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3:34:53

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依据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小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学校义务的核心,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是该义务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义务贯穿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教师法》第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都有类似明确规定。(二)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调整形成的,该义务就学校而言主要应指其在行使权利时无违法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那种认为学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都应有学校负责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负责的前提是其有过错,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认知状况不同,我国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规定,其中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权、人格权的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学校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学生的各项人格权,《教师法》第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四)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中小学的职责较为特殊,其义务内容不独限于法定的范围,还应包括行使权利的不当,史尚宽在论及公务员违法行为时认为“公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其行为无须为其义务,只须有权为之为已足”。作为公务活动,学校及其教育人员如何行使权利才是正当?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对教育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义务尚有其他规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的义务也日渐明确,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将有积极影响。
1.服务行业与社会就高职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关系而言,政法文化育人是政法类高职教育服务社会和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需要不断开拓与创新。政法类高职院校基本上都属于行业办学类型,是在适应行业发展需求中降生、伴随行业发展中成长的,立足区域经济发展、服务政法行业、面向社会是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价值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法治国家。这为政法高职教育创新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提出职业院校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借民族文化之力,提升院校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能力,提高学生民族文化素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所以,切实加强政法文化育人工作,为政法战线培养和输送大批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德艺双馨的法律专业人才,是政法高职院校弘扬民族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现代法治国家,服务政法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重要路径。
2.提升觉悟与素养就学习者个体发展而言,政法文化育人是满足政法行业职业岗位特殊用人需求的现实需要,是政法工作者政治觉悟、理论水平、综合素养提升的重要渠道。文化具有隐性特征,其育人特点具有泡菜效应,耳濡目染,润物无声。同时,政法文化又具有强烈的行业特征,内容独特,特色鲜明,必须予以有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才能够促使学习者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政法工作者。政法职业岗位现实需求的行业特殊性,使得其对人才不但要求具备娴熟的法律职业操作技术技能,而且要求具备较强的政治觉悟、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较好的道德情操。德为本、技为用,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对于学习者个体而言,技能或可决定一时之胜负,而素养则决定一生之发展。从事政法职业的人,如果失去政法文化内涵,只注重知识、技能培养,甚或是仅仅关注法律业务技能技术训练,忽视否认职业操守、素质养成,那必然会严重影响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及其全面发展,既无益于社会又无益于个人,难以满足政法战线职业岗位的特殊需要。
3.打造品牌与特色就政法高职院校发展而言,政法文化育人是法律高职教育特色与内涵发展的稳固基石,丰富内涵、强化特色、提升质量是永恒的主题。政法文化育人对于政法类高职院校办学定位和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具有独特的理念导向、情操陶冶和价值认同功能,在政法高职院校“质量、内涵、特色”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政法文化育人是政法类高职院校的责任和使命,它源自于政法工作岗位对人才培养规格的特殊要求,服务于当前政法事业的现实发展需求,内生于政法职业岗位的岗位职责,具有鲜明的政法行业特征,是打造政法专业人才成长的共同思想基础和精神家园的必要手段。同时,政法文化育人对于填补大学精神文化衰退,理想信念淡薄,精神面貌颓废,以及弱化高校办学行政化与功利化倾向,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法文化育人的基本内涵
1.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政法文化育人的前进方向文化是民族血脉传承的纽带,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的精神家园和宝贵财富。马克思主义为政法文化育人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政法高职文化育人指明了前进的目标和方向。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为灵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主题,以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精髓,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本任务,是政法文化育人的基础和前提。加强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精神力量,是政法高职教育不可推卸的崇高职责。政法文化育人,其实就是一个把政法文化融入政法专业人才成长的内化过程,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合格的建设者,为政法战线培养又红又专的接班人。
2.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政法文化育人的文化根基文化如水,源远流长,不能够片面隔断历史与现实的传承关系。政法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成果,特别是与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一脉相承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赋予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新的内涵与活力,使得政法文化育人具有科学的时代精神内涵。我们应通过“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结合、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等的多种方式,积极传承与创新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深入开展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多种渠道实现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将政法文化育人理念融入教育教学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政法高职文化育人的常态化。
3.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政法文化育人的内在灵魂从政法工作实践经验中凝练升华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极具行业特征的、科学的价值观。它既传承了中华民族传统法治文化的优秀成果,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政法特点和时代特征,是政法文化之魂,也是政法文化育人之魂,是政法干警和政法学子们共同的精神家园。概言之,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灵魂,在政法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警营文化、检察文化、法院文化、司法文化和政法高职校园文化建设为载体,为政法事业发展进步、政法队伍建设、政法专业人才培养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强大的精神动力、良好的育人氛围,对于推动政法事业发展、提升政法专业人才软实力具有非常重要的引领主导、塑造培育和凝聚激发功能。
4.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政法文化育人的生命源泉职业教育是源起于职业的教育,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职业性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文化育人必然蕴于职业实践之中。政法文化育人的生命源泉,来自于公检法司等政法行业、机关、单位、部门鲜活的实践经验,来自于法治社会建设真实的现实需求,只有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在校园内引入政法行业文化、培育法治精神,在社会中践行法治理念、锻炼法律技能,真正实现政法高职院校与政法行业(单位)的紧密合作,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政法文化育人才能够真正收获实际效果,永葆生机与活力。反之,离开政法行业(单位)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大熔炉,淡化或者背离政法实践和政法文化,政法高职教育则会因缺失实践基础和精神内涵而丧失活力,甚至失去存在的价值和理由。
5.德技双馨、立德树人是政法文化育人的根本目的政法文化育人重在精神文化熏陶而又兼顾物质环境营造,讲的是外塑其型、内筑其魂,内外兼修、文英武华、德技双馨,其核心则是政法行业内生的职业精神与综合素养的养成教育。在高等职业教育过程中,政法类高职人才面向基层法律服务一线,面向特殊的社会问题和社会人群,工作对象为复杂的法律或社会问题,其工作岗位职业群的非生产性、非物质性等特点,决定了政法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坚持立足政法岗位职业群的特殊需求,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注重学生技能培养的同时更加注重素质的养成,把德技双馨、立德树人作为政法文化育人的立足点和根本目的。譬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通过深化拓展“校政企行”合作新模式新机制,探索形成的“立德明法,重能强技”实践育人模式,坚持“德为先,法为本,技为用,能为本”,实现“立德明法”的法律职业素养与“重能强技”的法律职业技能“双主线”并重培养相结合、学校教育与职场培训“双主体”并重培养相结合,将“德、法、能、技”四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将政法高职文化育人融入法律职业实践操作技能之中,较好地满足了学生个性全面发展和首都法治建设的需要。
三、结论
关键词:法制教育;法治;法律素质;依法治校
现代学校教育是一个复杂而又开放的社会系统。作为这一系统基本要素的教育内容,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成员素质提高而不断地吐故纳新,保守的、甚至反动的教育内容将逐渐地排除出系统之外,科学的、进步的教育内容又会被系统主动吸收。1999年3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现行宪法,法制教育作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现代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是由现代学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决定的。我们认为,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弘扬法治精神,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的基本途径。法治精神是指尊崇法律、维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假定人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形成一种风气。风行既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之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为条件的”(蔡枢衡)。法治精神是推动法治化进程的源动力,是一种可以沉积的民族文化。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却没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遗产,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演绎下来的中国现代文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残余,如果再不强化法制教育,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法治国家就难以实现。现代学校教育的系统性、有组织性、规模性和科学性等显著特点,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精神中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向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就能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逐步消除封建人治思想,为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现代学校法制教育为国家造就合格的法律操作者和守法公民。法治国家是法律主治而不是权力主治的国家,是法律操作者主导而不是行政官僚主导的国家。西方社会几百年的法治实践经验和现代中国二十多年的现代法治建设历程表明,法治需要执法公仆,需要护法忠臣,需要弘法良才,“必须造就一大批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所有这些法律人才的摇篮就在学校,根本途径就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同时,开展法制教育,使社会成员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尽管自1986年开始的三次全国性的普法宣传和正在进行的“四五”普法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最富有实效的途径仍然是学校的法制教育,无论从“英才教育”意义上,还是从“普及教育”意义上,唯有学校法制教育才能持久而有效地担当起培养“法治英才”与“法治公民”这一历史使命。
