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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转正定级

时间:2023-01-25 20:45:12

第1篇

2018年10月,我通过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被招录到办事处,成为了一名光荣的基层公务员。一年来,在党工委领导的关心培养下,在同事的帮助鼓励下,在家人朋友的坚定支持下,我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对工作精益求精,较好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德、能、勤、绩、廉这五个方面又有了新的认识,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严于律己,不断提高品德修养

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素质为目标,坚持把道德品质放在自我要求的首位,不断提高自身的品德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在实践中增强党性修养,在反省中锤炼道德品格。在平凡的工作生活中.从点滴小事做起,逐步培养、形成优秀的道德品质。

二、努力学习,扎实提高业务能力

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素质为目标,坚持把学习放在首位,积极参加党工委开展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各项主题教育,采取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学习中锤炼党性修养,在实践中增强业务能力。通过这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丰富了政治头脑,增强了业务能力。

三、勤奋务实,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办公室工作是完全服务性质的工作,既要对外服务,也对内服务,工作中要做到“三勤”即嘴勤、手勤、脚勤:在接待群众来访办事时,都会主动询问是否有需要办理的事;在收文发文时,会在第一时间把文件送达到领导手中,并及时把批阅文件收回归档;同时在组织会务、后勤管理、打字复印等工作上也尽职尽责,及时认真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不留下任何纰漏。通过这一年多时间的学习,我的各方面能力都得到了提高,为以后的工作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全心全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政绩观

衡量一个干部的标准,就是要看是否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能否勤奋工作、廉洁奉公,能否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乃至于生命。不论是绿了青山白了头的杨善洲;还是生也沙丘死也沙丘的焦裕禄;亦或是宁可少活20年也要拿下大油田的王进喜。这种功成不必在我决心和功成必定有我的信心,是一名基层干部特别是我值得这一生去努力学习的榜样。

五、奉公守法,牢记廉洁奉公的底线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3篇

关键词:转型时期;乡镇公务员;主观幸福感。

主观幸福感(subjective well—being,简称swb),主要是指个体依据自己设定的标准对其某个阶段生活质量所作的整体评价。它是衡量个体生活质量的重要综合性心理指标。作为一种心理反应,人们对幸福的体验存在一定的个人偏好和差异,但是幸福在本质上是指一种愉快和满足的客观心理反应。对生活整体的满足程度愈高,体验到的积极情感愈多,消极情感愈少,则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愈强。如何提升乡镇公务员的主观幸福感,激发他们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当前政府面临的一个要题。

一转型时期乡镇公务员主观幸福感的现状分析。

影响主观幸福感的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主要是指自我意识、自我效能、人格因素、价值观等,而外部因素则主要包括生活状况(收入状况、居住状况、医疗保障等)、工作状况(权力资源、福利待遇、晋升考核制度、工作环境等)和社会关系(婚姻关系、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乡镇公务员主观幸福感不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中国传统官权弊病遗存。一是权力层级化产生扭曲。部分乡镇公务员存在“官本位”思想,权力配置等级化,身份等级森严。官权制要求的是绝对服从关系,使团体盲从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一些乡镇公务员在面临制度与人情时,通常难以抉择。一些法院、公安等有执法权力的部门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冒着违规违法的风险,违心地妥协于领导干预等外部压力,在明知要依法行政的情况下,最终却选择了相反的方向。不仅要面对自己良知的拷问,还要担心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个体人格扭曲。受传统官僚制的影响,部分乡镇公务员的个体人格遭受压抑,产生消极顺势、心理逃避与幼稚等病态行为,自己缺乏信心,对待别人既不信任又阳奉阴违。

(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一是职能转变没跟上。有些上级部门不顾乡镇的实际情况,盲目制定政策措施,布置任务没有针对性。“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乡镇政府一个部门要应付上级好几个部门的工作。基层工作本身具有繁杂性,上级工作安排的临时性和突击性,导致基层工作开展困难重重。乡镇公务员感觉工作压力大,工作倦怠感增强。二是权力责任不对等。转型时期,乡镇政府及乡镇干部的权力逐步缩小,责任不断扩大;乡镇政府组织财权和事权不对应;相关上挂部门由于不属于乡镇政府管理,在工作安排和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上很难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导致管理混乱,部门职责不清,办事效率低下。三是相关制度不健全。第一,考核问责不合理。现行的考核制度不规范不健全,考核指标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年度测评不公平不公正,“人情票”现象严重。

有些上级领导因为掌握乡镇公务员的资源分配权、提拔调动权,就对乡镇公务员层层施压,盲目问责。本该上级部门担负的责任,却把问题推给基层。第二,晋升机制不完善。转型时期引入的“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新的晋升形式,使那些工龄长、能力强、资历深的乡镇公务员由于年龄、学历等原因失去了之前的晋升优势。对于年轻的乡镇公务员,由于晋升并未完全做到公平、公正,晋升结果与其理想存在较大差距。此外,乡镇成长空间有限,乡镇正职从上级单位下派的多,直接从乡镇副职提拔的比例小,让乡镇公务员觉得前途渺茫。

