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云研学术,期刊咨询:130-7314-7102  订阅咨询:130-7314-7102 
0
首页 精品范文 职业道德和法律论文

职业道德和法律论文

时间:2022-05-01 00:41:48

职业道德和法律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律师;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一、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的分析

自律师职业发展以来,普遍情况是,律师对自己的案件如果有法律意见,都应该通过相应的法律文书或在法庭上表达,对其他案件特别是在审理中的案件不会轻易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近几年,围绕某些热点案件,一些律师往往通过自己的博客或者透漏给媒体及时发表意见或评论,还有很多律师为了胜诉或对抗对手,会借助舆论媒体的力量来造势,企图影响案件的判决。

例如著名的李某某案件,在该案件还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的时候,李某某律师王冉的辩护词就已经全文被挂在了网上,涉及到该案受害人杨某的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案发后,双方律师利用网络和媒体展开博弈,不时爆料所谓的“内幕”、“真相”,试图借助舆论的力量影响司法进程和法院判决。在此过程中,尽管有权威专家一再提醒各方理性、慎重案件相关信息,遗憾的是,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等情形还是一再出现,某些言论更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甚至有悖法理,引起公众的强烈反感和不满。

其实不仅仅是李某某案,从“李庄案”到“北海案”,媒体和律师都走得太近,其不当言论,不仅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最重要的是,会使得陪审员和法官难以保持公正,难以将其判断建立在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之上。如此一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极大的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公信力,还导致公众对司法产生一种抵制情绪,这样对司法公正也是一种打击。

二、中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存在的原因

在这样一个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李某某案中,律师没有把握好与媒体之间的言论界限,反映出了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缺失,具体分析其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各种关系处理的需要。

自从1990年10月,司法部首次颁发了《律师十要十不准》,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作了原则性规定之后,我国又对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多次修改。1993年、1996年、2002年、2004年都相继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了具体规定,有些具体规定却在后来被删掉。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修订了《律师法》,根据其规定,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包括:信仰法律、人格独立、程序公正、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最后我国于2012年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并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当中提到了律师对当事人应有的保密义务。但从我国目前有的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来看,主要集中在《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规范》等法规中,多为原则性规定,这些道德规范抽象和概括,

既没有关于媒体该如何报道案件的规定,也没有规范律师该怎样与媒体交往,又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奖惩不明,形式上的不足和配套措施的缺乏导致了实际执行效果差的问题,从这几年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该规范基本上就沦为一纸空文。为此,有必要进行理念的构建,进一步的具体设计,建立起适合于我国的律师与媒体规则。

(二)忽视了对律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越来越重视追求物质生活,却忽视了人自身的精神追求和道德修养,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法律职业伦理专门教育没有一席之地, 缺乏教学依据和课程支撑, 从而成为其他课程教学的附庸。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除了表现在上述课程设置方面, 还体现在考试、实习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个环节。另一方面,律所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单位,管理部门应当从点滴做起,加强管理律师学习教育, 律师自己也要自觉接受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教育。但目前律师管理部门对律师的教育培训不够重视, 很多都流于形式,导致一些律师因为没有受到律师道德方面的教育而追求片面的经济利益,最终造成律师职业道德弱化。

(三)律师入职的门槛设置过低。

一方面,很长时间里, 律师入门的门槛虽然有所提高, 但是主要侧重的是对学历方面的要求, 法学教育中没有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教学要求。即使单位将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列入律师资格考试范围, 也仅是一般性的要求, 无法真正考察一个人的道德水平。此外, 入职后的教育培训不够,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在律师的继续教育中仍然是薄弱环节。我国律师入职前的道德品格审查制度不完善不严格,虽然曾有过提交无犯罪证明的做法, 但是无犯罪证明只反映作为一般人罪与非罪的标准,没有体现法律职业的道德要求, 不能有效的阻断品行不良者进入律师行业。

三、对如何解决律师缺失职业道德的探讨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律师队伍,使律师与舆论媒体进行良性互动,维护好律师在社会上的声誉,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如何构建我国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是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 对现行的《律师法》进行有的放矢的修改和补充, 从立法上确定律师与媒体之间的关系界限。立法是保障律师职业道德健康发展的动力,能从根本上阻断职业中的不良品行。要对《律师法》中有关律师保密义务和其与媒体之间言论界限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打破之前律师与媒体的关系这一方面无序、零散的状态。2004年中国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第四条规定是律师与媒体关系的最直接的规定,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应该删掉,应该再使这条规定更加具体化,实践化,不致使律师言论在律协范围内缺乏有效的条文规制。比如对于涉及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的案子,规定律师不得主动投稿或上网介绍案情或评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应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不得向其泄漏和提供国家机密或任何有损祖国和政府形象的行为等强制规定。 其次有必要规定律师与媒体之间不当行为的惩戒制度,要使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与具体的惩戒方法形成严格的对应关系,并使其具有操作性。

(二)要完善律师行业自律机制。

律师行业是一个实施自律管理的特殊行业, 要自律管理好律师, 就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自律管理体系。所以, 应充分发挥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则和职能, 加紧制定律师行业规则和审查的原则、目标、程序等统一要求, 审查已经通过的行业规则, 并将其纳入到预定的行业规则体系中去。可以扩充律协现有的职权范围, 强化律师自律管理机制, 通过律师法授权的形式, 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处罚, 将年检注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律师执照领取等微观具体事务纳入律协的职责范围, 使律协行业管理由柔性走向刚性, 真正明确律协参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职能。 改善优化执业环境, 要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行业规范, 其约束律师的职业行为, 严肃职业纪律。只有规范了律师职业队伍中的道德素质问题, 才能有助于律师与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法治才能取得突出的成绩。

(三)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建设。

律师行业整体的道德水准的提高有赖于每一位成员自身修养和素质的提高。首先,加强学习教育是基础。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就要先从法科学生开始,从其一开始接触学习法学的时候就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虽然我国一些法学院已经着手加强对法科学上的法律职业教育,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近些年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列为了法学本科生的必修课。但是这仅仅是第一步,如何保证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际效果同样需要重点加以考虑。同时要注意教学的方法,避免以道论道,应开展大量的案例教学,通过教学真正提高法科学上的道德认知能力、道德评价水平以及解决到的冲突的能力。最后还应注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考核。对于已经在职的律师们,就要经常开展理想信念宣传, 让广大律师形成正确的职业信仰,并且深入开展法制教育, 提高依法执业的水准。

三、结语

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底线的道德规定, 它是作为一个合格律师所必须符合的道德要求, 而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人的道德指标。律师在遵守职业伦理的基础上,与媒体进行良性的互动,能到达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使得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律师职业伦理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如果每一个律师在从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其职业道德,按照职业道德标准办事,那么,律师就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产生一种健康向上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古瑞华:《论我国高等法科学生司法职业伦理教育》,载《高教论坛》2011年1月第1期。

[2]吕晓伟:《律师办理敏感性及群体性刑事案件的思考》,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12月。

[3] 沈艳萍,对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考――从一则律师贿赂案谈起,社科纵横,2007年3月。

[4]徐永康:《追求审判的公正――律师博客之观察》,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5]郝凯广:《当代律师“公益性”职业伦理之缺失――基于李庄案的思考》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24卷第5期。

