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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

时间:2022-06-08 12:48:11

绿色保险

第1篇

继绿色信贷之后,绿色保险将成为我国第二项重要环境经济政策。

绿色保险政策堪称继绿色信贷之后亮出的环保新政“第二剑”。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来买单。现在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会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不过,由于绿色保险政策具有保护排污企业利益的先天性,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此应在后续制度建设中谨防绿色保险成为企业肆意排污的一根“保险丝”。

首先,应充分利用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一个不漏地纳入被保险范围。还应逐步将一般性排污企业也纳入进来,这样才能将排污企业在执行绿色保险政策时置于统一的起点,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性。既应防止企业以停产整治、改变生产工艺和阶段性治污达标为由不参加保险,也要防止排污企业的漏报漏统,影响保险政策的覆盖。

其次,实行申报审核和强制性保险制度。环保部门应会同保险公司对应参加保险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动态分级处置与管理。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现有排污状况和危害程度提出预防和控制方案,企业在期限内消除或减少污染的,则调整相应的级别。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督促企业一方面积极参加保险,另一方面积极治理污染,减少排放。同时,在保费上实行强制性缴纳,保险收费与污染风险级别挂钩,缴纳保险费与企业扩能、产品升级、销售、信贷、信用等资质挂钩。否则,缺乏严格的细则,“眉毛胡子一把抓”,企业排放了污染物,引发纠纷事故,由保险公司垫底买单,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排污,使本来就低的违法成本变得更低了,保险费成了企业购买排污权的“通行证”,绿色保险政策反倒成了“排污保险”。

第三,环保部门的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不能因为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这“双保险”,就可以松一口气,懈怠对其日常监管。只有利用现代监控手段强化现场监测与监督,才能督促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避免污染纠纷和事故,才能从源头上杜绝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这也合乎绿色保险政策的试行初衷与制度要义。

只有在后续制度上细化、再细化,环境监管上强化、再强化,才能使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取得期望的效果,才能使“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买单”的现状不再持续下去。(摘自2008年2月22日《金融界》)

第2篇

关键词:绿色保险;两型社会;生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通过责任风险社会化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

在《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实施“绿色保险”工程,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积极推动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发展,树立“节能减排”理念,以此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两型社会”。

一、我国建立绿色保险的必要性

1.绿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在我国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体制下,即使受害人在诉讼中胜诉,由于赔偿的数额巨大,排污企业往往无力承担。绿色保险制度的出现改善了环境侵权赔偿难的现状,只要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就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并能及时得到赔偿,减少了复杂的索赔纠纷,缓解了个人与企业的矛盾,促使社会和谐发展。

2.绿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转移企业的环境风险,保障市场主体安全的需要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很可能会因为赔偿款和治污数额非常巨大而影响正常的经营和发展。发展绿色保险制度,企业只需缴纳少量的确定性的保费便能将自身环境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得企业能够避免由于发生环境事故导致的巨额索赔使企业走向破产的不利局面,从而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绿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减轻政府的环境压力

在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一般情况下,政府承担最后责任人的角色。发展绿色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分摊,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得到及时重建和修复。

4.绿色保险的建立可以为保险业提供新的机遇和增长点

加入WTO后,众多的保险公司都会去开辟新的业务以吸引客户,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会进一步加剧。而绿色保险由于本身的特点,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和增长点。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起步较晚,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绿色保险制度已经得到了启动。但是,因为试点一般采用自愿责任保险制度,高污染高风险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的企业数量不多。实际上,只有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都加入到绿色保险当中来,绿色保险的发展才能得到实质性的突破。可是国内绿色保险发展的现状,让我们不得不反思目前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的办法。

1.绿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绿色保险作为一种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新兴制度,其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执行的力度。在绿色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大都有较为完备的绿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第一,缺乏专项法规。现行立法关于绿色保险,即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规章制度中,绿色保险在我国的专项立法尚属空白。第二,明确规定绿色保险的法律文件位阶比较低,效力有限,大多限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第三,关于绿色保险的具体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第四,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绿色保险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险种单一。

2.企业投保意识不强

在以往的环境污染事件中,政府承担了环境污染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一般不会主动购买绿色保险,投保意识不强。这也阻碍了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

3.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级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还存在轻环保、重发展的观念,甚至于有些地方的政府为了增加本地的税收,往往还暗地保护本地的污染企业,使一些地方的环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保护环境上起到了不作为甚至于负面作用。

4.现行的绿色保险产品保险费率过高,而保险赔付率过低

首先,现有的绿色保险产品保险费率在百分之一以上,甚至达到百分之三,较其他险种的费率要高出若干倍。如此高的费率,一般企业是很难承受,当然缺少购买绿色保险的积极性。其次,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在出险时能够及时获得理赔,从而起到减少损失,抗击风险的目的。绿色保险不同与其它保险,环境污染发生的原因难以界定,出险时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不能及时理赔,有时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还会拒绝理赔。这样便造成了理赔率低的问题,使企业享受不到保险的避险功能,大大挫伤了投保的积极性。再者,即使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进行了理赔,往往也因污染情祝造成的损失严重,保险赔偿不能完全弥补损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也是投保人的顾虑之一。

5.保险公司的绿色保险产品创新能力不足

绿色保险对环境风险的测评、费率的制定、现场证据的采集、损失程度的评估等各技术环节的要求较高,绿色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难,创新能力弱,在产品推广、营销以及后续理赔服务方面均需依靠总公司的专业技术支持,这些都制约了绿色保险的发展。

6.再保险制度欠缺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公司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而再保险将会给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强有力支持。但是,国内绿色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河北省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探索

针对国内绿色保险制度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河北省近年来积极探索,加大了绿色保险制度建立的步伐。2010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绿色保险与可持续发展(曹妃甸)”论坛在“渤海明珠”唐山曹妃甸举行。本次论坛对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展绿色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2011年11月,河北省绿色保险在保定正式启动,安新县华城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现场分别与保险公司签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保险)协议,标志着河北省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的绿色保险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在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河北省积极创新,将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形成联动,提高企业和保险公司对于绿色保险的积极性。河北省要求重污染企业全部购买绿色保险,一般性污染企业参照执行,污染风险较小的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企业购买绿色保险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且与绿色信贷挂钩。河北省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增加企业的投保动力,降低绿色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金融体系,将绿色保险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四、结语

总之,绿色保险作为一种生态保险,与我国建设两型社会的价值取向是趋同的。绿色保险制度是两型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经济建设中,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往往数额巨大,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环境赔偿责任机制,通过绿色保险的方式将这种责任风险社会化,符合我国两型社会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崔君君,张硕新.论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J].西北林学院学报,2012(5):256-259.

[2]王超然,吴佳蔚,朱宁,黄璐,徐笑.环境责任保险亟待创新突围——基于湘鄂冀三地环境责任保险试行现状调研的分析[J].环境经济,2011(8):31-36.

[3]冯庆水,张学威.加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思考[J].华东经济管理,2011(5):80-84.

第3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绿色保险;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8-0075-06

收稿日期:2010-03-31

一、引 言

20世纪是人类物质文明最发达的时代,但也是地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使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学术界、各国政府和组织开始认真反思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产生的矛盾,积极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和模式,即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又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发展的可持续能力,避免对后续发展构成威胁。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循环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一种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理念,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模式,转化为“资源――生产――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多种手段、多种知识、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保险手段作为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空间十分巨大,它与环境科学直接结合的产物就是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其在各个国家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在美国,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尽管各国定义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定义均表明,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和海洋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二是可以使得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取得合理的赔偿;三是绿色保险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环保监督机制,并把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纳入市场化轨道,从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绿色保险因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受到许多国家政策制订者的青睐。

二、国内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一)国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绿色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典、芬兰、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都先后开展了绿色保险的业务实践与立法建设,并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绿色保险的内容也已涉及清洁空气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环境权的各项权能。美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最早为国际保险业所承认的污染责任承担形式是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它所列的保险金额巨大,基本责任包括了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损失及清理费用等。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意大利在1990年以后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承保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责任保险,其业务量在短期内就达到了整个责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此外,英国开办的核污染责任保险(1965年)和声震保险(1970年)也颇具影响力。目前,绿色保险领域出现了大规模的跨国立法趋势,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应负的责任。《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和业务已经进入较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和市场手段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推动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李华友、冯东方,2008)。

(二)我国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绿色保险,但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在核事故责任保险领域,80年代我国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时,保险公司即开始依据国务院1986年3月《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承保核事故责任险。在海洋绿色保险领域,我国于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促成了我国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建立,并通过立法对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实行了强制责任保险。除此之外,我国其他领域的绿色保险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开展的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由于各种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2007年4月10日至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吉林、浙江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于6月5日公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可以认为,该调研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相关各方对绿色保险的态度:既肯定支持又出言谨慎。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部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蒋旭成、梁才,2008)。这一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国继绿色信贷推出之后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启动绿色保险。

三、绿色保险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

(一)增强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的力量

环境保护并不单纯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绿色保险的开展将能从客观上扩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加强对环境侵权人的监督,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企业来说,保险公司与其签订绿色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保险合同会对投保人的防治污染设施和污染防治义务等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在对排污企业进行承保前,保险公司会对企业的资质、技术能力、业绩、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排污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做出保险费率的决定,即污染程度越高的企业

缴费率越高,从而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带来的成本。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加强防污工作的动力,如果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污染的隐患,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

(二)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和政府治理压力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单个污染企业一般难以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从企业角度来看,若投保相关的环境责任险种,就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款等费用的支出,即在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时,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损失赔偿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与此同时,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会督促投保人遵守环保政策法规,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绿色保险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这是因为绿色保险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在环境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由他们共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在事件发生以前就做好评估和分级工作,在事件发生后,能够有序地进行现场勘查、预测评估等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这将有助于减轻政府在担当最后责任人时的负担,使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中。

(三)有效地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群众环保意识正逐步提高,而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却更加复杂,同时治污的手段远远跟不上污染速度,因此,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有进一步加剧之势。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增加,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众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绿色保险制度,通过在责任保险中拓展新业务,增设各类环境保险险种,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环境纠纷引发的交易成本,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积极影响。

(四)充分地体现了循环经济中所蕴含的生态价值理念

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是生态经济,所强调的是把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多种组成要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达到生态经济的最优目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具有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双重属性,自然性要求人类与其它物种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遵守自然界内在的平衡规律,而超自然性则要求人类在自我意识的指导下,通过社会实践达到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之间的平衡,也就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平衡。这种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必须维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力均等,绿色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人类达到这一目标。绿色保险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通过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对生态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从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绿色保险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更加注重对环境损害的防治,有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石莉姝,2008)。

