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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

时间:2023-06-02 09:19:25

产权交易

第1篇

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定具体条款,需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

四、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概况: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五、企业类型:对应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

六、转让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专利权、商标权等。



七、第三、第四、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项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

八、转让价格: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协商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

九、职工的安置方式:指按照《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出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

十、资产的处理:是针对实际标的物的处理方式。



十一、产权交割的方式、期限、地点:指出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并明确产权交割的具体日期。



十二、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确定被转让产权的所有权、风险、责任、转移的特定时点。



十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

十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本合同由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产权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签字盖章,并经交易所对合同审核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亦表示合同同时生效。合同生效起始时间以交易所审核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



十五、合同的解除



除合同规定的条款外,也可用另立解除合同的方法予以解决。

当事人双方

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企业类型: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经纪组织:电话:

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企业类型: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经纪组织:电话:

鉴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合同正文



第一条产权转让的标的

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有偿转让给乙方。



第二条产权转让的价格



甲方将上述产权经资产评估后与乙方协商确定,以人民币(大写)万元转让给乙方。

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方式

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

(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

第四条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

(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

第五条产权转让中以下资产的处理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标的具体约定),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房屋建筑

2、土地使用权

3、车辆

4、设备

5、商标

6、专利

7、技术项目

8、其他



第六条产权交割的责任



甲乙双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按照《产权交割清单》应在合同生效后,于年月日前共同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

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在地点将产权最终完整地移交给乙方,否则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

第七条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地点



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于年月日前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万元。



乙方应将第二条确定的款项,通过其委托的经纪组织按以下方式、期限、地点支付,当合同履行后,甲方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

第八条产权交易的基准日

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交易基准日为年月日。



第九条权证的变更

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共同配合,由方在期限内完成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

第十条违约责任

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因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如应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

2.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本同转让标的的价款,或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的,每逾期天,应按总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3.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

第十一条产权转让纠纷的处理



合同当事人或第三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之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审核合同的交易所(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明确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1.凡合同变更或解除,甲、乙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同时,报请交易所审核盖章后生效。



2.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宜)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的承诺



1.甲方向乙方承诺转让的产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没有下列隐匿事实:

(1)法院查封资产的情形;

(2)抵押、担保资产的情形;

(3)隐匿资产的情形;

(4)影响产权真实、可靠、完整的其他事实。



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及执业产权经纪人、经纪组织签字、盖章,并经交易所对合同审核盖章、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生效。



合同成立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执业产权经纪组织各执份,交易所执份。



第十六条其他



“合同使用须知”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

1、出让人、受让人的资格证明:

(1)出资证明

(2)营业执照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

3、资产评估及确认报告或审计报告(非公有经济性质价格自行协商除外)。

4、与被转让标的相关的权证。

5、其他。



注:交易所对合同审核所需的附件,由交易所自行订立。



出让人(甲方):(盖章)受让人(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

执业经纪人:(签字)执业经纪人:(签字)



经纪组织:(盖章)经纪组织:(盖章)



签约地点:



签约时间:年月日



交易所(交易合同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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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农村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有序流动,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一定成效,林权、养殖水面(河塘等)承包经营权流转也不同程度开展,但目前农村资源流转和交易以“散户—散户”模式为主,流转和交易品种比较单一,缺乏促进农村资源有序流动并实现资本化的有效平台,难以满足外来投资者特别是工商企业对农村资源多样化的投资需求。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金融支农创新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对加快农村产权流转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有利于推动农村产权流转,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保障合理、合法收益;有利于推进农村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和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与支持农村产权市场的发展,加快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效流转。

二、积极创新服务载体,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县成立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产交易中心”),归口县农办管理,为全县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各镇乡(街道)农办授权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并按“六统一”模式进行管理,即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信息、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平台建设。有关部门及各镇乡(街道)要创造条件提升各类产权价值,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农村各类产权进场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县范围内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应在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公开、公平进行交易。

三、坚持服务“三农”根本宗旨,依法有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一)遵循农村产权交易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二)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进入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交易。

(三)明确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目前先实施的交易品种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河塘、海淡水养殖池塘等)承包经营权;

4、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一)实行分级办理制度。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直接向县农产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河塘、海淡水养殖池塘等)承包经营权的交易面积在30亩以上的经所在镇乡(街道)农办初审通过后提交县农产交易中心进行办理,交易面积在30亩(含)以下的由所在镇乡(街道)农办负责办理。

(二)规范交易价格机制。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或周边地区的时价作为参考依据,并经集体产权所有者讨论通过。转让价格低于参考价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对村集体和农户除拍卖交易方式外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建立变更登记制度。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县农产交易中心审核、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有关部门根据县农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备案或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在县农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产权交易以外的纠纷按县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规范发展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各镇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组织授权品种开展交易、做好县农产交易中心交易品种产权初审等工作,并协调处理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

