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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重要性

时间:2024-02-10 16:16:33

第1篇

近年来全球经济快速发展,但环境却面临巨大挑战。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的问题,已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解决气候问题应发展低碳经济,碳交易市场也随之迅速扩张, 碳会计应运而生,碳排放权交易成为未来会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而碳排放权交易则被视为,当前发展低碳经济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但碳排放权会计研究,远落后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影响巨大,必须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进行研究。因此,探究适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体系,不仅能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理论指导,还能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为履行国际减排承诺和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我国积极开展多层次碳减排活动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在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并于2017年开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促进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规范发展,财政部发布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本文对此进行解读。

二、《征求意见稿》评析

2016年,财政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外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在当前初步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条件下,对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首先,《征求意见稿》的规范要点明确,涵盖了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核算需求。围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费用相关的核算,规范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要点:

(1)针对碳排放权设置单独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以及单独的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对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核算。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反映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反映企业履约碳排放义务应付出的碳排放权价值。

(2)区分交易情境,具体规定了重点排放企业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规则。具体包括:当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时,不要求做会计处理;当企业的实际排放超出排放配额时,要求确认相关的“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以及相应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当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时,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的“碳排放权”资产;当企业对节约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出售时,要求确认“投资收益”;当企业从市场上购买用于出售的碳排放配额时,要求在购买时确认“碳排放权”资产,而在出售时确认碳排放权相关的“投资收益”。

(3)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披露“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位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之间列报“碳排放权”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方“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之间列报“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征求意见稿》以此确认了“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在信息披露中的结构,以及相应的流动性等级。

(4)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了规定。包括要求披露企业相关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内容。

其次,《征求意见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内容,虽然借鉴了碳会计的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又跳出原先一直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这一项资产应确认到“存货”“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的争论,创新性地提出了开设新的核算科目“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的思路。如针对我国现未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从探索性和试验性的政策制定推行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内容仅针对7个试点省市适用。此外,还有采用表内、表外相结合的方法,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既丰富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多地规范那些由于市场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以及企业缺少实践而无法落地的内容。如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表外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以及碳减排变动情况等容易获得和方便披露的信息。而对于难以依托可靠方法计量的信息,如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以及企业的减排损益,则暂时未要求披露。通过大量的表外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推出的意义是: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完善的今天,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且能在过渡阶段,指导重点排放企业处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核算和披露的?则,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作用包括:统一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防止因没有相关规定带来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以免由此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靠和严重的不可比;初步规范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的碳排放信息,使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更加透明化,便于市场投资者理解并评估低碳经济下企业的减排战略和减排行为,以作出更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征求意见稿》商榷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些核算项目和核算规则,笔者认为,有些有待商榷,集中在以下方面:

其一,《征求意见稿》中为碳排放权交易专门设置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和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还存在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应谨慎对待。

当前碳排放权的交易仍处于试点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完善的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7个试点省市在确定碳排放配额上存在差异。有些地方的配额全部无偿,而有的地方是无偿配额和有偿配额相结合。如《湖北省2015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等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对碳排放权配额的规定采取免费分配制度,企业可以在配额许可的范围内免费排放二氧化碳,企业实际排放需求超过免费配额的部分,则由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有偿购买;《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等地方性文件中,对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是,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各地区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具有明显差异。

基于这些差异化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若根据《征求意见稿》所确立的,仅对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计入资产科目 “碳排放权”进行核算,会产生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问题,以及碳排放权在价格上和数量上的可比性问题。分别体现在:

(1)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两者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均是企业取得的能够实际进行碳排放的权利。若将有偿取得的部分确认为资产,而无偿取得的部分不确认为资产,这种做法不太恰当,理由也不够充分。因为只要存在公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就能为碳排放权造就公允价值,不论其是无偿的碳排放权,还是有偿的碳排放权,均能够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资产确认。若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针对这一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4年提出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讨论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对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这实际上就是考虑了两类碳排放权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不应差别化对待,否则就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完整。

(2)依据《征求意见稿》,需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但各试点省市根据差异化的公允价值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如根据广州市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所平台的历史交易数据发现,深圳市的碳排放权配额的成交价格,近乎是广州市碳排放权配额成交价格的两倍,这会使得相同数量的碳排放权配额所确认的资产价值存在较大不同。基于这样的市场条件,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应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配额之外购买的碳排放权,也会因为公允价值的不同而产生资产价值的差异,同样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依据《征求意见稿》,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其所生成的关于碳排放权资产的会计信息,会存在信息含量上的差异。由于各地在认定无偿的碳排放权配额上的标准不同,无偿碳排放权配额与有偿碳排放权配额之间的比例差异较大。同样是纳入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其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的含义是不同的。对无偿分配碳排放权的试点省市,企业在初始配额分配环节不会形成碳排放权资产,而对有偿和无偿分配相结合的试点省市,企业则会因有偿和无偿的比例的不同,在碳排放权资产的价值确认上存在差异。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会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含量差异,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重点排放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识别和理解其财务状况上,会形成一定的偏差。

由以上分析可知,《征求意见稿》在确认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等会计信息方面,存在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但这并不意味当前可以构建完整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仍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

(1)我国现在仍处于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级阶段,需要通过试点不断摸索和创新。既然是试点,必然存在因不同地区碳排放权供需的稀缺程度不同,产生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如果贸然将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均作为资产入账,同时确认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负债,会存在会计信息不可比的问题,也会导致在公允价格较高的试点省市中,企业所确认资产和负债会出现系统性地增加,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理解。

(2)各试点省市初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各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有很大的灵活性。尽管这样的分而治之会使各省市因地制宜,降低当地企业对新政策的排斥反应,但仍会产生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问题。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配额分配的免费比例不同、配额分配的方式不同、碳排放权交易的方法不同等,都会导致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我国碳会计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碳会计核算的整体构架,目前仅是提出零碎的应急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规则。然而碳会计不仅仅包含碳交易,还包括碳排放、碳减排等多方面。目前仅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定核算规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碳交易、碳排放与碳减排之间的?仍诠亓?性。这样制定出来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只能满足暂时性的核算要求。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使得碳排放权交易核算形成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得到解决。而按照当前《征求意见稿》的核算要点,又无法回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完整性问题。笔者认为,采用较为谨慎的策略对待“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 负债的确认,以缓解《征求意见稿》可能带来的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对碳排放权的核算宜采用“从简+表外”的过渡办法。基本思路是:暂时不单独核算“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对于企业无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并不记账(即采取“从简”原则),仅在报表附注专项说明其来源、数量以及依据(即采取“表外”原则)。具体而言:

(1)对于有偿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费用,在明细上体现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即也采用“从简”原则)。以“从简”原则确认碳排放配额,主要是基于各地方政府授予企业碳排放配额上的差异,以及企业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上的差异,并尽可能地不使会计信息偏离会计信息质量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要求。因此,笔者倾向于选择:仅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将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这种比较谨慎的确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征求意见稿》可能引发的会计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

(2)在表内“从简”的基础上,更多通过报表附注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决策相关的碳排放权会计信息。表内“从简”是为了解决碳排放资产和负债会计信息不完整和不可比,而通过“表外”披露,则可以更加灵活多样地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附注披露企业初始获得碳排放权的形式、配额中有偿无偿的比例、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企业对碳排放的需求、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等。因此,鉴于表外披露的灵活性和丰富性,既可以选择文字描述的形式,也可以通过数字化的表格形式,突出表外信息披露的优势,向投资者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

其二,《征求意见稿》中节约配额形成的收入,以及超出配额产生的费用的确认,并没有形成合理配比,应立足于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性的信息,在碳排放损益的核算上坚持配比原则。从更广泛的减排行为看,若企业为节能减排进行资产投入、技术改进和能源替代等碳减排投入的行为,必然会产生当期碳减排费用性支出,以及需在以后各期摊销形成后续费用的碳减排资本性支出。而这一部分的相关费用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及,只是提出了企业将节约的配额进行出售产生的极为狭义的碳减排收入。这其实体现了当前的《征求意见稿》,还只是零碎的制度设计,缺乏完整的碳会计核算体系观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核算规则。

笔者认为,从碳会计核算体系观的整体角度出发,为了核算企业碳减排净损益,必须要基于配比原则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而笔者认可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是从广义的角度考虑。企业节能减排的收入包括:实施节能减排形成可出售碳排放权配额(节约额)的交易收入、政府节能减排相关的补贴收入以及固碳产品收入。而企业节能减排的费用应包括:(1)企业为节能减排所耗费的低碳能源比原高碳能源多付出的费用;(2)企业重置更为节能减排的设备相较于原设备,在减排受益期内多计提的折旧费用;(3)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外购的节能减排新技术的资本性支出,在减排受益期内的摊销费用;(4)碳排放权的直接交易费用等。以此为基础,可以较为完整地基于配比原则,核算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并得出碳减排净损益这一关键性会计信息。其有助于投资者研判企业在低碳环境下的减排是否高效、是否具有经济性,这也是与投资者决策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

笔者认为,为了评估绿色低碳环境下企业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投资者需要相关会计信息,而提供这类会计信息确实需要遵循会计配比原则来核算与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但鉴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龅慕?立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的会计核算还处于摸索中,不宜轻易对现有的财务报表作出重大的结构性和内容性的调整。因此,以上较为系统的遵循收入费用配比的核算机制,很难在现有财务报表模式下实现表内披露。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仍需要对相关的核算规则作进一步的探索。因此,笔者坚持前文所提出的“从简”原则,即在核算的过渡时期,只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成本或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其他信息则主要通过表外反映,以便及时、灵活地将信息披露给投资者。

其三,《征求意见稿》中提及需在表外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其要求披露的内容还不够完整和丰富,难以满足投资者对有用信息的需求。

具体表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方面,还只能简单地反映企业的减排规划和碳排放的实际情况,并不能较为全面地反映企业为节能减排作出的努力程度,未涵盖企业的减排效果。正因为在当前条件下,难以实现完整地核算与表内披露碳排放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在表外的部分更多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碳排放相关的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企业遵循“表外”原则,除在附注中披露《征求意见稿》要求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外,还应该披露企业节能减排力度以及产生的效益,包括企业为落实减排政策,通过低碳材料和能源的替代、低碳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以及去高排放产能等方面的具体减排措施多付出的成本;企业的减排措施形成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企业当年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以前年度的对比情况;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的差异状况,是否有进一步减排的动机和压力等。

笔者预期,契合我国实施低碳绿色发展和落实《巴黎气候协定》的大局,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东风,要求相关企业披露这些碳排放和碳减排相关的信息,可以给企业以碳排放和碳减排的压力与动力,并可以为企业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信息,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较为充分地研判企业当年的碳排放情况,以及后续节能减排的潜力,以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四、《征求意见稿》规范展望

在某种意义上,《征求意见稿》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的规范,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和应急性。而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结合低碳化和绿色化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和趋势看,在推出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规范后,要如何正确开展后续工作。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方面:

其一,通过暂行规定满足初步核算需求,在实践中发现投资者需要的信息以及现有核算的局限性,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会计处理,暂时仍宜采用“从简”“表外”原则,尽量减少对现有财务报表结构及项目的影响。未来随着外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各地交易机制差异化的降低,如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各地的碳排放权配额制度统一化,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相关的资产、负债不再存在不可比问题的情况下,应改变当前的简易处理办法,建立更加系统化的会计核算体系。即包括以更加完整、更为可比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与披露,在保证配比原则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碳减排相关的收入、费用进行完整的核算和披露。

第2篇

(滁州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滁州 239000)

摘 要: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的研究已经成为重要的研究领域.通过调查研究、文献研究、多学科交叉研究、归纳总结等方法,本文对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政策进行研究.探究不同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的特点与趋势,在此基础上探究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的共性与不同点,进而提出我国在国际上应努力提升发言权,确保我国合理的碳排放空间;在国内制定长远规划,从经济建设、环境恢复、节能宣传等领域推进碳减排建设;加大与发达国家的碳减排合作,获得碳减排的先进技术,在国际上树立积极负责的形象.

关键词 :碳排放;减排;发展中国家

中图分类号:F1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062-03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度安徽省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安徽省城镇化进程中碳排放及减排策略”阶段性成果(2012SQRW115);本文为2014年度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人才项目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阶段性成果(皖教秘人[2014]181号)

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发展中国家的第一要务.尽管如此,碳减排也是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的选择.通过研究探索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主要碳减排政策的实际效果,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合理的碳减排目标,以免不合理的碳减排目标阻碍经济发展,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碳减排博弈中获得主动权.

1 研究现状

石建华(2011)认为碳减排需要完善市场对碳减排的支持,建立专门基金.何建武(2010)研究发现政府在征收能源税、环境税同时加大服务业发展,可以带来“双重红利”.孔令磊(2008)阐述促进碳减排要采取激励性财政补贴政策.王灿发(2014)通过研究国外节能立法经验提出我国的节能法应规定能效标准制度.刘伟、鞠美庭(2008)提出应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促使高排放企业退出市场.波特尼(2010)指出环境管制工具包括法律、激励、政策等.Alan Barrel(2012)认为,发展中国家现在的任务是发展经济,应该得到全世界的理解和宽容,发达国家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方面的技术支持.

2 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

2.1 发展中国家碳排放

在过去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全球碳排放量增长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增幅在近些年来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其中,中国、印度、南非、巴西等金砖国家的碳排放增加量占整个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增加量的比例逐年提高.这主要与这些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关.同时,发达国家将高排放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也是一大助力.从人均排放量上来看,发展中国家仍远低于发达国家,这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合理的碳排放空间提供了客观依据.

