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5 15:02:23

我们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原因要离开某个公司而投入到另一家公司,可能会因为工资低,或者是离家远等。那么,当我们辞职的时候,要如何写好辞职书呢?
辞职报告也称为辞职申请书是个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提请批准的一种申请书辞职申请就是辞职报告。甚至有些人把申请和报告并在一起。
一、写辞职报告注意事项
首先要考虑有没有申请的必要。辞职报告是辞掉工作的一种报告,报告人一定要事先考虑成熟后再作决定,不可仓促了事,事后后悔不已,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和痛苦。
辞职报告要将报告的事项和理由写清楚,使对方能透彻了解你的要求和具体情况。
辞职报告语言要准确,文字要朴实。
辞职报告是个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提请批准的一种报告。
理由要充分、可信。写辞职书,一定要充分考虑辞职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准。但陈述理由的文字应扼要,不必展开。
措辞要委婉、恳切。用委婉、恳切的言词来表明辞职的诚意。
二、辞职报告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一)标题
在辞职报告第一行正中写上报告的名称。一般辞职报告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报告”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二)称呼
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报告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三)正文
正文是报告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报告请辞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申述提出报告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提出自己提出辞职报告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四)结尾
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
(五)落款
辞职报告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提出辞职申请的具体日期。
辞职报告样本
辞职申请(页面居中且用黑体最好)
某某领导:
您好!
本人自进入公司以来,受到公司全方面的照顾,不仅强化了自己的业务能力,也结交了许多领导和同事。感谢公司一年来对本人的厚爱,让本人从一个刚从学校毕业的无工作经验的人变成了一个熟悉工作流程的经验者。
但因为本人个人原因,不得不提交此份申请。本人自觉能力有限,想继续通过求学来提高自己的能力,包括知识层面,因此,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报告。
在此之际,祝公司越办越强,越来越强大。
此致!
敬礼!(此词拉到行尾)
关键词:请示 报告 标题 常见错误
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单位较常用的公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呈请性和期复性公文;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尽管这两种公文大家都很熟悉,但在使用过程中,仅仅是标题就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
错误1.关于请求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2.关于申请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3.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报告
错误4.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错误5.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申请
错误6.篮球场修建经费申请书
错误7.请示
错误8.报告
分析与改正:
1.从《办法》对“请示”的定义来看,“请示”本身就包含请求的意思,故此标题用语重复,应划掉“请求”一词。
2.错误及分析同1,“请示”本身就包含申请的意思。应划掉“申请”。
3.一份公文不可能同时使用两个文种,标题将请示和报告并用,混淆了两个文种的区别,应去掉或“请示”或“报告”其中的一个。依据公文内容,学校向教育局要资金时用“请示”,原标题中就要去掉“报告”;学校向教育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时用“报告”,原标题则要去掉“请示”。
4.违反公文的行文规则,《办法》中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应划掉“申请”一词。
5.“申请”不是公文文种。《办法》中没有“申请”这一文种,而根据公文标题的构成方式要求,公文的标题必须体现文种,故应把“申请”改为“请示”。
6.混淆了“请示”与“申请书”的适用范围。“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属法定公文;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请示”与“申请书”是两种不同的文种。请示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提出请求,下级只能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报请需要批准的事项。申请书不仅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不属于请求范围之内的事项,而且可用于不相隶属的但按规定、法律程序必须向其请求的机关、单位、部门等。如专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机构部门(银行、保险、公安、海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从文首某中学与某市教育局的行文关系及修建篮球场要资金的内容来看,应用“请示”,故此标题应把“申请书”改为“请示”。
7.按照公文约定俗成的习惯,13种公文中,能够直接以文种作标题的只有“公告”和“通告”两种。请示的标题可以是完全式的,即写明发文机关名称、发文事由与文种;也可以只由发文事由和文种构成。故此标题可改为: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尊敬的经理:
您好!我是项目的系统分析员,入职以来一直在这个项目参与用户需求调研、负责系统体系结构、功能、性能的分析和总体设计工作等。我错误的认为,系统分析是系统分析就是编程,软件设计,其实我错了,系统分析应该是管理、引导、战略发展方向,对于客户需求没有理解清楚等原因让我很惭愧,因此我只有引咎辞职。不过我还是要感谢公司对我的栽培,以及同事们的关心,再次谢谢大家。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延伸阅读系统分析员辞职报告写作要求
基本构成
辞职申请通常由五部分构成: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
(一)标题,在申请书第一行正中写上申请书的名称。一般辞职申请书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书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二)称呼,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申请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三)正文,正文是申请书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申请辞职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申述提出申请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提出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四)结尾,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如此致敬礼等。
(五)落款,辞职申请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提出辞职申请的具体日期。
注意事项
一定要考虑辞职申请的必要性。辞职报告是辞掉工作的一种报告,报告人一定要事先考虑成熟后再作决定,不可仓促了事,事后后悔不已,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和悔恨。
辞职报告禁忌
1、不要说上司坏话。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向管理层反映一下上司的问题,要尽量以委婉的言辞口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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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政府搬迁原市公安局办公楼内,此楼设计为坐西朝 东,市科技局6间办公室全部为阳面,现正是高温季节,办公室内温度太高,给我局工作带来许多不便,现申请购买空调扇6台(型号为万家乐0.1 ),经费由市科技局自筹,请予以批示为盼。
此报告妥否,请批示。
申请方
日期
一、需明确的几点政策
(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01号)执行。
