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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论文

时间:2022-02-03 00:23:17

税务管理论文

第1篇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税务管理水平的衡量标准。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将税收收入水平及其变化情况作为衡量标准。如果以此作为衡量标准,则会得出我国税务管理水平随新税制的确立而大大提高的结论。但是,税收收入水平并不是衡量税务管理有效与否的合理标准。事实上,税务管理当局可能会从易征税的部门(如工薪收入者)那儿征收大量的税款,但却难以从不易征管的部门(如个体经济)那儿征收到应纳的税款。因此,对税务管理水平的更精确的衡量标准是“照章纳税差距”,也就是应收税款与未收税收之间的差距,以及这种差距依不同的纳税部门而变化的情况。以此而言,我国目前的税务管理水平是相当落后的。

我国长期以来使用驻点征收管理的方式,不仅人治现象严重、作风问题较多,而且征收效果差、成本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增值税现行基准税率为17%,1994年工业企业实征税款只为9%;关税税率1993-1994年名义税率为36%,实征税率分别只有4.85%和3.17%。从征收成本看,我国现有税收干部100多万人,美国为30多万,日本为5.6万,而我国财政收入按1997年预算收入计算只是美国的1/14,日本(1996年)的1/8。

由于实际的(而非法定的)税收制度的效果最终是由税收管理情况决定的,加强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就成为我国新税制建立之后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活动,其目标是培养纳税人的自愿依法纳税的习惯,尽量提高依法纳税水平。一般而言,影响依法纳税水平的因素主要有:

(1)税收结构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引致的税务管理的复杂化。一般认为,简化税收结构可以减轻税收征管的负担,提高照章纳税的水平。但税收结构的简化并不等于税制简单,后者要求扩大税基、简并税率、减少税制中的税式支出条款。事实上,现代税收结构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代经济的复杂性决定的,它要求更高的管理水平。在向工业化国家学习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发现,要借鉴发达国家税制改革方面的经验,模仿其现代化的税收结构并不困难,但要达到其税收管理水平就难了。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随着税收增加,人们逃税和避税动机增强,税务管理就更困难了。

在我国的工业化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这一问题。首先,税收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工具,必须要求政府制定优惠性的税收政策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这样就会存在主观性的税收行为,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其次,工业化过程中,必然伴随经济结构的演变,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比重将逐步提高,而对服务业的税务管理的难度通常很大,这要求税务部门付出更大的努力。

(2)税收体系法制化的程度。较高的法制化要求较高的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程度结合起来。就立法而言,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中虽然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但对税收法律原则等重大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没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税收基本法;各类税收法规大多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缺乏法律应有的明确性和权威性。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地方和部门在本位主义的驱动下,利用行政权力干预税收执法,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税收司法上,我国目前还缺乏独立的税务司法机构,这大大地限制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能力。1992年颁布的《征管法》虽然有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条款,但实际中难以有效实施,如对于纳税人报销纳税款或故意拖延纳税,税务机关可以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上直接划拔,扣缴税款。实际工作中金融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拒绝配合执行。对此税法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条文和制裁措施,从而弱化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3)税务组织结构的设置。税务组织结构是组织税务处理信息、解决税务问题所要求的基本框架。科学的组织结构,要求明确地界定构成组织各部门的权利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现行税务组织结构存在着纵向分割和横向分割两方面的问题。前者是指税务部门上下机构不对口:省、市两级税务部机关按税种设置机构(处、室),而市(县)以下税务分局则按征管职能(税政、征收、稽查等)机构,不能与上级决策部门与执法部门进行对口管理。后者是指分税制后,地方税务机构既受上级税务机构领导又要向地方政府负责,形成双重领导、双重监督问题。此外,税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缺乏横向的联系和应有的交流,各职能部门基本上象一个独立的机构以自己的方式工作,比如税款的征收与纳税检查在业务上是相互依赖的,在机构设置上宜于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设立,但实际上两者是分设的。

(4)人力资源管理情况。人力资源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如何根据个人的能力、知识、技能和经验来“量才用人”。税务管理的经验表明,报酬及工作岗位所提供的发挥个人能力的机会这两个因素影响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努力程度,从而决定是否能够人尽其才。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两大问题:①人力资源的短缺,即数量不足和素质不高。数量不足的问题在基层征收单位比较突出;税务人员素质问题则较为普遍,且对税务管理的制约更为明显,影响到对税收政策和国家税法的深入理解和正确把握,征收人员不是依据法律而是根据上级和领导下达的税收计划去完成征收任务;②人力资源配置的错位。税务部门中也不乏具有较高学历、能力和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但在工作安排上却存在“错位”现象:如让那些完成大学学习的人去从事征收、会计、

统计工作,而没有受过专业教育者去从事决策、审计检查工作等等。这就使得个人难以在其工作岗位上发挥个人的最大能力,造成有限的人力资源的浪费。

(5)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一般而言,纳税人是否主动申报纳税取决于其纳税意识;纳税意识与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以及对政府能否妥善地使用税款的预期密切相关。影响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的因素很多,包括一国的税收历史、文化背景,税务机关对税法的宣传等;对政府能否妥善使用税款的预期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一个政府问题——政府满足公共需要程度;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努力及其效果;政府官员是否廉洁;纳税人的需求是否得到重视等。

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究其原因,主要是受传统纳税文化的影响。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封建君主往往横征暴敛,以致古人有“苛政(实为苛税)猛如虎”之叹;在统治时期更有“民国万税”之讽,由此而造成了纳税人对税收的一种潜意识里的“厌恶”心理。这种心理反映在纳税的行为上就表现为对税收的消极抵制或明目张胆地抗拒。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受“无税论”、“非税论”影响,纳税不但没有得到正面宣传,反而在一个时期之内被当作封建残余和“管、卡、压”的工具而加以批判。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虽然税务部门加大了税收宣传的力度,但效果并不明显。主要是因为:①传统赋税文化“恶税”心理的影响是深刻而长远的,已深入到纳税人的潜意识里,要改变这种心理影响非一日之功,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②税务管理部门并未真正认识到税收宣传对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在税收宣传上投入不足。宣传形式过于单一。在西方国家,中小学教育中就有税收教育的内容(我们的情况是甚至非财经类的大学毕业生也不知税收为何物);税收宣传的形式更是多种多样:报刊、杂志、特殊的税务出版物、大众传媒、免费电话咨询、广告等等,简直可以和企业的广告宣传相媲美;③改革开放过程中政府的某些决策失误以及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造成“政府在浪费纳税人的钱”’的不良印象,影响了一些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6)税收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是搞好税收征管的关键。一般而言,税收征管模式要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的管征活动中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明确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是税务部门内部的分工与协作。

