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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论文

时间:2022-07-16 01:20:18

公司治理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治理法治基础

公司肇始于商品经济,成熟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并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是资本与劳动力的高度结合,所以公司治理应围绕劳动与资本的各个层面的关系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我国当前的公司治理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诸如“内部人控制现象”、“用脚投票机制失灵”、“利用假帐和虚假信息圈钱”等。为此,经济学界进行了诸多理论探索,设计了一些治理模式。但诚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M•H•米勒所言:“在公司治理问题上至今为止并不存在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答案”。由于从根本意义上讲,公司是一个法律范畴,是法律拟制之人,其设立、变更、终止、运行、发展无不系于法网上的某一个“结”,因此,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须从公司之根本入手,重塑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

重塑公司治理结构的法治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是处理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必须由法律来规制,重塑公司治理结构法治基础的关键在于使公司权力二元化:将劳动权利提升为劳动权力,并获得与资本权力等量齐观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借鉴和移植发端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制度时应当以本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采取扬弃的态度。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制度惯性决定的。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在资本主义的法权基础之上、使劳动成为资本的附庸、劳动者成为资本家的附庸,劳动权利成为资本权力的附庸。相应地,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职工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应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无视广大职工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的现象,包括在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国有股份为主导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劳动权利受制于公司里的各种与资本密切结合的权力。甚至在理论界也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并聘任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①

《公司法》作为关于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在对劳动者法律地位的规范上无所作为,根本没有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上给劳动者任何法律地位,仅仅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事实上,仅从公司的现实与未来发展来看,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除了股东,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经理人员以外,劳动者是一个永远无法绕开的主体.从纯理论意义上讲,劳动和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功能上的差别,尽管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判断孰轻孰重,但马克思的《资本论》已经从理论上给了我们值得借鉴和深入思考的参考答案.显然,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建立以公司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如果不赋予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就无法克服公司治理实践中的诸多困难。所以,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确立公司权力二元化的法治基础,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使劳动权利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上还原为劳动权力,并获得与资本权力等量齐观的法律地位。

具体地讲,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职工大会应当与股东会共同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十二项职权中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以下五项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以上职权的行使仅有股东会的批准是不够的,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反之亦然。在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是一人股东,所以不设股东会,因此除了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以外,应当让职工大会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并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消除资本与劳动的分离、实现二者的统一。由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其国有成份较大,因此,可以由职工大会与股东大会共同行使《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十一项职权。通过劳动者法律地位的转变,劳动权利提升为劳动权力,并获得与资本权力同等的法律地位,重塑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法治基础。这种二元化的对立统一格局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理性选择和根本出路。

目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倡导的“一英镑股票是大英帝国的基础”,“员工持股计划”,“工人参与管理”等都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一种扩大,是一股“经济民主化”潮流。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产权基础和制度支持,因而无法完成从“劳动权利”向“劳动权力”的质的飞跃。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将使得这一切顺利成章,可以说,公司制度在我国有着天然的成长土壤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重塑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

如果说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在于主要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和选择性法律规范建立起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衡机制,那么公司外部治理的核心在于主要以禁止性法律规范为最终保障,辅之以相关制度,对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职工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及代表机构(包括经理在内的公司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实施外部监督。在我国的公司监督机制中,除法律监督外,还包括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党委和纪检部门行使的党纪监督。然而,由于民主监督既缺少实体性法律规范也缺少与之相配套的选举、罢免、检举、控告和建议等程序性规定,因此几近形同虚设。而党纪监督由于对象和范围的局限性,只能对党员干部实施党纪监督,往往以党纪处分代替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且当董事和经理兼任党委书记时,该监督根本无法进行。法律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有很强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普遍适用性,因此,它是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由于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在公司外部治理问题上存在若干缺憾,笔者认为重塑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刻不容缓,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尽快制定《公司监督法》,对公司实行体外监控。

任何法律都不是先验的、随意创造的,而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我国公司外部治理的实践表明,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群龙无首、相互推诿、缺乏可操作性、权力寻租、职能交叉性的“虚监”模式,公司治理将陷入积非成是、积重难返的困境。作为经济机体细胞的公司自身难保,更遑论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制定《公司监督法》是现实的要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公司监控虽无专门立法,但其特点是监控层次少,监控主体单一,政资分离,诉权法定。这无疑增强了监控的透明度,有利于节约监控成本,更重要的是:加大了法律的监控力度。虽然我国的公司制度借鉴了西方的若干制度,但有着深厚的国情底蕴,即缺少法治传统。因此用立法的形式将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及监督责任法律化,建立起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尽管我国自1999年四月开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推行了类似于日、美、法等国稽查员制度的“稽察特派员”制度,但由于对特派员专业知识方面没有要求,(只对其行政级别有要求),有别于西方国家专家团式的稽查员。加之行政主导的惯性,缺乏法律在实体与程序上的保障,因此,该制度的效果仍不甚明显。总之,我国的公司监督机制必须从普遍意义上进行创制和完善,局部的改善和“特殊关照”只能使公司这样一个主要的市场主体出现身份上的差异,这也有悖于我国公平的法制原则。

2、修订《公司法》或通过司法解释增强“法律责任”的可诉功能。

可诉性是法律的基本特点,缺乏可诉性的法律就是“法律木乃伊”。《公司法》在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监事会(监事)的职权:“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从法律逻辑上看,显然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然而它都不具备可诉的功能,因为它没有赋予监事会(监事)相应的诉权。类似的情况还包括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显然是一个要求违法主体承担经济责任的法律规范。既然承担经济责任,首先应当有一个诉权主体,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该诉权主体无疑是股东。其次,既然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害”必然是经济上的,那么,对于虽违法但未“给公司造成损害”,是否也应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呢?况且,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并无程序上的规定。另外,还存在诉权不充分的情况。《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该规定虽然明确了诉权主体,并赋予其要求法院“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权,但未赋予其“求偿权”,该诉权显然是不充分的,必须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近几年我国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的情况看,大股东、董事及经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资金优势侵害中小股东和广大职工利益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增强相关法律规范的可诉功能,消除违法成本是零的奇怪现象,使公司治理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是十分必要的。

余论

第2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会计控制

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目标、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其核心是要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形成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的科学管理。从我国企业改革进程中明显可以看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走公司治理之路。而建立内部会计控制是优化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一系列文件的相继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化、法制化的开始,也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措施的进一步完善。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这种分离的基础上,经营者有可能利用私人信息的优势谋取个人利益,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地位及其所拥有的信息量的不同,最终决定了契约各方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使公司的治理结构研究提上了议事日程。公司治理结构涉及各相关利益方,各相关利益方之间存在着不完备和不对等的契约。作为所有者的股东,保留了诸如选择董事和审计师、兼并和发行新股等剩余控制权,除此之外,将契约控制权的绝对部分授予了董事会;董事会保留了雇佣和解雇首席执行官、重大投资等战略性的控制权,将管理权授予了公司的经营者;经营者的经营产生了委托一问题。公司治理要解决的就是在这种多边契约存在的情况下,以效率和公平为基础,对各相关利益方的责、权、利进行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与设计。

内部会计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单位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近几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开始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也不断完善,相应的法规也不断出台,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扩展为三项基本目标,即: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依赖于企业现有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文化等因素,而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些宏观因素作用的结果,构成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基础和依据。

二、公司治理结构下建立和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的必要性

首先,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有利于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解决股权高度集中和所有者缺位问题。由于历史的因素和所有制结构的影响,我国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国有股、法人股占总股本比例高达65%以上,出现“一股独大”、“一股独尊”的局面,目前,国有股减持方案已经暂停,使得这一局面在短期内无法得到解决,按照公司治理结构要求,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一些重大事项上拥有控制权。实际上,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常常被大股东控制和操纵,众多的中小股东很难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参与对企业的控制,这样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就出现“形备而实不至”的现象,由于我国企业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经营者可以凭借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优势,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可以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这样众多的中小股东可以信赖企业的会计信息,他们可以通过买卖股票,淘汰恶意侵害他们利益的公司,实施对公司的间接控制。

其次,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有利于所有者和经营者权力的制衡。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形成特定的委托关系,这样在实践中出现了所谓“所有者会计”和“经营者会计”情况。对于企业所有者来说,他们期望获得真实的会计信息,并据此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正确估计其财务状况以进行未来投资决策:他们还希望能够控制会计政策使其向维护所有者利益方面倾斜,而对于经营者来说,则可能因其不会过多地关心企业长远发展而采取与所有者相反的会计政策,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更看重短期经营效益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这种短期利益驱动体现在会计上则为张扬或夸大受托经营成果,掩盖决策失误和经营损失,侵占或者损害所有者利益,企业经营者成了现实的会计控制主体,直接控制着会计信息的生成和利用,而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则主要是通过由经营者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来实现的。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使真实、公允的信息的产生成为可能,有利于双方权力与信息的制衡。

第三,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有利于董事会有效行使控制权。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委托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决策权。例如,董事会有权选聘和激励主要经理人员:对全体股东负责和向股东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确保公司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规:进行战略决策:制定政策和制度;履行监督职责等。董事会对股东的诚信,主要表现在向股东们报告具有可靠性和相关性的会计信息。所以必须首先建立标准、高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建立相应的信息质量监督保障体系。这是董事会行使控制权的保证。董事会要维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经营业绩最大化。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重大问题决策的正确性和对经理人员行为的制约。所以,在制定内部会计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该考虑到董事会行使控制权的效果。

第四,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有利于保障债权人、职工、客户和供应商等利益关系方的利益。债权人、政府、职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在不同程度上都参与了公司治理。这些利害相关者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都不能离开会计系统的信息支持。各利益相关方可以核实财务成果,对不良后果采取措施。例如,债权人通过限制性贷款协议,对借款企业实施监控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依赖于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当企业违背贷款协议,或经营不善时,债权人就会采取干预措施。可见,各利益关系方在参与公司治理时必须依靠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

三、公司治理结构下内部会计控制的构建

(一)内部会计控制构建的依据

内部会计控制的构建,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内部会计控制理论体系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的法律依据

为《会计法》、《审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的四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最近出台或者修改过的,充分体现了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的要求。

由于企业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在构建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时,除了依据统一的法律、法规以外,每个企业还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特点、控制目标以及控制功能的充分发挥建立起适合本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

(二)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设计、执行与监督机构

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设计、执行与监督机构的安排和运行效果非常重要,它直接决定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成效。

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层次性,现代企业应建立相互制衡、多层次的内部会计控制体制,这样才能使各项控制措施有制度化、程序化的保证。多层次的现代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是通过明确各方关系人的权利和责任实现的,使得每个群体或个人的行为都处在他人的监督和控制之下,避免出现内部会计控制的“真空地带”,而使控制流于形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设计工作应该由具有丰富的会计和管理经验、对企业情况非常熟悉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或者机构来承担,并广泛征求各机构意见。

——般说来,在内部会计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方面,会计机构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经常担当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设计任务。因此,会计机构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会计机构的独立性是影响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职能发挥的重要因素,是企业进行公司治理时应该注意解决的问题。

为了确保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被有效执行,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系统,加强对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漏洞和隐患,修正或改进控制政策,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期更好地完成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会计控制报告

内部会计控制报告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内部会计控制政策、方针、内容、方法和效果的书面文件。内部会计控制报告是内部控制管理的趋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79年拟定并了强制公司对其内部会计控制提出报告的报告书——《管理阶层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报告书》。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对此有类似的要求。内部会计控制报告有利于企业及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

第3篇

以股份制方式组建银行在国际上已经成为普遍趋势。有关国家对银行股份制改造以法律形式明文加以规定:只有以股份制组建的金融机构,才能称作商业银行,或者说能够称作商业银行的必须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德国1976年通过法律不再设立无限责任公司制的银行,由此杜绝了私人或企业独资设立银行的可能性。英国《银行家》杂志每年7月份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按一级资本总额排名全球前50位的大银行,除中国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外,全部都是股份制银行。

银行股份化为银行实现三权有效制衡奠定了产权制度基础。银行业务范围的广泛性、社会资源庞大规模的积聚以及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银行资本来源的社会性、业务运作的公开性、财务状况的透明性和对社会稳定的责任性。在银行内部,董事会受股东委托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董事会作为法人财产主体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决策及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确定银行发展方向,并对公司高级管理层实施这些决策进行有效监督(Fama,E.P.andJensen,M.C.1983),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先前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相一致,达到所要求的目标。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与创新能力为标准选聘银行经营者,作为受聘领薪的职业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依法管好经营好银行,董事会有权对经营者的绩效进行监督,并据此作出奖惩甚至解聘决定。所以,股份制是建立并实施商业银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有效制衡的产权制度基础,没有股份制这种基本产权制度,三权的建立及相互制衡就无从谈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银行股份化后,其产权主体的身份随之明确,产权主体多元化为银行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控制权及监督权的人格化奠定制度基础,这是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通过改革实现有效公司治理必要前提。但是,仅停留在这个前提下,就会因股份制银行不能有效运作而遭到“股份制不灵”的责难,因此,还必须在银行股份化后,按照市场规则在银行内部组建起有效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即体现资本所有权的股东大会、体现公司法人财产控制权的董事会和体现经营管理权的高级管理层。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与监督机构,高级管理层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执行指挥中心,商业银行运作就是依靠银行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相应的信息处理系统完成的,在整个运作过程中建立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然而,这种运作机制能否正常有效的运作,则取决于是否详细规定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自权力范围、权利关系及相应的责任边界,取决于是否详细规定各个治理组织内部有效运作的程序,是否依照既定程序选聘在个人品质、专业素质、利益冲突回避以及责任心等方面都合格的责任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者),各责任人在其岗位上的权力范围、权利关系及相应的责任边界是否清晰和可对接。所以,建立起银行决策权、执行权及监督权三权有效制衡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

二、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1999年了《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从银行价值取向、战略目标、责权划分、管理者相互关系、内控体系、特殊风险监控、激励机制和信息透明等八个方面阐述了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应具备的要素。如今,发达国家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在强化银行公司治理,从推进银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制衡机制有效运转出发,改进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它们都无一例外地强化银行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美英等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对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独立董事资格及其责、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德国《股份法》规定董事会在执行公司业务方面享有法定的专属权限,凡属此权限之内的业务事宜,董事会可全权作出决议,不受股东大会干预。之后,法国等欧盟成员国相继在公司立法中出现了强化董事会权限的趋势。针对董事会形骸化,日本商法在1981年作出修订,规定任何须经过而未经董事会批准却由代表董事擅自作出的交易行为,其效力及合法性都将受到质疑。强化董事会在银行运营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就是要在银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有效遏制银行内部人控制,实现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经营执行权的有效监督和制衡。

