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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论文

时间:2022-03-09 16:07:05

保险实务论文

第1篇

关键词: 高职院校;课程改革;保险理论与实务

1课程内涵及目标

《保险理论与实务》是我校金融专业的核心课程,对学习金融专业知识起到了补充作用,也是学习保险相关专业课程的奠基石。本课程的学习重点在于使学生对保险学的基础知识、基本业务分类和操作流程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利用这些理论知识能够通过相关的职业资格从业考试,取得从业资格。为了突显高职院校特色,在理论基础上锻炼学生的实际实务操作技能,使学生具备从事保险行业工作的职业能力和素质,为将来走向工作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以更好的效能更快的时间的融入保险行业工作。

本课程核心目标是让学生在学习风险、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等基础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并同时进行投保、核保、承保、核赔、理赔等具有实务操作性的实训,使学生切实掌握保险学基本理论概念和基本操作能力,掌握保险行业的国内外最新动态和前沿知识,在培养学生保险经营过程中实务操作能力的同时,促进学生保单设计、流程处理和案例分析等业务能力和保险营销能力的提高,使学生能达到就业立马能上岗,不需要像其他缺乏实际操作技能的本科院校学生需要再次上岗培训,增加了学生升职的机会并大大减少用人单位成本,提高效率。同时,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创新意识和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2课程设计思路

首先,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关于人才培养目标的说明,明确本课程是以三个导向,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为核心,培养第一线保险工作岗位需要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以老师为主要教学,辅以行业专业为指导,以实训任务为载体,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资源,利用课堂理论教学和仿真工作模拟相结合的手段,让学生在完成实训任务的过程中自我建构知识、技能、态度和经验,并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并且兼顾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相关科目的知识与技能要求,为今后就业添砖加瓦。

第一,理论教学设计思路:改变以往学历教育的传统模式以老师“填鸭式”的方式教导理论为主,辅助一些简单的案例,学生台下坐,老师台上讲,基本没有“想”“做”“练”的机会,与其他本科院校并无差别。在高职院校,主要是培养基层工作人员,因此,在课程教育上,尽量采用模块化,项目化,任务化的教学设计,把学生的被动变成主动,从原来老师主导带领学生学习转换成用项目或任务引领学生自己主动去了解理论知识,老师只需在旁加以辅导而已。

第二,实践教学设计思路:利用学校的金融实训室营造出真实的工作场景,包括营业大厅、营业柜台等,用任务引领、学生角色扮演,使学生能够进行仿真模拟操作练习,充分体现工学结合的特点,在提高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同时,进一步掌握和运用基础理论知识;同时在校外联系校外实训基地,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学生到保险机构现场观摩,并邀请保险公司一线专家到校指导学生,带领学生参与真实的工作过程,感受真实的工作氛围。

3课程内容设计

高职院校的教学具有职业性、应用型、技术性、实践性等特点,外加高职学生相比起本科院校的学生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主动学习的意识、理解能力薄弱、自制能力也相对起来不强。因此,课程内容设计要从“理论”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转变为以“实践”为中小的新型现代高职教学模式,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教学和工作相结合,讲解和动手相结合。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尽量避免过多的理论知识理解方便,增加教学的互动性, 激发学生的主动性。

根据《保险理论与实务》课程的教学设计思路和目标,结合高职学生的特点以及未来就业需求。将课程教学内容主要分为理论类和实务操作类。理论类主要包含风险和风险管理、保险概述、保险基本原则、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和信用保险、再保险和保险营销九大模块,每一模块包含不同内容,然后运用不同的案例和作业练习来补充理论知识部分。

同时,理论要为实务操作课服务,因此根据不同技能的需求在实务操作类主要分为六大项目,包括保险基础知识的运用、保险原则的解读、保险合同的制作、保险产品的分类和识别、保险经验流程操作、保险市场监管要求。在实训操作学习中尽量避免教师理论教学,让学生无论在金融实训室模拟的保险公司环境或者在真实的保险公司里能身临其境,切身感受到实在工作环境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学习技能。例如,在保险合同订立的项目里,学生就可以在金融实训室里,双方进行角色扮演,模拟如何对客户解释合同条款以及签订合同的过程和注意事项,也可以在相同模拟环境下,学生扮演保险营销人员和客户进行相互推销提高营销能力,或者联系校外实训基地,到保险公司实地调研,邀请保险公司优秀业务员开办讲座,为学生讲解保险技巧和经验等一系列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其探索新知识的欲望

4考核评价体系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并重的课程,因此本课程考核分成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理论考核主要通过期末闭卷考试,练习以及案例分析等方式考查学生对基本概念、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课程考核主要根据学生在实务操作课上的考勤、态度、实训日志、实训报告及各项操作的质量、团队的配合、个人创新能力的体现等多方面综合评定。

5教学模式与方法手段

高职教学立足于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素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以学生为本,老师只是学习过程中的辅导者和协调人,尽量培养学生独立学习理解能力。有数据调查,有90%的保险公司相比起专业理论知识,他们更希望在保险课程设置中,首先应突出实用性。具体的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办公软件的应用,其次,还要求学生具有非常广泛的知识面去面对不同的客户,并且有足够的营销口才等技能来使学生缩短他们从学校走向社会的磨合过程。因此,在本课程中主要采用课题讲授、研讨、案例分析、实操演练、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教学。

(1).课堂讲授:课堂教学要以启发式教学为主,由项目为引导,在带领学生完成项目的同时,将理论知识灌输给学生,改变以往全部由教师唱独角戏的教学模式,使教师在学生进行项目过程中辅导,学生在进行项目过程中主动去学,引领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2).实操演练:实务技能教学中可以利用仿真模拟的方式,进行分小组讨论或角色扮演。安排学生分小组充当保险人员和客户,以工作任务为载体,利用仿真模拟实训完成教学任务。在实训结束后,组织学生讨论总结,找出问题,积累工作经验。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老师积极引导学生。

(3).专题讲座:不定期组织学生参观保险公司,近距离接触工作环境和内容,同时围绕保险从业人员知识与技能要求、职业道德、方法应用、报告撰写等题目,邀请资深保险人员开展专题讲座,使学生从经营丰富的前辈口中了解保险的新形势、新变化。

6教学条件与资源

(1).师资条件要求:传统的教学中,习惯以教师作为主体,对学生进行知识的单方面填鸭式灌输。然而高职院校很多教师却是从毕业院校直接到学校里担任教师,因此,此类教师虽然学历高,但是无相关实际工作经验,教导给学生的只是照本宣科,并无实际经验或案例支撑。因此,现代高职教师应当注意通过多种渠道提升教师的综合职业能力,打造好“双师型”队伍。

(2).实践教学条件要求:实务操作部分主要用到金融实训室,此金融实训室需模拟保险公司环境,包含营业大厅,办公领域、电脑软件等仿真模拟环境,除此之外加强实训室管理,使之具备现场教学、实训的功能,实现教学与实训合一,满足教、学、做一体化的要求。除了在校内具备保险模拟仿真环境之外,实践教学部分还包含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带领学生去真实保险公司参观或实习,体验保险人员的经历。

(3).教材与教学资源开发:传统的教材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材里主要以文字理论为主,对于高职学生来说不适合机遇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因此,常规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可开发并应用一些直观形象生动的挂图、幻灯片、录像片、试听光盘,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学生理解、接受课程知识和业务流程。

教材在内容上应既实用又开放,即在注重保险实际操作能力训练的同时,还应把操作过程中的新知识、问题和注意事项融入教材,以便教材内容更加贴近保险业务的实际。在形式上应适合高职学生认知特点,文字表达要深入浅出,图文展现应图文并茂。

7 学生学习建议与学生可持续发展建议

(1).在学习理论以及项目实训操作过程中,学生应有疑难就问,尽量把自己模拟在现实保险工作环境。

(2).应充分利用国内优秀的国家级、省级《保险理论与实务》精品课程网站与教学资源库、相关纸质与电子书刊、数字图书馆、专题网站等资源,自觉、自主地开展课余学习。

(3).应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到相关的校外实训基地操练,积极参加顶岗实习与社会实践,学以致用,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与社会能力。

(4).积极参加学习型项目团队的学习活动和校内保险协会,培养自身良好的团结合作能力、积极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工作作风,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

(5). 积极参加省内外相关职业技能竞赛,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争取考取保险从业相关资格证。

参考文献:

[1] 王富饶.高职保险实务专业资产评估课程教学改革探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1,(2):95-96.

