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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职责

时间:2023-08-14 17:26:48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职责

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最新版全文一、目的

构建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要求,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企业的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所负责的工作和应承担的责任的一种制度 (以下简称责任制) 。

3.2 到位标准

在本制度中,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和活动的具体要求。

3.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职责

4.1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签发本企业各级责任制,对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2 企业其他负责人负责对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3 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负责责任制制订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各岗位员工的履职评估。

4.4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企业及各部门领导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4.5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编制、沟通与评估。

4.6 各班(站)长负责本班组员工岗位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五、管理要求

5.1 责任制的制订与发布

5.1.1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要,作出责任制制订的决定。

5.1.2 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接受责任制制订任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计划。

5.1.3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5.1.3.1 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方案。

5.1.3.2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初稿的制订工作。

5.1.3.3 收集汇总安委会成员讨论决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的修改工作。

5.1.4 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根据责任制制订方案,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5.1.4.1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制订、内部审查及员工意见征求工作。

5.1.4.2 依据内部审查结果及员工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修改工作,并上报安全环保办公室。

5.1.5 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

5.1.5.1 安全生产职责;

5.1.5.2 到位标准;

5.1.5.3 权限与义务。

5.1.6 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到位标准应包括:

5.1.6.1 贯彻、落实政策法规的行动;

5.1.6.2 组织,参加的安全生产活动;

5.1.6.3 执行安全生产的巡视,检查;

5.1.6.4 参与风险评估研究;

5.1.6.5 参与体系的内审;

5.1.6.6 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置;

5.1.6.7 对纠正行为的实施进行回顾;

5.1.6.8 参加应急演练与救援;

5.1.6.9 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5.1.6.10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回顾;

5.1.6.11日常事务包括与相关方沟通安全生产问题。

5.1.7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收集汇总各部门(工段)岗位人员的责任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评审及修改,并传送公司行政人事部。

5.1.8 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责任制的复审及修改工作,并提交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1.9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企业安委会成员对责任制进行审定、签发。

5.1.10审定后的责任制,应交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进行发布。

5.2 责任制的沟通

5.2.1 责任制沟通应遵循逐级沟通的原则。

5.2.2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副职、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3 企业分管副职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部门(工段)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4 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分管副职、专责、班(站)长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副职、专责、班长,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5 班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班组人员进行责任制沟通。特别关注新上岗、转岗的员工,确保每个员工理解、接受并履行其责任制。

5.2.6 各岗位人员均应熟悉并理解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有疑问时逐级向上反馈,上级应做好沟通和解释。各级人员责任制的沟通应做好记录。

5.3 责任制的培训

5.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应纳入部门级安全教育。

5.3.2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部门自行组织。

5.3.3 安全环保办负责对各部室责任制培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5.4 责任制的执行与评估

5.4.1 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履行岗位职责。

5.4.2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应对企业分管副职、分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3 企业分管副职每年应对分管部门(工段)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4 部门(工段)负责人每年应对分管副职、部门专责、班长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汇总本部门各岗位履职情况报送行政人事部。

5.4.5 班长每年应对班组员工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送部门负责人。

5.4.6 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评估结果,应向当事人进行反馈。

5.5 责任制的修订

5.5.1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每年应结合岗位需求及履职评估情况,对企业各岗位的责任制进行回顾,对发现的问题或不足,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进行纠正或更新。

5.5.2当部门或岗位职责发生变化时,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提出责任制修订建议,并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组织修订和更新。

5.6 责任制的考核

第2篇

一、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主要目标。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二、明确各部门、各科室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经信委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职责

区经信委主任负责经信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经信委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党组书记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区经信委副主任在主任、党组书记的领导下,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科室安全生产职责

1.行业市场办公室负责全区商贸流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负责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超市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企业和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督促管辖权限范围内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制度。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3.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在招商引资中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引进工艺技术先进、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不得引进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中,监督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办理相关安全设施手续;

4.综合办公室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班组长、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控制职业病发病率。生产经营的条件、场所、设备或设施、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第3篇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政文[]3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府[]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想认识。省政府下发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一个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文件,对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职责,对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法人代表负责制都作了明确规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暂行规定》,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责任第一,第一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措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政府安全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通过强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位,确保各项措施扎实有效,实现安全生产年。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市政府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细化落实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完善考核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管理机制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基层基础建设,狠抓各项职责的履行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较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多发,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工作不落实的,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4篇

