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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家故事论文

时间:2022-02-04 10:20:12

数学家故事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维吾尔数字故事;故事地图;民俗地图志

1.前言

《维吾尔数字故事民俗地图志》的“故事民俗地图志”,指的不是过往的故事类型学的讨论,也不是以编绘地图为主,而是讨论编绘故事地图中的民俗学难题,特别是空间信息和空间意义的问题,还要补充地图学和数字化的缺项。所谓空间概念,就民俗学而言,除了业内常说的地方性特征,还包括区域地理范围内的大量历史地理景观,这是过去很少进行民俗学研究的。特别是那些“会说故事”的景观实体,不少已转化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强烈地吸引着现代人。随着全球化对时间节奏的压榨,时间逐渐失去了人文意义,故事的流失或保护也在空间中实现,于是参观遗产地、现场听故事,成为一种趋势。这让现代人可以从空间中召唤时间,可以记忆和反思历史文明。此外,在一个生活方式现代化的时代,慢悠悠的民俗消失很快,但被数字化也快。上网站,查地图、看民俗,渐成习尚。近年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都在花大力气资助遗产地,使这种空间携带时间的民俗传承呈现得十分明显。据此种种,这本《维吾尔数字故事民俗地图志建立构想》,希望能在专业研究领域中迈出新的想法,也希望能社会应用上有所作为。

2.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状况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各国进行了几次的认真评估以后,人们惊奇的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更严峻的形式。保护和研究方面付出的既然很多。全球化节奏的不断增加,超级大国的文化侵略,国际标准化的推广,持续不断地物理冲突大部分以处在消失的边缘,生存环境及其脆弱,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而毁坏,消亡。各种灾难,地震,都对传统文化构成严重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历史的遗存,具有相当的文化价值和研究价值,是研究古代人类文明发展的珍贵材料各国相互了解文化的最好的文化的接触和文化交流的手段。随着这方面需求的加强,面向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与开发利用的专门信息研究,已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在国外数字故事民俗地图志建立研究比较早,最早的数字化保护工作来自于对图书,档案的数字化工作。美国从1990年开始的“美国记忆”,而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世界记忆”工程,代表了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普遍进行,距今只有20年。目前国内就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工程也已经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比如国内各种数字博物馆包括南京博物馆的数字化,山东大学考古数字博物馆还有“故事民俗地图志”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民俗文献史纲要及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民俗地理志”子课题,与北京师范大学985工程“数字故事博物馆”项目同步进行。为更好践行18大会议精神,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确保新疆民俗文化研究中心各项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新疆民俗文化的研究现状,特制定2013年度本中心招标了重点课题项目为“维吾尔族民间故事数字记录与整理”。但维吾尔数字故事民俗地图志建立研究是一个空隙。

现代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集、保存、展示与传播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包括了丰富的数字化资料库,同时利用地图,动画,器物图像,视频,声音,并具有高度亲和力的用户界面,也开启一个跨越学科,跨越实体机构合作的模式,促进国际间资源整合与技术交流。

3.维吾尔数字故事民俗地图志建立研究的意义

维吾尔民间故事同维吾尔人民的古代神话传说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它创造的正,反面形象是实现社会各个阶层,集团的典型代表。维吾尔民间故事具有丰富和深刻的内容但随着全球化对时间的压榨维吾尔民间故事,时间逐渐失去了人们对民间故事的重视,在家孩子们很少听故事。就这种状况提醒我们建立一个完整的民间故事数据库,把它由地图来显示。新疆文化是中国文化中的瑰宝之一。从文化建设的宏观层面上说维吾尔数字故事民俗地图和相关研究成果的起步,主要有以下意义:它可以是维吾尔族人民自的自己的民俗文化传承走上一个快速的轨道,弘扬和传承维吾尔族民间故事丰富内容,是实现资源资源共建共享的必然要求,维吾尔数字故事民俗地图志建设,充分体现对维吾尔民间故事文化的尊重和保护。也为新疆悠久的地理历史文化景观遗产的产业设计提供了民俗学的基础信息和综合性的学术支撑。

维吾尔数字故事民俗地图志建立的研究是文理科交叉研究补充民俗学理论与方法,在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上,主要有以下几点。

丰富维吾尔族民俗学理论与方法论。本研究的进行时民俗学与地理,计算机学的交叉研究,应用民俗学、历史学、人类学、地理学等交叉学科知识,应用计算机技术,在当代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解决人文研究中的一些问题。民俗学研究中的地理环境因素分析和时空传承研究需要地理学的知识,在学术史方面,本研究为民俗学史拓展研究方法,为民俗学研究的一部分,提供一种具体的研究方法。本项研究只是初步的但在民俗学史上,从地图学的角度,解决民俗学的方法问题,维空间民俗学和数字民俗学的研究打下基础。

建立数字地图民俗志研究模式。建立数字故事民俗地图应用于民俗学研究的模式。本研究还增加数字民俗学的新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应用民俗学。假如本研究在新疆民俗学上实现,就为新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和研究方案。为研究成果的保存、再度研究和信息挖掘提供更有效的方法。本研究也为文理工学科交叉地人才培养,提供一种参考。

4.建立维吾尔民间故事数据库的具体构想

(一)加强领导,做好维吾尔民间故事数据库建设规划由于建设维吾尔民间故事文化特色数据库周期长,尤其是去新疆偏僻地区,深入农村地区调研,需要经费多,工作繁杂,又没有直接的建库经验。因此,加强领导,做好数据库的规划,是建好维吾尔民间故事数据库的关键。首先要成立维吾尔民间故事文化特色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吸收维吾尔民间故事文化研究学者,研究生,博士生,和计算机专家为领导小组成员。其次应确定文献采集范围步骤、文献数字化的顺序、数据库软件选择等。再次应提早派人去已键民族特色文献数据库的高校图书馆学习,请建库专家来进行指导培训。

(二)维吾尔民间故事数据库内容及处理方法

建设维吾尔民间故事数据库基本理念是:

突出反映维吾尔文化的研究成果,反应维吾尔族的不同方言来讲述的民间故事,讲述者,民间故事的讲述状况,保护情况,遇到的困境突出办学特色,为教学课研服务。

维吾尔族文化特色数据库应包括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两方面的内容:

1.物质文化主要包括:

(1)国内所有公开或不公开的刊物、报纸中刊载的有关维吾尔族文化研究的论文(包括馆藏资源和网络资源)。这部分资料要求全文数字化。

(2)维吾尔民间故事数据库性质的图片和视频资料。

如将维吾尔民间故事,讲述过程,讲述者的文化程度,故事的文化环境等制作成视频、图片、配以文字说明展示在数据库中。

(3)从事维吾尔民间故事研究的专家、学者的有关资料以图片和文字的方式展示。

(4)相关单位及其他网站有关维吾尔民间故事数据库研究的资料,将其收集、整理、合成不同格式的电子文档,分别归入数据库中不同的类目。

2.我参加的民俗基地非物质文化主要包括:

民间故事、民间达斯坦、民间音乐、舞蹈、手工艺、饮食文化、民间、民俗、游艺等内容,将那些没有文字记录的维吾尔文化遗产进行有序地普查,组织力量进行采集,以多媒体形式予以反应。

总之,就是维吾尔民间故事文化的方方面面,在特色数据库中得到全面、完整的展示,将维吾尔文化数据库建成中国维吾尔族的文化信息中心。建立一个维吾尔民间数据库是一个保护和传承维吾尔民间故事的很好的方法之一。就遵守“从民间收集,返回民间”的口号要运用民间故事资料用到民间数据库里面,同时还用在研究方面。

5.总结

(一)对民间故事进行记录是今天保护口头文化遗产由无形态转化为有形态的先决条件和手段。民间口头文学遗产只有通过记录转化为文本性、物质性、有形性、固化性的对象,才能成为静观的对象、分析的对象、研究的对象、储存的对象、传播的对象、传世的对象。民间故事的数字记录是研究民间故事的首要条件之一。

(二)数字记录成果将来通过数据库等多种手段返还给民间,增强民众尤其是在网络时代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年轻人对自己民族传统知识的了解和传承。

主要对民间流传的维吾尔族民间故事进行数字记录,并切总结数字记录经验撰写论文,同时选择库车县不同地区的民间故事进行数字记录,并且对故事讲述家的现存情况、当代民间故事的生存情况进行研究。

研究对象主要来自民间的一种原生态的数据。因此,应用人类学的宏观实地调查方式对维吾尔族的民间故事进行调查。同时,对其进行微观调查、总结与分析,记录其过程中经验教训。由于民间故事具有一种区域性特点,因此引用个案分析法对艺人及其讲述的故事进行个案记录。记录过程中使用摄录一体机,录音机、照相机等设备,搜集质量最好的视频、音频、图片第一手资料。这是一项规模和难度较大,工作过程比较复杂的课题,也是保存、阅览、检索、共享民间故事的基础。因为任何一种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很难用一种统一的方法来保护和传承。(作者单位:新疆大学)

参考文献:

[1]王耀希.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董萍主.数字故事民俗地图志[M].北京:学苑出版社,2012.

[3]金辉,张彦锋.广西国民体质监测数据库建立构想.(1.广西体育科学研究所 南宁 530031 2.国家体育总局科研所 北京 100061),2011.

[4]买哈木提・艾沙.试论维吾尔民间故事

第2篇

关键词:数字故事 中小学德育教育 教学设计案例

随着“校校通”工程和“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逐步推广,网络和信息技术在基础教育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数字故事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通过将文字、图像、声音、音乐等多媒体素材的有机整合,讲述真实性、情感性、意外性的可视化故事,为学生提供一种高质量的学习体验。笔者认为,将数字故事与中小学德育教育相结合,可以有效地提高德育的教育质量和效益。

一、数字故事的简介

数字故事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达纳?温斯洛?阿奇利作为数字故事的首创者,用电脑把自己的老照片配合讲述制作成了一部自传体小电影,得到了好评[1]。后来,随着数字故事的成型和不断推广,越来越多的教师参与到数字故事的学习和制作中,并将这种方法广泛地应用于课堂教学。

数字故事的制作流程主要包括三个步骤:

1.确定主题、编写故事

在制作数字故事的过程中,主题的选择非常重要。这个主题要源于生活,在真实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提炼和升华,再配合具有意外性的欧亨利式结尾,带给观众心灵的震撼,引起观众的共鸣。

2.设计故事模板

故事模板能够形象直观地显示出作品完成后的可视化效果,就像是一个可视化“地图”,指引故事创作者去组织故事开头至结尾所能看到和听到的素材,为编辑数字故事起指导作用,方便作者直观性地思考和安排各种素材[2]。

根据故事的结构安排和内容要求,选择与主题密切相关的图片、文字、视频、音频,并用powerpoint、绘声绘影、move maker等软件将各类多媒体素材加以整合,形成完整的数字化故事。

二、数字故事与中小学德育教育的结合点

(一)中小学德育工作本身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指出:“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因此,必须把德育工作放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然而,目前学校德育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远离学生实际,针对性不强,“假、大、空、远”现象严重;德育途径单一,方法简单,存在“老办法不行,新办法不明、硬办法不行”的无奈[3]。如何拓宽学校德育途径,改进学校德育方法,成为目前中小学德育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数字故事让学生成为德育学习的主人

中小学德育教育要求结合学生年龄小、思想单纯的特点,展开形式活泼、生动形象的德育活动,让学生理解深层次的思想教育内涵。此外,《思想品德课程标准解读(总论)》中指出:“青少年思想品德必须注重与学生生活经验和社会实践的联系,通过学生自主参与的、丰富多样的活动,扩展知识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生活经验、促进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这就要求德育教育必须集合学生生活实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真正参与到教学内容的情境中。

数字故事的制作特点恰好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它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对现实生活进行探究,并通过数字化故事叙述的方式来展现自己掌握的知识和自己对问题的看法[4]。数字故事通过确定主题、设计模板、搜集多媒体素材、制作作品等一系列的过程,为学生提供自主探究学习的机会和高质量的学习体验,激发学习兴趣和创造力,让学生用自己的好奇心和探索心将内容抽象、理论深奥的知识点转化为图文声像并茂的可视化故事,培养学生创意、表达、艺术、逻辑等综合素养。

(三)数字故事能有效提升学生的情感

数字故事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简洁的文字、契合主题的图片和声音,带给人们心灵的震撼和对生活的思考。如数字故事《逃生者》,讲述了一位伟大的母亲为了拯救自己的孩子,选择自杀性的跳楼方式;《我不愿当老师》告诉我们作为教师的辛酸以及他们甘愿为学生奉献的精神;《老师,我可以不爱吗?》带给我们一个孩子因为不想看到母亲在恶劣的天气下工作,向老师提出不爱秋天和冬天的故事。这些故事虽小,却具备极高的故事性、艺术性、技术性和创新性,深深感动着每一位观众。由此可见,制作符合德育教育主题的数字故事,并将其应用于教学,可以有效提高课堂教学的吸引力,促进师生思想深度交流,将知识技能教育与情感态度教育相融合,使学生从数字故事的启迪中深化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三、教学设计案例

本文以人教版小学品德与社会三年级下册《马路不是游戏——遵守交通法规靠自觉》为例进行教学设计,来探索数字故事在中小学德育教育中的运用模式。

(一)教学目标

(二)教学环境:网络教室,要求每台计算机安装powerpoint等软件,并能链接互联网。

(三)课时安排:两课时。

(四)教学过程

1.创设情境,导入主题

师:大家小时候一定都学过一句童谣:“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那大家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吗?

生:(自由回答)

师:大家回答的非常正确,这句童谣就是告诉我们要从小养成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

2.展示违反交通规则和交通事故的图片

师:交通猛于虎,之所以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是因为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下面大家来看一组图片,并告诉老师你们有什么感想?

生:(观看图片并谈观后感)

3.播放数字故事案例

师:老师要给大家讲一个故事,故事的名字叫做《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此时此刻同学们又有什么感受和想法?

