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3 03:11:08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及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程序受理、调查、评议、审核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其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1、受理。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直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镇民政办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所有复印件清晰,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民政工作人员签名。
2、备案。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要单独登记备案。
3、审核。
(1)调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要组织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入户率要达100%,并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的记录,家庭经济收入计算参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直接责任。
(2)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3)公示。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要有《委托授权书》,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委托授权书》要一并公示、存档。
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严格县级审核、审批、公示
1、县级抽查、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2、批前公示。对拟予批准的,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3、审批结果的送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
三、强化动态管理
1、定期报告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各镇民政办要将低保政策宣传到位,引导低保家庭如实报告。
2、定期复核制。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复核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1)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2)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3、送达制。对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且说明理由,由镇民政办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减、停发通知书》,同时注销《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审验制。对通过定期复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5、随机抽查制。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每年抽查数量要不少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数的20%。
6、长期公示制。各镇民政办按要求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县民政局每个季度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规范档案管理
县民政局和各镇民政办分别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各类统计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等。
3、上报材料要求
(1)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类: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2)增发、减发、停发表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类(整户死亡的只报停发表):申请书、相关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增、减、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五、规范处置
作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的审前调查制度,在考评犯罪并予以刑罚借鉴中的地位日趋明显,其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1]。我们虽不应盲目追崇所谓国际领域先进的司法制度,但理当遵循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国际司法的一般趋向,来审视审前调查制度的合理性,并为我国司法实践借鉴推广。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四、结语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WWw.133229.COm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代理、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关键词】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知识;人际关系;青少年
【中图分类号】 R 179 R 395.6 G 479 R 512.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7)04-0319-03
艾滋病的蔓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针对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进行的综合防治[1-2],对高危人群的干预[3-5]以及在正常人群中开展有效的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6]。近年来,国内外也加强了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歧视现象及其干预的研究[7-9],艾滋病家庭的青少年正处于身心急剧变化时期,日常生活环境的突然改变会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艾滋病家庭的青少年是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最亲近的人,他们掌握AIDS基本知识的情况将会直接影响其对HIV感染者的态度;另外他们了解AIDS的基本知识对其加强自身预防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经济文化尚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为了解艾滋病家庭青少年所掌握的AIDS基本知识以及他们所受到的歧视现象,笔者于2006年7月在安徽省6个艾滋病综合防治项目县开展了调查研究,以期进一步对艾滋病家庭青少年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干预提供科学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按照感染HIV(包括艾滋病病人和未发病的HIV感染者)的人数在安徽省6个艾滋病综合防治项目县(萧县、利辛、界首、临泉、濉溪、郎溪)所占的比例,抽取艾滋病/HIV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患有艾滋病或感染HIV,并且调查时至少有1名10~18岁的青少年在家中)168个,每个家庭调查1名10~18岁的青少年,共调查了168名AIDS/HIV家庭青少年为研究组。同期在同村选取1名年龄相差在6个月以内,性别相同的青少年为对照组,共130人(有38名AIDS/HIV家庭青少年在同村没有匹配的对照)。
1.2 方法 使用自编的调查问卷,共20个项目。包括艾滋病相关知识;邻居、亲戚、朋友、同学等在知道研究组家庭成员感染HIV后,对该青少年的亲密程度和态度变化;青少年知道父母感染HIV后对父母的态度以及与别人交往时的心理感受等。本次调查采用入户一对一调查,调查员解释每一项目的填写方法后由青少年自己填写,如有疑问及时给予解答。调查人员由青年教师、研究生和预防医学专业高年级本科生组成。调查时当场检查有无遗漏,及时给予填补。
1.3 统计分析 资料采用Epidata 3.0录入,使用SPSS 10.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2组艾滋病知晓率比较采用χ2检验。
2 结果与分析
2.1 一般情况
2.1.1 2组青少年受教育程度 由表1可知,艾滋病家庭组青少年在小学及以下的比例显著高于非艾滋病家庭组,在高中及以上所占的比例则显著低于非艾滋病家庭组。2组青少年的受教育程度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7.878,P=0.000)。
艾滋病家庭组目前仍在读书的青少年所占的比例为89.9%(151/168),非艾滋病家庭组目前仍在读书的比例为96.2%(125/13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218,P=0.040)。
2.1.2 艾滋病家庭成员感染HIV情况 在调查的168户家庭中,父亲一方感染HIV所占的比例为35.6%,母亲一方感染所占的比例为28.6%,父母双方均感染所占的比例为29.8%,还有其他情况(父母一方或双方感染HIV,并有另外一名家庭成员感染该病毒)占6.0%。
2.2 2组青少年HIV/AIDS基本知识知晓率比较 由表2可知,艾滋病家庭组青少年AIDS/HIV基本知识的知晓率在40.5%~86.3%之间,非艾滋病家庭组青少年的知晓率在41.5%~78.5%之间。仅有少数项目在两组之间知晓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0个项目中,艾滋病家庭组青少年回答的正确个数平均为(12.7±4.5),非艾滋病家庭青少年回答的正确个数平均为(12.6±5.2),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0.065,P=0.948)。
2.3 家庭成员感染HIV后对青少年人际关系及学习的影响
2.3.1 家庭成员感染HIV后青少年人际关系的变化情况 由表3可见,艾滋病家庭青少年在其家庭成员感染HIV后,与邻居、亲戚、同学或朋友的关系比先前疏远的比例分别为35.1%,29.7%和37.5%;与邻居、亲戚、同学或朋友的关系比先前更为亲密的分别为9.5%,21.4%和6.5%,关系更为亲密者所占的比例明显减少。
