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26:06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价值;现金流折现;期权定价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0(C)-0241-01
高新技术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它具有高投入、高收益、高风险、阶段性明显等特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性使得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于传统价值评估的方法。目前,国内外学者对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研究主要集中在传统现金流量折现法、新兴实物期权法以及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将现金流量折现法与实物期权法相结合的研究。
一、传统现金流量折现法
企业估价理论的思想源于20世纪初耶鲁教授Fishery的资本价值论。Fishery在《资本与收入的性质》一书中完整论述了资本与收入的关系以及价值的源泉问题,提出了资本的价值实质上就是未来收入的折现值,即未来收入的资本化,为现代企业估价理论奠定了基石[1]。
20世纪50年代,Miller和Modigliani第一次系统地把不确定性引入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中,创立了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他们推导出在完全资本市场下,人们的行为完全理性时企业价值评估模型,即现金流量折现法。该模型的建立使企业价值评估进入了科学的定量化阶段。到目前为止,该方法仍然广泛应用于价值评估领域。
Dev Strichek通过实证分析,指出现金流折现模型适合一般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但无法对随机不确定性做出一定的衡量,针对现金流量评估法的不足,Myers(1977)首先提出了衡量企业价值的调整现值方法(APV)并得到许多人的推崇,被称为DCF的替代方法。该方法隐含了可加性原则,运用这一方法可以通过对企业资产的分解来理解各部分资产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贡献,但此方法过于琐碎复杂,实际运用效果远不如预期的那么乐观,也无法对随机不确定性做出准确的衡量。
传统的现金流折现法采用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指标,排除了会计利润易受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人为因素干扰的不利影响,最符合经济学原理,但是DCF模型没有考虑企业隐含于资本项目中的潜在期权价值和企业的成长性,难以全面评估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因此主要适用于具有稳定现金流资产的价值评估。
二、实物期权定价法
自NASDAQ成立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高新技术企业,也开始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特别是在B―S模型提出之后人们开始把当前的热点理论―实物期权理论应用到企业价值评估中去,为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性和潜在获利能力评估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Myers和Turnbull(l977)认为公司的投资机会本质上等同于增长期权,公司的市场价值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公司所有有形资产的现值;二是公司所拥有增长期权的价值之和。Myers认为企业价值更需要考虑未来增长机会的贴现值,将金融期权运用于实物投资决策中,从而开创了实物期权(Real Option)定价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先河。
从Myers将金融期权定价理论引入实物投资领域开始,实物期权的研究得到蓬勃发展。由于企业研发(R&D)及技术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在于创造一个未来可能获得巨大现金流的机会,即高成长机会价值,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物期权方法的研究主要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R&D)及技术创新活动中。
在R&D决策上,Perlitz(1999)以评价R&D投资方案为例,认为当投资期间较长时,期权定价模式能因经济情况的改变而修正其投资决策,但传统折现现金流模式则无法衡量其管理弹性;Kester(1984)认为,R&D计划如同买权的成长,其潜在价值会受到不确定性、投资递延时间与利率的影响,Kester进而认为,实物期权评价法比现金流折现法更适用于评价R&D计划。
三、现金流量折现法和实物期权法结合
近几年来,国内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一种创新思维就是根据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运用传统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和实物期权法相结合的方法。
王小荣、张俊瑞(2003)在综述了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基本方法之后,提出要针对我国企业具体情况,建立一套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理论体系,要重点研究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驱动因素及其类型、形成机理、定量识别方法等。文中还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要分持续经营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的三个不同阶段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展开研究。
四、总结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比较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实物期权法刚引入国门不久,但针对企业不同阶段的传统方法与实物期权法结合评估方法已成为国内近几年的研究热点,对评估方法也进行了不同的修正和改进,对高新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价值形成因素及应采用的评估方法有了较为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为企业的科学合理估值提供了帮助。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鉴于高科技企业不同于传统企业的成长模式和发展特点,使得传统的评估方法在其价值评估应用中的应用无法有效适用。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和体系,并缺少具体的实际案例分析。因此,本文提出可应用于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实物期权法,并对其进行了案例分析,以验证其有效性,弥补相关研究的不足。
1实物期权法概述
实物期权是金融期权在实物资产领域的拓展,其标的资产是复杂的实物资产。实物期权的价值与企业类型有很大关系,可以用类似金融期权定价的方法进行估算,其计算过程融入了“最优决策”的思想,使得对企业不确定性的评价更为可靠、科学。
实物期权定价模型可分为离散模型和连续性时间模型两类。前者包括了二叉树模型等,后者则包括了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蒙特卡洛法、ε-套利定价法等。文章主要就最为认可的B-S定价模型并运用于案例分析。
2实物期权法在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2.1实物期权法在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中应用的前提条件
实物期权法能够适用的高科技企业必须具有潜在的投资机会或未来的不确定性。高科技企业基于技术的独特性、产品的差异性和市场的风险性,其未来的不确定性较其他传统行业相比更大。这种不确定性正好就是实物期权法在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中应用的前提条件。
2.2实物期权法在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中应用的适用性
实物期权法对于合理估计企业不确定性、获取准确的评估结果具有重要意义。其在高科技企业适用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当高科技企业存在未来潜在的投资机会时,传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很难准确评估这些投资机会的价值,而实物期权法却有效地解决了这一局限。
(2)当高科技企业的项目投资不确定很大时,一般未来还需要进行决策上的调整,这就要求考虑投资项目的灵活性,只有实物期权法能对这种灵活性的投资项目的价值进行评估。
(3)许多高科技企业由于前期投入较大,现金流量在很长时间内为负值,这种情况下就无法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只能使用考虑了期权价值的实物期权法。
(4)实物期权法可以充分考虑无形资产所带来未来收益的可能性,是对传统评估法的有效补充。
2.3实物期权法应用于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
实物期权法考虑了企业未来不确定性和投资机会的价值,并将其看作一个看涨期权而预计量化、估算,使得评估结果更趋合理。应用实物期权法评估高科技企业价值,其价值V等于现有资产价值S和实物期权价值C之和。
利用实物期权法进行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一般需要进行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识别实物期权,并确定其类型。在高科技企业中,往往存在多种实物期权的组合。需要高科技企业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等因素来确定其所具有的期权类型。
第二,根据实物期权类型选取适合的模型。根据确定的不同实物期权类型,选择适合的计算模型,具体方法在“实物期权定价模型”部分已简单介绍。
第三,分析实物期权的各要素,收集评估所需的相关数据,从而得出相关参数。
第四,得出评估结果。通过选取的模型,可计算得出评估结果,并对得出的结果进行检测、调整。
3实物期权法在乐视网企业价值评估中应用的案例分析
3.1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评估乐视网现有资产价值
运用传统的评估方法,即现金流量折现法可确定乐视网目前的企业价值。这种方法需要根据乐视网过去一定时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预测出其未来各年自由现金流量,并以其加权资本成本为折现率、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来计算企业现有资产价值。
3.1.1预测企业未来的自由现金流量
一般而言,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1-税率)+折旧与摊销费用-追加投资。由于乐视网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较为充分,我们可以从其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年度财务报告中得到相关信息,整理后得出下表。
根据上表,可计算出各年度之间的自由现金流量增长率为5.3.15%、7758%、2.3.67%、2.2.3.6%。在201.2年之前,乐视网属于高速发展阶段。此后,企业增速明显放缓。首先,基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与未来发展空间,其在广告、终端、会员及发行业务上仍会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但是由于行业竞争加剧,预计其未来发展会步入稳定增长阶段。其次,考虑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国内部分学者认为未来5~10年GDP将保持7%左右的增长率,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因此文章认为以20%作为乐视网未来自由现金流量的年增长率较为适宜,并假设其未来五年内保持该增长率,五年之后将维持2018年的自由现金流量水平不变。未来乐视网的自由现金流量预测如下。
3.1.2确定企业加权资本成本
加权资本成本是指企业不同融资成本的加权平均值。文章可以用加权资本成本模型来计算折现率。
(1)关于权益资本成本的计算:
首先,我们可以将201.3年一年期的国债利率,即3.48%为无风险利率。
其次,以深成指数从2009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1日总收益率,然后以每年平均交易天数为权数,从而得出这段时间的市场平均收益率。查得深成指数2009年1月5日的开盘65.574.2点,201.3年1.2月2.1日收盘81.2.179点,则可计算出该时期内市场平均收益率为:
再次,通过Wind资讯,直接查得乐视网201.3年的β系数为07675。
最后,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可以求得乐视网权益资本成本为:
(2)关于债务资本成本的计算:
首先,根据乐视网201.3年审计报告,其债务主要为银行借款和公司债券,文章以201.3年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00%为债务成本。
其次,按《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乐视网属于该类企业,文章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最后,求得乐视网债务资本成本为:R2=600%×(1-15%)=5.10%
(3)关于加权资本成本的计算:
乐视网201.3年的加权资本成本计算如下:
3.1.3计算企业目前价值
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法,我们可以得出乐视网201.3年的净现值,即其现有资产价值为:
C=3.19164.1081+4.74%+382.996930(1+4.74%)2+4.595963.16(1+4.74%)3+5.5.15.15.579(1+4.74%)4+661818695(1+4.74%)5+794.182.4.3.4.4.74%×1(1+4.74%)5≈15.3.2.8748750(元)
3.2运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评估乐视网的实物期权价值
3.2.1识别乐视网的实物期权
乐视网作为一家专注于网络视频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公司,主要从事网络视频平台运营业务和网络视频终端研发及销售业务。此外,乐视网于201.3年推出超级电视,并成为其主营业务之外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虽然乐视网还有一些其他新开发或即将开发的新产品,但鉴于资料有限,我们仅以乐视超级电视为实物期权。
3.2.2确定相关参数
(1)实物期权的市场价格S。201.3年7月乐视网正式推出超级电视,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688亿元。由于201.3年的销售时间不足半年,加之其新投入市场,201.3年的销售数据不具有代表性,也不能作为未来利润预测的基础,故文章以其201.4年的数据进行预测。根据乐视网年审报告,与超级电视销售相关的营收为4.2.7亿元。超级电视的供货商是乐视致新电子科技。201.4年致新营收为4.1亿元,与乐视网终端成本大致相等。根据以上数据,得出超级电视业务的大致框架:4.1亿元从上游公司购买150万台超级电视,平均价格为每台2.73.3元;从每台电视的销售中实现收入2.84.4元,将其中182.7元记为终端业务营收,1017元算作付费业务营收,可以得出乐视网从每台超级电视销售中所得出的利润为1.1.1元/台,再考虑到税收的因素,则估算出超级电视201.4年的净利润为:1.1.1×(1-15%)×150万元=1.4.15.2.5(万元)。
根据201.2年的对全球电视机更新换代的研究报告显示,电视更新换代的周期在全球范围内从84年下降至69年,考虑到价格下降、更广泛的竞争、新技术的研发以及自身的完善改进,预计该项产品的生命周期为65年。
假设其他因素不变,2015―2017年每年净利润增加100%,2018―2019年每年净利润维持不变,2019年之后产品退出市场。未来净现金流量预测,见下表。
因此,我们计算出乐视网实物期权的市场价格为3.582.2.4.7979元,即S=3.582.2.4.7979元。
(2)实物期权的执行价格X。乐视网实物期权的执行价格就是研发超级电视及其配套服务技术所支出的成本费用。根据乐视网2009―201.3年度财务报告,用于超级电视的研发费用及其现值列表如下。
(3)标的资产的波动率。标的资产的波动率是指超级电视未来收益率的标准方差。在此,文章以乐视网的股票价格来替代其来收益率的标准方差。通过查询乐视网201.3年1月4日到201.3年1.2月3.1日的收盘价,计算其日回报率的标准差,得出乐视网201.3年间的日波动率,再乘以201.3年交易日数的平方根,最后得到乐视网201.3年的年化历史波动率为72.48%。
(4)无风险收益率r。同上文一样,文章按201.3年一年期国债利率3.48%为无风险利率r。
(5)实物期权的有效期限T。超级电视能够实现利润的期限就是实物期权的有效期限,故实物期权的有效期限T为6年。
3.3计算乐视网的实物期权价值
根据B-S模型和求得的相关参数,可得:
3.4乐视网企业价值评估结果与实际股价的比较
由以上计算,得出乐视网的企业价值V=S+C=15.3.2.8748750+3.5.19619758=188483.685.3.5(元)。
乐视网在201.3年1.2月3.1日的流通股数量为7984.663万股,可以计算出评估基准日的乐视网每股价值约为2.3.61元/股。根据证券交易历史信息,可以查询得到乐视网201.3年1.2月3.1日的股票收盘价为4077元/股,远高于本案例计算出的价格。但相对于仅仅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的企业价值,考虑到实物期权的实物期权法计算的结果更为接近。
对于乐视网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价远高于文章计算结果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乐视网股价从201.3年首个交易日的开盘价的99元/股,到评估基准日收盘价的4077元/股,涨幅高达3.1.183%。考虑到股价变动的众多因素,股价一般与其内在价值不完全相等,这表明乐视网股价存在被高估的可能。②鉴于资料有限,文章的实物期权仅仅选取了超级电视为代表,未考虑到全部可能的实物期权价值,从而低估了企业的价值。③企业公开的信息与其实际情况之间可能存在偏差,且其数据是根据历史成本原则记录的,未能考虑到其价值变动。④文中一些参数、指标难以取得和确定,不免带有假设和主观因素,这必然会对评估结果造成影响,但文章的真正目的是阐释和验证实物期权法在高科技企业中应用的可行性。
4结论
文章也通过对实物期权法在高科技企业价值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并选取乐视网进行案例分析,最终得出了以下结论。
(1)在评估高科技企业价值时,传统的评估方法均有其局限性,且易低估,而实物期权法能有效弥补其缺陷,使评估结果更趋合理、准确。
关键词:品牌资产价值;评估方法;评估模型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一、背景及意义
品牌资产(Brand Equity)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最重要,也是最为人所知的营销概念,并随着品牌收购和兼并热潮而成为营销实践人员和学者的研究热点。我国40多万件商标中,只有0.3%的商标在一定的消费领域享有不同程度的知名度,基本上没有享誉国际市场的名牌商标,这与我国经济的地位极不相称。可见,品牌及品牌资产则成为眼下值得关注的重问题,一套合理的品牌价值评估方法则是凸显品牌重性有效途径。本文下面重点介绍了品牌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模型。
二、品牌资产价值评估方法评介
(一)市价评估法:市价评估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品牌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来估测品牌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它是最直接、最简单的一种品牌评估方法。市价法是把品牌视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以市场上其它类似品牌的交易价格为基础,通过比较分析各种因素的差异来求得该品牌的价值。其基本公式为:评估价值=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艺评估对象与参照物的差异额
但是,采用市场法评估品牌价值资料收集和积累困难,尤其是在资产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很难找到适当的参照物;而且在寻找参照物是,主观判断的成分较高。
(二)成本评估法:1 历史成本法。历史成本法是依据品牌的购置或开发的全部原始价值估价,即用会计计量的方法把品牌价值看成是创建品牌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这种方法是进行品牌会计核算和管理的重要标准,用历史成本法计算的品牌成本,可以准确反映出企业各类资产的构成比重,反映出品牌价值形成的全过程,也是计算品牌摊销额和利润的依据。历史成本法适用于新购置、新开发的品牌
2 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按被评估品牌的现实重新开发创造成本,或购置一个全新品牌的耗费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品牌价值的方法,即若获得相同或相当品牌,现时所要花费的资金。重置的内涵既包括重新开发、创建,也指在现有市场上去重新购买或购置。品牌评估重置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品牌评估值=品牌重置成本*成新率
其中,品牌按来源渠道分,又分为企业自创品牌和外购品牌,其重置成木的构成是不同的。外购品牌的重置成本一般以品牌的账面价值依据,用物价指数调整计算,公式为:品牌重置成本=品牌账面原值*(评估时物价指数儡牌购置时物价指数)
另外,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是评估人员通过对被评估品牌剩余经济寿命的预测,确定成新率。公式为:品牌成新率=剩余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100%
成本法将品牌价值看成是创建或获得品牌所需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广告费用等。这种方法计算繁杂,且很难找到可比参照物,另外在判断资产贬值时,很大程度依赖于评估专业人员的经验和判断力。
三、品牌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发展的新趋势
(一)英特品牌公司的评估模型。英国的英特品牌公司(Interbrand Group)是世界上最早研究品牌评估的机构,它对世界品牌的评估具有公认的权威性。目前,国际上较通行的品牌价值评估方法就是英特品牌评估方法。英特品牌模型同时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事实依据。客观的数据包括市场占有率、产品销售量以及利润状况;主观判断是确定品牌强度。两者的结合构成了英特品牌模型的计算公式:V=P*S。其中,v为品牌价值;P为品牌带来的挣利润;s为品牌强度倍数。
Intcrbrand品牌评估方法是基于品牌的未来收益而对品牌进行评价的方法。这一方法涉及对过去和未来年份销售额、利润等方面的分析与预测,对处于成熟且稳定的市场品牌而言,它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品牌评估方法。它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评价一个品牌的强度:市场力、稳定力、领导力、国际力、趋势力、支持力和保护力。
品牌在上述七个因素方面得分越高,品牌竞争力就越强,品牌的预期获利年限就越长。实际上,现实中的任何品牌很难达到这些理想品牌的强度和地位。大量研究表明,确定的品牌强度倍数范围处于两个特定的数值之间,数值越大,品牌强度倍数越高。取值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将随着实际情况的改变而每年有所变动。
(二)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方法。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从1995年开始对我国一流品牌进行评估,评估果每年都在《中国质量万里行》等杂志上公开发表。该评价体系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品牌是否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较高的超值创利能力;较强的出口能力;商标是否具有广泛的法律效力和不断投资的支持;是否具有较强的超越地理和文化边界的能力。然后把这些因素转化为三个评价指标:品牌的市场占有能力(M)、品牌的超值创利能力(s)和品牌的发展潜力(D)。其评价公式可表述为:P(品牌综合价值)=M+S+D。
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价体系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方法上有一定改进和创新。比如由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为时尚短,计划经济体制下造成的行业之间显著的利润率差异依然有所存在,该评估方法对以上三部分指标都有行业调整系数,其系数采用3至5年的移动平均法计算而得。通过行业调整,三部分的构成比重平均为4:3:3。具体到不同行业,会有所不同。如:第一部分价值,产业自身规模大的,如汽车行业,这方面的权重就小,行业规模较小的小行业,这部分比重就大。三部分相加,就是品牌价值。
四、总体评价
品牌资产概念的多元化导致品牌资产评估方法的多元化。上面所归纳的各种评估方法分现出了从完全财务的观点到完全基于消费者的观点,以及这些观点的多元化组合。在实际应用中,须根据评估目标的不同,对评估方法进行选择与舍取。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上述这些方法与模型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能够反映和体现品牌与消费者关系强度的方法很少,从而不能分析出品牌资产发展的真正驱动因素,从而难以对品牌经营与管理提供指引。因此,品牌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依然还有众多方面有待国内外学者作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关键词:物业税 计税依据 评估
