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云研学术,期刊咨询:130-7314-7102  订阅咨询:130-7314-7102 
0
首页 精品范文 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时间:2022-11-18 08:47:15

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第1篇

范文1 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我叫***,女,2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年至今担任***村妇女主任。家中共有五口人,下有三个子女,夫妻一直以来相亲、相敬、相爱真诚相处,建立起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老人、夫妻、小孩一家人和睦相处,幸福美满,把小家庭安排的井井有条。全家人团结和睦,遵纪守法,相信科学,积极进行,乐于助人,善待邻里,在家中能抢挑重担,任劳任怨;夫妻敬业爱岗事业有成,老人安享幸福晚年生活,是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深受邻里和社会的好评,赢得了周围人们的赞美。

一、爱党爱国、诚实信用

从我本人来讲,有着20xx年的党龄,对党组织、对国家有着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这种感情积极地影响着每一个家人,全家人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改革开放,是一个政治上信得过的家庭。全家人遵纪守法,而且积极帮助和教育村违法人员改过自新、重新作人。慎诺守信是该家庭的传统美德,也是邻里和社会公认的优良品质。

二、爱岗敬业、积极奉献

我在职这些年,兢兢业业,克已奉公,工作中既勤勤恳恳,又坚持原则,较好地配合了乡政府抓好妇女和计生工作,曾多次获得过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他人也能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

三、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是我们家庭的良好的家规与家风,全家人互相尊重,互敬互爱。晚辈对长辈尊敬、孝顺,长辈对晚辈爱护,妯娌之间、姑嫂之间关系十分亲近,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和睦家庭。在对待邻里关系上,全家人能够善待左邻右舍,帮助他们排扰解难,邻里关系亲如弟兄,情同手足。

四、尊老爱幼、重视学习、以德育人、重视子女的教育

在生活中,我深刻地认识到,父母亲对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无论是老一辈还是父母亲,都要把对下一代的爱建立在科学和理性的基础上,把对子女的爱的感情同培养他们的人生观、道德观及其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结合起来,讲究方法、讲究技巧。健康的家庭需要一个健康的环境才能得以健康的发展和延续,我与爱人始终把对孩子的教育放在第一位,为此时常阅读家庭教育方面的专著,在网络里与各位妈妈探讨子女教育的方法,我经常与孩子开展谈心活动,沟通心灵,不断加深母女之情,教育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和爱人和眭相处,互相尊重体贴。敬老爱幼,在精神生活上给老人家体贴和安慰,积极创造条件让他们享受到晚年之福的乐趣。在这个家庭里子女尊重长辈,长辈关心爱护子女,共同建造了一个温馨、和谐、向上的文明家庭。

我们一家人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献爱心捐款、捐物活动”,社会和学校组织的“献爱心捐款”、“救济灾区捐款捐物”、等活动中,都能积极参加。对于孝敬老人、教育孩子,我与爱人一起商量,互相配合,二人互敬互爱互商互谅,成为人人羡慕的模范夫妻。

1、生活俭朴

我与爱人物质生活追求淡泊,不慕新潮,不摆阔气,从不浪费,提倡节约,精打细算,用之有度。

2、严于律己

为了以言行影响子女,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氛围,夫妻俩在家讨论家务事,总是以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为标准,努力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不行"。家中从不玩牌赌博,不搞封建迷信,不作违法乱纪的事情。

在众多的亲戚朋友关系中,我们做到以诚相待,对双方父母,都孝敬有加。对兄妹的子女,他们均视如己出。在外面,也能做到尊老爱幼。车上,经常给老人或病人让座;街上或公园内帮助需要帮助的孩子,并经常教育子女,要尊重老人,礼让别人。

我们家庭的思想较为开明,对一些不文明的陋习非常反感,遇到婚嫁丧事基本能做到移风易俗,不铺张浪费。同时,也有着勤俭持家的传统,不会因为追求时尚而乱花钱。

由于业务工作的需要,该家庭学习氛围较浓。经常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方面的知识,以提升业务水准。同时,每天收看电视新闻,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开拓自己的视野。鼓励孩子观看有助于学习的课外书籍和电视节目,使他了解一定的社会自然、科技知识。注重对孩子的道德情操教育,培养他吃苦耐劳的精神,同时该家庭父母做到言传身教,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的修养。

我们遵纪守法,在社会是好公民, 我相信通过长久不懈的努力,积极进取,和睦相处,不断完善,工作和家庭生活定能再上台阶,共获美满。

范文2 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xxx是xxx综采二队党支部书记,妻子xxx是该矿xxx队的一名普通的副井提升绞车司机,孩子华江伟是一个正在读小学的优秀学生。

这是一个普通的家庭,但他们用对企业感恩的心执着煤炭事业,夫妻俩在工作上互相支持,在家里相互尊重,对老人孝顺体贴,对孩子引导有方,对邻里团结和睦,对困难职工慷慨相助,特别是近年来,在矿区大发展的形势下,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追求上进,移风易俗、积极倡导和践行文明职工、践行生活方式文明健康,在矿区谱写着新时代和谐文明之家的颂歌,成为矿区五好文明家庭的楷范。

xxx是一名光荣的复转军人,自从分配到xxx一直在采煤队工作,从此,他扎身矿山、立足岗位、兢兢业业,自己从一名普通的检修工到一名组长、到一名班长、到一名副队长、到一名支部书记,一路走来写满他对矿区、对职业、对生活、对家庭的热爱和责任。

妻子xxx一直是xxx队一名普通的职工,从充灯房到绞车房,他服从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对工友团结友爱,在单位有口皆碑。他不管在那个岗位都会认真钻研本岗位技术,用高度的责任心上好每一班岗,有一次在正在副绞值岗,绞车在提升中自动控制系统突然失灵,正在上下的罐笼已经到位,绞车制动系统依然没有动作,她凭借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迅速反应采取手动制动,一场灾难在她对岗位高度的责任行为中得到避免,事后他得知当时上下罐笼里正运载着十几号职工,她惊出一身冷汗,如果没有平时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如果没有平时对岗位知识的刻苦钻研,最可怕的瞬间就会在自己眼前上演。事后她的表现得到矿领导的表彰,矿长xxx在20xx年初的职工家属座谈会上看到将要发言的xxx时,还特意提起这件事,告诫大家,学习的重要性和责任的重要性。

