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6 11:34:45

一、第一条在列举制定本规定依据项后,增加“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依据项。
二、第二条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处理代表书面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书面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书面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与选区选民的联系,了解本区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书面意见。”
五、原第三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书面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书面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代表提出书面意见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也可以在闭会后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
六、原第四条作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出书面意见要用统一印制的书面意见用纸,一事一案书写,并亲笔签名,或通过人大网在线提交”。
七、原第五条删除。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书面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亲属个人问题的;”“(二)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五)没有实际内容的;”“(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书面意见的。”
八、原第六条作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按照其内容分别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原第二款删除。增加新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代表书面意见的交办工作,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及时交办并告知代表;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在收到代表书面意见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交办,并及时告知代表。”“大会闭会后,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年度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代表书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听取其他工作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处理的书面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代表书面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各承办单位处理的内容。”
十一、原第七条作为第十一条。在本条后增加“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书面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十二、原第八条作为第十二条,在第一款起始的“承办单位”后增加“应当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书面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书面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处理”。本条第一款中“在处理时”四字删去;第二款首句在“代表书面意见处理”后加“答复”二字,末尾句在“但”字后加“延长期”三字。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书面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办单位应在收到代表书面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会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代表可以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书面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四、原第九条作为第十四条,增加第二款“对代表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对承诺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切实加以落实;因情况变化未能按原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后再次向代表报告情况,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十六、原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在起始的“承办单位”后增加“对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十七、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及归口负责机关应对代表书面意见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确定若干件与本工作委员会工作内容有关的重点书面意见作为督办件,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条受理范围:社会公众对湖北交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有关交通工作的重要情况;社会公众反映的湖北交通工作部门在管理、执法和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与交通工作有关的事项;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在办事过程中对有关交通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等方面问题的咨询。
第三条依法应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和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宜;需要向来信人求证而又无法与来信人取得联系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推销广告;各种恶意攻击性信息;内容暂不能公开的事宜,不予受理。
第四条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集中受理、分送办理,限时回复、规范公示、统一考评、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运行。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众交流栏目回复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服务质量,厅通信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专人负责该栏目的管理、值班和技术支持、培训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保质保量保时地做好各自的回复工作。
第五条值班人员应及时查看“公众交流”栏目信件内容,对信件进行过滤处理,剔除无用信件,按照“公众交流”栏目受理的范围、信件反映的内容、性质将信件进行归类处理;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交通工作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对于不属于交通工作范围内的信件,尽力为咨询者提供指导;对于自己能回复的信件直接回复,对于自己无法回复的信件分发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提供回复意见;对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信件的回复工作进行督导;对有关单位提供的回复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并向公众进行回复。
第六条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主要负责转办信件的回复意见。在接到信件后,要抓紧时间提出回复意见。对于重要事项要报分管厅领导;对于提供有真实联系方式的信件要直接将处理意见告知来信者;厅机关处室在信件回复过程中若需厅直有关单位协办,可将信件转发给相关厅直单位处理;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信件,应在接到信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值班员反映,由值班人员将信件收回再作处理。
第七条各单位在接到信件后,对投诉举报类的信件要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值班员。具体办理时限为:“厅长信箱”类信件10个工作日,“投诉举报”类信件30个工作日,“留言咨询”类信件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单位应明确人员负责信件的回复工作,并将名单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相关单位每个工作日都必须上网,及时发现通过网络反映的问题并妥善处置。对于重要问题,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汇报,迅速处理。
第九条参与“公众交流”栏目回复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十条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公众交流”栏目的回复情况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厅相关领导,定期公布统计结果并对回复不及时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统计结果将作为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主要任务
(一)做好以职能界定为主要内容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事业单位改革中,应着重调整职能配置,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确定内部岗位职责和经费开支渠道。
1、调整职能配置。事业单位的职能,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由机构编制部门界定(行政类事业单位须经政府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政策要求,在严格、科学界定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填报《*市××(事业单位名称)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见附件2)和《*市××单位岗位设置说明书》(见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编委办和市人事局审定。其中岗位设置的相关工作按市人事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太人发[20*]72号)执行。
2、精简人员编制。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保证事业单位正确、及时、高效地履行规定职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编制规模。实施改革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总数原则上应在原有基础上精减10%以上,并重新予以核定。职能调整后确需增加编制的,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市编委办批准。
3、核定经费来源。事业单位经费参照原供给方式重新核定,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科学定岗定员。事业单位的职能、编制、经费来源和岗位设置确定后,要进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聘用程序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太委发[20*]38号)执行。定岗定员工作完成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除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通过公开竞争聘任到机关任职的事业单位人员外,不得再借用事业单位的人员到机关混岗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停薪留职,凡仍在停薪留职的必须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
(二)深化以激活内部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着眼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能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的新机制。在调整职能配置、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确定经费开支渠道和定岗定员的基础上,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以激活内部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上,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规范、完善以下6种机制:
1、完善人员聘用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太委发[20*]3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员的聘用政策、程序和聘后管理,使聘用合同真正成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依据,成为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市人事局要从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把各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情况,作为检查、考核、评价一个单位人事管理状况的主要内容。凡不实行聘用制或走过场、搞形式的,都不能通过考核验收。
2、强化公开招聘制。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太政发[20*]75号)的有关规定,坚定不移地推行公开招聘制度。要把强化公开招聘制作为体现社会公正、公平、树立和维护政府形象、取信于民、选拔人才的重要举措。凡违反公开招聘原则擅自调入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推行领导公选制。要通过改革,使事业单位领导的选拔任用逐步由行政调任为主向公开选任为主转变,由系统内行政调任为主向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为主转变,由终身制向任期制转变。下属事业单位较多、且规模较大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率先探索,总结经验。
4、探索岗位工资制。根据江苏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等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发[20*]17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思路,遵循按岗取酬的原则,打破现有的工资制度,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工资制。即:在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职工原工资一律记入档案作为“档案工资”,实际工资报酬与档案工资脱钩,实行在什么岗位取什么报酬的办法。聘用人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基础工资保障基本生活,岗位工资体现所负责任,绩效工资反映贡献大小。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只能作为竞争上岗、岗位聘用的条件,不与工资直接挂钩。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系统内选择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单位率先试点。
5、创新绩效考核制。要在总结年度考核、岗位考核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绩效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其重点是考核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的成绩、业绩和功绩,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效率、效能和效益。绩效考核要按不同的岗位类别进行分级分类,量化指标,细化内容,要把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奖金分配、职务升降的依据。绩效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的原则。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大胆实践,总结经验,不断规范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6、健全养老保险制。各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适时推行多险种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制,并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太政办〔20*〕23号),做好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二、相关政策
(一)鼓励各类人才自主创业。鼓励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提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从事社会中介服务等工作。对此类人员,可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置换身份。其补偿办法按《中共*市委办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太委办[20*]80号)执行。
(二)实行富余人员分流。为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机构调整、精简编制、撤销归并后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对在本次改革中的富余人员,可实行多渠道分流,其分流办法按《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太委办[20*]80号)执行。
(三)规范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补充工勤岗位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不进事业编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新机制。具体参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补充汽车驾驶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太委发〔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关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时间要求,认真研究改革方案,落实改革责任制。市改革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分阶段对各单位改革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验收。
四、相关事项
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广纳智慧……经过近半年的酝酿、起草、修改,8月16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健全工作机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这是继今年2月中旬下发《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之后,深入推进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又一务实之举。
从建齐乡镇纪委,夯实基层纪检组织,到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强化对权力“中枢”的监督,四川构建起“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的监督体系,确保有党组织的地方就有纪检监督。
健全组织,确保监督全覆盖
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履职现状究竟如何?围绕这一课题,今年初,由省纪委组织的大调研在省直机关全面展开,调研时间长达一个多月。期间,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怀臣多次到省直部门实地调研,先后召开省直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调研发现,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还存在组织机构不够健全、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职责任务不够明确、人员力量比较薄弱等问题。
“党的关系在省直机关工委的99个省直机关和单位,15个没有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专职干部,每个单位平均只有3人左右,有的只有1到2人,大部分单位机关纪委没有办事机构、没有专职人员。”省纪委干部室负责人说。
省直某单位纪检组长更是坦言:“力量薄弱、领导体制不够健全是制约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短板’。”
针对薄弱环节,《意见》定下了“分类构建”的工作形态,将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规范划分为省纪委监察厅双派驻机构,省纪委监察厅单派驻机构,省纪委派出机构(省直机关纪工委),省直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直部门机关纪委5类,对人员配备、职级待遇等作出了一系列硬性规定,要求“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纪检监督。”
省直机关工委书记贾松青说:“《意见》规范了省直机关纪工委与各部门纪检组织、各部门纪检组织与机关纪委的工作关系。”
“工作的马力更足了!”省纪委派驻省工商局纪检组长监察专员陈上权深有感触,“《意见》使派驻纪检监察组织在机构设置、工作开展各方面都‘有章可循’。” 针对工商系统战线长、任务重,而派驻机构只有5个编制的实际,省工商局将两名干部编制交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固定使用。省工商局局长李柏云说:“决不能让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方面犯愁。”
同时,各系统抓住有利契机,将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省公安厅配齐配强县级公安机关纪委书记,在全省100人以上的县级公安机关单独设立监察室,配备专职纪检监察民警不少于3人。省质监局调剂省局机动行政编制,为各市(州)局分别配备一名纪检监察干部。
直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成效显著。省卫生厅明确了直属单位纪检监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省交通厅设立厅直机关纪委,直属25个单位全部健全纪检监察机构。
对此,省纪委派驻省交通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李传林十分欣慰:“健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整合了监督力量,构建了联动监督的工作格局,增强了监督实效。”
定岗定责,强化监督实效
职责定位不明确是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面临的共同困扰。“一些纪检组长还要分管相关的业务工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怎么开展工作?”省纪委干部室负责人说。
按照《意见》要求,四川对五类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责任务、工作机制、领导体制作出界定,明确监督重点。
“定岗定责”是《意见》的刚性规定。《意见》要求针对不同类别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关系,建立全面工作定期报告、重大工作专题报告、重要举报和重要案件查办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强化组织领导。规定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出列席部门党委(党组)会、行政会、民主生活会,及时了解情况,强化全面监督。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的工作分工,规定“不分管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作。”省纪委干部室有关负责人解读道:“出台《意见》的初衷,就是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惩处、组织协调、教育保护的职能,不能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
