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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意义

时间:2023-11-19 16:10:21

文物保护工程意义

第1篇

摘要: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地下埋藏的文物,保护好这些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涉及到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经济利益与文物发掘的矛盾冲突,以及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健全。在基本建设大发展的今天,如何处理好这些现实的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文物保护;法律

一、建筑施工过程中地下发现文物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文明古国,地下埋藏文物众多,特别是像陕西、河南等一些文物大省,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地下文物。保护好这些文物既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的要求。

保护好的一些案例,像长沙马王堆汉墓、满城陵山汉墓等。当然,也有一些保护不好的,像2006年的“湖南宁乡50余座古墓因施工方施工不当受损”、2008年“西安法士特汽车传动有限公司齿轮研究所项目,唐代官吏墓室受损”、2009年“包西铁路浦城段施工致古墓损毁”等,很是让人痛心。

二、保护文物的重要性

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对于研究历史上各个朝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国家、民族的高度来讲,保护好文物可以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人们的爱国热情。对文物的研究、学习、参观就是一堂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课。即可增进历史文化知识,又可陶冶情操,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到破坏,损失难以弥补。所以,保护好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应遵守的法律。

三、相关法律要求

涉及施工中文物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具体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四、不容乐观的现实

虽然有上述一些法律条文,但在现实施工中文物保护工作并不乐观。

例如,国家《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调查、勘探。

但是,目前有许多建设单位有意逃避考古勘探,能躲就躲,能拖就拖,相当一部分项目是未经考古勘探即直接开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正是由于不愿承担这笔勘探费用,使拒绝考古勘探成为时下许多工程项目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愿让文物部门进行考古勘探,一些建设单位在擅自施工后发现文物,既怕承担责任,又怕影响工程进度,于是便瞒天过海,私自处理。导致文物被严重损毁。

在文物执法方面也很尴尬。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或过失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要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往往罚款了事。因为基建施工中的文物破坏案例,大都属于法人违法,而要处罚一个单位则需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会研究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关系单位“活动活动”,文物处罚的提议最后也就不了了之。所以,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其他部门是否积极配合,对文物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当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经济利益产生矛盾时,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更看重基本建设和经济利益,而忽视文物保护。

五、建议及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2.提高政府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实行问责制。

3.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处罚力度,增加可操作性。

第2篇

一、文物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文物的概念及其涵义的认识问题;

(2)如何对待文物保护过程中对文物所包含的价值分析与研究;

(3)理解全面文物保护工作;

(4)文物与文物环境的关系问题;

(5)如何开辟文物保护工作的新思想与新领域。

二、解决办法

首先,对文物及文物保护的相关概念及其涵义的认识问题,反映在普通百姓和基层文物管理者身上,对文物的定性与价值评估缺乏全面理解比较普遍,以至于表现出较多地停留在“文物”这两个带有“法律规定符号”的字本身,至于之外的内容和意义则考虑较少,反映在实际的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一概而论,难以突出重点,从一定程度上属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知识不足。

第二,在对待文物保护过程中对文物所包含的价值分析与研究上,一方面,多年来专门从事历史文化研究的人才严重缺乏,包括人才的培养、工作演练、成果产生等方面,文物的确定与机构的设置后,展开长期持续性的进一步的研究较少,最明显的表现是,文物的展示方式与展示说明,多少年一成不变,许多有价值的内容没有表现出来;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保护单位机构的编制与管理,特别是研究经费的短缺,也影响到对文物所包含的价值分析与研究工作的全面展开。事实上,作为相应文物研究的专业人才短缺,并不是一朝一夕所形成的,这与当前经济社会人们的价值取向不无关系,但这一类的人才并不是没有,包括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民间科研组织等,都可以成为这项任务的承担者,问题是他们通过什么途径和机会参与;再者,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部门,如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弥补这方面的人才不足,的确是值得考虑的事情。

第三,理解全面文物保护工作。当前社会上,似乎或多或少地存在一种认识上的偏差,那就是容易把“文物保护”与“文物保护工程”混淆了起来,这种观念不仅影响到基层文物管理组织,甚至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中也或多或少有这样的浅意识存在,简单地说是,一方面认为保护工作较大成分应该是保卫工作,进而却忽视了安全保护前体下大量基础性工作,例如文物研究、文物状态维持、文物管理、开发利用等;另一方面,片面地把文物保护与文物修复直接联系起来,认为面对现有残破的文物状况,要实施保护,首先必须进行修复和还原,实现美观状态下的可展示性,从而再落实管理,在这种意识影响下,受维修资金的极大限制,加上其它客观原因,致使大量文物长期处于自然尘封的状态下得不到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当然我们不可否认在对待文物保护工作上,安全保卫、文物修复、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地位,都需要且必须得到经济上的支持,但我们不能忘记,文物保护更大的目的和意义,首先是要保证和维持、延续文物的生命,需要通过我们的及时地管理,在一定基础上,实现更深层价值意义上的文物价值反映与体现。那么如何反映与体现呢?文物展陈是最直接的手段,创造良好的展陈环境,增强文物展陈内容的丰富性,实施必要的维修加固和面貌还原是必要的,但首先必须对文物实施积极的科学保护,建立保护机构,实施系统化专职管理,从而逐步实现文物价值意义的表现与反映,目前这种做法还没有得到全面的体现。

第四,就是文物与文物环境的关系问题,社会上常常会出现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做法,比如说国内不少的文物景点,为了发展大旅游,改善交通和服务条件,大兴土木,原有狭窄的山间小道改造为宽阔的道路与停车场,原有的茅草棚改为现代式的商铺与酒店,灯光闪烁,熙熙攘攘,一派繁荣景象,但过往的人们常常总觉得历史的韵味已经不在了。两院院士吴良镛先生曾经说过:“我们从历史文化资源中可以得到很多东西,但首先必须尊重历史文化资源固有的存在环境,在维持其存在环境的前提下,进行深入的研究,从研究中找到使其价值反映得以更持久更丰富的方式方法”。吴先生在对文物保护文物发表的言论中,时常把维持文物环境提到首要问题上,他认为,文物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其存在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环境是载体,文物是点缀性的表现,而这种点缀有大有小,如果失去了环境,那么这小小的点缀也往往已经不复存在了,这就是文物与环境的辩证关系。

