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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 100044)
摘 要: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互联网运行与信息安全带来了挑战。而我国,网络立法的进程尚未跟上网络技术的发展,面对互联网上涌现出的网络犯罪、网络侵权、恶意攻击等现象,立法现状不能满足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要求。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实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为提高完善网络立法的质量和拓展网络法制建设的途径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关 键 词:网络立法;网络监管;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4-0117-06
收稿日期:2015-03-06
作者简介:庞宇(1980—),女,内蒙古包头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危机管理和网络舆情。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突发事件社会情绪演变的治理模式”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CGL049;2014年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校级课题“大数据背景下基于‘情景构建’的首都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XQN004。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网络给人们带来了表达的自由和开放的空间。一方面网民借助网络表达理性、公正、客观的观点和看法,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利用网络宣泄、恶意诋毁、网络暴力、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行为。目前,我国已有40多个相关的管理法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位阶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统一的管控标准和程序,且落后于形势发展,对网络乱象的治理尚无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体系化规范。网络行为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制,创造出一个健康与和谐的网络环境。
一、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
我国网络立法可追溯的历史虽不长,但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管理法律体系。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新修订、制定的法律中也规定了与网络活动相关的条款。具体来说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全国与地方规范。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网络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些法律和规定。早在2000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规,但其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针对近年来网络服务、网络活动中存在的问题,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以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提供法律依据。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公布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公布的《“政府上网”工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天津市公布的《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浙江省公布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都做了规定。2010年,《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规定是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的立法,对网络热议的“人肉搜索”等现象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我国关于网络的行政法规数量不多,但是在网络立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主要是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主要针对计算机信息安全以及系统物理安全;2000年实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和无偿提供信息服务活动等8部行政法规,被全国地方法规作为上位法所参照。
在我国,网络立法主要是通过部门规章组成,在数量上居于优势地位。公安部、工信部、新闻出版署、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部门规章制度。如:工信部在《电子签名法》颁布后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文化部颁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实施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现有涉及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暴露出我国网络立法存在以下缺失:一是法律制定主体过多。就网络监管立法来讲,制定主体涉及10多个部委和有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生违反规定的案例,易导致政出多门,分不清归口单位。缺乏统一整体规划安排。二是立法层次较低。当前网络立法规制级别较低,现行的网络立法大多是部门规章,缺乏高级别的人大立法,行政法规所占比例也很小,且存在一些部门规章与位阶较高的法律相冲突的现象,在网络管理过程中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三是网络立法范围及内容级别较低。网络是跨地域的平台,涉及网络表达的立法应该适用全国范围,不应因地区不同而受不同规则的限制。目前,网络立法内容在言论表达方面的规定也较为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于由网络言语而引起的争端还存在漏洞和法律空白。四是网路立法缺乏民主参与。网络是开放互动的平台,关于网络立法的程序仍然沿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没有按照网络发展的要求和征求网民的意见使得立法程序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国外网络立法的做法与经验
依法管网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治理互联网通行且有效的做法。立法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是国际通行规则。在网络立法方面,发达国家都是应网络的发展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互联网的使用行为。
第一,颁布实施多项法律法规,覆盖网络管理的方方面面。美国是世界上制定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起步最早的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美国针对色情内容危害未成年人的问题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案》,之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先后颁布并实施了《禁止电子盗窃法》、《互联网税务自由法》、《美国商标电子盗窃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等涉及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1997年,德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调整互联网的法律《确立信息和通信服务基本规范的联邦法——信息和通信服务法》。该法对网络上的色情内容、恶意言论、网络谣言、纳粹思想等作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网络出现的新问题,对已有的法律《刑法典》、《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对网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不良言论实行法律制裁和处罚。
第二,制定明确的网络监管行业制度,明文规定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及惩处措施。如美国的《传播净化法案》、《网络安全国家战略》。英国政府早在1996年就组织互联网业界及行业机构共同签署了首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分级、检举和责任:网络安全协议》。2015年,英国进一步强化了网络监管,尤其是对热门的社交网站和社交应用。新加坡建立了“疏堵兼顾、点面结合”的互联网监管体制,一方面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制度对互联网有效监管,同时用道德宣传等柔性政策调整;另一方面,建立许可、注册登记制度和审查制度。澳大利亚对于网络内容的管制是由地方政府开始推行的,是发达国家起步比较早并且相对完善。1995年西澳通过了《检查法案》,明确规定从业者对网络传播内容负责,自此基础上修改法案,规定了利用计算机服务属于犯罪行为的事项。澳洲国会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传播服务(网络服务)法案》,对互联网上的内容监管作出规范。2005年澳洲成立了网络主要监管部门通信和媒体管理局,2010年又成立了国家网络安全运行中心,专门打击网络犯罪。
第三,加快立法调整,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网络管理法律机制。早期国外对互联网的立法主要涉及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立法又涵盖了网络信息安全。欧美发达国家根据网络的发展和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补充,立法主要涉及保护网络基础设施、打击网络犯罪、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等。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和修订,健全和完善了网络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路径与对策
(一)网络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则
构建系统的网络信息政策法规体系,使信息生产传播活动健康发展。目前,在制定网络政策法规时,应在已有的政策和法规基础上,结合现代网络发展的特点和趋势,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拥有国际视野。网络上出现的很多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靠本国的政策和法规来协调解决,需要在国际范围内考虑多边或跨地区跨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因素,因此在制定我国的政策法规时,国际因素必须考虑进去。例如多国相继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电信联盟、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等,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电信标准化等网络信息政策法规方面共同构成了一个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推进全球信息化发展。二是重视网络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一环。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涉及信息内容安全和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保证这些信息的安全性的技术,成为网络安全关注的重要领域。目前,社交网络已经成为不安全信息内容滋生的重要平台。社交网络是指与人的社会交往、信息传播紧密互动的信息网络。从广义上来讲,这类网络具有非形式化特点,其产生、发展、消亡呈现出的规律极不固定。正如Web2.0时代描述的那样,网民在互联网中表现出的行为趋势,越来越从最初单一接收网上信息,转变为网上交叉互动。社交网络使人们的信息交流欲望极大程度上获得释放的同时,社交网络表面上的无序性导致了信息生产与传播迄今为止依然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从信息内容本身的角度分析信息质量,信息不安全主要体现在信息内容的不可信、信息来源的不确定和交叉发布,以及公众信息获取的不对称,为谣言的产生创造了空间,从而使得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三是法规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网络信息政策和法规不同于其他领域,网络发展日新月异,由此衍生的网络现象层出不穷,法规政策的制定大多时候都跟不上网络发展变化的速度。网络信息政策是网络信息生产、传播和消费活动所采取的规划、办法、条例等,它是调节人们网络行为规范的准则,应该结合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客观实际做出及时的调整。
(二)细化我国网络立法的任务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上百件有关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初步具备了原则性或指导性的规定,但体系化、可操性的行为规范还不完善,在网络实际管理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行政行为多过司法行为,管理尺度缺乏明确的标准。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网络立法,对网上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和法律约束,以便产生良好的行为引导和效果预见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现阶段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快“网络身份证”立法进程。在网络虚拟社会中,有效的身份识别是规范网民在社交网络发表言论、实现公民权利自我保护以及防止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现象的重要保障。同时,对于网络公信力建设和规范社会秩序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二是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目前,网民在网上的个人信息,包括上网产生的“痕迹”、个人隐私、位置信息等被严重泄漏和被盗取,通过个人信息立法保护,为公众安全上网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三是加强网络犯罪立法。目前,我国涉及网络犯罪的法律严重缺位,《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主要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各种破环行为的规定;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与传统犯罪的法律规范规定相比,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对于网民在虚拟世界的责任、义务以及电子证据效力需要进一步规范。四是对网站及网络平台的管理及立法。网络平台是信息的集散地,虚假信息、网络谣言、不实新闻等常常通过技术手段突破监管限制流散于网络,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对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尤为重要。
从我国互联网长远发展来看,立法工作应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明确管理尺度。例如,清晰划分国有网络媒体和商业媒体、网上文化管理与网下文化管理的管理尺度;二是确定立法的重点。网络立法重点关注意识形态领域安全、防止技术受制受控、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等。以这些关注点为出发点,出台层级更高的法律,修订完善现有法规,清理部门规章;三是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加强现有法律法规适用于网络管理的司法解释,适应网络信息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将内部管理要求转化为政策性法规,实现公开、依法、科学管理。
(三)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在网络管理和规范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网络行为和调整网络空间秩序是必要保证,与此同时,建立健全网络信息行业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体系,从网络从业人员自身行为规范和形象塑造上遵守行业的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地维护网络公信力,树立网络行业的社会责任形象,从内部有效地提高网络行为能力和素质。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创造健康文明、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
⒈建立网站自律机制,推动网站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一是强化自律,深入推进文明办网。第一,抓源头准入管理。开展网站签署《文明办网自律公约》,积极倡导网站自觉抵制“庸俗、低俗、媚俗”等不良倾向,新建网站在审批和备案时,应把签署自律公约作为前置条件。第二,抓典型示范带动。制定《文明网站测评体系》,推动各网站深化文明网站创建活动,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严格规范网站建设管理、全面提高网站文明水平。第三,积极举办主题实践活动。网站主动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开展文明办网知识竞赛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推进行业自律。二是推动网站完善内控机制,实现人防技防相结合。督促网站履行第一责任,自主加强信息监管。对于网络言论,采取必要的信息质量监管手段,指导各大网站建立完善先审后发机制、自律专员机制、主动辟谣机制,确保网站内部监控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检查监督,使得网络媒体发布的客观、理性的新闻、评论不被湮没和冲淡。对于网上弥漫的垃圾信息、虚假信息与正常信息鱼龙混杂,产生了很多误导网民的言论,督促网站全面升级文音识别技术和过滤手段,加强
关键词 审核屏蔽,规范搜索指向和定向抓取,引导网站把履行社会责任和提升点击量有机结合,主动加强自身监管,过滤负面信息,推送正面信息。三是发挥微博社区公约作用,实现网络用户自我治理。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将网站自律、网民自律有机结合。2012年,新浪推出了《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旨在实现网站与用户共同维护微博秩序。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规定,删贴要经过“陪审团”;如发布危害信息、不实信息和用户纠纷都属于违规信息;用用户信用积分制来约束上网用户的行为。搜狐制定并出台了《搜狐微博版权保护公约》,网易组建“网易微博妈妈团”,百度推出“信息源头审核过滤”、“在线监控围追堵截”、“优质内容正向引导”“铁三角”体系,开心网成立“员工自律委员会”,奇虎360为儿童打造“360安全桌面儿童模式”等,加强了网站内部自律,推动网络用户自律互律,有力净化了网络环境。
⒉打造社会监督机制,发挥五大自律体系作用。一是举报热线与举报网站。自2004年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成立以来,广泛接受网民举报有关“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网络谣言、色情低俗信息”等有害信息,并奖励举报人,激励网民积极举报网络违法行为。2006年北京网络媒体协会建立了“北京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公开相关的电话和邮箱,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正处级事业单位“北京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率先在属地微博客网站建立举报机制。二是新闻评议会。新闻评议会是针对属地的网站文化、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情况进行评价。评议会包括四方代表:政府、媒体、专家、网民,围绕微博、网络视听、搜索引擎、手机传播不良信息、网络编辑业务、社会责任等定期召开评议会。评议会用充足证据揭示网络传播中存在的问题,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要求相关网站限期整改,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三是网络义务监督员。组建网络监督志愿者队伍,成为各地方网站发挥民间力量的大胆尝试。发挥社会各阶层人士广泛参与网络监督,针对网上的违法行为和不良信息进行举报。腾讯大渝网开辟“舆论监督岗报料台”,报料内容反映给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在北京“7·21”特大自然灾害网络舆论监督中,网络监督志愿者发现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达10万多条。四是自律专员。各大网站在内部聘任自律专员,实现网站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丰富了网络媒体的自律体系。凤凰网结合运行多年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应急机制,成立了创建文明网站工作专项小组,对网上信息进行监看;新浪网安排专人负责自律专员机制的落实和运营,同时建立起微博客举报监督机制;西祠胡同也向网友发出《网络文明从我开始》的倡议书;搜狐网专门制定了《自律专员行为规范》;大旗网也在主要页面公布了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五是建立常态化的网络媒体监督机构。要使行业自律成为网络媒体的行业自觉行为,政府还应该通过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监督网络媒体。类似的组织机构可以形式多样,既可以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也可以是官方指导下民间力量参与的半官方组织,或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早在1996年英国就成立了由政府牵头的互联网自律行业组织,该组织实施网络监管行业法规《R3网络安全协议》,R3代表分级、报告、责任。组织机构的成员包括网络媒体以及来自文化、司法、教育等系统的代表。其主要工作是处理网上各种不良信息报告,并对投诉的不良信息内容进行核实和评估,经过认定为非法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容,则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将其从服务器上删除,严重者根据情形移交司法部门。“互联网监看基金会”成立以来与政府多部门的合作,成效显著,使得英国多家网络企业都自愿遵守该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并愿意接受其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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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3)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计算机取证是计算机安全领域中的一个全新的分支,涉及计算机犯罪事件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证物呈堂等相关法律、程序、技术问题.本课程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相关的犯罪的追踪、密码技术、数据隐藏、恶意代码、主流操作系统取证技术,并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所需的各种有效的工具,还概要介绍了美国与中国不同的司法程序.