夫妻从成家那天起,他们就怀着感恩之心,对双方老人极尽孝道。工作之余不忘去看望老人,嘘寒问暖陪老人聊聊天、做做家务,特别是当xxx的母亲得病后,xxx知道丈夫是矿上采煤队的一名党员干部,是一名支部书记,肩上的担子和责任不轻,平时丈夫一心扑在工作上,何况矿上这几年的发展这么快,对安全管理的形势这么严峻,丈夫在家的时间很少,自己是一名普通职工,时间相对多一点,照顾婆婆的事只有自己承担了,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xxx依然默默承担了照顾婆婆的责任。婆婆刚刚双目失明的时候,由于不忍病痛折磨经常会对xxx发无名火,xxx理解老人的痛楚,总是耐心的劝导婆婆,给婆婆聊天讲故事,让婆婆宽心,等婆婆稳定后,她坚持利用下班时间带婆婆到家属区中心花园散步,找人跟婆婆拉家常,慢慢的随着时间一长婆婆的心情稳定了,每当xxx来的时候就对她说,别老牵挂她,把工作干好,把孩子管好。xxx总是对婆婆讲:“放心吧,一样都不会耽搁,我会都做好的。”。每当春潮看到母亲和妻子亲如母女般的相偎相语,每当看到母亲被妻子照顾的无微不至,他总动情的说:“你是天下最好的媳妇、最好的妻子、做好的妈妈”,是啊没有妻子xxx的付出自己哪能这么安心的扑在工作上。

去年xxx前半年由于承担回采的13501综采工作面地质构造,加之连续承担了三个综采工作面的回撤安装,xxx天天坚持跟班在现场,跟工人同下同上,还要组织支部党建、指导工会、组织每月三违家属座谈会、安排督导检查规范职工班前礼仪,几乎整天吃住在工地,很少回家。xxx理解丈夫的工作性质,不但平时自觉承担管教引导孩子和照顾婆婆的责任,还经常到队里参加三违职工家属座谈会,从一名干部家属和妇女的角度跟三违家属和职工交流,帮助丈夫搞好队里的安全帮扶工作,他经常说,我们生在矿区、长在矿区、工作在矿区,煤矿给了我们一切,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就有责任为矿上的安全工作做点什么。夫妻俩互敬互爱,在工作和事业上相互支持,得到同事们的口碑赞扬。

在他们的家庭看到的是文明和谐,也看到作为一个煤矿家庭的社会责任,他们结婚十几年来从没有跟邻里街坊发生过争执,无论是队里职工谁家有个大情小难什么的,还是邻里邻居有个什么事情,他们两口知道后总会去慰问一下。去年xxx职工赵武出了车祸,造成颅内淤血,xxx知道丈夫工作走不开,就只身前往医院看望赵武,给赵武捐助了500元钱,让他安心看病。xxx在队里以支部名义牵头联系行政工团联合倡议给赵武捐款,并及时派人把捐款送到赵武妻子手中。不但对邻里和工友如此,每次公益捐款、捐物,他都带头捐赠,容不得半点马虎。他们在家的滋润下,一家人的生命和灵魂时时得到更新,懂得了真、善、美的高贵,增长了更高的生命温度与激情,也教会了更美的思想和良知。

他们一家人在矿区被羡慕,被尊重和被传颂。无不感到他们之所以能在事业追求上进,得益于家庭和谐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也得益他们把事业和家庭完美地结合,更得益于承传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一直是这个家庭成员的共同追求。因而这个家,是在平凡生活中搭建的一座展示人生风采的平台,是和谐社会、和谐矿区、和谐家庭的典范细胞。

范文3 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丁云梅同志有一个崇尚文明、积极进取、相敬相爱的家庭。男女主人公结婚5年来相敬如宾,非常恩爱,孝敬老人,善待邻里,在家中能抢挑重担,任劳任怨;夫妻之间团结和睦,有困难互相帮助、遵纪守法,相信科学,乐于助人;夫妻敬业爱岗事业有成,老人安享幸福晚年生活,独生儿子聪明可爱,是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深受单位、邻里和社会的好评,赢得了周围人们的赞美。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丁云梅同志是马钢彩色涂板厂一名普通的员工,一贯坚持党的各项原则、严格遵纪守法、忠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她平时认真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修养,努力培养自身的坚定信念。为党为人民默默地奉献,工作出色成绩显著,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和鼓励。

丁云梅同志的爱人桂中华老师在教育工作岗位上,辛勤地耕耘了一十一年,他在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干一行、爱一行。工作事业心很强,并且能多想办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因此,教学效果显著。在教改中勇于创新,经常参加各类教学竞赛,硕果累累。

二、以德育人,重视子女的教育。

在生活中,丁云梅深刻地认识到,父母亲对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无论是老一辈还是父母亲,都要把对下一代的爱建立在科学和理性的基础上,把对子女的爱的感情同培养他们的人生观、道德观及其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结合起来,讲究方法、讲究技巧。健康的家庭需要一个健康的环境才能得以健康的发展和延续,丁云梅与爱人始终把对孩子的教育放在第一位,为此她时常阅读家庭教育方面的专著,在网络里与各位妈妈探讨幼儿教育的方法,将孩子送到早教机构学习。虽然孩子只有三岁,但她经常与孩子开展谈心活动,沟通心灵,不断加深母女之情,教育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