第3篇

1、海原县的原因分析

1.1 功利主义对文物保护的消极作用

我国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单纯地追求城市的国际化与现代性,常因所谓的城市规划和改善城乡面貌的需求,大量拆除古代建筑遗址。 除追求城市化外,我国还在不断加强农村建设,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单纯地追求整齐划一的新式建筑,破坏了原有的建筑模样,大量的古建筑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消失了。 功利主义驱使大规模经济建设,严重破坏了现存文化遗迹,且经济发展规模越大、速度越快,对文物的破坏程度则越深,影响范围则越大。 功利主义对于文物的保护来说,犹如一根魔杖。 在这根魔杖的指挥下,大家都本着加强基础建设、促进经济建设的名目,大规模地破土动工,大量破坏了地下的古代遗址以及地上文物。 如海原县西安镇范台自然村西山顶,有一座建于明朝的古烽火台,海原文管部门定名为“墩墩梁烽火台”. 墩墩梁烽火台南北和东西均 88 米,有四道壕沟和三道围墙,中间的烽燧高达十余米。 整体修筑布局合理坚固,极为壮观,这种布局的烽火台,在整个西北乃至全国都很罕见,其完整性和宏伟气势令人折服。不久前,笔者在此路过,发现墩墩梁烽火台已经不复存在,整个建筑被夷为平地,和旁边修建的梯田融为一体了。一座几百年的古烽火台竟然彻底的被毁灭了, 唯有那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碑兀立在风中。

1.2 扭曲的政绩观给文物保护带来的灾难

文物是一个民族的记忆。 对古人留下的东西,我们要学会敬畏,懂得保护。适当的开发,也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分享。赚钱和发展经济,不是文物遗迹的主要职能,所以不能因此随意纂改甚至摧毁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功利主义下的“文物保护”早已变为获取经济利益和政绩的工具,背离了公共文化的价值和意义。海原县贾塘乡马营村附近的一座古城临羌寨和蒙古堡庙遗址。临羌寨坐落在马营河两道河谷交汇处的台地上,呈东北西南方向的长方形城墙,南边城墙已为水毁,城墙坍塌,城堡里面已经被耕种。我们只有真正地从观念上转变对文物不切实际的幻想,着眼于长远利益,着眼于文化传承,才可能让古人留下来的遗产得到传承。

1.3 资金来源缺乏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10 条对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作如下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文物事业归入到其社会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其所产生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用在文物保护事业的财政拨款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国家对由捐赠等形式设置的关于文物保护的社会基金持鼓励态度,其专用于保护文物,任何个人以及单位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由此可见,我国文物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对于文物保护所产生的经费主要是由政府财政作为支出, 辅之以文物古迹的其他收入, 社会捐赠以及赞助等作为补充。 有数据表明,“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经费在不断地加大,”十五“时期中央财政总计投入了 22.37 亿元用于保护文化遗产,比”九五“时期增加了 20.5%. 自 2005 年开始,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开启了大型遗址的保护项目,每一年都对拥有重要影响的大型遗址投入 2.5 亿元重点进行保护”. 我国尽管每年都在增加对文物保护事业的经费投入,但在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中还没得到固定的经费投入,在实际的筹集资金过程中也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自身进行筹集,所以很难做到经费保障。 由于《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保障资金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资金的来源以及金额所需要占据的比例等都没作具体说明,所以说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文物资金保障体系。

1.4 公众参与力量缺乏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程度较低,当前,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政府和公众的共同需求。 我国的大多数民众都缺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识,同时,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大多数民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仍停留在较浅的水平,没有充分认识到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因而无法形成强烈的保护意识。 自治区政协委员、北方民族大学社会学所副所长武宇林说起流失的回族民俗文物,痛心与惋惜之情溢于言表:“回族民俗文物每天每时每刻都在流失。 抢救和保护回族民俗文物,是回族文化建设的一件大事。 作为中国唯一的回族自治区---宁夏,有责任、有义务加大对回族民俗文物的保护与收集力度! ”

2、强化文物保护的相关措施

首先,提高全社会的文化素养,提高城市管理者对古建筑和古城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是保护工作的基础。 一些地方对古建筑和古城保护意识的淡薄归根到底是缺乏对这些遗产文化意义上的深层理解。 因此,提高地方管理人员的文化素养,让他们把呵护遗产作为一种责任,一份事业,有对城市、对子孙、对人类历史文化传承的担当,就显得尤为重要。 现存的海原县城古城墙,位于老城区北坪梁(海原三中院内)。

目前墙体破坏严重,内外侧多处塌方,顶面坍塌,已失去昔日的宏伟。李进兴委员说,如果不对海原古城墙加以保护,这一历史遗迹将会消失,对中外专家研究这座历史名城造成极大的遗憾,对海原县也将是巨大的损失。

其次,实行依法保护,依法治理,形成一套便于操作的古建筑和古城保护制度和程序规范,是保护的首要途径和最高境界。 我们要提高法律的精细化程度,在顶层设计上划出不可逾越的保护“红线”,建立起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建设者和管理者对法律、对程序有敬畏之心。 譬如,我们可以从保护的对象、方式、手段和操作规程入手,严格决策审批程序,使城市建筑拆迁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清晰的边界;树立专家介入的意识,明确专家“事前”介入的程序;明确城市规划建设必须通过的市民 “红线”, 使广大市民不但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内容知情,还可以充分地参与和表达意见。

再次, 动用民间等

第4篇

【关键词】 未定级别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措施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长河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十分重要价值的遗迹以及相应的遗物。这些文物是人们共同创造出来的,应该由全人类进行共享。其中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更是历史文化的象征,它不仅仅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同时,它也见证了我国文化的发展过程,因此,我们要重视这一课题的探讨。

一、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在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保护水平的提高。