第3篇

一、从经济法角度分析公路产权交易

经济法是指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管理、调整,以保障其发展的一个法律部门。公路产权交易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的经济关系,因而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公路产权交易虽然在我国发展较快,但是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公路产权交易仍有着决定性区别,我国法律法规皆对公路产权交易的主体、客体、内容有明文规定,以便保证其公有性,总体而言,具有严格的责任规划和程序性。(一)从交易主体简析公路产权交易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且承当相应经济义务的国家机关、其它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即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由此可知,公路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主体主要是指代实施转让行为的国家或是地方政府以及接受有偿转让的受让人。依循经济法,交易主体身份都应当符合符合法律规定,转让行为人以及受让人只有均具有相关权利或职能,才能在合法的基础上完成产权交易,为基础建设做出应有贡献。一方面,交易主体中的转让人应拥有公路经营权。在我国,公路一直以来属国有资产,各地方的公路经营权均归属当地的交通主管部门,为当地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因而,公路产权交易应当在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转让主体实施转让行为。另一方面,交易主体中的受让人应具有受让资格。所谓的受让资格应当包含以下方面:第一:依法成立,公路经营企业单位应当具有营业执照和营业资格;第二,为经营公路的专门企业单位,公司内部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和可调度的人力资源;第三,受让范围仅限于公路收费经营和融资建设权利,受让企业只能接受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转移的公路经营权或建设施工权,接受其它形式的权利则视为违法。综上所述,公路产权交易是国家特许的一种经营活动,为缓解当前交通建设压力,国家政府将公路经营权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允许具有一定资格的公路经营企业参与产权交易活动,赋予其公路产权。而经济组织以此获得经济利益并从中拨取一部分用来交付公路工程建设资金以及其它公路建设工程,但不得转作它用。(二)以公路产权交易客体为基础,深入探讨公路产权交易经济法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活动中的某个事项。由此可知,公路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客体为我国当前允许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公路。公路产权交易是一种国家特许经济行为,是特殊时期的市场表现,国家在承认其合法性的同时,也通过法律对其加以限制。依据法律法规,公路产权加以的客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长度为三十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但是这之中并不包含市区至飞机机场的路段;第二,五十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一级公路是指那些链接重要商业经济区或政治文化中心的公路;第三,中西部地区建设长度为六十千米以上的二级公路,考虑到当前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状况和经济水平,国家规定,这些地区公路,只有经过批准方可用于市场经营,收取过往车辆通行费用;第四,总长度达八百千米以上的桥梁及隧道,但是仅限于二车道。结合上述可知,我国对于公路产权交易的限制较多,只有符合规定的公路工程其经营权和建设权才可作为客体予以转让,促使交易双方实现互惠互利。(三)基于经济法内容概述公路产权交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权益和应当承担的义务。由此可见,公路产权活动中的内容主要包含公路经营权、公路建设权、公路经营收益权、偿还公路建设贷款义务以及开发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不仅为政府舒缓了公共服务压力,还有助于我国公路营运的规模化。但是,我国目前对公路产权的条件限制依然存在,不论是经营期限还是市场交易都有严格的限制。1.从期限经营出发,规制公路产权交易《公路法》规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由此可见,国家对公路经营权的使用年限有着明确的限制,目前我国对正处于还贷的公路其时间期限限制在15年之内,而经营性质的公路则拓展至25年,为吸引外部投资,将偏远中西部地区的经营性公路其经营年限延长至30年。公路经营企业若想在经营企业内获取利益,则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当前中国公路发展实际,合理经营、合理收费。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是政府的行政部门,因而,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作出的转让公路经营权的行为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国家对行政行为的管束更为严格,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其行政权力,避免出现不作为。故而,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之后,取回公路经营权。在回收之后,可再次进行产权交易,转让公路的经营权利,同样,其产权交易行为受法律法规约束,期限也以上述法规加以限制。2.以经济法分析公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模式公路是关乎国民生存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以经济垄断形式在我国市场上得以发展。现阶段,我国法律规定公路产权交易只能以一级市场的形式出现,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只能经由国家相关政府机关予以施行,而所有权始终为国家所有。由上可知,我国公路经营权的转让方只得是国家赋予转让权力的政府交通部门,一次公路产权交易活动只能存在一次经营权交易行为。换言之,公路产权转让予公路经营企业之后,公路经营企业不得二次转让。二级市场存在最大的弊病在于其具有逐利性,公路经营权利的流转,势必会形成转让差价,填补差价最为便利的方式自然是增加公路收费,最终导致公路丧失其公益性,沦为利益性商品。因而,这种限制方式相对于其它经济行为而言,缺乏明显的市场利己性。国家采取这种措施不仅是为了保障公路的公共职能,也是为了满足人们群众的公共需求。综上所述,我国在当前公路的产权交易的参与者和指向对象皆有法律法规对其严格限制,因而,不论是从一般是市场规律来看待公路产权交易还是以经济法角度来评断公路产权交易这一市场行为,公路产权交易行为都是在兼顾广大人们利益的基础上,完善当前公路建设体制的一种新方式、新方法。

二、结束语

我国公路建设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各种社会资本不断涌入加速了公路产权交易的发展进步。公路作为国有资产,其权益转让由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因而当前我国公路产权交易中的主要内容还仅限于公路经营权和建设权。从经济法角度出发,在当前的经营权交易上完善公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其发展,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规制和各专家学者进一步研究探讨。

作者:刘迎雪 单位:河南省商丘市公路管理局

第4篇

产权交易,其最大的功能在于制度创新,它既是冲破传统企业产权制度弊端的需要,同时又是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重要措施

一、冲破传统企业产权制度的弊端需要产权交易

中国正处在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联在一起的传统企业产权制度是导致资产运作僵化、效率低下的深层原因。中国开展产权交易,其必要性之一即在于它是冲破传统产权制度的重要措施。中国传统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着自身不可克服的三大弊端。

〈一〉传统企业产权制度弊端之一:财产关系"封闭性"

现代经济学理论揭示,只有当各种资源的替代相转换率等于各自的市场价格的比率时,资源的配置才会达到最优状态,即所谓"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由于市场情况瞬息万变,消费者需求和消费者嗜好不断发生变化,企业技术创新不断涌现,新型产业不断崛起,以及企业经营成效不断转换等诸种因素的作用,"帕累托最优"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静态均衡状态,而是一个动态均衡。它要求社会资源以市场信号为导向进行持续的瞬时调节,从收益低的企业和行业流向收益高的企业和行业,这就向企业的产权安排提出了"开放"的要求.这种开放性有两重涵义:其一是同一行业可以容纳不同的财产关系,或者说,不同的投资主体可以共融于同一企业之中;其二是资产存量和增量在不同企业之间可以进行横向流动。