2.2 南非碳减排政策

作为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南非政府近年来积极推行碳减排政策.2004年,南非政府制定战略指导意见从长期来应对温室气体增加.该意见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主要为环保宣传、法规制定、资金投入、机构设立、减排培训、技术研发以及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行动框架.南非政府认为,准入门槛直接影响碳排放.因此,该国政府降低CDM项目审批难度,同时对碳减排项目给予技术支持.在项目审批方面,南非能源部是主要负责部门.2011年,南非政府颁布第一个国家级应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白皮书——《南非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白皮书,明确了该国碳减排路线图.为了协调发展与碳减排之间的关系,南非政府为本国制定了上升、稳定、下降三步走的战略.该国政府认为南非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将经历上升、稳定、下降三个阶段.2020-2025年为上升期,在此期间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将突破六千亿吨,2026-2035年为稳定期,2036-2050年为下降期.因此,要依据不同时期的碳排放规模制定相应减排政策.

在目标设定上,南非政府早在2003年就提出用十年时间新增绿色能源100kwh,同时减排20%温室气体.为达到这一目标,南非政府广泛运用技术、资金、国际援助等方面的资源,同时要求工业、贸易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外贸政策,促进生态环保经济发展.在资金方面,南非开发银行与工业开发集团等部门为国内环保与可持续发展项目提供优惠贷款,促进碳减排.

南非政府碳减排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本国经济面对碳排放带来的环境压力时的应对能力.二是通过全球合作履行国际碳减排义务.此外,南非政府还要求国内企业编制“碳预算”.

2.3 印度碳减排政策

从法律上推动碳减排是印度碳减排政策的一大特色.印度宪法规定,保护环境是该国的基本国策.2007年印度出台《解决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问题》,强调在保证经济增长这一首要任务的同时,要通过开发新能源实现碳减排.具体措施包括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行企业能源审计制度.资金方面,印度政府要求每年用于碳减排等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资不得低于当年GDP的2%.2008年,印度政府发布《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再次强调碳减排战略.2010年,印度政府向企业推广“可再生能源证书”,此举为今后该国实行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现实基础.

除了给予环保企业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等待遇外,印度政府还在项目审批方面设置较高的碳减排门槛.此外,还通过保护森林资源、开发节碳技术、发展绿色能源等实行全面减排.在这之中,开发新能源是印度碳减排政策的核心.

2.4 其他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

巴西政府2007年发布的气候变化白皮书是该国实施碳减排政策的顶层设计.白皮书内容涉及新能源、绿色植被以及CDM等方面.其中,新能源方面包括乙醇燃料、生物柴油、替代能源等.此外,巴西政府还重视节能环保,提出节约用电计划,努力建立逆向供应链,用于资源回收利用.在植被保护方面,巴西政府强调合理砍伐和防火防灾两个方面.

在墨西哥政府的碳减排政策中,能源行业与农业是重点.能源行业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开发、高耗能企业生产方式转变以及能源利用效率增进等方面.农业方面主要包括保护森林资源、扩大植被面积、实施现代农业等措施.此外,墨西哥政府还在逐步发展碳交易制度,并计划首先在石化、电力等高碳排放行业实行.

3 碳减排机构

3.1 南非碳减排机构

为应对本国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持续增加,2006年南非政府就已成立了一个远景规划团队,负责水利、农业、土地、矿业、能源、卫生等行业的环保监督机构的设立.上述部门形成了一套制度体系,体系内各机构相互沟通、协调、监督,以该国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促进本国碳减排.

3.2 印度碳减排机构

印度碳减排机构主要包括“总理气候变化咨询委员会”、“国家环境变化委员会”、“非条约性能源部”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协会等4个.其中,前两个机构主要是为了在制度设计、不同行业碳减排政策制定等方面促进国内碳减排,推动碳减排政策实施;而可再生能源发展协会的功能在于为发展替代能源如可再生能源筹措资金.

印度碳减排政策的核心策略是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该策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项目实施者自我评估,并确定目标和理念.第二,由非传统性能源机构对项目进行细化核对.第三,不同的部门,包括土地税收委员会,工业委员会以及污染控制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综合审批.第四,相关政府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审批,环境与森林发展署在此环节也将参与.第五,与银行等机构合作,获得足够的资源.

4 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特点

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约束,发展中国家在诸多方面差异巨大,如政治体制、经济发展阶段、科技水平、气候环境以及能源状况等.因此,不同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政策也各具特色.但是,由于同属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在经济发展、能源需求等方面有着许多共性,导致了这些国家采取的碳减排政策有着很多相同之处.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政策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国家层面进行碳减排统筹规划.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大多处于低端,碳减排必然对上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产生约束.因此,有必要进行全面统筹.第二,注意与国际碳减排谈判保持联动.国际碳减排是一场经济与政治的博弈,不能排除发达国家借此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发展中国家需要积极参与其中,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合理的权益,制定合理的碳减排目标.第三,充分调动政府各个部门的积极性.碳减排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部门合理的协调会提高效率.第四,将碳减排纳入国家长期发展计划.碳减排需要较长时间的持续努力才能产生效果,而且碳减排政策将对经济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都将碳减排纳入本国发展战略之中.第五,从立法、农业、电力、金融等不同方面入手加大碳减排力度.第六,注意森林资源的保护,加大植树造林的力度.各个发展中国家都将此作为优先策略,通过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来减少现在大气中的碳含量.第七,积极引入国外先进技术与资金.发展中国家科技、经济实力总体较弱,均采取政策吸引发达国家先进技术与资金.在降低碳排放量的同时,提升本国相关技术水平与经济发展质量.第九,加大自主新技术开发.通过开发新的技术,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

5 对中国的启示

尽管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着相似的一面.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力量等方面的差距决定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我国都将以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为中心任务.正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有着相似的国情、政治意愿和国际地位,发展中国家在碳减排政策上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协助.通过对发展中国碳减排政策的研究,中国可以获得如下的启示.

第一,积极参加国际碳减排谈判.国际碳减排谈判是一场复杂的博弈过程,只有加入谈判过程,表达并争取自己的利益,才不至于陷入被动.第二,将碳减排目标纳入国家长久发展规划.第三,大力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第四,提高植被覆盖面,保护现有森林资源.我国可以学习印度对喜马拉雅山脉等战略性的资源进行重点保护.第五,设立专门的碳减排机构.第六,基于本国国情,合理确定本国碳减排领域的主次先后顺序.第七,开发新技术、新能源.第八,倡导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第九,发展碳标签制度.通过发展碳标签制度与制定国家的碳标准,形成合理碳竞争机制,使不满足碳标准的企业和产品退出市场.第十,发展低碳经济.第十一,把握低碳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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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摘 要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加剧,低碳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而碳税作为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手段,在推动经济低碳化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在国外碳税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提出了我国碳税税制要素方面的设计与构想,并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碳税 制度设计

随着2009年12月份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低碳减排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话题。节能减排、低碳环保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努力发展的方向。在新的低碳经济形势下,是否开征碳税在我国也引起了激烈讨论与思考。目前,像芬兰、丹麦、英国等一些国家已经开征了碳税,这对减少碳排放和保护环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国际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需要开征碳税从而达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目的。

一、碳税的基本概况

碳税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它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保护环境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简言之,就是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一种环境税。碳税与能源税以及硫税、氮税、污水税等税种共同构成了环保税体系。

碳税的开征是与二氧化碳排放量日益增长和全球气候变暖的严峻形势分不开的。它是一种主要以减排为开征目的的环境税,是在世界各国认识到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已经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全球气候以及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后提出的一种调节税。它能够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研发节能减排的新技术,加速淘汰一些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工艺,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同时,它也有利于能源结构的调整,征收碳税,意味着煤炭、石油等一些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上涨,加重了使用者的负担成本,导致了该类能源需求量下降。不可否认,碳税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解决能源问题的有效手段。它的开征,在直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时也间接促进了能源的节约使用。

二、碳税的国际实践

作为一种新型环境税,碳税虽然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但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得到了有效利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芬兰是最早开征碳税的国家,1990年芬兰为了减少碳的排放、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开征了碳税。效果显著,在1990年―1998年,因为碳税芬兰有效减少7%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有力地促进了节能减排的工作。瑞典、挪威是在1991年引入碳税,刚开始只对汽油、天然气、矿物质等征收二氧化碳税。据资料记载,1990年―2006年,瑞典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下降了9%,同期GDP却增长了44%。丹麦在1992年开始对企业和家庭同时开征碳税,在碳税税收政策上进行了一些改善调整,相关评估表明,在征收碳税的这些年,丹麦减少了3.8%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即230万吨二氧化碳。英国、法国也于2001年纷纷开征碳税。欧盟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情况实施了不同的碳税制度,1990―2000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3.5%,取得了较好效果,实现了减排目标。

通过以上的数据资料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实施碳税税收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对我们国家开征碳税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些国家在开征碳税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税制设计标准,而是按照各个国家的不同国情比如能源利用情况、资源耗用、经济实力、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等综合考虑从而设计出符合自己国情的税收制度。我国在碳税税制结构设计上可以借鉴国外实践经验,根据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定出一个适应于发展中国家的碳税制度。

三、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减排的国际压力需要我们开征碳税

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号召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为保护环境做出贡献。全球气候变暖形势严峻,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作为一个世界上少数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国,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一直很高。在2007年左右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目前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约为70亿吨,这是一个巨额的数字。我国一直提倡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且承诺到2020年把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45%,减排的国际压力巨大,能否实现减排的目标,兑现我们的承诺,体现我国在国际社会中举足轻重的大国形象,需要实行一项强有力的经济措施。而开征碳税可以有效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实现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在减排的国际压力下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

2.开征碳税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经济方式的转变

我国一直是以煤炭、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方式依然是以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发展方式为主,能源紧缺、环境恶化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节能减排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开征碳税使得像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和其他一些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上升,导致消费需求降低,进而减少这类产品的消费量,一方面促使企业开发清洁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自主创新,研究节能减排技术,从而促进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另一方面有效地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减排目标。

3.开征碳税是与其他节能减排方式相结合、保护环境的需要

我国在2009年进行了燃油税费改革,2010年进行了资源税改革,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正在计划推出环境税,而开征碳税是完善环境税税制的需要。从燃油税的效应扩大到煤炭等能源行业,推出资源税,在此基础上开征碳税,将碳税纳入税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中,与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以及碳汇、能效标准等其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资源环境税种相结合,相互协调,真正形成合力,发挥减排作用,建立一个完善的环保体系,推进税制的绿化,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可行性

1.国外碳税成功实践的经验借鉴

像芬兰、荷兰、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碳税的成功实践,为我国开征碳税提供一个范例。我国可以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根据我国特殊的国情,综合考虑征管水平、纳税人负担能力、资源情况等相关因素制定一个适合的碳税制度,我国二氧化碳减排技术水平较低,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发达国家技工技术援助和支持,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解决全球气候问题而努力。

2.政策上的有力支持

我国一直提倡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些政策有力地支持着碳税的开征,使我国碳税开征的可行性提高。

3.技术上易于操作

我国燃油税、资源税的成功改革为开征碳税提供了经验借鉴。碳税的征收可比照资源税的征管办法在化石燃料进入经济循环的使用环节征收,实行扣缴义务人抵扣制度。碳税的计征可依据碳排放量的高低采用累进税率,税基是碳的排放量,各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可据此计算出税基,得出应纳税额,技术操作可行性较高。

四、税制设计与构想

(一)课税对象

碳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所以课税对象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考虑到二氧化碳排放是由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这就给测量技术带来了一定难度。可以适当考虑将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的含碳量作为课税对象,与现阶段的测量设备配套实施,在技术操作上是可行的,待测量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为课税对象。

(二)纳税人以及征税环节

我国现行的燃油税是在消费使用环节依照“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征收的,碳税可以比照燃油税的征管方案在消费环节征税,同时以消费者作为纳税人。这就意味着消费者要根据煤炭、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消耗量承担相应的税负。这样做强调了“谁使用,谁缴税”的公平原则,但是消费量和时间不好把握,增加了偷逃税款的机会。

考虑到我国的征管水平以及征管成本,在生产环节向生产者征税,可以实现源泉扣缴。向生产这些化石燃料的生产企业征税,从实际管理和技术操作角度考虑是可行的,也更容易操作。

(三)税率

碳税税率的选择可以按照产品含碳量的高低实行不同水平的定额税率,具有累进性质。具体的税率应根据环保部门对化石燃料含碳量测算的结果,参考一些因素如化石燃料消耗对大气污染的危害程度,消除危害实行减排工作需要花费的成本,以及现阶段我国税制对该化石燃料的征管情况来确定。作为一个新型税种,碳税的开征不免要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了不过多地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在开征初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同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碳税的动态调节机制。

(四)税收优惠政策

碳税的征收必定会带来产业间不公平的问题,所以要建立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以保证碳税的正常实施。对于一些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如实行CC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使用清洁新能源的企业可以适当给予税收优惠,减排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以鼓励其继续推进减排工作;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企业比如重工业、火力发电厂,基于其本身的产业特点可以考虑减征一部分碳税来减少对它们发展的负面影响,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和返还机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实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五)相关配套政策

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征管体制,建立专项碳基金,实行碳收入专款专用;其次,要与其他减排政策措施协调配合,以达到减排目的。