计算机理论保证信息与网络安全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构建
网络经济时代,信息是一种需要重点保护的资产。在网络社会中,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盗取或破坏信息的行为十分突出,如未经授权闯入电脑的黑客,用蠕虫或病毒对计算机系统和重要信息进行盗窃和破坏,银行的信用卡盗窃和诈骗,刺探政治、经济和军事情报等。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再次提醒人们,只有用道德和法律的手段来规范行为主体的思想和行为,才能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给人类带来福祉。网络伦理理论和实践规范体系的构建,有利于网络伦理建设的科学化,可以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建立和谐的网络人际关系,实现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和谐发展,进而保证信息与网络的安全,为企业信息化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信息网络安全建设提供伦理学基础。
1 网络伦理对信息与网络安全的影响
网络伦理对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作为一种规范,网络伦理可以引导和制约人们的信息行为;作为一种措施,网络伦理对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措施和技术手段可以产生积极的影响。
(1) 网络伦理可以规范人们的信息行为
网络伦理在人们的信息行为实施之前,为将要实施的信息行为指明了方向,从而引导信息行为向合法的、道德的方向发展。这种规范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鼓励合乎道德的信息行为的实施;另一方面限制不道德的信息行为。网络伦理激励有利于信息安全的行为,将不利于信息安全的行为控制在实施之前,这对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 网络伦理道德可以制约人们的信息行为
网络伦理作为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既能够对人们的信息行为提供判断的标准,又可以对人们的信息行为加以限制和约束。它对不利于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形成一种外在和内在的压力,以阻止这种行为的实施,并有可能迫使行为主体放弃或改变这种行为。也就是说,当不利于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已经做出但其行为过程尚未完成时,网络伦理可能改变或终止这种行为,从而减少损失,对保护信息网络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
(3) 网络伦理建设有利于加快信息安全立法的进程
网络伦理可以规范和制约人们的信息行为,但仅仅依靠网络伦理不能解决信息网络安全面临的所有问题,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解决最终离不开法律的支持。通过宣传和教育,有利于形成一种人人了解信息网络安全,自觉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减少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阻力。而网民之间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网络伦理规范会越来越多,有些规范会被人们普遍认可和接受,这些规范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法律条文。可见,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将有利于加快信息安全立法的进程。
(4) 网络伦理建设有利于发挥信息安全技术的作用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技术都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在目前法律不健全、伦理道德不成熟、管理不得力的情况下,技术手段更成为维护信息安全的主要手段。但单纯的技术手段是脆弱的,因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手中同样掌握着先进的技术武器。而技术方面的诸多问题是不能通过技术本身来解决的,必须通过技术以外的因素来解决。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对于更好地发挥信息安全技术的力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引导人们正确地运用信息安全技术,保证信息安全的保护技术不被用来作为破坏信息安全的工具和手段,引导人们将信息安全的破坏技术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维护信息安全的工作。通过网络伦理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安全技术的积极作用,而将其消极作用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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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理论探秘网络钓鱼在中国互联网上的猖獗现状
黑客们的诱饵
既然要进行网络钓鱼,当然离不开诱饵。一个能够吸引用户的好诱饵是成功钓鱼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唐威向我们介绍道,目前国内网络上最常用的诱饵不外乎两种: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来进行欺诈和利用色情与裸聊信息诱骗用户。
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一般都一视同仁,只要付费,就可以得到靠前的排名。一些钓鱼网站利用竞价排名,利用知名企业的关键字,将自己出现在搜索引擎搜索结果列表的前几位。此时的诱饵就是用户的需求信息,例如:用户需要购买某知名品牌手机,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并且点击搜索引擎搜索结果中的第一个,进入之后,实际上,这是一个虚假的钓鱼网站,钓鱼网站会提示用户输入个人信息,并汇款“购买”该手机,但当用户汇款之后,却会发现并未看见手机,金钱也无法返还,浪费的时间和精力更是让人伤心,想要追查,甚至连当初“购买”手机的网站都不复存在了。
另外一种常见的诱饵当属色情信息,网民的“性趣”经久不衰也让该类网站的数量不断上升,欺诈方法也层出不穷。在大多数情况下,提供免费注册,再利用各种手段将免费用户转换成为收费用户是这些网站欺诈手段上的共同点。由于色情网站的特殊性,当用户受到危害时,很少会选择报警或者寻求帮助,这也助长了网络罪犯的嚣张气焰。
了解了这些钓鱼的方法,我们当然要问,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当然有很多,比如政府的打击、搜索引擎供应商的安全检查等等,但是这些都不是我们用户所能主导和控制的,从网民的层面如何去保障安全,借助一些技术手段不失为一种良方。
2 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策略和途径
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构建将有助于信息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国要想在21世纪跟上世界发展潮流,必须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随着网络社会不断发展,法制和伦理规范的健全,网络社会教育的日益合理,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就一定能够建立起来。
(1) 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策略
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既需要网络本身的技术因素的防范,也需要经济杠杆的调节,还有政策、法律法规等社会因素的引导。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应当从网络伦理环境建设、制度建设、技术完善和网络道德建设四方面入手。
①网络伦理环境建设
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就必须加强与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应用相适应的伦理文化环境建设。首先,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计算机网络伦理委员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其次,强化舆论监督,加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和大学生的计算机网络伦理教育,将网络伦理教育引进课堂。特别要重视对网络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弘扬社会正气,鞭挞不良行为。
②网络制度建设
网络行为控制既需要自律,也离不开他律,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约束网络行为者的行为,规范网络世界的秩序,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必须依靠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外在约束和他律。加快网络立法步伐,减少网络世界存在的法律真空,积极使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网上行为,倡导文明上网,合理使用网络信息资源,使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尽可能地抑制网络行为带来的消极后果。
③网络技术的完善
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就要完善和改进当前的网络技术,研究新的技术手段,积极跟踪、研究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技术标准,建立多路由的物理承载保护网络,加快开发防止病毒、黑客攻击的信息安全技术,进一步加大网络安全方面的技术研发、网络升级改造力度,提高安全保障技术应用水平,对那些新技术的网上违法行为提供有效的预防。
④网络道德建设
要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伦理体系就必须重视全球性道德共识和本土的文化资源,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一方面要充分重视全球性道德共识,积极借鉴国外网络伦理建设的成功经验,把网络伦理纳入到我国高等院校的教育课程当中,使网络伦理教育和网络技术教学置于同样重要的地位,使占网民多数的青年学生能自觉遵守各种网络道德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要重视中国本土的文化资源和传统伦理,从本土文化中挖掘有利于网络伦理建设的合理因素。“知礼明耻”、“诚信”、“慎独”等道德理念都是我国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这些理念作为修身养性、为人处事的基本要求,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和善恶评价标准,在构建网络伦理的今天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途径
我国的网络伦理建设已成为我国道德建设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加快网络法制建设,完善网络伦理规范,加强网络社会教育,提高网络主体的伦理意识,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体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在世界范围内,有关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历史还不是很长,许多具体的伦理规范还没有得到系统的整理,但其取得的成果和进展还是可以作为我们进行网络伦理问题研究可借鉴的资料。
②整合传统的伦理资源
关键词:网络伦理 信息安全 网络安全
网络伦理理论和实践规范体系的构建,有利于网络伦理建设的科学化,可以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建立和谐的网络人际关系,实现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和谐发展,进而保证信息与网络的安全,为企业信息化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信息网络安全建设提供伦理学基础。
1、网络伦理对信息与网络安全的影响
网络伦理对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作为一种规范,网络伦理可以引导和制约人们的信息行为;作为一种措施,网络伦理对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措施和技术手段可以产生积极的影响。
(1)网络伦理可以规范人们的信息行为
网络伦理在人们的信息行为实施之前,为将要实施的信息行为指明了方向,从而引导信息行为向合法的、道德的方向发展。这种规范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鼓励合乎道德的信息行为的实施;另一方面限制不道德的信息行为。网络伦理激励有利于信息安全的行为,将不利于信息安全的行为控制在实施之前,这对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网络伦理道德可以制约人们的信息行为
网络伦理作为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既能够对人们的信息行为提供判断的标准,又可以对人们的信息行为加以限制和约束。它对不利于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形成一种外在和内在的压力,以阻止这种行为的实施,并有可能迫使行为主体放弃或改变这种行为。
(3) 网络伦理建设有利于加快信息安全立法的进程
网络伦理可以规范和制约人们的信息行为,但仅仅依靠网络伦理不能解决信息网络安全面临的所有问题,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解决最终离不开法律的支持。通过宣传和教育,有利于形成一种人人了解信息网络安全,自觉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减少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阻力。
(4) 网络伦理建设有利于发挥信息安全技术的作用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技术都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在目前法律不健全、伦理道德不成熟、管理不得力的情况下,技术手段更成为维护信息安全的主要手段。但单纯的技术手段是脆弱的,因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手中同样掌握着先进的技术武器。而技术方面的诸多问题是不能通过技术本身来解决的,必须通过技术以外的因素来解决。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对于更好地发挥信息安全技术的力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策略和途径
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构建将有助于信息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国要想在21世纪跟上世界发展潮流,必须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随着网络社会不断发展,法制和伦理规范的健全,网络社会教育的日益合理,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就一定能够建立起来。
(1)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策略
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既需要网络本身的技术因素的防范,也需要经济杠杆的调节,还有政策、法律法规等社会因素的引导。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应当从网络伦理环境建设、制度建设、技术完善和网络道德建设四方面入手。
①网络伦理环境建设
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就必须加强与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应用相适应的伦理文化环境建设。首先,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计算机网络伦理委员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其次,强化舆论监督,加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和大学生的计算机网络伦理教育,将网络伦理教育引进课堂。特别要重视对网络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弘扬社会正气,鞭挞不良行为。
②网络制度建设
网络行为控制既需要自律,也离不开他律,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约束网络行为者的行为,规范网络世界的秩序,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必须依靠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外在约束和他律。加快网络立法步伐,减少网络世界存在的法律真空,积极使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网上行为,倡导文明上网,合理使用网络信息资源,使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尽可能地抑制网络行为带来的消极后果。
③网络技术的完善
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就要完善和改进当前的网络技术,研究新的技术手段,积极跟踪、研究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技术标准,建立多路由的物理承载保护网络,加快开发防止病毒、黑客攻击的信息安全技术,进一步加大网络安全方面的技术研发、网络升级改造力度,提高安全保障技术应用水平,对那些新技术的网上违法行为提供有效的预防。
(2)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途径
我国的网络伦理建设已成为我国道德建设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加快网络法制建设,完善网络伦理规范,加强网络社会教育,提高网络主体的伦理意识,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体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在世界范围内,有关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历史还不是很长,许多具体的伦理规范还没有得到系统的整理,但其取得的成果和进展还是可以作为我们进行网络伦理问题研究可借鉴的资料。
[关键词] 网络 信息安全 法律保障
美国2002年《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定,信息安全指确保信息和信息系统免受非授权访问、使用、披露、中断、修改或破坏,以实现完整性、机密性、可用性。那么,网络信息安全就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确保网络基础设施免遭干扰、破坏,从而实现网络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真实性。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可以在网上方便地传送和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而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很弱,许多应用系统处于不设防状态,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网络在为人们提供便利、带来效益的同时,也使人类面临着信息安全方面的巨大挑战。近年来,因网络信息安全而造成的突出事件,如“艳照门事件”、“熊猫烧香事件”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也使我们认识到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紧迫性与必要性。网络信息不安全可以毁人一辈子,会带来严重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有人言:电脑不可靠!网络更不可靠!在互联网时代是否真的无安全可言?除了本身技术手段之外,我们的法律体系对网络信息安全还要去如何加强?这都是我们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和思考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探求网络信息安全的保障,到底有什么样的规范和措施呢?