四、现阶段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够成熟

绿色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从产品的开发和费率确定来看,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费率确定时,需要以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为基础。而我国绿色保险开办时间短、历史资料非常少,因此只能借鉴国外的统计数据或者凭经验开发,这不仅给保险精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且设计的产品与企业的避险需要也有偏差,难以满足其有效的需求;从业务营销的角度来看,绿色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而销售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条款知识,在营销中夸大其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对绿色保险展业非常不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理赔人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种种迹象表明,由于我国保险业对于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相关风险统计模型尚未建立,风险识别能力较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隐患,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

我国保险业在经营绿色保险业务中面临许多困难,这无疑会推高保险人在经营中的成本。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二是较之一般的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面临的风险更为特殊。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绿色保险中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也相对增加,索赔金额大大超出了承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再保险,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三是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雪梅、李鸿渐、韩光,2009)。由此可见,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支持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陶卫东,2009)。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只有原则框架,而关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不够系统和明确。从侵权法来看,欧美国家之所以绿色保险发达,是因为它们具有《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我国南于法律的缺失,造成对于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无法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因此,我国每年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屈指可数,其中胜

诉的更是少之又少,协调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困难。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很少,绿色保险就很难形成规模,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担。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很难对排污者形成足够的压力,使许多排污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一些排污企业虽然污染环境并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都会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赔偿数额却很少,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没有由排污企业来承担,最后都是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汤伟,2009)。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于国内绿色保险能否有效地分散环境污染风险还存在着疑问,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不够

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它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扶持。但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态度一直没有明确,既没有对保险机构资金上的支持也没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目前保险行业整体税务负担过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是银行业的税收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从保险经营原理看,保费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这种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影响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给我国保险业及绿色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障碍。而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l美元的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王颖、何宏飞,2008)。所以离开政府的有力支持而仅仅依靠少数保险机构的力量,是很难使绿色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发展下去的。相比这些保险业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对绿色保险的政策支持无疑存在很大差距。

五、以循环经济为导向,积极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保险凭借其在转嫁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顺循环经济发展系统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成为了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因此,各有关部门应深入研究保险业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一)建立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绿色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必须与法律、政府政策有机结合。在我国,绿色保险是新险种,扩大法定保险的问题必然涉及立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加强保险市场的市场规则立法,完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为保险业的有序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引导,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地进入绿色保险运动中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将绿色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在《环境保护法》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绿色保险制度,并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做出配套规定。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查处罚工作,秉公执法,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方面,可以在我国用法律来规定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序,调动起全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同时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在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环境污染侵害的潜伏性和累积性,对绿色保险规定相对较长的索赔时效。

(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绿色保险模式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的绿色保险模式。具体如下:一是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中那些规模不大的企业,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火力发电、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气物的处理等行业,可以实行纯强制责任保险。而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支持亦是执行它的社会调控职能。二是对于污染严重、规模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这些企业的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资金又比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并不对测出的最高限额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剩下的比例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投保。三是对一些污染较轻、危险程度不高的行业,建议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这类企业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污染事故,考虑到程度较轻,企业也可以自己负担。对这类企业的承保机构,建议由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承保。

(三)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积极培育公众绿色保险意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无形的约束,确立绿色保险理念,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从业人员日常的工作态度,并形成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绿色保险文化。成功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的关键是保险机构能够自发地在业务经营中注重社会、环境价值。因此,保险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绿色保险理念的教育,使其准确把握保险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对绿色保险进行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条款也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就要求保险业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地掌握条款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认识绿色保险。此外,作为绿色保险产品的经营者,保险业应该与政府部门一起通过各种传媒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加强绿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与企业的绿色保险意识,增强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使投保人更加注重长期保障,主动参加绿色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这也促使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绿色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广泛的市场资源。

(四)注重绿色保险营销,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注重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这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

销组合策略来实现。一是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来改变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分析,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险种: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二是正确科学地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三是积极搭建绿色保险的健康销售渠道,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正常化。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有利支撑

绿色保险作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公益性。绿色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赔偿责任问题复杂,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的商业风险,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比如税收支持、费用补贴、注入保险基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环保力量,使环境责任风险社会化。此外,法律缺位是我国绿色保险不能有效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大动作,需要有个过程,同时各地和各行业的发展也不均衡,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作为过渡,即由各省政府、相关部委根据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颁布规章,作为绿色保险强制实施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在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把绿色保险制度与企业经营和排污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许可证制度挂钩,加强对环境事务的系统性管理,以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4篇

关键词:绿色保险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及其作用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

所谓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二)绿色保险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2.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二、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之六。许多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三、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应该说,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体废物方面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象《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把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的规定。

四、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4.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2]魏源杰,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发展出版社.

第5篇

张 晓

采访/本刊记者 夏叶玲

数据:

截至5月26日,保险业接到人寿保险接报案1457件,被保险人死亡1259人,伤残47人,已支付赔款1814.8万元;健康保险接报案538件,被保险人死亡47人,伤残114人,已支付赔款8.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接报案2.35万件,被保险人死亡1.24万人,伤残1199人,已支付赔款5158.7万元。

背景资料:

中国保监会出台“八项应急指引”

地震属于巨灾,保险业通常把地震作为保险除外责任。但此次汶川地震,中国保险业以社会责任为重,将地震造成的被保险人员伤亡列入保险赔偿范围。中国保监会已出台《保险业抗震救灾人身伤亡给付服务八项应急指引》,作为重灾区应急情况下使用。这八条指引包括:

①进行无保单受理;

②放宽身份证明要求;

③取消定点医院限制;

④合理确定伤残给付条件,尽早给付;

⑤延长保单交费宽限期;

⑥免除相关应收费用;

⑦提供优惠利率保单贷款;

⑧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延伸服务。

(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网站)

“5.12汶川特大地震”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灾后,灾区群众处在巨大的悲痛之中,急需社会各界从心理上、精神上、资金上、物资上给予支持。保险服务对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国务院提出把保险理赔作为安置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

然而,此次地震破坏力巨大,很多参保者的保单、身份证、户口证明等重要资料多被损毁。面对如此严峻的灾后保险理赔形势,灾区群众们怎样才能顺利获得保险赔偿,使灾后重建得到有力支持呢。本刊就大家关心的保险理赔细则采访了东南大学医疗保险系主任张晓。

无保单理赔

大众医学:此次地震导致很多被保险人的保单等重要文件被毁,在没有保单的情况下,理赔如何进行?

张 晓: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很多保险公司此次开通了绿色通道,包括无保单理赔。保监会指出:“对因灾造成的有效保单灭失或损毁的,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保单基本信息与保险公司信息库相吻合,进行无保单受理。”这一举措在技术上是有保障的。因为自2004年以后,几乎所有的保 险公司都将核保、核赔的审核权收归到了总公司,也就是说虽然不少保险公司在震区的分支机构也被毁,但在保险公司信息库里有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可以用于信息核对,进行无保单理赔。

不过,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也要理解保险公司的目前操作难度,比如地震灾害造成投保对象分散、资料难以核实,涉及到的理赔技术十分复杂,都给理赔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有些理赔不得不推迟。

受益人

大众医学:如果被保险人已死亡,谁可以领取保险金?

张 晓: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上指定了受益人,就由指定的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如果没有指定具体受益人,就由法定受益人按法定顺序领取,法定受益人是指存在婚姻关系和直系血缘关系的人。这次震区死亡者中幼儿、学生死亡者比较多,而学生大多投保了“幼儿、学生平安险”(简称“学平险”),这是一种覆盖比较广的、专门针对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含身故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责任。学平险的死亡保险金额度为6~9万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学平险第一顺序受益人是该学生的父母,如果该学生的父母也死亡了,那么该学生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作为同等顺序受益人可以领取这笔死亡保险金。

死亡证明

大众医学:灾后,哪些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在理赔时有效?

张 晓:死亡证明是一般情况下死亡保险金申领中的必备材料,通常由医院(诊所)或行政、司法机关开具。根据保监会最新指引,如果没有医院和司法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也可由乡镇或乡镇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保险公司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目的是尽早给付保险金,帮助灾区群众重建家园。

在本次特大地震中,还有很多死者暂时无法确认身份,按照《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做好“5.12”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身份鉴别工作的通知》,民政部门在处理遗体时都尽量拍照和DNA取样,留作日后身份确认。涉及这部分死亡被保险者,可能还要等待一段时间。

失踪

大众医学:截止5月28日,仍有19851人失踪,如果被保险人失踪,是否可理赔?

张 晓:地震造成的人员失踪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是一种意外。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者,从事故发生日起满2年的,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者死亡,死亡公告期为3个月,期满后确认是否死亡。如果政府对此次地震中失踪人员处理有新的规定,则参考新规定。确认死亡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死亡保险金赔偿。

灾后,政府鼓励灾区群众投亲靠友,失踪统计还存在不确定性。需要一定的时间确认失踪人员是否死亡。由失踪宣告死亡仍然是严肃的事情,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办理。涉及这部分被保险人的理赔,可能会被推迟。但也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先领取预付保险金,并约定如果没有死亡如何处理,如果死亡了,进行保险金的补足等。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

大众医学:由于此次救治费用基本由政府承担,可能没有治疗费用单据提供给被保险人,那么被保险人凭借什么去保险公司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张 晓:此次地震中伤员的医疗救治主要由政府承担,如果完全是政府为治疗费用埋单,可能不会有费用单据提供给被保险人。依据医疗费用补偿不能叠加的原则,伤者不能从中获得额外收益。所以在没有医疗单据的情况下,也无法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相应补偿。过了急性期,治疗费用需要个人承担的时候,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后续最新的指引与保险公司做沟通。

意外伤害保险除了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责任外,还有残疾保障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单限定的重残事实,在没有医疗费用单据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伤残保险金。

伤残等级鉴定

大众医学:此次地震造成了大量人员重残,其中涉及购买了人身保险者,特殊形势下伤残等级鉴定由谁来执行?