第2篇

(一)保险理论是推动保险实践的先导科学的理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科学的理论能预见事物发展的趋势和前途,为人们的实践指明正确的方向和途径。列宁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个道理。没有思想的正确指引,就没有中国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没有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引,就没有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开辟。进入新的世纪,我们党立足于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高瞻远瞩,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全党全国人民实现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提供了根本指针。

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实践,同样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坚持以反映时代特征和实践要求的科学理论指导实践,并根据实践的新鲜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是推进保险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有正确的保险理论指导保险实践,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就比较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就比较大。在新中国保险业发展之初,形成了初步的保险理论,保险业坚持“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安定人民生活,组织社会游资、壮大国家资金”的指导思想,支持国民经济恢复建设,自身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和改革开放之前的一段时间,受错误理论的影响,否认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受到严重挫折。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理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0年4月,同志在《领导干部保险知识读本》中作出重要批示: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对现代保险理论的重大创新。在这一科学理论指导下,我国保险业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己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持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结合改革发展的实践,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不断推动保险理论创新。发展了保险功能理论,即现代保险不仅具有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还具有社会管理功能。提出了保险业发展阶段理论,即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是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首要任务是加快发展,尽快做大做强。理论的突破,为保险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挖掘发展潜力,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指明了方向。

(二)解决当前保险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保险理论指导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保险业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在产品和服务方面,产品结构单一,服务水平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在经济补偿方面,我国保险业支付自然灾害的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仅为1%,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作用发挥得还很不够。在为社会保障服务方面,我国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发展程度低,还未能像发达国家一样成为一个国家养老与健康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在为“三农”服务方面,近几年农业保险业务出现了萎缩,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此外,保险市场诚信建设问题,保险公司内控机制薄弱问题,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适应等,都是当前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上述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固然有多种客观因素,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要回答和解决好保险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加强保险理论研究,通过不断地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为解决当前的难点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

(三)新的保险实践呼唤新的保险理论

时代在前进,实践在发展,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也要不断深化。这既是我们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推进一切事业的根本方法。同志指出:“全世界自古以来,没有任何学问、任何东西是完全的,是再不向前发展的。”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进入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保险业发展面临着新的经济社会环境。

一是十六大提出,我们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个宏伟目标令人振奋又十分艰巨。

二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三是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关口。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从低收入国家进入中低收入国家行列。在新的发展时期,居民生活水平将不断提高,社会需求更趋多样化,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人们更加追求生活内容的丰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生活环境的改善。

在这个大的背景下,保险业发展日新月异,保险实践将更加丰富。这不仅为保险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而且对保险理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险理论要发挥好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必须在现代保险功能理论、保险发展理论和保险监管理论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二、当前保险理论研究的中心任务是保险业如何确立科学发展观

提出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要把保险业如何确立科学发展观作为保险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保险业科学发展观,对保险业为什么要发展和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科学回答。

(一)以人为本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本质

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是保险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保险业实现自身发展的根本途径。以人为本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保险业发展要着力于保障人的生存需要。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要是安全需要;人们在生产生活中面临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都可能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损失,对人的生存安全构成威胁。中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和“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等说法,说明风险无处不在。保险是人类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的经济制度安排。通过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人们将个体面临的风险由群体来分担,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在各种灾害、意外事故或疾病等风险发生后,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生存安全的后顾之忧。保险业要发展,必须从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出发,着力于保障人的生存需要。

保险业发展要着力于提升人的生活品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要求出现多样化。在满足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还要满足追求幸福、享受生活的需要,对住宅、汽车、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健等方面的需求将明显提高,稳定的收入、美满的家庭、健康的体魄和充足的休闲成为人们的普遍追求。保险在这些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要通过保障经济平稳运行,融通社会资金,支援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为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打下坚实的经济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理财和保障手段,要帮助人们对财富进行有效运作和合理安排,实现生有所托、老有所养、终有所安,提升人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全面提高人的生活品质。

保险业发展要着力于促进入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还要满足精神文化的需要。不仅要提高生活水平,还要不断改善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健康水平,还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保险作为与经济社会联系都十分紧密的行业,在上述方面大有可为,要发挥各项功能和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做大做强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科学发展观内涵十分丰富,具体到保险业而言,就是要做大做强,这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做大做强是在正确认识我国基本国情,全面分析国际保险业发展态势,科学判断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准确把握当前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的,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只有做大,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逐步改变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局面,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只有做强,才能使保险业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发展壮大,做大与做强作为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辨证统一的。没有大,无所谓强。没有强,大也没有意义。做大与做强是有机联系的整体。

做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覆盖面广。要使保险广泛服务于经济的各行各业,为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各个产业,为各类经济组织和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保险服务;要使保险广泛服务于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文化、卫生、环保、教育等各个方面服务;要使保险广泛服务于社会的各个阶层,使不同身份、不同收入、不同职业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享受保险服务。

二是服务程度高。要把保险渗透到人们生老病死的全过程,使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有保险保障。要使保险为社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不仅要做好事后理赔,还要做好事前的防灾防损。要使保险为经济运行的各个经济环节提供服务,不断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三是功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使保险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发挥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使保险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互动发展。要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是有较大规模。无论是提高覆盖面,还是发挥功能,都必须以一定的规模为基础。规模太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要尽快达到较大规模,就必须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离开发展,就无所谓发展观。发展是硬道理,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战略思想。

五是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普遍增强。要通过保险教育、新闻宣传和信息披露,普及保险知识,扩大保险的社会影响,增强公众对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及保险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与了解,使社会公众广泛树立起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做强,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保险公司竞争力要强。保险公司都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要有一批主业突出、优势互补的大型保险企业集团,能够有效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二是保险业的整体实力要强。我国保险业要真正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国际金融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是保险监管要强。保险监管能够依法维护保险市场公正、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是保险队伍要强。要造就一支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风过硬的人才队伍,为保险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五是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强。要形成充满活力、创新力强、功能互补、多元发展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要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信用制度。要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险市场资源。

(三)创新发展思路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创新发展思路就是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的要求,以极大的理论和实践勇气,以创新的思维和办法,突破传统的发展模式,开辟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

创新发展思路,要不断进行观念创新。必须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体制、观念、做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切实转变观念。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努力做到保险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服务,保险监管为保险改革发展的大局服务。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牢固树立改革观念,通过改革为加快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创新发展思路,要做到统筹兼顾。统筹兼顾就是要心系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一是统筹城市和农村保险市场发展。二是统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保险市场发展。三是统筹为经济发展服务和为社会发展服务。四是统筹国内保险市场发展与对外开放。五是统筹为公有制经济服务和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六是统筹产险、寿险和再保险市场发展。七是统筹承保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八是统筹发挥好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创新发展思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要最广泛地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注重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取使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个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来关心、支持保险业。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聚集到保险业来,积极吸引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进入保险业,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有利于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源泉充分涌流。

三、加强保险研究,繁荣保险理论

保险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保险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在新的形势下,保险业完成新的任务,实现新的发展,最重要的是理论上不能停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切实加强保险研究,繁荣保险理论。

第一,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近年来,保险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在保险理论研究工作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但是,从目前来看,保险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与快速发展的保险实践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研究力量比较薄弱,研究人才较为短缺,研究体制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系统、符合我国实际的保险理论体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和保险应用理论研究都不够深入,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存在脱节。随着保险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加强保险理论研究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因此,全行业要高度重视保险理论研究工作,把理论研究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在资金、人才、体制等方面,为保险理论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要加强学习。学习是提高素质,增强科研能力的基本途径,是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保险理论工作者应当成为勤奋学习的模范,要大兴学习之风。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分析保险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理论研究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前瞻性。要加强对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来开展保险理论研究。要加强对宏观经济、法律、历史、科技等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特别是要加强对现代金融、保险等业务知识的学习,适应时代要求,紧跟实践发展,始终站在现代保险理论发展的前沿。

第3篇

论文摘要: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保险法一般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从而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我国 法律 虽有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仍有很多问题难以认定和解决,因此深入研究保险合同基本法理,准确把握财产保险合同解除事由的内容和范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无裨益。 

 

作为保险业务的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拟定者,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十分明确,故其一旦订立合同后,就应该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以不得解除合同为原则,以可以解除合同为例外。因此,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做出明文规定。本文主要讨论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保险法上的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重要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如实陈述。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一方面能使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从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另一方面使得保险人不必对每一笔保险业务都亲自调查,降低了其签约成本,也使保险活动的普及和 发展 成为可能。但并非只要投保人未就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就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应视其所未告知的事实是否为重要事项而定。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可认为是对“重要事项”的具体描述。 现代 保险法理论和实务已广泛认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隐匿非重要事实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投保人所投保车辆的颜色为紫色,但其误告为蓝色,此事项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无关,故即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也不能解除合同。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告知义务的违反,有的国家适用“无效主义”,而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均采用“解约主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除有权解除合同外,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未告知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关系时保险合同的解除的规定 

未告知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关系时,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对此问题,各国立法大体上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非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投保人只要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不论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其理论基础“显然侧重于投保人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忽略对价平衡性。保险人一概免除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并不公平。” [ ]另一种是因果关系说,即只有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果关系说克服了非因果关系说有时显失公平的缺陷,但其对保险人限制过严,又会造成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利益关系新的不平衡。依笔者之见,若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属于投保人拒绝承保的事项,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无论投保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都可以解除合同;若无上述两种情况,则投保人系故意不如实告知方可解除合同。这种做法既考虑了诚实信用原则,又兼顾了对价平衡原则,也有助于对实践中保险纠纷的公平解决。 

 

二、违反安全维护义务 

 

1.义务主体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该义务的义务主体是被保险人,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场合并无问题,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为何一个合同关系人不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会使保险人获得合同解除权呢?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自罗马法以来始终被两大法系所承认的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然而随着近代商业活动范畴的日益扩大和内容的错综复杂,合同的相对性受到了冲击和突破,越来越多的第三人被法律直接纳入到合同的保护和规制范围之内,体现出国家基于契约正义、社会政策等的考虑,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干预。故被保险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其行为与合同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密切关系时,法律直接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某些行为视为投保人的行为,从而使保险人取得合同解除权。 

2.义务实质 

是否被保险人只要有不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方面规定的行为,未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笔者的意见是否定的,原因之一是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非常之多,如果这些规定没有订入合同,被保险人很可能难以了解这些规定,让合同当事人履行他所不知的义务,于理不通;原因之二是这些规定既有实质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对某些程序性规定的违反,根本不可能导致危险发生,不区分情况,就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不符合对价平衡原则的。 

 