生:(观看屏幕并交流感想)

4.小组合作,制作数字故事

师:大家都基本了解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意义,现在老师要把同学们分成小组,每个小组制作一个有关交通安全的数字故事。

生:各小组确定主题、编写故事、设计故事模板、分配任务、搜集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技术指导,帮助学生高效率地完成多媒体素材的选择和编辑工作。

四、总结

数字故事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方式,不仅是对学科课程的补充、延伸,更体现了它的“综合性、跨学科性”[5]。数字故事与学科教学相整合,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合作学习能力和信息技术能力。同时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作一个好的数字故事,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功底和艺术审美能力,还要求教师具备较高的“数字故事”教学软件制作能力和多媒体素材的编辑处理能力。因此,教师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和信息素养,有意识地制作和推广数字故事,让数字故事真正成为中小学德育教育强有力的工具。

参考文献:

[1] 孙卫华、郑红艳:《数字故事在美国课堂教学中的应用》,《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2008年第2期。

[2] 李颂:《数字故事:一种新学习和表达方式——以“上海市女教师故事大赛”为例》,《上海教育科研》,2011年3月,第44-46页。

[3] 刘立华:《当前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问题和对策》,《中国电力教育》,2010年第22期,第163-165页。

第3篇

一、写什么――揭开论文的“神秘面纱”

长久以来,在人们观念中“论文”好象是硕士生、博士生所进行的专职工作,小学生也能写论文吗?其实,所谓的数学小论文,是指学生在数学学习中所习写的以数学内容为中心的短小文章,它可以是学生对某一个数学问题的理解、评价,可以是数学活动中的真实心态和想法,可以是进行数学综合实践活动遇到的问题,也可以是利用所学的数学知识解决生活中数学问题的经过等。数学小论文到底写什么?这是学生很困惑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数学小论文分为以下几类:

(1)阅读启发型。通过阅读数学学科发展的历史、数学家的成长故事、数学童话故事获得一定的启发。写一写自己的心得、认识等。

(2)回顾反思型。可以在某一个阶段学习结束时,对学习的知识点进行梳理;也可以对数学学习的过程加以回顾,总结学习中的得失,总结学习方法和经验,反思对所学数学知识存在的困惑。

(3)问题探究型。可以对某个数学问题进行研究,探索规律,得出解决问题的一般方法;也可以把某一道有挑战性的题目简便的或与众不同的解法(包括一题多解)条理清晰地写出来

(4)实践应用型。学生用数学的眼光去观察生活。对生活中与数学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写成文字。

(5)创作型。包括数学故事、数学童话等。学生将数学知识融入于故事或者童话的情境中,体现了数学学科和语文学科的整合。

二、怎么写――如何指导学生写论文

1.组织丰富的数学实践体验活动

学生只有有了讨论数学的兴趣和研究的数学问题。才能让学生撰写论文有事可议、有问可究,才会下笔如有神。那么撰写论文的源头在哪里?笔者认为来自数学文化氛围的营造和数学活动的开展。笔者在日常教学中通过布置黑板报数学专栏、数学活动展板、数学风采宣传窗等,争取让教室的每一面墙、每一块板“说话”,让学生在浓厚的数学氛围中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开辟每周一次“智慧数学”实践活动课,开展读数学读物、讲数学家故事、设计数学小报、攻打数学擂台等数学体验活动。把课堂变为学习数学的乐园;课间指导学生玩玩“抢报三十”、“算二十四点”、“五子棋”等游戏,让学生体验玩数学的乐趣;在春秋游活动中,引导学生寻找春秋游中的数学问题:有的学生步测草坪的周长和面积,有的学生估测古塔的高度,有的学生在估算小树林中树的棵数,还有的举着照相机寻找公园里的不规则图形……:引导学生用数学的眼光关心生活、关心国家大事:神州六号飞船飞天了,上网查找相关科学知识,算一算有关的数学问题:珠穆朗玛峰新身高测量结果出来了,探究一下世界最高峰变矮的原因:学了“调查统计”后调查家中、学校几个月来的用电、用水情况或者食堂用餐浪费粮食情况,算算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粒米的价值……在这些实践体验活动中。学生们发展了学习数学的能力,激发起学生强烈的写作欲望。

2.指导学生写论文要循序渐进

根据儿童的身心特点,在指导学生写小论文的过程中我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点做法。

(I)从兴趣入手,先任意写后按要求写。在初始阶段,不规定内容和格式,让学生自己根据感兴趣的话题试着写。无论其写得如何,教师对学生所写的材料组织评议时,只要能写都给予充分肯定。

(2)从说话入手,先说后写。教师提出一个数学问题或创设数学教学情境,让学生在全班进行说话训练。由大组到小组,引导学生口头将意思表述清楚、将语言组织通顺,为笔写扫清思维障碍,接着才让学生试着在日记本上写下叙述内容。

(3)从写话写段入手,先部分后整体。低年级学生表达能力弱,撰写小论文不应作过高要求,习写中先针对一个片段、一个问题,让学生写一句话或一段话。再到整体构思,用整篇文章完整记述或表达。其中不会写的字词,允许用汉语拼音代替。

(4)从记叙入手,先叙后议。即:先记叙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活动、经过、结果,让其言之有物,再引导他们从中以数学的眼光想开去,力求找寻自己的发现。附上议论或反思。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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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来看,教育叙事与数字故事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相关研究指出,其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与考察对象、呈现形式、功能与作用等方面。(陈静娴,2006)其中,教育叙事的主体与考察对象主要是教师和教育经验及现象。而数字故事则更多涉及学生,所考察的对象则是学生的学习过程。而就呈现方式而言,教育叙事以文本为主,数字故事所涉及的要素则要丰富得多,例如,文字、图片、音乐、动画、视频等。至于功能与作用的差异,则主要体现在教育叙事的本质是为教育科研服务,以“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升”。而数字故事则在于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从而改善课堂气氛,改进教学效果。

然而,在笔者看来,随着“数字故事”的发展,它为教育叙事的“可视化表达”提供了新的渠道。教师可以在开展教学活动之余,通过结合教学日记的文本叙述,提炼其中的关键环节和相关语句,利用PPT之类简单易用的媒体工具即可将自己的“叙事文本”改编成一部短片,配合以抒情悠扬的音乐,教育叙事的“数字故事”即可成型,从而使数字故事融合于教师教育叙事,成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此,两者在主体、呈现方式、功能与作用等方面的差异可转化为有机统一。以技术手段为教育叙事增添艺术性,数字故事特有的感染力势必为教育叙事注入新的活力。而数字故事的制作过程则能“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并进而“树立热爱学生的信念”。(黎加厚,2012)数字故事对于教师和学生均有很大的启发与收获,其意义不容小觑。

2. 学生德育中的数字故事

德育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德育工作备受关注。“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周静、赵志靖,2011),基于传统的学校德育,引入数字故事的教学方式,有利于借助数字故事的感染力及其故事性,使得学生更自然地接受德育培养。这种情感的激发与学习主动性的调动是内生性的,即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自发而生。学生自己动手制作数字故事的过程,需要他们关注生活、热爱生活、体验生活,这一过程同时是德育的目的,即实现过程与目标的有机统一。

黎加厚教授曾经指出,“数字故事与其他教学方式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将感情融入教育传播之中”,而“情感因素”对于德育而言,只可日常渗透,不可急于“传授”。数字故事这一教学方式,与之正相适切。无论是观看数字故事作品,还是动手制作自己的数字故事,对于学生而言俱有裨益。其中由学生自己制作数字故事的效果更为显著。在德育中应用数字故事这一教学方式,是这一研究领域的一个值得关注的方向。

3. 学科教学中的数字故事应用

提及数字故事在学科中的应用,从现有的国内外文献来看,这一研究领域的成果最为丰硕。其中,在基础教育阶段所涉及的学科则以语文、英语、历史等文史学科为多见。在众多文献中,提及数字故事的教学应用,其理论来源均有基于哈佛大学教授加德纳的著名研究成果——多元智力理论。而多元智力中首当其冲的是“语言—言语”智力。根据上海师范大学陈静娴所转引的多元智能研究成果显示,在数字故事的制作过程中能体现学生多种智力因素的发展,其中又以“语言—言语”智能的体现居多。(陈静娴,2006)此外,相关研究还涉及探究性课程、综合实践课程等。而在高等教育阶段,数字故事的主要应用侧重于“作品制作”与“学习反思”。

综合文献数量及上述内容事实来看,不难发现,数字故事本身“可视化表达”这一外在形式与“故事”这一艺术形式的本质特征的绝妙匹配,与语言类学科教学的特质不谋而合。其他学科如数学、物理、化学等强调“数理—逻辑”智能较多的学科被认为不适合应用“数字故事”这一教学方式。(详见陈静娴2006硕士学位论文:数字化故事叙述在教育中的应用研究。)而就这一点来说,笔者不敢苟同。在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人生”研究生学术论坛文集(未公开发表)中,题为《数字故事在高中数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的一文,便就数学这一被普遍认为偏重“逻辑”的学科应用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路翌,2012)其中提到,可将这一教学方式应用于“数学史选讲”、“教学反思”等。笔者认为,数字故事本身所体现出的多元模式给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无限的想象。任何一种“教学方式”都有其优势与局限性,将教学方式与个别学科教学相结合,需要教育工作者根据具体的情境有所变通,即教师是教学的“设计师”,而数字故事是给“教学设计师”们提供灵感的催化剂。如何开创数字故事教学应用的新天地,有待一线教师们的大胆尝试与探索。

4.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不是把信息技术仅仅作为辅助教或辅助学的工具,而是强调要利用信息技术来营造一种信息化的教学环境,该环境应能支持情境创设、启发思考、信息获取、资源共享、多重交互、自主探究、协作学习等多方面要求。(何克抗,2008)具体来看,数字故事这一教学方式的课堂应用实践,充分体现了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环境创设中上述的诸要素。

(1)教学引入—情境创设

在各个学科教学实施中,数字故事与其他方式的教学引入相比,在情境创设方面具有其独特性。其故事性本身对于学生学习准备、积极参与、课程实施提供了很好的铺垫。另外,就个别具体学科而言,其情境创设具有独到的优势。例如,前一部分学科应用中所提及的语言类学科(尤其历史,其本身即“故事”)等。

(2)课程前期—启发思考

在教学实施前期,数字故事的意义在于以“可视化故事叙述”的方式启发学生思考。这一点往往与前期情境创设相结合,以作为教学前期“支架”为学生后期知识习得及概念建构的铺垫。这一过程同时体现学生的积极思考,而非被动接受。

(3)作品准备—信息获取

上述两点以学生“看”故事为主要行为,而作品准备这一阶段则涉及学生参与数字故事的制作。在制作数字故事的准备阶段,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资源检索与处理”,如故事文本创设、图片搜索与编辑、音乐的筛选和处理等。其过程充分体现学生信息获取的主体角色。

(4)制作过程—自主探究

在作品制作过程中,学生主要采用自主学习的方式开展活动。学生在作品实现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可归结为“故事”与“技术”两方面。对应于不同的学科,教师所预设的教学策略应有所不同。如,文史学科中,“故事”创设为教学重点,难点则落脚于“技术实现”。故事的教学过程由学科教师指导,而技术处理可由学生互助,或者借助网络谋求帮助。其优势在于,学生学习的主体性与教师教学的主导性自然衔接。而如信息科技学科等技术类学科,其“故事创设”过程更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性,而“技术习得”成为课程教学的重点。因此,应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课堂教学实践,灵活使用“数字故事”这一教学方式开展教学活动,尤为重要。

(5)作品完成—个性表达

在作品完成之后,教师组织学生汇报演示,使学生自我表达的欲望得以满足。在学生汇报过程中,教师、学生之间应充分体现互动。评价的组织形式上由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同侪互评等方式相配合。评价手段上可由“档案袋评价”、“量规评价”等多元方式组成,从而体现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完整性。

结语及启示

本文就“数字故事”这一较为年轻的教学方式加以论述。简要就其教学应用的既有研究及相关策略加以评述,以为教学实践及相关后续研究提供基础。

在《全新思维》一书中,作者引述了认知科学家罗杰·尚克(RogerC.Schank)的话:“人类生来就理解故事,而不是逻辑”,可见数字故事与教学应用相互适切。同时,书中提及的概念时代的“六感”(所谓六感,即设计感、故事感、交响能力、共情能力、娱乐感、探寻意义六个方面)培养与“数字故事”的教学过程正相契合。笔者相信,有关这一领域的研究在日后会有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王贞子. 数字媒体叙事研究[M]. 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2.

何克抗. 信息技术与课程深层次整合理论[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黎加厚. 数字故事的教育意义[J].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2012(6).

黎加厚. 数字故事,不一样的精彩[J].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2011,29(5).

第5篇

美国著名的认知科学和学习理论专家Roger C.Schank指出:“人类生来就理解故事,而不是逻辑。”我们都有这样的体验:当我们回忆童年时代的学习生活时,所学的那些公式和课文,可能大部分都忘记了,但是,教师讲过的故事却永远不会忘记。脑科学的研究也表明,当人脑的记忆镶嵌在丰富的故事背景中时,记忆的效果最好。

讲故事是一种人类生来就具有的能力和需求,讲故事也是一门古老的教育艺术,从远古先民用燧石在岩壁上刻画,到口耳相传的人类朦胧期教育;从孔孟、三字经、史记,到今天的文学、电影,故事历来就是教育的重要载体和内容。为什么故事能在教育史上延续千年?这是因为,故事的本质是人类经验和历史的载体,它浓缩了每一个个体的经验阅历、思想和情感,人们用故事表达自己,与他人沟通,分享人生和价值观,追求生命和意义,所以说,故事是世界永恒的主题。当历史进入到2l世纪的数字化时代,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数字故事(DigitalStorytelling)很自然地受到师生的欢迎,成为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对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力、媒体素养,对学生多元智能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数字故事的由来与发展

数字故事是20世纪计算机进入教育教学应用的产物。20世纪90年代初期,达纳?温斯洛?阿奇利(DanaWinslow AtChley)作为数字故事的先驱者,尝试用计算机把过去的老照片配合自己的讲述制作成数字故事,受到观众的欢迎。随后,他开始帮助人们制作数字故事,影响到越来越多的人参与数字故事的创作,并且在旧金山成立了第一个数字媒体中心,也就是现在的数字故事中心CDS(Center for DigitalStorytelling)。2002年11月底,来自8个国家以及美国25个州的代表聚集一起,成立了数字故事协会(Digitalstorytelling Association),数字故事迅速在世界流行起来。

进入网络时代后,一批数字故事网站兴起,受到数字故事爱好者的热捧。例如,数字故事中心网站(htip://省略)是一个国际性、非赢利性的数字故事培训组织,从事数字故事项目的开发和研究,为不同的人群(普通群众、学生、教师、培训人员等)提供必要的学习案例和学习资源的支持,此外,该网站的新闻栏里还公布数字化故事叙述方面的会议、专题讨论会等。

在英国、加拿大、奥地利等多个国家,都相继建立数字故事中心的门户网站,建立社区,并搭建论坛,如英国数字故事中心网站(http://digistories.co.省略)。在亚洲数字故事网站中,还成立了“数字故事圈(Digital StorytellingCircles)”。“数字故事圈”是指一些普通的人缘于相同的爱好而形成一个固定的团体,他们相互分享自己的经历和数字故事。这个爱好数字故事的小组,每隔一个月或一周举行聚会,彼此交流。此类聚会活动对所有数字故事爱好者开放,是数字故事爱好者的交流平台。

此外,还有专门面向教师的数字故事资源网站(http:///digitalstorytelling.htm),这是数字故事资源的集合,帮助教育工作者创建功能强大的数字故事,为教育工作者提供了各种数字故事资源,包括教程、最新的案例、教师的反思等。

