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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时间:2022-08-16 15:30:09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非农业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水平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标准的。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扶)养人口。

正在服兵役人员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国有农牧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审核工作。

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国有农牧场分场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价格、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市财政部门要预算必要的工作经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国有农牧场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国有农牧场和市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国有农牧场分场受理、调查、审核。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月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申请月。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两项指标。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相关税收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它经常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十条家庭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它投资受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它物品收入。

5、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和其他借贷收入等。

6、其它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三)县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六)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特别扶助金;

(十一)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价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

(五)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六)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七)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八)其它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不具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第十三条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等其它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对经营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它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情况的证明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抚(扶)养费。赡养费和抚(扶)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城区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牧区、国有农牧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直接向乡镇民政办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社区、镇民政办和国有农牧场民政办受街道办事处、镇、国有农牧场委托,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填写《锡林浩特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镇、国有农牧场。

(三)街道办事处、镇、国有农牧场对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国有农牧场在《锡林浩特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四)市民政局对经街道办事处、镇、国有农牧场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审批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居委会、国有农牧场分场和社区居委会根据情况成立5—7人组成的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住处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市民政局、镇、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低收入核定证明。每年度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以及标准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低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四条市民政局、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公示栏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超出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社区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

第二十七条市民政局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或者其它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八条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负责人,由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对申请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九条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

第2篇

一、认真开展年度审核工作

村、居对农村低保户要逐户逐人进行审核,审核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认真操作,切不可流于形式或走过场。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放明白纸、广播、公告或包组干部通知到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低保标准、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审核时间。2012年4月1日至4月15日

(三)审核范围。2012年一季度农村低保对象

(四)审核内容。要对照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

2、重度残疾人是否单独享受农村低保。

3、分类施保是否准确。

4、子女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是否享受农村低保。

5、城乡低保是否同时享受。

6、是否存在拆户现象。

7、是否优亲厚友照顾关系户。

8、是否有挪用低保金现象。将低保金作为照顾两女户、租地户、修路、修水渠占地等公益事业的补助金。

9、是否有享受失地保障的、五保户、死亡人员、出嫁人员享受低保的。

(五)审核方法。村(居)委会对本辖区2012年一季度所有的低保户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县201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表》,初审结果经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签字盖章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于需要增加人的低保户,提高补差标准的低保户必须户主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及需提高标准的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审核无异议后签字盖章报民政局备案。《县201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村留存,一份装入镇“一户一档”低保户档案袋,一份报民政局备案。与此同时编制低保户花名册,填发低保证(在入户调查时将低保证收回进行年度审核,审核盖章后发放),发放低保金。

二、做好申请农村低保户的审核审批工作

对申请要求享受农村低保对象,要按规定程序逐户做好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等各项工作。各村、居在4月27日前要完成调查、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任务,然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一)加大宣传力度,告知要求享受低保家庭的户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申请由户主或家庭成员写),并提供相关材料,各村、居宣传面要达到100%。

(二)受理申请,核查提供资料。各村(居)委会要设立农村低保受理台,安排专人负责低保申请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农村低保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为:1、申请;2、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4、大病的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残疾证等其他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5、近期一寸照片三张。对提供不出所需资料的一律不受理申请(注意事项:1、提供老户口簿的要出具户籍证明;2、对少数特殊残疾人无户口的,镇人民政府调查后出具调查情况说明)。

(三)入户调查

由镇包村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和调查人都要签字(调查人要2人以上,入户调查时,所有新申请户必须有民政办工作人员在现场),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

(四)民主评议,分类施保。1、民主评议。召开评议委员会成员会议,评议委员会成员可为2011年度推选的成员,如有变动要重新推选,进行听证的要增加人员。按照“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票决表要注明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拟享受类别、致贫原因,享受金额)。参加评议的村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被评议对象同意票必须超过半数,方可进行一榜公示。评议票决表投票结束后,由评议委员会成员推选出唱票、监票、计票人,票决统计表按照申请人得票多少按序排列,统计表上要所有评议委员会成员签字。入户调查表上的评议人员签字不得少于9人。乡镇包村干部要全程指导,签字负责,村(居)廉勤委成员负责全程跟踪参与监督,同时要求在票决统计表上签署具体意见。2、分类施保。将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进行分类施保,测算低保金,编制花名册,进行一榜公示(公示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保障类别、补差金额、各级咨询、举报电话,分村公示,由镇民政办统一拍照留存)。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一定要提供残疾证、大病病历等相关证件、证明;对能够提供大病病历、重残等证件的低保对象也一定要纳入一类低保给予救助。与此同时各村、居要积极做好申请农村低保对象的听证工作。

(五)镇审核。镇人民政府成立低保工作审核小组,成员由镇各包村干部和民政、财政、农业等部门人员组成,对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率不低于20%)。审核内容:各种表格数据是否准确,分类施保是否准确及年审的审核内容,是否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查看资料、照片)。镇在《审批表》签字、盖章后,编制花名册并在各村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六)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申报的材料进行逐户审核、审批,并进行抽查。审批结束后,低保对象花名册委托镇人民政府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发低保证,发放低保金。

三、按季复核

低保对象确定后按季复核,各村、居如发现低保对象有死亡、出嫁或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予以上报取消,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

第3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城乡低保管理,提升城乡低保工作质量,改善城乡低保工作的社会评价,妥善解决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决定对年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同时对2012年全镇农村低保全部重新评定。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清理核查与重新评定有机结合。要按照农村低保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做到符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

(二)以户申报、整户进入。凡申报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坚持以“户”申报原则,确保整户进入,杜绝以人施保、“拼户”等现象的发生。凡符合分户计算条件的要按分户的要求做好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听证评议、三榜公示。要严格执行听证评议和三榜公示的有关规定,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村(居)民委员会及驻村干部要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初步核查;二是低保对象必须经村级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公开评议票决;三是在评审农村低保对象过程中,必须进行“三榜”公示,即在听证评议前、审核、审批过程都要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且每次公示都要公示到村(居)民小组、集中居民点和村民院落。同时,各村(居)委会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要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农村低保全部纳入A类家庭管理,对原已享受的全部重新清理核查的同时评审2012年农村低保对象。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的“九步工作流程”,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二、保障标准

