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2 01:53:49

据国家教委、中央教科所与端士兰德研究院国际教育发展研究所在全国范围进行《青少年道德行为规范教育》的抽样调查表明:当前青少年学生道德面貌主流是好的,对道德的态度、认识、行为和价值选择,80%以上学生是积极进取的;道德情感是健康的,主流方面保留了社会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的价值观,体现了多年来学校德育工作较扎实的功底和东方传统的伦理道德价值。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青少年学生中的道德行为,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的不良状况,主要表现在:
1.社会“公德心”淡保在公共场合下,青少年学生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敬老爱幼、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杂物、损坏公物等行为比比皆是。调查显示,“当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见到老人上车时”,急于让座的人占31.2%,想让座又不好意思的占57.3%,11.6%的学生见到老人上车后态度是视而不见或指望别人让座。
2.道德思维存在模糊性和矛盾性。许多中小学生对一些道德观念、道德概念的认知与判断存在有许多困惑与矛盾。大款、大亨、大腕被当作崇拜的偶像,金钱、别墅、宠物被看成辉煌人生的象征。部分学生认为“当前社会道德标准混乱,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已很难讲清楚”,有的则认为“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法制不健全,老实人总是吃亏”。综合来看,青少年学生在道德观念上取向杂糅,正确与谬误常常交叉并存。
3.集体主义观念淡漠。自私、懒惰、缺乏社会责任感已成为相当数量青少年的通病,他们崇尚的是以自我为中心。调查显示,“在学校、班集体生活中,对参加集体劳动、值日劳动和公益劳动时,不是自己值日或没有安排给自己任务时”,能主动参加打扫的占37.4%,很少参加打扫的占23.4%。
4.道德知行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表现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道德动机基本正确,由于意志力不强形成言行不一;第二种是因为不良的道德认识或情感动机而引起不良的道德行为,由于老师或集体的压力而说假话,言行不一;第三种是道德认识基本正确,由于未掌握相应的道德行为方式而缺乏实际的道德行为;第四种是道德认识正确,但还没有真正内化为个人的信念,因而在关键时刻无法做到。
5.人生观、价值观在形成过程中扭曲。当代的青少年由于身在社会变革环境中,他们的思想、行为及个性心理特征等与其他时代的青少年有显著不同,特别是社会责任感淡化和社会公德弱化方面表现较为突出。
调查表明:有69.4%的学生表示赞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观点,而有30.6%的学生对此表示异议或认为“个人前途未卜,顾不上忧国忧民;当问及对“关心他人,尊老爱幼,见义勇为”等口号的看法时,只有48.5%的学生认为这是“值得提倡的社会公德,我也要这样做”,45%的学生表示怀疑,还有4.5%的学生认为“这只是一个不现实的口号,遇事还是替自己想想。”报告还披露,在深入调查中,发现在一些学校打架骂人、损坏公物、不守课堂纪律,在很多学生眼里并非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男女学生互相变成少数人的一种乐趣;也有学生认为“别人偷了我的东西,我就可以拿别人的东西”;而且班上、寝室里有什么东西被盗,一般很难查出,因为即使有人知道也认为“事不关己,没有必要出卖别人”;遇见违法乱纪的事情,很多人采取回避的态度,“免得沾火星”;有65.2%的学生对不良环境采劝躲避”,或听其自然的消极态度。
这些都表明,社会公德教育从中小学抓起,有着十分紧迫的现实性。
我们认为从青少年品德的形成规律着手,抓好明理、激情、导行等关键环节,严慈相济,严格管理,加强训练,促使青少年的社会公德行为由他律走向自律,最终内化为个体稳定的心理品质,进而促进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具体他讲,应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理论灌输,提高认知水准。同志指出:“共产主义信念,社会主义思想,爱国主义精神,应从少年儿童幼小心灵开始扎根,这个基础才能巩固,才能产生对资本主义腐朽东西的免疫力。”可见,社会公德教育从中小学抓起,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也是青少年成长发展的需要。社会公德教育从中小学抓起,首先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教育系统。
这个教育系统既要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又要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进行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为代表的朴素社会观的教育,进行以“爱亲、敬老、尊师、亲友”为内容的伦理教育,进行以“舍生取义”为核心的人生观教育,进行以自强不息为内容的意志品质教育,进行以“修身克已”、“三省吾身”为内容的修养教育。进行上述教育,要抓住以下几个主要渠道:
①抓住小学思品课、中学政治课中的公民教育这个重要渠道,进行系统的正面灌输。通过正面教育使学生能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是非、知荣辱,进而产生公民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为正确履行公民职责打下良好的认知基础。
②抓住学科这个主渠道,进行渗透教育。通过“双纲”“双轨”“双点”同步到位,做到“六有”。根据“双纲”(德育大纲、教学大纲)的要求,充分挖掘社会公德教育的资源,寻找教育和教学的最佳结合点,使教育、教学“双轨”并行,在具体操作中做到有意(强化公德意识,明确意义)、有序(循序渐进,线索清晰)、有法(讲究方法,科学运用)、有机(自然贴切,淡化痕迹)、有度(不欠不过,恰到“火候”)、有效(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③抓住诸如课余党校、少年团校、团队活动、班队会、晨会、校传统活动等多种渠道,进行生动活泼的教育,让学生在活动中领悟社会公德,学会做人。
2.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学校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首先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教师的一言一行均有可能成为学生模仿的对象,因此,要通过教师的表率作用去感染学生、影响学生,创设一个和谐、温暖的校园人际环境。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加强校园物化环境的管理,让校园每一寸土地、每一个角落都能发挥教育作用。此外,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①行为规范制度。包括一日行为规范、课堂纪律规范、家庭行为规范、校集会规范、班活动规范等。据此,学生在各种场合下做到有规可循。
②检查评估制度。根据行为规范制度,以学校为主体,把行为规范教育纳入办学水平综合评估之中,定期表彰;以班级为单位每日一检查;以学生个体为对象,每学期进行两次操行评估,一是期中对照检查,二是期末小结评比,并纳入“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中;对差生除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外,还应设立差生转化“进步奖”,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3.从小严格训练,落实养成教育。无论是理论灌输,还是学校的严格管理,都只是外因,若不触动学生内因,至多只能养成一种他律的人格。要培养自律人格,必须构建一个完整的养成教育系统,主要特征是:
①内容上分层次,形式上易接受。依据各个学段、各个年级学生不同的心理特点,对《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小学生行为规范》加以分解,使之适应不同层次的需要。如将整队的要求概括为“决”、“静”、“齐”,将上搂梯的要求概括为“慢步”、“轻声”、“右行”,使之容易为学生所接受。
②方式上着重抓以下四个方面:“斜“近”“实”“高”。“斜即从点滴抓起,从小事抓起,训练学生养成良好习惯;近”即贴近学生,指教育内容能为全体学生所接受,训练要点经过努力能够达到,设计活动能吸引所有学生参加,鼓励学生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实”即注重实际效果,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不搞假、大、空,从实实在的事情做起;“高”即在小活动中寓高境界,从小事情中明大道理。
③严慈相济,加强训练。学生思想品德形成过程是知、情、意、行几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除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尚需严格训练,反复实践,锻炼其意志,最终达到知行统一,形成稳定的心理品质。因此,在教育过程中还要在“严”字上下功夫。不仅在学校要严格要求,还应走向社会,到部队接受严格训练,到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手拉手”活动,接受现实生活的严峻考验,磨练其意志,培养其爱心。
摘 要:公民道德建设问题作为一个近年来的学术热点,受到多学科的广泛关注,梳理其研究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助于推进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关键词:道德;现状;回溯
中图分类号:B82-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1-0034-03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升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关键在于人的道德素质的全面提升。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以及学界、社会各界都十分重视公民的道德素质问题,并对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骄人的成绩。但由于公民道德素质问题不仅是思想认识问题,更是社会现实问题,如果脱离社会进步和政治经济发展谈公民道德建设,那么充其量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甚至会导致许多表面繁荣的虚假“泡沫”,再次回到历史的原点。再者,从绝对意义上说,道德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国情道德素质的要求和内涵不尽相同,因而难免会出现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甚至脱节的现象。尤其对拥有大国人口国情的中国来说,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不可能轻而易举、一蹴而就。自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出台了关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政策文件,标志着中国公民道德素质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也标志着国内公民道德建设研究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公民道德建设研究回溯
1.公民道德建设研究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这是国内公民道德素质建设的起步期。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后到2001年。这是国内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发展期,学界主要围绕“四有”公民问题展开了研究探讨。第三阶段为繁荣期。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简称《纲要》),极大地推动了学界对公民道德的深入研究,公开出版的书籍和文章呈爆炸之势。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各代领导集体视公民道德素质培养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素质要求上,从强调“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政治道德”素质到明确“公民道德”的核心、原则、规范;在公民道德素质提升的方法上,从注重榜样示范带动和加强教育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公民道德建设并用制度作保证,我党关于公民道德素质培养的理论不断完善并日臻成熟。
值得一提的是,《纲要》颁布后,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已经举办六届。六届论坛的主题分别是“公民道德与全面小康”(论坛结束时发表了《首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宣言》)、“公民道德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公民道德建设”、“诚信建设与公民责任”、“弘扬抗震救灾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论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也极大推进了公民道德研究与建设。
学界就为什么要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怎样的公民道德以及如何建设公民道德等三个理论问题展开了研究探讨。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2.公民道德建设的意义及公民道德的理解研究
一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语境及意义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现代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在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方面仍然还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首先,党风政风不正,腐败现象严重。其次,社会风气不正,解放后一度绝迹的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又死灰复燃、沉渣泛起。最后,青少年思想道德状况也令人担忧。学界普遍认为,公民道德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基础工作,是时展和建构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应对当前学校德育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的需要。这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语境。
《纲要》明确指出:“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学界还认为,公民道德建设在道德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以德治国”的重要方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推进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是公民道德的概念与内涵。公民道德的内涵有几种不同的界定。学者们对公民道德的内涵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首先,公民道德具有公共性,不是私人道德,而是一种着眼于公民个体的最为基本的政治道德、社会性道德;其次,公民道德依托公民社会而成长,并对其有积极功能;最后,公民道德是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时代性的创新和发展。
三是公民道德规范的研究。关于公民道德规范问题,有学者分析了“爱国”、“爱国主义”、“爱国主义精神”三个概念的区别,认为爱国主义精神在公民道德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旗帜作用。还有学者分析了“爱国守法”作为公民道德原则的依据。另有学者认为,我们没有认识清楚“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与整个“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之间的关系,而把它简单地处理成一种相互交叉和重合的关系。有学者分析了“爱国守法”作为公民道德原则的依据,即它能够调节公民道德中的主要伦理关系;它贯穿了整个公民道德规范体系,成为指导性准则;它标志着公民道德的特性,区别于其他道德体系。爱国是公民道德的最高原则,而守法是最低原则。
3.《纲要》的意义和特点研究
许启贤认为,公民道德具有“普遍性与多层性的统一、广泛性与平等性的统一、个体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辩证统一、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等特点。他归纳了《纲要》的八点突破,给予了高度评价。宋惠昌认为,公民道德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因为公民是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中有独立、平等法律地位的个体,不是任何政治实体的附庸。他指出,公民道德的提出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是对我国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理论概括;它比社会主义道德这样的道德概念具有更大的社会普遍性,以国家公民为主体的公民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最基本的道德层次。
