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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分析论文

时间:2022-07-25 06:29:34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

第1篇

尽管目前对政策评估的研究很多,但对于政策评估的概念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被绝大多数学者接受和普遍认同的定义。

陈振明认为,所谓公共政策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及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治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些方面的信息。林水波、张世贤认为,政策评价是“有系统地应用各种社会研究程序,收集有关资讯,用以论断政策概念与设计是否周全完整,知悉政策实际执行情形、遭遇的困难,又无偏离既定的政策方向;指明社会干预政策的效用”。

以上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分别对政策评估进行界定,综合各方观点,本文倾向于这样的界定:公共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过程的效果、效益、效率和公众回应加以判断,评定并由此决定政策变迁的活动。

二、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

邓恩在《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将评估标准分为六类:效果、效率、充足性、公平性、回应性和适宜性。我国台湾学者林水波、张世贤在《公共政策》一书中认为评价标准由八个方面:投入工作量、绩效、效率、充足性、公平性、适当性、执行力、社会发展总指标。张国庆在《现代公共政策学导论》中提出政策评估的首要标准和次要标准的概念。针对公共政策及其活动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的结果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标准应该包括下列标准。

1.政策的目标标准

评价一项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就是看政策执行后能否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其所确定的目标。那么,在评估政策时,把制定公共政策时所要达到的标准或目标同在一定时间限度内执行政策所达到的目标相比较来进行评价。如果公共政策在预期时间内取得的成就同制定政策所定的标准一致,那么,很明显这项公共政策是很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反之,没有达到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说明这项政策是不成功的。

2.政策的投入标准

一项政策从提出、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各种资源。这个标准要衡量一项政策所投入的各种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其实质就是从资源投入的角度来衡量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所做的工作,也就是政策评估的成本问题。因此,投入成为政策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3.政策的公平、公正标准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公平性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特征和体现。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就必须注意通过利益的再分配或补偿等方式给予那些受损的合法利益以合理的补偿,以体现和照顾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是否体现的政策的公平和公正,是否体现和维护了最大数的利益。

4.政策的效率标准

经济学上讲究经济效率即投入和产出的关系,经济效率要求产出必须大于投入。政策的效率标准是衡量政策取得效果所耗费的政策资源的数量,通常体现在政策投入与政策效果之间的比率和关系。政策效率的高低往往反映出政策本身的优劣和政策的执行状况。

5.公民参与、回应政策的程度

由于公共政策主要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公民的参与与回应必不可少,而公民的参与和回应程度高低是衡量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一项公共政策不论关系到全体或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政策对象认为满足了自己的利益,就会对这种政策有着积极的回应。反之,政策的回应程度就低。这也是评价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

三、中国特色的评估标准

国内政策学者陈振明归纳出的政策评估的五个标准:生产力标准、效益标准、效率标准、公正标准和政策回应度。根据台湾学者吴尧峰先生对生产力评估标准的综合与整理,生产力标准的内涵体现了效率标准和绩效标准的统一,在某种程度上也涵盖了政策评估的妥当性和回应度标准,从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公共政策的本质功能上看,生产力标准是当今中国公共政策评估最根本和首要的标准,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首先,生产力标准既是评价一个党、国家战略方针的根本标准,也是评估每一项政策的根本标准。一项政策的正确与错误、好与坏、进步与落后,归根结底取决于它有无或在多大程度上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生产力标准最能体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公共精神。从公共政策的实质与功能上看,政府作为公共性的代表,它所依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来进行利益选择、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实,达到持续不断的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

再次,从现代公共政策环境来看,公众要求政府既是廉价的,又是有效的。为解决这一冲突,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手段的公共政策,它的首选价值就是提升政府机关的生产力,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回应公民社会对政府的需求,树立政府在公众之中的良好形象,这就决定了生产力标准在公共政策评估标准中的首要地位。

最后,生产力标准也涵盖和统率了公共政策评估的其他标准,如绩效标准,如何最有效达到预期政策目标;效率标准,是否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有效的产出;回应度标准,是否满足政策对象最迫切的需要。此外,生产力标准与公正标准也是统一的,公共政策越是符合公正标准,社会越是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越是一致,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高。从而越能促进政府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就越符合生产力标准。

【摘要】公共政策的成败要通过公共政策中的政策评估环节检验。公共政策评估要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即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公共政策评估环节通过不同的评估标准判断公共政策成效,依据成效来判断公共政策的成败。当今中国生产力评估标准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政策评估标准。

【关键词】公共政策政策评估标准生产力

参考文献:

[1]严强,王强.公共政策学.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林水波,张世贤.公共政策[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1995.

[4]邓恩.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第2篇

关键词:减轻农民负担;公共政策;价值评估;公共财政;制度变迁

当前,农民负担过重是"三农"问题的集中体现之一,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沉重的问题,因而到了必须深入认识,并需要从体制改革入手着重解决的一个重中之中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从1985年开始,不断采取公共政策调整农民负担,尽可能地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农民负担在不断"减轻"中稳步攀升,问题越积越多,这就不禁让人们重新审视我们所采取的减轻农民负担公共政策的成效。一项公共政策如果从低效方面出现路径依赖,就需要对这项公共政策进行初始制度分析。

一、农民负担与农民负担成为"问题"的历史背景

认识农民负担问题,必先认识农民负担内涵及形成农民负担问题的历史背景。

(一)农民负担的内涵界定

"农民负担"是一个中性词,它是指农民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自身进行消费和投资之外,向国家、集体和社会无偿支付和承担的一切费用、实物和劳务的总和。农民负担过重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农民负担本身不是一个"问题",只有当农民负担过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阻碍着农村社会的发展,进而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时,才成为了"问题"。

农民负担可以分为显性负担和隐性负担。显性负担是指农民向国家、集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直接支付的负担。与之相对应的隐性负担是指通过不合理的价格因素,主要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形式暗中向农民转嫁的负担。

显性负担从其性质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农业税收。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二是"三提五统"(即村提留和乡统筹)。"三提"是指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五统"是指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卫生事业费、教育费以及村干部提留费;三是农民义务工;四是各种"三乱",即各种针对农民的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前三者属于合法负担,"三乱"则属于非法负担。

(二)农民负担成为"负担"的历史阶段

农民负担真正成为农民的"负担"主要经历了两个历史时期:

1.第一个历史时期(1978--1994年)

从1982到1986年,中央连续发了五个"一号文件"针对当时农村的状况进行的重大的经济体制改革,这一改革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包产到户(后来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手段,调到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促进了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农村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此时的农民负担状况是历史上最好的,农民负担当然就不会成为"问题"了。

农民负担问题的出现就是在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的。根据农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决定》将农村改革所取得的经验推广到城市中去,全面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城市的改革困难更大,难题更多,决非一个"承包"了得。全面改革的进行,标志着农村改革不再是改革的重点,中国决策层要将更多的精力,更多的资源放在城市改革,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上。此后农民负担逐步出现了问题。1985年我国农村完成了"撤社建乡"的体制改革,国家建立起了庞大的乡镇基层政权以及更为庞大的村组组织。这一年国务院决定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这一"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政策,在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利益关系,致使数万个乡镇(即块块)都具有独立的利益和增收欲望,都有追求地方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强烈要求;此时,那些拥有国家权力又掌握着农村经济发展各个领域的部门(即条条),也都成为既有垄断权力又追求利益的行为主体。

1985年在农业产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出现的"卖粮难",直接导致了农民负担问题的出现。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党和政府早在1985年采取了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5年10月下发了《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明确指出引导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在于各级机关及其领导,因为摊派和收费主要是上级机关和单位下达的。然而,农民负担并未因此减下来,随着城市改革的扩展,经济体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着快速的制度变迁,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工业品的价格逐步放开,农民从事生产的成本日益增多,农民的比较收益在减少。

90年代初开始的农村各种达标活动,使农民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农民刚刚有所好转的状况,又陷入了困难之中。种田的比较收益减少,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减弱,农业的投入也日益减少。农民负担日益增重之时,也是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公共政策及法规不断出台之时:1990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出台;1991年《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下发;1992年国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1993年中办《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下发;1993年中办《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下发。这一时期,农民负担的增长与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是同时进行的,农民负担也与政策俱增。

2.第二个历史时期(1994年--今)

农民负担进入第二个历史时期的标志是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改革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现。这一改革也有自己的弊端,这一弊端在乡镇表现得极为突出。乡镇财政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暴露出一系列严重问题。分税制改革后,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状况有句俗语概括为:"中央财政很好过,省级财政也好过,地市财政也能过,县乡财政没法过。"分税后,税费征收按先中央后地方,中央拿大头,地方拿小头;中央将一些优质税源收为直管,省市依次效仿,因此,中央、省市财政较为充足,而县乡财政非常紧张。乡镇财政赤字增加,乡镇作为基层政府运转失灵。要维护政府的运转,向农民转嫁负担成了唯一可行的选择,因此,农民负担节节攀升。

从2000年开始,中央在16个省市实现税费改革试点,其目的是通过将税费合一,成为正税,正税之外再无费,以刚性的正税,约束农民只交正税,同时也以刚性的正税约束政府及部门,不能在正税之外另收费。乡村税费改革一方面减少了乡村两级直接向农民收费的权力,另一方面减少了政策外财力,乡村财政收入迅速减少。税费改革止住了乱收费,但是乡村财政危机却日益严重,特别是乡村教育经费危机显现,乡村公共设施投入也捉襟见肘,如何维护农村政权的运转、农民教育的运行,都成了问题。农民负担和农村发展,陷入了困境。2004年1月,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的第六个一号文件。减轻农民负担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能否取得减轻负担的后果,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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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轻农民负担公共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控制并减少农民税赋

1.控制"三乱"

俗话说"头税(农业税)轻、二税(农业特产税)重、三税(各种收费)是个无底洞"。控制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三乱"成了农村改革开放后政府的一项重要的任务。1985年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指出上级机关和单位,下达的名目繁多的各种派款收费的决定,增加了农民负担,因此需要做到:严加控制"集资"、"赞助"、"捐献"等活动,更不准摊派指标;各级行政部门不得向农民摊派办公费、交通工具购置费、服装费。这一《通知》的目的是要控制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各种"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①,这也是最早提出控制农业"三乱"的文献。

1990年2月3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并明确规定农民负担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这就为农民负担定了一个"高压线",所有的摊派、收费和集资都不得触这一"高压线"。同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首次概括出农业"三乱"这一名词,并使用了极为严厉的词语要求自觉防止和抵制"三乱"的滋生和发展。

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将农民负担通过《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了。国务院用法规的形式正面确立了农民应该交的费用,也就从正面排除了非此收费就为"三乱"。这就给农民确定和抵制"三乱"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3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关于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必须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以内的规定继续执行外,其他涉及要农民负担费用的各种摊派、集资、达标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等,不论是哪一级政府或哪一个部门制定的文件或规定,一律先停止执行,然后进行清理。

1994年中央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的压力增大,向农民伸手的事件日益增多。199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文《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强调有的地方"三乱"禁而不止,并且通过虚报农民收入超限额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因此要坚决把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全面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之内,严禁面向农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取消一切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之后,又有中共中央1998年10月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也一再提出制止"三乱"。

2000年中央开始在一些省份试行农村税费改革,即并费入税,税外无费。全面禁止一切税外之费。再一次从正面界定该收的,其余都是不该收的。

2.稳定正税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这三种主要的"正税",长期以来保持着稳定。农业税从58年以来一直没有变化,94年从农业税中分离出农业特产税,并开征了农田上的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也要求据实征收。从各地政策执行情况来看,正税基本上是稳定的,农民所反映的负担不在正税上,因为正税相对来说比较轻而稳定。

(二)确定农民应承担的劳务

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出人出工的现象比较少,90年代前后乡镇对于农民的用工需要增加,诸如水利工程的维修、公路铺石、公共设施建设都要求农民出工,有的地方甚至要求农民以币代劳。在农民的劳务和积累工越来越成为负担的时候,1991年国务院下发《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

(三)精简机构和人员

精简机构和人员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中之重,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决心是非常大的,采取的政策也不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每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决议都要提到精简机构和人员问题。为了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从1985年下发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开始,就要求"乡的党政干部只许减人不许增人。村干部人数过多的也应精简。"此后,一系列的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无不要求精简机构和人员。这些要求和政策在一定程度对于政府,特别是乡镇基层组织的规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精简机构和人员毕竟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我国改革开放最令人头痛的问题,仅仅从减轻农民负担这个角度去精简,现在看来,是无法达到目的的。

(四)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采取的财政措施。中央实现减轻农民负担以来,特别是部分试点实现税费改革以来,中央政财拿出很大一部分资金(2001年是100亿,2002年是200亿),用这些资金来解决因税费改革,带来农村税费减少而引发的财政缺口。

(五)限制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收费中共中央、国务院从1985年《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就开始要求:"农村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办的事情很多,但只能量力而行。要办实事,讲实效,绝不能摆花架子,更不能让盲目大办之风再起。"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认为,当前的中心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讲减轻农民负担不合时宜,把减轻农民负担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有的部门不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认为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是为农民办好事,不是增加农民负担。针对这些错误思想,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指出:"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不得脱离农村实际定统一的标准、下统一的量化指标,也不得以检查验收和评比等形式搞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1998年中办和国办《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基本重复了上述规定。2000年实行的税费改革更是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范围限制在"一事一议",每年的公共产品供给收费不得超过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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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减轻农民负担公共政策的价值评估

(一)对减轻农民负担公共政策实施过程的评估

1.农民负担的增减交替进行

农村改革之初,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的收入出现快速增长,此时的农民负担低于农业收入的增长。这一时期农村发展速度很快,农民负担不成为问题。从1983年至199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农民三项负担性支出年均增长9.7%。"(孙梅君,1998,P7)这一时期,虽然没有出现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但党中央和国务院早在1985年就开始下发《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这对农民负担增长的预防起到了效果,加上改革开放以来的5个"一号文件",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农民,提高了农村的生产力。

1988年至1992年,农民负担在高位上运转,"其间,农民人均三项负担性支出年均递增16.9%,高于前期7.2个百分点;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速度只有9.5%,低于负担增速7.4个百分点。"(孙梅君,1998,P7)其原因是1984年全面推进改革后,城市改革成了中心,城市综合配套改革的逐步实施,政策上向城市倾斜和工农产品比价复归,造成农民收入增长的大幅回落,使得农民负担性支出增幅明显高于收入增长幅度。这一期间政府把改革的主要力量放在了城市,城市改革需要花很大的成本,城市改革的难度远远大于农村,农村在这一期间,为城市的改革从经济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工农业的剪刀差,在这一期间比较大,农民的负担由此走向高峰。

1992年至1994年前后虽然只有两年时间,但这两年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重新重视农村政策的两年。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公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明确农民应该承担的负担,1992年开始全面推行。1993年政府对农民负担实行严格的比例控制,明令取消了中央国家机关37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以及43项达标升级活动,纠正了10种错误的收费方法。当年农民三项负担额出现绝对数额的下降。这两年政府重视了农村问题,农民负担也就止住了迅猛增长的势头。

但是,从1994后开始实施的分税制改革之后,县乡政府的财政压力太大,农民负担反弹不可避免。1994年农民负担便以高出收入12.6个百分点的增长速度反弹,1995年农民三项负担性支出仍在高位运行。反弹的力度越大,党中央和国务院压制反弹的力度也就越大。1996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又进一步作出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后,负担又回落。之后,反弹--回落--又反弹,如此反复。农民负担的增长和减轻更替进行,减轻负担的政策在不断地采取、不断地出台。虽然,这些政策对于压制农民负担的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们从如此频繁地出台政策措施的行为中,看不到解决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政策出台得越频繁,政策的权威也就越下降。

2.农民负担增也政府减亦政府

自1985年以来,政府就明确指出了,造成农民负担增长的主要源头在政府自身。中共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最早的一个文件1985年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就指出了,农民负担加重"主要责任在各级领导,多数派款收费的决定,是上级机关和单位下达的。"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同志出面主持,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采取断然措施,切实加以解决。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又指出:"三乱"的出现,有体制改革不配套、经济过热、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也有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在于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缺乏全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对''''三乱''''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管理不严,清理整顿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中更加明确地指出:"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表现在农村,根子在上边各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摊派、集资、达标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等方面的许多文件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国家机关。"

由此可见,政府早就看清了农民负担的源头在政府本身,主要来自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而党中央和国务院也就把减轻农民负担的责任交给了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责成其主要党政领导主持这项工作,要求有关部门第一把手负责,立即行动起来,把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清理完毕,作出表率。

农民负担增是上级政府,减亦靠上级政府。在增减的博弈行为中,具有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当前的农民负担问题,采取的压力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对于下面各个层次政府的压力也就加重,农民负担在总量上就会有所减少。而一旦压力场消失了,减少的负担迅速反弹。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减轻农民负担靠政府自觉是何等脆弱的机制!这么多年来,农民负担在中央的三令五申中,不断地冒进,问题日益严重,就说明了这一政策实施中的治理模式出了问题。在这一治理的过程中,涉及到利益受损的农民一方,处于制度的边缘,农民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利完成不对等,农民在权力失衡的情况下,又缺少利益的表达主体,因此,增负和减负的这种博弈,完成取决于拥有权力的政府一方。虽说,各级政府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一旦政府自身的利益受损的时候,政府自利的偏好就会显现出来。

3.农民负担项目日益合法化

80年初开始实行的农村体制改革,主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核心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分配体制,当初极大地解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这种分配制度,保留了与相对应的统筹制度。这种统筹制度与土地产权不清有着密切的关系。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集体经济事实上不存在了,而计划体制下的政府万能体制并未在农村根除,因此,与事实并不存在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相对应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成了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的载体。正是因为政府要向乡村实现权力,因此才有了一个事实上并不存在的集体经济形式。"现行的农村提留统筹制度,实际上沿用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收益分配方式,导致了一些过时不合理的事情合法化。从运行中看,它扰乱了农村公共分配关系,与废除制度的改革现实相矛盾。它人为地增加了农村产权关系的模糊,导致了税、租、费分配关系的紊乱,同时为侵害农民利益、增加农民负担提供了可能,是导致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根源之一。"(马晓河,2002,P17)