三、工作机构

各村(社区)要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党员、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人数不低于30名。听证评议成员在每次听证评议前1天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9—15人参加听证评议。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阶段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强化宣传。要以本次农村低保清理及评审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度。二是认真发动。要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大会,出台工作方案,精心组织。三是受理低保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由村(居)委会成员、驻村(居)干部、听证评议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分若干组,每组必须2人以上。调查方式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法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了解家庭生活状况,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三)听证评议及张榜公示(2012年1月1日至1月5日)

一是村(居)委会接到困难户低保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后,由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以村(居)为单位进行听证评议,严禁以组为单位进行评议,更不允许以组为单位进行指标摊派。在听证评议会议前5天,应将听证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被评议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要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即:张贴第一榜,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通知(一)》,通知被评议对象做好准备,并在听证评议会上说明家庭现状和申请理由等基本情况。二是经听证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确定的申请对象要进行公示,即:张贴第二榜,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结果公示(二)》,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镇民政办审核。在此期间,各包片领导及驻村干部要全程参与、监督听证评议过程,检查各项程序和环节的执行情况,防止听证评议走过场、流于形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

第二榜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要对农村低保对象认真进行审核,支书、主任及驻村干部、驻片领导共同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村(居)委要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查,复查率为100%;镇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做到“四看一核定”:看政策是否执行到位,看申报程序是否到位,看材料是否齐全,看对象是否准确,保障对象金额是否核定准确。对群众无异议的且符合农村低保政策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集中审核、评定,形成决议,并经镇低保领导小组审定签字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报送的材料包括(所有材料及其复印件都要按要求加盖相关单位的印章,复印件必须盖上村居委鲜章以证明其复印属实):

1.县农村低保统计季度报表(一式二份);

2.农村低保纳入保障家庭花名册一式3份(报镇的花名册2份,包括电子文档;各村的花名册1份,不交电子文档);

3.县农村低保打卡发放花名册(只交电子文档);

4.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一式三份);

5.村(居)委会报送的所有材料(包括听证评议材料、各村居委会低保听证评议小组候选人花名、张榜公示照片及相关材料等);

6.县乡镇(街道)农村低保报批单(只交纸织文档两份);

7.县低保管理工作责任书(以村为单位一式两份:上报一份,张榜公示一份)。

镇将县民政局审批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长期全部公示)。

低保审批结束后,各村(居)委及时准确填发农村低保证。低保金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委托县农村商业银行统一打卡发放(农村低保实行季度发放)。

五、注意事项

(二)关于上报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的问题。上报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下岗失业证、残疾人证等证件)务必由村(居)委会审核后,签署“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并加盖村(居)委印章,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把城乡低保工作列入了“共富十二条”的重要内容,更加关注民生。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村(居)委要高度重视,支部书记亲自抓、驻村干部具体抓,落实包片包村包户,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村(居)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把农村低保工作纳入对村(居)考核。

(二)严格政策,坚持“9保、十五不保”,确保对象准确

农村低保评议、复核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9保、15不保”。

“9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

1.符合五保、困境儿童条件但因年龄或其他原因而未享受其待遇的人员;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孩子未成年的困难家庭(须提供死亡者户口注销证明,已享受困境儿童或五保待遇的除外);

3.一、二级重残且能提供二代残疾证的人员(其收入及享受低保待遇实行分户计算);

4.精神病患者(须提供精神病医学鉴定材料、病历或残疾证,已享受五保待遇的除外);其收入及待遇实行分户计算;

5.虽不是一二级重残,但家庭中有2名及以上残疾人员的(须提供二代残疾证)且生活明显困难的人员;

6、患有计生结扎后遗症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人员;

7、患癌或重大疾病且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鉴定材料或病历,或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金的),已享受五保、三无人员、困境儿童待遇的除外;

8、成年未婚且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致孤的单身农户;

9.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此类人员为民主评议的重点内容。

“十五不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庭拥有或使用汽车、摩托、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

4.家庭拥有高档相机、电脑的;

5.家庭人均拥有1800元存款及以上的;

6.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7.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财政拔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8.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大型机械、两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9.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达半年以上的;

10.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1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情况的;

13.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水平的、且好逸恶劳的;

14、因家庭中有在校学生为谋取低保证从而享受相关利益但并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

15.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的。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规划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居民建房应符合城镇规划、居民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实行分区管理。强控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的,应使用居民点建设留用地或在政府确定的安置小区购房。中控区、弱控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的,原则上不安排农用地(林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房应使用政府推荐的户型,鼓励农村居民集资联建多层住宅。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二章建房条件

第七条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一)无房、缺房和拆房建房的;

(二)居住地被列入旅游、文物等保护范围,现住房需拆除的;

(三)居住地实施旧村改造,现住房需拆除的;

(四)因项目建设需拆迁现住房的。

第八条异址房屋建成后三个月内,除分户情况外,建房户应在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自行无偿拆除原住房。对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必须同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原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有出租、变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二)在拆迁中已安置的;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分户的;

(四)违法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

(五)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条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规范文本格式,一式两份),并提供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成员和户籍关系等材料。村民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研究讨论,并将有关情况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建房人家庭的人口数;

2、原有住房座落、结构和占地面积;

3、申请建房座落、权属、地类和用地面积。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于公示期满后次日将申请材料报镇村建设办和国土资源所。

第十一条镇村建设办和国土资源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联合对建房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踏勘,并于次日将申请材料报镇政府。

第十二条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房办理规划手续的,镇政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予以批准,并于次日将规划批准材料和用地申请材料送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国土资源部门窗口。

对使用农用地建房的,由镇政府按前款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并于次日将申请材料送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划窗口。

第十三条县规划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房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建房用地审核意见,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对使用农用地(林地)建房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建房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经建房人的申请,镇村建设办和国土资源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联合进行现场放样验线。