黄明理认为,公民道德是当代伦理话语转换的重要标志,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道德理论,扩大了道德主体的范围,表明我国的道德建设由义务型道德向义务权利统一型道德的转换,由以理想性道德要求建设为重点向以先进性、广泛性相结合的道德要求建设为重点转换。这一转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吴俊忠认为,《纲要》是“顺应时代要求的德治纲领,科学务实的道德体系,重在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张培锋撰文对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进行逻辑结构的分析,认为该规范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可操作性,继承了中西优秀道德传统,实现了综合创新,符合道德建设内在规律和客观要求,形成了系统的社会主义道德范畴体系,这一体系的形成对最终建构面向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具有重大价值。张博颖认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不是对马克思主义伦理主张的背离,而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原理在新时期的新发展。黄明理也认为,“公民道德”这一伦理话语标志着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发展。
4.公民道德建设与各种思想文化资源的关系研究
廖申白认为,公民伦理与儒家伦理存在质的差别。前者体现为有差别的私人的直接的关系,后者则是一般的无差别的关系。儒家伦理主要关注日常交往,而日常交往的伦理是感情的,感情的关系是这种有效性要求的基础;公民伦理是交换的伦理,它诉诸尊重的态度。他认为儒家伦理是一种对日常生活伦理与公共生活伦理这两者间的直通(等同)性理解的思想与观念,而公民伦理的前提则是公、私域的分离,所以公共生活愈发达,二者的冲突就越强烈。他对公民伦理建设提出的建议是:“袭用儒家伦理的‘准家庭式’推理作为伦理考量,并辅以新加坡式的强化行政法规的举措”,但强调这是一种策略需要,是一种权宜之计。
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伦理观念,如儒家的仁、义、孝、悌、忠、信等,佛教的五戒、十善、四摄、慈悲,道教的清净无为、素朴等,这些具有行为规范意义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都可以与社会公德、道德规范相通。有学者论述了传统家训教化与公民道德素质养成的问题。有学者强调整体精神,推崇崇高的人生观,提倡人伦价值观,追求高尚精神境界,向往理想人格,强调道德主体的能动作用对公民道德建设有重要意义。此外,徐柏才还探讨了传统的自然之德、社稷之德、和谐思想对公民道德建设的积极作用;张博颖探讨了“五四”新文化运动对公民道德的启蒙意义。
郭广银、杨明认为,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有两个不可回避的思想源流,其一是中华民族数千年传统伦理之精华,其二是近代以来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形成的近现代优秀革命道德传统。他们认为,必须对传统中华伦理精华进行“现代转化”,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的新问题出发,对传统伦理精华进行“时代拓展”,从而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更丰富的民族传统资源。也有学者对孔子的仁爱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公民道德建设之间的关联进行了研究。
5.公民道德建设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研究
学者们认为,公民道德建设与民主政治之间是双向互动的关系,二者同步成长、相互促进。有学者探讨了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的关系,指出公民道德建设要结合我国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这个社会现实来进行。同时,学界普遍认为,公民道德建设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内容和重要标志,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公民道德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也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要求所有公民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竞争性品质与合作性品质,而最关键的是公正品质。
6.如何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研究
学界一致认为,扎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要从最基本、最基础的事情做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20字基本道德规范;要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普遍参与;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要把公民道德建设融入到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管理制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之中;要把青少年道德建设作为重点,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道德教育网络。要探索企业、农村、社区、机关、学校、新经济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但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机制、路径、重点等问题,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如何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学界普遍认为公民道德教育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并从哲学思辨、内涵内容、方式方法上进行了积极的探讨。有论者指出,要从家庭细节抓起,推进爱国主义教育;从在校学生抓起,推进道德教育;从公民个人抓起,推进社会公德教育。三位一体,全方位推行。有学者认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求党政干部以身作则实践履行公民道德;同时,对新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进行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对青少年和儿童的公民道德教育;还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和受刑事处分的人进行法治教育。
学者对如何借鉴国外公民道德建设的经验进行了探讨。一是概览式地介绍西方国家公民观、公民道德观及公民教育观的特点。如着重研究了西方公民道德的四个理论问题:公民道德的本质、公民道德的必要性、公民道德与国家的关系、公民不服从;从历史发展的顺序介绍古希腊、古罗马公民的“四主德”、中世纪深受神学影响的臣民道德及十七、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道德;二是具体介绍某一国家的公民道德教育情况并进行重点评介,但这仍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全面研究。对美国公民教育的“服务学习”法进行了重点评介。这为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公民教育、公民道德建设的经验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二、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许多研究只是对《纲要》进行“注解式”的研究,缺乏多学科“视界融合”,学理性研究成果较少。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公民道德的内涵、层次性、功能、结构、形成机制等缺乏研究,特别是缺乏从公民道德信仰角度进行的研究;二是提升公民道德与提升现代文明程度的关联不够,两者的内在包含关系以及互动促进的关系缺乏研究;三是缺乏对中外公民道德理论和实践资源的深度总结和全面研究提升;四是城镇公民道德建设尚有一些研究,但乡村公民道德建设研究十分稀缺;五是缺乏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之间关系的研究;六是由于缺乏“地毯式”公民道德素质“镜像”调查,原因分析流于空泛,提出的实践路径和机制对策也缺乏现实针对性。这些缺憾为下一步的研究预留了巨大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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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文化;公德意识;作用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219-01
“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①梁启超早在《论公德》一文中就早早提出我国国民公德意识缺乏的问题。“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始殆阙如。”②他认为,《论语》《孟子》等经典作为“道德所从出者”,“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这是我国国民公德意识薄弱的主要原因。但是,细读国学经典之作又会发现,在今天培育公民公德意识的过程中,传统文化依旧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传统文化本身蕴含丰富的公德思想
(一)儒家仁爱观中的公德思想
儒家思想重视个人的自我修身养性,但自始至终又贯穿着“仁爱”的思想,这种仁爱观本身就蕴含着公德的思想。
子曰:“仁者爱人”。(《论语・颜渊》)“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孔子提倡仁爱思想,教导人们要有爱人之心。在家孝顺父母,出门尊敬兄长,而后博爱众人,亲近仁者。孔子讲的爱人是有差别、有差等的,是爱父母、爱兄长的特殊之爱和出于对同类的共情和同感产生的普遍意义上的爱人之心。由父母之爱推延至人与人之间的大爱,以爱人之心处理人伦关系,可以促成人们的仁慈和友善心理,激发人的善端,从而不仅可以影响人们的私德行为,也能影响人们在公共领域的行为举止。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这和孔子的仁爱思想是想通的,这种仁爱的思想是突破家庭、家族的狭小范围而在广阔的社会意义上讲的。在讲求私德的同时更加提倡人们的社会行为,这里面也就蕴含着公德的思想了。
(二)礼义廉耻哲学思想中的公德观
“礼义廉耻”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瑰宝,管仲将“礼义廉耻”统称为“四维”。《管子・牧民》中有言:“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义廉耻”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管子指出:“礼不逾节”,即礼可以让人们遵守基本的法律,不违法,严格遵守现有的社会关系;“义不自进”,即义可以使人们以恰当的方式追求功名;“廉不蔽恶”,即人们在发现恶行或者坏人时,能够不包庇,积极举报;“耻不从枉”,即人们只要有羞耻之心,就不会与坏人一起干坏事。③“四维”的核心指向主要是道德,尤其是社会道德,但它又不仅仅局限于社会道德,还包括个体道德,将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都加以约束,这种注重二元结构的道德内涵,容易让个体道德与社会公德实现互动,当“礼义廉耻”内在二元结构互动良好时,就会发挥对社会公德的影响作用,国家统治就会稳定。
传统文化中“诚”“礼”“和为贵”的思想,国家层面的“杀身成仁”及“舍生取义”“精忠报国”思想,都蕴含丰富的社会公德思想。
二、私德在培养公德意识中发挥作用
传统文化倾向于私德的培养,但是,私德和公德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私德可以转化为公德,私德的培养是社会公德意识形成的基石。
(一)私德是公德意识产生的基石
私德的形成和提升是人内在品格的提高,其中也孕育着个体的道德主体意识。这种道德主体意识的形成会促使人们产生道德自觉性,更加容易形成公德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讲,私德和公德是想通的,私德高尚的人绝不是一个没有公德意识的人,同样,具有极高的公德心的主体也必然有着较高的私德水平。儒家文化经典著作《大学》构建了以“三纲八目”为核心的道德修养体系,通过格物、致知、诚意、正心的内在修为,培养了一定的私德,然后实现“治国平天下”,达到公德的层面。
(二)私德可以向公德转化
儒家讲仁者爱人,倡导“仁义礼智”,忠孝友爱。作为传统的正统思想,培养了国人“吾日三省乎吾身”“慎独”的道德自律精神。传统文化中的这些丰富的私德思想,可以在家庭和朋友的关系范围之外自然形成一种公德意识。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和高度集权的中央体制下,人们重视私人领域而缺乏公共社会空间,这样,私德极大发展和受到人们重视,而公德意识则很难有形成发展的环境和空间。但是,只要有这样的自由环境和公共空间存在,私德就会延伸到更广的社会关系中,并转化为公德意识和行为。今天,社会的公共空间极度扩展,传统文化中的私德思想可以突破个体空间局限,对培养公民公德意识发挥作用。
注释:
①②梁启超.梁启超文选[M].林文光,选编.四川文艺出版社,2009:31.
③赵守正.管子注译[M].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27-29.
参考文献:
[1]张晏婴,译注.论语[M].中华书局,2006.
[2]万丽华,蓝旭,译注.孟子[M].中华书局,2006.
【关键词】朱光潜;社会公德;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215-01
一、朱光潜社会公德教育
朱光潜一生著述甚丰,且本人更具有崇高的治学精神和高尚的学术品格。他勇于批判自己,执著地求索真理,是一位以救国兴邦为己任的爱国知识分子。朱光潜博古通今、学贯中西,具有深厚的国学功底以及跨学科、跨国家的理论文化背景,在民国时期,他能够紧密联系实际,对外来学说择长舍短,在中西比较互释中建构起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易被青年接受的青年教育思想。他深厚的学术功底使他不仅在美学方面,在青年教育上也有所成就,在思想政治教育上充分发挥、体现了他渊博的学识。朱光潜的青年教育思想中,对于青年人社会及人生的问题尤为关注,在他的《谈修养》一书中,就专门谈到了对于青年人社会公德培养的问题。
朱光潜所谈的社会公德主要是指社会活动或政治生活的道德要求。他主张以情感为基础对青年人进行培养,因为“理智没有多大能力去支配情感,纵使理智能支配情感,而理胜于情的生活和文化都不是理想的。”通过朱光潜在教育上取得的成就就可以看出,这种通过情感的教育,大大提高了教育的实效性。对于当时的社会环境,社会公德已经成为了当时社会的公认问题,他也认为“不善处群”是中国人的“致命伤”,因此,在《谈处群》中,朱光潜从“不善处群的病症”、“不善处群的病因”、“处群的训练”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所提倡的社会公德教育培养方法,就是进行群体教育,通过督促学生进行课后实践,在团体活动中培养他们的公德心,包括培养他们的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精神。他认为在团体中,“才能养成热心公益的习惯”,并且“用讨论方式去学习,每种实际问题都可以在辩论会中解决。”朱光潜希望让学生在“健全的团体组织”中进行“操业合作”,通过合作讨论的方法,让他们学会社会公德中最基本的内容。比如在某一个辩论会中,学生需要学会互相尊重,倾听他人的意见,再表述自己的观点,在讨论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程度的吸取他人意见,这种尊重、重视他人的思维就是公德。另外,他还特别强调培养学生良好的政治习惯,他认为“所谓良好的政治习惯是指一方面热心参与政治活动,一方面不作腐败的政治活动。”鉴于当时的社会环境,青年人很多都不肯参与政治活动,还有一些青年人经过社会的洗礼,会做一些腐败的政治活动,这样不道德的做法,朱光潜都是坚决抵制的。作为公民都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这也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人们只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才能够不妨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才能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当代大学生社会公德的培养
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础,是社会风尚和文明程度的基本标志。大部分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后,能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乐于助人等,很好地践行社会公德,但在社会生活中,仍会看到一些大学生的不文明行为,甚至会在各种媒体上看到相关的新闻报道。这说明一部分大学生仍然存在着社会公德意识淡薄的问题,也说明学校的社会公德教育还不够深入。
当代思想政治教育主要以90后为教育对象,他们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从小住在楼房,缺乏群体生活,他们接触更多的是互联网传播的有关社会公德与社会责任的碎片化信息。在当代思想政治教育中,学习书本知识,很难让学生记住理论知识背后的深刻含义。针对当代青年的特征,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他们更需要教师多为他们提供群育的环境,让他们在群体活动中,加深对社会公德的理解,端正学生的对社会公德的看法。朱光潜在青年教育中提倡“群育”,因为在处理群体关系的过程,就是在一个小社会中,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学生走出象牙塔中的小群体关系以后,会迈向另一个大的群体关系──社会关系,如何掌握好社会公德,那就只有先在小群体中间实践学习后,积累到自己的知识库里。正如朱光潜所说,社会公德的需要学生通过参加各种团体活动进行培养,并且这种方法对于大学生来说切实可行,因此,我们也应对团体教育进行重视。