首先,要明确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就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
目前,我国法制体系中就网络信息安全问责中主要是针对违法犯罪的自然人,而忽略了网站的法律责任。本文认为要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保障,需要强化个人与网站双方的法律责任。在网络违法犯罪过程中,人是主谋,网站则是主要帮凶。日前,闹得沸沸扬扬的“艳照门事件”中,我们追究了原始投放者的法律责任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而且在我国《刑法》中第三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传播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别强调了非牟利的传播也可以构罪。但对于网站传媒仅仅从道德上予以回击,而缺乏法律约束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按照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可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在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问责中,原始违法犯罪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是直接的、明显的、严重的,应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后承违法犯罪人(传播者等)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是直接的、有一定危害性的,应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已有明确规定。网站传媒作为社会组织,理应具有职业操守与社会责任感,是公民权利的代言人,是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者与执行者,如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过程中成为了公民私权的侵犯者,除了予以道德谴责之外,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
其次,要以法律手段强化网络监管。俗话说:三分技术,七分管理。这在网络信息安全领域也同样适用。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所有的网络安全事件中,约有52%是人为因素造成的,25%由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引起,技术错误占10%,组织内部人员作案占10%,仅有3%左右是由外部不法人员的攻击造成。属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比重高达70%以上,而这些安全问题中的95%是可以通过科学的信息安全管理来避免。因此,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过程中,网络监管是关键,并且应由一定的法律来强制保障实行。
以法律强制手段推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指在网络环境中传递信息时应使用真实身份资料认证的制度。网络以计算机为依托,借助一定的计算机符号来承载信息,带有很强的虚拟性。在这个虚拟性高的空间来实现非虚拟的信息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就需要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推行。比如:上传网络信息的法律约束与管理。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要在网络中上传信息应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不能是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在任何网站上传任何信息,如要上传,应有特定的监管程序通过网络实名制的信息库检验其身份资格的合法性才能进行。当然这其中涉及到一个公民私权(个人隐私权等)的规避问题,但是我们的法律可以先在部分网站、部分领域实行网络实名制,等到条件成熟之后再全面推行。
进一步推广与完善电子签名及相关法律。电子签名也称作“数字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2004年8月,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法律化,它明确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应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实现网上身份识别认证,并确保信息在网络中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行为的不可否认性。针对目前“电子认证”等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应加快相关法律的建设与完善。
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等级评价。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是指国家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计算机网络处理信息的敏感程度、业务应用性质和部门重要程度所确认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的级别。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评价是指评价机构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对使用单位的信息网络进行安全等级检测、评价和监督的活动。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等级评价不合格的单位部门应由法律强制撤消其处理网络信息等相关职能或给予一定期限进行整改。
加强网络实名制、电子签名、网络信息安全等级评价等一系列法律的建立与完善,是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保障。
最后,要进一步制定完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宣传与教育。国外的信息安全立法活动进行较早,尤其是美国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较完备。我国的信息安全立法仍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具有完整性、适用性、针对性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一方面要依赖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深化,另一方面要依赖对信息化和信息安全的深刻认识和技术、法学意义上的超前研究。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层次对信息安全问题做出了规范,如《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使我们初步有了处罚网络信息安全违法犯罪的法律依据,但还有很多领域缺乏对信息犯罪进行定罪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完善。
安全意味着受到保护,免受那些有意或以其他方式产生危害的人的攻击。网络安全是对网络组件、连接和内容的保护。信息安全是对信息、系统以及使用、存储和传输信息的硬件的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教育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不管是作为一名计算机工作人员,还是普通计算机用户,都应该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尤其是那些使用网络机会多而且很活跃的群体,更应该熟悉和掌握我国的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准则,法律法规教育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必由之路。
总之,建立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紧迫,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健全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提高网络技术的同时,我们也要重视相关法律的完善,使网络信息安全切实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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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磊刘可静:我国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及其立法探讨[J]. 图书情报工作,2006;(5)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45-02
一、网络信息安全
网络信息安全是一个关系国家安全和主权、社会稳定、民族文化继承和发扬的重要问题。其重要性,正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重要。网络信息安全是一门涉及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数学、数论、信息论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它主要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因此,网络信息安全具有: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不可否认性和可控性等五大特征。
二、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一)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重
网络诈骗、黑客攻击及攻击我国政府和政治制度、损害党和国家荣誉与利益、危及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据2011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4.85亿,截止2011年上半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达2.17亿人,比例为44.7%;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到1.21亿人,占24.9%,较2010年增加3.1个百分点;有8%的网民在网上遇到过消费欺诈,该群体网民规模达到3880万人。Www.lw881.com据《2011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报告》,2011年底,csdn、天涯等网站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公开的疑似泄露数据库26个,涉及帐号、密码信息2.78亿条,严重威胁了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互联网安全。
(二)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
多年来,我国一直在为改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网络信息安全防御能力进行不懈努力,在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但相对于互联网产业的突飞猛进,法律法规建设仍然滞后。即便是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因宣传不足,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国防科技大学的研究表明,目前我国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络管理中心有99%遭到过境内外黑客的攻击或侵入,其中银行、金融和证券机构是攻击重点。当前信息网络安全研究,处在忙于封堵现有信息系统的安全漏洞阶段。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则取决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特别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并加强管理。
(三)网络信息管理水平亟需进一步提高
随着无线上网、手机上网等网络新技术的推广普及,网络媒体日趋贫民化、大众化,现实社会发生的突发事件往往第一时间在网上出现并迅速传播。各种利益群体更多地利用网络表达诉求,借助热点或在敏感时期跟风炒作,甚至借助职业化的“网络推手”和“网络公关公司”有目的地“炒热”事件。网民在网上实时交流互动,各种观点交互碰撞,快速形成舆论热点,使社会不稳定因素空前放大。大多数管理部门靠人工搜索网络舆情信息,舆情信息掌握滞后,发现时已经在网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网络信息管理要能够及时捕捉敏感信息和热点信息,网络管理水平需要进一部提高。
三、网络信息安全教育的紧迫性
(一)网络信息安全形势严峻,提升信息安全意识迫在眉睫
2012年初,qq电脑管家与艾瑞咨询联合发布《2011下半年个人网络安全报告》,报告分析,2012年个人网络安全形势仍然严峻:2011年下半年相继发生的某微博遭遇“xss蠕虫”事件和由“csdn”牵连出的跨领域、大范围的“泄密门事件”,给中国互联网安全敲响了警钟。报告还指出,在针对2011年下半年网民对网络安全的关注度上,65.8%网民表示会主动留意网络安全;但在网络安全的认识上,52.6%网民表示对网络安全困扰有较清楚的认识,47.4%网民表示对该领域的认知比较模糊。由此可见,目前网民有较高的网络安全意识,但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尚待提高。
(二)网络犯罪时有发生,打击网络犯罪有待加强
严峻的信息安全形势提醒我们,保打网络信息安全,打击网络犯罪己到刻不容缓的地步。根据《2007年中国七城市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网民已经达到1.62亿人,仅次于美国位
居世界第二位。互联网迅速发展,黑客、计算机病毒等对计算机系统的极大安全威胁。曾经泛滥的cih、worm、尼姆达等病毒使许多计算机陷入瘫痪,贮存在计算机中的文件资料全部被删除甚至无法得到恢复;有的内部资料被非法共享;有的部门主页受到黑客的攻击,网页上的数据被更改;有些涉及国家秘密材料和内部资料被窃取等等,凡此种种类似的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可以说是接连不断。这些信息安全现象时常发生,一直在伴随着因特网的发展,其破坏性有时是十分巨大的,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责任心有待加强
在信息安全学术界,通常有这样的说法:信息安全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七分管理中包含着人们的安全意识和内部防范策略。根据biss公布的数据,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因素主要在于:57%由于疏忽,24%来自外部恶意攻击,18%因为电源故障,17%由于用户误操作,17%局域网故障,14%来自病毒……其中超过70%的信息安全事故,如果事先加强管理,都是可以得到避免的。微软内部系统的曾经被侵入就被证明是因为工作人员疏于防护。据comptia(计算机技术行业协会)发布的安全调查报告,大多数依赖于it运营的企业,其安全事件的发生,并非技术原因,人为因素实际上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其中内部人员安全意识匮乏和安全技能低下的问题尤为突出。在comptia调查的网络安全事故中,约63%的事故是人为错误所致。只有8%的网络安全事故是因技术原因而引起的。
(四)我国信息安全教育培养现状令人堪忧
世界各国历来重视信息安全人才培养,纷纷出台了各类教育项目。譬如美国政府在其“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中针对联邦政府的信息安全工作制定了:“联邦计算机服务(fcs)项目”、针对研究生和本科生提供的“服务奖学金(sfs)项目”、针对中小学生的“中小学拓广项目”、面向联邦内部所有人的“联邦范围内的意识培养项目”,而针对联邦外部其也制定了“计算机公民项目”。美国政府的这些信息安全教育项目表现出了很强的层次性和衔接性,同时更表现出一种战略性。在国内,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武汉大学创建了全国第一个信息安全本科专业,我国从此开始了信息安全本科生的培养。2001年批准了22所高等院校建立信息安全本科专业,2003年又批准了19所高等学校建立信息安全本科专业。此外,有的院校开办了有关信息安全方向的本科专业,还有少数大学能够培养信息安全方向的研究生,但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四、网络信息安全教育的主要思路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管理协调
美国是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该国通过《通信庄严法》、《儿童网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禁止任何人在公共网络上传播黄色或带猥亵内容的信息,“9.11”事件后,又颁布《爱国法》和《国土安全法》,对网络信息实行严密监控。而在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十分健全,这些法律制度对监控的对象、监控的内容和监控的方式、方法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这些国家高水平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开展《信息安全法》的立法调研。在这个新兴的领域,大家都还处在探索之中,所以这是我国在立法实践中能够与世界各国做到大体同步的不多的法律领域,因此,在适当的时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使之成为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以解决我国信息安全领域只有部门规章,而无国家立法的状况。
(二)重视和支持行业自律,促进各项业务规范落实
在政府的支持和影响下,英国互联网行业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监看基金会(iwf),主要任务是培养网络用户对网络的信任度,协助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控制色情等违法内容,协助执法机构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美国也充分发挥电脑伦理协会、互联网保健基金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制定各式各样的行业准则,规范各种网上行为;日本在总务省的推动下,相继成立了电信服务业提供商协会、网站所有者协会等信息行业协会,促进互联网企业自我约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管理的缺失。
(三)要加强普法教育,重视人才培养
要把信息安全领域已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纳入全民普法教育
内容认真学习,并注重学习的效果和质量。要结合现有计算机犯罪和违法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使公民和组织对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要有针对性地在各类计算机信息领域大中专专业、计算机和信息化知识培训及等级证书考试中加入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内容,并做为重点考核考试内容之一,从而对掌握计算机技能的人员一开始就装上信息法律问题的“安全阀”。要从小学的信息技术教育课程起就加入信息安全法律知识的讲座。使每个公民从小树立信息安全意识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信息安全行为规范意识。
同时,我们还应该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在法律类院系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专业,在计算机类院系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为培养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大对现有公、检、法队伍信息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力度,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收集数字化证据的技术,为快速准确查处计算机信息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大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公务员、企业技术人员等各类组织、法人,公民的信息安全知识和信息安全法律的培训,使他们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树立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并能依法正确开展网上业务,防止因自己的不当操作或疏于防范造成的安全漏洞,形成良好的网上操作行为规范,保证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及公民个人权利等信息安全利益不会遭到侵害。
(四)要重视网络伦理道德教育
随着电脑网络的日益发展,一些西方国家的高等学校已将“网络道德教育”纳入教育课程,如美国杜克大学就为学生开设了“伦理学和国际互联网络”的课程。而我国,在中小学当前开设的计算机、网络课程中,学的只是技术理论,基本不探讨网络道德问题,部分学生认为计算机网络与道德无关,网络的使用只是知识技术问题而不存在社会道德问题等等。在这方面我们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把网络伦理道德教育问题融入当代社会教育的系统之中,为网络安全构筑一道道德屏障,这也是当代社会发展向教育提出的新任务。
五、结束语
促进与保障网络信息的健康发展,需要将技术措施、法律手段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应当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努力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中占据主动地位。我们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我国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既要积极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发展,又要大力加强管理方面的建设,加快立法步伐,保障我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为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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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构筑大学生网上精神家园[n].中国教育报,2004-11-5.