表3 168名艾滋病家庭青少年在其家庭成员
感染HIV后人际关系变化情况
类型明显疏远略显疏远没有变化更亲密与邻居的关系33(19.6)26(15.5)93(55.4)16(9.5)与亲戚的关系15(8.9)35(20.8)82(48.8)36(21.4)与同学或朋友关系26(15.5)37(22.0)94(56.0)11(6.5) 注:()内数字为百分率/%。
2.3.2 家庭成员感染HIV后青少年与别人交往时的感受及对感染者的态度 168名艾滋病家庭青少年中,有36.9%在其家庭成员感染HIV后与别人交往时“心理总是有些胆怯”,6.5%的人“觉得无脸见人,很是羞涩”,其他人没有什么特别感受。艾滋病家庭青少年对家庭成员感染者的态度,有14.3%的人“自己非常伤心,但还是主动接触”,7.7%“自己非常伤心,主动接触明显减少”,还有36.9%的人对他们更亲近了,其他均报道与没有感染时一样。
2.3.3 家庭成员感染HIV对青少年学习的影响 168名艾滋病家庭青少年中,有151名目前仍在读书,其中5人(3.3%)报告上学期曾因家庭成员感染HIV而逃过学。20人(13.2%)报告学习成绩明显下降,26人(17.2%)报告明显上升,其他的均认为几乎没有影响。
3 讨论
3.1 艾滋病家庭青少年AIDS基本知识知晓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无论是艾滋病家庭青少年,还是非艾滋病家庭青少年,其AIDS基本知识的知晓情况都是令人担忧的,两组人群20个项目中大部分项目的知晓率在40%~80%之间。艾滋病家庭青少年AIDS基本知识的知晓率会直接影响其对家庭内HIV感染者的态度和支持程度;非艾滋病家庭青少年对AIDS知识的知晓率不仅会影响其对HIV感染者的态度,而且也会影响其对艾滋病家庭成员的态度[10]。另外,青少年是社会上最为活跃而自我保护意识相对淡薄的人,他们对AIDS知识的知晓情况也会影响自身防护[11]。所以,在艾滋病流行区青少年中普及AIDS基本知识至关重要。
3.2 家庭成员感染HIV对青少年人际关系的影响 艾滋病家庭青少年中各有35.1%,29.7%和37.5%的人报告其邻居、亲戚、朋友或同学与自己的关系比先前疏远。由此可见,我国艾滋病流行的农村地区对艾滋病及其家庭成员的歧视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着,这与国外的报道基本一致[12]。在对艾滋病病人综合治疗和关怀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对艾滋病流行区非感染者的宣传教育,为HIV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营造一个充满“爱”的环境。
2017失能调查报告
昨日,全国老龄办《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这份报告包括了对我国老年人口的性别和年龄结构、经济状况、医疗卫生情况及老龄产业市场等情况的最新抽样调查结果。
报告显示,在老年人健康状况不断改善的同时,仍然有18.3%的老年人为失能、半失能状态,总数达4063万人。老年人的家庭环境不适应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化的超过了6成。
此外,民政部下属研究机构中民社会救助研究院《中国老年人走失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每年全国走失老人约有50万人,平均每天走失约1370人。失智和缺乏照料成为老人走失的主因。
焦点1
近2成老人失能半失能
报告提到,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在预防保健、医疗保障等方面都有进步。报告显示,2000年,覆盖城乡老年人的体检刚刚起步,而到2017年,有56.9%的城乡老年人享受过免费体检;此外,2017年城乡享有医保的老年人比例分别达到了98.9%和98.6%。
不过,报告也显示,虽然我国老年人健康的整体状况在改善,但目前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仍然不容乐观。2017年,全国城乡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比例达到了18.3%,总数约为4063万人。
除了这部分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即使对于身体健康的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的退化,58.7%的城乡老年人认为住房存在不适老的问题,在农村老年人中这一比例高达63.2%。
一些地区为了让老年人更能适应他们的居住环境,也进行了适老化改造。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告诉新京报记者,围绕老年人住的问题,2017年北京市的政府部门计划为5000户有需求的经济困难、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通道、居室、卫生间等生活场所进行通行、助浴、如厕等适老化改造。
焦点2
农村空巢老人已超50%
报告显示,我国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丰富,除了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种花草、养宠物、参加棋牌活动外,上网也成为老年人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有5%的老年人经常上网,在城镇老年人中,这一比例为9.1%。同时,旅游日益成为老年人休闲生活的新选择,13.1%的老年人明确表示未来一年计划外出旅游。
但是,调查也显示出我国目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服务还严重不足,农村老年人精神孤独问题尤为严重,空巢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比例达到了51.3%,其中农村为51.7%。
2017年7月4日下午,丰台区海户西里北社区,86岁的崔老太被发现死在家中,遗体已经腐烂。社区居委会介绍,老太早年离异,子女也不在身边,独自居住多年。据了解,截至2013年底,北京户籍老年人口279.3万,占全市户籍人口的21.2%,空巢老人约占老年人口的一半。
焦点3
人口流出地老人走失多发
《中国老年人走失状况调查报告》通过分层随机抽样,课题组最终确定了北京、辽宁、山东、江苏、河南、广西、四川和甘肃等8个省份,随机抽取17个救助站1661位走失老人数据以及21个地方报警的报道数据,并对部分老人进行了深入的电话问卷调查。报告显示,每年全国走失老人约有50万人,平均每天走失约1370人。失智和缺乏照料成为老人走失的主因。
哪些地方老年人容易走失?报告显示,走失老人居住地多为农村或中小城市。调查数据显示,全国走失老人的重灾区同时也是大量人口流出的地区,走失的多数为农村留守老人。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接受过救助的走失老人中,仍有26%出现再次走失的情况,其中走失5次以上的老人占被调查老人的6%。他介绍,在老人走失的原因方面,最多的是迷路(占35%),其次是患有精神疾病(占18%),再次是因失智(占17%)。报告数据显示,约72%走失老人出现记忆力障碍情况,其中,经过医院确诊的失智患者占到总比例的25%。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等平台已共同搭建起老人走失救助信息系统。其中,救助寻亲网实现了全国救助站全覆盖,从而提高寻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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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失能老人最高可补贴400元
昨日是中国传统节日重阳节,北京市各区都开展了以敬老为主题的活动,有的区还了老年人的优待新政策及养老设施的建设消息。
据北京市民政局介绍,本月北京市将举办551场敬老爱老活动,是历年来数量最多的次。敬老月活动突出体现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和保障下倾,将走进家庭、社区、养老机构,倾听老年人心声,重点解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实际困难。
补贴可用于家庭医生支出
西城区民政局昨日《西城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暂行办法》。自11月1日起,西城区符合条件的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将可获得每月最高400元的居家照护服务补贴,用于购买生活照料、生活护理、送餐费补贴以及家庭医生等六类服务。
这些服务都包含什么?西城区介绍,生活照料服务包括上门修脚、理发、洗澡等服务;精神关怀主要包括为失能老年人及其主要照护者提供陪伴、精神慰藉等服务;健康指导主要包括建立健康咨询、安全用药提醒、膳食营养指导等服务;生活护理包括日常生活技能训练、褥疮清理等服务。
此外,这种补贴还可以用于老年人的家庭医生支出,家庭医生服务每次80元,每月最多2次,服务内容为建立健康档案、系统物理检查、健康评估等。
符合享受居家照护服务补贴的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最高额度为400元的居家照护服务补贴。补贴实行月结月清。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4时,当月居家照护服务补贴自动归零,下一月补贴额度同时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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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则在昨日透露,今年该区计划在各街道开设17家养老服务驿站,三年内增加到60家,满足孤寡老人的照料需求,并提供上门照料服务。
作兴国调查的情形
1930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上午,时任红一方面军总政委和总前委书记的,从新余县罗坊镇街上的木行店驻地出来,前往相距不远的陈家闹,出席在那里召开的联席会议。途经彭家洲时,看见许多着杂色衣服的新兵,主动跟他们打招呼。一问,才知他们原来是兴国县集体报名参加红军的农民。他们曾见过在兴国县群众大会上作演说,所以一见如故,称呼他“毛委员”。
这时,红军预备队营长傅济庭走出队列,请检阅他们的操练。驻足审视着这支尚未穿上军装的红军队伍。看见兴国农民饱满的热情和兴奋的情绪,满意地笑了。从彭家洲到陈家闹,一路沉思的突然对警卫员兼公务员陈昌奉吩咐道:“你去通知这位傅营长,叫他从兴国红军预备队里找出不同职业、各个乡村的农民,七八个人就行,下午到我们驻地开个座谈会。”陈昌奉向傅济庭传达了的意见。傅济庭在全营挑选了7人,连同自己共8人,于当日下午准时到会。
这个最初冠名为《八个家庭的观察》,以后被命名为《兴国调查》的调查,就这样在远离兴国县城200多公里的新余县罗坊镇街开始了。8位农民中唯一看到新中国成立的温奉章老人,对于那段往事,回忆起来,记忆犹新。
那是1930年丹桂飘香的十月金秋。10月29日这天,红军总前委传令兵按指定名单通知兴国红军预备队8人去罗坊镇街红军总部开座谈会。他们怀着既兴奋喜悦又忐忑不安的心情,走进红军总司令部驻扎的店铺,见坐在正席中间,两位负责记录的秘书坐在左右两侧。放下手中的文件站起身来,客客气气招呼他们在两排长凳上坐下,然后笑着说:“你们是兴国来的老表吧!稀客,稀客。请用茶,请抽烟。”说罢,拉开抽屉,掏出一把用废报纸卷成的“香烟”分发给大家。公务员给每人倒了一碗茶水。为了打消大家的顾虑,一开始就说他是和大家聊天的。然后他一一问过每个人的姓名、年龄、职务、成分、文化程度、家庭人口、家中田地山林和欠不欠债等问题,接着又问他们这次有多少人参加了红军?大家是不是真正愿意当红军?
