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15:32:15

2019年1月31日,我公司会计给客户开出一张地税技术服务发票,开票金额59300元,共交贵局税费合计3380.1元(其中营业税2965元,城市建设税207.55元,教育费附加88.95元,营业税附征59.3元,其它专项59.3元),发票开出后,客户根据合同要求坚决不同意接收按地税技术服务开出的发票,要求我公司按国税产品销售类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出。
为了满足客户要求,收回资金,我公司在3月份按客户要求重新开出该项产品增值税发票,已上缴经开区国税局增值税,使本项业务发生重复缴税现象。
由于贵阳经开区国税局在2019年4月18日已给我公司下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将本公司营业税转为“营改增”增值税征收,故本公司今后将不再产业营业税种。
因此特向贵局申请退回已缴纳该笔业务的2965元营业税。其它附加税种共计415.1元在后期税收业务中抵扣。
敬请贵局解决支持并批准为盼!
申请公司:
申请日期:
相关知识
地税申请退税程序
(一)审批范围
1.各区地方税务局(包括蛇口地方税务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各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过失造成的误征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同)汇算清缴退税;
(5)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代征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度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代征的各项税款的退税;
(6)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2.稽查局(包括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稽查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3) 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5)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政策性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纳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批准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文的原件、复印件或批准申请人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款批复的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底(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报关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应退税的,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时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如下有关文书资料到本税务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申请办理退税。
纳税人应向税收宣传窗口提供的有关文书资料:
1.《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退税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五)误征退税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六)纳税人因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科目税率错误等失误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七)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代征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代征的各项税款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八)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纳税人应向稽查局文书受理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增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3.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关于增资或新办企业的批准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5.企业董事会关于股利再投资或新办企业的决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
6.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凭证;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8.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存款汇总表;或被投资企业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汇总表及投资款项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9.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间各年度的会计师审计报告;
10.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检查结论书)或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1.注册会计师关于被投资企业增(投)资的验资报告;
12.申请全额退税的企业,需提供被投资企业获取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批文;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具申请人公章及经办人签字的申请,文书受理窗口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将填开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及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填制《再投资退税资料收集清单》,连同受理的其他资料移交审核人员。
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二章享受退税的范围
第三条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四条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三章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第七条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第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一)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二)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四)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第十条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第四章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持以下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章退税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须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六章退税监管
第十七条主管退税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和政策规定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列明的国产设备范围,在对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这几天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话题热度非常高,网上有不少网友晒出自己的退税申请。也有人问个人所得税撤销退税可以几次?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填写过程中资料错过的,这时候如果申请撤销还能再次申报退税吗?下面来看下关于个人所得税撤销退税次数介绍。
个人所得税撤销退税可以几次
可以申请一次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
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年度汇算。如果有下列情形,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时间点:
①如果需要所在单位代办去年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在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则需在6月30日前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②如果去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在6万元以下但被预扣过税款,可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网络以简易方式申请退税;此时,您只需简单填写或确认您已预缴税额、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快捷申请退税。
③如果是无住所居民个人,并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6月30日之前离境的,您也可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撤销退税可以几次,大家可以参考下,更多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关注本站分享。
(来源:文章屋网 )
“直接退运”货物的适用范围
直接退运的货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货物(以下简称“申请直退”),另一种是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以下简称“责令直退”)。
“申请直退”的须符合以下情形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方可办理:
发货后国家的贸易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并提供了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提供了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发生贸易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并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责令直退”适用于以下情况: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
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直接退运”的申请程序
“申请直退”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现场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直退”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直退”申请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发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而“责令直退”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不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也免予征收。