然而,董事会的有效运作,需要既有周密性又有弹性的制度和规则作支撑,需要权力和责任的合理配置,实现三权的有效制衡,却又不影响银行的协调运转。实践中,银行外部规范,诸如《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等虽然涉及公司(银行)董事会的规定,但一般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所以,银行内部规范在决定董事会的职责定位、组织结构、运作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要完善银行内部规范,健全银行董事会,使银行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在银行内部得以有效运用,就必须对董事会的组建程序机制、董事会的适度规模、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以及董事的独立性作出科学的设计和明确的界定。

第一,建立科学的董事选聘机制。这是确保董事会权威的关键,明确董事会成员的背景及选择方法,由独立的委员会(由股东选聘的独立董事组成)而不是银行行长(CEO)负责董事的选聘过程,将董事会主席的职位授予行长(CEO)以外的一个代表银行所有者的其他人(独立董事),这是实现董事会对银行管理层有效监督制衡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目前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很多公司都在董事会下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来负责提名合格董事,报经股东大会会议批准。这可以有效防止由董事长或公司执行总裁提名带来的董事会人员的同质性(即当事人选聘监督制衡自己的董事容易合谋舞弊),可以有效避免董事会监督制衡功能受损。在科学的董事选聘机制下选聘资质合格的银行董事,在职业道德或个人品质方面,法律对一个董事的一般要求通常包括诚实、正直、坦率、勤奋和谨慎;在工作能力方面,除了与公司特定的相关业务专业技能、必要的阅历及工作经验等等之外,洞察力也是董事行使监督管理层的必要条件。董事任职的具体资格、标准一般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章程作出规定。为了使董事会成员的专长适应环境变化以及银行经营战略重点的转变,还必须促进董事会成员的不断流动,使得董事会中单一特定委员会的专长能够相互融合。对于董事的连续任期,不同公司规定不一,美国的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选举的最高期限,一般规定董事任职期限为3年,而英国公司法则对董事的期限没有规定一个上限。但是,根据英国《公司监管条例》制定的违约标准的A表格,规定每年1/3的公司董事要退休,1/3的公司董事要重新选举。对董事任职期限的规定,有利于消除董事会成员知识老化,避免出现董事会运作僵化。董事会成员的有序更新是董事会保持活力、有效履行职责的基本保证。

第二,确保董事会达到有效运作的规模。董事会行使职能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董事。但在不同的银行,董事会的规模差异比较大,银行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董事会规模也会有所变化。一般情况下,国际性大银行由15人左右组成,而较小的银行由5到7人组成。近年来,董事会的规模缩小了,7—12人的董事会比较普遍。董事会规模通常受银行多样化经营及股东投资组合状况的影响,银行多样化经营必然要吸收多领域的专家进入董事会;投资较为集中的银行股东倾向于选择谨慎决策的董事会结构,而大规模分散投资的股东则倾向于选择投资策略较激进的董事会。较大的董事会规模,虽然有利于增强专业知识互补效果、争取多方代表参与、吸收各种不同意见以减少风险等好处,但规模过大会导致董事会成员“搭便车”,甚至出现机能障碍,使董事们在评价、监督行长时变得迟疑或犹豫,使董事会被身为执行总裁的行长所控制。美国金融学会前会长詹森(Jensen,1993)曾建议:从减少董事会规模以及较好地监督管理层的角度考虑,董事会中只有一个内部董事(执行董事),即银行总裁(行长)一人。至于了解经营班子的经营情况及培养继任总裁(行长)的任务,可以通过为董事会成员提供机会,让他们多接触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来完成。西方学者对有问题公司为摆脱困境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研究,发现这些绩效较差公司的新控制者或收购方一般都采取了缩减董事会规模的措施(Yermack,D.1996)。不能否认,董事会规模也出现了个别逆转的现象。有的公司股东在积极寻找通晓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新行业或新市场以及全球化方面的专家,并在必要时增加董事会成员(理查.M.斯坦恩伯格等,2002)。所以,董事会适度规模是结合银行(公司)机制有效运作而言的,必须紧密结合银行自身经营特点和经营战略来确定银行董事会的适度规模。

第三,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以确保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公司治理文献大多认为,通过设计契约和监督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来解决股东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委托问题,外部非执行董事有着特殊作用。外部董事为了维护其声誉会有效地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Fama,E.P.1980)。现有的经验证据通常支持这样的预测,即董事会保护股东财富的效果与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比例是正相关的关系(Weisbach.M.,1988;Rosenstein.S.,andWyatt,J.G.,1990;Byrd,J.W.,Hickman,K.A.,1992;Brickleyetal.,1994)。不过,与内部执行董事相比,外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作用时,对公司内部具体情况往往了解得不充分,甚至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心银行事务。因此,必须设计相应的机制,来加强外部独立董事与银行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的对话和沟通,在应聘前,在熟悉公司事务方面对外部董事应作出明确的时间约定。

特利科(Tricker,1994)在划分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职责的基础上,将董事会人员结构形式分为四种,分别是:全部是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占大部分、外部董事占大部分以及双层董事会。(1)在成员全部是执行董事的董事会中,董事会与管理班子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中国,加上党委会,就形成“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常见的结果是董事会形同虚设,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引起的公司腐败不仅普遍且非常严重。(2)在执行董事占大多数的董事会中,董事长兼总裁(行长)也是董事会成员,非执行董事的监督制衡作用呈现弱势,董事会的事务通常为董事长兼总裁(行长)的意愿所支配,形成事实上“自己给自己考卷打分”,致使银行内部的错误经营决策、违规经营及渎职行为被长期掩盖,造成银行公司治理外场好看,而实质混乱。(3)在非执行董事(外部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中,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班子的监督与制衡作用能够得到很好发挥,因而这种董事会成员结构广泛为人们所接受。但存在的问题是,外部非执行董事通常只代表部分人利益,因而必须切实解决这些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问题。(4)双层董事会在德国被广泛应用,监督董事会的职能是对执行董事会的计划执行与管理绩效进行监管,它的权力来自在必要时可以解雇和聘任总经理。

大多数董事独立于银行(公司)或银行经营管理层,就可以形成一种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健康制衡机制。根据外国经验,在董事会结构中执行董事一般不超过20%,董事会某些方面的决策,特别是涉及到对经营班子的考核评价、奖惩、薪酬政策等方面均主要由独立董事做出决定。强有力的提名委员会对选择合格的新人进入董事会起关键作用。在发达国家,大公司中独立董事比例呈上升趋势。为了优化董事会结构,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内部职能运转中真正起到发挥参谋、监督及制衡作用,理论界对外部独立董事作出较明确的界定(Gilson,1990;DenisandSafian,1999):认为独立董事除董事身份外,他(她)与银行之间既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也没有业务上的关系;他(她)不是银行经营班子成员的亲戚,也不是银行的前雇员。作为独立董事,理所当然应该强调其独立性,必须从经济关系、人格、利益、决策等方面对独立董事身份予以设定。大量实证研究显示,外部董事在公司治理的很多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布里克利和詹姆斯(BrickleyandJames,1987)发现,在美国,银行在限制银行兼并州中与允许银行兼并州中相比,前者的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明显小于后者的比例,显示外部董事在评估购并建议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同时他们还发现,在不允许银行兼并的州里,就不存在控制权争夺市场对经营班子的较强约束,外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银行董事会有助于控制对经理层的薪酬支付。科特等(Cotter,ShivdasaniandZenner,1997)的实证研究显示,在标价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占大多数的目标公司,其股东所得大于董事会中外部董事不占大多数的目标公司所得(回归结果是约高20%),表明外部独立董事在标价收购的过程中,能够显著地增加股东的利益。所以,在各个董事忠实履行其职责的前提下,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使董事会成员中外部独立董事占多数,在决策过程中首先实现董事会内部成员的权力有效制衡,进而实现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制衡。

为了使各个董事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将董事会有关成员合理分布到董事会下设的若干具有不同职能的专门委员会中,并由这些委员会最终向董事会负责。一般情况下,银行设立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等。就各委员会人员构成而言,作为董事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执行委员会应由本委员会的主席和其他委员会主席组成,执行委员会主席同时又是其他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为了使风险管理委员会能独立于银行内部高级管理层,有效监督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全行的关键风险状况做出独立判断并责成银行高级管理层采取及时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即非执行董事)担任,而且从有效监督和制衡出发,委员会成员中三分之二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大部分成员应由通晓审计业务的独立董事组成,委员会主席应为独立董事,没有任何银行业务或实体,包括支行和附属机构业务以及外源活动,可以被排除在内部审计部门的调查范围之外;薪酬委员会的人数一般是4到5人左右,几乎所有薪酬委员会都纯粹由外部董事来组成,每年召集开会3到4次。薪酬委员会的审议事项只限于包括首席执行官在内的高级经理人员和执行董事的薪酬,不过其作用还反映在就实际工作效果来确定公司的整体报酬政策及指导原则的方面。该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经营班子的报酬方案,并报董事会通过(也可再报股东大会通过);提名委员会多为1名执行董事和4名外部董事共同组成,负责对新任董事的提名,对新任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负责挑选合格的、有利于银行业务发展的人士充当银行董事人选,然后报股东大会通过。提名委员会应该建立自己合适的结构,制订规范的提名程序,从而确保聘任新董事的独立性。董事会还可以成立预算委员会、筹资委员会等类型的职能委员会。据美国1993年所作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占98.5%,有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公司分别占95%和60%。在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全体成员以及提名委员会中80%的成员均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表明美国上市公司中职能分工的普遍性。各委员会的存在有利于董事会充分地行使其决策和监督职能。各委员会的合理构成及其有效运作,可以对一位成功的有领袖魅力的董事长或总裁的权力构成最有力的制约。

三、真正授予董事会能独立行使各项决策及监督制衡的权力

越来越多的银行股东会开始向董事会授权,这并不是完全因为外部的压力或惨淡的经营业绩,更多的则是理应如此。向董事会分权已经成为银行高级管理层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有很多因素驱动着向外部董事分权:如机构投资者希望能够促使董事会挑战银行的管理层;一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以及撤换行长使公众更倾向增强董事会权力;银行外部监督管理部门强调联合管理和银行稳健经营的必然联系;为有效解决行长年薪与银行经营业绩挂钩问题也需要引入外部董事监督机制,以便公正合理评判。如果银行高级管理层认识到授权后的董事会可以对自己和银行起到有益作用,如果他们能顺应这种历史潮流,那么向董事会授权可以为银行高级管理层、银行和公司股东带来最大的受益和最小的混乱。为此,银行高级管理层必须明确地理解董事会的权力和义务,而外部董事也必须了解并尊重监督管理与实际经营管理的区别。向董事会授权是赋予外部董事独立地监督银行高级管理层及银行业绩的权力,当经营业绩未能达到董事会的要求时,外部董事能够影响管理层改变经营决策的方向,而且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撤换银行行长。

银行稳健经营需要一种新型的团队工作,需要董事和银行高级管理层相互理解各自职能和责任,并且为实现共同目标能够有效地相互配合。这种新型关系使董事会在管理咨询和监督方面的能力得以加强,而行长在董事们的指导下,能够保留自己领导银行的所有权力,其前提是银行的经营业绩令人满意。董事们必须掌握他们所关心问题的信息,并且能够合理地利用共同工作的时间。问题是,授权后的董事会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才不至于干预银行管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要成为合格的监督者,不仅要确保银行员工和经营领导的行为保持在法律和道德的许可范围内;还要审核银行的经营决策方向并监督其进程;必须选举、评估、鼓励以及在必要时撤换行长,同时能保证有适当的银行高级者适于过渡计划。对于董事会应该如何干预管理层的工作以及如何把握干预的力度,依然存在很多争论,但董事们至少应该审核银行的决策并且评价其结果,他们对具体决策的参与程度应该取决于具体的环境。为银行管理提供意见与妄图直接管理银行业务有着明显的界限,需要确定的界限是能够确保银行行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尽责管理,而董事会则拥有对决策的批准和否决权。银行管理者必须满足于在被管理的前提下进行管理。以行长为首的银行高级管理层作为被管理者,必须相信董事会在监督管理时所选择的方法是合理的、可行的,而且不会干预银行高级管理层的日常经营特权。因此,行长与董事们必须具有某种明确的权力规定及协调机制,能够不断地检查和调整二者责任特权之间的界限。更重要的是,董事会对银行管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审视和监督。董事会理应从股东利益出发,对经营班子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对较好经营绩效提出奖励措施,对较差经营绩效予以相应的处罚。这种评价往往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股东重视的是股价与股息流,而经理们重视的往往是工作职位的稳定、报酬的多少和其他利益。如何监督和引导银行管理层并使其与股东利益相一致,则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董事会对于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正规评审工作已经变得日益普遍。董事会公正客观地评价银行高级管理层,对银行的成功经营和关键管理人员出色完成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客观地、建设性地、有重点地反馈意见有助于银行行政管理人员发挥技能,领导银行成功地实现银行经营发展的使命,同时健全的评估过程也将为工作任务的安排和报酬决定提供基础保证。有效运作的董事会设置了包括发展计划、持续检测和定期正式评估等内容的评价过程(理查·M·斯坦恩伯格等,2002)。

