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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好社区申报材料

时间:2022-08-05 22:42:39

五好社区申报材料

第1篇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内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党支部担负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社区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任务,**党支部加强了党对社区的领导,立足于促进社区建设,立足于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1.以党支部建设为龙头,创新社区管理机制。建立了党建联席会议制度,把社区警务、社区物管、社区卫生站、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都统一到社区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之下,物业主要负责人还担任社区支部委员职务。驻区所有单位都参与社区重大活动,重大问题和大型活动召开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有效解决各社区内的各类矛盾,为和谐社区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从20**年以来,驻区单位共为社区建设解决实际问题20余起,为社区协调解决办公活动场地200平米,解决各种建设活动经费共20万余元,同时共同协调解决各种纠纷10余起,有效地发挥了社区基层党组织的协调管理作用。

2.以文化活动为载体,共建亲情邻里。开展以“相识、相知、相助、团结、文明、和谐”为主题的各项活动,召开离退休党员座谈会、三八节妇女座谈会、业主见面会、好邻居家庭书画作品展示会、业主摄影作品展、社区文化艺术节、花卉展,开展美化楼道等活动,为居民搭建了沟通感情的桥梁,增进了邻里之间的交流。在20**年的“**社区文化节”系列活动中,突出爱心主题,营造人人为社会献爱心的良好氛围。**社区党支部积极动员,社区党员和居民积极参与,结对子帮扶xx县瑶山乡瑶山小学和王蒙小学84名贫困学生。60名党员和居民群众参与接对子,支助每名学生每学期300元,另外捐助3万余元现金解决学生当前的一些困难,捐助给学生各类衣物、棉被7000余件,各类学习用具20余箱,图书XX余册,还建一个“**爱心图书室”。此项系列活动受到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贵阳电视台、贵阳日报、xx都市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3.以为群众办实事为出发点,构建社区服务网络。**社区依靠物业管理公司等驻辖区单位,从环境整治、医疗卫生、绿化美化社区环境、家政服务、治安巡逻、消防自救、法律服务、宣传文化等多项服务上下工夫,以全力为群众做好服务为出发点,构建社区服务网络,提高社区品位。从20**年以来,社区为辖区所有老年人建立了家庭健康档案,定期为他们开展义务巡诊3000余人次,每年为60岁以上老人开展“三高”免费议诊活动。协调解决居民出行小区交通隐患,小区实行人车分流,除特殊需要的外,一般车辆不能进入小区,解除居民在小区休闲、娱乐时对安全问题的担忧。在老年节和“三八”节期间,为高龄老人进行慰问和日常生活起居照料。利用“五一”节、双休日期间,组织党员开展环境卫生治理。今年“三八”节,组织社区内妇女到社区后山植树,进行灾后重建。组织社会公益政策宣传等各种义务服务活动20余次,还成立了由社区居民组成的70人“爱心志愿者服务队”,为本社区以及社会营造人人奉献爱心、温情暖人心的社会氛围。

4.以开展远程教育为纽带,建好服务平台。在区委和办事处党工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把远程教育引进**社区并作为xx区一类社区来建设,区委和办事处共同投入资金约12万元,购置了9台电脑、投影仪、照相机、30套桌椅、电视机、学习课件等硬件设施,开通网络和数字电视频道,建立“xx区黄河办事处**社区网站”,为居民群众提供网上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普知识、健康知识,建立了居民之间进行网上交流的平台。定期组织党员学习中央、省、市的重要方针政策,让党员及时了解国家政策,提高自身思想认识。针对社区党员和居民群众对电脑基本操作知识匮乏的实际,开展了电脑学习班,已经有90余人次参加了学习,学会了上网。远程教育进社区,搭建了社区党组织与居民群众关系的一座桥梁,拉近党组织与群众的距离,促进社区和谐。