(二)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做好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31号)执行。
(三)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的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37号)以及《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111号)执行。
(四)关于对2010年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37号)和《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卫人字[]38号)精神,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40周或200个工作日,晋升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36周或180个工作日)或到83个边远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按照《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10]45号)要求,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务。对无故拒绝到社区服务或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每年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对积极下社区并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居民好评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城市医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6号)执行。
(六)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七)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知识掌握的要求,根据2011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首都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学习掌握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每人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今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中,各专业答辩组将继续考核申报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各单位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到农村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等)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有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关于对论文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在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晋升主任医师,应在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论文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
(三)关于破格的要求:申报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但业绩突出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委员会同意后,报市卫生局核准,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标准参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执行。
(四)关于网上申报问题:为了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计算机网络申报与离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可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下载离线录入版(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并与报送的纸质材料一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详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的有关通知)
三、答辩评审时间
拟定于10月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送材料时间
区县卫生局、市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8月20日—8月21日
直属单位:8月22日—8月24日
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区县卫生局提交区、县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市属局(总公司)提交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评聘分开工作试点单位除外)。中央等非本市所属单位提交委托代评函。
2、申报人员的公示情况。
3、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服务的书面证明(须注明时间、地点以及工作内容,并加盖支援医院、接受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所在区县卫生局的公章)。
(二)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申报表中评审委员会意见不再填写)一份
2、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报送《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表》和《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工作业绩群众评议汇总表》各一份(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统一印制)西医临床医学以外的专业报送上一年度考核表(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3、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4、城市医生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5、答辩论文或代表作(必须为第一作者)一式二份
6、按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论文或材料一式一份
7、外语成绩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护理专业除外)一份
9、破格审批表一份
10、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11、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12、《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六、报送地点
“灰色收入”2010年第一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草案)中,但因为语焉不详,人大代表们对如何“规范”充满了忧虑,最终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接受了诸多代表的意见,将此作了删除。 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中国高级别官员“落马”破纪录的一年,重拳出击惩治腐败的一系列动作,凸显了官方的反腐决心。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2010年“两会”的热议话题。
官员申报财产仍未破冰
2009年12月,重庆市通过《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并率先在市司法领域“试水”干部财产申报。
试点包括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中三大庭的正副职,以及市检察院和下属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局)、渎职犯罪检察处的正副职。这些官员财产需一年一次申报,并在市人大官方网站和官方指定的报纸上公示。如查实申报不实者,将就地免职。
选在“两会”前夕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加之此前重庆打黑的背景,重庆官员财产申报也因此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制度草案的起草参与人之一、重庆市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律师这样形容重庆市此次试水:“和此前试点不同,这将具有突破性意义,让人充满期待。”