三、尊老爱幼,孝敬父母,言传身教,家庭和眭。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丁云梅和爱人和眭相处,互相尊重体贴。他们敬老爱幼,在精神生活上给老人家体贴和安慰,积极创造条件让他们享受到晚年之福的乐趣。她的父亲两年前不幸过世,为了照顾母亲她将母亲接到家中,她的爱人坚决同意并尽心尽力赡养岳母。在家庭经济关系中他们双方都能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处理得非常好。在这个家庭里,他们作为子女尊重长辈,长辈关心爱护子女,共同建造了一个温馨、和谐、向上的文明家庭。

他们一家人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献爱心捐款、捐物活动”,工厂和学校组织的“献爱心捐款”、“救济灾区捐款捐物”、“慈善一日捐”等活动中,都能积极参加。

对于孝敬老人、教育孩子,她与爱人一起商量,互相配合,二人互敬互爱互商互谅,成为人人羡慕的模范夫妻。儿子正处在模仿期,为了使儿子能够更加健康的成长,夫妇一方面洁身自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品位,另一方面率先垂范,为儿子做出榜样。

1、生活俭朴。丁云梅与爱人物质生活追求淡泊,不慕新潮,不摆阔气,从不浪费,提倡节约,精打细算,用之有度。

2、严于律己。为了以言行影响儿子,为儿子创造良好的成长氛围,夫妻俩在家讨论家务事,总是以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为标准,努力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不行"。他们从不玩牌赌博,不搞封建迷信,不作违法乱纪的事情。

3、敬老尊长。自从母亲同丁云梅一家人共同生活以来。两位年轻人对老人十分尊敬和孝顺。不仅在生活上予以照顾,家中大小事也征询她意见,使她觉得受尊重,在家里有地位,因而心情开朗。

四、夫妻互相尊重,工作上互相支持,生活上互相照顾。

和睦的家庭能给每一个家庭成员带来温暖,带来快乐,带来健康,带来智慧,带来前进的力量,特别是能为孩子更快乐更好地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在他们的家庭生活中,他们努力建造一个和睦的家庭,创造一种温馨、互敬互爱的家庭氛围。

要建造一个和睦的家庭,最重要的是必须处理好夫妻关系。因为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夫妻关系在家庭中起着核心的作用,是家庭幸福、在处理家庭的大事时,夫妻平等对待,互相通气,共同磋商决定,只要是合理的建议,求大同,存小异,做到办每件大事双方都心情舒畅。勤俭持家,他们在共同料理家庭的事情时,不分你我,一起商议,取得共识,家务事处理得井井有条,整洁舒适,受到邻里的赞扬。

有位诗人曾经说过:一个男人加上一个女人是爱情,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再加上一个孩子是家庭,而一个家庭加上丰富的文化生活则是一种文明。因此,在夫妻活动的内容上,不能仅仅满足于干干家务,带带孩子,层次要不断提高,方式要多样化,增加文化含量和社会交往,和同事、邻居、亲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才能给夫妻间的爱情不断注入新鲜血液。自组成家庭以来,丁云梅夫妻之间本着这一理念,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提高,保留各自的活动空间和活动领域。

第2篇

下面是我们文秘站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五好文明家庭申报材料范文供大家参阅!

____x,____x镇____x村人,她家是一个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她们夫妻恩爱、孝顺、热心助人、邻里和睦,全家人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家庭中充满着温馨与祥和。她们用生活中平平凡凡的事、 点点滴滴的情诠释了家与爱的真谛,深受邻里和社会的好评。

一、孝敬父母,感恩老人。____x与丈夫婚后,一直和父母同住,不管是以前的破旧平房,还是现在的宽敞楼房,不管是原来父母身体健康,还是现在父母年迈多病,她从来没有一句嫌弃的话。常言道:“顺者为孝”,老人有什么需要,她总是尽力满足;老人有什么病痛,他们总是第一时间带着老人去看病、照顾吃药;老人上了岁数,话多唠叨是经常的,每当这个时候,她与丈夫都是满脸笑容,耐心地听老人讲,说话也总是轻言轻语。他们对父母的精心照料,同时也换取了父母对儿孙的疼爱,每当农活都忙的时候,父母总是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照顾好上学的孩子,让他们安心工作。不幸的是,三年前,她的婆婆,突发脑溢血中风,从此生活不能自理。她干完农活回到家后,顾不上休息,就卷起衣袖做饭,搞卫生。闲时,她给婆婆按摩,擦身洗脚剪指甲,保持皮肤干净以防止褥疮发生。天晴的时候,经常抱婆婆出屋晒太阳,她还经常和婆婆聊天,在精神生活上给老人家体贴和安慰。所以,婆婆虽患病在床,但因为有了家里人共同的关心和照顾,生活很舒适、开心。

二、夫妻和睦,教育有方。 三十多年里,____x夫妇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体谅对方,好事多谦让,困难共分担。虽然,他们偶尔也会出现不同的意见和想法,但是更多的是理解和支持。她勤俭持家,合理安排家庭经费,从不铺张浪费,家务事处理得井井有条,让丈夫和老人放心。在教育孩子方面,夫妻两人齐心协力,不仅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还注重培养孩子的独立生活、学习的能力,在任何时候都未放松对孩子的教育和培养,处处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使自己的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行。比如,她总是和孩子说:“尊敬老人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不要和老人计较小节,虽然有些话年轻人不爱听,但绝无恶意,而且都是为我们好的。我们要耐心听,等听完再作解释,这样就会化解某些误会。”孩子在他们夫妇的影响下,也对爷爷奶奶孝顺有加。所以我们常常会看到他们一家人脸上洋溢着幸福的微笑。

三、团结邻里,互帮互助。____x夫妻与邻居相处十分融洽,从从不与邻居吵架。街坊邻居哪家有个什么事,只要用的着、能帮的上的他们都会伸出手来帮一把。邻家孩子办婚事,____x夫妇只要有空就主动上门去帮忙,一帮就是三四天,像给自家办事一样踏实。她常说:都是邻居住着,谁家能没有个事, 互相帮帮就都过去了。普通的人,朴实的话,可这里面包涵的意义却令人深思。

