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3 22:13:18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适用问题
一、引言
2008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亦即,从法律文义解释出发,划定何种金融商品交易争议适用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为何?其后才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已能完全规范所欲规范的争议?如不能,应该做如何的调整?是调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国内文献在该问题的讨论上,大都先定义法无明文之“金融消费者”,然后削足适履地穿着不合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规范的实然面和应然面,并且导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费者”莫衷一是的定义争议。
二、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本条并未直接明定属于消费者之定义,但国内学界已形成共识,[1]根据该条提炼出三要素:一是主体为“自然人”;二是行为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是目的“为生活需要而消费”。
关于消费者是否限定其主体为自然人,事实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界虽有认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消费者,[2]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保护人们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所以无论购买商品之缔约相对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最终使用消费之人必然为自然人,故个人认同通说关于主体限于自然人之见解。
关于消费者定义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何谓“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所谓“为生活消费”是对立于“为生产或为经营消费”而言,在经济学上,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3]消费者之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专业化,消费者对于商品之熟稔度远及不上生产者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别于民法之一般规范,而采用倾斜式的规范保护消费者,其最终目的不在弥平因职业不同所造成的专业落差,而是在于确保商品及服务符合一般水平,进而保障消费者之身体及财产安全,减低消费者检查商品的成本,维持市场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务领域,可以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划分,转化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二类,由于服务提供者对于所提供之服务具备专业知能,故相当于生产或经营者,相对的,服务接受者即属于消费者。故“消费者”系相对于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见解将“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误解为消费动机,然后在错误的理解下,将消费动机又区分为“为了生活之需要”与“为了营利之需要”两种,虽然消费者的消费动机通常属于“为了生活之需要”、生产或经营者的消费动机亦符合“为了营利之需要”,但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随结果,若直接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为标准,则在个案中容易产生区别困难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实务见解即为事例。
实务上关于“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认定十分紊乱,个案中呈现标准不一之情形,判决中明确表示非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案例,如:“购买板材为了加工销售”、“签订接受法律服务之合同”、“签订接受医疗服务之合同”等。[4-6]至于“专业打假人购买商品行为”较早的见解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妨碍其作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属于消费者,但晚近的实务见解则多认为专业打假人不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8]上述第一则意见认为“加工销售”不属于为生活消费,恰因为加工销售属于为了生产之目的而消费之情形,是典型的生产性消费,该实务意见正确的区分生活目的之消费与生产者或经营目的之消费。然而,在第二则及第三则案例关于接受法律服务与医疗服务为何不属于“为了生活目的而消费”,则因为欠缺说理无从得知,若简单的以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二分观察,上述两例皆属于服务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加以观察,接受法律服务和医疗服务亦非基于营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经验,为了解决争议至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服务和患病上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其目的属于为了满足生活需要盖无疑义。至于专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实务见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较早的实务意见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碍其为消费者之地位”,较正确的区别消费目的与消费动机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动机虽然在于获得数倍赔偿,有营利之性质,但其目的仍然为生活性消费而非生产性消费,故无碍其为消费者之事实。
三、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
依照前面所述,现行学者通说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定义之三要素,依次为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了生活而消费。将金融交易争议涵摄至该三要素时,在前两项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无问题(许多发生交易争议的主体为“自然人”,金融商品虽为无形物但无碍其属于“商品”之性质,至于给予投资建议、经纪等属于“服务”怠无疑义),容易引发争论的在于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是否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目前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之学者,多数采取肯定见解,其理由略分为三:其一认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是现代为了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费;其二认为投资人在经济上或金融市场中属于弱势地位应予以特殊保护;其三从因金融商品创新导致事实上银行、保险亦贩卖投资型商品的角度,说明目前混业经营模糊了原本银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险的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券的投资人身份之区分。[9-11]分析上述三种立论,第一种站在现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释金融消费属于为了生活需要之消费型态,但却错误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当成消费动机加以解释,所以得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属于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费之结论。第二种为了调整经济上弱势地位及第三种行业界线模糊属于立法论上的说明,即给予法规范上应然面的理由,并非现实上法规范能否适用的实然面说明。
个人认为,若紧扣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二分模式,购买投资型商品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殆无疑义。为了追求转售利益而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的投资人是属于消费者,相对于此的生产者,则是利用财务工程技术设计生产金融商品的金融机构,而经营者则是代销代售该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机构。诚如前述,学者陷于营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讨论是错误的混淆消费动机与消费目的之不同,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投资型商品之购买人相对于商品设计者而言,显然是属于消费者。由于投资型金融商品与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异,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旧,但投资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则在于转售,因为该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费模式含有最终使用的结果,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消费模式通常伴随转售及营利,但投资型金融商品则而一般投资人购买投资型商品是为了出售而赚取价差,并以追求营利为目的而非为了最终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资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异,以及对消费目的和消费动机的混淆,造成学界对于投资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摄于消费者的定义中争论不休,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上述争议可迎刃而解,投资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符合消费者之定义,该特殊使用方式不影响其为消费者之本质。至于非投资型的金融服务,如:存贷款、信用卡申办、一般非投资型保险,或者纯粹接受投资建议或委托代为操作投资等,则属服务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务领域区分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务之人亦属于消费者。是以,在不变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之定义下,将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涵摄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适用之主体为自然人,所能适用之金融商品类型,包含投资型金融商品及存贷款、信用卡申办、非投资型保险、接受投资建议及委托代为投资之金融服务。
在目前法规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毫无疑问成为金融消费纠纷发生时,唯一能提供民事请求权基础的现行法规。在不变更该法对于消费者定义之前提下,藉由解释论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务得否涵摄于该法之适用范围,远比变动既有解释重新定义金融消费者更为迫切。依照上述讨论,得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者,包含购买所有投资型与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务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适用。
四、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
1、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
如上述,一般民法学者对于定义消费者的要件“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解释,系以目的解释方法导出生产(经营)/消费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产者或经 营者即属消费者。从民法学者的解释方式虽可以解释“金融消费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条,从而得出金融消费者可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但透过解释学将“投资行为”划定为“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文义解释上恐逸脱出一般人对于“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论一般消费者争议的案例中,法院对于“为生活需要”的判断屡屡出现分歧,且执掌行政消费争议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说,最终目的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并非消费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此认定无异让本以难解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
由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并调整经济地位强弱悬殊之现状,所以通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渐趋复杂,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举例言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纽约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高盛在次级抵押贷款业务金融产品(cdo)涉嫌诈欺一案,造成投资人高达10亿美元的损失,其中损失最惨重的是荷兰银行与德国工业银行。台湾地区各大银行于2015-2016爆发贩卖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trf)案件,由于大多数买受该契约之人均为一般非金融机构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资力虽然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资经验、金融知识未能与专业机构投资人相当,但由于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为自然人,故一般非专业法人即被排除于保护范围之外,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备专业能力之金融机构,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遭受到权益损失,传统上发生信息不对称的相对人,已经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调整该信息不对称之现象,促进金融市场之进步和稳定,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应赋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权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资人保护的终极目标仍在促进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如果无法完善金融机构的义务内涵,诸如根据相对人的专业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义务,则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相同的义务负担或者是不明确的义务负担,均会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发展。个人建议引进欧盟mifid指令建立弹性客户分层机制,其优点在于金融机构能依照商品的风险性大小,贩卖给不同专业程度的相对人,风险大、复杂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卖给专业投资人,反之风险性小的、复杂性低的股票,卖给一般零售投资人或称金融消费者,如此金融机构才能明确贩卖商品的风险,以免动辄被诉。
3、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I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不限制所规范之商品必须属于有体物,但从法条内容可知其规范基础系以有体物为主轴,例如:第22条经营者应保证正常使用下之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条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第11、18、35、41、42条有关人身损害之规定;第44条造成财产损害应负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之责任;第49条欺诈行为应负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上述保护手段均是针对有体物所为之设计,但对于金融商品发生损害时的保护手段则付之阙如,未来若要将金融消费者引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势必需要做相对应的法规调整。
另外应予注意的是,存贷款或者接受投资建议属于接受服务的范畴,但证券、期货、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质上属于权利,权利瑕疵和制造或设计上之瑕疵系属不同问题,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损害方式,除了权利瑕疵以外,通常为附随义务之违反(例如:未尽说明义务),商品本身不会发生设计、制造之瑕疵,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条文适用上容易发生I格。
4、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仅规定,发生争议可以透过五种途径加以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条文中并无规定适用顺序,故消费者应得自由选择前列五种程序进行争议处理。
相较于英国关于金融消费争议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评人制度(fos),前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评人制度分成四个层次,首先强制要求金融业者必须受理申诉案件;其次规定申诉人和金融业者协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进入第三个阶段,即由初阶裁判人调处做成初阶决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评人做成最后决定;最后仍然无法解决争议才能进入司法救济。此外,现行消费者争讼之五种途径是否足以应对金融纠纷高度专业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结语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划定之范围,“金融消费者”如直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体应为自然人、行为为购买所有投资型及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机构之服务。此与目前国内唯一出现“金融消费者”一词之成文法――2013年所颁布试行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定义大致相同:“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注 释】
[1]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2000.5.26;王利民.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5-70.
[3]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7.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5号.宏俐投资有限公司.(HONGKONG TREASURE INVESTMENT LIMITED)等与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5]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终字第131号.黄秀英与张刘鹏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565号.郭新军与登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7]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号.吴进文诉南京大庆烟酒食品商店买卖案.
[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399号.王进府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其它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9] 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
[10] 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3.4-5.