随着城市改革的全面推行,农村分配制度改革被进一步延迟。随后,与集体经济形式相适应而建立起来的,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公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修补和延续原有分配制度。1991年国务院发表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条例》,就是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将原来的分配制度进一步以法律的方法固定下来。这一行政法规的主旨是保护农民利益,从正面确定农民的负担应该有哪些,除此以外,为不合法负担。但是,这一法规却从另一个侧面,将农民本不应该有的、适应并不存在的集体经济形式的负担合法化。这一条例将直接面向集体经济的村提留和乡统筹堂而皇之地要求农民向集体交纳,而事实上主要向乡镇政府交纳,部分用于村委会这一自治组织的工资。"自从80年代初期,废除了制度以来,在我国大多数农村,乡村作为集体,已经不存在。因此,设立村提留、乡统筹,实际上就是对农民超经济强制,变相地平调了农民的财产,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所有权。"(马晓河,2002,P18)

我们在研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时,经常发现,在有关农民负担项目的博弈中,中央一面清理不合理的项目,一面又得照顾到部门和地方的利益,确立和承认一些项目为合法的,是可以向农民征收的。虽然,确立一些项目,否定一些项目,在短期内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新确立的项目却又以非常合法的方式得以存在,当新一轮负担项目上来时,中央又和部门及地方政府进行博弈,新的项目又得以固化为合法的负担。如此累积,农民负担在不断减轻中增加,而且是以合法的方式增加着,重复着"黄宗羲定律"。②

4.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制订多落实少

从90年代开始,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出台的频率是极其少见的,所使用词语的严厉程度也是极其少见的。从1990年至2001年12年间,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就发了14个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有的甚至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然而,一项公共政策的成效并不以发文件的数量为标准。恰恰相反,对于同一公共事务文件越多,越是降低文件的权威性。

减轻农民负担的公共政策制订多,能全面落实的却很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这项公共政策涉及的面太广,难度太多,远远不是某级政府在某一时间内就能完成的;二是政策制订后,缺少监管机制,如何落实政策、谁去落实政策缺少必要的组织机构去监管执行者;三是针对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农民鲜有表达意见的地方,更缺少让农民监督政策落实的程序。因此,当侵农事件发生,农民提出自己的主张,只有走并不能怎么解决问题的"上访"一途,或者采用过激的自杀手段,来引起政策制订和执行者的重视。的确,其中有些政策的确是在涉农事件发生后,引起中央的重视后采取的。但这种血的教训,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所推崇的。

(二)对减轻农民负担公共政策主要措施的评估

1.减轻农民负担公共政策措施的积极成果

党中央和国务院自1985年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强调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90年代之后,几乎每年都要向地方政府和部门强调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的重要性,并采用极为严厉的言词要求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进行清理农民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农民负担的增长速度。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态度是十分鲜明的,这既代表了国家利益,也符合农民利益。因此,每一个减轻农民负担的中央文件都是农民反对负担增加的重要武器。正是由于党中央和国务院站在最广大的农民阶级的利益上思考问题,因此,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出台后,农民最能支持。这一立足点,充分体现了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一致性。正是这种一致性,引导着农民保持社会的稳定,虽然个别地方也出现过农民采用过激行为,冲击地方政府现象,但是全国农民在负担如此沉重的今天,仍然能相信党中央和国务院,始终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地方政府在执行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减负政策之后,也能得到农民的支持和理解。所以说,虽然农民负担成为"三农"问题的一个重点,但一问题并未引起农村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可以说,党中央和国务院在过去的近二十年中,减轻农民负担的公共政策是卓有成效的,改革开放的二十几年,正是在这种稳定中发展起来的。离开了农村的稳定,我们不可能取得改革开放的现有成果。

2000年开始在部分省市推行的税费改革,以及200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增加农民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再一次将减轻农民负担的公共政策摆在农民面前。农民从党中央和国务院推行的公共政策中看到了中央的决心,从而对于负担的减轻也具有了信心。农村和农业在农民的支持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虽然"三农"问题成为了我国改革开放诸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农村成了发展最为危险的地方,但是一切都能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控制的范围内顺利进行。这是当前最为难得的农村社会发展的大好前提。离开了农民支持的一切改革都将成为泡影,即使取得了暂时的成就,也会被国民经济体系的破坏所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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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轻农民负担公共政策措施的不足之处

(1)减轻农民负担公共政策措施"单兵突进"

一是制订的政策在内容上单一。只顾眼前的负担,不顾与负担相关问题的解决。减轻农民负担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一两项公共政策是无法实现的,自1985年以来,我们不断减负,特别是90年代以来,几乎年年都在减负,而采取的政策只是针对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要求地方政府或部门不要越雷池,如农民劳务重了,就控制劳务;"三乱"多了,就减"三乱";教育集资多了,达标标准高了,就采取措施不准集资和搞达标。采取的政策给人的感觉是应急式的,缺少全盘治本式的改革措施。而减轻农民负担需要全局性宏观公共政策转变,这将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迁,是在第一轮承包制度改革基础上进行的更大的制度变迁。

二是减轻农民负担仅停留在显性负担上,而对于隐性负担政策措施少。"挖农补工"政策在特定历史时期实行的,实行至今农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据测算,1954-1978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民手中获取5100亿元的巨额资金;1978-1991年的剪刀差累计已高达12329.5亿元,相当于同期农业生产总值的22%;1987-1991年每年剪刀差绝对额高达1000-1900亿元,成倍于改革前的数额,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剪刀差还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每年剪刀差绝对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罗文杰,2002,P53)剪刀差是一种极为隐蔽的农民负担,不可否认这一做法在一定历史时期起了作用,而持续实行,已损害了农业的发展。这一做法是以农民的长期贫困以及农村的长期落后为代价的,继续实施对于国家的发展不利,也与实现全面小康不相称。这一做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太多,自身增值和积累的潜力是十分有限的,这一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弱势。发达国家为了保持农业发展能得到平均利润,在农民已采用机械化的基础上仍然大量"以工补农",给农民以大量的补助,扶持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加入WTO后,我们已发现我国的农产品价格已超过了发达国家,农业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已不存在了。如果继续采取"挖农被工"政策,损害的不再是农民的利益,而是国家的整体利益了。所以说,仅在表面对显性化的农民负担采取"单兵突进"措施,只能救一时,并不能使农业良性发展,显性负担和稳性负担同时减轻才能深入到根子上去。

三是简精乡镇机构和人员的手段单一。乡镇机构臃肿和人员膨胀是一个痼疾,在社会存在着事实上的等级制度的前提下,随着高等级阶层的人口增长,他们要就业,要取得较高的收入,以及要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这些必然导致政府机构的膨胀和财政支出扩大。"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除了高校毕业生,我国就业的典型特征是行业内就业,父辈们在什么行业,子女们一般也是相应的行业。由于政府部门的干部享有最优的政治与社会待遇,所以人人想进政府部门,而进入政府设置的门槛在自己人面前往往不堪一击,更不要说内部人控制,这样我国机构膨胀-精简-再膨胀和恶性循环就不能理解了。"(林光彬,2003,P97)乡镇机构和人员要精简绝非如中央机构精简那么容易,中央机构有着大量的下级可以分散人员,也有着巨额的财政支撑,因此,即使改革的成本很高,也能在一定时期内减下来。但是乡镇是最基层的组织了,高等级阶层人口的增长及其就业的压力,直接导致乡村财政危机,加速"三农"问题的恶化,"三农问题是历史上长期积淀形成的社会等级制度惯性、思想惯性和路途依赖在人口增加情况下在当代延续的结果,本质上是不平等制度下低等级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林光彬,2003,P97)如此复杂的社会问题,仅靠减轻负担政策中的一而再地强调,一而再地斥责下级政府的执行不力,是肯定不行的。

(2)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据实征收不可操作

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要求据实征收,不得向农民下达指标,不得按人、按田亩平摊。这些规定对于农民来说不应成为负担,但是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要"据实征收"的话,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一定要据实征收,那么征收的成本也是惊人的。这是因为,我国农民生产的分散性,乡镇税务机关几乎不可能得到农民生产农业特产的产量和质量等方面的准确的数据,加上乡镇税务机关也不可能有如此多的人力和物力去收集如此分散的税源数据。即使能"据实征收",税收机关的征收成本也一定特别大。加上,许多地方政府在财政压力下,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将这两税以指标的方式下发,因此,大多数地区,特别是农产区,对于这两税在上面的征收压力下,只能平摊到田亩和人头上。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无法落到实处。

(3)只给政策的减负措施基层无法持久执行

我国政府在采取减负政策时,时常采取只给政策不给资金支持的措施,中央下发文件(乃至行政法规),地方必须执行,但由于执行中央政策所带来的成本往往由地方政府支付。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财力相对雄厚,还可支撑,但大多数地区,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地方财政主要依赖农业税费。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捉襟见肘,减轻农民负担本质上就是减少地方财政的可用资金,再加上要求地方财政支付减负的成本,地方一千个不愿意。虽然中央能在一时采取强制手段,要使减负措施保持长久,几乎是不可能的。甚至出现政策下达时,就是地方政府"想对策"应付,乃至欺骗中央之时,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放权让利改革战略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实施,使得地方政府担当了推动地区经济增长的重任,其掌握的经济决策权和可支配的资源也得到相应拓展。"(金太军,2003,P45)当地方政府出现财政危机,机构难以顺利运转的时候,进一步减少地方财政的收入,并要求支付改革成本,减负的政策遭到地方政府的抵制,也就不足为奇了。比如,粮食统购统销、教育工资县级财政统管,都是如此。只给政策无资金支持,给基层财政过大的压力。1993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1998年下发《粮食收购条例》,这些政策旨在保护农业的利益,用政策法规规定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出现亏损,要由地方财政补贴;2001年乡村教育系统教师工资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乡村教育的发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将乡村教师工资由原来的乡镇财政改为县财政发放,这解决了乡村教师的工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教师向农民伸手的问题,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也肯定是有好处的。但是,县财政发工资并不等于县财政出钱解决乡村教师的工资,县财政强制从乡镇财政划拨出这部分支出。其实,这部门支出还是由乡镇支付,只不过经过县财政转了一下手,成为乡镇财政一项刚性的支出而已,只是乡镇再也不能拖欠师工资了,只好进一步拖欠自己人(政府工作人员)工资了,乡镇财政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向农民伸手的愿望也就更加迫切。这些措施忽视了乡镇财政的支撑力,一旦上面的压力减轻了,乡镇政府再向农民伸手,成为百般无赖的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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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减轻农民负担公共政策再决策的建议

(一)构建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

1.国家集权型财政体制带来的农民负担问题

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根源于中国不合理的国家集权型财政体制,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就是通过城乡分割的非公共财政体制实现的。集权型的财政体制是以城市为中心的体制,采取工商业(城市)中心,工商业剥夺农业、国有(营)工商业剥夺私营工商业的方式来集中中央的财力。"在国家集权型财政体制下,一旦国家选择以工业化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它就必然要最大限度地控制所有的权力资源,以推动工业化的进程。由于长期的农业基础型财政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工商业相对十分落后,工业化资金的来源就在于最大程度地掌握农业生产剩余。……国家对农业剩余的控制也进一步从最初的流通领域而转向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全面控制。统购统销剥夺了农民对其剩余产品的支配权,工农业价格''''剪刀差''''将这一剥夺进一步加深。"(刘志广,2003,P47)

国家采取的减轻农民负担的公共政策,事实上就是采用国家权力置配资源的过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大限度地解放了农民生产剩余产品的积极性,但经过几年的工商业的汲取,特别是1984年之后,城市改革发展需要汲取农业的资源,农村政策的使用达到极限,农民负担问题在1985年之后就凸现出来了。因此,就有了1985年的减轻农民负担公共政策的首度出台。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从乡镇企业到三资企业,再到民营经济的发展,私人市场(经济)也逐步发展起来。这样就形成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国家和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市场,共同从农业中汲取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农民工),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抵挡如此强烈的"抽血",农民的生存空间和生活机会越来越窄。控制"三乱"、稳定正税、税费改革、减轻劳务等等,都没有触及这个根本性问题。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中央的财力,也就进一步增强了城市(工商业)汲取农业的能力,权力资源为城市改革所运用达到了极限,农业资源的被抽取,也就达到了极限。同时,这一改革还给地方财政,特别乡镇财政带来了空前的压力,进一步强化了乡村财政危机。乡村组织要正常运行,转嫁危机的对象就只有农民,如此一来,任何强制减轻农民负担的公共政策只能救一时,不能救长久。

2.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

公共财政着眼于公共需要,它是由所有社会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提出,或者说大家都需要,而不是由哪一个或哪一些社会成员单独或分别提出。建立公共财政就必须将广大的农村纳入公共需要角度上的国家财政轨道上来,因此,这就要求把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共同的平等的主体,工商业和农业都是我国社会发展所必需的,都要得到重视,没有谁是中心,没有谁该为谁作出牺牲。如果说要有所牺牲的话,根据公共需要,由强势群体或强势产业向弱势群体和弱势产业作出牺牲。5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26年来的改革开放,我们已经建立强大的工业基础,我们已有较强大的国力,优先发展重工业、优先发展城市,不再具有时代意义了。尽快将乡村纳入公共管理之中,平等地对待城乡经济,成为时代的要求。

长期以来,对待"三农"问题的不平等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最大的不平等,不管从,还是从人权角度,都是说不过去的,宪法所赋予给人的美好的权利,在"三农"问题上看不到,而且这种最大的不平等,50多年来逐步固化为一般规则,使人们日益麻木,无法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旦有人提出归还"三农"应有的权利(权益)时,其阻力可想而知。"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罗尔斯,1998,P62)集权型的财政体制在建国初期,对农民的不平等符合国家利益,但时至今日,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不符合农民利益,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解决农民负担问题,首先就得解决统一的公平正义的公共财政建立问题。不解决这个大的问题,一切具体的减负措施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问题。

(二)构建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从农民负担不断增长的发展阶段,人们就能认识到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根子在"上面",大多数的农民负担是由各种"上级"以文件方式确立,交由基层去执行的。这些文件往往以刚性的言词,配以"一票否决"的考核标准,强令基层政府去执行。基层政府以及被征收的对象--农民是没有多少发言的余地的。

各种"上级"在下发各种文件的时候,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最大的理由是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农村的发展,农民奔小康,这些都是农民所需要的,但由谁来实现呢?这就涉及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现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外供给体制,所有上级政府和部门都认为自己有这个职能,要实现这个职能就需要动用行政手段,让下级去落实,最终由乡镇政府去落实。乡镇政府也抱怨:不是乡镇要收费,是上级要收费。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农村发展是必需的,但是农村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应由谁来承担呢?从理论上讲农民交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农村公共产品应该由国家提供,正如城里人交了税后,公共产品由城市政府提供一样。城市道路桥梁、学校以及政府的经费从来都没有听说向城里人再征税,因为这些都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来提供。但是,国家的事权在乡村是混淆不清的,国家推行的各种政策,大力发展农业的方针,国家在农村管理权的实现,这些成本都是由农民在税外提供的。甚至乡镇政府的经费都是由农民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本应是国家的义务,现在成了农民的义务,修建校舍都得农民自己掏钱(不仅如此,政府还要下达校舍达标指标)。

国家权力对于农民经济生活的干预,在延续了多年的计划体制后,并未有多大的改善。从一定程度上说,国家权力干预农村生活为农村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本应由国家财政掏钱解决的公共产品供给成本,最终由农民掏腰包。于是,我们就不难理解农民负担过重的内在原因了。国家应保障对不同地区乡村基层的最低限度的基础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治安、"五幼保"等基础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如果基层机构的财力不足,则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国家职能在农村的实现,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国家要实现在农村的事务,首先就要从财力上做准备,因此,构建乡村财权与事权一致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是减轻农民负担所必须的。应该做到不管是哪一个"上级",如果要在乡村实现管理职能,为乡村提品,必须有合理合法的公共财政作支撑,如果公共财政无力支撑,就不应强行在乡村提供超越现实的公共产品。

(三)构建乡村良性发展的制度变迁机制

1.税费制度变迁

从税费改革的过程来看,影响农民负担的税费在中央不断强制减轻中,顽固地增长着。即使最近几年在一些省市推行的备受关注的税费改革,也"只是对合法税费项目作出对当地政府和集体组织较为有利的硬性规定,不仅无根据地提高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数量,而且把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三提留五统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规定按5%的上限足额收取,同时,有的地方还在合法的税费之外,加进了其他收费项目。"(中科院,2002,P151)农民税费在不断"减轻"中增长,这一悖论本身就说明了这种公共政策是缺少效率的,但是由于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不断强化,逐步形成了路径依赖,最后,要改变这种制度就必须采取交易费用极高的变革。

税费制度的不断改革,虽然在某一个阶段农民负担没有更快地增长,但是增长的趋势并没有消灭。"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实现经济增长,那就是因为该社会没有为经济方面的创新活动提供激励。也就是说,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得到最低限度的报偿和好处。"(诺思,2002,P9)推行税费改革的基层政府并不能从中得到好处,农民也不能看到这种改革能带来长久的好处,因此,必须从现有的制度依赖中跳出,进行税费改革制度创新。

税费制度创新应该逐步与世界发达国家农民税费制度并轨,"世界各国都对农民施加补贴,2000年,美国对每公顷耕地的直接补贴是100-150美元,欧盟为300-350美元;我国却是少数几个向农业征收赋税的国家,农业税费摊到每公顷耕地上,约为100-130美元,我国农业的经营规模只有欧盟的1/40,美国的1/400。"(刘志广,2003,P48)长期向农业"抽血"不仅使农业失去了国家竞争力,也使农业的发展成了难题,直接后果是农村的发展危机。因此,税费制度变迁,主要着眼于建立一种规范政府的规制,用硬性的规制确定政府在若干年内逐步实现零税费,直至给予农业生产的直接补贴。

2.高等级阶层就业制度变迁

农业税费逐步减少后,最直接的冲击是乡村财政危机加剧。原有的乡村债务本就越积越多,切断向农民伸手补充财政缺口后,乡村的正常运转面临问题。乡村财政危机又威胁着乡村高等级阶层的就业,高等级阶层在乡村社会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因此,税费制度变迁首先就要遭到这一阶层的抵制,历次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公共政策来减轻农民负担都不胜而终,就是由于这一"行动集团"抵制的结果。"制度能否实现创新,便取决于由不同的人群组成的利益集体的选择。当一项制度安排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并能够增加社会总福利,而又得不到实施时,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减少了某一利益集团的收益,他们为了集团的利益而继续维持一项不合理的制度安排。"(程虹,2000,P154)不管什么样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都会触及这一阶层的利益,虽然制度变迁的对于社会总体来说,新制度的成本低于旧制度,但是对于乡村高等级阶层来说,新制度的收益小于旧制度的收益,由此可见,如果没有超越这一阶层的新的有力量的阶层(利益集团)出现,制度创新就缺少内生变量。

