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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制度

时间:2022-11-21 13:42:01

安全责任制度

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TYHI/Z1508-1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职责分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时,接替人员为自然接任人,必须履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如下:

1、公司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各尽其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公司及各单位每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诺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公司对各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本责任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全体职工。

二、岗位责任

第七条

董事长安全生产职责

1、董事长是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织对公司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负最终责任,任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确保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八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者代表,按照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任命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权限。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组织做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

第九条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综合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建议,督促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

3、监督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用品的落实情况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4、推进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支持公司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5、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做好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7、领导综合部,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公司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8、组织将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按照“党政同责”要求,纳入到党纪考核中来。

第十条

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把安全工作列入纪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

3、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协助党委书记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党员、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5、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6、在干部考核、选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7、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参与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副总经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是分管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总经理负责。

2、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4、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

5、在组织新、改、扩建项目时,做好“三同时”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

深入一线,掌握了解职工动态,解决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7、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8、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准备。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副总经理、生产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2、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是总经理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执行者,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总经理做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检查责任。

3、组织制定、修订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领导和组织公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落实整改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5、宣传倡导企业安全文化,经常对全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形势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6、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项目计划,督促公司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安全教育经费。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问题,负责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安全竞赛、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8、按照发生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9、领导生产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策划好现场定置管理,符合公司要求。

第十三条

经销副总经理、经销部部长、海外业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经销业务范围内额度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做好外出业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做好来访客户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召开经销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上存在的问题。

2、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原则,定期研究、协调、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分管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参加安全大检查,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4、按照发生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5、负责收集经销活动中相关方对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期望,并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

6、对外签订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针对项目特点,必须有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7、建立商务合同安全、环保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财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原则,定期研究、协调、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资金筹措和拨付;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投入费用的专项列支,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公司财产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事故后理赔工作;督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降温费用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奖罚资金专户管理。

4、参加安全大检查,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第十五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在履行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的基础上,总工程师对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等安全技术方面负领导责任。

2、协助总经理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负责组织编制各类安全技术工艺操作规程,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6、主持或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7、参加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第十六条

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党委的领导下,抓好团员青年的安全思想教育。

2、制定团员培训计划,组织团员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充分发挥团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3、领导各团支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总结推广团员在安全生产中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部门及业务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把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摆在重要地位。

3、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落实工作。

4、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活动,及时听取职工提出的建议,对新职工、转、复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公司备案。

6、督促职工妥善保养、维护安全设施,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7、对本部门发包的相关方作业进行监管,督促办理备案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作业。

8、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9、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10、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质量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对质量管理活动中安全工作负责。

2、制定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文件时,注重保障员工安全生产。

3、组织制定工种、工序工艺作业指导书,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的要求,并监督实施。

4、加强产品安全装置和安全性能的质量控制,确保出厂产品安全性能安全可靠、有效。

5、做好现场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合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资产范围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安全决定;在履行职能部部长职责的基础上,领导安全环保部作好以下工作。

2、组织或参与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或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督促落实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组织或参与公司应急救援演练。

6、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做好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协调、指导、督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活动。

10、参与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监督“三同时”的实施,督查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

11、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做好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2、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意见。

13、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人好事,提出安全目标考核奖罚意见。

14、负责审查相关方安全生产方面的资质和材料,督促各单位并做好公司级检查。

第二十条

物流采控办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在执行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审核发包过程中,初步审核相关方的安全资质、监督相关方按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并将公司安全生产要求传达到相关方。

3、做好公司安全生产领域的项目招标和物流采控。

4、全体组标人员必须熟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并应用到招标过程中。

5、严格审查涉及安全方面的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和中标保证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在办公网上的及时传达。

2、为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网络建设等方面提供信息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部长、宣传(统战)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2、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3、负责收集党内外对公司安全工作意见及建议,做好沟通协调。

4、做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5、通过太重电视台、广播电台、太重报等媒体,做好公司安全环保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环保意识。

第二十三条

经济运行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将安全管理目标、指标、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监督完成情况。

3、制定管理制度和职能划分时,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有效分配安全环保职能。

4、按照责任制组织安全环保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战略规划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编写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加入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划。

第二十五条

设备技改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预评价、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负责“三同时”的组织落实,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在编制技改、技措、大修理计划时,编制安全环保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负责技改、技措、大修理项目与生产的联系、协调、交接工作。