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____x一家在各自的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中,总是能率先垂范,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她们热心公益,在单位响应上级号召,积极参加“献爱心、捐款、捐物活动”;在家里响应政府号召,积极搞好家里、家外的环境卫生。每次到她家,感觉都是干干净净、整整齐齐;每次村里卫生家庭评选,她家总是“最清洁”。

在家里,她们是好儿子、好媳妇、好父母;在亲戚中,她们是好亲戚;在外面,她们是好邻居、好家庭、好村民。她们“真诚待人、尊老爱幼、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她们创建了和睦的家庭,她们做到了邻里的融洽,她们更点燃了和谐的希望!她们以自己平凡而实际的行动彰显了中华民族的美德,在当地起到了很好的带头和表率作用,确实是一个当之无愧的 “五好文明家庭”! 而面对社会的好评,____x说:尊敬老人、爱护老人、关心老人,是我们应该保持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我只做了一些自己应该做的事,但比起好的家庭来还差的很远,今后还要更加努力,争取做的更好。是的,只有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希望像____x这样的和谐家庭,能以她们的榜样力量来推动更多的家庭走向和谐。

第3篇

一、恩爱夫妻,教子有方

***夫妇二人是高中到大学的同学,共同的兴趣爱好使他们走到一起,多年来两人相敬相爱,平时经常一起探讨工作学习中的问题,共同操持家务活,丈夫十五年如一日,每晚坚持接送在曾子学校辅导学生晚自习的妻子。妻子更能体会丈夫在党校工作的不易,在家里任劳任怨、做家务、带孩子、照顾老人,在妻子的帮助下,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二人风风雨雨十五年,从未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斗嘴,他们的小家庭更是成为朋友、同学乐于聚会的温馨场所,是亲戚朋友心目中的一对模范夫妻。

二、和睦家庭,堪称模范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这种美德在***的家中表现得细致入微、堪称模范。***的父母早年在农村生活时已是年近七旬,身患多种疾病。***与妻子双方刚大学毕业,还没有参加工作就先把在生活上已经难以自理的两位老人从农村接到自己单位新分的房子里居住,解决了两位老人的后顾之忧。当两人结婚时,为了方便照顾老人,就在距离老人较近的地方租了一套小面积的房子作为新房。平时夫妇两人无论工作多忙,从不耽误为老人买菜、洗衣、做饭,帮助老人定期泡脚……处处做到想老人之所想、急老人之所急。逢年过节,不等老人发话,夫妻两人总是提前回外县的老家去看望父母的老亲故友,并热情接待各处老亲们的来访。***在家里属于“老生子”,大哥、大姐们的家都是大家庭,夫妻二人十分重视处理好整个大家族的关系,做到不计得失、不记恩怨、真心相助,使整个大家族亲密无间。为确保父母的晚年生活的幸福安宁和精神生活的充实,虽然老人家里经常是人来人往,他们二人从不厌烦,经常陪伴老人下下棋、打打麻将,只要两位老人生活充实,整天乐呵呵的享受天伦之乐,就是他们最大的欣慰。

三、以身作则,大爱无限

***的岳父家没有儿子,***的妻子是他们的大女儿,作为长女、长女婿,他们二人义无反顾的承担起照顾整个家庭的责任,无论是家务活还是帮助老人外出采买、走亲访友,他们夫妻二人都是积极跑在前面。为排除两位老人逢年过节是的孤独,他们两家每逢过年,年夜饭都是欢聚一堂,一起享用丰盛的美餐。为解决老人们居住问题,他们还给岳父母购买了新楼房、添置了现代化家用电器。特别是去年以来,***的岳父患病期间,石立国跑前跑后,自觉承担起一个女婿顶一个儿子的责任。在济南化疗期间,需要大量的医药费,***率先拿出70000多元用于支付各种费用,毫无怨言的担负起长期固定陪床重任,变着法子为老人喂食各种可口的饭菜。老人也最喜欢并点名要求这个女婿一致陪伴在他的身边。有一次,因为太劳累,***不知不觉趴在岳父病床头上睡着了,朦胧中他听到同病房的病友都向他岳父夸他比儿子还要强!从不在他面前夸奖自己的岳父更是喜不自胜,连称都是***带了个好头,在几个女儿、女婿的精心照顾下,病情竟一天天的好起来。

四、教子有方,优生优育

***夫妇到了年近三十时才生下天真可爱的女儿***,他们一贯坚持言传身教,始终把对孩子的素质教育放在首位。在女儿学习之余,夫妻俩经常引导女儿多看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书籍,使她从小就树立起善于学习、孝敬老人、乐于助人的良好意识。现在***在班级里担任着班长、学习委员,还是沂蒙晚报的小记者呢!亲朋好友、邻居们和爷爷、奶奶、姥爷、姥娘们都夸奖她是个知书达理、宽厚忍让的一个优秀女孩。

五、开拓进取,业绩突出

第4篇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工作,提升规范化管理及服务水平,实现对象准确、制度健全、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乡低保、五保是一项事关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稳定的民生工程,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了确保此次复核和新申报审批工作圆满完成,经大石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城乡低保领导小组。

成员: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镇长、社会事务中心主任、社会事务中心办事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各村(社区)驻村干部为组长、村(社区)三职干部为成员的城乡低保领导机构,负责本村(社区)的低保、五保复核、审核、调查、评议和申报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2014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30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150元/人·月。将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及时取消低保待遇,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对全镇的五保对象进行见面式年度审核,对已死亡、已领取社保和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对新申请五保对象要严格按照五保的条件申报、审核。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政策宣传阶段(2014.3.10-2014.3.25)

1.各村(社区)驻村干部和村(社区)三职干部调查、民主评议为主体。

2.各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审核审批工作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讲解,确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完善固定公示栏内容,对本村(社区)审核审批工作安排进行公示。

3.各村(社区)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对象基本信息,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处理、上报。

(二)低保申请受理阶段(2014.3.25-2014.4.15)