但是,在传统企业产权制度下,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封闭的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不仅一切国有企业的财产具有直接性,即采取"直接国家财产"的形式,而且资产来源也具有纵向性,即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把资金集中起来,又通过行政手段把资金无偿地划拨给企业用于投资。这种财产结构造成了以下三个层次的封闭 。

封闭I:国有企业内部财产关系的"封闭性"。在传统企业产权制度下,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是"纯而又纯"的: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各类企业中每一个企业内部其资产都是"清一色"的。在国有企业内部则是全民资产的“一统天下”,不仅拒绝个人股份、外商股份等非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财产渗入,而且连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也拒纳于其间。

封闭Ⅱ:国有企业之间财产关系的"封闭性"。在传统企业产权制度下,国有企业的财产包括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在横向之间是凝滞的,更谈不到通过市场联络在一起,彼此之间处于一种完全孤立、隔绝的状态,缺乏横向阔的渗透、参与、融合与贯通。

封闭Ⅲ:由国有企业之间封闭性导致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闭。由于传统国有企业的资产来源具有纵向性的特点,造成企业的上级一一或是部门,或是地区一一相互分害。从而使国家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部门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这也是近年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机制之所以难认正常发育的深原因之一。

以上所述即是传统企业产权制度的财产关系"封闭性"弊端。

(二〉传统企业产权制度弊端之二:资源配置“内部化”

现代产权经济学揭示,企业和市场,二者都是配置资源的重要机制。在资源通过市场配置所需要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 )比较高的时候,资源配置活动就内部化到企业之中,由企业进行。但是,企业内配置资源也需要成本——组织成本(Organization Costs〉,如果组织成本高于交易成本,资源配置就应经由市场进行。因此,企业的规模不能无限扩张,企业规模的边界处于边际组织成本与边际交易成本相等的那一点上。

然而,在我国传统企业产权制度下,整个社会被当作一个"大工厂",这实际上是把一切经济活动都"内部化"到这个"社会大工厂"中进行。且这种国有国营、将所有经济活动都内部化到一个“企业”(即社会大工厂)内的作法虽然使市场交易成本减少,但却使企业内的组织成本高昂起来。"社会工厂"内组织成本的高昂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缺乏恰当的信息机制,使信息成本高企;二是缺乏恰当的激励机制,使监督成本高昂。就前者来看,信息成本之所以高昂,是由于存在信息的非对称性(Information Asymmetry)。所谓信息非对称性,指的是契约关系(或谈判关系〉中的一方在某一方面掌握着"私有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这些信息只有他自己掌握,另一方则不了解。如"社会工厂"内的人掌握有关生产方面的信息,而处于"厂外"的政府则无法真实了解该方面情况。这种信息非对称性产生两个结果:一方面,政府为掌握足够的对"社会大工厂"进行组织管理的信息,就必须深深介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去,从而造成对企业的严重干预;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无法掌握企业"私有信息",从而极易诱发政府的决策失误。这两种结果都造成了信息成本的高昂。

就激励机制来看,在传统企业产权制度下资源配置是在整个社会大工厂内以计划方式进行的,资源配置决策由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中央计划机关集中作出,并通过按行政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全体成员加以执行。这就要求社会的一切成员和组织,都只是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规定的计划任务,而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在现实中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在经济运行的现实中,每一个经济活动当事人,包括计划的制定者在内,都有他们自身的、同整体利益不完全一致的利益和目标函数。这种情况的存在,加上上文我们分析的信息不对称性,就使得每个经济活动当事人产生了"偷懒(Shirking)"相"搭便车(Free rider)"行为。为了克服此类行为的存在,强化对经济当事人的激励和监督,中央当局的唯一的办法是强化、细化行政命令,如归国家制定十几项甚至几十项计划任务指际相考核体系,命令企业必须完成。这种行政命令式的激励机制,意味着政府代替企业进行经营,从而使企业不能根据具体的生产情况和需求状况安排和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创新的条件和意识,从而进一步加大了监督成本。

总之,在传统企业产权制度下,“社会工厂”式的产权安排抛弃了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一一市场机制,从而使得一切资源配置都“内部化”到行政系统内部,造成了整个社会经济运作的组织成本异常高昂,经济效率低下。

(三)传统企业产权制度弊端之三:经济戚本"外部性"

所胃外部成本,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成木",或者说是一种某个当事人的个人行动给他人带来的或由他人承担的损害。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分析,一个经济当事人的活动可能给他人带来的损益影响要成为一种"外部性"是有条件的,它可以由下述两种情况之一导致。一种外部成本可能由某种活动的不可避免的“溢出效应”而引起,如果阻止这种溢出效应的成本太高以至于不值得时,外部性就存在了,如火车溅出火星导致农田失火,失散的牛群毁坏邻近的庄稼等都会导致此类外部性。另一种外部性是由于法律上禁让自愿谈判导致的,一旦造成这类外部性,产权安排中就包含着让一方非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强制性。我国传统产权制度的弊端之三即来源于这后一种外部性。

这里我们说的我国传统企业产权制度经济成本的“外部性”,是指劳动者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行为及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对于全民资产或国有资产所产生的外部性。在传统企业产权制度下,劳动者工资不能随企业效益均加而增长,劳动者行为倾向于追求闲暇最大化,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为完成计划指标及实现局部利益最大化,向上级争投资、争项目。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自日益扩大,但传统企业产权制度并未从根本上打破,致使国有资本运行所承担的外部成本不但没减少,反而有增加的趋势: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企业亏损照发奖金工资;公款送礼、公款吃喝等灰色消费迅速膨胀等等。

