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云研学术,期刊咨询:130-7314-7102  订阅咨询:130-7314-7102 
0
首页 精品范文 利率市场化原则

利率市场化原则

时间:2023-06-12 14:46:09

利率市场化原则

第1篇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必要性;利率管制;推进

纵观世界经济近30年间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利率市场化是一个总的趋势。从发达国家到新兴的的发展中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潮流涌动,中国也是这股潮流中的一员。1996年放开银行间拆借利率成为我国开始利率市场化的标志,到2013年7月放开贷款利率下限,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取得巨大突破,目前只剩下存款利率上限尚未放开。2015年初,央行又有新动作,预示着我国又一轮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要开启。利率市场化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风险。发展到现在,积累的种种问题也渐渐暴露出来,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中国银行业缺乏存款保险制度和合理的退出机制。目前中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允许商业银行倒闭。政府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有义务采取必要的行动来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但是政府充当银行的最后担保人,会使银行风险和收益不对称,可能激励银行高风险经营。这样不仅会导致银行的道德风险,而且当银行经营不善、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出现时,政府和银行都会去掩饰这些问题,不利于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今年年底,央行领衔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示着政府对此问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着手改善。

第二,改革过程中阻力较大。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是自上而下推行的,遇到的阻力大、动力不足。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已经进入了中后期,在改革初期,改革的结果使大部分人都受益,所以改革的动力和决心很大。当前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市场化改革必定会使大部分人收益,而部分人利益受损。因此能够影响政府决策的各种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有时会抵制改革,使改革进程受阻。

第三,基准利率体系不够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明显。利率市场化的最终目的是使得央行利率政策的传导机制真正发挥出来,这就需要利率形成机制和传导机制的完善。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融资者衡量融资成本,投资者计算投资收益,以及管理层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客观上都要求有一个普遍公认的基准利率水平作参考。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核心。第四,商业银行贷款定价能力较弱。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的定价能力日益重要,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普遍较低。贷款定价要考虑两个原则:平衡原则和兼顾原则。平衡原则,就是要实现贷款收入最大化。兼顾原则,就是兼顾收入和市场竞争力。贷款利率放开后银行业的贷款定价能力急需提高。

第五,货币需求者的利率敏感性不够。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个人的社会安全感偏低,根据凯恩斯的货币需求动机理论,人们对货币的需求由三个动机组成,即交易动机、投机动机、需求动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体现在人们对货币的需求主要体现在预防风险动机。持有害怕生病、害怕失业的心理,人们对货币需求的预防动机体现在大量的储蓄。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虽然出现很多问题,但这也为我们下一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我看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仍需进一步深入,具体的改革优化措施如下。

第一,创造公平的金融竞争环境。利率市场化的结果是废除行政手段确定利率的方式,而由市场利率形成机制来确定。这就意味着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同一种环境下开展竞争,因此,应创造出一种公平的竞争环境。而我国当前金融业经营市场化程度较低,应当加快深化金融改革,完善制度建设,为利率市场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还应选择具备正当公平竞争能力的市场竞争者,审视其是否有未消化的历史包袱。

第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实体经济的稳定增长是金融发展的基础,如果实体经济发展停滞或动力不足,则无法保证金融的良好发展,也就没有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同时,应保持通货膨胀和宏观经济波动的稳定。当前,中国持续面临着高通胀,且经济增速也有放缓的趋势。因此,利率市场化进一步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并不是很好。

第三,完善监督制度,提高银行定价水平。在实行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业的风险水平会显著提升。控制银行业风险不仅要求政府的监管能力,还要求银行自身具有较高定价水平。在利率市场化后,如果银行的定价能力有限,容易导致判断失误带来的风险,而监管部门如果放松监管,那么银行系统的风险将会更加放大。中国银行融资在融资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大,这就要求提高中国银行体系的定价水平以及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以抵御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今本上只差放开存款利率上限这一步了,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其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这一制度可以在银行业面临风险失控时,保证多数中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同时,这种制度的建立也必然会使银行的公信力得到增强,提升银行业的稳定。

第五,逐步放开金融产品和替代品的定价权。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面临一个没有完全放开的金融价格体系,部分产品的价格是受政府管制的,另一部分的价格则是市场化的,银行难以真正进行市场化定价。利率市场化应整体推进,在放开存贷款利率的同时,相关上下游产品和替代产品的定价权也应交由市场决定。

总的来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取得的成就同样毋容置疑。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应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优化,使我国的利改完美着落。

参考文献:

[1] 吴炳辉. 中国利率市场化下的金融风险理论[J ]. 金融论坛,2014.

[2] 王元. 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N ]. 改革追踪,2014.

[3] 李斌. 央行的利率调控机制与利率市场化[J ].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

第2篇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基准利率;Shibor

中图分类号:F224;F8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7)01-0037-04

一、背景分析

我国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基准利率的选择有着重要作用,货币市场基准利率选择有三个主要原则即相对稳定性、基础性和相关性,本文将进行基础性定量分析。[1]

基准利率反映一定期限无风险收益水平的高低,对其他有风险资产利率的变动有基础性和成因性影响,是作为金融产品定价依据的技术要素。[2]要分析一年期存款利率、Shibor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的基础性,可以通过他们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3]数据选用2013年1月到2015年6月的月数据,利率品种选取7天和隔夜两个短期利率品种。其中Shibor的数据来源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中心的日数据通过算术平均得出的月数据;债券回购利率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基本思想是,如果X的变化引起Y的变化,我们说X的变化发生在Y变化以前,X的变化是Y变化的原因。如果X的变化是Y变化的原因,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X可以预测Y。根据Y的过去值对Y进行回归时,加上X的过去值能够显著增强回归解释能力;(2)不能根据Y预测X。如果X和Y都能够相互预测,则X和Y都是由第三个变量决定的。[4]Granger检验的过程如下:假设 :X不是引起Y的Granger原因。

检验一下两个回归:

…………………………式1

= + + ………………………式2

其中式1是有s束模型,式2为无约束模型, 和 分别为白噪声。[5]对这两个回归的残差的

平方和 与 作F检验,即F= 。它符合自由度为q和(n-k)

的F分布,其中n是样本容量。如果F值大于给定显著水平下的F的临界值,则拒绝假设 ,X是Y的Ganger原因。

二、对7天期限品种进行Granger检验

在进行Granger检验之前还要对7天银行同业拆借利率(IB07D)、7天债券回购利率(R07D)和1周Shibor(Shibor1W)三个序列进行平稳性(ADF)检验(表中数据分析都通过Eviews软件分析得出),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IB07D、Shibor1W和R07D都不是平稳序列,且它们都是1阶单整,因而它们可能存在协整关系。我们在对IB07D、Shibor1W和R07D做Johanson协整检验。

同样查表得在5%显著水平下Fα的临界值是2.45,拒绝接受IB01D不是Shibor01D的Granger原因、Shibor01D不是IB01D的Granger原因以及Shibor01D不是R01D的Granger原因。在更精确1%显著水平下Fα的临界值是3.56,Shibor01D和IB01D相互拒绝假设,通过了检验,其他各个量之间都不能拒绝假设。可能因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Shibor本质上都是同业拆借利率,两个利率之间相互影响较大,这可以解释为什么隔夜Shibor和隔夜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因果关系显著。但是在5%的显著水平下,隔夜Shibor是隔夜债券回购的Granger原因,说明Shibor的基础性更强。

四、结论与展望

2007年以后,多数学者逐步倾向于选择Shibor作为基准利率。[6]但是由于Shibor运行时间不长,以前对其作为基准利率特性的检验还不够充分。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我们对Shibor的特性进行长时间的跟踪分析,一方面观察Shibor本身的发育情况,特别是与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等比较看其是否成长得越来越适合担当基准利率的角色。[7]另一方面,也是通过Shibor的发育,分析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展。本文所做的工作,就是跟踪分析比较中的一步。这一工作应该而且必须继续下去。从其他工作的经验来看,Shibor将会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断成长,在我国乃至世界金融市场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基准利率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对金融产品的定价有着重要作用,我国正在培育自己的市场基准利率Shibor,经过将近10年的培育,Shibor能不能像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那样作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值得期待。[8]通过对两个期限的Shibor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以及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可以看出Shibor的基础性最好。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们可以通过更多的指标来衡量一种利率能否作为基准利率。

参考文献:

[ ]谢平.我国近年利率政策的效果分析[J].金融研究,2003(5):1-13.

[2]李扬.中国利率市场化:做了什么,要做什么[J].国际金融研究,2003(9):9-13.