他们对的问题逐一作了回答,说是来了8个连,都在预备队,都是自愿报名当红军的。投机分子和坏人一概不要,即使报了名也要他们退出,他们出钱也买不到当红军的资格。
听后点头称赞道:“对!当红军不能强迫,要靠自觉自愿,革命要真心实意,不能假心假意。”他的话说得大家都笑了起来。
头两天的调查谈话,边问边答,有说有笑,就像拉家常。红军领袖与普通农民彼此进行着心灵的对话和情感的交流,是那样的和谐融洽。还让人买了些吃的东西。大家嗑着瓜子,剥着花生,品着茶水,拘谨的情绪和紧张的心情很快消失了。
调查会正式开始时,说明了开调查会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希望,提出了调查纲目,然后询问了各个乡有多少贫农、雇农、中农、富农和地主,土豪劣绅杀了多少,逃走了多少,甚至连游手好闲、算命卜卦、拐脚瞎眼的人数都作了统计。这些农民回答的问题,有时是你一句我一句,大家凑情况;有时是推荐一个代表作中心发言,综合大家的意见汇报。调查会每天开两三次,有时开至深夜。大家一点不觉得疲倦。一切结论,都是由事先提出来,征求他们同意后,再记在本子上。还向他们询问了苏维埃政府、农村军事化以及发展生产的状况。本来他还要调查儿童、妇女的情形、交易状况和物价比较,由于开始发动了对中央苏区的第一次大规模“围剿”,红军要“诱敌深入”,撤离罗坊,向根据地退却,于是调查会只开了一周便结束了。
八位农民后来的情况
当年接受“兴国调查”的8位农民,在调查会后,大部分随军行动。其中,傅济庭、陈北平、雷汉香等6人随即参加了红军。
傅济庭,这位红军预备队营长,负责召集其余7人开会的干部,是兼开小作坊的农民。因家中小作坊账目未清,曾表示回家处理账目后再当红军。但与相处一星期,思想发生了变化,在调查会一结束就带头当了红军。他读书6年,文化程度较高,调到红一方面军总前委工作。1930年底在第一次反“围剿”胜利后,他请假回家处理小作坊账目,曾带回一张与、贺子珍合影的照片给乡邻们看。他在家3天后返回部队,途经崇贤圩,黑夜里被人怀疑为“”探子,杀害于河滩上。新中国成立后,他被评为革命烈士。
陈北平,革命前是教书先生,1930年冬请假探亲,因正值“肃反”高潮,他被仇家诬告为“”,从家中被抓走,解送到永丰区遭杀害。1982年复查,村里上报了材料,他被追认为烈士。
陈侦山,革命前是一个兼看“风水”的农民,参加红军后成为红三军团一名优秀的基层干部。1934年夏在第五次反“围剿”中,牺牲在广昌县东华山保卫战中。
黄大春,革命前是兼做鞭炮手艺的农民。他参加红军后的第二年又回到村里,在半个月内动员了同村一批做鞭炮的青年参加了红军队伍。后杳无音信。
雷汉香,雇农出身,革命前是泥水匠学徒。参加红军后,一直没有脱离部队,跟随三军团参加了长征,牺牲在突破第四道封锁线的湘江战役中,新中国成立后被追认为烈士。
钟得五,革命前是账房先生,参加红军后从未返回老家。钟来发是他的侄子,为避战祸,在其母亲的带领下举家逃往福建,新中国成立后才返回原籍,并过继给钟得五为子。
李昌英,佃农出身,当初在调查会上强烈要求当红军,但他年已48岁,未被红军接受,回到村里工作。1935年因生活所迫,年过五旬的他受雇于商人当挑夫,后患痢疾客死在赣州。
温奉章,佃农出身,是当时参加调查会的8位农民中唯一看到新中国成立的幸运者。他当时因腿疾没有被批准当红军。随红军向根据地退却时返家,因行走不便与在路上邂逅相遇。自己出资派警卫员在附近农家雇请了一辆牛角车(即独轮车),找人将温奉章扶上车,一路护送到吉安。温奉章回到村里后曾到红军后方医院当炊事员。中央红军长征出发后,他留在南方坚持游击战争,当了红二十四师一名普通战士。红二十四师向闽粤边境突围时,队伍被打散,他讨饭回乡从事农耕。20世纪60年代末,新余县在罗坊筹建作兴国调查纪念馆时,曾两度接他去作报告,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欢迎。1972年,他因患鼻咽癌,医治无效,病逝于家中,时年64岁。
当年参加调查会的8位农民,先后有7人当了红军,6人成为革命烈士。当年他们大都是中共党员和红军预备队营连级干部。他们参加革命是为了天下穷人的解放,他们不奢望得到革命胜利后的什么待遇。他们同无数中国农民一样,胸怀坦荡,默默无私地把自己的一切奉献给中国革命。
1988年对八个家庭后代的调查
岁月悠悠,人世沧桑,当年调查过的8户农民家庭,经过多年的历史演变,他们后辈的生活是一个什么状况呢?