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此要讨论的问题主要有三: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但并没有欺诈保险金目的,此时保险人能否解除合同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在保险立法中除了要充分考虑到如何规制与防范道德危险外,还必须考虑到该条款适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行为人能从一个非法行为里获得法律承认的利益,这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了保险事故,不论其主观上是否为骗取保险金,保险人都可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是否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必要?笔者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是意欲人为地促成保险赔偿责任的发生,严重背离了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不符合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其责任的承担取决于偶然事件的要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使得合同失去了履行的基础,故不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中的一部分人故意制造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对其他享有受益权的人是否公平?在此以一人身保险合同为例,但其理同样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如某女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栏填配偶、父母。合同签订后不久,该女被其夫杀死。在此案中,如果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徐某父母的受益权也就被无端剥夺,这无疑是极不合理的。依笔者之见,当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让其丧失受益权远比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更为合理。 

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有学者认为,“被保险人等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但对价平衡原则并未遭到破坏,不应赋予保险人解除权。”[ ]笔者认为,对价平衡原则只是某些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据,但非所有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据。而最大诚信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确立法定解除原因的最根本依据。因为“保险业从根本上讲就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石。背离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此,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行为虽未破坏对价平衡原则,但严重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此时赋予保险人以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妥当的。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一样,对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应作一定的限制,即当受益人为此行为时, 法律 不能赋予保险人解除权,而应规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四、违反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内涵和特征 

危险程度的大小,是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保险费率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状态确定的,若在合同成立后危险增加就使“保险合同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或动摇,原合同下的权利享有和义务的负担失去了平衡,继续按原合同的约定维持合同效力,将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 ]。因此,当出现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所无法预见的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因素及危险程度的增加情况时,投保人应将此事实及时告知保险人,使之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补救。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实际上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而适用的,增加的危险应具备重要性、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如果增加的危险在合同订立时已为保险人预见或估计在内,那么增加的危险就在原合同风险范畴之内,无需通知。 

2.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投保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如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损失系由属于“危险增加”范围内的危险因素所引起,保险人对之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系由上述范围之外的危险因素所引起,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履行了“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也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关系。该条立法的缺陷在于“对保险人利益保护至周,而忽视了保险合同对投保大众的风险保障功能。”[ ]因为增加的危险分为主观危险和客观危险,在客观危险增加的场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样,都对增加的危险不可预见,但法律赋予保险人解除权,却让投保人独自承担危险增加的不利后果,有违保险保障的初衷。因此要对客观危险增加的合同解除权作必要限制,在客观危险增加的情况下,首先应加收保费,不得解除合同,除非该增加的危险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事项。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 文献 : 

第4篇

[关键词]健康险业务;保险公司;经营绩效

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性已不存在争议:微观上,健康保险可在医疗支出发生时减缓人们必须考虑医疗服务价格产生的精神压力而提高效用;宏观上,医疗支出对健康的边际产出较高,可提高老年人的平均生存时间;各国(地区)商业健康险在国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地位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而愈发受到重视。日益深化的改革和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决定了我国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市场配置作用,2014年8月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利用市场作用以保障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

理论上,我国商业健康险理应有良好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健康保险(包括短期和长期)属于“第三领域”保险,这意味着健康险的经营主体最多;另一方面,有理论研究表明保险公司产品多元化程度会显著正向影响成本效率,即保险公司会通过产品多元化经营摊销经营成本。反观实践,我国商业健康险业务发展滞缓:健康险保费收入总量在保费总收入中占比不高,且健康险经营(供给)主体数并未随保险经营体总量的增加而同步增加。因此,探究其发展滞缓的原因成为促进我国现代(健康)保险服务业自身发展,服务经济社会的逻辑起点:国际上有国家通过对需求方税收优惠以扩大需求,2015年5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决定正是为了“扩大需求”,但这可能只是一种促进健康险发展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保险服务业发展阶段特性决定了供给的重要性,因此,本文试图另辟蹊径,从供给视角对此进行研究。

一、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已有一些文献对我国商业健康险发展滞缓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与发展战略不明、核心技术不足”,“社会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大多数研究主要基于相关理论、采用定性的研究范式,相对而言缺乏实证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根本在于认清供需双方的特征和市场发展基本规律,健康保险产品固有的价格需求弹性直接影响需求,我国保险服务业目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理论上在这一阶段的业务发展多为“供给拉动”模式;故“如何释放市场供给体对健康保险业务的供给”成为我国商业健康险业务发展的关键之一。区别于以往的文献,本文认为保险公司逐利本性和竞争理论可成为探究健康险滞缓原因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一般而言,内外环境的压力和企业逐利的本性驱使企业采取多元化经营策略进行竞争。该理论对分析主要健康险业务由非专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实践极为适用,若经营健康险能促进各类保险公司经营绩效,那逐利的各类非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会坚持多元化经营策略,增大健康险的供给;反之则减少或退出供给。因此,从供给视角探究我国健康险滞缓的原因成为一种可行的重要研究路径,这也构成本文的行文思路和可能的研究框架与理论创新之处。

随着Chames和Cooper等对非参数数学规划边界的发展,效率研究快速发展。Cummins和Weiss多次进行了不同方法对美国保险业进行效率分析,成为国际上分析保险行业效率的主要和权威研究者。国内对保险业效率的研究随着保险市场的成长而逐渐受到重视,多用DEA或两阶段DEA进行保险公司或行业效率分析,研究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配置效率、规模效率、技术效率等多个方面。对文献梳理后发现,保险公司效率评估中已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即将寿险和非寿险公司进行分类评估。但现有文献的样本量一般不大且缺乏行业间或行业内的比较,几乎没有专门对健康险行业的文献。

相对而言,探究整个保险行业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文献不多,而关于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结论存在争议。随着保险业务种类的丰富,有研究开始关注业务结构、多元化经营和绩效之间的关系:Meador等基于美国寿险业的实证研究认为分散经营多品种的保险企业(即产品多元化经营)比集中型保险企业更有效率,此文献开辟了业务结构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影响研究的先河;黄薇基于不区分“产寿”性质的混合公司样本的效率研究涉及产品多元化问题;刘志迎研究表明,车险业务比重对财产保险公司效率有显著正面影响;许莉的实证研究表明,产品多元化与财险公司绩效有着非线性关系。针对健康险业务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较少,张强春认为主营寿险对健康保险有销售协同效应,多元化经营对健康险业务具有促进作用。

二、经营绩效的评估实证

Pelter F.Drucker将企业绩效定义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创造财富的能力”,Seherer和D.Rose认为绩效包括“生产和配置效率、技术进步等多维内容”。广义的绩效内含了效率的概念,而狭义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受效率的影响。因此,经营绩效以效率力基础。效率主要应包括投入产出效率、X-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等类型,其核心研究主题是怎样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Rawson的研究发现,大多数经营主体会优先对现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不是重新组合;因此,资源配置效率成为效率评价的主要指标,《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二)》则直接将效率定义为“资源配置效率”,强调在资源和技术条件限制下尽可能满足人类需要的运行状况。Farrtll M.j的研究表明价格独立影响效率,自此技术效率成为衡量资源配置和公司经营效率的主要指标。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借保险公司技术效率表征公司的经营绩效。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当前用于评估效率的方法主要有参数法和非参数法,非参数数学规划方法相对于参数法可避免设定误差,并能够实现每个决策单位的最优化,主要包括随机边界分析和数据包括分析。Cummins对保险业效率的研究表明,在方法的选择上数学规划方法的得分与常规绩效度量指标的相关性优于计量经济学方法所得的分数。因此,本文选择基于规模报酬可变DEA模型的非参数方法,利用DEAP 2。1软件实现。

(二)样本公司和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1.样本公司的选择。

围绕研究目的,本文将近年来健康险业务规模在平均值以上或业务规模变化不大的公司筛选作为备选项;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产寿险公司的比较,将属于同一保险集团或有独立的产寿险公司作为备选项;结合健康险“第三领域”的业务特性将专业健康险公司作为财产和人身保险公司的共选项;最终将样本分为非寿险公司组和人身保险公司组。兼顾数据的完备性、业务特征和样本公司资本属性,最终选择了人保寿险、国寿股份、平安人寿、英大人寿、中意等28家人身保险公司作为样本(中资12家,外资16家);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太平财险、永安等21家非寿险公司作为样本(中资16家,外资5家)。从选择样本公司的健康险业务规模特征来看,除太平养老和昆仑健康保险公司在2009年、招商信诺在2010年和2013年、和谐健康在2011年出现了明显波动之外,所选样本近5年来健康险业务规模稳定,适合做长期分析。

2.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投入指标:劳动力和金融资本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两个投入指标(Weiss、Cummins、Feeher、Berger等)。大量文献将营业费用作为投入指标之一(CLlmmins,黄薇等),另有些文献将固定资产作为投入指标之一(Fukuyama,黄薇等),本文认为这符合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规模成长期的实际。最终,本文将员工数量、金融资本量(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固定资产作为投入指标。

产出指标:目前文献较为一致的选择包括“保费收入(Fecher、魏华林、田新民等)和赔付支出(Cummim and Zi、黄薇等)”,但还存在一定争议:(1)关于赔付支出的构成:考虑到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经营特性,在赔付支出一项中,本文最终确定人身险公司赔付支出包括退保金及给付一项,而非寿险公司仅指赔款支出一项。(2)关于投资收益是否应作为产出指标:其他条件不变,本文试验结果表明投资收益对样本公司效率均有较大影响。最终,本文确定了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和差异化的赔付支出作为产出指标。

最终,投入产出指标样本空间的人身险组和非寿险组分别共计140个和105个决策单元,投入指标4个,产出指标3个;数据均由作者根据《中国保险统计年鉴》(2009―2014)整理得到。

