依赖土地,故土地保障功能这一提法也就值得商榷。

第10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内涵;原则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054-02

当前我国主要是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国家主导的,国家、个人、企业、慈善组织参与的保障机制,即我国不是福利国家,也不是放任自由的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没有明确的理论基础,社会保障理论既有国家干预主义的特点,也有自由主义的观点,这是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发展较晚,最早的社会保障法律是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我国的社会保障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企业保障型模式,过渡到现在的企业、个人、国家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还在初级阶段,相比西方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由摇篮到坟墓的转变,我国的社会保障还处于发展的雏形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发展任重而道远。纵观世界社会保障的发展史,我们今后应该实行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理论基础的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模式,还是实行以吉登斯为代表的福利国家改革,还是延续我国目前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特色,基于社会保障过程中的现实问题,零打碎敲?这是我们社会保障学者应该研究的问题。为此,我认为我们需要厘清当代中国社会保障的内涵与原则。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

社会保障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这个问题没有“正确”的答案,我们可以看到不少学者给社会保障下定义。有学者认为,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人类群居共同抵抗自然灾害开始便有了社会保障。有学者认为,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将社会保障理解为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是对竞争中不幸失败的那些失去竞争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有学者认为,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社会保障。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保障呢?学术界上对此有不同的定义,迄今为止还没有国际公认的、世界统一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我国官方对社会保障的权威性界定,是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划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即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对于社会保障的内涵,我国许多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也对社会保障下了不同的定义。郑功成教授(2000)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应该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保障等社会措施的总称”。郑秉文教授(2001)在《社会保障分析导论》一书中认为“社会保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基础相适应,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杨燕绥教授和张曼(2008)用“三圈理论方法”揭示了社会保障的内涵,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政党、政府和人民关于政治选择、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达成共识的结合体。他们从社会保障政治说、社会保障经济说、社会保障社会说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社会保障的内涵。综合分析以上观点,社会保障有很多内涵,它是直面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和发展,社会保障的本质是政治博弈、经济计量(财政计算)、公民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多元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社会制度安排与制度选择。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领导我们国家的政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通过世世代代的人民通过血汗换来的,因此每个人都有自由全面发展的权利,都有权利享受改革发展带来的硕果,因此,国家必须给人民提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才能牢牢地把握国家的政权。

从经济发展程度看,社会保障是一种再分配的过程,是国家通过权力进行的二次分配。然后,社会保障的分配过程不是应领导人的意志而改变的,它要经过一个精确测算过程,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持续运行。

从社会道德层面看,目前来说,公民的道德水平各有不同,有的人乐于助人、热衷于公益事业,有的人却邪恶无比,违法犯罪,破坏国家的良好秩序,损坏他人的合法利益。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制度安排,需要调整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公民权利,实现和谐共同发展。

二、把握原则,促进社会保障有效发展

(一)坚持效率优先,底线公平原则

当代学者对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基于我国国家财力不够、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有特殊的历史背景、社会保障制度导致的温床等原因,认为我国不能企图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一种“洋跃进”,“其经济动机是短期的,战略目标是错误的,财政上是无法持续的……”这些学者认为中国应当建立以家庭储蓄养老保障为主,民营的医疗保障为辅,社区的社会救济保底,廉价高效灵活多样的社会保障系统。那么出路在哪儿呢?显然,这观点对于当前来说是一种趋于“保守”的观点,对我国建立统一标准待遇的社会保障建设信心的不足,强调政府不应该干预社会保障的建设,强调家庭保障为主,民营保障为辅,社区救济保底的保障模式,社会保障建设应坚持效率原则,反对公平原则。相反,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2)则认为社会保障应实行“平等主义”原则,范围扩及全民,所有中国公民凡是生活处于困难时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得到国家的帮助。统一的社保体系有统一的标准,实行“按需分配”而非按级别、素质等要素分配。例如在养老金发放问题上,每个人退休后的养老金应该是一样的数额,如果工作时按要素分配,退休后你不再工作,大家都一样是个老人,应该“一视同仁”,明确发放社会保障金的条件是个人无力支付标准生活费用,社会再“雪中送炭”进行差额补助。为了证明他们理论的可行性,他们做了一个测算,结果是:只要征收677亿元社会保障税,就能行得通。这一方案可行性的前提条件是:对每个人进行严格的收入审查,而且这种审查工作是低成本、高效率的。显然,这方案的可行前提条件是难以成立的,个人的收入难以界定,特别是广大农村,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农民的收入很难被准确地计算。