为了能够有效监督,董事会必须使用自己更强大的权力去审核和批准银行决策,并且至少每年对行长(CE0)的表现以及后续计划进行一次评估。但要使评估切实有效,至少要满足几个通用的标准:(1)至少要每年评估一次;(2)评估需要分析银行的年度以及长远表现,并且与竞争者进行横向比较;(3)必须通过行长个人目标和银行目标来判断其业绩的优劣;(4)行长必须对自己的业绩表现作出自我评价;(5)行长必须与外部董事直接讨论评审意见并能够有机会表达自己的反应。对行长个人发展计划的评价,反映的业绩指标与公司战略直接相关,同时包括公司和个人的短期和长期目标、董事会检查上一年度目标实现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有关计划(包括战略和业务计划、预算、预测和相关指标的设置)。如果实施得当,这种评价过程会促使行长在关注银行短期业绩和报酬的同时维护银行的长期发展目标。评估程序一般包括年初制定审查目标、年中审查工作表现和年末分析结果。年初制定年度的决策计划考核目标不仅包括财务指标,还要考虑行长的责任因素,比如,与政府打交道,与商业协会的谈判,与员工关系的维护,行长的领导才能,对于内部沟通的努力等,还有战略设计、革新、速度、风险承担和果断性等相关促进因素也应有所考虑。指标不宜过多,通常只关注5到10个关键性指标。中期评估为董事会检查行长是否按既定计划工作以及发现存在问题提供了机会,鼓励董事们在行长小错酿成大祸前就采取措施,并确保没有偏离既定目标。年末评估使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将银行管理层的业绩表现与既定的目标比较,决定年薪的实际数目,并向外部董事通报以征求意见。

实践证明,董事会质量与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董事会质量较高的银行其股权回报高于董事会质量较差的银行。质量较高的董事会从事管理更有效率,银行未来也会更成功。因为:(1)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控制系统,它本身具有天然的内部监督机制;(2)如果银行董事会能有效地监督经营者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银行绩效将超过那些董事会作用较弱的银行;(3)由外部董事积极参与的董事会有利于改善高层经营者的结构和提高银行绩效,因此,外部董事的合理比例也是衡量董事会效率的标准之一;(4)当董事会行使职权时,银行机构成本便会降低,股东的财富便会增加。

第4篇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董事会对盈余管理的制衡因董事会结构不同而有所差别。杨锦地等(2009)认为规模大的董事会在盈余管理上相对于小规模董事会具有一定优势,规模大的董事会更能够防范盈余管理。但是根据组织行为学的观点,董事会规模过大会带来董事会成员之间沟通和协调的困难,决策效率下降。而张利等(2011)认为董事会规模与盈余管理之间呈“U”型关系。LiptonandLorsch(1992)认为,虽然董事会监督能力随董事会规模增大而提高,但是由此带来的协调与组织过程效率损失将超过数量增加带来的收益。Klein(2002)研究发现,董事会规模和操纵性的应计存在负相关关系。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1:董事会的规模与盈余管理呈正相关。股票流通性的增强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刘立国、杜莹(2003)认为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越低,公司发生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可能性越高。梁杰等(2004)发现流通股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显著负相关,增加流通股的比例有利于抑制会计舞弊。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2:公司流通股比例越高,盈余管理程度相对更小。

目前现有研究大多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会降低董事会治理效率,此外,证监会也建议将总经理与董事长的两职分离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杨锦地等(2008)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由此本文提出:H3: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盈余管理程度越低。管理层持股会使得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加深,一旦公司治理结构难以保证会计盈余信息能够真实的反映公司业绩,管理层便会通过盈余管理来追求最大利益(张兆国等,2009)。此外,Yeoetal(2002)、Bedardetal(2004)也认为管理者持股比例越高,盈余管理程度越大。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H4:管理者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董事会召开会议是董事会加强对公司治理的一种途径,一般来说,董事会召开的会议越多,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磋商也越频繁,这也有助于加强公司治理。Vafeas(1999年)认为公司业绩随着会随着董事会议次数的提高而增加,这主要是由于会议越频繁董事会越有时间磋商公司治理等问题,进而会降低盈余质量。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来源本文选取了2008到2011年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删除了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并且对部分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剔除。最终得到的样本共计7549个,所有样本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研究采用SAS统计软件。

(二)盈余管理计量本文采用了修正的JONES(Dechowetal.,1995),分年度分行业对同期数据进行回归,模型计量盈余管理具体模型如下。

(三)检验模型与变量定义为验证公司治理结构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我们建立以下模型。考虑到盈余管理受公司绩效、财务杠杆的影响,本文控制了总资产净利率roa、资产负债率lev。

三、回归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本文对相关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此外,本文对相关系数进行了分析(由于篇幅限制未列出),结果表明流通股比例、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管理者持股比例以及董事会规模与盈余管理绝对值水平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相关。

(二)多元回归结果分析采用检验模型4,本文对公司治理结构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了多元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表2结果显示,董事会规模越大,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越高;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越高,其盈余管理程度越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有助于降低盈余管理;此外,高管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呈正相关;最后董事会进行的会议越多,盈余管理程度相对更低;模型(4)中各个解释变量与DA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相关,多元回归结果支持了本文假设。模型中调整的R2为0.2292,表明其对应变量DA绝对值的解释能力较强。

四、结论

第5篇

【论文摘要】不同行业的 企业 有着不同风格特征的公司治理文化,而企业独特的公司治理文化又决定着其进入新行业的成败。公司治理文化与企业的行业选择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并且公司治理文化对企业的行业选择有其自身的作用机制。企业应该综合考察其所处行业的内外部特征并将其运用到公司治理文化的管理中去,公司治理文化的行业特征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不同行业的企业有着不同风格特征的公司治理文化,而企业独特的公司治理文化又决定其进入新行业新领域的成败。因此,对公司治理文化行业特征的研究,不但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公司治理文化与企业行业选择的相互影响

1、公司治理文化对企业行业选择的影响

(1)行业结构需要一定的管理技术系统支持,这个系统与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术系统是否切合,直接影响企业在行业中持续 发展 的技术能力。行业选择之所以要考虑与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相契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如果所选择的行业的管理技术系统与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术系统不切合,它就很难为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者等公司治理的参与成员所接受和学习,行业优势也会因此而难以形成。

一个企业的公司治理文化,是参与公司治理的成员所拥有的经过反复整合已经模式化了的行事方式,这种方式过去曾卓有成效地适应了一定的生存环境,经过长期相传,又形成了一种相对固定的东西。在这个模式化的体系中,包含着一定特质的管理技术系统并以此为基础构成了一定的治理文化。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术系统不仅是指物质的管理工具,而且是指特定的管理 艺术 。每一个公司治理文化的管理技术系统都有某种独特的素质,我们所说的模式化的东西,就是指这种特质。它的稳定性表现在:即使人们具体使用着的管理工具改变了,它还会继续存在于新的管理工具当中;甚至当人们采用其他公司治理文化传来的管理工具时,这种模式化了的特质也会借助其文化的惯性力量体现在其采用的过程中。

正是由于一个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术系统具有这样的整合力量,一个企业的行业选择所要求的管理技术系统如果与之切合,就能得到一种可持续开发的管理技术支撑。反之,如果一个企业的行业选择与公司治理文化模式的管理技术系统是完全隔绝的,就意味着企业在采用新的管理技术的同时还要学会放弃既有的模式化了的管理技术能力,使自身已经熟悉并且熟练了的生存手段失效。这意味着处在行业转换当中的人们要承受双重的压力:一方面是学习、理解和掌握新的管理技术系统;另一方面是放弃业已成熟了的管理技术能力。这样的行业调整与转换,无疑会造成一种文化的断裂,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极大的困扰。这种困扰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既有的管理技术和经验突然失灵,造成它们的浪费和流失;二是学习和掌握新的管理技术又缺乏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条件基础;三是由于没有相应的知识背景和信仰背景,不仅是学习和模仿异质公司治理文化中的管理技术与经验很难,而且即便是学,这些技术和经验也很有可能在仿效过程中耗散和变形。因此,将一个公司的行业选择植根于企业的公司治理文化模式之中,尽可能使两个管理技术系统相契合,使行业结构的调整过程同公司治理文化的转型保持动态的一致对行业结构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优势行业形成需要一定的社会人文环境,而公司治理文化模式正是这一环境的内在基础或内在模式。一个企业公司治理文化的价值系统、道德观念等,通过对人的行为和心理的支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行业的发展,毕竟任何行业活动都是人的活动,而人又都是被打上了文化烙印的人。因此,一个企业的行业管理制度如果与其治理文化相切合,这个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即它的 经济 、社会功能的实现就有了深厚的基础。就公司治理体系来看,行业选择的合理与否,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看它能否将一个企业内外部的人力、财力等所有资源激活并将其有效组织起来推动行业的开发与发展。

2、企业行业选择对公司治理文化的影响

公司治理文化主要受到四个因子的影响,即专用资本所有者权益保障因子、创新与开放因子、制度规范性因子和社会责任因子[1]。公司治理文化通过将重心放在不同因子上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化,而这种配置恰恰受到企业所在行业的强烈影响。

公司治理文化行业特征是适应企业生存需要而产生的。伴随着企业的产生,其长期生存所必须的基本假设就存在于企业员工和所有者之中,之后这些假设成为公司治理文化的一部分。这一观点与schein的见解相一致,他解释了成功的行为如何制度化进而转化为企业价值,最后成为潜在的假设[2]。表现在行业影响方面,企业必须适应行业所要求的某些假设才能生存。与行业驱动假设相适应的行为也会导致成功的结果。这样一来,正如schein描述的那样从成功经验中提取处理的价值观和假设凝结为公司治理文化的组成部分。一旦行业驱动假设不为企业广泛共享,那么其行为将与行业市场基本要求发生冲突并威胁企业生存。社会学家还从制度理论的角度对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组织的制度环境是指那些组织必须遵守的成文和非成文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组织的合法性、生存和繁荣。从本质上讲,它们反映了特定制度环境中成员的信念、价值观和规范。因此,行业文化也可以看作是公司治理制度价值观和信念的组织表现之一。

二、公司治理文化对企业行业特征的作用机制

与其他管理手段相比,公司治理文化的形成更加依赖于作用效果。文化以假设和相关价值观的形式介入外部环境和内部权力与控制的分配,经过市场竞争的检验,只有与其所处行业环境相融合的部分才能生存和发展。当然,它们之间的联系是松散的,因而对于管理者来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在此基础上,企业表现出不同的战略、结构和流程。公司治理文化作用既包括与如何管理有关的内部控制导向信念,也包括与如何竞争有关的外部导向信念[3]。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莫过于公司治理文化和制度规范,由于企业行业差异,两者及其内部之间的作用重心也应该有所不同;外部导向包括处理外界环境所带来的风险等。不同的行业因其本质假设差异内所隐含的风险显然不同,如行业退出壁垒高的行业风险高于对应低的行业、顾客偏好差异及变化大的行业风险高于对应低的行业等。更重要的是行业特征风险本身将对企业如何处理问题产生重要的影响。出于行业驱动文化研究的需要,相应的行业分类系统也有待于发展。过去的行业分类主要集中在财务、就业量及产出等特征上。其实,除了上述特征外,员工技术含量、顾客偏好、产品竞争范围、行业成长等都构成了行业文化驱动的重要特征。

1、文化内部控制导向行业特征

首先,我们将内部控制要素区分为正式控制和社会控制机制。正式控制包括结果控制和行为控制(或者说流程控制),通过它可以对结果和行为进行评估、激励和奖赏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企业内部的正式控制还可以分为等级控制和合同控制。合同控制更多依赖于 法律 ,等级控制更多依赖于制度。合同控制易于理解;等级控制指组织内部所采取的控制,它建立在权威的基础上,包括命令和评估绩效。配置公司治理结构中各机构的成员、会议、政策和程序都是等级控制的一部分。不管控制的目标是在于界定特定的绩效(产出控制)还是特定的过程(行为控制),在这种控制之下往往会导致道德、责任或者是竞争意识的缺乏。并且正式控制还被认为有碍于信任的发展。

相比之下,社会控制通过“软”方法引导合意行为,更多地考虑影响他人行为。社会控制基本假设是人们可以最终决定自身的行为:通过社会化和一致的决策流程、强大的价值共享,员工将更加忠于企业;通过建立共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减少组织成员之间目标差异,以达到影响员工行为的目的。这种影响只有在共享目标、价值观和规范时才能产生作用。也就是说,社会控制只有通过公司治理文化这一纽带才能发生作用。在长期社会控制的基础上,企业之间价值共享还能进一步增强企业内部的信任关系。此外,社会控制还为参与公司治理的成员提供相互支持的氛围从而增进企业内部的相互理解[4]。尽管社会控制存在正式控制所不具备的种种优点,但是社会控制并不排斥正式控制,相控制必须以健全的正式控制为基础。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最优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由任务的特征决定的,也可以说成是控制机制情境适应性。即:在任务特征和控制机制之间存在适应性。对控制机制的选择取决于任务的两个特征:知识可传递性和结果的可测性。知识可传递性指管理者对整个知识传递过程能够理解的程度。结果可测性是指以客观、精确的方式对结果进行评估的能力。结果控制对于高可测性和知识传递性较为适应,而行为控制则恰恰相反。当两个纬度都较低时(如非常规问题和创新等),社会控制(对应于公司治理文化)相对于正式控制(对应于制度)为最佳。

任务的行业特征,包括行业知识密集度(尤其是隐性知识)和行业内企业信息对称程度对内部控制的选择都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知识的可传递性取决于知识符号化和标准化程度特征,这与企业的知识密集性及其知识类型是密不可分的。

2、企业行业文化外部导向特征

公司治理文化外部导向也即公司治理行为对环境的适应性,来自于公司治理理念与外环境的整合。在这一过程中会产生企业公司治理独特的行为模式,这种独特的行为模式系统能够反应公司治理文化的个性、特殊性和生命力。对公司治理文化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业竞争环境根据其复杂和动态程度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三个纬度[5]。

(1)产品市场的集中度和复杂性(所在竞争环境的企业数量和差异性)。企业运作的竞争形势对其公司治理文化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纬度。企业相对数量(行业集中度)决定了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可以从完全垄断到完全竞争。毫无疑问,完全不同市场结构之下的公司治理文化将存在显著的差别。

(2)稳定性或者动态性(行业环境的变化程度)。行业环境的稳定性或动态性对 企业 价值观和基本假设有重要影响。如:在高技术行业中,企业所处高度变化的环境促使个体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积极行动解决问题。企业最大的需求是创造力和快速开发能力。相比之下,在稳定的市场中企业的行为标准涉及到人际关系、组织之间的相互依赖以及人力资源的 发展 和稳定。