第2篇

一、企业税务会计的发展、作用及特征

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指出:“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如促进寻求更好的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澄清了计税收益的实质和所应包括的,范围等等。”可见,企业税务会计对于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利益以及确保不固纳税方面的任何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办法。这一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可以说是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

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相比较,企业税务会计的特殊性体现在三个万面:

(一)企业税务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操作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收规定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采用其中一种;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选择。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税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企业税务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工具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为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并不总是一致的,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

(三)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

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收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不多缴税、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一)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

目前,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在较多的情况下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

现行的税制已日趋完善,它与会计制度的差别越来越明显。(l)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了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服务外,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企业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例如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是税收资金运动的结果和终点,是税务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不同,同一税种在不同行业的纳税人之间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尽一致,所以反映各种税款缴纳的方法各不相同。企业应按税收规定,结合本行业会计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2)核算基础、处理方法不同。当前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而企业税务会计则不同。因为根据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础”。例如房产税,商品房一经售出,即使购买方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商都得按“权责发生制”记入收入;但税法考虑到房地产商支付税款能力,规定根据房地产商是否收到房款来确定纳税时间,即以“收付实现制”作税务会计基础。又如企业计提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时,先按权责发生制加以提存,到年终时,如未付出,按税收规定则应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冲回,并入本年损益,缴纳所得税。(3)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不同。企业税务会计从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费用的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如财务会计把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折款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收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4)企业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而这种价值正是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进行核算的重要内容。(5)企业税务会计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把以上项目作为附属,这些差异,成为税务会计单独设立的前提条件。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

一是企业配备既懂税收规定、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

二是有利于分清税企权责,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账簿、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

三是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企业税务会计相对独立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后,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

(三)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

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忠实地履行纳税义务,不得片面地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纳税额的最小化而乱挤成本、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扩大或多报免税产品、转移销售收入、多提专用基金、搞两套账、私设小金库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实偷。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容许的前提下确定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等。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必须熟知税收规定,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不仅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收规定,还应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并适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

(四)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最佳途径

企业因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企业会计学科领域中研究企业纳税及其有关的财务决策和会计处理,首先,是为了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规定。不能片面地只为缓缴税、少缴税、不缴税。纳税人应树立牢固的纳税意识和责任感,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政策允许下,企业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则属常理。其次,如果现行税收规定中存在某些“灰色地扩,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避重就轻、避虚就实等策略也属合乎情理和法规之举。目前,国际上合理避税已很普遍,纳税人树立避税意识,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当然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对发现的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洞。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税法的原则。企业税务会计所反映的企业的税务活动是否合法、正确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法。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账簿、凭证、会计基础、会计年度、计算单位和申报制度,特别是涉及到资产会计处理”,这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企业税务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

2.灵活操作原则。这里所说的“灵活操作”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二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为纳税申报期一般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终了之后,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监督相互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行为,以免企业遭受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寻找适度税负原则。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对此,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应深刻理解现行税收规定的有关精神,在符合或不违反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税务会计活动,从企业经营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税、纳税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许任何隐匿收入和利润的现象发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

4.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即会计核算总体上的客观性、可比性、一贯性原则,会计资料信息质量方面的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会计修订方面的谨慎性、重要性原则。它们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对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二)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内容及核算方法

具体地说,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就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用货币表现的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税务会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企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

2.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种的会计处理。

3.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分析等。

(三)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

1.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的,与其它专业会计一样,税务会计也必须遵照执行。只有当这些制度与税收规定有差别时,才按税收的规定执行。

2.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制度。企业税务会计应根据各税种的不同要求真实反映纳税申报的内容。

3.减免税、退税与延期纳税的制度。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办理书面申报和报批手续,应附送有关报表,以供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前,企业仍应申报纳税;减免税到期后,企业应主动恢复纳税。

4.企业纳税自查制度。企业纳税自查,是企业自身监督本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和纠正错计税、少缴税、欠税的一种手段。企业内部对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等进行自行检查,以避免应税方面的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对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要把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其中虽然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有些甚至还要补充和修订《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但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日益完善和普及,企业税务会计的具体操作并不是一件繁琐的工作。田会计电算化给税务会计所带来的便利、快捷和高效必将成为税务会计迅速普及的巨大推动力。

目前,企业税务会计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构想阶段,如何让其初具雏型,笔者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人才方面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

l.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

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组织方面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居民身份,收入分类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之下,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1]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已经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这些协议也都是参照以上两个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都满足上述特征。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准备性质”和“辅质”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构成常设机构。[2]

其次,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3]

最后,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人的定义,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这种变相的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1]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处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比如在中国,对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提供地,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4]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例如,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现在可以通过上网订购报纸的电子版获得相同的信息。跨国媒体公司在这项在线交易中获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视作商品销售所得,也可以被视作阅览报纸电子版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某种意义上,这项收入还可以被视作对编辑和记者编排报纸所付出劳动的报酬。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以下要求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

1.税收中性原则。对于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相似的跨国商业活动,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还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同。企业的决策应当是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而不是税收方面的考虑做出的。[5]即使政府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也应当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差异化来实现。

2.平衡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保护电子商务出口国对本国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又要保护电子商务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满足这个要求的解决方案,才能同时被各方接受,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

3.弹性原则。新的课税机制应当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应当具有适当的抽象性和弹性,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体制可能造成的新冲击。

