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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资金成本

时间:2024-01-25 15:55:02

保险公司的资金成本

第1篇

[关键词] 互助保险公司;监管;启示

互助保险公司在西方国家保险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各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也特别重视,美国和日本则是比较典型的代表。认真研究和总结其经验,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互助保险市场监管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美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历史形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互助保险公司、个人或合伙制公司等多种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和管理权。一般联邦保险局只负责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和犯罪保险等特定业务的监管,而遍布全美的55个州保险局则对几乎所有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努力下,全美尽管有55部保险监管法律,但其内容已无多大的区别。笔者仅以纽约州的保险法为例,分析美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

1. 互助保险公司在申请开业或收取保费前必须获得许可证。在设立互助保险公司时,法律规定其名称必须包括“互助”一词。其获得许可证的程序和股份保险公司大致相同,仅增加了一项规定:互助保险公司必须以现金或其他监管者可接受的形式建立金额等同于其初始盈余基金的保证基金。一旦得到许可证该保证基金即可领回。获得许可证后,互助保险公司有权为达到对初始盈余基金的最低要求收取钱款,为筹集盈余基金借款,并设账簿接受满足成员资格要求者的投保申请,投资或支付创办费用,但不得超过许可证上规定的费用限额。

2. 无论股份公司或互助公司,在完成创立和募集资金工作后,必须取得监督者签发的允许经营某类保险业务的营业执照。对互助保险公司来说,要取得营业执照,监管者往往要求其提供证明满足以下要求:(1)公司完全遵守法律中适用的条款;(2)以现金或其他允许的投资资产方式存在规定的初始盈余;(3)成员名单与事实相符;(4)符合善意投保申请的最低份数要求及法律规定的最低投保总额要求;(5)每个成员已用现金交付申请投保险种的保费并愿意在领取执照后60天内接受保单。

3. 通过立法对互助保险投资实行比例结构管理。根据1945年的mccarran-ferguson法案,美国保险公司主要在州一级受到监管,每州都制定了法规以保证保险公司在本州从业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其主要规定有:(1)有资格作投资对象的证券类型。(2)向监管部门报告证券价值如何确定。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根据各州具体情况对保险公司的各种投资方式设定了严格的投资比例。美国保险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资最低,对于合格的投资活动,美国州监管部门也会规定分配于普通股投资的资金少于资产的10%(某些州可为20%)或盈余的100%,对所投资的债券和优先股也有一定的质量登记要求,“一篮子条款”通常允许将5%的资产投入任何不被法律禁止的金融工具。由于寿险和非寿险的资金来源不同,其对于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不同,投资结构也不相同。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如不动产等;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严于非寿险,从而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寿险公司负债的性质决定了其将大部分资金分配到长期债券上。财产险公司由于其负债的性质,更多地投资于股权而较少投资于债券。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有效安全运用,美国在相关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对保险资金的多种投资方式、投资比例、产险寿险投资结构的差异和资产检查进行了细化。例如,被保险公司定期进行资产检查,确保技术准备金在所有时期均有相当数额的资产所体现,合同所涉及的货币应由货币资产担保,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确保投资多样化和分散化。资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对允许持有的资产种类的限制,不同业务范围、不同性质的公司允许持有资产的种类和数额是不同的;二是对资产负债表上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三是对资产所在地域的限制;四是对资产与相应负债匹配的规定。

4. 互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在美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最重要目标。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除了检查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外,还通过定期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来对资金运用进行间接控制,对保险公司根据其风险的性质计算资本金要求,即风险资本金要求。美国将资产和负债用特定百分比(风险权重)进行加权来决定风险资本金数额。例如:美国政府债券的风险因子为0.0%,aaa级的公司债券为0.3%,违约级债券为30.0%,普通股为15.0%,房地产为10.0%。风险资本要求从两个方面影响保险公司:(1)较低的法定盈余限制了保险公司对高信用风险资产的投资;(2)将资金分配于特定种类资产的规定不仅取决于某种资产的潜在收益,还取决于风险资本金要求。由于美国对保险投资的严格管理,从而确保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第二次世界经济危机中无一家寿险公司破产。而英国的寿险业在投资政策上不受任何法规限制,英国保险公司法只规定寿险公司的特别资金予以分离运用,年终时按规定编报并公布。在实际投资结构方面,英美相似,但有所侧重。据1990年《sigma》分析,1989年英国寿险业中有价证券、不动产、贷款和存款的投资比例分别为:72.3%、17.4%、5.5%和4.8%。美国在有价证券的投资则为83.6%,其投资结构依次为:有价证券、贷款、其他和不动产。

二、日本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

日本传统的保险政府监管机构是大藏省保险部。1997年6月,日本通过了《金融监督厅设立法》,1998年6月,根据该法成立了负责对经营金融业的民间企业实行检查、监管的金融监督厅,大藏省保险部的部分监管、检查职能也转移到金融监督厅,共同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日本自1900年颁布第一部保险业法后,对保险业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近年来,对1939年开始实施的旧保险业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1996年4月开始实施新的日本保险业法,其中对有关互助保险公司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②

1. 互助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比较。日本保险业法规定,互助公司是指投保人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即成员以从事相互保险为目的设立的公司,以成员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公司对此进行保险给付的形式从事保险事业,出现盈余年金时,再分配给成员。互助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的差别如表1所示。

2. 互助公司设立条件。日本的互助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初有公司发起人和普通投保人之分。公司发起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注册基金,注册基金的多少由各个公司自行认定,但是注册基金总额不少于股份制公司章程之规定。对成员人数限制为最低100人。在互助保险公司成立的数年内,首先需要返还公司发起人的注册资本金及利息。③

3. 互助公司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的义务以交保险费为限,成员退出公司的条件是保险关系消失或合同条款规定的事由发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保险业法删除了旧保险业法关于互助公司在必要时须同意削减保险金额的规定。从此,互助公司的投保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人在这方面的权益相同,使投保人的权利得到了保护。

4. 互助公司的机构安排。互助公司原则上由其成员组成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互助公司的权力机构。但由于大型互助公司的成员多达1 500万人,召开成员大会是不现实的。因此,允许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的职权。

5. 筹集基金及发行公司债。新保险业法规定:互助公司成立后,可修改其章程增加基金总额,重新募集基金,经董事会决议可发行公司债。

6. 组织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可向互助公司转换,转换后,其基金总额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基金总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可在变更组织时通过提存准备金代替。同时,互助公司也可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7. 对互助公司会计的特别规定。对互助公司的会计规定,原则上准用商法及监察特例法中有关会计的规定。但保险业法对互助公司会计有特别规定,主要包括弥补损失准备金、基金偿还准备金和盈余金的分配。互助公司以达到基金(包括基金偿还准备金)的总额(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超过此额时,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为准)为止,应在每个决算期提取盈余金支出金额的3‰以上存入弥补损失准备金,在偿还基金的同时,还必须提取相当于该偿还金额存入基金偿还准备金。通过制定上述规定,提高最低基金总额,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互助公司拥有一定的财务基础。另外,为了保证盈余金分配的公正和均衡,必须按照总理府令、大藏省令规定的标准进行分配。大藏省令规定了资产分额方式和三差利源方式。

三、美日两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监管的比较

1. 两国监管立法相对都比较完善。综观美日两国对互助保险监管的立法,不难发现其立法都相对成熟和完善,尽管都没有独立的互助保险立法。这也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的共同特征。有关互助保险公司的立法大多分散在各国的保险法规之中,几乎没有一国对互助保险公司这种保险组织形式进行单独立法,只是在各章节以及条款中将涉及互助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列示,以示与股份有限公司加以区别。各国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的详略,也视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政府对保险公司监管的态度而有所不同。美国、日本保险市场比较成熟并具有相当规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众多,互助保险公司更是占据相当比重,所以在这两国的保险法规之中都有对互助保险公司比较详尽的法律法规。而在法国,由于互助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所占比重较小,因而,保险立法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的相关内容也较少。

2. 两国监管重心有所不同。互助保险公司是规范性的法人组织。从其定义和性质可以看出,除了资金来源的区别之外,互助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上几乎是一样的。正是由于这一点,所以世界各国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定也都集中于设立时的基金筹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盈余的分配等方面,大多数国家对于互助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的监管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立法也都如此,但两国监管重心似有不同。美国的法律监管重心集中在互助保险投资和互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方面,而日本的法律监管重心集中在互助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会计制度方面。

3. 两国监管程度明显差异。通过对比两国的立法,可以发现政府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程度并不相同,美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监管集中在公司创办之初,而日本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则涉及创办时的成员数和基金数额、成员权利义务、机构设置、基金筹集、组织变更以及盈余分配诸多方面。日本在监管的内容上比美国要更广泛与全面,这主要与美、日政府介入经济的程度不同有关。一般而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政府立法相对比较简明扼要,强制规定较少,大多依靠行业自律;而以行政干预为主的国家来说,立法则相对比较具体详尽、涉及内容较多,大多依靠行政法规来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美国和日本在保险立法上也充分体现了这一规律。

四、两国互助保险公司监管对中国的启示

美日等国互助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自产生后快速发展壮大,因此其在保险立法时已将这种组织形式考虑在内并纳入法规之中,不再单独立法。但对中国而言,互助保险公司属于全新的保险组织形式,应考虑对互助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进行单独立法,加强监管。由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还不成熟,保险公司行业自律意识还不强,因此需要政府制订较为详尽全面的保险立法以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借鉴美日互助保险公司监管的经验,中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应基于如下思考。

1. 规定互助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这主要包括筹资方式、基金数额、成员人数、成员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公司章程、设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在参照国外法律的同时,还要考虑中国特殊的国情,应鼓励现有的独资和股份制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互助保险公司。因此,必须根据互助保险公司设立方式的不同,制订相应的规定来解决具体的问题。

2. 限制互助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在现阶段,应将互助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在人寿保险方面,而不要涉及财产保险。这主要是由于:一是由于目前中国的保险业发展程度有限,互助保险机制对中国来说是一种新的尝试,涉及面过广容易产生较大的风险,不利于保险业长期发展,应该逐步推行;二是中国目前保险业仍然是分业经营,人寿保险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潜力巨大;三是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互助保险公司也是以从事人寿保险居多,并且发展稳定,竞争力强。  3. 明确互助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及盈余分配。互助保险公司是为成员间提供互助保险的法人组织,在履行给付义务后,若存在盈余应该先提留一定额度的准备金和公积金,剩下的才用于分红,这样可以保证互助保险公司拥有较为稳固的偿付能力。另外,在互助保险公司经营期间,可以继续筹集资金以扩大资本和成员数量。

[参考文献]

[1]j.david.cummins. changes in the life insurance industry[m].boston/london,1999.

