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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

时间:2023-05-30 09:58:45

法律顾问制度

第1篇

摘要大规模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以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为前提。本文拟从引入政治合法化理论入手,从这一新的视角深入探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理论背景,进而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优化和建设提出建议,希望可以推动完善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关键词政治合法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政治合法性是当局进行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

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命题。德国的在相关领域的专家马克斯韦伯最早提出了有关政治合法性概念。从经验分析出发,韦伯提出了有关这一概念三种类型的政治合法性状态:“一是基于传统的合法性,即传统合法性;二是基于领袖人物超凡感召力之上的合法性,即个人魅力型的合法性;三是基于合理合法准则之上的合法性,即法理型合法性”。在现实社会中,很少会出现纯粹的某种合法性形态,更多地是这三种类型的混合。韦伯认为,法理型合法性更为稳定,一般来说现当代的很多国家的统治基础都是法理型的,即通过法律程序赋予统治基础合法化。此后,伊斯顿、哈贝马斯、罗尔斯等学者相继从不同的角度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论述。不同学术流派的关注重点虽不同,但我们从其差异中仍然可以简单地勾划出政治合法性这一概念带有普遍性意义的含义。即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实施政治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换言之,即为民众对政治系统的支持与认同。政治权力统治效能的有效性、制度规则的合法律性、意识形态的一致性以及社会文化层或心理层面的支持构成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化即是政治系统不断地向社会输入政治价值,获得社会对政治系统认同的过程。一个政权有效统治的基础是具有合法性。“如果我们把一些长期合法统治的政权进行对比研究,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团结在它周围,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政治合法性需要构建,只有人民自发的紧紧拥护这个政府时,其统治才有持久的效力,才能保持政治统治基础的稳定性。相反,一个政权的统治合法性被多数人怀疑乃至否定,那其动员社会的能力将会被极大削弱,最终导致政治的不稳定。

二、政治系统易在快速社会变迁时期产生合法性危机

以伊斯顿为代表的政治系统论学者将政治共同体(国家意识)、制度(典则)和政府(当局)视为一个政治系统,认为当外部环境(民众)对政治系统的信号输入减少或者政治系统不能正常地输出以反馈外部(民众)的信号输入时,政治系统就会失衡,“如果民众的支持输入减少到了起码的水平之下,就会使政府、政治体制和政治共同体一个一个地与系统成员相脱离”,当一个合法的政治系统失去了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与认同,就会对统治产生认同危机,合法性危机也就自然而然的发生了。从人类政治统治演变的视角来看,大多数政治实体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都会面临着各种类型的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而一般意义上的合法性危机往往发生在向新社会结构过渡的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在中西方交流的过程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处于社会经济、阶层(阶级)、文化快速的变迁中,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同步,导致我国各区域、城乡、部门、行业、群体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出现了类似劳资矛盾、贫富差距、不同经济体之间的摩擦、……,使得政治系统的合法性面临着很多新的考验。在中华民族政治共同体的观念较为稳固的情况下,新时期来自各个方面的不满情绪就主要集中在政府(当局)、制度(典则)两个方向,尤其体现在对政府(当局)绩效的不满。相对而言,政府的合法性危机表现更为浅层,制度和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危机更为深层,其危害更大,解决起来更为不易。因此,从政府层面行动起来,避免合法性危机由浅入深地发展,进而导致矛盾进激化,就变得很有必要。在诸多可能的举措中,各级政府主动地以法律为基础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社会运作规则,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运行,同时按照依法行政的规则来判定自身合法性的状况,这将成为解决合法性危机的最基本的前提。

三、避免和化解政府合法性危机催生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经历了从实验试点到扩展、全面推开、逐步成熟的过程。1988年9月,深圳市政府在全国率先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政府部门决策及经济领域纠纷和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把政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这一实践制度化。1993年,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在总结相关改革实践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在国家政府机关安排试点实行政府律师顾问制度。1996年6月,吉林省政府在省级政府部门中试点成立法律顾问工作室,此后部分省市政府部门及地市政府也相继建立法律顾问机构,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立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标志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中央进一步强调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据统计,截至2013年8月,全国有2万余名律师受聘在各级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中国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力度逐渐加大,制度不断完善。

四、站在政治合法性构建的高度认识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在探讨从政治合法性构建的视角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合法律性与合法性两个概念的不同。政治学和法学关于“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合法律性更多的是一种实证层面的法律秩序,而政治合法性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心理层面的正当秩序。合法律性与合法性这两个概念有着相当程度的关联性,但我们不能直接将合法律性等同于合法性,否则会使法律程序与实质正义等社会价值相背离,我们必须将有关法律的表述与社会价值保持一致,并且保证法律的决议能够促进社会价值的实现,这时一般意义上的合法律性才能转化为合法性。通过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来保障政府政治运作的合法性。是这一制度实施的最大实质意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来,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行政机关决策能力和促进政府管理合法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仍存在诸如选拔机制不健全,法律顾问参与度不高,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从政治合法性构建的出发点出发,笔者认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大力推动法律顾问制度顶层设计。首先,应该在我国党委部门建立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因为在中国党和政府是高度一致的,所以西方学者所述的政府的合法性构建放到中国的语境中往往既指执政政府,也包括了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党委要率先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做表率。法律顾问制度应既服务于制度化、规范化的执政党的建设又服务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其次,在各级政府中设立法律顾问室,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法律顾问,统一管理、密切联系,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使其成为政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门。再次,完善县级以下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配置及人才库建设,改善县级以下政府单位无法律顾问可用、无法律顾问可选的局面。第二,注意多渠道选拔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一般由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编制外外聘法律顾问组成。外聘法律顾问大部分是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少数是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执业律师精通法律法规和诉讼策略,能够为政府决策保驾护航;但在立法环节,除了技术层面的专长,更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对所涉及的领域以及具体问题能够做出独立的价值判断,在价值判断这一方面,高校学者以及法学专家更具理论深度。第三,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在立法、建章立制环节的参与度。民众的支持是政府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通过让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各类有关社会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列席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制度建设类型的会议,并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收集民众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与意见,提高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而保证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到为民立法,为政府赢得民众的支持。第四,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十八届中央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做到严格的依法行政,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出台相关决策文件时,一定要考虑决策的合理合法性,也要充分考虑到相关群体的利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度,保障政府部门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各项决策由法律顾问把关,进而减少风险。第五,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涉访涉诉案件常态机制。涉访涉诉案件大都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事件,法律顾问参与涉访涉诉案件的处理,以法律的理性给民众出谋划策和专业的解答,有利于从法律上引导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入法律程序,促使老百姓信仰法制的力量,而不是盲目走入信访的迷途。总之,目前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结构化不平衡使得各个领域矛盾重重,政府合法性受到威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开有利于协助监督政府在法制的框架内运行,达到言与行的一致。

第2篇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领导所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决策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其相应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条件、产生、职责、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化解经营风险,保证企业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内容

第一,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性问题。要把企业法律顾问人才发展规划纳入企业人才发展整体规划通盘考虑、统一规划。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人才的选聘和解聘、执业资格的取得、注册备案管理、培训和教育、激励和约束、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等具体内容。