1、认证以及保护主体独立性不强

根据《文物保护法》,若是在进行相关生产以及生活的过程中,发现具有价值的文物遗存或是遗址,该遗址的所在政府要积极进行文物的保护,并根据文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保护措施的实施。在进行这一工作过程中,要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因此,认定工作的开展直接影响到文物保护水平的高低。现阶段,我国文物认定的主体为各个地方政府。由于制度问题的影响,地方文物保护的相关机构直接隶属于当地的政府,在相关人员的配置以及资金的支持方面也都依赖于政府的投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部分地方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经济发展过程中去,对于文物认定这一部门的投入并不是十分的重视,这导致认定工作无法全面的开展,同时,对于认定文物主体的独立性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文物保护机构的独立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文物认定工作的开展;二是文物保护机构的权威性不高,造成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动力不强,机构的人员配置以及相关方面的设施不齐全。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为了进行经济开发,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逐渐成为开发建设的牺牲品,这严重影响到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水平的提高。

2、三无状态的出现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存在三无状态,且较为普遍。除了有部分地方政府对其进行文字说明之外,大部分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处于三无状态,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部分文物无保护标志。通过实地考察发现,大部分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并没有相应的保护标志,其主要原因是相关机构对这一方面不够重视;二是大部分文物无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确定是进行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大部分文物并没有进行保护范围的确定,这导致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混杂在一起。人们在进行日常生产以及生活的过程中,往往会导致文物的损害;三是无专人保护。现阶段,政府的主要精力全面放在了经济发展中,对于文物保护这一方面并不是十分重视,因此,导致文物保护机构并没有足够的人手进行文物保护。

3、文物保护意识较为淡薄

根据现阶段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分析,各级政府以及相应的文物保护机构对于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识淡薄,这导致相关的工作无法全面的开展。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人们的不重视,常常会出现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被占用的现象。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由于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原先已定过级的文物失去其级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文物保护水平的提高。

二、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

1、健全保护机构

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在进行其保护工作之前,首先要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其主要措施如下:一是进行相关专业人才的招聘,例如,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专业的文物修复人员等,并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薪酬待遇方面的调整,既要做到吸引人才,又能够做到留得住人才;二是多举行相应的学习以及交流活动。在进行文物保护管理过程中,要想不断提高保护水平,文物保护机构要积极进行与其他地方的学习以及交流,积极学习其他地方进行文物保护的先进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文物保护水平。

2、大力宣传文物保护的意义

首先,各级政府的管理人员要重视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开展,要充分了解到这一工作进行的重要性;其次,各级文物保护机构要根据该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文物保护意识宣传工作,让人们充分了解进行文物保护的目的,积极提高人们对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识;最后,鼓励社会相应保护组织的参与,让这些机构参与到文物保护过程中去,进而不断提高其保护水平。

3、利用科学技术进行文物保护

通过分析发现,现阶段的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在进行保护工作中,并没有采用相应的科学技术,这影响到其保护水平的提高。因此,在进行文物保护时,相应的管理人员要积极采用科学技术,例如,在进行文物认定或是重建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提高其保护水平。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还要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标准化工作规范的制定,通过这样的方法,不断规范保护工作的流程,逐渐让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步入正轨。

4、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相结合

现阶段,因为经济发展导致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各级政府要将这一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当地的发展。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相应的部门要积极开拓思路,制定出新的部门考核制度以及标准,做到统筹兼顾,进而实现和谐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过程中,现阶段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当地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重视这一方面的探讨。本文结合现阶段我国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现状,根据实际要求,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够起到提高保护水平、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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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石永明.加强对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若干思考[J].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2011.09(11)186-187.

[3] 张松,刘青青,张龄心.上海文物保护立法的若干问题探析――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中心[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18)23-30+41.

第5篇

关键词: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思考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7-0134-03

0 引言

文物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相关,经过百年以上的历史,非可生的历史遗存物,是我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如古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经过历史遗留下来,不仅在文化发展史上具有价值作用的永续性是我们文化生活中的重要资源之一,跟旅游事业以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着重大的关联。

文物保护就是防止这些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产损坏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是对我国的重要文化遗产和人类的重要文化财富的尊重与支持,也是对民族尊严与个人利益的维护。不仅能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基石。然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取决于政府的投入,也取决于人们的观念及相应的文化设施。

对文物保护好、管理好以及良好的利用好是时代赋予的我们历史责任,然我国是个文物大国,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很难达到面面俱全,也因国人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足,致使文物资源未能得到有效的、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只有通过了解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管理,进一步思考如何去推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才能实施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1 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文物工作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队伍中人才的缺乏,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可以说不对文物保护管理现状的思考,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我们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人认为,我国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文物保护机构的不健全及国家经费短缺 虽然近年来,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形成基本框架,然我国是个文物大国,文物法规赋予的执法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文物保护工作不能面面俱到,因各地方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同,也因各地区的部门领导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同,致使文物管理机构的任务繁多,从而引来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然而因某些地区的领导,把文物跟革命传统教育相结合,文物管理机构未能被重视,文物保护经费仅仅只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更别说能有更多的经费来采购先进设备来保护文物。经费短缺的问题直接扼制着文物保护机构健康成长,使文物保护机构属于薄弱气势,比如博物馆的被盗,就是因为没有良好的防盗系统以及没有健全的保全力量。经费的短缺也使文物管理机构无法及时收回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许多有价值的文物得到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甚至为了更值钱的文物而出现一些非法的决策,文物保护经费的严重匮乏是长期影响和制约我国文物保护的主要矛盾。

1.2 宣传力度与重视程度不够 近几年虽然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由于经费的严重短缺,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不够,从而未能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往往对于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相冲突时,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混乱,难以把关;优先选择了城市建设,使文物资源被挤占或破坏,也有对文物出现时在没有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前提前动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被侵占和破坏。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也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不重视,没有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

1.3 文物价值认识不足 文物价值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进步的标志,凝结在一般人类劳动的历史遗迹、遗物中,具有明显的双重特性,即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不仅是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的保障,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有力依据。

其一,因国家对于文物价值的宣传力度不到位,老百姓对于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对文物保护的概念。也不懂尽自己保护文物的义务,容易出现盗墓事件的发生,甚至对出土文物的哄抢以久倒卖文物等现象的出现,文物行政执法难以有效开展。即使现场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时,表示不了解,更别说在发现文物时能及时主动的向文物部门报告,从而新出土的文物不能受到文物部门的专业保护而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