张 晓:中国保监会八条应急指引中指出,对因地震致残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按自行评估的伤残等级先行给付伤残给付金;如果今后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由医师开具的伤残鉴定,证明其伤残级别高于保险公司认定时,将补足差额。

但是残疾的鉴定一般是要过了急性期才能开展的。肢体残缺的残疾容易判断,但有的伤害可能是功能性的,几个月后功能逐渐恢复了,则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残疾标准。所以,有的伤残等级鉴定还需要时间。

定点医院

第6篇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绿色金融体系;路径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9-0066-05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志码:A

绿色金融在支持低碳经济发展、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近年来受到广泛的关注。2011年1月,中原经济区被正式纳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同年9月,《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出台(国发[2011]2号),中原经济区建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中原经济区要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也就需要绿色金融的支撑,因此,探寻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关键。

一、绿色金融的内涵及作用机理

(一)绿色金融的内涵

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也被称为“环境金融”(Environment Finance)或“可持续金融”(Sustain-able Financing)。

Salazar(1998)认为,绿色金融是指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金融创新。

Cowan(1999)认为绿色金融是绿色经济和金融学的交叉学科,主要探讨绿色经济的资金融通。

2000年,《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认为绿色金融是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生态环境及保护生态多样性,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Labatt和Whitetsj认为,绿色金融是以改善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为目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工具。

国内学者也对绿色金融的内涵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王军华(2000)认为,绿色金融是指金融在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金融的社会资金引导作用,促进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并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李心印(2006)则在此基础上,强调了绿色金融需要注重环保产业的发展。

邓翔嘲(2012)认为,这些概念的核心并没有偏离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因此,绿色金融可以定义为通过最优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组合来解决环境污染和气候变迁问题,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具体有以下方式: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所谓绿色信贷,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为促进企业削减污染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新建项目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收取惩罚性高利率,而对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产的环保型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所谓绿色保险,又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标的为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谓绿色证券,是指通过实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加以激励与约束机制,以遏制“双高”(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过度扩张,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此外,绿色金融还可以采取绿色风险投资、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方式。

(二)绿色金融的作用机理

环境问题主要是由工业企业造成的,在工业化迅速发展阶段,自然资源被掠夺式开发,生态平衡被破坏,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企业和金融机构都是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而生态环境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企业不会考虑污染带来的负外部性,金融机构也不可能主动考虑贷款方的生产及其相关活动是否带来环境风险,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失灵。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的干预,而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总量,会忽视环保问题,导致政府失灵。另外,污染企业为了逃避政府对其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会想各种办法予以应对,导致政府的事前预防工作因覆盖面广而顾及不全,政府对环保的介入也就往往是以事后警戒和处罚为主,这也加重了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使得政府的事前监督收效不大,而事后惩罚已无法避免环境污染及破坏的发生,如果考虑到地方保护主义、、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惩罚也就更难起到应有的警示效果。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使得无法通过传统的金融手段、金融政策等影响资源配置来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需要有更好的金融模式来取代现行模式。而绿色金融模式就将环境风险纳入金融风险,将外部性的环境污染内在化,利用市场机制、借助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技术来管理包含环境风险在内的金融风险,在企业融资前就分析评估融资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而决定是否提供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这样,将事后处罚变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一方面加强对节能环保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另一方面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资金控制,扼住污染企业的资金“命脉”,从而制约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盲目扩张,倒逼其在防污治污上由被动变为主动,提高环保意识,完善环保设施,加大研发力度,突破环保技术瓶颈,减少环境风险。从而解决了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融资服务只是金融服务的一种,除了,融资,绿色金融还可以从多方面市场化地控制环境污染,如绿色保险通过对参与企业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达到降低企业污染,从而使保险公司能够规避市场风险。

二、发展绿色金融的制约因素

(一)绿色金融风险较大

大型企业规模大、实力雄厚、受关注程度高,一般配备较好的环保设施和环保设备,而中小型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弱,难以承受消除污染的负担,加之受关注程度不高,环境问题一般较为严重,需要为节能降耗等污染治理向银行融资,但此类企业普遍缺乏可靠有效的担保品。而且,与成熟的传统产业相比,新兴绿色产业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使得商业银行发放绿色信贷的风险高于普通信贷项目。此外,由于绿色产业或低碳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多为中长期项目,如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自愿减排单位(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节能环保等产业不仅资金需求巨大,而且其回报期通常也比较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

(二)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

由于绿色金融风险较大,追求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金融自然缺乏开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金融机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在很多情况下会让位于经营考核压力和经济效益,银行自然也缺少专门的绿色信贷人员、机制和制度。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来矫正市场失灵。但目前金融主管等政府部门还没有全面承担起绿色金融理念的传播、引导职责,对绿色金融发展缺乏完整的战略安排,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相应的外部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三)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滞后

绿色金融业务涉及十分复杂的专业技术,且专业技术处在不断地发展更新中,从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不可能全面深入地掌握各个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及其发展前景,雇用和培养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也由于大幅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而不现实。实际上,从国内外的现实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比普遍较少,使得金融机构对于涉及绿色金融专业领域的技术识别和风险评估能力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机构倾向于对传统经济领域开展金融服务,而对风电设备制造、垃圾处理等有利于促进环保的新兴产业采取谨慎态度,影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因此,需要专业性的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提供一系列的相关服务,而专业性的服务机构及服务体系滞后是制约绿色金融快速增长的因素之一。

(四)绿色金融的标准不完善且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实施细则

目前政府部门颁布的绿色金融业务执行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则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银行等金融企业也缺乏相应的内部实施细则,使得绿色金融,尤其是绿色信贷的投放对象在很大程度上是随机性。如同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往来密切、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往往能够获得绿色信贷等金融资源,而那些真正需要资金来进行环保技术升级、环保设备改造的企业却得不到绿色信贷等金融支持。

(五)绿色金融的信息沟通协调度低

绿色金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企业、环保、金融机构等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及时有效沟通信息,如企业上市前的环保核查、上市后过程控制的环保监管,就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和环保部门之间信息的沟通。然而现实情况是,金融监管机构对绿色金融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对绿色金融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企业为了推卸环境责任而隐瞒或者虚报自身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的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不能及时准确地环境质量信息,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根据其的信息来审查借款企业的信贷申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未向环保等有关部门反馈环境信息使用的情况,没有做到数据共享。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导致在环境评级、绩效审核、资金发放等绿色金融各个环节的实施都存在较大的偏差。

(六)绿色金融产品不丰富

在绿色金融发达的国家,绿色金融产品非常丰富,不仅有针对企业、家庭和个人的绿色信贷产品,如加拿大银行的清洁空气汽车贷款、澳大利亚银行向低排放车型提供的优惠利率贷款、英国巴克莱银行向信用卡用户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提供的折扣和较低利率,还有蓬勃发展的巨灾债券、绿色资产抵押支持证券、气候衍生物等绿色证券产品。绿色保险不仅制定了因环境相关性不同而费率差异的保险产品,还专门为清洁技术以及减排活动定制了相关的保险产品,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节能减排保证保险等。而目前我国由于绿色金融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又不完善,难以矫正市场失灵,加之社会未给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土壤,绿色金融产品不丰富,绿色金融业务规模较小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发展绿色金融的路径选择

(一)弱化绿色金融业务风险

由于需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企业很大一部分是污染较为严重的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不仅自身存在固有的规模小、抵质押担保不足等缺陷,而且由于新兴绿色项目较之传统的成熟项目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使从长远看,发展绿色金融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商业金融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但追求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商业金融仍然不愿意为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如2005年,银行监察组(Bank Track)调查了“赤道原则”的执行情况,发现部分赤道原则机构只不过是“漂绿”(green wash),虽然举着“绿色”旗帜,喊着“绿色”口号,但在其经营活动中,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并没有考虑环境因素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扩展绿色金融,需要从绿色金融服务的需求方着眼,只要有效降低了需要绿色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的风险,自然就会吸引逐利的商业金融为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虽然为单个中小企业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的风险较大,但每个中小企业都处在特定的供应链中。作为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中小企业为核心企业的生产、销售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因此,只要中小企业和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稳固,银行等金融机构又将包含了单个中小企业的完整产业供应链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融资支持的各种绿色金融服务。而供应链金融正是将产业上下游的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提供金融服务的,它不再片面强调单个企业的财务特征和行业地位,也不再简单地依据对单个企业的孤立考察作出信贷决策,而更加关注整个供应链的风险,更多地对交易进行评估,把针对单个企业的风险管理转变为供应链的风险管理。这样,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可以跳出仅对借款人自身信用状况评估的视角,从专注于对中小企业本身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风险评估,只要其上下游企业的实力较强,其交易对手(核心企业)信用卓著,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稳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可以基于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等资产,对其提供融资支持,其还款来源是交易的收益,而不是借款人财务报表上所反映的还款能力,因此,供应链金融是弱化绿色金融业务风险的可行选择。例如,在节能、节水服务商等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的企业无法提供充足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如果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有经济效益的保障、且所服务的客户综合实力较强,银行就可以针对服务商的应收账款为其融资,而不要求服务商提供固定资产的抵押担保。

(二)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绿色金融业务的正外部性及其高风险性使得市场化的商业金融不愿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因此,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来支持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即绿色金融是一种政策推动型金融,发达国家的经验就表明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韩立岩(2010)的非出清市场均衡模型也表明政府对市场的引导是绿色金融发展的有效激励。完善绿色金融支持体系首先需要在立法上完善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发达国家支持绿色金融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健全,如美国通过了26部涉及水环境、大气污染、废物管理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等全面监督规范绿色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促进了绿色经济和绿色金融的发展。而我国相关的政策法规零散,亟须建立完善的针对金融业、项目企业发展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为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货币政策支持体系、财政政策支持体系等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

货币政策方面,首先要完善对商业金融开展绿色金融的激励和约束。在对商业金融开展绿色金融的激励方面,中央银行可以对发放绿色金融项目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内适当减免存款准备金要求,扩大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也可以适当降低金融机构绿色金融项目的贷款资本金要求。此外,还可以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用评级,将金融机构在环保方面的表现作为其信用评级的考核因素,中央银行对高信用等级金融机构的融资申请给予优先考虑,而从严审查低信用等级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等融资申请。总之,要采取多种多样的优惠政策激励商业金融开展绿色金融业务。除了激励商业金融开展绿色金融以外,还要采取多种政策约束商业金融对高污染、高能耗等项目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如要求金融机构对污染企业的贷款申请实行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而对环境友好的企业予以优惠利率贷款等。此外,监管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监督政策的落实。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支持绿色金融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由于有些环保项目和生态工程项目投资期限长、风险大,即使有激励约束,商业金融也不愿涉足,因此,实施绿色金融战略,还需要政策性金融以弥补商业金融的不足。如2007年,日本政策银行推出了环境评级贴息贷款业务;2009年,韩国政府成立了一个拥有3300亿韩元的可再生能源权益基金公司,投资于碳减排绿色行业,并设立了优惠利率的绿色金融产品。我国也需要建立和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以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可以设立一个国家级的“绿色金融专项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污染罚款、环境税和财政收入划拨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绿色金融专项基金不仅可以为商业金融不愿涉足的绿色项目融资,还可以通过为优质重点绿色金融项目提供担保的方式,撬动商业金融庞大的资金为绿色金融项目融资,不仅有助于分担商业金融的风险,鼓励商业金融加大对绿色金融业务领域的支持力度,也有助于国家引导绿色金融紧密围绕优先产业而开展。还可以组建一家政策性的“绿色银行”,或者在原有的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部门,主要任务就是防止环境污染,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等手段筹集稳定的中长期资金以支持促进环保的投资项目,发挥政府的窗口导向作用。

财政政策方面,主要是财政收入(税收)和财政支出,不仅可以对绿色金融采取可行的减税措施,如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等,财政支出也应该向绿色金融倾斜,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来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如英国政府对节能设备投资和技术开发项目贷款由财政资金给予贴息,美国2009年制定的联邦经济刺激方案也由政府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电力传输技术的贷款提供担保。因此,我国也可以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绿色金融项目由财政资金提供担保或贴息,以促进绿色金融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