第二,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首先,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使政府有关部门或协会组织以及企业依法对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有效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其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健全。第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要受企业多方面的约束:一是企业法律顾问要从业于本企业;二是企业法律顾问要服从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三是其工作要得到企业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具体而言,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应包括主管机构、协会管理、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总法律顾问和责任制等内容。

第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方式、环节、途径等,应该有章可循。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应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从事各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规范、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执业保障和工作评议和奖惩等制度等。

三、企业法律顾问与兼职顾问律师优势比较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兼任企业法律顾问比较:在与企业关系上,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员工,在与企业是劳动合同关系,他需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而顾问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与企业是委托合同关系,其只按合同履行义务。在工作范围上,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只能为本企业服务;而律师是社会上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不会只为某一企业服务。在工作方式上,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法律事务是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参与管理,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而律师是专题性和临时性的根据企业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以事后处理为主。在工作原则上,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只能专注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而外聘律师可以同时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律顾问。这样的话有可能使企业面临一些的风险。如当一个律师兼职的两家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时,兼职顾问律师的处境会非常尴尬,甚至可能出现素质低劣律师从中和稀泥,造成其中一家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况。另外,企业法律顾问熟悉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就企业每一法律事务而言,企业法律顾问掌握信息全面,能全过程地跟踪事态的发展,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权益,而顾问律师就很难做到。二者相比较而言,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明显的优势。

案例: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湖北某制造企业有较大的合同债权无法及时收回,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针对这一问题,企业领导在一个职能部门下设立了法律顾问室,当时主要工作是对一些长期拖欠货款的公司采用法律手段打“歼灭战”。 经过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的两年多的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兵法云“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诉讼并非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最好的方式是防患于未然。企业高层进一步意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将法律顾问室从职能部门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法律事务部,由企业主要领导分管。从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入手,投入人力、财力,加强法律事务部建设,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十五年来,企业法律顾问持证执业率一直在60%以上。企业相继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流程、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改变了过去那种企业法律顾问只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由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防范。每年企业法律顾问要为营销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合同管理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严格、规范、的合同评审制度,企业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领导不签字,不予加盖企业印章,从源头有效地控制了企业合同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保证履约安全。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原则

第一,事前防范原则。其职责主要体现在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两大类,前者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参与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促使企业依法经营,消除法律风险隐患。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经营决策中,不仅仅要从法律制约性上提出否定意见,指出其风险所在,重要的是为企业决策提供可行的法律途径,使企业的决策得以实施。

第二,以管理为主原则。企业法律顾问从工作性质上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管理工作,包括承担企业管理职责和承办有关法律事务;第二类是间接的服务工作,即通过咨询、建议等为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服务。而前者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已在企业中有明确的定位,在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的管理链条中,企业法律顾问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某些工作必经的,且不可跨越的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事前防范,企业法律顾问也正是依此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和控制法律风险的。

第三,为本企业服务原则。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办理本企业法律事务,而不能承担本企业之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这是因为企业法律顾问是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人员已与企业确定劳动合同关系,是企业在职员工。

第四,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原则。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业性质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要通过其富有成效的工作,防止企业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当这种情形发生后,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要依其职责全力予以维护。

第3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 顾问制度 核心竞争力 职业发展前景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述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1997年5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下发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念,这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起步期。1998年出台的《〈关于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使制度建设更加完善。2002年国家经贸委、中央组织部等7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在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的概念。2004年国家国资委出台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

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

1.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第一作用是要促进和规范企业自身合法决策、合法管理,认真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当企业受到不法侵害时,要确保企业能沿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

2.依法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利益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要发挥的重要作用之一,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第11条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3.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中国企业走出去,融入世界经济已成为必然。企业法律顾问精通国家法律,能较好地解决企业所面临尖锐复杂的各项问题,积极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作用

企业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主导和推动作用。

三、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趋势

⒈更加迅速化的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一个新兴的复合性岗位人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中为企业所迫切需求,从而将得以迅速发展。

⒉更加专业化的发展

法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一个较为独立的领域,随着企业精细化管理的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将会成为一个综合性要求强、专业分工明显的工作职业,出现专业领域纵深独立发展的趋势。

3.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应需产生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将成为我国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

4.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生力军

我国要成为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企业的法制建设不可小觑,作为企业法制建设活动的承担者和推动者,企业法律顾问将必成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生力军。

四、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践工作的几点思考

⒈关于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效果的思考

工作实践中,大多数企业,把法律顾问仅当成事后四处灭火的“消防员”,而非真正按照国家规定让其成为对企业事务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的“保健医生”,使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发挥出的作用受到较大限制,工作成效不显著。

个人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三点:一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很多人员包括企业的领导层对其工作性质和作用都不甚了解,更不要说重视。二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入门条件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企业不敢也不愿让其承担重要的工作。三是,社会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认可度不高,认为该岗位的设置可有可无。

⒉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生涯发展前景的思考

企业法律顾问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兴职业,企业法律顾问既要精通法律,又要懂企业经营管理,国家尤其是国资委对此寄予了非常大的希望。但从现阶段企业法律顾问所面临的情况看,一些问题还可做进一步的探讨。

企业法律顾问是法律人,这一点不容质疑,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国家规定了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制,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公证员都必须通过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而取得执业资格,这是我国唯一具有法律背景但又不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执业的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地位质疑的情况。是否将企业法律顾问纳入我国现有的大“法律体系”,进入统一的职业资格准入制,从入口门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含金量”,是值得商榷的。

实践中,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与其他核心管理岗位相比,地位较低,职业生涯发展上升空间机会少,这与企业法律顾问所规定享有的权利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成正比,造成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荣誉感不强、职业前景认可度偏低、发展信心不足。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晋升渠道的不畅和发展空间的受限,应引起相关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自信心,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5月颁布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委《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7月下发

第4篇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电力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其与其他经营性企业一样,是整个市场的主体,只有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下进行活动才能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主动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进行运营。因此,电力企业应对相应的企业法律制度进行建立。如今在电力行业中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进行企业法律顾问配置,山西运城发电公司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现采取外聘律师、内设法律顾问助理、加大培训力度争取由相关人员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等相关措施,确保依法治企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的作用。本文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的作用进行了分析。

一、什么是企业法律顾问

所谓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是指对企业相关法律顾问的从业资格、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特殊的称谓,其具有特殊的内涵,在我国其历史可追溯到1997年国家经贸委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企业法律顾问的含义是十分广泛的,任何组织、个人为某一个内容或法律事务在一定的时间内所提供的法律协助和帮助都可以称为企业法律顾问,如所聘请的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不一定是固定的。当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在使用企业法律顾问这一名词。

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现状

早在建国初期我就开展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其真正得到快速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1986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日常工作中厂长可以聘请或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其应在厂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自此之后,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规定陆续出台,我国相关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逐渐走向了正轨。当前,我国企业所实现的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兼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另一种是全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已经形成了人社部执业资格考试与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职业培训相结合的体系。