[10]刘云,李爱勤,赵立芳.试论网上信息的安全性问题[j].信息导报,2000,(3).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加快了信息社会前进的步伐,也给社会道德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社会道德的开放性和多元化。然而网络技术在促进人与社会全面自由发展的同时,也给我们传统的伦理观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一系列的伦理难题应运而生,成为当今社会潜藏的危机。
1.信息安全
信息系统自身存在的漏洞,给黑客的非法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使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极端脆弱,严重的安全失范行为会给国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我们目前采取的各种防范措施,还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信息的安全,正如美国计算机软件专家科思所说:“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绝对可靠的防范措施可能永远也找不到。”[1]如何保证信息安全,成为我们面临的新的信息伦理难题,也是我们在构建数字档案馆过程中,至今仍无法完全克服的一个“瓶颈”。
2.信息侵权
提供文化信息资源为社会服务是网络的一个主要功能,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不可控性,信息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所谓信息侵权指的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擅自转载、复制其信息内容。可以说网络上的版权纠纷成为时下纠缠最多的问题之一。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消息:近两年来国家各级版权机关共受理版权案件2824件,有关著作权、技术专利权和软件盗版等所涉及的金额已达到数亿元人民币。[2]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个人隐私被采集和公开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互联网为某些居心不良的人获取和传播他人隐私提供了便利,使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受到潜在的威胁。
3.信息犯罪
信息犯罪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或信息故意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公民合法权益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一个犯罪概念和特殊的犯罪形式,学术界有几种相关的概念和定义,如电脑犯罪、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等。[3]从类型上说,信息犯罪可以分为信息窃取和盗用、信息欺诈和勒索、信息污染和滥用、信息攻击和破坏等。无论哪一种犯罪,其危害都是相当大的。信息犯罪给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社会信用和国家安全都带来巨大威胁。档案部门向来是国家保密机关关注的重点,信息犯罪对档案工作的破坏作用不言而喻,如果发生档案失窃、被篡改或恶意传播,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
4.“非人性化”问题
网络只是一个技术平台,只能充当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媒介,隔着计算机屏幕,人们感受不到对方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反应,忽略了对方的感情需要。在网络社会,人们终日跟计算机打交道,在家办公、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新事物的出现,使具有可视性、亲切感的人际交往活动越来越少。人们在这种“非人性化”的世界中,产生的孤独感、紧张情绪、对周围事物的冷漠都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网络的“非人性化”问题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伦理建设不可回避的话题。[4]
二、信息伦理建设必须重视法制化
如果说以上出现的新的伦理问题中,诸如网络非人性化、信息肆意传播我们还可以通过加强“道德自律”加以控制的话,那么信息安全问题、信息侵权行为的控制和防范问题,信息欺诈、信息攻击和破坏等信息犯罪问题,仅仅依靠人们在道德观念上的自我约束恐怕已经很难奏效了,迫切需要强制性法律措施的配合。信息活动管理上的法制建设滞后是信息犯罪增加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法制化建设是信息活动规范的迫切需要,也是对信息关系调整的外在约束力。法律手段在档案信息伦理建设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传统伦理道德在信息时代的约束力已远远不够
信息技术带来的诸多新的伦理问题依靠传统伦理已经无法解决,信息时代处理新的伦理问题缺乏传统的价值参照体系,这就导致了人们心中的道德模糊感。[5]人的某种观念的形成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培养和适应,我国传统价值观是几千年悠久历史的积淀,要使人们在短期内建立新的价值观体系,在这种道德缺失中维护正常的秩序,法律,是一个有力的工具。
2.传统伦理与信息伦理的区别
传统社会人们的活动和交往范围狭窄,伦理规范不仅容易建立,而且容易形成固定的自我约束和舆论控制功能。而在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在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把地球变成“地球村”的同时,使人们的心灵接触越来越少,感情逐渐淡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退化成了计算机的语言和符号,信息伦理调整着的人们的感情逐渐疏远,传统社会所谓的“熟人约束”、“面子管制”在这样一个相对自由的时空中变得软弱无力。因此,信息伦理需要法律规制,而且应改变传统伦理中法律只是作为道德辅助手段的观念,把法制化作为调控信息伦理的主要方式。
3.法律是化解和消除信息环境下各种问题的主要和重要手段
伦理道德只是一种软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它的实施依赖于人们的自觉性和自主意识。而对于一些道德沦丧、良心泯灭的人来说,伦理道德就显得苍白无力了,不足以制止其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操作的隐蔽性,人们无法判断行为的真正发出者,依靠社会舆论和风俗习惯来维系的信息伦理很难发挥规范人们道德行为的作用。法律作为一种最专门化、最具效力和强制性的控制工具,仍然是化解和消除信息环境下各种问题的主要和重要的手段。只有将那些成熟的、共性的信息伦理规范适时地转化成法律法规,使之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才能更好地规范个人与社会的信息行为,构筑社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6]
4.信息立法是促进建立全球伦理价值观的有效措施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信息本身的普遍性、共享性和无国界化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信息伦理应包含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的成分。然而,通常的观点是,生长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伦理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质,具有文化上的“异质”性,但若仅仅局限束缚于伦理的“异质”性,则不利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和信息全球共享。[7]因此,达成信息伦理基本准则上的共识,能更好地促进信息交流和传播。信息立法不仅有效打击了在信息领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者,而且为信息伦理的事实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信息伦理的“同质”构建提供了一个平台。
另外,法律法规作为一种“他律”,为我们的道德“自律”提供了可遵循的规范,也给信息时代提供了一种可量化的是非评判标准。
三、现有档案法制建设的不足及应采取的措施
通过以上论述,使我们认识到了法制建设在信息伦理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认,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但与飞速发展的网络技术相比,我国的信息法制化建设还是很薄弱的,迫切需要加强。具体到档案工作领域,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法律、部门规章及文件、地方规章及文件等多层次的档案法律体系。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是我国档案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体,同时还出台了《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地方性行政规章,还先后制定了《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则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档案管理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但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档案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是不容忽视的。
1.档案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档案信息化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立法空白点。目前除了少数几个法律层次较低的部门文件以外,还没有出台其他以电子档案为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在面对电子档案的归档管理、档案网站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备份管理等问题时仍无法可依。在已建立的档案网站中普遍存在着档案站点、站名设置不规范,提供信息内容的水平和深度参差不齐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弊端会直接损害档案,尤其是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的保密性和真实性[8],极易导致电子档案的泄密、贩卖、恶意传播等严重违法行为。而立法上存在的空白点使我们无法追究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不能对犯罪行为展开有效的打击和实施应得的惩罚,从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危害。
第二,现有《档案法》中的条款需要增加和调整。由于1987年的《档案法》是在当时特定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发展状态下制定的,其中缺乏有关信息时代规范电子档案、进行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内容,而且有关档案定义、档案归档期限、档案违法现象等的规定也与新的形势不太适应,需要加以补充和调整。
尤其在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有关档案著作权、知识产权的问题,不能再仅仅借鉴邻近的《著作权法》、《合同法》来保护电子档案的版权或确认电子档案的归属,档案管理是一个独立、特定的行业,要给其提供有力的法律理论支持。
第三,现有的档案法规中有关信息化方面的规定立法层次偏低。《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规则和标准,都属于层次较低的行政部门文件,在法律效力上远无法满足档案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这种状况造成的后果就是,在某一案件出现时,无法对其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和制裁。电子档案管理中的利益维护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而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2.加强档案法制化建设
第一,加强档案立法。这包括了很多方面和层次,具体说就是要制定有关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网站管理、电子文件数据备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现有档案法律体系的空白点;对《档案法》中不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特别要增加有关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档案著作权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和惩处措施;把一些必要的原有的部门性行政规章上升到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法律的高度,避免一些肆意破坏者钻立法层次低的空子,降低由于对档案信息化管理和规范力度不够带来风险的可能性。
第二,档案立法建设要与现有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不仅要制定管理性的法律法规,更要坚持发展的原则,制定能够促进档案信息化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对原有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正时要考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整个体系更加科学完善。
第三,档案信息法制化建设不仅强调“立法”的重要性,还要全面考虑法制化体系的系统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多个方面;要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如现有的局馆合一模式),为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职能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认真研究档案信息法制建设的国际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走向国际不仅使我们在制定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和实施管理时能博采众长,更使我们在打击跨国计算机网络犯罪时,在解决网络侵权、网络违约等跨国纠纷时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做到公平、公正、有效、合理。[9]
第五,以法律的形式维护符合人们传统道德观念的信息行为,鼓励人们通过网络更多地合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发展新时代信息伦理的道德规范,使法律与道德这两个强有力的杠杆更好地配合,为信息伦理的构建提供可靠的保障。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和道德借以维持的力量不同(法律是靠国家的强制力,而道德则是靠社会舆论、个人信念),两者规范的行为的差异,使我们在信息伦理建设中必须做到道德和法律并举。而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仅靠道德这种软的控制手段已不足以控制网络失范现象的出现,没有强制性的法律就无法对社会关系进行强有力的保护,不足以制裁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因此,加强信息伦理建设中的法制化是必然和必须的。法制化不仅是档案部门应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信息时代整个社会规范、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注释:
[1]罗冰梅:《网络环境下信息伦理及其构建》,现代情报,2005年第7期
[2]杨义勇:《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思考》,高校图书馆工作,2004年第1期
[3][4]黄志文、王伟、邓坤烘、唐莉:《信息伦理论纲》,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第132页、173页
[5]余胜,郭忠:《信息技术伦理问题探略》,图书与情报,2000年第3期
[6][9]张洁:《论信息伦理建设》,华东师范大学,载全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5年5月
1互联网管控概述 1.1互联网管控涵义及必要性 互联网管控是指管理部门基于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等目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对网络上的违法不良负面有害舆情信息进行管控处置。 当前,互联网由于其虚拟、隐秘、开放性、超时空、传播迅捷等特点,很容易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进行各种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活动,或者为一些别有用心人员所利用,进行影响社会稳定、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益、甚至违法犯罪等活动。基于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对互联网舆情信息的管控,这样才能保障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权益,才能创新丰富社会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和谐社会。 1.2互联网管控措施与实施条件 事前管控措施包括由各论坛服务商和版主人工审核舆情信息,对论坛发帖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延时,运用智能型软件自动过滤敏感词语,对微博发帖实行实名制等。事中管控措施包括对犯法信息进行实时跟踪,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事后管控措施包括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传播者进行法律制裁等。 互联网管控实施条件: 1)管控的目的必须正当,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与社会稳定等,不得谋取私利;2)管控的主体必须适格,是有执法权的国家职能部门;3)管控的内容必须明确,是法律明文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之类的违法不良有害负面舆情信息;4)管控的程序必须合法,不得侵害个人隐私以及妨碍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国外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介绍与分析 2.1美国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介绍与分析 1)管控理念奉行自由主义,但逐步由宽松向限制理念转变。美国在管控互联网舆情信息过程中,基本是奉行“言论自由”、“网络无界”等自由主义理念,很少有行政干预,对网民言论管控相对宽松,管控措施大多也是通过自下而上、非集中化的方式来完成,比较注重管控的开放性和民主性。但近年在发生了“911”事件、维基解密等重大事件后,为保护国家核心利益,美国采取了一系列史无前例的措施,规定政府可以凭借秘密的法院指令,强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1];按照《爱国者法》的规定,政府安全部门可以以反恐为由获取民众的互联网通信内容[2]。 2)管控法律法规数量繁多、内容全面。自1978年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先后制订出台了130多项有关互联网管控的法律法规,美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拥有互联网管控法律最多的国家,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惩处措施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切实做到了管控有法可依[3]。