总的来说,无论是坚持效率原则,还是坚持公平原则,都有其弊端或障碍,对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人们收入差距大,统一的标准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我国在权衡效率与公平原则时,应该坚持效率优先,实行底线公平原则,以此积极稳妥地推进体现性公平原则的实现。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解决民众最基本生存问题为主要出发点, 把“底线公平”作为建构中国社会保障理论的基础。主要解决民众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努力使每一个人都能够获得最起码、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实行较高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他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积极稳妥地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在渐进的过程中,最终实现体面性公平的社会保障统一体系。

(二)强化政府机制原则

西方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一般占政府财政支出的 40%, 而我国的社保支出只占到财政支出的 10%左右, 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根据国家干预主义的观点,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投资边际收益递减、个人流动消费偏好三个心理原因,导致需求不足,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干预经济运行,扩大政府职能,以刺激消费和投资,以最终扩大总需求,以维持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扩大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体责任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具体内容包括:一是通过社会保障相关立法,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加大社会保障支出财政投入,负担制度建立与运行的成本;三是建立科学高效的社会保障管理、监督、评估机制。

(三)个人责任原则

很多人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事情,个人是社会保障的享受者,国家负责利用其权力,对资源进行二次分配,保障每一个人基本的生存权利。然而,如果国家在社会保障过程中不负责任,试图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资格从而获得社会保障的“免费午餐”,那么谁来为社会保障所需的资金付费呢?获得社会保障必须先尽个人责任,因为国家或政府本身并不创造物质财富。国家的财富主要来源于税收、利息、收费。或许国家发挥其货币供给的作用,增加社会财富,但是,从本质上,这只是经济发展的一种假象,其结果只能是“通货膨胀”,最终伤害的还是个人。因此,在现行的社会保障体制设计中,除了强调政府作用外,我们个人应该承当责任。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费用征收机制,通过制度设计使得每一个人在社会保障中负责任。

三、结语

我国的社会保障理论没有明确的理论基础,社会保障理论既有国家干预主义的特点,也有自由主义的观点,我国的社会保障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企业保障型模式,过渡到现在的企业、个人、国家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还在初级阶段,相比西方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由摇篮到坟墓的转变,我国的社会保障还处于发展的雏形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发展任重而道远。纵观西方三大流派争论的核心内容:效率与公平、政府与市场、权力与责任,我国当前社会保障的发展,应该坚持效率优先、底线公平原则,强化政府机制、个人责任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Z].北京:国家计委,2001.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1.

第11篇

关键词:GTCP331-200型APU引气系统,故障

 

另外,当飞机停留在地面使用空调设备时,正常情况下,所使用的气源也是来自于APU的引气系统。不难发现,这同样也会牵涉到地面保障能力的问题(地面外接空调设备)。发表论文,故障。综上所述,APU气源(引气)系统可以依据MEL的规定而被失效,但是其后果很有可能给地面工作带来很多不便,甚至影响公司利益。

(b) 常见故障:

从2009.7至2010.7间航线有记录的APU引气故障共69起,其中50起反应引气压力低(约占72%),11起反应引气摆动(约占16%),还有8起是因为其他故障(约占12%)。可以看出,在航线遇到的APU引气故障中,引气压力低和引气摆动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两个故障,本文将就引气压力低故障进行讨论。

2.系统原理知识和维护手册在实际维护工作中的应用

在航线维护过程中,我们比较习惯使用FIM(Fault Isolation Manual故障隔离手册),这是一本由飞机制造公司波音公司发布的手册,本手册中包含了几乎所可能发生的故障及其排故方法。基于对系统工作原理非常清楚的前提下,可以很容易理解手册中的排故思路,提高效率,甚至找到“捷径”。

首先,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引气压力低这个故障。发表论文,故障。所谓引气压力低,就是APU的引气可以输出,虽然压力平稳不摆动,但是压力并没有达到正常标准,而且这种故障大多在ECU上没有故障指示,这种故障会影响到主发动机起动,空调系统等等。利用系统原理知识并结合FIM手册,我们可以首先确定这种故障现象是单一气源需求模式下才发生,还是所有气源模式下都是如此。如果是单一气源需求模式下才发生,那说明APU在其他模式下,它的控制组件(比如ECU)都可以很好的发出命令给执行部件(比如IGV作动器或防喘活门),这些执行部件也可以很好地完成指令。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原因是出自某个气源需求模式下,ECU与此模式主控部件间的故障。比如在ECS模式下发生,则很有可能是由于空调系统中的区域温度控制器和ECU之间的故障,通过在区域温度控制器和组件温度控制器上进行自检可以很快定位故障。发表论文,故障。又比如故障仅发生在MES模式下,那么很可能是因为发动机启动系统(比如引气管路漏气)或者发动机气源系统(例如PRSOV活门位置间歇出发抑制信号)。