[3]高培亮,夏园园.我国利率市场化下的基准利率的选择[J].理论界, 2013(1):35-37 .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第4篇

一、提高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认识水平

我国对企业债券市场的认识还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要不断强化对企业债券市场的,并把立足点置于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基础研究领域,使我国对企业债券市场的认识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这也将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打下比较扎实的基础。一是要树立企业债券市场“资本结构优化第一功能”观念。企业债券融资的观念已不能适应的要求,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实践产生了不利的,因此,要以“资本结构优化功能”代替“融资”功能,使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明确的方向。二是要树立“企业债券市场优先发展”观念。我国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的外源资金来源中,首选应是发行企业债券,其次是申请银行贷款,再其次是发行股票。而我国目前的“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发展战略混淆了股票和债券两个资本结构优化功能完全不同的券种,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影响很大。建议要切实树立“债权融资为主,股权融资为辅;债券市场为主,信贷市场为辅”的观念,也即“企业债券市场优先发展”的观点,以便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基本政策依据。三是树立的企业债券市场规模观念。一些学者主张比照国外某些国家企业债券市场与GDP的比例关系来确定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如按美国的比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可以达到5万亿元以上;如果按德国的比例计算,则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小得可以忽略不计,笔者建议,应通过合理测算我国GDP发展、企业资本结构优化、投资者资产需求结构变化等指标,确定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合理规模空间,并以此来指导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管理的实践经验。四是应树立科学的企业债券市场风险观念。企业债券市场的风险产生于市场,也须在市场中得到消化,没有风险的金融市场是不存在的,关键是如何引导和消化,正确对待企业债券市场的风险,就要合理树立企业债券市场的风险观点,并正确确立市场风险的承担主体,即市场的风险要由市场主体承担,而不应该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承担。通过以上观念的转变,政府管理企业债券市场将会有全新的视野,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新局面的出现。

二、切实重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问题

我国政府具有强大的管理职能,要切实推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各级政府重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一是要制定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专项规划。要以专项规划为契机,带动各级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企业债券市场,从理论上透彻地剖析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必然性、结合我国的实际,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注意科学的规划等。二是建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高层议事机制和政策协调机制。建立高层次的议事机制和政策协调机制,是我国进行政策协调的一个通行做法,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中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管理相关的投资、银行、证券、保险、财政、税务、行业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以提高决策效率和办事效率。在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框架搭建完毕并开始运行以后,高层次协调机构应该及时取消,代之以规范化的法制化管理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三是要切实消除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歧视性政策。建议尽快对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债券市场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并及时修改完善。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不合理的法律规定,要在清理出来以后,交由立法部门统一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三、完善我国企业债券管理体制

一是要完善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原则构想。在积极推进我国企业债券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基本原则的确立是一个基础性工作。要确立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市场功能的原则。发挥市场的功能要成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管理的基本立足点,即确立我国企业债券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市场化取向的原则,这要成为衡量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是否得到了有效发展的基本指针。要确立规范管理和规范发展的原则,减少行政审批职能和切实转变政府在企业债券管理中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不断制订适应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政策规划、制订适合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市场规则,增强市场的透明度,打击市场操纵力量,维护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 要确立循序渐进的原则,一项一项的改,一项一项的推进。二是建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监管体制。一是关于设立专门的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构问题。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潜在规模巨大,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将其作为“主业”进行专业管理。随着今后经济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有可能超过股票市场和银行信贷市场,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金融市场,只有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才能适应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二是关于设立我国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体系及其构成。根据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体系的发展趋势,我国今后的企业债券市场必然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既有规模比较大的集中发行和交易市场,也有规模比较小的分散的发行和交易市场,还有私募企业债券市场,因此,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必须是一个立体的,以便覆盖全部市场。要做到此,就必须建立涵盖有全国市场的国家、省和大中城市构成的监督管理体系,从而确保监管工作分工合理、高效运行。

四、改革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制度

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制度是目前最能体现“权力”的管理环节,也是目前最需要改革的环节,更是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一切问题产生的“源头”,切实改革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是我国企业债券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为此,建议要引进“荷兰式招标”办法改革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管理并最终取消企业债券发行的计划额度,实现有管理的市场化。但是,这项改革有一个过渡期,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改得过快就会导致企业债券市场失控,这必将给股票、信贷、国债市场带来巨大冲击,也可能产生企业竞相发债而导致经济过热、金融市场风险突出等问题,并将带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大起大落。建议先确定全国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规模,省一级的规模由国家在招标的基础上统一下达总量规模,各地再进行招标以便把计划落实到具体企业,私募发行的债券只下达指导性发债额度。要改审批制为核准与注册相结合的发行制度,即具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企业,在其净资产的比例内通过参加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发债额度,并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监督管理部门只负责对其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使用国家一级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额度的企业债券,由国家一级负责监管,使用省一级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额度的企业债券,由省一级负责监管。采取私募发行方式的企业债券实行注册制,即只要不违法监管部门的规定(比如发行范围、发行比例等),经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协议以后就可以实施,而不必报经监管部门同意。

五、完善我国债券券种设立

一是要严格区分企业债和“准国债”、市政债券。今后要单独设立的“准国债”、市政债券两个大的券种,其决策人不能是企业也不能是监督管理部门,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债方案的直接管理人应该是同级财政部门,并由该级财政作为最后偿债人,而债券发行的技术性工作可以交市场中介组织,同级企业债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协调和配合。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预算不能打赤字,国务院1993年《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和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相关法规的修改和政策的调整需要先行。“准国债”、市政债券从企业债券中“剥离”出来以后,其腾出的担保空间和创造的信用空间,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用于支持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准国债”、市政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获得部分担保收益。二是要丰富企业债券品种。只有不断丰富债券品种,才能活跃企业债券市场。笔者认为,只要市场需要,合乎有关法律规定,就应该允许企业债券券种的创新。无论是发行方式(例如期限、利率、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发行对象、发行的币种)的确定,还是作为市场工具的创新(例如,企业债券期货、回购、期权、利率互换、期限互换、币种互换等),都是允许乃至受到鼓励的。应该利用国际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债券,以优化资本结构和债务结构,或进行投资避险;也可以进行企业债券和其它债券之间的品种搭配等方式创新,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六、要逐步实现企业债券利率的市场化

一是要扩大利率浮动空间,实现企业债券利率有限度市场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浮动利率起始于2003年的首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0亿元企业债券,当时主要是由于我国银行存贷款利率上调带来的企业债券发行困难,上调幅度为100个BP,其后,17亿元的″03苏高速债″、 50亿元的″03网通债″、40亿元的“03华能债”、50亿元的“03国家电网债”得以陆续顺利发行,在极其不利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债券的发行节奏得以明显加快,浮动利率成为我国企业债券的主要定价方式。但是,我国企业债券利率是以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呆板的利率规定为基础、由行政手段作为最终决定力量进行的窄幅浮动,具体操作方式是发行人和利率主管部门讨价还价,而不是市场询价,管理理念和操作方式都非常落后。为此,建议在我国银行存贷款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的过渡期内,允许企业债券利率扩大浮动空间,在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内浮动,人民银行只规定利率浮动的上下限,具体的利率由发债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实现企业债券利率有限度市场化,逐步形成光滑的企业债券收益率曲线。二是要与我国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保持基本同步,最终实现我国企业债券利率完全市场化。从2003年开始,我国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已经起步,我国已经允许商业银行实行差别利率,即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10%,其后我国银行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有所加大,银行存款利率也有浮动的趋势,我国银行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有所加快,这为我国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建议在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按银行贷款的最高利率控制企业债券利率,在我国银行存贷款利率完全实现市场化以后,允许企业债券利率完全市场化,保障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充分。

七、不断改善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环境

一是积极调整政策。调整束缚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不合理的货币政策,以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的货币供应量也将不断增加,中国人民银行调控货币市场所需要的债券也将不断增加。但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国债规模有相对减少的趋势,中国人民银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所需要的债券有不敷所需的可能,这需要以新的债券来代替国债,充实我国货币市场的容量,保障货币市场的需要。建议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纳入货币市场体系之中,将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之间的“篱笆墙”拆除,允许企业债券全面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这样既可以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模,又可以大大增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增加投资者对企业债券的购买规模,保障企业债券市场的不断扩大。要积极调整我国的证券经营体制,我国的银行和证券的分业经营体制,直接限制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必须及时改变。局部改变分业经营体制、允许银行进入企业债券市场,将极大的改善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资金来源并提高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空间,必将带来银行和企业债券市场的“双盈”新格局。二是要积极调整财政税收政策。建议实施中性财政政策,减轻国债市场对企业债券市场的“挤出效应”,逐步降低我国国债发行规模,有利于不断扩大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行规模,并有利于控制我国财政赤字规模乃至逐步消化我国以前出现的财政赤字规模,进而降低我国财政风险,提高我国财政运行的质量。要积极调整税收政策,消除税收歧视。要比照国债利息免征税的规定,对投资企业债券的投资者的利息收入,要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以免出现企业债券和国债之间的收益倒挂现象,用税收杠杆来保障“高风险高收益”的市场机制,尤其是对那些准国债和“市政债券”,更要实施免收税收的政策,以便保障债券市场的顺利发展,这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准则,我国也应该尽快实施;股票市场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债券市场也要比照执行,不应该再出现“优惠股票而不优惠债券”情况;要清除歧视性税收返还政策,对给予发行股票企业的税收返还政策,也应该给予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以真正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减少企业倾向于发股票而不发债券的不良融资行为,以确保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今后我国企业债券的资金使用政策放宽以后,对于利用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进行并购重组的,要实施税收全额,免收或返还。

第5篇

我们有必要总结国际利率市场化( 以下有时称“利率自由化”) 的经验教训,使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路走得更顺。

(一)各国采取不同的利率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集中管理:利率基本由国家货币当局进行管理,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前苏联、东欧等都采取这种形式,调整利率和制定利率政策都是由国家进行。

2、市场自由决定:发达国家主要采取这种形式。利率市场化管理是现代利率管理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所有发达国家的利率都由市场自行决定,而且发达国家也不是一直这样,而是近些年来才逐渐进行利率市场管理。

3、市场管理和国家管理相结合:即某些重要的利率由国家来确定,其他利率放开。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类似于此,存贷款利率、再贷款由国家决定,而同业拆借、国债利率逐步放开,现在逐步过渡到除了存款利率没放开外,其他利率几乎全部由市场决定的地步。

采取何种利率管理体制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而定。

(二)国际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上个世纪80、90 年代各国大都经历过从严格利率管理到逐步放松管制的过程,也就是经历从利率管制到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即便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如此。