推动高等级阶层就业制度变迁,可以从两个方面的实现制度创新。一是国家在乡村在职能定位,尽量收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强政府、万能政府的管理模式。基层政府机构之所以不断扩张并无法遏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加之乡村太多的国家职能,这种外在推动力,为高等级阶层就业提供了基础。如果政府在诸多方面收手,不去管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务,再上无管理这些事务的财政支撑,当然就不可能设置不需要的职能部门,什么"七所八站",没有管理职能的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即使存在也不会造成农民的负担。粮食部门、供销社原有的职能减少后没有给农民造成多少负担就是例子。砍掉乡村不需要的部门的管理权力,机构精简和裁员才有可能。这一措施是推动高级阶层就业制度变迁的外生变量。

二是变革等级社会为公民社会,取消一切不平等的制度和政策,实现民主。"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被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2001,P61)财富和收入无法做到平等,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力,既是我们所追求的,也是我们能做到的,权力地位和领导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包括向农民开放,是我们应该做到的。当农民能够决定自己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由谁来提供时,农民集团的自有权力才能得到巩固,才有可能抵制高等级阶层的侵权。农民阶层自组织能力的增强,是推动高等级阶层就业制度变迁的内生变量。靠政府的自觉,是难以解决政府机构精简问题的。

3.乡村自治制度变迁

"农民负担的实质,是在对农村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分配关系的反映。而过重的农民负担,则反映了在新旧体制交替的时期,对三者之间利益进行调节的各种制度安排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因此,探寻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源,应从制度性因素着手进行研究。"(杨军,1995,P15)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乡村集体经济事实上已不存在,但是由于传统政府管理体制的惯性,强政府的职能还需要在乡村推行,国家参与农村剩余产品的分配也需要一个组织去落实,非私有的土地产权也需要附着于某一经济体上,因此,从制度上分析集体经济组织的延续也就可以探究农民负担的根源。

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而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更多地体现为政治性的组织,特别是政府权力向村落延伸的组织,这就出现了代表农民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体的缺位。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就成了十分必要的了。而现存的体制内能体现农民经济组织体的机构,那就只有村民自治组织了。但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太强的政治性--既代表国家利益,又代表村民利益--影响着村民自治组织实现村民的经济利益,因此,只有对村民自治组织进行制度变迁才能达到代表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体的出现。

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村民民主的基础并不太厚实的基础上,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政府在设计这种制度时带有较强烈的"统治者的偏好","如果新制度安排带给国民的收入较高而带给统治者的收益较低(由于统治者交易费用的缘故),那么在和原先制度安排进行比较时统治者可能会发现,建立这种新制度安排并不是他的利益所在。"(林毅夫,2003,P392)所以,在执行村民组织法时,村民自治带有很强的政府色彩,是原有"大队"的替代,也是原有"集体经济"的组织替代,虽然村委会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能力。村委会并不能真正意义上决定和提供乡村公共产品,税费中许多名目,虽说是借用村委会集体的名义收取,但由于村委会永远也无法真正完成刚性的上级"计算"出来的税费,因此,以集体名义提留的有限的费用,实际上都已上交了。有限的返还,大多不够村委会成员的劳务,更不用说提供公共产品。一旦国家又以各种美好的"愿景",要求乡村发展某某时,从农民手上夺取几乎少得可怜的分配剩余,就是唯一的选择了。

新的制度安排,应该让村民实现真正的自治,这种自治不仅是有限的政治(民主)上的,更应是经济上的自治。乡村公共产品应由农民自己说了算,由村民自治组织去执行。乡村公共产品大多是农民自己的事,除了国家应该付钱去办的(如教育和公共卫生、基本社会保障等),应由农民自己决定,也就是说乡村的发展权,应由农民把握,政府只有指导权,没有强行推行的所谓"逼民致富"的权力,因为农民并未赋予政府这种权力。与治权的统一,是这一制度变迁的根本性的问题。经济是最大的政治,如果农民拥有乡村自主发展的权力,那么有了经济利益的自治就更能吸引农民参与,而不是被动地参与,这对乡村民主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是乡村良性发展的重要组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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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最早使用"三乱"名称的正式文献是1990年6月5日,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治理整顿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称"乱办学、乱收费、乱发文凭"为"三乱"。农村问题的"三乱"最早出现在199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②"黄宗羲定律"是清华大学秦晖教授在2000年11月3日《中国经济时报》上发表的论文中首先概括出的。黄宗羲研究自秦以来整个中国农村的税制变化,认为每次税改都是在农民对苛捐杂税不堪忍受的时候施行的,砍掉一些杂税并入正税,农民名义税收增加但实际税负减轻;然后在下一轮,官府觉得正税不够用了,又开始加杂税;加到一定程度又觉得农民负担太重,于是又砍掉一些杂税并入正税,如此反复。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载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

(2)孙梅君:《农民负担的现状及其过重的根源》,《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第4期。

(3)马晓河:《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研究》,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年。

(4)罗文杰:《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深层思考》,《理论与改革》2002年第6期。

(5)林光彬:《社会等级制度与乡村财政危机》,《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

(6)金太军等:《经济转型与我国中央-地方关系制度变迁》,《管理世界》2003年第6期。

(7)刘志广:《权力资源、生活机会和财政体制》,《经济学家》2003年第5期。

(8)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9)中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编:《中国公共政策分析(2002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10)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译者的话)》,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

第3篇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对策

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制度实行的是一条城乡分割的发展道路,除国防、外交等公共服务外,其他众多的公共服务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明显失衡,主要表现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总体不足、结构失衡、效率低下。

一、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

1.中小学义务教育方面。由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政府财政投入实行乡财政或县财政负担的体制,而县乡财政普遍困难,所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普遍低于城市。1997年城市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是农村学生的4倍,城市初中生的人均教育经费是农村初中生的近8倍。1998年,我国农村接收义务教育的学生1.23亿,占当年全国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总数的65%,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占全国义务教育投入的比重仅为56%。2004年,全国城乡小学、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分别为1.4:1和1.3:1.

2.医疗卫生方面。我国城乡医疗卫生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2000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3.7%,但农村卫生总费用占全国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仅为32.07%,农村人均卫生总费用只相当于城市的26.8%;农村卫生事业费占全国卫生事业费的比重仅为32.77%,农村人均卫生事业费用仅为城市的27.7%。1991年~2000年,全国新增卫生经费投入中只有14%投入到农村,而14%中的89%又成了人头费,真正专项的农村卫生经费只有1.3%。2005年,我国人均卫生总费用城乡之比高达3.53:1.

3.社会保障方面。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的保障项目已相当齐全,而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十分缺乏。2004年,全国城市医疗保险覆盖率为42%,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仅有10%左右,80%以上的农民属于自费医疗群体。2002年~2006年,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长27.35%,而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却下降1.61%;截至2006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2240.1万人,农村为1593.1万人,考虑到城乡之间巨大的人口差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率远远低于城市。

4.公共基础设施方面。在传统体制中,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主要由国家提供,而农村的基础设施由农民自己解决,国家只给予适当的补助,造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改革开放以来,对基础设施进行了投资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引入了多元投资主体。积极引导私人经济主体等投资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决定了农村私人投资主体的缺乏,而城市投资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难将资金投入农村,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远远落后于城市。

二、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形成的原因从总体上看,现行的中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平衡主要是政策主导与制度安排造成的

建国初期我国采取了“先工业后农业”、“先城市后农村”、“先工人后农民”的政策,在政策和制度上优先发展城市。资金、优惠政策多投向城市。政策制度上的原因是造成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主要原因。

1.工农业发展价格剪刀差的政策对于城乡收入差距及公共服务差距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是牺牲农村、农民利益而加速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不公平的分配制度,是人为加剧城乡差距的历史起因。通过这一制度将农民应获得的利益向城市居民发生了转移,也使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本不断的向城市地区转移。城市获得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积累,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损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和城乡差距。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就是表现之一。

2.现行财政体制的运行机制。现行财政体制名为分税制,却由于实施过程中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地方财政体制的运转变成了分税制与财政包干体制进行机会主义结合的产物。由此导致县乡政府被迫虚报财政收入、财政困难和财政风险不断蓄积,从而挤占本应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支出。

目前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在资金政策上向三农倾斜。从贡献补偿的角度看,这是对工业化初期以“剪刀差”方式吸纳三农资金予以补偿,通过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对农民生产生活做出补偿。

三、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不平衡的对策

1.改革不合理的政策,制度,消除造成城乡分割的体制方面的因素,打破城乡分割,建立统筹城乡的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如取消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的借读费,农村合作医疗与城市医疗保险接轨等。

2.改革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资金更多的投向农村地区。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改革财政体制,建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类别、按比例合理负担农村公共物品的机制,采取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地方财政适当配套的方式解决当前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建立以公共服务最低公平为基础的转移支付制度。超级秘书网

3.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提高公共服务的统筹层次,先实现区域内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逐步提高层次最终全国城乡各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4.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搭建城乡统筹平台。打破城乡界限,建立城乡有机衔接、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模式可以更好地借助政府的力量,在完成风险有效分散和损失分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稳定,在最大范围内通过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功能达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伦理;反思与展望;理论反思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4-0035-04

国内对公共政策与伦理关系或政策价值观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相比西方晚了近10年,主要研究成果则集中在本世纪初以后。政策科学领域出现的这股“新趋势”,既是对西方该领域学术浪潮的承接与呼应,也是对国内公共政策实践前沿频发问题的道德反思与伦理诉求。本文以历史与辩证的眼光,对国内学术界10多年来关于公共政策伦理研究的背景、现状、问题等作深入而系统的审视与梳理,对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条分缕析,并对该领域研究的意义与前景作出了积极而乐观的勾勒与展望。

一、公共政策伦理的提出及其缘由

首先,重视对公共政策伦理或价值的研究是西方政策科学研究出现的新趋向。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的政策科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化,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独特学科体系。在西方政策科学的演进过程中,有关伦理和价值因素在政策过程中的作用的争论时隐时显、不绝于耳。“价值无涉论”或“价值无用论”在政策科学研究的前半段很有市场,从事政策研究的是一帮技术精英,他们奉行价值中立原则,高扬实证分析和技术理性的大旗,凸显实证、技术、量化、过程、手段、方法等在公共政策研究实践中的主导作用,使得技术理性牢牢把持着公共政策研究领域的话语权,伦理因素和价值理性则被视为另类。但公共政策分析技术化的发展趋势却引发了无法克服的悖论,那就是,学者所忧心的“精神堕落的时代”的出现和对“纯粹技术意志状态”的恐慌。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政府官员不道德行为的一再曝光、政府失败(失灵)现象的频频出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大大降低,深藏不露的政府德行、政策正当性等问题终于引起了政策学家的关注。而视对政策价值观或公共政策与伦理关系的研究,是政策科学研究领域出现的新趋势,公共政策的研究方法也实现了从“事实与价值相分离”向“事实与价值相结合”的转变。期间,众多有关公共政策伦理学或价值分析方面的论文或著作应运而生,如罗尔斯的《正义论》、邓恩的《政策分析中的价值、伦理观与标准》、通格的《伦理学和政策分析:责任问题》、布坎南的《伦理与公共政策》等。

其次,诉诸伦理分析视角是破解公共政策执行失灵的理性选择。公共政策执行失灵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表现为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或结果偏离了政策制定者实际预想的目标。由此,小仅会导致政策的效力锐减,甚至可能造成原有问题的恶化,给政策对象造成更加严重的负面影响。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为解决加州奥克兰大市的高失业率和种族问题而推行的奥克兰大项目,却在政策条件非常乐观的情况下以失败而告终,“华盛顿的期望在奥克兰市破灭”。2006年以来,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上涨势头,我国相关部委推出一系列调控政策・在一些地方却演变成“调控和博弈一色,房价与政策齐飞”的局面,结果是房价“越调越高”,无房族望房兴叹。以上说明,由于政策自身的先天性缺陷以及执行过程中的走调、变样,使得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收效甚微,甚至走向政策目标的反面。这种政策输入――执行失灵――政策修正――政策再次输入――执行再次失灵的单向度政策执行流程,使政策执行陷入了频频失灵的怪圈。由此,光靠政策科学自身来解决公共政策执行失灵中的问题已显得底气不足,而要挖掘出公共政策执行失灵的内在根源,找到一种更为有效的解决路径,必须诉诸一种更为彻底、宽宏的分析视角,这就是伦理分析视角。

二、研究视阈、纬度与创新论点

国内公共政策伦理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学者们从不同的视阈、纬度对公共政策伦理或价值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展开研究,某些见解具有原创性。

国内对公共政策伦理的研究手法,主要从政治伦理、行政伦理、制度伦理三个视角来展开的。

1 政治伦理视角。被唐凯麟教授称为21世纪“显学中的显学”的政治伦理学,以其宽宏的政治理论视野和深邃独到的伦理问题意识而为一些政策科学研究者所关注,并在勾勒公共政策伦理的雏形和轮廓上发挥r作用。研究政策伦理必然涉及一个逻辑前提:公共政策合乎何种伦理标准。国外学者对此解读不一,争鸣颇多。如功利主义者的“私恶即公利”观、诺齐克的“正义就是正义的持有”观、罗尔斯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观,等等。谢金林认为,这些争论往往都只着眼于政策的一个方面,应坚持以公共利益为伦理标准,这才是公共政策更为基本的伦理原则。

和其他理论一样,政策伦理也应有它自身的理论框架和知识支撑体系。梁平把伦理学理论框架中的两个基本理论,即目的论和义务论,引入到公共政策领域,并针对目的论和义务论在基本内容上相互矛盾的实际,指出应对这两种理论进行平衡。张文芳则从构建一门学科的角度出发,为政策伦理勾勒了大致的轮廓:政策伦理是公共政策的道德价值体系,它具备自身的基本范畴、基本系统、基本功能。

公共政策是按照一种严谨而富有层次的程序展开、运行的,但我们往往只注意到其外在的程序性和工具性价值,而忽略它的另一重要属性一一内在的正义。谢金林认为,公共政策程序正义以其程序结构的公开性、公民参与的平等性和广泛性、程序结果的公民共识性,而使公民的尊严得到了实现。而顾友仁则从公共政策制定的五个阶段所体现的程序的规定性和正义性,阐发了公共政策的公正性,指出了中国特色公共政策制定程序正义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模式建构的原则。

2 行政伦理视角。自从政策问题作为一个主要研究领域被纳入政治学的研究范围以来,政治学的各种理论和学派都对政策行为或过程作出了自己的解释。绝大多数政治学家认为,政府政策行为过程是一个政治过程,政府的任何政策都具有基本的调控社会利益关系的政治功能,因此,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基本的政治价值准则,即社会政治利益最大化的准则。

关于政府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问题,传统政治学和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是社会利益的代表,其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现代团体主义政治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否定了传统的观点,它们分别认为,政府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或者是团体利益,或者是政府

官员的个人利益。但胡象明认为,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科学解决政府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问题,毕竟在阶级社会,政府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必然是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的政府才有可能真正把人民利益作为政府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关于科学与价值孰轻孰重的问题,张康之从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到西蒙“管理就是决策”的行政学的演进逻辑,指出,传统的政治与行政的二分在表现上是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分开,归根结底则是科学与价值的二分。在这个过程中,科学与价值必然是统合于一的。这一点应当成为当代公共政策科学研究和理论建构的基点。其他一些学者从行政伦理的视角研究了构建责任政府的政策意义、公共政府的伦理治理要求等方面问题。

3 制度伦理视角。制度伦理是应用伦理学中的一个新兴研究领域。以制度伦理视角来研究公共政策问题,被认为是公共政策分析的新向标。通过考察制度性理性选择・多源流、阶段启发框架对伦理研究的缺失,王仕军等从公共政策分析的新向标制度伦理出发,提出新时期的公共政策分析必须改变过去只从经济学的效率角度来加以认识、考虑的做法,应在借鉴其在理论研究中的有关方法基础上,提出一种综合研究和考察公共政策中伦理问题的框架式思路,以弥补各种理论框架对伦理关注的缺失。张烨则从制度伦理角度审视了我国当前的教育政策,认为这对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一种有价值的分析视角。覃文松从制度伦理角度论述了我国基础教育财政制度改革问题。指出,在社会转型期,当前的核心是增加制度的公正性有效供给,建立健全公正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国内研究者对公共政策伦理的论述,主要从伦理纬度、价值纬度和责任纬度三个层面剖析的。

1 伦理纬度。“伦理维度”被视为公共政策研究中不可缺失的研究向度。因为单纯的“政策分析无法解决价值冲突”。如果在政策应当重视的价值问题上没有共识,“政策分析就不能为政策制定贡献多少东西。至多只能建议如何达到某个确定的目标,但是它无法确定什么是对社会真正有价值的。”Ⅲ“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公共政策理念层面突出伦理精神,公共政策主体层面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公共政策目标层面善于体现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公共政策的执行层面注重社会公平,公共政策的评估层面强调社会公平标准。”

2 价值纬度。公共政策的价值问题是政策科学的基础问题。“公共政策价值观或公共政策与伦理的关系问题在政策科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一切公共政策都是为了寻求价值、确认价值、实现价值、创造价值、分配价值。”国内政策研究者对政策价值的研究,主要包括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价值冲突与价值分析方法三个方面,其中,以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研究最为集中。

但大多论述较平,结论有别,倒是某些研究者从政策空间、政策系统的结构分析等角度对公共政策价值取向问题的择讨,张康之对科学尺度和价值尺度在政策领域的适用边界问题的深入阐述,给人以思考与启发。

3 责任纬度。在美国行政伦理学家特里・L・库珀看来,责任是行政伦理学研究的第一要义。目前,国内学者对政治责任、行政责任、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研究较多,对政策责任的研究不多见。总体说来,政策责任与上述四种责任统属政府责任范畴,故加强政策责任研究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责任研究开辟了新的视角。政策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具体表现为道义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四种形式。政策责任机制的实现有赖于公共政策伦理的确定、政策责任主体的明确、政策责任能力的培养、政策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的提高、政策绩效评估体系的完善,等等。根据公共政策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周萍认为,公共政策决策层面的责任是客观制度性责任和主观伦理性责任的统一。但人类理性长期对客观制度性责任的过分追求,使内在主观伦理性责任逐渐弱化,这也就是哈贝马斯所指出的现代社会的病态。因此,运用客观制度性责任和主观伦理性责任双重视角解析公共政策责任的内在结构,探寻其原则,科学地确定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界限,提高履行责任的自觉性,以及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