谈到派驻纪检监察组织如何充分履职的问题,省纪委派驻省水利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徐亚莎深有感触:“纪检组长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要把加强监督作为重中之重的职责,全力以赴,抓紧抓好。”
全省水利系统建立了督查自查台账制,将项目规划、招投标、建设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等细化为54项检查内容,动态记载重大水利项目督查情况,确保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从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情况来看,今年以来,违纪违法案件同比下降48%,政风行风满意度测评从2009年的第12位上升到2011年的第4位,这其中,惩防体系建设功不可没。”省国土资源厅纪委书记李学军说。
激发活力,履职能力大提升
翻阅《意见》,共7大块35条,其中有关队伍建设的有3大块14条。“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都是实打实的举措。”省纪委干部室有关负责人说。
配强纪检监察干部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意见》的创新之处在于,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体现纪检监察职业特点的干部资格准入制度”,要求“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对学历层次、年龄结构等提出明确要求。对此,四川省委党校教授、省监察厅特约监察员王建华的评价是“将纪检监察干部的使用考核纳入了制度化范畴,提高了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意见》还对五类省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的人员配备、职级待遇等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教育培训是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意见》强调,要按照“全员培训”原则,加强对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今年以来,省纪委以纪检监察系统能力素质、思想作风、组织基础“三项建设”活动为契机,利用纪检监察信息化平台,定期开展在线互动授课、清风讲坛、廉政课堂等,内容涵盖法律、经济、新闻传播等各方面,大力开展“纪委书记下基层”“民情日记”等主题实践活动,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有1100多人次参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机关人员守则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 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 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 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 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 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系统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处室决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需要局长决策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在局长碰头会上汇报。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局领导因公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局长赴外地工作期间,市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 市局实行局领导每周工作安排制度。办公室每周五将《局领导拟办工作请示单》发至局领导,局领导对本人下周工作安排进行书面明示,每周五12时前由2191.cn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签批,并发至全系统。
第十七条 市局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每周四为局长接待日,由各局领导轮流值班。负责接待来自系统内外反映税收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来访人员。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政、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领导逐级负责。
第十九条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行政领导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局内各单位每年要召开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单位领导与支委成员参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与分管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与本单位的人员,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对有思想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导工作,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家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党委每年要对局内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 会 议 制 度
第二十四条 市局机关的会议种类包括: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和系统专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星期五召开。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秘书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通报本周工作开展和外出活动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
(一)局长办公会一般于星期五在局长碰头会结束后召开,视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秘书人员列席并记录。局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税收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单位的工作;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提交的事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相关部门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局领导的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凡需要汇报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由处室负责人汇报,对于专项工作汇报,由处室负责人请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汇报。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言简意赅,控制时间。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录。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
(一)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市国税局局长、市内各国税局局长、市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局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税收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学习贯彻全国、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做好税收工作任务落实的措施;表彰奖励税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三)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每年两次。会议召开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要求,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报告,汇总会议材料;会议召开前三天成立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 系统专业会议。系统专业会议按与会范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由基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二)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三)部分基层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前两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碰头会研究决定召开。第三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系统专业会议的有关会议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 (3)
第三十一条 各类会议要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三类会议,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局长一般不讲话。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为切实压缩会议,为基层减负增效
,市局实行“会议日”制度。即每周四为市局机关“会议日”,会议地点一般在市局机关会议室。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处室、直属局不得安排有基层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特殊情况,要由市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各类会议经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以“青国税函”或“青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凭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不得以便函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发以上各类会议通知,局内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室。局内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三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其他会议。
(一)对于市局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办的各类会议,有关处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市局局长批准。
(二)对于市局承接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XX]50号)要求,办公室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以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以上领导来青,接到通知的处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下级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外出活动要事先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对出市的,办公室按照鲁国税办[200]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批。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长报告,返回局机关后,要将活动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重要情况要向局长报告。 〖4〗
第四十条 对发生的紧急事项和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涉税案件,国税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以及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苗头性问题,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XX]87号)的程序及要求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情况报告后,于当天整理形成专报,报送市局主要领导批示,由市局领导根据报告事项按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处室落实,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外省市国税系统来我局考察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请示局领导后,按领导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各有关处室按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流安排.
国税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答复对方;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局领导意见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市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以外,市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外系统及各基层税务机关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 签 报 制 度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各单位凡需要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需要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召开的专业会议、培训等,均实行签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提报单位要将请示事项填写“签报单”, “签报单”的文体、格式、编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签报单”经提报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送办公室督查室统一编号、登记、复印、备案,并根据局领导意见进行工作督查或下发有关会议通知。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签署意见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填写“签报单”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局领导要明确签署意见,如果只签名或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对局领导签批的意见,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章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督办查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上级转办、领导批示、重点工作目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等。对督办查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内各单位承办。各单位要对承办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办公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并负责登记、分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五十条 督办查办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办公室对督办查办事项后,应及时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登记交办人、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局领导对各类文件会议的批示等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也列作督办内容,一并予以登记。 《5》
(二)分办。办公室根据督办查办事项的内容和领导的具体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督查通知”和督办查办件及相关材料及时送交承办单位。
(三)承办。对督办查办事项,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办理。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
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查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于次日前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四)对两个以上单位或处室承办的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局长协调解决。
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且没有明确主、协办单位的,可按分办意见所列顺序依次速办速传,由最后承办单位负责在期限内将办理意见退办公室。
(五)督办。办公室要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记入“督办查办单”。
督办查办工作应根据事项内容和办理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需要督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好。
对所督办查办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根据签署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重新明确限办时限,由办公室进一步督办。
(六)反馈。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办公室。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紧急、复杂或重大的事项,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七)结办。对承办单位或处室上报的情况,由督查部门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并撰写《督查专报》,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局领导;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领导明确要求处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况,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督查部门要在办结后,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办查办事项,并归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市局督查部门对办理意见和结果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完毕,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为使市局机关和领导同志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系统的重要工作情况,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编发《上周要情》,主要内容有上级及局领导批示情况、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情况、督查督办情况、一周内的重要发文以及重要信息的摘编;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五将上述内容进行汇总,每周一报分管局长签批后,发至全系统。
第九章 “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12366在线服务中心”主要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政策、法规及办税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受理纳税人对税务违 法、违章行为的举报;受理对xx市国税系统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接受纳税人对国税工作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纳税人进行电话工作回访。 (6)
第五十四条 “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程序:
(一)人工咨询业务。受理纳税人对国税征管范围的业务咨询,对通过查找资料、内部求助等方式能够准确答复的问题,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直接答复的问题,作为疑难问题进行登记,按疑难问题业务处理。
(二) 疑难问题业务。包括疑难问题的登记、查询、答复及回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问题,作为疑难问题登记,要求根据软件界面设计的内容逐项登记,对问题记录做到详细和准确;然 后根据业务范围通过内部流转管理系统转给各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结果答复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结果后次日内回复咨询人。如有关单位对疑难问题暂时不能答复或不能单独解决而需其它单位协同解决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在线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工作人员要注意及时查询疑难问题的答复情况或办理状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回复纳税人。
(三)电话预约咨询业务。定时对语音信箱中的留言咨询进行登记、处理,并根据问题难易程度选择直接回复或按疑难问题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四)举报受理业务。受理偷税等税务违法、违章举报 或廉政举报,立即告知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或监察室廉政举报电话,由稽查局或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受理其他举报,工作 人员先行登记,然后转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次日内回复举报人。
(五)投诉受理业务。对于国税系统工
作 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受理人员要及时将 投诉的详细内容进行登记,然后转市局投诉处理办公室(监察室),投诉处理办公室于6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和意见回复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次日内回复投诉人。
(六)对纳税人定期进行电话工作回访。定期通过12366系统 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部分来电名单,通过电话问询,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回访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进行信息传递,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通过这种手段进行事后跟踪监控,强化监督,达到不断改进,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对未按规定期限回复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的,纳入督查考核程序。
第十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五十五条 调查研究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是发现问题、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总结经验、研究对策的重要途径。