在社会公德培养上,首先应该更多地组织大学生进行讨论活动,例如研讨会、辩论会、心得交流会等,在课堂上提出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或欣赏一段经典的影片,让学生进行讨论交流,这些活动不仅可以丰富教学内容,还能增加学生兴趣,促进学生不断的思考,增加他们对社会热点的敏感度,能够真正参与到社会事件中,让他们在讨论的过程中,初步学会遵守其中的规则,学会尊重以及考虑他人的感受,并在老师的引导下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其次要在学校多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例如社会公益活动、文艺创作活动等,学生可以在参与公益活动的同时,加深对于社会公德的理解,让他们在生动具体的活动中学会乐于助人、善待他人、保护环境等。这样的方法,大大提升了当代社会公德培养的实效行,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
参考文献:
"公民"一词,按照《辞海》的解释,乃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在内。" 根据这一定义,"公民"的概念相当于"国民",系指一国之民全体而言,固而公民教育也就是全民教育。除此之外,辞海还特别提到了我国《宪法》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个规定是对前一定义的补充,即"公民"不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且还是宪法所规定了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由此,与公民有关的道德教育,不仅是全民的道德教育,而且是与公民作为法定政治权利和义务主体相关的道德教育。
凭借上述对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解读,本文在此想提出并希望引发人们思考的两个方面问题是:我们面临着在这样一个远非成熟的社会,并且缺乏一个道德成熟的教育者人群的情况下,如何去进行以全民为对象、以道德成熟为目标的公民道德教育,并由此促成社会的成熟,换言之,如何使 "内圣外王之道",不再是"暗而不明,郁而不发"; 公民是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海外流行的公民教育,舶入后便简化为公民道德教育。那么,在公民权利教育缺场的情况下,公民道德教育又如何展开,其展开又将会有何种可能的后果,以及公民道德教育框架内,如何处理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为了方便详细说明上述两方面问题,本文将相关问题归结为五个困境。以下分而述之。
一、公民道德教育地位困境
什么是公民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我们不妨参考一下1968国际教育大会第六十四号建议书《作为学校课程和生活之组成部分的国际理解教育》中有关"公民和道德教育"的部分:"公民教育的目的,除了增加学生对国家机构的了解和培养对它们的忠诚外,还应让学生熟悉国际机构在促进人类福利方面所起的作用,并给学生灌输增进这些机构未来有效性的责任感。""在道德和宗教教育方面,国际理解的教学应该直截了当,清晰明确,并强调人类团结的道德基础。其目的在于培养一种对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一种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愿望以及致力于和平的决心。科学和哲学的教学应该有相同的目标。" 在这个论述中,比较重视公民教育中公民道德教育的部分,特别是对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义务主体的方面来考虑的。在1992年国际教育大会的第78号建议书《教育对文化发展的贡献》中,再次提到"发展伦理和公民价值观"的意义:"教育系统在伦理、公民和道德教育中应发挥一种基本的作用,并与家庭所起作用相互补充。教育系统应与其他机构一起,帮助促进人权、培养民主的行为和确定从未像当今时代如此必要的价值观,如尊重人的尊严、宽容、对话、团结和互助。" 在此,对于公民道德和价值观的教育,重视权利主体间的互相尊重和帮助,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权利主体的方面来考虑的。
公民既然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相应地,公民教育也就应当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公民的权利教育和义务教育。如果只重前者而忽视后者,那么社会成员将流行道德的放纵,普遍缺乏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如果只重后者而忽视前者。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人道和文明而走向野蛮。这两个方面必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进行,否则必将带来恶果。
在我们当前面临的道德混乱态中,首要的问题是社会公德的缺乏和败坏。个体的私德,虽然亦不尽人意,但儒家关于个人处理自己与他人关系的私德的规范和理念深入人心,虽历经摧折,然仍不失为人伦日用之常道。国民的社会公德状况,是一国国民精神面貌和道德素质的集中体现。在社会公德方面,传统的道德理论对此重视不够,更重要的,它受到公民权利教育的制约。公民权利教育是与公民权利的确立相联系的,公民权利教育是以教育的形式贯彻和巩固宪法所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但它必须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对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的具体保障为前提。道理很简单,不存在以抽象权利为内容的公民权利教育。公民权利教育与公民义务教育,在建立社会公德方面,表现出相反相成的辩证性。社会公德的本质是社会责任感。公民义务教育的缺场,将导致国民缺乏社会责任感,公民权利的缺场及相应教育的缺场,导致的却是同样的结果。社会责任感的确立,依赖于每位公民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惟有确立了我们的权利主体之地位,我们才真正地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也才有对于社会不可推却的责任感。与此相联系,无论是公民道德教育还是范围更广的公民教育,都理所应当地包含着对他人权利、自由、尊严的尊重的道德教育。义务感的缺失,并非是直线式地进行公民义务教育所能对治的,因为病根的大半,在于与义务相对待的另一面。在公民教育被简化成公民道德教育,公民权利教育缺场的情况下,我们能够期望公民道德教育获得何种成果呢?无论公民道德能否发挥它的作用,在后果上道德本身都将陷入荒谬:如果道德是有力的,那么缺乏公民权利保障的道德本身即是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道德"的实践结果,无非是重复宋儒的"以理杀人";如果道德是苍白有力的,那么所谓公民道德建设最终将流于口头说教和实践中的虚伪。
二、公民道德教育理论的困境
公民道德教育,是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教育,如前所述,它是针对全体社会公民的普遍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的指导理论,应当具有同样的普遍性品格。当前中国大陆起支配作用的道德理论,是培养少数的特殊"精英"的道德理论,亦即培养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道德理论,或者说是培养接班人的教育。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当的距离。在道德教育实践中,这种不恰当的定位也使德育教学处于一种尴尬地位:当前的德育,只是政治教育的附庸。以我们手头上赠阅的《德育信息》刊载的"全国教育科学#39;九五#39;规划国家级重点课题#39;整体构建学校德育体系的研究与实验#39;"审评会的主题发言稿为例,该文德育工作应该面临三个基本任务:在应对国际局势中,服务于同西方"在渗透与反渗透、争夺与反争夺、颠覆与反颠覆方面的斗争",因而,"如何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坚定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德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出的新任务。"在应对科技发展中,"如何根据#39;趋利避害#39;的精神和#39;充分利用,积极建设,加强管理#39;的原则,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信息占领网络阵地,这也是德育工作面临的一个新形势,提出的一项新任务。"在应对国际形势方面,"如何认真研究和引导青年学生正确认识国情和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分清主流和支流,正确对待一些消极现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德育工作面临的又一个新形势,提出的又一项新任务。"该文虽然认为应把德育工作放在素质教育的首位,但同时也强调"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 我们不怀疑该课题对于德育工作的促进作用,也不否认上述问题的现实紧迫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种种问题不是德育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也不应使德育服务上述问题的解决。在现有的教育框架内,这些属于政治与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问题应该是政治教育的内容范围,德育与政治教育应该有一条明确的分工,在教育内容和目的上应有一条明确的界线。在构想性的合理关系中,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的目标与功能是大不相同的:一个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教育,教的是人如何作人。一个是人之所以为一类特殊人(例如共产主义接班人)的教育,教的是如何做某一类特殊的人,(例如"接班人",虽然这个概念从已有的权力更迭实践过程来看颇可置疑),后者本来应以前者为基础,但在德育实践中却本末倒置。就此一意义而言,大量从事政治教育者大谈特谈道德教育虽已为见怪不怪之现象,然从根本上说,此类人并不真正懂得何为道德教育。
当前的公民道德教育,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中华传统美德,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我们中国人之所以为中国人、中华民族之所以为中华民族的文化之根,但在现实中甚为奇怪的是,我们当代的中国人,继承我们自己的传统美德,却在其正当性上处于一种令人尴尬的境地。自从"打倒孔家店"之后,以儒家为主的传统文化一度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进入八十年代,随着知识界和大众社会的"传统文化热",传统文化又被重新拉回历史的舞台。但在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却找不到存在的合适位置。在现有的带有强烈意识形态话语色彩的陈旧道德理论体系中,传统美德赖以成立的理论根基无法确立,传统美德在道德理论上的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仍未解决,而当前的正统理论又未赋予其一个牢靠的、合理的根基。此一问题表面看来是道德理论自身的问题,实质上仍是道德教育与政治教育不分的结果(这种混淆不分的状况也被一些学者用"道德"与"思想"不分所表出 ),亦即以特殊性来替代普遍性的结果。
三、教育者困境
与以什么样的理论来指导教育相应的一个问题,是以什么样的人来进行教育。在现在的道德教育体系中,道德教育者的角色有两个承担者:一是党或政府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二是老一代对青年一代或上代对下代的代际教育。对于这两个教育者角色的担当者,我们分别予以讨论。
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在执政者看来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政府来推动并主导道德教育,是中国古老的历史传统,它根源于以德育辅助治道的德治主义实践,同时也是东亚一些国家的当代特色,表现得比较明显的例如新加坡的实践。
这种由政府作为教育者并加以推动和主导的道德教育模式,在学术讨论中也被称作政府推进型的德育模式, 其相对待的模式是民间主导型或社会主导型,而后者也被理解为渐进型的道德教育模式。一般认为,从积极方面来看,政府推进型的德育模式可以利用无可比拟的行政力量,大量开展道德理论研究、制定伦理规范、实施伦理道德教育,在短期内达到一定明显的效果。然而,这种看法也颇值得商榷。"政府推进型"这个概念借鉴于法律建设领域,也可适用于对道德领域内政府行为的描述,但政府推进这一模式在法律和道德两个领域内的作用却是极不相同的。在法律建设领域,政府(包括行政和司法两个系统)可以通过在短期内的大量立法,以解决法律领域内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在道德建设领域内,政府所推动的道德理论研究、规范制定和道德教育的实施,虽可表现得轰轰烈烈、如火如荼,但未必就能有助于道德素质的提高和伦理生活的有序。其间的差别在于法律领域带有鲜明的强制性,而道德领域却无法律的强制性,即使是舆论谴责的强制性,在道德松弛、价值混乱、舆论不张的今日,其作用也似有似无。如果我们借用"心服口服"这个俗语来区别二者的话,法律的特点是要"口服"而不必要"心服",道德的特点是不仅要"口服"而且更要"心服"。道德惟有落实在人心,它才能化为道德主体的自觉实践。
在落实于人心,亦即使人"心服"方面,政府推进型的道德建设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而面临着严重的困难:
其一,一元与多元的矛盾。政府所主导的道德是一元的,这由其意识形态的一元性以及德育从属于政治教育这一性质本身所决定了的。社会的道德却是多元的,不仅社会大众道德的存在状况是多元的,而且就多元化社会结构本身来说,其道德理想和价值理念也本应是多元的;
其二,多变与一贯的矛盾。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利益的化身。政治是多变的,道德却是一个相对稳定的价值和规范体系。不仅道德如此,学术领域也是一样。在强调学术、道德为政治服务的情况下,学术与道德围绕着政治的波动而变来变去,这不仅丧失了其独立性品格,也使得学术与道德的正当性和可靠性变成令人生疑的了。在道德领域,每一次的反传统、每一次对社会价值的颠覆,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新价值、新道德同时确立,所带来的必然是对道德本身的摧毁和解构;
其三,一方主动与多方主动的矛盾。在政府推进型的道德建设模式中,政府是道德建设的主动推动者,而社会各方则在此推动下参与进来。在民间(或社会)推动模式下,社会各方则是道德建设的主动推动者。这里所说的社会各方,系指社会的教育系统、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在当前的社会权力结构中,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社会力量的作用空间有限。这种现实局面也造成了人们依赖于政府界入的心理期待。从长远来看,如何把社会的事务归于社会,把社会的权力归于社会,开发社会自身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建设力,减轻社会公共事务对于政府的依赖,是道德建设的一个光明的方向。
其四,修己与治人的矛盾。在政府推进的道德教育中,政府及其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的道德水准和道德形象必然对教育对象起着直接的示范作用。其实,政府本身不是也不必是道德的化身,公共权力的运作者只是整个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他们并非是经过道德的筛选和净化而选拔出来,而且由于他们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还时刻存在着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危险。可是,政府所推动的道德建设,如果连政府及其成员都缺乏道德,或者说都置其所宣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于不顾,那么这种道德又有何说服力呢?
我们再从代际的角度讨论教育者角色的承担者。关心下一代、关心下一代的道德教育、教育下一代,成了老一代或年长一代的口头语。这个口头语的意义非常丰富,它既表明了一种义务,上一代(或上两代、甚至上三代,兹不细论)有教育下一代(或下两代、三代,同上)的责任,又是一种权利和资格,上一代有权利或资格来教育下一代。作为后者,在道德教育领域中表现为一种理所应当的权威话语。此一权威话语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此种权威话语的权威性从何而来?上一代为何有当然的资格来教育下一代?答案无非是源自于两个方面:道德教育以及推而广之的人文教育,和知识教育并不一样,不是下一代自身可以教育、完善的;如果下一代自身不能实现道德的自我教育,那么年长一代的社会角色使他们必然承担起教育下一代的责任。然而,道德教育和知识教育又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存在着道德或知识上的位差:先知知后知,先觉觉后觉。在知识领域,也存在着下一代成为先知先觉并来教育上一代的现象,例如在计算机和网络方面就是如此,这也是人们常讲的"后育"现象。位差在道德教育中,当表现为有德者教育无德者(在非贬义的意义上使用无德者一词)。但令我们仍然尴尬的是:当今的教育者与受教者之间,从代际而非单个个体(从个体角度我们无疑可以找出许多出淤泥而不染的莲花君子)的比较来说,有这种位差吗?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中国传统社会道德的败坏,正是从当前那个已到了"德高望众"年龄的一代人开始的。这一结果虽是由决定一两代人道德状况的政治运动而造成的,因而不存在对个人道德责任的追究问题,但在此重要的是,年长一代或两代的人在教育下一代时,其在道德位差上有这样的资格吗?在如今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现在的年青人,道德素质越来越差!"此话常常令我疑惑,现在年青人的道德素质再差,难道比那个人整人、人斗人、人摧残人、人不把人当人的时代的人的道德素质更差吗?相对而言,当代的年青人不过是更重视自我、强调自我选择和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而已。假设说他们在重视自我的同时而忽略了他人、强调自我选择时而忽略了社会的需要、强调个人幸福时忽略了对社会的奉献是这代青年人的道德问题的话(虽然未必如此),那么上一代人在相斗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行世理念(不妨尝试一下寻找一个不曾被利益争夺绯闻所困扰的社会团体):缺乏互信、小团体利益(帮派群体)、不合作、对个人及小团体利益的敏感及不择手段、明哲保身、虚伪等,就有助于解决下一代人的问题吗?