第三,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学生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最有效途径。青少年犯罪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数量上看,青少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犯罪作案成员的比例逐年增长,在九十年代一个时期以来曾经高达73%。他们以“财”、“色”、“霸”为作案目的,以暴力型、故意型、团伙型为主要方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犯罪趋于低龄化,在校学生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比例大有增长之势,同志在2000年初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所举的几个实例,更让我们对在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充满忧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社会变革的原因固然有之,但更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我国学校多年来忽视甚至放弃法制教育的结果。“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同志的讲话指出了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指明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也就是加强教育,尤其是学校法制教育。因此,只有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利用学校优势,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有效地扼制青少年犯罪。这也是现代学校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是否具备法律素质,有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衡量个体社会化程度的一项基本标准。随着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和个体受教育年限的逐渐增长,学校已成为个体社会化必经环节。法制教育应当成为现代学校教育的一个重点,强化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提高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现状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它直接影响了中国法治化进程。
1.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除大学有专门的法律教材外,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内容不仅少得可怜,而且全部散见于德育类教材中,作为学校德育内容的一个相对次要的组成部分,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缺乏内在连续性。孰不知,“道德人”与“法律人”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有道德的人会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而不道德的人却会因为了解法律而不敢犯法。邓小平同志在讲到“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人才时,也是把有道德和有纪律(合理理解就是有法纪)并提的,而且特别强调纪律的重要性,丝毫没有把纪律纳入道德范畴之意。同时,德育概念本身也没有包括法制教育,学校德育广义理解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狭义理解仅指品德教育。政治教育主要指政治立场、观点、态度以及政治鉴别力等方面的教育,思想教育仅指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而品德教育旨在培养教育者良好的道德品质。德育的三大组成部分本身并不涵盖法制教育内容。另外,比较美国、德国与瑞士等国的学校教育,尽管也强调道德或宗教教育,但法制教育却是这些国家学校教育的传统,它与道德或宗教教育无论从教材编写、专业设置还是教师配备上都有区别。可见,把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变相为德育内容,这种做法从理论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同样,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德育实践本身就在以分数和升学率为杠杆、以智育为中心的教育体制面前毫无地位可言,再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范畴,无疑于彻底否定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
2.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如前所述,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即没有明确提出“法律素质”概念,也没有对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当前的学校素质教育也没有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在认识上只承认“法律意识”或“法制观念”的存在,在实践中忽视甚至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熟不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政治理想。教育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为政治服务的,当今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同样要为实现政治理想服务,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推进器,这种作用的集中表现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群体和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人才。如果素质教育理论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无视法律素质的存在,不重视法律素质的研究,学校教育实践仍然沿用原来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加强法律素质教育,就必然影响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3.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学校的各种教育形式,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实践,绝大多数仅仅停留在“知法”这一层次上,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当然,法律知识教学是法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两者有着重要区别,法律知识教学不能代替法制教育,知法者并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和归宿。现在知法犯法青少年大有人在,有两点可以说明,一是模仿犯罪,不少青少年模仿影视小说中罪犯的犯罪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二是反侦查,比如作案时带手套,伪造证件,破坏现场等等。所以,把传统学校德育中的法律知识教学转变为法律素质养成已是现代学校教育的当务之急。
三、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构建
法制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大功用与现代学校教育忽视法制教育、不重视法律素质培养的现实形成了鲜明对比。教育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理所当然地要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培养大批的民主法治人才和守法护法公民。现代学校教育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改革那些与民主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教育教学体制,把法制教育摆在应有的地位并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认为,当前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必须着手以下几方面的构建。
(一)完善素质教育理论,把法律素质作为重要的素质教育内容加以研究。九十年代初期,国家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大力倡导“改革人才教育模式,由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转变。”在全国形成了“素质教育”的理论研究高潮。从实质意义上讲,素质教育应该认为是对马克思主义“全面发展教育”的进一步诠释和具体化,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全面培养和发展所有学生的各种素质,而“全面发展教育”是它的基本实现途径。传统学校教育中的德育、智育和体育是素质教育的几个重要途径,但决不是全部途径,80年代教育改革增加了美育和劳动教育,九十年代又大力推行心理教育。素质教育的途径随着社会进步以及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完善,九十年代末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又为学校素质教育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那就是法律素质教育,这是社会、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共同要求和必然选择。加强法律素质方面的理论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含、层次和养成规律,对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学生从小学到大学都能够接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之所以没有地位,得不到应有重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没有法制教育课程,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材,使法制教育成了可有可无的“软任务”。比如,许多学校仅仅是每一学期或学年请校外的“法制辅导员”举办一至二次法制讲座。其实,法制教育与其它学科教育一样,具有自身的认知规律和结构体系,没有相应的课程就难有法制教育实效。因此,教育决策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让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当中,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这不仅是法制教育地位使然,也是课程现代化的一个客观要求。同时,要加快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法学院校开设一定比重的教育学科,在师范院校增加一定比重的法律课程,从而使法律专业人员能够有机会进入教师队伍,使师资队伍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最终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具有可靠的智力资源保证。
(三)努力探索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法制教育与学校德育一样,不能只注重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把重心放在素质的提高上,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为此,在认真完成正规法制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还需要努力探寻其他富有实效的途径和方法。我们通过对多所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调查和思考,认为法制教育活动应该可以是丰富多彩和富有成效的,除了正规课程教学外,还可以包括:1.利用学校部分教师和校外司法专业人员的法律智力资源,开展“周末法制教育系列讲座”,制定计划并严格执行;2.帮助学生建立法律协会,进行有关法制方面的学习讨论和实践;3.组织青少年学生旁听各类案件的审理,切身感受违法与制裁、犯罪与刑罚的必然联系;4.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协助指导下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实践提高素质;等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丰富了校园生活,减少了违法违纪行为,对建设良好校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依法治校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一种生动体现,同时也是学校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行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它能使置身于其中的全体学生,在潜移默化当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事半功倍,最终实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田克勤:《邓小平理论概论》,高考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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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童星:《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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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舒达,蒋长好:《素质教育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
一、高职法律教育困境
通常以为,高职法律教育以培养有一定法律理论基础,具有一定法律技能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基层法律工作的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强调对于专业知识的职业定位性、岗位针对性和实践应用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高考制度的恢复,一些政法学院及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开始恢复招生,但当时我国有关法律的人才稀少且素质不佳,国家急需在短期内召集并培养大批法律人员来充实司法队伍。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除了大力发展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教育部、司法部也重视“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办学”,要求“除了继续巩固大学本科外,应大力发展大专、中专这两个层次”。这些方针给法律教育带来了新契机,各种类型、层次的院校竞相设立法律院系,开设法律专业,形成了多种形式交融,多个层次发展的法律教育景象。从表面上来看,高职法律教育呈现出“空前兴旺、蒸蒸日上”的大好形势,但在其看似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深层次的困境。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都显示,高职的法律文秘、法律事务专业属于就业“红牌专业。就业形势的严峻也直接影响到了高职法律专业的招生,学生开始对法律专业产生了怀疑,不再选择高职法律专业,甚至不少高职院校取消了法律专业,高职法律教育渐渐有了“没落”的苗头。而这些问题从本质上与学生在校教育的素质缺失,相关方面知识不足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二、法律专业教育与人文教育结合打破困境