上述情况说明国有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至今未能解决,反而愈演愈严重的"外部性",其特征即是个人成本公有化,公有收益个人化;局部成本国有化,国有收益局局部化。

要克服传统产权制度下存在的三大弊端,就必须开展产权交易,他们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就财产关系“封闭性”来看,其三种表现形式概括为一句话,即国有资产的不可流动性。要使我国的资源配置能够在动态中达到"帕累托最优",就必须打破传统企业产权制度的财产封闭性,使国有资产流动起来。而达到此日的重要方式之一,即是把国有企业推向产权市场.开展产权交易。通过产权交易,使企业内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乃至整个企业作为商品流动起来,从而一方面使同一企业中溶合进不同的财产关系,另方面又使资产存量和增量得以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横向流动。这无异于是对传统企业产权制度的一次"革命性"创新。

就资源配置"内部化"来看,这一弊端的实质是扭曲地以行政性"社会大工厂"去取代市场。因此,克服传统企业产权制度的这一弊端,就需要培育市场,把行政企业塑造成市场型企业,实现现代市场和企业科层的新组合,以市场作为传递信息,激励企业和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和机制。而把企业推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其题中之意就要求把企业也要推向产权市场,启动产权市场机制,使一切资源〈如消费性资源、生产性资源等〉都可在各自的市场〈如产权在产权市场〉中得到配置。可见,产权交易是冲破资源配置"内部化"的重要措施。

就传统产权制度的第三个弊端一一经济成本"外部性"来看,前文已指出,其根源在于产权的不可交易性。因此,要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其直接的要求就是要允许产权交易。根据德姆塞茨(1991)的解释,所谓外部效应的内部化,"是指一个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所有相互作用的人都承担这些效应的过程,它通常是产权的变迁过程"。这里所谓的产权变迁及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其实质就是产权由不可交易转向可以交易,因为正是对产权调整的阻止,对权利可交换的禁止,才妨碍了对外部性问题的克服。

总之,开展产权交易,这是冲破中国传统企业产权制度的重要措施。

二、产权交易是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重要措施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解决市场主体问题,即要有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微观基础。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命题,我们认为,此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国际惯例,寻求一种能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组织制度载体。而这样一种组织制度建立的前提之一,即是产权交易的开展。

〈一〉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和最佳配置要求产权交易

改革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其核心内容即是在于明确企业的产权主体,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的分离。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真正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一方面,应沿着"寻求(Seeking Agent〉"这一思路进行,通过层层,以求使国有企业的直接产权主体得以最终落实。因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最显著特点之一就是企业本身不能作为资本的所有者,而只能作为"人"拥有"法人财产权",从而形成原始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与权利制衡机制。

另一方面,我们应认识到,在单姓出资者〈如国家〉寻求人的过程中,其拥有的资本量越大(这在现实中既可表现为国有企业规模上的巨大,又可表现为国有企业数量上的众多〉,监督与约束的成本就越高,从而增大费用。这就要求我们在沿着"委托一"这一思路进行直接产权主体定位的同时,应以产权交易为手段实施"产权多元化"改造,从而既使产权主体得以明确,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和最佳配置,又使"委托一"成本得以降低。

(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产权清晰化也要求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发生于产权交易市场,而产权交易市场不是盲目发展的无序市场,而是严格规范的有序市场。正是在这种规范化市场中,才能明确划定资产在使用中受益、受损的边界及其补偿原则,解决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竞争性利用资源所发生的利益冲突,形成竞争性市场的一种利益约束机制。另外,由于在培育产权交易市场的过程中,产权损益边界也得到明确的界定,因而每个经济当事人都不能通过违法损害他人而增加自己的利益,而只能在保障其他所有者权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使自己获益。这正是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内在要求,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即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

(三〉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内涵之一——产权可交易性要求产权交易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一个合理的产权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产权界定清晰;〈2〉产权可以交易;(3〉界定清晰和可交易的产权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由此,我们得到如下结论:所谓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其另一种说法,即是要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开展产权交易;产权交易开展的本身,即是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内在要求之一。

〈四〉公司机制的启动要求产权交易

在本文第一部分我们已指出,公司机制和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两种不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从组织形式上讲,一个重要的内容即是启动公司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机制之一。公司机制的启动其原因即在于市场机制中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的存在和上升。在市场机制中之所以会出现交易费用上升的问题,一是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二是由于人的自利行为常常走到机会主义上去。就前者来看,一个有限理性的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种种变故不可能事先一一预想准确,这种情况的存在就使得交易双方有可能出现违约危险,从而使交易费用上升;就后者来看,机会主义的自利行为不仅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这一点是合理的存在〉,而且随时准备利用一切可乘之机,包括用损害他人的办法,使自己获利,从而增大了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谋利倾向导致了市场交易的复杂性,交易成本因而升高。当交易成本高到用公司机制代替市场机制更为合算时,企业就会通过产权交易进行公司重组。可见,交易费用的上升导致了公司重组和公司机制的启动(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公司重组则要通过产权交易来达到。

综上所述,打破旧的企业产权制度,需要产权交易;进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同样需

要产权交易。产权交易,其最大功能在于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种相应配套措施,其中一个重要的不可乎视也不应乎视的措施,即是启动产权交易。

参考文献

吴敬琏:《大中型企业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R•科斯,H•德姆塞茨等著,刘守英等译:《财严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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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是________市政府批准并具有从事产权(包括技术)项目交易资格的专营经纪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挂牌交易,现双方就相关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挂牌出让其公司股权和技术产权。