并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和公民私权益的保护,凡制造、持有、传播儿童色情都会认定为犯罪。 3)管控措施做到与时俱进,且常规和非常规手段并用。为紧跟互联网形势发展,美国政府将启动网络身份证战略,在平时执法过程中,美国政府对网站及网上论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违规网站及经营者、有网络犯罪污点的人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加大对互联网管控的财政投入,《确保网络安全国家战略》法案规定,累计至2006年投入金额高达1.5亿美元,用以推进网络信息化安全建设[4]。而在非常时期,《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修正法案规定,在“禁止”总统“关闭”互联网的同时,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在此状态下,政府可以接管部分网站或禁止对部分网站的访问[5]。 4)管控过程中鼓励公众参与监管,并推行行业自律。美国管控互联网强调没有政府参与的自由和平等,注重网络自主发展,主张市场调节,比较重视发挥民间团体和企业、个人的监督作用,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对互联网的监管过程来,如一个名叫“提倡保护儿童网站协会”的非政府组织就专门致力于举报和查证各种。同时,美国政府积极推行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赋予互联网行业协会及民间自律组织较高的法律地位,从而具有较高地权威性,如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制定了行业应遵守的8条准则,对于违规者,行业协会将代表整个行业来施加压力,要求其改正,甚至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使其在业内失去发展的机会[6]。 2.2韩国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介绍与分析 1)管控理念奉行规范管理理念,严格要求网民执行上网实名制。为杜绝虚假网络舆情信息,韩国网站要求信息者填写详细的用户资料,填报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职业等详细信息,经对每个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核实无误并备案后,才提供邮箱或账号,通过邮箱和账号才能建立、访问博客论坛等网页并发言,韩国也因此成为全球落实实名制最彻底的国家之一。 2)管控法律体系中明文规定了对互联网舆情信息内容进行审查过滤,规定了互联网联网单位的连带责任和义务等内容。韩国出台了《电子传播商务法》、《不当Internet站点鉴定标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等法律,规定信息传播伦理部门对“引起国家丧失”或“有害信息”等舆情信息内容进行审查鉴定,而信息部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信息提供者删除或限制某些舆情信息内容[7]。《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规定韩国各主要网站在网民发言之前,必须对发言者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金额约3万美元的罚款,且如果由于网站未能有效进行实名制登记而造成法律纠纷,网站将代替无法被追查到的被告接受惩处[8]。 3)设立了专门的管控主体来管控互联网,并赋予信息通信部长互联网紧急状态管制权。韩国成立了因特网安全委员会专门管控互联网,该委员会负责制订韩国网站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并有权审查包括BBS、聊天室等网络空间,就净化舆情信息内容提出一般性的准则与政策建议。当信息通信部长认定某一舆情信息在危害公共治安或有伤风化时,可以下令有关公司停止传播,并有权对设有各类信息检索、储存、发送等设备的公司负责人,提出屏蔽违法不良有害信息的劝告[9]。#p#分页标题#e# 4)管控过程中应用多种技术手段进行管控。韩国出台了多项法律规定鼓励对互联网进行技术管控。[10]。 3我国互联网管控的法律现状与存在问题 3.1我国现有互联网管控的法律依据及管控现状 我国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由《宪法》、《刑法》等普通法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互联网专门管控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主要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制订出台,一些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保密法》、《刑法》、《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为主体的,共有40余部有关互联网舆情信息管控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基本上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 当前互联网管控现状:1)初步确定了互联网舆情信息管控范围。《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有关违法有害信息。2)明确了各部门互联网管控职能。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网络接入,宣传部门管网站内容,文化部门、公安部门管审批和处罚。3)公安等管理部门,当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管控工作。4)互联网实际管控效果不尽人意。虽然当前多个部门在对互联网舆情信息实施管控,但未能得到网民和被管控互联网单位的充分理解、支持和配合。 3.2我国现有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缺陷及存在问题分析 1)管控理念注重政府管理而对网民权益保护不足,并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目前我国互联网专门立法大多属部门机关自己设定立法程序,进行行政立法,制订的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纷纷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了对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11]。在互联网舆情信息管控过程中,政府的管控行为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很可能发生冲突,冲突中如果发生了管控部门管控不力、不当或出现失职、侵权行为时,缺乏对管控部门的监管制度和被管控方的事后权利救济制度。如当前常有一些被举报部门和人员发现网上出现了不利于自己的言论,往往利用公权力采取删贴甚至查封ID的手段,并对发贴者进行打击报复。 2)管控法律体系落后于形势发展,内容不全、衔接不畅。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新形势下,针对互联网管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管理部门在执法时往往面临无法可依。如当前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网民发言和网站内容审查过滤、专门界定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和惩处标准、覆盖网络违法犯罪诸环节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现有各法律法规间的衔接也不顺畅,普通法与互联网管控专门法未能实现无缝隙对接,执法时存在生搬硬套现象。 3)管控法律体系位阶不高,权威性不强,认同度不足。 当前众多的有关互联网管控的法律法规,大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法律位阶稍高的只有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而被称为“法”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侵权责任法》,其余皆是各种“规定”、“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甚至“意见”等,法律效力相对比较低。法律法规的制订部门也主要是以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为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只有少量,全国人大有关互联网管控的立法更是稀少,缺乏一部针对互联网管控的权威性的基本法。并且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网民和互联网单位很少参与,导致制订出台的法律法规未能得到网民和互联网单位很好的认可,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遭遇不小的阻力。 4)网民和互联网接入、联网单位存在有法不依现象,法制意识亟待增强。虽然当前各部门出台了多项互联网管控法律法规,但实际执行并不到位。如网站为了简化程序对执行网站备案制度就不是很主动,网吧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放松了对网民上网实名制的要求,同时网民自己也在想法规避实名制的要求。整体而言互联网行业的自律差,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又不健全,缺乏有关信用制约机制,法制意识急需增强。 5)管控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管控标准和程序,适用相关法律时存在矛盾冲突和管辖权争议等问题。当前互联网管控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主体包括多个部门,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所制订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叠交叉,甚至相互抵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分散执法,增加了互联网单位的“制度成本”,同时也容易造成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和争揽权利。且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和超时空性等特点,导致网络活动参与主体身份很难确定,法律关系方的界限非常模糊,故在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定性时,法律适用方面很容易出现空白或者矛盾冲突。此外,当前管控法律法规对管辖权的划分也非常模糊,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具体界定犯罪行为地和侵权地等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很难适用传统管辖原则。 4健全完善我国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 4.1健全完善我国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 1)明确互联网管控立法和执法目的。要以国家利益为根本,以公众长远利益为标的,以符合宪法精神为基本要求,去制订完善互联网管控法律法规,要以自由、秩序、正义作为互联网管控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执法过程中要确保国家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社会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体现道德准则、有益意识形态安全。 2)规范互联网管控立法和执法程序。制订完善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过程中,要“立足实际、适度超前”,为互联网发展预留空间;要审慎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必须慎重从事、依法从事,不能滥用行政裁量权。#p#分页标题#e# 3)优化互联网管控立法和执法技术。制订完善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过程中,要按照“政府主导、民主参与、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采取整体修法的方式,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修正完善,最终形成以“网络基本法”为核心,其他配套法律法规齐备的系统化法律体系。在执法过程中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科学的管控技术,并结合国情研发应用互联网管控新技术,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 4)遵照互联网管控方针,推进互联网依法治理。遵照“打击和防范相结合、惩戒和教育相结合、事先公布和事后惩处相结合、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针,践行“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互联网管控政策主张,坚持不懈推进互联网的依法治理,推进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建设。 4.2健全完善我国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的对策措施 1)修订完善现行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及早推出互联网基本法。梳理现有互联网管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办法等,进行合理整合及分类,发现彼此相抵触、与实践不相适应等情形的,要及时开展解释、修订、补充、废止等工作。并要根据互联网发展形势,针对互联网管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管辖权、责任主体、新罪名的确立、权利救济等问题,要做到与时俱进,进一步补充制订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使执法工作始终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为提高互联网管控的效力和权威,并为其他互联网管控法律法规提供有效支撑,要加快推进互联网基本法的制订进程。当然,制订互联网基本法要由国家统一立法,要综合考虑国情,制订过程要严谨,论证要充分,内容要具体,实践中要可行,且其中不仅要制订禁止性、惩罚性的法律规定,还要有促进互联网从业单位进行自律的规定,最终逐渐形成由基本法、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融合的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 2)推行以网治网,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构建法治氛围。 政府要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借鉴美韩等国的管控做法,鼓励互联网接入、联网单位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对互联网舆情信息进行监测与管控;要畅通发现举报渠道,发动组织成立互联网巡逻自愿者、协管员队伍,加大对互联网违法有害信息举报中心和网上报警岗亭的人力、资金、设备等方面的投入;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如可以建立从违法有害信息者罚款中提取奖金的“悬赏举报”制度,甚至可以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奖励;要严惩发现问题的网站,督促其积极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网站,列入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情节严重者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同时,政府要立法鼓励行业自律,健全完善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协助互联网行业建立一种自我管理机制,从而实现网络自治。要培育先进的网络文化,加大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网民和互联网单位的法制意识。 3)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互联网管控规范和标准,正确把握互联网管控的程度。管控部门要事先把互联网管控原则、依据、权限、程序、范围和处罚措施,以及侵权后的救济机制等对民众公布,让民众全面知晓互联网管控的法律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适用条件、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等。 管控部门不能任意扩大管控的范围,不能侵犯正当的言论自由,而要保障公民意见的合理表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国家利益、用户个人利益和行业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做到正确把握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之间的度,力争把对互联网的管控限制在合理的、必要的最小程度之内。 4)健全完善互联网管控方法和机制,提升互联网管控能力和水平。互联网管控过程中要刚柔相济、有所侧重,要进一步加大对网上虚假负面舆情信息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有害舆情信息,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多种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和惩处,而对于其他一般性的网络舆情信息,尽量通过指引、评价、教育等手段,依法有效地加以引导和规范。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分级分类管控方法,和特殊时期封网等管控经验做法,全方面开展互联网事前、事中和事后管控工作,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事前审批与事后管控相结合、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网上监控与网下管理相结合等多种工作机制。此外,要加强国际、国内各部门间的协调交流沟通,加强法规研究、技术应用、数据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加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区域性合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协同处置机制和多边合作机制,提升互联网管控能力和水平。 5结束语 加强对互联网的依法管控是大势所趋,但我国互联网管控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网民和互联网单位未能充分理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加强互联网管控的同时,需要分析借鉴国外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制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推出互联网基本法,提升网民和互联网单位的法制意识,加大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力度等多个角度,去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
关键词:网络伦理;信息安全;网络安全
网络经济时代,信息是一种需要重点保护的资产。在网络社会中,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盗取或破坏信息的行为十分突出,如未经授权闯入电脑的黑客,用蠕虫或病毒对计算机系统和重要信息进行盗窃和破坏,银行的信用卡盗窃和诈骗,刺探政治、经济和军事情报等。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再次提醒人们,只有用道德和法律的手段来规范行为主体的思想和行为,才能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给人类带来福祉。网络伦理理论和实践规范体系的构建,有利于网络伦理建设的科学化,可以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建立和谐的网络人际关系,实现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和谐发展,进而保证信息与网络的安全,为企业信息化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信息网络安全建设提供伦理学基础。