通过以上对于高职法律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困境,可以看出,想要提高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人才的质量,就要加强法律职业人才的知识性和素质性综合教育。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仅要有准确的定位目标、科学的教学内容和方法,还要不断提高对学生人文素质的长期培养。塑造人文素养,除了对法律以外的人文和自然科学的学习,还有公平、公正,正义等崇高理念的教育。而在这个人人为了名利而奔波的社会中,培养一个正直而有责任感的社会人才有时比单纯的教授技能更加重要,国家一直强调社会主义精神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体现了人文教育的重要。
1.法律专业教学对职业人文教育的影响和作用。
高职法律的专业教学,除了教授了法律专业相关知识,还培养了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法律职业技能。在法律教学中除了一些法律方面框架条例的学习,还有一些案例分析也作为其中必不可少的教学内容,丰富多样的内容,现实而又直观地展现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人性道德的败坏与沉沦,而这种情况恰恰给了学生职业人文素养的培养一个很好的契机,为职业人文教育提供广泛、新鲜且生动的内容,通过进行道德、价值的评判,将人文素养的建设融合到整个教学过程中,这样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使学生更易接受和重视人文素质的培养并渐渐养成符合职业特性的人文素养。而高职法律专业作为职业理想是学生对未来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的追求和期望。职业理想的特性及其与高职人文教育本质上的价值契合,决定了它在高职人文教育中的引领作用,并成为高职人文教育的重要突破口。
2.人文素养对法律教学的影响和作用。
将人文素养的培育融进法律课的教学当中,有意识地在教学当中影射人文素养方面的培养内容,同时提升法律与人文教学的教学效果。在法律课中,突出育人的主题,注重对学生的人文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观、道德观、价值观,建立健康的法律职业素养。对比传统的法律教学只注重培养相关的职业法律技能相比,更为科学,全面,与现今创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更加相符。在法律课的教学中结合人文教育,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分析法律案例、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能得到更多的精神素养上的收获,即通过一些直观的案例、反面的教训,让学生明白在社会上缺乏人文素养而误入歧途的可怕,同时从中感悟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该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更好的遵守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让学生从自我内心出发进行自律和自我修养。这样,高职院校才能更好地将学生培养成为有道德、有担当的法律职业者,从而负责任地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法律职业人才,以此逐步改善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三、结语
通过以上对高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人文教育的现状与困境的分析,使我们明确意识到在如今的法律高职教育中,除了开设专门课程进行人文教育,还需要在法律教学过程结合职业人文教育内容,使课堂教学内容更具人文性、时效性、多维性和动态性,跳出传统教学模式的模板,引导学生,将学习法律教学的有关知识与提升个人人文素养有机结合。通过这种人文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有效结合,真正为社会培养出有素质、有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从而逐步解决目前的高职法律教学困境。
作者:李悦 单位: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斯托雷法官的《美国宪法简述》就属于后一类教材。他在书的序言中写道,这本书不仅可以用作私人阅读,也适用于作为中学以及高等院校的教科书(Story,1842:1)。在书中他对美国的宪法及其修正案逐条进行介绍,并对每一法条背后隐含的立法意图做了简要说明。他还在书的附录中囊括了其它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包括独立宣言、华盛顿的告别演说、议会条例等。他在书的结语中写到了他的目的:“如果这本书能够在青年一代中激起他们对国家的热爱、对自由不可抑制的渴望、以及对宪法极大的尊敬,那么作者的期望就达到了”(Story,1842:269-270)。斯托雷希望通过这本书使青少年尊重宪法以及宪法所代表的价值观。这些早期的教材中所体现的价值观包括平等、自由、爱国,还包括一些中产阶级所崇尚的勤劳、诚实、正直等美德。当时存在的其它教材基本上也是这两种类型的综合,这些教材都没能引导学生深入考察并独立思考宪法中所蕴含的基本法律原则。到19世纪晚期法制教育的视野更宽广,同时开始注重地方立法的学习,而且更强调法律的实际功能而不是形式。学校意识到了它们在培养合格公民过程中的重要角色,而通过法制教育刚好能加强学校这方面的作用。经历了世界大战之后,学校意识到培养爱国公民的紧迫性,进一步加大了法制教育的投入,出版了各色法律知识教材。不过由于教学方面的指导缺乏,教师们几乎没有接受过这类课程讲授的训练。当时关注这个问题的贝内特教授提出了教学指导方面的理论和技巧,并且建议将宪法知识引入生活。他建议从对宪法文本进行仔细研读入手,经过分析解释以后,最终鼓励学生对宪法不足之处提出理性批评(Bennett,1935:194-234)。但遗憾的是他的设想当时并没有得到贯彻实施。从早期美国法制教育的历史背景来看,对于一个新独立的国家而言,宪法是建立国家机制的基本文件,与政府基本职能有关的知识受到高度重视,而法制教育刚好能实现这一功能。于是加强国民对宪法的理解和尊重被提上了日程,这段时期各州政府纷纷立法加强知识的教育也证明了这一需要。美国法制教育的初级阶段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从美国独立直到20世纪初期约两百年时间里一直维持着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教育方式。这些早期法制教育在内容上主要关注的是宪法和政府机构组成,而主要学习方式以法条记忆为主。其缺陷在于:第一,使用的教材过于死板教条,未能把宪法当作动态的、和生活息息相关的事物来看待。没有帮助学生从系统上去理解这些法律制度相互关系如何,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中生活应该具备怎样的技能,以及如何运用这些知识。第二,所有的教材都表现出一边倒的观点,体现出对宪法的极端尊重和盲目服从,并不鼓励对宪法进行质疑、质问,只限于对法律条文事实上的了解,没有对学生提出进一步要求,去思考为什么会设立这样的法律制度,其不足之处在哪里。但实际上有益的批判性思维才更有利于透彻理解这些法条的内涵。进行批判性思维方面的训练,不是为了培养学生参加法庭辩论的技能,而是使他们在面对不同观点时知道如何有技巧地检视和选择。简而言之,早期美国法制教育的目标局限于具体法律知识的学习,而未能让学生掌握运用法律的能力,因此无法在学生遇到具体问题时提供可用于解决问题的工具和方法。然而值得肯定的是,法制教育在美国很早开始就受到了关注,而且也确实向青年学生传递了重要的信息。这已经为20世纪中期开始的法制教育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美国法制教育的改革阶段
20世纪50年代开始,法律界和教育界都开始思考将法制教育纳入通识教育,主要目的为了进一步推动青年学生对当前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这一观念逐步发展具体化为如何教育学生处理身边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包括批判性思维的技能以及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这些是早期的法制教育所欠缺的部分。在20世纪下半期这种观念的影响迅速扩大,许多法制教育项目在全美范围内如雨后春笋般开展起来。1953年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保罗•弗洛因德在华盛顿大学发表演讲标志着这一时期的开始,引发了关于法制教育潜在功能的广泛讨论。尽管弗洛因德教授在演讲中主要讨论的是法律在大学阶段中的教育,他的演讲却推动了法制教育在所有教育阶段的全面展开。他说“一所高校如果未能在通识课程中提供法律思维的指导,那么它就忽视了教育的全面性”(Freund,1953:379)。他认为传统高校中的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远远不够的,他呼吁学术界进一步探索法律课程在高校中的更广泛作用。他强调他所提倡的法制教育“不是为了教会学生诸如如何背书支票这一类实用的法律技能,如同开设科技通识课程的目标不是为了教会学生如何修理汽车。尽管另外有律师等法律专家可以为我们提供服务,但某些涉及我们安全、自由等切身利益的知识的学习是不可以转嫁给他人的。”(Freund,1953:368)弗洛因德观点的核心是成功的法律思维教育是全面的通识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一观点拓宽了当时人们对法制教育的认识。尽管法制教育课程多少都教会学生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工具,但最终目标不应当仅仅为了完成有限的、特定的工作。一个重要的目标应该是向学生呈现完整的法律制度,将其中使用的批判性思维技巧传授给他们,使学生更成功、更有学识地在法制社会中行使职能。尽管弗洛因德的观点也有其局限性,但他的倡议确实打开了大家的眼界,并且标志着法制教育新时代的到来。他的观点引起了很大反响,例如1955年召开的“关于在文科通识课程中教授法律的圆桌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华盛顿大学教授托马斯•艾略特引用了弗洛因德的论述,进而指出了当前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他指出尽管过去的几年里,许多学校开设了司法程序有关的课程,但是大多带着敬畏的态度,或者说至少不是批判性的(Eliot,1956:1)。他提议大学的法律通识课程应该是对现有法律制度更为现实的描述,包括现有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压力,他倡议法制教育要摆脱过去的形式主义途径。20世纪60年代美国兴起了新社会运动,将注意力转移到贫困阶层的社会生活状况,关注如何为他们提供应有的帮助。这一时期的法制教育发展受到这种思潮的影响,被看作帮助这些弱势人群通过教育了解他们应有的权利,并且懂得应用这些权利来保护自己的重要手段。当时的文章指出“在向弱势群体提供的法律援助中,重要的不是有多少律师加入了法律援助事务,也不是政府提供了多少法律援助资金,因为就这些人群的数目来看,通过法律援助帮助所有低收入人群解决法律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途径是通过大规模的预防性教育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Har-rington,1969:339)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援助团体意识到了对其目标人群进行教育的重要意义,而且接受法律教育的人群越广泛效果越好。这段时期大家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制教育的作用和意义,有的从大学通识教育的角度,有的从弱势群体保护的角度,总体来说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大家都认为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不足以满足当代要求,社会需要的不是形式上的法制教育,而是对法律制度的深入了解,因此积极探索新的法制教育形式成为当时的迫切需求。
三、美国法制教育的规范化发展阶段
当美国遭遇越南战争、水门事件等社会危机之后,公民教育问题再次受到关注。美国法制教育之父伊萨多•斯塔认为新时期的公民教育应加强五方面内容的学习,包括:自由、正义、平等、财产以及权力,才能应对新的社会危机带来的问题(Alexander,1993:67)。在他的倡导下,美国开始了法制教育运动。这次波及全美的法制教育运动最终促成了1978年美国《法制教育法案》的颁布,正式确定了法制教育的名称和定义,并最终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伊萨多•斯塔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将法律教学应用到社会知识课程中,他发现法律知识的教学可以将学生从课本上肤浅的论述带入到价值冲突的实际场景,帮助学生建立当前社会所认可的价值体系,并应用到决策判断中。因此,他积极倡导通过法律学习来改善公民教育。根据斯塔的话,法律学习旨在“通过教导青年人了解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系统,以改善公民教育,给青年人提供另一种理解社会的方式和一些可以使他们参与制定和改善法律的工具”(Williamsonetal.,1997:8)。1962年两件事进一步促成了法制教育框架的形成。一是公民教育基金会学校项目主管明娜•波斯特•佩泽代表基金会向美国社会研究委员会(NCSS)提议,加强权利法案在学校的教育。美国社会研究委员会连同公民教育基金会在马萨诸塞州召开研讨会,形成名为“加强中学权利法案教育的计划”的报告,报告是一份围绕自由、公正、平等等价值观为核心,以案例教学的方式开展公民自由教育的全面规划,这份报告产生了广泛影响。另一标志性事件是同年在佩泽的斡旋下,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雷南在1962年美国社会研究委员会年会上发表演讲,题为“权利法案的教学”。这一演讲确立了权利法案在早期美国法制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并促使教育者从背诵教条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方式向案例型教学方式转变。此外还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模拟法庭以及情景教学来学习解决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的价值冲突问题。1963年美国社会研究委员会、美国政治学协会、美国法学院协会以及公民自由基金会达成共识,认为权利法案案例及其基本原则的教学应在全国受到重视,于是联合成立“权利法案教育全国大会”,全国大会的成员包括多名最高法院以及巡回法院法官、高校校长、法学院院长、教育学院院长,法学、政治学、哲学、教育学各专业教授,以及市民领袖。在大会的影响下,1963-1964年间全美各高校纷纷开展了大量关于权利法案的研讨会、讲座、培训课程。1965年,大会和美国顶尖教育研究机构哥伦比亚大学教师学院合作设立“美国自由研究与教育中心”,中心先后组织过教师培训,知名学者研讨会以及多个研究项目,为推进法制教育的发展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在接下来的70至80年代,法制教育在全美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尤其1978年《法制教育法案》颁布之后,全美涌现出无数为青少年提供的循序渐进的法制课程,覆盖的教育阶段也扩大到从小学到大学的全部教育阶段。美国学者如此形容这番景象:“孕育了三百多年的法制教育的种子终于破土而出了”(Alexander,1993:68)。在这期间,全国开展了各类大大小小的法制教育项目,包括“街头法律”这样由司法部支持的全国范围的大型项目,也包括遍布各城镇的小项目,法制教育由此在美国得到普遍的重视并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这一阶段法制教育的蓬勃发展和美国司法部、美国律师协会以及诸如国家公民教育中心这样的民间机构的促进是密不可分的,这些机构与部门直到今天仍然是美国法制教育的主要推动力量。
(一)美国司法部
美国司法部预防青少年犯罪办公室是积极参与法制教育的主要政府部门。预防青少年犯罪办公室的动机很明确:“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在于它教会学生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如何运作,理解了法律及其用途的人通常会更尊重法律,而不至于产生违法行为”(Speirs,1985:1-2)。1978年通过的《法制教育法案》为国内法制教育项目的资助提供了政策保障,之后美国司法部先后资助过美国律师协会青少年公民教育委员会、国家公民法制教育学院、国家公民教育中心、宪法权利基金会等机构开展的法制教育项目。项目开展的初期,司法部工作重点在于研究探索在各地全面推广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做法;第二阶段发展的重点转移到项目成果的准确评估,以及将法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课程体系;第三阶段司法部则关注如何尽可能地扩大项目的支持者和参与者,并在更大的范围内让各层次学生收益。司法部在这些项目中主要提供财政支持以及发挥作为信息交换中心的功能。
(二)美国律师协会青少年公民教育特别委员会
委员会是司法部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法制教育信息中心,委员会的宗旨是使青少年在理解国家法制的基础上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委员会经常一些关于教授某一门课程的具体经验、法制教育最新的发展趋势之类的信息资料。委员会还了一系列“法律动态”,涵盖了例如婚姻、性别歧视、投票选举等与大部分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几百个法律问题,提供具体讨论这些话题的教学资料。
(三)国家公民法制教育学院
