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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论文

时间:2022-08-19 08:46:26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保险业;混业经营;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4―0054―03

一、一般风险

(一)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指保险公司在资本配置、项目投资、管理层聘用、内部管理系统调整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面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其中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都存在一定的决策风险。

从决策发生的层次、决策的内容来看,包括战略决策、管理授权决策、业务发展决策等。决策风险在每一个层次都会发生。但对公司影响的重要程度是不一样的。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由于资产价值和定价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潜在损失,比如由于利率波动、汇率波动、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损失。对于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来说,由于涉足了不同的金融业务,各种业务会面临不同的市场风险。其中利率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最大。其主要取决于经营主体的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对比关系。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它不仅包括借贷和债券义务的风险,也包括担保人风险和派生交易者不能履行其义务的风险。有时,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借款人信用评级降低而导致其公司债务市值减少引起的损失的可能性。

二、特殊风险

(一)组织模式带来的风险

我国保险公司将面临“控股”组织架构所带来的四种特殊风险:内部交易风险、资本重复计算风险、利益冲突风险和系统传递风险。保险控股公司规模越大,成员越多,关系越复杂,此四种风险带来的危害越大。

1、内部交易风险。

内部交易风险(即关联交易Intra.group transac-tion)是指保险控股公司内部由于交叉持股、相互担保等复杂的资金往来关系,致使风险在整个保险集团内部传播、扩散和放大。

2、资本重复计算。

对于控股公司而言,内部由于存在较为复杂的持股关系,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它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同一资本可能被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用以抵御风险。资本的这种重复计算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这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财务安全。

(二)实现途径带来的风险

在保险控股公司中,各子公司处在不同的竞争环境之下,要求不同的管理技能,需要保持各自独特的企业文化。如投资银行的公司文化是企业家精神、承担风险以及有激励的报酬体系;商业银行的公司文化是稳定的客户关系,承担稳定的风险,个人的报酬与业绩关联不大;保险公司的文化同样有两大类,寿险公司一般是与激进的作风、市场营销创新、咨询式销售以及有激励的报酬体系相联系的,非寿险公司的文化介于寿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公司文化的不同,在实际运营中很容易产生文化冲突。

三、全面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公司在积极探索全面风险管理,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还处于探索阶段,风险管理中存在很多不足。

(一)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

很多保险公司并未将全面风险管理作为公司发展中重要的竞争优势来对待,不少保险公司仍习惯于采用传统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由不同部门承担着不同的风险管理职责,缺乏对风险的统一管理。如,负债风险由精算部管理,资产风险由财务部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合作由高层领导来组织协调,缺乏制度化管理。另一方面,一些公司已初步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最大的特点是在各业务部门上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由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统一风险管理。但这也只是一个初步建立起来的框架,全面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未被全面融入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大多数保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风险管理没有贯彻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许多关键控制点形成所谓的控制盲点。部门之间、员工之间虽然能各司其职,但普遍缺乏协同作战的精神,往往只针对局部风险进行单独处理,风险管理存在着严重的“竖井效应”。

(二)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风险内控制度

很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面临挑战,部分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营者注重短期经营行为,缺乏激励约束机制。有些内控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并且风险管理主要是以事中和事后控制为主,而风险控制制度又多是分布在不同的文件中。不成体系。

(三)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管理手段和方法不成熟

我国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表现出突出的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特征,重视定性分析,主观性较强,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监测等方面客观性、科学性不够突出。与国际保险公司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相比,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方法显得比较落后。在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偿付能力管理理论、动态风险管理等风险管理方法的采用并不成熟,普遍采取简单确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方法来评估偿付能力、管理风险。另外,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投资工具比较少、缺乏应有的经验数据和模型,对于金融衍生品等产品的风险管理,国内金融机构对其认识相当有限,与银行证券公司相比,我国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更是缺乏经验。

四、混业经营全面风险管理

(一)以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健全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

首先,公司股权结构是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因为保险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资本金重复计算等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就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控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应该尽量实现股权结构的清晰化,不宜使股权结构太复杂。另一方面,对于保险控股公司而言,应该尽量做到股权分散。实证表明:企业的经济绩效与股权集中度呈现二次相关,在股权集中度35%-45%区间内,经济绩效达到最优。保险控股公司股权应由多种性质的所有制经济主体持有,公司的职工也可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中资保险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及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可相互持股,但在母子公司之间和子公司之间要尽量减少相互持股。

其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建立一套与股权结构相适应的、权责分明的组织体系。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加强董事会建设,逐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与董事会的责任,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会的审计、薪酬、提名等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和

责任;应着力提高监事会的功效,提升监事会的地位及其监控与决策权能,监事会成员结构需得到优化,也可以吸纳外部监事。

(二)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及重点

必须先有目标,风险管理部门才能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要求管理当局采取适当的程序去设定目标,确保所选定的目标与它的风险容量相协调。我国多元化经营的保险控股公司主要从两个层级上设定风险管理目标。各个层级都要明确自己的风险管理侧重点和主要风险对象。在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战略规划,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

(三)加快建设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为综合考虑集团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我国保险控股公司应建立集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其一,应建立支持集团风险集成管理程序的数据库,该数据库中应包含支持集团风险集成管理程序所需要的信息量。其二,应设定综合管理信息技术平台的关键链接,通过建立通用的客户标识使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经理能够在很短的时间里获得有关客户的信息资料。其三,风险管理人员在对风险信息进行计算、分析和归纳之后,应形成集团与子公司各层级与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分析报告。并通过该信息系统快速送达。其四,应建立风险管理数据模型,并开发相关的管理软件。以此提高集团风险定量化管理的能力和风险预警能力。

五、结论与建议

首先要在集团层面贯彻集团控股,法人分业的制度,使得控股集团与专业公司的权责利明确。控股集团通过董事会监督考核专业子公司,但不能直接干涉子公司的经营,限制股东利用子公司控制权为本集团谋取利益的行为。保障专业子公司的高度自主性。同时建立子公司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子公司之间的合作,并通过集团协调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避免子公司之间的冲突风险。

其次,在专业公司层面从公司的内部和外部着手,以流程和制度为基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在内部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原则、流程和制度,并确保公司的业务流程符合预先的规定。在外部则分析公司外部环境、权衡风险回报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并制定相应的原则,在公司内部执行。

再次,保险业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一方面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众多,因此将分支机构的相关权限集中起来,统一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削弱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从职能上防止分支机构的风险。同时,还应该建立更为透明的职能监管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

参考文献:

[1]刘莉,彭建坤.保险公司信用风险研究[R].特区经济,2005(6)

[2]谢升峰.金融保险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风险与防范[J].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3]夏斌.金融保险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M].北京,2001年

[4]林美娟.金融跨业经营保险业防火墙设立之研究[D].台湾国立政治大学硕士论文,2001年

[5]曹毅.金融保险控股公司的整合研究[D].复量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第2篇

摘要: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它给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本文首先介绍了信息不对称和委托理论;并利用这一理论分析了股份制寿险公司的多重问题,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的问题以及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多重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股份制寿险公司信息不对称多重对策

去年,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在经过股份制改造后成功的实现了海外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同时登陆美国和香港资本市场的国有金融企业,标志着中国寿险业的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业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上市既带来机遇,但同时也带来挑战。例如,对于股份制寿险公司来说,在公司治理上:如何处理好广大股东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个险销售上:如何将庞大的营销员队伍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在后台管理上:如何提高和控制承保风险的质量,进而提高公司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对于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不仅对已经上市的股份制寿险公司在新的平台上实现新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今后即将要进入海内外资本市场的其他寿险公司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本文尝试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信息不对称与委托理论

在现代经济学中,传统的一般均衡理论隐含着完全信息假定,即市场参与人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事实上,这个假定与现代经济的实际情况相距太远。因为现实中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一般是不对称的,所谓信息不对称就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在经济学中可以用委托人—人理论来分析信息不对称问题(张维迎,1996)。“委托人”和“人”这两个概念来自法律。在法律上,当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关系就发生了,A称为委托人,B称为人。但经济学上的委托—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1]简单地说,知情者(informedplayer)是人,不知情者(uninformedplayer)是委托人。当然,这样的定义背后隐含的假定是,知情者的私人信息(行动或知识)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或者说,不知情者不得不为知情者承担风险。这一点也表明,非对称信息问题与委托—问题是等价的问题。总之,只要在建立或签订某种合同前后,市场参加者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以被认为属于委托人—人关系。

委托—理论就是专门研究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问题与道德风险问题。其中逆向选择是指在建立委托人—人关系之前,人已经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对委托人不利的。人有可能用这些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而委托人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已不利的选择位置上,从而可能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是指人在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损害委托人或其他人效用的行为,也就是在建立委托人—人关系后,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二、股份制寿险公司的多重[2]问题

正如前文所述,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常态,因而几乎各个行业都存在因此而带来的“委托—”问题(下文简称“”问题),保险行业也不例外,以股份制寿险公司为例:首先,就保险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言,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为人,而股东处于信息劣势为委托人;其次,就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的关系而言,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看,营销员在保单销售中处于信息优势因而可以看成人,而保险公司处于信息劣势为委托人;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看,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指明,前者是人,而后者是委托人;最后,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投保人处于信息优势为人,而保险公司处于信息劣势为委托人。

(一)第一类问题: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

这一类问题是所有的股份制公司均存在的问题,不管其所在行业、地区或国家有何不同。问题是股份公司与生俱来的内在缺陷。[3]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份公司的资本结构的性质决定了两权分离的不可避免,因而也就决定了经理人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可或缺,这就必然导致问题的出现(张屹山,2001):一是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委托人,尤其是一般中小股东,既不能准确获知人的素质、条件禀赋等自然条件,也不能对人的工作行为如努力程度、机会主义做法的有无进行全面的观察。特别的是,对于类似中国人寿这样机构多、分布广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而言,分支机构的经营者行为的信息就更难以被准确和及时了解。二是委托人和人责任不对称。人自然地掌握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却对企业的盈亏不负责任,而委托人失去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却最终要对企业的盈亏负责任。这种责任上的不对称,极大地弱化了对人的制约,使人可能不认真决策和努力工作。三是委托人和人的目标函数不同。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人,一方面追求更高的薪金、奖金、津贴等货币效用;另一方面还力图获得如舒适的办公条件、气派的商业应酬等更高的非货币效用等。这种目标函数的不同与信息不对称交织在一起进一步加大了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二)第二类问题: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的问题