工信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班讲话

同志们:

这次工信局举办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班,主要目的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督促企业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这次活动市安委会高度重视,希望同志们利用这次机会认真学习,仔细领会,培训结束后,要将此次学习的内容传达给本单位相关人员,让大家都落实好岗位职责,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借此机会,我提三点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红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是生命线、高压线、发展的保障线,是指导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改革发展的大方向、大逻辑,必须牢牢坚守,丝毫动摇不得。坚守这条红线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一起具体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事发企业生产经营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员工安全意识等因素直接相关,历史经验和教训表明,什么时候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守得牢,安全生产就抓得严、落得实,安全生产形势就平稳可控;反之,安全隐患和事故就会增多。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底线,全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

二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的法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完善安全生产“十项制度、两个能力”(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制度、职业病危害预防责任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自主安全管理能力),明确落实企业各层面、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构建起企业内部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责任链。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人没有灵魂就不能称之为生命,安全生产管理也是一样,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就谈不上安全管理。只有全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增强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充分了解了,才能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做,才能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才能在思想上形成“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才能实现由被动承担到主动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转变,从而实现企业的安全发展。

三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增强责任心。各级管理人员是企业各项安全工作的执行者,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责任心的好坏,工作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职,负其责,也就是说你是这个部门的领导,就必须负起这个部门生产、设备、人员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好谁主管谁负责。同时,职工是企业的生产者,设备的操作者,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排除隐患,及时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培养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显得尤为重要。要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演练等活动,让职工充分了解所在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及处置方法,使职工真正感受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使职工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同志们,大家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肩负的责任重大。希望大家以更加扎实的作风、更加负责的态度、更加严格的管理,切实履职尽责、履职免责。我们上下一致、同心同德,把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抓深、抓细、抓好,确保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谢谢大家!

第5篇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文秘站网-

⒉审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⒊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安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问题。

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项目部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⒌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㈡、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⒈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⒉领导和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⒊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活动。

⒋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⒍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㈢、公司总工程师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为准,结合本公司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公司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技术责任。

⒉领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⒊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研究项目和实施措施,在研究、攻关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⒋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⒌参加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㈣、项目经理(工地)的职责:

⒈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的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⒉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⒊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⒋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责任人签字:日期:

(五)、工地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项目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⒉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如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施工用电”由机电负责人编制)。

⒊配合项目安全员对本项目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第6篇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我镇从年起,在全镇实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制度,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单位作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书面承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定职责和义务全面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

二、进一步落实村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村委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村委分管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村委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单位和行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村委主要负责人与村委各分管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村委各分管领导与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镇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三、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进一步明确政府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分管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部门和行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政府主要负责人与政府各分管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政府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联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镇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四、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继续按照“条块结合,直属条管,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列入镇政府直接责任单位的由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凡有条线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条线或直属部门管理,有明确代管部门的由代管部门管理,除上述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均由所在地的村委、工业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的统计口径与考核,按照与属地管理的原则相一致。

五、具体要求

1、从年起,镇政府向责任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和控制指标,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向责任单位下达《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第7篇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提出由来已久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提出由来已久,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起,我国就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1954年11月,在劳动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的劳动保护座谈会上就明确提出各级企业领导人必须贯彻“管生产的管安全”原则,并开始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197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对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况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1975年4月7日国务院批转《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要求“迅速改变安全工作无人责任现象,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必须执行”。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迅速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起来。要做到职责明确,赏罚分明”。198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厂长(或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1988年7月24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领导一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1997年10年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首次专门、全面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问题作出规定,强调“安全生产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务必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行政正职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地位及作用。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从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006年3月27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并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在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途径。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可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随着安全生产问题的日益突出而引起重视的,也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强化而逐步健全与完善的,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对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平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内部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它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制度,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核心与灵魂。其内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的一项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能以制度的力量来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这从两个层面可以看出,从制度的层面看,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工作制度,它所发挥的作用也不是单一和具体的,而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处于整个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的“母制度”和“总制度”,决定并影响着具体制度的内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各项具体制度都必须围绕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总体目标与总体要求来设计,并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从工作的层面看,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复杂纷繁,在没有任何压力与责任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从事安全生产有关各项具体的工作的部门、单位甚至个人会自动将工作做到位,而安全生产责任制则从总体上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甚至个人在安全生产上必须履行的职责与必须承担的责任,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最为基本和最为有效的“规矩”。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到位的一种运行机制。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各环节及相互关联情况看,责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制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一是责任的设定,就是根据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权限,分别确定他们各自必须承担的责任。这是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各要素保持和谐匹配的一种状态,而实现和维持这一状态的过程则极为复杂并有大量的参与者、相关者,他们其中一个极为细微的不安全行为都