国家公民法治教育学院开展的“街头法律”项目是美国最知名的法制教育项目。这个项目最早是1971年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发起的,由一些乔治城大学的法学专业学生到华盛顿特区的高中讲授法律相关知识。项目发展到后期成立了国家公民法制教育学院,将乔治城大学的经验推广到其它地区。然而国家公民法制教育学院的设立并不仅仅是为了复制乔治城大学的实践,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说,是为了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他们用更简单、明确、有趣的方式阐释法律,帮助学生发展公民技能,培养对待法律及法制的积极态度。这个项目一直持续到今天仍在运行,范围甚至扩展到美国以外的地区。每个高校的“街头法律”项目都采用了不一样的运作方式,以耶鲁大学为例,可作管中窥豹。耶鲁大学中有兴趣参与项目的学生会事先接受一学期的培训,为下学期从事教学做准备。一学期培训结束后,这些新培训出来的大学生教师就前往各地中小学,他们通常在那里开设半学期课程,课程名称并不固定,大部分法律知识课程包含在公民课里,同时也会开设一些其它更为专业的课程,比如商法或美国历史等。讲课的学生一般2-3人一组,每周讲授3-4天,其余课程时间由学校的全职教师承担。兼职教师需要承担全部教学工作,包括讲课、设计和批改作业、测验以及期末考试和评分。学生的最终成绩是由学校的全职教师决定的,他们会在兼职教师评分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成绩确定最终成绩。学期结束后,兼职教师需要向项目负责人提交一份报告,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描述和评价,凭此他可以换取两个学期的学分。“街头法律”项目与美国国内50所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包括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杜克大学等著名高校,业务范围还在进一步扩展。“街头法律”项目网站2013年统计数据显示,项目的运作资金中政府拨款份额最大,占34%,主要来自美国国务院、教育部、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等,其次为律师事务所资助,占29%,其它来源于其他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四)公民教育中心
中心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以及提供教师培训,帮助地方机构改进法制教育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公民教育中心还致力于开发法制教育课程,计划从幼儿园开始到高中阶段结束,循序渐进地在不同年龄阶段的社会与人文课程中融入法律相关内容。
(五)宪法权利基金会
宪法权利基金会是1962年成立的民间机构,也是早期法制教育的主要推动者之一。它主要为中小学阶段的多种课程提供培训和教学资料,其中培训内容包括模拟法庭竞赛、青年领袖项目、权利法案教学,课程资料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刑法、宪法修正案、商法等。
四、评价与启示
一、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误区
简而言之,就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德育”、“智育”之争“。德育”中的重要内容“道德”本身是具有知识属性的“。知识构成道德的基础,在人的德性培养中,如果缺乏了知识基础,人的德性就会流于空洞的善的意愿和善的情感。”将“德育”与“智育”割裂开来不仅不利于“育人”目标的实现,反而会造成伤害。因此,有学者认为,高校思政课应追求“德育课与智育课的统一”,不应割裂高校思政课德育价值和智育价值的内在统一性。高校法制教育也应努力实现“德育”与“智育”的有机结合,以期更好地实现“育人”目标。
二、课程融合对高校法制教育目标的影响
1.高校法制教育目标
法制教育的定位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决定了法制教育的目标。作为高等学校法制教育主渠道的基础课,在其2013年修订版教材中明确提到,“《基础》课是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课程。”“法律素质是指人们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素养和能力。”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为根本目标。”综合而言,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就是通过整体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使之成为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为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部、司法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小学、初中、高中、大学阶段的法制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高等学校,该意见要求“,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学生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可以说,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开展,需要贯穿大中小学全过程。实现法制教育目标需要强有力的保障和政策支撑,那么作为法制教育重要一环的高校法制教育在课程融合背景下是否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2.课程融合对高校法制教育目标的影响
如果说高校法制教育被置于“德育课程体系内”是因为“育人”的价值追求,基础课中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育人”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制教育在德育定位背景下的课程融合之中,由于得不到有效保障和支撑,对法制教育目标实现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如下:(1)学时得不到有效保障。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学校要保证法制教育时间,不得挤占、减少法制教育课时和法制教育活动时间。”但实际情况是,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规定,专科院校设置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3学分,按照多数学校1学分等于16或18个学时折算,该课程总学时大致为48或54学时,其中还包含着并不一定能够落到实处的实践学时。在高职院校能够具体落实到《基础》课实际理论教学的学时往往为30多学时。在总学时比较有限的情况下,教材中的法制教育能够得到的学时往往是由授课教师根据授课进度和自身知识结构随机掌握。有学者就认为“在课堂教学中许多老师直接用于法制教育内容的时间甚至不足10学时。”那么,法制教学到底需要多少基本学时,才能满足其目标要求不得而知。(2)师资得不到有效保障。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力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门的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班,在其他各类教师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在1995年,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更是明确要求,法制教育“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高等学校要根据法律基础课教师配置的要求配齐专、兼职任课教师。”但在课程融合的背景下,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多由非法律专业且未经过系统培训的思政课教师承担。在法律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的情况下,任课教师在法制教育中存在着不愿讲、不敢讲的情况。缺乏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特别是缺乏法制培训使得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师资难以有效实现法制教育的目标要求。(3)教学研究难以得到保障。法制教育既不能等同于思想道德教育,又区别于法学教育,需要开展专门的教学研究。在实际工作中,高职院校的所设思政课部一般按开设的三门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分设不同的教研室,法制教育属基础课的一部分,一般属于德育教研室,其工作重心在思想道德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法制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由谁来具体负责并不明确。且法制教育虽有别于法学教育,但又需要不断吸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需要与法学研究进行必要的交流与沟通。在现行框架下,承担法制教育的高职教师作为思政教师缺乏与法学研究平台沟通交流的机会,难以通过沟通交流得以提升。由于缺乏专门的团队,缺乏与法学研究沟通交流使得法制教育研究相对滞后,法制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说服力都有待提高,由此影响到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需要“明确学校法制教育带头人和业务骨干”,但在实践当中还未见落实。(4)法制教育实践环节难以得到保障。虽然课堂教学是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但法制教育仅仅依靠课堂教学还不足以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鲜活,法制教育的实践环节也是不可或缺的。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增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鼓励学校组织模拟法庭、法制征文、法制绘画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学校建章立制过程和社会公共事务,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但在课程融合背景下,《基础》课的教学重点、任课教师的专业背景决定了实践活动、第二课堂往往围绕思想道德教育而展开,法律教育实践环节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数量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进一步影响到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结论
高校法制教育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德育定位,为了更好地实现“育人”的目标,高校法制教育应努力实现“德育”与“智育”的有机结合。当前,以“德育”定位为出发点的《基础》课课程融合,试图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来强化其“育人”效果,但由于在制度设计层面往往针对思想道德教育,使得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保障和必要的支撑,制约了法制教育的有效开展,严重影响到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
作者:熊波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求,我国确定采用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通过各种途径以及形式管理国家事务,逐渐实现社会主义民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但是人们并不会自动出现民主的法制思想,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我国公民自身法律意识比较单薄,我国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只有大力开展法制教育才能实现法制教育工作。学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换届,想要最大程度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权益,还需要充分了解法律,大学生是社会成员文化素质较高的人群,这对法律方面的要求也较高,只有加强大学生法制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供保障。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高等院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科学技术得到了很大的进度,传统的知识结构和教育方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当前社会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创造性思维和创造能力,同时也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法律修养,法制观念是人才的必要条件。大学生法制观念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求,高校大学生在毕业后融入到社会中,并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学生只有掌握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
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已经经过了好几个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中已经开始出现各种负面思想,这些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有很多的要求。20世纪末期我国把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作为高校法制教育的核心,到21世纪初期有大学生法制教育开始逐渐完善,但是当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我国高校教育对法制教育不够重视,法制教育归属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法律技术的内容被严重压缩,虽然知识足够,但是地位明显降低,教学内容不够充实。另外思政教育工作并不是专业课,学生不够重视,很少主动关注新闻,教学缺乏连续性。法律基础课程课时较少,学生在学习中就比较困难,教学效果不是很好。高校法制教育存在内容编排不合理的情况,相对缺乏生动性,学生在学习中内容比较广泛,影响教学的有效性。另外教学内容也是相对比较广泛,内容不够详细,主动学习的学生非常少。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教学手段单一化的情况,教学形式局限在传统教学模式中,缺乏行动导向能力,很多高校很好实用校园网等教育方式,不能向学生提供足量的社会实践活动,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改革遵循的原则
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改革需要遵循目标与内容相一致的原则、教育与自我教育相一致的原则、理论实践相结合等原则。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制观念相对而言比较缺乏法制教育理念,在教育中需要有意识的转变教育模式,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引导公民养成守法精神,探索更加适合我国发展的法制教育体系。法制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曾部分,在教学中需要全面提高法律意识,进一步明确行为的合法性,在提高教育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大学生的自我教育。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修正自己的行为,更深层次的理解法律,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法制教育中。我国虽然非常重视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但是社会中的各种思想,影响了学生的法制教育,学生很少有机会参与到实践中,部分学校过分强调法律知识的普及,影响法制教育的实效。高校在法制教育中需要注意引导学生自觉地身体力行,学会采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采用多样化的社会实践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四、改革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针对以上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加强法制教育。