如果说第一类问题是任何一家股份制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的话,那么第二类问题就是寿险公司所特有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伴随着中国寿险营销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寿险营销制度中,保险公司和营销员之间是委托—关系,在保单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无法完全了解营销员的行动和客户情况,是不具信息优势的一方,因此就必然导致问题的产生。另外,寿险公司与其人通过签订合同建立了委托—关系,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种合同是不完全契约,这同样也会导致问题。除此之外,我国营销制度之所以存在如此严重的问题,还表现在激励机制的不合理:一是营销员薪酬体系中的强规模激励机制(叶朝晖,2003)。从我国寿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寿险公司在量与质的均衡中,还是更多地注重业务规模,强调增长速度。现行营销制度中的薪酬方案正是以这种经营目标为导向的。保险公司无法完全了解人的行动过程,但可以观察到他们的行动结果。保险公司薪酬设计主要是以新保单推销和增员这两个可观察的结果变量作为激励点。二是营销员管理中的弱声誉激励机制。由于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不完全的,这就使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而这种不完全契约主要是通过声誉机制来自动执行的(张维迎,2002),但在实施过程中,人却缺乏强力的声誉机制约束。而声誉机制缺乏的根本原因又在于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及“软化”管理[4]。营销队伍中普遍存在的“大进大出”现象就反映了很大一部分新人进行的不是重复博弈,而是一次或有限的几次博弈。由此可知,由于现行寿险营销制度使用的业务政策强化了数量规模的激励机制,弱化了人的声誉机制,其结果是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日益严重,整个寿险行业的诚信度和可持续发展受到严峻考验。

(三)第三类问题: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问题

第三类问题与第二类问题一样,是属于保险行业所特有的问题,对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期发展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危害。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引发问题,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刘喜华,2003)。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的问题,具体原因主要有:一是信息资源的非对称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致使一方拥有而另一方缺少;一方知晓而另一方欠缺,给保险经营造成障碍,以至扰乱了保险市场。二是风险管理的非系统性。保险公司在风险系统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比如风险意识淡薄、不注意收集和分析信息资料、没有运用有效的方法对风险加以处理等等(车驰,2001)。三是经营管理的非融合性。在经营上,承保、防灾、理赔还没有形成有机结合、相互连动、相互制约的运作体系,从而也就不能杜绝各类问题的发生。四是法规约束的非有效性。从规范整个保险市场来看,现有的法律还远远不够,尚不能形成完备的保险法律体系,而且缺乏自我约束和有效的法律监督。同时,有关保险条款的内容界定面也较宽,缺乏司法解释,保险的行政规章还不健全、不配套。因此,解决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约束保险当事人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出现也就显得力不从心。

三、解决多重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根据上文的分析,股份制寿险公司存在着比较严重得多重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是可以完全消除的,但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在解决所面临的多重问题时,根本原则是必须着眼于综合治理,而不是仅仅关注某一类问题;同时,要兼顾到保险人、客户、大股东、中小股东、管理层、普通员工以及广大营销员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而言,在这三类问题中,第一类问题直接决定着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在资本市场的表现,它的主要解决出路在于真正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从机制上协调好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第二类问题虽然说只是寿险公司业务销售中存在的现象,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质量和社会声誉的影响却是决定性的,它的主要解决思路是完善现有的营销制度,从制度上解决营销员的长期激励和稳定预期问题;第三类问题是整个保险行业都面临的共同问题,它的解决一方面要靠各家保险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水平,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借助和发挥整个行业甚至社会的力量。

(一)构建内外部治理机制,解决第一类问题

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海外上市只是改革的手段,而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处理好委托关系才是改革的目的。公司制只是为解决委托问题提供了一种制度框架,具体问题的解决还要靠一系列运行机制来保证(张屹山,2001):

1、董事会规范化。董事会规范化的主要表现在:一是董事会的构成要有多样化。除了股东代表之外,董事会还应包括本企业的职工代表、有关经济和管理等专家代表。二是董事会在法律上要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代表。董事会的任务是代表所有者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监督企业资本运用的安全。因此,政府应该把手里剩余的企业管理权也给予企业,尤其是选择经理的权利。但现实是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仍然要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或多或少的影响和制约,这显然不利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

2、经理层职业化。经理层是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寿险公司经营好坏的关键,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为了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既要有一个良好的经营者选择机制,同时又要培育一个高素质的企业家阶层,企业家阶层的存在使得所有者有可能挑选有经营才能的人来做经理,良好的经营者选择机制使得有经营才能的人有可能被所有者选中来做经理,两者缺一不可。比如,典型的“偷懒问题”可以通过激励机制加以解决,而“无能行为”只能通过经理市场竞争来解决。

3、完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主要是指现代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即经营管理企业的各个权力组织之间的权力分配,例如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监督、所有者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对于中国的股份制寿险公司来说,目前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减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完善约束机制。对股份制寿险公司的约束主要分为有形约束和无形约束。其中有形约束来自3个方面:中介组织、金融机构和法律法规。对于海外上市的股份制寿险公司来说,在这方面的约束就更为明显,比如因为中国人寿在香港和美国两地同步发股上市,就要受到这两地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5];另一种约束力量是来自于市场的无形约束。其中市场的竞争机制是企业面临的主要无形约束,比如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的竞争。

5、完善激励机制。在现代企业中明确了委托—关系,并且建立了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后,企业经营效益的大小、资产保值增值的幅度大小就取决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的激励制度。激励就是运用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方式,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发挥其最大潜能。

(二)完善现有的营销制度,解决第二类问题

对于现行的寿险营销制度的弊端,有关人士提出两种改革思路:一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进行完善,二是彻底改变目前的个险营销组织形式,并提出两种转制方案,即将人转为公司员工的企业化方案和将营业部转为专业公司的市场化方案。以目前中国寿险业的发展特征和阶段来看,现行的寿险制无疑仍是具有效率优势的一种营销模式,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仍将在我国寿险市场占主导地位。因此,采取健全激励机制、强化人声誉机制等措施,完善现行营销制度应当是解决问题进而提高公司及行业信誉的工作重点:

1、补充业务品质指标,消除薪酬结构中品质激励盲点。委托人的经营目标是激励机制的导向。在现行的人薪酬结构中,作为收入主体的佣金部分体现的是数量激励,几乎没有涉及品质激励(叶朝晖,2003)。品质指标难以量化,但并不是不能量化。对于业务品质,可以用客户满意度、投诉率、退保率等指标加以衡量,使激励机制兼顾量与质两方面。

2、减少人的流动性,增加重复博弈的机会。重复博弈是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条件(张维迎,2002)。重复博弈就意味着寿险人要有较高的留存率,有持续从事寿险营销工作的能力。对此,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有选择地增员、加大培训力度以及为优秀营销员提供养老金计划和股票期权等方式来降低人的流动性。

3、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反馈速度,增大营销员机会主义行为的代价。保险公司建立高效率的客户反馈信息系统对人声誉机制的建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保险公司应利用相关信息手段进行主动、及时的客户跟踪回访,提高人展业信息的传播效率,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另外,保险行业的诚信需要各个参与方共同维护,因此,有必要提倡和推广由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开“违规人黑名单”的做法,加大惩罚信息的透明度,促进人声誉机制的建立。

(三)丰富风险管理手段,解决第三类问题

解决投保客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和加强风险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切实增强防范和化解信息不对称的能力。

1、搜集更多的信息,防范投保前的逆向选择。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应当注意搜集更多有关投保人的信息,对不同的群体规定不同的保费。例如,保险公司应该对投保医疗险的被保险人进行身体状况调查。对身体状况良好的人群要降低保费,以吸引他们来投保;对于身体状况较差的人群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而对于已患重病的人群则拒绝承保。搜集更多的信息虽然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但同时也要尽量控制搜集信息的成本。

2、发展顾客关系,鼓励客户介绍优质顾客。通过优质服务,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以获得顾客介绍。这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促销成本,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信息不对称和审查成本(原磊,2004)。保险企业还可以同介绍者建立长期的关系,当被介绍的客户表现优良,可对介绍者适当奖励,鼓励客户继续介绍新的优质顾客。

3、采用风险分摊制度,防范投保后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在推出新的条款时,应该对风险分摊的情况进行明确,将风险是否发生与投保人的自身利益结合起来,为投保人做好预防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从而有效地减少投保人的冒险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4、利用“声誉”机制,激励投保人注重自我防范。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者投保单位在一年或更长的时间里没有发生风险意外,在投保人或单位下一期投保时则可以认为其具有良好的声誉而适当降低其保费。根据博弈论的观点,博弈双方在经过多次博弈后,会发觉良好的声誉可以给自己带来好处,便会尽量维护已建立起来的良好声誉(张维迎,2002)。近年来,保险公司在确定医疗保险费用时,逐步采取一种“经验定价”的方法,即用企业过去一年中花销的医疗费用来决定企业要支付的保险费,这便是利用声誉机制的一种方法。

5、通过政府和法律强制购买。由于存在不对称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使得一些政府行为和法律手段成为必要。因为政府的强制购买,增加了大量的低风险类型客户,可以大大减少投保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并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质量。而且通过政府强制企业和个人购买某些种类的保险,如医疗保险等,无论是对高风险类型投保者,还是低风险类型投保者都是有利的,因为对于高风险客户而言,保险费的降低可以节省开支,无疑是一件好事;而对于低风险客户而言,保险费不再高得无法接受,完全可以通过投保而保障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这样就能实现保险公司、高风险客户和低风险客户的“共赢”的结果。

应当指出的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及其带来的问题是永恒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公司运行的各个方面都不能达到最优状态,而任何针对性的策略都只能尽量抑制和减轻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束缚。因此,要完全解决股份制寿险公司中存在的多重问题,还有待于社会各界对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保险市场的行为规律进行深入和持续的研究。本文出自: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3、张屹山:“论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问题是解决委托关系”,《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11期

4、刘喜华:“信息不对称与最优保险契约设计”,《中国软科学》2003年第10期

5、叶朝晖:“我国寿险营销制度的评价与改革”,《保险研究》2003年第3期

6、原磊:“保险业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对策”,《济南金融》2004年第1期

7、车驰:“论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与保险经营”,《保险研究》2001年第8期

[1]注:如不特别指明,本文都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定义委托人和人的。

[2]本文的多重是从数量和种类角度进行界定的,而不是从常见的层级角度。

[3]参见:马克思:《资本论》(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一版。

第3篇

1.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的根本制约。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包括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增加。