(三)经营绩效评估实证结果

1.分年度评估结果。为了探究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本文首先采用规模报酬可变一期DEA的multi-stage评估方法对各样本公司分年度进行效率评估,结果如表1所示。比较来看,非寿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普遍高于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这与前期一些未加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文献研究结论一致,为后续研究奠定了良好的比较基础。

2.经营绩效变动趋势。为能从截面和时间两个维度对样本保险公司的效率进行评估,本文用Malmquist评估方法对效率进行分解并描述经营绩效变动情况。Malmquist指数用于描述DUM在两期之间的全要素投入产出的效率变动情况。Gmsskopf取几何平均值将Malmquist指数界定为:

其中,样本期间人身保险和非寿险公司各效率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两组样本在2010―2011年度均出现较大下降,这与前文分年度测算结论一致,说明将两个样本组进行比较分析是可行的。

三、健康保险业务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分析

(一)影响因素的选择

尽管本文关注的是健康保险规模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但在研究中不可排除其他因素。从以往文献和前文研究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经营绩效与宏微观因素相关。Cummins利用美国人身保险公司的数据发现,公司规模、营销方式、所有权和人力资本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有较大影响;姚树洁用中国1999―2003年的数据验证了Cummins的研究结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权特点和公司国别性质对经营绩效产生的影响也逐渐被关注。田新民等的研究发现。国有寿险公司的年均经营效率值高于非国有寿险公司,外资的经营效率高于中资;结合研究目的,本文在前人研究的结论上提出相应的假设,将健康险业务规模作为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解释变量之一。

(二)基本假设和模型设定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文样本选择、研究目的和内容,将下述6个因素作为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解释变量,并提出表2中的若干基本假设。

(三)Tobit面板回归模型

其中,t和i表示年份和样本;被解释变量效率值EFF及其对数值LNEFF由前文DEA估测得出;解释变量数据由各年《保险统计年鉴》(2010―2014年)得出,RATE表示健康险保费收入占样本公司保费收入比例;LNASSE3S为公司总资产对数,衡量公司规模;ZX表示公司的营销渠道,用哑变量表示,如果公司的保费收入主要依靠直销(大于样本平均值)则取1,否则取0;CB表示公司类型,用哑变量表示,属于中资公司取值为0,外资或者中外合资公司取值1;EDU和LNEDU分别表示学士以上的公司员工占比及其对数值,用以衡量样本公司人力资本。各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四)影响因素的实证结果

为了进一步分析健康保险业务规模对整个保险业经营绩效的影响,鉴于健康保险具有“第三领域”的业务特征而专业健康险公司兼具“产寿”两类公司经营特性的基本条件,本文将两组样本合并,剔除可能引起多重共线的非寿险组中的专业健康险公司作为总体样本(225次观测)。通过实证结果的比较,最终选择检验结果通过了多重共线性检验、不存在异方差,具有较高解释力(P>ehi2在10%以下,rho较大)的模型:非寿险公司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1,而人身保险公司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2,总体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1。为进一步挖掘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及其显著性,本文采用了逐步删除回归方程中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方式进行逐步回归。影响因素实证结果梳理如表4所示。

根据实证结果,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1)公司营销方式;(2)集团化的组织形式;(3)人力资本结构。其中人力资本略不显著(显著水平在15%以下),集团化对公司绩效产生显著的正影响,而直销方式对绩效产生显著负向影响。随着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删除,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呈现出非显著的负向影响。相对而言,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1)公司资产规模;(2)集体化的组织形式;(3)人力资本结构。其中:公司资产规模显著正向影响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集团化对人身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与非寿险公司相反,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人力资本结构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绩效产生显著正向影响。随着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删除,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出现显著的正向影响(显著水平15%以下)。

总体样本组经营绩效的Tobit回归结果显示,集体化经营和人力资本结构对保险行业经营绩效影响较大,均与经营绩效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整个保险业经。绩效产生非显著的负向影响。

四、结论、启示与建议

健康险的经营特征决定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与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均有较强的可比性。本文借鉴前人研究,通过多次试验筛选出较为科学的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公司经营绩效评估,试图通过分析健康险业务规模对经营绩效的影响以探究我国商业健康险供给不足的原因。

利用DEA-Tobit两步法,本文得出以下几个基本结论:(1)包含了专业健康险公司的人身险和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呈现出相同的变动趋势,为进一步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提供了可能;(2)总体来说,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结论基本吻合研究假说和先前的文献研究结论,个别指标因为所选择的样本和观测时段不同而出现差异;(3)健康险业务规模对不同类型的样本产生影响不同:对人身险公司产生一定的正向影响(但显著性不高),对非寿险和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绩效产生非显著的负向影响趋势。这一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本文最初提出的假说,即:我国当前商业健康险滞缓的原因之一是市场供给方――保险公司缺乏经营健康险的动力,而原因在于健康险业务并不能明显促进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

第5篇

保险业创新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产品创新的周期太长

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是投保人有需求,公司就能开发出所需要的产品。而我国保险业在产品创新方面显得不足,以家财险为例,目前各公司的产品基本与20世纪80年代的条款费率相差无几。据统计,1985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52元,人均居住面积7平米;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703元,人均居住面积21平米,分别增长9倍和2倍。人民生活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化,而我们还采用老的条款费率显然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需求。

任何一种产品都有其周期性,如果不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而及时创新,就必然落后,这也是我国家财险业务多年来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2002年全国家财险保费收入24亿元,仅占产险总保费的5.4%.1985年至2002年平均递增6.9%,低于总保费递增速度23.8个百分点。

(二)服务创新的张力不够

在我国内地的一些保险企业中,不仅存在着展业理赔“两张脸”的现象(即拓展业务时笑脸相迎,一旦客户索赔时却脸拉得很长,判若两人),造成了保险资源的严重毁灭。更有甚者,有的业务员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造成群体上访,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近年来,通过市场整顿,这些问题虽有明显好转,但仍存在服务链脱节现象(即只注重承保和理赔两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由温饱步入小康,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再仅仅是承保和理赔,而是包括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后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保险条件优化和保险补偿等在内的全程服务。只注重两端而忽视全程服务,势必造成业务脱节,失去市场,降低竞争能力。

(三)理论创新的突破不大

我国保险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学习借鉴了一些国外的保险理论,但还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成熟的保险理论。保险业恢复经营之前,我国保险理论集中于马克思、列宁等对社会剩余中需要保险基金扣除的论述。保险业恢复经营后,保险理论研究日渐繁荣,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保险是否是商品”为主题的大讨论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我国保险理论研究的顶峰。此后,随着进一步的改革开放,我国保险理论基本上是“拿来主义”,结合我国保险业自身实践的理论创新较少,更没有什么突破。目前,不仅大专院校教课书采用的内容多半是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形成的理论,就连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也没有太大的突破。其中,对国外研究成果模仿者居多,对中国保险现存问题描述性讨论较多,普遍缺乏对现象背后内在逻辑的理解。实际上,保险问题和所有经济问题一样,都有其社会制度背景,如果忽略这种背景,盲目与国际接轨,只能是浮在表层上,不会有大的突破和进展,对保险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也不会太强。

保险业创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创新动力差

1.市场竞争不充分。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数量仍偏少,市场竞争不充分,最大的三家产险公司 (中国人保、平安和太平洋)占产险市场的94%,三家最大的寿险公司 (中国人寿、平安和太平洋)占到寿险市场的91%,部分地区仍处于独家经营的状态。高市场集中度造成供给主体间竞争压力不足,创新驱动力较弱。

2.政策环境不宽松。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

3.创新产品欠保护。在保险产品创新的过程中,保单上关于承保范围、保险价格、险种的设置都必须以文字进行清晰的描述,并进而公示投保人知晓。文字的这种开放性使得对保单条款进行的任何创新性改动都极易为竞争对手所知,且极易被对方模仿。而与此同时,模仿者却不必为此付费,尤其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以文字表现的产品的归屑不易识别,目前还缺乏对保险公司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即使有相关的法令出台,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困难。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公司进行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4.创新者价值难体现。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目前,各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对于技术人才、创新人才和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鼓励和保护。在此情况下,有创新能力与愿望者为规避风险,也更倾向于选择少创新或不创新。

5.管理者短期行为。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始终存在着体制性问题,难以建立起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长期性的有效制度。这一制度性问题导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家一样普遍在经营管理中表现出较强的短期行为,求稳、求急心态过重,对投人大、风险高、见效慢、评价不一的创新问题缺乏积极性,主观上限制了创新行为的发生。

(二)创新投入少

创新需要资金的支持。保险创新过程涉及到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对承保成本与收益所进行的尽可能准确的衡量和测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时,因为回报的不确定性,这部分投入又有较大的风险。因此,筹集创新资本而不是负债来进行创新是更加安全的方式。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内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空间不容乐观。一方面是与保险市场庞大需求相适应的行业性高速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寿险业的利差损、财险业的高赔付率现状。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资本金明显过小,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很难再进行创新投入。加上我国保险企业在竞争中更多地关注于市场份额的高低,忽视对市场的研究,保险创新也就因缺乏资金支持而步履维艰。

从国外的一般情况看,有实力的保险机构都拥有强大的研究机构及专项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来支撑保险创新。比如,瑞士苏黎世金融集团、美国信安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都有逾200人的研究人员,每年用于研究的经费比我国所有公司用于研究的经费总和还要多。

(三)创新人才缺

各种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长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对保险业需要的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在保险业恢复经营的很长时间内,保险业最好的“人才”被认为是能在最短时间内把保单销出去、把保费“赚”进来的人员。因此,许多专业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储备和培养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因素是造成我国保险业人才缺乏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保险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国内中、外资的保险公司急欲扩充业务,保险人才需求旺盛,但市场上专业人才缺乏,这不但不能很好地适应保险业创新的需要,也给中国保险业创新带来很大的风险。