(一)提高法制教育的地位。
受到我国传统法制教育的影响,我国一直存在重视道德教育轻视法制教育的认识,在社会中还存在很多就很多人轻视法制教育。从理论上来说,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密切相关,但是也需要看到,两种教育存在很大区别的。道德教育强调自律性,而法制教育则是重视强制性。高校在法制教育中只有结合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教育效果。当前高校大学生普遍重视道德教育,认为法治教育就是道德教育的从属品,这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在高校的法制教育改革中需要把法制教育独立起来,并确定相应的配套教育机制,避免法制教育边缘化。从当前的教育体系来进行分析,目前法制教育属于思想政治政治教育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的教育,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法律制度教育,导致法制教育没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法制教育虽然也存在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是需要看到两者之间并不能等同,因此高校需要借鉴国外法制教育的成功经验,加大法制观念教育,使法制教育独立出来,形成自己的教育体系。
(二)改革法制教育内容。
当前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内容存在很多的问题,过分强调宣传法律条文以及守法意识的教育,学生的积极性不高,另外高校社会实践与法制教育结合不够,学生很难以参与到法律具体实践活动中,难以形成学生自己的观点,改革法制教育是必要的措施。具体而言,大学生法制教育需要联系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大学生的发展特点,强调内容的针对性,在符合我国法制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下,有意识的拓展教学内容,向学生讲述进入社会后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法律知识等。另外社会生活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避免学生对法制的观念认识失误。当前高校大学生普遍重视网络以及就业等问题,因此需要向学生讲述一些劳动法等内容,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践性和实效性。
(三)改进法制教育方法。
在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中,不仅需要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传统的课堂教育方式难以使用社会的发展。高校需要积极创新法制教育理念,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理论,逐渐将法律素养刻到学生内心中。在法制教育实践中,高校课堂教育中可以尝试案例模拟的方式,强调师生之间的讨论,鼓励学生通过讨论等参与方式,与专业的教师进行沟通,为学生营造热烈的课堂学习气氛。在教学中,教师还需要结合社会现实进行点评分析,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实现法律教学的目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需要有意识地开展与师生之间的案例,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在案例的选择中需要有意识的选择与学生相关的案例,如刘海洋杀熊事件等,引起学生之间的共鸣,充分调动学生运用法律范畴的积极性。另外高校也可以利用学生会等开展实践活动,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四)加强法制教育师资建设。
提高法制教育师资建设还需要具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建设,当前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相对比较薄弱,有条件的高校可以由法律专业的教师来担负教育工作,若是办学条件不足还需要充分提高师资力量,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还需要不断进行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提高高校法制教育的专业化水平。另外教师在教学中还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坚定自身的法律信仰,为学生的学习树立榜样。
(五)开展丰富的实践活动。
基层性特色建设指法学专业以培养服务基层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通过加强对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等教学,使法律人才掌握基层法律实务基本技能,以适应基层法治建设需要的行为与过程的总称。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加强及法学专业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大部分法学专业生会选择到基层就业。同时,随着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战略的推进,区域基层社会法律实务部门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武陵山片区经济欠发达,教育发展滞后,条件艰苦,基层法律实务部门人才流失严重,这导致武陵山片区基层单位法律专业人才更加紧缺。因此,强化武陵山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基层性特色建设,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强化高校社会服务能力,增强毕业生服务基本社会信心与提升其就业竞争力的基本路径。随着教育法治和依法治校的推进,武陵山片区基层教育纠纷大多都会诉诸法律途径,教育法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就教育法学课程来说,加强基层性特色建设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开设教育法学课程,加强法学专业学生服务基层的信心与决心教育。因为武陵山片区基层条件艰苦,需要法律人才具有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信念与决心。教育法学课程通过对武陵山片区教育法律实践的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参与武陵山片区法治建设、甘于为基层法律事业奉献的信念以及吃苦耐劳的精神。(2)在教学内容上,增加有关武陵山片区基本社会教育法律纠纷及解决的教学内容,使其掌握区域教育法治、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语言等地方性知识,使其能胜任基层社会法律工作需要。(3)在教学实施上,通过引导学生参与武陵山片区基层社会教育法律的调查及法律实践,以社会真实案例为蓝本进行模拟法庭教学,不断提升学生对法案的认识和分析能力,着重培养学生具有解决基层教育法律问题的法律思维和职业技能。(4)在教学效果评价上,将武陵山片区教育法制知识与问题分析能力纳入课程考试范围,重点考察学生解决基层教育法律纠纷所需的法律思维和基本技能。
二、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实践性特色建设
实践性特色建设指为增强法律人才服务地方基层社会能力,通过有效利用地方法治建设资源,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实务能力等训练,以适应地方法治建设需要的过程与行为。法学实践教学是为了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学理论教学相配合,着重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⑤。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内容,而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品质就是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技能,具有解决基础法律纠纷的综合素质,因此,加强实践教学是优化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需要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保障。作为与武陵山片区有着血脉关系的地方高校,其法律专业应以培养适应与服务区域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基本目标,加强法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性特色建设是实现该目标的基本路径。教育法学属于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等交叉性学科,主要研究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及教育领域纠纷解决等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加强教育法学科学实践性特色建设对于提高法律人才实践能力极为重要。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特色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建设:(1)在学生培养上,围绕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统筹安排教育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操作能力在教育法学课程培养能力体系中的核心地位。(2)在教学内容上,将理论与实践、知识与技能有机结合,结合教育法基本原理进行教学,增加武陵山片区教育法制实践与典型案例等教学内容,适当增加实践教学内容与时间。(3)在教学方法上,结合教学内容,系统采用案例分析、社会调查、诊所教育、模拟法庭教学、研究性实践教学等方法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4)充分利用专业实践基地教学资源,发挥其在学生教育法学课程实践能力综合培养与检阅方面的功能。(5)在课程考核上,增加实践能力在教育法学课程中考核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激励与考核机制。
三、本片区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实践性特色建设的关系
加强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与实践性特色建设的协同性与整体性,是建设实践中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因此,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1.地方性、基层性是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着力点。
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凸显,关键在于地方性、基层性。只有加强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才能有效彰显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优势与特色,才能使培养出来的法律专业人才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是核心内容。其中,地方性特色建设主要目的在于凸显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服务区域指向;基层性特色建设主要目的在于凸显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指向与服务区域。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应以满足区域发展法律人才需求为旨归,不断加强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才能推进特色发展,提升竞争力。
2.实践性是推进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基本载体和重要路径。
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需要通过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来体现,实践教学是地方基层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不断强化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是实现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科学路径。可见,实践性是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基本载体与实现的基本路径。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应主要落实于法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目标、内容、方法及评价体系之中。
3.“三者”统一于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之中。
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实践性特色建设目标、内容及侧重点有所不同,但这三者是统一的整体,应服务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也就是说,这三者之间要以培养服务区域发展人才为指引,充分利用武陵山片区法律培养资源,加强法律人才服务地方基层的理想与信念教育,加强法律人才的实践技能培养,从而培养“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服务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战略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只有将这三者统一于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才能使其建设形成合力,以避免建设的零碎化、片面化。
四、完善本片区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保障机制
1.完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是加强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关键问题。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大多与其他高校大体一致,缺少特色。这不仅导致法律人才培养规格同质化,而且影响到法律人才对区域法律实务的适应性和课程特色建设的推进。为保障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顺利推进,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应尽快完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1)基于加强内涵建设与基层地方法律人才需要特点,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武陵山片区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2)优化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第一,就法学专业的特点来看,实践教学对于强化法学学生的经验能力是远远高于理论教学的,客观上要求法学专业教学体系中应分配适当比例的实践教学⑥。依据法学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的特点,适当增加课程实践教学与训练的内容。第二,适当压缩理论教学课时数,增加诸如基层法律实务实训、法律谈判技巧与社会热点法律实务问题研究等实践教学课时数。第三,在加强现有法学专业基本课程特色化建设基础上,适当增加有关武陵山片区习惯法与民族法律传统、基层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武陵山片区区域法制建设等本土性课程。第四,改革培养模式。增加武陵山片区有关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选修课,充分发挥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在实践能力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大学最宝贵的智力资源,是大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性条件⑦。构建一支熟悉武陵山片区法律实务、具有较强理论修养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是推进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课程特色建设的基本保障。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普遍存在法律实践经历欠缺、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制约了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法律教师队伍实践能力培养,通过支持法学专业教师到实践部门脱产进修与挂职锻炼、鼓励其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积极开展武陵山片区社会调查等途径,提高其对武陵山片区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实践教学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武陵山片区基层法律实践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并通过教学理论培训等形式提高教师从事实践教学的理论素养。同时,建立法律专业学生校内与校外导师协作培养机制,构建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制定法学专业培养课程体系、培养计划和毕业论文选题等机制,形成培养合力,共同培养人才。