(三)培育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虽然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市场化的运作也是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而绿色金融市场化的运作需要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撑。如绿色信贷项目常常具有技术较高、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商业银行很难全面揭示项目的风险,需要借助第三方的专业技术评估,虽然我国也成立了环境交易所、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但相比发达国家,不仅技术识别能力不高,覆盖领域狭窄,而且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公信力相对较弱,不能为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提供有效的支持。因此,为了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在发挥现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并借鉴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培育并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规范高效的交易市场,完善其二级流转市场。

(四)制定绿色金融的标准及实施细则

政府制定的原则性绿色金融标准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制定相应的内部实施细则,因此,一套科学的标准体系是绿色金融有效实施的基础。政府可以在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绿色金融标准、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绿色信贷指南、环境风险评级标准、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等一系列的准则、标准,从而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根据这些指南、标准细化绿色金融业务的程序,提升绿色金融的可操作性。

(五)建立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

信息的有效和及时沟通可以很好地支持绿色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企业、金融监管以及环保各部门之间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征信系统等方式,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通过平台,环保部门可以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以及金融机构在环保方面的表现,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实时将环境违法企业名单转发给全国的金融机构。不仅金融机构可以参照环境违法企业名单拒绝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或实施惩罚性措施,金融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制约环境违法企业,如在同等条件下,证监会可以优先批准环保效果好的企业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而对环境违法企业,即使该企业财务效益较好也实行环保一票否决。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金融机构在环保方面的表现,相应调整金融机构的环境信用评级标准,并对评级较低的金融机构实施相应的制约。

第7篇

摘要:在我国实施节能减排、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背景下,绿色金融成为一种创新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本文首先对绿色金融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指出了绿色金融主要模式为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风险投资模式,系统研究了绿色金融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影响,加大企业的绿色技术的创新研制,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为节能减排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对绿色金融和企业的更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绿色金融;环境风险;绿色产业;融资

一、引言

绿色金融又被称为环境金融,其内涵主要是通过金融工具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贷款政策上,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项目给予政策的倾斜,使环境和经济协同发展,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营运战略[1]。绿色金融以信贷、产业基金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促进节能技术、节能减排等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银行关注和防范企业导致的环境污染带来的信贷风险。绿色金融的模式主要包括[2]:

(一)绿色信贷。在国家环境经济产业政策下,金融机构对循环经济的企业,开发新能源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提供优惠性贷款,并对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高利率。

(二)绿色保险。它是企业对造成环境污染责任的保险,是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目标的保险。

(三)绿色证券政策。针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环境信息披露,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发展,防范社会资本投资风险,敦促上市公司的改善环境。

(四)绿色风险投资。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清洁生产企业,这是较高市场风险和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二、绿色金融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

(一)扶持与限制企业经营行为

绿色金融对企业生产经营扶持与限制的作用借助于企业的融资成本。绿色金融的扶持作用表现在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其限制作用表现在对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贷款,这些举措改变了企业融资成本,促使企业经营行为导向保护环境。金融机构通过审查企业环境排放标准而为其提供上市融资的便利条件,规避环境风险,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

(二)影响企业资金流向

由于企业的发展受到绿色金融的约束,企业必然要考虑环境保护的因素,规避绿色金融的利率风险,在新的投资领域里,优选的是那些有益于环保和有益于企业利润的产业,而赢得绿色金融支持的发展机会。因此,企业的投资更多地投向环境风险低的产业,绿色产业、环保产业,推进企业产业的环保化[3]。

(三)加大企业环保技术创新

由于绿色金融推崇低投入、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企业为了获得绿色金融的优惠政策,必然会迎合绿色金融在环保方面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技术,加大环保技术创新,优化产品设计和生产流程与工艺,实现较高产品的资源利用率。绿色金融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与压力,在于创造企业的环保技术需求和节能减排的硬约束,来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使企业成为环保技术创新的主体,推动企业环保设备和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解决企业环境污染的外部性

由于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成本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因而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在以往环境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的介入也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行政处罚更多表现为经济处罚,对于环境污染的后果无法补救,导致政府失灵。通过绿色金融将环境污染风险因素融入企业的融资成本,利用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将环境污染为事前预防、过程监督、后果评估。这有效解决市场失灵和行政失灵,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社会的建设。

(五)影响企业的融资

企业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融资,而公众的投资倾向于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行为后果。以往投资者忽视了对于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实的考量,无法起到约束企业行为。当社会将环境污染因素纳入投资回报中,必然会对企业在环保的行为有影响。在金融市场上,公众购买企业的证券和股票,是为了在未来能够获得收益,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污染环境的后果时,受到行政或经济制裁,必然影响了企业的经营,也影响了公众投资收益,最终导致该企业的股票和债券收益的下跌,公众投资会有损失。理性的公众投资行为就会倾向于环保风险低的产业,这样也就影响了企业的融资[4]。

三、总结

绿色金融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政策、绿色风险投资等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促进节能技术、节能减排等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绿色金融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绿色金融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扶持与限制的作用,企业的投资将投向绿色产业、环保产业,推进企业产业的环保化。绿色金融促使企业成为环保技术创新的主体,推动企业环保设备和技术的升级换代。利用金融风险管理技术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外部性的市场失灵和行政失灵。绿色金融影响到公众对企业的投资行为。绿色金融降低了经济运行的风险,并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实现节能减排与绿色金融的双赢[4]。

参考文献:

[1]李小燕,王林萍,郑海荣.绿色金融及其相关概念的比较.科技和产业,2007,7:82

[2]魏加宁.“绿色金融”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时报,2008,4,14:005

第8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理论研究;实务探究

绿色金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究其原因就是我国一直以来的经济发展方式都是以资源集约型为主要发展方式,而国际社会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已经迈进了环境节约型社会金融体系,所以要完成与国际金融接轨的过程,就要从金融形式上改变既有的金融管理和业务实践。绿色金融又可以称作环境金融,主要表现就是金融行业从政策、指导思想以及扶持业务方面更倾向于绿色环保产业,从信贷、利率、理财等等方面帮扶支持绿色环保产业。

一、绿色金融主流模式

绿色金融的概念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的高速增长,对资源、能源的需求总量明显增加,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也日益加大。在全球各国都在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环境下,我国也将可持续发展列为新时期的国家核心发展战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等具体措施实现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对金融体系而言,“绿色金融”正是一种科学全面、系统完善的可持续发展实施办法。

西方国家对绿色金融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开展的相对较早,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虽然不同的理论和学说对绿色金融的定义有别,但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共性。概括的讲,绿色金融“以绿色生态建设为目标、借助信贷、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工具,以市场规律为原则,通过节能减排等具体措施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国内学术界对“绿色金融”的具体含义和科学界定也未形成统一认识,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绿色金融进行研究分析,都一定程度反映了绿色金融的本质特征。比如,学者和秀星认为,绿色金融就是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通过金融服务的优先和倾斜,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高建良则认为绿色金融其本质是金融营运战略的一种表现形式,金融机构通过针对性的业务和服务来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对现阶段的发展实践进行总结分析时可以看出,我国绿色金融战略更倾向于借助资本市场工具来实现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既定目标。这一战略的具体实施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绿色信贷。金融机构以国家宏观经济和环境政策为依据,通过贷款政策的倾斜和优惠,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战略的实现。具体来讲,就是对从事新能源研发、污染治理技术及设备研发、绿色产品生产及生态型农业项目等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执行低息甚至无息优惠政策;同时,对能耗较大、污染较重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严格把关,限制贷款额度和提高审核标准,必要时可以执行高于平均标准的惩罚性贷款利率。

(二)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险,具体以生产企业可能发生的污染问题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企业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三)绿色证券。特指上市公司的经营报表和信息披露中重点突出环境信息和环保核查结果的内容,通过政策约束下的资本流动,实现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规模限制和宏观调控,以强化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和环保意识。

(四)绿色风险投资。根据调控政策实现资本投资向能耗

低、环保性高的行业和领域的引导性流动,通过对新能源、新技术的重点投资,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绿色金融实践效果

绿色金融理念及其推广实践,通过金融工具和产品服务的选择,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和绿色发展,对资源耗用和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对企业经营模式进行引导和约束,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这种引导和约束作用表现为多样性和针对性的统一:既有直接和间接、当前和未来、潜在和现实等多种影响作用,又表现为专门针对节能减排目标而执行金融政策的调整和倾斜,保障新能源开发、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等企业行为的资金需求,引导资本市场的绿色投资,全面提高我国产业体系的绿色含量,最终实现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目标。绿色金融的实践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企业经营的绿色转变。绿色金融对企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影响,主要通过其金融服务和产品工具组合来实现。例如绿色信贷业务,对低能耗、低污染企业提供优惠性的倾斜贷款,而对高能耗、高污染风险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的贷款限制条件,引导企业经营理念的环保型转变;同时也可以为环保指数高的企业开展上市融资活动时提供便利条件,对污染排放过量、环境破坏较大的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上市企业的环保水平;保险机构对企业推行绿色保险,通过严格的环境风险管控机制,促使企业排污水平的有效降低等等。

(二)引导投资资本的绿色流动。绿色金融的整体战略对企业的资本成本和经营效益拥有较大的影响力,客观上为风险投资机构的创业及风险投资提供了有效判断依据。出于对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享受和惩罚措施的规避,创业和投资更倾向于环保指数高的绿色产业,通过这种绿色资本的流动引导,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发展。

(三)推动生产技术的绿色创新。绿色金融的实施对高能

耗、高污染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客观上提高其生产技术的创新水平,通过生产工艺和产品技术设计的改良和提高,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能耗和污染排放,从而提高企业的环保评级,减少企业面对的惩罚性金融措施。通过环保硬指标的约束效力,在刺激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拓展绿色环保技术的市场空间,双管齐下,全面推动环保技术和材料的创新应用工作,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培养公众绿色投资倾向。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客观存

在,使得公众以消费者的身份无法对企业经营的环保情况产生有效约束。但当公众具备投资者的身份时,就能够在其综合考虑投资收益时充分评定环境风险,对企业的环保状况提出较高要求。企业因生产经营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必然引发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问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表现在证券投资市场上,就投资人对公司的信任下降,公司股价下跌和收益率的同步下降,刺激企业为扭转不利局面而进行的环保型转变。

三、绿色金融存在问题

(1)绿色信贷标准不清晰、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全面完善的绿色金融管理机制、对企业的约束和激励力度不够、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流、绿色信贷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方案不明确。(2)绿色保险缺乏法律保障,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和强制执行手段,无法避免道德风险的客观影响和制约,限制了绿色保险的健康、有序开展。(3)资本市场尚未成熟,限制了绿色投资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客观存在结构性问题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制约了市场配置功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限制了绿色投资的作用发挥和功能实现;同时,因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发的风险因素,监管机构无法对上市公司执行环保核查和环保监管,无法保证企业践行环保目标和执行环保经营标准。