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在办理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原申报的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要予以撤销。
“直接退运”报关单的申报程序
当事人在办理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其他情况一律须填制报关单,办理正常货物通关手续。
一、目标
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二、使命
(一)诚实公正地履行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
(二)为纳税人提供“热情、周到、规范”的纳税服务;
(三)以高效率、低成本的方式征收税款;
(四)通过严谨的执法、教育及宣传,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五)培训我们的税务干部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礼仪风范。
三、理念
我们的服务理念是“以纳税人为中心”,并以良好的素质和作风保证这一理念的实现。
四、承诺
(一)信息服务承诺
1.在我们的网站上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信息;
2.免费提供清晰、简明、实用的税法宣传资料;
3.通过电子触摸屏、语音电话等多种形式向您提供涉税信息。
(二)咨询服务承诺
1.对您的电话咨询,我们将即时答复或转办相关负责人员;
2.对您到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即时回答或指引至相关部门;
3.对您的书面咨询,我们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4.对您的网上咨询,我们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办税服务承诺
1.税务登记服务承诺
(1)对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对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对您申请停业登记,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对您申请复业登记,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发票办理服务承诺
(1)对您申请购领发票,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即时办结;
(2)对您申请自印发票,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3)对您申请代开发票,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即时办结;
(4)对您申办发票兑奖,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即时办结。
3.纳税申报服务承诺
(1)对您在法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申报,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对您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延期申报,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4.减、免、缓、退税服务承诺
(1)对您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税,一般情况下,由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从受理之日起,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30个工作日内审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40个工作日内审批;需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我们将在审批时限内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2)对您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税款,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20日内审批;
(3)对您多缴税款申请退税,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接到您的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5.其他办税服务承诺
(1)我们会免费为您提供正常办税所必需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
(2)假如您有特殊困难(如残障人士)不能正常办税,我们会根据您的申请为您提供援助服务。
(四)服务态度承诺
1.我们在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受问询的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指导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2.我们的工作人员会严格执行税务人员文明用语,妥善处理您的涉税事项。
(五)政务公开承诺
我们会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以下内容,接受您的监督:
1.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2.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
3.服务承诺;
4.办税所需提供的资料、步骤及方法;
5.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6.监督投诉电话。
(六)信息保密承诺
1.对您的经济信息,我们会严格保密,除非法规准许或法规的保密条款授权,我们绝不会披露;
2.对违反规定泄漏纳税人经济信息的,我们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实施检查的承诺
1.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在实施税务检查前会提前通知您;
2.通知您检查的纳税期间和范围;
3.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前要按照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如不按照规定出示证件,您有权拒绝检查;
4.检查结束后,我们会向您提供书面的检查结果以及相关税务处理决定,包括定案依据,并告之您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八)权利保护的承诺
1.您对我们作出的税务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您对我们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您对我们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第七条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九条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 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二)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二)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三)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一)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二)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二十六条 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1、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也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2、取得房产证后不要忘记退税:当您购买商品房时,应将可退税的家庭成员全部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写入买房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后即办理;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申请,取得本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待您办妥房地产权利证明后的6个月内,应前往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3、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4、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1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5、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可向银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银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但是,借款期限变更按规定只可办理一次。
6、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当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7、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借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同时认真阅读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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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概念
所谓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是相对于原来要求出口企业的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等齐全后,连同相关电子信息向国税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言,允许申报电子信息而不再需要申报退税原始凭证的申报方式。它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退税进度,提高办税效率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出口退税申报管理方式。这种申报管理方式的特点是强化电子信息,弱化纸质单证。需要说明的是,弱化纸质单证并不是取消纸质单证,对于纸质单证的管理还是要有一定要求的。尤其是在试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初期,还是需要申报纸质原始凭证,只是可以延缓一定时间后再予以报送。
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基础和要求
以无锡市局为例,多年来一直沿用的并且目前仍然使用的出口退税申报方式是出口企业必须在收齐上述纸质凭证后,按月到国税退税机关进行申报退税。退税机关在受理申报资料后,先对有关纸质凭证进行人工对审,即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退税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有敏感地区或其它疑点的货源等,然后再计算应退税额。退税额的计算经历了几个阶段,最初根据申报资料汇总后人工计算确定,后来通过计算机审核,并逐渐增加了对相关的报关单、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的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后计算退税。从这个过程来看,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的重点已经逐步由人工审核纸质凭证转向相关电子信息的计算机审核,由此可以看出最终实现出口退税的无纸化申报也是趋势所然。但无论采取什么申报方式,都必须保证退税审核的质量,并且尽可能避免骗税情况的发生。因此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基础才能实行,而最基本的条件是正确、畅通的电子信息通道;比较完善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当然还有必要的追缴保障机制。诚信纳税、依法申报的社会环境是无纸化申报的基础。