一、物业税与不动产评估
世界上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采用以土地和房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方式,少数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非市场价值,如俄罗斯采用的是账面价值,美国加州采用的是不动产的获得成本。我国现行房产税是以房产的账面原值按一定比例给予扣除后作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占有的土地面积课税,这使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成为最缺乏弹性的税种。物业税合理、准确的计税依据应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通过评估得出的, 但“评估值”不止市场价值一种价值类型。
以评估得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市场价值作为物业税的计税依据,使得物业税和评估紧密联系起来。
物业税并非第一个利用不动产评估的税种,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中,就有对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况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① 现行房产税也有用到评估的情况:在确定房产原值时,“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②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中的评估是在个别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的,所涉及的范围有限,而且房产税中的评估是在恢复原值目的下的评估。
物业税税基评估是大规模的、覆盖所有应税不动产的评估,开征物业税使税基评估首次在税收行政中具有了关键的意义。
二、物业税立法中的评估问题
(一) 不动产的市场价值
物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一定时点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市场价值,除这一点外,税法还应进一步对市场价值作出明确的界定,其意义是一方面便于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便于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统一认识,以确保评估值以及纳税依据的准确性,保证不同征税对象纳税依据的可比性。
(二)税基评估的责任划分和评估主体
物业税作为地方税,其税基评估的责任由哪级政府履行应在税法中明确。各国不动产税基评估责任的归属情况不同,在美国,评估由地方政府或县级政府负责;在欧洲有些国家,虽然财产税(包括不动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但评估的责任一般在中央政府,这些国家有英国、德国、法国和丹麦,而荷兰是由市级政府进行评估的。确定由哪级政府承担税基评估责任应当考虑的问题是:一个评估机构服务于多大的范围能够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税基评估责任划分的目标应是能保证房地产的评估值符合其市场价值,以保证税款的准确征收和减少纳税人要求复议带来的行政成本。由较低级次的政府负责较小范围的物业税税基评估,可能在评估的准确性上有优势,但分散评估同时也会带来评估成本的增加,因此必须权衡考虑收益和成本问题。
物业税的税基评估由谁来进行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国际上的经验主要是,有的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从事不动产税基的评估,如在澳大利亚,各州设立总评估师办公室,其职责之一就是为纳税提供税基价值,总评估师是由州议会任命,对州长负责③;英国设立中央、大区和区三个层次的评估办公室,其中中央和大区级的评估办公室主要进行管理协调工作,区级的评估办公室具体承担其辖区内的税基评估工作④。有的国家财产税税基评估的责任在较低级次的地方政府,此时地方政府出于节省成本、提高税务行政效率考虑,倾向于委托社会评估机构评估税基。虽然成本是选择评估主体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但无论是设立专门的税基评估机构,还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最主要的问题是必须明确评估机构的责任。责任界定的缺乏往往会带来比即时的显性成本更大的后期成本或效率损失。
(三)物业税税基评估周期
物业税是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为征税依据的,因此评估应定期进行。如果两次评估之间的间隔太长,将会引起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货膨胀和其他市场因素变化使财产价值上涨,仍以原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会侵蚀税收;另一个是由于不同财产市场价值上涨的幅度不同,仍以原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相对不公平。将应税财产值指数化,从而和通货膨胀或估计的市价上涨联系起来可以部分地解决第一个问题,但真正能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是进行财产的重新评估。从实行财产税的国家来看,法国最近一次的财产税税基评估发生在1970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每年对应税财产值作指数化调整;美国的一些地方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财产税税基的重新评估;在丹麦,1982~1998年之间每个不评估的年份实行指数调整,从1998年开始每年都进行全面的重新评估。⑤决定评估间隔时间的因素大概有两个:一是财产市场价值变化的频繁程度和变化的幅度、不同财产市场价值起伏的均衡程度,这是与市场有关的变量;二是进行重新评估的成本。由于市场情况的难预料性,成本因素往往成为决定评估间隔时间的关键。当前计算机技术在评估中的应用,使得开展大规模的财产税税基评估的成本大大降低,这有利于合理增加评估密度,提高财产税税基评估的准确性和保证财产税征收的公平性。
我国在物业税立法时,应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税基评估的周期。若法律上缺少对评估周期的明文规定,则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随意性,既可能发生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收入而随意进行评估,从而使物业税的税基评估失去公信的情况;也可能发生税务部门畏于重新评估的工作量而长期怠于评估,致使侵蚀税收收入和损害公平的问题。
(四)申诉安排
物业税的纳税人可能对税基评估的结果存在异议,税法应作出安排以保证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申诉的权利。首先,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税务机关对物业税税基进行评估后,应及时向纳税人通报其房地产评估情况,以便纳税人决定是否申诉;其次,设计简单高效的申诉程序,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处理纳税人申诉。
三、物业税税基评估方法和技术
(一)基本评估方法
税基评估可以采用三种基本的评估方法,即市场比较法、收入法和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需要在房地产市场中寻找与待估房地产类似的实际交易,分析待估房地产与实际交易的房地产的差异,针对这些差异对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从而得出待估房地产的价值。由于评估市场价值惟一直接的证据是实际交易价格,因而市场比较法从理论上讲优于其它两种方法,但市场比较法对房地产市场的发育程度(足够多的卖方、足够多的买方、足够多的交易等)和信息的可获得性、完备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由于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而无法使用市场比较法时,可使用收入法,将实际或预期的从待估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租金或其他形式)资本化为其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成本法往往是在上述两种方法都受到限制而无法使用时采取的,它由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或重新建造房产所需的成本减除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等得出应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二)税基评估技术——批量评估
同其他目的的评估不同,为得出物业税的税基,要求同时对大量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工作量大且密集;另外其他评估行为中往往对特定房地产进行个别评估,个别评估的成本对于税收行政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为保证物业税的行政效率,需要将其征管成本中的评估成本有效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控制评估成本的目的是通过运用批量评估(mass assessment)来实现的。
在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的国家中,税基的批量评估已被广泛应用。批量评估的过程包括三个步骤:(1)对辖区内所有不动产进行基本描述,内容包括不动产位置、土地面积和允许用途、建筑物的面积、年代、材料、质量等,大量不动产的基本信息经过整理,储存在特定的数据库中,这样的数据库一般被称为财政房地产簿(fiscal cadastre);(2)收集市场信息,包括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市场租金水平和建造成本信息等;(3)估价,首先要进行市场分析。市场分析的目的是要确定位置、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质量,以及其他种种因素对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影响,分析的结果是将上述各因素和市场价值的关系通过估价模型的方式表现出来。估价模型可能是数学模型,也可能是列示各种类型的土地和房产的单位面积价值的图表。一旦估价模型建立,就可以将待估不动产基本信息逐个输入,得出评估值。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批量评估得出的评估值,评估人员需要进行适当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市场价值,对具有明显特性(特殊位置、特殊用途等)的不动产更需要仔细的复查。
很明显,批量评估并非是笼统地分块评估,它承认各项不动产的个性,并通过估价模型将不动产个性对其市场价值的影响切实地表现出来。
当今各国的税基批量评估是同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的,二者的结合产生了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技术(CAMA, computer-aided mass assessment)。应用这一技术,需要将相关市场交易信息储存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中,由计算机利用回归技术进行市场分析,构造估价模型,在待估不动产的基本信息输入后,计算机就可以输出其评估值了。CAMA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税基评估效率,降低了评估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税基评估的透明度,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四、当前亟待开展的工作
对应税不动产进行大规模的评估是我们在以前的税务工作中未曾试过的。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技术,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是物业税顺利征收的关键。如上所述,物业税税基评估中需要大量的、详尽的不动产基本信息和较长时期内的市场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工作必须提前于物业税开征的时间进行。因此当前各地亟待着手建立完善不动产基本信息和市场信息数据库。另外完备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虽然并不是税基评估的必要条件,却是物业税征收的关键,因此也是相关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赴澳培训团考察报告《澳大利亚的资产评估业》,《中国资产评估》2000年6月。