(3)成长性(企业所处行业的成长速度)。行业成长性能够影响企业承担风险创新能力与组织管理和行为,而这些都将反映在公司治理文化中。行业高速成长则意味着更大的不确定性,同时高行业成长还会影响员工稳定性、潜在创新资源。这些都会增加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重视程度。相比之下,在低成长行业的企业中更加倾向于依靠正式控制如政策、程序来指导员工的行为。许多实证研究表明,行业成长与其技术进步密不可分。新的技术和方法能够减少不确定性并增加行业内企业的生产能力。反过来说,在高度成长的行业中企业将经历资源充沛、利润持续增长和大量的机会并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在行业成长性方面,我国企业具有明显的自身特征。自1979年起,除了为期不长的打断之外,我国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 经济 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必然是绝大多数行业的高度成长。企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客观地讲,我国的企业远没有经历过像早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的而又残酷的大范围的激烈竞争的时代,大多数企业并不具备成熟的公司治理文化,其中包括适应高度成长的公司治理文化。一般来说,企业起步阶段,免疫力都很差,也就是说面临的风险比较大。尽管如此,企业却得到了其能力之外的成就。

三、公司治理文化产业特征的现实意义

1、指导公司治理文化的管理方向

我国公司治理文化所处的阶段决定了公司治理文化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众多的弊端。公司治理文化不仅仅存在管理手段上的问题,发展方向也非常不明确,特别是在对企业创新性的考虑上常常是有欠考虑。然而,公司治理文化管理具有不同的偏重维度,企业首先必须明白公司治理文化管理的方向性,然后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方法。比方说,制造业企业间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相似性,它们都更加重视创新和冲突解决,创新能力甚至成为影响企业存在与发展的核心竞争能力,因此企业在制定公司治理文化战略决策时,必须认真分析其所在的产业对创新的特殊要求,选择合适的公司治理文化维度及管理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指导公司治理文化变革管理

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变化可能同时导致与这相关的假设和价值观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对于这些变化,管理中也可能会忽视公司治理文化的相应调整。如果这样的话,新的文化冲突就很可能出现并进一步诱发公司治理活动中的成员的抵触情绪。于是公司很可能出现公司治理绩效下降,由此带来的压力会迫使企业改革。但是以过往的经验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文化常常会抵制变化。然而,环境的变化很少导致公司治理文化从假设层次上发生改变,如果这样的话很可能导致重新构造整个产业。相比之下,公司治理文化在价值观层次上发生变化是常有的事情,价值观层次的变化会产生企业改变公司治理文化的压力,如:新的管理方式、引进具有不同的文化前景的成员顾问等。也就是说存在两种层次上的潜在力量对公司治理文化产生作用:假设和价值观。显然,假设层次的变化对于企业来说更加具有影响力。它可能人们在进行商业运作时下意识的思考和行为方式。企业需要新鲜的血液促使假设层成功地转变。价值层面上的革新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原有的成员或许就能够胜任。当然,组织必须经历一个再学习的过程,如国企改革前后的公司治理文化的变更,国企改革之前,政府是企业运作的主导力量,随着产权制度与产权结构的改革,股权结构渐渐多元化,行政干预的力量逐渐减少,企业必须根据自身所处的新情况重新调配公司治理文化的特质。

3、为公司治理制度与公司治理文化配合提供 参考 意见

制度和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首先,通过简化决策过程,节约交易费用。当公司治理活动中的成员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而无法迅速、准确、低成本地作出理性判断时,他们便会借助于公司治理文化中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准则等“习惯”进行决策,从而简化决策过程。一个企业的公司治理文化一旦形成,它就建立起了自身系统的价值和规范标准,如果公司治理活动中的成员在价值和行为取向上与公司治理文化的系统标准产生悖逆现象,公司治理文化会将其纠正并将之引导到公司治理的价值面和规范标准上来。靠这种协调机制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其次,减少机会主义,节约监督成本。我们可以通过加强监督和考核以及加大处罚力度等制度安排增加机会主义成本,从而减少机会主义的发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但这需要较大的监督成本,而公司治理文化所代表的意识形态作为一套价值观念或认知学识,是公司治理中每个成员都具有的,它的存在可以使人们限制自己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搭便车”现象的发生,从而使人们超出对个人直接利益的斤斤计较,并诱发集体行动。意识形态通过增强个人对于某项制度安排的法理性认同和依赖,能够淡化机会主义行为。

最后,加强对企业相关各方的激励。诺思等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一定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不仅是减少经济秩序交易费用的重要制度基础,更重要的是它对经济主体创新和进取精神的推动,具有和产权界定匹敌的巨大作用,它可以提供选择性经济动力激励等方面的产出,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基础。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除了物质经济利益之外,还追求安全、自尊、情感、社会地位等社会性需要。公司治理文化具有使公司治理活动中的成员从内心产生一种高昂情绪和奋发进取精神的效应。公司治理文化把尊重人作为中心内容,以人的管理为中心。所以,积极向上的思想观念及行为准则会形成强烈的使命感、持久的驱动力,成为成员自我激励的一把标尺。同时一种优秀的公司治理文化也强调股东、债权人、员工、顾客、供应方等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它不但加强了对企业相关各方的激励,而且企业通过创造除物质激励的其他激励方式来满足不同成员的不同需要,从而强化企业各方的合作博弈,成为解决企业相关各方激励不相容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参考 文献 】

[1]刘 翌·我国公司治理文化理论与实证研究[j]·浙江大学博士 论文 , 2001·

[2] schein, edgarh,“coming to anewawareness oforganizationalculture”[j]·sloanmanagementreview, 1984, vol·25,issue 2·

[3] chatman, jennifera; jehn, karen a:“assess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ustry characteristics and organizational culture: how differentcan you be?”[j]·academy ofmanagement journa;l mississippi state, 1994·

第6篇

(一)公司治理概念

国内外的众多学者从多层次多视角出发,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BerleandMeans(1932)最先提出了公司治理的概念: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它的投资者的一种组织安排。我国学者吴敬琏将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个结构中的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学者杨瑞龙等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本质就是对企业所有权进行安排的一种契约,是治理企业交易关系的制度安排,包括外部与内部治理机制。笔者认为公司是由各种要素共同构成的一个契约整体,而公司治理就是处理好各要素的关系,从而形成一种制度安排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

(二)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众多学者展开了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经典理论。

1.两权分离理论。

即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产生的前提与根源。随着现代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原来所有者的经营能力显得力不从心,就需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协助其管理公司,并在这种合作中,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但在两权分离的过程中,所有者(股东)失去了公司的控制权,也失去了公司的经营权,采取何种措施才能促使管理者与其保持相同的目标,且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这就成为了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发生的本源所在。

2.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的产生同样是基于两权分离,是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而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由于所有者与管理层契约的不完全,造成了剩余控制权的分配问题;管理层在获取了剩余控制权后,可能会出现“利己行为”,从而在行为中背离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为了避免管理层的“利己行为”,委托人采取激励措施,将管理层的长期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问题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为了尽可能地抑制这些行为的发生,委托人必须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来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绩效,使委托人和人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3.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委托理论的延伸,该理论进一步扩充了公司所有权的范围,认为除了股东之外,供应商、人、员工、客户都应该享有公司的治理权。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而不再仅仅是为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股东在现代企业中所承担的风险可多样化地分散,即转移给其他利益相关者,且他们可能承担的风险比股东更大,为此,就应该当让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更强调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共享公司治理权。

二、实证研究

通过对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本文试图找出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绩效的治理因素,为其治理结构的改进与完善提供一些经验依据。数据选取2014年3月底之前公布年报的A股上市公司,其中剔除ST、金融行业、数据异常公司,利用CASMAR数据库以及SPSS软件进行分析。

(一)研究假设

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

股权集中度相对越高,大股东越有能力控制公司高层管理者,也更愿意积极监管公司,从而有效地减少高层管理者的“利己行为”。假设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性关系。

2.第二到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

控制股东与其他大股东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制约关系,而这种制约关系可以避免因控制股东个人的偏激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从而保护众多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促使公司做出科学决策以及绩效的提高。假设2:第二到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性关系。

3.流通股比例与公司绩效。

虽然公司股份的流动性有助于通过“用脚表决”机制来加强公司的外部治理。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对与会股东有最小持股数量的限制,而大多数流通股的持股主体都是中小股东,基本无权参加股东大会直接行使自己的控制权。假设3:流通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性关系。

4.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

LiptonandLorsch(1992)研究发现董事会的监督能力会随着董事成员数量的增加而有所提高,但是在协调和组织中所造成的损失会超过董事数量增加所带来的收益。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董事会结构不完善,董事会规模在一定程度上的增加可因监督能力的提升而获得收益,且超过在协调与组织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假设4: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性关系。

5.独立董事的比例与公司绩效。

独立董事职位的设置,可以从公司外部加强监督,一般独立董事都在某个专业有一定的建树,能够提供相关的专业指导,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提升。假设5:独立董事的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6.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绩效。

管理人员薪酬可以对管理人员起到直接的激励作用,在作出决策时以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从而对公司的绩效产生正的影响。假设6: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7.高管层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

高管层持股作为一种新的激励手段和机制,将高管层的利益与公司的绩效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使高管层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避免与股东的利益冲突,从而使成本最小化。假设7:高管层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8.监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

理论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具有监督作用,对公司的绩效有着促进作用。并且较大的监事会规模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升。假设8:监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三)变量定义

其中X1、X2、X3反映股东治理结构方面的治理因素;X4、X5反映了董事会治理结构方面的治理因素;X7反映了管理层治理结构方面的治理因素。(四)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从表4可看出,ROE模型与EPS模型拟合均比较满意,ROE模型在5%的置信度下(P=.029)通过检验,EPS模型在1%的置信度下(P=.000)通过检验。两模型的回归方程有效。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ROE、EPS存在显著负相关,说明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绩效反而不理想;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ROE、EPS负相关,且与EPS呈显著负相关,说明第二到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对公司的绩效产生不良影响;流通股持股比例与ROE、EPS负相关,且与EPS呈显著负相关,说明流通股比例越大,公司绩效会越差,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存在侵占问题,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独立董事比例与ROE、EPS均显著正相关,说明独立董事的制度规定,促进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绩效;公司规模与ROE、EPS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规模越大,公司绩效越好。

三、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政策建议

第7篇

[关键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策

一、现代企业与公司治理结构

美国著名企业管理史学家钱德勒在考察美国企业内部生产和管理方式时提出:“由一组支薪的中、高级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即可适当地称之为现代企业。”这应该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现代企业定义了,它揭示了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那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再是资本家本人,而是职业经理人员。出资人并不管理企业而是从经理市场聘用职业经理人来帮助自己管理企业,这就说明出资人的最终所有权与企业的控制权(经营权)出现了分离。

为了有效解决现代公司的委托关系问题,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这样,公司治理结构便应运而生。在人们简单的理解中,公司治理结构几乎就等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分配模式。

就目前国内外理论界的研究成果看,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解释也是众说纷纭,不尽一致。科克伦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相关利益人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钱颖一认为:“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吴敬琏更进一步将公司治理结构具体化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吸收西方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成果,结合我国公司制企业的特点,狭义地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建立在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基础上,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这四个“物理层次”的组织架构,构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广义地讲是指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它所界定的不仅是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而且包括相关利益集团(管理者、员工、客户、供货商、所在社区等)之间的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核心是作为外部人的投资者如何激励约束作为内部人的经理人员。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成本,是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管理层能以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二、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成本和风险,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的背离,从而达到保护所有者的目的。它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构成。这一制度或称治理结构建立的基础是公司的权力配置,即无论是所有者还是经营者都以其法律赋予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拥有终极所有权并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是股东的,对公司拥有无可争议的剩余索取权。经营者则作为人拥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非所有权,但他直接控制着公司和公司的剩余。由于法人财产权和终极所有权的不一致性,而导致经营者和所有者在公司的利益不一致。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治理结构不健全,治理机制扭曲,治理水平不高等,这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绩效,使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收到预期成效。目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在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各项决议的影响力是微乎其微的,在股东平等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一些上市公司受大股东控制,缺乏独立性,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从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历史和逻辑来看,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现代企业理论研究表明,作为合约结合体的企业,其内部的股权结构安排,会直接影响公司价值和绩效。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等现象。

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必然诱发种种弊端,妨碍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对公司治理绩效的损害更为明显。由于国有股的行使主体——政府部门具有特殊的地位,往往导致政府与企业角色错位,国家作为“大股东”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演变成为行政干预,使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难以分开。政企不分,企业不可能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直接诱发大股东操纵和大股东“掠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二)“内部人控制”与行政“外部人控制”同时并存。“内部人控制”即公司内部的管理层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的情况。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

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其突出的表现在于过分的职务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短期行为、过度投资和耗费资产、转移国有资产、置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不分红或少分红、大量拖欠债务等等。

在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同时,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政府主管部门和官员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影响或控制企业”。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外部人控制”。行政“外部人控制”,实际上是在产权非人格化情况下,行使委托人权力的人以放弃对人的制度控制,换取以非制度控制权来控制人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在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上的延伸。其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身份模糊、产权界定不清和多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产生不规范、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规则不健全、政府委派官员去企业担任董事、董事长和经理等等。这实际上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的“委托人问题”,它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严重的“人问题”一起,形成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殊的“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极大地降低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绩效。(三)缺乏一个健全的外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是指通过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等市场约束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

面对激烈竞争的产品市场,如果经营者管理不善,产品和质量不具有竞争力,就会无情地被对手淘汰。一个发育良好的资本市场能产生两种约束现有经理管理层的机制:一个是股东用脚投票的机制,当股东对现有经营层不满意时,可以选择不再做股东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评价;另一个是产权购买方的接管机制,当企业治理水平低时,会受到接管的威胁,被其他的投资者收购和兼并,现有经理人的位子不保,这就形成一种约束。而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的存在对于不称职的经理人也是一个威胁:如果一个经理因自己的管理原因导致公司业绩下降,董事会就会从经理人市场寻找替代者,原有的经理则丧失岗位,同时给自己的经理人生涯留下不良记录而影响其未来发展。可见,经理人员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能够产生约束经理行为的信息,因此,能够解决由于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激励问题。

但在我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二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非常有限;三是经理市场不成熟。