四、绿色金融解决对策

(一)加强法律保障,健全绿色金融的法律体系。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为绿色金融的大力推行提供必要的保障作用。应当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实施针对性的环保政策,确保绿色金融工作有法可依、受法保护。同时,要根据产业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法律规范,加强绿色金融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深化体制改革,提高绿色金融的行政管理效力。绿色金融战略实施的另一有效保障就是积极有效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绿色金融的战略要求下,虽然已经加大了对环境问题的监控力度及风险处罚力度,但由于体制结构的历史问题,国家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间存在明显的管理博弈,影响和制约了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贯彻与执行。这就要求提升环保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效力,对地方政府、关联部门形成有力约束,强化协调统筹力度,有力促进环保政策的落实。

(三)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绿色金融的及时性和有效

性。信息工作是绿色金融战略的基础工作,是对绿色金融政策及时性和有效性的基本保障。我国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力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发的管理失效和道德风险。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加强各部门、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结合机构组织的职责明确、合理分工等工作,共同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和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完善相应的管理职能,积极有效推动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严格执行标准,加强绿色金融的标准管理。严格健全的体系标准是绿色金融广泛推广的核心要素,是我国现行绿色金融主流模式的基础保障。在行业标准的统一制定上,需要从以下环节进行强化:一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和实施中国特色的绿色信贷执行标准,打好绿色信贷的技术基础;二是国家在建立征信体系时,将环保因素同时纳入体系建设中,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突出环保指标的重要性;四是重点推行绿色保险,完善和明确保险范围、费用、程序等相关环节。

小结: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刚刚起步,从政策上政府要进行方向引导,金融行业要以绿色环保产业为主要贷款对象和帮扶目标,积极促进我国金融产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前进,优化金融产业结构和实现资源整合重组,催生环保产业扩大规模,对整个金融行业起到改革和升级的作用。我国工农业节能减排受到绿色金融的影响,不仅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也能从根本上降低经济成本和运行风险,而绿色金融行业在产业结构升级中也能得以健康发展,实现工农产业的节能减排与绿色金融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王卉.我国发展“绿色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08):16-17

第9篇

有关绿色信贷的含义

加强环境保护,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策,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积极维护经济与环境生态和谐发展,倡导节能降耗减排的绿色环保,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正逐渐成为经济社会活动中的重要内容。由于环境问题已经影响到经济的运行质量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运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业,以绿色信贷为主题的改革与创新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所谓绿色信贷,就是在银行的信贷制度、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管理等整个信贷活动中加入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将促进环境污染防控、环境生态保护、遏制温室气体排放、历史文化遗迹保护、有利人类健康等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积极培育和拓展环境友好的信贷业务新领域,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资源、生态环境损耗,以有效防范和控制由环境风险引发的信贷风险,在合理有效配置信贷资源,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银行自身的健康发展。这在国外也称之为绿色金融或可持续性融资(Sustainable

Financing)。绿色信贷强调和维护的是人类社会的长期利益及长远发展,要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协调考虑,减少银行信贷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负面效应,这实际也为当今银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绿色信贷不只是一种理念,而是实实在在的体现在银行信贷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包括信贷的战略布局、信贷的客户准入、贷款的风险分类、信贷的分析监测等,都要严格执行绿色信贷的各项管理要求,严防环境风险。银行通过实施绿色信贷,可以更加主动地适应国家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程中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趋势,促进整体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这里所说的环境风险,不仅仅是指狭义的环境保护,而是广义的环境保护,包括所有与人类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历史、文化、人类生存健康以及生态、生物多样性等广义的环境风险。

绿色信贷与低碳信贷既相关又有区别。低碳信贷是伴随低碳经济而提出来的,是低碳经济的重要内容。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保护全球气候为目标,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与清洁能源开发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模式。在这个经济模式中,碳排放水平将构成行业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将成为银行评判行业及企业信用风险的重要指标。从这可以看出,低碳信贷与绿色信贷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低碳信贷所涉及的范围要小于绿色信贷,低碳信贷是绿色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信贷包括了低碳信贷。低碳信贷只是以碳排放为标准,绿色信贷则不仅限于碳的排放,还有其他很多与环境相关的内容,可以说凡是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外部环境都是绿色信贷所要关注的。

根据上述对绿色信贷的定义,还有以下三点需要强调:

一是绿色信贷的标准应高于环保达标要求。国家规定的环保达标是最基本、也是最低的环保要求,人们时常会把环保达标简单地与绿色信贷划等号,把环保达标企业当成绿色企业,把信贷资源投向环保达标企业就算是绿色信贷了。严格地讲,环保达标还不能算作是绿色企业,环保达标只是属于守法、合法,环保不达标就是不合法,甚至违法。银行绿色信贷是在环保达标基础上,对环境更友好的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如果连最基本的环保达标都做不到,那就更谈不上绿色信贷了。随着国家对污染控制、生态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提高,环境监管与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环保达标的要求也会不断提高。

二是绿色信贷是银行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自觉行为,是银行自身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不是一时一事的权宜之策,也不是靠行政命令或外部市场的压力,更不是为了图虚名作秀。绿色信贷是银行的战略选择,不是对某一个局部、某一方面、某些领域的政策要求,也不只是对某些高污染行业、高排放企业实施禁止贷款、停止贷款、收回贷款等措施。同时它还要求有相当的绿色信贷总量,才可以称得上是绿色信贷银行。如只是对几个节能减排的项目提供了信贷支持,或没有对几个高污染项目提供融资,至多可以说是做了一些绿色信贷的事,这还算不上是绿色信贷银行。所以绿色信贷不是一个空洞的理念、口号,而是有丰富实际内容的。绿色信贷只有完全成为银行的自觉行为时才真正具有实际的价值;只有成为银行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才会有实际的操作意义,才会对经济、社会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是中国银行业的绿色信贷与国际上的赤道原则是有区别的。首先,中国银行业的绿色信贷是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下,由各银行根据自身情况来细化和实施的,主要是通过银行信贷来促进和引导企业节能减排、防范和规避由环境风险引发的信贷风险。而赤道原则是由一些国际知名银行于2002年发起的一套自愿性指南,包括10项基本原则,8项环境、社会绩效标准和62个行业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它的政策目标是保证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国家的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社会和环境问题。其次,绿色信贷的涵义比赤道原则更为广泛,是对银行所有信贷业务的要求而不是赤道原则仅限于一定额度(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融资。第三,绿色信贷没有国别、国界的差异,它是一家银行的基本经营理念、经营原则、经营要求,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不分地域都得按绿色信贷的原则和要求来做信贷决策。而赤道原则是一些国际大银行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国际项目融资时所采用的,主要是因为这些地区和国家没有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法律法规,需要通过银行信贷环节来进行环境风险的控制。总之,绿色信贷是在我国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础上实施的,它所涉及的范围、涉及的程度都比赤道原则要大、要广、要深。

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银行与企业是实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出现环境风险,必然要影响到它的生产经营,从而影响到银行贷款的按期还本付息,引发银行的信贷风险,所以环境风险已经成为银行信贷风险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随着环保要求的提升、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风险问题不断暴露,国家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处以重罚,甚至关停取缔,银行的贷款也可能就此面临风险损失。因此银行对环境风险的识别应当具有前瞻性,不能只看企业表面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眼前的经济效益。银行虽然不是政府的环保职能部门,更不能替代环保部门的职责,但由于环境风险对信贷业务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程度日益突出,因此银行在信贷业务的经营中关注环境风险,通过对环境风险的把控,迫使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环境风险,客观上起到了推进环境保护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效果,这也是银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有关绿色信贷的认识

为更好的理解和把握绿色信贷的实质,在此对绿色信贷实施的有关认识再来做些分析。

现阶段绿色信贷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由银行根据不同情况自主确定实施的细节和力度,推进起来更有利。由于绿色信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民生、政治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带来很多的问题,甚至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企业从自身利益考虑,地方政府从短期业绩评价、劳动就业、社会稳定、各方和谐上考虑,地方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也比较难把握。在这种情况下,由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绿色信贷的指导意见来确定绿色信贷实施的力度,实施较严格或较宽松的信贷环境风险政策,这是银行的商业性选择,也是银行社会责任的体现。由于风险偏好不一,发展战略不同,市场定位不同,各家银行对绿色信贷实施的力度也会有较大的差异。如目前国家对“两高”行业并无统一、明确的界定,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要求,除了环保部门提供的那些污染严重的黑名单企业外,更多的企业处于存在污染问题,甚至问题还比较大,但又没有或还不至于被列入黑名单的灰色区间。尤其是对一些重污染行业,有关部门不可能、也不会强令银行不贷款,银行则可以按照自已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战略,根据自身对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绝对量及强度的评估,来确定具体的信贷把控标准。实施绿色信贷力度比较大的银行就可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环保措施等方面提出更高的信贷准入标准,加快对其中生产工艺落后、资源能源消耗大、环境威胁严重项目和企业的信贷退出步伐或不再增加新的信贷投入。同时银行也不能仅仅依靠环保部门提供的黑名单作为实施绿色信贷的依据,而是应当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建立自身的绿色信贷评估、判断标准,形成自身的环境风险评价和管理体系。政府部门可以随时各种环境信息、要求、标准以及监测检查的结果,通过银行绿色信贷的作用,来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和谐。这种市场机制比行政机制更有利于推进绿色信贷,虽然没有行政机制见效快,但各方面的矛盾、压力会小一些,社会成本也会更低,实施的效果也会更好。

当然这并不是说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可以不要国家的支持,事实上在目前的条件下,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力支持,银行的绿色信贷实施是很困难的。国家除了在宏观上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从道义、理念上给予银行绿色信贷支持外,还应当有激励和鞭策、制约和惩罚等一整套具体政策,通过各种经济上的奖罚等措施来诱导,使绿色信贷银行在经济利益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如以绿色环保为标准来设定不同的税赋,对高污染企业和项目课以重税,征收惩罚性的税赋;对银行绿色信贷的收益可减免营业税、所得税,以鼓励银行多发放绿色贷款支持绿色经济、支持环境保护和环境改善。相反如银行对高污染企业或项目发放贷款,也应征收惩罚性的税收,即在正常营业税基础上再加征一定的环境治理税。同时国家财政也应拨出专项资金直接用于对银行绿色贷款的补贴奖励,对环境友好企业或绿色环保项目给予部分或全额贴息,以鼓励银行把有限的信贷资源更多地投向绿色领域,鼓励企业加快绿色转型。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来督导,严格监督银行信贷的绿色投向和对环境风险的把控;通过先行的绿色信贷银行示范来引导其他银行,使更多的银行加入到绿色信贷的行列。