(2) 张 燕“税基评估的探讨”,《资产评估准则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 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并购 目标企业价值估价 资产价值法 现金流量法 实物期权法
目标公司估价,就是并购双方根据各方面因素,对目标企业的价值做出判断。通过一定的方法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可以为并购是否可行提供价格基础,也是企业并购中确定并购支付成本的主要依据之一。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财务股价)是指对目标企业的资产(净资产)价值的估计。这里的“资产”可能是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也可能是一条生产线等实物资产,甚至可能是一个企业。我们在这里所说的“价值”通常是指资产的内在价值,或者称为经济价值,是指用适当的折现率计算的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一、什么是企业并购
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
二、并购过程中企业价值估价的地位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信息化的迅速推进,企业并购在我国愈演愈烈。并购中的核心内容就是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而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重点在于如何选择和使用适当的价值评估方。但是在实际的并购过程中,少数评估机构对于整体资产的评估结论以及在单项资产的具体评估政策上选择性地使用评估方法,部分项目的评估方法的选用以及评估结果的取舍受制于交易各方在博弈中的多种因素。这反映出一些评估受到人为的不恰当干预,及评估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受到损害,从而使并购的交易对价不公允。过高的并购交易对价,不仅有损并购企业股东的利益,而且在现金支付的情况下,将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现金流短缺现象,致使企业在并购后陷入财务危机。
所以选择一种适当的评估方法很重要。
三、传统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其评价
目前,资产价值基础法可以分为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值法、未来现金流量法。
账面价值法简单易行,能加快交易速度,减少交易成本,但没有考虑现实资产的市场波动和未来收益状况,它只适用于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不大或不必考虑其市场价格变动的情况。重置成本法立足于现在时点,没有考虑资产的未来收益状况,不利于并购投资决策,只适用于并购者以获得资产为动机的并购行为。 清算价值法它只适用于目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丧失增值能力或者并购企业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某项特殊资产的情况。 未来现金流量法基于未来的一种估价方法,既考虑了现实资产的价值,又考虑了资产的未来收益状况,是比较科学的估价方法。然而某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很难预测。
综上所述,这四种资产评估方法各有其适用范围,但这类方法缺乏全面性传统的价值评估方法,都不能很好地对被并购企业的整体企业价值做出比较准确的评估,因为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机会价值未加考虑。
四、实物期权法
(一)实物期权法的理论基础
企业的并购行为具有并购收益的不确定性、并购的可延迟性。在并购中, 可以采用债转股、分期购买分期报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灵活的进行并购,并购方可在被并购方形式不利的情况下中止并购, 减少损失。并购行为的这些灵活性说明了并购决策具有类似于实物期权的性质。传统价值评估方法都忽略了并购方所拥有的并购中所隐含的期权价值, 从而低估了并购的价值, 进而可能错过了有利的并购机会。
(二)实物期权法的模型创建
基于实物期权的B-S 评估模型按照期权理论, 目标企业价值应该包括两个层面:自身价值,或者称为静态净现值, 可通过传统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计算;灵活的期权价值, 该部分价值可以看作是并购企业持有的对目标企业资产的一种选择权,用实物期权方法计算。因此,对目标企业价值的完整评估, 应该是实物期权价值与传统评估方法计算出来的静态净现值相加。
五、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看出, 传统的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方法忽视了企业并购隐含的期权价值, 而实物期权理论则提供了一种更为全面、合理的决策方法。实物期权法不是对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的全盘否定, 而是在保留传统方法的合理内涵基础上, 对高风险、不确定性因素及其相应环境变化反应出积极响应的一种思维方式。
各种资产的评估所使用的方法不同,会有不同的结果,甚至不同的人使用同种方法评估同一资产,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公司价值评估更是如此,由于公司个体的特有性,没有存在绝对准确的价值评估,只能得出相对合理的评估结果。
参考文献:
[1]文海涛.基于实物期权理论的企业并购价值评估[D].北京交通大学 .2010: 14-59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44)
[摘要]由于初创期企业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资金需求大、无形资产占比高等特征,导致其价值评估不同于一般的成熟企业,因此也就无法用常规方法对其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本文在对初创期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进行概述的基础上,以一个案例进行分析说明,采用现金流折现法和实物期权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最后得出结论,现金流折现法应用于初创期企业有不合理性,应结合实物期权法一起使用,以正确评估初创期企业的价值。
[
关键词 ]初创期企业;价值评估;案例分析;现金流折现法;实物期权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80
1初创期企业的主要特征
(1)初创期企业高风险性与高回报性相伴随。企业的业务发展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未来的收益回报蕴含着潜在持续高成长的可能性。
(2)初创期企业资金需要量大,且获得资金的渠道相对单一,融资难度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营业收入为零,现金净流量、净利润等为负数,导致对其进行评估时无法直接采用传统的收入倍数法和市盈率法。
(3)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结构中比重较大。初创期企业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具有期权性质,这种期权是有价值的,并能以它的现值计算。所以进行初创期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对企业无形资产未来对企业价值贡献给予充分的重视,应与传统的企业评估区别开来,评估的内容、范围和重点应有所改变。
(4)缺乏理想的可用于对比的参照企业信息。各初创企业在技术掌握、产品研发、产品特性以及地域等各个方面存在差别,大多难以采用市场法进行估值。
2评估方法概述
2.1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以某个与被评企业类似的企业为参照,将被评企业与已知的类似公司进行比较,从已知公司的整体价值估计出被评企业价值的方法。以V表示企业价值,G表示可获得的变量数据,市场比较法基本计算原理如以下公式所示:
2.2折现现金流法
作为收益法的一种形式,现金流量法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理论上最健全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马祖彭,2009)。现金流量法的主要原理是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其未来全部现金流的现值的总和。其具体评价公式为:
其中:V表示企业价值;C表示各期的预期现金流量;r表示资本成本,也就是折现率。
2.3实物期权法
创业企业具有极高的不确定性,其投资通常分为几个阶段分步进行。当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时,创业企业不一定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对其投资可以推迟、减少,甚至当此刻残值大于未来收益时还可以放弃进一步投资来减少损失。这一特性导致用 DCF 法常常不能正确评估其价值,而实物期权方法可以改善这种情况(陈睿,扈文秀,2003)。
关于期权的定价,被普遍认同的是布莱克-舒尔斯(Black-Scholes)模型。
3A公司企业价值评估案例
A公司是一家生物医药创业企业,成立于2006年。由于企业相关产品处于临床阶段,2008年和2009年无营业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分别为220万元和223万元,2008年利润为亏损16万元,2009年盈利10万元,企业主要依靠技术转让和政府补助取得收入维持企业生存。
以下将分别通过现金流折现法和实物期权法对2013年12月31日A公司的企业价值进行估算。
3.1现金流折现法下的企业价值计算
该公司拟投资5600万元对公司一个产品进行产业化投资,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和销售收入数据见下表,折现率取创业公司40%~60%贴现率中间值50%,项目计算期7年。用插入函数法计算得出的企业净现值为27182万元,计算过程见下表。
3.2实物期权法下的企业价值计算
对项目的投资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选择投资时间,假设有两年的期限进行选择时机,即拥有了两年的美式看涨期权。
从上表中看出,用传统的贴现流量法得出未考虑实物期权的企业价值是27182万元。而根据实物期权布莱克-舒尔斯模型计算的2013年企业价值为34653.15万元,以期望收益率5.56%,按净现值公式折算为2011年企业净现值为30604.24万元。结果相差3422.24万元期权价值,是企业管理柔性价值。
4结论
初创期企业具有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资金需求大、无形资产占比高等特征,从而导致其价值评估不同于一般企业。现有研究中关于初创期企业价值评估通常采用如下三种方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折现法,实物期权法。然而,从评估案例我们看出,现金流折现法应用于初创期企业仍然有其局限性。一方面,大多数创业企业盈利甚微甚至没有盈利,这导致对其预期收益的预测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创业企业包含了未来发展中由于不确定性和灵活性隐含的一系列期权,现金流折现法没有考虑这些期权。
因此,本文认为,对初创期企业价值评估,除了对其现有实体价值采用现金流折现法进行评估之外,还必须针对其潜在价值采用实物期权法进行评估。二者价值的综合才是初创期企业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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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涉案资产评估;吴英案;价值类型;资产评估方法
1引言
涉案资产评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需要确定价格的涉案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目前我国涉案资产评估工作并不完善,在操作依据、操作方法、操作程序以及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总结起来有"三乱":一是管理机构乱,二是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乱,第三价格鉴定行为乱。涉案资产评估具有鲜明的行政、司法指定的特点,其估价结果经确认后可以作为办案依据;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提供及时、准确、公正的价格;估价对象多属有固定形态的物品,如生产设备、建筑物、生活用品、文物、首饰、动植物等。