1988年,江西省社科联和兴国县社科联组成联合调查组找到8位农民的后人,对他们的经济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测算,并同当年的调查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新老一辈都未摆脱贫穷、落后的生活”。
调查报告从四个方面同当年的调查进行了对照和比较:
劳动方式、生产工具――8个农户的后人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他们和祖辈使用的生产工具都是犁、耙、锄、铲,几乎没有变化。
口粮和债务――8个农户过去有7户吃不饱,1988年也有7户口粮不足,缺粮数相近,1930年有8户欠债,1987年仍有7户欠债。
文化程度――据统计,老一代人在调查时,平均读书5.1年,新一代人在1988年调查中平均读书5.3年,仅增加了0.2年。
生活水平――1987年8户农民人均年收入166元,处在贫困线之下,远远低于同期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406元的标准。
这份调查报告出炉后,在某内刊上登载过,其中的结论部分被一些报刊陆续转载披露,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激起了人们对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生活的热情关注,促进了扶贫工作向纵深发展。
1990年,中央政策研究室重新布置对“兴国调查”8位农民后代的生产生活再作调查的任务。江西省社科联根据上级布置的任务,再度组织调查组,对这8户农民开展追踪调查,自1995年至1996年11月上旬,先后作了三次调查,形成了一个详尽的“调查报告”。
2008年的调查:八位农民后代的现状
2008年五六月,我重新走访了8位农民的后代,调查、了解他们目前的生产生活情况。
(一)傅济庭之孙傅传芬
傅传芬全家有10口人,他自己在县城打工,2个儿子、儿媳在广东打工。全家年收入10多万元。4个孙辈都在上中小学和幼儿园,其中大儿子的2个小孩在广州读书。
傅传芬的大儿子在村公路边单独兴建了一幢两层的小洋楼,出租给别人开摩托车修理店。小儿子也在老屋旁边平整了一块150平方米的土地,并购买了部分建筑材料准备兴建新房。
傅传芬家有轻便摩托车1辆,电冰箱1台,彩电2台,电话1部,手机1部,安装了闭路电视。现用压水井,但已购买了安装自来水的水塔等材料,准备安装自来水。有家用碾米机1台。
(二)陈北平继子陈显来
陈显来,1939年生,曾就读南昌铁路学院(1959年),暑假后该学院解散,从此在家务农。
陈显来家有6口人。 儿子、儿媳和2个孙子都在外打工,2007年赚回4万多元。陈显来夫妻在家务农,2007年收稻谷2500斤,摘木梓20担(榨油140斤),出栏生猪1头。
陈显来家原来的房子在半山腰上,交通很不方便。2006年,他家又在村级水泥公路边兴建了一层砖混结构新房,占地面积130平方米。
陈显来家有摩托车1辆,彩电1台,VCD 1部,电话1部,手机4部,安装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器,打了压水井。
(三)陈侦山继子陈琼
陈琼已于1999年去世,其妻刘秀英,现年74岁。5个儿子均已成家,家庭总人口28人,生活在村里属中上水平。大儿子以前在赣州与人合伙开店卖家用电器,其他4个儿子都在福建承包建筑工程。现除了老四、老五仍在福建发展外,其余均已回乡创业。
陈琼的5个儿子中有4个另外建了新房,占地面积均在120平方米以上。老四的房子不仅内装修较好,家具、电器齐全,外墙还贴了瓷砖,在村里很显眼。老大虽然没有另建新房,但房子经过粉刷装修,收拾得干净整洁,倒也住得舒适。
5个儿子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头脑灵活,又有一门手艺,日子过得相当不错。老大凭着敏锐的商业嗅觉和广阔的人缘,经常做些转手生意,每年至少可以赚二三万元。老二回乡后承包了当地的几个建筑工程,还在村公路边兴办纸筋厂,收入也很可观。老四今年又在福建增加投资30多万元,新招工人30多人,规模不断壮大。老五夫妻在福建帮老四管理工地,年收入也不少于6万元。
5个儿子家家都有摩托车、彩电、音响、VCD、电话、手机,安装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和自来水。老四家还用上了电冰箱和组合家具。
(四)黄大春继子黄英明
黄英明,住永丰乡茶石村,现年67岁。家庭总人口6人,其中继子一家4口建房另居。
黄英明以前会木匠活,还会做爆竹。现在爆竹不允许小作坊生产,年纪大了木匠活也干不了,只好在家照管亲生女儿的2个小孩。
黄英明家属五保户,2007年共领救济款2070元。2007年初,黄英明患慢性心肌梗塞,后住院治疗,花医药费2300元,幸好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800多元。但仍需长期服药,每天药费10多元,成了一个负担。
继子黄春园,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在赣县田村一个砖厂打工,工资七八百元。儿媳在家养猪,年出栏生猪10头左右,可获利1万元。孙子初中毕业后学了电脑,现在县城某广告公司打工,除去吃用,每月剩余500元。孙女在广东打工。
黄英明家的住房是1969年后陆续建成的,土木结构,两层,占地面积120平方米。1999年,其继子又在旁边兴建砖混结构新房一层,占地面积110平方米,2006年续建第二层。今年进行了粉刷装修,看起来很漂亮。
黄英明家有摩托车2辆,彩电2台,电话1部,手机1部,安装了自来水和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
黄英明家的交通很方便,水泥公路接通了兴国县城和赣县,每天有2部中巴车从家门口经过。
(五)雷汉香孙子雷怡来
雷怡来,1953年生。雷怡来家有6口人,儿子、儿媳均在外打工,除去吃用每人每月剩余1000多元。雷怡来夫妻在家务农和照管孙子。2007年收稻谷31担,摘油茶4担(榨油80斤),出栏生猪1头。
雷怡来家的经济情况不太好。其妻从2007年开始患高血压、慢性心肌梗塞等病,每天药费10多元。2007年花医药费2000多元,因为是门诊,只在农村合作医疗中报销了100多元。
雷怡来家里原有老屋一栋,1994年在村口路边新建砖瓦房一幢,占地约120平方米,后陆续添建附属建筑,占地100平方米。现又进行了粉刷装修。雷怡来家有摩托车1辆,轻便摩托车1辆,彩电1台,VCD 1台,电话1部,安装有家用自来水。
(六)钟得五堂孙钟来发
钟来发, 1952年生,初中毕业,现在家务农。2007年收稻谷50担,出售30担;出栏生猪1头。2007年开始养母猪1头,现已开始产崽。
儿子、儿媳均在东莞打工,工资平均每人每月1900元。
钟来发家现住房为1984年所建,土木结构,两层,已粉刷装修,占地面积100平方米,附建26平方米。
钟来发家有摩托车1辆,彩电1台,轻便摩托车1辆,电话1部,手机1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1套,引山泉水自用。
(七)李昌英之孙李吉锴
李吉锴家现有15口人。他们夫妻都在家务农,耕种7亩责任田,养1头母猪,100多只鸭子。8个儿子有7个在外打工,1个在读大学。全家年收入近10万元。
李吉锴家的住房面积较大,但因为人口较多,仍不够住。2008 年新建了砖混结构住房1幢,占地面积120平方米。
李吉锴家有彩电1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器1套,手机1部,家用碾米机1台,引山泉水自用。
(八)温奉章之子温常鑫
温常鑫,现年64岁,初中毕业,原为民办教师,1985年转为公办教师。2008年上半年退休,退休后月工资1500多元。名下共有15口人,3个儿子均已成家分开另过。最大的孙子18虚岁,已高中毕业,还有1个孙子在赣州读技校;最小的孙子5虚岁,尚未上幼儿园。
温常鑫的大儿子在家种田兼做木匠,二儿子和三儿子都是夫妻双双在广东打工。大儿子和三儿子都已建房另居,只有二儿子一家和温常鑫住在老房子里。
这几年,公购粮免了,“三提五统”没有了,还有种粮补贴,本来温常鑫家的日子很好过了,但因为病痛多,花了钱,日子还是很拮据。温常鑫从2003年开始患腰椎盘突出,至今治病已花了4万元。虽然有医保,但因为没人服侍,不能住院治疗,只好看门诊,医药费报销不了。其妻钟元贞,2008年患病2次,一次是胃窦炎,一次是肾结石,差点死了。花了8000多元医药费,在农村合作医疗中报销了500元。其余看门诊费不能报。三个儿子中有两个儿子娶了两次亲,花费不少。特别是二儿子,现在的媳妇文化低,赚的钱勉强只够自己开销,生活还是比较困难。
1988年和2008年两次调查的比较
从1988年对8户家庭后代的第一次调查到2008年,时间过去了20年。这20年,正是中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的时期,也是中国“三农”工作取得显著成就的时期。特别是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来,不仅在农村取消了千百年来的“皇粮国税”,而且还发放种粮补贴,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进一步调动,生活和医疗得到了有效的保障。20年中,这8户农民家庭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现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不仅解决了温饱问题,大部分还过上了小康生活。真可谓“今非昔比”,“旧貌换新颜”。
这8户家庭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生活环境有了巨大改变。首先,交通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8户家庭都生活在山区,离圩镇最远的15公里,最近的2.5公里。前辈过的是“日走山路,夜打灯笼”、“出门三步羊肠道,百里千斤靠肩挑”的日子。这种状况在1988年调查时仍没有什么明显变化。现在,有6户家门前修通了水泥公路,有的路还开通了直达县城的客运班线。1987年8户农户中只有3户接线通电,共有8辆自行车。现在8户皆“路通电通水通”,家家有摩托车,有的家庭达五六辆。其次,改变了信息闭塞的状况。1988年,8户农民没有1户有电话,仅有1户购买了电视机。现在,不仅家家开通了程控电话,安装了闭路电视(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而且还用上了手机,做到足不出户也能知道天下大事。
(二)收入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87年,这8户家庭人均纯收入仅有166元,比全国农民平均水平低297元。2007年,人均纯收入达到2287元,比20年前增长了13倍。8户农民的收入不仅有大幅度的增加,其收入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88年,8户农民的收入基本上来自种田和家庭养殖业,占总收入的93.4%,货币收入甚微。现在,他们中的青壮年纷纷外出务工,脱离农业生产。在被调查的92人中有40人长年在外务工或经商,务工收入成为家庭经济的支柱。如陈侦山继子陈琼一家,1988年调查时缺一个半月的口粮,欠债500元。其后代通过外出务工挣钱,现在不仅口粮不缺,而且家家建了新房。其四子在福建承包工程,成了村里响当当的富户。
(三)生活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在物质生活方面,1988年,8户农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粮现象,只能过“番薯丝拌饭”的日子;除了过年过节,基本上没有肉吃。可以说,他们仍然挣扎在温饱线上。现在,他们不仅家家粮食有余,而且村村都有卖肉点,鸡鸭鱼肉,想吃就吃。除了自酿的米酒,家家都储有数量不等的白酒或啤酒。他们都“有车(摩托车)有房”,过上了以前只有城里人才能过上的“楼上楼下,电灯电话”、“龙头一开,流水哗哗”的生活,完全跨越了温饱线。有的学者将当代农民的小康标准概括为“出门有摩托,吃饭有酒喝,睡觉有老婆”三句话,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8户农民均已跨进了小康行列。
在精神生活方面,除了政府组织的文化下乡活动外,8户农民都有自己的电视,可以随时观看喜爱的电视节目。有的村庄还有自己的庙会和戏团。有的乡村办起了幼儿园,小孩可以自愿选择满意的地方就读。
在生活、医疗保障方面,建立了困难群体救助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问题。
(四)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1988年调查时,8户农民后代的思想都比较保守,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等、靠、要”的思想比较普遍,有的要求贷款,有的希望给予救济。现在他们户户青壮年劳力都外出打工,凭着智慧和汗水融入到现代化都市生活之中,明白了幸福生活要靠自己创造的道理。特别是他们感受到了知识的重要,纷纷花血本进行教育投资。现在,他们的后代中,有1人考上了全国重点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有4人中学毕业后读了技校。有的从小就把小孩送到南昌、福建、广州等地上学,希望他们学业有成,用知识来改变命运。
(一)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推进我县低保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转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总体目标。对全县现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重新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核查。
(二)主要任务。一是落实政策。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工作的意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状况核对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改革申请审批流程。二是清理核查。对全县现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新认定资格,做实低保人数。三是促进公平。进一步强化管理和监督,全面实现阳光救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基本原则。一是统一组织。这次清理核查工作由省里统一部署。同步推进。二是属地管理。县政府承担清理核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三是突出重点。重点清理核查那些重复保障人员、有固定收入人员和有劳动能力人员。四是公平公正。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坚决予以清退,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五是确保稳定。加强工作力量,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清退工作中的矛盾,确保全县社会稳定。
二、实施步骤
清理核查工作总体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一)宣传动员主要任务有三项:
1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方案。各乡镇要按照本方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