3、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

5、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备、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全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坚决停用。

6、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检查监督。

7、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8、组织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9、负责设备事故、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参加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履行职能部部长职责的基础上,作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部长对公司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

3、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落实。

4、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会同安全环保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对新职工录用健康状况审查,做到严格把关。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职业病人的工种调整工作。

6、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措施。

7、参加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组织工伤能力鉴定工作。

8、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内容。

9、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消防人员的配备。

10、编制、修订岗位职责,应有安全环保条款,使岗位职责描述更加合理、清晰。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时,鼓励和支持涉及安全生产的科技项目和计划。

3、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方面专利的审查、申报。

4、积极推进公司安全生产领域的的“产学研”合作。

5、把新产品开发中的安全环保符合性作为重要指标考核。

第二十八条

武装保卫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危险物品进厂的安全检查。

2、参与公司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负责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公司生产区域内火险的救援工作。

4、负责审批动火作业,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负责组织公司建设项目消防“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

5、负责组织消防、交通、治安安全检查、安全竞赛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负责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督促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及车辆安全状况,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7、负责公司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其他安全生产项目的审计,监督安全投入专项资金的运作状况。

第三十条

法律事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为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合同谈判及签订提供法律服务,保证其合法性。

3、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管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确保老年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安全,加强消防检查指导,完善警示标识,做好活动引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技术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在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加入并不断完善安全装置和模块,使产品研发向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方向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子、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活动,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意见。

4、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配备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

7、对本单位发包的相关方作业进行监管,督促办理备案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作业。

8、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安全员职责

1、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隐患,果断制止违章作业。

第三十五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分公司和工部(科)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2、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分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第三十六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本班组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及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活动。

3、推进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做好相关记录。

4、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点,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机关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2、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肃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用火、用电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

5、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文明办公。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三十八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三、考核及附则

第三十九条

考核

1、考核范围为公司各单位、职工及相关人员。

2、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领导、各单位及重大安全事项的考核。

3、各部门负责对业务相关方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

4、公司将设立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不定期),以表彰在年度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5、公司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在重伤、死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个人和集体,不得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

6、奖罚的具体措施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附则

1、公司各单位结合具体实际,按照本制度制定各单位、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2篇

⒊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⒋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责任人签字:日期:

(五)、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项目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⒉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如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施工用电”由机电负责人编制)。

⒊配合项目安全员对本项目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⒋参加本项目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六)、工长(施工员)的职责:

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辖单位工程(工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⒉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作业班组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⒊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情况,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违章指挥。

⒋配合项目安全员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督促、检查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

现场;参与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责任人签字栏:日期:

(七)、安全员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⒉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

⒋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⒍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⒎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⒏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八)、班组长的职责:

⒈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

⒉认真执行安全交底,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⒊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

㈠、生产技术:

⒈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⒉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积极配合安全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⒊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技术

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㈡、材料设备:

⒈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⒉对一切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⒊协同办公室搞好公司所属特殊工种、三机工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⒋配合总工、安全部门及政府部门(必要时)搞好大中型施工机械及其他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㈢、财务:

及时将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㈣、安全部门的职责:

⒈配合材料设备部门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劳动保护用品工作。

第3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人

作者简介:辛程成,北方工业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食品企业不同领域开展试点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都未能将所有食品生产、销售或现场售卖的各类型经营者涵盖在内。食强险制度的建立将成为现有责任保险产品和与食品安全责任领域相关责任保险产品的补充,将更多的食品企业纳入到食强险的规制、约束范围内,避免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出现消费者索赔无门、索赔未果的现象。这一制度是对食品企业的约束,也是对消费者保护,更可在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分散企业的赔付负担,也减少了政府财政的负担。

从制度建设的可行性角度分析,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前后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都为食强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同时,在实践领域,2006年开始实施的“交强险”为也为食强险的设立与实施提供了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和依据。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