1、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

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典型的发达金融市场逐渐向政府管制“逼宫”的案例。始于1929~1933 年大危机之后的Q 规则,是美国利率管制的象征。所谓Q 项规则,只是按照联储规则顺序排出的一项规则,如第一项为A 项规则,而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规则正好是Q 项,所以称为Q 项规则,该规则规定( 按银行法),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对于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定最高限度,所以Q 项规则变成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代名词。Q 规则的实施,对上世纪30 年代维护和恢复金融秩序,对40 年代至50 年代初的美国政府低成本筹措战争借款和战后美国经济的迅速复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战后美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国民财富的增加,到了5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60 年代之后,Q 规则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另外,由于Q 规则只规定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上限,不干涉金融市场上的其他利率,这样到了60 年代中期市场上的市场利率与Q规则规定的最高利率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干扰了正常的经济运行。到1979~1980 年时,整个经济形势已极为严峻,主要表现在:(1) 史无前例的高市场利率;(2) 存款机构存款锐减,货币市场资金激增;(3) 一些大银行经营困难;(4) 金融创新工具层出不穷。迫于形势,美国国会于1980 年通过了《解除存款机构管制与货币管理法案》,从而揭开了利率市场化的序幕。此后的六年中美国成功废除了Q 规则,于1986 年3 月成功地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2、日本的利率市场化改革

日本从1977 年4 月大藏省正式批准各商业银行承购的国债可以在持有一段时间后上市销售,到1994 年10 月放开全部利率管制,经过17 年的努力,最终成功地实现了利率市场化。日本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大致经历了如下四个过程:(1) 实行国债交易和发行利率的市场化;(2) 丰富短期资金市场上的交易品种( 主要是丰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和商业票据(CP)两个交易品种) 并扩大其交易规模,实现银行间市场、中长期债券市场、短期资金市场上大额交易品种的市场化;(3)在拓展市场交易品种和扩大交易规模的基础上实现交易品种小额化,将市场利率从大额交易导入小额交易;(4) 实现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完全放开利率管制,实现利率的全面市场化。

3、印度尼西亚的利率市场化改革

印度尼西亚的利率市场化是从1983 年6 月开始的。其目的是在石油收入减少之后,强化金融体系动员金融资源的能力,使之由管制金融变为市场化金融。如果单看对国有银行利率管制的完全放松,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印尼当时就实现了利率自由化。如果结合其他国内金融改革来分析,我们发现后续几年印度尼西亚政府一直在完善对利率直接信贷管理的政策,因为此次改革只是在利率上放开了管制,在信贷上的控制仍然较严。

所以1988 年10 月推出的PAKTO 及后续措施,便是巩固1983 年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将其推向完善。印尼的利率改革有着鲜明的特色:一是违背了被理论家们普遍认同的正常改革顺序,将资本账户开放在先,将国内金融改革置于资本流动背景下来进行;二是对利率信贷管制的放松置于国内其他金融改革之前;三是利率改革在没有发达货币市场的背景下展开。

4、马来西亚的利率自由化

马来西亚可能是亚洲国家中最早开始尝试利率自由化改革的国家,其曲折反复相对也是较多的国家。1971 年时,马来西亚商业银行对4 超过年的存款利率便由银行依据市场供求自由决定。次年,1 超过年的存款利率也照此办理。1973 年8 朋1 日,金融公司(主要以消费信贷和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存款利率也可自由决定。这些仅仅只是改革的前奏,真正大规模利率自由化是1978 年10 月开始的,当时马来西亚货币当局完全放开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由于商业银行有权自由决定,当存款利率上升时,银行也会跟随提高贷款利率,但是当存款利率下降时,已提高了贷款利率水平并不随之下降或只小幅降低。为此,1981 年11 月,马来西亚货币当局采用新的利率决定机制,即由当局规定适用于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的基准放款利率(base leading rate BLR),实际的放款利率围绕BLR 波动。1985 年10 月之后在流动性偏紧时期,存款利率又被管制,1991年2 月1 日,马来西亚货币当局再次取消全部利率管制。

5、智利的利率市场化改革

从1974 年起,智利新政府在一大批被戏称为“芝加哥男孩”经济学家推动下,开始了悲壮的货币主义性质的经济自由化改革,其金融改革最引人注目。智利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以失败的典型被人们记住的,其改革进程充满经验和教训。从1974~1976 年,其国内金融自由化改革几乎全部完成。 1976 年完成银行私有化,1977 年利率市场化,1979 年资本账户开放。在改革后的短期内取得一定成效,但利率放开后,由于金融监管机制的建设不力,银行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等,使智利利率市场化陷入困境,1976~1982 年期间,年平均实际利率达到32%,某些单项利率最高时达69%。智利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未达到预期目标,不仅出现了储蓄负增长,投资增势缓慢,而且出现了外资过度流入和比索升值,从1979 年6 月至1982 年6 月的3 年中,外资流入翻了两番,比索大约升值了25%,但到了1981 年后期,外资流入量已大幅减少,再加上公众缺乏信心,比索贬值已成共识。 1982 年6 月,智利政府不得不宣布比索大幅度贬值,贬值幅度达18%。此后比索一直处于贬值状态,到1983 年时,比索已贬值99%。由于银行大量借外债用于放款,此时,其情形已是智利银行体系的实际破产。智利政府不得不出面对之进行挽救,重新将银行收归政府帐下,利率也就不得不被重新管制,利率市场化改革宣告失败。

(三)各国利率市场化的经验教训及启示

比较分析国际上一些国家利率市场化实施的背景、进程与后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经验与教训。

1、改革时机的选择对改革成败影响深远,利率市场化应在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实施

在宏观经济形势稳定情况下推进改革、选择改革者多取得成功或进展顺利;而在宏观经济形势不稳定情况下推进改革,改革多夭折。如智利、乌拉圭、阿根廷三国在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的环境下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结果引发了超高利率,外资过度流入,本币大幅升值,通货膨胀加剧,带来了严重的经济问题,政府为应对这一问题被迫宣布本币贬值,加重了企业和银行的外债负担,引发了外资的大幅度流出,造成汇率剧烈波动,出现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再如,菲律宾在1980 年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由于当时宏观经济环境不稳定,改革两年后出现了严重经济动荡,也爆发了大规模的金融危机。

2、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式选择至关重要

利率市场化的方式不外激进和渐进两种,激进式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可在短期内迅速解除一切由管制带来的扭曲,但这种方式极易造成经济运行的波动,对经济运行造成损失,如果波动幅度过大,对经济运行造成的损害需要较长时间修复。

渐进式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避免经济较大幅度的波动,可以避免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逆向的激励效应,但这种方式会带来福利损失。因此利率市场化的方式选择不能一概而论。比较各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后发现,既有成功的渐进范例,也有成功的激进范例。一国选择何种方式推进利率市场化,要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而定。当一国的各经济行为主体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比较强,如银行能很快调整其资产组合,企业能很快调整其财务管理思维,政府能很快完备其监管手段,则应采取激进的方式推进利率市场化,以减少福利损失。反之,则应采取渐进方式。

3、突破口的选择和步骤安排是决定利率市场化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放松利率管制过程中,寻找合适的突破口非常关键,一般说,这种突破口工具应具有联结自由市场利率和管制利率的功能。美国金融界找到的突破口是CD 的发行与交易,而日本以国债的发行利率和交易利率市场化为突破口成功地实现了利率市场化。突破口找到之后,合理的步骤安排也至关重要。比较各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我们发现成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国家在步骤安排上有不少相似点,它们基本上都是先放开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和国债利率,再过渡到贷款利率,最后才放开存款利率;而且往往从长期利率、大额交易开始放开,逐步过渡到短期利率、小额交易。

4、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银行监督体系,以及适宜的法律和规章来取代对利率和金融的干预

在放开利率、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套适宜而谨慎的管理制度,制定高质量的监管标准,进行严格而有效的银行监督,评审银行风险。这对利率放开后的金融体系成功地发挥作用非常重要。新西兰在短短两个月取消对利率的所有控制,而没有出现体制突变带来的诸多问题,与新西兰政府出色的监管工作息息相关,如,新西兰对于银行业的进入限制严格,规定利率市场化三年内不准新银行进入,以便原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足够时间来强化自我,免遭竞争不利的冲击。阿根廷、智利、乌拉圭、菲律宾和土耳其在利率放开之后,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银行间出现了无序竞争,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减弱,从而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5、发展中国家利率自由化不能照搬发达国家历程的经验

发达国家在金融改革方面已先行一步,其经验可资发展中国家借鉴,但是其历程和具体方式、方法、时机选择并不一定都适合发展中国家。这是因为:

(1) 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发育较早,其基础结构如:社会货币程度、金融市场结构、金融产品品种、规模、交易人员数量、素质、交易的规章条例等已较发达或完善,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不发达恰恰表现在这些方面。

(2) 发达国家的政府在收入方面对金融部门的依赖程度,相对于发展中国家政府要小得多;而发展中国家政府由于税收收入无法满足其日常需要,对金融部门在收人方面的依赖程度要高得多。

(3) 发达国家由于总体上经济管制程度不高,社会其他部门的扭曲现象没有或不严重,只是由于金融部门特有的功能和其天生的脆弱性,或由于历史一些偶然原因或其他社会文化、政治方面的因素,而对之实施了管制,放松这些管制相对也较为容易, 发展中国家政府对经济的管制程度要广泛和深入得多。

基于上述理由,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改革方面只能借鉴发达国家一些有益的经验,不能全盘照搬。

6、改革顺序的安排要讲求规律和技巧

由于利率自由化只是金融自由化、经济自由化整体中一个部分,所以必然要涉及改革顺序的安排问题,利率改革不可超前,当然也不能久拖不改。按照一些学者看法,在整个金融体制改革中,利率自由化改革应排在最后一个阶段进行(CaprioleVine,1994),目的是防止由于过早放开利率,一旦在监管方面操作有误,造成对整个金融改革进程的冲击。在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各异。改革推出的时机不同,如何具体安排改革顺序各有例置。但有一点是成功者的共同经验即对改革顺序精心安排。