数字故事在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被广泛应用于教学活动中,如结合探究式项目的学习、语言教育、数字故事竞赛等。例如,美国阿拉斯加教育技术协会(ASTE)启动了一个数字故事项目,举行有关数字故事设计的iDidaMovei比赛。日本从2002年开始每年由大阪专区教育委员会和吹田市以及箕面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举办一次数字故事竞赛,竞赛的对象主要是面向高中生和大学生,数字故事的主题各异,能够让学生充分发挥他们的想象力。

2001年,我在广州参加了教育部组织的一个国际项目,一批来自澳大利亚的教育培训专家在培训班介绍并展示了澳大利亚学生设计制作的数字故事作品,当时,我就感受到了数字故事对学生想象力和创造力培养的魅力。之后,我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时,从国外文献上了解到“Digital Storytelling”在欧美和澳大利亚等地教育中被普遍采用,对促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高级思维能力很有价值。从那以后,我的研究生在上海、苏州、无锡、海盐等地的中小学开展教育研究,将数字故事的教学策略运用到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教学,受到了师生的欢迎,教学效果很好。

2007年后,教师博客逐渐在国内普及,教育叙事因受到广大教师的喜爱而流行。在教师培训活动中,我发现可以培训一线教师用PPT将教育叙事制作成数字故事。在教师培训活动中最早使用数字故事的是在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中,我们将“泰迪的故事”设计成PPT数字故事,在教师培训班播放,许多教师被故事感动得落泪。“泰迪的故事”取材于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国际圆桌会议上,美国一个著名的“与众不同”网站(http://省略)上面的《三封来信》感人故事。故事讲述了一位因母亲去世而陷入困境的学生泰迪由于教师的关心而改变了命运。现在,《泰迪的故事》PPT在全国各地的教师培训中广为流传,成为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的经典教材范例。

2010年9月,受到《泰迪的故事》的启发,上海市教育工会组织了上海优秀女教师数字故事设计比赛。同年,上海音乐学院创作的《咏叹夜莺》讲述了周小燕教授的故事,在教师节会场上让许多观众深受感动。

近年来,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团队积极参与了上海、山东、大连、深圳、新疆、四川等地的教师数字故事培训班,并建设了数字故事网站(省略),促进了数字故事在国内基础教育领域中的普及。

现在,许多学校将数字故事运用到学校的德育工作、课堂教学情境创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高级思维能力培养中,数字故事作为一种教学策略在教学中得到广泛应用。

数字故事的设计和运用

数字故事在国外的应用研究是多种多样的,不管是基础学科,还是拓展性学科都用讲故事穿插其中,特别是在小学生的表达能力、阅读和书写能力的培养方面,都用到讲故事。而数字故事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更是非常平常,如将信息技术与教学相融合来进行小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的全面培养。另外,以项目、竞赛、数字故事圈(Digital Storytelling Circles)以及与学科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的数字故事活动,也已经非常普及。

数字故事与其他教学方式相比,其最大的特点是将感情融入教育传播之中,能够有效激发教师工作热情,树立热爱学生的信念。数字故事用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改进教育方法,增强吸引力,促进师生思想深度互动,将知识技能教育与情感态度教育融合,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学习体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创造力,培养学生设计、策划、语言、音乐、艺术、逻辑等综合素养。一线教师要充分认识数字故事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把数字故事作为校园文化建设、师德教育、课堂教学等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开展数字故事制作与应用活动。

教师可以利用已有的电脑以及PPT軟件,根据自己当前的教学目标,设计故事主线,并收集和加工相关的图片、视频、音乐、动画等素材,按照讲述故事的形式制成3分钟~5分钟的PPT。制作数字故事一般为以下几个步骤:

1.选题,注意结合教学目标,同时要与现实生活密切联系。

2.设计好故事主线,要构思好故事发展的线索,并考虑好与之相对应的图片或者视频,以及旁白和时间,用什么样的背景音乐等。

3.用PPT等多媒体编辑軟件,将收集的材料按照故事讲述的顺序组合起来,注意美化图片效果,配以与内容相匹配的背景音乐。

4.在教学中试用数字故事,让学生在欣赏和感受中体验数字故事。

5.总结数字故事的使用情况,找出优点和不足,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第6篇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 影响因素 评价方法 模型构建

1. 研究背景

1.1道路交通现状

据估计,道路交通伤害的经济损失在低收入国家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在中等收入国家为1.5%,在高等收入国家为2%;每年全球道路交通伤害的损失估计为5180亿美元[1]。我国交通事故从1951年开始统计以来, 事故数一直呈明显的增长趋势[2]。近几年,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逐步呈现有所缓解的趋势,但是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相对其他国家而言还是很严重[3]。由于缺乏广泛数据的积累, 以及定量化地评估道路安全水平、科学定位事故隐患方法的支持, 我国交通安全的形势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1.2道路交通安全系统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偶然性,但一起伤害事故中往往有不同的原因,这些因素作用在驾驶安全方面[4],总之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常是在特定的交通环境下,由于人、车、路、环境所构成的动态交通系统的某个或多个环节失调所引起的[5]。

1.2.1人的因素

重特大交通事故原因调查中,因疲劳驾驶造成的事故所占比例达40%以上;二是酒后驾驶。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数据显示,大约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开车有关;三是车辆故障;四是违反交通法规。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几点:①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治素养不高。②运输业中存在着利益最大化现象。③交通管理中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漏洞。④驾驶员本身的心理和身理素质,这里主要包括视觉特性、疲劳程度、疏忽大意等。⑤对于使用的道路情况了解不够。如果知道道路的交通安全情况,也会相对应的有危险认知度[6],这会严重影响到驾驶行为。

1.2.2车的因素

车的因素中主要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主动安全性即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汽车按照驾驶员的意愿有效防止或者减少事故发生可能性的能力。被动安全性主要指在事故发生后,如何保证成员不受伤害或者最大程度的降低伤害程度的能力。车辆的主动安全性可以通过对车辆的改造得到提高,但是无法避免。

1.2.3道路及周围环境因素

道路因素引发交通事故有三种形式:①道路条件直接作用引发交通事故;②道路因素作用于驾驶员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③道路因素作用于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7]。研究中常常容易忽视后两种,其中对于道路因素对驾驶员产生作用而引发事故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因为它可以很大程度降低人为因素对交通事故的引发,同时也使道路因素占引发交通事故因素的百分比增加。

2、道路交通安全评价研究进展

安全评价主要通过对研究对象在某一特定时间内的状况,运用安全评价方法进行评价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则是对现有或将建的道路工程项目或交通工程项目、任何与道路用户有关的其他项目的正式审查,并给出项目存在的或潜在的安全问题以及相应的改善建议措施等一系列连续工作的综合。在参考的文献资料中,评价分类如下:

(1)评价对象

道路安全评价按照评价对象分为宏观评价和微观评价两种。巩航军在文中通过对世界交通事故及我国交通安全现状的分析面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局面,提出了理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伤亡者赔偿幅度等对策[8]。杨亚莉、刘清平通过分析研究国内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评价方法, 提出了适合目前国内交通现状的评价模型[9]。在微观评价方面,李芳、吴芳的论文主要研究对象为交叉口[10];毕朝晖在论文中则着重研究了江苏省宁杭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11]。

(2)评价时间

按照评价时间, 又分为事前和事后评价, 目前我国的研究集中在事后评价上。李洋、韩相春在论文中以2003年为例分析了交通事故的各种原因,提出了6 项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12]。李小青、郭涛、李开正则重点总结微观的事前评价方法,对某一条或一段道路、一个交叉口在设计阶段就进行其安全度的评价, 从而优化设计, 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13]。

(3)评价方法

A.绝对数法[14]

用绝对数进行评价采用四项指标,即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来表示。

这种方法比较直观易懂,缺点也很明显。它简单的以数值的大小作为评价的标准,并没有考虑其它的影响因素;另外,它没有注意到不同地区交通总量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交通因素的变化,缺乏可比性。

B.事故率法[14]

事故率法可以分为地点事故率法、路段事故率法(运行事故率法和事故密度法)、地区事故率法(人口事故率法、车辆事故率法等)、综合事故率法(当量死亡率、亿车公里率等)。事故率法比较直观,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但事故率并不能反映多因素综合表现的结果,而且运算中涉及到的换算系数主观性太大,合理性颇受质疑;同时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可以得到不同的结果,甚至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C.模型法[14]

该法是分析交通事故与影响因素的关系,建立事故与各种主要影响因素之间的定量函数关系模型。主要有统计分析模型(如斯密德模型、北京模型等)和经验模型。统计分析模型需要大量的统计数据;经验模型虽较实用,但科学依据不充分,且受地域、交通条件制约,可比性差。目前尚没有较成熟的适合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模型。Kweon、Kockelman[15]和Chong[16]等提出了线性、非线性以及概率模型对道路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然而这种模型不能对过程进行分析,同时也不能够把所有影响因素同时体现出来。Matilde Santos 和 Victoria López提出了根据统计数据和影响因素构建出模糊决策系统,通过对人、车、道路环境三个子系统的信息综合处理,得出最后综合分析以及调整方案[17]。

D.系统分析法[18]

系统分析法主要包括层次分析法和模糊数学法。白路祥结合滨州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整体评价,评价结果是基于模糊逻辑的交通安全综合评价方法进行分析的[19]。但这两种方法因涉及到的指标以及权重主观性比较强,国内学者大多采取灰色系统理论方法,例如李芳、吴芳则以交通冲突技术和灰色理论为依据的交通安全评价方法,引入时均冲突率作为衡量指标,通过比较指标比值的大小,对交叉通安全状况进行评价[10]。

3、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纵观所有文献,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研究比较有限。

(1)现有的文献也主要为事后评价,而且大多数文献基于以往经验开展,在评价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数据信息量也比较局限。在今后研究中,需在数据整理一块系统、深入的展开调查和收集。

(2)道路安全的管理、监测与维修,并不能通过一次道路评价完成。这也需要道路安全评价相关部门做好实时的监管,同时完善智能监控系统。

(3)安全评价方法需要不断完善,同时可采用多种方法对比分析。同时也要注重从方法论阶段向构建模型方向延伸,加强数据分析,有效显示各因素对整体道路安全的影响。将评价内容与模型相结合,根据模型数据反馈,更为清晰、便捷的了解各指标的结构重要度,做出非常有效的应急措施。

参考文献

[1]任彦铭.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预测与评价方法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10.

[2]刘运通. 道路交通安全指南[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3]颜桃为.城镇道路交通安全评价体系建立与实践[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11.

[4]Bedard, M., Guyatt, G.H., Stones, M.J., Hireds, J.P.: The independent contribution of driver,

crash, and vehicle characteristics to driver fatalities[J]. Accident Analysis and Prevention,2002, 34:717C727.

[5]窦亚春.我国城镇道路交通安全评价研究[D].南京:道路与铁道工程.2009

[6] Rundmob.Traffic risk perception, road safety attitudes, and behaviors among road users: a comparison of Turkey and Norway[J].Journal of Risk Research,2011,15(7):787-800.

[7]甘守武,邵毅明,常贵智.道路交通事故致因分析[J].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7(4):1-4

[8]巩航军,李百川.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及对策研究[J]. 交通与运输(学术版),2006,01:98-100.

[9]杨亚莉,刘清平.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评价体系架构研究[J]. 公路工程,2008,01:150-153.

[10]李芳,吴芳. 基于交通冲突技术的交叉口安全评价[J]. 交通科技与经济,2011,05:64-66.

[11]毕朝晖. 道路交通安全评价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2008.

[12]李洋,韩相春. 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及事故预防措施[J]. 黑龙江交通科技,2004,08:74-75.

[13]李小青,郭涛,李开正. 道路安全评价综述[J]. 山西建筑,2008,09:290-291.

[14]过秀成.道路交通安全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15]Kweon, Y.J., Kockelman, D.M.Overall injury risk to different drivers: combining exposure, frequency and severity models[J]. Accident Analysis and Preventions,2003,35:441C450.

[16]Chong, M., Abraham, A., Paprzyckil, M.Traffic Accident Analysis Using Machine Learning Paradigms[J].Informatica,2005,29:89C98.

[17]Matilde Santos,Victoria López.Fuzzy Decision System for Safety on Roads[B].Advances in Intelligent Systems and Computing,2014.

[18]齐庆杰,吴宪,温秀红. 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方法[J].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5,03:309-312.

第7篇

关键词:故障树;故障诊断;推理机;专家系统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4)02-0404-03

1 概述

专家系统是将人类专家处理领域问题的过程模拟为计算机程序,通过计算机程序来解决实际问题,人工智能最主要的一个分支便是专家系统。故障诊断专家系统的推理和诊断过程是根据专业领域中一个或者多个人类专家提供的知识、经验、明确规定的一些规则进行的,以解决那些现实生活中需要专家亲自解决的复杂问题。如今,我国大部分汽车维修企业,主要使用的维修方法是:拆卸车辆部件来检查故障。拆解车辆零部件来检查故障的故障诊断的准确度非常高,但是对车辆部件进行拆解的过程中,由于有些设备的结构非常复杂导致拆装难度大,以拆解为主的诊断方法肯定会增加维修成本拖延维修速度。所以智能的故障诊断手段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在不拆解或者拆解范围小的情况下,根据故障现象或故障征兆或者检测出的具体参数,诊断出车辆故障情况,确定故障产生的原因、严重程度及发生的具体部位,最终给出准确可行的维修策略和处理方法[1]。专家系统由知识库、推理机、人机界面接口、全局数据库(Global Database)、解释机制(Explanation Mechanism) 知识获取机制(Knowledge Acquisition)[2] 六部分组成,但专家系统的核心是推理机,该文设计了基于故障树的汽车故障诊断专家系统推理机。

2 专家系统推理机原理

推理引机实际上是一组用于控制和协调整个专家系统,根据当前输入的信息,利用知识数据库,按一定的推理策略来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的计算机程序,常见的三种推理策略:正向推理,反向推理,正反混合推理。

2.1 正向推理(forward reasoning)

正向推理又称为数据驱动型推理[3],是一种从事实(即故障现象或故障征兆)到目标(故障原因)的推理方法。从故障现象或故障征兆出发通过一定的规则来证明目标也就是故障原因是成立的即为正向推理。具体推理步骤是:开始向数据库提供一些故障现象或故障征兆,然后将故障现象或故障征兆通过推理控制系统,与知识库中已经存在的知识进行匹配。综合数据库中存入,以触发到的知识为结论的故障现象或故障征兆。继续重复上面的步骤,再将更新后的数据库中的故障现象或故障征兆,和知识库中的其他知识进行匹配,然后更新其结论到数据库。直到没有更多的新知识可以匹配,没有更多的新的故障症状出现添加到数据库中。最后,为了测试是否得到的结果,无解则提示无法匹配退出,有解则返回结果。图1为正向推理流程图。