4.简易原则。解决方案应当能够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依从成本都尽可能低,尽量减少因为征税而造成的社会运行成本。

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及参与有关国际税收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大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

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BitTax)、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TransactionTax),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TelecomsTax)等。[5]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这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6]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7]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明,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常设机构规则的产生源于经济忠诚(EconomicAllegiance)原则,即任何从一个经济体受益的人均应向该经济体纳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定义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电子商务对现有常设机构定义的冲击实际上源于网络空间对物理空间征税规则的根本性挑战。传统的征税规则是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数量的物理存在,并要求这些物理存在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持续性,以构成征税连结点。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间中的时空特征,使得征税连结点无法构成。因此,试图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角度来寻找电子商务存在的标记无疑是徒劳的,应当突破传统的“物理存在”的定义方法,从电子商务自身特征来寻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的定义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是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那么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仍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如果消费者得到的是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刊文档的权利,下载后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不限时间地反复阅读,并且可以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其进行查阅。那么这种购买的行为和购买一张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供应商因此获得收入应该归为销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费者得到的只是在线阅览的权利,而无权下载电子文档,那么供应商的收入应该被归入特许使用费的行列。当然,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的尝试与探索。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税法丛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陈延忠。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问题探讨[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5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楼佳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02-106.

[5]廖益新。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J].东南学术,2000,(3):88-92.

第4篇

1.“营改增”之后,税率发生了变化,进而导致税负发生相应变化。

通常情况之下,高校一般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过去按营业税征税时税率为5%,现在“营改增”之后,税率由过去的5%下降为3%,进而导致税负有所下降。当税率降低,税负减少之后,高校科研经费所承受的纳税负担会降低,一部分费用将会被节省出来用于科研建设,这对于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而言也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而有些高校则被地方性税务机关界定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后,他们的纳税税率将由过去的5%上升为6%。从表面上看,税率增加,税负也会相应地增加,但现实并不是这样,需要划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具体的考虑。有的高校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折扣来降低实际纳税负担。在“营改增”之前,高校缴纳的是营业税,因此在采购阶段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营改增”之后,高校在采购阶段用语购买材料、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折扣来减少实际应纳税额,因此,纳税负担有所降低。而有些高校因为没有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进项税额的折扣,因而纳税负担会有所增加。这就需要高校税务管理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相应的税率计算出税负。

2.高校税务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发票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在征收营业税的时候,税收征管机关是地方性税务机关;增值税的税收征管机关则为国家税务机关。因此,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税收机关有地方税务机关变为国家税务机关,发票发生了变化,需要由过去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增值税发票,发票的管理也更为严格。具体而言,如果高校被界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他们既可以适用普通的增值税发票,又可以在符合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的情况之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高校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他们则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普通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对方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之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需要高校税务管理机关首先明确高校被界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界定清楚之后再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使用不同的增值税发票,在使用发票的时候,必须符合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3.“营改增”之后,高校税务管理部门在进行税务申报工作的时候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在“营改增”之后,税务征收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变为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收申报程序上和之前相比程序更为复杂。这就需要高校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者在进行税务申报的时候能够明晰纳税事项、明确相关流程,更好地做好税务申报工作。具体而言,税务申报工作会因高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而有所不同。如果高校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程序就相对简单;如果被界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申报流程就会较为复杂,需要经过抄税和认证两个步骤。抄税需要对每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录。如果需要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进行折扣,则必须进行认证,只有认证通过之后进项税额才能够享受相应的折扣。高校税务管理部门在进行税务申报的时候也需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增值税申报。

4.“营改增”之后,高校税务管理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时候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正如前文所说,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是有着根本性不同的。营业税是价内税,在计算税额时直接用商品价格乘以税率即可;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在计算税额的时候则需要将商品价格和增值税额分开核算。这就需要高校税务管理工作者在计算税额的时候将含税收入按照适用的税率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出相应的销项税额,对于进项税额折扣的情形,则要单独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5.“营改增”之后,高校税务管理工作变得更加复杂,税务风险增加。

高校涉税业务长期以来很少涉及增值税。“营改增”之后,无论是计税方式、适用的发票,还是税务申报、会计核算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加重了高校税务管理部门的负担,需要他们改变过去的管理方式,不断适应新的变化。除此之外,高校税务管理部门以后需要直接面对的税收征管机关是国家税务机关。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之中,参与企业较多,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也会大大增加。而有些高校税务管理机关如果没能及时适应这种变化或者是对“营改增“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很可能导致相关纳税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增加了税负风险。

二、相关建议

在“营改增”这一大背景之下,高校要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对策:首先,需要做好整体规划安排。“营改增”是国家税务体系改革的重要一步,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行业整体税负。但是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部分单位的实际税负不降反增。这就需要高校在进行税务管理工作的时候做好整体规划安排,充分了解增值税的相关政策,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可抵扣进项税额在科研收入中的比例,尽可能地减少不可折扣的情况,降低税负。其次,要加强对发票的规范化管理。“营改增”之后,税务部门对发票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对此,高校要税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出具体的发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核销工作。如果存在可以折扣的进项税额,高校税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避免错误或者是不规范情形的发生。再次,要关注税收申报流程的变化,严格依据申报流程进行纳税申报工作。如果高校被界定为一般纳税人,则需要针对纳税申报环节和申报表的结构进行系统的学习。例如,高校可以对从事税务申报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特别是一些财务软件、税务软件的技能。通过纳税申报人员的学习,减少错误发生的可能性,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结语

第5篇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它正以其空前的无限的生命力推动着部门经济、区域经济、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但同时电子商务也对传统的商业经济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本文认真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并积极研究和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