综观国内外对公共政策伦理的研究现状,目前,在该研究领域尚未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甚至连一本专门系统阐释、解读政策伦理的著作都难得一见,这不能不说是政策科学研究的一大缺憾。国内对公共政策伦理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研究力量比较薄弱。撇开西方在政策伦理研究上的“杂乱无章”不说,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更是呈散兵游勇之状。由于可与政策伦理学归为同一家族的学科如政治伦理学、行政伦理学等在国内仍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在林林总总的学科丛林中根基还很不牢靠,至今仍有部分学者在为证明行政伦理学是一门科学,以摆脱其被边缘化的窘境,恢复其正统的学科地位而作艰苦的学术努力。在这种背景下,行政伦理学研究的引领者张康之、王伟、罗德钢等,政治伦理学研究的行家里手万俊人、戴木才、何怀宏等,都未能从自己的主攻领域抽身对公共政策领域的伦理问题给予较多的关注(只有张康之教授在2000~2001年发表过两篇有关政策价值的文章)。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政策科学研究的陈振明、张国庆、严强等学者,尽管在自己的著作或文章中对政策伦理或政策价值有所论及,但从构建一门学科的角度来看,仅仅勾勒了一个侧面或开了个题。众多相关领域研究的学者“缺阵”,就难以为推进公共政策伦理的研究提供充裕的理论储备和强力的人才支撑。

二是研究载体和传播渠道相当有限。目前,专门研究政策伦理或政策价值的著作或学术期刊还未见面市,相关课程也未在高等院校开设。研究载体和传播渠道的空白,也影响和制约了公共政策伦理的进一步传播,缩小了公共政策伦理的受众面。

三是研究的覆盖面较为狭窄。目前,有关公共政策伦理或价值的相关研究成果散见于一些学者的著作和研究者发表的文章中,显得较为凌乱。归总起来,主要囊括政策伦理、政策价值和政策责任三个层面。其中,以公共政策价值取向为选题的占主体,此方面研究的重叠率、重复率非常高,但大多流于老调重弹,乏善百丁陈。关于公共政策伦理的起源和理论基础、公共政策伦理学研究的方法与路径、公共政策伦理学的学科结构和发展模式等则甚少涉及。而缺少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就难以搭建公共政策伦理学学科的框架体系和理论躯壳。

四是研究视野相对狭窄。不少作者在研究政策伦理时,把政策伦理等同于行政伦理或政治伦理,简单套用行政伦理和政治伦理的概念、语汇、范式和方法,进行部分或整体性的移植,而未认识到公共政策本身独特的学科特质和实践特征,依此“锻造出炉”的文章仅是“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许多研究者虽在行文中引用了一些政策科学的文献材料,但是,由于对政

策科学的理论缺乏系统研究和深入理解,对材料的消化能力较弱,对问题的分析停留在浅层次状态,难以作出深刻的学理阐释。政策伦理研究的“短视”、“弱视”状况,不仅对政策科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形成了掣肘,也使为数甚多的政策实践因缺乏正确伦理价值的引导而滑入了失败(失灵)的泥潭。

五是研究方法相对单一。目前,国内公共政策伦理研究主要采取价值分析、利益分析等方法,总体而言较为单一。既难得一见宏大叙事的方式,也缺乏案例研究或实证分析等的辅助。宏大叙事方式的罕见,多是源自于一些研究者对公共政策伦理宏观把握上知识储备的不足和理论驾驭能力的欠缺;案例研究或实证分析的缺乏,多是因为不少研究者囿于理论探讨,不关注政策实践的实际运作状况,满足于闭门造车、炮制文章。以上问题的存在,使一些研究者的理论研究成果要么因为理论阐释上的不全面不到位,要么因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而缺乏足够的解释力和有效的应用价值。

四、对公共政策伦理发展的一点展望

特里・L・库珀曾就行政伦理是否为一个成熟的研究领域提出了三条衡量标准:一、是否有许多怀有浓厚兴趣的专家学者涉足该研究领域,二、是否有较多的研究载体如书籍、期刊杂志和学术研讨会文集等公开出版物对行政伦理的观点、方法、理论框架等进行分析和探索,三、是否在大学和职业教育计划中开设行政伦理的课程。若以库珀的三条标准来审视、考证公共政策伦理的研究现状和构建该学科的可能性,可以说是阻力重重、任重道远。但是,从事政策实践活动的行政人员不能始终生活在哲学的真空中,他们及其所从事的政策实践必须有正确而系统的伦理理论的引导,否则就难以走出政策失灵(失败)的怪圈。因此,推进公共政策伦理研究具有巨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层面来说,作为政府治理的主要工具,公共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哈罗德・拉斯维尔),是“对全社会的价值所做的权威性分配”(戴维・伊斯顿)。这说明,公共政策与伦理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关联性,公共政策内在的伦理属性,如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正当性等,如影随形般地影响并贯穿公共政策过程。因此,无论是从深化和拓展政策科学研究的角度来说,抑或是从丰富和完善伦理学学科群角度来讲,加强公共政策伦理研究,都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

从实践层面来说,公共政策伦理所具有的强烈的应用性质,策应了政策实践的需求,是顺应政策实践的呼唤而被催生出来的。无数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公共政策自身的无缝隙、政策分析的深化和政策实践模式的改善等已无法遏止公共政策的失灵与失败,而诉诸于伦理是理性的选择。因此,笔者认为,伦理回应与救治是矫治公共政策失灵的治本路径,这也是公共政策伦理赖以生成的厚实的实践基础。

第5篇

关键词:政治学理论模型;公共政策;理性主义模型

一、公共政策与政治学理论模型的概念

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通过政治过程而选择并制定的,用于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并满足公共利益的政策方法,具体包括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与规定与政府规划等。政治学理论模型,作为政治分析的一种理论工具,是一种能够为政策制定与决策者提供集政策假设、定义、描述、解释和对策于一体的概念模型。政治分析模型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的外在表现,是一种政治过程,具体包括制度主义分析模型、精英主义分析模型、过程主义分析模型与理性主义分析模型等。

二、政治学理论模型在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应用

(一)制度主义理论模型的应用

政治学理论中的制度主义理论认为,政治学就是研究国家制度的学问,政治活动是以制度为主要杠杆发挥政府的经济、政治与法律职能。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公共政策的基本依据是制度,政策得以实施的途径在于政策落实与执行,即只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以制度加以明确切实执行的才能被称为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应具有合法性、普遍性与强制性,其特性均是由政府赋予的。这里,以我国台湾省《性别工作平等法》的制定过程为例,对制度主义理论模型的应用进行分析。台湾省的政治生态较为特殊,决定了该地区具有特殊的政治制度环境。随着台湾省政治民主化的不断推进与发展,性别议题方面也有了巨大变化,妇女权益团体数量不断增加,社会关注度也有所提高。同时,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扩大了立法运动的空间,部分妇女团体逐渐参与到立法与政策游说中。经过不断的民主斗争,台湾省在2007年通过了《性别工作平等法》,并在2009年颁布了《就业保险法》,通过立法来保障女性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推进立法与反对立法的双方,分别在固有的制度环境下,对对方将要展开的行动进行预测,并评估双方的政治活动可能带来的结果,双方的行动格局与互动模式都基于制度环境发生了变化,最终推动性别平等的立法。但是,法律的制定也营造了一个新的制度空间,这个制度空间会引发不同政治团体新的政策行动。需要注意的是,制度主义理论模型对公共政策的分析并非具备普遍性。

(二)过程主义理论模型的应用

过程主义理论模型是公共政策分析中对政策工具加以研究的四种基本途径之一。二战之后,过程主义的研究范围已经逐渐涵盖选举、立法、执法、行政、司法等多个部分。过程主义认为,政策作为一种政治措施,具有系列性与规模性,一项政策的制定、颁布与执行必然需要经过提案、议案、构建、颁布、执行与评估等环节,政策产生的过程比政策本身更重要。过程主义理论模型的应用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政策的制定同时会受到政策制定过程与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可以认定政策制定过程对政策本身并不具备决定性作用,政策制定过程发生变化也并不一定会影响政策的内容。例如,我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公共政策,就是基于群众路线并利用过程主义模型进行分析的,其基本架构包括政策制定、执行与校验阶段,其中的政策制定阶段,就是“从群众中来”的过程;政策执行阶段,就是“到群众中去”的过程;政策校验阶段,也是“从群众中来”的过程。公共政策的制定主要受群众意见与心声的影响,从群众议论中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方针,通过政策执行回报于群众,并注意发动与组织群众,以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同时,需要仔细倾听群众对公共政策的反馈,以便及时作出调整。

(三)理性主义理论模型的应用

理性主义理论模型认为,政策应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政府应选择能够使效益最大程度程度上超过社会成本的政策。在制定政策并选定政策方案的过程中,政策制定者需要对社会现状进行全面了解,明确社会的整体价值观偏好,充分考量各种因素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预案,合理预估应对预案会产生的效果与影响。同时,合理计算政策方案的成本与效益,以确保政策方案选择的合理性。在二战以后,公共政策质量不佳而导致的社会问题频发,同时伴随着计算机的逐渐研发与应用,人们更倾向于运用理性主义方法解决具有多种变化因素的问题,基于理性主义的政策分析方法一度成为主要的政策分析模型。但理性主义理论所倡导的政策分析方法会受到多种因素干扰,导致政策制定与实践陷入误区与困境,因而催生了两种现象:一方面在专业领域中,以理性主义为核心的分析理论与分析方法不断更新;另一方面,在公共政策的社会实践中,施政者往往更倾向于依靠以往的行政经验,而非理性分析来开展政策实践。有学者指出,二战之后的美国,运用理性主义理论模型开展的政策分析仅仅影响了大约20%左右的公共政策,其余的公共政策均是利用其他方法分析并制定的。

(四)渐进主义理论模型的应用

在渐进主义者看来,公共政策是对以往政策的补充与修正。著名政治经济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认为,政策的制定者无法全面了解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实际需要,也不可能对政策制定与实践过程中的全部影响因素进行考量,也就无法准确预估政策实施会产生的影响,这在实际上与理性主义分析理论相互背离。渐进主义理论模型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稳秩序,是一种柔和而缓慢地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我国的改革开放,所坚持的就是渐进主义,拒绝盲目冒进,在顺应民意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尝试与探索,直到确定正确的政策方向。例如,1982年确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93年提出的建立市场经济的重大决策,都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与社会现状而展开的,也与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密不可分。而对于渐进主义理论模型的应用,摒弃盲目的激进主义,应至少具备三个条件:其一,确立社会正义制度,推进社会正义发展,具备平缓而稳定发展的条件;其二,建立强有力的中间阶层,构建民主社会的坚实基础,实现我国社会平稳转型;其三,建立有限型的中央政府,通过不断简政放权激发民间的经济活力与政治热情,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确保公共政策实践与推行的有效性。

(五)团体主义理论模型的应用

团体主义理论模型认为,公共政策的推行与实践,实际上是主要利益集团在博弈过程中所达成的利益平衡与政治共识。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相互联结,以正式或非正式团体的形式表达集体利益,这就是个体与党派乃至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实际上,各党派、团体等都是政治中共同组成的利益团体,党派所支持的政策通常都较一致。例如,美国共和党通常被认定为政治保守主义、经济古典自由主义、外交强硬主义的政党。团体通过政府来表达其利益诉求,而一旦其诉求被付诸实践,即可认定为政治活动。公共政策大都是政治团体之间用以确立新的规则体系、维持政治生态平衡、表达政治立场与态度的一种方式,因而政治团体之间的实力对比被打破,其影响力与效果也会发生相应变化,政策会逐渐向在冲突与对比中占据优势的政治团体倾斜。由于团体主义理论模型在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应用更注重团体与集体利益,因而更适用于看重集体性,对个人思想及行为上的自由并不过多强调的社会形态,例如,前苏联在推行计划经济时,国家的生产、资源配置与产品消费等各方面都由政府统一规划与制定,个体在社会中的作用与地位并不明显,这种情况下,其公共政策就会自然倾向于团体主义。

(六)精英主义理论模型的应用

精英主义理论认为,政策的制定与方向导向并不受占据社会绝大多数的民众影响,而是统治阶层精英的利益所在与价值偏好,决策者操纵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一理论模型认定民众对政策并不感兴趣,不懂、不会也不愿主动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在社会层级中,站在金字塔顶端的少数人影响着下层的绝大多数人,社会的发展就必然伴随着阶级分化,社会被分割成占据绝大多数资源与权利的少数精英阶层和占据少量社会资源与政治权利的多数被统治者,而被统治者要想实现上下层级的流动,必须要接受、认同并坚信上层精英的价值观,而且这种层级的流动通常是小范围的。此外,地处下层被统治者地位的民众,一旦在大的社会变动情况下(如革命等)翻身成为统治阶级,依旧会将这种阶级分化延续下去。例如,我国历代的农民起义,在拥有一定的地盘与政治话语权后,往往就脱离了原本的阶级队伍,站在原本阶级的对立面,拥有权力与资源的阶层依然是少数的精英阶层。精英主义理论模型认为,精英的根本目标在于维持现有秩序的稳定,以保持政治生态的平衡性,因而大多保守而稳健,不喜欢激进的公共政策。

三、结语

公共政策的提出、颁布与实行通常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社会环境的复杂变化使每种政治学理论都无法放之四海皆准,基于这一现实因素,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制定者应更全面而充分地考量社会环境,全面了解与分析各种政治学理论模型,在保证政策合理性的基础上制定政策,同时保证政策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付飞翔.公共政策分析的理论模型评述[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2,(8):9-11.

[2]龙海波.试论公共政策分析的价值取向[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13-15.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和谐社会 公共政策分析 指导思想

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二十一世纪,以自己的勤奋和智慧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奋斗目标,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一、指导思想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这是一项伟大的工程,是人类的伟大创举,任务繁重而艰巨:政治上要保持党的先进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民主政治,促进祖国统一,反腐倡廉,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司法公正;经济上要加强宏观调控,保持健康增长,解决“三农”问题,缩小贫富差距,协调地区发展,维护农民及社会弱者权益,解决水电油等资源紧缺等问题;社会发展要解决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治安以及完善的社会应急机制等。实现理想和奋斗目标,工作任务繁重,要求我们面对客观实际,“处理各种方针政策问题时,都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为避免走发展的曲折道路,节约资源,加强公共政策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然会出现各方面的问题,需要国家制定和实施解决冲突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并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行为准则,也就是合法的政府为解决公共问题而做出的正式决定或安排。公共政策分析是依据一定的政策理论、知识,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技术,帮助决策者制定和优化具体政策的过程。

二、公共政策

可以说,公共政策研究始于二战前后的美国,1951年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拉纳和拉斯韦尔主编的《政策科学:范围和方法的最近发展》成为现代政策科学诞生的标志。“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新研究领域,它的出现被誉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过程中的一次‘科学革命’(德洛尔、里夫林语)、当代西方政治学的一次‘最重大的突破’(冯贝米语)以及‘当代公共行政学的最重要的发展’(罗迪语)”。目前,公共政策知识体系的学科名称并不统一,有公共政策分析、公共政策科学、政策科学、公共政策研究等名称。无论学科的称谓如何,“任何一门学科本质的界定,是看它是否在自身领域里产生了可靠的知识……。”(Larry Laudan,1983)。毛泽东对政策和策略的重要性曾作过精辟的概括。1948年3月他在《关于情况的通报》中指出:“只有党的政策和策略全部走上了正轨,中国革命才有胜利的可能。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政策是……理论见之于实践的中间环节,是理论指导实践的桥梁。”?“政策是实践经验的原则化。……政策是基本理论的具体化。”“公共政策就是政府和它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形成和执行与政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能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个国家政党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功能发挥,不仅影响到其的执政地位和社会合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的支持率,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实际上,公共政策是一个过程,包括从政策议题的设立到决策,再到执行、评估、多个阶段。比如:(1)政策问题及其目标的分析;(2)被选方案的选择及其分析;(3)所拟定政策功效的预测及其分析;(4)政策评估标准的明确及其分析;(5)构建政策模型并分析政策模型。公共政策分析过程,贯穿于公共政策过程的始终。公共政策分析的目的是减少政策失误,提高政策制定或决策效率。

(一)公共政策分析的类型

公共政策分析的类型可以依据进行这种分析的时间等其它标准来分类,不管是那种政策分析都是积极的。如:(1)前瞻性政策分析。涉及政策行动开始和执行之前信息的提供和转换,它一般代表经济学家,系统分析学家,操作研究者的操作模式特征。(2)回溯型政策分析。是在政策行动采取之后信息的提供和转换。(3)综合政策分析,它是一种综合了政策行动采取前和采取后的信息的提供和转换的分析模式。综合政策分析不仅要求分析者连接调查的回溯性与前瞻性阶段,也要求分析者自始至终不断地提供和转换信息。

(二)公共政策的分类

几乎一切需要由政府处理的问题,都可以列入公共政策的范畴。

从横向上来看,公共政策可以分为如下五类:(1)经济政策。(2)社会政策。它涉及:种族、民族、性别政策;贫困、公共援助政策;家庭方面的政策;教育与终身学习、人口流动、闲暇与娱乐政策。(3)科学与技术政策。(4)政治政策,涉及:政府改革、选举、政治过程等国内政治方政策;世界和平、国际贸易与商业进入等国际政治方面的政策。(5)法律政策。它涉及:刑事罪行的惩治、公民权利的保障、商业罪错的防范、政府行为失当的纠正等方面的政策。

从纵向上来看,公共政策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元政策(总政策):它处于最深刻而隐含的层次上的公共政策。其基本特征是关于政策方向、政策价值、政策程序的总规定。元政策是“政策的政策”,可分为方向性的元政策、价值性的元政策和程序性的元政策。(2)基本政策:是处于中间层次上的公共政策,是连接元政策与具体政策的中间环节。其特征通常是高层次的、大型的、长远的、带有战略性的政策方案。基本政策与元政策相比,基本政策侧重于目标陈述,为相应的具体政策规定总目标。元政策侧重于价值陈述,为所有的政策提供价值评判的标准。(3)具体政策:它是处于最直接表层次上的公共政策。在元政策和基本政策范畴以外的政策,都可以归类为具体政策。

