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0 22:29:50

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例一
为做好全县卫生系统机关事业单位20XX年度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20XX年度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意见》(桓人发[20XX]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全县卫生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0XX年度全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要在认真总结20XX年度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整个考核工作从20XX年3月8日开始,20XX年3月15日前结束。
为确保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局党委成立了20XX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年度考核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考核计划,做好准备工作,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对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合格)等次晋升级别和档次,但当年不发年终考核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上岗培训等办法,促其改正提高。
这次年度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个人总结由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将自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以工作实绩为重点,针对个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实事求是地总结。个人总结填写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本年度工作总结”或“个人总结”一栏。国家公务员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机关工作者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评议。年前由县委考核的科级干部、年后由局党委考核的部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再进行评议,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单位组织进行。在评议过程中,参加评议的人员要坚持对自己负责和对他人负责的态度,严格按标准和要求评议。各单位考核小组要在全面了解被考核人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综合评价,防止和克服“以评xx”、“重评轻考”、“以票取人”等简单做法。
(三)主管领导评鉴。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考核由县分管领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20XX年度县直部门履行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评鉴和等次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由局党委主要领导根据其工作考核情况进行评鉴,并提出评鉴和等次意见;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分别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其工作考核情况进行评鉴,并提出评鉴和等次意见。评鉴意见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中“主管领导评鉴意见”或“本单位评鉴意见”一栏。内容包括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和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审核分层次进行。年前已由县委组织部考核的科级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县委组织部根据考核情况审核后确定;未按科级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评鉴意见和考核等次由局党委根据考核情况审核后确定;其他工作人员的评鉴意见和考核等次,由各单位考核小组负责审核。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要填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考核委员会(小组)审核意见”或“审核意见”一栏。
(五)确定考核等次。在经过审核的基础上,局党委主要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等次予以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予以确定。
(六)反馈和复核。反馈由各级考核组织通过单位主管领导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签署意见。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要在接到复核申请十日内,进行认真调查,提出复核意见,若被考核人仍有异议,可向县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关于对下列人员的考核
(一)各单位20XX年2月1日以前办理提前离岗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提前离岗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称职(合格)对待。
(二)20XX年内办理退休手续和提前离岗手续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
(三)20XX年新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由单位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定级的依据。
(四)20XX年系统内调动的工作人员考核由现单位结合在原单位的表现对其进行考核。
(五)当年的退伍军人,可根据退伍时的鉴定及近期表现对其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六)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七)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不满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未停职的要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已停职的不再进行年度考核。立案审查已结案人员,可根据对其处理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结案后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审查期间仍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九)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时,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因犯与职务行为无关的错误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对待。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制、拘役、缓刑期间不参加考核;缓刑期满正式分配工作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从正式分配工作的第二年起参加正常年度考核。
(十一)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的,在收容和教养期间(含所外执行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期满正式分配工作半年以上的可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十二)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可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十三)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养伤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作为正常考核年度对待。
(十四)事业单位中停薪留职人员不参加考核,经组织批准复职后,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可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十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未定等次或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考核奖。
(十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关于优秀比例的确定
1、各单位科级工作人员按3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2、各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按11%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3、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优秀等次根据《关于20XX年度县直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的实施意见》(桓发[20XX]XX号)文件确定,其优秀指标占本单位指标。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信访、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招商引资一票否决的部门或单位党政一把手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关于考核结果的公示和审核备案
(一)公示。根据有关规定,对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科级工作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公示;对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通过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增强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公示期间实行举报工作负责制,确保受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举报电话:2621872、
(二)审核。在公示的基础上,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将对各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审核内容包括单位考核的范围对象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各类人员名册是不是准确无误;对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必须有书面说明的处理意见。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复。
(三)备案。考核评议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填报以下有关的材料,于20XX年3月16日前上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1、《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年度考核登记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年度考核情况审核备案统计表》;
5、《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单》。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组织人事科单独发放;《年度考核情况审核备案统计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单》见附件。
依据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的,从审核备案的次月起按规定办理兑现手续。经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考核奖,其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发放按资金渠道列支。
对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的人员,实行《年度考核手册》注册登记制度,由各单位如实填写考核等次。对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证书》,作为评定职称、增资晋级和奖励的依据,由单位负责填写优秀等次证书。《年度考核手册》的注册登记和优秀等次证书的审核验印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这次年度考核工作是加强单位建设的重要环节,年度考核结果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20XX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例二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星移斗换,不知不觉一年已成为过去,通过XX年的工作,学习,劳动,出警,辞旧迎新,在这一年中,经历过许许多多工作上的酸甜苦辣,人生道路上的不平与坎坷,但仍然坚定信念,渡过XX年,非常不平静的一年,也是难忘的一年,迎来展新的XX年。过去紧张,忙碌的生活都成为历史,现将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作如下个人总结:
一、思想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
(1)是认真参加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深刻领会开展这次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来指导工作。
(2)是进一步加强公安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做到不仅熟悉公安业务工作,而且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切实把工作做到点子上。