[11] 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J].金融法苑,2008.75:20-24.
[12] 管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0.24(1)53-58.
在消费领域具,预付卡作为一种预收款的支付工,给消费者和商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许多副作用,比如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商家挪用预付费产生的破产风险、服务质量的下降以及预付卡消费合同的不公平等问题纷纷出现。尽管,对于预付卡的基础法律研究已经具有了初步成果,但是仍然还停留在基础阶段。关于预付卡的有效法律管理文件还不够健全,法律规制有待完善;理论研究的法律建议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在结合最新国内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制的经验,对我国预付卡的使用管理和纠纷解决都将是未来一段时间的研究重点。
关键词:预付卡;基础法律关系;缺陷及完善;法律保障; 操作性
一、当前对于预付卡消费纠纷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修改,现处于讨论阶段,其中增加了一条关于“预收款”的规定,对于预付卡要怎样管理,还要看消费者保护法修改的具体结果。2012年0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预付费消费卡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正式的部门规章,也是此领域第一部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可以说,这部规章是众多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部门近几年来的理论研究和执法司法经验总结凝聚的成果。
近几年在理论界对于商业领域预付费消费卡的研究有不断升温的趋势。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商业机构融资需求不断扩大以及消费者对于此类预付卡缺乏清醒的认识,导致社会上预付卡消费者投诉不断激增;另一方面,由于此种消费模式发展迅速,问题出现突然,国家在2012年九月份之前还没有出台任何一部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领域。因此,一时之间,对于预付卡的理论研究不断涌现,工商、商务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实务部门也不断进行探索,致使在预付卡研究领域出现许多阶段性的成果。
1. 基础法律分析
自从预付卡消费模式进入中国,纠纷投诉不断,随之而起的是对预付消费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在过去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于预付卡消费的基础法律分析已经基本明晰。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预付费消费的定义、特征、种类,预付费消费的起源、发展及起到的作用以及预付费消费中出现的主要不规范现象及原因。
首先,预付卡的定义、特征和类型的研究。虽然学术界各位学者对预付卡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关于其内涵争议不大,基本具有统一意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迎霜认为“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具有一定面额的可代替人民币的卡或券、票,具有有限的流通领域和一定的信用索取权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中指出“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并把预付卡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李晓玲在其《关于预付卡市场发展的一些思考》中提出“预付卡是指客户先付款、后使用的一种卡产品。与现金相比,预付卡携带方便,如果有密码,预付卡还会更安全”。还分析预付卡特征:与银行卡相比,它不与持卡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关联,一般匿名购买,日常使用非常方便,还常常能获得发行机构提供的各类优惠。她在本文中继续指出,预付卡主要分封闭式预付卡和开放式预付卡。封闭式预付卡是指仅能在单个商户或者通过特定网络连接的多个商户内使用的预付卡,是一种行业储值卡。开放式预付卡则是指能在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上使用的预付卡。
其次,预付费消费的起源、发展及起到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李军素在其论文中提到“在我国大陆,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繁荣,与外资外商合作密切,预付卡也被引入我国,以增强外资外商的竞争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内地经营者也纷纷效仿,从而使预付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且增长迅速。预付费消费当前几乎遍及我国各个消费领域。”而预付费消费的发展上,电子和信息技术创新为预付费消费提供了完善的技术条件;预付费消费也是经营者激烈竞争的产物。而且预付费消费为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带来了利益。对于消费者,首先在预付费消费中获得的是便利。其次,在经营者正规经营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办预付卡或能获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对于经营者,首先可以通过预付卡的优惠活动,吸引更多消费者。其次,经营者可通过此举快速融资。再次,预付费消费可以建立更高的客户忠诚度。
最后,预付费消费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天津市工商局预付消费卡课题组在《关于规范预付卡消费市场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六个问题:服务信誉难保证、合同不公难问责、处处设限难兑现、产品质量难保障、商家变脸难追偿和发生纠纷难解决。此外还分析了原因:经营管理不规范,行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处于无序状态;行政监管乏力,维权处于被动地位;行业管理职能弱化,自律体系不健全。天津商业大学李江华把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现存问题分为三类: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合同条款问题;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隐私权问题;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商家欺诈问题。兰州大学郭梁凯认为原因在于:立法方面,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监管方面,行政部门乏力;市场经济方面,双方信息不对称,信用机制缺失;消费者方面,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2. 法律规制探索
相对于在此领域中基础法律关系研究的逐渐明晰与统一,而在对预付卡法律纠纷的预防与规制建议则出现相互争鸣的局面。在现有关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从关于预付卡相关的法律服务制度入手,着重研究了我国目前预付卡相关法律服务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的一定的立法建议。比如中国政法大学韩军素在其硕士论文《浅论我国预付费消费的法律规制》中就提出制定一部《预付费消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补充来专门规制预付费消费。暨南大学的王育民在他的论文《电子预付卡发行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中则以电子预付卡为切入点,重点研究了电子预付卡的优势与不足,提出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发行总额控制制度、担保措施、合同备案制度和监管措施五种措施来防范发行主体的法律风险。兰州大学的郭梁凯在他的《预付费消费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中则以典型案例为研究点,分析了预付卡消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分析其优缺点,并提出了一些降低预付卡消费法律风险的措施。另外,吉林大学的郑兴旺在他的硕士论文《预付费服务合同问题研究》中则从预付卡合同入手,对预付卡合同的性质进行了研究,发现现行预付费合同存在格式条款缺乏公平(霸王条款),个人隐私难以得到保护,办卡后转让困难等问题,并对这几问题出现原因进行分析,对这几个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总体上来说,现有关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预付卡及相关合同性质特点,以及对其有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完善方面。
(二)国外研究
预付卡是美国支付工具中最新出现的一种。
目前美国关于预付卡并无专门法律或法规,而是通过多部相关联邦法律或州法律从多方面共同施加影响来进行规制的,而且由于立法的模糊性,某些法律对于预付卡是否适用仍存在争议。在联邦层级,涉及《联邦存款保险法》( 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 、《1978 年电子资金划拨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及其施行法E 规则( Regulation E) 以及《2009 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 Credit Car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 of 2009) 。于2010年2月22日生效的《2009 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简称《信用卡法案》)旨在对信用卡经营机构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涉及与礼品卡相关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美国对于预付卡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采取分散监管的方式,美国对商业预付卡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在发行主体方面,由于更为关注金融体系运行安全,仅就经许可的非银行机构及其分店、点、经销点的关系作出规定,以防止发卡人滥用预付款,保证其还款能力; 在资金使用方面,严格限制非银行机构收到的消费预付款的用途;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规定了预付卡的使用期限和信息披露制度。
马克·弗雷特在2008年10最后修订的文章《预付卡市场与监管》(Federal Reserve Bank of Philadelphia Payment Cards Center Discussion Paper No. 04-01)一文中引用美国运通公司电子储蓄价值卡业务的首席顾问里纳森女士的观点,认为美国预付卡领域的法律还非常不完善,目前还不清楚适用于其他金融产品的联邦和州法是否和怎样适用于各种不同形式的预付卡。里纳森女士认为采取统一的使用与各种类型的预付卡是不当的。
莎拉·休斯在2009年发表的文章《联邦工资、礼品、预付卡发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适格和2009年信用卡法案》(The Business Lawyer, Vol. 65, p. 261, November 2009)一文中认为2008年11月对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工资卡的适格性范围基本指导的修订和2009年颁布的信用卡法案是预付卡领域的最新的主要发展。并指出2009年《信用卡法案》是联邦政府第一次试图规范礼品卡。它取代了州法,建立了区别各异的州法之上的联邦标准,此外,此法案授予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对礼品卡、通用预付卡、电子礼券进行规范管理,还授权财政部制定全面的规章对储蓄价值卡的发行、销售、回赎和国际运输进行管理。
总之,预付卡在美国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工具,对其的法律监管还在随着预付卡本身的发展而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相比较我国预付卡领域法律监管的几近空白相比,美国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的借鉴。
二、存在问题
1. 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全面细致;法规效果有待检验
首先,去年九月份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还是主要针对集团企业、品牌商、规模企业的办卡用卡的制度规制,而针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甚至小业主等这些跟普通消费者经常打交道的行业领域却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上述部门规章能否以及如何适应于这些普通商家,有待探讨。如何在这些领域提出一套规范消费预付卡的管理措施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不到一年,正式实施才几个月。其中规范公司企业商家的各种制度,如资金存管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以及企业对单用途卡的日常管理制度,其实施状况与效果有待实际考察。在未来的至少一年内,研究者可以针对部分典型行业与商家,进行一线现场采集数据,以问卷调查或采访等形式来了解商务部关于单用途预付卡规章的实施情况,并就其实施困难之处探索出现实的解决路径。切实为这一难得出台的部门规章的实施保驾护航,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推动其对此领域的规范作用。
2. 立法建议或批判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实际操作性;
现有对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所提出的立法建议仅限于较为抽象的概括型的建议,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较少。例如,有学者对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提出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预付费消费者有权知悉转移至经营者的预付资金使用动向。但此建议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现实中,消费者在预付费后,商家根本不会向消费者透露预付资金的使用动向,即使消费者过问,商家也会以投资是与消费者无关的活动为理由而拒绝向消费者透露。在此情况下,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于此问题则鲜有学者进行回答。再如,一些学者提出经营者在签订预付费消费合同时,不得与消费者的利益相对抗,并且不得向不相干的第三人透露消费者相关信息。此种建议只是说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中“不得如何如何”,但并未具体说明采用何种措施才能切实确保经营者履行其义务,以及在经营者违反其义务时,消费者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从以上二例可以看出,现有对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所提出的立法建议或批判不够具体明确,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实际操作性。
3. 缺乏最近时期纠纷数据分析和新型案例研究;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3年10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会议指出,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是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
【创新试题】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事无巨细的全面规范和明确要求。下列选项中支持这一做法的是
①天下大事,必作于细②一切为民者,则民向往之③知人者智,自知者明④天下难事,必成于易
A.①②B.①④
C.③④D.②③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北京召开。回答2~3题。
2.会议指出,中央历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这说明事物的发展
A.前途是光明的
B.由主观能动性决定
C.不具有普遍性
D.道路是曲折的
3.会议要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这个要求体现的哲学关系是
①整体与部分的关系②主次矛盾的关系
③矛盾主次方面的关系④物质与意识的关系
A.①②B.③④
C.①③D.①④
4.中央纪委提供的数字显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截至2013年5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2665个,给予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2290人次,党政机关的奢侈浪费确实减少了。可见,确保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关键在于
①机关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②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③监督有力、惩戒从严④党政机关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A.①②B.①④
C.②③D.③④
5.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这告诉我们
A.文化对政治具有决定作用
B.国家的兴盛根源于优秀文化
C.文化与政治相互交融
D.政治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文化
6.某班组织收看了2013年10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的新闻后,同学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1)甲同学认为: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是要将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
你同意这个观点吗?请用政治生活“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的知识说明理由。
(2)党政机关通常指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部门、机关和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机关所属的部门、机关以及其他派、社会团体、部分被授予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的总称。
乙同学提出了疑问:中共中央政治局是党的机构,会议通过的条例适用的范围应该是“党的机关”,为什么是“党政机关”?请你用政治生活的知识为这位同学解疑释惑。
7.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3年1月,中央“六项禁令”,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等。
2013年6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集中解决这“”问题,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更好条件。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
(1)新一届党中央反对奢靡之风的努力体现了哪些辩证法原理?