(三)公共政策的执行与监督

公共政策始于问题,对于公共政策分析来说,首要和基本的任务是要说明,什么是问题,怎样去正确地认识和确定问题。西蒙强调,无论是领导、管理,还是政策的制定,都是一种“解题”活动,政策制定者的核心任务,是要去创造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项政策的实际执行,都会涉及三个环节,即政策内容本身、政策执行机构,以及政策实施对象(即目标群体)。这三个环节又在三个层面上发生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分别是政治层面、行政层面以及传播层面。公共政策不可能是一个脱离政治的“纯行政”问题。从公共政策的制定到执行,甚至到对于它的效果的评估,都要受到政治环境、政治条件,以及政治因素的制约。政府必须通过有效的传播沟通手段,才能建立对于政策的共识,建立一个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公众舆论环境和心理环境。“如何去执行”,“执行得如何”,涉及到对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评估和政策执行过程相联系,尽量在过程中评估,尽可能使执行的过程中的消极现象降低。从执行过程中加以评估这个角度来看,政策效果有三种类型:(1)直接效果;(2)附带效果;(3)意外效果。为了实现政策的合法化与保证政策系统的顺利运行,提高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质量,促进既定政策目标的实现和提高政策效率,必须要对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终结等活动进行监督与控制。总之,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客观上必然伴随对政策效果的评估。

第7篇

内容提要: 本文力图开辟一个新的犯罪学研究领域——“制度犯罪学”(institutional criminology)。传统犯罪学理论以纯实证的态度和方法对个体因素或社会结构因素与犯罪现象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制度犯罪学则是科学与权力或科学知识与权力知识之间的结盟,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再加上政策学、政治学的眼光,研究在既定社会条件下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制度犯罪学坚持认为,犯罪问题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基于这一认识,制度犯罪学关注以下具体问题:政府在解决犯罪问题中的作为如何?在解决犯罪问题过程中政府应当做什么(should to do)、能够做什么(can do)、打算或不打算做什么(choose to do or choose not to do)、已经做什么(have done)。制度犯罪学研究使犯罪学由一门纯粹的实证科学走向一门具有政治献策功能的决策科学。

本文力图开辟一个新的犯罪学理研究领域——“制度犯罪学”(institutional criminology),并把它视为可以与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社会学比肩而立的犯罪学“第四支柱”。传统犯罪学理论以所谓纯实证的态度和方法对个体因素或社会结构因素与犯罪现象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制度犯罪学则是科学与权力或科学知识与权力知识之间联盟的结晶,它把犯罪问题视为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强调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并辅以政策学或政治学的眼光,研究在既定社会条件下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wWw.133229.Com由于本文只是对制度犯罪学研究的“破题”之作,故称“初论”。

一、什么是制度犯罪学

(一)制度犯罪学的关注焦点和研究内容

所谓制度犯罪学,就是对公共政策的犯罪学分析,准确说,就是对作为制度的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之间相关性的分析。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是制度犯罪学关注的基本对象。

制度(institutions)即规则,是由演化或者设计而来的行为规则或行动准则。由设计而来的规则叫做正式制度(formal institutions),是一些政治代理人(如选举产生的立法人员、国家行政官员等)通过一定的政治程序或立法程序而制定的行为规则;在人类经验中逐渐演化而来的规则叫做非正式制度(informal institutions)。①习惯、传统、伦理道德规范等,是由演化而来的非正式规则;政府(包括执政党、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是基于政府权威设计而来的正式规则。本文所称“制度”,特指正式制度。制度犯罪学研究的是正式制度及其与犯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基本上不涉及非正式制度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关于非正式制度与犯罪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是犯罪社会学的任务。犯罪社会学关于非正式制度与犯罪之间关系的研究,或可能算作“潜制度犯罪学”。当然,在讨论文化政策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时,难免会论及诸如传统文化的扬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树立问题,这个问题或多或少地会涉及对非正式制度的犯罪学评价。

正式制度可以分为社会基本制度(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例如社会主义制度或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基本制度框架下的具体制度两个层面。在基本制度框架下的具体制度即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②广义制度犯罪学的研究内容涵盖社会基本制度和所有的公共政策。但是,本文所称的制度犯罪学,仅指对公共政策及其与犯罪问题之间相关性的研究。换言之,制度犯罪学研究是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展开的,它所研究的仅仅是既定社会条件下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这里所说的“既定社会条件”,不仅是指既定的社会基本制度,还指社会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相对稳定的社会生活类型。

这种在既定社会条件下展开研究的制度犯罪学,不就社会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进行犯罪学评价,不讨论社会性质(姓“资”姓“社”)与犯罪的关系问题,不讨论罪的社会起源或者根源问题,也不讨论社会急剧动荡时期的犯罪问题(例如战争以及战争政策与犯罪的关系)。关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当属“元制度犯罪学”研究。“元制度犯罪学”或可称作“犯罪政治学”或“犯罪政治经济学”。相对于“元制度犯罪学”,在既定社会条件下展开研究的制度犯罪学属于“具体制度犯罪学”,或可称“犯罪政策学”。

“具体制度犯罪学”只就既定社会制度下的具体公共政策(如产权制度、人口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教育政策等)以及政策过程进行犯罪学评价,它只关注具体公共政策的性质及其变化对犯罪状态的影响,即对犯罪现象量的增减、类型结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之所以要做如此限定,一是为了给制度犯罪学研究确定一个基本的研究前提,避免制度犯罪学研究陷于单纯的意识形态论战;二是考虑到只有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和在社会常规性运动的情况下公共政策的活跃性及其对犯罪问题影响的重要性才能够凸显出来,因而在既定基本的社会制度条件下展开研究才更具有现实意义。

制度犯罪学或具体制度犯罪学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政府在解决犯罪问题中的作为如何?在解决犯罪问题过程中政府应当做什么(should to do)、能够做什么(can do)、打算或不打算做什么(choose to do or choose not to do)、已经做什么(have done)等问题。

为此,制度犯罪学或“具体制度犯罪学”主要研究以下具体内容:

——公共政策的好坏(如是否公平、是否决策失误)对犯罪状况的影响;

——政策时机(如政策出台时条件是否成熟、社会心理承受力如何)对犯罪状况的影响;

——政策执行(如是否违法行政)对犯罪状况的影响;

——公共政策的变动对刑事政策的影响(如对法定犯罪圈的划定的影响);如何通过公共政策解决或克服犯罪问题;

——公共政策在防治犯罪方面的机会成本;等等。

社会管理体制(如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与犯罪的关系问题,不应当被视为“元制度犯罪学”问题,而应当视为“具体制度犯罪学”问题纳入制度犯罪学的研究范围之中。

(二)制度犯罪学的基本命题与核心观点

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之间具有明显的相关性,犯罪问题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作为公共政策问题的犯罪问题,应当通过良好的社会治理和良好的公共政策来解决,而不应当过分依赖于刑事政策或刑罚压制来解决。这是制度犯罪学的基本命题和核心观点。

围绕上述基本命题和核心观点,制度犯罪学坚持如下具体观点:

1.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是影响犯罪状况的最为活跃的因素或变量。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对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实际起着引领和调控作用的是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好的公共政策有助于犯罪问题的解决,坏的公共政策则会导致或者助长犯罪问题的发生。

2.犯罪问题对于公共政策具有反作用。从犯罪经济学角度看,一定规模的犯罪现象是一个特殊的“社会产业”,也是社会资本的巨大损耗。一国的犯罪情况是该国基本国情的一部分。国家和政府进行公共决策时不能无视犯罪问题的存在,不能不考虑公共政策的社会治安方面的成本和收益。

3.应当通过公共政策解决犯罪问题。好的公共政策,就是好的犯罪对策。能够较好地处理公平与效率、发展与稳定等重大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减少社会问题出现的公共政策是好的公共政策,与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专门对策协调配套的公共政策是好的公共政策。

4.保持较低的犯罪率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政府应当提供给社会的一个公共物品(public goods)。③犯罪问题的有效控制和适当解决,主要是政府的责任,而不能全部委之以公众。好的公共政策需要有好的体制和好的政府作保证。公共政策的好与坏,取决于体制的好坏以及政府(以及执政党)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高低。

5.通过公共政策解决犯罪问题,是政府的一种“治道”,它追求的是对犯罪问题的政治解决和文化(伦理)解决。犯罪问题的政治解决和文化(伦理)解决,关键在于政治上的良治、文化(伦理)上的纯美以及社会关系的和谐。从本质上说,犯罪问题的解决过程是一个社会设计和人性管理过程。完善的社会、纯美的文化(伦理)加上全面发展的人,是有效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本性条件。通过公共政策解决犯罪问题,是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政治构想以及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化(伦理)思想的内在要求。

(三)制度犯罪学的研究工具:政策分析(policy analysis)

政策分析是科学家与决策合作中产生的一个“混血儿”(hybrid)[1]102。在制度犯罪学中,政策分析是犯罪学家与公共政策相结合的一个适当途径,也是制度犯罪学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和最基本研究的工具。

所谓政策分析,就是对具体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其执行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政策分析是一种个案研究方法。政策分析不仅要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而且允许进行政治和伦理方面的价值评判。政策分析的主要特征是:对公共政策加以解释而非描述;探究公共政策的原因和结果;尝试发出现适用于各种政策领域的一般性理论[2]41。政策分析的主要目的是甄别好的公共政策与坏的公共政策,并提出一定的政策建议(policy advocacy)。

在制度犯罪学研究中,政策分析的重点是对公共政策的社会治安效果加以分析、评估,即对某一项公共政策对社会治安的影响程度以及该政策在社会治安方面的机会成本大小进行分析、评估,最终据以提出合理化的公共政策建议。

制度犯罪学中的政策分析,核心是要查明制度与犯罪问题之间的相关关系或因果关系。其具体分析方法,既可以是描述性的,也可以是解释性的;④既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⑤运用统计学方法分析制度与犯罪问题之间的相关关系,寻求制度与犯罪问题之间的统计学因果联系或概率性因果联系,是查明制度与犯罪问题之间在无因果联系或高度相关关系的重要手段。

二、公共政策是影响犯罪状况的“有形之手”

制度或公共政策是一只影响犯罪状况的有力的“有形之手”,现代社会中的犯罪变动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或作为制度的公共政策的取向及质量。

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制度有其必要性。制度以及作为制度的公共政策事实上是一种社会团结的“黏合剂”,也是社会发展和个人行为取向的“指引器”。它对于人类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政治学和政策学把公共政策的功能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导向功能,即公共政策作为规范公众行为的社会准则,而在行动和观念上引导公众,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种导向作用,在社会变革期或转型期表现得尤为明显。二是管制功能,即公共政策旨在避免不利因素出现而对目标群体产生的约束和管制的功能。可以分为积极管制(激励)和消极管制(惩罚)两种。三是调控功能,即公共政策对利益冲突的调节和控制功能。四是分配功能,即公共政生对社会利益和资源分配与再分配的功能。其中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恰当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2][3]。

也许正是由于作为正式制度的公共政策具有上述功能,这只组织和调整社会的“有形之手”,也就同时成为了影响犯罪状况与动态的“有形之手”。政治学和政策学所概括出来的公共政策的上述每一种功能是否发挥,都与社会稳定与否以及社会犯罪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

作为正式制度的公共政策,有着难以克服的“双面性”或“双重性”。一方面,它起着组织社会、引导社会、压制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可能给社会及人类带来伤害和副作用。从终极意义上讲,当国家以及由其生产的正式制度无比强大时,会极大地压制社会,不仅使人类付出自由代价和经济代价,还会产生专权、官僚主义以及种种政治罪恶。从现实来看,国家政治权威以及由此而生的正式制度(公共政策)的存在,也给人类带来了新的问题:政府可能违法行政和侵犯人权,权力可以被用来“寻租”并产生腐败,法律和公共决策可能“自摆乌龙”而引发种种违法犯罪。“规则是个好东西”,⑥但规则(制度、政策)也自有规则(制度、政策)之弊。从犯罪学角度说,正式制度以及作为正式制度的公共政策,不仅调整着社会,而且影响着社会的犯罪状况。任何国家中的犯罪现象,总是以一定的制度(政策)为背景而存在和变动。

现代社会的每一步变迁和每一次转型,几乎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政策的推动。一次社会转型,就意味着一次制度设计和公共选择。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随之而来的是犯罪现象的明显变化——通常表现为犯罪的增长。因此,影响犯罪变化的那只有形的制度或政策“推手”往往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异常清晰地显现出来。在这一点上,中国当代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犯罪现象变化,是一个颇具标本意义的例证。

“中国在当今世界众多的国家中是独具特色的”,表现之一就是在中国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制度文明[4]。这种独特的制度文明,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也影响着中国的犯罪状况和变动趋势。因此,考察中国社会,研究包括犯罪问题在内的中国社会问题,必须结合这种独特的制度文明来进行。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社会的运动和发展始终是在强大的中央政权把握和调控之下推进的。中国的犯罪状况一直与政治生态息息相关,国家制定的刑事政策往往带有明确的政治意向、政府组织的与犯罪作斗争的方式往往与政治运动相交织,这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中国犯罪现象及其变动的一大特点。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启动以后,情况逐渐发生变化。除了“严打”斗争以外,中国政府已经不再针对犯罪问题组织和发动大规模的运动式打击;即使是“严打”斗争也逐渐向常规化发展。但是,政治或政府对犯罪状况的影响并没有因此而褪祛,只是影响方式发生了变化。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政府是直接以强大的政治权力来控制犯罪,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则主要通过公共政策来间接地影响犯罪。稍加考察就会发现,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及与之配套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各项具体政策的调整,对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犯罪现象总量和结构的变动有着十分深刻的影响。应当说,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政府主要通过公共政策来影响犯罪状况的做法,较之此前的强力控制的做法更符合社会发展的常态,因而也就更加值得关注和研究。总而言之,无论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还是以后,在中国犯罪现象变动的背后,总是能发现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政府就中国社会发展所做出的体制选择以及各项具体公共决策,都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中国犯罪的状况及走向。

如果不注意到中国犯罪现象的这一制度背景或政策背景,将无法全面、准确地认识中国犯罪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由此推及一般,如果不注意到犯罪现象存在和变动的制度(政策)背景,所有的犯罪学理论都将无法全面认识人类社会犯罪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三、传统犯罪学与公共政策之间“两张皮”现象

自19世纪末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诞生以来,西方犯罪学家们提出了种种理论和观点,并逐渐形成了所谓犯罪生物学理论(biological criminology)、犯罪心理学理论(psychological criminology)和犯罪社会学理论(sociological criminology)等犯罪学理论“三大支柱”。它们或坚持个体主义立场,用个体生理或心理因素解释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或坚持社会结构主义立场,用社会解组、社会失范、文化冲突等因素来解释现代化背景下犯罪现象变动的原因。用社会解组、社会失范、文化冲突等因素来解释现代化背景下犯罪现象变动原因的理论,可以统称之为犯罪的现代化理论,是传统犯罪学理论中的主流。受西方犯罪现代化理论的影响和启发,我国犯罪学者曾经用“代价论”、“同步论”、“正比论”、“反比论”、“远正近负效应论”等理论来解释改革开放以来我犯罪现象变动和增多的原因。这些理论实际上是西方犯罪现代化理论在中国的翻版。

这些理论对于解释现代化背景下的犯罪变动,有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一定的政策启示意义,但它们有一个重大遗漏,即遗漏了对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相关性的研究。它们都没能深入到制度或政策层面去考察犯罪,没能发现影响犯罪变动的制度(或政策)“推手”。传统犯罪学研究着重于对个体因素或社会结构因素与犯罪现象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实证性描述和分析,而没能进一步挖掘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换言之,传统犯罪学理论只关注文化传统、社会结构等非正式制度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只关注在社会“自然秩序”下犯罪现象的“自然发展史”,而忽视了犯罪现象在制度或公共政策这只“有形之手”推动下的“人为变化”。我国社会学家孙立平在谈到我国学者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时曾清醒地指出:“从目前的研究来看,研究社会不稳定的基本思路是分析某些社会现象的结构变数与社会动荡的关系,而对其中的机制与逻辑缺乏足够的关注”。[5]这话用来评价上述中外犯罪学理论也颇为适当,其中所说的“机制与逻辑”,实指制度或作为制度的公共政策。

由于传统犯罪学的上述遗漏,使得犯罪学与公共政策之间至今还处于“两张皮”的状态,甚至对抗状态。“乍一看,传统犯罪学所关注的东西,与那些制定和执行与犯罪问题相关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regarding crime)的人所关注的东西是相吻合的。实际并非如此。大多数犯罪学教科书在其索引中都没有列出‘公共政策’这一词条。在政策的制定者中,有人对科学犯罪学持怀疑态度,有人甚至对科学犯罪学持敌视态度”。[1]⑦犯罪学理论经常被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们视为脱离实际,政策制定者们处心积虑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包括刑事政策)则往往被犯罪学家们批评为经验主义或长官意志。

犯罪学与公共政策之间“两张皮”现象,归结起来有两点具体表现。一是理论与实践之间“两张皮”,即犯罪学理论与公共政策实践(公共决策和及其执行)相脱离。这种脱离,既是理论与实践的脱离,也是知识与权力(政治)的脱离。⑧犯罪学理论与公共政策实践相脱离的具体表现就犯罪学家与公共政策实践互不沟通、互不“买账”。犯罪学家很少对某项具体的公共政策进行犯罪学评估并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因而犯罪学理论很少能够对公共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共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则很少听取犯罪学家们的意见,更谈不上主动问策于犯罪学家,他们往往凭主观意志或者经验“拍脑袋”来进行决策,至于这种决策的社会治安成本如何,全然不予考虑。因此,犯罪学家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之间,对于某些政策取向的评价往往相左。二是理论之间的“两张皮”,即犯罪学理论和公共政策理论相分离。犯罪学家和公共政策研究者术业各有专攻,学术界限严格,不越雷池半步。其结果是,犯罪学家在解释犯罪时,很少追寻个体因素和社会结构性因素背后的制度逻辑,很少注意到个体因素和社会结构性因素背后的那只“看得见的手”——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则很少考虑某一项公共政策在社会治安方面可能付出的成本和可能产生的收益。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曾经是一个具有重大政策导向性的提法。对于这个提法对社会公平以及我国犯罪状况的深层影响,或者说对因此而可能付出的社会伦理和社会治安方面的代价,决策者显然有欠考虑,现在看来颇为值得反思。