涉案资产评估自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计办〔1997〕808号印发《扣压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在委托程序、估价程序、估价原则等方面做了规定。全国即作了较好地统一规范--各地政府价格部门按照计价办〔1997〕808号文件和政府编制部门的要求,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司涉案资产价格评估的公益性事业机构。2000年10月国家价格鉴证类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以国清〔2000〕3号文件《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的意见》即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涉案资产评估由谁来进行作出了规定。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2〕8号颁布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规范涉案资产评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规范涉案资产评估工作,保证价格评估机构公平、公正、科学鉴定涉案财产价值,对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廉政建设都是必不可少的。
2我国涉案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以吴英案为例
2.1委托评估价值类型不明确,估价随意性大
在委托鉴定环节,法官均要签发一张"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介机构凭此"委托书"注明的评估内容和要求才能开展后面的评估鉴定工作,而恰恰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环节上经常出现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法官开出"空白"通知书,评估内容和要求评估的价值类型由中介机构自己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虽写明是鉴定涉案资产的市场价值,而实际却要求评估机构评估出一个清算价格;误认为"变现价值"就是清算价值等。如此不规范不明确的委托鉴定要求,必然导致评估结果的随意性。
2008年6月15日,本色集团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价格鉴定异议书》,认为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2008年4月作出的鉴定报告价格畸低,起码均价6500元每平米的住宅,在价格认证中心的笔下只有3800元每平米;一个原价30万的全新自动洗车机,被认定只值7万,异议书说,"比卖废铁还便宜"。这在吴英及其家人看了"不客观"的鉴定,直接导致了吴英"资不抵债"。
2.2鉴定程序不规范,当事人权益难以保护
无论资产价值鉴定的结果如何,有关当事方在资产价值鉴定后和案件判决裁定前应有一个接触和异议评估结果的时间,以便有充裕时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有些价值鉴定项目往往是在背着某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资产评估结果出来后法官也不及时通知当事人,即便通知也限定在极短的时间内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如届时提不出,则认为无异议。这种鉴定程序的不规范,难以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东阳市公安机关的数据,吴英被查封和冻结的个人及其名下相关公司的总资产价值,经鉴定为1.7164亿元,而法院认定其实际诈骗金额约3.84亿元,差额巨大。而吴英本人和父亲吴永正认为,资产鉴定的程序不规范,鉴定结果并不客观,很多物品的价值被明显低估甚至"下落不明",东阳公安机关对吴英本色集团财产进行查封,但至今未公布财产清单。吴英所购买的房产已大幅升值,价值达四五亿,具备偿债能力。
2.3法官明显偏袒某一方当事人,事先限定评估结果
由于法宫手上的案件是否需要价值鉴定、交给谁鉴定一般由法官自己决定,因此,法官在将评估项目交给某一家评估机构鉴定价值的同时,事先对该涉案资产应该作价多少心中有自己的主张。有时法官明确告诉评估鉴定机构,该项目应评估在什么价值以内或以上,如果评估机构不能满足法官的要求,法官就委托另一家机构评估。评估机构为了业务不流失,往往被迫满足法官的要求,违心地在价值鉴定中高估或低评,导致最终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4使用清算价格法有明显压低评估价值的倾向
在吴英案还没有盖棺定论之时,东阳市政府的一些部门已经开始超低价拍卖吴英名下的财产。其中被隐藏的真相我们不可得知,可以知道的是,以450万拍卖价值至少数千万元的本色酒店的事件当中,就有东阳市当地公安人员的直接参与。据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介绍,本色集团当时购置的近40辆汽车也都被拍卖出去了。吴英的本色概念酒店仅装修就投入了5000万元,这个酒店的经营状况良好,入住率很高,盈利状况也很好,却被东阳有关部门以450万元的价格近乎无偿地掠夺。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表示"这些都是吴英及其本色集团的财产,在吴英案盖棺定论后,都是有可能替吴英偿还借贷的。在所有法律程序未走完之前这些财产是不能动的"。
不难看出,在吴英案涉案资产评估的方法选择上,估价所选择的不是市场法和收益法,而是清算价格法,有明显压低评估价值的倾向。如果使用收益法,评估出来的结果就不同了。据本色集团的多位员工透露:本色的版图当时刚刚开展,多个项目处于投资或刚开业状态,如有时间缓冲,有很大可能盈利、回本,给所有注入资金的人带来约定的利润。
3引起涉案资产评估问题的原因
3.1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涉案资产评估无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相继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及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专业技术鉴定、包括价值评估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关于评估对象权属的确定,询价,成新率的确定及调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这又是估价机构及评估人员经常要面对的问题。制订明确的规则不仅可为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提供准确的指引,有利于评估工作的规范开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都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体现了法院对司法鉴定、价值评估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与被执法者相比,执法者处于强势地位。对于扣押、收缴的各种物品,需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交给谁来鉴定,由执法者决定。被执法者对物品价值没有发言权,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3.2缺乏相关评估准则,涉案资产评估行为不规范
国家对涉案资产评估尚未制定统一的价格鉴定标准,目前,我国从事涉案资产评估的会计审计、国资、房地产、土地等估价机构大都根据各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执业标准来承办涉案资产评估业务,鉴定结论可信度不高。有部分案件当事人和律师经常以鉴定结论不合理、不公正为由要求司法机关重新鉴定。涉案资产评估价值的确定是由评估过程中众多的主客观因素决定的,评估价值的公正性受法官和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及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影响。而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是否重估、找哪个部门来实施重新估价或复核裁定,却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从实践来看,涉案资产评估标准统一与否也是造成目前司法机关"裁定难"和"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3.3涉案资产评估人员和机构素质有待提高
一个优秀的涉案资产评估工作人员,必须系统地掌握价格鉴证有关理论,特别是经济学、价格学、法学及物价鉴证理论,并且还需要具备较为全面的思想业务素质,具有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扎实的运算技能和良好的文字综合分析能力等。而目前价格鉴证工作人员缺乏正规、系统、严格的业务培训,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4涉案资产评估问题的治理措施
4.1加强对涉案资产评估理论的研究是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
从评估实践中反映的问题看,涉案资产评估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理论问题主要有:一是有没有特别适合涉案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目前在涉案资产评估实践中普遍使用的清算价值、拍卖价和变现价值。在涉案资产评估实践中,包括法官和评估师一般认为变现价值与净变现值、清算价值与清算价是同一个概念,而事实上这些概念有着本质的差别。概念的混淆势必造成评估中的混乱,也有损评估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有没有特别适合涉案资产评估的专门评估方法,目前广泛采用的清算价格法。
国内外的评估实践表明,清算价格法在资产价值鉴定中事实上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实际上,清算价格法对业内人士来讲早就不认为是一种独立的评估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并没有自身的科学理论,也没有一套大家公认的分析参数和计算程序,在实际运用此方法时,不外乎就是在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的基础上,再打折变现求出评估值。因此,这种必须以其他的评估方法为基础才能求出评估值的"方法",其本身的科学性和独立性理所当然受到质疑。
4.2完善涉案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审鉴分离
长期以来,某些法院和法官把资产价值鉴定环节当作一个创收的"窗口",甚至公开对社会中介机构收取比例颇高的"管理费"。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某些法院、法官为了获得较多的管理费、回扣等不正当收入,势必要求某一方多付费,然后在资产鉴定中要求中介机构高估或低评来弥补其"损失",而最终结果必然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恪守价值鉴定中的公平公正,理论上弄清一些概念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审鉴程序,审鉴必须彻底分立。
4.3制定涉案资产评估准则,规范涉案资产评估行为
从理论上弄清涉案资产价值鉴定中价值类型的内涵和相关概念是十分必要的。评估师采用的评估方法得出鉴定结论应能被社会普遍接受,司法鉴定评估较多涉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应当仅仅围绕价值定义,在交易活跃的市场条件下,房地产的评估宜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而在市场比较法使用过程中,必须注重选择与评估对象具有较强可比性的实例,科学的设定价值定义条件下的各个比较因素,使得评估结果不偏离价值定义的内涵。对一些涉案企业股权评估涉及的企业价值评估,由于类似企业股权交易案例较少,不具备可比性,因此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一般采用资产基础法或收益法,有时是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并用。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评估,由于市场交易不活跃且专业性较强,不宜采用市场法评估,收益法评估中所需数据资料的收集较困难,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对一些具备独立获利能力的资产,可采用收益法评估。
Abstract: The introduction of asset valuation method into accounting fair value measurement has become a trend, the intrinsic link of asset valuation and accounting makes it possib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ssibility of introducing asset evaluation into accounting fair value measurement, and then discusses the introducing ways and existence difficulties.