社区工作基本能做到重大问题、原则问题由社区党支部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一般矛盾和纠纷能在社区自我解决,遇有工作上的困难大家能相互体谅、自我解决。从而有效地发挥了社区支部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充分发挥社区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社区广大党员是社区建设的参与者和带头人,支部制定了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并把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作为了培训内容,利用党课、座谈会、宣传橱窗、远程教育等方式,搞好党员的经常性教育。为了充分发挥社区广大党员参与社区工作的积极性,我们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参与社区建设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结合社区实际为每一位党员建立了“一人一岗”,社区各项工作和各种活动都有党员积极参与,尤其是在搞凝冻期间,党员更是冲锋在前,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区“两委”和部分党员建立了党员向居民群众服务的“党员承诺制度”,签定了《党员承诺书》,各项承诺已经全部落实到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按计划上好党课,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党员组织生活开展正常。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和流动党员的接收工作,并做好流动党员管理,主动关心他们,积极为他们工作、生活、学习提供帮助。组织党员参加党员承诺、设岗定责、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主题实践活动。

三、认真落实党建工作机制

社区发展的关键在党支部,班子的团结问题、思路问题、素质能力的提升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今后社区的发展和建设。支部经常组织居委会班子的学习和培训,将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强化团结,规范管理,发挥好党支部在社区的领导核心作用。

1.以支部建设为笼头,建立以“协商议事会”为载体的共驻共建工作机制。

社区协商议事会主要有党建联席会和居民协商议事会,党建联席会成员主要来自驻区单位党政负责人、支部党员代表、社区离退休党员代表,主要协调和解决社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活动、重大困难和重大原则问题。居民协商议事会的成员主要来自社区居民代表、驻区单位群众代表,主要协调和解决社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居民利益和驻区单位利益问题;通过党建联席会和居民协商议事会的作用发挥,基本实现了以社区党支部建设为笼头,驻区单位、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的共驻共建工作机制。几年来、通过协商议事会共为社区解决实际问题80余起,为社区协调解决办公、文化等活动场地700平米,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50余起,有效地发挥了社区议事会的协调管理作用。

2.建立和完善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以居民自治管理为基础,构建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社区服务体系。

一是纵向服务,是上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各行业部门交给的需要完成的工作服务任务,主要由社区居委会来完成,社区通过“一站式”服务窗口建立了社区计生服务岗位、民政综治服务岗位、司法调解服务岗位、社区民警服务岗位、消防志愿服务岗位、青年志愿者服务岗位,协助社区完成上级赋予的突击性任务,同时义务帮助有困难的居民和单身老人家庭。二是横向服务,主要指社区物业管理、社区文化活动、社区家政保洁、社区卫生医疗等服务,同时社区还依靠社会力量兴办的学校、幼儿园、及各种大小超市等服务点,社区服务已基本形成网络,通过社区纵向服务和横向服务的延伸,有效地促进了社区大众化与个性化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社会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服务体系,提高了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水平。

3、促进了社区和谐。

**社区居民来自祖国四面八方,为了促进居民人际和谐,我们通过运用文化交流手段,建立了“以文化载体促进人际和谐”平台;一是经常开展以“相识、相知、相助、团结、文明、和谐”为主题的离退休党员座谈会、妇女代表座谈会、家庭业主老友见面会、好邻居家庭书画展、花卉展等活动,二是社区每年举办一届社区文化艺术节,三是充分利用社区文化综合活动室、图书室、文化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活动,四是有效地发挥社区文节骨干队伍的作用,目前社区共有老年太极拳队、健身队、腰鼓队、舞蹈队等各种文化队伍8支,共开展各种演出100场次,直接或间接带动社区居民8000多人次参与,通过社区文化载体作用,有效地促进了社区居民人际和谐。

四、认真实施组织先进性建设,各项工作成效显着

由于社区党支部在基层组织组织建设中规范有序,思路清晰,措施有力,因此在各项工作中都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坚持把上级的要求和社区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使社区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党员和群众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社区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得到加强。社区先后荣获“全国绿色先进社区”、“xx省科技住宅示范小区”、xx区第一批“文明示范社区”和“无毒社区”等30余项殊荣,深得到群众的拥护和赞誉。20**年社区又荣获“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xx市十大和谐社区”、“xx市三优精品社区”等多项荣誉。