保险创新的方向及目标

(一)整合理论创新力量充分发挥保险监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整合业界、学界和监管界等各自在保险理论研究上的优势力量,是实现理论创新突破的重要途径。

目前,保险公司和大专院校等都聚集着一批精英,但大都各自为战。业界的理论研究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知识,但其研究缺乏对保险业实践前瞻性、深层次的提炼和总结,理论提升不足,很难有较大的理论突破;学界具有较强的抽象与逻辑思维能力、理论分析能力,但缺少实践经验,其研究成果中规范研究偏多,实证研究与数量研究较少,一些研究还与实际脱节。如果让保险学会从中搭桥,把这两股力量整合起来,实现互补,便会形成强大的研究力量。保监会可借助这一力量建立一个相对紧密型的保险研究机构,同时倡导和鼓励理论创新,加大理论创新投入,推动保险理论创新研究。对我国50多年来相对零散的保险理论成果、保险业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理论的优秀成果,着力构建我国保险理论的系统性框架,寻求保险理论新的突破,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指导。

(二)加快产品创新速度

市场需求是拉动产品创新的主要因素。早在1974年美国学者厄特巴克就得出一项结论:60%—80%的创新是需求拉动的。因此,无论寿险还是产险险种开发与创新都应该注重改变目前保险产品雷同、市场细分不明显的状况,在做好市场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有需求、经营有效益的原则,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投入,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不同的销售渠道设计不同的险种,满足人们多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要。特别是要针对农村老龄人口基本上没有养老保险、老龄人口医护保险少的特点开发相应的新险种,开发针对高收入人群的保险产品,积极介入职业责任保险、教育保险等领域。针对银行业务的蓬勃发展,设计适合于银行销售、与银行业业务关联密切的险种。为鼓励产品创新,监管机关应对创新产品给予一定的保护期。如与创新产品60%以上类同的不予备案或暂缓备案,否则就无法形成纳什均衡,公司都愿意模仿而不愿创新。

(三)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进行了一些服务创新,如推出专线客户服务热线、事故代步车、车友俱乐部、异地出险就地理赔、小额快速理赔通道等,但是这些创新仍是狭义的、较低层次的。进一步深化保险服务创新,一方面,应围绕“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承保后风险防范出险后的查勘定损理赔”这一服务链,逐步向外扩展链接;另一方面,应从我国相关的制度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展开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以及附加值服务。一是针对医疗、养老制度改革后居民迫切需要医疗、养老方面优质服务的现实,在做好医疗、养老保险的同时,大力开展诸如免费体检、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服务。二是针对就业改革后失业者的增多,在提供失业保险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再就业培训、再教育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项目。三是开展教育保险时将出国咨询、教育咨询、家教信息等内容作为延伸服务。四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理财指导、金融信息等家庭理财方面的服务。通过良好的服务,打造保险业的整体品牌,吸引更多公众自愿投保,变潜在的需求为现实需求。

第6篇

保险业创新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产品创新的周期太长

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是投保人有需求,公司就能开发出所需要的产品。而我国保险业在产品创新方面显得不足,以家财险为例,目前各公司的产品基本与20世纪80年代的条款费率相差无几。据统计,1985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52元,人均居住面积7平米;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703元,人均居住面积21平米,分别增长9倍和2倍。人民生活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化,而我们还采用老的条款费率显然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需求。

任何一种产品都有其周期性,如果不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而及时创新,就必然落后,这也是我国家财险业务多年来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2002年全国家财险保费收入24亿元,仅占产险总保费的5.4%.1985年至2002年平均递增6.9%,低于总保费递增速度23.8个百分点。

(二)服务创新的张力不够

在我国内地的一些保险企业中,不仅存在着展业理赔“两张脸”的现象(即拓展业务时笑脸相迎,一旦客户索赔时却脸拉得很长,判若两人),造成了保险资源的严重毁灭。更有甚者,有的业务员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造成群体上访,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近年来,通过市场整顿,这些问题虽有明显好转,但仍存在服务链脱节现象(即只注重承保和理赔两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由温饱步入小康,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再仅仅是承保和理赔,而是包括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后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保险条件优化和保险补偿等在内的全程服务。只注重两端而忽视全程服务,势必造成业务脱节,失去市场,降低竞争能力。

(三)理论创新的突破不大

我国保险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学习借鉴了一些国外的保险理论,但还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成熟的保险理论。保险业恢复经营之前,我国保险理论集中于马克思、列宁等对社会剩余中需要保险基金扣除的论述。保险业恢复经营后,保险理论研究日渐繁荣,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保险是否是商品”为主题的大讨论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我国保险理论研究的顶峰。此后,随着进一步的改革开放,我国保险理论基本上是“拿来主义”,结合我国保险业自身实践的理论创新较少,更没有什么突破。目前,不仅大专院校教课书采用的内容多半是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形成的理论,就连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也没有太大的突破。其中,对国外研究成果模仿者居多,对中国保险现存问题描述性讨论较多,普遍缺乏对现象背后内在逻辑的理解。实际上,保险问题和所有经济问题一样,都有其社会制度背景,如果忽略这种背景,盲目与国际接轨,只能是浮在表层上,不会有大的突破和进展,对保险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也不会太强。

保险业创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创新动力差

1.市场竞争不充分。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数量仍偏少,市场竞争不充分,最大的三家产险公司(中国人保、平安和太平洋)占产险市场的94%,三家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和太平洋)占到寿险市场的91%,部分地区仍处于独家经营的状态。高市场集中度造成供给主体间竞争压力不足,创新驱动力较弱。

2.政策环境不宽松。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

3.创新产品欠保护。在保险产品创新的过程中,保单上关于承保范围、保险价格、险种的设置都必须以文字进行清晰的描述,并进而公示投保人知晓。文字的这种开放性使得对保单条款进行的任何创新性改动都极易为竞争对手所知,且极易被对方模仿。而与此同时,模仿者却不必为此付费,尤其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以文字表现的产品的归屑不易识别,目前还缺乏对保险公司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即使有相关的法令出台,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困难。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公司进行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4.创新者价值难体现。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目前,各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对于技术人才、创新人才和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鼓励和保护。在此情况下,有创新能力与愿望者为规避风险,也更倾向于选择少创新或不创新。

5.管理者短期行为。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始终存在着体制性问题,难以建立起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长期性的有效制度。这一制度性问题导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家一样普遍在经营管理中表现出较强的短期行为,求稳、求急心态过重,对投人大、风险高、见效慢、评价不一的创新问题缺乏积极性,主观上限制了创新行为的发生。

(二)创新投入少

创新需要资金的支持。保险创新过程涉及到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对承保成本与收益所进行的尽可能准确的衡量和测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时,因为回报的不确定性,这部分投入又有较大的风险。因此,筹集创新资本而不是负债来进行创新是更加安全的方式。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内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空间不容乐观。一方面是与保险市场庞大需求相适应的行业性高速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寿险业的利差损、财险业的高赔付率现状。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资本金明显过小,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很难再进行创新投入。加上我国保险企业在竞争中更多地关注于市场份额的高低,忽视对市场的研究,保险创新也就因缺乏资金支持而步履维艰。

从国外的一般情况看,有实力的保险机构都拥有强大的研究机构及专项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来支撑保险创新。比如,瑞士苏黎世金融集团、美国信安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都有逾200人的研究人员,每年用于研究的经费比我国所有公司用于研究的经费总和还要多。

(三)创新人才缺

各种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长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对保险业需要的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在保险业恢复经营的很长时间内,保险业最好的“人才”被认为是能在最短时间内把保单销出去、把保费“赚”进来的人员。因此,许多专业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储备和培养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因素是造成我国保险业人才缺乏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保险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国内中、外资的保险公司急欲扩充业务,保险人才需求旺盛,但市场上专业人才缺乏,这不但不能很好地适应保险业创新的需要,也给中国保险业创新带来很大的风险。

保险创新的方向及目标

(一)整合理论创新力量充分发挥保险监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整合业界、学界和监管界等各自在保险理论研究上的优势力量,是实现理论创新突破的重要途径。

目前,保险公司和大专院校等都聚集着一批精英,但大都各自为战。业界的理论研究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知识,但其研究缺乏对保险业实践前瞻性、深层次的提炼和总结,理论提升不足,很难有较大的理论突破;学界具有较强的抽象与逻辑思维能力、理论分析能力,但缺少实践经验,其研究成果中规范研究偏多,实证研究与数量研究较少,一些研究还与实际脱节。如果让保险学会从中搭桥,把这两股力量整合起来,实现互补,便会形成强大的研究力量。保监会可借助这一力量建立一个相对紧密型的保险研究机构,同时倡导和鼓励理论创新,加大理论创新投入,推动保险理论创新研究。对我国50多年来相对零散的保险理论成果、保险业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理论的优秀成果,着力构建我国保险理论的系统性框架,寻求保险理论新的突破,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指导。

(二)加快产品创新速度

市场需求是拉动产品创新的主要因素。早在1974年美国学者厄特巴克就得出一项结论:60%—80%的创新是需求拉动的。因此,无论寿险还是产险险种开发与创新都应该注重改变目前保险产品雷同、市场细分不明显的状况,在做好市场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有需求、经营有效益的原则,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投入,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不同的销售渠道设计不同的险种,满足人们多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要。特别是要针对农村老龄人口基本上没有养老保险、老龄人口医护保险少的特点开发相应的新险种,开发针对高收入人群的保险产品,积极介入职业责任保险、教育保险等领域。针对银行业务的蓬勃发展,设计适合于银行销售、与银行业业务关联密切的险种。为鼓励产品创新,监管机关应对创新产品给予一定的保护期。如与创新产品60%以上类同的不予备案或暂缓备案,否则就无法形成纳什均衡,公司都愿意模仿而不愿创新。