3.推进教材特色建设。
教材是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基本载体,加强专业教材特色建设,是推进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重要保障。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对法学专业教材特色建设重视不够,特色建设成果少,成为制约法学课程特色建设的瓶颈。因此,加强教材特色建设极为重要。(1)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可在遵循普适性教材规律基础上,编写适合于培养面向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补充性教材。(2)编写具有区域特色的诸如武陵山片区习惯法与民族法律传统、基层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武陵山片区区域法制建设等本土特色教材,以使学生系统掌握武陵山片区基层法律实践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4.健全基层实践教学基地。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训练法律人才实践能力、检验实践教学有效性的核心场域,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保障。为加强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的地方性、基层性与实践性特色建设,在武陵山片区不断加强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必然选择。这不仅有利于通过基层实践教学增强法律专业学生对武陵山片区法治发展的直观印象,也有利于增强其服务基层社会的使命感和实践能力。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实践基地建设存在制度不规范、合作机制松散、实践教学效果不佳等问题。健全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推进课程特色建设的重要保障。(1)应加强其基层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制度建设,就法学专业实践基地管理体制、机构、实习教学、利益分配及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2)加强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功能建设。健全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在专业见习、专业实训、专业实习中的实践操作技能示范、训练与实战中的功能,健全实践基地指导与学校指导的协调机制。(3)健全实践教学基地质量管理机制,促使基层实践基地对实践教学成绩评定、效果评价及质量管理规范化。
5.创新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机制。
(一)我国法律教育混杂发展的源流分析。
我国真正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始于清末,而从清末以来的我国法律教育是通过不断移植各种外来法律文化的结果,以致于我国的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呈现出混合性与多样性的特色。l9世纪后半叶,我国最早举办的几所近代大学法律系科(如1895年设立的天津中西学堂、1898年设立的京师大学堂等),主要是以英美或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教育为蓝本的。l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以学习与模仿日本为主。如1905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到1909年,全国共有法政学堂47所。这样,清末的法律教育就出现了大学堂(可以说是综合性大学)的政法科与专门的法政学堂同时并举的办学机构。而这种在大学之外广设法政学堂的体制就是模仿日本法律教育体制的产物,法政学堂无论是课程设置、教材还是师资均深受日本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的法律教育更具有大陆法系的特色。⑧
民国时期,在北京政府期间(191l—l928),法学一直是最热门的专业。法政学校以突飞猛进的速度继续得以发展;在法政学校之外,综合性大学的法科也是最热门的专业;此外,自1910年清政府垄断法律教育的局面改变之后,民间法政学校和教会大学等私人法律教育机构也得到了迅速的扩展,如191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l5所法政学校。当时具有代表性的私立法学教育机构主要有1911年创立的朝阳大学及1915年创立的东吴大学比较法律学院,且这两所私立大学的教学风格与特点不完全一样,其中东吴大学比较法律学院主要采取的是美国式的法律教育方式,而朝阳大学主要采取的是欧洲大陆的法律教育方式,注重法典的学习。法政学校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这与北京政府对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有密切关系。据北京政府1915的法律规定,司法官、律师成为了一种需要考试的职业领域,但是,它又规定法政学校三年制的毕业生、法政学校的教师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可以免试。这一规定,一方面使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得以结合,这是其进步的一面,但同时它又使受过法律教育的人享有不经考试而出任候补法官或充当律师的特权这种免试特权就等于使法政学校本身即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许可权。这是当时法政学校得以快速发展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法政学校得以泛滥还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即当时兴办法政学校的规定仅有课程设置的要求,而没有对师资、图书及校舍等作出最低标准的要求。这就为少数借兴办法律教育之名以谋取利益之实之人提供了商机。另外,当时的办学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色,由过去的公立法学教育机构转变为公立与私立的法学教育机构相并存的格局。蔡元培先生曾经对这种专门学校与综合大学并立兴办法学教育的体制表示过异议,认为“两科毕业之学生服务于社会,恒有互相龃龉之点”,并提出设立单科法律大学的改革建议(后未被采纳)。
介于法律教育的泛滥,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布了《大学组织法》与《专科学校组织法》,规定法律教育机构限于大学法学系(院)和独立学院两种,不得设立法律专门学校或法政大学已经设立的,限期停办。因而自清末形成的大学法学院(系和法政学校并存的局面得以取消。这一举措,无疑有利于节约教育资源与统一法律教育的最低标准。此后,随着一系列与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相关的法律的出台(如《考试法》、《法院组织法》),司法官的考试成为一项固定的、全国性的制度,从而使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得以结合起来,法律教育机构与法律教育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然而,由于当时对法律教育的宗旨及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以致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参差不齐,且“官场之贪污,政治之勾结,许多造乱之源,常归咎于‘文法”’④,因而后来出现了对法律教育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人为过火限制的不合理现象。
总之,自清末至新中国成立,我国法律教育从办学层次(大学法学院系与法政学校并存)、具体的办学形式(公立与私立并立)到培养模式(美国式与大陆或日本式),均呈现出多元化的特色。
新中国成立以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我国对旧的法学教育体制不分好坏一律加以了清除。与此同时,新中国的法律教育开始“以苏为师”,照抄照搬苏联的模式,并创办了一批专门的法律院校,而且综合性院校也建立了法律系,因而又出现了并存的局面。期间,由于法制被严重破坏,法律教育几乎全部被取消。从7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实施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恢复与加强,法学教育重新得以建立与发展。大学法学教育的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模式有些类似(如招收的对象为高中毕业生,教学内容兼具人文教育与法律教育,教学方法主要为讲授法等),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但是,我国现今法律教育最为积重难返的问题是法律教育的不统一,具体体现在法律教育的构成、类型与性质的多样化、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层次化、法律教育办学机构的多渠道化、法律教育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二)我国法律教育不统一的现状分析。
首先,法律教育的构成、类型与性质呈现多样化。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同时并举的多种法律教育构成的从法律教育的类型与性质来看,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既有学科教育,又有专业教育;既有脱产,又有半脱产和业余教育;既有正规教育又有非正规的教育。
其次,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层次呈现出多样性。这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从法律人才培养的纵向层次来看,我国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与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与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律中专与大专的教育;二是从法律人才培养的横向层次上来看,呈现出多头并举、犬牙交错的状况。如在高等法律教育本科阶段,又增设有辅修、双学位、第二学位教育;成人法学教育中包括短期培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专业证书教育、专业继续教育、成人法律专科、“专升本”和“高起本”教育;研究生教育中除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之外,从19%年开始又新设了法律硕士教育(其中又有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攻读的法律硕士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攻读的法律硕士之分),另外,还有研究生课程班教育。
再次,法律教育的办学机构呈现多样化特色。这也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一是从横向层次即从兴办法律教育机构的种类来看,既有高等教育机构又有非教育机构,还有行业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形式。二是从纵向层次来看,上述三种类别兴办法律教育的机构各自又是政出多门的。如我国高等教育机构中兴办法律教育者是多元化的。既有教育部主管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又有司法部所属的法学教育系统,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五所政法院校;还有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所属的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还有地方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以及各种各样的民办大学中的法律院、系。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国普通高等法学院校、系已有300多所。我国兴办法律教育的非教育机构的类别也在不断增多。如各级党校设立的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司法机构设立的各级法官学院与检察官学院。行业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如高等院校法学院与法院、检察院或公安部门联合办的各层次的法律教育。2002年司法部委托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在司法行政系统启动了法律专业”专升本”远程函授教育工作就属于此类型。
第四,法律教育的办学形式与招生形式的多样化。其中普通高等法律本科教育主要采取的是全日制的脱产教育;研究生教育主要采取的是全日制的全脱产教育、半脱产教育与业余教育等形式。成人教育的办学形式更是五花八门,主要有普通高校中举办的法律函授、夜大、自考教育、远程教育等形式,独立设置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政法干校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培训机构以及广播电大、业大与职大等。招生形式同样体现了多元化的特色,除有“计划内招生”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计划外招生”。
二、我国法律教育混杂的成因分析
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之所以会出现无序的状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兴办法律教育的目标不明确,这是导致我国法律教育得以混杂发展的根本原因。兴办法律教育的目标不明确,是指对通过法律教育到底要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没有弄清楚。而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这本应是兴办法律教育首先予以明确的一个问题。因为法律教育的目标,是整个法律教育发展的核心,如果法律教育的目标不能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培养规格、培养方式与方法等方面的定位,从而使整个法律教育的发展会迷失其方向。当然,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应依据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的状况、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程度以及法律教育自身的规律来确定。如前所述,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是从国外移植过来的,但是我国仅移植了西方式法律教育的形式,没有把兴办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真正移植过来,因而我国自清末以来对为什么要举办法律教育,举办法律教育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始终未能确定出一个相对稳定的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以致我国过去的法律教育的发展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与混乱性,并先后反复出现了前述要么一味的提倡法律教育而不知法律教育的腐化,或一味的蔑视法律教育而不知法律教育的重要”的现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世纪9o年代以来,法律教育虽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法律教育与司法实践及其实际的需要长期相脱节、相分离,没有确立一个明确的法律教育的目标与理念,因而对于应培养具备什么素质、什么规格的法律人才、培养多少等问题没有得到具体的整合,这是我国的法律教育政出多门的根本原因。