环保部门作为具体的职能部门要给予银行绿色信贷更多、更直接的技术支持。由于环保的技术性很强,银行在这方面很多时候只是凭着不很完整的信息来做判断的,特别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能更多地向银行提供环境方面的支持,使银行能获得更多、更完整的信息。如果说现在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要进行限制,会带来很大压力的话,至少可以先把国家鼓励积极进入的环保项目公布出来,如每年度节能环保的绿色项目名录等,银行可对这些项目进行评估选择。只要银行对这个目录里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的,就可以获得国家的利息补贴奖励、税收减免优惠等等。

推行绿色信贷会给银行带来新的、更广阔的市场。有人担心银行主动推行绿色信贷会影响市场,影响与客户的关系,不利于同业竞争,这种担心没有必要。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来说,信贷资源是一种短缺资源,从一家银行来看,它可使用的信贷资源要受到资本充足率、资金来源、存贷比、杠杆率等外部监管以及自身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约束。资源有限,使用资源就要有选择,银行投向绿色信贷的资源多了,投到其他领域的资源就会少。绿色经济的市场范围很广,且潜力很大,需要信贷资源投入的领域、项目很多,尤其是有着巨大发展潜力的低碳产业,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包括信贷资源的投入。这也是国家提出的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增长模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以工商银行为例,近几年该行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余额逐年减少,即使在2009年信贷超常投放的情况下,国家确定的8个产能过剩、污染严重行业的贷款余额比年初还减少了71.4亿元。如果说会失去市场的话,那么失去的是那些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领域的市场,从长远发展来看,失掉这个市场,应当是好事。失去是风险,获得的是更多的长期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如钢铁行业,尤其是一些中小钢铁企业污染、能耗问题很突出,国家也一直在提示钢铁行业产能过剩,但近10年来还是得到快速发展,大量的银行贷款投向了钢铁企业。工商银行原本是国内钢铁行业贷款的主要银行,几乎所有的大小钢铁企业都在工商银行开立账户、办理贷款,但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对钢铁行业实施了严格的行业信贷控制政策。全国钢铁产量由2001年的1.52亿吨增加到2009年的5.7亿吨,增长了271.7%;产能由1.72亿吨增加到近7亿吨,而在此期间,工商银行钢铁行业的贷款余额由2001年的1011.2亿元下降到了2009年的840亿元,同期工商银行的贷款总额则由2.6万亿元增加到5.7万亿元,其中绿色信贷项目大幅增加,2009年末的绿色信贷项目贷款余额已超过4000亿元,并没有失掉市场。

推行绿色信贷并不会使银行的商业利益受到不利影响。实施绿色信贷是否会增加银行经营的成本?是否会失掉一部分收益?这也是一些商业银行在推行绿色信贷中所顾虑的。实施绿色信贷,使银行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项目不给予融资,使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项目得不到信贷支持;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绿色环保项目、清洁能源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项目等等银行将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可以获得相应的经营收益,也不会增加经营成本,更不会因此而发生经营亏损。但有些银行在内部专门建立一个绿色信贷团队,专职做绿色信贷业务,这就有可能会增加经营成本,影响经营收益,但这种做法只是局部实施绿色信贷,还不是绿色信贷银行。可以肯定地讲,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不仅不会使其商业利益受损,相反,还有可能占据未来发展的先机。因为那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或项目从发展的角度看,是要逐步萎缩的,最先从这些领域实施信贷退出的银行从长远来看将是有远见的,既可以降低这些产业或企业在萎缩过程中形成的潜在信贷风险,又能将信贷资源抢先投入一些未来前景广阔的新领域,占领新市场,这对绿色信贷银行确保未来的长期收益和可持续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当然那些本应限制的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由于市场需求的刚性和一些地方政策保护,获利能力还很强,有些甚至还可获取短期的高利,如果银行限制或收回对这些企业的贷款,对银行就意味着要放弃一定的眼前利益,尤其是那些被银行自身绿色信贷政策限制贷款或退出贷款的企业、项目,很有可能会成为竞争对手的新客户,这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有关绿色信贷实施的措施

目前中国银行业的绿色信贷还处在初级阶段,有些工作还刚刚起步,需要调整、改进的事情很多,尤其是实施绿色信贷长效机制的建设,至少在以下几方面还需要加强和完善: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建设绿色信贷银行作为战略目标。银行推行绿色信贷不是少数人的事,更不是靠几个专家就可以实现的,而是要靠银行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共识和共同努力才能成为一股巨大的推进绿色信贷的力量。绿色信贷不仅仅是一个具体的信贷业务、信贷政策问题,而是一个事关银行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环境风险不仅会导致信贷风险,给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造成威胁,而且还会给贷款银行带来社会责任风险、声誉风险,使银行的信誉、形象遭受损害。银行无论从商业的角度,还是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无论是信贷风险管理还是声誉风险管理,环境风险必须引起银行的高度重视,要采取一整套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银行董事会或决策层要把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纳入中长期战略,把建设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强、绿色信贷市场占有率高、绿色信贷资产质量高风险低,在国际国内具有良好声誉的绿色信贷银行,确定为战略发展目标。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建设绿色信贷银行的战略目标,银行管理层要制订一整套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为实施绿色信贷提供配套的体制和机制,并把绿色信贷制度全面、深度地嵌入到信贷业务操作的全流程中,在信贷业务的客户准入、尽职调查、评级授信、项目评估、审查审批、合同签订、贷后监测管理等各环节,增加环境风险管理的内容,把绿色信贷战略真正落到实处,努力防范由环境风险而引发的信贷风险、声誉风险。

建立绿色信贷的评估和分类制度。绿色信贷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没有绿色信贷内容的信贷风险管理是不完整的信贷风险管理,是有缺陷的信贷风险管理。银行要在确定绿色信贷战略的基础上,制订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特别是要有银行自已的绿色信贷评估标准,不能完全依赖外部的环境评估结论。在评估的基础上,对贷款企业和贷款项目进行环境风险分类,并按类别和风险等级实行差别管理,实施不同的信贷政策。如银行根据贷款企业的绿色程度可将其分为:环境友好企业、环境合格企业、环境关注企业、环境潜在风险企业等。可把贷款项目分为: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节能重点工程项目、先进环保技术的推广运用项目、新能源开发或利用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其他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等。通过对企业和项目按绿色信贷要求进行识别和分类,可以为深入研究与拓展相关领域的信贷市场、防控信贷风险、开发有针对性的绿色信贷产品奠定基础。

按照绿色信贷的标准进行分类后,还应关注对企业原有老贷款的管理,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实施新老分类管理,对符合绿色信贷要求的老贷款,要按新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不符合绿色信贷要求的,也不宜一刀切,能收回的尽可能收回、能保全的要保全、该督促整改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对老贷款企业的新增贷款则要严格按绿色信贷准入标准掌握,其中最重要的是识别和评估企业的环境风险状况以及防控措施,而评估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的核心是要全面了解企业现有的环境治理绩效水平、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不是仅凭外部的一份缺乏时效性和社会认可度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大力拓展绿色信贷市场,不断提高绿色信贷的比重。银行要制订清晰的信贷环境风险管理政策,明确信贷准入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前瞻性地规避环境风险。绿色信贷不只是对“两高一剩”、对环保问题企业和问题项目的禁贷、停贷、缓贷、收贷等控制,还展现了一大片广阔的绿色信贷新市场;尤其要密切跟踪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和完善有关低碳经济、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方面的信贷政策;积极拓展绿色信贷市场,加大对绿色产业、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的信贷支持;还要积极探索对文化历史遗迹保护与开发、人类健康等领域的信贷市场,不断培育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同时按照绿色信贷政策的要求,对传统的信贷实施有进、有压、有退的结构调整,压缩退出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内落后生产能力以及对资源环境负面影响较大、缺乏发展前景企业和项目的贷款,不断扩大环境友好型企业和项目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重,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推进信贷结构的绿色调整,为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第10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模式;对策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不断上升,环保问题也层出不穷,中国已经是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雾霾天气在各大城市相继出现,环保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环境污染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全民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为此,可以将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相协调,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色金融定义

绿色金融,是一个比较新兴的概念,国内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目前关于绿色金融的内涵,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一是《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2000年)的解释,将绿色金融称之为“环境金融”或“可持续融资”,是环境经济的一部分,其基本内涵是,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二是指金融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和贷款方式上,将绿色产业作为一项重点扶持项目,从信贷投放、投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给予第一优先和倾斜的政策。三是指金融相关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运营策略。四是将绿色金融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中金融和资本市场的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

三、我国绿色金融主要产品

1.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是金融杠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化,其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以期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和新的金融工具。一般是银行利用利率等优惠条件,来支持有环保效益的贷款项目,其对象包括个人和企业,例如房屋贷款、汽车贷款、项目融资和设备租赁等。

2.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是指保险公司对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保险。对某些行业采取强制性的购买绿色保险措施,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发生意外污染时,为其提供及时的赔偿;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企业对环境风险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3.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主要是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支持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绿色债券,以其绿色题材、期限短(平均期限约5-6年)、较低的利率等优势吸引了一定的投资者。国际上已发行绿色债券的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以及韩国进出口银行等。

4.绿色风险投资

绿色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市场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和环境友好型导向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目前较大规模的国际绿色投资,主导方基本是国际知名金融集团,其主要投资领域一般是再生能源、水和清洁技术设备。近年来,我国投资于清洁能源的项目有所下降,其主要原因包括:政策支持力度低,绿色产业项目回报率偏低;国内市场化程度低,基础配套不全;投资者和消费者没有良好的认知及社会责任感。

四、我国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

绿色金融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产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指导目录,造成金融企业难以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等问题。面对存在的这些漏洞,需要国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政策,并培养绿色金融相关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顺利有效地实施绿色金融政策。

2.信息沟通存在瓶颈

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是绿色金融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环保检查制度还不够健全,某些地方环保部门的信息针对性不强,加之相当一部分金融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等原因,造成了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严重的瓶颈。为此,需要加强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及时沟通,加大相关从业工作人员环保知识的培训力度,做到信息沟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此外,对于环保部和金融部门,要统筹协调管理,并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

3.市场环境尚未成熟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难以实行强制性的绿色保险机制。2013年1月,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文,指导15个试点省份在涉重金属、石油和化工等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首次提出了“强制”概念,但现阶段仍处于“指导意见”,并无法律效力。目前在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只有少数城市的某些企业,因此,绿色金融市场仍需加大宣传和推广。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文中分别对于绿色金融环保的定义、绿色金融环保的主要产品都做了简要的介绍,并且就绿色金融环保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对策进行了系统的剖析,希望能够给予大家一些启发。并且希望广大读者能够在阅读此文之后给予一定的指导意见,以便于个人和行业进步发展。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经济升级;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4-0092-04

从全球视角看,节能减排的时代潮流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绿色经济成为各国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的重要途径。在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的攻坚期,绿色产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强劲需求催生绿色金融,绿色金融将可持续发展内生化,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杠杠。但国内绿色金融尚处于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遭遇现实困境,本文从绿色金融的内涵与特点出发,分析绿色金融服务经济升级的内在机理,提出要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构建绿色金融长效机制,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助力。