2.2 反向推理(backward reasoning)

反向推理又称为目标驱动型推理[4],它的推理方式和正向推理相反,一种从目标到事实的推理方法。大致步骤为:

1)从规则库中选择后件与目标相匹配的规则,将其前提加入待匹配的集合。

2)从待匹配规则集合中选择一条规则,将其前提作为假设事实。

递归调用这个步骤,直到已知事实出现在待匹配的规则集合中,则推理结束。

2.3 正反混合推理(global reasoning)

正反向混合推理(双向推理)则是一种从事实到目标,再由目标到事实的综合推理方法,双向推理的步骤为:1)初始化事实数据库;2)进行正向推理,由已知事实推出部分结果;3)从部分结果中选出一个目标;4)以这个目标作为假设事实,进行反向推理;5)如果有结论则推理成功,否则转到第二步重新推理。

2.4 三种推理方式的比较

3 基于故障树正向推理的推理机设计

3.1 故障树的推理策略

根据车辆发动机的故障状况,故障现象通常明确地展现给用户,从而通过故障现象或故障征兆推理出故障原因和故障部位,在确认故障原因的同时,建议给用户解决问题的措施。与这种思维方式符合的诊断推理过程即为正向推理策略。

3.2 故障树的建立及检索策略

高效准确的推理机,搜索策略必须和相关领域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所以设计推理机时选择的搜索策略必须是和具体的领域问题相对应的。所选择的搜索算法合适不合适是影响系统推理机性能的最主要因素,好的搜索算法可以减少时间和空间复杂度,提高系统推理机的性能。最常用的搜索算法有:广度优先搜索算法与深度优先搜索算法。针对发动机的故障现象和故障征兆是显性显示的特点,本系统算法采用深度优先搜索算法。从最不希望发生的顶事件即故障征兆一直搜索到底事件即故障原因。

3.3 系统推理机的推理过程

用户根据当前显性显示的故障征兆——发动机不能发动,选取相应的子故障树,系统将采用深度优先搜索算法,检索相应的子故障树的各个节点,动态地找到相对应的故障表读取故障原因,然后应用推理机的正向推理策略证明目标节点也就是给出故障原因,通过与用户交互,根据用户的反应对诊断结果进行确认,最后给出故障原因和相应的维修对策。

4 结束语

分析比较常用的三种推理策略正向推理、反向推理、正反混合推理。其中正向推理是数据驱动型推理,具有充分利用用户主动提出的信息的优点;反向推理是目标驱动型推理,推理的目的性很强;正反混合推理充分利用现有知识并且推理的目的性强。由于汽车发动机的故障现象一般都是显示的呈现出来的,推理过程与正向推理相对应,所以本文提出基于故障树正向推理的推理策略,算法采用是深度优先搜索算法。说明了该基于故障诊断专家系统推理机的推理过程。

参考文献:

[1] 金永夫.车辆故障诊断专家系统的研究和设计[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0.

[2] 林晓斌.基于不确定推理的车辆故障诊断专家系统[D]. 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7.

[3] 李跃新,胡婕,秦丽,等.知识工程基础与应用案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第8篇

关键词:贵州民间文学,成果,方法

中图分类号:G12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8)03-0085-05

早在上世纪50年代,贵州省的民间文学工作者,就开始对省内的民间文学进行搜集整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1956年,贵州省民族语言调查队深入苗、布依、侗等民族地区,结合语言调查,搜集了大量民间口头文学资料。1958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文件,要求编写各民族文学史;贵州承担编写苗、布依、侗、水、仡佬几个民族的文学史和文学概况。为完成这一任务,贵州省文联组织贵州民族学院、省语文指导委员会,联合组成文学史编写组,编写《苗族文学史》和《布依族文学史》,参加人数多达上百人次。从1958年到1960年,陆续选编了苗族、布依族、侗族的民间文学资料。1961年至1964年,先后组织几个小组,深入三都县水族地区和毕节彝族地区,搜集水族、彝族的口头文学资料和古籍资料。这两个阶段搜集整理的成果,被编印为43集的《民间文学资料》。1964年,组成两个“红军在贵州民间文艺资料”采集组,深入黔北、黔东地区,搜集、征集资料200余万字。通过整理,陆续发表,选编成《红军在贵州的故事》(1985)出版。期间,有组织的搜集整理工作被迫停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于1979年在北京召开民间歌手、艺人座谈会,民间文艺工作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

1980年后,贵州民间文艺搜集整理工作进一步展开。当年6月,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贵州分会(贵州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前身)成立,该组织提出了“抢救、发掘、整理”的口号,动员了200多位会员及黔南、黔东南的文艺研究室和各地、州文化局等机构的相关人员,投入民间文艺的抢救和整理工作中。1980年至1988年,贵州省民间文艺研究会除翻印50、60年代已搜集、整理的43集资料外,新印了《民间文学资料》29集、《侗族文学史资料》7集,各地、州编印的资料达10余集。同时,各地开始进行民间戏剧、音乐、舞蹈、工艺美术、说唱艺术的搜集、整理工作。1980年,贵州民间文艺刊物《南风》创刊,在17年时间里共刊发了109期,发表大量民间文艺作品,受到国内外专家的关注和赞誉。

由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于1984年共同发起的中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普查工作,贵州取得显著成绩。《中国谚语集成・贵州卷》、《中国民间故事集成・贵州卷》已分别于1998年和2003年由中国ISBN中心出版。贵州编选的三套集成还于2004年12月获文化部表彰。

1997年,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卢惠龙主编的“贵州民间文学选粹丛书”(10册),分别为:龙玉成、王继英编《贵州民间歌谣》,燕宝、张晓编《贵州民间故事》,燕宝、张晓编《贵州神话传说》,阮居平编《贵州民间长诗》,龙跃宏、龙宇晓编《侗族大歌琵琶歌》,潘定智、杨培德、张寒梅编《苗族古歌》,何积全编《彝族叙事诗》,刘之侠、潘朝霖编《水族双歌》,康健、王冶新、王子尧、何积全编《彝族古代文论》,韦兴儒、周国茂、伍文义编《布依族摩经文学》。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钟敬文先生生前给《贵州民间文学选粹丛书》作序时,对贵州在搜集、整理、出版民间文学方面所作的大量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中国文联刘锡诚研究员说,这一丛书“不仅系统地把这些山地农耕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作品公之于众,而且展示出贵州民间文学搜集工作的煌煌成就和济济人才。作为一个边远省,在民间文学上作出如此业绩令人敬佩。”贵州著名作家、画家戴明贤先生曾撰文指出:贵州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花了数十年时间,搜集、编印内部资料数十册,但贵州一直停步在粗糙的资料长编阶段,“”前竟未整理出一种面世流传。“选粹丛书”赫然以方阵向我们走来,实在是无上的功德。

贵州民间文学的研究,从成果形式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民族的“文学史”或“民间文学概况”。上世纪出版了苗族、布依族、侗族、彝族、水族的文学史。布依族文学史共有三部。这些民族的文学史以民间文学为主体,所以这几部书也体现了贵州民间文学研究的总体水平。与此同时,还有《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仡佬族民间文学概况》(1987)一书出版,

二是民间文学论文集(或包含民间文学的论文集)和一些相关专著。主要有:苏晓星《民族民间文学散论》(1989)、《贵州神话史诗论文集》(1989)、《民族民间文学论文集》(1984)、《黔东南苗族侗族民间文学论文集》(1986)、《贵州古文化研究》(1989)、《贵州民俗论文集》(1989)等。吴秋林在寓言研究方面有系列专著出版,如《寓言文学概论》、《世界寓言史》、《中国寓言史》。一些相关的专著中列专章讨论贵州民间文学,如潘定智《民族文化学》(1994)、韦兴儒的《艺术的功能――民间工艺美术及传统文化研究》(1995)、何琼《西部民族文化研究(2004)》。周国茂主编的《贵州民俗》第十二章“民间艺术及其民俗”中有专节概略介绍贵州民间文学及民间戏剧曲艺。

三是单篇研究文章。这方面比较多,难以计数。后文将从所涉及体裁及研究视角等方面详述。

四是科研项目。较有代表性的是国家社科项目“东西文化背景下的贵州屯堡文化及地戏形态研究”(贵州师范大学朱伟华主持,2002年立项)和“彝族古代文艺理论”(贵州民族学院王子尧主持,2006年立项)。陈玉平的“傩戏与民间文学”项目曾获贵州民族学院科研基金资助(1999年)。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王鸿儒、曾令一、李猛等三位学者完成的《夜郎文化与贵州民族民间文学》项目是近年来贵州民间文学研究的突破性成果。贵州民族学院西南傩文化研究院还与日本早稻田大学合作完成了“中国西南傩戏仪礼与艺术研究”(1999-2001年)、“中国西南的假面剧与基层文化”(2000-2003年)等日本文部省资助项目。

贵州民间文学的研究,除总体性的介绍,如张晓《新时期苗族民间文学研究概况》(1988)以外,从所涉及的体裁来说,包括神话(含史诗或古歌)、传说、故事、民歌、谚语等。其中有关神话的研究文章数量最多。其中苗族神话、布依族神话、侗族神话、彝族神话的成果最多。其他民族的神话研究则只有寥寥数篇文章,如孟慧英《水族的神话与宗教生活》、刘玉皑《浅析仡佬族丧葬古歌的文化内涵及社会功能》、刘丽《仡佬族民间文学的区域性特征》等。

在神话的特征、思维、结构、功能等方面的研究,文章较多,主要有:潘定智《论中国社会各时 期神话的本质特征》(1986)、陈立浩《少数民族神话思维特征试论》、潘年英《中国南方神话的结构原则及其文化精神》(1988)、晋克俭《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特殊功能及其产生的原因》等。韦兴儒在神话研究方面成果甚丰,有《论贵州天地神话中的宇宙星云观(1988)》、《神话的平行与交叉比较研究》(1989)、《从星伤学看洪水神话》、《宇宙星云说与民族神话的宇宙星云观》、《神话思维与文学创作》等文章。有评论说:“韦兴儒的‘神话与自然科学’的系列论文,提出了洪水神话与外天体撞击地球的关系、鬼神形像的创作与‘气镜说’及花岗岩压电效应的关系、康德・拉普拉斯‘宇宙星云说’与神话‘星云观’的关系等,被省外一些学者认为是‘给神话研究吹进了一阵新风’。”

在跨民族、跨地区或境外神话研究方面,张启成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此外,还有郭俊明《试论壮、苗、布依、侗、彝、水诸民族神话中的雷神》(1988)、韦兴圣《中国南方少数民族神话的特点》,陈玉平《浅论的角色》、《浅谈化生神话》,陈昌茂《舜象传说与两兄弟型故事比较探微》等文章。有部分文章对古歌或史诗与民间宗教的关系作了研究,如周国茂《殡凡经:布依族的文学宝库》(1989)、潘朝霖《水族巫祝文学浅识》;王继英在他的文章中,构拟了从神话、传说到故事的叙事文学发展轨迹。

在民间故事的研究方面,有刘之侠《试论布依族民间文学中的爱情故事》,陈立浩《理想中的英雄群象图:简论布依族传说故事》,刘剑《布依族人民的智慧之花――浅论》(1984),吴能夫《侗族龙女故事浅说》,朱慧珍《侗族民间故事的浪漫主义特色及其思想性》,刘世彬《水族动植物故事的社会作用》,潘定智《简论仡佬族传说》等文章。

民歌研究的文章主要有:潘定智《试论黔东南苗族爱情叙事长诗》(1985),何积全《论布依族情歌》(1986),王文艺《比兴手法在布依族情歌对唱中的运用》(2005),潘朝霖《郑声与水族情歌》(1990)、《试论水族双歌》(1996)。

寓言研究除了吴秋林《中国少数民族民间寓言三十年》(1986)一文外,很少有人涉足这一领域。民间谚语的研究文章也不多见,目前只看到吴定川《浅谈布依族谚语》(1998)、杨山《有趣的侗族谚语》(2004)等文章。

贵州各民族傩戏研究,也取得突出的成果。1987年底,“贵州民族民间傩戏面具展”在北京中国美术馆展出后,掀起了傩戏研究热。台湾曾出版一系列贵州傩文化调查报告集或资料集,包括:杨启孝《中国傩戏傩文化资料汇编》,皇甫重庆《贵州阳戏――以罗甸县栗木乡达上村邓氏戏班为例》、王秋桂、庹修明《贵州省德江县稳坪乡黄土村土家族冲寿傩调查报告》,庹修明、杨启孝、王秋桂《贵州省岑巩县平庄乡仡佬族傩坛过职仪式调查报告》;沈福馨、王秋桂《贵州安顺地戏调查报告集》;王秋桂、庹修明《贵州省晴隆县中营镇新光村硝洞苗族庆坛调查报告》,帅学剑校注《安顺地戏剧本选》。此外,庹修明、沈福馨、高伦、李子和都有傩戏或地戏的专著出版。毛鹰的《布依戏史话》(1985)在布依族戏剧研究方面有一定影响。

日本著名学者后藤淑和广田律子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的假面尉》(1991)一书中,共收录庹修明、顾朴光、潘朝霖等贵州学者的文章6篇。顾朴光作为傩文化研究的知名学者,他的《中国面具史》填补了学术研究的空白。他在国内外还发表了多篇相关文章。潘朝霖的《傩堂戏与汤立神乐的比较研究》、《思州古傩》、《彝族的假面剧――撮泰吉》等傩文化研究成果在中国和日本戏剧学界、民俗学界有一定影响;陈玉平发表的相关论文主要涉及安顺地戏及黔北、黔东北傩戏,王鸣明在布依族戏剧研究方面有一些初步成果。

从以上可看出,贵州几个主要世居民族(苗、布依、侗、彝、水、仡佬、土家等)的民间文学研究成果参差不齐,苗族民间文学的成果居于首位。各种体裁的研究中,神话与民间戏剧研究,无论是成果数量还是研究深度,都居于其他民间文学体裁之首。

多元化视角是贵州民间文学研究的另一特点。有从哲学角度探讨的,有从美学的角度探讨的,但更多的是从历史、文化的角度,或从民俗学的角度进行研究,也有一些文章是分析民间文学的社会功能的。一些学者则探讨了民歌的语言或格律问题。尽管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但相形之下,贵州民间文学文本的研究相当薄弱。

第9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第十九条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四条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第三十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三十七条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第四十三条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10篇

关键词 故障树 神经网络 专家系统

中图分类号:TM711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故障诊断专家系统(FDES)是根据对症状的观察与分析, 推断故障所在, 并给出排除故障方案的系统。从智能诊断的发展来看, 单一的诊断知识表示方法、推理方法、诊断方法等不能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本文根据某综合系统故障特征参数多、诊断复杂的特点, 提出了面向故障树的知识表示方法, 可找出所有故障及可能故障的部件,对可能故障的部件, 在存在大量故障样本的情况下, 可采用基于神经网络模型的学习诊断最终进行故障源定位。