(2)请用哲学和政治生活的知识,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说明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系列措施的重要意义。
8.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据商务部统计,“十一”黄金周期间各地高端餐饮仍较清淡,而大众餐饮火爆。各地大众餐饮企业推出优惠套餐、美食节等活动,生意红红火火,四川海底捞、杭州知味观、长沙火宫殿等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45%、49%、24%。多地数据也显示,高端餐饮持续遇冷,如青岛中高档餐饮企业营业额同比下降6%,而多家大众餐饮企业营业额同比均增9.8%。福建省经贸委监测数据则显示,国庆期间福建省13家大型饭店营业额同比下降18.1%,形成对比的是6家快餐类企业同比增长14.7%。
――《中国消费者报》
材料二“六项禁令”使礼品市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从去年春节开始,各种花店、土特产店、高档礼品店等停业的消息就屡见不鲜;“贺卡禁令”,让不少广告公司、印刷厂的“旺季”骤然冷清了下来;禁止公款送月饼的规定,致月饼礼盒厂家订单大幅缩水,尤其是往年红火到一券难求的高端月饼市场,更是备受冷落。
――《人民日报•海外版》
(1)有位同学看到这些信息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党中央大兴勤俭节约之风,政治意义重大,但从经济上说,不利于扩大消费和经济发展。
你对节约“不利于扩大消费和经济发展”的观点认同吗?请用消费的有关知识阐述你的理由。
(2)高端餐饮企业能否在“冰火两重天”中实现重生,考验着经营者的智慧。请你用所学经济生活关于企业经营的知识,给高端餐饮企业提几点建议。
材料三中纪委晒出的一份“成绩单”显示,2013年1月至8月,仅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身,落实八项规定以来,全国性会议最短仅用时20分钟,机关公文种类精简56%,机关会议费下降84.06%,招待费下降52.07%,培训费下降37.87%,印刷费下降13.49%……
――《京华时报》
(3)认真落实“八项规定”对树立党政机关的威信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1.B事无巨细的全面规范,反映出党中央从细小的事情抓起,从易做的事开始,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是小事情与大目标的关系,故②③不合题意。
2.D材料说的是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紧迫性和长期性,故D可选,A不符合题意。C实质是否定了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的可能性,故错误。B本身错误。
3.A题干讲的是实践问题不是认识问题,不是给事物定性,故③不符合题意。题干讲的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体制机制中各个实体部分的关系问题,不是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故④不合题意。
4.C题干讲的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的效果,故①④不合题意。
5.DA、B本身错误,题干讲的是文化对国家存亡与发展的作用,故C不合题意。
6.(1)同意。
①权力是把双刃剑,权力用得好可以造福人民,否则贻害无穷。因此要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关键是要健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个体系,一靠民主,二靠法制。
②靠法制制约和监督权力,就是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就是要靠完善的制度规范党政机关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党政机关的公务消费行为,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政策的领导的体现。
7.(1)①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中央的这一要求体现了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和系统优化的方法。
②从“八项规定”到反对浪费条例的出台,体现出党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认识逐步深化,措施更加具体,体现了发展的道理。
③为有效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党中央既注重思想教育活动,又注重制度建设,坚持了全面的观点。
④主次矛盾的辩证关系和两点论与重点论统一的方法。“”问题是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集中解决“”问题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坚持了重点论。解决“”问题为解决党内其他一些问题创造条件,则坚持了两点论与重点论统一。
(2)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这就决定了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奢靡之风、铺张浪费,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符合人民群众利益,是人民的期待,是民主执政的体现。
②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通过法定程序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反对浪费条理转变为国家意志是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的应有之义。
③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经济基础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系列举措,是上层建筑的变革,也是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符合这两个普遍规律的要求,是科学执政的体现。
总之,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系列措施表明,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
8.(1)不认同。
①消费对生产具有重要的反作用,消费的发展促进生产的发展。节约是要反对浪费,不是要少消费,更不是不消费,与扩大消费不矛盾。
②消费所形成的新的需要,对生产的调整和升级起着导向作用;一个新的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能带动一个产业的出现和成长。节约之风旨在引导科学合理的消费,有利于优化消费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产业结构乃至整个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③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只有生产出来的产品被消费了,这种产品的生产过程才算最终完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利于消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最大限度的实现生产的目的。
④节约是科学合理的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能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2)①立足新形势,调整经营战略努力实现战略转型。
②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新优势。
③更加注重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
【关键词】永川;高校学生;消费结构;消费行为;建议
一、永川高校基本情况概述
重庆永川位于重庆市西部地带,是重庆市政府公布的职教名城,拥有重庆文理学院、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重庆科创职业学院、重庆财经职业学院、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重庆等十余所高校,高校学生覆盖率占全区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永川高校学生消费特点
为了更好地了解高校学生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本文特别对永川各高校学生的消费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本次问卷共发放1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为97份,回收率为97%。经过分析,呈现出许多的特点:
1.生活费区间分析
生活费是指“以月均消费支出为计量单位的大学生在求学期间为满足生活需要而支付的货币总量”,不包括学费、住宿费、往返家乡与学校间的交通费方面。目前大学生月消费在500元及以下的学生的比例为22%;月消费在500~1000元的比例为43%;月消费在1000元以上的比例为35%。可见,大学生月均消费支出水平呈上升态势,且以相对中等的500~1000元这一区间最为普遍,表现出两头低、中间高的状况。
2.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观。生活必需品是我们每个人生存的必要条件。根据对永川高校学生的调查了解,高校学生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观认识还不够,他们对生活必需品的认识仅仅表现在:只要自己有吃有住就行,而盲目的最求享乐主义。把对生活必需品的需要转移到享乐上,比如说恋爱、旅游、购物等等方面。他们认为精神消费才是最重要的,物质消费是次要的。可见,大学生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观呈现出一种认识缺陷的现象。
3.对品牌消费的意识度。21世纪的大学生思想活跃,善于且乐于接受新鲜事物,趋于对潮流、时尚和品牌的向往。在调查中,有56%的大学生在不同程度上喜欢品牌商品,44%热衷于与其他人一起讨论自己感兴趣的品牌。与追求时尚消费产生的就是攀比消费,有些大学生虚荣心较强,同处在一个屋檐下的同学都不想自己“矮人一等”。但是由于家庭间经济实力不同,追求时尚和盲目攀比的消费理念使得有些大学生过度的高消费与实际经济现状矛盾深化,导致部分大学生的自卑心理,形成了不良的消费风气。
4.业余时间分配对消费观念的影响。作为高校学生的我们,业余时间是相当多的。不少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去消费、购物,以此来打发自己的业余时间。据问卷统计资料来看,大学生的业余时间分配是不合理的,表现在:盲目利用业余时间去消费、购物、旅游等方面。他们的盲目消费导致每月他们的生活费都超出基本的开支,这使得许多的家长认为大学生活没有真正的体现其价值意义。可见,大学生业余时间分配对消费观念呈现出趋向于盲目的认识。
三、永川高校学生消费构成
从该表中可以看出,人际交往和购物费用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住宿和餐饮消费比较趋于稳定。大学生的日常休闲娱乐名目繁多,如上网、唱歌、看电影、茶楼休闲等。据统计,在每月消费的主要项目调查中有48.5%的学生选的是娱乐。知识拓展费用、旅游成为大学生消费的新增长点。首先,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趋向于考证或者考研,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等月均支出为300元以上的学生占了54.6%。其次,旅游似乎成了当前大学生开阔视野、增加阅历、修养身心的必修课,调查中发现每学期中进行旅游的大学生高达58%。
四、永川高校学生消费行为分析
据问卷统计资料可以看出高校学生的消费动机大部分是出自于对生理需求的消费,占总消费的65%,相对生理需求的心理需求和情感需求所占比重大。这说明高校学生的消费行为还是出自于对生理需求的满足,既吃、住、行、游、购、娱。但是作为高校大学生的我们也不能忽视心理需求和情感需求的消费,我们应该将精神消费与物质消费紧密联系起来,真正从当代大学生的各方面消费动机考虑,提出科学合理的消费模式。
五、合理平衡和规划大学生消费结构的建议
高校学生的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作为一种精神文化现象,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高校消费教育理念的缺位。因此应该把消费教育理念列入不同级别高校的教学计划,从幼儿教育一直延伸到高等教育。本文以永川高校学生消费结构消费与消费行为为例展开研究,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合乎平衡和规划大学生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的建议:(1)在各高校发放合理消费指南,寻找一些适合学生的工作,让学生周末参加社会实践、做兼职或在校勤工俭学,体验挣钱之艰辛,从而降低过度消费和盲目消费。(2)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设计有关高校健康消费的活动专题。(3)各校建立理财咨询服务,邀请高校知名教授讲授理财和消费意见。(4)高校举办各项体育运动比赛,既利于学生康体健身,还利于学生间的交流学习。(5)组织学生参加政府举办各种文化交流活动、考研交流活动以丰富学生文化知识,增加其学习热情,促进学习消费。(6)各景区实行永川景区通票制,开发适合学生消费水平的旅游产品和纪念品,刺激学生旅游消费需求。(7)各校及景区内可增加适当的休闲娱乐功能缓解学生学习压力,从而减少学生对网络和购物需求。(8)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尽量减少学生的不合理消费。
总之,高校学生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是高校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讨论的一个话题。各高校的学生构成各不相同,其消费观念也有差异,但呈现出的特点却大致相同,即盲目消费、过度消费。因此,我们应从实际出发,认识到高校学生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的误区,致力于改变不合理消费趋势,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为我国高校学生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提供参考。
参 考 文 献
[1]郭鲁芳.休闲经济学——休闲消费的经济分析[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2]胡娟.大学生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的研究[J].心理科学.2003,2:297~300
[3]刘鑫.大学生不良消费行为分析及对策研究[J].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论文.2007
[4]赵祥禄.学生不良消费行为的现状、原因和对策[J].内蒙古师范大学报.2004