1 网络伦理对信息与网络安全的影响
网络伦理对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作为一种规范,网络伦理可以引导和制约人们的信息行为;作为一种措施,网络伦理对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措施和技术手段可以产生积极的影响。
(1) 网络伦理可以规范人们的信息行为
网络伦理在人们的信息行为实施之前,为将要实施的信息行为指明了方向,从而引导信息行为向合法的、道德的方向发展。这种规范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鼓励合乎道德的信息行为的实施;另一方面限制不道德的信息行为。网络伦理激励有利于信息安全的行为,将不利于信息安全的行为控制在实施之前,这对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 网络伦理道德可以制约人们的信息行为
网络伦理作为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既能够对人们的信息行为提供判断的标准,又可以对人们的信息行为加以限制和约束。它对不利于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形成一种外在和内在的压力,以阻止这种行为的实施,并有可能迫使行为主体放弃或改变这种行为。也就是说,当不利于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已经做出但其行为过程尚未完成时,网络伦理可能改变或终止这种行为,从而减少损失,对保护信息网络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
(3) 网络伦理建设有利于加快信息安全立法的进程
网络伦理可以规范和制约人们的信息行为,但仅仅依靠网络伦理不能解决信息网络安全面临的所有问题,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解决最终离不开法律的支持。通过宣传和教育,有利于形成一种人人了解信息网络安全,自觉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减少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阻力。而网民之间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网络伦理规范会越来越多,有些规范会被人们普遍认可和接受,这些规范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法律条文。可见,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将有利于加快信息安全立法的进程。
(4) 网络伦理建设有利于发挥信息安全技术的作用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技术都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在目前法律不健全、伦理道德不成熟、管理不得力的情况下,技术手段更成为维护信息安全的主要手段。但单纯的技术手段是脆弱的,因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手中同样掌握着先进的技术武器。而技术方面的诸多问题是不能通过技术本身来解决的,必须通过技术以外的因素来解决。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对于更好地发挥信息安全技术的力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引导人们正确地运用信息安全技术,保证信息安全的保护技术不被用来作为破坏信息安全的工具和手段,引导人们将信息安全的破坏技术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维护信息安全的工作。通过网络伦理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安全技术的积极作用,而将其消极作用降到最低。
2 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策略和途径
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构建将有助于信息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国要想在21世纪跟上世界发展潮流,必须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随着网络社会不断发展,法制和伦理规范的健全,网络社会教育的日益合理,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就一定能够建立起来。
(1) 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策略
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既需要网络本身的技术因素的防范,也需要经济杠杆的调节,还有政策、法律法规等社会因素的引导。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应当从网络伦理环境建设、制度建设、技术完善和网络道德建设四方面入手。
①网络伦理环境建设
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就必须加强与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应用相适应的伦理文化环境建设。首先,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计算机网络伦理委员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其次,强化舆论监督,加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和大学生的计算机网络伦理教育,将网络伦理教育引进课堂。特别要重视对网络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弘扬社会正气,鞭挞不良行为。
②网络制度建设
网络行为控制既需要自律,也离不开他律,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约束网络行为者的行为,规范网络世界的秩序,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必须依靠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外在约束和他律。加快网络立法步伐,减少网络世界存在的法律真空,积极使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网上行为,倡导文明上网,合理使用网络信息资源,使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尽可能地抑制网络行为带来的消极后果。
③网络技术的完善
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就要完善和改进当前的网络技术,研究新的技术手段,积极跟踪、研究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技术标准,建立多路由的物理承载保护网络,加快开发防止病毒、黑客攻击的信息安全技术,进一步加大网络安全方面的技术研发、网络升级改造力度,提高安全保障技术应用水平,对那些新技术的网上违法行为提供有效的预防。
④网络道德建设
要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伦理体系就必须重视全球性道德共识和本土的文化资源,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一方面要充分重视全球性道德共识,积极借鉴国外网络伦理建设的成功经验,把网络伦理纳入到我国高等院校的教育课程当中,使网络伦理教育和网络技术教学置于同样重要的地位,使占网民多数的青年学生能自觉遵守各种网络道德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要重视中国本土的文化资源和传统伦理,从本土文化中挖掘有利于网络伦理建设的合理因素。“知礼明耻”、“诚信”、“慎独”等道德理念都是我国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这些理念作为修身养性、为人处事的基本要求,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和善恶评价标准,在构建网络伦理的今天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途径
我国的网络伦理建设已成为我国道德建设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加快网络法制建设,完善网络伦理规范,加强网络社会教育,提高网络主体的伦理意识,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体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在世界范围内,有关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历史还不是很长,许多具体的伦理规范还没有得到系统的整理,但其取得的成果和进展还是可以作为我们进行网络伦理问题研究可借鉴的资料。
关键词:网络安全;言论自由;现实边界
D921;F49
边界本是地理学名词,亦称疆界,是指划分不同政权管制的区域、领地等范围的地理分界线,进而可标示该区域的范围。边界一词也被广泛引用于生产、生活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当中,表明彼此之间存在权属划定的界限。这里所指的边界就是指言论自由和言论失范之间区分的界限,言论自由只要在其边界范围内就可以充分正当地实现。反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责难和非议。在网络空间中,网络是虚拟的,但网络言论是真实,发表言论的主体和受体都是真实的。所以,在发表网络言论时,必须以不得损害其他合法利益、权利与自由为界限。这就是说,言论自由是有边际的,言论自由是一个相对概念,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一、网络自由必须以法律为底线
人们在现实世界获得的经验表明,合理的行为规范是自由实现的条件,个人自由的行使以不妨碍他人自由的实现为界限。因此在网络空间,自由与规范也是相辅相成的。由于网络空间中各种失范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挑战现实的法律制度,也明显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规范网络空间秩序是防止网络自由异化,维护网络自由的唯一选择。事实上,自由从价值层面转化到现实层面,通常表现为系列现实的权利,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和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不论是前者法律肯定的积极权利还是后者法律留白的消极自由,都需要通过法律明文向社会公开。所以“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1.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176)
在法制国家,言论自由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民主和法制的基石。网络言论自由有利于民主的更好实现,有利于文化传播,也舒缓了人们身心的压力,而其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经由思想和思想表达的自由,存利于形成一种更加进步、更加开明的社会制度,在这种社会制度下,个体作为人的尊严会得到最完全的体现。网络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将成为社会意识的一种表达。作为手段它促进人类利益,作为目的,它是人类奋斗的目标,这种思想自由与权利不仅会促进个人的自由发展,也为人类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统领互联网规范,约束虚拟社会行为,必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有效保障网络社会的自由、平等、安全。目前的互联网上却依然充斥着种种网络失范现象,其中谣言信息的传播是目前网络管理中的一个难题,因为人们缺乏诚信而又自律不强,网络就成了不良信息泛滥的理性场域。仅仅依靠道德自律远不能拥有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至少在目前很长的一个时期,要想杜绝谣言信息的传播,我们还必须同时依赖于相关的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法律在网络社会依然是调节社会关系、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对于缺少道德责任感和良知的人来讲,法律须以“硬”的惩戒手段来维护网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杜绝谣言的传播。但是针对网络管理的各种法律还不系统,针对性不强且具有滞后性,所以,网络空间的相关立法就显得迫在眉睫了。技术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谣言信息进行预防。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从理论上讲,我们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网上的谣言信息进行预防,并对已经的谣言信息进行惩戒,比如安装“防火墙”防止非法者介入,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审察,对局域网加强控制访问等等。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于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法典化和明确化,以便实现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因此需要在法律规范中给网络言论自由确定一个可量化的界限,确定这一界限应当以法益为基本视角,如果网络言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实体利益并达到一定程度,即可界定为网络犯罪或者网络侵权。
二、网络自由必须以安全为原则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以地域为存在前提的民族国家受到日益严重的冲击和削弱。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导致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不再局限于有形,如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传播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安全损失,维基解密、棱镜门监听事件以及黑客对国家秘密信息中心的攻击,都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秩序。在国际社会仍以各个国家为主要主体的现实格局下,网络一旦成为国家的信息基础设施和载体,那么网络安全自然就属于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网络依赖程度越高,网络安全的形势就越严峻,政府有义务履行网络监管的职责,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首先是国家利益边界。不管任何时期,国家的安全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网络言论中触及到危害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泄露国家秘密、激化民族矛盾等形式的言论,就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其次是社会公共利益。利用网络进行线上线下联络恐怖主义活动、恶意诋毁特定群体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造谣生事煽动社会恐慌等形式的网络暴力言论,实在地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和谐,侵害这些利益的网络言论显然也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再次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这类网络暴力言论主要表现对特定主体的侮辱、诽谤、人身攻击、人肉搜索以及曝光个人信息和隐私等,侵犯的主要是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是否强调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学术上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法律保护的核心是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原则上无论其真实与否,都不能{入对网络言论规制的范畴。
互联网是一个政治空间,网上充斥着形式多样的政治斗争。互联网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现实世界中的民族国家观,因为互联网在本质属性上具有全球性而不是国家性,这使得以地域作为存在前提的民族国家受到严重的消弱与冲击。在现实世界存在着政治斗争的大背景下,网络空间不仅依然会受到现实世界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还可能会加剧。所以,各个国家已将网络信息安全当作国家整体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互联网所特有的苑判浴⒀妒毙蕴氐悖其中的一般性局部事件都会在瞬间演变成全局性的重大事件从而危及国家的安全。网络自由离不开现实世界中的政治、经济控制,网络社会中所谓的“虚拟”也是现实人的虚拟,其内容也离不开现实社会的内容。因此,必须将网络自由和政府监管结合起来,使政府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网络自由涉及国家安全,这是我们规定网络自由及其限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时应予重视的。
三、网络自由必须以文明为旨归
首先,培养网民的道德自律意识,提高网络主体的道德修养。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选择生命》一书中曾指出:“要对付力量所带来的邪恶结果,需要的不是智力行为,而是伦理行为……”(王正平,周中之.《现代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405页)互联网上的许多典型事例一再告诫人们:科学技术越是发展,越是要求人的道德自律。提高网民的道德自律性,需要培养“慎独”意识。所谓“慎独,是指人们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凭着高度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行动,而不做任何有违道德信念、做人原则之事。可见,这是一种很高的境界,是提高自我道德修养,实现道德自律的重要方法。尤其在当今虚拟网络环境下,主体的匿名化、数字化,人际关系的间接性,使得直接的道德舆论约束难以进行,道德舆论的承受对象也变得很模糊,而且,在当今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很容易受利益诱惑迷失方向,更需要网络主体警惕、谨慎,有意识地磨练自己的意志,培养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在康德看来,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有意志自由,能够为自己立法并能执法,因此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理性给自己立法,就是人的自由。(宋希仁.《西方伦理学思想史》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第507页)“慎独”原则正是需要自由的网络主体自己给自己立法,运用理性去控制自我。只有这样,人们才能从异化状态中解脱出来。
其次,加强对网络主体伦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的舆论力量。强化网络道德规约,普及网络伦理知识,需要相关政府机构和单位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宣传和教育。网络主体只有在掌握网络空间应遵循的基本道德时,才能以此来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才能在是非、善恶、美丑之间进行权衡和取舍,使自己的道德境界不断升华。同时,这种网络道德一旦形成良好的氛围,就会在网络社会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褒扬好的行为,谴责不道德的行为,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引导网民的自由行为,使网络社会健康发展。