五、开征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碳税的开征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比如对企业的竞争力、能源结构等影响,注意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作为一个新型的环保税种,尽管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的实践经验,我国还是要依据自己的国情合理制定碳税税制。由于我国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碳税的设计就要结合这些因素,实行差别税率,尤其是对于中西部地区能源使用效率低,高耗能企业较多,要建立相应的税制倾斜政策。碳税的税收优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要建立完善优惠政策,以免对经济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鼓励企业使用减排技术、可再生新能源,从而保证碳税开征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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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摘要: 我国碳排放区域格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已引起学者关注,并取得了部分研究成果。在人均碳排放原则与2020年各省的碳排放配额预测数据基础上,根据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和碳排放量不均等的现实,国家应在区域间建立碳强度减排机制和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这不仅有利于缩小东、中、西三大区域间的差距,实现公平目的,还能更迅速有效地实现我国碳强度减排目标。

中图分类号: F127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4474(2012)02-0017-05

一、引言

研究表明,在工业化进程中,经济发展和碳排放呈正相关关系,因为能源尤其是矿物能源消费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对碳排放的增加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整个20世纪,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增长了十倍以上,而同期世界能源的消费总量增加了十六倍,其中,矿物能源消费每年向大气排放的二氧化碳约为6.0~6.5PgC,占大气碳排放总量的70%左右〔1〕。因此,我国降低碳强度的实质就是实现经济发展和碳排放的脱钩,使碳强度的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发展速度。

为此,许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如通过构建各种模型分析我国碳排放区域格局的变化,揭示了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和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对碳排放和碳强度的重要影响〔2~5〕;通过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碳排放量的测算和各地区能源效率的比较研究,揭示了三大区域碳排放之间存在的差异和成因〔6~12〕;还有学者分别从定性和定量角度提出了针对西部地区的减少碳排放的建议〔13~16〕。

这些学者虽然运用不同方法从不同角度剖析了我国三大区域之间的碳排放差异和成因,但是很少涉及三大区域碳排放配额的具体分配及碳强度减排目标的实施路径。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西部地区在国民经济地域分工中长期扮演着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生产者角色,产业发展主要依赖于能源的开采和输出,处于产业链的底端,这使西部地区发展成为资源型经济,导致碳排放强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如何协调区域之间的关系,选择适合中国的碳强度减排实施路径就成为实现碳强度减排目标的关键。

本文基于上述研究成果,以人均排放原则为指导,期望通过建立碳排放配额制度和项目合作机制来推动我国东中西部区域的减排协作,最终实现碳强度减排目标。

二、基于人均排放原则的我国碳排放配额分配

人均碳排放是指一国在单位时间内,通常是一年或者一个核算期,总人口平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它体现了对一国在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的人均分担。碳排放权本身具有的人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为人均碳排放分配提供了依据和可操作性〔1〕。

我国政府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作出碳强度减排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考虑到我国东中西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为了能够快速有效地实现该减排承诺,本文利用刘钦普依据自变量和因变量交替移动预测法建立的区域人口预测时空回归模型对我国各省人口发展的预测数据〔17〕,以人均碳排放为原则,对基年与2020年各省的碳排放配额进行了计算和预测。

1.我国2005年的碳强度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2005年的碳排放总量为5558.5百万吨,GDP为2054880百万美元〔18〕,据此得到我国2005年的碳强度(C2005)为27.1吨/万美元。

2.我国2020年的碳强度

按照我国政府承诺的40%~45%的碳强度减排指标,可知2020年碳强度(C2020)为,

0.55C2005≤C2020≤0.6C2005。

代入C2005=27.1,得,

14.91≤C2020≤16.26(吨/万美元)。

即2020年碳强度下限为14.91吨/万美元,上限为16.26吨/万美元。

3.我国2020年的碳排放总量

假设从2005年到2020年,我国GDP保持年增率8%不变,基于2005年的GDP数据,可以得出2020年的GDP约为6518427百万美元。

由于碳排放总量等于碳强度与GDP的乘积,即:T2020=C2020×GDP2020,则可知2020年我国碳排放总量为9719百万吨~10599百万吨。

4.我国2020年的人均碳排放量

按照人均碳排放原则,我国2020年的人均碳排放量(H2020)为T2020/P2020,依据刘钦普对我国2020年的人口数量预测量〔17〕,即P2020=144690.3(万人),可预测我国2020年的人均碳排放量约为6.72吨~7.33吨。

5.我国2020年全国及各省的碳排放配额

S2020i=H2020×P2020i,i=1,…,31。

其中,S2020i为i省2020年获得的碳排放配额;P2020i为i省2020年的预测人口数。由此,可得到如表1所示的各省直辖市碳排放配额数据。

从表1可以看出,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加,碳排放量也在增加,我国2005年的人均碳排放量为433吨,而到2020年将可能增至733吨。这恰好说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增加碳排放量。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目前世界年人均碳排放量为43吨,而我国2005年的人均碳排放量与世界人均水平基本持平。如果继续按照目前的碳排放水平发展下去,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人均碳排放将大大超过国际人均水平。届时,我国提出的人均累积碳排放低的理由将不再有立足之地,中国将站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风口浪尖,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大政策实施力度,将碳强度减排的相对目标约束转化为碳排放配额的硬性目标约束,并借鉴国际碳交易市场经验,结合我国区域发展实际,在中国实行碳排放配额和碳减排项目合作的双轨制。

三、我国碳强度减排的制度安排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经济演变的特征,可以将我国大陆区域划分为东、中、西三大区域。根据谭丹、黄贤金的研究成果,2005年我国东部地区的碳排放总量是中部地区的1.8倍,是西部地区的2.22倍〔6〕,已经大大超过了我国的人均碳排放水平。并且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如果没有较大的政策变化,到2020年,我国东中西部碳排放总量的比值还可能继续扩大。因此,有必要探索不同的碳强度减排机制以实现东中西部地区的相对均衡发展,即将表1中2020年的碳配额转化为碳排放配额的强制性目标,对西部地区暂不纳入强制碳排放配额制度中,对东部和中部地区分别施行强度不同的碳排放配额制度。同时,应配之以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以实现三大区域的协调发展。

(一)实施碳排放配额制度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已步入工业化后期,经济发展水平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东部区域的经济发展是以能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为代价的,长久以来没有代价地多排或超标碳排放实际上压缩了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未来经济发展空间,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东部地区应该为自己的多排或超排行为付费。因此,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和一些碳排放量较多的中部地区省份(如山西)应该根据人均排放原则,实施严格的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表1所示的2020年的碳排放配额下限作为本区域的总量控制目标,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将配额量化到具体的企业排放源。

2005年,我国中部地区的碳排放总量居于三大区域的中间位置。按照目前的碳排放趋势,到2020年,我国中部地区的绝大部分省份的碳排放总量将与表1中的碳排放配额持平。因此,除个别省区外,可以对中部省区制定中等强度的减排控制目标,将国家规定的碳强度减排目标的下限40%(即表1中所示的碳排放配额上限)作为其减排目标,对本辖区内企业的排放量增速实施严格控制战略,以提高本区域的产业竞争力。

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基地,最终可开采资源量为711亿吨标煤,约占全国总量的57%;其中煤炭、石油、天然气最终可开采资源量和水能技术可开发资源量分别为429亿吨、44亿吨、8万亿立方米和15678亿千瓦时,占全国总量的579%、336%、587%和706%,人均能源资源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13〕;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这将使西部地区成为碳排放配额的主要输出区。考虑到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的现状和未来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对其暂时不设具体的碳强度减排目标,将按照人均排放原则确定的碳排放配额作为当地政府引进项目和企业的参照基准,以承接我国东部高碳排放企业的转移,加速实现工业化,从而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

(二)建立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

1.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的缘起

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主要源于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缔结。为了缓解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议定书》不仅明确了发达国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且首次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订立了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已经完成,技术和设备先进,减排空间较小,减排成本高昂,为了降低此类国家的履约成本和有效实现公约目的,《议定书》确立了三个灵活机制: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JI和CDM属于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是指通过发达国家之间(JI)或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CDM)的合作,将通过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获取的碳排放信用作为履约客体的碳排放贸易机制。其中,CDM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发达国家通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实施碳减排项目,不仅可以降低其减排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气候适应能力。因此,CDM产生伊始就成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追逐对象,并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碳市场的主要方式,如中国CDM规模约为2.2亿吨,占CDM市场的40%〔19〕。

2.东中西部区域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

这种通过明晰气候资源产权、进行碳排放配额分配的成功实践为我国的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借鉴。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得以成功实施的一个根本前提就是项目实施主体之间的减排成本各异,并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与东中部区域相比,我国西部区域所占国土面积较大,近年来受国家政策驱动,经济发展步伐加快,但是由于地理位置偏远、基础设施不完善、技术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不到0.6(东部约为0.76,中部为074)〔7〕,对外吸纳能力较弱,总体上仍然属于资源型经济;而东中部区域尤其是东部区域具有丰厚的资金和先进技术。这种由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造成的各省区碳强度减排成本的区别和资金技术上的互补性为建立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出现碳排放配额赤字的东中部地区的排放源,为了避免承担巨额罚款,可以通过购买碳排放配额或者进行碳减排项目合作的方式从西部地区获取碳排放信用以缓解其碳减排压力。

在实施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时,由于实施主体都是我国企业,这对减少国际CDM市场上出现的投机现象和技术转移障碍有所缓解,但受地方利益的驱动,不排除东部和中部区域为了实现其碳强度减排目标,将重污染行业转移至西部,导致西部地区的碳排放强度进一步升高的情况;也不排除西部区域为了短期经济利益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的可能性。因此,在碳减排项目合作和产业引进时,西部地区必须从长远考虑,要高度重视技术在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如从技术结构相似度的角度〔20〕,探寻最合适的东部省份,选择可以充分发挥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提高自我建设能力的技术和产业,实现碳强度的降低。

东部地区发展快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东部地区在推动科技进步过程中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产业。从国内外科技发展史看,谁掌握了高科技,谁就能更快发展。我国西部地区的陕西、四川等省份有较好的发展高新技术的条件和环境,可以有选择、有重点地发展诸如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方面的先进技术。通过与东中部地区合作实施碳减排项目的形式,由东中部地区企业输入资金和先进技术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速度,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通过出售碳排放配额获得的资金还可以用于改善当地的基础设施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速西部地区的发展速度,缩短与东中部地区的差距。此外,国家可以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扩大交易范围,增加交易产品种类,对市场参与主体形成更大的激励,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相协调、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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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刘钦普.时空回归模型在中国各省区人口预测中的应用〔J〕.南京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9(32):119-124.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DB/OL〕.(20070501)〔20110906〕.stats.省略/tjsj/ndsj/2006/indexch.htm.

第5篇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分配;碳排放权交易;人均累计碳排放权交易,公平性;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R184.1 文献标识码:A

一、人均累计碳排放权分配原则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现行碳排放权分配原则的问题

1.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福不能同享,有难却要同当”。

当前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减少本国的污染,通过建立跨国公司将重污染制造

厂转移到工业化国家,而高排放量的发达国家却不需承担具体减排任务,这是其对过去责任的推卸与逃避,这是一种极其不公平的现象。

地球的发展是由发达国家推动,地球的灭亡同样也是因为发达国家,可惜的是目前经济发展仍然极不平衡,发展中国家“有福没能同享,有难却要同当”。

2.“碳排放权”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权”。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必然要控制石油和煤炭等矿物燃

料作用。而控制使用石油和煤炭,无疑就是控制一个国家工业发展的脉搏,降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速度。用供需平衡理论分析可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间接控制了石油和煤炭的使用,使得一国工业的供给减少,供给曲线向左移动,使本国物价上涨,进出口贸易逆差增大,本国企业相对于他国竞争力下降,严重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一个国家有多少的碳排放权,就意味着他有多少的未来发展权。碳排放权的分配无疑是一场对未来发展空间竞争的无硝烟的战争。

设定二氧化碳的减排方案,实际上是对各国经济发展结构或格局进行的一次调整。虽然对于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但在一定程度上工业化国家承担主要的减排任务是对其经济发展的抑制。这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性。

3.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去年全球金融危机,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欧盟的排放,生产受到影响以后减少了对指标的需求,造成了排放权发行过剩。但同时有的工业化国家碳排放权严重短缺。为了解决这种不均衡现象,逐渐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同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减碳排放权政策的权威性,使人们的责任性减弱,即使我的碳排放权不够,我还可以去买来进行碳排放,严重影响了消减碳排放权相关政策的效用。我们应谨慎使用。

(二)人均累计碳排放分配原则

一方面,按人均累计碳排放量来分配减排任务能更好地显示富国和穷国在排放上所处的位置和各自为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后果,使发达国家负起了历史性过失的责任。只有其对过去高碳排放的负责,各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才能充分体现公平性原则和责任原则。

另一方面,将消减碳排放量的任务量化,具体化到每个人身上,是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责任感,从自己做起,正如一滴水的力量是渺小的,但无数滴水汇成江河湖海的力量则是惊人的。从使用节能环保冰箱到少使用空调,减少私家车等,每个人减少的碳排放是微少的,然而世界人口相加减少的量则是不可估量的。按人均累计碳排放量来分配减排任务可以发动群众,提高减排的效率。

另外,实施人均累计碳排放分配原则,公平分配发展权,使各国平均分摊减少碳排放所带来的巨额损失和成本,公平合理原则使各国更加有动力去完成自己的任务,履行自己的责任,团结一致保护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这场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很多国家来说都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在竞争中才会成长。相对于强加的超额减排任务所带来的更加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人均累计碳排放分配原则推动了全世界的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二、人均累计碳排放分配原则的实施