第五十六条 局领导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各单位要围绕中心任务,从工作需要出发,针对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选准调研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第五十七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到基层单位调研及检查工作,要深入基层,讲求质量和效率;要尽量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调研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调查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审阅。调查报告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搞好调研成果的运用,指导税收工作的开展。 『 7
第五十八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当前全市国税系统中心工作以及基层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调查研究计划。要把pdca闭环管理方法运用到调研过程,既要发现问题,更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抓紧时间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五十九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要按季向机关党办、市局督查部门报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机关党委要通过讲评会、目标考核,对各处室、直属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个季度机关讲评会都要对处室、直属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讲评,表扬先进,树立典型。
第十一章 大事记编写制度
第六十条 “xx市国家税务局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是一种及时、准确地记载和反映全市国税系统、市局机关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情况的公文形式,是机关重要的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 大事记记载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同志对我市国税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到我局视察、检查、指导工作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及市局机关制定的涉及税收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条例;
(三)全市国税工作会议情况;
(四)局党组、机关党委和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局机关内设机构增减变化、干部任免和调换、重大奖惩等事项;
(六)局领导的重要活动情况;
(七)全系统和局机关的重大工作、活动情况;
(八)其它需要记载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大事记的收集、整理和编写工作。局内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的6月5日前和次年的1月5日前将涉及本单位可记入大事记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局领导重要活动情况,由陪同人员或有关单位负责提供。
第六十三条 大事记每半年编写一期,以时间为序一事一记。记入大事记的事项要不重不漏,时间、地点、人员、主要情况都要简明扼要地记述清楚。办公室将大事记文稿编好后,经办公室主任审阅,送局长审签。
第六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大事记的印发。大事记只印发各位局领导,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大事记由办公室负责留底备查,年终统一归档。
第十二章 请假销假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机关干部的休假分为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事假、病假等,对假期的范围及待遇,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一)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病假等的,要求本处(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机关党办审批;其中,处(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局长审批后,送机关党办备案。
(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副处级(含副处)以下干部在青1天以内的,由本处(室)领导审批,送机关党办备案;超过1天或离开xx市区的,要经本处(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机关党办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局长审批后,送机关党办备案。
(三)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假期,均须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二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机关党办备案;另一份由请假人所在处室保管,作销假时用。 8
(四)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机关党办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五)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六)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第六十七条 假期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个人自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工资计算,其他假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探亲路费由本单位签署意见报机关党办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报销。按规定应扣发的假期工资由机关党办直接通知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扣发。
第六十八条 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章 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借调人员,是指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从所属基层单位借调到市局机关从事短期帮助工作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关各处(室)可提出借调申请。
(一)在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中,工作职责、岗位设置发生变化,暂无法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
(二)处(室)人员编制尚未达到核定人数的;
(三) 全局阶段性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人员的;
(四)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税局因工作需要借调的。
第七十一条 借调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有第七十条前三款所列情况之一者,申请处(室)必须向人事处拟报借调书面申请,并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对第四款所列情况,由人事处报局领导审批。
(二)人事处根据拟报的借调书面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确系工作需要,且符合借调范围的,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三)借调人员的借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延长借调时间的,应重新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审批。但连续借调两个期限后,不再续办借调手续。
(四)对市局批准需借调人员,由人事处填发《xx市国家税务局借调人员通知书》,并通知借调人员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借调人员的管理
(一)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执行,并将考核结果按月或按季反馈给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
(二)借调人员不改变人事隶属关系,工资、福利、奖金和年度考核等仍由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依法开展,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此规程。
第二条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应遵循“准备充分、目标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检查机构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应遵守本规程。
第一章 检查阶段
第一节 检查准备阶段
第四条 检查机构应制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并报领导审批。检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检查目的;
(二) 拟检查行业、单位及其内容、时间、范围;
(三) 检查方式;
(四) 检查费用概算;
(五) 检查组工作时间安排,包括进点前培训、检查、审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具体负责人,即检查组组长。
第五条 检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财政部门组成检查组,或者抽调下级财政部门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加本机构组织的检查。检查中如有特殊需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检查中有关问题进行审计鉴定。
第六条 采取本规程第五条所列方式组成检查队伍的,应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与财政局签订《委托检查业务协议书》(见附件1)和《抽调财政局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协议书》(见附件2),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协议书》(见附件3)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鉴定协议书》(见附件4),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付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 检查机构应对参加会计信息质量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重点为与被检查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检查工作程序、方法,学习《检查人员工作守则》(见附件5,以下简称《工作守则》)等。
第八条 检查组进点检查前,检查组组长(或指派人员)应向有关部门及受托为被检查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历史、现状、生产经营、运作情况、部门职责分工、内部管理、财务状况、近几年内审和有关部门检查情况,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持保留意见的问题。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制作《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
(三)检查年限;
(四)进点检查时间;
(五)实施检查人员及其负责人;
(六)被检查单位需要准备的表格资料(见附件7、8、
9)。
第十条 《检查通知书》应在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前3日下达,并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文书送达回执》(见附件10)由受达单位签收。
第二节 检查阶段
第十一条 检查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颁布的系列检查规则实施检查,保证检查程序合法。
第十二条 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后应召开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的领导、财务、办公、生产、计划等相关中层负责人以及有关财务人员参加的见面会。会上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递交介绍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说明财政检查的目的、要求、意义;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简要介绍本单位经营状况、运行架构、职能分布、财务核算体系(报表汇总单位,独立设账,独立核算情况)等情况,并要求将介绍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检查组;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签订《会计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1);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检查事务;
(六)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内部网络和显要地方公布《财政检查通告》(见附件12)及《工作守则》,欢迎被检查单位干部职工反映问题及对检查人员进行监督;
(七)收回《检查通知书》中要求填列的表格资料;
(八)要求提供如下资料:检查的账册、人员花名册、所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所有下属单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
(九)明确检查时间及工作场所等需被查单位配合的事项。
第十三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内部制度是否全面、完善及其实际执行情况;
(二)被检查单位的货币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情况;
(三)有无应合并报表而未作合并或转移国有资产等情况;
(四)确定、分析被检查单位收入渠道,有无存在取得的收入不按《会计法》的规定在法定财务账上反映;
(五)有无实地观察到的固定资产未在法定账上反映,并追踪其可能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认为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预先制定的检查方案不适合实际工作需要,应向检查组组长反映,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制作《财政检查取证表》予以取证(见附件13,以下简称《取证表》)。填制《取证表》应注意:
(一)取证时,除摘录会计账页和会计科目外,应对可能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全面的叙述,但不作定性。如明确“XX元未做收入处理”而不是定性为“截留收入XX元或少列收入XX元”。
(二)取证时必须做到一事一表,对一个事情包含若干个违规事实应当分别取证,要求详细具体,并复印(应由被
查单位盖章确认与被查单位原件一致)相关辅助证据作为附件。
(三)《取证表》必须经被检查单位财务主管签字确认。
(四)检查小组长应对《取证表》进行复核。
(五)对被检查单位签署“情况不实”的《取证表》必须认真复核,查实有关事实和数字,重新填制《取证表》。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认为已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说明或反映被检查单位事实真相,需对某事项进行查询或向有关人员收集证言、证词,以进一步印证与检查事项有关证据时,应制作《财政检查查询表》(见附件14,以下简称《查询表》)和《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见附件15,以下简称《询问记录单》)。填制《查询表》和《询问记录单》时应注意:
(一)《查询表》不能取代《取证表》,只能作为《取证表》的附件。
(二)《询问记录单》一般只在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比较严重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被检查单位有提供假证等阻挠检查的行为时采用。
第十七条 《取证表》、《查询表》及其他资料的索取应当罗列清单,经检查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指定联系人)签名确认后,由检查小组长统一交被检查单位,
明确被检查单位具体回复时间,并指定检查人员专人负责资料的追索和管理。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10日内向检查机构提交检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报告(见附件16)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
(二)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三)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及初步处理意见;
(四)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检查组及报告日期。
第二章 审理阶段
第一节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查收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
(一)检查报告;
(二)《取证表》、《查询表》、《询问记录单》及证明材料;
(三)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人员笔记本;
(四)其他相关附件。
第二十条 审理机构在正式进行审理之前,应注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搜集。
第二节 出具征求意见函(全面审理阶段)
第二十一条 审理机构应及时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审理,根据报告以及取证材料、工作底稿、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对以下事项进行全面审理:
(一)检查报告是否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出具,对违法违规事项描述是否清楚、完整,违法违规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三)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四)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六)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组提交的资料进行上述审理后,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检查组出具的检查报告及做出的处理处罚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应审理通过;
(二)认为检查组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中止审理,及时通知检查组进行补充修改;
(三)认为有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应中止审理,通知检查组予以说明并核实、补正,必要时经批准另行取证;
(四)认为对有关问题的认定不够准确、拟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适当的,应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五)认为检查工作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应中止审理,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采取必要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理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属于中止审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审理机构与检查组对审理结果持不同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报本机关领导裁决。
第二十五条 全面审理结束后,审理机构应拟写《征求意见函》(见附件17),并将经审理后的检查报告随函附后,报送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以正式公文的形式送达被检查单位。 《征求意见函》及附件应当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违法事实、初步处理意见及被检查单位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的义务等内容。
第三节 下达处理处罚决定(重点复核阶段)
第二十六条 审理机构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及最后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被检查单位无异议且:
1、未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经办人应在收到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草拟《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以下简称《检查结论》),并将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附在《检查结论》之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2、有财政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根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书面依据,对存在异议的事项由专人进行重点复核。复核结束后,经办人按本条(一)规定处理。
(三)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财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财政机关应及时移交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对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年第310号)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1998‟4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制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见附件18)。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结论》经领导审批后,财政机关应以正式公文形式下达被检查单位,《检查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见附件19):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四)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五)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作出检查结论的财政机关名称和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财政机关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制作的统一格式(见附件2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财政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二十九条 发出《征求意见函》与下达《检查结论》均采取审理机构负责人、财政监督机构负责人、财政机关领导三级复核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须经审理机构负责人、财政监督机构负责人、财政法规机构负责人和财政机关领导复核。
第四节 跟踪问效
第三十条 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被检查单位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
(一)设立专门台账,列明被检查单位名称、下达处理决定时间、文号、应上缴金额、已入库金额等情况,及时掌握被检查单位执行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被检查单位未按处理处罚决定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执行情况的,或被检查单位执行有误的,财政机关应督促被检查单位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