再次,需要大力培育广大网民的网络素养和“免疫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占领国内网络意识形态阵地,并改进和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使广大网民受到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引导,从而在思想深处认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党的领导,自觉抵制错误思想、不良言论的侵害,并与之开展斗争,成为捍卫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一支常备力量。
有一点需要我们警醒,虽然从技术角度考量我们可以采取一套安全有效的机制来杜绝谣言信息的传播,但互联网绝不仅仅是技术问题,电脑不具备人性,从根本的途径上看,道德是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基础,三位一体才能较好地进行网络管理,杜绝谣言信息的传播,营造和谐、有序的网络管理。
总之,网络赋予人们更多选择的权利,也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自由的同时,也要对自身的网络行为有所约束。只有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自觉遵守网络社会道德规约,恪守网络自由的边界,网络社会才能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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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媒体意见表达;自律机制;法律规制
2016年11月的美国大选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特朗普当选总统对美国政界精英来说是意料之外,然而将其放在自媒体之下,却有其必然性,因为我们已经不能用传统思维来衡量互联网,特朗普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或者说迎合了网络传播的虚假新闻、极端情绪等传播特征,充分利用Facebook和Twitter等自媒体,获得了这部分非理性群体的选票支持。由此可知,自媒体表达乱象不仅影响网络空间秩序,而且对现实空间乃至政治生态同样有着深远的影响,对其现象及原因进行深入研究,是规范网络空间秩序的前提。
一、自媒体意见表达之乱象
(一)虚假性表达
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既缺乏言论表达的空间和条件,更缺少言论表达的政策和法律支撑。自从网络成为人们可以随意发表意见的场域后,表达之意愿似乎日益高涨,而且不管表达之内容是否属实、适当,似乎发声就是为肆意享有这个说话的权利。于是,作为信息集散地的网络,也成为虚假信息的温床。一是网络谣言。一些网民针对公众比较关注、能够引起同情的事件,如解救儿童、抢孩子、地震等信息编造网络谣言,如2010年山西地震谣言、各地的抢盐风波等都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或者利用自己在网络上的知名度和关注度,为获取某种利益而肆意造假,污染网络环境,如2013年被查处的“秦火火”案件;更有甚者,捏造“世界末日论”等,引起民众心理上的恐慌。二是网络假民主。网络假民主有人称之为“民主哄客”,是指利用网民政治参与热情和网络参与便捷化的特点,对他人施加影响,左右他人意见表达,希望能够主导网络社会话语权,把控网络舆论导向的网络群体。“民主哄客”们深谙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规则,懂得网络操作技术,他们研究政策走向,以匿名或实名的方式就某一项政策设置议题,制造舆论热点,或借助某公众人物的只言片语断章取义,为舆论造势,掌控舆论走向。三是网络虚假信息。如果说网络假民主主要以政治性为主的话,网络虚假信息则大多指向商业利益。一些网络水军受雇于某些网络公司或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运用网络手段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帖造势,或采取暗中删帖或故意所谓权威观点的方式影响公众的判断力;有些商业竞争对手,在自媒体平台上诬陷攻击诽谤竞争对手,严重影响了网络商业竞争规则,使网络信息可信度大打折扣。
另外,从众表_、跟风式表达,或因为数字鸿沟导致的非真实性表达,都可称之为虚假性表达。只是这类表达并不带有主观上的恶意,而是基于表达者的无知或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表达,是在庞大、繁盛的网络掩盖下的一种虚假。
(二)情绪性表达
情绪性表达主要是指网络情绪的爆发和宣泄,表现在语言上的谩骂和情感上的宣泄。在这个激烈竞争的社会,人们要为自我的压力寻找一个出口,网络可能是这种不良情绪宣泄伤害较小的地方,于是网络就成为这种情绪性表达的首选。一是无理由的网络谩骂。借助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隐蔽了参与者身份的同时,也隐蔽了参与者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缺陷,在网络中肆意谩骂诋毁、肆意狂欢,从而享受由此带来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的社交用户认为自己在网络上变得粗俗,一言不合就爆粗口,远不如现实生活中表现得礼貌和文明。二是发泄私愤。利用网络这个信息自由平台,不少网民把生活情绪、工作情绪带到网络空间,肆意宣泄。当网络上某些事件引起或者切合了参与者的某个神经,引起其情感共鸣,便参与其中发表一些带有倾向性或有失偏颇的言论,肆意渲染。有的网民认为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了不公平待遇,就把不满情绪宣泄到网上,肆意扩大。还有的出于对社会不公感、被剥夺感、阶层隔离感等的苦闷和绝望以及对贪腐现象的憎恶等,在现实生活中无处倾诉,便在网络上寻求慰藉,遇到网络上相同信息的传播,便集聚和转发。这种不良情绪在网络中很容易“扎堆”,成为公共事件形成的潜在因素。三是网络民意审判。当下网民的权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于涉及公民的权利保护事件或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涉法事件,他们普遍关注,但往往带着自己的个人意见和情绪反映,倾向性地发表某些不满和愤怒,从而为的发生推波助澜,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如著名的“药家鑫案”和被网民称为“赛家鑫案”的“李昌奎案”,这些刑事案件都是与公民的财产和生命直接相关的,经过被害人在网络上的哭诉,以及媒体对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等残忍信息的报道,继而在网络上传播,成为引起情绪性民意的源头和素材。
(三)低俗性表达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一个公共话语空间,人人都可参与其中,于是人的不同特性、不同心理和不同需求都一览无余地展示于这个平台上,而且网络的匿名参与,为一些有着特殊需要的表达者隐去了现实中身份暴露的尴尬。于是,网络色情、污言秽语等充斥于网络,主要表现为网络色情,如网络色情视频、图片和网络语言。低俗信息并非是一个新问题,其对道德的损害尤其是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长久以来都为世界各国所担忧,并采取严厉的管制措施。
(四)暴力表达
网络暴力表达是上述非正常表达的一种升级,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现实空间里暴力的延伸。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社会中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语言上的暴力,是利用自媒体平台及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的攻击,如网络诽谤、网络中伤、网络人肉搜索等。表现在对网络上未经证实的事件发表对当事人具有人身攻击的言论,如谩骂、侮辱等;公开网络上未经证实的事件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公布其姓名、电话、工作单位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暴力言论甚至侵扰了当事人亲友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暴力表达是对道德底线的挑战,是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网络暴力尤其偏好一些婚外恋事件、家庭暴力事件、道德犯罪事件等,这些事件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有违社会公德,者正是抓住这一点肆意公开事件信息,引起网民的参与和讨论,在网络上形成口诛笔伐之势,最终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3.网络立法公众的参与度不高
我国的网络监管立法明显呈现对策性立法特征,如“九不准”(2000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和国家网信办2015年实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的内容)、“七条底线”的限制性规则,都是为了临时适应网络某一阶段出现的某些现象而做出的规定,从宏观角度来讲其不具有适应性,这种应急性立法缺乏公众的参与。
4.只强调政府监管,缺乏对网络监督主体权利的救济性规定
重监管轻救济,缺少政府因违法行使监管权力侵害网络主体合法权益的救济性规定。这种只强调监管还体现在政府的运动式执法中,如最近几年我国针对网络行为的专项行动,政策制定者企图控制言论的入口,而忽略了自媒体传播的新特点,更忽略了规制对象的权利实现,导致规制效果不佳。
三、自媒体意见表达乱象的治理之策
自媒体意见表达一定程度上让公众的话语权有所提高,但如前文所述也一定程度上走向了异化,这是“权力”的秉性所致。在表达权不断发展并得到充分保障的同时,19世纪西方发达国家便因新闻自由滥用的现象而提出了新闻自律。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同,自律是一种软性的社会规范,强调参与者主观意识上的认同和遵循,英国媒介法上一直奉行“以自律换自由”理念便是强调这种自律的作用。自律实际上与私法上的契约理念不谋而合,即“在社会成员中建立一种契约制度,以统一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边界和行为方式加以界定、规范,使任何人的活动不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2],其包含的自治理念对网络规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是传统新闻自律的概念。传统的媒介自律条约约束的是媒介――媒介组织和新闻从业者,是从职业规范的角度出发的一种行业约束。而自媒体的发展让人人都成为媒介,要用自律条约来约束如此海量的网络参与者以达到网络规制的目的,其难度大大提高,因此新媒体时代自律机制的设计应考虑广泛而海量的网民,要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一)建立网民自律约束机制――第一道防线
自媒体传播让公民人人都有麦克风,成为集信息者、受众、评论者乃至自我信息管理员等多种功能的集合体。同时,网民处于整个网络社会的最底层,是接受和提供网络海量信息的第一关。然而,由上文对自媒体失范的论述可知,网民的素养相对偏低是导致自媒体意见表达失范的原因之一,因此处于自媒体自律金字塔最底端的网民成为建立自媒体自律约束机制、构筑自媒体规制的第一道防线。在这个自律金字塔中,公民身份不同,其承担的自律约束责任也应有所差异:
1.普通公民的道德自律
要提升公民的媒介素养,对公民进行自律教育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以来,党中央和逐渐意识到网络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场域,要抓住网络这个便捷、快速的传播渠道,扎实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教育。其次是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也是公民理性精神培育的一个重要方面,网络上的围观、起哄、恶搞、对生命的漠视等都源于公民理性精神的欠缺,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无不显示网民法律意识的缺失。再次是培育道德意识。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使网民的道德意识不断弱化,网络上经常出现打着道德的旗号对他人的行为肆无忌惮地评论甚至是辱骂,这看似充满了爱和正义,其实是道德审判。普通网民处于自媒体自律的最底层,如果其媒介素养提高了,道德意识增强了,便能做到不盲从、不跟风,做到自我言论的规范管理,这是规制自媒体意见表达的第一步。
2.不同从业者的职业自律
如前所述,拥有自媒体账号的不仅仅是普通网民,还有不同领域的从业者。一直以来,我国就比较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各行各业都有自己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在网络空间中的网民除了普通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自律外,应按照职业身份的不同遵守各行业道德规范。比如,新闻工作者有着双重身份,其不仅具有普通公民的一面,也有作为新闻职业者的一面。τ诩钦叩奈⒉、微信言论边界问题,一方面作为职业媒体人有涉公共话题的条件和便利,另一方面作为个体,也有私人信息的愿望。近些年,不乏有新闻从业者因伦理失范而引发的案件,如2013年发生的陈永洲及《新快报》事件,便是新闻从业者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而做出的有违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失职行为。职业身份具有标签作用,公众往往因这种标识来识别其言论的真伪和可信度,对于不具有理性分析和专业知识的大部分网民来说,其言论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尤其是拥有一定粉丝的网络“大V”(网络中的“大V”往往就是某一个专业领域的公众人物)。因此,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网络中的职业群体,不仅对这部分群体起到了约束作用,还对其他网民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二)建立网络运营者自律机制――第二道防线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是网络所有者、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言论自由领域,主要指各种网站、论坛等社区。这些社区一般都制定了一些自己的规则,如《新浪微博社区公约》《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等社区规则。这些规则在规范自媒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些自律规则虽然还存在一些争议,但在整体上对行业自律是一种推动和有益的探索。微博、论坛等社区是部分自媒体言论的主要场域,也是言论聚散和转发的主要场域,因此引导网络运营者完善相关自律机制,建立网络空间规范的第二道防线,是网络空间自治的关键一步。
1.进一步完善社区章程或规则
一般网站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包括章程、管理条例或社区规则等。这些规章制度一般都从宏观角度规定了进入社区或成为社区成员而必须遵守的规则,如禁止违法、破坏公共道德的行为以及违反这些规定会受到如删帖、驱逐出社区等处罚。对于信息方面的规定一般有:对于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帖文、贴图等,管理员有权直接删改;对于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用户,管理员有权进行删帖并对该用户采取警告和屏蔽用户发言权直至取消用户会员资格的处理;管理员同时对所封用户的笔名在“社区公告区”公示,公示一般包括封笔名理由、解封时间等内容。如北大BBS网站规定了自己的“封锁标准”和“封权标准”,凡在该社区发表有违该标准的言论,“斑竹”有权对这些言论给予限制。这些规定都在网站上公开,网民注册成为会员时会有接受或拒绝的提示以起到提醒的作用。网络运营商应结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完善本社区规则,发挥社区宏观指导作用。
2.建立社区信息管理制度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网络运营者应该根据该规定,进一步完善其社区信息管理规则。首先,制定并公布网站信息使用规则。网站是信息传播的中间节点,对信息的接收和传递起着重要作用,应建立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以及信息可能毁损的补救措施,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公布于网站,严防有偿删帖,做到严格自律。其次,建立不良信息审查制度。不良信息能够在网络上传播,网络运营者作为信息传输的中间环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络安全法》虽然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有主动分辨有害信息的义务,但如何分辨信息是否涉及隐私、是否含有诽谤侮辱,即网络运营者应该如何鉴别信息是否有害,还需要网络运营者进一步对该规定的细化,应该建立不良信息鉴别和审查机制。再次,建立个人申请和举报受理制度。要求网站对海量信息进行识别是否侵权,这犹如大海捞针,因此《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侵权信息除了网站的自我审查外,公民对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的有权向网站提出申请;《网络安全法》同时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对网络不良信息享有监督和适时向网络运营者举报的权利。因此,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个人信息申请受理制度以及受理举报制度,对当事人申请或举报应该提交的材料、受理的日期、受理反馈信息等,都应当反映在网络运营者的社区规制或网站规制之中。
3.建立社区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根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建立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系统漏洞等安全风险,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安全预案,以防止信息泄露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建立行业组织管理机制――第三道防线
传统的行业自律条约在确立行业规范、控制新闻信息、约束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如1991年出台、1997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从宏观上规定了新闻从业者的职业准则。虽然自媒体有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典型特点,但传统行业自律机制也是自媒体行业自律可资借鉴的经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因此,应该结合法律,在借鉴传统媒体行业自律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自媒体行业自律机制。
1.建立行业自律机构
1874年世界上最早的新闻自律组织――舆论俱乐部在瑞典成立,俱乐部负责制定全行业的职业守则,对新闻领域的健康发展起着规范作用;随后瑞典又成立了新闻委员会,制定了全面的新闻道德规范体系。我国新闻行业自律机构发展较晚,对于自媒体的行业规范更是近几年的事。2003年12月成立了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多家媒体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条约》,坚决抵制有害信息;2004年9月9日北京网络媒体协会成立,它是我国网络媒体协会的第一家地方性行业自律组织,并率先在网络媒介自律机制的建设模式上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2006年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成立,对北京网络媒体行业新闻信息服务的实施情况开展社会公众评议,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以新闻评议会命名的网络媒介评议组织。这些行业组织不断成长,在规制网络空间秩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完善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自律规则是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并颁布的在全行业具有规范和引导作用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体现在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行业自律公约里。如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签署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条约》,其作为全国性的行业自律条约,对在全行业形成良好的氛围,引导自媒体遵守职业道德,提升自媒体素养,强化自媒体监督功能,控制不良信息的传播起到了规范作用;2016年湖南首届自媒体主题分享沙龙了湖南省第一个自媒体自律公约,倡导自媒体严格自律、维护互联网生态,这对地方自媒体的规范起到了引领作用。未来行业自律规则还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建立行业自律考评机制,具体可仿效北京网络媒体协会创新的网络信息评议会,来完成自媒体自律成效的评议工作;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记录优良的自媒体可以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查找源头,实施严肃处罚;建立行业自律监督机制,发挥公众监督和行业内部监督的功能,以切实起到规范作用。