(三)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进行了一些服务创新,如推出专线客户服务热线、事故代步车、车友俱乐部、异地出险就地理赔、小额快速理赔通道等,但是这些创新仍是狭义的、较低层次的。进一步深化保险服务创新,一方面,应围绕“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承保后风险防范出险后的查勘定损理赔”这一服务链,逐步向外扩展链接;另一方面,应从我国相关的制度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展开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以及附加值服务。一是针对医疗、养老制度改革后居民迫切需要医疗、养老方面优质服务的现实,在做好医疗、养老保险的同时,大力开展诸如免费体检、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服务。二是针对就业改革后失业者的增多,在提供失业保险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再就业培训、再教育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项目。三是开展教育保险时将出国咨询、教育咨询、家教信息等内容作为延伸服务。四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理财指导、金融信息等家庭理财方面的服务。通过良好的服务,打造保险业的整体品牌,吸引更多公众自愿投保,变潜在的需求为现实需求。

第7篇

 

关键词:交强险、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

一、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对比分析

1.数据来源。

为避免个别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受偶然因素的影响,本文特收集了交强险实施前后整个保险业1999—2007年产险业务收入及业务毛利的财务数据,并据以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说明。

根据理论和实际经验,我们将产险保费收入看成自变量,产险业务毛利看成因变量,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并根据交强险实施前(1999—2005)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数据,得出模型为:

Y^=0.440165X+274280.9086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进一步分析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可以发现: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908,正相关特性十分显著。此外,我们还计算出回归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9817,这说明在交强险实施前只有1.83%的概率属于随机因素来影响产险业务毛利,因此所建立的这条回归线是合适的。

3.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

一方面,由产险业务毛利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75%,而在交强险实施后,2006年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增长率为27.78%,2007年这一比率更是达到了37.04%;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根据2007年产险保费收入的实际数据,按照上文所得的回归模型来预测2007年产险业务毛利的话,其预测数为9067608万元,这也明显低于2007年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的实际数9772660万元。因此,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来看,交强险实施后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出现了非常增长,我们认为这种非常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一结论将在下文费率影响因素分析中加以利用)。

二、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由于交强险本身的独特性,其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交强险的实施强化了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不仅将商业保险公司带入了交强险这一服务领域,同时为公司的其他业务产品开拓了市场。我国交强险实施以来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投保数据表明,投保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如果要购买其他商业险种,90%以上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出单。另一方面,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条款、费率水平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国家又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实行“无盈无亏”的原则,加上对交强险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势必导致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成本的增加,从而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这种复杂影响也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永恒主题,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对自身业绩的评价又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张和当期的经营利润,从而忽略了业务盈利性和风险性的平衡(胡宏兵,2007)。然而,按照上文分析知,由于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会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还是与受理传统产险业务一样,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不注意业务审批,不注重对风险的控制和衡量的话,势必会加大保险期限内的出险频率,从而增大赔付率,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乃至导致整个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因此,从风险价值管理来看,要从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在理赔的各个环节做好应对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和恶化:在受理每笔交强险业务以前做出风险评价,尽可能地防止赔付的发生;公司业绩考核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要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具有引导作用,使其能够体现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有利于形成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全范围管理的理念;为交强险业务制定新的理赔流程,进一步完善核损管理模式并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消除投保人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2.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资产具有明显的负债性,将这种负债性结合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所受理的产险业务实际来看,还具有短期性,从而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戴成峰,2007)。然而如前文所述,对交强险业务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一来交强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于其他产险业务来说更高。因此,从资产负债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重新分析公司整体的业务结构,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风险状况和实力来配置投资资产:充分考虑交强险业务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其平均偿还期,在此基础上考虑其对公司整体业务负债的影响,根据资产分配原则合理配置投资资产;在注重投资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保障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着力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3.从有关产险费率制定的精算模型的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考虑到影响产险费率水平特别是车险费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或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然而交强险业务是一项具有较高经营风险(主要是赔付风险)的业务,并且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受理交强险业务,由此我们认为,交强险业务费率水平的影响因素不能单一地看作是历史索赔次数或者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应该是多因素决定某项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费率的高低。因此,从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费率的制定建立一个风险影响因子库,在受理交强险业务前进行风险评价,以风险水平来确定费率水平。下面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费率决定机制做具体说明:

第8篇

【关键词】保险;素质教育;从业人员

随着保费收入的日益增加,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日益增多,随着从业人员数量的日益倍增,特别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素质教育正在成为影响中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1.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与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是充分发挥个人潜能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以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为出发点的教育。是在承认教育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实践的前提下,进而主张教育是提高人类自身的生产实践过程,它把提高和完善人的素质作为教育的基本目标、职能。

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业的实践活动中作为职业行为内在基础的品质。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包括品德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等。

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就是要将群体素质转化为个体的素质,并通过个体素质的完善达到提高群体素质的目的。是社会需要与个体价值的统一,是潜能开发、心理品质培养和社会文化素养训练的整体性教育。

2.当前地市级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教育丞需解决的问题

(1)当前地市级保险公司存在着从业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学历层次偏低,专业水准和业务能力偏低。据统计,美国每101人中就有1人从事保险工作;我国台湾保险从业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也达1%。而我国国内保险企业虽然目前共有从业人员215多万人,但占总人口的比例只有0.15%。与美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国内保险从业人口总量偏小,从业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与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与社会公众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2)诚信服务水平不高,诚信意识不强。部分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淡漠,违法违规展业、欺诈误导客户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对5000位消费者的调查中,20.3%的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较差,3800位消费者中,10.2%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诚信度不高,23.5%的人对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服务水平不满意。

(3)质量不高,专业人才匮乏,成为保险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成为制约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就全国185万多保险营销人员而言,拥有大专以上文凭的人员不到30%,大部分是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且保险专业知识普遍缺乏。

(4)人才专业结构不合理,人才地区分布不均衡。在全国保险专业技术人员中,精算、投资、核保人员所占比重明显偏低,与整个保险业的发展根本不相匹配。目前保险业中最紧缺的人才依次是中高级专业营销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决策人才和精算类人才;保险核保类、产品研发类、培训类及财务高级分析类人才也存在一定的招聘难度。

3.加强地市级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教育的措施

要提高保险从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诚信服务水平,培养一支服务诚信、专业过硬、社会形象良好的保险从业队伍,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要依靠各保险公司自身力量,加强队伍的诚信教育,加强管控,注意在经营中逐步培养和积累自己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保险工作,廉洁奉公,严守党纪、政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奉献精神。

(2)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积极培养后备干部队伍。制定地市分公司领导干部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等考核管理制度,开展地市分公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加强保险从业队伍的文化建设,增强改革发展活力。

(3)全面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及管理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熟悉社会保险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社会保险中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全面了解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深入掌握本部门业务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理论、现行法律法规条文,并对本部门业务对应的社会保险领域有一定的研究,一般掌握与本部门业务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具备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基本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学科知识。

(4)建立辅导机制,强化员工绩效考核。树立新的人才观,确立大保险教育观。以多元的人才结构取代单纯的专业人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员工的培养辅导工作。各级管理者应制定员工培养辅导计划,定期记录详细辅导情况,进行辅导谈话,确保辅导效果,辅导培养情况纳入个人年度业绩目标合同。

(5)以继续教育培训为载体,着力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事关保险业科学发展的战略性和基础性工作、是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关键环节。

1)建立在职自主学习机制。在内部网站开辟“学习园地”,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和各类权威的专业资格考试,并对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学历证书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调动员工自主学习培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建立员工分类培训制度。对不同岗位级别员工,分别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针对新入司员工,及时开展岗前培训,使其尽快适应公司工作要求,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按照岗位工作性质不同,分别实施培训班、业务分析讨论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培训。重点培养经营管理人员的科学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其参加总公司举办的经营管理培训班;每年结合分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具体工作情况,组织1至2期经营决策岗位人员进修班;借助培训机构或“卫星远程培训”方式,选择知名教授或经济学家的专题课程,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到场听课。

(6)要有行业性的从业人员最低准入要求以及诚信制度保证。从业人员最低准入要求包括两个环节:初次进入这个行业时要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从业资格;要靠继续教育制度。引进社会资源来强化寿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7)大力发展并规范保险职业技能教育。保险业需要大量从业人员,多数从业人员承担着一般性的保险营销工作或者代办业务,他们应当主要通过保险职业技能教育途径培养出来。

(8)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实施人才精英培训计划。在实施保险业的人才发展战略时,应当特别重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普遍具有培训的功能,保险行业协会又通常是有经验的、有资历的专业人士集中的机构,承担起培训精英的任务。

(9)强化员工素质,提高服务本领。端正员工服务思想。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为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制度管理体系。组织员工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员工的从业理念和思想境界,为广大客户提供了更优质的服务。

(10)树立服务理念,优化服务环境。积极配合99519服务电话,及时认真地解决转来的各种咨询、投诉等来信来电,同时又设立公司的2984297投诉电话,受理客户申请,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理赔报案、保单挂失、客户回访等服务;柜面服务人员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和服务礼仪,用专业和真诚感动客户。

参考文献

[1]李健.河北消费者不满保险行业突出问题[J].中国消费网,2009,6.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危险 增加 义务 保险法