其二,某些部门对于文物与城市建设没有和谐统一的概念,认为文物的存在有损于城市建设的整体形象,未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未能对城市历史文物形成强有力的保护意识,出现规划不当或失误决策,而导致珍贵历史古迹遭到破坏或消失,甚至有个别地方的领导,因为自己的私心本着对文物的收藏,目无法纪,利用手中的权、利做一些国家利益的违法行迹,使文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司法部门未能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的行为和活动等一系列的问题。

1.4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队伍缺乏专业性、高素质 文物工作队伍的任务繁多,基本大部分时间需要长途跋涉,比如对文物的调查及资料的整理、对野外或地下文库的钻研以及对文物遗址的抢救性发掘,这需要一支强大而专业的队伍,然而某些部门的不重视,以及资金的短缺,导致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文化程度不同,又无法进行文物专业的知识的学习、培训,业内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当前的文物保护管理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其工作环境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文物保护管理存在着不完善性、不规范性、不科学生性。其在人才方面的缺乏直接制约着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1.5 开发与保护失调 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复杂又困难的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因为某些部门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让文物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使文物保护很难真正有效的落实。比如旅游事业的掀起,受政府部门的规划与干预,对于文物古迹的开放,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只能为经济建设的开发让道,使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尽管国家在文物保护工作上制定了许多政策,但现实操作时只能大打折扣,不能被有力的执行并开展。

2 针对我国文物管理工作现状进行的深度思考与对策

2.1 加大文物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 文物保护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仅靠文物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是能力有限的。必须加强对领导者、执法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文物法律法规。并对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宣传,体现其不可再生的属性,使各地区的政府部门意识到文物不仅是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更是祖先遗留下来不可再造的宝贵财富,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地了解保护文物的重要性,提高文物工作者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素质,这是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保证。

只有各地的政府部门及广大群众尽其义务,参与到对文物保护的工作中,自觉自主的产生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才能真正搞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实现文物不被破坏不被侵占。

2.2 加强文物法制建设 文物法制的建设是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有力武器。《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取得了明显有效的成功,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毕竟其法制是比较原则性的理论,缺乏可操作性、灵活性、变通性,在文物保护管理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执法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其发挥法律效力,不能根据不同的情况,科学而有效的解决问题,使管理者光持有法律依据,却无从下手。根据市场的不同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文物保护工作会面临各种错综复杂的新问题和挑战,执法部门只有进一步加强文物法制建设,才能使文物法制更好的发挥其法律效力,让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2.3 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权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文物行政管事理部门只承担了保护文物的责任,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应有的执法权和执法力量。有些地方甚至将文物管理职能单列,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采取主动性。比如旧城改造、农村城市化进程、各种大型基础性设施建设、旅游全方位发展对文物的造成破坏时,文物管理部门不能没有权力去干涉或阻止,只能通过调节或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又如文物被盗掘、盗窃、走私等现象出现时,文物管理部门没有权力对其扣留,只能通过工商部门解决,可能在这被动的等待过程中,文物已经造成了破坏或流失。更有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深远,对文物保护的不重视,对文物保护未能采取优先行动,甚至不采取相应的行动,导致了文物被拍卖或被个人收藏。

可见,文物保护需要提高相关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文物流通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增强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督察力度,加强其执法形象。在不削弱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法权下,加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拥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减少法人违法或对文物破坏行为的发生。

2.4 提高文物行政执法水平 加大文物工作者对文物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学习,提高文物行政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建立一支对宣传、执法、管理专业性强,高素质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因为资金的缺乏,文物保护工作人员文化受限,在团队方面也缺乏太多的专业人士,更无法建立健全的保全系统,无法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无法完成对日益增多的文物保护任务,造成了文物的流失与破坏。我国是个文物大国,在新形势下,需要一支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又懂法知法守法的高水平政治素质的队伍,并随着社会主义发展的脚步,不断加强他们的文物业务知识培训,在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意识以及权职统一意识,充分发挥自己文物保护专业水平。

文物管理部门需要提高执法形象和地位,积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扩大其影响,才能积极争取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理解与支持,才能让文物管理部门在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条件下,才能加大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才能为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制提供更多的操作规程和行动指南。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案件或违法行为适时依法处理,以法律为主,以教育、行政、经济等为辅,对违法者进行教育、行政、经济等方式,使其得以警醒,促使文物管理逐步走上法治的轨道,为依法保护文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5 完善“四有”与“五纳入”工作并正确处理拓展经费来源 “四有”是指: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或管理人;“五纳入”是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五纳入”应该是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四有”应该则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标尺。由于文物古迹在旅游中起着重要作用,文物管理部门可经过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精心设计,变被动为主动,讲究科学方式方法来规划旅游资源,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原则,利用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协调发展,在做好文物的抢救保护清洁工作的条件下开发文物古迹是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不仅不会造成文物的损害损坏,还能推广好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影响,同时解决了因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经费短缺,并能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3 小结

文物是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属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载体和历史的见证,与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是一个和谐的整体,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的生活息息相关,文物保护不仅是国家的责任,更应该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人民群众要增强的文物意识,丰富自己的历史知识,自觉自主参与到文物保护的义务中来,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多元经济并存使文物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保护、管理、利用好文化遗产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是功在当前、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参考文献:

[1]常欣.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几点思考,中国紫禁城学会论文集(第二辑)[C].1997.

[2]孙启康.关于文物保护管理的几个问题[J].江汉考古,1986.