[5]屠如冀,叶伯平.现代旅游心理学[M].青岛:青岛出版社,2004(4)
[关键词]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计量模型
[中图分类号]F063.省略的实证研究,分析了产品类型、降价幅度和结束效应对集体议价拍卖最终成交量的影响,发现处于生命周期增长阶段的商品适合集体议价拍卖形式;杨居正利用网站大样本数据,验证了网络拍卖中的一口价拍卖的信息与信誉机制;闫妍等人建立了以卖方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集体议价定价模型,并给出模型的CPSO解法,寻求最优的价格,并通过仿真实验发现调整价格梯度可以改变顾客的效益值,从而使更多的人参加到集体议价活动中来。
纵观前人的相关研究,关于电子商务定价方面的研究并不少,但大都是针对商品类型或特定定价模式的研究,关于不同电子商务定价模式适用条件的研究几乎还是空白,这正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本文基于对互联网用户的问卷调查,测量了消费者对几种常见的电子商务定价模式的感知差异,构建了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计量模型,从消费者主观偏好的角度,探讨影响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再根据消费者的主观偏好差异来指导电子商务企业选择不同的定价模式。
2 概念与假设
2.1 概念定义
感知时间风险、感知财务风险、感知适宜交易量、需求预期和现实需求是本文研究的五个核心概念,它们都属于构成概念。参照相关文献,下面依次给出对这五个核心构成概念的定义。感知时间风险:系指消费者主观认为某种网上定价模式可能对其造成精力和时间浪费的大小;感知财务风险:系指消费者主观认为某种网上定价模式可能对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感知适宜交易量:系指消费者主观认为某种网上定价模式所适合的单次感知适宜交易量范围。需求预期:系指消费者主观认为某种网上定价模式在未来的需求潜力。现实需求:系指消费者实际采用某种网上定价模式购物的频率。
2.2 研究假设的提出
根据Bauer的观点,感知风险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又由于影响需求的因素包括影响购买愿望与购买能力的各种经济与社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消费者嗜好与预期。据此,我们拟提出以下4条研究假设:
假设1:消费者感知时间风险对网上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有负向影响。假设2:消费者感知财务风险对网上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有负向影响。假设3:消费者感知适宜交易量对网上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有正向影响。假设4:消费者需求预期对网上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有正向影响。
3 问卷设计与数据采集
3.1 研究设计与过程
首先参照相关文献,设计了由5个指标构成的调查问卷,这些指标与概念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感知时间风险的测度指标Q1:我认为网上购物时采用这种定价模式很浪费时间。感知财务风险的测度指标Q2:我认为采用这种定价模式网上购物价格很划算。感知适宜交易量的测度指标Q3:我认为网上购物时这种定价模式所适合的交易量为―。需求预期的测度指标Q4:我认为这种定价模式将来会在电子商务领域很普及。现实需求的测度指标Q5:我经常采用这种定价模式在网上购物。
接着请50位网络消费者填写问卷并对问题做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某些问题的问法进行改进,采用5分制李克特量表(Likert scale)进行度量,其中“1”代表“非常不同意”,“5”代表“非常同意”来测量消费者网上购物对各定价模式相关概念的感知;其中,感知适宜交易量一题的赋值情况是:小批量――1、较小批量――2、中批量――3、较大批量――4、大批量――5。分值越高,表示同意程度越高。
然后使用修正后的问卷对消费者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发放电子问卷和纸版问卷,随机调查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武汉和成都等地;问卷收集后,剔除无效问卷。然后使用eviews3.1对数据做多元回归分析,估计影响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
3.2 数据收据和样本描述
本次调查的抽样时间为2010年10月。总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56份,回收率85.33%,剔除无网购经历的65份,有效问卷为181份,有效率70.7%。其中,男性97人,占53.6%;女性84人,占46.4%;月支出600元以下92人,占55.1%;600~800元51人,占30.5%;800元以上24人,占14.4%。
4 计量模型与实证分析
4.1 模型构建
为分析影响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我们分别以消费者对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为被解释变量,以消费者对定价模式的感知时间风险、感知经济风险、感知适宜交易量和需求预期为解释变量,同时将消费者的性别和月消费支出作为控制变量,构建计量经济模型如下。
4.2 模型的估计与检验
(1)模型估计
将通过问卷调查获取的不同定价模式的自变量和因变量数据,分别代入模型(*)进行拟合,计算出各定价模式中自变量的回归系数及其标准误差。估计结果如下所示(见表2)。
(2)模型检验
检验一口价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
①检验假设H0∶β1=0的p值约为0.6794,在10%显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绝原假设,表明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
②检验假设H0∶β2=0的p值约为0.0000,在1%显著性水平下,能够拒绝原假设,表明感知财务风险对现实需求有显著影响;β2[DD(]∧[DD)]=-0.368897,表明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一口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368897个标准差。
③检验假设H0∶β3=0的p值约为0.5770,在10%显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绝原假设,表明感知适宜交易量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
④检验假设H0∶β4=0的p值约为0.0000,在1%显著性水平下,能够拒绝原假设,表明需求预期对现实需求有显著影响;β4[DD(]∧[DD)]=0.442565,表明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一口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442565个标准差。
同上述检验方法对拍卖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进行检验,可以得出以下结果: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313807个标准差;感知适宜交易量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150693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173770个标准差。同理,对议价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进行检验,可以得出以下结果: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适宜交易量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176646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370546个标准差。同理,对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进行检验,可以得出以下结果: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适宜交易量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229656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305485个标准差。
5 结论和启示
本文从消费者主观偏好的角度,探讨了影响不同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建立了基于电子商务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估计了消费者感知时间风险、感知财务风险、感知适宜交易量和需求预期对现实需求的影响效应,比较了不同的电子商务定价模式在消费需求影响因素上的差异,得出以下5点结论:
(1)消费者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
(2)消费者感知财务风险对现实需求有显著影响: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一口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368897个标准差;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313807个标准差;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176646个标准差;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229656个标准差。
可见,感知财务风险对这几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均具有负向影响,且影响效应大小依次为:一口价、拍卖、集体议价和议价定价模式。因此,具有价格优势的电子商务企业宜选取一口价定价模式,反之,则应选取集体议价或议价定价模式。
(3)消费者感知适宜交易量对一口价、集体议价和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适宜交易量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150693个标准差。
可见,选择拍卖定价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应设法提升消费者的感知适宜交易量。
(4)消费者需求预期对现实需求有显著影响: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一口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442565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173770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370546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305485个标准差。
可见,需求预期对这几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均具有正向影响,且影响效应大小依次为:一口价、议价定价、集体议价和拍卖定价模式。因此选择一口价和议价定价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应设法提升消费者的需求预期。
(5)另外,对于一口价、议价定价和集体议价这三种定价模式而言,对其现实需求影响作用最大的参数均为需求预期,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升消费者对定价模式的需求预期来促使更多的消费者采用相应的定价模式来购物;对于拍卖模式而言,对其现实需求影响作用最大的参数为感知财务风险,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对定价模式的感知财务风险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采用拍卖模式来购物,具体实施措施本文暂不详论。
本研究限于调查样本的容量,研究结论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仍不失为今后研究的参考。
参考文献:
[1]于洋,王艳秋.电子商务中的协商议价策略[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6,1(26):20-22.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求偿权;法律障碍
消费者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取得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确立了消费者求偿权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求偿权的民事法律依据源于《民法通则》,是民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延伸,它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是共通的。
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消费者权利理解为是一种民法上的民事权利,因为民事权利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的规定或约定产生的①。而消费者保护领域,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实质上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因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同"平等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处理。消费者求偿权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和"社会性"具有鲜明的"社会公益"属性:
首先是消费者求偿权性质特殊性。消费者求偿权是法律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需要针对消费者设定的权利。消费法律关系中,由于经营者具有的强势地位,基于"契约自由"、"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民法损害赔偿的规定,显然不足以保障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求偿权正是基于补充民法损害赔偿规定在此领域的不足特别设立的。