我国当前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还没有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为了提高企业整体的竞争力,应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序发展。由于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起步较晚,在企业的决策者的脑海中还没有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其还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上,对企业中的重大决策仍是由相关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推动的,忽略了法律顾问的角色,只是在企业的管理上出现了问题时,才由法律顾问来进行解决问题,这样不但不能够挽回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对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利,因此,应建立健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电力企业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分析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风险管控,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设置,说明电力企业的领导已经有了法律风向管控的意识,这样就能够将法律风险管控在管理层内层层传输,确保电力企业中所有员工都能够完成好法律风险管控的相关工作;同时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设置,还能够促使电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管控制度的建立,并严格依照制度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

第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管理,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由于电力企业所涉及的法律风险管理内容繁琐而复杂,因此,电力企业应该重点突出法律风险管控工作,对相关的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合同在各个环节中能够实现有效的风险管控;同时对合同的流程进行严格的规范,提高电力企业合同风险管控人员的综合素质;对电力企业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纠纷进行有效的处理,在法律的高度上做好企业风险管控工作,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依托,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程度和法律素养。

第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预警与评估。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预警与评估。由于企业的风险评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企业定期进行,因此通过长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加强风险预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这样就能够促使电力企业达到法律风险管控的目的。同时由于我国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和法规出台,同时电力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也在不断拓展着相关的业务,因此有必要通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行,促进电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预警与相关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电力企业作用方法分析

第一,依法治企,在企业的治理中建立特殊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在科学的制度下才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快速发展,只有对企业的制度进行建立健全才能够确保科学制度的有效建立。在企业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要确保企业经营的合法性,这样才能够长期促进企业绩效的有效增长,因此,可以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确保企业长期发展的制度保障之一。国家相关部门应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强力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长足发展。同时要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门槛,确保其具有足够的话语权,使其能够在企业的发展中提出足够的建议,对企业的发展模式进行改进,以有效推动我国现代企业的快速发展。

现代企业应该根据国家要求,合理地将法律顾问的制度有效的纳入到企业的管理中,确保企业能够有效的防范风险,确保企业能够有效的实现重组和兼并,在商业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企业自身的利益进行合法的维护,切实对企业进行法律的保障。

第二,对相关法律顾问的自身素质进行提高,确保其能够发挥管理的实效作用。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要对自己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有明确的认识,明确自己的定位和作用,不仅是企业的员工,而且还是企业的管理者,要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去,不断对自身的综合素质进行提高,综合运用各方面知识实现有效的管理。根据企业的特点和经营模式,进行有效的分析,真正做到事前对风险进行防范,事中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事后努力进行法律上的补救。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基本出发点,多为企业高层出谋划策,提出好的建议和设计方案,提出真知灼见,让企业高层看到决策中的利弊,规避潜在风险,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使企业高管感觉到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发展的得力助手,如此,既做到为企业在经济大潮中稳步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又彰显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提高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的牢固建立打下坚实基础。

五、结论

第5篇

关键词:管理体制;法律顾问制度;构建

从以上简要的论述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信息:独立性强、完整度高的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与健全,是使我国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实现彻底改革的主要内驱力,因此公立医院大力抓好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对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内容进行解析[1],继而浅析这一新型管理机制实施的意义,最后探索这种制度在我国公立医院履行的业务形式。

一、参与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构建的内容

(一)健全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是该制度得以构建的基础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需要公立医院与律师事务所相互配合才得以完成的,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构建最终想要达到的目标是对医院的违法犯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纠正以及管控,对医院内进行法制宣传工作进行科学的评价并对工作人员提出合理的建议。总之作者认为健全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公立医院需要进行的工作有聘请一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医院的法律顾问机构、同时明确总法律顾问需要由高官人员承担的原则。在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完整的情况下,公立医院的监督部门在法律顾问制度以及总法律顾问的全力配合下,有效的对医患纠纷以及医疗争端进行处理工作。本文作者之所以认为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对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的确立具有极为强烈的依赖性,是因为这一制度包含的各项内容能够从根本上遏制或者是杜绝法律风险势头的产生,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能够大力协助法律顾问对风险的节点进行及时有效、系统采集、规范梳理以及科学分析等工作内容,在这一特殊体系的协同下,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内容更加完整,它能够对医院风险节点进行准确的评估工作并编制有效的应对方案。总之,在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得以健全的基础上,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日趋完善化,同时这一制度将公立医院风险节点的处理视为一种常态工作。

(二)解析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2]

公立医院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需要目标、原则以及观念转变这三大版块内容的参与,换句话说以上这三项内容可以被视为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内容,以下本文作者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工作:

1.一个核心目标

在公立医院中,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构建以及应用最终想要达到的目标是将法治化管理的格局得以有效的建立健全,此时公立医院管理机制得以优化,那么在这种法治化管理的环境中,公立医院新型管理体系的构建是对“新医改”政策的落实与实践。总之,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目标可以认为是时刻坚持“依法治院”的管理理念,依法进行医疗事业的策划、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活动以及依法处理复杂的医患关系等项目。在法律顾问制度这一体系中,其构建的目标包括使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树立法治这一健康的意识,当制度的目标明确以后,公立医院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顺利的运行,医疗纠纷或者其他隐患问题得到科学的分析与妥善的解决。

2.两个指导原则

在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原则一是将公立医院的合法权益朝最大化的方向演变,另一个原则是彰显律师事务所诚实信用。前一原则的落实需要法律顾问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时刻将医院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借助专业性、具体性以及有效性法律法规服务资源,那么在此基础上公立医院各种形式的法律风险就得到定性的分析,此时风险根源以及风险节点的科学预测协助了法律意见书的拟定,使院方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也就是说医院的合法权益有了基础的依托;诚实守信原则在法律顾问制度中是这样体现出来的,它要求律师严责遵守法律法规准则,以院方的意愿或者是权益为工作的出发点,获得的医疗卫生事业的文件信息对外采取不公开的的原则,这样律师顾问为医院提供的服务满意度才会实现最大化。

3.三个思想转变

思想的转变总体上可以被认为是服务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转变这是律师顾问体制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此时要求律师顾问对医患纠纷等常见问题有先见意识,在事件未发生之前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防范工作,此时法律风险扼杀在萌芽中,在这样管理思想理念的辅佐下,公立医院参照法律法律开展治理、医疗政策的实施以及卫生服务事业的运行;第二种思想转变是向主动服务模式靠近,即法律顾问不是在法律风险产生之时去参与矛盾的化解工作,而是加强与院方各科室之间的关联,定期的进行法律事务的采集与汇总工作,对有苗头的法律风险事件进行及时的预防;第三中思想转变是团队整体服务观念的形成,这是是对个体法律风险服务的有效转型,总法律顾问参照医疗事业中各种法律风险的属性、特征将职责细化,这样在公立医院中医疗卫生事业、行政事业以及后勤事务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服务。总之以上三个思想的顺利转型,使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质量得以提升,专业法律顾问以及主管法律顾问的法律效能淋漓尽致的发挥出来,在转变的环境中,我国公立医院的各项医疗活动井井有条的、依法进行。

二、浅谈公立医院中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的作用

(一)对医院内部管理制度起到了强化的作用

外聘形式以及内设形式的采用,使公立医院大大小小的医疗纠纷事故得到及时的处理。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更为贴近内设形式,它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化解医生与患者或者是患者家属之间的矛盾,它发挥着监督的性能;