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模式的介绍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目前我国提倡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中越发体现其独有的价值和地位。与之相适应的是,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也在逐渐丰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概况

追本溯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可以说是和共和国同步。早在新中国筹建之初,就已经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体现了我国对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最初理念。具体表现在该纲领的民族政策中: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学、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学、风俗习惯等的保护就体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形态的保护。这可以视为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始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相关立法工作重新步入正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有进步意义的是1997年国务院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且对于泄露技术秘密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本条例的进步之处是把非物质遗产中的手工艺作为保护的对象,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责任,并为传统工艺美术设置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2004年我国正式加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公约》,自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开始了国际化的历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2005 年3 月26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作为《意见》的附件同时印发。在同年的12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决定自 2006 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

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使用与管理办法。200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商务部、文化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各地在开展老字号普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老字号的传统手工技艺、资料和实物的收集与整理工作。而本通知当选“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十件大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推动下不断向前迈进。

与此同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也逐步建立。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广东等省区均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全面展开。

在急切期盼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法律责任,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简单的回顾,我们看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包括了宪法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逐步形成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各项行政规范为具体措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但这些立法中大多是关于政府如何履行保护职能,很少涉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属性的规定,透露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浓厚的行政色彩。国家动用公共资源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模式, 被称为公法保护模式。而这种公法保护在我国主要体现为政府运用公共资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干预性传承,因此把我国的保护模式称之为“行政保护模式”是适合的。

第7篇

Zheng Lipeng;Huang Wenzheng

(①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ubtropical Building Science,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1,China;

②Institute of Architectural Culture and History,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1,China;

③Foshan City Engineering Contracting Co.,Foshan 528000,China)

摘要: 通过分析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培养的紧迫性,阐述了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培养的特点,不仅要学习档案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应学习文物保护工程的政策法规和文物保护工程的专业技术知识等。提出建筑专业大中专院校教育是培养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urgency of talents training of conservation project's file management, the paper describes the characteristic of talents training of conservation project's file management. Not only the file management related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skills are needed to learn, but also both th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nd professional technical knowledge of conservation project should be learnt. It also proposes the education in college of co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way to train the talents of conservation project's file management.

关键词: 档案管理 人才培养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

Key words: file management;talents training;heritage conservation project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5-0065-02

0引言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在2002年和2007年两次作出了修订。这是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提出我国文物事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确立了“不改变原状”的文物保护原则和工程管理规定,这也是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基本准则。2003年国务院依据该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2003年文化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文物保护工程的类型、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的资质要求,规定了项目立项和申报审批的程序,并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的差别很大,其档案管理有一定的专业特殊性,而且档案管理工作的量越来越大。我国现有不可移动文物91万余处,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就有7万多个,而且数量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国家和地方对文物工程的保护资金投入也逐年成倍增长,文物保护工程的数量、类型和规模随之迅速扩大,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由于目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人员一般均未受过档案管理的专业培训,其培养具有较大的特殊性,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学习培养。

1学习文物保护工程的政策法规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文物行政部门颁布的文物保护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等,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以及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此外,还应了解与文物保护工程相关的国际性文件,如:《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简称《威尼斯》,196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4)、《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1976)、《保护历史城镇与地区的》(简称《华盛顿》,1987)、《巴拉》(1999)、《北京文件――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2007)等。

在正确解读和理解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相关国际性文件的基础上,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的基本原则,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法定程序、内容和要求,包括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施工招投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尤其是文物保护工程全过程中,法定档案材料的组成和具体内容、搜集和整理的程序和要求等。

2学习文物保护工程的专业技术知识

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工程的目的是修复和预防文物因自然力和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各种破坏。文物保护工程的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文理知识兼备、技术工种多、使用材料种类繁多、施工过程较长、工程质量要求高。因此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文物保护工程的重点领域是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施工对象是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与现代建筑工程或一般的房屋维修工程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因此,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档案在内容、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由此可见,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人员,既要具备建筑、历史、文物、考古等学科的一般知识,又要知晓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材料制备、工艺技术、施工过程等。需要学习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三方面的知识,包括历史学、文物学、考古学、中外建筑史、建筑学、建筑构造、建筑材料、工程力学、生物学等。

3学习档案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档案及其管理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一门科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要求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档案学的基本知识,包括档案的定义和种类、档案的价值和作用、档案的构成等;熟悉档案工作的性质、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和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具体方法,其中最主要的有:

②档案收集。了解文物保护工程档案收集的意义;明确档案收集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档案接收和征集的原则、制度和具体方法。

③档案整理。掌握如何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进行分类、立卷和编制目录。

④档案保管。了解文物保护工程档案保管工作的意义、明确档案管理的任务、要求和必备的存放和保存条件;掌握控制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实体、安全保管的制度和方法。

4结语

建筑专业大中专院校教育是培养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在相关课程教学中适当加入档案学的基础知识教育,使学生具备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基本条件。教学过程中应既注重基本知识的学习,又注意对档案管理工作实践的了解,为学生成为一专多能的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提升管理意识

博物馆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文物的收藏管理,这项工作对于博物馆的发展意义重大。博物馆收藏的对象是物,对是收藏对象具有特殊性———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物是特殊历史时期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所遗留下来的产物,在历史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文物突破了时空局限而得以保留,成为当时历史与人类活动的真实见证。博物馆之所以称之为博物馆,首先要求馆藏物品必须博,要拥有数量更多的文物。因此管理意识的提升是必然的,所有的工作人员均应当充分认识到有限藏品的重要性,不能因为管理的疏忽而发生损毁与被盗问题。

二、加强藏品细节管理

文物收藏的基础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做好博物馆文物藏品的管理就特别重要。针对这点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是要具备方便文物管理与收藏的硬件条件。通常的文物收藏都要求有安全、宽敞、环保、实用的收藏库与展出库,让藏品所处空间更充分。其二是文物数字的变更统计工作,这是具有艺术与科学价值文物管理的最基本环节。因为时间的向前推移,每个博物馆都会累积越来越多的文物,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类别丰富,如果不能及时将接收与登记工作做好,那么势必会造成收藏管理的混乱。

三、明确配套设施同文物保护间的联系

社会经济进程速度的提升,使得当前博物馆文物保护意识相形见绌。在城市发展与建设过程中,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数量的文物损坏问题。现在很多建设工程都未能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取得联系,新开工建筑工程的文物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几乎为零,这非常容易致使文物受到破坏性损毁。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必须要加强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形成相关的配套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彻底解决建设同文物间的矛盾。工程本身在得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之后,要严格依据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建设。而作为博物馆的管理者来说,更应当积极同政府部门取得联系,确保博物馆相关工作的科学进行。