在对当今社会道德败坏、世风沉沦的观察和反思中,我们不能不问:决定当今社会道德状况的,不正是牢牢把握着这个社会的权力和命脉的这一代吗?道德状况总体上不佳的一代来教育下一代,我们能够预期一种什么样的后果呢?当那些口口声声"关心下一代"并掌握社会权力的元老公民们却在"怀中抱着下一代"时,当那些口口声声"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道德家、教育家、公职人员,却在身体力行地实践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实利哲学时,并且此种态势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社会空气时,我们这些躲在书斋里的教育者们(尚未腐败或尚未有机会腐败)又能指望学校课堂里的几节德育课能在多大程度上提升青少年的公民道德素质呢?
当前中国社会的腐败,不是一个人、一个集团的腐败,而是在长病不治之后的全民腐败。我们当然不能由此而失去道德建设的信心,否认公民道德教育的意义,相反,由此我们才可以看出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公民道德教育,是在社会以及组成成员的全面性的道德问题背景下展开的,这种教育也就必须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全民教育。
四、道德权威性困境
道德的功能是通过自律与他律两个方面的结合而发挥作用的。中国传统的道德观点是以儒家中孔、孟一系的性善论作为传统主流。性善论虽以其人性本善的先天根据而为道德可能性提供了根据,并以后天经验世界里的恶为道德必要性作了论证,但由于其过分相信人性经由道德的完善一途而显得片面。在实践中,儒家以礼与法的结合作为人性修养在他律方面的补充。在当代社会,道德的自律通过培养道德情操而努力实现(这一过程并不轻松,所涉困境上文已充分论述),然而道德的他律,在一个道德松弛、舆论不张、社会无力的社会里又如何实现呢?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道德的权威性如何确立?道德没有权威,就如同法律上的一纸空文,毫无效力可言。
道德缘何失去了其效力性和权威性?一是道德领域还未脱离政治的干涉而成为一个公共的领域,这个领域内解决问题的权力还未交给社会。二是道德他律起作用的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机制还远不完善,在宪法所赋予的新闻自由和个人言论表达自由这些社会民主的基本要素还未在具体实践中确立和实施以前,这种机制就无法形成。以中央电视台的著名栏目"焦点访谈"为例,其报道的监督作用,并不在于中央电视台的收视率,换言之,并不在有多少民众知道,而在于政府高层领导人的重视。舆论监督本身并不解决问题,只有和政府权力或社会权力的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三是就象在社会实际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在原则和信念上理应坚持)在司法实践中是愚人才会相信的鬼话一样,在道德实践中,道德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可思议。道德败坏与权力的结合,权力为败德的掩护,更使道德日益苍白。由以上三方面可以得出,道德领域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与文化子系统,但决不是一个毫无旁涉的孤岛。道德若要真正有力量,真正对社会发展起到良性推动作用,并使一个发展的社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就必须为道德建设提供一个相对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应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运行机制的改革,切实加强现代意义和国际公认意义上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才能使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两个目标和尺度上均有所作为,也才能带来一个富裕、同时也健康、文明的社会。
结语
由道德成熟的人组成道德成熟的社会,虽然这种思维本身的正确性就可质疑。 但道德不成熟的人对于社会的危害却在经验范围内似无可质疑。公民道德教育,在其可预期的后果里,可能提升公民的素质,建立起社会的伦理道德秩序,培养道德健全的公民。无论是从减少犯罪、减少道德上的无序,还是从建设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的同步协调发展而言,都将有其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毫无疑问是全民之福。然而,从事公民道德教育工作的人也应当明白,我们在从事一项十分艰难的工作:我们在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不完善的情况下去试图达成对公民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具有的道德进行教育并使之完善的目标。在上述种种困境之中,反而更加凸现公民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在面对这些困境时,解决之路并不是因噎废食中止公民道德教育,而是为公民道德教育开路,解决其内外所存在的问题。公民道德教育势在必行,不得不展开,但同时,它又是在上述困境中展开,所以这样一种公民道德教育,又不得不带有缺陷:它培养的公民,不是权利的主体,而是义务的主体,培养的结果,或许有利于国家权力机构对于公民的管理,而非公民的自我管理,亦即有利于"牧民",而非民主。在道德的普遍有效性问题尚未得到社会保障的时候,公民道德教育是否会象南宋的理学一样,"格君心之非"的一面毫无约束力,而变成一种单纯地约束民众之学。谁能保证历史不会重演。但愿上述所忧者乃杞人忧天!
〖注释〗
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1989年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
《庄子·天下》
赵中建主译:《全球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国际教育大会60年建议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丛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54页。
同上,第503页。
詹万生:《认真贯彻两会精神 继续深化课题研究 为圆满结题而努力奋斗》,《德育信息》2000年第五期,北京,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德育研究中心编辑。
李汉秋:《应该重视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载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四期,北京,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10月版。该文发人深省地指出:"我们一提就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很好,法制建设也非常好,中央的文件讲得很清楚,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这话讲得很好,但它都是把思想道德连在一块的,我觉得在我们整个精神文明建设这个大的系统工程中间,道德建设也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至少也应该跟法律并,不能光是思想道德并提。"
在参加由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教育研究所、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主办及多家单位协办的"公民与道德国际学术研讨会"小组讨论中,此一概念由李道湘博士在回应我的发言时所提出,颇具创意,本文赞同这种提法并加以引用。
参见〔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 月版。
【参考书目】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齐鲁书社本。
《辞海》(1989年版)"公民"条。
〔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著,蒋庆等译:《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 月版。
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三辑,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年5月版。
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四辑,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向世陵等著:《中国哲学智慧》,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系列骄人的成绩。但由于公民道德素质问题不仅是思想认识问题,更是社会现实问题,如果脱离社会进步和政治经济发展谈公民道德建设,那么充其量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甚至会导致许多表面繁荣的虚假“泡沫”,再次回到历史的原点。再者,从绝对意义上说,道德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国情道德素质的要求和内涵不尽相同,因而难免会出现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甚至脱节的现象。尤其对拥有大国人口国情的中国来说,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不可能轻而易举、一蹴而就。自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出台了关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政策文件,标志着中国公民道德素质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也标志着国内公民道德建设研究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公民道德建设研究回溯
1.公民道德建设研究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这是国内公民道德素质建设的起步期。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后到2001年。这是国内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发展期,学界主要围绕“四有”公民问题展开了研究探讨。第三阶段为繁荣期。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简称《纲要》),极大地推动了学界对公民道德的深入研究,公开出版的书籍和文章呈爆炸之势。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各代领导集体视公民道德素质培养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素质要求上,从强调“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政治道德”素质到明确“公民道德”的核心、原则、规范;在公民道德素质提升的方法上,从注重榜样示范带动和加强教育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公民道德建设并用制度作保证,我党关于公民道德素质培养的理论不断完善并日臻成熟。
值得一提的是,《纲要》颁布后,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已经举办六届。六届论坛的主题分别是“公民道德与全面小康”(论坛结束时发表了《首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宣言》)、;公民道德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公民道德建设”、“诚信建设与公民责任”、“弘扬抗震救灾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论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也极大推进了公民道德研究与建设。
学界就为什么要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怎样的公民道德以及如何建设公民道德等三个理论问题展开了研究探讨。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2.公民道德建设的意义及公民道德的理解研究
一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语境及意义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现代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在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方面仍然还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首先,党风政风不正,腐败现象严重。其次,社会风气不正,解放后一度绝迹的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又死灰复燃、沉渣泛起。最后,青少年思想道德状况也令人担忧。学界普遍认为,公民道德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基础工作,是时展和建构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应对当前学校德育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的需要。这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语境。
《纲要》明确指出:“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学界还认为,公民道德建设在道德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以德治国”的重要方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推进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是公民道德的概念与内涵。公民道德的内涵有几种不同的界定。学者们对公民道德的内涵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首先,公民道德具有公共性,不是对传统伦理精华进行时代拓展,从而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更丰富的民族传统资源。也有学者对孔子的仁爱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公民道德建设之间的关联进行了研究。 5.公民道德建设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研究 学者们认为,公民道德建设与民主政治之间是双向互动的关系,二者同步成长、相互促进。有学者探讨
了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的关系,指出公民道德建设要结合我国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这个社会现实来进行。同时,学界普遍认为,公民道德建设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内容和重要标志,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公民道德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也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要求所有公民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竞争性品质与合作性品质,而最关键的是公正品质。
6.如何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研究
学界一致认为,扎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要从最基本、最基础的事情做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20字基本道德规范;要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普遍参与;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要把公民道德建设融入到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管理制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之中;要把青少年道德建设作为重点,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道德教育网络。要探索企业、农村、社区、机关、学校、新经济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但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机制、路径、重点等问题,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如何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学界普遍认为公民道德教育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并从哲学思辨、内涵内容、方式方法上进行了积极的探讨。有论者指出,要从家庭细节抓起,推进爱国主义教育;从在校学生抓起,推进道德教育;从公民个人抓起,推进社会公德教育。三位一体,全方位推行。有学者认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求 党政干部以身作则实践履行公民道德;同时,对新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进行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对青少年和儿童的公民道德教育;还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和受刑事处分的人进行法治教育。
学者对如何借鉴国外公民道德建设的经验进行了探讨。一是概览式地介绍西方国家公民观、公民道德观及公民教育观的特点。如着重研究了西方公民道德的四个理论问题:公民道德的本质、公民道德的必要性、公民道德与国家的关系、公民不服从;从历史发展的顺序介绍古希腊、古罗马公民的“四主德”、中世纪深受神学影响的臣民道德及十七、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道德;二是具体介绍某一国家的公民道德教育情况并进行重点评介,但这仍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全面研究。对美国公民教育的“服务学习”法进行了重点评介。这为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公民教育、公民道德建设的经验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二、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许多研究只是对《纲要》进行“注解式”的研究,缺乏多学科“视界融合”,学理性研究成果较少。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公民道德的内涵、层次性、功能、结构、形成机制等缺乏研究,特别是缺乏从公民道德信仰角度进行的研究;二是提升公民道德与提升现代文明程度的关联不够,两者的内在包含关系以及互动促进的关系缺乏研究;三是缺乏对中外公民道德理论和实践资源的深度总结和全面研究提升;四是城镇公民道德建设尚有一些研究,但乡村公民道德建设研究十分稀缺;五是缺乏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之间关系的研究;六是由于缺乏“地毯式”公民道德素质“镜像”调查,原因分析流于空泛,提出的实践路径和机制对策也缺乏现实针对性。这些缺憾为下一步的研究预留了巨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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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伴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的社会道德建设,将成为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中日益凸显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之一。因之,立足于农村经济、乡土文化和农民的特性,构建农村社会公德建设机制,则是伦理学理应担当的使命。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不仅预示了农村经济、政治民主的发展,而且内蕴了乡村道德文明的诉求。无疑,作为道德文明基本要求的社会公德,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一定意义上,缺乏现代道德文明的农村,在本质上没有完成农村的现代转型。