5.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购买和管理、安全、赔偿金管理、索赔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硬件失误风险和软件失误风险的管理,又包括组织性失误风险和人的失误风险的管理;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又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既包括保险经营显性风险的管理,又包括保险经营隐性风险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观,才能推动和实现保险业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目前风险管理状况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保险业风险管理及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弱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近年来40%的保费增长率是在粗放型经营模式下,在风险管理未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重视保费增长速度与资产负债管理重视不够并存,保险公司总资产增加与净资产减少同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与保险业务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并举,增加保费的快速增长与较多风险的累积相随,这不仅有悖于保险业风险承担、风险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功能弱化将不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保险信任和保险信心是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现代保险发展的共同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和信任,这是决定保险需求的根本因素,因为信心和信任是保险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真正地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弱化将使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导致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和加入WTO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从中国民族保险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民族保险业是在中国本身缺乏商业保险理念和商业保险技术机制、在国外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掠夺和控制的不利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特定的历史路径制约了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国民族保险实力不足、现代民族保险发展缺乏一定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的条件下,民族保险业更应注重自身的稳健发展,大力加强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培植保险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保险发展从量的增加到质的升华,增强民族保险业自身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有序地实现保险的国际化。

三、对策

1.实现保险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制定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

保险业发展要实现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须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轻质量的恶性循环,把保险发展引上稳健、健康的轨道,进而逐步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也只有

在经营方式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

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前提。首先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根基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其次,保险产业政策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性,坚持可持续发展性,才能有效地开发中国潜在的保险资源,才能实现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本身的宗旨;只有坚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树立和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再次,中国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必须把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于一体,政府应以较高的战略眼光来发展保险业,保险业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局面,对一些投资型产品的开发可考虑税收优惠或递延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考虑到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保险业应坚持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实现保险真正地为社会经济、社会公众服务宗旨;保险产业政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区域性的保险产业政策与统一的保险产业政策相结合的保险产业政策体系。

2.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基础,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提供制度支持。

保险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识别、衡量、控制、融资的技术方法,还在于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安排,提供对风险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是构建中国保险制度基础的一个永恒主题,保险意识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作风、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保险意识的传播也有利于保险意识的培植和增强。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绩效大小。目前应着手解决保险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弥补《保险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抓紧时间构建完整有效的中国保险法体系(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进入与监管条例》等)。

3.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理念,是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点。

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的特殊体制背景下,保险经营方式转变、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应与保险业全主位风险管理实施同步进行。中国保险业全方位风险管理包括对物的风险、行为风险与心理风险管理、制度风险与人的风险的管理、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的管理、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的管理、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等。

在强调风险核保管理的同时,须强调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在注重保险产业发展风险管理时,应特别注重决策风险的管理,克服目前保险发展的短视心理和短期行为;在制度风险的控制上应坚持内控制度、同业制度与监管制度三管齐下,在人的风险控制上,既要控制管理内部人风险,又要控制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保险投资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在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管理上,要积极探索怎样对保险开放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对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风险加以重视。总之,在整个保险产业发展、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都必须把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理念融于这一过程中。

第4篇

关键词:股份制寿险公司信息不对称多重对策

去年,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在经过股份制改造后成功的实现了海外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同时登陆美国和香港资本市场的国有金融企业,标志着中国寿险业的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业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上市既带来机遇,但同时也带来挑战。例如,对于股份制寿险公司来说,在公司治理上:如何处理好广大股东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个险销售上:如何将庞大的营销员队伍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在后台管理上:如何提高和控制承保风险的质量,进而提高公司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对于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不仅对已经上市的股份制寿险公司在新的平台上实现新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今后即将要进入海内外资本市场的其他寿险公司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本文尝试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信息不对称与委托理论

在现代经济学中,传统的一般均衡理论隐含着完全信息假定,即市场参与人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事实上,这个假定与现代经济的实际情况相距太远。因为现实中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一般是不对称的,所谓信息不对称就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在经济学中可以用委托人—人理论来分析信息不对称问题(张维迎,1996)。“委托人”和“人”这两个概念来自法律。在法律上,当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关系就发生了,A称为委托人,B称为人。但经济学上的委托—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1]简单地说,知情者(informedplayer)是人,不知情者(uninformedplayer)是委托人。当然,这样的定义背后隐含的假定是,知情者的私人信息(行动或知识)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或者说,不知情者不得不为知情者承担风险。这一点也表明,非对称信息问题与委托—问题是等价的问题。总之,只要在建立或签订某种合同前后,市场参加者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以被认为属于委托人—人关系。

委托—理论就是专门研究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问题与道德风险问题。其中逆向选择是指在建立委托人—人关系之前,人已经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对委托人不利的。人有可能用这些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而委托人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已不利的选择位置上,从而可能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是指人在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损害委托人或其他人效用的行为,也就是在建立委托人—人关系后,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二、股份制寿险公司的多重[2]问题

正如前文所述,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常态,因而几乎各个行业都存在因此而带来的“委托—”问题(下文简称“”问题),保险行业也不例外,以股份制寿险公司为例:首先,就保险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言,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为人,而股东处于信息劣势为委托人;其次,就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的关系而言,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看,营销员在保单销售中处于信息优势因而可以看成人,而保险公司处于信息劣势为委托人;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看,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指明,前者是人,而后者是委托人;最后,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投保人处于信息优势为人,而保险公司处于信息劣势为委托人。

(一)第一类问题: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

这一类问题是所有的股份制公司均存在的问题,不管其所在行业、地区或国家有何不同。问题是股份公司与生俱来的内在缺陷。[3]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份公司的资本结构的性质决定了两权分离的不可避免,因而也就决定了经理人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可或缺,这就必然导致问题的出现(张屹山,2001):一是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委托人,尤其是一般中小股东,既不能准确获知人的素质、条件禀赋等自然条件,也不能对人的工作行为如努力程度、机会主义做法的有无进行全面的观察。特别的是,对于类似中国人寿这样机构多、分布广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而言,分支机构的经营者行为的信息就更难以被准确和及时了解。二是委托人和人责任不对称。人自然地掌握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却对企业的盈亏不负责任,而委托人失去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却最终要对企业的盈亏负责任。这种责任上的不对称,极大地弱化了对人的制约,使人可能不认真决策和努力工作。三是委托人和人的目标函数不同。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人,一方面追求更高的薪金、奖金、津贴等货币效用;另一方面还力图获得如舒适的办公条件、气派的商业应酬等更高的非货币效用等。这种目标函数的不同与信息不对称交织在一起进一步加大了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二)第二类问题: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的问题

如果说第一类问题是任何一家股份制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的话,那么第二类问题就是寿险公司所特有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伴随着中国寿险营销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寿险营销制度中,保险公司和营销员之间是委托—关系,在保单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无法完全了解营销员的行动和客户情况,是不具信息优势的一方,因此就必然导致问题的产生。另外,寿险公司与其人通过签订合同建立了委托—关系,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种合同是不完全契约,这同样也会导致问题。除此之外,我国营销制度之所以存在如此严重的问题,还表现在激励机制的不合理:一是营销员薪酬体系中的强规模激励机制(叶朝晖,2003)。从我国寿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寿险公司在量与质的均衡中,还是更多地注重业务规模,强调增长速度。现行营销制度中的薪酬方案正是以这种经营目标为导向的。保险公司无法完全了解人的行动过程,但可以观察到他们的行动结果。保险公司薪酬设计主要是以新保单推销和增员这两个可观察的结果变量作为激励点。二是营销员管理中的弱声誉激励机制。由于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不完全的,这就使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而这种不完全契约主要是通过声誉机制来自动执行的(张维迎,2002),但在实施过程中,人却缺乏强力的声誉机制约束。而声誉机制缺乏的根本原因又在于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及“软化”管理[4]。营销队伍中普遍存在的“大进大出”现象就反映了很大一部分新人进行的不是重复博弈,而是一次或有限的几次博弈。由此可知,由于现行寿险营销制度使用的业务政策强化了数量规模的激励机制,弱化了人的声誉机制,其结果是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日益严重,整个寿险行业的诚信度和可持续发展受到严峻考验。

(三)第三类问题: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问题

第三类问题与第二类问题一样,是属于保险行业所特有的问题,对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期发展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危害。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引发问题,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刘喜华,2003)。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的问题,具体原因主要有:一是信息资源的非对称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致使一方拥有而另一方缺少;一方知晓而另一方欠缺,给保险经营造成障碍,以至扰乱了保险市场。二是风险管理的非系统性。保险公司在风险系统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比如风险意识淡薄、不注意收集和分析信息资料、没有运用有效的方法对风险加以处理等等(车驰,2001)。三是经营管理的非融合性。在经营上,承保、防灾、理赔还没有形成有机结合、相互连动、相互制约的运作体系,从而也就不能杜绝各类问题的发生。四是法规约束的非有效性。从规范整个保险市场来看,现有的法律还远远不够,尚不能形成完备的保险法律体系,而且缺乏自我约束和有效的法律监督。同时,有关保险条款的内容界定面也较宽,缺乏司法解释,保险的行政规章还不健全、不配套。因此,解决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约束保险当事人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出现也就显得力不从心。

三、解决多重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根据上文的分析,股份制寿险公司存在着比较严重得多重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是可以完全消除的,但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在解决所面临的多重问题时,根本原则是必须着眼于综合治理,而不是仅仅关注某一类问题;同时,要兼顾到保险人、客户、大股东、中小股东、管理层、普通员工以及广大营销员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而言,在这三类问题中,第一类问题直接决定着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在资本市场的表现,它的主要解决出路在于真正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从机制上协调好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第二类问题虽然说只是寿险公司业务销售中存在的现象,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质量和社会声誉的影响却是决定性的,它的主要解决思路是完善现有的营销制度,从制度上解决营销员的长期激励和稳定预期问题;第三类问题是整个保险行业都面临的共同问题,它的解决一方面要靠各家保险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水平,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借助和发挥整个行业甚至社会的力量。

(一)构建内外部治理机制,解决第一类问题

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海外上市只是改革的手段,而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处理好委托关系才是改革的目的。公司制只是为解决委托问题提供了一种制度框架,具体问题的解决还要靠一系列运行机制来保证(张屹山,2001):

1、董事会规范化。董事会规范化的主要表现在:一是董事会的构成要有多样化。除了股东代表之外,董事会还应包括本企业的职工代表、有关经济和管理等专家代表。二是董事会在法律上要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代表。董事会的任务是代表所有者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监督企业资本运用的安全。因此,政府应该把手里剩余的企业管理权也给予企业,尤其是选择经理的权利。但现实是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仍然要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或多或少的影响和制约,这显然不利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