一、绿色金融服务经济升级的新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扩大与资源开发的深入,常规减排措施成效递减,无论是政府宏观调控还是市场机制,在统筹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矛盾问题上都略显失灵。通过对传统金融的延伸和扩展,创新经济转型发展内生化的绿色金融服务模式,对支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及生态保护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准确把握绿色金融内涵与特点,寻求政府行为和市场功能的最佳结合点是绿色金融服务经济升级的重要前提。

(一)绿色金融的内涵

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是国内外学术界论及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时所创用,也被称为可持续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但当前业内对其内涵界定尚且模糊,以《美国传统词典》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绿色金融是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借助于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达到保护环境资源和经济协调发展,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从宏观角度看,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从环保的角度重新调整金融经营理念、管理决策、业务流程、产品结构,将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收益、成本、风险融合于日常金融业务中,以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加速进入绿色经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侧重于强调绿色金融的政策效能[1]。从微观角度看,绿色金融是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信贷对象、信贷条件、信贷品种上将绿色产业作为扶植重点,建立环保融资机制,通过专项融资规模、利率优惠、损失分担、低碳金融等金融激励措施,强化对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治理项目的倾斜性支持;通过金融工具或信贷方式的组合搭配,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体系,扩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低碳项目的融资来源,相对强调绿色金融的市场效率[2]。相应而言,绿色信贷则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扶持,对污染企业或项目投资实施限制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

(二)绿色金融的主要特征

绿色金融模式除了符合金融运行的基本要求,在市场定位、客户结构、产品结构、战略决策等方面还具备支持绿色经济发展,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主要特征。

1. 绿色金融以绿色利润为追求目标。区别于传统金融业务以项目盈利状况为最终落脚点,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目标的运营模式,绿色金融不以单一利润为导向而是追求“绿色利润”目标,在借贷行为或零售业务经营中更注重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绿色金融通过运用利率杠杆、行业政策、绿色考核等手段,充分发挥金融在帮扶企业降低能耗,节约资源,扭转粗放经营模式上的功能,进而实现良好生态经济效益和环境反哺金融业的良性循环[3]。谋求长远经济效益与维护生态环境的统一,最终促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是绿色金融运营的目标。

2. 绿色金融以生态环境为决策变量。绿色金融的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金融支持绿色经济发展,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以特定金融体系支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以及绿色经济。一方面,区别于传统金融的业务筛选,绿色金融将生态环境要素纳入金融业务的核算和决策之中,通过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程度的计量权衡项目的遴选。另一方面,绿色金融将生态环境变量纳入金融政策指引之中,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以金融杠杠的强制约束迫使企业将生产环境成本内部化,通过对项目遴选的客观限制提升企业的主观环境保护意识。

3. 绿色金融以绿色政策为行动指引。从金融运行的政策指引看,传统意义上的政策性金融是国家特定政策的简单执行,通过纯粹技术性的、辅的资金配置,以放宽或收紧、顺通或阻碍信贷的办法实施资源短缺、生态平衡、环境污染等问题并不被金融配置所涉及。随着国家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金融机构的商业化逐利动机日渐凸显,金融机构政策性被弱化。绿色金融的崛起弥补了传统政策金融的空白。绿色经济政策被融入到金融业务、金融理念与管理流程之中,将资金配置到绿色经济、环境保护之中是政策调控与市场调节最佳结合方式。

(三)绿色金融服务经济升级的机理

金融机构将环境保护理念纳入金融服务范围,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具有资源配置、环境风险控制以及对企业和社会环境与经济行为引导方面的基本功能。在良性产业结构下,金融支持绿色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螺旋式上升,其主要作用机制如下:

1. 资金形成机制。持续的资金投入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外部动力,但单纯依靠大量投资堆积所产生的高成本、低质量、低效益与可持续发展主旨相背离。绿色金融运作以有效的投资项目评估筛选机制引导资金合理流向,通过对污染产业的限制,促使“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产业及时退出,从而在短期内为“高加工度、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业腾出大量开发资金,加速绿色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

2. 资金导向机制。绿色金融资金导向功能主要体现为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倡导机制与矫正机制。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对资金流总量和方向的把控,为结构调整创造先决条件,通过改组“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产业,淘汰落后企业,鼓励资源节约、绿色环保产业,支持绿色企业。另一方面,针对产业外部性导致的单一市场投资激励不足问题,通过利率优化、法律咨询、市场规划辅导等优惠政策或配套服务激励企业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反之实行惩罚性措施对授信企业或项目进行严格的绿色管理。

3. 金融催化机制。绿色金融催化是整个产业结构升级中的核动力。依据信用创造理论,信用作用不仅是通过媒介转移资本,还能通过各种金融技术手段加速资本的形成。绿色金融在信用催化作用下,选择具有明显绿色效益、时代超前性以及广泛扩散效应的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中资源节约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催化绿色产业结构体系的构建与调整。

4. 校正补缺机制。绿色经济存在的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市场失灵现象同样不可避免的出现在资金配置上。绿色金融将国家产业政策融入到金融体系运作之中,从社会合理性、宏观效益和长期发展规划出发,准确把握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金融工具,支持投入大、回报期长、资金不足的绿色产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于市场调节的矫正补缺作用,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后劲,统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绿色金融主导经济增长的现实困境

我国绿色金融正处于起步调整阶段,绿色金融主导的经济增长遭遇到现实困境,需要社会各界重新审视发展绿色金融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

(一)绿色支持政策重设计轻效能

近年来,绿色金融理念在国内受到高度重视,我国环保总局联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不断推出“环保新政”,尤其是中国银监会的《绿色信贷指引》,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政策,指导金融机构明确绿色金融工作方向与重点,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支持,但绿色金融仍未形成规模,政府的多数绿色支持文件重政策设计忽略绿色金融服务效能的推动,带有不确定性。第一,现有绿色金融政策以倡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经济的信贷投入、限制对污染企业的授信为通常形式,原则性、综合性色彩明显,并未出台以市场利率为核心的绿色信贷政策或信贷执行测评工具,多数金融机构还停留在绿色金融公益性领域阶段,并未将其纳入内部的长期发展战略。第二,国内“绿色度”统一由环保部门界定,对于企业环境污染状况识别、跟踪、监督能力不足,风险级别监测水平较低,信息与沟通机制不完善,对企业“绿色度”的测评统计时效性较差,不能适应银行信贷审查的具体要求,影响绿色金融政策的执行效果。第三,绿色金融的特性和绿色经济的外部性问题,传统的方法比较难以评估。在评估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国内绿色信贷综合评价标准不一,各家金融机构关于绿色信贷数据类型多样,指标混乱,政府部门难以精确统计绿色金融质量,对绿色金融效能的实施与监控力度有限[4]。

(二)绿色产业发展重投入轻效用

新能源产业重投入轻效用,发展方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绿色产业只注重中间环节技术设备与新型材料的投入,而忽视终端市场的开发利用;企业依靠资源投入和产出数量扩张形成过度竞争;绿色产业资本和品牌的有效集中度不高;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绿色产业难以形成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

(三)绿色金融服务重风险轻成效

基于降低信息管理成本、分散风险、发现未来价值的考虑,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资产项下选择多以风险小收益稳定的项目为主,对绿色经济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担保品充足性要求高。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绿色融资项目存在风险—收益的不对称性,项目期限长,管理成本高,涉及外部性,合格担保品少,使得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的考量,金融机构持续介入的后劲明显不足。另一方面,虽然大部分金融机构已接受绿色金融理念,审慎看待绿色融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但并没有从人员组织、运行流程、信息处理等方面建立自身系统内部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无法全面推行绿色金融执行体系。从经济的、短期的、微观的角度看商业银行的选择也许合理有效,但从社会的、长期的、宏观的发展前景看,可能导致产业缺乏创新活力、绿色经济发展后劲不足以及社会经济结构失衡等问题。

三、绿色金融服务经济升级长效机制构建的重点

(一)优化绿色金融顶层架构机制

顶层设计是绿色金融改革发展的首要问题,优化绿色金融顶层构架,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主导作用是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关键。

1. 树立金融服务绿色价值观。筑牢绿色思想根基、摆正利益观是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前提。一方面,要引导金融机构从思想上认识到“环保指标”是其降低金融决策风险的可靠保障。通过在税收上给予金融机构绿色环保信贷优惠,促使金融机构与绿色思想、绿色经济对接,并付诸于具体的行动之上,以金融服务承担对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任。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明确市场定位,把握环境风险,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或直接补贴等措施,帮扶企业创新引进环境保护利益模式,整合环境高风险行业采用节约型、可循环或可再生的资源利用方式;反之,对环境污染的企业或项目实行惩罚性税收。最终实现金融系统与生产系统共同营造绿色金融长效利益机制。

2. 完善绿色金融制度建设。第一,构建绿色金融政策及法规体系。落实《绿色信贷指引》,进一步明确绿色金融项目准入标准、环境风险衡量标准、信贷成效评估标准、政策实施监督标准。确立绿色金融的法律地位、重点任务、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初步构建起保障绿色产业发展和金融信贷工作顺利结合运作的配套政策与法规。第二,完善绿色金融监管评价体系。制定实施绿色金融评估体系和奖惩体系,统一绿色金融质量评价指标,规范评估方法,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绿色金融的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估,视商业银行对环保企业或项目的支持情况给予经济补偿,对支持环境违法违规企业或项目融资的给予经济处罚,确保绿色金融政策落实到位。第三,完善“绿色度”测评制度。建立企业项目环保信息库并由国家统计部门、环保部门配合纳入人行征信系统,优化绿色信息通告机制,以保障面向商业银行、投资者、企业、公众、环保部门的环境信息通报真实、及时、全面、系统。

(二)实施绿色金融市场运作机制

从运行模式特征看,绿色金融是在一般金融体系原有运行机理的基础上,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重新组合,有效地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一整套融入绿色元素的创新管理机制。准确把握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的边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一套以市场机制为核心,集有效竞争机制、激励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为一体的管理体系,是我国绿色金融集聚长期可持续发展后劲的外在保证。

1. 完善资金的市场配置运行机制。在绿色金融政策性定位的基础上,结合绿色可持续发展目标,调整资金供给结构,将以国家财政为后盾的政策性资金与加入绿色元素的商业性资金同时交由市场配置,对不同环境及社会风险的贷款规定不同的资本占比要求,实施绿色资本专业化管理。依据市场化信贷运作规律进行产品价格定价,采用价格竞争手段对符合绿色信贷标准的环保客户、环保项目给予优惠利率,放大信贷支持绿色经济的杠杆效应,推进绿色经济市场化发展。