然后是消费者求偿权法律保障具有特殊性。相对于民法中损害赔偿权的"填平性",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障,在制度设计上特别考虑了消费者的利益②。如经营者欺诈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品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某些消费侵权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等,都是基于消费者权利保障的考虑所做的特殊规定。
正是由于消费者求偿权的以民法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础但是又不同于、高于其的"社会公益"属性,要求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实践对该权利的法律保障要有相应的不同法律制度设计。而事实上,在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尽管对于消费者求偿权的"社会公益性"有一定的认识并在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但总体上说,我国的消费求偿权的实现,更多地是作为私法上的权利来加以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和求偿途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求偿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其他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部门法,且许多属民法范畴。同时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途径也与民法权利无异,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消费者求偿权对应的法律责任也是民事责任,例如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退货等。因此,实践中对消费者求偿权的处理几乎完全"私法化",使得其本身具有的"社会公益性"几乎被忽视,从而形成了消费者求偿权实施的法律障碍:
一、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上
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消费者保护立法大致采取两种体系:"基本政策模式"和"一般法律模式",我国采用的是后者③。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际上并没有承担起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基本法"的作用。同时,我国立法中消费者的权利是分散、割裂的。如消费者求偿权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条有原则性规定之外,散见于其他各个性质各异的法律法规中。这导致了司法实践对消费者求偿权性质定位不清,产生法律适用困难。实践中,常见消费者投诉无门,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同时,消费者求偿权的实践中,司法部门目前基本都是在依照民法的思维和民事诉讼程序处理,难以实现消费者求偿权。
现行消费者权利的"社会性"完全被忽视,而实际与民法权利无异的权利,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公共性"考虑非常欠缺,导致了如三鹿奶粉事件中消费者求偿难的问题。这让我们在经济法的视野下思考,如何超越私法思维,从"社会性"角度保障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
二、消费者求偿权的司法保护层面
实践中消费者求偿权的司法保护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消费者求偿权实施的法律障碍。
首先,消费者求偿权诉讼,大部分都具有涉案金额小、案件事实简单、案件数量多、程序相对比较简单等特点,而我国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费时费力、程序繁杂、诉讼成本高,这使得很多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不愿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实现消费者求偿权。消费争议的处理,必须考虑其自身的特点,建立与该特点相符合的消费争议处理制度,而不是简单套用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的一般规定④。但一直以来司法实践都比较僵化。
第二,对于消费者权利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过窄限制。我国目前把消费纠纷看成纯粹的"私人诉讼"原告限于直接利益受损当事人,这严重限制了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身。而实际真正能够通过这种直接利益损害而具有原告资格,能获得赔偿的消费者,只是很小的部分,消费者群体求偿权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实现。
第三,消费者求偿举证困难。现行消费者求偿权的基础在侵权和违约两种。违约责任主张"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消费者,侵权责任则需要消费者举证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两者的因果关系,例外的是在产品质量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而在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上,由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事实证明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产品技术鉴定、医学鉴定,且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消费者也难以举证。举证困难的问题也限制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
第四.社会力量的作用发挥不足。保障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不仅要发挥国家和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更要发挥社会作用,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发挥作用的社会力量主要是消费者组织和传媒两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应当对社会力量,尤其是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引起重视。我国目前对消费者协会之外的消费者组织规定过于简单,消费者组织的权利规定不够,而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力量发挥也很少,也限制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我国现阶段消费者求偿权实施,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各方面。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消费者求偿权事件也体现了现行法律体系对消费者求偿权保障的不完善,需要通过改革排除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障碍。
一、构建消费者损害国家赔偿机制或专项公益基金
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目前仍是以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这是由经济法本身没有独立的责任体系和诉讼程序决定的。消费者求偿权以"私人之诉"解决直接限制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基于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公共性",我们更有必要考虑站在更高的层面,从国家、社会的角度给予消费者权益更强大的保障。因此,可以考虑构建消费者损害国家赔偿机制或者建立专项公益基金,将国家和社会的力量纳入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保障体系,以补充民事赔偿机制的不足。在这个问题上,国外已有经验可供我国参考,典型的国外实践就是著名的德国"MP-Travel"案,政府在造成侵害的企业无力赔偿消费者的情况下,从社会公益的考虑出发,由政府出面先行赔付,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保障公共利益,这一制度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
二、建立消费者求偿权公益诉讼或代表人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只限于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提讼,属于私人之诉⑤。无法保障消费者群体的公共利益通过这种诉讼制度实现。因此,建议构建消费者求偿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一些代表或消费者组织以诉讼资格。目前,许多国家为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已开始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欧盟1998年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禁令救济指令》(98/27)既是为协调成员国有关消费者集体利益(collective interests)的禁令诉讼而制定的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也规定了类似制度⑥。而我国现行的消费者保护法没有类似的公益诉讼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更好地实施消费者求偿权,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尽早建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⑦。消费者损害赔偿争议若通过单一诉讼方式进行,因消费者个人力量薄弱,收集证据和举证都存在困难且费时费力,影响司法效率、浪费司法成本。提倡并推广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针对性的解决方式。
三、针对性简化现有消费者诉讼程序,并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
针对大多数消费纠纷涉案金额小、案件简单、数量多等特点,为方便消费者诉讼,及时实现求偿权,建议简化现有消费诉讼民事程序,并借鉴瑞典、台湾地区等的经验,设立专门的小额争讼法庭,处理消费者权益诉讼⑧。
现行法院虽然也有标的金额小、独任审判员的诉讼制度,但仍不适合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结合有关实践来看,小额争议法庭和简化诉讼程序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比较好的方法。
四、在立法中强化消费者组织的作用,促进社会力量帮助实现消费者求偿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特别重视社会力量在保障消费者权利方面的作用,如对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地位、职责等各方面,都应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在前述提到的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群体诉讼中,消费者组织应该起到更主动、更积极地作用,而目前的现状还很不理想,这些都有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引导、促进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力量帮助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
注释:
①李昌麒著,《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1页
②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③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3页
④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页
⑤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⑥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⑦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⑧江平,我国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尚需完善的六个方面,工商行政管理,2004年第22期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著:《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李曙光著:《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李昌麒、许明月著:《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周宇著:《消费者保护之研究》,台湾学生书局印行1976年版
[6]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王先林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安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8]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梁书文、黄赤东主编:《消费者保护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0]钟瑞华: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法大评论》第四卷,2005年6月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此次调研共对全市22家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摸底排查,检查各类《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1440份。目前,荣成市所有商品房销售主体,包括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多数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商品房买卖业务时,使用的合同文本空白处较多,存在条款约束不明现象,给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权利提供了机会。