第6篇

1新税制下财务管理在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地位

加强财务管理,纳税筹划,增加实际收入,提供工作绩效[4]。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员工收入相对稳定,根据新税制下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财务管理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金,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纳税负担,避免年终奖的“发放误区”(当年终奖在某些范围内时,因为多发的奖金而导致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上升一个台阶导致因此而增加的税额大于多发的奖金的现象)。由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因此,每年年初便可通过财务预算计算出每位员工的工资、薪金的总收入以及年终奖金的总额。最终合理地分配每月工资和年终奖金,使得员工的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金都能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少所得税额,增加实际收入[5]。例1:某员工的月工资为5500元,年终奖金为12000元。方案一:若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实际情况,每月支付员工5500元的工资,年底一次性支付12000元的年终奖金,则该员工一年内上交的个人所得税2000×10%×12+1000×3%×12=2760元;方案二:若公益性事业单位通过财务管理,将该员工的工资和年终奖金分配成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金18000元,在年收入总额(78000元)不变的情况下,该员工一年内上交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3%×12+1500×3%×12=1080元。例2:某员工的月工资为4500元,年终奖为24000元。方案一:若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实际情况,每月支付员工4500元的工资,年底一次性支付24000元的年终奖金,则该员工一年内上交的个人所得税1000×3%×12+2000×10%*12=2760元;方案二:若公益性事业单位通过财务管理,将该员工的工资和年终奖金分配成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金18000元,在年收入总额(78000元)不变的情况下,该员工一年内上交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3%×12+1500×3%×12=1080元。通过以上两个例子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在新税制条件下,相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相同的年收入,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否通过财务管理合理地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金,对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新税制下,加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够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绩效[6]。可见,新税制下财务管理在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地位逐步上升,对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7]。

2新税制下公益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善建议

首先,公益性事业单位应该改善原本存在的“重核算,轻管理”理念,在思想上重视财务管理的作用,加强对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虽然财务管理的工作岗位更多的只是处理平时繁琐的账务,但在资金的筹措、分配和运用上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8]。因此,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改善财务人员容易满足现状的现象,促使他们与时俱进,加强对于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能力,培养钻研业务的精神,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知识储备。其次,许多公益性事业单位并没有意识到财务预算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编制预算时并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分项测算,而是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往往不真实、不精确。因此,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加强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在项目预算审批过程中,财务人员应与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和资源,掌握全方面的信息,认真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类支出需求,对项目支出不仅要控制总额,还要细化到具体的费用明细上[9]。同时,财务人员还应该跟进项目的实施过程,对于执行项目时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项目资金有效利用。第三,目前,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资金管理上缺乏科学的方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专项经费的管理上。因此,财务人员在专项经费的管理上应严格设置专项经费相关的核算科目和明细分类,明确资金的不同用途及去向,保证专项经费不挪为他用。同时,公益性事业单位还应该建立健全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推动新税制下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蓬勃发展。

3结束语

随着新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行,笔者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为具体分析实例,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财务管理在公益性事业单位发挥的作用,进一步证明了财务管理在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重要地位,推进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新税制下稳定发展。

作者:陈冬治 单位:莆田市科技馆

第7篇

1、税务管理工作观念不能够符合时展需要,迫切需要改革和创新

受“三集五大”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电网企业制度趋于完善化,在与之前比较的过程中可得知,电网企业随着时展出现了很多以往未出现的业务形式,例如:合并、产权转让等。不过依据当前形式来说有很大一部分电网企业存在问题,还沿用传统工作模式,如:按固定时间进行申报、足额缴纳税款等,税务管理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没有最大限度发挥出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在一些环节上使得其成本大幅度提升,例如:从业务拓展和财务发展横向衔接等角度为出发点,电网企业内部税务管理职能有所弱化,而税务管理其初衷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强化其职能,但是却起到了相反效果。

2、相关税务管理人员工作素养低下,亟需提升和强化

鉴于“三集五大”体制不断完善和强化,及时有效填补了税务管理的“真空地带”但是也致使电网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人员受到诸多因素制约,从深层次上说,没有安排专业性人才进行税务管理,而专业性管理机构中所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专业性人才与其所从事的工作不能够有效衔接起来,尽管其具备一定的税务管理能力,但是其没有经过系统化学习,不能够及时处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这也是导致税务专业知识架构长期不能建立的根本原因所在。再者,在对税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教育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单纯向其传授知识,没有注重技能方面培养,所学知识与工作实践不能够有效结合起来,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税务管理人员的发展,也阻碍了专业人才队伍的壮大。当前,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充分依据现实情况制定相应计划,但是相对应的对税务管理工作的要求也更为严格,有关税务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整合。

二、电网企业税务管理中诸多风险因素有待解决

以往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新业务拓展没有深层次强化。在当前电网企业中,管理工作与业务开展不能有机结合起来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也是很多风险因素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所在。笼统的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收费业务

受托运行维护收入、居民更换电表等营业收费,虽然多次与相关税收部门进行协商,但是在材料费进项税抵扣方面存在着风险。例如:以临时接电费为例,税务部门、物价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其要求都是不同的,而这制约了企业运营,国家财政、税收政策都率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两者之间难免存在矛盾,无形之中为电网企业税收带来障碍。

2、资产产权重组业务

当前,网省公司输变电资产归属总部、东西帮扶是电网企业资产划转存在的主要方式。但是在税务机关并不承认这一举措,例如:从东西帮扶来说,公益性捐赠在税前就应当扣除,而这些都直接与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收挂钩。

三、创建科学有效的电网税收管理体系的措施

1、建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

依据当前形式来看,电网总部已经在各省设立专门财税管理处,但是在其下属区域其财税管理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继“三集五大”之后,多数省公司认识到在市公司建立核算大大增加了其成本,因此将其撤销。但是在当前体制下完全可以在县级以上设计专门税收管理机构,才能够更具系统化管理,为加强税务管理提供前提条件。

2、依据实际情况,对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使其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出来

税务管理与同层次的财务管理比较后得知,税务管理更具在专业性、政策性强,对人才要求较高,要想根本性改变以往税务管理现状,就必须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加大对人才引进力度,及时发现税务管理中存在问题并及时解决。例如:在电网企业招聘人才过程中,不应简单注重人才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还应该充分考虑到人才是否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才能够为税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保障。再有,电网企业建立健全激励制度,这不仅可以增加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提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更好的服务于企业发展。