(二)对我国社会整体化体制的构建起着导向的作用

从微观的角度对公立医院独立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分析,它使医院营造规范性的管理格局,同时也维护了求医者的合法权益,时刻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原则,调节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规范性、法治性的求医环境被构建,那么我国社会的发展前景也是和谐而光明的。

三、探究法律顾问的业务种类

(一)使医院的合同管理机制得以完善

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与健全,使各类合同谈判工作就有专职律师以及专职法律顾问的参与身影,这样与药品耗材采购有关的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房产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有了保障;

(二)参与医院投资、投招标以及院内房产建设工作

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是对“新医改”政策的追随,此时公立医院的产权实现明确化,权责落实清晰化。在法律顾问制度的配合中,我国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权益得到充分的施展,专职法律顾问以及总法律顾问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对医疗事业的各项投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对合作方的产业结构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医院在投资模式的选择以及投招标形式的选取进行规划,法律意见书的编写使我国公立医院的投招标以及其他建设工作得到全面的保护。

四、结束语

其实,在我国公立医院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是对国外医院管理体制的借鉴,在这一体制落实的基础上我国的医患关系简单化目标就会尽快实现;当然这一法制性管理体制的健全也可以使我国公立医院中医疗暴力事件发生的几率变小。总之,本文作者认为,独立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公立医院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应用,一方面可以杜绝医疗服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它维护了患者以及院方的合法权益,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高校法律顾问;广东省;制度设计;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115-04

高校是一个内部结构复杂、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威并存,多方利益主体并重的事业单位。当前正值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期,高等教育的“去精英化”趋势以及高校对外事务的日益增长,使得高校事务从过往的“象牙塔”模式逐步进入社会公共视角,但与之伴随的是一系列复杂多元的法律纠纷。高校涉法事务的产生往往意味着高校在形象、经济利益、招生等方面存在诸多风险。

一、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基于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视角

长期以来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立足于处理高校的法律风险,而涉法事务自身产生的次生风险涵盖了声誉、经济利益等多个方面,一旦没能及时处理完善,经社会加工放大,将对高校本身产生长期且灾难性的影响。当前,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职能主要在于解决涉法事务,至于期间污名化风险等次生危害大多由校内党委会决定处置。这种做法保留了高校现有决策层的应急决策权力,但亦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决策层法律专业能力缺失,缺乏完整有序的处理机制,容易出现法律顾问制度与决策层互相干扰的情形等。

“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SARF)”认为,风险的社会放大包含两个机制:关于风险或风险事件的信息传递(信息机制),以及社会的反应机制。社会的反应机制很大程度上由信息机制决定。可以说,抑制社会对风险事件本身的过度负面反应,处理好每一环节,减少信号价值,是一个重要的思路。所以,将社会风险放大理论与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相结合来看,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立足于解决高校涉法事件,并要对学校的正常运营做出法律上的保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不能只对涉法事件本身做出反应,也应在事件传播的过程中予以专业化的处理。一来可以抑制事后次生危害,减少学校损失;二来传播环节决定了社会舆论的风向,把握好社会风向,对于涉法事件得到良性解决有所帮助。也就是说,有必要充分发挥高校法律顾问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以及事后风险救济与控制处理上的应有效能,来应付当前我国高校面临的法律困境。

二、广东高校法律制度的实证研究

广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其所面对法律纠纷复杂多元且极具代表性,由于与之配套的法律顾问制度设计及实施仍停滞在对传统法律纠纷的救济(即事后的纠纷解决)上,未能在风险的源头和传播过程中及时予以抑制,由此给广东高校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研究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对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的战略与借鉴意义。

基于此,本文以广东省为切入点,采取案例分析、实地访谈、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形式,借助案例实证研究和数据实证研究方法,重点探讨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相应给出解决方案。

(一)案例分析

本文统计并整理了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金融学院、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大学、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12所高校在2014至2016年的60个案件①并进行了分析总结。

从统计结果来看,高校涉案法律纠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从纠纷类型来看,以合同纠纷(占28.3%)、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占18.3%)、劳动争议纠纷(占23.3%)居多,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等新型法律纠纷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第二,从涉案数量来看,高校讼累状况较为严重,2014至2016年3年间12个高校便涉案60起,平均每个高校涉案5起且有逐年涉案数量递增的趋势。

第三,从高校参与案件的诉讼情况来看,高校胜诉率仅41.67%,而败诉率达到58.33%。总体观之,败诉案件居多,且高校作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案件占绝大部分,在诉讼案件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并由此招致较多经济损失。

下文从占据涉案纠纷较大比例的合同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各挑出一个典型案例予以分析。

1.广东宇斯科技有限公司诉华南师范大学买卖合同纠纷案情②

2006年10月30日,宇斯公司和华南师范大学签订《合同书》并约定宇斯公司向华南师范大学提供门禁安防系统工程(硬件设备及安装部分和软件系统开发部分)采购项目的供货及相关服务合同,如华南师范大学不能按合同约定协助履约和支付货款,则宇斯公司有权延期交货并要求华南师范大学赔偿违约金。其后,宇斯公司多次要求华师音乐学院提供系统软件二次开发的需求内容,但华师至今未能提供,致使软件系统开发合同一直无法签署,华南师范大学已构成违约。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软件系统开发的细则双方另行合同约定”,结合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软件系统开发合同和相关事实,由于华南师范大学怠于履行与宇斯公司签订软件系统开发合同而致使双方在涉案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条件未能达成,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令华南师范大学应按合同约定向宇斯公司支付余款和迟延付款违约金。

2.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广东金融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③

广东金融学院在校园网络上提供《赵氏孤儿》等影视资源的下载链接,被多家媒体公司因侵权等理由至法院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最初,广东金融学院提供视频资源是为了教学目的,其范围也仅局限于校园网内,但是广东金融学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网站内提供涉案电影的点播链接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其行为显然已构成对媒体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广东金融学院提交的《校园ftp站免责声明》、ftp站点首页下载公告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提供涉案电影的下载服务仅限于提供给需要学习或研究该电影的师生使用,而实际上是任何可以连接上该校内ftp站的人员包括不以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为目的而使用该电影的人员,均可下载该电影,故其提供该电影的下载服务并不构成合理使用。基于此,法院最后判决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3.案例分析

在对上述两个案件分析后,笔者发现其中存在很多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1)如果在事前决策阶段就能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并做好法律预防措施,就可以有效避免诸如违约、侵权等法律纠纷的发生。

(2)这两个案件充分暴露出当前高校在日常活动中对于法律风险的规避意识不足。无论是华南师范大学在履行合同中对于条款性质的认定与审核,还是广东金融学院学校在提供ftp链接前是否取得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审核,都未见到高校法律顾问在其间所发挥的作用,足见法律顾问的事前参与度较低。

(3)高校普遍对于法律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就上述两个案件来看,虽然最后的赔偿数额不算太高,但是基于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高校的特殊社会地位使得其在各种法律问题中遭到污名化,由此导致学校声誉遭到严重打击;打官司对于学院各项资源的消耗以及时间机会成本等种种隐性的负面影响无论在决策前还是在事中事后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提高高校的法律意识水平成为高校法律顾问不可或缺的一项责任。