(三)被检查单位未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或拒不执行的,财政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一轮民主评议机关工作昨日启动,*个市直机关、驻甬的部(省)属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将接受人民群众评议。昨日召开的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建设动员大会对此作了部署。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民主评议机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唐一军作动员讲话,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王剑波作具体部署。
今年民主评议机关对象分五类,第一类是经济服务与管理部门和单位,共*个;第二类是公共服务与管理部门和单位,共*个;第三类是综合服务与管理部门和单位,共*个;第四、第五类是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各*个。评议内容重点为*个方面:政令畅通,着重评议机关的党性观念及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的自觉性;顾全大局,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坚持把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开拓创新,着重评议机关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优质高效,着重评议机关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勤政廉政,着重评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从政情况;工作实绩,着重评议机关完成中心工作的业绩是否突出,作风是否务实,有无行政不作为和搞形式主义等情况。
新一轮民主评议主要有五方面新变化。评议内容上,突出了“开拓创新”和“廉政勤政”;评议对象上,将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由以前的征求意见单位,分两类纳入评议单位范围;在评议人员和权重上有所调整,评议人员中增加了市委巡视组成员和各类企业中与被评议单位接触较多的人员,使评议更客观公正;坚持激励为主原则,实行向前移位有奖,不搞末尾淘汰和重点整改单位,但不满意率(含不太满意、不满意)超过*%的机关和单位,要向市民主评议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整改报告;评议重点放在群众意见的整改落实上,提出2009年为整改年,做到不重“评时”重“平时”。
评议工作继续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时间跨度为两年,2008年主要是开展评议,11月上旬开始发放评议表,12月初产生评议结果。2009年主要是根据评议中反馈的群众意见抓好整改工作。
唐一军在动员会上指出,开展新一轮民主评议机关工作,是顺利实施省委“两创”战略、市委努力实现“六大提升”决策部署的重要保证,是深化延伸“作风建设年”、“狠抓落实年”活动的内在要求,是力争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的客观需要,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突出评议重点,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以评促改、边评边改。评议工作要彰显宁波特色,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立足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大局,紧紧围绕重在整改、重在提高的原则,紧紧围绕不断改进机关作风的目的,把群众的评判作为改进作风的有效手段,促进机关自身建设,推动机关作风转变,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力争蝉联全国文明城市中作好表率、走在前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机关人员守则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 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 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 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 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 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系统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处室决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需要局长决策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在局长碰头会上汇报。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局领导因公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局长赴外地工作期间,市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 市局实行局领导每周工作安排制度。办公室每周五将《局领导拟办工作请示单》发至局领导,局领导对本人下周工作安排进行书面明示,每周五12时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签批,并发至全系统。
第十七条 市局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每周四为局长接待日,由各局领导轮流值班。负责接待来自系统内外反映税收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来访人员。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政、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领导逐级负责。
第十九条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行政领导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局内各单位每年要召开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单位领导与支委成员参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与分管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与本单位的人员,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对有思想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导工作,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家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党委每年要对局内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 会 议 制 度
第二十四条 市局机关的会议种类包括: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和系统专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星期五召开。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秘书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通报本周工作开展和外出活动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
(一)局长办公会一般于星期五在局长碰头会结束后召开,视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秘书人员列席并记录。局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税收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单位的工作;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提交的事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相关部门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局领导的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凡需要汇报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由处室负责人汇报,对于专项工作汇报,由处室负责人请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汇报。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言简意赅,控制时间。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录。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
(一)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市国税局局长、市内各国税局局长、市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局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税收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学习贯彻全国、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做好税收工作任务落实的措施;表彰奖励税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三)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每年两次。会议召开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要求,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报告,汇总会议材料;会议召开前三天成立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 系统专业会议。系统专业会议按与会范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由基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二)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三)部分基层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前两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碰头会研究决定召开。第三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系统专业会议的有关会议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类会议要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三类会议,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局长一般不讲话。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为切实压缩会议,为基层减负增效,市局实行“会议日”制度。即每周四为市局机关“会议日”,会议地点一般在市局机关会议室。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处室、直属局不得安排有基层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特殊情况,要由市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各类会议经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以“青国税函”或“青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凭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不得以便函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发以上各类会议通知,局内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室。局内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三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其他会议。
(一)对于市局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办的各类会议,有关处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市局局长批准。
(二)对于市局承接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0]50号)要求,办公室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以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以上领导来青,接到通知的处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下级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外出活动要事先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对出市的,办公室按照鲁国税办[200]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批。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长报告,返回局机关后,要将活动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重要情况要向局长报告。
第四十条 对发生的紧急事项和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涉税案件,国税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以及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苗头性问题,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87号)的程序及要求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情况报告后,于当天整理形成专报,报送市局主要领导批示,由市局领导根据报告事项按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处室落实,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外省市国税系统来我局考察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请示局领导后,按领导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各有关处室按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流安排.
国税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答复对方;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局领导意见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市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以外,市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外系统及各基层税务机关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 签 报 制 度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各单位凡需要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需要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召开的专业会议、培训等,均实行签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提报单位要将请示事项填写“签报单”, “签报单”的文体、格式、编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签报单”经提报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送办公室督查室统一编号、登记、复印、备案,并根据局领导意见进行工作督查或下发有关会议通知。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签署意见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填写“签报单”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局领导要明确签署意见,如果只签名或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对局领导签批的意见,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章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督办查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上级转办、领导批示、重点工作目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等。对督办查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内各单位承办。各单位要对承办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办公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并负责登记、分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五十条 督办查办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办公室对督办查办事项后,应及时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登记交办人、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局领导对各类文件会议的批示等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也列作督办内容,一并予以登记。
(二)分办。办公室根据督办查办事项的内容和领导的具体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督查通知”和督办查办件及相关材料及时送交承办单位。
(三)承办。对督办查办事项,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办理。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
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查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于次日前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四)对两个以上单位或处室承办的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局长协调解决。
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且没有明确主、协办单位的,可按分办意见所列顺序依次速办速传,由最后承办单位负责在期限内将办理意见退办公室。
(五)督办。办公室要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记入“督办查办单”。
督办查办工作应根据事项内容和办理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需要督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好。
对所督办查办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根据签署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重新明确限办时限,由办公室进一步督办。
(六)反馈。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办公室。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紧急、复杂或重大的事项,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七)结办。对承办单位或处室上报的情况,由督查部门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并撰写《督查专报》,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局领导;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领导明确要求处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况,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督查部门要在办结后,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办查办事项,并归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市局督查部门对办理意见和结果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完毕,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为使市局机关和领导同志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系统的重要工作情况,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编发《上周要情》,主要内容有上级及局领导批示情况、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情况、督查督办情况、一周内的重要发文以及重要信息的摘编;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五将上述内容进行汇总,每周一报分管局长签批后,发至全系统。
第九章 “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12366在线服务中心”主要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政策、法规及办税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受理纳税人对税务违 法、违章行为的举报;受理对XX市国税系统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接受纳税人对国税工作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纳税人进行电话工作回访。
为贯彻落实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经贸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乐人字[20*]17号)精神,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就业。现结合我市开展该项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服务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运行方式,并与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预备就业工作机制,以缓解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破解专业人才短缺难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要求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的毕业生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依托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实操、管理等预备就业岗位,接纳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为期3~6个月左右的职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服务和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费用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见习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具体运作并承担完成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和相关工作表格(附件)可通过*人才网查询、下载。
三、实施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指*市生源,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未就业或已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我市对口紧缺专业的未签署就业协议的外地应届毕业生。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对未就业的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提出见习要求的,也可视情予以安排。