(一)保险人的选择

笔者通过对湖南、浙江、山东等省份食责险试点工作的观察发现,目前各试点省、市、县均采取行政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以浙江省为例,富阳市是省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第一人,该市选择合作的保险公司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唯一的一家责任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市的餐饮协会负责对注册为协会会员的餐饮企业进行调研,筛选出适合参与试点工作的企业并负责引导这些企业积极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则负责对这些参与投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自身特点和投保内容进行评估和调查,为不同的企业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目前该市已有48家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 与浙江省的做法相似,湖南省在试点初期也选择了经营时间长、公信力高、风险负担能力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合作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为参保的7家企业开发了以“基本责任险+附加险”为结构的专属保险产品。我国其他已经开展食责险试点工作的省份在选择该险种的保险人时的考量因素和最终选择的合作对象与上述两个省份大致相同。大多通过行政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即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或食品企业行业协会等行政机构与一些经营时间长、经验丰富、抗风险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这样的合作模式,由行政机构负责宣传、引导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由保险公司负责依据不同食品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有效防范风险的保单,通过分工合作使得在初期的试点过程中的参与企业和保险公司能切实的感受到食责险在防范风险中的作用,也为持观望态度的食品企业提供了现实的范例,更直观、清晰的展现并宣传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被保险人的选择

对于被保险人的选择,笔者同样选择了浙江和湖南两省,这两省为例进行分析。以浙江省为例,目前浙江省内已有富阳、临安、嘉善、海盐、金华等地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富阳市是省内在餐饮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第一人,该市于2013年开始有包括富阳市东洲街道花果山酒店在内的48家餐饮服务企业与长安责任保险浙江省分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参保的这48家餐饮服务企业可谓是行政机构、食品企业和保险公司三者间多项选择的结果。首先,行政机构需对市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调研,筛选出符合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的企业并对筛选出的企业进行宣传和引导。其次,食品企业也拥有自主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在行政机构进行筛选,企业自主选择后保险公司还要对选择参保的企业进行考察和评估。据长安责任保险浙江分公司富阳支行负责人介绍,保险公司需要投保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也会实地考察企业经营状况和店面环境,最终选择是否为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目前与公司签订的48家富阳餐饮企业在当地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的第七条中对被保险人哪些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也可看出,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对投保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是否有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的行为、是否在规定的经营场所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等行为十分关注,也是它们在选择是否给企业投保时的标准之一。

参考国内其他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它们在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初期,在被保险人的选择上与浙江和湖南两省的考虑与做法也不尽相同。但对于那些还未被大多数地区纳入到食责险试点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食品安全该如何保障,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该如何控制。笔者认为,对于将中小型企业纳入到食责险保障范围的做法可以参考湖南省永兴县的思路,为避免由于它们经营时间短、规模小、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抗风险意识差而引发的问题,可将同一领域的中小型企业纳入到同一食品行业协会中,由食品行业协会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其会员的经营资质、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的全程监督。由不同领域的行业协会出面代表该行业的中小型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起到保险公司与中小型企业间缓冲带的作用,同时利用行业协会所具有的团体优势还可以为中小企业争取到更为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

(三)责任范围

第4篇

2008年由三鹿奶粉“三氯氰胺事件”掀起的食品安全风波,于2009年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的破产后事件得以终止,但法律意义上的终止并不代表该事件的真正结束,受害儿童及家属仍处于巨额的治疗费用无处索赔的窘境[1]。2009年,我国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有规定:凡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向消费者索赔损失,消费者也可以向生产商或销售者要求支付高出原价额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仅增加了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生产成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受害儿童的问题,因此,可以说这在法律意义上也无法真正解决上述问题。三氯氰胺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近两年,面对一次又一次的食品安全事故,政府依旧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就会遭受巨大的信任危机和社会压力。

2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

首先从被保险人食品经营者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从事食品经营的商家规模较小,资金有限,销售和利润都不高,多数是产品销售区域较小的小企业,稳定性较差,因此,企业在投保产品保险明显就会增加其生产经营的成本,从短期利益的获取来看就不具有任何益处,这就造成了小企业以为这一行为是在为大企业买单的想法,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就会出现投保的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无人参与保险。再从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角度分析,食品行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机率很小,小事故的频率较高,而发生小事故时,一些小企业往往会考虑高额的诉讼成本而采取向受害者索赔的方式加以解决,凭借个人力量在付出小成本的情况下就业可以解决;发生大事故时,由于生产规模和销售范围均有限的小企业发生机率小于大企业,大事故产生的索赔责任通常都高于企业的资产和个人资产,该种情况下选择赔偿责任已经难以为其规避风险提供有效的激励[2],一旦发生潜在加害人的资产不足以应对食品安全引发的损失,出于对风险的排斥和厌恶,潜在的加害人通常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从保险公司方面来看,商业保险都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而责任保险却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种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的保护促使社会更加稳定、公正的保险制度,其设立遵循了国际惯例保险费率的设定不盈不亏的一般原则。通常市场上的保险公司以商业个体的存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责任保险的设立并不能带来收益,反而会使其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从责任保险的自身性质考虑也有强制性购买的必要。