(三)外部环境压力大。一是部分基层群众素质不高。部分基层群众由于自身思想、素质不高,对乡镇政府工作不支持、不关心;有的不能正确看待中央的政策,对乡镇政府期望过高,导致乡镇公务员工作不好做,思想工作做不通。例如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大量棚户区需要拆迁,有的群众开天价要拆迁费用,导致拆迁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二是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长期以来,媒体的片面报道也让乡镇公务员感到有压力。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炒作给人们制造了这样一种错觉:乡镇干部态度粗暴,个人主义膨胀。在不少人眼中,乡镇公务员成为了乱作为、不作为、无法无天的代名词。三是生活状况不理想。第一,经济收入方面。不同地区乡镇政府同一性质的单位、部门、职位的待遇存在明显差别;且近两年物价涨幅较大,而工资未涨,导致乡镇公务员经济压力大。第二,住房方面。目前全国房价普遍较高,部分乡镇公务员有改善住房条件的迫切需求,但房价涨幅远远超过工资待遇涨幅;而那些新进机关的年轻乡镇公务员,有的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有的即使购买了也要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第三,医疗保障方面。自新一轮医疗改革以来,乡镇公务员的医疗保障与普通市民基本趋同,也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第四,家庭氛围方面。由于乡镇工作是一个大杂烩,乡镇公务员没有多余的休息时间,有的甚至周末也要加班,无暇顾及家中的情况,得不到家人的支持和理解。

4.乡镇公务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一是知识水平缺失,处事能力不强。一些乡镇公务员文化程度偏低,思想保守,观念陈旧,不重视学习,对国家的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对新形势新问题缺乏正确的判断和分析,遇到、征地、拆迁等问题时,缺乏正确的方法和手段,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二是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实。有些乡镇公务员习惯于浮在机关,忙碌于“文山会海”,群众观念淡薄,对基层工作深入不够,对老百姓的事总是推、拖、躲。部分乡镇公务员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政绩观,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腐化。三是心理素质差。乡镇工作具有繁杂性,乡镇公务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时有碰壁现象。部分乡镇公务员在面对困难时,无法及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形成工作压力。而当压力不能及时排除时,日积月累就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

二提升乡镇公务员主观幸福感的途径。

(一)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一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明确乡镇政府的责任和权力,做到责权统一;建立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保障乡镇政府工作资金到位;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给乡镇政府更多的自,便于乡镇政府充分行使管理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改变市直、区直单位的垂直管理模式,实行垂直管理与地方协助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赋予乡镇政府一定的话语权;合理配置乡镇行政资源,根据乡镇政府职能分工设置机构、人员;合理布置工作任务,避免职责不清和职责交叉,避免不切实际地增加乡镇工作任务和工作压力。二是健全相关制度。乡镇公务员考核制度应以业绩为取向,以民意为根本,让群众参与评议干部。各级各部门在部署落实任务时,要考虑乡镇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乡镇公务员晋升制度,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定员的晋升制度,晋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组织开展地方、国家机关公开选拔工作,积极推动中央和地方政府面向基层一线遴选优秀公务员,为乡镇公务员提供更多的晋升空间。三是加快服务型乡镇政府的构建。

转型时期,乡镇政府要重新进行职能定位,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增强服务基层群众理念,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完善群众参与决策制度,多方协调基层社会利益关系,营造官民和谐的工作氛围。建立健全乡镇政府的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各种腐败现象滋生,营造清廉的工作环境。

(二)建设现代行政文化。一是建设服务型乡镇行政文化。随着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型乡镇政府的构建,乡镇行政文化也将从领导型转向服务型。服务型乡镇行政文化要求乡镇公务员从官本位思想转向民本位思想,增强对社会的服务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对自身工作的认同感。二是营造和谐的机关人文氛围。和谐的机关人文环境是提升乡镇公务员主观幸福感的催化剂,是机关稳定、工作顺利、事业兴旺的最重要的人文基础,不但有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减少部门利益竞争,还能充分调动乡镇公务员的积极性。各乡镇机关应进一步把“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始终、落到实处,时刻关心乡镇公务员的工作和生活,使他们身心愉悦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工作之余,适当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增强同事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乡镇公务员也应主动提高与人和谐相处的能力,学会与人沟通,学会换位思考,积极营造和谐的人文氛围。

(三)优化乡镇工作外部环境。一是保障乡镇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第一,经济收入方面,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关规定,合理调整乡镇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第二,改善住房条件。对住房条件特别差的乡镇公务员给予相应补贴,对年轻乡镇公务员则建立廉租房,有效解决住房问题带来的烦恼。第三,医疗保障问题。加强对乡镇公务员的医疗保障,地方财政可支出一部分费用统筹安排乡镇公务员年度体检,并逐步制度化。第四,保障各种福利制度落实到位,例如节假日正常放假制度、带薪休假制度等,让乡镇公务员有时间与家人增进了解,加强沟通,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二是各类媒体正确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各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应该一味追求炒作,把乡镇公务员推向群众的对立面,而应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正确引导基层群众,合理保护乡镇公务员的权益。