工作中重点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优先参加见习实践。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
通过各类媒体信息,广泛宣传发动,使企事业单位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见习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见习计划中来。
(二)组织开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1、见习单位申报条件。见习单位应当是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规范、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自愿提供各类就业见习工作岗位,并能提供一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今年将确定5~1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2、见习基地申报条件。在具备见习单位条件的基础上,一年内为毕业生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并能从见习毕业生中录用10%以上为正式员工的,可确定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授予由市人事局等六部门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可以继续挂牌,今后可长期参加我市毕业生见习计划的实施。
3、见习单位申报程序。通过*人才网以及新闻媒介,公布我市的见习工作政策和申报程序。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可自愿提出参与申请,向市人才中心进行申报,填写《*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人才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报上级部门审核认定。确定为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须与*人事局签订《见习单位参与实施机构开展*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
见习单位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试运行一期后,经评估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实施
1、见习信息。根据见习单位上报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市人才中心统一在*人才网向社会,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见习学员报名。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应填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人才中心报名:(1)身份证、户口簿;(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失业登记证;(3)学历证明;(4)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农村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3、见习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报名经人事部门复核后,由人才中心负责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双向选择或依托人才市场供需直接见面等形式,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帮助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由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签订《*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协议书》(见附件4),并报实施机构鉴证备案。
五、见习管理与跟踪服务
1、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其中外地生源实习生为2~3个月。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见习期间被聘用的,中止见习活动)。在该单位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期间各方应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生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经核实人事部门可取消其参与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3、见习期间,人事部门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4、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能力和工作能力,对毕业生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市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见附件6),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作为今后招聘选用的依据。
5、见习单位应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密切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人事部门沟通研究,共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实做好。
一、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效能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与己无关,与有的单位部门关系不大的思想,行动不够自觉,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二是有的职工对效能建设认识不足,认为效能建设是单位领导的事,与办事人员关系不大,只要把本职工作做好就行了;三是有的单位和同志存在应付心理,没有把自己和本单位摆进去,认真查摆,存在推一推,动一动的现象。
(二)工作纪律方面的问题
一是考勤制度抓的不严,坚持不够,不能做到经常化,
制度化,出现时紧时松的现象,上下班迟到早退的现象时有发生,请销假制度未能很好的履行;二是精神不振,在岗不在位,在岗不出力,工作上应付,得过且过,纪律松散,工作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三是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主要精力没有放在工作上;四是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行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
(三)工作作风方面问题
一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在办公室的多,下基层的少;
二是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大而化之;三是工作程序、工作环节不够规范;四是服务态度不够热情,有态度生硬、服务不周、文明用语不规范等现象存在。
(四)工作效率方面问题
一是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强,部门利益看的过重,有些关系
还没有理顺,有时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如多年来,全市室内装饰管理方面就没有管起来,一直处于空白;二是在有些事情的办理上还没有达到服务对象的满意,工
作效率不高;三是有关信息的不够及时。
二、整顿措施
针对上述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建委党委和委属各单位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整改重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动建委机关效能建设扎实有效开展,促进城市建设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保证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确保机关效能建设的质量
一是抓好学习,建立落实各项学习制度。建委党委中心组、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方平书记在全市集中开展效能建设会议上的讲话和市委市政府、市效能办有关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文件,及时传达贯彻上有关会议精神,提高对搞好机关效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建委系统机关将近级建设活动扎实、有效、深入开展。
二是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建委党委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听取建委系统机关效能建设活动情况汇报,分析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召开委属有关单位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认真听取10家效能建设单位查摆问题工作汇报,分析原因,对症下药,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把委属各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召开政情通报会。向对口联系建委工作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和政风、效能建设监督员通报建委的工作情况和效能建设情况,听取他们对建委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设。
三是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向市直有关部门、企业和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表,对依法行政、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6个方面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服务对象对建委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收回问卷150份,征求意见、建议11条。
(二)严肃纪律,加强督查,确保工作纪律执行到位
一是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失职追究制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如委系统各效能单位根据自己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修定了上下班考勤工作制度,建委机关实行上下班打铃制度,铃响之前工作人员全部到岗到位,铃响之后未到岗的,算作迟到,并实行周通报、月讲评制度。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坚持严格请销假制度,做到有事请假,无事不得无故旷工,工作期间不得出现空岗现象,有事要履行请假手续,来不及请假的,要与相近科室打招呼或在门上留个条子,不得不打招呼就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
二是实行明察暗访。建委派出3个督查组,对委属10家单位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特别是对委属单位上下班情况、五项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工作人员精神状态等进行抽查,确保督查到位,检查经常不间断。
三是实行激励机制。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和工作情况实行周公布、月讲评,做到奖勤罚懒,并与干部使用和绩效挂钩。
(三)转变作风,深入基层,确保依法行政水平
一是继续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求首问责任人在自己职责
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立即进行协调办理;自己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引导到相应的职能科室或部门;对不履行工作责任、态度冷淡或故意刁难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要求各单位班子成员每月到基层和建设工地一线了解情况不少于一次,通过走出去,沉下去,了实情,解难题,为基层服务,为百姓办实事。
三是强化窗口服务职能,以建委行政服务窗口临时党支部为载体,为加强教育和管理,严格监督,依法行政,做到“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
四是结合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建设,把建管局、招标办、市政处、定额站、工程交易中心、中环水务公司等6家窗口单位作为创建单位,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由原来的90多项,减少到现在的19项,减幅达到75%以上,对上级明令禁止的,坚决取消,立即停止办理。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打击工程招标中的明标暗定、压级压价、非法转包、挂靠、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区资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制定关于推进政务、事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使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确保公开和公平;公开办事的形式提高办事效率;构建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建筑工程交通中心等综合性平台,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办事的公开和公正性。
(四)提高效率,服务大局,确保政令畅通
一是树立全局意识。要有全局观念,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部门利益要服从全市的大局,下级要服从上级,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出现“中梗阻”的现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机关人员守则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 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 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 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 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 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系统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处室决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需要局长决策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在局长碰头会上汇报。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局领导因公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局长赴外地工作期间,市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 市局实行局领导每周工作安排制度。办公室每周五将《局领导拟办工作请示单》发至局领导,局领导对本人下周工作安排进行书面明示,每周五12时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签批,并发至全系统。
第十七条 市局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每周四为局长接待日,由各局领导轮流值班。负责接待来自系统内外反映税收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来访人员。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政、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领导逐级负责。
第十九条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行政领导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局内各单位每年要召开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单位领导与支委成员参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与分管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与本单位的人员,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对有思想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导工作,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家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党委每年要对局内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 会 议 制 度
第二十四条 市局机关的会议种类包括: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和系统专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星期五召开。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秘书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通报本周工作开展和外出活动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
(一)局长办公会一般于星期五在局长碰头会结束后召开,视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秘书人员列席并记录。局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税收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单位的工作;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提交的事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相关部门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局领导的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凡需要汇报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由处室负责人汇报,对于专项工作汇报,由处室负责人请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汇报。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言简意赅,控制时间。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录。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
(一)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市国税局局长、市内各国税局局长、市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局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税收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学习贯彻全国、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做好税收工作任务落实的措施;表彰奖励税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三)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每年两次。会议召开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要求,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报告,汇总会议材料;会议召开前三天成立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 系统专业会议。系统专业会议按与会范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由基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二)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三)部分基层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前两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碰头会研究决定召开。第三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系统专业会议的有关会议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类会议要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三类会议,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局长一般不讲话。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为切实压缩会议,为基层减负增效,市局实行“会议日”制度。即每周四为市局机关“会议日”,会议地点一般在市局机关会议室。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处室、直属局不得安排有基层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特殊情况,要由市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各类会议经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以“青国税函”或“青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凭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不得以便函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发以上各类会议通知,局内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室。局内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三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其他会议。
(一)对于市局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办的各类会议,有关处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市局局长批准。
(二)对于市局承接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0]50号)要求,办公室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以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以上领导来青,接到通知的处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下级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外出活动要事先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对出市的,办公室按照鲁国税办[200]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批。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长报告,返回局机关后,要将活动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重要情况要向局长报告。
第四十条 对发生的紧急事项和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涉税案件,国税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以及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苗头性问题,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87号)的程序及要求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情况报告后,于当天整理形成专报,报送市局主要领导批示,由市局领导根据报告事项按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处室落实,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外省市国税系统来我局考察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请示局领导后,按领导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各有关处室按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流安排.