2制定《实施细则》并通过政策解读、政策问答、媒体专访、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做好宣传。按省里政策精神。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3对基层参与清理核查人员进行政策理论、业务流程和工作技能培训,动员培训。县里和各乡镇通过集中授课和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形式。为开展清理核查做好准备。
(二)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阶段是这次清理核查工作的关键。主要任务如下:
1重新登记。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乡镇要依据现有档案资料。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重新登记,重新填写全省统一制式的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指户主本人或申请家庭授权的委托人,下同)重新申报家庭财产、收支情况,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建立困难家庭诚信评价机制,由申请人签署《诚信承诺书》并签字画押。此次清理核查工作要区分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程序和不同方式组织实施。城乡低保家庭因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常年困难,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重点家庭,可不入户核查,但要按新政策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和档案资料;对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以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较大,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短期内生活困难的一般家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清理核查程序,进行重点清理核查。对于在上半年城镇低保家庭中已经进行过“信息比对”和“三级联审”可不重新核查,只需按新政策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和档案资料即可;未进行“信息比对”和“三级联审”必须重新履行相关程序。照省里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理核查。
2信息比对。县民政局要对申请家庭的财产收入情况。检验申请家庭是否隐瞒财产收入,初步判断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否需要进一步入户核验。经比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主要原因,收回并销毁《低保证》
3联合入户。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乡镇。由乡镇和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联合进行入户初审(联合入户不得少于2人)并依据申请人填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户核实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财产、收支情况,并填写全省统一制式的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入户的同时,采集申请家庭成员指纹。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入户时记录能反映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像、图片资料,以备查验。县民政局要对乡镇和村(社区)联合初审结果进行入户抽查,抽查比例不应低于30%新审批的县民政局入户率要达到100%
4资格评议。由县民政局主持。并依据自愿原则,允许一定数量的村(社区)居民到会旁听,以确保评议的公正、透明。评议前,村(社区)要在明显位置张贴《会议通告》告知村(社区)居民评议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评议时,首先由县民政局说明信息比对情况,然后由乡镇说明申请家庭入户核实生活状况、财产收支情况,最后由参会“联合审查组”成员,依据调整后的新政策和新测算的保障标准,进行评议,最终确认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同时要根据申请家庭收支状况、困难程度、家庭主要成员劳动能力等因素,将符合条件家庭成员划分成不同类别予以分类保障,重新核定补助金额。公开评议过程中,还要适当征求参与旁听的村(社区)居民意见。
5资格公示。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村(社区)村(社区)要按县民政局和乡镇的要求。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板张榜公示7天,并注明县、乡镇两级低保工作机构的举报电话,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6资格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按户予以保障,并依托指定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低保金;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责成乡镇及时通告申请人,由“联合审查组”对居民举报信息进行重点审核,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原因,收回并销毁《低保证》
7信息录入。乡镇要在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上传“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县民政局对乡镇录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系统内审核,经校对确认数据真实可靠、符合逻辑后,完成低保对象系统内审批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操作。
8建立档案。县民政局要根据《省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按户建立纸质档案,流程。县民政局和乡镇各自保存。同时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中按户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9将所有低保家庭的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家庭住址、保障起始时间、保障类别、月(季)补助金额度等保障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公开县、乡两级监督举报电话,保障情况公示。乡镇负责设立的公示板。方便社会群众监督。县民政局在低保服务大厅或办公场所门厅,通过大屏幕电子显示屏或自助式查询机等形式,对现有低保家庭保障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要注意保护低保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于那些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重点保障家庭,可不进行公示。
(三)总结验收主要任务有三项:
1.各乡镇要组织人员开展自查,各乡镇自查。清理核查结束后。逐村逐社区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组织人员重新进行清理核查。
2.组织人员,县里抽查。县清理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各乡镇清理核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3.将清理核查工作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成效;清理核查后低保对象人数、类型构成;已清退人数、类型构成等)上报县城乡低保中心。县清理核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上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总结报告。各乡镇要在月日前。向县政府作专题汇报。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此次清理核查工作由县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提高认识。县里将成立由副县长贾树飞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赵济民、副局长潘有尧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城乡低保科和城乡低保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设政策宣传和咨询、监督检查、接待三个工作组,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各乡镇也要参照县里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乡镇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分工负责,层层包保,责任到人。同时,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跨部门家庭财产收支信息比对机制,为做好清理核查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低保工作将全面实行“两级管理”三级联审”模式。所谓“两级管理”指低保的申请、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全部由县、乡两级机构负责,两级管理”三级联审”政策调整后。村(社区)不再负责受理低保申请和审核工作。
主要负责信息比对、收支核定、入户核查、资格审批、信息公示、档案管理、数据复核,县、乡两级及村(社区)具体职责如下:县民政局承担低保审批管理工作。核发《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以及低保资金管理和社会化发放等工作。乡镇承担低保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配合县民政局做好申请受理、收支核定、入户核查、资格评议、信息录入、日常管理、组织公益劳动等工作。村(社区)主要受县民政局或乡镇委托,负责政策宣传、事项通知、人员公示、协助入户等服务性工作,并负责随时监测低保家庭财产收入信息及家庭成员的变动情况。
由县、乡、村(社区)三级组成“联合审查组”共同入户核定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及家庭财产、收支情况,所谓“三级联审”指在县民政局主导下。共同公开评议、审批申请家庭的低保资格。联合审查组”人数应不少于7人,组长由县民政局主管局长或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民政局低保工作人员、乡镇民政助理或低保专职人员、村(社区)低保专干和驻乡镇、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群众代表组成。除组长外,其余成员要随审查区域的不同而进行调换。
(三)阳光操作。各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透明。清理核查前将调整后的新政策、申请审批新流程以及这次清理核查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等印制成宣传单,发放到所有困难群众手中,最大限度争取困难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通过政策解读、热线互动、媒体专栏、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让社会各界群众理解清理核查的目的和意义,主动支持清理核查工作。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利用公示板公开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的基本信息,让社会各界充分参与监督和管理,全面实现“阳光救助”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城市贫困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城市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做好这项工作对保持全区经济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当前,随着全区各项改革的深化,以及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政策的落实,城市低保工作面临着要求更高、任务更加繁重的局面。全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目前低保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管理不够规范、手段落后、工作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把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相结合,狠抓工作任务的落实,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政策条件,保证重点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各街道、镇和*工业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扎实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严格政策界限,把好低保入口关,将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大病、二等残以上、单亲无收入人员或家庭作为保障重点,做到应保尽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人员申请低保,要严格政策条件,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就业介绍或有业不就者、无故三次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者以及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三、规范程序,加强工作的监督管理