(四)全面提升乡镇公务员的综合素质。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培训。加强乡镇公务员对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知识和国家政策、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乡镇公务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积极传播廉政文化、宣传廉政知识、开展廉政活动,引导乡镇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着力解决好政绩观、权力观、利益观问题,牢固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工作作风,确保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加强能力培训。加强乡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必备的职业能力建设,包括依法行政、公共服务、调查研究、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能力。为乡镇公务员提供各种免费培训的学习机会,如计算机操作、网络应用等技能培训,不断丰富学习内容,提高综合素质。乡镇公务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将有利于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工作快乐感和成就感,提升主观幸福感。三加强乡镇公务员心理健康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课程,使其成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引导乡镇公务员用科学的方法走出心理误区,合理排除心理压力,身体健康、心情愉悦地投入到为人民服务中去。

参考文献:

[1]水:《管理心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成福、党秀云:《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农村综合改革方案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年全市经济和农村工作要点,明确市镇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在此基础上核定收支和补助基数,充分调动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积极性;继续完善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市对镇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镇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证市、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镇机构和村组织正常运转,加大市镇财政对农业、农村义务教育、乡村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巩固我市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镇财政管理体制

年我市镇财政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上解),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即:核定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对收不抵支部分市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收大于支的镇适当上解,财政收入超收部分实行4:6分成,即6成留给镇主要用于民生投入,4成上划市级财政,按照不挤不占的原则,全部调剂用于补助困难镇;支出超基数部分市财政不给予抵补(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由镇财政从超收财力中解决。

三、收入范围划分及收入基数的核定

按照国家现行税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收入范围的划定遵循属地原则:

(一)镇级收入范围。

1、税收收入:属于镇行政管辖区域内并由镇地税机关、农税机关征收的税种(不包括共享税上缴中央和省级收入部分,下同),原则上划归镇财政收入。

2、非税收入: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属于镇管理的集体收益等。

3、转移性补助收入:包括市级财政按包干方案核定对镇级财政的体制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补助、其他税收返还收入、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本级上年度结余结转,本级调入资金。

(二)市级收入范围。

镇所属辖区内由市直属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增值税地方留成18.75%部分,非镇管辖区域内或由市农税局直接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罚款收入等,划归市级财政收入。为便于操作,对上缴中央和省共享税返还部分,不作为镇级财力核入镇收入包干基数,年终不返还各镇。

(三)市镇共享收入。

在镇所辖区域内的重点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各项税收实行市和所在镇分成,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制定的《项目税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万府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入基数的核定。

年各镇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以万宁地税局、市农税局、市财政局下达各镇征收任务为准,原非税收入中用于执收单位工作经费部分,不再作为不可支配财力予以剔除,而按部门预算要求作为经费支出项给予核定支出基数。即所下达各镇的收入计划全部作为可支配财力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对实际执行中发生的不可支配财力收入,年终考核时将予以剔除。

四、支出范围划分及支出基数的核定

(一)根据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镇级财政支出范围,具体包括:

1、纳入镇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镇党政机关、财政所、农税所、镇所属中学、中心学校、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农技站、农机站、水管站等行政事业单位;各村委会。农村综合改革后,按改革后的机构设置重新进行调整确定。

2、支出范围。

(1)个人经费部分。主要包括纳入镇财政供养人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及应由镇级财政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退职人员退职金;村干部(包括退休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补贴及村组织运转经费;村计生信息员补贴;行政事业单位遗属供养人员和农村优怃人员(包括五保户)的生活补助等。镇机关非公务员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市统筹发放,不纳入镇级支出范围。

(2)公用经费。主要指用于保证镇机关事业单位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包括定额经费和项目经费。

定额公用经费根据不同类别单位按定额标准确定,主要包括公务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培训费等。

项目经费是镇政府为发展经济和所承担的社会事务而安排的财政支出,如墟镇基础设施、镇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建设,以及发展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等支出。

2、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及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工资分别划归市教育局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列入市财政预算并实行市级统一发放,但为继续发挥镇政府对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能,调动其积极性,农村中小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经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仍由镇财政负担,列入镇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3、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和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镇卫生院和派出所全部上划市级主管部门对口管理,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镇总支出包干基数分“个人经费”、“公用经费”和“税费改革新增支出项目”三大类。

1、“个人经费”中“公职人员工资”指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选聘生)工资、离休人员和行政退休人员离退休金、退职人员退职金;“公务员津贴补贴”指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行政机关工勤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障实行社会化发放。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全市现行统一标准核定。

“补助人员补贴”指由镇财政供养的遗属赡养人员、农村优抚救济人员、五保户和村委会干部、自然村(社区)村民小组人员的补助,其补贴标准为遗属赡养人员为每人每月220元、五保户每人每月160元、村干部平均每人每月600元(其中:每人每月100元列在市级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村(居)民小组长每人每月50元;农村优抚救济人员补助保持原基数不变,提高标准增加部分由市财政通过民政部门兑现;村退休干部补贴按市委组织部确定的标准列入镇级支出包干基数。村计划生育信息员补助,按规定标准分别由市镇财政各负担50%,镇负担部分由镇财政从农村税费改革(计生专项经费)转移支付补助中列支,市负担部分列入市本级预算通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拨付。

“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五项,分别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0%、2%、0.5%、7%和0.5%计算。