实际上,重庆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地区。2009年2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在其廉政网上公开了近千名干部的财产申报情况,迈出了官员财产申报面向大众的第一步。同月,浙江慈溪700余名现任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财产和住房等情况被公布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里,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此后,浏阳、湘乡、银川相继开始试点。
但现实仍不容乐观。2009年下半年,上海浦东新区原本希望试点县处级官员财产公示,但最终该计划止于意见征求稿;广东省也曾计划财产公示试点直奔“一把手”,结果也是雷声大、雨点小;此外“试点”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譬如阿勒泰的公示仅是工资和津贴这两项“红色”收入,“灰色”和 “黑色”收入均不见踪影,浙江慈溪则仅仅是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里公示了3天。而湖南浏阳的则被质疑“财产公示之后还没有看到‘动真格’的情况。”
3月10日,针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至于今后是否会上升为法律,这方面我们正在进行研究。”他说,众所周知,制定法律的程序一定要等到条件成熟,这样会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
国家监察部部长、中纪委副书记、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在两会期间表示,“今年内不会出台官员财产申报的强制性措施,但会逐步地往前推。”
立法徘徊
因立法的制度操作性及强制力,在不少人眼里,财产申报立法被视为“终极反腐”措施。事实上,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便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但是,据当初参加过这个规定起草的人回忆,1988年的这个规定仅仅只是作为一种党内监督的形式,而且后来也没有真正付诸实施。更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从这时候开始,已初露端倪。1994年,全国人大又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然而经过十几年的酝酿,《官员财产申报法》的制定仍是障碍重重。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纪检监察学会副会长任建明认为,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存在一连串的问题,包括向有关机构报告,向公众公开,接受审查监督,以及可能存在的问责及处理办法。地方“试点”存在难题则是意料之中。“很多官员的财产绝不是他工资的收入,他的收入根本没法解释,在地方推行申报无疑是一场革命。”他说。
“阻力主要是来自官员”,与任建明观点一致的是,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说:“肯定有的官员愿意,有的不愿意。有的还想最好是不要监督。”
“最根本的还在于官员利益团体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这种损害腐败官员的制度受到轻视也是理所当然的。”一位反腐专家告诉记者。
现实困境
3月7日,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上海人大代表团回应记者提问时透露:“我的财产早就申报了,现在要求申报住房、配偶的工作和子女的工作,按照中纪委的规定,我每年都如实申报(财产),如果有可能的话,你可以去中纪委查一查。”
有媒体记者曾专门求证中纪委,得到的答复是,“一般说来,省部级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我们有所掌握,但是不对外公开。”
2010年全国的“两会”,被寄予官员财产申报破冰的厚望,与对两会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寄予很大期望的韩德云相比,更多的与会代表们表示“官员财产申报是好事,但比较难”。四川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中国没有形成很好的财税制度,就去贸然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将会使财产申报没有体系的依靠,无法实现对官员的有效监督。该观点得到大部分人的赞同。
制度反腐专家认为,目前关于“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有两个突破口:“可以称之为‘双新’――第一是新被列为后备干部的官员要公示家庭财产,其次是新被提拔的官员要公示家庭财产,此举可减少阻力,逐步推动改革。”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记者梳理发现,自2009年以来,广东、湖南等地在监管“裸官”上频出新招,但效果普遍被指乏力。近日,监察部原部长马馼向媒体表示,我国目前有多少“裸官”,尚无统计数字。
“裸官”为何人人喊打
所谓“裸官”,是指那些将妻儿和财产转移至国(境)外,自己留在国内的官员。
2011年,马馼曾透露,我国将首度登记管理“裸官”,此后每逢“两会”,都会有记者追问这个问题。
“对有多少‘裸官’这一数字敏感,佐证了公众对‘裸官’现象的焦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向记者分析:“虽然‘裸官’只是腐败现象中的一种,但已值得作为重点反腐对象对待。”
“裸官”为何人人喊打?有网民以调侃笔法,总结出“裸官”的几大危害:“‘裸官’意味着资产转移,贪腐的查处难度显著增加;‘裸官’意味着对国家前途充满恐惧,公共价值容易失落;‘裸官’家属随时可能成为外国‘人质’,极易泄露国家机密;‘裸官’意味着一部分国家权力,掌握在外国人家属手中。”
“虽然‘裸官’并不等于贪官,但其妻儿和财产已移至国(境)外,‘裸官’在对待诱惑时,就会少几分顾虑。往往就是那几分顾虑,挽救了一个又一个已经站在悬崖边缘的‘衣着完整’的官。”新浪网民“孤独的路人”这样慨叹。
在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看来,“裸官”一个可见的危害在于:由于“身在曹营心在汉”,“裸官”在决策过程中,不是以国家利益为重,而是以个人利益为重。“瞎决策,乱决策,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公共建设的效率也会大幅下降。”他告诉记者。
“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有些深藏的贪官慢慢浮出水面,然后受到惩治。‘裸官’的出现,实际上是贪官风险意识加大的表现。”中央党校教授、著名反腐专家林喆表示。
加强对“裸官”的监管,刻不容缓。
现有“治裸”举措被指力度不足
2002年,云南省委原书记外逃澳大利亚;2003年,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出逃美国;2008年,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原书记杨湘洪赴法考察时滞留不归……东窗事发前,他们均已是“裸官”。
痛定思痛下,从中央到地方,近年在监管“裸官”的道路上,不断有“探路者”试图破题。
记者梳理看到,早在2009年9月,中纪委第十七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就称,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裸官”的管理。
同年11月,深圳出台政策,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班子成员。
2010年2月,国家监察部和预防腐败局联合了《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明确将“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
同年5月,中央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裸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
2012年年初,广东省委和湖南省湘潭市又先后规定,明确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再布新规,明确在深圳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裸官”挡在所有正职和班子成员之外。
但上述举措对“裸官”究竟是不是紧箍咒?受访专家均持保留态度。
“‘裸官’腐败是现在廉政建设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具体来说,申报缺乏实质性内容、谁是‘裸官’不予公开、申报不实又处罚不明,令‘治裸’制度远远谈不上完善。”成都理工大学廉政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肖云忠向记者概括。
记者看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曾于2010年6月~2011年5月,专门针对“裸官”问题在23个省进行了调研。调研报告显示,目前,“裸官”尚不完全属于公职人员的禁止,而散见于各项规定中的“治裸”举措,又缺乏系统性,更缺乏监督管理机制和不如实申报的制裁措施,所以,很多只是“看上去很美”。
在调研报告看来,在“裸官”需要向组织申报的内容中,其境外财产情况“缺席”,是一大致命伤。
“以我国现有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无力赡养在国外定居的配偶子女,也很难负担配偶子女在海外求学的费用。要求申报其海外财产,可以对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进行监督,预防腐败。”报告称。
“虽然一般规定都说,‘裸官’不如实申报,会有处罚,但几乎所有规定都含糊其辞:什么是不如实申报?谁负责核查?怎么核查?鉴于各机构信息共享的程度很差,目前对不如实申报的情况很难核实,给予什么处罚,也就可以不了了之。实践中,也很少见到相关人员未如实申报而受到处罚的案例。”调研报告称。
调研认为,当前限制和制裁“裸官”的措施,亦软弱乏力。
“虽然有规定称,公职人员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但这些处罚几乎都无法与相关法规衔接,大多只是一种警示性宣告。这些避重就轻‘掸灰尘’式的处罚措施,不足以遏制‘裸官’现象的蔓延。”