7、对后利率自由化的风险问题应尽早防范

利率自由化之后,由于对银行的其他管制也已放松,便会引起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即金融机构资金会大量流向一些管制背景下发展不足、但却可迅速升值的行业中去。自由化之后,许多国家都遇到过具有泡沫性质资产的价格的骤升问题,如日本、马来西亚、智利、瑞典等都曾遇到,有的还非常严重。这就为作为经济调控者的政府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如何有效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或减少其破坏性影响。所以,利率自由化之后面临的另一个问题,便是原有银行如何处理好其管制时代积累起来的大量问题。绝大多数国家都曾面临或正在面临这一问题,但却若无良策。如美国出现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当然后利率自由化问题还有许多,如利率波动频繁、资金流动速度加快等。这些问题在设计利率自由化政策初期如果给予较多考虑,那么,在后来实践中遇到时,就可以较为主动地去处理了。

8、利率自由化的经验教训

(1)利率自由化是历史发展趋势。

(2)利率自由化改革成功和市场发育程度有关,如果在经济市场化程度不够的条件下,盲目放开汇率和利率会造成可怕的后果,经济承受不了。

(3)利率的改革可能是一种渐进的过程,逐步放开而不是一蹴而就,还需很多配套措施同时来完善。

第6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利率定价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4-0040-01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现状

目前,农村信用社已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农村地区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经营。为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贷款利率定价往往偏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在利率定价上还不能根据农村产业发展现状、市场发展前景、风险状况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水平,对各类贷款利率统一采取“一刀切”方式,未能充分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二是利率风险管理意识滞后。由于长期利率管制,农信社利率风险管理意识严重滞后,相当多的农信社利率管理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利差管理,利率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适合自身特点的利率管理办法。三是利率管理人才缺乏。目前,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没有设置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和从事利率管理的专门人员,且信贷人员绝大部分缺乏利率管理知识和经验,利率风险意识差,不能针对不同客户群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四是尚未建立信用风险评级和科学的定价模型。农村信用社由于长期的粗放管理,日常工作的主要人力、物力均投向如何扩大存、贷款业务方面,对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保存整理非常薄弱,风险量化、分类标准不完全统一,评估标准弹性较大,尚不能客观、科学地反映各类贷款风险程度,根据行业性质、产业发展、项目前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方式、企业信用等级等制定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相对较弱。五是利率上浮规定僵化简单,随意性较大,不能够根据贷款的风险和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合理、科学的资金价格,对市场评估能力、货币市场资金价格走势的预测能力较弱,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单一,幅度普遍偏大,“人情利率”、“关系利率”、“一浮到顶”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一是通过完善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使农信社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坚持效益原则、市场原则、差别化原则、规范管理原则,科学确定风险溢价。建立按客户、按产品进行成本核算的利率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对利率风险的识别、衡量、预警和防范意识,及时了解和掌握利率浮动状况和整体水平,分析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的利率变化情况。三是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抵押状况、综合回报、市场竞争、期限长短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同时,按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方式、贷款客户所处行业的产业性质、贷款客户信用状况、贷款经营项目的发展前景及资金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资产价格,切实发挥贷款定价机制在信贷营销、结构调整、降低风险和增加收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农村信用社的价格竞争建立在理性定价的基础上,防上“一浮到顶”。

(二)大力提高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素质

农村信用社人员文化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相对偏低、管理理念落后是近年来困扰信用社的一个难题。一方面要引进竞争机制、使优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另一方面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和人才储备机制,加大培训力度;还可通过引进人才,定向培养等方式,加强定价人员培养和定价工作研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适应市场竞争定价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指导

人民银行要通过宣传利率政策,使辖区信用社认清利率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并逐步确立以效益为核心、以利率风险管理为重点的经营理念;另一方面要积极督促信用社切实加强成本分析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和分级授权体制,完善科学的金融产品定价体系,发挥好成本管理对产品定价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和盈利水平,促进农村信用社协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发展和短期利益的关系,用科学发展观把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起来,促进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和“三农”经济发展取得双赢。

第7篇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取得的巨大进展,集中体现在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和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设进程上。由于银行业在欧盟金融市场以及整个经济中的关键地位,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在这两个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而目前国内外有关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的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缺少经验检验。本文运用经济计量分析的协整检验方法,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实际进程进行经验检验。

一、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

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是1986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提出。在这份法案中,欧共体提出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在这个市场内,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流动。在《单一欧洲法案》框架下,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点,而且随着德洛尔报告的和《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施,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又成为推动欧洲向经济货币联盟迈进的关键动力。

《单一欧洲法案》只是明确了欧共体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方向性目标,具体的政策表现为欧共体理事会的指导性意见”。

早在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就了《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其核心条款是允许外国银行在符合东道国法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它事实上打开了成员国银行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门,具有重大的普遍性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并没有得到消除,因此《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并没有导致任何重大的跨国银行活动。真正标志着欧洲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走向单一市场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的《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Directive89/646/EEC),经过修订,1993年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加以正式实施。这份立法涉及欧洲银行业金融服务和跨国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置于共同监管规则下的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根据这两项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在本国获得了营业许可,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行,不用事先征得接纳国的许可,其业务也只受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督,而不受东道国的监督和管制。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对银行业跨国经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银行不再需要为了申请在国外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而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其经营活动也只由本国的监管机构监督,这样就避免了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的麻烦。另外,这两项原则也为欧盟各国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减少欧盟各国的监管负担,同时也限制了潜在的各国监管者的偏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意见,分别对银行业监管、资本金要求、偿债能力标准、洗钱活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求和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意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因此,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仅依赖于各项指导意见的有效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密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察了所有单一市场指导意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年末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采用的指导意见占全部指导意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截至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例外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一体化比市场的实际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检验

(一)假设和数据

首先,经验检验主要是针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同时也涉及货币市场,因为银行信贷市场利率是以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基础的,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很密切。

其次,检验的指标是利率,也就是以利率(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衡量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指标。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完全一体化的市场应该遵循单一价格原则,换言之,就是在完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所有相同金融资产都具有相同的价格。由此,利率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风险的不同,文化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影响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不同,以及各国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采取的策略不同,一体化的银行信贷市场内利率并不一定都实现均等化。因此,我们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不是以严格的价格均等化作为标准,而是使用协整的概念。协整分析认为,随着银行信贷市场日益一体化,区域内银行的定价行为将会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一体化地区内成员国的利率将表现出趋同的关系。而从具体分析的角度说,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内,利率(非稳定时间序列)在短期内可以分离变动,但是在长期,市场力量将迫使它们恢复到一个均衡的关系。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这是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的考虑。第一,在金融市场上,名义利率能够比实际利率更好地反映国际套利过程。借款者用以进行比较、评判的是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相应地,那些不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跨国业务活动的银行一般也只是对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感兴趣。上述两者构成了国际套利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国际套利过程中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更重要。第二,用实际利率进行衡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方面,实际利率以各国的货币分别表示,其差异无法比较,同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跨国实际利率进行比较,因此对于单个投资者或借款者来说,实际利率差异并不能够提供获利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平均实际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平价,而各国的购买力平价在长期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偏离,也就是说各国平均实际利率在长期是基本相等的。这样,使用实际利率进行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检验具有潜在的误导性——无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是否发生,实际利率本身的差异就很小。因此,我们选择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作为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指标。

我们的研究范围包括欧洲联盟的六个核心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欧盟GDP总额的80%以上,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欧洲联盟的总体。同时,为了比较地区性和全球性的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我们把分析扩展到美国和日本。

我们将使用从1985年开始的月度利率对银行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协整检验。对于银行贷款利率,选用各国的基准利率表示;为了计算利差,选用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存款利率的近似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数据都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中得到,两者都从1985年1月开始。利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贷款利率减去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绝对利差;二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相对利差。

(二)模型的分析框架

1.协整检验的一般分析框架

第8篇

摘要:市场经济是以竞争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功能的经济运行机制,但这种竞争必须是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为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贯彻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为此,必须赋予各类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资格,同时给予所有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待遇。唯其如此,才能实现经济竞争中内蕴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 

 

关键词:市场经济 经济竞争 机会均等 公平竞争  

    经济竞争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相互之间竞逐经济利益的行为和活动过程。作为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主导、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经济主体分散决策为前提、以价格信号为信息传递方式、以市场竞争为法则来实现资源配置和经济均衡的经济形式。在市场经济这些属性中,竞争是其核心和灵魂。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市场竞争经济,是建立在竞争基础上以追求效率优先来优化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存在和市场经济之路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惟一可行的发展道路,是因为市场经济可以创造最有效的竞争条件,而竞争使市场经济成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1]212。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即竞争必须是公平的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是竞争机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没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糟。为了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应为各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竞争中内蕴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公平竞争原则?应该怎样实施这样的原则? 

一、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的理论意蕴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原则只能是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如何理解经济伦理意义上的“公平”观念?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同于“平等”或“均等”这样一个相对客观的、能够用某种客观尺度加以衡量的概念(如等量货币等于等量实物,为收入平等;同工同酬、市场竞争,为“机会均等”,都是客观的存在),“公平”或“公正”则是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范畴,每个人可能有不同的公平观;而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体系或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公平观,为多数人所接受的公平观,或者说在制度和体制当中所体现出的公平观都是不同的。之所以有不同的理解,是因为公平观往往受到不同的意识形态、伦理观念、社会思潮等等的影响。比如收入绝对平等、平均主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一度被认为是公平的,认为只有这样才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目标。但后来,它又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否定了多劳多得,否定了知识、能力、工作态度以及节俭(资本积累)、风险(市场机会的把握)、创新(超额利润)等等因素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对贡献较大的人,或具有不同生产率的生产要素的一种不公平。人们之所以做出这一“不公平”的价值判断,是因为实践中平均主义所导致的效率低下、普遍贫穷、国家日益落后的结果日益明显,这就使得人们改变了原来的看法,因而采取了新的评价标准,即市场经济所通行的“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观。此时,尽管收入更不平等了,但人们还认为这样更公平了。从上述意义上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竞争性市场经济也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何以理解这一原则? 