2、“公用经费”分“定额经费”和“项目经费”。考虑到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后,镇级财政超收空间已经很小,为满足镇级政权正常支出需要,“定额经费”参照市级定额标准核定办法,包括福利费、公务费,水电费、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工会费、培训费和日常业务费等。其单位分档及经费标准祥见《镇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定员定额标准表》。

“项目经费”主要为满足镇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发展所需,分为“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预备费”和“教育费附加”三大项,“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经费”按照因素法核定,分别按镇人口比例、镇行政区域面积、镇年财政收入数、镇财政困难程度和民族人口数来核定,总的原则是总量保持适当增加,使各镇维持政权正常运转及“三农”等社会事业发展所需;“预备费”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5%核定,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教育费附加”依年基数,专项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建设。

3、农村税费改革新增支出项目及其支出包干基数的核定参照年执行。其中农村义务教育免杂费补助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执行中将作为二次分配拨付到各学校。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项目税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所指项目的税收具体由哪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由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论由哪级征收机关征收,其税款一律先缴入市国库再按规定分成比例返还,每季度结算一次,年终算总账。市政府用于改善相应项目投资环境的支出,相应地由市和相关镇按分成比例分担。各镇按照《项目税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获得的项目税收分成收入,税务主管部门在年初下达任务时如未包含在内的,季度和年终结算时,市财政将按该镇分成所得的50%上划或相应扣减体制补助基数,另50%作为镇超收财力用于平衡预算、消化预算往来挂账以及需要由超收财力安排的其它支出。

(二)为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交流,对镇所属单位人员的正常调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编制管理的规定执行。由市编办核准编制,市人事部门核准工资基数,市财政部门方能给予办理相关支出基数的调整。正常调资升级、退休人员异地安置费、死亡人员怃恤金及安葬费等增支由镇财政自行解决。属于全市性的调整工资或经市政府同意应由市财政负担的增支,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

(三)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镇政权和村组织、农村义务教育正常支出需要。按规定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村优抚救济、乡村道路建设、民兵训练和村办公经费、五保护补助等支出,必须足额编列预算,及时拨付。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镇财政库款的控管,严把用款计划和资金调度关。各镇财政所每月必须严格按照先足额上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干部职工工资,再安排其他支出的顺序调度财政资金。在没有足额上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之前,财政所有权拒绝拨付其他支出资金(特殊情况除外),违者追究财政所所长和有关人员责任。对未能及时足额上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镇,市财政将从体制补助和工资转移支付补助中抵拨。

第5篇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优秀的机关,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

第十二条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差(不合格)的机关,其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按百分之十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第三章考核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公务员考核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人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或民主评议;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定期考核测评结果(《公务员定期考核测评参考表》详见附件3,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表进一步细化或者量化),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再由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拟定考核等次;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后,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八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各机关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机关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表》(各一式两份,详见附件5、6)于翌年年初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抄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各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和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考核主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

(二)对违反规定,突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三)对考核中、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工勤人员按事业单位考核有关规定组织考核。

第6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对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工作为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宗旨,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好、使用好,实现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军队转业干部人才优势,为我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二、安置政策

1、安置去向。

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按自然流向,由入伍地、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工作单位、配偶随军前户口所属县(区)安置。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市属单位、驻宝部省属单位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在市属、驻宝部省属单位(不含驻各县的市属、部省属单位,下同)工作的(含下岗、失业、内退、退休,不含各类形式的聘用人员,下同);

(2)未婚、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子女在市属、驻宝部省属单位工作的;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一方部队驻地在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照顾安置到市属、驻宝部省属单位:

①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

②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③因公致残的;

④获得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

2、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满员和超编的部门和单位,应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再按实际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人数相应增加编制。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

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派、人民团体机关,下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3、事业单位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主渠道。

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空缺编制的使用空缺编制;编制满员和超编的,按实际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人数相应增加编制。

各接收部门、单位应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意愿,与其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聘用合同期不包括适应期。

4、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

5、驻宝部省属单位应按中、省有关规定,全面完成我市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

6、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安置;为企业职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安置,为其安排工作确有一定困难的,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由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本人自谋职业。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标准计算缴纳,单位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档案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社会保障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宝市联字1号)的规定执行。

三、安置办法

对我市接收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除继续实行功绩制分配、双向选择和政府包底分配的办法安置以外,从今年起,在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全市各级机关)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选用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1、对团级(含非专业技术文职处级干部)职务(以下简称:团级)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考核和功绩制分配的办法安置。

2、对营级(含非专业技术文职科级干部)及其以下职务(以下简称: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凡符合全市各级机关选用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实行考试考核后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考试考核取得进入全市各级机关资格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全市各级机关进行双向选择。不符合全市各级机关选用军队转业干部条件、考试考核未取得进入全市各级机关资格以及不要求进入全市各级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全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驻宝部省属单位的双向选择。

对通过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安置后仍未落实安置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安置计划、军队转业干部德才表现、专业特长及本人志愿,实行政府包底分配。

四、安置计划

根据省上下达我市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党政机关按计划分配数的25%以及空缺的行政编制数下达,政法单位按实际接收数下达,事业单位按实际接收数的1∶1.5下达。市级党政机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团级由市委组织部按实际接收人数提出意见,经市委审定后下达;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安置计划一经下达,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教育培训