第2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

,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第3篇

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同属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范畴,研究和探讨地矿行业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对于加强地矿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地矿职工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职工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所谓地矿行业的职业道德,是指地矿工作者在整个职业活动中,从思想到行为,应当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和准则—对社会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地矿行业职工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规定,同时也是本行业对社会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地矿行业职业道德是由地矿行业工作的内容和特点决定的。它既是调整地矿行业内部职业之间、职业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一般社会道德和阶级道德在本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先锋队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共同意志的反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同职业道德一样,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实现共产主义为目的。这就决定了二者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根据地矿行业的特点,其职业道德的许多规范要求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内容也是相同的。 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之间具有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从二者之间的表现形式、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以及它们的调整范围来看,法律具有明确和严格的表现形式,而且又以国家的权力作后盾,是自上而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违法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职业道德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和具体的条文,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思想教育和内心信念来维持,其显著特点具有自觉性。即便是制定一些如《文明公约》、《职工守则》之类的条文,也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以便于其成员遵守和监督。它不象法律那样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也没有法律规范那种逻辑结构,通常对违反者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如果从调整范围看,二者也不尽相同。职业道德调整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宽。也就是说,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虽然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却不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职业道德和法律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在现实生活中,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若不及时纠正和制止,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转化为违法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比如,某地质队机台一名青年钻工酒后上班,被机长发现后,受到了严肃的批评。这名青工内心不服,不但不改正错误,反而以报复的手段,趁地质员不在的情况下,偷出钻孔的全部原始资料烧掉,给国家造成上万元的经济损失,超越了道德认可的界限,触犯了法律,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说,法律惩罚那种违反职业道德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职工道德则谴责一切不遵守劳动纪律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造成什么后果。一般来说,有着较高道德水准的职工,就会自觉遵纪守法,而道德沉沦的职工,则往往容易违法犯罪。因此,在地矿系统内•部,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必须把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位。 (二)法律体现职业道德的精神,职业道德促进法律的实施,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如果广大职工能够树立起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情操,就能够减少各种犯罪。地矿行业提出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热爱本职,求实守信,探宝减灾,主动服务”。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它反映了地矿行业职业道德的主要范畴,概括了地矿职工的职业理想、职业义务、职业荣誉、职业精神。如果连这最起码的职业道德都不能遵守的人,很难想像会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律。法律是用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的。由于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不可能对社会所有的行为都能起到规范、调节的作用,因此,进行法制教育必须与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证明,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了,不但会自觉遵纪守法,而且能够以主人翁的态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从道义上和社会舆论上支持、维护、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在当前,地矿工作还客观存在着点多、线长、流动、分散、劳动环境及生活条件差的特点,各种消极思想会不同程度地侵蚀人们健康的肌体。因此,在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时,还要运用法律手段与多种错误思想作斗争,以保证社会主义道德占领地矿职工的思想文化阵地,培养一支素质优良的地矿职工队伍。 国家要走以德治国的道路,地勘院(队)要走以德治院(队)的道路。对职工来说,反映和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职业道德要求,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且也是法律上的要求,这就使得道德规范具有双重保障,因而就能够更好地实现。 (三)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对维护生产秩序和劳动纪律的作用将越来越大。提倡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自觉性,这并不意味着降低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恰恰相反,职工职业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正好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效果和作用。它们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是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结合我们地矿系统的工作特点,这种教育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职业道德教育不能脱离大目标。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阶段对地矿工作提出了不同的新要求,这些要求大多是在更新观念的前提下提出来的。因此,结合地矿行业深化改革的具体特点,要从整体上教育职工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和主人翁的责任感,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下,广大地矿工作者肩负着开创地矿工作新局面的光荣重任。 只有每个职工在思想深处真正树立起全局观念,以主人翁的姿态从事劳动,把劳动作为自己神圣的无荣职责,并在劳动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摈弃雇佣思想,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兢兢业业,勇于探索,这才是新形势下地矿职工职业道德所需要大力提倡和发扬的品德。职业道德教育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对职工的文化、技术、业务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这是当务之急。一个文化素质差、技术业务水平低的人,要他遵守职业道德也是一句空话。目前,地矿行业职工队伍文化、业务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p#分页标题#e# 科学文化知识的高低和钻研业务技术的能力,也是衡量一个职工职业道德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在不断对职工进行培训的同时,要鼓励工人自学,走自学成才之路。这样,随着职工文化技术水平的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才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职业道德教育要注重从严要求。社会主义生产是高度社会化的大生产,客观上要求有井然的生产秩序和严明的劳动纪律。遵纪守法是对职工的起码要求。一个地勘单位如果没有严格的纪律作保证,就会使生产的连续性中断。纪律,一方面靠各种规章制度,靠组织和行政的约束力来保证实行;另一方面主要是靠职工的信念来维持。同时还要看到,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二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在我们日常工作中,有许多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本身就具备犯罪的条件。因此,要大力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用舆论的力量来制约一些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发生。同时还要加强法制教育,使广大职工树立法制观念。在劳动过程中,根据道德和法制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做到有赏有罚,纪律严明,步调一致,这样就可以发挥出无坚不摧的力量。 (四)地勘单位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之时,也是加强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之时。“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做任何事情,都要按照一定的准则办事,方能做好那件事,达到预期的目的。职业道德与法制建设同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们都是维护社会生活、生产的正常秩序所必须的行为准则和法规。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教育职工树立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笔者认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以地矿行业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职工的行为。要以马克思主义道德科学为指导,以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为核心,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公民道德基本规范,运用传授职业道德知识,总结道德实践经验,典型引导、社会舆论褒贬等手段和.方法,结合地矿行业的特点,宣传和灌输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使其转化为职工的内在品质,从而明确自己在社会主义地矿事业中的道德责任,模范地自觉地遵守职业纪律,团结协作,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和工作效率,为发展我国的地矿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二是教育职工深刻认识地矿事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把职业理想与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结合起来。作为地矿行业的职工,热爱地矿事业,献身地矿事业,就是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具体道德体现。把职业义务与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紧密结合起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是努力提高广大地矿职工的职业道德认识。 要坚持职业道德信念,训练职业道德行为,养成职业道德习惯,不断提高整个地矿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地矿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四是教育职工坚持集体主义道德原则。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地矿行业内外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做到平等、相助、团结、友爱。同时要正确认识和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顾大局,识大体,培养高尚的工人阶级的道德情操。 五要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知识。要使广大地矿职工充分认识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的修养,把地矿队伍建设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战斗集体。

第4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第5篇

医事法制蕴涵着医学生职业道德的最低限度要求,遵守医事法制是对医学生职业道德底线的坚守,医事法制教育是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我国高校医事法制教育欠缺。因此,亟需改进医事法制教育,增强其实效,促使医事法制教育和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有机结合,提升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效果。

【关键词】

医事法制;职业道德;医学院校;医学生

一、医事法制和医学生职业道德界说

(一)医事法制界说

医事,即医疗事务。医事法制是有关医疗事务的法律和制度。医事法制的基础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医事条约等。宪法在医事法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过于原则,不是医事法制的主体。法律在医事法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规定着医疗事务的基本法制框架。医疗事务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数量较多,对于非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也无法全面掌握。目前我国的医事法律主要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本文的医事法制教育主要在这一法律层面予以论述。

(二)医学生职业道德界说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员在工作中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1]。道德的内涵既是行为规范,又是善恶评价和修养境界。道德规范是道德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医德规范的七项内容,这自然应成为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医学生的医德规范教育将为医学生未来的医疗实践工作奠定道德基础。但现行的医德规范存在着如下缺陷:“现实性和底线伦理要求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强调;手段过于自律化,只着眼于医德主体个人,缺少他律设计和实施机制……”[2]。医事法制教育和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均为医学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的视域下,探究如何通过加强医事法制教育以促进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医事法制教育是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础和保障

(一)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亦即法律的领域是道德要求的一部分。法与道德均为一种社会规范,以不同的方式调整着社会关系。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制约道德或不道德行为均不越出社会基本秩序许可的范围”[3]。哈贝马斯认为法与道德存在互补关系,可以构建起实现这种道德视角的法律制度,稳定道德行为,而不是只言道德,只论证道德原则,不顾其实现的现实条件[4]。事实上,无论何种法学流派,法与道德都难以截然分离:法中蕴含着道德观念,规定着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法律的实施也是对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践行。法制教育的理想结果则是培养知法、守法的人,而法律的基本原则都是来源于道德规范,对法律规范的深入理解和内化就是对道德规范的遵循。因此,法制教育的成果除了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外,还可进一步升华,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5]。道德相对于法律来说,是对人的更高要求。道德更多是一种倡导,违反道德的制裁措施,更多是舆论谴责。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度,要对违法的主体采取强制性的制裁措施。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若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形同虚设;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会苍白无力[6]。法是对道德实施的保障措施,但只能将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只能对违反道德底线的行为进行制裁。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严格遵守法律也就守住了道德底线。

(二)医事法制规定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底线

医事法学为医疗实践提供最基本的应用规则,而医学伦理学是对医疗行为准则的更高层次要求。我国医事法律制度蕴含着医学生职业道德的最低限度要求。例如,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这些法律或在立法目的或其他条文中明示医生职业道德要求,或将之内含于条文中。道德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医事法律条文中均蕴含道德观念,体现着法律的道德价值,包含着对职业道德的底线要求。