(二)法律教育长期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没有构建法律教育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使法律职业长期处于非专业化的境地,这是导致法律教育混杂的直接原因。由于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司法从属于行政,在地方,基层各级政府都是行政官员兼理司法,因而我国长期不存在一种将法律教育作为司法官任职资格的体制,法律教育长期处于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态。如前述我国从清末才开始兴办的西方式意义的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不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之前的学历教育,当时就读法政学校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从政所需要的~般性学历,因而兴办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本身是相脱节的。在民国时期,虽然曾一度实现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结合,法学教育也曾兴旺过一时,但后来国民政府在限制法学教育的规模时又出现了一些过火行为,从而使法学教育呈下降的趋势。这仍然表明我国对法律教育的目标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新中国成立后,法学教育是在全面废除旧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而使我国法律教育的连续性与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受到了重要影响,尤其是1950年至1953年期间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如进行院系调整,减少法律教育机构,以“政法教育”取代过去的法学教育,改造和清除旧司法人员,与此同时大量吸收未受过法律教育的军人、工人、农民、行政官员进入司法系统等,所有这些因素的结合,使我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并逐渐体制化,法律职业从此不再是一种专业。法律职业的非专业化,具体体现为法律职业的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当然法律职业的这些特点,是由我国的历史及当时的政治因素所造成的;与此同时,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呈现出多元化的特色,即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主要的法律从业者各有一套职业标准和入门渠道,缺乏与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相适应、相配套的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及入门标准。这样一来,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律教育单位在不断地培养法律人才,但司法人员的学历要求(1995年以前)与从业资格(2001年以前)仍不受制约,致使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处于相分离的状态,进而使我国从事司法实践工作人员的低素质状况得不到根本转变。这一体制的固化,在我国法律教育得到广泛发展以后仍没有得以改变,这就为我国不同形式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教育的形成创造了空间。
(三)我国政府没有制定一个统一的兴办法律教育机构的基本资质要求,从而为我国法律教育的不统一提供了生存空间由于设立法律院系的基本标准不明确,因而在兴办法律教育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法律教育被视同一块大肥肉,不同程度上被利用作为谋取部门利益或私利的一个工具,从而导致了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极不统一、法律人才参差不齐的局面的形成。我国现在许多各级各类的大专或大学在师资条件与图书条件都十分欠缺的情况下也争先恐后地设立了法律系或法学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四)经济利益与既得利益的驱动,是导致我国法律教育多层次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这既体现在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法律教育之中,也明显地体现在我国当代的法律教育之中。这里所说的利益上的驱动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分析。由于我国自清末被迫实施法制改革以来,伴随对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法学开始成为我国当时的一门显学。从接受法律教育者的角度来看,由于“当时受过这种法律教育之人,出路很广——可以在立法机关当议员,可以在行政机关为官吏,可以在司法机关当法官,最低就者也可以当律师。”因而“学习法律学的报酬是巨大的”,兴办法律教育无疑有很大的市场。另一方面,由于举办法律教育有利可图,而我国当时对举办法律教育的机构、师资图书资料等基本要件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这就给唯利是图者提供了商机。如前所述的法政学校的泛滥,利益上的驱动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孙晓楼教授的一番话,可以作为佐证。“就从前几年经过的事实上说,有许多公私立的法政学校,每因经济关系而滥收学生。……”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实施,我国重新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学又一次成为了我国的显学。从接受法律教育者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当今就业形势相对紧张的情形下,接受法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可作为谋生的途径,因为相对来讲接受过法律教育者其就业空间非常大(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从事法律职业更具有很大的诱惑力,这就是近些年来法律教育成为热门专业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从举办法律教育的机构或部门这一视角来看,利益上的驱动更为明显。首先,它表现在司法部门自身既得利益的维持上。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曾大量吸收未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者进入了司法系统。职位先占优势对后来者(哪怕是优秀者)进入该职业领域以及进入之后的升迁就会产生很大的阻力。然而,在我国全民的教育水平不断得以提高的前提下,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为了保障与维持先人为主者即教育水准处于劣势状态的司法工作者的既得利益,从1980年开始在普通高等教育之外另设立了对在职司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的机构,如法官的培训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业余大学”,从而让以前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而又担任了法官的人,去获得一份足以证明他接受了法律教育的文凭;90年代司法机构中所设立的法官学院与检察官学院,这些非教育机构所办的训练机构同样也授予法学类文凭;与此同时,给政法干部提供在职学历教育的其它机构也得以产生,如,中央与地方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各级党校、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各种职业大学、干部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的法学专业以及大学附设的函授学院、夜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的法学专业等。至此,为了维护既得利益,我国的法律教育就已形成了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司法人员培训三分天下的局面。而在大规模进行在职法学教育的同时由于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者仍然可以源源不断地进入法律职业,换句话说,在大学法律教育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下,进行在职法学教育的机构就永远具有其生存的空间,这就进一步导致了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分离。《法官法与《检察官法》的颁布及修改,虽提升了进入法律职业行列的门槛,但对于已在位的法律职业者则采取了保护措施(如1995年的检察官法第l0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这就使成人教育机构与司法培训机构继续具有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并存发展的空间。
其次,高校自身为了创收,在“计划内招生”之外,大量的进行了各种层次不同的“计划外招生”,这是导致我国多层次法律教育形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因为“计划外招生”人数由招生学校自行决定,而收入归学校所有。由于“计划外招生”虽然在入学标准、学制、学习业绩等方面与“计划内招生”有很大的差距但“计划外”的学生可以得到与“计划内”的学生完全相同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故越是重点高校,其“计划外招生”的规模就越大。
再次,在我国现已把教育作为一种产业的条件下,法学教育的经济导向功能更为明显,再加上我国仍然没有设立一个统一的兴办法学教育的标准,因而出现了不管是否有条件开办法律教育,都来争抢法律教育市场的局面,究其目的为的就是经济利益。如许多工科大学或学校、民办大学等机构在其师资力量、图书资料等都极其匮乏的情况下,仍然开设法律教育。当今,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我国法律教育呈现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泛滥的局面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我国法律教育不统一导致的弊端分析
(一)法律教育不统一,极大地影响到我国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法律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权威,而法律权威的形成,依赖其自身的统一性与一致性,并要求有统一的一致性的法律运作而缺乏统一性与一致性的法律运作,是根本没有威信与尊严的当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均要求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制(包括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统一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实施与完善,必须要求其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执行者具有共同的法律素养(如法律语言、法律伦理、法律信仰等)。因此,如果法律教育不统一,就不可能形成具有共同法律素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而很难以企求缺乏同质化的法律职业者能制定、实施或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标准。因此,法律教育是否统一,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得以健康的发展,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法律的尊严。
(二)法律教育的不统一,将严重影响到我国司法的体面与尊严。“一国司法之隆替,全系于法律教育之优劣。盖今日之法律学生,即将来之法官或律师。……而欲求将来司法之优良,则今之法律教育,当善为培养”法律职业者是一国司法的具体实施者,是一国法律的守护神,因此,司法公正和合格的法律服务的提供,有赖于法律职业者受教育的程度,故法律职业人士的教育水准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司法的体面与尊严。而我国现有的多层次法律教育的不统一,导致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严重参差不齐,让这些良莠不齐者进入我国的司法界,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尊严与威信。
(三)法律教育不统一,实施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难以实现。我国实施司法统一考试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提升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但是,在我国目前办学机构与办学层次十分杂乱的情况下,由于层次不同的院校,学生的来源与素质、师资条件、教学资源、培养规格、修业年限、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诸多方面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也无法形成“同质化”的法律职业者群体。而根据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的规定,层次不一、接受过不同性质的法律教育或训练的本科生(其中夜大、电大、函大、自学考试毕业的本专科生人数远远超过了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与非法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都具有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通过者有可能进入到法律职业的行列。因此如果我国多层次法律教育的状况不加以改变的话,那么,实施司法统一考试的目的难以真正实现。
(四)法律教育不统一,损坏了法律职业者的整体形象与威望。法律职业需要公众的信赖和尊重,而只有那些在经过激烈的竞争之后证明了自己能力的人才能获得这种信赖与尊重。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其法律职业者神圣而崇高的法律地位,均与其接受了严格的法律教育与极其严格的司法考试即经历了“过五关斩六将”式的选拔有很大的关系。而我国目前法律教育的不统一,接受法律教育者的层次的参差不齐,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即法学似乎是一种最容易学的学科,只要熟记了我国的法律条文就可以成为法律工作者。这一观念的形成,使公众难以对法律职业者产生敬畏、信任与尊重。
(五)法律教育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由于法律教育不统一,国家始终没有出台一个兴办法律教育的统一标准,以致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根本不具备兴办法律教育的机构、个人以各种各样的名目出现在法律教育的市场上,这对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因而出现了抢占法律教育资源的混乱局面。随着每年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类型以及层次不一的法律教育的混合,师资力量的严重不足,正规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尤其是从事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教学的教师日益成为了疲于应付上课的机器,久而久之,自然对学生的要求也就放松了,再加上各种层次的学生太多,很容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与失控,其最终的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更多的只有其名而无其实。
(六)法律教育不统一,浪费了国家有限的教育资源。一个国家教育的发达程度,与这个国家经济的发达程度有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教育资源很有限的情况下,实行多层次的法律教育且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割裂的状况,以致所学非所用,所用非所学,最后又要花大量的经费用来培训,这无疑是一种重复式教育,既影响了法律职业者的整体水平,也严重地浪费了国家的教育资源。