2. 建立支持对象的市场遴选机制。建立市场竞争式的绿色金融支持对象遴选机制,以优胜劣汰的竞争引导资金流向绿色经济领域。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全程参与“绿色度”测评工作,适度将绿色项目的遴选权与测定权转向市场,根据申请金融服务的企业或项目“绿色度”及其面临的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对应的信贷原则与管理要求。另一方面,重点支持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产品市场前景广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严格执行高污染、高排放领域信贷标准,对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污染工艺、落后产能建设项目以及市场淘汰的产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3. 转变绿色金融风险的共担机制。打造在市场经济环境里各种主体风险共担的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机制。在信用担保的具体运行上,完善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并行分担机制,安排政策性支持机构承担限定比例风险,民间资金和商业担保机构以股份形式承担风险,培养市场运行机制内生的激励约束。

(三)打造绿色金融专营运作机制

1. 明确市场定位与优化客户结构。创新金融支持绿色经济服务模式,更要从信贷结构调整上寻求突破。客户结构决定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与利润结构,客户结构的优化与金融理念的提升、经营模式的转变和业务结构的优化共同促成绿色金融战略转型。首先,金融机构需要综合考察绿色经济发展态势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动态,根据自身资本实力和服务方式以及在市场中所处的位置,有针对性地提高对绿色客户群体的重视程度,强有力地打造出绿色金融商品品牌形象,确立绿色金融服务市场定位。其次,在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下,按照绿色信贷的标准优化调整信贷结构,争取充足的资本承载绿色企业或项目的融资需求,对客户结构进行调整,夯实绿色客户基础,克服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失衡的风险。

2. 设置绿色金融专属组织与产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实际,设立“绿色金融服务中心”专营机构,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平台,建立绿色项目准入机制,借助外部环境评估机构力量,确保金融行为符合绿色环保信贷政策标准,将业务重点定位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行业等领域。另一方面,进一步整合相关资源,开发设计个性化的融资产品,为企业提供标准化贷款、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同时,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开拓直接融资手段,开发利用基金托管服务,并购贷款业务、分离交易业务、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信贷产品,积极支持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5]。

3. 实施绿色信贷风险全流程内置。强化环保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地位,将环境风险控制植根到信贷管理全过程。从绿色信贷角度明确绿色融资项目的调查、审查、评估、审批、合同签订以及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关注重点,建立绿色信贷动态跟踪机制,实现绿色信贷风险控制的全流程覆盖。尤其是在绿色融资项目审批环节,严格实施绿色评价与报告制度,执行“绿色标准一票否决制”,切实防范项目选址、废物排放以及资源消耗等方面的环境风险,有效引导信贷资金投向环境友好型企业或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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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ablishing Economic Upgrading Long-term Mechanism of Green Finance Service

Zhang Hui

(HuaXia Bank, Nanjing Branch, Jiangsu, Nanjing, 210005)

第12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监管;风险

1国内绿色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著名绿色金融专家马塞尔•杰肯认为,商业银行对待环境保护的态度分为抗拒、规避、积极和可持续发展四个阶段。在抗拒和规避阶段中,商业银行都认为给环保项目放贷必然具有高风险和高成本。而随着保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商业银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不得不规避环境风险的策略,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处在规避阶段。在积极和可持续发展阶段,环境保护企业的获利能力大大增强,商业银行从环境保护的行为中发现更多商机。因此,商业银行更积极的开展环境友好业务,只有少数发达国家达到了这一水平。

1.1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且环境法律执法不严,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我国绿色金融缺少一套与我国国情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也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自2007年以来,相关部门颁布了绿色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多以指导意见为主,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严格管控。其次,奖惩内容不够明确,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因而容易滋生执法不严,甚至是有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需要有意保护那些地方纳税大户和经济支柱的污染企业。金融机构迫于政府压力,也会为污染企业进行绿色信贷。

1.2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系统亟待完善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发展绿色金融,银行将面临较大风险。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将影响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盈利性,使部分地方金融市场存在“不环保,不绿色”的现象。由于地方政府出于短期政绩考虑的地方保护思维,目前我国地方环保部门执法不严,很多企业环境违法没有查处。商业银行也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来披露污染行业的贷款数据,因此商业银行往往可能趋利避害的披露。也许是环保评估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够,或者是银行自身对企业环境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不足,没有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评估标准。存在不少企业隐瞒或虚报环境信息以逃避责任。依靠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环保信息是远远不够的,不仅仅是范围上,在深度上也是不够的。

1.3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产品不适应市场高水平高层次以及我国国情的创新。虽然国内有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以及绿色基金,部分省市通过实施绿色信贷授信计划,新增授信“环保一票否决制”,试点碳市场基金,试点绿色保险等措施支持了环保行业的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现在许多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产品都是针对节能产品制造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是节能减排项目的项目融资。实际上,这与之前的传统金融产品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也就是把原来的客户划分到绿色金融范畴。当然银行的高杠杆经营特征使他们更加关注贷款的安全性。由于国内商业银行目前还不具备给绿色产业发展各个阶段的跟踪和评测,使商业银行的创新动力不够,因此其更愿意在传统领域经营。此外,国内拥有完善的针对绿色金融激励和约束机制的金融机构很少,这也导致多数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意识不强,绿色金融人才培养力度不够。商业银行在审批贷款时更加关注的是借款人或投资人的经济实力以及是否拥有政府批文或环评报告,而没有关注其节能收益。

2发达国家的绿色金融

2.1美国绿色金融的发展

美国的绿色金融发展特色主要表现为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金融政策。法律方面,20世纪70年代以来,多部与环境保护和绿色信贷相关的法律文件界定了政府、企业和银行在绿色金融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为绿色金融发展打下了基础。因此,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政府、企业和银行都建立了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例如,1980年颁布的《超级基金法案》,是一部专注金融的法律,明确了商业银行在环境保护中应承担的事前事后责任。事前是指企业只有在保证项目不对环境产生有害威胁的前提下,才可能通过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事后是指如果项目取得信贷资金后,对环境造成了污染,那么商业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些严格的规定使美国企业污染环境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许多国际一流的商业银行,都制订了详细而周密的环境保护计划,涵盖了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为环保计划和环境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金融政策方面,美国允许各种不同的项目或者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可以自由交易的同时还能被当做标准金融工具,比如碳现货、碳期货、碳期权和掉期交易等。这样一来增加了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投资产品,使金融市场更加繁荣。渣打银行、汇丰银行等美国主要商业银行,都已参与到碳交易的市场中。

2.2英国绿色金融的发展

英国是低碳经济的创始国。与美国类似,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益成熟和完善。根据英国环境保护法律,污染企业可能会面临巨额罚单,同时如果商业银行贷款给了污染项目也会面临监管部门的罚单。因此,英国银行在审核信贷风险时,都给予环保以更多的权重。此外,英国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激励政策为环境保护政策护航。如政府融资担保政策,主要是大力支持清洁项目和绿色生态环保企业,即使这些企业经营实力弱,还款能力弱,但都可以得到政府的融资担保服务。并且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获得最高7.5万英镑的低息信贷资金,而这八成是政府担保的。这样政府通过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绿色金融方式,为保护环境提供最直接最有力的支持。在发放这类信贷资金之前,严格审核企业的类型成为了关键,英国有一套严格的标准,把污染型企业剔除在信贷发放资金之外。这为绿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支持。

2.3日本绿色金融的发展

日本是发达经济体,在绿色金融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1993年,日本通产省(通产省作为日本行政机构主体的内阁,由三部分组成。主要分类方式与大多国家相似。其中,通产省是通商产业省的简称,主管工商、贸易管理外汇汇兑和负责度量衡管理事务)为了促进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与保护生态环境相关的各类财政投资和贷款,总量达到了9700亿日元,比1992年翻了近一倍。为了支持减轻环境污染,促进企业投资环保产业,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于2004年开始,实施促进环境友好经营融资业务。2006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在原来环境评级融资业务基础上,引入了“促进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的新评分项。2007年,在环境省的支持下,日本政策银行再次推出环境评级贴息贷款业务。日本通过其政策投资银行支持促进环境友好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支持环保功能,同时给绿色信贷的繁荣构建了一个宽广的平台。此外,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如与商业银行共享政策投资银行关于企业环境评级报告,从而调动商业银行支持环境友好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协助商业银行规避相关风险,采取奖惩并重的方式,加强监管力度。

3国外成功经验对国内的启示

西方国家经济发展起步早,在治理环境,构架嫩绿色金融体系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我国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积极学习借鉴相关先进经验。

3.1推动绿色金融立法,同时加大执法力度

十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也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尤其是处在抗拒和回避阶段的中国。目前商业银行很少能从绿色金融领域看到可观的、易于风险管控的项目,因此银行在该领域经营是受政府压力的结果,缺少积极性。纵观美国、英国和日本他们都十分重视绿色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明确政府监管部门、银行和企业的相关责任。具体来说,在国家立法框架下,各省、市、自治区立法机关应制定适合自己的地方法律法规,促进本地区绿色金融的发展。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促使企业金融机构自觉推行绿色金融。

3.2完善绿色金融政策监督体系

监管部门应该首先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明确绿色金融监管的方向和细则。地方政府需要从长远和全局考虑,克服短期思维,不能只顾政绩,要大力支持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发展。同时一行三会还应当完善投诉监督机制,建立绿色信贷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环境违法后果直接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挂钩。还需要构建社会公众投诉渠道,完善社会监督。

3.3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需要构建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行业监管部门、环保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信息互通。同时在信息收集方面还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政府、银行和关联企业之外的第三方评估和反馈功能。在保证信息充分可靠的前提下进行高效率的共享,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市场经营的不确定性风险。

3.4引导金融机构

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绿色金融的创新要把绿水青山的内含收益和污染的内含成本显性化,重新裁定资金的价格权重安排,进到资金流入到节能环保、生态情节的绿色产业中去。发挥货币政策定向微调的功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如给存款准备金率、利率、支绿的再贷款、绿色量化宽松、绿色评估框架等含有绿色因素的货币政策。

3.5加强绿色金融市场建设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主要还是以商业贷款为主,融资结构单一可持续性也相对较低。实际上绿色金融的市场缺口依然很大,我们应该从证券市场发力。建设绿色债券市场,建立发行绿色债券企业的强制性披露政策,明确界定绿色投资的定义和标准,通过政府、第三方机构债券发行人确保债券绿色,还可以进行信用增级。此外,还可以为绿色资产的抵押担保和绿色信贷证券化开辟绿色通道。让绿色成为实实在在的实惠,从而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4结语

如今绿色金融的资金缺口依然很大,商业银行抓住机遇仍然能够大有作为。本文通过分析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的历程和优势,结合目前国内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提出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相关建议。接下来需要研究的工作还有很多,如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如何更绿色,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如何构建更加具体详细的评价指标来给“绿色”定义,如何发展符合国情的绿色金融的基础设施,如碳金融市场等。为实现更绿水青山的中国梦,还需要广大学者给予关注和研究,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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