农村居民建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技术规定执行,并做好建筑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镇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的管理,采取领导干部分片包干等方式定期巡查,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规定建房的,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九条镇政府或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房手续的;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将根据各乡(场、区)镇农村危房改造调查摸底数进行分配,重点考虑分散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贫困户和地质灾害区群众。县城区规划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场、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危户改造原则上不作安排。根据省、市要求,我县在今年12月底之前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两批危房改造任务。目前市政府已下达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600户,其中新建510户,维修加固90户。第一批计划任务数,详见附表。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各乡(场、区)镇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

2、补助标准。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不低于1万元;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

四、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1、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为局部(C级)危房的要维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困难农户实施危房改造。

2、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质量安全,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3、强化质量管理。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城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五、资金筹集与发放

1、资金筹集。翻建、新建房屋财政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维修房屋财政按每户不高于1500元安排补助资金。同时,县政府将整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救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等项目和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乡(场、区)镇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2、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各乡(场、区)镇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各地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不得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50%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3、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审计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操作程序

1、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或《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申请审批表》,贫困户和无房户还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农户办字[]10号)要求,分别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并上报乡(场、区)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乡(场、区)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场、区)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场、区)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场、区)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场、区)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乡(场、区)镇政府要组织做好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5、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自查验收。

6、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各乡(场、区)镇政府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统一订制,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七、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1、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由各乡(场、区)镇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2、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制定年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各乡(场、区)镇也要制定实施方案,并于年6月30日前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各乡(场、区)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保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各地要摸清需新建、维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

4、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乡(场、区)镇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年12月份,县农村危房改造小组对全县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省、市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八、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已成立了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发文),各乡(场、区)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配合协同抓、乡镇干部包村抓、村组干部包户抓的工作机制,通过结对帮扶、邻里互助、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改造危房。

2、明确工作职责。发改部门会同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做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危房改造计划安排、项目规划选址、农民建房技术指导、质量监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国土部门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新旧宅基地整理、复垦。残联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核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帮扶危房改造村庄的道路建设。监察部门负责对危房改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扶贫、环保、水利、农业、卫生、民族宗教、地震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产业发展、抗震设防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6篇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直管公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廉租住房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审查、公示、批准、入住和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二种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向社会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规定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一人属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是指相互之间有扶养、抚养、收养、赡养法定义务的成员。申请人家庭各成员必须共同一起生活。

(二)申请人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申请人的住房(全市范围内)包括申请人家庭祖传、自建或购买(受赠)的所有房屋,也包括申请人家庭5年内出售的房屋。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

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申请人家庭原拥有超出上述保障面积住房,因各种原因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申请人填好审核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需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分别进行公示。

在镇乡、街道审核的基础上,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上述申请后,会同民政、国土资源、房改办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中注明,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中注明,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市房改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在各相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建立档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三)公示

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举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最后的批准。

(四)批准

经公示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填报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现住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租赁证)或有关产权资料;

2、市房地产管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审批表15日内做出批准决定,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或电话通知当事人。

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空置廉租住房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租;否则按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地域范围及计划对被批准家庭安排轮候配租。

(五)签约

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按补贴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六)实物配租或发放货币补贴

进入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家庭实行幢、单元、房号抽签定位后,领取房门钥匙,交接房内设施。申请人无正理由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对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签订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发放补贴。

第八条轮候顺序

符合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按以下顺序轮候安排: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登记条件的老、弱、病、残的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原则上实行实物配租;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低保标准的20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按照批准日期的先后,分别按家庭人均收入从低到高确定顺序。同等条件的,按抽签确定顺序。

3、对在农村或城区有房屋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户主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实行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九条复核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低收入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并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条退出

(一)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自身条件发生变化的,其户主或家庭成员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告。自发生变化当月开始取消保障资格。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经相关部门复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做出书面通知。

原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搬迁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

原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从当月开始停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一条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1 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卫生状况。

1.1 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薄弱,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我县农业人口比重大(占总人口的90.5%),覆盖面广,农民文化水平低,卫生防病意识不强,农村地区婚丧嫁娶时的家庭聚餐加工场所多在厨房,有的甚至在露天操作,卫生条件差,设施简陋不全,用餐人数多。同时乡村厨师因缺乏卫生知识培训,食品安全意识较差,烹饪过程不够规范。宴席举办人在采购原料时只注重食品的价格,而不考虑食品质量是否会损害就餐者的健康,以上三点造成近年来家庭聚餐食物中毒多发。2008年―2010年间,先后在2个乡发生3起家庭食物中毒事件,其中因住户亲朋共食死因不明的驴肉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1起,婚宴聚餐引起细菌性中毒1起,村民集体误食鼠药中毒死牛肉引起化学性中毒1起。

1.2 卫生监督人员严重不足,农村家庭聚餐监管存在盲点。

卫生监督所成立之前,从事一线工作的卫生监督人员仅有6名,监管着上千户大小单位。既要搞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又要搞学校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病卫生和医疗机构卫生,还要应对上级部门临时组织的各种检查,群众举报案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等,人员明显不足,监管力量薄弱。在日常的卫生监督工作中,只能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城区,很难完成乡镇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因为举办家宴,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不存在买卖关系,目的为答谢亲人或正常的礼尚往来。因此农村家庭聚餐的食品卫生监督更无人暇顾,未能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工作缺位现象严重,成为卫生监督空白地带。