注:
①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②1903年天津中西学堂更名为北洋大学堂。程燎原著:《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③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0页。
④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同注3,第l2一l4页。
⑤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同注3,第11页。
⑥参见汤能松等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87—288页。
⑦参见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⑧详见汤能松等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第292—3l0页。
⑨引自霍宪丹著:《不解之缘一一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
⑩引自霍宪丹著:《不解之缘一一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⑩参见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l6页。
⑩详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第9—15页。
⑩1995年我国颁布的《法官法》与《检察官法》以及2001年对这两个法律的修改,结束了法律职业无学历要求的历史,同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也为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结合奠定了基础。但由于仍然没有规定纯法律学历的要求,从而为非法律专业者进入法院或检察院提供了方便之门。我国自2002年开始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这一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我国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的从业资格,有利于实现三者从业资格的统一。但由于我国法律教育的五花八门,以致具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者的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而司法考试参考资格的宽松,又为法律教育本身的混杂性的继续生存提供了空间。
⑩燕树棠:《法律教育之目的》,载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⑩[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4页。
⑩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l页⑩详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同注3,第29—32页。
⑩刘世芳:《大陆英美法律教育制度之比较及我国应定之方针》,载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
中华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并不只是说说而已,先辈们把自己对于生活的热爱,对于人生的思考和从心而起的创造一点一点的传承下来,我们需要做的不仅仅是欣赏,是感叹,还应该真心的去学习,去领会其中的真谛。古老的书法艺术不可以在我们这一代被遗弃,我们要重拾起老祖宗当初的感动与热情。
2书法艺术的教学目的
2.1书法的意义不在于写字
虽然,现今的大部分人对于书法艺术的培养逐渐重视起来,但是却不能真正了解书法的内涵,老师们,家长们总是强调要写好字,中考、高考考语文时批卷老师会给高分。导致学生们也歪曲了书法的真正意义,只知道写一手好字,却忘记了中国千年文化的精髓,古人写字讲求的是书写者个性、才情的流露,是与观赏者在笔墨挥洒中达到对美之认识的和谐统一,使这种共鸣穿越时空。
2.2体会过程
古人写字是从不在乎结果,他们认为写字的那一瞬间才是最享受的事情,所以挥毫泼墨都带有着他们自己的性格与感觉,每一笔写的不是字迹而是他们的心情,而在现代书法教育过程中,由于老师们的强调字要漂亮,写字要有规范,写字握笔的手势都要固定,致使学生们写字,听课过程中,只专注于那些外在的东西,却不能真正享受写字的经过,以至于写出的往往差那么一点,我认为缺少的是灵魂,字的灵魂,不是每个人在感受过程,认真写字时都会抓住字的感觉,如果你写字的时候还只要结果的话,那离书法大家真是差的太远了。
2.3感悟人生
在现今社会,快节奏的生活已经把我们紧紧包裹了,我们开始适应这种感觉,快餐,飙车,甚至闪婚,我们没有时间,更没有机会和自己的心灵真正的对话,说一说到底我们需要什么,想做什么,我们的人生要怎么前行,书法艺术则刚刚好给了我们这样一个机会,让我们能好好的感悟自己的人生,在闲适宽松的时间里提起毛笔,嗅着墨香,面对素纸,于一笔一划中体会沉稳厚重、柔中带刚、悠然舒缓、别有情致[2]。这又何尝不是享受?在风中,在月前,凭着自己的心情,歇一歇,写一写,无论你是焦躁,还是悲伤,舒心的写字过程都会让你的心平静下来,让自己感动,让你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接下来的人生该怎么活。
3书法艺术在美术教育中的改革
3.1书法艺术从孩子抓起
书法艺术,书法精神不是一蹴而成的事情,要想练成一手好字,培养出温和书法意识,就要从孩子时开始,所以,各学校就应该在孩子小的时候开始教学,将书法艺术完全融于美术教育中,从启蒙时就开始接触书法远比成年人有益处的多,让民族语言和文字的魅力在幼小的孩子心灵里播下种子,让他们懂得享受书法艺术的快乐,培养温和稳重的气质,而且从文化传承的角度来说,只有在孩童时期进行书法知道,循序渐进,才能让孩子们体味书法艺术的灵魂,从而将中国古老的书法艺术延续下去。
3.2书法教育方式的多样化
单一的课堂教育根本不能吸引孩子们的全部兴趣,不能让学生一直专注于书法艺术之中,所以要不断丰富书法教育的的渠道,学校可以创建报刊,每日登出一些书法艺术欣赏或者书法比赛项目等内容,拓宽他们对于书法的见识[3];还可以开展一系列讲座,通过大人们对于书法的讲解,加深孩子对于书法的感受;最后,学校可以请一些书法大家来到校内对于学生进行专业的书法指导,相信为了文化的传承,书法家们一定会义不容辞,这样的教导会比平时的老师教学事半功倍,会让学生的心中留下深刻的烙印。
4结语
1高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现状
这样的教学都不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产生最积极的和最有效的意义与价值。其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在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进程中,教师往往忽视大学生的人格特征和人格尊严,忌谈人性和人格尊严,无视他们生命情感中的丰富性和心理的多样性,过多地强调大学生应该为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服务,过多地引导和强调大学生应该遵从已有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这样的教育方式和思想理念,从根本上直接导致道德教育目标和法制教育目标彼此偏颇,双方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强调社会生活和建设的稳定,忽视、否定甚至抹杀个人内在的社会需求。其中另外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在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功能发挥上,不能呈现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不是重视大学生在促进人的个性、特性发展方面的个体,而是过多关注和强调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在促进人类群体发展方面的社会群体,因此,不能使大学生正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从而失去了最初的宗旨所在。
2高校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效结合的重要意义
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之一便是高校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有效结合。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宗旨是帮助和促进大学生实现个体化和社会化,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过程是育人、育心、育德的文化教育活动过程,这一过程直接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引领和创造学生的幸福人生。实际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因为他们在促进人的发展、促进人的价值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目的是要引导大学生认识道德中所蕴含的善,认识道德所蕴含的社会崇高理想、完善提高自我意识以及实现自我的一种方式,道德激励人们去不断地超越自我并且去实现自我,在这一过程中能促成大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然后再不断超越自我,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和贡献社会。而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是让他们认识和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增强对法律的强烈认同感和归宿感,进而敦促他们自觉地维护和恪守法律观念,帮助他们尽快地适应和融入社会,更快地实现超越自我。培养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是道德教育的理想结果,培养一个知法、守法的人则是法制教育的理想结果,还可以进一步引领、加强、促进和保障大学生的心理和精神的健康、稳定发展。
3高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效结合的路径
3.1高度重视和有效利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继续发挥这一门课程的重要载体作用,进而促进大学生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
具体措施如下:把大学生道德与法制教育从传统的常识教育提升为素质教育;让学生深刻地领略和体会到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所展现出来的的实际效应,让大学生感受到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的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实践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彼此相互独立、相对线性的静态发展状况,促使二者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动态发展过程,打破学科之间的界限,把道德理论知识的讲解与具体的法制社会的实践活动充分结合起来,探索多元的教学方法,合理和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使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尽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积极认真地解决他们成长和创新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的现实问题,以便增强和提高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道德素养。
3.2改变传统的教育教学理念,促进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生动的有机的融合。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各有所长,相辅相成。利用道德和法律各自的功能、所长和优势来弥补相对的不足和缺陷,促使两者共同发挥彼此最大的作用。只有把道德的自律与法律的他律结合起来,才能克服人性的缺失。道德教育使人在美德指引下,向往光明,遵从善德。法制教育使人认识和清楚法律规则,进一步促进大学生树立法律思想和意识,进一步促使他们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是人类本身的发展,同时也是高校师生各自发展、完善和实现自己价值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教育者要改变教育理念。具体措施如下:教育者在进行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改变传统的强制式的教育方法、注重主客体之间的互动交流、充分有效地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把大学生看作是积极的主体,更多地把自己看作是不可或缺的辅助人员,尊重受教育者的自主意识,从而正确引导大学生进行思考和分析;把现实生活中道德和法律冲突的两难境地,利用代表性的教育录像和视频等直观化、生动化和形象化的手段使大学生们感受到现实生活的法制与道德的经验教训,进而改变和促进他们对人生观的改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蕴含的法制与道德精神融合的深刻理解;充分利用讨论、交流、座谈、知识竞赛和动手实践等形式和手段把正确的道德意识观念和法制意识观念传递和转化到学生的内心中去;坚持和使用在过去的教学实践中仍然有效的一些教学手段来继续强化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辅相成的重要性,把现代的科学技术手段和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从而实现教育手段的现代化和科学化;通过不断地开设座谈会和讨论会来引导大学生理性思考和分析当代社会现实生活中涌现的典型问题,不断激发和振奋大学生的兴趣以便促进他们的参与性,在交流讨论中认清是非,在讨论中提高道德认识和法律认识的重要性;在具体的教学实践过程中还可以采取自我教育法、情景教学法和教学发现法等方法来创设良好的、互动的学习环境,使课堂呈现出开放的、和谐的教学氛围,进而让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出更加丰硕的果实。
作者:郑英伟 单位:黑龙江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女儿在日本从一岁半开始上保育院直到毕业回中国上小学,她亲身体验着中日育儿方面的巨大差异。尽管这种差异,曾经给她带来过许多困惑,但是,看着女儿健康快乐地长大,看着她成为优秀的小学生,庄凌说,这些年的付出完全值得。而那些曾经困扰着她的“日式”育儿方式,也让她由衷地感到赞赏。
庄凌非常庆幸女儿拥有一个真正无忧无虑的快乐童年,她没有强迫女儿上各种兴趣班,而是更多地拥抱孩子,陪孩子在大自然中玩耍。尽管女儿在上小学前不会中文、不会汉语拼音、不会算术,但从一年级回国后到现在,一直是班上的优秀学生。
什么时候开始训练孩子大小便?
大小便顺其自然,等待孩子的觉醒
女儿两岁了,每天上保育园都要带两个大书包,一只装干净衣服,一只装尿布。一个班11个1到2岁的孩子,2名老师,除了午睡用纸尿片,其他时间都用尿布,可想而知老师的工作量有多重。我想,女儿不会大小便,一定给老师添许多麻烦,于是和老师探讨。
老师说:你太心急了,孩子还太小,和她讲是讲不通的,这时候孩子的膀胱还太小,没有什么感觉,也存不住尿,我们大人膀胱感到涨了,会意识到要小便,这么小的孩子怎么理解得了呢?
我放弃了对女儿的“训练”,让她顺其自然,等待她的“觉醒”。女儿两岁半时的夏天,突然就会叫“我要小便”从此很少大小便在身上。
女儿也从来没有穿过开裆裤。很想告诉那些和我一样心急的妈妈,放弃那些教宝宝早日学会大小便的努力吧。老人们让孩子穿开裆裤,想尿就可以随时尿的方法,更是使不得。
很多外国人来中国旅游,看中国孩子的开裆裤是一道“有趣”的风景。中国的经济、文化都在努力与世界接轨,我们也应该从教育宝宝开始,让我们的现代文明生活与世界接轨,不要再让宝宝穿开裆裤了。
给孩子穿多少衣服合适?
大冬天穿短袖光脚丫,喝从冰箱里刚刚拿出来的冰牛奶
记得女儿在保育园的第一个冬天,当我把孩子送到教室,老师立刻不客气地说:她穿得太多了,活动不方便,把袜子脱了,光脚不会滑倒。东京的冬天,室内大约22至24摄氏度,室外一般在0到3摄氏度。保育园对1—3岁的幼儿规定,冬天,内衣只能穿短袖,外罩一件绒衣,外出可以加穿一件绒背心,在室内要光脚。穿短袖内衣是因为孩子洗手常常把长袖内衣浸湿,容易着凉。3岁以上孩子穿着比较自由、内衣可以是长袖,也可以是短袖,袜子穿不穿随意,但要穿屋内专用的布鞋。在保育园里,很少有孩子穿毛衣,大多是纯棉的绒衣,没有一个孩子冬天穿两条裤子,都只有一条单裤,我的女儿也不能例外。
保育院的孩子们,无论冬、夏,牛奶、饮料全是凉的。即使是在北京的冬天,女儿早晨依然是喝从冰箱里刚刚拿出来的冰牛奶,也从没有因为喝冰牛奶、冰水闹过肚子。女儿3岁以后,保育园“散步”的活动便多了起来。散步的日期是每月初就定好的,无论这一天阴天还是刮大风,只要不下雨,就不属于“恶劣”天气,老师照样带孩子们去散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