(4)是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不折不扣地认真落实好xx部五条禁令九要九不要,等各项规定,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二、完成各项业务工作,充分发挥了领导参谋助手作用。
XX年10月28日以前在公安局警令部接访处大厅值班室工作,在部门领导的正确指挥下,领导我们前进的方向,督促我们行动的准则。努力学习,搞好本职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做好一些有益的闲杂事情,打扫卫生,浇花水,有关办公区的安全检查,群众来人来访以及询问,都做到热情的将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特别在节假日,包裹、信件、挂号、邮递特别多,工作繁忙,常常加班加点,顾不上休息,做好和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工作认真严格
工作上严格遵守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切实做到:不让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冷罗;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利益因我受到侵害;不让工作的事在我这里压延误;不让工作机密在我这里泄漏;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语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法违纪行为在我身上发生。平时团结同事和睦相处,积极上进,虚心学习,努力工作。好人好事不断涌献出来,助人为乐,借钱与他人,捐款扶贫救济。宣传教育,调解制止他人参赌,打架斗殴。劝人从善,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做人诚实,办事守信。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四、XX年11月4日,被公安局局党委研究决定,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装备财务处工作。
在本处内务会议上,汪领导交待本人工作安排,局机关内务事宜。大院花草、树木,以及与保安配合,协作的事情,办公大楼局各处、支队、部门、楼层的办公用品,安全维护、维修等事项的管理工作。XX领导交待:工作中的事情,维修的过程,报销,到仓库保管员郭姐那里领一本笔记本,做好事情的记录,维修事项记录。对所做的工作及时督促,监督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协助领导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五、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改进的方向。有人认为搞机关事务后勤工作没出息,做些鸡毛蒜皮的事情;也有人说,干后勤工作的人,大事干不来,小事又不原意做,等等,如此之类的话言,让人受不了。我不在乎,人贵自知之明,我没有多大才能,就这点能耐,知足者常乐。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5)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述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3-5人,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6)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7)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8)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如何进行会议鉴定?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住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B、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签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B、在签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合、应用报合。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合、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住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份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签定委员会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拦签字。不同意签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审稿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签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末通过的,签定委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签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签定委员会指出,责成签定委员会改正。
G.签定意见形成后,组织签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虽会主任或副主任在签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签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单位支付。
(3)颁发《签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签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有关程序向成果完成单位颁发《鉴定证书》。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签定单位存档。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更加洁净、和谐、宜居的城市为目标,以强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为重点,本着“公开进行、客观评价、便于操作”的原则,坚持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
理,建立长效和高效的市容环境卫生达标评比体系,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西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评比活动的领导,成立西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评比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比领导小组)。
组 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城管办主任、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城东区副区长
城中区副区长
城西区副区长
城北区副区长
生物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评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达标评比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城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评比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达标评比活动的组织和
落实工作。
三、评比内容和范围
达标评比活动内容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街道、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楼院、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集贸市场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村。
参加评比活动范围:市区内所有经过规划、民政、工商等部门许可设置、拥有明确区划和正式名称的自然街道(巷)、居民楼院(含物业管理的独立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家属楼院等)、集贸市场
和区辖行政村均可参加评比。
四、评比方法
达标评比活动采取普选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普选
各城区根据市城管委统一制定的达标街道、达标楼院、达标集贸市场和达标村评比标准,结合日常管理情况,通过群众测评推荐和组织考评,于每年8月底前评选出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达标街道、达标楼
院、达标集贸市场和达标村候选单位,向市评比领导小组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城区考核机构评选考核材料、群众测评材料、被推荐单位基本情况和创建达标工作经验介绍材料)。
(二)考核
市评比领导小组在接到申报后,将对被推荐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主要结合日常检查、联评、督办执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被推荐单位进行集中考评鉴定。考评鉴定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
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检查、发放群众测评表的方式,通过集中打分确定考核鉴定意见。
(三)命名
市评比领导小组根据考核鉴定意见,对已达到标准的被推荐单位提出命名意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无重大异议由市城管委正式命名。
五、保障机制
(一)为充分发挥达标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被命名的达标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达标”标识,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管理部门要对达标单位实行动态化管理。要严格按照标准加强日
常检查和监督,指导达标单位完善各项长效管理措施机制,不断巩固达标成果。
(二)达标活动实行日常管理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之中。达标单位每月投诉率(包括媒体曝光)不超过1起,年度群众满意率不低于90%,每月联评达标单位成绩不低于90分。
(三)实行社会公示和通报制,每半年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达标单位的整体状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达标单位因管理不到位,市容环境卫生出现反弹的,按以下方式予以戒免:
警告:当年被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2次;连续2次联评低于90分的;年度群众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予以警告。
摘牌:当年被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3次;连续3次联评或年内累计联评5次低于90分的;年度群众满意度测评低于60%或连续两年未达到90%的予以摘牌。
六、评比时间
评比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各城区的普选申报工作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市上评定命名工作于当年12月底前结束。
七、达标街道、达标楼院、达标集贸市场和达标村评比标准
(见附件一)
八、考核细则
考核由日常管理(占50%)、群众满意度(占20%)和考评鉴定(占30%)三部分组成。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90分为不达标。
日常管理和考评鉴定细则见附表二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环境卫生达标评比活动是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抓手。各城区要把开展此项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挂钩,制定切
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安排专人组织、指导各参评单位积极开展达标评比活动;各参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整合资源,动员辖区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达标评比活动。
(二)结合实际,稳步推进
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评比活动,是实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化,经常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要坚持成熟一个、评定一个、巩固一个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积极稳步推进。各区要按照达标
评比实施意见的标准、时间,有计划的安排工作,严格标准,严把质量关,不得图形式、走过场,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时间完成申报。
(三)加大投入,注重“硬件”建设
要加大对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街道(巷)、楼院(社区)、市场环境,通过达标评比活动使城市街景容貌和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真正实现长效管理。
一、实习教学质量评价指标的建立
(一)方法与内容。
结合医学院校自身实际,采取调研法、文献法广泛收集国内外医学教育改革文献,分类整理、比较分析,依据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建立学生能力训练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完善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学生职业素质的提高和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3]。鼓励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医学生全员参与,开展实习教学改革。
(二)实习教学研究成果。
1.规范实习教学管理。制定五年制医学检验本科专业实习教学管理办法,加强对实习教学、中期检查、出科考核等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成立由教务处、附属医院(实习单位)、临床检验科室组成的三级管理模式,并在每个层级指派专人负责具体的实习教学管理,在学校层面建立实习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医学检验专业学生实习教学安排、落实任务,加强对各附属医院(教学单位)的实习教学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和管理漏洞的单位限期整改。