[2]朱艳嫣.美国互助保险公司的重构和启示[j].投资与合作,2001,(5).

[3]赵伟荣,黄龙.西方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与启示[j].经济纵横,2001,(9).

[4]罗世瑞.国外相互保险制度简介及引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探讨[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4).

第2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 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 不动产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在日趋饱和的同时,发展机制也愈加完善,保险公司纷纷将保险资金的运用作为自身盈利、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保险公司若不能够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获得较高收益,那么保险业日益增大的利差损失将使得公司本身无以为继。此外,自我国加入WTO之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市场,这也冲击了我国本土的保险业。保险业激烈的竞争形势要求各个保险公司必须提高自身运用保险资金的能力,以此来提升公司的兑付能力与抗风险能力,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持续发展。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沿革。新中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直到1980年才开始发展保险业务,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依然处于效率不高且渠道狭窄的状态。在1995年之前,国家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必须存入银行,保险金所产生的银行利息也必须上缴国库,此时,保险公司并不能自主运用保险资金。到了1995年6月,我国制定了《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运用于购买金融债券或政府债券,但对证券的投资有所限制,这虽然开放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可是严厉的政策管制,仍让保险公司将大量的保险资金投放到银行之中。1999年10月,我国进一步开放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允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于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但对购买的资金额度做出限制,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到15%,这让保险资金间接进入了资本市场。到2004年10月,我国再次修订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条例,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这改变了以往国家政策严厉管制的状况。2006年,我国保监会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有资质的保险机构通过受委托人来设立投资计划,间接投资通讯、能源、环保、市政、交通等领域,这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狭窄。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变革来看,长期以来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严厉的政策规定也导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在1995年之前,国家政策不允许保险资金进行资本运作,到1998年国家政策松动,但规定依然严格,保险资金的运用只有四种方式:存入银行、购买政府债券、购买金融债券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形式。之后我国虽然进一步开放保险资金运用市场,但在实际运作中,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依然是十分狭窄的。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广泛,如美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资金来投资政府公司债券、购买股票和不动产、抵押贷款、进行保单放贷等。

其次,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不高。按照政策规定,我国保险公司主要将保险资金用来投入银行、购买各类债券、回购国债、投资基金。因此各类债券的利率、国债的发行量以及银行的存款利率关系着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率高低。我国银行存款利率本身不高且有多次利率下调的状况,这使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回报率不高,收益减少。而债券市场风险日益增大,受交易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难以得到保证,而且我国的证券市场受政策性影响较大,往往会在短暂出现牛市后便长期保持低迷状态,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业绩。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归根结底是一种资本运作,因此保险资金的持续健康运营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否。我国目前的债券、股票、基金以及其他资本投资工具并不成熟,这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

最后,保险资金运用的潜在风险逐步积累。我国的资本投资市场的不完善,市场上缺乏中长期且能保证回报率的资金投资项目,因此大多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投放到短期投资项目中,这导致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失衡,也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良性循环。从保险资金的投放分布来看,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将90%以上的保险资金运用于购买债券和银行存款,这些投资方式受政策和利率影响较大,也存在利率风险。因为受投资渠道限制,保险资金的运用只能投放到有限的几个渠道,这导致一些单一投资品种在市场中占较大比例。这样的投资结构使得保险资金过于依赖投资市场,一旦资本市场发生波动,保险资金的收益必将受到冲击,甚至危及整个保险业。

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的经验

国外保险业资金管理的模式。外部委托投资、公司内部自己设立投资部门、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国外保险资金管理的三种主要模式。

外部委托投资就是保险公司将本公司的保险资金委托给外部投资机构来进行运用管理,这种模式风险较大,保险公司自身难以控制风险,一般来说一些较小的保险公司会采取这种保险金管理模式,但一些大型保险公司也会将部分保险资金委托给基金公司来运作。保险公司一般会选择基金公司和综合性的资产管理公司来运作保险资金,美国的资产管理机构威灵顿资产管理公司和德国的安联资本管理公司都是保险资金可以委托的外部投资机构。这些公司既提供养老金、基金、保险资金的综合性资金运作服务,也专门针对特定的保险产品资金进行运营,诸如企业年金、养老金、投资连结产品等。

一些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了投资部门,负责本公司保险资金的运用投资活动。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内部的投资部主要管理公司的一般账户资产。保险公司内部的投资部门擅长投资固定收益的品种,他们一般将一般性账户的保险资金运用到风险较低的投资领域。除此之外,投资部门还负有评估账户资产负债特性的责任,要对保险公司的退保率和到期偿付的金额等有较为精准的把握。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是保险公司能够对保险金进行直接运作,并掌握保险资金的流向和运作情况,但缺点是缺乏竞争性与专业性。美国大都会人寿便采取这种保险金运作模式。

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主要是指保险公司成立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来运作保险资金,这一般是大型的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纽约人寿、澳大利亚联邦银行集团、美国国际金融集团等都采用这种专业化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弥补了委托外部机构模式和内部设立投资部模式的不足,既让保险公司能够掌握资金的运作、降低投资风险,又能够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保险集团一般采取专业化控股或集中统一投资的模式来成立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而且这些机构除了运营自身的保险资金外,还会经营第三方资产。很多大型的保险公司为了最大化保险资金的运作利润,他们会成立或收购多种类型的资金运作公司,以此来拓宽投资渠道。在国外的保险业中,80%的公司会采取这种保险资金管理模式。

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资金来源都影响着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世界金融体系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则以德国为代表。

美国的保险公司资产总量一直保持增长态势且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较高。美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债券、贷款、股票以及不动产投资几种方式。美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呈现出贷款比例下降、股票投资资金比例上升的状态,而且债券的比重最大。自1995年之后,在美国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中,投入股票的比重就一直高于投入贷款的比重,不动产投资和其他投资所占比重一直较为稳定。2006年的统计显示,美国保险金在各个领域的投资比重从高到低依次为:公司债券、股票、政府债券、抵押贷款、保单贷款和不动产。

德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银行体系在整个国家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德国的金融体系较为平稳,这也为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运用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投资环境,但是保险公司保险金运用的投资回报率并不高。与平稳的金融体系相适应的是德国的保险金运用结构也较为稳健,它在银行存款和抵押贷款方面的资金投入比重要高于美国这样的直接融资体系国家。与非寿险公司相比,寿险公司将更多的保险资金运用于债券和抵押贷款,而在股票领域的投资则少于非寿险公司,这种保险金运用结构也保证了保险公司资金收益的稳定性,它的收益率浮动较低。但近年来,随着欧盟一体化的深入,德国的保险公司也开始逐步加大了对股票的保险资金投入,以此获得更高的收益回报。

国外经验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启示

理性看待保险资金投资股市的高额回报率。即便是国外的保险公司,大多数都在亏损经营本身的保险业务,很多公司都是通过资本投资获得收益来弥补亏损。从收益来看,在各种投资渠道中,收益最高的是股票市场。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OECD)资产运用为例,在过去的30多年里,它的国内股市回报率达8%,国外股票的投资收益率为7.1%,相比较而言,它投资的贷款收益率只有股票的一半,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的资金收益率则更低,如政府债券的收益只有股票的五分之一。在新兴的资本市场中,与发达国家一样,也是股票保持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在新兴的金融市场中,股票市场的收益率在15.5%左右,而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在8.7%左右,明显低于股票收益。

进入资本市场运作保险资金是未来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保险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它的成长也有利于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成熟。从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的经验来看,股票固然拥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但它并没有成为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渠道,这主要是因为股票市场并不稳定,进而带来收益的波动,而且现金流量难以预测,这给投资人带来了较大风险。对于保险业来说,确定公司拥有稳定的现金流来满足到期的兑付更为重要,因此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上还是倾向于选择有稳定收益的投资产品,并对公司投资股票的资金额做出了限制。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运用应该与本公司的发展策略相适应,要在收益与投资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我国保险公司在看到股票市场高收益的同时,更应注意这背后的高风险。

债券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方向。保险公司因有随时兑付的需要,因而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力求稳健,低风险的债券便成为保险公司投资的首选工具。国外各个保险公司也都将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债券。债券风险低,但收益不高,这其中政府债券的风险最小,但也无法回避利率风险,而且政府债券的收益率一直不高,因此在保险公司的投资中,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低于收益较高的公司债券,但与此同时,政府债券还有高流动的特性,而保险公司对流动性要求较高,因此保险公司依然需要购买一定比例的政府债券。

各国不同的保险资金管理制度也影响了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运用,如英美国家属于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结构,资本市场十分重要,因此这两个国家的保险公司主要将保险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但英美的金融投资市场依然有所不同,英国证券市场以股票为主,而美国则以债券为主,相应的在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上,英国的保险资金主要用来购买股票,而美国是投资债券。英国的保险公司将50%的资产用于投资股票市场,只有20%进入了债券市场,在美国,保险公司将70%左右的保险资金用于债券市场。日本资本市场属于间接融资,相对英美来说,它的资本市场并不十分发达,因此,日本的大部分保险资金被投到银行和信贷领域,股票和债券所占投资比率不高,大概都保持在20%左右。国外保险公司将大部分保险资金运用于投资债券,这是综合了债券的收益、风险以及流动性等因素后做出的选择,它符合保险业本身的运营要求。因此无论是在直接的融资体系还是间接的融资体系中,保险公司都将购买债券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渠道。

贷款应成为保险资金的一种重要投资方式。保险金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因此,贷款是一种较为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品种。贷款是有固定收益的债务,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贷款能够获得稳定的收益。而且保险公司还可以在投资贷款过程中与借款人建立起客户关系,扩展自身的保险业务的发展。为了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保证借贷者能够偿还,保险公司投资的贷款产品一般是抵押贷款,它的回报率高于银行存款,收益稳定。在德国和日本,贷款在保险资金运用中占据较大比例,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环境来看,贷款也是国内保险公司保险金运用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

不动产投资可作为未来保险资金运用的考虑方向。投资不动产领域已经是国外保险公司较为普遍的选择,像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新加坡等国家的保险公司都将5%到8%的保险资金用于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动产领域。国外的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仅是分散投资风险,而是将它作为保险金运用的主要投资渠道之一。但直接投资不动产属于权益性投资行为,将带来现金流量不确定的问题,因此并不适合保险公司大量投资,国外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投资该项的资金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0%。我国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猛,为了防止出现金融泡沫,政府不得不出台调控政策,但长期来看,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依然有较大的增长空间,保险业可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以获得较高收益。