1、适应性培训。对转业到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都要进行适应性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党和国家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介绍市情,邀请部分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军队转业干部介绍经验和体会等。

2、公务员素质培训。按照省上的规定,从今年起,对进入各级公务员队伍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市人事局对分配安置到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公务员培训规划,进行公务员素质培训。各县(区)也要对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上岗前培训。

六、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7篇

专家表示,公务员将施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将与职务脱钩、与职级挂钩,将改变过去当领导才能涨工资的现象,从而提高基层公务员薪酬。

解决基层公务员薪酬偏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又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这就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由其职务决定。

我国的领导职务层次,从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到乡科级正副职,共分为10个层级。对应的职级即为科级、处级、省部级至国级。除此之外,非领导职务也分为8个层级,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薪酬待遇,就是与这些层级挂钩。职务与级别越高,收入就越高。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称,“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就是要打破这种常规,将公务员的工资与职务分离、与职级挂钩。这主要解决的是基层公务员薪资偏低的问题。竹立家说,基层公务员晋升的渠道少、速度慢。如果职务和职级不并行,有些乡镇的基层公务员,一辈子可能连个科长都当不上,当不上领导基本的薪酬就上不去。这影响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对其家庭生活的改善无益。“不论是从管理学还是心理学的角度讲,薪酬都是人认真工作的基础因素。”

职务与职级并行后,一个普通的基层公务员,按照工作年限和考核标准提高职级,就可以相应的增长工资。这也可以解决基层公务员一直以来工资偏低的问题。

将有利于消除官本位现象

竹立家认为,长期以来,按照职务发工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是不合理的。

比如同样工作了5年的基层公务员,都是2000元月薪,一个当了科长,月薪就能涨到3000元,没当上的一直都是200C元的月薪,差了很大一块。当不上这个处长,工资就很难提升,除非是大规模的整体性涨工资。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当不上官,就别想涨工资。于是就出现了买官卖官,形成了腐败现象。“大家都想当官,当官工资才能涨上去。”“职级并行制度”实施之后,两个人同样工作了5年,你没当上科长,但你也干得不错,你的工资就和当上科长的差不多。这样的话,大家就不会往官场这条独木桥上挤了。这将有利于消除官本位现象。

基层公务员涨薪的钱从哪来?

公务员工资的发放都是由地方财政支付。竹立家认为,“职级并行制度”不会有制度障碍,最大的问题来自于财政支出的调整。

第8篇

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程序等,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 , 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花名表》和《公务员登记变更备案表》。

第四条 《公务员登记表》是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公务员登记审批和备案应在公务员任职后 1 个月内进行。登记备案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手续 , 并在 1 个 月内将《公务员登记表》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条 日常登记的对象 :

( 一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 二 )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 三 ) 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 四 ) 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 五 ) 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日常登记的工作程序: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 , 按规定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其中,对聘任制公务员应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注明 聘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应在备注栏注明 选任制公务员 ), 按登记工作管理权限 , 报审核、审批、备案机关。

第七条 日常登记审批内容包括: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报告、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表。日常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报告、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表。

第八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除提交第七条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审核机关印章):

(一)属调任的,需提交履行调任程序的相关材料;属选任的,需提交选举结果公告和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相关文件;需军转安置的,需提交军转干部录用审批表(有专项编制的,需提供编办增编文件);属招考录用的,需提交录用审批表和转正定级表;属公选的,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公选公告和公选任用结果文件;

(二)任职定级文件;

(三)党委(党组)任免文件和职数审批表;

(四)涉及编制、职数变动的,需提交有关编制文件。

第九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除提交第七条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需加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印章):

(一)属调任的,需提交履行调任程序的相关材料;属选任的,需提交选举结果公告和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相关文件;属公选的,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公选公告和公选任用结果文件;

(二)党委(党组)任免文件和职数审批表;

(三)涉及编制、职数变动的,需提交有关编制文件。

第十条 自常登记变更备案。对新进入机关的人员或因调出机关、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退休、死亡等人员 , 所在机关应于翌年 1 月 15 日前将上一年度上述人员的《公务员登记变更备案表》、登记变更说明、信息数据和调动、辞职、辞退、开除;退休等相 关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机关印章 ), 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机关应在公务员登记审批或备案后及时完善公务员登记信息数据库,并于翌年 1 月 15 日前将上一年度公务员登记信息数据,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于翌年 1 月 31 目前将上一年度公务员登记信息数据、日常登记变更材料和《公务员年度登记情况统计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对登记工作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本办法的登记事项,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日常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公务员需要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公务员法 法治精神 法治化

一、公务员法中的法治精神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庄严地写进宪法中,这预示着法治精神、法治精髓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原则。从性质上说,公务员法是属于行政组织法的范畴,行政组织法是管理管理者的法,是行政组织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务员法更应体现法治精神。同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在公务员制度中得到有效体现。具体表现在

一是依法管理的法律精神。从公务员法的性质与地位来看,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更加强化了公务员以及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地位,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管理的范围看,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体现了依法管理的广度与深度。从规定责任界限看,“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体现了依法承担责任立法精神