第2篇

二、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15项,奖励经费由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三、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区专利奖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奖,并报区政府批准。

五、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六、申报条件:

(一)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且在区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七、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

八、区专利奖设金、银、优秀奖,其中:

(一)金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

(二)银奖不超过7项,每项奖励3万元;

(三)优秀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市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以上奖项如有重复按最高金额执行,不重复奖励。

九、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金奖。

(二)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银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优秀奖。

十、申报区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推荐盖章,上报区知识产权局。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知识产权局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十二、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委员若干名,负责各自专业范围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十三、区专利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区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专利奖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持有异议,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异议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十四、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决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单位成员,以及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六、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十七、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区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区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3篇

为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常态化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政〔〕6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年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区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从年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区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保障性住房常态化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联动机制,实行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公示、登记备案一站式服务。

二、进度要求

(一)配备人员设备。月28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齐“窗口”人员,完成办公设备配备,印制《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和其他所需表格等工作。

(二)组织宣传培训。月5日前,各级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业务骨干和办事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规定时间运行。月9日前,各“窗口”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一次试运行,确保月10日能够顺利启动。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政策解答和业务咨询指导;

2.对各城市区定期上报的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和登记备案,将登记结果告知各区廉租办;

4.建立和管理已申报家庭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诚信档案;

5.对各区保障性住房受理常态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6.其他应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接待和解答辖区内办事人员的业务咨询;

2.综合审查本辖区内低收入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

3.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成员产权档案查档和住房情况调查核实;

4.及时向市住房保障“窗口”上报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初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

5.建立和管理本辖区内已登记备案家庭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

(三)市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1.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

3.区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复核工作。

(四)各区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1.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出具《低收入家庭确认书》;

2.将收入核定结果和申报材料及时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受理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进行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

2.对本辖区内申请家庭资格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参加对配租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的复核联审工作;

4.负责将相关材料和电子表格报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市区财政和编制部门在人员和经费上要予以支持和保障。人社、公安、建设、国税、地税、工商、人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配合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确认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残疾情况、收入情况(工薪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收入、经营收入)等项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办理流程

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受理、初审、复核、核定、公示和登记备案等程序办理。具体流程是:

(一)受理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窗口”领取和填报《市保障性住房登记申请表》和《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收入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低保、残疾、孤老、烈属、特殊慢性病、死亡等证明)。

对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受理手续并做好记录。

(二)初审

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进行验证并查看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走访和入户调查(可委托居委会进行),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10日。初审合格的送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收入核定和复核,初审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三)复核

1.收入情况复核。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收入复核,并将签署意见后的《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和申请材料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入认定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窗口”进行住房情况复核,收入认定不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在注明原因后作退件处理。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含在其居住地公示10天)。

2.综合复核。综合复核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其“窗口”依据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复核,对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查档。复核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复核不合格的,注明原因后,退回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退件处理。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四)核定

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比对产权登记资料和住房保障档案,确定公示人员名单,并在5个工作日办结。

(五)公示

公示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名单确定后的1个工作日内同时在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六)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分类录入省住房保障信息数字化系统,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有异议和举报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常态化受理、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机构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努力提高办事人员的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按时完成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确保上岗人员政策精通、业务熟练,程序设置合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落实承诺时间,确保群众办事方便快捷。

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高效、便民、快捷的行政服务体系,根据区政府[20*]52号《关于实施区、镇(街道)、村(社区)审批服务联动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区审管办[2009]5号《关于实行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畅通“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为目标,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和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涵,规范运行方式,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街道实际的便民服务工作制度,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结合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公开办理项目、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办事程序、责任单位、员、责任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做到让办事群众清楚、明白,能不能办,怎么办,由谁办。

(二)依法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认真按照规定的受理和办理程序进行,该受理的必须受理,该办理的必须办理。

(三)便民原则。结合首问责任制,让员成为群众办事的人,由内部有机运作和向上级代办,群众直接办理,切实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三、审批方式

充分发挥街道、村(社区)二级服务中心平台作用,村(社区)能批办的项目不到街道批办;街道能批办的项目不到区批办,审批服务重点是:村(社区)做好服务和工作;街道充分整合平台资源,优化审批服务流程。