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趋势。我国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管理模式上大都还采取内部设立投资部门的方式,这对运作时间不长和规模不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种较为合理的选择,但对那些规模大和有专业投资管理需求的保险公司来说,它需要有自己的独立的资产管理机构,这一方面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另一方面也能及时控制投资风险,提升自己的风险管控能力。保险公司成立自己的独立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未来发展趋势,并且这一管理模式具有多种优势:首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机构能够吸引资本市场的专业优秀人才,让公司尽快融入到资本市场之中,组成一支专业的资产运用人才队伍。其次,在这种管理模式中,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责任明确,保险公司还能够监督和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这也督促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专业化。最后,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承揽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这间接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运用范围,也为保险公司增加了资产投入收益。此外,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能够更加及时的了解资本市场的发展,并积极调整自身的投资战略,保证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市场接轨,并为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积累经验。

第3篇

新《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给中国保险资金的高效运用提供了法律平台,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的调整,将给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添新的活力。但在这方面的细则尚未出台。当前,保险业受制于资金运用范围的狭小,盈利水平难以提高,极大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中国保险业潜在的风险积聚在加快。因此,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调整的步伐,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调整应当加快

(一)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的需要。一方面,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承保利润明显下降,有些财产险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对于人寿险业务,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另一个方面,将保险公司基本排斥在资本市场之外,不利于保险公司培育核心竞争能力。从当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无不向着大型化和全能化方向发展,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已成为金融机构互相竞争的法宝。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零售网络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开展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综合性业务条件得天独厚。因此,对保险资金开放资本市场可使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对提高保险公司竞争能力极为有利。随着中国入世,保险业的开放度也日益扩大,相对于国外保险公司已拥有的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国内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不尽快使保险资金同资本市场对接,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将使我们一开始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中国保险业融人国际市场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融人国际市场的步伐日益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互动加快了这种融合。“9.11”事件后,国际保险业进入了艰难的调整期,而中国经济的一枝独秀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国际保险业利用其成熟的管理技术,先进的管理方法,面对的是全球资本市场,其投资的领域涉及股票、债券、基金、抵押贷款、房地产、贵金属等。其投资的方式可以是自营,也可以是委托,十分灵活、方便。而中国保险业在资金运用上范围狭小,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保险业发展的能量难以充分释放出来。

(三)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必然要求。过窄的投资渠道限制了新的保险业务的拓展,使产品设计过程中价格确定增加困难,市场需求与保单价值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利于开发更多的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有利于产品销售,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有利于化解寿险利差损,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目前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性困扰

(一)由政策性因素导致的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一定困难。相对于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很多问题是与国家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相伴而生的,只能在发展中寻求改革与发展的办法。如占上市公司三分之二的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新股配售问题;银行资金人市问题;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问题;A、B股市场统一问题等等。这些政策性因素的变化或不确定性都会对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由于保险公司目前已投资于证券投资资金,间接进入了股市,因此这些政策性因素影响着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的稳定。

(二)投资工具缺乏既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了巨大压力,也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了风险。目前保险公司只能在商业银行存款、投资于国债、金融债、部分企业债及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更多的金融投资工具,使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票市场只能在一个上升的市场行情中寻求盈利,一旦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引起行情下跌便只能承受投资损失。即使是国债投资,也是品种少,期限短,不能较好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基本上都是利率性产品,而没有实业投资,一旦利率变化,对保险公司的存量资产及增量资金都有着重要影响。表现在:利率持续走低,保险公司将面临再投资收益风险;而如果利率持续走高,保险公司存量固定收益债券则面临投资风险考验。

(三)由于投资工具的缺乏,使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困难,完全做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成为不现实。我国的寿险资金绝大部分是长期性的,其中 20年期限的资金约占50%左右,而在保险可投资的工具中却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品种。如协议存款绝大部分为5年期,国债、金融债以3、5、7、10年居多,20、30年期限的品种太少,而且价格也不能真实反映期限与价格的变化。在目前限制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股市及海外资本市场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要做到投资资产与负债的完全匹配显然是困难的,这也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巨大经营风险。

(四)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资金运用政策限制了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国际上一般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由保险集团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所属的专业投资公司运用与管理保险资金;第二种是资金由保险公司下设一个具体的投资部门来管理和运作;第三种是保险公司把资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从我国的情况看,这方面限制较死,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基本上不存在。虽然新的《保险法》已出台,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尚留有余地,但有些条款缺乏权威性解释,亟待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说明。可以说,目前投资管理体制及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和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

(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资源的配置水平,影响着保险公司的资金营运。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大量筹集与分配资金,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大量闲置;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惜贷,存贷比例偏低,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又大量认购国债,默默承受着利率风险;一方面企业贷款难、上市筹资难,另一方面,企业发债又多头管理,限制的太死;一方面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高速增长,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运用却没有更宽的出路。这些状况表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协调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资金及债券的价格失真,也给国民经济资源造成浪费,影响着保险资金的有效增值。

三、如何缓解保险资金运用矛盾,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增值

(一)允许保险资金直接人市。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是利用股市的最有效的途径。首先,可以避免投资于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节省成本;其次,可避免投资于封闭式基金造成的折价损失;第三,可以避免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特别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见证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已在人才储备、投资组合、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有能力直接参与股票市场,直接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契机,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水平。

(二)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更宽范围的公司债券。与美国20万亿美元债券市场的规模及4万亿美元公司债券的规模相比,目前中国债券市场的规模小、品种少,公司债的规模只占全部债券市场规模的4%。可见,中国的公司债券,包括可转债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也将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更大的市场。

(三)有限度地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质押贷款及金融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住房、汽车贷款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这类投资收益稳定、风险小,特别适合保险资金的安全增值的特点。

(四)项目投资。可投资于市政建设、重大交通设施等风险小、期限长、收益高的项目。

(五)战略投资和国有股、法人股的投资。应该允许保险公司作为新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享受一级市场的高收益;同时,应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业绩优秀公司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获取稳定的红利以及通过所投资公司的净资产的增值,享受以后的流通溢价。

(六)外币境内外投资及人民币境外投资。对现有外币资金除了可以开展结构性存款外,还应允许从事B股交易;应该允许购买中国政府及企业在海外发行的债券;应允许购买美国国债等。目前美国30年期公债收益率在5.04%,10年期公债收益率达4.13%。同时,对现有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有所松动,可以根据保险的需求和实际投资管理能力,按总资产的规模核定一定比例允许人民币自由转换成外汇资金,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尽管存在一定的汇率和投资风险,但从长远看,这对于保险公司合理匹配投资组合,完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是大有裨益的。目前北美和香港股市在网络泡沫破灭后,价值回归,已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只要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保险公司在投资时处理好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的关系,控制好风险,应该能够获得较高的回报。

四、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及保险监管水平提出了挑战

(一)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后,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自身投资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通过资金的专业化运用,以及有效的内控制度建设,使投资决策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4篇

关键词: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投资匹配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家保险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成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成本的滞后意味着资金的滞留,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保险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加关注主营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原则上要求资金运用满足保险发展和保险负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负债为主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保险产品或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状况来决定资产配置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的原则。就是要求资金的来源与资金运用在规模上的相对平衡和对称,保持资产与负债总量上的相对平衡,这里要求的平衡是资产负债总量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3)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又称资产分配原则或速度对称原则,其主要内容为:资金运用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来决定,即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最好是能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

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银行存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资金运用的需求旺盛。资金运用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与保险业务经营同样重要的经营活动,客观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加强投资资产的管理,关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为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做出贡献。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不同资产的认可比率是不一样的,认可比率的不同,对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投资资产的认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司业务的起步阶段,由于公司资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虑公司资产的认可率,可以只考虑流动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配置投资。但当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资本金处于不十分充足的时候,就必须将投资配置在认可率高的资产上。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第5篇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有着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点。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性:保险公司先获得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在未来约定事件发生后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被保险人先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将来才能享受获得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所以,倘若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问题,由于大部分保险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同时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将无法维持,进而对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也会产生巨大的冲击破坏作用。所以保障和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成为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

一、偿付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金。公司开业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数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得以设立和运作的基础,设立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金。足够的资本金,是保障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条件。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属于风险性业务,在公司开业初期应当具有充足的资本金作为保险赔付的基础,否则,保险公司有可能因为开业初期的保险赔付而倒闭。这就说明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是其积累资金的坚强后盾。资本金既可在保险公司重组和清算时提供所需费用,又可以减少被保险人或债权人在清算时的损失。因此,各国法律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都严格规定了最低限额。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两亿元。但此限额只适合对刚开业公司的偿付能力控制,对老公司作用有限。其主要缺陷有:(1)未考虑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性;(2)未考虑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种类中隐蔽的风险;(3)很难区分出保险公司的优劣,无法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有利的信息。

(二)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处理未到期责任和末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的各种责任准备金有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目前看来比较合理。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我国采用1/2法提取。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便于操作,但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1/2法对于保险合同签订的不均匀虽然不合适,比如上年保险费有3/4是在9月份之后收取的,按1/2法应在本年度6月底终止责任,但上年9月份之后的保险单提前几个月作为上年保险公司的收入结转,使本年度风险加大。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对估算范围及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务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常被当成利润调节器。如经营业绩好的公司为了隐瞒利润,推迟纳税,高估多提;经营业绩不佳的公司为了骗取保户和股东的信任,有意不提或少提,增大了经营风险。另外,实务中的估算方法不够科学,统计制度也不够规范、健全,准确性较差。

(三)保险保证金。这是国家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手段。通过提取保证金,掌握一部分实有资本来保证保险公司的变现资金数量。它是被保险人利益的最后保障。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将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仅用于保险公司因解散或清算时清偿债务。显然,保证金存放银行不具有资金营运的功能,而且数量固定,不能随承保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当承保收人远远大于保证金数量时,其保障作用就会下降,经营风险加大。

(四)保险保障基金。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在税前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该项基金提取余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金的6%时停止提取该项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险费收入统一提取,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动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1)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方法不科学,没有考虑产、寿险的各自特点,区别对待;(2)不利于保险保障基金运用收益的提高;(3)若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其安全性不高。

(五)总准备金。总准备金属于所有者权益,是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危险而提留的准备资金,是构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经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的总准备金主要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只能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动用,不得用于分红或转增资本金。提存总准备金并使其积累到适度规模,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十分重要。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既没有规定总准备金提取比例,也没有规定其积累规模,使总准备金的提取带有随意性。

(六)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这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标准。若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就应增加资本金,扩大最低偿付能力。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据此,保监会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作了具体规定,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配套的监管指标体系也正在制定,很快就会出台。