(三)医事法制教育是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础和保障

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医事法律制度中,通过开展医事法制教育促使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也就促进了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促使他们践行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医事法制蕴涵着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本内容,规定着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道德圣人固然高尚,可以作为追寻的目标,但现实中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人均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而守住道德底线是对人的基本要求。遵守了医事法制的规定也就守住了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底线。医生医德的形成需要经过不断的教育和自我教育,需要对自己的本职工作的价值、意义和要求有一个逐步认识过程,最终使自己的行为自觉地达到伦理道德要求。但在还没有达到这种自觉的情况下,主要是依靠各种制度约束的外在强制来使医生行为达到规范要求[7]。当前社会道德水平下滑,无法要求医务工作者完全自觉地达到医务人员伦理道德的标准,一定程度上通过法律等外在强制还是十分必要的。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是对医学生今后职业生涯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当前职业道德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要求完全严格遵守存在一定的困难。医事法制蕴含着基本的道德要求,对医事法制的严格遵守也就守住了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底线。

三、我国医学院校医事法制教育现状和与问题

(一)医事法制教育的现状

1.部分医学院校开设了医事法制教育专业。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50余所高校开设了医事法学相关专业,其中医学院校30所;全国有10余所院校开设了医事法学硕士专业方向[8]。复旦大学在民商法专业下招收“侵权责任法与医事法”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上述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关于医事法学专业或方向的开设,并随着医事法学毕业生的逐渐增多和医事法制研究成果的丰富,有利于提高医务人员或医学生的医事法制意识,增强医事法制教育效果。据统计,全国举办医学门类专业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有280余所,高职院校350余所[9]。大部分的医学院校尚未开设医事法学专业或方向。

2.医学院校较多专业开展医事法制教育课程。目前,较多医学院校开设医事法学方面的课程,教授医疗卫生法规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对于医学生学习医事法制知识,提高医事法制意识和观念大有裨益,对于依法治院,塑造良好的医患关系,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促进作用。从当前医务工作者法律素养薄弱的现状来看,医事法制教育效果尚需提高。

(二)医事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医事法制课程设置不甚合理,医事法制教学有待加强。医学院校中除医事法制相关专业外,其它专业对医事法制教育教学重视程度普遍不够。不少专业或方向未开设“医事法学”相关课程。有的即便开设了,但学分低、课时少,不少列为考查课;或只在大学最后一学期开设。因学分较低、开课时间较短,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若在毕业学期开设,因学生考研、就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则教学效果更差,并且在实习期间缺乏医事法制知识,对医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以及医德实践也无法产生应有的促进作用。医事法制教育在具体教学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任课老师认为医事法制课程在医学院校不是专业课程和核心课程,备课与上课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完成任务而已。同时,医事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学方式较为单一,主要采取课堂理论教学方式,缺乏应有的实践教学环节;课堂理论教学也主要采取灌输的方式,而较少采用案例讨论式等互动教学模式。医事法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学生的医事法制知识的学习和法制意识的提升。

2.学生对医事法制课程缺乏应有的重视,学习效果不甚理想。目前我国医学院校的招生以理科生为主。理科生对医事法制等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兴趣不浓,有的对文科知识的学习尚有所抵触。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较为重视医学专业课程的学习,对于医事法学等人文社科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对医事法制课程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自己将来从事医务工作,只要将医学专业知识学好即可,医事法制知识可有可无。因缺乏学习医事法制知识的动力,故上课的积极主动性和听课的专注度都大打折扣,难以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三)医事法制教育的欠缺影响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效果

医事法制教育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医事法制教育方面仍存在较多欠缺和不足;虽然开设了医事法制课程,但因多方面的原因,医事法制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尚存有问题;医学生的医事法制知识和观念尚跟不上医疗实践的现实需要和依法治国的形势要求。这些均制约了医事法制教育在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中的作用发挥。

四、改进医事法制教育,培育医学生职业道德

(一)医事法制立法中要规定基本的医务人员医德要求

在医事法律中,《执业医师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对医德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较多。但有的法律仅在立法目的中做了笼统规定,对基本道德要求涉猎较少,不利于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医事法律可以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做出宣示性的规定,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凭借医事法律规范的强制力和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以及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使人们在遵守医事法律规范的同时,实现对基本职业道德的遵守。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完善医事法制立法,促进医学生的职业道德培育。

(二)改进医事法制教学,促进医学生医事法制教育

在医事法制课程设置、学分规定及开课时间方面进行合理设置和调整,以提高教学效果;同时强化学生对医事法制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医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医事法制实践中促进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培育。医事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传授医事法制理论知识,还应细剖析法律规定的价值意蕴,促使学生通过学习领会医事法律制度的价值正当性,促进学生更好地理解医事法律的精髓,也能对蕴涵的职业道德精神产生更加深刻的理解,增强学生学习医事法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教师要在教学方式上进行改进: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形式增强课堂教学的吸引力;可以组织学生去法庭听取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或在校内进行模拟审判;可以邀请高校医事法学专家和医院医务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来校召开讲座;在见习和实习过程中可以安排学生去医院医患关系科和医务科等部门进行见习和实习,在工作中耳濡目染地丰富医事法制知识。医学专业课程和卫生法学课程应该在内容上相互呼应、交叉互补。医学院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医事法制教学效果,提升医事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为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奠定基础。

(三)强化医事法制教育,推进其与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

在医事法制教育中,可通过医事案例对学生进行医事法律和医德方面的分析。这既可提升医学生的法制修养,又能提升其职业道德修养,促使医事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医事法制教育对医德培育的保障和推动作用。要对不遵守基本医德底线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促进职业道德的养成及和谐医疗秩序的建构。医事法制教育不能仅限于对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的解读,还需阐释其蕴涵的医事伦理和医德要求。医学院校要坚持医学生的法制素养教育和职业道德素养教育相结合,促使医事法制教育和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通过强化医事法制教育,提升医学生的法制观念、意识和素养,进而提高医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水平,实现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融合,培养合格的医学专业人才。

作者:吴涛 单位:蚌埠医学院精神医学系

【参考文献】

[1]李行健.现代规范词典[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1678.

[2]孙福川,王莉媛.新医改与医德及其规范体系重构———论我国医德建设的大视野及其目前焦点[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6):5.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17-318.

[4]夏勇,胡水君.法理讲义(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73.

[5]孙冕.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合的机制及路径选择[J].教育探索,2010(10):105.

[6]顾相伟.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联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2(3):99.

[7]王东红,孙宏亮.医德形成:外在强制与内在自觉[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9):23.

[8]田洪鋆,刘仲祥,魏君.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20年之进展[J].医学与哲学,2014(9A):91.

[9]我国医学院数量已达600余所[EB/OL].(2012-01-24).

第6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1] [2] [3]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7篇

关键词:中职;道德教育;实效措施

中等职业学校面向的是一线市场,为企业培养一线技工人才,它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模式,在市场竞争法制化、规范化的今天对学员职业道德和法律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于是,《职业道德与法律》虽然不是技术课程,但是也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一线中职学校必须要重视学生的技能培养,应不断改革《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努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求取得教学实效。

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教育要立足学生实际,发挥《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材优势,保证教学的实效作用。基于此,本文分析了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教育作用,提出了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措施。

一、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教育作用

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校)是为了培养有工作能力的基层工作者,而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必须要强调职业道德教育,这主要是因为从社会意义来讲,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教育是推动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的成员普遍地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觉悟和职业精神,在每个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必然会对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从学生的发展来讲,企业对职工的道德素质要求特别高,主要是因为职业道德素质与专业技能的要求并重,如果技能一般,还可以学习提高;如果道德素质出现问题或者违法乱纪,就难以管理了,可见提高中职生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在这个基础上,目前中职学校开展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能够很好地弥补这项空白,通过问卷调查可知,调查100%的中职学校开设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有44.3%的学生认为“符合时代要求,实用性强”,这与以前使用的教材相比满意度有了较大提高,也说明这个教程内容增强德育实效性,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学生。通过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社会,了解职业需求,从而锻炼自我、提升自我的学习要求,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能遵纪守法的新一代劳动者。

二、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措施

1.加强理论教育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必须要重视理论教育,因为任何案例教学、实践教学都是以理论教育为基础的,而最终的案例分析、实践总结等活动也会回归到理论教学上来。在开展理论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转变传统教学中的“灌输模式”,要更为重视对学生理解能力的培养。具体来讲,理论教育的内容包括:(1)职业道德理论教育。这部分知识主要是针对爱岗敬业、创新拓展等职业优良品质进行教学。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系统化地介绍职业道德理论的全部内容,另一方面要结合企业成功人士的案例进行旁证,让中职学生明白职业道德水平对个人成功的直接影响。(2)职业法律意识培养。这部分知识主要是针对法律特点、平等观念、民事诉讼、违法乱纪、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一方面要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明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增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平等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另一方面也要提升中职学生的维权意识,了解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增强证据意识,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这部分教学可以尝试运用反面教材的警示作用,如:财会专业教学在认真收集了违反会计职业道德方面的案例并汇总成集,作为参考资料,在专业教学中让学生去讨论、判断、分析,找出错误的原因及正确做法,进行情景教育渗透。