(二)实地访谈

在2016年3月至8月期间,笔者先后到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大学、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实地访谈,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数据并进行了归纳总结。

历时为期五个多月的实地访谈与考察工作,综合各大高校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笔者从特点、存在问题、建议对策三方面出发,对实地访谈调查研究的分析结果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特点

2.存在问题

3.建议对策

(三)问卷调查

1.调查对象的构成

基于对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更专业化、更深层次研究的考虑,参与本次问卷调查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广东地区具有20年以上丰富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具有20年以上丰富教学经验的法学院教师,平均年龄45周岁,合计45人。

法律人士作为以法律为职业的群体,由于其对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敏锐性和专业性,所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能^为全面客观地为广东高校甚或是全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参照,因此我们的问卷设置主要是以询问意见与建议为主。

2.问卷统计结果

(1)针对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93.33%的受访者认为是“高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84.44%的受访者认为是“相关制度规范不明确,可行性不高”;73.33%的受访者认为是“缺乏相应的法律顾问工作监督制度,忽视了教职工和学生对法律事务的意见和监督作用”。由调查结果可知,大部分受访者认为高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相关制度规范不完善、缺少相应监督机制为目前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阻碍。

(2)针对上述问题,受访者给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是在法律顾问的职能上,有九成受访者认为法律顾问的职能体现在事前审查和风险性评估学校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和学校参与诉讼以及为高校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另有91.11%的受访者认为高校法律顾问应有对高校重大事项的事前审查权,97.78%的受访者支持设置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由调查结果可知:大部分受访者认为高校法律顾问应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法律救济上发挥应有作用,并且由于高校法律事务纠纷具有专业性,由专业人士来解决问题,能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是在法律顾问聘用方式和待遇标准上,有57.78%的受访者认为应采用校外法律人士与校内具备法学知识的教师混合聘用制,有77.78%的受访者认为应采用支付固定底薪并结合委托事项情况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报酬的方式。受访者所给理由是:在聘用方式上采取校外法律人士与校内教师混合聘用既能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指导,又能考虑到学校的实情,最大限度利用了人才资源,同时又减少了权力的干扰;在待遇标准上采取固定报酬作为基本保障能给予顾问责任感,协商方式能鼓励顾问积极参与工作。由此可知,大部分受访者着眼点在于提高高校法律顾问工作效率。

再次是在高校法律顾问应对谁负责、受谁监督问题上,有51.11%受访者选择了校党委会;有48.89%选择了校教职工大会;有37.78%选择了校长办公室。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校党委会、教职工大会代表了最大限度的民主决策,体现了人民民主,该调查结果也与前述实地访谈结果相契合。

(3)针对如何改进和推动我国高校法律顾问的制度建设,有91.11%的受访者认为应“加快推进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在教育领域的立法层次”;有88.89%认为应“制定相关学校规章制度,细化现有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有68.89%的认为应“借鉴企业和外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由调查结果可知,加快推进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及借鉴相关制度经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均是推动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力措施。

三、总结与展望

为了更好防范广东以及其他地区高校所存在的法律风险,结合上述近几个月实证研究的第一手资料,经过反复的论证与研究,笔者认为,应先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明确规范高校法律顾问的职权和责任,然后在制度设计层面上总结经验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且具备广东特色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在经济最为发达的广东省最先试点(按985、211/普通本科/专科三个层面有针对性地设置高校法律顾问),最后在全国其他高校逐一推广,进而有层次、有战略地推动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建设。

不可否认,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技术层面上还存在诸多不足,其理论探索与实证研究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但只要我们严格依照科学合理的发展模式去逐步构建并完善该项制度,使其适应高校本土的管理环境,就能使其在高校法律风险的防范上发挥有效作用,从而推动中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志忠.高等学校法律纠纷的处理与防范[M].东营: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2006.

第7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内容;问题;对策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一种规范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有针对性的、专业制度,它是一系列制度的概括和总称。一般来说,法律顾问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规范企业法律顾问人员,不断促进企业法制化w系的整体构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仅能够促进我国法制企业建设,更推动了整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形成。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法律顾问制度也应不断变革,以更科学、规范的法制度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国际地位。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述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内容

一般而言,法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法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企业法顾问人才选拔、招聘、职业资格获取以及人才培训、激励约束、岗位职称评审等基本的制度。第二,法顾问组织制度。法顾问是企业发展中必不可缺的人力资源,要想发挥法顾问作用,健全完善的法顾问组织制度不可忽视。第三,企业法顾问工作制度。即法顾问在开展工作时需要依据一定的条文、规范、方式和途径,将其自身责任发挥到最大。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

第一,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保障,企业只有通过创建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培养或引进专业的法律顾问人才,及时化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困惑,解决法律问题;第二,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根本要求,企业要恪守法律规范、遵循法规准绳,必然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为企业的各项业务、经营、交易、合作等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能为企业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出谋划策;第三,是法律职业制度发展的必然,法律职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推动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各类与法律相关的岗位,律师、法律顾问等都在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企业要融入法治社会,实现专业化的法制化经营与管理,势必要建立专业化的法律顾问制度。

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顾问缺失独立性地位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最早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该制度的优势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处于独立地位,也就是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股东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这样有利于法律顾问的独立工作,不受企业内部管理层的干扰与管束,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能作用。实际工作中法律顾问的独立地位得不到保证,受到企业管理层的约束,甚至接受其领导,法律顾问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缺少配套性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之一,既要发挥顾问监督与引导作用,又须积极配合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然而,从目前来看,各个企业忽视了制度配套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集团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无论是业务发展、经营管理都有自己的特点,分公司未能根据自身情况来设定法律顾问部门,集团总公司的法律顾问也不能有效为分公司的运营提供配套科学的法律决策。这就出现了企业法律顾问权责同其内部管理制度之间相脱节的问题,法律顾问制度得不到顺畅执行。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权与责不明确

企业法律顾问的部门设置缺乏相关规范及系统的管理,职责不够独立,使法律顾问难以深入介入企业管理,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未落实。企业没有把法律顾问真正的纳入到企业管理决策的层面,仅当作一般员工管理。大部分企业没有制定相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和制度,没有明确哪些事务和环节是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参与的。这样极大的影响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效率,甚至影响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化的进程。基于此,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挑选性的采纳,使法律顾问的权威性与专业性难以发挥。

三、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明确职责与权限

企业法律顾问要承担日常法律事务、法律救济、法律保障、诉讼、法律预防等多种职责。企业法律顾问首先是企业的内部员工,因此应通过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的角色定位、职责权限以及岗位说明。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普通的工作人员,要确定其独立地位,并在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在具体业务上的权力。在重视程度上,涉及企业重大决策时,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人员应当有着一定的否决权。这样既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的地位也能保障其处理企业相关实际问题的能力,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能发挥出的作用最大化。

(二)推动改革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在社会转型时期,不断完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法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首先,应科学定位法律事务机构角色,建立专门的事务机构施行监督与控制,防止经营风险等的产生;其次,对法律事务所内部结构进行更新与变革,规模较小的企业一般只设置一两个法律顾问人员来践行该工作,但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则应做到结构清晰、人员岗位恰当、部门分工明确,合作共生;最后,法律事务机构要具有新的职权。也就是说,在做到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等旧职权后,还要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对其提出诉讼等新职权。