四、结语

第8篇

近年来,自治区地税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分类分级为基础的税收专业化征管新体系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征、管、评、查”各环节的工作职能,建立起纳税服务、风险监控、风险应对的税源管理新格局。可以看出,在新体系中,风险管理所担当的角色十分重要,风险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征管改革是否成功,影响到税收任务的完成。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是风险管理规范高效运行的保证。基层税务局就如何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作初步的探讨。

税收风险管理是将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流失,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实施积极主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征收成本,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提升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税收管理模式。而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则是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科学评价各单位各部门各工作环节的工作绩效,对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起发挥引领和导向作用,是风险管理绩效的保证。

一是税源管理的需要。要把潜在的税源转化为税收,在税源风险识别源头环节上,必须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税源风险点。建立起有效的,与实际情况差别不大的风险识别模型是关键,风险模型建设的成效如何,针对性是否较强,风险识别的准确如何,均需要通过考核体系来评估,以便不断进行优化和改进。二是风险管理的需要。风险管理是由“信息采集-信息核实-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绩效评价”等环节组成。风险管理工作本身,既是对征管质量的再次检查,也是对税收执法过程的重新评定。因此,风险管理自身的工作,必须纳入监控之中,如果风险管理存在无计划性、无目的性、无责任性,则风险管理就失去了其生存的基础。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就是来保障风险管理的正常秩序的开展,使风险管理形成完整的闭合运行环链。三是纳税人遵从度的需要。促进提升纳税人遵从度,是风险管理的目标。通过风险管理的一整套工作流程,最终达到消除风险的目的,这种风险的消除,对于某一对象而言,是一次依法纳税的教育,是一次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可以说是一次性的,如果能达到同一问题而不再次发生,则对纳税人遵从度的提升起到了应有的成效。因此,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重大,必需要依靠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来对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改进和督查。

风险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必须要符合其规律,符合风险管理的工作实际,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贯穿于风险管理的全过程。风险计划环节考评。此类考评的对象是风险计划的制定、下发和落实,要对其内容的合理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的进行扣分。如:未及时编制年度风险计划等的情况。风险识别环节考评。一是数据信息的准备。基础数据来源于大集中系统和第三方,基础数据必须符合其固有的基本属性,风险识别对此应提出标准和要求。二是模型建立。依照税收政策和相关征收管理的规定,建立起规范的、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数据模型,是风险识别的基础和条件。风险等级排序及推送环节考评。风险监控部门首先要负责依据风险识别结果对税源管理影响的大小,分别计算风险点的得分,按纳税人归集风险积分,实行积分制排序。其次,对临时突发性并有迹象表明可能产生重大税收流失等问题的税收风险点,及时调整相应风险指标的权重系数。排序结果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第三,根据按户综合排序结果将纳税人风险等级分为高度风险、中度风险和低度风险三个等级。第四,按已确定的风险应对任务,及时将高等风险推送稽查部门、中等风险推送税源管理机构、低等风险推送纳税服务部门,并明确应对期限及反馈要求。第五,及时收集风险应对的反馈结果,并对反馈结果进行初步分析,为风险应对复审工作提供依据,为监督、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风险应对环节考评。高等风险的应对主体的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考评的重点是是否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风险应对,并以稽查考核质量标准进行流程控制。中等风险应对的主体是税源管理部门。其应对的主要方法是纳税评估,应按纳税评估的工作规范进行考评,重点考评评估过程的合规,时效性准确、应对指标是否达标、应对结果的成效等。低等风险的应对的主体是纳税服务部门,一般情况下的风险应对在日常的服务中完成,可以结合征管质量指标对其进行考评。风险应对复审环节考评。风险应对的复审是对应对的最后的监督和检查。对应对的复审也有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如每年复审数量应不低于该级风险完成应对总量的1%,其中应对过程未发现问题的不低于3%等,这一系列的指标,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是我们进行评价的抓手。

紧紧抓住风险管理绩效评价核心。要紧紧抓住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点:一是抓住税源管理风险点。二是抓住税收执法风险点。严格控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一是要完善风险管理绩效评价方法,形成纵横交错、相互制约的绩效评价体系。二是要评价到岗到人。以个人的风险管理绩效推进单位的风险管理绩效。三是要严格奖惩。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结果要与荣誉相挂钩,成为促进税收工作的有力抓手。深入营造风险管理绩效评价氛围。一是在评价指标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广大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全体干部的共同奋斗目标,逐步形成习惯、养成氛围,并长期坚持。二是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改进风险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完善风险管理绩效评价措施,促进风险管理绩效评价发挥更大作用。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纳税人的宣传,帮助他们知晓税源专业化改革的意义和风险管理中的做法,营造更为融洽的征纳关系。

第9篇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导向,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分配等活动进行精心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企业的税负最低,企业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管理行为。税收筹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必须是符合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生产经营筹划行为,不得是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

2.时效性。因为国家的很多税收优惠制度都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的,所以税收筹划就要抓住时机、灵活反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的有效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安排。

3.选择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多种方法可供选择时,例如企业是选择分期付款还是立即全额付款;存货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后进先出法核算等可选择的多种方案时,企业的税收筹划应选择能够使企业税负最低的方案。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1.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额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而没有与之配比的收入。在收入、成本、费用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此消彼涨。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最优惠的税收政策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2.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税收筹划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与企业的投资、融资、分配活动都有关系,如企业是采用发行债券融资还是发行股票融资,因债券利息是税前支付,而股利是税后支付,两种方案企业的税收成本是不同的,这就需要进行税收筹划,选择能使企业现金流最优的方案。而税收筹划的实现,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同时,制度需要人来制定和实施,这也就要求企业拥有既懂财务,又精通税法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可以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这一方面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节节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3.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增强到一定程度的体现。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采取的是合理合法的方式,通过研究税收法律规定、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应该说能够这样做的企业的纳税意识不但不弱,反而是相当强,这样做的企业不但获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还增强了自身在税法指引下的纳税意识。