四、犯罪学由纯粹的实证科学走向决策科学

犯罪学与公共政策之间“两张皮”状态,可能会产生两个不良后果。一是使犯罪学成为在价值中立原则下走“纯实证”、“纯科学”的路子,不关心政治,不问社会改革,不考虑犯罪学理论研究可以为公共政策提供哪些有用而可行的建议或启示,因而严重妨碍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自身价值的实现。二是由于轻视科学知识并且逐渐形成轻视科学知识的习惯,公共决策和公共行政将无法成为一种“知识性治理”,⑨而只能是一种单纯凭借国家权力而对社会进行的强力管制。

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犯罪现象的变化,使得科学与政治(权力)相结盟、犯罪学与公共政策相结合,让犯罪学由一门纯粹的实证科学变成一门决策科学,从而获得一种政治献策功能,既是现实要求,也是理论上的需要。

进入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现代政府越来越注意运用公共政策对经济以及社会进行组织和管理,政府公权力扩张似有增速趋势。有人说,20世纪是政府行政权不断膨胀和扩张的世纪。国家和政府公权力的扩张,表现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被纳入国家制度和公共政策的调控范围之内,国家制度和公共政策取代非正式的社会制度成为调节社会成员生产生活的基本方式,而社会原有的自我调节机制和规则则被国家权力和公共政策所抑制或者与国家公权力结合在一起。[6]“政治现象在人类历史上产生之后,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到今天它已经高度成熟,发展成为现代政治。不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已经成为牵动着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并支配其行为的巨大社会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的人类才成为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7]总之,在现代社会,一切都在政治笼罩之下,一切都在政府公权力这只“有形之手”的掌控和调节之下。犯罪现象也莫能例外。现代犯罪学研究,必须在原有的社会学(犯罪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以及生物学(犯罪生物学)的眼光之外,再增加一幅敏锐的政治学、政策学(制度犯罪学或犯罪政治学)眼光。用上述眼光武装起来的犯罪学就是科学知识与公共政策相结合而形成的“制度犯罪学”。借助政治学、政策学眼光,制度犯罪学获致了一种特殊的政治献策功能而成为一门决策科学,并成为与传统犯罪学理论“三大支柱”[8]比肩而立的犯罪学“第四支柱”。

犯罪学与公共政策的结合本质上是科学(知识)与政治(权力)的结合,实现这种结合是有不小困难的。⑩这就需要犯罪学研究者们有意识地去促成这种结合。促成这种结合的具体方式就是犯罪学家主动地进行公共政策分析。具体点说,犯罪学应当把公共政策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犯罪学家应当积极主动参与政治和公共决策,为公共决策建言献策。犯罪学家应当主动参与政治和公共决策、政治家也应具有一定的犯罪学思维。

注释:

①有学者把由设计而来的制度称作“外在制度”,把由演化而来的制度称作“内在制度”。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不: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4:35-37.

②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资源所做的权威性分配,即政府就一些具体公共事务做出的公共选择。政府选择做什么或者选择不做什么,都是公共政策,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都属于公共政策。(转引自谢明.政策分析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3.原文出自(美)托马斯.戴伊.理解公共政策(上册)[m].美国培生公司,1975:1.)相对于传统、习俗、道德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交往关系等,公共政策属于正式制度,相对于社会基本制度,公共政策则属于具体制度、次级制度。“公共政策作为规范公众行为的社会准则,其对公众行为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这种引导既包括行为的引导也包括观念的引导,它告诉人们要以什么为标准,应该做哪些事和不该做哪些事”。(谢明.政策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91-92.)。

③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与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相对。在公共政策理论中,公共物品是指那些能够被所有人得到的物品或服务;私人物品是指那些通过市场选择而被个人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具有不可分割性,面向所有人,不具有排他性;私人物品则带有明显的排他性。例如,“让每一个公民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这句话中所说的“改革开放的成果”,就是改革开放政策所产生的公共物品,它应当为我国所有公民所共享。需要注意,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这种两分法具有相对性。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很清晰。但是,说保持较低的犯罪率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政府应当提供给社会的公共物品,可能不会有多大争议。

④描述性研究,是指运用统计、调查等方面的资料来陈述、反映事物的现实状况,它主要回答何时、何地、何人发生了何种事情。解释性研究,是指对所描述的事实的原因进行解释,回答为什么、怎么样等问题。

⑤定性研究,是指用准确的语言来描述客观事物,而不进行数量测量和分析。参与性观察就是一种典型的定性研究。定量研究,是指运用数据测量和数据分析的方法来对事物进行研究。

⑥《规则是个好东西》,.cn,2008年11月12日03:36,舜网—济南日报。该文说:“事实上,规则乃是我们所掌握的一种手段,用以应对我们对特定行动之结果的无知;再者,我们赋予这些规则的重要性,不仅是以它们致力于防阻的那些可能会产生的危害的量为判断基础的,而且也是以(在规则被无视的情况下)危害产生的可能性程度为判断基础的。这两个事实表明,只有当这些规则得到长期遵循的时候,它们的作用才会得到发挥”。“倾力关注可见的短期结果,会一步一步地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可操纵的组织。与此同理,如果我们只埋头于即时性的直接结果,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牺牲的就肯定是自由。因此,一个由‘法律支配’的社会(nomocratic society),必须把强制完全用来实施那些有助益于一种长远秩序的规则”。

⑦james f. gilsinan: criminology and public policy: an introduction. 1990 by prentice-hall, inc. page ix

⑧有人说“社会科学和公共政策之间的联系可以被看做知识和权力的关系”。按此说法,犯罪学与公共政策的关系是一种知识(科学)与权力(政治)的关系、犯罪学与公共政策实践的脱离,则是知识(科学)与权力(政治)的脱离。参见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社会科学与公共政策[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53.

⑨关于“知识性治理”的提法,参见谢明.政策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6.该书中的提法是“知识性统治形式”。

⑩西方犯罪学家以及社会科学家认为,犯罪学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区别是科学(知识)与权力(政治)之间的区别。有学者认为,科学(社会科学、犯罪学)与政策(公共政策)之间在基本目标上互不相同,这给二者的结合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科学追寻的是真理和事实真相,政治和权力追寻的则是具体政治目标或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学者指出,作为科学知识的犯罪学追求对事物(犯罪现象)的多因性解释(力图穷尽事物发生的所有原因),作为政治或权力知识的公共政策则追求问题的实际解决,或者说追求问题解决方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社会科学家(包括犯罪学家)通常采用自然科学方法来解决社会问题,他们采取的问题解决方案具有以下特征:从特定视角对问题进行理论表述;强调知识性(knowledge),而不是强调有用性或实用性(utility);通过对标准研究方法的严格使用而消除冲突性解释;研究过程具有周延性。政治家或公共政策的制定者采取的问题解决方案则通常具有以下特点:把问题限定在能够解决的范围内或者任期内可解决的范围内;解决问题是第一目的,问题解决方案的实用性比知识性更重要;无力、也没兴趣追寻问题的根本原因。参见james f. gilsinan: criminology and public policy: an introduction. 1990 by prentice-hall, inc. p. 4-6.

【参考文献】

[1]james f. gilsinan: criminology and public policy. 1990 by prentice-hall, inc. p 102,“preface”.

[2]谢明.政策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1,28-30.

[3]宁骚主编.公共政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63-165.

[4]李楯编.法律社会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85.

[5]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25.

[6]曾峻.公共秩序的制度安排——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及其运用[m].学林出版社,2005:93.

第8篇

一、公共政策案例教学的概念界

定案例教学(CaseMeth司)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C.C.Langdell)于1870年首创后经哈佛企管研究所所长郑汉姆(W.日.0山am)推广并得到了迅速传播。案例教学法撇弃了照本宣科的课堂灌输方法具有开放式、互动性、启发性等特点,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肩利于对课堂理论进行实践验证,因此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一种成功教育方法。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引入我国。所谓教学案例指的是真实发生过的、和教学知识点密切相关的事件。小劳伦斯·E·列恩认为厂教学案例是一个描述或基于真实事件和情景而创作的故事,它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学习者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后会从中有所收获。”案例教学则是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场景进行后期模拟还原,从中探讨该事件本身所包含的理论问题和解决思路。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将前期真实生活引入后期学习过程之中的教学方式,有助于同学们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理论模拟和实践分析。公共政策案例(public叫iycacs)e,即将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公共政策引入课堂教学或学习者思维之中的可操作的应用形态是对某一公共政策情景(a叫iycsi加atim)的直观化和具体化的描述。公共政策案例教学则是基于丰富鲜活的公共政策现实活动,将公共政策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教学,目的是在教师启发引导的基础上帮助学生掌握公共政策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通过政策具体过程(如制定、执行、评估、终结、分析等)和具体细节的分析来促进公共政策学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政策解决思路能力的提升。

二、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的优点和缺点

通过公共政策案例教学,学生可以在分析具体现实公共政策的基础上对公共政策的功能、类型、系统等基本概念和价值、环境、体制、工具等公共政策理论知识进行“再检验”并进而深入理解和认识制定、执行、评估、终结等政策过程,也可以通过对问题进行不同视角、不同环境、不同条件的比较评估启觉或不自觉地训练“分析有条不紊、探究坚持不懈、决策当机立断”的政策分析能力。但综合来看,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也有其明显的优点和欠缺之处。

(一)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的优点优点很明显庄要有:1.有利于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教学方式来深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案例教学倡导在教师引导、学生准备、现场讨论、课堂总结的过程中提高学生的理论学习能力、问题分析能力、即时思辨能力和总结提升能力。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池有利于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教学环境。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明显提高课程的教学效果深入提升教学质量从而达到教学要求。2.有利于结合公共政策学科本身的特点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公共政策学融汇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不同学科不同层次的知识具有较为复杂的系统知识特征。因此,单纯的理论教学会使学生对政策术语和范畴等这些本来源自生活的理论知识反而感觉理解较为困难,也容易感到枯燥。现实、生动的公共政策案例分析能够加深同学们对诸如自由裁量权等公共政策术语、理性决策系统等学科范畴及其他理论知识的理解,比较能够以切入生活的方式简易而又生动地抓住知识点从而提高学习效率池有利于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公共政策学的兴趣。3.有利于通过针对性探讨政策分析过程来培养学生公共政策素质和能力。公共政策学本身即发端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个主要的工业国家,其后由于发展的需要迅速扩展到许多国家和地区,具有彻头彻尾的政府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实践基础。尽管不断有学者进行理论总结和提升但通过针对性的过程分析朋晰公共政策产生的政策环境、价值内涵、决策体制、制定议程、执行障碍、评估模式、终结策略等分析程式、步骤和方法从而既着眼于政策问题本身,又能在理论指导下超越政策问题河以系统、延续、及时地培养学生分析现实公共政策问题的素质和能力,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

(二)目前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的缺点尽管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有着显著优点,但限于我国公共政策学科的发展历史较短厂般同学政策参与不多,当前正处于经济、环境、社会等转型发展过程等因素,目前我国高校公共政策学的案例教学也同时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点庄要表现在:1.单一案例分析的灵活性和课程案例分析增加的单调性。无疑案例教学具有生动、现实、互动的教学特点,以启发引导为主但由于公共政策学涉及到多学科交叉背景知识J从而使单一案例分析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河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的观测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参考结论这既需要同学们同时具备宽口径知识和专业视角池加大了问题分析的难度和深度;同时胫常进行案例分析,因为固定的理论知识总是落后于不断发展的政策实践,也容易使同学们感到总是有一层隔膜的政策体验。并且分析的案例越多理论和具体案例之间的差距就越大最后案例分析就逐渐演变成为对理论知识的另一种叙述方式,从而使人感到别样的单调。2.现实政策的演变过程映衬出案例教学分析的过去式。分析公共政策为的是解决公共问题。但公共政策学的案例分析往往是以过去式的公共政策问题为分析对象。即使对于曾经发生的某一公共政策问题的结论是永远不变从而使具体分析可以绝对正确,但这种分析对于正在发生和尚未发生的公共政策现实仅仅具有借鉴参考作用和理论指导意义掌生只能“横看成岭侧成峰”却难以“身在此山中”以便去识得“庐山真面目”。这种现实政策的演变过程映衬出案例教学分析的过去式,就使得案例教学分析大部分时间、大多数场景仅仅停留在了课堂实际指导意义较为欠缺。基于以上公共政策案例教学分析的优缺点,笔者力图跳出一般案例教学的巢臼提出了“摸底一点题一仿真一实践”的四步案例教学法力图凸显政策实践中的理论脉络J注重理论讲解中的实践能力通过“实时新闻、现场分析、政策把关、实践验证”的教学思路来切实提高学生对于公共政策学理论的把握能力和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力。有关内容将会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思路创新研究》一文中进行详细介绍。

作者:张杰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第9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评估主体单一

现阶段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以官方为主,缺乏大量专业、独立的政策评估机构或组织。政府对政策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在很多政策问题上,即使是一些官方的政策评估主体都不免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大多数政府在公共政策评估实践过程中的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根据总体安排或以部门为单位,或以系统为一体,通过自下而上的总结报告等形式对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工作进行汇总,并在此基础上由行政机关对公共政策作出评估和评价,缺少专业的政策研究和评估的专家和机构,也导致进行意愿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政策评估主体单一。

(二)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方法

由于我国在公共政策评估的专业化研究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使得在我国公共部门中进行公共政策的评估工作时,存在缺乏大量专业的政策评估人员、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和相关的评估方法、缺乏完备的政策评估信息等众多现存的客观问题。这些问题也是造成严重影响现阶段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工作的难点,以至在政策评估工作中出现信息方面的众多问题。公共政策评估中缺乏一个完备的个政策评估信息系统以便对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分析,以满足对公共政策评估的信息和应用和切实需求。

(三)缺乏政策评估的制度保障

仅仅认识到政策评估的重要性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制度化的途径保证政策评估实施,政策评估工作就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阻力,使评估活动难以开展或者无法取得预期的评估效果,建立权威性的政策评估制度规范,为政策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平台是目前政策评估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现阶段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工作在很多具体的工作领域内由于缺乏对政策评估的相应制度保障而陷入困境和危机中。公共政策评估参与制度的保障、资金保障、程序保障、法律保障和社会化保障都缺乏。

(四)政策评估工作的系统研究有待深化

在公共政策评估的理论研究方面,对现阶段已有的公共政策评估理论还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整理和归纳,缺乏一个充足完整的公共政策基础理论体系框架。此外对公共政策理论体系的建设性研究比较薄弱,存在学科体系不规范,理论构建不完善等众多现实的理论系统方面的困境。此外还存在高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对公共政策评估的理论贡献不够充足的薄弱环节,高校科研机构中专门从事政策分析的实在凤毛麟角,而在这样少数的政策研究机构中,能对公共政策评估工作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的工作项目又实在很不足。

二、完善我国公共政策评估的对策

(一)充实政策评估主体

针对我国目前公共政策评估单一化的现状,可以参照外国的成功经验,在政府官方进行政策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党组织、权利机关、专业评估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政策评估主体系统,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客观性,更能够提供政府政策评估结论的公信力。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的政策受众群体或者组织也能够以平等的姿态在公共政评估工作平台上表达自己的宿愿。

(二)确保评估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公共政策评估的过程就是一种信息处理的过程。把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等各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科学的描述并公布于众,消除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的过程,使公共政策的过程作到公开透明,公开相关信息,使政策受众群体及时了解和洞悉。

(三)完善政策评估的制度保障

实现我国公共政策评估的制度化,首先是要将政策评估工作程序化,规定各项公共政策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进行不同程度的评估。为公共政策的科学评估建立有保障、有制度支持的平台,使评估工作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在公共政策评估参与制度的保障方面,要将社会组织和群众的参与通过法律化或行政化的手段进行规范性的操作。使公共政策评估工作在社会的广泛层面上的思考和推进。

(四)科学运用政策评估的方法

科学运用公共政策评估工作的方法和标准使评估工作可以通过科学的量化和标准评判政策问题,使其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公共政策的评估工作中有很多可以运用的科学评估方法和技术,例如前后对比方法、对象评定法、专家判断法等及相应的一些技术,比如计划评估技术、路径分析技术、成本利益分析技术、成本效能分析技术等,可以通过这些科学评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使政策的评估工作能体现科学性和标准量化性的一面。政策评估工作的理论研究也需要大力发挥更大的政策评估体系理论构建的作用,发挥在政策评估工作中的智囊团作用。

(五)加强政策评估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在目前情况下公共政策评估工作的理论研究方面重点是要做好基础才性的理论研究工作,充分透彻的对公共政策评估的实质、内涵及相关各要素进行研究和分析。此外,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的理论研究还需要在完善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做好比外国在公共政策评估工作方面的对比研究,充实符合我国国情合格现阶段建设任务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政策评估的全方位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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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王骚.政策原理与政策分析[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3.

第10篇

〔关键词〕科学数据;开放数据政策;数据共享;研究动向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6.02.031

〔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6)02-0167-04

〔Abstract〕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studied relevant research outputs and compared respective research status on open research data policy home and abroad.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promoting relevant research,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levant research home and abroad,pointed out the shortages of current research in China,and finally evaluated the future research trends on open research data policy in China.