四、三级体系的工作职责和运行程序

(一)村(社区)。组建便民服务中心作为代办服务工作场所,名称统一为“蛟川街道**村村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主要职责:受理、办理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负责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做好工作衔接,实行全程服务;配合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做好审批项目现象踏勘工作;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其工作运行程序是:

1、咨询。当服务对象询问代办事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有关问题时,员应热情接待,认真答复。咨询内容属于本岗位工作范畴的应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不属于代办事项的,可咨询区、街道行政服务台中心相关窗口或相关部门后再行告知,或告知相关窗口或相关单位的联系电话请自行咨询。

2、受理。对群众提出的办事申请,代办员负责受理、登记,并按规定程序落实办理。对村(社区)无法办理需向上级报送的有关事项,须按规定向群众出具《承诺(代办)件受理通知书》,并填写《代办服务登记表》。对于不符合审批规定的申报事项,应向群众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并在不受理通知书中详细告之原因,一式二份,一份交本人,一份留底。

3、协办。对已受理的报送事项,先由村(社区)干部负责调查核实,及时办理应由村(社区)协办的有关手续。

4、报送。在规定期限内向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上报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街道中心可办理的,应依法及时办理;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无法办理的,由街道中心全程人员上报区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办理。

5、回复。根据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承诺期限和区级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进度,由员负责及时了解办理结果,向群众作出回复,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二)街道。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办理或代办申请人的具体事项;受理办理群众的咨询、留言、转告等事项;负责完整及时传送上报材料和办理结果,确保上报事项和上报材料完整及时送达区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办理结果完整及时送达各村村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配合区行政服务中心做好联办件的现场踏勘和联审工作,按时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上报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其工作程序是:

1、受理。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办事申请进行审核登记,手续齐全,可当场办理的应当即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交申请人;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代办)件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和承诺办理期限。对材料不齐的,需向申请人出具补办通知书,并写上需补办的材料,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2、全程。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后,该事项即进入内部运行程序。能够办理的事项立即办理;不能办理的由全程员负责全过程办理,根据办事申请性质,将企业、群众申办材料报送区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由相关部门确定具体办理人,按承诺时限进行办理。

对于村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上报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予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或需上报区级部门办结的应由街道全程员负责转交相关职能科室或上报区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办结后转交村(社区)员。

3、及时回复。承办事项办结后,由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一些确实无法办理的事项,说明理由,并给予明确的回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推行实施区、街道、村(社区)审批联动工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各中心、所办和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为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街道成立了该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恺副组长:吴长明成员:朱志远、许昀、王春富、周飞华、马振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由负责纠风的纪工委副书记许昀任主任,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何爱国为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集中办公制、佩证上岗制、优质服务制、全程服务制、月度考评制和监督检查制等审批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这些制度与区行政服务中心现有制度有机衔接,提高整体效能。

(三)严格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指导和考核检查;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村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的工作指导和考核检查。各级服务中心同时要做好对本级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本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5篇

第二条扬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口计生委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聘请市各大医院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各县(市、区)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鉴定组对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第三条市级病残儿鉴定每年组织2次,上半年在4——5月组织,下半年在10——11月组织。各县(市、区)鉴定时间相对固定。上半年鉴定时间:高邮市4月15日;宝应县4月20日;江都市4月25日;仪征市5月10日;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5月15日。下半年鉴定时间:高邮市10月15日;宝应县10月20日;江都市10月25日;仪征市11月10日;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11月15日。(以上所定鉴定时间如遇周六和周日顺延)。对县(市)鉴定的组织,由市鉴定组到所在县(市)进行,县(市)计生局负责落实鉴定地点,维持鉴定秩序,做好有关工作;对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鉴定的组织,统一安排在市指导所进行。对个别因治疗急需、情况特殊患儿的鉴定,经市人口计生委研究后另行组织。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并提交户口簿、病历、有关检查和检验报告单等资料。

(二)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初步审核,在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后,在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计生局(办)。

(四)县(市、区)计生局(办)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材料不全的要准备齐全。在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鉴定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