3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

3.1 投保人范围

投保人的选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必须投保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展。首先,需要影响力大、规模大的企业参保,这些企业相比小企业在处理各种食品安全事故时所需的成本较高,因此,他们更愿意参保。其次,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属于一种新型险种,国外也很少有参照,没有足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选择数量少且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较高的企业参保,可以有助于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构建较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理赔体系。选择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具有较好的示范效果,更能获取公众信任。最后,由于近几年大型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较多,给无数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对政府公信力也受到较大的影响,更严重的是引发的全民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以大中型企业为示范,更能有效地重塑消费者对食品行业以及政府的信任。

3.2 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的原理,从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来看,保险公司通常把投保人的重大过失、违法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以此预防道德危险的发生。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中也有这样的范围规定,缺失能够有效规避风险,但在轻质责任保险中,不仅需要分担投保人的责任风险,更在于对事故受害人的积极保护,最终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

3.3 保险赔偿

3.3.1 赔偿限额

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处理的中间者,往往不会愿意冒险承保,即使是强制保险,法律也不应该将巨大风险强加在保险公司,即便保险公司愿意承担风险,也需要收取巨额费用,这会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因此,承保人需要设定固定限额,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上设限,限额越高,保险费也就越高。

3.3.2 保险费率

强制保险主要出于公众利于维护社会正义为目的而设立的,其保险原则应根据国际惯例遵循不盈不利的原则。参照国内外产品责任险的费率厘定标准[3],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厘定费率:(1)产品性质和对人体危害的程度。(2)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额。(3)产品的销售范围。(4)产品制造者的技术管理水平。(5)投保产品以往的事故发生率和赔偿金额。(6)赔偿限额的高低。厘定费率并非一成不变,保险公司应根据各项因素的变化灵活调整费率。

第5篇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十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将复查工作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抄送该部门并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煤矿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并将复查意见书及时抄送移交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

(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答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处理或者决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五)审核人弄虚作假、,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主办机构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会签机构通过审查能够提出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会签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二)主办机构没有采纳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本章规定区分并承担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决定。

第三十二条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四条一年内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比例占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责令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限期改正,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究。

第四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当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通报本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

(二)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自收到法制工作机构通报或者直接收到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举报之日起60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草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还应当写明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

第四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追究责任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作出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派人与当事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7篇

为了强化企业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分散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高危企业。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的统称。

(二)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三、投保险种

按照行业分类,企业可投保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四、保险公司的确定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总体要求,由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具体组织对承保保险公司的统一招标和后续管理工作。试行期承保的保险公司考核后确定。

经多方考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作为实行保险公司,保险期限暂定为一年,到期后再行组织招标。

五、保险费交纳标准

(一)投保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障标准,按照全市招标统一的中标费率进行足额投保。

(二)企业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保险费用。

(三)按照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对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次年续保时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率下浮优惠;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并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适当上浮;企业员工在100人以上的,费率适度下调。

(四)首次投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接到《*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通知》后10日内,至所在区域中标的首席承保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六、赔偿限额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20万元。

(二)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至20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不低于20万元,投保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自主选择。

(三)具体赔偿有关规定详见保险条款。

七、其他

(一)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免交,已存储的可以退还或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凭所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凭证和保险明细至市安监局办理申领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

第8篇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

(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

(一)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三)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四)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六)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七)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八)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九)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十二)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二)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公司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级安监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

第9篇

《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安全生产的方针。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是第一位的,当一个企业、一个组织或者个人遇到安全问题的时候,其他的一切都是次要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一、落实安全责任必须强化责任意识