2 加强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管理工作的措施

2.1 构建县、乡、村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彭阳县卫生监督所于2006年7月份挂牌成立以来,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为了加强和充实乡、村卫生执法监督力量,建立和完善乡村地区卫生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县卫生局制定了《彭阳县农村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卫生局在每个乡镇卫生院设立卫生监督室,主任由院长兼任,确定助理卫生监督员1―2名,由乡防保专干兼任,同时在每个行政村聘任1名村级卫生检查员,由乡村医生兼任。通过选拔、培训、考核环节,在各乡镇卫生院设立卫生监督室15个,聘任助理卫生监督员30名,在156个行政村聘任村级卫生检查、信息联络员190名。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县卫生监督所、乡级助理卫生监督员、村级卫生检查员职责,建立了健全的食品卫生三级监督网络。县卫生局局长与乡镇监督室主任签订了《2006年卫生监督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乡镇卫生院年度考核之中,并颁发了《助理卫生监督员证书》,充分发挥了基层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消除了农村食品卫生无人监管的局面。县卫生监督所发放了统一制作的《乡村卫生监督工作一览表》、《卫生监督工作季报表》、《食品卫生监督登记册》等涉及卫生监督工作的二表三册三项制度二份教材一张卡,用以指导和规范乡村卫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2.2 制定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彭阳县卫生局制定了《彭阳县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管理暂行规定》,其内容包括: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食品的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厨房操作人员的卫生要求、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申报和管理。本规定所称农村家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宴席,对农村家庭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制度,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场所、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此《规定》要求由乡镇卫生院和县卫生监督所对已申报的农村家庭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与申报人签订《农村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并下达农村家庭聚餐卫生指导意见书。其中就餐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监督室指派村级卫生检查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监督室指派乡级助理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由县级卫生监督所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若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附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

2.3 强化培训,提高承办厨师的卫生知识水平。

乡村厨师文化素质普遍不高,长期以来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卫生意识差,一些个人卫生陋习很容易带到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过程中。宴席举办者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其加工场所缺乏必要的基础卫生设施,如缺乏有效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操作场所没有相应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工具,生、熟混用现象非常普遍,原料存储、初加工、烹调加工,备餐用餐、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均不具备相对独立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食品的加工烹调和储存,很难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因此,对乡村厨师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很有必要。为此,我们以乡镇为单位对辖区乡村厨师进行调查摸底,实行档案管理,统一集中培训,根据本地实际,编写了一本通俗易懂、经济实用的《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培训手册》,作为培训教材。将最基本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安全常识介绍给乡村厨师,发放到厨师手中,做到人手一册。同时对他们开展健康体检,合格者办理了《预防性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通过培训,提高乡村厨师的食品安全、卫生防病意识和法制观念,规范了他们的经营行为,确保了家庭集体聚餐的卫生安全。2006年后半年,特别是11月―12月份,是农村家庭婚宴的旺盛月份,从上报统计结果来看,无一例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充分说明了加强农村自办婚宴的监管和强化卫生知识培训的重要性。

2.4 注重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山区农村婚丧嫁娶一般都要组织家庭集体聚餐,因卫生问题注意不够带来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了摒弃群众的不良卫生习惯,增强农民卫生保健意识,彭阳县卫生监督所投入资金上万元,自行设计创作了一幅《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卫生指南(“报告检查”兼“十要”)》的宣传漫画,免费发给农民群众,提醒人们在集体用餐时注重食品安全。漫画采用生动形象的彩图和淳朴幽默的方言,图文并茂的讲解了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报告程序,指导方式。用“十要”即周围环境要干净,购买食品要索证,厨师要有健康证,生、熟食品刀具要分开,存放食品要“三防”,保存食品要冷藏,二次食用剩饭菜要加热,客人食用餐饮具要消毒,霉变腐烂食品要深埋,食物中毒要及时报告,通俗地介绍了农村家庭聚餐时,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传播的十个关键环节。我所印制漫画8000多份,除了在医疗机构、各类学校,食品安全部门张贴外,绝大多数的漫画都已经发送到农户手中。农民中持有《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卫生指南》的漫画已占到总农户的两成。通过开展“漫画进万家,每家一张保健图”发放活动,有效的向农民兄弟宣传了食品卫生知识。

2.5 现场指导,加强对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监管。

为了确保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彭阳县卫生局主动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联系,推出行政、业务,“两条线”责任制,强化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监管。

行政线是由各乡镇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每个乡政府设立一名信息联络员)、村主任组成。村主任负责将本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举办者、时间、规模等相关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乡镇食品安全联络员负责登记选册后,通知乡镇卫生院的助理卫生监督员。

业务线由县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的助理卫生监督员、各村卫生室的卫生检查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的农村厨师进行调查摸底,培训考核,健康检查以及对家庭自办宴席进行登记等工作,按照不同季节和举办规模,实行分类指导。为了使此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县卫生监督所指派卫生监督人员多次深入乡镇村组,与助理卫生监督员和村级卫生检查员一道,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彭阳县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重点从环境卫生、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厨师健康证、加工就餐场所“三防”设施的配备等诸多方面逐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县级卫生监督员还对消毒液的配置给予当面指导。对如何“清洗、消毒、冲洗”餐具而配置的三个专用桶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演示,现场检查活动受到聚餐主办者和当地群众一致好评。此项工作的开展已得到区、市领导的高度重视,这一做法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从城区延伸到农村乡镇和村组。目前,作为一个新的亮点,已在全区逐步推广。

第8篇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

(一)入党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申请书

1、申请书的内容:(1)对党的认识;(2)入党动机;(3)对待入党的态度;(4)在政治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决心;

注:申请书中一定要有“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这句话,同时申请书的最后一句话“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2、党小组(支部)接到申请书后应及时提交到支委会并介绍申请人的情况;

3、25周岁以下的青年没有入团不能加入党组织。

(二)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规定的第一条。申请人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等各方面都表现好;

2、一般做法是:由党小组推荐,支委会讨论通过(没有支委会的支部,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3、党支部将名单向全体党员公布。

(三)确定培养人

1、二名正式党员。

2、培养人的责任和义务;

(1)认真了解和弄清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及其政治历史、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作负责的介绍,不能采取马虎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2)满腔热情地帮助入党申请人,对其进行和党的基本知识方面的教育,以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不断端正入党动机。

(3)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4)指导入党申请人填写好《入党志愿书》,并在《入党志愿书》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5)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负责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有关情况。介绍人的发言应与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一致,但不能照本宣读。

二、培养考察阶段(重点阶段)

1、申请人写出本人的详细自传;

一般写法:

(1)本人的五何六项;

(2)本人的简历:从读书写起,分层次写,每个层次要提供证明人;

(3)家庭成员政治历史情况:从祖父开始写起,三代人;