第五条病残儿医学鉴定应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表(要求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公章齐全);

(二)病历、有关检查和检验报告单;

(三)癫痫、智力低下、大脑发育不全、脑性瘫痪、盲、聋、哑、视力障碍等病要同时上报社会调查材料(干部、群众座谈会材料);

(四)遗传性疾病还要同时上报家系调查材料;

(五)县(市、区)除上报病残儿医学鉴定个案材料外,还要上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鉴定名单”(要求按表式填写准确、齐全并打印)。

第六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以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为鉴定依据,原有关病残儿鉴定的文件、规定与其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第七条病残儿鉴定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县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时鉴定组可要求鉴定对象到指定医疗机构作有关辅助检查。智商测定全市统一指定在扬州市计划生育指导所进行。

第八条单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县(市、区)计生局(办)和市人口计生委,在办理鉴定材料的上报和审批时,都要遵守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第九条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后,于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书下达县(市、区)计生局(办)及申请鉴定者。病残儿鉴定材料不全需补充材料的,待材料补全后再研究下达鉴定结论。需补充的材料应在鉴定日后两个月内交到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逾期不交补充材料的,按暂不符合下达鉴定结论。经鉴定符合标准的,“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及其他各种材料归档;不符合标准或鉴定材料不全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将上报材料退县(市、区)计生局(办)。

第6篇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户;

(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

(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

(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

(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

(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五、救助程序

(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

根据《奇台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经民政局审查、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二)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材料和程序

1.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2)被救助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救助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票据;

(4)享受门诊就医补助的人员需持门诊就医发票原件和申请救助书面报告;

(5)村委会或社区调查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1份。

2.救助程序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评议。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张榜公布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并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3)公示。经批准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救助资格。

(4)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对象)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5)建立档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三级管理,村(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建立档案,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六、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人应支付的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不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手续、弄虚作假者;

(五)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七、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配套资金;

3.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办理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民政局开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银行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缴存、支付(发放)业务。

八、管理监督

(一)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督促县合管办与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九、组织机构

成立奇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长

第7篇

一、支持对象

在*地区注册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在京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的成果转化部门以及担保公司。

二、支持范围

为高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及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的项目。服务项目内容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1)技术集成与经营服务:对引进的技术进行技术集成、二次开发或技术营销后,实现技术转移的服务;

(2)技术经纪服务:为技术转移提供居间、行纪或服务(含为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提供咨询服务);

(3)技术投融资服务:技术转移过程中的投融资咨询、融资担保的服务,重点支持直接投入资金并提供咨询服务;

(4)技术转移平台服务:集成技术转移服务资源,为行业或区域的技术转移提供综合服务。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机构条件

1.基本要求:

独立法人机构——在*地区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上年度总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属于院所、高校为主体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面向全社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其成立时间和总收入等不受此条件限制。

非法人机构——在京的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集团所属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成立两年以上,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技术转移服务业务。

3.服务能力与模式:有较强的技术转移专业服务能力和独特的服务模式,在技术转移服务行业有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业绩,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信誉且成长较快,近两年有典型的技术转移服务案例。

4.团队与制度:管理团队结构合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5.其他:获得“*市优秀科技中介机构”称号或*市及国家“技术市场金桥奖”的机构优先予以支持。

(二)服务项目条件

1.2006年1月1日以后签约且正在执行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2.为高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及技术转移提供服务,对高技术重点领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3.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同时也能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

4.重点支持技术集成与经营服务项目以及为各类科技计划成果或专利技术的转化提供服务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数量

每家机构申报一个项目。

四、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申报机构进行择优支持。

(二)支持额度

每家机构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地点和时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受*市科委委托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地址:*市海淀区苏州街甲49号三楼专项管理部

*

(二)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申报机构可登录*市科委网站*相关栏目或*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站*的“政府专项申报”栏目下载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通过*的“政府专项申报”栏目进行网上申报。

2.报送书面材料。经*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上审核确认后,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申报截止日内,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报送*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三)申报材料

1.《*市科委技术转移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20*年度)》,同时报电子版。

2.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构简介(发展历程、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发展战略等)。