产权名称 评估 金额 拟成交额

股权

技术产权

2.甲方委托乙方寻求合资合作伙伴。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乙方的服务内容

1.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产权在________________挂牌交易提供服务;

2.为甲方的产权项目进行融资策划、项目包装(此项内容须另签补充协议);

3.为甲方的产权项目进行融资推介及撮合;

4.融资完成后为甲方办理各类变更手续。

四、费用支付

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挂牌代理服务费(含挂牌费)________元/年;

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及项目包装费_____元 (具体金额及付款方式另见补充协议);

交易完成后,甲方须按成交额的________%计_____元向乙方支付佣金;

甲方向乙方支付产权变更手续代办费_____元。

五、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从乙方获取正常的交易信息,并要求乙方保障其正当的交易权利;

2.向乙方提供《产权上市申请书》、出让方证明材料、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填报乙方有关表式内容;

3.遵守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

4.对乙方的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5.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六、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权限、要求和协议期限为甲方挂牌提供服务,并协助甲方进行相关交易活动;

第6篇

本单位就实施有关产权交易事宜委托如下:

一、出让标的

_________。

二、出让条件、价格、付款方式

_________。

三、特别约定(商业保密要求,出让条件、价格、付款方式调整等)

_________。

本单位同意按上述有关内容对外进行交易信息公告和实施交易,并承诺提交的附件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在与受让方签定出让标的交易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你公司办理交易成交备案和支付交易额千分之五(0.5%) 的交易费用。

本项委托的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特此委托

出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第7篇

关键词:产权市场 交易资金 结算管理 风险 措施

一、引言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和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的战略目标,产权交易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并被选定为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场所。在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中,全国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充分发挥交易平台的市场化功能和社会影响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有效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产权交易制度的建设历程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是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它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建设中,是促进国有产权顺畅流转、资源有效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规定,全面系统的规范了受理转让、信息、登记受让、资金结算、交易签约等各个环节的交易行为,使我国产权市场走上了统一、规范发展的法制建设轨道。

三、交易资金结算管理的主要风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国有经济蓬勃发展和国有资本战略调整,产权交易市场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近一两年来,由于缺乏规范管理,交易所数量急剧增加,鱼龙混杂,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交易风险逐渐加大。交易机构每天吞吐的资金量巨大,再加上杠杆效应,若任其发展,各种风险不可估量,产权交易资金直接关系到国有资金的安全,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如监管制度不严格规范,极易出现被市场主办方侵占、挪用,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例如2008年华夏交易所郭远峰卷款潜逃后,其遗留下来的数亿元保证金黑洞也至今未能解决。2011年11月下旬,国务院下发通知《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对各类交易所进行清理整顿,涉及资金结算的规范管理将会越来越倍受市场各方的关注和重视。

四、解决办法和措施

(一)交易机构的选择

国务院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等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工作多年,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渠道和专业人员,积累了丰富的产权交易经验,形成了信息披露、公告、宣传推介、客户登记、公开组织竞价等完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操作的规范流程,同时,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切实保障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转让的规范进行。

(二)设立专门的风险防范机构

交易机构应当引进法律、审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设立专门的风险防范部门,如稽核部、鉴证部、审计部、法律事务服务部门。主要履行合同审核、交易鉴证、规章制定、交易监督等与风险防范有关的职能,相关部门结合产权交易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交易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交易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交易风险应对的策略,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交易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建立产权交易月报制度,每月将进场交易的情况通报给国资监管部门,使其能及时掌握产权交易实况,形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产权交易机构等部门协调统一、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监督管理体系,使国有资产运作始终处于可监控的状态之下。

(三)交易资金结算规范操作

国有产权交易进场制度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交易机构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机构公开产权转让信息时,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约定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即转让价款。

交易机构受理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应当与委托方在签订委托协议时明确交易资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违约责任等进场结算条款内容。

(1)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转让方提出的设置交易保证金的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的资格。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第8篇

摘 要 当前,关于产权交易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不同看法甚至争议普遍存在于理论界当中,部分人将正当产权的转让看做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便不同程度的带来了对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产权交易等工作的影响。本篇文章旨在揭露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促进公众对其的正确认识及国有经济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 产权交易 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属于社会共有资产,为全国人民共同享有的资源,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有效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经济基础。这就表明,随着经济体制的日益转型,有必要严肃对待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目前,产权交易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普遍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和人民的利益。

一、对存在于产权交易过程当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分析

在产权交易的过程当中,国有资产的流失普遍存在,并且大致能够分作如下三种情况。

1.国有资产自愿性流失

这种情况指的是国有产权的者或所有者以自愿的心态,主动的把所拥有的国有产权以低价转手让于其他方企业法人或经济主体。此种流失情况包括这样三种形式:首先,各级地方基层政府作为国有产权所有者为了尽量降低国有企业成本及各种财政补贴,以低于市场价私自进行国有产权的转让;其次,国有企业产权的人或所有者从职工就业安排、有效防止企业破产、社会动荡等角度进行考虑,以优惠价或折扣的行使,对兼并国有企业及其他非国有的企业进行招商吸引,同时将职工就业安排其中,另外,部分还将存量资本折股卖给员工从而摆脱国有企业风险及所承担的责任;最后,为了能够吸引先进技术、雄厚的资本及科学先进的管理经验,使本企业处于竞争优势,某些国有企业人或所有者从关联效应的角度出发,低价出售国有产权。

2.国有资产技术性流失

在这一过程中,交易产权因个别技术无法进行,带来国有产权出售价格过低。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其一,技术难度过大,对售价低估或错估,例如,在产权转让中低估无形资产等;其二,技术性的遗漏,这将导致某些国有资产被忽视,没有进行评估。