二、扩大保险业偿付能力的措施

(一)在资本金方面。应充分考虑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性,采用风险资本标准,实现资产负债匹配的动态管理。这样可以使得保险公司应保持的认可资产随着其业务量的变化而变化,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的合法依据,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事前监管,而且由于建立了一个公认的标准,可以使得参与者在保险市场上得到公平对待。保险监管部门应根据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确定资本金数额,监管保险公司随着其资产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资本金,确保其最基本的偿付能力。

(二)在保险责任准备金方面。首先,要充分考虑责任准备金对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性。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如不准确,就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真实的偿付能力。若高估偿付能力,会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潜在风险,甚至导致破产;若低估偿付能力,会使保险公司丧失发展机遇,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其次,要运用先进的方法提取准备金。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可采用更先进、更精确的方法提取。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要先对其统计范围、方法和提取比例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聘请精算人才,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加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方法的探究,提高提取的精确度和管理水平。对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要采用科学的估算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当调整。

(三)在保险保证金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对它的缴存、提取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目前应尽快改变这种保证金缴存银行、固定数量的做法。许多国家对保证金的管理都实行信托制度,保证金在受托人的管理和运用下可获得可观的回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的保证金也应寻求安全稳健的投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以增强保险公司资本实力。

(四)在保险保障基金方面。我国在积累保险保障基金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有效的方法消除其不良的后果。比如,可根据各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大小来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风险程度较大的保险公司采用较高的保险保障基金比率,而风险程度较小的保险公司采用较低的保险保障基金比率。我国还应改变目前统一的保险保障基金模式,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保障基金。我认为目前可建立以下三个方面的保险保障基金:一是寿险保险保障基金;二是非寿险保险保障基金;三是巨灾风险保险保障基金。

(五)在总准备金方面。首先要尽快确定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和积累规模;其次要考虑到总准备金的如下特点:(1)总准备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的积累必须年复一年地进行,经过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笔巨额资金,可在保险公司较长时期地存放,成为保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稳定地运用这部分资金,使其较快地增长,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影响总准备金和积累规模的因素较多,不仅取决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规模和经验损失率,而且受到保险资金运行机制和保险业外部环境的制约,如在分保机制完善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可通过分保方式将超过其负担能力的风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这时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就可少留一点;又如承保地震危险的保险公司应比承保火灾危险的保险公司提存更多的总准备金。

(六)其他方面的措施。(1)对保险费率的监管进行改革。为适应现在和将来竞争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一种宏观上监管严格而微观上相对自由的费率监管制度。(2)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收益率。我国目前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主要是存银行,买国债、中央企业债券和投资基金等。从总体上看,平均收益率还不足5%,资金使用率仅10%左右,而一般发达国家的资金使用率高达85%,而且较高的投资收益足以弥补承保的亏损。目前,我国虽已允许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股市,但投资渠道还需进一步拓宽,同时还应不失时机地引进高级投资专家、精算和财务人才,保证保险资金安全有效营运。(3)完善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加快再保险市场建设。我国应初步建立国内优先分保机制,防止保险费不合理外流;适当增加新的再保险公司,逐步形成多家竞争的市场格局。(4)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联合或兼并。

三、加强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手段

(一)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应具有以下特点:(1)针对性强。产、寿险公司可根据其业务性质等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指标体系,对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监控指标。(2)可比性强。指标的计算方法、口径等应一致,不同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时期的情况都可以进行比较。(3)概括性强。设立的指标能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上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能准确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本质表现,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4)灵敏度高。指标内容的细微变化能立即反映出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5)透明度高。指标数据的计算客观规范,人为因素少。我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先建立起框架性的监管指标,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对每个指标的具体适用情况、正常值的范围、能说明的问题、局限性等都能很好地反映。当然随着形势的变化,监管指标也应不断修改调整。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主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机构设置是否合规合法;业务活动的形式、内容;各项准备金的提取结转情况;公积金、公益金、保险保障基金和总准备金的提取情况;最低偿付能力状况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等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对保险公司进行监控,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实行接管。

第6篇

新《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给中国保险资金的高效运用提供了法律平台,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的调整,将给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添新的活力。但在这方面的细则尚未出台。当前,保险业受制于资金运用范围的狭小,盈利水平难以提高,极大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中国保险业潜在的风险积聚在加快。因此,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调整的步伐,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调整应当加快

(一)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的需要。一方面,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承保利润明显下降,有些财产险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对于人寿险业务,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另一个方面,将保险公司基本排斥在资本市场之外,不利于保险公司培育核心竞争能力。从当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无不向着大型化和全能化方向发展,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已成为金融机构互相竞争的法宝。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零售网络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开展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综合性业务条件得天独厚。因此,对保险资金开放资本市场可使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对提高保险公司竞争能力极为有利。随着中国入世,保险业的开放度也日益扩大,相对于国外保险公司已拥有的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国内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不尽快使保险资金同资本市场对接,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将使我们一开始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中国保险业融人国际市场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融人国际市场的步伐日益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互动加快了这种融合。“9.11”事件后,国际保险业进入了艰难的调整期,而中国经济的一枝独秀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国际保险业利用其成熟的管理技术,先进的管理方法,面对的是全球资本市场,其投资的领域涉及股票、债券、基金、抵押贷款、房地产、贵金属等。其投资的方式可以是自营,也可以是委托,十分灵活、方便。而中国保险业在资金运用上范围狭小,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保险业发展的能量难以充分释放出来。

(三)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必然要求。过窄的投资渠道限制了新的保险业务的拓展,使产品设计过程中价格确定增加困难,市场需求与保单价值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利于开发更多的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有利于产品销售,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有利于化解寿险利差损,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目前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性困扰

(一)由政策性因素导致的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一定困难。相对于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很多问题是与国家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相伴而生的,只能在发展中寻求改革与发展的办法。如占上市公司三分之二的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新股配售问题;银行资金人市问题;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问题;A、B股市场统一问题等等。这些政策性因素的变化或不确定性都会对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由于保险公司目前已投资于证券投资资金,间接进入了股市,因此这些政策性因素影响着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的稳定。

(二)投资工具缺乏既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了巨大压力,也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了风险。目前保险公司只能在商业银行存款、投资于国债、金融债、部分企业债及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更多的金融投资工具,使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票市场只能在一个上升的市场行情中寻求盈利,一旦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引起行情下跌便只能承受投资损失。即使是国债投资,也是品种少,期限短,不能较好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基本上都是利率性产品,而没有实业投资,一旦利率变化,对保险公司的存量资产及增量资金都有着重要影响。表现在:利率持续走低,保险公司将面临再投资收益风险;而如果利率持续走高,保险公司存量固定收益债券则面临投资风险考验。

(三)由于投资工具的缺乏,使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困难,完全做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成为不现实。我国的寿险资金绝大部分是长期性的,其中20年期限的资金约占50%左右,而在保险可投资的工具中却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品种。如协议存款绝大部分为5年期,国债、金融债以3、5、7、10年居多,20、30年期限的品种太少,而且价格也不能真实反映期限与价格的变化。在目前限制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股市及海外资本市场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要做到投资资产与负债的完全匹配显然是困难的,这也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巨大经营风险。

(四)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资金运用政策限制了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国际上一般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由保险集团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所属的专业投资公司运用与管理保险资金;第二种是资金由保险公司下设一个具体的投资部门来管理和运作;第三种是保险公司把资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从我国的情况看,这方面限制较死,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基本上不存在。虽然新的《保险法》已出台,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尚留有余地,但有些条款缺乏权威性解释,亟待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说明。可以说,目前投资管理体制及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和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

(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资源的配置水平,影响着保险公司的资金营运。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大量筹集与分配资金,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大量闲置;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惜贷,存贷比例偏低,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又大量认购国债,默默承受着利率风险;一方面企业贷款难、上市筹资难,另一方面,企业发债又多头管理,限制的太死;一方面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高速增长,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运用却没有更宽的出路。这些状况表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协调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资金及债券的价格失真,也给国民经济资源造成浪费,影响着保险资金的有效增值。

三、如何缓解保险资金运用矛盾,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增值

(一)允许保险资金直接人市。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是利用股市的最有效的途径。首先,可以避免投资于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节省成本;其次,可避免投资于封闭式基金造成的折价损失;第三,可以避免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特别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见证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已在人才储备、投资组合、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有能力直接参与股票市场,直接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契机,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水平。

(二)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更宽范围的公司债券。与美国20万亿美元债券市场的规模及4万亿美元公司债券的规模相比,目前中国债券市场的规模小、品种少,公司债的规模只占全部债券市场规模的4%。可见,中国的公司债券,包括可转债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也将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更大的市场。

(三)有限度地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质押贷款及金融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住房、汽车贷款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这类投资收益稳定、风险小,特别适合保险资金的安全增值的特点。

(四)项目投资。可投资于市政建设、重大交通设施等风险小、期限长、收益高的项目。

(五)战略投资和国有股、法人股的投资。应该允许保险公司作为新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享受一级市场的高收益;同时,应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业绩优秀公司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获取稳定的红利以及通过所投资公司的净资产的增值,享受以后的流通溢价。

(六)外币境内外投资及人民币境外投资。对现有外币资金除了可以开展结构性存款外,还应允许从事B股交易;应该允许购买中国政府及企业在海外发行的债券;应允许购买美国国债等。目前美国30年期公债收益率在5.04%,10年期公债收益率达4.13%。同时,对现有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有所松动,可以根据保险的需求和实际投资管理能力,按总资产的规模核定一定比例允许人民币自由转换成外汇资金,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尽管存在一定的汇率和投资风险,但从长远看,这对于保险公司合理匹配投资组合,完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是大有裨益的。目前北美和香港股市在网络泡沫破灭后,价值回归,已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只要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保险公司在投资时处理好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的关系,控制好风险,应该能够获得较高的回报。

四、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及保险监管水平提出了挑战

(一)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后,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自身投资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通过资金的专业化运用,以及有效的内控制度建设,使投资决策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7篇

经验一:保险资金人市的资金结构

事实上,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了不同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制度,使各国保险资金的投资分布不完全一样。从统计资料中我们发现,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呈多元化与国际化态势。多种投资渠道有利于超大规模的保险资金进行组合投资,从而有效地规避投资风险并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逐步呈证券化趋势,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有相当的比重,并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同时,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在保险投资实践中出现较大差异并形成不同保险投资模式。英美两国保险公司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因为这两个国家的金融结构是市场主导型,资本市场在整个金融结构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差异。美国证券市场以债券为主,而英国证券市场以股票为主,表现在保险投资结构上就是美国保险投资结构以债券为主,而英国保险投资结构以股票为主。在美国,不管是寿险公司还是产险公司,投资债券的比重一直在70%左右,而英国的保险公司投资股市的比重一直在50%左右,债券投资只占20%左右。日本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因此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和信贷领域的比重较英美相对要高,日本的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重一直在20%上下,债券投资比重也是20%.