2.建立实习管理指标。(1)修订实习计划:根据教务部门修订的五年制医学检验专业教学计划,增加实习学时,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实习成绩评定项目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实习中期考核(30%)、出科鉴定考核(50%)、实结报告(20%)。这种比例分配增加了中期考核的权重,体现了过程性教学质量评价思想,降低了原有单一的出科鉴定成绩权重,增设了/实结报告0环节,使评价结果更为客观。(2)增加能力测试:在实习结束前,组织学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理论和技能测试。对学生实习应掌握的各科目知识点作详尽考查,同时在临床检验实验室由学生随机抽签、任选一道题目进行能力测试。测试结束后,将原始分数转换为标准化分数,使测试更具有客观性、可比性。理论和技能测试成绩均有详细的评分标准,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从各教学医院检验科室中临时抽调考官,现场随机抽签决定监考人员,每个考站由2名中级以上职称考官负责监督和评分,理论与技能测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各占50%。
3.制定量化考核指标。(1)印发实习考核表:在完成修订实习计划、建立实习管理指标的基础上,学校综合考虑各实习单位的实习教学特点,广泛听取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并印发校内统一的实习考核表,实施医学检验专业实习教学量化考核,便于各有关单位对该专业实习学生进行标准化客观评价。(2)考核表内容及指标:¹明确规定一系列量化指标,包含检验工作理论知识(如实习记录、学术会议、科研方法)及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记录、操作时间、指导教师等。º涵盖出科鉴定记录、指导教师意见等教师填写内容,同时要求给予评价的教师必须亲笔签名和盖章。»从日常表现、实习科目两方面制定出科鉴定指标,并赋予各指标相应的分值,形成量化的出科鉴定评分标准,每方面各占50%权重。如附表所示。
二、实习教学改革反馈
问卷调查结果表明:94.2%的被调查者认为考核指标能明确反映医学检验专业特点,96.5%的被调查者认为考核内容符合医学检验专业要求、可操作性强,88.7%的被调查者认为可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主动学习兴趣,66.7%的被调查者对该考核指标及医学检验实习教学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通过上述改革措施,医学检验专业实习教学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一、鉴定申请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市辖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向市科技局自愿申请。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完成科技计划合同指标或自选科研任务;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符合鉴定要求;
4.一年期内的科技查新报告。
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项目不予鉴定。
二、鉴定受理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鉴定的,由市科技局成果科受理审查,报主管领导审定。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五天内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科技计划外(自选)项目及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鉴定的,由市科技局先初审,后报省科技厅。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天内答复:同意上报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申请单位报送省科技厅受理;不同意上报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三、组织鉴定
受理部门同意鉴定的,应按照确定的鉴定形式组织鉴定。会议鉴定规定如下:
1、时间地点:时间由组织鉴定部门确定,地点由成果完成单位自定。
2、聘请专家:市科技局组织鉴定的项目,按照《市科技专家技术委员会专家使用管理办法》,由成果科提出所需专家申请、计划科和纪检监察室从市专家库中抽取,报局主管领导或纪检组长审核确定;省科技厅委托鉴定的项目,市科技局提出专家名单,报省科技厅确定。
专家咨询费应在鉴定意见形成后,由组织鉴定部门人员按500元/人天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鉴定议程:一是成果单位以PPT电子文件形式进行技术研究汇报;二是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三是专家质疑与完成人解答;四是成果单位人员回避,专家讨论鉴定意见、五是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四、颁发证书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市科技局组织鉴定的直接颁发鉴定证书,省科技厅委托鉴定的,市科技局审核签批上报,由省科技厅颁发鉴定证书。
赣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参照本)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受聘人)
姓名:性别:民族:学历: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原身份:职称(职务)
根据《赣州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岗位名称
甲方聘任乙方在岗位工作。岗位性质职级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其中:年月日
至年月日为试用期。
三、岗位职责要求
乙方的岗位职责:
四、基本权利义务
(一)甲方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3、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及各种社会保险;
4、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5、按有关规定,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乙方
1、有参加业务学习,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2、按规定获得工作报酬和享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4、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有关秘密。
五、工资福利及待遇
(一)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工资分配方案按月核发工资
(二)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待业(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其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统一办理手续;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制度、公休假期、女工保护、因公负伤和患病医疗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合同: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3、甲方单位变更名称的;
4、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
5、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退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乙方因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退职的;
5、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乙方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其它不能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市以上科技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国家另有规定的。
七、保密要求
(一)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应将所有权归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交所在甲方归档。
(二)乙方离开用人单位年内,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不得侵犯甲方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八、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
(一)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为:
(二)甲方依照《赣州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解除聘用合同时,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另: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部门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合同鉴证
()鉴字第号
经审查,本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予以鉴证。
鉴证部门(盖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续订聘用合同
根据甲方工作(岗位)需要和乙方要求,双方同意续订聘用合同。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经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如下: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合同鉴证
()鉴字第号
经审查,本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予以鉴证。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你写好了吗?没有就来这看看。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范文,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范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
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20__]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由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范文2一、林业职业技能鉴定第038站规章制度
1.本站由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实施林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本鉴定站在站长领导下,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完成年度总结。
3.鉴定站鉴定前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考试命题、考核、成绩上报、证书办理和发放工作。
4.负责聘用各工种考评员及任命考评组组长工作。
5.负责对技能考核的监理工作。
6.安排考评员参加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员的培训与指导工作。
7.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费用收支由站长审批。
8.建立完善的技能鉴定试题题库。
9.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及证书保管等工作档案。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职责
1.主持本站职业技能鉴定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布置年度鉴定任务。
2.审核年度鉴定工作总结。
3.审核鉴定费用的收支工作。
4.主持安排考评员参加培训和鉴定站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副站长职责
1.协助站长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2.主持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订购,大纲编写工作。
3.主持安排实施性鉴定工作。
4.技能鉴定中负责对考评员的监察和考生纪律检查工作。
5.完成站长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办公室主任职责
1.主持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总结的撰写。
2.协助站长、副站长完成年度技能鉴定的各项工作。
3.审核技能鉴定考核试题抽取工作以及试卷印刷工作。
4.审核鉴定材料的准备、鉴定所用仪器工具的准备工作。
5.审核考评员的考评资格。
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工作。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员(秘书)职责
1.完成与上级鉴定中心的联络工作。
2.负责考生的鉴定成绩录入、证书办理工作。
3.负责考评小组以及考评员考务费用的发放工作。
4.主持鉴定站的各种档案和资料管理工作。
5.安排考核宣传动员,安排考核时间以及下达考核通知工作。
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工作。
六、各工种考评组组长职责
1.组织技能考核试题的命题及检查审核工作。
2.组织考评员实施技能操作考核工作。
3.负责各工种组的仪器设备准备、考核材料准备工作。
4.负责本工种组考生的成绩评定及成绩复查审核工作。
5.做好鉴定试题。
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任务。
七、各工种考评员的职责
1.协助考评组长做好技能操作试题的审阅工作。
2.协助组长完成鉴定仪器的准备、仪器检查和材料准备工作。
3.参加鉴定培训工作。
4.参加大纲、教材编写工作。
5.完成鉴定站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八、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参见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实验教师职责