2、经理层职业化。经理层是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寿险公司经营好坏的关键,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为了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既要有一个良好的经营者选择机制,同时又要培育一个高素质的企业家阶层,企业家阶层的存在使得所有者有可能挑选有经营才能的人来做经理,良好的经营者选择机制使得有经营才能的人有可能被所有者选中来做经理,两者缺一不可。比如,典型的“偷懒问题”可以通过激励机制加以解决,而“无能行为”只能通过经理市场竞争来解决。

3、完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主要是指现代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即经营管理企业的各个权力组织之间的权力分配,例如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监督、所有者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对于中国的股份制寿险公司来说,目前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减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完善约束机制。对股份制寿险公司的约束主要分为有形约束和无形约束。其中有形约束来自3个方面:中介组织、金融机构和法律法规。对于海外上市的股份制寿险公司来说,在这方面的约束就更为明显,比如因为中国人寿在香港和美国两地同步发股上市,就要受到这两地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5];另一种约束力量是来自于市场的无形约束。其中市场的竞争机制是企业面临的主要无形约束,比如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的竞争。

5、完善激励机制。在现代企业中明确了委托—关系,并且建立了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后,企业经营效益的大小、资产保值增值的幅度大小就取决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的激励制度。激励就是运用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方式,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发挥其最大潜能。

(二)完善现有的营销制度,解决第二类问题

对于现行的寿险营销制度的弊端,有关人士提出两种改革思路:一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进行完善,二是彻底改变目前的个险营销组织形式,并提出两种转制方案,即将人转为公司员工的企业化方案和将营业部转为专业公司的市场化方案。以目前中国寿险业的发展特征和阶段来看,现行的寿险制无疑仍是具有效率优势的一种营销模式,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仍将在我国寿险市场占主导地位。因此,采取健全激励机制、强化人声誉机制等措施,完善现行营销制度应当是解决问题进而提高公司及行业信誉的工作重点:

1、补充业务品质指标,消除薪酬结构中品质激励盲点。委托人的经营目标是激励机制的导向。在现行的人薪酬结构中,作为收入主体的佣金部分体现的是数量激励,几乎没有涉及品质激励(叶朝晖,2003)。品质指标难以量化,但并不是不能量化。对于业务品质,可以用客户满意度、投诉率、退保率等指标加以衡量,使激励机制兼顾量与质两方面。

2、减少人的流动性,增加重复博弈的机会。重复博弈是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条件(张维迎,2002)。重复博弈就意味着寿险人要有较高的留存率,有持续从事寿险营销工作的能力。对此,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有选择地增员、加大培训力度以及为优秀营销员提供养老金计划和股票期权等方式来降低人的流动性。

3、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反馈速度,增大营销员机会主义行为的代价。保险公司建立高效率的客户反馈信息系统对人声誉机制的建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保险公司应利用相关信息手段进行主动、及时的客户跟踪回访,提高人展业信息的传播效率,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另外,保险行业的诚信需要各个参与方共同维护,因此,有必要提倡和推广由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开“违规人黑名单”的做法,加大惩罚信息的透明度,促进人声誉机制的建立。

(三)丰富风险管理手段,解决第三类问题

解决投保客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和加强风险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切实增强防范和化解信息不对称的能力。

1、搜集更多的信息,防范投保前的逆向选择。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应当注意搜集更多有关投保人的信息,对不同的群体规定不同的保费。例如,保险公司应该对投保医疗险的被保险人进行身体状况调查。对身体状况良好的人群要降低保费,以吸引他们来投保;对于身体状况较差的人群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而对于已患重病的人群则拒绝承保。搜集更多的信息虽然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但同时也要尽量控制搜集信息的成本。

2、发展顾客关系,鼓励客户介绍优质顾客。通过优质服务,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以获得顾客介绍。这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促销成本,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信息不对称和审查成本(原磊,2004)。保险企业还可以同介绍者建立长期的关系,当被介绍的客户表现优良,可对介绍者适当奖励,鼓励客户继续介绍新的优质顾客。

3、采用风险分摊制度,防范投保后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在推出新的条款时,应该对风险分摊的情况进行明确,将风险是否发生与投保人的自身利益结合起来,为投保人做好预防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从而有效地减少投保人的冒险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4、利用“声誉”机制,激励投保人注重自我防范。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者投保单位在一年或更长的时间里没有发生风险意外,在投保人或单位下一期投保时则可以认为其具有良好的声誉而适当降低其保费。根据博弈论的观点,博弈双方在经过多次博弈后,会发觉良好的声誉可以给自己带来好处,便会尽量维护已建立起来的良好声誉(张维迎,2002)。近年来,保险公司在确定医疗保险费用时,逐步采取一种“经验定价”的方法,即用企业过去一年中花销的医疗费用来决定企业要支付的保险费,这便是利用声誉机制的一种方法。

5、通过政府和法律强制购买。由于存在不对称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使得一些政府行为和法律手段成为必要。因为政府的强制购买,增加了大量的低风险类型客户,可以大大减少投保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并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质量。而且通过政府强制企业和个人购买某些种类的保险,如医疗保险等,无论是对高风险类型投保者,还是低风险类型投保者都是有利的,因为对于高风险客户而言,保险费的降低可以节省开支,无疑是一件好事;而对于低风险客户而言,保险费不再高得无法接受,完全可以通过投保而保障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这样就能实现保险公司、高风险客户和低风险客户的“共赢”的结果。

应当指出的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及其带来的问题是永恒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公司运行的各个方面都不能达到最优状态,而任何针对性的策略都只能尽量抑制和减轻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束缚。因此,要完全解决股份制寿险公司中存在的多重问题,还有待于社会各界对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保险市场的行为规律进行深入和持续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3、张屹山:“论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问题是解决委托关系”,《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11期

4、刘喜华:“信息不对称与最优保险契约设计”,《中国软科学》2003年第10期

5、叶朝晖:“我国寿险营销制度的评价与改革”,《保险研究》2003年第3期

6、原磊:“保险业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对策”,《济南金融》2004年第1期

7、车驰:“论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与保险经营”,《保险研究》2001年第8期

[1]注:如不特别指明,本文都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定义委托人和人的。

[2]本文的多重是从数量和种类角度进行界定的,而不是从常见的层级角度。

[3]参见:马克思:《资本论》(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一版。

第5篇

关键词:股份制寿险公司 信息不对称 多重代理 对策

去年,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在经过股份制改造后成功的实现了海外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同时登陆美国和香港资本市场的国有,标志着中国寿险业的以及中国金融业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上市既带来机遇,但同时也带来挑战。例如,对于股份制寿险公司来说,在公司治理上:如何处理好广大股东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个险销售上:如何将庞大的营销员队伍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在后台管理上:如何提高和控制承保风险的质量,进而提高公司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并提出对策不仅对已经上市的股份制寿险公司在新的平台上实现新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今后即将要进入海内外资本市场的其他寿险公司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本文尝试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信息不对称与委托代理理论

在学中,传统的一般均衡理论隐含着完全信息假定,即市场参与人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事实上,这个假定与现代经济的实际情况相距太远。因为现实中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一般是不对称的,所谓信息不对称就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在经济学中可以用委托人—代理人理论来分析信息不对称问题(张维迎,1996)。“委托人”和“代理人”这两个概念来自。在法律上,当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A称为委托人,B称为代理人。但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1]简单地说,知情者(informed player)是代理人,不知情者(uninformed player)是委托人。当然,这样的定义背后隐含的假定是,知情者的私人信息(行动或知识)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或者说,不知情者不得不为知情者承担风险。这一点也表明,非对称信息问题与委托—代理问题是等价的问题。总之,只要在建立或签订某种合同前后,市场参加者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以被认为属于委托人—代理人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就是专门研究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问题与道德风险问题。其中逆向选择是指在建立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之前,代理人已经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对委托人不利的。代理人有可能用这些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而委托人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已不利的选择位置上,从而可能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在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损害委托人或其他代理人效用的行为,也就是在建立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后,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二、股份制寿险公司的多重代理[2]问题

正如前文所述,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常态,因而几乎各个行业都存在因此而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下文简称“代理”问题),保险行业也不例外,以股份制寿险公司为例:首先,就保险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言,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为代理人,而股东处于信息劣势为委托人;其次,就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的关系而言,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看,营销员在保单销售中处于信息优势因而可以看成代理人,而保险公司处于信息劣势为委托人;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看,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中已经明确指明,前者是代理人,而后者是委托人;最后,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投保人处于信息优势为代理人,而保险公司处于信息劣势为委托人。

(一)第一类代理: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

这一类代理问题是所有的股份制公司均存在的问题,不管其所在行业、地区或国家有何不同。代理问题是股份公司与生俱来的内在缺陷。[3]在股份制中,股份公司的资本结构的性质决定了两权分离的不可避免,因而也就决定了经理人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可或缺,这就必然导致代理问题的出现(张屹山,2001):一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委托人,尤其是一般中小股东,既不能准确获知代理人的素质、条件禀赋等条件,也不能对代理人的工作行为如努力程度、机会主义做法的有无进行全面的观察。特别的是,对于类似人寿这样机构多、分布广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而言,分支机构的经营者行为的信息就更难以被准确和及时了解。二是委托人和代理人责任不对称。代理人自然地掌握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却对企业的盈亏不负责任,而委托人失去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却最终要对企业的盈亏负责任。这种责任上的不对称,极大地弱化了对代理人的制约,使代理人可能不认真决策和努力工作。三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同。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一方面追求更高的薪金、奖金、津贴等货币效用;另一方面还力图获得如舒适的办公条件、气派的商业应酬等更高的非货币效用等。这种目标函数的不同与信息不对称交织在一起进一步加大了代理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二)第二类代理问题: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的代理问题