3.国有资产制度性流失

国有企业的者或所有者自身所操作运行的体制及机制存在缺陷会带来制度性国有资产流失。主要由三方面组成,其一,产权管理体制有漏洞,如程序混乱、行政部门干预太多,众多方面共同争抢国有产权利益;其二,产权制度有纰漏,例如,各部门权责不明确,无法有效行使对交易双方的约束及激励,随之带来交易者利益熏心,市场交易法规混乱,过分压低国有产权价格的现象;第三,交易市场的信息缺漏,卖方往往因寻找买主过程耗费成本过高而处于被动地位。

二、有效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政策性建议

为了有效减少存在于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对产权制度及运行机制的改革是最为必要的。

第一,对公有产权的主体进行重新构建。要以政、企职能相互独立为基础,对公有产权的主体进行重构,形成独立的法人地位,以便发挥其职能,做到将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地位长期空缺的问题解决。其中,要对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进行构建;对国家授权部门进行确定。目前,对于前者的构建思路已经形成,那就是对国家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有一定条件)等几种形式。笔者认为,要本着“谁投资,谁获益”的原则和股份公司共有做法,并尽量保持权责明确。这就表明,国有资产的授权部门及机构不应该“一权两制”,要统一起来,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

第二,有效进行产权程序的规范化。这就要求对于加强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来说,任务就更艰巨了。应有效避免重复收费、人为进行法人财产分割及多头评估的现象。其中,评估工作应严格委托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机构来依法进行,严禁行政干预。

第三,完善对产权转让的收入进行处置。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价值流失是国有资产的主要流失方式,因此必须对此部分加强管理,要区别对待产权主体,按照“卖子公司、母分公司”的原则进行,即产权出让方必须是由国家进行授权的机构,而产权出让的纯收益则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先关规定,由本机构收取。另外,还存在一种形式,即“政府卖企业”,由这一过程所带来的纯收入要纳入国有经营预算中。当前,单独的预算管理被划分出,这部分收益由专户存储(通过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部门),同时账目清楚,转款专用。

三、总结:

在交易初期,国有资产处于买方市场,而大量国有资产的积聚及民间资本的分散性使卖方逐步占据有利地位。为了有效保障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的市场价格,减少大幅贱卖,国有资产的流失,最为重要的是增加民间产权交易的规范性,健全市场的法制体系,尽量保证国有资产的公平、完善的产权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宋智勇,王茜菲.“内部人控制”是计划经济的“遗产”吗――论“内部人控制”命题的误区.当代经济.2011年02期.

第9篇

省长 韩寓群二三年十一月四日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决定。

第六条 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交易市场)和完备的交易设施;(三)公司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并不得兼职;(四)有相应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产权交易场所;(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三)对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四)按程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产权交易档案,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并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布。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收取除登记挂牌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内容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二)国有资产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产权交易;(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四)其他产权交易。

前款规定的产权交易,包括有形、无形资产产权以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交易。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产权不得交易:(一)产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二)被设置抵押或者质押,未经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同意的;(三)被诉讼保全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未经管辖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同意的;(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转让的。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以及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购买产权的,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程序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十七条 产权出让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让申请书;(二)出让资格证明;(三)产权权属证明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准予出让的证明;(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出让决议;(五)出让产权和职工概况;(六)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七)债权方的债务处理意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产权购买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购买申请书;(二)购买资格和资信证明;(三)购买后的发展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购买属于专卖、专营等产权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出让方和购买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并自收到齐全文件之日起2日内,做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准予交易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产权准予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挂牌,及时向社会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挂牌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在挂牌期限内,未经产权交易机构同意,产权人不得撤回挂牌,不得改变挂牌价格。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挂牌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挂牌结果告知产权出让方和购买方,并根据挂牌产权的购买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只有1家提出购买申请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交易。有2家以上提出购买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拍卖的方式交易;不适于采取竞投或者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交易。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应当按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式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产权出让应当以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出售的,出让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产权交易应当统一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应当参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出让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出让标的、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三)出让标的的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盈亏处理;(四)职工安置方案;(五)产权交易的税费负担;(六)产权交割方式和期限;(七)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八)违反合同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九)签约日期;(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产权交易合同中关于债务条款的内容必须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向产权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到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房产、社保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产权交易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产权未经评估以及评估值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二)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不完善或者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交易价格和条件阻碍产权交易;(四)操纵产权交易市场;(五)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恶意串通;(六)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购买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交易;(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一)第三方对出让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一)出让方或者购买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的申请并经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二)司法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产权出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产权出让的;(二)对未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办理变更手续的;(三)对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无故拖延办理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三条 为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债务处理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就其所负责的内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提交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真实或者不齐全,产权交易机构准予其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产权交易凭证的,应当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产权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产权交易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按其法定职责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竞投方式,是指在公开挂牌期限届满,有2家以上购买的,产权交易机构与出让方协商确定除出让价格以外的其他出让条件后,按价高者得的原则,以公开、集中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10篇

【关键词】产权交易 功能定位 现状 策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起到引导和推动作用。2004年,国家确定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为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提供了政策基础。对新疆而言,虽然区位优势不明显,但资源优势突出,产权流转需求具有巨大的提升空间。国企改革、资源转换和资本市场建设等因素催生出新疆产权交易市场。新疆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构成部分,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促进投资观念改变等层面起到积极作用;全国性资本市场难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合适的融资渠道,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非标准化的市场,在产权流转和资产抵押方面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出新的渠道;在中西部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方面,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在缩小金融资源差距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以国家的政策性支持和资金支持为契机,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较快,同时,它也存在着交易活跃程度不高、交易规模小和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对其筹集资金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起到抑制作用。本文将对新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及意义