一、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基础理论

(一)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涵义

“这里所谓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订约当时所未曾预料或未予估计的危险可能性的增加。” 而我国另一着名保险法学者温世扬先生的定义则为:“危险增加,是指当事人在订约之际未曾预见,但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作为保险合同基础的原危险的状况发生了变化,使保险标的受损的可能性增加。” 相比较而言,可以看出,后一种观点对危险增加的定义更为细微,也在一方面指出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来源。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原保险法第37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相比较2009年《保险法》第52条分别增加了危险程度“显着”二字,和提前解除应“退还多余保费”的规定,无疑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为有利。

此处所谓的危险程度的增加,仅仅是程度的增加而非是种类的增加。因为不同的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种类是特定的。若是因为承保的保险标的风险种类的增加,由于其不是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所以保险人是不必承担保险责任的,这里也就没有更深一步讨论的必要。

关于危险程度的增加,不同的学者观点亦是不完全相同。“危险程度显着增加,通常具备三个特性:(1)重要性。对保险人继续承保或者提高保费有重要影响的危险;(2)持续性。如果危险只是一时的变化,继而又恢复原状的,则不构成危险的增加;危险改变这一状况须持续一段时间,对价平衡受到破坏,投保方需履行通知义务。(3)不可预见性,即危险增加必须是当事人订约之初未曾预料到,保险人未估算在危险之内的。” 也有其他学者将其归纳为“显着性、持续性、不可预见性”等等。还有学者主张,还应当有“期间性”,即危险程度的增加必须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

笔者此处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这主要涉及危险程度增加的发生和履行的期间,应当是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的题中之义,否则又何谈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一说呢?

(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此涉及风险和保险的涵义区别。“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的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而“保险(insurance)是源自14世纪意大利商业用语,本意为抵当、担护、保护、负担之意,至14世纪后半期扩充为保险之意” 目前关于保险的涵义主要有损失说的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损失转嫁说;非损失说中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等。单就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而言,笔者赞成损失分担说和损失转嫁说。但是从微观上,单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适用损失转嫁说更贴切。

从保险学原理上来说,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运用大数法则进行精密的计算,进而估算出所保标的物遭遇风险的概率。投保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费把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一个继续性合同,标的物遭遇风险也在随时的变化,由于保险人计算的风险概率是以标的物遭遇正常风险的概率,一旦标的物在实务中所面临的风险程度增加超过了保险人承保风险的范围,则是保险学大数法则的颠覆。“保险人无论于缔约时或定约后关于危险的掌握及控制于事实上几乎立于无能之地位” 所以需要投保人履行相应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进而是保险人重新运用大数法则进行计算,或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此处也可以称为对价平衡原则。

从民法原理,保险合同订立生效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此外有一些学者也主张,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来推定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合理性。笔者并不赞同,“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成立时的基础丧失,合同的基本目的因此不能实现,基于公平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此可以看出,情势变更是不可归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的客观情况的变动,而事实是在保险中的引起危险程度增加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归责于当事人的。所以情势变更原则不能推定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合理性。

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性质

(一)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学术界的观点集中在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间

其中法定义务是指,法律明文规定苛责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承担,无论保险合同本身是否约定。而约定义务则是,法律并不明文规定把这项义务强行加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双方来约定。

对此我国《保险法》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将其界定了约定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双方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除非该第三人同意,否则该义务约定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所以此处让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让被保险人承担,且被保险人并不一定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笔者认为这一点在法理是说不通的。如果规定其为约定义务,那么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已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立法应该将其界定为法定义务。

第10篇

关键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健康险 意外伤害险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及所收取的保险费,是以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状态及程度为标准确定的。而保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风险在保险整个期间都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同时,“保险人无论于缔约时或定约后关于危险的掌握及控制于事实上几乎立于无能之地位”。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以及完成的各个阶段,为克服双方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通知义务应无处不在。在各国的保险法规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确保保险人能够对危险增加的事实重新做出正确把握。

新《保险法》仅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放在财产合同一节中,而不是放在一般规定中规定,表明此项义务对人身保险不产生法律效力。然而,我国将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归属于人身保险中。因此,在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业务中,若保险条款中没有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履行通知义务,在出险时,保险人不能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因不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而拒赔。

近期有一位网民提出了一个疑问,投保健康险十年后生病是否要通知保险公司?周女士早在10年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并附加了健康险。投保时周女士的各项身体检查均正常。10年后,周女士在单位体检中发现自己的血压超标。

通过保险实务证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的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样适用。在新《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合同一节中没有涉及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因此,本文借鉴现有的学说和外国有关法律法规,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本质与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特征入手,探讨该通知义务在两个险种中的适用性,并对新《保险法》中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适用性的探讨

1.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与人寿保险的本质区别

我国将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大类,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西欧、北美、日本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常将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归为财产保险业务。以上两种分类方法,从保险标的属性分类,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从技术构造看(如保险费率厘定、责任准备金计提等),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与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然而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它们介于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之间,属于保险的第三领域。

以上三种观点,本文采纳欧美国家的分类标准。因为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与人寿保险有重要区别,区别主要在于保险费率计算依据不同。人寿保险费率的计算以生命表为基础,而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与财产保险相似。因此从本质来看,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应与人寿保险归为一类,它们更像是财产保险。

2.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概述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将该危险增加状况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及时了解危险变动情况并做出相应决策,以维护保险人在信息劣势下的利益。

现国内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讨论一般在“对价平衡原理与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上来展开。此观点建立保险精算的科学理论基础上,认为保险制度的合理经营必须以保险人实际所收的保险费总额与支出的保险金总额保持大体平衡为基础,二者能否保持平衡,有赖于危险发生可能性估计之准确,因为危险发生概率的计算与保险费的确定有密切的关系。在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但被保险人依然拥有保险标的所有权,容易掌握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危险增加情况发生在整个风险集合的许多个体中,这将会导致保险人对整体风险的把握有误,保险人将需要支付较其收取的保险费更多的保险金,并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最终导致保险双方利益遭受损害。

在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危险增加通知条款仅出现在财产保险部分,而对于人身保险对此项义务并无要求。纵观各国和地区立法,德国、韩国、澳门、意大利以及台湾地区保险法均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总则中做出规定,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三、对新《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修改与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新《保险法》的问题在于,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本文建议在适当的时机仍需对新《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做出以下修正:

1.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写入一般总则一节,可参考2008年《日本保险法》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规定于损害保险、生命保险以及疾病伤害定额保险部分,其适用范围包含了人身保险合同。或者借鉴德国《保险契约法》,把如实告知义务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认定为“告知”,对告知做扩大化的理解,扩大通知义务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2.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履行主体应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在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能不是同一人,经常出现父母为子女投保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对未成年人身体状况更为了解,而且未成年人并没有危险增加通知意识,因此该义务由投保人来履行更恰当。但因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危险增加义务,又在投保人不知道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变坏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负通知义务而拒赔。

参考文献

[1]徐卫东、高宇. 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年3月第2期.

第11篇

关键词:企业;社保;思想政治工作

一、在社会保险事业中,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加强

从社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各项措施都会牵动到职工的利益。此时,如果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就会趁虚而入,职工的理想观、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就会出现偏差,以致敬业爱岗思想削弱,责任心不强,为人民服务思想淡化,追名逐利,等不良行为就会随之产生。因此,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工作的不断深入,帮助职工深刻理解社保工作的神圣,支持热爱社保工作,并自觉投身到社保工作之中。

二、加强社保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措施和途径

一要发挥领导带头作用,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证。从事社保工作的领导干部要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措施和方法,并且身体力行。领导参与,能使思想政治工作目标明确,能与社会保障工作和行政工作相配合,及时纠正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偏差,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对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具有更好的效果。同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和业务工作、内部管理责任制一起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到人,把软任务变为硬指标,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如做好补充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补充医疗保险是集团公司为切实缓解员工患病带来的经济负担而实施的,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爱。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每一个社保人都应该有所了解,做到向职工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倾听员工的呼声,及时反馈信息,使补充医疗保险更加完善。

加强对业务流程梳理。根据集团公司管理要求,适应新增业务开展的需要,对社会保险管理的各项业务流程,自上而下进行全面梳理和再设计。保证此项工作的如期完成和日常社保工作的有序进行,社保中心除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外,实行各保险小组负责人月例会,平衡协调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及进度,研究解决社保管理的有关问题。

二要力求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创新。以实事求是的观点观察和处理社保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思想的解放,必然会带来对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改革创新,转变思想政治工作中那些不适宜的思维方式等,而改革创新的实践,又能促进思想的进一步解放,最后实现思想政治工作与社会保障工作创新的同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规律,使社保思想政治工作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更适应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如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1.做好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征缴平台的对接工作。通过养老保险征缴平台与工伤保险的对接,实现人员变更信息、工资信息、缴费信息的共享和交换,只需在养老保险征缴平台处理一次人员变更,即可完成各险种相应业务,从而减轻业务员的压力,增强数据的一致性,提高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整体管理水平。2.促进医疗保险征缴业务纳入征缴平台。开滦医疗保险整体上划市本级管理之后,采取了和养老保险不同的业务模式。为现数据共享,充分发挥征缴平台的作用,将目前应用的医疗保险客户端软件,使用征缴平台加以替代,像工伤保险一样,实现人员变更、工资等数据各险种共享。以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管理,提高管理效率。3.将离退休人员待遇管理纳入征缴平台管理。为充分发挥征缴平台的数据共享功能,将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纳入征缴平台进行管理,实现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资金管理实现网上申报,核定,发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要建立思想政治工作科学的理论体系。理论研究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科学的理论能够增强实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对新时期社保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超前理论、对策理论、应用理论等进行广泛的研究,并逐步形成一套科学理论体系。