(四)违规操作成本低。我国对于公司治理问题出台的法律规范不少,但是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而且大多数停留在经济惩罚上,缺乏足够的刑事惩罚。对于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们的违规,交易所通常也就是谴责罢了,而证监会也只是罚款了事。最近几年频繁出现公司高管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事件,无不说明,由于违规成本太低,处罚不力,使得高管们在违法违规的路上前赴后继,铤而走险。更让我们认识到了市场监管机制存在的漏洞。

(五)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健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中的信息机制还不健全,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使企业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由于这类企业的信息基本被内部人控制和操纵,外部人和企业普通职工很难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当被迫或需要向上级、政府、公众提供信息时,首先考虑信息的披露是否损害内部集团的利益,并与此展开博弈,使外界难以知晓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成了经营绩效低的“保护衣”。不健全、不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上市公司信息操纵和信息造假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规范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提供公司治理结构所需体制平台。在构建经济型公司治理结构之前,先要明确它的前提条件,即其所需的体制平台。我国国有企业建立公司治理模式应基于三个体制平台:政企分开、社企分离、党企分工。唯有如此,国有企业才能摆脱政府不必要的干预,避免行政型治理模式的种种弊端,真正实现独立自主经营,在统一的市场体制下公平竞争,依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投资人、管理者和职工的责、权、利关系,企业才能真正进行有效的公司化改制,选择适应企业实际需要的公司治理模式。

(二)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样化。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着所有者和经营者委托关系的性质,是影响公司治理健康有效的重要因素。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股权单一化,国有股一股独大,并多是国有独资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一个多元、分散、可以流动的股权结构上的组织形态。单一化的股权结构难以形成制衡,而且往往导致内部人控制。为了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在股权多元化上取得重大突破,彻底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所引发的问题,对企业来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吸收各地方实体和战略投资者投资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实行高层管理人员持股;通过境内外上市、中外合资、法人相互持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主体除了指传统意义上的物力资本所有人,也包括人力资本(即经营管理型、研发和技术型及生产及一般服务型人力资本)所有人。

(三)对经营管理者实施有效激励和约束。对经营管理者实施有效的激励,是公司得以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但是,在我国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企业人即经理人员一般都是改制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并且通常是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由于改革中的路径依赖性,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基本上沿袭了改制前的模式,很难做到对经营管理者实施有效的激励。因此,也就很难保证经营管理者勤勉敬业工作热情的持续发挥。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政府要在分配制度上有所突破,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培养公司的内在动力。

另外,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产权主体虚置,股权约束机制极度弱化,加之外部资本市场与经理市场不完善,经理人员往往处于失控的“真空”。因此,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对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约束。

(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董事会制度。增强董事会的应有功能,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建立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并确保责任可以追究的机制,保证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选聘、评价、考核、奖惩制度;将董事会的职能具体化,并强化董事的责任;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定有关公司首席执行官的业绩标准和薪酬计划,并据此对首席执行官的业绩进行定期评估;建立董事会的自我评价体系,加强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强化董事会的战略管理功能与责任,完善公司的内控机制和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从而有效防止和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牛国良.现代企业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周思勤.从“经理革命”看国企改革[J].企业经济,2006,(9).

第8篇

权变理论是上个世纪70年代在西方形成的一种管理学派,其核心思想是,企业管理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内外条件随机应变,不存在一成不变、普遍适用的最佳管理理论和方法。权变理论以系统观点为基础,强调影响组织的各种可变因素性质,并试图对组织在变化的条件下和特殊的情景中如何进行结构设计以及经营管理进行深入的了解(孙耀君,1987)。作为一种系统的学派,权变理论由西方学者构建,但其基本思想在我国古人的言论中早有体现,比如“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孙子》),“审时而立仪”(《管子》),“时异则事变,事异则备变”(《韩非子》)。

权变理论自形成以来,被广泛用来指导管理计划的指定、领导方式的变革以及组织结构的设计。作为组织结构的核心部分,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显然也可从权变理论获得有益的启示。

相对于其他管理思想,权变理论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强调环境因素或者变数的重要影响。事实上,权变理论的基本设想就是在组织与其环境之间寻求最大的一致性。这里的环境因素具体来说可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种。其中,外部环境又可分为一般外部环境与特定外部环境,前者包括社会、科学技术、经济、政治与法律制度等种种因素,后者包括企业所处的行业、地域和产品面临的竞争状况等。一般外部环境作为宏观影响因素,基本上是企业所无法控制的,而特定外部环境很大程度上是企业自主选择的结果,但这种选择一旦作出,企业选择退出或者回避的成本也将是非常之高的。内部环境则包括了企业的正式组织系统(决策程序、联系与控制等)、技术状况、财务状况等,这些变数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同时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在未来得到调整。

公司治理结构既是企业内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受到其他环境变数的巨大影响。对于后一方面的关注,构成了权变性分析的核心。那么环境因素是如何影响治理机制的选择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简单介绍一下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框架。对于治理结构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践及其形成原因或者决定因素,比如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股权集中度高,而另一些国家的股权集中度比较低(Laporta等,1999)。第二类是研究特定治理结构安排的经济后果或影响,比如治理结构如何影响公司的财务业绩、市场价值以及投资、融资活动等(Ho,2003)。从研究的实际意义来看,前一类研究重在解释治理结构的现实存在,后一类研究则试图为治理机制的建立与变革提供某种指导性意见。在上述两类研究中,环境因素都是不可缺失的重要研究变量,但其作用机理却有着显著的差别。下面我们用两个不同的函数关系式来对其进行简单地描述与对比:

G=f(θ)(1)

p=g(G/ρ)(2)

在上述关系式中,θ,ρ表示环境变量,G表示治理结构变量,P表示经济后果变量。关系式(1)表示了环境变量在第一类研究中的作用,其中治理结构为因变量,环境变量为自变量。关系式(2)刻画了环境变量在第二类研究中的作用,其中治理结构为自变量,环境变量为条件变量,也就是说,P与G之间的具体关系形式将取决于ρ的值。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中,环境因素第一方面的作用早已为人们所认识,而第二方面的作用则受到了忽视。这种忽视的直接后果是,研究者希望寻找到治理机制(比如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某种普遍性联系,并用这种联系来为公司治理变革的实践提供理论与实证上的依据。然而关系式(2)清楚地显示,治理结构G的最优解将离不开ρ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治理机制的分析,权变理论与从经济学视角出发的理论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理论基于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利益目标的不尽一致,从根本上阐述了公司治理机制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方面的重要意义。然而在现实的状况中,问题往往呈现出多种形态(1),这就要求治理机制的设计必须根据问题的不同而作出适当的调整,后者正反映了权变理论的思想。另一方面,站在问题角度的相关理论主要关注治理机制的约束与监督作用,比如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等,强调的是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公平性。而权变理论更为关注的是治理机制对企业的决策以及管理过程的影响,强调的是共同利益的创造与增长。

二、影响公司治理机制的权变因素

关于公司治理的具体定义,研究者可谓众说纷纭,不过总的来看,我们可以把公司治理结构看作一套制度安排,其目的是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人、雇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安排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2)。在具体的内容上,公司治理结构机制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高层经理人员;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等(钱颖一,1995)。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提供了一套事后的利益分配方案,而且通过事前的制度设计影响或改变着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动机和方式。从世界范围考察,公司治理结构一般可以概括为英美模式、德日模式、东南亚模式(又称家族治理模式)。

尽管公司治理模式的划分为我们理解公司治理机制提供了一幅大的图景,然而具体到各个国家,公司之间的治理结构依然存在着显著的差别,比如美国的公司往往被认为是股权比较分散的,但Holderness等(1988)的研究显示,相当一部分公司的股权结构事实上是非常集中的。因此,以国家为单元的模式划分很可能导致我们漠视各个公司之间具体治理结构的差异,而后者对于理解公司治理机制的权变性才是至关重要的。同时,站在实践指导的层面,这种划分往往根据经济的总体后果差异,得出某种全盘否定或肯定的结论,但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都有成功与失败的典型,安然事件的发生并没有否定英美模式的积极意义,但它的确向我们提示某一类公司的治理可能是存在问题的,在作者看来,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做到了相应利益主体的权力、责任以及利益之间的最佳平衡。正如商品的均衡价格随着供给与需求的改变而变化一样,公司治理机制的内在平衡也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作出适时的调整,否则就会导致问题的发生,这一点也正是权变理论应用于公司治理机制选择的核心所在。

(一)企业目标

企业目标体现了企业的功能定位,它对于企业的发展战略以及组织结构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治理机制的设计也必须服从企业特定目标的需要。从现实情况看,盈利均构成了企业经营的基本目标,但具体到各种类型的企业,其目标又呈现不同的特征,比如对于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来说,除了一般的企业性目标外,还必须实现一定的公共性目标,例如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就业、实现社会公平、发展高技术产业等。对于纯粹以盈利为目标的私营企业来说,其服务的利益主体也可能存在差别。比如美国曾经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至高无上的目标,哪怕这种目标可能导致对其他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比如经理人、员工等)。法、德等国则相对比较强调股东与债券人、员工利益之间的协调。企业目标的差异直接反映在企业的治理结构差别上,比如为了实现社会性目标,政府可能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掌握某些企业一部分的控股权;为了体现员工的利益,企业可能在董事会中给予员工一定的发言权。相应地,企业目标的变化也必然会导致治理结构的调整。事实上,我国目前对新的公司治理机制的诉求正体现了传统企业目标与职能转变的历史性要求。而美国近年来对相关利益者的强调,在导致公司法变革的同时,最终也将对治理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崔之元,1997)。另外,从企业的具体目标来说,有的企业目标明确而持久,有的企业则目标多样并不断变化,这种特征的差异也会反映在治理机制的稳定性上。

(二)企业的发展阶段

现代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业主制、合伙制与公司制三个阶段。业主制企业一般来说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品种比较单一,在治理结构上,业主集剩余索取权、控制权以及经营管理权于一身。合伙制企业则由合伙人共同决策,共同分享利益与承担风险,并负无限连带责任。而在公司制形式下,管理的责任被委托给具有专门管理技能的职业经理人,股东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最终的控制权。上述特征的演变同样存在于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的发展轨迹之中。这种演变并不意味着后一种治理结构的形式一定优于前一种形式,而是体现了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完全集权式的治理模式在企业发展的初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营的灵活性,应付市场的迅速变化;随着企业的逐步发展,权力将被分解或稀释,以吸引其他利益主体进入企业,或者调动企业内部员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规模得以迅速壮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得到加强。同时,权力的分解程度和方式也造就了现代企业制度下治理结构的种种形态,以及相伴而生的问题,不过无论如何,我们更应关注的是特定治理结构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本的权衡。

(三)行业

企业所处行业不同,面临的风险状况、市场竞争态势也就大相径庭,这些同样影响到治理结构的选择。比如,竞争性行业无疑比垄断性行业面临着更为残酷的竞争环境,为了生存和发展,这些行业的管理者对市场的变化必须作出更为及时的反应,过于僵化或者集权的治理机制显然无法适应其要求。我们还可以对传统企业与新兴高科技企业作一对比,后一类型的企业往往对管理者的创新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同时,这种创新能力与财务业绩的真正实现还有一段距离,因此,单纯将公司当期的业绩与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不仅无法达到激励的效果,反而可能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而以股权为基础的激励机制显然能够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财务状况

在公司治理与财务业绩关系的研究中,后者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既定的经济后果,用来对前者的优劣性进行评价。但事实上,公司特定的财务状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者限制着治理机制的选择。比如,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如果发生高层管理者(CEO等)的变动,继任者往往从内部提拔产生,但在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的情况下,例如发生持续性亏损,董事会更可能从外部寻找接任者。另外,中国上市公司目前股权结构的演变趋势也验证着这一点。相关研究显示,低劣的业绩往往导致大股东的更换(朱红军,2002),而大股东的更换在大多数情况下将导致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发生变化。同时,根据再融资制度的安排,公司良好的业绩可以提供配股和增发的契机,如果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大股东在这一过程中放弃配股或认购权,则非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重显然将得到提升。

公司的具体治理机制还可能受到企业的组织结构、工艺技术、所处位置以及对其他组织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所有这些因素的集合就构成了公司在进行治理机制选择时的权变性特征。忽视这些因素的存在而盲目的选择或推行某种形态的样板,只能置企业于更危险的境地。

三、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选择:权变性分析

(一)股权结构:集中与分散

在我国公司治理机制改革的过程中,股权的分散化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基本的目标。然而按照权变理论,股权结构的优劣性并不依赖于它的具体形态,而是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适合于所处的环境。股权集中的最大诟病在于它导致了大股东对于小股东利益的损害,股权的分散化固然可以减少这一问题的发生,但它同样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由于存在“搭便车”现象,完全分散的股权将使得股东无法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从而导致管理者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公司股东的利益(Berle,Means,1932;Grossman,Hart,1980)。而控股股东的存在则不仅可以减轻股权分散所引起的搭便车问题,而且有利于公司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Shleifer,Vishny,1986)。

主张股权分散化的另一个支持性论据是它有利于敌意收购的进行,从而会对无效率的经营者产生制约。然而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来看,这种机制主要还是存在于英美两国,在德、法、比利时等股权相对集中的欧洲大陆国家,敌意收购则很少发生,即使在传统上被视为控制权市场典范的英美两国,善意的兼并与要约收购,往往也是控制权市场中更为常见的形式。如果越过资本市场,进一步观察非公众性公司之间发生的兼并与收购,则几乎可以说,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敌意收购都是居于次要地位的一种控制权交易形式。事实上,在非敌意收购的形式下,由于股权的变更往往导致高层管理者的大量离职,同样会对经理人员产生比较明显的惩戒作用(蔡祥,2003)。因此,敌意收购本身并不能主导股权结构的演变方向。

上述分析主要侧重于治理机制的监督与约束作用,在促进有效率的经营管理方面,股权结构的差异会引起不同的后果。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经理人员的决策与管理能力往往对公司的发展具有主导性作用,而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更可能拥有决定性权力,这种权力固然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但也可能促进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资源的整合。后一点正是为什么在英美资本市场上一部分上市公司会被要约收购,导致股权由分散走向集中的重要原因。