国税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答复对方;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局领导意见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市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以外,市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外系统及各基层税务机关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 签 报 制 度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各单位凡需要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需要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召开的专业会议、培训等,均实行签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提报单位要将请示事项填写“签报单”, “签报单”的文体、格式、编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签报单”经提报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送办公室督查室统一编号、登记、复印、备案,并根据局领导意见进行工作督查或下发有关会议通知。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签署意见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填写“签报单”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局领导要明确签署意见,如果只签名或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对局领导签批的意见,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章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督办查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上级转办、领导批示、重点工作目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等。对督办查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内各单位承办。各单位要对承办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办公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并负责登记、分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五十条 督办查办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办公室对督办查办事项后,应及时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登记交办人、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局领导对各类文件会议的批示等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也列作督办内容,一并予以登记。
(二)分办。办公室根据督办查办事项的内容和领导的具体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督查通知”和督办查办件及相关材料及时送交承办单位。
(三)承办。对督办查办事项,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办理。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
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查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于次日前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四)对两个以上单位或处室承办的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局长协调解决。
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且没有明确主、协办单位的,可按分办意见所列顺序依次速办速传,由最后承办单位负责在期限内将办理意见退办公室。
(五)督办。办公室要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记入“督办查办单”。
督办查办工作应根据事项内容和办理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需要督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好。
对所督办查办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根据签署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重新明确限办时限,由办公室进一步督办。
(六)反馈。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办公室。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紧急、复杂或重大的事项,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七)结办。对承办单位或处室上报的情况,由督查部门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并撰写《督查专报》,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局领导;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领导明确要求处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况,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督查部门要在办结后,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办查办事项,并归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市局督查部门对办理意见和结果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完毕,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为使市局机关和领导同志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系统的重要工作情况,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编发《上周要情》,主要内容有上级及局领导批示情况、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情况、督查督办情况、一周内的重要发文以及重要信息的摘编;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五将上述内容进行汇总,每周一报分管局长签批后,发至全系统。
第九章 “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12366在线服务中心”主要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政策、法规及办税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受理纳税人对税务违 法、违章行为的举报;受理对XX市国税系统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接受纳税人对国税工作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纳税人进行电话工作回访。
第五十四条 “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程序:
(一)人工咨询业务。受理纳税人对国税征管范围的业务咨询,对通过查找资料、内部求助等方式能够准确答复的问题,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直接答复的问题,作为疑难问题进行登记,按疑难问题业务处理。
(二) 疑难问题业务。包括疑难问题的登记、查询、答复及回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问题,作为疑难问题登记,要求根据软件界面设计的内容逐项登记,对问题记录做到详细和准确;然 后根据业务范围通过内部流转管理系统转给各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结果答复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结果后次日内回复咨询人。如有关单位对疑难问题暂时不能答复或不能单独解决而需其它单位协同解决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在线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工作人员要注意及时查询疑难问题的答复情况或办理状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回复纳税人。
(三)电话预约咨询业务。定时对语音信箱中的留言咨询进行登记、处理,并根据问题难易程度选择直接回复或按疑难问题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四)举报受理业务。受理偷税等税务违法、违章举报 或廉政举报,立即告知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或监察室廉政举报电话,由稽查局或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受理其他举报,工作 人员先行登记,然后转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次日内回复举报人。
(五)投诉受理业务。对于国税系统工作 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受理人员要及时将 投诉的详细内容进行登记,然后转市局投诉处理办公室(监察室),投诉处理办公室于6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和意见回复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次日内回复投诉人。
(六)对纳税人定期进行电话工作回访。定期通过12366系统 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部分来电名单,通过电话问询,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回访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进行信息传递,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通过这种手段进行事后跟踪监控,强化监督,达到不断改进,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对未按规定期限回复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的,纳入督查考核程序。
第十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五十五条 调查研究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是发现问题、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总结经验、研究对策的重要途径。
第五十六条 局领导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各单位要围绕中心任务,从工作需要出发,针对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选准调研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第五十七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到基层单位调研及检查工作,要深入基层,讲求质量和效率;要尽量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调研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调查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审阅。调查报告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搞好调研成果的运用,指导税收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八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当前全市国税系统中心工作以及基层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调查研究计划。要把PDCA闭环管理方法运用到调研过程,既要发现问题,更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抓紧时间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五十九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要按季向机关党办、市局督查部门报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机关党委要通过讲评会、目标考核,对各处室、直属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个季度机关讲评会都要对处室、直属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讲评,表扬先进,树立典型。
第十一章 大事记编写制度
第六十条 “XX市国家税务局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是一种及时、准确地记载和反映全市国税系统、市局机关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情况的公文形式,是机关重要的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 大事记记载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同志对我市国税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到我局视察、检查、指导工作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及市局机关制定的涉及税收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条例;
(三)全市国税工作会议情况;
(四)局党组、机关党委和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局机关内设机构增减变化、干部任免和调换、重大奖惩等事项;
(六)局领导的重要活动情况;
(七)全系统和局机关的重大工作、活动情况;
(八)其它需要记载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大事记的收集、整理和编写工作。局内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的6月5日前和次年的1月5日前将涉及本单位可记入大事记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局领导重要活动情况,由陪同人员或有关单位负责提供。
第六十三条 大事记每半年编写一期,以时间为序一事一记。记入大事记的事项要不重不漏,时间、地点、人员、主要情况都要简明扼要地记述清楚。办公室将大事记文稿编好后,经办公室主任审阅,送局长审签。
第六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大事记的印发。大事记只印发各位局领导,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大事记由办公室负责留底备查,年终统一归档。
第十二章 请假销假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机关干部的休假分为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事假、病假等,对假期的范围及待遇,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一)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病假等的,要求本处(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机关党办审批;其中,处(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局长审批后,送机关党办备案。
(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副处级(含副处)以下干部在青1天以内的,由本处(室)领导审批,送机关党办备案;超过1天或离开XX市区的,要经本处(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机关党办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局长审批后,送机关党办备案。
(三)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假期,均须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二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机关党办备案;另一份由请假人所在处室保管,作销假时用。
(四)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机关党办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五)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六)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第六十七条 假期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个人自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工资计算,其他假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探亲路费由本单位签署意见报机关党办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报销。按规定应扣发的假期工资由机关党办直接通知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扣发。
第六十八条 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章 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借调人员,是指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从所属基层单位借调到市局机关从事短期帮助工作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关各处(室)可提出借调申请。
(一)在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中,工作职责、岗位设置发生变化,暂无法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
(二)处(室)人员编制尚未达到核定人数的;
(三) 全局阶段性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人员的;
(四)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税局因工作需要借调的。
第七十一条 借调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有第七十条前三款所列情况之一者,申请处(室)必须向人事处拟报借调书面申请,并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对第四款所列情况,由人事处报局领导审批。
(二)人事处根据拟报的借调书面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确系工作需要,且符合借调范围的,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三)借调人员的借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延长借调时间的,应重新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审批。但连续借调两个期限后,不再续办借调手续。
(四)对市局批准需借调人员,由人事处填发《XX市国家税务局借调人员通知书》,并通知借调人员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借调人员的管理
(一)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执行,并将考核结果按月或按季反馈给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
(二)借调人员不改变人事隶属关系,工资、福利、奖金和年度考核等仍由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管理。
(三)借调人员的就餐,由机关服务中心按人事处提供的借调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向IC卡储值。
(四)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处(室)就该在借调期间思想、工作表现等写出鉴定。
(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违反市局机关各项管理规定,考核不合格,又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七十三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 加强干部管理,严肃干部人事调配纪律,是做好市局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借调处(室)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工作纪律和调配工作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基层工作人员或延长借调期限的,人事处一律不予审批,违者将报经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基层局要依据市局填发的《借调人员通知书》派遣借调人员,对市局各处(室)擅自借调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并报告市局。
第十四章 外事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十四条 XX市国税局的外事工作接受总局、省局统一领导管理,任何涉外公务活动都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对外联系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