谁是“裸官”,应予适度公开
在任建明教授看来,无论现有规定给“裸官”套上了何种枷锁,弄清谁是“裸官”,是加强监管的第一步。但这一步却很可能因上述“漏洞”而形同虚设。
“谁是‘裸官’靠申报,是否如实靠自觉,加强监督靠内部”,有网民总结一些“裸官”得以潜伏的原因。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在报告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现有“治裸”规定的最大问题,在于其“内部式而非外向型”的监管方式。
“大多数监管‘裸官’的文件都规定,公职人员应向本单位主管部门申报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但一般都是规定向本级人事组织部门报告。有的规定要求,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大多数规定都未明示,申报内容是否应对外公开。”
报告称:“这导致一些治理‘裸官’的政策,仅是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此举虽加强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却未涉及外部(民众)对内部(官员)的监督,使申报失去了最重要的监督途径。”
监管“裸官”,怎样才不致流于空谈
在肖云忠教授看来,官员群体内部掌握谁是“裸官”,容易出现官官相护的状况。“自己监管自己缺乏威慑力,这是不言而喻的。”任建明教授提出:“对‘裸官’的有关情况,公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公开机制引入公众和媒体监督,便于及时发现、减少‘裸官’贪腐的可能性。”
有网民提出:“父母、子女、配偶任何一方有外国籍的,都不得入公职,已任公职的应一律停职。”但在林喆教授看来,全球化时代里,官员的配偶、子女也享有迁徙权,谈“裸”色变,没有必要。
“严格地说,‘裸官’有三种类型。”她向媒体分析,第一类是自己到国外留学,把配偶和子女都带到国外,最后自己学成回国担任公职,但配偶和子女仍留在国外的;第二类是自己做官时,正好配偶有机会——比如被派驻到海外工作,或者到海外深造等——造成了事实上的夫妻两地分居的;第三类才是一般公众眼中的“贪腐预备队”成员。“我们最该警惕的是第三种人。”林喆说。
社科院调研报告也认为,在现实层面,要将“裸官”明确规定为禁止,有一定难度。但未来可考虑制定统一、可操作的高位阶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在其中辟专章,规制“裸官”行为。
如何规制?报告建议,首先,应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并对这部分“裸官”建立预警档案,知晓其动态。其次,公开“裸官”在境外的财产,亦应在日程之中。“由于技术原因,国家现在还无法对公职人员的境外财产状况进行监控,这也使治理‘裸官’成为我国反腐斗争中最薄弱的环节。”报告称。
“‘裸官’未必是贪官,但应预防在先,在其‘裸官’阶段,即设立监督环节,防止他们变成贪官,一跑了之。”林喆教授建议。她的看法,与调研报告提出的三项具体“治裸”举措不谋而合。
报告写道:第一,凡要害部门现职司局级公职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的,该公职人员应退出要害岗位;第二,所有处级以上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开或允许公众查阅;第三,加强对资金流动状况的监测,是掌握“裸官”动态的重要手段。转移至国(境)外的非法资产,是“裸官”赖以生存的基础,要掐断其非法资产的转移渠道,釜底抽薪。
林喆也认为,建立某种回避制度,是约束“裸官”的好办法。“比如,不宜将重大经济项目交于‘裸官’之手,不要让他分管重大项目,或者是社保基金,减少其贪腐后外逃的概率。”
官员通过申报公开财产,接受公众对权力的监督,这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政治文明的内在需求。随着我国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这已成为中央和全社会的共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2011年度法制蓝皮书中提到,在就公职人员财产监督的调研中,被调查公众中,高达 81.4%的人认为公职人员应当公开其财产状况。从学历和就业状况来看,从小学学历到博士学历者、从学生到离退休者,均普遍认同公开公职人员的财产。被调查的公职人员,亦普遍认可财产公开。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公职人员中,有70%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公开公职人员的财产,有21.1%的人认为不应当公开。每到两会,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建立都会引起社会普遍的关注。今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第七次提交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的议案,他透露,中纪委的回复态度越来越积极,并首次提出将早日推动其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
在实践中,今年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探索也引起了舆论的热议。北塘区要求新提任副科级领导干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本人如实填报财产申报表,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目前已有4人申报并公示,今年还将有12名新提拔干部进行财产申报。无锡市纪委称有望以后在全市范围内,甚至更高级官员中推广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有人为无锡的探索鼓与呼,认为值得鼓励;也有人认为无锡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起点”不高,“不敢大刀阔斧搞改革”、“改革立场不坚定”、“专拣软柿子捏”。笔者认为,无锡要求“新提拔干部”先申报公开财产,这种路径选择体现了“以增量改革带动全面改革”的战略思维。
“新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作为官员选拔任用的题中之义,阻力较小
要求“新提拔干部”申报公示财产,是因为我们在选人用人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这是我们党培养干部的目标,也是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标准。官员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自然就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品行,他们首先应是社会生活中道德的模范遵守者,对一般公民起表率作用。这要求他们的行为保持一定的“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任何人出任公职,都必须部分地放弃其作为普通公民所应享受的某些权利,认同自己的部分隐私,特别是和其任职、廉洁密切相关的隐私不再受到保障,以承担政府公职人员所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成为“新提拔干部”,可能在新的岗位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还要选择是否愿意用更高的道德水准要求自己,放弃部分隐私权,满足公众知情权。而且“新提拔干部”本身一般是根据有关选拔标准和选拔程序,所挑选出的德才素质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应当有着相较于其他干部更高的政治觉悟和改革创新意识,易于接受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无锡市选择副科级“新提拔干部”作为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突破口,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副科级干部普遍支持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根据2011年度法制蓝皮书,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不同行政级别的认同者中,省部级和司局级公职人员比例最高,超过80%认为应当公开财产;而科级以下的认可度最低,只有64.4%的人认可。根据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京首部《反腐倡廉蓝皮书》,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反腐败难点焦点问题其中一点是“小官大腐败”现象。一些腐败“小官”与基层民众距离近、联系多,影响了民众对政府形象的判断。可见,无锡的探索并非因为干部的层级不高就好推行,而在于选择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突破口。这些人较为年轻,财产收入状况相对容易掌握,对于公开自己的财产没有主观和客观的顾虑;而且他们在政治上追求进步的意识更强,思想更解放,愿意通过参与改革,克减自己的权利,来获得组织的认可和群众的肯定。
“新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降低改革的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不仅是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压缩权力寻租灰色空间的利器,部分官员不可避免地带有怀疑和抵触情绪。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式的改革,必然存在巨大阻力。这种改革阻力会造成多种形式损失。包括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实施成本是体制转换前、转换过程中及新体制完善阶段对时间和物质的消耗。实施成本是克服客观障碍而产生的费用,而摩擦成本可视为因人为(主观)设障而引致的成本。