具体到中国的股权结构改革,权变性分析提醒我们必须对每一种现实或可能的形态进行审慎的评价。以国有股来说,过高的国有股比例可能意味着委托人缺乏足够的经济利益驱动去有效的监督和评价经营者,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但在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国有股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获得税收和其他方面的好处。尤其在企业处于财务困境时,政府的这种扶持行为可能更为明显。再从演变的趋势看,一个不容忽视的发展结局就是股权结构分而不散,也就是说,股权比较均匀地集中在若干大股东手中。这时,由于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一股独大”所带来的许多问题可能得到避免,但同时也可能带来决策效率的降低和责任上的相互推委。

(二)董事会结构:决策管理还是监督控制

一般来说,董事会承担着两大核心职能,一是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经营决策的有效性,二是对高层管理团队进行选拔、监督和激励。董事会结构的安排无疑需要服从这两个职能的需要,但落实到实践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孰者为重,孰者为轻?在理论上,上述第二个职能显然必须以第一个职能为前提,但现实的评价与要求却似乎主要集中在后一方面。这也许是因为绝大部分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都与董事会监督功能的失效有关。从安然等事件来看,这种失效似乎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事实。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董事会虽然名义上有权解聘或雇佣管理者,但实际上,管理者往往控制着董事成员的选择(Mace,1986)。这时,在公司业绩比较差的情况下,董事会仍会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这种影响往往是比较微弱的(Warner,Watts,Wruck,1988;Weisbach,1988)。Chen等(2003)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结果也表明,管理者的变动是否受到公司业绩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股东身份,而不是董事会结构。

上述事实是否就意味着董事会功能的完全失效,或者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呢?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董事会在惩戒无效率的经营者或者防止管理者财务舞弊方面,可能作用甚微,但从公司的经营过程来看,这两者基本上属于非正常状态,我们事实上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来弥补或替代这一功能,比如前一方面可以借助控股股东的干预或者敌意收购市场来完成,对于后者,更有效的措施可能是加强法律惩戒的力度和经理人的诚信建设。国内外对公司CEO等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状况的经验研究发现,经营者的在位期限一般为5~10年,在这一期间,董事会显然有比更换经理人员或者防止舞弊更经常性的事情去做,比如确定企业的发展战略,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等。

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还将影响到我们关于独立董事的作用评价。尽管治理准则提出,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从实践的操作来看,这种规定很可能变成制度制定者的一厢情愿。独立董事的选择同样守制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使我们指望独立董事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中立,但我们无法想象他们总是站在公司管理层的对立面。最可能的情况是,当其无法同意有损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决策时,为了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将保持沉默,或者干脆退出董事会(类似于股东的“用脚投票”)。独立董事监督功能的失效,在安然事件中得到了最明显的体现。在安然的17位董事中,除董事长及CEO外,其余都是地位显赫的独立董事,如斯坦福大学管理学院前院长、美国奥委会秘书长、美国商品期货交易管委会前主席、德州大学校长、英国前能源部长等。事实上,有人形容其为“有浓厚人际关系的俱乐部”,这一评价意味着这种看似完美的安排其实无法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但它同样点出了安然董事会安排的真正意义所在,即利用独立董事的声望提升企业的声誉,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网为企业争取更多的资源,利用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战略咨询。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也许才可以对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前景有一个良好的预期。

董事会的功能定位直接影响到具体结构的安排,比如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还是合一,董事会规模大还是小,董事会构成中执行董事的比例高还是低。从监督功能出发,我们似乎更容易得出比较一致性的结论,比如保持两职分离,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等。但从决策管理角度出发,我们的选择可能需要更多的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比如,吴淑琨、柏杰、席酋民(1998)以在沪市188家公司为样本的检验结果表明,对中国现阶段的上市公司来说,两职是否合一主要由公司规模所决定,公司规模越大,越倾向采取两职合一。目前,相当多的研究集中于董事会结构与公司业绩之间关系的分析,然而董事会结构安排的权变性意味着我们可能无法从中找到某种一致性的稳定线形关系。

(三)激励机制:收益与风险的权衡

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固有矛盾,我们往往无法通过一个完美的监督机制来彻底地解决问题。激励制度则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缓和该问题的思路。关于激励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可以说是我国目前公司治理改革最活跃的部分。在这一改革的过程中,一个基本的导向就是建立以股权或股票为基础的激励机制,从而将所有者与企业经理人员的利益更紧密的结合起来。权变理论并不否定这一思路在推进旧有的激励体系方面的积极性,但它提醒我们,任何一种激励制度都具有独特的适应环境,公司必须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慎的选择。比如,作为一种引导公司着眼于长远发展的激励方式,股票期权将更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因为对于这些公司来说,研发支出以及管理者自身的创新能动性将从根本上决定公司的长期发展能力,相对于以历史财务指标为基础的传统评价方式,股票期权可以避免诱导管理者过于专注当期的业绩,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但对于垄断性行业的公司来说,盲目的实行期权可能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因为这些公司的发展在正常情况下基本上是可以预期的,即使在一定时期出现某种跳跃性的变化,也往往不是管理者所能主导或控制的。

激励机制的权变性分析提醒我们,任何一种激励机制的施行都意味着管理者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与收益对称关系的改变,而且这种改变最终将会影响到管理人员的决策与管理行为。目前,相当一部分实证研究开始对公司经营业绩与激励机制(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持股比例等)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在这些研究中往往都有一个潜在的假定,即公司经营绩效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然而从理论上说,管理者持股的上升尽管会带来一定的激励效应,但另一方面,它也使得管理者的财富集中在某一个企业上(3),很可能导致管理者对于高风险项目的回避,从而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站在这个角度,对于目前大行其道的管理层收购(MBO),我们也似乎无法对任何进行MBO的公司都充满乐观的预期。因为管理层持股所带来的效应可能在某些公司为正,而在另一些公司反而是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蔡祥.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重组及其影响[C].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崔之元.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J].经济研究,1996(4).

[3]华锦阳,何亚平.公司治理的文化因素剖析及其对国企改革的启示[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4).

[4]钱颖一.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载于青木昌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5]孙耀君.西方管理思想史[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

[6]吴淑琨,柏杰,席酋民.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的分离与合一[J].经济研究,1998(8).

[7]朱红军.大股东变更与高级管理人员更换:经营业绩的作用[J].会计研究,2002(9).

[8]Berle,A.andG.Means,TheModernCorporateandPrivateProperty,NewYork:Macmillan,1932.

[9]Chen,KevinC.W.andJiweiWang.AComparisonofShareholderIdentityandGovernanceMechanismsintheMonitoringofListedCompaniesinChina,Workingpaper,2003,HongKongUniversityofScience&TechnologySingaporeManagementUniversity.

[10]Grossman,S.andO.Hart,TakeoverBids,theFree-Rid-erProblem,andtheTheoryofCorporation,BellJournalofEconomics11,1980,42-64.

[11]Ho,SimonS.M.,CorporateGovernanceinChina:AnIntegratedFrameworkforResearchandSomeImplications,Workingpaper,2003,ChineseUniversityofHongKong.

[12]Holderness,C.G.,andD.P.Sheehan,TheRoleofMajorityShareholdersinPubliclyHeldCorporations:AnExploratoryAnalysis,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1988,317-346.

[13]LaPorta,Lopez-de-Salinas,ShleiferandVishny,CorporateOwnershipAroundtheWorld,JournalofFinance54,1999,471-520.

[14]Mace,MylesL.,Directors:Mythandrealty,Boston:HarvardBusinessSchoolPress,1986.

[15]Roe,MarkJ.,PoliticalFoundationsforSeparatingOwnershipfromCorporateControl,StanfordLawReview53,2000.

第9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日德公司治理模式;借鉴及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8)11-0177-03

[作者简介]俞志方,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商法学;(江西抚州344000)

肖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学。(重庆400031)

从法学的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结构牵涉到公司的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否实现和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的重大问题,而且对于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健康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法律、哲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以及其他的社会环境的不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各有特点,笔者将对有代表意义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介绍与评析,探寻适合我国借鉴的优良制度。

一、英美市场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评析

荷兰学者杰尔特•霍夫斯特德关于文化指数的研究指出,英美国家的文化崇尚个人主义,社会结构松散,人们追求平等,容易接纳有差异的因素,是一个注重成就感以及物质成功的社会,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发源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反映到公司治理领域,就产生了股东权益至上的治理理念,配合其经济制度,逐渐形成了以市场导向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

该模式认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公司治理结构实际上实行的是单层委员会制,其特征在于公司的股权具有高度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强调在资本的流动中提高效率。在该模式下,公司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除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外,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股东推选的董事会行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由董事会聘任,公司通常不设立专门的监事会。

1.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伯利和明斯1932年合著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权》对20世纪30年代初期全美最大的200家公司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随着公司股东人数的增加,公司规模扩大,股权日益分散,股东对公司财产经营的控制愈加困难。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越来越分离,控制权已经越来越多地转移到公司的经营者手中。他们认为,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公司模式下,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就产生了天然的利益冲突,公司所有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将公司经营赋予经营者管理,公司经营者作为一合理的“经济人”,在追求自己效用或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行动,从而当其利益与股东或公司利益产生冲突时,经营者有可能为了本身利益,置股东或公司利益于不顾。为避免经营者此种行动,必须对其行动加以监控,从而付出各式各样的“成本”。

在此模式下,由于股权的分散,小股东拥有的股票的份额很小,不能积极花费时间和资金去收集信息、监督经营者,而是指望他人监督,自己收益,这些小股东既无能力也无动力去参与公司治理。如果大多数股东都这样做,也就没有人去监督,从而使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特别是内部控制机制中的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的设置与公司治理

在市场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下,英美国家实行的是“一元制”——“单层董事会结构”,即在股东大会下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立董事会,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公司的经理,董事会没有足够的影响力监督和控制经理权利的实施。另外,在公司内部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实现对董事会业务执行权的监督。在当代英美公司实践中,公司董事会实行着“管理和监督”两大职能。此处的管理不是指公司业务的日常管理,而是指战略管理,是指以企业战略为中心,并通过有效的战略制定、实施、控制和调整过程来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

此外,董事会还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是因为英美公司的股权分散,因此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设立的。其宗旨在于希望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任职的非执行董事。他们在某方面拥有独特专长,是某个领域的资深专家。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能够较客观地提供经营决策所需的建议并行使监督职能,有利于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对公司管理层的制约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3.激励机制的设置与公司治理

为了解决委托——问题,对公司经营者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模式下,激励机制在内部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是通过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收入来进行。例如,为了激励经营者提高公司业绩,增加股东回报,英美公司除了对高级管理人员付以较高的工资和奖金作为短期激励外,还运用“股票期权制”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中长期激励。在近几十年,股票期权制度在美国、英国和欧洲其他一些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有着良好的实证效果。

总之,英美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股东高度分散,并且流动性强。它具有高效发达的资本市场,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活跃的控制权市场,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和与经营者业绩紧密联系的报酬机制,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机制。在这种模式下,发达高效的资本市场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企业的竞争力得以提升。

然而,英美模式也有着致命的缺点:一是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导致了股东在行使监管权时较为消极,产生了大量的小股东搭便车行为。二是股权的高流动性造成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股东追求的是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一旦经营中出现了波动,就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抛售,并由此引发恶意收购。因此,经营者不得不为了迎合投资者对短期回报和高收益的需求,而把精力主要放在眼前或近期的利益上,重视短期利益的实现,从而忽视了长远利益。三是以股东的利益为至高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日德大股东内部治理模式评析

同样,根据荷兰学者霍夫斯特德的研究,德国和日本两国共同的特点是国土狭小,资源相对匮乏,具有强烈的危机感。为了生存,他们崇尚通过集体的力量规避风险,降低不确定性。以这样的社会文化传统为基础,同样形成了与英美国家极为不同的日德大股东治理模式。在该模式下,股权相对集中,且缺乏流动性,日德公司一般不是像英美国家通过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来实现公司治理,而是通过内部大股东,通常是一家银行来控制和监督经营者行为,达到参与公司治理的目的。这是一种主动或积极的模式。如果股东对公司经营者感到不满意,可以直接通过“用手投票”来表达其意见。在该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理念为:企业首要目标不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是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社区、相关的社团、社会组织、政府等)财富的最大化。所以,该模式又称为利益相关者模式。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法人持股及法人相互持股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具有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转1.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日德模式下的公司股权结构,不同于英美国家的最大一点就是其股权相对集中。在集中股权的公司中,根本不用担心管理者忠诚问题,也很少发生问题。但是,控制股东与管理者串通欺诈少数股东的问题却是屡见不鲜的。比如:控制股东可以安排在其他情况下不可能的优惠条件购买增发的股份。控制股东也会设计与关联公司进行“亲密”交易,以攫取上市公司的收益。因此,在该股权结构下,出现控制股东与一般股东之间不平等的现象,如何避免控制股东滥用经营控制权损害一般股东的股东权益,就成为这种结构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2.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与公司治理

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德国公司和日本公司有所不同。德国公司与美国的内部和外部董事的区别类似,德国在董事会之外另设了监事会。董事会成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同时负有不与公司竞争或不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履行职责过程中机会等广泛的义务,董事会成员同公司的交易可以不经过管理者或整个董事会的批准,只需经过监事会批准。德国力图确保监事会成员独立于董事会成员,而且董事会的成员由监事会成员任命,公司的董事会实际上相当于一个执行机构,其地位低于监事会。

日本公司则采取了与英美国家类似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合二为一的做法。但是,其董事会成员几乎全部由执行公司业务的内部董事担任,外部董事所占比例非常低。在日本公司里,董事通常是从公司的中层经理中提拔上来的,在很多情况下,董事仍然是公司的雇员。这种董事会结构被认为具有很多的优点,特别是在终生雇佣的情况下,晋升到董事会的潜在可能性为公司的雇员忠于公司并努力为公司工作创造了重要的激励机制。为了平衡公司内部提升上来的董事的权利,日本商法典要求必须任命法定监事,他们由股东直接选举,并且为了股东的利益而监督董事的工作,在他们认为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时候,有权要求终止该董事的行为。

3.银行业与日德公司的治理

一般认为,银行在德日公司的治理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制上的。在德国,由于公司的股票大多都是不记名非流通股票,而且股东习惯于将股票交给银行托管,银行因此取得了相应股票的投票权,它不但为公司提供资金,进行融资,而且控制着公司的监事会,凭借其内部信息的优势,发挥着实际的控制作用。