(一)对发达国家施以压力,使其承担人均累计碳排放分配量的任务

由于当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发达国家资金雄厚,技术水平较高,只有他们实施人均累计碳排放分配原则,才会使其全球性推行成为可能。发达国家的领头作用具有积极的影响与意义。

(二)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固然重要,但在社会福利与人类福利面前,我们应该在人类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上发展经济

其产业结构的调整是大势所趋,必然的结果。碳排放的消减对工业化国家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在不接受硬性减排放量的情况下,其应该根据人均累计碳排放量的比例来制定本国自己的减排任务,在不出现严重阻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减排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均衡,并逐步实现产业结构的逐步转型,既能保证每个人享受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又能让地球能够可持续发展,这才是和谐世界的理念。我们应充分意识到当今碳排放问题的严重性,他已成为世界性,国际性问题。

世界各国应该团结一致,携起手来,制定合理公平有效的碳排放权分配原则――人均累计碳排放分配原则,避免现今所使用的分配原则的不合理不公平性处,同时应谨慎开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同样不可忽视。

参考文献:

[1]王国清,马骁,程谦.财政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6,6

[2]黄耀.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减排措施与对策[L].科技资讯,2006,5

[3]魏一鸣,范英,,刘兰翠,梁巧梅,吴刚,曹明奎,黄耀,王绍强.关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L].科技资讯,2006,1

第6篇

    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是全世界控制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而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林业具有特殊作用。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要重视节能减排,还要重视碳汇的作用。因此,要发展低碳经济,就要求在最大限度减少碳排放的同时,必须重视发挥林业的碳汇作用[1]。

    1林业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途径

    林业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部分研究认为,林业减排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首先,通过抑制毁林、森林退化可以减少碳排放;其次,通过林产品替代其他原材料以及化石能源,可以减少生产其他原材料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可以减少燃烧化石能源过程中释放的二氧化碳[2]。1.1毁林、森林退化与碳排放近年来,大部分的毁林活动都是由人类直接引发的,大片的林地转变成非林地,主要活动包括大面积商业采伐以及扩建居住区、农用地开垦、发展牧业、砍伐森林开采矿藏、修建水坝、道路、水库等[3]。在毁林过程中,部分木材被加工成了木制品,由于部分木制品是长期使用的,因此,可以长期保持碳贮存,但是,原本的森林中贮存了大量的森林生物量,由于毁林,这些森林生物量中的碳迅速的排放到大气中,另外,森林土壤中含有大量的土壤有机碳,毁林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也引起了这部分碳的大量释放。因此,毁林是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源头。毁林已经成为能源部门之后的第二大来源,根据IPCC的估计,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全世界由于毁林引起的碳排放一直在增加,19世纪中期,碳排放是年均3亿t,在20世纪50年代初是年均10亿t,本世纪初,则是年均23亿t,大概占全球温室气体源排放总量的17%。因此,IPCC认为,减少毁林是短期内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

    1.2林木产品、林木生物质能源与碳减排①大部分研究认为,应将林产品碳储量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主要理由是林产品是一个碳库,伐后林产品是其中一个重要构成部分[4]。通过以下手段,可以减缓林产品中贮存的碳向大气中排放:大量使用林产品,提高木材利用率,扩大林产品碳储量,延长木质林产品使用寿命等。另外,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手段来减缓碳的排放,降低林产品的碳排放速率,如合理填埋处置废弃木产品等方式,这样,甚至可以让部分废弃木产品实现长期固碳。在森林生态系统和大气之间的碳平衡方面,林产品的异地储碳发挥了很大的作用。②贾治邦认为,大量使用工业产品产生了大量的碳排放,如果用林业产品代替工业产品,如减少能源密集型材料的使用,大量使用的耐用木质林产品就可以减少碳排放。秦建华等也从碳循环的角度分析了林产品固碳的重要性,林产品减少了因生产钢材等原材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又延长了本身所固定的二氧化碳[5]。③以林产品替代化石能源,也可以减少因化石能源的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例如,木材可以作为燃料,木材加工和森林采伐过程中也会有很多的木质剩余物,这些都可以收集起来用以替代化石燃料,从而减少碳的排放;另外,林木生物质能源也可以替代化石燃料,减少碳的排放。根据IPCC的预计,2000—2050年,全球用生物质能源代替的化石能源可达20~73GtC[6]。相震认为,虽然通过分解作用,部分林产品中所含的碳最终重新排放到大气中,但因为林业资源可以再生,在再生过程中,可以吸收二氧化碳,而生产工业产品时,由于需要燃烧化石燃料,由此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所以,使用林产品最终降低了工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石化燃料燃烧产生的净碳排放[7]。林产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降低碳排放量:一是异地碳储燃料,二是碳替代。这两方面可以保持、增加林产品碳贮存并可以长期固定二氧化碳,因此,起到了间接减排二氧化碳的作用。从以上分析可知,林业是碳源,因此在直接减排上将起到重大作用;林业可以起到碳贮存与碳替代的作用,可以间接减排二氧化碳。因此,林业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有些研究认为林业在直接减排二氧化碳方面的作用不大。这是基于较长的时间跨度来考察的,认为林业并不是二氧化碳减排的最重要手段,工业减排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长久之计;但是从短时间尺度来考察,又由于CDM项目的实施,林业是目前中国碳减排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2森林碳汇在发展低碳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巨大绝大部分的研究认为,林业是增加碳汇的主要手段。

    谢高地认为,中国的国民经济体系和人类生活水平都是以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和大量二氧化碳排放为基础。虽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单位GDP碳排放量有所差别,但都必须依赖碳排放以求发展。这种依赖是长期发展形成的,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现有的技术体系还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在这之前要突破这种高度依赖性非常困难,实行减排政策势必会影响现有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产生相应的经济发展成本[8]。谢本山也认为,中国还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发展的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才能使这种以化石能源为主要能源的局面有所改变,而且需要很长的周期,目前的条件下,想要实现总体低碳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与工业减排相比,通过林业固碳,成本低、投资少、综合收益大,在经济上更具有可行性,在现实上也更具备选择性[9]。从碳循环的角度上讲,陶波,葛全胜,李克让,邵雪梅等认为,地球上主要有大气碳库、海洋碳库、陆地生态系统碳库和岩石圈碳库四大碳库,其中,在研究碳循环时,可以将岩石圈碳库当做静止不动的,主要原因是,尽管岩石圈碳库是最大的碳库,但碳在其中周转一次需要百万年以上,周转时间极长。海洋碳库的周转周期也比较长,平均为千年尺度,是除岩石碳库以外最大的碳库,因此二者对于大气碳库的影响都比较小。陆地生态系统碳库主要由植被和土壤两个分碳库组成,内部组成很复杂,是受人类活动影响最大的碳库[10]。从全球不同植被类型的碳蓄积情况来看,森林地区是陆地生态系统的碳蓄积的主要发生地。森林生态系统在碳循环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森林生态系统蓄积了陆地大概80%的碳,森林土地也贮藏了大概40%的碳,由此可见,林业是增加碳汇的主要手段。聂道平等在《全球碳循环与森林关系的研究》中指明,在自然状态下,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固定于林木生物量中,同时以根生物量和枯落物碎屑形式补充土壤的碳量[11]。在同化二氧化碳的同时,通过林木呼吸和枯落物分解,又将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中,同时,由于木质部分也会在一定的时间后腐烂或被烧掉,因此,其中固定的碳最终也会以二氧化碳的形式回到大气中。所以,从很长的时间尺度(约100年)来看,森林对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的作用,其影响是很小的。但是由于单位森林面积中的碳储量很大,林下土壤中的碳储量更大,所以从短时间尺度来看,主要是由人类干扰产生的森林变化就有可能引起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大的波动。根据国家发改委2007年的估算,从1980—2005年,中国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30.6亿t,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16.2亿t。李育材研究表明,2004年中国森林净吸收二氧化碳约5亿t,相当于当年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8%。还有方精云等专家认为,在1981—2000年间,中国的陆地植被主要以森林为主体,森林碳汇大约抵消了中国同期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14.6%~16.1%。由此可见,林业在吸收二氧化碳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发展森林碳汇的难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过林业减排与增加碳汇是切实可行的,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增加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排放空间是发展低碳经济关键所在。然而,森林碳汇在发展低碳经济中也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都有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碳贸易市场的叙述,其中明确规定开发森林碳汇项目及进行碳贸易须要符合以下规则:①在《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开发森林碳汇的土地,必须是从项目基准年开始,过去五十年内没有森林,《京都议定书》也规定,如果是再造林项目,所用的土地必须是从1989年12月31日至项目开发那一年不是森林,但是在此之前可以有森林[12]。②进行交易的碳信用额必须是新产生的,不可以是现存的碳汇量。③自身可以完成减排指标的,不可以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可以使用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家,与其合作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也需要将符合规定的碳减排量申报,并获得联合国相关部门认可后,才能出售给发达国家的企业。④减少毁林和优化森林管理产生的森林碳汇并没有纳入清洁发展机制;另外,只有造林再造林项目产生的森林碳汇被纳入到清洁发展机制,森林碳汇项目的种类很单一,而且有关的申报、认证等程序非常复杂。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林业对于发展低碳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也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但其未来的快速发展趋势是必然的。因此必须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促进碳吸收和固碳;保护森林控制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减少林地的征占用,减少碳排放;大力发展经济林特别是木本粮油包括生物质能源林;使用木质林产品,延长其使用寿命,最大限度的固定二氧化碳;保护湿地和林地土壤,减少碳排放。

第7篇

在七个区域碳交易市场试点3年后,全国碳市场目前已渐行渐近。国家发改委2016年1月份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对全国碳市场建设作出了统一部署,要求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市场;3月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送审,并被国务院办公厅列入立法计划预备项目;6月13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鹤主持召开发改委改革专题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全国碳市场建设全面进入快车道,2016年也将成为碳市场从“试点”走向“全国”的关键年度。

自2013年以来,我国已在七个省市陆续展开碳交易试点工作,在市场体系构建、配额分配和管理、碳排放测量、报告与核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结合试点经验,《管理条例》基本明确了全国碳市场的总体框架以及管理规则,但交易平台设置、配额分配及使用规则、交易主体准入、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机制以及由碳交易市场衍生的碳金融体系发展等具体问题则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从地区试点走向全国统一

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够从两个方面促进碳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碳配额衍生产品为交易主体提供风险控制的手段,有利于引入机构投资者,增加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其次,碳资产管理相关的服务能够充分发掘碳资产的价值,提升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意愿和能力,促进碳资产的形成。

在碳衍生产品方面,广州、湖北先后推出了碳配额现货远期产品,上海也计划于2016年下半年推出远期产品;北京推出了碳配额场外掉期合约。全国碳市场启动后即将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各市场远期产品的整合。针对非标准远期以及掉期合约等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也需要出台针对性的监管规则,避免投机行为放大市场风险。此外,2014年5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又称“新国九条”)特别提出:加大期货品种创新步伐,研究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新交易工具。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启动,碳市场总体规模和流动性将大幅提高,碳期货的发展条件也将成熟。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在广东自贸区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意味着国家已经在为即将到来的全国碳市场框架下的碳期货交易作准备。而全国各大期货交易机构也已先期展开了碳期货产品和交易的研究工作。

碳资产管理服务包括碳基金、碳信托、碳债券、碳保理以及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碳资产授信等。兴业银行2007年起便率先参与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目前已与全部7个试点碳市场达成合作关系,在碳交易制度设计咨询、交易及清算系统开发、碳资产质押授信、节能减排项目融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方面提供一揽子产品与服务。随着绿色发展理念被纳入“十三五”规划,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对包括碳交易在内的绿色金融业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各试点市场交易所也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管理体制,针对部分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全国市场启动后,一方面需要统一已有管理规定,填补空缺的管理规则,同时还需要推广有关现有机构参与碳金融市场、开发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经验,引导更多的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真正推动我国碳市场及碳金融体系深化发展。

从试点向全国市场过渡的准备

以碳市场试点地区为中心,探索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建设区域性碳市场,不仅是对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有益探索,也可能是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前,我国碳市场主要的运行模式。目前,北京与深圳已经分别与河北承德、内蒙古包头展开了跨区域碳交易,为其他试点地区的推广作出了初步的探索。后续在法律和规则的协调、交易机构的对接以及跨区域综合管理等领域还需展开更深入的探索。在统一市场、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监管的原则指导下,建立区域的环境和气候联合的管理体系、提出跨区域与市场统一制度与方案设计,细化碳资产管理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税收制度等,将是下一步建设区域碳市场的核心要求。

此外,逐步扩大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也是我国碳市场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按现有政策,全国碳市场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民航等8大类32个子行业。在经济“三期叠加”的大背景下,上述高能耗、高排放部门往往承担的转型成本最多、利润受损最严重。建立碳市场,推进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有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程,但客观上也增加了这些部门显性的减排成本。随着配额总量逐渐趋紧、免费分配配额占比逐渐下降,这种显性的减排成本也将随之不断增加。此外,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改变,服务业以及居民部门能耗和排放占比也相应提升,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占比则将相应下降。在这样的背景下,固守现有的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不利于总体减排目标的实现。逐步将建筑业、交通运输、餐饮酒店和零售业等能耗和排放较为集中的服务业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纳入碳市场,一方面可以扩大碳市场的覆盖范围,优化减排政策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度转移工业部门的履约成本,缓解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的阵痛。