农村的社会公德建设,绝不止是单纯的道德教育问题,而是新农村建设中的系统工程,既有赖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的改善、农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也有赖于农村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干部遵规守德的道德示范等。
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社会公德提供易于生长的良好环境
作为人类以实践一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道德,其规范要求的客观规定性和社会历史性,决定了一定社会的道德关系及其规范对具体的现实个人的既定性和先在性,从而预示了个体道德观念形成的后天性。道德心理学揭示的个体道德形成的规律表明,社会成员道德品行的形成与其生活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以致于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加脏现象”和“保净现象”。“加脏现象”呈现的是,在公共环境卫生领域,人们在脏乱差的环境中,尽管具有一定的道德认知乃至道德感,但人们的道德意志会出现懈怠,往往会放任自己的不良行为,从而出现在脏乱环境中任意乱吐乱扔的现象,即“人们所处的环境越脏,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的几率越高;人们越是乱吐、乱扔,环境就越脏”。这种现象也证实了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凯瑟琳提出的“破窗理论”。“保净现象”呈现的是与之相反的行为类型。在洁净的环境中,人们的道德意志往往会发挥控制力的作用,即能够控制自己的乱吐、乱扔的不良行径。因人们不忍心把洁净的环境弄脏,就使得环境越优美洁净,人们越是注重维护,以致于在红地毯上那些随地吐痰成习的人都会节制。不难看出,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和品行与环境的整洁文明有着密切的联系。无疑,农村良好社会公德的形成,需要创设相应的环境。
农村社会公德环境的创设,相对于城市而言,既具艰巨性,又具急迫性。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现代化进程中城市发展的自然优先性,在客观上不仅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而且也造成了农村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落后。土路的尘土飞扬、柴草和生活垃圾的乱堆乱放、炊烟灰尘的弥漫等,无不构成了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的图景,以致于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成为农民习以为常的不良习惯,而且没有道德谴责的氛围。毋庸置疑,对农村普存的传统陋习瘤疾根治,光靠社会教育提高农民的道德认识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综合治理和美化农村的生活环境加以改善。
第一,进行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积极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生活环境的改善。乡镇政府要推进村委会进行土路的修建、污水排放系统的规划与建设、村垃圾的统一管理和整治、环卫岗位的设置等工作,通过“净化、绿化、硬化、亮化、美化”等优化农民的居住环境,改善村容村貌,为农村环境文明奠定基础。
第二,在新农村建设中,乡镇村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对村镇进行整体布局、科学规划。依据村镇的自然资源和地理位置给予经济发展模式的合理定位,以避免重复建设,并根据乡镇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乡村风俗,确定工业主导型、农业主导型、旅游主导型村镇的农村社会道德建设类型。
第三,配置公共环境卫生的设施,根据区域面积和村民的活动范围,间隔合理地摆放垃圾桶,便于人们养成到指定地点扔垃圾的良好行为习惯。矫正农民不良的行为习惯,不仅需要启动社会教育系统,转变他们陈旧的思想观念,提高道德认识,而且也需要为其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创造条件。
第四,加大对农村水、电、气的改造,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为农民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废气排放等提供伦理的经济动力。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粮食和电具有较强的节约意识,但对水的节约意识不强,对废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认识不足。究其原因,至少有两方面:其一,许多村没有安装水表,既不限量也不交费,这种无偿使用或低价使用方式,使得村民缺乏节约用水的自我利益的约束机制,以致于经常发生经济学的“公地悲剧”现象;其二,对于我国淡水严重缺乏的实情,社会对村民进行系统的宣传教育不够,致使许多村民不知道淡水的有限性和严重稀缺性,总以为水像空气一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从而在客观上纵容了水的浪费现象。
二、健全农村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为社会公德的生长提供制度支撑
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f.a.哈耶克曾提出一个值得伦理学深思的问题:“一切道德体系都在教诲向别人行善,……但问题在于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由于遵规守德不是人的天性,加之道德以提倡、劝戒、建议为特征的价值导向,为人们提供了较大的自主选择行为的空间,即人们守德与背德,依靠的是个体的道德追求,凭借的是个人的觉悟和自觉性,而事实上光靠个人自身内在的思想觉悟往往难以抵制各种利欲诱惑。为此,社会必须建立道德的制度保障机制,使道德提倡的价值观念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得以保护和推行。质言之,道德需要借助制度规范要求的明确、具体、稳定以及强制而弥补其白身的软弱性,从而完成道德自身力量无法实现的普遍规范要求。尤其是对农民的道德培养,还肩负着改变其传统陋习的重任。由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存在和发达是社会公德得以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随地吐痰、乱穿马路、乱扔垃圾、不排队、大声喧哗等陋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与我国漫长的农业社会公共生活空间的狭小密不可分。对于这种传习而来的不守公共秩序、公德意识淡漠等丑恶行径,除了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公民城市文明行为的形成外,还必须要启动社会管理系统,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遏止人们的不良行为习惯。具而言之,我国农村公共生活领域陋习瘤疾的根治,村民社会公德意识的强化,村民道德水平的提高,除了施之一般性的道德教育外,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更需要法制、社会管理等外在机制的强力促进。
一是建立乡村财务管理的制衡制度,避免村干部的贪污腐化现象。农村地区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个体经济比较发达,村镇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但集体收益仍然客观存在。而村集体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合理与否,既关系着村镇的公共设施建设,也关系着村民道德感的形成。一旦村镇经济的发展能够惠及当地居民,村干部不擅自挪用、滥用、私用集体款项,农民的道德感就易于形成和树立起来;相反,如若集体收益仅为少数村干部把持和独享,村干部,就会消解农民的道德感。为此,必须要建立村财务的约束制度,即通过制度安排,对钱财的使用权限加以限制、对其使用用途以及财务支出定期公开加以规定,以遏制村干部的私用公款现象。
二是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村民自治章程》,确立本村利益关系的协调原则,使村民具有共守的行为规范。村委会要根据本村利益关系的特点和矛盾的焦点,制定详尽的行为规范,使行为准则 明确,以避免村民因是非观念模糊而使不良行为泛滥。如农村的私搭乱建、房屋出租、流动人口管理等,要出台细则加以管理,以维护村容的整洁和村庄的稳定秩序。
三是建立社会公德的奖罚制度。奖惩与道德行为模式具有联动性。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行为是受动机支配的。而人的动机从驱动源来看,又可分为内驱动性动机和外驱动性动机。内驱动性动机是由自我的内在追求和满足而产生的活动动力,如自己的价值追求、理想和信念等;外驱动性动机是由活动以外的某些外部刺激而对人们诱发出的推动力,如行为后果的风险性、惩罚性、奖励性、获益性等。人作为活动的意识主体,不仅了解行为的目标,而且会基于自己目标实现概率的高低及行为后果的利与害,调适行为的方式,选择对自身具有最高效用的行为类型。因而,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类型的形成,不光取决于行为主体对其价值合理性的认同,也与行为恒常后果对行为主体的利益损益密切相关。为此,社会心理学家班杜拉在其“三方互惠决定论”理论中,既揭示了人的思想对其行为的决定性,也指出了人的行为后果对其思想的影响性。他说:“一方面,个体的期待、信念、目标、意向、情绪等主体因素影响或决定着他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行为的内部反馈和外部结果反过来又部分地决定着他的思想信念和情感反应等。这说明,一旦某一行为模式经常损害其活动主体,无论它在社会推崇的价值系统中具有多高的位置,潜在的负价效会消融人们践行的积极性。因此,要想使村民普遍具有良善道德,就必须建立奖惩机制,使守德者受到褒奖且得利,无德者受到谴责且亏利。有鉴于此,对村民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等社会公德的倡导,就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加以保障。
综括论之,农村社会公德的建设,不能光依靠道德自身,因为有些社会公德的缺失,不完全是人自身的道德问题,恰恰是社会管理不完善或制度缺位所致,所以,我国当前以提升公共文明为要旨的社会公德建设.就不能仅囿于道德教育自身,更要注重为社会成员的道德践行提供制度的支撑。
三、制定合乎乡情良俗的村规民约,为村民提供具体的道德行为准则
由于道德调节人们利益关系和人性完善的指向更多是带有普遍性的,因而,道德法则通常是笼统的抽象性原则,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常常是一般性的导引,而不是具体的严格规定,而社会公德也同样具有一般道德的特性,即道德要求的抽象性、原则性和笼统性。事实上,道德惟有回归生活并能够回应生活中的伦理问题,伦理生活才能真正成为人们所向往的一种生活方式,并避免道德教育的空洞性。因此,农村社会公德的规范内容要实现乡村的本土化,即制定过程要民主化、表述的语言要农民化、规范要求要农村化。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主导作用和村委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村民自治功能,由村民讨论共同制订合乎本村实情的村规民约,使村民易于识记、遵守和评价。这种由村民共同讨论并达成共识的社会公德要求,不仅为村民的道德行为提供了具体的准则,也为村民的道德监督和评价提供了褒善贬恶的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主张的“交谈伦理”原则,使村民成为制规者,实现了村民的自我道德诉求,这种对村民道德主体性的尊重,既有利于村民道德积极性的调动,也有利于村民的自我道德约束,还减少了道德宣传的社会成本,因为村民制规过程的议论、商讨本身就是一种最好的道德宣传教育。为此,我们要纠正一种偏颇的观点,以为政府展开的专门宣传活动才是道德教育,忽视村民道德商讨过程中的教育功能。
四、启动乡土社会的面子文化,强化熟人社会的道德褒贬功能
社会成员道德品行的好坏,既与奖罚制度的导向和约束相关,也与道德评价的舆论褒贬相连。道德评价对行为善恶价值的判断、道德责任的确认、道德价值信息的传递,无不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认知、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而农村的道德评价所形成的闲言碎语的社会舆论,对村民的道德品行更具影响力。一方面,农村的熟人社会特征,为道德评价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尽管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促进了农村地区的工业发展,加速了农村人口的流动,但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村经济形式,仍然是农民最重要的经济活动方式。农村多数人一生或多半生依附于土地而劳作,甚至许多家庭的几辈都生活在一村一地的生活方式,使得人们基本上还是在熟人圈里走动。费孝通先生对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研究所提出的“差序格局”的理论,仍能反映当代许多农村地区村民的交往特点。它表明,熟人社会的亚文化价值原则、舆论评判等,对个体道德仍具有维系作用。另一方面,农村保有浓厚的中国人特质的“脸面”社会心理特征。在民族性的研究中,中国人所具“面子”的人格特质,已成为共识;而心理学研究成果也表明,许多人不同程度地具有有意控制他人对自己形成良好印象的“印象整饰”,的倾向性。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的面子心理更加突出,恰是农村地区浓郁的面子文化,为家里争气、为家人长脸的面子荣誉感和“丢人现眼”的耻辱感,使得道德评价的舆论发挥着强大的鞭答作用。有鉴于此,村委会要注重舆论引导,对村民的良善道德行为要及时给予褒扬,对不良道德行为给予谴责,形成众矢之的的舆论氛围,以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使村民明是非.知好歹.趋善避恶。
五、发挥村干部的道德示范作用,促发村民的道德行动
道德教育不同于科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它需要教育对象的认同。应该说,道德有两种存在样态,一种是文字形态的道德,即通过文字表述出来的道德理论、规范、条例、篇言等,另一种是活动形态的道德,即以行动注解的道德。理想的道德状态应是这两种道德形态的统一,既有丰富的道德理论和合理的道德规范,又有良好的道德活动和社会风气。事实上,在道德教育中,对教育对象的道德接受和内化发生作用的,绝不止是写进文件中的道德条例、写进教科书中的道德规约、人们嘴上说的道德口号、墙上挂的道德训示,更为主要的是教育者、周围人群对道德的实际践行所产生的示范作用。换言之,受教育者对道德倡导的价值、思想、观点的认同,不仅取决于道德理论的科学性、合理性,而且也取决于社会成员对道德的态度和践行状况,因为社会成员都具有社会学习的能力,他人良好的道德行动,会通过观察、模仿等社会学习,熏染受教育者。无须赘言,最能打动教育对象的教育方式,不是单纯的说理,而是道德行动的示范性教育。应该说,以行动注解的道德,更具感召力,尤其是在农村,村委会干部和党员的率先垂范作用,是无言的道德说服力。因此,发挥村干部的道德示范作用,为村民树立“零距离”的道德典范的标杆.尤为重要。
六、开展社会公德的素质教育,提高村民的道德认识
在农村社会公德建设中,要反对唯经济发展论,认为只要把农村经济搞上去,农民富裕了、生活水平提高了,村民的道德素养会自然而然提高,无须施之道德教育的片面观点。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对农民的道德教育,切忌大道理的空泛说教,要契合农民的认知能力和特点。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培育对于推进公民道德教育有着重要的作用,公民道德的教育为了培养具有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公民,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与公民道德教育在现实背景、目的、内容上是契合的。必须加强公民道德教育,促进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公民道德教育的双向互动。
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旨在通过“八荣八耻”的教育指导实践,树立起有利于人民与社会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并以此展开公民道德教育,是全面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良好的道德基础。人的素质的高低也正决定了和谐社会的程度和水平。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公民道德教育对培养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发挥着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荣辱观给传统伦理观念带来了冲击,并带动现代伦理学的发展,规范了公民道德教育的发展方向,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这种日益密切的关系也体现在公民道德教育的实践中。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与公民道德教育虽然不是互相对应的两个概念,但现代科技已构成了道德教育的强大社会背景,二者具有广泛而深刻的联系,处于此消彼长之中。
一、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坚持改革相应的教育思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强烈自律意识的现代公民逐渐在社会生活的领域中出现。而随着人在经济、社会活动的日益频繁,公民个体的能动性和独立意识越来越强。人们传统的关系逐渐被现代公民道德规范所代替。在和谐社会的社会建设的形势下,党中央先后做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地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发展。[1]现代公民道德和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凝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相结合,为现在以及未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在新形势下的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荣与辱一种情感的体验,是关于荣或辱的理性而又系统与稳定的观念。中华民族是一个富于道德追求的民族,对荣辱问题历来给予了高度关注。中国古代的“仁、义、礼、智、信”规范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整体利益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由仁慈、忠孝、礼义、伦常等概念分别来界定,并作为人们日常行为的道德准则。《论语·学而》中接连两章从国家和社会成员两个角度对全民的道德教育做出了具体的说明:“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从中国传统的道德观而延伸出的“八荣八耻”道德观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思想道德规范的高度概括,也是总体上对社会主义社会主导价值体系的生动表述。[2]
“八荣八耻”涵盖了公民需遵守的普遍道德品质,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人际交往公德和人格修养道德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树立荣辱观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荣辱观对遵守道德规范、体现道德准则的道德行为、道德活动加以肯定。社会主义荣辱观实际上为构建和谐社会确定了共同遵守的价值尺度。荣辱观如果得到反复、持久的正向强化和保持,就在逐渐使人超越带有被动性的荣辱情感,产生以个体主体性为主要特征的尊严感进而逐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了。[3]相应的,一个社会也才能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在我国传统教育模式里,道德教育往往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公民的生活,公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实现,公民的道德教育也必然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道德教育脱离生活成了外在的、单向的要求、灌输和约束,而不是公民自觉自愿的主动性行为。这样,道德教育完全丢弃人真正当作人去研究的方式,存留于道德教育中的只剩下抽象化了的人或人的抽象本质,具体的、现实的人,人的存在,人的活动,人的创造的丰富性、多样性、多重性则被消解或被遗漏。忽视了道德的社会化意义,不能及时反映伦理学的新成果,特别是不能适应多元文化背景下新的社会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坚持改革相应的教育思想,改变过去原有的脱离生活实际外在的、单向的要求,灌输和约束公民道德教育形态,探索新的教育模式。公民道德的教育是为了培养与社会主义道德观相适应的公民。而道德也只有在实践活动中才能使正确的道德观念传播。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公民道德教育具有契合性。为此,应将公民道德教育运用到培育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中。只有通过公民道德教育把社会荣辱观落到实处,才能从行动上来践行荣辱观。