人事处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出国(境)手续的办理;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外事接待计划的拟订和具体组织实施;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来访接待及后勤安排;办公室负责安排来访期间局领导接见事宜及参加会见、会谈的人员安排;其他需协调事宜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
第七十五条 系统和机关各级干部因公出访须统一报市局人事处,局长批准后由市局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市局外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国任务立项报总局批准,各单位不得越级进行出国任务立项。
第七十六条 因业务需要,由政府机关部门邀请,系统人员可随团出访。应由邀请方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任务通知。系统各级国税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政府立项组织出国团组或被邀请参加地方政府出国团组的,以正式文件报市局人事处审核后(附报市外办出国任务通知书),报主管局长同意,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审批。凭总局开具的委托地方政府办理护照签证手续证明函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办理出国手续。
国家税务局系统组团由总局统一组织,市局人事处根据总局的出国任务批件,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七十七条 市局人事处负责XX国税系统正处(含)以下出国人员的政审,副局以上人员的出国政审由省局负责。人事处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及市局主管领导签署的意见等办理出国政审手续。
第七十八条 国税系统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应根据XX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和市人事局的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备案登记。国税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市局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其中:市局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分别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七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出国培训和税务考察活动。不得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邀请的出国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或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凡仅以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商业考察和开拓市场为主要目的的出访团组,不论是否政府组团,税务干部原则上不参加。
第八十条 外事管理。
1.国内外事活动的内容。
(1)会议与培训。会议分为国际会议和专业研讨会。国际会议是指应国际组织的指派或要求在我国境内召开的有各国代表参加的世界性或区域性的税收业务专业会议;专业研讨会是指与国际组织、境外有关机构、团体及跨国集团公司共同举办的有我国官员参加的税收业务讨论会。业务培训是指邀请外国组织、机构的专家来为我国税务干部进行专业知识讲座、授课等专业活动。总局确定在XX市召开的会议与培训,按照市局会议制度的规定,经市局局长审批后,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在国际税务司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会务安排等工作。
(2)临时来访。来访分为官方来访和非官方来访。官方来访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官员来我局进行的拜会、工作等访问。官方来访在国际税务司的指导下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报外事和业务主管局领导,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接待规格一般按对等原则安排。对工作访问经批准可提供用车和工作餐等。非官方来访是指外国公司、企业、民间团体及学术机构等人员来我局进行的拜会、咨询等访问。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根据来访者要求协调安排会见。外方要求会见局领导的,报主管外事局领导及主要局领导批示。对要求商谈具体税政业务问题的,商有关业务处室给予安排。
2.外事纪律。
(1)XX市国税系统人员在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自作主张,越权行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2)在外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涉外礼仪,做到守时、守纪、守信。人员仪表要端庄、举止要文明、着装要整洁得体。
第十五章 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按《XX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办〔2000〕3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市局机关和各基层单位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重大情况,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0]87号)的办理程序审批。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员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名视为已阅知。
第八十三条 除特殊规定的文电由专门人员或部门启封处理外,外来公文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办。局内各单位拟办公文,除密级和监察、人事方面文件外,一律在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上运行。
第八十四条 收文处理。
(一)外来公文由办公室文档部门统一收办。对收到的外来公文,办公室文书人员一般应在收文的一日内,在“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中分类登记,并将登记后的文件扫描、拷入或录入软件系统,送入“办公室领导信箱”,由办公室领导填写拟办意见后,分送有关领导和处室信箱。
(二)对下级税务机关上报并需要处理的公文,文档部门应对公文进行审核,审核中对出现的以下情况应予退回:文种使用不当,未注明签发人,文头与机关代字相矛盾,标题不规范,引用公文不规范,层次序数混乱,用印有误,未注明附件或附件有缺漏等。
(三)机关有关部门根据批办意见提出具体处理方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的,得到明确答复后要迅速办理;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承办的公文,以批办处室的顺序为主办和协办单位,主办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协商工作,协办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承办任务较多时,要分别轻重缓急,保证紧要公文优先处理。
(四)对公文进展情况要进行催办。公文的催办分对内和对外。对内催办主要是对本机关承办的公文和其他拟制、审批公文的各个环节及情况进行查询、督促催办;对外催办主要是就本机关会签外单位和征求意见的公文,向收文机关催询办复情况。
第八十五条 发文办理。
(一)草拟公文。办文单位在拟办公文时,应按要求认真拟写,并由拟稿人所在处室负责人审稿签名后,送办公室审核;凡公文内容涉及税政业务、征管政策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文单位应送政策法规处会签;凡公文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处室的,应当送有关处室会签;会签应在48小时内会签完毕,以提高办文效率;需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应先经本机关负责人审签,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有关处室应在本机关负责人会签后,办公室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备查。
市局与外单位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公文,如有不同意见,由主办处室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二)公文审核。办公室对处室送审的公文要认真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等;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负责人一律不予签发。
(三)公文签发。办公室对公文审核后,由文档部门通过办公自动化送局领导签发(密级文件除外);市局发布的决定和行政规章,向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报送的请示、报告、人事任免,以市局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公文和以市局名义下发的公文,由局长签发,局长如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代签;应经但未经政策法规处或者有关处室会签的,局领导不予签发;各部门内部的便函不需局长签发,可由各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室代为封发。
(四)公文复核。文档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制和发出前进行复核,重点审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印制件与原稿是否一致等;不合要求的不予印制和发出;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由主办单位说明意见,返回办文单位进行修改。在总局、省局没有明确取消纸制文件前,上报材料仍由行文处室负责。
(五)市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加盖印章要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和市局《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青国税办[2000]34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用印。
第八十六条 涉及局内几个处室职责范围的发文,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有关处室应当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处室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处室会签后,提报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上述公文凡涉及两个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一般应当由分管主办单位的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当由局长决定,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十七条 除市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外,市局各处室和基层局不得将需要市局审批的公文,以处室或基层局的名义直接报送市局领导个人,也不得以白头信函、或以“呈批件”和“呈阅件”等形式代替需要市局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局领导个人。
属本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务性问题,由各处室自行发便函,但不得未经审批而下发开会、培训和书刊征订等通知。
第八十八条 向市局请示或报告问题,落实市局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以及各单位自行印制的材料及内部刊物,均应报送市局办公室文档或督查部门,不应直接报送市局领导个人。
要切实精简文件和简报。市局各处室除办公室和直属局外,其它部门不得正式对外行文。各类信息、简报统一由办公室编发,其它部门不得自行编发信息或简报等刊物。
第八十九条 市局直属机构对外行文,局党组、机关党委行文,以及人事、纪检监察等方面属于保密性质的文件,可以不通过办公室传递、核稿,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 实现局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可以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促进整体工作上水平。
第九十一条 档案的收集
(一)档案是指局机关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局机关的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各单位要有专人兼管档案工作。
1、以本局名义统一编号的“青国税党、青国税任、青国税发、青国税函、青国税办发、青国税办函、办便函”文件及收文,均由局机关文档室收集、整理、归档。“青国税任”文件,由人事处收集、整理、保存,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各单位的便函,属非正式公文,由各单位收集、整理、保存。
2、本机关制发的会议材料、信息、调研材料、报表、介绍信等各类非正式公文,由各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
3、对于会计档案、音像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实物档案等其它门类档案,由各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
4、市局直属机构的正式公文,由各单位收集归档。
5、本局发的正式公文一式两份保存。
第九十二条 文件的归档。
(一)各单位把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单位进行整理,并移交局机关档案室归档。
(二)局机关与外部门会办的文件,属本局主办的,由本局归档;外部门办的,本局协办单位以副本归档。本局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由上级机关归档,草稿和副本由本局归档。
(三)文书档案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要求是:
1、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合在一起整理归档,文电应当合一归档。
3、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归档,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归档;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归档;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归档。
4、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5、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包括附件)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1份,原文与复制件为1 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1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6、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包括各版本)与纸质文件标引一致,并存入档案数据库。
7、有关归档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当将整理人、检查人的姓名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档案盒底。
8、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永久保存的文件可采用缝纫机、棉线或不锈钢装订针装订,其它归档文件及书籍、刊物等保持原装订状态。
9、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热敏传真纸文件应予以复制。
10、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卷盒、像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11、归档文件要科学地划分保管期限表。
第九十三条 档案的鉴定、利用和销毁。
(一)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1、凡是反映本局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对本机关、国家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政策法规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各种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党组和行政办公会的记录、纪要,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以及对本机关领导人及对直属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党员、干部介绍信;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材料,对本机关中层及一般干部的任免文件;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机关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二)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1、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但是,如果借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涉密文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来查阅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机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2、复制绝密文件必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其它涉密或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制。
3、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一般只限在档案室查阅,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档案室,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负有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的责任。借阅文件不得涂损,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借阅绝密、机密档案,还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档案利用结束后,应办理退还手续,并由借阅人员认真填写利用效果登记。
(三)档案的销毁。
局机关档案室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经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档案时,要与局机关负责安全保卫的单位取得联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九十四条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税机关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获取信息、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经常性政治任务,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要正确对待人民来信来访,善于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办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不得压信、拖办、推诿。其受理范围为:
(一)对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咨询;
(二)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
(三)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诉、控告;
(四)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揭发;
(五)依法应由国税机关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办公室是机关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来信来访工作的登记、分办、催办、上报归档以及接待、情况综合等工作以及内网、外网上局长信箱、意见箱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 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办理实行统一协调,归口办理。属于人事方面问题的,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属于控告、检举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监察室负责办理;属于反映偷税、抗税和询问税收业务问题的,由稽查局或相关基层局、业务处室办理。
第九十八条 人民来信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和各单位负责信访人员对每件人民来信都要认真登记、编号,对来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来信的时间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记录清楚。
(二)分办。凡群众写给局机关或负责同志的人民来信(不包括亲启件),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统一拆阅、登记、填写处理单,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领导阅批;重要的人民来信要送局长阅批。根据局领导阅批的意见,由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将人民来信转送有关单位承办。