1.2014年度低保复核对象,由人民政府提交低保复查书面申请,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会代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村(居)委会收到材料后,应及时上交人民政府。

2.新增低保申请对象由本人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会代交。

(三)低保审核阶段(2014.4.15-2014.5.15)

1.各村(社区)的低保复核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核,人民政府将进行的入户调查。对于家庭情况不清楚、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对象和基层干部及其亲属申请低保的应进行入户调查。

2.各村(社区)收到新增低保申请后,依程序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理由。

3.入户调查结束后,人民政府组织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五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

开展对五保对象的年度审核工作。一是五保对象本人带上五保供养证或者本人提供附有健在证明的照片和五保供养证。二是对已购买社保和家庭状况已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五保待遇的要按程序停发,对死亡人员要及时上报大石镇人民政府。三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五保对象,按程序审核后,向大石镇人民政府申报。年度审核工作4月中旬前结束,新增对象审批工作5月底前结束。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新增对象申请。新申请低保的对象,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大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申请中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如与基层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并签字确认(户主私章),同时按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新申请五保对象,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签订相关协议。

(二)低保复核。各村(居)委会要通过有效途径通知低保家庭进行年度复核。进行低保复核的家庭,必须由低保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村(社区)提出并递交书面申请,对于未按要求递交续保申请的低保对象,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重点审核以下对象家庭:一是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家庭人均月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中已死亡但未终止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是干部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四是购买社保已到退休年龄,领取了退休金的家庭;五是因子女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现子女已毕业或就业家庭;六是劳动年龄内身体无病、无残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七是长期在外打工不在本地居住或常年不在家的家庭;八是不积极就业,好逸恶劳,长期参与赌博造成不良影响的家庭;九是子女家庭条件较好且具有赡养能力的家庭;十是无户主身份或虽有户主身份但不以家庭全部人口为单位申请的;十一是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高档电器及饲养宠物的;十二是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十三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居)委会公益劳动的;十四是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外择校就读的;十五是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土地未退还给村组或土地已退还给村组但未满五年的(国家建设农转非除外);十六是提出申请前5年内购商品房、自建房3年内装修住房的;十七是采取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的;十八是其他不符合城乡低保规定的家庭。

(三)入户调查。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村(社区)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三职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应详细核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住房、购买电器家具、拥有车辆等情况,对患病人员具体核实其医治费用开支情况;对老年人申请低保的,应调查其所有赡养人是否具有赡养能力;对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应调查其是否拥有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及类别,对照分类施保进行登记。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

(四)民主评议。各村(居)委会召开低保民主评议。各村(社区)驻村干部负责主持村(社区)低保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最少为7人,由所评议村(社区)的村(居)民代表担任,村(社区)干部、参与低保调查人员等可参会讨论,有条件的可邀请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会。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并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

(五)公示。各村(社区)要及时更新、完善固定公示栏内容,广泛宣传,让低保政策家喻户晓。对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低于7天。同时,对享受低保对象家庭的户主、享受人口、保障金额等进行长期公示。对进行复核(新增)的低保家庭,各村(社区)在收到复核(新增)申请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一榜公示。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二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三榜公示。

(六)分类施保。各村(社区)应将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在校学生进行摸排统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照分类施保标准实施分类施保。

(七)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对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的,各村(社区)进行备案,按要求上报备案资料,在复查审核时要进行逐户调查。

(八)处理。接到群众应及时处理,有关政策咨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5篇

第二条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承租住房。

第四条租赁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条租赁补贴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县房产管理局按规定使用,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名义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申请租赁补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县城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50元以下;

(四)家庭主要成员之间须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一)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优惠的;

(二)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三)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租赁公有住房)的;

(四)租房或投亲空挂方式入户的;

(五)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廉租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保障的面积标准与家庭现住房面积差发放:租赁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

2、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

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50元的,补足50元;1人无房户每月补贴120元。

第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提供以下资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3、房产证、公有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以及其它灵活就业等收入情况说明)。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孤、老、病、残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6、书面诚信申报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居委会应当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核查申请人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县房产管理局。

(四)县房产管理局应在收到民政部门送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县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凡复审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即予以登记,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第十条租赁补贴拨付、发放程序:

(一)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发放。县房产管理局每个季度根据实际发放需求填写《县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申请表》,同时附该季度享受租赁补贴的《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花名册》,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将租赁补贴专项资金拨付到县房产管理局专用资金帐户。

(二)县房产管理局按要求将租赁补贴金额存入以申请人身份开设的个人银行帐户。

(三)低收入住房困难租赁补贴家庭,到市场寻求符合自身条件的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各居委会应当每半年将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审核后再报县房产管理局,县房产管理局将会同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核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租赁补贴额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被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连续满一年的;

(三)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四)其它违反相关规定,不符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

第十三条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县房产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县房产管理局应按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县房产管理局应对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发放户走访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便准确掌握领取租赁补贴家庭相关情况的变化,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县房产管理局按季统计汇总租赁补贴发放的人员与资金情况,报县财政局。并于每年向县财政局提交年度汇总报表,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全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有关工作人员、、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6篇

一、救助范围及标准

建立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对我县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遭遇临时困难时给予适当救助。

低收入家庭是指年人均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的困难群体。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部门分工

县民政部门为本县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批与基金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进行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等具体工作。

教育、卫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困难救助相关工作。

四、享受条件

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根据户口性质分别按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50%以下按户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一)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

(三)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提供材料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三)困难家庭成员患病的住院疾病证明、医疗收费收据、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证明以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等。

六、操作程序

(一)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5日)。群众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四)县民政部门在审批当月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七、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统筹安排,基金的来源:

1、县财政预算;

2、福利彩票公益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上级下拨资金;

5、其它按规定可用于临时困难救助的资金。

(二)资金筹措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人口每人0.5元的标准安排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三)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临时困难救助基金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审计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实施监督和审计,确保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八、责任追究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城乡居民必须如实反映困难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回救助款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从事临时困难救助的工作人员、或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民对发放临时困难救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其它事项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分类施保、应保尽保”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认定资格,实现政策法规落实到位、保障对象准确合理、救助标准有高有低、保障人员有进有出、工作程序规范到位、资金发放及时足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的工作目标,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基本内容