九、技能鉴定站档案管理员职责
1.负责上级鉴定部门下发的文件保管工作,负责文件的传阅。
2.负责鉴定成绩单、鉴定合格证书复印件的保管,鉴定资料的保管及借阅工作。
3.负责试题题库的保管工作。
4.负责计划、总结的保管工作。
5.负责考评员考评资格证书的保管工作。
6.鉴定站公章的保管。
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范文3第一章职业技能鉴定所阅卷制度
1、阅卷人员和考评员必须统一严格掌握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阅卷、检测评分开始前,应由考评小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研究,统一评分标准、检测方法和标准答案。
2、阅卷、检测评分工作应在考生姓名、考号密封线的条件下进行,阅卷人员和考评员不得擅自拆开试卷密封线,如有装订错误,应交考评小组负责人重新装订后再进行评判。
3、阅卷检测评分,记录分数要统一使用红色钢笔和圆珠笔,字迹要清楚易辩,有修改之处要有文字说明并签字。
4、阅卷人员和考评员不得修改考生试卷或实际鉴定项目,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工作情况,对有徇私舞弊者要取消其阅卷、考评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处理,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制度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人员要严格遵守本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违者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影响者,清除职业鉴定工作队伍。
1、考前要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2、考务人员考前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3、考试要按时当众将试袋开封,考前不准向任何人泄露试题。
4、技能操作考核的考件不准写有参考人员的单位、姓名和特殊记号,不准考评员参加监考。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务人员,鉴定考试前必须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条款,违者按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后果者,清除鉴定队伍。
1、考务人员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2、站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安排有本单位参加鉴定的考评员参加鉴定。
3、考评员要严格执行对亲属(含徒弟、学生)的鉴定回避制度,当得知有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应向鉴定站领导汇报,主动回避,退出考评工作。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1、置造宜保存和利用档案的专用库房、装具等必要设施。
2、指导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应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齐全完整。
3、按规定文件材料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据为已有。
4、档案的保密,档案等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必须妥善保管。
6、凡是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7、对接收的鉴定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8、借阅和复制鉴定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9、要销毁的鉴定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10、培训鉴定的档案管理部门对重要的鉴定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鉴定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范围
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的执行机构。基本职责是:
1、规定职种、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面相社会提供服务。
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
(2)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3)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按《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的有关规定组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并颁发聘书;
(4)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
(5)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并报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6)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出考核鉴定的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3、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章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工作守则
1、考务人员上指职业技能鉴定所从事考场、考核业务的工作人员。
2、考务人员由鉴定所推荐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同意,由鉴定所所长聘任。
3、考务人员的主要职责上:负责接待报名、审查申报资格、检查证件、核发准考证、安排考场考位、编排考号、提取试题、印刷试卷、制备试件、发卷监考、核分、登记成绩、填写证书、填报鉴定人员名单、填写成绩单等工作。
4、在实施考试、考核前,考务人员要对考场、设备、能源、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准备就绪后,向所长报告。
5、考务人员要尽职进责,廉洁奉公,严防冒名顶替、调换试卷(件)、打小抄、传纸条、交头接耳等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发生。
6、考务人员要严格准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开卷前不准向任何人泄露试题,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不准参与考评意见,不准接受参加鉴定人员的钱物。
第七章职业技能鉴定规程
1、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报名时须交验身份证、交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4张(申报中级以上鉴定需持原技术等级证书),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社会力量办学,军地两用人才、劳改劳教人员培训班的毕(结)业生由单位提前一个月报名、自学成才者提前一周报名。
2、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接待报名、检验证件、审查申报资格、核发准考证、安排考场、编排考号、确定考核时间。
3、职业技能鉴定所于考核前五天,将鉴定人员名单及职种、等级、考核时间、地点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指导中心复核申报资格并确定考评组成员。
4、具体鉴定工作,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监督下,由鉴定所负责实施;
先进行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再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考试、考核均合格者,由鉴定站填写《技能鉴定成绩呈报表》,加盖公章,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发证。
第八章职业技能鉴定所财务制度
1、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资金,保证以职业技能鉴定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开展。
2、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计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3、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正确进行会计监督,保护资金、财产和物品的安全。
4、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鉴定站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所财务工作办法,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5、建立健全财产的物品帐,监督鉴定站的物品管理,掌握清查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章职业技能鉴定公示制度
要积极宣传推行的职业技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意义。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政策、标准宣传到位。
1、制订有关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示于众。
2、鉴定的时间、地点、依据公示于众。
3、鉴定的收费依据公示于众。
4、鉴定的结果公示于众(结果出来以后汇成总表交于被鉴定单位)。
5、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保证鉴定的公开、公正、公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管理制度
1、参加技能培训学员必须遵守培训班的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要求出满勤、不缺课,对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2、遵守培训班的课堂纪律,室内严禁吸烟,打手机违者罚款5元,认真听讲,不随便说话,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
3、讲究卫生,认真值日,教室内保持清洁,爱护公共财产。
4、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交谈,左顾右盼,抄袭他人,违纪者一律清除矿尘考场。
5、实践操作时被鉴定人员要服从管理,注意安全,独立完成,不得他人代替或帮助,否则取消鉴定资格。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因工伤致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因工负伤残的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的伤残部位需要安装更换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以下简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工作,负责制定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政策,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单位,指导、监督、检查各经办机构的工作、管理及政策执行情况。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核准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鉴定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劳动鉴定机构对伤残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的审批工作,受理对区、县劳动鉴定机构审批有异议的复审工作。
区、县劳动鉴定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的伤残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的审批。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企业的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报销、结算。
第六条 伤残人员受伤后应在个人选定的治疗工伤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终结时,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工伤定点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注明伤残情况,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建议。
第七条 伤残人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企业填写《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职工劳动鉴定表》,并持有关病历资料,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申请批准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项目。其中需要配置假肢的,在装配假肢后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第八条 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经区、县劳动鉴定机构批准同意的,须到确认的辅助器具单位配置辅助器具,其所在企业负责具体办理配置辅助器具的相应事宜。
第九条 被确认的配置辅助器具单位应根据劳动鉴定机构确定的项目,为伤残人员做好配置辅助器具的前期检查工作,按照伤残情况,确定产品及相应价格。
第十条 伤残人员所在企业持《审批表》、《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劳动鉴定表》和确定的辅助器具产品价格,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费用。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项目及报销费用额度参考表》(以下简称《参考表》),是工伤保险基金按项目支付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限额。辅助器具产品的价格在《参考表》范围以内的,按产品实际价格核准费用;因伤残特殊情况,确需增加费用的,配置辅助器具的指定单位应出据情况说明,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酌情提高核准费用标准,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履行手续,价格超出《参考表》,按《参考表》的费用核准。