如果要找一个和我们当前情况非常类似的案例,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也许最有参考价值。台湾保险公司的投资分布既不同于英美,也不同于日本,其最大的特点是银行存款占的比重非常大,一直在50%左右,股票投资只占10%左右。另外,台湾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1990年前后,投资房地产的资金占保险资金的比重达到30%,这和当时的台湾的房地产发展有很大关系。1992年以后,不动产的投资比重迅速降到10%左右。

上述分析给我们的启发是在保险资金投资的制度设计时,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必须将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有机地结合起来,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国际化道路。

经验二:保险资金人市的管理体制选择

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人股市,从而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为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绩效捉供了可能。但保险资金入市的效果还有赖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的选择和创新。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以下三种管理体制:

内设投资机构:投资部运作模式。投资部一般管理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资产,因为一般账户资产与其他产品的资产不同,必须准确分析其负债特性,计算退保率和到期偿付的数量和定期预测现金流量,同时,一般账户的投资主要在固定收益品种上,而这是保险公司投资的长处。按部门进行运作,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大都会人寿就是采用这种资金运作模式。

委托专业化投资机构运作: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除自行管理其资产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委托给其他专业化投资机构管理。实行委托管理较多的是再保险公司、财险公司和一些小型寿险公司。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也将个别自己管理能力较弱的投资品种(如投资连结产品)交由基金公司运作。提供委托管理的机构主要是一些独立的基金公司和部分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为保险资金、基金、捐赠基金、养老金及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其中有的机构专门管理特定保险产品的资金,如养老金、年金、投资连结产品,有的兼营管理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资金,如安联昂斯资本管理公司、威灵顿资产管理公司。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与专业投资公司必须根据州立法签订一个详尽的投资管理协议,其中包括保险公司的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和风险控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权利,信息披露、收费以及托管机构等条款。

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运作: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这是目前国际上大型寿险公司比较普遍采用的模式,如纽约人寿、美国国际金融集团、澳大利亚联邦银行集团等。这种模式又细分成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和集中统一投资模式两种。在这种模式下,子公司除重点管理其母公司的资产外,还经营管理第三方资产。许多规模庞大的保险公司不仅拥有一家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还收购或控股了其他的基金管理公司,以满足其不同的投资需求。

内设投资部模式是保险公司传统上通行的做法,但因其不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现在渐由保险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模式取代,特别是绝大多数股份化的保险公司都通过收购兼并或整合重组拥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

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业经历一次结构变革,开始向资产管理业务渗透,这是金融机构综合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优势在于:有利于吸收资本市场的优秀人才,保险人才和资产管理人才的知识结构不同,市场价格不同,在保险公司内部一味地提高投资人才的薪酬容易引起矛盾,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则与资本市场贴近,投资人才队伍可以快速形成,有利于明确保险公司与投资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加强对投资管理的考核,促进专业化运作: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资产管理范围,为第三方管理资产,从而为公司争取更多的管理费收入,还可以通过其他机构理财及时掌握市场新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产品创新方向:同时也为控股公司适应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向国际金融保险集团发展积累有益的经验。

当然,新成立的中小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委托专业化机构运作,拥有自己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大公司也可以将自己不具有优势的投资品种委托给专业化机构运作,这样有利于减少资产管理中的各项成本支出,包括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管理费用,还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和成熟的经验。独立的投资机构由于只进行单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与保险公司没有利益冲突,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

国际经验比较中应避免的几个误区

我国现在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但投资股票无疑是投资风险最大的投资渠道之一。因此,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在操作上要非常慎重。在入市初期,有必要严格限制投资比例,随着股市的价值进一步回归和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逐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比例限制。我们认为,要既能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绩效,又能为股市提供长期资金,有效改变股市的资金结构,必须警惕目前对保险资金入市的几个实施误区。

第一,一些人简单地把国外保险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比例想当然地理解为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从而大大高估国外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事实上,在外国(或

地区)保险公司资产分布中,有价证券中占最大比重的大都是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而不是股票。例如,1998年,美国寿险公司资产分布中,有价证券占比80.34%,其中,公司债券为40.32%,政府债券为13.42%,股票为26.82%(为1917年以来比例最高的,1997年以前美国寿险公司资产分布中,股票都没有超过20%)。1994年美国产险公司资产分布中,债券占比高达77.98%,而普通股票为17.7%.在意大利,1996年保险公司资产分布中,有价证券比例高达86%,其中债券为70.7%,股票仅为15.3%.在德国,1996年,除土地及不动资产以及联营企业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比例高达88.4%,而其中股票仅占3%左右。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寿险资金运用中,有价证券占比35.32%,其中股票为8.16%.

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资金运用的证券化趋势主要是大量持有各种债券,股票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并不高,这种普遍规律背后的机理是债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组合比较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

第二,将寿险独立账户资金投资于股票比例与一般帐户资金混为一谈。我们有的文献居然说美国寿险公司1997年投资资产中,股票占比为70.6%!事情的本来面目是,70.6%仅仅是美国寿险公司独立账户投资于股票的比例。美国变额万能寿险等投资类保险的投资属性非常强,很大程度上是开放式基金的替代品,其独立账户中的资金大部分投资于股票也就不难理解了,但这决不能代表美国寿险公司资产投资于股票的整体状况。就在同一年,美国寿险公司通用账户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仅占4.3%,独立账户与通用账户合并后投资于股票的比重为23.2%.可见,仅仅以独立账户投资于股票的情况来代替整个寿险资金的状况无疑是混淆视听。例如,2000年和2001年一般账户的股票投资额分别为943.39亿美元和848.37亿美元,分别占当年一般账户资产总额的5%和4%.而2000年和2001年独立账户的股票投资额分别为9029.90亿美元和8241.88亿美元,分别占当年独立账户资产总额的79.10%和76.99%.

第三,只是对资产层面作简单的比较,而没有考虑业务结构、负债结构层面的巨大差异。和其他投资类似,保险资金运用也要讲究资产负债匹配。不同的业务结构形成不同的负债结构,不同的负债结构进一步要求有不同的资产结构与之相对应。因为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所对应形成的性质差异很大的负债,从而对资金运用的要求也就不一样。例如,寿险的纯粹保障型产品、储蓄保障型产品与投资保障型产品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要求差别非常大。我们经常引证美国保险资产20%左右投资于股票,英国同期比例更是高达48%,我国香港为22%左右,新加坡为17%左右。但这些国家和地区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对我国并没有直接的借鉴意义,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保险产品结构与它们差别很大。比如,在英国,基金连结保险(Unit—linked Insurance)产品的业务量占到整个寿险业比重的50%,在美国,因股票市场的持续上涨,带动变额保险(Variable Life Insurance)或变额万能保险(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等投资连结型保险的发展,其比重由1993年的3%上升到1998年的32%.新加坡此类产品1997年其比重就上升到33%,我国香港的类似产品在寿险业中的比重从1992年的5%增加到1999年的11%,有效保费年增长率高达51%.而这些投资类产品独立账户中的资金主要投资于股票,从而从整体看,这些国家和地区保险资产投资于股票的比重也就相对较大。

但我国的情况非常不一样,一方面,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类保险的独立账户上的资金占比较小,另一方面,投资类保险产品回归保障功能的呼声也一直很高,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我国保险投资类产品难以成为主导,其独立账户资金累计金额有限,对股票的投资需求相对较小。

第四,关于保险投资方式的很多讨论忽视了基于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选择。很多人习惯于拿国外保险资金目前的资产分布情况作为应该借鉴的国际经验,而没有系统地考察一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变迁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而忽视了不同国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对保险资金投向的决定性作用。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都是随着经济发展动态变化的,或者说与其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例如,美国寿险公司资产分布中,1925年股票仅占0.7%,20世纪90年代以前都没超过10%,但1998年达到26.82%.日本、韩国等后起工业国家的保险业也是如此,其保险投资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起飞时期,保险资产中,贷款或不动产的比重较高,这主要是因为国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很大,这些投资项目回报高,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其保险投资逐渐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如日本寿险公司资产分布中,贷款的占比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近70%降低到目前的不到30%就是因为在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投资需求高涨,信贷需求旺盛收益稳定且丰厚,但近七八年来日本经济持续低迷,信贷资金需求大大下降,贷款利率极低。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下降到2000年的7.9%,也与其不动产投资过热导致的经济“泡沫”有关。

可见,只是从各国保险资产目前分布的横截面比,对一个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缺乏纵向的考察,不考虑我国发展阶段和其他国家的差异,简单地希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现跨越式发展,很可能酿成拔苗助长的悲剧。

第五,现在的大多数讨论对国外保险资金投资的经验津津乐道,对投资失败的教训几乎没有涉及。1997年以来,日本多家寿险公司连续倒闭,其重要原因在于,日本企业间的交叉持股现象比较普遍,寿险公司持有银行大量股票,银行股票的下跌及收益减少不同程度地拖累了寿险公司。

第8篇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一直是我国保险公司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无疑为保险公司融资打开了一条新的渠道。自2004年,泰康人寿首次发行13亿元次级债,开创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先河以来,在2004-2005年,以及2008年以后,我国先后出现了两次保险公司次级债发债潮。虽然经过几年的发展,但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建设仍在探索之中,要想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更加高效、健康的发展及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就必须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获得理论的指导。本文旨在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意义、风险、问题及监管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意义

(一)短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所融得的资金,可以计入保险公司的附属资本,根据保监会其他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次级债按如下比例折换为认可负债,见表1。

通过表1不难看出,尽管保险公司所发行的次级债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次级债离到期日越近,需要折换成认可负债的比例就越高,换句话说,就是能作为实际资本的比例越低。所以说,保险公司次级债仅是在短期内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提高效果会越来越差。

(二)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机会

保险公司短期的资本短缺,一方面表现为上面所说的偿付能力无法达到要求产生的融资需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保险公司在遇到良好的投资机会时产生的融资需要;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为保险公司融资打开了一条有效的渠道。最近几年我国的市场利率一直不高,因此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在保险公司面临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投资收益率往往远远高于为进行次级债融资产生的成本,这就为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空间。

(三)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监管作用

由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所以次级债的投资者面临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此时投资者作为保险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会自觉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监督。依靠市场约束机制的监督,可以更好地促进保险公司健康发展。