(一)村民小组摸底排序

对城乡低保对象由村民小组根据家庭人口、年龄状况、劳动能力、健康状况、致贫原因、困难程度、收入支出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分类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摸底排序后,由村民小组组长负责将情况上报村委会核查评议。

(二)村级民主评议

村委会依据村民小组摸底排序情况,对低保对象进行定量标准与定性标准审核调查,由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村干部、村民代表深入低保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户口薄、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等证件是否真实;察看申请人住房性质、面积、新旧程度、装修程度,家庭用品配置情况,日常生活用品使用情况,家庭成员消费情况等;与家庭成员交谈,询问家庭成员生活、收入及支出情况;同时,走访群众侧面了解低保对象自保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县城乡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表》。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由村两委会干部、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5-20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反馈村民小组,进行一榜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拟保对象名单附相关材料报乡镇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包村干部和民政专干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逐户进行核查,然后结合核查情况,在《县城乡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表》上签署意见。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初审评议,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民政站提交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进行二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定为拟保障对象,并将相关档案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乡、村、组三级要对所有已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情况进行

核查,依照对象类别条件重新逐户核定享受保障资格和补差标准,从最困难户向次困难户依次进行摸底排序,将低保对象分为三类:

一类对象为“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没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二类对象为特别困难对象。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且来源比较明确,家庭成员因灾、残、病、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水平明显低于低保标准,生活特别困难短期内难以改变现状的家庭。

三类对象为一般困难对象。即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或难以确定,生活状况较差,以及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家庭人均收入暂时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

(四)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的相关材料后,抽调专人组成复查小组入户复查(入户率不低于50%),采取一看(看家庭住房和摆设)、二访(访左邻右舍,了解生活情况)、三问(问本人收入来源)、四查(查相关证件是否属实)、五核(核家庭收入)的方式最终核准审批。审批结果进行三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以户为单位签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享受低保待遇。对于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保障原因。

(五)做好档案归类和资金发放工作

实行县、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制度,采取“一乡(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的办法。以户为单位,分类建档,妥善保管。各乡镇要以清理核查工作为契机,对照要求,仔细检查,充实完善档案资料。实现低保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同时,乡、村要进一步完善“三个”记录,即《城乡低保对象调查排序记录》、《城乡低保对象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城乡低保公示记录》。

保障对象的个人档案资料包括:

(1)《县城乡低保申请书》;(2)《县城乡低保入户调查登记表》;(3)《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4)全家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5)户主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3张;(6)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7)单亲家庭需提供丧偶或离异证明;(8)发生意外重大事故的需提供相应材料;(9)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实施步骤

本次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总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培训工作人员,召开核查动员会,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开展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实际核查阶段。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上总体部署,抓紧时间、落实专人,深入基层一线,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抓好工作核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各乡镇要做好档、卡、表、册等资料完善工作,并对清理核查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民政局。县政府组织工作检查组采取查看资料、入户抽查、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各乡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对照政策,检查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是否规范,核定的低保对象是否准确,补差是否合理,档案资料是否健全,资金发放是否到户等,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把城乡低保核查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严密组织、精细操作、狠抓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抽调专门工作人员,抓紧时间,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取得实效。

第8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城乡低保管理,提升城乡低保工作质量,改善城乡低保工作的社会评价,妥善解决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决定对年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同时对2012年全镇农村低保全部重新评定。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清理核查与重新评定有机结合。要按照农村低保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做到符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

(二)以户申报、整户进入。凡申报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坚持以“户”申报原则,确保整户进入,杜绝以人施保、“拼户”等现象的发生。凡符合分户计算条件的要按分户的要求做好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听证评议、三榜公示。要严格执行听证评议和三榜公示的有关规定,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村(居)民委员会及驻村干部要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初步核查;二是低保对象必须经村级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公开评议票决;三是在评审农村低保对象过程中,必须进行“三榜”公示,即在听证评议前、审核、审批过程都要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且每次公示都要公示到村(居)民小组、集中居民点和村民院落。同时,各村(居)委会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要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农村低保全部纳入A类家庭管理,对原已享受的全部重新清理核查的同时评审2012年农村低保对象。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的“九步工作流程”,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二、保障标准

三、工作机构

各村(社区)要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党员、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人数不低于30名。听证评议成员在每次听证评议前1天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9—15人参加听证评议。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阶段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强化宣传。要以本次农村低保清理及评审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度。二是认真发动。要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大会,出台工作方案,精心组织。三是受理低保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由村(居)委会成员、驻村(居)干部、听证评议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分若干组,每组必须2人以上。调查方式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法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了解家庭生活状况,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三)听证评议及张榜公示(2012年1月1日至1月5日)

一是村(居)委会接到困难户低保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后,由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以村(居)为单位进行听证评议,严禁以组为单位进行评议,更不允许以组为单位进行指标摊派。在听证评议会议前5天,应将听证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被评议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要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即:张贴第一榜,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通知(一)》,通知被评议对象做好准备,并在听证评议会上说明家庭现状和申请理由等基本情况。二是经听证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确定的申请对象要进行公示,即:张贴第二榜,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结果公示(二)》,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镇民政办审核。在此期间,各包片领导及驻村干部要全程参与、监督听证评议过程,检查各项程序和环节的执行情况,防止听证评议走过场、流于形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

第二榜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要对农村低保对象认真进行审核,支书、主任及驻村干部、驻片领导共同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村(居)委要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查,复查率为100%;镇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做到“四看一核定”:看政策是否执行到位,看申报程序是否到位,看材料是否齐全,看对象是否准确,保障对象金额是否核定准确。对群众无异议的且符合农村低保政策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集中审核、评定,形成决议,并经镇低保领导小组审定签字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报送的材料包括(所有材料及其复印件都要按要求加盖相关单位的印章,复印件必须盖上村居委鲜章以证明其复印属实):