(四)健全政府间接管控机制――第四道防线
国家对媒介的态度一般是通过立法来体现的,即通过立法实现对媒介的间接管控,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体现了新闻自由保护的价值取向。基于对言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西方国家实际上并不主张政府对媒体(或信息)进行直接监控,我国的传媒集团实际上也在逐渐走向市场化,即政府在对媒体的管理上开始逐渐放手。但网络空间秩序的构建已经无可争议地成橛跋煲桓龉家政治文明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政府的间接管控,建立净化网络空间最有效的一道防线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关键。
1.国家完善相关立法,加强间接管控
我国对信息传播的规定上自宪法以及各部门法如刑法、民法中,下至各部委的各种规章规定中,尤其是《网络安全法》的颁布以及随后的施行,作为网络空间的法律规范可谓齐全。但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与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如前所述现行立法仍有诸多不适应之处,一部大而全能解决所有问题的法律在立法技术上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就目前刚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来说也有不足之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概念,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这种定义并不十分明确,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又可分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设备服务提供者,其中,网络设备服务提供者与本文所涉表达权关系不大,不做赘述,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其运营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如新闻网站、微博网站和中介服务提供者如搜索引擎等,其责任的承担应该有所区分并明确,但《网络安全法》并未对此作出区分。同时,针对信息传播的时间和节点不同,实际上危害程度也不同,责任承担也应该有所区别。对自己的信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对事后审查负有义务的,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原生的由检索而产生的信息不承担责任,但在原侵权信息被删除后一定合理期限内相关信息仍能被检索到的,也要适用提示规则。可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仍然是自媒体规制长久而艰巨的任务。
2.政府应鼓励和推动网络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则
网络媒体行业组织属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在我国目前还需要一定的政策空间,还处于不甚发达的状态,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和推动网络媒体建立行业组织或机构,或者与行业组织合作,帮助其完成行业规则的制定、出台等工作,使行业组织真正承担起净化网络空间环境的社会责任。
以上四道防线是基于自媒体传播个人、社区、行业组织以及政府四个层面来建立信息传播的把关制度的,个人、社区和行业组织是自律的范畴,是从道德自律的角度引导、约束自媒体失范行为。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自媒体用户的素质相对较低,行业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和国家应以他律强制性规范介入,发挥政府的强大监管功能。如此,自媒体用户以及网络运营者便能在以上自律机制的约束和法律强制规制之下达到对自我行为的管理,并产生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的认同以及对法律的敬畏,从而达到净化网络空间环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周汉华.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EB/OL]/fx/fx-mift/201501/t20150107_1469301.shtml
[2]徐应红.论社会公德的二元价值与敬畏重塑[J].经济研究导刊,2011(5):98.
[论文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的运用领域越来越广,互联网也早已深入到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世界因为网络的不断发展而联系得更加紧密,信息的交流也更加方便快捷。但在网络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中所涉及的个人信息、企业信息、国家信息等都受到一定的安全威胁。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是人们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文章结合国内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手段,分析我国法律中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进而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完善给予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 隐私权
在网络环境中,个人隐私、企业商业信息、国家机密性文件的保护上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我国在对网络个人隐私问题的保护方面,没有十分明确的隐私权法律法规,只是将隐私权划分到名誉权中。因此我国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立法机关修订颁布相关的法律法条,使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得到保护,维护网络世界的隐私安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社会发展水平及文化传统建立保护网络隐私的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目前来说很少有国家通过法律条规给隐私权做出十分明晰的解释,而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也不够明确。同时,因为隐私权的立法不够完善,所以导致很多人对隐私权的定义并不太清楚。大多数人认为,隐私权只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被他人运用非法的手段所获知、利用以及公开的人身权利。但是并不知道隐私权其主体是全体公民,涉及的内容是个人最真实、最隐私的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会造成公民无法安宁地生活、个人的信息得不到保密。个人隐私安全影响着公民生活、工作等一切活动,所以隐私权的保护是对自然人所拥有的权利中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保护。
而在网络环境中,要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比现实生活中更为困难。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拥有高超计算机手段的人能够入侵其他人、企业甚至国家机关部门获取极度隐秘的信息。网络中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交流活动中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泄露、利用、收集的权利,同时在网络上也严禁公开个人敏感信息、图片以保护公民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所以网络隐私权中所包含的内容与现实中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一致,都是由知情权、选择权、支配权、安全请求权以及赔偿请求权所组成的。在网络隐私权中对有身份认证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禁止任何人对私人信息的知悉、公开、使用等侵犯个人隐私资料的权利。网络用户能够在网络生活、工作中,按照个人的意愿参与或者不参与对社会不造成损害的活动,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或者支配他人意愿。在网络隐私权中每一个人甚至是网络服务商都不能窥探、泄露、公开、支配其他个人的私事活动。最后,在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上,如果有人对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入侵、篡改、破坏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国家在为了维护网络领域的公共利益安全问题上,对网络进行监控触犯到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时,若情有可原可依法免除操作人员的责任。
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网络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中是依靠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间接实现的,所以法律上对隐私权保护手段还不够完善。同时,网络上侵犯个人隐私、商业机密、政府机关信息的监听现象较严重(近期,国际上炒得沸沸扬扬的美国斯若登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机构监听公民通信所引发的公共事件),而在网络监听中商业机密非法获取是最为突出的侵权行为。只有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才能实现社会对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国家信息等的保护。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城市中的网民普及率每年都成正比例增长趋势。同时,随着手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的网络模式也随之产生,利用手机上网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但是网络形势的发展,给网络隐私安全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而且我国在网络的有关法律制定上相对比较落后,尚无完整的法律法规给予隐私权保护。
在我国法律条款中仅仅只是在《宪法》中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中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家庭状况、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受到侵犯。而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七条明文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中表明,就算只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透露某人的隐私,造成对某人一定的人身伤害,也是触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隐私保护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这些法律条款都只是间接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并没有明文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法律法规也仅仅只是针对某一个问题或某一类别的问题,如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对于个人通信资料上的保护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对于信息企业法律规定中指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不得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没有得到用户同意时向他人泄露,从事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要严格保管好用户的私人信息资料。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不少法律条文中出现有关“隐私”的字样,但是依旧没有明确的法律条规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个人隐私的保护都是以间接的形式给予保护。我国在关于网络隐私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有一定的法律条规作为依据,但是细节太粗糙,操作起来也十分困难。所以现在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没有详细的法律条规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并且对于我国的网民来说,法律中既没有专门对网络隐私保护的条文,也没有传统的隐私权法规对个人隐私进行规范化的保护。
三、结合发达国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构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体系
(一)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资料的泄露。当用户在访问一个网站时所注册的个人信息会发生泄露,导致用户的资料被其他的个人或组织所获取。更严重的是在用户不知晓的情况下,偷取用户的个人密码收集他人隐私信息。第二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对个人数据的再次开发利用。某些企业从网络上收集到用户的个人数据后,通常会制作出一个专门用来存放个人信息的数据库,某些不法分子盗取这些数据库后,对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二次加工,再进行一些商业行为,如公司之间将个人信息数据进行交易、买卖。
个人隐私的泄露,危害到网络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在21世纪初,美国TRUSTe的一个调查中发现,有百分之七十的用户最为担心在网络上购物时个人的隐私信息会发生泄露,真实姓名及密码遭到盗取,造成财产的损失。而如今网络偷盗案件也成为各国安全机关最棘手的问题。
(二)发达国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自互联网发展以来,美国作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源地,同时又是隐私权的发源地,也是全世界最早意识到网络世界中存在隐私泄露问题的国家。早在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萨莫尔华伦和兰代斯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中主张他人权利不得干涉,使得隐私权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从“隐私权”概念提出迄今已经历一百多年,美国对隐私权法的规定也在不断的更新与发展,不仅在美国《宪法》中存在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且在《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电视隐私保护法案》、《电话用户保护法案》、《隐私权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家庭教育权法与隐私保护法》等众多领域的法律法规中都曾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保护。从美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法规中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是比较完善的。就目前而言,相对于信息服务业的高速发展,又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条规还是显得有些不足。但是美国在自身法律条款有限的情况下,在各个行业中采取了自律的形式对用户的网络隐私进行保护。如TRUSTe、BBBon-line、Webtrust等比较有名的网络认证机构,它们对网络商家或企业实行监控认证,让网络用户能够识别出哪些网络组织是安全合法的网站。
而欧盟在对隐私权的保护中,是将隐私权视为人权看待的。欧盟各国利用经济技术上的优势,避免了因为重点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而影响信息交流、网络产业的发展。又因为欧盟是全球经济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发展组织,所以很多国家都要向欧盟输出信息,这些信息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有关个人隐私的问题,所以导致想要从欧盟输出资料的国家必须在各国的立法制度上向欧盟靠拢,这也大大增强了欧盟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三)构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体系
我国应该在构建网络隐私体系中借鉴美国与欧盟的立法规章,鼓励网络行业自律发展,使我国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得到保护。目前我国的网络隐私保护体系基本上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滞后的隐私权法规和立法部门在法律制定上的不完善,影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发展。同时,从电子电信服务商的角度来考虑,因为没有完整的法律作为依靠,使得企业在发展建设中担心其营销策略的制定会触犯到国家法律法规。随着网络用户的隐私自我保护意识日益提高,在没有官方具体的法律条规情况下,建立网络隐私保护体系更能符合我国目前的网络形势。通过借鉴美国进行网络隐私认证,将网站实行安全认证方便大家识别。同时采用技术保护模式如传统的OPT OUT/OPT IN模式,只有在用户按下OPT IN时电子电信服务业才能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征用。加强行业自律能够促进各个商业网站、服务性网站制定出台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则。虽然没有统一和强制的法律条规,但是依然可以起到保护网络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作用。而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上,我国应借鉴美国宪法中的立法模式,通过普通性立法、网络隐私专项立法、其他专门法中涉及网络隐私权利的特别规定,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