关键词: 资产评估;会计;公允价值
Key words: asset evaluation;accounting;fair value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9-0154-02
1 资产评估方法运用于会计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定义中强调了交易性质是“公平交易”,所谓公平交易是指假设在计量日前的一段期间内,市场中该项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活动是常规性的、经常发生的;而不是被迫的交易。同时,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这些都说明清算等非持续经营的交易不适用于公允价值计量。
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姜楠教授指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指一种相对合理的评估价值,它是一种相对于当事人各方的地位、资产的状况及资产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合理的评估价值。”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与一定的资产的状况、市场条件相匹配的价值,是公开市场假设、持续使用假设和清算假设等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而不单单是持续经营或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的公允价值。由此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要比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丰富得多,会计中的公允价值仅是资产评估中的一种情况。
资产评估学中根据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以及评估结论的适用范围,将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划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将市场价值定义为: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这个定义与会计学中公允价值的定义极为相似,都体现了交易的性质是“公平交易”,交易的主体是“熟悉情况”、“自愿”、“不受任何强迫”的。
通过对以上三个概念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有一定区别,但是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却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极为相似。而“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是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将资产评估运用于会计中公允价值的计量,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提供支撑。
2 资产评估方法在会计公允价值中的运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市场活跃程度将公允价值的运用划分为三个级次:第一级次是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第二级次是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第三级次是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这三个级次里,前两个级次可以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会计人员容易操作,但由于我国市场不发达,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因此交易价格很难取得;第三个级次要采用估值来确定公允价值,这就要对资产状况以及市场条件都要有一定的了解,但由于会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或所需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多,而不太现实。因此应当利用更为专业的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来解决公允价值计价的问题。
资产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根据替代原理,采用比较或类比的思想来判断资产的价值。市场法分为直接比较法和间接比较法。
直接比较法:评估对象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修正系数
间接比较法:评估对象价值=参照物成交价值*(评估对象分值/参照物分值)
这两种方法正好对应公允价值计量中的第一个级次和第二个级次。
资产评估本身就是运用专业的方法对特定资产进行估值的,当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时,可运用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资产评估价值=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
收益法:P=■■。
其中:P为评估值;i为年序号;Ri为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r为折现率;n为收益年限。
这正好对应公允价值计量中的第三个级次。
可以看出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实可以运用到会计公允价值计量中。会计与资产评估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相互利用的,会计报表、财务数据为资产评估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资产评估的结果又可以运用于会计公允价值计量中。
3 资产评估方法应用于会计公允价值计量的难点
3.1 资产评估公允价值与会计公允价值易混淆 资产评估与会计毕竟属于不同的学科,在很多方面的理解都不一致。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要比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丰富得多,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广义上的公允价值,是泛指公平、公正地反映资产的价值,而会计上的公允价值是一个狭义的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场买卖双方自愿发生的经济行为的金额计量。
会计人员和评估人员如果没有对市场、资产等因素进行分析,就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把不适当的评估结果运用到公允价值计量中来。
3.2 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达不到要求 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公允价值计量中估值必须运用到资产评估,但会计人员很少接受过专业的资产评估培训,对资产评估不太了解,不能很好地运用。如果企业遇到类似的问题就咨询中介公司,费用会相当昂贵。
3.3 资产评估方法本身具有局限性 理论上来说,资产评估的三种方法确定的评估值应该趋于相同,不同的只是:成本法是用资产过去的数据来确定现在的价值,市场法是用资产现在市场的数据来确定现在的价值,收益法是用资产未来估计的数据来确定资产现在的价值。但往往这三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却相差甚远,究其原因,主要是三种方法的思路各不相同,导致其前提条件和数据来源也各有不同。运用成本法要确定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和资产经济性贬值,因素较多,不易操作,而且对人的主观判断要求较高;市场法要求活跃的市场,但由于我国市场不健全,很多数据没有办法获取,因此给评估带来很多困难;收益法要确定预期收益、折现率和收益年限,而这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不易把握。因此,评估方法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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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评估方法;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65-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转让、兼并、出售、联营、合资等经济活动日益增多,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均需要由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涉及的资产价值量进行客观评估,这为我国资产评估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契机。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中介活动,它为客户和社会提供了专家意见及专业咨询。这些意见或咨询对客户的某些行为起指导作用。在执业过程中,评估人员遵循一定的评估原则,执行评估程序,对评估对象进行评定估算,确定其在某一时点的公允价值而实施的技术性手段,我们称之为资产评估方法。目前公认的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是20世纪80年代由美国估值公司的几位专家介绍到我国的,并在我国资产评估实务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那么,这几种基本方法是否存在孰优孰劣之分?是否均可普遍应用于资产评估业务?在具体的评估实践中,如何选择更为适合的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
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作为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有其内在的联系,同时也有着明显的差异与区别。
(一) 内在联系
评估方法是实现评估目的的手段。理论上来说,或者说在理想状态下,对同一被估资产的价值评估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应趋于一致,不应有太大差异。或者说,评估人员可运用多种评估方法来评估同一条件下的同一资产,评估结论可相互验证。但是,这种可验证性的实现,必须要保证评估目的、评估前提、被估资产状态的一致性,运用不同评估方法所选择的经济技术参数合理。在评估过程中,这些方法也是互为利用、相互融通。以成本法为例,成本法中的重置成本既可以通过市场询价获得,也可以通过核算细节分析取得,还可以利用相同功能的参照物的功能价值比较获取。而成本法中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一般是将资产未来因运营成本超支或利润减少所形成的收益损失进行折现求取。所以,三种方法本质上其实无孰优孰劣之分,重要的是在评估业务过程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选择与被估资产相适应、相匹配的评估方法。
(二)主要区别
资产评估三种基本方法之间的差异可能是多方面的,我们将其归结为以下几点。
1.评估思路的差异。运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其基本评估思路是从市场上寻找到类似可比的参照物,对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修正,从而得出评估结论。成本法其基本思路则是以现行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被估资产功能相同的资产的全部耗费(即重置成本),扣除各项损耗后的价值作为评估值。收益法则是以被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之和作为被估资产的价值。
2.资产计价尺度的差异。市场法的计价尺度主要是现行市价,因为它选取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相接近的参照物成交价进行差异的调整,使得评估结果更接近于现行的市场价格,更易为评估报告使用各方理解与接受。成本法采用的计价尺度则是以现行价格水映的成本耗费,且这种成本耗费是社会平均成本水平。收益法采用的计价尺度则主要是预期收益的现值。预期收益指标可以是预期的净利润、税前利润,或者是现金净流量。
3.运用的前提条件的差异。市场法的运用强调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公开市场,在市场上能够找到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参照物,参照物的相关数据、资料等可获得。运用成本法则需要获取与被估资产相关的历史成本资料,同类资产或相似资产的物价变动信息等。而收益法只有在预期收益、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收益期三个主要参数可预测并可用货币计量的前提下方可应用。
二、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一般原则
由于市场总是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同的评估对象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不同的资产业务存在选择最适当的评估方法的问题。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须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其选择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对象相适应
在不同的时点,资产的价值不一定保持不变。有的资产价值可能会逐渐地衰退,有的资产未来价值将会远远超出其现有价值,有的资产可能个别价值小但整合体的价值大,等等。这就要求对不同的评估对象考虑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所以,在评估时首先应区别被估资产是单项资产还是整体资产?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是通用资产还是专用资产?可复制资产或是不可复制的资产?
一般而言,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且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的资产可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成本则适宜评估可复制的资产、专用资产、单项资产。收益法适宜评估具有连续获利能力的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整体资产。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到可搜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
每一种评估方法的运用都需要根据一系列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如果收集信息资料受限,我们就要考虑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措施或是替代程序,否则无法实现评估目的。例如,运用收益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在确定土地还原率时,假设采用房地产市场上与待估地产类似地产的收益(包括租金或其他收益形式)与价格的比率作为待估土地的还原利率。如果无法获得类似地产的收益或是价格信息,则可采用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调整值等其他方法来确定土地还原率。否则,收益法便不能被运用,要考虑使用其他方法。
(三) 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被估资产的价值类型相适应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价值类型说明“评什么”,是资产评估价值质的规定,具有排他性,并制约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方法说明“如何评”,是资产评估价值量的确定,具有多样性、替代性,并服务于价值类型。例如,企业破产清算时,我们通常选择清算价格作为评估的价值类型,那么在评估方法选择时,则不宜采用收益现值法,因其没有未来预期获利能力;也不宜使用成本法,因为它不符合继续使用的假设前提。而在企业整体价值转让时,以收益现值为其价值类型,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整体价值较为适宜。
(四) 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资产评估目的通常指在实际操作中评估的特定目的。不论是资产的价值类型还是评估的特定目的都要通过评估方法来实现。评估方法要与评估的特定目的相匹配。例如,假定评估单台(件)机器设备转让时的价值,若存在公开市场,可获得成交案例,则优先使用市场法;如果该机器设备用于长期投资,则可考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如果是用抵押担保,可考虑优先使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
除此之外,资产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评估人员的经验专长等也是选择评估方法时可考虑的因素。
三、正确使用评估方法
综合而言,评估方法之间的差别主要是评估角度和实现评估目的的路径上的差别。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为基础来评价被估资产的公允价值。成本法是以资产重建的角度来评价资产的公允价值。而收益法是以资产的预期获得能力的角度来评估资产。