四、全民参与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

博物馆建设若想取得持续性发展,首先当然应当在内部给员工进行相关责任意识的培训,在政府的管理与带动下实现工作的积极安排部署,把文物分配、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人,树立相关的奖励与惩罚制度,做到文物保护管理的有效性。其次也应当通过不同途径向群众宣传博物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在信息化时代,文化遗产不能也不该封闭在博物馆之内,孤立在社会大环境之外,而是应当让文物所展现的历史气息与文化氛围更有效地给群众带来熏陶启迪。广泛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与普及工作,可以让社会形成全员关心、全员参与的文物保护热情,对于完善我国文化遗产的监督机制也有积极促进作用。

五、总结

虽然目前具有艺术与科学价值的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正逐步向规范化与标准化方向前进,但是同国外发达国家比起来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技术、制度、理念上依然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这就要求相关工作者继续努力加以改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府的正确带领下,在相关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文物保护事业的明天将更加灿烂辉煌。具有艺术与科学价值的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一定很取得更大成绩。

作者:沈晓洁 单位:上海市青浦区博物馆

第9篇

关键词:文化;非物质;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09)12-0105-02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这样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六项内容,这些内容前五项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界定的五项内容一致,之外又列举了第六条为“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就上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与范畴的规定来看,壮族铜鼓文化无疑属于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壮族铜鼓文化面临的困境

铜鼓是壮民族文化的一个象征,也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熠熠生辉的明珠。据考古学家考证,大约公元前七世纪时就有了铜鼓艺术的萌芽。壮民族是最早使用铜鼓的民族之一,壮族民众铸造和使用铜鼓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了丰富的铜鼓文化。在我国西南各民族铜鼓文化面临濒危的今天,广西境内红水河流域的壮族聚居区,仍有“活态”的铜鼓文化传承于世,每逢过年过节,或壮家人盖了新房时,都能听到浑厚的铜鼓声。壮族铜鼓文化以其悠久的历史和传承至今的活态性首批成为国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项目,“壮族铜鼓习俗”也已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像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壮族铜鼓文化在当今社会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潜在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生存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它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革。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与农业社会和落后的生产方式相联系,随着当今工业社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他们存在的社会基础正在逐渐消失。就铜鼓文化来说,铜鼓是人类社会青铜时代的产物,奴隶社会时期是铜鼓文化最为辉煌的时期。谢崇安在《壮侗语族先民青铜文化艺术研究》中认为:西南地区各民族的奴隶制时期是“以铜鼓为权威中心的方国社会”。那时的铜鼓具有政治与宗教上的绝对权威性。随着西南地区奴隶制的瓦解及其各民族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直至现代化比较发达的今日,铜鼓文化生存的社会基础已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在这个根本原因的影响下,壮族铜鼓文化延续到今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铜鼓神圣性的衰退,人们不再崇拜它,以前很多使用铜鼓的祭祀礼仪场合不再用铜鼓,人们只把它当作娱乐工具。而当今人们娱乐的方式多种多样,壮家传统娱乐活动唱山歌、跳铜鼓舞等亦被电影、电视、唱流行歌曲等现代娱乐方式所代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铜鼓的时候越来越少,现有生活方式不利于铜鼓文化的生存和传承。其次,现有铜鼓不仅数量较少,而且破损比较严重。铜鼓铸造技艺已失传,现有铜鼓都是前代人留下的。这些为数不多的铜鼓近几十年来又经历了多次浩劫,建国后的大炼钢铁运动和“”都给铜鼓带来了灾难,很多铜鼓被销毁或者砸烂,红水河流域流现有铜鼓损坏都比较严重。照此下去,再过几十年或上百年,铜鼓都不复存在了,何谈铜鼓文化的传承。第三,一些颇有造诣的铜鼓艺人年事已高无法表演,而后辈年轻人又不原意学习铜鼓的演奏,铜鼓表演人才日益减少。铜鼓的演奏、歌舞以及相关习俗的传承面临着严峻的危机。诸多因素造成了壮族铜鼓文化正处于举步维艰的危险境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壮族铜鼓文化的保护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突破。”本文以为,做好壮族铜鼓文化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确保其顺利传承和发展,继续发挥其文化功能和作用,要从政府、学者、民间组织这三个方面来进行。

第一,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建立各种完善的体系。相对完善的法律、政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以实现的保障。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倡导和支持主要应体现在对其在功能转换的引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原有文化功能在一定程度已逐渐丧失,这是造成其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而政府可以对此进行引导,如将其原有的娱神消灾功能向娱人乐群功能转换,将民俗文化资源向旅游文化资源转换等。就壮族铜鼓文化而言,当地政府应该更新观念,将铜鼓文化放在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在充分发挥铜鼓文化在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中的价值的基础上,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发展的规律,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市场开发。这样才能调动起铜鼓文化享有者和传承者的积极性,使铜鼓给当地人民带来实惠的同时,促进其传承发展。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职能还应该体现在对传承活动的关键因素――传承人的保护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强调最多的就是传承人。传承人是民俗文化发展、传递和承接过程中的主体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技艺、技能或传统知识和经验,是以无形状态和非物质形式出现的,这些因素掌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手中。关注和保护传承人,实际上就等于抓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特别强调了保护传承人的举措,文件明确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本文以为,面对壮族铜鼓文化中出现的传承危机,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采取种种措施。如全面搜寻民间铜鼓艺人,对隐藏在民间具有高超技艺的铜鼓艺人予以关注;利用教育方式,提高艺人思想觉悟,使他们能够自愿传承技艺和技能;提高艺人地位,使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良好的经济收益;政府要定期组织民间铜鼓艺人走进大中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课堂,让青少年充分了解铜鼓文化,使铜鼓文化有一个广泛的被认知空间;政府也要定期组织铜鼓艺人走进授业场所,给愿意接受传承的年轻人传道授业,保证民间艺人的传承后继有人、生生不息。所有这一切,政府的宏观调控都责无旁贷。