第十二条 伤残人员未按确定的项目配置辅助器具,或配置的辅助器具实际费用超过核准标准的,超出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个人自负。
第十三条 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先由其所在企业垫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缴拨操作试行办法》的规定,附上《审批表》和发票,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拨付;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由企业负责支付。
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参考表》中所列报销费用额度,根据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的产品价格变化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伤残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原配置辅助器具的单位负责维修、更换;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费用由伤残人员承担;经济困难的,其所在企业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伤残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档案。《审批表》应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单位,伤残人员及所在企业各保存一份。
第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已由事故责任方为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或给付费用的,不再配置辅助器具或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负伤的伤残人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对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确定配置辅助器具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机构申请复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2: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单位:(加盖公章) 编号: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 出生年月 | | 性别 | |工伤证编号| |
|------|----------------------------|
| 鉴定时间 | | 鉴定等级 | | 鉴定编号 | |
|------|----|------|----|------|----|
| 伤害部位 | | 申请项目 | | 配置原因 |配、换 |
|-----------|-----------------------|
| 定点医院名称 | |
|-----------|-----------------------|
| | |
| 劳动鉴定委员会 | |
| | 公章 |
| 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 | |
| 配置辅助器具 | |
| | 公章 |
| 单位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 |使用年限: |
| |金额(大写): |
| 劳动保障行政 | |
| | 公章 |
| 部门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附件3:辅助器具项目及报销费用额度参考表
单位:元
-------------------------------
| 项 目 |年限| 安装配置费 | 备 注 |
|-----------|--|-------|------|
|一|髋离断大腿假肢 |2 | 8500 | |
|-|---------|--|-------|------|
|二|大腿假肢 |2 | 6500 | |
|-|---------|--|-------|------|
|三|小腿假肢 |2 | 4500 | |
|-|---------|--|-------|------|
|四|足 |2 | 1200 | |
|-|---------|--|-------|------|
|五|上臂假肢 |2 | 1600 | |
|-|---------|--|-------|------|
|六|前臂假肢 |2 | 1300 | |
|-|---------|--|-------|------|
|七|手 |2 | 600 | |
|-|---------|--|-------|------|
|八|代步车 |10| 800 | |
|-|---------|--|-------|------|
|九|义眼 |5 | 300 | |
|-|---------|--|-------|------|
关键词:压力管道;安全;许可证;换证
中图分类号:TQ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利用管道输送气体、液体甚至气固、气液、固液和三相的物质。种类繁多,使用状况复杂,影响因素和环节较多,导致各种事故时有发生。因此,为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确保其设计质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颁发了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许可规则》适用于《特种条例》所规定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根据《许可规则》规定的压力管道类型及设计范围,各个单位需要申请和自己设计设计业务相关的公司所需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本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需提前6月向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换证《设计许可申请书》。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2月前完成评审工作。
另外,需要另行说明的是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鉴定评审工作,由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承担,其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开展评审工作,设计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一、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申请书》应该包括的内容
1.作为申请单位,首先应该明确自身设计业务范围。根据相关业务范围申请相关资质的许可证。
(1)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具备GA2级相应各种规格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2)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C2和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3)取得GD1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D2级中相应压力管道产品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2.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如公司名称及地点,企业性质,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登记机构及注册号,相关质量认证机构及证书。
3.申请换证的许可类别、级别及品种范围,并同时应承诺声明本单位的合法性、内容的正确性以及产品质量的保证。
4.时至申请年限,所设计的相关项目的级别及数量,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典型压力管道的设计产品的具体情况。如项目名称、类别、级别、专业名称、设计参数、规格及主要材质,相关参与的设计及校审人员,设计质量评定等级及制造日期和使用状况。
5.关于设计人员在申请年限近期的概况,如相关设计人员身份信息,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信息,从事设计年限及岗位职称等。
6.另外,需要给予明确的说明信息,关于设计项目所使用的相关主要技术装备,如使用硬件级软件型号,数量及主要性能等。
二、针对换证或增项申请单位的处理
针对换证或增项申请单位,在完成申请书后,首先需要翻阅上届审查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所出具的的设计许可证申请或换证评审工作报告,查阅相关换证鉴定评审意见。其意见组成一般分为设计管理部分评审意见、设计技术文件评审意见两部分。针对相关意见及建议,核查准备本届换证所需设计管理文件及设计技术文件是否满足上届评审相关意见及建议。
三、准备本届设计管理评审文件
1.准备检查所需的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检查设计申请书中所提及的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
3.准备检查所需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质保制度文件,以及实际项目所运行和改进的情况。对相关技术文件的校审文件及校审记录进行核查,以保证满足质量体系要求。同时需要针对有效期内,主要项目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处理措施。
四、准备设计评审的技术文件
关于设计技术文件,在未拿到设计资格或者增项申请时所需要准备的是试设计文件;在已经拿到相关资格证后进行换证申请时,需要准备的是所设计的产品文件。如:设计输入条件、工作指令,布置图、流程图、管道等级表及说明、设备图纸、管道数据表等,以及设计输出的图纸文件、材料汇总表、管道安装技术要求等
1.准备申请书中典型项目列表中的项目文件2~4套,必须涵盖所申请的设计级别。如申请级别为GC2, 则准备需要包括GC2,GC3的典型项目文件。
2.需要征求已完成在运行的项目的业主回访工作,针对用户所填写的用户意见反馈表,提升后续设计工作。
3.根据法规要求,针对性的检查需要使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的相关文件是否遵循相关国家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情况。
4.组织各级设计人员进行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专业考试和设计文件答辩,同时针对核查项目技术文件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讨论。
5.核查有效期内本单位向许可实施机关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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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调工作鉴定】一各有关医院:
为做好亚运期间石楼镇及周边地区的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医疗救治力量,
抽调人员工作鉴定
。经研究,从何贤纪念医院及区中医院抽调医务人员到石楼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名单见附表),时间为2xx-xx年11月1日至2xx-x年12月25日。抽调人员于11月1日上午8时,到石楼人民医院人事科报到,由该医院统一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的精神,上述抽调人员不用办理变更执业地点的手续。工作结束后,填写《番禺区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交原单位人事科。
抽调的医护人员工资等待遇由原单位负责解决。石楼人民医院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可以参照卫生技术人员下乡的标准。
附件:
1.各医院抽调人员名单
2.番禺区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二xx-x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各医院抽调人员名单
抽调医院医生职称
何贤纪念医院袁展程骨科主治医师
何贤纪念医院林桂雄心内科主治医师
区中医院杜伟文骨科主治医师
区中医院邓伟强骨科主治医师
附件2
番禺区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技术职务
单位科室现从事专业
基层工作单位科室
工作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累计工作时间共 个月 天
个 人 自 我 鉴 定
受援单位所在科室考核鉴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 援 单 位 鉴 定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派 出 单 位 鉴 定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派 出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抽调工作鉴定】二**同志自 2xx-xx 年 6 月抽调信访局工作以来,能虚心学习,服从领导,不怕吃苦,勤奋工作,在短短的四个月时间里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敏锐性强,思想素质较高。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上、政治上、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善于学习,进入工作角色较快。能认真学习机关有关工作和信访工作业务,主动向信访局领导及有经验的老同志学习,并善于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三是严格要求,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同其他同志一起认真处理好每一个信访案件。在几个月工作期间,不管是群众来信还是来访,大到大要案的举报,小到群众对切身利益的呼声,每一件都能一丝不苟地对待,认真办理好,特别是在外地住访期间,能克服各种困难,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能认真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信访局同志一起多次到上访户家里走访,了解相关情况为信访局整体工作部署提供了大量参考资料。多次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撰写了《*县关于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的情况调查》等调研文章。
四是为人诚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尊重领导。在信访局工作期间,能严格保守信访工作机密,按法定程序办理一切信访件,没有出现一起泄密事故。
2.