三、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存在的问题

(一)过度依赖次级债

次级债融资解决的是短期的资金不足,在保险公司经营遇到困难时,为其缓解经营压力,并对其改善经营状况提供一个缓冲期与资金上的支持,使得保险公司不至于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但是,若保险公司在发行次级债后,因为轻轻松松就缓解了资本短缺,被这种利用借债来改善经营的表象所迷惑,更加热衷发债,依赖次级债经营,而懈怠于提高自有资本质量的话,次级债反倒是把保险公司的经营缺陷掩盖了起来,形成新的风险积累,给更大的经营问题的出现埋下了隐患,最终损害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机构互持次级债现象普遍

商业银行是保险公司次级债券的主要购买者之一,同时,保险公司也是商业银行次级债的一个大买家,另外,保险公司之间也交叉持有大量次级债,这种金融机构互持次级债的现象,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是十分突出的。金融机构之所以互持次级债,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增加参与监管要求的资本,使资本充足率达到形式上的监管要求。而且,互持次级债在成本上比向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行要划算得多,可以说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利互惠”的游戏。然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进行强制性的要求,本意是为了降低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但若金融机构通过互持次级债来达到监管要求,不但没有使行业的整体风险降低,反而由于互持次级债,形成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导致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大大增加。

四、保险公司次级债的风险管理

(一)重视次级债资本所占比例的限制

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规模的上限,在最新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为其净资产的50%。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次级债资本的比例限制相对宽松,这虽然为保险公司打开了良好的融资渠道,但也因此而使保险公司次级债发行规模更大,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因此,要从源头上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带来的各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监管机构首先要做的就是合理确定次级债资本比例,从而限制次级债的整体规模。

(二)对互持次级债风险进行评估

在上文中已经说明了金融机构互持次级债会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增加。我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互持次级债的监管相对宽松,对次级债的认可标准与协议存款相同,这样的认可标准显然偏高。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在计算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时,对互持的次级债进行风险的调整,设定次级债计入资本充足率时的计算比例,降低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三)规范次级债融资的使用途径

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除了提高资本充足率外、补充暂时性的资本不足外,寻求有利的投资机会、获取投资收益也是其重要目的之一。由于投资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保险公司在利用次级债进行投资时,监管机构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上报投资的具体项目以及对项目进行的风险收益评估,完善投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涉及金融资产的投资时,为了有效控制价格风险,监管当局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进行逐日盯市、每日收市后上报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值的要求,防止保险公司为扩大投资而盲目举债。

参考文献

[1]高洪忠.保险公司次级债风险及监管研究[J].保险研究,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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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静.次级债融资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5 (02).

[5]《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2号.

[6]《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

第9篇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及其管理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既包括了保险费率厘定、险种设计和保单销售等承保风险,也有汇率、交易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最终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充分的资金量和足够的资金流动性。在保险经营实践中,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经营风险的分类和认识略有差异。

例如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有限公司主要关注承保风险、准备金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货币风险等。而美国人寿保险排名第一的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将自己所关心的经营风险细分为200多项,主要包括资产风险、承保风险、国际风险、中介费风险、运营风险等。总的来说,承保风险更多地体现为保险业务技术环节,其他各类风险大都反映在保险公司资金流动环节。保险公司风险理念的核心是资金的偿付能力。各家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管理,美国和英国的保险风险监管,都是围绕着保险公司资金偿付能力和资金风险进行的。

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

此次考察所拜访的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各有特点,但却有两个基本的共同点。

一是不同层次的风险内控(监督)体系,例如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的可控、可测性将风险划分为“绿色”、“红色”、“黄色”三级。同时,将这些风险评级状况,迅速报告给本部门内部和外部的审计部门,以及公司内部执行风险控制的管理者,从而通过部门内部、部门外部(公司)、公司决策者等三个不同层次,有效解决风险或者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自我风险评价。主要是风险资本评估和有效资本评估。前者是目前英美两国保险监管部门运用于保险监管实践的风险评估方式,后者是一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采用的评估方式。

风险资本(RBC)评估方式是基于保险公司面临风险的一种评估方式。它根据保险监管者确定的风险因素权数,对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资产风险进行加权,计算出总风险资本。同时,调整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得出风险资本率,从而判断该公司的资金偿付能力处于何种风险阶段。总风险资本=资产风险值+承保风险值+利率风险值+经营风险值—调解因素。其中,各项风险值均是其有关风险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对应的风险权数相乘所得。例如,人寿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值=养老金准备金x风险权数+寿险准备金x风险权数。对于所有资产和风险资本计算所涉及到的风险权数,均由保险监管部门按年度予以公布,各家保险公司根据统一的权数数值,各自计算自身的风险资本和风险资本率,从而实现本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

有效资本(EC)评估方式是对保险公司整体资金价值的一种衡量方式,以确保该公司能够有足够的资本,来偿付已经发生的不利事件。它确定公司预期的资本回报率,从而得出满足一定收益条件下的有效资本。同时,列举出公司经营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通过风险因素加权得到公司全部资产的资产变动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相乘得出应有资本。最后,将有效资本与应有资本比较,确定公司整体资金的整体风险状况。这种以收益率为基础的有效资本评估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人寿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公司的200多种经营风险加权取得应有资本。同时,根据公司预定的综合收益率,在特定允许的偏差范围内,保证该公司有效资本和应有资本能够在99.97%的概率上进行匹配。换言之,有效资本评估控制了可以控制该公司99.97%的经营风险。

有效资本评估模式的建设前提是大量独立风险因素基于正常的概率发生作用,但对于某些主要的风险因素,还需要通过极端情况或者压力测试的方式进行评估,这样,可以解决有效评估模式所不能保证的0.03%的风险暴露可能性。

保险公司货币风险管理

跨国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资金的货币管理,分别采取了集中管理和当地化两种不同的风险管理结构模式,但是两种模式反映出共同的管理思路。

一是币种匹配。当前保险公司采取的办法是:根据不同的币种,在现金流基础上匹配资产和负债,利用市场设定的保险资产或负债衍生工具(某些保险资金)调整期限,尽量确保相同期限的资产和负债数量相互匹配,最终实现同一币种资产和负债的匹配。有的是将跨国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同一币种的资产和负债集中起来进行现金流分析,一般是将同一国家所有分支机构集中起来进行管理,如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时是将不同国家但是用同一货币的分支机构集合起来进行管理,如在欧元区。

二是对冲货币头寸暴露。保险公司往往采取远期交易、货币期权、货币互换等衍生工具,继续对冲货币暴露风险,控制因不同币种产生的净负债风险。

三是以投资收益抵补货币风险。保险资金投资是保险公司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保险公司从事投资活动,除了考虑收益率这一主要因素外,还需要从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币种结构出发,通过投资于不同到期日的债券或基金,通过投资于不同的股票市场,使得资产负债的期限得到更加完全的匹配,使得货币结构得到改善。在此基础上,再寻求收益率的最大化。当然,资产负债币种匹配以及利用货币工具、衍生工具等投资品种抵补货币风险等种种风险防范手段并非万能。例如,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在再保险经营中,获得了100多种的不同货币资产,该公司通过币种匹配和投资工具的综合运用有效解决了不同币种偿付风险。然而,当去年阿根廷比索发生危机时,该公司在阿根廷的资产仍然遭受了巨大损失。该公司由此考虑在偿付能力评估系统中加大国际风险等系统风险权数,同时也在进一步研究在货币风险管理中增加系统风险因素。

此外,有的保险公司认为,通过资产和负债的币种匹配并通过衍生交易对冲净负债的做法成本太高,或者是由于使用金融工具的限制而难以实行,它们会将其资产的计算货币变为篮子货币。篮子货币计算的资产和负债的货币因素变动趋势应当是相同的,这样可以降低货币波动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利影响。

“9.11”事件与保险安排

美国世贸大楼赔偿案

“9·11”事件中美国纽约世贸大楼组楼倒塌及其产生的一系列财产、人身损失,酿成人类保险历史上单笔损失额最大的保险事故。至今,国际保险界尚未能够全部计算清楚保险公司对“9……11”事件的全部赔偿。

世界各大评级机构或著名保险公司对“9·11”事件保险赔偿作出估计:瑞士再保险和穆迪估计“9·11”事件造成的全部损失在300-700亿美元之间;慕尼黑再保险、AIG和英国劳合社估计全部损失在400亿美元左右;达信和摩根斯坦利估计全部损失在520-530亿美元;安龙估计全部损失在600-800亿美元之间;高盛估计全部损失为250亿美元,通用科隆再保险估计全部损失为350亿美元左右。不管最终全部赔偿额为多少,必将远远超过此前的最大单笔保险赔偿案(安德鲁飓风赔偿案,赔偿总金额为196亿美元)。

“9.11”事件的巨额赔付中,赔偿事故包括:世贸大楼1号主楼和2号主楼的财产损失、其他建筑等的财产损失、商务中断损失、员工赔偿、航空险赔偿、人寿给付、责任赔偿等。与一般估计不同的是,“9·11”产生的一系列赔偿事故,最大的理赔事项是商务中断损失赔偿和责任保险赔偿。根据劳合社估计,两者的赔偿金额超过了200亿美元;次之的理赔事项是其他建筑的财产损失和航空险赔偿,两者的赔偿金额接近100亿美元;较大的理赔事项包括了世贸大楼l号楼和2号主楼的财产损失以及员工赔偿,两者的赔偿金额约70亿美元左右。相对而言,人寿保险的给付金额较小,仅为27亿美元左右。

世贸大楼赔偿案的再保险安排

“9·11”事件产生的任何一项巨额理赔,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均不能独立承担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分散巨额风险。例如,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对于世贸大楼综合保险,提取的保险准备金为187万美元,但截至2002年底,该公司已经支付了3亿美元赔款。据该公司测算,最终可能要支付赔偿共20亿美元,而该公司全部的股东权益市值才40亿美元。显然,完全由保险公司自身支付有关赔款是不现实的。这时,保险公司需要将直接保险(例如世贸大楼及其有关保险合同)进行再保险,减少本公司的自留保险责任,一旦出现风险,可以由多家再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