(4)社会关系政治情况:主要是外祖父母、母舅、岳父母、妻舅、叔叔、伯伯、姑夫、姐夫、妹夫;

注:对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如果参加了反动组织,任过伪职(包括军队),解放后犯过罪判过刑的都要交代清楚,如果没有参加反动组织,就写没有参加任何反动组织或政治历史无问题,不要写清白,已死亡人员要写清楚死亡原因。

(5)时期间表现情况(60年前出生的),主要三个阶段:a、66.5——70年初期;b、71——74年批林批孔时期;c、74——76年10月,所谓反击右倾翻案风时期;

(6)谈对党的认识;

2、党支部和培养人填写《考察表》;

3、申请人每半年写一次思想汇报;

一般写法:主要写申请人在这段时期里的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及学习方面的体会,主要阐明所取得的成绩,以党员标准找出自己不足之处,找准目标,有什么要求,有什么想不通的都可以写。

4、培养人每半年考察记实一次;

培养人要真实地记载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写实要及时、具体,能反映出被培养人的特点,切忌泛泛评语,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5、培养申请人;

(1)没有参加过直属机关党委举办的培训班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

(2)培训内容

主要是、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入党教育,同时进行优良传统、作风、英模事迹教育。

6、进行政审

政审材料有:

(1)家庭成员政历证明材料;(已婚妇女以男方的家庭成员为主)(2)外祖父家庭成员政历证明材料;

(3)岳父家庭成员政历证明材料;(已婚妇女将此项作为主要社会关系)

(4)其它社会关系政历证明材料;

(5)“”时期表现情况证明材料(60年前出生的);

(6)“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情况;

注:从1997年以来凡在哪个单位工作过或学习就要取哪个单位党组织对其现实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凡是学生出身参加工作的同志从初中开始就要取得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7)北京时期的证明材料,这期间在哪个单位工作就要取得单位党组织对其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8)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9)爱人表现情况证明材料(双职工);

(10)综合政审材料。

7、关于政审材料的写法。

(1)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成员政历情况证明材料主要找年龄较大的,表现较好的党员或群众提供。

格式一:

关于同志的家庭主要成员政历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叫,我与是……关系,关于同志的家庭成员的政历情况证明如下:

(要写到三代人,包括时家庭成分)

祖父,家庭出身贫农,本人成分农民,生前一贯在家耕田,未参加任何反动组织,于年在家病故。

……

注:材料有二张以上要盖起缝章证明人:

记录人:

单位、村党支部盖章调查人:

在场人:

所在党委盖章地点:

年月日

格式二:

关于同志的外祖父政历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叫,与的外祖父是 ……关系,现将其家庭成员的政历情况证明如下:

外祖父,现年…岁,家庭出身中农,本人成分学生,解放后宁都师范毕业后,一直从事教育工作,曾任学校教员,未参加任何反动组织,政历无问题,现年老退休在家。

外祖母……

母舅……

以上证明材料属实,特此证明

村党支部(盖章)证明人:

调查人:

在场人:

年月日于地方

格式三:

关于同志岳父家庭政历情况证明材料

我叫,与同志的岳父是……关系,现将其家庭成员政历情况证明如下:

岳父,现年…岁,家庭出身中农,本人成分学生,中共党员,现在任主任医师;

岳母……

妻舅……

以上证明材料属实,特此证明

村党支部(盖章)证明人:

调查人:

在场人:

记录人:

年月日于地方

(2)“”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和北京时期的证明材料

a、请同事、同学证明要有二个的证明材料,每个各写一份材料,不能连名写材料。

b、找班主任或教师写证明材料有一人的证明材料即可。

c、格式:

关于同志时期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或89年北京时期在年到月情况的证明材料。

注:(1)写清楚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在什么地方和同事或同学;

(2)再写关于的表现情况;

(证明人所在的党支部要说明证明人的身份,加盖公章)

证明人:年月日

(3)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指已结婚的男女);

a、格式:

关于同志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同志于年月与同志结婚,于年月生育一胎小孩,(生育多胎小孩的,要写清楚年龄,每胎生育的时间)已年月采取了措施,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b、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应以女方单位出具证明(农村妇女由乡镇级出证明)。

(4)凡28周岁的共青团员入党必须经本单位团组织推荐(填一份团组织推荐书);

(5)综合政审材料:

a、综合政审材料由党支部写;

b、主要内容:a、五何六项以及本人简历;b、政审情况;c、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d、党内外群众意见;e、支委会意见(是否同意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f、落款。

c、格式:

关于同志综合审查报告

党委:

同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籍山东省蓬莱县,出身革命干部,本人成分学生,文化程度大学,年月加入共青团,年月参加工作,现任科员。

(一)政审情况

根据本人交代和组织审查,该同志历史清楚,其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清楚。该同志在“”期间,年仅十一、二岁,没有参加“”运动,也未发现其它问题。他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到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表现情况

经考察,同志参加工作四年来,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靠近党组织。他在大学学习期间,就曾多次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并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年,他被分配到我单位工作后,又多次提出入党申请,并经常地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同志组织观念强,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他能自觉地摆正个人与集体、学习与工作关系,有全局观念。生活简朴,作风正派。

该同志被列入重点培养对象之后,在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培养教育下,能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对自己的缺点能认真加以克服,进步很快。

根据同志的申请和一贯表现,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党支部全体同志的充分酝酿和支委会的认真讨论,一致认为同志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同意他加入党组织。请党委审查。

特此报告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8、送党委出审,再送组织员办公室审查

(1)送审时,要把所有的证明材料和《考察表》送党委审查,按规定,材料不足,即退回支部补齐材料后,再报党委;

(2)经过党委并送县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审查后,党委认为材料齐全,只要培养成熟,已具备入党条件,即可发展。

三、履行发展手续阶段

1、申请人填写志愿书有关栏目。

(1)入党志愿的内容:一是对党的认识;二是入党的目的;三是入党后如何做一个合格党员的决心(包括思想、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四是必须有“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词句。

(2)介绍人意见栏,由介绍人填写申请人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现实表现,以及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政历情况有无问题,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最后表示“同意介绍加入党组织,为预备党员”。