如果引气压力低发生在所有模式下,并且ECU自检并没有明确故障件的时候,那么故障有可能发生在控制部件,也可能发生在执行部件上,根据理论和实践的经验,我们以作动部件――控制部件――传感部件的思路进行排故。发表论文,故障。首先通过系统工作原理(见附图1),我们发现当防喘活门打开后,负载压气机出口空气将有一部分经过此活门而被排出机外,结果会造成APU输出引气压力较低。可以通过检查防喘活门作动气管查看有无堵塞物,通过活门上的位置指示器查看活门本体有无卡组。发表论文,故障。另一个对引气输出压力产生影响的执行部件就是IGV,当然,IGV其实是随动部件,检查的重点在于IGV作动器和同时啮合IGV作动器与IGV的齿轮机构。发表论文,故障。然后我们可以进一步对控制部件ECU进行检查,方法是进入各个气源需求模式并在ECU上做自检(包括MiniFlag自检),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首先确认ECU是否自动进入了所需气源模式,另外有无监测到故障部件。下一步需要对传感部件进行检查,因为这些部件都是气动传感器,属于高精度部件,任意一个传感器故障后或者甚至是轻微的管路渗漏,ECU便无法精确计算出正确的空气流量信息,当然,这类传感器故障后一般不容易发现,有时候只有通过串件才能发现故障源。最后,也是相对比较繁琐的检查环节就是检查线路了,包括控制输出线路的检查和输入信号线路的检查。通常来说,造成引气压力低的故障原因相对来说比较稳定,比较同意确定和定位。

第12篇

【关键词】直辖市;最低保障标准;计算方法;差异

一、常见的最低生活标准研究方法

1.国际贫困线标准法

国际贫困线标准法是一种常见的收入比例法,其理论基础是相对贫困概念。这种方法是由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它以相对贫困概念为出发点,将一定比例的低收入人群划分为贫困居民,把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为贫困标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先找出这一地区的平均收入,然后取其50%或者60%作为贫困标准。

2.恩格尔系数法

恩格尔系数法指的是家庭食品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恩格尔系数法是一种常用的贫困线划分方法,其主要依据官方统计或者其他权威机构提供的最低食品支出占国家标准的比例,其越大就说明家庭越贫困。

3.市场菜篮子法

市场菜篮子法,又称基本需求法、标准预算法。这种方法一般分为两步操作。第一步,列出一张生活必需品清单。清单上必须有社会公认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必需品,必需品的种类和数量要清楚。第二步,根据地区的市场价格将必需品折算成现金。不同地区的必需品价格水平不一样,折算时要详细调查当地的价格。

二、直辖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计算方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联合制定,由本级政府批准并执行。下面详细介绍四大直辖市最低保障标准的计算方法。

1.上海市

这样,重庆市只要根据统计资料计算出恩格尔系数即可得出非食物线,进而计算出最低保障标准。

三、直辖市最低生活保证标准计算方法的差异性比较

四大直辖市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计算方法,下面详细比较各方法的差异性。

1.理论依据不同

上海市计算方法的基本原理来自计量经济学,这种模型法主要是通过将指标量化进而得出最低保障标准。北京市计算方法的理论依据为寿险精算学中的生活函数,这种方法在兼顾其他指标的同时能够充分反映居民的个人收入。天津市计算方法的依据是恩格尔系数和计量经济学基本原理,这种方法在考虑恩格尔系数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基本原理,选取三个最能代表当地情况的指标进行计算。重庆市计算方法(马丁法)的核心理念是食物线和非食物线,这种方法能够充分反映当地的基本食品支出和基本非食品支出。

2.侧重点不同

上海市主要侧重人均食品支出、居民人均收入和人均GDP这三个影响因素,最低保障标准的调整浮动主要由以上三个因素确定。北京市主要侧重人均收入这一因素,然后在参考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进行微调。天津市侧重点在人均GDP、政府人均收入和居民人均收入。重庆市主要依据居民基本食品支出和基本非食品支出来确定最低保障标准。

3.可推广性不同

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饮食习惯存在很大差异,各地制定最低保障标准的理论和数据依据不同,造成某些最低保障标准计算方法只能在某一地区使用,比如天津市、北京市和重庆市的方法。而上海市的计算方法考虑因素全面、操作简单方便,能更合理地确定某一地区的最低保障标准,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四、结论

比较四大直辖市最低保障标准的计算方法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这能够让人民群众更深入的了解最低保障,方便群众监督政府的低保政策。此外,通过对比分析四市的计算方法,可以找出其优点和缺陷,为建设统一的最低保障标准做铺垫。

参考文献:

[1]杨立雄.贫困线计算方法及调整研究[J].经济社会比较,2010,5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