1.县农村低保统计季度报表(一式二份);

2.农村低保纳入保障家庭花名册一式3份(报镇的花名册2份,包括电子文档;各村的花名册1份,不交电子文档);

3.县农村低保打卡发放花名册(只交电子文档);

4.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一式三份);

5.村(居)委会报送的所有材料(包括听证评议材料、各村居委会低保听证评议小组候选人花名、张榜公示照片及相关材料等);

6.县乡镇(街道)农村低保报批单(只交纸织文档两份);

7.县低保管理工作责任书(以村为单位一式两份:上报一份,张榜公示一份)。

镇将县民政局审批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长期全部公示)。

低保审批结束后,各村(居)委及时准确填发农村低保证。低保金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委托县农村商业银行统一打卡发放(农村低保实行季度发放)。

五、注意事项

(二)关于上报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的问题。上报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下岗失业证、残疾人证等证件)务必由村(居)委会审核后,签署“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并加盖村(居)委印章,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把城乡低保工作列入了“共富十二条”的重要内容,更加关注民生。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村(居)委要高度重视,支部书记亲自抓、驻村干部具体抓,落实包片包村包户,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村(居)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把农村低保工作纳入对村(居)考核。

(二)严格政策,坚持“9保、十五不保”,确保对象准确

农村低保评议、复核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9保、15不保”。

“9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

1.符合五保、困境儿童条件但因年龄或其他原因而未享受其待遇的人员;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孩子未成年的困难家庭(须提供死亡者户口注销证明,已享受困境儿童或五保待遇的除外);

3.一、二级重残且能提供二代残疾证的人员(其收入及享受低保待遇实行分户计算);

4.精神病患者(须提供精神病医学鉴定材料、病历或残疾证,已享受五保待遇的除外);其收入及待遇实行分户计算;

5.虽不是一二级重残,但家庭中有2名及以上残疾人员的(须提供二代残疾证)且生活明显困难的人员;

6、患有计生结扎后遗症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人员;

7、患癌或重大疾病且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鉴定材料或病历,或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金的),已享受五保、三无人员、困境儿童待遇的除外;

8、成年未婚且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致孤的单身农户;

9.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此类人员为民主评议的重点内容。

“十五不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庭拥有或使用汽车、摩托、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

4.家庭拥有高档相机、电脑的;

5.家庭人均拥有1800元存款及以上的;

6.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7.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财政拔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8.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大型机械、两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9.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达半年以上的;

10.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1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情况的;

13.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水平的、且好逸恶劳的;

14、因家庭中有在校学生为谋取低保证从而享受相关利益但并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

15.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的。

第9篇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建设部及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建设部及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22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政发〔〕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应山、街道办事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将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年度计划、工作目标和措施,每年由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保障城区内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缺房户的基本住房需求,向其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低廉租金的住房。无房户是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缺房户是指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低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

第五条市建设局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物价、规划、税务、金融、统计等部门及应山、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优先保障无房户,逐步保障缺房户。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向保障家庭中孤老、残疾等其他急需救助的经济困难、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市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并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制定和定期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和租金补贴标准,并通过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八条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着城镇住房发展和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状况等适时予以调整,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第九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放补贴。保障家庭月租金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月租金补贴额=城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

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以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为准。

第十条对获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月货币补贴额,1人户家庭低于40元的,按40元补贴;2人户家庭低于50元的,按50元补贴;3人及以上家庭低于60元的,按60元补贴。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一条对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其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际配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配租面积部分,由保障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城区土地出让净收益按10%提取的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遍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集中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优先保证供应。按照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或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事业。

市政府或经市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政府集中供养或离婚5年内的除外)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应、城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在应、城区非农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同住人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以上;

(二)持有市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持有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有关低收入证件;

(三)拥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员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军烈属及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养的;

(三)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5年及以下的。

第十九条保障家庭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及优抚对象、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特殊困难家庭在未取得实物配租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租金补贴。

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原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拆除后,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已经货币补偿的原被拆迁房屋;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已转让的住房(为救治家庭成员而将房屋转让且满3年以上的除外);

(五)按房改政策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对应的住房面积;

(六)尚未依法拆除违章建设的住房;

(七)应核定为保障家庭现住房的其他住房。

第二十一条核定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以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计算,但《低保证》上未登记的下列家庭成员应计算在内:

(一)现役义务兵;

(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四)属农业户口且无私房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五)共同居住且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

(六)申请人户口落户在子女或父母处满3年的,因子女或父母住房面积小而实际在他处租房居住的,应与子女、父母的住房面积和人口合并计算。

第五章保障程序

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家庭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低保证》、低收入相关证件及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居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借住证明;

(四)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和身份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举报电话等内容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一周以上,然后由社区组织居民代表评议。将评议结果、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存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和《中国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然后核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告知书》的保障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资金、住房筹集情况、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依次提供保障。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对象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准予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市廉租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保障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和居住需要,选择适当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因家庭特殊情况不能提供住房合同的,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同意,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先予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期限腾出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和将核实情况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民政部门采取定期走访与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城区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按照检查结果对保障家庭的保障资格、额度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承租家庭应当负责管理好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三十二条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一)未如实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民政部门终止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取消其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结构、用途的;

(五)转借、转租廉租住房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在取消保障资格后3个月内退交廉租住房。逾期不退交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必须全部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新建、购置、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八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返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的房租。

第三十九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10篇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或社会投资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以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等。乡镇工业集中区和经济开发区新河、木镇工业园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县住建委负责牵头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人社、物价、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及蓉城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房管局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核、配租、租后管理,以及除县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协助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和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配租、租金收取、物业管理等,并接受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住建委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政府性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给,社会、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给。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产权由投资建设的政府指定机构或社会其他投资主体所有。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2-5%;

(四)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公积金贷款;

(六)其他社会主体投资。

第九条政府性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应按县政府规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提供,作为土地公开出让条件之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用房,以充实建设资金及后期管理资金。