第二,学者的力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学者虽然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参与者,所起的作用却是任何一方都无法取代的。学者从理论上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内容、价值和意义,以及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方法等。学者已经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所蕴含的文化价值,而对于其精神内涵和文化价值的挖掘也是他们应该做的。王文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重点强调的不是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含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说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重视解读和挖掘其蕴含着的各种精神观念,这些工作都非学者莫属。就壮族铜鼓文化而言,铜鼓自产生到现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悠久的历史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这些需要学者去研究发现,弄清铜鼓在历史上和未来的文化价值将更有利于铜鼓文化的传承发展。铜鼓传说是铜鼓文化的重要承载者,通过铜鼓传说,我们可以看到古时人们对铜鼓的认识和理解,它是人们全面了解铜鼓文化必不可少的材料。铜鼓传说的代代相传是铜鼓文化传承的重要方面,对铜鼓传说的搜集整理和研究也是保护传承铜鼓文化必有的内容。此外,铜鼓的铸造技艺已经失传,要让铜鼓文化更久远的流传下去,铸造新的铜鼓是必须的,对铜鼓铸造技艺的探索发现也离不开学者。

第三,民间社团组织也应该发挥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民间,扎根于民间,保护和传承也在民间,民间组织对其保护和传承有着很大作用。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告诉我们,民间社团在其保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惊人的。比如已延续几百年的河南周口的太昊陵庙会,每年都是由会首来轮流组织。壮族铜鼓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也应该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

综上所述,壮族铜鼓文化在当今社会面临着诸多生存困境,为了让这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传承下去,国家、学者和民间组织都应该充分发挥作用。对壮族铜鼓文化的挖掘、抢救和保护对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推进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要作用。铜鼓传说是铜鼓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壮族铜鼓传说的研究对铜鼓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具有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蒋廷瑜. 铜鼓艺术研究[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

[2] 谢崇安.壮侗语族先民青铜文化艺术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第10篇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古建筑保护;制度困境;出路

作为城市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城市古建筑经过了历史的洗涤,是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晶,承载了万千城市的记忆与历史,也是后人研究历史的重要文化载体。基于此,加强对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保护的制度困境与出路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加强对古建筑保护的意义

古建筑往往代表了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是城市文明的缩影。古时候人们通过建筑抵御外来文化的侵袭,从而激发人们的民族归属感、自豪感以及荣辱感。在建造古建筑过程中,蕴含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指挥与劳动,体现了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为研究建筑史、人文历史等都提供重要的实物例证,对研究我国古代文明以及建筑布局风格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古建筑在当代也具有重要的旅游作用,能够围绕古建筑进行旅游开发,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古建筑的制度保护,这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

二、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保护制度困境分析

(一)古建筑保护机制不完善

近年来,国家逐渐加大了对古建筑保护的重视,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古建筑保护条例。然而,从整体情况来说,我国现有的古建筑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多头管理、管理缺失等问题,对古建筑保护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文物保护单位的现场设立保护机构,对文物保护的作用最大,这种保护状态也是最为理想的保护状态。但是受到经费、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加上我国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不断增多,在具体操作中受到严重的阻碍。我国现有的古建筑保护机制模式,存在多头保护与管理的情况,一个古建筑保护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行政单位管理,且各个保护单位或机构之间各自为政,不仅无法发挥作用叠加效果,甚至造成一定的保护缺失,给古建筑保护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二)城市化建设规划的规范化不足

城市化建设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国策,是推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由于相关规划工作不够规范,尤其是在对古建筑的保护问题上,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规划办法。根据我国现有的文物保护条例、历史名称保护条例等,主要是有城市建设部门主管负责保护规划的制定、审批,造成管理与实施同类的现象,限制了相关管理规划的有效性发挥。相比于国外有关城市建设中古建筑保护规划问题,主要是成立有关的专业委员会,有文物保护工作中具有影响力的市民代表、文物保护机构等共同组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群众的利益,听取大众的建议。

三、城市化进程中对古建筑保护的制度措施

针对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对古建筑保护工作中的制度困境,笔者基于多年的工作经验,现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提升对城市建设中古建筑保护的重要认识

提升对古建筑保护的重视,是强化城市化建设中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基础条件。相关人员,包括城市建设者、规划者、文物保护工作者等,都需要从内心提升对古建筑保护的重视,将保护古建筑文物作为城市化建设中的一部分。同时,注重对古建筑蕴含的文化底蕴、内涵等价值的挖掘,突出文化特点与优势。例如,河南鹿邑、安徽涡阳、老子故居、开封清明上河园,都说明了古建筑在城市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二)强化宣传,提高民众的参与度

古建筑并非一个人的,而是社会的、民族的,对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同样离不开公众的参与。通过全民参与保护工作,不仅能够壮大古建筑保护力量,还能增强社会的你能干距离,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巨大的贡献。现阶段,我国对于古建筑的保护,主要是政府部门,尽管政府部门也对古建筑保护进行了一定的宣传,但由于力度小、渠道窄等,公众参与度较低。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新型媒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宣传,通过纪录片、文化宣传片等,对古建筑保护的意义进行宣讲,提升民众对古建筑保护的热情,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古建筑的保护中。

(三)做好古建筑的修复工作

在城市设计过程中,不仅不能对古建筑进行破坏,对于那些出现破损的古建筑,还应该加强对其的修复,做好相应的修缮工作。在古建筑保护,特别是修缮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工作细节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综合研究机构,为古建筑保护制定指导方案,包括考古研究、勘测等,对古建筑历史背景、制作材料、建造工艺等进行全面的了解。同时运用3D技术、红外线扫描技术等高新技术,避免在研究和修缮中破坏古建筑,提升保护的整体效果。总结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古建筑是我国历史的产物,是现阶段我国文化体系中的重要瑰宝,是我国不可忽视的非文化遗产。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合理的规划,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制度加以规范,提升对古建筑的保护力度,促进我国古建筑以及古建筑文明的传承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梁骄阳,解玉良.城市古建筑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北京旧城为样本[J].科学•经济•社会.2014,13(3):145-146.