通常认为,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是充分竞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任何竞争主体都可以通过自己的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但却无法操纵市场。在无数市场参与者为了自身利益而与竞争对手的相互较量中,市场通过有效配置资源,在使单个市场参与者获得自身利益的同时,使整个社会利益也达到最大化。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充分竞争这种理想化的市场状态是无法实现的。要达到充分竞争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竞争起点的平等,即竞争主体具有参与竞争的同等机会;2)竞争过程的平等,即竞争主体遵守同一竞争规则;3)竞争主体素质的平等,即竞争主体在竞争能力上相差不大;4)竞争结果的平等,即竞争主体参与竞争后取得了大致相等的收益。其中最后一个平等是建立在前三个平等基础上的。如果说,竞争起点的平等和竞争过程的平等这两个条件易于满足的话,那么,竞争主体的素质平等则很难达到。这说明,由于竞争主体素质的差异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优胜劣汰。 

既然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状态,那么,只能寻求一种相对理想的竞争性市场经济。这种较为理想化的竞争性市场经济只需要满足上述第1)、2)两项条件即可。相应地,也必须承认由于竞争主体素质不同而导致的竞争结果差异,市

第9篇

[关键词] 社会公平;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市场公平

“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个人对客观现实所作的主观评价。既然是“主观评价”,那么,它就带有“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等问题。当然,实际上,一个社会“公平”与否,还得以“客观现实”为根本基础和评价标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公平或者说社会公平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感受”的有机统一。从政治哲学或人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公平或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的关系。[1]

就目前我们对公平或社会公平的研究状况和资料来看,公平或社会公平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内涵是国家社会制度、规则的公平、正义;第二层次内涵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平等,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层次内涵是社会个人收入补偿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和矫正。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第二、三层次是属于社会体制方面的。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越是前者越是基础和根本。

如前所述,社会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因此社会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那么,社会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

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从这点上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a like)。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

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平的深层本质。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如果社会中各种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社会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社会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随着人们之间的利益逐渐分化,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是财产私有化的产物,或者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开始具有重要性的。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罗尔斯指出:“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在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5]

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及社会公平的观念,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是说,社会公平是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社会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7],“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9]。

我们知道“公平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它主要用来评价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公平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譬如说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公平正义的对象或者说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罗尔斯和其哈佛大学同仁诺齐克发起的。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政治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自己的中心关切,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就是以这些观念的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为契机的。现代政治哲学不仅仅要回答政治哲学鼻祖苏格拉底提出的“什么是”(…be)的问题,还要回答ought to be、tobe、willbe即“应然”、“实然”和“将然”的问题。所以说政治哲学在当代并不比古典政治哲学回答得要少要简易,相反它受到如今的各种思潮的挑战与科学大旗的遮掩,更难以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在西方与东方的困境。

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把契约理论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并对当代社会的公平问题作出新的思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0]公平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罗尔斯的社会公平观是具有平等主义思想的、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公平观,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第二原则:经济平等原则。罗尔斯将机会上的均等当作贫困者能获得更多利益并开始赶上富裕者的手段。另外,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11]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强调的是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思想”却强调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首要的是必须保障个人权利,他主张所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管事最少的最低限度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谓“守夜人”的国家。这也正是二者的主要观点分歧所在。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就应当体现着平等的原则,不平等就是非正义、不公平的;诺齐克则竭力坚持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他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并非不公平、不正义,因为如果强行拉平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反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诺齐克的分配内容仅指对财富的分配,他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也主要有三个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12]在诺齐克理论中明显地带有纯个人主义的色彩。比较之下,“罗尔斯的政府适用于西欧式的福利型资本主义,诺齐克的理论适用于美国式的竞争型资本主义”[13]。罗尔斯和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社会权利(即个人权利之上的弱者群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之争,在政治哲学中也有人(如何怀宏)概括为是“平等”(罗尔斯)和“自由”(诺齐克)之争。[14]

通过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社会公平理论之争,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公平其实有以下两种理解:第一,社会公平即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但是收入的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作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第二,市场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中占据重要地位。市场公平其实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跟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权”和机会优先原则与差别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并且在市场上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奖勤罚懒”、“奖优汰劣”。机会平等应理解为“获取收入和财产的机会均等”[15]。“市场内公平”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市场外公平”则是在“市场失效”时所需要的一种公平状态。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机会平等中仍包含着差别和不平等。詹姆斯·M.布坎南曾指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16]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手段和措施来保证市场外公平,把由于个人禀赋和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起点的不平等以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富济贫”。如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市场公平的两个部分看起来难以协调,但是,只要两者所调节的领域不发生混淆,二者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其实,“市场外公平”是确保“市场内公平”的重要条件,“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市场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由是观之,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抑或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因此,不能把社会公平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到收入的分配、财富的占有、一些基本自由权力和权利(如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和选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等方方面面,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并且,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等)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竞争与社会公平有很大的关联性。

在一般意义上,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概念。阿瑟·奥肯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17];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认为:“效率:资源配置使所有社会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18]。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的使用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一是经济效率;二是生产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它主要是指资源的配置状况,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衡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生产效率是指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产出之比,它因崇尚自由并以“古典自由主义”所假定的“理性人”为出发点,故能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效率的有效载体。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会存在着社会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又可称作为竞争经济。正如艾哈德所说:“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手段”[19],“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20]。但是,竞争要以一定的公平或公正规则和环境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公正的规则和公平的环境,那么竞争就是不公平的竞争,而不公平的竞争就可能产生垄断,而垄断会泯灭自由,无自由则会出现低效率。因此,要想保持高效率以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制定一个公正的社会竞争规则,即使市场处于公平状态。市场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惟有如此,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才紧密联系在一起。

社会竞争是行为发生发展的外部压力。由于社会资源及价值目标的“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些人得到了某种利益目标,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将失去相同的利益目标,这就表明在同一利益目标的不同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合理的社会竞争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并使竞争主体得以发展。艾哈德说:“我把开展竞争看作是不断提高效率以及合理分配国民经济的最好保证。”[21]人们为了适应社会竞争要求,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最终使社会大多数获得利益。当然,社会竞争体现了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排斥性。如前所述,为避免不正当社会竞争的现象发生,就需要社会竞争者本着公平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应的社会竞争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率不陷于偏颇亦或丧失效率。社会公平的价值论意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社会竞争充分而有效地展开。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系统地考察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内在联系,认为人的经济本性是自利的,但具有一种“同情心”、“利他心”,人们会在具体经验基础上形成道德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判断的标准。而在此意义上,人们“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2]。

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是存在矛盾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之一是太顾效率而不大顾及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在谈到这一点时曾指出:“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却是盲目的。”[23]“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24]。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也承认: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经济的记录并不是那么好,有时还是非常丢脸的”[25]。由于“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26],也包括收入的不平等,从而产生了收入的分配差距。这种差距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有差别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先天的因素主要是指遗传的因素,从而造成先天的禀赋和能力的不同(如前所述)。当这种差别决定于“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原始分配”,即“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是先前对自然资产——天生才干和能力——的分配的累积结果”[27]时,它就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后天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自致”因素,即个人的自身能力和机会选择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因素,即由不合理的背景体制决定的,比如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分在计划体制下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人,在市场经济的发韧和起步阶段,拥有了竞争的优先权,即我们现在经常所说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公平”。这种优先权显然具有负面作用。

但是,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相对的统一性。正如阿瑟·奥肯所说:“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而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获得某些其他有价值的社会成果的可能性)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28]我们知道,正如前面所述,公平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最好体现,这种市场内公平有利于效率提高,因为,效率的实现和提高要有一定的公平环境和公正规则。这样,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就有了一定的相对统一性。并且,无论公平还是效率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就社会生活某一方面而言是公平,从另一方面就是不公平,反之亦然;就微观而言是高效率,从宏观来看就未必是高效率,反之亦然。公平和效率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一定程度的公平总是与一定水平的效率互为前提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和不一致性也只是有限的和非绝对的。在许多不发达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平等程度很低,而经济效率也很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带来不平等的加剧,同样也带来经济效率的降低。当然,公平和效率的相对统一性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符合历史必然性的社会公平结构,自然能够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效率水平。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时也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严重的社会不公,是导致其社会效率低下及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此制度下,工人阶级作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所占有,其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严重失衡。这种社会不公正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增加。贫富两极分化使贫困者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许多权利被剥夺。

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公平和高层次的效率,更确切些说就是二者的相对统一性。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者只要公平不要效率,都不是社会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从来不承认绝对的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管其他方面是否平等,其首先要求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改革开放初期,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容忍社会某些方面(如财富收入)差别扩大的状况及程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在,要着力提高社会公平的水平和程度,二者都是依据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及社会其他各方面发展的需要,都取决于对以前及现在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的分析。认为传统体制下平等程度很高因而应当维持下去,或者认为只要加剧不平等就会无限制地提高经济效率而当前社会也必须这样做,这两种观点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可见,社会公平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一种相对统一性。

纵观公平与效率之争(从亚当·斯密到丹尼尔·贝尔到奥肯),我们发现他们都是以公正秩序的既成事实为前提的。就逻辑而言,社会公正(即社会公正的秩序和规则)乃是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共同基础,是主张对结果不平等进行干预的自由平等主义同反对这种干预的保守自由主义相互认同的基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并不与社会效率发生冲突,而恰恰正是市场经济繁荣的效率源泉。