关于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主要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产权交易市场是各类企业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从事以产权有偿转让为内容的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资产调剂市场、承包市场或租赁市场等;广义的产权交易市场内涵更丰富,指交换产权的场所、领域和交换关系的总和。产权交易产品由有形向无形(实物资产向清晰的产权,包括债权、收益权和使用权等)转变是现行趋势,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以此为契机,合理定位自身的功能。加快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对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新疆产业结构的优化

目前,新疆的经济结构在经济转型中面临着长期失衡问题,新疆经济的发展主要是靠资源驱动,传统农业及制造业所占比重较大,出口贸易和服务业等发展滞后。同时,国有存量资产在结构和布局方面的不平衡导致新疆产业结构的病态发展。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合理的交易制度安排有利于要素资源的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通过提供的交易平台,提高企业在并购重组和行业的进退方面的效率。新疆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通过金融特有的手段,在实现新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具有极大的驱动效应。

(二)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饥渴”

目前,新疆共有3.25万家中小企业涉入工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几大领域,中小企业创造的产值占全疆GDP的30%左右,纳税占35.9%,但中小企业就业人数所占比重达到73.2% 。中小企业对新疆经济的巨大作用与它们的刚性融资需求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由于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同时,由于自身的规模和实力问题,又难以通过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新疆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各种产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转让可以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饥渴”,为中小企业的刚性融资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有助于缩小区域资本市场发展的失衡问题

中东部地区依靠明显的区位优势、经济优势和人才优势等,在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中处于领导地位,相反,新疆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程度却较低。截至2010年,新疆上市公司数量为37家,新疆地区在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层面与沿海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发展进入门槛较低的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经济服务作用,有助于缩小新疆在区域资本市场发展中与中东部的差距。

二、现状分析

2004年,新疆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成立,标志着新疆地方产权市场的诞生。2008年,由自治区国资委控股重组新疆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实现了对新疆产权市场的整合。现行的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已具雏形,共有新疆产权交易所和六家地州级(伊犁州和巴州等)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其服务领域涉及国有产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企业并购重组、股权质押服务、知识产权交易和公共资源交易等。2004年至 2007年,国有产权交易量为100宗,交易额为6.74亿元;2009年,交易量达88宗,交易额达7.98亿元;2010 年,新疆产权交易所共受理各类项目110 宗,完成国有资产及其他各类产权交易10.84亿元,比2009年的7.63亿元增长了42%。但是,新疆产权交易市场依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交易的活跃程度不高

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依然较少,非标准化的实物资产是交易品种的主体部分,交易品种和交易主体的多层次设计还不充分。同时,与沿海地区相比,新疆国有资源存量严重不足,国有产权交易的进场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不活跃问题较为突出,其中挂牌交易的品种缺乏对投资主体的吸引力,成交率较低。显然,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促进产权流动和价值发现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运行效率低下

新疆共有七家产权交易机构,但并未形成统一的产权交易系统,产权交易信息流通不畅显然会增加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行成本。关于企业产权交易的决定和审批问题,自治区、地州及县级政府都有权利决定产权交易活动的可行性,其中不乏政府职能部门的越权和缺位现象。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产权交易活动的低效性和无序性,这难免会造成新疆产权交易市场运行效率的低下。

第11篇

[关键词] 产权人力资本产权人力资本产权交易保障机制

一、 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的概念

1.关于产权

在经济学分析中,科斯通过对“交易费用”的研究最早对产权的含义进行了探讨,他认为产权是行为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实际交易中的财产权利。这在理论上首次将所有权和产权区分开来,并被后来的产权经济学家所继承。产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是一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在现代社会理解的意义上,产权是“对价值的权利而非对物的权利”,这样伴随着财产概念的重新阐释,其他一些新的财产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种新的财产是非物质的,不是由支配物的权利所组成,而是由有价值的权利所组成”。因此,产权已从单纯的物权转化为一束关于人的利益和行为的经济权利,它是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反映。

2.关于人力资本产权

国内关于人力资本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把人力资本产权理解为人力资本所有权。另一种是从企业产权角度理解人力资本产权,认为人力资本产权问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否拥有企业所有权,即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以上两种理解存在明显缺陷就是只突出强调人力资本产权的某一方面,而忽略了其他内容。前者强调了人力资本产权的所有权,后者实际上强调了人力资本产权的收益权。正如在介绍产权概念时指出的,产权具有比所有权更广泛的内涵,它既首先包括所有权,即物权,又包括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等。因此,第三种根据产权的概念而得出的定义就是:“人力资本产权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是制约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规则,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二、人力资本产权交易

1.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本质

把交易作为比较严格的经济学范畴建立起来并做了明确界定和分类的是旧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在1934年出版的《制度经济学》一书中,他以法律的观点来解释社会经济关系,认为经济关系的本质是交易,整个社会是由无数种交易组成的一种有机的组织。他认为交易是本身含有“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项原则的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并且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的‘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获得。”可见,康芒斯的交易是在一定的秩序或集体行动的规则中发生的、在利益彼此冲突的个人之间的所有权的转移。

既然交易的本质是权利的交换,人力资本交易的本质显然也是权利的交易。人力资本交易就是通过人力资本的转让而实现的人力资本产权权利束的分解和转让。人力资本产权的这种交易性质是提高人力资本配置效率的充分条件和实现人力资本产权功能的内在条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促使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交易主动地出让一部分权利。

2.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特征

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特征可以从资产专用性、交易的频率和交易的不确定性这三个维度来分析。