如果说第一类代理问题是任何一家股份制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的话,那么第二类代理问题就是寿险公司所特有的代理问题,而这一问题是伴随着中国寿险营销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寿险营销制度中,保险公司和营销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在保单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无法完全了解营销员的行动和客户情况,是不具信息优势的一方,因此就必然导致代理问题的产生。另外,寿险公司与其代理人通过签订代理合同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但从学角度来看,这种代理合同是不完全契约,这同样也会导致代理问题。除此之外,我国营销制度之所以存在如此严重的代理问题,还表现在激励机制的不合理:一是营销员薪酬体系中的强规模激励机制(叶朝晖,2003)。从我国寿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寿险公司在量与质的均衡中,还是更多地注重业务规模,强调增长速度。现行营销制度中的薪酬方案正是以这种经营目标为导向的。保险公司无法完全了解代理人的行动过程,但可以观察到他们的行动结果。保险公司薪酬设计主要是以新保单推销和增员这两个可观察的结果变量作为激励点。二是营销员管理中的弱声誉激励机制。由于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是不完全的,这就使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风险,而这种不完全契约主要是通过声誉机制来自动执行的(张维迎,2002),但在实施过程中,代理人却缺乏强力的声誉机制约束。而声誉机制缺乏的根本原因又在于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及“软化”管理[4]。营销队伍中普遍存在的“大进大出”现象就反映了很大一部分新人进行的不是重复博弈,而是一次或有限的几次博弈。由此可知,由于现行寿险营销制度使用的业务政策强化了数量规模的激励机制,弱化了代理人的声誉机制,其结果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代理问题日益严重,整个寿险行业的诚信度和可持续受到严峻考验。

(三)第三类代理问题: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代理问题

第三类代理问题与第二类代理问题一样,是属于保险行业所特有的代理问题,对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期发展会带来严重的和危害。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引发代理问题,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刘喜华,2003)。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的代理问题,具体原因主要有:一是信息资源的非对称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致使一方拥有而另一方缺少;一方知晓而另一方欠缺,给保险经营造成障碍,以至扰乱了保险市场。二是风险管理的非系统性。保险公司在风险系统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比如风险意识淡薄、不注意收集和信息资料、没有运用有效的对风险加以处理等等(车驰,2001)。三是经营管理的非融合性。在经营上,承保、防灾、理赔还没有形成有机结合、相互连动、相互制约的运作体系,从而也就不能杜绝各类代理问题的发生。四是法规约束的非有效性。从规范整个保险市场来看,现有的法律还远远不够,尚不能形成完备的保险法律体系,而且缺乏自我约束和有效的法律监督。同时,有关保险条款的界定面也较宽,缺乏司法解释,保险的行政规章还不健全、不配套。因此,解决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约束保险当事人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出现也就显得力不从心。

三、解决多重代理的思路与对策

根据上文的,股份制寿险公司存在着比较严重得多重代理问题,这些代理问题虽然不是可以完全消除的,但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在解决所面临的多重代理问题时,根本原则是必须着眼于综合治理,而不是仅仅关注某一类代理问题;同时,要兼顾到保险人、客户、大股东、中小股东、管理层、普通员工以及广大营销员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而言,在这三类代理问题中,第一类代理问题直接决定着公司的长期和在资本市场的表现,它的主要解决出路在于真正建立起公司治理结构,从机制上协调好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类代理问题虽然说只是寿险公司业务销售中存在的现象,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质量和声誉的却是决定性的,它的主要解决思路是完善现有的营销制度,从制度上解决营销员的长期激励和稳定预期问题;第三类代理问题是整个保险行业都面临的共同问题,它的解决一方面要靠各家保险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水平,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借助和发挥整个行业甚至社会的力量。

(一)构建内外部治理机制,解决第一类代理问题

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海外上市只是改革的手段,而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处理好委托代理关系才是改革的目的。公司制只是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提供了一种制度框架,具体问题的解决还要靠一系列运行机制来保证(张屹山,2001):

1、董事会规范化。董事会规范化的主要表现在:一是董事会的构成要有多样化。除了股东代表之外,董事会还应包括本的职工代表、有关和管理等专家代表。二是董事会在上要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代表。董事会的任务是代表所有者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监督企业资本运用的安全。因此,政府应该把手里剩余的企业管理权也给予企业,尤其是选择经理的权利。但现实是国内各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仍然要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或多或少的影响和制约,这显然不利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

2、经理层职业化。经理层是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寿险公司经营好坏的关键,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为了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既要有一个良好的经营者选择机制,同时又要培育一个高素质的企业家阶层,企业家阶层的存在使得所有者有可能挑选有经营才能的人来做经理,良好的经营者选择机制使得有经营才能的人有可能被所有者选中来做经理,两者缺一不可。比如,典型的“偷懒问题”可以通过激励机制加以解决,而“无能行为”只能通过经理市场竞争来解决。

3、完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主要是指现代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即经营管理企业的各个权力组织之间的权力分配,例如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监督、所有者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对于的股份制寿险公司来说,目前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减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完善约束机制。对股份制寿险公司的约束主要分为有形约束和无形约束。其中有形约束来自3个方面:中介组织、机构和法律法规。对于海外上市的股份制寿险公司来说,在这方面的约束就更为明显,比如因为中国人寿在香港和美国两地同步发股上市,就要受到这两地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5];另一种约束力量是来自于市场的无形约束。其中市场的竞争机制是企业面临的主要无形约束,比如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的竞争。

5、完善激励机制。在中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建立了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后,企业经营效益的大小、资产保值增值的幅度大小就取决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的激励制度。激励就是运用的和非经济的方式,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发挥其最大潜能。

(二)完善现有的营销制度,解决第二类代理

对于现行的寿险营销制度的弊端,有关人士提出两种改革思路:一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进行完善,二是彻底改变的个险营销组织形式,并提出两种转制方案,即将代理人转为公司员工的企业化方案和将营业部转为专业代理公司的市场化方案。以目前寿险业的特征和阶段来看,现行的寿险代理制无疑仍是具有效率优势的一种营销模式,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仍将在我国寿险市场占主导地位。因此,采取健全激励机制、强化代理人声誉机制等措施,完善现行营销制度应当是解决代理问题进而提高公司及行业信誉的工作重点:

1、补充业务品质指标,消除薪酬结构中品质激励盲点。委托人的经营目标是激励机制的导向。在现行的代理人薪酬结构中,作为收入主体的佣金部分体现的是数量激励,几乎没有涉及品质激励(叶朝晖,2003)。品质指标难以量化,但并不是不能量化。对于业务品质,可以用客户满意度、投诉率、退保率等指标加以衡量,使激励机制兼顾量与质两方面。

2、减少代理人的流动性,增加重复博弈的机会。重复博弈是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条件(张维迎,2002)。重复博弈就意味着寿险代理人要有较高的留存率,有持续从事寿险营销工作的能力。对此,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有选择地增员、加大培训力度以及为优秀营销员提供养老金计划和股票期权等方式来降低代理人的流动性。

3、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反馈速度,增大营销员机会主义行为的代价。保险公司建立高效率的客户反馈信息系统对代理人声誉机制的建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保险公司应利用相关信息手段进行主动、及时的客户跟踪回访,提高代理人展业信息的传播效率,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另外,保险行业的诚信需要各个参与方共同维护,因此,有必要提倡和推广由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开发布“违规代理人黑名单”的做法,加大惩罚信息的透明度,促进代理人声誉机制的建立。

(三)丰富风险管理手段,解决第三类代理问题

解决投保客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和加强风险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切实增强防范和化解信息不对称的能力。

1、搜集更多的信息,防范投保前的逆向选择。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应当注意搜集更多有关投保人的信息,对不同的群体规定不同的保费。例如,保险公司应该对投保医疗险的被保险人进行身体状况调查。对身体状况良好的人群要降低保费,以吸引他们来投保;对于身体状况较差的人群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而对于已患重病的人群则拒绝承保。搜集更多的信息虽然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但同时也要尽量控制搜集信息的成本。

2、发展顾客关系,鼓励客户介绍优质顾客。通过优质服务,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以获得顾客介绍。这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促销成本,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信息不对称和审查成本(原磊,2004)。保险企业还可以同介绍者建立长期的关系,当被介绍的客户表现优良,可对介绍者适当奖励,鼓励客户继续介绍新的优质顾客。

3、采用风险分摊制度,防范投保后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在推出新的条款时,应该对风险分摊的情况进行明确,将风险是否发生与投保人的自身利益结合起来,为投保人做好预防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从而有效地减少投保人的冒险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4、利用“声誉”机制,激励投保人注重自我防范。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者投保单位在一年或更长的时间里没有发生风险意外,在投保人或单位下一期投保时则可以认为其具有良好的声誉而适当降低其保费。根据博弈论的观点,博弈双方在经过多次博弈后,会发觉良好的声誉可以给自己带来好处,便会尽量维护已建立起来的良好声誉(张维迎,2002)。近年来,保险公司在确定医疗保险费用时,逐步采取一种“经验定价”的,即用过去一年中花销的医疗费用来决定企业要支付的保险费,这便是利用声誉机制的一种方法。

5、通过政府和强制购买。由于存在不对称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使得一些政府行为和法律手段成为必要。因为政府的强制购买,增加了大量的低风险类型客户,可以大大减少投保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并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质量。而且通过政府强制企业和个人购买某些种类的保险,如医疗保险等,无论是对高风险类型投保者,还是低风险类型投保者都是有利的,因为对于高风险客户而言,保险费的降低可以节省开支,无疑是一件好事;而对于低风险客户而言,保险费不再高得无法接受,完全可以通过投保而保障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这样就能实现保险公司、高风险客户和低风险客户的“共赢”的结果。

应当指出的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及其带来的代理问题是永恒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公司运行的各个方面都不能达到最优状态,而任何针对性的策略都只能尽量抑制和减轻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束缚。因此,要完全解决股份制寿险公司中存在的多重代理问题,还有待于各界对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保险市场的行为进行深入和持续的。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3、张屹山:“论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问题是解决委托代理关系”,《经济》2001年第11期

4、刘喜华:“信息不对称与最优保险契约设计”,《中国软》2003年第10期

5、叶朝晖:“我国寿险营销制度的评价与改革”,《保险研究》2003年第3期

6、原磊:“保险业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对策”,《济南》2004年第1期

7、车驰:“论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与保险经营”,《保险研究》2001年第8期

[1] 注:如不特别指明,本文都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定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

[2] 本文的多重代理是从数量和种类角度进行界定的,而不是从常见的层级角度。

[3]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一版。

第6篇

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保证保险事业顺利进行,这就对中国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工作应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应该更加完善。法律监管无疑是保险监管重要而有效的常规武器,但必须充分估计到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公众对保险法律认同程度甚低的客观背景,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第7篇

airmen a.alchian和susan woodward在《对企业理论的思考》一文中对企业的多样性——包括相互拥有的团队一一进行了分析:在一个“互助”组织中,股东和顾客是同一批人。互使成员们能够防止外部股东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剥削价值;保护既有成员利益不被新成员获得。互助组织不允许成员所有权匿名转让。他们认为,“在信息昂贵,剥削可能发生,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是长期性的,尤其是在其他消费者能够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才需要消费者成为所有者。对保险公司来说,互更好地消除了股东的冒险,这会伤害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动机,并且会员资格会影响所购买产品的质量。”同时他们也指出了互助组织的弱点,即“互由于需要客户即是股东,因而限制了风险分散化机会。”