2、召开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接受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参加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本支部正式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申请入党的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a、大会程序为:

(1)支部书记宣布支部大会的内容;

(2)申请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然后宣读“入党志愿”;

(3)介绍人介绍培养情况和意见;

(4)党小组长发表意见;

(5)支部组织委员发 表支委会意见;

(6)与会的党员进行充分讨论,对申请人提出恰如其分的评价优点,提出缺点;

(7)申请人对同志们提出的缺点和希望表个态;

(8)支部书记宣布进行票决;

注:印制好转预备票及汇总表

(9)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10)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b、支部大会决议基本写法:

格式:

关于吸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议

同志自从向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在党组织的帮助教育下,思想觉悟不断提高,能认真学习马列注意、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该同志组织观念较强,能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尊重领导,服从分配,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谋私利,敢于向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该同志家庭历史及社会关系清楚,本人历史清白。

根据组织考察和本人表现,支部认为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因此,于年月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讨论了的入党问题。全支部共有党员十五名,全部到会。十五名党员都有表决权,进行了票决,共发出转预备票张,收回张,其中同意的张;不同意的张;弃权的张。票决情况达到“双过半”要求,同意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

希望同志入党后,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克服工作有时急噪的缺点,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支部盖章书记盖章

年月日

3、党委审批

(1)党委派人找申请人谈话。

谈话内容:申请人谈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及思想变化等情况,通过谈话,有针对性对入党人提出要求与希望。

(2)党委审批(三个月之内审批完)。

4、下批复、入党宣誓

四、预备党员教育转正阶段

a、对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及写实的具体写法是:

(1)接到党委批复后,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并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编入党小组过组织生活;

(2)指定培养人(一般应该是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

(3)建立预备党员定期汇报思想的制度,一般应该三个月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情况;

(4)支部委员会定义研究,支部委员会把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列入党部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党小组和培养人的汇报,分析研究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和工作表现。

b、提出申请、转为正式党员。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由本人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2)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和写法:

a、简项:说明自己什么时间批准为预备党员,什么时间期满,提出要求转正的申请。

b、写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以及其他方面有哪些认识和体会,还存在什么缺点。

c、今后的努力方向。

c、召开支部大会,办理转正手续;

(1)支部大会程序是:

a、申请转正人宣读自己的转正申请;

b、培养人、党小组和支部负责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能否转正的意见;

c、与会党员进行大会讨论,对预备党员提出在预备期间的优缺点;

d、进行票决;

e、支部负责人宣布票决结果及支部大会决议。

(2)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

a、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b、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c、对预备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希望;d、大会表决结果。

决议的写法(格式):

关于通过同志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经考察,同志在预备期间,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坚持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工作,对党忠诚,思想觉悟和工作作风有很大的提高。预备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达到了党员标准。

支部一共有九名正式党员(均有表决权),全部到会进行票决,共发出预备党员转正票张,收回张,其中同意的张;不同意的张;弃权的张,票决情况达到“双过半”要求,同意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支部名称(盖章)书记盖章

年月日

d、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

1、在什么情况下对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而且本人也有决心努力改正错误,应当延长其预备期。

2、延长预备期的时间:

规定,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如果少于一年也是可以的,但是最少不能少于半年。

3、召开支部大会,经过讨论,作出决议;

4、延长预备期的支部大会决议的内容;

(1)延长预备期的理由;

(2)延长时间;

(3)支部大会表决情况。

5、格式:

关于延长同志预备期的决议

支部大会听取了同志申请转为正式电压的报告和支委会的意见,认为同志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一年来,能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并能协助其他同志做工作。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该同志还存在较严重的的缺点。主要表现在……。如……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支部领导帮助教育,才醒悟过来,作了检查。这件事表明同志思想觉悟不高,离党员标准还有距离。但鉴于本人对自己所犯错误已有所认识,表示要坚决改正,并多系要求留在党内,接受党组织的进一步考验,经过支部大会谈论,同意给其延长一年预备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支部大会表决情况:本支部共有十六名党员到会十五人,其中有表决权的十二人,同意延长预备期的九人,同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二人,弃权一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支部大会决定延长同志预备期一年。希望在延长期间,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党支部名称(盖章)支部书记(盖章)

年月日

6、报上级党组织。

e、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哪些预备党员可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在预备期间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继续教育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2、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3、支部大会决议的写法(格式)。

关于取消同志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党员大会认真听取同志转正的申请报告和党小组、支委会对其他能否转正的意见。经讨论,大家认为,同志入党后放松思想改造,违反人事政策规定。私自安全人。党组织发现后,他不但不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反而捏造假证,欺骗组织。鉴于同志这种对党不忠诚的态度,为教育本人,挽回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本支部共有党员18人,到会16人,有表决权的15人,15名党员一致同意取消同志的预备党员资格。

希望同志接受教育,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努力创造条件,争取重新入党。

支部名称(盖章)支部书记(盖章)

年月日

4、报党委批准。

附: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审查程序:

一、依次审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1、看时间:三种表格填写的时间按前后的顺序:考察期间一年以上;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间不超过 六个月;预备期间一年;

2、看栏目内容,考察表现每半年写实一i,不中断,格式是否规范。

二、依次审查政审材料。主要看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1、申请书;2、自传;3、定期的思想汇报材料;4、培训结业证明书;5、28岁以下的青年入党要有团组织推荐书;6、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证明材料(含祖父、祖母)、父母亲、兄弟姐妹、爱人、外祖父母、母舅、岳父母、妻舅、伯父、叔叔、姑父;7、外祖父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含外祖父、外祖父母、母舅);8、岳父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岳父母、妻舅);9、“”时期的证明材料(指60年以前出生的);10、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情况材料;11、时间现实表现的证明材料;12、爱人(双职工)的表现情况材料;13、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计生办、局室);14、综合政审材料。

第9篇

(一)实现应保尽保。深入宣传贯彻农村低保政策,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定额补助,切实保障最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强化动态管理。完善低保对象定期复查制度(月批季核),形成“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定额”的良性运转机制。