(三)办理。对人民来信反映的问题和事项,各单位要认真对待,一般应从收受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上级机关转来的人民来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各单位对办公室分办的人民来信,要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办公室。上级机关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因特珠原因到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
(四)复信。对需要复信的人民来信一般都要在两个月内给予复信。复信要由承办单位同志审阅,加盖专用章后,由承办单位发出。对答复重要的人民来信,需要加盖局机关印章的,要送交分管局领导审签。对有关询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方面的信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当直接答复来信人,必要时也可以责成下级机关复信。
(五)转办。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人民来信反映问题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将人民来信转请下级机关处理。对局领导有批示的重要信件,承办单位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转办机关。
第九十九条 人民来访的办理。对人民来访由接访人进行登记,认真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来访时间、反映问题等主要内容。来访者询问有关税收政策和涉及人事工作以及干部违纪、违法等问题的,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要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将来访者送请有关单位予以接谈。对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转来的交办件和局长公开电话及网上信箱接收的来话来件,严格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公开电话工作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一00条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对信访人的控告、检举及反映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严禁将举报信转交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一0一条 接访人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其申诉,认真做好记录,弄清其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对来访者既要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注意解决思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第一0二条 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要告知来信来访人员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
第十八章 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0三条 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新闻单位来市局进行涉税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按照分工和审批程序,安排有关单位办理。凡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的采访或约稿,局内各单位要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托。
第一0四条 局内各单位需要宣传报道的税收工作情况、会议等,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经市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涉税信息。
第一0五条 凡以市局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市局领导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市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送新闻媒体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责自负。未经市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市局的名义或署以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的名称发表文章。不得在学术会议、讲课中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或对外披露未正式发布的涉税信息。
第一0六条 局内各单位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品、书籍、宣传画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XX市国家税务局的名义自行或与其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宣传品。
第十九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0七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国税干部和职工都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一0八条 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局机关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的办理和督查,并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一0九条 市局日常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应当符合《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各项制度的通知》(青国税发〔2000〕132号)的有关规定。税收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一一0条 各单位产生的各种秘密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磁带、磁盘、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下简称密件)都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知悉(或者发放、传达)范围及印制数量。
第一一一条 保密期限应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
(一)能预见解密时间的,根据解密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可以按照年、月计算。
(二)以某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为解密条件的,根据该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三)暂时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确定。
第一一二条 各单位在收受和传递秘密级以上的文件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和管理,履行签收手续,确保文件安全。绝密级文件要由机要人员逐份登记,进行跟踪管理。
第一一三条 在未解决加密问题前,密级文件暂不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处理。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已联接机关局域网的设备同时访问因特网;机关局域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介质(包括软盘、光盘、磁带)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介质应及时按规定渠道销毁;媒体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一一四条 对外来的机要文件不得随意复制。绝密级或注明不得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准复制。其它机密文件确需复制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批准,并注明复制单位、时间和份数,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不得多印、私留。复制中的废品要及时销毁,复制件用完后交办公室登记之后销毁。
一、社会评议反映的热点问题
在这次评议中,意见超过200条的有4家,分别是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超过100条的有7家,分别是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纪委(监察局)、市房管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述11家单位,合计意见数占总意见数的57.23%。反映了越是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单位,群众的意见、建议越多,这既是对部门权力运行的监督,也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界意见大致分布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公共安全。主要反映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涉及到公安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分别占这些单位意见总数的18.4%、54.2%、74.3%、37%和43.9%。内容为“两抢一盗”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对企业“三合一”整治不严、安全隐患多,打击假药力度不够大,食品掺杂有害物质、吃什么都不放心。
(二)城市管理。主要对道路交通管理、非法停车收费、流动摊贩和流浪乞讨人员管理、违章建筑多拆违力度不够等方面提出意见,分别有165条,43条,88条和65条,道路交通秩序的意见占对市公安局意见的31.9%。主要反映交通拥堵、市区停车点供需矛盾突出、非法停车收费、流动摊贩过多、拆违力度不大、以罚代管、职能部门配合不够没有形成合力等问题。
(三)城市建设。主要涉及发改委、规划局、土管局、房管局、各指挥部等部门。城市规划方面意见为124条,主要是对城市规划的前瞻性、规划执行的严肃性,规划布局的合理性提出意见;拆迁安置方面意见48条,主要对对安置房建设速度,安置房建设质量提出意见;另外对高房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方面也提出了不少意见。
(四)生存环境。主要反映市容不整洁、河道整治效果不明显、环境执法力度不到位等问题。如对温瑞塘河整治提出86条意见,塘河两边违建严重,拆违缓慢,大量生产和生活废水、垃圾直排入河;市容不整洁方面意见51条,城市垃圾随意倾倒,新城一带空气充满刺鼻气味;广场健身活动噪音扰民及汽车喇叭噪音扰民,影响居民作息;对高污染企业打击不彻底,对一些小型制革电镀作坊监管不力。
(五)教育文卫。对市教育局提出了257条意见中关于择校费的有135条意见,占52.5%;对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反映强烈,提出了60条意见,占市卫生局总意见数38.5%,收受红包现象的意见有43条,占27.6%;对各种医疗广告(包括涉及性疾病方面)方面的意见32条,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总意见数的72.7%。
(六)社会保障。企事业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不一致,特别是企业工人退休工资低,门诊不报销,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不高,退休后生活困难;对社会保险政策变化的具体情况宣传不到位不及时,影响市民和企业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益;对下岗职工、低保户和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关心指导不够;对低保户审批不严格,一些不符合要求人员靠关系也能申请到低保户。
(七)公平公正。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普通职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过低;资本分配太多、劳动分配太少,导致富者愈富,贫者愈贫;政府部门各种奖金津贴名目繁多,非透明、非规范性收入不同程度存在,部门之间差距也较大;司法公正方面对如何平等地对待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公正裁判,如何体现适用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的公正做得还不够;反映法官与律师有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存在;法院判决之后执行难。
(八)反腐建设及机关作风。受杨湘洪和出国考察团事件影响,今年对反腐倡廉方面的意见明显增多,反映腐败问题的意见有68条,占市纪委(监察局)意见总数的59.6%。对、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意见很大;商业贿赂整治工作要进一步推进;对公款消费、公费旅游、公车私用现象缺乏整治对策。机关作风方面的意见约占总意见数的10%,主要反映服务态度不够端正,宗旨观念不强,缺少主动服务意识;部分执法人员具有特权思想甚至带有衙门习气;公用车辆违规较多,有损执法部门在群众中的执法公信力;案件居高不下,反映干部作风不够扎实,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多。
综合分析上述八类问题,群众对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社会环境和生存环境问题是关注的重点.
二、存在问题原因探析
(一)民生问题越来越受关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推行,社会各界对民生问题越来越重视。从评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情况看,反映最集中的是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公正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一方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的期待。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注重经济建设的同时,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为民办实事,多让群众得实惠,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从分布情况看,意见建议涉及比较多的单位,如公安、教育、城管、卫生、环保、药监等部门都是直接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这些部门都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部门,群众的关注度高,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面广量大,与人民群众提高生活质量关系密切,体现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在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政府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矛盾。在温州由于流动人口多,公共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城市管理压力大;由于经济比较发达,人民群众对教育、医疗等教育卫生方面的公共产品的要求就高;由于地域空间的限制和城市规划的滞后,人民群众对生存环境高度关注。
(三)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政府部门职能的缺位、越位、错位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对社会管理的难点,有利益就争,有责任就推。如食品安全、流动摊贩和乞讨人员的管理、公共环境治理、停车难乱收费等问题,由于多头管理,没有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管理合力,甚至有推诿扯皮的现象,导致监管缺失,成为管理的盲区。又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出多门,要么无人过问,要么越位争权,难以形成高效、统一的工作机制,成为顽症。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既有管理的职责,又不完全是哪个部门的事,从而成为每次评议意见比较集中的共性问题。相关部门没有从思想上、措施上真正把这些问题的整改工作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因而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
(四)舆论焦点成为意见的导向。在20*年评议期间,刚好是杨湘洪出逃法国和赴美考察团事件的曝光,产生全国性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所以这次评议的意见、建议中关于反腐和限制干部出国的呼吁就明显增多。之前的温富大厦失火事件和龙湾车辆爆炸事件,一时成为村头巷尾的热议话题,在意见建议中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呼声就很高。近期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又一次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要求政府如何扶持企业走出困境,保增长、保稳定、促就业就成为人民群众更加关注的问题,也对经济管理部门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与企业有关的经济管理部门,这方面的意见比往年有所增加。
(五)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还有差距。几年来,通过抓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我市机关干部的作风有了很大的转变,效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社会评议中的意见建议有很大一部分是直接针对机关干部的作风效能,如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有的建议意见是由于干部作风效能引起的,如执法公正的问题、城市管理的问题等。特别是窗口单位,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群众,他们的作风效能直接关系和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一些参评单位没能正确看待重点问题整改,没有在改进机关机作风、改善服务方式上下功夫,为民解困的办法措施不多,解决服务民生问题的动力不强,整改的力度和成效不明显,从而影响了群众的满意度,造成连续几年老问题重复提的现象。而只有真正重视整改,以整改的成效取信于民,才能获得群众的认可。如市公安局近几年加大了打击“两抢一盗”力度,今年这方面的意见建议明显减少。曾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市房管局和市卫生局,正是因为重视意见、建议的整改工作,不断加大整改力度,不断取得整改实效,才能使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及途径
通过归纳、分析、总结,我们认为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加大对热点问题的解决力度。
(一)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树立民本思想。紧紧围绕市委“保稳促调,统筹兼顾,开创温州科学发展新局面”实践总载体,引导市直机关各单位高度重视社会评议意见、建议,将群众关注的热难点问题列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深挖问题、深究根源、深谋良策,着力在破除制约机制、创新解决机制上下工夫,推进热难点问题的解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修订不适应社会转型形势、不适合民生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解决热难点问题的政策法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引导市直机关各单位进一步树立“民生为重”的思想,强化服务理念,拓展公共服务领域,扩充公共服务的层面和内容。
(二)探索建立热点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有些意见、建议自社会评议开展以来,几乎年年都被提出来,但整改成效还是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在于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导致社会管理上的越位、缺位。对这一类问题,需要我们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当前行政管理体制还未完全理顺的情况下。建议建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或明确一个具体牵头单位,有关部门参与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多年重复提议的问题得到逐个解决。
(三)继续深化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在前几年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坚持机关干部日常管理教育,引导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为民服务意识,继续严格效能监管和“四条禁令”的贯彻落实,加强明查暗访,保持高压态势,使机关效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完善各项联系群众、为民办实事制度,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着力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推进解决“事难办”。深化创建机关服务品牌活动,通过服务品牌创建活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和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改善管理方式,提升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