上海、深圳、北京试点碳市场过程中,已经纳入了服务业以及部分公共建筑设施,但考虑到全国其他地区的基础条件,这些部门没有纳入全国碳市场。但如前所述,随着碳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行业覆盖范围也将逐渐扩大,而这些市场的试点经验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这些地区而言,在完成全国碳市场建设“规定动作”之外,适时增加行业覆盖范围,进一步研究更加科学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排放核算标准及配额分配方案,不仅能够帮助全国碳市场更快发展,也有助于本地区在全国碳市场未来的建设进程中,占据更主动的地位。

关于交易平台设置

对于未来的全国碳市场来说,到底是在一家交易所集中交易,还是在统一规则下由多家交易所分散交易,目前尚存争议。

集中交易模式的优势是便于统一标准、集中管理,有利于价格发现;同时也契合我国节能减排行动“自上而下”的推进路径,便于国家主管部门灵活调整,使碳交易机制与其他能源气候政策形成合力。但由于拟建的全国碳市场预计将覆盖全球最大的40亿吨碳配额,巨大的体量对交易平台以及交易规则的设计完善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在市场设立初期,单一交易平台如果存在交易规则的不完善,可能会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也缺乏竞争机制,不利于促进规则相关服务的优化。

分散交易的模式是指在严格统一的核算标准与交易规则下,由多个交易平台同时进行交易,通过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促进市场体系的成长和完善。分散交易是目前欧美碳市场所采用的主要模式:一是设定统一、明确、公开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保证不同市场交易的标的具有绝对的同质性,杜绝跨市场套利空间;二是设定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保证跨市场交易信息的可靠性。在保证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多家交易机构同时开展碳交易,有利于交易平台之间引入竞争,倒逼提升服务水平和创新动力,加快我国碳市场的成熟和完善。

此外,在分散交易模式下,地方交易平台可尝试构建“交易平盟”等合作机制,实现会员资格互认,或者借助金融机构经营网点实行开户等服务,优化开户注册和账户管理流程,提高跨市场交易便利度等方式,真正推动全国碳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关于配额分配与使用

配额的初始分配是碳市场的核心要件,从国际市场和国内试点经验看,也是决定市场运行平稳性、有效性以及减排效果的关键要素。按照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要在2017年启动全国碳市场,就需要在2016年完成配额分配方案的设计,这也是2016年我国碳市场建设从试点走向全国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任务之一。

按照《管理条例》,我国碳市场配额分配遵循“统一行业分配标准”“差异地区配额总量”“预留配额柔性调整”的原则,即国家发改委根据各地区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控排企业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地区配额总量,并预留部分配额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和重大项目建设。地方配额则由地方政府按照发改委设定的分配标准向控排企业分配。地方配额的分配可以从严执行,实际分配量与地方配额总量之间的轧差,可由地方政府用于有偿分配,具体方式由地方确定。

这样设置旨在兼顾地区差异和市场公平,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地方配额有偿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由地方自行确定,可能导致各地区在免费分配部分“从严”,而在有偿分配部分“竞次”,即压低有偿分配的价格,间接提升本地企业在碳市场的竞争优势。为避免地区保护带来的无序竞争,有必要对有偿分配的方式和标准进行限制,如要求各地统一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有偿分配,并向外地企业开放。这样能够统一不同地区企业获得配额的实际成本,而配额总量分配的地区偏向性仅仅会影响到各地方政府拍卖收入,而不会对市场公平性造成影响。地方政府的拍卖收入可以用于支持低碳技术、产业的发展,或用于低碳基础设施投资,达到兼顾地区差异的目的。

自愿减排项目核证减排量抵消机制

第8篇

随着气候变暖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应对气候变暖、有效减少碳排放也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选择合适的减排机制,也是未来我国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一些西方工业化国家(特别是欧盟成员国)已经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手段来降低本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以努力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在具体实践中,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手段可分为直接管制、碳税和碳交易三种类型。直接管制主要是通过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部门规范及行政命令的形式来实现,是一种直接减排方式。简单地说,碳税是针对化石燃料(如石油、煤炭、天然气),以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为基准所征收的一种税种。碳交易则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碳税和碳交易则属于间接减排方式,它们主要是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控制碳排放,同时,也为企业减排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和一定的经济刺激,取得了不错的实施效果,因而被国际社会广泛运用。

理论上来讲,在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下,碳交易和碳税都能够实现减排的目标。因为在理想状态下,碳交易机制中配额的价格是可以准确预测的,而碳税机制下的减排总量也是可预期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碳税往往会导致碳排放量的波动,而税率则保持相对平稳,与此相反,碳交易则往往会导致碳配额价格的波动,而碳排放量则保持相对稳定。碳交易机制与碳税机制两者相比,究竟哪一种更具优势?围绕这一问题,各国学者、立法者、科学家以至于社会大众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笔者试图从一些新的视角对这两种机制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重点考察这两种减排机制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操作中的难易程度,对两者的利弊进行一个梳理,以便探寻符合中国国情的碳减排机制。

碳交易和碳税的比较分析

下文将在机制的合理性、成本的确定性、繁易程度、可操作性、有效性等几个方面对碳交易及碳税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以便厘清两者的优劣。

成本的确定性

与碳交易中灵活的碳价不同,碳税是对二氧化碳赋予一个价格,这个价格具有刚性特点,一般会保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且还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微调,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也保持了相当程度的灵活性。碳税措施下的稳定性可以从国家碳税税率变化的周期中得到体现,1990年,芬兰开始实施碳税措施,该碳税税率指导直到1993年才因减排需要而有所提高;1992年,丹麦实施碳税政策,这一碳税税率维持了13年之久。碳税的相对稳定,可以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预估将来一段时间碳价的走势和合理控制企业的生产成本。碳税具有固定性和法律性,企业可以根据碳税制度,依照自身情况选择最优的减排路径。

碳交易的一个重要缺点就在于成本的不确定性。对于那些需要购买配额以履行减排任务的企业来说,配额的价格变动对其至关重要。在碳交易机制下,因为碳配额的供给和需求缺乏足够的弹性,造成配额价格波动幅度过大。例如,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州曾经进行过一个旨在控制大气污染的碳交易项目,但是,由于成本的不确定性,氧化氮的交易价格在2000年攀升到其原始价格的20倍以上,直接导致该项目以失败告终。欧盟碳交易体制(ETS)也发生了同样的问题,因为无偿分配的配额数量太大,导致配额的市场价格崩盘。2008年10月到2009年2月,在欧盟的碳交易体制(ETS)下,每吨二氧化碳中碳的价格的波动幅度是从9欧元到24欧元。在中国,碳交易市场还处于摸索阶段,深圳碳交易市场于2013年6月开启,7月碳单价约为35元/吨,而到9月下旬,碳价已经涨到90元/吨以上,波动幅度巨大。碳交易价格的大幅攀升会导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特别是能源价格的上涨,这也会导致社会公众对碳交易机制的不满。

繁易程度

碳税具有与生俱来的简单性,它针对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即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征收一定的税收。这种税收是一种“上游税收”,针对的是这些资源的提取和进口,其征税的对象也仅限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商和进口商。

碳交易更多的是采用“下游”的方式进行。根据剑桥能源研究会(Cambridge Energy Research Association)在2006年针对美国化石燃料市场的调查统计,石油和天然气的上游客户(主要指油井和天然气田以及燃油进口商)累计大约有一千五百家,而其下游客户(主要指石油和天然气的终端消费者,包括汽车、锅炉、电厂等)则数以百万计。想要将这数以百万计的终端消费者全部纳入碳交易体系之下,其工作难度及实施成本可想而知。

可操作性

碳税有助于市场把二氧化碳排放的社会成本计算在内,以此达到减排的目的。从实际的操作层面上看,相比碳交易而言,碳税更易于实施。从时间进度上来说,碳税可以马上实施并速见成效,在这一点上碳税相比碳交易而言,具有巨大的优势。在其实施过程中,如果因为税率过高或者过低而引发问题,也可以比较灵活地对税率进行调节。同时,碳税的收入可以被用于资助可替代能源的研发计划,也可用于税务减免等,以此抵消碳税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碳交易机制下,变数则要多得多,特别是在配额的分配机制上,各方利益的博弈使得问题复杂化。有时候,为了保持配额价格的相对稳定,可能会对碳交易机制进行相应的调整,而这样就会进一步增加实际操作的复杂程度,也会降低碳交易机制的透明度。同时,碳交易往往会造成电力及家用燃料等能源价格的大幅波动,碳税则不会。因为碳税为企业提供了更明确的信息,有助于引导企业的投资决策,促使企业更加重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升级技术装备。碳税在实施过程中,更具有透明度,调整起来也更加容易。

实施效果

从这两种政策的实际实施效果来看,碳税和碳交易各有优势。在国际社会,相比碳交易而言,碳税的成功经验更令人信服。在碳税方面,已经开始实施了大量实践并已取得相当丰富的经验,例如对汽油等多个产品征收的税收。碳税最先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北欧国家实施,并从1992年起在欧盟一些国家得以推广。目前已经有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瑞士、英国、阿尔巴尼亚和捷克等国家开征碳税或气候变化相关税种。北美国家的一些地方政府(如美国科罗拉多州大学城圆石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也开征了类似碳税的税种。日本、新西兰以及法国等国家也在考虑开征碳税。发达国家实施碳税的绩效评估显示,它不仅可以起到减少碳排放、降低能源消耗的作用,而且在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方面也获得了积极效果。

碳税的有效性还体现在创收方面。碳税作为一种税收,无疑会带来收入。以美国为例,保守地来估算,如果对每吨碳征收10美元的税,每年的税收收入就是500亿美元。而《美国能源安全信托基金法》设想的是对每吨碳征收16.50美元,相应的碳税收入就会更多。这些收入可用于为新能源开发和更节能的交通工具的研发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因为这些研发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完全依靠民间投资是远远不够的。这些收入还可以用来资助那些碳封存和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例如公共交通和绿色建筑。从碳税收入中单独拿出部分资金以资助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一做法是非常正当的。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如果所有的配额都经过拍卖,碳交易也可能创造出与碳税一样多的收入。但是,大多数国家的实践表明,有相当一部分配额是无偿分配的。例如,在欧盟,95%的配额都是无偿分配的。原因很明显:配额分配被政府当作是一种稀缺资源,用以回馈选民和资助者,对政府来说,这是一种崭新的而又无需任何投入就唾手可得的资源。如果配额大部分被无偿地分配,它所创造的收入就会远远少于碳税所创造的收入,这就会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资助研发新能源、碳封存及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配额的无偿分配将影响到温室气体减排的实施效果。许多污染企业在申请配额时通常都会狮子大开口,其所获批的配额额度往往会远远超过其实际需要。无偿配额的泛滥无疑会影响到配额的市场交易价格。欧盟过去几年的实践就是一个活生生的失败的例子,由于无偿配额泛滥,许多企业都无须减排,配额的市场价格暴跌,其后果就是欧盟无法达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目标。

碳交易与碳税的优劣比较

通过上述分析,结合国际及其他国家已有的碳交易和碳税的运行效果,我们可以就碳交易与碳税的机理及实践优劣势进行如下比较,见表1。

目前,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碳交易的机制,随着国内和区域市场的扩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形成也极有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似乎碳交易成为全球节能减排的趋势。然而,国际趋势未必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市场机制的运行,特别是碳交易市场这一类拟制的市场机制的运行存在一定风险。加之,碳交易市场运行的原理多样且复杂,碳交易市场机制在我国的运行能否成形还存在疑问。这也恰好解释了为什么国家发改委2011年就宣布启动七省市的碳交易市场试点,而迄今为止统一的区域或全国市场仍未启动。

但相比而言,碳税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经济手段,对行政主体的能力提出了较多要求,却相对将市场的风险降到最小。我国尚处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的发展阶段,带有强制性的税收手段更符合现实国情,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9篇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 环境污染 节能减排

一、引言

经济的高速增长,能源需求量大幅增加,这个无疑会加重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近几年,恶劣天气频发、大气污染、全球气温升高等自然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出现了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标志的低碳经济,节能减排、低碳出行等倡导也不仅仅作为口号,而是越来越引人深思。尤其中国近几年的雾霾天气,让全民深感羞愧。

在环境问题中,全球气候变暖、空气质量恶化这些情况显得尤为严重,其中碳化物可以说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关键因素,而企业又是碳化物排放的首要责任者,传统的会计核算系统已经明显不能适应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的核算,所以必须加紧碳排放权会计理论系统建设。1997年,在日本东京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了《京都协议书》,这对国际环境保护规范的制定起到了深远意义,之后各国开始建立碳排放交易所。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7个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累计交易地方配额约4024万吨,成交额约12亿元。国家发改委也在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范,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

二、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对象

传统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目前碳排放权会计还没有形成准确统一的定义,大致上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是指企业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对企业碳排放权的取得、确认、计量和记录,并编制财务报表,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决策信息的过程。

三、碳排放权会计的基本假设

会计核算需要基本假设,碳排放交易权核算当然也需要基本假设,作为碳排放权会计理论的一部分,应该参照传统会计的基本假设,同时应有其特殊性。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假设有:持续经营假设、会计主体假设、货币计量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可持续发展假设。

传统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出现停业或者破产。显然,同样适用于碳排放权会计,意味着企业在开始持有并核算碳排放权时,就假设企业会持续经营下去。

会计主体假设是为了明确核算的空间范围,明确经济权利和责任的归属主体。会计主体指的是会计工作特定的空间范围。碳排放权会计的主体假设是指能够独立核算有关碳排放权的经济活动范围限定。