三、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可行性
互联网和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电子信息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电子信息快速、高效和低成本的特性比传统的纸质凭证更具优势,更贴近现代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将出口企业与海关、国税退税机关之间电子信息的瞬间传递成为现实;金税工程的成功实施和发展,使偷骗税的可能性越来越低;而建设中的外汇电子收汇核销系统也将与国税机关联网。这些已经基本上构筑了一个出口退税审核所需的电子信息渠道。
近年来,国税退税机关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的出口退(免)税信息申报(管理)系统的成功应用,为出口退税的无纸化申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依法纳税、诚信纳税观念的深入,诚信纳税的社会环境已逐步形成,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
与原来的出口退税申报方式相比,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的申报质量要有较高的要求。原来的申报方式的优点之一就是,通过对审核疑点与纸质凭证的核对,解决部分责任心不高的企业申报质量错误。如果实行无纸化申报,则没有纸质凭证可供核对,因此,必须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
2、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的有关电子信息还需要补充和完善。如外汇收汇核销单的电子信息目前还没有。
3、有关电子信息丢失或与实际不符,需要有畅通的渠道给予补救。从目前的电子审核情况看,无论是报关单信息还是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或是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信息,都存在不明原因的丢失或是信息不符的情况(非申报错误),由于这些电子信息是来自全国各地,来自不同的部门,因此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海关、外管局、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协调一个解决办法,比如报关单函调、货源函调、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协查等等。这些办法目前已有,但是不是很完善,各地执行不一致,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尤其突出。
4、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尚需完善和稳定。我们目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还没有外汇收汇核销信息,以后如果要增加外汇收汇核销信息的审核,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则还需要完善和稳定。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目前只能在少数企业进行试点。
四、现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的情况
仍以无锡市局为例,现行试点企业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采用的方法是:即企业可以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的退税资料,相应的退税纸质凭证可以在退税申报的三个月内收齐后报送退税机关,外汇收汇核销则采用半年度或一年按出口总额核销的方法。采用这样的方法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对于这样的管理方式,国税退税机关也没有经验,出于稳妥渐进的原则,退税原始凭证仍然需要报送核对,只是报送时间可以延缓一点;二是按原来要求报送退税原始凭证,是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可以便于国税退税机关的事后监督检查。
从试行的情况看,退税申报的进度的确得到加快,特别是外汇收汇核销方法的改变,大大提高了退税申报进度。如无锡市弘业永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季度退税申报率就达72.5%,而原来的退税申报率只有30—40%。这其中,企业为使退税申报进度最大化,在内部管理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和提高。例如,原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主要受制于报关单,核销单等原始凭证的收集,改为无纸化申报后,则主要受制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认证的速度,因此企业的原始凭证传递流程、时间等内部管理制度也作了相应的修订。再如,原来在配单到申报的时间段内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可以在申报前改正,由于申报速度的加快,会影响到申报质量,因此,对企业内部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要求更高。
五、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设想
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是一种没有任何经验可供借鉴,凭工作实践大胆进行尝试的新的申报管理方式,同时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规范和提高。
(一)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
我们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税效率,更多地便利广大出口退税企业。因而,不能为了赶时髦而做表面文章,也不能为了追求速度而降低退税申报、审核的质量,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
第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实施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所谓的条件至少要包括这些内容:①企业出口额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如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②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核算规范;③三年内未发生骗税行为;④以往的退税申报质量较高、退税资料保管完好;⑤企业办税人员相对稳定等等。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允许采用无纸化申报方式。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持原来的申报方式。经过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完善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目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还不是很完善,也不是很稳定。因此,在推行无纸化申报时,还是要谨慎、渐进,待以后外管信息接入,软件运行比较稳定后,再大规模地推行。
(二)结合实际,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管理
要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和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实施无纸化申报企业认定标准管理、无纸化申报的凭证管理、无纸化申报企业申报质量管理以及对无纸化申报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等。
第一、要制定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企业的认定标准。对申请进行无纸化申报的企业,在出口额、企业财务制度、办税人员资格、申请前的退税申报质量、纳税人的信誉等级等要制订具体的规定和标准,这既是体现阳光办税,也是为了操作方便。
第二、制订出适合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退税原始凭证的管理制度。目前来说,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不等于不要退税原始凭证,只是可以延后报送退税原始凭证而已,以后可以逐步取消退税原始凭证的申报。因此,对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管理,还应当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当然也应该根据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实际执行情况作出相应调整,这既有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更便于以后的出口退税工作检查。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应同时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出口企业必须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省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用),作为入账和申报的正式凭证。
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申报,必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前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退税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延期申报。未经批准逾期申报的或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申报,应视同内销征税。
(一)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
1.发票认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之内必须到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2.申报期限:单证齐全后即可在申报系统中进行退税申报,每月可分批多次申报。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
1.免税申报
(1)已进行免抵退认定的生产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还须用免抵退申报系统进行免税出口明细申报,将生成的免税数据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如果企业当月无出口收入,须进行免税“零申报”,操作时不需进行免税数据录入,直接生成电子数据(空文件);新办企业进行第一次免税申报时,“进料加工抵扣明细表”中数据都录入“0”。
(2)免抵退数据导入后,还须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反映。其中“出口销售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如果出口的产品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有差额,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除了反映出口销售额外,还须同时反映“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18栏。