(三)纠正不正之风。清理、整顿农村低保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虚报、冒领、克扣低保金和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的独断违规行为。

二、普查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农村低保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区监察局局长先、区民政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进一步明确任务、责任,确保农村低保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四、普查对象及内容

本次农村低保普查对象为年4月已被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重点清理区、乡镇机关干部的家属、直系亲属,村干部招聘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享受农村低保的情况。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象的审批是否准确、是否有、优亲厚友;在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是否做到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应该停发的人员是否做到了及时停发;是否存在错保或随意变更对象的现象;是否存在克扣、挪用、贪污、侵占低保金的行为。

五、普查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5月1日—5月31日,各乡镇、村完成张榜公布、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自查中做到即查即改。自查结束后,上报台账及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检查验收。6月1日—6月15日,区农村低保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6月16日—6月30日,总结分析,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的运行机制。

六、工作程序

(一)普查通告

由区民政局统一提供开展农村低保普查工作的公告,乡镇统一提供辖区各村组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各村在村办公室公布全村享受农村低保的情况,各村民小组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公布本小组享受农村低保的情况,同时公布区及乡镇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对象申报

1.一是所有农村低保对象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普查表》。二是提出书面承诺,承诺所申报的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目前农村低保政策,经本人签字后交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2.普查对象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⑴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一起生活的人口数,每位家庭成员的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上年家庭年总收入;原享受的低保金额及银行帐号;是否继续享受农村低保。⑵承诺书;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⑷特殊身份证明;⑸家庭成员的职业证明;⑹收入证明材料。

(三)入户调查

调查内容见《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普查表》。要求村级入户调查率达100%,深入低保对象家中及左邻右舍,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核算上年家庭的年总收入,并核实《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普查表》。乡镇抽查面不得低于30%,做好入户的记录,以待备查。

(四)民主评议

各村完成张榜公示、对象申请、入户调查后,以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或户代会,评议所审核的对象是否符合现行农村低保政策,是否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并做好民主评议记录备查。

(五)总结整改

各乡镇要严格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对自查出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查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于年6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区农村低保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检查验收

区农村低保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普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纳入民政工作年终目标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普查是对全区农村低保对象的一次全面排查,工作面宽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确保普查质量。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低保普查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注重实效。

(三)规范普查档案。统一设计申请、审核、审批、张榜公示、民主评议记录等一系列表样,确保低保普查工作的规范性。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档案要实行一户一档,新批、变化、取消类花名册按月归类,实行一年一档,做到档案齐全完整、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工整、规格统一规范。入户调查记录、民主评议记录等当事人要签章,做到手续齐全,真实有效。

(四)强化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纳入低保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同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急需新纳入的,按程序及时申报;家庭发生变化的,及时予以变更。

八、工作纪律

在本次农村低保普查工作中,对各乡镇主动查纠的问题,将不予追究责任;对自查不认真,隐瞒、虚报问题的,经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查出,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处理:

(一)对弄虚做假、违规审批农村低保的,一经查出,按所领取低保金年金额的10倍予以处罚。

第10篇

第一条为保障全市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给予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遵循下列原则:

(一)农村低保与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社会互助相结合;

(二)国家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及社会互助、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知识;

(四)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五)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农村低保实行市、县、乡三级政府负责制。市及县(市)区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农业、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公安、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低保工作方案、计划的制定及推动实施,负责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辖有农业户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核及上报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户的社区,下同)配合管理机关做好辖区内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初审,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五条凡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其他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七条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省其他县(区)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农村困难居民,可以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按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后,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八条保障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二)保障对象在领取保障金同时,要主动如实向村委会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续保申请。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不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待遇。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3年内自建住房和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家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家中安装电话(含家庭成员持有手机)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80%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有高于高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转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因赌博、吸毒、、酗酒和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虚报瞒报家庭收入的。

(五)户口在本市,但人在本市外居住半年以上的。

(六)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基它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十条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人员的劳动能力分为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终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具备完全劳动能力5个等级。

农村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工作管理和有争议鉴定结果的裁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劳动、人事、残联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负责。具体鉴定工作由县(市)区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专门医院承担,其它部门和医院的劳动能力状况鉴定结果须经县(市)区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可作为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依据。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和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对象年复查一次。

第三章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当地农村居民维持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用费用确定,并服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我市现行农村低保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收入650元。

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农村低保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保障标准差额享受;

现阶段保障金差额发放分为三档,即:根据家庭年人均实际收入与保障标准化的差额,就近靠档。

一档:年人均保障金为300元(月人均25元);

二档:年人均保障金为420元(月人均35元);

三档:年人均保障金为540元(月人均45元);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69周岁以上),在正常的农村低保待遇基础上,上浮20%。多种身份并存的,不重复计算,只上浮20%。

第四章收入计算

第十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收入统计口径计算),具体包括:

(一)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和劳务收入;

(二)退休金、补偿金和各种保险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

(四)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五)变卖家庭财产所获的收入;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继承和馈赠收入;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农林牧渔种植、养殖、加工收入有固定价格的按固定价格计算,无固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的荣誉奖金和津贴、优待抚恤金,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和补助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临时救济金和社会各界损赠的年累计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款物,不计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家庭人均收入以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在外务工或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不能出具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当地城镇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或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十六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年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凡扶(抚)养、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计算扶(抚)养费、赡养费;凡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超过部分数额的上述比例计算负担扶(抚)养费、赡养费。

第十七条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农村居民,原则上3年内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十八条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或村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五)村民代表评议。对有隐形收入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给予保障。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保障条件并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财产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由其居住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共同出具证明,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出申请。