1基于故障树的诊断

1.1基于故障树的故障诊断方法

故障树分析法首先要在一定环境与工作条件下,找到一个系统最不希望发生的事件,通常以人们所关心的影响人员、装备使用安全和任务完成的系统故障为分析目标,再按照系统的组成、结构及功能关系,由上而下,逐层分析导致该系统故障发生的所有直接原因,并用一个逻辑门的形式将这些故障和相应的原因事件连接起来,建立分析系统的故障树模型。从而,形象地表达出系统各功能单元故障和系统故障之间的内在逻辑因果关系。

1.2计算机及传感器分系统典型故障树

本文根据系统结构、功能与故障的逻辑关系建立故障树。首先从系统结构上分解为系统级、子系统级以及单体(或称基本构件)级,故障诊断定位到电路板或对二级维修不可分割的单体(基本构件)。基本构件上发生的故障称为底事件,然后以各分系统故障现象为顶事件建立故障树,得到以顶事件为“根”,中间事件为“枝”,底事件为“叶”的倒立的故障树。

2基于神经网络的学习诊断

按照网络的拓扑结构和运行方式,神经网络模型分为前馈多层式网络模型、反馈递归式网络模型、随机型网络模型等。目前在模式识别中应用较成熟的模型是前向多层网络中的BP反向传播模型。

3故障树与神经网络结合的故障诊断技术及应用实例

故障树模型中的底事件集分为3部分,即必然故障源集、可能故障源集和正常底事件集。在诊断过程中,容易产生信息不确定性,而对于大型故障树其搜索时间和空间必然显著增加。

为了解决故障树诊断中可能故障源产生的信息不确定性,提高诊断速度,一些故障诊断可采用神经网络方法。神经网络的训练样本来源于同类型诊断对象在正常运行和带故障运行时的各种特征参数。

当我们采用故障树模型判断图1中XP1-5故障和倾斜传感器-4故障时,由于测量点所得数值十分接近,难以给出唯一确定故障源,只能给出两种可能的故障源,造成信息不确定。下面对火控系统中计算机故障树用神经网络进行检测(故障分类)。其测试编码、故障编码分别如表1所示,其中故障0表示无故障状态。

表1:故障编码

此时网络采用输入层6个神经元对应6个测试点,输出层6个神经元,隐层15个神经元,隐层神经元采用tansig作用函数,输入、输出层采用purelin作用函数。通过网络训练误差曲线可看出此网络是有效的。

4专家系统模型

对基于故障树和神经网络的故障诊断专家系统构建如图4 示系统结构。该系统主要由综合数据库、系统知识库、神经网络知识库、数据采集系统、推理机、解释程序、知识获取程序和人机接口等部分组成。

5结论

故障树和神经网络是两种不同的故障诊断技术,本文利用两种技术各自的特点,取长补短,相互融合构建了本故障诊断专家系统,在存在大量训练样本的情况下, 基于神经网络模型的学习诊断, 可弥补基于故障树模型诊断的不足, 两者的结合, 可实现故障源的准确定位。

参考文献

[1] 维齐利,W E. 故障树手册[M].疏松桂,唐信青译.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87:116-135.

第11篇

医疗执业侵权法从“医疗常规标准”已经发展出了“群体接受的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过失认定原则。在程序上,美国的

原告依赖于专家证人举证证明医方过错。我国的医疗事故诉讼的过失标准是“医疗常规标准”,存在着许多法律缺陷;程序

没有专家证人制度,但实行单一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过失的认定上交给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了医疗事故诉讼的

核心。“医疗常规标准”和举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很多法律上的冲突。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诉讼间的关系.现有

法律存有许多待讨论的问题;鉴定人的欠缺法律责任的规范。但现有达到专家辅助人和可能有的医学专家充当陪审员.很

可能有助于解决我国医疗事故诉讼中的专业问题。

【关键词】 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辅助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19—09

identification of negligence in m edicine m alpractice lawsuit.he huai-wen.law school,peking university,100871

【abstract】negligence in medical practice comes from violation of applicable standard of care.such standards in con—

mob law of u.s.a have evolved from customary practice to acceptab le practice, which accommodate the need of new develop—

ment in clinic medicine, along with several doctrine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negligence in malpractice.as in civil proce—

dure. plaintif-patient s export witness plays the role of estab lishment of the applicable standards of care an d the violation

ther~f on defendant—physician s part. in china, the substantive standards ale the customary ones which have several flaws,

and in proceed ing, there is no such an expert, but the bu~en of proof of no-fauh is otherwise uniformly laid on defendan t—

physician s part.however,as a matte of both law and fact.the establishment of negligence is dependent upon verification by

medical association. which is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the customary stan dard is in man y aspects in conflict witl1 bu~en of

proof and verification system.as to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uch verification and the proceeding,the accountab ility there—

of on designated professional group who ca/ty the verification,is open to debate.but ancillary professional witness an d the pos—

sible professional assessor may shed auspicious light on professional requirement of this type of lawsuit.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medical error;,verificat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ancilary professional witness

20__年9月开始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

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故。”在医疗执业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过失认定是行政和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核心问题。美

国医疗执业侵权的实体原则对我国相应制度很有借

鉴意义。但我国没有对抗式诉讼传统下的专家证人制

度,而实行的鉴定制度。我国的照护义务标准本身存

在着缺陷,它和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

责任倒置制度② 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着很多

冲突。虽然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鉴定仍旧是过失

认定的中心环节。比照国外成熟的医疗执业侵权应当

遵循的实体原则.本文落脚于中国现有制度框架下过

【作者简介l 何怀文,男,医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20__级在读研究生。tei:+86-10-62763089;e-mail:pkuhhw@yahoo.com.crl

① 本文标题翻译为:“decision ofnegligence in medicine malpractice.”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元照英美法字典》对“decision”的注释是:decision是指

对事实问题.有时也包括对法律问题进行考虑、评议后所得出的结论。它是一种司法或准司法性质的决定,其行为主体多数情况下是 法院,但也

包括仲裁机关或委员会。不仅用于终局性,也包括中间的裁决(参见:《元照英美法字典》,法律出版社,20__,375页)。第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构

架下,医疗事故过失的认定实际上是在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和法院两个层次上,是司法或准司法的性质。本文也是在上述意义下使用“认定”一词;

同时本文所指的“认定”还强调认定的司法或准司法的过程。第三,考虑到医疗事故是我国法律特有的概念,翻译成英语,较为准确的是medical

malpractice。同时,笔者认为,医疗事故不是一个清晰的、界定良好的法律术语。考虑到医疗行业是执业性行业,以医疗执业侵权作为代替概念,

可能是好的选择;另外,如果这样,“medical malpractice”对译为“医疗执业侵权”较为合适。但为了尊重实在法,本文题目仍采用“医疗事故”的用

语.而在文中可能出于行文方便而混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

· l02 ·

失认定标准在诉讼程序的法律问题以及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在诉讼中的性质。

、医疗事故中的过失的标准

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人身伤害侵权,但是其过失标

准和普通人身侵权的过失标准有很大的区别。普通人

身侵权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是理性人注意义

务的标准,也即一个理性人在相同情况下应当注意的

程度。如果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未尽到一个

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因而不合理地对他人的人身构成

危险,进而损害他人的健康乃至生命,他就是有过失

的。但是,医疗行为侵权的过失判断标准却不是传统

侵权法的理性人标准, 而是医生的执业标准(profes.

sional standard)。①

传统的医生的执业标准,也即医疗水准(medical

standard),是指某一临床专业的常规(customary or

usual practice)。在美国,早期这一标准还有地域性,即

如果医生医疗行为符合本地的医疗常规、习惯,就被

认为是没有过错的。随着交通、信息的发展,医生接受

继续教育和训练的机会的增加,地域差别的缩小,司

法就不再考虑地域因素了,而适用全国一致的标准。

1970年blair v.eblen案,医生的执业标准发展成

了“执业群体接受的标准”(acceptable practice)。法官

在该案判决中说:医生在行医时,应当尽到其同行中

合理的、称职的执业者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的应具备

的医疗技能,履行相同的照护义务。②执业群体接受的

标准下,医生是否有过失,不在于他是否遵循了常规,

而在于他的临床医疗行为是否是合理的、称职的,其

同行是否能接受。也就说,医生盲目地、过错地遵循常

规不能免责。

执业群体接受的标准提高了对医生的要求,但是

却缓解了医疗常规和医学发展之间的紧张关系。现代

医学发展迅速,不断涌现新技术,医学模式已经从传

统的经验医学模式.向循证医学模式③发展。20世纪

70年代,以archie cochrane为代表的流行病学家分

析大量已报道的资料发现,只有不足20% 的临床诊治

措施后来被证明是有效的,因此,他们疾呼“临床实践

需要证据”。20世纪90年代,循证医学得到发展,地位

得以确立。循证医学强调以国际公认的临床随机对照

研究(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rct)和rct的系统

评价方法(systematic reviews,sr)及meta一分析(meta一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analyses)的结果作为评价某种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的最可靠依据,进而以此指导临床医疗行为。现代通

信技术发达.循证医学的成果很大程度上可以全球共

享。在这种模式下,医生被要求将当前最好的研究证

据与临床专业知识和患者的价值相结合而做出临床

诊疗决策。1997年7月经卫生部批准,在华西医科大

学成立中国cochrane中心.中国的循证医学专业从此

开始。在这样的医学发展背景下,医生的执业标准仍

旧停留在医疗常规水平上,可能会给临床医学发展增

加困难。医生采用循证医学得到的结论而进行临床的

诊疗行为往往偏离了医疗常规;由于医学不是精确性

的科学(exact science),医生无法保障积极的治疗结

果;如果出现不利后果,医生可能因为偏离常规而被

认定为有过失,进而可能承担不当的责任。执业群体

接受的标准可以使这样兢兢业业的医生不会无辜地

罹难。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确定的照护义务

标准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下简称医疗常规标准)。违反

上述标准,“过失地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构成医疗

事故。不难发现,上述标准是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中的技术责任取消的情况下,对责任事故的翻版。但

其实曾经的“责任事故”以及今天的“医疗事故”,对医

方主观过错的要求都是“过失”。也就是说,如果违反

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常规”,就推定其为是有过失的。这是一种可

以的司法推定(rebutable iudicial notice);医方可

以以上的司法推定,证明自己虽然违反了医疗常

规,但是没有过错,从而不再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一个负责任的医生。采取有充分理由的、偏离常

规而具有一定医疗风险的诊疗行为,对病人,对社会

整体的健康福利都将是有益的。而一个不负责任的医

生采取的遵循医疗常规的行为可能是危险或无知的。

archie cochrane的流行病学资料已经表明,医疗常规

对疾病的有效性可能会是相当局限的。在上述两种 情

况下的诊疗行为.都可能发生“明显的人身伤害”。如

果将常规标准理解为可的司法推定,前者可能被

证明不是医疗事故.而后者却当然地被认为肯定不是

医疗事故。笔者认为后一种情况是不妥的;遵守了常

规标准,仅仅是另外一种可的司法推定,应当允

① 由于医疗行业的执业性(practice),所以笔者认为,“professional standard”译为“执业标准”较适当。

② blair v.eblen,461,s.w.2d370,373(ky.1970):[a physician is]under a duty to use that degree of care and skill which is expected of a reasonably

competent practitioner in the sanle class to which he belongs.acting in the same or similar circumstance.文中为笔者意译。

③ 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 medicine,ebm),又称实证医学,其含义为:”有明确目的、正确地运用现有最好的科学依据结合每位病人的具体情况

来指导治疗”。1992年加拿大mcmaster大学的gordon guyatt博士提出循证医学概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2期)

许原告患方提出证据证明遵守常规的行为是过错的

遵守, 而且该过错的遵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医

方因而应当承当责任。原告患方在法律上应当被赋予

这样的权利。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

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没有涉及这种情况。

另一方面,一个负责任的医生在采取负责任但偏

离常规的诊疗行为时,很可能是履行了告知义务。征

得了患者或其法定人同意的。但如果事后诊疗效

果不佳,患方可能会有异议,医生不能因为尊重了患

者的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就当然地免除责

任。原因如下:第一,如果我们承认医疗关系具有合同

的某些性质,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准用《合同法》的

话,则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关于造成人

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患方不仅仅因为在知情下同

意有风险的偏离常规的诊疗行为,就失去了对诊疗行

为可能是执业侵权的诉权。第二,医生的告知,患方的

同意,只能说明医生采取偏离常规的诊疗行为的决策

是负责的;但诊疗行为实施的过程本身是否是没有过

失的,是否尽到照护义务,是需要证明的。可惜的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为负责任的偏离常规的诊

疗行为设定相应的照护义务标准。

笔者认为应该给负责的医生采取积极的、合理的

医疗措施以法律的保护。给所有医生的所有医疗行为

划定相同的常规标准(多少有行政的形式主义的色

彩),对多样化的医疗执业可能是很不适宜的,甚至可

能在个案中显失公正 法律应当为医生负责地施行有

证据证明的、可能有效的,却偏离常规的诊疗行为,提

供法律上的安全港,为医学临床诊疗实践的发展留下

空间。同时,也应当为偏离常规的诊疗行为设定相应

的标准,以此保护和促进一个真正对人民健康负责的

医疗群体的发展。

二、美国医疗执业侵权之诉中过失的司法认定程

根据美国侵权民事诉讼规则,在医疗执业侵权

(medical malpractice)诉讼中,原告具有证明以下构成

要件的责任:

1.医生对其有照护义务(duty of care);②

2.医生未达到法律确认的照护标准(standard of

· lo3 ·

care);

3.原告遭受了可以补偿的伤害:

4.被告医生违背要求的照护义务是伤害的事实原

因(cause in fact), 也是法律上的近因(proximate

cause)。

原告病人方须借助其专家证人(expe~witness)提

供证据证明医生对其的应有照护义务标准:被告医生

违背了上述义务; 以及伤害和违背义务间的因果关

系。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事实本身说明过

错”规则(res ipsa loquitur)。③即在过失造成损害的案

件中,推定被告有过失。适用“事实本身说明”规则要

满足以下条件:(1)造成伤害的工具或器械由被告控

制或管理(2)按照案件的环境,根据一般的经验或常

识,如果如果不是被告疏忽大意,事故不会发生;(3)

原告所受伤害是事故造成的。被告如果要此推

定.必须举出相反证据。④该规则下,医生被推定是有

过失的,也即如果其举不出反证。就认为其有过失。同

时,原告患方可以不需专家证人,法官可以不用担心

司法参人到诊疗行为决定中。他仅用常识(common

sense)就可以形成心证。这表明,在美国法中,举证责

任、司法推定(judicial notice)和过失标准是灵活多样

的。

法官和陪审团都是f-j~l"人,不具备医学的专业知

识,更不具备临床实践的执业知识,他们从客观上无

法为医生执业设定具体标准,更无法判断被告医生在

具体病例中是否违背了照护义务,也无法判断义务违

反和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专家证人在诉讼中

证明的“照护义务”往往是结论性的、最终的,法官绝

大多数时候会尊重,不会否定它;从而避免外行审判

“内行”的尴尬和可能带来的不公、判决的随意性。司

法之所以尊重医学及医学实践,是因为医生群体整体

上是一个负责任的执业群体,其群体接受的标准具有

正当性。这样,医生接受的是实践上执业群体的“审

判”。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聘请专家证人,原告患方就

不能进行一个控告医生执业侵权的诉讼。对抗式的诉

讼模式,使得原告患方和被告医方可以在法庭上充分

质证。实现可能的公正。

在具体确定被告医生在具体临床病例的执业群

体接受的标准时,必须在下述参照体系下考察:

① 参见joseph h.king,jr.:the law of medical malpractice,2nd ed.,st.paul,minn.west publishing co.1986,chapter ii,p9。

② -$tgi”duty of care”翻译成“注意义务”,鉴于医事法的特殊性,笔者认为,较妥当的译文是“照护义务”。本文在此之前论述的“执业标准”,其实

是指的医生对病患的照护义务的标准。

③ 英美侵权法有的一项证据规则(latin:re$ipsa loquitur i.e.the thing speak for itself).