三、税收筹划实现的基本策略

因为企业缴纳的税款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之积得到的,所以税收筹划的基本策略应该为降低所得额、选择低税率、或推迟纳税。而降低所得额可以从收入和成本两方面进行控制。下面笔者就税收筹划实现的基本策略分别进行论述:

1.收入控制法。收入控制法是指企业通过合理控制收入,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或拖延纳税义务,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收入控制又可以从三方面进行:一是利用公允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设置收入时点,例如采用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企业可通过分期期间的设置来控制收入实现;又如带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可通过设置销售退回的条件,估计退货可能性,从而控制收入确认,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则确认收入,不能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则不确认收入;再如建筑行业,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则企业就可以通过合理设计完工进度,来控制收入的实现。完工程度的设计对整个建筑施工企业利润的实现至关重要。二是利用税收优惠,合理筹划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企业应尽可能多的将利润实现在减免税期,例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属年度起,第1至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如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1至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则从事这些项目的企业就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营销手段,在减免税期多实现利润,在以后期间少实现利润,以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好处。三是利用总分公司分属不同地域,进行应税地点筹划。因为分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总公司汇总缴纳的,因此企业可将总公司设在经济特区、免税区等税率较低的地区,以获得整体税收成本的降低。

2.成本控制法。成本控制法是指企业通过控制收入的抵减项成本,来减少所得,降低税负的税收筹划方法。成本控制法主要是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存货计价法。企业的存货成本可以按照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核算,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下,企业销售成本是不同的,则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来降低税负。二是调整折旧法。企业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也有加速折旧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在生产经营的初期折旧费用较多,后期折旧费用较少,则企业就可以在财务管理制度中设置折旧制度,来调节费用,从而达到税收筹划节税的目的。三是费用分摊法。企业产品生产成本中的辅助生产费用的分摊具有多种方法,如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和按计划成本分配法,企业可以经过测算每种方法之下辅助生产费用的金额,进而选用利益最优,最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3.低税率或低税环境选择法。低税率或低税环境选择法是指将在低税率的地区、行业创办企业或低税率的国家重点扶持的产品或项目上投产。目前我国对设立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在2008年之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还有我国对四川、甘肃、陕西、云南、贵州等西部地区设立的企业都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低税区不仅能使企业直接获得低税负的好处,还在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收环境上吸引着企业,因此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可不考虑的重要因素。

4.资金成本和用资费用综合考虑法。企业在扩大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需要筹资,而筹资就需要比较各种资金的成本。一般情况下,发行普通股的资金成本大于发行债券、借款的资金成本,而在用资的时候,发行债券、借款均有财务费用,而发行股票则没有财务费用,因此企业税收筹划时需综合考虑各种资金的资金成本和用资时的财务费用,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一种筹划方案。

四、营改增之下的税收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本质上是一种结构性减税。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每月企业需有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方才可行。因此营改增之下企业的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纳税人身份的筹划。营改增之后,企业可筹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而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因此企业可通过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来获得最低税负。二是重新规划业务模式。如某原缴纳营业税的邮政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原营业税率是3%,营改增之后,其增值税税率为11%,那么企业就必须和上游的信封、包裹印刷厂和货运委托方谈判,调整材料印制成本和运费,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才能抵减甚至完全抵消增加的税负。三是在业务合同中进行税收筹划。例如企业可以在业务合同中对于服务价格的确定、折扣方式的运用、区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是否有价外费用都可以进行筹划,从而选择会对企业的增值税产生影响的最佳方式。

五、税收筹划在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在实施的过程中,税收筹划也存在着失败的风险,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熟悉税收政策,滥用税收筹划,不依法纳税而被税务机关补税和罚款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只注意到税负降低的好处,但却忽视了整体成本的上升,不当的税收筹划导致了整体成本的上升大于税负降低的好处的风险。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主要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二是认真研读税法政策,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新变化;三是科学设计税收筹划方案,选择对企业整体利益最优的方案。

六、结束语

第10篇

1.增值税管理责任要明确

各开票点的直接管理者明确为各货运营业站负责人,将该项工作做为车站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来考核,提高领导认识,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各货运营业站指定专人负责开票工作,明确责任,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与考核办法,出台相关奖惩制度,提高开票人员的积极性。

2.完善相关制度

把增值税的管理作为货运工作的一部分来抓,将增值税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细则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补充完善相关铁路运输收入制度、货运规章,制定相关业务流程,从制度上形成统一,更有利于制度的落实,防范风险的发生。

3.加大检查力度

财务部门、收入部门、货运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对开票点进行检查和督导,对开票点的台账建立、发票开具、发票保管、专用设备管理、抄报税情况等进行逐项检查,对检查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指定相应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收入部门发挥稽查作用,财务部门发挥政策指导作用,货运部门发挥管理作用,各司其职不断完善增值税基础管理工作。

二、财务核算管理

作为铁路总公司基层纳税单位,站段财务部门负责纳税申报及税款预缴等具体工作,纳税申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提供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业务应缴增值税适用1%预征率按月预缴,预缴基数为直接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取得的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收入,预缴基数由铁路局收入部门公布。纳入汇总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基层站段认证申报后上转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基层站段不予抵扣。提供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基层站段负责汇总预缴增值税和属地缴纳两部分的增值税申报工作。

1.加强进项税认证管理

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办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扫描、抵扣认证。财务部门对取得进项税建立台账,区分属地与汇总,可抵扣与不可抵扣,指定专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进行扫描。

2.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如期完成纳税申报

根据相关业务,正确核算进项税、汇总预缴增值税和属地销项税。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月底对进项税台账与实际账务处理进行核对,避免财务核算的错误以及抵扣联发票的缺失。对于申报工作,财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在申报前做好开票点抄报税工作,根据收入部门的预缴基数,正确计算汇总与属地缴纳税额,及时申报当月预缴税款,上转经税务部门签章的汇总传递单及各种报表,确保总公司汇总缴纳工作的顺利完成。

3.积极筹划,合理避税

第11篇

一、国际税务管理矩阵模型(MatrixModel)