(一)追责条款明显不公。部分房屋内卖出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违约条款的追责上强行加重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某开发商《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约定的买受人的违约金日利息为万分之三,而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约定的出卖人的违约金日利息却只有万分之二,追责条款明显对房屋买受人不公。
(二)擅自增加买受人风险。部分房屋卖出人在合同中将相关风险擅自强加给房屋买受人。如某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具备交付条件,买受人逾期不接受房屋的,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予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该房屋的所有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从而将相关经营风险悉数转移给买受人。
(三)私自扩大不可抗力因素。《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中有对由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情况免责的规定。部分开发商为免责而在格式条款中擅自扩大不可抗力范围。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审批、设计等出现变更)造成延期交房,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条款中开发商把房屋建设过程中政府审批、房屋设计等可以预先掌握的因素都列入“不可抗力”范畴,明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
(四)变相推诿自身责任。按照有关国家规定,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构备案,以利于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部分开发商为变相推诿责任,私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产权登记约定的规定中将国家规定的90天期限私自变更为180日,涉嫌变相推诿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模糊概念涉嫌侵权。目前,多数开发商和房产中介使用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存在用语不规范现象,部分条款意思表达不清,大量使用“相关费用”、“相关文件”、“无特殊情况下”、“一般情况下”等模糊概念,使得合同约定不明、内容表述存在歧义,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补充协议违法条款较多。房屋卖出人特别是专业的房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订售房合同时,除签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统一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外,往往还要针对格式文本中相关未明条款额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多由开发商自主制定,里面违规条款也相对较多:一是否定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开发商事先拟定的补充协议中普遍存在部分条款与示范文本重复的现象,出卖人为了突出其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多用“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的规定否定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二是排除买受人正当权利。如某房产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有如下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国家相关规范允许的由于物理化学变化产生的裂缝等现象乙方同意不向甲方索赔”。开发商通过上述条款分别剥夺了买受人向法院提讼以解决争议和请求房屋卖出人赔偿的权利。三是强制选择物业公司。部分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上强制房屋买受人选择其指定的物业公司,并在未经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定物业收费标准。四是刻意规避赔偿条款。大部分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在有关违约条款的描述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买受人的追责,却往往未对经销商的违约责任作出任何规定,从而刻意回避了房屋卖出人的违约责任,严重违反合同行为公平性的原则。
二、强化商品房销售行业合同监管工作的建议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商监管职能,提出如下监管建议。
(一)加强行政指导,提高自律意识。一是成立行业协会。建议组织市内主要房产开发商和房屋中介机构成立商品房销售行业协会。工商、房管、住房与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行业协会的行政指导。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职责。二是签订承诺书。以工商所为单位同辖区主要商品房销售机构签订承诺书,督促企业规范守法经营,切实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抵制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二)畅通投诉渠道,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专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及时投诉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卖出人的不法行为。同时,加大巡查与执法力度,对卖出人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正当权利等侵害消费者的行为适用《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树立工商部门权威。
(三)加强自主学习,提高适岗能力。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专业性较强,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对基层工商干部法律理论水平要求较高。而目前工商一线特别是基层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年龄老化严重,知识结构陈旧,法学素养不足,难以准确评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是否违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力度。建议结合当前工商系统“学习型工商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工商工作人员学习力度,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典型案例剖析、实务操作讲座等途径提高合同监管人员的适岗能力,增强基层工商部门查处商品房买卖领域合同违法行为的执法水准。
[关键词] 大学生 体育消费 消费特点 消费现状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消费的商品化,市场化,多样化,高层次化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使体育消费在人们的生活消费中的比重越来越大。高等学校是一个具有知识密集,思想活跃。代表先进文化潮流等特点的场所,而生活在这一环境中的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主流群体,其体育消费行为与消费观念不仅影响着当今社会人们对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的选择和未来体育行为的走向,而且是引导着未来社会生活与消费趋势的潜在力量。本文通过对山东现代职业学院学生进行调查,以了解目前普通高校大学生的体育消费状况,为引导大学生树立合理的体育消费观念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山东现代职业学院汽修学院,电子信息学院,人文学院和医学院在校大学生。
1.2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查阅近几年有关体育消费的学术论文,为本文结构框架建立理论依据。
1.2.2 问卷调查法
根据本文研究的内容和目的,设立问卷调查表,在 外语学院,计算机学院,政法学院和医学院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92份,有效问卷389份,有效率97.25%。
1.2.3 统计分析法
对回收的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并用 Microsoft Word、 Microsoft Excel制表制图。
2.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体育消费的概念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得出,体育消费是指人们在满足基本的生存消费后,为追求发展和享受在体育活动方面的个人支出。它不仅是指买票去观看各种体育比赛或体育表演,而主要的是指人们为了取得身心健康、陶冶情操、获得美的享受、欢度余暇时间、促进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发展而花钱去从事各种各样与体育有关的个人消费行为。包括观赏性体育消费、参与性体育消费个实物性体育消费3大类。
2.2山东现代职业学院学生体育消费的动机
从表1可以看出,支配大学生体育消费的动机主要是增强体质和休闲娱乐,这说明大学生进行体育消费的目的非常明显,消费动机是健康的:这与我国推行的全民健身计划相适应的。
2.3影响山东现代职业学院学生体育消费的因素分析
由表2“是影响本校大学生体育消费的三大因素,前两者可通过学校体育的大力改革在短期内能得到改观,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因此,要在短期内达到一定的消费水平是很困难的。
2.3.1学生的经济收入是影响体育消费的主要因素
调查表明,学生在体育消费支出的高低,对其体育消费的行为是依据他们的 经济收入而定的 ,学生体育消费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家庭的支持,一部分是学校发的助学金、奖学金和打工所得。家庭经济好,学生经济收入相对较高,体育消费支出也随之增多。月消费低的群体,对体育的主要消费以不花钱为主,因为他们少量的体育消费开支从生活费中挤出。
2.3.2 从事体育活动的次数是影响学生体育消费的重要因素
调查显示,学生参与各项各类活动时间的次数多少与其体育实物消费和体育劳务消费水存在显著差异,经常参加学校有偿体育服务的学生在其实物消费中呈上升趋势。因此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越多,其体育消费也就越多。这表明运动时间也同样制约着体育消费的高低。
2.4.3体育锻炼习惯是影响学生体育消费的显著因素
体育锻炼习惯,是指主动,自觉地以体育运动为健身手段的一种有规律和经历的生活行为。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是学生对体育需求、健身需要和转化为体育行为的纽带。体育锻炼习惯的好与坏,与学生对体育课及课外体育锻炼的态度有的趋同关系,对体育消费的认识、体育消费水平有着显著影响。
3.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3.1.1通过对山东现代职业学院学生体育消费现状的分析可知,绝大多数大学生对体育消费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大学生的消费动机比较明显,追求健康是大学生体育活动(消费)动机的主流,大学生体育消费的价值取向更偏重精神和能力维度,这表明了对健康的理解和认识更加全面、深刻。
3.1.2体育消费已成为大学生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总的消费水平较低。大学生体育消费结构仍以实物消费为主,实物消费水平明显高与其他消费水平;消费方式比较单一。但可以看出大学生对“花钱买健康”已有了正确的认识,这个理念不仅标志着对生理和心理健康的追求,还隐含着通过体育消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加快“社会化”过程的寓意。
3.1.3参与型体育消费作为一种增进健康、消除疲劳和愉悦身心的独特手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所接受。
3.1.4影响体育消费的主要原因是体育场馆设施不不足、体育消费价格较高、没有时间和经济条件有限等。从大学生的消费结构可以看出,很多大学生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也影响了体育消费的支出。
3.2 建议
3.2.1加强大学生对体育消费观念和体育消费意识的培养
高校体育要加强对学生体育消费观念和体育消费意识的培养,大力宣传体育消费的作用与意义,逐步引导大学生的体育消费走上合理化、科学化的道路。
3.2.2加强体育设施和健身俱乐部的建设
大学生普遍感觉体育的场地及体育设施太少,因此改善体育场地设施,增设适合大学生兴趣爱好的体育项目活动,使大学生有更多的健身场所。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试验,建立单项体育俱乐部的模式,建立学生比较喜欢的项目,如篮球、网球、体育舞蹈、羽毛球、健身操、太极拳等形式的俱乐部,已满足不同层次经济条件的学生向着自己喜欢的项目进行健康投资,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健身,以促进体育消费的多元化。
3.2.3营造良好的体育锻炼环境,灌输“终身体育”的健康理念
“生命在于运动”一言道出了生活的规律,适度运动是创造健康的手段,能保持脑力和体力的协调,是创造健康的一个要素。高校学生在校可依赖专职体育老师,离校后往往许多人放弃锻炼,慢慢地开始透支生命。因此,高校体育教育应积极引导促进个人健康投资。而且加大学校体育改革,营造良好积极的体育锻炼氛围,让大学生把锻炼身体与娱乐、求知紧密结合起来,为终身体育打下坚实的基础,使体育消费活动取得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志强.我国体育消费者的需要、动机和行为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2002,(2).
[2]韩湘平.湖南省大学生体育消费现状的调查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2).
[3]左新荣.大学生体育活动现状与体育消费结构的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01,(3).