从民主政治的要求和发展过程看,越早采取坚决措施解决腐败问题,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出台越早,制度的规范越健全,反腐败的效果就越好,但是需要考虑的是在我国现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科学设计制度路径,避免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全面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能有大批官员特别是高官因此暴露腐败,受到惩处,造成政坛和社会的大震荡,影响稳定,如韩国;可能由于缺乏确保官员申报收入和财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配套措施,造成无法根据申报来对官员是否进行监督,如俄罗斯。而以“新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为突破口,会大大缓冲社会阻力而得以保持相对稳定,从而避免因社会动荡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损失。以“新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为起点,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纠错与修订,待这种制度变迁取得较为显著的增长绩效,并形成某些控制负面效应的经验之后,再全面推行改革,就可以把试错的成本分散化,即便出现问题负面影响也不是全局性的,纠错容易。另外,建设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使其与经济、政治、社会体制的配套联动,也需要一个过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进及完善一定要从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格局来把握,在各项体制改革中联动配套。“新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还起到示范、传播新制度潜在信息的作用,有利于领导干部和群众头脑中旧意识、旧观念的改变及新意识、新观念的确立,化解因缺乏对制度认同感产生的实际阻力,从而可节省在变更旧观念、确立新观念方面所需要的实施成本。
“新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减少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实施成本,同时有效控制了摩擦成本。建立一个新制度的过程实质上是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虽然根据2011年度法制蓝皮书,七成的公职人员支持财产公示,但这仅仅是一个意向调查而已,并不需要付出代价,而一旦全面推行财产公示,利益的触动必然产生阻力,而且既得利益触动越大、越广泛,其改革阻力也就越大。摩擦成本的上升可能会阻滞改革的深入, 甚至使改革中途夭折。相对于存量利益调整,增量利益调整的阻力比较小。为了减少改革所面临的阻力成本,通常采用增量利益调整的方法。先通过增量改革来发展和完善新制度,随着增量改革的积累,为“存量”的最终改革创造条件。如果说退休官员、现任官员财产是“存量”,“新提拔干部”财产是“增量”,则从增量改革更易于起步,避免了对旧体制核心的直接冲击,从而极大减少了摩擦成本, 最大限度地挖掘体制内部的积极因素,也更容易实现突破。申报财产的新官越来越多,一部分增量也逐渐成为新的存量,即新官逐渐变成“老官”,逐渐成为改革的主动力和主导力;旧有存量则日渐减少和消退,“老官”可能退休或者成为“新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进而不断扩大改革支持者的规模和力量,从总体上全面改善存量的结构和品质,最终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全面实施。
无锡市选择副科级“新提拔干部”财产申报,要求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虽然没有做到向社会公开,但这种局部公示的做法昭示了公开的方向性,同时采取熟人圈子内的公示,同事间进行公开、监督,使真实性更易保障,核查也比较容易,而且顾及了干部的承受力,这也有利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减轻摩擦成本。而且按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官员财产申报并非是全部向社会公开的。各国财产申报的人员是分层次、有重点、有区别的,对有关财产申报书的公开性、获得和使用财产申报书的程序方式以及违法使用申报书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各有不同,我们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时可以比较借鉴这些做法。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新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仅是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改革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目的是使当前的“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达到制度的“帕累托最优化”。过渡性制度安排是使一个制度朝另一个制度发生质的转变,因此其实施的难度和风险都比较大。而如何多方照顾、调整好制度改革中利益主体的利益,降低过渡性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难度和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本身就是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需要各地有勇于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边设计边实践边积累经验,为中央以法律形式全面铺开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县(市、区)政工取评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年度全市政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条件
全市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范围、对象和条件按照渐少
政职[****]**号,浙企政职办[****]*号,政职办[****]*号、政职办[****]*号、职改办[****]*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申报时间和组织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于月*O目前
将审核盖章的《申报___职务评审对象花名册》(并带软盘)及相关材料送市政工职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干部处),市政工职评办公室将于*月下旬对申报中级政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月中旬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同时完成申报高级政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三、报评材料
、高级政工师评审材料仍按浙企政职办[****]*号文件执行
****年度申报高级政工师岗位人员培训班拟定于*月底在杭州举办,
各地各单位要在*月*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准备参加培训班
的人员名单报我办。
*、政工师评审材料
()材料清单一式*份(一份贴在材料袋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人一式*份。其中呈报
单位意见栏要求概括地反映申报者政治、业务表现情况,表明推荐态度;
(*)业务总结一式*份。内容为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
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字数在*千字以上;
(*)《晋升(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
表(公示表)》,一式**份,要求申报对象如实准确地填报并公示有关材料,推荐单位要根据申报对象公示情况如实签署有关意见;
(5)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复印件各一
式*份;
(*)有关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各一式*份。须提供任用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论文*篇和三个最能反映本人工作实绩的工作成果(包括策划和组织的活动、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工件报告、经验推介或具体的思想政治工作案例等);
()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综合C级或省外语等级考核英语二级、日语三级)复印件一式*份;
(*)所在单位是企业的,要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份,并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所在单位属事业性质的,必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份;
()破格申报的,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填写的《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人对照破格条件写出破格理批注明符合哪几条破格条件;