税务策划是复杂的课题,不能一本书通读到底,更不可能一招走天涯。税务问题会因为家族成员的所在地、经营的行业、投资地点和类别、以及其他种种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我们在此提出,一个适合超高净值家族的税务管理矩阵模型(见图),让“家族办公室”从3个主要方面了解超高净值家族面对的税务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个人税务规划,第二个方面是与“家庭办公室”投资有关的税务规划,第三方面关乎日常税务合规,以及理解政策趋势,检阅及改善税务策划方案。

二、第一方面——家族成员税务规划

为家族成员规划个人税务的目标,一般是为了减少甚至避免所得税及遗产税,保存家庭整体资产的价值。全球有超过140个国家有遗产税,中国虽然暂时还没有,但政界、学术界和社会上对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都不断有热烈的讨论,“家族办公室”应在正式立法征收遗产税前,先作好准备。至于中国超高净值家族的境外资产,由于有可能在当地产生遗产税,也可考虑设立境外信托持有该等境外资产,在可能省税的同时,也能避免遗产承继手续。至于使用何种结构(如离岸公司、信托和基金等)作为规划工具,以及挑选哪个离岸中心作为上述结构的司法管辖区,就取决于家族成员在中国是否仍有户籍、是否持有外国护照、中国和有关国家本土的税法,以及中国或有关国家与离岸中心之间的税务和信息交换协议。值得一提的是,“家族办公室”在建议采用任何策划工具和结构前必须决定做出全面“成本—效益”分析,例如可能节省的税款和设立及持续合规成本等因素,以确定该等工具和结构是否符合实际效益。此外,“家族办公室”必须慎重合理使用策划工具和结构,以免适得其反,并减低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风险。此外,“家族办公室”须管理家族成员个人收益的征税,特别是该项收益应被视为收入性或是资本性收益,以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对收入性和资本性收益的课税手法。在香港,资本收益是免税的;在印尼和泰国,资本收益一般会被当作普通收入;而在中国,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率则是较低或是免税的。“家族办公室”亦可通过递延税项等其他手法为家族进行税务策划。家族成员个人的跨境经济活动也会受惠于“家族办公室”提供的税务规划。例如,家族中有成员移民英国,并为非定居纳税人居民,英国只对其汇入英国的外国收入和资本收益征税。因此,“家族办公室”应预先规划,避免英国以外的收入和资本收益款项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被汇入英国。“家族办公室”也应善用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中的最低门槛,以及协助家族避免其国外来源收入被双重征税。

三、第二方面——“家族办公室”投资的税务策划

成熟的“家族办公室”管理数以十亿美元计的资产,并期望取得优良的税后回报。因此,为维持高回报率,他们特别注重整个投资周期,从做出投资决策到实现盈利或亏损的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成本。典型的控股结构一般会利用公司持有投资资产;但是,具有经验的“家族办公室”懂得善用不同的结构和不同国家税务规则上的差异,实现对家族最有利的控股结构。举个简单的例子:使用离岸公司作控股公司是十分普遍的,如果持有的是香港公司,离岸控股公司的股权转移时,香港是没有产生税费的。但如果持有的是中国、日本或马来西亚的公司,当离岸控股公司的股权发生转移,尽管在上述在案国家的公司本身的股东不变,仍然有可能产生缴税义务。“家族办公室”应注意不同类型投资的税务责任及优惠。投资房地产要面对比投资本地上市公司较为复杂的税种和计税方式,而且地区间的差异要比其他行业为多。有些国家会为某些特定行业提供税务优惠,或扣减或豁免吸引投资者。投资规模也对税费成本有所影响。例如,在澳洲持有不超过10%的上市公司股票,出售时的资本收益并会被征税。此外,适当的规划往往可以减少红利、利息和资本收益的预缴税,但必须注意反避税规定的限制。除了投资直接产生的税务,“家族办公室”的成立形式、所在地和拥有权亦影响其本身的纳税义务。为激励高管和投资人员,“家族办公室”也可以合理方式减低员工的收入、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用或其他奖励报酬产生的税费。

四、第三方面——合规、理解趋势、改善方案

与个人和投资相关的税务合规亦是“家族办公室”的重要功能,经常的工作包括每年为个人、企业和信托(特别是就信托或受控外国公司下的收益)报税、保存记录和回应税务机关的查询。真正有远见的“家族办公室”需要主动检视各国税法的发展趋势,如发现潜在的优化空间,则以重组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税务效益。假设一个家族透过荷兰公司到印尼投资,在两国税务协议下享受10%的股息预扣税优惠,随后香港与印尼签订税务协议,股息预扣税只是5%。在这种情况下,“家族办公室”可以考虑重组,利用香港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此外,中国的超高净值家族希望享受的财务隐私和保密,在不断变化的政策环境当中面临不少的挑战。如外管局要求中国居民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状况,以及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中国亦已跟多国签订信息交换协定,交换跨境税收情报。对“家族办公室”来说,要保护家族的财务隐私,就要对上述及其它相关规定有足够的了解,并在需要时聘请合适的专家,针对性地在设计各式架构时详加考虑,为家族带来真正的、全方位的价值。