④ 以上来自《元照英美法字典》,法律出版社,20__,1189页

· l04 ·

1.被控行为发生的时间。所谓的执业群体接受的

标准是被告医方行为发生之时的标准,而非考察之时

的标准(也即禁止事后标准。以事后诸葛亮的方式做

判断);

2.被告医生其时的职位和执业的地域;

3.专业背景。医学本身就可能有各种学派或体系。

医生应该以其所属的学派或其认同的专业群体 为考

察。如果是专科医生,就应该以其专科为考察;

4.执业的地域。在美国有些州,医生执业地域仍是

考虑的因素。

“执业群体接受的标准”中的“执业群体”要多大,

才算一个执业群体?美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还有所谓的

“负责任的少数人群体”规则(responsible minority)。医

学是非精确科学。对于一种疾病的诊疗,医生往往仁

者见仁。智者见智。医生不应当仅因为遵守了他认同

的一种负责任的诊疗方式。而没有遵守另外的可能的

诊疗方式而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医生遵守的是一个

负责任的少数人群体的执业方式,他就不应当被认为

是有过错的。

另外。临床诊疗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我们不能

要求医生永不犯错。医生如果是尽到了法律要求对患

者的注意和照护.就不能因为事后证明是错误的诊疗

举措而承担责任。医生不是上帝,也就不能全知全能,

是人就可能出错。就不能保证诊疗措施的结果。何况

在临床工作中。医生往往有超时工作,特别是外科医

生。比如。一场伤亡人数很多的事故后的急救。对医学

这样特殊的工作,社会对一个负责任的医生的要求应

该是合理的。基于以上的原因,美国医疗执业侵权之

诉发展出了“医学判断容错”原则(elror in iudgment or

medical iudgment doctrine)。医生的诊疗只要符合照护

义务的要求。就不会因为人性固有的不完善、判断力

的缺陷而承担天使或上帝才能承担的责任。这一原

则.也同时构成了原告患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

三、我国的医疗执业侵权之诉的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医生执业侵权时,往往

和医疗机构中的很多医务人员相关,同时医院的管理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可能本身也是有问题的。往往应当由医疗机构承当责

任。因此。医疗机构往往成为被告。同时,如果有明确

的执业侵权人。由于医生受雇于医院,医院应当承担

雇主责任。实践中医院也就成了被告:但医院此种情

况下。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医生追偿。但是,如

果医生是独立的私人行医。则当然应由其本人承担责

任.他就是被告。由于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要

途径.占绝大多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用的就是“医

疗机构”概念。没有涉及私人个体诊所;但这并不等于

说上述规则就一定不适用。以下为讨论方便,将医疗

执业侵权的被告称医方。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法的司法解释中没

有使用“医疗事故”的术语,而是使用的“因医疗行为

引起的侵权诉讼”,虽然其颁布早于《医疗事故处理条

理》晚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学者认为《医疗事故

处理条理》规定的“医疗事故”概念和《民法通则》第

106条①、第119条②规定间不重合。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

件的通知》④ 中也承认,并指示“条例施行后发生的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参照条例的有关规

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

纠纷。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以上的问题来自于《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2条

和第4条第4项看似冲突的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

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

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对于

人身损害的程度未予规定。但第4条把人身损害分为

了4级,其中最低的一级是第4项:“造成患者明显人

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人身损害被界定为“明显”的。

因此。被认为“不明显的”,就不构成医疗事故,仍然适

用民法通则有关的规定。在中国的语境下,“事故”都

应当是比较严重的。因此。这样的解释显得合情合理,

容易为大家所接受。

但笔者认为。此处的“明显”,虽然应理解为程度

副词,但更应该从《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整体规定来理

解它的法律意义。第4条的规定实际上主要是为行政

机关处理医疗事故提供标准,方便其对有关机构和人

员的科以行政处罚。而是否“明显”,笔者认为应由医

①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 《民法通则》第l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

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 可以参见虞磊民:“《医疗事故处理条理》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期,6页。

④ 20__年1月6日颁布。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2期)

疗事故鉴定来确认。凡能确认是医疗行为导致的,就

是“明显”;不能确定的,就不“明显”。不明显的就不是

医疗事故,可能是一般的医疗纠纷,比如患者的误解

或其他。因此,“医疗事故”的概念可以周延到所有的

“医疗行为侵权”,和《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民法通

则》的相关概念是完全重合的。

进而,《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49条规定:“不属

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比较合

理的。实际上,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并不是单个医生

或其他医务人员造成的,而与医疗机构中若干人员相

关。比如,在病人体内留下了纱条,动手术的医生固然

有责任,手术的护士事后没有清点纱条数也有责任,

以及术后护理中若干人员的疏忽,也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制本身可能才是真正的原

因。因此,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责任是比较适

合的。但如果是医生在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和病人

就医疗行为发生纠纷,而不是因为医疗行为侵权发生

纠纷,仍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责任,可能缺乏依据。更合

适的是由医务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当然,根据侵权法

的原理,医疗机构应当对其雇佣的人员的职业侵权承

担雇佣主责任。但医疗结构的这种责任,已经不再是

基于医疗事故的诉讼请求了,证明责任和标准也就完

全不同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

分开适用法律的规定可能是没有必要的。而最高院在

《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没有区分根据《医

疗事故处理条理》和《民法通则》提起医疗行为引起的

两种侵权诉讼的不同,其实从正面承认了一个更合

适、更周延的概念— — 医疗行为侵权,或者笔者认为

的医疗执业侵权。可见,“医疗事故”是一个不够好的

法律概念。它没有突出侵权行为者的主观状态,仅强

调后果的不利性:同时,它强调不利后果的重大。因

此,它常常误导人们,在过失认定中迷失其应当的标

准。还有,它有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而缺少司法性

质。在实践中,医方是不愿意被冠上“医疗事故”的标

签的:它因此还阻碍了医患双方的和解。因此,笔者认

为,以“医疗差错”(medicine error)取代,可能对于医疗

纠纷的研究和解决很有助益。“医疗差错”可大可小,

不含包太多的道德评价,还能和医疗执业侵权概念很

好地兼容。

四、举证责任倒置和过失认定标准

鉴于证据责任对于诉讼中过失认定非常重要,本

文单独讨论之。《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

· 105 ·

其实造成了过失认定标准的混乱。

如前在过失标准中所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

设定常规标准,仅仅是一个可以的司法推定。《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实际

上已经分配了举证责任。原告患方举证证明医方违反

了医疗常规;医方如果不能举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

违反医疗常规,或者证明违反常规是没有过失,就要

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常规标

准排除过错遵守常规的行为成为医疗事故原因的可

能;也未给负责任的偏离常规的诊疗行为设定照护义

务标准,作为司法解决纠纷的依据。这是常规标准本

身的局限。

司法解释本应该对上述局限予以关注和处理。但

《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却以划一的方式,规范本应该

多样的证据规则。依照《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第8项的规定,医生遵守常规的行为和不遵守常规的

行为都将被推定为是有过错的,除非他能举证证明是

没有过错的。笔者认为,这很不合理。如果医生证明了

自己遵守了常规,就应该被推定为没有过错:怠方此

时须要举证证明医方遵守常规是过失的才能胜诉。推

定遵守常规的医疗行为是过错的,这一点上严重违背

了立法精神。遵守常规的医疗行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

明是不当的,都应当得到尊重;否则医生就无所措手

足了。 ,

进一步说,《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

下,过失认定的标准都失效了。是否遵守常规已经不

能够作为确认过错的基础。如果法官单独适用《民事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他其实只能求助侵

权法的一般标准,即理性第三人的标准。但医疗行为

毕竟不是普通的、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普通人常识可

以作为判断的基础。这样的理性第三人是找不到的,

或者对医生的诊疗行为的社会期待过高,或者过低。

否则,没有必要发展出医疗执业侵权自己的过失认定

标准。

如果我们从整个诉讼来看,证据倒置在很多情况

下,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对医方并不那么苛

刻。单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来看,

举证责任倒置似乎很有利于患方。医方在诉讼中,自

己既要举出自己在执业中应当履行的照护义务标准,

又要证明自己达到了;或者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与损

害不构成因果关系。原告几乎没有证据责任;而被告

医方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自己行为的“审判者”。但实

际上,医方接受的是医疗共同体的“审判”。

医疗事故诉讼绝大多数时候都要进行医疗事故

· 106 ·

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4)医疗行

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

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

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结论已经包括构成医疗事故认定的几乎所有必须内

容。以上规定等于授权医学会主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对案件进行“第一审”。但这样的“第一审”和法院的

审判之间却有很多潜在的法律尴尬。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事

故鉴定具有过失认定的权力,依据的标准是《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常规标准。需要指出的是《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第4项的规定,完全是形式性

的.即仅考察“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同条第5

项所规定的“医疗过失行为”,表明在违反同条第4项

标准的情况下,就当然地认定医方是有过失的。笔者

怀疑仅根据违反常规就贸然断定医方是有过失的,似

乎太过于形式和武断。笔者在过失标准中已有相关的

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应当具有认定过失的权力?如

果有.是否应该遵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推定过错?

那么,医方应当具有相当的程序权利,鉴定人应当具

有相当的法律知识,但现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

行办法》①并没有规定。如果没有,《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第31条第5,6项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及“行为和

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

中的责任程度”如何可能得出?笔者认为,医疗事故鉴

定仅具有确认医疗行为是否违背医疗常规,以及如果

违反.该行为是否是原告所称损害后果的原因,以及

原因程度。而过失的认定,应当由法院做出。医生违反

医疗常规,就推定其有过失。但医方拥有证明违反常

规的行为是负责的,没有过错,进而免责的程序权利。

这样一来,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可以得到合理的

周延。

但问题又出来了.对于偏离常规的医疗的行为,

医方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应该的照护义务如何

证明。当然,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又要进行医疗鉴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定。显然,医学会的专家鉴定组可以受理这样的鉴定。

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27条,②他们可以

根据医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得出鉴定结论.而非一定要

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但是,专家鉴定组根据什么标准.确

认偏离医疗常规的行为是有过失的呢?在这方面.实在

法上还没有相关的照护标准。那么,过失的认定何以成

为可能?也许美国的“负责任的少数群体”是一个可取

的标准。但我国现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没有相应的程序赋予医生可以主张“负责任的少数人

群体”的权利;也没有提供程序筛选出那样的群体,然

后由他们来判断偏离常规的诊疗行为过程中照护义务

是否得到履行。显然,这种情况下.过失认定只能由医

疗事故鉴定得出。《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举证

责任倒置,几乎完全形式化,除了预交鉴定费的责任分

配外,几乎没有意义。此时,医疗事故鉴定显然具有了

准司法性;这使得专家鉴定组全由医学专家组成,没有

法律职业人的参加的事实缺乏正当性。

综上所述,我国的常规标准和当前的鉴定制度、

证据制度存在很多的冲突,需要协调。简单划一的规

范.无法应对多样的医疗纠纷.难免其面临尴尬的处

境。

五、医疗事故诉讼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专家

辅助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不是本文的范围。但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院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却值

得分析。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鉴

定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我国没有美国的专家证人

制度(expert witness)。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专家组不是

受雇于当事人某一方,不是为一方当事人利益服务

的。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不是法官的助手

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④规定,卫生行

政部门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双方也可

协商解决争议而共同委托鉴定。20__年1月6日,《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

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

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

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o号令,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② 第27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o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

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定。”从以上规定来看,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既可能是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的助手,也是法

院民事审判医疗纠纷的助手。也为当事人协议解决纠

纷的提供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要求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独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

鉴定组成员。”④因此专家鉴定组中立于诉讼当事人。

第二,医疗事故诉讼中。应当由谁来提起鉴定,预

交鉴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

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

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

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

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

果。”如前所述.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医方具有举出证

据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

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当由医方申

请鉴定,预交鉴定费。

第三.医学会或专家鉴定组对谁负责?从前面的

分析来看.专家鉴定组中立,它或接受卫生行政、法院

的委托。或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因此,医方并

不因为申请鉴定、预交费用而单独地和专家鉴定组或

医学会产生委托关系。那么。医学会对谁负责?负责的

法律依据是什么?申请鉴定的医方和鉴定人在法律上

是什么关系?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回答。

第四.法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法律支

持吗?在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包括了对医方过失的认

定。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组成员诚然是医学的专家,

但未必是法律的专家,他们往往对法律知之甚少。鉴

定组成员又没有律师或其他法律专家。如前面讨论的

美国医疗执业侵权之诉的过失认定中。有众多实体要

求,还有过失认定时必须遵守的法律性的“参照系”问

题。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中没有为考量它们提

供程序上的保证。法院往往只是“交由”医学会鉴定。

但法院其实还应当对过失认定的法律适用提供法律

指导。这主要是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

下.不是纯粹的事实认定。它还涵括了法律的具体适

用,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第五。鉴定结论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如前面