而在日本,公司交叉持股的现象非常严重,关键股东主要是重要的商业伙伴,特别是像银行和保险公司这样的债权人,他们重视相互交易的扩大而不是股份的短期回报。而且,他们通常不会干涉公司的管理。因此多数情况下,董事会的规则是由银行确定的。主银行通常是最大的贷款人和重要的股东。主银行通常承担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职能,但是它只有在公司的业绩显著恶化的情况下才对其进行有效的干预。

综上可知,日德大股东内部治理模式导致德国和日本的证券市场相对落后,融资方式主要通过银行间接融资,公司负债比率高,控制权市场不够发达,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如英美国家。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但是,由于德日公司的治理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日本则实行主银行制度,每一家公司的背后都有一家大银行作为支柱。所以,这样的模式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由于不再像英美公司奉行单边治理,而是实行双边治理,有效地解决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产生的成本问题,由于股权和债权集中,也降低了公司治理成本。

三、两种模式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

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了两种模式的优点,已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基本宗旨,并建立了以股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该法是一部以效率优先、促进投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对公司治理结构规定得更加具体充分。例如,引入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我国对传统公司立法的一大突破;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规定,虽有存废之争论,但最终加以确立,目的是要让公司法继续为国有企业的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同时,借鉴了英美市场控制性模式的相关制度,比如: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引进了累积投票制,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行使范围,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等。新修订的公司法,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解决了过去未曾解决的问题,确立和认可许多新的制度。但是,随着这些制度的实施,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

首先,股权结构在资本市场上非常不合理。根据学者的研究,截至2004年,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元,非流通股份4543亿元,占63.55%,国有股占非流通股份的74%,占总股本的47%,由此可见,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非流通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国有股比例偏高。

其次,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我国上市公司有一半以上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原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成为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员,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企业的经营和决策。

再次,上市公司没有做到完全依法运作,给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有待加强。对此,笔者以为,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势在必行,我们可以通过国有股的合理减持,发展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方式来进行。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化,相信我们一定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曾康霖,王晖.从社会文化视角看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J].西南金融,2007,(2).

[3]赵旭东.国际视野下公司法改革——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第10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改革法案;比较分析

美国和德国分别作为北美和欧洲的主要经济强国,其公司治理有着各自典型的特征,他们代表了两种运作模式下不同的公司治理方式,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经营绩效。但进入21世纪,美德两国的大公司相继爆发危机,为改善公司治理、维护投资者利益,两国相继出台了公司治理改革法案,本文就两国公司治理改革法案进行简要的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起到一些启示和借鉴作用。

继多年来业界备受尊重的超级公司安然公司2001年底在资本市场投下一枚财务造假的重型炸弹之后,安达信、世界通信、施乐等世界知名大公司相继东窗事发,美国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丑闻越闹越大,股市因此连日重挫,一度跌穿了“9.11”之后出现的5年来最低点,投资者在一系列的丑闻中损失数十亿美元,很多公司雇员养老金严重缩水,一向被视为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典范的美国,开始遭到人们的严重质疑,投资者持续恶化的信心危机严重威胁着美国经济。另外,美国中期选举即将来临,美国政界也急于采取措施扭转不利的经济状况,以赢得更多选民的支持,在这个背景下,美国开始对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相关的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其中影响和争议最大,也最激进的改革当属2002年7月26日国会通过的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又称2002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由布什总统于7月30日签署,使其正式生效。该法案从加强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的准确性、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主要方面对现行的证券、公司和会计法律进行了重大修改,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深刻的一次证券业改革。

在德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几家大公司经营不善引发危机,使投资者丧失了对公司经营和股票市场的信心,进而削弱了德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公司遇到的危机引起了德国各界的关注。无论是从事公司治理研究的学者,还是致力于公司治理实践的企业家,乃至德国政府,都意识到危机的重要根源是银行等大股东的长期控制,造成公司运营缺乏透明度和对一般股东的保护,进而抑制了公司的竞争压力和创新动力,因此必须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改革。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德国联邦政府于2002年夏季提出了公司治理改革的10点计划。在此基础上,2003年2月15日,德国联邦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共同提出了《联邦政府改善公司治理的措施目录》,此后又颁布了《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我们把以上合称为德国公司治理改革法案,该法案从强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加强对董事的约束和激励、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审计制度以及设立独立的财务监控主体等主要方面对德国公司治理进行一系列革新。

美德两国的公司改革法案在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以及完善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的独立性3个方面有一定的共识,但具体规定各异,以下就两国法案在这几个方面的规定进行阐述和比较。

一、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比较分析

一向以披露为监管理念并且也引以自豪的美国证券市场,面对安然等公司长期的欺诈而未被发现的事实,不得不承认信息披露制度上的缺陷。吸取证券市场披露的一系列教训,法案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SEC至少3年一次复查发行人包括其财务报表在内的披露信息;要求发行人迅速和及时披露关于财务状况和运营的重要变化的信息;预测的财务信息不至于具有误导性,和发行人根据GAAP要求所的财务状况及运营结果一致;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披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高官道德准则的遵循情况及没有充分遵循的理由等。这样既便于公司利益相关者透过财务信息“表面”理解公司“实质”,也便于通过披露增加媒体舆论对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

德国公司也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造成投资者和政府对公司经营者监控乏力,因此,法案提出了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一系列措施,主要有:强制执行国际会计准则,建立完善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经营者及时披露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件;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及时披露其成员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变化情况;以及要求公司在每年的财务说明书附录中列出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保险补偿金和股票优先认购计划的细节性问题等。这样可以使公司提供的报表更能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更能防范公司经营者进行不法的会计操作,从而有利于投资者和政府机构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另外还可以使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及时地调整投资策略,从而更好地防范公司经营者从事内幕交易而损害一般股东的利益。

二、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的比较分析

针对美国所发生的一系列的财务丑闻无不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这一现实,美国公司改革法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1)法案要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保证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不限于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如果明知道是虚假的仍然提供保证,他们将要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2)法案要求当重编报表与证券法存在实质性的不符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应当返还奖金、其它形式的激励性报酬以及买卖股票所得收益;(3)证券发行公司被禁止向董事或者高层管理人员提供私人贷款,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存在例外;(4)公司高级职员、董事或者受益权人10%的股权变动必须在两个营业日内披露;(5)在养老金计划管制期内,公司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不能交易股票;(6)如果有人违反了证券法的专门规定,并且他们的行为表明他们做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是不合适的,SEC可以禁止他们成为证券发行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由于德国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作为大股东的商业银行和持股公司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强势大股东侵害弱势中小股东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法案提出了强化股东以个人或少数股东身份监督和约束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1)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出适当修正,大大降低股东代表诉讼的门槛,减轻股东的诉讼风险,使中小股东有更大的激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进而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有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2)完善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创立模范审判制度,方便股东因公司的虚假陈述或其它不法行业而遭受损失时提讼,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赋予董事注意义务,主要有:制定适合于公司的经营策略并执行;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遵守各种制定法的规定;确保公司在适当的商业风险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尽量控制经营的风险;及时地向监事会报告所有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重大问题等;(4)规定董事的忠实义务,主要有: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为自己或为他人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董事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或职务获取非法利益;董事会成员必须向监事会及时披露其利益冲突交易,并向董事会的其它成员发出通知等。

三、完善公司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独立性的比较分析

美国发生财务丑闻的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者都是享誉全球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不可能没有能力发现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黑洞,但最终仍然出具了公司赢利的报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了上市公司的财务咨询和审计业务,因而在审计时会受到上市公司的牵制,从而使会计师事务所丧失审计的独立性。鉴于此,美国公司改革法案一方面规定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要求审计委员会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至少要有一名财务专家,而且由审计委员会负责任命审计师,为其发放报酬,并对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为强化审计师的独立性,法案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业务的同时提供其它非审计业务,要求审计委员会从事的所有实质性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都要事先得到批准,并在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非审计业务,法案还要求审计小组的领导成员每5年轮换一次。

德国公司改革法案也把完善审计制度以及强化审计的独立性作为改革的重点,一方面要求公司在监事会中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处理公司内部会计、判断经营风险、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审计费用等。另一方面,与美国相同,为了保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能独立地进行审计,法案也禁止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咨询等服务,避免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公司形成过于密切的经济联系。另外,法案还提高了审计人员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以保证审计人员更加勤勉独立地进行审计工作。

为弥补审计制度的固有缺陷,强化外部审计的行业自律,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要求成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由SEC任命5名委员,其中注册公共会计师不超过2名,其他3名委员来自会计行业之外的专家,该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注册、制定自律规范、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调查审计事务所的不法行为并有权对涉案的事务所和个人予以处罚。德国公司改革法案则提出成立一个由政府机关设立并提供运作经费的,完全独立于被监控公司的外部机构对被监控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机构有要求公司提供应披露信息的权力,要求公司调整财务说明书的权力,对公司的特定事项进行特别审计的权力,解除对审计人员的任命的权力以及与其它机关进行合作并交流信息的权力,由于该机构在经济上完全独立于被监控公司,能以更客观的立场对被监控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同时也对会计公司的审计工作进行有力的监督,促使会计公司提供更为客观真实的审计报告。

实践证明并不存在任何一种理想的公司治理模式,适当借鉴国外公司治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是我国当前建立和改进公司治理的理性态度。美德两国公司改革法案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监管、会计师行业监管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借鉴两国的公司改革法案,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茂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述评.法商研究,2003,(2).

第11篇

论文关健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银行风险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构。其中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利机构,是股东之间沟通的有效渠道,以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和对银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董事会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决策机构,又股东大会负责。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以及执行董事等。主要职责包括制订商业银行的战略方针和经营等;监事会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财务事宜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行监督之权,对股东大会负责;高级管理层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高级管理层以行长为代表,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行长工作。行长的主要职责包括主持银行的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订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拟汀薪酬福利和奖惩方案等,如图1所示。

商业银行除了这些主要常设的机构外,还下设部委员会包括公司金融委员会,金融委员会,金融市场委员会,内剖对空制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稽核委员会,证券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等部门,协调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本文主要选取股权制度、董事会特征和银行风险方面选取相关数据,通过并运用线胜回归模型的分析力.法来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和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

一、数据来源,样本选取和变量定义

在股权特征方面,本文选取我国上市部分商业银行的第1大股东到前5大股东持股比例,以考察股权集中度对公司风险的影响作用。在董事会特征方面,选取了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占董事会规模的比例,非执行董事占董事会规模的比例,执行董事占董事会规模的比例,董事会每年召开的会议次数等数据;银行风险方面选取Z一得分作为衡量银行风险的指标。Z一得分越高,说明银行越稳定,Z一得分定义为(ROA十CAR)。(ROA),其中ROA表示资产回报率,CAR表示资本一资产比率。因为上市银行受国内国际宏观经济及政策的影响,其市值波动较大,面临的风险也较大。被解释变量就是得分,其余变量为解释变量。(见表1)数据来源于各个银行2009年第三季度季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样本数据的描述统计分析

从样本上市的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特征分析可以得出第1大股东持股持股最大为67.53%,最小为16.76%,平均值为32.091%,标准差达到19.772;而前5大股东持股最大为96.931%,最小为27.64%,均值为67.568%,标准差为28.974。根据该表中的数据,说明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集中度较大。而从样本商业银行董事会结构统计特性分析中可以得出董事会规模人数最多有19人,最少12人,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均值为14.875,标准差为2.232.同样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最大占比为0.429,最小也为0.286,均值为0.368,标准差为0.053;而非执行董事所占比例比独立董事的高,分别为0.5,0.4,0.467,0.036。执行董事却较独立查事和非执行董事所占董事会规模比例低,分别为0.231,0.083,0.166,0.0480这表明样本银行中,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大部分席位,其次是独立董事,再次为执行董事。

表2列出了样本银行解释变量的数据。该表集中反应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组成结构以及第1控股股东的性质。

三、实证分析

我们研究的目标就是考察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和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从实证的角度考察公司治理结构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假设:1)银行组织结构年内保持稳定,即董事会和股东在一年内不变动;2)银行的风险来自外部,即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3)公司决策层是理性的,都是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4)不存在信息下对称问题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委托关系清晰,权责明确。

根据上面所选取的部分公司治理变量作为研究的解释变量,以一得分的自然对数值代表银行风险的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运用Eviews5.0软件首先考察变量的相关关系,下表3显示了各个变量的两两相关关系。

从表中可以看出,一得分和前5大股东持股比例及独立董事规模的相关系数较大,分别达到0.6031,0.4327,而与执行董事和董事规模呈负相关关系,与其他变量的相关系数也较小。股东持股结构和董事会结构之间大多呈负相关关系。

模型结构如下:

其中,ao>al,a2......p7分别为常数项和回归变量系数,u为随机误差项。我们通过大量的回归结果,选择具有可解释意义的模型,模型回归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

从回归结果来看,正如我们所预料的那样,公司治理结构和银行风险之间确实存在明显的关系,第(3)个模型回归结果在5%的显著水平下,系数是显著的,模型的拟合优度R2值也较高,说明模型的拟合效果很好;而从第(1),(2)模型来看,虽然ss系数在的水平下是显著的,但s1不显著,说明这两个变量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大,表3已经知道,其相关系数ss大于S1,而此处模型中S5显著,足以说明股东一定的持股比例又寸银行风险的影响不是很大(排除股东受重大的经济及政策冲击而减持股份)股东性质也不影响银行风险。相反公司治理结构却对银行风险影响很大。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对我国上市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回归结果显示董事会结构对银行风险的影响比较大,第1股东持股比例和前大股东持股比例以及股东性质对银行风险影响不大。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和银行风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目前国内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还少,而且关于这两个方面的关系也存在争议。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的不断深人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加快,金融业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国际冲击更加不确定,风险胜因素加大。因此要求我们既要治理风险还要把公司治理好,这就要不断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治理结构,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具体有以下建议:

1.加强企业内部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公司制衡体制。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经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公司的制衡机制是有必要的。

2.建立更加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优化董事提名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员工的积极性对公司的发展具有显著影响。因此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如津贴,住房等能有效激励员工为公司的发展盈利,把个人同公司的业绩紧密相连,为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与此同时,相关的约束机制不可避免,隧道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七来说就是约束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的。独立董事的提名制度尚待优化,关键是公允的确立独立董事提名机制。