作者:胡玉莹何历奇

第12篇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农村继土地革命、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旨在减负、成在配套”。配套改革既是税费改革内容的深化、延伸和拓展,更是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和“三个确保”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从我市情况看,广大农民已初步尝到了减负的甜头,但税费改革后造成的财力缺口,仅仅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是难以弥补的,只有将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调整教育步局、优化教师队伍等方面的配套改革真正落实到位,才能实现“三个确保”的改革目标。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就是农村税费改革中的配套改革,要按照中央精神,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教育体制,以“规模、效益”为原则,更重要的是抓好教育事业改革中财务管理。 抓好教育,实施科教兴国,是关系到国家兴衰成败,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大事,如何加强教育事业财务管理,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是关系到实施科技兴市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抓好教育事业财务管理,是我们财政工作的应尽职责,也是改革中的一项研究课题,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下面就加强教育财务管理谈几点认识。 一、改革教育预算编制方法,实现部门预算 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来源重要渠道的农村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都补取消,农村教育经费全部由县级财政统一安排核算,本来就不宽裕的地方财政带来了更大的压力。由于地方财力不断紧张,还要按照中央精神对教育实行基数递增预算,按国家只安排48 %的财政性经费计算,更造成教育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激化了财力与教学的矛盾,面对这些问题,应从以下方面来加以解决。 1、以生定师。分流冗教人员,达到优化。历年来,教育部门由于摊子大,底子薄,冗教人员多,经费紧缺,制约了事业发展。笔者认为教育应会同编办按学生的比例来确定任教老师,将分流的一部冗教人员,充实到村办小学执教,从而达到最佳优化,做到人人有事搞,人人有课教。这样既达到普九二五年小学公办化的验收标准,同时也确定了人员编制的定位。 2、实行标准化的定员定额管理,遵循编制计划与经费计划的统一。过去由于教育人员编制经费比较混乱,时常造成工资发放不能正常兑现,极大的影响了教职员工的执教情绪,严重阴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通过实行标准的定员定额管理配置可大大提高教育管理透明度,从而缓解这一矛盾。 3 、实行部门预算,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部门预算目前由于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规范的预算,因此,它很适合教育来编制预算,第一它可以界定教育支出范围范畴;第二可以加大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由于目前教育预算的编制是采用的基数递增法来编制的,因此,它的编制方法较为粗糙,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缺乏预见性,往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还要留有机动,以防意外性情况发生,定性、定量不明确,造成预算到位率低,为此,采用部门预算,可以便预算资金准确的达到教育所需的位置,从而最大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可以使预算及时得到复位,部门预算由于是从零开始,因此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如有疏忽,没有纳入预算编制的支出项目在下年度可以及时的得到复位编制;第四,可以缓解经费不足问题,由于教育摊子大,每年大专生分配、发转公的人员较多,年度内没有纳入预算,引起经费吃紧的矛盾。实行部门预算可以缓解这一矛盾。 4、实行一人一卡,银行代发工资。为了使每个教师能够及时足额领到工资,采取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来实行其目的,使其工资的发放更具有保障性和稳定性。目前全市已经做到了工资统发。 二、对教育事业费实行三字(初、发、末)贯穿管理 为了更好的抓好教育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各种资金相互挤用,笔者认为将(初、发、末)三字贯穿整个财务收支活动,以加强管理。 1、初,是生视年初支出计划的初始安排。年初支出工作计划是全年支出的基础,搞好年度初始支出计划编制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要。财务年度初始支出计划应在上一个计划年度结束之前就开始着手编制下一个年度初始 支出计划。工作要细,要逐类、逐项地编制年度初始支出计划;审核要严。支出计划执行学校要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近几年的财务收支变动情况编制本部门的年度初始支出计划,不得任意编制不切实际的扩张的年度计划。对不合理的虚假支出项目应予以纠正,年度初始支出计划一定要充分考虑全年的支出需要,尤其是对关系到学校发展的建设性项目要进行周密的论证和安排,非办不可的项目一定要纳入年度初始支出计划之列,以避免造成支出计划执行被动情况的发生。 2、发,是指支出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额。在年度支出过程中,作为教育部门,要时时处处体现一个紧字,不得搞随意开支,任意报销,财务要坚持一支笔审批,严格按照支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办事。教育可实行卡片式的支出管理,对年度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张榜贴卡公布于众,将财务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保证年度发生额的支出在批准的范围之内,做到人人都管财务,个个都来监督的好风尚。 3、末,是指支出年度末尾。年终末,一年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就取决于这个非常时期,我们有些财务工作认为钱还够用,就放松警惕,有了麻痹思想,支出有按制度和计划办事。全年的正常计划支出管理就会毁于一旦,因此,我们财务工作者要抓好这个末,硬好这个尾。一是要严格按计划进度支出;二是不得因临近年度财务决算而停止计划的执行;三是不得认为钱够用就放松支出管理的力度;四是对突破支出计划的要坚决卡住,拨付资金以年度计划金额为准;五是不搞前吃后空,年终任意追加,只有这样“三字”才能贯穿于整理财务收支活动,得到健康的良性循环。 三、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事业性收费收入管理 教育部门由于面广,学校多,相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事业收费收入也较多,必须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管理。 1、严格票据管理,把住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源头。事业性收费收入由财政统一管理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便相当于有价证券。如不对其加强管理,就难以控制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源头。为此,教育部门一是要严格监督各学校和收费职能科室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二是票据的发放、缴销必须由专人管理。三是要严禁使用违规票据,不准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票据出现。 2、严格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的确定不断调整,学校乱收费现象也较为严重,而且征收标准不一,各自为政。为了杜绝此理象的再度发生,教育部门必须严格按《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执行,使其行政事业性收费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3、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计划管理,克服资金使用盲目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等同预算内。收支要有计划、有安排、资金使用要做到先审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 4、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制度管理,杜绝资金的随意性。教育事业性收费收入由于块头大,资金较多,因此,正确使用其资金,直接影响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对这块资金的使用,除了有明确的制度政策外,还应有具体的要求来实施计划,发展教育。 5、要严格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严肃性。教育带来性收费收入是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管理用活这部分资金要有过硬的措施,严明的纪律,才能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维护资金的严肃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法制约束 1、依靠群众,利用社会力量对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群众监督是管好财务的基础,只有通过社会的力量,集群体的智慧,单位的财务才能顺利的发展。 2、坚持常抓不解,充分发扬各项制度的监督制约功能,管理功能。首先,我们必须从单位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抓起。一个单位财务执行的好与坏与之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抓财务管理和监督必须从财务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自身抓起。 3、运用法规的手段,捍卫单位财务的真实性。单位财务会让人员除了自己应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外,还应不断提醒单位领导加强法规学习,做到依法理财,依法聚财,依法用财,全面反映财务的真实性、可靠性、合理性、合法性 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