(0)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结果挂钩的,需提交相应的证书;
()填报经本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签名的《如实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保证书》;
(*)二寸半身免冠近照*张;
(*)所有复印材料必须携带原件,由评委会办公室验审原件。所有申报材料(除《晋升(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公示表)》用A*纸外),须中文打字,统一周A*纸复印。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晋升(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公示表)》外,其它材料一式*份整理成册。
*、助理政工师评审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份。
(*)《晋升(推荐)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公示表)》一式0份,要求申报对象如实准确地填报并公示有关材料,推荐单位要根据申报对象公示情况如实签署有关意见。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份。
(*)所在单位是企业的,要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
*份,并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所在单位属事业性质的,必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份。
(5)必须提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后撰写专业论文篇和*个最能反映本人工作实绩的工作成果,并提供复印件*份。
(*)专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后获得的荣誉称号的证书或奖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份。
()二寸半身免冠近照*张。
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见习期满需确认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要填写《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见习期满确定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份,并提供学历证书和二寸半身免冠近照*张。
四、材料要求
根据职改办[****]*号文件的要求,各申报对象要翔实、准确地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对于必须由推荐单位人事部门(职改)部门提供的材料,申报对象不得自行填写;对于要求公示的材料,必须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及时地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否则无效。
五、答辩事项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主要是考察评平对象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创新意识以及提供业绩材料的真实性。答辩时间另行女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努力提高矿区文明程度,营造团结向上、文明健康的矿区形象。
二、创建标准
文明示范点创建标准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好,班子成员团结一心,积极向上;尽职尽责,业务工作实绩显著;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治安综合治理效果好;无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所辖区域环境建设管理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被评为文明示范点:1、领导班子不团结,领导干部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2、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完不成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任务;3、治安防范措施不力,有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火灾事故发生;4、责任心不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5、思想工作不深不细,出现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6、环境卫生差,环保卫生检查不达标。
三、创建方法
1、创建文明示范点要以服务群众、奉献企业为宗旨,开展以“文明窗口”、“文明峒室”、“文明头面”、“文明岗点”为内容的创建活动。
2、各单位要按照矿制定的职工岗位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服务标准,加强对单位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以及对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的文明道德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
3、文明示范点评选活动每年3月和10月进行申报、复查,凡新申报单位,需将本单位申报材料,书面交至党委宣传科进行审议考核,最后报请党委批准命名。
4、文明示范点期限超过两年的,必须进行重新申报,认真填写文明示范点申报表。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对不按时填报和报告时弄虚作假者,撤消其资格,两年内不许重新申报。
5、文明示范点要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单位质量下降或发生以上5方面问题的,根据情节严重给予一定处罚,直至撤消荣誉称号。若被撤消的单位经过认真整改,重新达到标准要求的,两年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四、奖励办法
1、对获得文明示范点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授予牌匾和证书。
2、将其创建文明示范点的实绩作为考核单位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档案,作为对干部使用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3、连续两年被矿评为文明示范点、表现优秀的单位,可被推荐参加上级文明示范点评选。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承诺书
我单位对21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不存在瞒报、漏报等情况。
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已将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情况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中醒目张贴各社保经办机构稽核举报电话。
三、认真履行“两表两签字”及纸质《承诺书》的签署。《工资申报表》及《养老金申报表》已经职工及退休人员本人签字认可,不存在代签。确因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因,无法本人签字的,已履行告知义务,并在备注栏注明无法签字的原因。单位法定代表人已在纸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已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公示材料、经单位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申报表》、经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养老金申报表》、职工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及退休人员养老金相关证明等纸质资料备查。
五、如与上述承诺不符,我单位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本承诺书签署后即刻生效。
单位名称(公章):单位法人签字:
单位社保编号:2021 年5月11日
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韩德云将“关于请求将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今年人大立法计划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
这已经是韩德云第三次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议案和建议。他也是上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06年领衔提出《关于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2007年,他又建议将《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计划。
今年再度提出同样的建议,主要是出于务实态度,“只有先列入计划,启动立法程序,才可能有下一步。”韩德云对《财经》记者说。