讨论美国医疗执业侵权中过失认定时提到的,临床诊

疗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医生不应该仅仅未采取

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

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

· 107 ·

专家鉴定组的多数意见而是有过失的;医生不应当因

为合理的采取了有证据证明是有效的诊疗措施但却

发生了不幸的后果,而承担责任,即使被控行为是违

背当时当地常规的⋯ ⋯ 但现有的制度下,医生很难对

鉴定组的成员表述意见,挑战鉴定组的专家。“多数

人”的暴政可能很容易上演。而我们社会需要的是一

个负责任的医生,而不是一定被大多数人大多数意见

认同的人。无法保障大多人的意见就是明智的、理性

的。另外,集体做出的结论。其责任是不定的。跟从权

威、缺乏独立思考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缺乏法律指

导,情况可能更糟糕。集体结论掩盖了所有追究责任

的可能。

另一方面。鉴定结论应当具有怎样的效力?鉴定

结论是不是有最终的效力?法官可否抛开鉴定.接受

《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ii定的医生过失?比如。一个

病人全身麻醉手术醒来后,发现在手术区外受到严重

创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是.医方遵守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法官是否可以不顾鉴定结论。认定推定医疗事故

成立?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但法律

应当指示法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法官不能恣意绕开

鉴定结论。法律的举证责任以及过失认定标准。应该

多样化。不是一个简单的举证责任倒置就能解决的。

第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如何质证?《民事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鉴定结论必须经过

质证.才能作为司法认定医疗事故的依据。同时。如前

所述,只有质证。才能保护无辜的医生不受法律追究。

如果质证,在法庭上。谁是鉴定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仅是负责组织鉴定,而不是具体

从事鉴定.它不应当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专家鉴定

组成员是由当事人从专家库中抽取的,是临时性的。

谁应当出庭?如果出庭。鉴定人应该站在哪里?我国法

律设定鉴定人是中立的.鉴定是独立进行的,因此鉴

定人既不能站在原告方.也不能在被告方。而只能设

立一个专门的位子。进一步,鉴定人有捍卫自己鉴定

结论、接受质证的义务吗 ?鉴定费用最终是由当事人

负担的.在法律上鉴定人至少要对双方当事人负责。

但鉴定结论不是由个人做出的,也不是由一个具有法

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做出的,而是由专家组集体做出

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

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②具体由谁接受质证呢?出庭

· 108 ·

的人必须是支持鉴定结论的吗?鉴定结论不利方是否

可以聘请反方成员作为专家辅助人?深层次地讲,鉴

定标准究竟是什么?谁来证明标准?诉讼当事人及其

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是否可以质疑它?等等。毕竟常规

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多大地理范围内、多长的时问、

要多少人接受才能被认为是常规?这不仅仅是事实问

题,更是法律论证的问题

第七,专家辅助人和鉴定结论的质证。《民事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

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

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因此,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辅

助人和鉴定人对质。在医疗事故的诉讼中.专家辅助

人纯然是为当事人利益服务的,他的存在使得质证鉴

定人成为可能。但是,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专家辅助人

是否可以提供实质性证据(substantive evidence1,而确

立医方责任?或者.专家辅助人的证言仅仅可以置疑

(impeaeh)~定结论,而不能取代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医

疗事故的依据?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提供的证言,应

当仅具有后者的效力。

如果专家辅助人的置疑可以证明鉴定结论具有

严重瑕疵,比如鉴定结论在形式上不具有《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内容;或者鉴定书前后逻辑矛

盾;事实和结论不一致等等,法官裁定鉴定结论有严

重瑕疵,符合《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

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法院依职权发动重新鉴定。

但是,法官不能以医学专家辅助人的专家证言认定医

疗事故成立.除非原告方能够证明被告医方的过错不

需要专家知识也能够确立:而医方不能举出相反证据

证明该过错的确立必须要专业知识。否则,只能重新

鉴定。

专家辅助人制度和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有相似,

也有很大的区别。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的存在,至少

可以引进必要的法庭对抗,有利与公正的实现。美国

的对抗方式传统。中国不需要全盘的吸收,毕竟专家

证人制度有它自己的土壤,同时也其自身的缺陷。改

良我们现有的制度,使其合理化,只要能很好的解决

纠纷.就足已!

第八.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可以向鉴定人主张

权利?医学会及专家鉴定组应当对鉴定结论严重瑕疵

承担责任。也即是说,在鉴定结论经质证证明具有严

重瑕疵,根据《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需

要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医疗事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都没有

规定鉴定人的责任问题。同时,这还涉及法院关于鉴

定结论严重瑕疵需要重新鉴定的裁定的法律效力的

问题。

最后,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法庭质证鉴定结论,

法官在质证的基础上审查鉴定结论。虽然法官不是医

学专家,外行不能审查专业鉴定结论的实质性内容:

但作为理性和公正的法律专家,对于不需要医学专业

知识,就能做出判断的对象,法官有权审查;对于质

证,鉴定人不能给予合理回答时,法官可以得益于专

家辅助人的专业知识。因此,法官不能无条件地接受

鉴定结论,不能放弃审判权。法官不应该参和到鉴定

人和专家辅助人的医学争论中,而是要严守法律关于

过失认定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证据的规则。

事实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

结合第21条和第22条,可以得出鉴定结论的司法审

查非常重要。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

6条规定,“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

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

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

库”。由此,鉴定很难脱离地方色彩,当事人不能自由

选择鉴定机构。地方专家可能形成私下协议,可能会

影响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美国的医疗执业侵权诉

讼中,原告患方首先要向一个由医生、律师等组成的

委员会证明其诉讼请求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开始诉

讼。这一前置程序中的医生很少投票支持原告患方。

甚至有医生公开承认,绝不会投对医生不利的票。社

会学的知识往往具有普遍性。在中国医疗事故处理制

度已经合理偏向医方的情况下,医方和患方的利益的

平衡就至关重要,否则就会失衡。缺乏对鉴定结论的

审查,法庭审判就等于对鉴定结论的例行性认定流于

形式。惟有制度的设计使得纠纷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

决,医患关系才能和谐;否则,医患纠纷的升级酿成恶

性事件在所难免。同时,医患关系就更是社会问题了。

六、医疗事故诉讼中陪审员制度可能效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①医疗

事故诉讼中,往往需要医学的专业背景,如果陪审员

本身是医学专家,法官就可以得到更大的技术支持。

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接受质证及有专家

辅助人的情况下,法庭审判就可能有很多的医学专家

对话,如果中立的审判者缺少技术支持,法庭审判的

效益与公正就面临困境。如果吸纳医生作为陪审员,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2期)

对其进行适当的法律指导,医疗纠纷审判的质量就很

可以提高。同时,陪审员的聘请可以打破地域限制,甚

至可以建立相应的全国的专家陪审员库。当事人可以

就陪审员选任,并承担费用;或接受法院安排。具体的

制度设计可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选择。

以上的制度设想,可以充分发挥现有诉讼制度的

弹性,促进司法的公正。对医方来说,接受医学界专家

的审判,比接受一个外行审判更可能得到公正。如前

所述,医生不应该因为遵守了多种诊疗常规中的某一

种,未遵守专家鉴定组投票认同的那一种而承担责

任;不应当因没有遵守不适或过时的常规而鉴定投票

认定为有过错;不仅仅因为他不认同专家组的多数诊

疗意见而有过失。医生可以质疑鉴定结论,而不用担

心法院庭审沟通的困难。对病人来说,在鉴定结果不

利于自己的情况下,如果无力负担专家辅助人的费

用.还可以期待中立的裁决者不会因为不懂行而得出

错误的结论;有专家辅助人的情况下,质证也会更有

· l09 ·

效。对医学界而言,医生可以期待司法的稳定和一致

性,有利于促进一个负责任的医疗群体的发展.医学

事业的发展更有法律保障。而法院可以缓解外行审判

内行的艰辛、尴尬和指责,减少上诉和申诉。

结 论

我国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制度是医患关系的重要

方面,而过失认定又是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执业侵权

中的核心。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司法制度应当对

医疗执业予以合理的期望,并需要考虑到医学临床实

践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医疗执业侵权的照护义务标准

还有很多不足,它和鉴定制度、诉讼程序之间还有很

多不匹配:相应的适用医疗执业侵权实体标准的程序

还不完善。我国现有的专家辅助人和可能的医学专家

陪审员的制度构架,对医疗纠纷诉讼的公正解决提供

第12篇

    早期“人类学电影”仅限于“用受过人类学专业训练的视界使摄影者把艺术和技术综合起来的一种表现形式”,[2]6简言之,是人类学家从事繁重的田野调查工作中动用摄影机拍摄的纪录片、文献片,比如他们深入美洲、非洲、太平洋诸岛拍摄的有关当地土著茹毛饮血、刀耕火种生活状态的影片,多维立体效果、时间性效果、录音录像的高保真使得它成为比照相术、素描、速写更具优势的采集方法。随着人类学学科的成熟,人类学家逐渐将虚构的故事片纳入研究的范畴,他们意图通过故事片的视觉形式去探讨特定的文化模式以及潜在的深层结构,以期达到通过对电影文本、电影制作者和电影观众的审视来挖掘族群文化的目的。

    一、故事片人类学研究回顾

    要回顾故事片人类学研究的历程,让我们先把目光投向“二战”时期的美国。为应对严峻的战争形势,美国政府号召文化学者书写有关德、意、日三大侵略国国民性格的书籍,以便为其下一步作战方针的制定提供有力参考。一些人类学学者应时而起,纷纷为战时的国家利益首当其冲。1944年6月,美国文化心理学派著名学者露丝·本尼迪克特奉命从事研究日本国民性格与民族精神的工作,以此来解答美国政府自“珍珠港”事件以来对神秘的岛国——“日本”所持有的扑朔迷离的疑问。由于历史原因,露丝很难深入日本本土进行广泛的田野调查,经过大量走访曾经在日本逗留或长期居住过的美国人,参照日本文学、电影,以及对在美日本人的专访,露丝于1946年出版巨制《菊与刀》,该书被公认为是研究日本民族性最经典的著作。

    露丝·本尼迪克特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及她写作途中“看了不少在日本编写、摄制的电影——宣传片、历史片以及描写东京及农村现代生活的影片”,[3]研究故事片以此来烛照日本的国民性曾是她写作此书的一个主要思路。可见,电影作为人类学学者手中研究文化人类学与异域文化变迁的利器,其范畴却并不仅限于纪录片或者文献片,艺术性影片乃至商业性影片在文化人类学研究领域亦有着积极的意义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约翰·维克莱德在其论文《作为文化记录的故事片》中专门就故事片的人类学价值予以了充分的肯定:人类学家将故事片视为一种文化记录予以深度审视,从中探讨特定的文化模式及其潜在的深层结构,以期找出通过文字记载或实地调查都不易发觉的深层文化内涵。当然,能作为人类学家研究对象的故事影片绝非一般性的故事影片,它必须是体现一种民俗大众文化,集中展现了民族的历史变迁,暗含特定的文化模式和潜在的民族心理深层结构,兼具艺术观赏性与文化历史价值的影片,比如中国的少数民族题材电影。

    不过露丝·本尼迪克特的著作并非拓荒性的作品。最早的故事片人类学研究成果乃是人类学家伯特逊1943年依据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和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资料,并考据德国电影而撰写的《对电影〈希特勒的青年时代〉的分析》。作者针对该片的符号语言和情节内容做反复不懈的“细读”,微言大义地解析电影细节的含义。同样是针对德国影片分析,但是却采用系列追寻综合分析方法的是人类学家克拉寇尔对1919-1933年间发行的德国故事片的人类学解读,具体参见《宣传和纳粹的战时电影》、《从卡里加里到希特勒:德国电影的心理史》,克拉寇尔甚至在解读故事片之前事先大量调阅了有关德国的纪录片及文献片,而他本人是把对故事片的研究引入人类学研究领域的创始人之一。1944年美国华盛顿策略研究办公室撰写的《日本电影:心理战争的局面》对日本文化的传统母题和文化韵味的研究堪为典范。文化人类学家安诺德·弥道发表的《日本人性格解构的分析:日本电影情节和主题的类析考察》通过对七部日本故事片的心理学和文化审视,对日本文化特质给予了有力的解答。

    战后人类学利用电影展开对异域民族精神与国民性格研究的模式被延续了下来,玛格丽特·密德继承了本尼迪克特开创的研究模式,在其与R. 麦特奥克斯合作编著的《遥距离的文化研究》一书中,就记载了玛莎·沃尔芬斯泰因所作的《文化研究中的电影分析》(主要探究电影分析在人类学研究中的意义)及《关于意大利电影的笺注:悲剧性的征逐》(此文是其对十部意大利电影的人类学分析)。还有简·贝娄的“《帕里克》中的父亲形象”和杰弗里·乔治的“关于法国电影的笔记”。甚至还有J. H. 魏克兰对七部中国广东话电影的人类学分析、以此展开的对中国家庭关系的透视,和密德本人与薇拉·施瓦茨撰写的对苏联电影《年轻卫士》与文学原著的对比分析。至此,对故事片的人类学分析迈向了新的台阶,佳作迭出,最负盛名的有艾瑞克·H. 艾瑞克森对苏联电影《马克西姆·高尔基的童年时代》的探究,以及玛莎·沃尔芬斯泰因和N. 雷特斯针对法国电影的主题取向研究。她们更将美、英、法三国电影置于比较范畴,分析了三国电影迥异的美学姿态、伦理关系、价值取向和文化旨归。另外值得一提的尚有,霍宁曼与凡·道斯勒对印度电影的影评的分析,他们通过对二手资料的分析来间接探析电影的方式别具一格。而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约翰·H. 威克兰尝试研究海外传播的中国电影,他在1966年的《美国人类学家》第68期发表的《中国共产主义题材的电影》以及《中国湖》1966年八月号发表的《中国的政治和中国的主题:中国共产主义电影研究》是这方面研究的代 表作,他的研究具体深入到中国抗战时期的国民性、新中国电影的政治主题及传统中国家庭模式和文化模式,并且他也从事了对比分析,主要是对比大陆及香港、台湾电影折射的文化表征系统的迥异,其研究结论是缜密而审慎的。

    二、人类学价值:故事片的本能与依托

    英国J. P. 迈耶1945年出版的《电影社会学》,和电影理论家R. 曼维尔的《电影与观众》被公认是研究电影社会功能的佳作。书中对电影与社会的双重关系有非常精辟的阐述,同时表明作为建立在广阔生活图景之上的艺术形式,人类学价值是电影存在的本能和依托。故事片的人类学分析并非南辕北辙,缘木求鱼,而是意义深远,价值匪浅,正如人类学家黑特尔所言:“当电影的人类学原则的大前提被确保以后,人类学的理解不仅使电影更富有人类学的意味,而且也会使其更富有美学的意味……因为惟其摄影者对现实发生事件的真谛有确切的把握,他才能更好理解并保存其美的特质”。[2]124-125