(三)健全企业内部与社会的互补机制

企业法律顾问长期在企业内部工作,对诉讼案件的技巧、对外取证等有短板,特别在处理国际纠纷,需要较强的外语,精通外国法律。而社会律师长期接触实际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专口的诉讼案件有优势,因此,企业可以聘任杜会律师处理诉讼纠纷,外包部分法律业务,实现企业法律顾问与功社会律师的互补,更好的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由法律事务机构来管理、配合社会律师工作。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成本的控制,法律事务机构对社会律师的管理工作越来越系统化,这就要求社会律师给出预算成本,及时了解、跟踪社会律师的行为,同时在委托业务结束时,法律事务机构对社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机构的工作和价值进行评估,让企业参考是否进行下一次的合作。

(四)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制度的变革离不开立法机构的立法支持。立法变革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着手:第一,关注立法阶层。立法阶层是立法变革的主要实施载体,没有立法阶层做依托,法制度立法便无法实现。明确立法阶层,以更权威、更科学的立法部门基于企业法制度运行现状进行多侧面、多角度地完善性立法,为法制度的健全奠定坚实基础。第二,重视立法内容。立法内容是法制度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如何完善立法内容呢?在新时期,法制度立法应做到与“公司律师”相融合,使法顾问拥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当然,在立法内容方面,我国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创造出更适合我国国情,且具有现代气息的法律制度。

四、结语

在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发展进程中,依法治企至关重要,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以其现实价值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核心。目前,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其间面临着较多的问题,存在一定的不足。企业管理人员应提高认识,不断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从真正意义上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志浩,覃鸿念.浅谈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6,32:42-43.

第8篇

关键词: 法律顾问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实践意义

一、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法律顾问指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法律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顾问指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其范围包括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学专家、法学研究人员等。狭义的法律顾问仅指律师。法律顾问制度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顾问制度指有关国家法律规范制定或确认的有关法律顾问的制度体系,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法律顾问制度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指企业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及人员,专门负责处理企业法务问题,以及规范、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工作规范、法律责任及企业与顾问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本文主要就狭义的法律顾问制度,即企业法律顾问的产生渊源及实践意义进行研究。

二、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渊源

我国法律顾问制度是在借鉴和参照国外发展模式和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历史特点和实际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历经多年发展,其渊源丰富,既是从资本主义国家引进,顺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自然演化,又是政府主导的中国化特色进程。

(一)“法律顾问”称谓的来源

“法律顾问”至近代才产生,其名称属从西方沿袭而来。中国古时严禁“教唆词讼”,那时的“法律顾问”称“讼师”或“诉师”,仅指为他人起草诉状的人。

企业产生以后,管理者有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因负责向他们提供服务的社会律师并非企业内部员工,相对于企业而言,社会律师的身份即为其的“法律顾问”,在西方称为“Legal Advisor”或“counselor”。企业法律事务逐渐增多以后,聘请律师服务已不能满足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这时企业内部的有些法律工作人员的身份仍是律师,所以还是沿用“法律顾问”这一称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企业仍使用“法律顾问”的称谓。

(二)法律顾问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史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其法律顾问制度从萌芽到成熟,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

1882年,美孚石油公司在其内部设置法务机构,成为世界上最早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但法律顾问仅负责部分公司业务的处理,主要法律工作还是由律师完成。

1890年,美国《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颁布以后,一些大公司为适应新的市场及法律环境,开始建立公司自己的法律事务机构。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法律顾问的主导作用逐步确立,五六十年代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公司数量剧增,法律顾问的地位愈加重要,总法律顾问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至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法律顾问制度进入成熟期,其后不断规范和完善,逐渐形成完整体系,出现空前繁荣局面。

(三)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

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从萌芽至今约六十余年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基本完成和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的形势下,一些企业出于依法经营的需要,开始设立“法律室”。1955年3月,国务院法制局拟定了《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1955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对该《报告》进行批示的《通知》。该份《通知》及《报告》被视为新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标志。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对外经济合作的频繁,企业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

八十年代初、中期是中国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发展形势良好,对法律顾问的需求明显增加。九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进一步繁荣,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工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法律顾问制度进入到制度化、规范化的成长完善阶段。

2013年10月,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这是法律顾问职能转变及服务范围的一次跳跃,标志着历史上法律顾问单纯服务企业为主,可有可无模式的重要转型。

通过以上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论述,可以看出,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上层意识形态,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市场需求,逐步趋向规范和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向法治社会推进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实现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对企业而言,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还是当前的市场经济,都是企业依法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社会而言,它通过对企业经营及管理行为的有效规范和引导,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意义

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国际环境下,制度建设成为各国之间文明建设的“软实力”。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这是党中央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及国际环境,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举措之一。《决定》后,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文件或制订有关措施,响应中央这一举措。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在于进一步表明我国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标志着我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走上新台阶,体现出文明法治精神的弘扬,为当前形势下“中国梦”的实现增添了新助力。

历史上,因为多种因素,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立法凌乱、多头管理等种种弊端显现,当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我国法律秩序的建构和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阶级关系,有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在保障相关组织或个人合法经营及依法行事,防范未来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立法,提升政府形象及办事效率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当是制定好的法律”,这种西方的法治观念说明了规范立法在整个法制体系中的重要性。然而“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在我国现行法制结构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使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通过对党政机关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实质审查,发现党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问题,并通过修订提高各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率,从而提升政府形象,促进社会和谐。

(二)有效解释法律,加深人们对法律精神的理解

由于法律自身固有的规范性和概括性的特点,立法者的意图往往不能被普通公众或非专业人员准确理解,如果实施者误解了法律的原意,就会为法律实施埋下隐患,这种情况下,由相对独立的法律顾问进行法律释明,有助于人们准确理解立法精神,使国家及其相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明确,避免误解。

(三)进行法律风险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预防是法律服务发展的必然,较之法律治疗更重要得多”。《周易・既济》中有记载:“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法律顾问制度即通过制度的制定与法律顾问的专业服务,事先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困难,从而“防患于未然”。

(四)健全法制,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法律顾问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是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律顾问制度是将企业法律顾问逐渐纳入国家司法行政管理序列,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能,这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的一次提升,同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五)实现社会和谐、共圆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共圆中国梦的必由之路,无论对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国家层面,有助于化解多元化社会的矛盾和分歧,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法律顾问的“调和”作用,建立起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沟通“桥梁”,使他们的价值判断标准都统一到国家法律规范中,消除彼此之间的潜在危机,保障国家富强,实现社会和谐。

从企业发展方面来说,通过法律顾问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及审核等职权的行使,使公司适应当前法治环境的变化,树立以法治企的正确理念,理顺企业与股东、其他组织、政府及自身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地发展,促进民族经济振兴。

从普通公众来说,能有效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公众的基本诉求。法律顾问作为政府聘请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专业法律人员,其基本职能就是面向普通公众,及时解决民生困难,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正确引导他们依照法定程序主张自身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其内在幸福感。