为了规范对抽调人员工作的管理,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既保证配合好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又减轻被抽调人员单位的工作压力,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抽调人员包括:为配合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由区委、区政府成立的相关领导机构或者负责专项工作的区直单位抽调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被抽调出本单位工作(含挂职锻炼、驻村干部)3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时限及数量
(一)抽调对象每次被抽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选派挂职锻炼和驻村干部按规定时间执行)。如确实需要延长抽调时间的,须在本次抽调时间到限前半个月向区委组织部请示,由区委组织部向被抽调对象单位发出延期通知书,延长抽调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二)抽调人员的部门(或临时领导机构)如果提前结束抽调工作的,要填写《提前结束抽调报告单》(样式附后),及时报告区委组织部。
(三)每个单位每年被抽调人员的数量遵循以下原则:单位工作人员总数10人及以下的,每年最多抽调1名;单位工作人员总数11—30人的,每年最多抽调2名;单位工作人员总数31人以上的,每年最多抽调3名。
三、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抽调人员审定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实施。
(二)需抽调人员加强工作力量的相关领导机构或者负责专项工作的区直单位要提前10个工作日把协商好的抽调对象名单填入《惠城区抽调人员审批表》(表格附后)并报送区委组织部审定。
(三)区委组织部按确定的抽调对象名单进行分类,属科级干部的,由区委组织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属股级及以下干部的,由区委组织部审批。
(四)审批完毕后,由区委组织部向有关单位发出抽调人员通知书。
(五)实行特事特批原则。因急需工作人员,无法按正常审批程序抽调人员的,抽调单位可以先口头向区委组织部请示,经区委组织部征求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让抽调对象就位,再由抽调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四、对抽调人员的管理
(一)被抽调对象的行政、工资关系由原单位管理,党组织关系按《党章》规定办理。
(二)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实行原单位和抽调单位双层管理,以抽调单位管理为主。
(三)建立被抽调人员抽调期满考核制度。抽调工作结束后,抽调单位应对被抽调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的综合表现及评价。考核情况必须形成书面鉴定,并送达区委组织部、被抽调单位备案和归档,作为被抽调人员奖罚、评先评优、任职、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建立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被抽调人员因公出差,抽调单位应向被抽调单位通报;被抽调人员因私请假,应向抽调单位请假,超过3天还须向原单位报告,因私请假并离开惠州的,还应说明外出原因及目的地。
(五)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如果发生意外或重大事件,抽调单位应向区分管领导、区委组织部、被抽调人员单位报告,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五、抽调工作纪律
(一)抽调人员的部门(或临时领导机构)应自觉遵守“适用、精简”的原则,不得随意抽调人员,尽量做到人尽其用,一岗多能;组织部门要严把人员抽调关,尽量减少抽调人员的数量,压缩抽调的时间,降低抽调频率。
(二)各用人单位不得借抽调工作人员之名,长期占用被抽调人员,凡因特殊需要必须留用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特别对不是机关、事业编制人员的留用,要严格遵守有关招录人员的规定坚持“凡进必考”。
【抽调工作鉴定】三我是一名来自湖北的大学生,2010 年 7 月 27 日来到广西, 成为一名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作为刚参与西部计划志愿服务 两个月的我,于 2010 年 9 月从天等县小山乡抽调到市委宣传部 工作,9 月 26 日至 11 月 3 日在新闻科协助通知记者、整理新闻 资料等相关工作。
月 4 日至今在宣传科参加各类宣传活动的策 11 划、实施的协助工作。新的环境,新的起点,新的平台对于我来 说是一个重大考验。在部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 热情的“传帮带”下,我逐渐进入工作角色,基本胜任了宣传科 的各项工作,初步打开了工作局面,有了一些实践和思考,整理如下
一、打开视野,提高认识,加强学习。
作为党的宣传工作者,注重学习,加强理论修养是十分必要 的。由于初到市委宣传部工作,又是一个从湖北刚毕业的大学生 来说,对办文程序、崇左的情况不尽了解,过去在学校做过类似 的宣传工作,如在学校校刊、校报以及团委机关报做过文字处理 性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天等县小山乡的办公室处理一些简单的公 文工作,在天等县“拔群杯”志愿服务组参与协调运动员与赛场 场地的信息沟通工作,清理赛场。以前在学校,是站在学生的视 角看问题,自从来到广西参与志愿服务以后,要求高了,视野宽 了,压力也更大了。为了弥补这些不足,我在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宣传科志愿服务过程中时,不断加强学习,通过一项项活动,一 件件具体的事情,一份份文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积累经验, 逐步增强自己的工作能力。
二、努力适应新环境,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一)参加、参与系列重大活动的方案策划、拟稿、实施工作。
参加、参与系列重大活动的方案策划、拟稿、实施工作 动的方案策划 1、参加了自 2010 年 10 月份以来历次行政中心广场文化活1 动的协调、拟文、通知、观众组织、各单位协调等工作。
2、参加
2010 年崇左市“第十一个记者节”活动和“学习型 党组织现场交流会”活动的会议布置工作。
3、参加金鸡山八连的创先争优的揭牌活动和部分材料撰写。
4、做好高校形势政策报告会和自治区先进典型朱传波报告
会的各项材料撰写、通知、协调实施工作。
5、参与
2010 年十一月份以来的有关防艾文字和图片材料的 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6、参与
2011 年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文件撰写、资料 整理,文件下发、启动仪式会场准备等各项有关工作。
7、参与第十八届全国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活动的各项材料
的撰写、资料整理等有关工作。
8、参与崇左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筹备的各项材料准备工
作和与自治区政研会、其他兄弟城市政研会的沟通交流等各项有 关工作。
9、先后写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调研报告、第十八届读书
活动相关文件、三下乡活动领导讲话稿等重大活动材料,各种临 时性文件材料撰写和基本公文处理,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单标语 撰写等等。
关键词 会计司法鉴定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近年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复杂化、多元化的经济纠纷与案件也与日俱增,当事人也愈发信赖会计司法鉴定,并期以手段科学的鉴定技术还原事实真相、捍卫企业利益及自身权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虽作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却在鉴定主体资格、专业技术标准、机构准入、程序遵守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容易发生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后果,导致鉴定活动及其结果远不能达到社会期望或满足诉讼需求。本文旨在为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完善与改革进程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较为可行的改善建议。
一、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现状
我国司法会计活动启动程序,通常需在立案之后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并签订会计司法鉴定委托书。在此后的诉讼进程中,会计司法鉴定人运用会计学原理和方法,结合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法学知识,通过检查、计算、核对、验证鉴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做出专业判断后提出鉴定意见。