(4)主要高层管理团队、业务骨干及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技术转移服务的业务规范、管理措施等。

(6)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

(7)近两年技术转移服务业绩及典型案例的证明材料:

主要技术转移项目的委托合同、交易合同及付款证明,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为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技术等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证明材料等,其中:

技术集成与经营项目——引进技术的合同及付款证明、卖出技术的合同及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的复印件。

技术经纪服务项目——委托中介服务合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技术交易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技术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说明。

技术投融资服务项目——委托中介服务合同、借款合同或投资合作协议、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投资付款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技术转移平台服务项目——委托中介服务合同、服务收入证明、技术交易合同、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8)申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技术集成与经营项目——项目报告(包括项目的背景、主要内容、进展、意义等)、引进技术的合同以及付款证明、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技术经纪服务项目——项目报告(要求同上)、委托中介服务合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等复印件、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技术投融资服务项目——项目报告(要求同上)、委托中介服务合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投资合作协议及投资付款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技术转移平台服务项目——项目报告(平台的背景、资源、服务内容、功能、业绩、运营情况、运营管理制度等)。

(9)近两年接受服务的主要客户评价意见(机构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态度、合同执行情况、给客户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客户发展的作用等)。

(10)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四)装订

申报材料按A4纸张打印,其中《*市科委技术转移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20*年度)》简单装订,附件材料胶装成册。以上材料一式七份,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情况查询

申报单位可通过市科委网站*或*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第8篇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351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今年全市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和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按《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规定执行。其中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就业训练(指导)中心(站),其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可按照技校教师的有关规定申报。依法经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专任教师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二)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长期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人员,如业绩突出,工作业务教学水平均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参照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执行。

(三)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见附件9。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必须与本人最高学历的专业一致或相近),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一般不得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今年申报资格的资历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公办技工院校按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的除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对象计算机能力等有关要求

(一)计算机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通过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通过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按浙人专〔〕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称外语要求。凡申报技校教师系列专业技

(三)年度考核要求。申报对象的年度考核为任现职以来合格(称职)以上。

(四)优秀教案要求。为更加全面地了解申报者的教育教学水平,申报技工院校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优秀教案。

(五)公示要求。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在材料上报前,应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单位内张榜公示,并按《宁波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要求如实填写公示情况。评审结束后,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名单。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及时间等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课继续教育仍由各技工学校自行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合格后,其参加教育的课时由培训单位记入继续教育证书,并由市人力社保局确认验印。技校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除增加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

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申报对象个人提出,所在单位核实材料,市属单位报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县(市)、区报当地人事部门资格审核,并出具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托函,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教师岗位聘任制。为加强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规范技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各校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教师岗位任期聘任制。对本校转岗任教或外调进校担任教师岗位的非技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各校要在对其进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测试的基础上,试聘一年。对胜任试聘岗位的人员,及时做好转评工作。对未经试聘或试聘期不满1年的人员,暂不受理。对试聘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予降职试聘或调离教师岗位。对转任现职未满1年的人员,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强化评价和考核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对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书面审查与现场听课(申报中、高级人员采用现场听、说课)相结合的方式。

五、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第9篇

我代表__司法局就加强机关效能和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加大“五五”普法教育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严禁参与与司法干警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保持队伍良好的形象。加强对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监管及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工作,严禁违规执业、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认真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主动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坚持首问责任制

对来访(办事)人员,最先接待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负责认真接待,处理来访(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来源:文秘站 ),应负责及时指引、并负责在事后将情况转告经办人员,由经办人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答复。严禁任何形式推诿塞责、敷衍应付。接待来访(办事)人员,应态度和蔼、耐心询问、细致解答,热情服务。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

1、公证事项受理,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2、律师事务所设立或年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解散,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辖区内的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公证员注册、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4、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1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5、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6、法律援助: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7、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25个工作日内调结。

四、推行政务事务公开制

司法行政机关及下属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办理公证、律师业务的范围、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司法干警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当事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司法干警及法律服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五、实行错案、错证责任追究制