第9篇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 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比较弱。而如何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的发挥。 为了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细化、拓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建议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设定兜底条款,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影响统一的市场体系的确立,可以采取提高认定机关等级的办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促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查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 目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以致有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给枪不给子弹”的法律。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尤其是查处假冒、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避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最大限度地适用具有强制措施的《投机倒把行政行为处罚暂行条例》。严格地讲,这是违背适用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原则的。 为解决执法手段的不足,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检、法部门联合执法,借用他们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治原则,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本。另外,国家立法机关在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方面,采取了高门槛的授权原则。如《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工商管理机关有权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样一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办案,将又会陷入困难的境地。 因此,解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手段“软”的问题,最终要在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对涉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相关人询问和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利;对其有关的协议、帐薄、凭证和其他资料有查询、复制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这样就消除了长期以来有些单位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扣押、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财物的疑问、指责和行政应诉中的困惑。另外,还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10篇

企业法制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主要内容,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

一、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构建企业法制建设组织体系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成为国内外大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要把企业法律顾间制度建设作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努力逐步建立起一支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企业法律顾问为支撑的专门法律人才队伍,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奠定基础。首先要积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企业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人担任总法律顾问。也可通过社会公开招聘选任总法律顾问。其次是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是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基础。企业要把法律人才队伍纳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高法律人才待遇,支持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要支持员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对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专业人才,要拓宽培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二、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监督机制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重在形成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作用。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于企业决策之时。企业要树立管理为主、事前为主、预防为主的理念,深人分析本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加强风险防范。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生产要素的组合与运行需要通过合同予以体现。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要制定和完善债权债务、资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商登记管理和法律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突出预防把关职能,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要在加强财务、审计监督的同时,逐步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层级清晰、权责明确的法律监控机制,为落实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提供法律保障,重点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在参与和处理企业重大决策、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合同管理、诉讼、仲裁等方面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力争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管理层次高、业务范围广、协调力度大、工作效率高、制度更完善的法律监督网络,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切实发挥法律监督体系的作用。要在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上,形成自己的特色,不断积累经验,提升工作水平。三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是企业维护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基本措施,也是企业在新形势下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不断健全的社会,企业要想在市场中进行有效竞争,保持健康、持续发展,就离不开法制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应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企,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功能,把企业决策和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第11篇

拥有1054名村民、429户人家的翻石渡村,是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一个富裕的村庄。新建的别墅风格的农家住宅楼像等待检阅的士兵,一排又一排,整整齐齐地矗立着。该村党支部书记任飞龙告诉记者,就在上个月,他还在为村里旧村改造、新房分配的问题,忙活得“焦头烂额”。

翻石渡村从2004年开始进行旧村改造,但在新房分配问题上,村民代表和一些村民产生了分歧。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议:有老房子的农业户口的村民分房时,在规定范围内每平方米出1250元,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出1930元。

“我是住在村里的,你把我这么多的老房子都拆了,怎么还要我出这么多钱?”一些原来房屋面积较大的村民找上了村委会。

无论任飞龙怎么说,总是有人不服气,任飞龙找来了村法律顾问王定康。

王定康一面安抚气愤的前来吵闹的村民,一面耐心地向村民代表们作法律解释。几经协调、说理,村民代表们同意了对全体旧屋面积超出100平方米以上的村民,按每平方米57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村里的事情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决定的,但大家都是庄稼汉,制定的政策有时会违反法律。有村法律顾问给我们把关,不仅我们心里踏实了,村民们也都心服口服。”任飞龙感慨地说。

任飞龙的感慨源于宁波市实施的“一村一法律顾问”工程。

农村法律顾问,一项有益的尝试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中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济合同等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多,而一些村干部对涉法纠纷往往‘把不准脉’,使得一些原本简单的问题,因‘用药不当’而激化了矛盾。”谈及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原因,宁波市司法局副局长汪如坤直言,“农村发展对法律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是应时而生。”

2007年初,宁波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随后,承担着“制定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试行办法,鼓励支持一村一律师的法律咨询、法治帮扶机制”任务的宁波市司法局,出台了《宁波市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2007年9月,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正式在宁波全市拉开帷幕。

“这项制度原来叫‘一村一律师’,后来改为‘一村一法律顾问’。”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童全康介绍了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过程,“‘僧多粥少’是改名的主要原因。”

宁波市共有行政村2650个,制度推行之初,全市律师事务所只有81家、律师723名,其中属县区管辖的律师事务所41家、律师279名。根据“一村一律师”的要求,县区的律师人均要承担近10个村的法律顾问。面对村庄数量多而法律服务资源少的矛盾,宁波市司法局将76家基层法律服务所的435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也列入法律服务队伍。

服务队伍的壮大,并不意味着工作可以顺利推进。根据意见规定,法律顾问将义务为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经济困难的村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

这让不少律师心里犯起嘀咕,有人觉得为农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是领导为了政绩搞的“面子工程”,既然不收费,只要应付就行了;有人认为农村干部、群众法律意识低,对法律服务需求可有可无,做得再多也是“吃力不讨好”;还有的人嫌农村路远、不方便,怕影响自己其他的业务……

“这些问题若不解决,无疑会严重影响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开展。”童全康表示,要防止法律顾问“图形式、走过场”现象的出现,重在制度的配套。

“为了让法律顾问尽快熟悉农村情况和提高处理纠纷的能力,市司法局专门安排课程进行业务培训,还将《宁波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手册》分发到法律顾问手中。”童全康说。

此外,宁波市司法局还专门出台《宁波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其中规定“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事项,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做到一村一卷,一事一记,一次一记,一事一档”;“对顾问单位不满意的法律服务人员,要及时予以更换”。

“重视公益性法律服务,是宁波律师的传统,而宁波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更是走在了全国前列。”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王明珍介绍说,截至2008年9月,宁波市2650个行政村已有2328个行政村聘请了法律顾问,覆盖率达87%。同时,这一制度又被推广到街道社区,宁波市434个社区已有268个社区建立了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61%。

从“打官司是件遥远的事”到“律师就在身边”

“一开始,村民们对于这种不花钱请律师的好事总有点不敢相信。”镇海区浦镇沿山村治调主任说,2008年5月,村里要建造垃圾场,部分村民抵制,法律服务工作者顾安荣将情况反映到宁波市承信法律服务所,并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村委会根据顾问的法律意见,顺利开展了垃圾处理场建造工作,事后村里干部和群众都很满意。“这件事,让我们觉得法律顾问不仅管用,而且是真心实意为村里办事,改变了村干部以前认为免费顾问只是摆摆样子的看法。”

有了农村法律顾问,村里集体经济发展多了一个“高参”。余姚市梨洲街道南庙村,近几年每年有三四百万元标的的工程需招标,但由于操作程序过于简单,村民们很容易与村干部发生纠纷。法律顾问到来后,不仅参与招标合同的拟制,还指导村干部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一些村民说:“这样做给了广大村民一个明白,也还了村干部一个清白。”