货币计量假设主要是为了给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全面、定量性的信息。碳排放权会计也可以使用数量、质量等计量单位,但是货币可以使碳排放权具有价值信息,所以货币计量最为合适。

会计分期假设是为了企业能够定期及时地向企业相关者提供财务报告,便于了解企业在碳减排、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信息,所以会计分期也是必要的。

可持续发展假设是指企业在生态环境不被破坏、自然资源不会枯竭的基础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不断发展,保证企业在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减少碳排放量。

四、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

(一)碳排放权会计的要素

碳排放权会计是在现有会计的基础上,核定其要素范围,同样与现有会计一样,也是六个要素,分别是碳资产、碳负债、碳权益、碳收入、碳费用、碳利润。

碳资产是指企业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流入的碳资源,例如碳排放权。碳负债是指在过去的交易中形成的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出的有关碳排放的现时义务,例如碳排放量超标。碳权益是碳资源与碳负债相减的结果。碳收入是国家奖励企业节能减排收入或者是碳排放权交易收入。碳费用是指企业在低碳活动中,围绕着碳排放权以及产品最后被出售或者终止使用所发生的支出,例如低碳技术设备的折旧费用、碳税等。碳利润是碳收入与碳费用相减的结果。

(二)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

目前学术界对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界定有三种:金融资产、存货和无形资产,本文认为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更为贴切,原因有:(1)企业持有碳排放权主要是为了以后耗用,而非出售,所以不能确认为金融资产和存货;(2)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场刚建立不久,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不具可行性;(3)碳排放权不具实物形态,不符合存货的定义;(4)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碳排放权不具实物形态,能够从企业资产中分离出来进行单独出售,具有可辨认性。综上所述,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更合适。

目前来看,企业的碳排放权主要有两个来源:国家无偿授予,企业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其价值前者我们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取得,后者可以采用支付价格确认。

五、碳排放权会计的计量

(一)碳排放权计量属性的选择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有历史价值和公允价值,那么应该采用哪种计量属性必须进行事先探讨。

历史成本主要用于资产初始确认,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主要是由国家免费授予的,所以,企业并没有支付金额,如果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碳资源的初始价值就为零,显然不合适,另外,如果市场上碳排放权价格经常波动,历史成本则在计量成本方面会显得无能为力。采用公允价值,国家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计量,但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公允价格不稳定,不能准确的反映资产价值。

基于以上观点,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不能单单选择一种,应该两者结合使用。

(二)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

碳排放权的取得有两种途径,初始计量也要分情况。

如果是政府无偿授予碳排放权,存在活跃的市场,就用公允价值计量,不存在活跃的市场,按照名义金额(1元)进行计量。如果是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取得,初始计量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来计量。

(三)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

1.碳排放权的摊销。前文我们探讨了应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对于无法确定其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碳排放权是在企业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时损耗的,可以按照实际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比重来摊销。

第10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碳交易;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碳金融市场;碳金融业务;绿色金融;温室气体减排;气候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1-0070-10一、引言

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的主要挑战之一,近几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加剧和大众对生态环境关注度的提高,发展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的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共识。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这一概念最早见于2003年英国政府的能源白皮书《我们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二氧化碳排放为特征的绿色发展模式。此后,低碳经济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经济决定金融,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需要发展相应的金融业务,如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融资、理财等,这就是碳金融业务。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催生了低碳金融的发展,而且需要低碳金融的加快发展反过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低碳经济和碳金融已成为时展潮流的现实背景下,传统的金融制度与发展理念需要改变,金融体系也需要调整,以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快速发展,学术界对碳金融发展理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将全面回顾碳金融理论研究进展,系统归纳和评介碳金融理论研究的方法和内容,并展望碳金融理论研究的趋势,以期为碳金融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二、碳金融的概念及属性

“碳金融”是指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并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切活动,这是现代金融根据环境金融与绿色金融延伸出来的最新提法与发展方向。20世纪90年代,为了降低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的负面影响,国外经济学者试图从经济理论的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思考。而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中心,如何利用“金融”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也就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由此“环境金融”便应运而生。最先提出“环境金融”概念的是Salazar(1998),之后Cowan(1999)、Jeucken(2001)、Labatt等(2002)分别从不同侧重点对环境金融进行了阐述:Cowan(1999)侧重对环境经济和金融双方互利的角度进行界定,认为环境金融是环境经济和金融学的交叉,其既为发展环境经济提供了各种资金融通的途径,同时又能从环境经济发展中获益;Jeucken(2001)侧重对环境与金融关系的演变过程进行解释,在对银行业与可持续发展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银行业对待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分为抗拒阶段、规避阶段、积极阶段、可持续发展阶段四个阶段;Labatt等(2002)在《碳金融》一书中侧重从环境金融产品的角度对环境金融进行表述,认为环境金融是以市场为基础,以提高环境质量、降低环境风险为目标而设计的金融产品。2003年,英国政府在其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加上《京都议定书》中市场机制的设计使原本是免费环境资源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商品化,从环境金融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延伸出的“碳金融”概念便应运而生,并得到众多学者的广泛关注。

王定祥,琚丽娟:碳金融理论研究评述与展望碳金融是指建立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机制(Meijer et al,2006),这是一个比较广泛、抽象的概念。世界银行对碳金融概念的界定则显得相对狭隘,认为碳金融是提供给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者的资源。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碳金融已经超出了减排量购买的范畴。Labatt等(2007)在前人的基础上对碳金融的内涵进行了梳理和拓展,认为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探讨与碳限制社会有关的财务风险和机会,提供和应用市场机制转移环境风险和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总的来讲,碳金融是指在碳排放受限制约束的情况下,在一个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必须付出代价的世界中所产生的金融问题以及解决气候变化的金融方法和工具。可见,“碳金融”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可以把通过金融工具转移环境风险并实现环境目标的碳约束行为视为狭义的碳金融,而将所有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解决方式定义为广义的碳金融。

随着国内低碳经济的兴起以及受国外碳金融理念的影响,碳金融研究成为近几年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国内一些学者在相关著作中引入了“环境金融”的概念。部分学者,如孙洪庆(2002)、熊学萍等(2004)还用“绿色金融”“生态金融”来表示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其内涵与“碳金融”一词有异曲同工之处。王宇等(2008)从碳金融对环境意义的战略高度出发对“碳金融”进行了概括,认为碳金融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其具有减排的成本收益转化功能、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功能、气候风险转移功能和国际贸易投资促进功能四个方面的功能。吴玉宇(2009)和曾刚等(2009)对“碳金融”概念的观点基本相似,认为凡是服务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活动都可以称之为碳金融。张明珅(2010)对碳金融概念的界定比较全面,认为碳金融是指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金融活动,包括相关金融制度设计、金融交易和中介行为,通过金融活动和金融工具使有限资源投入低碳经济,促进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绿色经济发展。目前“碳金融”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界定,而本文比较认同的是郑扬扬(2012)的观点,其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碳金融”定义为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它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在对碳金融概念进行界定的同时,国内学者还对碳金融的特殊属性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其与传统金融的本质区别。碳金融以碳排放量的交易为核心,它不仅具备在交易中形成的商品属性,而且金融在商品市场中的流通使其逐渐由商品属性向金融属性过渡。从对碳金融的内涵界定可知,碳金融实质上是“碳交易+金融属性”,碳排放权具有准金融属性,而且可以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资产,通过对碳金融收益的追逐可以带来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易霞仔等(2012)认为碳金融是社会属性、准金融属性和商品属性的集合体,其社会属性体在于其与金融衍生产品类似,是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下产生的旨在通过碳交易来转移风险的一种金融性碳契约;其准金融属性不仅在于以碳排放权为载体的碳金融具有货币性,而且碳交易以及低碳生产方式也凸显出了其“准金融的属性”;其商品属性则在于其成本收益的负相关性、依靠市场的价格信号形成对资金的融通功能以及对环境风险的转移和分化。娄欢欢(2011)从法律的角度对碳排放权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指出碳排放权在法律意义上成立的实质在于,无论个人还是企事业法人单位,为了自身生存发展需要而对温室气体进行排放的行为,是通过法律拟制而获得的对环境容量使用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这种权利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并在国家公权力的许可下获得;之后,碳排放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被授予的排放权能,超出规定权限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乔海曙等(2011)研究认为,碳排放权实质是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不仅具有金融资产属性,而且具有金融资源和金融功能属性:金融资产属性体现在碳排放权的“准货币化”特征、碳排放权作为金融资产的特殊性和广泛性等方面,金融资源属性体现在其具有稀缺性和战略性两方面,而金融功能属性主要体现在其特殊的减排成本内部化和最小化、产业链低碳转型、气候风险转移和分散功能三方面。

从以上对碳金融概念及属性的研究可以发现,学界对“碳金融”概念提出的逻辑起点以及对这一事物认识的成熟度和完善性上存在差异,尽管他们在概念表述、研究角度上各不相同,但普遍认为,碳金融是金融领域服务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金融创新活动,为缓减气候变暖、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可见其本质是一致的。低碳金融属性的研究是对碳金融内涵的进一步延伸,同时,将低碳金融与传统金融划清了界限。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对“碳金融”概念及属性的认识正在逐步趋向科学化和系统化,这将为未来碳金融理论的深入研究奠定坚实的认识基础和理论前提。

三、碳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

1.“绿色金融”理论

20世纪以来,环境气候的变化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尤其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金融对资金和社会资源起到了“绿色配置”的作用,这将大大促进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绿色金融”不仅要求将环境保护观念引入金融机构内部,而且更加强调金融业为解决环境污染、为环境产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支持,它成为环境保护与金融之间的绿色桥梁。Jeucken(2001)在《金融可持续发展与银行业》中分析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强调了银行在环境问题上的重要性。Gradel 等(2004)把金融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他们在《产业生态学》中系统研究了金融与环境保护的内在联系,从产业与环境的视角把金融作为一种服务业纳入服务业与环境保护的理论框架中,以至于最终成为学者们研究碳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2.气候风险管理理论

气候环境的变化不仅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Labatt 等(2002)认为,气候变化同样也会给企业、金融服务业、投资者带来风险,他们将其称为气候风险。从企业层面来讲,气候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因不遵守气候法规而遭遇法律诉讼的法律风险,而且如果忽视与碳排放有关政策、产品和生产程序等将面临声誉风险。碳排放限制政策随着气候的变化而不同,而不同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也不同,将会影响到其资产和资本的支出,进一步使其面临市场竞争风险,如何应对气候风险和增强对气候风险的管理成为摆在众多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同时,他们的研究表明,尽管不同企业受到气候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是要想转移气候风险必须通过碳金融市场这个载体来管理和解决。随着气候风险已经成为影响金融业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气候风险管理理论便成为碳金融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

3.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最早源于马歇尔所著《经济学原理》中的“外部经济”概念,其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的减排和全球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容易给对社会造成一定负外部性的传统企业带来“搭便车”的机会,使私人成本不能完全内生化。针对这种外部性,特别是负外部性,科斯基于市场机制下的外部性理论为合理的碳减排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经济活动主体拥有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力(即人均排放权),在该碳排放产权清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碳基金等业务手段,可以在达到碳减排目的的同时使外部成本内部化。Barrett(1998)指出,各地碳减排成本的不同意味着《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机制能督促全球碳减排分配产生效益。但是,不同企业由于自身创新能力不同,应对环境问题将对其成本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能够通过创新将多余的碳排放指标在全球范围内交易并从中赢利的企业来说,外部成本内在化是其减排的兴趣所在。企业的经营目标不仅要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样企业才能保持长期竞争力。Schaltegger 等(2000)对企业环境管理投资与其金融利益相关者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金融利益相关者获得发展优势,于是碳减排交易便在该理论的基础上得以产生和运用。

以上理论研究不仅廓清了碳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为全球碳金融的实践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但是与目前碳金融应用层面的研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未来碳金融理论的发展应与实践应用同步前进,并指导碳金融实践。同时,碳金融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综合了环境经济学、金融学、社会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的交叉学科。因此,在未来的理论研究过程中不能孤立进行,要在借鉴其它学科知识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使碳金融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四、碳金融市场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

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碳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创新和发展碳金融市场不仅是碳金融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更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绿色经济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同时还关系到金融体系的重构和金融产业的优化升级。目前,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建立碳金融市场体系,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实现碳减排目标。国外碳金融市场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学界对碳金融市场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骆华等(2010)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研究,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以来,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由2005年的109.90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1 360亿美元,年均增长184.6%。世界银行预测,2010—2012年全球碳交易规模每年可达到600亿美元。

碳交易额的迅猛增长使碳金融市场结构的划分变得不可或缺。张小艳(2012)按照碳信用来源不同,将其分为配额型交易市场和项目型交易市场。配额型市场包括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AUU)市场、区域性碳减排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市场、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市场三个层次;项目型交易市场包括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证减排单位(CERS)交易和联合履行机制下的减排单位(EUR)交易。Hamilton等(2008)根据交易主体减排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将碳信用市场分为规范市场和自愿市场两种类型,其中规范市场要受到国际、国内或区域性的强制性法规的限制《京都议定书》下的AAUs、ERUs及CRUs都可在规范市场进行交易。 ;而自愿市场不受强制法规的束缚,因此可供交易的碳信用也相对比较广泛,除了在规范市场交易的碳信用形式外,未经核准的减排量(NERs)、经核实的减排量(VERs)以及预期减排量(PERs)都可在自愿市场进行交易。从碳交易所的全球分布结构看,李瑞红(2010)认为国际上大部分碳交易所为发达国家所控制,而发展中国家所占比重较小国外已形成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亚洲碳交易所(ACX)、欧洲能源交易所(ECX)等近20多个交易所;而我国自2009年山西吕梁、湖北武汉、浙江杭州、云南昆明等一系列交易所相继成立以后,碳交易体系才粗具雏形。 。乔海曙等(2011)研究认为,碳交易市场与一般金融产品市场类似,存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分:一级市场涉及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即产品产生核准阶段;二级市场是指初始分配后的自由交易市场,主要涉及以初始分配为基础的产品的交易流通阶段。