〔Key words〕research data;open data policy;research status;research trend

科学数据(Scientific Data),也称科研数据(Research Data),与科学论文一样也被视为重要的科研产出,也是一种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战略资源。开放科学数据对数据驱动科学研究起到了关键作用,越来越多的研究是建立在对已有科学数据重用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完整保存并开放获取先前研究的科学数据,对于顺利开展后续研究、推动科学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开放科学数据在国家科技创新中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目前在开放规模和开放程度上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通过开放科学数据改善社会生活受到众多投资者、出版商、科学家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高度关注,欧洲、美国以及众多国际组织与研究机构都积极建立开放科学数据的政策保障与管理机制。如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完全与开放”为基本国策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法规体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颁布了《公共资金资助的科学数据获取原则与指南》,以指导成员国制定与完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将科学数据新增为开放存取的对象并要求逐步达到开放性可获取,并启动了旨在促进科学数据获取和再利用的“科学数据开放先导性计划”[1]。

我国早在2002年就已正式启动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并先后在六大领域共计24个部门开展了科学数据共享工作。2006年以来,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提出并开展了科学数据与科技文献跨界集成服务、数据融合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目前,我国在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显滞后。本文针对国内外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特点以及我国现有研究的不足,并对我国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未来研究动向进行了评判。

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对从CNKI和万方数据两大中文数据库检索到的相关文献进行阅读和梳理发现,我国针对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相关研究可以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

1.1 建立开放科学数据政策保障机制的理论性研究

目前已有较多成果是针对建立和完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法规的顶层设计展开论证,如刘细文(2009)指出,美国、英国以及众多国际组织与研究机构都就科学数据开放获取问题,积极建立政策保障与管理机制并广泛推行相关服务与实践,其政策举措主要围绕科学数据交流渠道各环节,集中体现在数据开放资助、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合法保护、数据保存以及数据共享利用五大方面[2]。王晴(2014)指出:国内外20余个组织相继制定或实施了30余条旨在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根据制定主体和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3个层面,共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并在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3]。

1.2 针对国内外各类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的调查研究 目前已有部分成果针对多种政策主体(如高等院校、科研资助机构、信息服务机构等)的有关开放科学数据的声明、指南以及政策法规等各类政策文本展开了调查分析,如司莉等(2013)考察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3个国家的科研管理机构、高校制定的数据管理政策以及政府制定的数据公开政策,并指出: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都制定了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对科学数据的保存与管理等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政府也应制定完善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从政策层面对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进行指导和规范[4]。司莉等(2014)针对英美10所高校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从一般政策、数据标准、数据访问与保存、数据共享、数据安全与保护以及数据产权6个方面进行了调查与比较,揭示了英美两国大学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的特点与差异,指出通过借鉴国外大学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的良好实践,推动我国大学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5]。唐源等(2015)针对国外典型医学相关机构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从科学数据开放资助、科学数据汇交、科学数据保存、数据共享利用4个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文献调研和网站调研,指出国外政策制定者从政府到机构自身以及期刊等具有多重身份,政策内容集中于数据汇交和共享计划。

1.3 科学数据开放政策利益主体的开放共享行为研究 由于开放科学数据的利益主体一般要受到相关政策法规的制约,因此也可视为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利益主体。国内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包括:①单一利益主体的开放共享行为的共享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如张晋朝(2013)通过问卷调查方法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我国高校科研人员科学数据共享意愿的影响因素,指出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要关注技术维度,还要关注社会环境因素、内在激励、人际信任等人文维度[7]。②针对单一利益主体的开放共享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如庄倩等(2015)建立了参与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科研人员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揭示了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博弈中存在的"公共品困境"及其原因,指出为促进我国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健康有序发展,不能仅从国家层面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战略规划,还要从政策法规层面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8]。

1.4 制定开放科学数据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法律问题的研究 虽然目前科学数据具有著作权已经成为共识,但其使用存在著作权界定不清及其利益分配不当等问题,尤其是科学数据二次研发过程中的著作权分配问题。司莉等(2015)从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授权方式、数据出版及引用、技术措施、制度与法规、科学数据二次利用5个方面分别探讨了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指出我国应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已有法规条例,尽快建立完善的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体系[9]。

1.5 基于政策文本分析的科学数据开放政策实证研究 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成果非常有限,主要是通过内容分析法进行政策文本分析,如裴雷(2013)通过内容分析法构建了基于政策文本的上下位政策概念一致性的测算框架,并对我国12个领域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文本进行内容编码和实证分析,探讨了当前我国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在吸收、扩散和创新过程中的政策文本质量[10]。

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对从Springer、Emerald和Elsevier三大外文数据库检索到的相关文献进行阅读和梳理,可以发现国外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研究所涉及的研究主题更为广泛,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

2.1 制定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理论探讨与实践研究

国外学者针对这一研究主题的研究成果也比较丰富,如Childs S等(2014)探讨了作为实现开放科学数据的机制――科研数据管理(RDM)的作用以及它带给记录管理者的机遇,并指出开放科学数据议程的前提是尽可能公开可用的数据,在开放科学数据的背景下仍然存在方法、伦理、政策和实践等层面的问题[11]。Higman R等(2015)借鉴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 Network Theory)并结合政策分析过程和案例研究方法,考察了在英国高等教育机构中建立科学数据管理(RDM)政策与实践的驱动因素,以及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在科学数据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12]。

2.2 科学数据开放政策利益主体的开放共享行为研究 国外学者针对科研人员的开放共享行为的共享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展开了较为系统的实证研究,如Wicherts J M等(2011)对心理学期刊中的统计结果显著与数据共享意愿的相关性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科研人员不愿意共享数据的主要原因在于:统计结果不构成充分的证据以及更有可能存在明显的错误,并强调了建立科学数据的强制性归档政策的重要性[13]。Sayogo D S等(2013)指出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存在多重障碍与挑战:①技术上的障碍;②社会、组织和经济上的障碍;③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并通过问卷调查得出影响科研人员开放共享意愿的几个关键因素:数据管理技能、组织参与、法律与政策需求、向数据集提供者致谢[14]。

2.3 面向科学数据开放政策利益主体的开放共享服务研究 国外学者针对高校图书馆、研究型图书馆、信息服务机构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服务实践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是对国外科学数据服务实践的案例研究及调查分析,如Nielsen H J等(2014)认为科学数据管理(RDM)是图书馆员和信息专业人员的潜在职责,研究型图书馆是选择、保护、组织与利用科学数据的最佳场所,并应积极参与到其所在学科领域的特定领域的分析研究[15]。Tenopir C等(2014)指出数据密集型科学的出现和数据管理规范的制定,驱动高校图书馆为其教师和学生开展数据管理服务(RDS),并通过调查研究建立了图书馆员、图书馆、信息服务机构参与数据管理服务的评价基准[16]。

2.4 针对专业领域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政策分析研究 国外学者针对天文、气象、地球、生物、医学等自然科学以及心理学、伦理学等社会科学专业领域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进行了政策分析研究,如Harris R等(2015)考察了参与开放地球观测数据的八国集团、欧盟和国际组织的21个政策文本和法律文书――八国集团(G8)开放数据、全球综合地球观测系统(GEOSS)数据共享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科学数据原则与指南、欧洲环境信息指令等,指出地球观测领域开放数据政策应更加明确、完整地说明开放获取的条件,以期充分实现开放地球观测数据的潜在利益[17]。

2.5 基于政策文本分析的科学数据开放政策实证研究 国外学者进行政策文本分析时除了运用常规的内容分析法以外,还创新性地引入了语义网分析、社会网络分析等研究方法,如Jung K等(2015)对韩国《开放公共数据指令》(OPDD)的政策文本进行了语义网分析,并指出:利用语义网的概念模型及分析过程有助于确定各类公共政策针对的主要问题及解决视角的一致性[18]。

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比较分析

对国内外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相关研究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总体来看,我国学者针对科学数据开放政策各研究主题的相关研究,目前大多处于对国外先进政策实践的案例研究与调查分析阶段。②国内外针对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相关研究目前主要以英美两国的政策实践为主,原因在于英美两国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科学数据开放政策法规体系,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07年颁布了《公共资助科学数据开放获取的原则和指南》,提倡所有的获公共资金支持得到的科学数据都应能被公众获取、共享。美国、英国等一些重要基金机构也提出了科学数据开放政策指南,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等,要求所有获得资助的项目提交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计划。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于2013年签署了关于“提高联邦政府资助的科学研究结果的访问”的备忘录,要求由联邦资金资助所产生的非保密的科学数据,应该存储并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最大化访问[19]。③国内外对于具体专业领域的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研究相对较多,但对于国家统一综合层面的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研究十分有限。

对比国内外开放数据政策研究的现状不难看出,国内相关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①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是针对国外高等院校、信息服务机构和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的调查研究与比较分析,但从整体来看这类研究成果的研究内容比较分散、系统性不强;②已有研究针对参与科学数据开放的单一利益主体(如研究人员)的开放共享行为进行了演化博弈分析,尚未发现针对参与科学数据开放的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演化博弈分析的相关研究;③针对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政策文本分析目前主要采用内容分析法,尚未展开借鉴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的政策文本分析方法的探索性研究;④尚未展开针对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群的政策协同研究,已有学者针对政府数据的开放数据政策与数据安全政策的协同关系展开研究[20],如黄道丽等(2015)分析了美国政府的开放数据政策与网络安全政策之间的冲突与协调[21],但尚未发现有针对科学数据展开的类似研究;⑤尚未从政策科学的研究视角展开系统性的科学数据开放政策评估研究。

4 我国未来研究动向评判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图书情报及相关学科领域研究者应展开协作研究,并从以下5个方面强化和拓展这一重要的跨学科研究领域。

4.1 各类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调查与比较分析

针对主要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以及各类国际组织的有关开放科学数据的声明、指南以及政策法规等各类政策文本展开广泛的调查分析,比较和分析各类政策文本中有关一般政策、数据标准、数据共享、数据保存、数据安全和数据产权等方面内容的特点与差异,合理借鉴发达国家在政策的系统性、一致性、完善性方面的经验,为推进我国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必要的参考借鉴。

4.2 科学数据开放政策多个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是针对参与科学数据开放的单一利益主体(如研究人员)的博弈分析,在后续研究中可针对参与科学数据开放的多个利益主体(研究人员、科研机构、数据中心、资助者、出版者、第三方用户等)之间的利益诉求关系展开研究,建立参与科学数据开放的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探索促进多个利益主体开放科学数据的激励机制,为从微观层面制定和完善科学数据开放政策提供演化博弈的理论框架。

4.3 基于多学科方法的科学数据开放政策文本分析

值得关注的研究方向包括:①借鉴多学科理论与方法对政策文本进行内容分析,如借鉴扎根理论的“信息提取-归纳-概念化-重组”思想,对各类科学数据开放政策文本进行解构、分类和比较,提取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区分要素,确定政策文本结构化编码体系和分类标准,将政策文本转化为半结构化数据,建立类定量化的政策文本分析框架。②基于知识单元的政策文本分析方法的探索性研究,如借助于语义网分析和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探索政策文本的词汇分析单元之间的语义关联关系,并可通过软件工具进行网络结构分析及可视化展示。

4.4 各类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政策协同研究

值得关注的研究方向包括:①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群内部的政策协同研究。通过内容分析法对各类科学数据开放政策进行政策文本分析,从政策连续性、政策互补性、政策交叉性、政策缺失性及政策矛盾性等多个维度考察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群内部的政策协同。②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群与数据安全政策群的政策协同研究。借鉴协同论思想和政策协同理论及工具,设计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颁布的保密规定等数据安全政策群的政策协同机制,制定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群与数据安全政策群的政策协同策略。

4.5 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政策分析与评估研究

将侧重于定性分析的政策分析研究与侧重于定量分析的政策评估研究相结合,针对科学数据开放政策,从政策科学的学科视角进行多角度的政策分析与评估研究,如针对科学数据开放政策完整的生命周期中的每一环节――政策提案、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反馈和政策调整,综合运用多种政策科学相关理论、方法与工具进行系统性的政策评估研究;运用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数据包络分析法和灰色关联度法等政策评估方法,建立科学数据开放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并进行指标权重分析,采用数学模型及软件工具构建科学数据开放政策评估模型并进行模拟实验。

5 结 论

通过CNKI和万方数据两大中文数据库以及Springer、Emerald和Elsevier三大外文数据库,笔者对国内外现有的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特点: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基本处于对国外先进政策实践的案例研究与调查分析阶段,国内外针对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相关研究目前主要以英美两国的政策实践为主。结合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与实践进展,我国在这一跨学科研究领域未来可能出现五大研究动向:①各类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调查与比较分析;②科学数据开放政策多个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③基于多学科方法的科学数据开放政策文本分析;④各类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政策协同研究;⑤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的政策分析与评估研究。从而推动我国开放科学数据的政策保障与管理机制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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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研究政治系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管理主义理论

公共政策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研究领域,人们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必然会在有关公共政策的理论上形成不同的观点和学派。在西方公共政策科学的发展中,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社会科学的框架中加以研究,形成了几种较有影响的学科研究路径,即政治学路径、经济学路径、管理学路径等。从不同的研究路径出发,导致对公共政策的性质、原因和结果以及公共决策系统及其运行作出不同的描述和解释,从而形成不同的公共政策学研究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功能过程理论、政治制度理论、政治系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管理主义理论等。

功能过程理论

功能过程理论(FunctionalCourseTheory)是由公共政策科学的创始人拉斯韦尔(H.D.Lasswell)提出来的。这种理论的要点是将公共政策看作一种政治行为或政治行动,通过政治与政策的关系对公共政策的政治行为进行阶段性或程序化的研究。

拉斯韦尔认为,在整个公共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完成七项重要环节或功能:(1)情报。它包括与政策有关的问题是怎样引起决策者注意的?决策者是怎样收集和处理该方面的信息的?(2)建议。处理某一特定的政策问题的建议或那些解决政策问题的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是怎样形成和提出的?(3)规定。是谁制订和颁布了那些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他们是怎样制定和颁布这些规则的?(4)援引。谁拥有合法的权威,可以决定特定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要求人们遵守这些规则和法则?(5)实施。规则和法则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是怎样运用和实施的?(6)评估。怎样去评估政策的实施情况?怎样去评估政策的成功与失败?(7)终止。最初的规则和法则是怎样被终止的?或者这些规则和法则是怎样从被改变了的形式继续存在的?[1]

功能过程理论按照公共政策的动态过程,确定了公共政策的参与者在这个过程中的基本功能,概括了公共政策过程的基本问题。尽管一项实际的公共政策过程并非一定要把每一个环节或每一种功能包含无遗,但这一理论对公共政策过程中各种行为的把握,有利于对公共政策进行动态分析和研究实际的公共政策过程提供了较好的概念框架。这是行为主义政治学观点在公共政策研究上的反映。一些政治学家力图通过各种政治活动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对公共政策加以界定,于是公共政策过程被视为由一系列的政治活动所构成。然而,必然注意这一理论蕴涵着这样一个假定,即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变化必定引起公共政策内容的变化。实际的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政治的、社会的或技术的约束对政策内容影响非常之大,以至于有时政策过程对政策内容显得微不足道。因而不能片面夸大过程因素,而必须考虑其他的因素对公共政策的影响。

政治制度理论

政治制度理论(PoliticalInstitutionTheory)是将公共政策看作政府机构或体制的产出。这种理论认为,不论在什么样的国家中,政府都是公共政策的主要决定者和实施者,一项公共政策若不被政府所采纳和执行,就不能成为政策。

制度或体制是个人或组织的结构化行为方式,或者说,一个制度是一整套长期存在的人类行为的规范化模式。正是各机构在行为模式上的不同,才能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些广义政府机关区别开来。政府机构赋予公共政策合法性、普遍性和强制性[2],这是公共政策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规章制度或个人决策的根本之点。那些规定了政府行为模式的各种政府制度如政府机构的性质和组织形式,不同政府部门拥有的合法权力,政府机构的活动程序等,都影响着政府机构决策的方式,影响着政策的内容,影响着政府的实施政策的活动。规则和制度安排所产生的影响往往并不是中立的,相反,它们经常对一部分团体有利,对另一部分团体不利;对一部分人有利,而对另一部分不利;对某些政策结果有利,而对另一些结果不利。总之,不同的政府制度结构或体制产生非常不同的政策后果。因此,我们可以研究制度安排及机构设置和公共政策内容之间的关系,并将这些关系放到可以比较的系统的规范中加以调查研究。

政治制度是政治学传统阶段研究的内容,公共政策科学研究中的政治制度理论也可以看作是对国家政治制度研究的延伸。在一般情况下,政治制度的性质、特点和形式能够从总体上规定政策的基本过程。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的政治制度在政策过程中势必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因而公共政策学科就体现出了国际化(规范化)与本土化(个性化)的双重特点。反过来,不同性质和特点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政治制度的性质、特点和形式,反映着不同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伦理取向。

政治制度理论突出制度安排及机构设置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要求人们重视制度或体制对公共政策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这显然是公共政策研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但是,这种理论往往导致只分析制度结构,而忽视公共政策的政治过程;只注重静态研究,而忽视动态研究;片面强调制度的作用,忽视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对公共政策影响的倾向。

政治系统理论

政治系统理论(PoliticalSystemTheory)是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DavidEaston)在政治学研究中运用系统分析方法提出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的产出,是对周围环境所提出的要求的反应。政治系统按照动力学的术语进行分析,把政治过程阐释为持续不断且相互关联的一连串行为,形成系统的流(flow),并建构了动力反应模式[3]。

政治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环境是由社会大系统中除政治系统之外的各种状况和条件所构成的其他子系统组成,包括社会内部环境(生态系统、生物系统、个人系统、社会系统)和社会外部环境(国际政治系统、国际生态系统、国际社会系统)。环境对政治系统的影响叫输入,主要指环境的干扰或压力,要求或支持。干扰(disturbances)用来特指一个系统总体环境作用于该系统,在作出刺激之后,改变该系统本身,有些干扰是有益的,另一些干扰可能造成压力;要求是指个人或团体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向政治系统提出的采取行动的主张;支持是指个人或团体接受选举结果、遵守法则、纳税并赞同政府采取的干预行动;要求过多或支持这少都会给政治系统造成压力。政治系统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对压力作出反应。要求和支持输入政治系统后,经过转换过程成为政治系统的输出,从而对社会作出权威性的价值分配,即公共政策。随着政治系统的输出和政策的实施,政治系统又反馈于环境。反馈这一个概念则意味着公共政策(输出)可能改变环境,改变环境提出的要求,以及改变政治系统的自身特点。政策输出可能会产生新的要求,而这种新的要求将进一步导致政治系统的政策输出。在政治系统循环往复、不断变化的运动过程,公共政策源源不断地产生。

政治系统理论对政策科学的影响很大。这不仅仅因为伊斯顿本人对公共政策科学进行了大力倡导,也由于系统分析方法本身就是一种科学的决策分析方法,是现代管理和政策研究中的一种比较通行的方法。政治系统理论告诉我们,公共政策过程就是一种输入——转换——输出的系统过程,这有助于我们探求公共政策的形成,提醒我们注意公共政策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政治系统如何影响公共政策的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但这一理论忽视了政治系统本身所有的价值观念和系统理念的重要性,难以说明公共政策是如何在政治系统这一“暗箱”(blackbox)中操作并作具体权威性分配的。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是现代政治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它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学者詹姆斯·布坎南(J.M.Buchanan)创建的。它运用现代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分析现实生活中政治个体的行为特点和政府的行为特点;研究非市场决策的集体决策;并以人的自利作为出发点,分析个人在政治市场上对不同的决策规则和集体制度的反应(即公共选择问题),以期阐明并构造一种真正能把个人的自利行为导向公共利益的政治秩序[4]。