[关键词]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计量模型
1 引 言
消费需求不足一直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瓶颈因素。为了促进消费需求,电子商务企业推出了多种定价模式,如一口价、拍卖、议价定价和集体议价等。但不同的定价模式,其适用的条件是不相同的。
于洋、王艳秋针对中国人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提出了一种智能协商议价策略,并且在研究讲价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基础上,给出了相应的讲价算法,该算法使交易双方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成交率,适用于各种电子商务应用;王宏达等人在综合考虑季节性商品的销售特点、销售折扣率、商品库存、商品周期衰退、商品价格等问题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利润损失最小为目标的商品定价;毛彦妮等人通过对全球排名第四的集体议价拍卖网站letsbuyit.com的实证研究,分析了产品类型、降价幅度和结束效应对集体议价拍卖最终成交量的影响,发现处于生命周期增长阶段的商品适合集体议价拍卖形式;杨居正利用网站大样本数据,验证了网络拍卖中的一口价拍卖的信息与信誉机制;闫妍等人建立了以卖方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集体议价定价模型,并给出模型的cpso解法,寻求最优的价格,并通过仿真实验发现调整价格梯度可以改变顾客的效益值,从而使更多的人参加到集体议价活动中来。
纵观前人的相关研究,关于电子商务定价方面的研究并不少,但大都是针对商品类型或特定定价模式的研究,关于不同电子商务定价模式适用条件的研究几乎还是空白,这正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本文基于对互联网用户的问卷调查,测量了消费者对几种常见的电子商务定价模式的感知差异,构建了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计量模型,从消费者主观偏好的角度,探讨影响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再根据消费者的主观偏好差异来指导电子商务企业选择不同的定价模式。
2 概念与假设
2.1 概念定义
感知时间风险、感知财务风险、感知适宜交易量、需求预期和现实需求是本文研究的五个核心概念,它们都属于构成概念。参照相关文献,下面依次给出对这五个核心构成概念的定义。感知时间风险:系指消费者主观认为某种网上定价模式可能对其造成精力和时间浪费的大小;感知财务风险:系指消费者主观认为某种网上定价模式可能对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感知适宜交易量:系指消费者主观认为某种网上定价模式所适合的单次感知适宜交易量范围。需求预期:系指消费者主观认为某种网上定价模式在未来的需求潜力。现实需求:系指消费者实际采用某种网上定价模式购物的频率。
2.2 研究假设的提出
根据bauer的观点,感知风险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又由于影响需求的因素包括影响购买愿望与购买能力的各种经济与社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消费者嗜好与预期。据此,我们拟提出以下4条研究假设:
假设1:消费者感知时间风险对网上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有负向影响。假设2:消费者感知财务风险对网上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有负向影响。假设3:消费者感知适宜交易量对网上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有正向影响。假设4:消费者需求预期对网上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有正向影响。
3 问卷设计与数据采集
3.1 研究设计与过程
首先参照相关文献,设计了由5个指标构成的调查问卷,这些指标与概念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感知时间风险的测度指标q1:我认为网上购物时采用这种定价模式很浪费时间。感知财务风险的测度指标q2:我认为采用这种定价模式网上购物价格很划算。感知适宜交易量的测度指标q3:我认为网上购物时这种定价模式所适合的交易量为—。需求预期的测度指标q4:我认为这种定价模式将来会在电子商务领域很普及。现实需求的测度指标q5:我经常采用这种定价模式在网上购物。
接着请50位网络消费者填写问卷并对问题做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某些问题的问法进行改进,采用5分制李克特量表(likert scale)进行度量,其中“1”代表“非常不同意”,“5”代表“非常同意”来测量消费者网上购物对各定价模式相关概念的感知;其中,感知适宜交易量一题的赋值情况是:小批量——1、较小批量——2、中批量——3、较大批量——4、大批量——5。分值越高,表示同意程度越高。
然后使用修正后的问卷对消费者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发放电子问卷和纸版问卷,随机调查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武汉和成都等地;问卷收集后,剔除无效问卷。然后使用eviews3.1对数据做多元回归分析,估计影响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
3.2 数据收据和样本描述
本次调查的抽样时间为2010年10月。总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56份,回收率85.33%,剔除无网购经历的65份,有效问卷为181份,有效率70.7%。其中,男性97人,占53.6%;女性84人,占46.4%;月支出600元以下92人,占55.1%;600~800元51人,占30.5%;800元以上24人,占14.4%。
4 计量模型与实证分析
4.1 模型构建
为分析影响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我们分别以消费者对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为被解释变量,以消费者对定价模式的感知时间风险、感知经济风险、感知适宜交易量和需求预期为解释变量,同时将消费者的性别和月消费支出作为控制变量,构建计量经济模型如下。
4.2 模型的估计与检验
(1)模型估计
将通过问卷调查获取的不同定价模式的自变量和因变量数据,分别代入模型(*)进行拟合,计算出各定价模式中自变量的回归系数及其标准误差。估计结果如下所示(见表2)。
(2)模型检验
检验一口价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
①检验假设h0∶β1=0的p值约为0.6794,在10%显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绝原假设,表明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
②检验假设h0∶β2=0的p值约为0.0000,在1%显著性水平下,能够拒绝原假设,表明感知财务风险对现实需求有显著影响;β2[dd(]∧[dd)]=-0.368897,表明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一口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368897个标准差。
③检验假设h0∶β3=0的p值约为0.5770,在10%显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绝原假设,表明感知适宜交易量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
④检验假设h0∶β4=0的p值约为0.0000,在1%显著性水平下,能够拒绝原假设,表明需求预期对现实需求有显著影响;β4[dd(]∧[dd)]=0.442565,表明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一口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442565个标准差。
同上述检验方法对拍卖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进行检验,可以得出以下结果: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313807个标准差;感知适宜交易量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150693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173770个标准差。同理,对议价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进行检验,可以得出以下结果: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适宜交易量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176646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370546个标准差。同理,对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进行检验,可以得出以下结果: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适宜交易量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229656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305485个标准差。
5 结论和启示
本文从消费者主观偏好的角度,探讨了影响不同电子商务定价模式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建立了基于电子商务定价模式的消费需求计量模型,估计了消费者感知时间风险、感知财务风险、感知适宜交易量和需求预期对现实需求的影响效应,比较了不同的电子商务定价模式在消费需求影响因素上的差异,得出以下5点结论:
(1)消费者感知时间风险对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
(2)消费者感知财务风险对现实需求有显著影响: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一口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368897个标准差;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313807个标准差;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176646个标准差;感知财务风险增加一个标准差,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减少0.229656个标准差。
可见,感知财务风险对这几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均具有负向影响,且影响效应大小依次为:一口价、拍卖、集体议价和议价定价模式。因此,具有价格优势的电子商务企业宜选取一口价定价模式,反之,则应选取集体议价或议价定价模式。
(3)消费者感知适宜交易量对一口价、集体议价和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没有显著影响;感知适宜交易量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150693个标准差。
可见,选择拍卖定价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应设法提升消费者的感知适宜交易量。
(4)消费者需求预期对现实需求有显著影响: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一口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442565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拍卖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173770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370546个标准差;需求预期增加一个标准差,集体议价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增加0.305485个标准差。
可见,需求预期对这几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定价模式的现实需求均具有正向影响,且影响效应大小依次为:一口价、议价定价、集体议价和拍卖定价模式。因此选择一口价和议价定价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应设法提升消费者的需求预期。
(5)另外,对于一口价、议价定价和集体议价这三种定价模式而言,对其现实需求影响作用最大的参数均为需求预期,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升消费者对定价模式的需求预期来促使更多的消费者采用相应的定价模式来购物;对于拍卖模式而言,对其现实需求影响作用最大的参数为感知财务风险,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对定价模式的感知财务风险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采用拍卖模式来购物,具体实施措施本文暂不详论。
本研究限于调查样本的容量,研究结论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仍不失为今后研究的参考。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知假买假 消费者 惩罚性赔偿 社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一直是社会争议热点,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此作明确规定,结束了我国司法界在相关案例审判中存在的认知不同现象,令各级法院不再以是否“知假买假”作为判案条件,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的市场环境。在此司法解释出台的大背景下,本文拟对“知假买假”行为作具体分析,探究其产生原因,并通过对各方争议点的详述,具体分析其对各方争议做出的解答,并从法理角度探讨“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的合理性。
一、“知假买假”概述
(一)“知假买假”行为定义
在制造商品时,模仿同类产品外部特征或在未获授权情况下复制销售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即称为假冒商品;而生产销售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质量、性能不达标甚至无标生产的商品,称为伪劣商品。上述二者通常合称为假冒伪劣商品,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伴生产物,具有社会危害性,“知假买假”现象中,“假”字是“假货”的简称,“假货”正是“假冒伪劣商品”的通俗说法。
所谓“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就已经对商品的性质有一定清楚的认识,并在主观上判断此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但仍然主动或放任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事实发生的行为。这一行为实际有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认为假冒伪劣商品存在价格优势,虽然知道其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安全风险,但仍因其价格低廉而购买;二是消费者在认识到商品的假冒伪劣性质后,为获取《消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高额赔偿金,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之后主张赔偿。本文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况,且因在实际生活中,假冒伪劣食品和药品的惩罚性赔偿额较高,“知假买假”纠纷也多是这类案件,故与新司法解释配合,在此重点讨论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行为。
(二)“知假买假”行为产生的原因
我国消费者“知假买假”之后索赔这一现象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企业家往往追求盈利最大化,希望以最小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回报,这样的重利思想容易诱使部分企业主置道德法律于不顾,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尽管我们的国家不断在加强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但是这并不能在短期内根治此现象。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现状,直接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提供了大量的假货来源,是“知假买假”并索赔这一行为的客观成因。
另外,对消费者而言,国家为了打击假货销售,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赔偿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均规定了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具有辨识假货的能力与知识的消费者认识到,自己可以通过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并索赔来获得经济上盈利的可能性。
二、“知假买假”行为长期争议及其分析
(一)“知假买假”行为长期争议
国内法学界针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行为”这一观点有着长期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学界对于“知假买假”这一行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知假买假”者的事前知情是否影响事件中经营者行为欺诈性的认定,购买者能否成为“消费者”,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知假买假”行为的投机性是否有违社会主义道德观,进一步而言,“知假买假”者是否应当获得法律规定的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这两方面的争议中,“知假买假”者最终能否获赔,部分上取决于对其前置争议的分析,而前置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主体资格认定,欺诈行为存在的判定,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影响这几点,下文将对其争议双方观点做较为详细的说明。
(二)争议双方观点详述