第12篇

[关键词]保险中介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多元化;董事会核心化

公司组织的治理结构是大部分经济问题产生的根源。美国标准普尔公司曾经的一项调查,结论是“亚洲国家的企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如果不做根本性的改革,任何管理技能的提升与科技实力的发展,都不足以让亚洲企业在国际舞台立足”。麦肯锡公司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财务状况类似的情况下,投资人愿意为“治理良好”的亚洲企业多付20%的溢价。国内保险中介行业近几年的高速发展,使一批起步较早的大公司迅速形成集团化经营的规模,正朝着股份制现代企业目标推进,但治理结构根本问题产生的矛盾,却将成为中介公司目标推进的的严重掣阻。

一、国内保险中介行业发展态势

国内保险中介行业,在“十五”期间特别是近两年获得高速发展。2005年保险经纪行业收入100.78亿元,同比增长36%,首次盈利774万元;2006年行业收入106.65亿元,同比增长6%,盈利10771万元,同比增长1292%。2004年保险公估行业收入达1.54亿元,是2003年(3880万元)的近四倍;2005年2.97亿元,同比增长98%,首次盈利2023万元;2006年收入4.33亿元,同比增长46%。至2006年1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与处于运营状态的保险经纪公司303家,公估公司244家。但行业内部各公司之间,由于起点不同、人才资源与技术力量以及市场拓展速度的差别、经营规模与管理水平的差异等原因,从2004年开始,即显露出行业的“马太效应”。行业收入的过半数,为排名前十的公司所创造(2006年,保险经纪行业前十合计占比49.96%,保险公估行业前十合计占比57.44%),大公司年度服务收入经纪超过亿元,公估超过8000万元,而绝大多数公司年度服务收入经纪不足2000万元,公估不足百万元。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估市场,明显为国内十强所主导。综合实力的增强,市场品牌的建立,已然为大公司走向保险中介现代企业打下了坚实基础。无论从国内经纪、公估公司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国际经济发展规律来看,大公司集团规模化发展的条件已经具备。

从国内经纪、公估公司的发展趋势来看,以长安经纪、江泰经纪、民太安公估、同益公估、天衡公估等为代表的大公司,集团内专业化扩张有序进行,分支机构稳步发展基础上的全国服务网络按部构建,使其发展初期即拟定的专业集团化经营战略目标逐步变为现实。从国际经济发展规律来看,行业发展的“马太效应”,昭示的是业内并购时代的来临。一方面,经营利润的产生与积累,使大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稳定的经营业绩与良好的股东回报,使社会投资者普遍看好具有灿烂前景的经纪、公估行业与行业中的大公司,为大公司的通过并购加速集团化发展创造了极好的融资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品牌的难以创立与综合实力的悬殊,一部分小规模公司开始退出市场,一部分选择挂靠品牌公司,成为大公司的分支机构。市场格局的调整是为拥有各方面优势的大公司创造的宝贵机会,这个机会就是进一步做大做强,完成集团组织的构建,成为行业的“巨无霸”。

内外竞争的压力,使公司制定的做大做强的战略决策诚成离弦之箭与目标推进的永续动力;而当多年梦寐以求的推动公司做大做强的诸多因素渐渐齐备的时候,横亘眼前的一道坎唯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正是这道坎,向国内保险经纪业、公估业的创始者们提出不同凡响的挑战,即再次的脱胎换骨。

二、保险中介行业表面繁荣下的深层次危机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渐变的过程,是在公司不断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改革的结果。起步于民间资本的国内保险中介行业,公司成立之初,生存与拓展的现实压力,使其当初考虑的并不是治理结构完善的问题,在其组织结构尚未成形时,也根本谈不上治理结构的如何完善。但随着内外资本投入的增加、分支机构的不断扩张、业务规模的不断增大等因素促进下的公司经营能力的提升,使非通过治理结构的调整改善不能解决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而绝大多数小公司仍然停留在股东直接治司或开始引进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的过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完善,似乎尚未迫在眉睫,但公司成长过程中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与治理结构的日显落后的矛盾冲突,完全可能使公司在发展的一定时点陷入危机。

大公司规模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的产生与国际化竞争实力增强的要求,都将迫使保险中介公司高度重视治理结构的调整完善,同时也启迪着小规模公司如何主动避免危机。

国内保险中介公司根源于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所产生的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层面:

一是股东与董事会层面的矛盾。股东以股份表决的法则影响着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的斗争,亦即公司控制权的斗争,表决的效率与控制的效率往往以一股独大所表现。而极力维持一股独大地位的股东在公司治理的观念上往往偏好独裁;公司发展初期股东治司的惯例不适时宜的延续,造成的结果是董事会机构的虚设;股东即董事的身份叠加,将非股东精英分子排斥于董事会之外。在失去民主、法制观念基础的股东会统治下,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能指望公司控制者——最大股东的个人理性与自觉。

二是董事会层面与经理层面的矛盾。以产权与经营权的界定不清成为矛盾的根源,使经营管理层与股东直接主理下的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上展开家族式经营法则与现代企业经营法则的激烈斗争,致使管理层在争权与夺利两个极端上与董事会摆开“战场”。争权表现为取代董事会自行决策与自主任命高管及决定公司薪酬机制,使本来就无所作为的董事会处于真空;夺利就是因管理层非为公司股东所产生的既得利益思想,以完成公司股东既定红利为基础,利用一切手段掏空公司经营成果。失去对经营班子的有效监控,经营班子则会将自己与经营决策事务独立于股东会之外实际掌控公司,视创始股东为公司债权人,除定期支付固定股利外,千方百计地将公司经营成果变为经营班子成员的最大利益,或者以经营班子成员既得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作为公司长期发展资金基础的利润资本化途径的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在此利益机制与监督真空下无异于痴人说梦。

三是总部控制失效与分支机构离心的矛盾。分支机构的设立,资金投入并没有形成总部对分支机构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是消化于当期费用,总部利润并没有因此积淀为公司新增资产,而分支机构也并不因此认为自己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在此机制下,总部费用的哺育成为理所当然,不成器的分支机构没有自求生存自我壮大的压力而成为总部的费用包袱;羽翼渐丰的分支机构却渐渐成为总部的一支异化力量而不受控制,更有甚者是分支机构负责人视分部为个人产业或“易帜”或叛逃。没有产权关系的确立,使总部与分支机构利益分配、总部对分支机构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分支机构的决策影响等等一切都因没有法理基础而失去了有效约束。

四是薪酬制度的不完善致使高薪政策仍不能激发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及这种精神主导下的对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的关心与责任。中介行业在经历了专业人才的大范围流动后,大公司纷纷以高薪作为人才争夺的武器,注重业务人才层面薪酬的提升,特别是在形成竞争力的核心业务人才的薪酬政策上甚至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而职能管理部门员工的薪酬相对降低甚至不升反降,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经营效益尚且不错的中介公司严重缺乏管理型人才特别是战略规划型高级人才的原因。

三、公司治理的涵义及以我国公司法和治理准则构建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的涵义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机制或公司管制),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研究的是各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安排问题。

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的关系,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本文论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其核心内容是保险中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规范。

(二)以我国公司法和治理准则构建的公司治理结构(见图1)

四、保险中介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改革

治理结构的完善,是通过建立股东、管理层、员工多赢的利益格局,营造公正和谐长期稳定的经营环境,使公司组织利益共同、目标一致、协同发展。公正和谐是治理结构完善的目标,而民主、法治、监督是实现目标的基础,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起结构清晰、权责明确、各守其职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保险中介公司突破自身局限成长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集团公司。为此,保险中介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调整改革,应着手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

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既是公司走向现代企业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应当源于公司创始者们民主治司理念的自觉。资本的扩张是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基础,增资扩股势必导致原始股权结构的变化。作为公司创始股东,不能只考虑新的股权结构对个人控制权的影响,而更重要的考虑应当是如何对股权结构变化因势利导,达到不仅使资本结构科学合理,而且致力于以民主决策降低个人决策风险的目的。欲通过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同时实现有效融资与民主治司的目的,就必须考虑外源资本与内源资本结构比例的科学组合,在这种组合中,应偏重于通过吸纳内源资本而形成内部利益的一体化与目标的共同化。为达到这个目的,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既可通过增资扩股实现,又可通过调整改革薪酬激励机制实现。通过调整改革薪酬激励机制实现的关键,就是将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成员、核心骨干成员的全现金奖励,变为现金奖励与增股及股票期权奖励的结合,取得既减轻现金压力又充实发展资金而且还能稳定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一举多得的效果。

(二)实现董事会的核心化

股东会与董事会的重叠,一般只能适应公司发展初期小规模组织结构,实际上是公司经营班子对股东会直接负责。随着公司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若这种简单的极不健全的治理结构继续延续,或股东会不自觉改革产生董事会,则对公司的全面控制必将由初始的鞭长莫及扩大到全面失效。保险中介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改革的趋势,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改革产生董事会并保持董事会的独立,目的在于通过董事会掌控公司发展方向与对经营班子的监督日常化。没人怀疑股东对公司资产保全的责任心,但不是所有股东都有公司治理的专业知识与水平,这也是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并授权董事会治理公司的原因之一。

董事会效能的发挥,取决于三个方面:

一是董事会成员结构的多元化,使董事能够代表不同层次的利益,同时也使董事会战略决策有效贯彻到公司组织的各个层次,以保持董事会决策制定的客观、公正、民主及公司战略执行过程的整体协同。集团规模的中介公司,其董事会可以由股东代表、经营班子代表、核心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独立地位的外部董事等成员构成。考选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的一个基本理念应当是精英治司与行家治司。对公司董事的要求,除了忠诚、敬业的品行外,一个最重要的素质条件就是“懂事”,既精于业务更精于管理,并能坚守原则依规行事。

二是董事会机构的实体化,这是董事会切实履行《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义务与有效执行股东会决议的组织保障。董事会机构的实体化,就是董事会机构的设置与机构职能的实际运行。董事会机构的设置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具体如何设置应视公司组织规模的管理效率而定。具备集团化经营规模而未改变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大公司,董事会机构至少应有公司治理委员会与秘书处。以公司治理委员会综合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投资战略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即通过公司治理委员会实际主导公司薪酬机制的调整改革、经营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公司资产的合理分布及安全保障。以董事会秘书料理股东会、董事会日常事务,并检查“两会”决议的落实。

三是股东会对董事会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这是督促董事会履行职能向股东会全面负责的有效手段。

为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与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应当包括董事会费用一项,董事会费用同样应当实行预决算制。董事会费用除活动费用外,应当包括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工资。

(三)建立考评机制,实现董事会对以CEO为首的经营班子的有效监控

董事会监控经营班子的目的,不是代行经营班子经营管理职事,而是监控经营班子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是建立完善的经营班子考核评价机制。制定战略决策与考评经营班子两大任务的执行,是董事会存在的价值基础。

考核评价应当是全面的,主要从资产评价与财务评价两大版块建立标杆。

资产评价包括营业收入结构、净资产结构、资产变动结构、损益结构、现金流结构等五个方面。在净资产结构中应高度关注应收账款累计额的增减幅度,以应收账款累计额占净资产1/3为警介线。资产变动结构有四个比率必须突出分析,即资产增值率、资产净利率、净值报酬率、资本积累增长率。通常,这四个比率大都作为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经营绩效考核的重点。损益结构的考评重点是经营成本分析。现金流结构重点关注现金净流量累计最大负值及该值产生的月份,预测是否存在现金断流的风险或现金断流可能发生的时点,考察经营班子是否有合理的财务安排与化解经营风险的应对措施。

财务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增值、资本结构(或财务结构)、资产负债、现金流量分析。

在资产评价与财务评价的增长分析中,应当对增长质量给予更大程度的关注。增长质量,要求在增长的同时,效益性指标要有所提高而不能降低,财务状况应有所改善而不能恶化。如税息前盈余增长率应大于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总额增长率应大于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资产总额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应大于资产总额增长率;资本结构达到最佳负债/股益比后,能保持相对稳定,小幅波动;股东权益回报率(或净资产报酬率)达到同行业水平后,能保持相对稳定,小幅波动。

(四)以股改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控制

对分支机构的控制管理,能够作为基础与纽带的只是资产,分支机构应当是公司资产总值的一部分。产权关系的确立与明晰是明确总分机构各自权益与义务形成契约关系的基础;同时也是总部考核评价分支机构经营绩效、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

保险中介公司从有限责任向股份有限的改制,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完成对分支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通过资产的合理分布,建立公司与各经营单位及关联单位的资本纽带关系与产权契约关系,在产权契约关系约束下,致力于实现公司与各经营单位及关联单位资产的同步增值(设立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本保值抵押金、经营目标实现保证金制度)。

分支机构股改也是实现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的途径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在一定条件下使分支机构负责人成为公司股东,并逐步使核心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成为公司董事,以利益共同促进组织的目标一致与战略协同。

(五)以薪酬制度的完善,实现公司管理的民主化

公司员工作为公司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首先,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员工是公司竞争致胜的决定性因素。其次,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只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要将这种潜力发挥出来,必须给予一定的诱导和刺激,创造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再次,公司员工作为一种人力资产(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员工个人的命运与公司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他们与公司共荣辱,同患难,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只有保护和利用好这种热情,才能使企业充满活力。在保险公估这种知识型企业,员工不仅是公司重要的资源和人力资产的所有者,而且应成为物资资产的所有者。

员工对公司的所有权,具体应在这样几个方面得到体现:(1)剩余索取权;(2)剩余控制权;(3)监督权;(4)管理权。员工对公司的所有权,是实现员工公司经营监督权、管理权的基础,也是保险公估公司具备现代企业科学决策、民主治司精神的重要表现之一。

员工取得对公司所有权的关键在于公司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机制的建立,核心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行。

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要点:(1)将年度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转化为股权,作为资深高管、核心骨干员工年终奖励的一部分;(2)在公司推出增资扩股计划时,管理层、核心骨干员工在公司总股本的一定范围内,可以优先并获优惠条件认购持股;(3)对为公司作出杰出贡献的重要人物、核心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可予赠派股份或股票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