我们在运用评估方法时,不应人为地割断各种评估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形而上学、孤立地看待各种评估方法,对评估方法的使用范围作出一些硬性的强制规定。这样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例如,对某一家发生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进行评估,是不是不能采用收益现值法?如果采用收益法,其收益在评估时点是负值,评估结果是否也是负值?答案是可以用收益法评估,评估结果不一定是负值。因为用收益法评估企业绝不是以企业评估时点的收益水平或是以前的历史收益水平作为评估对象,而是把企业未来的预期收益能力作为评价估值的基础。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截至2011年11月1日,深、沪两市已发生亏损被特殊处理的上市公司有128家,但没有一家股票价值为负值,股价最高的ST高陶每股市价甚至高达36.87元,说明市场对企业的评价是注重于它的发展潜力和未来的获利能力。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作为实现评估目的的手段,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但评估环境、客观经济条件仍差异导致各种评估方法在实现评估目的的接近程度上、可接受程度上、效率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评估实践中存在评估方法的选择问题。在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注意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不可机械地按照某种模式或顺序进行选择。同时,不论选择哪种方法进行评估,都应保证评估假设、评估目的、价值类型,以及评估所使用的各种参数数据,与评估结果在性质和逻辑上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期权法; 资产评估; 研究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资产重组、企业并购、产权变更、金融创新得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大的规模进行,资产交易日益频繁,资产价值评估的应用空间将得到极大的扩展,对评估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评估技术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期权定价法作为一种评估方法,它考虑了资产收益的不确定性和管理柔性等因素,对资产的机会和管理柔性价值作出了预测,在金融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及企业价值评估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其重要性日益突出。笔者对期权法在资产评估的应用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指出了未来研究趋势。
一、研究现状
Myers(1987)应用多重期间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评价公司内部现有的资产,即其未来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之价值,而成长机会价值则以可以用实物期权理论进行评估。公司的市场价值等于以下两个部分之和:一部分是公司内部资产的价值,另一部分则是公司未来投资机会的成长期权之价值。Chung和Charoen wong(1991)认为企业的价值应当包括公司现有内部资产的价值与公司未来成长机会的价值,但对企业而言,企业不需对投资机会进行投资,故将未来投资机会期权的价值视为成长机会的价值更为适当。Amran和Kulatilaka(1998)对一个虚拟的企业进行价值评估,虽然是一个很有限的作用以及简单的案例,但成为该研究方向上的首次有益尝试。他们于1999年在《实物期权》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将金融期权思想运用在实物资产领域的创造性方法,对在现实环境中企业的估价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Copeland和Antikarov(2001)基于实物期权方法尝试了对于创业者指导的研究,但是他们所利用的离散时间模型如Quatrinomial模型,很难应用于长时期企业价值的评估。Schwartz和Zozaya-Gorostiza(2000)将实物期权方法应用到信息技术(IT)项目的评估中,得出结论“传统方法如IRR、NPV都不适合处理诸如大部分IT项目所面临的高不确定性因素。”在他们的研究中,他们开发了一个考虑许多影响企业价值变量的连续时间模型,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加入了Monte Carlo方法;虽然这是一个很完善的模型,但它只被设计成应用于IT项目的评价。Schwartz和Moon(2000)集中研究了网络企业的价值评估,研究表明“如果企业收入的增长率足够大的话,其股票价值的合理性。”Schwartz(2002)将实物期权方法运用于专利权价值以及专利保护研发项目的价值评估上。他考虑了项目完成成本的不确定性、项目投产后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项目研发失败的可能性,同时也考虑到了中途放弃项目开发的可能,并揭示了当不确定性足够大或者项目不再有价值时,这种放弃期权的价值。Kellogg,Charnes和Demirer(2002)将实物期权方法运用到企业价值的评估上。但仅限于对一家生物实验企业的研究。他们把一家企业看作是项目的组合产物,那么企业价值就应该是单个项目价值的总和。Nir Kossovsky(2004)等对多项高新技术资产进行了期权定价实证研究,研究了把期权的方法用于无形资产评估实践的可能性和准确性问题,实证结果非常准确。
国内学者中郑长德(l999)较早地将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用于企业证券价值评估。齐安甜、刘春杰等人(2001)针对传统评价方法在企业并购投资决策评价中的不足,研究了实物期权理论在企业并购定价中的应用,建立起企业并购价值评估的总体框架,利用期权定价公式对具有增长期权的企业进行估价。简志宏等人(2002)指出由于公司关闭和破产的不可逆性和不确定性,可把公司关闭和破产理解为股东持有的期权,运用实物期权估价方法评估公司股票和债务的价值。马丽芬(2004)认为期权法是在考虑了管理柔性等不确定性因素而推出的一种全新的价值评估方法,它不是对传统方法的否定,而是在它们基础上的一种升华。李冬梅、龙斌帆(2004)讨论了在不确定性和动态性已经日趋明显的经济环境中,结合实物期权定价思想对企业经营灵活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就自然资源企业如:矿山、石油等企业进行案例分析,但并未在使用期权定价模型时对该模型的假设条件予以严格的检验,比如经济活动的机会收益是否符合几何或对数布朗运动规律。周琳(2003)运用Option软件将企业价值或股票价格作为期权价格,某一项长期负债作为执行价格,其它资产负债作为市场价格,通过资产和负债的整体状况来计算期权价格,即企业价值,为企业内部的资产负债管理和偿债能力分析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同时也指出在我国运用期权定价模型评估企业价值的障碍:市场利率的期限结构难以预测、对于未上市企业的价值波动率的确定需要进一步研究、对企业的运行管理有较高要求以及模型应用假设是股份全流通的情况下进行操作。侯汉坡,邱苑华(2005)、林鸿熙(2005)针对企业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价值评估难题,引入实物期权理论,分析被收购企业的现有业务价值与战略协同价值。李松、周悼华、胡丽(2005)提出了充分利用价格、成本和产量等市场信息的实物期权价值评估方法,使实物期权方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于研(2005)阐述了国内外跨国并购的发展趋势,并且将实物期权定价方法运用到我国跨国并购的价值评估和战略决策的实践中。洪志军、谭跃、程锦(2004)在分析目前我国银行并购现状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并购价值评估的新的总体框架。王飞航、徐迪(2006)总结了实物期权的计算方法,并且将实物期权方法引入网络企业价值的评估。
从上述研究成果来看,期权法的应用研究主要集中于不同资产范围,如企业价值、项目评估,高新技术企业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
二、未来研究趋势
关于模型的限制条件、参数的选取等问题的理论研究很少,资产评估价值的准确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制约了期权法在资产评估中的应用。具体来看,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下:第一,由于期权法受到限制条件和参数选取的重大影响,与经典期权理论偏离很远。第二,当前期权法在资产评估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产价值偏离。第三,期权法受到限制条件、参数的选取、量化指标小、重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价值偏离。第四,通过限制条件和参数选取与期权法作用机理,建立一套期权定价机制,提高期权定价的可靠性。
针对期权法在资产评估中的应用问题,笔者认为应从“约束条件――期权定价法――资产价值”的逻辑视角去研究限制条件与参数选取对期权定价法相互关系的作用机理、经济后果、适合量化指标小和重组等不同情况的期权定价法的构建。主要研究内容概括如下:第一,对期权定价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鉴于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环境,笔者认为立足于限制条件与参数选取的视角可能是研究当前期权定价法的理性选择,故经典期权定价理论是本项目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对资产评估的现状与特征进行分析。揭示期权法在资产评估中的应用情况,掌握当前期权定价法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已有的前期研究表明,当前期权法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产评估价值不准确。第三,限制条件与参数的选取对期权定价模型的影响研究。通过实证研究探索限制条件与参数选取对期权定价模型的影响规律和路径。第四,期权定价模型与资产评估价值关系的实证检验。检验期权法在资产评估中应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并探讨应用该方法需注意的问题。第五,针对期权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限制条件与参数的选取对期权法的影响路径,为构建适合中国资产评估实务的期权定价法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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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GIS 平原河网 沿运灌区水系生态服务价值评估
水体作为平原河网地区一种特殊生态资源,不仅提供了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基础资源,还具有维持自然生态系统结构、生态过程与区域生态环境等功能。建立平原河网水系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指标体系,运用货币化手段将平原河网水系各项生态服务价值进行量化,对提高平原河网地区人们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及促进平原河网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利用MapInfo及其组件MapX,以及以Visual Basic可视化开发工具为开发平台,将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平原河网水系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结合,有利于高效处理平原河网水系生态服务价值评估中的海量数据,可以完成平原河网各个地区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分析,为平原河网地区水资源管理、经济发展和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1 平原河网水系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系统
1.1评估系统指标体系的建立
本文以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理论为基础,参考千年生态系统评估工作组的分类方法,并借鉴国内外建立河流、湿地、森林、湖泊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体系的方法,根据国内外评估指标的选择需具有的科学性、全面性、实际可操作性、系统性、独立性、指标定量性等[1]原则,结合平原河网自身特点,建立了平原河网水系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指标体系。
本文将平原河网水系生态服务分为提品服务、调节服务、文化服务、支持服务四大类,本文仅讨论提品服务和调节服务两项功能的评估方法。
1.2平原河网水系生态服务价值计算方法
1.2.1提供生产及生活用水
平原河网是淡水贮存和保持的重要场所,其为人类和其它动物提供饮用水,为植物的生长、动物的发育和繁殖提供代谢用水,并为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以及生态环境用水等提供充足的水源。采用市场价值法对用水价值功能进行评估,计算公式为:
(1-1)
式中, 为供水价值(元/a); 为提供 种用途的水量; 为 种用途水的单位成本价格。
1.2.2水产品提供功能
在评估平原河网水产品提供功能价值的过程中用货币价值作为指标更直观可行,运用市场价值法计算水产品功能价值,计算公式为:
(1-2)
式中, 为水产品价值(元/a); 为第 类水产品的产量(t/a); 为第 类淡水产品的市场价格(元/t)。
1.2.3内陆航运功能
平原河网水系发达,为内陆航运提供了便捷,运用市场价值法计算内陆航运的经济价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3)
式中, 为河网航运的经济价值(元/a); 为河网航运的货物周转量( ); 为货物水运的单位价值; 为河网航运的旅客周转量( ); 为旅客水运的单位价值(元/( ))。
1.2.4水分调节功能
平原河网的水分调节服务功能价值采用机会成本法,利用其保护耕地而避免产生的综合农业损失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4)
式中, 为排涝的经济价值(元/a); 为保护耕地避免受损的面积(亩/a); 为单位平均综合农业受灾损失值(元/亩); 为其它效益(包括保护人畜、房屋等)(元/a)。
1.2.5净化水体服务功能
运用生产成本法估算平原河网生态系统净化水体的价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5)
式中, 为净化水体价值(元/a); 为净化合流污水的量(t/a); 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费用(元/t)。
1.2.6调节气候服务功能[2]
水体蒸发的调节能力也可类似估算如下:
(1-6)
式中, 为调节气候价值(元/a); 为水面面积(hm2); 为蒸发量(mm); 为换算系数,即每公顷水面面积蒸发1 mm的调温效果(kJ/ha); 为计算用的空调机的功率(kW); 为计算地的电费( )。
1.2.7大气组分调节
根据光合作用方程式:
CO2(264g)+ H2O(108g)C6 H12 O6 (108g) + O2 (193g)多糖(162g)
得出:生态系统每生产1.00g植物干物质能固定1.63g CO2和释放1.19g O2,以此为基础,由平原河网内各植物年净生长量推算平原河网生态系统固定CO2和释放O2的量。
1.2.8净化环境
平原河网水系生态系统净化环境服务其中以吸收SO2和滞尘两项功能为主。吸收SO2的价值通过影子工程法进行量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7)
式中, 为林地吸收污染物的经济价值(元/a); 为第 类林木对SO2的吸收能力(t/(hm2a)); 为第 类林木的面积(hm2); 为削减二氧化硫的工程费用。
平原河网水系生态系统滞尘功能价值的评价方法类似于吸收SO2的价值计算,计算公式为:
(1-8)
式中, 为植被滞尘的经济价值(元/a); 为第 类林木滞尘能力(t/(hm2a)); 为第 类林木的面积(hm2); 为我国削减每吨粉尘的平均治理成本。
2 沿运灌区水系生态服务价值GIS评估系统的实现
2.1 评估系统界面设计与实现
根据用户需求分析、系统要实现的功能和系统界面设计思路,遵循界面友好、操作简便实用的原则设计系统主界面。打开江都市沿运灌区水系生态系统服务价值GIS评估系统,进入系统运行主界面。界面主要由菜单栏、工具栏、地图框、目录树、鹰眼图5个部分组成。
2.2 基本信息查询系统功能实现
基本信息查询系统模块功能主要通过窗口、视图浏览、地图查询、专题地图四个菜单实现。
(1)“窗口”菜单。本系统的主要窗口有地理信息窗口、灌区信息窗口、缩略图窗口、查找图元窗口、打印窗口等;
(2)“视图浏览”菜单。主要实现电子地图的放大、缩小、全屏、平移、中心放大、中心缩小及图层显示、漫游等功能;
(3)“地图查询”菜单。本系统提供的地图查询主要有属性查询、对象查询、数据查询、距离查询。
(4)“专题地图查询”菜单。该菜单包括专题地图制作和专题地图修改及关闭专题地图三个子菜单。。
2.3 沿运灌区水系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系统模块设计与实现
单击主界面上的菜单“评估系统”, 即可进行灌区水系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价,见图2-1。无论对单条河流的某一年的单项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进行评估还是对多条河流的多年的多项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界面皆有基本信息输入、评估单价输入、计算结果、结果显示分析四个子界面组成,见图2-2。结果显示分析子界面可根据计算结果显示出单项服务功能价值多年的变化趋势或者单条河流各项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所占比例等,如图2-3所示
2.4 系统维护系统功能实现
系统维护系统包括权限确认、密码维护、信息维护及电子地图的维护四个子模块,点击任意模块菜单,即可进入每个模块的操作界面,完成系统数据和地图的更新及权限的设置等操作。
3 结语