金融市场的组成要素是市场发展的基础,全球碳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展以及结构变迁为进一步探索碳金融市场相关要素提供了条件。市场参与主体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要素,其发展规模和类型的多元化是衡量碳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参与主体的变迁是市场结构变化的表现。在碳金融发展初期,我国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在政府鼓励下的一些金融机构,结构较为单一,市场发展缺乏动力。之后,随着人们对碳金融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国内外商业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基金等都参与到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中来。参与主体规模的日渐扩大和种类的日趋丰富,在提高碳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同时,也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投融资提供了一种科学化的平台。 。刘英等(2010)按照交易目的的不同将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分为通过期货买卖来规避风险套期保值且有减排任务的企业、通过碳金融产品价格的涨跌进行贱买贵卖的纯粹的投机者、作为中介代表的期货公司和保障碳市场规范运作的监管主体等。林永生等(2012)根据参与主体功能的不同,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分为供给方、需求方和中间商三类:供给方包括转型和发展中国家以及拥有多余碳排放配额的发达国家;需求方包括资源减排市场的买方以及在《京都议定书》下承担减排任务的政府;中介商主要是指从发展中国家买入经核准的减排单位,然后将其在交易所卖出实现套利的中介机构。

碳金融产品作为市场交易的物质载体,在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拓展中走向多元化和复杂化,由初期的以配额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和项目市场中的核证碳减排量为主的原生产品交易,向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为主的衍生产品的方向发展原生产品主要是以EUA(即欧洲碳排放配额)、AAU(即UNFCCC附件Ⅰ缔约方国家间协商确定的排放额)为主的配额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和CER(即核证减排量)、ERU(即联合履行机制允许的附件Ⅰ国家通过投资项目的方式从另一附件Ⅰ国家获得的减排量)为主的项目市场中的碳核证减排量。2005年欧洲能源交易所(EEX)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建立,标志着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金融衍生产品的正式问世。随后Uhrig(2006)和Wagner(2006)提出了一种标准化的期权产品设计方案,旨在通过向市场引入一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权工具来达到规避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王留之等(2009)针对国内碳交易市场中企业开发CDM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提出进行金融创新的计划,推出了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融资租赁、保险业务、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私募基金、碳资产证券、碳交易保险、以CERs收益权为质押的贷款等八种创新产品。目前,在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碳金融产品中,比较成熟的包括绿色贷款、互换合约、环保期货、环保基金、碳交易保险、巨灾债券以及基于减排信用设计的金融产品、天气衍生产品等。目前,远期、期权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的交易数量和金额已经远远超过基础产品成为最主要的交易工具。 。碳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在最大限度满足不同企业和金融机构需求的同时,也大大地活跃了碳金融市场,激发了碳交易市场的生机和活力。然而,碳金融产品种类的创新对产品的市场定价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厘清影响碳金融产品价格的因素,并构建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价格体系,成为西方学者关注的重要内容。Wilfried(2007)等将碳市场中的碳配额看做是一项稀缺的输入变量,认为EU-ETS碳配额价格将在很大程度上受能源和气候变化的影响。Mansanet(2007)则持不同的观点,其通过对碳配额日价格的变动观察发现,能源资源是决定碳配额价格的主要因素,而气候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会对其产生影响。Alberola(2008)等人指出,EUA现货价格不仅受错误预测能源价格的影响,而且与未预计到的温度变化也有关。刘英(2010)认为,碳价格在与能源市场价格存在较强关联性的同时,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Daskalakis(2009)和Paul(2010)分别通过蒙特卡洛法和扩展的带有跳跃性的几何布朗运动模型对欧洲碳期权定价和欧盟碳排放权的现货价格进行了研究,前者肯定了模型的有效性,后者得出了碳信用现货价格具有跳跃性和非平稳性特征的结论。Camona(2009)等学者利用竞争性随机模型对碳配额价格的形成及驱动机制进行了研究,结论显示,模型的解服从最优随机控制理论。为了检验碳配额价格与相关动态因子之间的相关关系,Benz 等(2009)、Chevallier(2009)采用马尔科夫机制转换和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以及非对称的GARCH模型对不同阶段碳排放配额的短期现货价格与收益的波动行为、宏观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总体上看,目前在碳金融产品定价的研究上还处于初级阶段。

全球碳金融市场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地发展。但由于目前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尚未完全统一,各类碳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加之市场管理规则的千差万别,伴随而来的是碳金融市场交易的高风险和低效率并存。因此,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管理不仅对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来说至关重要,而且也是未来全球碳金融市场能够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关键。林立(2012)选取国际碳金融市场中最具代表性的期货市场,以2006—2010年的ECX期货合约为样本数据,研究了其在不同市场收益率和不同投资时间影响下的风险状况,认为碳金融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而且通过对2006—2007年和2008—2010年两个时间段的比较,发现碳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比较平稳,而非系统性风险在逐渐减小,说明国际碳金融市场正在逐步趋于规范化。一些国外学者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认为CDM项目存在基准线风险、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以及名誉风险7大类风险,而风险管理的原则是将风险指定给最有能力承受它的一方。还有些学者,如Blyth(2009)和Li 等(2011)通过实证的方法将影响碳金融的相关因素引入模型来研究风险管理,前者引入政策因素和技术成本研究碳信用价格的风险管理;后者通过层次分析方对影响碳金融的相关因素(如工业发展背景、市场结构、商业发展状况以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证,认为建立一个完整的碳金融评估体系是中国市场解决碳金融风险的一个迫切任务。尽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碳金融的发展主要以市场为基础,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多数情况下存在资源配置失灵现象。张晓春等(2011)把碳金融市场无法有效运行的原因分为价格非理性波动、市场垄断和非法经营,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政府监管,政府监管是克服“市场失灵”引发多方风险的有效手段。卢现祥等(2011)针对我国企业减排动力不足带来的问题,从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入手分析了政府职能与企业减排之间的关系,建议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来激发企业的内在动力。

毋庸置疑,碳金融市场的风险监控至关重要,但其效率的管理也不容忽视。碳金融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不完全竞争性以及大量不合理和非有效因素的存在成为其高效运行的障碍。除此之外,目前全球碳金融市场呈现出区域性竞争发展的特征,空间上的分割以及地区性排放额分配政策的差异,增加了碳金融市场的监管成本,降低了碳金融产品交易的效率。可见,优化碳减排量在空间的合理配置,促进碳减排政策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是促进碳交易市场更加有效的重要措施。Moslener(2004)和Stranlund(2007)都强调了监管在碳金融市场效率提高中的重要性,前者通过一个交互模拟模型对EU-ETS成员国碳排放额分配方案进行各种设计,认为减少管制成本以及资源在转移过程中的浪费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Daskalakis(2008)和Markellos(2008)运用现货和期货市场的部分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论表明政府对短线投资和碳配额融资的限制将带来碳交易市场的弱有效性。Vrnokur(2009)也对EU-ETS施加配额融资和申请的限制提出反驳意见,认为提高碳交易体系的效率必须解除限制并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总之,碳金融市场的产生是碳交易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与碳交易存在密切的关系。通过国内外研究对比发现,国际碳金融市场规模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市场参与主体、碳金融产品种类及其定价、市场风险识别和管理上都已经比较成熟;而我国碳金融市场由于多种阻碍因素的存在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市场结构、运行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都不完善。可见,在结合中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已有理论成果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任重道远。

第11篇

关键词:碳排放系数;碳排放权;配额分配;Cournot模型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1.17

中图分类号:F1245;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1-0076-05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arbon emissions factors, this paper classifies generator units into two categories, these are high and low emission units. And then, it establishes the Cournot game model based on the allocation policy and gives its analytical solution. Based on these, it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electricity generation, carbon emissions and market price about different carbon emissions factors. Model analysis results show that, the quota allocation policy focusing on the low emission units has a stronger incentive utility, it would be better to protect low emission units in the promise of reducing emissions and promote the units to carry out low carbon technology transformation.

Key words:carbon emissions factor; carbon emission permit; quota allocation; Cournot model

近年来,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变暖问题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引起高度重视。《京都协议》的签订是各国政府努力保护地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标志。为了达到《京都协议》中的减排目标,各国政府纷纷设计和实施碳减排机制,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大气压力。发达国家所推行的“总量管制与排放交易”则被认为是减少CO2排放,实现低碳发展的有效措施。而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是推行该方案的重要前提[1~3]。对于我国而言,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是主要的碳排放部门,也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低碳发展已经对电力系统运行和规划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显著影响。因此,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电力行业内部如何将初始碳排放权在各发电机组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已有不少专家和学者针对电力行业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问题进行研究。曾鸣等以传统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模型为基础,结合我国电力行业的特点,考虑公平性因素的同时,提出了一种碳排放权可调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削减了市场的作用[4]。而Xie等应用最小二乘法,研究多准则情况下电力行业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问题[5]。Zhou等研究了不同初始碳排放权分配规则下,碳排放权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效益和补偿对发电企业的影响情况[6]。李保卫等针对电力跨区输送的碳排放产权界定问题,从公平性角度出发,结合电力系统的传输特性,建立了电力排放区域分摊的碳流追踪模型,算例分析验证了上述方法的正确性和可行性[7]。宋旭东等基于区域比较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机制,构建了低碳电源规划模型,并从低碳政策、低碳技术和低碳市场三个方面分析了低碳因素对电源规划的影响[8]。宋旭东、袁博、Paul等从公平性和效率的角度出发,去探究电力行业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问题[9~11]。齐绍洲等对比分析了目前实践中主要采用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模式的优缺点[12]。王敬敏等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模型对现有的基于发电绩效的电力行业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模式进行评价,并认为该分配方式兼具公平性和有效性[13]。谭忠富等通过构建不同优化目标下的机组组合模型探究初始碳排放权分配对发电权交易的影响程度,并认为适当向高能效机组倾斜的初始碳排放喾峙浞绞浇有利于推动发电权交易的进行,同时能够提高大容量机组的利用效率[14]。骆跃军等在对电力行业几种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方法进行系统探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历史分配法与基准分配法的加权平均分配法,用于保证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的相对公平[15]。陈勇等在考虑效益原则、优化电源结构原则以及有利于国家政策实施的基础上,构建了包括机组分配与电厂集团分配的两步骤电力碳排放权初始模型[16]。梅天华等基于加总原理和投票选举机制建立了电力行业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模型,并通过程序公平机制和迭代机制解决了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问题,最后通过算例分析验证了所建模型的正确性[17]。此外,梅天华等又根据“基本共识基础上的折中”理念,将历史排放赤字分摊和总量削减因素纳入到当前初始碳排放权的分配体系,并通过一致性约束建立了考虑历史排放的电力行业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模型[18]。上述文献对电力行业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问题做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现有研究并没有考虑到初始碳排放权分配对具有不同碳排放系数的发电机组生产决策的影响情况,更没有考虑到初始配额分配对于降低机组碳排放系数的激励作用。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以减排和激励发电机组降低碳排放系数为目的,考虑在电力市场中仅存在两个竞争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1和发电机组2,并假定发电机组1为高排机组,发电机组2为低排机组。针对具有不同碳排放系数的两个发电机组,引入差异化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策略,构建了基于差异化分配的Cournot博弈模型。

1问题假设与描述

11基本假设

考虑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电力市场区域中,有两个碳排放系数不同的发电机组同时生产无差异、可替代的电能。假定在该市场区域内,市场出清电价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并且随着社会总供给量的不断增加,市场出清价格将逐渐降低,即:

p=α-βQ(1)

其中p表示市场出清电价;α、β分别为逆需求函数的截距和斜率且均大于0;Q为社会总供给量,Q=q1+q2,其中qi(i=1,2)表示第i个机组的发电量。

假设两个发电机组有足够的生产能力,但是单位电能的生产成本和碳排放系数(生产单位电能所产生的碳排放量)不同,碳排放系数大的发电机组称为高排机组,碳排放系数小的发电机组称为低排机组。一般情况下认为,单位电能的生产成本与碳排放系数之间存在负相关性,假设发电机组1为高排机组,单位电能生产成本为c1,碳排放系数为k1;发电机组2为低排机组,单位电能生产成本为c2,碳排放系数为k2,则有c1k2。

此外,由于针对碳减排问题进行技术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因此假设在该博弈周期内两个发电机组的单位生产成本和碳排放系数均保持不变。

12初始碳排放权分配

目前,电力行业的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式主要有固定价格出售、竞价拍卖和免费分配等[19]。其中免费分配方式又包括历史法和基准法。由于发电机组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一定量的CO2,如果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初期直接要求发电机组为其碳排放量买单,将导致发电机组生产成本突然增加,从而引起发电机组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抵制情绪,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初期大都采用基于历史碳排放量的免费分配方式。针对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处于试点阶段,本文主要探讨基于历史碳排放量的电力行业初始碳排放权免费分配方案,并将发电机组在无碳排放权配额约束下的Cournot均衡结果作为基准碳排放量。