1.“知假买假”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食品安全法》中虽并未针对消费者做明确定义,但是我国《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反对者认为,消费者必须具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前提,而在正常理解,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的购买并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故而“知假买假”者不能够认定为消费者。支持者则认为,“知假买假”者的购买动机认定是道德范畴而非法律,对其审查有违立法精神,也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应当笼统认为,只要购买时并未以再次出卖为目的,就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范畴。
2.“知假买假”过程中经营者是否成立欺诈
反对者认为,由于“知假买假”者对商品的性质有足够清晰的认识,因而购买行为是基于其“明知”的主观心态发生的,经营者虽然试图用假冒伪劣商品欺骗顾客,但实质未能成功施行,故而双方行为中不存在欺诈。支持者认为,《消法》设立目的是为了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商品购买者,故而经营者义务的承担与购买者的消费心态无关,只要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并且购买者已经购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即成立。
3.“知假买假”行为对社会道德影响
支持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人虽为自己带来了经济利益,但其对于整个社会假冒伪劣商品的遏制也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使得广大消费者以及社会全体能够获得更进一步的利益,“知假买假”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的投机行为一定程度上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它是在用“以恶制恶”的方式维护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能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确方法,也有违《消法》的立法精神。
三、“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具体分析
(一)新司法解释对争议点的相关规定
新司法解释并未直接针对多年来学界的争议点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列明:不支持生产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抗辩。本文认为,这一条文实则已经对上文列出的争议点进行了部分解答。
1.主体资格。“知假买假”行为引起争议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我国对“消费者”的定义不够明确具体,本次最高法院虽未对这一定义做补充规定,但解释条文已然撇开了凭借购买者主观因素来认定其消费者资格的做法,采用客观方式来界定,即,承认“知假买假”者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
2.欺诈行为认定。欺诈一词出现在《消法》第55条中,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提供有缺陷服务行为作了区分,惩罚性赔偿数额也不相同,但在《食品安全法》中,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标准与是否欺诈无关,主要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而新司法解释并没有关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3.社会道德问题。我国作为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已然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具有统一的性质和建设目的,并且二者正处于相互融合的过程中,故在这一体系的精神指导下出台的最高院新司法解释,明确肯定“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权,也就是直接肯定“知假买假”行为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符合性,认定其为人民自主维权的一种积极做法。
(二)新司法解释合理性探讨
1.承认“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范畴。法律的实质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为达到这一目的,国家需要制定具体规范并以此调整公民行为的方式,换而言之,法律条文的设立针对的是具体的行为,而并非人们的思想。以此论点出发,通过查探购买者购买时主观心态的做法是违背现代法制精神的,只要购买者购买物品后并没有再次出卖的行为或明显意图,便无必要详细区分何为生活消费。
2.承认“知假买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知假买假”行为是利益驱使的,但是最高法院表明态度,肯定此行为的善意以及社会主义道德符合性,这一判断是基于整体社会各方面价值的考量。因为“知假买假”行为对社会以及人体几乎不造成危害,并且这一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假售价,在公权力监督不力的情况下,适当认可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积极采取自救措施,培养其维权意识。
一、相关理论介绍
1.1城镇居民文化消费的界定
文化消费[1]是一个精神活动过程,它包括图书、文学、广播、电视、、教育、网络、科技、体育、旅游等。文化消费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而载体又分为实物形态和虚拟服务形态。实物形态包括光碟、书本、手机、音像制品等,服务形态包括教育服务、咨询、文化娱乐服务等。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网络成为人们了解世界,学习知识的主要工具。手机上网浏览新闻、购物、看视频在年轻一代更是司空见惯,所以笔者把通信消费支出也列入文化信息消费的范畴。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把文化消费划分为以下几类:通信、教育、文化娱乐用品和文化娱乐服务。这四方面基本上涵盖了实物形态和服务形态的大部分。
二、参数估计及实证分析
本文通过《中国统计年鉴》获取1996-2000年和2006-2010年全国各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文化消费性支出和可支配收入数据。具体将城镇居民文化消费结构划分为通信消费支出、文化娱乐用品消费支出、教育支出以及文化娱乐服务支出。为了适应本文对文化消费结构的研究要求,重点从城镇居民的ELES模型进行相关估计和检验。
2.1城镇居民信息消费结构分析
2.2边际消费倾向
边际消费倾向是指居民每增加一单位收入中用于增加消费支出的部分[4]。边际消费倾向能反映出居民各类消费需求的顺序和新增加购买力的投向。从表1对比1996-2000年和2006-2010年的边际消费倾向可以看出,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的文化边际消费倾向(0.26)明显高于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时期(0.078)。这说明在十多年前文化消费受收入高低的影响明显大于近五年。再分别对比各项消费的边际消费倾向发现除了文化娱乐服务其它各项消费的边际消费倾向都明显降低。一方面说明我国城镇居民对通信、教育和文化娱乐用品的消费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在减少,另一方面说明文化娱乐服务的消费比例在增加。
具体来说,通信的边际消费倾向由之前的(0.088)降低为(0.023),原因在于我国邮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和通信工具的不断普及,通信需求也会由爆炸性增长越来越趋于平常。随着人们通信消费意愿降低,通信消费支出也会减少,这与我们的实际感受相符;文化娱乐用品的边际消费倾向由0.037降低为0.013,说明随着收入的增加,居民对文化娱乐用品的消费意愿在降低。进一步说明我国加大公共设施建设(包括高校校园对社会开放和博物馆免费开放等)取得了成效。教育的边际消费倾向由0.113降为0.006,降低幅度最大。这与国家的相关政策有关,一是因为近几年中小学学费的减免,二是由于从05年起国家对高校的收费也开始控制。文化娱乐服务的边际消费倾向的增加,说明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已经摆脱了以吃、穿、住为标志的低级层次改为追求精神娱乐的较高层次生活水平,人们追求的不再是衣食住行等物质消费,而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享受[5]。
2.3基本文化消费支出
由表1对比两个时间段的文化消费基本需求可得,1996-2000年的文化消费基本支出是-782.675,而2006-2010年文化消费基本支出是815.906。说明文化消费在城镇居民消费结构中由较高级需求转为一般需求。其中,通信、文化娱乐用品和教育的消费需求缺口都有大幅度减小,而文化娱乐服务的消费需求缺口由-25.182增加为-155.608。当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用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后,额外的收入就会被考虑消费在较高级的商品和服务上。文化娱乐服务的消费缺口增大正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论证。
2.4需求收入弹性
对比表1两部分各项文化消费的收入价格弹性可以看出,各项消费的收入弹性都明显减小。文化消费在1996-2000年期间对于我国城镇居民来说是奢侈品,各项消费弹性系数都大于1。在2006-2010年,通信、文化娱乐用品和教育的弹性系数都小于1,说明它们对于居民来说是正常商品消费,作为一种基本需求已经得到满足。镇居民对通信、教育和文化娱乐用品的投资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变大,但其占总本文转自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51,51,51);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
2.5需求价格弹
三、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在对我国城镇居民文化消费种类界定的基础上,运用ELES模型对居民文化消费结构变动进行了分析。主要结论如下:
通过分析比较边际消费倾向得出,人们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娱乐服务的消费比重在增加,对文化娱乐用品、通信和教育的消费倾向都有所减少。
从基本文化消费支出来看,我国现阶段的文化消费水平不高,还停留在基本的教育支出占主要地位。从需求收入弹性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现阶段的文化消费结构不稳定,受收入影响较大。并且随着收入的增加,对文化娱乐服务的消费比重要的增加量要大于对其它三种消费的增加量。从借个弹性分析可以看出,各类文化消费品的需求量受价格影响较大,且对自身价格变动更为敏感。
3.2政策建议
政府部门应该努力提高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收入是影响消费最直接、最根本的因素,并决定着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其次应该加强监督管理,让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价格体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合理的文化娱乐商品价格会促进消费需求。最后,政府应该加大对文化娱乐服务业的投资和监管,因为文化娱乐服务类消费将会成为文化消费的主流。
参考文献:
[1]李望平.大学生文化消费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01
[2]赵卫亚.计量经济学教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3]汪卫霞.我国居民信息消费核算及其特征分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0(8):47-51
[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王林林,黄卫东.中国城镇居民信息消费结构研究[J].现代情报,2010(11):10-1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烟草工作会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根本要求,以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为重点,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专卖立法宗旨和专卖专营权力,理性对待行业效益,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树立东宁烟草人的良好形象,为提高东宁烟叶生产水平和企业竞争实力打牢思想基础。
二、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按照省局(公司)的要求,结合东宁烟叶公司实际,大讨论活动从6月上旬开始,11月末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6月上旬至7月上旬)
1、搞好调查摸底。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状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搞好思想发动。国家局、省局党组对大讨论活动高度重视,把其作为今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动员工作,使全体干部职工明确开展“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大讨论活动的重大意义、国家局和省局(公司)的部署要求,从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人人皆知,增强参加大讨论活动的自觉性。
3、搞好学习辅导。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烟草专卖法》,学习姜成康局长在20__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学习王玉林局长在20__年全省烟草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辅导、学习讨论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的效果,公司领导要带头做好学习辅导。
通过学习动员,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大讨论活动的重要意义,克服模糊认识,端正态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参加大讨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使“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深入人心,使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第二阶段:文章征集(7月上旬至7月底)
在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广泛的文章征集活动。各基层单位的文章可以以领导干部个人名义,也可以单位集体名义撰写。讨论文章要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有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成员,也要有中层干部和基层职工参加。公司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在收集各基层单位讨论文章的基础上,将择优向省局(公司)各媒体推荐。
第三阶段:学习交流及检查验收(8月中旬至11月末)
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公司开展的大讨论活动进行专项检查,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活动是否丰富、文章征集是否广泛、干部职工认识是否深刻、有无违背共同价值观的案例以及大讨论活动的成效。
四、切实加强对大讨论活动的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落实。这次大讨论活动,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国家局党组和省局党组都对这次活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国家局党组提出的烟草行业的共同价值观是从全国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向全行业提出的必须遵守的准则。开展行业共同价值观大讨论活动,是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延伸,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行业政治工作的首要内容。因此,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大讨论活动收到实效。
2、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讨论氛围。充分利用报刊、板报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开展“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大讨论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大讨论活动的做法、经验和成效,为大讨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促进各项工作。各基层单位要正确处理开展大讨论活动与当前各项工作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把大讨论活动与巩固和扩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以大讨论活动促进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二是把大讨论活动 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落实公司中心工作任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三是要把大讨论活动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烟草行业共同价值观是烟草企业文化建设的立足点和着眼点,要通过开展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打造具有行业特色的优秀企业文化。
五、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开展“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