股份制保险公司与相互制保险公司在保险领域并驾齐驱,学术界对此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解释。第一种解释名为“互助原理”(mutuahy principle),强调如果股东和顾客都是风险厌恶者,那么一般地所有的风险将会在被保险人之间被有效地分摊——根据参与者的比较优势按比例分摊。但是现实情况是大量的保险没有采取相互保险的形式,因此这种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度的。第二种解释认为相互制劣于股份制,相互制之所以会幸存是因为监管环境对相互制有利。第三种为假说,该假说认为,相互保险产生的原因是为了使保单持有人与剩余索取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内在化。如果两人合二为一,即采用相互保险形式,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不存在了。按照这种逻辑,就意味着所有的保险都会采取相互形式,这与现实不符。该假说还认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在控制经理人激励即人问题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更具体地说,他们认为股份制公司的经理们比相互公司的经理们更容易被控制,实现这种控制的手段有股东对现任董事的直接影响和企业外部接管(outside takeovers)。他们认为相互公司将会在几乎不需要经理决策的市场经营,而股份公司则会在需要大量经理决策的市场经营。

二、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

(一)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优点

有效地降低保险业中的机构成本,通过会员资格使股东这一利益群体消失,解决公司股东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因为在资源既定条件下,股东所得和被保险人所获保障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通过吸收会员的形式承保,对其会员这个特殊的群体面临的风险比预期关系疏远的其他团体有更清楚地认识和评价;会员对公司具有所有权限制了对于道德风险的避免;很多相互保险公司在发展能降低赔款的发生频率和强度的安全和检查标准方面是有动力的;为了补偿相互保险公司对管理层实行的有效监督,通常经营不需太多管理决定权的险种;因为没有股东,相互公司不会面临将一部分利润转成股东分红的压力,在制定价格方面更具灵活性,也就是说相互公司投保的条件比股份公司要好;相互公司的管理层可以主动采取行为,较少地受到董事会和会员的制约,这样有利于投保人长期利益项目的发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相互制本身就可以形成一种团队精神,并由此产生竞争优势。

(二)相互保险公司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所有者和被保险人地位的混合,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由于其无法发行股票,因此其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第二,在透明度方面的要求不如股份公司,从而造成了对管理层约束的薄弱。具体说来,相互公司是依靠盈余来扩大资本基础的,这就限制了相互公司财务方面的灵活性,而且在业务或公司的重组时还要比股份公司多交纳一部分资本收益税。另一方面,相互公司透明度不高,没有股票价格等与经济状况紧密相连的判断公司业绩的标准,尽管最近有一些改观,但是由于缺乏公开上市的股份,管理层与会员的利益动机还是难以达到一致。

三、我国建立相互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相互制保险公司在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并驾齐驱,是重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据sigmal999年第4期,世界10大保险公司中有6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其中美国的3家上榜保险公司中,前2家为相互保险公司;而日本4家上榜的保险公司全部为相互保险公司。从保费收入来看,美国相互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其保险市场业务的 1/3,日本接近3/4,英国为1/4,法国为1/6,相互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合计约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2/5。这些有力地说明了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具有竞争力和比较优势。

现阶段在我国设立与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的必要性:

(一)现阶段我国多种经济制度并存、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风险状况不同

长期以来我们虽然竭力发展国有经济,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我国现阶段,与合作保险制度相吻合的经济组织、经济形式还是存在的。相互保险公司会员兼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重身份,可以由于其投保行为而自动转为会员并参加保险业务的经营与决策,这样就可以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当竞争和欺诈行为或道德风险,同时相互制巧妙地避免了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与投保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不会面临将一部分利润转成股东分红的压力。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业中的机构成本,而且对其会员面临的风险也能更清楚地认识和评价。相互保险公司制度上的安排能降低赔款的发生频率和强度,国际上对于相互制保险公司存在的必要性的认识开始是集中于基于实际费用的理念,相互制可以提供尽量低廉的保险保障。因此在保障方面可以起到保障中低收人群体的作用,提供一些股份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的保险产品与服务,这为现阶段缓解因我国国民生活上的两极分化所带来的经济保障上的压力(如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险利益得不到商业保险的切实保障)提供了新的思路,也是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区差异化较大,各地风险状况、对保险保障的需求各不相同

相互制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自身擅长的经营领域进行特定险种、特定地区的经营,与股份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多种保险业务相比反而可能具有某方面的比较优势。其中“三农”问题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开展相互制的农业保险不失为促进此问题解决的一个积极尝试。一方面是由于在广阔的农村开展的农业保险有其地域上的要求,这种要求使相互制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另一方面,相互制具有利益共享的特点,这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保险机构没有的,对于更加注重基本保障的农民来说无疑是一大吸引力。而且,相互保险公司还具有经营成本低,灵活性高等特点。按照我国阳光保险的实践经验,保险公司下设保险社,是由农场的工作人员自己管理,进行承保、定损和理赔服务。条款和费率也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整。而从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相互制作为一种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在各国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美国、加拿大、日本、欧盟、东南亚等50多个国家,相继实施相互农业保险,对促进本国农业现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①。

四、我国建立相互保险制度的可能性

(一)在我国现阶段,与合作保险制度相吻合的、具有同一风险的经济组织是存在的

这些组织既是举办相互保险的载体,又是相互保险需求方,如我国黑龙江的农垦局、新疆建设兵团、林业部门和渔业部门等。因为在这些组织中,其经营管理的制度在本质上与相互保险制度是相近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前身——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初所制定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条例》的第1条就曾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宗旨,保险资金原则是来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作为国家收入,也不得作为机关企业的收入,专户存款、专项使用。此外,从相互保险原理看,他们又具有相同的风险和相同的保障需求,因而设立相互保险具有重要的条件。从国际上看,目前一些大的相互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初也是如此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二)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保险产品开发、产品定价和准备金管理等方面已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同化现象比较明显。虽然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适用不同的法律,在企业性质上有差异,但两者在经营管理技术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差异。所以,在现阶段我国建立相互保险制度也已具备技术条件。

(三)在相互保险监管上已具备条件

以前在理论或实践上,都简单地将相互保险公司视为非盈利性的机构,导致了监管主体的多样性。如由总工会开办的具有相互保险性质的互助机构、农村保险合作社、船东保赔协会等机构是由不同的监管主体监管的,没有纳入到保险监管机构的统——监管范围,造成监管主体的不统一。目前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股份公司都采取统一监管模式。此外由于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具有同化现象,因而对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公司进行统—监管在理论上也具有可能。另外,维护保险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监管原则同样适用于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监管,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这一规定为进行统一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从1988年成立保险监管机构,在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监管机构无论在监管理论、监管技术、监管体系、监管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进展并趋于成熟。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我国发展相互保险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和监督条件。多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早已建立合作保险制度,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为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奠定了基础。目前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功经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五、建立相互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相互保险公司的措施

可以采取一部分初始会员发起设立并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模式;也可以模仿一些国外相互保险公司在成立时采用征集基金投资者设立基金的方式来筹措运营初期的资金(监管机构可以规定初始基金的额度),在成立后的数年内返还该资金及其利息,之后相互公司运作所需全部资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费。美国法律规定得更加明确,相互保险公司在申请开业时必须以现金或其他监管官可接受的形式建立金额等同于其初始盈余基金的保证基金。一旦得到许可证,该保证基金可以收回。获得许可证后,相互保险公司有权为达到初始盈余基金的最低要求收取欠款,为筹集初始盈余基金借款,并接受满足会员资格要求者的投保申请、投资或支付创办费用。

从理论上说,只有购买相互保险公司的产品,才能成为相互保险公司的会员,当保险契约解除,就不再为相互公司的会员。在实践中,往往还可以结合保险产品的性质确定会员资格,如在日本等国家的做法是在相互保险公司成立之初购买保险的消费者都是其会员,在公司经营活动开始以后按照是否购买分红保险将消费者分为会员与一般投保人,其中购买分红保险的消费者拥有会员资格。此外,还可以在公司治理方面将会员分为初始发起相互公司的会员(老会员)与经营活动开始后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因其购买行为的发生而自发成为的会员(新会员)。新会员在原则上可以选举会员代表大会成员、董事和监事,但是名额和权利要部分受制于老会员,因此老会员将会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具有更大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这也是鼓励和吸引广大投资者设立相互保险公司的动力。再次,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设立与股份有限公司一样的董事会,其授权也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一样。

(二)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的性质

如何认识相互保险公司的性质涉及到如何建立相互保险公司和如何对相互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问题。以前在理论或实践上,一般都将相互制保险(或相互保险公司)视为非盈利性的机构。袁宗蔚在其《保险学》中,将保险按经营上的分类分为营利保险与相互保险。“相互保险者,以加入者之相互利益为目的,系非营利组织之保险”。但台湾保险法却规定保险业的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社为限。也就是说,法规仅区分了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社的性质,但并没有对相互保险公司的性质加以规定。相对而言,合作社的非营利性更加明显。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律中,一般都只认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公司组织形式,但是各国的保险业法却普遍承认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经营的另一合法组织形式,并由保险监管机构统一监管。

根据现代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我国实际情况判断,我国未来发展的相互制保险公司,其性质应属于营利性的法人机构,而不应是非营利性的。其原因是:首先,就国际保险市场上的相互保险公司而言,在早期可能是以非营利为经营原则。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竞争,相互保险公司必须追求营利,并向不特定的公众销售保险单(不同于早期只是在特定的被保险人之内互助共济),同时在经营中存在剩余。此外,现代相互保险公司也非完全是自然人作为被保险人并同时成为公司的所有人而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事实上还是存在职业经理人作为人经营保险业务。否则,很难设想目前世界10大保险公司中有6家是相互公司,并可以将相互保险公司股份化。其次,在我国现阶段,设立相互制保险公司已不太可能采取完全是以自然人为社员的相互保险公司,这在实践上是无法操作的,而应以企业作为相互保险公司的基本成员,并且成为相互保险公司的发起人,这在实践上是可行的。在相互保险公司经营中同样会发生费用支出,同样要向职业经理人等经营者支付工资等,若强调盈利性则有利于降低成本,在与股份公司竞争中能提高竞争力,在营利原则下产生利润回报给被保险人,也利于减少被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增加被保险人收益,扩大保险需求。因而将相互保险公司定为营利性是有积极意义的,是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再次,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风险的范围和内涵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果采用非营利性的保险机构形式(如保险合作社)经营保险,或者用非营利经营思想而不计成本和效率,则可能存在较大困难。有可能出现偿付危机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从这个意义上,对相互保险制度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思路与方法是能提高商业保险制度的效率的。最后,从世界经验看,相互制保险公司在一个相对落后的保险市场往往可以起到带动市场活力,增强市场有效竞争的作用,而这正是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所缺乏的。