2.实施实践教育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不可能脱离中职生的就业实际,因此,开展实践教育是必须的,也是强化学生职业道德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践教学开展的主要途径包括:(1)模拟实践教学。模拟实验教学顾名思义就是在课堂上模拟生活情境,让同学们在做中学,学中做,以期充分体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探究式学习方式。例如,教学职业法规的内容可以设计如下的模拟实践活动。

师:这节课我们来了解一下违反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后果。多媒体播放录像内容:会计做假账,贪污公款的录像。

师:通过这个录像内容我们了解一下主人公违反了哪些职业法律法规。

生:讨论回答。

师:下面我们来完成一个模拟实习活动,各小组结合教材内容编一个小品,一会儿大家一起演一下。

小组完成任务,分别表演。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知道,模拟活动能够让学生感受到真实的职业环境,学习效果也更为理想。当然,教师在设计实习计划时,应尽可能地塑造真实的环境,以便让学生产生各种真实的体会与感受,使学生认识到违反职业道德的坏处,遵守职业道德的好处,从而在思想上树立起遵守职业道德的理念。另外,还要及时开展实习活动,让学生在校外进行真实体验,将课堂所学应用到实际的工作环境之中,通过企业内部的实习让学生的亲身参与,将实践的理念融入德育课教学的全过程,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理论去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

3.推行因材施教

因材施教的教学理论要全面应用到《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之中,因为中职学生的差异性较为明显,他们无求知的愿望;缺乏自信心;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学习往往存在疑虑,认为中职毕业后找不到理想的工作,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没有用武之地,有着明显的得过且过的心理。因此,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就业教育和职业心理辅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根据学生的年级不同,专业差异对其在择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进行教育和辅导。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也对自己就业的方向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帮助学生树立教学目标,自动地完成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的学习。

4.借助网络空间

互联网已深入中职学生的生活与学习中,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也要借助网络空间开展更为理想的教学内容。例如,教学《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一课《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时可以设计如下内容:

师:在今天的课上,让我们先来测试一下自己的交往能力。展示:人际交往能力小测试。

生:完成小测试,了解自己的不足。

师:看来良好交往能力需要不断地自我完善,今天这节课我们要通过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来提升交往能力。那么你们想要通过什么方式来了解良好行为礼仪的内容呢?

生1:我想上网查阅一下。

生2:我想看看教材。

师:下面我们各小组就按照自己的方式来查阅一下吧。

学生全面了解。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互联网资源丰富,教师要让学生利用互联网主动学习,同时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检查学生学习进度,建立网络学习沟通的平台等。

上文是笔者联系教学实践与中职学校职业道德教育的讨论与分析。概而述之,中职学校的职业道德与相关法律的教育要加强理论教学,重视实践教学,推行因材施教,利用网络教育等手段使得《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过程更具实效作用,能够让中职生更好地熟悉工作环境,提升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胡卫芳.实效德育课堂教学模式构建:以《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为例[J].职业技术教育,2011(5).

第8篇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着司法职业道德欠缺的严重问题,在运用法律惩治犯罪的同时,借鉴民间习惯和民间道德规范在法律教育中进行伦理道德教育,重建“德治”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必然导致对高级专业人才需求的增长,法律职业所具有的社会公职性,必然要求对法律人才实行专门的法律教育,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教育既包括素质教育也包括职业教育,因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具有一定文化素养,同时又具有较高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目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法律职业的社会重要性日益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但由于法律职业是比较特殊的关键性职业,其从业人员对全体社会成员都负有相当的责任和义务。对一个社会而言,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这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因此,社会在其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授予上应该从严要求,从严控制。

法制建设对于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单凭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否就能够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所有社会弊病和问题呢,在我国,近年来由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各项法律已经相当多了,应当说人们的行为似乎“有章可循”。但“作奸犯科”的人却越来越多,案子越来越大。随着我国社会近年来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人们的收人和消费水准不断提高,按过去的说法是人们应当有物质条件来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了,但是近来反映在现实社会中人的基本道德方面出现的问题不是减少了,而是有不断增加之势。现在无论是从人们的街谈巷议还是新闻媒介的报道来看,对于社会上普遍的道德水准均有“世风日下”之议。因此在我国,健全完善的法律传统仍非常欠缺,社会的道德约束力还很微弱,我们在努力向“法治”的目标前进,但是仅靠法律能否完全解决我国社会别是法律教育中当前普遍存在的道德间题,何况在现实社会中有许许多多的不道德行为其本身并不直接触犯法律。我国社会的发展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这几千年的历史中,我们的传统社会都采用了哪些办法来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普遍的道德规范,我国民间的传统道德规范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我国在在规范社会行为方面的某种民间乡土资源而加以改造和利用,其中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今人是否能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这也许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标是要为进人法律职业的人作准备。在西方国家,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通常有三个,即一定的通识教育,一定的法律教育和一种良好的道德品质。当然,法律教育并不仅以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作为其目标。但是鉴于我国绝大部分地方的法律职业人员水平较低,加之旧时代遗留下来的不良名声,我国法律教育似乎应当确立这样一种培养目标,即下一代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要能够提高训练水准,并将他们置于社会中受人尊敬的地位,要做到这点很不容易,这里存在着一个深层次的历史根源,就是人们相信法学毕业生更可能破坏秩序,而不是建立秩序。古代巧取豪夺的制度如此根深蒂固。导致人们通常的道德力量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几乎无可避免地走向堕落。人不可信,为何要以诚相待;而待人以诚,又何以不信,但只要古老的制度残留不绝,人们就会以恐惧、厌恶和憎恨的眼光来看待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一定要把人们提高到一种新的品秩上来—他们受过最新的法律理论训练,能感受到法律具有一种神圣的威严而且从业人员是它的侍臣;他们抱有捍卫正义的热忱,并对所有的不足折衷权衡。

可是如何达到这个目标呢,关于良好的通识教育可由提高法学院的人学条件加以解决;关于为法律学生提供适合国家需要的法律教育可由国家健全法律体系、提供适当的法律训练加以解决;关于良好的道德品质教育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借助法律伦理学,重视我国的民间习惯、民间道德规范,重建我国的“德治”秩序,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民间习惯、民间道德规范

人类自形成为社会之后,就必须产生一定的规范来防止个人、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相互损害,为处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制定一系列调解和惩罚规则。其中既有由政府制定并强制执行的国家法,也有流行于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法。但是,官方的法律总会有漏洞,执法者也难得做到“明察秋毫”并把犯法者统统绳之以法。

萨姆纳认为,在行为规范方面的民俗为社区大众所长久接受之后,会产生一种神秘化的社会过程,而转化为“民德”即民间道德规范,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宗教或惧鬼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原本产生于民众日常生活与行为中的民俗(习惯),经由原始宗教或惧鬼或魔术等因素的神秘化作用而转化之后,成为具有约束力或制裁力的“民德”。违反这一“民德”的行为,就是“作孽”。我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是以儒家礼教(一套确定人际关系法则的“礼治”)为主,以法律惩罚(“制法典,正法罪,辟狱刑”《左传》)为辅,与此同时还存在着民间处理各类纠纷的习惯法,并有与民间宗教和华系的道德规范为基础。这是维系传统社会的秩序和行为规范的三个层次。

对于“犯罪”和“作孽”,我国民间社会是分得很清楚的。前者是直接触犯了法律的行为,将会受到刑律的惩罚;后者不直接触犯世俗法律,但违反了社会普遍道德准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受到世人的道德舆论谴责, 会遭受“天谴”。法治的刑律所针对的是对人身、财产的侵害,并制定了详尽的惩罚办法,也就是所谓“他律”,凭靠的是外在的制度和力量。民间所谓的“作孽”观念主要谴责的是强者对弱者的欺凌,谴责其手段的不道德。对于“作孽”行为的惩罚主要是“天谴”式的报应,而不是直接的世俗刑律的惩罚。人们根据社会普遍伦理与道德规范来行为,自觉自愿地不去违背或触犯这些规范,即是人们的“自律”。