第11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 ;历史文物; 旅游开发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如何保护文物,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共同关心的问题,然而,现代群众性旅游活动的兴起与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增添了新的难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化大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任务非常艰巨,而我国的旅游业也步入了史上发展的最快时期,因此,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如何看待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之相互促进、和谐发展,对于我们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物资源成为最好的旅游资源之一。 因此,通过有效的对这些文物资源进行开发,能够获得一定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候补到文物保护经费里,又能够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平,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但是,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尤其是在文物古迹附近开办宾馆、饭店等,都影响了文物保护的原有环境。其次,个别的短视行为,造成了文物的破坏。在开发旅游资源和文物保护并进的时候,因为操作人员对文物保护意识的薄弱,缺乏文物保护和维修的基本知识,或者由于保护的手段不当,使得文物保护时候手到破坏;此外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得相关部门进行了破坏性的旅游资源开发,严重的影响了文物保护的质量。那么、如何实现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和谐发展,合理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相互依托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首先,文物作为旅游资源的重要价值,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旅游业认识到文化古迹等在旅游中的意义后,为了能够有效的吸引游客,会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平,以更好的将文物呈现在游客眼前,从而提升旅游带来的经济效益。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非再生性资源,当受到破坏以后,很难进行恢复,从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旅游吸引力,影响旅游经济效益。为了实现文物资源的旅游经济效益的可持续性,需要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

其次,由于我国文物古迹众多,但是国家投入的文物保护资金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远远不够的,很多文物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维修与保护,陷入了毁灭的境地。通过发展旅游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得缺失。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再次,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事业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文化遗产直接想观众开放,提高了人们对文物等文化遗产的认识水平。人们在得到文化熏陶、艺术欣赏的同时,使得自身的文化素质得到了提高,增强了文物保护意识。

(二)提高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为吸引众多的游客,旅游界必然会注重文物的保护工作,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景区(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应。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新问题。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熟悉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认真遵守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做好体制厚茧,坚决杜绝把文物保护工作划归到非管理部门,把所有文物纳入文物保护部门管理之下。全力做好文物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的危机感和保护文物的责任感,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法》的严肃性和文物保护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做好客流量的控制工作,避免旅游资源的超负荷运转,确定好最佳容量,降低旅游接待给文物保护带来的困难。

(三)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文物作为民族文化的凝聚载体,为我国的旅游业提供了多彩的资源。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开发研究,能够有效的提升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实效性。实施文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加充分的发挥文物的特有作用,实现历史文物的各种价值。历史文物在得到良好保护的前提下,加强研究和利用,是实现文物保护的中要途径。历史文物作为一种珍贵的旅游资源,一方面能够吸引游客,另一方面能够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还能够通过文物本身的价值,进行教育宣传。这样既保护了文物,有实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使得文物保护事业与旅游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文物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守的原则,文物事业和旅游事业两者不可偏废、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办法,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使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实行。

第12篇

田野文物分布于不同地域、不同地形、不同环境中,处在自然状态下,风化损毁严重,且大都无人看管,不法分子的偷盗,人们生产、建设、生活的人为损毁,田野文物安全实在堪忧,加大对田野文物的保护力度,刻不容缓。现结合工作实践中的所见所闻和心得体会,谈谈田野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基层田野文物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对“文物”的概念认知不清或不够准确。把“文物”狭义地理解为“古董”,单纯的从经济价值的角度去看待文物,认为只有很值钱的东西才是文物,而对于古遗址、古建筑、古树名木、石雕碑刻等,兴趣不大,关注度不高,有些群众甚至嗤之以鼻。广大干部群众不知道或忽略了“文物是古代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遗留下来的遗物或遗迹”这一广义的概念。“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思想认识上的巨大偏差,导致他们不可能从历史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的角度去审视文物,不可能站在“保护文化资源,传承历史文明”的高度去保护弃置一隅的一通碑刻、一座老建筑或一处古遗址。

2、文物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过于理性化、抽象化、概念化。如我们经常宣传说“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是悠悠华夏文明的载体,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的宿影”、“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等等,这些观点语言说理性较强、专业和文学色彩较为浓厚,曲高和寡,很难适应“农村”这个大的语言环境和“农民”自身文化知识结构层次,不易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而有关文物的宽范信息就很难深入人心,扎根于基层。同时,近年来,中央电视台推出的《国宝档案》、《鉴宝》等栏目,从“古董”、“古玩宝贝”的角度,使“文物”的概念走进市井村闾、千家万户,客观导致人民群众在文物的种类和价值的理解认识上失之偏颇、不够全面。

3、田野文物破坏、流失严重。许多石雕、碑刻等可移动田野文物被盗窃、被破坏,由于这类文物分布范围较广,文物主管部门不可能做到随时随地对它们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保护,加之它们生存的环境是交通、通讯相对滞后的农村,而农民群众对此类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为不法分子营造了可乘之机,致使一些不同时期的、涵盖重要历史文化信息的碑刻和石雕艺术品残遭破坏或被盗流失。同时,一批不可移动文物因年久失修或疏于管理保护,正处于颓废或消失的境地。这些见证历史苍桑巨变、极具地域风情、彰显浓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古遗址、古建筑在现代文明的挤压下,在人们逐日淡化的目光中,已成残垣断壁,破败不堪。

二、田野文物保护的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的正确引导。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全面准确把握不同类型的文物所蕴含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切实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古言曰:“上有所好、下必甚焉”,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势必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形成“保护文物、传承文明,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其次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将田野文物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特别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一定要落实到位。因为保护田野文物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单独依靠文物主管部门的力量无疑是杯水车薪,可望而不可及。形势所迫,只有各级政府齐心协力、共赴一役,才能确保田野文物保护工作万无一失。

2、文物主管部门要采取正确、有效的宣传方式,运用平易、质朴、形象、生动的语言和图画制作光盘、版面、折页,在农村这片田野文物生存的广阔天地里广泛宣传文物的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使文物真正走进人们的生产、生活。“知之深,爱之切”,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只有深刻的了解什么是文物、为什么保护文物、怎样保护文物,才能够自觉自愿地融入到田野文物保护的队伍中去。同时,文物主管部门还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全力以赴,积极主动的采取有效措施,对一些处境岌岌可危的田野文物及时的进行保护维修。

3、加强建设文物保护工作的执法队伍。现阶段多种文物鉴定节目、鉴宝报道频频出现天价文物,拍卖会上千万的成交价格也是屡见不鲜,这对于文物盗窃分子的诱惑是非常大的,导致他们将田野文物确定为盗窃目标,屡屡发生文物失窃案件。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过程中执法队伍的建设一定要重视起来,加强对执法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加强保护工作的巡查力度,配备巡查车辆,为执法提供设备上的方便,有效的震慑文物盗窃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