(三)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中的定位.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相互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发展相互保险公司并非取代股份制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业的主流地位,相互保险公司只是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补充和完善。在我国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的本意并不是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相互保险公司,而在于通过在我国保险市场增加这种传统形式的保险机构来完成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全与保险保障的程度。

(四)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相互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由于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属于一种保险组织形式的创新,目前其法律地位与其适用的法律法规都还是空白。因此在尚未修改《保险法》之前,制定属于部门规章制度的《相互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作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益补充是可行的。而在未来修订《保险法》(或《公司法》)时,应增加相互保险公司(或相互公司)监督管理的一章,或者在不同的章节中,体现有关相互保险公司(或相互公司)的内容。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性质应属于营利性法人商业保险机构。在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监管中同样适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

2.合理制定与相互保险公司相关的产业政策。国外对保险公司课税一般采用不再区分相互制和股份制,只是在一些特别不同的地方才加以强调。如美国要对保险公司征收保费税、所得税、报复税和不动产从价税、个人财产税、执照税等税赋,这些税赋对于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都是一致的。在红利的分配上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特殊性是有区别的,相互保险公司通常收取的保费要高于股份制公司的保费,但会退回不需要的超额保费作为保单持有人的红利。这种保费上的超额部分在课税时可以从公司的层面加以适当扣除。不过,保单持有人红利中有些部分却是来自于投资分配与相互公司的核保盈余,这些盈余是要按照规定加以纳税的。从整体税赋上来说,相互保险公司比股份制公司要低一些。

3.关于相互保险公司的盈利分配。相互保险公司的剩余,理论上是完全由其会员共享。实践中相互保险公司的盈余分配方式是,首先要支付借款人基金的利息,然后多余的部分或转入各种公积金、准备金以扩充公司的保险基金,或分配给公司成员及公司经营者。向广大会员进行分红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比较相似,会员相当于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对盈余部分的处理与分红的比例是要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由会员大会表决决定的。国外相互保险公司一般将盈余的90%对其会员进行分红。为了保证相互保险公司盈余分配的公正、均衡和公司经营的稳健,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对盈余分配的内容、顺序和各种公积金、准备金等的提取范围(最高值和最低值)等都以法规的形式做出了较严格的限制。当相互公司出现亏损时,应首先动用公积金、准备金及剩余金填补。若不足时,对于采用确定保费制的公司,因免除追补保险费义务,采取削减一部分保险金的办法加以解决;对于采用不确定保费制的公司,则由保单持有人分摊保险费予以弥补。所以,“这种红利分配,实际上与保险费率折扣具有同样的作用”。

4.关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没有像股份公司那样的巨额资本,如何提高相互保险抗风险的能力是未来发展相互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对相互制公司承保的业务如何进行再保险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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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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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保险监管;博弈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4-0037-03

一、信息不对称与保险监管

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人在承保、防灾防损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投保人由于保险知识的缺乏,对保险合同缺乏很好的理解,加之对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不甚了解,这些又会使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人们购买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是以牺牲当前的利益来换取未来的保障,保险公司对保户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的承诺是否能够兑现,关系到社会福利和公众利益。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保险信用危机不仅危及保险市场的经济安全,而且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监管部门有必要采取专门措施改善保险市场这类信息不对称问题,见图1:

2.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应遵守这些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但由于利益上的差别,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之间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对立关系:保险公司为实现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来逃避对自己不利的监管。而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健经营,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和整个经济运行的稳定。两者在利益上的对立必然会产生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保险市场上存在两类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者、违法经营者。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是诚实经营者还是违规经营者并不清楚,只知道违规经营的概率。这是一个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如图2所示:

3.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完善。

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够完善,一些重要的财务资料、业务流程和企业战略并不公布于众,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企业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不仅是对其保险业务的监管,同时也是对它的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对投资业务进行监管的一个方面就是完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应该看到,在保险市场机制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可以依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良好地运行,只有在保险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保险监管才有必要。同时,也不是监管越多就越好:监管越多,市场竞争机制受到的限制越大,市场机制越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社会信誉体制所赖以形成的市场竞争空间就越小,社会信誉建立的难度就越大。所以,存在一个最优程度的监管,超过这个最优程度,反而会因监管成本上升而带来负效用,如图3所示: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内生博弈模型

下面建立模型来分析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博弈关系,此模型的博弈双方分别为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审计部门。保险公司有两种策略选择:真实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保险监管审计部门也有两种选择策略:审计与不审计。假设,审计部门在审计时花费固定成本C,用F表示审计部门的审计概率,则 ,审计部门选择审计时,F=1:而不审计时,F=0。保险公司披露信息虚假程度用G表示,G∈[0,1】,完全虚假时,G=1;完全真实时,G=0。虚假信息可获取的非法收入为R,当保险公司选择违规被查处后不仅得不到R,还将予以数额为I的罚金。可以看出:我们用概率F、G分别描述审计部门审计概率和保险公司虚假信息的概率。据此,建立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审计部门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如图4:

图4: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审计部门博弈矩阵

分析以上博弈矩阵,由于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审计部门不能使审计覆盖率达到100%,即F=1。同时由于审计部门的审计作为一项工作,要遵守审计规定,随意性较小。审计频率有一定的规定,只有对一些突发事件会采取突击审计。所以,保险公司对审计部门的审计概率有一定的认识,并据此做出策略选择。假定给定审计概率为F,保险公司选择虚假(G=1)和真实(G=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分析以上博弈结果,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不应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而应该是内生合作博弈关系,保险公司应该充分认识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审计在于保证自己良好的财务状况、必备的资本金、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自己保险经营业务健康稳定地运行,所以,保险公司应与保险监管审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审计资料,这种做法应该是一贯的,而不应根据对F的预测相应采取虚假的可能行动。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严格监管并非最佳选择,保险监管还亟待改革与完善。应尽快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相互协调,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中心的监管目标体系。

为了提高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提高市场运作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应调整监管目标,和广大保险公司加强沟通,在发展战略上协调一致,逐渐将重点放在偿付能力和市场准入两个方面。力求建立与国际惯例一致的保险监管制度,建立与国际惯例相符合的保险监管环境,并在监管过程中注重保险业的协调、规范与健康的发展。

2.相互配合,积极完善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培育保险业诚信氛围。

保险监管部门应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管理水平。应按区域保险密度和保险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同规模的监管机构,扩大监管覆盖面,并设计开发“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以形成动态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同时,积极培育保险市场的诚信氛围,发挥道德调节的作用。因为,“即使在市场经济中,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起作用的场合,在法律产生并被执行的场合,道德调节不仅存在着,而且它的作用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所替代不了的,也是法律所替代不了的。”

3.相互提高,采取客观科学的保险监管模式。

保险监管部门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应针对实际情况,建立事前事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参见图5),如可参考美国保险监管IRIS比率指标体系,将债务清偿动力和盈利能力作为衡量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健康的标志。

第10篇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

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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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1.外汇风险的定义和分类。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外汇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动,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支出的价值量增加或减少,从而发生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性。在进行财务管理及经营的全过程中贯穿着国际资本的流动,跨国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在国际范围内收付大量外汇或拥有以外币表示的债权债务。一旦汇率发生变动,,将会给公司运用外汇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外汇风险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1)交易外汇风险。交易外汇风险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及经营中以确定的外汇进行交易,在交易与价格结算期间内,因汇率发生变动影响企业收入或支出金额的可能性。交易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己经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应付款项目。

(2)会计风险。会计风险是由于汇率变动使企业的资产价值在进行会计结算时可能发生的损益。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的外币资产、负债、收益和支出等,均需转换成本国货币来表示。境内母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期末需将境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成汇总报表,在将子公司报表以东道国货币计价的会计科目折算成母国货币的过程中,由于汇率变动有可能给境外企业带来损失。由于外汇市场的汇率频繁波动,使会计账目中的本币数也会发生相应变动,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收益。

(3)经济外汇风险。经济外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引起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业务现金流量可能发生变动而产生的经济损益的风险。

2.外汇风险的防范控制和管理措施有以下几点:

(1)管理策略。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外汇市场情报系统,及时掌握外汇汇率现状和预测汇率变化,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具体投资行为做好预测工作。(2)生产策略。公司应选择生产要素成本较低的地域并通过灵活的采购政策,以抵制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获得生产上的相对成本优势。同时加强研发力度来提高产品差异化程度,维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减少外汇风险影响。(3)市场策略。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调整产品定价、促销以及多元化等市场策略来规避外汇风险。

二、新阶段我国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的定义和分类。

(1)组织风险。企业在财务管理中面临与本国截然不同的经营环境,内部组织机制与外部环境变化的冲突再所难免。无论企业由于惰性而保持原来的组织结构,还是为了适应新的竞争环境而变革,都必然充满风险。这种风险的表现形式随着企业对外投资成长阶段的不同而变化,依次表现为领导权风险、自风险、控制权风险、组织作风风险和企业再造风险

(2)财务管理风险。企业对外投资不仅包括实业投资,也包括金融投资,在此过程中企业财务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复杂,包括资金的来源管理、资金的运用、境外筹资管理等各个方面,加上企业会计制度与东道国制度或是国际惯例的差异,使得企业财务管理的风险也相当复杂。

(3)人力资源风险。企业的人力资源投资是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形式之一。投资的内容主要包括员工招聘投资、培训投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投资、劳动力配置投资等多个环节。与企业物质投资风险不同的是,人力资源风险不仅来源于市场,更主要来自于主观因素。

2.管理风险的防范控制和管理。

(1)管理制度风险防范。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进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方式;第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国内母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控制;第三,加强企业的外部监督和约束,降低资产经营风险。

(2)财务风险防范和管理策略。第一,建立财务风险的审查制度,确定海外投资财务风险管理目标;第二,依据风险的类型,选择适当的资本结构,强化资金流动的管理;第三,强化资金融通的管理;第四,选择多个投资方案的组合,利用国际上比较先进的财务方法防范风险。