和韩德云一样锲而不舍的,还有山东烟台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王在2005年和2007年连续提出“关于建立党政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议案和建议。在2007年3月,也就是十届人大的最后一次会议上,他对媒体公开承诺,若连任,将继续提相关议案。但是,当年11月,他获知,自己未获得连任候选人的提名。
于是,在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生涯最后几个月,王全杰在媒体支持下发起“百日活动”,征求民众意见,起草了“关于将官员收入申报制度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并于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召开的前六天,呈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除了人大代表的关注,社会各界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亦十分关心。今年1月20日,由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领衔的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央领导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尽管在有关《物权法》的争议中曾广遭贬抑,但巩献田等人此次的行动,则获得普遍称道。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世界各国被普遍视为反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中国自1988年已经有立法动议,但至今仍停留在各界呼吁的阶段。现有的相关制度为何失效?中国的“阳光法案”出台难在何处?未来的制度应该如何设计?这些问题耐人寻味。
“阳光法案”溯源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起源于20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至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又被称为“阳光法案”。
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美国1978年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1985年又通过《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立法逐渐完备。至20世纪80年代,这项制度逐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曾主持《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等国家社科规划课题的王明高博士告诉《财经》记者,目前世界上有90多个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亚洲的新加坡、韩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地区,该制度的实行对腐败的治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腐败行为是“秘密犯罪”,发生以后很难调查,打击成本非常高,财产申报也是各国在反腐败实践中采取的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
腐败的基本动机是获取财富,财产申报制度是使公职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受到社会的监督,腐败便容易暴露,从而约束其腐败的动机,所以这个制度被形容为“终端治腐”。
王明高则指出,这项制度的实施,其实反过来也可保护政府官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诬告和陷害。所谓“阳光法案”,一方面是指这项制度使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置于阳光之下,便于公众监督;另一方面也是指该制度“温和有效,有如阳光”,既促进了廉政,又保护了申报主体,避免干部失足。
现有制度失效
中国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来源于中共的两份文件――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下称“收入申报规定”);2001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又联合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下称“省部级财产规定”)。
但实践中却鲜有实效。王明高指出,“在案发之前,腐败分子数百万乃至数千万的家产,根本就没有因为两个规定的实施而有丝毫的显山露水;在近年来不断增加的腐败案件中,更没有哪一位贪官是因两个规定的实施而翻身落马。”
在王明高看来,“阳光法案”在中国照不到那些贪官污吏们的“阴暗角落”,缘于制度设计上先天不足,“漏洞太大”;加上执行中变形走样,“当然捕不到鱼”。
比如,仅有九个条款的“收入申报规定”,至少存在几大不足。
首先是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过窄,财产申报的范围不够完整。“收入申报”而非“财产申报”,仅限于申报主体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劳务所得等部分收入,而非全部收入,更非财产状况。
其次是财产申报的种类及时限设计不够严密,申报方式也不够科学。另外,没有规定初任申报,就无法确定其任职前的财产状况,也就无法计算其财产在任职期间的增量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没有设置离任申报,无法明确离任前家庭财产的基数,会导致部分离退休前掌握过实权的官员逃避对其可能的“财产黑数”的监控。
申报方式上,该规定确定的是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而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纪检监察部门并不受理申报。这显然缺乏足够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王明高介绍,实践中,很多地方一般是在年终总结的时候,由申报人自己填写一份统一制作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交给本单位的人事部门;一不核实,二不公开,三无监督,基本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甚至连“表面工作”也没有落实。
2001年出台的“省部级财产规定”对此有所改进,共十五条。首先是应申报的财产范围扩大,基本上涵盖了实际财产状况,此外,将申报主体的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其所需要抚养的子女,对离退休干部也规定要在离任后一个月内申报。
申报的接受部门是组织部门,同时要向中央纪委备案。规定同时强调,接受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并注意保密。王明高认为,这同1995年的《规定》相比有一定进步,但种种缺陷与不足并没有真正解决。
在王全杰看来,两个规定成效甚微,根本原因在于申报结果不公开,对公众是保密的,仅仅是组织监督或机关内部监督;而最有力的监督――民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缺位,陷入了 “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怪圈,几近形同虚设。因此,他甚至建议将官员“收入申报”制度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立法阻力
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现有的规定“重政策而轻法律”,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权威性和应有的刚性,许多问题无法规范,“行政法规肯定不能规范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党内规范和纪律又不能约束派和无党派人士,所以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
在2005年《公务员法》制定过程中,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一度被寄予厚望。但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中,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付诸阙如。
对于不断提出的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呼声,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回复称,“经过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目前制定财产申报法的时机尚不成熟。”
“登记实名制未推行,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隐私界限不清”,被认为是立法的几大障碍。
王明高分析说,金融实名制、信用纪录、遗产税与赠与税等配套制度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目前这些制度在中国要么还不够完善,要么尚未建立。
但很多人认为,以上技术问题并不是障碍的关键所在。2007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规定,要求高收入者进行个税申报,也引发了新一轮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讨论。“财产申报,为何‘严’民‘宽’官?”既然个税申报中连炒股收益与亏损的麻烦计算都不能成为公民逃避个税申报的有力理由,还有什么技术原因可以成为官员不申报财产的借口?