意识决定行为,没有思想上的充分认识和理解,就不会有行动上的自觉和主动。安全生产也是一样,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就在于从管理人员到员工都要有坚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始终把安全生产做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不折不扣的执行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安全,以严谨细致的作风确保安全,始终保持安全生产的高度警觉,做到天天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人人讲安全,真正使安全工作成为一种自觉行动,成为大家共同担当的神圣责任,做到精心、细心,静心,用心抓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强化责任意识,必须明白对谁负责的问题,只有明白这个问题,你才能真正强化责任意识。作为企业的负责人,你的安全生产工作就是对整个企业负责,对整个企业的员工负责,作为一个组织的负责人,你就要对这个组织的所有人员负责,作为个人,你就要对你的家庭负责,作为子女,你要对你的父母亲负责,作为父母,你要对你的子女负责,作为丈夫,你要对你的妻子负责,作为妻子,你要对你的丈夫负责……一句话,弄清楚自己是谁,搞清楚自己该对谁负责,这样你的责任意识才能真正的增强。

二、落实安全责任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制度

举个例子:因为你在施工现场没戴安全帽,安全员罚你50块钱,你口里不说,但是你心里肯定不高兴。为什么呢?我辛辛苦苦干一天也才三两百块钱,你一下子就给我拿走了50块,三两个个钟头的活白干了。但是你为什么不明目张胆的反对呢?因为你知道,这是公司的制度规定的,如果反对,被处罚的可能就会变成100块,甚至200块。所以,明智的你就只有规规矩矩的接受这50块钱的处罚,这,就是制度的力量!所谓“对事不对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我们就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我们公司总经理要和各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签订责任书,各部门的负责人要和你这个部门的人签订责任书,项目经理要和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签订责任书,施工班组负责人要和班组的员工签订责任书,总承包单位要和分包单位以及劳务队签订责任书,分包单位对自己下面的班组签订责任书……签订责任书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这样每一个层级,每一个人员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才能都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

三、落实安全责任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执行力

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是不是就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呢?肯定不行!不管你制定了多好的制度,不管你签订了责任多么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你把它只是放在档案柜里,只是把它用来应付有关部门的各种检查,那你就是本末倒置了。因为制定这些制度和签订责任书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安全生产的作用,为企业和个人获取经济效益提供保障。如果这些制度和责任得不到落实,你的经济效益就得不到保障。实现安全目标,成就于每个人、每一天锲而不舍的执行力之中,舍此别无他途。如果由一个人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就会影响到整个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因此,安全生产也存在“木桶效应”,只有做到人人安全,才能实现整体安全。执行的过程就是抓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落实的过程。再高的目标,再好的措施,如果执行不解决、落实不到每个岗位、每个人的具体行动中,目标就会落空,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不论从客观上看,还是从主观上看,安全管理涉及的主要因素是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人,安全生产违章操作的是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是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是抓人的落实,抓人的执行力。怎样提高执行力呢?两个字:服从。局部服从整体、个人服从集体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一种大局意识。如果认为指令有问题,就应该停止执行而不是随意变通。需要员工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时候,每个员工都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但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旦制定就相当于企业内部法规,企业员工就应坚决服从,认真执行。

(一)提高执行力,领导是方向

提高执行力不仅仅是一般操作人员的事,领导既是安全生产决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而且是典范的执行者。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决策和规章制度,其执行力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其他人的执行力。因此,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对安全生产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地、不折不扣地去执行。通过以身作则的良好个人安全行为,使员工真正感知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感受到领导做好安全的示范性,感悟到自身做好安全的必要性。领导是“风向标”和“晴雨表”,领导的行动具有带头作用、方向作用、引导作用和示范作用,领导一定要坚持原则,对各种违章行为敢抓敢管,无情的管理是最大的有情,严格管理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放松管理就会害人误事。

(二)提高执行力,班组长是关键

班组长在执行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制度落实的直接指挥者、执行者和监督者,态度要坚决、纪律要严明、处罚要严格,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提高班组执行力对于班组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是:有助于形成班组凝聚力,有助于加强班组战斗力,有助于提高班组竞争力,有助于开拓班组创造力。

(三)提高执行力,员工是基础

所有员工都应把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就不会有“三违”行为发生,就会做到“三不伤害”。一个员工不论在什么岗位、进行什么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选择责任还是选择借口,表现了一个员工的工作态度。选择责任,执行规章制度,这是对每个职工的基本要求。安全无小事,但体现在每一天、每一个细小的重复的操作上,这些看似简单而平凡的小事,如果长期坚持反复做好就是不简单、就是安全,就会体现员工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细致的作风,敬业的精神和脚踏实地的务实态度。安全工作就是不找任何借口的执行,只要全体员工在工作中都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制度、严格遵守规定,就会提高整个企业的执行力,各项安全措施就会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安全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四)提高执行力,必须会安全。