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须由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或户口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布,群众无异议的,据实上报街道(镇、工业区)核实,最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发生了变化的,本人应及时报告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由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上报街道、民政部门,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
城市居民采取少报瞒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低保金、或领取低保期间家庭收入增加未及时报告,继续领取或多领取低保金的,一经查实,进行批评教育,其领取或多领取的低保金要予以追回,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罚。
四、加强低保工作力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目前,全区低保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繁重。各街道、乡镇和*工业区都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充实加强低保工作力量,确保人员、经费到位。要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经常进行低保政策法规、低保管理服务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全心全意为低保对象服务的高素质队伍,为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对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或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关键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刑事社会调查
一、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20__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为了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__〕12号),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用办法》)。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根据此定义,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是人民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是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此《适用办法》,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
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5、受害人的意见。
另外根据此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为: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或对罪犯拟裁定假释的,应在一周内向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书副本,并同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抄送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19世纪中期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是社会矛盾激化、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少年犯、常习犯罪的增加,人们没有任何考虑,感到无能为力。近代学派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其又可分为两支,一支是龙布罗梭、菲利(后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一支是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无论是刑事人类学派,还是刑事社会学派,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将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犯罪人上,重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以及犯罪人的人身特征。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新派基于上述的思想提出了意志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
任论、改善刑、特殊预防等刑法理论,刑罚制度因此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以及刑罚替代措施。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正是此种刑法理论的产物,即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拟处以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时所进行的适用调查。 (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审前社会调查某种程度可以决定被告人被处以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那么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就值得探讨。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此制度有地区称为“人格调查”,即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或是自行委托、与其他机关联合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调查。因此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品格证据。另有观点认为,即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使用面再广,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
笔者认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做为证据,只能作为司法证明。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由于审前社会调查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具体案情没有关系,只能证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司法证明,作为量刑的依据。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刑罚的重心从报应和威慑转向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改造,行刑社会化成了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了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我国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犯罪人实施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符合世界潮流、顺应时展。因而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价十分必要。
首先,审前社会调查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在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潮流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实行开放性的社区矫正是他们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实现司法和谐,实现刑罚的目的。反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仍然实行监禁刑,以求实现报应目的,恰恰是对被告人权利的践踏,不利于个别预防的实现。所以,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行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其次,审前社会调查是法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十分必要,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保护,无论刑罚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本质都是对法益的保护,所以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刑罚措施首先不能侵犯法益,其次才以实现特殊预防为目的。故而对于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以保证其没有人身危险性是必然要求。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湖北省试行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在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适用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这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此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没有涵盖审查阶段,同时也没有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所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仍需完善,应当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建立统一的社会调查制度,即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一)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20__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20__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5条指出,“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辩护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对我国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补充。然而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适用于法院开庭审理前,只能针对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并且只能由法院来启动,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应当局限于审判阶段,并且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具体而言,刑事社会调查制度适用于审查阶段的两种情况为:(1)不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此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就需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2)暂缓决定。暂缓是指检察机关在检察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罪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暂时不的决定,同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暂缓的决定及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完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和适用对象。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仅为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和法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应当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均可以提出调查申请。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不但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将法院做为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就排除了检察院在作出不决定时适用社会调查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适用的可能,