公共选择理论将政治市场上的集体决策作为主要研究内容,核心问题是要阐明把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的机制或程序的选择。该理论认为,公共物品的选择包括公共政策的产生多在“政治市场”中完成的。与一般经济市场不同,政治市场具有三个特点,即选择结果有间断性、政治选择是一次性和不完全的、政治消费者不完全清楚自己选择的最终结果的特点。集体决策也不同于市场决策,它包含三层涵义,即集体性、规则性和非市场性。在政治领域,重要的命题并不是政府、党派、社会团体自己的选择行为和选择过程,而是这些集团之间与组成集团的个体之间,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的过程。有效率的政策结果并不是出于某个政治领袖的头脑,而是产生于集团或组织集团的个体之间相互讨价还价、妥协与调整的政治过程。

政治市场也是由供求双方组成的。需求者是选民和纳税人,供给者是政治家和政府官员。政治家和政府官员负责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物品,选民和纳税人获得公共物品并支付一定的税收款项,至于具体的公共物品种类、数量、税收额等内容的确定,则是通过选举过程“讨价还价”完成的。每一个政治市场的参与者,无论是选民还是政治家,在进行选择时,都如同“经济人”一样,先要对个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计算,如果一项集体决策给他带来的收益大于他投赞成票时所承担的实际成本,那么,他就会支持这项决策;否则,就不支持甚至反对。但政治市场也存在不完全性,即信息的不完全性、公共物品组合的不完全性、选民权力的不平衡性、投票的“短见效应”,由此在政治选择过程中,政治家是理性的自利者,投票人是理性的、短视的甚至无知的,这种选择机制预先造就了政府的优先地位。政府行为缺乏内在刺激与约束机制,依据自身利益偏好行事,以“预算最大化”为工作目标,最终机构膨胀、“寻租”(RentSeeking)泛滥,政策失败,最终“政府失效”。

公共选择理论明确提出,在一个体制下产生了不好的政策或不好的结果,原因要么是现存的政治体制所对应的规则产生了错误的领导人,要么是在政治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率的制约机制。因此,唯一的决定因素是规则——产生领导人与约束领导人的规则。其中产生领导人的规则,就是人们常说的投票规则,具体有一致同意规则、多数票规则、加权投票规则、否决投票规则等。

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和研究了公共政策产生的原由、规则和运行及其结果,采用经济学的假设理论和方法研究非市场的决策,详尽地告诉我们政策系统的“暗箱”运作过程,公共政策实质上是公共选择的过程。瑞典皇家科学院在为布坎南颁发诺贝尔奖的公告中指出,公共选择理论弥补了传统经济理论缺乏独立的政治决策分析的缺陷,有助于解释政府预算赤字为何难以消除的原因。同样,它在政策科学上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从而推动公共政策学的不断发展。但是现实政治生活中也并非人人都是理性的自利者,并非人人都是“经济人”;而且集体决策也并非全都公正,多数人决策有可能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以及“多数人暴政”的后果;此外改变不好的公共政策,也并非仅仅改变产生领导人和约束领导人的规则所能做到的,它还包含许多自然的、社会的复杂因素。

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CostTheory)是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经济组织制度的理论。它是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R·H·Coase)在其重要论文“论企业的性质”中提出来的。它的基本思路是:围绕交易费用节约这一中心,把交易作为分析单位,找出区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应该用什么样的体制组织来协调。

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所构成。[5]科斯在尝试解释企业何以存在时为经济理论“发现”的就是这种反复发生的交易成本。他的结论是,通过建立一种无限期的、半永久性的层级性关系,或者说通过将资源结合起来形成像企业那样的组织,可以减少在市场中转包某些投入的成本。一种多少具有持久性的组织关系,如一个雇员与企业的关系,对企业来说,能节省每天去市场上招聘雇员的成本;对于雇员来说,能减少每天去市场应聘的成本和失业风险成本。这种“持久性的组织关系”就是制度,包括契约,也包括政策等。因此,依靠体制组织、契约以及其上的政策等制度,采纳和利用标准化的度量衡,能降低交易成本的水平。

交易成本理论中的制度在经济分析中的重要性,使许多经济学者重构了制度经济学,并把它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学派”和美国制度主义理论家的那种注重对制度作描述性分析的研究区分开来,冠之以“新制度经济学”(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但我们仍然习惯地称之为制度经济学或制度分析学派。制度经济学研究经济生活与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关心的是分析各种具有协调功能的规则和规则集等。制度经济学家也普遍关注公共政策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公共政策意味着通过政治的和集体的手段系统地追求某些目标。公共政策不仅由政府主体(议会、政治家、行政官员)来实施,它还由有组织集团的代表,像工会、行业协会、消费者和福利方面的院外集团、官僚和某些个人来实施。这些集团的代表左右着集体行动。集体行动涉及两个以上伙伴之间的协议,并往往涉及隐含于一共同体内千万人当中的协议。这种“协议”就是规则,而制度被定义为由人制定的规则,那么“这种协议”就是制度。它抑制着人际效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它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由此可知,公共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同时,公共政策知识有助根据特定目标在现实世界中形成各种制度。经济学家可以就如何才能在不同制度集的基础上更有效率地追求特定目标提出政策建议。公共政策——在追求某些目标上对政治手段的系统应用——通常是在既定的制度约束中展开的,但它也可以靠努力改变制度的方式来实施。制度变革既可以通过明确的直接方式来实现,也可以表现为公共政策行动的一种副效应。

交易成本理论对于公共政策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它告诉我们,政策或制度的产生源于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够协调组织行为,走向公正、秩序和安全,使我们从另一处角度去了解公共政策的特征性及其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制度分析学派,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过分强调“成本”或“制度”概念,往往也使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和价值性受到怀疑。

管理主义理论

管理主义理论(ManagerialismTheory)以称为新公共管理理论(NewPublicManagenentTheory)。“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后官僚制度典范”、“企业型政府”等都是对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的众多称呼。它是一种国际性思潮,它起源于英国、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并迅速扩展到其他西方国家。管理主义运动的兴起意味着公共部门管理尤其是政府管理研究领域范式的转变。

管理主义的兴起,是由于政府规模的扩大与政府角色的膨胀以及社会对政府的不满、经济与财政压力、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增加等因素导致的。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使政府走出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的困境。英国学者胡德(C.C.Hood)在其担任伦敦经济学院院长的就职演说中将“管理主义”的过程,也就是他所说的“新公共管理”(NPM)概括为七个要点:(1)公共政策领域中的专业化管理;(2)绩效的明确标准和测量;(3)格外重视产出控制;(4)公共部门内由聚合趋向分化;(5)公共部门向更具竞争性的方向发展;(6)对私营部门管理方式的重视;(7)强调资源利用要具有更大的强制性和节约性。[6]这些要点,胡德认为,是政府走出危机的对策性措施。这些措施在实践的运用中包含着政府公共政策化和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趋势。

所谓政府公共政策化取决于公共政策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分化。根据管理主义的理论设计,政府虽然还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但却不是唯一的机构,在政府之外,也应当有一些准自治、半自治和自治的机构去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政府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公共管理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管理主义理论认为,公共组织有政策组织、规制组织、服务提供组织和服从型组织,而政策组织应当完全属于政府意义上的组织。政府严守公共政策制定的职能,运用公共政策的引导来保证政府外公共组织有效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由于政府的公共管理部分职能“外移”,政府自然达到消肿减肥的目的,自身可以彻底告别,并以旁观者身分审视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的质量。政府的公共政策化本身就包含着公共管理社会化的内容。因为政府成为专门的公共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的领域是以公共管理转移给政府外的社会性公共管理组织为前提的。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意味着政府的“非管理化”,它预示着行政模式的变革,是政府职能定位的根本性转变。

管理主义理论或新公共管理运动是一种正在成长着的新理论范式及实践模式,为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研究奠定了更为广泛的理论基础,开创了理论视野,建立了一个更加全面、综合的知识框架,它被人们称为“以经济学为基础的新政策管理论”或“市场导向的公共行政学”。管理主义理论或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传统的政策科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它大大改变了公共部门管理尤其是政府管理学科的研究范围、主题、研究方法、学科结构以及实践模式,是公共管理学科和公共政策学科的又一次范式转变。然而,正因为“管理主义”并非一种成熟的范式,遭到各方面对它的理论基础、意识形态倾向、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与技术以及实践模式等的批评。批评者认为它的规定不明确、责任减少、过于“政治化”,是一种“新泰勒主义”和保守的意识形态。但无论如何,这种范式正逐步取代传统的政策科学范式而成为当代西方公共政策科学研究的主流。

简短结语

功能过程理论、政治制度理论、政治系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管理主义理论等理论,在不同时期影响着公共政策学的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公共政策学发展主要受到来自政治学途径的功能过程理论、政治制度理论、政治系统理论以及集团理论(GroupTheory)、精英理论(EliteTheory)的影响;到了70年代以后,经济学途径逐渐居于主导地位,公共政策学发展明显受到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新古典经济学理论(TheNeoclassicalTheory)等影响;到了90年代以后,融合各门学科的管理学途径渐渐地引领公共政策学的发展,如治理理论(GovernanceTheory)、新公共管理理论等。此外,在同一时期内,公共政策学的发展也同时受到几种理论的影响。由于各种学术理论的支撑和各种学科方法的滋养,西方公共政策研究呈现的一幅美妙的狂欢景象。目前,中国的公共政策研究还处于“婴幼儿时期”、处于孩童时代的模仿和童稚状态,西方公共政策研究的繁荣和公共政策学科的发展对于中国公共政策本土化研究和学科建制乃至于对中国学术的整体进步都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和范例。

参考文献:

[1][美]J.E.安德森:公共决策[M],唐亮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

[2]T.R.Dye,UnderstandingPublicPolicy,N.J.:Prentice-Hall,Inc.,1975,p.18.

[3][美]D.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王浦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4][美]D.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杨春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第12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学》;教学改革;参与式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10-0064-02

基金项目:湖南省怀化学院教改课题《参与式教学法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01329)

我国高校的参与式教学法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迫切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深化,参与式教学法的完善任重而道远。

一、实施参与式教学法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报告提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强调学生参与是受到国际教育界广泛重视的一条原则。所谓参与式的教学方式,是以学生为学习主体,发掘问题,提出问题,一起参与课堂上的讨论,发表意见,并分析问题,寻找可能的方案。所以前提是学生必须在上课前先研读书本或是数据,才能够参与。而上课的参与,也成为他们必要的学习过程。教师则是扮演隐性的控制与引导的角色,老师是舞台的导演,演出前老师是教练,演完后老师又恢复课堂主角的角色。

参与式学习最重要的精神,就是要以学习者为中心,让学习者透过参与对自己应该学些什么有更深入的思考,而在公共政策学教学中利用参与式的讨论,一方面让同学更有兴趣参与,一方面也能在参与过程中自己学会一套辨识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在面对现代多元社会的种种挑战中,需培养学习者具备独立思考能力,且能厘清讯息并加以判断、分析、归纳,进而在对的时间做出对的决定,甚至想出有创意之解决方法。而这也正是参与式教学法的价值─它可以训练学习者的逻辑思考,并进而具备批判性的思考能力。秉持的信念就是让学生学习,所以都是让学生自己在课堂上发表不同的知识,学生相互学习,而老师是引导的角色。

二、参与式教学法在《公共政策学》教学中的特征

参与式教学法的公共政策学教学模式是一种将参与式教学法理论运用于公共政策学教学过程中的全新模式,相对于传统的公共政策学教学模式而言,具有多种明显的特质,这些特质贯穿于公共政策学教学的全过程,是一种全新的能够正确处理公共政策学教学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矛盾关系,能够提高公共政策学教学质量的教学模式的综合体现,具体如下:

1.主动性

传统的公共政策学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的,参与式教学法的公共政策学教学模式颠覆了这种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提出了主动建构性原则,要求在整个公共政策学的教学过程中,从根本上改变教师和学生的地位与角色。教师在公共政策学教学中发挥引导和辅助作用,对公共政策学教学环境、教学内容、教学方向和教学方法进行设计,对知识进行管理,对公共政策学课程进行开发,对公共政策学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负责,对学生学习公共政策学进行组织和指导,与学生在公共政策学意义建构上进行合作,最终使学生实现公共政策学知识的意义建构。

2.实践性

公共政策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不仅在政府管理的实践中产生,又为政府管理实践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公共政策学是以公共政策为研究对象,参与式教学法的公共政策学教学内容主要包括针对公共政策问题进行的公共政策制定,公共政策制定之后的由理论转化为现实的过程,对于公共政策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及其公共政策评估之后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与对公共政策运行过程的监督等,这一公共政策过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同时,这一参与式教学法的公共政策学教学过程中对公共政策学相关理论进行阐释,再运用其理论对公共政策运行过程进行总结,都体现了明显的实践性。

3.情境性

参与式教学法的公共政策学教学要求在教学的过程中,为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情感,教师需有目的地创设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具有情绪色彩的、形象生动的教学场景,使学生身临其境,引起学生的态度体验,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教材,提升学生的心理机能,这其中体现了参与式教学法在公共政策学教学中的情境性。这一情境性通过创设情境,能将学生置于与现实情况类似的公共政策情境中,使学生积累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经验,提升其政策分析能力。

三、参与式教学法在《公共政策学》教学中的应用

《公共政策学》教学应该积极倡导参与式教学的方式。为了有效应用参与式教学法,必须以师资、教材与学习风气三方面为着眼点,三者间有相辅相成的效果。首先,就师资而言,由于参与式教学所要求的讲师,在原有的专业能力之外,还需要加入许多实务经验的累积与教学方法上的提升。而授课教师的积极投入,甚至要重新学习如何以参与者为中心,如何透过讨论而非讲授来达成教学的目标,这是要营造参与式教学的环境的第一步。在老师的部分,近两年来由于在《公共政策学》教学中积极推动参与式教学,参与的老师越来越多,在相关课程采用参与式教学的风气渐开,要找到有经验的参与式教学师资应该不难。在教材方面,现阶段《公共政策学》教学中正在积极推动参与式教学的教材建设,国内教师群体近年来都发展出相当多的教学个案可供使用。实施参与式教学方式,所用或者所写的个案应以“教学”为主,而非在意是否为成功个案。所以不管是成功或失败的案例,都是很好的教学范例。最后,在学习风气方面,无论是哪一类的训练课程,都相当需要学习者的投入,而过去由上级或教师所设计的课程,可能由于未必能符合学习者的兴趣,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并不积极,甚至有许多并非自愿性参加。采用参与式教学后,只要结合适当的教师与教材,很容易引起学习者的兴趣,课堂中也能深入的切中参与学生感兴趣的议题,应能够有效的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

1.教学步骤

参与式教学法的基本理念来自学生的思考。一般人多半从经验中学习,而参与式教学是一个真实环境的模拟。学习者在此模拟环境中学习做决策,并推敲达成决策的逻辑,以及提出支持此逻辑的证据。在此环境中模拟大量的真实情境,进而达成经验的快速累积。为使模拟环境趋向真实,学习者必须事先研读个案,并融入决策者情境以回答个案所提出之问题。模拟共分为参与小组讨论、参与课堂讨论以及与教师甚至个案决策者之互动等3阶段。学习者在参与式教学法中模拟个案主角,考虑其重大决策过程,并在其中获得宝贵的经验。此有别于传统教学方式为教学者中心之学习法,经由教师单向之课堂讲述,缺乏对学习者思考判断之训练,且课堂之教材多为理论之传授,不易培养学生应用知识以解决实际问题之能力。

2.参与式教学法的创新路径

公共政策学参与式教学改革以教师为中心,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弱化和边缘化的传统灌输式的公共政策学教学模式,取而代之的参与式教学法模式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其具体策略为在学生观上以学生为中心,在学习观上注重培养学生的公共政策分析能力,在知识观上建立公共政策案例库,在情境观上建立公共政策情境场。在笔者看来,参与式教学法在公共政策学教学中的运用需要从“以教师为中心”和“重教轻学”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简单的“以教师为中心”的灌输式教学模式。

3.培养学生的政策分析能力

传统的灌输式公共政策学教学模式和“重教轻学”的传统教育思想更多地注重对公共政策学相关知识的灌输和教育,教师更多的是依据自己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任务式教学,并未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尤其是对包括公共政策问题能力的诊断、公共政策目标设定能力、公共政策方案的制定、公共政策模型的构建能力、公共政策评价标准的设置能力、公共政策效果的评估能力、公共政策环境的营能力以及公共政策资源的配置能力等在内的公共政策分析能力提升的教育和培养不足,使得学生在学完公共政策学之后,未使其公共政策分析能力得到提高,从而使其理论与应用相脱节。公共政策学教学不仅要培养学生的公共政策学的相关理论知识,更应该主动地提升其关于公共政策的分析能力,并突出学生公共政策分析能力提升的核心地位。

4.参与式教学模式的实施

参与式教学法的公共政策学情境式教学模式,是指依靠教师在公共政策学教学中通过设置一些带有启发性的问题、创设活跃学生思维的愿景、搭建创造性解决问题的平台等策略程序,创设一个完整而真实的问题背景,是学生之间得以良好互动和交流,实现合作性学习。参与式教学法的公共政策学情境式教学模式的有效实施,需要做好几个方面的操作环节:创设能够使公共政策学学习在现实模拟的情境中发生;使选出的案例或问题能和当前公共政策学学习的主题之间具有较大的相关性等等。参与式教学法的公共政策学情境式教学模式具有公共政策学知识容量大,学生参与性高,学生思维和学习气氛活跃,趣味性较强等特点,学生能在一定情境和社会文化背景及他人帮助下,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方式获得更多知识,提高公共政策分析能力。

总之,参与式教学法是很有价值的。参与式教学法有利于在教学中研究,在研究中学习,在学习中反思,在反思中调整,在调整中提高。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学生可以原谅教师的严厉、刻板,甚至吹毛求疵,但不能原谅他的不学无术。”要给学生一滴水,教师就必须具备一桶水,甚至是源源不断的“活”水。把探究的机会交给学生,学生就能充分展示自己学习的方法和过程,教师也就可以自如地开展教学活动。这样,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也就会高起来,他们的才智就会得到很大的提高和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