在世贸大楼赔偿案中,保险公司充分运用了再保险合同,有效分散了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以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为例,它对于本公司承包的世贸大楼财产损失风险,综合运用了临分和合同分保,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等再保险方式。该公司首先与再保险人签订了一个四层的比例再保险合同,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两层超赔再保险合同,从而以合同分保的方式锁定了大部分风险责任,对剩余的风险,该公司又通过临分的方式,取得了保障。“9·11”事件后,该公司应当承担的赔款责任共有12.9亿美元,但是,经过上述再保险安排,该公司通过合同分保从其他保险人获得了6.59亿美元的赔款,通过临分获得了3800万美元,最终该公司自身仅需要支付2.5亿美元赔款。可见,有关世贸大楼标的的再保险安排直接使得该公司少支付了10.4亿美元赔款,付出的成本则是6000多万美元的再保险费用。“9.11”事件后的保险经营和监管

“9·11”事件对世界保险市场产生的巨大冲击不仅仅表现为巨额的赔款(历史上的第一赔案)和精英的损失(全球保险业界几家著名公司在“9·11”事件中损失了许多保险技术人员),其影响还体现在:

一是保险公司对于承保风险有了新的认识。恐怖主义风险成为保险承保过程中重要考虑的因素。同时,过去保险业认为“不相关”的保险风险,例如人寿保险风险、员工赔偿风险、财产保险等,在“9·11”事件却产生了极大相关性,并共同导致了一个巨大的保险偿付。

二是保险经营有了新的变化。保险费率厘定、合同条款等更加详细和周密,除外责任更加清楚准确,特别是核生化因素(NBC)的除外条款。同时,保险公司内部的业务控制,风险管理机制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三是保险公司提高准备金,增强偿付能力。尽管“9·11”事件前,保险公司也会提取一定准备金,但是,在风险巨大的情况下,一般数量的保险准备金是远远不够的。“9·11”事件后,保险公司均为难以预料的风险提高了保险准备金。如劳合社的核心信用准备金将从2001年底的4亿美元左右扩充到10亿美元(2003年底完成),并且将50亿美元转入其美国信用准备金部分(劳合社的保险准备金由保费信用准备金、劳合社信用准备金,其他独立资产准备金和核心信用准备金等构成,目前超过30亿美元)。

四是保险监管部门增加了保险风险保障的监管。美国在2002年通过了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TRIA),明确提出,对于恐怖主义造成的风险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由美国政府予以补助。英国也通过加强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管理职能来强化了保险行业的风险监管等。

对我国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的建议

外汇局承担着配合中国保监会做好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监管的职责,就应当对保险外汇资金管理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规划。针对当前保险外汇资金存在的风险点,我们应当积极应对,解决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总量不足的困难,增加保险公司流动性管理的手段,拓宽保险外汇资金运用形式,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保险偿付能力,提高国内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社会保障能力。这次对英美保险市场的考察,汲取了跨国保险公司资金风险市场管理经验,对于今后研究和逐步引进市场手段引导保险公司解决业务经营的币种匹配、汇兑和风险管理等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保险外汇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刚刚形成,考察团认为应当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进一步明确管理政策,扩大保险外汇业务经营的空间

当前,境内保险公司所从事的外汇业务主要是外汇保险经营,对于外汇资金运用以及管理还存在较多空白。实际上,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两个主要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际上比较成功的保险公司,都是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弥补保险经营的亏损,增强公司的保险偿付能力。

我国《保险法》确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但并没有明确限定保险公司只可以投资人民币工具、不可以运用外币工具,也没有明确限定保险公司只可以投资境内市场,不可以运用于境外市场。当前的核心问题是,管理部门如何进一步明确操作政策,确定保险资金境内外运用的风险管理模式和资金流动的规范,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落到实处,真正扩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空间。

从市场化经营观念出发,实行审慎性管理

从英美等国对保险外汇资金管理的经验来看,政府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确定可以投资的资产及其规模,确定投资对象标准、实行风险为基础的资本金管理等三个方面的审慎管理,对于公司如何套期保值、如何运用衍生工具避险、如何获取投资收益等并不过多涉及。在我国现行外汇体制下,除了对上述外汇资金运用管理外,国家还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存放和划转,在境内从事外币计价结算的保险活动等,进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但是,无论保监会和外汇局对国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内容为哪些方面,同样应当坚持审慎性管理原则。外汇管理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政策目标,主要是监测资金流动,判断其对宏观国际收支的影响并进行政策导向。外汇管理部门只需确定和疏通资金流通的管道,方便监测和引导,并协助保监会确定审慎性管理方案。至于具体的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和运用,资金头寸的分布和调动等,应当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的情况自行决定。

积极调整人民币境外分保购汇政策,有效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当前,境内98%左右保费收入来自人民币投保的保险业务。根据保险经营的规律,保险公司收入的保险费,如果超过自身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再保险。按《保险法》规定计算,境内全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中应有100亿元人民币左右保险费必须分散到中国境外,这就会产生约12亿美元的外汇资金需求。这对现有保险公司外汇资金量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保险公司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

为此,解决保险公司现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人民币保险境外再保险费用的问题,是近期必须迅速明确的一项重大任务。考察团建议,借鉴国际保险市场有关再保险经营管理的经验,根据再保险风险保障的特点,以再保险合同为基础,研究明确人民币境外分保购付汇政策,使得境内保险公司可以及时足额地将巨额风险分散到国际保险市场,有效提高境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积极研究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的政策

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对外汇资金基本上没有流动性管理,有关保险外汇资金流动管理的政策还尚未明确。但另一方面,支付保险赔偿或分保费等,往往时间要求特别高。一旦继续支付时,由于外汇定期存款没有到期,而购汇申请因程序性延迟没有获批,保险公司外汇流动头寸不足无法及时付款,会给公司信誉等带来不良后果。国外保险公司往往具有较多流动性工具,包括拆借,将保单、债券、股票等抵押融资等,调节短期头寸。考察团建议,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政策,提高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水平,增强境内保险公司抵抗突发性外汇支付的能力。

积极研究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的政策

我国保险公司从事外汇保险业务,产生了对人民币、美元以及其他货币等的收付,也必然产生外汇资金投资运用的需求。从大都会人寿等欧美保险公司投资品种的结构看,主要投资形式是政府债券、高信用等级的政府机构债券、公司债等。债券投资收益率稳定、期限结构分布合理,可以满足外汇保险资金不同的收益和期限要求。与此相比,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的渠道还非常狭窄。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股利政策

股利政策是上市公司对财务管理的一项不可或缺的环节,科学合理的管理政策,能够有效激发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支持力度,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为企业稳定发展,奠定一定的资金基础。而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发展历程,相对国外来说还比较短,股利政策还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缺陷与不足,还需要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不断加强探索创新。

一、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现状

(一)股利不分配现象得到了有效改善

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在刚起步时为了有效融资,对股利分配进行拖延,甚至不分配的现象,这几年,由于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企业与外资不断进行交流,使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对股利政策有了正确认知,使股利不分配现象得到了有效改善。

(二)现金股利的发放形式逐步成为国内主要的股利发放形式

从2006年至今,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股利,采取现金的发放形式的比例逐年提高,而采取股票形式进行股利发放的已不足5%,股利采取现金发放形式的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是采取股票形式发放的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8倍左右,充分说明现金股利的发放形式已成为国内主要的股利发放形式。

(三)股利支付率偏低且增长缓慢

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最近10年的平均股利支付率提升了差不多20%,但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却一直维持在32%左右,充分说明了,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股利水平虽然有所增加,但平均的股利支付率却没有增加多少,股利支付率偏低且增长缓慢。

(四)股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逐渐增强

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股利连续发放,由一开始的近20家上市公司,但连续发放股利的只有3、4家发展到现在,国内83%的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都能连续性的发放股利,分配方式也集中在现金发放形式,这说明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正在逐渐提高。

二、针对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股利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还存在一些缺陷问题,相关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应结合自身发展特点,进行股利政策的调整与改善,促进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执法力度与资本市场管制

目前,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缺乏有效地管制,对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信息不能有效传递。国内的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一直着眼于通过股利政策,向国内的资本市场反映公司的信息,但国内的资本市场并不能有效完成这项使命,实现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有效衔接。因此,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与资本市场管制,加快国内的证券监管机制的创新改革,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化、公正化,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加强市场整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实际合法利益。

(二)完善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管理机构

国内的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管理机构不科学,股利政策不合理,是造成股利政策当中存在问题缺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当前最应该做的就是改革公司股权机构,完善公司管理结构,应该以资本市场为基础,加强公司法人结构管理,进行股权分散,投资主体多元化,保证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资本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加强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信息传递的监管

国内的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涉及到很多的方面,与银行的联系非常紧密,通常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其业务经营的环境一般都比较的复杂,变化没有规律可循,很难进行把握,不确定性影响因素太多,还有很多主观性因素的影响,有很大的盈余管理机会。因此,要加强对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信息传递的有效监管,加强信息传递的透明化管理,有效遏制部分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严格管控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股本扩张,使公司的盈利水平与股本扩张速度保持持平。

(四)强化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资本管理,促进资产结构调整

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资本运行管理的能力,相对其他方面来说较弱,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想要提高对资本运行的管理能力,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就必须提高资产结构的调整速度,提高公司对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同时,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要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管理。对于整个金融保险类证券市场的运行体系来说,证券公司的资金安全和高效运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确保证券公司的资金运行安全和高效运作,才能保证整个保险金融类证券市场体系的科学合理运作。在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下,加强资本管理和资产结构,是各国证券监管体系的一向重要手段和主要内容。

三、结束语

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以经营货币的特殊形式,进行金融资本的运行,决定了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必然受很多方面的影响。需要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管制,完善公司股利政策管理结构,强化上市公司与市场信息传递之间的监督管理机制,股权分散,降低风险,促进公司的资产结构调整,促使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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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成凤,杨思.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析――基于沪市央企上市公司的实例研究[J].商业会计,2012(13)

第11篇

汇率风险,又称外汇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涉外业务中因汇率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汇率风险通常是由于汇率波动的时间差、地区差以及币种和期限结构不匹配等因素造成的。汇率变动带给保险公司的风险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其中,交易风险是指以外汇计价成交的交易因汇率波动而引起收益或亏损的可能性;折算风险是指公司为了编制财务报表,将以外汇表示的资产和负债换算成本币表示的资产和负债时所面临的风险,它会影响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开财务报表的结果;经济风险是指由于意料之外的外汇汇率变化而导致公司未来经营收益增减的不确定性。

以上三类外汇风险的不同特点,见表1。

由于持有外汇负债、存在对外支付需求以及经营外汇相关业务的要求等方面的考虑,保险公司需持有一定数量的外汇;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所持有的外汇资产的数量是动态变化的,因此,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汇率风险既包括编制财务报表时面临的折算风险、汇兑交易时面临的交易风险,也包括潜在不确定性导致的经济风险。