经常听到有人讲每一个人都要从“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我认为,这还不够,还必须进一步,达到“我会安全”。达到了我会安全,才能保证“我能安全”。那么,怎样做到“我会安全”呢?要使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做到“我会安全”,企业的各个层级就要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各类安全基础知识。每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制定施工组织计划的时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且要由负责技术的管理人员向分包或者劳务队伍进行交底,分包或者劳务队伍必须向班组交底,班组必须向每一个作业人员交底。交底的内容就是这项工程中会出现哪些安全不安全因素,采用什么样的措施来防范和消除这些不安全因素,让每一个参与作业的人员都学会和掌握防范措施,达到“我会安全”。这就是所谓的“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源的应对措施也是这样操作)。当然,学到了“我会安全”的本事,还不一定能做到“我能安全”。要达到“我能安全”,就要把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牢牢记在心间,应用于施工作业之中。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做到用心去做好安全。这就是做到天天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能安全”。

(五)提高执行力,要充分发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

我认为,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监管的人员,要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先清楚自身定位,既发挥专业特长,又不越俎代疱,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好领导者的顾问与助手,做好员工的良师益友。

首先,专职安全员是领导者的顾问与助手。有观点认为,人人都抓好了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被缩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什么事了,该统统下岗回家了。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也做不到的。譬如:“安全员”不用再背别人过马路了,他们都已是自己能过马路的正常人。“安全员”干什么?有如下工作:制定过马路的“交通法”;提出各种诸如“在哪画人行横道线”、“在哪设红绿灯”、“在哪架天桥”的建议和意见等等,以保证大家能够快速的安全的通过马路。杜邦公司对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的作用是这样描述的: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人员是安全表现的重要贡献者,对于一个风险较大的组织是不可缺少的。专职安全人员应该是各作业区技术、经验、安全技能和知识最丰富的人员(杜邦公司,技术最优秀的人去做安全工作);专职安全人员的责任是提供各种安全咨询,协调安全作业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是本级生产指挥者的得力顾问和助手,而不是安全工作的指挥者和管理者。

其次,专职安全员是员工的良师益友。安全管理模式的转变将对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是一门科学,是一门技术与管理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没有经过专门的教育和培训以及长时间的实际工作锻炼,是不可能掌握的。所以专职安全人员应该也必须是技术、经验、技能和知识最丰富的人员,否则就根本不可能对生产过程的安全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和意见。专职安全人员还应是员工安全方面的好老师、好朋友,你的安全理念和安全知识要能够得到有效的传播,能够更容易的被员工所接受,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素质(从这方面讲,专职安全人员更像一个“教育工作者”、一个“思想政治工作者”)。专职安全人员除了必须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有丰富的管理能力和技巧,能有效动员各方面力量,协调安全作业的实施,指导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监督为企业的安全健康、快速发展尽职尽责。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网上银行安全 银行责任 法律监管制度 电子银行

一、网上银行盗窃后有关责任的认定

(一)银行的严格责任认定

(1)网上银行存入资金归属于银行。客户将资金存入网络银行,银行能够对存入的资金实现自己使用,并能够通过自己使用实现利益的留用。(2)银行承担客户资金存入网银后的安全保障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合同的全面履行和附随义务。从合同法原理的角度分析,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银行提供网上银行服务是主给付义务,保障资金安全和储户的信息安全是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储户可以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从给付义务不履行,储户可以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储户在非因自己过错遭受财产损害时,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网上银行服务协议,银行在进行业务创新的时候,应当保证交易系统的安全,增加储户对于银行创新业务的信赖。储户申请网上银行业务时,与银行签订了网上银行服务协议,银行需要进行储户身份识别,数字证书认定,以及需要采取一定的止损措施等保障交易安全。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作为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基本合同,储户在进行网上交易时,银行应当承担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障网络的硬件设施完备、安全,使储户能够进行信赖交易,此过程中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当由银行承担基本的损失赔偿责任。(3)银行应当作为损失的第一承担者。网上银行是高科技下的产物,银行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承担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银行作为首要受害对象,应当对损失承担责任,并加大自我保护力度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绝不应将损失直接推诿给储户。