以往村民在处理产权、邻里等纠纷时,往往采取吵架,甚至大打出手的方式予以解决,“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后,通过法律顾问的普法宣传,村民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在越来越多的村民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2007年12月,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邑村两户居民因为宅基地引起纠纷,法律顾问干科威获悉后,及时参与调解。干科威对纠纷双方当事人告之以法、晓之以理,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本打算要打官司的那户居民说:“非常感谢村里的法律顾问,打了官司,我们两家人就彻底翻脸了。现在由法律顾问出面调解,我们服气。”

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化解,法律顾问在给农村带来“法律大餐”的同时,更在深深地改变村民们的法律观念。

“以前,村民们认为打官司是件很大的事情,是件很遥远的事情。老百姓打官司、请律师,一般是请不到的,是要花大价钱的。而现在,法律顾问就在他们身边,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非常方便。”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办事处主任李春丽深有感触地说。

或许,这样一组数字的表述更能见证“一村一法律顾问”的良好效应:据2008年9月统计,宁波全市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和社区法律顾问中,共参与修订涉法文书1330件;处理群体纠纷464件;开展法制宣传638场次;参与调解纠纷1148件;组织义务法律咨询2560场次。

李春丽点评出数字背后的深刻内涵:一方面,老百姓零距离享受到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取得了“小矛盾不出村就地解决,小纠纷不积压及时解决”的良好社会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律师的“宣传员”、“调解员”角色,也架起了政府和群众的连心桥。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不会“西北风一吹就过去”

在翻石渡村村委会综治室门口,“农村法律顾问公示牌”端端正正地挂在墙上,牌上写着法律顾问的姓名、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以及5项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形式。房间内,一张办公桌、4张红漆椅子,这是法律顾问于红飞的办公室。每月10日和20日,于红飞都会到这里接受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们的法律咨询,其余的日子,村民们有事都可以和于红飞电话联系。

回顾一年多的法律服务工作,这个留着齐肩短发,性格爽朗的姑娘迸出的第一句话是:“工作量很大,压力也比较大,但能为村里答疑解难心里还是挺高兴的。”

经常接触工伤劳动案、离婚案,调解邻里纠纷,于红飞已深得翻石渡村民的认可。她笑着说:“村民们把我当成了‘110’,经常深更半夜还打电话。”于红飞清楚地记得,2008年8月的一个晚上,一户村民因遗产分割问题闹得不可开交,一晚上给她打了10多个电话。

于红飞很感谢村民们对她的信任,但她坦言不少村民将法律服务的概念搞错了。村里老百姓鸡毛蒜皮的事都由法律顾问“包干”,这让她有点“吃不消”。

与于红飞被“热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法律顾问却抱怨自己常坐“冷板凳”。有律师反映,有的村干部认为农村工作主要凭经验和村干部的个人魅力办事,对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不理解。有的村干部干脆说:“市场经济自管自,赚到钞票真本事。”害怕法律顾问介入后,以后的事更难办,人更难管。

村民的曲解加大了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村干部的排斥让法律顾问寒心,虽然这只是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部分问题,但还是不容忽视。

走访中,一些村民表示担心:“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会不会西北风一吹就过去了?”

“和以往‘百名律师进千家’、‘三下乡’不同的是,宁波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一定可以扎下根去。”让汪如坤副局长如此充满信心的原因在于,“一村一法律顾问”采取了“政府花钱买部分服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力尽部分义务,广大农民免费获得部分法律服务”的独特模式。

宁波市政府规定,对市级重点扶持的206个经济欠发达的行政村,按每村3500元标准给予法律服务方面的经济补助,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对本级经济欠发达的行政村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助。其中,鄞州区还印发了《鄞州区农村法律顾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农村法律顾问经费补助对象和标准:列入区级重点扶持欠发达村每村3500元;其他村每村2000元。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不是纯粹的司法引进工作,区政府起着引领、推动作用。要防止长期免费法律服务消磨律师的服务积极性,区政府的资金支持很关键。”鄞州区司法局局长王宁非常强调政府资金支持对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性,“鄞州区政府2008年投入了140万元,2009年还将投入140万元,确保‘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长效推行。”

第12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证。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合法经营,有序竞争,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调整和规范企业行为。近几年来,随着“四五”普法工作的不断推进,我们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扎扎实实开展企业法制工作,注重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改制、对外投资、合同管理、法律培训、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组织落实是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它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为。对此,我们清醒认识到,法制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前提就是要有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和专门的法制部门。针对企业过去一直是由一名管理人员兼职从事法律事务的状况,在“三五”普法期间,我们依据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等相关规范及时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发文正式委任既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又懂经营管理的同志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使企业在依法治企,实现法律干部专业化、专职化、正规化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同时,企业成立了法律事务办公室,配备具有法律专业学历的年轻同志协助法律顾问工作。为把法制工作引入企业管理之中,使法制建设和企业管理工作相互交融、相互渗透,促进企业管理上台阶,又将法律事务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部。企业法律顾问开展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实务得到了企业领导的大力支持,牵涉到企业利益的重要工作,企业领导都要在厂务会议上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给予具体的工作指导。可以说没有企业领导的关心重视,没有必要的人力、经费的投入,也就没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成果。

二、依靠法律顾问,扎实开展“四五”普法工作。

一个企业依法治企水平之高低,维护权益成效之好坏,不仅仅取决于少数人努力,还取决于全体职工尤其是经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整体是否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因此,普法工作作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成为了法律顾问责无旁贷的义务。企业的普法办公室也设在企业管理部,和法律事务人员合署办公,企业法律顾问兼任普法办主任。根据省、市“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从普法规划的制定、年度计划的实施、法制培训等各工作环节,都由法律顾问组织、实施,并开展法律知识的授课。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销售人员脱产培训了《新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近两年有50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提高了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除了面上的教育,法律顾问还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地走进分厂、分公司给销售人员重点讲解《合同法》,给技术人员讲解《专利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知识。法律顾问深入浅出的理论知识讲解和富有警示性的案例分析使企业广大干部、职工深受教育,获益非浅。

三、注重建章立制,积极推进依法治企工作

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科学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治企就是一句空话。为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法律顾问结合企业实际,积极开展建章立制工作。为加大管理力度,突出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在执行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对生产计划管理、制品管理、半成品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重新修订了《工厂合同管理的办法》、《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等14个新规章制度。这些文件的颁布,有效地促进了内部管理,为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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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积极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企业领导十分重视法律顾问工作,凡涉及到对外投资、企业改制、生产经营等重大决策、重要合同的谈判签约等工作,都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其中,法律顾问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出色地完成了任务。由于历史原因,企业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和发出商品1200余万元,其中有近700万元可能成为呆帐、坏帐,在法律顾问的提议下,成立了以法律顾问为主任的清欠办公室。法律顾问亲手制定了清欠奖罚措施,不辞辛苦,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资料,运用非诉讼手段精心组织清欠工作,清收历史陈欠420万元。自2001年至今,法律顾问诉讼案件6起,诉讼标的近150万元。有的案件错综复杂,有的已是陈年旧事,有的对手还采取了恐吓威胁的手段,法律顾问不信邪,不畏难,重事实,讲证据,庭内庭外,针锋相对,当仁不让,不少案件都在一审、二审中胜诉,有效地维护了工厂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使我们尝到了甜头,我们将继续抓好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让企业法律顾问真正成为依法治企的保障。