在我国的传统社会里,孩子自懂事时起,就要进行朴素道德规范的灌输,进行良心、良知的灌输。我国解放后的社会治理是以“无产阶级”为主,以法律为辅,同时努力建立一个“共产主义理想与道德教育”新的民间道德基础。而在基层社区处理纠纷时,社区中传统的习惯法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发挥作用。但是,解放以来,特别是“”中的“破四旧”运动直接与全面地冲击了民间道德规范和民俗,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摧毁了民间关于“作孽”会遭报应的信仰体系。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过程中,人们被鼓励去“转变头脑”,被鼓励“要有经济眼光”,注重经济利益的取得。在目前经济法规尚不健全,许多非经济因素在经营中仍然发挥着特殊作用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了获利,有时就会在竞争中不顾忌那些普遍性道德规范的束缚而不择手段。这些行为自然与政府提倡的“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着矛盾,而这一矛盾的解决,单凭法律无疑是不能奏效的,因为许多这样的行为并不直接触犯法律,行为者也十分小心地注意不去触犯法律。现在人们已经不大会对孩子进行道德训诫了,恐怕重复频率最高的是不择手段挣钱的功利主义训诫。这在某种意义上应该是道德方面的堕落。

在强调法律的同时,社会中关于“民德”的意识的普遍淡化,不考虑违反“民德”是否会“遭报应”或者根本否认“报应”的存在,应该就是目前人们行为中道德水准下降的原因之一。德克海姆认为“如果道德力量失去了它的社会权威,那必然是一种强权就是公理的混乱状态”。

重建“德治”秩序

为了社会安定、发展,必须有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使各面关系和谐,这是绝对的不言而喻的。但是,仅仅有法律,是不行的。仅仅有法律我们的社会生活,或许折浅多了些,少了点圆润的曲线;仅仅有法律,我们的社会生活的色调或许偏冷了些,缺乏暖意。从欧洲一些国家的实际情形看,他们除了法制外,指导人们行止的还有他们信奉的人文主义理念。

因此,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社会在完善法律与加强法治之外,应当重建我国的“德治”秩序。近年来,我国政府始终在提倡“精神文明建设”,其核心内容仍承袭的是50年代的“共产主义革命精神”和与之相联系的“共产主义道德”。有的外国学者指出,“中国具有被接受为伦理习俗的传统的道德哲学体系,这种哲学体系可能被转化为一种据以调整关系和影响行为的公认的理想,这一点可能是一个有利因素”,我国的伦理道德观念一方面与古代哲学和儒家礼教相关连,另一方面又与民间的朴素的人性论和人情观相关连。从这两者特别是前者中产生出具有新形式和新内容(即与人们目前的现实生活的内容相联系的)的社会伦理规范,应当说是有可能的。与此同时,我们需要从另一个角度来调查目前学校中和社会上现行道德教育的实效,分析社会上年轻人中出现的新的伦理观念。对于中国与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比较,有的学者指出,中国的传统是“道德化法律”,以道德为本位,将法律纳人基本道德规范系统;而西方发展出来的是“法律化道德”,以法律为本位,一件事是否道德取决于其是否合法。中国或东方文化强调的是群体性利益,通过道德规范强调个人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群体或他人的利益。西方文化重视的是个人权利与利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人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维护的是个人权利的“正义”这是各自延续了几千年的文化与社会传统,这两个不同的传统之间相互简单的抄袭引用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我国体制改革和文化重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所以,寻求法理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和谐,把中国传统道德与产生于西方但已逐步成为国际普遍接受的现代法律之间的矛盾在中国新的社会场景中妥善的予以协调,这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真正基础,也是培养法律人才良好道德品质的一个有效办法。

第9篇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充分反映出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随着法律职业化的全面展开,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日益凸显。法学教育的使命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更在于涵养职业道德精神,传承法律职业道德,解析正义成为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然而,综观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缺失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律从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各行各业都在遵循一定职业道德的约束,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法律职业者也当然要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在法治建设的时代,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治”和“德治”的共同要求。法律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涉及国家法律的实施,为社会活动提供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保障,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守和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关涉到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公正解决、社会正义的弘扬。正如孙晓楼先生所指出的:“法律伦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2]

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体现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中,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样,“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职业者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同,所适用的道德要求当然也不同。如法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检察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律师有《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虽然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各有不同,但是所有“法律人”必然需要遵守的一些最为核心的道德规范是相同的,比如说公平、正义、忠诚、廉洁等是法律职业者需要遵守的首要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地位的忽视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高校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一直没有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因为人们常常持怀疑论,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单纯在法学院校的学习经历和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课程无法对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发挥有效作用。而且持怀疑观点的人根据经验证据认为,“无论是第一学年的法律实践,还是一学期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价值观都没有影响。”[3]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缺少它,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又没有恰当有效的途径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学生的内在道德素养。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二)课程设置的不足

目前,我国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但这其中没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纵使它不能跻身于“核心课程”,作为一般课程来设置也有困难。因为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600多所,但专门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却为数不多,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一些院校,但这与庞大的基数不相符合。

(三)考核方式的教条化

目前,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院校,一般还是都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识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有背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始于2002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现已成为法科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必备选拔渠道,在国家允许在校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大部分法科生在毕业前都加入了司法考试的大军。在司法考试四卷600分的考试中,除了16门法学专业课程外,还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统一的司法考试对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选拔法律精英都确有重大意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法律职业人员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因为仅仅通过几个选择题是无法真正考核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4]因此,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很难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培养和考核出来。

三、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国家建设的建设离不开广大法律职业者的推进,那么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养直接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之一,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机制的形成有助于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因此,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必须实行改革,才能寻求长远的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德、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法治中国。

(一)更新法学教育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 “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只是一系列的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把这些规范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性试题。但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它所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观点。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以培养法律职业道德认知为前提

在法学知识的教学中贯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前提。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有一句名言:“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就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只有通过对法律职业道德知识本身的学习,才能使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认知更充分,才会对法律的正义、公正有更深的理解。人们常说:“知之深,则爱之切”,这句话很有道理。在心理学理论中,认识过程与情感过程是密切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产生情感的前提和基础,人只有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才能了解主客体之间的需求关系,从而产生情感;情感体验又随着认识的加强而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只有充分地认识和了解了法律职业道德,才会对法律职业者维护公平和正义这一使命有更深的理解和认同,才能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才能培养法科学生“用法律拯救人们于苦难的情怀”,法律职业道德信念也更容易在他们内心形成和产生认同感。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模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人”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终极关怀,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还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然而,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主要应当考虑的是如何让学生感悟和相信所授内容,让他们形成情感体验。而不是教什么道德知识和学生学会什么道德知识的问题。所以,传统的讲授法对于阐释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具体规则及要求可能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对于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向法律职业人格的转换可能作用就不会很明显。“讲演式教学法除对一些有限的教学目标会起作用外,在课堂上的这种苦心规劝不是培养律师对个人行为负责的责任感的一种方式。这种单纯说教的作用是有限的”[5]。

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需要法律职业人员通过亲身经历的关系才能形成。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能够让学生体验角色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场所,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体验式职业道德训练方法多种多样。例如,通过组织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观看案件审判、开展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提炼职业道德标准,从而达到形成优良职业道德的结果。

第10篇

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它与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紧密联系在一起,司法活动属于高层次的精神活动,而有无现代司法理念被称为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司法理念对于法官素质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下面笔者就如何通过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浅谈一点认识。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涵义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具体说来,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现代司法理念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与其他国家职能活动相比较,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同或相似的规律,如公权力的强制性、确定性;另一部分是司法自身所特有的规律,如裁判权的中立性、专业性。人类在研究、认识、运用、遵循这些客观规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司法理论。而将司法理论中的精髓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些概括、简练、根本、基础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这就是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

第二,现代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等。而司法理念可以说就是司法思想,而且是高度凝练的司法思想。司法理念与普通的司法理论相区别,形成统领全局、发挥基础和根本作用的精神指导。

第三,现代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意识形态本身就是“关于生活行为和社会组织的一系列信仰”(科贝特语),是高层次人类精神活动的成就与结晶。所以,司法理念便成为人类在一个健康、法治社会中的共同信仰。从司法理念的表述形式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公正、独立、公开、民主,都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世界各国都有一些法官为维护司法独立而作出牺牲,而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成为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础。

二、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

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和司法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以我国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成就为基础,我们可以大概描述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

第一,司法中立,即司法者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第二,司法公正,即司法者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第三,司法独立,我国宪法称之为审判独立,即司法职能的行使不受其他权力和影响的不当干扰。