(二)主要的举证责任因由银行来承担

(1)银行控制网上银行交易的信息资料。网上银行交易的数字信息都在银行的网络系统中,由银行控制掌握,储户很难调取。(2)网上银行的高度技术性使储户举证不能。网上银行的高度创新性和技术性,造成了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储户交纳服务费享受服务,基于的是对网上银行技术的信赖和对银行公信力的倚仗。(3)银行举证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资料成本相对较低。银行是网上银行系统资料的所有者,对于交易等信息资料的保全和调取相对容易。(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款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的产品责任中,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因此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网上银行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产品,理应受到该条法律的约束。

二、法律监管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无统一的、专门针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

我国人大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作为仅有的法律支持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业的发展及风险控制,但是其条文简单,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措施,可操作性不高。同时现行的网上银行监管重要法规: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皆为部门法规,在效力层次上有其局限性,无法满足现实的要求,造成了很多法律上的真空地带,势必导致国家对网上银行风险的监管不力,从而引发各种金融风险。

(二)从配套法规方面来看,其体系也十分不健全

如我国票据法中就没有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税法中也没有对网上征税的具体规则,刑法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银行犯罪活动时,对定罪量刑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条纹,无法有效的打击越来越多的金融犯罪活动。此外,与网上银行息息相关的其他法律,如《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没有明确提及针对网上银行的相关条款。结果必然使在解决网上银行问题时遇到极大的困难,如法律中无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不明确、无法确切地得到处理结果。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营造一个对网上银行发展有一处的监管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三)网上银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处于经济发展阶段,需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进行相对严格的监管,对于网上银的准入监管也较紧。根据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利用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都需要适用审批制;金融机构将已经获得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等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以及金融机构相互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都要报经银监会审批。很明显的,我国适用审批制的网上银行准入范围十分宽广,不利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网上银行业的创新和良性延续。

三、防范网上银行的安全隐患的措施

(一)加强风险防范,完善网上银行法律体系

1.加强储户的安全义务、防范恶意骗取银行赔偿

对银行实行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加大了对储户的保护力度,势必会相对放松储户的警惕,而储户加大对网上银行信息的保护不仅是关键,整体预防损失的成本相对也比较低。可以考虑立法设计储户限额责任的条款或者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中设计损失共担的条款等,使储户对于损失承担小比例的责任,以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应当设定储户的损失报告时限。储户发现网上银行损失之后要及时向银行报告,以便银行及时对损失原因开展取证调查,超过一定时限未报告,储户要承担相应责任。

2.银行通过技术改造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风险管理,其中第37条特别指出,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鉴定与识别启动网上银行服务业务的客户真实身份,并对其权限实施有效管理。金融机构应在物理控制和软件控制两个方面,建立对非法进入或越权进入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这也对银行提出了改进技术,防范假冒储户非法盗取网上银行存款的行为。目前网上银行采用数字加密技术作为唯一安全防护手段是存在软肋的,应该开发多重技术保护的新途径,如与生物信息技术、短信回执技术等的结合。银行在享受这种金融产品带来的巨大利润时,最应关注的是不断预见风险,提高技术防范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减少诉累,增强广大储户对新生金融产品的信心和对银行的信赖。

(二)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民事保护力度

我国《银行法》和《证券法》等金融立法中虽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写入保护存款人、投资人等消费者利益的内容,但是真正规定消费者权利、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规则在具体条文中却十分少见,这使得保护消费者权益往往成为被架空了的口号。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在信息上严重不对称也使得前者在主张权利救济时面临举证责任和败诉风险,因此应当简化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是金融消费者民事保护的应有之意。银行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消费者责任赔偿基金,对网上银行的损害做出相应支付。

(三)构建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

1.完善高法律层级的基本法

我国在网上银行监管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只有《电子签名法》一部,仅涉及了部分有关规定。有些研究认为,应该制定一部法律专门实现监管网上银行的法律。但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的网上银行尚停留在作为传统银行网上服务分支的状态。虽然不排除将来出现纯网上银行,但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日新月异,制定一部《网上银行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同时,我国尚未出台完备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制定有关网上银行的单行法律规范则更加不切实际。同观其他国家的法律监管,也是多元化的。这样的情况下,在我国现有的规范银行的法律中,如《商业银行法》,增加网上银行的规定章节,将现有的一些规定上升为法律层级。这样,在实际应用时同传统银行监管相互融合,更加符合我国目前的情况。从而避免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使我国对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有“法”可依。