二是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并重的法律精神。从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的体现了这种价值取向:即“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同时强调了责权统一,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义务与权力,规定了有关纪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对不能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务员可以依法辞退,对违纪公务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规定了官员问责与引咎辞职,公务员应当受到法律约束,不得享有法外特权,应当接受法律监督;规定了离职从业限制规定;注重对个人权益的保障,规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可以依法辞职;规定了公务员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和控告的救济机制;有效落实了广大社会群众和公务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规定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薪酬福利待遇的保障机制以及公务行为不受非法干预、公务员的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得到保护等。

三是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公务员法强化了招录、聘任、任用、考核、晋升等程序设计、借鉴了公务员日常管理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引进了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竞争机制,建立了违反规定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

二、实现公务员法的法治精神具体途径——公务员的法治化管理。

公务员管理法治化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公务员管理过程中以及公务员行使职权时,以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调整与公务员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的管理权限,依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规范公务员的活动,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并约束公务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首先,要尽快完善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使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及公务员的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及公务员对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真正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公务员法律法规规范所约束的对象是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主体,对他们的依法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权力制约”法律精神的体现。

其次,对公务员法律的执行就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前提的。良好的法律规定只是实现公务员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关键问题在于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在公务员管理法治化中得到充分地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要求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前提的,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法律的权威必须高于领导者的个人利益和部门的局部利益,这是公务员管理法治化的内在实质。同时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树立法大于权的法律精神,确保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依法运转。

二是要处理好法律的变与不变的关系。不变是指要维护公务员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变则是适应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变化,适时调整,但这个“调整”必须通过法定的渠道和法定的程序调整。

三是正确处理好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与地区差异性之间的关系。公务员法是刚性的规范,对所有的公务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应该也不允许任何地方和部门以任何名义加以改变或另起炉灶。地区的差异性和实际情况只能在法律规范框架的空间中去实现,决不允许借因地制宜之名行违反法律之实。

最后,公务员管理法治化中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监督、依法追究。为了防止公务员管理机构及公务员权力的滥用和违法违纪行为,必须通过一定渠道,对公务员管理机构及公务员权力的行使进行必要的制约和监督,纠正行为偏差,保证公务员管理行为及公务员权力按照法律规定运行。

三、实现公务员法的法治精神的观念转型

实现公务员法的法治精神除了需要制度创新、走法治化之路外,更重要地是需要观念转型。因此大力培育公务员现代法治的新观念,就成为实现公务员法的法治精神的重中之重。这主要包括:

一是“法律优先”的观念。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法律优先”。所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这就要求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然而,在当前公务员管理活动及中公务员行使权力时,政策与法律“错位”、地方规定与法律“错位”现象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政策高于法律;地方规定取代法律;政策否定法律;甚至用不符合法律的“土政策”来对抗法律的统一性,政策、地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和抵触,下级文件随意修改上级文件,使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盛行。由于土政策被“极致”地发挥作用,加深了人们对它的依赖与服从,并因此动摇了人们对法律效能的信心。一九九九年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法律至上原则,即“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确认了“法律优先”观念,这就要求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及公务员牢固树立法律优先的观念,维护法律至上的法律精神,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决不允许用小政策、土政策来解释或取代法律。

二是“平等”的法律观念。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虽具有公民和公职人员双重身份。不管公务员在社会生活扮演何种身份,都应明确“平等”的法律观念。作为普通公民办私事时,公务员就应意识到自己与其他公民一样,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特权,而不能以权谋私;作为公务员行使职权时,公务员应意识到自己执掌的公权,是人民依法赋予的,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秉公执法,认真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权利与职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执行和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然而,在官本位意识和特权思想作怪下,一些公务员或是真的不懂,或是忘记了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公民,而将自己看成是“高于”普通公民的权贵。因此“父母官”,“君君臣臣”,等具有明显封建色彩的不平等的法律角色意识充满一些公务员的头脑。与此同时,这些公务员也表现了另一种法律角色意识不平等,如对上级领导者则表现出“人身依附”,“对上不对下负责”,“仰仗领导”等等卑屈的态度,因此牢固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平等法律观念,使公务员认识到,国家公务员之间,只有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有的公务员手中的权力都是符合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相反,若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观念,则不可能客观公正地对待上级领导者执掌的公权与自己行使的公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自己的公职身份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表现出对上级领导者的“卑微”,和对被管理相对人的“扯高气扬”,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将无法实现。

三是“人权”观念。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和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公务员增强人权观念,既要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要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救济权,又要勇于通过公务员规定的救济途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唯此,才能实现权利保障的法治精神。

四是权责一致观念。权责一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权责一致基本要求就是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公务员职权的同时实际上又是赋予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义务和责任。它要求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保证法律得以全面贯彻的责任和因损害管理相对人的权益而承担赔偿的义务。为此,这就必然要求公务员牢牢树立这样观念:落实公务员的职责就是落实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的统一。

第10篇

一、坚持体制创新,培育公益主体

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的发展,政府职能必须到位,事业站所体制必须创新,公益需要探索新的实现形式。通过市场机制履行政府的公益职能,首先要培育服务领域的市场主体。我省针对以前“七站八所”“线断、网破、人散”、农村公益服务“有牌无人,有名无实,有人无技”的实际,认真实行“一保、两转、三制”。