第十二条经济开发区或其辖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按照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标准建设,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等制度,建成后优先供给本辖区或本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员租住,并接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协调配租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企业投资建设的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利用企业自身土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建设,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暂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市规划区内,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经人社部门招考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三)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在城区工作满两年,与用工单位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交纳“三险”且城区无住房的人员。

(四)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在城区无住房的,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五)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住房困难的家庭。

第十五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住房认定标准参照《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五)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或单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登记,社区居委会负责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初审、公示,报送蓉城镇人民政府。

(二)蓉城镇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公示,报送县房管局。

(三)县房管局收到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审核和媒体公示,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县房管局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蓉城镇人民政府,蓉城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公示。仍存在异议的,县房管局组织有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住建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五)逐步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长效机制,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随时按程序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期限为两年。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六)经济开发区及其辖区企业工作人员原则上应申请入住经济开发区或其辖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审核、配租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经济开发区负责,接受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申请入住经济开发区或其辖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申请,统一订立租赁合同,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开发区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申请人工作、居住等相关信息,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变更、不在公租房内居住或将公租房转租等现象的,应及时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选房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公开摇号方式,已具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轮候家庭或个人均应申请参加摇号。

(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烈士遗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和有重大疾病的特殊保障家庭或个人不参与公开摇号,直接参与选房,根据年龄大小及残疾程度综合确定房号,其余楼层房源全部进入摇号选房程序。

(三)首轮摇号结果为参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分配家庭或个人的顺序号,确定参与二轮摇号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以及轮候人员的范围;第二轮按上轮顺序号摇号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号,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或个人因楼层、户型及朝向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由首轮确定的轮候顺序号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家庭或个人,取消其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六)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个人轮候。

第十八条签约和交接。

(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在收到县房管局签发的《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到县房管局签订《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协议应载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不签订租赁协议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二)申请人在签订《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后,应按协议规定的期限领取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

第十九条续租。

(一)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县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县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二)经审核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取消其续租资格。

第二十条已取得配租的家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等部门自行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或个人情况发生变更,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但仍在租居的,县房管局有权解除租赁协议,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房管局有权解除租赁协议,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5年内配租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五)在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或租赁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停止使用,交出房屋,并结清自来水、电、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拒不执行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用、所处地段、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县住建委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办法施行时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11篇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依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以及由开发企业招拍挂土地强制配建的,同时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创业的本科一批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以及单位聘用的特殊人才,在我市无房产的高素质人才,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对于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端人才,在本市工作无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公租房(免租金,期限3年)。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规划、税务、物价、人力资源、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达到规定年龄(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统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六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五)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六)个人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申请人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我市连续就业达到一年以上,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在本市已被安置的被征收居民;

(四)已自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第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住房证明和房屋租赁证明;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五)婚姻证明;

第十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劳动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

(六)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居民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三)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资料、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对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四)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住房保障部门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退回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第三章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配租方案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与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军队退役人员、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的,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已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四章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符合申请条件证明。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单位统一申请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履行合同责任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三)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设施,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公共租赁住房由其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者不按规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转让、出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承租人档案。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申请人档案资料及配租情况,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使用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将纳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12篇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指具有本县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已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①城镇“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v称“4050”人员)。

②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三个月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成员。

③城镇低保户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⑤低保边缘户人员:享受城镇低保边缘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⑥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有患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瘫痪(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上)、重症精神病(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2、农村登记失业人员:

①农村低保户人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②农村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上述城镇就业困难对象之一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

③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有《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证》且符合上述城镇就业困难对象之一的被征地农民。

申请认定条件的界定,以个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员时所具备的条件为准。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年底前已通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

(一)认定凭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时需提供《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1张一寸证件照,同时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下述证件材料原件由社区(行政村、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核对后退回,复印件(由社区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随同《登记证》等材料上报。

1、城镇“4050”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开具的家庭成员就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3、城乡低保户人员:需提供《低保证》。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需提供社区开具的3次求职证明。

5、低保边缘户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民政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需赡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需出具《户口簿》、县级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相关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

7、农村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复退转军人证明或人武部门开具的证明,其他符合城镇就业困难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

8、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证》,其他符合城镇就业困难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上述相关材料,自愿向本社区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初审。社区对个人填报登记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相关的就业和生活情况,对申请人就业困难情况张榜公示五天,经公示无议异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系统”,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公示及核实等相关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乡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站,核实上报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核。乡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站复核上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系统”中进行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并打印花名册,将汇总花名册、申报材料报劳动保障中心所,复核上报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4、核准。劳动保障中心所审核上报材料,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系统”中进行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汇总花名册、申报材料报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报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5、认定。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上报材料审定后,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加盖审核章,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并通过原上报机构由社区将《登记证》发还给申请人,认定过程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管理

1、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接受援助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已享受政策期满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2、建立退出机制。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就业管理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系统”中注明退出原因。

①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②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没有就业要求的;

④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⑤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⑥入学、服兵役、移居非本县辖区的;

⑦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⑧随着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3、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不再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

三、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证》使用管理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标注的《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一)启用时间。标注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证》于年月日启用。

(二)使用管理。《登记证》上应及时记载“就业情况”和“享受扶持政策内容”。“就业情况”一栏,要填写创办非正规组织就业单位、创办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被服务型企业吸纳;被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劳动或劳务派遣等,及其对应的单位与岗位的名称。“享受扶持政策内容”一栏,要填写所享受税收减免、收费优惠、各项补助(贴)等政策项目的名称及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由就业处或经办窗口在“就业情况”一栏加盖“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印章。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登记证》退还给本人。

《登记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失效,不能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凡被单位录用的,由单位统一向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其他的持证人由本人向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居委会)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年检。

对出租、转让《登记证》的,没收其《登记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登记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登记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管理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对困难群众提供帮扶的新举措,是就业困难群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实现稳定就业的重要抓手。各中心所、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室和县就业处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