可能破坏这种状态并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参与者所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以约束他们的行为,确保其行为的规范;第二是责任的分解。从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来看,安全生产责任表现为一种整体的责任,即维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是一个地方、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但主要责任人的职责显然又不仅仅局限于维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因此,无论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一个部门,都必须将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整体责任一层一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分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相关参与主体都承担相应、明确、具体的责任;第三是责任的传导。安全生产的责任传导表现为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决策及措施能在各级及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得到认同、得到重视、得到贯彻、得到落实,各相关的主体确实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工作加以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决策及措施能产生应有的效应。第四是责任的检查。检查是确保责任制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重要手段,没有进行必要检查的责任制是形式主义的责任制,是毫无约束力的责任制,在责任制的落实过程中,通过必要的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责任制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督促有关主体依照责任制的内容要求履行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做好自己该做好的工作。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一个保证体系。目前,有关方面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认识与理解还在在简单化、形式化的问题,不少地方、部门和企业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仅仅理解为政府与政府的有关部门、政府与企业、或政府与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从所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状,以为签订了责任书或责任状就是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结果是将建立责任制变为签订责任书或下达责任状的一个仪式或一场会议中的一项议程,这种以责任书或责任状代替责任制的做法完全违背或偏离了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难以真正落实到位甚至流于形式的一个深层原因之一。系统论的观点认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通常要包括三个特征,一是一个系统通常要包含两个以上的要素(或子系统),二是要素或子系统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的相互联系,三是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供求关系产生特定或相应的功能。同样,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从其内部各有关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看,它应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二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特征

1、主体的明确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体是明确的,主要包括三个,即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而这三个大的主体又包含的若干个相关、具体的主体。具体是:(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主要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上的总体责任。所以《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也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所应履行的职责,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也将行政村、居委会等自治组织作为一个领导责任主体,实现了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及有关职能的向基层的延伸,形成了一个较为健全的安全生产工作网络,这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及特点的要求。(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各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是在自己监管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履行和落实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2、内容的强制性。内容的强制性就在于将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不同层次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具体化、明确化,并以一定的形式加以确认,这种责任一旦确认后,对于有关的主体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通常,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的强制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对于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有关主体来说,是必须全面加以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须负相应的责任;二是来源于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相关岗位的限定或规定,也就是工作岗位的权利与责任具有对称性,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称,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也不管是领导或是从业人员,都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或岗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这是因为安全并是不一项可以分离的独立工作,它融合、依存于整个社会、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所从事的社会经济、生产经营及个人的具体作业过程之中,只有当所有的主体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的要求做好自己该做的,安全才有保证。三是来源于某种工作或某项活动的收益与风险所存在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要获得一定的收益,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承担风险的形式既表现为各种主体必须承担的各种责任,也表现为为控制这种风险所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必须开展的工作和所必须支付的代价,这在生产经营单位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8篇

 

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市市容园林委的正确指导下,一年来xx饭店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原则。今年饭店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我饭店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现将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职能,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饭店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常年都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制定目标、明确重点、细化实施。今年按照职责分工重新调整了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员一岗双责制,在原有基础上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了安全生产机构及职能,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能机构工作职责,制定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饭店与各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时召开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部署下达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体制、明确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及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班子成员职责进行明确分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求各成员切实担负起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督查、检查责任,为饭店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在去年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工作网络格局,为强化安全保障责任,营造和谐工作环境,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措施保障。