二、培育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加强公民道德教育需从手段上更新
从现实背景来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素质的竞争日益彰显。社会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日趋地多元化,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出现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有所滋长,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和差异性逐渐突出,价值观逐渐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损害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也损害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严重地影响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从国际环境看,当前处于经济全球化,政治格局一超多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要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将时代精神融入其中。公民道德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从目的上看,培育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加强公民道德教育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公民道德教育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和完善人们的道德水平。这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的“八荣”,摒弃的“八耻”二者殊途同归,它们共同擎起以人为本的大旗。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在公民道德教育中应处于核心地位,它是公民道德的基本前提和发展目标,贯穿于整个公民道德教育过程。公民道德内容的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正确关系准则。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和谐发展是各国发展的目标,公民素质的提高都是其直接目的。
从内容来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公民道德教育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内容。“八荣八耻”作为社会主义主导价值体系,是引领社会风尚的光辉旗帜。“荣辱观”找到了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教育切入点。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旗帜鲜明地指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阐述和扩展了“道德规范”,是新时期公民道德教育的有效组成部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4] 公民道德教育要着眼于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调了为社会造福,为祖国无私奉献,勤于探索、勇于创新,热爱与关心自然,将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相结合。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抓住了当前公民道德教育中的核心问题,这就要从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入手,来指导公民道德教育活动。
从手段上来说,培育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加强公民道德教育都从手段上面需要更新。必须更新公民道德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培育手段,必须运用富有创意、丰富多样的教育与培养的方法,寓教于乐,增强各种教育形式的吸引力。同时,在加强传统的文化形式建设的同时,也特别的必须注重网络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网上活动。还要特别要强化城市的精神,开发各种信息资源,反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造活动。使公民氛围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促进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公民道德教育,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在任何社会和时代,公民道德教育都是一个严肃而备受人们关注的话题。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是新时期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荣辱观表明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时代性、实践性和针对性,对于加强公民道德教育,促进公民道德素质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5]荣辱观,将道德信念的历史性,现实性与时代性融为了一体。为达到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公民道德教育的双向互动,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其一,要反映时代要求,公民道德教育要不断创新。面对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新情况下,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引导和帮助人们自我约束、提升境界、宽容谅解,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道德基础。今天,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整个民族为实现现代化而发展。社会中的一切活动都无法绕开转型期的时代影响。道德教育与道德价值观念的冲突与矛盾凸现出来。道德范围是随社会生活而相应变动的。正确认识当代道德状况及趋势,更是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公民道德教育必须反映时代特点、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以时代精神统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不断改进教育的内容、形式、方式方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此基础上,对公民道德教育的组织领导、教育内容、实施办法、效果评估等进行了广泛的探索、试验、论证。不断地完善丰富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转变工作思路。
其二,重视制度建设,公民道德教育要增强可操作性。因此必须要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三全”的有效运作机制来确保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实现。不断探索创新新生适应教育的开展,明确其目标,使之更具应用性和操作性。形成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激励机制。在制定政策时,既要支持个人,团体合法致富,又要鼓励多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的道德生活。以此鼓励更多人去完善自我道德。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围绕这一目标,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培育一代明是非、知荣辱的,面向未来的新人。
其三,重在实践,公民的道德教育要建立系统。培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一个不断努力、不断追求、不断实践的过程。“换而言之,我们要呈现给学生的是‘如何实践’道德:如何在道德问题上下决心,他需要怎样的才能进行道德思考与行动”。[6]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公民道德建设收到实效的重要思想保证,通过教育和实践,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基本准则, 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从每个人做起,做到知行合一,言行一致。使个人行为与社会规范相协调,与公共利益相符合。道德教育必须彰显系统合力,充分发挥家庭、学校、与社会在公民道德教育中的作用,在全社会开展广泛的公民道德教育。首先搞好家庭的启蒙教育。只有充分调动家长的力量,并给予科学的引导,才能使孩子得到良好的道德教育。其次,开展学校系统的道德教育。对学校来说,要充分利用思想政治理论课这个主渠道、主阵地,学校要推动社会主义荣辱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应集中体现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知识丰富、充满朝气与活力,敢于创新、开拓与进取,富于批判精神,是伦理建设的重要力量。最后,要加强全社会的公民道德教育,社会应该以荣辱观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落实到干部和群众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需要全体公民将遵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道德要求逐步转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合力还没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应共创良好环境,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形成协调一致的正合力,从而有效地发挥各自特有的功能与作用。公民道德内涵丰富,既包括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也包括社会公德。家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都是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通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既要对他人和社会承担责任,又形成自觉的行动,促进公民道德的完善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其四,形成良好氛围,大力加强社会风气建设。社会风气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风气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基础性工作。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荣辱观是社会风气的内容,社会风气是荣辱观的实际表现。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鼓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社会文化环境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道德情操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宣传,以形成社会舆论氛围。通过舆论监督、调节等作用,达到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的目的,同时通过舆论的强大力量,打破落后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消极的道德观,宣传新的道德观,在全社会形成氛围。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离不开公民道德支撑。公民道德品性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改善是一个长期过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树立与公民道德教育也是个长期的工程。公民应身体力行,实践“八荣八耻”的要求,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这就要求充分发挥道德的特有功能,实施公民道德教育工程。在全社会培育文明道德风尚,也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培育打下坚实的道德基础。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系统开放的教育途径才能使公民养成良好习惯,从而推进社会风气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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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突破传统的对“道德”的片面理解,根据一系列伦理生活中重要现象的有规律变化,将道德划分为“公正”、“伦理”、“道德”、“普爱”四个维度,阐述了一种“多维道德”的伦理学思路,从而在理论上为东西方文化的白我理解与相互理解提供了一个深层荃础,并为建构完整、多元、平衡的新社会道德体系探索了一个有益的方向.
美国哈佛大学亨廷顿教授近几年有一新说:冷战之后的国际冲突将主要发生在各大文明圈之间.国家和地区将分化并按“文化”、尤其是东、西方两大文化重新集合。不同文化之间的隔阂与敌意看来是永恒的。一旦相互间发生经济、政治上的冲突,很难缓解,易于走向诉诸暴力的局面。此论一出,立即在世界范围学术界引起激烈反响,批评者甚众。然而,不少批评仍停留在情绪化反应或泛泛之论上.在我们看来,亨廷顿的“新识见”的意义在于用一种戏剧化方式再一次挑明了人类社会中一个由来已久的更深层间题:伦理生活与伦理学说中许多相互争执与不理解,都可以迫溯到人们对于“道德”这一现象的复杂性、异质性的估计不足。本文将进一步揭示不同伦理价值观之间冲突与不理解的普遍存在及其特性;然后提出一种“多层道德维度”的理论模式,深入分析道德生活的复杂性及文化间相互不理解的根本原因,超出亨廷顿,探索消除误解和增进相互同情式理解的有效途径。
亨廷顿认为,虽然意识形态之间的“铁幕”已经消失,但文化之间的“绒帷”却仍在,依然厚重而不透明。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不同“文化”的内核实际上是不同的伦理价值体系。近代社会各大文明圈在交往中确实存在不少相互不理解之处.而且其特征往往呈现为“极端性”:不是相互指出有“不足之处”,而是公开或暗中认定对方价值体系从根本上说就是“非道德的”。西方的“人权加贸易”政策除了有国家间周旋策略的一面外,也体现了西方主流文化—自由主义价值体系—的典型信念:所谓道德,就是保护人权、公正、自由;东方文化中居然不具备这套概念和意识,这只能说明东方文化尚处于“前道德”阶段.反过来说,东方文明圈中不少人却认为,西方文明什么都发达,就是道德沦丧。公立学校由于“宗教宽容原则”而不开德育课;父母也不教育子女,子女不赡养老人,人际关系冷漠,性、暴力、吸毒泛滥,正等待东方文明在21世纪复兴去协助拯救。东方文明作为典型“道德主义文化”(moralism),缺什么也不缺道德。
这种“彻底否定对方”式的论断不仅发生在伦理实践领域,而且常常见诸伦理学理论冲突。比如义务论与目的论这两大伦理学潮流在互相批评时,都不是说对方“有欠缺”,而是说对方会从根本上葬送道德。康德坚信任何从“好”(善)出发建立伦理学的企图都不可避免地会把经验成份引入纯粹理性,从而使“自律”蜕变为“他律”,丧失普遍性与必然性。罗尔斯也认为要构建公正理论就决不能走功利主义目的论的道德。但近一、二十年兴起的“社团共同体主义”却批评说,这种不在社团共同价值而在“个人权利”、“公正”等上构建起来的伦理学是无根的、虚假的伦理话语,正好反映现代西方自由主义伦理社会的“非道德性”
二
我们认为,之所以在人类伦理生活与伦理学理论中会一再出现这些“非道德”之相互指责,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本质主义观点看“道德”:每位论者都立下一个“道德本质”标准,然后将合于此者赞为“道德”,其他则视为“非道德”。然而,如果采取历史的(系谱学的)、异质的(多元的)视兔看道德,情况便会大不一样,就会发现在道德范围之中,不存在着铁板一块的“本质”,毋宁说存在着多种道德(维度)。许多人都在谈论、争论、褒扬、批评“道德”,但是他们谈的是一种“道德”吗?荷马与斯多亚,尼采与罗尔斯,他们心目中的“道德”可能是一种吗?即使表面上人们运用的术语相同(“品德”、“义务”、“良知”、“权利”等等),也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比如麦金泰尔说的由于原先概念架构的基础断裂,女权主义认为的由于女性思考方式与男性不同),而指称完全不同的东西.④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因生活形式而异,并不存在“一种语言”,而是多种语言,其间差异大到几乎可以称为“异质”的程度。它们之所以仍被用一个语词(“语言”)来指称,是由于“家族相似”。我们希望这种开放、宽阔的视野对于解决道德领域中的纷繁而激烈的争执也有所启发.
有一系列“指标”,经过一定组合,可以将某些生活现象圈入“道德”范畴。从家族相似理论看,这些指标不一定在每种(或每层)道德中都出现。在诸种“道德维度”中,时而这种指标重要,时而那种指标突出。这些指标是:内容,意义,要求,社会评价,实施办法,语句,情感,批评对象,要求(代价),人数。当然这张表是开放的,还可以继续加添新的指标。不过这十种指标已经涵括伦理学讨论中常常受到关注的主要特征。比如“意义”这一指标表明:道德的基本意义在于社会生活的调节。一个社会有不同层次、不同强度的调节系统.从基层向上,如果调节系统受到削弱,则社会将经受愈来愈大的瓦解压力.再如“情感”,也是许多伦理学家热烈讨论的题材。基督教关于神的愤怒和康德关于“敬重”的详尽阐发,都是著名的例子。我们这里只想指出:在不同维度的道德中,道德情感也是不同的。不宜以唯有“一种道德情感”的口气说话。再次,“道德语言”是当代西方伦理学投入极大热情的主题。
著名论断有比如C.L.斯蒂文森的道德语言是“劝说性的”说法和R.M.海尔的道德语言是“命令式的”之反驳。我们的看法仍然是:二者各在一定层面上是对的,在不同层面上是错的。因为“道德语句”性质由于不同的道德维度(“游戏”)而不同,并无统一本质。最后说一下“代价”。代价在决定是否出现了“道德”或是出现了哪一层级的道德上也常常起很大作用.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公正”之为品格,标志着极高的道德层面的形成,因为公正是待人以德,而“这是困难的”.康德认为代价的大小是衡量道德的唯一标尺。不过这种过于狭窄的看法在舍勒看来难以成立。无论如何,在人际利益关系中是否付出代价,常常可以用来衡量道德维度层级,这一点我们还会进一步阐明。
下面我们将讨论这些指标的不同组合如何将“道德”分化为四个度级,即:“公正”—“伦理”—“道德”—“普爱”在道德领域中,越是基层的(靠左边),则越是否定性的,越是强制的,越是一切人都必须遵守的,社会越可能出面干预;遵守之,不会被称·(赞)为“道德的”,不遵守,则受谴责。反之,越是“高层”(靠右边),越是肯定性的道德,越诉诸人的自愿,社会越是不强制。做不到,往往不受指责,做到的,则被称(赞)为“道德的"这些一般性特征的意义将会随着我们对各个度级的展开讨论而得到进一步彰显。
(一)公正维度
这一维度也以称为“准法律维度”,这是社会生活中道德域与法律域接轨的边缘层。法律往往出面保护这一度,而法律自身的道德基础(“自然法”)也常常从这一度中取得。
这是最基本的道德度级。其主要含义是“不得伤害别的主体。”所以其内容往往是一系列的“不得……”(YouShallNot)或否定性的禁令。它的意义是保卫社会的基础。一个社会将什么视为自己的“基础”,那是因时因地而异的.东、西方不一样,古、近代也不同,但只要某价值被视为基础(一般来说,生命安全,财产,稳定与秩序等等会被包括入内),也就是说如果它们受伤害则社会无法生存下去,
该社会便会用“公正”层道德(或“准法层")来维护。这一度级从对个人的要求上讲,属于义务层:一切人都应当行之。当然,这并不是说现实中一切人都做到了该层要求.不过,破坏与例外正体现了此层的“无例外”初衷.做到该层要求一般来说也不需付出很大代价。所以当人尽了自己义务时,并不会受到表扬(不杀人,不会受赞美),但如果没有按义务而行,则会引起愤怒(注意,这是“义愤”—一种道德情感,与一般的非道德性的不高兴情绪有别),遭致社会的激烈反应(杀人者,偿命).社会在维护这一层道德时,往往(但并不总是)动用暴力的、机构化的方式(国家政权)或是宗教。前者的威力较容易理解,其实后者—对于信教者—也具有同样、甚或更强的威力。希腊宗教中的“诅咒”,“复仇神(Furie)”,“尼米希斯(Nemesis)"都代表着“愤怒”—由于公正层道德被破坏而愤怒,基督教中的“最后审判”,也是公正被破坏(罪)后神圣愤怒进行惩罚和恢复公正。我们能说希腊人和基督徒会对神圣的愤怒无动于衷,毫不畏惧吗?