不利于法益的保障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另,我国目前社会调查制度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社会调查制度等,制度设置相互不融合,所以应当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调查制度融合一起,形成统一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作出统一的管理,故而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和拟被不、暂缓的犯罪嫌疑人。 再次,统一社会调查的启动程序。当各启动主体需要启动社会调查时,应在一周内向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从调查员库随即抽取调查员开展调查活动,调查员直接对启动调查的主体负责,完成调查后直接交付法院或检察院。
(二)建立专门的刑事社会调查主体
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启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实施。而我国《关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调查报告的来源有三种:一是《适用办法》明确规定的县、乡社区矫正办公室;二是由检察院、法院、辩护人进行调查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三是由检察院、法院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机关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这种多重调查主体的现状势必影响社会调查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首先,当检察院、法院针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检察院、法院受到审限的限制,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所以社会调查报告很可能存在不全面等问题。而检察院、法院也多数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一百年后,艾玛的话似乎正在逐渐变成现实。据 2011年 12月 14日美国民情调查机构皮尤(Pew)调查中心的调查报告说,美国 18岁以上的成人目前只有一半多一点点(51%)的人已婚,这个数字在十年前是 57%。
十年之内,进入婚姻的人继续减少,越来越多的人不再认为婚姻是必要的。30岁以下的年轻人有四成认为婚姻已经过时。结了婚的人中,有三分之一的人认为结婚不是人生的必需。
这个最新的社会调查还统计了美国 2010年登记结婚的人数,并把这个数字与 2009年的数字比较,发现结婚的人数居然下降了 5%。这种巨幅下降,到底是因为美国经济衰退还是因为社会变化,专家们议论纷纷,似乎没有共识。不仅如此,报告说美国人现在结婚的年龄越来越推迟,一半以上第一次结婚的男性年龄是 29岁或以上,女性 27岁以上。
我看这条新闻时并没有惊讶,因为这就是生活的现实本身。不结婚或晚结婚的人比比皆是,并不奇怪,统计数字无非是把现实变成了新闻而已。婚姻这种制度正在逐渐演变、逐渐分解之中。我认为美国有一天可能会像欧洲一样,不结婚的人成为主流。从某种意义上看,不结婚或晚婚是社会从传统男女婚姻社会向更多元的家庭结构的进步和发展的标志。
我在美国这里的女朋友们大多没有结婚。我问她们为什么不结婚,每个人不结婚的理由各有所异,但是有一点却是共识:婚姻与家庭并不是女人的归宿,对自己的定义并不是以婚姻为标志,没有结婚不是精神负担,也没有很多人特别是家人劝她们结婚。她们没有必须结婚的个人内在的和社会的压力。我的女朋友们大多是受过教育的女性,因为工作和事业,她们并不把婚姻当成自己生活的主要目标,虽然在美国结婚仍然是值得大家庆贺的好事,但是如果一个人没有遇到自己想结婚的人,没有结婚,或只是跟伴侣同居,大家也不觉得有什么稀奇。
美国《纽约时报》曾经报道过很多中年女性对自己单身的想法。一个名叫伊莱莎 •特里斯的女子在结束了 34年的婚姻后说:“一个很好的男人向我求婚。我对他说:‘我正要起飞,正要做自己,可别把我这样的感觉夺走。’”另一个 57岁的女性卡罗 •葛瑞肖说:“我现在生活得很舒服,我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我曾经是母亲和妻子,我不想再做一遍了。”
在美国做单身并不意味着没有性生活或生活孤单无侣,我的女朋友们几乎都有伴侣。因为美国单亲家庭相当普遍,单身女性自己生孩子、自己养孩子一点儿不奇怪。我的同事爱丽丝跟男朋友分手后,自己到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做了移植,怀孕生了女儿,母女两人生活得很快乐。
在医疗保险等等具体问题上,美国的单身母亲和孩子不用担心没有福利,医疗保险帮助单身女性付移植等费用。
美国女性晚婚或不婚的潮流反映了美国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也反映了美国女性自我角色设定的变化,标志着美国社会家庭结构进一步向多元转化。
—— “低碳经济与生活”调研报告
冯艳慧
为了了解和掌握居民个人对于低碳经济的认知和实施意愿,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对低碳经济的相关拓展研究,服务于我国新时期低碳经济形态转变,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利用寒假时间进行了此次问卷调查,主要涉及各个阶层家庭基本情况和低碳经济意愿。调研报告主要包括调研数据说明、调研背景、调研结果、调研体会、调研建议等内容。
一、调研数据说明
调查方式: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2011年1月15日—3月1日
调查地点:河北省
问卷数量:100份
调查范围:社会管理者阶层
个体工商户阶层
农业劳动者阶层
专业技术人员阶层
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二、调研背景
近年来,气候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低碳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而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问题及其诱因不断地为人们所认识,不止是烟雾、光化学烟雾酸雨等的危害,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升高将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也已经被确认为不争的事实。在此背景下,“低碳生活”、“低碳经济”、“低碳技术”、“低碳发展”、“低碳社会”、“低碳城市”、“低碳世界”等一系列新概念、新政策应运而生。而能源与经济以至价值观实行大变革的结果,可能将为逐步迈向生态文明走出一条新路,通过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了解人们关于低碳的认识程度,开展了“低碳经济与生活”的调研。
从大的方面来看,低碳对全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形势下,世界范围内正在经历一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的巨大变革:发展低碳能源技术,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消费模式,并将其作为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之间关系的基本途径。就全球来看,欧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率是较高的,但是由于他们消费水平高,二氧化碳的减排责任并不占优势。我国每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约为五十四吨,是世界二氧化碳的第二排放大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下,“高碳模式”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重要内容。有人分析认为,中国要达到欧洲的低碳水平,中国的钢铁产量必须要降下来;但中国要继续发展,钢产量就得继续维持十年至二十年。当然,既保持高能耗产品的产量,又尽最大的能力减排二氧化碳,也可以定义为低碳经济。因此,发展低碳经济既是尽国际义务,也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出路。
从小的方面着眼,低碳生活与我们每个人都紧密相连、密不可分。首先,我们倡导的低碳生活,也是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早已知道,素食比肉食消耗的资源少,前者是低碳的,同时也是更有利于健康的;长久在空调房生活,其实不利于强壮身体的养成。许多习惯低碳生活的人士认为,用低碳方式生活,不过分追求物质生活,在当今浮躁的社会中,能带来心灵上的宁静。
其次,低碳生活的实现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靠的是每个人的自我约束,所以,也可以说,低碳生活能够增强我们的自制能力。自律程度如何,是一个人素质高低的表现。经济的、环保的、生态的、健康的、自律的生活,就是高素质的人的生活方式。那么,低碳的生活,就是高品位、高素质的生活。
最后,低碳生活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节约意识;有利于缓解能源紧张,减轻环境压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调研结果
(一)家庭基本情况
图1
本次调研共发放了100份问卷,调查的家庭基本情况包括月电费、月水费、月燃气费,如图1所示。可以明显看出,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的月水费较高,达到每月40元左右。个体工商户的电费尤其高于其他阶层,至于燃气费方面各个阶层则相差无几。由于天气较冷,又加上是在寒假期间,所以居民呆在家里的时间普遍增加,很自然地,居民们使用电视机、空调、电脑的频率也会增加,其次是热水器、洗衣机,在家时间长,以至于用电量及用水量直线上升。据资料显示,家居用电也要排除相应的二氧化碳气体,用电越多,排放二氧化碳也就越多,对环境造成的压力也就越大。
冬季大多数家庭的取暖也是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一大方面,故针对家庭每年取暖费做了调查,具体情况如图2。调查结果表明个体工商户阶层年取暖费平均高达2000元,社会管理阶层取暖费在1700元左右。相比较而言,农村劳动者的年取暖费较低,平均在700元左右。实际调查中发现,有不少农业劳动者冬季根本不取暖。
图3
(二)家庭使用电器情况表2家庭使用电器主要包括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电脑、电风扇、空调、电磁炉、饮水机等,各阶层使用比例如表2。其中80%的个体工商户、65%的社会管理人员、60%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空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将近一半的农业劳动者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也拥有空调。可是从另一方面看,这也将给我们的环境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压力。表3空调和电风扇的使用频度也在很大程度
一、概念与特点
调查报告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
调查报告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写实性。调查报告是在占有大量现实和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用叙述性的语言实事求是地反映某一客观事物。充分了解实情和全面掌握真实可靠的素材是写好调查报告的基础。
(二)针对性。调查报告一般有比较明确的意向,相关的调查取证都是针对和围绕某一综合性或是专题性问题展开的。所以,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集中而有深度。
(三)逻辑性。调查报告离不开确凿的事实,但又不是材料的机械堆砌,而是对核实无误的数据和事实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探明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预测事物发展变化的趋势,提示本质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得出科学的结论。
二、分类
调查报告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情况调查报告。是比较系统地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基本情况的一种调查报告。这种调查报告平方根是为了弄清情况,供决策者使用。
(二)典型经验调查报告。是通过分析典型事例,总结工作中出现的新经验,从而指导和推动某方面工作的一种调查报告。
(三)问题调查报告。是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澄清事实真相,判明问题的原因和性质,确定造成的危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建议,为问题的最后处理提供依据,也为其他有关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的一种调查报告。
三、写法
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东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这实际上类似于发文主题加文种的规范格式,如《高校发展重在学科建设――大学学科建设实践思考》等。作为公文,最好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在放寒假期间我参加了xx乡xx村的几项调查活动,在调查期间让我真切感受到耕耘的艰辛,收获的喜悦, 在实践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的工作。
我们调查了xx村受教育状况 村民中有30%受过初等教育、1%受到过高等教育。现在村里只有13个高中生。如今儿童的上学年龄限制到6岁,但有50%的孩子八岁才开始上学。
我们还调查了农民的生活状况,据调查村民的粮食、蔬菜,肉制品都自给,只买一些油盐、因此大部分家庭每月生活费在100元以下。
经过这一段时间与乡亲们的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农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比起城市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越是贫穷地区的人们对教育的渴望越强烈。教育滞后的根源不在于观念的落后而在于经济的落后.