三、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巡查制度,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今年饭店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是全面落实“七防七查”和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即防火灾、防爆炸、防中毒、防坠落、防触电、防雷击、防伤害;查安全制度、查安全责任、查安全管理、查安全隐患、查规范规程落实、查重要部位和隐患整改、查应急措施落实。在检查、督查上下功夫,严格坚持每周的安全综合检查,以及日常不定期的抽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督促部门整改,力争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截止目前全年共计出动检查人次64人次,检查安全生产隐患24项,已整改24项,整改完成率100%。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达7万元。

四、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第9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理(见附件6):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xx]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10篇

成立卫生计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构建局党委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和卫生计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局应急办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责任

(一)党委书记、局长对卫生计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强化局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局党委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卫生计生重点工作一并研究部署,一并组织实施,一并督导考核;定期召开局党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监督、检查、指导班子成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组织和领导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二)党委委员、副局长对县农合办、民营医院和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指导民营医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域和分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党委委员、副局长对家庭发展股、基层指导股、宣传科教股、县妇幼保健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指导县妇幼保健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域和分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党委委员、县红十字会会长对公共卫生管理股、政工人事股、规划财务股、统计信息股、会计核算中心及卫生院和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指导片区卫生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域和分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党委委员、副局长对医政股、政策法规股、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医学会片区卫生院和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指导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医学会片区卫生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域和分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六)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对卫生计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具体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主持召开卫生计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卫生计生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对群众工作股、办公室片区卫生院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督、检查、指导片区卫生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域和分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七)副局长对县公共卫生管理股、县爱卫办、县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片区卫生院和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指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片区卫生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工作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域和分管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八)各卫生计生单位“一把手”和民营医疗机构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和股室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保障机制

(一)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因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局纪委要进行问责;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检查制度。局班子成员至少每季度对分管领域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1次研究部署和督导检查;局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11篇

在《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首要任务就是构建更加严密的责任体系。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企业是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其中企业领导责任则是关键中的关键。大多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管理薄弱等造成的。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和减少安全生产投入;放松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放松对现场的安全检查,使企业存在较多的事故隐患,以致事故接连不断。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只有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领导责任,从源头上严把关,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目前,全国企业建立“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情况见图1;规模以上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共6.38万名,平均7家企业1名,配备人数最多的省份见图2。

按照提出的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份不同程度地制定文件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等作出规定(其中,26个已经出台文件)。但工作进展不平衡,特别是在“党政同责”的核心问题上,有的规定具体明确,其中湖北、江西省委还专门向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作了备案;有的虽有规定但较为笼统、不够清晰;还有个别的未制定。对于全国乡、村两级政府,落实“党政同责”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的情况见图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健全、不落实的情况突出。一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建立;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但不全面、不细化,无法实施,拷贝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与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只是应付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一些企业安全责任制度虽已建立,但未能有效运行,运行无记录。

安全管理落后。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安全投入不足,技g装备水平低。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差。一些企业无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逃生演练。

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低,目前全国900万矿工、4 000万建筑工人、37万烟花爆竹从业人员中,80%以上为农民工,很多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70%以上未接受正规安全培训,在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突出,由此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

“十三五”时期对策

“十三五”时期,要进一步重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严格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完善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

要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企业制定安全风险辨识与管理指南,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制度。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制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第三方评价制度、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制度,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标准化。鼓励企业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安全管理体系。

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产生的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些地方不仅未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甚至还干扰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有的地方竞相降低招商引资的门槛,使一些未经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违法立项开工。

各级政府部门未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评体系或已纳入但权重很少,考评指标内容不足或考评指标内容不合适,考评指标值制定得不合理。领导个人考核指标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指标或虽含安全生产方面的指标内容但权重很低。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不明确,条块分割,存在交叉执法或监管死角。

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职责不明确。我国煤矿安全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的体制。但实际运行中,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部分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均设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监察分局作为国家垂直管理的执法机构,其职能与地方相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大量交叉,职能不清晰,难以准确定位。

行业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安全监管体制变化较大,原有的“行业管理”随着1998年各产业部门的撤销已不复存在。现行的分级管理体制,虽有利于与地方政府协调关系,但也受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重视与否的制约。行业管理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边界不清晰,存在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情况。

“十三五”时期对策

“十三五”时期,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理顺综合监管c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的职责关系,确定省、市、县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责任和监管监察范围。