在教育学中,有一个区别对待原则,这一点在政工师的工作中,同样是适用的,这是因为职工年龄有差异、思想觉悟有高低、文化程度也不同,因此,政工师在做思想政治工作采用的方法、手段也应该是不同的,有人总结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时得出的“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是有道理的,思想政治工作都了解、分析职工中各种不同的思想状况和变化情况很重要,要做到真正了解人,就得深入基层,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努力解决职工所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职工的思想、心理、情绪进行思想变化的因素分析,针对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教育和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有的放矢。

四要加强社保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能力建设。以完善制度和健全体制机制为核心,以规范流程和制定标准为重点,从改进管理和优化服务入手,切实提高学习能力、执行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反腐倡廉能力,逐步形成统一领导、事权划分清晰、机构设置科学、人员配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形成运转流畅、服务高效、操作规范的运行机制,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1.树立责任意识。社会保险业务涉及企业和员工的切身利益,各种基础资料是落实员工待遇的基础,社会保险业务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社会保险基础资料的采集和保管。建立起社会保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制度,关键数据信息的采集、审核、备份制度,明确责任,从而保证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2.树立创新意识。社会保险业务员要敢于提出问题,善于提出问题,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实际工作中不断对新的任务进行职能、业务分析,同时,对工伤、医疗、养老三个险种的数据进行分析,尽快完成各系统间编号的一一对应关系,同时,尽可能保持三个系统数据变更的一致性,为实现系统间互联、多险种合并征缴做好准备。

3.树立服务意识。社会保险是服务窗口,各个保险业务员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个人,同时也代表着企业,代表着社保部门。因此,社保部门业务人员都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推广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要实行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每个社保业务人员对待群众来访都要讲热情、讲文明、讲礼貌、讲信用、讲效率,防止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拿不准的问题或者政策规定不清晰的问题,要由社保业务人员直接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请示,然后向职工做出解释,杜绝推诿、搪塞和把职工直接推向上级主管部门的现象。

4.树立协作意识。社会保险管理需要多部门协作才能完成,只有部门间密切配合,业务才能顺畅。因此,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建立起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薪部门、离退休管理部门的业务资料传递规范,明确传递内容和时限,分工协作,明确责任,保证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顺畅运行。

第12篇

【关键词】教育;课程;教改;创新

《保险原理》原理性的内容较多,具有难以理解的特点,学生通过《保险原理》的学习,往往是理论脱离实际的,这样的理论学习不仅枯燥,而且是低效的。应对社会对保险人才的要求、应用型人才的特点、本科层次人才培养特点等方面,《保险原理》教学模式改革具有十分的必要性,有必要探索设计“案例教学法”和“社会实践法”在《保险原理》教学中的作用,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如教学计划的设置、社会实践安排、成绩评定等)。即便学生首次接触保险知识,缺乏有效的学习方法和途径,也能够把这门内容涉及面广、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课程有效地传授给他们,并使他们在初步掌握保险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一、《保险原理》课程的实践教学的背景

1.顺应教学改革的要求

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16号文件出台,明确把高职教育定义为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并强调通过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方式,着力培养有职业道德、有生存能力、有适应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这就要求我们重构专业课程体系,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

2.顺应企业的需求

保险公司急需一线的既掌握相关金融保险专业知识又具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应用型经营、管理和服务人才。

3.教学资源有保证

大部分高职院校都建立完善的保险实训室,配备了教学软件,建立了校外学生学习基地,这对有效开展《保险原理》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的成功有了较好的条件。

二、《保险学原理》课程开展实践教学的意义

1.促进学生实习的开展

由于金融机构因业务性质不轻易接受学生实习,一些学生常因实习单位不能落实而使毕业实习流于形式。通过我们建立的校企联合活动,能使学生对保险公司的职能部门、业务内容、保险市场等有更多的了解,一方面能使学生的实践能力、人际协调与合作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为学生就业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学生通过座谈、展业等活动能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并了解保险公司的招聘信息,从而使学生在就业竞争中占得先机。

2.提高学生专业兴趣,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笔者在多年的该课程教学中进行了一些实践性的探索:课堂教学中,侧重于介绍保险基础理论与基础知识,做到有理论、有法规、有案例,尤其以案例教学为主;对部分章节(如保险营销、保险市场)的内容先简单介绍,再组织学生到保险公司参观、座谈及参与保险公司的展业活动,学生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设计简单的问卷,让学生去保险公司或公共场所进行问卷调查,获取最原始和最感性的材料。我们建立保险公司营业部与保险班级的校企合作,针对学生的疑惑从中可发现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的情况和欠缺,及时引导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理论知识,把从实践中挖掘的问题带回课堂参与讨论,也有利于我们在今后的教学中完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3.促进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

通过本活动,学生不仅可完成“保险学”课程的学习任务,而且在这个“第二课堂”上还可凭借他们对现实问题的兴趣和一定的敏感性,去捕捉那些生动而具有典型性的现实材料,通过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再去有意识地搜集整理资料,在实践中发现有现实意义而又适合自己研究的新课题,“真题真做”,使毕业论文的选题更具实用性,论文价值更高。

三、《保险原理》课程教学现状

当前开展《保险原理》课程的高职院校为数不少,但教学建设缺乏创新、流于形式,具体表现:一是教学方法落后,教学手段单一。教学活动以教师为中心,课堂讲授过多,教师讲解以教材为中心,教师的讲解代替学生的思维,教师的认知结果代替学生的认识过程,学生自己支配的时间过少,学生的主体意识不够。二是重概念及理论体系,轻实践。《保险原理》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但以往的教学往往强调概念、理论、理论体系和知识的连贯性,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致使学生遇到实际问题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三是考试题型呆板、机械。传统的考试重书本知识、轻能力,重记忆、轻创新,重笔试、轻语言表达。没有体现实践性课程的特点,不利于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

四、实践教学方法的内容

课程教学资源开发。一是教材开发。开发“理实一体化”《保险原理》教材,突出实践教学内容,并围绕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相关内容。二是案例库开发。所选案例接近学生将来从事的工作实际,选取保险从业人员的操作案例及优秀经验案例。三是多媒体课件开发。集合丰富的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资源,做到交互性强,使枯燥的专业课程变得生动,有趣,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课程考核方式改革。以形成性考核为主。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60%,期末笔试占总成绩的40%(课堂综合表现占5%,业务训练完成情况占45%,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占50%)。五是校外教学基地的建立。与保险公司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争取将课程教学的三分之一的课程在保险公司办公场所进行,开展真实环境下的实践教学。

教学方法的创新。一是采取项目教学法。把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直接与教学中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结合在一起,将课程内容分解成若干个项目。每个项目教学前,教师将学生4~6人分成一组,将项目指导书和任务书交给小组成员,提出学习目标,明确学习内容,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步骤和程序,实施工作。二是案例教学法。避免把学生当做旁观者,教师单方面参与。精心设计案例分析、讨论的具体环节,引导学生积极思考、讨论,让学生成为参与者。三是模拟教学法。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保险展业、核保、理赔、咨询等实务操作均可在模拟保险公司中进行。通过让学生扮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角色,可让学生更好的掌握保险基本原理的运用,体会保险业务的操作流程及要点。四是企业学习法。校外企业学习采用企业导师传帮带为主,教师辅导为辅的形式。教师联系校外学习基地,保险公司委派有实战经验的专家进行全程辅导。

五、实践教学方法的步骤

明确思路。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对保险合同、保险原则、保险经营、保险管理四大专门化方向所涵盖的岗位进行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以实际工作任务为引领,以保险经营业务流程中涉及的内容为主线,以保险行业从业资格考核要求为依据,采用业务流程式与并列式相结合的结构来确定项目。所遵循的原则是以该课程的教学任务和应达到的技能为目标,使课程知识模块化,突破课程的重点和难点,使学生对问题深入理解,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确定计划。对项目教学所需的时间及项目教学所涉及的活动预先进行规划,如人员的具体分工,从什么地方获取资料,获取哪些资料等预先设计。在这个阶段中,学生要围绕所要研究的项目,组成学习小组并进行分工(小组分工考虑合作性、互补性)后开始大胆假设,积极讨论,查阅书籍,收集资料,探讨研究方法,交出一个完整设计方案,为下一个阶段的研究作好各方面准备。

项目实施。这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主要工作。学生大部分技能学习在此过程中完成。在此过程中,教师的角色是“教练”是“团队经理”,学生是员工。教师引导学生一步步思索探究,自己实践,在实践中理解、掌握并运用知识完成技能训练。该过程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鼓励学生互相多提问多讨论,倡导学生集体的自我教育、学生相互的教育和学生个体的自我教育。鼓励学生对自已的学习承担更多的责任,鼓励和促进学生在过去的经验基础上构建知识,以积极的学习行为获得更好的学习效果。

汇总与展示。这一环节不仅是项目的组成部分,也是学生获得心理上的成功功感和满足感的一个过程。同时通过展示和交流,学生可以进一步熟悉有关的知识、技能反思自已的项目进程和有关的处理方法。

效果评估。首先由学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进行自我评估,再由教师进行检查评分。师生共同讨论、评判项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学习行动的特征。通过对比师生评价结果,分析造成结果差异的原因,帮助学生提高思维能力和理性认识。

六、结语

《保险理论》课程实践教学,适应保险业发展的趋势和高职教育的特点,以学生为中心,通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提高了教学质量,也使学生具备更扎实的保险理论基础和职业实践能力,突出了高职的培养目标和特色。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