同时,按照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作为公共人物的政府官员,也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来对抗公众的知情要求。
事实上,对既得利益集团的威胁,才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实施的最大阻力所在。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的一项调查显示,93%的调查对象认为,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权力的拥有者和腐败的受益者,对于一些尚未暴露的腐败分子来说,支持这项制度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王明高表示,困难还在于,建立这一制度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风险”。一些国家实施财产申报制度后,一些级别很高的官员被查出问题,直接使民众失去了对领导层的信任,比如韩国牵出了前总统卢泰愚的腐败案;另外经济上也存在资金外逃的风险。
韩德云也表示,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后被公布于众,多年来宣传的“干部都廉洁奉公”的观念和“很多官员拥有巨额财产”的现实,会形成极大反差。特别目前中国社会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可能会引起一些社会震荡,这是一个难题;而且官员的财产一旦曝光,只要说不清楚,就会存在“原罪”的问题,无论如何无法回避。
不过,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按照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应当对不遵守制度的情形规定适当的制裁。”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是中国的一项国际义务。
在去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成立的会上,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透露,“我们一直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央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也透露,“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中央正在考虑。”
可行性设计
未来制度如何设计,目前有诸多意见。由王明高担任课题组组长的一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研究》的报告中,提出了健全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构想。
他向《财经》记者介绍,他们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是合理确定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应当与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的主体相适应,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申报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的财产。
为严密法网,县(处)级以上的干部,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安全、财政、工商、税务、海关等特殊机关的公务人员在职以及离退休后若干年内,也应进行财产申报。
不过,也有很多意见认为,只有对达到一定级别(比如副处级以上)的官员,或者特定职业(涉腐风险大)的公务人员,才有必要实施财产申报。而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财产是否要申报,要看该职务的高低以及涉腐风险的大小。
申报的财产范围上,不仅应包括静态的财产,也应包括动态的收入及支出。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机关,课题组建议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各界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一个专门的常设机关,同时明确一定级别的申报主体(如县处级干部)应向上级登记机构(如司厅级)进行申报登记;对于党中央总书记、国家正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副委员长、国务院正副总理、全国政协正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正副主席等中央党政机关的正副职领导人的财产申报,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专设一个特别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登记。
在申报登记的种类上,设立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任申报三种,并对特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在一定年限内还应增设离职后申报。同时完善财产申报的档案管理,包括接转移送制度。
至为关键的两点是,确保财产申报资料的公开,以及加强对违反申报规定的责任追究。
对申报信息,可以考虑依据申报主体的不同级别,分别采取公示公开(即将申报人的申报资料通过报纸等公之于众)和推定公开(即有关机构并不将申报人的申报资料通过媒体予以公示,但是公众通过一定的程序即可查询)两种形式;法律责任方面,加强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的惩罚机制,包括参考《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的规定,引入刑罚机制。
此外,还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如实行个人终身独立银行账户制度,限制现金使用,实行信用卡和银行转账支付制度,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实行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完善预防资金外逃制度,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等。
对于如何化解制度实施的阻力,姜明安建议,从比较高层次的领导先带头做起。任建明也认为,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从领导人开始,自上而下推动。
王全杰还提出两个设想,一是在财产公开制度实施前半年在全国设立“退赃账户”,推行不记名、有编号、存档案、可查证的退赃运动;对于退赃项目无论数额多少、来源如何,均予以赦免,并为退赃者保密。
另外一个设想,是对于领导干部超出正常生活所需的资产与任职回避制度结合起来,实施资产托管制度,官员在任职期间,其家属不得参与与其职务有关的融资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