社会公平自古以来作为阶级社会中人们关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基本的政治理念,突出反映着弱势阶层对消除阶层地位悬殊差异的要求。从前市场经济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也从身份面前的平等发展到起点和规则平等。起点平等指的是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有自由地进入或退出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别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进行交易。规则平等指的是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市场规则适用于进入市场的每个主体。

在早期的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公平观念中,由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作为市场逻辑的必然体现,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激发人们进取精神的原动力和效率的源泉。必须指出,当时,这种平等体现的是一种机会公平或形式公平的原则,由于在市场进入和退出上的平等和每个市场主体的主客条件的差异导致竞争结果上的差异或不平等。这种差异也构成了新一轮竞争在起点上的不平等。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同样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由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就形成了起点平等、规则平等与结果不平等,形成社会公平与实质不公平的内在矛盾(这即本文前面所述的“市场内外公平”的问题)。这种植根于市场内在逻辑的矛盾,无法在市场体制内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政府作为代表人民大众的公共权力,应将其职能真正集中到建构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上来,使政府承担起捍卫社会公平、公正,合理地干预与调控利益格局以及调整社会阶层分化的职责,将阶层分化导入公正、有序、规范的轨道,在新的水平上实现巩固国家政治一体化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观既具有方法论意义又具有价值论意义,即社会公平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一种社会公平观的形成,从其直接手段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看,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社会公平观念价值论意义的实质所在。一般地说,衡量一个社会发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即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的价值就在于对它们的促进作用。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公平观念的最终价值目标。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当然需要依托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更依赖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为从社会政治道德角度来看,人的发展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全面的。人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除了追求经济效率满足物质需要外,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情感、价值等市场无法估价的特殊价值的追求,也构成了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平观,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稳定,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邓小平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9]认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目标。他还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30]

人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自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公平的内容逐步从“均贫富、等贵贱”的理想要求发展为对现实世界物质利益的肯定,进而发出“平等、博爱、自由”的呼声,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提高所致。社会公平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形态,在本质上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衡量社会公平观念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一是看其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之下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及关系能否得到满足和平衡,当某种社会公平观念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并能相对满足和平衡当时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时,就表明该社会公平观念有其存在的理由,应使之完善、发展。反之,某种社会公平观念就已经是落后了、过时的,应该为社会和人们所摈弃。

应该说,社会主义学说本身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非正义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社会全体成员的自由、平等,理所当然地应成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因此,社会公平和正义必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

注释:

[1]袁贵仁.马克思的人学思想[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264.

[2]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C].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3,139.

[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57.

[4]休谟.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40.

[5][10]约翰·罗尔斯,谢延光译.正义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3,1.

[6][7][8][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3):212,212,212,448.

[11]约翰·罗尔斯,谢延光译.正义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第一编第二章:“正义的原则”第11-13节.

[12]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56-159.

[13]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761.

[14]罗伯特·诺齐克,何怀宏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代译序” .

[15]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3.

[16]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190.

[17][26][28]阿瑟·奥肯,王奔洲等译.平等与效率[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2,86.

[18]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上):126.

[19][20][21][德]路德维希·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3,154页,120,116.

[2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下):27.

[23][24]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下):1173,83.

[25]马丁·L·威茨曼.分享经济[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30.

第10篇

[论文摘要]本文在探讨发展广西债券市场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探讨了发展广西债券市场的基本思路,即以改革债券发行审批制度为基础、以引进机构投资者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企业债券担保制度和债务偿还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多样化的交易和结算机制为依托、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为保证。最后提出了发展广西债券市场的对策措施。

2008年1月16日,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并给予北部湾经济区五大政策支持。在金融方面。国家明确提出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这是广西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广西的债券市场发展非常落后。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该抓住机遇。花大力气加快发展。

一、发展广西债券市场的基本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

广西债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以市场化为原则。1、发行主体市场化。主要是指放松对发债主体的过分严格的管制,特别要放松对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的限制,对发行规模的限制也应当有所放宽或取消;应当考虑重新发展地方企业债券市场,这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一个值得考虑的融资渠道;建议取消对发债企业的所有制歧视,只要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都能够得到发行机会;逐步取消利率限制。根据企业的基本素质、信用评级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状况确定利率水平,从而使利率能够反映风险和收益对等原则。2投资主体市场化。建议放宽对企业债券投资主体的限制,扩大投资者队伍。债券市场的投资人应当有银行、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各种投资基金和各类企业,发展债券市场投资主体的重点应当是发展机构投资者。当前。除了一般的机构投资者外,企业债券基金和企业债券委托理财是两个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二)坚持适度规模与平稳发展的原则

债券市场的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有计划地逐步推进,而不能大起大落。债券的发行规模总的来说要适应广西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宜过小,但也不能过大。如果数量过大,企业不能到期还本付息。会降低发债公司的信誉度,增加发债企业的负债规模。

(三)坚持信用至上和法制的原则

发行者必须具有很高的信用等级,必须是经政府机构授权的有相当资质的企业,尤其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要进行严格、规范的债券信用评级,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

(四)坚持局部与全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广西债券市场是局部的、区域性的市场,其发展既不能脱离广西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不能离开全国债券市场而孤立地发展,必须融合到全国的债券市场中,与全国的债券市场协调发展。

二、发展广西债券市场的基本思路

(一)以改革债券市场的发行审批制度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发行机制

以修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为契机,在企业债券管理法律的规定方面力争取得较大突破。丰富债券发行主体,逐步实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发行核准制。引入保荐人制度和发审委制度,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化发行。力争早日实现凡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均可自愿申请发行债券,发债主体由保荐人自主推荐。债券发行利率、期限、担保、品种设计由发债主体自主选择。改进发债资金用途审核办法,扩大发债主体资金使用自。

(二)以引进机构投资者为重点。企业债券主要面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除部分优质企业债券可对公众投资者发行外,投资群体以专业机构投资者为主。可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企业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群体,并适当向境外投资者开放。同时,积极发展债券型投资基金。鼓励公众投资者通过证券中介机构间接投资公司债市场。强化投资者对发行主体的约束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引入境外债券市场普遍实行的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

(三)以建立健全企业债券担保制度和债务偿还机制为核心

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债券担保制度。强化企业债券担保制度,开展资产抵押、不可撤销或负连带责任等多种担保形式。但是。担保只能是企业行为,不可以为了企业债券顺利发行,动用国家信誉进行担保。可以考虑建立附担保企业债券信托制度。这种制度既能够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又能够避免银行担保模式的各种弊端,也不会给行使抵押权的人造成财务负担。在债务偿还机制方面。可以考虑设立债券偿还准备金或债券偿还基金,可以从发债企业的每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也可以从发债企业的银行存款中定期划出一定金额。转存到偿债准备金或偿债基金账户中去。这样既能保证到期还本付息,又不会给发债企业带来太大的偿债压力。

(四)以建立多样化的交易和结算机制为依托

可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推进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相互联通。以场外市场(OTC)模式为主完善债券流通机制。首先打通两大市场交易主体。让商业银行重回交易所市场,允许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市场参与交易,条件成熟时可允许部分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挂牌;让证券公司更多地进入银行间市场;顺畅地进行市场间的转托管;建议考虑建立专门为机构投资者服务的债券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做市商制度等多种交易方式;整合交易品种,实现相互挂牌。倘若实现对广西债券市场的整合,则可解决债券市场规模不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实现两大债券市场的双向互动和统一互联。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所有债券产品、所有机构投资者的互联互通,从而大大提高债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五)以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为保证

进一步加大企业经营状况、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增加对债券发行人的财务分析、偿债计划安排等内容的要求,并考虑建立对发债主体进行资信评级和债券项目评级的“双评级体系”。三、发展广西债券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逐步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与规模,满足更多投融者的需求与经济发展的需要

笔者认为,为了促进广西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扩大债券的发行规模,而且应该实行市场化的审批制度,改审批制为核准制,改多头审批为一家核准。改原有的一次发行为监管机构一次核准后,发行人视其需要和市场情况多次发行。在发行额度的结构控制上。一方面应继续保持一些国有重点企业的发债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安排一部分额度给予一些经营业绩优良而资金短缺的其他企业。鉴于广西的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建议政府扩大广西经济建设债券的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教育和人才引进支出,加大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资助和奖励力度等等。在对发债主体的行业要求方面,要放宽审批那些竞争性较强的行业的资金需求。

(二)简化审批程序,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如果审核程序非常复杂,包含审核成本和时间成本在内的实际融资成本就会大大提高,甚至会高于银行贷款,发行人就不会考虑采用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因此,审核程序应该简单、迅速,抓住关键因素。例如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情况等。目前,我国债券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广西的行政办事效率又远远低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导致广西债券的融资成本较高。不利于广西债券市场的发展。因此,要采取得力措施简化债券发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广西债券市场的发展。

(三)实行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与企业信用级别挂钩,丰富企业债券的期限、品种

一个自由浮动的债券市场利率是整个债券市场顺利、高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具体到债券利率,应根据不同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风险状况等。由发行人、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适当的利率,并自主设置各种各样的还本付息方式,如附息债券、浮动利率、附可选择权利率等等。目前的发展方向是:扩大利率市场化的范围。改善决定利率的方式和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债券的创新能力,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信用级别及偿债能力制定相应的利率,将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与风险挂钩,或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相对自主地确定发行利率。同时,发债企业可根据自身对于资金期限的不同需要制定相应的还债期限。在品种设计上,针对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债券品种;在期限上做到短期、中期、长期兼顾;在付息方式上做到一次付息、贴息与按年、半年、季度付息等品种齐全。便于投资者按自身的需求选择持有。