这一层级在古代重要,所谓“公正”(希腊)、“义”(中国)、“约”与“自然法”(基督教)都属于此层。大约是由于古代社会中物质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所以人际伤害是普遍现象,伤人至深,况且,即使仓察实也不一定就都守礼节,变态欲望(如对货币的无止境追求)使为富不仁的人更是伤害的一大来源。所以,古代社会极力推许“公正”以制约之。公正是对弱者一方的保护,无论这弱者是个人还是国家;因为“公正”是以普遍中立原则面目出现的对利益的得与失进行限制.再者,一个社会的存在需要种种基本秩序,如对陌生人的(好客),对朋友的(不得忘恩负义),经济来往的(不可赖债)。既然古代高层级道德尚未出现,这些基本秩序只有靠公正层来护持。
到了近代,“公正”更成了西方伦理学的基本内容.这可能是由于西方以自由主义哲学为立国之本,而在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本体论上,只能建立“公正”伦理学。我们不必引用二十世纪的种种公正理论,只要看一下黑格尔所谓的“抽象法”层道德的原则,便可以理解自由主义公正观的基本精神:“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二)伦理维度
把道德进一步分为“伦理”与“道德”,是黑格尔的功劳。(参看其《法哲学原理)第二、第三篇》)我们这里并不完全按黑格尔的理路走。我们说的“伦理维度”是指家庭、家族、亲友等“亲密关系”中的道德要求。在古代部族时期,这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道德。随着历史的发展,它的地位逐渐削弱,尤其在西方更是如此,以至于近来女权运动批评西方现代伦理学太偏重男性的“竞争与公正”道德,而忘记了还有建立在家庭亲情上的“关怀”道德。
实际上,即使在近代西方,这一层仍然十分重要。因为家庭至今仍是“社会细胞”。倘若细胞不稳定,社会机体的生存必然要受到威胁,所以社会自然会视其为基层道德而保护之。这一层是所谓“责任层”。尽了自己的责任,不会被称赞为“道德上的好”,未尽贵任,则被谴贵为道德上的恶。比如一位母亲尽心尽力养育自己的孩子,不会受“表扬”;但倘若她弃婴,则会被谴责为“不道德”。
可以想象,法律会参预这一层的实施。不过这一层还自有另外两种实施办法。一种是颇具威力的“社会舆论压力”—千夫所指,无疾而死。另一种是亲情。中国传统较为强调这种亲情的“自然血缘关系”,以为在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之间,有夭然人伦关系,“莫不有应尽之义”,牢不可破.不过这种亲情究竟主要是“自然的”还是“文化的”,还是可以讨论的一个间题。即使在《论语》的那段著名的“宰予问孝”中,孔子主要也是强调父母后天的抚养之恩.。朋友之间的感情更属于非血缘性的。无论如何,这一层的特点是亲密性、排他性或局部性。也就是说“圈子中”讲道德,圈子外即使要讲,地位也排在后面。儒家十分推崇这层道德,黑格尔亦然。黑格尔认为这一层是道德发展的顶峰,因为道德已不再停留在抽象“应当”的软弱意志中,而是具体地实现在大地之上。
(三)道德维度
如果说“伦理维度”的代表是黑格尔,那么“道德维度”的维护人便是康德。这一层指的是主体经过自觉的思考之后,自我决定去积极主动地帮助别人。这里如果有道德批评的话,对象也不是“他者”,而是自己(良心自责)。它对道德主体的要求(代价)很高,因为这是要求人牺牲自己的利益去帮助并非自己亲友的人。所以,这一层不是“义务”或“责任”的,也很少有人能达到这一层次。康德与黑格尔都会说这一层的标志性特征是“应当”(ought)而非“实存”。
如果没有这一层,社会基本上还能存在并运行下去(当然如果有了这一层,社会质量会提高,存在得会更好)。所以,如果一个人没做到这一层道德,往往不会受到(严厉的)谴责。比如一个不太会游泳人没有救一个陌生的溺水者,不会被人指贵为“不道德的”。但假如有人做到了,就会被称赞,被感激,被钦佩为“有道德的”的人,比如不会水的人奋不顾身救陌生诩水者。罗尔斯有一段关于“好的行为”(善行)的描述,将我们关于“道德层”的几种主要指标都包括进去了。他认为“好的行为”就是人们可做可不做的—非强制的,无义务或贵任,它是为了增加别人的“好”(利益)的,它会令实行者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它是“超责任”的(supererogatory)。在超责任行为的顶峰,还有更高一层道德维度,即“普爱”层道德。
(四)普爱维度(agapism)
这一层在历史上出现颇迟,而一旦出现,虽然实行者很少,却立即给人类文明史带来质的变化。这是个人自觉自愿地牺牲自己的生命,献身于全人类的拯救事业.达到这一层,必然相信人的生命—甚至一切生命—自身有无限价值和尊严。这一层的原则如果确立,则奴隶制以及其它欺压人格的制度从理论上便失去存在的合法性论证。
达到这一层的世界性人物不多,有耶稣(的一种意义),马丁·路德·金,地藏王菩萨(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墨子(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弗兰克纳曾指出“爱的伦理学”受到哲学家的普遍忽视,反而是在基督教中得到重视和讨论.。所以,称这一度级为“准宗教”层也不无道理。但由于宗教毕竟不同于伦理(神不同于人),况且“宗教”一词在汉语中有太多歧义(如偶像崇拜等等),所以我们宁可用“普爱”。
由于“普爱”维度在认识上和生命代价上的要求极高,只有极少数人能做到。它不是普遍义务,更不是强制命令,一个社会没有它也能存在下去(当然有了它会美好).人们做不到这层道德,不会招致批评(为“不道德的”);倘若做到,会引起深沉的敬仰情感。
有一些思想家已注意到“道德”内部的层级性,并尝试过各种“道德分层”的努力。黑格尔将道德分为三层:“抽象法”,“道德”,“伦理”.康德分为“完全的义务”与“不完全的义务”。哈贝马斯近几年将实践理性划分为“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罗尔斯则区分了“责任”与“超责任”。我们的区分与他们的并不完全相同,有时名同而实异,这是必须注意的。
我们认为,这样一个多元道德度级的思维模式将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道德”生活的复杂性,解决伦理学、伦理史以及文化比较等等许多领域中的间题。本文讲的是文化对话问题,下面我们就在这方面作一些讨论。
对照这一道德度级体系,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东、西方文化占据着不同的道德维度,哪一方也不能自许为“普遍真理”。西方文化主要处在“公正层”上。罗尔斯在其思想的后来发展中,日益强调自己的工作并不在描述永恒绝对真理,而只是在把近现代西方政治经济体制特有道德直觉理论化。。其实,早在其巨著《公正论》中,他就说过自己反对功利主义而构建新道德理论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功利主义理论所导致的为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基本权利的后果.他所立下的“自由第一”原则更是清楚地表明他的整个公正理论属于“防护型、,—在“个人”四周筑起犷.道“权利”堡垒,防止他人或国家的侵犯。这样的道德学不对人提出“高标准,严要求”,讲的是对别人利益增减不感兴趣的个人们在一起生活会认同怎样的分配原则,而不是热心公益者如何“牺牲自己、帮助他人”。
相比之下,东方文化主要地处在“伦理层”.在所谓“无知之幕”之后的东方人,大约会选择一个人情关系密切、大家庭式相互照应保障的社会功能网络的目的论体系。“伦理层”仍然属于基本的道德度级,其作用也是“防护”的。不过西方文化主要防的是“外”对“我”的干预(历史原因:宗教战争以来对“宽容”的敏感等等),东方文化却主要防个人的反社会性欲望的过头(历史原因:家庭本位社会体制的绵延不断等等).东方文化也保护“人”,但不是抽象个人,而是作为功能角色的社会人。这种保护并不仅仅限于用“忠”、“孝”原则来保护上层,也是用“仁、慈”来保护大众。当然,由于整个符号系统是辩证关联的,所以,护“民”也就护了“王”。
当我们说东、西方文化各自主要隶属于某类“基本”道德层面时,我们并没任何说它们“低级”的暗示。首先,“基本的”常常意味着“起码的”,而人们正是在起码的东西都得不到保证时,才会愤怒.其次,“基本的”并不等于“易得的”,人类几千年历史至今仍然主要地在为争取基本的东西而奋斗。不过,超出基本层之上还存在更高道德维度,它们虽然并非维系一个社会所必需,但有了它们却也会使社会生活得更美好。可以看到,东、西方文化都以各自的方式拥有某种“高层”道德.比如西方道德除了公正层之外,还有康德式道德理想主义与基督精神。东方孺学中,也有“为万世开太平”的仁—圣的大同理想(准宗教)层面。
由此看来,东、西方文化都是(有)道德的文化,都以各自方式完成着社会向道德提出的任务,都没有理由指责对方是“非道德文化”并在潜意识中一定要“清除异类”而后快.至于为什么东、西文化会以不同方式占据道德维度并从而形成了几乎相互不理解的局面,是一个复杂的、需要大量研究来回答的间题.我们只提出一个一般性的方向:也许不同的伦理范式只承认不同社会历史背景下的间题,并有针对地形成特定价值模式去加以解决,倘用这些模式去解决另外历史背景下的间题,便不一定有效.现时代的东、西方文化仍然各自有自己的伦理间题,但它们面临的处境也许会日益具有更多共性。
如此,则双方可能都会要求建立一个较全面的、四度级同时存在而各自发挥一定作用的张力和谐伦理范式,也就是说,任何“略去一层”并用拉下或升上别的一层去顶替空缺的作法都可能造成反常压缩式紧张效应,使负荷过多的那一层疲劳并最终不胜其负而遭破坏.一味用“大家庭”道德话语解决“公正”领域中的事,必不能长久,而且可能会成为遮蔽具体、真实间题的意识形态。至于把“公正层”运用于一切领域,甚至以为它可以说明家人朋友挚爱慈悲生命的内在价值等所有道德现象,也会使“公正”蜕变为一种“单一原则跨界称霸”的不公正,无怪乎要受到当代“社团主义”和女权运动伦理学的尖锐批评。
关键词 :道德;法治;德治
20年前,台湾作家柏杨笔下《丑陋的中国人》如今呈现在我们面前:
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占道不走,停车开窗只为扔垃圾;天安门广场升旗仪式过后一片狼藉;地沟油、瘦肉精、问题茶叶、“三聚氰胺”奶粉……老百姓谈“食”色变;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却对路上的小悦悦视而不见;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江苏司机“殷红彬案”之后,扶不扶受伤者,成了全民热议的话题;苏黎世航班因两个中国乘客打架而返航,中国乘客在国际航班上偷拿红酒被世界诸多媒体曝光……。越来越多走出国门的中国人的种种劣迹让国人颜面扫地,令国家形象受损。
这一幕幕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也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道德神经。
道德作为特殊意识形态在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继续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一方面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约束公民行为,用法律来守护道德。
一、强化公德教育,促进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德治”是儒家所提出的治国之道,“以德治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被提出。《论语·为政》中有记载“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这一观点表明孔子对“德治”抱有极大的信心,他对“德治”的推崇,也为后世统治阶级进行统治提供了良好的思想舆论基础。所谓“德治”,就是通过全社会的道德教育使社会各阶层的人民大众也成为具有道德信念的人,自觉遵守社会理应具有的各种规范,从而使国家得到治理。
一是通过社会公德教育,促进良好习惯的养成。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础的东西。社会公德的发展需要公民自身树立道德意识,道德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促进国家的发展,国家的发展和壮大更有利于公民自身素质的发展,这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建立社会公德最重要的途径就是教育。从小抓起,从幼儿园开始开设道德课,从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做起,培养与人为善、互助友爱、诚实守信等良好品德,逐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宣传教育,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道德人”的理论,即“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世界中的一个公民,是自然界巨大国民总体中的一员”。因此,应该由政府、社区、家庭和学校相互协调,在全社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德教育宣传活动,弘扬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公民应从身边的事做起,在生活实践中树立是非观念,公共道德观念,逐步养成良好的习惯。
二是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引领公民道德的提升。党的十八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高度的概括: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党中央站在时代的高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新认识、新发展。在个人层面,强调要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道德规范。同志在8·19讲话时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当前,中国正处于政治和经济改革的关键阶段,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必须重塑诚信中国。在政务上要加大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曾提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也即是说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利只能来自于人民群众的赋予,所以只能用来为人民群众谋福利。有着鲜明的指向性和现实的针对性。在商务诚信上要加强监管,严惩假冒伪劣产品,提高行业诚信。尤其是与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食品和药品行业,确保市场健康发展。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个人诚信方面建立各个方面的诚信档案,加大个人失信成本。
同时,必须坚持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全社会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公民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公民的意识离不开社会主流精神的引导,关键是要提高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要营造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环境,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舆论环境。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建立一套有效的公民教育体系,以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促进全社会公民道德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弘扬道德文化,建立新时代的道德观
我国历来把道德视为国家之根本。“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的“四端说”,指出了德的重要性,是道德学说的理论基础。孙中山希望塑造新的国民人格来改变中国的社会面貌。他认为,“我们要造成一个好国家,便先要人人有好人格;四万万人都变成好人格,以改良人格来救国”。刘少奇著名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后来的学习“铁人精神”、学习雷锋精神等,都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繁荣,西方拜金主义、颓废思想和价值观随之侵入,中国的传统文化受到一定冲击,道德也在现代文明中逐渐走向滑坡。出现了理想信仰淡漠、道德滑坡、诚信缺失、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诸多问题。如今,信仰危机已经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性问题。这使得开展加强理想信念具有紧迫性。
道德是一切制度的社会土壤。如果诚信缺乏,道德底线失守,社会责任感缺失,传统价值观面临颠覆,再好的政策也无法实施,再快的发展也会面临“梗阻”。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 风气假如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呢?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如何提高国民道德素质,让中国人不再“丑陋”是当务之急。
2003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作为公民的基本规范。2006年,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确立了中国现代社会的价值观。2013年,同志在会见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以及提名者获奖者时提出,我们要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激励人民群众崇德向善、见贤思齐,鼓励全社会积善成德、明德惟馨,强调道德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力支撑。
三、以法促德,撑起公民道德建设的保护伞
“法治”是法家所提出的治国之道,法家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途径在于“以法治国”。法治要求国家用一套完善的具有合理性、正义性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秩序。法治发挥作用不仅需要外在的规则约束,而且需要克服凝聚于人们内心深处的生存习惯。它要求人们对法产生信任和信仰,并能够通过法律获得生存条件的保障和利益。要求个人权威要服从于法律权威,权力要服从于法律。
新加坡是世界“最守规矩的城市”,以法律完备而严厉著称。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监督机制,以法促德,使共同价值观上升为国家意志,让全体国民接受和遵从。
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有自己的重要作用。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提高公民的道德建设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公约、准则和法律强制公民遵守道德规范,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促进公民道德的提高。社会主义法律和公民道德有着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社会主义法律使公民道德的某些方面规范化和制度化,并使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公民道德建设的实施。因此,公民的道德建设离不开法律,两者相辅相成。