(二)村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通过后,低保名单和保障金额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3天以上,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葫芦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乡(镇)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确定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确定发给保障金数额,委托村委会再次张榜公布3天以上。无异议的,发给《葫芦岛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村、乡镇、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接到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理审批手续。保障对象从管理审批机关批准之日当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困难户救济金和市、县(市)区政府筹集的农村低保保障金两部分构成。市、县(市)区政府筹集的农村低保保障金按支出数额5:5的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要建立农村低保资金财政社保专户,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困难户救济金和政府筹集的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统一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损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接收并缴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全部用于农村低保。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编制本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按照保障对象人数和保障标准编制每季(月)实际发放保障金需求计划,由财政部门根据每季(月)支出计划定期拨付。年终,民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保障金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不低于低保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的4%安排必要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保障金使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发放程序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按月或按季以货币形式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实物)。县(市)区财政将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并由民政部门在各乡镇为低保对象建立储蓄存折,由金融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八条保障对象可持有关证件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农村信用社或邮局等金融机构领取保障金。

第二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每年要核查一次;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名胜。每季核查一次。

第三十条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在当月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变更手续,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停发保障金的,由乡(镇)民政办负责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第三十一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农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跨县(市)区迁移,持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八章管理方式

第三十二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以家庭为单位归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资料。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表》、收入证明、调查相关材料等要及时归入低保对象档案。按户统一编码,装订成册,档案资料要录入微机;乡(镇)由专人负责管理,要有专门的档案柜,保留低保档案附件。村委会要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

第三十三条建立统计上报制度。每季度末25日前,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市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对上季度本地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人均补差水平等重要数据进行认真、准确统计、经领导审批把关,盖章后将报表及时报市民政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于当月30日前将上季度统计表上报省民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定期抽查和核查制度。每季度或半年根据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和档案资料,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民政部门在抽查保障对象时,应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级组织的作用,认真核实其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农村低保人数、补差水平以及低保资金支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经检查核实后,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提出具体调整意见。

第三十五条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各县(市)区管理系统采取微机管理和信息传统,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特困群众的生活情况。

第三十六条建立公示制度。县(市)区、乡镇应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并设立低保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村委会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保障对象的姓名及享受金额。

第三十七条建立农村低保备案制度。每年的三月底各县(市)区要将所属乡镇上年末农村低保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家庭地址、保障金额等基本情况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税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九章监督措施

第三十九条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不予及时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无故不按时发放保障金的;

(四)贪污、挪用保障金的。

第1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用房。

第三条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个人建房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核发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国土部门负责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村(居)民建房申请建设用地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房审核、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建房材料真实性的审查,负责选址、规划、用地的审核、放线、定界、填表、制图等工作,核发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农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房过程实施监管,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等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建房户的审查、公示、申报工作,并负责建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协调及本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行为的巡查、报告工作。

第四条农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要求;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镇(乡)、村规划的,不得受理和审批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

坚持“建新拆旧”的原则。村(居)民实施个人建房后,按规定应当退出原宅基地的,应当书面承诺于新房建成后按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退出原宅基地。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退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及时组织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办事公开制度。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流程等相关规定等进行公示。

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情况和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住户,可以申请住宅建设:

(一)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居)民集中点集聚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乡)、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符合分户条件,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四)因现住房为危旧房需要改造的;

(五)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六)经批准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

(七)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个人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

(二)未达分户条件的;

(三)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农村个人建房的宅基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村(居)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每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村(居)民建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内,层数控制在三层以下,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标准的必须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住建部门批准,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

方米;

(三)在原址拆旧建新,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新建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按不超过原有房屋面积控制。

第九条农村个人建房户可申请建房面积的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建房面积按两人计算。下列非常住人口,可计入计算人数: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经批准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

(三)县政府规定可予计算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农村个人建房不得擅自扩大经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有关配套设施标准,自行配建污水排放、化粪池、生活垃圾收集等设施,保持村容村貌的整洁。

第十一条农村个人申请建房,应当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土地使用权属材料;

(三)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并交由村(居)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协议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居)委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依法适时召开村(居)委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将申请建房户的家庭情况、拟建住房位置、用地面积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情况在本村(

社区)和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材料报送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应组织村镇建设服务站、国土资源所(分局)一同到实地勘测,对用地性质、面积、建房位置、建房占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

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个人申请占用非农用地和使用原宅基地并且不需要申请新增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由镇(乡)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个人申请新建住房需占用农用地,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镇(乡)人民政府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住建部门审批。

县住建部门在接到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测、审核、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未

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经批准建房的村(居)民应当在施工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镇(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宅基地四

至范围和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及高度。

个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确定宅基地四至范围和批准的房屋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异地新建住房户,应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一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宅基地给所属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个人申请建房应当提供户型设计的平面图和立面图纸,户型设计应符合《宿松县城乡统筹发展战略规划》所界定的建筑风格,户型图可选用镇(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图

纸,或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未附户型图的一律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农村个人建房,其建筑工程必须与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经过培训合格的个体工匠签订施工协议,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协议报镇(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培训合格的个体工匠,不得从事该类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六条个体工匠由(镇)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县住建部门指导培训,经培训合格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或个体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图纸,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必须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九条个人建房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层数等严重影响镇(乡)或村庄规划及相邻关系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

第二十条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承担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未按设计(通用)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从事个人建房的施工单位或工匠不按安全、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又拒不整改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施工资质证书或个体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农民个人建房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妨害、阻碍有关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中,县有关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人员、、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个人建房过程中发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严格执行《宿松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镇(乡)人民政府按规定自行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县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备案。

第12篇

自2012年以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在三农服务中心已设立窗口。村管站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村管站主要业务是对集镇和各村想要建房的农户进行现场勘验、场地放样、施工监督、建成验收以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等。

窗口工作情况汇报

一年来,村管站窗口接受村民建房审批申请53个,办结53个,严格按照便民服务窗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其中包括建房审批、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垃圾分类试点、危房改造、三格化粪池改造、美丽乡村建设、乡村公厕等内容。我站在办公区域粘贴了建房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并将这些材料分发到各村,并附上我站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方面村民电话联系询问。

存在问题

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村民住宅报批由村民向村委会申请,经过村委会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再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是否可以审批。

自有窗口以来,多数村民被村委会告知自行前往窗口要求办理建房审批,由于事先未得到村委会意见,窗口工作人员只能通知村民再次联系村委会办理审批手续,不仅导致村民白走一趟,还增加村民负担,引起村民不满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