(四)鼓励进行债券创新

创新是金融市场的灵魂。在国外,企业债券是金融创新最多、最灵活的一种金融工具,但这种创新和灵活性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广西在这个方面更加落后,这也是制约广西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广西应当对债券创新给予高度重视,抓住机遇,采取得力措施推动债券市场的创新。尤其是在利率形式、债券形式、付息方法等方面不断创新,鼓励债券衍生交易品种等的开发和引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打包方式联合发行企业债。

(五)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流通性是债券市场能否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广西要通过健全交易规则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具体可做好以下工作:积极建立做市商制度,引入同业经纪人;统一托管和清算;加快发展债券基金;构建多层次的交易平台;严厉打击债券市场上的各种违法行为等等。

(六)推进债券市场的整合和深化

债券市场的分割,比如当前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之间的分离影响了债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提高了参与者成本,降低了市场流动性,阻碍了统一价格的形成,不少券种在两个市场上存在明显的差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完善。债券市场的整合必然需要一个市场深化的过程。这主要包括市场交易种类的多元化。重点是推进债券品种的多元化。应通过双向准入等方式,促进市场整合,推动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从操作层面看,要注重推进结算后台的整合。随着债券市场参与者和产品的进一步统一和互联,应当着手结算后台在更高层次上的整合,必要时应予合并。

(七)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

第11篇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 还原率 复合调整法

房地产估价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要想使评估活动高效、准确、公正,必须注重活动过程的严谨性与科学性。房地产估价收益法,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资产评估方法之一,该法是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原理,将房地产未来收益折现求其现在市值的一种评估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收益法有一定的难度,集中难点是未来纯收益和资本化率的确定,特别是资本化率的准确与否,将极大地影响到采用该方法所得出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此在运用收益还原法评估房地产的价值时,还原率确定的准确与否对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具有重要影响。

还原率实质

由于房地产具有位置固定性、不可再生性、个别性、永续性等特性,且具有投资和消费的双重属性,使得使用者在占有某房地产时,房地产不仅能为其提供现时的纯收益,而且还能期待在未来年间源源不断的继续取得。因此可以把购买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房地产价格作为购买若干年房地产收益而投入的资本,房地产价格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收益高低,由此产生了房地产估价收益法。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公式为:

收益价格=年纯收益/还原率(年纯收益相等,且为无限年期的情形)

还原率是一种资本投资收益率,或被称为获利率、报酬率、利润率、盈利率和利率等,是用以将房地产纯收益还原成为房地产价格的比率。还原利率的实质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还原率会随着所投资房地产的地段、用途的不同而不同,随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还原利率其值必须为正值。如果还原利率小于零,则表示该宗房地产投资收益亏损,不能取得年纯收益,那么收益还原法的应用将丧失其基础,计算是无意义的。

还原利率其最小值必须高于银行同期定期储蓄利率或国债利率,否则投资收益将不高于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因此不合算。

还原率与投资风险的大小成正比。若预期未来会产生高通货膨胀率,或该收益性房地产未来的年收入存在较大风险,且更具有投机性时,则资本化率就较高,房价就低。反之亦然,即房地产未来收入更具有确定性,或没有明显的通货膨胀率,则资本化率就较低,房价就高。

在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取决于估价师对纯收益和还原率的确定,尤其是还原率,它的微小变化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选择一个适当的还原率对估价人员来说更为重要。确定合理的还原率是准确计算房地产价格的关键问题。

还原率求取的常用方法

对确定还原利率有许多观点,例如:市场提取、平均银行利息率、借贷利率、资本投资在有息证券上的利息率、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率、资本增值率(机会成本率)、抵押与自由资金组合法得到的利率地方的一般利率、租售比率,等等。以上观点各有其特点,其利率的求取各有所侧重。从理论上看,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不同的估价项目合理选择,即可以得到满意的结果,但在实际运用中它是建立在估价人员对市场的充分了解基础之上,因此真正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

在还原率的确定过程中,影响因素颇多,主要有自有资本所占比率、外来资本利息、因折旧或功能下降等产生的贬值和收益降低、因通货膨胀带来的房地产增值和收益增加、还贷后自有资金的增加。另外,风险的补偿、免税政策以及房地产类型、位置、年代、租约、结构等也影响还原率,因此房地产还原率的影响因素是很复杂且难以确定的,不能简单的用银行利率代替,这就更加要求估价人员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智慧确定一个与房地产市场价格最接近的还原率。

本文将对实践中常用的几种还原率的求取方法及其比较进行系统阐述。

(一)市场提取法

此法适用于房地产市场发育成熟且交易比较活跃、市场租金和交易价格比较容易收集的情况下,该法直观容易理解和被人接受,准确度比较高,一般计算分为有限年期还原率和无限年限还原率。有限年期还原率计算较为复杂,可用逐渐趋近迭代法求取。值得注意的是,运用市场租金(收益)/价格比法求取还原利率时,所选取的市场实例必须是要与待估房地产相类似的实例,即要求是同一供需圈近期发生的,在用途、结构、功能、权益等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实例。另外,为了避免偶然性所带来的误差,需要抽取多宗类似的房地产,并求其纯收益与价格之比的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作为待估房地产的还原率。

这种方法的缺陷是要求市场资料丰富,可比实例众多,并且还需要估价人员对某些特殊交易情况等做出修正后才能应用,计算比较繁琐。而且每个可比实例的建筑条件、经营时期都可能不同。此外,市场上出售的房地产的未来收益年限不可能完全一致,而还原利率又和未来收益年限相关。假如估价对象和可比实例的未来收益年限不相同,则所得到的还原利率实用性不大。而且对于该法,我国许多估价师都认为,既然有市场可比实例,倒不如用市场比较法,毋需用收益法。

(二)累加法

累加法又称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是评估实务中采用较多的一种方法。其理论基础是投资者为了投资,须获得相应的补偿;其出发点是选择一种近于无风险的投资的收益率,称为安全利率。如国外认为美国国债的利率是接近无风险的,我国则经常使用一年定期银行的存款利率为安全利率。在安全利率之上加各种劣于产生安全利率的调整额,一般加总的因素有额外投资风险、缺乏流动性、管理负担三项,求得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再减去预期的收益增长率,便可得出房地产的还原率。

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的不足之处是:其一,安全利率的选择缺乏一定的准则;其二,在我国存、贷款的利率经常发生变化,这给房地产的价格带来一定的影响;其三,影响投资因素的加数大小的确定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并且房地产市场的实际风险水平大小通常是很难确定的,加上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同一个房地产的不同权益,实际得到的风险利率是有所不同的,因而结果也就存在着差别。

(三)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

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即找出相关投资类型及其收益率,按风险程度进行比较、判断,依据经验判断风险性的高低将各种利率排序分析后获取收益率。如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2.52%,一年期国债的利率为2.72%,企业债券收益为5%,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投资股票的收益率为12%,考虑投资房地产的风险大于银行一年期贷款而低于投资股票,其收益率应高于一年期贷款利率而低于投资股票的收益率,故可以确定还原率在5.85%-12%之间。

该法从宏观层面来把握房地产与其他投资资产(银行存款、贷款、政府债券、保险、企业债券、股票及有关领域的投资收益率)的收益与风险关系,其前提须确定其他投资资产的收益率,笔者将其归结到各种投资资产的收益与风险问题。在竞争有序的投资市场环境下,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是种可取的方法,但当房地产投机因素增加,出现房地产泡沫的时候应该谨慎地把握还原利率在各类投资收益率中的排序。另外,如上所述,5.85%-12%之间数据的范围还是比较宽的,对估价结果的影响很大,所以此法对估价人员的经验依赖性较大,对于估价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并且对其最终取值也难以作出科学的解释。

(四)收益风险倍数法

收益风险倍数法是在参照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的基础上,对安全利率加调整值法加以改进的方法,即把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中要求取的风险调整值改变为确定房地产投资与安全投资年回收额的多出倍数。因房地产投资的风险高于国债,在投资收益率排序上,房地产投资收益率应高于同期国债年利率。其的具体思路是:假设以房地产投资方式购买收益性房地产的总价额为V,尚可使用年限为n,资本化率为r,年纯收益为a。同时以安全投资方式(购买国债)投资金额为P,期限也为n,年利率为i,连本带息年回收额为A,则有:

V=a/r×[1-1/(1+r)n]

P=A×(1+i)n-1/i×(1+i)n

由于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收益均要比国债投资大,如果两种投资额相等,收益期相同,那么房地产投资的年回报额(纯收益)要比国债投资的本息回收额要大。假定房地产投资的年回收额比国债投资的本息回收额高出的倍数为b,则有:

a=(1+b)×A

因V=P,故有:

(1+i)n-1/i×(1+i)n=(1+b)/r×[1-1/(1+r)n]

该公式就是收益风险倍数法确定资本化率的基本公式,式中的b称为收益风险倍数。利用此公式,只要事先知道i、n,就可根据收益风险倍数,确定资本化率r。此法的关键是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倍数,而倍数的确定则取决于估价人员的经验判断。

(五)复合投资收益率法

此方法是将购买不动产的抵押贷款收益率与自有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作为还原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R=MRM+(1-M)RE

第12篇

[关键词]经济效率;法理基础;价值目标

自由竞争是经济效率、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根本基础。反垄断法反对垄断,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促进自由竞争,使市场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反垄断法应当主要关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以达到或接近完全竞争水平。对寡头垄断市场,反垄断法应当以行为规制为主,以结构规制为辅。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只应当关注裸的卡特尔和为了垄断而进行的合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模式已经失去了作为反垄断分析工具的重要影响。但是结构主义模式仍然继续影响着反垄断政策,尤其是涉及到直接竞争者之间的合并。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从经济学角度阐述垄断的社会损失,进而揭示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和价值目标。