2.完善行业部门管理法律法规

相对于法律,部门法律规章的灵活性,操作性更强。在监管部门层面针对网络银行各方面内容和风险监管继续制定和完善专门的部门法规、实施细则等。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还不足以满足网络银行风险法律监管的需要,对于较为抽象的部门法规,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解决具体问题。主要可以包括:首先,管理条例,作为行业法规,管理条例原则性行不宜过细过全,否则容易偏离现有网上银行的发展状况,失去包容性,导致资源浪费。主要应界定网上银行的范围,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一般的风险管理和站点管理,客户保护措施及信息报告制度等。其次,发布指引公告,对于目前以及本人订单认为成熟,或者可推广的技术操作系统、标准、系统设置、风险管理手段等,以指引公告的方式发布,并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最后,风险警示。对于一些偶然性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潜在的有可能扩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宜采用警示的方式,为网上银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保驾护航。

第11篇

关键词: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动态评估

中图分类号:X92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17002

1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保证安全生产的手段和方法也越来越科学,企业“红线”意识不断加强,安全管理的“底线”思维也日渐成熟。为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文件,为全面推进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将起到重大指导作用。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总经理曹培玺在2017年首次安委会扩大会议上,提出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落实年”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动态评估机制,强化制度措施落实、强化“三违”整治、强化重大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推进企业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采用分级管理,按照“评估、分析、整改”的流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动态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工作,及时发现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责任制不落、不到位的问题,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查找根源、严肃整改,做到闭环管理。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动态评估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有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控水平[1]。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定义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简称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涵盖所有职能部门及各级人员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体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理念。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

由此可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是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核心,其根本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4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这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在企业编制制度时,本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而有的单位在不断完善制度的过程中,无休止地不断增加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变成了十几项、甚至二十几项,囊括了副手甚至部门负责人或下级单位负责人的职责,致使责任重叠过多。如果多个部门、多重人员对一件事负有安全责任,反而在执行过程中造成了无法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是制订的越详细、越全面、越重叠越好,而是要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做到事事有人负责即可,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企业不但在内容上不符合法律要求,在监督和落实上更是相去甚远,没有建立相应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然而,大部分企业在发生了不安全事件或者事故时,并未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责任进行追究,而是凭空的、想当然的给本不相干的人也追究了责任。

5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摆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位置,理顺其与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关系,这是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前提,也是正确制订、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必要条件,这将对企业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起到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2)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法律规定很关键,这是关系到能否在实际中得以贯彻落实的重点。

(3)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加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是完全有必要的,这是关系到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落实到位的重要一环。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宣贯和培训是不可或缺的,让各级领导、各岗位人员掌握本岗位对安全生产应承担的责任,可以明确每个人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既是员工对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责任,充分体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否则落实将无从谈起。

(5)把握好集团公司这次活动的机会,利用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动态评估机制,真正把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真正发挥每级领导、每名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夯实安全工作基础,为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6结语

对于任何一级组织或一个企业而言,都负有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都会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实际问题。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问题,可以全面提升组织或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推进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笔者从实际工作出发,浅析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扼要提出了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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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一、工作目标

本次校园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攻坚行动,通过开展指导服务、明查暗访等措施,督促学校主要负责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五个必须落实”,指导学校建立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推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形成以落实学校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校园安全主体责任体系,坚决防范遏制校园安全事故发生,以建设平安校园的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二、行动时间及方式

自5月1日起至7月30日,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校园安全主体责任攻坚行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及指导服务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全市学校(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市教育局对辖区内学校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指导服务,并组织学校完善校园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市教育局对各校、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阶段,督查暗访阶段。7月1日至7月30日,市安委办将组织市直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校工作推进情况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市安委办将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监委。

三、主要内容

(一)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落实“党政同责”要求,校长、党支部(总支)书记、副校长对本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议;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及责任清单,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等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标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网格化”工作,及时设立、更新、完善网格化公示牌;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全员岗位安全责任考核;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保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的有效落实;按规定要求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对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安全氛围;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要求。

(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每年应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管理制度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各校应建立并落实的制度有: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定期检测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三)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各学校对风险辨识、估测、评价、分级、监控、预警、应急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治理、验收、资金保障等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安全隐患即查即改;对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动态管理;将风险点清单和管控措施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四)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控、防尘、防有害气体、排水、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成后,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