法官的职业令人羡慕,法官的职责重于泰山。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必需树立牢固的现代司法理念和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基础,换言之,即必需具备作为法官的基本素质要求。我们要知道,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和加强职业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是缺一不可的。没有对现代司法理念深入骨髓的理解就谈不上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而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算勉强领会现代司法理念也是顾此失彼的。

三、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具体要求

(一)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中立的理念

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社会对司法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特有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我国目前司法中立尚未全面展现出来。要真正树立牢固的司法中立理念,必须在认识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摆正司法的位置。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司法存在的前提。没有了中立,也就没有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二是维护司法的被动性。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法官的角色定位应当是裁判者,其基本职能应当是居中裁判。法官应当始终以超然的态度,把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去年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法官队伍从大众化走上了职业化的道路。“意见”对法官职业道德作出了宏观描述,规范了法官职业道德。同时这为法官居中裁判,让法官的角色归位起到了推动作用。而作为法官,树立司法中立理念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正确界定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范围,将符合司法本质特征的权力纳入司法权的范围。根据政治权力的内在科学结构,本属于中立性质的裁判权的职能,不应当由非司法机关行使,更不应当按照不符合司法本质的程序行使。这就要求国家根据国家职能体系的发展和法治的要求,及时调整司法权的内涵,将一些最新发展成果纳入司法权范畴,将那些不符合司法本质的职能加以调整,从而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宪政思想的深入,宪法裁判权(又称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的司法性日益增强,因此应当考虑将其纳入司法轨道。至于这一权力是由普通法院行使,还是由专设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可经过周密论证后作出选择。

第二,法官必须摆正司法的位置。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其存在的前提。没有了中立,也就没有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这就要求法官摆正司法职能的位置。目前,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将人民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对待,要求法院参加政府的各种管理性工作,为法院分配不属于司法职能的工作,甚至给法院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这些观念和做法都是不能正确认识司法的位置的结果。

第三,维护司法的被动性。所谓“民不举官不究”的法谚生动地描述了司法职能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司法的裁判职能和行政的执行职能早已演变成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职能。洛克在其《政府论》中将司法权纳入行政权之内,他所重视的是两者与立法权的共有的区别;而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区分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一个重要的依据便是司法的被动性与行政的主动性的区别。为了保持其居中裁判者的制衡作用,司法不能主动介入任何争议从而表现出失去其中立立场。因此,不论实践中司法机关自己的“跃跃欲试”,还是其他机关要求法官主动介入其他工作,都与司法中立的要求不符。

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最起码首先必须树立现代司法中立的理念。即使在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也要明确树立司法中立理念对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有深刻的认识。

(二)法官必须树立司法独立的理念

关于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众多学者各持己见,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外部独立体现在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机构的独立上。内部独立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二,审判组织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三,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由于司法独立原则更多依赖于法院外部,因而树立独立的司法理念比较困难。但作为法官,在牢固树立司法独立理念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司法独立不是绝对的独立。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忠实地适用宪法和法律,要受司法职业道德自律约束,要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法官牢固树立司法独立理念也是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客观需要,如果一名法官连最起码的司法独立理念都不明了,那么在工作中就容易出现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不良现象,而这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外部对这名法官的职业道德客观评价。

(三)法官必须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

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一理念目前已深深印入到每一个法官的脑海之中,但是实践中也经历了一个认识和探索的过程。首先是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因为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严格遵循,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测。当前,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还应当把形象公正纳入到司法公正的理念中来。形象公正的核心内容是:超然、中立、独立、理智、廉洁和文明。

正是由于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公正,所以更凸现出法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必要性。法院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对其的期望值往往高于其他国家机关,而法官裁判案件,处理纠纷往往成为社会的焦点,只有做到实体与程序同时公正才会打消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合理性怀疑。

以上笔者简要的阐述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涵义和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必要性,而作为法官, 仅仅树立了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实施纲要》对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所提出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充分昭示了全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较高的期望值,昭示了法官职业的实际素质状况以及国家赋予法官的职责的重要程度。它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客观需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依据,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础上提高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当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在当前,必须清醒意识到:近年来法院在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服务态度、社会效果、公众形象等方面还有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些工作人民群众还不满意,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有关。目前,在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方面,少数法官不同程度存有:在职业道德理想上,个别法官没有远大理想,胸无大志,表现为知识陈旧,缺乏新的司法理念,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在职业道德品行上,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品行低下,操守失节;在职业道德作风上,作风粗暴,缺乏文明,恃强凌弱,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久拖不结,对当事人存在冷、横、硬、推现象;在职业道德纪律上,违反审判纪律和制度,私下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接受其宴请和安排的娱乐消费,个别还存有经商牟利,从事营利的兼职活动。

以上情况从表面上看是简单的缺乏职业道德所促成的,其实恰恰反映了少数法官根本没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甚至不知现代司法理念为何物,这才造就了他们表面上的毫无职业道德修养,品行低下等丑陋现象只有在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情况下,法官才会深切体会到为什么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和怎么样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而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后自然也会更加深入的领会到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

首先,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近几年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国际、国内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遵循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就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江泽民总书记强调“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思想,为我们加强法官队伍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

其次,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从源头上推进法官队伍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当前,法院队伍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既有客观的、外在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内在的原因,特别是少数法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产生一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既要依靠法律和制度去规范,又要依靠思想道德去约束,法律和制度是他律,思想道德是自律,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抑恶扬善。

最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认识和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的观察和感受。法官公正的执法形象、庄严的审判活动、严格的审判程序,会使人们油然而生对法律的敬仰和信心,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也因此而成为一种人格力量,在人们心目中唤起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成为公平和正义的象征。同时,审判活动是面向社会的实践活动,这使得法官的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作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参与审判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产生极大的影响。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可以使法官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倡导者和躬行实践者,进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五、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措施

提高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必须着眼于新的条件,坚持科学、有效的原则和方法。

第一,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就不会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也不可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学习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法官的头脑,指导法官的行动,使广大法官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人民法官的崇高使命,为做好法院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职尽责地工作,无怨无悔地奉献。这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必须注意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领导班子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点,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着力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锻炼意志品质,提高精神境界,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优良品德去影响和激励法官,带动和促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面发展。

第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强化内部监督,通过领导监督,政工、纪检、审监等职能部门监督,审判流程监督,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业道德行为置于有效的内部监督之中;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监督,把法官的职业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第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是培养法官高尚职业道德的有效手段。如开展业务知识竞赛,组织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不仅能提高法官的文化、业务素质,而且能够使法官在潜移默化中陶冶情操、净化灵魂、升华思想;坚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三德”教育活动,可以教育引导大家在单位做个好法官,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家庭做个好成员。

第五,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既要有严格的制度和纪律作保证,又要有明确的道德规范和守则作补充。要旗帜鲜明地表明提倡什么、弘扬什么、杜绝什么、反对什么。既要注重培养和宣传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廉洁奉公的先进典型,又要毫不留情地严厉查处道德败坏、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充分发挥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激励和警戒作用;既要重视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又要重视抓好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使之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树立牢固的现代司法理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只要我们坚持江泽民总书记“以德治国”的思想,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多管齐下、敢于较真,就一定能够实现肖扬院长提出的“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目标,努力把法院队伍建设成为一支道德高尚、品质优良、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党和人民更加放心、满意的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至关重要。

六、“四个强化”解决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

(一)强化职业道德是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审判工作尤其是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着种种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在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前提下,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一要解决好自律与他律的问题。自律与他律都是队伍建设中不可偏废的重要手段。自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现代司法理念的掌握程度,具体内容即是否树立了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理念。多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硬性措施,起着外因的作用;与此相适应还必须有柔性的一面,即从内因上启发和增强每个人的自律能力。通过对现代司法理念的学习领会达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目的,切实做好“自律”。借助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使队伍建设真正深入到人的意识之中,以其原则性和公信力作为拓宽队伍建设的基础;二要解决好法官公信度与人民满意的关系问题。人民满不满意,百姓对法官评价如何,是衡量司法工作得失或成败最根本的标准,而公信度是影响法官形象的重要因素。公信度不仅仅依赖于法官树立的现代司法理念内容中的司法公正理念,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比如,有的法官对案件的处理一拖再拖,甚至超过审理期限;有的法官在执行问题上不及时执行、不主动执行、不深入执行,极大地影响了法官的形象;三要解决好在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的前提下司法理念与行为选择的关系问题。通过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来指导行为选择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原则。作为一名法官,仅仅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是不够的,并且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要强,要胸怀大局,要想为人民之所想、急为人民之所急,要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服务。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起着相当大的作用,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又反映了法官对现代司法理念的掌握程度高低。既要使司法理念成为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又要在具体规范中实事求是体现其整体效能,发挥两者相辅相成的作用。