一、垄断的社会损失

厂商利润最大化、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也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为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会努力高效率地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地利用资源。竞争市场有效率的条件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当这种竞争均衡出现时,经营者和消费者把资源投入到创造出最大可能价值的活动中,资源在市场机制的运作过程中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达到最大,社会财富也达到最大。如果市场是竞争性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就会迫使这种结果出现。在垄断的情形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极有可能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垄断引起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加大社会成本,造成社会总财富的损失。

1.产量不足。为了攫取垄断利润,垄断者力图使价格大于边际成本,而这必须辅以减少产量这一手段。因为“数量卡特尔一般总是与价格卡特尔连在一起的。如果一个卡特尔仅仅限制价格而不限制生产数量,卡特尔成员为增加利润而竞相扩大生产或者销售规模。那么,随着产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增加,卡特尔的垄断高价便难以维持,最后会降低到正常的价格水平。所以,一个稳定的价格卡特尔必须同时限制卡特尔成员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1].因此,垄断者的产出比竞争性行业少,导致生产者剩余的损失,社会得到的产品并没有达到它应当得到的数量。

同时,垄断引起价格上涨,往往会压低互补品的消费量,导致互补品需求量下降,使生产互补品的行业萎缩。

2.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垄断者提高价格后,一部分消费者仍然购买垄断产品,消费者多支付了价款,垄断者侵吞了消费者剩余,垄断利润不过是消费者剩余的转化形式,社会财富的总量并未减少。但在这种情形下,会造成这样一种损失,即“以垄断利润的形式获得有利可图的转移支付这种机会,会把真实的资源吸引到销售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中去(而不是把资源转向其他的产品,垄断的传统经济学分析所集中讨论的垄断成本的来源)。在这些努力中所消耗的资源的成本,跟花费社会更多生产成本的产品对垄断产品进行替代所产生的成本一样,也是垄断的成本……”[2]这其实是获取垄断所造成的损失。此外,还有一部分消费者转而购买廉价的替代品,这部分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并没有从垄断者那里得到补偿,是一个社会净损失。消费者购买廉价的替代品还会刺激其他经营者利用稀缺的社会资源(本来可以用于生产质量更好的产品)生产劣质产品,而且,“这些其他产品要花费更大的成本(因为质量的差异而调整)用于生产(否则,消费者在价格提高之前就用它们作替代品了)”[3].

3.获取或维持垄断的损失。为了获取垄断地位,经营者可能会投资游说立法机构或管制当局;经营者也可以通过广告等非价格竞争形式维持垄断地位,这样的竞争耗费了现实的资源,而这些稀缺资源本来应当用于更高价值的经济活动中。

4.垄断的社会损失实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是厂商利润最大化的条件,厂商得到了最大的生产者剩余,而消费者也得到了最大的消费者剩余。如果生产者剩余用价格减去机会成本来表示,而边际成本用多生产一单位某种物品或劳务的机会成本来表示,厂商利润最大化的条件就变成为价格等于机会成本。只有资源不能用于其他效率更高的活动中,厂商才能得到最大的生产者剩余;而价格等于消费者的边际效用是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消费者购买这种物品或劳务而不是购买其他质量不好的替代品,消费者效用弥补其资源的机会成本,消费者也得到了最大的消费者剩余。

垄断导致产量不足,稀缺资源本来应当用于这个经济活动中;消费者购买替代品,他本来也可以购买质量更好的产品;获取或维持垄断,耗费了现实的资源,而这些稀缺资源本来应当用于更高价值的经济活动中。垄断的无效率造成的社会损失,其实质是机会成本损失,不是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富损失。整个社会的实际收入低于自由竞争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潜在收入。这个损失究竟有多大?有人认为真正的福利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4%,有人则认为是在0.5%~2%之间,虽然说法不尽一致,但从长期来看,这一损失是相当大的。而且,即使真正的福利损失很小,也不能成为不需要反垄断法的理由,因为GDP的1%可能意味着经济中同时存在反托拉斯政策。也就是说,如果反托拉斯政策不存在,垄断的损失就可能更大。

5.垄断与创新。垄断在短期内造成了效率损失,但如果从长期来看,则垄断能够促进创新,鼓励这种创新是符合帕累托效率的。虽然中小企业对创新也有所贡献,但大企业是竞争的结果,或者可能是由于存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其创新动力和能力更大;垄断竞争和寡头市场上的垄断者也会受到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制约,而不敢懒惰和懈怠。所以,反垄断法的一个立法基础是,原则上不反对大企业,但禁止其滥用垄断势力的行为,这就需要国家运用权力约束垄断力量,以防止滥用权力。

二、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

虽然反垄断法主要是建立在有争议的价值判断这种规范分析的基础上,但有学者经过一定的实证分析,认为“垄断所导致的实际收入低于潜在收入是实实在在的损失”[4].经济学家认为,价格大于边际成本会导致效率损失,而禁止垄断高价和以此为目的的卡特尔,对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法学家的共识。垄断高价和卡特尔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使消费者遭受损失而生产者获益,因此,造成的社会损失由整个社会承担。

1.自由。反垄断法保护经营者的自由和消费者的自由。“反垄断法并不是要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恰恰相反,它是通过限制和阻止市场势力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以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因此,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是自由企业的大。”[5]而且,“不受限制的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我们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6].可见,反垄断法不仅保护经营者的自由和消费者的自由,而且对促进政治自由也具有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保护的自由是私法自由。如果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滥用合同自由原则,就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自由和消费者的自由。反垄断法通过干预垄断者的合同自由来保护竞争,使私法正常运行,发挥保障交易自由的功能。

自由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垄断者限制竞争的行为限制或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反垄断法禁止这种行为,以保护和扩大消费者的自由。例如,禁止垄断高价和价格卡特尔是为了防止垄断者滥用其优势地位,盘剥消费者;控制企业合并可以保持较合理的市场结构,防止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的选择权是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机制运转的必要条件。在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市场上,垄断产品有替代品,如果垄断者收取高价,消费者会转而购买替代品,垄断者就无法实现其目的。就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而言,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而且这是一种不应受反垄断法限制的自由,因为它对垄断者滥用自由的行为形成了制约。消费者的自由成为一种增进社会净收入的工具。

2.效率。垄断者的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行为会造成社会的效率损失。对于企业合并,反垄断法的态度比较宽容,反对垄断只是因为垄断者极有可能会滥用其生产支配地位,并不是因为它必然会这样,而合并是产生垄断的方式,是垄断形成的阶段。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本身。与禁止垄断高价和价格卡特尔不同,对于企业合并,反垄断法适用的是合理原则,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凡预见合并将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联邦卡特尔局原则上得禁止合并,除非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证明,合并能改善竞争条件,且改善竞争的好处大于其限制竞争的坏处。

消费者效用的最大化是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欧共体条约》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个限制竞争协议如果想得到豁免,就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有利于推动技术或者经济进步;消费者可以获得适当的好处。该规定说明,一个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的限制竞争协议只有使消费者从中得到合理份额,才能被认为是提高了社会总福利。可见,考虑消费者利益的效率是反垄断法所追求的效率。

垄断的实质是限制价格在市场经济中合理调节生产和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从短期来看,垄断能够导致产品的价格上涨和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长期来看,垄断会导致企业的效率低下、技术创新的速度放慢和国家的经济短缺。

3.社会整体利益。反垄断法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通过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而生产出来的GDP的净增长,而不是单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总和。反垄断的结果是产生最大的总的经济剩余,补偿垄断者的“损失”后,使每个消费者都获得更大利益。垄断导致市场失灵,反垄断法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机制正常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根据这个原则,有些行为虽然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或者能够显著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但都应当被视为合法。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在第二条至第七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可以得到豁免的卡特尔类型,豁免的主要条件是这些卡特尔没有大到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程度。

本身违法原则是美国法院在适用合理原则的过程中得出的一个原则,即根据实践经验,市场上某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不管它们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如何,均被视为非法。这个原则主要适用于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和分割市场的卡特尔。价格卡特尔是无效率的,合理的价格是竞争价格。这些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而且也损害了价格在调节供求和优化配置资源方面的功能,从而使社会没有得到应有的财富总量。

美国反垄断法的诉讼制度也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根据《克莱顿法》第四条,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由而致其营业或财产权遭受损害者,可以在任何地区法院提讼;不论诉讼额为多少,受害人可获得三倍于其所受损害的赔偿及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三倍损害赔偿不仅仅是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而且具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

三、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福利是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手段和必要条件。美国反垄断法学界有句名言:法律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机制,因为市场机制可以优化配置国民经济的资源,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利益。在反垄断法上,维护市场机制或提高效率是法律的目标。“效率是反托拉斯的终极目标,竞争只是一个中间目标,只不过这个中间目标常常离终极目标足够的近,使得法院不必看得更远。”[7]保护企业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是维护市场机制或提高效率的手段。当然,维护市场机制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因为“只有当市场上存在竞争,企业能够灵活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即根据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资金和生产资料,社会生产资源才能实现优化配置”[8].

反垄断法应当以效率为优先的价值目标,兼顾公平,这在我国现阶段尤为重要。美国的企业合并指南和反垄断法的执法变化反映了美国反垄断法从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到效率与公平并重再到以效率为优先的发展过程。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需要竞争和企业这两个工具。市场竞争、企业作为制度安排,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市场与企业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相互之间在功能的发挥、结果上应尽量衔接一致。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使企业经营的结果与竞争市场运转的结果协调一致,即企业运转的结果符合自由市场运转的结果。市场机制是公共产品,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会提高效率,增进公共利益,从而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创造环境和条件,因此,企业的行为必须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

[注释] [1][8]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Z].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3][7][美]波斯纳。反托拉斯法[Z].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