司法干警及法律服务人员因主观过错造成错案、错证和伪证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全额退还服务费,并按规定进行赔偿,同时追究相应的行政、法纪责任。对应办不办、超出限办时限等过错行为,严格按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投诉。

举报电话:

第10篇

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89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广州市轻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今年广州市轻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全面采用“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通过该系统实行“在线评审”。请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登录广州考试信息网或中国广州人事网,点击“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生成有关用表,并上传“证书、证明材料”。

二、受理材料时间、地点

受理材料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请各单位务必在上述时间内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将材料报送至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地址: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楼815室)。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文件。

职称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资格,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公示要求等有关政策,依照《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89号)文件执行。

根据资格条件的要求,论文和著作须公开发表或出版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方可视为有效的论文或著作。

各有关政策文件可登陆广州考试信息网“职称评定”栏目的“政策法规”和“评审信息”中查阅。

四、面试答辩

根据《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文件规定,取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获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技术资格者,申报轻工高、中级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面试答辩的有关要求参照《关于在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开展面试答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87号)执行。

我中心在受理申报材料时,将书面告知申报人面试答辩预计时间。并在正式面试答辩前的10个工作日,通过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等平台和途径,将面试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通知申报人。申报人不按要求参加面试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评审,其申报材料不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论文鉴定

今年在轻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中开展论文鉴定工作,申报人须挑选两篇论文(著作)为代表作,并填写《论文鉴定申请表》(见附件3,可登录广州考试信息网“职称评定”专栏“下载专区”下载)。

六、申报及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按规定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同时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核对申报人所提交的纸质材料是否与网上录入及上传的资料是否一致,并在系统及纸质材料的相应栏目中加具意见。

(三)申报人所属主管部门应从材料的数量、程序、条件等方面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同时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并在系统及纸质材料的相应栏目中加具意见。纸质申报材料统一由主管部门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七、评审收费

评审费用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一)高级评审费,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

(二)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

(三)高级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对象收取)。

第11篇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xx〕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xx〕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12篇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区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委发[**]25号)安排,现将我区**年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我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商贸服务业等生产第一线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在职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是在关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学术技术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适当考虑行业分布。

二、评选范围

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含自由职业者),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三、评选名额

**年进行首次评选,评选名额为5-10名。若候选人才业绩不突出,也可少于5名。

四、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内(**-**年)在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做出杰出贡献,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重大效益或产生重要影响。具体为:

(一)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单项项目为我区创造税收达50万元以上。

(二)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教育教学成就在全国、全市居于领先地位,社会影响大,堪称模范。

(三)医术精湛,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对预防、控制传染病作出重大贡献的,或在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为我区创造经济效益达100万元以上。

(四)在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信息、金融、外贸、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经实践检验,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五)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我区赢得重大荣誉,在市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区的先进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六)在其他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评选办法

(一)推荐

本次评选采取组织推荐、专家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区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审议后,提出推荐人选;

2.非公有制企业由区工商联初审推荐;

3.在区中央、市属企业由区经委初审推荐;

4.无行业主管部门或固定单位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可以直接向区人事局申报。

上述各单位初审后,材料统一报区人事局。

(二)审查

区人事局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候选人员名单。

(三)评审

由区委人才干教办组织若干专家组成各领域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酝酿评审,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为序提出拟奖励人选。

(四)审批

对评选出的拟奖励人员,由区委人才干教办、区人事局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五)公示

区委人才干教办将拟奖励人选名单及有关成果和实绩进行公示,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影响其评选的,取消资格,所缺名额不再递补。

六、表彰奖励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确定为**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由区委、区政府制发文件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

七、材料报送及要求

(一)须提供的材料

1.《重庆市**区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推荐表》(见附件1,可在本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一式二份,并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重庆市**区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可在本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3.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提供2000-3000字的杰出贡献实绩申报材料,加盖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无固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提供3000字以内的杰出贡献实绩自荐材料。

4.杰出贡献实绩证明材料,包括**-**年度取得的技术成果证书、表彰文件、突出业绩及本人身份证等(附材料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区人事局审查后退回。

(二)报送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