笔者最近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涉及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与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各自执业范围定位不清,给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带来了困难。2001年11月6日,江西省物价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以赣价调字[2001l 5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品实行价格认证的通知》。其要点是:(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可根据有关机构的要求,对其贷款抵押物进行价格认证,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各有关金融机构予以办理贷款手续的依据;(2)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3)继续做好对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收贷工作中强制扣押、追缴、没收等用于还贷的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然而在执行中,却引起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强烈反映,2002年1月25日江西省建设厅以赣建房[2002]6号文下发了《关于对铜鼓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其要点是:房地产价格评估(含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由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合法资格。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据悉,物价部门也将向房地产主管的建设部门交涉,论证其机构从事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评估资质的合法性……
上述两个部门,争论的焦点应该是:(1)谁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合法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部门;(2)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在内的中介服务业务,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可以承担;(3)包括房地产价格在内的仲裁案件涉及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由谁承担。其实,两个部门职能之争的问题只不过是早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罢了。
早于赣价调字[2001]56号文之前,在2000年10月13日,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就以国清[20001 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文件,文件明确了两点:(1)积极做好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强化管理的相关工作;(2)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国办发51号文件精神与各级物价部门脱钩,归人相应的评估行业管理,不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通知》附件:2000年9月5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之所以还要保留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评估的理由,正如《意见》所说:“由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直接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政策把握性很强,时限性要求高。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也很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放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将价格鉴证机构推向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的清理整顿任务主要是如何加强和规范管理问题,总体原则是:”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
二、几点思考
鉴于上述情况,在《意见》出台前,应该看到物价和房管部门各自涉及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和评估业务范围,均有各自的、部门法规作为依据,实际上各自不同程度上也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并不存在“谁合法、谁非法”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如有关部门不将此方面职能分解理顺,将会重新回到《意见》所指出的“执业范围定位不清”、“容易混淆价格鉴证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界限,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混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关银行、物价、建设等部门应该跳出部门的圈子,按《意见》要求联合下文,进一步重申银行、物价、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各自的职责。主要有:
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各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所指明的资质范围“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认真履行职责。并退出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
2、各地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加强对评估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和业务监督。特别是要落实建设部以建住房[2000]96号文发出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全面检查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原隶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是否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如已发现从事房地产价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假脱钩”现象、或“变相假脱钩”现象,应依法追究当地房管部门领导责任和及时取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同时还要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以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各地银行部门特别是各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争取物价、房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严格按照操作规定和程序尽可能地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方便群众,做好银行贷款抵押等金融工作,促进资金融通,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债权实现。主要措施是把好银行贷款抵押物评估的贷前、贷中、贷后三道关:
(1)贷前关。各地银行部门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前,应拟定贷款对象的抵押房地产价值确认是否一定需要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如抵押物价值比较容易确认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就可以减少评估的程序,并非一定要履行评估手续,方可进入下道程序,由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抵押登记,房屋产权发证部门换发《房地产他项权证》后,办完抵押贷款手续。
(2)贷中关。各地银行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中,应注意各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的合法性,执法人员的合法性,如发现上述中介机构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假脱钩”或“变相假脱钩”的,不能作为金融机构予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最近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涉及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与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各自执业范围定位不清,给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带来了困难。2001年11月6日,江西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以赣价调字[2001l 5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品实行价格认证的通知》。其要点是:(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可根据有关金融机构的要求,对其贷款抵押物进行价格认证,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各有关金融机构予以办理贷款手续的依据;(2)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3)继续做好对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收贷工作中强制扣押、追缴、没收等用于还贷的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然而在执行中,却引起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强烈反映,2002年1月25日江西省建设厅以赣建房[2002]6号文下发了《关于对铜鼓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其要点是:房地产价格评估(含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由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合法资格。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据悉,物价部门也将向房地产主管的建设部门交涉,论证其机构从事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评估资质的合法性……
上述两个部门,争论的焦点应该是:(1)谁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合法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部门;(2)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在内的中介服务业务,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可以承担;(3)包括房地产价格在内的仲裁案件涉及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由谁承担。其实,两个部门职能之争的只不过是早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罢了。
早于赣价调字[2001]56号文之前,在2000年10月13日,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就以国清[20001 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文件,文件明确了两点:(1)积极做好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强化管理的相关工作;(2)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国办发51号文件精神与各级物价部门脱钩,归人相应的评估行业管理,不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通知》附件:2000年9月5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之所以还要保留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评估的理由,正如《意见》所说:“由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直接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政策把握性很强,时限性要求高。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也很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放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将价格鉴证机构推向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的清理整顿任务主要是如何加强和规范管理问题,总体原则是:”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
二、几点思考
鉴于上述情况,在《意见》出台前,应该看到物价和房管部门各自涉及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和评估业务范围,均有各自的、部门法规作为依据,实际上各自不同程度上也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并不存在“谁合法、谁非法”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如有关部门不将此方面职能分解理顺,将会重新回到《意见》所指出的“执业范围定位不清”、“容易混淆价格鉴证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界限,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混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关银行、物价、建设等部门应该跳出部门的圈子,按《意见》要求联合下文,进一步重申银行、物价、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各自的职责。主要有:
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各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所指明的资质范围“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认真履行职责。并退出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
2、各地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加强对评估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和业务监督。特别是要落实建设部以建住房[2000]96号文发出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全面检查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原隶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是否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如已发现从事房地产价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假脱钩”现象、或“变相假脱钩”现象,应依法追究当地房管部门领导责任和及时取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同时还要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以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各地银行部门特别是各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争取物价、房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严格按照操作规定和程序尽可能地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方便群众,做好银行贷款抵押等工作,促进资金融通,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债权实现。主要措施是把好银行贷款抵押物评估的贷前、贷中、贷后三道关:
(1)贷前关。各地银行部门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前,应拟定贷款对象的抵押房地产价值确认是否一定需要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如抵押物价值比较容易确认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就可以减少评估的程序,并非一定要履行评估手续,方可进入下道程序,由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抵押登记,房屋产权发证部门换发《房地产他项权证》后,办完抵押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