    电影本身是极其丰富的艺术形式,美国电影理论家斯坦利·梭罗门曾说:“电影本身的特点使它能够让人看到含义极为丰富并同现实世界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各种形象”。[4]历史学者马克·卡尔尼斯评价好莱坞电影时写道:“它们的重要性却不是电影内容,而是它们展现了某个时代的精神……本身就已经具有史料价值。”[5]电影是囊括多种艺术形态的综合艺术,而电影故事本身也是极其丰富的,它们看似讲了一个爱情故事或者仅仅表达了希望、救赎、恐惧、贪婪、自私等主题,实际包含巨大的信息量。所有信息都有潜在意义:电影的内容、人物的对话,角色的行为,乃至于音乐、音响效果,甚至摄影机的运动等技术方面的问题也会存在人类学价值,这使得电影成为丰富复杂的研究文本。

    但同时电影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所有影像都是人为的创作”,[6]高度集中概括是电影的本质,所以电影文本可能突出重要的文化现象,比如生活细节、行为方式以及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所展示出的话语模式等等,尤其是展示丰富的细节,是电影的本能,也是电影的特长。电影不但要包含情节的起承转合、人物的角色分配等显性安排,还要处理更多隐形符号,比如政治制度、经济模式、社会控制、人际关系、情感模式。而这些是田野调查所难以企及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型而复杂的现代社会,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只能涵盖极其有限的部分,田野中的摄影机远远不如故事片的摄影机触角伸得远。人类学家卡尔·海德认为:“民族学故事片的主要长处在于它能集中表现有关人际关系的重要事件,并以此来发掘人们在做出种种行为时细微的动机与情感。然而,这种片子在文化观念上容易带上种族主义的偏见,且内容也易失之肤浅。如果民族学能与所表现的文化相吻合,那么,它就能真实地再现客观实际中的社会文化”。[7]在研究民族政治范式上,约翰·H. 威克兰通过分析中国电影来远距离认知新中国的政治面孔,侧面说明中国电影具有浓厚的政治言说模式,单纯的人类学电影很难表现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控制等社会学范畴内的抽象因素。有人类学家在电影中试图阐述这一问题,也更多地借助于字幕或解说,生硬地处理反倒不如故事片的本能包容。

    另外,故事片比较一般性人类学电影而言,可看性更强,传播更广,辐射区域更大,更容易为不懂民族语言或民族文化的普通观众接受。正因为如此,人类学电影史上很多人类学家尝试用故事的方式来讲述真实的族群状况,比如《北方纳努克》中弗拉哈迪已经在运用故事片的叙述方法。纪录电影史家埃里克·巴尔诺说:“弗拉哈迪显然(和从前的纪录片摄制者不同)已经掌握了在故事片中发掘起来的‘基本原理’。这种发展不仅改变了技术,而且也改变了观众的欣赏习惯。如今能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距离连续观看一段情节(这是人的体验所无法比拟的,完全是超现实主义所独具的)已成为观赏故事影片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无意中已被人们当作‘自然的东西’而接受下来。弗拉哈迪完全吸收了故事片的手法,然而他却把它运用在既非作家和导演所创作的,也非演员所表演的题材上去了。这样,既保持了戏剧性场面感人的力量,又将其与真实的人结合起来了。”[8]人类学电影由于过分重视直观展示族群文化和象征化、寓言化特征,艺术处理生硬拘谨,忽视了形象的可感性和细节的丰富性,不如故事片通俗易懂。故事片具有丰富的感性细节、立体的人物形象、宏大的情节架构以及深沉厚重的美学意义。虽然故事片是虚构的,但是“一部有许多虚构情节的历史剧情片,有时候凭着其核心问题的‘真实性’,反而否定了具有权威性质的‘原始事实’。”[9]作为大众传媒的故事片还深深地影响着一个社会和一种文化的本质,如道德、伦理、情感、价值判断和人格精神,所以作为文化人类学和比较文化研究的工具,“电影”的范畴却并不限于人类学纪录性电影,艺术性影片乃至商业性影片在文化人类学研究领域亦有着积极的意义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兼具人类学研究价值和艺术观赏价值的故事片,最早可追溯到电影诞生初期的“文献传奇片”,即综合实景拍摄充满异域情调,兼具艺术观赏性和文献记录性的故事片。从1895年卢米埃尔兄弟的《宝贝的晚宴》、《舞会》、《钓虾》到乔治·梅里爱公司拍摄的《毛利酋长之恋》,再到爱德华·柯蒂斯1914年拍摄的《在猎头皮部落的土地上》,H. P. 卡维尔的《沉默的敌人》,以及20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W. S. 凡·戴克的《南洋幽灵》和F. W. 默瑙的《不大》,库珀和肖得萨克的《倡》和《金康》、肖得萨克的《拉贡》、克努德·拉斯马森的《帕洛的婚礼》和《爱斯基摩人》、萨蒂阿吉特·雷的《阿普家世三部曲》,还有美国爱迪生公司拍摄的反映萨摩亚人的舞蹈、摆利人的马戏、瓦拉派人的蛇舞和犹太人的圣地舞者的影片,甚至好莱坞繁盛时期的某些影片,文献传奇片一直颇受观众喜爱。它们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文化的内容,民族的性格,特质,实际潜在地包含大量的人类学讯息和文献价值。

    日本导演小津安二郎拍摄的《东京物语》、《早春》、《晚春》、《麦秋》、《秋刀鱼之味》、《秋高气爽》远距离 探查了日本的中产阶级家庭,是折射二战后日本文化变迁的镜子,而他喜欢将镜头安放在榻榻米上拍摄的习惯更是一种具有日本文化意义的艺术姿态。“这种深刻的‘平民性’(表现出日本普通家庭中的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之情,通过描绘家庭受到社会狂澜的袭击而面临崩溃的危机来暗示家庭这个集体的脆弱性,从而反衬它的难能可贵)和‘日本性’(静观的人生态度,俳句诗精神、能剧风格、茶道等日本传统文化中渗透的旨趣、甚至日本文化中最常见的两个母题‘父亲权威’和‘羞耻’也隐藏于小津的电影心理机制中)使小津安二郎当之无愧于最具日本‘味’的电影作者”,[10]小津的《东京物语》也成为研究那个时代都市人类学的范本;德国导演法斯宾德“通过情节剧传达对历史、政治的观察,并把他们体现于家庭这个小世界中”,[11]他的《玛利亚·布劳恩的婚姻》、《莉莉·马莲》同样是政治人类学研究的范本。中国少数民族题材故事片,“以独特的表现内容和商业片的类型化特征结合,把少数民族文化、生活、精神理念、宗教信仰编织进类型化商业电影中去,以电影艺术独特的缝合技术对少数民族人们的生活状态进行商业目的的放大、删除、遮蔽,取得奇观效果,满足观众的视觉消费。”[12]人类学意义是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的价值所在。而21世纪以来的少数民族题材电影文本,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一是对传统文化消逝前夕的文化群体及人的行为方式、心态,以及工业文明对古老民族生存方式的挤压与侵蚀的关注增多;二是由过去只注重表现民族闪亮光辉的一面,转向揭示民族生存矛盾,反思民族文化痼疾,展现民族文化变迁,并记录这种变迁对族群认同与文化传承的影响,民族文化批判精神令人瞩目;三是对穷乡僻壤、山野沟壑的“原生态”民族文化的重视,使得少数民族题材影片的民俗学、人类学价值陡增,尤其是对现代文化的强势所造成的当代少数民族民众心理结构的变迁的关注,对“文化寻根”的探讨,“对不同民族文化心理结构、价值观、伦理思想及其上述各种综合现象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2]20更呈兴旺的景象。

    三、故事片的人类学分析:原则及方向

    通过分析故事片来烛照族群文化的研究模式,其根源与传统的、主流式的人类学分析并无二致。只是它摒弃了传统文化人类学从田野调查中获取有关神话、民俗、仪式、典礼来分析初始社会的原则,转而从电影镜头中窥探当代社会人际关系、社会中各种因素的互动以及文化的传承等等,它将人类学家的工作阵地从“田野”转移到“电影院”。但故事片人类学分析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与普通的电影观察评论不同:普通电影评论以研究电影本体为主,包含印象式批评、理论性批评和技术技巧性批评以及专注于电影商业性、教育性、社会学意义上的批评;人类学分析却将故事片视为一种文化纪录,认为通过对电影的“细读”可以挖掘出文字记载难以呈现的深层文化内涵。这种分析要求学者观赏影片时不以艺术的眼光,而是以人类学的视角去诠释具体电影符号的微言大义,进而探寻电影的文化主题。电影本身艺术水准如何?票房如何?与人类学分析并无关系。

    从人类学视角开展的对故事片的研究与审视,应该是一种立体的、多指向性的研究。故事片人类学分析既包括学者直接分析影片内容、细节和符号,也包括从本族人(emic)角度考察当地人如何读解电影中关于他们的文化和生活信息,如何表达他们对其中的意识理念的态度,对影片上映给当地带来的变化的认知?这种考察是“探讨文化传播、文化同化(影像)以及进行文化平行研究的极好的手段”,[13]露丝·本尼迪克特在撰写《菊与刀》时会和一些在日本看过她所研究的日本影片的日本人一起讨论电影内容;人类学家让·鲁什受到吉加托夫和弗拉哈迪的影响拍摄《夏日纪事》,不但通过对被拍摄者的采访来挖掘文化的深层意义,还将拍摄的素材播放给当地群众观看,并纪录他们对影片的态度和意见;学者朱凌飞在《对电影〈花腰新娘〉的人类学解读》一文中考察了云南花腰彝族同胞对该片的褒贬,以及影片给当地群众生活带来的变化。当然,从外族人(etic)或者持不同文化观念人们的视角来进行立体比较研究,同样可以充实和深究故事片的人类学分析。

    故事片人类学分析的主要方向是将电影范本放置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研究其与社会空间中的自然环境、宗教、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联系及其在社会结构中的作用;或者将电影置于更宏阔的文化背景,审视电影的内容、镜像、演员的表演与民族文化的内在关联,通过对电影中出现的各类意象的解读来剖析文化本质,揭示民族“集体无意识”。该研究方向运用结构、象征、符号等理论,意图探究电影中符码背后的原因及意义。在研究过程中多注重舞蹈、仪式、典礼等研究。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的语言学和结构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主义,以及象征人类学(或符号人类学、阐释学)的阐释、象征、符号理论是该项研究的理据,尤其是符号理论的运用。象征人类学家格尔茨曾说:“文化是一种通过符号在历史上代代相传的意义模式,它将传承的观念表现于象征形式之中。通过文化的符号体系,人与人得以相互沟通、绵延传续,并发展出对人生的知识及对生命的态度”,[14]列维·斯特劳斯在其结构人类学中认为艺术就是符号的构成,艺术借助符号获得意义和涵义,美学家苏珊·朗格同样认为“艺术是人类情感符号形式的创造”,并提出了“艺术中的符号”和“艺术符号”的概念,构筑了艺术符号学的美学思想体系,格式塔心理学家鲁道夫·阿恩海姆也专门研究了视觉符号问题。萌生于19世纪末的符号人类学就是一门专注研究文化中各种符号的心理动机、指涉意义,符号的认知和阐释过程的学问。

    民族的符号及其结构体系具有多样性并维系着文化和历史的延续。这其中最值得深入探究的莫过于电影中的民族语言,认知人类学由此发展出针对电影的符码解析法,认为最能体现文化的多义性和多层次性的就是语言,“语言不仅仅隐藏着文化,而且还构成(constitute)文化本身”,[15]电影的 人类学分析必须进入影片中当地人的“话语结构”才能破译和展示他们的文化本质,分析语言的语法规律即是分析文化构成,比如通过语言接触理论看民族母语的演变过程,分析剧中人说话的语调、体裁、渠道,所使用的符码,以区分民族语言差异,分析影片中的词汇、语法和语句构成,探索地域方言特点背后体现的地理环境、地方风俗、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以及语言同化和融合现象,或者研究影片中民族文字,甚或研究少数民族交流中的非言语系统,例如手势语、体态语、副语言、鼓语、哨语等等。

    对“集体潜意识”的烛照是故事片人类学分析的精髓。瑞士分析心理学家荣格是“集体无意识”理论的开山鼻祖,集体无意识“指的是那种由于某种潜在体验的普遍性而形成的人类悟性的基本模式或原型的贮存,它并不为个体的显意识所掌握,尽管它包含了远祖在内的过去所有时代积淀的经验及其影响。”[16]故事片所表达的思想是一种传统文化精神的延续,往往不自觉地表达了文化传统中一以贯之的情节、故事、人物,它有一些特定的母题,更由于其通俗性、娱乐性,易于为不同文化阶层的人士所接受,故其影响深远。正如克莱夫·贝尔提出的“有意味的形式”,故事片积淀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心理意味与情绪意味,表达的是具有人类普遍性与历史延续性的情感模式或经验模式,分析一个民族的影像母题,常常能够揭示该民族的审美心理结构,这是故事片的文化表征力量。

    文化阐释的另一个方面是民俗分析。故事片虽然不是纯粹的民俗电影,但是它在讲述故事的同时,形象直观地为我们展示了一系列民族社会语境下的民族民俗事象,如物质民俗、婚姻习俗。按照法国人山狄夫在《民俗学概论》中的三分法,民俗可以划分为物质生活民俗(包括饮食、建筑、服饰、交通工具、生存模式、生产模式、劳动工具、贸易模式)、精神生活民俗(包括民族语言、民间学识、民族智慧、民族宗教、民族艺术)、社会生活民俗(包含家庭、村落、社区、社团的组织结构形态,节日风俗、人生礼俗)等。凡此种种皆是民俗学或者文化人类学关注的范畴。对此项的研究可以帮助人类学家在不能亲自前往目的地做田野调查的情况下预先“远距离地了解异域文化”,而且在对文化志搜集和保存“文化活化石”方面贡献卓著。中国少数民族题材影片展示了大量少数民族的村落、建筑、服饰、语言、乐器、舞蹈、饮食、劳动和婚俗特征,显示出此类电影与少数民族历史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血脉联系。这种联系的载体就是影片的民俗,民俗于电影中凸显,可为空间、可为造型、可为寓意、可为奇观、可为历史的依托,乃至异域风情的架构或想象……

    四、故事片人类学研究的用途及展望

    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故事片的人类学分析实践正日益成为当前电影学和人类学研究的热点,一些电影学者开始跳出传统的电影研究范式,转向对故事片背后的人类学、社会学意义进行挖掘。在这些探索中,电影研究透过人类学分析拓展了研究领域,构筑了一个崭新的、鲜活的民族史、艺术史。尤其是对中国少数民族题材故事片中呈现的艺术形式的关注,对民间艺人的个人生活史、意义世界、艺术活动场景、艺术作品、艺术行为等结合起来进行的立体式研究,成为当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民间艺人生存现状的关注以及民间手工艺传承方式的研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也提供了理论与实践上的支持和帮助。将人类学的研究视野、方法和研究路径引入到电影研究中去,并与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社会需求相结合,不仅体现出强烈的人类学学科应用属性,而且顺应社会需求与学科发展趋势。从此方面讲,故事片人类学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