按照十八大提出的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求,才能最终建成充分得到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法治政府,最终实现法治中国。法治绝不仅仅是政府治理和控制社会的工具,更是道德建设的保护伞。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建设法治中国翻开了新的篇章。法律是规范道德的重要保障,民主进步,法治昌明是衡量改革成功的重要指标。我们必须坚持建设法治中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不仅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的保障。”“司法能力不仅是一种技能,更重要的是法官要能够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要有对国情、对社会、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依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强各项工作。”
公民的道德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载体,在国家文明的框架中,道德与法律唇齿相依,我们必须德治与法治并举,构筑起中华民族共同的价值观,让现代文明悄然而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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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国家既需要法,也需要德,二者不可或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两处指出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依法治国的蓝图,也为法治涂抹了强烈的道德底色。
一、道德为法治提供支撑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指出了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德治对法治的重要支撑作用。对于道德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历史上存在两种认识偏颇:一是“道德决定论”。认为道德决定一切,只要人们的道德水平提高了,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一是“道德无用论”。认为人性是恶的,讲道德根本没用,甚至带来危害。这两种观点显然是偏颇的。马克思主义道德观既反对道德决定论,也反对道德无用论。道德对于社会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作为社会规范体系,道德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但道德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或缺的。
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调解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道德的社会功能体现在认知功能、教育功能、调节功能、辩护功能。认识功能主要通过道德意识和道德判断来实现。通过道德认识,人们懂得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从而提升道德行为的自觉性。教育功能是通过教化和舆论压力作用,开启人的良知良能来实现。通过道德教育,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从而形成高尚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道德调节是通过评价、命令、教育、指导、示范、沟通、激励等方式得以实现。通过道德评价、指导、教育等方式,对生活中的错误、丑陋给以谴责,对生活中真的、善的、美的给予褒扬。借助道德示范、奖励等方式,鼓励人们追求善的,而摒弃恶的。道德调节实质是道德干预,通过道德干预,纠正错的、假的、丑的、恶的,弘扬对的、真的、美的、善的。道德辩护功能又可称为道德的论证功能,即对某些事物和现象特别是制度和秩序的合理性进行道德的辩护和论证。道德的强大社会功能,使得道德在社会上不可或缺,发挥着巨大的社会作用。在国家未然阶段为其立言,为国家的合法性给予论证,做出合道德性的宣告。在国家实然阶段为其辩护,为国家意志给予辩护,为国家和谐稳定,为法的实施给予道德支撑。总之,通过道德权威,赢得人心,巩固政权。通过道德的认知和教育,给人们以教育和改变,让人们向往真善美,反对假恶丑,进而达到道德教化。通过道德教化的实现,在人们内心形成强烈的道德心理意识,打牢社会共同思想基础。通过道德调节,矫正社会行为,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人。通过道德辩护,为国家的政治意志进行论证,给予道义支持。
作为社会规范体系,道德贯穿于社会发展始终。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社会道德的支撑。从规范体系来看,道德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历史上看,国家意志――法的推进离不开道德强大支撑。不论哪一个统治阶级,都总是借助道德来为他们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进行辩护,为法律提供强大的伦理道义支撑。《汉书?匡衡行》中指出:“贤者在位,能者布职,朝廷崇礼,百僚敬让。道德之行,由内及外,自近者始,然后民知所法,迁善日进而不自知。”从中论述了道德对法的作用。道德可以引导人们尊重和信守法律,一定意义上说,遵守道德的人必然是遵守法律的。《汉书?贾谊传》中指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论述了道德对于法律的不可或缺性。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是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道德被称作是隐性的法律,体现了道德对法律的强大支撑作用。道德为政治秩序、法律关系进行伦理论证,从而给政治、法律以道义支持。政治、法律只有合道德,也才能最终被人们认同,取得合法地位。
二、法治要内涵道德底蕴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指出了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以道德为支撑,法治要内涵道德的底蕴。
(一)立法以德为基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为良法才能实现善治,才能真正体现法的精神,实现法在社会中的真正作用。反之,法为恶法,依法治国,就是恶治,就会违背法的精神。什么样的法才能是良法,抑或说立法要以什么为依据,才能保证法为良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指出了立法应该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人民性,立法要以人民的意愿为根据;二是道德性,只有合乎道德的法才能是良法。立法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的核心道德价值原则和规范贯彻于立法全过程,保证立法的合道德性,保证法为良法。
(二)执法以德为本
依法治国不仅体现在立法上,更为关键的是体现在执法上,体现在法的实施中。执法者必须尊法,这就要求构建拥有坚定法的信仰的执法队伍。构建坚定的法治信仰的队伍,执法者做到尊法,这不仅仅关涉执法者法的能力,其前提是执法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执法者的素质不仅仅是其业务能力方面,更重要的是其思想政治层面的认识和职业道德修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打造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执法队伍真正做到保持坚定的法的信仰,从而切实尊法,这取决于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素养。塑造了执法者法的信仰,还要把对法的信仰转化为职业良心、道德情感、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从而让执法者在具体行为规范上,职业精神上坚守法律,不去违法,使对法的遵守更加稳固。法治的道德底蕴,在更高境界上,要求执法者成为一个有德性的执法者。法总是给人以冷冰冰的感受,合法的未必合情。而执法者是人,应该给人以德的温暖。在执法中,既要严格遵循法的要求,同时也要有温情。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这里强调了执法要以道德为本,执法者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在具体执法中,还要注意避免幼童在场等人文情怀的体现,给冷冰冰的执法添加道德的温度。
(三)施法以德为条件
黑格尔认为:“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1]114各项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被人们的普遍道德意志即“主观意志的法”所认同、理解、接受和支持,便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道德和法治要共同发挥作用,不仅仅是抓法治,也要抓德治,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通过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从而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治的推进,关键在于全社会对法的信仰和遵守,在于培育公众法的精神和法的信仰。弘扬公序良俗,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整个社会倡导契约精神,强化公众的规则意识。公民尊则守法,过有道德的生活。法律、规则成为公民道德生活的需求,人人崇尚法治,构建法治的道德心理和社会环境。
三、以法治促进道德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还体现在法治对道德治理的积极意义,以法治为手段,促进道德建设。
(一)完善道德建设的顶层设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于法治全过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前价值关系的总和及总要求,是关于生活意义世界的善恶、对错、尊辱、个人与国家、社会、与他人关系体系的标准、原则和规范。在处理现实关系中,给人们以价值方向、价值遵循。完善道德建设的顶层设计,就是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要给予法的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在立法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执法中也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就保证了法治过程的价值方向。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严格的道德要求,那么,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奉行这些要求,充其量也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而已。”[2]22这里罗尔斯强调了制度设计和建设的优先性,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制度首先应该是正义的,是合道德性的。当前,法制建设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依归。尤为重要的是,在立法和执法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法治的价值彰显,突出了对道德建设的顶层建构和法治保障。在全社会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要有法的保障。只有在法治过程中遵循了平等、公正,法治保障了民主、文明,法治弘扬了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才能够入脑入心,才能够真正被人们所认同,所遵守。
早在2014多年前,著名思想家孔子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以行政手段引导民众,以刑罚来整顿、约束民众,虽然可以使民众暂时免于犯罪,但却无法使他们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规范民众,民众就会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自觉地端正自己的行为。孔子的主张启示我们,道德自觉与法律约束相互联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
德治传统源远流长
道德作为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构成社会文明的重要因素,是维系和谐人际关系、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所不同,法律具有强制性,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靠强制手段来实行的;道德则是靠人们的理想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以及教育等力量来维持的。正如一个国家和社会不能没有法律和法治一样,一个国家和社会也不能没有道德和德治。
孔子“为政以德”的理念,确立了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德治”传统。一些成功的统治者,无论是取天下还是治天下,都不忘施“仁政”,行“德治”。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都同统治者注重实行“德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例如,唐朝初期出现了为后世长久称道的“贞观之治”,与李世民在位时有一套比较完备的道德体系,并运用政治、法律的手段加以推行分不开。中国古代关于“德治”的治国思想和实践,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其中包含着人治等一些糟粕,但是其治国基本思路,至今对我们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我们党历来重视道德在治党、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主革命时期,的《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等著作,全面地阐述了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新型道德观。60年代初期,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号召全国人民“向雷锋同志学习”,使社会主义道德实践蔚然成风。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进一步强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意义。他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理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
治国方略更加完备
我们强调道德的作用,并不是要否定法律的重要性。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新世纪初,同志科学总结古今中外国家兴亡的经验教训,创造性地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同志明确指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这一重要思想,深刻揭示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辩证关系,深刻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创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这里讲的以德治国,就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强调法制建设不是排斥道德建设,强调道德建设也不是排斥法制建设,而是要使两者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有机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如果以为重视依法治国就可以忽视道德建设,或者重视以德治国就可以忽视法制建设,这样的想法和做法都是片面的。
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要求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不仅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且还要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成为先进思想道德的引导者和模范的实践者。
任重道远重在建设
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大力推进以德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认真探索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在创新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和机制上下功夫,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上下功夫。
第一,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是以德治国的基础。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从全体公民的实际道德水平出发,运用切实有效的方法,引导公民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201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落实以德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指导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纲要》要求在全体公民中宣传、实践“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我们要以此为遵循,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
第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道德依靠个人的自觉和社会舆论来维系。在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仅仅依靠良心和舆论不足以防止违背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维持。对这些道德义务,应当使之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这就是把尊重社会公德确认为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