依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对我国已审核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计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多数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司法鉴定网协会名录》,上海市目前具备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质的机构共计58家,其中54家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业务范围涉及会计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执业鉴定人员均已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但技术职称鲜有专业执业司法会计师。另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受理鉴定业务的同时,主要业务范围涉及审计审阅鉴证业务,以及其他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服务项目。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初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8209家,注册会计师共计98707人,执业注册会计师共计3638人。虽然由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较为符合鉴定机构中立性的根本要求,但群体中数量庞大、人员众多,一旦纷纷涉入会计司法鉴定领域,管理任务将变得异常艰巨。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司法鉴定主体的相关问题。现阶段我国与司法会计鉴定人相关的制度仍存在空缺,鉴定实务中有诸多潜在问题。注册会计师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其较高的专业知识技能无可非议,并且往往能够在鉴定专业性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中有着出色表现,但作为鉴定主体并不意味着“专家”身份便可以成就其“鉴定人”的角色,注册会计师在出庭质证、接受法庭质询及当事人询问等程序问题上,以及鉴定依据的确定、鉴定意见的出具等实际执行与操作方面困难重重。多数注册会计师凭借其注册会计师资格认证,或其所拥有的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便取得了从事鉴定业务的资格,而现实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无法胜任鉴定工作而导致错鉴、纠纷不乏其例。另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较广,并不能合理排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定业务之前曾与被鉴定单位有过业务往来、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若实际操作中忽略或刻意隐瞒以上事实,将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2)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标准尚未统一。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执行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但是会计司法鉴定领域内仍未形成统一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会计司法鉴定活动。会计司法鉴定是一项诉讼证明活动,作为法学与会计学交叉交汇形成的学科,这一活动既是法律问题,更是一类科学问题,解决科学问题若是离开了统一的科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则科学上难辨真假,法律上难辨是非。在司法会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不同鉴定人根据未经统一的技术标准得出的鉴定意见基本上很难一致,往往会出现多种版本的鉴定意见,这些意见可能相左甚至相悖,这不仅无法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正性,也违背了事实真相,更降低了诉讼效率。
(3)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定机构的准入与监管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属社会鉴定机构性质,会计师事务所取得鉴定资格,意味着机构在鉴定业务承接与操作、鉴定人数量与质量、遵守鉴定程序、执行鉴定的能力与水平达到了法定标准。但实际操作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尚未取得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准入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于扩大业务范围、谋利等目的,擅自承接鉴定业务,也存在取得鉴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鉴定业务外包,违法违规操作,更有会计师事务所出于各种原因,指派尚未取得鉴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承接鉴定业务。以上情况的发生,使得事务所承接鉴定业务因缺乏监管导致其专业能力与鉴定水平远不能达到要求,无法满足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由此类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得到采信。
(4)事务所鉴定业务的承接、计划与实施等程序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了鉴定业务的启动程序应当在案件立案之后展开,然而实践中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仅凭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或当事人人的委托就此展开相关鉴定工作,忽略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由此展开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往往因缺乏程序制约而产生问题。此外,在承接鉴定业务之后,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在业务的实施过程中并未充分了解案情便着手开展工作,也时常因缺乏计划而未能按照程序按部就班完成鉴定,但事实上对于鉴定工作的全面计划是一项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怎样去完成”以及最终“完成得怎样”的重要保障。在业务进入后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在鉴定人出庭环节完成情况不甚理想,会计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落实并不到位。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思考
(1)会计司法鉴定执业人员条件标准化、具体化。从上述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存在的问题中不难看出,主要问题源自于注册会计师承接鉴定业务时所承担的“鉴定人”角色定位及其作为鉴定主体的独立性问题。其他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在法务会计执业标准中均着重强调了法务会计执业者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即要求鉴定人成为独立的会计专家。针对我国国内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司法鉴定现状,当务之急是明确统一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并继而将条件进行标准化、具体化,进一步注重审核确定其职业能力高低、执业水平是否达到要求、鉴定资格持续化考核,并在条件中体现对执业人员(尤其是非专业执业人员)在鉴定水平先进性基础上的诉讼地位的超然独立性要求。另外应当强调对鉴定人的后续教育、培训及考核要求,以此保证前述要求的满足。
(2)进一步统一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标准。为保证会计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一套健全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标准是必要的。这一专业技术标准的设置可选择根据鉴定目标或要求进行细分,如划分为涉税案件、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等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随后针对细分后的每一类别鉴定事项制定具体的鉴定方法、程序与标准。以经济纠纷案件债权债务结算情况的会计司法鉴定为例,其鉴定要求应当明确为三点:其一,确定鉴定期间债权债务款项的形成依据、发生金额。其二,确定鉴定期间或特定时点债权债务款项的结算情况及余额。其三,确定鉴定期间或特定时点债权债务的未结算额及其具体内容。鉴定主要采用逐笔详查的鉴定方法,将发生的所有财务往来事项、结算业务全部列出,根据结算凭证及附件逐笔进行核实、确认,最后确定鉴定期间债权债务款项形成原因、发生金额、结算情况及特定时点的未结算金额。技术标准的统一能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其鉴定水平逐步向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执业人员靠拢看齐,使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出具的鉴定意见更具科学性。
(3)增加对依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会计司法鉴定复核程序。与社会鉴定机构相关的管理与运行机制尚未成型,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状况频发,甚至存在利用鉴定标准空隙虚假拔高鉴定结果。面对这样的局面,建议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业务的鉴定复核程序,以此维护鉴定公信力、有效控制鉴定风险,增强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与有用性,保障诉讼效率、效果。复核程序应当是一项层层递进各有针对性的、持续的动态性复核,贯穿鉴定活动始终。例如,可尝试将鉴定复核程序划分为初审、复审、再审以及终审四个阶段。初审与复审侧重审核鉴定是否存在现有证据不充分、工作底稿记录是否完整等瑕疵,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纠正。再审阶段交由鉴定质量监管部门进行复核,终审时则应侧重对鉴定意见所涉及重大事项的鉴定程序及其操作执行是否合法合规,以及鉴定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撑鉴定意见。在整个复核过程中,应当注意全部鉴定资料的转移、交接与保管问题,进行交接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资料清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4)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鉴定机构准入管理与后续监督。