首先,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具有高专用性。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是相对于特定交易、协约关系或特定企业或组织来讲的。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就是雇员在某企业工作的过程中,通过学习和经验积累形成了一些特殊知识,这些特殊知识仅适用于该企业的特定环境,一旦拥有这些资本的雇员被解雇,其拥有的特定知识就会贬值,这对企业和雇员双方都是损失。这种专用性决定了人力资本产权交易一般只能锁定在某一固定的领域或范围,而且这种专用性要大大高于物质资本。

其次,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具有重复性。人力资本产权交易首先要在市场上进行,市场上的交易契约只对人力资本的使用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而细节则要留待进入企业以后再说。由于人力资本交易契约中的一些权利和义务的细节尚没有详细确定,所以,在企业内部还必须进行人力资本产权的再次交易。

第三,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具有不确定性。我们知道,在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实现后,虽然在形式上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已归交易客体,即买方所有,但在实质上,人力资本的使用权仍然由人力资本交易主体即卖方控制,他随时都可以不“兑现”使用权。作为交易客体的人力资本的本质,不是人力资本载体本身,而是凝结在其身上的一种能力。

3.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费用

人力资本产权交易费用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第一, 信息费用。一是搜寻费用,即人力资本产权进行交易时寻找交易对象所发生的人财物等的消耗。二是调查了解费用,即交易双方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去了解、搜集对方的各种信息的费用。三是决策费用,即交易过程中就需要对交易各方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最后做出决策。

第二, 交易过程费用。交易过程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交易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谈判费用、协议费用、执行费用,以及其他辅助保障费用等。二是指交易偏离了一致性后所产生的不适应费用、双方矫正事后不一致性所产生的讨价还价费用、与规制结构有关的设立与运行成本,以及实现可信承诺的保证费用。

第三, 再交易费用。人力资本产权在市场上完成交易后,还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多次交易。这是由于企业经营者必须考虑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意愿和要求,允许其重新交易,即讨价还价,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主动作用。另外,由于人力资本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企业对人力资本的要求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这也客观上要求人力资本产权交易要不断进行。

第四, 交易后费用。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完成后,还会产生交易后费用,即威廉姆森所说的事后交易费用。事后交易费用是指契约签订后,为了解决契约本身存在的问题而改变条款或退出契约所支付的费用。

三、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保障机制

交易总是包含着“冲突、依存和秩序”三项原则。要保证交易出现冲突时保持秩序,就离不开一定的保障机制,作为人类社会最特殊的一种物品(资产)的人力资本的交易更是离不开一定的保障机制。它主要由契约保障、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三大机制构成。

1.契约保障

契约,又称合约、合同或协议,“是一个或一组承诺,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契约的履行义务。”契约源于交易并对交易进行规范。人力资本交易是一种为了获得未来权利的交易,而未来权利是通过契约来体现和约束的,每一次交易都有一个契约安排与之相对应,因此,契约是人力资本交易的核心。同任何交易一样,人力资本产权交易也会受到交易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困扰。为了追求自己的更大收益和逃避损失,人力资本供给者或人力资本需求者都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为了达到既做成交易又规避风险的目的,人力资本的产权交易过程中需要契约机制,来预先约定交易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人力资本的收益分配和使用条件。

2.法律保障

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与国家紧密相连,国家在人力资本产权交易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突出表现在为人力资本产权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人力资本产权的法律保障主要有以下功能:第一,维护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利益。人力资本相对于非人力资本而言,在社会中处于劣势地位,在缺乏法律保护的条件下,更容易受到侵害。法律制度一般明确规定了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权能空间和利益限度,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二,规范人力资本产权运行,促进人力资本产权交易。人力资本产权能否顺畅运行,关键是能否建立和完善产权运行规则,以便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减少不确定性,帮助双方形成交易的理性预期。第三,人力资本产权一旦得到法律制度的明确界定,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和其他产权主体将相互构成法律关系,即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这有利于全社会树立人力资本产权保护的意识。

第12篇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一定成效,林权、养殖水面(河塘等)承包经营权流转也不同程度开展,但目前农村资源流转和交易以“散户—散户”模式为主,流转和交易品种比较单一,缺乏促进农村资源有序流动并实现资本化的有效平台,难以满足外来投资者特别是工商企业对农村资源多样化的投资需求。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金融支农创新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对加快农村产权流转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有利于推动农村产权流转,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保障合理、合法收益;有利于推进农村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和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与支持农村产权市场的发展,加快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效流转。

二、积极创新服务载体,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县成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产交易中心”),归口县农办管理,为全县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各镇乡(街道)农办授权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并按“六统一”模式进行管理,即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信息、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平台建设。有关部门及各镇乡(街道)要创造条件提升各类产权价值,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农村各类产权进场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县范围内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应在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公开、公平进行交易。

三、坚持服务“三农”根本宗旨,依法有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一)遵循农村产权交易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二)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进入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交易。

(三)明确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目前先实施的交易品种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河塘、海淡水养殖池塘等)承包经营权;

4、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一)实行分级办理制度。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直接向县农产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河塘、海淡水养殖池塘等)承包经营权的交易面积在30亩以上的经所在镇乡(街道)农办初审通过后提交县农产交易中心进行办理,交易面积在30亩(含)以下的由所在镇乡(街道)农办负责办理。

(二)规范交易价格机制。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或周边地区的时价作为参考依据,并经集体产权所有者讨论通过。转让价格低于参考价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对村集体和农户除拍卖交易方式外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建立变更登记制度。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县农产交易中心审核、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有关部门根据县农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备案或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在县农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产权交易以外的纠纷按县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规范发展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各镇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组织授权品种开展交易、做好县农产交易中心交易品种产权初审等工作,并协调处理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