二、汇率风险对保险公司造成的潜在影响

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汇率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外汇资产和负债、外汇业务、偿付能力以及投融资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形成潜在威胁。

(一)在外汇资产和负债方面

汇率变动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外币净敞口是在资产方还是在负债方,主要体现为外币资产和负债不匹配带来的重估风险。

一方面,保险公司所持有的外汇资本金会因为汇率的变动而影响其实际价值。人民币升值会给持有美元资产的保险公司带来负的财富效应,导致以本币计算的外汇资本金缩水。

根据亚洲开发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的预测,2006年人民币可能升值3%-4%,摩根士坦利则认为,到2006年底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将达到7.5。分析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走势(见图1)发现,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人民币将继续保持稳中有升的趋势,而且这一趋势将持续较长时期。如果不采取汇率风险防范措施,保险业现在所持有的外汇资产将遭受更大损失。

另一方面,对外汇负债来说,保险公司的外汇负债主要是应付外汇赔款。人民币升值将使保险公司在支付等额的外币赔款时所对应的人民币实际价值降低。

总之,如果外币资产多于外币负债,净敞口在资产方,人民币升值虽然会导致外币资产和负债在折算成人民币时都有所减少,但资产减少的更多,从而对保险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外币净敞口在负债方,人民币升值则会带来正面影响。

(二)在外汇业务方面

汇率变化对保险公司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影响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收入。外币保单与国内一般保单最大的差异,是外币保单是以外币定价。保户用外币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给付满期金或理赔金时,也依保户指定的外币支付。人民币升值将使保险公司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收入下降。

2.影响保险公司的再保经营。由于保险公司的直保业务通常是用人民币计价,如果在再保业务中再保摊回赔款以美元计价,那么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再保实际摊回赔款的人民币价值将会下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实际自负赔款额度上升,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

3.影响保险外汇业务需求。长期持有外币资产的民众在汇率风险意识提高后,会主动寻求规避汇率风险和分散投资风险的措施,从而大大增加对长期型的外币保单,如外汇储蓄类保险(外币的教育金保险)、外币投资类保险等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的需求,这将为保险公司拓展保险业务创造出巨大的市场空间。尽管当前外汇保险业务范围,仅限于人身意外险和财产险等短期险种,不包括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和长期寿险,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境内居民购买外汇人身保险的限制将会逐步放宽,境内保险公司将逐渐可以经营长期型外币保单、甚至是投资理财类外币保单业务。

(三)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方面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影响公司经营的最重要因素。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资本金、准备金和公积金、业务规模及保险费率。除此之外,保险资金的运用、再保险业务等情况也会对偿付能力产生影响。

人民币升值会引起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的实际人民币价值贬值,也会给公司的业务经营带来重大影响,进而,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外汇资金投资方面,由于政策的限制,中资保险公司不能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利用金融衍生产品作为对冲工具来规避汇率风险。在保险外汇资金投资收益不高的情况下,如果未来人民币升值幅度过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将无法弥补汇率变动所带来的损失,也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带来一定影响。

(四)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方面

汇率变动也会对国际商业资本的进入产生影响。从积极因素看,对于已进人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其利润汇出因人民币升值而实实在在地获得增加,其所获得的人民币收益的国际购买力也得到了提高,汇兑收益将促进已进入外资的扩张。在此示范效应下,如果海外预期人民币继续升值,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保险公司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的谈判地位;

从消极方面看,初始资本门槛提高将对新资本的进入产生抑制作用。一国货币升值后,就会使该国成为更昂贵的投资地。人民币汇率升值将导致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下降,减少外商对中国的直接投资。

(五)在海外并购方面

海外并购是我国保险公司实现国际化的主要途径。汇率变动会影响国内保险企业的并购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一方面,人民币升值,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时,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兑换的外币数量就会相应增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中国保险企业的海外扩张欲望。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后,保险公司外债本息还付压力减小,可以在外国向当地金融机构贷款,适时进行海外并购。

三、保险公司汇率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随着国家外汇政策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投资领域也在逐步扩大,这对保险公司汇率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增强紧迫感,学习运用先进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尽快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一)树立汇率风险防范意识

长期以来,中国的人民币汇率水平保持相对稳定,这使得一些保险公司的汇率风险意识较弱,把为防范汇率风险所付出的成本看作是额外负担。现在随着人民币汇率灵活性的逐渐增大,各保险公司必须要增强汇率风险意识。保险公司必须要在公司内树立全面、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公司统一的风险管理文化,依靠最高管理者到基层员工各个层次的相互配合,把风险管理贯穿到业务的每个环节。

(二)完善汇率风险管理体系

为了更加系统、有效地管理汇率风险,保险公司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关系清晰的组织体系,制定汇率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为汇率风险的有效控制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制度,激励经营管理人员不断提升汇率风险的管理水平。要建立风险责任制度和检查制度,明确各岗位的义务和职责,并通过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促进汇率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加强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管理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强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管理,提高保险外汇资金的经营效率等途径,减弱甚至抵消汇率浮动带来的损失。

1.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加强外汇资金的资产负债管理是加强外汇资金运用管理的前提。保险公司应在充分考虑外汇资产和负债特征的基础上,制定外汇资金投资策略,使不同的外汇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上相匹配,以便有效控制汇率风险。

2.扩大保险外汇资金运用规模

某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投资收益率扣除汇兑损失后,依然高于国内投资,从一个侧面说明扩大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汇率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应共同努力,扩大外汇资金运用规模,实现外汇资金有效益的流动,以收益冲抵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

3.提高保险外汇资金投资绩效

即使在人民币存在预期升值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投资渠道、提高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绩效依然有可能抵消汇兑损失的影响。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外国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股票等投资工具。但目前,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境内银行存款,投资品种比较单一,收益局限性较大。因此,保险公司应拓展外汇资金的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组合,以提高外汇资金的投资收益,减弱汇率风险的消极影响。

4.充分利用专业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该实行托管制,并委托境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境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同时,由于各保险公司单独进行外汇资金投资的成本较高,因此可以选择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方式,通过外汇资金投资专业化来提高投资绩效、降低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

(四)使用金融产品交易

管理汇率风险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严峻挑战,这有赖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完善,尤其是外汇衍生品的丰富。对远期、掉期业务等金融工具的有效使用有助于保险公司防范汇率风险。由于目前市场上缺乏人民币汇率衍生工具,所以,通过资金管理的方式,即资产负债方式来管理汇率风险比较适合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应逐步放宽避险工具的使用,切实做好对冲方面的制度安排,并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金融衍生品部分限制,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规避风险。

(五)合理配置外汇资产币种

由于外汇市场上,各外汇对人民币的汇率波动情况不一样,为分散外汇波动风险,可以考虑对外汇资产的币种及相应的持有量进行调整,使一币种外汇资产升值所带来的影响与另一币种外汇资产贬值所带来的影响产生抵消效应,从而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汇率风险,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例如,在当前时期内,根据汇率走势,可以适当减少美元资产持有量、增加欧元资产持有量。但是,由于各外币之间以及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存在多重关系,影响汇率波动的因素增多、也更加复杂,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大,因此,现阶段不宜过多进行外币间的对冲。

第12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日益成熟,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保险集团的金融混业经营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但也增加了保险集团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构成了全面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比较复杂,而且每一个子公司业务性质都有其特殊性,给集团市场的全面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 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 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 年发布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

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银行子公司目前产生市场风险的资金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如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如黄金白银的即期买卖、远期买卖、掉期及租赁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债券期权、利率期货、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利率产品业务(如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新兴市场公债等)、结构化产品业务(如信用违约互换、与信用相连的债券等)。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子公司的经营重点由传统的贷款业务向市场业务转移,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将成倍增长。

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负债的特征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针对两个账户的不同特征选择合适的方法计量市场风险。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需计提资本金的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其中不包含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银行子公司应当尽量对所计量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在操作层面上,由于银行账户采用账面价值核算,而交易账户采用市场价值核算,因此常用的var方法主要集中于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衡量,而无法覆盖银行账户的市场风险。后者往往使用敞口分析、缺口分析或敏感性分析加以补充。这样,在计量两大账户风险的方法上就出现了不能统一的局面。

银行子公司应对两个账户进行市场风险的统一管理。统一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有助于高级管理层准确衡量全行范围内存在的风险。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割裂,则可能因统计口径、参数设置和计量方法的不一致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造成困难。银行账户的var可用monte carlo模拟利率和汇率的未来变动,计算出银行账户在一定置信度下的最大可能损失,这在本质上与交易账户的计量是统一的,因而从技术上而言,统一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是可行的。 证券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是余额包销的风险,证券承销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将承销的股票全部销售出去,不能产生余额包销,而股票能否销售出去的核心在于股票发行定价。因此,证券承销业务事前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承销证券发行定价能力。另外也可对承销股票的var(ipo新股价格变化可用二级市场中行业相同、经营状况相同的公司的股价变动来反应)进行估算。  (二)证券投资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风险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可采用以var限额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

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宣布要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到期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风险,即客户把损失风险转嫁给证券子公司。还有,证券子公司在动用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错误判断市场所引起的风险,即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融出资金,而股票下跌误判为上涨融出股票,也将直接对证券子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引入卖空机制后,估值偏高的机构重仓股也会存在下调的风险,抱团取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些将增加证券子公司的自营业务难度和风险。

针对融资融券可能的市场风险,证券子公司应建立信用账户预警系统,对客户信用交易帐户的融资买入和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进行动态监控,量化融资质押证券强制平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并且根据市场趋势调整融资融券的比例。

信托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就是业内所谓的信托“新政”。《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目前,信托子公司的自营业务有较大的比重在证券投资上,因此自营业务的实时监测就目前的自营业务的品种而言,反映的主要是证券投资的风险。

对于固有业务项下证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及管理情况,信托子公司应对因股价、市场汇

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值进行估算(即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对于有些资金信托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中承诺通过调整管理费弥补投资者的利息风险,将投资者承受一定的利率风险附带转嫁到信托公司自身上,从而吸引投资者的,信托子公司对这类信托项目的利率风险的估算可采用利率风险var,计算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导致的管理费用的最大可能损失。

基金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基金投资的实际风险承担者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基金投资者,而基金管理公司只是受托理财,作为报酬,基金投资者要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集团层面来看,基金管理资产不纳入集团的市场风险资本限额汇总计算,对基金公司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管理主要属于指导建议层面,对其投资的市场风险进行动态测算与评估并给出指导意见。但对有些特殊类型的品种,则应测算其不能保本对基金公司造成的潜在损失,且应对其实施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严格动态监控。

参考文献:

1.盛和泰.国外保险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及建议[j].金融电子化,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