“一保”是乡镇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凡是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人员,都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从1995年1月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省财政筹措12.6亿元,帮助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两转”:一是转变单位性质。除农村中小学校、卫生院、财政所(加挂经管站牌子)以及规定的延伸派驻机构外,乡镇其它事业单位在清退非在编人员的基础上转为服务组织,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转制后的服务组织原承担的执法职能统一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原承担的行政职能分别并入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二是人员转变身份。乡镇事业单位转制后,所有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其个人档案资料移交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就业机构代管。

“三制”:在“两转”的基础上,各地探索出农村公益的三种运行模式。一是委托服务制。原乡镇事业单位转制为服务组织后,既承担乡镇政府委托的公益性职能,又从事经营。乡镇政府提出公益项目,与服务组织签订合同,明确经费数额和考核方式。服务组织接受委托后,组织人员完成合同规定的公益项目。这种形式对转制单位和人员冲击较小,在改革的过渡时期,采取这种形式有利于保持稳定。二是定岗招聘制。乡镇设置一定的服务岗位,定岗不定人,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从事公益资质的人员,从事公益。对招聘人员实行“三卡”管理,即农民签字卡、村干部签字卡、乡镇签字卡管理。这种形式改革比较到位,服务效果比较明显,农民比较满意,正逐步成为主导运行模式。三是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制。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一定的服务岗位,从原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工作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派驻乡镇或区域专门从事公益。服务项目由乡镇政府提出,乡镇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派驻人员进行考核,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这种形式基本保持了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服务的管理,能较好地实现条块结合。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全省不作统一规定,由市(州)或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决定。一个市(州)或一个县(市、区)对一种行业的公益采取一种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体现“以钱养事”的要求,都要改革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都要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其他服务组织的作用,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商企业和专业人员公平参与农村公益性事业的招标,努力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行为社会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公益体系。

二、坚持政府主导,切实履行公益职能

对政府承担的公益职能实行“以钱养事”,是政府职能的转化和强化。因此我省明确规定,县乡政府是提供农村公益的责任主体,并要求在确定项目、保障经费、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确定项目方面,省里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财力的许可及农民的基本需求,分别就农业技术服务、畜牧兽医服务和监督、水利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广播电视服务等,提出了11类74项农村公益的基本内容,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拟定本地的具体的公益项目。对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公益项目临时安排。

在保障经费方面,要求各地做到“三个不变”,即乡镇公益性事业单位原有国有资产产权不变,保障公益的经费渠道和原有基数不变,乡镇公益性事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不变,并在此基础上,保证在“十一五”期间政府投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确定县级财政最低预算标准:种植业每亩不低于1元;畜牧防疫每户不低于2元;文化体育每人不低于0.5元。计划生育按有关规定核定预算,广播电视、水利、水产、农机和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也要根据实际,确定最低预算标准。省级财政对农村公益性事业投入实行倾斜。从2005年起省财政对46个粮食主产区,按每个乡镇3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2006年对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的乡镇农技服务(含水产、农机)、畜牧兽医、文化事业等方面的公益补助资金,按每个农业人口5元的标准确定。从2007年起,省财政按每个农业人口10元的标准对乡镇农村公益性事业进行补助,全省共计4亿元,乡平40万元。

在人员聘用方面,试行农村公益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从事农村公益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资格审定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考核等办法,聘用服务人员。对长期坚持在基层直接从事农村公益的骨干技术人员,特别是国家大中专学校毕业分配到乡镇工作的技术人员,在聘用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实行合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严格控制岗位总数。对选择定岗招聘制或业务主管部门派出制的行业,以县为单位,乡镇财经所、国土资源所、林业管理站和由县(市、区)派驻的动物防疫监督、血吸虫防治人员,加上乡镇定岗招聘从事农村公益的人员(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的从事农村公益的人员),按乡镇平均40个岗位进行总量控制。加强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由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选定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对农村公益人员,分批进行年度培训。

在合同管理方面,对农村公益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合同对服务内容、经费标准、时间要求、考核结算、兑现办法等做出严格的约定。服务项目一次性发包到服务主体,不得转包。合同期限按不同行业特点确定,一般以2年左右为宜。合同落实情况,由乡镇政府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考核。建立村民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和领导小组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推行服务对象签字登记制度、服务项目台帐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加强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考核尽量做到量化,不能量化的采取群众满意率考核。

三、坚持稳步推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领导责任。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构建新型农村公益体系,“一把手”是关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调研,亲自决策,亲自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为改革的推进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拟定了本行业改革的具体指导意见。省里针对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调研,完善政策,促进改革不断深化。二是严格执行政策。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各地加大落实力度,加强检查督办,及时预防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政策偏差。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较好地解决了转制单位人员的后顾之忧。认真落实人员分流政策,妥善解决分流人员出路问题。省财政对分流在编在册人员给予一次性人平4000元奖励补助。目前,全省已有3万多人置换了身份。三是典型示范带动。省委、省政府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不搞一律化,不硬性规定时间要求。四是加强考评验收。省里定期组织考评组对各县市改革情况进行考评,重点考评改革政策是否到位,支持资金是否到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是否到位。对考评合格的给予表扬,对考评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随着“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建立,农村公益服务出现了“四个改变”:在服务模式上,改“纸上谈兵”为以承包技术、承诺效益、承揽风险为内容的“三承服务”;在工作作风上,改原来的“面上跑”为在“点上蹲”、“跟踪追”;在服务内容上,改原来的单一服务为多样化服务;在服务态度上,改“坐堂办公”为“上门服务”。取得了“服务队伍稳定,业务骨干保留;服务经费增加,工作条件改善;服务方式转变,工作责任增强;服务质量提高,农民满意提高;改革信心增强,不断规范深化”的良好效果。