2.单证齐全后在退税申报系统中生成电子数据并进行退税申报,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7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77号文)的精神,现就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和增值税退税管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知照执行。
一、关于福利企业资格确认的办理
(一)企业办理资格确认需提交的资料及时限
1.民政福利企业(当年新办的福利企业除外)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为上年度如下资料:(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2)企业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和正常人);(3)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2.当年新办民政福利企业应于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书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为当年如下资料:(1)当年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2)企业生产初期的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和正常人);(3)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二)资格确认的流程
为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对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及时限,原则规定如下:企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对企业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等当场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的税源管理科(含税务分局,下同),主管税源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后,提交给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三)审核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准确计算纳税人全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加强监督与管理。
二、关于增值税退税的办理
(一)关于退税办理流程及时限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对企业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当场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的税源管理科,主管税源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后,传递给税政科,税政科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成后,提交给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二)企业需提交的资料(提供当期的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4.纳税人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
5.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企业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正常人);(2)残疾人证书(复印件);(3)纳税人兼营符合规定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业务的,应提供选择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书面申明书。
7、上述资料在办理资格确认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不再重复报送。
加入程序:加入人向合作组织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理事会派员调查了解申请人情况调查人员向理事会提供调查报告理事会根据调查结果审定申请人资格理事会审定合格后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审议批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理事会通知申请人办理加入手续并发放社员证。
退社程序:退出人向合作社理事会提交退出申请书理事会讨论,如退出人符合本《合作社章程》规定,退出后不会危害本组织利益的,理事会即可批准,否则提交社员大会表决批准通知退出人办理退出手续。
二、合作社登记、办证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合作社登记指导上,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大厅公示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开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规范登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当场办理登记。在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上,对于合作社都是免费的。简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手续,免收办证费用,严禁借机乱收费。
有关文件:《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办合作社,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规定,合作社可享受12种税收优惠政策,多为经营活动免税方面。
1.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与本社社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6.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
9.对合作社所有、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有困难的,依法定期免征或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1.本社农民从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其他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变动的,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有关文件:201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中规定,把农民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农民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
四、政府有什么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
对于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省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其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将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各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倾斜,随着财力的增强要稳步增加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各种涉农项目要向农民合作社联社倾斜,优先委托农民合作社联社承担和实施。
华星化工002018
近日,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对阿根廷阿丹诺公司(被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3,121,920.00美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855,335.42美元、汇率损失人民币1,772,409.6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约6,192,759.00元;2、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立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3、裁定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全部律师费。本仲裁事项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审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尚未确定仲裁开庭时间,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尚无法预测。二级市场上,该争议凸显了国际贸易的风险性,该股近日大幅破位下跌。后市注意风险。
南纺股份600250
8月13日晚,南纺股份公告称,因在出口货物单证中作假,公司被追缴出口退税金额1033.74万元,公司净利也将因此减少千万。公告显示,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进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南纺股份的出口货物单证中,经核实有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单证,共涉及已退税款10337407.24元,稽查局决定对相关退税予以追回。公司将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处理决定,15日内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该事项对公司的净利润影响数额为10337407.24元。二级市场上,该股即便曝出了骗税丑闻,依旧不改强势,盘中甚至一度站上涨停。后市注意风险。
长高集团002452
公司公告称,拟变更“有色金属特种铸造项目”募集资金5066万元的使用投向,其中4400万元以及自有资金1100万元用于增资并收购湖南天鹰高压开关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根据湖南天鹰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10年的净利润仅203万元,虽然今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379万元,但细观公司财务报表,竟然发现多处财务数据暗藏猫腻。公司2010年年的应收账款竟高达9312万元,是营业收入的1.5倍,且根据2011年上半年的账龄分析表,1~2年内的应收账款便应是在2010年产生的,该项金额高达3259万元。既然行业萧条,为何当年的应收账款又会如此之多?该公司有虚增应收账款扩大资产之嫌。二级市场上,该股近日出现破位下跌,注意风险。
鲁阳股份002088
公司公告称,公司将终止曾于2011年披露的投资总额达44亿元的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意向。与此同时,公司还公布了2013年半年报,公司业绩在2013年上半年下滑6.09%。此外,公司预计前三季度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20%~10%。公告显示,2011年7月15日,鲁阳股份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鲁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达成项目投资意向,拟在金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内蒙古鲁阳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意向投资43.9亿元,计划用时4年。然而,经过两年的工作,公司在此项目上的进展并未达到目标。因此,公司决定,停止对该意向书的执行。二级市场上,该股近期小幅反弹,该消息并未引起大跌,后市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