第11篇

论文摘要: 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是一个人事业成功的基石。因此,本文通过对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以及高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所谓会计职业道德,就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务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即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中应遵循的道德。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的高低, 关系到国家的财务制度、 法规是否能够贯彻执行, 关系到国家资金、 财产物资能否正确使用。要培养热爱专业、有较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的会计人才, 首先必须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会计课的老师义不容辞地要肩负起这一重要责任。会计是一种经济语言,它所传达的信息是投资者、 债权人政府等各种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依据。 如果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出于各种目的而编制虚假会计报告, 其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将是无法预计和防范的。不可否认会计职业道德需要他律, 但是我们在不断完善法规建设的同时往往忽视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要求。 虽然安然事件终结了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历史,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自律不重要,相反,这恰恰是因为自律做得不够。 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诚信教育最适当的时机就在于会计从业人员的启蒙教育阶段 , 一旦将这种职业道德内化为个体道德 , 那么无论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上升到什么层次, 公众的利益都会得到保护。为此,在教育学生过程中要加强“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更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等职业道德意识和观念,树立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二、 高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1.学生认识不足

在目前的高校会计教学中,由于学校对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不够,使学生缺乏对会计专业职业道德要求的认识,从而导致大部分学生认为,自己以后找工作 与自己的职业道德没有关系,他们不明确会计业职业者的责任所在,不懂得诚信为本的职业操守。学生从思想上忽视加强自身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不能严格律己,导致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一旦这些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对社会将是一个很大的威胁。

2.高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缺乏专业的教学内容

当前高校 会计专业教育中, 重视专业课教学而轻视思想教育 , 更谈不上职业道德教育。学校在各种形式、 各个层次的会计人才培养目标中有关于品德的规定, 但缺乏具体的教学和检验内容。现有政治思想品德教材存在内容空洞、 形式单一、 脱离专业等问题。目前,在各类学校教学体系中, 很少有统一配套的会计专业职业道德教育课教材, 使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缺乏理论依据。

3.高校对职业道德教育不够重视

会计职业本身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的要求就很高,然而长期以来大部分的高校,只重视会计知识和基础理论的传授,而疏于职业道德的教育。高校在教学计划上没有安排相关的道德教育课程,使高校内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处在很低的水平甚至处在完全被忽视的状态。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现代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

三、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1.会计专业知识教学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在教学中教师适时灌输会计职业道德知识,将传授会计专业知识与进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良好的道德品质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形成,需要在教师开始给学生传授会计专业知识时就引入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会计专业知识教学的始终。

2.在与相关学科结合学习中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操

会计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它有一套 自己独立的运作机制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会计信息来管理决策,如果一个企业的会计人员不懂财政、 金融等相关经济政策, 很难使本企业的“ 支“ 出” 流程运作好。会计学除了与一些经济学科相关外, 还与哲学、 政治学、 法学以及一些 自然学科紧密联系。就会计职业道德观的树立而言.应在会计教学过程中适当穿插哲学和法学的教育。哲学中的辩证法、 方法论、 人生观、 世界观与会计教学的结合 , 有助于学生明确会计职业道德的应然状态, 树立坚定的职业道德观。而会计学与法学的结合使学生明白, 会计是责任, 只要选择从事会计职业就意味着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从而在这些学生心中树立起了一道无形的警戒线。

3.在实证研究中培养具体的会计职业道德操守

会计学研究方法广义上可分为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规范研究是理论性的, 它主要告诉人们“ 应该是什么” 的问题, 而实证研究则是将这种理论性的东西放在社会中去实践,论证理论在社会中的真实状态, 他回答“ 实际是什么” 的问题。在会计教学中一味地推广规范教育的成果 , 不仅会磨平学生判断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因为理论中一些滞后的内容混淆学生已经构建的知识体系。鼓励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开展研究活动,有助于培养他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观,也有利于他们在进人社会后独立正确的职业判断。

4.加强专业技能, 克服会计自身的不足

会计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职业,会计工作质量的优劣, 一方面受会计人员道德品行的影响, 另一方面受会计人员技能水平的影响。没有娴熟的会计技能, 再好的个人道德品行, 也无法干好会计工作, 至于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就意义不大了。会计职业技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完成专业工作所需要的知识; 二是完成专业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和经验。精通专业知识与技能是会计职业道德得以存在的前提。因此, 对会计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养教育, 绝对不能放松。

总之,学生的职业道德不能一蹴而就,它需要老师正确地引导和有步骤地培养,在会计教学过程 中,会计 教师应会计专业知识教学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与相关学科结合学习中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操,在实证研究中培养具体的会计职业道德操守,加强专业技能, 克服会计自身的不足,使德育于智育之中,为社会培养合格的财会人才 。

参考文献

第12篇

论文摘要:针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本文主张“以德治会”,并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出设想,将其纳入企业文化范畴;通过弘扬道德文化,使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成为会计行业发展的自觉压力和要求,体现“人本主义”管理思想的回归。

近年来,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呈泛滥趋势,给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造成明显负面影响,引起各界关注。会计理论界,一直在积极研究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和原因,探索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概括起来,研究主流是两种思路:一是从对真实会计信息需求入手,二是从对虚假会计信息需求入手。殊途同归,结论都是建立健全法制。俗话说:“计乱国亦乱,治国先治计。”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对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这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笔者认为:无论是真实会计信息还是虚假会计信息,均出自会计人员之手,要有效地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除加强法治,还应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实行“以德治计”。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涵义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形成的。作为行为规范,它借助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的约束力量,实现调整人与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则是一般社会道德在会计职业行为活动中的具体体现,由会计职业活动的具体内容、方式、所涉及的权责利益关系等决定。对内构成引导、制约和调节会计行为的道德准则;对外,代表整个会计职业界对社会承担道德责任和义务。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动因

(一)道德规范的天然优势。

会计道德规范与法律及其它规范形式比较,具有天然的优势,它是以规范客体——行为人自觉的道德承担为基础的。尽管它也借助于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和行业内部的纪律处分等外在力量,但更依赖于行为人的道德自律,道德能从信念、品行、能力等更为本质和深刻的层次来影响并提高会计行为的质量。从起作用机制看,是一种他律和自律相结合的典范。而法律是一种强制性他律型规范,其局限性是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有可能钻法律的空子。正如思想家庞德所说:“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系统能够深入到人的生活、信念等深层结构,而法律只能望而却步”。

(二)会计职业道德是一个国家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也是会计职业特殊的道德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建立在一般意义的社会实践和伦理道德基础上,而且要建立在会计这个特定职业实践基础上。会计职业实践中所表现的行为关系特征是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根本。会计信息在企业契约集合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会计行为后果必然牵涉方方面面的经济利益,并且与其它职业不同,会计人员获取报酬的方向与其所应持的职业立场往往不一致,他从属于企业内部、受雇于经营者,但又要选择超脱企业的公允立场,甚至部分地担当起监督经营者的职责,亦即并不完全遵守谁付酬为谁服务的原则,因此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和不断的利益冲突之中。这种道德困境和利益冲突是会计职业最重要的特征,也是会计道德规范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三)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职业界对外就“信誉的质量”作出的公开承诺,是取得外部信任、树立会计职业形象,保持生存和竞争的重要手段。ICAEW常务副总裁说得好:“会计职业团体的成员,都把其职业道德价值看作一种凝聚力,由此而将大家团结在一起,并将不合格者摒弃”。

(四)会计职业道德的覆盖范围是全方位的,其作用力无所不在、无时不在,贯穿会计职业行为的所有领域和全过程,甚至自觉遵守会计法规、认真执行技术标准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中国已经加入WTO,会计市场必将开放,整个会计职业界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要在强手如林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秉承诚信传统、坚持理性良知、提升专业境界、追求卓越品质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是在竞争中取胜的根本。

三、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现状分析

从全国物价、税收、财务大检查和对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重点亏损企业审计情况看出,层出不穷的虚假会计陈报,这从多个侧面折射出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其原因如下:

(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不规范,

权利监督和制约乏力,激励和约束机制不配套。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原来行政性、指令性会计管理体制已被打破,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滞后性和社会文化、环境的特殊性,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管理体制还未建立和运行。体制转轨过程中,客观存在许多无法控制的空隙,其结果是经营者利用产权不明晰、信息不对称和社会监督不力,进行会计操纵导致造假行为。产权“虚置”,导致国企产权代表与真正所有者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他们更关注政绩、声誉及影响,对会计信息的关心主要基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编造和虚构会计信息也就不足为奇了。高层管理人员选择具有行政色彩,由政府人事部门任命和委派,董事长、总经理独揽大权,经营者权力被不断强化,“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会计行为价值取向直接受制于经理人员利益偏好,会计不再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正确财务报告的信息系统,而成为经理人员直接操纵的工具。于是,会计舞弊、人为调节利润及合谋进行虚假陈报等层出不穷、防不胜防。法人治理结构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配套,为会计人员违纪违法,变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滋生土壤和生存空间。信息不对称,则“败德行为”不可避免;会计人员得失与经理人员偏好密切相关,自然导致“内部人”进行“共谋”利用“会计造假”来规避约束。

(二)会计职业界自身建设存在较大差距。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会计职业界差距:一是会计职业团体只有一个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而且是由财政部管辖的半官方性职业团体。英国有六大会计职业团体,还成立了会计职业团体咨询委员会(CCAB)和特许会计师职业道德委员会(CAJEC)作为会计职业团体在国际上的代表,起着沟通协调各职业团体关系作用。美国有四大会计职业团体。此外,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还设立了职业道德委员会。二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建设面临严峻挑战。英国特许会计师协会(ACCA)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英格兰与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S)由特许会计师职业道德联系委员会(CAJEC)协调制定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两套规范分别是《职业道德指导》(CAJEC)和《职业行为守则》(ACCA)。这些职业道德规范已经有很长历史,几经修订充实,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此外,职业团体出版物上经常以专栏形式讨论、解答各种有关具体问题。美国会计职业界则分别针对注册会计师、管理会计师、财务经理和内部审计师制定相应的职业行为规范,其中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职业品行规范》适用于公司会计、政府与工商企业注册会计师及协会成员,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颁布的《管理会计师道德行为准则》适用于工商企业会计师及协会成员,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也为内部审计师及协会成员制定了道德规范。此外,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还设有职业道德委员会并制定《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从正直、客观、独立、保密、技术标准、工作胜任、道德自律七个方面对会计职业道德作出规定。

(三)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有待合理调整。

会计人员能否遵守职业道德,在很大程度上与会计职业、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虽然《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中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法实行会计监督”,但现实中又一味强调厂长、经理负责制,“一把手”说了算,重大经济活动都是“一支笔”审批;而会计人员作为企业成员其任免、晋级、聘用等切身利益均由领导决定,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导致实际工作中“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审计队伍和注册会计师队伍中存在“收人钱财为人消灾”的状况。

(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很不理想。

企业单位人事管理还存在任人唯亲,对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够重视,实务中常发生操作性、原理性错误。会计人员尤其是担负组织领导工作高层次会计人员知识面狭窄、创造性思维欠缺、继续学习和开拓进取劲头不足,因而不善于根据客观环境变化做出正确判断,例如选择适用的会计政策和进行合理的会计估计等。注册会计师人员老化,知识结构很不合理。会计人员中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影响,经不起物质利润诱惑。因管理漏洞引发侥幸和故意行为。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设想

会计职业界的道德失范是会计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会计职业道德问题,还必须仰仗会计职业界自身认识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以及行业自律。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应下大力气、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培育和发展会计职业道德组织,专设会计职业道德委员会。

进行会计职业道德组织建设,规范约束会计职业行为,在督行体制上宜采用“行业自律为主,政府介入为辅”原则,即督行主体主要是各种会计职业团体,而政府则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规范执业行为进行惩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执业行为加大惩罚力度,以增强会计职业自律压力,推动更为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的遵行。一国会计职业的发达和成熟程度,特别是专业凝聚力和影响,直接关系着会计职业道德的推行情况。因此,加快培育和发展成熟、强大的会计专业组织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和关键。

(二)研究制订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鉴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应着重探讨职业道德标准。会计职业道德基本标准应包括:

1·客观公正。

客观公正标准,①要求会计人员以客观经济业务为依据,对会计数据如实记录和正确反映。力求反映经济真实是会计人员基本道德责任和义务。②要求会计原则、程序和技术及其实际运用,应该公正,不偏不倚,不应服务于特殊利益,对会计职业相关的强势集团,例如管理当局和业主也不能有任何偏爱。客观公正可以说是会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道德动因,也是支撑会计职业重要的道德观念。

2·充分披露。

充分披露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经济业务及其影响所必要的相关信息,应完整提供,并便于用户理解。会计属企业内部人,在信息的生产、传输上具有优势,因此其有责任和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帮助处于信息劣势的外部集团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充分披露的具体含义应包括:全面性、完整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充分披露综合考虑到了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使用者对信息的理解和利用、满足用户决策和有效决策各方面。

3·忠于职守。

忠于职守是一般职业道德标准,由于会计职业的特殊性,作为会计职业道德标准有其特定内涵。一方面,会计人员需忠实于雇主,从服务于企业内部出发,尽职尽责;另一方面,当对企业的忠诚与社会正义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应选择符合更高层次的对社会正义的忠诚。忠于职守,应理解为对会计职业基本信念——客观、公正、正直等的忠诚,而不仅限于某一具体岗位职责。

4·专业胜任。

会计职业道德传统的理解含义窄而明确,主要指职业品德和责任心,忽略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专业胜任是指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专业服务所需能力,并将足够勤勉和谨慎运用其知识、技能和经验,且善于根据客观环境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同时还负有获得和维持专业能力的持续责任。为此,需不断接受后续教育,跟上并熟悉该领域的前沿。专业胜任还意味着会计人员如从事力所不及的工作是不道德的,由此导致损失或许可免究法律责任,但却应承担道德责任。

(三)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道德决策能力的重要手段。香港浸会大学卡罗尔博士指出:完整性应成为会计教育的组织原则,没有完整性理论框架会被误用作支持特殊利益的操纵手段。完整性要求会计教育不仅要传授知识和技巧,还应灌输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会计人才不仅是技术专家,还应是道德专家。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系统,通过下列渠道实施:

1·专业成才教育。

一是通过普通教育,培养会计从业人员具备下列素质:国际视野;人类行为基本知识;对世界各种思潮以及社会政治、经济宽广意识;开展调查和数据分析经验;抽象思维和批判思维知识;科学、艺术、文学欣赏;对人和社会价值以及调查和判断过程的理解;做出价值判断经验陈述和表达观点、开展辩论的表达能力。二是一名合格会计人员,只具备理论知识还是很不够的,还应具备将知识运用于实务、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包括:(1)一般能力,即知识、交际表达能力及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2)专业知识,即组织和企业知识、会计及相关知识;(3)专业能力,即扎实的技术、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在职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要坚持终身学习,保持和改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能力。要不断突破原有思维定势、以新的理念和视野把握社会发展趋势,构建适应知识经济的新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只有通过不断、系统、正规、制度化职业继续教育,才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培训方式应是多元化的:举办各类培训班并制度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案例研讨、专题报告、学术会议、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虑应包括会计职业道德内容。

3·社会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探讨会计职业道德、树立正面典型,在广泛的社会人际氛围内激发会计人员的羞耻心和道德责任感,达到抑恶扬善,形成会计职业道德的支持激励机制,提高会计职业道德的高尚权威性。

(四)调整会计职能。

建设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能的准确、恰当定位是在某种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具体思路:一是按国际惯例,会计人员是企业“内部人”为经理服务,不承担社会监督责任;二是会计人员社会所属,对企业会计业务实行代理并代表政府实现部分监督责任。彻底改变原来会计人员双重身份,既代表企业又代表政府的状况,从而真正摆脱利益选择的两难境地,为会计人员遵行会计职业道德扫清障碍。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也应纳入企业文化范畴,即所谓“职业道德文化”;通过在会计职业界乃至全社会弘扬道德文化使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遵行成为一种行业发展的自觉压力和要求。进而促进会计职业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使个体行为在对职业道德文化的认同与归属之下得到有效的约束与提升。

参考文献

1.吴水澎.中国会计理论研究[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12

2.陈工孟.当前中国会计与财务问题[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10

3.陈亚民.会计规范论[M].中国财经出版社,1991

4.胡凯.道德进步与会计变革[J].会计研究,19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