一是乡镇事业站所全部完成整体转制。按照规定应转制的乡镇事业单位,全部整体转制为民办非企业服务组织或企业,在民政或工商部门办理了法人登记手续,成为独立法人,依法产生了法人代表。

二是转制单位人员全部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自愿置换身份人数有新进展。全省已有35723人自愿置换身份,占改革对象的46.1%。按规定标准发放了一次性补偿金(部分地方采取现金加资产补偿的办法)。

三是全面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参保率达97.3%。部分地方还为职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解除了转制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是县级财政预算中用于公益的经费有较大幅度增加。2006年全省县级财政安排农村公益达45583.8万元,比2005年增长27.1%,为农村公益的开展提供了有效保障。

五是公益初步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各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与服务组织或人员签订了服务合同,有些地方的服务中心还与服务人员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经费标准、时间要求、考核估算、兑现办法等事项。落实到项目的服务经费达到40731万元,占整个经费的89.3%。

第11篇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9月15日前使每一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企业离退休人员、三条保障线受益人员的新增收入足额得到兑现。有关落实情况请随时上报,于9月12日前将全面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民政厅。

二、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按80元增发退职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离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其中,增加退休费低于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四)副厅级及其以上退休干部、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增加退休费。

(五)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六)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地市和省直主管部门决定。

三、经费来源按现行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渠道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务必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注:1.技工学校、二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新参加工作后,当技术工人的,第一年执行学徒第二年的工资标准,满一年后按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当普通工人的,均应执行半年熟练期工资标准,期满后,再按规定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第12篇

区坚持抓班子,在队伍建设上添活力;抓党员,在典型示范上争上游;抓管理,在民主监督上聚力量。形成了以农村党组织为核心的统筹农村党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格局。

抓班子“一定三有”。每年年初“两委会”立足村情实际,从生产发展、农民增收、精神文明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农村社会事务、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等方面作出承诺。在承诺的具体实践中,提出结合实际“提诺”、严格程序“审诺”、公开公示“亮诺”、主动践行“履诺”、监督考核“评诺”的“五诺”机制。并把监督考核贯穿于全过程,建立科学地履诺情况评价体系,吸引广大群众全程全面监督工作,形成强有力的措施和制度,提高了承诺兑现率。实现了干有目标、干有合力、干有监督、干有效果。日常工作上,注重加强党员干部综合培训,积极鼓励村干部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先后有3名村干部考录为国家公务员,解决了干好有前途的问题。建立村干部待遇报酬和村级运转经费正常晋升机制,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补贴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制度。目前,村干部每月报酬待遇达到680-1545元,村年运转经费提高至10000元,解决了工作有合理待遇、退岗有一定保障的问题,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抓党员“争星晋级”。坚持以“五带头”优秀党员为目标,深入开展争创“遵纪守法星、敬业奉献星、勤劳致富星、科技文化星、文明和谐星”的“五星党员”活动,通过年度星级评定,在党员中形成模范带头、争当先锋的良好氛围,激发党员队伍活力,锻造了一支能力强、作风正、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党员队伍。在争创先锋的同时,重视对党员的组织关怀。区上每年拨付专款10万元建立党内关怀基金,定期对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进行慰问和帮扶。落实“七必谈三必看”制度,发放党员政治生日贺卡近万份。形成了岗位争先、生活关怀、政治关心的党员综合服务管理机制。

抓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制定出台了《村级组织和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村级重要决策、重要工程项目、重要人事安排以及大额财务开支实行“四议决策法”,形成民主化建议决策机制。在抓好村务公开同时,大力推行党务公开,实现由单纯村务公开向村务党务一并公开转变。将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开展党内组织生活,财务收支、村集体土地征用、流转、计划生育指标、宅基地审批、村公益事业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内容作为党务村务公开重点,实现公开内容的具体化;建立以固定公开栏公开为主,广播、会议、明白卡、民情访谈为辅助形式的公开制度,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久拖不决的难点问题、权力制约的重点问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实行点题公开,实现由单向公开向双向互动的转变;根据公开内容做到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实现公开时间上的经常化,将村“两委会”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群众的“四权”,保证了群众对村“两委会”工作情况的有效监督。同时,在全区所有村成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设立专门办公场所,明确监委会主任享受非公选村村委会副主任基本补贴标准,每年补助村监委会办公经费1000元,初步形成了党支部领导、村委会干事、监委会监督的民主决策、执行、监督的工作格局。年,全区共监督村级重大事项244件(次),提出意见建议261条,采纳231条,治安案件下降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