(3)人力资源风险与文化风险的防范。第一,重视跨文化理解与沟通;第二,创建共同的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第三,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四,利用外部资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三、新阶段我国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经营风险

1.经营风险的定义和分类。

(1)宏观经济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宏观经济运行失调,发生不景气变动,出现如通货膨胀、债务危机、经济衰退等现象,从而给外国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东道国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同时也反应其政治风险的大小。

(2)微观经济风险。即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境外投资企业微观经营环境如市场、价格、汇率等因素的变化给企业投资造成损失的可能。微观经济风险与东道国经济或产业的竞争程度和企业对市场信息的掌握与应变紧密相关。主要有市场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价格风险等等。

(3)企业运营风险。企业运营风险是指海外投资企业自身由于对海外投资项目的选择、论证以及在市场开拓和决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出现偏差而引发的运营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市场进入风险。由于国际营销环境的错综复杂,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国家间文化的差异,任何境外投资企业不可能完全适应市场的要求。因此,如何选定目标市场,以何种模式进入目标市场,这一过程必然充满风险。第二,产品风险。是指企业产品在开发过程和其后的商业化过程中因受产品的各个层次因素和与产品相关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产品价值波动的不确定性。

2.经营风险的防范控制和管理。

(1)系统分析财务管理的经营环境。由于我国跨国公司普遍缺乏财务管理的经验,因此在财务管理的时候首先一定要重视项目投资前的可行性分析,必须做到对海外市场的经营环境的全面分析和评估。评估重点在于对企业在东道国经营影响重大的经济政策、制度的稳定性,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的质量,社会环境,法律体系,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各方面因素。其次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先选择东道国大型竞争对手不太重视的产品市场,以优异的质量和合理的价格打开市场,条件成熟后,进一步进入主导产品市场。在区域策略上,先选择竟争对手势力薄弱的周边市场,积累经验和实力,然后向核心市场发展。

(2)培养公司全球业务活动的整合能力。我国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产业主要集中在贸易、资源开发和制造业等全球性产业,这在客观上需要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和管理进行有效的协调,以获得全球竞争效率,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对企业全球资源的整合,可以更好的利用国际机会,通过利用海外子公司与国内母公司的整体优势和有效协调增强应对风险和危机的综合能力。

(3)建立全球学习能力。跨国公司为保持在海外市场可持续的发展能力,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和危机,必须形成自己的全球学习能力。我国跨国公司经营管理者必须以一种不断质疑、挑战、激励和创新的态度,促使企业整体积极面对市场的变化,保持企业在激烈竞争的环境里的忧患意识和替觉意识。四、新阶段我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技术风险

1.技术风险的定义和分类。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市场上竞争各方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从而产生竞争优势的高低。技术水平低的国家或地区会出现由于缺乏技术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是竞争中各方在创造和使用技术后产生的不平衡风险。其实质是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技术等综合因素的作用,导致企业技术研发、取得和运用活动中的失败、中止、延期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1)产品开发风险。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需要根据东道国市场需求的特点,开发相应的产品。而新产品的开发是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的,无论是自行开发还是合作,是购买还是引进关键技术,都是高风险的项目。特别是当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技术研发能力不足,产品开发风险很大。

(2)技术保护风险。技术是一个企业的生命,但由于受到东道国或第三国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非法的侵害,境外投资企业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会遭受巨大损失。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技术保护主要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来进行。但如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力,企业就会面临技术外泄的巨大风险。同时企业专有技术是无法通过法律形式保护的,因为其技术内容和诀窍处于机密状态,不能让其他经营机构知晓。但企业在技术管理上的漏洞往往会被利用,竞争对手会利用对方企业少数人的疏忽大意或功利心理,采取各种办法达到窃取技术机密的目的。

(3)技术引进风险。技术产品存在无形损耗,因此先进技术也只能在一定时间内才能发挥效用。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引进技术的风险主要包括:企业一哄而上,重复引进:对引进的技术项目不加论证,导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技术开发后,应用效果并不明显;引进的技术作价过高而且成熟度低:技术合同落入专利保护期或专利循环等不利于企业的境地;使用许可技术生产的产品受到返销限制,造成企业法律上的侵权。

(4)技术壁垒风险。技术壁垒风险是指一国或地区以维护国家及地区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越来越多的被用作贸易和投资的保护手段来限制国外商品和投资对本国产业的冲击,技术壁垒己成为实施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的高级形式,已经成为各国企业对外投资不可忽视的重要风险之一。

2.技术风险的防范控制和管理。

(1)重视技术研发、转移、保护等方面的论证和咨询。对外直接投资总是伴随技术的输出,从而涉及到专利、专有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因此,在技术外移之前,应该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财务专家、投资专家等对投资项目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先进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的可行性论证,充分估计技术实施后的问题和困难,对结果进行预测。

(2)健全技术开发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其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特别是对人员接触机密技术、携带资料出入、样品送检、技术交流、技术档案借阅、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提高技术研发的关键科研人员的待遇,防止人才流失带来的技术流失。

(3)加强投资项目的技术保险。对于风险较小、无法投保的技术项目,对我投资的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投资赢利水平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保险基金以补偿可能发生的损失。对风险较大的技术项目,则需要去东道国或母国保险公司投保。同时,为降低境外技术风险程度,还可以选择资信好的东道国企业进行联合技术研发,选择合适的合作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部分转移技术风险。

(4)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技术壁垒的风险。首先加快产品和技术的国际标准化进程,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素质和质量,产品按国际标准生产,考虑以国际先进技术标准作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方向,并积极参与国际上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工作。其次,加强与国内和国外技术咨询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东道国技术壁垒的信息。

参考文献:

[1]薛媛媛: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及其选择[J].技术经济,2003,(02)

第12篇

论文摘要:在金融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国外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影响着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本文从金融综合经营风险与模式比较分析中,认为我国现阶段金融综合经营最理想的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  

 

中央在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经营体制将实现一次转型,综合经营进程将加快。在金融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国外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对中国金融业产生了影响,实现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 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现状 

 

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 

一是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持有多个金融机构股权,达到综合经营。如中信、光大、平安集团,它们分别持有相对控股与绝对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共用平台,或者成立专门机构实现销售功能上的综合经营。如银行销售基金、保险产品。 

三是各类金融机构共同竞争同一类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如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联结保险等等。虽然业务名称各不相同,具体操作上因各监管部门监管方式不一而导致业务方式不一,但这些都属于“信托”范围,实现的都是“代客理财”。从这点上看,各类金融机构实现了综合经营。 

 

二、 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分析 

  

当前从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现状中可以看出综合经营风险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资产管理市场严重混乱状况有所收敛,但未根本扭转。当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均已开展形式各异的资产管理业务,鉴于近几年实践中的惨痛教训,一些监管部门在监管理念与政策上已有所调整,正在逐步统一,但从总体上看,各监管部门在资产管理业务上,在法律依据、监管政策上仍协调不够,不尽相同,存在着很多严重的风险隐患。 

2、金融机构关联交易增多,出现严重的风险传递现象。综合经营的最大优势在于发挥协同效应,最大风险是如何防范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传递。目前,由于我国对金融控股集团防范风险的防火墙制度尚未系统建立,随着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联系的密切,关联交易自然增多,风险传递问题日益严重;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的资金循环和利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套取银行的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解决关联企业资金需求的现象也使大量存在。 

3、当前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实行的是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现实。1993年之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就是混业经营。在我国市场发育不成熟、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监管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确实导致信贷资金过多的流入股市、期市,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的泛滥与发生。当前,我国现实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银行资金若大量流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或货币市场,可能引发严重的泡沫经济现象,一旦泡沫破裂,银行将亏损严重,将引发金融市场的稳定。 

4、外资金融集团对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影响。目前,有部分综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团已通过各种渠道分别进入我国的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领域,甚至实业投资领域,对我国分业经营政策带来冲击。例如:汇丰集团拥有上海银行8%的股权,拥有福建亚洲商业银行27%的股份,拥有交通银行19.9%的股权。拥有平安保险19.9%的股权,拥有北京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4.9%的股权。汇丰与山西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占股33%。几乎所有的持股比例分别看,都已达到我国对外资股东持股比例的高限,合计看已超过我国的有关规定。中资各类金融机构普遍反映我国国内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但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背后大多是金融集团,他们拥有人才、数据及部分业务实质性的综合经营。 

 

三、我国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四个指标对比分析后我们得出结论: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效率最高,全能银行经营效率最差。 

其次,目前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层次:一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出现了很多业务合作;二是成立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 

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当前金融综合经营模式的最佳选择。但是,在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中还应注意一些问题: 

1.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为主,多种模式并存 

我国在有关金融综合经营立法中,除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外,还应准许金融机构选择母子公司制或受限制的综合银行制,允许多种模式并存。但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以下两种情况必须强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制,一是金融机构达到一定资本或资产规模标准之上者,二是同一关系人实质控制两个以上金融子公司者。

2.认识到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把“双刃剑” 

选择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经营,最大的益处是可实现交叉销售、节约成本和有效利用资本等。但另一方面,申请者要充分认识到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后,将会面临金融监管部门更严格的监管,必须具备熟悉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高素质专业管理队伍,需要承受较高的组建与整合成本,以及准备对有问题的子公司承担“救助”义务等。 

3.慎重选择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 

多数国家和地区金融法律或实践中,一般采取完全控股公司方式。因为一个完全控股公司的管理效率要优于一个部分控股公司。但是,完全与部分控股公司的选择,必须与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生态环境以及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我国金融业的恢复性发展只有20余年时间,尚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银行、保险、证券市场主体,绝大多数控股公司都必须从“零”开始设立子公司,且开展新的金融服务所需要的技术和经验必须靠长期的实践才能获得。所以,存在着较高的机会成本。如果采取部分控股公司,则可选择具有专业特长的战略合作伙伴,站在“高端”开展业务,同时,部分控股公司还可实现以少量股权控制规模更大的金融资产,增强控股公司资本的控制力,有助于尽快实现整体战略布局。因此,在我国金融企业专业化市场主体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在多数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及内部控制机制仍不完善、资本实力依然短缺、资本充足率或偿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选择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一定要衡量自身现实条件决定。不过,从长远看,完全金融控股公司仍是发展趋势,因为只有如此,方能更利于整合金融集团客户、人员、机构等资源,满足客户多种产品需求,降低机构综合经营成本,有效利用资本。 

 

参考文献: 

[1]宋建明 :金融业务综合经营若干基本理论思考.金融时报,200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