在具体分配上采用差异化的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对于碳排放系数不同的发电机组具有不同的减排要求。碳排放权配额分配量小于基准碳排放量时称为严格配额分配方案;碳排放权配额分配量大于基准碳排放量时称为宽松配额分配方案。发电机组在根据竞争对手的当前发电量,单方面不考虑碳排放权配额约束时基于Cournot模型的最优发电量称为即时均衡产量。此外,假设各发电机组的碳排放权配额是公共信息。

2无碳排放权配额约束时的Cournot模型

在发电机组没有受到碳排放权配额约束时,记为基准策略,用上标N表示。此时,两个发电机组的碳排放量不受约束,发电机组只需要根据自身的成本信息及市场情况进行生产决策,两个发电机组的利润最优化问题可以描述为:

是说当发电机组不受碳排放权配额约束时,高排机组由于具有先天的生产成本优势,其发电量和利润都大于低排机组,而碳排放量也相对较大。这种情况下将导致低排机组的碳减排成本无法有效分摊,进而影响其进行低碳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也使高排机组缺乏降低碳排放系数的积极性。

3碳排放权配额约束下的Cournot模型

本节中分析差异化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策略下双寡头竞争的Cournot均衡情况。当存在初始碳排放权配额约束时,用上标Y表示。此时,两个发电机组的生产决策都将受到初始碳排放权配额的影响,用Gi(i=1,2)表示第i个发电机组的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则两个发电机组的最优决策为:

由此可知,在策略2的配额约束下,高排机组将在基准发电量的基础上通过减少发电量来降低碳排放量,用完所有的碳排放权配额;而低排机组将在基准发电量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发电量来使自身利润达到最大化,同时碳排放量也会随着发电量的增加而增加,两者的变化率为-12,过多的碳排放权配额将不会用于生产。

比较策略2和基准策略下的均衡结果可知,当针对低排机组实施宽松配额约束,针对高排机组实施严格配额约束时,社会总的发电量和总的碳排放量将减少,市场出清电价将增加。因此,在策略2的配额约束下,国家和政府实施的碳减排控制机制将发挥作用,达到减排的目的。同时给与低排机组宽松的碳排放权配额,以此作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体现以激励低排机组进行低碳生产,同时促进高排机组通过减排技术改造向低排机组转移。

(3)当λ1=0,λ2>0时,记为策略3,用上标Y3表示。此时发电机组1的碳排放量榭硭膳涠钤际,发电机组2的碳排放量为严格配额约束,这意味着发电机组1的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大于其即时均衡碳排放量,而发电机组2的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小于其基准碳排放量,因此有G1≥k1qY11,0≤G2

由此可知,在策略3的配额约束下,低排机组将在基准发电量的基础上通过减少发电量来降低碳排放量,用完所有的碳排放权配额;而高排机组将在基准发电量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发电量来提高自身利润,同时碳排放量也会随着发电量的增加而增加,两个机组发电量的变化率为-12。

当针对高排机组实施宽松配额约束,针对低排机组实施严格配额约束时,社会总的发电量将有所减少,市场出清电价将逐渐增加;总的碳排放量情况受碳排放系数的影响,在k1≥2k2时,总的碳排放量将超过未实施碳排放权配额约束时的碳排放量,碳减排控制机制失效,无法达到减排目的;而在k1

在策略3的碳配额约束下,虽然在k1

由此可知,当两个发电机组的碳排放量都为严格配额约束时,两个发电机组都将按给定的初始碳排放权配额进行发电生产,总的发电量减少,市场出清电价上升,市场总的碳排放量为初始碳排放权配额之和。情形1中,在严格控制高排机组碳排放权配额的基础上,要求低排机组承担较小的减排工作,可以达到减少社会总碳排放量的目的。同时,将进一步激发两类发电机组进行低碳改造和低碳生产的积极性。情形2中,在严格控制低排机组碳排放权配额的基础上,要求高排机组承担较小的减排工作,社会总的碳排放量不一定减少,反而将进一步损害低排机组的利润,使低排机组具有向高排机组转移的内在动力,形成反向激励。情形3中,严格控制两个发电机组的碳排放权配额小于其基准碳排量,此时,两个发电机组的发电量和碳排放量都会减少,能够达到减排目的。但是均等比例的配额要求无法体现低排机组的优势,同时由于低排机组的单位发电成本较高,更不利于低排机组的生产发展,因此,无法实现对高排机组的激励作用。

4结论

本文对电力行业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策略的研究结果表明,在高排机组严格控制配额分配的基础上,对低排机组宽松的配额分配策略具有更强的减排激励作用,能够在减少总的碳排放量的同时激发低排机组进行低碳生产的积极性,促进高排机组通过减排技术改造向低排机组转移。

上述结论对今后我国电力行业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策略的制定及国家碳减排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政府在制定碳排放权分配机制时,适当侧重低排机组的差异化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策略,在降低碳排放量的同时,更好地激发机组进行减排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在假设电力市场中仅存在两个竞争发电机组的情况下得出的;当电力市场环境中存在多个竞争发电机组时,很可能会得到不一样的结论。所以多个竞争发电机组共存情况下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问题将作为后续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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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碳金融,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机制,风险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过多是其主要原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为实现减排目标,世界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紧密合作。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就是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典范。除了基于项目的减排机制外,在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其代表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上述与碳排放权有关的市场行为,可统称为碳交易。碳交易是一种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金融的发展。所以,由碳交易催生的碳金融不仅是市场机制推动减排的基础,而且是低碳经济的重要支撑。而低碳经济的兴起也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目前碳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其概念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的碳金融主要指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碳排放许可证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现金流的统称;而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主要包括节能减排项目的直接间接投融资活动、与“碳排放”有关的各类权益及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等等①。

尽管中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要完成政府设立的减排目标,除了加强规划引导外,还必须借助市场的力量。目前,碳金融在促进碳交易市场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逐渐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助推器,但提升空间仍然较大。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碳金融主要侧重于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业务。

(一)基于项目的碳金融业务。目前国内与此相关的业务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开发,即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交易。近年来,我国CDM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按照UNFCCC网站的统计,截至2012年3月29日,我国共有1871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47.32%;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36890万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3.79%。两项指标都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

(二)自愿减排(VER)市场中的碳金融业务。自愿减排市场源于一些不受《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其交易对象是经国家自愿减排管理机构签发的减排量,即“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目前,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制订了国内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搭建了VER电子交易平台,并有一些实施自愿减排的成功案例。

(三)商业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业务。绿色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主要模式。例如,2006年兴业银行就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并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四大行也陆续跟进,截至2010年1季度,中行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授信余额已突破1800亿元,2009年建行绿色信贷项目余额就达到1811亿元。

(四)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除了传统的信贷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也试行多样化的碳金融服务。比如:2011年工商银行正式推出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为天润新能的碳排放权项目提供一整套碳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国内节能环保企业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议价能力;民生银行也成立了“绿色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为绿色产业提供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并研究试行绿色股权、碳排放权质押等标准化贷款融资模式和低碳金融产品。

此外,还有基于配额的碳金融业务。目前,这项业务在全世界碳金融交易中占据较大比重。在国内,由于碳排放权分配机制尚未形成,还缺乏发展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配额交易在国内还没有正式展开。但是,我国政府已经展示了促进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决心,并在配额交易方面展开了积极的探索。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日渐为人们所熟悉,碳金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十二五”提出的约束性减排目标明确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使碳金融的发展有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二、我国发展碳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尽管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为碳金融的推进提供了重大机遇,但是碳金融在国内仍然是新生事物,也面临多方面的风险。我们必须对碳金融各参与方所面临的风险有较为全面准确的认识才可以扬长避短,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开展碳金融业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项目风险。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中比重最大的仍然是基于CDM的项目开发。一个项目的成功开发需要经过设计、审定、监测、验证、签发等不同流程,而每一个项目从建设、审批到最终交付CER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给参与方带来一定的风险②。

在设计阶段,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技术风险,有超过50%的项目因为技术方法的缺陷而被CDMEB拒绝。在审定阶段,发改委、DOE和CDMEB需要分别对项目进行检查、审核或重审。在监测阶段,CDM项目可能出现无法达到预期绩效的情况。截至2010年近54%的项目没有达到预期产出。在验证阶段,大规模CDM产生的CER额度要求两个以上的DOE同时审核,在DOE审定之后,还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复核,还有一部分被否决。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IGES)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8月1日,有20.8%的CDM项目需要重审,有9.5%的正在重审,另 外有7.0%的项目被否决或取消。此外,漫长的程序也会给碳金融交易的参与方带来风险,CDM项目从公众评议到首次签发的平均天数为482天。

(二)市场风险。在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和减排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动和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影响市场规模和碳排放权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情况、碳基能源的价格、特殊事件以及天气方面的自然因素等(魏一鸣等,2010)。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碳排放权市场规模和价格都出现了大幅波动,反映出市场风险的加剧。从市场规模的角度看,碳市场的总体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中国投资者参与程度较高的CDM市场却呈现出不断萎缩的趋势。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表明⑤,2008年到2010年一级市场CER的交易额分别下降了12%、58%和44%。CER交易的二级市场在2009年也出现了33%的萎缩。从碳排放权的价格来看,其波动幅度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以EUA为例,受欧盟配额过量发放的影响,其DEC07合约从超过20欧元的高位跌到0.1欧元左右。即使排除这种极端情况,EUETS中的碳排放权价格仍然体现出较强的波动性。事实上,CER与EUA期货价格的波动也具有高度一致性(王巧芳,2009)。

(三)政策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是各国气候政策调整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碳排放权市场本身就是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产物,其市场供求首先依赖于各国的政策安排,而政策又会受不同利益集团错综复杂关系的影响,因此,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会给碳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

从长期看,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个减排承诺期行将结束,尽管德班会议在最后时刻达成了继续执行第二减排期的协议,但是要在2020年后真正达成对全球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仍会遭遇重重困境,温室气体减排能否真正成为全球性的长期政策前景仍不明朗。从短期看,一些局部的政策调整对于特定的碳金融项目也可能意味着重大的风险。比如,按照欧盟制订的法律,2013年后,只允许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或者是与欧盟有双边协议的国家的CDM项目进入EUETS。因此,中国的CDM项目如果想进入EUETS就需要与所有欧盟国家达成双边协议,这无疑会给即将在中国实施的CDM项目带来较大的风险。

此外,一些政策制订和执行上的不确定性也会给碳市场带来较大的风险。比如欧盟近期单方面将航空业纳入EUETS的做法就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抵制。在不同国家的博弈中,相关突发事件的出现也可能给碳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四)政治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由国家的行为所引起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作为气候公约的缔约方,尽管不一定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其违约行为会影响该国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对相关的碳金融交易构成风险。比如,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是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后但又退出的国家。加拿大的退出必定会对其国内碳排放权的需求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一些国家政局不稳导致的国际能源市场价格波动也会传导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给碳金融业务带来风险。

除上面阐述的各种风险外,碳金融市场还存在着金融市场共有的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也需要引起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注意。

三、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上一节所论述的碳金融风险出发,本文对碳金融接下来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平台,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目前,我国碳交易业务和交易所平台都相对分散。碳交易业务,主要是基于CDM的项目交易和基于自愿减排需求的CER交易,商业银行参与的业务主要是与各种低碳项目有关的绿色信贷业务。这些业务的共同特点是交易相对分散,流程较为复杂,在项目的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足。其结果是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上发言权缺失,在制度设计、规则制订和定价权的争夺等方面受制于人。交易所平台,存在着平台林立,职能重叠,监管缺失,业务不足等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是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重要风险源。

因此,需要对国际碳市场的交易制度和定价规律进行深入研究,整合国内不同类型的碳交易业务和相对分散的交易所平台,建立并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交易规则,形成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机制,最终建立全国范围内公正高效、统一开放、监管有力的碳交易平台,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中国碳金融的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二)提高参与方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水平,为碳金融发展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降低或分散碳金融业务的风险,但是无法彻底规避风险。因此,碳金融业务的参与方还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碳金融项目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

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商业银行、基金和中介机构要能够有效地识别碳金融项目面临的技术、市场、政策等方面的风险,并评估各种风险的大小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针对本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其它情况来确定能否参与相关项目以及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在项目正式展开之后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消减和风险控制。比如,可以创新合同条款,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利用其它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可以为碳金融业务购买商业保险。只要碳金融的参与方能够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就能够把项目的各种风险对参与方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三)推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为碳金融发展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目前我国参与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方式单一,侧重信贷。但仅靠信贷资金规模有限,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过于集中。未来应着力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低碳产业多元化融资体系。

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融资的优点在于可以使碳交易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的快速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直接融资还能够使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加强投资者对资金使用的关注,可以实现市场的信息甄别功能,淘汰那些风险太大的项目。

(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政策风险和政治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目前,国内碳金融业务的开展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国际市场,碳交易市场的波动也很大程度上与国际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可以与主要排放国家以及全球气候谈判的利益关联方加强双边交流与合作,了解不同国家的发展战略与政策动态,为本国企业争取一些政策上的优惠。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要对合作伙伴母国的政策进行跟踪与评鉴,争取对方政府的事前承诺或担保,了解其政策动向并事先作好应急准备,通过各种途径争取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

注释

①关于碳金融的定义可参见世界银行:《碳金融十年》。

②关于CDM项目风险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张旻和袁文旭(2011)。

③参见世界银行报告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2011。

[参考文献]

[1]World Bank,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1,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J/OL].新华网,2011-11.

[3]世界银行.碳金融十年[M].北 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03.

[4]王巧芳.浅议碳市场中银行的业务模式与风险[J].学理论,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