在我们调查的家庭中有80%的家庭的三分之二家庭收入用于孩子的教育,绝大部分的家长非常希望孩子能上到大学.我依然清楚地记得乡亲们朴实的话语,搞调查时,当问及孩子们的学习情况时,他们总说:我的孩子能像你们一样就好了.其实我们这么辛苦,啥也不图,就希望他们多学点东西,找一条好的出路.还记得有个老汉对我们说:俺孩子能上到哪,我供到哪,就算砸锅卖铁也得上. 由此,我们转过头来想一想,一个地区是否重视教育能单凭入学率或人口文化水平来衡量吗?答案是否定的。对于农村来说,判断人们重视教育程度的标准应是他们用于教育的开支所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虽然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但也正因为落后,他们比城里人更渴望受到教育、更渴望个个都能考上大学!当你看到周家村的乡亲省吃俭用供孩子们上学的时候;当你听到老汉说砸锅卖铁也得上的时候,你还会说他们不重视教育、还在扳着指头数有几个失学儿童吗?!那么,盲目地给老少边穷地区扣上不重视教育、教育意识薄之类的帽子是不是过于武断、是否含有某些歧视成份呢?不是因为我是一个农村的学生我才说这样的话,而这是我们调查的真实情况,而且在这一方面我以过亲身的体验。
从开始调查到调查结束,我的心情经历过一次次的万千感慨、一遍遍的心潮澎湃。在与乡亲们从接触到磨合再到打成一片,乡亲们对我们关怀备至,待我们如亲生儿女,我们体会到乡亲们淳朴的情怀,也感受到了农村对知识的渴求,对富裕的渴望。面对这份深重的情谊,我们都想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xx村的父老乡亲们做出贡献。但是对于有一些想法我只是想得到却无能为力帮助他们,然而现今我们只能在宣传xx村成功的经验的同时,提一些不够成熟的建议。
以前该村是连乡村公路都没有通,目前,村民们的收入主要是靠养猪和种土豆,公路以到了村公所,这样就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赚钱机会,比如,他们可以种很多的土豆,还可以养猪,养牛销售出去。 当然,这取得的一切成绩离不开村领导付出的巨大努力和广大村民的辛勤劳动。
通过几天的实践,我们发现该地农民的经商意识非常薄弱,或许是受传统观念影响太深,其时,逐步使他们转变观念对经济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在我们调查完了以上的项目后我还又参加了xx村的雪灾调查,自XX年1月中旬以来,持续肆虐的强降雪使我们村遭受了史无前例的冰雪灾害,在我和村委会的参观过程中他们主要是调查了,雪灾对越冬作物的影响,我村小麦已陆续停止生长,进入越冬期。今年大雪暴雪天气过程对我村的小麦的降雪量和低温程度基本正常。到目前为止,降雪过程对我村冬小麦生产利大于弊。有利因素为,首先,处于越冬期的冬小麦且有积雪覆盖,减轻了冻害发生;其次,气温降低减缓小麦旺长的势头,有利于改善群体结构,低温过程冻死一些晚弱苗,群体结构更趋合理;第三,低温大雪降低越冬的虫口密度,抑制病害蔓延,对减轻来年病虫害有利。竹子:目前,这次大雪、暴雪天气主要对我竹子造成了不利影响,在我村偏高一点的社所有的竹子都压段了,还有在我村威林寨的一片松树林全被压段,主要危害首先是降雪持续时间长,雪量过大,竹子和松树较高和叶子很多而且脆弱的植株体经不起重压造成茎杆折断等机械损伤;二,由于气温较低,树木上的冰挂易造成其枝条压裂、压断和压倒。在个别的社家禽大棚也有倒塌现象。还有一些是连住房都被雪给压塌了。
对养殖业的影响:寒冷天气使牲畜大量失热,增重速度下降,幼畜、病弱畜、家禽往往经不起寒流降温而造成死亡。羊场场房、圈舍倒塌。在二月一日的一天我和 xx乡的几个领导及xx村委会到xx村西洋平社去参观那里的受灾情况,那里的村民说他们家的母猪生下了十四只小猪由于天气的寒冷被冻死了十二只,只活了两只,按今年的物价他们家就损失了7000元左右。还有的是刚生下的小羊羔以被冻死,这西损失都很大。通过村委会调查后xx村委员会发动所有的农民及时清除各类林木,特别是常绿树木、经济果木林、苗木枝梢的积雪、冰挂,防止压折造成损失。及时处理断裂枝干,对完全折断的枝干应及早锯断削平伤口,涂以保护剂,以防腐烂;对已撕裂未断的枝干,不宜轻易锯掉,宜先用绳索吊起或支撑起,恢复原状,受伤处涂以保护剂并绑牢,促其愈合恢复生长。同时要及时施肥、恢复树势;树体伤口多易引起病虫害,应加强病虫害的防治。林地、果园地的田间积水也要尽快排除,防止涝渍和冻害。在这一次受灾拯救过程中xx村会的书记他是我们全村的榜样,他和村民们吃住在一起,奋战在一起。在抗灾一线,他废寝忘食,身先士卒,带头苦干;在办公室,他通宵达旦,运筹帷幄,不知疲倦,在他的身上体现了一名领导干部敢于战天斗地的勇气与魄力,他忘我工作的精神深深感染和鼓舞了农民的斗志,在他的带领和指挥下,参与抗灾的广大农民群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取得了一场又一场攻坚战的胜利。他不仅是我的偶像而且还是我学习的榜样。我们通过大学学习后,要想尽快的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适应社会的需要,就要在学习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认识社会,认识自己的社会位置,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激发自己的学习热情,调整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战胜各种困难和挫折,锻炼意志和毅力,为适应以后的工作做一定准备.这是我参加这次社会实践的目的之一。
社会上的很多东西单从课堂上是难以得到的.因此我们必须走向社会,深入农村,农民的现状,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增长我们的才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