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已设立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标准,一定程度上有效限制了资质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序进入会计司法鉴定领域。但是对于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执业鉴定能力参差不齐的现象,建议在统一准入标准的基础之上制定要求,明确准许从事会计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鉴定能力应达到的水平等级。同时,对于擅自承接鉴定业务、鉴定业务外包、指派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承接鉴定业务等违法违规操作现象应当严惩。设立准入的要求与标准是根本,持续动态的监督则是司法公信力之有力保障,因此对如会计师事务所此类的中介性质的鉴定机构应合理调控并加强后续监管。建议考虑建立并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司法鉴定的资质管理体系,不仅针对准入前,更着重考量机构准入后的鉴定业务质量考评及监督。例如,设置规定,具有鉴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期间内未承办或该期间内鉴定业务极少,应注销鉴定资格或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而对鉴定质量相对较差且鉴定采信率低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竞争机制优胜劣汰。这不仅有利于行业内有序良性竞争,也能促使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逐步步入正轨。
(作者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贾治辉,朱兰,等.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J].中国司法鉴定,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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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财政部发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各单位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提出,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7月1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对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门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核业务作出了规定。此前,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发行人应当披露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作出的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出具评价意见,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的评价意见。由此可以预见,内部控制审核可能很快将作为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得以发展,那么,内部控制审核与传统的会计报表审计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本文试图对此作出论述。
一、会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早期的内部控制是以账簿之间的核对、账簿记录与财产的一致性以及会计报表数据可靠性为核心内容,与独立审计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内部控制被运用于独立审计,最初就是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实践中,注册会计师认识到抽样审计可以与内部控制制度结合起来,使审计方式逐渐演进成以评审内部控制为着眼点。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研究和评价,根据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确定审计抽样范围以及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独立审计也由此从传统的审计阶段进入到现代审计阶段。
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审计程序委员会发布《内部控制:一种协调制度要素及其对管理当局和独立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的报告指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及是否得到一贯遵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好坏及审计风险的大小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后来,AICPA又发布一系列公告,使内部控制审查逐渐成为一项必经的审计步骤。
90年代以来,我国也在颁布的一系列审计执业规范中明确了内部控制对于会计报表审计的重要作用。比如:《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和研究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指出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个方面的内容。然而,透视内部控制发展的现状,不难发现这种内部控制评价和研究仅仅是作为整个会计报表审计程序中的一个步骤,加之企业内部控制基础的薄弱,实践中在很大程度上不免流于形式。
随着人们对会计报表审计中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的加深,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评价及报告逐渐浮出水面。企业对外出具内部控制报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加重了企业管理当局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企业管理当局出于减轻自身责任及企业长期利益的考虑,需要在注册会计师的协助下真正关注内部控制的缺陷与缺失,不断健全与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同时,注册会计师也会为降低自身的审计风险而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并督促企业改进内部控制。由此,可降低企业营运的风险,提高企业营运的效率和效果,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了企业对外出具的财务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二、内部控制审核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关系
如前所述,会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存在天然的关系,会计报表审计原包含评价和研究内部控制的内容,如果把内部控制审核作为一项专门的业务独立出来,是否会影响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可靠性,甚至削弱会计报表审计的必要性呢?笔者认为,这关键是看两者的关系如何定位。
首先,独立审计的业务范围从会计报表鉴证拓展到内部控制报告鉴证的根本原因在于经营管理责任的演化。当公司所有者将会计信息以外领域的责任,如组织、计划、协调、企业文化等委托给公司经营者时,经营者自然要承担并履行责任。所有者不仅关心会计报表审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还要关注包含上述内容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和审核。相应地,独立审计鉴证的内容也会随之扩展。因此,通过会计报表审计披露会计信息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审核及报告是经营管理责任深化的结果,会计报表审计并不能完全替代内部控制审核的内容。
其次,会计报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作出鉴证,以增强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内部控制审核是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管理当局就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所作的认定进行鉴证,并发表评价意见,以满足利害关系人对管理信息的需求。从两者的报告内容看,审计报告仅是对年度或短期会计信息的鉴证,范围较小,时效也较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则是对经营效率效果、会计信息可靠性、法令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的鉴证,范围广,时效也较长。因此,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是对审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有益补充,内部控制审核无疑会增强会计报表审计的可靠性。
第三,内部控制审核是对过程的鉴证,而会计报表审计是对结果的鉴证,因此,在报告结论上,内部控制审核必然会对会计报表审计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本身也是相对的。因为审计报告所揭示的会计信息的合法、公允和一贯性,并不表示内部控制一定是完整、合理及有效的;而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合理性或有效性上存在重大缺失,也并不等于会计报表不可信。所以,不能认为审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完全一致的。实际上,内部控制审核与会计报表审计应是相辅相成的,共同为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及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