理顺煤矿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关系,根据区域煤矿分布情况,适时调整监察力量分布。

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海洋石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落实自贸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海关监管区、港口等功能区安全监管责任。

健全联合执法、派驻执法、委托执法等机制,消除监管盲区、漏洞,解决交叉、重复执法等问题。

推进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特种设备使用监察执法队伍的一体化。

建立基于“风险优先”的分级监管机制。

逐步弱化由政府部门直接实施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将行业自律等工作交由社会性的行业组织去开展,从而形成“政府监察、行业自律、企业负责、工会监督”的体制。

严格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

存在的主要问题

安全生产统计指标体系有待完善。现行的统计指标体系按照九大类、偏重于高危行业和领域设置的,与国民经济20个行业分类相比,还有部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未统计。统计指标中绝大多数按行业进行分类,火灾作为事故致因单列统计指标,危险化学品作为一个领域单独列统计指标与按行业统计分类标准不统一,容易出现交叉统计、事故界定不清晰等情况。道路交通按照全口径进行统计,部分私家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本身不涉及生产经营行为,不应与生产经营性事故一并统计。一些统计指标与口径没有与国际接轨。不能充分体现地区和行业差异,难以与其他国家对比。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越来越难于分解考核。控制指标统计口径过大,将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与火灾事故纳入其中,背离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初衷。连续几年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以死亡人数作为控制指标逐年下降,死亡人数指标往往会出现越到地方或基层,越无法分解的现象。没有充分考虑到各个地区和行业差异性。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差异,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工艺过程的差异,使得发生事故的规律、概率存在差异,当前的分解方法或手段无法充分体现地区和行业差异及规律特点。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体系不规范。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过于偏重控制性考核指标,如事故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预防措施、安全基础建设、应急救援管理、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发生情况等安全生产相关考虑相对较少。

事故技术调查同司法调查往往交织和纠缠在一起,事故调查的主要形式和目标偏重于明确事故责任,弱化了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在数据收集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事件发生的原因,提出合理、可行、适用的预防措施和手段,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技术原因分析与责任认定相互交织体制下的事故调查,可能会导致部分被调查者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隐瞒事实真相,事故调查者可能会受到自身利益、行政权力或其他利益冲突的影响等而歪曲事故真相,以至于有些调查往往淡化了事故原因后面隐藏的人为因素,不利于真正吸取教训。

“十三五”时期对策

“十三五”时期,要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政绩业绩考评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权重,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充分借鉴国外安全生产统计指标体系,重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并设计修改相关统计报表。明确事故统计范畴,规范事故统计分类,明确填报方式和报送时限,调整部分统计指标。

全面改革现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指标体系。改变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目标,建立能够反映地区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的控制指标体系,用于综合对比和评估地区及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水平,而不再对各省区进行分解和考核。规范统计分析指标体系。

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设加分项和减分项,研究制定奖惩机制。

加快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在项目核准、政府供应土地、资金政策等方面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治力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人员职业禁入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量化评估结果与薪酬挂钩制度。

第12篇

为强化我市尾矿库的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省安委会20*年第三季度扩大会议和《关于省管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并经选矿厂选出精矿后所排放的废渣,设计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企业,应按本意见执行。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管原则,我市行政辖区内尾矿库的建设、闭库以及闭库后再利用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属地区、县(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二、监管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1.负责组织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及现场审查工作。

2.负责尾矿库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3.负责尾矿库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培训及安全资格证的颁发。

4.负责尾矿库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实现尾矿库自动监测、坝移监测、浸润线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

5.负责尾矿库申请标准化企业的推进以及标准化材料审核与申报工作。

(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1.负责尾矿库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负责制定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计划,并开展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开展尾矿库事故的指挥、抢险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权限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尾矿库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尾矿库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负责尾矿库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6.负责指导和督促尾矿库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评审和修订工作。

7.负责监督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完成情况。

8.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尾矿库企业职责

1.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2.负责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并编制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

3.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设立专用账户,专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4.负责组织制定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5.负责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并由专人长期保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要有施工监理报告,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6.负责组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7.严格履行尾矿库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并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

8.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严肃查处“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制定有效制止“三违”行为的管理规定。

9.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治理工作。尾矿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企业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

10.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援,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